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14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48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臺北縣林口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日,應執行罰金新台幣伍萬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公共危險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公共危險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7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