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字第8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陳炎琪律師 陳振東律師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續字第5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丁○○均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丙○○於民國82年間結識乙○○,二人並進而發展為男女朋友,被告丙○○並邀請乙○○出資成立東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賓公司)及東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緣公司),乙○○遂陸續將其在海外之資金,以匯款方式匯入其安泰銀行、世華銀行(嗣經合併,存續之名稱為國泰世華銀行)、上海銀行、富邦銀行(嗣經合併,存續之名稱為臺北富邦銀行)、土地銀行及東賓公司、東緣公司之銀行帳戶內,由被告丙○○保管上開所有銀行帳戶之存摺及印鑑章,供被告丙○○自該等帳戶提領款項作為籌設公司費用及東賓公司、東緣公司成立後營業所需資金周轉之用,被告丙○○則以乙○○名義登記為東賓公司、東緣公司之董事長,迨東賓公司、東緣公司成立後,被告丙○○自任東賓公司、東緣公司首席顧問職務,另被告丁○○則擔任上開公司之總經理職務,二人共同負責東賓公司、東緣業務之經營及財務之決策,並保管東賓公司、東緣公司之銀行帳戶及印鑑章,均為從事業務之人,且東賓公司、東緣公司資金之支出,均由其二人指示會計人員製單、登帳並填製轉帳傳票後核章簽認,亦均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及經辦會計之人員。乙○○又於87年間,因信賴被告丙○○而將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上市公司股票委託被告丙○○代為操作買賣,並於同年11月13日將該等股票自倍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倍利證券公司)轉至大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嗣經合併,存續之公司為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發證券公司),且將其股票帳戶及資金帳戶存摺交付被告丙○○代為保管。二、詎被告丙○○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如附表二至六所示之時間,將其所持有乙○○如附表二至六所示之銀行帳戶內之金額,以提款、存入或轉帳之方式,將如附表二至六所示之金額轉入其個人或不知情之配偶湯呂金玉、其女湯蕙如(已經公訴人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銀行帳戶,而將該等款項予以侵占入己,復於如附表七所示之時間,將乙○○股票出售後所得之價金及退佣等款項,自該資金帳戶轉出,存入如附表七所示之帳戶,亦將之侵占入己。 三、被告丙○○復承前揭犯意,與被告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均明知東賓公司營業處所即臺北市○○區○○路4 段145號5樓、東緣公司營業處所即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7號7樓等房屋,係由乙○○購買而登記於乙○○、被告 丙○○二人名下,均無償提供東賓公司、東緣公司使用,並未出租予東賓公司及東緣公司,竟於如附表八、九所示之時間,指示東賓公司、東緣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製單、登帳,並將不實之「租金支出」事項填載於如附表八、九所示東賓公司及東緣公司轉帳傳票會計科目欄內,而致作不實之會計憑證,並進而自東賓公司、東緣公司之銀行帳戶內轉出租金款項後,由被告丙○○提領該等款項,復於如附表十所示東賓公司轉帳傳票之時間,指示東賓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製單、登帳並填製轉帳傳票,分別經被告丙○○、被告丁○○核章後,將東賓公司銀行帳戶內之資金,以轉張之方式將之轉入如附表十所示之帳戶,而由被告丙○○、被告丁○○共同侵占之。 四、綜此,應認被告二人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經辦會計之人員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等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亦經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著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參、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二人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以告訴人東賓、東緣公司代表人乙○○之指訴、證人湯蕙如、洪念純與李念純之證述、東賓公司員工出勤表、證券公司匯撥申請書與股票交易明細表、世華銀行、上海銀行、富邦銀行、土地銀行、安泰銀行、臺新銀行等銀行之存摺、取款憑條、送款單、支票申請書、存入憑條、匯款申請書、匯款委託書、入戶電匯申請書、分戶明細表、東賓公司轉帳傳票等件為其論據。訊據被告丙○○及被告丁○○均坦承任職於東賓、東緣公司之首席顧問與總經理職務,東賓、東緣公司確有如附表所示之資金進出與租金轉帳製作情形,惟均堅決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前述犯嫌。 一、被告丙○○辯稱:伊與乙○○自82年起即為男女朋友關係,雙方間之情誼形同夫妻,二人有共同創業之想法,其後由乙○○提供其資產配合伊之人脈,共同創設香港東賓公司及臺灣東賓公司與東緣公司,由乙○○將上開公司之經營權限交與伊,伊之回報則是不支薪,伊雖總領公司事務,但仍會將公司經營之盈虧、資金運用情形報告乙○○知悉,是乙○○雖未實際管理公司業務,並非對於公司業務完全不知,由於二人看好80年代臺灣之不動產,遂以乙○○名義取得金山南路1段17號7樓之不動產,再以乙○○與伊之名義共同持有敦化南路1段183號7樓、仁愛路4段145號5樓及安和路1段21巷5號2 樓等三筆不動產,購置資金除自有外,並向世華銀行敦南分行、安泰銀行及上海銀行龍山分行分別借貸1,500 萬元、3,900萬元與2,400萬元,合計約7,800 萬元,每月利息計約需50至60萬元,而乙○○既將其個人財務(包括股票)及公司經營權交予伊處理,伊自應將乙○○個人及公司應支付之金錢統籌處理,所有銀行借貸之領用及利息支出,均由伊出面處理,因此才有伊、乙○○及公司帳戶間之金錢互為流用之情形,此有相關帳戶可資佐證,足證伊並無侵占之犯行;又伊與乙○○共同持有東賓、東緣公司所使用之不動產,該等不動產均需繳納貸款利息,以正常會計及財務考量,東賓及東緣公司既使用私人資產,自應繳付對價,否則即為贈與,只因該不動產係負責人所自有之資產,故租金比市價少,乙○○如今推說不知,顯與其數十年從商之經驗不合,足見伊並無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等語。 