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字第14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廖振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八四四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與許傑斌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之犯意聯絡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對股東應收之股款應確實收足而其並未實際繳納股款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竟於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前往位在臺北縣板橋市○○街一八號二樓之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板信商業銀行)營業部,以「德皓實業有限公司籌備處」名義,向板信商業銀行營業部申請開立活期存款帳戶(帳號00000 000000000號)後,以二萬元之代價,提供該帳戶 之存摺一本、印章一個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一紙予許傑斌,供許傑斌申請設立址設臺北市大安區○○○路○段三三號十一樓之德皓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德皓公司),並同意擔任該公司之負責人及股東,且任由許傑斌於翌日(即同年月十五日)將二百萬元款項匯入該帳戶後,委託不知情之立成會計師事務所吳思儀會計師於越次日(即同年月十六日)依據上開不實股款繳納證明(即存摺存款之記載)在其業務上所查核製作之德皓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德皓公司資產負債表暨德皓公司股東繳款明細表上簽證股東股款業已繳足後,許傑斌旋於同年月十七日將該筆款項自上開帳戶匯出,並於同年月二十四日以甲○○為德皓公司負責人兼股東之不實事項,持上開德皓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德皓公司資產負債表暨德皓公司股東繳款明細表,連同德皓公司章程、板信商業銀行存摺帳戶等其他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所需文件,向臺北市商業管理處辦理德皓公司之設立登記事宜,而以申請文件表明公司收足股款,使承辦之臺北市商業管理處公務員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並核准設立德皓公司,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甲○○經登記為德皓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後,明知德皓公司僅係虛設公司,並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實際營業銷貨予如附表所示之買受人之事實,竟任由許傑斌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先後多次以德皓公司名義填製如附表所示買受人、時間、銷售金額均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計九十紙,銷售金額合計二億五千零五萬六千八百二十二元後,分別交付予如附表所示營業人,作為該等營業人之進項憑證,分別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函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復經證人羅順明於偵查中證述屬實,並有德皓公司設立登記案卷、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板信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五年九月一日板信作業字第○九五八○七一○四六號函及其檢附板信商業銀行存摺存款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表、板信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板信作業字第○九五八○七一四五四號函及其檢附身分證、板信商業銀行活期存款印鑑卡、板信商業銀行存摺存款開戶申請書、客戶資料登錄、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進項來源明細各一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 (一)查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已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二十六日生效;其中該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同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商業負責人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之法定刑均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新舊法比較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有利,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五款規定論處。 (二)又刑法部分條文已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再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一條之一,亦於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經總統公布,並自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二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二條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合先敘明。次按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著有決議可資參照。經查: 1、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銀元五百元以下罰金,而依增訂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比較增訂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與被告行為時之刑罰法律即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之規定,因罰金最高額度相同,並無輕重之分,故非刑罰法令之變更,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比較新舊法之適用,應逕適用裁判時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二十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另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銀元一元相比較,新法將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罪所得科處之罰金最低額均由銀元一元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因此,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本案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論處被告罪責,對被告較為有利。 2、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之數犯罪行為,於新法施行後,應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新舊法比較之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3、刑法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所犯各罪,應予分論併罰。