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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李英豪曾正龍陳慧萍

  • 當事人
    王令台王令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96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97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97年度金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003被  告 王令台 選任辯護人 洪堯欽律師 謝協昌律師 004被  告 王令一 等竟係企業,其 選任辯護人 葉大慧律師 005被  告 王令楣 選任辯護人 陳世寬律師 范清銘律師 006被  告 王令可 選任辯護人 黃虹霞律師 007被  告 王令僑 選任辯護人 李文中律師 曾毖嘉律師 羅啟恆律師 008被  告 王令興 選任辯護人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 李傳侯律師 009被  告 王金章 選任辯護人 王世平律師 曾大中律師 葉繼學律師 010被  告 任佩珍 選任辯護人 洪銘徽律師 陳錦芳律師 張俊傑律師 011被  告 趙顯連 選任辯護人 吳啟孝律師 范惇律師 012被  告 謝秋華 選任辯護人 陳志揚律師 張弘明律師 013被  告 朱耀智 選任辯護人 陳雅珍律師 014被  告 郭敏容 選任辯護人 高進福律師 高涌誠律師 許樹欣律師 015被  告 王小華 選任辯護人 蔡雲璽律師 黃啟逢律師 016被  告 冉卜菊 選任辯護人 陳丁章律師 017被  告 石阿暖 選任辯護人 邵良正律師 018被  告 吳麗香 選任辯護人 顧定軒律師 019被  告 李思菁 選任辯護人 周德壎律師 020被  告 李淑玉 選任辯護人 陳丁章律師 021被  告 沈一英 選任辯護人 楊廣明律師 022被  告 孫紅紅 選任辯護人 周德壎律師 023被  告 張清雲 選任辯護人 廖于清律師 024被  告 張淑惠 選任辯護人 邵良正律師 025被  告 張慶安 選任辯護人 黃啟逢律師 蔡雲璽律師 026被  告 張慧文 選任辯護人 陳丁章律師 027被  告 符玉娟 :4月3理修正提送。(問 選任辯護人 陳丁章律師 028被  告 陳育玥 選任辯護人 黃啟逢律師 蔡雲璽律師 029被  告 陳美良 選任辯護人 廖學興律師 江彥佐律師 曾伊如律師 030被  告 陳香蘭 選任辯護人 黃軍達律師 031被  告 陳桂芬 選任辯護人 邵良正律師 032被  告 黃麗珍 選任辯護人 周德壎律師 033被  告 鄭昭苓 選任辯護人 周德壎律師 034被  告 顏秀如 選任辯護人 周德壎律師 035被  告 楊美麗 選任辯護人 顧定軒律師 036被  告 藍慧敏 選任辯護人 顧定軒律師 037被  告 蔡翠香 選任辯護人 楊廣明律師 038被  告 鄧學梅 選任辯護人 楊廣明律師 039被  告 蕭淑蓉 選任辯護人 郭瑋萍律師 朱子慶律師 孫寅律師 040被  告 謝鳳珠 選任辯護人 陳丁章律師 041被  告 李政家 選任辯護人 林正杰律師 許獻進律師 042被  告 符捷先 選任辯護人 吳啟孝律師 范惇律師 043被  告 程楚秋 選任辯護人 李采霓律師 044被  告 曾立民 選任辯護人 沈奕瑋律師 045被  告 許銘揚 選任辯護人 廖忠信律師 046被  告 譚伯郊 選任辯護人 龔君彥律師 陳冠宇律師 047被  告 曾武彥 選任辯護人 王惠光律師 陳家慶律師 048被  告 呂素娥 選任辯護人 林東乾律師 林育竹律師 049被  告 郭立力 選任辯護人 蘇清文律師 溫思廣律師 張馻哲律師 050被  告 郭琦玲 ×%' and 選任辯護人 紀鎮南律師 051被  告 吳若薇 選任辯護人 何兆龍律師 梁育純律師 邵華律師 052被  告 張慧敏 選任辯護人 黃鴻圖律師 林玠民律師 053被  告 盛嘉餘 選任辯護人 顏維助律師 彭建寧律師 054被  告 李浩瑛 選任辯護人 邵良正律師 055被  告 范瑞鈺 選任辯護人 楊廣明律師 056被 告  黃立君 選任辯護人 黃軍達律師 057被  告 檀婉玲 選任辯護人 林慶苗律師 058被  告 薛連丁 選任辯護人 林慶苗律師 059被  告 吳彩緞 選任辯護人 林慶苗律師 060被  告 周惠玲 選任辯護人 謝天仁律師 謝樹藝律師 王志傑律師 061被  告 李明珍 選任辯護人 徐建弘律師 062被  告 郭弈為 選任辯護人 周文哲律師 063被  告 呂子亮 選任辯護人 吳榮昌律師 064被  告 林清霖 選任辯護人 林慶苗律師 065被 告  林碧霞 選任辯護人 林慶苗律師 066被  告 吳國楨 選任辯護人 陸正義律師 梁淑華律師 曾孝賢律師 067被  告 陳義里 選任辯護人 鍾永盛律師 吳偉豪律師 莫詒文律師 068被  告 王霞雲 選任辯護人 張樹萱律師 069被  告 王炳台 選任辯護人 彭火炎律師 張玉琳律師 070被  告 陳份 選任辯護人 莊秀銘律師 徐紹鐘律師 071被  告 吳訪和 選任辯護人 邵華律師 072被  告 陳佩芳 選任辯護人 吳榮達律施科承辦北市體育處運動設 杜冠民律師073被  告 黃金堆 選任辯護人 林玠民律師 陳嘉銘律師 074被  告 黃鳴棟 選任辯護人 黃文昌律師 洪志麟律師 075被  告 蔡明華 選任辯護人 詹文凱律師 076被  告 王婉華 077被  告 徐政雄 選任辯護人 曾毖嘉律師 莫詒文律師 陳柏廷律師 078被  告 程鵬飛 選任辯護人 林銘龍律師 王昧爽律師 079被  告 蔡瑞朗 選任辯護人 張權律師 081被  告 謝正康 選任辯護人 葉潛昭律師 劉興源律師 082被  告 王事展 選任辯護人 曾孝賢律師 陳峰富律師 陳舜銘律師 083被  告 呂湘驊 選任辯護人 何兆龍律師 梁育純律師 085被  告 郭紹鼎 選任辯護人 何兆龍律師 梁育純律師 086被  告 劉配潛 選任辯護人 許永昌律師 梁懷信律師 何朝棟律師 087被  告 田醒民 選任辯護人 連元龍律師 張人志律師 088被  告 陳美雲 選任辯護人 何兆龍律師 梁育純律師 089被  告 黃蓮玉 選任辯護人 梁育純律師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090被  告 陳文棟 選任辯護人 張秀夏律師 鄭世脩律師 李宜光律師 091被  告 張世欽 選任辯護人 邱俊哲律師 092被  告 鄭紀德 選任辯護人 廖忠信律師 093被  告 李德洋 選任辯護人 陳明欽律師 陳建宏律師 094被  告 吳金贊 選任辯護人 莊國明律師 劉懷先律師 095被  告 劉衛桑 選任辯護人 劉上銘律師 林文鵬律師 梁懷信律師 096被  告 王達夫 選任辯護人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 林佳薇律師 097被  告 翁武夫 選任辯護人 鍾康治律師 098被  告 陳明海 選任辯護人 林小燕律師 周仕傑律師 高奕驤律師 099被  告 郝麗麗 選任辯護人 謝曜焜律師 魏灼瑩律師 洪東雄律師 100被  告 洪日爛 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律師 張宗琦律師 林岡輝律師 101被  告 劉美玲 選任辯護人 官朝永律師 102被  告 單思達 元【按:依財政部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 選任辯護人 莊秀銘律師 徐紹鐘律師 103被  告 王英傑 選任辯護人 賴錫卿律師 104被  告 李細椿 105被  告 李瑞華 選任辯護人 蘇清文律師 溫思廣律師 張馻哲律師 106被  告 張瑞茹 選任辯護人 張世興律師 201被  告 王令麟 選任辯護人 顧立雄律師 紀鎮南律師 周威良律師 203被  告 邱兆鑫 選任辯護人 吳孟玲律師 陳培仁律師 任鳴鉅律師 204被  告 魏綸洪 選任辯護人 林盛煌律師 甘義平律師 莊秀銘律師 205被  告 巫壽民 選任辯護人 甘義平律師 莊秀銘律師 206被  告 陳永和 選任辯護人 張仁龍律師 207被  告 康覺森 選任辯護人 高雪琴律師 208被  告 楊天麟 選任辯護人 李金樺律師 張簡勵如律師 陳峰富律師 209被  告 童家慶 選任辯護人 王玫珺律師 薛松雨律師 吳啟孝律師 210被  告 廖啟旭 選任辯護人 范清銘律師 董浩雲律師 211被  告 胡念曾 選任辯護人 孫劍履律師 212被  告 楊慶麟 選任辯護人 張孝詳律師 213被  告 連復彰 選任辯護人 連復淇律師 蕭元亮律師 214被  告 劉洪福 選任辯護人 邱新福律師 215被  告 簡錦俊 選任辯護人 曾朝誠律師 216被  告 陳圓圓 選任辯護人 曾朝誠律師 217被  告 廖尚文 選任辯護人 任鳴鉅律師 吳孟玲律師 陳培仁律師 218被  告 林登裕 選任辯護人 張權律師 范清銘律師 219被  告 陳光耀 選任辯護人 李文中律師 葉繼升律師 220被  告 陳緯浚 選任辯護人 葉繼升律師 221被  告 張樹森 選任辯護人 林盛煌律師 陳佳瑤律師 222被  告 胡曉菁 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律師 林盛煌律師 陳佳瑤律師 223被  告 賴冠如 選任辯護人 張仁興律師 林大華律師 林建平律師 224被  告 邵正義 選任辯護人 徐頌雅律師 225被  告 陳秋綿 選任辯護人 林清源律師 226被  告 謝寅龍 選任辯護人 薛銘鴻律師 李宜光律師 王藹芸律師 227被  告 謝淑珍 選任辯護人 林麗芬律師 228被  告 杜佳樺 選任辯護人 林蓓玲律師 229被  告 王瑞卿 230被  告 葛福鴻 選任辯護人 陳明律師 231被  告 劉家增 選任辯護人 黃繼岳律師 羅明通律師 陳石山律師 232被  告 林克謨 選任辯護人 張炳煌律師 朱日銓律師 謝昆峰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462號、第1498號、第2364號、第2453號、第2454號、第2542號、第2676號、第3191號、第3192號、第3242號、第3877號、第3964號、第4086號、第4097號、第4098號、第4103號、第4130號、第4168號、第4210號、第4350號、96年度偵緝字第575 號、96年度偵字第15642號、第12832號、第16445號、第16446號、第16447號)、追加起訴(96年度偵字第8944號、97年度偵字 第8430號、第9486號)及移送併辦,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拾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叁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共同以直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各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共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伍罪,各處有期徒刑伍年,各併科罰金新臺幣壹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總額與叁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柒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叁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丁○○保險業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保險業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拾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叁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共同以直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各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共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伍罪,各處有期徒刑伍年,各併科罰金新臺幣壹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總額與叁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柒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各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叁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各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捌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叁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庚○○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處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叁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經理人,連續意圖為自己之利益,而侵占公司資產,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共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叁罪,各處有期徒刑叁年,各併科罰金新臺幣叁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以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經理人,意圖為自己之利益,而侵占公司資產,處有期徒刑叁年;又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共同以直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各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各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億伍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叁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戊○○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叁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辛○○保險業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保險業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拾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叁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叁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共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捌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 併科罰金新臺幣叁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叁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壬○○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寅○○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處有期徒刑伍年;又幫助洗錢,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共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叁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叁年;又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貳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各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各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I○○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處有期徒刑伍年;又連續幫助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意圖為自己之利益,而侵占公司資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又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共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叁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叁年;又幫助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意圖為自己之利益,而侵占公司資產,伍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拾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各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37','','不法之利益暨損害 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拾叁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 有期徒刑拾陸年。 丙M○○連續幫助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意圖 為自己之利益,而侵占公司資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又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叁年;又幫助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意圖為自己之利益,而侵占公司資產,伍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貳拾叁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各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各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丁丙○○連續幫助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意圖 為自己之利益,而侵占公司資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又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肆年;又幫助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意圖為自己之利益,而侵占公司資產,伍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柒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各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各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乙C○○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 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 A○○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各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G○○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b○○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貳年;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貳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各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各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s○○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壹年拾月;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徒刑壹年,各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y○○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處有期徒刑肆年;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各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各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甲子○○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各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各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甲i○○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各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乙己○○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柒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各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各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乙辛○○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貳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各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乙寅○○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 乙亥○○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 乙O○○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各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乙V○○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 乙a○○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共同連續意圖 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各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乙d○○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 丙B○○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貳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各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丙i○○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各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丁癸○○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各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丙D○○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貳年;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各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各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丁壬○○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貳年;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貳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各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各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刑叁年陸月。 丙Z○○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叁年。 丙m○○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叁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各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 丙q○○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共同連續意圖 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處有期徒刑肆年;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各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各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丁戊○○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各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t○○銀行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銀行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玖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叁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共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貳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叁年;又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各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併罰金新臺幣叁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乙天○○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共同連續意圖 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處有期徒刑肆年;又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又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共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公司 年3月。至93 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貳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叁 年;又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各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捌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丙己○○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各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乙u○○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共同連續意圖 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處有期徒刑肆年;又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共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叁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乙黃○○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共同連續意圖 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又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共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貳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叁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丁未○○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叁年;又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幫助洗錢,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連續犯;被告戊○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減為有期 徒刑壹年;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各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各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乙w○○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 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辛○○、壬○○見承產,處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貳 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9台財融 (六)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 入帳冊,柒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各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f○○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處有期徒刑肆年;又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共同發行人,於依法及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及財務報告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各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罪,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乙A○○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叁年;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肆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各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各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乙E○○保險業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 法之利益暨損害保險業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玖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叁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各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叁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各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捌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叁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V○○保險業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保險業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處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又保險業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保險業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陸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各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叁年;又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拾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各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乙辰○○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乙戌○○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各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u○○共同連續商業負責1月23 指示於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甲g○○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 丙寅○○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共同連續意圖 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丙w○○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丙x○○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各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X○○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各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 甲巳○○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o○○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各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 乙B○○共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 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伍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c○○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甲C○○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及記入帳冊,叁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甲F○○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及記入帳冊,叁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W○○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陸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乙f○○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 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玖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叁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又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拾罪,各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各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陸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又銀行行為負責人,共同連續違反銀行法不得對本行負責人有三親等以內之血親為董事之企業,為無擔保授信,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共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億伍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叁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玄○○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叁年;又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叁拾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辰○○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叁年;又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乙L○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 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玖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陸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又銀行行為負責人,共同連續違反銀行法不得對本行負責人有三親等以內之血親為董事之企業,為無擔保授信,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柒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Y○○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陸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乙P○○保險業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 法之利益暨損害保險業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拾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叁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又保險業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保險業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處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叁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叁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各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捌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億壹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叁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丙午○○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 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處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柒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丙黃○○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 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拾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叁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又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伍罪,各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各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陸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共同以直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又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共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叁罪,各處有期徒刑肆年;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各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各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肆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億伍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叁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丙V○○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 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未○○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貳年;又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幫助洗錢,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叁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各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甲o○○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 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玖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叁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陸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各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叁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各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叁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丙庚○○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叁年;又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各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叁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各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丙Y○○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 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處有期徒刑伍年。 丙y○○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 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又共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陸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子○○保險業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保險業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拾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叁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叁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又保險業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保險業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處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叁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共同以直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共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捌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叁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g○○保險業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保險業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又保險業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保險業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又共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月,各減為有期徒刑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乙D○○保險業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 法之利益暨損害保險業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陸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又保險業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保險業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共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捌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叁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丙Q○○保險業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 法之利益暨損害保險業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拾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貳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E○○保險業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保險業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乙W○○保險業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 法之利益暨損害保險業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丙A○○保險業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 法之利益暨損害保險業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乙H○○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 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貳年;又銀行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銀行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玖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陸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陸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甲y○○銀行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 之利益暨損害銀行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叁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丙j○○銀行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 之利益暨損害銀行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甲庚○○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 益暨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T○○銀行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銀行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拾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叁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丙T○○銀行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 之利益暨損害銀行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拾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貳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天○○共同銀行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銀行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處有期徒刑伍年。 甲s○○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 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陸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乙Q○○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 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拾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叁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甲t○○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 益暨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貳年;又共同發行人申報暨公告虛偽內容之財務報告,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叁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甲V○○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 益暨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叁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丙P○○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 益暨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叁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乙p○○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 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共同發行人申報暨公告虛偽內容之財務報告,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各減為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 巳○○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甲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甲丁○○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乙子○○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叁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各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癸○○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貳年;又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叁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犯罪所得新臺幣叁億零壹佰伍拾萬柒仟捌佰拾叁元沒收;又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共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叁年,各併科罰金新臺幣壹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叁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併科罰新臺幣柒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叁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犯罪所得新臺幣叁億零壹佰伍拾萬柒仟捌佰拾叁元沒收。 甲I○○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 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陸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丁丑○○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 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陸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巫壽民票券金融公司負責其 等竟係企業,為自己及第 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陸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又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伍罪,各處有期徒刑柒年,各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共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肆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叁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乙K○○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 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處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甲x○○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 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陸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丙C○○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二人以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 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陸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童家慶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叁年叁月。應執行有期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廖啟旭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胡念曾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丙G○○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連復彰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劉洪福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簡錦俊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陳圓圓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廖尚文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各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緯浚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張樹森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處有期徒刑肆年;又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共同意圖為自、94年:是認均之利益暨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 公司之財產,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叁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謝寅龍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貳罪,各處拘役伍拾日,各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謝淑珍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貳罪,各處拘役伍拾日,各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杜佳樺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貳罪,各處拘役伍拾日,各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王瑞卿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貳罪,各處拘役伍拾日,各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林克謨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K○○、乙卯○○、林登裕、陳光耀、甲f○○、賴冠如、邵正義、 陳秋綿、葛福鴻、劉家增均無罪。 關於癸○○被訴違反刑法第165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部分;林克謨被訴違反刑法第336條第1項之業務侵占罪部分;丙庚○○被訴於95年11月16日以力長公司 名義簽發,96年2月14日到期,面額1億2,020萬元之保證發行商 業本票予以行使,致使力華票券受有上開金額之損害,因認涉犯背信罪部分;謝寅龍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部分;丁 ○○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部分;t○○被訴違 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部分;乙w○○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部分; 未○○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部分;乙H○○被訴 違反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部分;I○○、丙M○○ 、丙q○○、乙天○○、丙己○○、丁未○○、乙A○○、玄○○、乙P○○ 、丙黃○○、丙庚○○、巳○○、甲甲○○、乙子○○被訴違反86年6月 25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9條第3項部分;庚○○被訴於95年10月23日、95年11月13日、95年11月15日、95年11月17日、95年11月20日、95年12月12日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部分;丙己 ○○被訴於95年8月21日、95年8月23日、95年8月24日、95年9月20 日、95年9月29日、95年10月11日、95年10月23日、95年11月13 日、95年11月15日、95年11月17日、95年11月20日、95年12 月12 日、95年12月25日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業務侵占罪部分;乙K○○被訴犯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部 分,均無罪。 【共通部分】 壹、關於力霸集團、東森集團各為關係企業及所屬公司為中華商銀、力華票券、友聯產險利害關係11 月8日 公司法第369條之1規定:「本法所稱關係企業指獨立存在 而相互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企業: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相互投資之公司」;同法第369條之2規定:「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除前項外,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亦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同法第369條之3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公司與他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同法第369條之9規定:「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為相互投資公司。」、「相互投資公司各持有對方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者或互可直接或間接控制對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互為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同法第369條之11規定:「計算本章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 資額應連同左列各款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公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第三人為該公司而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第三人為該公司之從屬公司而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厥為有關關係企業定義之規定。 二、按銀行法第32條規定:「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及對政府貸款不在此限。」、「前項消費者貸款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法所稱主要股東係指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主要股東為自然人時,本人之配偶與其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應計入本人之持股。」;同法第33條規定:「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如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前項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同法第33條之1第1項規定:「前二條所謂有利害關係者,謂有左列情形之一而言:銀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1 款有利害關係者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企業。但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係因投資關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兼任者,不在此限。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1 款有利害關係為代表人、管理人之法人或其他團體。」;同法第33 條之2規定:「銀行不得交互對其往來銀行負責人、主要股東,或對該負責人為負責人之企業為無擔保授信,其為擔保授信應依第33條規定辦理。」;同法第33條之4第1項規定:「第32條、第33條或第33條之2 所列舉之授信對象,利用他人名義向銀行申請辦理之授信,有上述規定之適用。」、第2 項規定:「向銀行申請辦理之授信、其款項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使用;或其款項移轉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有時,視為前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之人向銀行申請辦理之授信。」;同法第47條之2規定:「第4條、第32條至第33條之4、 第35條至第35條之2、第36條、第45條、第45條之1、第49條至第51條、第58條至第62條之9、第64條至第69條及第76 條之規定,於經營貨幣市場業務之機構準用之。」等,是為銀行對於利害關係人放款之限制及各該限制應為經營貨幣市場機構所準用之規定。迄90年7月9日票券金融管理法制定公布施行,該法第49條:「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保證、背書之授信業務,準用銀行法第32條至第33條之2、第33條之4及第33條之5 項規定。」規定可知,上開銀行法之規定,亦為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授信業務時所準用。又保險法第 146 條之3第1項規定:「保險業辦理放款,以下列各款為限:銀行或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放款。(96 年7月18日修正施行前為:銀行保證之放款)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90年7月9日修正施行前為:以不動產為抵押之放款)以合於第146條之1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人壽保險業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第3項:「保險業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 款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擔保放款,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如放款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其利害關係人之範圍、限額、放款總餘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 146條之7規定:「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限制、其他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96 年7月18日修正施行前為: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之範圍,包含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事業;同一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369條之1至第369條之3、第369 條之9及第369條之11規定。」、「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利害關係人及交易之範圍、決議程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96年7月18日增訂施行)」;90 年7 月9日增訂施行之保險法第146條之8規定:「第146條之3第3項所列舉之放款對象,利用他人名義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適用第146條之3第3 項規定。」、「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其款項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使用,或其款項移轉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有時,推定為前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之人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亦係就保險業對於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及同一關係企業放款限制之規定,其中關於關係企業明定適用上述一、公司法第369條之1至第369 條之3、第369條之9及第369條之11規定。 三、準此,力霸集團、東森集團是否各為關係企業?與中華商銀、力華票券、友聯產險間是否為利害關係人?自應依上述一、二規定據以認定。 甲、力霸集團部分 一、查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霸公司)於民國86年6 月28日由股東會選任甲○○、丑○○○、己○○、癸○○、丁○○、庚○○、辛○○、子○○、t○○為董事,乙A○○為監察人,該等董事復選任丑○○○、己○ ○、癸○○為常務董事,渠等選任丑○○○為董事長,己○○為副董事長,庚○○併兼任總經理至92年6月8日止,除於88年9月6日董事辛○○變更為李娟外,其餘均未變更。92年6月9日改選董監事、常務董事及正、副董事長,除董事李娟變更為乙Q○○,常務董事癸○○變更 為庚○○及監察人增乙q○○外,其餘均未變更。於94年 4 月13日,董事癸○○變更為辛○○,其餘均未變更;迄95年6月16 日改選董事為丑○○○、己○○、甲○○、庚○○、丁○○、子○○、乙Q○○,互推正、副董事 長仍為丑○○○、己○○,監察人則仍為乙A○○、乙q○ ○。(關於力霸公司上開各董事、監察人係由甲○○以關係公司代表擔任之,各該公司及其出資額比例,詳如附表壹之1第1至12頁所示) 二、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食化公司)於86年6 月16日由股東會選任甲○○、丑○○○、丁○○、癸○○、辛○○、子○○、丙黃○○、游騰昌為董事,于銘 新為監察人,該等董事復選任丑○○○、丁○○、癸○○為常務董事,渠等選任丑○○○為董事長,丁○○為副董事長兼任總經理,至89年6月11日止,除於88年9月2 日董事癸○○變更為王業恢,董事子○○變更為戊○○外,其餘均未變更;89年6月12日至92年6月1 日正、副董事長及董監事均未變更;92年6月2日改選董事為甲○○、丑○○○、丁○○、己○○、庚○○、戊○○、辛○○、游騰昌、丙黃○○,監察人為乙o○○、甲v○○, 該等董事選任丑○○○、己○○、丁○○為常務董事,渠等選任丑○○○、丁○○為正、副董事長;至95年6 月8日止,除92年11月26 日監察人乙o○○變更為t○○ 外,其餘皆未變更。95年6月9日改選董事為丑○○○、丁○○、丙黃○○、乙q○○、庚○○、己○○、甲○○, 監察人為甲v○○、辛○○,該等董事選任丑○○○、丁 ○○為正、副董事長。(關於嘉食化公司上開各董事、監察人係由甲○○以關係公司代表擔任之,各該公司及其出資額比例,詳如附表壹之1第13至21頁所示) 三、力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華票券公司)於87年4月24 日由股東會選任甲○○、高繁雄、丁丑○○、甲I ○○、魏明春、戊○○、己○○、乙L○、丙Y○○為董事 ,庚○○、徐步青為監察人,該等董事選任己○○、乙L ○、丙Y○○(兼任總經理)為常務董事,由渠等選任己 ○○、乙L○為正、副董事長;至89年12月18日止,除監 察人庚○○於87年6月2日變更為乙K○○,董事魏明春於 88 年7月30日變更為趙孝風,復於88年9月14 日變更為魏明春,乙L○於89年10月27日請辭副董事長而專任常務 董事(董事)外,其餘均未變更。89年12月29日董事長己○○變更為丙黃○○(甲○○辭任董事改派丙黃○○接任 ;己○○仍任董事)。90年4月16 日改選董事為丙黃○○ 、乙L○、丙Y○○、己○○、丁丑○○、戊○○、甲I○○、 甲o○○,監察人為乙K○○、乙Q○○,該等董事選任丙黃○ ○、乙L○、丙Y○○為常務董事,渠等選丙黃○○任董事長 。至91年7月11日止,除董事(常務董事)丙Y○○於91 年5 月29日變更為丙午○○,並推選丙午○○為副董事長外 ,其餘均未變更。91年7月12 日董事(常務董事)丙午○ ○變更為乙f○○(兼任總經理)(丙午○○併辭去副董事 長,自此該職位從缺,未再設置),91年8月2日監察人乙K○○變更為乙w○○,91年12月30日監察人乙w○○變更 為甲x○○。93年5月17 日除常務董事乙L○變更為高繁雄 ,監察人甲x○○變更為丙C○○外,其餘董監事均未變更 ;94年10月4 日除常務董事(董事)高繁雄變更為巫壽民外,其餘均未變更。(關於力華票券上開各董事、監察人係由甲○○以關係公司代表擔任之,各該公司及其出資額比例,詳如附表壹之1第22至35頁所示) 四、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聯產險公司)於85年5月6日經股東會選任甲K○○、丁○○、子○○、乙E○ ○、蔡雪卿為董事,楊微塵為監察人,該等董事並選任甲K○○、丁○○為正、副董事長,子○○併兼任總經理 ;88年5月3日改選董、監事及正、副董事長均相同而均連任;91年5月27 日改選董、監事及正、副董事長,除監察人部分增加甲v○○外,其餘均未變更(而連任); 至94年6月2日止,除於92年8月1日董事甲K○○變更為乙P ○○,並經選任為董事長及94年4月13 日董事蔡雪卿變更為辛○○外,其餘未變更;94年6月3日改選董監事及正、副董事長均獲連任。(關於友聯產險公司上開各董事、監察人係由甲○○以關係公司代表擔任之,各該公司及其出資額比例,詳如附表壹之1第36至51 頁所示)五、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公司)於87年4月23 日由股東會選任甲○○、楚崧秋、乙L○、己○ ○、丑○○○、薛伯輝、鄭錫華、陸章銓、癸○○、王任生、侯伯烈、楊明原、曾召穎、楊桓、陳玉卿為董事,江志榮、成國泰、張時超、董玉林、劉宏業為監察人,該等董事選任甲○○、楚崧秋、己○○、乙L○、丑○ ○○為常務董事,渠等選任甲○○為董事長;至90年5 月20日止,除董事陸章銓於88年10月8 日解任外,其餘均未變更。89年6月26日董事癸○○變更為戊○○;89 年10月26日董事陳玉卿解任,90年4月19 日董事薛伯輝請辭,其餘均未變更。90年5月21 日改選甲○○、丑○○○、乙L○、己○○、高繁雄、戊○○、呂德昌、寅○ ○為董事,t○○、賴聲禹、謝鴻圖為監察人,該等董事選任甲○○、丑○○○、乙L○為常務董事,渠等選任 甲○○為董事長。至92年7月17 日止,除董事戊○○、己○○於91年6月17 日依序變更為都彥豪、丙午○○,嗣 丙午○○於91年7月19日復變更為侯伯烈,91年9月27日常 務董事乙L○變更為高繁雄外,其餘皆未變更;92年7 月 18日常務董事(董事)丑○○○變更為T○○,並選任高繁雄、T○○為正、副董事長。93年6月7日改選高繁雄、甲○○、丁丑○○、甲x○○、呂德昌、黃武雄、侯伯 烈、都彥豪為董事,t○○、賴聲禹、謝鴻圖為監察人,該等董事選任高繁雄、T○○、甲○○為常務董事,渠等選任高繁雄、T○○為正、副董事長。迄95年4 月24日止,除94年5月16 日選任李明德為獨立董事及常務董事(董事)高繁雄病逝於94年10月14日變更為丙T○○ ,而董事長未經選任外,其餘均未變更。95年4月25 日改選T○○、甲○○、丙T○○、丁丑○○、甲x○○、呂德 昌、黃武雄、侯伯烈、都彥豪、李明德為董事,李甲 、賴聲禹、謝鴻圖為監察人,該等董事選任甲○○、丙T ○○、T○○為常務董事,渠等選任T○○為副董事長,而未選出董事長。(關於中華商銀上列董事除楚崧秋、薛伯輝、鄭錫華、陸章銓、王任生、曾召穎、楊桓、陳玉卿外,其餘董事、監察人皆係甲○○以關係公司代表擔任之,且自90年5月21 日起所有董、監事均由甲○○指派關係公司法人代表擔任,各該公司及其出資額比例,詳如附表壹之1第5y A. order b 六、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93年6月25 日更名前,東 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固網公司)於89年5月3日由股東會選任甲○○、己○○、甲n○○、林錦田 、簡松棋、徐步青、丙黃○○、子○○、癸○○、丙Y○○ 、林松洲、r○○、馬中南、李慶平、趙捷謙、乙N○○ 、王玉珍、丙辰○○、丑○○○、丁○○、乙M○○、乙S○ ○、吉家儀、丙h○○、寅○○、乙Q○○、t○○、甲o○ ○、于銘新、乙q○○、乙K○○、周肇隆為董事,江志榮 、辛○○、甲v○○、丙Q○○、游騰昌為監察人,該等董 事選任甲○○、己○○、甲n○○、林錦田、簡松棋、徐 步青、丙黃○○、子○○、癸○○、乙L○、丙Y○○為常務 董事,渠等選任甲○○、己○○為正、副董事長,至92年6月25日止,除董事徐步青於89年12月28 日變更為庚○○,90年2月7日董事馬中南6.4.query-1.月 24日監察人江志榮變更己○○,90年11月16日董事王玉珍變更為甲地○○,90年12月25日董事簡松棋變更為甲u○ ○,91年2月19日董事乙K○○變更為辰○○,90年3月30 日董事趙捷謙變更為魏錦燦,91年3月1日董事魏錦燦變更為徐光曦,91年4月15 日常務董事丙黃○○、簡松棋依 序變更為丑○○○、甲u○○,91年12月20日董事長甲○ ○請辭,改選由丑○○○接任。92年6月26 日改選董事為丑○○○、己○○、黃德治、甲n○○、當時我們有金融債 雄、子○○、丁○○、甲u○○、癸○○、T○○、甲戌○ ○、r○○、黃民仁、徐光曦、乙N○○、李慶平、丙辰○ ○、甲地○○、乙M○○、庚○○、丙黃○○、t○○、丙h○ ○、甲o○○、丁未○○、乙S○○、陳明治、寅○○、乙q○ ○、乙o○○、辰○○、吉家儀,監察人為丙Q○○、戊○ ○、甲v○○、辛○○、乙Y○○,該等董事選任丑○○○ 、己○○、黃德治、甲n○○、甲○○、高繁雄、子○○ 、丁○○、甲u○○、癸○○T○○為常務董事,渠等選 任丑○○○、己○○為正、副董事長,迄95年6月22 日止,除董事黃德治於93年7月12 日變更為徐達文,r○○於92年11月12日變更為湯坤仁,徐光曦於92年9月2日變更為甲h○○,甲h○○於93年5月19 日變更為溫機榮, 93 年9月29日常務董事黃德治變更為徐達文。95年1 月16日董事(常務董事)高繁雄變更為丙T○○,董事(常 務董事)甲u○○於95年1月9日變更為汪海清,董事乙N○ ○於95年4月1日變更為杜金凌外,其餘均未變更。95年6月23 日改選丑○○○、己○○、何煖軒、甲n○○、甲 ○○、丙T○○、子○○、T○○、汪海清、丁○○、庚 ○○、甲戌○○、湯坤仁、黃民仁、溫機榮、陳自求、張 聖文、丙黃○○、t○○、丙h○○、甲o○○、丁未○○、乙Q ○○、寅○○、乙q○○、乙A○○、林泰隆、乙o○○、辰 ○○、未○○、V○○、甲地○○、丙辰○○為董事,監察 人均連任,該等董事選任丑○○○、己○○、何煖軒、甲n○○、甲○○、丙T○○、子○○、T○○、汪海清、 丁○○、庚○○為常務董事,渠等選任丑○○○、己○○為正、副董事長。(關於亞太固網上列董事除甲n○○ 、林錦田、簡松棋、林松洲、r○○、馬中南、李慶平、趙捷謙、乙N○○、王玉珍、丙辰○○、徐達文、甲地○○ 、甲u○○、魏錦燦、徐光曦、黃德治、甲戌○○、黃民仁 、湯坤仁、甲h○○、溫機榮、汪海清、杜金凌、何煖軒 、陳自求、張聖文外,其餘董事、監察人均係甲○○以關係公司代表擔任之,即力霸集團由甲○○指派關係公司法人代表董事始終維持22席及全數監察人5 席,各該公司及出資額比例均詳附表壹之1第83至137頁所示) 七、上述一至六各情,有各該公司登記卷在卷可稽,亦經本院核閱屬實(詳如附表壹之一),本院據以製作各該公司自85、86年起董監事名單(詳如附表壹之二)。而上開各該公司之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均由實際負責人甲○○以力霸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業據如附表壹之三所示之人供述甚明,依公司法第369條之2第2 項規定,力霸公司(甲○○、丑○○○)為控制公司,嘉食化公司、力華票券公司、友聯產險公司、中華商銀公司、亞太固網公司為從屬公司,甚為明顯;復觀諸附表壹之二所示各該公司董事名單,力霸公司和嘉食化公司之董事人數,始終逾半數董事相同,且均為甲○○夫婦及其子女,依公司法第369條之3第1款規定,其等有控制與從屬 關係,自無疑義,其餘公司董事、監察人,除部分少數外部人員擔任外,或係甲○○夫婦及其子女、兄弟(己○○、丁○○、癸○○、辛○○、戊○○、庚○○為其子女,王業恢、子○○為其兄弟)或係其指派力霸公司、嘉食化員工作為法人代表董事(如丙黃○○、甲o○○、 乙Q○○、t○○、丙h○○、寅○○、于銘新、乙q○○、 乙K○○、丁未○○、乙o○○、辰○○、未○○、V○○等 ,另乙S○○、吉家儀為其親戚(女婿),併為亞太固網 員工)或係甲○○之子媳(乙E○○、蔡雪卿)、前配偶 (乙P○○)、岳父(甲K○○)或係甲○○擔任董事長之 中華商銀之員工(如乙L○、丙Y○○、高繁雄、丁丑○○、 T○○、丙T○○等),皆係與甲○○關係密切之親屬或 甲○○有絕對任免及指揮監督之員工,亦為渠等所是認,益足證明甲○○夫婦以控制公司(力霸公司)指揮,控制從屬公司(嘉食化公司、力華票券公司、友聯產險公司、中華商銀公司、亞太固網公司)至為明顯。 八、A. 查甲○○係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力華票券公司、友聯產險公司、中華商銀公司、亞太固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直接或間接以力霸公司控制其餘5 家公司之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有如前述,而甲○○自中華商銀公司於80年12月31日成立起至92年7月17 日止經選任為董事長,自92年7月18 日至案發時止,均為該公司董事(常務董事)亦為中華商銀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自86年6 月間至案發時止,董事長均為甲○○之配偶丑○○○、董事除甲○○外,逾半數皆為其子女;力華票券公司87年4月24日至89年12月29 日之董事長為甲○○之子己○○,甲○○及其女戊○○均為董事、庚○○為監察人,自89年12月30至案發時止,董事長為丙黃○○(乃甲○○姪女王曉容即88年8月30 日至 95年6月2日任力霸公司副總經理之配偶)己○○、戊○○皆為董事;友聯產險公司自85年5月6日至92年7月31 日止董事長為甲○○之岳父甲K○○,副董事長為丁○○ 、董事為子○○(兼總經理)、乙E○○(丁○○之配偶 )、蔡雪卿(癸○○之配偶),自92年8月1日起至案發時止,除董事長變更為甲○○之前配偶乙P○○(丁○○ 之母)及自94年4月13 日董事蔡雪卿變更為辛○○外,其餘均相同;亞太固網(更名前為東森寬頻電信)公and argn 自89年5月3日至91年12月19日止董事長為甲○○、副董 事長兼總經理為己○○,丑○○○、子○○、癸○○、丁○○、乙S○○(戊○○之配偶)、庚○○(89年12月 28日起任職)均為董事,戊○○、辛○○為監察人,觀之附表壹之二所示及附表壹之一亞太固網公司登記內容所示甚明,準此以觀,依銀行法第33條之1第4款前段、第1 款規定,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力華票券公司、友聯產險公司、亞太固網公司均係中華商銀公司之利害關係人,要無疑義。 