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59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辛○○
- 選任辯護人
- 邱景睿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黃啟倫律師
- 被告
- 甲○○
- 被告
- 己○○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黃啟倫律師
- 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邱景睿律師
黃啟倫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六三二二、六五五二號),檢察官於審判外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依被告等及辯護人之請求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等認罪,於本院審理時檢察官遂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進行,本院合議庭予以同意而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辛○○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甲○○、己○○、丙○○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本案犯罪事實引用如附件所示起訴書之記載。
二、證據名稱:本案證據除應補載被告辛○○、甲○○、己○○、丙○○四人於本院所為認罪之表示外,其餘證據均引用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所示起訴書之記載。
三、本案被告辛○○、甲○○、己○○、丙○○四人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檢察官於審判外徵詢被害人之
意見後,依被告四人及辯護人之請求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
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等認罪,於本院審理時檢察官遂聲請
本院改依協商程序進行,本院合議庭予以同意而進行協商程
序,其等合意內容為:被告辛○○願受科刑之範圍為有期徒
刑五月,緩刑二年;被告甲○○、己○○、丙○○願受科刑
之範圍均為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經查:上開協商合意
並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列之各款情形
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
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並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
規定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
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諭知被告四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再本案被告四人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
日以前,經核並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所
定不予減刑或第五條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均應依同條例第
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予以減刑,並依該條例第九條之規
定,諭知被告四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
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八、
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
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前刑法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刑法施行法
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
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
五、附記事項:被告辛○○願捐款新臺幣(下同)三萬元予犯罪
被害人保護協會,被告甲○○、己○○、丙○○願各捐款二
萬元予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被告四人均已於九十六年十一
月二十八日捐款於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而履行完畢,此有被
告四人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刑事陳報狀所附之郵政劃撥儲
金存款收據影本及本院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公務電話紀錄
一份在卷可查,附此敘明。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
之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之合意或檢察官撤回
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
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
請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
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
一,或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
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而不服本判決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
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抄附繕本),上訴
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5年度偵字第6322號
第6552號
被 告 庚○○ 女 4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街260巷19弄1號11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律師
黃勃叡律師
被 告 辛○○ 女 2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中和市○○路217巷1弄7號
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甲○○ 男 2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新店市○○○路41之3號8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己○○ 男 2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東縣臺東市○○路○段2巷199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丙○○ 男 24歲(民國70年月10月31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600巷76弄10
7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四 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劉立恩律師
江珊如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庚○○為臺北市大安區市○○道○段102號地下2樓亞歷(力
)山大健康休閒俱樂部敦南分部(下簡稱亞力山大敦南分部
)之登記及現場負責人(分部店經理),負責亞力山大敦南
分部現場營運管理、設備維修及人事任務分配、調度之工作
。辛○○為櫃臺主任,亦為95年1月31日及95年1月27日之值
班主管,統籌值班期間緊急事故之處理、人力調度之工作。
甲○○為運動襄理(分部運動主管),負責健身房之管理、
機房設備之開關與檢查之工作。己○○、丙○○均為運動指
導員(健身教練),負責教學、健身房之管理、機房設備之
開關與檢查之工作。庚○○、辛○○、甲○○、己○○、丙
○○均為從事業務之人,緣亞力山大敦南分部於95年農曆過
年除夕前1天即95年1月27日營業後,休館暫停營業3日,至
