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字第2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21號),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 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 實 一、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初某日,因缺錢花用,在臺北縣蘆洲市卡拉OK店內,受同在店內任職數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賴」之成年男子之邀,約定以新臺幣(下同)二萬元之代價,充當人頭虛設行號,遂與該綽號「小賴」之成年男子相約在臺北市○○○路上碰面,經該綽號「小賴」之成年男子陪同至臺北市○○路○段一六四號之臺灣銀行民權分行開戶後,隨即將其身分證、印章及臺灣銀行民權分行存摺一併持交該綽號「小賴」之成年男子,以其名義向臺北市政府商業管理處申請設立位在臺北市○○○路七九號六樓之四之獨資商號「寶峰企業社」,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明知「寶峰企業社」實際上均無銷貨之事實,竟與該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賴」之成年男子,基於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在臺北市政府商業管理處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准予「寶峰企業社」之設立登記後,旋與該綽號「小賴」之成年男子同至臺北市中山區○○○路○段一一六號八樓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填具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出面請領「寶峰企業社」之統一發票,持交該綽號「小賴」之成年男子,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後之同年月下旬某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擅自歇業時止之該段期間內,在不詳地點,先後以「寶峰企業社」名義連續填製如附表所示,銷售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一億七千八百八十八萬四千八百四十三元之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分別持交如附表所示之公司行號,作為進貨支出憑證,用以申報營業稅時之進項支出,幫助如附表所示之公司行號分別逃漏如附表所示之稅額,共計幫助逃漏稅額八百九十四萬四千二百四十四元,甲○○並陸續自該綽號「小賴」之成年男子處取得現款一萬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及公平性。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簽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准令移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管轄,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准令移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此外,並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暨所附之戶籍資料、營業稅稅籍資料查局作業、臺北市商業管理處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北市商一字第0九三三0七七0六00號函暨函覆之寶峰企業社營利事業登記電腦查詢基本資料、寶峰企業社之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財北國稅三審字第0九三0二一0七三四號函暨函覆之操管自動化執行結果檢示、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申報書查核作業資料、營業稅欠稅查詢、營業稅欠稅查詢情形表(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九六三號卷第一頁至第九頁、第一三頁至第三一頁)、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財北國稅中南營業二字第0九四000三三一九號函暨函覆之寶峰企業社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六00號偵查卷第七頁至第一0頁)各一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明知該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賴」之成年男子,係欲持其身分證虛設行號,仍以二萬元之代價,將其身分證、印章及臺灣銀行民權分行存摺持交該成年男子申請設立「寶峰企業社」,且明知「寶峰企業社」實際上並無營業亦無銷貨之事實,仍配合請領「寶峰企業社」之統一發票事宜,持交該綽號「小賴」之成年男子,俾先後以「寶峰企業社」名義連續填製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供如附表所示之公司行號申報進項支出,藉以幫助均為納稅義務人之如附表所示公司行號逃漏如附表所示之稅額,其與該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賴」之成年男子間,就上開犯行間均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又被告為獨資商號「寶峰企業社」之出資人,為商業會計法第四條及商業登記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之商業負責人無誤。而統一發票則為商業會計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所稱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依據之原始憑證,為商業會計憑證,亦堪認定。再被告具名擔任均屬虛設行號之「寶峰企業社」負責人,連續填製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使如附表所示之公司行號逃漏如附表所示之稅額,自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及公平性,至為灼然。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幫助逃漏稅捐及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均洵堪認定。 