B. 以附表壹之一「力華票券公司登記內容」整理出以法人出資股東自87年4月24 日起至案發時止之出資金額,持股數及出資比例如附表壹之四觀之,再與上述一至六及八A互核適用首揭壹一、二所列法條規定控制及從屬公司、主要股東、利害關係人之旨可知:㈠中華商銀公司是控制公司,力華票券公司是從屬公司(公司法第369條之2第1 項);㈡中華商銀公司、力霸公司、遠東倉儲公司(現更名為東森國際公司)係力華票券公司之主要股東;㈢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中華商銀公司、友聯產險公司、亞太固網公司均是力華票券公司之利害關係人;㈣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中華商銀公司、力華票券公司、亞太固網公司皆係友聯產險公司之利害關係人,亦無疑問。 九、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及亞太固網公司多年來轉投資之公司(力霸集團員工均稱之為小公司)有如附表貳之一所示,各該轉投資公司(下亦簡稱小公司)於設立時起至案發時止之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等登記資料,業經本院調閱其公司登記卷核閱並影印附卷,且製作如附表貳之二所示之負責人名冊等,且就各該小公司董監事任職期間據以整理列明如附表貳之三所示: ㈠如附表貳之一編號1至26所示嘉莘公司等26家小公司( 力霸集團員工稱之為小嘉莘)編號27至35所示新達公司等9 家小公司皆係嘉食化公司轉投資公司設於臺北市○○○路0段000號及221號6樓;編號36至68所示友台公司等33家小公司均係力霸公司轉投資公司,設於同址8 樓,上開68家小公司和附表貳之一所示其他小公司均係由甲○○(實際負責人)以力霸公司控制其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實際上該68家小公司,自87、88年間起即未營業,詳如後述),已經附表壹之三所示人等供述甚明,且有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力華票券公司、友聯產險公司、亞太固網公司等之常務董事會、董事會議事錄在卷可稽,亦有小公司由劉惠玲製表,丙己○○覆核,甲 ○○批准之月薪資表附卷可憑(詳如後述),復稽以甲○○、丑○○○及其子女等人所為後列犯罪情節等情以觀,顯認力霸公司是控制公司、各該小公司為從屬公司,亦即該等小公司係屬力霸公司之關係企業,灼然至明。再者,附表甲一編號69之「合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興公司)係甲○○於88年12月間指示由「嘉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通公司)出資250 萬元,黃明杰出資40萬元、羅麗玲、曾鳳珠各出資30萬元,林滄結(當時擔任嘉食化公司營業總處業務部協理)、乙戌○○ (當時任嘉食化公司會計處經理)、乙T○○(嘉莘公司 會計協理並為附表甲一編號1至26 小嘉莘集團小公司會計主管)各出資1萬元而設立,資本額為353萬元,嘉通公司投資額占合興公司資本總額71.43%。而於88年間,嘉通公司之股東結構為安鋼公司、笙杰公司、眾庭公司各持股30萬股、力長公司持股337,000 股、育聯公司持股50萬股、力章公司持股7,000股、仁湖公司持股120萬股、丁丙○○、乙子○○、甲甲○○各持股2,000 股、單玉敏 持股5 萬股,合計小嘉莘集團持股佔嘉通公司股份總數70% 。換言之,甲○○係透過小嘉莘集團間接持有合興公司股份總數50.001%(71.43%*70% )。且合興公司之發起人會議、第一次董事會議,均係由甲○○指示乙T○ ○擔任紀錄而製作88年12月4 日合興公司之發起人臨時會議紀錄及董事會議事錄,登載經全體發起人出席並一致通過公司章程及選舉董監事,乙T○○並依甲○○指示 在上開議事錄中記載由游騰昌、林滄結(均以法人股東嘉通公司代表人身分)、黃明杰當選為董事,乙T○○亦 以法人股東嘉通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為監察人,並由游騰昌擔任合興公司董事長。嗣於89年6月12 日將原董事黃明杰解任,選任乙戌○○為董事;於92年9月15 日改選 董監事,由林滄結、乙A○○(均以法人股東嘉通公司代 表人身分)、乙戌○○當選為董事,乙T○○則仍以法人股 東嘉通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監察人,並由林滄結當選董事長;於93年8月4日以嘉通公司名義,改派嘉食化公司事業二群協理林德鴻接替林滄結擔任合興公司董事及董事長;並自94年11月30日起,乙戌○○亦改以法人股東嘉 通公司代表人身分擔任合興公司董事。而合興公司歷屆股東、董監事皆係由甲○○指派嘉食化公司、小嘉莘集團員工擔任,且合興公司除僱請o○○(原名p○○)擔任專職經辦會計外,其餘人事、財務、業務人員均由嘉食化公司業務人員兼任(單位主管由嘉食化公司副總經理、協理兼任,會計處主管由嘉食化公司會計處經理及示各該放款日 由嘉食化公司會計乙亥○○兼任 ),再合興公司之支付憑單須經嘉食化公司經理乙戌○○ 覆核,並須呈由至嘉食化公司協理、副總經理核閱,是合興公司之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均受甲○○透過嘉食化公司間接控制,合興公司為嘉食化公司之從屬公司,彼此為關係企業。附表甲一編號70之「令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令宇公司),係丁○○於76年10月間獨自出資設立,資本額2,000萬元,並登記發起人共7人:丁○○出資1,400萬元、乙E○○出資500萬元及癸○○ 、乙P○○、D○○、丙庚○○、盧倍倍各出資20萬元,由 乙E○○擔任董事長,癸○○、丁○○擔任董事,乙P○○ 為監察人;嗣癸○○於82年4 月間辭任董事,補選丙庚○ ○為董事;於82年9月資本額增加至6,000萬元,該次增資股款全由丁○○認繳,並登記於丁○○名下;於84年3月再增資3,000萬元(共300 萬股),增資後資本總額為9,000萬元,該次增資股款3,000萬元係由笙杰公司認繳,笙杰持有令宇公司33.33%股權,而令宇公司則持有笙杰公司95%股權(於86年7月間降為25 %),令宇公司為笙杰公司之控制公司,且兩家為相互投資公司;嗣於87年間,乙E○○登記股數增為80萬股,笙杰公司則減為 270萬股,其餘股東持股未變動;於87年12月19 日令宇公司辦理減資,將原資本額減少89,995,500元,以彌補虧損,減資後資本總額為4,500元,並於同日增資499 ,995,500 元,增資後資本總額為5,000萬元,共分500 萬股,每股10元,股東持股變更為乙E○○持股29,998股 、丙庚○○4,731股、丁○○150,270股、乙P○○5,000 股 、D○○5,000股、癸○○1股、乙A○○5,000 股、笙杰 公司480萬股,笙杰公司持有令宇公司股權96%,並由乙E ○○掛名擔任董事長,丙庚○○、丁○○擔任董事,乙P○ ○擔任監察人,且自90年12月3 日起,因令宇公司持有笙杰公司股權由86年間之25%增加至98.5%,兩家相互投資公司因各持有對方資本總額過半數,而互為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附表甲一編號71之「笙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笙杰公司),係83年6 月間,由丁○○出資而設立,資本額為1,000萬元,掛名發起人共7人,包括:甲丁○○、丙庚○○出資額各15萬元,丁未○○、乙E○○、 甲甲○○、乙T○○出資額各5 萬元,及令宇公司出資額為 950萬元,令宇公司持有笙杰公司95%股權,笙杰公司與令宇公司為關係企業,且令宇公司為控制公司,笙杰公司為從屬公司,並由甲丁○○掛名擔任董事長,D○○( 以法人股東令宇公司代表人身分)、甲甲○○掛名董事, 丁未○○掛名擔任監察人;於86年7 月時,笙杰公司股東 結構變動,法人股東令宇公司持股雖減為250 萬元,乙E ○○持股增為930 萬元,惟仍由丁○○指定甲丁○○擔任 董事長,D○○、甲甲○○擔任董事,丁未○○任監察人。 嗣自90年12月3日起,笙杰公司資本額仍為1,000萬元,股東由7位變為2位,即令宇公司及「台北生活網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持股985萬元、15萬元,令宇公司持有 笙杰公司98.5%股權,而笙杰公司當時亦持有令宇公司 96% 股權,兩家相互投資公司因各持有對方資本總額過半數而互為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笙杰公司董事長甲丁○ ○、董事D○○、甲甲○○及監察人丁未○○則均經丁○○ 指示以法人股東令宇公司代表人身分而擔任。此外,令宇公司、笙杰公司之會計主管均由乙T○○擔任,令宇公 司之會計係由健保投保單位為力長公司之周麗清兼任,令宇公司之財務及笙杰公司之會計、財務則均由劉美惠(健保投保單位為笙杰公司)擔任。令宇公司、笙杰公司業務經營完全受丁○○所控制,經營方法主要為力霸集團利益,以持有力霸集團上市公司股份及與附表甲一編號1至68所示小公司為虛偽大宗物資交易。又附表甲 一編號74之「欣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歆公司),係甲○○於88年6月間指示由力霸公司出資1,400萬元、嘉食化公司出資1,200萬元及力霸所屬小公司即附 表甲一編號37之「長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森公司)、編號40之「益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益金公司)、編號41之「日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安公司)、編號42之「金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東公司)、編號43之「申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申佳公司)各出資80萬元而設立,資本總額為3,000萬 元,於88年6月14日完成設立登記。力霸公司直接投資 額占欣歆公司股份總數46.67%,雖未逾半數,然長森公司、益金513' and金東公司均為力霸所屬小公 司,由甲○○實際掌控,並由力霸公司之財務、會計人員兼任該等小公司之經辦會計、財務,且欣歆公司之發起人會議、第一次董事會議,均係由甲○○指示力霸公司會計處協理寅○○擔任會議紀錄而製作88年6月9日欣歆公司發起人會議議事錄及董事會議事錄,然實際上均未召開,議事錄不實登載經欣歆公司全體發起人出席並一致通過公司章程、公司所在地設於台北市○○○路0 段00 ○0號及選舉董監事,寅○○並依甲○○指示在上開議事錄中記載由力霸公司員工丙己○○以法人股東力霸 公司代表人身分、吉家儀以法人股東長森公司代表人、陳淑君以法人股東金東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為董事,乙子 ○○以法人股東嘉食化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為監察人,並由丙己○○擔任欣歆公司董事長。再欣歆公司之人事、 財務及業務經營均直接完全受甲○○透過力霸公司控制,是欣歆公司為力霸公司之從屬公司。嗣欣歆公司於90年6 月27日完成解散登記。附表甲一編號75之「達宇通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宇公司),係甲○○於88年7月間指示由力霸公司出資新台幣(下同)2,000萬元及附表甲一編號39之「申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申東公司)、編號41之日安公司、編號42之金東公司、編號43之「申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申佳公司)、編號50之「東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嘉公司)各出資25萬元,編號54之「欣華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華公司)出資300萬元,編號55之「東 華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華公司)出資100 萬元而設立,實收資本總額為2,500萬元,力霸公司直 接出資額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80%,於88年7月31日完成設立登記。甲○○並指示由力霸公司會計處協理寅○○擔任達宇公司發起人會議及董事會議之紀錄,製作88年7月19日達宇公司發起人會議事錄及董事會議事錄 ,然實際上均未召開,議事錄上不實登載全體發起人出席並一致通過達宇公司章程、公司所在地設於台北市○○○路0段000巷0弄0號3樓及選舉董監事,寅○○並依 甲○○指示在上開議事錄記載由力霸公司員工徐君式、丙己○○、t○○分別以法人股東力霸公司、日安公司、 東嘉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為董事,乙辰○○以法人股東申 東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為監察人,並由徐君式擔任達宇公司董事長。再達宇公司人事、財務、業務經營亦完全直接受力霸公司控制,是力霸公司為控制公司,達宇公司為從屬公司,有控制與從屬關係,為關係企業。嗣力霸公司於90年6月15日將其持有之達宇公司全部股份200萬股,作價2,400萬元出售與附表甲一編號72所示之「 鼎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森公司,資本總額29.1 億元,亞太固網公司出資29億元)後,達宇公司隨 即於90年6月28日股東臨時會決議解散,並於同年7月18日完成解散登記。另嘉通股份有限公司:係76年10月間,由甲○○指示由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嘉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附表甲一編號11所示小嘉莘集團26家小公司之一,下稱嘉莘公司)各出資500萬元,甲○○、 趙仲三、馮趙淑蘭各出資150萬元,己○○、丁○○、 癸○○各出資300萬元,庚○○、戊○○各出資75萬元 而設立,公司資本額為3,000萬元,設董事7人、監察人1人,由甲○○、趙仲三、己○○、丁○○、癸○○、 戊○○、庚○○等7人當選為董事,丑○○○以法人股 東嘉莘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為監察人,並由趙仲三擔任董事長,癸○○擔任總經理。嗣於78年2月間,嘉食化 公司、嘉莘公司將其持股全數出讓與「力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當時董事長乙P○○)、力新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承受,丑○○○改以法人股東「力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當選監察人;於78年4月間,丁○○、癸○ ○分別將其持股全數轉讓與「令宇企業股份有份公司」(下稱令宇公司,即附表甲一編號70之小公司,當時董事長為乙E○○)、「眾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眾 瑋公司,當時董事長癸○○)承受,其董事資格當然解任,丁○○、癸○○分別改以法人股東令宇公司、眾瑋公司代表人身分擔任嘉通公司董事;於79年5月31日, 己○○將其持股全數轉讓與「安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鋼公司,經濟部於79年5月14日核准設立登記 ,當時董事長曹建雲)承受,其董事資格當然解任,並由曹建雲(己○○之母)以法人股東安鋼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董事;於80年7月間,公司所在地因門牌整編變 更為台北市大安區○○○路0段000巷0弄0號3樓之1;於80年8月間法人股東「力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 「力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長公司,即附表甲一編號2所示,屬小嘉莘集團26家小公司之一,當時董 事長為乙P○○)、「力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 力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章公司,即附表甲一編號3所示,屬小嘉莘集團26家小公司之一,當時董事 長亦為乙P○○);於83年6月27日改選董監事,當選人 與80年相同,並仍由趙仲三擔任董事長;於84年1月間 ,法人股東令宇公司將持股全數轉讓與「笙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笙杰公司,即附表甲一編號70之小公司,登記負責人甲丁○○)承受,丁○○改以笙杰公司代 表人身分當選董事,馮趙淑蘭持股則各轉讓2,000股登 記於丁丙○○、乙子○○、甲甲○○名下;嗣嘉通公司於84年 3月10日改選董監事,由甲丁○○(以法人股東笙杰公司 代表人身分)、丁丙○○、乙子○○當選為董事,甲甲○○當 選監察人,並由甲丁○○擔任嘉通公司董事長;於84年7 月間,趙仲三、甲○○、戊○○、庚○○持股全數轉讓與力長公司、力章公司承受;復於85年12月間,將力長公司持股5萬轉讓與單玉敏承受,並於同年月13日改選 單玉敏、丁丙○○、乙子○○為董事,甲甲○○為監察人,並 由單玉敏擔任董事長;於87年3月2日公司遷址至台中縣梧棲鎮○○路0段000巷0號2樓。嗣於88年間,嘉通公司資本額仍為3,000萬元,每股10元,惟股東依甲○○指 示變更為安鋼公司持股30萬股、笙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dnm = '?????萬股、眾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眾庭公司)持股30萬股、力長公司持股337,00 0股、育聯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育聯公司,即附表甲一編號6所示,屬小嘉莘集團26家小公司之一)持股50萬股 、力章公司持股7,000股、仁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仁湖公司,即附表甲一編號10所示,屬小嘉莘集團26家小公司之一)持股120萬股、丁丙○○、乙子○○、甲甲○ ○各持股2,000股,單玉敏持股5萬股,於88年12月13日由單玉敏、丁丙○○、乙子○○當選為董事,甲甲○○當選為 監察人,並由單玉敏擔任董事長。嗣於91年2月間,嘉 通公司資本額仍為3, 000萬元,惟股東依甲○○指示變更為力章公司(負責人乙P○○)持股57,000股(含受讓 單玉敏持股5萬股)、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東森得易購公司,負責人癸○○)持股30萬股、仁湖公司(負責人I○○)持股1,202,000股(含受讓乙子○○ 持股2,000股)、育聯公司(負責人丙庚○○)持股 502,000股、安鋼公司、笙杰公司各持股30萬股、力長 公司持股339,000股(含受讓丁丙○○持股2000股),於 91年3月8日改選董監事,由辛○○以法人股東力章公司代表人身分、丁丙○○以法人股東東森得易購公司代表人 身分、乙子○○以法人股東仁湖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為董 事,甲甲○○以法人股東育聯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為監察 人,並由辛○○擔任董事長,惟辛○○、丁丙○○、乙子○ ○均未出席,而係事後補簽董事會簽到簿,於94年3月 16日改選董監事,由辛○○(以法人股東力章公司代表人身分)、乙子○○(以法人股東仁湖公司代表人身分) 、甲未○○擔任董事,丙U○○(以法人股東育聯公司)擔 任監察人,並由辛○○繼續擔任董事長。惟嘉通公司股東悉由甲○○指派,歷屆股東會、董事會亦均未實際召開,歷屆董監事均係由甲○○指定安排,並指派嘉食化公司會計乙卯○○兼任嘉通公司之經辦財務,其業務經營 完全受甲○○透過小嘉莘集團控制,主要為力霸集團之利益,亦為力霸公司關係企業。編號72、73鼎森、宏森國際公司均為亞太固網99.6%轉投資之子公司,編號76、77亞太行動寬頻電信、亞太行動服務公司皆為亞太固網100%投資之子公司,各該公司負責人(含董事、監 察人)亦分係甲○○之親人或力霸集團員工,併見各該公司亦屬力霸公司之關係企業無疑。 ㈡再核諸如附表貳之二、三所示小公司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率皆係甲○○之子女、子媳、前配偶及力霸或嘉食化公司員工所擔任,即乃甲○○所指派,胥為其所是認,而各該小公司之財務、會計人員亦多係力霸公司或嘉食化公司之財務、會計人員所兼任,並均聽命於力霸公司財務、會計部門主管甲o○○(財務副總)、I○○ (財務經理)、寅○○(會計副總)、丙q○○(會計經 理)及嘉食化公司財會主管丁○○(副董事長)、乙辰○ ○、乙E○○、V○○(副總經理或高專稽核)、乙T○○ (會計協理)、丁丙○○、乙己○○(財務、會計經理)、 乙K○○(副總經理,90年底離職)、f○○(會計協理 )、乙a○○、y○○(財務、會計經理),該等小公司 大小章亦均依甲○○指示交由丁未○○(嘉食化公司主任 秘書)、未○○、丙己○○(丙己○○為資深副總t○○之 秘書、未○○為甲○○秘書)及I○○分別保管,詳如附表貳之四所示,亦為渠等所是認。又各該小公司相互交叉持股及經甲○○指派附表貳之三所示人員任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致使小公司董事半數以上相同者及小公司間彼此關聯密切情形顯著,在在足見力霸公司與該等小公司有控制與從屬之關係,厥為公司法規定之關係企業無疑。 十、準據上述甲九㈠、㈡及再參酌上開甲一至八有關六大公司(力霸、嘉食化、力華票券、友聯產險、中華商銀、亞太固網)相互間關係之論述並甲○○實質掌控上開公司之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及以其子、媳及親戚等嚴加指揮、監督之事實互核可知如附表貳之一所示小公司應屬同一關係企業,亦係中華商銀、力華票券、友聯產險之利害關係人,依法自應受有關關係企業、利害關係人規定之規範(除上述公司法、銀行法、票券金融管理法規定外,友聯產險部分併有保險法第146條之3、第146 條之7、第146條之8規定之適用),要不待言。 乙、東森集團部分 一、癸○○除擔任上開甲一、二、五、六所示職務外,亦係東森集團總裁、創辦人及實際負責人,該集團旗下包括公開發行且股票上市之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遠東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遠森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森國際公司)、公開發行且股票在興櫃交易之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東森華榮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電視公司),原公開發行之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3月20日撤銷公開發行,下 稱東森媒體公司)及未公開發行之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得易購公司)、東森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休閒公司)、東森巨蛋經營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巨蛋公司)、東森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凱租賃公司)、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森購百公司)、美瀚有限公司及眾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另東森國際公司自85年間陸續設立遠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遠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遠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富公司)、遠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遠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遠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森公司)、遠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遠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遠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新公司)、遠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遠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強公司)、遠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翔公司)、遠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遠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暉公司)等公司(上述五家公司嗣分別以減資、合併方式,於95年7 月12日合併解散後,以遠富公司為存續公司);而東森媒體公司自85年6月至87年6月間,陸續投資成立聯宙等53家有限公司如附表叁之一所示,持有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明山公司)、金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頻道公司)、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安文山公司)、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台北公司)、新唐城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唐城公司)、新竹振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竹振道公司)、豐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盟公司)、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頻道公司)、南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天公司)、觀昇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觀昇公司)、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桃園公司)、全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聯公司)、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屏南公司)等13家公司股權。迨91年初前述聯宙等53家有限公司陸續解散,並向本院民事庭呈報清算人及進行清算程序而清算終結而消滅,並於92年3月25 日成立東禾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禾公司),改由東禾公司持有前述陽明山等13 家公司總共80%至100%不等股份,茲就與本件有關者敘明如次。 二、東森國際公司自86年起至今均由癸○○擔任董事長(86年至90年為嘉食化公司代表董事,90年至92年為東森華榮公司代表董事),該公司第9屆董事會(87年3月起至90年3 月止)之組成,除外部董事苗育秀、陳貽煌、洪堯昆、林義祥、林義杜、張永欣、吳美芳、黃豐山,監察人潘家聲、林命嘉外,內部董事有癸○○、丁○○、辛○○、許忠明、王文貴、陳維讓、廖尚文、蔡阿田、石允文、蕭俊郎、徐崇雄、黃秀娟、潘凌雲、乙e○○、 李友江、達嘉麟、甲I○○、蔡茂盛,監察人丙黃○○、楊 應欽、洪淵源。第10屆(90年3月至93年3月)外部董事為苗育秀、林義祥,監察人潘家聲,內部董事有癸○○、許忠明、丁○○、蔡阿田、陳維讓、洪淵源、徐崇雄、廖尚文、蕭俊郎、辛○○、達嘉麟,監察人丙a○。第 11屆(93年3月至96年3月)外部董事有蕭國和、鄭江河,內部董事為癸○○、許忠明、丁○○、甲I○○、蔡阿 田、陳維讓、洪淵源、蕭俊郎、廖尚文、達嘉麟、李友江,監察人丙黃○○;於94年4月25 日由張樹森接替丁○ ○任董事,95年8月14 日由潘凌雲接替李友江任董事外,其餘董事、監察人均相同。是東森國際公司第9 屆至11屆董事會均由癸○○掌握絕對多數董事,而得以控制公司之人事、業務經營及財務狀況,要無疑義。(附表叁之2) 三、遠翔公司、遠暉公司自87年至90年6月5日止,董事長皆為丙庚○○,董事均為癸○○、廖尚文,監察人為甲I○○ ;自90年6月6日起除董事長均由癸○○擔任,丙庚○○擔 任董事外,其餘董、監事相同;遠強公司自87年6月19 日至90年6月5日董事長為丙庚○○,董事為癸○○、廖尚 文,監察人為甲I○○,90年6月6日起至95年7月12 日併 入遠富國際公司止之董事長均為癸○○,丙庚○○於90年 6月6日至93年4月26日任董事,93年4月27日變更由李友江接替董事外,其餘董、監事均不變。遠新公司、遠森公司自85年9月17日起至95年7月12日併入遠富國際公司止,董事長均為癸○○,董事為廖尚文、潘凌雲(85年9月17日至94年4月29日),監察人甲I○○(86年至95年 11月6日、95年11月7日由邵正義接替)。該6 家公司除遠富公司於94年6月16 日股權有變動(由東森購物投資部分資金)外,均係東森國際近百分之百(即99%以上)轉投資之子公司。另陸輝營造公司自86年至89年間之董事長為鍾瑩豐,董事依序為東森集團之力霸建設開發公司、眾庭企業(東森得易購)公司代表方瑞生及蔡雪卿擔任,89年9月6日癸○○接替其妻蔡雪卿任董事,89年11月23日方瑞生解除董事職務,自此董事長為鍾瑩豐,董事為癸○○,迄94年4月29 日變更登記為一人董事吳國禎為止。(附表叁之3) 四、東聯先進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於84年6月23 日設立,於86年9月20日更名為東森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於88年5月26日更名為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為舊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自設立時起至92年6月29 日止均由癸○○擔任董事長。該公司於86年4月8日選任癸○○、丁○○、蕭俊郎、乙e○○、王令甫、丙a○、薛敏雄、乙M ○○(以上為內部董事)、焦佑麒、林壬林、蔡明忠、劉容西、林孝信(以上為外部董事),監察人廖尚文、陸唐基明;董事推選癸○○、焦佑麒為正、副董事長;87年6月10 日由李友江接替蕭俊郎為董事,林心儀接替薛敏雄為董事,乙M○○於88年4月14 日辭董事,丙a○因 力霸建設開發轉讓持股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當然解任;嗣於88年5月26 日由趙怡接替李友江任董事,補選乙M○ ○、丙a○、甲R○○及金柏西為董事。該公司嗣於89年1 月12日改選,董事癸○○、丁○○、王令甫、丙a○、乙M ○○、乙e○○、甲I○○、甲R○○、李友江(以上為內部 董事)、焦佑麒、賀象民、梁家鏘、鍾國權、江永慶、劉容西、林孝信、陳憲煒(以上為外部董事),廖尚文、陸唐基明為監察人;並推選癸○○、焦佑麒為正、副董事長;嗣金澄投資公司代表董事焦佑麒、監察人陸唐基明皆因金澄投資持股轉讓二分之一以上而依法解任,89年3月20日由沈之丰接任鍾國權為董事,90年2月28日復由Faizalali Nazir Syed接任沈之丰為董事;89年8 月31日林孝信辭職;89年12月26日胡志強接任乙e○○為 董事,仝清筠於接任甲I○○為董事,吳炳昌接任甲R○○ 為董事;其餘董、監事均相同。90年至92年間董事姓名微有變動,即王令甫先由吳中立接替,復於91年12月19日改由張樹森接替;丙a○於92年3月6日辭職;陳憲煒於 90年11月1日由張建隆接替,復於91年12月19 日改由陳憲煒接任;胡志強於90年6月20 日由張樹森接替,復於91年12月19日改由吳中立接替;仝清筠於90年6月20 日改由甲R○○甲g○○、丙q○○、胡志強、仝清筠為董事, 前者於91年2月6日改由張聖文接任,后者於91年12月19日改由徐元春接任;90年6月28 日乙M○○經推選為副董 事長,92年6月30 日改選董事為癸○○、練台生、乙M○ ○、趙世恒、熊震寰、丁○○、吳中立、仝清筠、徐元春、吳炳昌(以上為內部董事)、梁家鏘、王寶龍、戴興泓、賀象民、Faizalali Nazir Syed、張聖文(以上為外部董事),監察人為廖尚文、王志隆;併推選梁家鏘為董事長,癸○○為名譽董事長。董事梁家鏘於94年1月18日改由雲惟生接替;乙M○○於95年4月21日轉讓持 股解任;趙世恒(更名趙世亨)於93年11月10日改由楊建國接替,嗣於95年4月21 日轉讓持股解任;熊震寰於94年12月28日轉讓持股解任;吳中立於94年8月25 日改由乙e○○接替,嗣與丁○○均於95年4月21 日轉讓持股 解任;王寶龍於94年1月18 日改由逄紹峰接替;賀象民持股轉讓逾半數解任,於93年8月5日補選魏啟林任董事。董事會於94年3月1日決議Faizalali Nazir Syed暫代董事長,嗣於94年11月14日推選魏啟林、Faizalali Nazir Syed為正、副董事長。95年6月26日改選董事為 魏啟林、癸○○、林登裕、楊建國(以上為內部董事)、吳秀瀅(外部董事),監察人廖尚文;併推選魏啟林為董事長。旋魏啟林於95年7月12 日辭職,同日推舉吳秀瀅為董事長,癸○○為名譽董事長。95年8月2日由外資全面接手,改選董事吳秀瀅、唐子明、楊向東,監察人陳麗如,推選吳秀瀅為董事長。嗣於95年9月13 日舊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與凱雷集團在台設立之盛澤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消滅而完成解散登記。舊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於92年3月12 日百分之百投資成立東禾媒體有限公司,指派癸○○擔任董事;東禾媒體有限公司於92年5月26 日變更名稱為東禾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由癸○○、吳中立、乙M○○任董事,丁乙○○任監察人,推選癸○○為 董事長;92年7月10 日舊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指派癸○○、梁家鏘、練台生、乙M○○、趙世恒、熊震寰、丁○○ 、吳中立、王寶龍、戴興泓、賀象民、陳憲煒、仝清筠、徐元春、吳炳昌、張聖文為東禾媒體科技公司董事,廖尚文、王志隆為監察人,同日舉行第1屆第2次董事會,推選梁家鏘為董事長。嗣於93年11月10改派楊建國接替趙世恒,於94年1月25 日改派雲惟生、逄紹峰、魏啟林取代梁家鏘、戴興泓、賀象民,併選任Faizalali Nazir Syed為董事長;94年9月5日改派乙e○○接替吳中 立。94年11月14日召開第1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推選魏啟林為董事長。95年6月26 日舊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指派魏啟林、癸○○、吳秀瀅、林登裕、楊建國任第2 屆董事,廖尚文任監察人,推選魏啟林為董事長。95年7月12 日舊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指派吳秀瀅、唐子明、楊向東任東禾媒體科技公司第3 屆董事,陳裕為監察人,推舉吳秀瀅任董事長。嗣於95年10月31日更名為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為新東森媒體科技公司)(附表叁之4)其後更於96年11月1日更名為凱擘股份有限公司。五、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係成立於80年友聯全線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82年、86年、89年間依序更名為力霸友聯全線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東森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東森華榮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後,於94年再次更名而來。其董事長為80年7月3日至82年2月8日方智楠、82年2月8日至92年7月3日癸○○、92年7月3日至95年9月5日張樹森;95年9月5日至案發(96年6 月間)魏啟林。該公司於86年10月8日之董事為癸○○、蔡雪 卿、張煦華、丁○○、王令甫、庚○○、丙a○、王浩( 以上為內部董事)、焦佑麒(外部董事),監察人乙P○ ○、董蓉地。87年4月21 日除董事張煦華改由朱宗軻接替及增加內部董事俞凱爾、張樹森、王晚成、林心儀,外部監察人董蓉地改由林壬林接替外,其餘董監事不變。87年10月27日董事蔡雪卿併由丁○○接任,88年4 月23日董事吳晚成、林心儀改由趙怡、李友江接任外,其餘董監事均相同。88年10月18日內部董事為癸○○、朱宗軻、庚○○、丁○○、王令甫、蔡雪卿、廖尚文、俞旭濬、張樹森、李昊瞳,外部董事焦佑麒,監察人為乙P ○○、林壬林;89年6月20 日除外部監察人林壬林改由張立杰接替,89年9月28 日李昊瞳董事改由吳中立接任外,其餘董監事不變。90年2月26 日除董事俞旭濬由陳邱佩琳接替及增加李友江、趙世恒為董事外,其餘董監事不變;另90年5月7日董事焦佑麒,監察人張立杰改由高蓬雯、陳雲強接替;90年5月30 日董事王令甫由周繼鵬接任;90年7月18 日董事周繼鵬、趙世恒改由嚴智徑、王鈞接替。91年2月6日除董事李友江由Faizalali Nazir Syed接替外,其餘董監事均相同。91年7月30 日董事為癸○○、丙a○、嚴智徑、廖尚文、吳中立、張樹森 、Faizalali Nazir Syed、林忠正、庚○○、丁○○、蔡雪卿、陳邱佩琳、王鈞,監察人為周繼鵬;91年12月23日董事丙a○改由吳健強接替,監察人周繼鵬改由乙P○ ○接任。92年7月3日董事變更為張樹森、癸○○、吳健強、吳中立、Faizalali Nazir Syed、丁○○、陳邱佩琳、王鈞、嚴智徑、蔡雪卿、趙怡、朱宗軻、雷倩,監察人為廖尚文、乙P○○、丙黃○○。93年9月7日嚴智徑董 事職暫缺,94年1月12日雷倩董事職暫缺,94年3月10日選任黃明亮為董事,94年5月11 日董事丁○○,監察人乙P○○改由馬詠睿、乙e○○接替。94年6月8日董事變更 為張樹森、趙怡、朱宗軻、王鈞、吳健強、馬詠睿、陳安祥、陳邱佩琳、林健煉、癸○○、Faizalali Nazir Syed、黃愛倫、林蒼祥、蔡雪卿、魏啟林、楊志弘,監察人為廖尚文、乙e○○;94年11月24日癸○○董事職暫 缺。95年1月23日董事魏啟林併接替Faizalali Nazir Syed,嗣於95年10月2 日由唐子明替換魏啟林董事職;95年8月18日董事黃愛倫職暫缺。95年9月5 日起董事為唐子明、吳秀瀅、楊向東、權俊一、殷尚龍、張樹森、楊志弘、癸○○、趙怡、陳安祥、馬祥睿、林健煉,監察人為廖尚文、林蒼祥、陳裕。(附表叁之5) 六、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於87年6月30 日董事有丙丑 ○○、薛敏雄、楊東漢、丁○○、游永和(后三者為內部董事),監察人為童家慶,推選薛敏雄為董事長,88年8月23日改推丙丑○○為董事長(兼總經理);89年7月 21日董事楊東漢、丁○○改派j○○、林登裕接替。90年3月26 日董事為王智南、周士清、j○○、游永和、林登裕(均為東森集團所屬公司指派代表董事),監察人童家慶,推選王智南任董事長;91年6月25 日游永和改由彭振東接替董事及增加林高明任監察人外,其餘董、監事不變。93年4月2日董事為梁家鏘、吳中立、陳憲煒,監察人丙f○○、邵正義,93年4月5日推選吳中立任 董事長;除丙f○○未變更外,於94年4月4日董事依序變 更為Faizalali Nazir Syed、彭振東、乙e○○,監察人 邵正義改派丁乙○○接替,董事長併由彭振東接任。95年 7月12 日外資接手由乙e○○(兼任董事長)、吳秀瀅、 賴仁傑為董事組成董事會;95年8月22 日董事為乙e○○ (兼董事長)、吳秀瀅、唐子明、賴仁傑、彭振東、王世銘,監察人丁乙○○、丙f○○、陳裕。 金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於87年6月30 日董事癸○○、俞凱爾、胡念曾(均為內部董事)、馬憲隆、葉明玄,監察人李昊瞳,推選癸○○任董事長。88年6月22 日董事為胡念曾、林登裕、丙f○○(均為內部董事)、 馬憲隆、葉明玄,推選胡念曾任董事長。90年6月19 日加派j○○任監察人外,其餘董事均相同。91年6月26 日董事馬憲隆改派彭振東接替,監察人加派張書銘外,其餘董監事不變。董事胡念曾於91年8月12 日改派趙世恒接替,其餘董事均相同,並推選彭振東任董事長。93年4月6日董事為吳中立(兼任董事長)、梁家鏘、陳憲煒,監察人為丙f○○、邵正義;94年4月4日除丙f○○不 變外,其餘董監事依序變更為彭振東、Faizalali Nazir Syed、乙e○○、丁乙○○。95年7月12日及95年8月 21日之董、監事與陽明山有線電視公司上述95年7月12 日及95年8月22日董監事均相同。 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群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自85年12月20日至89年3月2日之董事長為甲R○○,董事為丙庚○○、周繼鵬、丙M○○、趙世恒( 均為內部董事),監察人為賴慶松;於89年3月3日除監察人改由馬美菊接任外,其餘董事均不變。89年8月7日董事長為甲R○○,董事為趙世恒、林淑華、蔣桂彬、李 雅卿,監察人馬美菊,90年6月15 日除監察人改由林登裕接替外,董事均未改變;91年6月24 日除董事蔣桂彬、李雅卿改派彭振東、余新村接替,及增加j○○任監察人外,其餘董監事均相同。91年7月17 日因甲R○○辭 職,改派葉欣明任董事並經推選為董事長外,其餘董監事均相同。92年3月3日因葉欣明辭職,改派邵正義接替董事,並推選彭振東任董事長外,其餘董監事均不變。93年4月2日董事吳中立(兼董事長)、梁家鏘、陳憲煒,監察人丙f○○、邵正義;94年4月4日除丙f○○不變外 ,其餘董監事依序變更為彭振東、Faizalali Nazir Syed、乙e○○、丁乙○○。95年7月12日及95年8月21日之 董、監事與陽明山有線電視公司上述95年7月12日及95 年8月22日董監事均相同。 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於87年6月30 日之董事為k○○(兼任董事長)、乙M○○、劉拯、謝素秋(均為 內部董事)、張高賢,監察人李友江、許清池。90年6 月28日之董事為丙a○(兼任董事長)、龔徐、張書銘、 劉拯(均為內部董事)、張高賢,監察人李友江;90年11月14日除董事丙a○改由癸○○接任,並被推選為董事 長外,其餘董、監事均相同;91年6月25 日除董事龔徐改由彭振東接替及增加廖啟旭為監察人外,其餘董、監事不變。93年4月6日董事為吳中立(兼任董事長)、梁家鏘、陳憲煒,監察人為丙f○○、邵正義;94年4月4日 除丙f○○不變外,其餘董監事依序變更為彭振東、Faiz alali Nazir Syed、乙e○○、丁乙○○。95年7月12 日及 95 年8月21日之董、監事與陽明山有線電視公司上述95年7月12日及95年8月22日董監事均相同。 南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於87年6月27 日之董事為丙G ○○(兼任董事長)、黃文章、k○○、黃三明,監察人劉拯、邵正義(以上均為內部法人代表)、辜士芳。88年9月30 日監察人邵正義改派余眉瑩接替,其餘董、監事均相同。90年6月5日董事為丙G○○(兼董事長)、 丙a○、劉拯、黃文章(均為內部董事)、蔡崇名,監察 人邵正義;91年6月21 日除董事劉拯改由張永琳接替及增加劉拯為監察人外,其餘董、監事均相同;92年2 月25日董事丙a○改派趙世恒接替。93年4月13 日董事為吳 中立(兼董事長)、梁家鏘、林高明、王寶龍、蔡崇名,監察人為丙f○○、邵正義。94年4月6日董事為乙e○○ 、楊建國、丁乙○○,監察人為邵正義。其餘95年7月12 日及95年8月17 日之董監事與陽明山有線電視公司上述95年7月12日及95年8月22日董監事相同。 觀昇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於87年8月13 日之董事為丙G ○○(兼董事長)、k○○、林黃金珠、董瑞儒、胡念曾、張永琳(均為內部董事)、紀世章、吳其敏、廖庚正,監察人王雅仁、楊平山。89年2月29 日除董事董瑞儒改由邱炳川接替及紀世章未續任外,其餘董、監事均相同。90年5月30 日董事為丙G○○(兼董事長)、張永 琳、k○○、邱炳川(均為內部董事)、楊平山,監察人邵正義。91年6月28 日除董事k○○改由彭振東接替及增加王雅仁為監察人外,其餘董監事均相同。93年4 月13 日董事為吳中立(兼董事長)、梁家鏘、張永琳、 王寶龍、楊平山、丙f○○、邵正義(除楊平山外餘為內 部董事)。94年6月15 日董事為楊建國(兼董事長)、乙e○○、張永琳、楊平山,監察人丙f○○、丁乙○○。95 年6月26 日董事為乙e○○(兼董事長)、吳秀瀅、彭振 東、賴仁傑,監察人丙f○○、丁乙○○。95年8月17 日董 、監事與陽明山有線電視公司95年8月22 日董、監事相同。 全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於87年5月28 日之董事為癸○○(兼董事長)、朱俊曉、k○○。88年1月18 日之董事為胡念曾(兼董事長)、丙庚○○、辰○○、黃玉婷 、甲f○○(均為內部董事)、朱俊曉、林晉祥、李忠勇 、吳坤彬(均為外部董事),監察人k○○、高挺曦。90年8月及10 月甲f○○、黃玉婷持股轉讓逾二分之一當 然解任董事,補選內部董事沈迺敦、林登裕為董事。90年12月6 日董事朱俊曉、李忠勇、吳坤彬及監察人高挺曦轉讓全部持股皆當然解任。91年2月6日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全面指派董事、監察人,即董事胡念曾(兼董事長)、龔邦泰、丙f○○、乙e○○、邵正義,監察人林登裕 、j○○。91年8月13 日董事胡念曾辭職改派彭振東擔任,並推舉乙e○○為董事長。93年4月8日之董事為吳中 立(兼董事長)、梁家鏘、乙e○○、丁乙○○、陳憲煒, 監察人為丙f○○、邵正義。94年4月4日之董事為乙e○○ (董事長)、Faizalali Nazir Syed、王寶龍、廖咸隆、龔邦泰,監察人丁乙○○。95年7月12 日之董事為吳秀 瀅、賴仁傑、彭振東、王世銘。95年8月16 日之董監事與陽明山有線電視公司95年8月22日之董監事相同。 豐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於87年9月27 日之董事林克謨(兼董事長)、余眉瑩、癸○○、林登裕、周依婕、黃丙煌、呂吉雄、林高明、徐香源(均為內部董事)、李文欽、林賴玉治、邱定國、呂世揚(均為外部董事),監察人林婉君、劉欽漢、蕭炳輝;87年12月24日改推選林登裕董事長;88年4月23 日董事癸○○改派李登科接任。89年6月30 日除董事呂吉雄改派j○○接任外,其餘董、監事均相同;90年2月14 日董事周依婕、呂世揚依序改派張書銘、洪東邦接替。90年4月17 日董事黃丙煌、林高明改由丙a○、徐文良接任外,其餘董、監事 不變;90年7月15日董事張書銘改由黃丙煌接替;90年8月15日董事余眉瑩、j○○,監察人林婉君依序改由邵正義、趙世恒及j○○接替。91年6月20 日除董事黃丙煌改由林高明接替外,其餘董、監事均相同。92年6 月19日董事為林登裕(兼董事長)、徐香源、趙世恒、李登科、丙f○○、徐文良、邵正義、林克謨、林高明、劉 欽漢、林德榮、李文欽、邱定國,監察人j○○、蕭炳輝。93年4月9日董事為吳中立(兼董事長)、梁家鏘、李登科、丁乙○○、龔之晟、王寶龍、徐香源、李文欽、 林德榮;94年4月14 日董事吳中立、梁家鏘、丁乙○○、 龔之晟及監察人邵正義依序改派楊建國(兼董事長)、乙e○○、廖成隆、Faizalali Nazir Syed及丁乙○○接任 ;94年4月20日推選乙e○○為董事長;94年5月20日監察 人蕭炳輝改派莊清揚接任。95年8月18 日之董、監事與陽明山有線電視公司95年8月22日之董、監事相同。 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於87年6月29 日之董事為丙庚○○(兼董事長)、胡治潮、邵正義、甲f○○(均為 內部董事)、白鴻森、梁禎祥、林耀堂(均為外部董事),監察人楊炳輝;88年5月13 日董事胡治潮改派李登科接替。89年6月20 日內部董事為丙庚○○、李登科、梁 禎祥、甲f○○、林耀堂,外部董事白鴻森、蕭聰敏,監 察人楊炳輝;89年10月20日董事丙庚○○改派甲R○○接替 ,並推選李登科為董事長,其餘董、監事均不變。90年7月31 日之董事為林登裕(兼董事長)、李登科、甲R○ ○、梁禎祥、甲f○○、白鴻森、蕭聰敏,監察人j○○ ;90年8月2日董事甲f○○改由趙世恒接替,90年12月18 日董事梁禎祥改由白閔傑接替,90年12月17日董事白鴻森辭職。91年6月21 日董事、監察人皆由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指派,即董事林登裕(兼董事長)、甲R○○、白閔 傑、趙世恒、林高明、李登科,監察人徐文良、邵正義;92年6月19 日除甲R○○未再任董事外,其餘董、監事 不變。93年4月9日之董事為吳中立(兼董事長)、梁家鏘、李登科、白閔傑、王寶龍,監察人丙f○○、邵正義 ;94年4月4日除改派乙e○○接替吳中立;楊建國接替梁 家鏘;丁乙○○接替邵正義,並推選乙e○○為董事長外, 其餘董、監事均相同。95年8月18 日之董、監事與陽明山有線電視公司95年8月22日之董、監事相同。 新唐城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於87年10月23日之董事為乙e○○(兼董事長)、陳清、鄭翠菊、江惠明(均為內 部董事)、唐嚴明、林翠玉、梁機聯(均為外部董事),監察人為廖桂紅、邵正義、曾景鳳。90年5月23 日之董事乙e○○(兼董事長)、陳清、梁機聯、j○○、林 廖玉,監察人為邵正義。91年6月27 日除增加廖啟旭為監察人外,其餘董、監事均相同(但除陳清外,其餘董、監事均由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指派)。93年4月8日之董事為吳中立(兼董事長)、梁家鏘、丁乙○○、乙e○○、 陳憲煒,監察人為丙f○○、邵正義。94年4月4日之董事 乙e○○(兼董事長)、王寶龍、龔邦泰、楊建國、Faiz lali Nazir Syed,監察人同上。95年8月16日之董事與陽明山有線電視公司95年8月22日之董、監事相同。 新竹振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自85年6月28日至89年6月19日之董事長為癸○○。於89年6月20 日董事會推選內部董事林登裕為董事長。90年6月18 日之董事為林登裕(兼董事長)、范錦旺、彭振東、魏義雄(均為內部董事);林鳳珠(外部董事),監察人邵正義。91年6 月26日董、監事均由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指派,即董事林鳳珠改由楊樑圖接替及增加林高明為監察人外,其餘董、監事均相同。93年4月7日之董事為吳中立(兼董事長)、梁家鏘、王寶龍,監察人丙f○○、邵正義;94年4 月4 日除董事吳中立、梁家鏘,監察人邵正義依序改由林景華、乙e○○、丁乙○○接替,並推選林景華任董事長 ,其餘董、監事相同。95年7月12 日之董、監事與陽明山有線電視公司95年8月22日之董、監事相同。 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自85年11月4日至93年4月6日由內部董事楊建國任董事長。93年4月7 日之董事為吳中立(兼董事長)、梁家鏘、王寶龍、楊建國、林國俊,監察人邵正義、丙f○○(均由東禾媒體科技公司指 派)。94年4月4董事楊建國(兼董事長)、FaizalaliNazir Syed、王寶龍、乙e○○、林國俊,監察人為丁乙○ ○、丙f○○。95年7月12 日之董事為乙e○○(兼董事長 )、吳秀瀅、賴仁傑、彭振東、王世銘,監察人同上。95年7月14 日除增加唐子明為董事及陳裕為監察人外,其餘董、監事均相同。 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8年10月16日之董事為練台生(兼董事長)、丙G○○、林登裕,監察人王雅仁(均 為內不法人代表)。90年5月2日之董事為丙f○○(兼董 事長)、丙G○○、林登裕,監察人王雅仁(均為內部法 人代表)。91年6月30 日董、監事均由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指派,除董事林登裕改由林高明接任,增加j○○為監察人外,其餘董、監事均不變。93年4月13 日之董事為吳中立(兼董事長)、梁家鏘、王寶龍,監察人丙f○ ○、邵正義。94年4月4日之董事為乙e○○(兼董事長) 、王寶龍、張永琳,監察人同上。95年7月12 日外資浩峰公司全面接手。 上開13家有線電視在出賣予外資接手前,均屬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轉投資持有百分之八十以上(屏南、新竹振道持股均占百分百)之子公司,內部董事、監察人皆係由癸○○掌控之母公司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指派,癸○○併掌控人事、業務及財務。(附表叁之6) 七、東森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於87年5月25 日之董事為丙庚 ○○(兼董事長)、廖尚文、林心儀,監察人甲I○○( 均為內部法人代表),87年12月26日董事林心儀改派李友江接替。自93年3月18日起至95年6月25日止,皆由癸○○接替丙庚○○任董事兼董事長,其餘董、監事均相同 。95年6月24 日之董事為癸○○(兼董事長)、林登裕、蔡高明、廖尚文、達嘉麟,監察人為甲I○○(均為內 部法人代表),95年11月15日改補選蔡高明擔任董事長。96年6月11日除董事癸○○改派呂正果接替,96年8月23日林登裕董事改派林高明接任外,其餘董、監事均相同。東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於87年7月3日之董事為癸○○(兼董事長)、廖尚文、林心儀,監察人為甲I○○( 均為內部法人代表),88年5 月間董事林心儀改由李友江接替。90年3月23 日除董事李友江改由丙庚○○接替外 ,其餘董、監事均不變。93年6月11 日除董事丙庚○○改 由林登裕接替外,其餘董、監事均相同。95年6月24 日增加蔡高文、達嘉麟、王紹蕃為董事。95年11月15日癸○○辭職,改選蔡高明任董事長,96年3月15 日董事王紹蕃改派呂正果接任。(附表叁之7) 八、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於85年8月27 日之董事為周繼鵬(兼董事長)、王令甫、丁○○、蔡雪卿、癸○○,監察人乙P○○(均為內部法人代表);88年8月26 日 上開董、監事均續任。89年8月28 日董事王令甫改由方瑞生接替,89年9月2日丁○○代理周繼鵬之董事長職務至90年11月11日。90年11月12日之董事為周繼鵬(兼董事長)、丁○○、方瑞生,監察人乙P○○(均為內部法 人代表),91年12月19日除董事方瑞生改由癸○○接替外,其餘董、監事均相同。92年6月25 日由癸○○出資及控制之美瀚公司持股99.99% 並指派董事林登裕(兼董事長)、癸○○、周繼鵬,監察人乙P○○;92年9 月 22日除林登裕董事長不變外,依序由魏義雄、劉孟儒及郭澤成接替董事及監察人;魏義雄董事於93年10月21日改派邵正義接任。95年8月15 日之董事為林登裕(兼董事長)、邵正義、林淑華,監察人為魏文勇;95年9月5日之董事為蔡高明(兼董事長)、邵正義、趙世亨(更名前為趙世恒),監察人為魏文勇。眾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82年9月10 日之董事為癸○○(兼董事長)、方瑞生、許國禎,監察人蔡雪卿(均為內部法人代表),85年6月25 日之董事為方瑞生(兼董事長)、陳煌英、劉仁天,監察人為丙庚○○;86年3月23 日監察人丙庚 ○○改由周繼鵬接替,87年11月7 日董事劉仁天改由呂文寬接替。91年1月25 日之董事為方瑞生(兼董事長)、癸○○、呂文寬,監察人周繼鵬。91年8月1日之董事為周繼鵬(兼董事長)、魏文勇、林登裕,監察人為蔡幸秀,迄96年6月3日為止董、監事均不變。96年6月4日之董事為蔡高明(兼董事長)、林登裕、魏文勇,監察人蔡幸秀。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眾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自76年5月2日至92年6月30 日董事長均為癸○○。76年5月2日至83年11月14日尚有董事蔡雪卿、丁○○;76年5月2日至79年2月13 日之監察人為乙P○ ○,79年2月14日至82年7月19日之監察人為劉仁天82年7月20日至83年11月14日之監察人為陳煌英,83年11 月15日至90年8月5日之董事為癸○○(兼董事長)、丙庚○ ○、丁○○,監察人為蔡雪卿。90年8月6日至92年6 月30日之董事、監察人除其中90年11月5日至90年11月25 日董事癸○○(董事長)、蔡雪卿、丙庚○○、宋湘嵐, 監察人為乙P○○外,其餘時間皆增加董事周繼鵬併組成 董事會。92年7月1日至93年10月5 日除推舉周繼鵬任董事長,癸○○仍為董事外,其餘董、監事均不變。93年10月6 日除董事丙庚○○改由林登裕接替,其餘董、監事 均相同,且均由眾泰管理顧問公司指派各該董、監事。94年5月6日監察人乙P○○改由邵正義接替;94年7月6日 林登裕被推舉為董事長,周繼鵬仍任董事,其餘董、監事均相同。95年9月5日除監察人邵正義改由蔡幸秀接替外,其餘董、監事相同。96年10月3 日之董事為林登裕(兼董事長)、周繼鵬、宋湘嵐、嵇律聲、趙世亨,監察人j○○。(附表叁之8) 九、東森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10月27日之董事為林登裕(兼董事長)、周繼鵬、宋湘嵐,監察人林淑華(均為內部法人代表),93年2月23 日除增加馬詠睿、陳邱佩琳為董事外,其餘董、監事相同;93年5月24 日董事陳邱佩琳辭職。93年9月13 日之董事為趙怡(兼董事長)、林登裕、許博允、紀政、趙麗雲、楊朝祥、周繼鵬、宋湘嵐、馬詠睿,監察人林淑華(均為內部法人代表)。94年6月3日之董事趙怡(兼董事長)、張樹森、馬詠睿、許博允、宋湘嵐、紀政、林登裕,監察人廖尚文。94年12月15日之董事為趙怡(兼董事長)、林登裕、宋湘嵐、周繼鵬、張樹森、吳岱勳、郭澤承、廖尚文、邱佩琳,監察人邵正義;95年6月29日除上開94年12 月15日之董、監事外,增加董事林克謨、蔡進福、達嘉麟、王念徵;95年8月22日董事郭澤承辭職。95年11 月27日之董事為癸○○(兼董事長)、廖尚文、達嘉麟、丙黃○○、周繼鵬、吳岱勳、林登裕、李傳偉、邱佩琳、 林克謨,監察人甲I○○;96年1月8日董事丙黃○○改由蔡 高明接替;96年8月23 日董事林登裕辭職。東森巨蛋經營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4月7日由東森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百分百投資成立而指派董事趙怡(兼董事長)、周繼鵬、宋湘嵐、馬詠睿、林登裕、許博允、紀政,監察人林淑華;94年6月1日董事周繼鵬、監察人林淑華依序改由張樹森、廖尚文接替。94年8月5日之董事為趙怡(兼董事長)、葛福鴻、癸○○、謝寅龍、紀政、許博允、周繼鵬、張樹森、邱佩琳、林登裕、宋湘嵐、馬詠睿、林克謨,監察人廖尚文;95年3月18 日董事許博允改由吳岱勳接替,96年5月25 日在改由林登裕接替,旋於96年8月23日辭職;95年10月30 日趙怡辭董事(含董事長)職,95年11月4 日經推選邱佩琳任董事長;董事紀政於96年8月20日辭職;96年6月29日增選黃越宏為監察人。(附表叁之9) 十、綜上所述,東森集團(包括東森國際、東森租賃、東森媒體、東森購百等四大類)所屬公司之人事、財務結構、相互投資交叉持股,及癸○○以東森國際直接或間接控制各該公司之人事、財務及業務等情,適與首揭公司法關係企業規定相符(詳後述),堪認各該公司係屬關係企業,甚為明顯。 丙、力霸集團與東森集團間之關係 一、上開力霸集團所屬公司既係由甲○○掌控其人事、業務及財務狀況,而為實際負責人;東森集團所屬公司則係由癸○○掌控其人事、業務及財務狀況,乃其實際負責人,為其於偵、審中是認在卷;胥有如上述,且甲○○係癸○○之父,再查: ㈠丁○○、辛○○、甲I○○均係東森國際(遠東倉儲)公 司87年3月至90年3月之董事,丙黃○○為監察人;丁○○ 、辛○○亦係該公司90年3月至93年3月之董事;丁○○、併任董事至94年4月25日止;甲I○○、丙黃○○亦依序 於93年3月至96年3月在擔任該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東森國際公司之子公司遠翔、遠強、遠暉、遠新、遠森、遠富等公司自設立起即均由甲I○○擔任監察人;有如上述 乙二、三。 ㈡丁○○、王令甫均係東森媒體科技公司86年4月8日起之董事,丁○○迄95年4月21日止,王令甫至91 年間止 等竟係企業, 甲I○○於89年1月12日至92年6月29日擔任該公司董事。 丁○○、王令甫、庚○○、蔡雪卿自86年10月8 日起均擔任東森電視傳播(東森華榮)公司之董事,乙P○○擔 任監察人,除蔡雪卿於87年10月27日至88年10月17日之董事併由丁○○行使,90年5月30 日王令甫董事改由周繼鵬接任而離職及陳佩芬於91年7月30日至91年12月22 日未任監察人外,渠等之董、監事分別擔任至92年7月2日止,嗣丁○○、蔡雪卿分別依序自92年7月3日至94年5月11日及92年7月3日至95年9月4 日仍任董事,乙P○○ 、丙黃○○分別依序自92年7月3日至94年5月11日及92年7 月3日至94年6月7 日擔任監察人;亦有如上述乙四、五。 ㈢己○○、戊○○、甲I○○均自87年4月24 日至案發時止 為力華票券公司之董事,己○○併自87年4月24 日至89年12月29日擔任董事長,丙黃○○自89年12月29日至案發 時止均為該公司之董事長。甲K○○、丁○○、子○○、 乙E○○、蔡雪卿自85年5月6日起至92年7月31 日均為友 聯產險公司之董事,甲K○○、丁○○併為正、副董事長 ,子○○兼任總經理;乙P○○、丁○○、子○○、乙E○ ○、蔡雪卿復自92年8月1日起擔任該公司董事,乙P○○ 、丁○○、子○○依序兼任正、副董事長及總經理;嗣董事蔡雪卿於94年4月13 日改由辛○○接任,辛○○與上述其餘四名董事皆任職至案發為止。己○○、丑○○○、癸○○自87年4月23 日起均為中華商銀董事。嗣癸○○董0000令可於89年6月26 日接替,戊○○、己 ○○擔任董事至91年6月17日止,丑○○○至92年7月18日為止。均如上述甲三、四、五所載。 二、己○○、丁○○、王令甫、癸○○、庚○○、戊○○、辛○○均係甲○○之子,子○○係甲○○之弟,丑○○○係甲○○之配偶(即辛○○之母,甲K○○之女),乙P ○○係甲○○之前配偶(即丁○○、癸○○之母),丙黃 ○○係甲○○之姪女婿(甲○○之兄之女婿),蔡雪卿為癸○○之配偶,乙E○○為丁○○之配偶;是除丙黃○○ 非屬與甲○○或癸○○有三親等血親或二親等姻親外,其餘人員分屬與甲○○或癸○○有上開血親或姻親之關係。加以丙黃○○係東森國際、甲I○○係遠翔等6 家公司 之監察人,渠二人併係力華票券公司董事;故依前述銀行法、票券金融管理法及保險法關於利害關係人之規定,東森集團所屬公司要屬力華票券、友聯產險、中華商銀之利害關係人,殊無疑義。 貳、關於力霸集團所屬公司(包括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友聯產險公司、力華票券公司及附表貳之一所示小公司等)自86年起有無召開董事會及董事、監察人出、列席與否等情形:(以與本案有關之時間為主,公司成立在86年以後者,自成立時起) 甲、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友聯產險公司自86年起除召開各該屆股東大會,改選董、監事後,即行召開之各該屆第一次董事會議有開會並完成推選正、副董事長等事項外,其餘各次董事會議均未召開開會,上開公司之各次未召開董承辦人員(含其 事錄,分係由甲○○指示甲癸○○(未據 起訴)、乙天○○(力霸公司部分95年1月24日(第17 屆第 40次)前係甲癸○○製作,95年2月23日(第17屆第41 次) 之後由乙天○○製作)、丁未○○、f○○、乙B○○(嘉食化 公司部分)、乙天○○、乙D○○(友聯產險公司部分93年3 月12日(含)以前係乙天○○,93年3月26 日(含)之後係 乙D○○及乙天○○)依其所需之議案而製作完成後,再由各 該製作議事錄人員將董事會議事錄連同相關附件檢具董事會簽到單,或親自或著人送交各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閱覽該次董事會議事錄內容及相關文件,且明知渠等並未參加開會及各該董事會議事錄內容皆係上述製作者依甲○○指示而偽作之業務上文書,併明知渠等簽名於董事會簽到單上之效力及足以生損害於上開公司利益及財產,而分別與上開人等共同基於概括之犯意,竟連續多次簽名於各該次董事會簽到單上,關於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友聯產險公司之「董事會屆次、開會時間、地點、簽到董監事名單、實際出席董監事、未出席而簽到董監事、未出席未簽到董監事、議事錄內容要旨」分別依序詳如附表肆之1、 肆之2、肆之3(各該被告所涉相關犯罪事實,詳如後述) 就以北市體處院字票券公司自87年4月24日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議至95 年12月18日第三屆第三十次董事會議之召開,從87年10月15日第一屆第七次起董事會議之出席董事皆未逾應出席董事半數,而自第一屆第一次至第三屆第三十次董事會議均為甲○○實際主持、控制而對於議案拍板通過,再由丙y○ ○依甲○○指示整理作成董事會議事錄,並將董事會簽到單送請未出席參加董事會議之董事、監察人,渠等明知並未參加開會及各該次董事會議事錄內容亦未經應出席董事人數過半數出席通過,且係丙y○○依甲○○指示而偽作之 業務上作成文書,併明知渠等簽名於董事會簽到單上之效力及足以生損害於上開公司利益及財產,而分別與上開人人股東笙杰公司 括之犯意,竟連續多次簽名於各該次董事會 簽到單上,而關於力華票券公司之「董事會屆次、開會時間、地點、簽到董監事名單、實際出席董監事、未出席而簽到董監事、未出席未簽到董監事、議事錄內容要旨」如附表肆之4。(各該被告所涉相關犯罪事實,詳如後述) 丙、如附件貳之一編號1至68所示小公司自87、88 年間起即無實際營業之事實(僅有1、2家小公司偶有少許交易,亦幾近無營業之情形),且率皆以虛偽之循環交易方式、虛開發票(詳附表肆之5 )、虛增營業額,供作申請授信之用,業據如附表肆之6 所示人等供明在卷,各該小公司之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均係甲○○指派經其同意任職之人頭負責人、員工僅有財務、會計人員(多係力霸公司或嘉食化公司財、會人員兼任)並無業務人員,該等小公司從未召開過董事會,所製作之董事會議事錄率皆係各○、未○之會計依其主管聽命於甲○○所為之指示而偽造者,再由各該製作議事錄人員將董事會議事錄連同相關附件檢具董事會簽到單,或親自或著人送交各該公司之董事閱覽該次董事會議事錄內容及相關文件,且明知渠等並未參加開會及各該董事會議事錄內容皆係上述製作者依甲○○指示而偽作之業務上文書,併明知渠等簽名於董事會簽到單上之效力及足以生損害於上開公司利益及財產,而分別與上開人等共同基於概括之犯意,竟連續多次簽名於各該次董事會簽到單上,亦據如附表肆之7 所示人等陳明屬實,顯見該等小公司並未有實際營業,亦從未召開董事會之事實。再觀之附表貳之一所示其中之棟宏、力長、力章、仁湖、日安、世湘、申利、申聯、東展、英湘、連南、連恆、棟信、長森、金東等小公司(及東森華榮、陸輝營造、遠富、遠新、遠森國際)至89年12月31日及該15家小公司至93年12月31日止之短、長期投資、資產總額、銀行借款、負債總額、股本、淨值、營業收入及稅前盈餘等情,可知各該公司之財務結構及狀況欠佳,負債比率偏高,流動比率偏低,獲利能力差(大部分均為虧損),有如附表肆之8 各該公司重要財務及經營狀況明細所載,及觀之附表貳之一所示其中之世湘、力長、連恆、德台、輝東、棟信、新達、蓉達、程星、東展、棟宏、連南、仁湖、力章、英湘、申聯、申利、金東、日安、長森、益金、冠東等22家小公司自90年至94年底之各公司每股股價均低於股票面值,其中不乏每股股價1、2元或3、4元,甚至有幾毛錢、幾分錢者,詳如附表肆之9所示,益見小公司自87、88 年間起即未有實際營業,且其財務狀況皆差,累計虧損甚高之事實,均合先敘明。以下依序就有關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含會計師部分)、中華商銀公司、力華票券公司、友聯產險公司、亞太固網公司及東森集團等,各部分敘述如次。(本件係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主動簽分案件後,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調查,並經金管會、財政部賦稅署協助清查資金及假交易事項,於全盤查證明確後,經法務部調查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甲、力霸、嘉食化及會計師部分 犯罪事實 甲○○(通緝中)係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霸公司)創辦人並為力霸集團之實際負責人,該集團旗下包括公開發行並股票上市之力霸公司、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食化公司)、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聯產險公司)、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與力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華票券)等,為涵蓋銀行、票券、保險等各類重要金融服務業及傳統產業之龐大企業體,均由甲○○之至親或重要親信擔任負責人或主要幹部;民國89年該集團跨足通訊事務,向社會大眾募集鉅資,成立資本額高達新臺幣(下同)656 億8,000萬元之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固網,設 立時原名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7月間更名)。甲 ○○並因事業版圖龐大,先後擔任全國商業總會理事長及名譽理事長等重要職位。緣87、88年間該集團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因經營績效不佳出現鉅額虧損,財務吃緊,資金調度困難,集團公司之股價更大幅挫低,甲○○除以其豐沛之政商人脈,對政府機關要求專案紓困,與債權金融機構協商展延貸款期限及降低貸款利率,以因應債務屆期或支付利息之壓力外,本應戮力調整集團企業體質、提昇經營績效以擺脫困局,惟其不此之圖,竟覬覦集團旗下金融事業掌握之豐沛資金,妄圖藉由企業舞弊方式將資金掏出挹注集團虧損,並供其赴海外購置鉅額房地產及提供其個人、家族之奢華享受,飲鴆止渴,終致力霸集團之財務黑洞不斷會娛 業銀行復由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擴及力華票券、友聯產險 、中華商銀,嗣更延燒至亞太固網,其主要的犯罪手法為:由甲○○與其配偶丑○○○,其子女己○○、丁○○、癸○○、庚○○、戊○○、辛○○、壬○○及集團內部諸多甲○○之親信共同主導,並經集團員工曲意幫助或配合,為下列行為: 一、甲○○以其親戚、友人及集團員工掛名負責人,先後主導成立該集團內部人慣稱之「小公司」,自87、88年間起,統合作為將力霸集團資金掏出之工具,由力霸集團旗下之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力華票券、友聯產險、中華商銀、亞太固網公司分別以:㈠長期投資該小公司;㈡將資金貸與小公司;㈢為小公司作背書保證;㈣為小公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㈤向小公司購買房地產等不利益集團公司之交易;㈥預付小公司之虛偽之穀物、玉米、黃豆交易貨款;㈦購買小公司發行之公司債;㈧與小司為假買賣、假交易;㈨小公司以鑑價不實之房地產超額貸款等名義或方式,將集團公司內部資金不斷掏出。 二、集團內部金融事業,以要求授信戶以搭配購買一定額度之力霸、嘉食化公司債為條件,始允貸放予未合授信要件惟需款孔急之授信戶,或為其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造成金融業務及授信戶損失。 三、直接侵占集團公司之營收現金或小公司款項。 總計甲○○等人,以上開等手法自力霸集團違法掏出之資產總約427億8,715萬2,406元,甲○○、丑○○○為掩飾 及隱匿重大犯罪所得財物,再透過小公司隱匿不法犯罪所得,另以丙M○○所管控供甲○○私人使用之乙P○○、丙庚○○、 I○○、丙黃○○、丁未○○等人帳戶挪用55億8,166萬5,056元 (詳甲八所述),更以甲○○及其家族成員名義匯出美金 7,372萬3,836元,以嘉莘公司等小公司名義匯出美金2,801 萬8,688元與利用EXCEL ORGANIGE等5家海外子公司名義償還國外銀行貸款美金4,531萬1,965元。 壹、力霸嘉食化部分 甲○○除係力霸公司創辦人,並實際執掌力霸集團旗下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中華商銀、友聯產險公司等全盤業務,為各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88年間嘉食化公司化纖部門出現嚴重虧損,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中華商銀及友聯產險等公司股價,於88至89年間大幅下跌,自每股約20元跌至每股5元以 下,導致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及由力霸公司等轉投資設立之嘉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附表甲一編號1所示,下稱嘉莘公 司)等(詳見附表甲一所示87年前成立者共32家,含合興公司、嘉通公司、令宇公司及笙杰公司,於87年後成立者共44家,為力霸集團內部所稱之「小公司」,其中編號1至26為小嘉莘 集團,編號27至35為嘉食化小公司,編號36至68為力霸小公司,以下沿用),原向金融機構貸款供作擔保之上市公司股票如中華商銀、友聯產險等股票已不足擔保,必須補足差額,故由甲○○主導,自87至89年,再陸續設立如附表甲一所示之連南企業股份有限司等44家公司,由甲○○之親屬及員工,擔任附表甲一所示小公司負責人及董事、監察人,並由在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任職之會計、財務人員分別兼任力霸小公司、嘉食化小公司之財務會計,而小嘉莘集團26家小公司僅聘財務、會計人員,且如附表甲一所示小公司,自88年起即無實際進銷貨,仍以其相互間及與力霸集團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間開立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並記入帳冊,使用公司間之對開發票偽製進銷貨假象,藉以虛增進銷貨金額,虛飾小公司財務報表,進而提高公司債信,再持不實之財務報表、統一發票,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保證發行商業本票、募集公司債(詳亞太固網部分),協助甲○○取得資金相互流用,並虛增力霸公司與嘉食化公司之營業額及長期投資,茲分述手法如下: 於85年至96年初,甲○○為力霸公司第14至18屆董事(各屆期間:第15屆-86年6月28日起至89年6月26日止、第16屆-89年6月26日起至92年6月8日止、第17屆-92年6月9日起至95年6 月15日止、第18屆-95年6月16日起3年),其中第14、15屆董 事,甲○○均係以附表甲一編號3所示小公司「力章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 (下稱力章公司)法人股東代表人身分依公司法第 27條第2項規定而當選(下列董事、監察人亦均係依上開公司 法規定而當選),第16、17、18屆董事,則係以法人股東「財團法人甲○○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董事長己○○)」代表人 身分當選),並為嘉食化公司第11至14屆董事(各屆期間:第11屆-86年6月16日至89年6月11日、第12屆-89年6月12日起至 92年6月1日、第13屆92年6月2日起至95年6月8日止、第14屆 -95年6月9日起3年),其中第11、12屆,甲○○均係以附表甲 一編號2所示小公司「力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力長公 司)法人股東代表人身分當選,第13、14屆則係以法人股東「 財團法人甲○○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代表人身分當選,嗣於95年12月21日由V○○接替甲○○為嘉食化公司第14屆董事,且甲○○為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友聯產險、中華商銀及附表甲一所示小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丑○○○自85年6月7日起接替趙仲三(已歿)擔任第14屆力霸公司董事、常務董事及董事長,並擔任第15至18屆董事、常務董事(第15至17屆)及董事長(第14、15、16屆係以法人股東即附表甲一之1編號3所示小公司力章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董事,第17、18屆係以法人股東友聯產險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並擔任嘉食化公司第11至14屆董事長及第11至13屆常務董事,均係以法人股東即附表甲一之1編號11所示小公司「欣湖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下稱欣湖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董事 。 己○○為力霸公司第14至18屆董事,第14至17屆均係以法人股東即附表甲一之1編號8所示小公司「台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莘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董事,第18屆則係以法人股東亞太固網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董事,並為力霸公司第15至17屆常務董事、副董事長,復擔任嘉食化公司第11至14屆董事(第11至13屆係以自然人股東身分當選,第14屆時則係以法人股東亞太固網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並為嘉食化公司第11至13屆常務董事,且於附表甲二-A編號3所示期間擔任附表甲 一之1、甲二-B編號36所示友台公司之董事長。 丁○○則為力霸公司第14至18屆董事(第14、15、16、17屆係以法人股東台莘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為董事;第18屆係以法人股東友聯產險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及嘉食化公司第11至14屆董事(第11至13屆均係以自然人股東身分當選,第14屆係以法人股東友聯產險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並為嘉食化公司第11至13屆常務董事兼副董事長、總經理及財務主管,且為小嘉莘集團小公司之會計、財務最高主管,復擔任如附表甲二-A編號4所示小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董事。 癸○○為力霸公司第14至17屆董事(均係以法人股東欣湖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為董事,惟第17屆僅擔任至94年4月13日 ,法人股東欣湖公司改派辛○○接替其為代表人),並當選為力霸公司第14至16屆常務董事;並擔任嘉食化公司第11屆董事,係以法人股東欣湖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於88年6月30日, 欣湖公司改派王業恢(未據起訴)接替癸○○擔任法人代表,嗣於89年6月12日,王業恢以法人股東「甲○○社會福利事業 基金會」代表人身分當選嘉食化公司第12屆董事。 庚○○為力霸公司第14至18屆董事(第14、15、16屆係以法人股東即附表甲一之1編號3力章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為董事;第17屆係以法人股東友聯產險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第18屆係以法人股東財團法人甲○○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代表人身分當選,並擔任力霸公司第17屆常務董事,兼任力霸公司總經理及該公司百貨部門之最高主管,且自92年6月2日起並擔任嘉食化公司第13屆董事(係以法人股東友聯產險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又自95年6月9日起,擔任嘉食化公司第14屆董事(係以法人股東財團法人甲○○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代表人身分當選),至95年12月21日該法人股東改派乙A○○接替庚○○擔任嘉 食化公司董事為止,復為如附表甲二-A編號5所示小公司之董 事長、監察人。 辛○○為力霸公司第14、15、17屆(第14屆係以法人股東台莘公司代表人身分,自85年6月12日起,接替趙仲三之董事 職務,第15屆亦係以法人股東台莘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至88年6月29日止,台莘公司88年6月30日改派李娟接任,第17屆,係自94年4月13日起,欣湖公司指派其接替癸○○擔任該公司 投資力霸公司之法人代表)及嘉食化公司第11、12、13屆董事(均係以自然人股東身分當選),於95年6月9日以法人股東長森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嘉食化公司第14屆監察人;於91年3月8日起至案發時止,擔任嘉通股份有限司董事長。 子○○為力霸公司第14至18屆董事(第14、15、16、17屆係以欣湖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第18屆係以友聯產險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於95年11月28日辭任),及嘉食化公司第11屆董事(係以法人股東即附表甲一之1所示小公司編號36「友台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友台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至88 年6月29日止,同年月30日,友台公司改派戊○○接替子○○ 擔任嘉食化公司董事。 戊○○於88年6月30日接替子○○擔任友台公司投資於嘉 食化公司之法人代表,擔任嘉食化公司第11屆董事,並以友台公司法人代表人身分當選嘉食化公司第12、13屆董事。 t○○為力霸公司第15至17屆董事(第15、16、17屆係以法人股東欣湖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並於85、86年力霸公司財務報表上主辦會計欄用印,兼任財務部資深副總經理,下轄財務處、會計處、總務處為甲o○○之主管,且為嘉食化公司財 務部副總經理,惟自87年7月1日起免兼,85、86年並於嘉食化公司財務報表財會人帳務而 記載如筆記本所 乙Q○○為力霸公司第17、18屆董事(第17屆係以法人股東 台莘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第18屆係以法人股東亞太固網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於92年11月26日,以法人股東力長公司代表人身分接替乙o○○擔任嘉食化公司第13屆監察人。 乙A○○自86年6月28日起擔任力霸公司第15至18屆監察人 (第15屆係以法人股東即附表甲一之1編號10所示小公司「仁 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仁湖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第 16屆係以法人股東友聯產險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第17、18 屆均係以法人股東即附表甲一之1編號27所示小公司「新達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新達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並自92 年10月1日起,由嘉食化公司食品廠總廠長晉升為副總經理, 仍兼食品廠總廠長,於95年12月21日,接替庚○○為法人股東財團法人甲○○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代表人身分擔任嘉食化公司第14屆董事,復擔任如附表甲二-A編號49所示小公司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 乙q○○(未據起訴)為力霸公司第17、18屆監察人,均係 以法人股東即附表甲一之1編號52「東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身分當選,並自92年9月1日起接替游騰昌為友聯產險公司代表人,而擔任嘉食化公司第13屆董事,於95年6月9日以法人股東友聯產險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嘉食化公司第14屆董事。丙黃○○擔任嘉食化公司第11至14屆董事(第11至13屆均係 以法人股東友台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第14屆係以法人股東亞太固網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並擔任如附表甲二-A編號74所示小公司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 寅○○於92年4月30日以前,為力霸公司會計協理,嗣改 任力霸公司會計顧問,實為力霸公司會計高階經理人,負責力霸公司與附表甲一之1所示小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及交易往 來暨力霸公司財務報表編製、長期投資之增加及處分、與主管機關及簽證會計師接洽等業務,並自87年起至92年止在力霸公司財務報表主辦會計欄用印(93年改由丁辰○○用印)。其下由 丙q○○自88年起,以附表甲一之1編號48所示小公司「聯森有 限公司」名義,一年一聘之方式,外派至力霸公司擔任會計副理,負責附表甲一之1編號36至68所示力霸小公司之會計覆核 ,下屬包括力霸公司會計丙m○○、甲子○○、丙Z○○、乙辛○○、 G○○、u○○、乙d○○、乙V○○、甲g○○、G○○、陳美虹 (另行審結)、劉美令(未據起訴)、林秀玲(未據起訴),自88年起,丙q○○並兼任東展公司(設立時起至92年6月16日 )、申利公司(88年2月8日起至92年2月16日止)、申東公司 、申聯公司(均自95年4月起)、申隆公司(自95年11月起) 之經辦會計,且擔任如附表甲二-A編號39所示之小公司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 I○○於92年4月30日以前,為力霸公司財務經理,嗣改 任力霸公司財務顧問,實則為力霸公司財務部高階經理人,負責力霸公司本身及附表甲一之1所示力霸小公司之資金調度, 其下屬包括力霸公司經辦財務乙○○、乙寅○○、乙O○○、方梨 齡(另行審結)、乙C○○、張瓊黎(未據起訴)及胡家蓁(已 歿)等,自88年起,I○○並兼任如附表甲二-A編號10所示之小公司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 丙己○○為t○○之秘書,並自87年起,擔任如附表甲二編 號43所示小公司之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並保管力霸公司所屬轉投資關係企業友台公司、長森公司、東長公司、申東公司、益金公司、日安公司、金東公司、申佳公司、申隆公司、申聯公司、東力公司、東友公司、聯森公司、長湖公司、東嘉公司、東展公司、申利公司、欣湖公司、東華公司、冠東公司、展宇公司、菁達公司、力森公司、冠國公司、彥輝公司、鳴加公司、瑞高公司、樹嘉公司、勇禾公司、毅彥公司之公司大章。 甲o○○為力霸公司財務處資深副總經理,專責力霸公司、 嘉食化公司及附表甲一所示小公司與金融機構間之接洽,其下屬包括力霸公司財務處經理乙u○○、乙C○○及K○○等人,均 受甲o○○指示負責力霸公司及附表甲一所示力霸小公司與金融 機構洽商展延貸款、換票與保證等業務。 甲癸○○(另行審結)與乙天○○為力霸公司先後任主任秘書 ,自87年起,乙天○○另兼任大宗物資採購之經理,並擔任如附 表甲二-A編號42所示小公司之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 巳○○及乙黃○○則為先後任力霸公司採購協理(巳○○任 期自89年3月29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巳○○並擔任如附 表甲二-A編號103所示小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乙w○○為嘉食化公司財務處顧問,實則為嘉食化公司財務 高階經理人,專責嘉食化公司與金融機構之接洽,並擔任如附表甲二編號47所示小公司之董事。 丁丙○○為附表甲一所示小嘉莘集團26家小公司之財務主管 ,負責附表甲一所示小嘉莘集團26家小公司之資金調度與金融機構之接洽,其下屬包括健保投保單位分別為嘉莘公司之丙B○ ○、力章公司之丙i○○、英湘公司之s○○、力大公司之丁癸○ ○、仁湖公司之甲i○○及蔣國杏(另行審結)經辦財務(各經 辦財務負責之小公司業務詳如附表甲二-A、B所示),丁丙○○ 並擔任如附表甲二-A編號12所示小公司之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 乙T○○及乙己○○則為附表甲一所示小嘉莘集團26家小公司 之先後任會計主管(乙T○○任職期間為88年1月6日起至91年5 月31日止、乙己○○任職期間自91年6月1日起至96年1月間止, 乙T○○自91年6月1日起,改任臺北生活網公司、合興公司、令 宇公司之會計主管,並由乙戌○○擔任上開公司之會計覆核), 負責小嘉莘部分發票流程圖與資金流程圖之規劃及會計覆核,其下屬包括健保投保單位分別為棟信公司之丁壬○○、英湘公司 之b○○、嘉莘公司之丙D○○及周麗清(另行審結)等,乙己○ ○並兼任嘉莘公司、連恒公司、程星公司、連湘公司、佩嘉公司、德台公司之經辦會計(期間詳如附表甲二-A、B編號23所 示)。 乙辰○○、乙E○○、V○○則為附表甲一所示小嘉莘集團26 家小公司之先後任稽核(乙辰○○任期為自84年起至91年7月31 日止,乙E○○為自91年8月1日起至92年4月30日止,嗣自92年5 月起,由V○○接任),負責核對小嘉莘集團資金與發票流程圖、資金流程圖、傳票與付款支票,乙辰○○、乙E○○並分別擔 任如附表甲二-A編號52、50所示小公司之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其等辦公室均設於台北市○○○路0段000號6樓嘉食化公 司辦公區內,且乙辰○○之職銜為嘉食化公司副總經理,並於其 離職前負責保管部分小公司大、小章,實為嘉食化公司高階經理人;V○○並自95年12月21日起,接替甲○○以法人股東財團法人甲○○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代表人身分擔任嘉食化公司第14屆董事。 丙M○○為嘉食化公司協理,負責甲○○個人資金調度,並 保管甲○○所使用人頭帳戶,並擔任如附表甲二-A編號11所示小公司之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 f○○原為嘉食化公司會計協理、首席協理,於92年間改任會計顧問,實則為嘉食化公司會計高階經理人,負責嘉食化公司與附表甲一所示公司間虛偽交易安排、嘉食化公司財務報表之編製、與主管機關及簽證會計師接洽,並自85年起至92年止在嘉食化公司財務報表經辦人員欄用印,93年起改由y○○在財務報表主辦會計欄用印。而乙a○○為嘉食化公司財務經理 ,負責附表甲一嘉食化所屬轉投資關係企業9家小公司(下稱 嘉食化9家小公司)之財務覆核及資金調度,其下屬包括嘉食 化公司財務乙亥○○、丁戊○○、A○○、黃美月(另行審結)及 甲G○○(另行審結)等(各經辦財務經手之犯行詳如附表甲二 所示);路梅蘭(另行審結)、y○○及丙寅○○均為嘉食化公 司先後任會計經理(路梅蘭任期為自89年1月起至90年6月止,y○○與丙寅○○任期則為90年7月起至96年1月止),路梅蘭負 責覆核嘉食化9家小公司之會計傳票及依f○○指示繪製發票 流程圖,於路梅蘭退休後,由y○○、乙a○○交付發票流程圖 給嘉食化小公司經辦會計,負責覆核新達公司、富嘉公司、立宏公司、凱碩公司、蓉達公司之會計傳票,並兼任新鴻公司、昌嘉公司之經辦財務,丙寅○○則負責覆核瑞森公司、展湖公司 、新鴻公司、昌嘉公司會計傳票,並擔任富嘉公司、新達公司、蓉達公司之經辦會計;其等下屬包括嘉食化會計A○○甲巳○ ○、黃美月、甲G○○等(各經辦會計經手之犯行詳如附表甲二 -A、B 所示)。 