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87號

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郭惠玲李明益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戊○○

           衖14號

           2樓

      己○○

      丁○○

      丙○○

      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以95年度訴字第487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戊○○、己○○、丁○○、丙○○、乙○○應於伍日內補具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1日95年度訴字第487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但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局滿後20日內補提,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上訴人甲○○、戊○○、己○○、丁○○、丙○○、乙○○於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李桂英

書記官 嚴君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87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