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5年度附民字第486號 原 告 廖乾智 被 告 阿肯迪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王安石(原名王宗貞) 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81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涉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81號 案件,原告主張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部分,業經本院諭知無罪,是依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邱士賓 法 官 吳承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