一、附表甲一所示小公司彼此間及與力霸公drcd='null' 偽循環交易部分(即92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起訴書犯罪事實 甲一、甲二㈣及甲三㈣1部分): ㈠緣甲○○自66年起,為配合力霸公司及嘉食公司營運需求,陸續成立嘉莘公司等小公司,然迄87至89年間,鑑於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及87年前成立之32家小公司(含附表甲一之1編號69所示合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興公司】、編 號75之嘉通公司及丁○○出資設立之附表甲一之1編號70、 71之令宇公司、笙杰公司),營運狀況不佳,且小公司部分已經沒有實際經營,資金捉襟見肘,乃由甲○○指示力霸公司會計主管寅○○、嘉食化公司會計主管f○○及小嘉莘集團會計主管乙T○○,由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或小公司出資 ,成立如附表甲一之1編號20~26所示小嘉莘集團、編號27~ 35所示嘉食化小公司、編號46至68所示力霸小公司,共39家。上開公司之負責人與董監事均由甲○○之親屬或力霸集團內員工如丁○○(甲○○之子)、己○○(甲○○之子)、庚○○(甲○○之女)、辛○○(甲○○之子)、乙辰○○( 己○○之配偶)、乙E○○(丁○○之配偶)、蔡雪卿(通緝 中,癸○○之配偶)、玄○○(力霸公司股務處人員,自91年10月起擔任亞太固網公司財務處經理)、乙A○○(嘉食化 公司副總經理)、丙s○○(乙A○○之配偶)、丙己○○(力霸 公司秘書)、丙M○○(嘉食化公司協理)、丁未○○(嘉食化 公司主任秘書)、譚許桂珠(丁未○○之配偶)、乙天○○(力 霸公司主任秘書)、丙庚○○(嘉食化公司員工)、乙P○○( 甲○○二房,丁○○、癸○○之母)、丙U○○(嘉食化公司 員工)、甲未○○(嘉食化公司總務協理)、甲甲○○(丁○○ 之秘書)、甲丁○○(乙E○○之母)、王吳玉蘭(甲○○秘書 未○○之母)、未○○(甲○○之秘書)、I○○、丁丙○○ 、丙q○○、王曉容(丙黃○○之配偶、甲○○之姪女)、丙黃○ ○(力華票券公司董事長)、徐步青(已歿之力霸公司員工)、李娟(徐步青之配偶)、甲o○○(力霸公司財務處資深 副總經理)、D○○(嘉食化公司員工)、辰○○(力霸公司法務處協理)、乙w○○(嘉食化公司財務顧問)、巳○○ (力霸公司採購處協理)、丑○○○(甲○○之配偶)、甲K ○○(丑○○○之父)、乙子○○(力霸公司秘書處秘書)、 吳清輝、乙Q○○(力霸公司董事)、乙h○○(乙Q○○之配偶 )、王秀眉、黃政鏗、張瓊鳳、乙Y○○、陳金茂(以上5位 均為力霸公司員工)、寅○○(力霸公司會計顧問)、乙T○ ○(小嘉莘集團及合興、令宇、笙杰公司之會計主管)、游騰昌、林滄結、黃明杰、乙戌○○、林德鴻、單玉敏(以上5 位均為嘉食化公司員工)等擔任,其中擔任公司負責人者為乙E○○、乙辰○○、乙P○○、庚○○、甲未○○、丙庚○○、丙M○ ○、I○○、丙黃○○、徐步青、李娟、乙A○○、乙天○○、丁未 ○○、甲丁○○、丙q○○、甲甲○○、己○○、辰○○、未○○ 、玄○○、辛○○、乙h○○、丁丙○○、乙子○○、巳○○、游 騰昌、林滄結、林德鴻、丙己○○及單玉敏等32人,每人因擔 任董事、監察人或負責人(各該小公司董監事遞嬗情形詳如附表甲二-A所示),每月每公司可領取3,000元至5,000元不等之津貼。上開小公司之登記地址集中在與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同棟之臺北市○○○路0段000○000號6、7、8、9、 10樓與鄰近之臺北市○○○路0段000巷0弄0號3樓之1等處(詳如附表甲一之2所示),且自87年間起,均無何業務、倉 管、行銷、採購人員,而係由力霸公司或嘉食化公司內部之財務與會計兼任各小公司經辦財務、會計。其中歸為力霸小公司即附表甲一之1編號36至68等33家小公司,財務主管為 I○○(其主管為甲o○○)、會計主管為丙q○○(其主管為 寅○○),辦公地點均在臺北市○○○路0段000號8樓;歸 為嘉食化小公司即附表甲一之1編號27至35等9家小公司,財務主管為乙a○○(其主管為f○○),會計主管先後為路梅 蘭、y○○及丙寅○○(其主管為f○○),辦公地點均在臺 北市○○○路0段000號6樓;歸為小嘉莘集團小公司即附表 甲一之1之1編號1至26所示等26家小公司,財務主管為丁丙○ ○,會計主管先後為乙T○○、乙己○○,先後任稽核為乙辰○○ 、乙E○○、V○○,辦公地點亦均在臺北市○○○路0段000 號6樓。如附表甲一之1編號1至26所示小嘉莘集團小公司之 經辦財務、會計人員,由丙B○○、丙i○○、、91年丁癸○○ 、甲i○○兼任經辦財務,由乙己○○、丙D○○、丁壬○○、b○ ○、周麗清(另行審結)兼任經辦會計;編號27至35所示嘉食化小公司之財務、會計人員,由嘉食化公司員乙亥○○、丁戊 ○○、y○○、丙寅○○、A○○、甲巳○○、黃美月(另行審 結)、甲G○○(另行審結)等兼任;編號36至68所示小公司 之財務、會計人員由力霸公司員工乙O○○、乙寅○○、乙○○ 、丙m○○、甲子○○、乙C○○、丙Z○○、u○○、乙d○○、乙V ○○、甲g○○、丙q○○、G○○、陳美虹(另行審結)劉美 令(未據起訴)、胡家蓁(已歿)及不知情之張瓊黎、方梨齡與陳秀美等兼任,每人每月兼任每家小公司經辦會計或經辦財務工作可得1,000元至3,000元不等之津貼(各小公司之經辦財務、會計詳如附表甲二-B)。另於90年間,由附表甲一之1所示長森公司、日安公司、東長公司、申聯公司、管銀(四 司、申隆公司、申東公司、申佳公司、金東公司、益金 公司、東力公司、冠東等小公司與亞太固網公司(原名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資設立「鼎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森公司即附表甲一之1編號72)及「宏森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森公司即附表甲一之1編號73, 亞太固網持有該二公司各99.6%股權),作為力霸公司、嘉 食化公司進口物資之用,及由甲○○等人以該二公司掏空亞太固網供力霸集團所屬公司運用(此部分詳如亞太固網部分)宏森公司財務、會計人員分別為乙O○○、甲子○○,財務、 會計主管分別為I○○、寅○○;宏森公司財務、會計人員分別為乙a○○、丁戊○○,其等主管為f○○。而丁○○另先 後於76年、86年主導設立令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令宇公司,即附表甲一之1編號70)、笙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笙杰公司,即附表甲一之1編號71),令宇公司之財務 、會計人員分別為劉美惠(未據起訴)、周麗清(另行審結),笙杰公司之財務會計人員均為劉美惠,該2家公司會計 主管為乙戌○○。己○○、丁○○、庚○○、I○○、丙M○○ 、丙q○○、乙天○○、丁未○○、乙A○○、乙E○○、乙辰○○、玄 ○○、辰○○、乙P○○、丙黃○○、未○○、丙庚○董會經出 四次常甲○○、甲丁○○、乙子○○等21人,為附表甲一、甲二所示 小公司之董事長(有限公司則為董事),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寅○○、f○○分別為負責力霸小公司、嘉食化小公司之會計最高主管,指示丙q○○、y○○、乙a○○為 大宗物資帳面交易,乙辰○○則係負責小嘉莘集團26家小公司 之會計、財務、帳務稽核等事項,丙q○○(力霸小公司)、 乙T○○(91年5月底以前小嘉莘集團)、乙己○○(91年6月起 小嘉莘集團)、f○○(嘉食化9家小公司)、路梅蘭(90 年6月30日以前嘉食化9家小公司)、y○○(90年7月起嘉 食化小公司其中5家)及丙寅○○(90年7月起嘉食化小公司另 4家),分別為附表甲一之1編號36至68所示力霸小公司、編號1至26所示小嘉莘集團小公司)、編號27至35所示嘉食化 小公司之會計主管,負責依寅○○、f○○指示,交辦其下經辦會計填製會計傳票、統一發票等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A○○、G○○、b○○、y○○、甲子○○、乙己○○、陳美 虹、乙V○○、乙d○○、丙D○○、丁壬○○、丙Z○○、丙m○○、 丙q○○、丁戊○○、u○○、甲g○○、丙寅○○、甲巳○○、甲G○ ○、周麗清為附表甲一之1所示小公司之經辦會計(經辦公 司、期間詳如附表甲二、甲二-A所示),依丙q○○、y○○ 、乙a○○、乙T○○、乙己○○指示填製會計傳票、統一發票等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均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或主辦及經辦會計之人員。其等與主辦、經辦財務之I○○、丁丙 ○○、乙a○○、乙C○○、乙○○、s○○、甲i○○、乙寅○○ 、乙亥○○、乙O○○、丙B○○、丙i○○、丁癸○○、蔣國杏、胡 家蓁,及小嘉莘集團之先後任稽核乙辰○○、乙E○○、V○○ ,暨參與甲○○所召開中午財務調度會議之甲o○○、乙w○○ 等,上開小公司負責人明知自己未出資,無財力或專業能力得以成立公司擔任負責人,且小公司負責人、主辦會計、經辦會計及相關財務人員均明知公司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傳票等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於88年2月起至95年6月30日止,其等共同基於虛偽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帳冊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5年7月1日起至95 年12月29日止,基於虛偽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帳冊之犯 意,明知附表甲一之1所示小公司(含令宇公司、笙杰公司 、宏森公司、鼎森公司)彼此間及與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間並實際之進銷貨事實,而其運作模式如下: 甲○○每日中午均召集甲o○○、I○○、丁丙○○、乙w○ ○等討論力霸集團及其個人資金需求、財務狀況,丁○○、庚○○偶爾與會,由甲o○○、乙w○○說明力霸公司、嘉食化 公司及附表甲一所示小公司之銀行貸款償還狀況與資金需求,另由丁丙○○報告附表甲一之2所示小嘉莘集團部分向銀行 貸款情形之資金需求,I○○則報告附表甲一之1所示力霸 公司所屬小公司之資金需求,丙M○○則事先向甲○○報告其 掌理甲○○個人資金部分之需求,由甲○○指示I○○、乙w ○○、丁丙○○、甲o○○等資金調度方向後,由I○○製作附 表甲一之1編號36至68所示力霸小公司資金需求表與流程圖 ,丁丙○○則負責製作附表甲一之1編號1至26所示小嘉莘集團 小公司之資金需求表,嗣力霸小公司資金需求表轉由力霸公司會計副理丙q○○(I○○亦時有製作資金流程圖),小嘉 莘集團資金需求表部分轉由乙T○○、乙己○○、b○○、丙D○ ○、丁壬○○(91年5月31日以前由乙T○○負責,91年6月1日 起由乙己○○、b○○、丙D○○、丁壬○○每人輪流排5日), 嘉食化小公司由f○○指示乙a○○,照資金需求,配合力霸 公司、嘉食化公司及附表甲一之1所示小公司帳戶上所留存 之暫收、暫付及應收、應付款項等,規劃資金流向,以彌補甲○○及力霸集團之資金缺口,並由寅○○、乙T○○、乙己○ ○、f○○規劃佯以黃豆、玉米、穀物等大宗物資交易名義等方式,寅○○(負責力霸小公司及宏森公司部分)、乙T○ ○(91年5月以前負責小嘉莘集團部分)、乙己○○(91年6月 起負責小嘉莘集團部分)、路梅蘭(90年6月30日以前依f ○○指示負責嘉食化小公司部分)、y○○、乙a○○(90年 7月起依f○○指示負責嘉食化小公司及鼎森公司部分)並 製作發票流程圖,藉大宗物資循環交易,製造各該公司有經營大宗物資交易之假象,並要求負責附表甲一之1所示小公 司會計之知情之丙m○○、甲子○○、丙Z○○、u○○、乙d○○ 、甲g○○、丙q○○、乙己○○、丁壬○○、b○○、丙D○○、甲巳 ○○、丙寅○○、丁戊○○、A○○、G○○、乙V○○、y○○ 等人及宏森、鼎森公司會計甲子○○、丁戊○○,依據資金流程 圖、發票流程圖(發票流程圖上第一家公司為資金需求公司,最末家為資金來源公司,中間交易流程均係為虛增營業額,配合開立不實之交易傳票及銷售發票,而資金流程圖之會計科目如為暫收款、暫付款、應收款、應付款,則屬資金借貸行為,非營業行為,不開發票)並登入帳冊,藉以虛增各小公司營業額,再由I○○、丁丙○○、乙a○○等指示預見前 開交易均屬異常之附表甲一之1所示小公司之經辦財務乙O○ ○、乙寅○○、乙○○、丙m○○、丙i○○、丙B○○、s○○、 丁癸○○、甲i○○、乙亥○○、丁戊○○、A○○、乙C○○、y○ ○、張瓊黎、胡家蓁與負責宏森、鼎森公司財務之乙O○○、 乙a○○(會計財務執掌部分詳見附表甲二-A、B),配合發 票流程圖分別開立付款支票給其公司,或收受來自其他公司之付款支票,並登入帳冊,乙辰○○(任職期間自80年起至91 年7月31日止)、乙E○○(任職期間為91年下半年)、V○ ○(任職期間為自92年5月起至95年12月)則擔任附表甲一 之1編號1至26所示小嘉莘集團26家小公司之先後任稽核,負責核對資金流程圖、發票流程圖、傳票與付款支票,將資金輾轉流入需求資金之甲○○控制之個人帳戶或公司帳戶,其中凡關係附表甲一之1編號1至26所示小嘉莘集團小公司及編號27至35所示嘉食化9家小公司資金流程圖及發票流程圖, 均經丁○○核准後決行,各該小公司負責人己○○(友台公司,93年8月9日以前)、丁○○(力長公司,95年9月28日 起)、庚○○(鑫營公司,92年3月4日起)、I○○(仁湖公司、日安公司、申利公司【91年2月5日起】、展宇公司、力森公司【91年9月23日起】、樹嘉公司【91年12月2日起】)、丙M○○(英湘公司、連恒公司、連湘公司、連南公司、 富嘉公司、菁達公司、勇禾公司、鼎森公司)、丙q○○(蓉 達公司、申利公司)、乙天○○(程星公司、匯聯公司、新達 公司、益金公司、冠東公司)、乙A○○(玉章公司、聯凱公 司、立瑋公司、新達公司、友台公司、申佳公司、申聯公司、東展公司、立億公司、彥輝公司、鳴加公司、毅彥公司、宏森公司)、乙E○○(嘉莘公司、台莘公司、東長公司、申 東公司)、乙辰○○(嘉莘公司、鑫營公司、台莘公司、欣湖 公司)、玄○○(金東公司、冠國公司)、辰○○(長森公司)、乙P○○(力章公司、世湘公司、欣湖公司、佩亞公司 、佩嘉公司、凱碩公司、展湖公司)、丙黃○○(章華公司、 棟信公司、棟宏公司、立宏公司、申隆公司、鳴加公司)、未○○(益金公司)、丙庚○○(力長公司、育聯公司、程星 公司、冠東公司、力森公司、菁國公司)、巳○○(樹嘉公司)、甲甲○○(昌嘉公司)、甲丁○○(輝東公司)、乙子○○ (瑞高公司)等人,則配合辦理公司登記並授權小公司經辦會計以其名義為公司負責人領取各該公司發票供前述不實交易使用,經由該不實交易過程,附表甲一所示小公司及令宇公司、笙杰公司、宏森公司、鼎森公司、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於88年至95年間虛偽開立發票高達1,243億2,007萬 8,237 元(含附表肆之5所示附表甲一之1小公司虛偽銷貨給該公司以外之附表甲一之1所示小公司及力霸、嘉食化公司 共1,217 億4,737萬0,198元及力霸公司於88年6月3日至93年11月8日止虛偽銷貨給附表甲一之1所示小公司共25億7,270 萬8,039 元,詳附表甲二-B),虛開發票之公司名稱、虛開發票一覽表於甲書證6之頁次、虛開發票期間、負責人姓名 、會計及財務人員姓名詳如附表甲二-A、B暨附表肆之5所示。 ㈡於上開虛偽循環交易過程中,因集團資金短絀,兼以預付款交易方式,將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等2家上市公司資金移 轉至有資金需求之集團內其他公司或甲○○個人所使用帳戶: ⒈力霸公司部分,係由甲○○(力霸公司董事及實際負責人)、t○○(力霸公司財務處副總經理)、巳○○(力霸公司採購處協理89年12月1日退休離職)、乙黃○○(自89 年12月2日起接替巳○○擔任力霸公司採購處協理)、寅 ○○(力霸公司會計部協理及顧問,實際上為力霸公司會計經理人)、I○○(力霸公司財務部協理及顧問,實際上為力霸公司財務經理人)、乙天○○(力霸公司採購處經 理)、乙辛○○(力霸公司經辦會計)及丙卯○○(力霸公司 會計經理,未據起訴)等力霸公司實質負責人、經理人及經辦會計人員與丁丙○○、乙己○○及下列小公司之負責人己 ○○(友台公司於89年為預付款交易時)、辰○○(長森公司於89年為預付款交易時)、乙E○○(東長公司、申東 公司於89 年及台莘公司於95年11月為附表甲三㈠編號68 、76 所示預付款交易時)、未○○(益金公司於89年4月為預付款交易時)、乙天○○(程星公司於95年11月29 日 、95年12月29日為預付款交易時)、I○○(日安公司、展宇公司於89年、仁湖公司於90年2月為預付款交易時) 、玄○○(金東公司、冠國公司89年為預付款交易時)、徐步青(已歿,申聯公司於89年4月14日為預付款交易時 )乙A○○(申佳公司91年8月8日為預付款交易時,玉章公 司於95年4月14日、95年6月12日、95年10月23日為預付款交易時,宏森公司如附表甲三㈠編號42至44、47、49至53、57所示於95年9月、10月為預付款交易時)、丙q○○( 申利公司於89年為預付款交易時)、丙庚○○(冠東公司於 89年4月20日為預付交易時、育聯公司於95年10月、11月 如附表甲三㈠所示編號48、54、55、63、64為預付款交易時)、丙M○○(菁達公司於89年、英湘公司於95年10月、 11月如附表甲三㈠編號45、66、67為預付款交易時)、乙P ○○(力章公司於95年7月17日、世湘公司於94年2月、95年10月3日及佩亞公司於95年10月附表甲三㈠編號58、59 、欣湖公司於95年12月附表甲三㈠編號70所示時間為預付款交易時)、乙辰○○(鑫營公司於90年3月13日為預付款 交易時)、丙黃○○(章華公司於93年1月15日、棟信公司 於95年7月14日為預付款交易時),均明知附表甲一編號 ㊱友台公司、㊲長森公司、㊳東長公司、㊴申東公司、㊵益金公司、㊶日安公司、㊷金東公司、㊸申佳公司、㊺申聯公司、申利公司、冠東公司、展宇公司、菁達公司、冠國公司、彥輝公司、(以上均屬附甲一所示力霸小公司)、③力章公司、④鑫營公司、⑥育聯公司、⑦英湘公司、⑧台莘公司、⑨世湘公司、⑩仁湖公司、⑪欣湖公司、⑫章華公司、⑬玉章公司、⑭佩亞公司、⑮棟信公司、⑰程星公司(以上為附表甲一之2所示小嘉莘集 團小公司)等小公司實際上並非力霸公司之大宗穀物、玉米、黃豆或進口貨物之供應商,該等小公司亦無任何存貨或向國外進口,且力霸公司實際上並無向該等公司訂購大宗穀物、玉米、黃豆或進口貨物之需要,竟與各小公司經辦會計、財務,於89年3月29日起至95年6月29日止,共同承上虛偽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及共同基於意圖為集團內其他公司或甲○○之不法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行為之概括犯意聯絡(其中甲○○、寅○○並基於製作虛偽不實財務報告內容之概括犯意聯絡,下同),復自95年7月6日起至95年12月29日止,於附表甲三㈠編號39至76所示時間,共同基於虛偽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意圖為集團內其他公司或甲○○之不法利而為違背其職務行為之犯意聯絡,共同實行以預付貨款方式掩飾自力霸公司挪用資金之背信行為,其方式如下:連續自89年3月29日起至95年6月30日止,及自95年7月6日起至95年12月29日止(各次行為時間詳如附表編號甲三㈠所示),甲○○指示力霸公司會計協理寅○○、丙卯○○安排由力霸公司以預付大宗穀物 款、預付黃豆款、預付玉米款、預付進口貨款、預付貨款等名目向日安公司等小公司進貨之帳面交易及相關資金發票流程,並指示由乙天○○擔任大宗穀物採購經理,巳○○ 、乙黃○○先後擔任採購處協理。在帳面交易流程部分,係 由小嘉莘集團會計乙己○○持發票流程圖或口頭告知力霸公 司經辦會計乙辛○○銷貨公司名稱及數量、金額,乙辛○○並 依丙卯○○指示程序辦理,於填妥不實請採購單後,將採購 單、統一發票呈經乙天○○、巳○○及乙黃○○簽核後,嗣交 由甲○○在請採購單上蓋用「董事長丑○○○」之聯章核准後,再由知情之乙辛○○與不知情之u○○、劉美令等填 製附表甲三所示不實會計憑證、轉帳傳票等相關會計憑證,並登入帳冊。寅○○、t○○二人均明知力霸公司與前開日安公司等小公司間之預付大宗穀物款、預付黃豆款、預付玉米款、預付進口貨款、預付貨款等均屬虛偽交易,且與傳票檢附之力霸公司正常採購單據不同,竟仍予以蓋章簽核。嗣上開小公司負責人則任由甲○○透過寅○○、丙q○○、乙T○○、乙己○○、f○○指示之負責上開日安公 司等知悉上情之小公司經辦會計甲子○○、丙m○○、丙q○○ 、G○○、丙D○○、b○○、丁壬○○、乙己○○、乙d○○、 u○○、甲g○○等,製作各該小公司收到力霸公司預付款 項之轉帳傳票及銷貨統一發票等相關會計憑證,並登載於公司帳冊,再交由可預見前開交易均屬異常之日安公司等小公司財務I○○、丁丙○○、乙寅○○、乙○○、乙O○○、 丙B○○、丙i○○、s○○、丁癸○○、甲i○○、乙C○○、張 瓊黎(未據起訴)、胡家蓁(已歿)及蔣國杏(另行審結)等完成收款程序(各會計、財務所經辦虛偽交易犯行,詳如附表甲二、甲三㈠所載,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贅載丙m ○○),以完成資金流程。總計89年3月29日至94年4月14日間力霸公司以預付玉米款、預付大宗穀物貨款或預付黃豆款名義支付日安等公司款項達17億6,59 4萬元,95年5 月17日至95年12月29日間,則支付預付工料款項達8億 7,516萬9,599元予力長公等小嘉莘小公司,致力霸公司虛增進貨金額達26億4,110萬9,599元,而有如上開進貨金額之款項流向不明,致生損害於力霸公司。又財務報告如係依據不實之會計憑證所製作,則財務報告內容亦因而不實,力霸公司為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之上市公司,甲○○、丑○○○、寅○○將上開不實預付款交易內容,指示會計人員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力霸公司帳冊,於89年8 月起95年4月止,於各季連續製作不實之力霸公司89年第2季至95年第1季之各季財務報告,並分別於95年8月、10月製作不實之95年上半年度、前3季財務報告,足以生損害 於投資大眾對力霸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之誤認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會計管理之正確性。 ⒉嘉食化公司部分:由甲○○、丁○○、f○○等嘉食化公司實質負責人、經理人,與丁丙○○、乙T○○、乙己○○、寅 ○○、I○○、丙q○○、路梅蘭、乙a○○、y○○及下列 小司負責人己○○(友台公司於89年、90年與嘉食化公司為預付款交易)、丁○○(令宇公司於88年、89年,笙杰公司於88年、89年、90年各與嘉食化公司為預付款交易時之實際負責人)、庚○○(鑫營公司於93年3月與嘉食化 公司為預付款交易時)、I○○(仁湖公司於89年、90年,日安公司於88年、89年,申利公司於91年12月31日,展宇公司於89年,各與嘉食化公司為預付款交易時)、丙M○ ○(英湘公司於88年、89年、90年,勇禾公司於90年,連恒公司於89年、90年、92年,連湘公司於90年、92年,連南公司於88年、89年、90年、92年,富嘉公司於91年,菁達公司於89年、鼎森公司於90年至94年,各與嘉食化公司為預付款交易)、丙q○○(蓉達公司於91年4月間與嘉食 化司為預付款交易時)、乙天○○(程星公司於91年5月、 11月,匯聯公司於88年、89年,新達公司於93年12月,益金公司於93年3月,冠東公司於89年10月及93年12月,各 與嘉食化公司為預付款交易時)、丁未○○(瑞森公司於89 、92年,輝東公司於93年5月各與嘉食化公司為預付款交 易時)、乙A○○(玉章公司於91年、93年3月,聯凱公司 於90年,新達公司於91年4月,申聯公司於91年,宏森公 司於90年至94年與嘉食化公司為預付款交易時)、乙辰○○ (嘉莘公司於88年、89年、90年,鑫營公司於88年,台莘公司於89年、91年,欣湖公司於89年、90年與嘉食化公司為預付款交易時)、乙E○○(嘉莘公司於92年5月、93年8 月,東長公d='0年,令宇公司於88、89年與嘉食化公司 為預付款交易時)、玄○○(金東公司於88年、93年4月 22 日,冠國公司於89年與嘉食化公司為預付款交易時) 、辰○○(長森公司於88年、89年、90年與嘉食化公司為預付款交易)、乙P○○(力章公司於88年,世湘公司於88 年、89年、92年,欣湖公司於92年3月,佩亞公司於92年 ,佩嘉公司於90年,展湖公司於91年與嘉食化公司為預付款交易時)、丙黃○○(章華公司於92年,棟信公司於88年 、89年、91年,棟宏公司於88年3月、89年、91年、92年 ,申隆公司於90年與嘉食化公司為預付款交易時)、丙庚○ ○(力長公司於92年、程星公司於89年與嘉食化公司為預付款交易時)、巳○○(樹嘉公司於90年與嘉食化公司為預付款交易時)、甲丁○○(笙杰公司於88年、89年、90年 及輝東公司於89年、91年、93年5月與嘉食化公司為預付 款交易時)、徐步青(已歿,聯凱公司於89年4月,東展 公司於88年4月為預付款交易時)、李娟(未據起訴,聯 凱公司於89年7月18日為預付款交易時),均明知力霸公 司(於90年、93年3月及6月、94年與嘉食化公司為預付款交易)、附表甲一之1編號①嘉莘公司、②力長公司、③ 力章公司、④鑫營公司、⑦英湘公司、⑧台莘公司、⑨世湘公司、⑩仁湖公司、⑪欣湖公司、⑫章華公司、⑬玉章公司、⑭佩亞公司、⑮棟信公司、⑯連恒公司、⑰程星公司、⑱連湘公司、⑲佩嘉公司、⑳連南公司、㉑棟宏公司、㉒匯聯公司、㉔輝東公司、㉕聯凱公司(以上為小嘉莘集團小公司)、㉗新達公司、㉘富嘉公司、㉛瑞森公司、㉜展湖公司、㉞蓉達公司(以上為嘉食化小公司)、㊱友台公司、㊲長森公司、㊳東長公司、㊵益金公司、㊶日安公司、㊷金東公司、㊹申隆公司、㊺申聯公司、東展公司、申利公司、冠東公司、展宇公司、菁達公司、樹嘉公司、勇禾公司(以上為力霸小公司)及丁○○所實際負責之附表甲一之1編號令宇公司、笙杰公 司暨編號鼎森公司、宏森公司,與嘉食化公司間為預付款交易時,並無黃豆、玉米之存貨或向國外進口,且嘉食化公司實際上並無向該等公司訂購大宗穀物、玉米、黃豆或進口貨物之需要,竟與各公司經辦會計、財務共同承上虛偽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意圖為集團內其他公司或甲○○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概括犯意聯絡(其中甲○○、f○○並基於製作不實財務報告內容概括犯意聯絡),共同實行以虛偽「預付內購原料款」方式掩飾自嘉食化公司挪用資金之背信行為,其方式如下:連續自88年1月至94年 止,甲○○指示丁丙○○、I○○及透過f○○指示乙a○○ 分別安排小嘉莘集團小公司、力霸小公司及嘉食化小公司之資金需求,於嘉食化公司有多餘資金可供挪用時,則將嘉食化公司排入資金來源中,並安排力霸公司、鼎森公司idapt,3,1)='開小公司與嘉食化公司進行虛偽預付內購 原料款交易,而上開小公司負責人及各小公司經辦會計周麗清(力章公司、鑫營公司於88年,欣湖公司於89年、90年,匯聯公司、令宇公司於88年、89年各與嘉食化公司為預付款交易時)、b○○(英湘公司於88年、89年、90年,世湘公司於88年、89年、92年,玉章公司於89年、91年、93年3月,輝東公司於89年、91年,93年5月,聯凱公司於89年、90年各與嘉食化公司為預付款交易時)、丙D○○ (仁湖公司於88年、89年,章華公司、佩亞公司於92年,連南公司於88年、89年、90年、92年為預付款交易時、棟宏公司於89年、91年、92年各與嘉食化公司為預付款交易時)、丁壬○○(力長公司於92年,台莘公司於89年、91年,欣湖公司於92年3月,棟信公司於89年7月、10月及91年,佩亞公司於92年各與嘉食化公司為預付款交易時)、乙己○○(嘉莘公司於88年、89年、90年、92年,連恒公司 於89年、90年、92年,程星公司於89年、91年,連湘公司於89年、92年,佩嘉公司於90年各與嘉食化公司為預付款交易時)、丙寅○○(新達公司於91年4月、93年12月,富 嘉公司於91年,蓉達公司於91年4月各與嘉食化公司為預 付款交易時)、甲巳○○(瑞森公司於89年、92年,展湖公 司於91年各與嘉食化公司為預付款交易時)、G○○(友台公司於89年、90年,東長公司於89年,申隆公司於90年,申聯公司於91年,展宇公司、菁達公司於89年各與嘉食化公司為預付款交易時)、甲子○○(長森公司於88年、89 年、90年,益金公司於88年、89年、93年3月,日安公司 於88年、89年,金東公司於88年、93年4月22日,冠國公 司89年,宏森公司於93年2月9日起至94年,各與嘉食化公司為預付款交易時)、丙q○○(申利 。處理事務之人 食化公司為預付款交易時,當時會計並非丙m○○,起訴書 誤載)、u○○(冠東公司於89年10月、93年12月各與嘉食化公司為預付款交易時)、乙d○○(樹嘉公司於90年與 嘉食化公司為預付款交易時)、甲g○○(勇禾公司於90年與嘉食化公司為預付款交易時)、劉美惠(笙杰公司於88年、89年、90年各與嘉食化司為預付款交易時)、丁戊○ ○(鼎森公司於90至94年與嘉食化公司為預付款交易時)、丙m○○(宏森公司於90至93年1月底止與嘉食化公司為 預付款交易時),及經辦財務丙B○○(嘉莘公司、力章公 司、世湘公司、欣湖公司)、丙i○○(力長公司、台莘公 司)、s○○(鑫營公司、英湘公司、玉章公司、匯聯公司)、丁癸○○(仁湖公司、棟宏公司)、甲i○○(章華公 司、佩亞公司、連恒公司、程星公司、聯凱公司)、蔣國杏(另行審結,94年7月以前係由蔣國杏擔任棟信公司、 連湘公司、佩嘉公司、連南公司、輝東公司之經辦財務)、乙亥○○(新達公司、富嘉公司、展湖公司)、黃美月( 另行審結,90年至95年3月間由黃美月擔任瑞森公司經辦 財務,94年9月以前擔任蓉達公司經辦財務)、胡家蓁( 已歿,95年10月底以前擔任友台公司、東長公司、申隆公司、申聯公司、冠國公司、樹嘉公司、勇禾公司之經辦財務)、張瓊黎(95年6月以前擔任長森公司、益金公司之 經辦財務)、乙○○(日安公司、金東公司)、乙寅○○( 東展公司、申利公司)、乙O○○(冠東公司、菁達公司、 宏森公司)、乙C○○(展宇公司)、乙a○○(鼎森公司) 、劉美惠(另行審結,令宇、笙杰公司之經辦財務),為配合掩飾自嘉食化公司取得資金而為虛偽循環交易之要求,與甲○○、丁○○、f○○、丁丙○○、乙T○○、路梅蘭 、y○○基於同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意圖為力霸集團其他公司利益而為違背職務行為之概括犯意聯絡,均明知不實,仍由經辦會計填製附甲表三㈡所示交易之轉帳傳票、統一發票等會計憑證,並交由可預見前開交易均屬掩飾自嘉食化公司挪用資金之預付內購原料款交易之經辦財務人員,完成向嘉食化公司收款之程序,嘉食化公司內則由不知情之會計、財務人員製作相關會計憑證及付款,並由f○○指示不知情之沈荷淵製作訂購合約書。自88年至94年止,嘉食化公司合計虛增預付內購原料款進貨金額達68億6,033萬2,917元(詳如附表甲三㈡所示),而有如上開進貨金額之款項流向不明,致生損害於嘉食化公司。其中89年上半年度,英湘公司、益金公司、友台公司、菁達公司、冠國公司、東長公司、日安公司、棟信公司、台莘公司、匯聯公司及仁湖公司與嘉食化公司間,帳面上虛偽之玉米買賣金額達7億3,746萬3,000元,惟同年7月間起,即因帳面沖轉之需要取消買賣合約,而英湘公司等小公司所開立返還嘉食化公司預付款之支票,遲至93年間方全數收回。又財務報告如係依據不實之會計憑證所製作,則財務報告內容亦因而不實,嘉食化公司為上市公司,甲○○、丑○○○、f○○共同將上開不實預付內購原料款交易內容,指示會計人員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嘉食化公司帳冊,並分別於89年初至95年4月,於各季製作不實之嘉食化公司 88 年第4季至94年第4季之各季財務報告,足以生損害於 投資大眾對嘉食化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之誤認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會計管理之正確性。 二、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於87至90年間以設立小公司、購買無價值之小公司股票方式,虛列長期投資美化財報(即96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甲二㈠、㈡及甲三㈠及 96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起訴事所載犯罪事實貳一㈠⒈、⒉及 貳一㈡⒈部分): 甲○○為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之實質負責人,明知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自87年起財務均日漸窘迫,另附表甲一之2 所示於87年前由力霸公司轉投資設立之友台等舊小公司(87年底之前成立者,稱舊小公司,88年初以後成立者,稱新小公司)、力霸及嘉食化公司轉投資設立小嘉莘集團舊小公司,除以投資為營業項目而持有力霸集團上市公司股票外,舊小公司彼此間及與力霸、嘉食化間所為大宗穀物買賣,均係為增加營業額所為虛偽帳上交易而已,因集團資金有限,舊小公司積欠力霸、嘉食化之應收帳款長期無法收回且收回可能性極低,倘依一般公認會計準則分析帳齡、回收可能性,須提列備抵呆帳損失,將致資產減損,故由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及小嘉莘集團之主辦會計寅○○、f○○共同規劃於力霸集團內調度現金,以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向舊小公司收回應收帳款,再以該收回之應收帳款作為成立新小公司資本,待小公司驗資後,隨即以預付貨款、預付股款等會計科目,再將資本挪出至小公司,供集團內部資金調度使用,竟基於概括犯意,並與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各董事共同基於意圖損害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利益及不實登載業務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自87年2月起至90年12月間止,明知力霸公 司董事會及嘉食化公司董事會均未實體召開,於董事會議事錄上所記載之開會時間、地點,並無任何董事出席,仍由甲○○指示明知上情之甲癸○○(另行審結)或未○○(委由寅 ○○備妥長期投資議案)、丁未○○(委由f○○備妥長期投 資議案)分別記載下列各次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董事會出席人數已足法定人數,且各長期投資案係經簽到表示出席之董事全體決議照案通過,並授權董事長、總經理全權辦理等不實內容之董事會議事錄,再將簽到卡(含議事錄)送各董事簽名(而甲癸○○、丁未○○所製作不實董事會議事錄,甲癸○ ○尚包括力霸公司86年6月28日第15屆第2次起至95年1月24 日第17屆第40次止,除各屆第1次及第15屆第14次、第15次 以外之董事會議事錄,丁未○○尚包括嘉食化公司自86年6月 16 日第11屆第2次起至95年6月9日止,除各屆第1次以外之 董事會議事錄),而各董事明知公司業務之執行,除公司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由董事會決議行之(90 年11月12日修正前之公司法第202條),且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05條第1項),而在董事會簽到卡 (簿)上簽名者,即表明董事親自出席之意,換言之,如未親 自出席董事會,即不得在董事會議事錄簽到卡 (簿)簽名, 並應要求更正議事錄所載已經出席董事全體決議通過之內容,且明知甲○○以丑○○○為人頭董事長,藏身幕後把持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之財務、會計,仍容認甲○○任意為之,力霸公司董、監事因而為行使不實登載業務文書及違背其職務之行為: ㈠87年2月11日嘉食化公司第11屆第17次董事會議事錄、同 年2月17日力霸公司第15屆第14次董事會議事錄,分別由 未○○、丁未○○在委由他人繕打完成之董事會議事錄記錄 欄上用印後,分別交由嘉食化公司董事甲○○(本案通緝中)、己○○、丁○○、子○○、癸○○、丙黃○○、游騰 昌(應另行偵辦)等7人於嘉食化公司董事會議簽到簿上 簽名,及力霸公司董事甲○○、己○○、子○○、癸○○、t○○等5人於力霸公司董事會議簽到卡上簽名,虛偽 完成上開董事會程序,為此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決議照案通過嘉食化公司認購申隆公司、申佳公司87年度現金增資股份各290萬股,分別計2,900萬元,力霸公司認購申隆公司、申佳公司增資股款各1,000萬元,再將該董事會議事 錄依法分發各董事,並各該公司財務處、會計處辦理相關程序。 ㈡87年2月20日力霸公司第15屆第15次董事會議事錄及同日 嘉食化公司第11屆第18次董事會議事錄,分別由未○○、丁未○○在委由他人繕打完成之議事錄上記錄欄用印後,交 由力霸公司董事己○○、甲○○、癸○○、子○○、t○○等5人於力霸公司董事會議簽到卡上簽名,及嘉食化公 司董事甲○○、子○○、己○○、癸○○、丙黃○○、游騰 昌等6人於董事會議簽到簿上簽名,虛偽完成力霸公司、 嘉食化公司董事會程序,為此違背其職務之行為,分別決議通過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分別認購「東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力公司)1億9,800萬元(占該公司股份48.3%)及1億9,400萬元,並依甲○○指示由力霸公司指 派丙黃○○擔任法人股東代表人而當選東力公司之登記負責 人,並將上開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董事會議事錄依法分發各董事及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之會計處、財務處分別辦理相關事宜。 ㈢87年12月4日力霸公司第15屆第35次董事會議事錄、同年12月7日嘉食化公司第11屆第38次董事會議事錄,分別經甲癸 ○○、丁未○○在委由他人繕打完成之董事會議事錄記錄欄 上用印後,交由力霸公司董事丑○○○、甲○○、子○○、癸○○、丁○○、庚○○、辛○○、t○○等8人於力 霸公司董事會議簽到卡上簽名,及嘉食化公司董事甲○○、子○○、丁○○、癸○○、丙黃○○、辛○○、游騰昌等 7人於董事會議簽到簿上簽名,虛偽完成力霸公司、嘉食 化公司董事會程序,為此違背其職務之行為,分別決議通過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分別出資「連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連南公司)各5,500萬元(分別占該公司股份 19.64%)及「棟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棟宏公司)各5, 250萬元(分別占該公司股份總額19.48%),並依甲○○指示由連恒公司指派丙M○○擔任法人股東代表人而當 選為連南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由棟信公司指派丙黃○○擔任 法人股東代表人而當選為棟宏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將上開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董事會議事錄依法分發各董事及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之會計處、財務處分別辦理相關事宜。 ㈣88年1月12日力霸公司第15屆第37次董事會議事錄,由甲癸 ○○在委由他人繕打完成之董事會議事錄記錄欄上用印後,交由力霸公司董事丑○○○、甲○○、子○○、己○○、丁○○、癸○○、庚○○、t○○等8人於該次董事會 議簽到卡上簽名,虛偽完成力霸公司董事會程序,為此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決議通過力霸公司轉投資之東長公司減資4,000萬元,原股東持股比率不變,每股仍為10元,減 資後資本額為1億5,500萬元,減資後力霸公司持有該公司股份為7,479,743股,並認購該公司增資股款4,000萬元,增資後力霸公司持有該公司股份11,479,743股,再將上開力霸公司董事會議事錄依法分發各董事及會計處、財務處辦理相關事宜。 ㈤88年2月5日嘉食化公司第11屆第42次董事會議事錄、同年2月6日力霸公司第15屆第39次董事會議事錄,分別由甲癸○ ○、丁未○○在委由他人繕打完成之議事錄上記錄欄用印後 ,交由嘉食化公司董事丑○○○、甲○○、己○○、丙黃○ ○、丁○○、子○○、游騰昌、辛○○等8人在該次董事 會議簽到簿上簽名,力霸公司董事丑○○○、甲○○、子○○、己○○、丁○○、癸○○、庚○○、t○○、辛○○等9人於該次董事會議簽到卡上簽名,虛偽完成嘉食化 公司、力霸公司之董事會程序,為此等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決議通過嘉食化公司、力霸公司分別轉投資申利公司股份9,500萬元及9,700萬元(分別占該公司資本總額47.5% 及48.5%),依甲○○指示由益金公司指派丙q○○為法人 股東代表人而當選申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再將上開嘉食化公司、力霸公司董事會議事錄依法分發各董事及各該公司會計處、財務處辦理相關事宜。 ㈥88年3月3日力霸公司第15屆第40次董事會議事錄(022-135),由甲癸○○在委由他人繕打完成之議事錄記錄欄用印 後,交由力霸公司董事甲○○(本案通緝中)、子○○、己○○、丁○○、癸○○、庚○○、t○○、辛○○等8 人於該次董事會議簽到卡上簽名,虛偽完成力霸公司董事會程序,為此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決議通過力霸公司轉投資「匯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聯公司)股份900 萬股,需繳股款9,000萬元,占該公司股份總額37.5%,並由甲○○安排由連南公司指派乙天○○擔任法人股東代表人 而當選為匯聯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再將上開力霸公司董事會議事錄依法分發各董事及會計處、財務處辦理相關事宜。 ㈦88年6月7日力霸公司第15屆第44次董事會議事錄,同年6 月17日嘉食化公司第11屆第51次董事會議事錄,分別由甲癸 ○○在委由他人繕打、丁未○○在委由f○○繕打完成之議 事錄紀欄上用印後,交由力霸公司董事丑○○○、甲○○、子○○、己○○、丁○○、癸○○、辛○○、庚○○、t○○等9人於董事會議簽到卡上簽名,嘉食化公司董事 丑○○○、甲○○、己○○、丁○○、辛○○、丙黃○○、 子○○等8人於董事會議簽到簿上簽名,虛偽完成各該董 事會程序,為此等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決議通過力霸公司出資1,400萬元,嘉食化公司出資1,200萬元,與力霸所屬小公司長森公司、金東公司、益金公司、日安公司、申佳公司(上開5家小公司各出資80萬元),共同設立欣歆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歆公司,設於臺北市○○○路0 段000號),公司資本總額為3,000萬元,力霸公司投資占該公司股份46.6%,並由甲○○安排由力霸公司指派丙己○ ○擔任法人股東代表人當選為欣歆公司之設立登記負責人,再將上開力霸公司董事會議事錄依法分發各董事及會計處、財務處辦理相關事宜。欣歆公司設立後,完成驗資後,其中2500萬元,於5日內即轉至設於同址之和歆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資本額600萬元,董事長余美滿,董事乙T○ ○、曠乃威,監察人吉家儀)帳戶,再轉出供力霸集團相互流用。 ㈧88年6月17日力霸公司第15屆第45次董事會議事錄及同日 嘉食化公司第11屆第51次董事會議事錄,分別由甲癸○○、 在委由他人、丁未○○在委由f○○繕打完成之議事錄上紀 錄欄用印後,交由力霸公司董事丑○○○、甲○○、己○○、丁○○、子○○、庚○○、t○○、辛○○等8人於 該次力霸公司董事會議簽到卡上簽名,嘉食化公司董事丑○○○、甲○○、子○○、己○○、辛○○、丙黃○○、游 騰昌等8人於該次董事會議簽到簿上簽名,虛偽完成上開 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董事會程序,為此等違背其職務之行為,分別決議通過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分別認購「東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華公司)2億9,000萬元(占該公司股份48.3%)及2億8,000萬元,並依甲○○指示 由力霸公司指派丙黃○○擔任法人股東代表人而當選東華公 司之登記負責人,並將上開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董事會議事錄依法分發各董事及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之會計處、財務處分別辦理相關事宜。 ㈨88年6月24日力霸公司第15屆第47次董事會議事錄及同日 嘉食化公司第11屆第53次董事會議事錄,分別由甲癸○○、 在委由他人、丁未○○在委由f○○繕打完成之議事錄上錄 記錄欄用印後,交由力霸公司董事甲○○、子○○、己○○、丁○○、辛○○、庚○○、辛○○、t○○、癸○○等8人於該次董事會議事簽到卡上簽名,嘉食化公司董事 甲○○、己○○、丁○○、辛○○、子○○、丙黃○○、游 騰昌等7人於該次董事會議簽到簿上簽名,虛偽完成各該 次董事會程序,為此等違其職務之行為,決議通過力霸公司出資2億8,000萬元、嘉食化公司出資2億8,000萬元,與力霸所屬小公司日安公司、申佳公司、益金公司、申東公司、東長公司(以上5家小公司各出資200萬元)共同設立「欣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華公司),資本總額為5億7,000萬元,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之投資額分別占該公司股份各49.12%,並由甲○○指示由嘉食化公司指派乙A○○擔任法人股東代表人而為欣華公司之設立登記負責 人,力霸公司則指派乙天○○擔任法人股東代表人而擔任欣 華公司監察人,再將上開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董事會議事錄依法分發各董事及會計處、財務處辦理相關事宜。 ㈩88年7月19日力霸公司第15屆第48次董事會議事錄,由甲癸 ○○在委由他人繕打完成之董事會議事錄記錄欄上用印後,交由董事丑○○○、甲○○、子○○、己○○、丁○○、庚○○、t○○、癸○○等8人於該次董事會議事簽到 卡上簽名,虛偽完成董事會程序,為此違其職務之行為,決議通過力霸公司出資2, 000萬元,而與力霸所屬小公司日安公司、東嘉公司、申東公司等共同設立達宇通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宇公司),資本總額為1億元,實 收資本額為2,500萬元,力霸公司投資占該公司實收資本 額80%,由力霸公司指派徐君式擔任法人股東代表人而為 達宇公司之設立登記負責人,再將上開力霸公司董事會議事錄依法分發各董事及會計處、財務處辦理相關事宜。 88年11月22日力霸公司第15屆第55次董事會議事錄,由甲癸 ○○在委由他人繕本完成之董事會議事錄記錄欄上用印後,交由董事丑○○○、甲○○、子○○、己○○、丁○○、庚○○、t○○、李娟(應另行偵辦)等8人於該次董 事會議事簽到卡上簽名,虛偽完成董事會程序,為此違其職務之行為,決議通過力霸公司出資2億9,000萬元,而與小嘉莘集團之仁湖公司(出資5,000萬元)、鑫營公司( 4,400萬元)、欣湖公司(出資4,000萬元)、台莘公司(出資3,500萬元)、力章公司(4,500萬元)、棟信公司(出資4,800萬元)、章華公司(出資4,800萬元)共同設立「立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瑋公司,資本額為6 億元,力霸公司投資占該公司股份48.33%),及決議通過力霸公司出資2億9,500萬元 年3月之棟宏公司 、力長公司、連恒公司、世湘公司(以上4家小公司各出 資4,000萬元)、嘉莘公司、佩亞公司(以上2家小公司各出資5,000萬元)、仁湖公司(出資4,500萬元)共同設立「聯凱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凱公司,資本額為6億元,力霸公司投資占該公司股份49.17 %),並由甲○○指示安排由台莘公司指派乙A○○擔任法人股東代表人 而當選立瑋公司之設立登記負責人,由力霸公司指派未○○擔任法人股東代表人而當選立瑋公司董事,由力霸公司指派徐步青(已歿)擔任法人股東代表人而當選聯凱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再將力霸公司董事會議事錄依法分發各董事及會計處、財務處辦理相關事宜。 88年11月29日力霸公司第15屆第57次董事會議事錄,由甲癸 ○○在委由他人繕打完成之董事會議事錄記錄欄簽名後,交由董事丑○○○、甲○○、子○○、己○○、丁○○、庚○○、t○○、李娟等8人於該次董事會議事簽到卡上 簽名,虛偽完成董事會程序,為此違其職務之行為,決議通過力霸公司出資2億8,900萬元,而與力霸所屬小公司申隆公司(出資200萬元)、長森公司(出資300萬元)、益金公司(出資300萬元)、日安公司(出資200萬元)及小嘉莘集團小公司立瑋公司(出資1億5,000萬元)、聯凱公司(出資1億5,000萬元)共同設立「菁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菁達公司,資本總額為5億9,000萬元,力霸公司投資占該公司股份48.98%),及決議通過力霸公司出資2 億8,900萬元,而與小嘉莘集團小公司聯凱公司(出資1億5,000萬元)、立瑋公司(出資1億5,000萬元)及力霸所 屬小公司申利公司、東展公司(各出資300萬元)、東嘉 公司、東力公司(各出資200萬元)共同設立「展宇國際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宇公司,資本總額為5億 9,000萬元,力霸公司投資占該公司股份48.98%),並由 甲○○指示安排由聯凱公司指派丙M○○擔任法人股東代表 人而當選菁達公司之設立登記負責人,由力霸公司指派I○○擔任法人股東代表人而當選展宇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再將力霸公司董事會議事錄依法分發各董事及會計處、財務處辦理相關事宜。 88年12月3日力霸公司第15屆第58次董事會議事錄,由甲癸 ○○在委由他人繕打完成之董事會議事錄記錄欄上用印後,交由董事丑○○○、甲○○、子○○、己○○、丁○ ○、庚○○、t○○、李娟等8人於該次董事會議事簽到 卡上簽名,虛偽完成董事會程序,為此違其職務之行為,決議通過力霸公司出資2億9,400萬元,而與力霸所屬小公司菁達公司、展宇公司(各出資1億5,000萬元)、申東公司、東長公司(各出資200萬元)金東公司、申佳公司( 各出資300萬元)共同設立「冠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冠國公司,資本總額為5億9,500萬元,力霸公司投資占該公司股份49.91%),及決議通過力霸公司出資2億 8,900萬元,而與力霸所屬小公司之東華公司、欣達公司 (各出資300萬元)、菁達公司、展宇公司(各出資1億 5,000萬元)、申聯公司、冠東公司(各出資200萬元)共同設立「力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森公司,資本總額為5億9,000萬元,力霸公司出資占該公司股份 48.98%),並由甲○○指示安排由力霸公司指派玄○○擔任法人股東代表人而當選冠國公司之設立登記負責人,安排由展宇公司指派丙庚○○擔任法人股東代表人而當選力森 日上午1 何在之登記負責人,再將力霸公司董事會議事錄依法分發 各董事及會計處、財務處辦理相關事宜。 88年12月7日嘉食化公司第11屆第62次董事會議事錄,由 丁未○○在委由f○○繕打完成之議事錄記錄欄上用印後, 交由董事丑○○○、甲○○、丁○○、王業恢(應另行偵辦)、己○○、丙黃○○、游騰昌、戊○○、辛○○等9人 於該次董事會議事簽到簿上簽名,虛偽完成董事會程序,為此違其職務之行為,決議通過嘉食化公司出資2億9,000萬元設立「新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達公司,資本總額為5億9, 100萬元,嘉食化公司投資占該公司股份 49.07%),及決議通過嘉食化公司出資2億8,920萬元設立「富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嘉公司,資本總額為5億9,000萬元,嘉食化公司出資占該公司股份49.02% ) ,並由甲○○指示安排由嘉食化公司指派乙A○○擔任法人 股東代表人而當選新達公司之設立登記負責人,指派丙M○ ○擔任法人股東代表人而當選富嘉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再將嘉食化公司董事會議事錄依法分發各董事及會計處、財務處辦理相關事宜。 88年12月9日嘉食化公司第11屆第63次董事會議事錄,由 丁未○○在f○○繕打完成之董事會議事錄記錄欄上用印後 ,交由董事丑○○○、甲○○、己○○、丁○○、王業恢、戊○○、游騰昌、辛○○、丙黃○○等9人於該次董事會 議事簽到簿上簽名,虛偽完成董事會程序,為此違其職務之行為,決議通過嘉食化公司出資2億8,900萬元設立「凱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碩公司,資本總額為5億 9,000 萬元,嘉食化公司投資占該公司股份48.98%),及決議通過嘉食化公司出資2億9,000萬元設立「立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宏公司,資本總額為5億9,100萬元,嘉食化公司出資占該公司股份49.07%),並由甲○○指示安排由新達公司指派乙P○○擔任法人股東代表人而當選 凱碩公司之設立登記負責人,由嘉食化公司指派丙黃○○擔 任法人股東代表人而當選立宏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再將該嘉食化公司董事會議事錄依法分發各董事及會計處、財務處辦理相關事宜。 88年12月10日嘉食化公司第11屆第65次董事會議事錄,由丁未○○在f○○繕打完成之董事會議事錄上用印後,交由 董事丑○○○、甲○○、己○○、丁○○、王業恢、戊○○、游騰昌、辛○○、丙黃○○等9人於該次董事會議事簽 到簿上簽名,虛偽完成董事會程序,為此違反其職務之行為,決議通過嘉食化公司出資2億9,000萬元設立「展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湖公司,資本總額為5億9,100 萬元,嘉食化公司投資占該公司股份49.07%),及決議通過嘉食化公司出資2億8,900萬元設立「瑞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森公司,資本總額為5億9,000萬元,嘉食化公司出資占該公司股份48.98%),並由甲○○指示安排由力章公司指派乙P○○擔任法人股東代表人而當選展湖公 司之設立登記負責人,由申隆公司指派丁未○○擔任法人股 東代表人而當選瑞森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再將該嘉食化公司董事會議事錄依法分發各董事及會計處、財務處辦理相關事宜。 88年12月14日力霸公司第15屆第59次董事會議事錄,由甲癸 ○○在委由他人繕打完成之董事會議事錄簽到欄上用印後,交由董事甲○○、子○○、己○○、丁○○、庚○○、t○○、癸○○、李娟等8人於該次董事會議事簽到卡上 簽名,虛偽完成董事會程序,為此違其職務之行為,決議通過力霸公司出資2億8,900萬元,而與嘉食化小公司瑞森公司(出資1億5,000萬元)、展湖公司(1億5,000萬元)及小嘉莘集團小公司程星公司、連恒公司(各出資20萬元)暨力霸小公司金東公司、申東公司(出資30萬元)共同設立「菁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菁國公司,資本總額為5億9,000萬元,力霸公司投資占該公司股份48.98% ) ,及決議通過力霸公司出資2億9,000萬元,而與嘉食化小公司瑞森公司、展湖公司(各出資1億5,000萬元)及小嘉莘集團小公司欣湖公司、玉章公司(各出資30萬元)、佩嘉公司、英湘公司(各出資20萬元)共同設立「立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億公司,資本總額為5億9,100 萬元,力霸公司出資占該公司股份49.07%),並由甲○○指示安排由程星公司指派丙庚○○擔任法人股東代表人當選 菁國公司之設立登記負責人,安排由欣湖公司指派徐步青擔任法人股東代表人而當選立億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由力霸公司董事會議事錄依法分發各董事及會計處、財務處辦理相關事宜。 89年3月21日力霸公司第15屆第63次董事會議事錄,由甲癸 ○○在委由他人繕打完成之董事會議事錄記錄欄上用印後,交由董事丑○○○、甲○○、子○○、己○○、丁○○、庚○○、t○○、李娟等8人於該次董事會議事簽到卡 上簽名,虛偽完成董事會程序,為此違其職務之行為,決議通過力霸公司出資2億8,900萬元,而與力霸小公司申東公司(出資5,000萬元)及小嘉莘集團小公司佩亞公司( 出資3,000萬元)、鑫營公司(出資8,100萬元)、英湘公司(出資4,000萬元)、玉章公司(出資1,000萬元)、力長公司(1億元)共同設立「鳴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鳴加公司,資本額為6億元,力霸公司投資占該公司股 份48.17%),及決議通過力霸公司出資2億9,000萬元,而與小嘉莘集團之程星公司、鑫營公司、佩亞公司、輝東公司(各出資250萬元)及嘉食化小公司新鴻公司(力霸所 屬小公司鳴加公司(各出資1億5,000萬元)共同設立「彥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彥輝公司,資本總額為6億 元,力霸公司出資占該公司股份48.33%),並由甲○○指示安排由申東公司指派丙黃○○擔任法人股東代表人而當選 鳴加公司之設立登記負責人,安排由程星公司指派徐步青擔任法人股東代表人而當選彥輝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由力霸公司董事會議事錄依法分發各董事及會計處、財務處辦理相關事宜。 89年3月21日嘉食化公司第11屆第71次董事會議事錄,由 f○○繕打完成議事錄後,由丁未○○在該董事會議事錄紀 錄欄上用印後,交由董事甲○○、己○○、丁○○、王業恢、戊○○、游騰昌、辛○○、丙黃○○等8人於該次董事 會議事簽到簿上簽名,虛偽完成董事會程序,為此違反其職務之行為,決議通過嘉食化公司出資2億8,500萬元,與小嘉莘集團小公司力長公司(出資1億元)、玉章公司出 資(1億元)、鑫營公司(出資4,900萬元)、章華公司(出資100萬元)、輝東公司(出資1,500萬元)及力霸所屬小公司申東公司(出資5,000萬元)共同設立「新鴻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鴻公司,資本總額為6億元,嘉食 化公司投資占該公司股份47.5%),及決議通過嘉食化公 司出資2億9,000萬元,與力霸所屬小公司鳴加公司(1億 5,000萬元)及嘉食化所屬小公司新鴻公司(出資1億 5,000萬元)暨小嘉莘集團小公司台莘公司、力長公司、 連恒公司、輝東公司(各出資250萬元)共同設立「蓉達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蓉達公司,資本總額為6億元 ,嘉食化公司出資占該公司股份48.3%),並由甲○○指 示安排由力長公司指派丁未○○擔任法人股東代表人而當選 新鴻公司之設立登記負責人,由台莘公司指派丙q○○擔任 法人股東代表人而當選蓉達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再將該嘉食化公司董事會議事錄依法分發各董事及會計處、財務處辦理相關事宜。 89年3月27日力霸公司第15屆第64次董事會議事錄,由甲癸 ○○在委由他人繕打完成之董事會議事錄上用印後,交由董事甲○○、子○○、己○○、丁○○、庚○○、t○○、癸○○、李娟等8人於該次董事會議事簽到卡上簽名, 虛偽完成董事會程序,為此違其職務之行為,決議通過力霸公司出資2億9,000萬元,而與力霸小公司益金公司(出資250萬元)、彥輝公司(出資1億5,000萬元)及小嘉莘 集團小公司玉章公司(出資240萬元)暨嘉食化小公司瑞 森公司(出資250萬元)、蓉達公司(出資1億5,000萬元 )、展湖公司(出資250萬元)共同設立「瑞高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瑞高公司,資本總額為6億元,力霸公 司出資占該公司股份48.33%),並由甲○○指示安排由瑞森公司指派乙子○○擔任法人股東代表人而為瑞高公司之設 立登記負責人,並由力霸公司董事會議事錄依法分發各董事及會計處、財務處辦理相關事宜。 89年3月27日嘉食化公司第11屆第72次董事會議事錄,由 f○○繕打完成董事會議事錄後,再由丁未○○於完成議事 錄記錄欄上用印後,交由董事甲○○、己○○、丁○○000000、0王業恢、戊○○、游騰昌、辛○○、丙黃○○等8人於該次 董事會議事簽到簿上簽名,虛偽完成董事會程序,為此違反其職務之行為,決議通過嘉食化公司出資2億9,000 萬 元,與力霸小公司彥輝公司(出資1億5,000萬元)及嘉食化小公司蓉達公司(出資1億5,000萬元)、立億公司、冠東公司(各出資250萬元)暨小嘉莘集團小公司欣湖公司 、輝東公司(各出資250萬元)共同設立「昌嘉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昌嘉公司,資本總額為6億元,嘉食化公 司投資占該公司股份48.3%),並由甲○○指示安排分別 由嘉食化公司指派甲甲○○擔任法人股東代表人而當選昌嘉 公司之設立登記負責人,再將該嘉食化公司董事會議事錄依法分發各董事及會計處、財務處辦理相關事宜。 89年10月17日力霸公司第16屆第9次董事會議事錄,由甲癸 ○○在委由他人製作完成之董事會議事錄記錄欄用印後,交由董事丑○○○、甲○○、己○○、丁○○、庚○○、t○○、癸○○等7人於該次董事會議事簽到卡上簽名, 虛偽完成董事會程序,為此違其職務之行為,決議通過力霸公司出資1億4,000萬元,而與力霸所屬小公司瑞高公司、益金公司(各出資3,000萬元)、申東公司、冠東公司 (各出資2, 500萬元)及小嘉莘集團小公司德台公司、力章公司(各出資2,500萬元)共同設立「樹嘉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樹嘉公司,資本額為3億元,力霸公司投資 占該公司股份46.67%),並由甲○○指示安排由益金公司指派巳○○擔任法人股東代表人而當選樹嘉公司之設立登記負責人,並由力霸公司董事會議事錄依法分發各董事及會計處、財務處辦理相關事宜。 89年10月25日力霸公司第16屆第10次董事會議事錄,由甲癸 ○○在委由他人繕打完成之董事會議錄記錄欄用後,交由董事甲○○、子○○、己○○、丁○○、庚○○、t○○、癸○○等7人於該次董事會議事簽到卡上簽名,虛偽完 成董事會程序,為此違其職務之行為,決議通過力霸公司出資1億4,500萬元,而與力霸所屬小公司申佳公司、東長公司、申聯公司、長森公司(上開4家公司各出資2,500 萬元)、瑞高公司(出資3,000萬元)、日安公司(出資 250萬元)共同設立「勇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勇禾 公司,資本額為3億元,力霸公司投資占該公司股份 48.33%),並由甲○○指示安排由申佳公司指派丙M○○擔 任法人股東代表人而當選勇禾公司之設立登記負責人,並由力霸公司董事會議事錄依法分發各董事及會計處、財務處辦理相關事宜。 89年11月2日力霸公司第16屆第11次董事會議事錄,由甲癸 ,甲○○○在委由他人繕打完成之董事會議事錄記錄欄上用印後 ,交由董事丑○○○、甲○○、子○○、己○○、丁○ ○、庚○○、t○○、癸○○等8人於該次董事會議事簽 到卡上簽名,虛偽完成董事會程序,為此違其職務之行為,決議通過力霸公司出資1億4,800萬元,而與力霸所屬小公司冠東公司(出資2,700萬元)、瑞高公司、申東公司 、長森公司、金東公司(上開4家公司各出資2,500萬元)及小嘉莘集團小公司棟宏公司(出資2,500萬元)共同設 立「毅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毅彥公司,資本額為3億元,力霸公司出資占該公司股份49.33%),並由甲○ ○指示安排由長森公司指派乙A○○擔任法人股東代表人而 當選毅彥公司之設立登記負責人,並由力霸公司董事會議事錄依法分發各董事及會計處、財務處辦理相關事宜。 90年12月5日嘉食化公司第12屆第23次董事會議事錄,由 f○○繕打完成議事錄後,並由丁未○○於完成之議事錄紀 錄欄上用印後,交由董事甲○○、己○○、丁○○、戊○○、游騰昌、辛○○、丙黃○○等7人於該次董事會議事簽 到簿上簽名,虛偽完成董事會程序,為此違反其職務之行為,決議通過嘉食化公司向勇禾公司、申佳公司、東長公司、日安公司、長森公司買入勇禾公司股票,向金東公司、瑞高公司、申東公司、長森公司買入毅彥公司股票,向益金公司、瑞高公司、申東公司買入樹嘉公司股票,向彥輝公司買入瑞高公司股票,向菁達公司買入冠國公司股票,向展宇公司買入力森公司股票,向聯凱公司買入展宇公司股票,向聯凱公司、立瑋公司買入菁達公司股票(買入之各股單價及數量詳如附表甲七所示),金額共計5億 0,104萬元,再將該嘉食化公司董事會議事錄依法分發各 董事及會計處、財務處辦理相關事宜。 90年12月6日力霸公司第16屆第32次董事會議事錄,由甲癸 ○○在委由他人繕打完成之議事錄記錄欄上用印後,交由董事甲○○、丑○○○、己○○、丁○○、庚○○、t○○、子○○、癸○○等7人及監察人乙A○○於該次董事會 議事簽到簿上簽名,虛偽完成董事會程序,為此違反其職務之行為,決議通過力霸公司分別以每股10.4元購入昌嘉公司股票700萬股、每股10.4元購入富嘉公司股票920萬股、每股10元購入新鴻公司股票990萬元,金額達2億6,748 萬元,再將該力霸公司董事會議事錄依法分發各董事及會計處、財務處辦理相關事宜。而昌嘉公司、富嘉公司、新鴻公司均為嘉食化小公司,此等小公司並無實際營業,公司亦無任何資產,該等公司淨值均低於力霸公司購買價格,力霸公司董事甲○○、己○○、丁○○、庚○○、t○○、子○○、癸○○及監察人乙A○○違背其擔任董監事之 注意義務,未實際出席會議即逕在簽到簿上簽名,而簽到簿附有不實登載經出席董事7人全體決議通過內容之議事 錄,董監事確有不實登載其出席開會並通過決議之意,足生損害於力霸公司。 甲○○並指示具有犯意聯絡之寅○○,負責欣歆公司等小公司之設立登記程序及規劃調度公司設立登記所需資金,凡力霸公司投資欣歆等18家小公司設立資金及購買小公司股票,均由力霸公司先自集團內部其他公司取得資金匯入力霸公司名下所屬帳戶後,再由力霸公司名下帳戶轉匯入欣歆等18家小公司設於中華商銀營業部等供設立登記驗資之帳戶後,待查核設立登記資本無誤後,旋即將投資款項轉出,並未作為欣歆等18家小公司實際營運之用。嘉食化公司部分,甲○○則指示具有犯意聯絡之乙T○○與f○○,負責連南、棟 宏、新達、富嘉、凱碩、立宏、展湖、瑞森、新鴻、蓉達及昌嘉公司等公司之設立登記程序及規劃調度連南等小公司設立登記所需資金,凡嘉食化公司投資連南等小公司設立之資金,均於匯入連南等公司設於中華商銀光復分行等供設立登記驗資之帳戶後,待查核設立登記資本無誤後,旋即將款轉被告甲庚○○設立之富德公司司實際營運之用。力霸公司雖先後 於88年至89年度財務報表將投資欣歆等18家公司共42億 3,100萬元部分列為長期投資,90年12月間由甲○○決定力 霸公司購買昌嘉等小公司股票,力霸公司之90年度財務報表亦將上開力霸公司以2億6,748萬元購入昌嘉等公司股票,及嘉食化公司於87至90年度財務報表將附表甲七之投資列入長期投資項下,然欣歆等小公司及昌嘉、勇禾、連南等小公司均無實際營業,且無實際資產,公司淨值為股票面額以下,並無投資價值,上開長期股權投資,僅有藉虛飾財務報表之效,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之資產於實質上並未增加,致87至90年度之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之財務報表虛偽記載上開鉅額長期股權投資而虛增公司資產,甲○○、丑○○○與寅○○、f○○將上開長期股權投資87年4月至91年4月間,於各季製作不實之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87年第1季至90年第4季之各季財務報告,足以生損害於投資大眾對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之誤認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會計管理之正確性。 三、力霸公司為虛飾財報而處分其持有之長期股權投資(即96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起訴書犯罪事實甲二㈢部分): 力霸公司係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為證券交易法上所稱之發行人,其實際負責人甲○○與力霸公司會計顧問寅○○均明知力霸公司94年度財務報表列有長期投資高達約131 億元行開立帳邦商業銀行忠孝分甲一所示立瑋公司等未上市(櫃)小公司之長期投資金額高達23億零736萬元,因小公 司淨值均低於股票帳面價值或為負數,一旦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以成本法衡量之金融資產,若有客觀證據顯示業已減損,就其減損部分,均應認列減損損失,則力霸公司之虧損將達5、6億元之鉅,如此一來,力霸公司淨值將低於5元,將遭財團法人 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將力霸公司股票轉列為全額交割股,甲○○、寅○○認為此等情況將更不利於力霸集團資金調度及向銀行團申請展期降息,為免力霸公司對小公司之長期股權投資實際價值遭揭露於95年度上半年度財務報告中,明知力霸公司所製作每年度每季之財務報告係社會及投資大眾明瞭力霸公司於當年度該季財務狀況最重要之書面帳務資料,如財務報告係依據不實之會計憑證所製作,其據以製作之財務報告書即為不實,甲○○、寅○○竟共同基於登載不實業務文書、虛偽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財務報告書內容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5年3月至同年6月間,由甲○○先指示寅○○虛偽處分長期投資之公司股票及數量,再由寅○○指示不知情之力霸公司會計經理丙卯○○備妥董事會提案交付力霸公司 主任秘書乙天○○,乙天○○與董事甲○○、丑○○○、己○○ 、丁○○、庚○○、t○○、子○○、乙Q○○等共基於行使 登載不實內容業務文書之犯意聯絡,明知力霸公司董事長丑○○○或副董事長己○○並未實際召開董事會,仍製作下列各次力霸公司董事會議議事錄,不實登載於開會時間、地點出席董事人數已足法定人數,且該等處分長期投資案係經出席董事全體決議照案通過,並授權董事長、總經理全權辦理等不實內容之董事會議事錄,再將簽到卡(含議事錄)送給當時在國內之董事簽名,而各董事承前不實簽到虛偽表示已出席並同意董事會決議內容之不實登載業務文書共同概括犯意聯絡,為下列行為: ㈠95年3月3日力霸公司第17屆第42次董事會議事錄,交由董事甲○○、己○○、丁○○、庚○○、t○○、子○○、乙Q○○等人於該次董事會議事錄之簽到卡上簽名,虛偽完 成該次會議決議事項已經上開董事出席並經全體出席董事決議通過之董事會程序,為此違背職務之行為,而決議出售力霸公司對立瑋公司等22家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之長期股權投資,再將該董事會議事錄印發各董事及提案單位、會辦單位等,據以執行該董事會決議內容。 ㈡95年6月2日力霸公司第17屆第47次董事會議事錄,交由董事甲○○、丑○○○、丁○○、庚○○、t○○、子○○、乙Q○○等人於該次董事會議事錄之簽到卡上簽名,虛偽 完成該次會議決議事項已經上開董事出席並經全體出席董事決議通過之董事會程序,而決議出售力霸公司所持有如附表甲一之1編號51所示「力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力華國際公司)股票共1,000萬股,再將該董事會議事 錄印發各董事及提案單、會辦單位等,據以執行該董事會決議內容。 ㈢95年6月27日力霸公司第18屆第3次董事會議事錄,交由董事甲○○、己○○、丁○○、庚○○、乙Q○○等人於該次 董事會議事錄之簽到卡上簽名,虛偽完成該次會議決議事項已經上開董事出席並經全體出席董事決議通過之董事會程序,而決議出售力霸公司所持有如附表甲一之1編號13 、46 、52、59、62所示之玉章公司、東力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東力公司)、東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展公司)、力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森公司)、菁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菁國公司)股票,股數各為3,300萬元、1,480萬元、980萬股、2,890萬元及2,890 萬元暨力通股份有限公司30萬股,再將該董事會議事錄印發各董事及提案單、會辦單位等,據以執行該董事會決議內容。 依據上開董事會議事錄內容,係授權董事長丑○○○、總經理庚○○全權處理,惟實際係由甲○○決定以每股單價4元至15元不等出售前述友台公司股票等予台莘公司等力霸 集團小公司,再由寅○○指示會計部門依據董事會議事錄記載處分之股票名稱、股數及甲○○決定之每股單價、買受人製作力霸公司95年3月、6月出售股票明細,3次處分價款分 別為8億9,246萬7,280萬元、4,000萬元及8億4,990萬元(詳如附表甲四,不含處分力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惟因力霸集團財務困窘,買受人台莘公司等均未實際經營,顯無資力給付股票之全部價款,力霸集團內部亦無法挪出該等股票價款所需全數資金,甲○○為達掩飾力霸公司對小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實際價值甚微之情事,決定偽以收取買受人2成價款 即辦理過戶,餘8成價款則收取買受人台莘公司等小公司所 簽發票期長達1年之支票,股票並設質給力霸公司之交易條 件,而該等交易所需資金實由甲○○透過中午財務調度會議指揮調度再由寅○○指示不知情之會計部門依據出售股票明細表,製作轉帳傳票等會計憑證完成交易,並登載於帳冊,藉此虛增力霸公司處分長期投資利益及其他應收票據金額,而於力霸公司95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中不實記載95年3月份 出售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立瑋公司等22家股票,認列處分投資淨利益1億4,169萬5,000元及處分投資淨損失2,742萬 8,000 元,未收款項共5億6,075萬8,000元帳列流動資產「 其他應收票據-關係人」項下,95年6月出售採權益法評價之玉章公司等7家股票,認列處分利益9,881萬2,000元,未收 款項7億3,863萬元分別帳列流動資產「其他應收票據-關係 人」7億1,480萬元及「其他應收款項-關係人」2,383萬元,雖因而使力霸公司長期投資所需提列投資減損損失金額降低,惟亦因而虛增力霸公司95年度上半年度財務報告之處分投資利益及應收帳款,力霸公司並於95年8月、10月,據以製 作不實之力霸公司95年度上半年度、前3季財務報告,足以 生損害於投資大眾對力霸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之誤認及主管機關於對公司會計管理、證券交易之正確性。 四、嘉食化公司為虛飾財報而處分其持有之長期股權投資(即96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起訴書犯罪事實甲三㈡部分): ㈠嘉食化公司為上市公司,為證券交易法上之發行人,其實際負責人甲○○與嘉食化公司會計顧問f○○均明知嘉食化公司94年度財務報表長期投資項下,對無實際營業之申隆等公司長期投資金額高達22億9,976萬6,000元,一旦申隆等公司按其實際淨值作為計算長期投資之基準將出現資產減損,為求虛飾嘉食化公司財務報表,明知嘉食化公司所製作每年度每季之財務報告係社會及投資大眾明瞭嘉食化公司於當年度該季財務狀況最重要之書面帳務資料,如財務報告係依據不實之會計憑證所製作,其據以製作之財務報告書即為不實,甲○○、f○○竟共同基於登載不實業務文書、虛偽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財務報告書內容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5年3月 至同年6月間,由甲○○先指示f○○虛偽處分長期投資之 公司股票及數量,並備妥董事會提案交付嘉食化公司秘書丁未 ○○及乙B○○,丁未○○及乙B○○明知嘉食化公司董事長丑○ ○○或副董事長丁○○並未實際召開董事會,仍製作下列各次嘉食化公司董事會議議事錄,不實登載於開會時間、地點出席董事人數已足法定人數,且該等處分長期投資案係經出席董事全體決議照案,丁未○○、乙B○○與董事甲○○、己○ ○、丁○○、戊○○、庚○○、辛○○、丙黃○○等共基於行 使登載不實內容業務文書之犯意聯絡,明知嘉食化公司董事長丑○○○或副董事長丁○○並未實際召開董事會,仍製作下列各次嘉食化公司董事會議議事錄,不實登載於開會時間、地點出席董事人數已足法定人數,及該等處分長期投資案係經出席董事全體決議照案通過,並授權董事長、總經理全權辦理等不實內容之董事會議事錄,再將簽到卡(含議事錄)送給當時在國內之董事簽名,而各董事承前不實簽到虛偽表示已出席並同意董事會決議內容之不實登載業務文書共同概括犯意聯絡,為下列行為: ⒈由丁未○○委由f○○為其以電腦製作95年3月3日嘉食化公 司第13屆第41次董事會議事錄,記載經全體出席董事決議通過:「出售東華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100萬股,力 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00萬股、申利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270萬元、申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92萬股、申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90萬股、棟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65萬股、勇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580萬股、樹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70萬股、申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90萬股、瑞高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700萬股、冠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00萬股、毅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460萬0、00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00 萬股、展宇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00萬股、台莘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31萬3,084股」,該董事會並未實際召開,係 由丁未○○在董事會議事錄記錄欄用印後,交由董事甲○○ 、己○○、丁○○、庚○○、戊○○、辛○○、丙黃○○等 人於董事會議簽到簿上簽名,虛偽完成該次會議決議事項已經上開董事出席並經全體出席董事決議通過之董事會程序,而決議出售上開小公司股票,再將該董事會議事錄印發各董事及提案單、會辦單位等,據以執行該董事會決議內容。 ⒉由乙B○○製作95年6月27日嘉食化公司第14屆第4次董事會 議事錄,記載經全體出席董事決議通過:「出售新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900萬股、蓉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900萬元、新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850萬股」,該董事會並未 實際召開,係由乙B○○在董事會議事錄記錄欄用印後,交 由董事甲○○、己○○、丁○○、庚○○、丙黃○○等人於 董事會議簽到簿上簽名,虛偽完成該次會議決議事項已經上開董事出席並經全體出席董事決議通過之董事會程序,而決議出售上開小公司股票,再將該董事會議事錄印發各董事及提案單、會辦單位等,據以執行該董事會決議內容。 依據上開董事會議事錄內容,係授權董事長丑○○○、總經理丁○○全權處理,惟實際係由甲○○決定偽以每股單價5元至13元不等出售前述東華等公司股票予鳴加公司等力 霸集團小公司,因買受人鳴加公司等均未實際經營,顯無資力給付買受股權之全數價款,且嘉食化公司資金調度捉襟見肘,力霸集團內部亦無法挪出該等股票價款所需全數資金,甲○○為達掩飾嘉食化公司對小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實際價值甚微之情事,決定偽以收取買受人2成價款即辦理過戶,餘8成價款則收取買受人鳴加公司等小公司所簽發票期長達1年 之支票,並將股票設質於嘉食化公司之交易條件,而該等交易所需資金實由甲○○透過中午財務調度會議指揮調度再由f○○指示不知情之會計部門依據出售股票明細完成交易,藉此虛增力霸公司處分長期投資利益及其他應收票據金額,由f○○依據董事會議事錄記載處分之股票名稱、股數及甲○○決定之每股單價、買受人、交易條件等製作嘉食化公司95年3月、6月處分股票明細表(詳如附表甲八),並由f○○指示會計部門依據處分股票明細表,製作轉帳傳票等相關會計憑證完成交易,並登載於帳冊,藉此虛增嘉食化公司處分長期投資利益及其他應收票據金額,而於嘉食化公司95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中不實記載嘉食化公司於95年3月及6月,將申利公司等15家採成本法評價及新達公司等3家採權益評 價之被投資公司,出售予關係人立億國際等6家公司,出售 價款共16億3,949萬2,000元,出售利益1億4,293萬6,000元 ,未收款項帳列流動資產其他應收票據-關係人項13億1,159萬4,000元,雖因而使嘉食化公司帳列長期投資減損損失金 額降低,惟亦因而虛增嘉食化公司出售利益及應收票據金額,虛飾美化嘉食化公司資產價值,嘉食化公司並於95年8月 、10月據以製作不實之嘉食化公司95年上半年度、前3季財 務報告,足生損害於投資大眾對於嘉食化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之誤認及主管機關於公司會計管理、證券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㈡另於95年12月間,甲○○及f○○為避免主管機關要求對嘉食化公司持股超過47%以上之公司編制合併報表,甲○○復 指示f○○偽以處分嘉食化公司長期投資之富嘉公司、立宏公司、凱碩公司、瑞森公司、展湖公司、昌嘉公司之股票方式,藉以降低嘉食化公司對上開小公司之持股及藉以虛增嘉食化公司之處分利益及應收款項,由甲○○決定偽以每股單價7.7元至9.6元不等價格,賣出8,010萬股不等之數量予毅 彥公司等小公司,因買受人毅彥公司等小公司均未實際經營,並無資力給付買受股權之全數價款,且嘉食化公司財務狀況益加困窘,力霸集團內部亦無法挪出該等股票價款所需全數資金,甲○○為達上開目的,決定偽以收取買受人1成價 款即辦理過戶,餘9成價款則收取買受人毅彥公司等小公司 所簽發票期長達1年之支票,並將股票設質於嘉食化公司之 交易條件,而該等交易所需資金實由甲○○透過中午財務調度會議指揮調度再由f○○指示不知情之會計部門依據出售股票明細完成交易,藉此虛增嘉食化公司處分長期投資利益及其他應收票據金額,由f○○依據董事會議事錄記載處分之股票名稱、股數及甲○○決定之每股單價、買受人、交易條件等製作嘉食化公司95年12月處分股票明細表(詳如附表甲八),並由f○○指示會計部門依據處分股票明細表,製作轉帳傳票等相關會計憑證完成交易,並登載於帳冊,雖足以使嘉食化公司對富嘉公司等小公司持股比例減少,惟因而虛增嘉食化公司處分長期投資利益及其他應收票據金額,足生損害於投資大眾對嘉食化公司財務狀況之誤認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會計管理之正確性。 五、以力霸公司為關係企業授信案件為保證及票據之背書,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即96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起訴書犯罪事實 甲二㈧及96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貳一㈡3部分): 甲○○(力霸公司實際負責人)、寅○○(力霸公司會計主管)、I○○(力霸公司及力霸小公司財務主管)、丁丙 ○○(小嘉莘集團小公司財務主管)、乙u○○(93年9月29 日起接任力霸公司財務處經理)等人均明知起訴書附表甲一之1編號1至4、7、9-19、26、36-45、52、53、70、71所示 之嘉莘公司、力長公司、力章公司、鑫營公司、英湘公司、世湘公司、仁湖公司、欣湖公司、章華公司、玉章公司、佩亞公司、棟信公司、連恒公司、程星公司、連湘公司、佩嘉公司、立瑋公司、友台公司、長森公司、東長公司、申東公司、益金公司、日安公司、金東公司、申佳公司、申隆公司、申聯公司、東展公司、申利公司、令宇及笙杰公司等31家小公司均無實際營運,且無實際營業收入或營業收入有限,欠缺償債能力,非藉紙上帳面交易製造營業進銷貨假象,依據虛偽填製之不實會計憑證、帳冊製作出不實財務報表,且該等借款並非供小公司本身為營業週轉用,而係於力霸集團內依甲○○指示相互流用,非由力霸公司為背書保證,恐難自金融機構取得融資或將貸款展期降息,故由甲○○指示寅○○等人透過小公司(含宏森公司、鼎森公司、令宇公司、笙杰公司)彼此間及與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虛偽交易,虛增進銷貨營業額,方式已如犯罪事實壹一所述。 甲○○、寅○○、丙卯○○(未據起訴)、I○○(92年 起至93年9月14日止任力霸公司財務主管,嗣由乙u○○接任 ,並為力霸小公司財務主管)、丁丙○○(小嘉莘集團小公司 財務主管)、乙u○○(93年9月29日起任力霸公司財務主管 )等人自92年1月間起至95年6月30日止,及於95年7月13日 、95年7月18日、95年10月23日、95年10月25日、95年10月 27日、95年11月8日、95年11月10日,甲○○、寅○○、丁丙 ○○、乙u○○及丙卯○○,為使下列小嘉莘集團小公司公司得 以順利自金融機構融資,明知小公司無還款能力,屆期無法清償授信債務之風險極高,由力霸公司為小公司授信案件為保證背書,明顯增加力霸公司代負清償借款債務之負擔及風險,有損力霸公司利益,仍共同基於意圖為他人不法利益之背信概括犯意聯絡,由丁丙○○告知小嘉莘小公司經辦財務檢 附貸款本票(支票)或背書保證內容,行文給力霸公司,由不知此部分情事之力霸公司會計處經辦甲g○○收文簽辦並製 作「背書保證評估表」,逐級呈由知情之寅○○、乙u○○、 丙卯○○等蓋章簽核,末由甲○○蓋用「董事長丑○○○」或 「總經理庚○○ (甲)」等職章核定,以此方式完成由力霸 公司為小公司授信案件背書保證之簽核程序,為此背書保證之簽核程序,為此違背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力霸公司利益。 甲○○復明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自93年間起,已多次行文要求力霸公司改善對無業務往來公司為背書保證等缺失,竟不顧力霸公司本身財務困窘,雖甲g○○自95年2月間起,就力霸公司95年2月7日為益金公司 向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展延貸款4,200萬元背書保證 案,95年7月13日為章華、立瑋及玉章公司向中國信託票券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各展延貸款4,000萬元背書保證案,95年7月18日為金東公司向中國信託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展延貸款4,000萬元案,95年10月23日為程星公司向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展延貸款4,035萬元案,95年10月25日為連恒公司向台 新國際商業銀行展延貸款9,954萬元案,95年10月27日為仁 湖公司向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展延貸款1億4,000萬元案,95年10月27日為章華公司向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展延貸款1億0,700萬元案背書保證案,95年11月8日為力章 公司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展延貸款7,308萬元案,95年11月 10日為嘉莘公司向臺灣銀行信義分行展延貸款1,472萬2,500元案(以上為舊案展延),及95年10月27日為世湘公司向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新貸1億3,700萬元等案,均在背書保證評估表上已簽註「最近一年無業務往來金額,不符合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規定」之意見,甲○○竟仍執意由力霸公司為益金公司等為背書保證,明顯違反力霸公司內部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中,不得為無業務往來公司為背書保證之規範。 另甲○○為規避對外背書保證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額1 倍之限制,竟於95年2月間,指示力霸公司主任秘書符捷簽分案件 製作不實內容之95年2月23日第17屆第41次董事會議事錄, 照案通過將該公司背書保證總額提高為公司淨值2倍。然此 會議亦未實際召開,仍由乙天○○先行製妥議事錄並在記錄處 用「乙天○○」印章後,持議事錄與簽到卡交董事甲○○、己 ○○、丁○○、庚○○、t○○、乙Q○○、子○○等7人簽 名,虛偽完成董事會開會及決議程序。力霸公司至95年第3 季止,累積對外背書保證額度達41億8,012萬5,000元,已經超過力霸公司95年前3季財務報告揭露之資產淨值31億8,142萬9,000元,且均係對於甲○○所實際控制之如附表甲一之1所示等小公司之借款擔保,因該等小公司實無任何清償能力,使力霸公司負有為該等小公司代為清償借款債務之高度風險,形同力霸公司所負代負借款債務金額高於力霸公司資產1 倍以上,亦即將力霸公司全部資產置於隨時必須用於清償小公司借款債務上而仍有不足之情形,負債大於資產,股東權益為負值,對力霸公司全體股東之權益造成重大損害。 再力霸公司86年7月19日第15屆第4次、第10次(86年10月3日)、第15次(87年2月20日)、第20次(87年4月28日 )、第33次(87年11月2日)、第37次(88年2月6日)、第 38次、(88年2月6日)、第39次(88年2月6日)、第40次(88年3月3日)、第41次(88年3月17日)、第42次(88年5月13日)、第43次(88年5月13日)、第44次(88年6月7日) 、第48次(88年7月19日)、第49次(88年8月4日)、第51 次(88年9月28日)、第52次(88年10月14日)、第54次( 88年11月18日)、第59次(88年12月14日)、第61次(89 年1月31日)、第62次(89年2月24日)、第63次(89年3月 21日)、第65次(89年3月31日)、第67次(89年4月29日)、第69次(89年6月7日)、第16屆第6次(89年8月10日)、第9次(89年10月17日)、第11次(89年11月2日)、第14次(89年12月4日)、第17次(90年1月29日)、第18次(90年2月27日)、第19次(90年3月29日)、第20次(90年4月13 日)、第22次(90年5月18日)、第23次(90年6月1日)、 第26次(90年8月9日)、第28次(90年9月11日)、第30次 (90年10月8日)、第31次(91年1月15日)、第34次(91 年2月26日)、第37次(91年4月26日)、第38次(91年6月7日)、第39次(91年7月11日)、第41次(91年9月19日)、第43次(91年11月4日)、第46次(91年12月17日)、第49 次(92年3月24日)、第50次(92年4月25日)、第52次(92年5月20日)、第17屆第3次(92年6月20日)、第4次(92年8月26日)、第6次(92年10月17日)、第7次(92年12 月1 日)、第8次(93年2月26日)、第9次(93年3月30日)、第10次(93年4月27日)、第11次(93年5月14日)、第23 次 (94年3月3日)、第26次(94年4月29日)、第28次(94 年6月7日)、第36次(94年10月31日)、第38次(94年12月15日)、第45次(95年4月27日)、第18屆第4次(95年7月19 日)、第13次(95年12月7日)董事會,就力霸公司提請董 事核備為小公司背書保證事項,力霸公司董事己○○、丁○○、庚○○、辛○○、t○○、子○○、乙Q○○、癸○○等 人,依法應盡注意義務,為股東創造最大利益,理應親自出席董事會審查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背書保證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等事項,詎其等明知上開提請董事會核備為小公司背書保證事項之董事會並未實際召開,仍以在附有登載經簽名董事出席,並經全體出席董事決議通過等不實內容之董事會議事錄之簽到卡上簽名之方式,虛偽完成董事會程序,同意核備為小公司背書保證事項(各次董事會簽名董事詳如附表十二所示),為此違背職務之行為,使力霸公司負擔清償債務之風險,足生損害於力霸公司。 六、以嘉食化公司為關係企業授信案件為保證及票據之背書,致嘉食化公司遭受重大損害(即96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起訴書 犯罪事實甲三㈢及96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貳一㈡2部分): 甲○○(嘉食化公司實際負責人)、丁○○(嘉食化公司總經理)、丁丙○○(小嘉莘集團小公司財務主管)、f○ ○(嘉食化公司會計主管)等人均明知起訴書附表甲一之1 所示小公司均無實際營運,且無實際營業收入或營業收入有限,欠缺償債能力,非藉紙上帳面交易製造營業進銷貨假象,依據虛偽填製之不實會計憑證、帳冊製作出不實財務報表,且該等借款並非供小公司本身為營業週轉用,而係於力霸集團內依甲○○指示相互流用,非由嘉食化公司為背書保證,恐難自金融機構取得融資或將貸款展期降息,故由甲○○指示f○○等人透過小公司(含宏森公司、鼎森公司、令宇公司、笙杰公司)彼此間及與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虛偽交易,虛增進銷貨營業額,方式已如犯罪事實甲一所述。 