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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因誹謗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周占春林晏如林孟皇

原告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區)
法定代理人
胡國強
原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淑瑋律師
被告
丙○○
被告
財訊快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財訊雜誌社即邱永漢
被告
先探理財顧問股份有限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丙○○因被訴妨害名譽案件(95年度易字第87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丙○○被訴妨害名譽罪嫌,已經本院95年度易字第871 號刑事判決被告丙○○無罪在案,則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請求。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周占春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林孟皇

書記官 宋德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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