二、被告丁○○則辯以:伊於90年3月間自公司所提領之72萬8千元,係用以支付東吾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東吾公司)、富百群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百群公司)及凱仲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凱仲公司)之應付貨款與公司員工薪資,其中90年3 月12日至22日支付廠商之款項係甲○○登載,此有相關證人證詞及憑證可資佐證;至於386 萬餘元之款項進入伊之帳戶部分,則與東賓公司無關,如果被告丙○○與東賓公司有財務糾紛,亦與伊無關,因為伊與被告丙○○間僅係借貸關係,伊平時有借款給被告丙○○,被告丙○○匯款給伊有何奇怪可言,連匯入伊父親藍信吉帳戶之金額,亦是被告丙○○向伊借的,386萬多元係被告丙○○陸續借、陸續還 伊的,伊即無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等語。 肆、經查: 一、被告丙○○部分: ㈠證人即東賓、東緣公司司機戊○○業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你的工作內容?)(答:負責載送公司主管即丙○○與乙○○,我每天早上七點半到敦化南路拿鑰匙清潔車子,八點多到敦化南路招待所等待丙○○,丙○○有時從家中開車過來,有時走路過來,然後載丙○○到金山南路的東緣公司,送到公司後我就把車停好就上去公司。乙○○最多一星期我載過二次至三次,有時一天進出公司很多次,有時乙○○與丙○○同時間出門,有時丙○○先走,再載乙○○。)(問:乙○○有進公司上班或主持會議?)(答:在東緣公司每週都有會報,每週會報時乙○○大部分都有參加。)(問:你們會報內容?)(答:我是司機,在東緣公司車位不好找,所以偶而才參加一、二次,當時東緣公司是婚姻介紹所,所以會報內容是講如何推銷。東賓公司也有會報但是比較少,東賓公司是做禮品,會報內容我不知道,乙○○有時也有參加會報。)... (問:乙○○與被告丙○○關係,是單純工作上或另有私交關係?)(答:算是滿親密的,丙○○有時應酬完,我會送丙○○至乙○○的住處休息,有時早上去接的時候,丙○○也在那邊。)... (問:是否記得參加幾次會報?)(答:東緣公司比較少,因為車子不好停,我參加沒有幾次。)(問:你參加過的會報是否都有看到乙○○?)(答:大部分都有。)... (問:丙○○與乙○○之間感情如何?)(答:感情很好,因為我每日接送,且丙○○每天都會去乙○○那邊,丙○○應酬前也會去那邊洗澡換衣服。)(問:丙○○另外有配偶你是否知道?)(答:知道。)(問:丙○○一周會回太太家那邊幾次?)(答:被告丙○○在太太與乙○○那邊次數平均差不多。)」(本院卷第109-111 頁),而證人即在乙○○住處從事打掃工作之王碧蓮,亦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你負責何工作?)(答:星期一、四過去負責打掃,下午一點去,五點煮飯,打掃包括洗衣服。)(問:你如何稱呼丙○○與乙○○?)(答:我叫老闆及老闆娘。)(問:你為何如此稱呼?)(答:我不知道他們有無婚姻關係,但我過去都是如此稱呼他們。)(問:你提到打掃、洗衣服,有無包括丙○○的衣物?)(答:有,包括丙○○的內衣、內褲等。)(問:就你所知丙○○有無住在那邊?)(答:我有時還沒有離開那邊以前,我做到晚上七、八點離開時,丙○○還在,之後是否還在,我不知道。)」(本院卷第184 頁),其中王碧蓮之前揭證述內容,核與證人即當時亦在乙○○住處從事打掃工作之余雪娥於偵訊時證述之情節相符(92年度偵字第9649號卷㈠第747、748頁)。綜此,由前述證人戊○○、王碧蓮、余雪娥之證稱,顯見被告丙○○與乙○○係非常親密之伴侶,被告丙○○時常在乙○○住處停留,並在該住處換洗衣褲,且乙○○亦常參加東緣公司每週舉行之會報。 ㈡證人即東賓公司、東緣公司代表人乙○○,業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東賓公司的營業處所與東緣公司營業處所之二家房屋,實際由誰出資購買?)(答:臺北市○○○路○段17號7樓是我本人的名義也是我出資,臺北市○○路○ 段 145號5樓是我從日本回來出資購買,但是臺灣買房子要有保人,所以有一部分登記在丙○○名下。)(問:這二棟房子有無貸款?)(答:金山路的房子沒有貸款,仁愛路在買賣登記時有貸款,原本是不用貸款,因為丙○○在幫我處理財務,在他建議下貸款,貸款多少我不記得了,除仁愛路房子外,我在敦化南路另一個房子也有貸款,這些貸款有清償,後來又貸款,實際上每月要繳付的貸款我不清楚有多少。)(問:每月繳付貸款的錢由何人支付?)(答:我會有國外的資金進來,有時匯轉入丙○○帳戶,有時丙○○會來去統籌統支,我是交由丙○○處理。)... (問:為何會將你的股票及安泰銀行、世華、富邦、土地、上海之銀行帳戶,交由丙○○?)(答:除了安泰銀行以外,其他銀行帳戶都是股票扣款帳戶,我從日本回來,丙○○讓我覺得他是一個有權力的人,且對數字很敏銳,他也說這帳戶用丙○○女兒湯蕙如之名義,丙○○說他女兒運勢很好,所以交給他處理。)(問:你委託丙○○買賣股票,有無具體約定丙○○權限?)(答:沒有,完全由丙○○自己決定。)... (問:你們有無固定一段時間,來核對你的股票交易與扣款帳戶?)(答:沒有,且存摺也不在我手上。)(問:你們都無約定,如何確定你的股票盈虧情況?)(答:他也沒有讓我知道,是案子爆發後,我去公司才發現一疊存摺,我去銀行看,裡面只有八元,都沒有存款,我從來不知道我股票買賣的盈虧情況。)... (問:你把證券帳戶交給丙○○,你自己是否還有錢生活?)(答:那時丙○○安排從東賓公司,每個月撥四萬多元的薪資給我生活。)(問:你與丙○○是男女朋友?)(答:我當初從日本回來,丙○○他也引誘過我,我與丙○○是男女朋友。)(問:關係持續多久?)(答:在我有錢時都是,時間從83年開始,一直到東賓公司停止營業之前即91年2月間,關係就斷了。)(問:你是否知道丙 ○○當時已經有配偶?)(答:我知道。)(問:你剛提到你從日本回國在臺灣買房子,你與丙○○共有幾棟房子?)(答:二棟即仁愛路與安和路上的房子。)(問:安和路的房子後來如何使用?)(答:安和路的房子我買後,是提供給丙○○使用,因我在日本是一個主管,日本公司有提供我宿舍,當初給丙○○使用的意思,是因為丙○○在臺灣管理我的公司,我也有相當多的資金在手上,所以我買了不動產,也提供給丙○○居住,完全沒有收取對價。)(問:你剛提到由丙○○負責你全部財務經營,對他有無任何限制?)(答:沒有,因為他常說疑人不用,用人不疑。)... (問:你當初查帳時,認為丙○○有侵占你金錢的依據?)