95年1月31日農曆初三上午10時才開工營業。甲○○於過年
後回復營業之前1天即95年1月30日晚上9時45分,前往亞力
山大敦南分部預先將6具鍋爐插上電源,俟凌晨4時30分鍋爐
定時器自動設定燃燒,供翌日營業時會員洗三溫暖熱水使用
。庚○○、辛○○、甲○○、己○○、丙○○原應注意位於
敦南分部地下2樓之機房只有1個通風口,6具鍋爐均仰賴1支
抽風馬達排風機(即敦南分部機房設備配置圖標示G之位置
)排氣通風,而6具鍋爐設有定時加溫裝置,於插上電源後
,自動鬧鈴自動設定在每日凌晨4時30分至6時之間,瓦斯即
會自動開啟燃燒熱水,必需事先手動開啟抽風馬達排風機開
關,藉由抽風馬達排風機運轉,將鍋爐燃燒產生之氣體從排
風管排出室外,防止可供燃燒之空氣不足而產生一氧化碳燃
燒不完全之情況。並應注意隨時檢查鍋爐、抽風馬達排風機
、排風管、機房內排氣通風換氣次數(依照建築技術規則第
102條之規定,以敦南分部鍋爐及機房大小,通風量每小時
應為7.5次)及緊急強制排煙系統(即敦南分部機房設備配
置圖標示H之位置排煙機2台)等設施是否運轉正常,符合安
全規定,定期派人維修,男賓部熱水池區緊鄰鍋爐房,鍋爐
房門關閉時應完全密閉,竟均疏未注意鍋爐房與男賓部熱水
池區之隔牆與頂版間有一道間隙(長條空隙寬約1公尺,縫
隙約5公分寬)、機房內排氣通風換氣次數不足(每小時僅
約2.6次)、緊急強制排煙系統排風馬達其中1台(即消防設
備設計圖案號SEF—1之排煙機)有皮帶劣化脫落之現象及排
風管上有破洞情形,甲○○復未注意於插上鍋爐電源之同時
,手動開啟抽風馬達排風機開關,供凌晨4時30分鍋爐定時
開始燃燒時,有充分之空氣可供燃燒,防止一氧化碳燃燒不
完全現象,僅於插上6具鍋爐電源後,於凌晨3時許即將其他
所有電源總開關(包含抽風馬達排風機、室內空調及緊急強
制排煙系統之電源開關)關閉後離去。庚○○、辛○○、丙
○○、己○○復未注意隨時檢查抽風馬達排風機開關於鍋爐
電源插上後有無手動開啟,致6具機器原應運轉正常之鍋爐
,於凌晨4時30分自動定時開始燃燒後,因唯一之抽風馬達
排風機電源未同時手動開啟,可供燃燒之空氣不足而產生一
氧化碳燃燒不完全現象,再經由鍋爐房與男賓部熱水池區之
隔牆與頂版間隙(長條空隙寬約1公尺,縫隙約5公分寬)逸
散,因而致敦南分部地下2樓一氧化碳空氣瀰漫。俟於翌日
(即95年1月31日)上午10時亞力山大敦南分部正式開工營
業,值班主管辛○○及運動指導員己○○、丙○○等人分別
於9時30分左右進入敦南分部做營業前之準備及開工拜拜時
,仍未注意應立即做機房巡視,查覺鍋爐電源已插上,但手
動抽風馬達排風機開關並未開啟,室內可供燃燒氣體不足,
燃燒不完全產生一氧化碳濃度過高危害人體健康,亦未檢查
緊急強制排煙系統上排風馬達有1台皮帶劣化脫落及排風管
上有破洞情形,復未注意機房內排氣通風換氣次數不足(每
小時僅約2.6次),應防堵鍋爐房與男賓部熱水池區之隔牆
與頂版間隙(長條空隙寬約1公尺,縫隙約5公分寬)逸散不
完全燃燒之氣體,及現場一氧化碳瀰漫應即開啟最後一道防
線即敦南館之緊急強制排煙系統,並立即封鎖現場,禁止所
有健身會員進入,以避免會員進入後發生一氧化碳中毒情形
。遲至運動指導員己○○於上午10時許開工拜拜完察覺有異
,做第2次機房巡視時,始開啟室內空調設備並發現抽風馬
達排風機未開而以手動開啟,惟仍未注意鍋爐房與男賓部熱
水池區之隔牆與頂版間有一道間隙(長條空隙寬約1公尺,
縫隙約5公分寬)應加以防堵,防止鍋爐房內不完全燃燒之
氣體不斷從間隙(長條空隙寬約1公尺,縫隙約5公分寬)中
逸出至男賓部熱水池區,機房內排氣通風換氣次數不足,應
立即開啟最後一道防線即緊急強制排煙系統將整個敦南分館
室內氣體抽出循環新鮮空氣進入,機房鍋爐因可供燃燒空氣
不足、排風管有破洞情形、復未立即開啟最後一道防線緊急
強制排煙系統做氣體循環,致燃燒不完全產生之一氧化碳不
斷由鍋爐房與男賓部熱水池區之隔牆與頂版間隙(長條空隙
寬約1公尺,縫隙約5公分寬)逸出,瀰漫整個敦南會館(現
場一氧化碳濃度瞬間高達300PPM以上,超出標準值20PPM高
達15倍多),會員梁德雄於上午10時進入男賓區使用三溫暖
池熱水設備時,近10分鐘,即因吸入過多一氧化碳昏迷倒臥
在熱水池中。隨即為在附近使用三溫暖設備之會員乙○○發
覺而呼救,清潔維護人員葉明洲、楊春發聽聞後與在場會員
乙○○共同將梁德雄拉出熱水池,抬到淋浴室旁,葉明洲並
於上午10時10分按緊急呼叫鈴,通知櫃臺人員。當日值班主
管辛○○、運動指導員己○○、丙○○復未注意現場一氧化
碳空氣瀰漫,應即開啟最後一道防線即敦南館之緊急強制排
煙系統,並立即封鎖現場,禁止其他會員進入,同時廣播並
疏散所有在場會員、協助渠等安全到達平面1樓,將地下2樓
之敦南分部全面淨空,反而請運動指導員丙○○等跑到健身
房區尋找會員李興中、鄭正彬等人進入男賓三溫暖區幫忙抬
人,且未注意將梁德雄抬拉至空氣新鮮的地方急救,僅讓運
動指導員己○○、丙○○、清潔隊員楊春發、葉明洲等人在
一氧化碳瀰漫之男賓淋浴區內輪流替會員梁德雄在地面上做
口對口人工呼吸及CPR心肺復甦術之急救。辛○○身為現場
值班主管,負責值班期間緊急事故之處理、人力調度之工作
。原應立即啟動亞力山大緊急應變措施,開啟最後一道防線
即敦南館緊急強制排煙系統,並撥打119電話通報消防隊及
救護人員,同時廣播告知現場危險狀況,指示員工協助會員
以手摀住口鼻離開現場,疏散至1樓平面空氣新鮮之地方,
禁止其他會員進入三溫暖區淋浴以免發生危險,同時指示丙
○○將梁德雄移至新鮮空氣地方進行急救,竟均疏未注意,
直至丙○○等在一氧化碳瀰漫之男賓淋浴區內替梁德雄急救
,發現情況危急請辛○○呼叫救護車後,始於上午10時27分
撥打119電話請求急救。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中崙分隊長詹前
洋等人獲報後接近上午10時54分抵達現場,發現替梁德雄急
救之運動指導員己○○亦因吸入過多一氧化碳而昏迷倒臥,
立即將梁德雄、己○○分別送至基督復臨安息日會臺安醫院
及長庚紀臺安醫院及長庚紀念醫院治療,期間梁德雄於到院
前因吸入過多一氧化碳死亡,心臟血液經檢測其一氧化碳血
紅素濃度值COHB 25﹪,已達中毒程度。己○○經醫院抽取
其血液檢測一氧化碳血紅素濃度值(正常值COHB1.5﹪以下
)竟高達COHB 43.5﹪,並於10時54分通知八德分隊救護人
員。期間幫忙急救之亞力山大清潔維護人員葉明洲、楊春發
、會員乙○○、季台生、鄭正彬等人亦因吸入過多一氧化碳
陸續昏迷倒臥,幸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八德分隊救護人員、永
吉高級救護隊、忠孝高級救護隊、安和分隊小隊長蘇益瑩、
大安中隊中隊長張海潤、消防第2大隊長陳崇岳、隊員劉豐
楨、李文靖、蔡宗吉、民權分隊小隊長歐坤明、蔡中叡、王
泰祥等人分別於上午10時54分、10時57分、11時02分、11時
13分接獲通知到達現場,將倒臥之員工葉明洲、楊春發、會
員乙○○、季台生、鄭正彬等分別抬至櫃臺通風良好處進行
急救。張海潤中隊長同時要求亞力山大人員立即做疏散淨空
動作,並指示蘇益瑩小隊長於上午11時2分以手動方式啟動
緊急強制排煙系統,由蘇益瑩小隊長率領隊員劉豐楨、李文
靖、蔡宗吉等人圍起警戒線,禁止任何人進入男賓三溫暖區
,並協助現場傷患就醫,分別將葉明洲、楊春發、乙○○、
季台生、鄭正彬、李興中、黃騰瑩、陳寶鎰、翁志文、賴莉
君等人,送往國軍松山醫院、長庚紀念醫院、臺北市立聯合
醫院仁愛醫院、國軍松山醫院、國軍松山醫院、馬偕紀念醫
院、馬偕紀念醫院、長庚紀念醫院、長庚紀念醫院、臺北市
立聯合醫院仁愛醫院治療,經抽取渠等血液檢測一氧化碳血
紅素濃度值(正常值COHB 1.5﹪以下)分別為:葉明洲COHB
23.1﹪,楊春發COHB 31.6﹪,乙○○COHB 31.8﹪,季台生
COHB 14.4﹪,鄭正彬COHB 23.1﹪,李興中COHB 21.4﹪,
黃騰瑩COHB 16.9﹪,陳寶鎰COHB 4.2﹪,翁志文COHB 28.8
﹪,賴莉君COHB 8.6﹪(就亞力山大人員涉嫌過失傷害部分
,己○○、葉明洲、楊春發、乙○○、季台生、鄭正彬、李
興中、黃騰瑩、陳寶鎰、賴莉君等人,未據告訴。翁志文則
於95年3月14日本署偵訊時,當庭撤回告訴,另製作不起訴
處分書)。消防人員蔡中叡、王泰祥於上午11時20分以一氧
化碳偵測器檢測現場,地下2樓健身房一氧化碳濃度值高達
239PPM、櫃臺處一氧化碳濃度為46PPM、三溫暖區一氧化碳
濃度為67PPM,均比標準值20PPM高出許多。直到強制排氣系
統(僅消防設備設計圖案號SEF—2之馬達皮帶未劣化脫落之
排煙機能發揮效用)不斷將室內氣體抽出,循環新鮮空氣進
入,約上午12時,數值始降至安全值範圍內。
二、案經梁德雄之母梁李雲霞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
告暨本署檢察官據報相驗後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一 │梁德雄屍體相片、基督教復│梁德雄於亞力山大健康休閒│
│ │臨安息日會臺安醫院檢驗報│俱樂部敦南分部因吸入過多│
│ │告、急診病歷、急診治療紀│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之事實。│
│ │錄、急診護理紀錄、本署解│ │
│ │剖筆錄、法醫驗斷書、相驗│ │
│ │屍體證明書、相驗筆錄、法│ │
│ │務部法醫研究所95醫鑑字第│ │
│ │0277號解剖鑑定意見書、梁│ │
│ │德雄死亡前1年所有就診資 │ │
│ │料暨血液透析紀錄表。 │ │
├──┼────────────┼────────────┤
│二 │漂白水成分次氯酸鈉圖、一│梁德雄於亞力山大健康休閒│
│ │氧化碳及氯氣中毒之分別說│俱樂部敦南分部死亡係因吸│
│ │明。 │入過多一氧化碳,並非因三│
│ │三溫暖池添加藥品昱榮化學│溫暖池藥水添加不當,產生│
│ │有限公司函、保養合約書、│氯氣中毒死亡之事實。 │
│ │自動加藥系統操作說明、定│ │
│ │量注入磊浦安裝、及維護手│ │
│ │冊。 │ │
│ │機房操作管理圖示表、加壓│ │
│ │馬達、機房系統控制盤、蒸│ │
│ │汽主機、過濾桶、過濾桶六│ │
│ │段閥、過濾桶壓力表、濾杯│ │