甲○○、丁○○、丁丙○○、f○○等人自92年1月間起 至95年10月間止,為使如嘉莘、力長、仁湖、程星、鑫營、章華、棟信、連恒、玉章、世湘、佩亞、連湘、英湘、欣湖、力章、連南、棟宏、輝東(以上為小嘉莘集團小公司)、瑞森(嘉食化小公司)及申聯、日安、金東、益金、長森、東長、友台、申佳、申隆、申東(以上為力霸小公司)等29家小公司得以順利自金融機構融資,明知小公司無還款能力,屆期無法清償授信債務之風險極高,由嘉食化公司為小公司授信案件為保證背書,明顯增加嘉食化公司代負清償借款債務之負擔及風險,有損嘉食化公司利益,仍共同基於反覆、延續意圖為他人不法利益之單一行為決意之犯意聯絡,由丁丙○○、I○○、f○○分別告知小嘉莘集團小公司、力霸 小公司及嘉食化小公司之經辦財務檢附貸款本票(支票)或背書保證內容,行文給嘉食化公司,由不知此部分情事之力霸公司會計處經辦乙卯○○收文行忠孝分行開立帳保證評估表 」,逐級呈由知情之f○○蓋章簽核、丁○○蓋用「總經理王令榆」職章簽核,末由甲○○蓋用「董事長丑○○○」職章核定,以此方式完成由嘉食化公司為小公司授信案件背書保證之簽核程序,為此背書保證之簽核程序,為此違背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嘉食化公司利益。 甲○○復明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自93年間起,已多次行文要求嘉食化公司改善對無業務往來公司為背書保證等缺失,竟不顧嘉食化公司本身財務困窘,雖乙卯○○在93年9月24日為世湘公司向萬泰銀行辦理貸款 展期5,000萬元背書保證案之背書評表中註明「背書保證金 額與最近一年業務往來金額不相當」、93年10月28日為連湘公司向建華銀行忠孝分行辦理貸款展延5,812萬5,000元背書保證案之背書保證評估表中註明「最近一年業務往來金額為251萬5,000元,與背書保證金額不相當」、95年10月7日為 連南公司向力華票券辦理授信1億又200萬元背書保證案之背書保證評估表中註明「連南公司與嘉食化公司無業務往來,不符合背書保證對象」,f○○亦不同意為前開3案為背書 保證,然甲○○、丁○○、丁丙○○仍執意由嘉食化公司為連 南等公司為背書保證,明顯違反嘉食化公司內部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中,有關不得為無業務往來公司為背書保證,或為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背書保證,不得超過最近1年業務往來金額 100%之規範。 另甲○○為規避對外背書保證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額1 倍之限制,竟指示嘉食化公司主任秘書丁未○○製作不實內容 之95年2月14日第13屆第39次董事會議事錄,記載經出席董 事全體同意照案通過將該公司背書保證總額提高為公司淨值2倍。然此會議亦未實際召開,仍由f○○先行為丁未○○製 妥議事錄並由丁未○○在記錄處用「丁未○○」印章後,持議事 錄與簽到簿交董事丁○○、戊○○、甲○○、己○○、庚○○、丙黃○○、辛○○、乙q○○(未據起訴)簽名,虛偽完成 董事會開會及決議程序。嘉食化公司至95年第3季止,累積對外背書保證額度達24億6,756萬5,000元(其中為前述嘉莘等29家小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24億6,756萬5,000元),而嘉食化公司公司95年前3季財務報告揭露之資產淨值30億0,335萬7,000元相較,對小公司背書保證餘額為淨值2/3以上,且均係對於甲○○所實際控制之如附表甲一之1所示等小公司之 借='00因該等小公司實無任何清償能力,使嘉食化公司 負有為該等小公司代為清償借款債務之高度風險,形同嘉食化公司所負代負借款債務金額相當於嘉食化公司資產2/3以 上,亦即嘉食化公司有2/3以上資產,置於隨時必須用於清 償小公司借款債務上之情形,對嘉食化公全體股東之權益造成重大損害。 再嘉食化公司除第11屆第1次董事會有實際召開,該次 董事會決議嘉食公司對外作為保證人時,授權董事長全權決定,無須逐案提請董事會決議。惟嘉食化公司86年6月23日 第11屆第4次、第8次(86年8月9日)、第9次(86年8月29日)、第11次(86年10月8日)、第22次(87年4月14日)、第23次(87年4月29日)、第25次(87年6月25日)、第32次(87年10月12日)、第33次(87年10月29日)、第35次(87年11月6日)、第38次(87年12月7日)、第39次(88年1月16 日)、第40次(88年1月25日)、第41次(88年2月1日)、 第43次(88年3月1日)、第44次(88年3月15日)、第57次 (88年9月30日)、第58次(88年11月1日)、第59次(88年11月15日)、第68次(88年12月29日)、第69次(89年2月 21日)、第12屆第8次(89年10月17日)、第9次(89年10月25日)、第10次(89年11月27日)、第12次(89年12月30日)、第13次(90年4月2日)、第14次(90年4月17日)、第 15次(90年5月2日)、第16次(90年5月31日)、第18次( 90年7月24日)、第20次(90年8月23日)、第22次(90年11月5日)、第13屆第40次(95年2月23日)、第43次(95年4 月25日)、第14屆第3次(95年6月9日)、第5次(95年7月 19日)、第10次(95年11月2日)、第11次(95年11月30日 董事會,就提請董事會核備為小公司背書保證事項,嘉食化公司董事甲○○、丑○○○、己○○、丁○○、庚○○、戊○○、辛○○、丙黃○○、子○○、乙q○○及癸○○等人,依 法應盡注意義務,為股東創造最大利益,理應親自出席董事會審查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背書保證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等事項,詎其等明知上開提請董事會核備為小公司背書保證事項之董事會並未實際召開,仍以在附有登載經簽名董事出席,並經全體出席董事決議通過等不實內容之董事會議事錄之簽到卡上簽名之方式,虛偽完成董事會程序(各次董事會簽名董事詳如附表十三所示),同意核備為小公司背書保證事項,為此違背職務之行為,使嘉食化公司負擔清償債務之風險,足生損害於嘉食化公司。 七、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未經鑑價向小公司高價購買亞太固網股票作為債權擔保部分(即96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起訴書犯 罪事實甲二㈦及甲三㈤部分): 甲○○執掌亞太固網公司之全盤業務,為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亞太固網公司於95年度每股淨值未達5元,且 亞太固網公司帳列之小代判部稿權金融局代擬而不,000萬元實已 無價值,亞太固網公司實際淨值更低,報章所載公開資訊每股行情價未逾2元。然因93年間,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以要 求授信戶寶德公司搭買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債為條件而同意貸款4億元予寶德公司,至95年9至10月間,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於93年間發行之公司債即將到期,寶德公司要求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贖回,經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以欠缺資金為由不願贖回,寶德公司勉強同意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另提供亞太固網公司股票1,026萬5仟股質押擔保。甲○○明知力霸公司、嘉食化公欠缺資金,無資力贖回將到期之公司債,竟未經評估亞太固網公司股票價格,將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資金用於購買亞太固網公司股票做為無擔保公司債之擔保品,逕指示由力霸公司以95年9月11日第18屆第10次 董事會決議,向朵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附表甲一之1編號 展宇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菁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冠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立億國際股股份公司、彥輝企業股份有限司及鳴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力霸小公司,以遠高於亞太固網公司每股淨值之每股9.045元價格, 購買亞太固網公司股票812萬股,總價款7,334萬5,400元; 由嘉食化公司以95年9月8日第14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向附 表甲一所示編號⑧台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⑩仁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⑪欣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小嘉莘集團小公司及屬嘉食化小公司之編號㉟昌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小公 司,購買亞太固網公司股票271萬5仟股,總價款2,455萬 7,175元。再將購得之亞太固網公司股票設質與寶德公司。 惟上開董事會並未實際召開,力霸公司董事會議事錄係由甲○○指示乙天○○製作,再由乙天○○將董事會議事錄連同簽到 卡送交董事甲○○、丑○○○、己○○、丁○○、庚○○、子○○、乙Q○○等人簽名,嘉食化公司董事會議事錄係由甲 ○○指示f○○備妥,交付乙B○○將議事錄連同簽到簿送給 董事甲○○、丑○○○、己○○、丁○○、庚○○、丙黃○○ 等人簽名,虛偽完成董事會會議程序,再將該董事會議事錄印發各董事及有關單位,據以執行上開董事會決議內容,以此方式使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為不利益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使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八、甲○○以暫借款方式業務侵占部分(即96年度矚重訴字第2 號起訴書犯罪事實壹四、甲二㈤部分): ㈠甲○○、丑○○○2人以直接撥款至人頭帳戶方式業務侵占 部分: I○○、丙M○○、丁未○○、乙P○○、丙黃○○、丙庚○○明 知金融機構存摺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任何人只要有少許之金錢,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存款帳戶,並無特別之窒礙,並可預見將自己所有之存摺及金融卡等金融帳戶資料提供給甲○○使用時,有供甲○○不法利用,而幫助甲○○為掩飾、隱匿因犯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虞,竟在不違背其本意下,於開戶後,將其等設於中華商銀、彰化銀行提供給甲○○使用。而甲○○為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及附表甲一之1所示小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丑○○○為力霸公司、嘉食 化公司董事長,負責綜理公司一切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職務之便,自88年1月1日起95年6月底至及自95年7月3日起至96年1月2日 止,利用每日中午召開之資金調度會議,指示具有幫助犯意聯絡之I○○、丁丙○○與嘉食化公司首席協理丙M○○等,透 過資金調度之方式,將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及附表甲一之1所示小公司之資金,輾轉匯至甲○○所掌控利用之丙黃○○ 設於中華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號、丙庚○○設於中華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乙P○○設於中華商銀帳號00000000 000000號、丙M○○設於中華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I ○○設於中華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丁未○○設於中華 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等及丙庚○○設於彰化商業銀行忠 孝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並由丙M○○按照甲○○指 示不知情之力霸、嘉食化公司與附表甲一之1所示小公司財 務人員,開立支票或取得現金後交付甲○○與丑○○○個人,作為支付甲○○以其子女丁○○等名義向金融機構貸款之本息、家族醫療費用、購買私人物品、返還個人借款、個人與家族稅金、買回亞太固網股票或作為丑○○○個人私用(日期、金額詳如附表甲七㈠、㈡所示),且甲○○於下列各日之侵占金額逾1億元:88年10月30日1億7,450萬6,329元、88年12月30日1億1,015萬6,579元、89年3月31日1億2,172萬7,791元、89年4月29日3億1,092萬7,344元、89年6月30日4 億9,390萬1,787元、90年5月31日1億2,267萬7,212元、90年12月31日3億4,486萬9,818元,總計甲○○於88年1月1日至 95年6月30日止,連續侵占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及附表甲 一之1所示小公司之款項共52億3,940萬7,746元,王金世於 88年1月22日起至95年6月19日止,連續侵占款項共8,945萬 3,768元(詳如附表甲七㈠所示);其等復於95年7月1日起 ,分別於附表甲七㈡所示日期,幫助甲○○、丑○○○以上開方式於業務上侵占其等所持有力霸、嘉食化公司及附表甲一之1所示小公司款項共2億5,230萬3,542元(詳如附表甲七㈡所示)。 ㈡甲○○、庚○○、I○○均明知甲○○僅係力霸公司董事,不得將力霸公司各事業部門收入據為己有,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庚○○、I○○共同基於幫助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竟自94年4月 17日起至95年12月25日止,在如附表甲五編號1至82號所示 時間,甲○○指示I○○領取力霸公司百貨部門(即衣蝶百貨)之現金營業收入,I○○幫助配合再轉告不知情之力霸公司百貨事業部衣蝶生活流行館行政總監乙l○○或衣蝶百貨 台北館及衣蝶S館主計處處長午○○,由乙l○○或午○○指 示台北館出納課長乙m○○、出納尤華蓉、會計陳秋雲、衣蝶 S館出納課長李書慧、出納股長林書如、出納張秀萍等人, 由張秀萍等將衣蝶百貨之現金營業收入,將百貨部門台北2 館部分之營業收入如各該編號所示現金連同繳款單,送回址設臺北市○○○路0段000號8樓之力霸公司交付不知情之丙己 ○○幫助點收後,繼之由丙己○○在前開繳款單「財務」欄核 蓋「高級專員丙己○○」章表示收訖,並將領得百貨部門現金 營業收入親交甲○○收執。甲○○為避免力霸公司現金收入帳面無法吻合,於力霸公司財務處進行年度盤點時,指示不知情之丙己○○以自己名義填製不實之「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 司暫借款申請書(代傳票)」等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將甲○○侵占之百貨部門現金營業收入,以「業務週轉金」名義申請短期墊款方式沖帳,然甲○○從未歸還短期墊款,甲○○因I○○、庚○○之幫助,於業務上侵占為公開發行公司之力霸公司百貨部門衣蝶百貨臺北2館營業收入現金共1億6,455萬元(詳如附表甲五)。 九、庚○○以暫借款方式業務侵占部分(即96年度矚重訴字第2 號起訴事實甲二㈥部分): 庚○○係力霸公司總經理,為力霸公司百貨部門最高主管,明知該公司百貨部門營業收入由力霸公司統籌運用,不得據為己有,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業務侵占概括犯意,自94年8月12日起95年6月23日止(詳細侵占時間如附表甲六暫借款沖銷彙總表㈠編號1至7所示),指示不知情之力霸公司秘書丙己○○,填具力霸公司暫借 款申請書(代傳票)申請「業務週轉金」供己使用,嗣自95年2月28日起,再以附表甲六暫借款沖銷彙總表㈡編號1至8 、11、12、13所示佛學會收據及未打力霸公司統一編號補蓋店家發票章之個人消費發票,交由不知情之力霸公司會計人員沖帳,而該等捐款收據及消費日期均非發生於暫借款申請書所填需款日期間內,總計庚○○以前開方式,94年8月12 月起至95年6月23日止,於業務上侵占力霸公司款項共1,720萬元,於95年9月20日,再以相同手法於業務上侵占力霸公 司17萬元。 十、嘉食化公司與合興公司間虛偽交易部分(即96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犯罪事實甲三㈣2部分): 甲○○、丁○○、乙w○○、乙A○○及嘉食化財務部經理 乙戌○○、嘉食化公司事業二群協理丙x○○,分別為嘉食化公 司負責人及經理人,X○○為嘉食化公司事業二群襄理,竟基於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行使登載不實業務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4年6月10日起至95年4月7日止,復於95年7 月26日、8月4日、8月24日、11月28日、11月30日、12月12 日(2筆)、12月15日、12月22日,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及行使登載不實業務文書之犯意聯絡,明知嘉食化公司與「合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興公司,董事長林德鴻【未據起訴】,董事為乙A○○、乙戌○○,監察人為乙T○○)間 ,實際上嘉食化公司並無向合興公司購買玉米之事實,因嘉食化公司週轉資金短絀,惟在金融機構尚有墊付國內票款(俗稱客票融資)之信用額度,遂利用合興公司預付玉米貨款給嘉食化公司,使嘉食化公司取得合興公司所開立用以預付玉米貨款之支票後,由嘉食化公司持支票向金融機構借款,以使用客票融資額度而取得週轉資金,嗣於上開貨款支票發票日屆至時,則由嘉食化公司以銷貨退回方式開立退還合興公司所預付貨款之同額支票給合興公司,使合興公司持退還貨款支票用以清償預付貨款時所簽發支票之方式,自金融機構取得短期融通資金,其進行方式為由甲○○指示丁○○、乙w○○轉知兼任合興公司財務會計主管之乙戌○○,由乙戌○○ 指示丙x○○或X○○,要求嘉食化公司與合興公司間進行「 玉米預付」名義之帳面交易,由X○○按乙戌○○指示之數量 、價格填具嘉食化公司訂貨單,由嘉食化公司方面虛偽開立如附表甲十一㈠、㈡所示預售玉米之銷貨發票、轉帳傳票等不實會計憑證,附乙戌○○復指示知情之合興公司會計o○○ (原名p○○)製作不實之轉帳傳票並登入帳冊,並由合興公司之承辦財務乙亥○○製作以合興公司為發票人之支票,交 付給嘉食化公司之不知情經辦財務轉交給乙w○○,乙w○○則 持合興公司為發票人之支票向金融機構辦理墊付國內票款短期授信,待合興公司簽發之支票即將到期,嘉食化公司就以銷貨退回方式,由乙戌○○指示X○○填具折扣折讓申請表, 就嘉食化公司銷貨給合興公司之玉米辦理銷貨退回,並由知情之丙x○○、乙A○○、丁○○等先後在折扣折讓申請表及支 付憑單上簽核,使嘉食化公司tter/Ini合興公司藉 此取得資金可支付到期之預付玉米貨款支票,之後合興公司再開次筆之預付玉米貨款支票,供乙w○○持以上開方式繼續 融資。總計不實交易金額高達2億7,289萬2,242元(開發票 部分計共1億2,23 2萬7,158元,94年6月10日起至95年4月7 日止共61,890,978元,95年7月26日起至95年12月22日止, 以日計,共發生8次,詳如附表甲十一㈠,其餘以預付內購 款未開發票虛製傳票方式由合興公司開立支票借給嘉食化公司持向金融機構辦理墊付國內票款短期授信詳如附表甲十二㈡所示,總計1億5,056萬5084元),嗣自96年初起,合興公司所開立預付玉米貨款支票,因嘉食化公司已無資力退回合興公司預付款而無法兌現。 、嘉食化公司與總宜公司、松怡公司、禾合公司、嘉福公司間為偽虛交易: 甲○○、乙w○○、丁○○、乙A○○、丙x○○、乙戌○○及嘉 食化公司貿易處經理丙w○○等分別為嘉食化公司之負責人與經 理人,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為利用嘉食化公司在金融機構之信用狀融資額度以套取資金,於95 年7月到9月間,由甲○○指示乙w○○、丁○○、乙A○○等尋覓願為 帳面虛偽交易之配合廠商,而乙w○○、乙A○○則轉指示由丙w○ ○、丙x○○等尋得願意配合之「總宜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總 宜公司)負責人c○○、「松怡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松怡公司)負責人甲C○○、「禾合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禾合公司) 及「嘉福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嘉福公司)負責人甲F○○等人 ,並由乙戌○○安排相關資金調度手續。而c○○、甲C○○、甲F ○○明知其負責之各該公司與嘉食化公司及力霸集團附甲一所示小公間實際並無進銷貨之事實,仍配合嘉食化公司循環交易之要求,與甲○○、丁○○、乙A○○、乙戌○○、丙x○○、丙w○ ○基於反覆、延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單一行為決意犯意聯絡,均明知不實,仍指示各該公司不知情員工,填製如下所述開狀金額之不實轉帳傳票、統一發票等相關會計憑證。交易方式為丙x○○等指示不知情之嘉食化公司臺中廠人員製作向總宜等 公司採購玉米之不實轉帳傳票、請採購單與註明「外賣」實未進行驗收之驗收單等相關會計憑證,再由總宜公司等出具不實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予嘉食化公司請款,嘉食化公司再持配合廠商出具之發票向銀行申請信用狀,作為支付買受玉米之貨款,並交給配合廠商押匯取得現金後,旋由嘉食化公司再以附表甲一所示小公司名義,虛偽向配合廠商買回玉米,配合廠商並按乙戌○○之指示將上開貨款匯往指定帳戶,而配合廠商總宜公 司等則賺取每公斤0.01元至0.05元不等之佣金,資金方面交易狀況詳述如下: ㈠總宜公司: 經丙w○○徵得c○○同意後,由嘉食化公司提供95年8 月1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開證之國內信用狀計1,563萬元給總宜公司,總宜公司繼之於同年8月2日、3日將1,560萬元匯至乙戌○○指定之鼎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森公司)設於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光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總宜公司從中獲取佣金3萬元。 ㈡松怡公司: 經丙x○○徵得甲C○○同意後,由嘉食化公司提供95年8 月2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開證信用狀及台灣銀行95年8月23日開證之國內信用狀、金額合計為2,332萬5,000元予松怡公司,松怡公司在押匯取得貨款後,別在95年8月4日、8月25日 、9月29日先後匯款1,512萬元、810萬0,100元、960萬元至 乙戌○○指定之丙庚○○設於中華商銀光復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繼之松怡公司負責人甲C○○復應丙x○○、乙戌○ ○之要求,由嘉食化公司提供95年9月28日台灣銀行延平分 行開證金額為968萬元之國內信用狀予松怡公司,松怡公司 在押匯取得貨款後,扣除手續費後,在同年華、謝正 甲F○○、蔡明 292萬5,000元至乙戌○○指定之旺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中 華商銀光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松怡公司從中共獲取佣金21萬元。 ㈢嘉福公司: 經丙x○○徵得甲F○○同意後,由嘉食化公司提供95年7 月28日經中國國際商業銀行開證、金額為1,042萬元國內信 用狀予嘉福公司,經嘉福公司押匯取得現金後,由嘉福公司於95年7月31日以匯款1,041萬9980元至乙戌○○指定之I○○ 設於中華商銀光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嘉福公司從中因此取得佣金2萬元。 ㈣禾合公司: 經丙x○○徵得甲F○○同意後,由嘉食化公司提供95年8 月24日、同年9月29日先後由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台灣銀行 延平分行開證、金額分別為554萬9,430元、397萬5,000元之國內信用狀予嘉福公司,禾合公司及嘉福公司旋於95年8月 25日、同年9月29日先後均以吳接榮(不知情)名義,匯款 549萬9,930元、373萬5,000元至乙戌○○指定之嘉食化公司設 於中華商銀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禾合公司所得佣金為8萬7,500元。 惟上開交易僅有資金往來,並無實際貨物進出,虛增嘉食化公司進貨金額為6,857萬9,430元,雖因而使嘉食化公司獲得週轉資金,惟因而足以生損害於投資大眾對嘉食化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之誤認及主管機關對於嘉食化公司會計管理正確性。 、會計師部分(96矚重訴2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戊二部分): 按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 券之公司,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 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其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於每營業年度第1季及第3季終了後1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 核閱之財務報告。於每月10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會計師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會計師執 行業務事務,應分別依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除其他法律另外規定者外,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查核簽證規則辦理。」。次按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1條規定:本規則依會計師法第8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同規則第2條規定:「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除其他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規則辦理,本規則未規定者,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辦理。」。依94年12月26日修正發布95年1日1日施行之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6條規定:「會計師受託查核之財務報表, 應由受查者根據其帳冊及有關文件編製。會計師於查核財務報表時,對重大性與查核風險之考量,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24 號規定辦理,並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4號規定,獲取足夠與適切之證據,作為撰擬查核報告之依據。」;同規則第20條第1項第2款第7目、第4款第3目、第8款第6目、第12目、 第19款第10目、第20款第1目及第2目規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應先就財務報表所列各科目餘額與總分類帳逐筆核對,總分類帳並應與明細帳或明細表總額核對,相符後,再依下列程序查核:…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備供出售、持有至到期日、避險之衍生性商品、以成本衡量、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及其他等金融資產(以下簡稱金融資產)…㈦查明受查者是否於資產負債表日評估金融資產是否已經減損,並評估受查者對該資產可回收金額之估計是否適當並為適當之會計處理。…其他應收款項…㈢查明備抵壞帳餘額是否適當。…基金及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㈥對被投資公司有重大影響力之長期股權投資,查明已否按權益法評價;有控制能力者,應查明是否已依規定編製合併報表。…查明是否有跡象顯示受查者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可能發生減損、受查者減損測試及其會計處理是否適當。…業主權益…㈩對受查者財務報表所依據之繼續經營假設產生疑慮時,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16號規定,採行必要查核程序,查明繼續經營之假設是否合理,並出具允當之查核意見。或有事項及承諾:㈠有關或有事項及承諾之查核,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23號規定,採行必要之查核程序,並出具允當之查核報告。…㈡對受查者營運及財務報表允當表達可能產生重大影響之非法事項,應予查明列註。」;同規則第22條規定:「會計師受託查核財務報表,應就其依照本規則辦理之經過,確實作成記錄,連同其所得之有關查核證據,彙訂為查核工作底稿。」;同規則第23條規定:「查核工作底稿為會計師是否已盡專業工作責任之證明,並為作成查核報告表示意見之依據;查核報告中所提出之意見、事實及數字均應於查核工作底稿中提供確實之證據。」;同規則第24條規定:「查核工作底稿之編製及保管,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3號規定辦理。」。又審計準則公報第1號第2條規定:「執 行查核工作及撰寫報告時,應保持嚴謹公正之態度及超然獨立之精神,並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同報第6號第9條規定:「查核人員應複核受查者管理階層及治理單位所提供之關係人交易資訊,並對是否有未提供之其他重大關係人交易保持警訊。」。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4條規定:「 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緣乙p○○與甲t○○均具有會計師資格,因乙p○○之父親 原為力霸公司所屬毛巾廠廠長,故乙p○○於85年間執行會計 師業務時,曾由其父親帶同前去拜訪甲○○,希望能介紹業務,然未獲應允;嗣乙p○○又轉任於侑瑋衛星股份有限公司 任職,未再擔任會計師職務;91年間,因原先擔任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及亞太固網之查核簽證會計師,不願再繼續接受委任,甲○○乃與乙p○○洽談,請其擔任上揭公司之簽證 會計師。乙p○○乃加入鼎信會計師事務所,並自91年間起, 先接任力霸集團部分小公司之財務報表查核簽證業務,至同年底續行接辦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及亞太固網之財務報表查核簽證業務。其中亞太固網於92年中舉行股東會議後,鼎信會計師事務所之其他合夥會計師認為亞太固網很麻煩,乃要求乙p○○不得再續行查核簽證,故自93年2月25日起,亞 太固網之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移由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之甲t○○及郭欣訓會計師接辦;嗣94年10月間,鼎信會計師 事務所合夥會計師不願繼續接受力霸及嘉食化公司財務報表查核簽證業務之委任,乙p○○乃與甲t○○聯繫後,由乙p○○ 將該2家公司及其原先擔任之力霸集團小公司財務報表查核 簽證業務帶入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並自94年第3季起, 由乙p○○與甲t○○擔任力霸及嘉食化公司財務報表主簽與副 簽會計師簽迄案發時,共同查核簽證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財務報表;其2人明知前述公司均為甲○○所掌控,且關係 人交易密集異常,其中乙p○○並經甲○○事前諮詢,獲悉該 集團相關財務運作,甲t○○亦自乙Q○○處獲悉亞太固網資金 遭甲○○不法挪用情形,惟竟均與甲○○(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及力霸集團小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丑○○○(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之登記負責卻於 9霸公司會計 顧問,實為力霸公司會計經理人)、f○○(嘉食化公司會計顧問,實為嘉食化公司會計經理人)等人,均明知發行人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其他有關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竟基於共同對於依法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及其他有關業務文件為虛偽或隱匿之共同犯意聯絡,在甲○○要求下,雖乙p○○、甲t○○明知其身分為會計師,財務 報表之編製係受查者管理階層之責任,而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查核該等財務報表並根據查核結果對財務報表表示意見,對申報或公告之 clsysid='20出具查核報告或表 示意見,對於內容存有重大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之財務報告,應依有關法規規定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後審計準則公報)查核並於查核報告敘明,仍分別共同基於製作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亞太固網及力霸集團小公司之不實財務報告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乙p○○、 甲t○○及協助其等進行會計師查核簽證工作之查核助理人員 (以下合稱查核人員),依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亞太固網及力霸集團小公司將電腦列印之表冊及相關憑證文件提供予會計師團隊查核人員進行查核,查核人員提出當期財務報表調整分錄之建議(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部分由乙p○○與 寅○○及f○○溝通,亞太固網部分由乙Q○○與甲t○○溝通 後),報由甲○○決定當期財務報表揭露內容,並由查核人員按前期財務報告內容及配合當期編製財務報表相關法規之修訂予以更新,協助上開公司代為更新並繕打當期財務報告,惟會計師乙p○○、甲t○○未依有關法規規定、一般公認審 計準則查核財務報表,茲分述其事實如下: ㈠乙p○○與甲t○○共同查核簽證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95年上 半年度財務報表及出具查核報告部分: ⒈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及嘉莘企業等39家關聯公司於95年7月31日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自律性債權債務協商 及制約機制」聯名去函委請交通銀行召開債權銀行會議,申請調降利率暨展延還款期限,該次會議於95年8月4日開會決定「對於本次會議通過降低利率暨展延還款條件等,擬援前例,遵照前開機制下需有金融機構債權總額二分之一之同意,做為生效要件,希望各債權銀行秉持過去支持態度惠予協助,採一致步驟做為簽報依據,協助該公司等渡過財務困境」,請各債權銀行就該授信紓困案呈報總行,並將呈報結果回覆致遠會計師事務所甲卯○○○會計師, 惟乙p○○、甲t○○及其等率領之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查 核助理人員受託協助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管理階層選擇適當之文字敘述,及乙p○○與甲t○○於出具力霸公司、嘉 食化公司之95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查核報告書時,已明知並認為上開發生於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提出日間之降息展期請求能否獲銀行團同意足以影響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今後財務狀況,且各債權銀行尚未完成簽報程序可能會重大影響力霸及嘉食化公司繼續經營之可能性,如不予揭露,可能影響財務報表閱讀者之評估及決策,且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尚未獲得該等金融機構債權總額1/2之同 意,竟與力霸及嘉食化公司之甲○○、寅○○與f○○基於分別共同犯意聯絡,於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提供上開紓困會議相關文件資料予會計師查核及協助選擇為財務報告適當之文字敘述時,其等雖決定將上開紓困會議決議列為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95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附註之「其他重大期後事項」,惟竟未據實記載尚未獲得債權銀行完成簽報經債權總額1/2之同意變更降息展期條件乙節, 而於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管理階層依法應公告申報之財務報表附註中其他重大期後事項內虛偽記載:「截至95年6月30日止,本公司向金融機構借入之長期擔保借款,經 於95年7月31日向交通銀行等24家債權銀行申請『調降利 率暨展延還款期限』,其會議決議同意變更還款條件如下:…」等與事實不符之內容,復明知財務報表之編製係受查者管理階層之責任,而會計師之責任則為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及一般公認審計原則查核該等報表並根據查核結果對財務報表表示意見,如欲強調重大期後事項時,應於查核報告意見段之後加一說明段,將所欲強調之事項作適當說明,竟於屬受查者管理階層編製之上開財務報表附註上記載:「㈣上述決議,截至外勤截止日,各金融機構尚未完成簽報」等語,表明至會計師外勤工作完成日,金融機構尚未完成簽報,仍隱匿須經金融機構完成簽報後債權總額1/2之同意之生效要件,而將其等應於會計師查核報告中 說明段特別強調重大事項記載於屬管理階層編製之財務報表附註內,且乙p○○、甲t○○及其等所率領之查核助理人 員之查核工作底稿內所附會議記錄,並無任何同意未附生效要件即變更還款條件之決議。另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近年來負債比率逐年增加,至95年6月30日分別為84.21% 及84.57%,財務狀況甚差,繼續經營之能力顯有疑慮,乙p ○○及甲t○○均未依審計準則公報第16號規定,採行必要 查核程序,查明繼續經營之假設是否合理,及查明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是否於財務報表適當揭露上述公報第7條 第8條規定之事項,而未予以妥適評估並於查核意見中特 別敘明或出具適當之查核報告,以提醒報表使用者注意,即出具與上述繼續經營假設疑慮無關,惟因投資損益係依被投資公司未經會計師之查核報表認列而給予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嚴重影響股東權益。 ⒉未適當評估投資亞太固網(帳列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價值減損情形: 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第114段規定,以成本 衡量之金融資產若有減損之客觀證據,應認列減損損失。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於95年6月30日,對亞太固網之投 資,均帳列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認列各該公司分別投資亞太固網金額各為25億元,約占力霸公司淨值(38億 2,461萬195.10.275.37%、占嘉食化公司淨值(36億 7,015萬9,000元)之68.12%,占力霸公司總資產(242億 2,873萬元)之10.32%,占嘉食化公司總資產(237億 8,686萬8,000元)之10.51%,且甲t○○為亞太固網財務報 表之查核簽證會計師,而乙p○○則為甲t○○前手,並為亞 太固網所購買私募公司債之發行人即力霸集團小公司之財務報表及所得稅申報查核簽證會計師,而亞太固網自91年起,即營運不佳,然因甲○○亟思隱匿力霸及嘉食化公司之淨值均低於實收資本額1/2之事實,以避免力霸及嘉食 化公司之股票交易方式變更為全額交割,而透過寅○○及f○○向乙p○○徵詢避免股票交易方式變更為全額交割之 方法,而乙p○○及甲t○○會計師亦明知亞太固網自91年起 ,因遭甲○○以購買力霸集團小公司發行之私募公司債、資金貸與力霸集團小公司、宏森及鼎森公司、其他預付款等方式,掏空200餘億元,且亞太固網並未對上述資產餘 額適當評價,例如亞太固網資金貸與之小公司自94年第二季起即無力清償利息,發行之公司債之公司其償債能力有問題,其發行之公司債並無帳載之價值,故亞太固網財務報表並未允當表達其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其報表所載95年6月30日股東權益餘額非公司真正淨值,且縱使依據95 年6月30日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投資亞太固網之帳面金 額每股10元(亦為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投資亞太固網之原始投資成本),與亞太固網95年6月30日自結每股淨值 9.045元,已有近1元之價差,換算投資總額則各有2億 3,875萬元之減損損失(2.5億股*(10-9.045股/元)=238, 750,000元),又依亞太固網89年至95年上半年度之財務 報表,除93年度以外,其他各年度「營業損失金額」均大於「權益法投資損失金額」,營業毛利除91年度大幅上揚外,自92年度起呈下降趨勢,毛利率除91年度暴增1213% 外,自92年度起至95年6月止,毛利率每年跌幅分別為46%、57%、57%、44%,亦大幅下降,顯見亞太固網的稅前淨 損並非主要來自認列亞太行動之投資損失,屬必須查核事項,會計師本應依亞太固網所顯現營運績效不彰、連年虧損等客觀事證,審慎評估力霸及嘉食化公司對亞太固網之投資是否有資產減損之情事,惟乙p○○與甲t○○竟對於其 等協助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管理階層選擇適當之會計政策繕打公司財務報表時,將對亞太固網之投資帳列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未適當評估是否有跡象顯示資產可能發生減損,雖乙p○○所率領之助理查核人員於95年上半年度 力霸公司查核工作底稿內已記載「基於重要性原則,擬針對亞太固網執行減損測試」,惟過程粗糙且評估未盡合理,而嘉食化公司之工作底稿內則未見評估資產減損相關之查核軌跡,乙p○○與甲t○○既未向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 管理階層取具評估公司資產是否減損所依據之資訊或文件(例如資產減損自行評估)並覆核證實資料來源及評估受查公司佐證資料之合理性及可靠性,以確認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是否確實先行資產減損評估,復明知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未進行資產減損評估係為窗飾財務報表使每股淨值不低於5元以避免股票交易方式被改為全額交割,而 其等竟未進行確實之減損測試評估資產是否有減損,若有減損應計算減損金額並依重大性決定是否建議公司調整入帳,惟未執行適當之查核程序,即認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管理階層編製之95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未認列上列資產之減損損失,係允當表達,而出具與未認列金融資產減損損失無關,惟因投資損益係依被投資公司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認列,而給予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嚴重影響股東權益。 ⒊乙p○○配合甲○○等人隱匿實質控制關係人,甲t○○未適 當查核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是否據實揭露關係人交易:⑴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6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第4段及第5段分別規定:「每一會計期間,企業與關係人間 有重大交易事項發生,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下列資料:㈠關係人之名稱、㈡與關係人之關係、㈢與各關係人間之下列重大交易事項,暨其價格及付款期間,與其他有助於瞭解關係人交易對財務報表影響之有關資訊:①進貨金額或百分比。②銷貨金額或百分比。③財產交易金額及其所產生之損益數額。④應收票據與應收帳款之期末餘額函准時。(同上卷第16頁付帳款之期末餘 額或百分比。⑥資金融通(往來)之最高餘額、利率區間、期末餘額及當期利息總額。⑦票據背書、保證或提供擔保品之期末餘額。⑧其他對當期損益及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之交易事項。例如重大之代理事項、勞務之提供或收受、租賃事項、特許權授與、研究計畫之移轉、管理服務合約等。」、「前段應揭露事項,每一個關係人之交易金額或餘額如達該企業當期各該項交易總額或餘額逾10%以上者應單獨列示,其餘得加總後彙列之。 」。惟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2年5 月30日 ()基秘字第141號行政函釋:「…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6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第2段第3項之 規定:在判斷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法律形式外仍須考慮實質關係,故企業以他人名義(不論為法人或自然人)持有之股份,應依其實質判斷是否為該號公報所稱之關係人。若關係人與企業間具有實質控制關係存在,不論是否有關係人間之交易,皆應予以揭露,俾財務報表使用者瞭解關係人關係對企業之影響。所稱實質控制關係指直接或透過子公司間接擁有一公司超過半數之表決權,或對公司之表決權有實質影響力且依據法令或合約之規定,有能力主導企業經營及管理政策,例如公司對他公司持股雖未達50%,惟兩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 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則視為一公司對另一公司具有實質控制關係。不論該實質控制關係下之關係人屬自然人或法人,企業皆須揭露最終控制者之名稱。……,惟關係人之名稱、與關係人之關係不得以交易金額或餘額未達企業當期各該項交易總額或餘額未逾10%為由 而不予揭露。」。再97年5月16日修正前之會計師查核 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17條規定:「查核人員執行證實查核程序時,除抽查交易內容及各科目餘額外,應依專業判斷及審計準則公報第12號規定,採用適當之分析性複核程序」,又審計準則公報第12號第6條所規定分析性 複核之方法即包括比較本期與上期或前數期之財務資訊。 ⑵緣於88年9月間,甲○○為設立德台公司,指定由匯聯 公司出資5,100萬元,及編號⑥、⑰、⑳屬小嘉莘集團 小公司之育聯公司、程星公司、連南公司各出資5, 380萬元、4,000萬元、5,900萬元,附表甲一之1編號㊵、 ㊶屬力霸小公司之益金公司、日安公司各出資4,800萬 元,另力霸公司員工乙天○○、甲甲○○各出資10萬元,資 本額共3億元,由小嘉莘集團財務主管丁丙○○安排資金 調度而成立,嗣於91年12月1日增資至資本總額為5億 3,100萬元,登記由附表甲一之1編號⑰程星公司、⑳連南公司、㉒匯聯公司、㊶日安公司各出資100萬元,編 號①嘉莘公司出資2,900萬元、編號⑥育聯公司出資 5,380萬元、編號⑪欣湖公司出資5,000萬元、編號⑭佩亞公司出資3,900萬元、編號㉗新達公司出具5,900萬元、編號㉟昌嘉公司以債權轉增資出資800萬元、編號㊵ 益金公司出資1,600萬元、編號㊿東嘉公司出具5,800萬元、菁達公司出資2,000萬元、瑞高公司以債權轉 增資出資1億3,300萬元、編號鼎森公司出資6,100萬 元,及甲甲○○及乙天○○各出資10萬元(詳如附件15之甲 ○○透過其主控之力霸、嘉食化及亞太固網持有德台公司股權比例關係圖),並經甲○○指定由匯聯公司指派法人股東代表人丁未○○、丙U○○,由育聯公司指派法人 股東代表人乙天○○而當選為董事,丁未○○擔任董事長, 嗣於94年1月4日,董事全經甲○○指定由育聯公司指派法人股東代表人丁未○○、丙U○○、乙天○○擔任,因上開 附表甲一之1所示小公司全係甲○○以力霸公司、嘉食 化公司、亞太固網之資金透過轉投資方式而設立,且小公司董監事全由甲○○透過力霸及嘉食化公司再藉由其他小公司指派法人股東代表人方式而安排,小公司經辦會計、財務分別由6樓及8樓之力霸、嘉食化及小嘉莘集團會之經辦會計、財務兼任,小公司之業務及財務亦均為甲○○所掌控,而力霸及嘉食化公司實際上負責人亦為甲○○,是德台公司為力霸及嘉食化公司之實質關係人。 ⑶合興公司則係甲○○於88年12月間指示由「嘉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通公司)出資250萬元,黃明杰出資 40萬元,羅麗玲及曾鳳珠各出資30萬元,林滄結(當時擔任嘉食化公司營業總處業務部協理)、乙戌○○(當時 任嘉食化公司會計處經理)及乙T○○(嘉莘公司會計協 理並為附表甲一之1編號1至26小嘉莘集團小公司會計主管)各出資1萬元而設立,資本額為353萬元,嘉通公司投資額占合興公司資本總額68.13%。而於88年間,嘉通公司之股東結構為安鋼公司、笙杰公司、眾庭公司各持股30萬股、力長公司持股33萬7,000股、育聯公司持股 50 萬股、力章公司持股7,000股、仁湖公司持股120萬 股、丁丙○○、乙子○○、甲甲○○各持股2,000股、單玉敏 持股5萬股,合計小嘉莘集團持股佔嘉通公司股份總數 70%,又力霸公司及其合併個體菁達、鳴加、東展、菁 國、瑞高、展宇等小公司共持有仁湖公司27.28%股權,嘉食化公司透過其合併個體新鴻、瑞森、新達、富嘉、展湖、凱碩、立宏、蓉達等小公司共持有仁湖公司 36.20%股權,亦即甲○○透過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對仁湖公司持股63.48%,而力霸公司及其合併個體東華、勇禾、菁達、鳴加、東展等小公司持有力長公司股權 11.03%,嘉食化公司及其合併個體昌嘉、新鴻、瑞森、新達、富嘉、展湖等小公司共持有力長公司32.39%,亦即甲○○透過力霸及嘉食化公司對力長公司持股達 43.42%,又仁湖及力長公司對嘉通公司持股各達40.66%及11.3%,是甲○○透過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仁湖 公司及力長公司對嘉通公司之持例比例達45.57%。換言之,甲○○係以力霸及嘉食化公司透過小嘉莘集團轉投資嘉通公司後,間接持有合興公司股份總數70.82%(詳如附件16之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與合興公司關係圖),且合興公司、嘉通公司之股東及歷屆董監事均由甲○○指定由嘉食化公司、小嘉莘集團之員工擔任,且合興公司除僱請o○○(原名p○○)擔任專職經辦會計外,其餘人事、財務、業務人員均由嘉食化公司業務人員兼任,單位主管由嘉食化公司副總經理、協理兼任,會計處主管由嘉食化公司會計處經理乙戌○○兼任、經辦財 務則由嘉食化公司會計乙亥○○兼任,再合興公司之支付 憑單須經嘉食化公司經理乙戌○○覆核,並須呈由至嘉食 化公司協理、副總經理核閱,是合興公司之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均受甲○○透過嘉食化公司間接控制,合興公司為力霸公司之實質關係人,且合興公司為嘉食化公司之從屬公司,合興公司與嘉食化公司間具實質控制關係。而乙p○○自94年透過f○○介紹而接任嘉通公司 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會計師工作,其亦明知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與小公司是相互投資,且合興公司係由嘉通公司出資70%,合興公司為力霸公司之實質關係人,且 合興公司與嘉食化公司間具實質控制關係。 ⑷甲○○、寅○○、f○○及乙p○○均明知上情,就力霸 公司、嘉食化公司95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有關關係人交易之編製及查核,甲○○透過寅○○轉告乙p○○不要將 德台公司列為關係人,而合興公司則經乙p○○與f○○ 討論後改列為嘉食化公司之非關係人,乙p○○原應本於 會計師職責,建議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照實揭露,竟於協助繕打及查核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95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時,配合辦理,而未於財務報表中據實揭露德台公司為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之實質關係人,暨合興公司為嘉食化公司之實質控制關係人,以提醒報表使用者注意,即出具與上述漏列關係人交易情形無關,惟因投資損益係依被投資公司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認列而給予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⑸甲t○○明知關係人交易可能因利益輸送或舞弊而發生, 故財務報表之關係人交易揭露是否允當非常重要,若隱匿關係人交易未揭露於財務報表中,將致報表使用者對公司營業運狀況產生誤解,復明知亞太固網、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實際掌權者均為甲○○,關係人認定應注意實質關係,而甲t○○於查核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94 年度、95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及94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時,應進行分析性複核,比較本期與上期或前數期之財務資訊。因嘉食化公司於92及93年度財務報告中均將德台公司列為嘉食化公司之實質關係人,力霸公司則無,而查核人員於力霸公司94年度及95年上半年度工作底稿之關係人名單內均將德台公司列為關係人,與力霸公司之關係均記載為「採權益法評價之孫公司(瑞高)」,而甲t○○曾複核力霸公司94年度合併財務報告,理應知悉 力霸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之合併個體瑞高公司及菁達公司對德台公司分別持股25.05%及3.77%,亦即力霸公司透 過瑞高公司及菁達公司持有德台公司共28.82%股權,力霸公司對德台公司有重大影響力,德台公司與力霸公司互為關係人;另查核人員於嘉食化公司94年度工作底稿之關係人名單亦將德台公司列為關係人,其關係記載為:嘉食化公司之關係人匯聯公司為德台公司之法人董事長,並註明:「94年1月4日改法人董事為育聯公司」,表示查核人員原認定嘉食化公司與德台公司互為關係人之關係,因德台公司於94年1月4日改法人董事為育聯公司而消失,故德台公司自94年1月4日起非為嘉食化公司之關係人,然甲t○○為亞太固網公司財稅簽之簽證會計 師,並有複核力霸及嘉食化公司94年度合併財務報告,理應知悉甲○○係透過其主控之力霸公司之合併個體菁達及瑞高公司持有德台公司股權各3.77%及25.05%,透 過嘉食化公司合併個體昌嘉及新達公司持有德台公司股權分別為1.51%及11.11%,透過亞太固網持股99.66%之 子公司鼎森公司持有德台公司股權11.49%,亦即甲○○透過其主控之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及亞太固網直接或間接持有德台公司約47.27%股權比例,且甲t○○聲稱曾 查核亞太固網所購買公司債之發行公司董事結構,而亞太固網有購買德台公司發行之公司債,甲t○○應知悉德 台公司董事長丁未○○為甲○○所實質掌控之嘉食化公司 主任秘書,又合興公司之控制股東為嘉通公司(嘉通公司持有合興公司股權70 %,且董監事均為嘉通公司所指派),而嘉通公司有向亞太固網為短期借款且其發行之無擔保公司債亞太固網亦有認購,甲t○○於查核亞太固 網財務報表時,應知悉嘉通公司董事長辛○○為甲○○之子,於查核簽證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95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時,應確認德台及合興公司與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間是否有交易及構成實質關係人之原因存在,竟違背其職務,未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致疏未發現力霸及嘉食化公司上開財務報表未將德台及合興公司列為實質關係人此一錯誤情事,而未敘明於查核報告,即認力霸公司95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中,未將德台公司列為關係人,及嘉食化公司將及德台公司合興公司列為非關係人無誤,而與乙p○ ○共同出具與上述關係人交易未據實揭露無關,惟因投資損益係依被投資公司未經會計師查核報之財務報表認列而給予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⒋與力霸及嘉食化公司共謀掩飾其等每股淨值低於5元之事 實,且未適當查明長期股權投資處分損益之合理性,並未妥適評估未收回價款之回收可行性: 力霸及嘉食化公司均為上市公司,為證券交易法上所稱之發行人,其實際負責人甲○○與力霸公司會計顧問(實為力霸公司會計經理人)寅○○、嘉食化公司會計顧問(實際嘉食化公司會計經理人)f○○,均分別明知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之94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長期股權投資項下,對無實際營業如附表甲一之1所示立瑋、申隆等 未公開發行小公司之長期股權投資金額各高達23億零736 元(力霸公司94年12月31日長期投資淨額106億9,510萬 1,000元-東森國際7,000元-中華商銀4億9,583萬1,000元-東森電視1億零265萬8,000元-力華票券2億5,500萬元-海 外投資開有發股份有限公司2,000萬元-亞太固網25億元- 嘉食化公司26億9,728萬3,000元-友聯產險23億1,696萬 2,000元)、22億9,976萬6,000元(嘉食化公司92年12月 31日長期投資淨額99億6,387萬元-中華商銀4億8,556萬 8,000元-東森國際2,000元-亞太固網25億元-力霸公司27 億4,375萬6,000元-友聯產險18億8,631萬元-華宇通信衛 星4,846萬8,000元),因按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各自持股比例計算之小公司淨值均低於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按成本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帳面價值或為負數,一旦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若有客觀證據顯示業已減損,就其減損部分,應認列減損損失,則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之虧損將達5、6億元之鉅,如此一來,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每股淨值將低於5元,將遭財團法人證券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將其等股票交易方式改為全額交割,甲○○、寅○○及f○○認為此等情況將更不利於力霸集團資金調度及向銀行團申請展期降息,為免力霸及嘉食化公司對小公司之長期股權投資實際價值揭露於95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中,經甲○○與甲卯○○○(應另行偵辦)討論後, 甲卯○○○建議力霸及嘉食化公司處分小公司股票給其他小 公司,惟為買受人之小公司均未實際經營,顯無資金給付向力霸及嘉食化公司買受股票之全數價款,且力霸及嘉食公司之資金調度捉襟見肘,力霸集團內部僅能挪出支付證券交易稅及相當於全額價款20%之資金,甲○○為掩飾力 霸及嘉食化公司長期投資小公司股權之實際價值以提高資產帳面資產價值,決定偽以收受買受人2成價款即辦理過 戶,餘8成價款則收取買受人所簽發票期逾1年之支票,並約定在買方未付清價款前,將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所出售股票分別設質於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之交易條件,且為美化損益表,處分價格皆高於持有各該小公司之帳面價值,藉此同時虛增力霸及嘉食化公司處分長期投資利益及其他應收票據金額。而乙p○○及甲t○○明知上情,復明知 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營運狀況不佳、資金壓力沈重,已向債權銀行提出降息展期紓困計畫,卻仍給予買受人逾1 年之付款期限,並認列鉅額處分利益,該等股票交易顯不合於營業常規,理應查明及評估其對財務報表之影響,並作適當之處理,惟底稿並無相關之查核軌跡,並與甲○○、寅○○及f○○分別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明知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實際上並未喪失對出售股票之控制權,不宜除列該資產,竟認為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95年6月30日 資產負債表上除列該等資產係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3號「金融資產之移轉及負債消滅之會計處理」中資產除列之相關規定,且乙p○○及甲t○○於查核工作底稿內,僅將 有關交易明細資料與帳載資料交互比對,而未有任何評估上開交易是符合上述公報資產除列有關規定之記載;復明知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就該等股票交易款項之應收款項極有可能無法收回,乙p○○及甲t○○原擬提列10%至20%之 備抵呆帳,惟若提列10%至20%之備抵呆帳,則力霸及嘉食化公司之每股淨值即低於5元,將被轉列為全額交割股, 甲○○乃要求乙p○○降低提列備抵呆帳之比例,而乙p○○ 及甲t○○明知其等應協助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管理階層 選擇適當之會計政策並查核財務報表之其他應收款項備抵壞帳提列金額是否適當,並於查核報告中具體表明查核意見,乙p○○及甲t○○竟向甲○○、寅○○及f○○主動提 議如力霸及嘉食化公司同意採行下列保全措施,其二人即同意該出售股票之應收款項僅提列2%之備抵呆帳: A.力霸公司部分為:「⒈由甲○○出具代為清償之承諾書。⒉將處分標的全數質押予力霸、嘉食化公司。⒊另覓其他公司為買受人背書保證。」 B.嘉食化公司部分為:「⒈由甲○○出具代為清償之承諾書。⒉上述交易股票,在買方未付清款項前,須全數質押予嘉食化公司。⒊至95年8月28日止,未收回款項不 得低於95年6月30日財務報表公司淨值之70%,不足金額應另覓他公司背書保證。」 經雙方討論後,除上開保全措施⒈均改由丑○○○及丁○○出具代為清償之承諾書,其餘保全措施同乙p○○及 甲t○○之提議,而乙p○○及甲t○○除於執行期後收款查核 確認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分別已收回總交易金額之 34.96%及20%價款外,對於上開保全措施,並未就實質層 面予以瞭解,如保證人及其他提供背書保證公司與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皆屬關係人,並無實質分散風險效果,亦未具體提供資產以為擔保,且未評估買受人將處分標的作為質押品之價值,即認依公司原有備抵呆帳政策予以提列2%之備抵呆帳已屬合理,致使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財務報告未能允當表達其真實之長期投資資產減損、處分股權為虛偽交易及呆帳損失情形,且因此力霸及嘉食化公司未被轉列為全額交割股,而未達到警示與提醒投資人之功能,嚴重影響股東權益。 ⒌以上內容虛偽或隱匿之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95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力霸公司方面,經董事長丑○○○,及不知情之經理人庚○○、會計主管丁辰○○蓋章,嘉食化公司方 面,亦經董事長丑○○○,不知情之經理人丁○○、會計主管y○○蓋章,並經丑○○○及不知情王金楣(力霸公司經理人)、丁○○(嘉食化公司經理人)、乙u○○(力 霸公司財務主管)、乙戌○○(嘉食化公司財務主管)、丁辰 ○○(力霸公司會計主管)、y○○(嘉食化公司會計主管)其等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而乙p○ ○及甲t○○則認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均除查核報告第三 段所述該等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倘經會計師查核可能有所調整之影響外,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95年及94年6月30 日之資產負債表,暨95年及94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損益 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95年及94年6 月30日之財務狀況,暨95年及94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經 營成果與現金流量,而出具因投資損益係依被投資公司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認列而給予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而力霸及嘉食化公司之財務報告編製者甲○○、丑○○○、寅○○、f○○均明知乙p○○、甲t○○協助繕打編製 之力霸及嘉食化公司95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有上開虛偽、舞弊情事,竟仍將之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供不特定投資人閱覽,足以生損害於投資大眾、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及主管機關於證券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㈡乙p○○查核簽證小公司財務報表出具不實查核報告並將該未 允當表達之財務報表內容用於各該小公司發行公司債查核意見書部分: 乙p○○自91年起,經甲○○授意許可而受託擔任力霸集 團所屬小公司之財務報表查核簽證(以下簡稱財簽)及所得稅申報查核簽證(以下簽稱稅簽)之會計師,包括附表甲一之1編號⑫章華公司、⑯連恒公司、⑰程星公司、㉘富嘉公 司、㉝新鴻公司、㉞蓉達公司、㊲長森公司、㊵益金公司、㊶日安公司、㊷金東公司、力華國際公司、宏森公司、鼎森公司、華宇衛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宇衛星公司)及力通公司之92年度財稅簽;編號⑫章華公司、⑭佩亞公司、⑯連恒公司、⑰程星公司、㉘富嘉公司、㉝新鴻公司、㉞蓉達公司、㊲長森公司、㊵益金公司、㊷金東公司、㊻東力公司、力華國際公司、力通公司及華宇衛星公司之93年度財稅簽;編號⑫章華公司、⑭佩亞公司、⑯連恒公司、⑰程星公司、⑳連南公司、㉗新達公司、㉘富嘉公司、㉙立宏公司、㉚凱碩公司、㉛瑞森公司、㉜展湖公司、㉝新鴻公司、㉞蓉達公司、㉟昌嘉公司、㊲長森公司、㊵益金公司、㊶日安公司、㊷金東公司、㊻東力公司、力華國際公司、力森公司、冠國公司、立億公司、鳴加公司、瑞高公司、力通公司及華宇衛星公司之94年度財稅簽暨編號嘉通公司、南相公司、朵拉公司之同年度稅簽。乙p○○明知附表甲一之1編號⑦英湘公司、⑫章華公司、⑭ 佩亞公司、⑰程星公司、㉘富嘉公司、㉞蓉達公司、㊲長森公司、㊵益金公司、㊶日安公司及㊷金東公司等力霸集團小公司多無營業實績,實際上各該小公司均僅為紙上公司,並無固定資產,亦未實際營運,其經辦會計、財務分別由6樓 及8樓嘉食化公司、小嘉莘集團、力霸公司之經辦會計、財 務兼任,小公司資產多為持有未公開發行之其他小公司股權,且小公司係藉虛偽循環交易虛增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之金額,然乙p○○竟基於業務上填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明知 上開小公司財務報表所載資產價值為不實事項,竟未查核評估資產之實際價值,亦未於查核報告出具適當之意見以提醒報表使用者注意,先逕對日安公司、金東公司、益金公司、長森公司及佩亞公司之91年11月30日資產負債表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復對程星公司、章華公司及金東公司之91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對英湘公司之91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出具與未評估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等資產實際價值無關,惟因長期其他應收款未依一般公認會計準則提列備抵呆帳而給予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繼對富嘉公司及蓉達公司之92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不實登載上開小公司各該期財務報表,除英湘公司長期其他應收款未依一般公認會計準則提列備抵呆帳外,均係允當表達各公司該期財務狀況,足以生損害於財務報表使用者及主管機關對於小公司會計管理之正確性。又乙p○○明知上開小公司現有全部資產之實際價值減去全部 負債及無形資產後為負數,依公司法第247條規定,不得發 行公司債,且上開小公司之財務報表所列資產餘額與實際價值不符,其所出具之查核報告意見不實,仍承前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行使上開不實查核報告內容,用於計算上開小公司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發行總額之上限,而連續於91年12月19日、91年12月20日、91年12月23日、92年3月 28 日、92年4月2日、92年4月16日、92年4月28日、92年6月10日、93年5月5日及93年5月6日,登載小公司資產價值總額大於負債總額及無形資產餘額合證數,且小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未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二分之一等不實內容,於其業務上所製作各該小公司之發行公司債查核意見書上,使甲○○得以上開小公司名義,發行如附件亞太固網購買公司債明細表㈠編號36、37、38、40、41、54、55、58、59、67、68及表㈡編號6、8各該編號所示發行總額之公司債,足以生損害於公司債債權人及主管機關對於小公司公司債發行管理之正確性。 ㈢甲t○○查核簽證亞太固網部分: 於93年2月至95年甲t○○擔任亞太固網財稅簽證會計師 (查核期間為92年度至95年上半年度,惟起訴犯罪事實係針對甲t○○查核92至94年度財務報表)時,係由丑○○○掛名 擔任亞太固網董事長,甲○○為亞太固網常務董事,亞太固網之財務、業務、人事全由甲○○實際掌控,乙Q○○則擔任 亞太固網財務副總經理。 緣亞太固網資本額達656億餘元,股東人數眾多,諸多 股東為保障權益,極力要求補辦公開發行,然甲○○自亞太固網公司成立後,即以購買私募公司債、資金貸與子公司及力霸集團小公司、其他預付款等方式掏空亞太固網資產,一旦公開發行,將使公司受到主管機關監督及查核,屆時前述挪用公司資產問題將因此曝光,故實際上並不願進行申報補辦公開發行,惟礙於股東及其他非力霸集團董事強烈要求,因而於93年2月11日所召開之亞太固網第2屆第3次董事會議 ,決議通過於93年6月25日召開亞太固網股東常會後,申報 補辦公開發行,並決議亞太固網之財務報表及稅務申報查核簽證工作,因申報補辦公開發行需要更換會計師,擬改聘適當之會計師事務所負責辦理,改聘之會計師人選授權由董事長及總經理辦理。甲○○委由甲卯○○○出面與甲t○○洽談, 甲卯○○○向甲t○○表示於93年6月份召開之亞太固網股東常 會將應討論通過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內控實審期間1年,故 申報補辦公開發行時點預計為94年5至6月間,內控實審公費另計,嗣於93年2月17日,甲卯○○○帶同甲t○○及廣信益群 會計師事務所郭欣訓會計師與甲○○及乙Q○○在亞太固網見 面後,甲○○即決定聘請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甲t○○及郭欣 訓2位會計師擔任亞太固網之主簽及副簽會計師,並於93年5月21日亞太固網第2屆第4次董事會議承認自93年2月25日起 聘請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甲t○○及郭欣訓會計師負責辦理 該公司財務報表及稅務申報查核簽證工作,甲t○○並受亞太 固網管理階層之委託,依亞太固網公司將電腦列印之表冊及相關憑證文件提供予甲t○○會計師團隊查核人員進行查核, 並依甲○○對查核人員建議之當期財務報表各調整分錄接受與否之決定,由查核人員按前期財務報告之內容予以更新,協助亞太固網管理階層代為更新並繕打當期財務報告及配合當期編製財務報表相關法規之修訂。甲t○○明知其係受亞太 固網治理單位董事會之委託,而非甲○○個人委託,理應善盡會計師查核責任,根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規定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公司,並根據查核結果出具適當意見之查核報告,以供財務報表使用者參考,竟違背其職務,與甲○○、乙Q○○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為下列行使業務上登 載不實文書及損害亞太固網公司及股東權益之行為: ⒈甲t○○明知其協助亞太固網管理階層所編製之92、93、94 年度財務報表附註「二、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記載:「本公司財務報表係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重要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如下:…」,「㈢備抵呆帳:就期末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等債權之帳齡分析及以往發生呆帳之情況評估提列備抵呆帳」等語,則其基於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會計師之職責,於查核上開財務報表時,即應查明亞太固網是否按照上述聲明及依亞太固網訂定之備抵壞帳提列政策提列備抵壞帳,復明知依91年11月8日 訂定發布之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20條規定:「…應收票據與應收帳款及營業收入…㈨編製分析表分析帳款之帳齡並查明應收票據及帳款之期後收回情形,如有到期未收回者,應查明已否作適當處理。㈩查明備抵壞帳之提列方法及其金額是否適當。…其他應收款項:…㈢查明備抵壞帳餘額是否適當。」及94年12月26日修正95年1月1日施行之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20條規定:「…應收票據與應收帳款及營業收入…㈨取得帳齡分析表分析帳款之帳齡並查明應收票據及帳款之期後回情形,如有到期未收回者,應查明已否作適當處理。㈩查明備抵壞帳之提列方法及其金額是否適當,若逾期應收帳款或應收票據占該科目比例重大者,應查明原因及其合理性並評估備抵壞帳金額之適足性。…其他應收款項…㈢查明備抵壞帳餘額是否適當。」,復明知其於評估亞太固網備抵壞帳之提列方法評估其金額是否適當,需先取得亞太固網管理階層製作之帳齡分析表,而亞太固網管理階層於會計師查核92、93年度財務報表時,分別有提供92、93年度之「應收帳款-非帳單收入」帳齡分析表及「應收帳款-電信帳單收入-非關係人」帳齡分析表,於會計師查核94年度 財務報表時,有提供94年度之「應收帳款-依客戶別非電 信帳單收入」帳齡分析彙總表,並附於會計師查核工作底稿內,惟甲t○○竟基於與甲○○、乙Q○○共同製作不實財 務報表、出具不實查核報告以美化亞太固網淨值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背信概括犯意聯絡,依照乙Q○○所轉 達之甲○○指示,違背其應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暨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之任務,於其所率領查核人員製作之會計師查核工作底稿中僅就亞太固網歷年度提列如下之備抵呆帳進行驗算: ⑴92年度(底稿B-180、B-181) Ⅰ應收票據(不含關係人)餘額×1% Ⅱ應收帳款-SAP(非電信收入)(不含關係人及同業)餘額×1% Ⅲ應收帳款-BSCS(電信收入)(不含關係人)餘額× 1% ⑵93年度 Ⅰ應收票據(不含關係人)d drcd='' an Ⅱ應收帳款-SAP(非電信收入)(不含同業,惟含關係 人、帳齡天數在210日以上之和信電信帳款及出售固 定資產之其他應收款)餘額×1% Ⅲ應收帳款-BSCS(電信收入)(含關係人)扣除代收 子公司款項後之餘額×1% ⑶94年度 94年12月31日備抵呆帳餘額=於92年度以前立帳者且截 至94年12月31日止仍未收回之應收帳款-BSCS(電信收 入者)之合計數。 就應收款項(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之備抵呆帳提列部分,甲t○○明知亞太固網提列備抵呆帳並非依照亞太固網於 財務報表附註「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所載係按帳齡分析及以往發生呆帳情形之情況評估提列備抵呆帳,且明知該公司每年度提列備抵呆帳之原則不一,尤其94年度之備抵呆帳餘額僅提列至92年度以前應收帳款-電信收入立 帳者其截至94年12月31日止仍未收回款項之合計數,又亞太固網雖有製作帳齡分析表之能力,惟卻未按帳齡分析及以往發生呆帳情形之情況評估備抵呆帳,而查核人員於歷年之應收款項-備抵呆帳之工作底稿中,僅將各該年底備 抵呆帳餘額按亞太固網各該年度備抵呆帳提列方法驗算一遍,並未使用亞太固網提供之帳齡分析表或自行編製帳齡分析表採帳齡分析法,或對亞太固網帳齡異常之應收款項採個別評估法,以評估亞太固網92至94年各該年度提列之備抵呆帳餘額是否適當,亦未評估亞太固網各該年度提列備抵呆帳方法是否適當;就其他應收款項(其他應收款及其他應收票據)之備抵呆帳提列部分,甲t○○明知亞太固 網92至94年度其他應收款項亦非依照亞太固網於財務報附註「重要會計政策彙總說明」所載係按帳齡分析及以往發生呆帳情形之情況評估提列備抵呆帳,且明知92至94年度亞太固網並未對其他應收款項評估提例備抵呆帳,再甲t○ ○明知其他應收款項中大多為亞太固網資金貸與予關係人之款項,並於93及94年度對亞太固網資金貸與之對象執行償債能力評估及計算擔保品價值等查核程序後,建議亞太固網儘速催款,亦發現亞太固網資金貸與款項一再換票延期,應對亞太固網資金貸與他人款項之收回可能性產生合理懷疑,並對非子公司之資金貸與對象之款項應評估是否提列足夠之備抵呆帳,且應將此項情況向管理當局報告,惟甲t○○卻未運用該查核所得結果允當評估該等資金貸與 款項是否提列足夠之備抵呆帳,卻於93及94年度應收款項查核程式之查核程序「⒋查明備抵壞帳餘額是否適當」之底稿索引填寫「無此情事」,並勾選「不適用」,即逕於93年4月16日、94年4月6日及95年3月29日查核簽證亞太固網92、93、94年度財務報表時,於查核報告中虛偽記載:依其意見(除94年度無形資產若於94年認列資產減損損失則將有所調整外),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均足以允當表達亞太固網92、93及94年各年度12月31日之財務狀況,暨上開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而美化亞太固網資產總額與虛飾淨值,致生損害於亞太固網公司及全體股東之權益。 ⒉依甲t○○所使用之92年度查核工作底稿,即有「經查詢上 述公司債被投資公司均為非公開發行公司,且多為關係人或關係企業,投資標的物為無擔保公司債,總投資金額佔總資產15%,為資產保全,擬就各被投資公司之償債能力 查核:⒈……⒉查核其繳息情形。⒊取得上述被投資公司之財務報表,檢視相關資產、本期損益、負債比例等。」等記載,惟甲t○○基於與甲○○、乙Q○○製作不實財務報 表、出具不實查核報告以隱匿甲○○藉亞太固網購買力霸集團小公司所發行公司債掏空亞太固網資產等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背信概括犯意聯絡,違背其應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暨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之任務,未實際進行第2、3項之查核,另甲t○○ 聲稱其於查核92年度亞太固網財務報表時,已對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償債能力有所懷疑而進行上開償債能力分析,並於93年度工作底稿並N-5-2記載建議亞太固網「加強對被 投資公司(發行公司公司)之營運及財務狀況之監督,並審慎其投資決策,加強風險控管」,惟於查核亞太固網93年度財務報表時,對於小公司所發行公司債之第1期償還 日期為93年間者,均有提前償還並續發新公司債之情形,可疑為續發公司債之小公司係因93年度無法償還第1期本 金而作書面上之提前償還並再發行新公司債,然甲t○○竟 承前犯意聯絡,違背其任務,未執行抽核亞太固網是否確有收到公司債贖回款項及利息收入之測試,於94年度復未執行抽核收取利息收入測試,僅於底稿60-1-1利息收入調節表核至扣繳憑單,即於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報告中虛偽記載:依其意見(除94年度無形資產若於94年認列資產減損損失則將有所調整外),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均足以允當表達亞太固網92、93、94年度各年12月31日之財務狀況,暨上開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而有虛飾亞太固資產可能遭挪用之情事,致生損害於亞太固網公司及全體股東之權益。 ⒊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6號第2條後段規定:「受同一個人或企業控制之各企業,亦互為關係人。」又94年11月8日 修訂前審計準則公報第6號第5條規定:「查明關係人是否存在,應視實際情況實施下列查核程序:⒈向受查者查詢所有關係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關係。⒉查閱股東名冊、董事、監察人及重要職員名單。⒊查閱股東會及董事會會議記錄。⒋複核上期工作底稿,查明已知之關係人。⒌向前任會計師查詢所知之關係人。⒍查核當期重要投資事項,以確定投資性質是否構成新關係人」、第6條規定:「查 核人員實施一般查核程序發現下列情事時,應注意其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⒈與少數企業或個人間之重大交易,例如勞務、進銷貨、不動產、股票及借貸等之重大交易。⒉價格、利率、保證及付款等條件特殊之交易。⒊交易之發生顯欠合理。…⒌交易之處理程序異常」。甲t○○明知 上開審計準則公報規定及關係人交易可能因利益輸送或舞弊而發生,故財務報表之關係人交易揭露是否允當非常重要,若隱匿關係人交易未揭露於財務報表中,將致報表使用者對公司營業運狀況產生誤解,復明知亞太固網、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實際掌權者均為甲○○,關係人認定應注意實質關係,於查核亞太固網92年度財務報表時既已於工作底稿記載:「…公司債被投資公司均為非公開發行公司,且多為關係人或關係企業,投資標的物為無擔保公司債,總投資金額佔總資產15%」等語,金額高達100億 8,000萬元,且92年底比91年底多出37億4,000萬元之公司債投資,依上述審計準則公報第6號第6條之規定,應注意購買公司債之交易其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而進行查核程序,然甲t○○竟與甲○○及乙Q○○基於製作不實財務報表 、出具不實查核意見以隱匿甲○○以購買力霸集團小公司所發行公司債方式掏空亞太固網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背信共同犯意聯絡,違背其應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暨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之任務,配合甲○○要求,而未執行確認購買公司債之交易其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之查核程序,且甲t○○自94年10月 起擔任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財務報表之查核簽證會計師,並查核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94年度合併財務報表,而明知力森公司、立億公司、東華公司、欣華公司、彥輝公司、展宇公司、菁達公司、瑞高公司、鳴加公司為力霸公司94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合併個體,並明知立宏公司、昌嘉公司、富嘉公司、新鴻公司、瑞森公司、蓉達公司為嘉食化公司94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合併個體,而甲t○○明知 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及亞太固網均為甲○○所控制,上開小公司應亦屬亞太固網之實質關係人,惟甲t○○於查核 亞太固網94年度財務報表時,承前與甲○○、乙Q○○之共 同犯意聯絡,依甲○○指示,違背其任務,將亞太固網所購買力森公司、立億公司、東華公司、欣華公司、彥輝公司、展宇公司、菁達公司、瑞高公司、鳴加公司、立宏公司、昌嘉公司、富嘉公司、新鴻公司、瑞森公司、蓉達公司等編入力霸及嘉食化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之合併個體所發行公司債,列為非關係人之長期債券投資,且依甲t○○已 對上述公司進行償債能力分析而其償債能力有所懷疑之情況下,卻未抽核亞太固網94年度是否確有收到公司債利息款項,即逕行出具不實之查核報告,致生損害於亞太固網公司及全體股東之權益。 ⒋於94年上半營業年度結束後,甲○○本應依前於董事會報告之申報補辦公開發行時程表,向證期局提出補辦公開發行之申報,然甲○○實際上並不願意亞太固網成為公開發行公司,已如前述,且亞太固網實際上亦未委託甲t○○實 施內控專審,甲○○為找理由搪塞外部董事及股東,以掩飾其不願且實際上未進行亞太固網申報補辦公開發行之事,經與甲卯○○○(應另行追訴)討論後,決定利用「發行 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7條規定:「依本法第42條及公司法第156條第4項規定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退回其案件:…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其保留意見影響財務報告之允當表達者。…」,其等基於共同違背職務之犯意聯絡,由甲○○方面安排專家出具資產使用價值評估報告書,其 等明知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5號之規定,亞太固網管理階層既已聘請專家於94年9月27日出具資產使用價值評估 報告書,且依此報告書為據所進行之資產減損測試,其減損損失為33億4,775萬4,000元,金額已屬重大,亞太固網對此資產減損損失即7年4月稅局信義稽徵所9為遂行其 等所共謀因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致亞太固網無法申報補辦公開發行為理由搪塞外部董事及股東,甲○○透過甲卯○○○及乙Q○○分別轉告甲t○○,要求甲t○○對94 年度財務報告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並以亞太固網管理階層於94年度財務報表未認列上開資產減損損失,故會計師依規定認為管理階層在會計政策之選擇有所不當且情節重大為理由,甲t○○竟承前與甲○○、乙Q○○行使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背信之共同概括犯意聯絡,違背其應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暨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覽規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之任務,94年度查核工作底稿並未就94年度欲沿用94年上半年度亞太固網執行資產減損測試後所依據之資產使用價值評估報告書,而需再次評估94年度實際經營成果是否與該資產使用價值評估報告書預測之資料間有重大差異,以確定該專家意見亦適用於94年度財務報表之資產減損測試之查核軌跡,蓋94年度亞太固網實際營業淨損為13億6,863萬1,000元,而該專家意見預測之94年度營業淨損為7億5,668萬2,000元,94年度實際營業淨損已 超過該預測資料達80.87%,顯見亞太固網94年度實際經營成果與當初其提供予專家之資料有重大差異,而甲t○○於 查核94年度財務報表時未再次評估上開專家意見之適用性,配合甲○○、乙Q○○、甲卯○○○之要求,即協助亞太固 網管理階層繕打財務報表附註三記載:「本公司自民國94年度起,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5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依該號公報規定,本公司於民國94年6 月30日就有減損跡象之現金產生單位進行資產減損測試;其中無形資產可回收金額低於帳面價值計3,347,754仟元,占 稅前淨損之199.72%,並未於本期認列為資產減損損失, 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不符。倘本公司於本期認列資產減損損失,則民國94年度稅前淨損為4,950,945仟元,民國94 年12月31日相關之無形資產-權利金淨額為4,776,765仟元,累積虧損餘額為8,352,722仟元及資產總額為 64,219,207仟元」等語,於財務報表附註四⒊記載:「本公司自依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5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於民國94年6月30日就有減損跡象 之現金產生單位進行資產減損測試,以可回收金額與資泄帳面價值比較,產生資產減損損失計3,347,754仟元,其 中台鐵管溝使用權部分為3,330,938仟元,國際海纜電路 使用權部分為16,816仟元,惟本公司並未依照前述公報之規定予以認列入帳。」