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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486號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蔡羽玄邱士賓吳承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5年度附民字第486號

原告
廖乾智
被告
阿肯迪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 定
代理人
王安石(原名王宗貞)

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81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涉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81號案件,原告主張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部分,業經本院諭知無罪,是依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法 官 邱士賓

法 官 吳承學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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