│ │、除毛器、平衡桶、保溫鍋│ │
│ │爐、冰水主機、保溫鍋爐溫│ │
│ │度控制扭、冰水主機溫度控│ │
│ │制扭、自動加藥系統及臭氧│ │
│ │機、稀釋加藥桶、自動加藥│ │
│ │馬達、漂白水、酸粉相片及│ │
│ │操作說明、水池維護對外說│ │
│ │明方式、急救器材簡介及使│ │
│ │用、消防設備檢測及使用。│ │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5年2月 │ │
│ │15日北市衛疾字第09531018│ │
│ │500號函。 │ │
│ │本署95年1月31日履勘現場 │ │
│ │筆錄及相片、95年2月21日 │ │
│ │下午2時35分履勘現場筆錄 │ │
│ │及相片、95年2月21日5時30│ │
│ │分履勘現場筆錄及相片。 │ │
│ │95年1月31日在場人葉明洲 │ │
│ │、楊春發、季台生、翁志文│ │
│ │、乙○○之證述:現場未聞│ │
│ │到氯氣刺鼻味等語。 │ │
│ │證人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專│ │
│ │業人員郭瓊蘭之證述。 │ │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5年3月 │ │
│ │7日北市衛疾字第095315486│ │
│ │00號函文。 │ │
│ │證人即臺北市環保局稽查員│ │
│ │周祥麟、周光宇之證述:如│ │
│ │果是氯氣或有機溶劑外洩,│ │
│ │應該會有刺鼻味,但現場是│ │
│ │無臭、無色、無味等語。 │ │
│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95醫鑑字│ │
│ │第0277號解剖鑑定意見書。│ │
├──┼────────────┼────────────┤
│三 │95年1月31日在場人己○○ │案發日在場之己○○、季台│
│ │診斷證明書、長庚紀念醫院│生、鄭正彬、葉明洲、陳寶│
│ │醫療費用收據、急救病歷、│鎰、楊春發、黃騰瑩、金永│
│ │護理紀錄、抽血檢驗報告、│權、賴莉君、翁志文等人,│
│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亦因吸入過多一氧化碳而中│
│ │表。季台生診斷證明書、長│毒就醫事實。 │
│ │庚紀念醫院醫療費用收據、│ │
│ │急救病歷、護理紀錄、抽血│ │
│ │檢驗報告、臺北市政府消防│ │
│ │局救護紀錄。鄭正彬診斷證│ │
│ │明書、長庚紀念醫院醫療費│ │
│ │用收據、急救病歷、護理紀│ │
│ │錄、抽血檢驗報告、臺北市│ │
│ │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葉明│ │
│ │洲診斷證明書、長庚紀念醫│ │
│ │院醫療費用收據、急救病歷│ │
│ │、護理紀錄、抽血檢驗報告│ │
│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 │
│ │錄。陳寶鎰診斷證明書、長│ │
│ │庚紀念醫院醫療費用收據、│ │
│ │急救病歷、護理紀錄、抽血│ │
│ │檢驗報告、臺北市政府消防│ │
│ │局救護紀錄。楊春發診斷證│ │
│ │明書、長庚紀念醫院醫療費│ │
│ │用收據、急救病歷、護理紀│ │
│ │錄、抽血檢驗報告、臺北市│ │
│ │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黃騰│ │
│ │瑩診斷證明書、馬偕紀念醫│ │
│ │院醫療費用收據、急救病歷│ │
│ │、護理紀錄、抽血檢驗報告│ │
│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 │
│ │錄。乙○○診斷證明書、臺│ │
│ │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醫院醫│ │
│ │療費用收據、急救病歷、護│ │
│ │理紀錄、抽血檢驗報告、臺│ │
│ │北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 │
│ │賴莉君診斷證明書、臺北市│ │
│ │立聯合醫院仁愛醫院醫療費│ │
│ │用收據、急救病歷、護理紀│ │
│ │錄、抽血檢驗報告、臺北市│ │
│ │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翁志│ │
│ │文長庚紀念醫院醫療費用收│ │
│ │據、急救病歷、護理紀錄、│ │
│ │抽血檢驗報告、臺北市政府│ │
│ │消防局救護紀錄。李興中診│ │
│ │斷證明書、國軍松山醫院療│ │
│ │費用收據、急救病歷、護理│ │
│ │紀錄、抽血檢驗報告、臺北│ │
│ │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 │ │
│ │95年1月31日受傷人員: │ │
│ │己○○、葉明洲、楊春發、│ │
│ │乙○○、季台生、鄭正彬、│ │
│ │李興中、黃騰瑩、陳寶鎰、│ │
│ │賴莉君、翁志文之證述。 │ │
│ │鄭正彬庭呈之陳述意見狀。│ │
├──┼────────────┼────────────┤
│四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95年2月 │案發現場以一氧化碳偵測器│
│ │21日北市消指字第09530579│偵測一氧化碳濃度瞬間高達│
│ │900號函文、臺北市政府消 │300PPM以上,超出標準值 │
│ │防局第2救災救護大隊大安 │20PPM高達15倍之多。於上 │
│ │區亞力山大休閒俱樂部救援│午11時20分以一氧化碳偵測│
│ │報告書、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器偵測:地下2樓健身房一 │
│ │95 年3月3日亞力山大休閒 │氧化碳濃度值高達239PPM,│
│ │中心敦南分店事故現場勘查│櫃臺處一氧化碳濃度值46PP│
│ │報告、亞力山大不明氣體外│M,三溫暖區一氧化碳濃度 │
│ │洩傷亡情形表。 │值67PPM,均超出標準值 │
│ │證人即95年1月31日前往亞 │20PPM 甚多,足以危害人體│
│ │力山大敦南分部現場救災測│生命安全之事實。 │
│ │試之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專業│ │
│ │人員蔡忠叡、王泰祥、陳崇│ │
│ │岳、張海潤、蘇益瑩之證述│ │
│ │。 │ │
│ │物質安全資料表、95年1月 │ │
│ │31日及95年2月1日之中國時│ │
│ │報、聯合報、蘋果日報之新│ │
│ │聞剪報資料及臺灣電視事業│ │
│ │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天電視股│ │
│ │份有限公司95年1月31日本 │ │
│ │署履勘現場前案發現場採訪│ │
│ │報導光碟內容及95年2月1日│ │
│ │其他主管機關前往現場會勘│ │
│ │案發現場採訪報導光碟內容│ │
│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95│ │
│ │ 年3月3日中法字第9503030│ │
│ │1 號函。行政院新聞局95年│ │
│ │1 月31日本署履勘現場前各│ │
│ │電台案發現場採訪報導光碟│ │
│ │內容及95年2月1日其他主管│ │
│ │機關前往現場會勘各電台案│ │
│ │發現場採訪報導錄影帶。 │ │
├──┼────────────┼────────────┤
│五 │本署95年1月31日履勘現場 │亞力山大敦南館通風口只有│
│ │筆錄、95年2月10日履勘現 │一處,入口只有一大門,通│
│ │場筆錄、95年2月21日下午2│風處不足。 │
│ │時35分履勘現場筆錄及現場│鍋爐旁抽風馬達排風機,機│
│ │相片、95年2月21日下午5時│械運轉正常。 │
│ │30分履勘現場筆錄及現場相│緊急強制排煙系統排風馬達│
│ │片、現場模擬光碟、95年3 │有劣化皮帶脫落之現象、排│
│ │月7日履勘現場筆錄及相片 │風管上有破洞情形。 │
│ │。 │如將鍋爐旁之抽風馬達排風│
│ │證人即臺北市政府勞檢處專│機打開,使室內有足夠空氣│
│ │業人員車寶島、江朝國之證│燃燒,則鍋爐無燃燒不完全│
│ │述。 │現象,顯示現場6具鍋爐本 │
│ │證人即臺北市政府環保局專│身機器運轉正常。 │
│ │業人員周祥麟、周光宇之證│瓦斯管線正常,無瓦斯外洩│
│ │述。 │現象。 │
│ │證人即臺北市政府建管處專│現場只有鍋爐放置處可能產│
│ │業人員洪德豪、楊景程之證│生一氧化碳燃燒不完全,研│
│ │述。 │判案發當時鍋爐旁之抽風馬│
│ │證人即亞力山大送審建築師│達排風機未打開致可供燃燒│
│ │賀士麃之證述。 │之空氣不足而產生燃燒不完│
│ │證人即臺灣省鍋爐協會檢查│全現象。 │
│ │員賴陽明、沈君臨之證述。│鍋爐機房緊鄰男賓部熱水池│
│ │證人即大臺北瓦斯公司專業│區,而鍋爐機房並非完全密│
│ │人員李永光、周銘善之證述│閉,鍋爐機房與男賓部熱水│
│ │。 │池區之隔牆與頂版間有一道│
│ │證人即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專│間隙(長條空隙寬約1公尺 │
│ │業人員吳鎮權之證述。 │,縫隙約5公分寬)。 │
│ │證人即臺北市冷凍空調技師│ │
│ │工會理事長吳滄榮之證述。│ │
│ │亞力山大敦南分部緊急疏散│ │
│ │圖、機房設備配置圖、大安│ │
│ │分局現場蒐證相片。 │ │
│ │臺灣省鍋爐協會95年3月8日│ │
│ │台鍋技字第950089號函。 │ │
│ │被告甲○○、己○○之供述│ │
│ │。 │ │
│ │被告唐雅君之供述、陳述意│ │
│ │見狀及答辯狀。 │ │
│ │證人即95年1月31日受傷會 │ │
