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壬○○等因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四十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蔡坤湖、陳琪媛、李家慧
- 法定代理人熊卓華、謝炳祥、林宗勇、甲○○、陳田錨、李華楓
- 原告超越光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壬○○、卯○○、甲○○、乙○○、寅○○、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超越光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卓華 被 告 壬○○ 癸○○ 己○○ 子○○ 丙○○ 丑○○ 和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炳祥 被 告 卯○○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宗勇 被 告 甲○○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辛○○ 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被 告 寅○○ 南雅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巳○○ 庚○○ 戊○○ 丁○○ 翔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華楓 被 告 辰○○ 上列被告壬○○等因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四十七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坤湖 法 官 陳琪媛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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