新舊法比較之結果,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4、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說明及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案以適用被告行為時之相關刑罰法律論處被告罪責,對被告較為有利。 (三)至於刑法第二十八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而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原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則係因本條係規範正犯與共犯之身分或特定關係,故配合刑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之修正,將文字修正為實行;至於刑法第五十五條關於想像競合犯之規定,新法增列但書「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係科刑之限制;是上開條文之修正均屬法理之明文化,對被告而言無有利、不利之情形,故均非刑罰法令之變更,均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比較新舊法之適用,自均應逕適用裁判時之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五條之規定為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二十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附此敘明。三、按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條明定: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現金流量表。(四)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五)其他財務報表。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九十二年臺上字第六七九二號、九十四年臺非字第九八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按修正前公司法第七條規定,公司之設立、變更或解散之登記或其他處理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託地方主管機關審核之。該條文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為「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於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訂定「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於第二條規定「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或合併、分割、增減實收資本額等變更登記,除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辦理庫藏股減資外,應檢送設立、合併、分割、增減實收資本額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於同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二項分別規定「會計師對應行查核事項,應備具工作底稿,主管機關得隨時調閱之。」「會計師查核公司之資本額,如發現有虛偽情事者,應拒絕簽證。」另修正前公司法第四百十二條第二項關於「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應派員檢查,並得通知公司限期申復。」及修正前公司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二項關於「前項第四款、第五款所列事項,如有冒濫或虛偽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公司限期申復,經派員檢查後得裁減或責令補足。」等規定,均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時,予以刪除;並將第九條第四項修正為「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依修正後規定觀之,除縮小第七條之範圍外,並將「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事項,改由會計師負責查核簽證,及將應派員檢查等相關規定刪除。至於修正後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八條雖仍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然僅形式上審查其是否「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而已,倘其申請形式上合法,即應准予登記,不再為實質之審查。且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如涉及偽造、變造文書時,須經裁判確定後,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則行為人於公司法修正後辦理公司登記事項,如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有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適用。又公司負責人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所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二百十四條兩罪,就行為人而言,僅有自然行為概念之一行為,且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又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係在保護一般公共信用,除行為人已為不實之申請外,尚待該管公務員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始足成立;至於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罪,係在防止虛設公司及防範經濟犯罪,只要行為人提出不實之申請,即足成立,不以該管公務員已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為必要。二者之犯罪構成要件並不相同,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較重之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處斷(參見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七月十日九十六年度第五次、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查被告係德皓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第四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知德皓公司應收之股款,其並未實際繳納,竟為虛設公司,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以申請文件表明德皓公司收足股東股款,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且其明知該公司並無銷貨之事實,仍任由許傑斌以德皓公司之名義,不實填製屬於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九十紙,並將該不實發票交付予如附表所示之買受人,以供該等公司申報營業稅時使用。核被告所為,係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未收足公司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商業負責人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吳思儀會計師為前開違反未收足公司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之犯行,為間接正犯。