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5年度訴字第1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南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勤英 告訴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5年度訴字第112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