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7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賴秀蘭
- 被告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76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0511 號),嗣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現在只想愛你」盜版光碟伍套共伍片、「日本沈沒」盜版光碟參套共參片均沒收。 事 實 一、甲○○係位於臺北市中正區○○○路○段50號地下1樓「遊戲 便利屋」之負責人,於曾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緝字第1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5年4月15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明知「日本沉沒」、「現在只想愛你」影集,分別係日本商TOKAY BROADCASTING SYSTEM INC.及TOEI COMPANY,LTD. 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規定,及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 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之約定,屬於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日本沉沒」部分,TOKAY BROADCASTINGSYSTEM INC. 經輾轉專屬授權龍祥娛樂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在臺灣地區重製、發行前開影片之DVD、VCD光碟等,龍祥娛樂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復專屬授權時代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時代娛樂公司)重製發行前開影片DVD、VCD光碟;「現在只想愛你」部分,TOEI COMPANY,LTD. 並專屬授權山水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在臺灣地區重製、發行前開影片之DVD、VCD光碟等,山水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復專屬授權逸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逸琦國際公司)重製、發行前開影片DVD、VCD光碟,未經時代娛樂公司、逸琦國際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持有;亦明知其於95年11月間某日,以每片(套)新臺幣(下同)130 元之價額,向前來店內兜售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忠」之成年男子所購買之上開視聽著作之光碟共10片(套),係屬未經前揭權利人同意或授權而擅自重製之盜版光碟。竟基於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之集合犯意,於96年03月間某日起將前述影片光碟公開陳列上開於「遊戲便利屋」內,擬以每片(套)200元之代價販售與不特定人牟利,嗣於96年4月28日20時許(起訴書誤載為96年04月29日)逸琦國際公司派員至「遊戲便利屋」內,購得前述「現在只想愛你」盜版光碟1 片(套),又於96年04月29日14時許時代娛樂公司派員至「遊戲便利屋」內,購得前述「日本沈沒」盜版光碟1 片(套),均確認為盜版品後,報警處理,經警於96年04月29日18時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前開「遊戲便利屋」內搜索,始獲上情,並扣得上開「現在只想愛你」盜版光碟5套共5片、「日本沈沒」盜版光碟3套共3片均沒收。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查卷第6至8、53、54頁,本院96年9月3日審判筆錄),核與告訴人時代娛樂公司、逸琦國際公司(分別見偵查卷第23、24、32、33頁)、及告訴代理人陳正剛、魏里南、陳羅崇指訴之情節(分別見偵查卷第10至12、13至15、53、58、59頁)相符,並有「現在只想愛你」盜版光碟5套共5片、「日本沈沒」盜版光碟3套共3片扣案、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正版光碟封面、授權證明書、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電影片准演執照(分別見偵查卷第16至19、61、21、22、27至31頁)、影片版權買賣合約書、電影片准演執照(分別見偵查卷第34至52頁)等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項、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其意圖散布而持有之行為,為散布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單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是被告二次販賣前揭光碟之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密集進行,是此非法販賣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非法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併此說明。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受前開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因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論以累犯,加重其刑。爰審酌著作權乃為權利人心血腦力之結晶,被告欠缺尊重智慧財產權之觀念,竟擅自販售非法重製之光碟,惟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業已與告訴人時代娛樂公司、逸琦國際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二人之損害,告訴人二人亦表示不予追究之意,有告訴人二人所提之陳報狀及協議書各2 份附卷可稽(見偵查卷第62至64頁,及本院卷),足認被告顯具有悔意,販賣盜版光碟之數量非鉅,及其生活狀況與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儆懲。另扣案之「現在只想愛你」盜版光碟5套共5 片、「日本沈沒」盜版光碟3套共3 片,不論屬於被告與否,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73條之1 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項、第2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逸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 萬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 6 月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 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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