被告與許傑斌二人間,就前揭未收足公司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及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等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至關於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部分,許傑斌雖不具身分,惟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仍成立共同正犯。又被告基於一意思決定,明知未收足公司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之行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觸犯構成要件不相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未收足公司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處斷。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又被告為虛設公司,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且明知未收足公司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後,進而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所犯上開四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未收足公司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處斷。次按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公訴人雖未就被告未收足公司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等犯行提起公訴,然上開部分與公訴人據以起訴之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經本院於審理中當庭諭知,自應由本院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同意擔任德皓公司負責人,任由許傑斌以其名義虛設公司,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且明知未收足公司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後,進而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嚴重影響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甚鉅,其犯罪所得為二萬元,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其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查被告係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前犯本件前開犯行,所犯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應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條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又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而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亦於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刪除第二條有關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之規定,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之規定,新法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惟依被告行為時之刑罰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關於「依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者,均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本條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法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亦同」等規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最高為銀元三百元,最低為銀元一百元,換算為新臺幣後,最高額為新臺幣九百元,最低額為新臺幣三百元。比較修正前、後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刑罰法律,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即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爰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處罰,爰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明知德皓公司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並無銷貨予如附表所示買受人之事實,竟以德皓公司名義虛開如附表所示統一發票,幫助如附表所示之買受人即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合計達一千二百五十萬元二千八百四十二元,因認被告此部分涉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云云。經查:(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第三一○五號、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分別著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按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該法規定課徵營業稅。所稱銷售貨物,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所稱銷售勞務,則指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復有明文規定。次按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該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虛設之公司既未實際營業,即無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無營利所得,自難謂其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臺上字第四七九一號著有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買受人宏群工程有限公司、宇鈦興業有限公司、長聯發實業有限公司、漸健美生化科技有限公司、駿誠興業有限公司及鼎易實業有限公司均屬虛設行號之公司一節,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九十六年四月三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九六○二○七一八五號函及其檢附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九十六年四月九日財北國稅大安營業字第○九六○○一○○二三號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財北國稅大安營業字第○九六○二○一二六九號函及其檢附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稅稅籍申報及備忘事項查詢作業、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財北國稅大安營業字第○九六○○一一四九七號函及其檢附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九五○二三六九四三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北國稅審三字第○九六○○五六九八六號函及其檢附