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字第48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侯俊安律師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曹詩羽律師 簡嘉宏律師 蔡順雄律師 被 告 戊○○ 丙○○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謝曜焜律師 孫劍履律師 張孝詳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1184 號、第20909 號、第20910 號),及移送併辦(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808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減為有期徒刑拾壹月。 庚○○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柒拾萬元。 戊○○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貳佰萬元。 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貳佰萬元。 庚○○被訴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無罪。 事 實 一、乙○○為辛○○之友人,庚○○(又名張文華)為辛○○之前同居女友,並經辛○○介紹至丁○○會計事務所工作。辛○○前於民國89年間,指使乙○○以人頭擔任公司負責人虛設行號,乙○○即以人頭負責人名義申請設立海穎工程有限公司、育曳實業有限公司、新瑩逸企業社(以下除第一次稱全名外,均簡稱為某某公司);於90年間虛設力圖工程有限公司、頌叟企業有限公司、新馳輝企業行;於91年間虛設廣揚企業有限公司、翰東工程有限公司,乙○○分別以劉學儀擔任海穎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王士立擔任育曳公司、新瑩逸企業社之登記負責人,張俊彥擔任頌叟公司、新馳輝企業行之登記負責人,劉朝宏擔任力圖公司、廣揚公司、翰東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另辛○○、庚○○自丁○○會計師事務所取得原為該事務所客戶之廣興工程有限公司、再生緣有限公司(即重生興業有限公司)發票;辛○○與甲○○另虛設第內榮食品行、翊賀企業有限公司、豫興實業有限公司、天偉影視有限公司、儀儒電腦資訊有限公司、大鑫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學皓廣告有限公司、雍達開發有限公司、漢誼電腦資訊有限公司、篤逸科技有限公司、和昌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樺新科技有限公司、廣霖開發有限公司等公司。乙○○、辛○○(另經本院以94年度重訴字第77號判決)與上開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劉學儀、王士立、張俊彥、劉朝宏等人,於89年至92年間,共同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乙○○前往領取上開公司發票,由辛○○、乙○○分別出售上開公司發票予下列公司,庚○○則自89年至91年1 月間,與乙○○、辛○○共同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參與下述(三)至(五)部分,依辛○○指示負責填寫發票、送交發票,藉以逃漏該等公司之營業稅,辛○○、乙○○出售發票之所得各歸其本人,由渠等自行分配,辛○○另負擔所出售發票公司之人頭費用,並支付佣金(金額不詳)予乙○○。 (一)乙○○於89年至92年間,連續虛偽開立不實之如附表一之統一發票出售予奕通營造有限公司(址設台南市○○區○○路2 段583 號)充作進項憑證,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奕通公司逃漏營業稅,乙○○則取得發票面額百分之3 至3.5 之利益,共計奕通公司購買發票面額新台幣(下同)2 億1,843 萬8,356 元,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10,921,926元(詳如附表一)。奕通公司則於91年1 月16日自合作金庫銀行大順分行匯款70萬元至第一商業銀行中崙分行頌叟公司00000000000 帳戶作為給付購買發票交易之款項,由辛○○指使乙○○於91年1 月17日至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提領後轉交辛○○。 (二)乙○○復於89年至92年間,連續將海穎公司、力圖公司、廣揚公司、翰東公司、頌叟公司、新馳輝企業行、育曳公司之發票售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稅,共計逃漏之營利事業所得稅32,068,123元(取得不實發票之張數、金額及逃漏之稅額如附表二所示)。 (三)庚○○於90年3 月間,自其任職之丁○○會計師事務所取得再生緣有限公司空白發票交予乙○○。乙○○取得上開發票後,於90年間將該公司發票售予元基砂石有限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該公司逃漏稅,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170,797 元(詳如附表二編號8 所示)。 (四)辛○○於90年間,透過林碧麗、丁○○,將力圖公司、廣興公司、翊賀公司之發票售予凱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祖杰,乙○○則提供力圖公司發票予辛○○販賣,辛○○以發票面額百分之8 作為出售發票之價格,凱笙公司共計購買發票面額45,500,139元,以該等發票充作進項憑證,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金額2,275,007 元(詳如附表三)。凱笙公司分別於91年1 月9 日、91年1 月14日匯款 105 萬3,150 元、258 萬6,861 元至華南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力圖公司000000000000帳戶作為給付辛○○之發票款,由丁○○於91年1 月11日轉匯80萬元至中國農民銀行信義分行丁○○帳戶,於91年1 月14日轉匯165 萬460 元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民生分行之庚○○帳戶,及轉匯90萬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同分行丁○○帳戶,分配不法所得。(五)辛○○於89年間出售新瑩逸企業社、第內榮食品行之發票予萊憶酒店、紫馥行、宏復行之負責人蕭政民,新瑩逸企業社之發票係由乙○○提供,蕭政民即以不實之新瑩逸企業社、第內榮食品行發票逃漏稅,萊憶酒店、紫馥行、宏復行以不實之發票逃漏稅之數額詳如附表四。 二、庚○○於90年12月至91年1 月間,與辛○○、甲○○、蕭嫦娥共同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辛○○透過蕭嫦娥介紹,將辛○○、甲○○先前虛設之翊賀公司、廣霖公司、豫興公司發票分別售予大欣針織有限公司及巧安倉儲有限公司,庚○○再將發票交予蕭嫦娥轉交大欣公司、巧安公司人員,大欣公司、巧安公司人員再將發票款匯入蕭嫦娥帳戶內,蕭嫦娥於收取大欣公司12萬4,217 元後,依辛○○指示於91年1 月16日將上開款項匯入庚○○之台北銀行民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於92年1 月17日匯款27萬6 千元至甲○○土地銀行華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大欣公司共計購買上開公司不實發票面額28,140,543元,逃漏稅額1,098,699 元,巧安公司購買不實發票面額2 百萬元(詳如附表五、六),嗣蕭嫦娥恐遭查緝,主動通知大欣公司、巧安公司自行補繳稅款,大欣公司因而自動補繳稅款250,425 元(起訴書另認辛○○於91年12月間出售浩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發票予大欣公司,惟庚○○係於91年1 月間離開辛○○集團,此部分即與庚○○無關)。 