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台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送達代收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奇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奇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理人乙○○,均尚未經刑事訴訟起訴而由本院審理中,有電詢本院分案室之公務電話紀錄一紙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