│ │員翁志文之證述。 │ │
│ │證人即95年1月31日受傷會 │ │
│ │員金永全之證述。 │ │
│ │證人即現場6具鍋爐安裝廠 │ │
│ │商姚志宏之證述。 │ │
│ │亞歷山大95年1月27日敦南 │ │
│ │分部會員使用紀錄:男會員│ │
│ │共438人次、女會員共438人│ │
│ │次。 │ │
│ │本署履勘時拍攝之:衛生紙│ │
│ │在抽風管前呈吸入狀態相片│ │
│ │、燃燒後之廢氣抽風馬達排│ │
│ │風機正常運轉相片、梁德雄│ │
│ │昏倒處上方通風口相片、梁│ │
│ │德雄昏倒處之排風管相片、│ │
│ │吹風機室之排風口相片、店│ │
│ │內總開關相片、鍋爐機房與│ │
│ │男賓部熱水池區之隔牆與頂│ │
│ │版間有一條空隙相片、熱水│ │
│ │儲存槽相片、配電盤相片、│ │
│ │排煙機皮帶劣化脫落相片、│ │
│ │排風管破洞相片、梁德雄昏│ │
│ │倒處相片及亞歷山大敦南分│ │
│ │部機房設備配置圖、緊急疏│ │
│ │散圖、大安分局現場蒐證相│ │
│ │片。 │ │
├──┼────────────┼────────────┤
│ 六 │鍋爐保養契約書、使用說明│6具鍋爐均仰賴1支抽風馬達│
│ │書、報價單、美國辛巴達悍│排風機(即敦南分部機房設│
│ │將熱水爐定期保養紀錄表、│備配置圖標示G之位置)排 │
│ │產品責任保險附加條款、產│氣通風,而6具鍋爐設有定 │
│ │品責任保險保單條款、鍋爐│時加溫裝置,於插上電源後│
│ │保養契約書、產品責任保險│,自動鬧鈴自動設定在每日│
│ │單、產品責任保險備註資料│凌晨4時30分至6時之間時,│
│ │、美國辛巴達悍將熱水爐定│瓦斯即會自動開啟燃燒熱水│
│ │期保養紀錄表、辛巴達悍將│,必需事先手動開啟抽風馬│
│ │熱水爐保證書、鍋爐代理商│達排風機開關,藉由抽風馬│
│ │惠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達排風機運轉,將鍋爐燃燒│
│ │計算機統一發票、亞力山大│產生之氣體從排風管排出室│
│ │股份有限公司應付憑單、惠│外,防止可供燃燒之空氣不│
│ │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貨品托│足而產生一氧化碳燃燒不完│
│ │運暫單(送貨單)、報價單│全現象。 │
│ │、惠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出│抽風馬達排風機係以人力操│
│ │貨單、惠普企業股份有限公│作紅色按鈕開啟,並無自動│
│ │司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亞│定時裝置。亦無顯示燈顯示│
│ │力山大股份有限公司應付憑│開關狀態。與鍋爐之啟動方│
│ │單、惠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式不同。 │
│ │貨品托運暫單(送貨單)、│依鍋爐房空間大小、排氣風│
│ │報價單、惠普企業股份有限│管管徑、鍋爐平均風速、排│
│ │公司出貨單、亞歷山大股份│風面積、總排氣風量計算,│
│ │有限公司敦南分部與鍋爐施│現場設置排風機換氣次數,│
│ │工廠商超群三溫暖工程有限│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02條之 │
│ │公司工程委託合約書、亞力│規定,應為每小時7.5次, │
│ │山大股份有限公司轉讓傳票│但經測量現場設備僅為每小│
│ │、應付憑單、偉彤工程企業│時2.6次。 │
│ │有限公司工程估價分析單、│鍋爐房與男賓部熱水池區之│
│ │超群三溫暖工程有限公司與│隔牆與頂版間有一道間隙(│
│ │超群游泳池器材有限公司合│長條空隙寬約1公尺,縫隙 │
│ │約書、亞力山大股份有限公│約5公分寬),燃燒不完全 │
│ │司轉帳傳票、亞歷山大股份│之一氧化碳可由該間隙(長│
│ │有限公司敦南分部與超群三│條空隙寬約1公尺,縫隙約 │
│ │溫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委│5公分寬)漏逸至男賓部熱 │
│ │託合約書、亞力山大股份有│水池區(即梁德雄昏倒處)│
│ │限公司轉讓傳票、應付憑單│。 │
│ │、偉彤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工│ │
│ │程估價分析單、亞歷山大敦│ │
│ │南分部與室內抽風馬達裝修│ │
│ │公司大地工藝室內裝修設計│ │
│ │有限公司之契約、亞力山大│ │
│ │健康休閒俱樂部敦南分部委│ │
│ │託大地工藝室內裝修設計有│ │
│ │限公司設計合約書、室內設│ │
│ │計整體進度表、亞力山大股│ │
│ │份有限公司與大地工藝室內│ │
│ │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敦南分部│ │
│ │結構、裝修、水電、空調、│ │
│ │消防工程委託合約書、亞力│ │
│ │山大股份有限公司與大地工│ │
│ │藝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簽│ │
│ │訂之敦南分部結構、裝修、│ │
│ │水電、空調委託設計合約書│ │
│ │、催款單、亞力山大企業集│ │
│ │團與長冠空調水電工程有限│ │
│ │公司設備維修合約書、亞力│ │
│ │山大企業集團設施維修登記│ │
│ │表、詳業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 │工程工作單、應付憑單、設│ │
│ │計合約書、亞歷山大與巨翃│ │
│ │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維護合約│ │
│ │書、服務回單、長冠空調水│ │
│ │電工程有限公司單據、亞力│ │
│ │山大敦南館應付票據明細表│ │
│ │、巨翃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服│ │
│ │務回單。 │ │
│ │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95年│ │
│ │3月13日歷總字第950313號 │ │
│ │函。 │ │
│ │機房操作、鍋爐操作教材及│ │
│ │訓練課程表。 │ │
│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95年3 月│ │
│ │1日北市勞檢4字第 │ │
│ │00000000000號函。 │ │
│ │被告甲○○、己○○之供述│ │
│ │。 │ │
│ │被告唐雅君之供述、陳述意│ │
│ │見狀及答辯狀。 │ │
│ │證人即95年1月31日受傷會 │ │
│ │員翁志文之證述。 │ │
│ │證人即95年1月31日受傷會 │ │
│ │員乙○○之證述。 │ │
│ │證人即現場6具鍋爐安裝廠 │ │
│ │商姚志宏之證述。 │ │
│ │本署95年1月31日履勘現場 │ │
│ │筆錄、95年2月10日履勘現 │ │
│ │場筆錄、95 年2月21日下午│ │
│ │2時35分履勘現場筆錄及現 │ │
│ │場相片、95年2月21日下午5│ │
│ │時30分履勘現場筆錄及現場│ │
│ │相片、現場模擬光碟、95年│ │
│ │3月7日履勘現場筆錄及相片│ │
│ │。 │ │
│ │臺灣省鍋爐協會95 年3月8 │ │
│ │日台鍋技字第950089 號函 │ │
│ │。 │ │
│ │本署履勘時拍攝之:衛生紙│ │
│ │在抽風管前呈吸入狀態相片│ │
│ │、燃燒後之廢氣抽風馬達排│ │
│ │風機正常運轉相片、梁德雄│ │
│ │昏倒處上方通風口相片、梁│ │
│ │德雄昏倒處之排風管相片、│ │
│ │吹風機室之排風口相片、店│ │
│ │內總開關相片、鍋爐機房與│ │
│ │男賓部熱水池區之隔牆與頂│ │
│ │版間有一條空隙相片、熱水│ │
│ │儲存槽相片、配電盤相片、│ │
│ │排煙機皮帶劣化脫落相片、│ │
│ │排風管破洞相片。 │ │
│ │梁德雄昏倒處相片及亞歷山│ │
│ │大敦南分部機房設備配置圖│ │
│ │、敦南分部緊急疏散圖及大│ │
│ │安分局現場蒐證相片。 │ │
│ │證人即臺北市政府勞檢處專│ │
│ │業人員車寶島、江朝國之證│ │
│ │述。 │ │
│ │證人即臺北市政府環保局專│ │
│ │業人員周祥麟、周光宇之證│ │
│ │述。 │ │
│ │證人即臺北市政府建管處專│ │
│ │業人員洪德豪、楊景程之證│ │
│ │述。 │ │
│ │證人即亞力山大送審建築師│ │
│ │賀士麃之證述。 │ │
│ │證人即臺灣省鍋爐協會檢查│ │
│ │員賴陽明、沈君臨之證述。│ │
│ │證人即大臺北瓦斯公司專業│ │
│ │人員李永光、周銘善之證述│ │
│ │。 │ │
│ │證人即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專│ │
│ │業人員吳鎮權之證述。 │ │
│ │證人即臺北市冷凍空調技師│ │
│ │工會理事長吳滄榮之證述。│ │
├──┼────────────┼────────────┤
│ 七 │被告甲○○、己○○之供述│甲○○於過年後回復營業之│
│ │。 │前1天即95年1月30日晚上9 │
│ │被告唐雅君之供述、陳述意│時45分前往亞力山大敦南分│
│ │見狀及答辯狀。 │部預先將6具鍋爐插上電源 │
│ │證人即95年1月31日受傷會 │,自動鬧鈴自動設定在每日│
│ │員翁志文之證述。 │凌晨4時30分至6時之間,瓦│
│ │證人即95年1月31日受傷會 │斯即會自動開啟燃燒熱水,│
│ │員乙○○之證述。 │卻未同時手動開啟抽風馬達│
│ │本署95年1月31日履勘現場 │排風機之開關之事實。 │
│ │筆錄、95年2月10日履勘現 │ │
│ │場筆錄、95年2月21日下午 │ │
│ │2時35分履勘現場筆錄及現 │ │
│ │場相片、本署95年2月21日 │ │