二、按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業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其中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關於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處罰規定,法定刑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及修正前同條款之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舊法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論處。 三、次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上開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二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敘明。而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茲查: ㈠刑法第二十八條共犯之規定,於修正前之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則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排除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於本條所規定之正犯之外;又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係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則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而本案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賴」之成年男子就上開犯行間,均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共同正犯,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並無不利於被告。 ㈡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修正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應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上開違反稅捐稽徵法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及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行,均須分論併罰,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連續犯。 ㈢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有關牽連犯之規定業已刪除,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所犯上開違反稅捐稽徵法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及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行,即須分論併罰。惟依修正前刑法,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顯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而應從一重之違反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茲比較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自以被告行為時關於科處罰金刑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論處。 ㈣綜上所述,本件經綜合觀察全部罪刑比較之結果,就上開修正部分,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 四、核被告所為,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及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被告與該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賴」之成年男子,就上開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就上開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該綽號「小賴」之成年男子因與具「寶峰企業社」商業負責人身分之被告共同實施犯罪,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仍應以共犯論,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上開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及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犯行間,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分別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均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再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規定,從一重之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雖非本件犯罪之主導者,然貪圖該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賴」之成年男子所應允交付之二萬元報酬,將其身分證、印章及臺灣銀行民權分行存摺交付該成年男子辦理公司登記,充當人頭,具名擔任「寶峰企業社」虛設行號之負責人,使得該成年男子得以「寶峰企業社」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幫助如附表所示公司行號逃漏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影響稅捐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及公平性、然實際上僅在申請設立「寶峰企業社」及請領統一發票時,陸續自該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賴」之成年男子處獲取共計一萬元之現款,實際犯罪所得尚屬輕微、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按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經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怡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麗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田華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 │編號│ 商號名稱、地址 │ 發票開立時間 │ 銷 售 額 │ 稅 額 │ ├──┼─────────┼───────┼──────┼─────┤ │ 一 │巧伯帝有限公司 │1.91年7月 │732,064 │36,603 │ │ │負責人:謝龍泉 ├───────┼──────┼─────┤ │ │臺北市大同區西寧北│2.91年7月 │598,261 │29,913 │ │ │路三五號一樓 ├───────┼──────┼─────┤ │ │ │3.91年7月 │655,880 │32,794 │ │ │ ├───────┼──────┼─────┤ │ │ │4.91年7月 │699,042 │34,952 │ │ │ ├───────┼──────┼─────┤ │ │ │5.91年7月 │756,090 │37,805 │ │ │ ├───────┼──────┼─────┤ │ │ │6.91年7月 │509,867 │25,493 │ │ │ ├───────┼──────┼─────┤ │ │ │7.91年7月 │437,782 │21,889 │ │ │ ├───────┼──────┼─────┤ │ │ │8.91年7月 │613,435 │30,672 │ │ │ ├───────┼──────┼─────┤ │ │ │小計 │5,002,421 │250,121 │ ├──┼─────────┼───────┼──────┼─────┤ │ 二 │韋天有限公司 │1.91年7月 │1,360,000 │68,000 │ │ │負責人:陳韋宏 ├───────┼──────┼─────┤ │ │臺北市內湖區內湖里│2.91年7月 │1,480,000 │74,000 │ │ │成功路四段七0號八├───────┼──────┼─────┤ │ │樓 │3.91年7月 │1,420,000 │71,000 │ │ │ ├───────┼──────┼─────┤ │ │ │4.91年8月 │1,380,000 │69,000 │ │ │ ├───────┼──────┼─────┤ │ │ │5.91年10月 │5,000,000 │250,000 │ │ │ ├───────┼──────┼─────┤ │ │ │6.91年10月 │5,000,000 │250,000 │ │ │ ├───────┼──────┼─────┤ │ │ │小計 │15,640,000 │782,000 │ ├──┼─────────┼───────┼──────┼─────┤ │ 三 │健元有限公司 │1.91年7月 │1,790,300 │89,515 │ │ │負責人:王子健 │ │ │ │ │ │臺北市內湖區內湖里├───────┼──────┼─────┤ │ │成功路四段七0號八│小計 │1,790,300 │89,515 │ │ │樓 │ │ │ │ ├──┼─────────┼───────┼──────┼─────┤ │ 四 │錡大有限公司 │1.91年9月 │9,150,000 │457,500 │ │ │負責人:曾錦龍 ├───────┼──────┼─────┤ │ │臺北縣汐止市保長里│小計 │9,150,000 │457,500 │ │ │保長路三三號 │ │ │ │ ├──┼─────────┼───────┼──────┼─────┤ │ 五 │捷輝利企業有限公司│1.91年7月5日 │2,241,946 │112,097 │ │ │負責人:黃峰賢 ├───────┼──────┼─────┤ │ │臺北縣板橋市○○路│2.91年7月10日 │2,015,958 │100,798 │ │ │一段八九號 ├───────┼──────┼─────┤ │ │ │3.91年7月17日 │3,037,000 │151,850 │ │ │ ├───────┼──────┼─────┤ │ │ │4.91年7月20日 │2,403,940 │120,197 │ │ │ ├───────┼──────┼─────┤ │ │ │5.91年7月30日 │2,414,030 │120,702 │ │ │ ├───────┼──────┼─────┤ │ │ │6.91年8月5日 │2,008,020 │100,401 │ │ │ ├───────┼──────┼─────┤ │ │ │7.91年8月10日 │1,929,440 │96,472 │ │ │ ├───────┼──────┼─────┤ │ │ │8.91年8月15日 │2,278,010 │113,901 │ │ │ ├───────┼──────┼─────┤ │ │ │9.91年8月29日 │2,316,970 │115,849 │ │ │ ├───────┼──────┼─────┤ │ │ │小計 │20,645,314 │1,032,267 │ ├──┼─────────┼───────┼──────┼─────┤ │ 六 │祥運有限公司 │1.91年9月2日 │2,293,200 │114,660 │ │ │負責人:鍾煥祥 ├───────┼──────┼─────┤ │ │台北縣樹林市○○路│2.91年9月4日 │1,719.560 │85,978 │ │ │一段一一三號四樓之├───────┼──────┼─────┤ │ │二 │3.91年9月9日 │2,170,504 │108,525 │ │ │ ├───────┼──────┼─────┤ │ │ │4.91年9月13日 │2,151,000 │107,550 │ │ │ ├───────┼──────┼─────┤ │ │ │5.91年9月13日 │1,890,060 │94,503 │ │ │ ├───────┼──────┼─────┤ │ │ │6.91年9月16日 │1,334,900 │66,745 │ │ │ ├───────┼──────┼─────┤ │ │ │7.91年9月16日 │1,801,976 │90,099 │ │ │ ├───────┼──────┼─────┤ │ │ │8.91年9月24日 │1,575,000 │78,750 │ │ │ ├───────┼──────┼─────┤ │ │ │9.91年11月2日 │1,538,600 │76,930 │ │ │ ├───────┼──────┼─────┤ │ │ │小計 │16,474,800 │823,740 │ ├──┼─────────┼───────┼──────┼─────┤ │ 七 │泓圓實業有限公司 │1.91年7月9日 │1,944,290 │97,215 │ │ │負責人:簡清松 ├───────┼──────┼─────┤ │ │臺北縣土城市○○路│2.91年7月10日 │3,674,090 │183,705 │ │ │三段二0九號 ├───────┼──────┼─────┤ │ │ │3.91年7月15日 │2,419,220 │120,961 │ │ │ ├───────┼──────┼─────┤ │ │ │4.91年7月21日 │2,464,010 │123,201 │ │ │ ├───────┼──────┼─────┤ │ │ │5.91年7月23日 │2,481,280 │124,064 │ │ │ ├───────┼──────┼─────┤ │ │ │6.91年7月24日 │4,031,230 │201,562 │ │ │ ├───────┼──────┼─────┤ │ │ │7.91年7月25日 │3,045,540 │152,277 │ │ │ ├───────┼──────┼─────┤ │ │ │8.91年7月28日 │3,254,480 │162,724 │ │ │ ├───────┼──────┼─────┤ │ │ │9.91年8月1日 │4,153,610 │207,680 │ │ │ ├───────┼──────┼─────┤ │ │ │10.91年8月3日 │4,134,520 │206,726 │ │ │ ├───────┼──────┼─────┤ │ │ │11.91年8月13日│2,278,500 │113,925 │ │ │ ├───────┼──────┼─────┤ │ │ │12.91年8月30日│3,530,000 │176,500 │ │ │ ├───────┼──────┼─────┤ │ │ │小計 │37,410,770 │1,870,541 │ ├──┼─────────┼───────┼──────┼─────┤ │ 八 │鑫友聯工程行 │1.91年7月21日 │2,115,016 │105,751 │ │ │負責人:王聰明 ├───────┼──────┼─────┤ │ │臺北縣三重市○○街│2.91年7月29日 │2,795,646 │139,782 │ │ │一三六號三樓 ├───────┼──────┼─────┤ │ │ │3.91年8月25日 │2,006,538 │100,327 │ │ │ ├───────┼──────┼─────┤ │ │ │4.91年8月27日 │2,997,722 │149,886 │ │ │ ├───────┼──────┼─────┤ │ │ │5.91年8月28日 │2,896,250 │144,813 │ │ │ ├───────┼──────┼─────┤ │ │ │6.91年8月31日 │1,680,382 │84,015 │ │ │ ├───────┼──────┼─────┤ │ │ │7.91年9月2日 │1,999,460 │99,973 │ │ │ ├───────┼──────┼─────┤ │ │ │8.91年9月5日 │2,927,800 │146,390 │ │ │ ├───────┼──────┼─────┤ │ │ │9.91年9月5日 │2,721,100 │136,055 │ │ │ ├───────┼──────┼─────┤ │ │ │10.91年9月16日│2,420,700 │121,035 │ │ │ ├───────┼──────┼─────┤ │ │ │11.91年9月20日│2,171,000 │108,550 │ │ │ ├───────┼──────┼─────┤ │ │ │12.91年9月24日│1,728,720 │86,436 │ │ │ ├───────┼──────┼─────┤ │ │ │13.91年9月28日│1,217,258 │60,863 │ │ │ ├───────┼──────┼─────┤ │ │ │14.91年9月30日│2,497,040 │124,852 │ │ │ ├───────┼──────┼─────┤ │ │ │15.91年11月1日│1,658,600 │82,930 │ │ │ ├───────┼──────┼─────┤ │ │ │16.91年11月12 │1,560,560 │78,028 │ │ │ ├───────┼──────┼─────┤ │ │ │17.91年11月15 │2,274,400 │113,720 │ │ │ ├───────┼──────┼─────┤ │ │ │18.91年11月25 │2,689,120 │134,456 │ │ │ ├───────┼──────┼─────┤ │ │ │19.91年11月25 │1,974,000 │98,700 │ │ │ ├───────┼──────┼─────┤ │ │ │20.91年11月28 │1,910,000 │95,500 │ │ │ ├───────┼──────┼─────┤ │ │ │21.91年11月31 │860,000 │43,000 │ │ │ ├───────┼──────┼─────┤ │ │ │小計 │45,101,312 │2,255,062 │ │ │ │ │ │ │ ├──┼─────────┼───────┼──────┼─────┤ │ 九 │金上豐企業有限公司│1.91年7月 │128,571 │6,429 │ │ │負責人:楊堅咸 ├───────┼──────┼─────┤ │ │臺北縣中和市廟美里│2.91年7月 │4,433,333 │221,667 │ │ │泰和街三0巷三四號├───────┼──────┼─────┤ │ │ │3.91年7月 │3,490,476 │174,524 │ │ │ ├───────┼──────┼─────┤ │ │ │4.91年7月 │4,452,381 │222,619 │ │ │ ├───────┼──────┼─────┤ │ │ │5.91年7月 │152,380 │7,619 │ │ │ ├───────┼──────┼─────┤ │ │ │6.91年7月 │995,238 │49,762 │ │ │ ├───────┼──────┼─────┤ │ │ │7.91年8月 │4,628,571 │231,429 │ │ │ ├───────┼──────┼─────┤ │ │ │8.91年8月 │4,161,905 │208,095 │ │ │ ├───────┼──────┼─────┤ │ │ │9.91年8月 │1,044,762 │52,238 │ │ │ ├───────┼──────┼─────┤ │ │ │10.91年8月 │1,190,476 │59,524 │ │ │ ├───────┼──────┼─────┤ │ │ │小計 │24,678,094 │1,233,906 │ │ │ │ │ │ │ ├──┼─────────┼───────┼──────┼─────┤ │ 十 │精鋒國際股份有限公│1.91年9月 │610,880 │30,544 │ │ │司 │ │ │ │ │ │負責人:鄭枝玉 ├───────┼──────┼─────┤ │ │新竹縣關西鎮東光里│小計 │610,880 │30,544 │ │ │中豐路一段六八號 │ │ │ │ ├──┼─────────┼───────┼──────┼─────┤ │十一│大全國際有限公司 │1.91年10月 │2,380,952 │119,048 │ │ │負責人:魏總泌 ├───────┼──────┼─────┤ │ │新竹市○區○○街七│小計 │2,380,952 │119,048 │ │ │八號二樓 │ │ │ │ ├──┼─────────┼───────┼──────┼─────┤ │總計│ │79 │178,884,843 │8,944,244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