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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二六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吳靜怡李家慧劉煌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二六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選任辯護人 林耀泉律師

      廖于清律師

      蔡佩衿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甲○裁定如下:

主文

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甲○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將被告執行羈押。茲經訊問被告後,查上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著自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按被告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至同年月二十五日間,係由檢察官另行核發執行指揮書而發監執行另案確定判決,是上開期間尚非因本案而執行羈押,特予敘明),且已於九十五年八月十日由合議庭當庭宣示延長羈押裁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靜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八 月  十   日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劉煌基

書記官 林妙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八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二六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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