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壬○○等因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四十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蔡坤湖陳琪媛李家慧
  • 法定代理人
    熊卓華、謝炳祥、林宗勇、甲○○、陳田錨、李華楓

  • 原告
    超越光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壬○○卯○○甲○○乙○○寅○○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超越光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卓華 被   告 壬○○ 癸○○ 己○○ 子○○ 丙○○ 丑○○ 和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炳祥 被   告 卯○○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宗勇 被   告 甲○○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辛○○ 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被   告 寅○○ 南雅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巳○○ 庚○○ 戊○○ 丁○○ 翔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華楓 被   告 辰○○ 上列被告壬○○等因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四十七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坤湖 法 官 陳琪媛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