等語,並於同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第三段記載:「如財務報表附註四所述,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四年度已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5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就有減損跡象之現金產生單位進行資產減損測試;其中無形資產可回收金額低於帳面價值計3,347,754 仟元,占稅前淨損之199.72%,並未於本期認列為資產減 損損失,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不符。倘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於本期認列資產減損損失,則民國九十四年度稅前淨損為4,950,945仟元,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相關之無形資產-權利金淨額為4,776,765仟元,累積虧損餘額為8,352,722仟元及資產總額為64,219,207仟元」、 第四段記載:「依本會計師之意見,除第三段所述民國九十四年度無形資產若於本期認列資產減損損失則將有所調整外,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四年及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九十四年及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等語,而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涉外']00'],[ '此搪塞外部董事及股東之目的,致生 損害於亞太固網公司及全體股東權益。 ⒌甲t○○於協助亞太固網管理階層編製亞太固網93年度財務 報表附註關係人交易事項時,已揭露93年12月亞太固網將購自子公司鼎森公司11,000噸黃豆銷售予關係人冠東公司及新達公司等關係人交易,並記載「本公司銷貨予關係人或提供關係人電信服務其價格及收款條件,依實質交易條件比較,與一般廠商並無重大之差異」及「本公司向關係人進貨或關係人提供電信服務其價格及付款條件,依實質交易條件比較,與一般廠商並無重大之差異」等語,惟甲t ○○之亞太固網93年度會計師工作底稿中並無關係人交易底稿,且93年度營業收入及應收款項查核工作底稿中亦欠缺查核人員執行瞭解關係人交易事項之目的、價格及條件暨查驗進出貨憑證(驗收單、出貨單等內部控制表單)、契約及有關文件等查核軌跡,顯未實施任何查核,雖於93年度營業成本工作底稿記載:「經查出售黃豆雖係屬營業之項目,但非電信之相關成本,故予以重分類至其他營業成本」,然依93年度股東權益底稿所附列之亞太固網公司變更登記表之所營事項項目,並未包含「農產品零售業」、「食品什貨批發業」、「其他農、畜、水產品批發業」、「飼料批發業」等項目,並無足夠證據顯示出售黃豆為亞太固網之營業項目,而甲t○○明知上情,竟基於與甲○ ○、乙Q○○虛飾亞太固網財務報表之概括犯意聯絡,違背 其應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暨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之任務,未盡任何應盡之注意,致黃豆交易可能係為墊高鼎森公司營業收入以便於該等公司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實為挪用亞太固網資產交易等事實遭隱匿,而出具與挪用亞太固網資產交易無關,惟因亞太固網未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認列無形資產減損損失,而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致報表使用者產生誤解,並生損害於亞太固網及全體股東之權益;復於查核亞太固網94年度財務報表時,明知其協助亞太固網管理階層編製之財務報表附註關係0000號、95揭露94年度亞太固網將購自子公 司鼎森及宏森公司之黃豆共60,675.44噸轉售予關係人力 長及友台公司等交易,並記載「本公司銷貨予關係人或提供關係人電信服務其價格及收款條件,依實質交易條件比較,與一般客戶並無重大之差異」及「本公司向關係人進貨或關係人提供之電信服務其價格及付款條件,依實質交易條件比較,與一般廠商並無重大之差異」等語,惟甲t○ ○之亞太固網94年度會計師工作底稿內之關係人交易底稿(科目代碼編號VV)係直接將94年度亞太固網財務報告附註關係人交易處列印後,由查核人員簽名即成為底稿,且查核人員簽名日期為95年3月29日(即亞太固網94年度財 務報告之會計師查核報告日),而未載明對上開關係人交易事項之瞭解情形,且94年度營業收入及應收款項查核工作底稿亦無查核人員執行瞭解交易事項之目的、價格及條件暨查驗進出貨憑證(出貨單、驗收單等內部控制表單)、契約及有關文件等查核軌跡,顯未實施任何查核,再亞太固網銷售黃豆予關係人力長及友台公司之收款條件係收受銷貨9個月後始能兌現之票據,顯然異於一般客戶,甲t ○○承前與甲○○、乙Q○○製作不實財務報表、出具不實 查核報告以虛飾亞太固網財務報表之概括犯意聯絡,違背其任務,未盡任何注意,而使該等黃豆交易可能係為墊高鼎森及宏森公司營業收入以便於該等公司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實為挪用亞太固網資產交易等情遭隱匿,而出具與挪用亞太固網資產交易無關,惟因亞太固網未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認列無形資產減損損失,而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致報表使用者產生誤解,並生損害於亞太固網及全體股東之權益。 ⒍又甲t○○明知亞太固網之「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係於 93年7月1日開始實施,是其於執行亞太固網92年度及93年上半年度資金貸與查核程序時,即知亞太固網內控制度尚未完備,有重大缺失,及於執行查核93年下半年度及94年度資金貸與查核程序時,如認查核亞太固網資有未依照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辦理之情形,亦屬內控有重大缺失,則於會計師決定資金貸與之查核程序、時間、範圍時,應採取較嚴格之查核程序、拉長查核時間或擴大查核範圍,且應特別注意資金貸與款項之回收可能性。惟甲t○○於查 核亞太固網92至94年度財務報表時,明知資金貸與他人之本金部分,於92年底(包含91及92年度立帳惟截至92年12月31日尚未償還者)、93年底(包含9y substr惟截 至93年12月31日止尚未償還者及於93年度立帳者)及94年底(餘額明細同93年底,惟增列資金貸與予申佳及育聯之交易)因資金貸與而取得之(償還本金用)應收票據快到期時,多採「換票」或「更改到期日」之方式延期使應收票據續列帳上,且其已於93、94年底工作底稿評估資金貸與他人之債權人償債能力有問題而於底稿記載建議公司儘速催款,應對亞太固網資金貸與他人款項之回收可能性產生合理壞疑,並對非子公司之資金貸與對象之款項應評估是否提列足夠之備抵呆帳,且應將此情況向亞太固網管理階層報告,惟甲t○○竟基於與甲○○、乙Q○○共同美化亞 太固網財報之概括犯意聯絡,違背其應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暨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之任務,未運用該查核所得結果允當評估該等資金貸與本金部分是否已提出足夠之備抵呆帳,且未於其向亞太固網董事會提出之內部會計控制建議書中臚列其所發現之資金貸與他人缺失及建議,致生損害於亞太固網公司及全體股東之利益。 、嗣於95年12月間甲○○、丑○○○見其幕後主意操控經年之上開諸多違法犯行,已將集團資泄幾均掏空殆盡,後續需面臨之債務追償或可能衍生之金融風暴,均將使其犯罪行跡悉盡曝光而遭刑訴追,2人乃於力霸及嘉食化公司於95年12月 29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重整後,旋畏罪於95年12月30日搭機潛赴中國大陸地區,嗣並畏罪逃亡前往美國。理 由 壹、有關證據能力之判斷: ㈠被告爭執部分: 1.被告庚○○及其辯護人主張:檢察官於96年5月30日補充 理由書(96年蒞字第4683號)所引用共同被告I○○所為供述內容12(96年1月28日調查局詢問筆錄),依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60條規定,無證據能力;供述內 容23(96年2月12日偵訊筆錄)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 規定,無證據能力;甲o○○所為供述內容5(96年1月22日 偵訊筆錄)、10(96年1月28日調查局詢問筆錄)、並非 以證人身分陳述,且未經具結,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之規定,無證據能力;檢察官96年6月22日補充理由書所 甲用89-95年力霸、嘉食化公司及附表甲一之1所示公司間資金流程、力霸公司長期投資設立股款存入後資金流向表、力霸公司長期投資設立股款存入後資金流向表、力霸公司95年度預付款資金去向明細表、亞太固網專案評估報告、亞太固網盤價參考表、力霸公司向朵拉等公司購入亞太固網後資金去向明細表、嘉食化公司95年9月8日董事會決議、亞太固網股票轉讓流程圖、嘉食化公司向台莘等公司購入亞太固網資金去向明細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月15日金管證六字第0000000000號函、轉讓亞太 固網股票一覽表係屬傳聞,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無證據能力。 2.被告戊○○及其辯護人主張:檢察官於96年05月30日補充理由書(96年度蒞字第4683號)所引用共同被告丁未○○所 為供述(96年2月5日調查局詢問筆錄、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及檢察官訊問筆錄)因其陳述與事實不符,且充其量係共犯於審判外之自白,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具結,故無證據能力。 3.被告辛○○及其辯護人主張:共同被告乙天○○及丁未○○於 調查局所為供述,均未具結且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無證據能力。另共同被告乙天○○及丁未○○於偵查中所 為供述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且未提供被告詰問機會,亦無證據能力。 4.被告寅○○及其辯護人主張: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力霸、嘉食化公司部分中,共同被告丁○○所為供述內容9(96 年2月8日調查局詢問筆錄)、甲o○○所為供述內容1(96 年1月15日調查局詢問筆錄)及5(96年1月28日及96年2月6日調查局詢問筆錄)、丁丙○○所為供述內容13(96年2月 10日偵訊筆錄)、乙己○○所為供述內容11(96年2月10日 偵訊筆錄)、I○○所為供述內容3、4(96年1月24日檢 察事務官詢問筆錄)、6(96年1月10日調查局詢問筆錄)、7(96年1月15日調訊筆錄)、11(96年1月28日調查局 詢問筆錄)、14(96年2月2日調查局詢問筆錄)、丙q○○ 所為供述內容6(96年1月20日及96年2月9日調查局詢問筆錄)及甲子○○所為供述內容2(96年1月30日檢察事務官詢 問筆錄)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檢察官96年5月30日補充理由書(96年度蒞字第4683號) 證據清單所引用共同被告丁○○、甲o○○、丁丙○○、乙己○ ○、I○○、丙q○○、甲子○○、辰○○、乙p○○及證人丙卯 ○○等人於偵查程序中之供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5.被告I○○及其辯護人主張:被告寅○○於96年1月28日 、丙M○○於96年1月26日、乙○○於96年1月18日、乙己○○ 於96年1月10日、丙q○○於96年1月20日、u○○於96年1 月20 日、甲o○○於96年1月28日及乙u○○於96年1月27日 於北機組所為之陳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被告乙O○○於96年2月14日偵訊時所為陳 述,未經具結及詰問,無證據能力。 6.被告丙M○○、乙天○○其辯護人主張: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 力霸、嘉食化公司部分中,共同被告t○○所為供述內容(96年1月28日調查局詢問筆錄)係審判外陳述且未具結 ,無證據能力;共同被告丙B○○所為供述內容1至3前段( 96年1月10日調查局詢問筆錄)、s○○所為供述內容1、2(96年1月10日調查局詢問筆錄)、5、6(96年1月26日 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7、8(96年2月14日偵訊筆錄) 係審判外陳述且未具結,無證據能力;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力霸公司95年度預付款資金去向明細表、力霸公司為所屬關係企業背書保證一覽表、丙M○○筆記本及金額統計表 、嘉食化公司向台莘等公司購入亞太固網資金去向明細表、嘉食化公司為所屬關係企業背書保證一覽表、大宗穀物不實交易資金流程與發票圖、內購玉米流程圖、嘉食化公司傳票與支票存根、欣湖及台莘公司記帳憑證、轉帳傳票與轉讓亞太固網股票一覽表等,均非業務文書,無證據能力。 7.被告丁丙○○及其辯護人主張:檢察官96年5月30日補充理 由書(96年度蒞字第4683號)所引用共同被告丁○○供述內容1、2(96年1月10日偵訊筆錄)、寅○○所為供述內 容4、5(96年1月28日調查局詢問筆錄)、丙M○○所為供 述內容9(96年1月26日調查局詢問筆錄)、s○○所為供述內容2、3(96年1月10日調查局詢問筆錄)、y○○所 為供述內容10(96年1月28日調查局詢問筆錄)、乙己○○ 所為供述內容2(96年1月10日調查局詢問筆錄)、4、7(96年1月18日調查局詢問筆錄)、9、12(96年1月25日偵 訊筆錄)、乙卯○○所為供述內容4(96年1月26日調查局詢 問筆錄)、丙B○○所為供述內容4、9(96年1月16日調查 局詢問筆錄)、丙i○○所為供述內容4(96年1月16日調查 局詢問筆錄)、丁癸○○所為供述內容3(96年1月10日調查 局詢問筆錄)、丁壬○○所為供述內容5(96年1月17日調查 局詢問筆錄)、丙q○○所為供述內容10(節自96年1月20 日調查局詢問筆錄)、甲o○○所為供述內容2(96年1月15 日調查局詢問筆錄)、16、17(96年2月6日調查局詢問筆錄)為審判外陳述,無證據能力;共同被告丁○○供述內容3、4、5、6、7(96年1月24日偵訊筆錄)、s○○所為供述內容11(96年2月14日偵訊筆錄)、y○○所為供述 內容15(96年2月1日偵訊筆錄)、甲i○○所為供述內容10 (96年2月14日偵訊筆錄)、乙己○○所為供述內容14、15 (96年1月25日偵訊筆錄)、乙卯○○所為供述內容7(96年 2月1日偵訊筆錄)、丙i○○所為供述內容12(96年2月14 日偵訊筆錄)、丁癸○○所為供述內容9(96年2月14日偵訊 筆錄)、丁壬○○所為供述內容7(96年1月26日偵訊筆錄) 、甲o○○所為供述內容11(96年1月28日偵訊筆錄)、證 人丙卯○○所為供述內容2(96年1月1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 錄)之供述中關於被告丁丙○○之供述部分,未經具結,且 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2號解釋,同案被告之自白未經對 質詰問,不得作為對被告不利之證據,無證據能力;共同被告寅○○為所為供述內容2(96年1月28日調查局詢問筆錄)為審判外陳述,且為其個人推測之詞,無證據能力。8.被告乙C○○及其辯護人主張:無從表示意見。 9.被告乙○○、乙O○○、乙寅○○及其共同選任辯護人主張: 被告乙○○、乙O○○、乙寅○○於接受調查局詢問及檢察官 訊問時所為陳述,因係以證人身分遭傳喚到場,且受訊問前未受告知自己將受刑事追訴得拒絕證言,該等內容不得引為認定乙○○、乙寅○○、乙O○○自己犯罪之證據,否則 即有違反不自證己罪原則,且於檢察官詢問時,實質上已將該等被告列為涉有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然並未踐行告知相關權利事項,自屬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又乙○○、乙O○○、乙寅○○所為不利於彼此之陳述,其於調查 局筆錄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其於台北地檢署之證詞未經具結,且其中乙O○○之陳述未經乙○○、乙寅○ ○進行反對詰問,均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證據。 ⒑被告丙D○○及其辯護人主張:檢察官96年5月30日補充理 由書(96年度蒞字第4683號)所引用共同被告己○○、丁○○、丁丙○○、b○○、乙己○○、乙a○○、丙D○○、丁壬○ ○、V○○所為供述內容,均為被告以外人之於審判外所為陳述,且未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依法均無證據能力。 ⒒被告t○○及其辯護人主張: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力霸、嘉食化公司部分中,共同被告K○○所為供述內容5(96 年1月27日調查局詢問筆錄及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及y ○○所為供述內容3、5(96年1月10日調查局訊問筆錄) 為證人應具結而未具結之證詞且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無證據能力;檢察官96年5 月30日補充理由書(96年度蒞字第4683號)中所引用證人乙r○○ 所為證述內容3(96年1月23日調查局詢問筆錄)及共同被告甲o○○所為供述內容15(96年2月6日調查局詢問筆錄) 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⒓被告乙天○○及其辯護人主張: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力霸、 嘉食化公司部分中,共同被告t○○所為供述內容1(節 自96年1月28日調訊筆錄)係審判外陳述且未具結,無證 據能力;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力霸公司95年度預付款資金去向明細表、力霸公司為所屬關係企業背書保證一覽表、丙M○○筆記本及金額統計表、嘉食化公司向台莘等公司購 入亞太固網資金去向明細表、嘉食化公司為所屬關係企業背書保證一覽表、大宗穀物不實交易資金流程與發票圖、內購玉米流程圖、嘉食化公司傳票與支票存根、欣湖及台莘公司記帳憑證、轉帳傳票與轉讓亞太固網股票一覽表等,均非業務文書,無證據能力。 ⒔被告丙己○○及其辯護人主張: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力霸、 嘉食化公司部分之證人供述及共同被告丁○○、庚○○、t○○、y○○、I○○之供述,為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未經具結,欠缺可信性擔保,及共同被告寅○○、f○○、乙天○○、乙d○○之供述為審判外之陳述,皆無 證據能力。檢察官95年5月30日補充理由書(96年度蒞字 第4683號)有關犯罪事實甲二㈠、㈤、㈥之證據清單中,所用共同被告己○○(96年1月28日調查局詢問及偵訊筆 錄)、庚○○(96年1月27日調查局詢問及偵訊筆錄、96 年2月12日偵訊筆錄)之供述為被告以外之人審判以外之 陳述,未經具結,欠缺可信性擔保,無證據能力;檢察官95年5月30日補充理由書有關犯罪事實甲二㈠、㈤、㈥之 證據清單中,所引用共同被告寅○○(96年1月28日偵訊 筆錄、96年2月6日調查局、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96年2 月12日偵訊筆錄)、I○○(96年1月28日調查局詢問筆 錄、96年2月2日調查局詢問、偵訊筆錄、96年2月12日偵 訊筆錄)及乙d○○(96年1月20日調查局詢問筆錄)等人 所為供述,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而共同被告乙d○○96年1月29日之偵訊筆錄屬未經具 結之證詞,無證據能力;起訴書及檢察官96年6月22日補 充理由書(96年度蒞字第4683號)有關犯罪事實甲二㈠、㈤、㈥之證據清單中,力霸公司長期投資設立股款存入後資金流向表為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⒕被告乙黃○○及其辯護人主張:大宗穀物交易資金與發票流 程圖為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⒖被告丁未○○及其辯護人主張: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共同被 告f○○、s○○、丙D○○、甲g○○所為供述及檢察官96 年5月30日補充理由書(96年度蒞字第4683號)引用共同 被告丙i○○所為供述內容第7點印鑑由被告丁未○○保管部 分(96年1月16日調查局詢問筆錄)、f○○所為供述內 容第3點董事會會議記錄製作過程部分(96年2月5日調查 局詢問筆錄)、甲g○○所為供述內容第3點大本票正本用 印過程部分(96年1月20日調查局詢問筆錄),依大法官 會議釋字第582號解釋之意旨,其本質係證人,因未經被 告對質詰問,其等證述無證據能力。 ⒗被告f○○及其辯護人主張:96年5月30日補充理由書( 96年度蒞字第4683號)所列共同被告寅○○供述內容24 :「乙a○○負責的小公司部分由f○○負責設定登記。」 (96年2月16日偵訊筆錄)、y○○供述內容11:「證交 所曾數次來函要求改正背書保證之『不法情事』…」(節自96年1月28日調查局詢問筆錄)及供述內容15:「背書 保證部分…甲○○曾以電話指示f○○一定要背書保證」(96年2月1日偵訊筆錄)等,均屬屬證人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之證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不得作為證據 ;檢察官96年5月30日補充理由書所引用被告f○○於偵 查中供述內容11:「被處分的長期投資…也沒有實際營業」(96年2月5日偵訊筆錄)、供述內容14:「嘉食化公司…購買玉米…有違一般交易常規」(96年2月9日調訊筆錄)、供述內容19:「f○○在看到訂購合約時,即已知悉係不正常交易」(96年2月9日偵訊筆錄)等,係經不正之誘導後所為之供述,無證據能力。 ⒘被告乙A○○及其辯護人主張:共同被告丁○○在96年2月8 日、X○○於96年2月2日、96年2月8日、丙x○○於96年2 月2日、丙w○○於96年1月31日、96年2月4日、o○○於96 年2月8日在調查局所為供述為審判外陳述,亦未經詰問,無證據能力;共同被告丁○○於96年2月8日、X○○於96年2月2日、96年2月8日、96年2月14日、丙x○○於96年2月 2日、96年2月14日、丙w○○在96年2月5日、96年2月14日 、o○○於96年2月4日、96年2月8日、96年2月14日在偵 查中所為供述為審判外陳述,亦未經詰問,無證據能力;丙w○○於96年2月5日、o○○於96年2月4日、96年2月8日 在檢事官所為供述審判外陳述,亦未經詰問,無證據能力。 ⒙被告乙戌○○及其辯護人主張:共同被告乙w○○於96年5月 30 補充理由書(96年度蒞字第4683號)所載供述未經被 告合法詰問,無證據能力;檢察官96年5月30補充理由書 引共同被告丙x○○(96年2月2日調查局詢問筆錄及偵訊筆 錄)、X○○(96年2月2日調查局詢訊筆錄及偵訊筆錄)所為供述係審判外陳述,且未經對質詰問,無證據能力,同補充理由書中共同被告o○○所為供述亦無證據能力。⒚被告丙w○○、丙x○○、X○○及其共同選任辯護人主張: 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共同被告乙w○○、乙戌○○、甲C○○、 甲F○○及c○○在偵查中之供述,為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且未予被告詰問證人機會,無證據能力;被告丙w○○、 丙x○○、X○○於北機組均係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並未 被告知罪名及訴訟法上權利,又其等於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於偵查中所為供述,亦係先以證人身分偵訊,俟訊畢始告知將其等列為被告,並補行告知訴訟上權利,其訊問被告方式顯然違反刑事訴訟法第95條訊問前應先告知權利之規定,故其等於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調訊筆錄及偵查中供述應均無證據能力;檢察官96年5月30日補充理由書所 引用共同被告乙w○○供述內容4、5(96年2月5日調查局詢 問筆錄)、10(96年2月15日偵訊筆錄)、乙戌○○供述內 容4 、5(96年2月5日調查局詢問筆錄)、9、10(96年2 月8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c○○供述內容2(96年2 月4日調查局詢問筆錄及偵訊筆錄、96年2月14日偵訊筆錄)、o○○供述內容5(96年1月10日調查局詢問筆錄)、6、8(96年2月4日偵訊筆錄)、9、10(96年2月8日調查 局、檢察官事務官詢問及偵訊筆錄)及證人丙卯○○96年2 月15日偵訊筆錄,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未經被告詰問,無證據能力;檢察官96年5月30日補充理 由書所引用共同被告丁○○供述內容18、19(96年2月8日調查局詢問筆錄)及21(96年2月8日偵訊筆錄)、乙A○○ 供述內容2、3(96年2月2日調查局詢問筆錄)、4、5(96年2月2日偵訊筆錄)及6(96年2月5日偵訊筆錄),均屬 證人在審判外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應無證據能力;起訴書證據清單及檢察官96年6月22日補充 理由書所載大宗穀物不實交易資金流程與發票圖及內購玉米流程圖,係乙己○○依丁丙○○之指示所編製,性質皆屬證 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均無證據能力。 ⒛被告乙B○○及其辯護人主張:89-95年力霸、嘉食化公司 及附表甲一所示公司間資金流程、發票流程圖、及相關傳票、取款憑條、送款簿存根及發票、嘉食化公司95年3月 、6月處分長期股權投資之董事會議事錄、嘉食化公司95 年9月8日董事會決議、亞太固網股票轉讓流程圖、嘉食化公司向台莘等公司購入亞太固網資金去向明細表、嘉食化公司傳票與支票存根、欣湖及台莘公司記帳憑證、轉帳傳票與轉讓亞太固網股票一覽表為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書面陳述,無證據能力。 被告丙黃○○及其辯護人主張:檢察官96年5月30日補充理 由書所引用共同被告丁未○○為供述(96年2月5日調查局、 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及偵訊筆錄)係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未經詰問,無證據能力。 被告甲o○○及其辯護人主張:檢察官96年5月30日補充理 由書所引用共同被告I○○、丁丙○○、乙C○○及乙u○○之 調查局詢問筆錄與檢察官訊問筆錄,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未賦予被告詰問權,且未經具結,無證據能力。 被告子○○及其辯護人主張:檢察官96年6月22日補充理 由書引用亞太固網專案評估報告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無證據能力。 被告巳○○及其辯護人主張:檢察官96年6月22日補充理 由書中所列附表甲一所示勇禾等公司薪資明細表、大宗穀物交易資金與發票流程圖、大宗殼物不實交易資金流程與發票圖等,不知製作人為何人,屬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被告甲t○○及其辯護人主張:被告乙p○○、乙Q○○及證人 丙P○○、玄○○、乙s○○、甲q○○、丁巳○○、甲X○○於司 法警察、檢察事務官前所為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第1項規定無證據能力;共同被告乙p○○於96年2月16日具 結前所為之陳述,未依法具結,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無證據能力,其於96年2月16日、同年月27日所為具 結,僅擔保其具結後所為陳述效力,故其具結前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無證據能力,而具結後之陳述,係被告乙p○○為能撤銷羈押所為陳述,難免曲意迎 合,顯不可信,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2項但書規定,無證據能力;被告乙Q○○於96年1月25日 檢察官訊問時所為具結結文未敘明係為何案作證,未經合法具結,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第189條規定,無證 據能力,其於96年2月3日、7日檢察官前所為之陳述,係 其經羈押後所為之陳述,難免攀咬他人以思減輕罪責,無證據能力;證人丙P○○、玄○○於檢察官前之陳述,未經 依法具結,無證據能力;金管會96年1月18日金管證六字 第0000000000號至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有關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乙p○○及甲t○○會計師查核(核閱)嘉食化 公司94年度及95年度各期財務報告疏失、力霸公司94年度、95年度第1季、第2季及第3季財務報告會計師簽證所涉 疏失、嘉食卮公司94年度、95年度各期期中報告會計師所涉查核疏失、會計師補充說明及分析意見對照表、亞太固網專案評估報告、亞太固網盤價參考表、金管會96年1月 15 日金管證六字第0000000000號函,均屬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陳述,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項之 例外情形,依同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無證據能力。 ㈡本院之認定: ⒈按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詢問被告前應踐行被告權利告知義務,檢察務事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95條第2款、第3款之規定者,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2第2項定有明 文。查被告乙○○、乙O○○、乙寅○○、丙w○○、丙x○○、 X○○以犯罪嫌疑人身分於接受調查局詢問時,依其等詢問筆錄顯示,調查局人員顯未踐行上開告知罪名及訴訟法上權利,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2第2項規定,其等於調 查局詢問時所為自白,不利於己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⒉又國家不得強迫任何人主動提供自己犯罪之證據,凡有自證己罪之衝突之人,無分其程序地位為國家刑罰權控訴對象之被告或協助國家實現刑罰權之證人,均享有不得強迫自己證明犯罪的不自證己罪權利,是刑事訴訟法第181、 第186條第2項即本於上揭不自證己罪原則,規定除被告外,因陳述致有受追訴之虞之證人,也享有不自證己罪權利,四)字第00000000、乙O○○、乙寅○○於調查局 以證人身分接受詢問所為陳述,因其等於受詢問前未經告知拒絕證言權,是其等於調查局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不得作為證據。 ⒊刑事訴訟法第158之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與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其立法理由乃在擔保該證言或鑑定意見,係據實陳述或公正誠實之可信性,故未依法具結者,依據絕對排除法則,當然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證據,自不得因當事人於審判程序之同意,或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逕認未經具結之證言或鑑定意見,亦得作為證據,亦即適用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之情形時,亦應受同法第158條之3規定之限制,最高法院著有94年台上字第4438號判決可資參照。亦即偵查中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並非違反傳聞證據禁止原則,而是違法蒐集證據排除法則的問題,故即令嗣後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亦不能使偵查中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之證言復活而取得證據能力。查本案被告I○○於96年2月12日、被告甲o○○於96年1月22日、被告丁未○○於 96年2月5日、被告乙O○○、乙○○、乙寅○○、s○○、甲i ○○、丙i○○、丁癸○○於96年2月14日、被告丁○○於96 年1月24日在偵查中所為不利於其他共同被告之陳述,因 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該等被告時,未使其等立於證人地位具結陳述,依照上開說明,被告I○○、甲o○○、丁未○○、 乙O○○、乙○○、乙寅○○、s○○、甲i○○、丙i○○、丁癸 ○○、丁○○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具任意性及真實性之供述,僅得用於證明各該被告自己犯罪,但就其他共同被告而言,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是其等偵查中所為供述既未經具結,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當然無證據能力。 ⒋再證人之證言,依內容可分為體驗之供述與意見之供述,前者係就親身體驗之客觀事實所為之供述:後者則供述其個人判斷某事項之意見。因一般證人對供述內容之事項未必具備專門知識經驗,與鑑定人或鑑定證人係本其專業而提供判斷意見之情形有別,其意見之判斷,自不免生個人主觀偏見與錯誤臆測之危險,故證人主要之任務在提供自體驗之客觀事實為證據資料,由法院憑以判斷被告犯罪事實之存否,其所為體驗供述原則上固有證據能力,但對體驗事實無關之單純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除非以實際經驗為基礎之意見供述,方例外具證據能力,此即92年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之旨趣。 查被告寅○○與f○○分別為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會計高階經理人而乙a○○為嘉食化公司財務經理,被告y○○ 為嘉食化公司會計經理負責嘉食化部分9家公司會計覆核 而f○○為其上司,渠等於業務上有密切往來,故被告寅○○、y○○,所為陳述顯係本於親身體驗之客觀事實業供述,非單純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有證據能力。 ⒌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再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亦據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經查: ⑴關於證人向司法警察、調查人員、檢察事務官所為供述部分: 如上揭㈡2.理由所示,本案共同被告I○○、乙天○○、 丁未○○、丁○○、甲o○○、丙q○○、甲子○○、寅○○、 丙M○○、乙○○、乙己○○、辰○○、乙p○○、u○○、 甲o○○、乙u○○、丙B○○、s○○、y○○、乙卯○○、 丙i○○、丁癸○○、丁壬○○、乙O○○、乙寅○○、己○○、 丁丙○○、b○○、乙a○○、丙D○○、V○○、乙r○○、 t○○、庚○○、f○○、乙d○○、X○○、丙x○○、 丙w○○、o○○、乙w○○、乙戌○○、乙A○○、乙C○○、 乙p○○、乙Q○○、玄○○、丙P○○及證人丙卯○○、乙s○ ○、甲q○○、羅俞恆、甲X○○於接受司法警察、檢察事 務官、調查局人員所為供述,對其他被告而言,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上開言詞陳述並經被告庚○○、辛○○、寅○○、I○○、丙M○○、丁丙○○、乙 ○○、乙O○○、乙寅○○、丙D○○、t○○、乙天○○、丙己 ○○、乙A○○、乙戌○○、丙w○○、丙x○○、X○○、丙黃 ○○、甲o○○、甲t○○及其等辯護人不同意引為證據方 法,是就上開被告及其辯護人等不同意引為證據方法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對各該被告認無證據能力。至辯護人主張上開共同被告及證人於調查局及受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供述,未經具結,無證據能力云云,容有誤會,蓋依刑事訴訟法第196條之1第2 項規定反面解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通知證人到場詢問時,並無準用同法第186條規定,是證人於受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詢問時,無需適用具結規定,是證人向司法警察、調查員、檢察事務官所為供述無證據能力,實係因上述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併此敘明。 ⑵關於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具結證述部分: ①本案共同被告甲o○○(不包括96年1月11日、96年1月 28日、96年2月4日、96年2月6日、96年2月12日、96 年2月16日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譚伯 郊(不包括96年1月25日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 具結)、乙天○○(不包括96年1月11日、96年1月26日 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丁○○(不包括96年1 月11日、96年1月31日、96年2月16日、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丁丙○○(不包括96年1 月11日、96年1月25日、96年2月4日、96年2月10日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乙己○○(不包括96 年1月11日、96年1月25日、96年2月4日、96年2月10 日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I○○(不包括96年1月15 日、96年1月28日、96年1月29日、96年2月2日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丙q○○( 不包括96年1月20日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 )、甲子○○(不包括96年1月30日偵查中向檢察官所 為證述已具結)、辰○○(不包括96年1月15日偵查 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乙p○○(不包括96年 2月15日、96年2月16日、96年2月27日偵查中向檢察 官所為證述已具結)、丙卯○○(不包括96年1月15日 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s○○(不包括96年1月11日、96年1月26日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b○○(不包括96年1月11日、96年1月26日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乙a○○(不包 括96年1月11日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 丙D○○(不包括96年1月26日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證 述已具結)、丁壬○○(不包括96年1月11日、96年1月26日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V○○(不包括96年1月25日、96年2月4日偵查中向檢察官所 為證述已具結)、庚○○(不包括96年2月1日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t○○(不包括96年1 月26日、96年1月28日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 結)、y○○(不包括96年1月11日、96年1月25日、96年2月1日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王金章(不包括96年1月15日、96年1月16日、96年2月6日、96年2月12日、96年2月13日、96年2月16日偵查中 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f○○(不包括96年1月 24日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乙d○○(不包 括96年2月15日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具結)、王 令台(不包括96年2月6日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X○○(不包括96年2月2日、96年2月8日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丙x○○(不包括96 年2月2日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丙w○○ (不包括96年2月5日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o○○(不包括96年1月10日、96年2月4日偵查 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乙w○○(不包括96年1月11日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盛嘉 餘(不包括96年2月5日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甲C○○(不包括96年2月5日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 證述已具結)、甲F○○(不包括96年2月5日偵查中向 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c○○(不包括96年2月4日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乙A○○(不包括 96年1月29日、96年2月2日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 已具結)乙C○○、乙u○○於偵查中所為不利於其他共 同被告之陳述,因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該等被告時,未使其等立於證人地位具結陳述,上開被告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具任意性及其真實性之供述,僅得用於證明各該被告自己犯罪,但就其他共同被告而言,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是其等偵查中所為供述既未經具結,依刑事訴訟法第158之3及如上揭㈡2.所示,當然無證據能力。 ②次按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係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訴訟權基本內容之一,不容任意剝奪;其於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之設計,則以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以 降規定之交互詰問為實踐,藉以賦予當事人在公判庭當面輪流盤問證人,以求發見真實之機會,而辯明供述證據之真偽。然此項詰問規定,屬於人證之調查,與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證物應提示辯認或告以文 書要旨,第165條所定筆錄文書應宣讀(交付閱覽) 或告以要旨等物證之調查,同屬調查證據程序之一環。偵查中檢察官為蒐集被告犯罪證據,訊問證人旨在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期日透過當事人之攻防,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有別。偵查中訊問證人,法無明文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得以在場,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1項前段雖規定「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事實上亦難期被告有於偵查中行使詰問權之機會。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被告於審判中非不得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刑事訴訟法第 288條第2項前段規定「審判長對於準備程序中當事人不爭執之被告以外人之陳述,得僅以宣讀或告以要旨代之」,即明斯旨。從而,該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依刑事訟訟法第159條之1第2規定,係屬 有證據能力,但為未經完足調查之證據,當事人於詰問權既有處分之權能,則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此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70號判決可供參照。本案被告辛○○於證人乙天○○在96年1月11日 、同年1月26日、證人丁未○○在96年1月25日偵查中具 結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被告丁丙○○於證人y○○在 96年2月1日,證人乙己○○在96年1月25日、證人張慧 文在96年2月17日,證人丁壬○○在96年1月26日,證人 甲o○○在96年1月28日偵查中具結向檢察官所為之陳 述,被告乙○○、乙寅○○於證人乙O○○在96年2 月12 日偵查中具結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被告丙D○○於證 人丁○○96年1月31日,證人丁丙○○在96年1月25日、 同年2月10日、證人b○○在96年1月26日、證人張清雲在96年1月25日、同年2月4日、同年2月10日、證人丁壬○○在96年1月26日偵查中具結向檢察官所為之陳 述,被告丁未○○於證人丙D○○在96年1月26日偵查中 具結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被告乙A○○於證人X○○ 在96年2月2日、同年96年2月8日、丙x○○在96年2月2 日、丙w○○在96年2月5日、o○○在96年2 月4日偵 查中具結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被告乙戌○○於證人薛 連丁在96年2月2日、證人X○○在96年2月2日、同年96年2月8日偵查中具結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被告檀婉玲、丙x○○、X○○於證人乙戌○○在96年2月5日、 證人c○○及o○○在96年2月4日、證人甲C○○在96 年2月5日偵查中具結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被告徐政雄於I○○在96年2月2日、證人丁丙○○在96年2月10 日偵查中具結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證人乙p○○在96 年2月16日、96年2月27日在偵查中具結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被告乙Q○○於96年1月25日、96年2月3日、 96年2月7日偵查中具結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雖被告辛○○、丁丙○○、乙○○、乙寅○○、丙D○○、丁未○○ 、乙戌○○、丙w○○、丙x○○、X○○、甲o○○、郝麗 麗分別未在場,未經其等詰問,但該等偵查中之陳述,既於本院審理時已經被告辛○○、丁丙○○、乙○○ 、乙寅○○、丙D○○、丁未○○、乙戌○○、丙w○○、薛連 丁、X○○、甲o○○、甲t○○踐行其對證人之詰問程 序,自屬業經合法調查之證據。 ⑶審判外之書面供述及非屬供述證據之書證、物證: ①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指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並不包括非供述證據之「物證」,就「物證」適用傳聞法則認定其證據能力之有無,自屬違背證據法則。本件被告庚○○主張亞太固網盤價參考表,被告庚○○、乙B○○主張嘉食化公 司95年9月8日董事會決議、被告丙M○○、乙天○○爭執 力霸公司為所屬關係企業背書保證一覽表、丙M○○筆 記本及金額統計表、嘉食化公司為所屬關係企業背書保證一覽表,被告丙M○○、乙天○○、乙黃○○、丙w○○ 、丙x○○、X○○、巳○○爭執大宗穀物不實交易資 金流程與發票圖,被告丙M○○、乙天○○、丙w○○、薛 連丁、X○○爭執內購玉米流程圖,被告丙M○○、符 捷先、乙B○○爭執嘉食化公司傳票與支票存根、欣湖 及台莘公司記帳憑證、轉帳傳票與轉讓亞太固網股票一覽表,被告乙B○○爭執85-95力霸、嘉食化公司及 附表甲一所示公司間資金流程、發票流程圖、及相關因於92年12月送款簿存根及發票、95年3月、6月 處分長期股權投資之董事會議事錄、附表甲一所示勇禾等公司薪資明細表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無證據能力,惟查亞太固網盤價參考表係96年12月7日網路刊載之會員報價單係屬物證,而嘉食化 公司95年9月8日董事會決議、力霸公司為所屬關係企業背書保證一覽表、嘉食化公司為所屬關係企業背書保證一覽表、大宗穀物不實交易資金流程與發票圖、內購玉米流程圖、嘉食化公司傳票與支票存根、欣湖及台莘公司記帳憑證、轉帳傳票與轉讓亞太固網股票一覽表、85至95年力霸、嘉食化公司及附表甲一之1 所示公司間資金流程、發票流程圖、傳票、取款憑條、送款簿存根、發票、95年3月、6月處分長期股權投資之董事會議事錄、附表甲一所示勇禾等公司薪資明細表等均為扣案物證,上開物證既屬公務員依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且經本院合法調查,自得為證據。 ②又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之力霸集團小公司88年至95年開立大宗物資免稅發票一覽表、統一發票查核清冊與進銷項發票一覽表,金管會96年1月18日金管證六 字第0000000000號至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記錄文書,具例行性、經常處於可公開檢察狀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款規定, 亦得作為證據。而力霸公司長期投資設立股款存入後資金流向表、力霸公司長期投資設立股款存入後資金流向表、力霸公司95年度預付款資金去向明細表、力霸公司向朵拉等公司 crmno=' and表、 嘉食化公司向台莘等公司購入亞太固網資金去向明細表、亞太固網股票轉讓流程圖係調查局人員按力霸公司等,係調查局人員依扣案相關之力霸、嘉食化公司發票、轉帳傳票、存款明細、支票、存款憑條、取款憑條、銀行傳票、開戶登錄單、力霸公司餘額明細表、力霸公司證交稅繳款書等扣案物證而製作之整理資料,並處於可公開檢查狀態,且爭執該等文書證據能力之被告並未指出上開公務員製作整理文書資料與扣案物證、事實有何不符,堪認屬於公務員於相當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4第3款規定該等文書,有證據能力。 ③而金管會96年1月15日金管證六字第0000000000號函 ,乃金管會就嘉食化公司公告申報95年10月背書保資資料,經金管查知嘉食化司為非子公司、亦無業務往來之連南公司新增背書保證與「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準則」等5條規定不符而移請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併案偵辦之移送函,不能用於證明被告犯罪事實,無關聯性,不具證據能力;另有關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乙p○○及甲t○○會計師查核(核 閱)嘉食化公司94年度及95年度各期財務報告疏失、力霸公司94年度、95年度第1季、第2季及第3季財務 報告會計師簽證所涉疏失、嘉食化公司94年度、95年度各期期中報告會計師所涉查核疏失、會計師補充說明及分析意見對照表、亞太固網專案評估報告,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就特定案件所為書面陳述,不具例行性,且非處於可公開檢查狀態,無證據能力。⑷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之陳述,業經當事人、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其等同意於審判程序作為證據,且審酌該等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顯無不適當之情形,故均有證據能力。 ⒍至被告f○○於審判程序中主張其於偵查中所為供述係受檢察官不正誘導,惟查被告f○○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未主張其偵查中供述係受不正誘導,且於本院命被告f○○指明其所受不正誘導之詳情,業據被告f○○及其辯護人捨棄此項主張,併此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一部分: 訊據被告均否認犯罪,且小公司負責人己○○、庚○○、丙M ○○、乙天○○、乙A○○、乙E○○、乙辰○○、玄○○、辰○○ 、乙P○○、丙黃○○、未○○、丙庚○○、巳○○、甲甲○○、甲丁 ○○、乙子○○,小公司財務人員乙C○○、乙○○、s○○、 甲i○○、乙寅○○、乙亥○○、乙O○○及小公司會計人員b○○ 、丙D○○、丁壬○○、乙己○○、丙B○○、丁癸○○均辯稱其等不 知係虛偽交易,惟查小公司負責人均坦承自己為人頭負責人,未實際經營各該小公司,如附表肆之5所示大宗物資交易 ,買賣雙方均屬力霸集團及其所屬小公司,開立發票之小司董監事由甲○○指派,財務、會計人員由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現任或退休員工兼任,小公司除董監事及財務人員外,無其他業務、倉管、行銷、採購等員工,雖有擔任小公司財務會計人員之被告辯稱其等以為小公司之業務、行銷、採購係由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之業務、行銷、採購員工兼任,惟查其等均無法指明該等員工為何人,且其等均係由會計主管丙q○○、f○○口頭指示或按發票流程圖按圖為循環進銷 貨作業,未見任何進貨單、銷貨單、簽收單,且小公司從未繳付任何運費及倉租費用,發票流程圖係以頭尾兩家公司作為資金來源及資金最終歸屬,中間經手20幾家公司交易,而作為流程圖上多家公司之進貨付款,大部分小公司營業淨利均為負數,且營業成本大於營業收入,進貨、銷貨對象全為關係企業,且出售予關係企業之平均售價低於平均進貨成本,營業外收益大多來自於出售關係企業之股款予其關係企業之利得,而參與紙上買賣流程之所有人員,包括每日中午參與財務調度會議提出資金需求之甲○○、甲o○○、I○○、 丁丙○○、乙w○○,依照甲○○指示規劃資金會計流程之寅○ ○,依照I○○之資金需求圖指示會計完成力霸小公司大宗物資交易之丙q○○,依照丁丙○○之資金需求表製作資金流程 圖之乙己○○、b○○、丁壬○○、丙D○○,依照資金流程圖製 作發票流程圖之乙己○○,配合製作大宗物資交易發票及傳票 之會計丙m○○、甲子○○、丙Z○○、u○○、乙d○○、甲g○○ 、丙q○○、乙己○○、丁壬○○、b○○、丙D○○、甲巳○○、丙寅 ○○、丁戊○○、A○○、G○○、乙V○○、y○○等人,配 合開立付款支票或收受貨款支票之財務乙O○○、乙寅○○、乙 ○○、丙i○○、丙B○○、s○○、丁癸○○、甲i○○、乙亥○○ 、丁戊○○、A○○、乙C○○、y○○、乙a○○等人,負責核 對資金與發票流程圖之小嘉莘部分稽核乙辰○○、乙E○○、V ○○等人,配合擔任小公司負責人辦理公司登記以領取發票使用之己○○、丁○○、庚○○、I○○、丙M○○、丙q○○ 、乙天○○、丁未○○、乙A○○、乙E○○、乙辰○○、玄○○、辰 ○○、乙P○○、丙黃○○、未○○、丙庚○○、巳○○、甲甲○○ 、甲丁○○、乙子○○等人,已構成缺一不可之共犯結構;又力 霸公司於89年3月29日至95年12月29日間,以虛偽之大宗穀 物預付款名義,支付日安等公司如附表三㈠所示金額,該虛偽交易流程所有參與者,嘉食化公司於88年至94年度,以虛偽之大宗物資預付內購款名義,支付世湘等公司如附表三㈡所示金額,包括主導虛偽交易之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實際負責人甲○○,安排力霸公司與力霸部分小公司之資金及發票流程圖之寅○○、I○○,安排小嘉莘部分小公司資金來源與流向之丁丙○○,按照丁丙○○資金需求安排發票流程之乙己 ○○,安排嘉食化部分小公司資金與發票流程之f○○、乙a ○○,填具力霸公司請採購單及轉帳傳票之乙辛○○,及指示 乙辛○○作業流程之丙卯○○,簽核力霸公司請採購單及小公司 銷貨發票之乙天○○、巳○○、乙黃○○,簽核力霸公司請採購 單、轉帳傳票之t○○,製作小公司轉帳傳票之會計甲子○○ 、丙m○○、丙q○○、G○○、丙D○○、b○○、丁壬○○、乙己 ○○、乙d○○、u○○、甲g○○、甲巳○○、丙寅○○、A○○ 、丁戊○○、y○○等人,完成收款程序之財務I○○、丁丙○ ○、乙寅○○、乙O○○、乙○○、丙B○○、丙i○○、s○○、 丁癸○○、甲i○○、乙C○○、乙亥○○、A○○,覆核資金流程 圖與發票、支票金額是否相符之小嘉莘集團稽核乙辰○○、乙E ○○及V○○,簽核資金流程圖與發票流程圖之財會最高主管丁○○,負責支票用印之丁未○○,及各該小公司負責人任 由甲○○利用小公司作為資金調度工具,亦構成缺一不可之共犯結構(其等所為大宗物資預付款交易,雖自力霸公司及嘉食化掏出資金,惟其等以為是在力霸集團間相互流用,除被告I○○、丙M○○、丁丙○○就犯罪事八㈠幫助甲○○挪用 至甲○○、丑○○○個人所使用帳戶外,其等無侵占故意,併此敘明);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㈠供述證據: ⒈被告己○○於本院96年11月1日審理時供稱:友台公司登 記案卷所附董事會簽到簿、董事長願任同意書,是我親自簽署,我是掛名的董事長,我沒到友台公司上過班,也沒有對友台公司的財務人員作任何指示及參與任何工作。 ⒉被告丁○○於本院96年4月12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是力 長公司力負責人,力長公司原來是投資公司,持有股票及力霸飯店的產業,力霸公司承租力長公司的產權,經營力霸飯店,力長公司與嘉莘公司有玉米大宗穀物資買賣的業務往來,對於起訴書記載是假交易,我沒有意見。於96年10月24日本院審理時並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成立起訴書附表甲一之1所示68家小公司,應該分二大類,一類是在 力霸集團沒有發生財務危機時成立,作為企業的相關控股公司,另外一類是發行財務危機之後成立,配合力霸集團的資金調度。小公司的營業行為分二部分,一部分是股票買賣,另一部分是大宗物資循環交易,因為業務在循環的的候,會有應收、應付,嘉食化公司虧錢,小公司也沒有資金額度,那時候甲○○就利用少數的進口大宗物資來做所謂中盤商,讓資金透過循環交易來轉到其他公司去,如果沒有貨的話,就用暫收、暫付的方式,因為在財務調度上,資金一定要有一個會計科目,這個構思是甲○○主導,方便他的資金調度,4位同仁每天中午跟甲○○報告財 務,I○○、丁丙○○、乙w○○3人會報告他自己負責公司 的財務資金多寡,甲o○○負責跟銀行接洽的事情,甲○○ 指示成立所謂子公司,來配合他資金調度,在會計帳上比較方便處理資金的問題,資金調度循環交易的會計科間有應收、應付、暫收、暫付、預收、預付,應收、應付就是黃豆、玉米等大宗物資,暫收、暫付也是一樣,但暫收、暫付是沒有貨的情況下,另還有預收、預付;小公司的業務行為包括大宗物資循環交易及股票買賣,這些營業行為都在小司間及力霸公司集團之間交易。起訴書附表甲一之1 所示小公司,負責人都是甲○○指派,財務會計分二部分,一個是主管,一個是承辦小姐,承辦小姐都是主管安排,主管是董事長甲○○指派;6樓小嘉莘部分小公司財 務管理是丁丙○○,8樓力霸部分小公司財務主管是I○○ ,嘉食化部分小公司財務主管是乙w○○;我在調查局看到 本院編號第056號偵查卷第1頁關於大宗物資的流程圖,上面有寅○○的字跡,所以我才回答「甲○○找寅○○負責8 樓小公司大宗物資買賣之會計作業總規劃」;乙辰○○、 乙E○○、V○○是小嘉莘小公司前後任的稽核,工作內容 是負責傳票與支票內容是否相符合,金額有無打錯,日期對不對等工作,乙T○○是負責小嘉莘小公司的會計帳管, 是乙己○○的前手兼前任主管;我偶爾參加甲○○每日中午 召開之力霸集團資金調度會議,甲○○住院或出國時,由我代理主持資金調度會議;丙M○○負責管理甲○○個人資 金,甲○○個人有資金需求時,丙M○○會寫小紙條交給甲 ○○自己去作調度;我知道資金流程是由小嘉莘4位會計 人員乙己○○、b○○、丙D○○、丁壬○○輪流做的,乙己○○ 直接對我負責,因他們認為我是他們的主管,要我負起主管的責任,所以他們會將輪流做好的資金流程圖草稿交由我簽名,我在上面簽「王」字,至於資金流程圖的原稿是他們自己處理;資金流程圖顯示資金流入丙庚○○等個人帳 戶,就是由丙M○○報告甲○○個人資金需求,加入資金流 程內;資金流程圖只是利流程圖作帳務處理,另一方面有一個科目讓錢流到終端的地方;嘉食化公司與小公司間虛偽交易,是每日資金調度會議決定的,這些買賣是為了帳目調整將錢流出去,就是把嘉食化公司的錢以預付玉米、黃豆款的方式流向小公司等語。 ⒊被告庚○○於96年4月12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擔任鑫營 公司負責人是被我父親甲○○指派,因為原來的負責人就是我的大嫂乙辰○○退休,甲○○希望我接任,甲○○跟我 講說小公司是在做資金調度,因為我沒有被賦予資金調度的權責,所以我不清楚鑫營公司的經營狀況。 ⒋被告寅○○於96年4月12日準備程序時供稱:力霸部分的 33家小公司在91年以後交給丙q○○,88年至91年間有跟內 部主管陳肇忠、f○○分工看傳票,現在想不起來我負責看力霸部分哪幾家小公司,但小嘉莘及嘉食化部分的傳票,我沒有看,虛偽交易的傳票有部)帳號:籌備處 公司 95年10月至12月我有代理覆核預付貨款傳票;力霸公司於95年10月以後的預付款交易,對象有8、9家公司,大部分都是6樓小嘉莘那邊的公司;我於92年4月30日從力霸公司退休,改任顧問,92年4月30日以前關於力霸公司會計傳 票,我是主辦會計。復於96年5月10日準備程序時供稱: 就我在公司所瞭解,每天甲○○在中午召開資金調度會議前,I○○、丁丙○○都會跟他們的財務人員要求提出每家 小公司當天的資金需求,會開完後,就分成6樓、8樓的流程。6樓的流程是丁丙○○會把資金需求表給乙己○○,乙己○ ○會依資金需求表給他們會計排資金流程圖,並給嘉食化公司丁○○總經理核示,核示完後流程圖會給乙己○○這邊 的會計人員開傳票,傳票開完後就會給丁丙○○這邊的財務 人員開支票付款;本院編號第028號偵查卷第2頁所示黃豆交易之發票流程圖下面的部分是我安排的,6樓的發票開 上來,就會在8樓做內部關係人交易,最後一行的筆跡是 我的筆跡,做這個發票流程圖是因為甲○○會要我提供小公司的營業額是多少,如果比較少的話,會要求做內部關係人的營業額,應該是財務方面有資金的需要;8樓的資 金流程,是甲○○開完會後,資金需求是在I○○那邊,我們會計會提供各科目的餘額明細表,I○○自己會去找沖帳的程序,之後會形成一個資金流程圖出來,並交給丙q ○○;預付款交易,力霸公司有個8億多的部分,我認為 為非常規交易,所以我為了這件事與財務也有爭執,但是發票也都蓋章了,會計也開傳票,雖然反對,但是沒有辦法改變,預付貨款那麼多,交易所來查、會計師來查帳也沒有辦法講清楚;我們在6樓的小公司有進口玉米或大宗 穀物時,有時會轉一部分到8樓這邊來,6樓發票開上來,會在8樓的公司間做交易;88年的大宗穀物交易目的,是6樓開發票上來時,因為甲○○有時候會跟財會開會,開會時甲○○會問我說,去年的小公司營業額跟今年比較有無差異,我會整理資料給甲○○看,甲○○會指示在營業額比較少的那幾家做內部關係人交易以增加營業額等語。於96 年10月25日本院審理時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小公司除 了董監事、財會人員外,沒有其它員工;8樓小公司大概 是在86、87年左右就沒有實際營業;力霸集團每日中午財務調度會議大概是從88、89年就開始召開;力霸集團小公司間的資金缺口比較嚴重的是在6樓,6樓就傾向向8樓的 I○○調錢;嘉食化小公司的資金調度或是甲○○個人的資金調度的話,是由6樓的小嘉莘在處理;丙q○○曾拿I ○○畫的資金需求表或是流程圖到我的辦公室給我看,如本院編號第056號偵查卷第1頁所示黃豆交易之發票流程圖(同本院編號第028號偵查卷第2頁流程圖)是乙己○○所製 作,我有在流程圖最末添加長森、金東、益金、日安等公司加入該流程,因為發票流程圖從立瑋公司要轉到8樓的 公司來,8樓的財務認為小公司需要有營業額、業績,所 以就轉給這幾家8樓的小公司;銷貨流程圖、資金流程圖 之目的不同,資金流程圖是為了資金調度,銷貨流程圖是為了增加小公司的營業額;如果有買賣時會產生應收、應付帳款,財務如果有資金,就會先沖應收、應付帳款,如果沒有資金就先掛在那裡,等到有資金後再沖掉;有一些帳是掛在那裡,沒有沖掉的帳就用轉債權轉增資;88、89年間小公司間有大額相互交易情形,因為當時小公司營業額很少,跟小公司有借貸往來的銀行,向本公司財務部門反應,甲○○指示我在會計部門做一些交易實績,所以我指示丙q○○等會計人員,對購進的大宗物資,在小公司間 做相互銷售;小公司間大宗物資買賣沒有實際交易,因小公司有財務缺口,以預付貨款名義作帳套取資金;資金調度會議開完後,偶爾丁丙○○或乙己○○會來找我說,I○○ 這邊的資金要如何到6樓那邊去,我就跟她們說沒有路走 ,因為沒有名目,所以無解,之後她們不曉得怎麼反應,甲○○會打電話給我,甲○○打電話給我時,就說先開發票上來,我也不得曉得開哪幾家公司的發票,我就告訴乙己 ○○說董事長要用開發票的方式,發票開上來以後,她是交給我們的會計小姐,會計小姐就拿去給乙天○○,乙天○○ 蓋章後,就拿去給甲○○蓋丑○○○的董事長章,就連同蓋過章的請購單、採購單交給會計,會計就開付款傳票;會計單位有2位經理、1位主管,對這個傳票都不太願意蓋章,他們來跟我反應,我也覺得將來交易所、會計師查帳會有問題,我也認為這樣不好,常常為了這個事情,跟6 樓的財務、會計主管有爭執;從95年10月有再開始蓋章,是因為甲○○打電話給我說傳票為何會計都不蓋章,傳票會計欄空白沒有人蓋章,財務還是把錢付出去,於是甲○○又打電話下來,我就自己蓋章,我也蓋得很不高興,我寫了個「NO」,力霸公司與小公司間之預付大宗穀物交易請採購單與一般交易之請採購單形式一樣,但是經理不一樣,大宗物資是由管理部負責處理,由甲○○控制,這個分由主秘乙天○○、採購處的協理乙黃○○負處理;一般的請 採購單,是由請購部門自己填寫,交給採購部門去採購,一般的請採購單關於供應廠商、單價、日用量、庫存量等內容都有比較詳細記載,但力霸公司與小公司間之預付大宗穀物交易請採購單內容就不會這麼詳細等語。 ⒌被告I○○於96年4月12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每天中午 是有跟董事長甲○○開會,報告力霸公司及小公司的資金缺口,包括貸款利息、還款、營運費用支出等;我要跟甲○○報告力霸公司,還有我所管的力霸部分33家小公司;我是日安、申利、仁湖、展宇、樹嘉、力森公司的負責人,但是這些公司的發票是會計主管丙q○○管理,這幾家公 司的大小章,我們都有專人保管,公司大章是分開來保管,小章的話,日安、申請、力森、展宇、樹嘉等公司的負責人章是我自己保管;在我們公司流程裡面,開發票、傳票都是會計做,如同檢察官起訴書所寫是寅○○規劃好流程後,由預付工料款、玉米款等,也都是會計決定的科目。於96年5月10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丁丙○○於財務調 度會議報告資金需求後,會計會給我一些各個小公司科目之暫收、暫付、應收、應付的帳目明細表,我會根據每家小公司實際上銀行存款的部分,就每家的需要,我自己會做一個資金流程圖,因為我手上有負責31家小公司,各個公司的銀行存款金額我比較清楚,我自己寫一張表是要做覆核支票、傳票金額是否相簽之用,丙q○○看到後也說她 們可以根據我的資金流程圖來開傳票,所以就拿去用等語。於96年10月18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關於力霸集團的小公司部分,我是在88、89年時才接任小公司的財務覆核工作,力霸公司財務部下面有三個處,財務部的副總是t○○,三個處的部分,財務處的主管是甲o○○ 是副總經理,還有乙u○○經理、K○○副理、乙C○○副理 ,其它都是基層的,有乙○○、乙O○○、乙寅○○、陳秀美 、方梨齡,我的上司是甲o○○,其它人是我的部屬。甲o○ ○、t○○有自己單獨的辦公室,其它人都是在同一間大辦公室;寅○○是會計處的顧問,以前是副總經理;丁丙○ ○是小嘉莘26家小公司的經理;丙己○○是t○○的秘書; 丁未○○是嘉食化主任秘書;丙黃○○是力華票券的董事長; 庚○○是力霸總經理;丁丙○○會一起跟我開會,就是中午 的甲○○召集的財務會議;寅○○是我們財務調度的問題會請教他;丙己○○假如有股票的事情會跟她聯繫;我們財 務處的人都有兼小公司,起訴書附表甲一所示的力霸33家小公司,在我的認知裡面,我們財務、會計的人力是共用的;在大宗物資進口方面,跟嘉食化有人力共用;我擔任小公司之負責人或董監事是由甲○○指示我兼任,會計人員不是我選任的,財務人員是甲o○○分配;擔任董監事的 薪資董事長為5,000元,董事、監事3,000元,兼任小公司財務人員,為1,000元或3,000元;小公司因人力共用之下,大家都是兼任的,我只負責跟銀行存款有關的傳票覆核,就算是我兼任董事長的小公司,我也不知道,我只是人頭,經營公司是董事長甲○○的事情,成立小公司的目的要問甲○○,小公司的董事會議事錄是由會計製作,小公司董事會沒有實際召開,關於小公司大、小章部分,大章有分,一部分是丙己○○,一部分是丁未○○保管,小章的部 分,我有保管長森、日安、金東、申立、樹嘉、展宇、力森、冠國的負責人小章,但我所擔任負責人的6樓小公司 仁湖公司的負責人小章不是在我的手上,是在丁未○○手上 。大章有的在丙己○○,有的在丁未○○,要蓋章的人會去問 哪個章在何人的手上,他們會去找該人蓋。瑞高的小章,乙子○○當負責人是在我手上,換乙天○○時,就不在我手上 ;預付款不是我們經常性的。經常性的是還款、付息;我們8樓小公司的預付款交易都是寅○○安排的,應該都是 大宗物資的預付款交易;力霸公司的預付款交易,是我根據傳票,應該也是寅○○安排,為何要安排這些預付款交易要問寅○○。我們每天中午的財務會議,是每個人報告自己負責的部分,我跟丁丙○○都會報告我們所管的小公司 ,我會報告我小公司的資金需求,因為要還款、付息、股票交割,參加資金調度會議的人還有甲o○○、乙w○○、丁丙 ○○,甲o○○、乙w○○大部分是報告銀行的事情,我跟丁丙 ○○報告資金需求,我們都是報告資金缺口的總數,我們報告後,由甲○○指示,他大部分會請寅○○安排資金的流程,甲○○會決定有何方式來補足缺口,因為我們只有報告,他會指示寅○○處理,我們都是等到寅○○告訴我們後續怎麼做,我們等傳票來,寅○○會告訴我們用何方式給我們彌補資金缺口,包括用預付款及小公司之間的股票買賣、彼此之間的借貸,預付款的買賣應該都是大宗物資的買賣;依據附表肆之5所示,小公司在88至95年間互 開發票的虛偽交易,因發票是會計的作業,由乙己○○或是 寅○○他們排好流程,給會計來出傳票,財務就會根據他們的傳票作業;大宗穀物是用預付款的方式在處理帳務,這代表公司買大宗穀物是先付款。力霸公司與世湘、力長、宏森、力章、育聯、英湘、台莘、欣湖、玉辛、佩亞、棟信及程星等12家公司所為大宗物資預付款交易,沒有實no='0000 crm管是乙黃○○,乙黃○○比較清楚,主要 是因為這些小公司有資金的需要,所以就要做一個假的採購流程,但是我沒有參與這部分,從交易的金額來判斷,應該是經由甲○○指示來辦理,丁○○應該也知道,因為大部分都是屬於位於6樓的嘉食化小公司。如本院編號第 006 號偵查卷第308頁之資金流程圖,這些都是6樓的,如果有8樓的小公司,當只有一筆時,會先用電話通知,假 如有多筆交易的時候,乙己○○也會把資金流程圖給我,拿 到資金流程圖後,乙己○○會直接給八樓的會計丙q○○他們 做傳票,我們再根據他們的傳票做收支,如本院編號第 006號偵查卷第307頁上方之資金流程圖,為何會有款項流向我的帳戶,我不清楚,因為我的戶頭,被告丙M○○有在 使用,我個人的戶頭是支票跟圖章都不在我手上,他們有用這個戶頭,這個帳戶是很早以前開的,是銀行來我們這邊時,我親自開戶的,開戶後應甲○○要求交給丙M○○使 用,且被告丙M○○不止保管我一個人的印章,被告丙庚○○ 我知道一直是人頭,丙黃○○的話我不清楚;我知道丙庚○○ 一直是好幾家小公司的負責人,他的私人戶頭也是甲○○在使用;我知道丙M○○一直是管理甲○○的私人帳務,我 只知道丙M○○是管他的支票、圖章;力霸公司跟小公司大 宗穀物預付款交易之傳票的簽核流程是力霸公司的傳票會由會計處的經辦有乙辛○○、u○○切好傳票,經過他們會 計主管應該是丙卯○○的審核、覆核,再經過財務處的經理 、副總,92年以前我是財務處經理由我蓋經理章,92年後所有的傳票都是乙u○○在核,然後再給財務副總t○○, 再給董事長甲○○他會蓋丑○○○的章。我的上司甲o○○ 會分配我們每個人的工作,包括我開始所講的財務處人員,他分配給我的就是覆核的工作;每日中午的財務會議後,所做的資金規劃,如大宗穀物預付款、借貸、購買股票等,在處理上有時效的壓力,是要在當天完成,我們的工作就是當天要把缺口彌平,確保當天銀行不跳票;每天中午的資金會議是我、甲o○○、乙w○○、丁丙○○四人與甲○ ○開會,寅○○沒有到場,但有問題的時候,就是有時候不知道資金流程應該如何安排時,董事長甲○○就會打電話找寅○○,寅○○就會到場,很多次;向甲○○報告資金缺口,我會把資金需求列表給他看,我們已經開出去的支票,只能列表,有缺口就要安排,沒有缺口就不用安排資金調度。我們是有需求時,才要安排資金流程,沒有需求就不用安排,我們要還款、付息時,每個小公司的經辦人會告訴我他們有無缺口,有的話,我會統計總數跟甲○○報告,資金缺口的總數是經辦告訴我,因為小公司的資金需求要我們財務處來出,所以我所寫的資金需求是根據他們提供給我的暫收、應收明細表製作的,做流程圖的用意就是拿來做為公司間暫收、暫付、沖轉之用,我做的流程是哪一家公司有資金缺口時,哪一家有錢時,各經辦會開立支票來支付,如果沒有錢的話,我才會製作資金需求,將有缺口的公司,做銀行帳來彌平;在開會時,我們只要提到資金流向時,董事長甲○○都是交待有問題通通都去找寅○○等語。 ⒍被告丙M○○於96年4月12日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擔任 連恒、連南、英湘、連湘、富嘉、鼎森、菁森、勇禾等8 家公司負責人,是甲○○要我做人頭;這8家公司的公司 大、小章是由丁未○○保管,8家公司的發票、公司章都不 是我保管;甲○○交他控管的支票本給我,他要用錢時,我再把錢付出去。於96年11月1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 具結證稱:我在嘉食化公司擔任協理,上司為丁○○,嘉食化所收的客票收到財務部,客票交給我保管,第二天再交給財務協理乙w○○,由乙w○○指示財務人員去存銀行, 6 樓小公司的錢轉至甲○○使用之人頭帳戶,是由6樓的 財務小姐把錢存進去,中華銀行每天中午會到小公司來,拿支票回去存入私人帳戶去兌現,私人帳戶需要從小公司那邊撥款,甲○○會交代丁丙○○,私人帳戶缺錢的事,是 甲○○知道那天要用錢,不是我告訴甲○○的,因為我不會打電腦及計算機,所以我找丙i○○幫我打個人收支日報 表,每天打3份,1份給丁丙○○,1份給主管乙辰○○、乙E○ ○、V○○等3位前後任稽核,1份給丁○○,不用給我,因為丁丙○○是26家小公司的主管,乙辰○○、乙E○○、V○ ○是稽核,錢進出一定要經過他們的手,別人不能動,所以要交日報表給他們,每天中午我把錢弄好了,就拜託丙i ○○打日報表,我不管開不開會,我只管把日報表作成3 份;我擔任連恆、連南、英湘、連湘、富嘉、鼎森、菁達、勇禾等8家小公司負責人,沒有實際出資是甲○○通知 我到哪幾家公司上班,公司都弄好了,才通知我,我沒有實際經營上開公司等語。 ⒎被告丁丙○○於96年4月12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是負責財 務,每天中午有參加甲○○召開財務調度會議,跟甲○○報告小嘉莘集團26家小公司的資金需求,大部分都是還銀行、繳利息、每月的稅、貨款等;資金流程圖不是我做的,我要做資金需求表給甲○○看要付什麼錢,由甲○○負責處理;流程圖是小嘉莘集團的會計做的,是由4位會計 輪流做,由他們自己分配;財務要開付款支票,因為傳票由會計開出來的,財務就要開支票;小嘉莘集團現在稽核是V○○,之前是乙辰○○、乙E○○;小嘉莘公司的大、小 章,是稽核在傳票上蓋核准章後,副總跟蓋核准章的人就會把空白支票送到負責的財務經辦小姐那邊去蓋大、小章,財務經辦有丙B○○、甲i○○、丁癸○○、鄭昭聆,金額在 會計傳票那邊就會有寫;小嘉莘集團26家公司的大、小章是在丁未○○那邊。於96年10月25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 具結證稱:我的職稱是財務經理,丙M○○是協理,乙辰○○ 是副總,我的工作主要是負責每家公司在各個銀行每天的支出或收入,我把這個銀行戶頭不能讓它出狀況,要留意銀行展期問題;甲○○有時會電話詢問,例如指示哪裡資金不夠就請我們把資金拿過去彌補,我們錢的多寡他都會知道,也就是說他會指示公司之中有錢的挪到缺錢的公司去彌補資金缺口,上述資金調度方式,是在每天中午甲○○跟我們開財務會議所決定,印象中大概在92、93年間若他在的話每天中午都會開。我和I○○是先報告資金缺口及資金明細、用途、總金額,我不確定我之前在96年1月 間在檢調所講的5、6年前開始開資金會議的時間點對還是今天講的時間點對,應該是在91年左右,丁○○及庚○○偶爾與會,庚○○他自己有比較緊急的事情會進來請示董事長甲○○,講完就出去了,有事才進來,沒有每天參加,幾乎很少參加,而且講的是他自己的事情,跟我們開會的內容無關;就我所知,在70幾年間到88年期間,那時我們在12家銀行有進口額度,我承認我沒有看到營業人員或倉儲、貨物,但確實是嘉食化國外部在替我們辦理開狀,但大約在89年之後沒有實際營業,我自己想像是因為資金很緊,那時我們還有進口服飾,在衣蝶百貨,我記得是棟信公司及仁湖樂股份有限公司籌的業務後面就縮小了,從5 、6年前開始這些小公司就沒有實際營業;小公司相互交 易的目的有一部分是為了維持銀行授信的展延,因為如果完全沒有營運業績,銀行不可能繼續展延;在88年左右,銀行已經感覺我們在資金營運的困難,就一直很加強資金的回收,就是抽銀根,所以我們在未到期時,報表還沒有送的時候,銀行內部已經先開好會來我們公司,請我們副總去談他們可能要收多少錢,或可能要增加保證人,或每月要還多少錢,後來同意小公司展期的案件並不多;我從發票流程圖可以看出小公司間互開大宗物資買賣的發票可以增加營業額,小嘉莘26家小公司的營業額的營業收入除大宗穀物的買賣之外,就是股票,而股票買賣只有小公司彼此之間與小公司與力霸集團關係企業間的股票買賣,如本院編號第003號偵查卷卷187頁所示資金流程圖乙己○○所 做的,我的資金需求會跟乙己○○說,只要乙己○○有排錢到 我這裡去就可以,因為丙M○○有在幫甲○○管理私人帳戶 ,所以資金流入私人可能與丙M○○跟老闆報告有關,丙M○ ○可能跟老闆報告將資金需求排入資金流程圖,我參加資金調度會議是講我自己的事,丙M○○有時會進入遞給老闆 條子;關於製作如本院編號第003號偵查卷263頁資金需求表,我依據每家公司的資金缺口,我們自己有小傳票,預估下個月的資金,已經開出去的票子會記錄,是我下面的財務人員統計,依據統計製作該資金需求表,我每天都要去對,例如我缺500萬元,老闆不會給我剛好數字,表左 邊是有錢的公司代表來源,右邊寫這些公司要支出的金額不足的部分,我忘記為何這張要給丁○○簽字,平常我會把這張給甲○○看過,在每日中午的財務會議中給他看,如果我這裡完全找不到錢的話,就由甲○○去找錢,例如8樓I○○有500萬元,我缺500萬元,甲○○會說I○○ 的錢給我們這裡用,會計科目處理方式若會計乙己○○表示 沒有暫收暫付可以互相沖轉時,甲○○就會請寅○○來處理這件事,若六樓、八樓都缺錢,甲○○就會去找錢,都是甲○○在調度,因為我大部分的資金來源都是從八樓過來,我的意思是有時會透過I○○負責的公司或朵拉公司,若我6樓自己去貸,就自己可以用,就不用寫資金缺口 ,就不用從8樓調,我有向外部銀行去借款也有向力華票 券發行商業本票,向友聯抵押借款,向亞太固網賣公司債及短期借款,這些都是資金來源;小公司向銀行貸款由甲o ○○出面接洽,如果展期條件不利,我會跟甲o○○一起去 談,我所謂「展期條件不利」是指銀行原來是信用的要改成擔保或背書保證,或要增加擔保或增加背書保證,或還款,會有這些條件的變更是因為銀行覺得我們小公司狀況不好,可能看到我們提供的財報經營狀況不佳,也會從各個消息面去知道,可能有些雜誌會寫;小公司向銀行貸款的流向部分,我會把貸款的資金缺口列給甲○○看,至於如何安排完全甲○○決定貸款下來除資金缺口要使用外,可能流向集團內的公司,也有可能流向個人帳戶;小嘉莘26家小公司之前後任稽核,其中V○○、乙E○○是蓋核准 章,乙辰○○是蓋稽核章,V○○在小傳票是蓋稽核章,三 位稽核任職時間,依序是乙辰○○最早,再來是乙E○○,V ○○,中間都沒有空檔;因為資金流程是甲○○指示我找寅○○,乙己○○常常會說是你們缺錢你們自己去找,我就 只好去找寅○○,應收應付就是基本上的路,寅○○曾經說沒有路可走,因為董事長指示寅○○處理此事,我跟寅○○說我只是奉命行事,請寅○○去跟老闆講,最後錢還是有下來,寅○○曾經跟我講沒有路,但錢還是有下來,表示他找到路,錢進來的方式有時是用大宗穀物預付款的方式,有時乙己○○寫暫付款我就知道是用暫付款的方式; 我所謂的錢是通稱,是指不足的金額,例如我不足300 萬元,就會有300萬元過來,過來的話都是支票;因為當日 的即期票到期,就是所謂的缺口,錢就是樓上老闆指示I○○那裡過來,他們發現沒有管道可以走老闆就是指示寅○○處理,就會有暫付款下來,暫付款就是開支票,支票放到銀行裡面就是錢,所以暫付款支票都是即期支票;我不會將資金需求表、資金流程圖、發票流程圖交付寅○○以完成資金調度,發票是會計開的,張 年3月。至93 的話,我會去找寅○○,事後寅○○、乙己○○二人會再聯 絡,用什麼方式把錢流過來;我會把資金需求表交給b○○、丁壬○○、丙D○○以製作資金流程圖;棟信公司的營業 項目有大宗物資,財務部分不是我覆核,棟信公司有缺錢過,所以應該會有參與大宗物資的買賣;將資金需求表交給b○○、丙D○○、丁壬○○是例行公事,通常我是交給乙己 ○○,但乙己○○不在,我就會問這個禮拜輪到誰,交給負 責的人;若流程圖有問題找不到路,都是乙己○○向我反應 。26家小公司有包括世湘、力章、佩嘉公司,這3家公司 的財務調度,這個資金缺口及調得資金流向由我負責,都不會告知這3家公司的負責人乙P○○;我交給會計小姐的 資金需求表,有時當天無法確定資金來源,我第二天才會跟他們說,資金來源都是我告訴他們的;力霸集團關係企業的資金來源是我告訴乙己○○,我講的資金來源都不包括 癸○○那邊的;如本院編號第003卷第216頁有畫橫線上面這些字跡是我的字跡,因為有匯香港,我做個備註,這是力霸匯香港,因為他們到我這裡拿錢,帳要從我這裡出,因為他們要從力長這裡出錢到丙庚○○、丙黃○○的帳戶,他 們是指力霸的張淑華叫他們小姐來這裡,裡面有蓋章,要看章,是甲○○要我做的;上開所述,若6樓、8樓公司都缺錢,資金從集團內部來,有包括向中華商銀申請的貸款,例如德台公司向中華商銀申貸7.5億元,若小公司有跟 中華商銀貸款的話,因為甲○○都很清楚貸款哪天會進來,都是他在調度的等語。於96年11月1日審理時供稱:每 天中午的財務會議,丙M○○經常會去,除了遞每日股票收 盤價的單子以外,還會另外附1張他跟甲○○之間的字條 ,可能是隔天的私人帳戶資金缺口,比如說我的缺口是 300萬元,甲○○可能會想辦法給我300萬元,如果是我及包括丙M○○部分的資金缺口,丙M○○自己會去跟乙己○○要 求把個人資金缺口排進去資金流程圖,而財務小姐依資金流程圖開立給私人帳戶的支票都是由丙M○○取走等語。⒏被告乙C○○於96年4月13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是依照丙q ○○給我的菁國、彥輝、鳴加、展宇、瑞高這幾家公司的傳票,就依照傳票上面的指示開支票;我填寫支票上面的發票人欄後,要經過I○○經理核准,再拿那張支票到丙己 ○○、丁未○○處蓋大、小章,印象中小章都是在丁未○○那 邊蓋的,做完這些後,就把支票交給傳票上面記載之受票人那家公司的經辦、出納人等語。於95年5月11日準備程 序時供稱:我從91年開始,陸續接任菁國、彥輝、展宇、瑞高、鳴加等小公司的財務,直到95年11月離職,離職前領的是力霸公司薪水,職務是力霸公司財務部財務處副理,兼辦展宇等公司財務,每家每月多1,000元津貼等語。 於96年11月15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我負責財務的5家小公司有開立大宗物資發票給力霸集團其他小 公司,也有收受力霸集團其他小公司大宗物資付款支票,發票部分不會透過我,支票我有看到,傳票是由會計主管丙q○○拿來給我們財務處理,我們根據那張傳票來開立支 票;若我開貨款支票發現錢不夠,會跟I○○報告帳上錢不夠,I○○就會把其他力霸小公司的錢撥到我這邊來。⒐被告乙○○於96年4月20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負責日安 、金東、東力、東嘉公司的財務、收付工作,95年11月時又負責友聯、毅彥公司,95年12月接任彥輝公司;我是根據會計經理丙q○○交給我的傳票開支票,丙q○○並沒有交 給我採購單、出貨單;上開公司的支票本都是我保管,支票開好後,日安、金東公司的小章我要拿給I○○蓋,大章是給丙己○○蓋;東力、東嘉、彥輝、毅彥、友台公司的 小章是到丁未○○處蓋章,東力、東嘉的大章是丙己○○保管 ;我有收到公司銷售貨物的貨款支票,我是根據給丙q○○ 給我的傳票知道有收入,我收到支票後,我就存到該公司的戶頭,因為支票都有記明受款人並禁止背書轉讓。於96年9月27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我是從68年 進力霸公司擔任工讀生,1年後升辦事員,業務是人事, 10年後調財務處,88年主管徐政指示我兼辦4家小公司日 安、金東、東力、東嘉公司的出納,95年11月、12月,主管甲o○○要求我增加友台、彥輝、毅彥等公司,上司是甲o ○○;起訴書附表甲一之1所示力霸部分33家小公司除財 務、會計人員外,我沒有看過業務、倉管、行銷、採購等其他員工;我擔任出納的小公司,如果帳上沒有錢,我會跟I○○報告,我不知道資金來源的名目,我看到的是暫付款、暫收款或是沖暫付款、沖暫收款;我負責小司財務期間,有開立無抬頭或支付給私人支票,是依主管I○○指示辦理;我是憑傳票做收付工作,我負責的小司在88年至95年間,有無與力霸集團作大宗穀物買賣我不清楚,但我有看過應收帳款的傳票,傳票只有檢附發票,沒有其他合約、單據;如本院編號第004號偵查卷第357頁的流程圖上的字跡應該是I○○的字跡,且我經過I○○桌邊時,有看過這樣的東西等語。 ⒑被告A○○於96年9月20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供 稱:我於88年12月底接任立宏、凱碩公司的經辦會計,94年10月14日再接任蓉達公司經辦財務,自94年9月14日起 停接凱碩公司會計;立宏、凱碩、蓉達公司的會計主管是y○○,財務主管是乙a○○;起訴書附表甲一之1嘉食化9 家小公司除財務、會計人員外,沒有業務、倉管、行銷、採購等其他員工。附表肆之5所示力霸集團小公司間於88 年至95年大宗穀物交易是主管乙a○○、路梅蘭、y○○會 給我資金流程圖、發票流程圖,路梅蘭於90年6月就離職 ;發票流程圖如果要付款的話,我會切傳票,借商品存貨,貸應付帳款;賣原料的時候,我會做借應收帳款,貸預收預款;我收到的資金流程圖、發票流程圖沒有檢附相關合約書、進貨單、銷貨單等單據;我有懷疑交易的真實性,因為進每噸10元,出每噸10.3元,有時候會相反,常常有此事發生,我就覺得很奇怪;我認為小公司應該都是提供給力霸集團使用的虛設公司,像立宏公司原是從事黃豆與玉米買賣,但3年前即停止營業,無實際營業額等語。 ⒒被告G○○於96年4月20日準備程序時供稱:89年時,我 擔任申東、東長、申隆、申佳、申聯、友台、菁國、菁達、展宇公司的會計,菁國、申東、菁達中間2年,即90、 91年是劉美令處理的;我們小司的經理丙q○○會電話或是 口頭告知我們開銷售發票,銷售像玉米、黃豆等,數量、金額她會口頭告知,我沒有看過買賣契約、訂貨單、出貨單;發票章在我那裡,傳票做好後要呈給丙q○○,丙q○○ 會送到財務處;貨款傳票也是丙q○○會通知,看哪一家付 多少錢,都是口頭告知;貨款支票是財務經手的,傳票我也是經過丙q○○口頭通知製作付款傳票;我收到力霸公司 的預付大宗穀物轉帳傳票後,是主管丙q○○經理通知我, 會給我負責的小公司多少錢,我就先製作預付帳款傳票,並開銷貨發票等語。 ⒓被告b○○於96年10月19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我於85年5月開始擔任小嘉莘集團小公司的會計,85 年5月時進入公司時就負責世湘、英湘、玉章,88年接力 大營造、89年接聯凱、輝東。力章、立瑋公司是在91年6 月分配給我,上司原本是乙T○○,91年6月就換成是乙己○ ○,丙D○○、丁壬○○也是小嘉莘集團的會計,工作性質與 我相同,我的工作內容主要是製作傳票,就是剛剛我所講的8家小公司的傳票及一些文書作業,如果主管需要報表 的話,我們就需要製作一些文書,而大宗穀物的交易流程有發票流程圖,是由乙己○○製作,我沒有製作,我只有製 作資金流程圖;開始製作資金流程確切日期不記得,約90年間,乙T○○開始叫我們輪流做;製作資金流程圖的依據 為財務經理丁丙○○提供給我們資金需求表,我們就根據帳 面上有應收、應付的款項,指的就是我們開發票會有應收、應付的貨款,再排過去給需求的小公司;發票是依據乙己 ○○製作的發票流程圖由會計開發票,我們會登入電腦,電腦軟體就會統計應收、應付的明細帳,如果有需要的人,我應該負責的5次排完以後,我就要去電腦列印自己負 責會計的公司的應收、應付明細帳,交給下一位排資金流程的會計,應收應付的餘額明細列印出來的話,餘額表是交接時,才印出來交給下一位;我們製作完成資金流程圖後,並會影印交付給資金流程圖上所記載的相關公司會計人員切傳票,也會給主管就是V○○、丙M○○、丁丙○○, 也會給相關的會計、財務人員各1張張,再把原來的原稿 再給乙己○○,原稿乙己○○會指示我們放在指定的抽屜,我 們會影印1份給乙己○○,乙己○○會拿那份給丁○○簽字; 乙T○○從90年開始叫我排資金流程圖所安排資金流程,除 了小嘉莘集團,也有包括力霸的小公司或是嘉食化的小公司, 但是次數很少;我和乙己○○、丙D○○、丁壬○○負責排 資金流程圖91年6月之前還有周麗清;在製作資金流程圖 時,有時效的限制,資金需要是丁丙○○要求的,同一張資 金流程圖上所列的各筆交易的資金流程是要在同一天以內完成,也就是流程圖上所顯示的小公司,會計必需完成傳票製作,財務必需完成開立支票作業;扣押物編號A15-1-3,95年9月至12月之力霸集團作帳流程表,就是剛才所述我跟乙己○○、丙D○○、丁壬○○輪流製作的流程圖;該份扣 押物第1、2、4、13、14、16、18、19、21、22、23張是 乙己○○製作,第3張我無法辨識,第5、6、7、8、9張是丁壬 ○○製作,第10、11、12、15、17、20張是丁丙○○製作並 交給我們會計的資金需求表,該份扣押物裡面好像沒有丙D ○○製作的流程圖,該份扣押物其中有一份左上角寫10月13日的,是我製作的資金流程圖,以這個10月13日的資金流程圖為例,資金是從力霸流下來的,資金要走給最後一位丙庚○○,育聯需要資金,所以力霸有資金給育聯,因為 育聯要付棟宏貨款,棟宏再把錢給丙庚○○是做暫收、暫付 這個流程是依照我剛剛所講的應收、應付明細表,像育聯需要資金,是丁丙○○指示我製作,是他給我資金需求表, 丁丙○○可能在12日下班前會要求我做,或是在13日當天早 上,我製作完該張資金流程圖,會分別交給育聯、棟宏公司的經辦會計,他們要切傳票,同時也會交給財務、主管,主管稽核後,傳票就交給財務開立支票,流程表裡面有列丙庚○○,丙M○○跟乙己○○說丙庚○○要資金,丙M○○會跟 乙己○○講說他需要資金多少,有時候口頭,有時候用字條 ,丙M○○沒有交付現金明細表的單據給我,而且個人往來 用的都是暫收、暫付科目,我們都稱丙M○○是老爹,他跟 我們同一個辦公室,他的職務是主管稽核;我於調查局所說的個人資金,就如我剛剛提到的95年10月13日資金流程圖最後走向丙庚○○的情況,製作個人資金傳票的流程,就 是剛剛解釋的,就是育聯應付貨款給棟宏,棟宏再給丙庚○ ○,我們就是做一個銀行存款的傳票,如何付款要問財務,給丙庚○○的款項是用暫付款,有時有收到丙庚○○給的款 項就是用暫收款,例如棟宏給丙庚○○的款項,棟宏的傳票 就是要記借方是暫付款,貸方就是記銀行存款;本院編號第004號偵查卷第146頁的流程圖是我製作的,關於資金流程流入個人,是丙M○○需要資金,他告知乙己○○,乙己○○ 會跟我們講,這跟我剛剛所講流入私人的情況是一樣的;我有跟乙己○○、乙T○○反應過,我們會計三人及乙己○○有 一起去見丁○○說我們不想做資金流程圖,因為我們認為這是主管的工作範圍,不是我們的;小公司的收入是依照發票,發票是依照發票流程圖;從發票流程圖、資金流程圖都是力霸的小公司在那邊循環交易,一批貨物進來在1 、2天內可以經過33手,其中有力霸所屬小公司及嘉食化 、小嘉莘所屬的小公司,開發票不是每天發生,依我所知,我認為是資金的運用;我擔任會計之小公司,會計主管是乙己○○,財務主管是丁丙○○;而小嘉莘的銀行傳票都是 財務做的;發票流程圖上如果有記載每公噸及總金額等詳情,會計會打傳票、開發票,並交給財務走資金流程;小嘉莘集團我負責會計的公司勞保費是收到繳款單才會做。看是哪一家公司行號,就以哪一家繳費,我負責的八家,有英湘、力章、力大公司有,英湘投保員工是財務跟會計,力章投保員工是財務、負責人,力大投保員工就是財務人員;在排資金流程圖這五年期間,對於資金流程圖都是小公司之間資金的流動,沒有涉及力霸集團以外的公司等語。 ⒔被告s○○於96年4月20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的薪水和 健保由英湘公司支付,我未在嘉食化任職,我負責鑫營、英湘公司的財務,之後陸續接玉章、匯聯、連南公司,連南是在94年7月時接的,薪水是接玉章、匯聯、連南每家 各2,000元,一起匯到我的帳戶,連南是直接加計在本薪 裡面,我做這5家公司財務是付銀行利息、送件、付款, 支付銀行利息的錢,是主管直接安排按會計切的傳票,有錢入我們的戶頭就去存款,我要先將支票存入公司帳戶後,再去匯款,支票受款人是依會計帳目裡面所寫的對方科目或依傳票的記載,我負責的五家公司有彼此互開支票,支票發票人欄公司的大章、小章要請丁未○○主秘蓋,支票 開出後就交給支票上所記載受款人公司的財務等語。於96年9月27日本院審理結具結證稱:我在小嘉莘裡面擔任出 納的工作,81年4月接鑫營、英湘公司,健保跟薪水都是 掛在英湘公司,負責開支票及繳利息,所開支票是用來支付薪水、稅、利息的票,英湘公司的薪水傳票開的話,我知道有我在內,因為我的薪水、勞健保都是掛在英湘公司,其它人的資料都是保密的,我的主管是丁丙○○,我是聽 他的指示辦事,他指示、交辦給我銀行付息的事情,有時候銀行要辦展延的合約也會交辦給我,我們就會照著合約把所有銀行的文件蓋完橡皮章之後,我們就送給丙M○○、 丁丙○○,也要負責人親自對保,小公司貸款的部分要給主 管丙M○○、丁丙○○、V○○審核同意後,再送給丁未○○看 過,丁未○○會同意我們拿章來蓋;丙M○○是我們的協理, V○○是我們的稽核;除了鑫營、英湘外,還有玉章是83年5月接的,勞務費是元,匯聯是88年3月接的,勞務費是2,000元,連南是94年7月接的,勞務費也是2,000元,是 放在英湘的本薪中,我的工作是開支票、繳銀行貸款的利息及銀行展延的合約文件;丁丙○○是我的主管,我聽他的 指示辦事,丁未○○是主任秘書,我們章子都是在他那裡蓋 ,乙A○○是玉章公司的負責人,所以貸款的部分,銀行的 人會親自來公司,跟連帶保證人乙A○○當面對保簽字。乙A ○○本身是負責人,也是連帶保證人,如本院編號第004 號偵查卷第69頁所示資料是乙己○○的字,第70頁是丁壬○○ 的字,我們是依照傳票開支票的,他們會計有時候編排的交易流程比較多的時候,我們才會看到流程圖,我們是核對金額有無遺漏,看付款的對象跟傳票是否正確,因為乙己 ○○有的時候會放在小公司財務的桌子上;金額有遺漏跟付款的對象不正確時,我們就會跟會計他們講,他們就會更正傳票;我製作如本院編號第004號偵查卷第73、74頁 英湘公司收支日報表,是依照傳票收支情形製作這個收支日報表,因為要給主管丁丙○○、丙M○○、V○○每人各1 份,要讓他們知道當天銀行存款的餘額,因為我們要繳息,要看帳上的錢夠不夠,如果不夠要跟丁丙○○報告,要告 訴她缺多少錢,我只要跟丁丙○○報告的話,她就會處理, 通常會計會給我入帳的傳票,然後我就會存入公司的支存帳戶,依據會計給我們傳票,有的時候會有我所負責6家 小公司互相支應的情況,我是從會計的傳票上面看的;附表甲一之2所示小嘉莘集團部分26家小公司除財務、會計 人員外,沒有看到業務、倉管、行銷、採購等其他員工;我只曉得主管丁丙○○跟我講說要辦貸款,貸款進來後如何 運用,都是丁丙○○在處理的,我只知道錢撥下來後,都在 我的支存帳戶內,怎麼用我不知道,我們是照會計切的傳票做,貸款的本息如何清償,也是主管會告訴我們要不要還款,利息的話要照時間繳,銀行的人員就會跟我們核對金額,如果無誤就跟謝報告,他就會跟我們說要不要繳,如果要繳的話,我們就切傳票開支票,就送給丙M○○、V ○○、丁丙○○審核,同意過後,再送給丁未○○看過後,丁未 ○○會叫我們蓋章,我所擔任財務之小嘉莘集團所為大宗穀物交易,交易對象都是力霸集團的小公司;我擔任財務的小公司,財務主管是丁丙○○,會計主管是乙己○○;關係 企業確實是由丁丙○○統一調度資金,我的意思是我的各家 小公司有缺錢的話,我會向丁丙○○報告,她就會處理,其 它的同事也是缺錢就跟丁丙○○報告,我就以為是這樣;因 為丁丙○○出去時,都會告訴我他去銀行,所以我認為有關 銀行的事情都是她有處理,我記得當時丁丙○○會遞紙條給 會計他們做,紙條所記載的內容,是我們缺錢的金額;我的主管只有丁丙○○一人,她有告訴我們中午會去跟老闆開 會,應該就是甲○○;我負責財務的小公司,鑫營、英湘、匯聯、連南、玉章公司的大、小章都在丁未○○那邊,只 有要蓋章時才會去找丁未○○,我們是用紅色的卷宗夾,裡 面有支票、傳票、用印申請單,我們就送給丁未○○過目, 支票、傳票、用印申請單我們要經過丙M○○、丁丙○○、V ○○審核同意後,再給丁未○○看,丁未○○會叫我們自己拿 桌上的章來蓋,但是有經過他的同意,丁未○○是看到有丙M ○○、丁丙○○、V○○等人的蓋章就會讓我們蓋;關於玉 章公司的貸款,乙A○○有親自對保;丁丙○○每次出去都說 會去銀行,我不知道是新貸還是展延的案件,我只知道貸款的文件是他叫我們辦的,會跟我們講利息是否會降息等,我們做的是繳利息及展延合約的文件;我有看過本院編號第011號偵查卷第367頁資金流程圖,我會根據資金流程圖跟會計小姐切的傳票作業,是指上半部資金流程的部分,就是我們缺錢的時候,下半部是發票流程圖,會計也會放在我們桌子上;每一筆交易是依照會計的傳票開支票,我們看到的傳票上面只有記載付款、收款的對象;照發票流程圖,如果我負責財務的小公司在交易流程裡面,例如英湘公司會收到一筆款項,業務收入會記在收支日報表何項下是照著傳票上面做等語。 ⒕y○○於96年9月26日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 :我是72年10月時進入嘉食化公司,擔任會計員,直到96年7月;我有負責覆核起訴書附表甲一之2嘉食化9家小公 司其中5家的傳票,就是凱碩、立宏、新達、富嘉、蓉達 等公司,其餘4家是丙寅○○覆核;附表甲一之2所示嘉食化 部分9家小公司,除財務、會計人員外,沒有業務、倉管 、行銷、採購等其他員工,嘉食化部分9家小司財務平常 是乙a○○在覆核這9家,我上面有會計主管f○○,f○ ○再上面就是丁○○;我負責覆核會計傳票的這5家小公 司如果有缺錢,例如要付薪水、付銀行利息時,要跟乙a○ ○講,哪一天要用多少錢,乙a○○就會告訴缺錢的公司今 天哪裡有錢會過來,我看傳票,印象中錢都是從小公司來;小公司如果有一批貨要買賣,不是乙己○○就是乙a○○會 給我一張要賣貨給哪幾家的交易流程圖,單子上面會有貨號,如哪一批的批號、噸數、單價,單子上面會經過幾家小司,大部分都是玉米、黃豆買賣,我沒有印象有其他的買賣;我覆核小司交易的傳票及發剝時,沒有看到檢附相關的買賣合約、進銷貨單、採購單等語。 ⒖被告甲子○○於96年9月20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 稱:我在力霸公司擔任會計,62年7月1日起擔任企業部的辦事員,69年10月14日升任課長,直到現在目前為止都是課長,我在87年7月退休,是我的主管寅○○留我,我為 了生計就留下來在子公司即長森、益金、日安、金東公司擔任會計,是一年一聘契約工,到96年4月被解聘,我的 工作內容是上級主管丙q○○經理交辦事項,她用口頭告知 的比較多,偶爾也會看到資金流程圖及發票流程圖,因為我們辦公室很小,辦公室總共有6個人,分別有2個股務,即謝賢芬、劉惠琳,還有丙q○○、丙m○○、G○○及我, 後來因為工作關係,G○○和丙m○○都搬出去了;我的上 司是丙q○○,我沒有下屬,我都叫寅○○為王副總,我碰 到不懂地方會直接去請教他,例如有些分錄問題,像我兼哪幾家公司的會計,有的就是寅○○直接告訴我,有的是寅○○告訴丙q○○經理,由丙q○○經理告訴我;據我所知 附表甲一之2所示力霸33家小公司並沒有業務、倉管、行 銷、採購人員,小公司董監事到期不續任時,我會告訴丙q ○○經理,有時她會直接叫我去告訴王副總,寅○○會說他問過請示後再告訴我,我不清楚他向誰請示,但最後是由寅○○告訴我何人接任;依據附表肆之5所示,力霸集 團小公司於88年至95年間互開發票虛偽交易,是由丙q○○ 經理交代我們做這些作業,中間有包含開發票、傳票;有次我有接到寅○○副總電話要找丙q○○經理,等丙q○○回 來我跟她講,丙q○○去找寅○○,後來丙q○○帶一個流程 圖回來叫我們要做發票傳票,我們做完發票、傳票之後交給丙q○○審核,然後傳票由她繼續送去財務部去,傳票和 發票是一起做,後續作業是財務的事我不清楚,丙q○○有 時口頭告知我傳票製作內容,如果涉及公司數目較多才會給我看資金流程圖,若是這種資金流程圖,丙q○○會通知 我們長森要沖日安的借款,長森公司對日安借款部分要做沖帳傳票,日安對宏森要做借款的沖帳傳票,日安是收到長森還錢,所以日安要做收到長森的錢的傳票,宏森也要做日安還錢的傳票,因為這個涉及公司不多,可能會口頭交代,我就會用筆記下來,流程很複雜的才會給我看;本院編號第004號偵查卷第418頁的流程圖是I○○交代給丙q ○○,預付股款的部分,這是益金公司向吳莉娜購買東森寬頻公司股票而預付股款,同卷第422頁明細表及流程圖 ,上面採購到貨明細表我有看過;小公司向銀行貸款要付利息之前,I○○會寫資金流程圖給蕭經理,我們再切傳票,隔天再交給財務人員開支票付款,是由I○○做資金調度,若小公司沒有資金,可能就以暫借款或是同業借款等科目自其他公司調錢進來,小公司資金要流向何處是根據流程圖,丙q○○會告訴我們錢要流到哪裡,但不是每次 都有給我們圖,比較複雜的才會有;我從92年3月開始為 宏森會計,因為宏森實際進口貨物時,單據是陸續進來的,我也沒有看到請購單,是到最後才會知道貨物是多少進來、數量、單價,在這期間還不知道之前他們有說貨物要轉賣給其它小公司的時候,因為沒有憑證,我也沒有辦法決定,所以我就要求小公司要做這個表,為何是丙w○○蓋 章,因為貨物實際是由嘉食化進口,所以他們知道數量、單價,交給寅○○用印,因為他是我的主管,寅○○是我們會計的主管,我、丙q○○,再上面就是他,而且因為這 是乙己○○要求轉賣的貨款,所以就由乙己○○直接請寅○○ 蓋章;擔任宏森公司的會計也是寅○○通知我的,宏森公司在95年10月間,有收到很多筆的力霸預付款,是我們寅○○副總通知我說要開發票,賣黃豆給力霸,是他下指示給我的,我製作的小公司會計傳票需要經過寅○○的審核等語。 ⒗被告甲i○○於96年9月27日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 我自83年起在仁湖公司任職,設在力霸百貨製服部,後來因為要遷廠,才轉到忠孝東路擔任現在的小公司的財務、出納工作,負責的小公司有程星、佩亞、連恆、章華、聯凱及佩嘉;程星、佩亞、連恆是我83年一到公司就接了,章華是85年或86年時接的,聯凱何時接的不記得,佩嘉是94年時接的,我的主管是丁丙○○,丁丙○○是我們的財務經 理,我負責的程星、佩亞、連恆、章華、聯凱、佩嘉公司,是丁丙○○指示我接任上開小公司經辦財務,我知道小公 司有董監事,但沒有業務、倉管、行銷及採購人員,我接章華公司財務每月薪資3,000元,聯凱公司每月1,000元,佩嘉公司每月2,000元,程星、佩亞、連恆我一來就接, 算在本薪裡面;我負責的程星、佩亞、連恆、章華、偏高,足生損 害公司缺錢時,就會看到如本院編號第004卷第6頁、 第7頁所示資金及發票流程圖,同卷第8頁所示資金流程圖是表示92年6月23日當天,鳴加、棟信、力長、佩亞等公 司及I○○、丙庚○○等人的帳戶有資金需要共3,000萬元 ,會計經理乙己○○完成資金調度規畫,開會經丁○○核可 後,由相關的公司的會計製作傳票,再交給相關公司的財務人員開立支票,完成當天的資金調度,我所負責的佩亞、章華、連恒、程星等公司有在當日的調度計畫中,於是這4家公司的會計乙己○○、丙D○○會把製作好的資金調度 傳票交給我,讓我依傳票記載開立支票,至於為什會那麼複雜,我不知道,我有問過會計,能不能直接開給需要錢的公司就好,會計回答說不行,我會這樣問是因為我們經常要去銀行,我們希望會計趕快給我們傳票,我急著要去銀行,我希望他們趕快給我錢,我才這樣問;會計經理乙己 ○○有拿過相似的流程圖給我看過,她後是沖帳用的,她要我依圖上的順序、金額開立支票付款,整個流程應該是假的交易流程,實際上並沒有真的買賣玉米,我記得當時所開的支票都是當天的即期票,而不是圖上的日期;我擔任財務之小公司,包括佩嘉、章華、程星、連恆、佩亞等公司,我們都是由我們主管丁丙○○告訴我們公司要向哪一 家銀行貸款,徵信、公司基本資料、文件都是我們做的,結果核准下來後,我們要做貸款的契約,就是通過後銀行會提供契約,負責人會親自對保,貸款合約上的公司大、小章,先寫用印申請書,經過主管核可,再到丁未○○那裡 ,他也是看過用印申請書後,再讓我財融(六 年4月29日台 用應該是我們主管丁丙○○的事情,我們是依照會計做的傳 票做;丁丙○○有去過銀行洽談貸款的業務,因為他是我們 的主管,當然是他去洽談,丁丙○○會跟我們說他去銀行, 丁丙○○是直接受甲○○指揮,她每天中午都會到8樓跟甲 ○○開會報告,我知道丁丙○○每天中午要到8樓與甲○○ 開會,是因為她會告訴我們她要去8樓與甲○○開會;如 本院編號第011號偵查卷第367頁發票流程圖,該發票流程圖所顯示的黃豆買賣,有經過我擔任財務的程星、佩亞、連恆、章華、聯凱、佩嘉等6家公司,我在收到這1張流程圖時,是同1天完成所有的收付款程序,公司一直以來都 是這樣做,我們都是依照會計開立的傳票來對金額等語。⒘被告乙己○○於96年9月20日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 證稱:我在嘉莘公司擔任會計,我做嘉莘、連恒、程星、佩嘉、連湘、德台等六家小公司的會計帳,兼任小公司會計的任職時間,嘉莘公司是76年就開始,連恆公司是83 年開始,程星公司於86或87年,佩嘉、連湘公司是85年接會計工作,德台公司是88年開始接任;嘉莘企業印象中員工有9至10人,就是董監事,可是只有我、乙T○○、丙D○ ○、丙B○○共4人是領嘉莘公司的薪水,其它都是董監事 ,乙T○○是我的會計主管,95年9月30日告丁丙○○退休, 他本來也是領嘉莘公司的薪水,丙B○○是嘉莘公司財務, 丙D○○沒有做嘉莘公司的工作,可是她領嘉莘公司的薪水 ,嘉莘公司只有財務、會計、董監事,沒有行銷、業務、倉管、採購人員,我的上司是乙T○○,沒有下屬,但91年 6月1日以後,有丁壬○○、b○○、丙D○○,是我覆核他們 的傳票,是乙T○○指示我覆核她們的傳票,傳票本來都是 乙T○○要負責;寅○○是會計副總,丁丙○○是我們小嘉莘 集團26家的財務主管,V○○是我們的稽核,稽核我們的傳票、發票,財務也會送支票、日報表給他稽核。如甲書證六所示,力霸集團的小公司在88至95年間有互開發票、虛偽交易,這些循環交易是我的主管乙T○○指示我們做發 票流程圖、資金流程圖,之前是他畫,他是我們小嘉莘集團小公司會計部分的決策者,九十年時乙T○○就指示我、 b○○、周麗清、丙D○○、丁壬○○畫資金流程圖,我們5 個人輪流,1個人排5天,照之前乙T○○畫的去畫,配合丁丙 ○○給的資金需求表,因為丁丙○○每天都會跟甲○○開會 ,90年時是練習,我是在91年6月1日以後我升為會計主管,要我覆核b○○、丙D○○、丁壬○○的傳票,之前都是乙T ○○做的,本院編號第004號偵查卷第309頁的發票流程圖是乙T○○指示我照他以前畫的畫,這個要配合丁丙○○所製 作的資金需求表(如同卷第310頁背面所示),我依照丁丙 ○○的資金需求表來畫如同卷第310頁所示資金流程圖; 丁丙○○每天會跟老闆開會,小嘉莘集團小公司經辦會計1 人輪5天,她會看輪到誰,就將資金需求表放在那個人的 桌上,由該位經辦會計依照資金需求表,製作資金流程圖;發票流程圖是配合資金流程圖所製作,同卷第309頁就 是我所謂的發票流程圖,這也是乙T○○指示我做的, 2,000噸的黃豆會從3月15日賣了10幾、20家的小公司是我依照乙T○○指示安排的,但還要看貨是從哪邊來,如果貨 是從宏森、鼎森來是丁○○指示的,如同卷第312頁所示 發票流程圖,這一批貨是宏森進口的,所以是由丁○○告訴我宏森有一批貨,就依照丁丙○○的資金需求表製作,將 宏森公司進口的黃豆賣給英湘,然後就由英湘公司進貨進來,接者就照乙T○○的指示,從左到右,從上到下是物流 ,從右到左,從下到上是金流,這是配合丁丙○○的資金需 求表所製作,這一張就是表示英湘公司需要錢,最後錢會到英湘公司,這1張發票流程圖的第4、5個箭頭,就是佩 嘉賣給力章,力章賣給聯凱,94年3月16日同一天的買賣 力章向佩嘉買單價一萬點三元,同一筆黃豆賣給聯凱一萬點一元,是乙T○○指示我做的,在做時就知道這是虧本的 交易,我有跟他質疑,但是他跟我說我要配合,不配合就回去,就是沒有工作,當時我有表示我不願意做這種事,因為我當時認為這樣做是錯的,我覺得很奇怪,因為我有跟乙T○○協理講說這樣好像不太好,他叫我這樣弄,我也 覺得很奇怪,他就跟我說他以前也是這樣做,要我配合,因為我發現某一家 00號,但是一批貨進來,為何要賣 那麼多家,我就覺得很奇怪;這些交易沒有具備銷貨單、採購單、進出口報單,只有發票而已,以前乙T○○這麼做 只有發票而已,我們以前開始做到現在都沒有這種單子;如本院編號第004號偵查卷第318頁至322頁所示應收應付 大宗穀物明細表明細表是我們小嘉莘集團經辦會計1個人 排5天,比如我排五天完後,我就把帳上的餘額打出來給 下一個人,就是應收、應付、暫收、暫付的貨款的款項餘額,根據這個表才可以排資金需要求表所需的資金流程HD9A_INCLUDE柏村排,在乙T○○之前是丁丙○○,這些表上暫付 暫付款的對象有丙M○○等人的個人帳戶,就是帳上餘額以 前丁丙○○做的時候就有留下來,以前丁丙○○做時就有個人 帳戶出現,這個表是從電腦帳上累積下來的餘額,我們每5天列印1份出來,明細表上所寫的乙P○○等人的私人帳戶 ,是由丙M○○去掌管;本院編號第008卷第286至291(同上卷第16頁 載發票流程圖,就是根據丁丙○○的資金流程圖製作的,最 後錢會走到私人給私人,還要搭配一張資金需求圖;比如說輪到哪位會計畫資金流程圖時,丁丙○○或是丙M○○會直 接跟輪到的人講資金要流向個人帳戶,有時候是丙M○○會 跟我講或是叫我轉告輪到的人;本院編號第008號偵查卷 第第292至296頁的存貨明細表是帳上的庫存,會計師就說金額很大,不處理不行,就傳來兩張表要我們轉賣掉,就是配合資金流程圖轉賣,實際上沒有這些貨,我在公司沒有看到,那是帳上以前有進口留下的,同卷第295頁預收 貨款、存貨明細表請丁○○簽名,是永晟會計師事務所的伍尚文會計師說要轉,我不能做主,我就給乙T○○協理, 乙T○○協理就送上去了,我寫「請總經理簽字」,是因為 以前都是財務主管的工作,他們推到我們這邊來,我們不願意做,跟總經理講,總經理說他要幫我們簽字,有事他要負責,這一張是更正後的,之前就有傳來,8樓的小公 司及6樓嘉食化九家小公司的資金流程圖分別是財務經理 I○○、乙a○○在排的;我的辦公室是在221號6樓,我們 辦公室裡面,會計有4人,即我、b○○、丙D○○、丁壬○ ○,財務6人,即甲i○○、丙B○○、丁癸○○、蔣國杏(94 年8月20日退休)s○○、丙i○○,還有1個股務周玉燕; 跟我同辦公室的3個會計、6個財務都會看到我剛才所提的資金流程圖、發票流程圖、資金需求表,每次都印10幾張,每個人都發1張,包括主管丁丙○○、丙M○○、V○○、 乙T○○,如果有跨部門的話,8樓會給任珮珍,6樓會給乙a ○○;所謂的跨部門是流程圖上有畫到力霸或是嘉食化的小公司時,就要給他們;我擔任會計的小公司,會計主管是乙T○○,財務主管是丁丙○○;寅○○沒有排6樓小公司 得資金流程圖,他是排他們8樓的,他們的資金流程圖也 會走到我們小公司這邊來;95年下半年時,我找I○○,I○○就說沒有路了,就叫我去找寅○○副總,寅○○副總就說,我說丁丙○○叫我來找你,他就說照老辦法,所說 的沒有路就 order by A.他們以前都是照預 收貨款的方式拿錢,有一次寅○○對我生氣還罵我,他叫我跟丁丙○○反應,不要再來拿錢,他說8樓的錢已經快被 拿光了,我有把這個事情告訴丁丙○○,丁丙○○就自己去找 寅○○副總,我還跟丁丙○○講說預收貨款太多,會計師說 沒有辦法更動,不能這樣做,力霸的預付款交易是丙卯○○ 提供,8樓的小公司是I○○說要沖掉的,輪到排的人就 照指示下去沖,由輪到排的人決定何家去拿,以前乙T○○ 就規定這樣子有;用6樓小公司開預付貨款發票給力霸公 司,在6樓的部分,是要丁○○批示同意;有辦理準備6樓小公司發行私募公司債的文件,是寅○○副總指示的,我的主管乙T○○告訴我說寅○○副總會告訴我們要配合發行 公司債要做文書作業,這些文件準備好後,我送給我的主管乙T○○,因為我們會寫用印申請單給我們的主管乙T○○ 蓋,我們6樓的26家不會走寅○○副總那裡;有資金缺口 時,丁丙○○會催我們會計打傳票,這樣財務才會打支票, 丁丙○○可以管我們,她也是我們的主管,我們要聽她的, 不然她會去上面告狀;有資金缺口,如果有欠款就沖帳,如果沒有欠款就做暫付暫收,以前丁丙○○就是這麼做;暫 收、暫付最早是他們用的,80年就有暫收、暫付了,丁丙○ ○80年就接財務工作,小嘉莘會計輪流所排資金流程圖是依照丁丙○○的資金需求表製作,不需要經過丁丙○○核定, 我們會給丁丙○○1份,我們是給總經理核定,把資金流程 圖給丁丙○○的目的是她給我們排的,我們當然要給她,我 的印象中丁丙○○沒有對我所排的資金流程圖表示任何意見 。因為我們都不願意排;資金流程圖如果排好後,接下來要打傳票,之後傳票就給財務;丁丙○○的資金需求表會寫 私人部分的款項,我所謂的掌管私人帳戶是指安排私人帳戶的資金需求,之前是丁丙○○安排,乙辰○○副總走了以後 就由丙M○○跟我們四個會計負責排資金流程的人講;丁丙○ ○於95年9月30日從嘉莘公司退休後,還有在嘉莘公司任 職,人還在,只有薪水轉走而已,丁丙○○退休後擔任顧問 ,負責的工作一樣還是26家的財務主管;80年時乙K○○走 了後,就把工作一分為三,丁丙○○管財務、乙T○○負責會 計,丙己○○掌管股務(並庭呈丁丙○○所排的資金流程圖附 卷),我有丁丙○○的資金流程圖,但是我不知道是幾年度 的,上面的是丁丙○○的字,下面的乙T○○寫的,這是我從 216號6樓公司的倉庫找出來的,因為上一次辯護人問我有何依據;我對26家公司並沒有人事的權力,工作都是乙T○ ○分配的,經辦都是乙T○○蓋的,到95年底都是如此,我 找出這些資料時,都是在打包的帳冊裡面,沒有分類,是在一堆不要的雜紙裡面找的,看不出來有無時間、年度;90年以前我沒有接會計覆核,覆核是乙T○○做的,我們是 在90十年時就由我們位會計輪流開始排,包括周麗清,到91年6月1日時,乙T○○把周麗清的工作分給丙D○○、b○ ○及丁壬○○3人,1人各2家,我在91年6月1日才接覆核26 家小嘉莘集團小公司傳票的工作;乙T○○要把工作丟給我 們,說要我們練習看看,這本來就是乙T○○要做的工作, 我們不做,他也不理我們,我們就去跟總經理講,總經理幫我們跟丁丙○○商量後,還是由我們5人做;流程圖除了 印製好幾份給小嘉莘集團財務、會計及主管丁丙○○、丙M○ ○、V○○每人各1份外,同時會送給丁○○簽核;小嘉 莘集團26家小公司,除力大公司沒有列入發票流程,其餘25家均有做發票流程圖上交易,如果丁丙○○不給我們資金 需求表,我們根本不需要做資金流程圖、發票流程圖;請假我會跟乙T○○及V○○報告,我很少請假,V○○都會 同意,也沒有不同意過,如果我請假,資金流程圖還是照排,傳票也是事後來給我補蓋章,按照程序來看,V○○在覆核傳票、發票、支票時,資金流程圖都已經完成,V○○是我工作上的主管,我的認定依據是之前是被告乙辰○ ○、再來是被告乙E○○、被告V○○,沒有他們蓋章的話 ,就不能做下面的動作;乙E○○、V○○、乙辰○○她們是 負責稽核發票、傳票、支票,如果稽核人員發現有錯誤的話,財務、會計人員要配合修正,我會計的部分是這樣,如果有錯誤3位稽核會退回來讓我修正;我與負責製作資 金流程圖的b○○、丙D○○、丁壬○○都不願意製作流程圖 ,我們都有跟總經理表示過,我們認為這應該都是乙T○○ 的工作,應該是財務要做的,我們去講很多次,是指我們4個人都有進去講,丁壬○○有跟我說上開覺得很奇怪的話 ,b○○、丙D○○沒有跟我說;6樓資金需求表不會交給 寅○○;95年間,寅○○罵我以後我就沒有跟他拿,隔幾天我不在,寅○○副總打電話來,是丁壬○○接的電話,寅 ○○副總叫我開發票上來,金額是3,000萬元,丁壬○○所 留字條有扣案,張書華檢察官有提示給我看過;而宏森公司經過寅○○用印,因為宏森是他管的,宏森的傳票都要經過寅○○;我並非世湘英湘公司的經辦會計,為何這一張世湘公司向宏森公司進貨的傳票是由我去跑流程的,因為這張是丁○○總經理指示的,他叫我寫的,本來應該是甲子○○寫的,我拿這一張進口貨物傳票給寅○○蓋章時, 寅○○當時沒有特別反應就蓋章,後來這張就存放在甲子○ ○那裡等語。 ⒙被告乙辛○○於96年4月20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是力霸公 司會計處的會計,負責總公司薪資、獎金、勞健保、退休的帳目處理,還有其它交待事項,後來依寅○○指示,在95年4月接任瑞高公司、88年7月接任東華公司的經辦會計。東華是投資公司,業務是買賣股票,丙q○○會指示買賣 股票,並未開立發票;瑞高公司我接手後,是做一般薪資、付給會計師、付一般費用的傳票,並未開過發票,小公司的主管是丙q○○,兼任這二家公司會計,每月各3,000 元;大宗物資的預付款,從89年開始是依其上級主管丙卯○ ○發票上指示預付的對象填寫請採購單,並交給乙天○○、 巳○○核章,巳○○離職後是乙黃○○,再憑發票、採購單 製作預付工料款的傳票,給丙卯○○核章後,送給財務處的 任珮珍等語。於96年9月26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 證:我是78年5月到力霸公司紡織部的經辦會計,80幾年 時,併到總公司會計處,主要的工作是薪資、保管權狀、勞健保、退休金、大宗穀物的傳票的製作,我的上司是丙卯 ○○,我沒有下屬,我是經辦會計;關於附表甲一之1所 示的力霸部分小公司,我是在88年兼任東華司會計,95年4月兼任瑞高公司的會計;我跟丙Z○○、乙V○○、甲g○○ 、李皓瑛、乙d○○同一個辦公室,與I○○是在同一個大 辦公室,在上班時可以看到她,但未與寅○○同辦公室;寅○○是力霸會計處的督導主管,他的工作內容就是所有會計的業務都是他在督導;小公司的部分,是丙q○○會跟 我聯絡,是不是寅○○在做,我不是很清楚;寅○○在工作上,就是有一些要打字的資料會要我打,只要是他交給我繕打的我都會打,比如說買賣股票的表就是力霸公司處分長期投資的表就是寅○○要我繕打的;關於力霸公司大宗穀物預付款的交易流程,我聽到寅○○會告訴丙卯○○說 當天或是隔天會有這些交易,我有看過流程圖,不曉得是誰做的,但是我記得寅○○有拿流程圖給我,我就會等賣方先開發票給我,再寫請購單,因為請購單要給力霸的主任秘書乙天○○、採購處的協理乙黃○○蓋章,因為主管丙卯○ ○說發票及請購單要經過乙天○○、乙黃○○2人的核章,一 般我做的時候,大部分都是很急,當天就要傳票、要付款,所以有時候會蓋不到章,就是還沒有蓋完乙天○○、乙黃○ ○的章就先製作傳票,就交給丙卯○○覆核,她蓋完後就交 給財務處去做付款的動作,傳票是交給010被告任珮珍, 他們開票的承辦人是乙O○○,再將發票、請購單交給乙天○ ○、乙黃○○二人補蓋章;本院編號第016號偵查卷卷第707 至782頁力霸公司89至94年預付款統計表、轉帳傳票、請 採購單、發票,都是如我剛剛所講的流程中所製作;傳票上面,我做的時候沒有寅○○的章,庚○○的章是財務去跑的,誰蓋的我不清楚,丙卯○○說發票、請購單就是要巳 ○○、乙天○○蓋章,整個買賣過程的先後,是先有發票, 再寫請購單,再製作傳票,這些買賣沒有進銷貨單;約90年時,丙卯○○給我一個訂購合約的檔案,只要是預付貨款 的都要補合約(庭呈影本資料1份),本院編號第016號偵查卷707頁至781頁的買賣合約,在94年以前都有補,賣方也會有一份;這種預付款的買賣,時間間隔不一定,筆數沒有很多,補合約的時間一季補一次,合約上買賣雙方的大、小印,用印會寫用印申請書,我會先蓋完力霸的部分,再交給賣方自己去用印。是一式兩份,賣方都是力霸集團所屬小公司,95年4以起,大宗穀物買賣的工作就移交 給u○○;起訴書附表甲一之1所示力霸部分33家小公司 除財務、會計人員外,我沒有看過業務、倉管、行銷、採購等其他員工;寅○○給我一張字條上面記載董監業銀行復興分行都 少錢、會計、財務各多少,我記的董監事各3,000至5,000 元,會計、財務好像是3,000元;東華、瑞高的會計主管 是丙q○○,財務主管是I○○;我的上司是丙卯○○等語。 於本院96年9月21日審理時供稱:我的工作都是丙卯○○分 配給我的,做到95年4月起交給u○○,這張表是u○○ 繕打經丙卯○○確認的作業方式,裡面就有提到預付貨款時 需要的附件,這些附件內容跟我之前做的都一樣,跟他之前交代我做的內容都一樣,丙卯○○告訴我請購單要依發票 去填寫。採購單上面的採購日期是丙卯○○告訴我要依照發 票日期往前推一個禮拜左右填寫,依照發票跟採購單跟製作好的傳票交給丙卯○○蓋章,所以她看到發票和採購單是 乙天○○和巳○○或乙黃○○還沒有蓋章的發票、請採購單, 不包括傳票,傳票交給財務處後才將發票、請採購單抽出來放卷宗送給乙天○○核章,他蓋完章之後還給我,我再送 給乙黃○○蓋章,才跟傳票訂在一起,但傳票之前已經交給 財務處開支票,乙黃○○、乙天○○均也沒有看到傳票等語。 ⒚被告乙寅○○於96年9月27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 稱:我是70年5月調力霸公司財務處出納室,88年12月兼 辦申利、東展小公司財務出納工作,財務處甲o○○指示我 兼辦小公司,89年5月接立億公司,95年11月接東長、力 森、勇禾公司,95年12月接鳴加公司,我的上司是I○○經理,我沒有下屬;乙○○跟我都是出納,乙○○負責衣蝶付款工作,付款給衣蝶廠商支票,乙O○○負責力霸的出 納打支票,丁未○○是嘉食化秘書處主秘,乙O○○打完支票 後會給我,我把支票號碼登在傳票上,丁未○○跟力霸沒有 關係,丁未○○保管小公司的圖章;起訴書附表甲一之1所 示力霸部分33家小公司除財務、會計人員外,我沒有看到業務、倉管、行銷、採購等其他員工我只接觸傳票,我只是看傳票,傳票上有寫銀行存款,我就收票,有資金缺口,我向主管I○○報告;傳票是會計交給我,我看銀行存款多少,銀行存款記在借方,表示對方要給我錢,如果銀行存款是記在貸方,我就開票,上面寫開給誰,我就開給誰,小公司大小章東展、申利、東長、力森、勇禾、鳴加大章是丙己○○保管,立億的大小章及東展、勇禾、鳴加小 章是丁未○○保管,東長小章是未○○保管,力森、申利小 章是I○○保管;在我擔任上開小公司經辦財務期間,我有開支票給個人,傳票上有寫開給丙庚○○,傳票是會計開 的,我不知道是誰指示開給丙庚○○,給丙庚○○的支票不填 抬頭,也不劃線,不禁止背書轉讓,這是I○○指示我的,票開了之後,交給I○○,至於做何用途我不清楚;我曾經在I○○桌上看過如同本院編號第004號偵查卷第367頁的作帳流程圖;我的工作是甲o○○指派,每月全部董監 事及財會人員的薪水都不多,總共只有1、2萬元;我會看日記本有無錢,如果有錢就直接付,沒有錢就請示I○○,I○○如何找錢我不清楚,錢進來的項目我沒有看明細,我不懂會計,我都做出納的工作,傳票上會載明科目,但我從來不看,資金來源我不清楚,傳票上會寫從哪裡來,但我沒有看;我所擔任財務的小公司會計主管是丙q○○ ,財務是I○○,還有甲o○○,再上級主管是t○○;我 只有蓋章時才會找丁未○○,因為丁未○○保管小公司的印章 ,我找丁未○○蓋章的程序為傳票主管蓋好,支票簽好,審 核過,我拿到丁未○○蓋章,他會看傳票上有無I○○覆核 ,如果有,他就叫我自己去蓋章,如果找不到章,他會幫我找,我有說小公司沒有為實際大宗的穀物交易,至於資金如何調度我不清楚;接任東展、申利、立億公司財務,是甲o○○親自告訴我的,接任東長、鳴加、勇禾、力森公 司財務是I○○告訴我的,說是經過甲o○○同意的等語。 ⒛被告乙亥○○於96年5月11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是89年5月 2日到職,擔任嘉食化公司畜產場的會計,及擔任旺群的 出納,南相是會計兼出納,新達、富嘉出納,89年12月還有接合興出納,91年10月接立宏、展湖公司出納,94 年 10月接瑞森公司出納,95年8月接新鴻公司出納,都是一 直擔任到現在。新達公司在93年、富嘉公司在91年、展湖公司在91年間和嘉食化公司有大宗物資交易;新達公司在90年6月到91年6月間、富嘉公司在90年到91年4月、瑞森 公司在94年12月有出售4筆大宗物資給宏森公司,這些貨 款支票,我是財務經辦人員,我就依開票的那一家公司的6樓、8樓、力霸公司或嘉食化公司的出納會通知,去收支票;買受別人的貨物時,看到會計做出的傳票是予會計主管有覆核過,我就開出支票,再給財務主管乙a○○覆核, 乙a○○看過後,我要向丁未○○申請用印,瑞森、展湖、新 鴻公司都一樣,瑞森、新鴻、展湖大小章剛開始是找乙辰○ ○,乙辰○○退休後,就找丁未○○等語。 被告乙O○○於96年4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供稱:我是力霸 公司的財務,在89年1月份任職,負責各部短墊款、報銷 款、專案開支票,開支票是依據經過主管覆核後的傳票;力霸公司的發票人欄要蓋總經理章、副總經理章、財務經理章,我負責把支票的金額根據傳票開立,交給乙○○,等廠商來後,她才蓋財務經理章,副總經理章是找丙己○○ 、總經理章是找丁未○○主秘;我是89年3月接任冠東、菁 達公司的財務,90年接宏森的財務,申東、申佳、冠國是因為胡家蓁過逝後,95年11月才接任的,兼任宏森公司財務薪水每月5千元,其它家是每月1千元,兼任這些小公司無其它員工福利,基本薪資是由力霸公司支付;收到的支票力霸6樓、8樓公司佔大多數,收到支票後,依受款人或傳票,將票款存到其戶頭,用途為何並不知道。我負責的公司有甲存及乙存帳戶,甲存帳戶是存所收到的其它公司支票,申東、申佳、菁達、冠國找丙己○○蓋大章,小章申 東找未○○,冠東、菁達、宏森是找丁未○○,宏森的大章 要找未○○蓋,小章是找丁未○○,冠國的小章是找任珮珍 蓋。於96年5月1日準備程序時供稱:冠東公司從89年4月 到94年12月、宏森公司從90年設立到95年底、菁達公司從89年4月到93年6月間,和小公司之間都有大宗物資交易,菁達、冠東公司89年間有與力霸公司為預收玉米貨款夜易,宏森公司從95年9月至10月間也有收受力霸公司預付黃 豆貨款,菁達、冠東公司在89年、93年間與嘉食化公司為大宗資預付款交易,上開交易買賣傳票上面都有科目,我只是負責銀行存款部分。於96年9月27日本院審理時以證 人身分具結證稱:我89年1月中旬到力霸,職稱是股長, 主要的工作是每日屬於力霸公司各企業部門的匯款,開立支票、遠期票,並兼辦小公司的財務,89年3月間兼辦冠 東、菁達,90年4月兼辦宏森,95年11月胡家蓁過逝,才 兼辦冠國、申東、申佳,也是擔任出納,上司最高是甲o○ ○,經理有2個,1個是I○○,1個是乙u○○,乙u○○是 針對銀行的業務,I○○是掌管力霸公司及其小公司的資金缺口,我兼辦小公司的財務是甲o○○指派,甲o○○親自 告訴我要兼任89年的冠東、菁達公司財務,宏森好像是I○○叫我接的,胡家蓁過逝後,由I○○告訴我要兼任申佳、申東、冠國的出納,甲o○○再開會決定並正式公告; I○○是我的主管,大、小事都要跟任經理報告;乙○○、乙寅○○是坐在櫃檯負責給廠商支票;我的工作是百貨的 支票開完就給乙○○,每天開完的報銷款在開完票、用完印也是給乙○○;我所接任財務的小公司會計主管是丙q○ ○,財務主管是I○○,我兼任的6家小公司有資金缺口 時,跟I○○經理報告;錢如何進來是看傳票,有傳票,銀行存款會記在借方,傳票是會計主管丙q○○給我的,錢 如何流出也是看傳票,傳票說要付給誰就付給誰,我擔任財務的六家小公司,印象中資金是以暫收暫付科問轉出,交易的對象都是力霸集團的小公司,付給報關行的只有宏森公司,付給會計師的才是力霸集團其它的小公司,我擔任財務的小公司在88年至95年間有互開發票的情事,如何執行我不知道,我負責的是收付款的部分;我剛才回答檢察官問題時,有提到I○○是我的主管,大小事都要跟I○○報告,何謂大、小事情就是資金、缺錢等;菁達負責人丙M○○及冠東負責人乙天○○生的小章及申佳公司的小章 ,應該是在丁未○○那邊,丙己○○是保管大章;關於小公司 資金的部分,我有自己記錄銀行存款的日記本,日記本是我自己製作的,我是怕自己忘記,怕會跳票,我是做給自己看的等語。 被告乙V○○於96年5月31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是91年2月 才開始擔任鳴加的會計,我於90年2月進入力霸擔任三等 助理專員,95年才升二等助理專員,在95年4月開始擔任 朵拉公司財務,在93年6月間有開立鳴加公司銷售2,541萬萬6,000元的發票給宏森公司,是丙q○○要我開的,她告 訴我交易的貨物是黃豆,並告訴我買受人、數量;鳴加公司有無黃豆存貨我沒有看過,黃豆存貨傳票沒有,但是黃豆進貨的傳票有,有收到樹嘉公司所開的發票,同樣是在93年6月間,印象中只有收過一張及開過一張而已,我只 有接這一間,因為之前的小姐離職,我就承接,擔任鳴加公司的會計,每月薪資多3,000元,擔任朵拉公司財務, 每月多一萬元等語。 被告乙a○○於96年9月27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在力 霸集團擔任嘉食化公司助理專員,做進出口工作,上司是乙w○○、乙戌○○,乙w○○是協理,乙戌○○是經理,我是從 73年到現在,都做相同的工作,但是先後在不同的部門,先在貿易處,進口大宗穀物,後來90年到財務處,進口化纖廠原物料,負責開信用狀、還款,90年之後兼任嘉食化9家小公司財務覆核,轉達主管f○○的指示,覆核傳票 看金額對不對。我在嘉食化沒有下屬,關於嘉食化9家小 公司部分,我覆核乙亥○○、A○○、丁戊○○、丙寅○○、乙卯 ○○、y○○、甲巳○○會計傳票,這些人分別是擔任9家 小公司的會計財務,以上這些人都跟我同一個辦公室;b○○、丙D○○、丁壬○○小嘉莘集團26家小公司的會計,有 時候這些公司有交易、借貸,小嘉莘26家小公司會跟嘉食化9家小公司為大宗穀物買賣,還有資金借貸,小嘉莘會 計主管乙己○○會來跟嘉食化會計主管f○○說要跟這9家 小公司借錢,或有買賣應沖應收、應付款,只有大宗穀物、資金借貸二種交易,乙己○○會先問f○○可不可以,f ○○認為可以,乙己○○才會回去排資金及發票流程圖,要 不然他們就排自己小嘉莘26家公司的資金跟發票,f○○如果同意,乙己○○就排好資金流程圖交給我,資金流程圖 我會轉交給會計做傳票,我都是直接給y○○,會計做完傳票交給財務開票;起訴書附表甲一之1所示嘉食化部分9家小公司除財務、會計人員外,沒有業務、倉管、行銷、採購等其他員工;我接的時候,這幾家公司沒有資金缺口,很少有財務調度,小公司如果需要用錢支付貸款本息、支付員工薪水,這些公司有借錢給誰,就跟誰要;如甲書證六所示,力霸集團小公司於88年至95年間互開發票交易,是f○○協理指示我,說這幾家要買大宗穀物,我會按照比例分配,有過1、2次有製作發票流程,是我做的,我就依照f○○指示的日期、家數用電腦打一個流程圖,例如鼎森賣給瑞森,瑞森賣給嘉食化,通常流程圖不會超過3 家小公司,大概都是1、2家而已,都是f○○說的,我排好後讓f○○看可不可以,就交給會計做傳票;本院編號第004號偵查卷第200頁資金流程圖是乙己○○做的,我不 知道為何作這個流程圖,我們拿到資金流程圖交給會計做傳票,流程圖應該是f○○有同意才會排進去鼎森給我們執行,楊建國我不認識,丙M○○在小嘉莘上班,我是鼎森 的出納,看到該流程圖我只負責跟鼎森有關的部份,應該是先交給會計製作傳票,再給財務開票,另外我拿到流程圖我要請示f○○;我在調查局接受偵訊時,調查員解釋給我們聽,說公司有無哪些人員,如果沒有這些人員,就是虛偽交易,因為確實沒有調查員說的這種情形,所以調查局作筆錄時才會說是虛偽交易;我在嘉食化處理大宗穀物進口的流程是由貿易處主管丙w○○會跟供應商買,有比 價單,丁○○簽可後,買賣成交,我們就開狀,就進口,貨都是在碼頭,只有自己要用,才會拖回工廠,如果是要賣,就直接留在碼頭,由買方去拖走,應該有採購單、進銷貨單、買賣合約等文件,有很多會賣給力霸集團以外的小廠商,賣給小公司以外的廠商不會畫流程圖,賣給小公司的才會開流程圖,嘉食化9家小公司在我接任財務主管 前就已經貸款,我都是辦展期,各該公司的出納財務人員提供資料,才辦展期,展期需要負責人親自對保,貸款流向我接的時候就有了,以上我說的是力華票券,瑞森是甲o ○○、乙w○○去跟寶華銀行談的,回來後告訴我貸款金額 是多少,要準備何資料給銀行,我會請瑞森財務乙亥○○出 納人員把資料準備好,該對保就通知負責人,銀行人員來公司對保,對保以後就撥款,款項流入瑞森之後,因為是由力霸、嘉食化有提供股票,為瑞森公司擔保,所以力霸、嘉食化提供多少股票,借的錢按股票比例分別流入力霸、嘉食化,剩下100萬用來付利息。貸款的錢要如何運用 ,是f○○告訴我的。這100萬並不夠付利息,因為力霸 、嘉食化也會付利息給瑞森,就用這些錢付銀行利息就夠了;瑞森公司如果缺錢,就請嘉食化還錢,是用大宗穀物預付款來還錢,我會跟乙w○○說瑞森公司要用錢,請嘉食 化還錢,我不會管會計科目,我只管收錢、付錢;財務負責用印,印章是丁未○○保管,須填寫用印單;小公司會計 、財務主管都是f○○;資金流程圖除由乙己○○拿給我之 外,b○○、丙D○○、丁壬○○也有親自拿資金流程圖給我 ,她們有輪流在排,輪到誰排就是誰拿給我,但她們3人 拿給我的次數很少;我拿到資金流程圖,如果是f○○事先交代,我就不用拿給她看,如果她沒有跟我說過,我就要拿給f○○看,經過f○○核准再轉交;因為我在接受調查局詢問,f○○告訴我要說是受丁○○指示,但實際丁○○沒有跟我說過,只有1、2次是因為鼎森付款的事情,丁○○有打電話給我等語。 被告乙d○○於96年5月31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有擔任樹 嘉、毅彥、彥輝公司的會計,樹嘉是從89年至91年2月, 毅彥、彥輝公司是從89年至95年底,95年11月另外接菁達、菁國公司,對於起訴書中所載我有做的事情、所有做的帳,我現在知道這在法律上是錯誤的,我也承認我有;我製作樹嘉公司、毅彥公司、彥輝公司的發票是丙q○○會打 電話通知我,告訴我品名、數量、單價,我就照她說的做;彥輝司89年與力霸公司所為玉米交易,如果有開發票、傳票都是主管丙q○○有通知才會產生這些東西;樹嘉公司 在90年間有跟嘉食化公司間為大宗穀物黃豆的交易往來,發票應該也是丙q○○通知我開的等語。於本院96年11月2 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我於87年8月15日起 96年5月10日止,都在中國力霸公司會計處擔任會計工作 ,最後職稱是襄理,工作內容大致是做門窗部的成本及工程部的成本、總管理部的總帳,約95年12月時,又有變換工作,所以增加固定資產的管理、覆核管理部的傳票、背書保證,小公司部分是從89年開始接彥輝、毅彥公司,95年11月接菁國、菁達公司,我在中國力霸會計處的主管是丙卯○○及丁辰○○,小公司的主管是丙q○○,我沒有屬下, 如本院編號第005號偵查卷第30頁反面所示彥輝公司薪資 明細表上領薪之人,其中乙A○○是董事長,乙子○○、丙U○ ○、辰○○、丙q○○這四人是董監事,但誰是董事或監事 我忘記了,乙C○○是出納、我是會計,我擔任彥輝公司會 計人員期間,每月都要製作薪資明細表提供給銀行人員做轉帳薪資用,毅彥、菁達、菁國公司也都有製作這樣的薪資明細表,力霸部分8樓小公司的其他的會計也都需要製 作這樣的明細表,我的前手G○○也有做,彥輝、菁國、菁達公司除董監事及財會人員外,都沒有其他員工,而毅彥公司只有一些退休員工勞健保掛在毅彥公司裡面,並且由毅彥公司替這些退休員工與力霸公司簽訂短期人力派遣契約,他們的薪資還是力霸在支付,他們還有在上班,是做力霸的事情,在8樓上班,其他公司就沒有其他的員工 ,因為調查局人員問我大宗物資交易有無看到進貨單、採購單,我說沒有,所以我認為這樣就表示沒有實際營業;8樓力霸小公司會計主管是丙q○○、財務主管是I○○; 關於本院編號第005號偵查卷第25、26頁毅彥公司轉帳傳 票、樹嘉公司發票、菁達公司發票等資料就是樹嘉公司及菁達公司開立發票給毅彥公司,所以我就在毅彥公司會計傳票上記載會計科目借方為進貨,貸方為應付帳款及其金額;彥輝、毅彥公司於89年至93年間開立大宗穀物發票給力霸公司及力霸集團其他小公司,我於填製發票時,都沒有看買賣契約或銷貨單據,是小公司會計主管丙q○○用電 話通知或口頭通知我們同辦公室的會計,告訴我們發票要開何品名,開給誰的小公司,開多少金額,多少單價,然後就依據我們所作的那張發票抬頭給誰就交給那家公司的會計,然後我們自己手上有銷貨發票就做銷貨傳票,錢我們就掛應收帳款,也是主管丙q○○打電話跟我們說哪一家 會繳多少錢進來沖應收帳款,這是銷貨情形,進貨情形是其他公司會計小姐,開完發票,把發票給我,我收到之後就做進貨傳票,然後帳就掛在應付帳款,錢何時付出看主管通知,錢要付出去時要通知財務,由主管通知我們要付多少錢,我們再製作傳票,做完傳票給丙q○○蓋章之後, 有時由我或是由丙q○○交給出納開支票,除毅彥公司會開 立派遣人員的發票之外,其他公司除大宗穀物交易之外都沒有其他交易;大宗穀物發票主管是丙q○○告訴我填載內 容,毅彥公司開立的人力派遣發票則是由力霸公司會計乙辛 ○○出具薪資的報表給我,再依據那個報表來開發票,我本身已經有保管相關的人力派遣契約,而大宗穀物是主管丙q○○口頭告訴我的,沒有契約,也沒有報表等語。 被告丙B○○於96年4月20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負責嘉莘 、世湘、欣湖、力章、立瑋的財務工作,還有94年7月接 輝東公司的財務,薪水和健保是掛在嘉莘公司,擔任力章公司財務,每月薪水為3,000元, 世湘、欣湖是掛在嘉莘 公司的薪水內,沒有另外多給,立瑋公司財務工作是88年接的,每月1,000元,這5家公司銷貨所收的支票,要根據會計給的傳票存到甲存戶頭裡面,我負責的還有繳銀行利息,財務經理丁丙○○告訴會計做入帳的傳票給我們,我們 收到錢後就會去存,再去繳利息,這五家公司的支票大小章都要找丁未○○蓋章等語。於96年5月11日準備程序時供 稱:發票流程圖是根據會計的傳票做收、付的動作,資金流程圖主要是用來核對有無遺漏需要的錢;簽發小公司支票付貨款,之前是要找乙辰○○蓋章,乙辰○○離開後,就是 找丁未○○蓋大小章;於96年10月18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 分具結證稱:我擔任嘉莘、世湘、欣湖、力章、立瑋、輝東的財務出納,於84年進入嘉莘公司擔任財務出納並兼任世湘、欣湖公司的出納工作,86年接力章公司財務工作,88年接立瑋公司財務,94年接輝東公司財務,上司是丁丙○ ○經理,我沒有下屬,我進入公司時,就是只有會計、財務人員在運作,沒有看到其他員工;這些小公司所開支票的受款人都是小公司彼此之間互相交易開支票比較多,我是根據會計傳票作給我們之後,我才去開支票;本院編號第004號偵查卷第99頁資金流程圖是乙己○○交給我的,這 張流程圖是以丙庚○○的支票繳利息,支票是丙M○○交給我 ,我再開支票給英湘公司,傳票是會計做出來的,會計丁壬 ○○、b○○、丙D○○有交類似的圖給我,給我流程圖是 因為我需要核對傳票之對象、金額與流程圖內容是否相符;所有個人名義簽發支票,都是丙M○○給我;我不是很清 楚繳交利息跟償還本金的資金如何來,我們只要跟丁丙○○ 說資金缺口、需要多少錢,她就會幫我們準備,會計做傳票給我們,我們就知道了,會計科目我們是知道,會跟哪家公司拿錢,資金來源一般都是力霸集團的小公司;丁丙○ ○會去銀行談利息、貸款內容,並通知我要記得繳息、且會告訴我條件是什麼、要不要展期,貸款需要負責人對保,負責人也有親自對保,這6家小公司的負責人都有親自 簽名、對保;我擔任財務的這6家小公司的會計主管是乙己 ○○,她是嘉莘企業會計,會計做的傳票她要核對之後給我;我們缺錢時候都會告訴丁丙○○,丁丙○○就會請會計作 傳票給我們,我所謂告知就是會計做傳票給我們,我們就知道了,丁丙○○本人沒有親自告訴我資金如何來,帳務傳 票是乙己○○去做;在我任職期間,我們公文流程,上呈給 丙M○○、丁丙○○、V○○,到V○○那邊就定了,我們看 到流程圖後,看傳票簽發支票,傳給丙M○○、丁丙○○後, 再送給V○○,一樣的流程,V○○是後期的,前手是乙E ○○,再前手是乙辰○○;我擔任嘉莘等小公司的財務,需 要製作日報表給丁丙○○,每天都要作,我們根據傳票,有 金額的話就要輸入電腦,要記載銀行存款餘額,繳息的話是銀行的人通知我,我會請示丁丙○○是否要繳,若丁丙○○ 說要繳的話,她就會安排給我,丁丙○○有時候會說慢一點 再繳利息,我們就先不繳利息,繳息傳票是我們財務做的;小公司的收支來源,是依照資金流程圖和發票流程圖,就是會計做的傳票就跟誰拿錢,收的話就是小公司開支票給我們,支出的話,就我們開支票給其他小公司等語。 被告丙i○○於96年4月20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是89年3月 到力長、台莘公司擔任財務,薪水和健保是力章公司支付,力章公司的辦公室在力霸大樓6樓,我擔任財務工作, 負責開票、繳利息、銀行貸款的展期送件,主管丁丙○○會 請會計切傳票給我們,我們將支票存入帳戶,再去繳利息,用何名目收支票,是依會計的傳票;力長、台莘的付款支票是對方公司財務來簽收,支票本是我保管,公司大、小章給丁未○○主秘蓋;在94年7月時,接棟信公司的財務 工作,薪水每月2,000元,工作內容跟台莘、力長公司相 同,的意見。(你有會杏,所收的支票來源都是我們6樓 、8樓的公司等語。於96年10月18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 分具結證稱:我擔任力長、台莘、棟信公司出納工作,棟信是這兩年蔣國杏退休才接的,我從89年3月開始擔任力 長、台莘公司的出納,棟信是這兩年,我的上司為丁丙○○ ,我擔任財務的小公司,其會計主管是乙己○○;我進入公 司,真的不知公司設立目的是什麼,我們就做開票事情,支票存入公司帳戶,會計開傳票的話,我們就開支票,我擔任財務的小公司,除財務、會計之外,無其他員工;資金流程圖記載的交易標的大部分都是黃豆、玉米大宗物資,我們只有負責開票;如本院編號第004號偵查卷第112頁反面流程圖,我有看過,是會計交給我們,看誰排就由誰交給我們,接到這樣流程圖,就核對當天要繳的貸款、利息的錢夠不夠,不夠的話再跟主管丁丙○○說,至於她會從 哪裡把錢調出來我不管,資金來源就如該流程圖上方的記載,給個人支票寫存款單,存到他們銀行帳戶,個人帳戶資料都是在丙M○○那邊,丙M○○會提供給我們帳號將票存 進去;本院編號第004號偵查卷第138頁個人收支日報表是丙M○○會寫1張手稿,因丙M○○不會打電腦,他叫我作成 像公司報表一樣,金額丙M○○都先寫好,這些日報表每月 都要按時銷燬,我到這個公司上班時,乙辰○○告訴我每月 月底銷燬就好了,因為到月底都會銷燬,所以我不會保留。如果發票流程圖最上面那排有金額的話,就要開支票,底下黃豆的交易流程沒有金額就不需要開支票,噸數乘以價格的工作不是我們做的,必須是會計有傳票,傳票上面記載科目是銀行存款,我才開支票;資金流程圖記載台莘公司要付款35萬元給乙P○○,我就會將錢存到乙P○○的支 存帳戶裡面;如本院編號第004號偵查卷第120頁所示資金流程圖,即表示從I○○帳戶裡面會開7萬元給連南公司 ,10萬元給力長公司,I○○名義發的支票是由丙M○○交 給我1張上面記載金額及給付對象的傳票,我要拿經過V ○○核准的傳票去丁未○○那邊,由我蓋I○○的章在支票 上,丙庚○○付20萬元給台莘,這個款項也是收到丙庚○○的 支票,丙庚○○的支票章也是同I○○的一樣程序,仁湖公 司有付款項給佩亞公司等,流到台莘公司又付給丙M○○, 台莘公司付款給丙M○○部分,都是開支票到丙M○○帳戶; 我應該有看過如本院編號第004號偵查卷第124頁資金流程,這也是會計做的流程圖,同卷第125頁反面的資金流程 圖我認得是b○○的字跡。 被告丁癸○○於96年10月18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 稱:我在仁湖、育聯、力大、連湘、德台、棟宏等小公司擔任財務,最早是力大、育聯公司是從82年起,83年是仁湖公司,88年是德台、棟宏公司,九十四年七月是連湘公司,我的上司是丁丙○○,丁丙○○是小嘉莘的財務經理,丁未 ○○是主任秘書負責保管印章,小公司用印時候我會跟丁未 ○○接觸;我擔任財務的這些小公司,除財務、會計人員外,沒有其他員工,從我82年進來就沒有;關於本院編 號第004號偵查卷第42頁流程圖運作方式,我有看過這個 流程圖,流程圖筆跡很像是乙己○○;看到類似流程圖有個 人姓名的話,就看傳票上面寫誰,我就開票給誰,若公司的話,就給公司的財務,若個人的話就交給丙M○○;流程 圖上面不管科目,我看到的科目都不一定,有時有寫,有時沒有寫,流程圖所附的傳票上面,我只要核對金額就好了,科目我有看過暫付款、銀行存款、應付帳款;貸款事宜,出納部分只要蓋銀行貸款文件,是主管丁丙○○告訴我 們要辦貸款,貸款條件通常銀行會有核貸通知書,銀行送空白文件來,我們就依照核貸通知書上面的連帶保證人是誰,看哪幾位,我們就拿橡皮章蓋上去,我們就會寫用印申請單,經過主管丙M○○、丁丙○○、乙辰○○、乙E○○、V ○○核准,乙辰○○、乙E○○、V○○是前後任的稽核,再 到丁未○○那邊用印,用印後再請銀行的人來對保,對保時 ,小公司負責人會親自對保,至於貸得款項如何使用,那是主管的工作,錢進來後就由丁丙○○規劃,再把錢借給小 公司,我當時根據因為錢進來以後財務會知道,我們就通知丁丙○○,他會去處理這些事情,我們就是看會計傳票上 面要給誰,我們就開票給誰,資金流程圖通常是我們缺錢時候才會看到;我所負責財務的小公司若缺錢,我只要告訴主管丁丙○○,其他事情就等會計傳票來,傳票對象都是 小公司;我擔任財務的小公司,會計主管是乙己○○;最早 力大營造時,我就直接跟丁丙○○報告,她就會去負責,後 期是跟丙M○○報告;我的上司是丁丙○○,她常常跟甲○○ 開會,所以我覺得她的主管是甲○○;在我工作經驗裡面,文件或是傳票、支票需要使用時,我的呈核流程,支票、文件、傳票的話,給丙M○○看過,再給丁丙○○,再給當 時的稽核看過;我有看過類似本院編號第004號偵查卷第 118頁玉米發票流程圖,這張流程圖上有我負責財務的仁 湖、德台、棟宏等公司,該流程圖記載德台公司高價買入、低價賣出,這是會計規劃的流程圖,這樣公司一天之內虧損多少錢,我不會想那麼多,因為我們常常在做,不會考慮到這個問題等語。 被告丙D○○於96年4月20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是88年6月 在嘉莘公司上班,負責會計,開發票製作傳票,主管分配我擔任仁湖、章華的帳務工作,大約88年又增加連南、棟宏,91年增加鑫營、佩亞公司,兼任連南公司財務每月薪資2,000元,兼任佩亞、鑫營公司財務每月薪資各3,000,仁湖、章華公司是算在嘉莘的底薪內,兼任棟宏公司財務沒有多領薪水,這幾家公司的發票我有負責開,是主管乙己 ○○用口頭或用發票流程圖指示我開立銷售品名為大宗殼物的傳票,流程圖會分很多家,製作完傳票後,交給主管覆核,流程圖沒有留存,流程圖上的公司好像是力霸大樓6樓、8樓的小公司;乙己○○會告訴我有力霸公司的預付貨 款進來,我就在傳票記借方科目為銀行存款,貸方科目為應收帳款,傳票和發票交給主管乙己○○,我是先交發票給 乙己○○,等收到力霸公司的款項後,才做傳票;開發票時 我應該是開借方是應收帳款,貸方是預收貨款的傳票;我們不經手貨物,是依照流程圖製作進貨傳票,並沒有出貨給力霸時要做的傳票,主管交待我做的傳票就是開發票,及收到預收款的傳票;於96年10月19日本院審理時以證券身分具結證稱:我的工作性質與b○○相同,從我進公司開始,開發票都是乙T○○會給我們發票流程圖,後來是乙己 ○○給的,後來一直都是這樣子,因為一直以來工作模式都是這樣子;我與乙己○○、b○○、丁壬○○一起去找丁○ ○總經理,是因為周麗清換單位,主管將她的工作分出來,當時我已經有出東西來無法拿 排資金流程圖 ,所以那個時候主管乙己○○安排我們跟丁○○反應,當時 我是要求補充人員或是不要排資金流程圖,因為這是屬於主管級的工作,但是丁○○說遇缺不補,所以還是要我們一人接二家,之後資金流程圖也是這樣輪流排,之後主管乙己○○就叫我們不要再提這件事等語。 被告丁壬○○於96年4月20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的薪水和 健保由棟信公司支付,我是89年3月到棟信公司任職會計 ,也負責台莘、力長、育聯等公司之經辦會計,91年接欣湖、匯聯公司的會計,薪水每月增加6,000元,但沒有其 他的福利,欣湖公司會計前手為周麗清;傳票、發票依主管乙己○○給的發票流程圖填寫銷售金額、日期、買受人後 ,交給主管覆核,流程圖上面的公司大部分都是我們6樓 的公司,發票銷售物品的品名都是黃豆、玉米;大部分都是乙己○○口頭交待交待我先開發票做傳票,發票做好就做 傳票,借應收帳款,貸預收帳款,力霸公司付錢後,就借銀行存款,貸應收帳款;力霸公司大部分都是開票付錢,我不負責支票的部分,如果通知銀行有錢進來,就會做傳票,記借銀行存款;當銀行有存款會進來,力霸公司會通知財務,但財務並沒有交給我相關力霸公司支票資料,是主管乙己○○會告訴我,傳票都是依照口頭通知、發票流程 圖製作等語。於96年10月19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我的工作性質、內容與b○○、丁壬○○類似,89年 剛進公司時,我是做棟信公司的會計,棟信公司當時有進口服飾,也有賣服飾出去,也有開發票,也有在百貨公司設櫃,所以剛開始經營都是滿正常的,其它的公司是按照主管的指示去做的;91年間是主管乙己○○跟我、b○○、 丁壬○○3人要求一起去找丁○○,她說排資金流程應該是 財務主管的工作,不應該由會計人員擔任,是乙己○○要求 我們跟丁○○反應說我們不是財務主管,不應該排資金流程,我們並沒有說過有事要丁○○負責,就像剛剛丙D○○ 講的,後來又給我們二家公司,變成工作量比較多,我們就跟丁○○反應,要增加人手,否則我們不排資金流程圖,因為會計人員不應該管資金的事情;關於排資金流程圖,是丁丙○○會先寫條子告訴我今天是哪家小公司有錢哪幾 家缺錢及各自金額,我就按照電腦帳上的應收、應付來排資金流程圖,有時候丙M○○會跟丁丙○○講,然後丁丙○○會 一起寫在資金需求表上給我,但這是比較久以前的事,就我的會計工作的職掌範圍,丁丙○○沒有指揮監督權她只有 在資金需求的部分會告訴我們而已;我沒有看過倉管人員,棟信是有看過業務人員,我沒有見過其它公司的業務人員,公司的薪資支出,棟信時剛開始有20至30個員工,是後來他們把人員都移到另外一個公司去,才會變少,其它家公司,因為薪資不是我做的,我不是很清楚,棟信公司剛開始薪資總額比較多,最近2、3年就變少了,其它負責的小公司就是從頭到尾薪資都很少,沒有見過倉管人員而依發票流程圖開發票,要依發票流程圖來開發票因為接受主管的指示,棟信公司剛開始不是照發票流程圖,是有買賣契約,後來才照發票流程圖,棟信公司只有做服飾買賣時才有契約,其它沒有,我的印象剛開始棟信公司比較少依照發票流程圖,後來才全面性的在用發票流程圖來做發票,檢察官提示之扣押物編號A15-1-3第12頁就是剛剛我 所謂丁丙○○所交的條子,也就是第12頁所顯示的資金需求 表,依照該表為例,左邊公司是有錢,右邊是公司沒有錢,左邊都是入款,右邊都是缺錢的,看到資金需求表就要該表及電腦報表帳上的應收、應付來排資金流程圖,因為電腦帳上會有應收帳款、應付帳款,應收帳款會寫說可以應收世湘公司的錢,就可以排進去,世湘公司要給棟宏公司是有應付棟宏公司,就排給應付棟宏公司,棟宏公司如果要應付給連南公司,才可以應付給連南公司;因為資金缺口都是財務主管在排的。我是按照之前的作業方式這樣做等語。 被告丙Z○○於96年5月11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於91年2月 開始擔任樹嘉公司的會計,前手是乙d○○,友台公司會計 則是95年11月接手,每家津貼每月3,000元;93年6月間,我有開過1張樹嘉公司的發票給鳴加公司,交易內容是大 宗穀物,當時是我的主管丙q○○要我開立這張發票,是以 電話通知我,並交代我金額、數量等等,發票我就附了一個副聯在發票後面,將收執聯轉給鳴加公司的負責會計,傳票做好就給我們公司丙q○○蓋章,任何傳票都要給我們 的主管丙q○○看過,看是否正確,傳票是交給財務登記發 票金額,我原本在在力霸公司的門窗部做應收及總帳單位,我的職稱之前是副課長,是到去年有主管離職,我在95年底時才升到襄理等語。 被告丙m○○於96年4月20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是69年進 入力霸公司擔任金屬總部的會計,我負責做總帳,92年2 月17日擔任東展、申利、東友、長湖、聯森、力華國際公司的會計工作,93年擔任力森、冠國、東嘉公司的會計公司,95年4月擔任申差、東長、展宇的會計工作;東友、 聯森、長湖等3家公司我是財務兼會計,但只有做薪水傳 票,支領該3家公司薪水者只有董監事,且這3家公司沒有大宗穀物交易買賣,其他9家小公司的薪水傳票也是我做 的,薪水是除付給董監事,還有財務、會計人員,且其他家小公司有做大宗物資買賣,是依照丙q○○的指示填寫發 票、傳票,她會告訴我們發票金額、日期、內容等語。於96年5月11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擔任東展、展宇、申利 公司的會計,東展申利是92年2月17日接任,展宇和申佳 、東長是95年4月接的,冠國、力森、東嘉公司的會計則 是93年3月月接任;東展公司於我接任後到92年10月、94 年12月,申利公司於92年10月至94年12月,冠國、力森公司於93年月均有和力霸、嘉食化公司及其他附表甲一之1 所示小公司間有大宗穀物交易,我是接受丙q○○經理指示 製作大宗穀物的傳票,都是丙q○○以電話通知我會計科目 、金額、日期,我就製作傳票等語。 被告丙q○○於96年9月20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 稱:我於62年進入力霸公司服務,87年8月底退休,同年9月1日就來力霸小公司擔任會計副理,退休之前我都是在 營業單位,不是擔任會計,退休前的職稱就是副理,我來這裡以後,是一年一聘,掛小公司契約工經理,我下面管3個會計,甲子○○也是87年退休後來的,總有三個契約工 ,即G○○、丙m○○,甲子○○,她們RRORPAGE其 他小公司會計都是力霸公司會計兼任的,我的上司是寅○○副總。我的工作內容,是寅○○叫我核對傳票單據及把他所交辦的事項給下面就可以了,剛開始我還有做幾家聯合會計,因為我沒有經驗就從基層做起,做幾家小公司的帳,我下面三個會計就負責記帳,我們幾個都是退休後來的,寅○○要我做什麼我就做什麼,財務方面我只有與I○○有接觸,I○○負責每天資金調度,她交給我資金流程圖,例如甲公司缺錢就從乙公司調錢來,要我切傳票,傳票科目不一定,流程圖上他寫什麼科目我就寫什麼科目,例如暫收款暫付款;我到小公司服務時,小公司就沒有業務、倉管、行銷、採購這樣的人員;I○○每天會調度暫收款、暫付款、銀行借款還款、繳利息及預付款、會寫流程圖,我再轉交下面,私募公司債及發行商業本票也包括在內,有錢進來就要做帳;I○○會寫流程圖告訴我錢如何來如何去;力霸集團小公司於88年至95年間互開發票虛偽交易,都是由寅○○副總指示大宗物資的流程圖怎麼做,要我轉達給下面哪家公司有進貨及出貨,這些大宗物資交易,沒有買賣有合約、出貨單、進貨單等相關單據;如本院編號第005號偵查卷卷第91頁所示流程圖,就是I ○○做的調度資金流程圖,我拿到後會告訴各經辦會計,就做成友台公司付玉米款給申利公司100萬元,然後申利 公司的小姐就會借銀行存款,因為錢會進來,友台公司的會計就貸銀行存款,這樣的交易沒有實際的玉米買賣,這是主管寅○○告訴我的帳要這樣做,對於這100萬元,友 台公司多少噸數的玉米或是哪裡的玉米我都不清楚;小公司薪資部分,寫給一個簽呈,給甲○○蓋章後,我們再照這個簽呈執行,力霸33家小公司的財會人員是由寅○○副總選任,薪資部分也是看他們寫的便條紙,每個人兼任每家3,000元,薪資簽呈是寅○○擬的,由甲○○會蓋章後 我們就照簽呈去執行;小公司負責人沒有實際主持公司業務,有些是一些老員工擔任,有些是王家的人;申利公司設立時寅○○有告訴我是董事長甲○○要我當,寅○○在辦完公司登記後,才告訴我,我有擔任小公司董事長,設立登記不是我辦的,我根本不知道,我擔任董事長是領薪資三千元;小公司我沒有實際出資,小公司在銀行開戶我有簽名,是在中華銀行開戶,中華銀行的人有來找我簽名,錢是從財務I○○那裡來,開戶時我知道是要設立公司之用,寅○○有告訴我;我擔任會計的小公司,會計主管是寅○○,財務是我與I○○接觸,主管寅○○要我們開發票我就開發票,暫付款不會開發票,沖同業往來也不會開發票,黃豆、玉米買賣及預收貨款才會開發票。I○○宗排的資金流程圖有資金會流入丙庚○○個人帳戶,我就照 流程圖安排內容做;力霸小公司發行公司債,寅○○會轉達各會計去處理,處理事項是剛開始有一個發行公司債的辦法,各經辦會計就照這個方法去做,就是準備文件,包括會計師意見核定書;寅○○沒有無審核小公司的會計傳票,我來的時候寅○○要我看小公司傳票有無錯誤而已,小公司的資金調度傳票我們會計完成後是直接交給財務做付款動作;會計管帳,財務管錢,管帳是事實的記載,錢有進來我們就記錢進來,錢有出去我們就記錢出去,I○○給我資金流程圖,我依照I○○的流程圖製作傳票;力霸公司所屬小公司相互間大宗物資買賣等是寅○○指示;I○○會給我資金流程圖,她會寫科目,資金流程圖所寫的科目大概涵蓋暫收、暫付、同業往來、預付貨款、預付股款,I○○給我的應該只是一個資金需求,I○○的主管是甲o○○;G○○大概1、2個月要製作應收應付、暫收 暫付、同業往來的餘額統計,提供給I○○作為沖帳用;沖帳時也需要用上開G○○製作應收應付餘額統計表,但資金缺口時若是用暫收暫付款的科目的話,這部分就是I○○自己做;I○○交付資金流程圖給我,我會口題通知財務或會計人員完成交易,但如果涉及的公司比較多的話,我會給他們看,G○○、甲子○○都有看過I○○給我的 資金流程圖;申利公司88年6月至94年12月申利公司往來 發票資料,我是依據寅○○的指示製作的,I○○的資金流程圖不需要開發票,只要作傳票;這些發票寅○○有交發票流程圖給我,類似小嘉莘那樣的流程圖,寅○○交發票流程圖給我時,我沒有影印下面的會計或財務人員;力霸兼小公司的會計我以電話告訴他們哪家有進貨哪家有出貨,就是如同本院編號第004號偵查卷第309頁流程圖,其內有價錢,哪家公司、順序的這樣的發票流程圖,這些流程圖沒有歸檔,有時隨便放,有時就丟掉;如本院編號 第016號偵查卷第1056、1057頁,力霸賣玉米給友台公司 ,友台公司的會計傳票要借進貨,貸應付帳款,力霸公司的人會開發票給G○○,此部分我沒有直接下指示;本院編號第005號偵查卷第94頁反面之資金流程圖,是I○○ 寫的,這是G○○給她表,用來沖帳面餘額,這部分沒有開發票,表示日安公司還東展公司玉米款231萬5,000元,東展公司再還玉米款100萬元給申隆公司,這部分都只是 沖帳而已,不開發票等語。 被告丁戊○○於本院審理時坦認犯行。 被告t○○於96年4月27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是力霸公 司總管理室的主管業務副總經理,業務包括公司各部門、各廠的人力資源、電腦資訊、制訂、修改公司的內部章程、規章等,後長甲○○叫我兼任財務部的主管,主要是檢閱財務部內部的例行文件如請假單、車馬費、各種經費的報銷、人員的陞遷任用,以及百貨部以外的日常支出傳票等,財務部下面有三個主要的單位,一個是財務處,主管公司資金的調度及金融機構銀行的貸款、抵押設定跟一些小公司有關的資金調度,財務處的主管是資深副總經理甲o ○○,這部分的業務由他督導,不經過我直接跟甲○○報告負責,另一個單位會計處,業務是帳務的作業、傳票的切立、各種財簽、財報,由寅○○主管,92年以後寅○○的職銜由副總轉為顧問,仍然是會計處的主管,還有一個單位是股務處,主管是副總經理乙Q○○,關於大宗榖物交 易傳票,傳票經過會計跟財務單位用印後,行政手續會到我這裡來,下面附有主要的文件如發票、請購單,我檢閱以後,文件齊備就會蓋章等語。96年11月1日本院審理時 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88年、89年間,甲○○指派我兼任財務部主管,負責財務部與一般事務性跟例行行政工作為主的工作,下分財務處、會計處、股務處,主管分別為甲o ○○資深副總經理、寅○○顧問(副總經理)、乙Q○○副 總經理;力霸公司財務處之資金調度、金融貸款、設定抵押,均由副總甲o○○參與,直接向甲○○報告,會計處製 作年報、季報、半年報、接觸會計師、資產買賣等均由會計主管寅○○直接向甲○○報告,I○○在力霸集團負責資金調度,小公司的事I○○有參與,而資金調度是透過每天中午十二點半左右,5人小組會議辦理,資金調度有 關的事情,在5人小組財務會議裡面會來處理這個事情, 因為資金調度是屬於財務的事情,所以資金調度一般甲○○都會直接指揮財務處I○○、甲o○○來辦理有關的事情 ;我會在如本院編號第007號偵查卷第18頁力霸公司預付 大宗穀物款轉帳傳票上核章,其一是因為我兼任財務部的主管,一些例行的工作,如付款傳票跑流程會經過我這裡,我再往上面送,其二買賣大宗物資都是超過千萬元以上,傳票由財務、會計做了傳票以後,經過財務、會計的主辦跟他們主管用印後,跑流程會經過財務部主管再往上送,這種交易都是超過千萬元,照力霸的採購付款章則的規定,如果是採購付款五十萬到五百萬是要經過總經理、副董事長核准,所以傳票跑流程,財務、會計審查用印後,會到我那裡來,我會看傳票跟附件請購單、發票就書面上來金額、名稱是否正確、附件是否齊全,如果是對的話,就用印並往上呈核給董事長、總經理,但是有時候總經理沒有蓋章,都是甲○○蓋章比較多,因為平常總經理庚○○對於資金調度付款這一塊,有時候她不是常常待在總公司這裡,她常常在百貨公司,所以常常跳到甲○○那裡;力霸公司採購大宗穀物為非經常性營業項目,依甲○○指示辦理,請購單位由乙天○○負責、採購處主管有巳○○、 乙黃○○,而乙天○○當時是我們董事長的主秘,我在請購單 上面看到的是乙天○○蓋章;經常性的營業如水泥、鋁門窗 、百貨公司、飯店,這是經常性每天要營業的,非經常性的就是大宗物資買賣,據我瞭解除了嘉食化方面的總經理及幾位主管內行外,除了甲○○,其它人對於大宗物資的買賣是不瞭解,雖然大宗物資買賣在力霸有此營業項目也有做過,但是不是經常在做,我簽核之力霸公司大宗穀物傳票均有檢附發票及採購單,但力霸公司預付大宗穀物款轉帳傳票所附請採購單與一般買賣請採購單不同,因為我擔任過紡織事業部的主管將近20年,總管理室我也可以看到生產單位一些經常性的交易往來,像生產單位所需要採購的東西,都是有確實的數量、單價、金額、何時要交貨,都會寫的很清楚,但是大宗物資只有寫金額、數量,跟平常的生產單位的請購單不同;力霸公司有採購處,早期的負責人是巳○○,巳○○退休後就是乙黃○○,主要是負 責力霸整個採購事項跟工程發包有關的事項,平常編制有9至10個人;最近幾年,大宗物資請購單都是乙天○○負責 的,因為我看到請購單上面有乙天○○的章等語。 被告乙天○○於96年4月12日準備程序時供稱:發票的事情 我都不知情,甲○○派我擔任益金公司負責人,時間是自92年11月起迄案發時,之前負責人不是我,程星公司是自92 年5月,匯聯公司是自88年3、4月起,瑞高公司是在95年8月才變更我為負責人,不記得有無擔任瑞高公司董事 或監察人,新達公司是在93年4月才變更我為負責人,冠 東公司負責人是自88年9月起擔任,擔任這些公司的負責 人時,剛開始是甲○○告訴我的;我擔任小公司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還是甲○○,我只是代表他而已,公司章是甲○○請人代我刻的,不是我自己刻的,也是他請人代保管,公司章也一樣;匯聯公司有無營業我不清楚,匯聯公司向銀行借款的事情,我也不知情,是要對保時,我才知道有借款的事情,為何願意當保證人,因為他們已經去向銀行簽好合約的借款並辦好手續,我想銀行應該會審核,核可後才可以借給公司,以我的名義絕對借不到,而且借款上面有丁○○、己○○、甲○○做連帶保證人,所以我才放心,對這一家公司有無實際經營我並沒有實地去瞭解;在89年時,某日寅○○向我表示甲○○指示要我在大宗物資請購單上請購單位欄上蓋章,那時我在公司的編制是九職等經理,雖然給我一個職稱是主任秘書,但是我還是九職等經理級,由主任秘書來請購大宗物資,我覺得很奇怪,我又不是生產單位,我認為申請穀物等物不好,寅○○跟我講沒有關係,我就在請購單位欄上蓋章,蓋章時,採購單內容在品名、數量、詳細規格、單位等欄位已經由會計處經辦小姐填妥,再給我核章,請購單上有請購核准欄是由採購處的協理乙黃○○蓋章,採購核准,聽說是呈給 甲○○,第四聯規定是由採購單位留存,但他們從來沒有交給我留存過等語。於96年5月17日準備程序時供稱:關 於程星公司,我是在91年5月我才變更為負責人,我擔任 這幾家公司的負責人是甲○○指示的,公司的財務、人事、營業是誰在管理我不知道,我雖然有在銀行的借據上簽字,但印章是甲○○找人代刻並指定人保管,簽字時,借據上的保證人欄的章已經蓋好了,我認為甲○○、丑○○○是實際負責人加上有這麼多連帶保證人所以我就簽了等語。於96年11月1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大 宗物資請採購流程是在案發之後,在96年1月5日,交易所來公司查帳,就問到大宗物資請採購流程,因為我不瞭解這個流程,我只是負責甲○○交待我在請購單上蓋章,在案發之後,會計處的寅○○、丙卯○○就來要求我,因為我 的文筆好一點,他們要求我寫的,內容都是他們二人告訴我的,我現在才知道,丙卯○○在調查局講說買賣雙方有採 購合約,之前我都不知道,他說我是拜託會計處的人所擬的採購合約,事實跟他講的都相反,採購流程我不瞭解,如果我瞭解的話,我不會寫與事實不符的事情,流程的第二點寫『由管理部(指的是我)經理委由會計處經辦代為填具請採購單』,不是我委由他們填請採購單,是他們填好之後,請我蓋章的,我在在力霸公司大宗物資請採購單之請購單位蓋「經理乙天○○」之章,這是因為在89年左右 ,當時我是主秘,寅○○來跟我講,他說甲癸○○當時退休 改聘為顧問,以往請購單上的請購單位都是甲癸○○蓋的章 ,寅○○說甲○○說因為甲癸○○改為顧問,以後請購單上 面的請購單位欄就要我蓋,他跟我講後的幾天,甲○○就跟我講,以後請採購單要我蓋經理的章,因為那時我是九職等的經理級主任秘書;偵查中因為檢察官問我,就等於是提醒我,我就想秘書處為何要請購玉米,我覺得怪怪的,所以才這樣回答,因為當時甲癸○○已經退休了,因為我 認為接他的工作是順理成章,而且大宗物資的買賣是力霸的營業項目,我沒有懷疑,因為當時甲癸○○是我的主管, 是協理,他已經蓋了十幾年了,他退休後改聘為顧問,甲○○要我蓋,我同時也是經理級的主秘,甲○○就叫我蓋經理的章,我也覺得沒有什麼不對;我知道力霸公司有專門的採購單位,即採購處,因為請購單位跟採購單位是不一樣,水泥部、門窗部、紡織部也可以請購物資、材料,秘書人員沒有採購的需求,但是甲○○指示要請購的話,我認為他是集團最高主管,所以我認為他有採購的需求;我擔任冠東、益金、匯聯、程星等小公司負責人,沒有實際出資,上開小公司都是甲○○指示我擔任的法人股東代表人,我是掛名的董事長,他沒有授權我經營,我只是名義上的掛名董事長,他並沒有授權我有經營權,小公司的經營我沒有參與,擔任小公司負責人,以前每個月一家有3,000元的車馬費,後來有調整到一家5,000元;我擔任擔任小公司負責人領錢不做事,並非我不做事,是甲○○沒有叫我做事,並沒有交待事情給我做等語。於96年11月1 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我是83年10月間至力霸公司擔任秘書處的副理,89年8月升為主任秘書,我擔 任的是文書、秘書方面的工作,85年4月時,甲○○叫我 兼任友聯產險的董事會記錄,95年2月兼任力霸公司董事 會記錄,原來是甲癸○○擔任的,他受傷時,沙叫我幫他做 幾次,他退休之後,我就一直做到95年為止;大宗物資採購流程是在案發之後,於96年1月5日,交易所來公司查帳,就問到大宗物資請採購流程,因為我不瞭解這個流程,我只是負責甲○○交待我在請購單上蓋章,在案發之後,會計處的寅○○、丙卯○○就來要求我,因為我的文筆好一 點,他們要求我寫的,內容都是他們二人告訴我的,我現在才知道,丙卯○○在調查局講說買賣雙方有採購合約,之 前我都不知道,她說我是拜託會計處的人所擬的採購合約,事實跟她講的都相反,採購流程我不瞭解,如果我瞭解的話,我不會寫與事實不符的事情,流程的第二點寫『由管理部(指的是我)經理委由會計處經辦代為填具請採購單』,不是我委由他們填請採購單,是她們填好之後,請我蓋章的;我在力霸公司大宗物資請採購單之請購單位蓋「經理乙天○○」之章,開始於89年左右,當時我是主秘, 是寅○○來跟我講,他說甲癸○○當時退休改聘為顧問,以 往請購單上的請購單位都是甲癸○○蓋的章,寅○○說甲○ ○說因為甲癸○○改為顧問,以後請購單上面的請購單位欄 就要我蓋,寅○○跟我講完隔幾天,甲○○就跟我講,以後請採購單要我蓋經理的章,因為那時我是九職等的經理級主任秘書;我於偵查中表示由秘書處採購玉米很奇怪,我心裡有覺得這是不正常??' and crmn我是 不是怪怪的,我就順口回答,因為檢察官問我,就等於是提醒我,我就想秘書處為何要請購玉米,我覺得怪怪的;力霸公司有專門的採購單位即採購處,而請購單位跟採購單位是不同單位,秘書人員沒有採購的需求,但是甲○○指示要請購的話,我認為甲○○是集團最高主管,所以我認為他有採購的需求;我擔任冠東、益金、匯聯、程星等小公司負責人沒有實際出資,都是甲○○指示我擔任法人代表人,我是掛名的董事長,他沒有授權我經營,我只是名義上的掛名董事長,甲○○並沒有授權我有經營權,小公司的經營我沒有參與,擔任小公司負責人以前每個月一家有3,000元的車馬費,後來有調整到一家5,000元,不是我領錢不做事,是甲○○沒有叫我做事等語。 被告乙黃○○於96年4月13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自89年12 月1日起擔任力霸公司採購處的採購協理迄今,採購處下 面有分不同類別如電機類、土木類、機械類、化工類等採購,我是主管,採購業務項目並不包括大宗物資黃豆、玉米、穀類;一般的採購的是從請購單位,如工廠要買什麼東西,要寫請購單,請購單要經過企業部主管的簽准後才可以送到採購處,採購處就依據這個請購單去做跟三家廠商以上做詢價的作業,然後等到詢價結束後,就看哪一家最低就要寫出去,打算要跟哪一家買,但是還是不能買,由承辦人陳報給我過目,我們就要會請購單位,看詢價的標準是否可以符合他們的採購需求,然後請購單位也有簽到他們的企業部主管,然後他們要會相關單位如稽核中心,然後再送到權責主管,金額大的話,最大就是要送到甲○○,甲○○簽准後,採購的承辦員就會通知最低價格廠商或是工廠要求跟某一家買,不見得是最低價,而是因為品質的關係,然後就通知這個廠商跟工廠請購單位聯繫交貨事宜,從這個以後,採購處就什麼都不管。請購單位要負責收料、驗收,沒有問題後,他們要負責請款,這些單據都不經過採購處,是會稽核中心再送到會計處作帳,所以採購處本身沒有權利決定買或是不買,只要他們提出我們就要買,這是正常的採購流程。請款方面,採購員無權過問。力霸向關係企業小公司購買大宗穀物的流程,相關企業小公司的採購我不管,我只是蓋便章,我會看到的資料只有請購單、發票,我看請購人是蓋乙天○○,乙天○○是 董事長秘書,我不需要詢價,我只要在請購核准那邊蓋章,我會在採購單上的請購單位欄、請購核准欄、採購核准欄這三欄蓋章,這是我在89年12月調職擔任採購以後,大約是90年初後就開始拿大宗穀物請購單給我蓋了,是力霸公司會計張淑慧的拿給我蓋,她告訴我說採購主管就是要蓋這個章,從以前就是這樣了。因為這是董事長要這樣做,我不這樣蓋不行,否則我就要辭職;我的採購金額的權限純粹買東西是10萬元,工程發包權限是20萬元,超過這個金額,我在哪裡蓋章都沒有用,大宗物資都是上千萬元,我也不知道有無買,請購人有無收料我也不清楚,有無付款我也不知道,因為只要請購的人請款或是怎樣,我都無權過問等語。於96年11月16日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力霸公司採購大宗穀物,沒有人指示我該如何做,是會計乙辛○○拿給我蓋章,蓋完就拿走,我前手巳○ ○也是這樣做,我是繼續做下去,我有在大宗物資請採購單上用印,因為以前都是巳○○在蓋,他退休後我接他的工作繼續蓋;不管是否乙天○○蓋章或是別人蓋章,請購單 到了採購處我這裡都要處理,還是要蓋章,像工廠買東西,正常手續是由我們採購處詢價,但緊急案子他們自行採購以後,整個採購文件連同採購單還是要送到採購處補蓋章,因為他們已經採購了,補蓋章20萬元以內是我的權限,我可以核准,在採購核准欄用印,但超過20萬元以上還是要上級主管核准,上級是按權限,像這個大宗物資就需要董事長甲○○蓋章,乙天○○沒有就請購單或請購事務與 我有任何接觸,是會計處的乙辛○○拿請購單和發票請我用 印,採購處及我都沒有依照請購單進行採購之事,我沒有告訴乙天○○,因為是請採購單蓋完章後,乙辛○○就拿走了 ,後來有無採購我就不知道。大宗物資這麼大的金額,我不能核准,是甲○○核准的,正常是由我們詢價,大宗物資我們沒有詢價,只有蓋章而已,採購處沒有採購,只有蓋章,實際上沒有詢價,也沒有採購這些大宗物資;採購處下面有二個經理,但沒有乙天○○。正常採購案件是我們 採購處直接找廠商詢價,會跟他們議價,但像這種特殊案子的話,採購處不能去詢價,一開始是乙辛○○講這個規定 是採購主管要蓋章,原來我前手巳○○就是這樣蓋章,我接他的職位就要這樣,我從來沒有採購過大宗物資,只有蓋章,大宗物資採購的詢價單位為何,我不知道,採購處沒有這個業務;巳○○於89年12月因為身體不好申請退休,我接任他的採購處協理工作,採購處協理的工作是審核承辦員承辦案件,我下面有二個副理,三個經理,名字分別是羅仕洋經理,他是負責機械採購,郭成麟經理,他負責土木採購,另外還有一位經理,名字想不起來,他負責部分機械及大宗(指煤礦、鋁錠)另外採購員一位是劉玉純,負責化工類,以及宋明昌,負責電機類,我的上司是己○○,根據不同類的文件會送給不同的企業部主管核章,大宗物資買賣的文件我不知道是送給何人蓋章,我們的人事組織,我的上面就是己○○,但是我採購的東西,例如鋁門窗,承辦員詢價蓋章後給我審核蓋章,然後這個文件就送給鋁門窗部,鋁門窗部要看看詢價的價格是否合理,規格是否正確,經過他們鋁門窗部主管林泰隆審核簽章後,會稽核中心,稽核中心要稽核價格對不對,規格正不正確,等於是重複稽核鋁門窗及採購處,稽核通過後,再送給督導主管t○○,大金額還要再送董事長核定,因為各個主管有各個主管權限,水泥是歸己○○管的,若水泥之請採購案,就要送到己○○,再到甲○○,在人事方面我的人事主管是己○○,不歸t○○,像我的升遷是由己○○決定,再經過董事長決定,而大宗物資部分我不知道,照規定是要,但私人公司老闆說怎麼做就怎麼做;如本院編號第001號偵查卷第31頁請採購單的乙黃○○印文,是 我親自用印,我總蓋了三個印章,請購核准、採購單位及採購核准,代表我是同意採購和請購,我是採購單位,請採購單及發票,全部都是乙辛○○送來給我,我也有在發票 上用印,發票上是寫預收款,應該還沒有交貨,是表示前段交易完成;乙辛○○拿前述請採購單及發票給我用印時, 上面已經有乙天○○印文,乙天○○的職銜為經理,我知道當 時乙天○○在力霸公司是擔任秘書,秘書應該不用請購大宗 物資,但老闆要叫人家做什麼事情我都不知道,我跟乙天○ ○沒有業務接觸;按規定採購單應該要填寫需要日、請購號、付款條件,但大宗物資的採購單上開欄位均空白當初送來時,是叫我蓋章,請購單是一式四聯,第一聯採購單位留存,第二聯會計單位留存,第三聯我忘記了,第四聯是請購單位存,我一次是蓋4個章,乙辛○○是全部拿走, 事後她也不會送給我留存。大宗物資請採購單均有先檢附發票,因為是預付款,預付款會先有發票;而正常流程是我要詢價,大宗穀物交易我沒有詢價,不一樣就是這個地方,正常採購有些要上簽呈,有些不要,要看情節是否重大,金額愈大越需要寫簽呈,但大宗物資採購我沒有看過簽呈,正常採購採購單要留存,大宗物資沒有留存,正常採購也不會附發票,預付款才要附發票,大宗物資都是預付款,都有附發票等語。顯見被告乙黃○○明知力霸公司大 宗穀物預付款交易,顯然共於一般採購流程,可疑為非正常交易,惟為求符合上市內部稽核流程,而由被告乙天○○ 、乙黃○○、t○○配合在請採購單上用印以掩飾此等不正 常交易行為。 被告丁未○○於96年11月23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 稱:我是在力霸集團裡面的嘉食化公司擔任主任秘書,92年7月退休,退休後還在嘉食化任顧問,也是做主任秘書 時負責的工作,關於力霸集團小公司,我有保管部分小公司的印章,我保管38家小公司的公司大章,92年以前是乙辰 ○○保管;支票用印,有時候是會計或是財務,公文用印的話是承辦人,申請用印時會檢附傳票,我不管合約書,要付款就是管傳票;我擔任德台、輝東、蓉達、新鴻、瑞森、東展、菁國這7家小公司的負責人,我不知道何時會 訂立契約,我擔任小公司董事長就是人頭,對於小公司我從來沒有過問,我只是人頭,他們要我蓋,我就蓋,我從來沒有去管過那些東西,他們拿來蓋章,就去蓋;國稅局大安分局96年10月29日函檢附之德台公司稅籍資料卡上是我親自簽名,我有配合辦理德台公司的稅籍登記;我擔任德台公司負責人,每個月車馬費5,000元,我沒有為德台 公司提供任何勞務,我就是德台公司假如需要簽字,我就簽個字,其它就沒有了,因為我是人頭,我從來不管德台公司的經理,我沒有看到營業人員,我自己又是人頭,所以我認為應該沒有實際營業,我擔任負負人的其他小公司情形也是如此,因為我在德台的傳票覆核欄上有看到丁丙○ ○的蓋章,所以我認為丁丙○○是實際負責運作的人;小嘉 莘集團小公司的用印申請,我會查看傳票是否有丁○○的簽名及稽核的核准章,稽核是乙辰○○、V○○、乙E○○, 才給予用印等語。 被告乙w○○於96年11月23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 稱:我於69年進入力霸公司任職,82年調到嘉食化任職經理、協理、首席協理,於94年9月退休,轉任顧問,工作 內容沒有變,92年12月底離職,在嘉食化我的第一任副總是t○○,再來是乙K○○,再來是丁○○,t○○跟乙K○ ○交接的時間我沒有印象.關於我的部屬,有經理乙戌○○ 、副理乙a○○、副理陳碧雲、襄理王秋芬、徐彩貞、蔡勤 益、黃麗梅,這些部屬的分工,乙戌○○跟乙a○○是負責銀 行業務,陳碧雲是負責財務內部的業務,王秋芬是負責公司收款,徐彩珍是出納,蔡勤益是出口業務,黃麗梅是跑銀行。乙戌○○、乙a○○是負責嘉食化公司的銀行帳務,比 方說借款、還款、付利息、展期、提供銀行徵信資料;我個人沒有經管小公司的業務,在部屬裡面,乙戌○○經理有 兼合興公司的財務、會計業務,副理乙a○○有負責鼎森的 財務,我的上司總經理兼財務副總丁○○,是負責全公司的業務,包括小公司,我沒有經管小公司的業務,我個人判斷認為小公司的成立是為了成為力霸、嘉食化、中華銀行、友聯產險等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以嘉食化來講,一個月大概6、7億元的營收,支出如原料、薪資、利息、還款、採購費用,也大概是6、7億元,為何要資金調度,因為我們的付款是專門的銀行帳戶電腦作業,期票到期我會從有錢的銀行帳戶調付,嘉食化早期沒有虧損,但是事後投資化纖廠,從84年開始運轉就開始虧損,嘉食化發生虧損後,嘉食化本身資金缺口的部分,董事長甲○○有權調度資金進來,我本身會做編製現金收支預估表,甲○○在嘉食化資金缺口時,他會把錢調進嘉食化公司,錢的來源,是集團的資金甲○○都可以掌控一切,資金的調度,我是缺錢一定會跟老闆報告,我每天調度的報表,公司都有日結的現金日報表,上面揭露的只有每家銀行帳上的餘額,不會顯現這個錢比方是營業進來的還是借來的,每日中午財務會議由我及甲o○○、I○○、丁丙○○就各公司銀行 額度展期條件及資金調度作提報,丙M○○也會向甲○○報 告甲○○的資金缺口,甲○○會指示資金由何處流出與流入何 (六)華、丙M○○找乙己○○製作資金流程 圖,經丁○○批示後,依排定流程調度資金,但甲○○不會每筆都清楚告訴我們說錢從哪裡來,他可能會講說某段時間亞太有錢,我公司缺錢,我跟他報告,錢的來源就如同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的內容;調度在我財務認知來講,就是錢不夠,在資金的運轉部分就是調度,我們會報告資金缺口,以我們財務的立場,我據實跟老闆報告,老闆說他會想辦法,他通常不會當場指示錢的來源,他會說他知道,或是指示公司的營收,錢多收一點回來;我擔任立宏、長森公司的董事,是甲○○指派的,是人頭等語。 被告f○○於96年11月30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我於62進入力霸公司服務,75年曾離職,79年回力霸公司從事會計工作,85年12月時,調到嘉食化任會計經理,後來有升協理,於92年6月底退休,92年7月1日就改為 一年一聘的顧問,改為顧問後,工作內容是有一些不同,原來我是做主辦會計,我退休後,主辦會計是y○○,我還是有負責3個部門的傳票覆核工作,就是生物科技、開 發建設、事業四群等部門會計的覆核工作,我的工作還要負責對外跟證交所、金管會、會計師聯絡我的部屬,在退休之前有y○○、丙寅○○、丁戊○○、A○○、黃美月、乙亥 ○○、甲G○○、乙卯○○、甲巳○○;我辦理登記的嘉食化9 家小公司最近4、5年都沒有實際交易,因為嘉食化對這些小公司是採權益法評價,小公司每一季都要提供他們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給嘉食化的簽證會計師,所以他們的損益表可以看出有無營業額,因為嘉食化要對這些小公司認列投資損失,我們把先把帳作進來,因為之前管理部我有覆核傳票我有看過損益,乙卯○○會做一個傳票,傳票下面 會附一張這些小公司我們要對它認列損益的總表,所以我可以看得出來他們的損益狀況,有時候y○○也會跟我透露這9家小公司沒有營業額;我於偵查中曾說嘉食化公司 95年3月及6月處分長期投資股票標的公司及買進股票公司都是位於力霸集團6樓、8樓的小公司,都沒有實際營運,因為我這邊的九家小公司我沒有看傳票,其他6樓、8樓小公司我不清楚;其實這些大宗物資買賣合約,最主要工廠那邊是有請購單、發票、請採購單,有經過單位小姐、主管及游騰昌、丁○○都蓋過章,所以這個補合約,我記得是查帳時,因為會計師查帳會看合約;進貨退回證明單所示嘉食化公司向英湘等小公司購買玉米等大宗物資,尚未交貨即支付全數貨款,我是認為貨還沒有交,就把93年11月23 掉,不太合理;而嘉食化公司向英湘等小公司購買玉米等 大宗物資,因為貨還沒有交,就把錢付掉了,如此跟一般不太一樣,而訂購那一塊是工廠完成請採購,主管蓋完章,工廠的小姐就切傳票上來,我就轉交給沈荷淵切傳票,進貨退回,我就交給沈荷淵等語。 被告乙A○○於96年11月29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 稱:我於78年7月1日至嘉食化公司服務,17年來都是在台中梧棲台中廠任職,92年10月1日開始任嘉食化公司食品 部副總經理,擔任副總時,月薪是86,100元,兼任小公司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在93年以前是每月1,000元至 2,000元,93年以後是每月3,000元至5,000元的車馬費, 我所提供的勞務就小公司跟銀行貸款、背書保證就會拿到我這邊來,我是以法人的名義做背書保證及辦理貸款,這些小公司的會議記錄需要我簽時就會拿過來給我簽,並沒有開會;這些小公司要辦理貸款,大部分是承辦的會計或是財務小姐,我原來沒有擔任副總前,都是在台中,會打電話要我到台北來,要我來簽名,等到我升任副總後,我每星期有二天在台北,他們就會拿到我辦公室來要我簽名合興公司也是嘉食化下面的附屬公司,一般來講只是在行政流程上要付款、繳款時,由我以嘉食化副總經理的章來核蓋,上司就是總經理丁○○,而合興公司的董事長是林德鴻也是我的下屬,他是事業一群的協理等語。 被告乙E○○於96年4月13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是91年下 半年乙辰○○離職後,接手乙辰○○的工作,在3個月內陸續 到原本乙辰○○上班的6樓小公司裡面,在會計做好已經會 計主管蓋好章的傳票上,再蓋一個審核章,而且我從來沒有保管過大、小章及印鑑;對於小公司人事、資金運用等等我都不知道,我只是斷斷續續去的;傳票的內容我就是看借方、貸方,有時候會計會跟我口頭報告,我會跟她們講說太複雜了,我聽不懂;小嘉莘集團有26家公司,嘉莘公司只是其中之一,嘉莘公司只是其中之一,是我公公甲○○要我去擔任小公司負責人,但他沒有講要我負責何事等語。 被告V○○於96年11月1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供 稱:我於92年12月開始擔任小嘉莘集團稽核,我接到甲○○電話,叫我去6樓小嘉莘幫忙,每天只要去1、2個小時 ,其餘時間仍然回到友聯上班,我是由前手乙E○○交給我 核准、稽核兩顆橡皮圖章,告訴我核對支票上的抬頭、金額、日期,是否與傳票相符,後來陸續有一些用印申請書、費用單據等,須蓋核准章時,是乙己○○、丁丙○○告訴我 ,以前的副總乙辰○○都是這樣蓋的,至於稽核小章,我曾 問過乙己○○,這顆章要如何使用,她說乙辰○○副總是用稽 核小章蓋在傳票上,不是用核准章,其實到現在我都不瞭解,小嘉莘至乙辰○○副總離職後,為什麼要找我跟乙E○○ 去蓋核准章,一般公司的傳票都是自己財會人員來完成會計作業程序,我的稽核小章是蓋在小傳票上,小傳票是付利息等那些單據,我等於是去幫忙的;我所核准的傳票及小傳票,都是財務丁丙○○及會計乙己○○所屬的財會人員製 作的傳票等單據,先經過丙M○○覆核,再經過丁丙○○,呈 轉到我這裡核章,不用在支票上核章,是在傳票上核章;92 年12月之前,我不知道小嘉莘集團等26家有沒有實際 營運,是我去幫忙以後3、4個月,我才慢慢瞭解沒有實際營運,當時我認為會計人員製作資金流程圖、切傳票,我曾問過乙己○○,為何這麼複雜,她叫我不要管,她說這個 原來這個工作是丁丙○○做的,因為丁丙○○不要做,沒說為 何不要做,所以她來做,所以我認為是紙上作業;小嘉莘會計主管是乙T○○、經理是乙己○○、財務主管是丁丙○○、 丙M○○負責個人業務,最高主管是乙辰○○;我所謂丙M○○ 負責個人業務,比方我看到資金流程圖上有丙M○○、I○ ○、乙P○○、丙庚○○這些人的名字,我沒有看到存摺,日 報表是他們第二天會製作很多份丟在丙M○○、丁丙○○及原 來乙辰○○坐的位置給我看,當初我認為因為丙M○○沒有負 責小公司26家,都是在管這些個人帳戶,但我沒有看到存摺,所以我才說丙M○○負責甲○○「個人業務」,這是我 自己的判斷,因為我在友聯時,我負責放款及不動產買賣,當時有個人的借款,行開立帳邦商業銀行忠孝分2年到小 公司去的時候,傳票/InitaGetter華不蓋章 ,我問過她,她說現在是交給丙M○○在管;於88年9月我 在友聯產險增加辦理不動產放款買賣的工作,那時我們的窗口是丁丙○○,她b.cra.crmno=以此判斷乙辰 ○○是最高主管。還有我在蓋章時,丁丙○○跟乙己○○有跟 我講說以前乙辰○○都是這樣蓋章的,我是這樣來判斷的; 乙辰○○原來是小嘉莘集團的全職副總主管,我跟乙E○○只 是去幫忙覆核傳票,我擔任小公司稽核時,最高主管是丁○○;我覆核小嘉莘26家小公司傳票時,支票已經開好張1 1 張的,跟傳票一起進來,我要核對支票上的抬頭、日期、金額,是否與傳票相符合;我覆核支票、傳票時,乙己 ○○所製作之發票流程圖及乙己○○、丁壬○○、b○○、丙D ○○所製作的資金流程圖亡經丟我桌上了,我不去核對資金流程圖與支票、傳票是否一致,因為丙M○○已經核對過 了,因為丙M○○在傳票上已經蓋一個「趙」字;我覆核傳 票時,當天發生的資金日報表或個人日報表,我是在第二天才會在桌上看到,他們說以前就有這樣給,我拿到後就收集起來,不用蓋章,因為張數很多,一陣子以後我就丟掉。個人資金日報表,就如本院編號第007號偵查卷007卷第175頁反面、176頁所示,是製表人丙i○○拿給我的;我 於調查局(本院編號第008卷228頁反面第1行)稱「由相 關傳票中我知道小嘉莘26家小公司是用來過水作帳的意思是我核傳票時,發現小公司名稱轉來轉去的,很複雜,我問過乙己○○,她跟我說不用管,我就認為這是在做過水作 帳,與我前述紙上作業是相同的意思;我擔任小嘉莘集團小公司覆核工作,有加薪1萬元,是小嘉莘集團的某個小 公司支付,錢有匯到我的存摺等語。 被告乙辰○○於96年5月17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在91年7月 以前是嘉莘、欣湖、鑫營公司的負責人,這些都是我公公甲○○的公司,91年7月以後,我就離職了;嘉莘、欣湖 、鑫營公司的人事、財務、業務的工作是誰在處理,我不清楚,公司主要的營業收入來源我不清楚;我負責覆核嘉莘、欣湖、鑫營等公司傳票,我是兼任的,我只是經手傳票,是不是稽核我不曉得。於97年6月10日本院審理時供 稱:我是91年7月31日離職,返家擔任家庭主婦,在離職 之前,我在小公司擔任稽核工作,名稱是稽核,實際是作支票與傳票的金額核對作業,並不參與財務會計的工作,我最後任職時,職稱雖然是副總經理,但因實際從事的工作,只是覆核傳票支票的金額工作,所以也沒有真正的下屬,也沒有指揮下屬,只是作覆核的工作,我是哪家公司的副總經理,甲○○並沒有告訴我,至於公司所有的財務、會計人員是直接聽命於甲○○,不是受我指揮,也不是向我報告,關於被告保管小公司印信部分,實際上,所有的印信都存放在保險箱中,我只是形式上核對用印申請書,最高主管甲○○、丁○○核准後,將印信從保險箱取出蓋用,對用印文件之內容,我沒有審核之職權,只是核對是否正確使用印信,於該用印文件上,以免錯誤,因為被告長期只做覆核的工作等語。 被告u○○於96年4月20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是力霸公 司的會計,74年到力霸飯店做總帳的工作,78年到力霸公司是負責薪資作業處理,86年又換會計電腦控管,及門窗部的總帳,88年、89年兼任欣華、冠東公司的會計,每月各領3千元,依照丙q○○的指示開立發票、傳票,對象、 品名、數量、金額、單價皆由她口頭告知;銷貨的轉帳傳票,有收到錢時就在借方記銀行存款,在貸方記應收帳款短收就是在借方記應收帳款,在貸方記銷貨收入;關於力霸公司請採購大宗穀物流程,我的工作,就是依照丙卯○○ 的指示寫採購單,製作預付款的傳票,給乙天○○、乙黃○○ 核章後,交給財務處,或拿給I○○等語。 被告甲g○○於96年4月13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是力霸公 司的會計,並兼任勇禾公司會計,我都是依照上級主管丙q ○○的指示開發票、傳票,發票的交易金額、交易物品種類,都是蕭指打電話通知我,並沒有任何文件如採購單、請購單等,都是按照電話內容;勇禾公司發票章由我保管,發票做好後就開立傳票,就給丙q○○覆核,再交到財務 做覆核;勇禾公司的財務之前是胡家蓁,95年10月、11月以後是乙寅○○;勇禾公司是在89年11月成立,我就開始做 基層會計的工作等語。於本院96年11月16日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我在68年進入力霸股務處股務單位,在72年調到會計處,因為我不是學會計,所以擔任的工作都是事務性工作,內容有資財保險、年終盤點、交易所得公開資訊站公告申報、公文收文及背書保證、簽核登記、我的主管是丙卯○○經理及寅○○副總,於89年兼任一家勇禾公 司,勇禾會計經理是丙q○○,財務經理是I○○,我是基 層會計,沒有下屬,主要工作是依丙q○○經理指示做傳票 及會計事務;勇禾公司的董事會會議記錄是固定格式,這個格式一開始不知是誰製作的,反正就有一個磁片,就照磁片之內容來製作,我有寫過,沒有開過董事會,我沒有寫過董事會會議記錄,我是照磁片來打字,為了發行公司債所做的董事會會議記錄是丙q○○叫我做的,相關的財報 資料也是丙q○○叫我準備的;如本院編號第005號偵查卷 第63頁勇禾公司薪資明細表是我製作,該薪資明細表覆核欄是丙q○○經理覆核,她是蓋她的姓名章,就是指私章; 依薪資明細表所示,勇禾公司除董監事、出納、會計人員外,無其他員工;勇禾公司若有開發票或買賣交易時,丙q ○○會打電話給我說今天要開給何公司發票,品名及對象、數量、價格等,品名通常是黃豆、玉米,交易對象通常是力霸的小公司及嘉食化的小公司,我只是依照丙q○○指 示做登帳動作,然後製作傳票及發票,沒有訂貨單、買賣合約等單據;89年我接任勇禾公司會計時起,勇禾公司沒有做什麼業務,好像有一些借款利息、公司債的利息支付,沒有其他實際上的業務,我有做傳票交給財務開支票來支付利息;我所負責勇禾公司之發票購買流程,先請示丙q ○○後,我填寫發票請購單至丁未○○處蓋負責人丙M○○章 ,然後再去稅捐機關買發票,也要拿統一發票購買證,而這個購買證平常是由我保管的;我很少與丙M○○接觸,傳 票若要蓋丙M○○的章時,財務會找丁未○○蓋丙M○○的章; 我所作的傳票往上呈給丙q○○,丙q○○會轉到財務去付款 ,財務看到會拿給丁未○○處用印;我製作的勇禾公司董事 會會議記錄時,要拿給丙M○○及其他董監事簽名等語。