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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陳興邦林春鈴劉素如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金利來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5年度附民字第520號原   告 金利來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八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雖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經查被告於本院並無任何刑事案件繫屬,有查詢紀錄表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在未有刑事訴訟繫屬之前提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劉素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甄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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