三、戊○○(又名李嘉)、丙○○為姊弟,戊○○於90年至92年間,為嘉德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丙○○為實際負責人,亦為匯佳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戊○○、丙○○與辛○○、庚○○、甲○○及開立不實發票之公司負責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戊○○、丙○○自90年12月起至92年9 月止,以發票面額6%至8%不等之價格,向辛○○購買如附表七、八所示之虛設行號發票,包括來自癸○○、壬○○所虛設行號之永嘉綜合廣告有限公司、冠智傳播事業有限公司(起訴書誤為冠智興業有限公司)、通行國際有限公司、台灣榮作有限公司、英蓮材料有限公司、圓堂企業有限公司、伍王福建設公司、宇宙星實業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宇宙鑫實業有限公司)、板能實業有限公司、蕾艨傳播發行事業有限公司、開縊有限公司、霓奧有限公司、開捷有限公司、忍者龜股份有限公司、子承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以及辛○○、甲○○所虛設之天偉影視有限公司、儀儒電腦資訊有限公司、大鑫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學皓廣告有限公司、雍達開發有限公司、漢誼電腦資訊有限公司、篤逸科技有限公司、和昌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樺新科技有限公司、廣霖開發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嘉德公司購買之不實發票面額共計237,604,234 元,充作進項憑證,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逃漏稅額11,880,212元,匯佳公司購買之不實發票面額共計68,921,871元,逃漏稅額3,446,097 元,庚○○負責送交發票、收取發票所得款項,參與至91年1 月間即退出,嗣後由甲○○接手負責,庚○○自辛○○處取得70萬元之出售發票所得。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該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被告及辯護人對於以下本院作為判斷依據之各項證據資料,均同意或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言詞供述及書面作成時之情況,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得作為證據。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庚○○、戊○○、丙○○坦承不諱,分別有下列證據足資佐證,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一)被告乙○○販售發票予奕通公司部分:力圖公司及頌叟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銷項去路明細(94年度他字第335 號卷第198-200 頁、調卷一-3第26頁)、頌叟公司營業人進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調卷一-3第27-28 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台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8086 號卷第112 頁以下)。又被告乙○○於91年1 月17日至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提領70萬元一情,有第一商業銀行匯款電告報告書代轉帳傳票、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行94年8 月9 日一桃字第281 號函暨所附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調卷二-2第218-220 頁)在卷可參。 (二)被告乙○○販售海穎公司、力圖公司、廣揚公司、翰東公司、頌叟公司、新馳輝企業行、育曳公司發票予附表二公司部分:證人即力圖公司、廣揚公司、翰東公司登記負責人劉朝宏(台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8086 號卷第72頁以下)及頌叟公司登記負責人張俊彥(同上卷第90頁)之證述、海穎公司、力圖公司、廣揚公司、翰東公司、頌叟公司、新馳輝企業行、育曳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台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8086 號號卷第104 頁以下)。 (三)被告乙○○、庚○○販售再生緣公司發票部分:證人即共同被告乙○○、庚○○之證述、重生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台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8086 號號卷第206 頁以下)。 (四)被告乙○○、庚○○參與辛○○販售力圖公司、廣興公司、翊賀公司發票予凱笙公司部分:證人即共同被告乙○○、庚○○之證述、證人陳祖杰、林碧麗、辛○○、丁○○(94年7 月12日調查筆錄,調卷一-2第98頁)之證詞、凱笙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進項來源明細(調卷一-2第135 頁)、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98年6 月22 日 北區國稅新莊三字第0981017045號函暨附件(本院卷五第145-148 頁)。又凱笙公司負責人陳祖杰於91年1 月9 日、91年月14日分別匯款105 萬3,150 元、258 萬6,861 元至華南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力圖公司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給付辛○○之發票款,由丁○○分別於91年1 月11日轉匯80萬元至中國農民銀行信義分行丁○○帳戶,91年1 月14日轉匯165 萬460 元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民生分行之庚○○帳戶,及轉匯90萬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同分行丁○○帳戶等節,有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往來明細表(調卷一-2第134 頁)、匯款申請書、存款取款憑條(同上卷第91-95 頁)在卷可稽。 (五)被告乙○○、庚○○參與辛○○出售新瑩逸企業社、第內榮食品行發票予紫馥行、宏復行部分:證人蕭政民之證述(94年10月24日調查筆錄,調卷一-2第186 頁)、紫馥行、宏復行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進項來源明細(調卷一-2第188-190 頁)。又起訴意旨認被告乙○○虛設第內榮食品行,惟第內榮食品行係辛○○、辛○○之妻妹己○○所虛設,業經本院以94年度重訴字第77號、98年度訴字第366 號認定在案,復有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營利事業設立登記資料卡影本1 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四第105 頁),是不能證明被告乙○○虛設第內榮食品行,附此敘明。 (六)被告庚○○參與辛○○販售不實發票予大欣公司、巧安公司部分:證人甲○○、蕭嫦娥(93年11月24日調查筆錄,調卷二-1第65頁;94年6 月2 日調查筆錄,同上卷第70頁;94年8 月24日調查筆錄,同上卷第74頁)之證述、大欣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94年度他字第 335 號卷第5 頁)、翊賀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調卷一-3第39頁)。又蕭嫦娥於收取大欣公司12萬4,217 元後,依辛○○指示於91年1 月16日將出售發票款項匯入庚○○之台北銀行民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於92年1 月17日匯款27萬6 千元至甲○○土地銀行華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有台北銀行民生分行91 年1月1 日至91年6 月28日半年匯入明細表(調卷二-1第73頁)、台灣土地銀行華江分行甲○○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同上卷第77頁)在卷可參。另大欣公司自動補繳稅款250,425 元,有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自動補報補繳稅額繳款書、報備申請書(調卷一-2第154-156 頁)可佐。又起訴書認被告庚○○於91年1 月間即脫離辛○○集團,是辛○○於91年12月將浩強公司之不實發票販售予大欣公司一節,即與被告庚○○無關,併此敘明。 (七)販售不實發票予嘉德公司、匯佳公司部分:證人即共同被告庚○○、戊○○、丙○○之證述,證人甲○○(94年9 月19日調查筆錄,調卷一-1第118 頁)、鄒佳霓、蔡佩桂之證述(94年度他字第335 號卷第316-320 頁、第399-402 頁)、嘉德公司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 進銷交易對象明細(調卷二-2第330 頁以下)、匯佳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進項來源明細(調卷二-2第346 頁以下)、嘉德公司90至92年、匯佳公司91至92年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及稅額明細、學皓廣告有限公司、大鑫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天偉影視有限公司、儀儒電腦資訊有限公司、和昌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樺新科技有限公司、篤逸科技有限公司、雍達開發有限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銷項去路明細(94年度他字第335 號卷第38-45 頁)、嘉德公司與匯佳公司購買不實發票明細及轉帳傳票、戊○○簽發作為購買發票費用之支票影本(調卷一-3第131-165 頁)附卷可參。 (八)此外,復有力圖公司、頌叟公司、廣興公司、海穎公司、廣揚公司、翰東公司、新馳輝企業行、育曳公司、新瑩逸企業社登記卷宗附卷可佐。上開犯罪事實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九)起訴意旨雖認被告庚○○與被告乙○○蒐購他人經營不善之力圖公司、頌叟公司及廣興公司云云,然力圖公司、頌叟公司係被告乙○○所虛設一情,業據被告乙○○供明在卷,至於廣興公司則係丁○○會計師事務所之客戶,亦據被告庚○○陳明在卷,卷內復無證據可資證明被告庚○○蒐購上開3 家公司,是此部分起訴意旨尚有誤會,附此說明。 三、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而刑法施行法亦於95年6 月14日增訂第1 條之1 ,而商業會計法業亦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全文83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另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經查: (一)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修正後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修正後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34 號裁判意旨參照),而本案被告無論依新舊法均成立共同正犯,適用新法並未對被告較有利。 (二)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 項則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即本條文除做文字修正外,修正後之新法並規定得減輕其刑,故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三)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1 元以上。」換算新台幣後,為新台幣3 元以上。惟被告行為後新刑法第33 條 第5 款係規定:「罰金:新台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舊法並非不利。 (四)修正前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已修正刪除,故被告所犯之罪,依修正後之規定即應分論併罰,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而不得從一重處斷。 (五)修正後刑法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被告之數犯罪行為,於新法施行後,應予分論併罰,顯較修正前規定「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不利於被告。 (六)依上開各條文修正前後規定比較結果,新舊刑法之各條文規定雖互有利與不利之情形,但經綜合整體比較全部罪刑規定之結果,仍以前揭修正前之舊法規定對被告等較為有利,揆諸前揭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及最高法院上開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所採「從舊從輕」原則,自應整體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 (七)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修正前、後之構成要件均屬相同,但修正前之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之法定刑則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被告行為時之商業會計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揆諸前開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商業會計法。 四、論罪科刑: (一)台南地檢署以96年度偵字第18086 號移送併辦部分,係被告乙○○、庚○○出售不實之再生緣公司發票予奕通公司,另被告乙○○以不實之海穎公司、力圖公司、廣揚公司、翰東公司、頌叟公司、新馳輝企業行、育曳公司、再生緣公司發票售予附表九之公司,與本件起訴事實係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先此敘明。 (二)劉學儀係海穎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王士立係育曳公司、新瑩逸企業社之登記負責人,張俊彥係頌叟公司、新馳輝企業行之登記負責人,劉朝宏係力圖公司、廣揚公司、翰東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丙○○為匯佳公司負責人,均為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商業負責人。 (三)被告乙○○明知附表一、二、三、四之公司並無交易之事實,仍以該等公司之名義,先後填製多張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予奕通公司等,作為該等公司之進項憑證,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核其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被告庚○○明知犯罪事實一(三)、(四)、(五)、二、三之各該公司均無實際交易,仍參與販賣發票以逃漏稅捐,核其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被告乙○○、庚○○就上開犯行,各與事實欄所述之辛○○、甲○○、林碧麗、蕭嫦娥、陳祖杰、蕭政民、戊○○、丙○○及人頭公司名義負責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乙○○、庚○○雖非上開公司之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惟被告乙○○與辛○○,及上開虛設行號之名義負責人劉學儀、王士立、張俊彥、劉朝宏等人間,被告庚○○與乙○○、辛○○等人間,分別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其與具有該等身分之人頭負責人共同犯罪,仍得以共犯論。 (四)被告戊○○係嘉德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按稅捐稽徵法第47條於98年5 月27日增訂第2 項,該條原第1 款之規定,係將納稅義務人之公司責任,於其應處徒刑範圍,轉嫁於公司負責人,其犯罪或受罰主體原屬為納稅義務人之公司,僅因公司於事實上無從負擔自由刑,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乃設該規定,於應處徒刑之範圍內,轉嫁於公司之負責人,受罰之公司負責人,乃屬代罰之性質,並非因其本身之犯罪而負責任。又依該規定,轉嫁處罰之對象乃限於「公司法規定之負責人」,如非屬公司法規定之負責人,即不能令負該項刑責(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741 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新修正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 項規定: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係98年5 月27日增訂公布,於98年5 月29日施行,被告戊○○係嘉德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非實際負責該公司業務,此據證人即共同被告丙○○證述在卷(94年1 月7 日調查筆錄,調卷二-1第54頁),修法後不能再以被告戊○○係嘉德公司之負責人,轉嫁令被告戊○○負嘉德公司逃漏稅部分之刑罰。