(答:我看到帳戶裡面的錢被轉出去,且是大筆金額,我就去銀行調資料,看到是丙○○親自寫的取款憑條,後來我就一筆一筆核對,因為丙○○給我的印象,這些錢都是用在公司,但是我發現這些錢有轉入丙○○及湯蕙如的帳戶中,因為私人與公司帳戶很多,我就一筆一筆追,到了丙○○的帳戶以後,有些是進入別人的帳戶,有些是進入公司帳戶,以後有些是花掉,是支付公司所有支出,有些是發覺有回到丙○○自己帳戶中,回到丙○○帳戶中,我就無法再查這些款項用途。)」(本院卷第102-108 頁)。綜此,由證人乙○○、戊○○、王碧蓮、余雪娥等人之證稱,顯見被告丙○○與乙○○自82、83年間起至90年間本為同財共居之男女朋友關係,二人共有三棟房屋,且乙○○將東賓、東緣公司之經營權限與如附表一之股票買賣事宜概括授權給被告丙○○處理,不僅所有東賓、東緣公司之銀行帳戶,連乙○○個人所有私人之銀行帳戶及借貸、清償等事宜,均委由被告丙○○統支統籌,則乙○○於時隔7、8年後,始以公司與個人銀行帳戶之款項有進入被告丙○○及其家人銀行帳戶之情形,即謂被告丙○○有侵占犯行之指訴,是否可採即非無疑。 ㈢被告丙○○辯稱如附表四編號㈠乙○○銀行帳戶匯款500 萬元入丙○○世華銀行帳戶一事,係因上海銀行撥款500 萬元與乙○○,再由被告丙○○轉入伊所有世華銀行帳戶,隨即由該世華銀行帳戶轉入東緣公司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送金簿及支票影本為證(本院卷第61頁);被告丙○○辯稱如附表四編號㈡乙○○銀行帳戶匯款900 萬元入丙○○世華銀行帳戶一事,係因上海銀行撥款900 萬元與乙○○,再由被告丙○○轉入伊所有世華銀行帳戶,隨即於同年月9 日再轉入乙○○所有安泰銀行帳戶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代收入傳票影本為證(本院卷第62頁);被告丙○○辯稱如附表二編號乙○○銀行帳戶匯款450 萬元入丙○○安泰銀行帳戶一事,該款項係用以支付二人購買上開仁愛路房地之部分價款,受款人為屋主陳賴素春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影本為證(本院卷第204 頁);被告丙○○辯稱如附表二編號乙○○銀行帳戶匯款300 萬元入丙○○安泰銀行帳戶一事,該款項係用以支付二人購買上開安和路房地之部分價款,受款人為屋主林碧月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影本為證(本院卷第205 頁);被告丙○○辯稱如附表十編號㈢東賓公司雖於88年10月1 日匯款50萬元與被告丙○○一事,被告丙○○亦於同年10月2 日匯入乙○○世華銀行帳戶200萬元,同年10月4日匯入乙○○安泰銀行、世華銀行帳戶25萬元、70萬元與匯入東賓公司帳戶50萬元等情,此有與所述相符之存摺交易明細在卷可證(92年度偵字第9649號卷㈡第468、469頁);被告丙○○辯稱如附表十編號㈤東賓公司雖於88年10月8日匯款420萬元與被告丙○○一事,會計登載為「股本加股東往來」,惟被告丙○○亦於同年10月4 日匯入東賓公司銀行帳戶各40萬元、180萬元與230萬元,合計450 萬元,會計登載為「借予東賓驗資」等情,此有與所述相符之存摺交易明細在卷可證(92年度偵字第9649號卷㈡第468、469頁)。而乙○○於偵訊時亦自承:「(問:丙○○所領前述金額,有部分款項入你帳戶?為何如此?)(答:有幾筆進入我的帳戶,因為要付貸款的利息,因為我是債務人,他是一個總管帳的地位。)... (問:你所有三棟房子之房貸如何支付?)(答:只是房屋抵押借款的利息,都是湯先生管理支付的。)... (問:你在金山南路的房子是向世華敦南分行貸款的?房貸由何人支付?)(答:是,但一開始是沒有貸款,是經丙○○的安排才去貸款。房貸是短期的只付利息,都是丙○○處理,我不知何人支付。)(提示世華銀行帳戶存摺明細問:此存摺明細由誰註記?)(答:應是會計小姐洪念純註記,87年2月至88年6月初,之後由湯蕙如註記的。)(問:前述存摺由誰保管?)(答:應在會計小姐保管中,但由丙○○指示調度。)(問:為何存摺明細有『轉入總裁私人戶』的字樣?)(答:連我的私人存摺都由丙○○保管,我私人存摺也有洪念純、湯蕙如等人之註記,可顯示我私人存摺都由丙○○保管。)」(92年度偵字第9649號卷㈡第481、571頁、卷㈢第959、960頁)。綜此,被告丙○○存乙○○個人資金入東賓、東緣公司銀行帳戶後,公司所有數帳戶內常有轉帳之情形,其間確有部分款項流入被告丙○○之銀行帳戶,惟被告丙○○匯入東賓、東緣公司帳戶之金額及筆數亦不少,雖東賓、東緣公司帳戶匯出金額較匯入者為多,但該進出差額因事隔數年,不僅被告丙○○難以查證系爭差額之流向及用途,東賓公司、東緣公司亦無法證明前述匯入被告丙○○帳戶之金額,確係被告丙○○所侵吞挪用。 ㈣乙○○每年除出國2、3次,每次10日左右外,其餘時間均在國內等情,業據證人戊○○證述在卷;且觀諸乙○○88年至90年間之出入境資料(92年度偵字第3395號偵卷第141 頁),每年僅出境3、4次,每次出國期間通常約10日,顯見證人所述尚屬不虛;參以證人戊○○證稱東緣公司每週舉行之會報,乙○○大都會參加等情,已如前述,則乙○○怎可能對於東賓、東緣公司之業務狀況完全不知悉。而證人即曾任東賓公司會計甲○○,亦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於92年偵訊中曾供述富筑公司漏開發票的事情,是否記得?)(答:記得,印象中是國稅局寄函過來,通知富筑公司是虛設的行號,因我們公司與他們有往來,所以國稅局要調查,我有去說明。)(問:你在92年5 月28日偵字9649號卷㈠筆錄第247頁以下即該筆錄第3頁第8行:你曾提到奉乙○○指示 到其住處查... 等,這段話是何意?)(答:富筑公司的帳是我去東賓公司工作前的事情,印象中因在東賓公司查無此資料,所以我就去乙○○住處查,當時有經過他們同意。)(問:你所謂查傳票,其傳票放在乙○○住處?)(答:當時是放在乙○○住處。)」(本院卷第185 頁),且被告丙○○與乙○○共同向安泰銀行借款,因未按期清償而經該行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時,乙○○曾與被告丙○○共同向本院聲明異議等情,此有本院90年度促字第4605號支付命令、異議抗辯書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08-213 頁),則乙○○指稱對於東賓、東緣公司財務完全不知悉等語,即非可採。況證人即曾任東賓公司會計甲○○證稱告訴人東賓公司之股東往來收支是否平衡,公司還有登帳管理輸入電腦,伊有交軟體磁片與公司一節,亦為乙○○所不否認(92年度偵字第9649號卷㈡第496頁、卷㈢第974頁);且觀諸甲○○所提附卷之東賓公司總分類帳股東往來資料(92年度偵字第9649號卷㈢第981-984 頁),確有載明被告丙○○對東賓公司之借貸金額;另被告丙○○平日還需支應乙○○貸款本息之清償及其他花費,即難僅憑東賓公司、東緣公司帳戶金額匯入被告被告丙○○帳戶一情,即遽認被告丙○○有何不法犯行。㈤關於被告丙○○指示東賓、東緣公司會計人員製作「租金支出」部分,證人即東賓公司會計洪念純,業於偵訊時證稱:「(問:當時公司或公司之招待所有設於乙○○之敦化南路住處?有付租金?何人領取?)(答:招待所在敦化南路,有無付租金我沒有印象,我印象中房子都是倫小姐的,有付租金。東賓公司向倫小姐租仁愛路四段的仁和大廈供東賓公司當辦公之用....)(問:前述房租及仁和大廈管理費之支付係何人決定?)