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字第16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樓 選任辯護人 林永勝律師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41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庚○○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壹、乙○○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2835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於民國93年2 月3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與甲○○分別係設於臺北市○○區○○路60號4 樓「晟城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晟城公司)之前後任登記負責人(甲○○係自92年6 月18日至93年2 月4 日、94年3 月28日至94年6 月1 日擔任晟城公司名義負責人,乙○○則係於93 年2月5 日至94年3 月27日擔任該公司名義負責人),均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明知晟城公司並未與如附表一編號27、43之志麗企業社、亞業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亞業公司)為實際營業行為,而係庚○○之友盧建團(志麗企業社部分)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周」之人(亞業公司部分),因無公司行號登記,為與志麗企業社、亞業公司從事花土、卵石交易,需提供公司行號之統一發票,竟與晟城公司實際負責人庚○○基於概括犯意,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連續填製93年7-8 月、銷售額含稅新台幣(下同)5 萬元(志麗企業社部分)與94年4 月11日、銷售額含稅26,000元之統一發票各1 紙,提供與盧建團、「小周」,作為與志麗企業社、亞業公司交易之會計憑證,足以生損害於公司會計憑證管理之正確性。 貳、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上事項: 關於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清單所提之證據資料,被告三人對於其證據能力均不加以爭執,而本院審核該等證據資料作成之情況,亦無不具證據能力之情形,則該等證據資料自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有罪部分: 一、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庚○○坦承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事實;被告甲○○與乙○○固均坦承為晟城公司之前後任登記負責人,晟城公司確有93、94年間開立統一發票各1 紙與志麗企業社、亞業公司等情,惟二人均矢口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被告甲○○辯稱:伊只是名義上負責人,被告庚○○給予伊每月5 千元之津貼,伊並未實際從事公司業務之執行云云;被告乙○○則辯稱:伊只是名義上負責人,在現場負責管理與機具調度,並未經手財務與稅務事宜云云。二、經查: ㈠被告甲○○係自92年6 月18日至93年2 月4 日、94年3 月28日至94年6 月1 日擔任晟城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乙○○係於93年2 月5 日至94年3 月27日擔任該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庚○○係晟城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甲○○每月自晟城公司領取5 千元津貼,被告乙○○則在晟城公司任職等情,此有晟城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95年度偵字第4122號偵卷第111-120 頁),且為被告三人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合先敘明。 ㈡證人即志麗企業社負責人丑○○業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志麗企業社從事景觀工程業,所需花土均向忠全土石資源回收公司進貨,約於93、94年間有一位姓名、年籍不詳之盧姓男子向伊兜售花土,因為免付砂石車運費,伊為降低成本,曾一次向盧先生進貨20車,每車2,500 元,總價5 萬元,當時係採現金交易,盧先生則交付伊一張晟城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伊並不認識被告三人等語(本院卷㈣第202-204 頁);而志麗企業社因於93年7-8 月間未依法取得他人交易憑證,已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於95年9 月26日裁罰2,500 元等情,亦有該局處分書在卷可證(本院卷㈡第43頁);而被告庚○○亦於本院審理時供承:盧先生是我的朋友,詳細姓名應為盧建團,年約50左右,住三重市,盧先生並非晟城公司的員工,是因為盧先生沒有公司行號,他需要發票時,就由我們開立給他等語(本院卷㈣第204 頁)。綜此,顯見晟城公司並未與志麗企業社有實際交易之事實,志麗企業社所以收取晟城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係因被告庚○○之友人盧建團並未設有公司行號,盧建團為達成與志麗企業社達成花土之交易,才向晟城公司商借提供統一發票1 紙後,交付志麗企業社供作報稅之銷項憑證。 ㈢證人即亞業公司負責人丁○○業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亞業公司與晟城公司有無業務往來,伊原本並不清楚,收到傳票調閱資料後,才知道有發票往來,亦即亞業公司在94年間施作基隆河碇內鐵路橋下下游左岸護岸及河道整治工程時,曾與晟城公司有往來,至於實際交易情形,應詢問工地負責人黃進全等語(本院卷㈣第208-209 頁);而證人即昕曄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昕曄公司)負責人黃進全亦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開設昕曄公司,與亞業公司就基隆河碇內鐵路橋下下游左岸護岸及河道整治工程為合作伙伴關係,且是派駐工地之實際執行者,該工程在採購材料時,曾有一位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小周」之男子,前往工地向伊兜售卵石一批,因為工地有所需要,遂向「小周」購買價格2 萬元之卵石一批,當時「小周」收款很急,亞業公司無法馬上付款,遂由昕曄公司代墊款項,係以現金交易,並未簽立契約,也沒有簽收的單據,付款當天即收到「小周」所交付晟城公司的發票等語(本院卷㈣第210 頁),並提出94年4 月11日開立之統一發票、支票及請款單各1 紙為證(本院卷㈣第218-219 頁);又被告庚○○亦於本案審理時供承:「小周」我認識,我們也都叫他「小周」,「小周」也算是我的朋友,因為是數量小的交易,與志麗企業社的情形相同,不是公司的員工,是借用我們公司的名義來發票等語(本院卷㈣第211 頁)。綜此,顯見晟城公司並未與亞業公司有實際交易之事實,亞業公司所以收取晟城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係因被告庚○○之友人「小周」並未設有公司行號,「小周」為達成與亞業公司達成卵石之交易,才向晟城公司商借提供統一發票1 紙後,交付亞業公司供作報稅之銷項憑證。 ㈣綜上所述,由前述證人、被告甲○○、乙○○之供稱、被告庚○○之自白及相關書證等證據,足證被告甲○○、乙○○為晟城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庚○○為晟城公司實際負責人,晟城公司並未於93、94年間與志麗企業社、亞業公司為實際營業行為,而係盧建團、「小周」為與志麗企業社、亞業公司分別交易,遂向晟城公司調借該公司簽立之統一發票,足證被告三人確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被告甲○○、乙○○所辯無非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三人之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之比較: 查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全文83條,並自公布日施行;刑法亦於94年1 月7 日修正通過,於94年2 月2 日公布,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刪除刑法第56條,並修正第2 條、第28條、第31條、第41條、第47條等規定;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亦於95年5 月17日修正刪除。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訂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條 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 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 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規定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前、後,構成要件並無更動,但原規定之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提高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是比較修正前、後之法條規定,自以舊法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 ㈡刑法第28條共犯之規定,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前之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則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而本件被告三人因擔任晟城公司之名義或實際負責人,既屬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則適用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28條規定論處,並無不利於被告。 ㈢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刪除,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庚○○擔任晟城公司公司實際負責人,分別與被告甲○○、乙○○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各1 次之犯行,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庚○○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㈣關於累犯之問題,修正前刑法第47條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而修正後之刑法第47條第1 項則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本件被告三人係故意犯罪,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舊法對於被告並無不利。 ㈤綜此,本院經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參照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予以論處。 四、論罪科刑: ㈠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7年臺非字第389 號判決參照)。再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應逕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3145號判決參照)。而所謂「商業負責人」,依同法第4 條所定,應依公司法第8 條、商業登記法第9 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 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被告甲○○、乙○○為晟城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自係商業負責人,雖其不實際負責公司業務,惟查虛設行號,用以偽立統一發票,幫人逃漏稅捐乙節,於現今社會屢見不鮮,並常披露於報章雜誌、新聞媒體,被告二人為智慮健全之成年人,就此當知之甚稔,其既自願充當晟城公司之人頭負責人,自有與該實際負責公司業務之被告庚○○虛偽填載會計憑證,共同偽開統一發票之故意。