│ │下午5時30分履勘現場筆錄 │ │
│ │及現場相片、現場模擬光碟│ │
│ │、95年3月7日履勘現場筆錄│ │
│ │及相片。 │ │
│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95年3月1│ │
│ │日北市勞檢4字第 │ │
│ │00000000000號函。 │ │
│ │臺灣省鍋爐協會95 年3月8 │ │
│ │日台鍋技字第950089 號函 │ │
│ │。 │ │
│ │本署履勘時拍攝之:衛生紙│ │
│ │在抽風管前呈吸入狀態相片│ │
│ │、燃燒後之廢氣抽風馬達排│ │
│ │風機正常運轉相片、梁德雄│ │
│ │昏倒處上方通風口相片、梁│ │
│ │德雄昏倒處之排風管相片、│ │
│ │吹風機室之排風口相片、店│ │
│ │內總開關相片、鍋爐機房與│ │
│ │男賓部熱水池區之隔牆與頂│ │
│ │版間有一條空隙相片、熱水│ │
│ │儲存槽相片、配電盤相片、│ │
│ │排煙機皮帶劣化脫落相片、│ │
│ │排風管破洞相片、梁德雄昏│ │
│ │倒處相片及亞歷山大敦南分│ │
│ │部機房設備配置圖、敦南分│ │
│ │部緊急疏散圖及大安分局現│ │
│ │場蒐證相片。 │ │
│ │亞歷山大95年1月27日敦南 │ │
│ │分部會員使用紀錄:男會員│ │
│ │共438人次、女會員共438人│ │
│ │次。 │ │
│ │被告甲○○於95年1月30日 │ │
│ │之出勤打卡紀錄。 │ │
│ │亞歷山大敦南分部95年1月 │ │
│ │31日出勤人員名單及打卡資│ │
│ │料。 │ │
│ │證人即臺北市政府勞檢處專│ │
│ │業人員車寶島、江朝國之證│ │
│ │述。 │ │
│ │證人即臺北市政府環保局專│ │
│ │業人員周祥麟、周光宇之證│ │
│ │述。 │ │
│ │證人即臺北市政府建管處專│ │
│ │業人員洪德豪、楊景程之證│ │
│ │述。 │ │
│ │證人即亞力山大送審建築師│ │
│ │賀士麃之證述。 │ │
│ │證人即臺灣省鍋爐協會檢查│ │
│ │員賴陽明、沈君臨之證述。│ │
│ │證人即大臺北瓦斯公司專業│ │
│ │人員李永光、周銘善之證述│ │
│ │。 │ │
│ │證人即現場6具鍋爐安裝廠 │ │
│ │商姚志宏之證述。 │ │
│ │證人即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專│ │
│ │業人員吳鎮權之證述。 │ │
│ │證人即臺北市冷凍空調技師│ │
│ │工會理事長吳滄榮之證述。│ │
├──┼────────────┼────────────┤
│八 │被告辛○○之供述。 │庚○○為臺北市大安區市民│
│ │被告甲○○之供述。 │大道4段102號地下2樓亞歷 │
│ │被告庚○○之供述。 │(力)山大健康休閒俱樂部│
│ │被告丙○○之供述。 │敦南分部之登記及之現場負│
│ │被告己○○之供述。 │責人(店經理),負責亞力│
│ │亞力山大健身中心敦南分部│山大敦南分部現場營運管理│
│ │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設備維修及人事任務分配│
│ │。 │、調度之工作之事實。彭郁│
│ │亞歷山大鍋爐操作人員名單│芸為櫃臺主任,亦為95年1 │
│ │。 │月31日及95年1月27日之值 │
│ │臺北市政府建設局95年2 │班主管,統籌值班期間緊急│
│ │月22日北市建商字第 │事故之處理、人力調度之工│
│ │00000000000號函及安檢報 │作之事實。甲○○為運動襄│
│ │告、臺北市商業館理處營利│理(分部運動主管),負責│
│ │事業登記公告詳細資料、 │健身房之管理、機房設備之│
│ │亞力山大出具之案發日敦南│開關與檢查之工作之事實。│
│ │分部事件處理單。 │己○○、丙○○均為運動指│
│ │亞歷山大企業集團組織系統│導員(健身教練),負責教│
│ │圖、部門職掌表、職位說明│學、健身房之管理、機房設│
│ │書、職掌職務表。 │備之開關與檢查之工作之事│
│ │證人即亞歷山大工程部襄理│實。 │
│ │王淑芬之證述。 │ │
│ │證人即亞歷山大採購總務主│ │
│ │管蕭明珠之證述。 │ │
│ │證人即亞歷山大營運區督導│ │
│ │蘇志崑之證述。 │ │
│ │證人即亞歷山大區督導魏嘉│ │
│ │儀之證述。 │ │
│ │證人即亞歷山大副執行長巢│ │
│ │錦偉之證述。 │ │
│ │證人即亞歷山大人力資源處│ │
│ │協理丁○○之證述。 │ │
│ │證人即亞歷山大企劃室副總│ │
│ │經理戊○○之證述。 │ │
│ │被告唐雅君之證述、陳述意│ │
│ │見狀及答辯狀。 │ │
│ │證人即亞歷山大營運長唐心│ │
│ │如之證述。 │ │
│ │證人及亞歷山大體適能處訓│ │
│ │練部訓練總監吳湧之證述。│ │
│ │證人即亞歷山大體適能處資│ │
│ │深經理盧建安之證述。 │ │
│ │亞歷山大敦南分部庚○○、│ │
│ │辛○○、己○○、丙○○、│ │
│ │甲○○之職稱名稱表。 │ │
│ │亞歷山大企業集團核決權限│ │
│ │表、亞歷山大企業集團部門│ │
│ │職掌表。 │ │
│ │亞歷山大小型鍋爐操作人員│ │
│ │名單。 │ │
├──┼────────────┼────────────┤
│ 九 │被告甲○○、己○○之供述│甲○○於過年後回復營業之│
│ │。 │前1天即95年1月30日晚上9 │
│ │被告唐雅君之供述、陳述意│時45分,前往亞力山大敦南│
│ │見狀及答辯狀。 │分部預先將6具鍋爐插上電 │
│ │證人即95年1月31日受傷會 │源,俟凌晨4時30分鍋爐定 │
│ │員翁志文之證述。 │時器自動設定燃燒,供翌日│
│ │證人即95年1月31日受傷會 │營業時會員洗三溫暖熱水使│
│ │員乙○○之證述。 │用之事實。 │
│ │本署95年1月31日履勘現場 │庚○○、辛○○、甲○○ │
│ │筆錄、95年2月10日履勘現 │、己○○、丙○○未注意位│
│ │場筆錄、95年2月21日下午 │於地下2樓敦南分部之機房 │
│ │2時35分履勘現場筆錄及現 │只有1個通風口,6具鍋爐均│
│ │場相片、本署95年2月21日 │仰賴1支抽風馬達排風機( │
│ │下午5時30分履勘現場筆錄 │即敦南分部機房設備配置圖│
│ │及現場相片、現場模擬光碟│標示G之位置)排氣通風, │
│ │、95年3月7日履勘現場筆錄│而6具鍋爐設有定時加溫裝 │
│ │及相片。 │置,於插上電源後,自動鬧│
│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95年3月1│鈴自動設定在每日凌晨4時 │
│ │日北市勞檢4字第 │30分至6時之間,瓦斯即會 │
│ │00000000000號函。 │自動開啟燃燒熱水,必需事│
│ │臺灣省鍋爐協會95 年3月8 │先手動開啟抽風馬達排風機│
│ │日台鍋技字第950089 號函 │開關,藉由抽風馬達排風機│
│ │。 │運轉,將鍋爐燃燒產生之氣│
│ │本署履勘時拍攝之:衛生紙│體從排風管排出室外,防止│
│ │在抽風管前呈吸入狀態相片│可供燃燒之空氣不足而產生│
│ │、燃燒後之廢氣抽風馬達排│一氧化碳燃燒不完全之情況│
│ │風機正常運轉相片、梁德雄│。且未注意隨時檢查鍋爐、│
│ │昏倒處上方通風口相片、梁│抽風馬達排風機、排風管、│
│ │德雄昏倒處之排風管相片、│機房內內排氣通風換氣次數│
│ │吹風機室之排風口相片、店│(依照建築技術規則第102 │
│ │內總開關相片、鍋爐機房與│條之規定,以敦南分部鍋爐│
│ │男賓部熱水池區之隔牆與頂│及機房大小,通風量每小時│
│ │版間有一條空隙相片、熱水│應為7.5次)及緊急強制排 │
│ │儲存槽相片、配電盤相片、│煙系統即敦南分部機房設備│
│ │排煙機皮帶劣化脫落相片、│配置圖標示H之位置排煙機2│
│ │排風管破洞相片、梁德雄昏│台)等設施是否運轉正常,│
│ │倒處相片及亞歷山大敦南分│符合安全規定,定期派人維│
│ │部機房設備配置圖、緊急疏│修,及男賓部熱水池區緊鄰│
│ │散圖及大安分局現場蒐證相│鍋爐房,鍋爐房門關閉時應│
│ │片、亞歷山大95年1月27日 │完全密閉之事實。 │
│ │敦南分部會員使用紀錄:男│庚○○、辛○○、甲○○、│
│ │會員共438人次、女會員共 │己○○、丙○○均疏未注意│
│ │438 人次。 │鍋爐房與男賓部熱水池區之│
│ │被告甲○○於95年1月30日 │隔牆與頂版間有一道間隙(│
│ │之出勤打卡紀錄。 │長條空隙寬約1公尺,縫隙 │
│ │亞歷山大敦南分部95年1月 │約5公分寬),燃燒不完全 │
│ │31 日出勤人員名單及打卡 │機房內排氣通風換氣次數不│
│ │資料。 │足(每小時僅約2.6次)、 │
│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95年2月 │緊急強制排煙系統排風馬達│
│ │21日北市消指字第09530579│其中1台(即消防設備設計 │
│ │900號函文、臺北市政府消 │圖案號SEF—1之排煙機)有│
│ │防局第2救災救護大隊大安 │皮帶劣化脫落之現象及排風│
│ │區亞力山大休閒俱樂部救援│管上有破洞情形。 │
│ │報告書、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甲○○復未注意於插上鍋爐│
│ │95 年3月3日亞力山大休閒 │電源之同時,手動開啟抽風│
│ │中心敦南分店事故現場勘查│馬達排風機開關,供凌晨4 │
│ │報告、亞力山大不明氣體外│時30分鍋爐定時開始燃燒時│
│ │洩傷亡情形表。 │,有充分之空氣可供燃燒,│
│ │證人即95年1月31日前往亞 │防止一氧化碳燃燒不完全現│
│ │力山大敦南分部現場救災測│象,僅於插上6具鍋爐電源 │
│ │試之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專業│後,於凌晨3時許即將其他 │
│ │人員蔡忠叡、王泰祥、陳崇│所有電源總開關(包含抽風│
│ │岳、張海潤、蘇益瑩之證述│馬達排風機、室內空調及緊│
│ │。 │急強制排煙系統之電源開關│