是核被告戊○○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公訴人認被告戊○○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應依修正前同法第47條處罰,尚有未洽,惟因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五)被告丙○○係嘉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及匯佳公司之負責人,業據其坦述在卷(94年1 月7 日調查筆錄,調卷二-1第54頁),又新修正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 項將公司逃漏稅之刑事責任明定轉嫁於公司實際負責人,該條係於98年5 月27日增訂公布,而依罪刑法定原則,被告丙○○於90 年 至92年間所為,並無適用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 項規定之餘地,而不能以該條處罰。核被告丙○○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又其為匯佳公司負責人,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 項第1 款之逃漏稅捐罪論處。被告戊○○、丙○○就上開犯行,分別與被告庚○○、辛○○、甲○○及開立不實發票之公司負責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戊○○、丙○○雖非開立不實發票公司之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惟其與辛○○、庚○○、甲○○、開立不實發票之公司負責人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其與具有該等身分之共同犯罪,仍得以共犯論。 (六)被告乙○○、庚○○、戊○○、丙○○多次虛開發票以逃漏稅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加重其刑。被告乙○○、庚○○、戊○○、丙○○所犯上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按公司為法人,既不具有犯罪能力,自無犯意,其於稅捐稽徵法充其量僅係受罰主體,尤無所謂概括犯意與犯意聯絡之存在,故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當不可能成立連續犯與共犯,該公司負責人因而代罰,亦不應成立連續犯與共犯,公司逃漏稅捐多次,其負責人應成立多次罪刑,併合處罰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391號判決參照)。又稅捐稽徵法第47條之規定,係將納稅義務人之公司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之考慮,於應處徒刑之範圍,轉嫁於公司負責人,從而,因此受罰之公司實際負責人,乃屬於「代罰」之性質,究非屬該公司負責人本身之犯罪行為,自與公司負責人之其他犯罪行為間,無刑法修正前規定之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6095號判決意旨)。匯佳公司先後於91年、92年分別以詐術逃漏稅捐,被告丙○○因屬該公司負責人,應成立2 個詐術逃漏稅捐罪,且併合處罰之。又被告丙○○所犯上開連續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與其本於公司負責人地位而代納稅義務人匯佳公司受罰之詐術逃漏稅捐罪2 罪間,要屬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七)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論處,不應再論以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參照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1號、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度年台非字第98號、94年台上字第4699號、97 年 度台上字第2915號判決意旨)。公訴意旨認被告乙○○、庚○○、戊○○、丙○○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罪,自有未洽,併此敘明。 (八)爰審酌被告乙○○自行出售虛設行號發票予奕通公司等20家公司,供該等公司逃漏稅捐,此部分逃漏稅額高達4 千3 百餘萬元,其復提供虛設行號發票供辛○○販售,該部分逃漏稅額達263 萬餘元,又其於80年至84年間即擔任虛設行號公司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經本院以87年度 3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素行不佳,本件再以虛設行號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實無可取,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被告庚○○於89年至91年1 月間,與辛○○等人共同販賣不實發票予元基公司、凱笙公司等,聽命於辛○○領取、送交發票及收取販賣發票款項,角色較為次要,且其於91年1 月間即脫離辛○○集團,犯罪時間較短,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被告戊○○、丙○○逃漏稅部分達1 千4 百餘萬元,數額非低,期間長達3 年,所造成之損害並非輕微,惟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丙○○部分定應執行之刑。被告4 人所犯之罪,均係96年4 月24日前所為,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予減刑,爰依該條例第7 條第1 項減為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庚○○、戊○○、丙○○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經此司法偵審程序後,當知所警惕,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被告庚○○、戊○○、丙○○均緩刑3 年,並命被告庚○○於判決確定後3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70萬元,被告戊○○於判決確定後3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200 萬元,被告丙○○於判決確定後3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200 萬元,以勵自新。 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一)起訴意旨認辛○○亦販賣其虛設之龍毅開發有限公司、錦輝開發有限公司、翊賀公司、遠磊電腦資訊有限公司、翰詮科技有限公司、豫興公司、誼輝開發有限公司、大吉慶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發票予嘉德公司、匯佳公司,惟嘉德公司、匯佳公司並未取得上開公司發票逃漏稅,卷內亦無任何資料足資證明。 (二)起訴意旨又認辛○○、丁○○於88年間,共同將被告乙○○虛設之野遙實業有限公司、亞伊企業有限公司、美菲罕工程有限公司、曲峰工程有限公司、歧囿(起訴書誤為歧園)實業有限公司、成輪實業有限公司、沐馥工程有限公司、詠甲企業有限公司、志企工程有限公司、員煒企業有限公司等10家虛設行號發票,以發票面額百分之3 之代價,售予喬臣科技有限公司充作進項憑證,金額合計2 億 6,544 萬4,931 元,幫助喬臣公司逃漏稅6,632 萬1,232 元。然查,辛○○參與販賣不實發票予喬臣公司之行為,業據本院以94年度重訴字第77號、98年度訴字第366 號認定喬臣公司係虛設行號,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非營業稅課稅範圍,自不得對其課徵營業稅。檢察官認被告乙○○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惟該罪係結果犯,並無處罰未遂之規定,須以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為成立要件,故除犯罪之目的在逃漏稅捐外,並須有逃漏應繳納之稅捐之結果事實,始足構成本法條之罪,而同法第43條所規定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當亦應以正犯之納稅義務人確有犯第41條之事實與結果者,方有幫助犯之罪責成立之可言(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2157號、71年度台上字第7749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喬臣公司既係虛設行號,無課徵營業稅問題,自難認被告乙○○有何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 (三)起訴意旨又認辛○○、被告乙○○為順利領取統一發票使用,並規避收件審查不實之責任,由辛○○指使被告乙○○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進項欄內虛填進貨總金額,使之與銷貨總金額相當,以降低當期營業稅繳稅率,再由辛○○持上開申報書申報營業稅,並取得虛設行號發票,被告乙○○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惟按刑法第215 條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乃指基於業務關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而言。