是核被告三人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三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而被告庚○○係無身分之人而與有商業負責人身分之被告甲○○、乙○○共同實施犯罪,為身分犯,該人員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亦應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庚○○先後2 次填載不實會計憑證,時間緊接,方式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應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另被告乙○○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供參,則被告乙○○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⒈智識程度:被告庚○○係國中肄業之學歷,行為時以經營晟城公司、誠太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誠太公司)為業;被告甲○○係高工畢業,以從事計程車司機為業;被告乙○○係高職畢業之學歷,以在晟城公司從事機具調度為業。⒉犯罪動機、目的與手段:被告三人係因係盧建團、「小周」自身未開設公司行號,為與志麗企業社、亞業公司從事交易而向被告調借交易憑證,被告始虛偽填製不實統一發票計2 張。⒊犯罪所生危害:盧建團、「小周」確實與志麗企業社、亞業公司有從事交易之行為,志麗企業社、亞業公司持該統一發票作為銷項憑證,並未逃漏營業稅,亦未影響主管機關稅捐稽徵之正確性,惟仍損及公司會計憑證管理之正確性與公司治理。⒋參與、主導犯行程度:被告庚○○係晟城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主導公司所有交易行為,被告甲○○、乙○○則僅係名義上負責人,且被告乙○○仍有在晟城公司實際負責業務之執行。⒌犯後態度:被告庚○○於國稅局移送後,並未推諉卸責,並陸續整理歷年會計憑證,且於本院審理時均能坦承犯行,被告甲○○、乙○○則未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㈢查本件被告三人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非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所定不予減刑之罪,則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之減刑規定,應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末按被告三人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一百元至三百元折算一日,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應以新臺幣三百元至九百元折算為一日。惟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爰就上開宣告之刑,併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銀元折算新臺幣之標準,以示懲儆。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甲○○擔任晟城公司名義負責人,均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明知晟城公司並未與如附表一所示53家公司(編號27、43部分除外)為實際營業行為,竟與晟城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庚○○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2年7 月起至94年4 月止,連續以晟城公司名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239 紙,總計開立發票銷售額計為1 億3,177 萬417 元,分別持交如附件一所示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以供申報營業稅時用以申報進項支出,嗣經如附件二所示之公司以附件二所示統一發票223 紙申報扣抵,金額共1 億2,893 萬3,785 元,共計幫助上開公司逃漏營業稅額計644 萬6,696 元。綜此,因認被告甲○○、乙○○、庚○○所為,均係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犯同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之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亦經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著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三人涉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犯同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之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子○○證詞、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分析表、進項金額統計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說明書、承諾書、各國稅局處分書等件資為論據。而經本院訊問後,被告三人則堅詞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之犯行,並均辯稱:晟城公司確實有營業之事實,如附件所示各交易廠商所以接受國稅局之裁罰,係因裁罰金額低,為免浪費時間、精力及費用,才簽發承諾書或說明書,自不能據此認定被告三人構成犯罪等語。 四、經查: ㈠證人即負責本件移送之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人員子○○,業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在你們所移送資料內,認為晟城公司涉嫌以詐術逃漏稅捐之依據為何?)我們依據晟城公司違反稅捐稽徵法自92年7 月1 日至94年4 月30日止,晟城公司進項來源取自虛設行號進項發票,異常比例達百分88.2,顯有涉嫌虛設行號虛開發票之嫌。(問:你所謂晟城公司涉嫌從虛設行號取得發票占比例百分之88.2之依據為何?)我們在移送資料內關於虛設行號資料相關分析表,有將取得異常進項發票的商號列舉有21家公司,這些公司都是經過各地區國稅局移送偵辦之虛設行號公司,由這些進項發票金額占總共取得予業務相關之進項金額,達百分之88.2予以認定。... (問:本件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是說被告之銷項都是虛開發票,這與你們所移送資料是否相符?)我們是認定晟城公司涉嫌虛設行號,但顯有虛開發票,我們在製作移送書之後,就會請取得虛設行號公司所轄之國稅局去調查辦理。(問:本件就被告提供資料到國稅局,有許多都是上市公司,且確實有交易事實,顯然不是虛設行號?)開立發票予下游公司,是由下游公司所轄國稅局去辦,我們並不會去干涉辦理。... (問:國稅局究竟如何認定本案虛開發票部分?)銷項部分我們是通報各地國稅局查核,我們只有移送晟城公司部分,例如仲琦公司是新竹縣那邊的公司,本案是從所轄機關去查的,各地區國稅局結案後會結案通報我們。(問:各地區所轄國稅局查核結果是否會陳報檢察官之情?如何認定移送確實之進銷項虛的部分?)不會,我們會從進項異常情形來做分析,我們移送完虛設行號,我們國稅局可查核部分已經結束了,若進項有取得虛的,銷項怎麼可能真實;我們移送不會用『進』來佐證『銷』部分之虛實,若用反推方式,當如果金額已經超過比例百分之11.8,表示銷部分不是真實,此部分認為公司應該會比國稅局單位清楚。(問:用『進』來推『銷』之虛實,應該設立回報系統回報給檢察官知情?)此回報資料,我們會再提供給法院參考,本案有部分資料已經回報給檢察官。」(本院卷㈠第152-154 頁)。而依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送檢察官偵辦之意旨,確係因晟城公司進項中,有高達百分之88.2之進項來源取自虛設行號,因而認定晟城公司有虛開統一發票之情形,此有該局之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在卷可證(95年度偵字第4122號偵卷第102 頁)在卷可稽。綜此,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送意旨雖認定晟城公司進項中,有高達百分之88.2之進項來源取自虛設行號,因而認定晟城公司有虛開統一發票之情形,惟關於晟城公司究竟有無虛開統一發票之情形,仍應由晟城公司開立發票予下游公司之所轄國稅局去查核辦理,乃公訴人未經如附件所示各公司所轄國稅局查核,即逕予認定晟城公司有虛開發票之情事,即有未洽。 ㈡經本院訊問並曉諭證人子○○函知如附件所示各公司所轄國稅局查核後,如附表一編號5 、7 、18、37、39、40、41、、42、46、53所示公司轄區之各國稅局,均已函覆晟城公司與各該公司均有實際交易之情形,則既經各轄區國稅局函覆證明晟城公司確有與至少10家公司有實際交易之情形,即無從認定晟城公司係虛設行號而無營業之事實。 ㈢如附表一編號1 、11、19、25、28、30、36、47、50等所示公司有無與晟城公司交易部分,雖經各該國稅局認定並無實際營業之事實,惟證人即鴻維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丙○○、證人即億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癸○○、證人即耀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卯○○、證人即嘉承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林燕交等人均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確實有與晟城公司交易之事實,之所以接受國稅局之裁罰,係因為裁罰款項不多,從事營造業者不喜歡跟國稅局之人打交道等語(本院卷㈣第204-208 、213-214 頁),並提出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統一發票、支票或請款單為證;且證人即與晟城公司有合作往來之辛○○,亦於本院審理結證稱:伊是水土保持方面的專門,於93、94年間有與晟城公司合作,找工作的成本均攤,利潤大家再來分,附表一編號11東展營造、19久旺、25力台、28佶陞、31欣侑明、34北翰、47清石、50嘉承等公司,均係伊與晟城公司合作等語(本院卷㈣第251-253 頁),核與前述證人癸○○、林燕交證稱係與晟城公司辛○○從事交易之情相符;而附表一編號1 、11、19、25、28、30、36、45、47、50等所示公司與晟城公司有實際交易之情形,亦有如附表一所示各該統一發票、支票或請款單在卷可佐,則顯見公訴意旨此部分之指控,亦與事實不符。 ㈣如附表一編號8 、10、14、31、33、34、35、44、45、52、55等所示公司,各區國稅局並未以各該公司與晟城公司有虛偽交易之情事而加以裁罰;且被告庚○○或各該公司均已提出統一發票或契約書或支票或簽收單等件為證,已如附表一所示;又證人辛○○證稱如附表編號31欣侑明、34北翰均係伊與晟城公司合作,而由伊出面與各該公司接洽等情,亦如前述所述;另證人即耀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卯○○亦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該公司於93年10月20日向晟城公司買進80立方公尺之沙子,總金額含稅54,400元等語(本院卷㈣第212 頁),並提出支票、綜合對帳單、統一發票等件為證(本院卷㈣第215-217 頁)。綜此,顯見如附表一編號8 、10、14、31、33、34、35、44、45、52、55等所示公司,確實有與晟城公司為實際營業之行為。 ㈤如附表編號2 、3 、6 、9 、12、15、16、17、21、22、23、24、26、29、38、49、54等所示公司雖經各轄區國稅局以無實際交易行為而加以裁罰,惟各公司行號因被裁罰金額較少,基於勞力、時間、費用等之考量,寧可被裁罰也不願上法庭,已有前述證人之證詞可證,則能否因為已經各轄區國稅局裁罰,即謂此部分公司均與晟城公司無實際營業之情,即非無疑;況被告庚○○或各該公司業已提出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支票、統一發票、存摺明細、報價單、工程合約或其他文件為證,即足以佐證晟城公司確有與此部分公司為實際營業之行為。 ㈥如附表一編號4 、48所示公司行號部分,被告或各該公司行號雖未提出相關交易憑證,惟由前述說明可知,如附表一所示公司絕大多數均與晟城公司有實際交易之行為,顯見晟城公司確非虛設行號,則能否因時間久遠,被告三人未能提出全部交易憑證,即謂被告就此部分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情,已非無疑;且被告本有不自證己罪之權利,公訴人未曾詳查率爾起訴,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法理,本應作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況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大樓管理委員會本非營利事業單位,亦即無申報營利事業所得之義務,晟城公司自無虛開統一發票而協助逃漏稅捐之必要。綜此,被告三人辯稱晟城公司有與如附表編號4 、48等所示公司為實際營業之行為,尚非不可採信。 ㈦公訴意旨雖聲請傳喚鴻維公司實際與晟城公司為交易行為之人及會計吳劉桃、億巨公司與晟城公司實際交易之朱聖頤與蔡郁芬、嘉承公司與晟城公司實際交易之劉文雄,以證明晟城公司與各該公司行號確實無實際交易之行為等語。惟查,鴻維公司、億巨公司、嘉承公司確實有與晟城為交易行為,已如前述;且證人丙○○為鴻維公司之負責人、證人癸○○為億巨公司之負責人、證人林燕交為嘉承公司之負責人,業經到庭作證,並提出相關交易憑證為證,其等之證詞,已足堪佐證晟城公司與各該公司確有實際交易之情形;況證人辛○○之證述,又與證人癸○○、林燕交之證詞相符。綜此,顯見公訴人所欲聲請傳喚之證人部分,因事證已臻明確,即無傳喚之必要。 