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3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5年度附民字第374號
- 原告
- 福鑫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智美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六九三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一百五十四萬八千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告訴被告甲○○、乙○○二人業務侵占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8日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六九三號判決無罪在案,有本院刑事判決書可稽,復未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之。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