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附民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重附民字第79號原 告 劉世彥 湯朝景 林錦献 高立衡 黃東朋 盧其中 吳輝勝 黃俊嘉 陳世坤 顏育鈴 廖子馨(即廖金泉繼承人) 廖翊軒(即廖金泉繼承人) 兼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宛伶(即廖金泉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律師 被 告 王宗立 王安石 李緻嫻 劉玉增 羅頌杰 楊善博 林憶慧 陳昭年 林承豪 巨宗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立 亞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立 巨貞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安石(原名王宗貞) 倚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華 林夫榮 陳惠雯 心想室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增 台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水田 台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立 徐文山 王秀錦 亞洲奇基綜合計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立 飛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潤民 振守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安石 僑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仁泉 王安石(原名王宗貞) 李建華 阿肯迪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安石(原名王宗貞) 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81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被告所涉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81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部分有罪在案,且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請求損害賠償,審酌該民事訴訟部分之事實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至部分諭知無罪或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原告具狀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亦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邱士賓 法 官 吳承學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