│ │物質安全資料表、95年1月 │)關閉後離去之事實。 │
│ │31日及95年2月1日之中國時│庚○○、辛○○、丙○○、│
│ │報、聯合報、蘋果日報之新│己○○復未注意隨時檢查抽│
│ │聞剪報資料及臺灣電視事業│風馬達排風機開關於鍋爐電│
│ │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天電視股│源插上後有無手動開啟,致│
│ │份有限公司95年1月31日本 │6具機器原應運轉正常之鍋 │
│ │署履勘現場前案發現場採訪│爐,於凌晨4時30分自動定 │
│ │報導光碟內容及95年2月1日│時開始燃燒後,因唯一之抽│
│ │其他主管機關前往現場會勘│風馬達排風機電源未同時手│
│ │案發現場採訪報導光碟內容│動開啟,可供燃燒之空氣不│
│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95│足而產生一氧化碳燃燒不完│
│ │ 年3月3日中法字第9503030│全現象,再經由鍋爐房與男│
│ │ 1號函、行政院新聞局95年│賓部熱水池區之隔牆與頂版│
│ │1月31日本署履勘現場前各 │間隙(長條空隙寬約1公尺 │
│ │電台案發現場採訪報導光碟│,縫隙約5公分寬),燃燒 │
│ │內容及95年2月1日其他主管│不完全逸散,因而地下2樓 │
│ │機關前往現場會勘各電台案│之敦南分部一氧化碳空氣瀰│
│ │發現場採訪報導錄影帶。 │漫之事實。 │
│ │證人即臺北市政府勞檢處 │翌日(即95年1月31日)上 │
│ │專業人員車寶島、江朝國之│午10時亞力山大敦南分部正│
│ │證述。 │式開工營業,值班主管彭郁│
│ │證人即臺北市政府環保局專│芸及運動指導員己○○、馬│
│ │業人員周祥麟、周光宇之證│家正等人分別於9時30分左 │
│ │述。 │右進入敦南分部做營業前之│
│ │證人即臺北市政府建管處專│準備及開工拜拜時,仍未注│
│ │業人員洪德豪、楊景程之證│意應立即做機房巡視,查覺│
│ │述。 │鍋爐電源已插上,但手動抽│
│ │證人即亞力山大送審建築師│風馬達排風機開關並未開啟│
│ │賀士麃之證述。 │,室內可供燃燒氣體不足,│
│ │證人即臺灣省鍋爐協會檢查│燃燒不完全產生一氧化碳濃│
│ │員賴陽明、沈君臨之證述。│度過高危害人體健康,亦未│
│ │證人即大臺北瓦斯公司專業│檢查緊急強制排煙系統上排│
│ │人員李永光、周銘善之證述│風馬達有皮帶劣化脫落及排│
│ │。 │風管上有破洞情形,復未注│
│ │證人即現場6具鍋爐安裝廠 │意機房內排氣通風換氣次數│
│ │商姚志宏之證述。 │不足(每小時僅約2.6次) │
│ │證人即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專│,應防堵鍋爐房與男賓部熱│
│ │業人員吳鎮權之證述。 │水池區之隔牆與頂版間隙(│
│ │證人即臺北市冷凍空調技師│長條空隙寬約1公尺,縫隙 │
│ │工會理事長吳滄榮之證述。│約5公分寬)逸散不完全燃 │
│ │ │燒之氣體,及現場一氧化碳│
│ │ │瀰漫應即開啟最後一道防線│
│ │ │即敦南館之緊急強制排煙系│
│ │ │統,並立即封鎖現場,禁止│
│ │ │所有健身會員進入,以避免│
│ │ │會員進入後發生一氧化碳中│
│ │ │毒情形之事實。遲至運動指│
│ │ │導員己○○於上午10時許開│
│ │ │工拜拜完察覺有異,做第2 │
│ │ │次機房巡視時,始開啟室內│
│ │ │空調設備並發現抽風馬達排│
│ │ │風機未開而以手動開啟,唯│
│ │ │仍未注意鍋爐房與男賓部熱│
│ │ │水池區之隔牆與頂版間有一│
│ │ │道間隙(長條空隙寬約1公 │
│ │ │尺,縫隙約5公分寬)應加 │
│ │ │以防堵,防止鍋爐房內不完│
│ │ │全燃燒之氣體不斷從間隙(│
│ │ │長條空隙寬約1公尺,縫隙 │
│ │ │約5公分寬)中逸出至男賓 │
│ │ │部熱水池區,機房內排氣通│
│ │ │風換氣次數不足,應立即開│
│ │ │啟最後一道防線即緊急強制│
│ │ │排煙系統將整個敦南分館室│
│ │ │內氣體抽出循環新鮮空氣進│
│ │ │入,機房鍋爐因可供燃燒空│
│ │ │氣不足、排風管有破洞情形│
│ │ │、復未立即開啟最後一道防│
│ │ │線緊急強制排煙系統做氣體│
│ │ │循環,致燃燒不完全產生之│
│ │ │一氧化碳不斷由鍋爐房與男│
│ │ │賓部熱水池區之隔牆與頂版│
│ │ │間隙(長條空隙寬約1公尺 │
│ │ │,縫隙約5公分寬)逸出, │
│ │ │瀰漫整個敦南會館(現場一│
│ │ │氧化碳濃度瞬間高達300PPM│
│ │ │以上)之事實。 │
├──┼────────────┼────────────┤
│ 十 │被告辛○○之供述。 │會員梁德雄於上午10時進入│
│ │被告甲○○之供述。 │男賓區使用三溫暖池熱水設│
│ │被告庚○○之供述。 │備時,近10分鐘,即因吸入│
│ │被告丙○○之供述。 │過多一氧化碳昏迷倒臥在熱│
│ │被告己○○之供述。 │水池中。隨即為在附近使用│
│ │證人即亞力山大敦南分部教│三溫暖設備之會員乙○○發│
│ │練黃宇菁之證述。 │覺而呼救,清潔維護人員葉│
│ │證人即95年1月31日在亞力 │明洲、楊春發聽聞後與在場│
│ │山大敦南分部受傷人員:葉│會員乙○○共同將梁德雄拉│
│ │明洲、楊春發、乙○○、季│出熱水池,抬到淋浴室旁,│
│ │台生、鄭正彬、李興中、黃│葉明洲並於上午10時10分按│
│ │騰瑩、陳寶鎰、賴莉君、翁│緊急呼叫鈴,通知櫃臺人員│
│ │志文之證述。 │。當日值班主管辛○○、運│
│ │鄭正彬庭呈之陳述意見狀。│動指導員己○○、丙○○復│
│ │證人即95年1月31日前往亞 │未注意現場一氧化碳空氣瀰│
│ │力山大敦南分部之會員陳吳│漫,應即開啟最後一道防線│
│ │圓美、林蔾萱、蔡佩玲、蕭│即敦南館之緊急強制排煙系│
│ │施郁香、陳翠琴、嚴孝震、│統,並立即封鎖現場,禁止│
│ │胡幼幼、譚黃淑喜、邢啟文│其他會員進入,同時廣播並│
│ │、陳仲源、莊德銘、陳四維│疏散所有在場會員、協助渠│
│ │、袁國忠、江志聰、林彥輝│等安全到達平面1樓,將地 │
│ │之證述。 │下2樓之敦南分館全面淨空 │
│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95年2月 │,反而請運動指導員丙○○│
│ │21日北市消指字第09530579│等跑到健身房區尋找會員李│
│ │900號函文、臺北市政府消 │興中、鄭正彬等人進入男賓│
│ │防局第2救災救護大隊大安 │三溫暖區幫忙抬人,且未注│
│ │區亞力山大休閒俱樂部救援│意將梁德雄抬拉至空氣新鮮│
│ │報告書、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的地方急救,僅讓運動指導│
│ │95 年3月3日亞力山大休閒 │員己○○、丙○○、清潔隊│
│ │中心敦南分店事故現場勘查│員楊春發、葉明洲等人在一│
│ │報告、亞力山大不明氣體外│氧化碳瀰漫之男賓淋浴區內│
│ │洩傷亡情形表。 │輪流替會員梁德雄在地面上│
│ │證人即95年1月31日前往亞 │做口對口人工呼吸及CPR心 │
│ │力山大敦南分部現場救災測│肺復甦術之急救之事實。彭│
│ │試之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專業│郁芸身為現場值班主管,負│
│ │人員蔡忠叡、王泰祥、陳崇│責值班期間緊急事故之處理│
│ │岳、張海潤、蘇益瑩之證述│、人力調度之工作。原應立│
│ │。 │即啟動亞力山大緊急應變措│
│ │95年1月31日及95年2月1日 │施,開啟最後一道防線即敦│
│ │之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南館緊急強制排煙系統,並│
│ │日報之新聞剪報資料及臺灣│撥打119電話通報消防隊及 │
│ │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中│救護人員,同時廣播告知現│
│ │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95年1 │場危險狀況,指示員工協助│
│ │月31日本署履勘現場前案發│會員以手摀住口鼻離開現場│
│ │現場採訪報導光碟內容及95│,疏散至1樓平面空氣新鮮 │
│ │年2月1日其他主管機關前往│之地方,禁止其他會員進入│
│ │現場會勘案發現場之採訪報│三溫暖區淋浴以免發生危險│
│ │導光碟、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同時指示丙○○將梁德雄│
│ │公司95年3月3日中法字第 │移至新鮮空氣地方進行急救│
│ │95030301號函。 │,竟均疏未注意,直至馬家│
│ │亞力山大出具之案發日敦南│正等在一氧化碳瀰漫之男賓│
│ │分部事件處理單。 │淋浴區內替梁德雄急救,發│
│ │ │現情況危急請辛○○呼叫救│
│ │ │護車後,始於上午10時27分│
│ │ │撥打119電話請求急救之事 │
│ │ │實。 │
│ │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中崙分隊│
│ │ │長詹前洋等人獲報後接近上│
│ │ │午10時54分抵達現場,發現│
│ │ │替梁德雄急救之運動指導員│
│ │ │己○○亦因吸入過多一氧化│
│ │ │碳而昏迷倒臥,立即將梁德│
│ │ │雄、己○○送醫,期間梁德│
│ │ │雄於到院前因吸入過多一氧│
│ │ │化碳死亡,心臟血液經檢測│
│ │ │其一氧化碳血紅素濃度值 │
│ │ │COHB 25﹪,已達中毒程度 │
│ │ │。並於10時54分通知八德分│
│ │ │隊救護人員。期間幫忙急救│
│ │ │之亞力山大清潔維護人員葉│
│ │ │明洲、楊春發、會員乙○○│
│ │ │、季台生、鄭正彬等人亦因│
│ │ │吸入過多一氧化碳陸續昏迷│
│ │ │倒臥,幸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 │ │八德分隊救護人員、永吉高│
