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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09號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周占春林孟皇趙子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109號

原告
香港商雅凱電腦語音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被告因民國95年度訴字第871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六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趙子榮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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