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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八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03 日
  • 法官
    陳興邦劉素如林春鈴
  • 法定代理人
    伍漢生、黃明宏

  • 當事人
    康泰納仕時尚網有限公司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腦力整合研究學會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康泰納仕時尚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漢生 被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腦力整合研究學會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明宏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八三六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明宏、甲○○所涉之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八三六號判決無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羅欣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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