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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黃程暉李宜娟賴秀蘭

原   告
遠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壯群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陳勇成律師
被   告
愛普樂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名杰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易字第212 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賴秀蘭

                   書記官 陳惠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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