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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梁耀鑌許泰誠余明賢

原告
台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奇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奇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理人乙○○,均尚未經刑事訴訟起訴而由本院審理中,有電詢本院分案室之公務電話紀錄一紙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余明賢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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