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九五○二○八七九七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宏群工程有限公司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九五○二三六九五八號刑事案件移送書、駿誠興業有限公司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九十五年八月三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九五○二三七九四四號刑事案件移送書等件在卷可佐,則如附表所示之買受人宏群工程有限公司、宇鈦興業有限公司、長聯發實業有限公司、漸健美生化科技有限公司、駿誠興業有限公司及鼎易實業有限公司既均屬虛設行號,並無銷售行為,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而虛設行號實際上既然無進貨或銷貨之事實,即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自亦無逃漏營業稅之可能,是被告此部分行為自無幫助如附表所示之買受人宏群工程有限公司、宇鈦興業有限公司、長聯發實業有限公司、漸健美生化科技有限公司、駿誠興業有限公司及鼎易實業有限公司均屬虛設行號逃漏營業稅捐可言,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共同連續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部分,有修正前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五款,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四條、第五十五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二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清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書 記 官 胡詩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附表: ┌──┬────────────┬──┬─────┬─────┐ │編號│買受人公司、商號名稱 │開立│發 票 字│ 銷售額 │ │ │ │日期│軌 號 碼│(新臺幣)│ ├──┼────────────┼──┼─────┼─────┤ │ 1 │宏群工程有限公司 │9406│FU00000000│ 3,560,000│ ├──┼────────────┼──┼─────┼─────┤ │ 2 │宏群工程有限公司 │9406│FU00000000│ 4,750,000│ ├──┼────────────┼──┼─────┼─────┤ │ 3 │宏群工程有限公司 │9406│FU00000000│ 3,450,000│ ├──┼────────────┼──┼─────┼─────┤ │ 4 │宏群工程有限公司 │9406│FU00000000│ 3,680,000│ ├──┼────────────┼──┼─────┼─────┤ │ 5 │宏群工程有限公司 │9406│FU00000000│ 3,500,000│ ├──┼────────────┼──┼─────┼─────┤ │ 6 │宏群工程有限公司 │9406│FU00000000│ 4,550,000│ ├──┼────────────┼──┼─────┼─────┤ │ 7 │宏群工程有限公司 │9406│FU00000000│ 3,400,000│ ├──┼────────────┼──┼─────┼─────┤ │ 8 │宏群工程有限公司 │9406│FU00000000│ 3,850,000│ ├──┼────────────┼──┼─────┼─────┤ │ 9 │宏群工程有限公司 │9406│FU00000000│ 3,500,000│ ├──┼────────────┼──┼─────┼─────┤ │ 10 │宏群工程有限公司 │9406│FU00000000│ 3,300,000│ ├──┼────────────┼──┼─────┼─────┤ │ 11 │宏群工程有限公司 │9406│FU00000000│ 4,523,000│ ├──┼────────────┼──┼─────┼─────┤ │ 12 │宏群工程有限公司 │9406│FU00000000│ 3,200,000│ ├──┼────────────┼──┼─────┼─────┤ │ 13 │宏群工程有限公司 │9406│FU00000000│ 5,537,000│ ├──┼────────────┼──┼─────┼─────┤ │ 14 │宏群工程有限公司 │9406│FU00000000│ 5,000,000│ ├──┼────────────┼──┼─────┼─────┤ │ 15 │宏群工程有限公司 │9408│GU00000000│ 2,256,000│ ├──┼────────────┼──┼─────┼─────┤ │ 16 │宏群工程有限公司 │9408│GU00000000│ 938,310│ ├──┼────────────┼──┼─────┼─────┤ │ 17 │宏群工程有限公司 │9408│GU00000000│ 1,519,000│ ├──┼────────────┼──┼─────┼─────┤ │ 18 │宏群工程有限公司 │9408│GU00000000│ 945,000│ ├──┼────────────┼──┼─────┼─────┤ │ 19 │宏群工程有限公司 │9408│GU00000000│ 356,846│ ├──┼────────────┼──┼─────┼─────┤ │ 20 │宏群工程有限公司 │9408│GU00000000│ 1,420,000│ ├──┼────────────┼──┼─────┼─────┤ │ 21 │宏群工程有限公司 │9408│GU00000000│ 1,920,000│ ├──┼────────────┼──┼─────┼─────┤ │ 22 │宏群工程有限公司 │9408│GU00000000│ 1,001,690│ ├──┼────────────┼──┼─────┼─────┤ │ 23 │宇鈦興業有限公司 │9406│FU00000000│ 5,900,000│ ├──┼────────────┼──┼─────┼─────┤ │ 24 │宇鈦興業有限公司 │9406│FU00000000│ 3,050,000│ ├──┼────────────┼──┼─────┼─────┤ │ 25 │長聯發實業有限公司 │9406│FU00000000│ 494,500│ ├──┼────────────┼──┼─────┼─────┤ │ 26 │長聯發實業有限公司 │9406│FU00000000│ 4,200,000│ ├──┼────────────┼──┼─────┼─────┤ │ 27 │長聯發實業有限公司 │9406│FU00000000│ 5,250,000│ ├──┼────────────┼──┼─────┼─────┤ │ 28 │長聯發實業有限公司 │9406│FU00000000│ 3,850,000│ ├──┼────────────┼──┼─────┼─────┤ │ 29 │長聯發實業有限公司 │9406│FU00000000│ 2,826,000│ ├──┼────────────┼──┼─────┼─────┤ │ 30 │長聯發實業有限公司 │9406│FU00000000│ 1,344,000│ ├──┼────────────┼──┼─────┼─────┤ │ 31 │漸健美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9406│FU00000000│ 5,335,000│ ├──┼────────────┼──┼─────┼─────┤ │ 32 │漸健美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9406│FU00000000│ 4,286,000│ ├──┼────────────┼──┼─────┼─────┤ │ 33 │漸健美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9406│FU00000000│ 3,250,000│ ├──┼────────────┼──┼─────┼─────┤ │ 34 │漸健美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9406│FU00000000│ 5,464,000│ ├──┼────────────┼──┼─────┼─────┤ │ 35 │漸健美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9408│GU00000000│ 2,448,006│ ├──┼────────────┼──┼─────┼─────┤ │ 36 │漸健美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9408│GU00000000│ 2,602,600│ ├──┼────────────┼──┼─────┼─────┤ │ 37 │漸健美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9408│GU00000000│ 234,560│ ├──┼────────────┼──┼─────┼─────┤ │ 38 │駿誠興業有限公司 │9406│FU00000000│ 5,250,000│ ├──┼────────────┼──┼─────┼─────┤ │ 39 │駿誠興業有限公司 │9406│FU00000000│ 5,200,000│ ├──┼────────────┼──┼─────┼─────┤ │ 40 │駿誠興業有限公司 │9406│FU00000000│ 3,250,000│ ├──┼────────────┼──┼─────┼─────┤ │ 41 │駿誠興業有限公司 │9406│FU00000000│ 2,820,000│ ├──┼────────────┼──┼─────┼─────┤ │ 42 │駿誠興業有限公司 │9406│FU00000000│ 3,135,000│ ├──┼────────────┼──┼─────┼─────┤ │ 43 │駿誠興業有限公司 │9406│FU00000000│ 4,100,000│ ├──┼────────────┼──┼─────┼─────┤ │ 44 │駿誠興業有限公司 │9406│FU00000000│ 6,820,000│ ├──┼────────────┼──┼─────┼─────┤ │ 45 │駿誠興業有限公司 │9406│FU00000000│ 4,286,500│ ├──┼────────────┼──┼─────┼─────┤ │ 46 │駿誠興業有限公司 │9406│FU00000000│ 4,504,500│ ├──┼────────────┼──┼─────┼─────┤ │ 47 │駿誠興業有限公司 │9406│FU00000000│ 2,534,000│ ├──┼────────────┼──┼─────┼─────┤ │ 48 │駿誠興業有限公司 │9408│GU00000000│ 1,765,200│ ├──┼────────────┼──┼─────┼─────┤ │ 49 │駿誠興業有限公司 │9408│GU00000000│ 1,250,000│ ├──┼────────────┼──┼─────┼─────┤ │ 50 │駿誠興業有限公司 │9408│GU00000000│ 1,282,700│ ├──┼────────────┼──┼─────┼─────┤ │ 51 │駿誠興業有限公司 │9408│GU00000000│ 1,362,004│ ├──┼────────────┼──┼─────┼─────┤ │ 52 │駿誠興業有限公司 │9408│GU00000000│ 612,200│ ├──┼────────────┼──┼─────┼─────┤ │ 53 │駿誠興業有限公司 │9408│GU00000000│ 1,244,870│ ├──┼────────────┼──┼─────┼─────┤ │ 54 │駿誠興業有限公司 │9408│GU00000000│ 2,260,000│ ├──┼────────────┼──┼─────┼─────┤ │ 55 │駿誠興業有限公司 │9408│GU00000000│ 1,625,600│ ├──┼────────────┼──┼─────┼─────┤ │ 56 │駿誠興業有限公司 │9408│GU00000000│ 1,596,400│ ├──┼────────────┼──┼─────┼─────┤ │ 57 │駿誠興業有限公司 │9408│GU00000000│ 1,266,000│ ├──┼────────────┼──┼─────┼─────┤ │ 58 │駿誠興業有限公司 │9408│GU00000000│ 1,515,000│ ├──┼────────────┼──┼─────┼─────┤ │ 59 │駿誠興業有限公司 │9408│GU00000000│ 1,231,000│ ├──┼────────────┼──┼─────┼─────┤ │ 60 │駿誠興業有限公司 │9408│GU00000000│ 1,818,800│ ├──┼────────────┼──┼─────┼─────┤ │ 61 │駿誠興業有限公司 │9408│GU00000000│ 1,812,000│ ├──┼────────────┼──┼─────┼─────┤ │ 62 │駿誠興業有限公司 │9408│GU00000000│ 1,965,000│ ├──┼────────────┼──┼─────┼─────┤ │ 63 │駿誠興業有限公司 │9408│GU00000000│ 2,096,500│ ├──┼────────────┼──┼─────┼─────┤ │ 64 │駿誠興業有限公司 │9408│GU00000000│ 1,478,990│ ├──┼────────────┼──┼─────┼─────┤ │ 65 │駿誠興業有限公司 │9408│GU00000000│ 1,180,000│ ├──┼────────────┼──┼─────┼─────┤ │ 66 │鼎易實業有限公司 │9406│FU00000000│ 5,560,000│ ├──┼────────────┼──┼─────┼─────┤ │ 67 │鼎易實業有限公司 │9406│FU00000000│ 6,700,000│ ├──┼────────────┼──┼─────┼─────┤ │ 68 │鼎易實業有限公司 │9406│FU00000000│ 3,865,000│ ├──┼────────────┼──┼─────┼─────┤ │ 69 │鼎易實業有限公司 │9406│FU00000000│ 4,250,000│ ├──┼────────────┼──┼─────┼─────┤ │ 70 │鼎易實業有限公司 │9406│FU00000000│ 3,740,000│ ├──┼────────────┼──┼─────┼─────┤ │ 71 │鼎易實業有限公司 │9406│FU00000000│ 5,250,000│ ├──┼────────────┼──┼─────┼─────┤ │ 72 │鼎易實業有限公司 │9406│FU00000000│ 2,725,000│ ├──┼────────────┼──┼─────┼─────┤ │ 73 │鼎易實業有限公司 │9406│FU00000000│ 2,945,500│ ├──┼────────────┼──┼─────┼─────┤ │ 74 │鼎易實業有限公司 │9408│GU00000000│ 2,320,000│ ├──┼────────────┼──┼─────┼─────┤ │ 75 │鼎易實業有限公司 │9408│GU00000000│ 1,468,000│ ├──┼────────────┼──┼─────┼─────┤ │ 76 │鼎易實業有限公司 │9408│GU00000000│ 2,420,000│ ├──┼────────────┼──┼─────┼─────┤ │ 77 │鼎易實業有限公司 │9408│GU00000000│ 1,570,000│ ├──┼────────────┼──┼─────┼─────┤ │ 78 │鼎易實業有限公司 │9408│GU00000000│ 808,550│ ├──┼────────────┼──┼─────┼─────┤ │ 79 │鼎易實業有限公司 │9408│GU00000000│ 926,600│ ├──┼────────────┼──┼─────┼─────┤ │ 80 │鼎易實業有限公司 │9408│GU00000000│ 2,120,000│ ├──┼────────────┼──┼─────┼─────┤ │ 81 │鼎易實業有限公司 │9408│GU00000000│ 1,724,200│ ├──┼────────────┼──┼─────┼─────┤ │ 82 │鼎易實業有限公司 │9408│GU00000000│ 1,718,067│ ├──┼────────────┼──┼─────┼─────┤ │ 83 │鼎易實業有限公司 │9408│GU00000000│ 2,156,000│ ├──┼────────────┼──┼─────┼─────┤ │ 84 │鼎易實業有限公司 │9408│GU00000000│ 1,862,000│ ├──┼────────────┼──┼─────┼─────┤ │ 85 │鼎易實業有限公司 │9408│GU00000000│ 1,527,000│ ├──┼────────────┼──┼─────┼─────┤ │ 86 │鼎易實業有限公司 │9408│GU00000000│ 1,743,000│ ├──┼────────────┼──┼─────┼─────┤ │ 87 │鼎易實業有限公司 │9408│GU00000000│ 2,420,200│ ├──┼────────────┼──┼─────┼─────┤ │ 88 │鼎易實業有限公司 │9408│GU00000000│ 1,783,029│ ├──┼────────────┼──┼─────┼─────┤ │ 89 │鼎易實業有限公司 │9408│GU00000000│ 1,200,900│ ├──┼────────────┼──┼─────┼─────┤ │ 90 │鼎易實業有限公司 │9408│GU00000000│ 1,3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