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0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易字第203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曾德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 (96年度偵字第14802號),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犯共同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一)於民國96年5月29日2時許,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黑肥」之成年男子,共同至臺北市○○○路413號地下1樓「頂好超市東光店」內,趁該店店員甲○○不注意,徒手竊取白蘭氏雞精18盒(價值新臺幣7,560元)後,交由「黑肥 」從入口處旋轉門旁將雞精取出店外;(二)又於96年7 月5日14時5分,至臺北市○○區○○路125巷13號1樓「頂好超市莒光店」內,趁該店店員戴維不注意,徒手竊取乳液1瓶(價值新臺幣755元)後,放置於口袋內;另持土司及香蕉至櫃檯結帳,得手後欲離去時,為戴維發現,報警查獲。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