│ │ │級救護隊、忠孝高級救護隊│
│ │ │、安和分隊小隊長蘇益瑩、│
│ │ │大安中隊中隊長張海潤、消│
│ │ │防第2大隊長陳崇岳、隊員 │
│ │ │劉豐楨、李文靖、蔡宗吉、│
│ │ │民權分隊小隊長歐坤明、蔡│
│ │ │中叡、王泰祥等人分別接獲│
│ │ │通知到達現場,將倒臥之員│
│ │ │工葉明洲、楊春發、會員金│
│ │ │永權、季台生、鄭正彬等分│
│ │ │別抬至櫃臺通風良好處進行│
│ │ │急救。張海潤中隊長同時要│
│ │ │求亞力山大人員立即做疏散│
│ │ │淨空動作,並指示蘇益瑩小│
│ │ │隊長於上午11時2分以手動 │
│ │ │方式啟動緊急強制排煙系統│
│ │ │,由蘇益瑩小隊長率領隊員│
│ │ │劉豐楨、李文靖、蔡宗吉等│
│ │ │人圍起警戒線,禁止任何人│
│ │ │進入男賓三溫暖區,並協助│
│ │ │現場傷患就醫,分別將葉明│
│ │ │洲、楊春發、乙○○、季台│
│ │ │生、鄭正彬、李興中、黃騰│
│ │ │瑩、陳寶鎰、翁志文、賴莉│
│ │ │君等人送醫急救之事實。 │
├──┼────────────┼────────────┤
│ 十 │甲○○參加成人與嬰兒心肺│被告庚○○、辛○○、吳柏│
│ 一 │復甦術合格證明、中華民國│樵、己○○、丙○○有上揭│
│ │健美協會運動員教練證、亞│注意義務、無不能注意情事│
│ │歷山大企業集團儀器校驗管│,卻疏未注意之事實。 │
│ │理課程紀錄。 │ │
│ │己○○臺北市立仁愛醫院心│ │
│ │肺復甦術合格證明、急救訓│ │
│ │練合格證明。 │ │
│ │賴莉君、葉明洲、楊春發、│ │
│ │黃騰瑩、丙○○心肺復甦術│ │
│ │合格證書、己○○心肺復甦│ │
│ │術訓練證明。 │ │
│ │壬○○臺北市鍋爐壓力容器│ │
│ │協會結業證書、霸水顧問有│ │
│ │限公司教育訓練中心結業證│ │
│ │書、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游泳│ │
│ │場所、浴室業訓練及格證書│ │
│ │、中國生產力中心防火管理│ │
│ │講習訓練複訓班結業證書、│ │
│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高級急救│ │
│ │員證明、中華民國紅十字會│ │
│ │水上安全救生員證明。 │ │
│ │亞力山大企業集團員工訓 │ │
│ │練NASM簽到表、動作力學簽│ │
│ │到表、功能解剖學簽到表、│ │
│ │教育訓練課程紀錄、課程意│ │
│ │見調查表、亞歷山大新進人│ │
│ │員講習會試題、亞力山大緊│ │
│ │急應變、機房操作、鍋爐操│ │
│ │作教材及訓練課程表、師資│ │
│ │名單、共通課程簽到紀錄亞│ │
│ │歷山大小型鍋爐操作人員名│ │
│ │單。 │ │
│ │亞歷山大講師葉雲安臺北市│ │
│ │鍋爐壓力容器協會結業證書│ │
│ │、葉雲安人事基本資料、結│ │
│ │業證書。 │ │
│ │機房操作、鍋爐操作教材及│ │
│ │訓練課程表、緊急應變手冊│ │
│ │。 │ │
│ │亞歷山大體適能處資深經理│ │
│ │盧建安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員│ │
│ │證、亞歷山大新進人員訓練│ │
│ │(教練職)、亞歷山大新進│ │
│ │人員講習會課程表、機房操│ │
│ │作管理圖示表、加壓馬達、│ │
│ │機房系統控制盤、蒸汽主機│ │
│ │、過濾桶、過濾桶六段閥、│ │
│ │過濾桶壓力表(濾杯)、除│ │
│ │毛器、平衡桶、保溫鍋爐、│ │
│ │冰水主機、保溫鍋爐溫度控│ │
│ │制扭、冰水主機溫度控制扭│ │
│ │、自動加藥系統及臭氧機、│ │
│ │稀釋加藥桶、自動加藥馬達│ │
│ │、漂白水、酸粉相片及操作│ │
│ │說明、水池維護對外說明方│ │
│ │式、急救器材簡介及使用、│ │
│ │消防設備檢測及使用、機房│ │
│ │緊急應變處理、緊急事件處│ │
│ │理、運動傷害維護、運動指│ │
│ │導員術科測驗評分表、機房│ │
│ │操作流程及水質控制測驗評│ │
│ │分表、新人訓練課程表及簽│ │
│ │到表明細。 │ │
│ │證人即亞歷山大工程部襄理│ │
│ │王淑芬之證述。 │ │
│ │證人即亞歷山大採購總務主│ │
│ │管蕭明珠之證述。 │ │
│ │證人即亞歷山大區督導蘇志│ │
│ │崑之證述。 │ │
│ │證人即亞歷山大區督導魏嘉│ │
│ │儀之證述。 │ │
│ │證人即亞歷山大副執行長巢│ │
│ │錦偉之證述。 │ │
│ │證人即亞歷山大人力資源處│ │
│ │協理丁○○之證述。 │ │
│ │證人即亞歷山大企劃室副總│ │
│ │經理戊○○之證述。 │ │
│ │被告唐雅君之供述、陳述意│ │
│ │見狀及答辯狀。 │ │
│ │證人即亞歷山大營運長唐心│ │
│ │如之證述。 │ │
│ │證人及亞歷山大體適能處訓│ │
│ │練部訓練總監吳湧之證述。│ │
│ │證人即亞歷山大體適能處資│ │
│ │深經理盧建安之證述。 │ │
│ │亞力山大敦南分部庚○○、│ │
│ │辛○○、己○○、丙○○、│ │
│ │甲○○之職稱名稱表、亞歷│ │
│ │山大企業集團組織系統圖、│ │
│ │部門職掌表、職位說明書、│ │
│ │職掌職務表、亞歷山大企業│ │
│ │集團核決權表、亞歷山大企│ │
│ │業集團部職掌表。 │ │
│ │鍋爐保養契約書、使用說明│ │
│ │書、報價單、美國辛巴達悍│ │
│ │將熱水爐定期保養紀錄表、│ │
│ │產品責任保險附加條款、產│ │
│ │品責任保險保單條款、鍋爐│ │
│ │保養契約書、產品責任保險│ │
│ │單、產品責任保險備註資料│ │
│ │、美國辛巴達悍將熱水爐定│ │
│ │期保養紀錄表、辛巴達悍將│ │
│ │熱水爐保證書。鍋爐代理商│ │
│ │惠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電子│ │
│ │計算機統一發票、亞力山大│ │
│ │股份有限公司應付憑單、惠│ │
│ │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貨品托│ │
│ │運暫單(送貨單)、報價單│ │
│ │、惠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出│ │
│ │貨單、惠普企業股份有限公│ │
│ │司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亞│ │
│ │力山大股份有限公司應付憑│ │
│ │單、惠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貨品托運暫單(送貨單)、│ │
│ │報價單、惠普企業股份有限│ │
│ │公司出貨單、亞歷山大股份│ │
│ │有限公司敦南分部與鍋爐施│ │
│ │工廠商超群三溫暖工程有限│ │
│ │公司工程委託合約書、亞力│ │
│ │山大股份有限公司轉讓傳票│ │
│ │、應付憑單、偉彤工程企業│ │
│ │有限公司工程估價分析單、│ │
│ │超群三溫暖工程有限公司與│ │
│ │超群游泳池器材有限公司合│ │
│ │約書、亞力山大股份有限公│ │
│ │司轉帳傳票、亞歷山大股份│ │
│ │有限公司敦南分部與超群三│ │
│ │溫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委託│ │
│ │合約書、亞力山大股份有限│ │
│ │公司轉讓傳票、應付憑單、│ │
│ │偉彤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工程│ │
│ │估價分析單、亞歷山大敦南│ │
│ │分部與室內抽風馬達裝修公│ │
│ │司大地工藝室內裝修設計有│ │
│ │限公司之契約、亞力山大健│ │
│ │康休閒俱樂部敦南分部委託│ │
│ │大地工藝室內裝修設計有限│ │
│ │公司設計合約書、室內設計│ │
│ │整體進度表、亞力山大股份│ │
│ │有限公司與大地工藝室內裝│ │
│ │修設計有限公司敦南分部結│ │
│ │構、裝修、水電、空調、消│ │
│ │防工程委託合約書、亞力山│ │
│ │大股份有限公司與大地工藝│ │
│ │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簽訂│ │
│ │之敦南分部結構、裝修、水│ │
│ │電、空調及消防工程委託設│ │
│ │計合約書、催款單、亞力山│ │
│ │大企業集團與長冠空調水電│ │
│ │工程有限公司設備維修合約│ │
│ │書、亞力山大企業集團設施│ │
│ │維修登記表、詳業空調工程│ │
│ │有限公司工程工作單、應付│ │
│ │憑單、設計合約書、亞力山│ │
│ │大與巨翃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 │維護合約書、服務回單、長│ │
│ │冠空調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單│ │
│ │據、亞力山大敦南館應付票│ │
│ │據明細表、巨翃機電工程有│ │
│ │限公司服務回單。 │ │
│ │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95年│ │
│ │3月13日歷總字第950313號 │ │
│ │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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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本署95年1月31日履勘現場 │6具鍋爐均仰賴1支抽風馬達│
│ 二 │筆錄、95年2月10日履勘現 │排風機(即敦南分部機房設│
│ │場筆錄、95年2月21日下午2│備配置圖標示G之位置)排 │
