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月2日20時許至20時50分許飲酒致醉後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本院以95年度北交簡字第2716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572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