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易字第212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遠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壯群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陳勇成律師 被 告 愛普樂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名杰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易字第212 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惠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