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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易字第212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黃程暉李宜娟賴秀蘭
  • 法定代理人
    闕壯群、陳名杰

  • 原告
    遠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愛普樂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遠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壯群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陳勇成律師 被   告 愛普樂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名杰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易字第212 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惠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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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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