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95年度易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原 告 日龍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寶花 訴訟代理人 葉春生律師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等因95年度易字第10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 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00萬元暨自本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原告陳述略稱: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乙○○、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趙子榮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