(答:一直以來都有固定支付,我不知道誰決定的。我的上手蔡雅惠小姐,就已經有這二筆費用之支付。)... (問:存摺明細有租金支出指租用何處之租金?有利租約?租金合理?)(答:是東賓公司租用仁和大廈的租金,我沒有印象有看過租約,正常來說租金應該不合理,租金應該不只5萬元。)」(92年度偵字第9649號卷㈢第840頁)。又由東賓、東緣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資料顯示(92年度偵字第3395號偵卷第22-33 頁),該二家公司除乙○○、被告丙○○與其家人之投資外,亦有其他股東(如陳卉嫻)。在自然人與法人為不同權利義務主體之情況下,東賓、東緣公司雖係由乙○○所成立,該二家公司使用乙○○、丙○○所有之不動產作為營業處所,自應支付租金與乙○○、丙○○,此本為人情之常。況東賓、東緣公司將此筆租金列為營業支出費用,因此可以依法減少公司所應繳納之相關稅捐,無論係對公司或個人之利益考量,被告丙○○既受公司負責人乙○○之委託,全權處理其個人資金及公司營運事宜,則安排由東賓、東緣公司按月支付租金與房屋所有權人,衡情論理依法均屬妥適,即難稱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犯行。 二、被告丁○○部分: ㈠被告丁○○所取得系爭386萬5,612元之款項,皆分由被告丙○○之安泰、台新、世華等銀行帳戶支付乙情,此為乙○○所不爭執(92年度偵字第9649號卷㈢第956 頁);且被告丁○○陸續提出三紙匯款申請書影本附卷(92年度偵字第9649號卷㈠第185-191 頁),以證明其有借款與丙○○之情事,而其中一紙170 萬元之匯款申請書係匯入乙○○帳戶,亦為乙○○所不否認,足認被告被告丁○○平日確與被告丙○○有資金借貸之情狀;況系爭金額皆非由東賓、東緣公司之銀行帳戶支付,益難認被告丁○○有何與被告丙○○共涉侵占東賓、東緣公司資金之犯行。至公司會計人員製作如附表八、九所示東賓、東緣公司轉帳傳票,亦即製作「租金支出」事項之會計憑證,再由東賓、東緣公司銀行帳戶轉出租金款項與被告丙○○提領,係依被告丙○○之指示辦理等情,此為被告丙○○所不爭執,如該製作有不實時,亦應由被告丙○○負責;況依前所述,安排由東賓、東緣公司按月支付租金與房屋所有權人,衡情論理依法均屬妥適,亦難稱被告丁○○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犯行。 ㈡公訴意旨所指被告丁○○涉嫌侵占告訴人東賓公司72萬8 千元部分,證人即東吾公司業務陳慈雲,業於偵訊時證稱:「(問:90年3月間,東賓公司誰交付何種貨款多少金額給你 ?如何證明?)(答:丁○○匯款金額40萬4,965 元,買計算機的錢,我公司應該有開發票給東賓公司。)」等語,並提東吾公司存摺明細為證(92年度偵字第9649號卷㈡第569 、579 頁);而證人即富百群公司業務經理蔡憲森,亦於偵訊時證稱:「(問:90年3月12日東賓公司匯款23萬6,613元是何款項?)(答:東賓公司向我們公司進鬧鐘的貨款。這批貨是90年1 月間交給東賓,我公司和東賓公司來往都和丁○○接洽。)... (問:前述匯款有收到?)(答:有。)」(92年度偵字第9649號卷㈢第903 頁);另凱仲公司亦出具90年3月26日收到東賓公司貨款17萬9,520元之證明書及台北銀行客戶交易明細附卷(92年度偵字第9649號卷㈡第574 頁);兼以證人甲○○、鄭婷今皆證稱90年3 月之薪水係向被告丁○○領取等語(92年度偵字第9649號卷㈡第499 頁);再經核對被告丁○○所提出所有富邦銀行之存摺明細(92年度偵字第9649號卷㈡第576、577頁),與附卷之前述三家公司匯款入帳日期、金額等資料均相互吻合,足徵被告丁○○於90年3月12日取得告訴人東賓公司72萬8千元後,即陸續以此金額清償對交易廠商之欠款,並支應東賓公司員工90年3 月份之薪資,合計至少付出80多萬元,顯已超越前述自東賓、東緣公司處取得之金額,即難僅憑被告丁○○取得系爭款項,即推定被告丁○○有何侵占之犯行。 伍、綜上所述,本件既有如此合理之懷疑存在,即無從使本院得被告二人有罪之確信。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丙○○、丁○○涉有上開犯行,揆諸前開規定及判例意旨所示,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二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碧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宋德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附表一:乙○○委託丙○○代為操作之上市公司股票一覽表: ┌──┬────┬────┬──────┬──────┐ │編號│證券代號│證券名稱│數 額│備 考│ ├──┼────┼────┼──────┼──────┤ │ ㈠ │2803 │華銀 │1萬股 │ │ ├──┼────┼────┼──────┼──────┤ │ ㈡ │6003 │大華證 │2萬股 │ │ ├──┼────┼────┼──────┼──────┤ │ ㈢ │6004 │元大證 │2萬股 │ │ ├──┼────┼────┼──────┼──────┤ │ ㈣ │6103 │京華證 │5,000股 │ │ ├──┼────┼────┼──────┼──────┤ │ ㈤ │2303 │聯電 │2萬股 │ │ ├──┼────┼────┼──────┼──────┤ │ ㈥ │2301 │光寶 │1萬2,000股 │ │ ├──┼────┼────┼──────┼──────┤ │ ㈦ │2804 │中華開發│1萬2,875股 │ │ ├──┼────┼────┼──────┼──────┤ │ ㈧ │2330 │台積電 │7,000股 │ │ ├──┼────┼────┼──────┼──────┤ │ ㈨ │2327 │國巨 │1萬4,000股 │ │ ├──┼────┼────┼──────┼──────┤ │ ㈩ │2315 │神達 │1萬股 │ │ ├──┼────┼────┼──────┼──────┤ │ │2348 │力捷 │1萬9,000股 │ │ ├──┼────┼────┼──────┼──────┤ │ │2345 │智邦 │5,000股 │ │ ├──┼────┼────┼──────┼──────┤ │ │2338 │光罩 │8,000股 │ │ └──┴────┴────┴──────┴──────┘ 附表二:乙○○安泰行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轉出 一覽表 ┌──┬────┬─────┬───────┬────┐ │編號│轉帳時間│ 轉出金額 │轉 入 帳 戶│備 考│ ├──┼────┼─────┼───────┼────┤ │ ㈠ │83.9.2 │46萬元 │丙○○安泰銀行│連同其他│ │ │ │ │支存帳戶(帳號│款項,共│ │ │ │ │:00000000000 │計轉入56│ │ │ │ │號) │萬6,000 │ │ │ │ │ │元 │ ├──┼────┼─────┼───────┼────┤ │ ㈡ │83.10.2 │100萬元 │ │轉開「台│ │ │ │ │ │支」支票│ ├──┼────┼─────┼───────┼────┤ │ ㈢ │83.10.7 │650萬元 │丙○○安泰銀行│ │ │ │ │ │活期帳戶(帳號│ │ │ │ │ │:00000000000 │ │ │ │ │ │號) │ │ ├──┼────┼─────┼───────┼────┤ │ ㈣ │83.12.21│300萬元 │丙○○安泰銀行│ │ │ │ │ │活期帳戶 │ │ ├──┼────┼─────┼───────┼────┤ │ ㈤ │84.5.9 │100萬元 │丙○○安泰銀行│湯呂金玉│ │ │ │ │活期帳戶70萬元│係丙○○│ │ │ │ ├───────┤之配偶 │ │ │ │ │湯呂金玉安泰銀│ │ │ │ │ │行活期帳戶(帳│ │ │ │ │ │號:0000000000│ │ │ │ │ │0號)30萬元 │ │ ├──┼────┼─────┼───────┼────┤ │ ㈥ │84.6.12 │401萬1,452│丙○○安泰銀行│ │ │ │ │元 │支存帳戶 │ │ │ │ ├─────┼───────┤ │ │ │ │256萬元 │丙○○安泰銀行│ │ │ │ │ │活期帳戶 │ │ ├──┼────┼─────┼───────┼────┤ │ ㈦ │84.7.22 │400萬元 │丙○○安泰銀行│連同其他│ │ │ │ │活期帳戶 │款項,共│ │ │ │ │ │計轉入42│ │ │ │ │ │3萬元 │ ├──┼────┼─────┼───────┼────┤ │ ㈧ │84.10.17│100萬元 │丙○○安泰銀行│ │ │ │ │ │支存帳戶 │ │ ├──┼────┼─────┼───────┼────┤ │ ㈨ │85.5.27 │100萬元 │丙○○安泰銀行│ │ │ │ │ │活期帳戶 │ │ ├──┼────┼─────┼───────┼────┤ │ ㈩ │85.6.25 │20萬元 │丙○○安泰銀行│ │ │ │ │ │支存帳戶 │ │ │ │ ├─────┼───────┤ │ │ │ │80萬元 │丙○○安泰銀行│ │ │ │ │ │活期帳戶 │ │ ├──┼────┼─────┼───────┼────┤ │ │85.8.26 │100萬元 │丙○○安泰銀行│ │ │ │ │ │活期帳戶 │ │ ├──┼────┼─────┼───────┼────┤ │ │85.11.8 │450萬元 │丙○○安泰銀行│連同其他│ │ │ │ │支存帳戶 │款項,共│ │ │ │ │ │計轉入46│ │ │ │ │ │8萬4,000│ │ │ │ │ │元 │ ├──┼────┼─────┼───────┼────┤ │ │85.11.13│300萬元 │丙○○安泰銀行│連同其他│ │ │ │ │支存帳戶 │款項,共│ │ │ │ │ │計轉入30│ │ │ │ │ │5萬元 │ ├──┼────┼─────┼───────┼────┤ │ │85.11.22│2,053萬元 │丙○○安泰銀行│ │ │ │ │ │活期帳戶 │ │ ├──┼────┼─────┼───────┼────┤ │ │87.4.2 │900萬100元│丙○○台新銀行│其中100 │ │ │ │ │帳戶(帳號:00│元為匯款│ │ │ │ │000000000000號│手續費 │ │ │ │ │) │ │ ├──┼────┼─────┼───────┼────┤ │ │88.7.19 │200萬元 │丙○○世華銀行│湯蕙如係│ │ │ │ │行帳戶100萬元 │丙○○之│ │ │ │ ├───────┤女 │ │ │ │ │湯蕙如世華銀行│ │ │ │ │ │帳戶100萬元 │ │ ├──┼────┼─────┼───────┼────┤ │ │88.7.22 │100萬元 │湯蕙如世華銀行│ │ │ │ │ │帳戶 │ │ │ │ ├─────┼───────┼────┤ │ │ │100萬元 │丙○○世華銀行│ │ │ │ │ │帳戶 │ │ ├──┼────┼─────┼───────┼────┤ │ │88.8.4 │75萬元 │湯蕙如世華銀行│ │ │ │ │ │帳戶 │ │ ├──┼────┼─────┼───────┼────┤ │ │89.9.22 │50萬元 │丙○○台新銀行│ │ │ │ │ │帳戶20萬元 │ │ │ │ │ ├───────┤ │ │ │ │ │丙○○世華銀行│ │ │ │ │ │帳戶(帳號:53│ │ │ │ │ │000000000號)3│ │ │ │ │ │0萬元 │ │ ├──┼────┼─────┼───────┼────┤ │ │89.9.26 │66萬元 │丙○○世華銀行│ │ │ │ │ │帳戶 │ │ │ │ ├─────┼───────┤ │ │ │ │34萬元 │湯蕙如第一銀行│ │ │ │ │ │帳戶(帳號:16│ │ │ │ │ │000000000號) │ │ └──┴────┴─────┴───────┴────┘ 附表三:乙○○世華行銀帳戶(帳號:000000000號)轉出一覽表 ┌────┬─────┬───────┬───────┐ │轉帳時間│ 轉出金額 │轉 入 帳 戶│備 考│ ├────┼─────┼───────┼───────┤ │87.1.14 │60萬元 │ │由丙○○支用 │ │ ├─────┼───────┼───────┤ │ │100萬元 │丙○○台新銀行│ │ │ │ │帳戶 │ │ └────┴─────┴───────┴───────┘ 附表四:乙○○上海行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轉出 一覽表 ┌──┬────┬─────┬───────┬────┐ │編號│轉帳時間│ 轉出金額 │轉 入 帳 戶│備 考│ ├──┼────┼─────┼───────┼────┤ │ ㈠ │87.9.29 │500萬元 │丙○○世華銀行│ │ │ │ │ │帳戶 │ │ ├──┼────┼─────┼───────┼────┤ │ ㈡ │87.11.7 │900萬元 │丙○○世華銀行│ │ │ │ │ │帳戶 │ │ ├──┼────┼─────┼───────┼────┤ │ ㈢ │88.3.4 │400萬元 │丙○○世華銀行│ │ │ │ │ │帳戶 │ │ └──┴────┴─────┴───────┴────┘ 附表五:乙○○富邦行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轉出 一覽表 ┌────┬─────┬───────┬───────┐ │轉帳時間│ 轉出金額 │轉 入 帳 戶│備 考│ ├────┼─────┼───────┼───────┤ │86.7.19 │197萬元 │丙○○台新銀行│ │ │ │ │帳戶 │ │ └────┴─────┴───────┴───────┘ 附表六:乙○○土地行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轉出一 覽表 ┌──┬────┬─────┬───────┬────┐ │編號│轉帳時間│ 轉出金額 │轉 入 帳 戶│備 考│ ├──┼────┼─────┼───────┼────┤ │ ㈠ │87.9.8 │87萬元 │丙○○世華銀行│ │ │ │ │ │帳戶 │ │ ├──┼────┼─────┼───────┼────┤ │ ㈡ │87.9.10 │100萬元 │丙○○世華銀行│ │ │ │ │ │帳戶 │ │ ├──┼────┼─────┼───────┼────┤ │ ㈢ │87.12.2 │102萬5,000│丙○○世華銀行│ │ │ │ │元 │帳戶 │ │ └──┴────┴─────┴───────┴────┘ 附表七:乙○○世華行銀股票資金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轉出一覽表 ┌──┬────┬─────┬───────┬────┐ │編號│轉帳時間│ 轉出金額 │轉 入 帳 戶│備 考│ ├──┼────┼─────┼───────┼────┤ │ ㈠ │87.12.8 │30萬元 │湯蕙如定存帳戶│ │ ├──┼────┼─────┼───────┼────┤ │ ㈡ │88.2.10 │50萬元 │丙○○世華銀行│ │ │ │ │ │帳戶 │ │ ├──┼────┼─────┼───────┼────┤ │ ㈢ │88.2.22 │100萬元 │湯蕙如世華銀行│ │ │ │ │ │帳戶 │ │ ├──┼────┼─────┼───────┼────┤ │ ㈣ │88.2.23 │100萬元 │湯蕙如世華銀行│ │ │ │ │ │帳戶 │ │ ├──┼────┼─────┼───────┼────┤ │ ㈤ │88.2.24 │100萬元 │湯蕙如世華銀行│ │ │ │ │ │帳戶 │ │ ├──┼────┼─────┼───────┼────┤ │ ㈥ │88.2.25 │100萬元 │湯蕙如世華銀行│ │ │ │ │ │帳戶 │ │ ├──┼────┼─────┼───────┼────┤ │ ㈦ │88.4.23 │100萬元 │湯蕙如帳戶 │ │ ├──┼────┼─────┼───────┼────┤ │ ㈧ │88.4.27 │100萬元 │湯蕙如帳戶 │ │ ├──┼────┼─────┼───────┼────┤ │ ㈨ │88.6.11 │100萬元 │湯蕙如儲蓄帳戶│ │ ├──┼────┼─────┼───────┼────┤ │ ㈩ │88.6.14 │20萬元 │湯蕙如儲蓄帳戶│ │ ├──┼────┼─────┼───────┼────┤ │ │88.6.21 │55萬元 │湯蕙如儲蓄帳戶│ │ ├──┼────┼─────┼───────┼────┤ │ │88.10.30│100萬元 │湯蕙如帳戶 │ │ ├──┼────┼─────┼───────┼────┤ │ │88.11.1 │50萬元 │湯蕙如帳戶 │ │ ├──┼────┼─────┼───────┼────┤ │ │88.12.2 │50萬元 │湯蕙如股票資金│ │ │ │ │ │帳戶 │ │ ├──┼────┼─────┼───────┼────┤ │ │88.12.4 │150萬元 │丙○○帳戶 │ │ ├──┼────┼─────┼───────┼────┤ │ │89.2.15 │1萬2,373元│湯蕙如帳戶 │退佣 │ ├──┼────┼─────┼───────┼────┤ │ │89.2.23 │52萬元 │湯蕙如股票資金│ │ │ │ │ │帳戶 │ │ ├──┼────┼─────┼───────┼────┤ │ │89.2.24 │103萬元 │湯蕙如股票資金│ │ │ │ │ │帳戶 │ │ │ │ ├─────┼───────┤ │ │ │ │2萬2,726元│丙○○帳戶 │ │ ├──┼────┼─────┼───────┼────┤ │ │89.2.29 │34萬元 │湯蕙如股票資金│ │ │ │ │ │帳戶 │ │ ├──┼────┼─────┼───────┼────┤ │ │89.4.1 │1萬3,130元│湯蕙如帳戶 │退佣 │ ├──┼────┼─────┼───────┼────┤ │ │89.4.1 │239萬8,411│湯蕙如第一銀行│ │ │ │ │元 │帳戶 │ │ ├──┼────┼─────┼───────┼────┤ │ │89.4.12 │213萬4,534│湯蕙如第一銀行│ │ │ │ │元 │帳戶 │ │ ├──┼────┼─────┼───────┼────┤ │ │89.5.5. │68萬1,473 │丙○○帳戶 │ │ │ │ │元 │ │ │ ├──┼────┼─────┼───────┼────┤ │ │89.5.20 │35萬元 │丙○○台新銀行│ │ │ │ │ │帳戶 │ │ ├──┼────┼─────┼───────┼────┤ │ │89.6.15 │8,147元 │湯蕙如帳戶 │ │ ├──┼────┼─────┼───────┼────┤ │ │89.10.9 │3萬7,444元│丙○○帳戶 │ │ └──┴────┴─────┴───────┴────┘ 附表八:丙○○、丁○○指示會計人員製作不實東賓公司租金支 出之轉帳傳票一覽表(支出帳戶:東賓公司世華銀行帳 戶,帳號00000000000號) ┌──┬────┬────┬───────┬─────┐ │編號│時 間│金 額│ 有無傳票附卷 │備 考│ ├──┼────┼────┼───────┼─────┤ │ ㈠ │86.7.7 │5萬元 │無 │ │ ├──┼────┼────┼───────┼─────┤ │ ㈡ │86.9.5 │5萬元 │無 │ │ ├──┼────┼────┼───────┼─────┤ │ ㈢ │86.10.4 │5萬元 │無 │ │ ├──┼────┼────┼───────┼─────┤ │ ㈣ │86.11.4 │5萬元 │無 │ │ ├──┼────┼────┼───────┼─────┤ │ ㈤ │86.12.5 │5萬元 │無 │ │ ├──┼────┼────┼───────┼─────┤ │ ㈥ │87.1.5 │5萬元 │無 │ │ ├──┼────┼────┼───────┼─────┤ │ ㈦ │87.2.16 │5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 │ │ │ │ │期為87.2. │ │ │ │ │ │16 │ ├──┼────┼────┼───────┼─────┤ │ ㈧ │87.3.5 │5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 │ │ │ │ │期為87.3.3│ ├──┼────┼────┼───────┼─────┤ │ ㈨ │87.4.4 │5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 │ │ │ │ │期為87.4.2│ ├──┼────┼────┼───────┼─────┤ │ ㈩ │87.5.5 │5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 │ │ │ │ │期為87.4. │ │ │ │ │ │30 │ ├──┼────┼────┼───────┼─────┤ │ │87.6.5 │5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 │ │ │ │ │期為87.5. │ │ │ │ │ │27 │ ├──┼────┼────┼───────┼─────┤ │ │87.7.4 │5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 │ │ │ │ │期為87.6. │ │ │ │ │ │30 │ ├──┼────┼────┼───────┼─────┤ │ │87.8.5 │5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 │ │ │ │ │期為87.7. │ │ │ │ │ │31 │ ├──┼────┼────┼───────┼─────┤ │ │87.9.5 │5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 │ │ │ │ │期為87.8. │ │ │ │ │ │31 │ ├──┼────┼────┼───────┼─────┤ │ │87.10.3 │5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 │ │ │ │ │期為87.9. │ │ │ │ │ │30 │ ├──┼────┼────┼───────┼─────┤ │ │87.11.5 │5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 │ │ │ │ │期為87.10.│ │ │ │ │ │31 │ ├──┼────┼────┼───────┼─────┤ │ │87.12.4 │5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 │ │ │ │ │期為87.11.│ │ │ │ │ │30 │ ├──┼────┼────┼───────┼─────┤ │ │88.1.5 │5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 │ │ │ │ │期為87.12.│ │ │ │ │ │31 │ ├──┼────┼────┼───────┼─────┤ │ │88.2.5 │5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 │ │ │ │ │期為88.1. │ │ │ │ │ │30 │ ├──┼────┼────┼───────┼─────┤ │ │88.3.5 │5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 │ │ │ │ │期為88.2. │ │ │ │ │ │26 │ ├──┼────┼────┼───────┼─────┤ │ │88.4.3 │5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 │ │ │ │ │期為88.3. │ │ │ │ │ │31 │ ├──┼────┼────┼───────┼─────┤ │ │88.5.5 │5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 │ │ │ │ │期為88.4. │ │ │ │ │ │30 │ ├──┼────┼────┼───────┼─────┤ │ │88.6.5 │5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 │ │ │ │ │期為88.5. │ │ │ │ │ │31 │ ├──┼────┼────┼───────┼─────┤ │ │88.7.5 │5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 │ │ │ │ │期為88.6. │ │ │ │ │ │30 │ ├──┼────┼────┼───────┼─────┤ │ │88.8.5 │5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 │ │ │ │ │期為88.7. │ │ │ │ │ │31 │ ├──┼────┼────┼───────┼─────┤ │ │88.9.4 │5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 │ │ │ │ │期為88.8. │ │ │ │ │ │31 │ ├──┼────┼────┼───────┼─────┤ │ │88.10.8 │6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 │ │ │ │ │期為88.9. │ │ │ │ │ │30 │ ├──┼────┼────┼───────┼─────┤ │ │88.11.5 │6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 │ │ │ │ │期為88.10.│ │ │ │ │ │30 │ ├──┼────┼────┼───────┼─────┤ │ │88.12.4 │6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 │ │ │ │ │期為88.11.│ │ │ │ │ │30 │ ├──┼────┼────┼───────┼─────┤ │ │89.1.5 │6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 │ │ │ │ │期為88.12.│ │ │ │ │ │31 │ ├──┼────┼────┼───────┼─────┤ │ │89.2.1 │6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 │ │ │ │ │期為89.1. │ │ │ │ │ │31 │ ├──┼────┼────┼───────┼─────┤ │ │89.3 │6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 │ │ │ │ │期為89.2. │ │ │ │ │ │29 │ ├──┼────┼────┼───────┼─────┤ │ │89.4.5 │6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 │ │ │ │ │期為89.3. │ │ │ │ │ │31 │ ├──┼────┼────┼───────┼─────┤ │ │89.5.6 │6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 │ │ │ │ │期為89.4. │ │ │ │ │ │30 │ ├──┼────┼────┼───────┼─────┤ │ │89.6.5 │6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 │ │ │ │ │期為89.5. │ │ │ │ │ │31 │ ├──┼────┼────┼───────┼─────┤ │ │89.7.5 │6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 │ │ │ │ │期為89.6. │ │ │ │ │ │30 │ ├──┼────┼────┼───────┼─────┤ │ │89.8.5 │6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 │ │ │ │ │期為89.7. │ │ │ │ │ │31 │ ├──┼────┼────┼───────┼─────┤ │ │89.9.5 │6萬元 │有 │連同其他款│ │ │ │ │ │項轉帳總計│ │ │ │ │ │11萬元 │ │ │ │ │ │轉帳傳票日│ │ │ │ │ │期為89.8. │ │ │ │ │ │31 │ ├──┼────┼────┼───────┼─────┤ │ │89.10.5 │6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 │ │ │ │ │期為89.9. │ │ │ │ │ │30 │ ├──┼────┼────┼───────┼─────┤ │ │89.11.4 │6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 │ │ │ │ │期為89.10.│ │ │ │ │ │31 │ ├──┼────┼────┼───────┼─────┤ │ │89.12.5 │6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 │ │ │ │ │期為89.11.│ │ │ │ │ │30 │ ├──┼────┼────┼───────┼─────┤ │ │90.1.5 │6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 │ │ │ │ │期為89.12.│ │ │ │ │ │30 │ ├──┼────┼────┼───────┼─────┤ │ │90.2.5 │6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 │ │ │ │ │期為90.1. │ │ │ │ │ │31 │ └──┴────┴────┴───────┴─────┘ 附表九:丙○○、丁○○指示會計人員製作不實東緣公司租金支 出之轉帳傳票一覽表(支出帳戶:東緣公司世華銀行帳 戶,帳號:00000000000號) ┌──┬────┬────┬───────┬─────┐ │編號│時 間│金 額│ 有無傳票附卷 │備 考│ ├──┼────┼────┼───────┼─────┤ │ ㈠ │87.6.5 │20萬元 │無 │含4月、5月│ ├──┼────┼────┼───────┼─────┤ │ ㈡ │87.7.4 │10萬元 │無 │ │ ├──┼────┼────┼───────┼─────┤ │ ㈢ │87.8.5 │10萬元 │無 │ │ ├──┼────┼────┼───────┼─────┤ │ ㈣ │87.9.5 │10萬元 │無 │ │ ├──┼────┼────┼───────┼─────┤ │ ㈤ │87.10.3 │10萬元 │無 │ │ ├──┼────┼────┼───────┼─────┤ │ ㈥ │87.11.5 │10萬元 │無 │ │ ├──┼────┼────┼───────┼─────┤ │ ㈦ │87.12.4 │10萬元 │無 │ │ ├──┼────┼────┼───────┼─────┤ │ ㈧ │88.1.5 │10萬元 │無 │ │ ├──┼────┼────┼───────┼─────┤ │ ㈨ │88.2.5 │10萬元 │無 │ │ ├──┼────┼────┼───────┼─────┤ │ ㈩ │88.3.5 │10萬元 │無 │ │ ├──┼────┼────┼───────┼─────┤ │ │88.4.3 │10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 │ │ │ │ │期為88.3. │ │ │ │ │ │31 │ ├──┼────┼────┼───────┼─────┤ │ │88.5.5 │10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 │ │ │ │ │期為88.4. │ │ │ │ │ │30 │ ├──┼────┼────┼───────┼─────┤ │ │88.6.5 │10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 │ │ │ │ │期為88.5. │ │ │ │ │ │31 │ ├──┼────┼────┼───────┼─────┤ │ │88.7.5 │10萬元 │無 │ │ ├──┼────┼────┼───────┼─────┤ │ │88.8.5 │10萬元 │無 │ │ └──┴────┴────┴───────┴─────┘ 附表十:丙○○、丁○○侵占東賓公司資金一覽表 ┌──┬────┬─────┬───────┬────┐ │編號│時 間│ 提款名目 │提 款 帳 戶│金 額│ ├──┼────┼─────┼───────┼────┤ │ ㈠ │86.7.5 │匯入丙○○│東賓公司富邦銀│100萬元 │ │ │ │富邦銀行帳│行帳戶(帳號:│ │ │ │ │戶 │00000000000000│ │ │ │ │ │號) │ │ ├──┼────┼─────┼───────┼────┤ │ ㈡ │88.6.25 │股東往來(│東賓公司富邦銀│30萬元 │ │ │ │還款) │行帳戶 │ │ │ │ │ │ │ │ │ │ │ │ │ │ ├──┼────┼─────┼───────┼────┤ │ ㈢ │88.10.1 │增資暫時轉│東賓公司世華銀│50萬元 │ │ │ │出 │行帳戶(帳號:│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㈣ │88.10.1 │增資暫時轉│東賓公司台新銀│58萬元 │ │ │ │出 │行帳戶(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 │ │ ├──┼────┼─────┼───────┼────┤ │ ㈤ │88.10.8 │股東往來(│東賓公司世華銀│420萬元 │ │ │(轉帳傳│還款顧問)│行帳戶 │(已扣除│ │ │票日期為│、股本(增│ │營運收入│ │ │88.10.6 │資) │ │部分) │ │ │) │ │ │ │ ├──┼────┼─────┼───────┼────┤ │ ㈥ │89.3.8 │匯款入湯發│東賓公司富邦銀│26萬元 │ │ │ │鉅世華銀行│行帳戶 │ │ │ │ │帳戶 │ │ │ ├──┼────┼─────┼───────┼────┤ │ ㈦ │89.11.4 │股東往來(│東賓公司世華銀│25萬元 │ │ │ │顧問,入世│行帳戶 │ │ │ │ │華),存入│ │ │ │ │ │丙○○世華│ │ │ │ │ │銀行帳戶 │ │ │ ├──┼────┼─────┼───────┼────┤ │ ㈧ │90.3.12 │匯入丁○○│東賓公司富邦銀│72萬8,00│ │ │ │富邦銀行帳│行帳戶 │0元 │ │ │ │戶(帳號:│ │ │ │ │ │00000000號│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