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係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係公司、行號每2 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當期之銷售額與稅額之申報書(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47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辛○○、被告乙○○上開行為,尚與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構成要件有間。 (四)前開各部分均不成立犯罪,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上開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有罪部分有刑法修正前牽連犯或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六、台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8086 號併辦意旨書認被告乙○○亦涉嫌將新瑩逸企業社之發票售予奕通公司,共計虛開發票面額8,410,548 元,逃漏稅捐420,527 元,以及涉嫌將海穎公司等公司發票售予如附表九所示之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以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稅。惟卷內並無奕通公司以不實之新瑩逸企業社發票充作進項憑證之相關證據;再被告乙○○否認將海穎公司等發票售予如附表九所示之公司,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足認附表九之公司取得海穎公司等公司發票以逃漏稅捐,此部分自難認被告乙○○犯罪,即與前開有罪部分無何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庚○○依辛○○指示,將矽東科技有限公司虛偽遷移地址至辛○○管區內之台北市○○○路○ 段16 6 號12樓(房屋所有人為曾江山,同址已登記有辛○○虛設之儀儒電腦資訊有限公司、廣霖開發有限公司、漢誼電腦資訊有限公司等虛設行號),因認被告庚○○涉犯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檢察官認被告庚○○涉有上開罪嫌,係以證人丁○○之證詞、矽東科技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1 紙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庚○○堅決否認有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辯稱:該遷址並非伊辦理等語。 三、查公司法部分條文於90年11月12日修正施行,修正前公司法第7 條原規定公司之設立、變更或解散之登記或其他處理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託地方主管機關審核之。該條文於修正後為「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於91年3 月6 日訂定「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該辦法第2 條規定:「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或合併、分割、增減實收資本額等變更登記,除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 規定辦理庫藏股減資外,應檢送設立、合併、分割、增減實收資本額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同辦法第8 條第2 項、第9 條第2 項分別規定:「會計師對應行查核事項,應備具工作底稿,主管機關得隨時調閱之。」、「會計師查核公司之資本額,如發現有虛偽情事者,應拒絕簽證。」而修正前公司法第412 條第2 項「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應派員檢查,並得通知公司限期申復。」及修正前公司法第419 條第2 項「前項第四款、第五款所列事項,如有冒濫或虛偽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公司限期申復,經派員檢查後得裁減或責令補足。」均於90年11月12日修正時刪除;並將公司法第9 條第4 項修正為「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依修正後公司法規定觀之,除縮小同法第7 條規定之範圍外,並將「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事項,改由會計師負責查核簽證,並刪除主管機關應派員檢查之相關規定。修正後公司法第388 條雖仍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惟僅形式審查其是否「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倘其申請形式上合法,即應准予登記,不再為實質審查,且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如涉及偽造、變造文書時,須經裁判確定後,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則行為人於公司法修正後辦理公司登記事項,如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有刑法第214 條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查被告庚○○行為時間係90年10月間,有矽東科技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1紙 在卷足憑(調卷三第99頁),是其行為時點在公司法上開條文於90年11月12日修正前,尚無觸犯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可言。從而,檢察官指被告庚○○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尚無從成罪,揆諸上開法條意旨,此部分自應為被告庚○○無罪之諭知。 四、起訴意旨認被告庚○○就泉貿科技有限公司、喬臣公司逃漏稅部分僅參與上開矽東公司遷址事宜,其餘部分均未參與,自無庸論及,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 301 條,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項 第1 款、第2 項第4 款,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5 條 、第56條、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 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維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林欣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英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附錄所犯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附表一:奕通公司以不實發票逃漏稅 ┌─┬────┬────┬──┬──────┬────────┬──────────┐ │ │不實公司│時間 │張數│發票金額 │逃漏稅額 │相關卷證 │ │ │發票 │ │ │ │ │ │ ├─┼────┼────┼──┼──────┼────────┼──────────┤ │1 │力圖工程│90、91年│41 │44,922,672 │2,246,134 │台南地檢署96年度偵字│ │ │有限公司│ │ │ │ │第18086號號卷第117頁│ │ │ │ │ │ │ │以下 │ ├─┼────┼────┼──┼──────┼────────┼──────────┤ │2 │頌叟企業│90年 │24 │19,567,715 │978,391 │調卷三第149頁、台南 │ │ │有限公司│ │ │ │ │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 │ │ │ │ │ │ │ │18086號卷第173、174 │ │ │ │ │ │ │ │頁 │ ├─┼────┼────┼──┼──────┼────────┼──────────┤ │3 │育曳實業│89、90年│4 │5,986,316 │299,316 │同上卷第204頁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4 │海穎工程│89、90年│11 │12,147,810 │607,391 │同上卷第112-113頁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5 │再生緣有│90年 │6 │3,810,000 │190,500 │同上卷第207頁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6 │翰東工程│91、92年│148 │112,432,971 │5,621,649 │同上卷第158-163頁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7 │廣揚企業│91、92年│25 │19,570,872 │978,545 │同上卷第144-145頁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合 計│ │ │2億1,843萬 │10,921,926 │ │ │ │ │ │ │8,356 │ │ │ └─┴────┴────┴──┴──────┴────────┴──────────┘ 附表二:利全營造有限公司等以不實發票逃漏稅 ┌──┬─────┬───────────┬───┬───┬──────┬─────┐ │編號│不實發票來│購買不實發票公司 │時間 │張數 │發票金額 │逃漏稅額 │ │ │源 │ │ │ │ │ │ ├──┼─────┼───────────┼───┼───┼──────┼─────┤ │1 │海穎工程有│利全營造有限公司 │89年度│13 │9,903,374 │495,169 │ │ │限公司 ├───────────┼───┼───┼──────┼─────┤ │ │ │元基砂石有限公司 │89年度│27 │20,837,690 │1,041,885 │ │ │ ├───────────┼───┼───┼──────┼─────┤ │ │ │膺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高│89年度│8 │4,027,574 │201,382 │ │ │ │雄辦事處 │ │ │ │ │ │ │ ├───────────┼───┼───┼──────┼─────┤ │ │ │上維營造工程事業有限公│89年度│14 │16,257,692 │812,886 │ │ │ │司 │ │ │ │ │ │ │ ├───────────┼───┼───┼──────┼─────┤ │ │ │日山營造有限公司 │89、90│8 │3,802,500 │190,125 │ │ │ │ │年度 │ │ │ │ │ │ ├───────────┼───┼───┼──────┼─────┤ │ │ │三功營造有限公司 │89年度│1 │190,476 │9,524 │ │ │ ├───────────┼───┼───┼──────┼─────┤ │ │ │川友營造有限公司 │89年度│3 │1,280,676 │64,034 │ │ │ ├───────────┼───┼───┼──────┼─────┤ │ │ │金聯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89年度│3 │1,169,706 │58,485 │ │ │ │公司 │ │ │ │ │ │ │ ├───────────┼───┼───┼──────┼─────┤ │ │ │啟裕營造有限公司 │89年度│3 │2,800,000 │140,000 │ │ │ ├───────────┼───┼───┼──────┼─────┤ │ │ │明正營造有限公司 │90年度│2 │143,529 │7,176 │ ├──┼─────┼───────────┼───┼───┼──────┼─────┤ │2 │力圖工程有│元基砂石有限公司 │90年度│22 │16,684,371 │834,219 │ │ │限公司 ├───────────┼───┼───┼──────┼─────┤ │ │ │華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90年度│3 │166,756 │8,339 │ │ │ │ │ │ │ │ │ │ │ ├───────────┼───┼───┼──────┼─────┤ │ │ │膺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高│90年度│1 │246,200 │12,310 │ │ │ │雄辦事處 │ │ │ │ │ │ │ │ │ │ │ │ │ │ │ ├───────────┼───┼───┼──────┼─────┤ │ │ │啟統營造有限公司 │90年度│11 │9,299,500 │464,975 │ │ │ │ │ │ │ │ │ │ │ ├───────────┼───┼───┼──────┼─────┤ │ │ │岡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90年度│2 │129,667 │6,483 │ │ │ │ │ │ │ │ │ ├──┼─────┼───────────┼───┼───┼──────┼─────┤ │3 │廣揚企業有│元基砂石有限公司 │91、92│133 │101,847,147 │5,092,363 │ │ │限公司 │ │年度 │ │ │ │ │ │ ├───────────┼───┼───┼──────┼─────┤ │ │ │杉林砂石有限公司 │92年度│131 │118,026,645 │5,901,340 │ │ │ ├───────────┼───┼───┼──────┼─────┤ │ │ │高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92年度│5 │33,901,657 │1,695,083 │ │ │ │ │ │ │ │ │ ├──┼─────┼───────────┼───┼───┼──────┼─────┤ │4 │翰東工程有│元基砂石有限公司 │91、92│37 │33,449,125 │1,672,458 │ │ │限公司 │ │年度 │ │ │ │ │ │ ├───────────┼───┼───┼──────┼─────┤ │ │ │山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91年度│2 │268,380 │13,419 │ │ │ │司 │ │ │ │ │ │ │ ├───────────┼───┼───┼──────┼─────┤ │ │ │華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91年度│2 │232,775 │11,639 │ │ │ │ │ │ │ │ │ │ │ ├───────────┼───┼───┼──────┼─────┤ │ │ │立宇營造有限公司高雄營│91年度│1 │38,452 │1,923 │ │ │ │業所 │ │ │ │ │ │ │ ├───────────┼───┼───┼──────┼─────┤ │ │ │合益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91、92│52 │42,374,198 │2,118,710 │ │ │ │司 │年度 │ │ │ │ │ │ ├───────────┼───┼───┼──────┼─────┤ │ │ │杉林砂石有限公司 │92年度│59 │58,194,180 │2,909,714 │ │ │ ├───────────┼───┼───┼──────┼─────┤ │ │ │金龍砂石行 │91年度│19 │12,490,224 │624,512 │ │ │ ├───────────┼───┼───┼──────┼─────┤ │ │ │明正營造有限公司 │91年度│1 │91,286 │4,564 │ ├──┼─────┼───────────┼───┼───┼──────┼─────┤ │5 │頌叟企業有│元基砂石有限公司 │90、91│84 │74,492,515 │3,724,631 │ │ │限公司 │ │年度 │ │ │ │ │ │ ├───────────┼───┼───┼──────┼─────┤ │ │ │啟統營造有限公司 │90年度│5 │2,243,500 │112,175 │ ├──┼─────┼───────────┼───┼───┼──────┼─────┤ │6 │新馳輝企業│元基砂石有限公司 │90年度│25 │23,087,132 │1,154,357 │ │ │行 │ │ │ │ │ │ ├──┼─────┼───────────┼───┼───┼──────┼─────┤ │7 │育曳實業有│利全營造有限公司 │89年度│8 │5,130,000 │256,500 │ │ │限公司 ├───────────┼───┼───┼──────┼─────┤ │ │ │元基砂石有限公司 │89、90│46 │35,626,830 │1,781,343 │ │ │ │ │年度 │ │ │ │ │ │ ├───────────┼───┼───┼──────┼─────┤ │ │ │上維營造工程事業有限公│89年度│3 │2,078,000 │103,900 │ │ │ │司 │ │ │ │ │ │ │ ├───────────┼───┼───┼──────┼─────┤ │ │ │日山營造有限公司 │89年度│5 │2,250,000 │112,500 │ │ │ ├───────────┼───┼───┼──────┼─────┤ │ │ │啟裕營造有限公司 │89年度│6 │8,600,000 │430,000 │ ├──┼─────┼───────────┼───┼───┼──────┼─────┤ │ │合 計│ │ │ │641,361,757 │32,068,123│ ├──┼─────┼───────────┼───┼───┼──────┼─────┤ │8 │再生緣有限│元基砂石有限公司 │90年度│4 │3,415,936 │170,797 │ │ │公司 │ │ │ │ │ │ └──┴─────┴───────────┴───┴───┴──────┴─────┘ 附表三:凱笙公司以不實發票逃漏稅 ┌─┬────┬───┬────┬──────┬─────┬─────┐ │ │不實發票│時間 │發票張數│發票金額 │逃漏稅額 │相關卷證 │ │ │來源 │ │ │ │ │ │ ├─┼────┼───┼────┼──────┼─────┼─────┤ │1 │力圖公司│90年間│23 │19,500,000 │975,000 │調卷三P25 │ │ │ │ │ │ │ │ │ ├─┼────┼───┼────┼──────┼─────┼─────┤ │2 │廣興公司│90年間│24 │19,874,139 │993,707 │調卷三P24 │ ├─┼────┼───┼────┼──────┼─────┼─────┤ │3 │翊賀公司│90年間│10 │6,126,000 │306,300 │ │ ├─┼────┼───┼────┼──────┼─────┼─────┤ │ │合計 │ │ │45,500,139 │2,275,007 │ │ └─┴────┴───┴────┴──────┴─────┴─────┘ 附表四:萊憶酒吧、紫馥行、宏復行以不實發票逃漏稅 ┌─┬──────┬──────┬──┬───────┬─────┬──────┬──────┐ │編│買進不實發票│不實發票來源│時間│虛開張數/申報 │發票金額/ │逃漏稅金額 │相關卷證 │ │號│之公司 │ │ │扣抵營業稅張數│報扣抵營業│ │ │ │ │ │ │ │ │稅發票金額│ │ │ ├─┼──────┼──────┼──┼───────┼─────┼──────┼──────┤ │1 │萊憶酒吧 │第內榮食品行│89 │24 │ 6,348,050│ 不詳│調卷-3第24頁│ ├─┼──────┼──────┼──┼───────┼─────┼──────┼──────┤ │2 │紫馥行 │新瑩逸企業社│89 │27 │ 5,922,060│ 296,104│調卷-3第22頁│ ├─┼──────┼──────┼──┼───────┼─────┼──────┼──────┤ │3 │宏復行 │新瑩逸企業社│89 │7 │ 1,350,745│ 67,537│調卷-3第22頁│ ├─┼──────┼──────┼──┼───────┼─────┼──────┼──────┤ │ │ │ │ │ │ │ 363,641│ │ └─┴──────┴──────┴──┴───────┴─────┴──────┴──────┘ 附表五:大欣公司以不實發票逃漏稅 ┌──┬───────┬────┬─────┬────────┬──────┐ │編號│ 虛設行號 │期間 │虛開張數/ │發票金額/申報扣 │逃漏營業稅之│ │ │(賣方) │ │申報扣抵營│抵營業稅發票金額│稅額 │ │ │ │ │業稅張數 │ │ │ ├──┼───────┼────┼─────┼────────┼──────┤ │1 │廣霖公司 │91年度 │ 12 │ 5,725,000│ 250,000│ │ │ │ │ 11 │ 5,000,000│ │ ├──┼───────┼────┼─────┼────────┼──────┤ │2 │翊賀公司 │90年度 │ 20 │ 12,086,000│ 480,100│ │ │ │ │ 16 │ 9,602,500│ │ │ │ ├────┼─────┼────────┼──────┤ │ │ │91年度 │ 13 │ 4,967,900│ 225,045│ │ │ │ │ 12 │ 4,921,200│ │ ├──┼───────┼────┼─────┼────────┼──────┤ │ │總 計 │ │ │ 19,523,700│ 955,145│ └──┴───────┴────┴─────┴────────┴──────┘ 附表六:巧安公司以不實發票逃漏稅 ┌──┬───────┬────┬─────┬────────┐ │編號│虛設行號 │ 期間 │虛開張數 │發票金額/申報扣 │ │ │ │ │/申報扣抵 │抵營業稅發票金額│ │ │ │ │營業稅張數│ │ ├──┼───────┼────┼─────┼────────┤ │ 1 │豫興公司 │91年度 │ 3 │ 2,000,000│ │ │ │ │ │ │ ├──┼───────┼────┼─────┼────────┤ │ │總 計│ │ 3 │ 2,000,000│ └──┴───────┴────┴─────┴────────┘ 附表七:嘉德公司以不實發票逃漏稅 ┌─┬──────────┬───┬──────┬──────┬─────┐ │編│虛設行號 │期間 │虛開張數/申 │發票金額/申 │逃漏營業稅│ │號│ │ │報扣抵營業稅│扣抵營業稅發│之稅額 │ │ │ │ │張數 │票金額 │ │ ├─┼──────────┼───┼──────┼──────┼─────┤ │1 │永嘉綜合廣告有限公司│90年度│ 16│ 8,435,000│ 421,750│ │ │ ├───┼──────┼──────┼─────┤ │ │ │91年度│ 5│ 2,569,000│ 128,450│ ├─┼──────────┼───┼──────┼──────┼─────┤ │2 │冠智傳播事業有限公司│90年度│ 14│ 7,342,000│ 367,100│ │ │ ├───┼──────┼──────┼─────┤ │ │ │91年度│ 10│ 4,155,810│ 207,790│ ├─┼──────────┼───┼──────┼──────┼─────┤ │3 │通行國際有限公司 │90年度│ 13│ 7,252,000│ 362,600│ │ │ ├───┼──────┼──────┼─────┤ │ │ │91年度│ 9│ 4,940,000│ 247,000│ ├─┼──────────┼───┼──────┼──────┼─────┤ │4 │台灣榮作有限公司 │90年度│ 16│ 4,094,360│ 204,710│ │ │ ├───┼──────┼──────┼─────┤ │ │ │91年度│ 3│ 226,498│ 11,325│ ├─┼──────────┼───┼──────┼──────┼─────┤ │5 │英蓮材料有限公司 │90年度│ 15│ 4,000,858│ 200,045│ │ │ ├───┼──────┼──────┼─────┤ │ │ │91年度│ 4│ 300,397│ 15,020│ ├─┼──────────┼───┼──────┼──────┼─────┤ │6 │圓堂企業有限公司 │91年度│ 10│ 4,788,000│ 239,400│ │ │ ├───┼──────┼──────┼─────┤ │ │ │92年度│ 21│ 11,004,000│ 550,200│ ├─┼──────────┼───┼──────┼──────┼─────┤ │7 │伍王福建設公司 │91年度│ 2│ 1,420,000│ 71,000│ ├─┼──────────┼───┼──────┼──────┼─────┤ │8 │宇宙星(宇宙鑫)實業│91年度│ 7│ 9,580,000│ 479,000│ │ │有限公司 ├───┼──────┼──────┼─────┤ │ │ │92年度│ 42│ 29,226,381│ 1,461,319│ ├─┼──────────┼───┼──────┼──────┼─────┤ │9 │板能實業有限公司 │92年度│ 29│ 23,700,000│ 1,185,000│ ├─┼──────────┼───┼──────┼──────┼─────┤ │10│蕾艨傳播發行事業有限│91年度│ 8│ 4,800,000│ 240,000│ │ │公司 ├───┼──────┼──────┼─────┤ │ │ │92年度│ 23│ 20,000,000│ 1,000,000│ ├─┼──────────┼───┼──────┼──────┼─────┤ │11│開縊有限公司 │92年度│ 28│ 1,697,930│ 84,898│ ├─┼──────────┼───┼──────┼──────┼─────┤ │12│霓奧有限公司 │92年度│ 18│ 4,200,000│ 210,000│ ├─┼──────────┼───┼──────┼──────┼─────┤ │13│開捷有限公司 │92年度│ 13│ 10,500,000│ 525,000│ ├─┼──────────┼───┼──────┼──────┼─────┤ │14│忍者龜股份有限公司 │92年度│ 6│ 5,000,000│ 250,000│ ├─┼──────────┼───┼──────┼──────┼─────┤ │15│子承有限公司 │92年度│ 2│ 