│ │時35分履勘現場筆錄及現場│氣通風,而6具鍋爐設有定 │
│ │相片、95年2月21日下午5時│時加溫裝置,於插上電源後│
│ │30分履勘現場筆錄及現場相│,自動鬧鈴自動設定在每日│
│ │片、現場模擬光碟、95年3 │凌晨4時30分至6時之間時,│
│ │月7日履勘現場筆錄及相片 │瓦斯即會自動開啟燃燒熱水│
│ │。 │,必需事先手動開啟抽風馬│
│ │證人即臺北市政府勞檢處專│達排風機開關,藉由抽風馬│
│ │業人員車寶島、江朝國之證│達排風機運轉,將鍋爐燃燒│
│ │述。 │產生之氣體從排風管排出室│
│ │證人即臺北市政府環保局專│外,防止可供燃燒之空氣不│
│ │業人員周祥麟、周光宇之證│足而產生一氧化碳燃燒不完│
│ │述。 │全現象。 │
│ │證人即臺北市政府建管處專│抽風馬達排風機係以人力操│
│ │業人員洪德豪、楊景程之證│作紅色按鈕開啟,並無自動│
│ │述。 │定時裝置,亦無顯示燈顯示│
│ │證人即亞力山大送審建築師│開關狀態,與鍋爐之啟動方│
│ │賀士麃之證述。 │式不同。 │
│ │證人即臺灣省鍋爐協會檢查│抽風馬達既無自動定時開關│
│ │員賴陽明、沈君臨之證述。│裝置,需以人力操作紅色按│
│ │證人即大臺北瓦斯公司專業│鈕開啟,與鍋爐啟動不同,│
│ │人員李永光、周銘善之證述│而抽風馬達運轉引擎有一定│
│ │。 │之極限,斷無可能如被告吳│
│ │證人即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專│柏樵、己○○、丙○○於95│
│ │業人員吳鎮權之證述。 │年3月15日偵訊中所辯自敦 │
│ │證人即臺北市冷凍空調技師│南分部營業以來迄今5、6年│
│ │工會理事長吳滄榮之證述。│間,抽風馬達排風機都24小│
│ │證人即現場6具鍋爐安裝廠 │時開啟,不必人為開關,而│
│ │商姚志宏之證述。 │不燒燬之可能,所辯顯違經│
│ │亞力山大敦南分部緊急疏 │驗法則。且亦無解於渠等未│
│ │散圖、機房設備配置圖、大│切實檢查抽風馬達排風機是│
│ │安分局現場蒐證相片。 │否確有開啟之事實。 │
│ │臺灣省鍋爐協會95年3月8日│抽風馬達苟於95 年1月30日│
│ │台鍋技字第950089號函。 │上午9時45分甲○○進入亞 │
│ │被告甲○○、己○○之供述│力山大敦南分部插上鍋爐電│
│ │。 │源同時確有開啟,縱然每小│
│ │被告唐雅君之供述、陳述意│時通風量僅2.6次,未達依 │
│ │見狀及答辯狀。 │照建築技術規則第102之規 │
│ │證人即亞歷山大營運長唐心│定,敦南分部通風量應為每│
│ │如之供述。 │小時為7.5次之標準,然從 │
│ │證人即95年1月31日受傷會 │甲○○於95年1月30日晚上9│
│ │員翁志文之證述。 │時45分至敦南分部迄95年1 │
│ │證人即95年1月31日受傷會 │月31日上午10時敦南分部開│
│ │員乙○○之證述。 │工營業,共有12餘小時,抽│
│ │亞歷山大95年1月27日敦南 │風馬達排風機至少將敦南分│
│ │分部會員使用紀錄:男會員│部室內氣體循環抽光共 │
│ │共438人次、女會員共438 │2.6x12次以上,室內空氣被│
│ │人次。 │換過2. 6x12次以上,焉有 │
│ │本署履勘時拍攝之:衛生紙│可能發生本件梁德雄於上午│
│ │在抽風管前呈吸入狀態相片│10時進入使用三溫暖熱水設│
│ │、燃燒後之廢氣抽風馬達排│備近10分鐘,即因一氧化碳│
│ │風機正常運轉相片、梁德雄│中毒死亡事實,顯見被告吳│
│ │昏倒處上方通風口相片、梁│柏樵當時確未將抽風馬達排│
│ │德雄昏倒處之排風管相片、│風機開啟之事實。 │
│ │吹風機室之排風口相片、店│再本件辛○○、己○○、馬│
│ │內總開關相片、鍋爐機房與│家正於95年1月31日9時30分│
│ │男賓部熱水池區之隔牆與頂│左右進入亞力山大敦南分部│
│ │版間有一條空隙相片、熱水│時立即做機房巡視,發現抽│
│ │儲存槽相片、配電盤相片、│風馬達排風機未開啟而立即│
│ │排煙機皮帶劣化脫落相片、│開啟,縱然每小時通風量僅│
│ │排風管破洞相片、梁德雄昏│2. 6次,未達建築技術規則│
│ │倒處相片及亞歷山大敦南分│第102條之規定,敦南分部 │
│ │部機房設備配置圖、緊急疏│通風量應為每小時7.5次之 │
│ │散圖、大安分局現場蒐證相│標準,然從9時30分迄10時 │
│ │片、亞歷山大敦南分部營利│開工營業,共30分鐘,抽風│
│ │事業登記證。 │馬達排風機至少將敦南分部│
│ │ │室內氣體循環抽光共1.3次 │
│ │ │以上,室內空氣被換過1.3 │
│ │ │次以上,亦不可能發生本件│
│ │ │梁德雄於上午10時進入敦南│
│ │ │分部使用三溫暖設備近10分│
│ │ │鐘,即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 │ │事實。 │
│ │ │然本件己○○於95年1月31 │
│ │ │日上午10時開工拜拜完做第│
│ │ │2次機房巡視發現抽風馬達 │
│ │ │排風機未開啟而加以開啟,│
│ │ │倘敦南分部依照建築技術規│
│ │ │則第102條規定,抽風馬達 │
│ │ │排風機通風量達每小時7.5 │
│ │ │次之標準,雖然從己○○開│
│ │ │啟時至10時10分僅10分鐘,│
│ │ │亦已將敦南分部室內氣體循│
│ │ │環抽光共1.25次以上,室內│
│ │ │空氣被換過1.25次,亦不致│
│ │ │發生梁德雄因吸入過多一氧│
│ │ │化碳死亡之事實。 │
│ │ │又敦南分部抽風馬達排風量│
│ │ │每小時僅2.6次,未達建築 │
│ │ │技術規則規定應有通風量每│
│ │ │小時7.5次之標準,己○○ │
│ │ │又遲至95年1月31日上午10 │
│ │ │時做第2次機房巡視時始開 │
│ │ │啟該抽風馬達,倘己○○、│
│ │ │丙○○、辛○○能同時開啟│
│ │ │最後一道防線即緊急強制排│
│ │ │氣系統排煙機,亦足以將室│
│ │ │內氣體循環抽光,不至於發│
│ │ │生本次事件,惟渠等非但未│
│ │ │將緊急強制排氣系統開啟,│
│ │ │連其中一支排風馬達(即消│
│ │ │防設備設計圖案號SEF—1之│
│ │ │排煙機)皮帶有劣化脫落現│
│ │ │象,排風管有破洞情形,陳│
│ │ │繼光、辛○○、甲○○、陳│
│ │ │柏仁、丙○○均不知悉,顯│
│ │ │然違反應有之注意義務。 │
│ │ │且鍋爐機房原不應緊鄰男賓│
│ │ │部熱水池區。如要緊鄰熱水│
│ │ │池區,尤應注意通風量是否│
│ │ │足夠,及機房隔間是否完全│
│ │ │密閉之前提要件。庚○○、│
│ │ │辛○○、甲○○、己○○、│
│ │ │丙○○非但未注意敦南分部│
│ │ │之通風量應符合建築技術規│
│ │ │則第102條規定每小時7.5次│
│ │ │之標準,每小時僅2.6次, │
│ │ │通風量已屬不足。更未注意│
│ │ │鍋爐房與男賓部熱水池區之│
│ │ │隔牆與頂版間有一道間隙(│
│ │ │長條空隙寬約1公尺,縫隙 │
│ │ │約5公分寬),一旦鍋爐燃 │
│ │ │燒不完全,一氧化碳即直接│
│ │ │逸散至男賓部大眾熱水池區│
│ │ │,致生公共安全之虞。本件│
│ │ │鍋爐機房如無上開間隙(長│
│ │ │條空隙寬約1公尺,縫隙約5│
│ │ │公分寬),完全密閉,亦不│
│ │ │會有一氧化碳逸散至男賓部│
│ │ │熱水池區之情形,梁德雄亦│
│ │ │不會因吸入過多一氧化碳在│
│ │ │熱水池區昏迷死亡。被告陳│
│ │ │繼光、辛○○、甲○○、陳│
│ │ │柏仁、丙○○顯然違反應有│
│ │ │之注意義務。末被告辛○○│
│ │ │、己○○、丙○○在第一時│
│ │ │間非但未履行應有之注意義│
│ │ │務,禁止會員進入男賓部三│
│ │ │溫暖熱水池區。且於梁德雄│
│ │ │因吸入過多一氧化碳昏倒在│
│ │ │熱水池區後,又未將之帶至│
│ │ │空氣新鮮之地方進行急救,│
│ │ │而仍在上開一氧化碳濃度甚│
│ │ │高之男賓淋浴區內進行口對│
│ │ │口人工呼吸急救,終導致梁│
│ │ │德雄死亡。被告辛○○、陳│
│ │ │柏仁、丙○○違反應有之注│
│ │ │意義務甚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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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被告庚○○、甲○○、陳柏│對本署全部履勘筆錄及專家│
│ 三 │仁、丙○○之部分自白。 │研判因案發現場排氣通風不│
│ │ │足、抽風馬達及緊急強制排│
│ │ │氣系統未開啟,及未注意鍋│
│ │ │爐房與男賓部熱水池區之隔│
│ │ │牆與頂版間有一道間隙(長│
│ │ │條空隙寬約1公尺,縫隙約5│
│ │ │公分寬)、排煙機皮帶劣化│
│ │ │脫落、排煙管破洞情形,致│
│ │ │發生一氧化碳濃度過高使梁│
│ │ │德雄死亡之認定,均無意見│
│ │ │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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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
致死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檢察官 邱 舜 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 依 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第2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亞力山大敦南分部機房設備配置圖
附表二:亞力山大消防設備設計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