五、綜上所述,晟城公司並非虛設行號,且與如附表一編號27志麗企業社、43亞業公司以外之公司行號,既有實際交易之事實,即難認被告三人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犯同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之之犯行。本院對於卷內訴訟資料經逐一剖析,參互審酌,尚無從獲得有罪之心證,參照前述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所示,原應諭知被告三人此部分無罪之判決,惟公訴意旨認被告三人此部分所為與前述認定有罪之犯行間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肆、退回併辦部分: 一、移送併辦意旨略以: ㈠96年度偵緝字第2409號部分:被告甲○○與孟善光(業經公訴人通緝中)分別係設於臺北市○○區○○路60號4 樓誠太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誠太公司)之前後任登記負責人(甲○○係自92年8 月29日至94年6 月1 日擔任誠太公司名義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明知誠太公司無實際營業行為,竟與誠太公司實際負責人即被告庚○○,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2年7 月起至94年4 月止,連續以誠太公司名義填製如附表三所示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146 紙,總計開立發票銷售額為5,720 萬2,299 元,分別持交如附表三所示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以供申報營業稅時用以申報進項支出,嗣經如附表四所示之公司以如附表四所示統一發票133 紙申報扣抵,金額共5,508 萬937 元,共計幫助如附表四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額總計275 萬4,049 元。 ㈡97年度偵字第3804號部分:被告庚○○係誠太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與誠太公司掛名負責人即被告甲○○均明知誠太公司無實際營業行為,竟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2年7 月起至94年4 月止,連續以誠太公司名義填製如附表三所示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146 紙,總計開立發票銷售額為5,720 萬2,299 元,分別持交如附表三所示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以供申報營業稅時用以申報進項支出,嗣經如附表四所示之公司以如附表四所示統一發票133 紙申報扣抵,金額共5,508 萬937 元,共計幫助如附表四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額總計275 萬4,049 元。 ㈢綜上,因認被告甲○○、庚○○上開所為,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等語。 二、經查: ㈠證人即附表二編號11友力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戊○○、證人即附表二編號32鉦鑫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寅○○、證人即附表二編號36億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陳淳清、證人即附表二編號40亨緯電機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壬○○、證人即附表二編號48順生工程有限公司股東己○○等人均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確實有與誠太公司交易之事實,交易內容大致為工地工程施作或土石級配買賣,之所以接受國稅局之裁罰,係因為裁罰款項不多,怕麻煩等語(本院卷㈣第242-250 頁),並提出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統一發票、支票或請款單為證。綜此,顯見如附表二編號11、32、36、40、48等所示公司,確實有與誠太公司為實際交易之行為,誠太公司並非虛設行號。 ㈡如附表二編號1-2 、4-10、12-22 、24-31 、33-35 、37-39 、41-47 、49-53 等所示公司,確有與誠太公司為實際交易之行為,業據被告或與之交易對象之公司提出工程報價單、存摺明細、專案行銷委託承諾書、商品供貨合約書、統一發票、支票、工程承攬單、合約書、石料採購合約書等件為證,此有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書證為證,顯見如附表二編號1-2 、4-10、12-22 、24-31 、33-35 、37 -39、41-47 、49-53 等所示公司,確實有與誠太公司為實際營業之行為,誠太公司並非虛設行號。至如附表二編號3 、23所示公司部分,被告或各該公司行號雖未提出相關交易憑證,惟由前述說明可知,如附表二所示公司絕大多數均與誠太公司有實際交易之行為,顯見誠太公司確非虛設行號,則能否因時間久遠,被告三人未能提出全部交易憑證,即謂被告就此部分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情,已非無疑;且被告本有不自證己罪之權利,,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法理,本應作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㈢公訴意旨雖聲請傳喚友力公司實際與誠太公司為交易行為之游先生及會計、鉦鑫公司與誠太公司實際交易之人、億東公司與誠太公司實際交易之李偉亮、郭文祥、亨緯公司與誠太公司實際交易之郭文祥,以證明誠太公司與各該公司行號確實無實際交易之行為等語。惟查,友力公司、鉦鑫公司、億東公司確實有與晟城為交易行為,已如前述;且證人戊○○為友力公司之負責人、證人寅○○為鉦鑫公司之負責人、證人陳淳清為億東公司之總經理、證人壬○○為亨緯電機公司之負責人,業經到庭作證,並提出相關交易憑證為證,其等之證詞,已足堪佐證誠太公司與各該公司確有實際交易之情形。綜此,顯見公訴人所欲聲請傳喚之證人部分,因事證已臻明確,即無傳喚之必要。 三、綜上所述,誠太公司並非虛設行號,且與如附表二所示公司行號均有實際交易之事實,即難認被告三人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犯同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之犯行。本院對於卷內訴訟資料經逐一剖析,參互審酌,尚無從獲得有罪之心證,參照前述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所示,原應諭知被告三人此部分為無罪之判決,惟因與本件認定有罪之犯罪事實無裁判上一罪關係,無從併辦,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31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逸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楊雅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95年5月24日公布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附表一:取得晟城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發票之廠商 ┌─┬─────┬────────────────┬────────────┐ │編│營業人名稱│契約憑證及資金往來證明 │稅務機關處理結果 │ │ │ ├─────┬─────┬────┼──────┬─────┤ │號│ (地址) │名 稱│證據所在 │備 註│國稅局函文 │證據所在 │ ├─┼─────┼─────┼─────┼────┼──────┼─────┤ │1 │貫理工業股│晟城公司之│本院卷㈡ │與晟城公│財政部臺北市│本院卷㈡ │ │ │份有限公司│萬泰銀行存│200至202頁│司有資金│國稅局信義稽│32至33頁 │ │ │(臺北市信│摺明細影本│ │往來 │徵所96年7月 │ │ │ │義區○○路│ │ │ │19日財北國稅│ │ │ │132號9樓)│ │ │ │信義營業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 │函及附件─已│ │ │ │ │ │ │ │被裁罰 │ │ ├─┼─────┼─────┼─────┼────┼──────┼─────┤ │2 │成豐營造有│①成豐公司│附件二 │國興路水│財政部臺北市│本院卷㈡ │ │ │限公司(臺│與晟城公司│14至24頁 │源路口人│國稅局信義稽│32、34至 │ │ │北市信義區│於93年12月│ │行陸橋新│徵所96年7月 │34-1頁 │ │ │松山路132 │10日簽訂之│ │建及人行│19日財北國稅│ │ │ │號7樓之1)│成豐營造有│ │道改善工│信義營業字第│ │ │ │ │限公司工程│ │程 │0000000000號│ │ │ │ │合約 │ │ │函及附件─已│ │ │ │ ├─────┼─────┼────┤被裁罰 │ │ │ │ │②晟城公司│附件二 │水源路請│ │ │ │ │ │開立之統一│106、110頁│款 │ │ │ │ │ │發票 │ │ │ │ │ │ │ ├─────┼─────┼────┤ │ │ │ │ │③晟城公司│附件二 │水源路運│ │ │ │ │ │之94年3月 │141頁 │費(43200│ │ │ │ │ │14日領款憑│ │元) │ │ │ │ │ │單 │ │ │ │ │ │ │ ├─────┼─────┼────┤ │ │ │ │ │④票號HP31│附件二 │水源路運│ │ │ │ │ │81933、發 │142頁 │費(43200│ │ │ │ │ │票人為晟城│ │)元 │ │ │ │ │ │公司之支票│ │ │ │ │ │ │ ├─────┼─────┼────┤ │ │ │ │ │⑤晟城公司│附件二 │水源路運│ │ │ │ │ │之94年4月 │143頁 │費(38400│ │ │ │ │ │15日領款憑│ │元) │ │ │ │ │ │單 │ │ │ │ │ │ │ ├─────┼─────┼────┤ │ │ │ │ │⑥票號HP31│附件二 │水源路運│ │ │ │ │ │81958、發 │145頁 │費(38400│ │ │ │ │ │票人為晟城│ │元) │ │ │ │ │ │公司之支票│ │ │ │ │ ├─┼─────┼─────┼─────┼────┼──────┼─────┤ │3 │華隆運通股│①晟城公司│本院卷㈡ │與晟城公│財政部臺北市│本院卷㈡ │ │ │份有限公司│之萬泰銀行│200至202頁│司有資金│國稅局信義稽│32、35至 │ │ │(臺北市信│存摺明細影│ │往來 │徵所96年7月 │36頁 │ │ │ │本 │ │ │ │ │ │ │義區四育里├─────┼─────┼────┤19日財北國稅│ │ │ │松山路130 │②報價單、│本院卷㈣ │臺北市星│信義營業字第│ │ │ │號9樓之2)│統一發票與│192至196頁│鑽大樓陽│0000000000號│ │ │ │ │支票 │ │台鋁固定│函及附件─已│ │ │ │ │ │ │窗工程 │被裁罰 │ │ ├─┼─────┼─────┼─────┼────┼──────┼─────┤ │4 │唐城松山大│ │ │ │ │ │ │ │樓管理委員│ │ │ │ │ │ │ │會(臺北市│ │ │ │ │ │ │ │信義區松山│ │ │ │ │ │ │ │路132號1樓│ │ │ │ │ │ │ │) │ │ │ │ │ │ ├─┼─────┼─────┼─────┼────┼──────┼─────┤ │5 │達宸工程實│ │ │ │財政部臺北市│本院卷㈡ │ │ │業有限公司│ │ │ │國稅局北投稽│17頁 │ │ │(臺北市北│ │ │ │徵所96 年7月│ │ │ │投區尊賢里│ │ │ │18日財北國稅│ │ │ │尊賢街226 │ │ │ │北投營業字第│ │ │ │號1樓) │ │ │ │0000000000號│ │ │ │ │ │ │ │函─經查交易│ │ │ │ │ │ │ │未發現有不符│ │ │ │ │ │ │ │情事 │ │ ├─┼─────┼─────┼─────┼────┼──────┼─────┤ │6 │升駿工程有│支票3張 │本院卷㈣ │ │財政部臺北市│本院卷㈡ │ │ │限公司(臺│ │127至130頁│ │國稅局萬華稽│29至31頁 │ │ │北市萬華區│ │ │ │徵所96年7月 │ │ │ │寶興街220 │ │ │ │23日財北國稅│ │ │ │號3樓) │ │ │ │萬華營業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 │函及附件─已│ │ │ │ │ │ │ │被裁罰 │ │ ├─┼─────┼─────┼─────┼────┼──────┼─────┤ │7 │龍邦開發股│晟城公司之│本院卷㈡ │與晟城公│財政部臺北市│本院卷㈡ │ │ │份有限公司│萬泰銀行存│200至202頁│司有資金│國稅局中正稽│53至54頁 │ │ │台北分公司│摺明細影本│ │往來 │徵所96 年7月│ │ │ │(臺北市中│ │ │ │20日財北國稅│ │ │ │正區黎明里│ │ │ │中正營業字第│ │ │ │重慶南路1 │ │ │ │0000000000號│ │ │ │段57號5樓 │ │ │ │函及附件─簽│ │ │ │之4) │ │ │ │結免罰 │ │ ├─┼─────┼─────┼─────┼────┼──────┼─────┤ │8 │久年營造股│晟城營造有│附件二42頁│土石方工│ │ │ │ │份有限公司│限公司之工│ │程 │ │ │ │ │(臺北市松│程報價單 │ │ │ │ │ │ │山區慈祐里│ │ │ │ │ │ │ │八德路4段 │ │ │ │ │ │ │ │699號12樓 │ │ │ │ │ │ │ │之1) │ │ │ │ │ │ ├─┼─────┼─────┼─────┼────┼──────┼─────┤ │9 │靖軒企業股│晟城公司之│本院卷㈡ │與晟城公│財政部臺北市│本院卷㈡ │ │ │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存│207至209頁│司有資金│國稅局松山分│10至12頁 │ │ │(臺北市松│摺明細影本│ │往來 │局96年7月17 │ │ │ │山區南京東│ │ │ │日財北國稅松│ │ │ │路4段77號 │ │ │ │山營業字第09│ │ │ │12樓之1) │ │ │ │60015029號函│ │ │ │ │ │ │ │及附件─已被│ │ │ │ │ │ │ │裁罰 │ │ ├─┼─────┼─────┼─────┼────┼──────┼─────┤ │10│宏泰營造有│晟城營造有│附件二43頁│土方處理│ │ │ │ │限公司(臺│限公司之工│ │工程 │ │ │ │ │北市文山區│程報價單 │ │ │ │ │ │ │景興路218 │ │ │ │ │ │ │ │號8樓之1)│ │ │ │ │ │ ├─┼─────┼─────┼─────┼────┼──────┼─────┤ │11│東展營造工│①晟城營造│附件二44頁│石籠施工│財政部臺北市│本院卷㈡ │ │ │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之│ │工程 │國稅局松山分│27至28頁 │ │ │(臺北市文│工程報價單│ │ │局96年7月23 │ │ │ │山區興得里├─────┼─────┼────┤日財北國稅松│ │ │ │興隆路3段 │②晟城公司│本院卷㈡ │與晟城公│山營業字第09│ │ │ │304巷129號│之彰化銀行│210至212頁│司有資金│60015197號函│ │ │ │) │存摺明細影│ │往來 │及附件─已被│ │ │ │ │本 │ │ │裁罰 │ │ ├─┼─────┼─────┼─────┼────┼──────┼─────┤ │12│穩豊工程有│晟城公司之│本院卷㈡ │與晟城公│財政部臺北市│本院卷㈡ │ │ │限公司(臺│彰化銀行存│207至209頁│司有資金│國稅局文山稽│21至24頁 │ │ │北市文山區│摺明細影本│ │往來 │徵所96年7月 │ │ │ │木新路2段 │ │ │ │16日財北國稅│ │ │ │218巷35號2│ │ │ │文山營業字第│ │ │ │樓) │ │ │ │0000000000號│ │ │ │ │ │ │ │函及附件─已│ │ │ │ │ │ │ │被裁罰 │ │ ├─┼─────┼─────┼─────┼────┼──────┼─────┤ │13│皇地工程股│①皇地公司│本院卷㈠ │中和市社│ │ │ │ │份有限公司│與晟城公司│132頁 │區運動公│ │ │ │ │(臺北市大│於92年6月 │ │園室內溫│ │ │ │ │安區龍生里│10日簽訂之│ │水游泳池│ │ │ │ │和平東路2 │工程合約書│ │工程 │ │ │ │ │段49-1號6 ├─────┼─────┼────┤ │ │ │ │樓) │②晟城公司│本院卷㈡ │與晟城公│ │ │ │ │ │之臺灣企銀│203至204頁│司有資金│ │ │ │ │ │存摺明細影│ │往來 │ │ │ │ │ │本 │ │ │ │ │ │ │ ├─────┼─────┼────┤ │ │ │ │ │③皇地公司│本院卷㈢ │與晟城公│ │ │ │ │ │開立予晟城│23頁 │司有資金│ │ │ │ │ │公司之支票│ │往來 │ │ │ │ │ │影本 │ │ │ │ │ ├─┼─────┼─────┼─────┼────┼──────┼─────┤ │14│光大營造股│①晟城公司│附件二 │買受人:│ │ │ │ │份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159頁 │光大營造│ │ │ │ │(臺北市大│發票 │ │股份有限│ │ │ │ │安區復興南│ │ │公司 │ │ │ │ │路一段342 ├─────┼─────┼────┤ │ │ │ │號10樓之3 │②晟城營造│本院卷㈠ │ │ │ │ │ │) │有限公司之│133頁 │ │ │ │ │ │ │工程報價單│ │ │ │ │ │ │ ├─────┼─────┼────┤ │ │ │ │ │③晟城公司│本院卷㈡ │與晟城公│ │ │ │ │ │之彰化銀行│207至209頁│司有資金│ │ │ │ │ │存摺明細影│ │往來 │ │ │ │ │ │本 │ │ │ │ │ ├─┼─────┼─────┼─────┼────┼──────┼─────┤ │15│東穎營造有│晟城公司之│本院卷㈡ │與晟城公│財政部臺北市│本院卷㈡ │ │ │限公司(臺│彰化銀行存│210至212頁│司有資金│國稅局大安分│139至146頁│ │ │北市大安區│摺明細影本│ │往來 │局96年9月7日│ │ │ │忠孝東路3 │ │ │ │財北國稅大安│ │ │ │段52號9樓 │ │ │ │營業字第0960│ │ │ │之1) │ │ │ │210024號函及│ │ │ │ │ │ │ │附件─已被裁│ │ │ │ │ │ │ │罰 │ │ ├─┼─────┼─────┼─────┼────┼──────┼─────┤ │16│瑞光全工程│瑞光全公司│本院卷㈠ │景美溪河│財政部臺北市│本院卷㈡ │ │ │有限公司(│與晟城公司│134頁 │川設施預│國稅局中南稽│18至20頁 │ │ │臺北市中山│於92年7 月│ │約維護搶│徵所96年7月 │ │ │ │區中吉里松│10日簽訂之│ │修工程 │16日財北國稅│ │ │ │江路156巷 │工程合約書│ │ │中南營業一字│ │ │ │31號1樓) │ │ │ │第0000000000│ │ │ │ │ │ │ │號函及附件─│ │ │ │ │ │ │ │已被裁罰 │ │ ├─┼─────┼─────┼─────┼────┼──────┼─────┤ │17│宏連國際科│①晟城營造│本院卷㈠ │宏連國際│財政部臺北市│附件一 │ │ │技股份有限│有限公司之│135頁 │科技股份│國稅局內湖稽│34頁 │ │ │公司(臺北│工程報價單│ │有限公司│徵所95年8月8│ │ │ │市內湖區瑞│ │ │整修工程│日Z000000000│ │ │ │光路513巷 ├─────┼─────┼────┤1767號處分書│ │ │ │28號8樓) │②晟城公司│本院卷㈡ │與晟城公│─已被裁罰 │ │ │ │ │之萬泰銀行│200至202頁│司有資金│ │ │ │ │ │存摺明細影│ │往來 │ │ │ │ │ │本 │ │ │ │ │ ├─┼─────┼─────┼─────┼────┼──────┼─────┤ │18│大唐營造有│①大唐公司│附件二 │雅宴新建│財政部臺北市│本院卷㈡ │ │ │限公司(臺│與晟城公司│59至65頁 │工程(送│國稅局內湖稽│14至16頁 │ │ │北市內湖區│於93年4月8│ │貨地點:│徵所96年7月 │ │ │ │湖興里民權│日簽訂之工│ │光復南路│17日財北國稅│ │ │ │東路6段160│程合約書 │ │240巷) │內湖營業一字│ │ │ │號10樓之4 ├─────┼─────┼────┤第0000000000│ │ │ │) │②晟城公司│附件二 │買受人:│號函及附件─│ │ │ │ │開立之統一│109頁 │大唐營造│免予補稅處罰│ │ │ │ │發票 │ │有限公司│ │ │ │ │ ├─────┼─────┼────┤ │ │ │ │ │③光復南路│附件二 │93年3月 │ │ │ │ │ │出土明細表│150至151頁│31日至7 │ │ │ │ │ │ │ │月6日 │ │ │ │ │ ├─────┼─────┼────┤ │ │ │ │ │④光復南路│附件二 │93年3月 │ │ │ │ │ │每日工作紀│273至288、│31日至4 │ │ │ │ │ │錄表、入場│298至312頁│月3日 │ │ │ │ │ │證、玉廚小├─────┼────┤ │ │ │ │ │吃店收據、│附件三21至│93年4月6│ │ │ │ │ │估價單、秋│26、30至39│日至7月6│ │ │ │ │ │財魚翅肉羹│、81、87至│日 │ │ │ │ │ │店收據、驗│103、107至│ │ │ │ │ │ │收單、請款│113、119至│ │ │ │ │ │ │聯等單據 │123、128至│ │ │ │ │ │ │ │196、200至│ │ │ │ │ │ │ │242頁 │ │ │ │ │ │ ├─────┼─────┼────┤ │ │ │ │ │⑤棄土搬運│附件三 │參照30頁│ │ │ │ │ │明細表 │115至118頁│之車號 │ │ │ ├─┼─────┼─────┼─────┼────┼──────┼─────┤ │19│久旺營造有│晟城公司開│附件二 │買受人:│財政部臺灣省│本院卷㈡ │ │ │限公司(基│立之統一發│133頁 │久旺營造│北區國稅局七│62至64頁 │ │ │隆市暖暖區│票 │ │有限公司│堵稽徵所96年│ │ │ │東勢街6-10├─────┼─────┼────┤年7月27日北 │ │ │ │號) │久旺公司之│本院卷㈣ │ │區國稅七堵三│ │ │ │ │函文與支票│175 、183 │ │字第09610065│ │ │ │ │ │至186頁 │ │95號函及附件│ │ │ │ │ │ │ │─已被裁罰 │ │ ├─┼─────┼─────┼─────┼────┼──────┼─────┤ │20│杉鴻營造有│①晟城公司│附件二 │南港案請│①財政部臺北│95偵4122號│ │ │限公司(高│開立之統一│104至105、│款 │市國稅局95年│313至314頁│ │ │雄市新興區│發票 │107至108、├────┤9月15日財北 │ │ │ │民生一路 │ │111頁 │與附件一│國稅審三字第│ │ │ │206號12樓 │ │ │126、128│0000000000號│ │ │ │之2) │ │ │至129頁 │函─核定無違│ │ │ │ │ │ │內容相同│章或免議 │ │ │ │ ├─────┼─────┼────┼──────┼─────┤ │ │ │②杉鴻公司│附件二 │ │②財政部高雄│附件一 │ │ │ │之綜合營造│181頁 │ │市國稅局新興│114至140頁│ │ │ │業登記證書│ │ │稽徵所95年6 │ │ │ │ ├─────┼─────┼────┤月5日財高國 │ │ │ │ │③每日工作│附件三 │94年1月 │稅新營業字第│ │ │ │ │紀錄表、天│282至296頁│15日至3 │095069號函及│ │ │ │ │香快餐店收│ │月8日 │檢附之杉鴻公│ │ │ │ │據、聖瓏五│ │ │司取得晟城公│ │ │ │ │金行收據、│ │ │司開立之發票│ │ │ │ │雷佳工程有│ │ │扣抵銷項稅額│ │ │ │ │限公司鐵板│ │ │相關交易資料│ │ │ │ │租借憑單、│ │ │─尚無違章情│ │ │ │ │滿客燒臘店│ │ │事 │ │ │ │ │收據 │ │ │ │ │ ├─┼─────┼─────┼─────┼────┼──────┼─────┤ │21│拓建營造有│①拓建公司│附件二 │基隆河疏│財政部臺灣省│本院卷㈡ │ │ │限公司(臺│與晟城公司│25至29頁 │浚工程 │北區國稅局瑞│125至128頁│ │ │北縣汐止市│於92年11月│ │ │芳稽徵所汐止│ │ │ │新臺五路2 │14日簽訂之│ │ │服務處96年8 │ │ │ │段33號3樓 │工程合約書│ │ │月3日北區國 │ │ │ │) ├─────┼─────┼────┤稅瑞芳汐三字│ │ │ │ │②晟城公司│附件二 │基隆河疏│第0000000000│ │ │ │ │與立誠工程│66至70頁 │浚工程土│號函及附件─│ │ │ │ │行於92年10│ │方處理工│已被裁罰 │ │ │ │ │月15日簽訂│ │程 │ │ │ │ │ │之工程合約│ │ │ │ │ │ │ │書 │ │ │ │ │ ├─┼─────┼─────┼─────┼────┼──────┼─────┤ │22│發泰營造股│①發泰公司│附件二 │新實運輸│財政部臺灣省│本院卷㈡ │ │ │份有限公司│與晟城公司│30至35頁 │股份有限│北區國稅局瑞│125、 │ │ │(臺北縣汐│於92年7月1│ │公司停車│芳稽徵所汐止│129至130頁│ │ │止市○○街│日簽訂之整│ │場工程(│服務處96年8 │ │ │ │5號) │地土石方挖│ │工程地點│月3日北區國 │ │ │ │ │運填工程合│ │:八堵)│稅瑞芳汐三字│ │ │ │ │約書 │ │ │第0000000000│ │ │ │ ├─────┼─────┼────┤號函及附件─│ │ │ │ │②發泰公司│附件二 │松山機場│經查依有進貨│ │ │ │ │與晟城公司│36至41頁 │停機坪新│事實補繳本稅│ │ │ │ │於92年7月1│ │建工程 │1,863,398元 │ │ │ │ │日簽訂之工│ │ │,另罰鍰部分│ │ │ │ │程合約書 │ │ │尚在裁罰中 │ │ │ │ ├─────┼─────┼────┤ │ │ │ │ │③晟城公司│附件二 │八堵停車│ │ │ │ │ │與環炘實業│90至94頁 │場新建工│ │ │ │ │ │有限公司於│ │程地面補│ │ │ │ │ │92年10月21│ │強及整理│ │ │ │ │ │日簽訂之工│ │工程 │ │ │ │ │ │程合約書 │ │ │ │ │ │ │ ├─────┼─────┼────┤ │ │ │ │ │④晟城公司│附件二 │八堵停車│ │ │ │ │ │與茂矽工程│95至98頁 │場土方工│ │ │ │ │ │有限公司於│ │程 │ │ │ │ │ │92年10月25│ │ │ │ │ │ │ │日簽訂之工│ │ │ │ │ │ │ │程合約書 │ │ │ │ │ │ │ ├─────┼─────┼────┤ │ │ │ │ │⑤晟城公司│附件二 │八堵停車│ │ │ │ │ │與千申工程│99至103頁 │場新建工│ │ │ │ │ │有限公司於│ │程土方處│ │ │ │ │ │92年10月27│ │理工程 │ │ │ │ │ │日簽訂之工│ │ │ │ │ │ │ │程合約書 │ │ │ │ │ │ │ ├─────┼─────┼────┤ │ │ │ │ │⑥松山機場│附件二 │92年9月 │ │ │ │ │ │停機坪新建│202至213頁│25日至12│ │ │ │ │ │工程之每日│ │月20日 │ │ │ │ │ │工作紀錄表│ │ │ │ │ │ │ │、運輸聯 │ │ │ │ │ │ │ ├─────┼─────┼────┤ │ │ │ │ │⑦土方處理│附件二 │機場至八│ │ │ │ │ │工程請款單│215頁 │堵 │ │ │ │ │ ├─────┼─────┼────┤ │ │ │ │ │⑧發泰營造│附件二 │松山機場│ │ │ │ │ │股份有限公│216至224頁│停機坪新│ │ │ │ │ │司營建工程│ │建工程 │ │ │ │ │ │剩餘土石運│ │ │ │ │ │ │ │送處理證明│ │ │ │ │ │ │ ├─────┼─────┼────┤ │ │ │ │ │⑨發泰公司│本院卷㈡ │與晟城公│ │ │ │ │ │開立予晟城│213至220頁│司有資金│ │ │ │ │ │公司之支票├─────┤往來 │ │ │ │ │ │、台北銀行│本院卷㈢ │ │ │ │ │ │ │無摺存入收│13至21頁 │ │ │ │ │ │ │款存根、匯│ │ │ │ │ │ │ │款單影本 │ │ │ │ │ ├─┼─────┼─────┼─────┼────┼──────┼─────┤ │23│誠太工程有│票號HP3181│附件二144 │誠太工程│財政部臺灣省│本院卷㈠ │ │ │限公司(臺│1963、發票│頁 │會計師雜│北區國稅局臺│189至190頁│ │ │北縣板橋市│人為晟城公│ │費 │北縣分局95年│ │ │ │埤墘里莊敬│司之支票 │ │ │10月16日北區○ ○ ○ ○路209號2樓│ │ │ │國稅北縣三字│ │ │ │) │ │ │ │第0000000000│ │ │ │ │ │ │ │號函及附件─│ │ │ │ │ │ │ │已被裁罰 │ │ ├─┼─────┼─────┼─────┼────┼──────┼─────┤ │24│陽光城市開│晟城公司之│本院卷㈡ │與晟城公│財政部臺灣省│本院卷㈡ │ │ │發股份有限│彰化銀行存│207至209頁│司有資金│北區國稅局臺│37至42頁 │ │ │公司(臺北│摺明細影本│ │往來 │北縣分局96年│ │ │ │縣板橋市貴│ │ │ │7月24日北區 │ │ │ │興路100號 │ │ │ │國稅北縣三字│ │ │ │) │ │ │ │第0000000000│ │ │ │ │ │ │ │號函及附件─│ │ │ │ │ │ │ │已被裁罰 │ │ ├─┼─────┼─────┼─────┼────┼──────┼─────┤ │25│力台營造有│ │ │ │財政部臺灣省│本院卷㈠ │ │ │限公司(臺│ │ │ │北區國稅局臺│193至196頁│ │ │北縣板橋市│ │ │ │北縣分局95年│ │ │ │文化路1段 │ │ │ │11月14日北區│ │ │ │46巷50號5 │ │ │ │國稅北縣三字│ │ │ │樓) │ │ │ │第0000000000│ │ │ │ │ │ │ │號函及附件─│ │ │ │ │ │ │ │已被裁罰 │ │ ├─┼─────┼─────┼─────┼────┼──────┼─────┤ │26│貫隆塑膠工│晟城公司之│本院卷㈡ │與晟城公│財政部臺灣省│本院卷㈠ │ │ │業股份有限│萬泰銀行存│200至202頁│司有資金│北區國稅局臺│197至198頁│ │ │公司(臺北│摺明細影本│ │往來 │北縣分局95年│ │ │ │縣樹林市武│ │ │ │11月21日北區○ ○ ○ ○○街27號)│ │ │ │國稅北縣三字│ │ │ │ │ │ │ │第0000000000│ │ │ │ │ │ │ │號函及附件─│ │ │ │ │ │ │ │已被裁罰 │ │ ├─┼─────┼─────┼─────┼────┼──────┼─────┤ │27│志麗企業社│ │ │ │財政部臺灣省│本院卷㈡ │ │ │(臺北縣樹│ │ │ │北區國稅局臺│37至41、 │ │ │林市○○路│ │ │ │北縣分局96年│43頁 │ │ │1段217號9 │ │ │ │7月24日北區 │ │ │ │樓之5) │ │ │ │國稅北縣三字│ │ │ │ │ │ │ │第0000000000│ │ │ │ │ │ │ │號函及附件─│ │ │ │ │ │ │ │已被裁罰 │ │ ├─┼─────┼─────┼─────┼────┼──────┼─────┤ │28│佶陞環保股│ │ │ │財政部臺灣省│本院卷㈡ │ │ │份有限公司│ │ │ │北區國稅局臺│37至41、 │ │ │(臺北縣樹│ │ │ │北縣分局96年│44頁 │ │ │林市○○街│ │ │ │7月24日北區 │ │ │ │1號1樓) │ │ │ │國稅北縣三字│ │ │ │ │ │ │ │第0000000000│ │ │ │ │ │ │ │號函及附件─│ │ │ │ │ │ │ │已被裁罰 │ │ ├─┼─────┼─────┼─────┼────┼──────┼─────┤ │29│良錦營造有│晟城公司開│附件二 │買受人:│財政部臺灣省│附件一 │ │ │限公司(臺│立之統一發│171、176頁│良錦營造│北區國稅局臺│27頁 │ │ │北縣土城市│票 │ │有限公司│北縣分局95年│ │ │ │中正路1號8│ │ │ │8月2日95年度│ │ │ │樓之5) │ │ │ │財營業字第F3│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號處分書─已│ │ │ │ │ │ │ │被裁罰 │ │ ├─┼─────┼─────┼─────┼────┼──────┼─────┤ │30│鴻維營造有│工程合約、│本院卷㈣ │台九線石│財政部臺灣省│本院卷㈡37│ │ │限公司(臺│活期存款存│220至230頁│籠施工工│北區國稅局臺│至41、44頁│ │ │北縣土城市│摺、付款簽│ │程 │北縣分局96年│ │ │ │中州路27巷│收單營利事│ │ │7月24日北區 │ │ │ │19號) │業登記證 │ │ │國稅北縣三字│ │ │ │ │ │ │ │第0000000000│ │ │ │ │ │ │ │號函及附件─│ │ │ │ │ │ │ │已被裁罰 │ │ ├─┼─────┼─────┼─────┼────┼──────┼─────┤ │31│欣侑明工程│晟城公司開│附件二130 │買受人:│財政部臺灣省│本院卷㈡ │ │ │實業有限公│立之統一發│、137頁 │欣侑明工│北區國稅局臺│37至41、46│ │ │司(臺北縣│票 │ │程實業有│北縣分局96年│頁 │ │ │鶯歌鎮鶯桃│ │ │限公司 │7月24日北區 ○ ○ ○ ○路97巷9號 │ │ │ │國稅北縣三字│ │ │ │) │ │ │ │第0000000000│ │ │ │ │ │ │ │號函及附件─│ │ │ │ │ │ │ │0000000/0960│ │ │ │ │ │ │ │013527移桃園│ │ │ │ │ │ │ │縣分局 │ │ ├─┼─────┼─────┼─────┼────┼──────┼─────┤ │32│濱碩營造企│①晟城公司│附件二 │買受人:│財政部臺灣省│本院卷㈡ │ │ │業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173頁 │濱碩營造│北區國稅局臺│37至41頁 │ │ │(臺北縣三│發票 │ │企業有限│北縣分局96年│ │ │ │峽鎮○○路│ │ │公司 │7月24日北區 │ │ │ │2段332號)├─────┼─────┼────┤國稅北縣三字│ │ │ │ │②濱碩公司│本院卷㈢ │與晟城公│第0000000000│ │ │ │ │付款予晟城│24頁 │司有資金│號函─自動補│ │ │ │ │公司之台北│ │往來 │報繳免罰 │ │ │ │ │銀行支票存│ │ │ │ │ │ │ │款送款簿存│ │ │ │ │ │ │ │根影本 │ │ │ │ │ ├─┼─────┼─────┼─────┼────┼──────┼─────┤ │33│常鑫建設股│①常鑫公司│本院卷㈠ │宏忠營造│ │ │ │ │份有限公司│與晟城公司│136頁 │領有台北│ │ │ │ │(臺北縣三│於92年6月5│ │縣政府建│ │ │ │ │重市○○街│日簽訂之工│ │造執照(│ │ │ │ │161號) │程合約書 │ │87年蘆建│ │ │ │ │ │ │ │字第971 │ │ │ │ │ │ │ │號興建工│ │ │ │ │ │ │ │程 │ │ │ │ │ ├─────┼─────┼────┤ │ │ │ │ │②常鑫公司│本院卷㈢ │與晟城公│ │ │ │ │ │開立予晟城│22頁 │司有資金│ │ │ │ │ │公司之支票│ │往來 │ │ │ │ │ │影本 │ │ │ │ │ ├─┼─────┼─────┼─────┼────┼──────┼─────┤ │34│北翰營造有│①晟城公司│附件二 │買受人:│ │ │ │ │限公司(臺│開立之統一│127至129、│北翰營造│ │ │ │ │北縣三重市│發票 │131至132、│有限公司│ │ │ │ │五華街93巷│ │140、 │ │ │ │ │ │101號3樓)│ │165至166、│ │ │ │ │ │ │ │175頁 │ │ │ │ │ │ ├─────┼─────┼────┤ │ │ │ │ │②晟城營造│本院卷㈠ │石籠施工│ │ │ │ │ │有限公司之│137頁 │ │ │ │ │ │ │工程報價單│ │ │ │ │ │ │ ├─────┼─────┼────┤ │ │ │ │ │③晟城公司│本院卷㈡ │與晟城公│ │ │ │ │ │第一銀行摺│205至206頁│司有資金│ │ │ │ │ │明細影 │ │往來 │ │ │ │ │ ├─────┼─────┼────┤ │ │ │ │ │④晟城公司│本院卷㈡ │與晟城公│ │ │ │ │ │之彰化銀行│207至209頁│司有資金│ │ │ │ │ │存摺明細影│ │往來 │ │ │ │ │ │本 │ │ │ │ │ ├─┼─────┼─────┼─────┼────┼──────┼─────┤ │35│河成生活科│晟城公司開│附件二 │買受人:│ │ │ │ │技建設股份│立之統一發│164頁 │河成生活│ │ │ │ │有限公司(│票 │ │科技建設│ │ │ │ │臺北縣三重│ │ │股份有限│ │ │ │ │市○○街 │ │ │公司 │ │ │ │ │325巷5弄4 │ │ │ │ │ │ │ │號) │ │ │ │ │ │ ├─┼─────┼─────┼─────┼────┼──────┼─────┤ │36│億巨營造工│億巨公司之│本院卷㈣ │晟城公司│財政部臺灣省│附件一 │ │ │程股份有限│工程估價單│112至125頁│承作億巨│北區國稅局淡│28頁 │ │ │公司(臺北│、估價單與│ │公司之「│水稽徵所95年│ │ │ │縣淡水鎮中│支票 │ │台二景觀│度財營業字第│ │ │ │正東路二段│ │ │及綠美化│Z00000000000│ │ │ │111巷23號1│ │ │工程」 │00號處分書─│ │ │ │樓) │ │ │ │已被裁罰 │ │ ├─┼─────┼─────┼─────┼────┼──────┼─────┤ │37│祥源營造股│ │ │ │財政部臺北市│95偵4122號│ │ │份有限公司│ │ │ │國稅局95 年9│313至314頁│ │ │(臺北縣金│ │ │ │月15日財北國│ │ │ │山鄉○○路│ │ │ │稅審三字第09│ │ │ │295巷2號5 │ │ │ │50228775號函│ │ │ │樓) │ │ │ │─核定無違章│ │ │ │ │ │ │ │或免議 │ │ ├─┼─────┼─────┼─────┼────┼──────┼─────┤ │38│奇川營造工│①晟城公司│附件二 │買受人:│財政部臺北市│本院卷㈡ │ │ │程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162、170頁│奇川營造│國稅局大安分│131頁 │ │ │(臺北縣深│發票 │ │有限公司│局96年8月13 │ │ │ │坑鄉萬福村├─────┼─────┼────┤日財北國稅大│ │ │ │萬壽山莊18│②奇川公司│本院卷㈠ │土方工程│安營業字第09│ │ │ │號2樓) │與晟城公司│138至145頁│ │60208640號函│ │ │ │ │於93年簽訂│ │ │─已被裁罰 │ │ │ │ │之工程承攬│ │ │ │ │ │ │ │契約書 │ │ │ │ │ │ │ ├─────┼─────┼────┤ │ │ │ │ │③奇川公司│本院卷㈢ │與晟城公│ │ │ │ │ │匯款予晟城│25頁 │司有資金│ │ │ │ │ │公司之匯款│ │往來 │ │ │ │ │ │單影本 │ │ │ │ │ ├─┼─────┼─────┼─────┼────┼──────┼─────┤ │39│宏固營造工│①晟城公司│本院卷㈡ │與晟城公│財政部臺灣省│本院卷㈡ │ │ │程有限公司│之臺灣企銀│203至204頁│司有資金│北區國稅局中│65至124頁 │ │ │(臺北縣中│存摺明細影│ │往來 │和稽徵所96年│ │ │ │和市民享里│本 │ │ │7月31日北區 │ │ │ │民享街89巷├─────┼─────┼────┤國稅中和三字│ │ │ │4弄16號) │②晟城公司│本院卷㈡ │與晟城公│第0000000000│ │ │ │ │之彰化銀行│210至212頁│司有資金│號函及附件─│ │ │ │ │存摺明細影│ │往來 │查核後尚未發│ │ │ │ │本 │ │ │生異常情事 │ │ ├─┼─────┼─────┼─────┼────┼──────┼─────┤ │40│明亞營造有│①明亞公司│本院卷㈠ │基隆河整│財政部臺灣省│本院卷㈠ │ │ │限公司(臺│與晟城公司│146、148頁│治工程 │北區國稅局中│188頁 │ │ │北縣永和市│於92年7月 │ │ │和稽徵所95年│ │ │ │民有街23巷│20日簽訂之│ │ │4月24日北區 │ │ │ │33號1樓) │工程合約書│ │ │國稅中和三字│ │ │ │ ├─────┼─────┼────┤第0000000000│ │ │ │ │②晟城營造│本院卷㈠ │中石 │號函─未發現│ │ │ │ │有限公司之│147頁 │ │進貨不實,已│ │ │ │ │工程報價單│ │ │予議結案 │ │ │ │ ├─────┼─────┼────┤ │ │ │ │ │③晟城公司│本院卷㈡ │與晟城公│ │ │ │ │ │之彰化銀行│207至209頁│司有資金│ │ │ │ │ │存摺明細影│ │往來 │ │ │ │ │ │本 │ │ │ │ │ ├─┼─────┼─────┼─────┼────┼──────┼─────┤ │41│旺築企業有│①晟城公司│本院卷㈡ │與晟城公│①財政部臺北│95偵4122號│ │ │限公司(臺│之第一銀行│205至206頁│司有資金│市國稅局95年│313至314頁│ │ │北縣新莊市│存摺明細影│ │往來 │9月15 日財北│ │ │ │中正路700 │本 │ │ │國稅審三字第│ │ │ │之21號3樓 ├─────┼─────┼────┤0000000000號│ │ │ │) │②晟城公司│本院卷㈡ │與晟城公│函-核定無違│ │ │ │ │之彰化銀行│207至209頁│司有資金│章或免議 │ │ │ │ │存摺明細影│ │往來 ├──────┼─────┤ │ │ │本 │ │ │②財政部臺灣│附件一 │ │ │ │ │ │ │省北區國稅局│72至113頁 │ │ │ │ │ │ │新莊稽徵所95│ │ │ │ │ │ │ │年8 月21日北│ │ │ │ │ │ │ │區國稅新莊三│ │ │ │ │ │ │ │字第09510242│ │ │ │ │ │ │ │89號函及檢附│ │ │ │ │ │ │ │之旺築公司於│ │ │ │ │ │ │ │93年11月至12│ │ │ │ │ │ │ │月間與晟城公│ │ │ │ │ │ │ │司相關交易之│ │ │ │ │ │ │ │發票、請款計│ │ │ │ │ │ │ │價單、匯款證│ │ │ │ │ │ │ │明、進銷交易│ │ │ │ │ │ │ │合約書等資料│ │ │ │ │ │ │ │─尚未發現異│ │ │ │ │ │ │ │常情事 │ │ ├─┼─────┼─────┼─────┼────┼──────┼─────┤ │42│展鉅營造有│晟城公司開│附件二 │買受人:│①財政部臺北│95偵4122號│ │ │限公司(臺│立之統一發│157頁 │展鉅營造│市國稅局95年│313至314頁│ │ │北縣新莊市│票 │ │有限公司│9月15日財北 │ │ │ │思源里思源│ │ │ │國稅審三字第│ │ │ │路108號3樓│ │ │ │0000000000號│ │ │ │) │ │ │ │函─核定無違│ │ │ │ │ │ │ │章或免議 │ │ │ │ │ │ │ ├──────┼─────┤ │ │ │ │ │ │②財政部臺灣│附件一 │ │ │ │ │ │ │省北區國稅局│37至38頁 │ │ │ │ │ │ │新莊稽徵所95│ │ │ │ │ │ │ │年4 月28日北│ │ │ │ │ │ │ │區國稅新莊三│ │ │ │ │ │ │ │字第09500041│ │ │ │ │ │ │ │00號函─尚難│ │ │ │ │ │ │ │認相關交易係│ │ │ │ │ │ │ │屬不實 │ │ ├─┼─────┼─────┼─────┼────┼──────┼─────┤ │43│亞業營造有│①晟城公司│附件二133 │基隆河碇│ │ │ │ │限公司(臺│開立之統一│頁 │內鐵路橋│ │ │ │ │北縣新莊市│發票 │ │下游左岸│ │ │ │ │中原路241 ├─────┼─────┤護岸及河│ │ │ │ │號5樓) │②統一發票│本院卷㈣ │道整理工│ │ │ │ │ │、支票與付│218-219 頁│程 │ │ │ │ │ │款簽收單 │ │ │ │ │ ├─┼─────┼─────┼─────┼────┼──────┼─────┤ │44│昱程營造有│①昱程公司│附件二 │中和牛埔│ │ │ │ │限公司(臺│與晟誠公司│45至58頁 │段整地工│ │ │ │ │北縣新莊市│於92年11月│ │程(位於│ │ │ │ │中華路2段 │24日簽訂之│ │中和圓通│ │ │ │ │61號13樓)│合約書 │ │路山坡地│ │ │ │ │ ├─────┼─────┼────┤ │ │ │ │ │②晟城公司│附件二 │中和牛埔│ │ │ │ │ │與立誠工程│85至89頁 │段土方工│ │ │ │ │ │行於92年11│ │程 │ │ │ │ │ │月15日簽訂│ │ │ │ │ │ │ │之工程合約│ │ │ │ │ │ │ │書 │ │ │ │ │ │ │ ├─────┼─────┼────┤ │ │ │ │ │③羿峰工程│附件二 │中和93年│ │ │ │ │ │行領款憑單│115至117頁│7月機械 │ │ │ │ │ │、支票 │ │款 │ │ │ │ │ ├─────┼─────┼────┤ │ │ │ │ │④裕輻有限│附件二 │93年7月 │ │ │ │ │ │公司領款憑│119至122頁│份中和機│ │ │ │ │ │單、統一發│ │械款 │ │ │ │ │ │票、支票 │ │ │ │ │ │ │ ├─────┼─────┼────┤ │ │ │ │ │⑤晟城公司│附件二 │買受人:│ │ │ │ │ │開立之統一│123、 │昱程營造│ │ │ │ │ │發票 │160至161頁│有限公司│ │ │ │ │ ├─────┼─────┼────┤ │ │ │ │ │⑥中和圓通│附件二 │93年1月 │ │ │ │ │ │路收支明細│146至149頁│13日至7 │ │ │ │ │ │表 │ │月30日 │ │ │ │ │ ├─────┼─────┼────┤ │ │ │ │ │⑦中和整地│附件二 │93年2月 │ │ │ │ │ │工程土方運│214頁 │22日至4 │ │ │ │ │ │棄明細表 │ │月22日 │ │ │ │ │ ├─────┼─────┼────┤ │ │ │ │ │⑧剩餘土石│附件二 │附件三54│ │ │ │ │ │運棄明細表│225頁 │頁右上方│ │ │ │ │ │ ├─────┤有「中和│ │ │ │ │ │ │附件三54至│」字樣;│ │ │ │ │ │ │59、64至69│另參照附│ │ │ │ │ │ │、71至77、│件二214 │ │ │ │ │ │ │80、83至86│頁明細表│ │ │ │ │ │ │、104至105│ │ │ │ │ │ │ │、114、125│ │ │ │ │ │ │ │至126、243│ │ │ │ │ │ │ │至244、246│ │ │ │ │ │ │ │、248至249│ │ │ │ │ │ │ │、272至275│ │ │ │ │ │ │ │頁 │ │ │ │ │ │ ├─────┼─────┼────┤ │ │ │ │ │⑨每日工作│附件二 │93年2月 │ │ │ │ │ │紀錄表、工│226至272頁│15日至2 │ │ │ │ │ │資簽收單、│ │月29日 │ │ │ │ │ │運輸聯、驗│ ├────┤ │ │ │ │ │收聯、破碎│ │265至268│ │ │ │ │ │機單據、挖│ │頁右上方│ │ │ │ │ │土機工作單│ │記載「中│ │ │ │ │ │、水車工作│ │和」; 並│ │ │ │ │ │單、挖土機│ │參照214 │ │ │ │ │ │驗收單 │ │頁明細表│ │ │ │ │ │ ├─────┼────┤ │ │ │ │ │ │附件三 │93年4月 │ │ │ │ │ │ │43、60、70│10日至7 │ │ │ │ │ │ │、78至79、│月30日 │ │ │ │ │ │ │82、106、 │ │ │ │ │ │ │ │124、127、│ │ │ │ │ │ │ │245、247、│ │ │ │ │ │ │ │250至263、│ │ │ │ │ │ │ │266至271、│ │ │ │ │ │ │ │276至279頁│ │ │ │ │ │ ├─────┼─────┼────┤ │ │ │ │ │⑩中和便當│附件二 │93年3月 │ │ │ │ │ │數量統計表│295至297頁│23日至5 │ │ │ │ │ │ │ │月7日 │ │ │ │ │ ├─────┼─────┼────┤ │ │ │ │ │⑪雷佳工程│附件三 │工程地點│ │ │ │ │ │有限公司請│264至265頁│:中和 │ │ │ │ │ │款單、支票│ │ │ │ │ │ │ ├─────┼─────┼────┤ │ │ │ │ │⑫昱程公司│本院卷㈢ │與晟城公│ │ │ │ │ │開立予晟城│26頁 │司有資金│ │ │ │ │ │公司之支票│ │往來 │ │ │ │ │ │影本 │ │ │ │ │ ├─┼─────┼─────┼─────┼────┼──────┼─────┤ │45│耀德建設股│①晟城公司│附件二 │買受人:│ │ │ │ │份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158頁 │耀德建設│ │ │ │ │(臺北縣新│發票 │ │股份有限│ │ │ │ │莊市立德里│ │ │公司 │ │ │ │ │和興街69號├─────┼─────┼────┤ │ │ │ │) │②耀德公司│本院卷㈣ │ │ │ │ │ │ │交付之支票│128至130頁│ │ │ │ ├─┼─────┼─────┼─────┼────┼──────┼─────┤ │46│聖益工程行│ │ │ │財政部臺灣省│本院卷㈡ │ │ │(宜蘭縣宜│ │ │ │北區國稅局宜│55頁 │ │ │蘭市菜園里│ │ │ │蘭縣分局96年│ │ │ │7鄰力行街 │ │ │ │年7 月24日財│ │ │ │77號5樓) │ │ │ │北國稅宜縣三│ │ │ │ │ │ │ │字第09610104│ │ │ │ │ │ │ │74號函─免補│ │ │ │ │ │ │ │稅處罰結案 │ │ ├─┼─────┼─────┼─────┼────┼──────┼─────┤ │47│清石營造有│①清石公司│附件一18頁│景美抽水│財政部臺灣省│附件一 │ │ │限公司(宜│負責人俞勝│ │站擴建工│北區國稅局羅│15至26頁 │ │ │蘭縣羅東鎮│宜之95年5 │ │程 │東稽徵所95年│ │ │ │羅莊里光榮│月8日訪查 │ │ │年7月19日財 │ │ │ │路91號) │記要 │ │ │北國稅羅東三│ │ │ │ ├─────┼─────┼────┤字第09500012│ │ │ │ │②清石公司│附件一19頁│委由晟城│30號函及附件│ │ │ │ │之95年5月5│ │公司施作│─已被裁罰 │ │ │ │ │日說明書 │ │部份工程│ │ │ │ │ ├─────┼─────┼────┤ │ │ │ │ │③清石公司│附件一 │20至21頁│ │ │ │ │ │之景美抽水│20至25頁 │之「承包│ │ │ │ │ │站擴建工程│ │商」欄蓋│ │ │ │ │ │估驗請款單│ │有「晟城│ │ │ │ │ │ │ │營造有限│ │ │ │ │ │ │ │公司」印│ │ │ │ │ │ │ │章 │ │ │ │ │ ├─────┼─────┼────┤ │ │ │ │ │④晟城公司│本院卷㈡ │與晟城公│ │ │ │ │ │之彰化銀行│207至209頁│司有資金│ │ │ │ │ │存摺明細影│ │往來 │ │ │ │ │ │本 │ │ │ │ │ ├─┼─────┼─────┼─────┼────┼──────┼─────┤ │48│智晴工程有│ │ │ │財政部臺灣省│本院卷㈠ │ │ │限公司(宜│ │ │ │北區國稅局羅│189至190頁│ │ │蘭縣五結鄉│ │ │ │東稽徵所95年│ │ │ │二結村學進│ │ │ │10月20日北區○ ○ ○ ○路53-13號 │ │ │ │國稅羅東三字│ │ │ │) │ │ │ │第0000000000│ │ │ │ │ │ │ │號函及附件─│ │ │ │ │ │ │ │已被裁罰 │ │ ├─┼─────┼─────┼─────┼────┼──────┼─────┤ │49│業強科技股│晟城公司與│附件二 │業強科技│財政部臺灣省│本院卷㈡ │ │ │份有限公司│廣萊國際開│75至76頁 │停車場整│北區國稅局楊│56至57頁 │ │ │(桃園縣楊│發有限公司│ │修工程 │梅稽徵所96年│ │ │ │梅鎮青山里│於92年6月 │ │ │7月24日北區 │ │ │ │獅二路7號 │20日簽訂之│ │ │國稅楊梅三字│ │ │ │) │合約書 │ │ │第0000000000│ │ │ │ │ │ │ │號函及附件─│ │ │ │ │ │ │ │已被裁罰 │ │ ├─┼─────┼─────┼─────┼────┼──────┼─────┤ │50│嘉承營造有│嘉承公司簽│本院卷㈣ │桃園縣政│財政部臺灣省│附件一 │ │ │限公司(桃│收回條、綜│231 至231-│府護岸修│北區國稅局桃│11至12頁 │ │ │園縣桃園市│合存款存摺│1 頁 │復工程 │園縣分局95年│ │ │ │南華里南海│ │ │ │5月24日95年 │ │ │ │路49號) │ │ │ │度財營業字第│ │ │ │ │ │ │ │Z00000000000│ │ │ │ │ │ │ │06號處分書─│ │ │ │ │ │ │ │已被裁罰 │ │ ├─┼─────┼─────┼─────┼────┼──────┼─────┤ │51│瑋智實業股│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桃園縣中│ │ │ │ │ │ │ │壢市石頭里│ │ │ │ │ │ │ │和平街25號│ │ │ │ │ │ │ │1樓) │ │ │ │ │ │ ├─┼─────┼─────┼─────┼────┼──────┼─────┤ │52│嘉樂工程行│晟城公司之│本院卷㈡ │與晟城公│ │ │ │ │(桃園縣大│彰化銀行存│210至212頁│司有資金│ │ │ │ │溪鎮田心里│摺明細影本│ │往來 │ │ │ │ │民權東路 │ │ │ │ │ │ │ │185巷52號 │ │ │ │ │ │ │ │) │ │ │ │ │ │ ├─┼─────┼─────┼─────┼────┼──────┼─────┤ │53│仲琦科技股│①仲琦公司│附件二 │與附件一│①財政部臺北│95偵4122號│ │ │份有限公司│與晟城公司│1至10頁 │58至67頁│市國稅局95年│313至314頁│ │ │新竹科學園│於92年9 月│ │內容相同│9月15 日財北│ │ │ │區分公司(│3日簽訂之 │ │ │國稅審三字第│ │ │ │新竹縣寶山│新竹分公司│ │ │0000000000號│ │ │ │鄉新竹科學│新建廠辦大│ │ │函─核定無違│ │ │ │工業園區研│樓主建物地│ │ │章或免議 │ │ │ │發一路25號│上層結構補│ │ ├──────┼─────┤ │ │1、2樓) │強工程承攬│ │ │②財政部臺灣│附件一 │ │ │ │合約書 │ │ │省北區國稅局│39至71頁 │ │ │ ├─────┼─────┼────┤新竹市分局95│ │ │ │ │②晟城公司│附件二 │仲琦科技│年8 月7日北 │ │ │ │ │與義安有限│71至72頁 │股份有限│區國稅竹市三│ │ │ │ │公司於92年│ │公司新竹│字第09510215│ │ │ │ │8月15日簽 │ │分公司 │88號函及檢附│ │ │ │ │訂之工程合│ │ │之仲琦公司與│ │ │ │ │約書 │ │ │晟城公司之交│ │ │ │ ├─────┼─────┼────┤易說明書─尚│ │ │ │ │③晟城公司│附件二 │廠辦大樓│未發現本案有│ │ │ │ │與鉦庭工程│77至84頁 │工程之混│不法情事 │ │ │ │ │有限公司於│ │凝土工程│ │ │ │ │ │92年9月15 │ │ │ │ │ │ │ │日簽訂之工│ │ │ │ │ │ │ │程合約書 │ │ │ │ │ ├─┼─────┼─────┼─────┼────┼──────┼─────┤ │54│洪基營造有│洪基公司與│本院卷㈠ │汐止至石│財政部臺灣省│附件一 │ │ │限公司(苗│晟城公司於│149頁 │門供油中│中區國稅局95│29頁 │ │ │栗縣竹南鎮│92年7月20 │ │心12吋汽│年6月7日95年│ │ │ │聖福里1忠 │日簽訂之工│ │柴油管汰│度財營業字第│ │ │ │孝路7號1樓│程合約書 │ │換工程 │00000000000 │ │ │ │) │ │ │ │號處分書─已│ │ │ │ │ │ │ │被裁罰 │ │ ├─┼─────┼─────┼─────┼────┼──────┼─────┤ │55│宜達營造有│①晟城公司│附件二 │買受人:│財政部臺灣省│附件一 │ │ │限公司(花│開立之統一│118頁 │宜達營造│北區國稅局花│30至32頁 │ │ │蓮縣花蓮市│發票 │ │有限公司│蓮縣分局95年│ │ │ │國富里11國├─────┼─────┼────┤年8月17日北 │ │ │ │富十一街2 │②晟城公司│本院卷㈡ │與晟城公│區國稅花縣三│ │ │ │號1樓) │之第一銀行│205至206頁│司有資金│字第09510171│ │ │ │ │存摺明細影│ │往來 │13號函及附件│ │ │ │ │本 │ │ │─函送財政部│ │ │ │ │ │ │ │臺灣省北區國│ │ │ │ │ │ │ │稅局審理中 │ │ └─┴─────┴─────┴─────┴────┴──────┴─────┘ 附表二:取得誠太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發票之廠商 ┌─┬─────┬────────────────┬────────────┐ │編│營業人名稱│契約憑證及資金往來證明 │稅務機關處理結果 │ │ │ ├─────┬─────┬────┼──────┬─────┤ │號│ (地址) │憑 證│ 證據所在 │備 註│國稅局函文 │證據所在 │ ├─┼─────┼─────┼─────┼────┼──────┼─────┤ │1 │瑞臻營造有│①誠太實業│本院卷㈢ │碎石級配│ │ │ │ │限公司(臺│有限公司之│275頁 │ │ │ │ │ │北市信義區│工程報價單│ │ │ │ │ │ │基隆路2段 ├─────┼─────┼────┤ │ │ │ │79巷1號6樓│②誠太公司│本院卷㈢ │與誠太公│ │ │ │ │) │之彰化銀行│246至254頁│司有資金│ │ │ │ │ │存摺明細影│ │往來 │ │ │ │ │ │本 │ │ │ │ │ ├─┼─────┼─────┼─────┼────┼──────┼─────┤ │2 │立煌營造有│誠太公司之│本院卷㈣ │與誠太公│ │ │ │ │限公司(臺│台企銀行存│23至27頁 │司有資金│ │ │ │ │北市北投區│摺明細影本│ │往來 │ │ │ │ │中央里中央│ │ │ │ │ │ │ │南路1段150│ │ │ │ │ │ │ │號2樓之2)│ │ │ │ │ │ ├─┼─────┼─────┼─────┼────┼──────┼─────┤ │3 │七星營造有│ │ │ │ │ │ │ │限公司(臺│ │ │ │ │ │ │ │北市北投區│ │ │ │ │ │ │ │公館路334 │ │ │ │ │ │ │ │巷2號2樓)│ │ │ │ │ │ ├─┼─────┼─────┼─────┼────┼──────┼─────┤ │4 │東北工程行│誠太公司之│本院卷㈢ │與誠太公│ │ │ │ │(臺北市北│彰化銀行存│246至254頁│司有資金│ │ │ │ │投區○○街│摺明細影本│ │往來 │ │ │ │ │120巷15弄 │ │ │ │ │ │ │ │11號) │ │ │ │ │ │ ├─┼─────┼─────┼─────┼────┼──────┼─────┤ │5 │聖力營造工│誠太公司之│本院卷㈢ │與誠太公│ │ │ │ │程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存│246至254頁│司有資金│ │ │ │ │(臺北市中│摺明細影本│ │往來 │ │ │ │ │山區永安里│ │ │ │ │ │ │ │北安路518 │ │ │ │ │ │ │ │巷14弄4號 │ │ │ │ │ │ │ │) │ │ │ │ │ │ ├─┼─────┼─────┼─────┼────┼──────┼─────┤ │6 │華科貿易科│①華科公司│本院卷㈣ │101口服 │ │ │ │ │技股份有限│與誠太公司│28頁 │膠囊 │ │ │ │ │公司(臺北│於92年10月│ │ │ │ │ │ │市萬華區萬│1日簽訂之 │ │ │ │ │ │ │大路342號 │專案行銷委│ │ │ │ │ │ │) │託承諾書 │ │ │ │ │ │ │ ├─────┼─────┼────┤ │ │ │ │ │②誠太公司│本院卷㈣ │與誠太公│ │ │ │ │ │之台企銀行│23至27頁 │司有資金│ │ │ │ │ │存摺明細影│ │往來 │ │ │ │ │ │本 │ │ │ │ │ ├─┼─────┼─────┼─────┼────┼──────┼─────┤ │7 │摩比家股份│誠太公司與│本院卷㈢ │ │ │ │ │ │有限公司(│摩比家公司│276至280頁│ │ │ │ │ │臺北市松山│於92年9月 │ │ │ │ │ │ │區吉祥里八│30日簽訂之│ │ │ │ │ │ │德路4段135│商品供貨合│ │ │ │ │ │ │號2樓) │約書 │ │ │ │ │ ├─┼─────┼─────┼─────┼────┼──────┼─────┤ │8 │靖軒企業股│誠太公司之│本院卷㈢ │與誠太公│ │ │ │ │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存│246至254頁│司有資金│ │ │ │ │(臺北市松│摺明細影本│ │往來 │ │ │ │ │山區南京東│ │ │ │ │ │ │ │路4段77號 │ │ │ │ │ │ │ │12樓之1) │ │ │ │ │ │ ├─┼─────┼─────┼─────┼────┼──────┼─────┤ │9 │中華工程股│誠太公司之│本院卷㈣33│誠太公司│ │ │ │ │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至35頁 │承作中華│ │ │ │ │(臺北市松│中華工程公│ │工程公司│ │ │ │ │山區○○路│司函文及支│ │「臺北港│ │ │ │ │12號6樓) │出傳票 │ │第二期聯│ │ │ │ │ │ │ │外道路新│ │ │ │ │ │ │ │建工程」│ │ │ ├─┼─────┼─────┼─────┼────┼──────┼─────┤ │10│峰昇營造股│誠太公司之│本院卷㈢ │與誠太公│ │ │ │ │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存│246至254頁│司有資金│ │ │ │ │(臺北市松│摺明細影本│ │往來 │ │ │ │ │山區復興北│ │ │ │ │ │ │ │路365號9樓│ │ │ │ │ │ │ │) │ │ │ │ │ │ ├─┼─────┼─────┼─────┼────┼──────┼─────┤ │11│友力營造股│友力公司之│本院卷㈣72│誠太公司│ │ │ │ │份有限公司│支票、匯款│至110頁 │承作友力│ │ │ │ │(臺北市松│回條、、存│ │公司之「│ │ │ │ │山區松基里│款往來明細│ │臺北港北│ │ │ │ │復興北路 │表、專案分│ │外廓防波│ │ │ │ │181號13樓 │類帳、工程│ │堤新建工│ │ │ │ │) │結算驗收證│ │程」 │ │ │ │ │ │明書與交貨│ │ │ │ │ │ │ │單 │ │ │ │ │ ├─┼─────┼─────┼─────┼────┼──────┼─────┤ │12│華邦營造有│①誠太實業│本院卷㈢ │桃園市經│ │ │ │ │限公司(臺│有限公司之│281頁 │國路整地│ │ │ │ │北市松山區│工程報價單│ │工程 │ │ │ │ │民福里民權├─────┼─────┼────┤ │ │ │ │東路3段191│②誠太公司│本院卷㈢ │與誠太公│ │ │ │ │巷111號1樓│之彰化銀行│246至254頁│司有資金│ │ │ │ │) │存摺明細影│ │往來 │ │ │ │ │ │本 │ │ │ │ │ ├─┼─────┼─────┼─────┼────┼──────┼─────┤ │13│宏泰營造有│①誠太實業│本院卷㈢ │三重市中│ │ │ │ │限公司(臺│有限公司之│282頁 │正南路整│ │ │ │ │北市文山區│工程報價單│ │地工程 │ │ │ │ │景興路218 ├─────┼─────┼────┤ │ │ │ │號8樓之1)│②誠太公司│本院卷㈢ │與誠太公│ │ │ │ │ │之彰化銀行│246至254頁│司有資金│ │ │ │ │ │存摺明細影│ │往來 │ │ │ │ │ │本 │ │ │ │ │ ├─┼─────┼─────┼─────┼────┼──────┼─────┤ │14│神見工程股│誠太公司之│本院卷㈢ │與誠太公│ │ │ │ │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存│246至254頁│司有資金│ │ │ │ │(臺北市文│摺明細影本│ │往來 │ │ │ │ │山區○○路│ │ │ │ │ │ │ │2段157巷7 │ │ │ │ │ │ │ │號1樓) │ │ │ │ │ │ ├─┼─────┼─────┼─────┼────┼──────┼─────┤ │15│福清營造股│①福清公司│本院卷㈢ │士林看守│ │ │ │ │份有限公司│與誠太公司│283頁 │所汐止遷│ │ │ │ │(臺北市內│於92年8月 │ │建用地雜│ │ │ │ │湖區民權東│22日簽訂之│ │項工程 │ │ │ │ │路6段160號│工程簡約明│ │ │ │ │ │ │10樓) │細表 │ │ │ │ │ │ │ ├─────┼─────┼────┤ │ │ │ │ │②福清公司│本院卷㈢ │與誠太公│ │ │ │ │ │開立予誠太│255頁 │司有資金│ │ │ │ │ │公司之本票│ │往來 │ │ │ │ │ │影本 │ │ │ │ │ ├─┼─────┼─────┼─────┼────┼──────┼─────┤ │16│玉樹營造股│誠太公司之│本院卷㈢ │與誠太公│ │ │ │ │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存│246至254頁│司有資金│ │ │ │ │(臺中市南│摺明細影本│ │往來 │ │ │ │ │區福興里五│ │ │ │ │ │ │ │權南路169 │ │ │ │ │ │ │ │號16樓之1 │ │ │ │ │ │ │ │) │ │ │ │ │ │ ├─┼─────┼─────┼─────┼────┼──────┼─────┤ │17│久旺營造有│①誠太實業│本院卷㈢ │加州農莊│ │ │ │ │限公司(基│有限公司之│284頁 │ │ │ │ │ │隆市暖暖區│工程報價單│ │ │ │ │ │ │東勢街6-10├─────┼─────┼────┤ │ │ │ │號) │②誠太公司│本院卷㈢ │與誠太公│ │ │ │ │ │之彰化銀行│246至254頁│司有資金│ │ │ │ │ │存摺明細影│ │往來 │ │ │ │ │ │本 │ │ │ │ │ │ │ ├─────┼─────┼────┤ │ │ │ │ │久旺公司之│本院卷㈣ │ │ │ │ │ │ │函文與工程│175至179頁│ │ │ │ │ │ │款簽收單、│ │ │ │ │ │ │ │客戶存提明│ │ │ │ │ │ │ │細表 │ │ │ │ │ ├─┼─────┼─────┼─────┼────┼──────┼─────┤ │18│拓建營造有│拓建公司與│本院卷㈢ │基隆河疏│財政部臺灣省│本院卷㈡ │ │ │限公司(臺│誠太公司於│285至289頁│浚工程 │北區國稅局瑞│125至128頁│ │ │北縣汐止市│92年11月14│ │ │芳稽徵所汐止│ │ │ │新臺五路2 │日簽訂之工│ │ │服務處96年8 │ │ │ │段33號3樓 │程合約書 │ │ │月3日北區國 │ │ │ │) │ │ │ │稅瑞芳汐三字│ │ │ │ │ │ │ │第0000000000│ │ │ │ │ │ │ │號函及附件─│ │ │ │ │ │ │ │已被裁罰 │ │ ├─┼─────┼─────┼─────┼────┼──────┼─────┤ │19│吉翔營造工│誠太公司之│本院卷㈢ │與誠太公│ │ │ │ │程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存│246至254頁│司有資金│ │ │ │ │(臺北縣板│摺明細影本│ │往來 │ │ │ │ │橋市○○路│ │ │ │ │ │ │ │2段498號5 │ │ │ │ │ │ │ │樓) │ │ │ │ │ │ ├─┼─────┼─────┼─────┼────┼──────┼─────┤ │20│名力營造有│誠太公司之│本院卷㈢ │與誠太公│ │ │ │ │限公司(臺│彰化銀行存│246至254頁│司有資金│ │ │ │ │北縣板橋市│摺明細影本│ │往來 │ │ │ │ │三民路2段 │ │ │ │ │ │ │ │153巷30 弄│ │ │ │ │ │ │ │5號1樓) │ │ │ │ │ │ ├─┼─────┼─────┼─────┼────┼──────┼─────┤ │21│強剛營造有│誠太實業有│本院卷㈢ │南港工程│ │ │ │ │限公司(臺│限公司之工│290頁 │ │ │ │ │ │北縣板橋市│程報價單 │ │ │ │ │ │ │民生路3段 │ │ │ │ │ │ │ │281巷14 號│ │ │ │ │ │ │ │5樓) │ │ │ │ │ │ ├─┼─────┼─────┼─────┼────┼──────┼─────┤ │22│杰昇工程有│誠太實業有│本院卷㈢ │南港工程│ │ │ │ │限公司(臺│限公司之工│291頁 │ │ │ │ │ │北縣板橋市│程報價單 │ │ │ │ │ │ │民生路3段 │ │ │ │ │ │ │ │281巷14 號│ │ │ │ │ │ │ │5樓) │ │ │ │ │ │ ├─┼─────┼─────┼─────┼────┼──────┼─────┤ │23│萬德營造有│ │ │ │ │ │ │ │限公司(臺│ │ │ │ │ │ │ │北縣板橋市│ │ │ │ │ │ │ │陽明街32-4│ │ │ │ │ │ │ │號5樓) │ │ │ │ │ │ ├─┼─────┼─────┼─────┼────┼──────┼─────┤ │24│華昌營造有│誠太實業有│本院卷㈢ │和平島污│ │ │ │ │限公司(臺│限公司之工│292頁 │水處理場│ │ │ │ │北縣板橋市│程報價單 │ │工程 │ │ │ │ │中正街399 │ │ │ │ │ │ │ │巷13弄7號3│ │ │ │ │ │ │ │樓) │ │ │ │ │ │ ├─┼─────┼─────┼─────┼────┼──────┼─────┤ │25│奕揚工程行│誠太實業有│本院卷㈢ │新莊龍安│ │ │ │ │(臺北縣板│限公司之工│293頁 │大廈 │ │ │ │ │橋市○○街│程報價單 │ │ │ │ │ │ │87巷26號4 │ │ │ │ │ │ │ │樓) │ │ │ │ │ │ ├─┼─────┼─────┼─────┼────┼──────┼─────┤ │26│基建營造有│①基建公司│本院卷㈢ │臺北縣板│ │ │ │ │限公司(臺│與誠太公司│294頁 │橋市湳仔│ │ │ │ │北縣板橋市│於93年1月 │ │溝整治工│ │ │ │ │自強新村49│20日簽訂之│ │程(一)│ │ │ │ │號1樓) │工程合約書│ │ │ │ │ │ │ ├─────┼─────┼────┤ │ │ │ │ │②誠太公司│本院卷㈢ │與誠太公│ │ │ │ │ │之彰化銀行│246至254頁│司有資金│ │ │ │ │ │存摺明細影│ │往來 │ │ │ │ │ │本 │ │ │ │ │ ├─┼─────┼─────┼─────┼────┼──────┼─────┤ │27│得益營造有│①得益公司│本院卷㈢ │土城市公│ │ │ │ │限公司(臺│與誠太公司│295頁 │館溝整治│ │ │ │ │北縣板橋市│於93年1月 │ │暨排水護│ │ │ │ │中山里大觀│20日簽訂之│ │岸生態景│ │ │ │ │路2段37巷 │合約書 │ │觀工程 │ │ │ │ │328-3 號)├─────┼─────┼────┤ │ │ │ │ │②誠太公司│本院卷㈢ │與誠太公│ │ │ │ │ │之彰化銀行│246至254頁│司有資金│ │ │ │ │ │存摺明細影│ │往來 │ │ │ │ │ │本 │ │ │ │ │ ├─┼─────┼─────┼─────┼────┼──────┼─────┤ │28│日暘工程有│①誠太公司│本院卷㈢ │土石方處│ │ │ │ │限公司(臺│與日暘公司│296頁 │理 │ │ │ │ │北縣板橋市│於93年1月 │ │ │ │ │ │ │民權路302 │10日簽訂之│ │ │ │ │ │ │巷1弄2號1 │工程簡式合│ │ │ │ │ │ │樓) │約 │ │ │ │ │ │ │ ├─────┼─────┼────┤ │ │ │ │ │②誠太公司│本院卷㈢ │與誠太公│ │ │ │ │ │之彰化銀行│246至254頁│司有資金│ │ │ │ │ │存摺明細影│ │往來 │ │ │ │ │ │本 │ │ │ │ │ ├─┼─────┼─────┼─────┼────┼──────┼─────┤ │29│萬里揚營造│誠太實業有│本院卷㈢ │碎石級配│ │ │ │ │有限公司(│限公司之工│297頁 │ │ │ │ │ │臺北縣樹林│程報價單 │ │ │ │ │ │ │市○○街41│ │ │ │ │ │ │ │號7樓之2)│ │ │ │ │ │ ├─┼─────┼─────┼─────┼────┼──────┼─────┤ │30│佳翰營造有│①佳翰公司│本院卷㈢ │臺北縣新│ │ │ │ │限公司(臺│與誠太公司│298至299頁│莊西盛環│ │ │ │ │北縣三重市│於93年6月 │ │保公園設│ │ │ │ │承德里河邊│3日簽訂之 │ │增建暨新│ │ │ │ │北街238號3│物料訂購合│ │莊至鶯歌│ │ │ │ │樓) │約書 │ │自行車道│ │ │ │ │ │ │ │護欄增建│ │ │ │ │ │ │ │工程 │ │ │ │ │ ├─────┼─────┼────┤ │ │ │ │ │②佳翰公司│本院卷㈢ │與誠太公│ │ │ │ │ │開立予誠太│256頁 │司有資金│ │ │ │ │ │公司之支票│ │往來 │ │ │ │ │ │影本 │ │ │ │ │ ├─┼─────┼─────┼─────┼────┼──────┼─────┤ │31│龍翔開發工│誠太公司之│本院卷㈢ │與誠太公│ │ │ │ │程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存│246至254頁│司有資金│ │ │ │ │(臺北縣三│摺明細影本│ │往來 │ │ │ │ │重市○○路│ │ │ │ │ │ │ │39巷223號2│ │ │ │ │ │ │ │樓) │ │ │ │ │ │ ├─┼─────┼─────┼─────┼────┼──────┼─────┤ │32│鉦鑫營造有│ │ │ │ │ │ │ │限公司(臺│ │ │ │ │ │ │ │北縣蘆洲市│ │ │ │ │ │ │ │永樂街26巷│ │ │ │ │ │ │ │5號5樓) │ │ │ │ │ │ ├─┼─────┼─────┼─────┼────┼──────┼─────┤ │33│東燦建設股│誠太公司之│本院卷㈢ │與誠太公│財政部臺灣省│本院卷㈡ │ │ │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存│246至254頁│司有資金│北區國稅局新│47至49頁 │ │ │(臺北縣新│摺明細影本│ │往來 │店稽徵所北區│ │ │ │店市○○路│ │ │ │國稅新店三字│ │ │ │111號2樓)│ │ │ │第0000000000│ │ │ │ │ │ │ │號函及附件─│ │ │ │ │ │ │ │已被裁罰 │ │ ├─┼─────┼─────┼─────┼────┼──────┼─────┤ │34│富泥實業有│①誠太實業│本院卷㈢ │塊石(碎│財政部臺灣省│本院卷㈡ │ │ │限公司(臺│有限公司之│300頁 │石級配)│北區國稅局新│47至48、 │ │ │北縣新店市│工程報價單│ │ │店稽徵所北區│50頁 │ │ │永業路81巷├─────┼─────┼────┤國稅新店三字│ │ │ │11弄4號4樓│②誠太公司│本院卷㈢ │與誠太公│第0000000000│ │ │ │) │之彰化銀行│246至254頁│司有資金│號函及附件─│ │ │ │ │存摺明細影│ │往來 │已被裁罰 │ │ │ │ │本 │ │ │ │ │ ├─┼─────┼─────┼─────┼────┼──────┼─────┤ │35│立大誠營造│誠太公司與│本院卷㈢ │大漢溪鶯│財政部臺灣省│本院卷㈡ │ │ │有限公司(│立大誠公司│301至302頁│歌河堤延│北區國稅局新│47至48、 │ │ │臺北縣新店│簽訂之工程│ │長段(第│店稽徵所北區│51頁 │ │ │市○○路1 │承攬單 │ │二工區)│國稅新店三字│ │ │ │段72巷3號1│ │ │治理工程│第0000000000│ │ │ │樓) │ │ │ │號函及附件─│ │ │ │ │ │ │ │已被裁罰 │ │ ├─┼─────┼─────┼─────┼────┼──────┼─────┤ │36│億東工程股│ │ │ │財政部臺灣省│本院卷㈡ │ │ │份有限公司│ │ │ │北區國稅局新│47至48、 │ │ │(臺北縣新│ │ │ │店稽徵所北區│52頁 │ │ │店市○○路│ │ │ │國稅新店三字│ │ │ │102號1樓)│ │ │ │第0000000000│ │ │ │ │ │ │ │號函及附件─│ │ │ │ │ │ │ │已被裁罰 │ │ ├─┼─────┼─────┼─────┼────┼──────┼─────┤ │37│正誠營造工│誠太實業有│本院卷㈢ │碎石級配│ │ │ │ │程股份有限│限公司之工│303頁 │ │ │ │ │ │公司(臺北│程報價單 │ │ │ │ │ │ │縣瑞芳鎮��│ │ │ │ │ │ │ │魚坑路二巷│ │ │ │ │ │ │ │7號4樓) │ │ │ │ │ │ ├─┼─────┼─────┼─────┼────┼──────┼─────┤ │38│宏固營造工│①宏固公司│本院卷㈢ │臺北縣三│財政部臺灣省│本院卷㈡ │ │ │程有限公司│與誠太公司│304至319頁│重重陽橋│北區國稅局中│65至124頁 │ │ │(臺北縣中│於92年8月 │ │引道附近│和稽徵所96年│ │ │ │和市民享里│15日簽訂之│ │地區市地│7月31日北區 │ │ │ │民享街89巷│承攬合約書│ │重劃開發│國稅中和三字│ │ │ │4弄16號) │ │ │工程 │第0000000000│ │ │ │ ├─────┼─────┼────┤號函及附件─│ │ │ │ │②宏固公司│本院卷㈢ │與誠太公│查核後尚未發│ │ │ │ │開立予誠太│257至258頁│司有資金│生異常情事 │ │ │ │ │公司之支票│ │往來 │ │ │ │ │ │影本 │ │ │ │ │ ├─┼─────┼─────┼─────┼────┼──────┼─────┤ │39│興霖營造有│興霖公司開│本院卷㈢ │與誠太公│ │ │ │ │限公司(臺│立予誠太公│259至260頁│司有資金│ │ │ │ │北縣中和市│司之支票影│ │往來 │ │ │ │ │景安路7933│本 │ │ │ │ │ │ │號) │ │ │ │ │ │ ├─┼─────┼─────┼─────┼────┼──────┼─────┤ │40│亨瑋電機工│ │ │ │ │ │ │ │程有限公司│ │ │ │ │ │ │ │(臺北縣永│ │ │ │ │ │ │ │和市○○路│ │ │ │ │ │ │ │238巷10號1│ │ │ │ │ │ │ │樓) │ │ │ │ │ │ ├─┼─────┼─────┼─────┼────┼──────┼─────┤ │41│同發順工程│同發順公司│本院卷㈢ │基隆市政│ │ │ │ │有限公司(│與誠太公司│320至322頁│府和平島│ │ │ │ │臺北縣永和│於92年8月1│ │污水處理│ │ │ │ │市○○路1 │日簽訂之工│ │廠土方工│ │ │ │ │號4樓) │程合約書 │ │程 │ │ │ ├─┼─────┼─────┼─────┼────┼──────┼─────┤ │42│靖順營造有│①靖順公司│本院卷㈢ │山豬窟溪│ │ │ │ │限公司(臺│與誠太公司│323至325頁│旁北宜高│ │ │ │ │北縣永和市│於93年3月 │ │上下行橋│ │ │ │ │永貞路98號│30日簽訂之│ │墩間闢籃│ │ │ │ │) │買賣合約書│ │球場及溜│ │ │ │ │ │ │ │冰場工程│ │ │ │ │ ├─────┼─────┼────┤ │ │ │ │ │②誠太公司│本院卷㈢ │與誠太公│ │ │ │ │ │之彰化銀行│246至254頁│司有資金│ │ │ │ │ │存摺明細影│ │往來 │ │ │ │ │ │本 │ │ │ │ │ ├─┼─────┼─────┼─────┼────┼──────┼─────┤ │43│明亞營造有│誠太公司之│本院卷㈢ │與誠太公│財政部臺灣省│本院卷㈠ │ │ │限公司(臺│彰化銀行存│246至254頁│司有資金│北區國稅局中│188頁 │ │ │北縣永和市│摺明細影本│ │往來 │和稽徵所95年│ │ │ │民有街23巷│ │ │ │4月24日北區 │ │ │ │33號1樓) │ │ │ │國稅中和三字│ │ │ │ │ │ │ │第0000000000│ │ │ │ │ │ │ │號函─未發現│ │ │ │ │ │ │ │進貨不實,已│ │ │ │ │ │ │ │予議結案 │ │ ├─┼─────┼─────┼─────┼────┼──────┼─────┤ │44│新寶島環保│誠太公司之│本院卷㈢ │與誠太公│ │ │ │ │工程股份有│彰化銀行存│246至254頁│司有資金│ │ │ │ │限公司(臺│摺明細影本│ │往來 │ │ │ │ │北縣新莊市│ │ │ │ │ │ │ │新泰路213 │ │ │ │ │ │ │ │巷26號) │ │ │ │ │ │ ├─┼─────┼─────┼─────┼────┼──────┼─────┤ │45│榮華工程有│①榮華公司│本院卷㈢ │新莊市捌│ │ │ │ │限公司(臺│與誠太公司│326至331頁│柒莊建字│ │ │ │ │北縣新莊市│於92年10月│ │第肆伍陸│ │ │ │ │公園一路 │16日簽訂之│ │號地下室│ │ │ │ │129號7樓)│承攬合約書│ │工程 │ │ │ │ │ ├─────┼─────┼────┤ │ │ │ │ │②誠太公司│本院卷㈢ │與誠太公│ │ │ │ │ │之彰化銀行│246至254頁│司有資金│ │ │ │ │ │存摺明細影│ │往來 │ │ │ │ │ │本 │ │ │ │ │ ├─┼─────┼─────┼─────┼────┼──────┼─────┤ │46│丸紅營造有│①丸紅公司│本院卷㈢ │鶯歌排水│財政部臺灣省│本院卷㈡ │ │ │限公司(臺│與誠太公司│322至335頁│改善工程│北區國稅局新│58至60頁 │ │ │北縣新莊市│簽訂之工程│ │(一、二│莊稽徵所96年│ │ │ │福營里建國│合約書 │ │工區) │7月26日北區 │ │ │ │一路120號2├─────┼─────┼────┤國稅新莊三字│ │ │ │樓) │②誠太公司│本院卷㈢ │與誠太公│第0000000000│ │ │ │ │之彰化銀行│246至254頁│司有資金│號函及附件─│ │ │ │ │存摺明細影│ │往來 │已被裁罰 │ │ │ │ │本 │ │ │ │ │ ├─┼─────┼─────┼─────┼────┼──────┼─────┤ │47│義承工程有│①誠太實業│本院卷㈢ │平野春天│ │ │ │ │限公司(桃│有限公司之│336至337頁│ │ │ │ │ │園縣桃園市│工程報價單│ │ │ │ │ │ │莊強里新埔├─────┼─────┼────┤ │ │ │ │十街34巷25│②誠太公司│本院卷㈢ │與誠太公│ │ │ │ │號1樓) │之彰化銀行│246至254頁│司有資金│ │ │ │ │ │存摺明細影│ │往來 │ │ │ │ │ │本 │ │ │ │ │ ├─┼─────┼─────┼─────┼────┼──────┼─────┤ │48│順生工程有│ │ │ │ │ │ │ │限公司(桃│ │ │ │ │ │ │ │園縣八德市│ │ │ │ │ │ │ │霄裡里7龍 │ │ │ │ │ │ │ │宮街33巷53│ │ │ │ │ │ │ │弄6號1樓)│ │ │ │ │ │ ├─┼─────┼─────┼─────┼────┼──────┼─────┤ │49│川友營造有│統一發票 │本院卷㈣ │ │ │ │ │ │限公司(彰│ │239頁 │ │ │ │ │ │化縣二林鎮│ │ │ │ │ │ │ │頂厝里二溪│ │ │ │ │ │ │ │路41號三樓│ │ │ │ │ │ │ │) │ │ │ │ │ │ ├─┼─────┼─────┼─────┼────┼──────┼─────┤ │50│舟喜營造有│舟喜公司與│本院卷㈢ │桃園縣立│ │ │ │ │限公司(雲│誠太公司於│338至347頁│中壢國民│ │ │ │ │林縣北港鎮│93年10月21│ │中學信義│ │ │ │ │新街里太平│日簽訂之工│ │樓拆除復│ │ │ │ │路259號1樓│程承攬合約│ │健工程 │ │ │ │ │) │書 │ │ │ │ │ ├─┼─────┼─────┼─────┼────┼──────┼─────┤ │51│宏華營造股│誠太公司之│本院卷㈢ │與誠太公│ │ │ │ │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存│246至254頁│司有資金│ │ │ │ │(臺南縣佳│摺明細影本│ │往來 │ │ │ │ │里鎮六安里│ │ │ │ │ │ │ │忠孝東路55│ │ │ │ │ │ │ │巷1號) │ │ │ │ │ │ ├─┼─────┼─────┼─────┼────┼──────┼─────┤ │52│志騰工程有│①志騰公司│本院卷㈢ │ │ │ │ │ │限公司(高│與誠太公司│348至355頁│ │ │ │ │ │雄縣大樹鄉│於92年10月│ │ │ │ │ │ │檨腳村中正│3日簽訂之 │ │ │ │ │ │ │一路343號1│石料採購合│ │ │ │ │ │ │樓) │約書 │ │ │ │ │ │ │ ├─────┼─────┼────┤ │ │ │ │ │②誠太公司│本院卷㈢ │與誠太公│ │ │ │ │ │之彰化銀行│246至254頁│司有資金│ │ │ │ │ │存摺明細影│ │往來 │ │ │ │ │ │本 │ │ │ │ │ ├─┼─────┼─────┼─────┼────┼──────┼─────┤ │53│宜達營造有│誠太公司之│本院卷㈢ │與誠太公│財政部臺灣省│附件一 │ │ │限公司(花│彰化銀行存│246至254頁│司有資金│北區國稅局花│30至31頁 │ │ │蓮縣花蓮市│摺明細影本│ │往來 │蓮縣分局95年│ │ │ │國富里11國│ │ │ │年8月17日北 │ │ │ │富十一街2 │ │ │ │區國稅花縣三│ │ │ │號1樓) │ │ │ │字第09510171│ │ │ │ │ │ │ │13號函及附件│ │ │ │ │ │ │ │─函送財政部│ │ │ │ │ │ │ │臺灣省北區國│ │ │ │ │ │ │ │稅局審理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