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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10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周祖民邱蓮華吳麗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1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267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提領存款之交易時間欄內關於「94年」之文字,均應更正為「90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提領存款之交易時間欄內關於「94年」之文字,均係「90年」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吳麗英

                書記官 田華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10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