1,600,000│ 80,000│ ├─┼──────────┼───┼──────┼──────┼─────┤ │16│天偉影視有限公司 │90年度│ 11│ 7,521,000│ 376,050│ │ │ ├───┼──────┼──────┼─────┤ │ │ │91年度│ 16│ 6,815,000│ 340,750│ ├─┼──────────┼───┼──────┼──────┼─────┤ │17│儀儒電腦資訊有限公司│91年度│ 8│ 2,100,000│ 105,000│ ├─┼──────────┼───┼──────┼──────┼─────┤ │18│大鑫投資顧問有限公司│90年度│ 4│ 1,935,000│ 96,750│ │ │ ├───┼──────┼──────┼─────┤ │ │ │91年度│ 31│ 12,501,000│ 625,050│ ├─┼──────────┼───┼──────┼──────┼─────┤ │19│學皓廣告有限公司 │91年度│ 14│ 9,000,000│ 450,000│ ├─┼──────────┼───┼──────┼──────┼─────┤ │20│雍達開發有限公司 │91年度│ 18│ 4,000,000│ 200,001│ ├─┼──────────┼───┼──────┼──────┼─────┤ │21│漢誼電腦資訊有限公司│91年度│ 12│ 3,000,000│ 150,000│ ├─┼──────────┼───┼──────┼──────┼─────┤ │22│篤逸科技有限公司 │91年度│ 8│ 2,900,000│ 145,000│ ├─┼──────────┼───┼──────┼──────┼─────┤ │23│和昌企管顧問有限公司│91年度│ 24│ 12,000,000│ 600,000│ ├─┼──────────┼───┼──────┼──────┼─────┤ │24│樺新科技有限公司 │91年度│ 14│ 3,000,000│ 150,002│ ├─┼──────────┼───┼──────┼──────┼─────┤ │25│廣霖開發有限公司 │91年度│ 10│ 2,000,000│ 100,002│ ├─┼──────────┼───┼──────┼──────┼─────┤ │ │合 計│ │ │ 237,604,234│11,880,212│ └─┴──────────┴───┴──────┴──────┴─────┘ 附表八:匯佳公司以不實發票逃漏稅 ┌─┬──────────┬───┬──────┬──────┬─────┐ │編│虛設行號 │期間 │虛開張數/申 │發票金額/申 │逃漏營業稅│ │號│ │ │報扣抵營業稅│扣抵營業稅發│之稅額 │ │ │ │ │張數 │票金額 │ │ ├─┼──────────┼───┼──────┼──────┼─────┤ │1 │冠智傳播事業有限公司│91年度│ 5│ 1,952,380│ 97,620│ ├─┼──────────┼───┼──────┼──────┼─────┤ │2 │伍王福建設公司 │91年度│ 4│ 2,000,000│ 100,000│ ├─┼──────────┼───┼──────┼──────┼─────┤ │3 │宇宙星(後變更登記為│92年度│ 18│ 21,142,856│ 1,057,144│ │ │宇宙鑫)實業有限公司│ │ │ │ │ ├─┼──────────┼───┼──────┼──────┼─────┤ │4 │蕾艨傳播發行事業有限│91年度│ 4│ 2,040,000│ 102,000│ │ │公司 │ │ │ │ │ ├─┼──────────┼───┼──────┼──────┼─────┤ │5 │開縊有限公司 │92年度│ 12│ 674,730│ 33,737│ ├─┼──────────┼───┼──────┼──────┼─────┤ │6 │霓奧有限公司 │92年度│ 9│ 1,400,000│ 70,000│ ├─┼──────────┼───┼──────┼──────┼─────┤ │7 │開捷有限公司 │92年度│ 6│ 3,200,000│ 160,000│ ├─┼──────────┼───┼──────┼──────┼─────┤ │8 │忍者龜股份有限公司 │92年度│ 11│ 9,761,905│ 488,095│ ├─┼──────────┼───┼──────┼──────┼─────┤ │9 │子承有限公司 │92年度│ 2│ 750,000│ 37,500│ ├─┼──────────┼───┼──────┼──────┼─────┤ │10│天偉影視有限公司 │91年度│ 12│ 2,000,000│ 100,000│ ├─┼──────────┼───┼──────┼──────┼─────┤ │11│儀儒電腦資訊有限公司│91年度│ 11│ 2,900,000│ 145,000│ ├─┼──────────┼───┼──────┼──────┼─────┤ │12│大鑫投資顧問有限公司│91年度│ 21│ 5,000,000│ 250,000│ ├─┼──────────┼───┼──────┼──────┼─────┤ │13│學皓廣告有限公司 │91年度│ 12│ 7,600,000│ 380,000│ ├─┼──────────┼───┼──────┼──────┼─────┤ │14│雍達開發有限公司 │91年度│ 6│ 1,000,000│ 50,001│ ├─┼──────────┼───┼──────┼──────┼─────┤ │15│漢誼電腦資訊有限公司│91年度│ 11│ 2,000,000│ 100,000│ ├─┼──────────┼───┼──────┼──────┼─────┤ │16│篤逸科技有限公司 │91年度│ 11│ 4,500,000│ 225,000│ ├─┼──────────┼───┼──────┼──────┼─────┤ │17│樺新科技有限公司 │91年度│ 6│ 1,000,000│ 50,000│ ├─┼──────────┼───┼──────┼──────┼─────┤ │ │合 計│ │ │ 68,921,871│ 3,446,097│ └─┴──────────┴───┴──────┴──────┴─────┘ 附表九 ┌──┬──────────┬────────────────────┐ │編號│公司行號 │取得前開公司發票之公司 │ ├──┼──────────┼────────────────────┤ │1 │海穎工程有限公司 │虛開發票予勁宇實業有限公司、春輝營造股份│ │ │ │有限公司、太孚實業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牛│ │ │ │耳藝術工作室、牛耳有限公司、明華園戲劇團│ │ │ │、財團法人明華園文教基金會、太孚室內裝修│ │ │ │有限公司、健見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 │ │ │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台北北區│ │ │ │營運處、先輝工程有限公司。 │ ├──┼──────────┼────────────────────┤ │2 │力圖工程有限公司 │虛開發票予勁宇實業有限公司、華烜有限公司│ │ │ │、廣興工程有限公司、惠明股份有限公司、中│ │ │ │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台北│ │ │ │北區營運處、盈通營造有限公司、典昱企業有│ │ │ │限公司、淳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日偉營造有│ │ │ │限公司、德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見尚企業有│ │ │ │限公司、松濤營造有限公司、瑞華泰工程有限│ │ │ │公司。 │ ├──┼──────────┼────────────────────┤ │3 │廣揚企業有限公司 │虛開發票予瑞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詠峰工程│ │ │ │有限公司。 │ ├──┼──────────┼────────────────────┤ │4 │翰東工程有限公司 │虛開發票予宜韋企業有限公司、欣田營造有限│ │ │ │公司、典昱企業有限公司、遠久企業有限公司│ │ │ │、日偉營造有限公司、慶江實業有限公司、尚│ │ │ │承營造有限公司、詠峰工程有限公司、天扶企│ │ │ │業有限公司、川鋁股份有限公司、龍威營造有│ │ │ │限公司、成益工程行。 │ ├──┼──────────┼────────────────────┤ │5 │頌叟企業有限公司 │虛開發票予天偉影視有限公司、鐽瑩實業有限│ │ │ │公司、大鑫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翊賀企業有限│ │ │ │公司、鴻鈺有限公司、盈通營造有限公司、日│ │ │ │偉營造有限公司。 │ ├──┼──────────┼────────────────────┤ │6 │育曳實業有限公司 │虛開發票予鐽瑩實業有限公司、威邦工業有限│ │ │ │公司、惠明股份有限公司、鴻鈺有限公司、瑜│ │ │ │傑企業有限公司。 │ ├──┼──────────┼────────────────────┤ │7 │重生興業有限公司 │虛開發票予勁宇實業有限公司、鐽瑩實業有限│ │ │ │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