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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商業會計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梁耀鑌吳冠霆許泰誠

原告
臺灣東京線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漥田芳郎
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曉鳴 律師
被告
王于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120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許泰誠

                   書記官 張漪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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