被告丙寅○○於96年12月6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 稱:我有擔任新達、富嘉兩家小公司經辦會計,從88年12月開始,到96年案發時止,也有擔任昌嘉、展湖、瑞森、新鴻這4家小公司的會計覆核,從90年7月左右開始擔任會計覆核工作,在案發時候,我並擔任嘉食化公司會計處經理;新達、富嘉公司第一次發行公司債時,是我的主管y○○告訴我要發行,她提供我範本,讓我去作文書工作;而昌嘉、展湖、瑞森、新鴻這四家公司發行公司債工作,我沒有參與,頂多只是轉達而已,y○○告訴我這4家要 發行,我再轉達給經辦小姐;乙a○○他擔任新達公司、富 嘉公司的財務主管,我們進銷貨都是乙a○○規劃,她會跟 我說我們現在有一批黃豆進來,然後跟我說貨號,再跟我說日期、貨號、客戶名稱、數量、金額,叫我開發票銷售,沒有提供給我無相關的買賣合約、訂貨單等單據,只有發票而已,若買的話,就是人家開給我,若賣的話就我開出銷項發票;我收的進項發票,印象中就是力霸集團所屬小公司;以嘉食化所屬9家小公司來說,我們都是有兼任1、2家小公司;傳票我只有看到新達、富嘉公司的而已, 剛開始我做的時候,我有問主管說有無進口,那時主管是路梅蘭,主管說就是有進口,之後我沒有再問,後來換成乙a○○,乙a○○也會告訴我們,除非批次號碼不清楚,我 會再問他,至於哪家公司進口我沒有問他,我說的相互買賣,是進口那家賣給新達,新達再賣給其他小公司,我有看過發票流程圖,但次數只有一、兩次;如本院編號第 006號偵查卷第84頁富嘉公司薪資傳票是我製作的,該傳 票會計欄由y○○用印,出納欄有乙亥○○用印,乙a○○於 財務欄用印,該傳票附件就是84頁反面的薪資給付表,薪資給付表也是我製作的,丙M○○、甲未○○、辰○○是富嘉 公司董事,乙A○○是監察人,我是會計,乙亥○○是財務, y○○是會計主管,富嘉公司領薪水的人就我們7個,乙a ○○在富嘉擔任財務主管,但沒領富嘉公司薪水;乙a○○ 是嘉食化所屬九家公司的財務主管,富嘉是其中一家;嘉食化擔任覆核的那四家及我擔任經辦會計的兩家都有製作同樣之薪資傳票及薪資給付表等語。 被告甲巳○○於96年4月13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剛開始只 有任職於瑞森、展湖公司,在78年進嘉食化公司,88年就接瑞森、展湖公司,95年3月再接新鴻公司,95年8月又接蓉達公司,我的上級在瑞森、展湖、新鴻是丙寅○○小姐, 蓉達是y○○,都是別家公司開發票給我做的公司,算是存貨的意思,我再按照數量開發票給別家公司,我是依照別家公司開的銷貨發票,我就再直接做銷貨發票,買受人再填別家公司,主管丙寅○○或是y○○會說要賣給誰,我 們銷售對象並沒有給我任何資料,都是口頭告訴我我就寫,我會上網查該家公司的統編,我在開發票時都是沒有看到採購單、定購單或是買賣契約等語。於96年5月11日準 備程序時供稱:我於88年12月接瑞森、展湖公司經辦會計,於95年3月接任新鴻公司會計,於95年8月再接任蓉達公司會計;對於瑞森公司在88年12月到94年12月,展湖公司從88年12月到91年6月,瑞森公司在89、92年間,展湖公 司在91年間跟嘉食化公司有大宗物資的虛偽交易,這些發票、傳票是我經辦;我的本薪是領嘉食化的本薪,我在化纖部應收部門工作,職稱為二等助理專員,兼任瑞森、展湖公司會計時,剛開始只有一家多1,250元,後來調整到 一家3,000元,因為是主管y○○指派我接任新鴻、蓉達 ,所以是按照以前的薪水,津貼是按照以前會計小姐補貼每家多3,000元。關於大宗穀物交易,有上手的話會開發 票過來,發票上面有記載貨號、批次、種類、噸數、數量、金額、單價,我要開給別人的話,是有一個紙條,要開給下手是什麼,在把這些金額做買賣交易等語。 被告玄○○於96年4月13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是金東公 司負責人,大概是在79年時,我只是掛名,不知起訴書甲一所載犯罪事實,因為我不是財會人員,金東公司的大、小章也不在我那裡,發票章、發票何人保管我不知道。是甲○○要我當負責人,我是職員領薪水的,他要我擔任,我就只能掛名;我不太清楚有無擔任冠國公司的登記負責人,好像有,但是我沒有出資,我不知道我是法人代表還是個人代表,公司的一切事情我都不知道等語。 被告辰○○於96年4月13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只是長森 公司的掛名負責人,長森公司的大、小章都是甲○○派人保管使用,我從來沒有經手大、小章,長森公司向銀行貸款、授信提供的財務報表資料都不是我經手、提供,也不是我申請辦理,只有對保時,我基於力霸公司職員壓力才簽名對保,而且長森公司是自87年起就向銀行申請,我也不知道力霸公司今天會詐騙銀行,我沒有施用詐術的意思,我們根本不知道他們在做什麼,我們只有在銀行的對保時有簽名而已;我在力霸公司擔任的職務法務協理,名稱很大,但是只有我一個人而已,我不清楚力霸公司的財務業務、狀況;我在力霸公司負責公司契約的審核、訴訟的審理,都是在外跑來跑去,章怎麼蓋都沒有知會我們,對保時,章是他們蓋好,我們只有簽名而已,其它文件我們也沒有看到等語。 被告乙P○○於97年6月17日、同年7月2日本院審理時均供 稱:甲○○指派我擔任小公司負責人,我沒有去公司上過班,小姐拿來給我簽名時,也沒有講說要對保,就請我在上面有標籤貼好的地方簽名,文件因為太多了,我也沒有仔細看,因為我不是在公司上班,所以不認識公司的人等語。 被告丙黃○○於96年4月13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於67年進 入力霸公司水泥部,歷任水泥部經理、廠長、副總經理,我的業務是水泥部分的生產、銷售,也擔任過力霸飯店的籌備工作,但我從來沒有碰過財務方面的事情,我有掛名擔任章華、棟信、申隆、棟宏、立宏等5家公司負責人, 但是我並沒有實際接觸公司的業務,發票章、大、小章我也不知道是誰在保管,只是在上面有指示或是財務人員把要到銀行對保的單據拿給我們時才簽字,看到己○○、丁○○都已經簽名了,所以我才簽,因為力霸公司一向待遇不是很好,我們有時候是變相的甲○○說給我們掛給公司負責人,每一家就會多3,000至5,000元的錢。於96年12月7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87年我在力華票券 擔任工作,在力霸公司沒有擔任任何工作,在嘉食化有擔任董事,我在力霸集團所屬小公司擔任棟信、棟宏、章華、申隆、立宏公司等5家小公司董事長,我沒有參加任何 小公司營業、營運及資金調度財務,我不清楚擔任小公司董事長薪資如何計算,我是收到扣繳憑單才知道;我擔任小公司每月會有3,000元、5,000元收入,從這些小公司撥入我的帳戶,我並沒有為這些小公司提供任何勞務,沒有工作卻可以領錢這種情形在我們公司很普遍,因為我們的薪資很低,老闆為了補貼我們就叫我們掛名擔任小公司的董事長、董監事,擔任小公司董事長我有簽立董事願任同意書;我會在小公司董事會記錄上簽名,需要我簽名的董事會記錄都是有關銀行貸款、展延、更換貸款銀行等內容,我的印象中,他的董事會會議記錄交給我時,是他們小公司的小姐打電話給我秘書,說有文件要我簽字,我的秘書告訴我;我擔任負責人的小公司(包括申隆、章華、棟宏、棟信等公司)有向金融機構貸款,我是親自簽署相關貸款文件,是由小公司人員交給我秘書交給我簽,所以我不知道是誰辦理,我也不清楚小公司貸款流向及如何償還本息;我有想過若小公司沒有還錢,我需要負擔償債,我個人沒有這個財力去做這個事情,我知道我是董事長,我不簽名銀行就不會放貸等語。 被告未○○於96年5月17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不知道小 公司的人事、財務、貸款的清償、資金流向、實際運作跟與力霸公司虛偽買賣的事情,我做益金的負責人,有在借據上簽字,是因已蓋章並完成程序,且有丁○○等人做連帶保證人,所以才簽字;是甲○○派我做益金公司負責人,益金公司是在79年成立,目的是要成為中華銀行的控股公司等語。 被告甲o○○於96年11月15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 稱:我於63年進入力霸公司後,陸續擔任財務處襄理、副理、經理、協理、副總經理、資深副總,所做工作都一樣,我的職位調整只是因為我比較資深;我知道我們這二年紓困,這些小公司都沒有外匯的額度,表示沒有營業的情形,所以我講說這二年應該是沒有外匯的往來,應該是沒有營業的情形,就像紙上公司;在93年有一次開每天中午的財務會議,丁丙○○曾經提出小公司需要有營業額,做出 營業額就是比方開發票、做買賣這一方面的;關於I○○的位置,我到力霸公司財務處時,我是副理,當時有另一位副理是乙E○○小姐,乙E○○小姐是老闆甲○○的媳婦, 等到乙E○○生產時,改派現在的總經理庚○○在負責這部 分,後來庚○○小姐調到百貨部以後,由戊○○小姐接任,等到戊○○離開後,再由甲○○先生的秘書I○○接任,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事實上已經很明顯這個位置是屬於一種叫監看財務的性質,因為都是親屬在那邊,I○○的工作跟以前乙E○○、庚○○、戊○○的工作性質完全一 樣,我們在這裡上班,當然也瞭解老闆甲○○在那個位置的安排;從88、89年以後,我們的貸款都是續約,如果新的貸款也是甲○○先生跟銀行高層談好後,我再陪同丁丙○ ○去談,也會陪乙w○○去談,包括展期案的利率、條件、 額度;每日中午財務會議,我報告跑銀行情形,I○○、乙w○○、丁丙○○報告資金狀況,如果資金不夠時,甲○○ 先生就會當場打電話跟寅○○提,因為資金的轉移是會計做傳票給財務後,財務這邊會開支票,甲○○是當場會打電話給寅○○,就說會後I○○、丁丙○○會跟寅○○談及 哪個地方需要錢,至於以後怎樣做我就不清楚;一家公司要轉移多少錢到另外一家公司去,有一定的淨值比例、營業比例或是相關的規定,關於這一部分公司法、商會法及其它的法令,這一部分寅○○非常的清楚,所以就由寅○○設計資金流程,乙T○○、乙己○○、丙q○○是屬於會計, 他們會共同處理傳票的事宜,所以應該是寅○○先生會通知他們怎麼做、怎麼流動,I○○、丁丙○○小姐實際上是 根據傳票來移轉資金,丙M○○是負責甲○○私人帳戶的資 金需求;丙M○○每天中午會把股票的行情表擺在老闆的桌 上,再告訴老闆說他需要多少錢;小公司透過彼此間的黃豆、玉米交易及事後開發票,做到有業務往來,就是每天中午財務會議,甲○○指示會計去「弄小公司營業額」的方式等語。 被告丙庚○○於96年5月17日準備程0年9 變更為徐達文,9 11 月15日就進了嘉食化公司,於89年11月15日離職,一 共任職了21年,我不是甲○○的友人,我是甲○○很久以前的老員工,於89年以後,我大部分的時間都是在國外,我退休後就到大陸工作;我早期是在嘉食化公司新竹養豬廠擔任廠長,所以總公司裡頭的事情我搞不清楚,甲○○透過財務丙i○○送到我家裡來要我簽名,我就簽了,老員 工好像都有義務做小公司的負責人,後來我跟丁○○總經理表示我已經退休了,請更換掉我小公司負責人的職務,力長公司負責人部分換得比較慢,我前面既然有替公司簽前面的,後面我好像也有義務要延續,至於說這個整個作業流程跟前面幾位講的一樣,我通通搞不清楚,只有在要蓋章的地方我簽名,我同意簽名的原因是因為我是公司的老員工,我從公司退休下來,感情還是存在的,我以前有做掛名的負責人,後來我希望解除,還沒有解除之前,我感覺還有感情存在,還要延續下去,改天換掉後就沒有我的事情等語。 被告巳○○於96年4月13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是力霸公 司的採購協理,於89年12月1日離職,我是乙黃○○的前手 ,我接受北機組約談時,才知道我是數家公司的負責人,我沒有出錢投資這些公司,我只是職員,我的薪水有因為當董監事有零用錢,就是董事長要我蓋章,我就蓋章,就有多錢,我自己並沒有投資一分錢,對於樹嘉公司的事情我不瞭解,我是今天才知道我擔任樹嘉公司的負責人,而且我在89年12月就離開力霸公司了;力霸公司大宗物資採購不是我們採購處能過問,我在力霸公司大宗物資請採購單蓋章,我記得是一個小妹拿給我,說董事長說要蓋這個章,正常採購程序就跟乙黃○○所述相同,因為大宗物資不 讓我們過問,我們不曉得大宗物資採購流程等語。 被告甲甲○○於96年4月27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擔任昌嘉 公司董事長,我不知是何人派我去的,昌嘉公司89年3月 28 日董事會議事錄我不記得我有簽名。 被告甲丁○○於96年5月17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有擔任笙 杰公司、輝東公司董事長,是我女婿丁○○要我當負責人的,要做什麼事情我也不曉得,我當公司的負責人沒有每個月領車馬費,就是我女婿每年逢年過節都會包個紅包、送花給我,我女婿只是叫我簽字而已,他對我很好,他要我簽我就簽,我不知道輝東公司、笙杰公司由何人負責經營,這2家公司在做什麼我也不清楚,我是家庭主婦,我 也沒有上過班等語。 被告乙子○○於96年1月15日調查局詢問時供稱:我於76年 5、6月間進入嘉食化公司,1個月後調任力霸公司秘書處 擔任秘書,我配合甲○○指示擔任瑞高公司人頭負責人,實際上瑞高公司運作及資金調度,我無權過問。於97年6 月17日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掛名瑞高的負責人,是甲○○要我擔任的,只因為我的名字有個「瑞」字,其他什麼也沒有告訴我,案發以後,我才知道我是法人代表,以法人身分被推派負責人,瑞高公司如何辦理設立手續,我不知道,也沒有參與,資本額是多少,由誰來投資,驗資後,存在銀行的資金是否被領出,我完全不知道等語。 ㈡書證及扣案證物: ⒈起訴書附表甲一之1、2所示力霸集團小公司登記案卷:證明被告己○○、丁○○、庚○○、I○○、丙M○○、丙q○ ○、乙天○○、丁未○○、乙A○○、乙E○○、乙辰○○、玄○○ 、辰○○、乙P○○、丙黃○○、未○○、丙庚○○、巳○○、 甲甲○○、甲丁○○及乙子○○等人於90年起擔任小公司董事長 均有簽署董事長願任同意書。 ⒉起訴書附表甲一之1、2所示力霸集團小公司薪資明細表:證明各該小公司除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會計人員外,無其他員工,且董事、監察人多為甲○○家屬、親信、力霸集團重要幹部,小公司之財務、會計人員亦由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現任或退休財務、會計人員兼任。 ⒊本院依職權函查本件所有被告89年度至94年度之薪資所得資料:證明擔任小公司董事、監察人每月領取3,000元至 5,000元不等之薪資,擔任小公司財務、會計人員行月領 取1,000元至3,000元不等之薪資。 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之力霸集團小公司88年至95年開立大宗物資免稅發票一覽表、統一發票查核清冊與進銷項發票一覽表:證明於88至95年間,銷售人及買受人均為力霸集團暨所屬公司開立之大宗物資免稅發票,銷售額總計1,217億4,737萬0,198元。 ⒌小嘉莘部分小公司應收應付大宗穀物明細表、應收應付玉米款明細表、其他應收應付股款明細表,扣案如附表三㈠、㈡所示傳票、發票、寅○○製作之交易發票流程圖、I○○之製作資金需求圖,丁丙○○製作之資金需求表、乙己○ ○、b○○、丁壬○○、丙D○○製作之資金流程圖、乙己○○ 作之發票流程圖、依流程圖製作之相關傳票、發票:證明附表肆之5所示公司帳務上留存之暫收、暫付及應收、應 付等帳務,係由I○○及丁丙○○於每日中午財務調度會議 提出資金需求圖(表),由甲○○指示資金調度方向後,再由寅○○規劃大宗穀物預付款交易之資金流程,力霸小公司資金需求圖轉由力霸小公司會計經理丙q○○,小嘉莘 集團、嘉食化公司資金需求表轉由乙己○○按照資金需求, 配合帳務上所留存之暫收、暫付及應收、應付等帳務,規劃佯以黃豆、玉米等大宗物資交易名義或以股東往來或借貸等方式,製作資金流程圖或發票流程圖,藉帳務上資金、貨物流動,打銷各公司留存帳務並製造虛偽營業收入、營業成本,虛增營業額。 ⒍如附表三㈠所示預付款金額統計表及相關轉帳傳票、請採購單、發票(見本院編號016號偵查卷第107至781頁、第 783至997頁):證明力霸公司於89年3月29日至94年4月14日及於95年5月17日至95年12月29日,以預付玉米款、大 宗穀物款、黃豆款名義支付日安公司、力長等小公司,供力霸集團為資金調度。 ⒎力霸公司94年11月20日、95年3月28日、95年6月23日、95年11月3日、95年11月8日請採購單(見本院編號第011 號偵查卷第285至289頁):證明力霸公司正常程序請採購單,遵照內部授權規定,由請購單位註明請購號、廠商、票期、品項、付款條件等,經各單位層層簽核,佐證上開5 所示大宗物資請採購單僅在請購單位欄蓋有「經理乙天○○ 」職章,採購核准欄蓋有「協理乙黃○○」、「董事長丑○ ○○」職章,請採購單未記載請購號、付款條件等。 ⒏被告乙辛○○於96年9月29日本院審理時當庭提出之力霸公 司向力章公司買玉米訂購合約書用以證明乙辛○○力霸公司 向小公司購買大宗物資之預付款交易沒有進銷貨單據,僅事後補具訂購合約書,每一季補1次合約,且合約內容約 定訂購玉米暫訂6818噸,未約定單價,僅約定貨款總價 3,000萬元,力霸公司於簽約後,需先預付力章公司全數 貨款3,000萬元等情與事實相符。 ⒐力霸公司88年至95年度內銷收入總分類帳(本院編號第 016號偵查卷第998至1011頁)、相關轉帳傳票、發票(同上偵查卷第1012至1093頁)、力霸公司88年至95年度第3 季各季財務報告:證明力霸公司將預付款交易記入帳冊將此等不實交易內容揭露於88年至95年第3季各季財務報告 內。 ⒑嘉食化公司向仁湖、英湘、棟信、棟宏、台莘等公司訂購玉米之訂購合約書、取消訂購合約通知書、轉帳傳票、營業人員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見本院編號第 010號偵查卷第66至78頁、第139至151頁):證明嘉食化 公司於89年上半年向仁湖等公司訂購玉米,預付貨款,事後預收貨款之小公司通知取消訂購,嘉食化公司於交易取消後,將預付貨款之會計科目轉登載為其他應收款。 ⒒嘉食化公司89年度財務報告第42頁(見本院編號第015號 偵查卷第390頁)記載:「本公司民國89年上半年度與關 係人友台企業(股份)公司等8家公司訂立購買玉米合約 ,但於民國89年7月間因玉米價格問題,致使廠商無法履 行合約,而向本公司解約,並於民國89年底及8月初開立 737,643仟元支票交付本公司以退回原先所支付之貨款」 :證明89年度上半年,友台等公司與嘉食化公司間,帳面上虛偽之玉米買賣金額達7億3,746萬3,000元,嗣解約, 並開立支票退回嘉食化公司以償還預付貨款。 ⒓嘉食化公88年至94年度預付內購原料款總分類帳(見本院編號第021號偵查卷)、嘉食化公司88年至95年度第3季各季財務報告:證明嘉食化公司將附表三㈡所示預付款交易記入帳冊,並將此等不實交易內容揭露於88年至95年第3 季各季財務報告內。 二、犯罪事實二部分: 訊據被告己○○、丁○○、庚○○、戊○○、辛○○、t○○、丙黃○○、子○○、癸○○固坦承未實際出席董事會即於 董事會簽到卡(簿)上簽名,被告乙天○○、丁未○○、未○○ 亦供承未實際參與開會到場記錄即於董事錄議事錄紀錄欄內蓋用自己姓名章等事實,惟被告己○○、丁○○、庚○○、辛○○、t○○、丙黃○○、子○○、癸○○均否認背信犯行 ,辯稱其等與甲○○無犯意聯絡,不知董事會議事錄決議內容云云,惟查:甲癸○○擔任力霸公司秘書,負責製作力霸公 司董事會議事錄(除第15屆第14次、第15次係由未○○在記錄欄用印掛名擔任記錄),被告丁未○○掛名、f○○協助打 字共同負責製作嘉食化公司董事會議事錄,甲癸○○、丁未○○ 明知自己並未實際出席犯罪事實二所載力霸、嘉食化公司董事會擔任記錄,除各屆第1次因選任常務董事、董事長而有 實際召開外,其餘董事錄均未實際召開,董事亦未出席,仍於其業務上製作之議事錄為內容不實之記錄,再將董事會議事錄連同簽到卡(簿)交付各董事簽名,被告己○○、丁○○、庚○○、辛○○、t○○、子○○、癸○○等人擔任力霸公司董事,被告己○○、丁○○、戊○○、辛○○、丙黃○ ○、子○○、癸○○等人則因擔任嘉食化公司董事,依法應親自出席董事會,明知在董事會簽到簿上簽名,即表明董事親自出席之意,如未親自出席董事會,即不得在董事會簽到簿上簽名,並應要求更正議事錄所載已經出席董事全體決議通過之不實內容,且明知甲○○以丑○○○為上市公司人頭董事長,藏身幕後把持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之財務、會計,仍容認甲○○任意為之,仍在董事會議事錄簽到卡(簿)上簽名,不實登載其已出席董事會並同意通過議事錄決議內容,並任由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違背職務,用同筆資金循環交叉持股方式,設立多家小公司調度資金,而虛增力霸及嘉食化公司長期股權投資金額,足以生損害於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而寅○○、f○○分別擔任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會計處副總經理、協理,依據甲○○指示,負責辦理欣歆、棟宏等公司之設立登記及申隆等公司之增資登記,明知小公司設立及增資股款係由財務人員以調度資金方式存入驗資帳戶後,隨即轉出,並未實際向股東收足,亦未充作小公司股本供營運使用,仍與甲○○共同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㈠人的供述部分: ⒈被告己○○於96年4月12日、96年4月26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是力霸公司的副董事長,我只負責水泥的生產、銷售,從60年開始到現在,我沒有管理財務的工作,也沒有參與小公司的經營,這些董事會都沒有召開,但是我有簽名,簽議事錄時,我並沒有看議事錄的內容;我沒有參加過嘉食化公司董事會議,但是有派人把簽到卡送到辦公室給我簽名;力霸公司90年12月6日第16屆第32次董事會議事 錄簽到卡是我的簽名,我沒有去開會等語。 ⒉被告丁○○於96年4月12日準備程序及96年10月24日審理 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議事錄我有簽名,董事會有無召開我不曉得,但是我沒參加這些董事會,簽名時我沒有瞭解議事錄的內容;有關嘉食化長期投資是甲○○決定的,並沒有實際召開董事決議長期投資,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是我事後補簽;力霸公司90年12月6日第16屆第32次董事 會議事錄簽到卡是我的簽名,我沒有去開會等語。 ⒊被告庚○○於96年4月12日、同年月13日準備程序時供稱 :公司過去一直以來,董事會都沒有實際召開,都是我們事後在董事會議事錄上簽名,這些董事會我應該沒有參加,這都是我父親甲○○因為資金調度成立公司,我只有配合;力霸公司第16屆第32次董事會議事錄簽到卡第1排第4個簽名是我簽的,這個董事會我有無參加、決議的內容、有無表決等,我都不記得了;我知道大部分的董事會都沒有開,我同意提案是因為這都是投資、資金調度的事情,這些力霸公司認繳增資款的公司有無實際營業,我也不知道等語。 ⒋被告戊○○於96年4月26日準備程序時供稱:嘉食化公司 董事會議簽到卡我有簽名,我沒有去開會,我不知他們有沒有開會,他們送到中華商銀給我簽時,簽到簿上已經有一些人的名字在上面,議事錄大部分有附在上面,我大概看一下,我承認我沒有去開會卻簽字並不妥等語。 ⒌被告辛○○於96年4月12日及964月26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沒有去參加這些董事會,我有在董事會議事錄上簽名,我看到簽到簿(卡)已經有父親跟兄長的簽名,我就照做,我剛回台灣,被我父親甲○○派去做董事,我父親說董事會需要簽字,我就簽,我有問他內容,他有跟我說是資金的事情,他是我父親,也是我的長官,所以我就簽,我沒有看議事錄內容,我想有這麼多人簽名,應該沒有問題等語。 ⒍被告寅○○於96年4月12日準備程序及96年10月25日以證 人身分具結證稱:小公司都是甲○○要設立的,性質屬於集團控股小公司,甲○○利用小公司取得集團母公司上市股票,再利用股票向銀行辦理質押借款;我負責80年以後8 樓小公司的設立登記,因為公司設立登記是我們會計處的職掌,小公司在申請設立登記時,設立登記之資金如果是力霸、嘉食化投資的話,會提董事會通過,因為以前的公司法是最少股東要7位,所以都會搭配其他關係企業來 共同投資,設立的資金就由這些股東來出;8樓部分小公 司的負責人是甲○○指定的,也會經過他們本人的同意,他們同意以後,會簽立一個願任同意書,也會提出身分證影印本交給會計師辦理設立登記,會計師要先向經濟部申請公司名稱預查,會有1張公司名稱預查表,預查表下來 後,就會有甲○○指定的負責人的身分影印本、公司大、小章準備好,到銀行開股款專戶,股款專戶由要負責人親自簽名,大章是籌備處的章,等到公司成立後才改為公司名稱的章,股款專戶成立後,就會通知股東繳納股款,法人股東由各關係企業的財務單位會開支票出來,一般我們是開在中華銀行,銀行那邊會來收,股款專戶成立後,會計處這邊由我指揮準備有公司名稱、負責人、地址、營業項目、董事監事、股東名單、出資額的明細給財務處繳納股款,並沒有個人股東,全部都是法人股東,額度的分配由甲○○決定;開完戶後,錢繳畢後,我們會把存摺、銀行出具的存款證明書,交給會計師驗資,驗資完後,就把所有的文件包括法人的公司執照、個人董監事的願任同意書、董事會身分證影本全部交給會計師,由會計師向經濟部辦理公司登記;會計處是把公司執照申請下來,並到市政府辦理營業事業登記證,之後就把所有的公司大小章、存摺交給甲○○,甲○○會將存摺轉給財務處,公司大小章指定給專人保管,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就交給會計處保管,我這邊會安排會計記帳,由I○○安排財務人員。有關擔任小公司董監事、財會人員薪資的分配,甲○○指示董事長每月5,000元,董事、監察人每月3,000元,會計、財務每月3,000元,力霸小公司的財務、會計人員 都是力霸公司人員兼任;89年間,力霸公司資本額是143 億元,公司在虧損狀況下,甲○○還指示密集成立小公司,依我的看法,應該是在做集團的投資控股,最早期只有力霸、嘉食化公司,後來有友聯產險、力華票券、中華商銀、亞太固網,企業體愈來愈大,後來都有辦增資,因為增資,股權愈來愈大,變成要用交叉投資的控股公司控制股權。 ⒎被告I○○於96年4月12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是被指派 擔任展宇公司的法人股東代表人,展宇公司有哪些股東,我不知道。 ⒏被告丙M○○於96年4月12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擔任菁達 、勇禾公司的負責人,我只是人頭等語。於96年4月27日 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是擔任連南公司、富嘉公司負責人,但不是我去辦理設立登記,我不知道連南、富嘉公司的資本額多少,我有領這2家公司的錢,每月各5,000元,但我不知道是領什麼錢,連南、富嘉公司的大小章,我從未保管過等語。 ⒐被告丙q○○於96年4月27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知道申利 公司是寅○○去辦理設立登記的,因為申請公司是屬於8 樓管理,我是被利用的人頭,申利公司設立登記完成後,寅○○才說我是申請公司的負責人,而蓉達公司是6樓設 立的公司,我也不曉得是何人去辦理登記手續,因為我收到蓉達公司2,000元的津貼,才去問他們的會計;申利公 司的大章由丙己○○保管,小章由I○○保管;蓉達公司的 大小章我不清楚由何人保管;申利公司的發票章剛設立時,是由我保管做帳,發票放在我這邊,91年以後就交給丙m ○○保管;我擔任蓉達公司董事長到91年時就辭掉了等語。 ⒑被告t○○於96年4月12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是以法人 股東代表人身分擔任力霸公司董事,但代表何家法人股東,我記不得了,都是甲○○指派,我們公司是威權的領導方式,大事情都是甲○○在領導處理,董事會並沒有開會,早期都是甲癸○○秘書做記錄,董事會議事錄錄有時有附 ,有時沒有附,簽到單送來就簽,但是簽字時,我並不清楚是有關資金調度等內容,力霸公司轉投資這些小公司的目的,我也不清楚,我沒有去瞭解,這都是上頭甲○○在指揮運作;我有在力霸公司第16屆第32次董事會議事錄簽到卡上簽名,我是法人代表的董事,力霸公司都是這樣,上頭把會議記錄弄好,我們董事再簽名,對於內容我不瞭解等語。 ⒒被告乙天○○於96年4月12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擔任小公 司負責人是甲○○董事長告訴我的,我擔任負責人,但我的認知實際負責人是甲○○,我只是代表甲○○,小公司的大小章是甲○○請人代刻及保管。 ⒓被告丙己○○於96年4月12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是欣歆公 司的負責人,我是代表力霸公司出任欣歆公司的負責人,欣歆公司有實際營運,從事進口婚紗禮服、婚紗攝影業務,開始是在中山北路2段營業,因為那邊競爭激烈,所以 89年移址到忠孝東路4段,之後就辦理解散,欣歆公司有 哪些股東,股款有無繳齊我都不清楚,起訴書記載力霸公司所投資的1,400萬元,驗資後就轉出,這個事情我也不 知道。 ⒔被告丁未○○於96年11月23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 稱:我在嘉食化公司擔任主任秘書,於92退休後,改任顧問,嘉食化的董事會只有在改選董監事才有真正召開,其他的都沒有召開,如果屬會計部門主管事項,甲○○會指示f○○提案,其它單位的話,是由各單位主管將提案交給我,我來整理,整理好後就請f○○幫我打字,他們交給我的東西,連決議都有,因為根本沒有開會,沒有發開會通知,議事錄做完後,就拿給未○○,grp=甲○○ ,甲○○會蓋董事長丑○○○章,並在簽到簿簽甲○○自己的名字,然後未○○再還給我,我再把議事錄原本及簽到卡送給各董事去簽名,董事在力霸華新大樓上班的,我會自己拿去給他們簽名,在外面的董事,我會請總務處派人拿給他們簽名,送給董事簽名時,我都有附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是否翻閱,我不清楚,但是我親自去送的話,他們有時候會翻開來看看,議事錄是逐次交付簽名;議事錄通常就是議事錄上所載開會日期當天製作的,交給董事簽名的日期不一定是當天,因為董事在的話,我就會拿給他們簽,大概在2、3天內各董事就會簽名完畢交回來給我,我在議事錄頁首右用印並書寫日期是表示是議事錄記錄原本製作日期,我拿給各董事簽名也是這一份議事錄原本,本,而丑○○○(用印)、丁○○(簽名)、游騰昌(用印)、f○○(用印並書寫2/11)在議事錄頁首用印或簽名,是要表示他們都看過,所以他們要簽名,是f○○幫我打好正本,我往上呈,回來後,再送給各董事簽名,我蓋好章後,如果這個案子跟f○○有關,就會會f○○,f○○蓋章後,我呈給副總游騰昌,再送總經理丁○○,再給甲○○蓋丑○○○的章,完成行政簽呈程序後,再送給各董事在簽到簿簽名,如果那位董事在辦公室,例如己○○在亞太固網辦公室,我會跟己○○的秘書說有董事會議事錄要給他簽名,就會請嘉食化總務處的人派人拿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到亞太固網給己○○的秘書,簽完後,就會拿回來,但如果丁○○是主席,丁○○必需第一個簽,再來就是乙q○○,如果乙q○○不在的話,我就會再去 聯絡其他在力霸華新大樓上班的董事,如果都不在,就會送給在外面上班的董事先簽完,戊○○、辛○○在中華商銀上班,送給她的簽名通常當天都會拿回來,而辛○○有時候出去沒有在,有時候會在隔天,有時候是在隔一、二天會拿回來,送給丙黃○○簽名,我都是先聯絡,確定他在 ,一拿去就馬上拿回來;董事會議事錄上所記載的出席董事人數,我是依據我先問過的各董事的行蹤,只要他們在董事會記錄上記載開會時間是在國內的,就會算進去,簽到卡的簽名約二、三天可完成所有簽名,是我製作董事會議事錄的經驗;董事會出席簽到簿、議事錄,我轉送給各出席董事簽完名完成後,有給會計處一份存查,同時與這個議事錄有關的各單位都會給;力霸董事會議事錄在乙天○○擔任記錄之前,是由甲癸○○拿到我這邊在主席欄蓋用 丑○○○印章等語。 ⒕被告乙A○○於96年4月12日、96年4月27日準備程序時供稱 :我是聯凱、毅彥公司的登記負責人,但是我不知道公司資本額是多少,因為我沒有參與實際的經營,我是法人股東代表人,我也不知道公司股東、營業項目;我在88年擔任新達公司負責人,當時我在臺中擔任廠長的職務,所以我並未參與過新達公司的經營,就如同我被扣案記事本中有記載,是臺北的人會打電話叫我簽字,我再從臺中趕回臺北簽字,我不知道我是否是欣華公司設立登記時的董事長,我也不知道欣華公司何時設立,有哪些股東及用何方式繳足股款;並於96年7月12日以刑事準備程序狀㈥陳稱 :力霸公司向彥輝等公司購買昌嘉等公司股票,其未參與,對於該投資之決議,買賣過程毫無所悉等情。 ⒖被告玄○○於96年4月13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好像有擔 任冠國公司的登記負責人,但是我沒有出資,我不知道我是以法人股東代表人名義或個人名義當選為董事,我也不知道冠國公司的一切事情。 ⒗被告乙P○○於96年1月15日調查筆錄供稱:我擔任小公司 負人,都是甲○○完成書面作業後,再拿來要我簽名,我才會擔任小公司的掛名董事長等語。 ⒘被告丙黃○○於96年4月13日、96年4月26日準備程序時供稱 :我沒有出錢投資東華公司、鳴93年11月23 指示於 鳴加公司的一切事情,我都不清楚;嘉食化公司董事會應 該沒有開會,是事後拿簽到簿給我簽,有無附議事錄,我不記得;我擔任東力、棟宏、東華、立宏公司負責人是事後才知道,我不清楚驗資及設立是何人辦理等語。 ⒙被告未○○於97年6月17日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有於力霸 公司董事會議事錄第15屆第14次、第15次的力霸公司董事議議事錄記錄欄內用印,但我沒有到場開會,因為事隔這麼久,為何蓋章我也不記得,我沒有看到開會情形,董事會議記錄我也不會作,這2次可能是甲癸○○不在,所以用 我的名義作,應該是會計單位要這些東西,董事會議記錄準備做什麼用,我也不知道等語。 ⒚被告丙庚○○於96年5月17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是68年11 月15日就進入嘉食化公司服務,我89年11月15日離職,一共任職21年,我早期是在新竹的養豬廠擔任廠長,所以總公司的事情,我不清楚,要我簽名,我就簽了;老員工好像有義務做小公司的負責人,後來我跟丁○○總經理表示我已經退休了,請更換掉我的小公司負責人職務。 ⒛被告子○○於96年4月12日、96年4月26日準備程序時供稱:如果議事錄簽到簿有我的簽名,就是我簽的名,實際上有無開會我不瞭解,我記憶中所知道的是每一屆第1次董 事會改選董事長時,我才有去參加董事會,平常業務的進行而召開的董事會,我都沒有參加;嘉食化公司董事會議事錄簽到卡是我事後簽名,內容我大都沒有看,會議記錄內容有無檢附,我不記得等語。 被告巳○○於96年4月13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在力霸公 司任職於採購部門,於89年12月1日離職,我不瞭解樹嘉 公司的事情。 被告甲甲○○於96年4月27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昌嘉公司設 立時,並沒有告訴我,我是北機組問話時才知道,我知道有董事及監察人車關費之事,但不清楚是哪家公司付的。被告乙子○○於96年9月20日、97年6月17日本院審理時供稱 :我掛名擔任瑞高公司負責人,是甲○○要我擔任的,只因為我的名字有個「瑞」字,其他什麼也沒有告訴我,案發以後,閱卷看了一些資料,我才知道我是法人代表,以法人身分被推派負責人,瑞高公司如何辦理設立手續,我不知道,也沒有參與,資本額是多少,由誰來投資,驗資後,存在銀行的資金是否被領出,我完全不知道。 被告癸○○於86年8月31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沒有參加 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關於投資小公司的董事會,是他們事後拿簽到簿給我補簽名,我不記得是何人拿給我簽名,我沒有注意到簽到簿資料中是否有附董事會附議事錄。 證人甲癸○○於96年12月5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在力 霸集團擔任文書行政的業務,69年4月14日進公司時職稱 是三等秘書,95年2月離職時是協理,我是在力霸公司秘 書處任職三等秘書、協理;如本院編號第022號偵查卷第 143 至145頁、146反面至148反面、157反面至158反面、 160頁至164頁、168頁至170頁、188頁反面至192頁、214 頁所附力霸公司第15屆第44次、45次至48次、55次、57次至59 次、63次、64次、第16屆第9次至11次議事錄及90年12月6日第16屆第32次等董事會議事錄都不是我製作的, 是由業務單位做好提案的底稿,他們就開會討論,整理後把底稿交下來,我們秘書處就把底稿抄寫完後,送去打字做成正式的文件後再送給董事簽名,這是我進公司時,甲○○交待給我的工作,就是在他們開會完後,整理書面資料,該等董事會議事錄記錄欄的甲癸○○印文,是我自己用 我的私章蓋印的,我是在底稿打成正式的文件影印後,我才在記錄欄底下用印;一次底稿要打成幾份正式文件,是依業務單位的需要,他們要幾份就印幾份,前述議事錄內容有關投資的部分是由會計部門提案,依會辦單內容,會相關業務單位,再請甲○○董事長簽字;我所說的底稿就是今日庭呈資料的後二張資料,會辦單就是這個簽呈,會會業務單位就是指這個,今日庭呈底稿內容是經寅○○、丙卯○○用印,「先會會計處」等字是我寫的,意思是我已 經把提案編排到議事錄裡面,我更正錯誤後,送給他們蓋章認可,我是完全照抄業務單位的字第004日台財是填 上時間、日期、出席董事等資料;我製作完董事會議事錄底稿後,就製作如今日庭呈之簽呈,送上去給甲○○蓋章連同簽呈、底稿及董事會議事錄暨簽到簿送給甲○○蓋丑○○○的章,要是甲○○親自主持的會議,他都會親自簽名;我在做底稿前事先要跟各董事的秘書聯絡,以確定出席董事人數,比如說要開第17屆第6次的董事會,問有無 時間出席,以確定人數;董事會主席原則上由董事長丑○○○擔任,丑○○○不在就由副董事長己○○擔任;董事會開會前從未發過開會通知,十幾年都沒有發過,是口頭通知;購買小公司的股票也算是投資,依我的工作經驗,提案單位應該是會計處;我製作議事錄底稿的日期與議事錄上所顯示的開會日期,原則上應該是同一天,送給董事簽名的日期也是同一天;進公司時甲○○董事長是這麼指示,因為他們業務繁忙,不一定能親自出席,簽了名後就算是親自出席,各董事在當天就可以完成簽到簿的簽名程序,但有的時候不一定,也有董事是第二天簽,完成簽到簿內的董事簽名流程所需時間不一定,但簽完後一定會回到我這裡,簽名所需時間就看業務的需要,如果業務需要一天以內就需要這個東西,一天就可以完成;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有時是我親自去交給各董事簽名,有時是總務處派人去,有的是原提案的業務單位因為急,就自己去送;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交付董事簽名時,如同簽呈所寫,都有檢附會議記錄及附件,有附件當然都要附上去,連同簽呈一起送給各董事在簽到簿簽名,送去給各董事簽名除了簽呈、底稿、簽到簿,議事錄的份數是按照需要,例如92年10 月17日第17屆第6次董事會議事錄,至少要準備4份 ,因為要送銀行,1份存卷,其它的總務處要送給有關的 銀行;依照我的工作經驗,送給董事簽名時,有的董事會去翻閱議事錄及附件,也有董事口頭問我是何案子,像子○○、丁○○董事,就有問過我案子大概的內容,我會如同你庭呈的簽呈內容所載,於奉核定後都會印發董事會議事錄給各董事及有關單位,跟簽到簿夾在一起送給董事;我製作力霸公司董事會議事錄的工作至95年2月,因為我 的腳踝受傷,打石膏不能穿鞋,等我病好就辭職了;如本院編號第022號偵查卷第143頁、第144頁88年6月7日力霸 公司第15屆第44次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記載,該次董事會議主席是丑○○○,出席董事有甲○○、己○○、丁○○、子○○、庚○○、t○○、辛○○、癸○○等人,甲○○、丁○○、子○○、庚○○(但是重點是在百貨部)、t○○等人是在力霸公司位於忠孝東路4段華新大樓內上 班,己○○是在亞太固網,而丑○○○在力霸華新大樓裡面沒有辦公室,她的辦公室是在中華商銀光復分行,董事會議事錄上呈給甲○○核過後,大部分是我親自送給丑○○○簽名,因為丑○○○對此事很仔細,她簽名就退還給我,所以我要親自送;按照經驗,甲○○大概是在中午有一點、十二點下班之前,大概就會退回所有批核的文件,核下來之後,當天下午我就打電話給丑○○○的秘書約定時間,大概在下午的3、4點時我就會送過去給丑○○○簽名,再下來就送給在華新大樓裡面的董事,打電話問,如果人在,就先送給他們簽,人不在的話,再送給外面的董事,己○○不在華新大樓內上班,所以要看己○○秘書的作業,當天下午就會送到己○○的辦公室,辛○○大概要延遲一下,如果他在的話,就馬上派人拿去,不在的話,要等到第二天,癸○○也是一樣,癸○○每天都會到辦公室,通常都是送給他的秘書,他簽的很快,送給他們三人,大概一天至二天就可以完成,其它像t○○、乙Q○○他 們每天都會到辦公室,庚○○也有秘書,如果庚○○的秘書說總經理不進來的話,等大家都簽完名後,就送給庚○○的秘書那邊;送給外面的董事簽名,最長需要一、二天,但是如果銀行需要的話,有時候半天就會完成;所有的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的簽到,首先要有甲○○先簽名,以後其它人才可以簽,主席簽完後,是先送給華新大樓內的董事簽,再送給華新大樓外的董事簽;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都是分次送,至於開會日期的進度,是視需要來進行,有時候上午開,下午也會開;董事會主要的內容、討論的提案內容都是業務單位打好來,經過王又筆記本所人帳務而 記載如 彙整起來做正式的記錄,我是依照提案單位送來的先後排 的,我是整理,我是根據開會初稿等整理,再交給提案單位認可後,由甲○○簽名;我沒有實際出席各該記錄欄為我所用印的董事會,一次都沒有,但除了每屆第1次董事 會進行董事的改選,改選的那一次董事會,我會在場發選舉票,因為要選常務董事、董事長,就是股東會完了以後,股東會的主席會通知下午開改選後的第一次董事會,下午的董事會我會在現場,除了這1次之外,我都不在現場 ;我送簽到簿給董事簽名,是為了要完成董事會議事錄的整理;從88年到95年2月,所有的董事會議事錄,主席是 己○○時,都是送給己○○簽名之後,回來後,議事錄主席欄上面就會有己○○的印文,但如果主席是丑○○○的話,主席欄下面的印章是在所有的董事簽完名後,即董事會議事錄完成後,由我拿到丁未○○那邊蓋丑○○○的章等 語。 ㈡書證: ⒈力霸公司第15屆第14次、第15次、第35次、第37次、第39次、第40次、第44次、第45次、第48次、第55次、第57次、第58次、第59次、第63次、第64次、第16屆第9次、第 10次、第11次、第32次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卡:證明力霸公司以各該次董事會決議投資設立增資欣歆等小公司、認繳申隆等小公司增資股款、未經估價即向小公司購買昌嘉、富嘉、新鴻等小公司股票,及董事甲○○、丑○○○、己○○、丁○○、癸○○、庚○○、辛○○、t○○、子○○及監察人乙A○○等人分別於上開董事會議事錄簽到卡 簽到,及甲癸○○、未○○分別於上開董事會議事錄記錄欄 用印之情形。 ⒉嘉食化公司第11屆第17次、第18次、第38次、第42次、第51次、第53次、第62次、第63次、第65次、第71次、第72次、第12屆第23次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證明嘉食化公司以各該次董事會決議認繳申隆等小公司增資股款、轉投資設立連南等小公司、未經估價即向小公司購買勇禾等小公司股票,及董事甲○○、丑○○○、己○○、丁○○、癸○○、庚○○、辛○○、丙黃○○等人於上開董事會議事 錄簽到簿簽到,及被告丁未○○於上開董事錄議事錄記錄欄 用印之情形。 ⒊申隆公司、申佳公司、東力公司、連南公司、棟宏公司、東長公司、申利公司、匯聯公司、欣歆公司、東華公司、欣華公司、達宇公司、立瑋公司、聯凱公司、菁達公司、展宇公司、冠國公司、新達公司、富嘉公司、凱碩公司、立宏公司、展湖公司、瑞森公司、菁國公司、立億公司、鳴加公司、彥輝公司、新鴻公司、瑞高公司、昌嘉公司、蓉達公司、樹嘉公司、勇禾公司、毅彥公司等小公司之登記案卷:證明甲○○以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及其所實質控制之小嘉莘集團小公司層層轉投資設立或認繳上列小公司增資股款,並以指派法人股東代表人方式,指定小公司董事、監察人,再由力霸及嘉食化公司會計處、財務處分別指定會計兼辦力霸小公司、嘉食化小公司之經辦會計、財務。 ⒋欣歆等18家公司設立登記驗資銀行帳戶明細、力霸公司長期投資之公司設立股款存入及嗣後資金流向表(見本院編號第019號偵查卷)、嘉食化公司長期投資之公司設立股 款專戶及嗣後資金流向表、設立登記驗資銀行帳戶明細(見本院編號第020號偵查卷):證明力霸公司88至89年間 長期投資設立欣歆等公司,嘉食化公司於87至89年間長期投資設立棟宏等公司,資金轉入驗資帳戶後旋即轉出,未實際收足股本,並未供欣歆、棟宏等公司營運之用。 ⒌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87、88、89、90年等之年度財務報表:證明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87至90年度列載犯罪事實二所述,虛增長期股權投資。 ⒍如本院力霸公司董事會議事錄明細表、嘉食化公司董事會議事錄明細表所載頁次所在之各該董事會議事錄。 三、犯罪事實三部分: 被告寅○○否認犯行,辯稱力霸公司處分長期投資係甲○○決定,其未與甲○○共同美化力霸公司財報云云;被告丁○○、己○○、庚○○、t○○、子○○、乙Q○○則坦承未出 席董事會,但有於簽到簿簽名等情事。經查:甲○○為免力霸公司對小公司之長期股權投資實際價值遭揭露於95年度上半年度財務報告中,明知力霸公司所製作每年度每季之財務報告係社會及投資大眾明瞭力霸公司於當年度該季財務狀況最重要之書面帳務資料,如財務報告係依據不實之會計憑證所製作,其據以製作之財務報告書即為不實,甲○○、寅○○竟共同基於登載不實業務文書、虛偽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並與乙p○○、甲t○○共同基於申報公告不實 財務報告之犯意聯絡,於95年3月至同年6月間,由甲○○指示寅○○處分長期股權投資之公司股票及數量,再由寅○○指示不知情之丙卯○○備妥董事會提案交付力霸公司秘書即被 告乙天○○,由乙天○○負責製作董事會議事錄,而被告乙天○○ 明知力霸公司第17屆第42次、第47次及第18屆第3次董事會 未實際召開,仍於其業務上製作之董事會議事錄不實登載,再將董事會議事錄連同簽到卡交付各董事簽名,被告己○○、丁○○、庚○○、t○○、子○○、乙Q○○等人擔任力霸 公司董事,依法應親自出席董事會,明知在董事會簽到簿上簽名,即表明董事親自出席之意,如未親自出席董事會,即不得在董事會簽到簿上簽名,並應要求更正議事錄所載已經出席董事全體決議通過之不實內容,仍在董事會議事錄簽到卡(簿)上簽名等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茲證明: ㈠人的供述證據: ⒈被告己○○於96年4月12日準備程序時供稱:力霸公司第 17屆第42次、第18屆第3次董事會議事錄簽到卡我有簽名 ,我想我們對於相信甲○○的行政上疏忽,我們要負責,但是當時甲○○是董事長,當時的股價我們也不清楚。 ⒉被告丁○○於96年4月12日準備程序時自白其於力霸公司 第17屆第42次、第47次及第18屆3次董事會議事錄簽到卡 上簽名,但沒有參與開會及決議。 ⒊被告庚○○於96年4月13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應該是沒 有參加力霸公司第17屆第42次、第47次及第18屆3次董事 會,我在在這3次董事會議事錄簽到卡上簽名,我是事後 簽字,財務、資金調度是我父親甲○○負責,我不知道這會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失,開董事會從來都沒有決定過等語。 ⒋被告寅○○於96年4月12日準備程序供稱:力霸公司於95 年3月到6月分批賣了小公司的股票,股款到95年12月底,力霸公司聲請重整之前,已經收了4成多,總共17億元, 收了7億元,這些股票都有設質給力霸公司;力霸公司當 時要賣股票,是因為會計研究發票基金會第34號、第35號公報,希望臺灣的會計準則跟國際接軌,但是這兩個公報對企業界影響很大,在94年實施第35號、95年實施第34號,當我們知道34號公報要實施時,我向甲○○報告,甲○○就指示要把長期投資的部做處分;力霸公司這7年來連 續虧損138億元,我們的淨值到95年9月底為31億元,因為長期投資按照交易所的規定,如果長期投資減掉策略聯盟的投資公司,長期投資與淨值的比例超過1.5倍就要下市 ,我們在計算公司連續虧損的情況之下,可能會發生1.5 倍的情形,所以基於整個公司能夠維持上市的前提,甲○○才在董事會提議分批處理長期股權投資,出售股票的付款條件是甲○○決定,原來是2成收現,8成開期票,到95年底以前,我們收到4成;友聯公司股票售價每股15元, 是因為友台公司是力霸公司的鋁門窗廠,友台公司在桃園新屋有5萬多坪的土地,有隱藏性的價格在裡面;力華國 際公司依94年度財務報表,因為虧損,所以決定出售價格是每股4元,我提供財報資料、公司持有價值資料給甲○ ○,由甲○○決定股票售價,這些股票買受者也同樣是力霸公司或嘉食化公司的小公司,因為流通不易,所以一般這種買賣都要透過洽特定人方式買賣;88年以前,這些小公司應該都有實際營業,9樓的長森公司最近幾年都沒有 實際營業,他們是如何支付購股款,這是財務方面的事情;而東嘉公司是專業投資公司,營業項目就是投資,菁國公司最近幾年都沒有營業,股票有無價值要看其實際資產及財務報表的資產結果;力霸公司董事會大部分都是形式上的,就是簽到而已等語。於97年6月26日本院審理時供 稱:其實這個交易是被交易所所定營業細則50條之1第1項第5款修訂的新規定,新的終止上市規定所逼出來的,公 司沒有必要要花那麼大的稅金去完成這筆交易,是為了要避免下市,如果我是公司的決策者,要選擇下市或不下市,我認為是不下市對大家是比較好,這應該是無必要的交易等語。 ⒌被告t○○於96年4月12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簽了力霸 公司第17屆第42次、第47次董事會議事錄簽到卡,這2次 董事會議事錄我都沒有看,我是被指派掛名的人頭董事,我都沒有參加力霸公司董事會開會,因為上面指派我當董事,我也沒有處理什麼事情,我認為這樣是不對的等語。⒍被告乙天○○於96年4月13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從95年12 月開始接辦力霸公司董事會的記錄工作,力霸公司第17屆第42次、第47次、第18具結)、溫鎮烟(是由會計處提出,會計處的丙卯○○經理做好提案交給我,我就請秘書處的 打字小姐打成議事錄,依據提案內容做成議事錄,我當時沒有參加董事會,我做成議事錄之後,附上原提案單位的稿及簽到單,呈給甲○○看,甲○○認為可以就會簽名退給我,我就按照之前的做法,送給所有的董事簽名,我也會附上原提案單位的提案稿、議事錄;我做的只是文書工作,我是在各位董事都簽好議事錄簽到卡後,在提案單位跟我要議事錄說要送給主管機關時,我才在議事錄記錄欄蓋章等語。 ⒎被告子○○於96年4月12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有在力霸 公司第17屆第42次、第47次董事會議事錄簽到卡上簽名,我沒有實際參加董事會開會。 ⒏被告乙Q○○於96年4月12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有在力霸 公司第17屆第42次、第47次及第18屆第3次董事會議事錄 簽到卡上簽名,但我都沒有參加董事會開會,對於出售股票的提案沒有詳細討論,所以我不知道是要拿來做違法的事情,擔任力霸公司董事1個月才拿3,000元車馬費,我們是被威權控制,每個在董事會記錄的事情都是表面化;這3次董事會議事錄,我大致上有看過,沒有詳細看;力霸 公司董事會通常沒有召開,擔任董事只是形式上在董事會議事錄簽到卡上簽名等語。 ⒐證人乙辛○○於96年9月26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寅○○ 是力霸公司會計處的督導主管;寅○○在工作上有一些要打字的資料會要我打,只要是他交給我繕打的,我都會打,比如買賣股票的表,就是起訴書第638頁附表甲四力霸 公司處分長期投資明細表就是寅○○交給我繕打的,表上所登載的出售日期、買受人、股票名稱、股數、單價是寅○○用手並畫成這一張表給我繕打的,總價是依電腦計算,成本合計是去甲g○○那邊查1張長期股權投資明細表所 顯示成本單價等語。 ⒑證人乙p○○於96年12月6日、7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95 年初,我評估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時,我覺得淨值一直很低,也快低於5元,一般如果每股淨值低於5元,會被列入全額交割股,而且力霸及嘉食化公司仍處於虧損的狀況,針對繼續假設經營,有在準備要提,我們去查帳的時間,發現在95年3月、6月間,力霸及嘉食化公司有出售小公司股權,而且是出售給關係企業,我是認為他們明顯是在規避34號公報的適用,所以一開始我就針對他們所規避的部分,我就準備要提10%至20%的備抵呆帳,後來寅○○說大老闆不可能同意,並說希望我們不要提備抵呆帳,公司會將那些出售小公司的股票做擔保反質押回來,所以我就回事務所跟合夥人報告,經過事務所討論結果,是希望能夠讓甲○○本人擔保,因為甲○○具高知名度,其保證會比一般人保證更有保障,且我覺得整個力霸集團是甲○○在操作,所以我們希望把甲○○拉進來做保證,對我們來說也更有保障,因此寅○○有安排我跟甲t○○與甲○○見 面,並由甲t○○告訴甲○○我們事務所的意見,甲○○說 他又不是公司的負責人,甲○○建議由董事長丑○○○及總經理丁○○2人擔保,後來我們就同意,擔保的形式是 出具承諾書,承諾針對未回收的帳款他們負連帶責任,在甲○○的壓力之下,我連這個也退讓。我印象中當時的評估標準是力霸及嘉食化公司處分小公司股權有獲利,但是帳款又還沒有收回,所以獲利的部分要打掉,就用獲利的比例去換算,當時我的想法是如此計算出來要認列10~20%備抵呆帳損失,最起碼顯現獲利不存在,但是最後我配合甲○○,我就退讓了,我就提列了2%,甲t○○當時則認為 價款已經收回30%、40%,股票也有質押回來,再加上丑○○○跟丁○○的保證,所以她就沒有其他意見;從一開始接力霸及嘉食化公司財報查核簽證業務,甲○○就一直表示有很多會計師在爭取這個業務,我們是很不喜歡見到甲○○,跟甲○○談一定是他對我們有要求,所以對我們有壓力,因為會計師的轉換權在甲○○手上,所以我有問題反應,都是透過寅○○,寅○○沒有辦法做決定,就會硬拉著我去見甲○○等語。 ㈡書證及扣案物證: ⒈力霸公司95年3月3日第17屆第42次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卡(見本院編號第053號偵查卷第1頁以下):證明該次董事會議事錄記載決議通過出售友台等22家小公司股票,該議事錄,由董事甲○○、己○○、丁○○、庚○○、t○○、子○○、乙Q○○等人在簽到卡上簽名,以完成董事會程 序。 ⒉力霸公司95年6月2日第17屆第47次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卡(見本院編號第022號偵查卷第386頁、第389頁):證明 該次董事會議事錄記載決議通過出售力華國際公司股票共1,000萬股,該議事錄,由董事甲○○、丑○○○、丁○ ○、庚○○、t○○、子○○、乙Q○○等人在簽到卡上簽 名,以完成董事會程序。 ⒊力霸公司95年6月27日第18屆第3次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卡(見本院編號第022號偵查卷第88頁反面、第89頁):證 明該次董事會議事錄記載決議通過出售玉章、東力、力森、菁國等5家小公司股票,股數各為3,300萬股、1,480萬 股、980萬股、2,890萬股及2,890萬股,該議事錄,由董 事甲○○、己○○、丁○○、庚○○、乙Q○○等人在簽到 卡上簽名,以完成董事會程序。 ⒋力霸公司95年3月、6月出售股票明細(見本院編號第047 號偵查卷):證明力霸公司95年3月、6月先後3次處分長 期投資股款,處分價款分別為8億9,246萬7,280元、4,000萬元及8億4,990萬元,且未依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進行評估即予以處分。 ⒌力霸公司與台莘等公司簽署之協議書(見本院編號第053 號偵查卷第7至31頁)、力霸公司處分長期股權投資收款 情形統計表及相關傳票與支票影本(見本院第047號偵查 卷):證明力霸公司95年3月、6月處分長期股權投資,與買受人台莘等公司簽署協議書,約定力霸公司應於收到 20% 價金時辦理過戶,餘8成價款則收取買受人所簽發票 期逾1 年之支票,參以上揭證人乙p○○證述內容,益徵力 霸公司處分該等長投股權投資,係甲○○為避免力霸公司股票淨值低於每股5元,及避免提列資產減損損失及虛增 處分長期投資利益,及集團內資金短絀,於資金調度上僅能於形式暫時付出2成股款,因而簽立該等協議書以掩飾 虛偽處分長期投權投資行為。 ⒍力霸公司94年度財務報表第95至97頁長期股權變動明細表(見本院編號第014號偵查卷第26至27頁):證明力霸公 司94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列有長期股權投資高達約131 億4,244萬2,000元,其中對無實際營業之立瑋等公司長期股權投資高達23億零736萬元。 ⒎力霸公司95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證明:力霸公司95年上半年度季財務報表認列95年3月、6月出售長期股權投資之處分利益,因而未認列持有該等小公司股票之投資減損損失。 ⒏財務會計準則公司第35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見本院編號第049號偵查卷第21至23頁):證明企業於資 產可回收金額低於帳面價值時,應將降低部分認列為減損損失。 四、犯罪事實四部分: 訊據被告f○○否認犯行,辯稱其僅係為丁未○○繕打董事會 議事錄,並無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及犯行;被告丁未 ○○則坦承董事會未實際召開,其亦未到場記錄即於議事錄記錄欄內蓋章;被告己○○、丁○○、庚○○、戊○○、辛○○、丙黃○○亦坦承未實際出席董事會,事後於董事會議事 錄簽到簿上簽名。且查甲○○係為避免嘉食化公司對小公司之長期股權投資實際價值遭揭露於95年度上半年度財務報告中,明知嘉食化公司所製作每年度每季之財務報告係社會及投資大眾明瞭嘉食化公司於當年度該季財務狀況最重要之書面帳務資料,如財務報告係依據不實之會計憑證所製作,其據以製作之財務報告書即為不實,甲○○、f○○竟共同基於登載不實業務文書、虛偽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復與乙p○○、甲t○○共同基於申報公告不實財務報告之 犯意聯絡,於95年3月至同年6月間,由甲○○指示f○○處分長期股權投資之公司股票及數量,由f○○備妥董事會提案交付嘉食化公司秘書即被告丁未○○、乙B○○,由丁未○○、 乙B○○先後負責製作董事會議事錄,而被告丁未○○、乙B○○ 分別明知嘉食化公司第13屆第41次、第14屆第4次董事會未 實際召開,仍於其業務上製作之董事會議事錄不實登載,再將董事會議事錄連同簽到簿交付各董事簽名,被告己○○、丁○○、庚○○、戊○○、辛○○、丙黃○○等人擔任嘉食化 公司董事,依法應親自出席董事會,明知在董事會簽到簿上簽名,即表明董事親自出席之意,如未親自出席董事會,即不得在董事會簽到簿上簽名,並應要求更正議事錄所載已經出席董事全體決議通過之不實內容,仍在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上簽名等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茲證明: ㈠人的供述證據: ⒈被告己○○於96年5月3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有在嘉食化公司第13屆第41次、第14屆第4次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上 簽名,但我並沒有去開會,決議的內容我不知情等語。 ⒉被告丁○○於96年5月3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並沒有出席參加嘉食化公司第13屆第41次、第14屆第4次董事會,簽 到簿上丁○○的簽名是我本人簽的,我雖然是嘉食化公司的總經理,但是我沒辦法去執行董事會決議內容,我只是事後補簽董事會的簽到簿,整個企業的財務調度都是由甲○○一個人負責等語。 ⒊被告庚○○於96年5月3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並沒有出席參加嘉食化公司第13屆第41次、第14屆第4次董事會,議 事錄簽到簿上「庚○○」的簽名是我本人簽的。 ⒋被告戊○○於96年5月3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並沒有出席參加嘉食化公司第13屆第41次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上「戊○○」的簽名是我本人簽的。 ⒌被告辛○○於96年5月3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並沒有出席參加嘉食化公司第13屆第41次次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上「辛○○」的簽名是我本人簽的,但我沒有看過議事錄。⒍被告丁未○○於96年11月23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 稱:我於67年進入嘉食化公司,沒有多久就開始擔任嘉食化公司董事會議事錄紀錄工作,一直到95年我將記錄工作交給乙B○○,我知道嘉食化公司董事會只有在改選董監事 時才有真正召開,其他我經手擔任記錄的董事會,都沒有召開;嘉食化公司董事會議事錄的提案,有些是主管單位自己提出,或者是甲○○指示主管單位,由主管單位把提案內容如案由、說明寫出來交給我,我來整理,整理好就請f○○幫我打字,因為根本沒有會,所以沒有發開會通知;議事錄做好後,就拿給甲○○的秘書未○○,請她拿給甲○○,甲○○蓋董事長丑○○○章,並在簽到簿簽甲○○自己的名字後,未○○再還給我,我再把議事錄原本及簽到簿送給各董事去簽名,董事在力霸華新大樓上班的,我會自己拿去給他們簽名,在外面上班的董事,我會請總務處派人拿給他們簽名,簽到簿有附議事錄,董事簽名時是不是有翻閱議事錄,我不清楚,但是我親自去送的話,他們有時候會翻開來看看;我是逐次交付議事錄及簽到簿給各董事簽名;董事會議事錄上所記載出席董事人數,是我先問過各董事的行蹤,只要他們在董事會議事錄上所載開會日期人在國內,就會計算進去作為出席董事人數,如果出國,就不列為出席董事;我轉送董事會簽到簿及議事錄給各董事簽完名後,會給會計處1份存查,同時與這 個議事錄有關的各單位都會給1份議事錄等語。 ⒎被告f○○於96年5月3日準備程序時供稱:甲○○是接受甲卯○○○及乙p○○會計師的建議,要處分嘉食化公司所持 有之長期股權投資,因此甲○○就要我們會計處的人提供嘉食化公司所有的長期股權投資明細、單位成本、長期投資股票的那家公司的淨值,每股淨值是我以股東權益除以發行股數計算出來的;甲○○決定要處分長期投資標的、股數、買受人、出售單價、交易日期及收款條件,甲○○要求我製作出售股票明細表交給甲○○來核定,甲○○是蓋丑○○○的印章,並指示我根據這個出售股票明細表,提出董事會提案,因為這個提案要經過董事會通過才能決定,我並沒有權限決定,所以在95年3月我提案後,在3月3 日有拿到有董事簽名的議事錄,我看到出席的還有一稽核主管,我想說嘉食化公司歷年力董事會,就是秘書會提供董事會的出席紀錄、簽到簿給會計;協議書的內容是甲○○指示的,他交代買賣股票的明細、收付款條件,因為並沒有收清,他有指示買方將股票質押設定給嘉食化公司,嗣股繫尾收清兌現時,解除股票質權設定;申聯及棟宏公司的出售股價是甲○○決定的,價格是否合理,我沒有想那麼多,我想說是老闆決定的,我只是按照老闆指示去做。 ⒏被告乙B○○於96年11月30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 稱:我於93年3月進入嘉食化公司股務,擔任總經理助理 ,上司是丁未○○先生,我是負責食品業務相關的文件,如 果食品業務部的文件要上呈給總經理的,就需要我整理後,呈給丁未○○再給總經理,非食品業務部的文件就不是由 我整理,嘉食化公司董事會議事錄記錄之工作在95年6月 份時,我們總經理丁○○先生找我進去,說丁未○○年紀大 了,所以把這份工作交給我;議事錄的製作並不是我做的,丁未○○只是口頭告訴我說,拿到議事錄後,拿給董事簽 名;在我們大樓內上班的董事,就由我送給他們的秘書,如果董事在外面大樓上班就由總務送過去,連同簽到單及董事會議事錄;嘉食化公司95年6月27日第14屆第4次董事會議事錄,我不曉得是誰製作的,是f○○交給我的,f○○交給我時,我看到就的是完整的議事錄,我只是拿給董事簽名,簽到簿是電腦制式的檔案,是f○○告訴我何時要開會時,我就通知總務,請總務列印出來,有無實際開會,我不曉得;f○○通知我何時要準備開會,關於董事會開會的準備工作,就是通知總務從電腦列印出簽到簿,列印出來後我交給f○○;我是在議事錄原本上有董事長丑○○○的職章回來以後,再將議事錄原本及空白的簽到簿送給董事簽名,各個董事簽名時有無翻閱議事錄及附件,我不知道,我是送給秘書,送完後我就走了,簽完後他們通知我,我再拿回來,送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給董事簽名時,f○○交給我的資料,我有全部附上去,就是簽到簿1份,議事錄1份,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是逐次送給各董事簽名;因為議事錄並不是我製作的,所以我不曉得實際的製作日期,f○○交給我後,我拿到就交給董事簽名,議事錄原本上面所記載的開會日期,印象中就是我拿到的那一天,我拿到的當天就開始拿給董事簽名,一般議事錄簽到簿經董事簽完名是一、二天會回來,要是有董事不在的話,也有可能是三、四天;因為原來的工作交給我時,丁未○○就告訴我在預定開會日前,要通知各董事的秘 書,問董事會開會當天能否出席;我拿到f○○交給我的董事會議事錄原本(大部分是f○○,有時候是財務經理乙戌○○)及已經由甲○○、丑○○○簽名的董事會簽到簿 ,我有看到議事錄上記錄欄有寫我的名字,是f○○拿給我後,我自己在記錄欄上蓋章,我沒有參加會議,當時整個工作交給我時,就是叫我這樣做,並沒有交代我要負責整理提案;我拿到蓋好董事長丑○○○章的議事錄原本後,我就在記錄欄上面蓋我的章,給丁○○先生簽名,接下來就是本棟大樓的董事先簽,其它大樓的董事就由總務送去簽。董事都蓋完章後,f○○就會把他需要的份數給我,我就會申請用大、小章,蓋完章,我自己存原本及一份正本,剩下的f○○小姐就會把它拿走等語。 ⒐被告丙黃○○於96年5月3日準備程序時供稱:嘉食化公司第 13屆第41次、第14屆第4次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上的「丙黃 ○○」簽名是我自己簽的,但是我並沒有出席開會,我是棟宏公司掛名負責人,至於棟宏公司怎麼運作我並沒有參與,議事錄的內容我不清楚等語。 ⒑證人y○○於96年9月26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 稱:起訴書第647至649頁附表甲八嘉食化公司處分長期投資一覽表是f○○交給我及丁戊○○,如果f○○沒有給我 ,丁戊○○也會給我,因為丁戊○○要做傳票,會第一手拿到 ,f○○會給我及丁戊○○各1張表;表上的數據是我拿時 就計算好了,上面的數據我用來覆核傳票,做傳票時,會有董事會議事錄才會去做傳票,才去做買賣,我們會計處有1個董事會議事錄的夾子,我拿到傳票時,對於裡面的 交易如果有疑問,我會到卷宗夾那邊查看董事會議事錄;我覆核傳票時,傳票跟明細表是一起來的,明細表是附在傳票後面等語。 ⒒證人乙p○○於96年12月6日、7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95 年初,我評估力霸及嘉食化公司時,我覺得淨值一直很低,也快低於5元,一般如果每股淨值低於5元,會被列入全額交割股,而且力霸及嘉食化公司仍處於虧損的狀況,針對繼續假設經營,有在準備要提,我們去查帳的時間,發現在95年3月、6月間,力霸及食化公司有出售小公司股權,而且是出售給關係企業,我是認為他們明顯是在規避34號公報的適用,所以一開始我就針對他們所規避的部分,我就準備要提10%至20%的備抵呆帳,後來寅○○說大老闆不可能同意,並說希望我們不要提備抵呆帳,公司會將那些出售小公司的股票做擔保反質押回來,所以我就回事務所跟合夥人報告,經過事務所討論結果,是希望能夠讓甲○○本人擔保,因為甲○○具高知名度,其保證會比一般人保證更有保障,且我覺得整個力霸集團是甲○○在操作,所以我們希望把甲○○拉進來做保證,對我們來說也更有保障,因此寅○○有安排我跟甲t○○與甲○○見面,並 由甲t○○告訴甲○○我們事務所的意見,甲○○說他又不 是公司的負責人,甲○○建議由董事長丑○○○及總經理丁○○2人擔保,後來我們就同意,擔保的形式是出具承 諾書,承諾針對未回收的帳款他們負連帶責任,在甲○○的壓力之下,我連這個也退讓。我印象中當時的評估標準是力霸及嘉食化公司處分小公司股權有獲利,但是帳款又還沒有收回,所以獲利的部分要打掉,就用獲利的比例去換算,當時我的想法是如此計算出來要認列10~20%備抵呆帳損失,最起碼顯現獲利不存在,但是最後我配合甲○○,我就退讓了,我就提列了2%,甲t○○當時則認為價款已 經收回30%、40%,股票也有質押回來,再加上丑○○○跟丁○○的保證,所以她就沒有其他意見;從一開始接力霸及嘉食化公司財報查核簽證業務,甲○○就一直表示有很多會計師在爭取這個業務,我們是很不喜歡見到甲○○,跟甲○○談一定是他對我們有要求,所以對我們有壓力,因為會計師的轉換權在甲○○手上,所以我有問題反應,都是透過寅○○,寅○○沒有辦法做決定,就會硬拉著我去見甲○○等語。 ㈡書證及扣案證物: ⒈嘉食化公司95年3月3日第13屆第41次董事會議事錄暨簽到簿(見本院編號第012號偵查卷第160、161頁):證明該 董事會議事錄記載「決議通過出售東華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100萬股,力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00萬股、申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270萬元、申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92萬股、申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90萬股、棟宏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265萬股、勇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580萬股、樹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70萬股、申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90萬股、瑞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700萬股、冠國國際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700萬股、毅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460萬股、菁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00萬股、展宇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00萬股、台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1萬3,084股」,該議事錄 由董事甲○○、己○○、丁○○、庚○○、戊○○、辛○○、丙黃○○等人在簽到簿上簽名,以完成董事會程序。⒉嘉食化公司95年6月27日第14屆第4次董事會議事錄暨簽到簿(見本院編號第012號偵查卷第163、164頁):證明該 董事會議事錄記載「決議通過出售新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900萬股、蓉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900萬股、新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850萬股,該議事錄由董事甲○○、己○ ○、丁○○、庚○○及丙黃○○等人於簽到簿上簽名,以完 成董事會程序。 ⒊嘉食化公司95年3月、6月、12月處分股票明細表(見本院編號第012號偵查卷第189至193頁)、買受人開具支付股 款之支票(同上偵查卷第175至184頁):證明嘉食化公司於95年3月、6月、12月處分長期股權投資,認列處分利益達1億4,293萬餘元,成交日僅收取10%或20%價金,其餘價款則收取買受人所簽發票期長達1年之支票。 ⒋嘉食化公司與鳴加公司等簽署之協議書(見本院編號第014號偵查卷第268頁反面至273頁):證明嘉食化司95年3 月、6月及12月處分長期股權投資,與買受人鳴加等公司 簽署協議書,虛偽約定嘉食化公司應於收到10%或20%價金時辦理股票過戶,餘8成價款則收取買受人所簽發票期長 達1年之支票。 ⒌嘉食化公司處分股權收款情形統計表(見本院編號第014 號偵查卷第267頁反面至第268頁):證明嘉食化公司95年度處分長期股權投資,至96年1月8日止,尚有16億餘元處分價款尚未收回。 ⒍嘉食化公司95年前3季財務報告第21頁(見本院編號第014號偵查卷第267頁):證明嘉食化公司95年前3季財務報表認列95年3月、6月出售長期股權投資之處分利益為1億 4,293萬元6,000元。 ⒎嘉食化公司94年度長期股權投資變動表(見本院編號第 012號偵查卷第174頁):證明嘉食化公司94年度對無實際營業之申隆等公司長期投資金額高達22億9,976萬6,000元。 五、犯罪事實五部分: 訊據被告己○○、庚○○、辛○○、寅○○、I○○、丁丙○ ○、t○○、乙u○○、子○○、乙Q○○、癸○○等人均否認 犯行,均辯稱未與甲○○有犯意聯絡,並無損害力霸公司利益之意。惟查:被告寅○○擔任力霸公司會計主管,被告I○○擔任力霸公司財務經理及力霸33家小公司財務主管,被告乙u○○擔任力霸公司財務處經理且身兼力霸小公司長森公 司、益金公司、日安公司、金東公司之貸款業務承辦人,被告丁丙○○擔任小嘉莘集團26家小公司之財務主管,其等明知 力霸小公司及小嘉莘集團26家小公司無還款能力,由力霸公司為小公司授信案件背書保證,明顯增加力霸公司代負清償借款債務之負責及風險,有損力霸公司利益,仍配合力霸公司實際負責人同時具有力霸公司董事身分之甲○○之指示,由丁丙○○告知小公司行文函請力霸公司背書保證,再由被告 乙u○○、I○○、寅○○逐級於形式上蓋章完成公文流程, 末由甲○○核定為小公司為背書保證,以此方式完成力霸公司為小公司背書保證之程序,為此違背職務之行為,而身為力霸公司董事之被告己○○、丁○○、庚○○、辛○○、t○○、子○○、乙Q○○、癸○○等人,依法應盡忠實與注意 義務,為股東創造最大利益,應出席董事會詳細審查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背書保證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等事項,詎其等明知力霸公司第15屆第4次至第18屆至第13次董事會並未實際召開,仍在甲癸○ ○、乙天○○所製作之不實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卡上簽名,虛 偽完成董事會程序,同意核備力霸公司為小公司向金融機構借款為背書保證,並將力霸公司背書保證總額提高為公司淨值2倍,為此等違背職務之行為,使力霸公司增加代為清償 債務之風險,足生損害於力霸公司,並共同行使該等不實董事會議事錄送交主管機查核,亦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力霸公司董事會查核之正確性,並有下列證據可遭證明: ㈠人的供述證據: ⒈被告己○○於96年4月27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沒有出席 力霸公司各該次為小公司背書保證及提高背書保證總額為公司淨值2倍之董事會。 ⒉被告寅○○於96年4月27日準備程序時供稱:力霸公司背 書保證限額增為公司淨值2倍,是因為公司連續虧損,淨 值減少,如果分母減少,分子不變的話,會超過淨值的百分之100,如果不提高背書保證額度為2倍的話,淨值減少就會使我們保證額度高於淨值之百分之100,董事會提高 為淨值2倍,是自然倍數的變動,這部分股東會也有通過 ,我說的是實際上背書保證額度並沒有增加。於96年10月25 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力霸公司背書保 一般都是對內部的關係企業做保證,保證都是財務單位與銀行談時決定的,小公司他們要求力霸公司做保證,就會來函到秘書處收文,秘書處再轉給會計單位,會計單位的承辦人員就會編寫背書保證評估表,我們也會查核是否符合背書保證作業程序的規定,有實際去查,但是有的沒有符合規定,我們會計處承辦人員甲g○○就問我跟丙卯○○說 綜合意見欄怎麼簽,因為不能背書,我跟丙卯○○、甲g○○ 3 人有研究過要據實簽,符合就寫符合,不符合就寫不符合,這是我們會計處的共同意見;至於董事會為何會通過,我就不知道,按照公司的內規規定,背書保證是要董事長決定,核准與否是董事會的權限;本院編號第050號偵 查卷第5頁所示為力章公司背書保證評估表綜合意見欄記 載「最近1年無業務往來不符合背書保證的規定」,是會 計單位內部自己討論完後,甲g○○打意見,呈上來給我核 章時已經有這些意見,認為這就是我們會計部的意見,所以我沒有加註其他意見;背書保證有風險存在,就看被保證的小公司有無還本付息的能力,財務人員比較清楚等語。 ⒊被告I○○於96年10月18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力霸公司背書保證評估表是會計處人員製作,在我退休之前,我會在背書保證風險評估表財務主管欄蓋「經章I○○」之職章,未加註意見。 ⒋被告丁丙○○於96年10月25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 稱:背書保證之作業流程是財務小姐做的,由財務具函向力霸、嘉食化公司請求,就由力霸、嘉食化公司那邊去收文辦理;這不用我指示,條件不是我去談的,銀行那邊是我跟甲o○○談,這些貸款大部分貸了十幾年,除非提新增 的背書保證,我才會通知財務發函請求背書保證等語。 ⒌被告乙天○○於96年4月13日準備程序時供稱:如上開犯罪 事實三部分所載。 ⒍被告乙u○○於96年11月9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 稱:我在力霸公司是擔任財務處經理,於83年進力霸公司服務,當時是做進出口外匯工作,約在89年左右,主管甲o ○○先生叫我接力霸公司本身(不包括小公司)的貸款手續工作,嗣主管甲o○○、I○○經理叫我兼辦長森、日安 、金東、益金、東力、東嘉等6家公司的貸款、手續等文 書工作,甲o○○主要是負責跟銀行的接洽方面的事情,I ○○主要是做公司內部的資金調度,在公司我要稱甲o○○ 資深副總經理,I○○我要稱他財務部經理;如果有銀行要求力霸、嘉食化公司背書保證,我、乙C○○、K○○會 各自為各小公司出函給力霸、嘉食化公司申請,出函到收到函覆的時程約超過1星期,根據我的經驗,最後都會核 准;力霸公司的背書保證評估表,在92年、93年I○○未退休前,是她核章,她退休後是換我核章,I○○退休後我只有接任她財務主管有關背書保證評估表部分的職位,核章時,我有看到背書保證評估表綜合意見欄記載「本案為新案,最近一年度業務往來金額與背書保證金額不相當,不符合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規定」等語,因為照內部文書的流程上,財務這邊一定要核章,評估表不管有無符合背書保證的規定,在流程上我們都要蓋章,因為我們沒有決定權,因為我在核章時,都有參考會計打的綜合意見欄裡的內容,我是同意會計的綜合意見欄的內容,我們只是中間核章,並沒有決定權,我是參考之前I○○的慣例來做因為她是我的前手,而之前的這些評估表的蓋章,我看他們都是這樣子核章的,所以我認為說中間有要一個核章者,會計處做完之後,交到我們這邊來,我們就一定蓋章;如本院編號第006號偵查卷第154頁金東公司請求力霸公司為其背書保證,我承辦金東公司的貸款、展期手續,是我發函要求力霸公司背書保證,會計寫說無業務往來,不符合規定,我還是蓋章,我的意思是我同意會計所寫的綜合意見欄內容,力霸公司有對金東公司做背書保證等語,顯見被告乙u○○明知力霸公司不得為最近一年無業務往來之 公司為背書保證,竟仍為金東公司發函力霸公司請求背書保證,又於依程序核章時未註明自己持何意見,最後仍獲力霸公司背書保證,益徵其確有損害力霸公司利益之犯意。 ㈡書證及扣案證物: ⒈金管會93年8月23日金管證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力 霸公司登記案卷):金管會於93年8月間即發函力霸公司 ,認力霸公司財務報告揭露因業務關係而為背書保證部分對象已無業務往來,應擬定具體改善計畫,按季提報董事會控管,暨送監察人確實監督改善。 ⒉力霸公司95年2月23日第17屆第41次董事會議事錄暨簽到 卡(見本院編號第022號偵查卷第354至356頁):力霸公 司以該次董事會議事錄提案通過該公司背書保證總額提高為公司淨值2倍,該董事會議事錄記載主席為副董事長己 ○○、記錄為乙天○○。 ⒊力霸公司95年2月23日第17屆第41次董事會修正通過之「 力霸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見本院編號第 049 號偵查卷第13至14頁):證明力霸公司內部經董事會修正通過,規定背書保證對象須為有業務往來之公司,背書保證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2倍,對單 一企業背書保證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40%。 ⒋力霸公司對小公司函請背書保證之公文簽收登記簽辦單及背書保證評估表(見本院編號第050號偵查卷):證明力 霸公司背書保證評估表由經辦人甲g○○、會計主管寅○○ 、丙卯○○、財務主管I○○、乙u○○、實際負責人甲○○ (蓋丑○○○職章或總經理庚○○章)簽核。 ⒌力霸公司95年前3季財務報表第65、66頁所附力霸公司95 年9月30日為他人背書保證一覽表(見本院編號lag=N' a 查卷第171頁反面至172頁):證明力霸公司累積至95年第 3季對外背書保證餘額達41億8,012萬5,000元。 ⒍力霸公司95年前3季財務報表第5頁所附力霸公司95年9月 30日之資產負債表(見本院編號第017號偵查卷第5頁):證明力霸公司95年9月30日揭露之資產淨值為31億8,142萬9,000元。 ⒎力霸公司86年7月19日第15屆第4次、第10次(86年10月3 日)、第15次(87年2月20日)、第20次(87年4月28日)、第33次(87年11月2日)、第37次(88年2月6日)、第 38次、(88年2月6日)、第39次(88年2月6日)、第40次(88年3月3日)、第41次(88年3月17日)、第42次(88 年5月13日)、第43次(88年5月13日)、第44次(88年6 月7日)、第48次(88年7月19日)、第49次(88年8月4日)、第51次(88年9月28日)、第52次(88年10月14日) 、第54次(88年11月18日)、第59次(88年12月14日)、第61次(89年1月31日)、第62次(89年2月24日)、第63次(89年3月21日)、第65次(89年3月31日)、第67 次 (89年4月29日)、第69次(89年6月7日)、第16屆第6次(89年8月10日)、第9次(89年10月17日)、第11次(89年11月2日)、第14次(89年12月4日)、第17次(90 年1月29日)、第18次(90年2月27日)、第19次(90年3 月 29日)、第20次(90年4月13日)、第22次(90年5月18日)、第23次(90年6月1日)、第26次(90年8月9日)、第28次(90年9月11日)、第30次(90年10月8日)、第31次(91年1月15日)、第34次(91年2月26日)、第37次(91年4月26日)、第○○是九十二年才記得乙辰、第39次(91 年7 月11日)、第41次(91年9月19日)、第43次(91年11 月4日)、第46次(91年12月17日)、第49次(92年3月24日)、第50次(92年4月25日)、第52次(92年5月20 日) 、第17屆第3次(92年6月20日)、第4次(92年8月26 日 )、第6次(92年10月17日)、第7次(92年12月1日)、 第8次(93年2月26日)、第9次(93年3月30日)、第10 次(93年4月27日)、第11次(93年5月14日)、第23次(94年3月3日)、第26次(94年4月29日)、第28次(94 年6月7日)、第36次(94年10月31日)、第38次(94年12月15日)、第45次(95年4月27日)、第18屆第4次(95 年7月19日)、第13次(95年12月7日)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 卡:證明力霸公司為小公司背書保證事項,提請董事會核備,經董事己○○、丁○○、庚○○、辛○○、t○○、子○○、乙Q○○、癸○○等人事後在董事會議事錄簽到卡 上簽名,虛偽完成力霸公司為小公司背書保證經董事會決議之程序,且董事未為任何實質審查,亦未曾拒絕核備等情。 六、訊據被告己○○、丁○○、庚○○、戊○○、辛○○、丁丙○ ○、丙黃○○、子○○、癸○○等人均否認犯行,辯稱:未與 甲○○有共同犯意聯絡,無損害嘉食化公司利益之意。惟查,被告丁○○為嘉食化公司總經理並兼小嘉莘集團小公司最高財會主管,被告丁丙○○擔任小嘉莘集團小公司財務主管, 被告f○○擔任嘉食化公司之會計主管,其等明知附表甲一之1所示力霸33家小公司及小嘉莘集團26家小公司均無還款 能力,由嘉食化公司為小公司授信案件背書保證,明顯增加嘉食化公司代負清償借款債務之負責及風險,有損嘉食化公司利益,仍配合嘉食化公司實際負責人同時具有嘉食化公司董事身分之甲○○之指示,由丁丙○○、I○○告知小公司行 文函請嘉食化公司背書保證,再由不知情之嘉食化公司會計處承辦人乙卯○○,呈給被告f○○、丁○○逐級簽核背書保 證評估表,而f○○、丁○○明知該等小公司請求背書不符背書保證規定者,於簽核時均未註明其等究係支持或反對乙卯 ○○所簽評估,即於形式上蓋章,完成公文流程,末由甲○○核定為小公司為背書保證,以此方式完成嘉食化公司為小公司背書保證之程序,為此違背任職務之行為,而身為嘉食化公司董事之被告己○○、丁○○、庚○○、戊○○、辛○○、丙黃○○、子○○、癸○○等人,依法應盡忠實與注意義 務,為股東創造最大利益,應出席董事會詳細審查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背書保證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等事項,詎其等明知嘉食化公司第11屆第4次至第14屆至第11次董事會並未實際召開,仍在丁未○ ○、的財務情些公司 製作之不實董事會議事錄所附簽到簿 上簽名,虛偽完成董事會程序,同意核備嘉食化公司為小公司向金融機構借款為背書保證,並將嘉食化公司背書保證總額提高為公司淨值2倍,為此等違背職務之行為,使嘉食化 公司增加代為清償債務之風險,足生損害於嘉食化公司,並共同行使該等不實董事會議事錄送交主管機查核,亦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嘉食化公司董事會查核之正確性,並有下列證據可遭證明: ㈠人的供述證據: ⒈被告己○○、庚○○、戊○○、辛○○、子○○、癸○○人供述同犯罪事實二、四部分所述。 ⒉被告丁○○於96年5月3日準備程序時供稱:力霸集團小公司事實上成立很久了,這些小公司都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向金融機構借款,到了88年、89年金融風暴,股市大跌,股價快速滑落,才應金融機構要求增加擔保品、背書保證等;嘉食化公司為小公司背書保證的處理方式,我沒有參與,背書保證評估表我最後蓋章,因為看到財務、會計都蓋章,我就蓋章了,而且都是奉董事長甲○○的指示辦理;嘉食化公司背書保證簽證單上面的「總經理王令榆」是我的用印,印章下方的數字就是蓋章的日期。 ⒊被告丁丙○○於96年5月3日準備程序時供稱:背書保證是財 務的工作,所以小公司行文給嘉食化公司請求背書保證,是由各小公司的財務辦理;行文給嘉食化公司要求背書保證時,會有正式請他們幫我背書文,裡面如果是本票的話會附本票,是支票的話,會附支票給他們看;我是世湘、連湘公、連南3家公司的財務,我是負責跟銀行談妥條件 回來,依照銀行的核貸通知書行文給嘉食化公司要求背書保;如果嘉食化公司沒有依照銀行的核貸通知書內容為背書保證,銀行有可能以條件不符要求還錢,票券公司的話就不再幫我們保證發行商業本票,如果是貸款的話,就展期不過;我負責所有小嘉莘集團26家小公司向銀行辦理貸款展期工作等語。 ⒋被告丁未○○於96年5月4日準備程序時供稱:嘉食化公司95 年2月14日第13屆第39次董事會沒有實際召開,該次董事 會提案將背書保證額提高為公司淨值2倍是公司的政策, 董事會議事錄是我請f○○打好之後,將議事錄連同簽到簿請董事簽名。其餘同犯罪事實二、四部分所為供述。並於96年11月30日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嘉食化公司為小公司背書保證都是小公司財務人員已經跟甲○○報告,由甲○○決定,嘉食化會計處只是形式上完成公文流程,小公司就是丁丙○○他們,應該是丁丙○○跟甲○○報告背書保證 ,因為我有跟丁丙○○講說背書保證儘量不要找我們,因為 金管會、證交所都會查嘉食化的背書保證,我很難交待,我們下面的小姐乙卯○○跟會丁丙○○說沒有辦法背書,我記 得甲○○有打電話來,甲○○知道,我就認為有人告狀,因為那些都是丁丙○○負責的公司,所以我認為是丁丙○○告 的狀等語。顯見被告f○○明知小公司之背書保證不符規定,惟因甲○○指示必須辦理,其才核章於形式上完成公文流程。 ⒌被告f○○於96年5月4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是乙卯○○的 主管,本院編號第018號偵查卷所附嘉食化公司背書保證 評估表,我有用印,92年6月30日我退休之後,改擔任嘉 食化公司會計顧問,所以我就蓋在評估表外面,後來y○○會留一些位置給我蓋,我才會蓋在y○○旁邊;92年6 月30日之前,背書保證評估表我會在會計登錄欄蓋章,蓋章時我要看業務往來金額、背書保證金額有無相當,我有去查以前的規定,93年6月29日我們股東會有修正,在股 東會修正前,原來的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背書保證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總額以不超過業務往來金額或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的20%為限,當時只是要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 金額,要看業務往來金額或是看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淨值的20%為限;93年6月29日股東大會又有修正為淨值的10% ,後來到95年6月9日股東大會是依照95年2月14日董事會 議事錄決議內容將嘉食化公司背書保證總額提高為嘉食化司淨值的2倍。97年7月1日審理時供稱銀行及財務主管要 求嘉食化公司擔任保證人,事前不會告知會計單位,其亦不同意為前開世湘公司、連湘公司、連南公司三案為背書保證,但甲○○仍決定核准嘉食化公司當背書保證人,會計人員無權過問,為何甲○○要違反規定,被告也曾因不簽辦,遭甲○○打電話責罵等語,且查被告f○○於背書保證評估表用印時並未加註其個人意見,顯見其係配合於程序用印。 ㈡書證及扣案物證: ⒈金管會93年8月23日金管證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嘉 食化司登記案卷):證明金管會於93年8月間即致函嘉食 化公司,認嘉食化公司背書保證對象之背書保證金額與其業務往來金額不相當之情事,內部控制核有缺失,應擬定具體改善計畫,按季提董事會控管及送監察人確實監督改善。 ⒉嘉食化公司95年2月14日第13屆第39次董事會議事錄(見 本院編號第022號偵查卷第105頁反面)及簽到簿:嘉食化公司以該次董事會議事錄,提案通過將該公司背書保證總額提高為公司淨值2倍,該董事會議事錄記事主席為副董 事長丁○○、記錄為丁未○○,簽到簿簽名董事包括被告丁 ○○、王令如、己○○、庚○○、辛○○、丙黃○○及甲○ ○、乙q○○。 ⒊嘉食化公司95年2月14日第13屆第39次董事修正通過之「 嘉食化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見本院編號第018號偵查卷第345至348頁):證明嘉食化公司內部經董 事會修正通過,規定背書保證對象須為有業務往來之公司,且背書保證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2倍 ,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40%。 ⒋嘉食化公司對嘉莘等小公司函請背書保證之公文簽收登記簽辦單及背書保證評估表(見本院編號第018號偵查卷第 367至727頁):證明嘉食化公司背書保證評估表由經辦人乙卯○○、會計主管f○○、總經理令一、實際負責人甲○ ○(蓋丑○○○職章)簽核。 ⒌嘉食化公司95年前3季財務報表第55頁所附嘉食化公司95 年9月30日為他人背書保證一覽表(見本院編號第017號偵查卷第259至260頁):證明嘉食化公司累積至95年第3季 對外背書保餘額達24億6,756萬5,000元,其中對嘉莘等29家小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20億7,956萬5,000元。 ⒍嘉食化公司95年前3季財務報表第4頁所附力霸公司95年9 月30日之資產負債表(見本院編號第017號偵查卷第206頁):證明嘉食化公司95年9月30日揭露之資產淨值為30億 零355萬7,000元。 ⒎嘉食化公司86年6月23日第11屆第4次、第8次(86年8月9 日)、第9次(86年8月29日)、第11次(86年10月8日) 、第22次(87年4月14日)、第23次(87年4月29日)、第25次(87年6月25日)、第32次(87年10月12日)、第33 次(87年10月29日)、第35次(87年11月6日)、第38次 (87年12月7日)、第39次(88年1月16日)、第40次(88年1月25日)、第41次(88年2月1日)、第43次(88年3月1日)、第44次(88年3月15日)、第57次(88年9月30日 )、第58次(88年11月1日)、第59次(88年11月15日) 、第68次(88年12月29日)、第69次(89年2月21日)、 第12屆第8次(89年10月17日)、第9次(89年10月25日)、第10次(89年11月27日)、第12次(89年12月30日)、第13次(90年4月2日)、第14次(90年4月17日)、第15 次(90年5月2日)、第16次(90年5月31日)、第18次( 90年7月24日)、第20次(90年8月23日)、第22次(90年11月5日)、第13屆第40次(95年2月23日)、第43次(95年4月25日)、第14屆第3次(95年6月9日)、第5次(95 年7月19日)、第10次(95年11月2日)、第11次(95年11月30日)董事議事錄暨簽到簿:證明嘉食化公司為小公司背書保證事項,提請董事會核備,經董事己○○、丁○○、庚○○、戊○○、辛○○、丙黃○○、子○○、癸○○等 人事後在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上簽名,虛偽完成嘉食化公司為小公司背書保證經董事會決議之程序,且董事未為任何實質審查,亦未曾拒絕核備等情。 七、犯罪事實七部分: 訊據被告己○○、丁○○、庚○○、丙黃○○、子○○、乙Q○ ○、乙天○○、乙B○○、f○○均否認犯行,被告己○○、丁 ○○、庚○○、丙黃○○、子○○、乙Q○○辯稱不知未參與開 會,不知董事會議事錄內所載內容云云,被告乙天○○、乙B○ ○辯稱其僅是在議事錄記錄欄內蓋章,董事會議事錄非其所製作,被告f○○辯稱其僅係代為繕打議事錄內容云云,惟查有下列證據可茲證明被告己○○、丁○○、庚○○、丙黃○ ○、子○○、乙Q○○犯行刑法第216條、第215條及證券交易 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罪,上開被告及被告乙天○○、f○ ○、乙B○○均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罪: ㈠人的供述證據: ⒈被告己○○於96年5月18日準備程序時供稱:力霸公司第 18屆第10次董事會議事錄簽到卡及嘉食化公司第14屆第8 次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是我親自簽名,但是沒有出席開會,我沒有看過決議內容;力霸及嘉食化公司發行公司債的事情,我不清楚,我沒有經手這些事情等語。 ⒉被告丁○○於96年5月18日準備程序時供稱:力霸公司第 18屆第10次董事會議事錄簽到卡及嘉食化公司第18屆第4 次董事會之議事錄簽到簿是我的簽名,沒有開會,決議內容我沒有看過,力霸、嘉食化公司何時發行公司債,過程我不是很清楚,這個事情都是家父甲○○決定的,董事會議事錄也是事後製作、補簽,董事會都是甲○○主導,我們只是秘書送來給我簽名後就送回去,很少去看會議內容,整個資金調度是甲○○自己掌握,我並沒有參與,是家父指示會計主管做手續,錢是怎麼來的,去哪裡,可能也是幾個公司轉來轉去,當時整個母公司錢很緊,我不清楚當時有哪幾家公司有錢可以被挪用,錢的來源是董事長他去想的,我過目小嘉莘的資金流程圖,那是事後,是董事長把錢找到後,告訴財務說哪一筆錢要到哪一家公司,會計把流程圖弄好後,由我來簽字確認,表示我知道,就讓同仁照著流程跑;關於力霸有無將錢撥給朵拉、立億等7 家小公司個事情我不知道,因為我沒有參與等語。 ⒊被告庚○○於96年5月18日準備程序時供稱:力霸公司第 18屆第10次董事會議事錄簽到卡及嘉食化公司第14屆第8 次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上面「庚○○」的簽字是我簽的,沒有開會,決議內容我也沒有看過,我們董事會都沒有開,我簽字就跟過去一樣,我記得我是法人代表,是哪幾家公司的法人代表我不記得了,是我父親甲○○指派我擔任董事的;我沒有參與力霸公司資金、財務的調度,公司關於資金、財務的調度我沒有被授權,所以我不知道,嘉食化公司的部分也一樣。 ⒋被告乙天○○於96年5月18日準備程序時供稱:關於力霸公 司第18屆第10次董事會議事錄的製作,記錄人欄是我蓋用我的私章,這個案子,是董事長交待會計處,會計處上了簽呈,甲○○會蓋用董事長丑○○○的章,交還給會計處,會計處再拿來給我,向我表示要提董事會,並告訴我開會的日期,我只是做文書的工作,我就請會計處將打好的提案,用電子郵件寄給我們的打字小姐,我指示打字小姐繕打成議事錄,繕打完後我就蓋了我紀錄的章,就呈給甲○○,我就拿卷宗,卷宗的左邊是打好的議事錄,右邊是放簽到卡,這個都是以往的慣例,都是這樣子,是甲癸○○ 告訴我的,我就送給董事長甲○○,甲○○就會簽過字就退下來,我再送給其它的董事簽名,送給其它董事簽名時有附議事錄,2、3天後董事都簽完後就會回到我那邊,會計處告訴我要向主管機關如證交所申報,我就會把議事錄簽到卡影印交給會計處的經理丙卯○○;董事會都沒有正式 開會,在以前我有問過甲癸○○,甲癸○○就說力霸就是這樣 子,因為都是王家的人,可能是有經過某種溝通,只要看過董事長甲○○簽字後,他們都會簽;議事錄除了送給會計處外,並沒有送給其它單位,除了股務處需要,來跟我要時,我會給股務處,稽核處來要時我也會給他們等語。⒌被告f○○於96年11月30日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嘉食化公司買亞太固網股票是寅○○拿買賣明細表給我明細表上面是打力霸公司要向誰買,下面是嘉食化公司要跟誰買,寅○○是寫說讓別家投資公司做保證,他跟我講要轉交給秘書處的丁未○○,寅○○並說這個要提董事會,所以我就 交給丁未○○,後來我將董事會的議事錄、寅○○交給我的 明細表轉交給丁戊○○,由丁戊○○切傳票,她切好傳票就交 給y○○覆核,y○○覆核完後就給財務處的乙戌○○覆核 ,再來整個就是財務處的事情;乙戌○○是負責傳票的覆核 ,所有嘉食化公司的傳票都要給乙戌○○,印象中乙w○○沒 有覆核傳票;嘉食化的公司債是由t○○轉交給y○○,因為y○○不在位置上,t○○就打電話給我,就要我轉達他的意思給y○○;關於董事會議事錄,我只是幫忙丁未 ○○打字及核對,並蓋一個章還給丁未○○,再由丁未○○送 給甲○○;嘉食化公司95年9月8日第14屆第8次董事會議 事錄我幫忙繕打的,是丁未○○叫我幫忙打的,當初乙B○○ 接丁未○○紀錄的工作,我就跟丁未○○講說乙B○○自己會打 字,不要叫我幫忙打,可能是他們有跟丁○○講吧,丁○○就打電話給我要我繼續幫忙打字,95年9月8日嘉食化公司的董事會議事錄內買賣明細表是寅○○給我的,他說要提報董事會等語。 ⒍被告乙B○○於96年5月18日準備程序時供稱:嘉食化公司 公司第14屆第8次的董事會議事錄記錄人欄是我自己蓋章 的,是在各個董事簽名確認後,我才蓋章的,議事錄不是我做成的,我並沒有到場記錄,議事錄是f○○交給我的,她交給我完整的議事錄內容,我要去套用空白的簽到簿出來,f○○就會將它取走,公文再回來時,簽呈上面有丑○○○,簽到簿會有甲○○的簽名,我再拿去給其餘6 位董事簽名,送董事簽名時,我會將議事錄放在卷宗夾內,一邊放議事錄,一邊放簽到簿,用卷宗呈給董事秘書;如果董事是在我們這棟大樓上班,我會將議事錄交給各董事的秘書,蓋完後再收回來,如果不在同一棟大樓,我們請我們的總務朱偉榮1個1個送;每一次我負責蓋章的董事會議事錄,我都會交一份議事錄給會計處的丙寅○○;我在 董事會議事錄蓋章時,都是一式三、四份,固定一份給丙寅 ○○外,一份正本存檔,如果還有其它多餘的份數的話,f○○就會拿走,董事會的簽到簿只有簽一份。於96年11月30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依照該次的會議紀錄及簽到簿所載,本次的會議主席是丑○○○,出席的董事有甲○○、丁○○、己○○、庚○○、丙黃○○、乙q○ ○等人,甲○○核下來後,印象中接下來就是送給丑○○○簽名,再送到總經理丁○○簽名,假如其他董事有在大樓內,會先給在大樓內的董事,我一般的習慣是庚○○總經理在的時候,我會給庚○○的秘書,如果她不在,我就先給乙q○○;我會打電話問己○○是否在,如果有在就送 過去,一天就可以作業完,確認有在的話,半天就可以做完,丙黃○○也是一樣的狀況,在的話也是半天可以做完, 約3、4天就可以完成簽名,要在一天內完成所有董事簽名很困難,最少要2天,如果有董事出差,最多要3、4天; 是f○○先口頭通知我要開董事會,我打電話通知各董事的秘書詢問董事能否出席,秘書會告訴我董事沒有出國可以出席,我再告訴f○○有幾位董事可以出席的訊息。 ⒎被告丙黃○○於96年4月26日準備程序時供稱:嘉食化董事 會應該沒有開會,是事後拿簽到簿給我簽,有無附會議記錄我不記得。 ⒏被告子○○於96年5月18日準備程序時供稱:力霸公司第 18 屆第10次的董事會議事錄簽到卡上的「子○○」是我 簽的,我沒有去開會,決議內容我沒有看過,我不知道買亞太固網股票的事,我擔任力霸董事是法人代表,是代表哪一家公司我忘了,是甲○○安排的。 ⒐被告乙Q○○96年5月18日準備程序時供稱:力霸公司第18 屆第10次董事會議事錄簽到卡上「乙Q○○」是我的簽名, 月15日北市,因為我是法人代表,是甲○○指定的,過去在力霸公司的慣例,都是乙天○○拿有簽到卡的簽呈來我就簽 了,而董事中甲○○家族佔絕大部分,他們都簽了,我就簽了等語。 ⒑證人即力霸公司會計顧問寅○○於96年10月25日具結證述:力霸及嘉食化公司向朵拉等公司購買亞太固網股票是甲○○決定的,過程是95年9月11日左右,甲○○打電話給 我說叫我去查亞太固網的每股淨值是多少,我就打電話問亞太固網的張淑華會計經理,他跟我回報是說每股淨值是9.045元,我就把這個訊息回報給甲○○,我也不曉得他 問這個做什麼,之後他就叫我去找丙己○○,請他按照這個 價錢分配力霸大概買7,000多萬元,嘉食化買2,000多萬元,因為亞太固網的股票哪一家持有我並沒有資料,所以要找丙己○○查詢,所以丙己○○就按照指示的金額列了一張表 給我,力霸的部分我就交給丙卯○○提董事會議案,嘉食化 的部分,我就交給f○○,會計就根據董事會的紀錄做了這個買賣,董事會實際上應該沒有召開;在95年12月間,交易所有來一個函,因為在檢查我們的董事會紀錄時,有發現我們有這筆交易,他要求我們要公告,當時買賣時沒有公告,是因為還沒有達到公告的標準,為何要補公告,是認為我們的價錢跟市價有差距,並沒有跟我講具體的內容,因為他是跟丙卯○○聯絡,我們就補公告,第二天媒體 就有刊登出來,所以力霸辦理重整的時候,要去交易所召開記者會時,交易所的承辦人員,要我們把這個問題也要準備好,怕記者會問,所以我就陪同發言人t○○去召開記者說明會,因為不瞭解股票買賣的目的,我在途中打電話問I○○,I○○說買亞太固網是為了當做寶德公司買力霸無擔保私募公司債的擔保品,亞太固網95年間股票市價每股是1塊多等語。 ⒒證人即力霸公司法務辰○○於96年12月6日本院審理時具 結證稱:於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155號、93年度 重上字第367號力霸公司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中,力霸公司 主張亞太固網股票市價為每股1.7元,是依據工商時報未 上市股票行情表,這資料是我提供給律師的等語。 ⒓證人即力霸公司副總經理甲o○○於96年11月15日本院審理 時具結證稱:95年9月間,亞太固網市價很低,約1元左告,我是在工商時報的未上市股票欄內看到的,大概是1.7 元、1.8元左右,任何人看到當時的工商時間都知道亞太 固網當時行情。 ㈡書證及扣案物證: ⒈力霸公司95年9月11日第18屆第10次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 卡(見本院編號第022號偵查卷第396頁反面至第399頁) :證明力霸公司以該次董事會議事錄形式上表明已經全體出席董事決議通過向朵拉等7家公司購買亞太固網股票812萬股,每股單價9.045元,總價款7,344萬5,400元,該議 事錄由被告乙天○○在記錄欄用印,並由董事甲○○、丑○ ○○、己○○、丁○○、庚○○、子○○、乙Q○○在簽到 卡上簽名。 ⒉嘉食化公司95年9月8日第14屆第8次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 卡(見本院編號第022號偵查卷第117頁反面至第118頁) :證明嘉食化公司以該次董事會議事錄形式上表明已經全體出席董事決議通過向欣湖等4家公司購買亞太固網股票 271 萬5,000股,每股單價9.045元,總價款2,455萬7,175元,其中265萬5,000股設質予寶德公司,作為該公司向嘉食化公司購買公司債4,000萬元之擔保,該議事錄由被告 乙B○○在記錄欄用印,並由董事甲○○、丑○○○、己○ ○、丁○○、庚○○、丙黃○○在簽到卡上簽名。 ⒊力霸公司95年9月11日購買亞太固網股票明細表(見本院 編號第052號偵查卷第26頁)、力霸公司轉帳傳票及證交 稅繳款書(見上開偵查卷第1至23頁)、力霸公95年前3季財務報表第48頁、力霸公司95年9月金融資產餘額明細表 :證明力霸公司於95年9月間,向朵拉等7家公司購買亞太製作。同一個人 單價9.045元,總價款7,334萬 5,400元。 ⒋力霸公司向朵拉等公司購買亞太固網股票後資金去向明細表(見本院編號第020號偵查卷第4至5頁):力霸公司支 付之股款,流入宏森公司、財團法人甲○○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金東公司等帳戶。 ⒌嘉食化公司向台莘等公司購買亞太固網股票後資金去向明細表(見本院編號第020號偵查卷第2至3頁):嘉食化公 司支付之股款,流入乙P○○、力長公司、程星公司、章華 公司、連南公司、連湘公司等帳戶。 ⒍寶德公司95年11月13日第4屆第8次董事會議事錄暨簽到表(見本院編號第012號偵查卷第138頁反面至第139頁): 證明寶德公司於93年9月14日購買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 無擔保公司債各4,000萬元,93年10月11日購買力霸公司 無擔保公司債8,000萬元,發行期限各2年,於95年9月14 日及95年10月11日分別到期,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因故未能償還,經協議後,寶德公司擬再承作1年,並取得亞 太固網普通股股票1,062萬5,000股作為質押擔保品。 ⒎力霸及嘉食化公司各出具將亞太固網股票設定質權通知書(012號偵查卷第141至145頁):證明力霸公司將購入之 亞太固網股票797萬股設定質權予寶德公司,嘉食化公司 將持有之亞太固網股票265萬5,000股設定質權予寶德公司。 ⒏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155號民事判決、93年度重 上字第367號民事判決:證明力霸公司於九如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晶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訴請力霸公司履行契約以每股10元買回亞太固網股票,力霸公司於訴訟中依工商時報未上市股票行情參考表亞太固網股價跌至1元及93年8月13日亞太固網未上市股票參考價值僅有1.78元等情。 ㈢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非常規交易罪,其構成 要件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損害。所謂非常規交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9條第4款規定: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經發現有重大「非常規交易」,尚未改善者,臺灣證券交易所認為不宜上市者,得不同意其股票上市。又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規則補充規定」第10條第1項規定,所謂「重大非常規 交易」,係指申請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但公營事業依審計法規辦理者,不在此限:…②依主管機關訂頒「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應行公告及申報之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行為,未能合理證明其內部決定過程之合法性,或其交易之必要性,或其有關報表之充分性,暨價格與款項收付情形之合理性者。…」。被告己○○、丁○○、庚○○、丙黃○○、子○○、乙Q○○自89年間起迄96年1月間 本案案發時止,均擔任亞太固網董事,知悉亞太固網營運主導權由甲○○掌控,甲○○為彌補力霸、嘉食化公司之資金缺口,遭甲○○主導以購買力霸集團小公司發行之私募公司債、資金貸與力霸集團小公司、設立宏森及鼎森公司及以其他預付款及預付黃豆款等方式,掏空200餘億元,且亞太固 網並未對上述資產餘額適當評價,另向亞太固網資金貸與之小公司自94年度起亦無力清償利息,小公司發行之公司債並無帳載之價值,亞太固網財務報表並未允當表達,亞太固網報表所載95年6月30日股東權益餘額非公司真正淨值(詳見 犯罪事實伍亞太固網部分),顯然已無每股9.045元之價值 ,且證人甲o○○、辰○○亦證實,依據工商時報所載公開資 訊,亞太固網股款於93年至95年9月間,每股報行情價未逾2元。被告己○○、丁○○、庚○○、子○○、乙Q○○為力霸 公司董事,被告己○○、丁○○、庚○○、丙黃○○擔任嘉食 化公司董事,明知其等未出席董事會,且未查明董事會決議內容所載決議力霸及嘉食化公司以每股9.045元購買亞太固 網股票,顯未經合理評估,且其等為亞太固網董事長或員工,明知交易價格顯高於亞太固網實際價值及市場行情,且力霸及嘉食化公司甫於95年3月、6月大量處分長期股權投資,於95年7月底向債權銀行提出展期降息紓困請求,財務困難 ,於此際購買大量亞太固網股票,顯然有異,卻仍配合甲○○之意志,分別逕於乙天○○所製作內容不實之力霸公司第18 屆第4次董事會議事錄簽到卡、乙B○○、f○○共同製作內 容不實之嘉食化公司第14屆第8次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上簽 名,虛偽表示上開董事會議已經其等出席並經其等表決通過,由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以顯不合理之高價購入亞太固網股票,且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本應將購買亞太固網之股款用於贖回寶德公司所購買之力霸及嘉食化公司無擔保公司債,降低公司負債,竟捨此不為,而將款項用於購入亞太固網股票質押給寶德公司,使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為此不利益之交易,顯然不合營業常規,堪認被告己○○、丁○○、庚○○、丙黃○○、子○○、乙Q○○均犯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第1項第2款之罪,被告己○○、丁○○、庚○○、丙黃○○、 子○○、乙Q○○、乙天○○、f○○、乙B○○均涉犯刑法第 216條、第215條之罪。 八、犯罪事實八部分: ㈠犯罪事實八㈠部分: 訊據被告I○○、丙M○○、丁未○○、乙P○○、丙黃○○、丙庚○ ○有提供個人帳戶供甲○○使用,被告丙M○○並坦承有為甲 ○○保存上開個人帳戶存摺及支票,之前是由乙辰○○保管, 個人帳戶缺錢時有依甲○○指示,請小嘉莘集團財務人員匯款等情,惟否認有何幫助洗錢犯行,均辯稱其不知甲○○會如何使用其等帳戶;被告I○○、丙M○○、丁丙○○並否認有 何幫助侵占犯行,辯稱:其僅係依甲○○指示辦理,其個人沒有取得任何一毛錢,惟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⒈人的供述證稱: ⑴被告I○○於96年10月18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參加每日中午財務調度會議的人有甲○○、甲o○ ○、乙w○○、丁丙○○及我,甲o○○、乙w○○大部分是報 告銀行的事情,我跟丁丙○○報告資金缺口的總數,我們 報告後,由董事長甲○○指示,他大部分會請寅○○安排資金的流程,寅○○會告訴我們用何方式補足資金缺口,包括用大宗物資預付款買賣及小公司之間的股票買賣、彼此之間的借貸;6樓會計製作的資金流程圖,假 如有多筆交易流經8樓公司,乙己○○也會把資金流程圖 給我,8樓的會計丙q○○拿到乙己○○的資金流程圖後, 他們做傳票,我們再根據他們的傳票做收支;每日中午的財務調度會議後,所做的資金規劃,如大宗穀物預付款、借貸、購買股票等,在處理上有時效壓力,要當天完成;我個人的戶頭是支票跟圖章都不在我手上,他們有用這個戶頭,為何使用我不清楚,這個帳戶是很早以前開的,是銀行來我們這邊時,我親自開戶的,開戶後交給別人使用,是董事長甲○○要求的,我不清楚他為何這樣要求,他並沒有告訴我原因;如本院編號第006 號第307頁所示之92年6月25日資金流程圖,有款項流入我的帳戶,這一筆我不清楚,因為我的戶頭是丙M○○在 使用,這個支票帳戶是很早以前甲○○要我親自開戶借款他使用,丙M○○不止保管我一個人的印章,我知道丙庚 ○○一直是人頭,他的私人戶頭也是董事長甲○○在使溫鎮烟(為證述已是管理甲○○的私人帳務,保管甲○○ 所使用個人帳戶的支票、存摺及圖章。 ⑵被告丙M○○於96年4月13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在中華 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是交甲○○使用,由乙辰 ○○管理,她離職後就交給我管,甲○○要用錢時,會將錢安排到戶頭,但未告知用途,我是透過小公司的財務小姐處理,且主管及財務主管都知情,並經其同意後,錢才出去;本院編號第030號偵查卷第525頁以下筆記本所做的金額統計表,是記載甲○○把錢匯到我們的帳戶,後依甲○○吩咐使用,帳戶內款項的用途和數目如同起訴書第33頁第8行至第11行所載,係作為支付甲○ ○以其子丁○○等名義向金融機構貸款之本息、家族醫療費用、購買私人物品、返還個人借款、個人與家族稅金、買回亞太固網股票或作丑○○○個人私用,金額詳如附表 力、乙天○○、譚給我保管的人頭帳戶 有乙存也有甲存,圖章不是我保管,只有存摺、支票本在這裡,甲○○要我把錢匯出去時,我就交給財務小姐辦理,就我所知,這些錢的來源是丁丙○○處理存寄到我 們借給甲○○使用的帳戶。並於96年11月1日審理時以 證人身分具結證稱:甲○○使用我及I○○、乙P○○、 丙黃○○、丙庚○○等人帳戶,甲○○有時要我把錢存到這 些人的戶頭,錢是從6樓小公司轉出來的,6樓小公司的財務小姐會把錢存進去,中華銀行每天中午會到小公司來,拿支票回去存入私人帳戶去兌現,私人帳戶需要從小公司那邊撥款,甲○○會交代丁丙○○,私人帳戶缺錢 的事,是甲○○知道那天要用錢,不是我告訴甲○○的,因為我不會打電腦及計算機,所以我找丙i○○幫我打 個人收支日報表(如本院編號第007號偵查卷第175 頁 反面、第176頁所示收支日報表),每天打3份,一份給丁丙○○,一份給先後任稽核乙辰○○、乙E○○、V○○, 一份給丁○○,不用給我,因為丁丙○○是26家小公司的 主管,乙辰○○、V○○是稽核,錢進出一定要經過他們 的手,別人不能動,所以要交日報表給他們;我幫甲○○管個人帳戶約有10年;甲○○使用之人頭帳戶匯出對象有丙庚○○、丑○○○、己○○、丁○○、戊○○、辛 ○○等;甲○○要用我的帳戶,我逃都逃不了,所以只好給他用,帳戶都是開戶以來錢的進出就都是甲○○在用,他借用我的戶頭,我沒有辦法推辭;I○○、乙P○ ○、丙黃○○、丙庚○○等人帳戶是甲○○交給我的;每天 中午我把錢弄好了,就拜託丙i○○打日報表,我不管開 不開會,我只管把日報表作成3份;日報表上記載甲○ ○取現,就是指甲○○當天要拿現金,我不知道甲○○拿現金的用途,我只是把支票交給甲○○;甲○○知道那一天要用錢,他會告訴我今天錢會進來,甲○○會告訴他去做安排,他們知道錢要送到私人戶頭;匯出到丙庚 ○○帳戶的目的,以前是要買股票,匯到其他人戶頭的錢是為了要還這些人頭帳戶在中興銀行的貸款;本院編號第010號偵查卷第105至119頁丙M○○筆記本統計表係 依據我為甲○○處理私人帳務之筆記本(詳扣押物編號01-1-2-3)內容製作,並經我於96年2月9日核對簽名確認,我沒有提供筆記本手稿給丙i○○製作個人收入日報 表,我每一天問今天多少錢,我自己寫條子給她,沒有拿筆記本給丙i○○看,也沒有提供筆記本手稿給乙辰○○ 、乙E○○、V○○覆核,我一樣寫單子給她們,丙i○○ 打好收支日報表時,會把我的單子別在上面給乙辰○○、 V○○、乙E○○這些主管看。以前乙辰○○在的時候,我 沒有管,後來乙辰○○不管錢了,甲○○會問我,我怕記 不住,所以才在筆記本記起來,寫單子給丙i○○,請她 打報表;依據前述統計表顯示,甲○○共挪用56億餘元作為其個人貸款、私人家用、或退還東森固網股款,甲○○知悉資金來源係自力霸、嘉食化及所屬小公司帳戶轉匯而來,匯入個人帳戶的錢是由六樓小公司來,而小公司的錢來自力霸、嘉食化,甲○○自己知道何時要用多少錢,丙庚○○、I○○等人頭帳戶缺錢時,甲○○會 告訴丁丙○○、I○○、甲o○○,是因為我去樓上會看到 他們在開會,因為我每天一點半,股票收盤時,我要將股票收盤價寫一張單子交給甲○○,我會看到他們在開會,我不知道他們在開什麼會,內容是什麼,我不管他們;甲○○那時要大家都開帳戶給他用就對了,他要借用的帳戶,沒有辦法推掉,只好給他用等語。 ⑶被告丁丙○○於96年11月1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 證稱:每天中午的財務會議,丙M○○經常會報,除了遞 每日股票收盤價的單子以外,還會另外附一張他跟甲○○之間的字條,可能是隔天的私人帳戶資金缺口,比如說我的缺口是300萬元,甲○○可能想辦法給我300萬元,如果丙M○○的資金缺口是200到300萬元,我看到下來 的錢就是彌補我及丙M○○資金缺口的金額,丙M○○自己 會去跟乙己○○要求把個人資金缺口排進去資金流程圖, 財務小姐給個人帳戶的支票,都是丙M○○自己蓋章領走 的。 ⑷被告丁未○○於96年4月13日準備程序時供稱:起訴書記 載的那個中華商銀帳戶是我開戶的,錢怎麼進來戶頭,我不知道。 ⑸被告乙P○○於96年4月27日以書狀陳稱對於中華商銀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設立並不知情。 ⑹被告丙黃○○於96年4月13日準備程序時供稱:中華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是我申請或有人拿來給我簽 字申請,我已記不清楚,但是我從來沒有使用過這個帳戶,所以這個帳戶的進出我不知道,可能甲○○有派人來跟我說要借給小公司,但是我自己從來沒有管過這個帳戶。 ⑺被告程飛於96年5月17日以刑事答辯㈡狀陳稱:中華商 銀及彰化銀行等帳戶,係當年應嘉新公司要求開立個人帳戶,只是辦理開戶手續,從未見過印章及存摺,開戶時當時認為公司應會合法使用此帳戶。 ⑻證人b○○於96年10月19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製作的資金流程圖有資金流入個人丙庚○○,是丙M○○跟乙己 ○○說丙庚○○帳戶要資金,丙M○○沒有交付單據,因為 個人往來用的會計科目是暫收款、暫付款等語。 ⑼證人乙己○○於96年9月20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90年 時,乙T○○指示我、b○○、周麗清、丙D○○、丁壬○○ 畫資金流程圖,我們5個人輪流,一個人排5天,照之前乙T○○畫的去畫,配合丁丙○○畫的資金需求表,本院編 號第004號偵查卷第310頁反面所示資料即丁丙○○製作的 資金需求表,我根據這一張畫如同卷第310頁正面所示 之資金流程圖,資金流程圖有錢會走到私人給私人,是丁丙○○或丙M○○會直接跟輪到畫資金流程圖的人講資金 要流向個人帳戶,有時是丙M○○會跟我講資金要流向個 人帳戶或是叫我轉告輪到畫資金流程圖的人;如本院編號第004號偵查卷第318至322頁應收應付大宗穀物明細 表是我們1個人排5天,比如我5天排完後,我就把帳上 的餘額打出來給下一個人,就是應收、應付、暫收、暫付的款項餘額,根據這個表才可以排資金需求表所需的資金流程圖;在我們5人之前負責排這個表的人是乙T○ ○,乙T○○之前是丁丙○○,明細表上暫付款的對象有丙M ○○等個人帳戶,這是帳上餘額,以前丁丙○○做的時候 就有個人帳戶出現,這個表是從電腦帳上累積下來的餘額,我們每5天列印1份出來,明細表上所寫的乙P○○等 人私人帳戶,是丙M○○掌管等語。 ⑽證人丙i○○於96年10月18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資金 流程圖有些資金流入丙庚○○、I○○等個人帳戶,支票 就存入他們的帳戶裡,帳戶資料都是由丙M○○提供;如 本院編號第004號偵查卷第138頁甲○○個人收支日報表是我製作的,內容是依據丙M○○手寫稿,因丙M○○不會 打電腦,是他叫我作成個人收支日報表等語。 ⒉書證及扣案物證: ⑴丙M○○筆記本(扣押物編號01-1、01-2、01-3)及丙M○ ○筆錄本金額統計表(見本院編號第010號偵查卷第105至000000000000連為管理甲○○私人帳務而 記載如筆記本所示內容,依據筆記本及統計表記載,88年1月1日起至96年1月2日止,甲○○自透過力霸集團6 樓小公司自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挪用資金55億8,116 萬5,056元作為其與丑○○○個人償還貸款本息、私人 家用或退還亞太固網股款。 ⑵丙黃○○設於中華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號、丙庚○○設 於中華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乙P○○設於中華商 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丙M○○設於中華商銀帳號00 000000000000號、I○○設於中華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丁未○○設於中華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等 及丙庚○○設於彰化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明細開戶表(見本院編號第045 號偵查卷):證明被告甲○○委由丙M○○將自力霸、嘉 食化及所屬小公司挪用之資金轉入上開帳戶,以隱匿業務侵占之犯罪所得,作為甲○○個人資金調度之用。 ⑶丙M○○委由丙i○○製作之甲○○個人收支日報表:證明 丙M○○依前述筆記本委由丙i○○製作個人收支日報表, 將自力霸、嘉食化公司及所屬小公司資金轉入上開乙P○ ○、I○○、丙黃○○、丙庚○○、丙M○○、丁未○○等個人 帳戶。 ⑷力霸集團小公司小嘉莘集團之資金流程圖(扣押物編號N01、A15-1-3):證明被告管理甲○○私人帳務資金缺口,由力霸集團小嘉莘集團會計乙己○○、b○○、丙D○ ○、丁壬○○製作資金流程圖將資金流向甲○○委由丙M○ ○保管理之上開個人帳戶。 ㈢按金融存款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屬個人理財之工具,若該帳戶之存摺與金融卡、印鑑、密碼相結合,則專屬性、私密性更形提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密切親誼關係者,難認有何正當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稍具通常社會歷練與經驗法則之一般人亦均應妥為保管該等物品,縱有特殊情況一般人亦均有應妥善保管上開物件,防止被他人冒用之認知,縱須將該等物品交付與自己他人使用時,亦必深入瞭解該他人之可靠性與用途,以防止遭他人違反自己意願使用或不法使用之常識。被告I○○、丙M ○○、丁未○○、乙P○○、丙黃○○、丙庚○○係成年之人,對 此應知之甚詳,竟仍將其所有之前開銀行存摺、支票、印鑑及密碼等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任由甲○○使用,而被利用為犯業務侵占罪之出入帳戶使用,衡之上開被告自承之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依卷內事證,被告均明其等均為甲○○人頭,不僅擔任小公司負責人,亦任由甲○○使用其等帳戶作資金調度之用,當為被告所能預見,且其發生顯然並不違反被告之本意,且其等均知悉將帳戶資料交付由甲○○使用,甲○○將可提領、存入帳戶內之金錢而自由使用該等帳戶,而不受被告所左右,倘甲○○係作合法用途使用,使須借用其等名義?更足認被告確有幫助甲○○隱匿重大犯罪所得之不確定故意。又被告I○○、丁丙○○、 丙M○○明知流入甲○○所使用個人帳戶之資金,係甲○○ 以每日中午財務調度會議所為安排,竟仍依甲○○指示,由丙M○○為甲○○統計每日所需資金,再由I○○、丁丙○ ○將之列為8樓小公司、6樓小公司資金流程圖、資金需求表中,幫助甲○○、丑○○○侵占力霸及嘉食化公司之資產,堪認其等確有幫助甲○○、丑○○○犯特別業務侵占罪犯行。綜上,其等所為抗辯,均不足採信,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㈡犯罪事實八㈡部分: 訊據被告丙己○○固坦承有依甲○○指示簽收衣蝶百貨部門送 來營收現金轉交給甲○○,並依甲○○指示事後填寫暫借款申請單,被告庚○○亦坦承曾經派員協助將衣蝶百貨部門現金送回力霸總公司,被告I○○亦坦承有依甲○○指示打電話給衣蝶百貨部門請她們將現金收入送回力霸公司,惟均否犯有犯行,辯稱:不知甲○○將衣蝶現金營收占為己有云云,惟查: ⒈人的供述證據: ⑴被告庚○○於96年4月13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擔任力 霸公司總經理,管理衣蝶百貨及力霸飯店的營運,資金調度是我父親負責,衣蝶百貨調現金到總公司之情事,並不是我的權責範圍,我父親是透過財務部,而未先告訴我,衣蝶百貨總監陳或是王在接到財務部的通知後,會通知我現金要送到總公司去,而有時是在送錢後才通知,衣蝶百貨的現金營收要存到中華銀行的中國力霸公司帳戶,由我父親調度;我的主計主管會告訴我,總公司的財務 (被告I○○)要求把現金營收交給總公司財 務部,有一次I○○告訴我,董事長把現金3千多萬還 是6千多萬的錢拿去後,未沖銷帳戶,我跟我父親講這 樣是不合理的,而他說這是他的權責範圍,叫我不用管等語。並於96年11月2日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於於82年 底升任力霸公司總經理,上司實質是甲○○,我負責百貨及飯店營運;我不知道甲○○把衣蝶百貨營收現金拿去做何用途,甲○○告訴這是他的資金調度範圍,但我認為他沒有權利做這個資金調度。 ⑵被告I○○於96年4月13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們公司 每天的營收是規定要存到銀行,衣蝶百貨的現金營收要自己存銀行,甲○○不定期的打電話交待我,衣蝶百貨沒我的資料,我 銀行,送到總公司,前一天的營收大概 早上11、12點會存到銀行,所以我會在早上通知衣蝶百貨說今天的營收不用存銀行,要送到總公司等語。於96年10月18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甲○○指示將衣蝶百貨現金營收繳回力霸總公司這件事,庚○○應該知道,因為他是衣蝶百貨的總經理,沒有他的同意,衣蝶百貨的主計也不敢這樣做;衣蝶百貨現金營收一般的情況是各個店的主計直接存到指定的銀行;甲○○叫我打電話通知衣蝶百貨行政總監乙l○○,把衣蝶百貨 現金營收送回總公司,乙l○○會填好繳款單給丙己○○簽 收,錢的用途我不知道;甲○○指示將衣蝶百貨現金營收繳回力霸總公司這件事,我有向庚○○報告過,我是在庚○○的辦公室報告我們每半年要盤點,庫存現金還沒有沖銷,我請她跟董事長報告,因為衣蝶百貨把現金送回總公司是掛在庫存現金的科目上,如果科目上的錢沒有沖銷的話,實際庫存的現金會跟帳上不符,我請庚○○跟甲○○董事長報告,看如何處理,庚○○有說她會跟甲○○講,後來在每半年作業時丙己○○就會寫暫借 款申請書,把庫存現金的金額轉成週轉金的科目;依照附表甲五所示,甲○○領取衣蝶百貨營收現金是從94年4 月至95年12月,我不記得是94年6月底還是在年底時 跟庚○○報告,要跟庚○○報告是因為會計要盤點,為了應付會計師盤點的帳務處理,才跟他報告,我報告過2 次以上;在甲○○指示要取回衣蝶百貨現金款當時,在登記名義上,甲○○在力霸公司並沒有掛任何職務,在我的認知,甲○○就是董事長,當時力霸公司董事長是登記丑○○○。 ⒊被告丙己○○於本院96年4月13日準備程序時供稱:衣蝶 百貨現金營收送到總公司時,我點收後,並在繳款單蓋我的職章,附表甲五所示82筆衣蝶百貨現金營收,我都是交給甲○○本人;力霸總公司於每月6月底及12月底 盤點,甲○○會交待我寫業務週轉金的暫借款申請單,甲○○說科目用業務週轉金,我只是幫甲○○簽收衣蝶百貨現金營收轉交甲○○,並寫暫借款申請單,我沒有管沖銷的事。並於本院96年11月8日審理以證人身分具 結證稱:自94年間起,衣蝶百貨陸續將營收現金繳回總公司,我依甲○○指示收受營收現金後交給甲○○,衣蝶百貨來繳現金前並沒有通知我,財務部在盤點關於繳回現金時,甲○○要求我填寫暫借款申請書,目的是為配合財務處跟會計師的盤點;如本院編號第001號偵查 卷第78頁至80頁之95年12月29日暫借款申請書3張都是 我填寫的,其上「總經理庚○○甲」章及「董事長丑○○○」的章是甲○○蓋的,因為這2個章是甲○○親自 保管,這3張暫借款申請書是甲○○打電話給我叫我填 寫成3張,金額是他告訴我3,660萬元分成3張填寫,我 填寫好後就拿去甲○○房間蓋章,甲○○在我面前蓋章,我拿出來交給財務處I○○盤點;95年12月29日衣蝶百貨送到630萬元及530萬元,我有簽收,簽收以後,甲○○叫我先拿700萬給他,其他460萬他先放我這裡,因為後來我12月30日至1月6日要出國,我沒有碰到甲○○,460萬我想錢那麼多擺在我這裡金額很大,我不放心 ,就先放在庚○○那裡,我是交給庚○○,跟他說我要出國,我不放心交給別人,我有跟他說這是百貨部的錢,他沒有問我什麼錢,我只跟他說這是董事長的錢,我沒有碰到董事長就先放在他這邊,因為甲○○那天沒有進辦公室,庚○○沒有問我這是什麼錢。我是在12月29日禮拜五的下午,把錢交給庚○○的,後來庚○○將錢存回公司;甲○○會告訴我有衣蝶百貨的現金會拿過來,送錢來的人我不認識,一個女的,一個男的,二個我都不認識,都沒有看過,女的會拿繳款單給我,因為繳款單是百貨部的,所以我就認為他們是百貨部的;我於本院編號001號偵查卷第81頁暫借款申請書面說明記載 「董事長部分…截至96/1/8止尚有3200萬元尚未沖回」等語,是金管會1月8日來我們公司查帳,叫我寫的。因為我95年12月底寫了3660萬元的暫借款申請書,後來因為460萬元有繳回,所以就剩下3200萬元未繳回;暫借 款申請是我填的,但沒有人跟我催款;百貨部的人拿現金回來時,我會把現金收下交給甲○○,把百貨部的繳款單交給財務處乙寅○○或I○○作帳,我會找誰不一定 ,因為乙寅○○坐櫃檯,離我比較近,我就先交給他,若 她不在,我就交給I○○;我不知道百貨部每日現金營收是中華商銀派人到百貨部收款,錢存力霸的帳戶,只有財務部的人才可以使用該帳戶,在我想法裡我是屬於財務部,我的辦公室和t○○在同一間,他們覺得交給我比較安全,在我認知他們是在做資金調度等語。 ⑷證人乙l○○於本院96年11月8日審理時具結證稱:我自 是94年1月1日起擔任力霸衣蝶百貨部的行政總監,負責處理衣蝶百貨企業部五個館的帳務處理,任職至96年2 月28日止,衣蝶百貨營收現金部分,中華商銀會派人來跟百貨的出納人員收,並進力霸總公司的帳;中華商銀除了例假日外,每天早上九點會派人來收衣蝶百貨現金營收,例假日銀行不上班,所以不來收,衣蝶百貨部門不可以自行決定動支百貨部分的營收款;我的直接主管是庚○○總經理,於94、95年間,力霸的衣蝶台北館、S館有繳回現金給總公司的財務處,是財務處I○○經 理以電話指示,第一次收到I○○通知時,錢還未繳回力霸總公司時,我有打電話跟庚○○總經理報告這件事情,我報告說現金要繳回總公司,總經理說她知道了,我的認知是她說知道了就是可以執行了,我不知道庚○○是我報告時才知道,還是我報告之前就已經知道;除了這一次之外,預估運送現金的營收昇行銷公的話,會打給總經理,大概有一、二次或是三、四次是打電話請庚○○派車支援;總公司有上班的日子才會將現金繳回總公司,只有第一次通知庚○○的日子是禮拜天,我是打庚○○的手機,I○○給我的通知是臨時的通知,通常我們沒有在禮拜六、日送回去過;I○○當時沒有告訴我錢的用途,我也沒問I○○要將衣蝶百貨昨天營收的現金交回總公司的原因,我在繳回營收現金給力霸總公司之前、之後都沒有跟丙己○○做任何的聯繫或確認; 衣蝶百貨台北館、S館的現金都是交給丙己○○,是有人 後來有人告訴我,而且我看了繳款單之後才知道;庚○○知道我們把錢送回總公司,I○○並有告訴我,她會告訴總經理,因為有時我會反問I○○說總經理知不知道,I○○說她會跟總經理說;有時候會用電話跟庚○○報告說I○○經理說衣蝶百貨的現金營收送回總公司的事情,但沒有說金額;庚○○通常在星期一會親自派車將衣蝶百貨現金營收送回總公司,我會先向庚○○確認,由庚○○派車及貼身保鏢護送現金回總公司,禮拜一是我們事先就知道,因為禮拜一的金額集中上星期五、六、日的現金,我們事先就會跟總經理講說現金比較大,請總經理派車,我們預估金額比較大時候才會請求支援,並不是每個星期一都會,通常預估金額是午○○預估,印象裡面是做週年慶時,營業額大,五、六、日收的現金就很大,午○○就會打電話告訴我可能要請庚○○派車,只要百貨有辦活動時,營收就會比較大的時候;在多次把衣蝶百貨營收的現金送回力霸總公司的過程,每一次都是I○○打電話給我,但我並沒有每一次都跟庚○○報告,因為我有時候會問I○○總經理知道嗎,I○○會說她會向總經理報告,我只有在如前面所說的情況要用車的時候,才會跟庚○○報告;如果庚○○向我表示說不可以,我不會把現金送走,因為我的主管說不可以等語。 ⑸證人午○○於96年11月8日具結證稱:我自92年8月起擔任衣蝶百貨台北兩館的主計處處長,負責館內的營收、帳務處理、會計的作業的管理,衣蝶百貨營收現金是入總公司的帳,衣蝶百貨部門不能自行決定動支百貨部分的現金營收款,動支營收都是總公司的財務處處理;衣蝶百貨的台北館、S館顧94、95年間有將營收現金繳回 力霸總公司,是我的上級主管乙l○○指示我繳回,我記 得如果是金額比較高的,像星期一金額高,之前是請館內的保全協助,保全無法派人時,就會問乙l○○說沒有 辦法派人的話,總公司是否可以派人來收,但是我不記得是星期一還是星期幾,週年慶的金額比較高,印象中好像是週年慶的期間,有將營收送回總公司,但不記得派車跟週年慶有無關係,我記得有一、二次保全說那個期間沒有人,我們就請乙l○○聯絡總公司是否可以支援 ,偶爾是總務處的保全,偶爾是總務處的人陪同我們將營收現金繳回力霸總公司;第一次送去時是有把百元、十元的部分,當天營收全部送去,後來就是回來時,有接到聯絡,因為零錢送去清點的時間太長,最後確認是說以後只要送千元,不記得是跟我的主管乙l○○確認還 是跟I○○確認,但是印象中這個事情是有跟財務處確認,後來只要送千元;衣蝶百貨現金營收是由出納人乙m ○○、李書慧送回總公司財務處;庚○○通常在星期一會親自派車將衣蝶百貨現金營收送回總公司,乙l○○會 先向庚○○確認,由庚○○派車及貼身保鏢護送現金回總公司等語。 ⑹證人乙m○○於本院96年11月8日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在 94、95年曾經將衣蝶百貨前一天的現金繳回總公司交給丙己○○點收,我在事先沒有以電話或是任何其它的方式 通知丙己○○,是午○○處長告訴我將錢交給丙己○○,將 錢交給丙己○○時,會將繳款單交給丙己○○蓋章後,我拿 回衣蝶百貨,因為我是把錢交給丙己○○,所以由丙己○○ 蓋章,至於轉帳傳票是由會計處出傳票,借貸科目我不清楚,但是我在打水單時是打臨時存欠,在承辦單位欄蓋我的章是表示那一次是我送錢回去總公司的;送衣蝶百貨營收現金回總公司時,曾經由總公司派車是假日過後,因為營收的錢比較多,總公司派車送,因為比較安全,主管午○○說總經理會派車過來,司機我曾經看過的有小楊,小楊是跟在總經理的身邊,但是他真正的職稱我不清楚等語。 ⒉書證及扣案物證: ⑴衣蝶百貨繳款單金額統計表(見本院編號第052號偵查 卷第37至39頁)及與該統計表內相關之繳 製作。同一個人 票(見本院編號第052號偵查卷第40至204頁):證明自 94年4月17日起至95年12月25日止,衣蝶百貨共繳回現 金1億6,455萬元回力霸總公司,由丙己○○於繳款單財務 欄蓋職章簽收。 ⑵力霸公司暫借款申請作業準則(見本院編號第049號偵 查卷第24頁):證明力霸公司內部規定,申請暫借款之適用範圍為「各企業因契約約定或採購必需預先繳納款項者,及其他需先行付款方能取得憑證者,或因用途及數額尚未確定而預付之款項」,暫借款之項目有「專業性暫借款」如材料款、結匯款、投標押標金、保證金等,「一般性暫借款」如特支費、各項稅捐、規費、海空運費、旅費暫支、水電、電話費等」,需要申請暫借款時,應填寫暫借款申請書代傳票,註明需款日期、金額、預定沖轉日期,並應檢附該項借款相關憑證或其核准文件,經手人於借款後15日內取據經權限主管核准後交會計課辦理報銷或退款手續銷案,經手人如逾期未辦理報銷,除請准延期者外,應拒絕再接受該員暫借款之申請。 ⒊綜上,足認被告I○○明知打電話要求衣蝶百貨部門將營收現金送回力霸總公司,顯異於常情,且庚○○為衣蝶百貨部門最高主管,營收現金送回力霸總公司前,衣蝶百貨部門人員均有向庚○○報告,庚○○均知悉,並於金額較大時,預先安排派車護送,且該等營收現金款項係以庫存現金科目記帳,致力霸公司庫存現金與帳目不符,甲○○顯未將該等現金用於支付公司款項,此為被告I○○、庚 四次常得而知,仍協助或容認甲○○取得該等款項,被告 丙己○○於事後依甲○○指示曾填載暫借款申請書之商業會 計憑證以供會計師盤點查核,被告庚○○、I○○所為幫助特別業務侵占罪犯行、被告丙己○○所為填載不實會計憑 證犯行,洵堪認定。 九、犯罪事實九部分: 訊據被告庚○○坦承其有指示丙己○○填載如起訴書附表甲六 暫借款沖銷彙總表㈠所示之暫借款申請書,並自力霸公司取得該等暫借款項,就暫借款之沖帳有疏失,因為力霸公司對於逾期暫借款的催討,大概半年一次,其便宜行事以捐贈收據沖帳,但否認有侵占犯行,辯稱申請該等暫借款是用於補償衣蝶百貨廠商延遲付款的利息和損失及給付員工年終獎金云云。經查: ⒈證人丙己○○於96年11月2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填寫暫 借款申請書是庚○○電話通知我替她寫金額多少錢、付款條件有無抬頭、劃線、需款日期,我寫好後拿去給庚○○簽字,再給會計蓋章,蓋章好後交給財務處打支票,支票出來後,我就幫庚○○領支票再交給她,庚○○沒有告訴我款項用途,我也不知道庚○○申請暫借款的用途;如本院編號第 023 號偵查卷卷第1頁反面所示94年8月12日265萬元暫借款 申請書即起訴書附表甲六編號1暫借款,已以申請書右上角 所記載之55萬3,353元、72萬元、119萬元、18萬6,647元沖 銷,右上角的數字是我記載,有多少單據就沖多少錢,庚○○總經理給我發票,也會把金額算過之後告訴我要沖哪一筆帳,要沖多少錢,會計那裡的帳上沒有該筆暫借款的錢時,就表示已經沖轉報銷完畢,若帳上還有就表示還沒有沖轉完畢等語。 ⒉證人乙d○○於96年11月2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暫借款申 請書借款人記載丙己○○,但由丙己○○持庚○○消費發票給我 沖帳,她拿給我時會告訴我這個費用是總經理的,因為我們要入每個人的名字下面,所以她會告訴我這個費用是誰的,要沖哪一筆他也會告訴我,因為她會附一張短期墊款申請書的影本給我,所以我會知道這是要沖哪一筆短期墊款。以本院編號第023號偵查卷第2頁94年8月12日暫借款申請書為例 ,流程是由丙己○○拿著已經核完章的單據及這張暫借款申請 書影本給我,我就根據這些單據的數字去做沖帳,就是作一張轉帳傳票把這個數字的短期墊款的數額沖掉,這是電腦作業,收據、發票上有了這個「楣」字,就代表庚○○已經簽章;關於本院編號第023號偵查卷95年11月1日批號SAE-01、序號001016號轉帳傳票、傳票號碼2012之1400萬元暫借款申請書、傳票號碼2004之630萬元暫借款申請書、傳票號碼 2006 之520萬元暫借款申請書、傳票號碼2008之520萬元暫 借款申請書,以上4筆暫借款因帳齡久收回可能性低,以本 院編號023號偵查卷第25頁轉帳傳票列為其他營業外費用及 損失,該轉帳傳票由我覆核蓋章,但分錄調整是由會計師查完帳後,與寅○○、丙卯○○、丁辰○○討論,我沒有參與,所 以我並不知道原因,我不知道上4筆是由丙己○○為庚○○填 寫暫借款申請書,在還沒有沖帳之前不知道誰拿單據來沖銷,但我知道這是丙己○○以短期墊款名義來申請,這張短期墊 款申請書等於傳票,經由出納輸入電腦,我們就知道丙己○○ 有一筆短期墊款的金額;一般來說是因為這筆借款因為太久沒有收回,會有這樣一個作法,例如超過一定年限沒有收回,我們會去催,我們只會出一張報表給稽核羅會元、甲M○○ ,稽核就會跟丙己○○問,至於丙己○○如何回答我不會知道; 根據力霸公司暫借款申請作業準則,暫借款申請書應該要填載聲請日期、需款日期、沖帳日期,丙己○○所提出的暫借款 申請書均沒有填載預定沖帳日期,沖帳日期是指預定沖帳日期,需款日期是指真正需要這筆錢是哪一天沖轉報銷時間點是要根據暫借款申請書的沖帳日期之前就要拿來報銷沖轉,暫借款作業準則上有規定借款後15日內要沖轉,若沒有在15日內沖轉,就不能再借暫借款等語。 ⒊按力霸公司暫借款申請作業準則(見本院編號第049號偵查 卷第24頁)規定,該作業準則適用範圍為各企業因契約約定或採購必需預先繳納款項者及其他需先行付款方能取得憑證者,或因用途及數額尚未確定而預付之款項均屬之。項目分為:⑴專案性暫借款,如材料款、結匯款、投標押標金、保證金等;⑵一般暫借款,如特支費、各項稅捐、規費、海空運費、旅費暫支、水電、電話費、其他等。申請手續為需要暫借款時,應填寫暫借款申請書代傳票,一式四聯註明需款日期、金額、預定沖轉日期,並應檢附該項借款相關憑證或其核准文件,如有特殊情況,確無法提供項借款憑證,應呈企業部督導主管核准,並照規定流程逐層核章後交財務處付款,暫借款期日除因特殊情形詳具理由外,需於15日內辦理沖轉。惟查被告庚○○指示丙己○○代為填寫之暫借款申請書 均係以業務週轉為由而申請,然均未填載沖帳日期,其中如起訴書附表甲六暫借款沖銷彙總表㈠編號3、4所示於94年10月19日、94年10月20日申請之暫借款630萬元、520萬元,係會計師於查核力霸公司95年前3季財務報表後,因認該等暫 借款帳齡過久未收回,收回可能性低,而建議調整分錄,經力霸公司於95年11月1日認列業外損失,而起訴書附表甲六 暫借款沖銷彙總表㈠編號1、2所示暫借款,所填需款日期分別為94年8月15日、94年8月29日,然庚○○卻分別於事隔8 至10個月後,於95年2月28日起至95年6月1日止陸續再以起 訴書附表甲六暫借款沖銷彙總表㈡編號1至5所示台灣雪謙貝瑪卻林佛學會收據、高雄市佛學會巴雪謙佛學會、中華民國悉達多本願佛學會收據、中華民國寧瑪巴喇榮三乘法林佛學會收據、購買數位相機、印刷品、雨衣、雙人床罩組、藥品及於知多家、神旺飯店、力霸皇冠大飯店消費之統一發票等憑據沖轉,而其間被告庚○○又於94年10月19日、94年10月20日申請2次暫借款,堪認於94年8月15日、94年8月29日所 借暫借款實際並非用於用途;又起訴書附表甲六暫借款沖銷彙總表㈠編號5、6需款日期為95年3月27日、95年6月23日、95 年9月20日暫借款,以起訴書附表甲六暫借款沖銷彙總表㈡8、6、12所示發票沖轉,其中在知多家、衣蝶百貨、太平洋百貨、天廚餐廳、北平逸仙樓餐廳、大億國際酒店、神旺大飯店消費發票日期均在暫借款需款日期前,且大部分發票均未直接列印力霸公司統一編號,而係事後手寫力霸公司統一編號並由補蓋店家統一發票專用章,係先消費取據後再申請暫借款,顯非屬因用途及數額尚未確定而預付之款項,不符力霸公司暫借款申請作業準則之申請範圍,另台灣雪謙卻林佛學會收據、中華民國寧瑪巴喇榮三乘法林佛學會收據、財團法人南方保生佛剎收據日期雖在需款日後,然該等收據屬於捐贈收據,顯非用於業務週轉,且被告庚○○取據經丙己 ○○交給會計乙d○○沖帳時,均已逾力霸公司暫借款申請作 業準則所規定之15日,足認上開沖帳單據是被告庚○○用以搪塞掩飾暫借款項遭其挪為己用之事實,並有如起訴書附表甲六暫借款沖銷彙總表㈠、㈡所示暫借款申請書、轉帳傳票、發票、收據在卷可憑。雖被告庚○○辯稱該等暫借款項實際用於補償衣蝶百貨廠商延遲付款的利息、損失及給付員工年終獎金云云,惟查被告庚○○無法列舉廠商名單供本院調查是否屬實,且查衣蝶百貨發放年終獎金時間第1次是過年 前5 天,第2次是過年後的第1個薪水發放日,在94年以前都沒有發過年終獎金,只有幹部發年終獎金,94年和95年有通告按照績效考核發獎金,此據證人C○○具結證述在卷,而查95 年農曆春節為95年1月29日,被告庚○○分別係於94年8月12 日、8月26日、10月19日、10月20日、95年3月27日、95年6 月23日、95年9月20日等日申請暫借款,其申請暫借 款與農曆春節時間上有相當差距,顯然與發員工年終獎金無關,不足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是被告庚○○所辯,不足採信,其所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業務侵占罪 犯行,洵堪認定。 十、犯罪事實十部分: 訊據被告丁○○、乙w○○、乙戌○○、丙x○○、X○○、o○ ○均坦承犯罪,被告乙A○○亦坦承嘉食化公司銷售玉米給合 興公司後辦理銷貨退回,係為配合嘉食化公司作帳,惟否認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犯行,然被告丁○○、乙w○○、乙A○○、乙戌○○、丙x○○、X○○、o○ ○配合甲○○指示,以合興公司預付玉米款支票票貼求現,由甲○○指示被告丁○○、乙w○○,被告乙w○○轉知被告乙戌 ○○,被告乙戌○○再指示被告丙x○○或被告X○○,由被告 X○○依被告乙戌○○指示於業務上製作內容不實之訂貨單, 該訂貨單逐級經被告丙x○○、乙A○○簽核,再利用不知情之 嘉食化公司營業管理處會計人員依據訂貨單開立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付合興公司,由知情之合興公司會計o○○、合興公司財務主管乙戌○○、嘉食化公司副總經理乙A○○、嘉食 化公司總經理丁○○逐級在發票上用印以完成合興公司部分之請款流程,被告o○○再製作內容不實之傳票、支付憑單等會計憑證,並將傳票交被告乙戌○○覆核,支付憑單逐級經 乙A○○、乙戌○○、丁○○簽核,並由不知情之合興公司財務 乙亥○○簽發以合興公司為發票人之支票以付款,支票連同嘉 食化公司開立之發票由被告乙w○○持向金融機構辦理客票融 資,待合興公司開立之付款支票到期,再由被告乙戌○○指示 被告o○○通知被告吳彩辦理銷貨退回,經被告X○○製作內容不實之折扣折讓申請表,逐級經被告丙x○○、乙A○○、 丁○○簽核,使嘉食化公司還款給合興公司以支付到期之票款,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係嘉食化公司與合興公司所為玉米交易均屬虛偽交易,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 實商業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㈠人的供述證據: ⒈被告丁○○於96年4月26日準備程序時供稱:這是甲○○ 間接指示我這樣做的,我是負責最後銷貨退回的部分,為何要做銷貨退回,因為實際上沒有這個交易,所以帳目要銷掉,只要支付憑單上面簽的是王令榆的話,就是我處理的;當時我是聽甲○○指示,才跟合興公司做假交易,因為嘉食化公司在銀行有票貼額度,所以才拿合興公司的票來融資等語。 ⒉被告乙w○○於96年4月26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個人部分 ,我承認,但合興跟嘉食化公司間相關帳務處理,我沒有涉入,我參與的部分,是我有轉知乙戌○○經理是甲○○指 示我要拿合興公司的票去跟銀行辦理貼現,因為我本身是嘉食化公司的財務主管,帳做好後,票會送到嘉食化公司,我會拿合興公司的票去跟華銀、台銀、中國商銀辦貼現;合興公司所開支票到期後,公司需要有一筆錢,這部分就由嘉食化公司做銷貨退回,退款給合興公司;因為銀行規定要180天內的票,所以合興公司會開票期3個月至半年的支票供嘉食化公司去銀行辦理貼現;票貼借得的款項一定進到嘉食化公司帳戶,嘉食化公司本身會用來應付每天的週轉需要;我認為公司要營運正常的經營下去,銀行的額度一定要正常週轉使用,做假交易是為了資金循環動支;帳面上交易,我只是轉達老闆甲○○的意思,跟合興公司的財務乙戌○○說要配合。 ⒊被告乙A○○於96年4月26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是嘉食化 公司食品部副總經理,合興公司的部分,我是負責生產、銷售、營運部門的主管,我在92年11月1日接任嘉食化公 司食品部副總經理後,我才管到合興公司,合興公司就是嘉食化公司的小公司,合興公司的董事長由嘉食化公司指派食品部事業一群協理林德鴻擔任;合興公司跟嘉食化公司買玉米,只有在銷貨退回時有到我這邊來蓋章,銷貨退回上面有寫配合公司作帳,這是寫報表之人寫來的,配合公司作帳的意義我不懂,錢的來去沒有經過我的手,為何銷貨退品,我也有問過相關人員,他們也是說配合公司作帳;在我的營業部分也常發生銷貨退回情形,物品要退回到工廠,工廠會寫1張銷貨退回單,再呈上來,單子上面 會附磅單、退回原因,有時候品質不良也有整批退回來;正常交易的銷貨退回,會就產品瑕疵、解約等退回原因註明在退回單上,但合興公司的銷貨退品,只會註明日期、數量、金額,沒有寫退回的原因。 ⒋被告乙戌○○於96年4月26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是嘉食化 公司的財務部經理,也有兼任合興公司的財務主管,也有掛名合興公司的董事,乙w○○有指示我合興公司的部分要 開支票轉到嘉食化公司,合興公司要先下訂單給嘉食化公司,我就通知X○○要訂單,訂單的部分當時是由業務單位製作,因為合興公司算是嘉食化公司的客戶,印象中合興公司向嘉食化公司下的訂單有玉米、沙拉油,嘉食化公司會開發票向合興公司請款,合興公司才可以據以開支票,支票再交給嘉食化公司主管乙w○○處理;就我所知,合 於94年與嘉食化公司是帳面交易,都是預付貨款,先開票 出來,後面並沒有實際的貨品交付,所以後面就做了一個銷貨退品來沖帳,合興公司票期到了以後,會做銷貨退品,嘉食化公司會把資金還給合興公司,合興公司就有資金來兌現所簽發預付貨款支票,整個交易過程中,我主要的工作是通知合興公司會計開合興公司預付貨款支票,票據到期時,請X○○辦理銷貨退回手續,整個交易過程都是我的主管乙w○○協理告訴我的。於96年11月29日審理時具 結證稱:我升任嘉食化公司副總經理後,因為合興公司也是嘉食化下面的附屬公司,所以合興公司業務歸我管,行政流程上要付款、繳款時,由我以嘉食化副總經理的章來核蓋,合興公司的董事長是林德鴻是我的下屬,他是事業一群的協理;在我的認知裡面配合公司作帳,我長期沒有想到是做假帳,這是一個財務上的調度,我認為是公司有財務上的需要,在我的認知上,公司的作帳是在財務的層級;合興公司是我在擔任副總經理以後,我才有涉入合興公司內部簽呈,我就順理成章糊里糊塗的就在合興公司傳票上用印等語。顯見被告乙A○○明知合興公司與嘉食化公 司間所為預付玉米貨款交易及銷貨退回,均係配合作帳,亦即配合帳目需要而為書面交易,並經被告乙A○○配合於 發票、支付憑單等相關單據上形式上用印,以符合流程。⒌被告丙x○○於96年11月30日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 我的單位是事業二群,負責原料及肥料業務工作,辦公地點在台中縣梧棲鎮○○路○段000號,本院編號第008號偵查卷第79頁反面所示暫收款結清單是X○○拿給我簽的,代表嘉食化向合興公司暫收玉米款2,028萬元,單據上雖 然沒有記載玉米,但從我的工作經驗判斷金額這麼大應該是玉米款,同卷第80頁的支付憑單也是X○○打出來給我蓋章,因為我的業務都是負責跑外面,裡面業務工作都是由X○○打給我,我看程序對就蓋章,財務這個區塊我不了解,83頁暫收款結清單也是一樣,83頁反面及84頁反面折扣折讓申請單也是一樣,84頁折扣折讓申請表說明欄記載配合公司做帳也是一樣,也是X○○拿來給我我就蓋章,我沒有問他為什麼,我想是正常程序就蓋章;合興公司是嘉食化下面的小公司;臺北公司盛經理打電話來要我們賣玉米給合興公司,數量及單價是乙戌○○決定,X○○就 開單子,有時乙戌○○會直接打給X○○叫她寫單,我沒有 去找合興公司的人議價,因為這是公司直接打電話來叫我要下訂單,因為我業務是負責賣的,沒有買過,公司叫我開訂單我就開;但如果是嘉食化公司賣玉米給合興公司以外的公司,我就必須去找客戶,下訂單給小姐寫訂購單,再交給權責主管審核,訂單就完成;嘉食化公司賣玉米給合興公司以外之公司,有銷貨退回情形,但數量很少,銷貨退回原因是粉塵或是有酸味,或是貨櫃裡面潮濕結塊,但數量很少,大概1車至2車,1車是25噸,若是大船是5至6萬噸;嘉食化公司賣玉米給其他公司銷貨退回,會直接 退回工廠,或是由我們業務員將較差的玉米轉賣給需要的客戶,每年9月10月份新舊玉米常會發生這個問題,美國 那裡的玉米放久了會發酸,比較容易發生銷貨退回情形,玉米新鮮就不會有這個問題;而嘉食化公司賣玉米給合興公司的銷貨退回手續,我們不會轉賣,因為沒有貨可以轉賣,賣給其他公司的銷貨退回也會寫折扣折讓申請單,說明欄會寫銷貨退回原因,如粉塵或是送錯地方,而嘉食化賣給合興的玉米辦理銷貨退回,相關的折扣折讓申請單沒有寫銷貨退回之原因,因為我是配合公司上級主管叫我轉達小姐寫訂單及折讓單,所以原因我就不曉得等語。 ⒍被告X○○於96年11月30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一開始我在嘉食化是辦事員,後升為副0000000000號、 再來是襄理,現在職稱是襄理,於72年11月3日到職,上 司有丙x○○經理,紀國庫協理,乙A○○副總,我的下屬即 業務助理有三個小姐,即楊彩美、蕭梅林、孫家莉。我們的單位名稱是事業二群,主要負責飼料、肥料、單位原料的買賣,嘉食化公司沒有實際銷貨給合興公司,關於訂貨單部分,是臺北公司乙戌○○叫我們經理丙x○○,跟我說叫 我下訂單,若薛經理不在,就直接跟我講要下訂單,關於訂單部分,因為我們在下訂單時,乙戌○○叫我先下,貨還 沒有要交,那時我剛接,大宗很複雜,訂單內容以95年11月28日訂貨單為例,丙x○○經理說訂單要650噸,目前行 情7.7元,單價是他講的,然後我就去下訂單,訂單打出 之後我就通知台中營業管理處開立發票,然後開立發票完之後,後續動作就是由台中營業管理處寄發票給合興公司,這部分我就不知道如何作業,因為跟我不同部門,訂單流程是由我的上級長官蓋章,訂單部分就是一般公司作業流程完成手續;就本院編號第029號偵查卷196頁所示折扣折讓申請表部分,當初我們下訂單是台中營業處開立發票,我們有去財政部國稅局報稅,這筆訂單取消,因為預收貨款取消,是合興公司會計o○○告訴我辦理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因為單據是合興公司要到國稅局辦進貨退回,我們嘉食化要跟國稅局辦銷貨退回,折扣折讓申請單我當初不知情,是o○○給我合興公司進貨退出證明單之後,我為了銷帳,所以我要先寫折扣折讓申請表,然後要製作同卷第197頁暫收款結清單,這是我們 台中營業管理處所作的,o○○會寄來或傳真給我文字稿,我再把文字稿給台中營業管理處製作暫收款結清單,這暫收款結清單是因為合興公司有開立應收帳款,之前有先給台中營業管理處預收,這筆錢要退還給合興公司,再來業務部要付同卷第198頁支付憑單,我要打這個支付憑單 給上級核章,這筆錢要還給合興公司。我於本院編號第008號偵查卷第56頁之折扣折讓申請表記載「應公司要求辦 理銷貨退回」、於同卷第84頁之折扣折讓申請表記載「配合公司作帳辦理銷貨退回」,是o○○叫我辦銷貨退回,我就照這樣寫,她叫我做,我就寫這樣;嘉食化公司賣給其他公司的銷貨退回折扣折讓申請表說明欄要記明銷貨退回之原因,例如我們送給客戶品質異常,客戶拒收,還有結塊,製作場內有發霉蟲窩,客戶也會退,還有客戶跟我們說他要小雞料,結果我們聽錯了,客戶不能接受也是會退貨,還有麵粉破包等等品質有瑕疵;我所製作之如本院編號第029號偵查卷所附之嘉食化公司與合興公司玉米買 賣折扣折讓申請表,說明欄都沒有記載銷貨退回之原因,有些只記載「應公司要求配合公司做帳」,是因為o○○跟我說哪一筆的數量發票要叫我辦銷貨退回,我應該要寫訂單取消,當時因為他叫我寫銷貨退回,因為是公司叫我辦退回,沒有銷貨退回的理由,所以我只好寫「應公司要求配合公司做帳」;乙戌○○、丙x○○叫我開立發票我就開 了,因為是買方是合興公司,所以我不會去確認,上級長官叫我下訂單我就下,因為我知道合興公司是我們嘉食化轉投資之小公司。訂貨單勾選「自提」,是表示買方自行提貨,因為長官叫我先下訂單我就這樣出,而且因為是合興公司,所以不用確定存貨。本院編號第010號偵查卷第 10至20頁訂貨單是我依北機組調查人員指示自嘉食化公司臺中廠找出提供附卷,嘉食化公司與合興公司於94、95年間玉米交易合計1億2,232萬7,158元;而合興公司要付給 我們嘉食化公司部分,不是我經手,是臺北公司財務部的人會傳真支票影本交給台中營業管理處去做沖帳手續,這是應收帳款部分,銷貨退回部分就是我前面說的,o○○跟我聯絡是關於銷貨退回還有暫收款結清的部分,還有我要請支付憑單給合興公司部分,她並沒有跟我聯絡貨款支付,因為我們業務部沒有在收支票等語。 ⒎被告o○○於96年11月29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我從89年2月份就在合興公司擔任會計員到96年2月,我的上司有乙戌○○、乙A○○、林德鴻,沒有下屬;乙戌○○ 是我的直屬主管,乙A○○、林德鴻是偏向業務導向,就是 公司決策方面的,林德鴻是乙A○○的下屬,他們在合興公 司沒有所謂的職稱,我只知道他們在嘉食化公司中,乙戌○ ○是經理、林德鴻是協理、乙A○○是副總,因為合興公司 是嘉食化轉投資來的,所以以嘉食化的職務做為在合興公司的職員間的上、下屬關係;事實上合興公司是有跟嘉食化購買玉米,因為我們有飼養,不是預付款的買賣,也是有實際的買賣,但是做預付玉米款買賣是乙戌○○指示,乙戌 ○○會告訴我說要預付多少的重量、單價、開何時的票期,我要做的文書工作有做預付款的請款單,要做預付款的傳票,付錢的傳票也會先做,再給出納,內容都是乙戌○○ 口頭告訴我的,乙戌○○是告訴我做預付,我就照他的指示 做,後來筆數很頻繁,到一個時間點我們就沒有在做飼養的動作,時間點我不記得了,仍然做預付款,而且預付後又退貨,所以我認為沒有實際的買賣;每隔一段時間,乙戌 ○○會指示我,原先合興公司預付玉米貨款給嘉食化公司部分需要把預付沖回來,不然就是辦銷貨退回,有收到嘉食化發票的部分才會辦銷貨退回,沒有收到發票的部分就用沖預付款的方式;合興公司名義上負責人是林德鴻,實際上掌權的是嘉食化公司副總乙A○○,他算是合興公司的 決策者,例如買賣冷凍食品的部分都是乙A○○副總決策, 預付的部分是乙戌○○指示去做的,開發票是乙戌○○告訴我 要找嘉食化的X○○開發票,折讓單的部分,乙戌○○跟我 說是要辦理銷貨退回,並沒有告訴我原因,我也沒有問;辦銷貨退回時,我會先跟X○○說乙戌○○經理要辦理銷貨 退回,把資金匯回合興公司,因為當初開票給嘉食化公司,票到期了,合興公司沒有能力償還支票金額,所以乙戌○ ○指示我辦理銷貨退回;本院010號偵查卷卷36-1~36-69頁合興公司95年分類帳所示「預付內購款」部分,就是合興公司與嘉食化公司沒有實際交易也未開發票的款項,因為有時付出的款項嘉食化公司會再匯回來,合興公司會用退預付貨款或開折讓單方式將款項沖回,可用每月「預付內購款」科目的總計,加總各月份金額即為年度總金額,統計95年總計1億5,056萬5,084元;嘉食化公司與合興公 司間預付玉米貨款交易流程是由嘉食化公司先開立發票出來,發票上面會有我、乙A○○、林德鴻蓋章,因為是我們 請款的流程,請款有支付憑單、發票,可能台中廠會直接寄發票上來,我拿到發票後就會做請款的動作,打本院編號第010號偵查卷第276頁的支付憑單,請款完之後,就付款,同時製作如同內第275頁的傳票,由出納乙亥○○開票 交給嘉食化的出納;因為乙戌○○是我直屬主管,乙A○○一 直以來我們支付憑單就是要經過乙A○○的核准,乙A○○是 嘉食化的副總經理必須在合興公司的支付憑單上蓋副總經理的章,這是我們一直以來的請款流程,我會填好給國稅局的(如本院編號第029號偵查卷第311頁所示)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與X○○聯繫開銷貨退回折扣折讓申請表後,嘉食化公司就會把錢匯到合興公司的帳戶;合興公司相關需要上級簽核之憑證、單據用印程序,我會送到乙戌○○桌上旁邊,乙A○○的部分,我是交給 乙A○○的秘書。 ㈡書證及扣案物證: ⒈嘉食化公司94年度銷售散裝玉米給合興公司之對帳收款明細表(見本院029號偵查卷第166頁)、嘉食化公司95年度銷售散裝玉米給合興公司之對帳收款明細表(見本院編號第029號偵查卷第158頁)、訂貨單、折扣折讓申請表:證明嘉食化公司94年度銷售散裝玉米給合興公司有開立發票者計7筆,金額合計3,870萬2,500元,嘉食化公司95年度 銷售散裝玉米給合興公司有開立發票者計14筆,金額合計8,362萬4,658元,以上總計1億2,232萬7,158元,嗣合興 公司申請銷貨退回,嘉食化公司開立折扣折讓申請表退款給合興公司,折扣折讓申請表說明欄記載「應公司要求辦理銷貨退回」或「配合公司作帳辦理銷貨退回」等語。 ⒉合興公司傳票、支付憑單、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繳款單(見本院編號第029號偵查卷第272至 460頁):證明合興公司於94、95年間,以「預付料款-內購」之會計科目,預付玉米款給嘉食化公司,嗣嘉食化公司將款項退回給合興公司沖帳。 ⒊合興公司95年度分類帳(見本院編號第010號偵查卷第 36之1頁至36之69頁):證明合興公司分類帳所示「預付 內購款」部分,即合興公司與嘉食化公司沒有實際交易,也未開發票,但有開支票給嘉食化公司之交易金額總計1 億5,056萬5,084元。 、犯罪事實部分: 訊據被告c○○、甲C○○、甲F○○均坦承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犯行,被告丁○○、乙w○○、乙A○○、乙戌○○、丙w○○、丙x ○○亦坦承係奉甲○○指示為使用嘉食化公司信用狀額度,分別找c○○、甲C○○、甲F○○所負責之總宜公司、松怡公 司、嘉福公司、禾合公司配合嘉食化司從事玉米交易,並有000號、91年10月2 ㈠人的供述證據: ⒈被告丁○○於96年10月24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嘉食化公司與總宜、松怡、嘉福、禾合公司虛偽交易是為了使用嘉食化司的信用狀餘額,這是甲○○決定的,執行是甲○○直接打電話給業務副總經理乙A○○去交辦這 個事情,乙A○○有請示我,我當時也有請示過甲○○,甲 ○○指示大家配合辦理。 ⒉被告乙w○○於96年11月23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 稱:於95年7、8月間,嘉食化公司還中國商銀分批到期購料借款後,有閒置額度可用,為免額度遭銀行收回,甲○○指示乙A○○、丙w○○找廠商買玉米,總宜公司是業務去 找的,待洽談好,你交代副理陳碧雲開立國內信用狀,向總宜公司買玉米,我知道甲○○交代乙A○○、丙w○○找廠 商買玉米,是因為每週一甲○○主持全公司主管會議,副總乙A○○是業務主管,於某次會中甲○○指示乙A○○去找 廠商買玉米,所以與會的人都知道這件事情,丙w○○並沒 有參加這個會議,但因為甲○○曾經在中午四人財務會議開會時,我看到及聽到甲○○打電話給丙w○○,說要找廠 商買玉米,所以我才會提到有額度可以使用,甲○○指示乙A○○、丙w○○找廠商買玉米;丙x○○、丙w○○負責找廠 商,因為他們找到客戶以後,要跟我回報要買玉米的廠商,我要他們給我廠商名字,我要到銀行開信用狀,丙x○○ 跟丙w○○負責尋找願意配合的廠商應該也是受命於業務主 管乙A○○副總,因為只有丙x○○、丙w○○會跟我回報哪幾 家廠商要買玉米,所以我認為是他們二位找來的;嘉食化會找廠商買玉米,最主要是為了要加速資金的週轉,以信用狀買玉米,把所買到的玉米在市場上拋售,須經過7日 ,錢才可以進公司,以上述的方式操作,就是跟總宜等公司買玉米,只要3天,錢就可以進公司,因為就我個人的 瞭解,是當初談好我跟你買,你再賣回來給我,這樣一公斤大概有5毛錢的佣金,對幾家配合的廠商而言,沒有風 險,因為廠商已經收到嘉食化開給他們的信用狀,所以廠商也願意配合;個人的認知應該是找客戶,本來客戶要賣給他原來要賣的客戶中間插入嘉食化的交易,為何會演變成先用嘉食化的貨先賣給總宜公司,再買回,我不清楚;是甲○○決定先買後賣的買賣並動支信用狀的餘額免遭銀行收回,照我當時的瞭解,是在兩家公司的買賣中間插入嘉食化,後來我在調查局看到資金流程,我才知道後來有很多小公司的資金往來;在這個案子跟我接觸的業務就是乙A○○、丙w○○、丙x○○他們三個,印象中乙A○○並沒有 跟我回報,開大會時,乙A○○會跟董事長報告,有找到哪 家廠商、要買多少,是談好以後,丙x○○、丙w○○跟我回 報;因為丁○○也有參加星期一早上的主管會議,甲○○打過丙w○○電話後,也會打電話給丁○○,因為丁○○是 全嘉食化的主管,而甲○○除了在星期一開會時,催促業務人員找廠商外,也會以電話催促;嘉食化公司與總宜等公司進行附條件買回交易是為了公司加速週轉能力;據我所知,我以為交易流程是由嘉食化公司先跟總宜公司買入,比如說總宜公司要賣給A公司一公斤6元,後來先賣給嘉食化1公斤6.5元,嘉食化開狀付錢給總宜公司後,就由總宜公司指示把錢付給嘉食化,總宜公司的貨物來源及總宜公司的貨要賣給誰,我不清楚;我有告訴丙w○○、丙x○○ 二人是基於便利的目的才這樣調度,因為他們剛接到老闆指示時,他們可能不清楚,所以他們會問我,我就會告訴他們;取得資金是供嘉食化公司使用,嘉食化公司與總宜公司、松怡等公司間信用狀交易之最主要目的是加速嘉食化公司的資金運轉,因為銀行有額度,另外要應付每天公司資金的支付;於星期一嘉食化公司主管大會上,甲○○有問乙A○○:「你找廠商結果怎麼樣?」,乙A○○副總會 做進度報告,這在回報、指示時的情形都有,我也有看到聽到甲○○打電話指示乙A○○;信用狀額度是我還掉以後 ,或是未用的餘額,我來開狀,不是用總宜公司等給我的錢來還款,這些交易裡面,嘉食化並沒有積欠相關銀行款項;如本院編號第012號偵查卷第213頁嘉食化公司所申請,受益人為總宜公司之1,563萬元信用狀申請書,是我負 責辦理申請的信用狀等語。 ⒊被告乙A○○於96年11月29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 稱:於95年7月的一次星期一中午集團主管會議時,在我 報告完我的業績後,甲○○特別跟我講,我們現在銀行有額度,叫我去買一些玉米,當時我就問要買多少,他說我們的銀行額度約有2,000萬元,我接到這個指示後,我回 到台中並找業務主管丙x○○到我面前來,並轉述董事長甲 ○○的指示,丙x○○表示我們脫離買賣玉米的市場已經1 、2年了,現在很難找,我就跟丙x○○講,我說你能找就 找,找不到也沒有辦法,到了下次開會時,甲○○又問我,我把困難的地方跟甲○○報告,他沒有講什麼,以前的情況就是甲○○的秘書打電話給我,告訴我甲○○問我有無買玉米,我有講市場怕我們不給錢,甲○○說沒有關係,我們現在有額度,我就跟丙x○○講,以後就是丙x○○找 到多少,可以買多少的玉米就跟我回報,我也就跟甲○○回報如買到的數量等,當中甲○○在會議中只有跟我講銀行有額度,由銀行開信用狀,但是有一次甲○○打電話給我,我聽出蹊蹺,甲○○問我說玉米的錢有無匯回來,我跟甲○○說我要查,就把電話掛掉,隔了2、3個星期,甲○○又打電話給我,問我有無找玉米、有無買,…我就不再找丙x○○,我就跟甲○○說找不到,甲○○在電話中就 兇我一頓,我就打電話給丁○○報告這個事情,剛好我記得丁○○當時要出國,在機場接到我的電話,他就說他要跟董事長講,後來甲○○就沒有再打電話給我,我們買玉米都是由國外部的貿易處從國外買進來,很少在國內的市場採購,因為以往董事長甲○○從來不會交辦這種事給我,所以這個事情我有跟丁○○報告,這件事跟我們一般從國外採購的程序不一樣;甲○○打電話給我時,說出廠商要把款項匯回來這個蹊蹺,我有問乙w○○是否會匯回來, 乙w○○說是;我是跟丁○○質疑,以前董事長沒有找過我 買這個東西,為何現在會指示這個交易給我,我只是跟丁○○說明董事長交待的事情向他報告,丁○○要我照做,能買就買;我問過乙w○○以後,因為甲○○在電話裡講說 錢要匯回來,我就在電話中問乙w○○,曾回答錢要匯回來 ,我就認為是虛偽不實的交易,我是以此判斷;丙w○○、 丙x○○找到廠商有向我報告,我就把丙x○○跟我講的買到 的玉米數量跟甲○○回報;嘉食化跟總宜等廠商買玉米,相關的請採購單、驗收單照一般的行政程序走,有經過我簽核;如本院編號第012號偵查卷第219、220頁所示嘉食 化向松怡公司買玉米的請採購單、驗收單,請採購單是電腦的線上簽核,上面列印我的職稱、姓名,就表示我就有簽核。請購我可以核准,採購是由丁○○來核准,上面是請購,下面是採購,驗收單上我也有用印核准,也是按照一般的行政程序來走,上面寫外賣,就是在碼頭把玉米賣掉,不進廠,我們的船到了碼頭後,船上的大宗物資就是進到東森國際公司的倉儲裡面,進到倉庫裡面,如果是台中廠用的,就會從碼頭用車運到廠裡面,有時候是船還沒有到之前,業務就開始300、500公噸賣,船到了後,貨物是在倉儲裡面是不動的,都是到最後一位買主買賣後,再到倉庫領走,不提回來在碼頭就賣掉的就是外賣,萬一賣得太慢,以5天為1期的倉儲是累進計費的,如此倉儲費用不得了,就把貨提回嘉食化的倉庫裡面;如果小麥是嘉食化買的,船一到就有可能進我們那邊,放在那邊二、三個月有可能是別的公司去贖單,就是船到就給錢,給錢才可以提貨,我們嘉食化沒有錢給人家,就給別的公司贖單;丙x○○有來跟我反應,他說乙w○○也有找他買玉米,他說 為什麼財務人員乙w○○可以指揮他,丙x○○是我的部屬, 應該是聽我的指揮;甲○○給我的指令時並沒有告訴我廠商錢為匯回來這一段,在開會時只有跟我講說有額度、買玉米,有買到就回報甲○○,丙w○○有買到有跟我回報, 但是丙w○○跟我回報的狀況我並沒有跟甲○○回報;丙w○ ○有跟抱怨我說是甲○○董事長要她去國內直接買玉米,依丙w○○有貿易部的職掌,她只負責國外的大宗物資採購 ,這是甲○○要丙w○○做她職掌外的事務,她也不是業務 人員;丙x○○、丙w○○在國內買賣玉米,都有跟我回報採 購多少數量,至後續付款、資金的安排是財務部乙w○○, 就是甲○○交待的,因為我有問甲○○說付款如何付,甲○○說財務部會處理;丙w○○有跟我抱怨過甲○○要她找 廠商買玉米,她說她沒有跟董事長接觸過,她不懂董事長甲○○為何找他買玉米,也有抱怨我們脫離這個市場這麼久,她又不是業務人員,要她怎麼去找,我就跟她講能找就找,不能找就敷衍一下,最後她還是找到了等語。 ⒋被告乙戌○○於96年4月26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在嘉食化 公司擔任財務的工作,我收到請購單位丙x○○這邊的採購 需求之後,一開始乙w○○協理會先告知要採購玉米,要開 信用狀,我會去聯絡丙x○○,問丙x○○供應商是誰,我要 跟供應商聯繫,取得供應商基本基資料到銀行開信用狀給供應商;開完狀之後,我們是付款人,之後是銷售,賣掉後,我們會跟供應商說匯款回來後,要匯到某些公司的帳號;總宜公司的部分,我指定匯到鼎森公司的帳戶,是乙己 ○○告訴我小公司有營業額的需求,所以就透過小公司的戶頭再回到嘉食化這邊來;匯款帳戶是小公司的乙己○○提 供給我,我再通知甲F○○、甲C○○配合,請他們匯到這個 戶頭。並於96年11月29日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總宜等4 家公司配合嘉食化公司為玉米買賣,並於持信用狀押匯取款,扣除獲利後,將餘額匯往指定帳戶,該指定帳戶再將錢匯回嘉食化公司進行資金運用,總宜等四家公司的獲利如何計算,我不清楚,這個金額不是我決定的,金額是我從丙x○○那邊問到的,印象中每公斤有一個價差,價差的 部分就算是給總宜四家公司的佣金,我指定總宜等4家公 司將餘額匯往嘉食化本身公司的帳戶,還有I○○、丙庚○ ○2個個人的帳戶,原來這個作業,就是資金買方要直接 匯入嘉食化公司,這是原來應該的作法,後來乙己○○裡面 的小公司,他們希望在這個交易裡面插入,所以中間才會有關係企業及個人帳戶的出現,個人帳戶的部分,乙己○○ 是說希望裡面的小公司在這個交易流程裡面能夠插入,是乙己○○要提供給我資料,丙庚○○及I○○只是這個交易的 資金過程之一,他們是交易的最後流向,但並非是資金的最後流向;與總宜等4家公司交易後,還會將玉米再賣給 他原本要賣的客戶,所以丙庚○○、I○○或是其他關係企 業,都還會再賣給另外的客戶,這才是最後的交易,這部分我沒有經手,所以錢進入丙庚○○、I○○等帳戶,就我 經手部分是最後的交易,接下來因為中間有經過乙己○○經 管的一些關係企業,他們會處理,最後回到嘉食化公司;乙w○○有規劃玉米的買賣流程,最後要回到嘉食化公司, 至於流經小公司的流程是由乙己○○規劃;從這個交易來看 ,我的認知是認為I○○、丙庚○○這2個戶頭嘉食化可以 使用,因為進入這二個戶頭的款項有回到嘉食化,所以我認為嘉食化是有在用的,帳戶是乙己○○告訴我的,匯回嘉 食化後,資金調度是由乙w○○負責;開立信用狀的部分, 我沒有經手,我只是知道而已;總宜、松怡公司、禾合公司、嘉福公司、這四家公司,據我所知是丙x○○及丙w○○ 找的;總宜、松怡公司、禾合公司、嘉福公司四家公司收到的款項最後回流匯往我所指定的丙庚○○、I○○等人的 帳戶,我有跟廠商講,但是我不記得有無告訴丙x○○、丙w ○○他們二人;乙w○○是跟我說交易是嘉食化在中間插入 ,賣給他原來廠商要賣的客戶,後來在跟丙x○○及廠商聯 絡過之後,知道說開狀的對象是廠商,銷售的客戶會把錢直接匯到公司來,當時知道也只有這樣;供應端及客戶端我不曉得,中間我們公司這一段我知道是假交易,因為要買東西的客戶是廠商的客戶,所以頭尾我不曉得,乙己○○ 介入是我們公司這一端,變成說我們知道有這樣的情況,但是這個客戶是否是真的實際要跟廠商買的我不知道,我不認識這個客戶我不知道要如何聯絡,廠商會告訴我某某客戶要買什麼貨,我指的廠商就是總宜、松怡公司、禾合公司、嘉福公司這四家公司。匯款回來的並非是總宜、松怡公司、禾合公司、嘉福公司,乙己○○指示在中間插入其 他小公司而已,我指的客戶就是指匯款人,這個帳戶的錢最後會回到嘉食化,我所謂的供應端是指總宜、松怡公司、禾合公司、嘉福公司等四家公司,嘉食化公司與總宜等4 家公司不實交易之目的是嘉食化公司利用這個交易去開立國內信用狀,銷售之後資金回到嘉食化公司運用;丙w○ ○、丙x○○找來這些廠商之後,丙x○○找來的部分,關於 交易付款及資金來源,是我負責與廠商談,但丙w○○的部 分,不是,丙w○○是直接告訴我交易的內容,條件的部分 是丙w○○、丙x○○他們已經講好了,付款的方式,資金的 流程安排方面,我並沒有與總宜公司的c○○聯絡過等語。 ⒌被告丙w○○於96年11月30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 稱:我從72年10月進嘉食化公司,從股長、副課長、課長、襄理、副理、經理、93年升協理,直到96年公司發生意外,目前已離職,我一直都在貿易處服務,以前稱國外部,嘉食化公司約於87、88年開始,因資金短缺,無法開信用狀至國外付款購買大宗物資,所以進口量遽減,嘉食化公司進口的黃豆、玉米、小麥都是自用,黃豆是送到中聯油廠加工,玉米是部分做銷售,部分我們生產自用,小麥是我們麵粉廠自用,無法轉賣給國內其他公司行號,我說我說進口玉米部分自用部分銷售是指小部份的銷售,大概500至1、2000噸,嘉食化公司銷售玉米之對象,應該有松怡公司等,並不多;90年以後因為力霸集團各關係企業公司之償還能力很差,各銀行已經沒有信用額度,所以依財務處乙w○○協理的通知,改以宏森、鼎森公司名義向銀行 開立信用狀,自國外採購大宗物資進口,我每月都要作一個表,就是要用的錢,要開信用狀所需要的錢,上面有需要的日期,乙w○○就會告訴我要開哪家公司哪家銀行,90 年以後多以宏森、鼎森名義開信用狀,嘉食化本身自己還是有額度開狀;於稱95年7、8月間,嘉食化公司財務協理乙w○○轉告我說甲○○請我幫忙找銷售玉米管道的廠商, 我找到總宜公司並告訴負責人c○○,當時我跟c○○說,因為董事長甲○○打電話來說要買玉米,因為我沒有經辦國內採購,但因為國內這些同業我很熟,公司說要買玉米,我就協助來找廠商,就我職務來說,賣不是我的權責,我不可能去賣,買我可以幫忙去問,我有打電話去問,總宜的c○○第一個就要確認貨款,以95年嘉食化當時財務狀況,要去買玉米一定要先確認貨款是否能付得出來,因為沒有廠商願意賣給嘉食化,所以我有先跟財務乙w○○ 確認付款方式,乙w○○說用中國國際商銀信用狀付款,c ○○才願意把貨賣給我們,剩下我把電話及公司名字轉給乙w○○交給他聯絡後續事宜,我跟c○○說公司要買玉米 ,那時因為數量還有講定,到時候嘉食化會買回,當時行情是5點多,5.2元賣出5.21元買回是最小的差價,5.2元 賣與5.21元買回是虧錢,當然是要少虧才合理,但若當時是從總宜買進,賣給大成或統一,可能虧5毛錢,因為是 賤價求售,我的認知是先買再賣,我不知實際是鼎森公司賣出,由嘉食化公司買回;是甲○○指示要買玉米,但問題是甲○○有指示郭副總,也有指示乙w○○去問,乙w○○ 知道我在工作上認識很多銷售廠商,他就跟甲○○推薦我,因為我事後有問過乙w○○,因為我是二級主管,董事長 不會直接找我,這是乙w○○告訴我的;嘉食化公司向總宜 公司買回玉米,找到總宜公司願意配合,我就回報給乙w○ ○,後續就由乙w○○指示部屬辦理;信用狀額度本來可以 去跟國外買玉米,也可以跟國內廠商買玉米,這二個速度都很慢,損失比較多,所以為了使用信用狀額度才用這個方式處理;除前述找總宜公司買賣玉米外,乙w○○後續又 多次希望我幫他找高達2萬噸玉米的國內貿易商,但找不 到廠商願意配合,我事後2度找總宜公司配合,遭總宜公 司拒絕,因為事實上這樣對於廠商來說很麻煩,跟嘉食化買進再賣給其關係企業,對一個供應商來說會認為沒有必要這麼麻煩,他們應該也認為是異常,我自己也覺得是異常;調查員提示給我看本院編號第008號偵查卷第315頁反面所示流程圖後,我才發現流程圖所繪交易與我所回報總宜公司的交易,是屬於同一筆交易,但當初我沒有看過這個流程圖;我是不得不找總宜公司,因為我是私人公司的職員,老闆親自打電話給我請我去買玉米,我能不打電話詢問廠商嗎?我向他們乙A○○、李嘉智、寅○○報告,他 們三人都是我的主管,我都有去報備,他們三個人也很無奈,說因為是董事長交代你就去試試看,他們三個人的反應都是一樣的;因為我有跟業務主管聯繫說董事長要買玉米,我自己找了總宜來幫忙,業務主管是丙x○○,他說他 會跟乙A○○副總報告他找了哪幾家,金額和數量我沒有特 別在意,丙x○○找到會跟我說,我找到總宜也會跟丙x○○ 和乙A○○說,因為整個銷售買和賣都是國內交易,我要去 跟乙A○○副總報告,也會去告訴業務主管丙x○○,因為這 個實際上不是我的業務,我要照會他們,我只有找總宜公司1家而已,其他3家一定是業務主管在作業,業務主管就是指丙x○○,總宜公司與嘉食化公司之玉米買賣是財務在 做資金調度,嘉食化公司在中國國際商銀有額度,可以從國外買玉米來銷售,也可以從國內買玉米來銷售,但是為何會一個買一個賣,這個剛才我已經說從國外進來需要20天然後還要銷售,從國內買也需要7天至10天,這是為了 把銀行額度先拿來運用,這叫做資金運用;我打電話給幾個中盤商,大部分的人都覺得這樣交易很奇怪,只有總宜公司c○○接受交易條件,其他中盤商說要先問會計師,因為我們做帳流程有異常,與平常交易不一樣,他們要問會計師是否符合稅法,平常沒有買進再賣出;95年7月嘉 食化向總宜買3000噸買玉米交易,我有跟乙A○○報告,我 也有向他抱怨我沒有負責國內採購,是甲○○指示我,乙A ○○說能找就找,不能找就算了等語。 ⒍被告丙x○○於96年11月30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 稱:總公司財務部協理乙w○○叫我買玉米,我感覺不對, 因為應該是國外部負責進口玉米讓我們業務單位賣,國內應該是由採購部買國內的玉米給我們賣,我負責銷售,所以不應該叫我去買玉米;乙w○○是跟我說老闆叫你去買玉 米,95年7月間乙w○○叫我去買玉米,那時嘉食化公司已 經1年多沒有錢可以買玉米了,我要去找很麻煩,我只要 買到玉米,錢我不負責,廠商都瞭解嘉食化公司已經沒有錢,付款有麻煩,我就跟廠商說叫他們要跟嘉食化財務部去聯絡;我去找了松怡的負責人甲C○○,禾合及嘉福的負 責接洽業務甲F○○,我跟他們說公司要買玉米,請你給我 ,我講了好久,因為我跟他們業務往來十幾年比較熟,公司派給我這個任務去接洽,我接洽好就跟乙A○○報告,乙A ○○也有叫我去買玉米,乙A○○跟我說公司叫我去買玉米 ,他是我的業務主管他叫我去買我一定要聽從主管命命,我沒有問為何要買,我報告乙A○○的內容是今天買了多少 玉米,買多少錢,乙A○○說錢去找財務部曾武cd='B990 dur告乙w○○內容是,我今天買了多少玉米,單價多少報給他 ,客戶要求付現金;我跟甲F○○說要跟她買玉米,是我們 副總叫我跟這些熟悉的客戶買玉米;廠商有問付款條件,但我說我只是負責業務,錢我無法保證他們是否能付,你要跟他們談好,不能付錢就不要成交了;關於嘉食化公司向松怡、禾合、嘉福買玉米之交易,乙戌○○負責跟廠商聯 絡錢的事情;因為玉米交易我比較熟,財務部要我買玉米之事我有請示副總乙A○○,副總乙A○○就說買;嘉食化公 司實際有無買玉米的需要,因為是公司交代我,所以我沒有想那麼多,因為是公司給我的任務我必須完成,也沒有考慮到要如何賣;我感覺我是負責賣玉米的人,怎麼公司會叫我買玉米,買賣當時我就感覺怪怪的,後來調查局跟我說買玉米是錯了,我就感覺我錯了。前述假進貨供應商有總宜、松怡、禾合、嘉福等公司,但總宜不是我負責,我是負責松怡、禾合、嘉福,因為他們是跟我們買原料,即豆粉、麩皮、粉頭等原料,來往十幾年了,早期還有跟我們買玉米,但後來比較少了,嘉食化公司在本件之前,很少跟松怡、禾合、嘉福買過玉米,只有偶爾一、二次,有時船沒有到跟他們買來一、二車給公司生產;乙w○○也 有跟我說老闆叫他跟我說要我去買玉米,是買國內的玉米,我有去跟乙A○○報告,別的部門要我做事,因為他是我 的主管,所以要跟他請示,我有無跟乙A○○抱怨過為何財 務要指揮業務做事,因為買玉米不是我份內工作,在我的職掌沒有這個項目 何在6月14報告我沒有辦法去買 玉米,最後我還是有去拜託人家,最後乙A○○還是跟我說 叫我去買玉米,款項去找財務部;我於95年8月9日有拿2 萬元給甲F○○,是乙戌○○在臺北公司財務部辦公室拿給我 的,他叫我交給甲F○○,我告訴甲F○○是盛經理叫我拿2 萬元給你,甲F○○曾打電話告訴我說她匯款時忘了扣2萬 元,她要我回臺北公司時開會時,順便幫她拿這2萬元來 給她,後來我回臺北公司開會,我跟乙戌○○拿這2萬元, 我有跟乙戌○○說是甲F○○要我拿回這2萬元;嘉食化公司 實際上很少在國內向別的廠商買大宗物資,大多進口比較多,會買大多是工廠飼料廠因為船還沒有到緊急來應付生產才會去向別的廠商買一點來應急,在國內,嘉食化賣大宗物資給別的廠商從94年以後就很少,因為嘉食化沒有錢等語。 ⒎被告c○○於96年11月29日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我是總宜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我所進口的大宗物資並沒有賣給嘉食化公司,但95年7月27日嘉食化公司國外 部丙w○○協理打電話向我表示鼎森公司有一批單價5.2元 、數量3000噸的玉米要先賣給總宜公司後,嘉食化公司會以單價5.21元買回,本院編號第008號偵查卷第274至276 頁所示驗收單、請採購單、請款明細表、對帳單明細表 應該是屬於嘉食化內部的文件,請款部分我們只有開發票,第276頁反面的對帳單明細表是我們總宜公司的,是買 賣時釘在公司內部,買賣玉米的流程,就是當初嘉食化的國外部的丙w○○小姐有打電話來,說鼎森有玉米每公斤5.2元要賣給總宜公司,看我需不需要,但是假如不需要 的話,嘉食化這邊以5.21元買回去,當時我認為不好,因為基本上嘉食化跟我們總宜公司以前一直十幾年以來都有做生意,但是沒有做到玉米買賣的部分,嘉食化的丙w○○ 十幾年來一直有跟總宜公司買報價的粕類,所以說基於此情況下,這個人情我又不能不幫,當下我就答應他這樣的交易;當時我不清楚鼎森公司跟嘉食化的關係,我只知道鼎森公司是有專門在進口玉米,嘉食化公司本身是在做飼料的,也有飼料廠,所以嘉食化本身也要有玉米的買賣,基本上總宜公司從來沒有跟嘉食化做過玉米這一塊,只有做粕類這一塊,但是總宜公司本身有做玉米買賣,所以丙w ○○才會找上總宜公司;在業界裡面,大家都知道鼎森、嘉食化間是有關係的,因為老闆都是他們王家的人,在我們大宗物資買賣裡面,買來馬上轉手是正常的現象,但是應該是要我自己轉,但是丙w○○已經安排好我的銷售對象 ,丙w○○說是他董事長的意思,要我幫助他,我是基於人 情幫忙,可以說我不是真的在轉手買賣,我就好像是人頭一樣;至於本院編號第008號偵查卷第276頁請款明細表所示總宜出貨給嘉食化公司日期早於對帳單明細表所示鼎森賣給總宜日期,因為基本上這個是純粹是幫他們的忙,但是我一定要確保我本身的債權,我跟鼎森買是一回事,我賣給嘉食化又是一回事,假如嘉食化不給我錢,鼎森又有說有這一筆帳怎麼辦?這件事當時我有跟丙w○○講,丙w○ ○表示她會跟財務部說;當時嘉食化的財務是告訴我說嘉食化會用國內信用狀的方式付款,因為財務部的人我都不認識,確實是有一位先生打電話過來,我那時就說我要先開發票給嘉食化,但是信用狀要先過來,因為如果信用狀沒有過來給我的話,我是不同意付款給鼎森的,我們會開給嘉食化的發票,是我本身有做玉米的買賣,我本身有庫存的發票,我不一定要接到鼎森的發票才開發票給嘉食化;前述買賣沒有玉米實際交易,只是帳面上作帳,我純粹是幫忙,因為丙w○○打電話來說是她們董事長硬是要叫她 做這件事情,這件事情完了之後,有再要我幫忙時,我就拒絕了;上開玉米紙上交易付款程序,是嘉食化公司先開國內信用狀給總宜公司,總宜公司押到錢之後,再匯給鼎森公司;嘉食化公司於95年7月31日申請國內信用狀給總 宜公司,總宜公司押匯取款1,563萬元後,於95年8月1日 、95年8月2日分3筆匯款1,560萬元給鼎森公司,是嘉食化的財務部的一位先生.就是當初跟我說要用信用狀付款的人告訴我鼎森公司帳戶的;大宗物資買賣如果像這樣附條件買回就是不尋常,這也是我第二次不答應丙w○○的關係 ,前述不實交易總宜公司獲利金額為三萬元;之後丙w○○ 要我再配合,丙w○○說他們老闆一直在逼她,當然第一次 經過這樣的交易流程後,正常人應該不會再做第二次,丙w ○○提出第二次時,我馬上就回絕她了,我說不可能,因為大家都是長久的好朋友,不好意思講太絕,但是這樣講她應該就清楚不可能再做第二次了;就95年7月31日的玉 米交易,丙w○○只有跟我講到買賣的價金、數量而已,後 面的付款流程是嘉食化公司財務部聯繫的,總宜公司每公斤有賺到0.01元的價差;丙w○○第二次再要求我做同樣的 玉米買賣遭我拒絕時,我有向丙w○○說明第一次買賣的整 個流銀(四)你嘉食化開國內信用狀給我,我又匯到鼎森去,這樣不好,我有說這件事不要再談了,如果是業界的話,聽到這樣,心裡也會清楚了等語。 ⒏被告甲C○○於96年12月5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 稱:我是松怡公司負責人,95年8月間嘉食化公司主管台 中廠業務的丙x○○經理與我聯絡,他要求說公司要做業績 ,上司交待要買玉米,叫我配合他,叫我開發票給他,開完發票後,他用國內信用付款給我,有時候我當天或是隔天我就依照乙戌○○經理的指示的帳戶匯回丙庚○○的帳戶, 本院編號第008號偵查卷第422頁、第423頁松怡公司帳戶 存摺明細表是我在調查站受詢問時,調查員要求我提出來的,證明我有把960萬元匯給丙庚○○;第一次丙x○○經理 說要每公斤0.01元的差價給我當利潤,後來有提高到每公斤0.05元,這都是丙x○○告訴我的,我總共獲得21萬元的 利潤;匯款至丙庚○○個人帳戶,是乙戌○○經理指示的,他 並沒有說為什麼;我長期以來都是跟嘉食化公司的丙x○○ 有買賣關係,我算是他們的客戶,他也有業績的壓力,丙x ○○叫我幫忙他一下,松怡公司跟嘉食化公司從73或75年起就有來往了,我都是買嘉食化的玉米麩皮,後期也有合作,是一起併船去國外買玉米;訂購的數量、金額是丙x○ ○跟我談的,而付款的方式用國內信用狀是乙戌○○經理告 訴我的,信用狀押匯後,都有匯回乙戌○○所指定的戶頭等 語。 ⒐被告甲F○○於96年11月29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 稱:我是嘉福、禾合公司實際負責人;嘉食化公司臺中廠經理丙x○○表示他是受嘉食化公司副總乙A○○指示,一開 始是由我們先開發票給嘉食化公司,嘉食化公司會開立國內的信用狀,我們收到信用狀後就到銀行押匯,押匯錢就到我們那邊,拿到錢後,乙戌○○就要我們再匯到他指定的 戶頭,當時丙x○○是說他們要買玉米,之後就由乙戌○○跟 我們聯絡,開發票怎麼開、開給誰,比如說我們嘉福要開給嘉食化,都是乙戌○○跟我聯絡的,只有一開始時是丙x○ ○跟我聯絡的,押匯的日期跟匯回的日期我們儘量是在同一天,押匯取到款項就立刻依照他們的指示匯到他們指定的帳戶,我印象中都是當天,乙戌○○是說儘量快一點;本 院編號第009號偵查卷第66頁反面最上面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是嘉福公司在華南銀行北台中分行的帳戶,同卷 第67頁反面及第69頁存摺明細表應該都是禾合公司的帳戶往來明細;本院編號第009號偵查卷第65頁反面的匯款回 條聯顯示於95年7月31日由卓碧華匯款1,401萬9,885元給 I○○,是因為與會計帳有關係,假如我用嘉福公司的匯出去,一定要有進貨才能匯出去,所以我才安排從嘉福公司帳戶提領現金後,以卓碧華名義匯給I○○,該匯款回條上記載薛經理拿現金2萬元,是因為他給我的錢跟我匯 出去的錢是一模一樣,沒有任何的佣金,我跟乙戌○○聯絡 時,他叫我匯款時,扣2萬元佣金下來,但是我一急就忘 了扣,就整個全部匯出去,乙戌○○就說他會託人拿給我, 後來是丙x○○把二萬元拿給我的,這是我們公司會計寫的 ,因為怕忘記,所以記載在匯款回條聯上;本院編號第 009號偵查卷第67頁下面、68頁反面的華南商業銀行匯款 回條聯顯示係由吳接榮各匯款393萬7,450元、549萬9,930元給嘉食化公司,理由同前,否則公司的帳會不符,吳接榮是我舅舅,卓碧華是我嫂子,他們二個人都退休了,他們應該算是我們公司的人頭帳戶,沒有開發票但是要匯款的話,就要用這些個人帳戶去匯款,我是我們家的財務大臣,我們家裡的人帳戶都擺在我這邊,如果我需要用他們帳戶的錢,我必須知會他們;乙戌○○指示我匯款至I○○ 個人帳戶,我沒有問原因,因為我跟乙戌○○也沒有很熟, 錢有進來我戶頭,他叫我再匯去哪裡,我想我也不會有損失,我們公司進東西都是在嘉食化那邊寄倉,我想說我們不配合,他們會刁難我們,乙戌○○就說錢拿到就匯到I○ ○的帳戶,並告訴我I○○的帳號,;前述假交易嘉福、禾合公司獲利金額為是10萬7,500元,包括丙x○○單獨給 我的2萬元,押匯的取款金額減掉我匯出去的款項的金額 就是獲利的金額;95年7月到9月丙x○○打電話給我,說乙A ○○副總給壓力,公司缺錢,要他跟我們要發票我開發票給他,他就會開信用狀給我,我們就去押匯取款,我拿到錢,我再匯給他;關於與嘉食化公司的玉米交易,剛開始是丙x○○打電話跟我講,後來都是乙戌○○跟我聯絡,2萬 元應該是我跟丙x○○講的,我忘了扣2萬元這件事,我有 跟丙x○○講,因為他們公司我只有跟丙x○○熟,所以我有 事情都找他,丙x○○與我談玉米交易時,玉米數量、每公 斤單價、總價都有談到,是丙x○○跟我確定這一次的玉米 有2,000噸,乙戌○○告訴我這一次的佣金會有2萬元,所以 倒算回去是每公斤0.01元;大宗物資農產品買賣是免稅的丙x○○是說他們嘉食化要買玉米,應該就是我要賣,但我 沒有貨,這是假交易;是我錢匯了後,我有打電話給丙x○ ○說乙戌○○要我扣2萬元,但是我忘了扣,後來丙x○○拿 給我,一開始跟我講佣金的人是乙戌○○;丙x○○跟我接洽 這一批買賣,討論買賣的交易數量、價格,我感到怪怪的,一開始不太願意,但是怕以後的生意會受影響,怕拒絕他們,以後生意很難做,因為我們沒有自己的倉庫,我們的貨會借他們的倉庫來寄放,所以勉為其難答應這樣做等語。 ⒑證人X○○於96年11月30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因為嘉食化公司要買玉米都是要由業務部去做,我就先打採購單申請,丙x○○和乙戌○○都有跟我說,說我們現在要跟四家 供應商買玉米,因為作業流程一定要跑請採購單流程,我只負責將採購資料輸入電腦,下訂單的供應商會寄發票給我,我要去請款,去跑一般公司流程,付款方式是財務部的事,沒有告訴我買玉米原因,有時工廠缺貨為了應急也會向國內廠商買貨,但這種情形很少,數量也不多,因為是應急;驗收單是我們另外一個部門即台中廠儲運處製作的,不是我做的,大宗穀物如果不是從台中廠出去的買賣就是外賣,在碼頭賣的都是外賣,我發現這個與我們 ③93.11.23金太一樣,因為剛開始他們叫我們買玉米下訂單,我 就開立發票買賣沖帳,因為關於總宜這四家公司,乙戌○○ 有叫我們買進來賣出去,我就會開訂單發票,一般我們在處理流程部分,客戶跟我們下訂單,就會叫車來我們工廠提貨,在外賣部分,客戶跟我們買玉米,我們也是有在碼頭買賣,他們會跟我們通知他們幾號要去載貨,但這個都沒有說要去載貨,所以我認為是假交易,因為會產生這個驗收單部分,是由我這裡通知我們要作送貨排程,要有貨進來才會做這個送貨排程,總宜公司這四家沒有貨,所以我可以從驗收單判斷沒有司未依期限完成設置LED單是 我操作輸入的,從下訂單開始,所以我可以判斷有沒有交貨等語。 ㈡書證及扣案物證: ⒈嘉食化公司臺中廠向總宜、松台、合禾、嘉福等公司購買玉米之請採購單、驗收單(見本院編號第008號偵查卷第 107至115頁):證明嘉食化公司向總宜、松怡、合禾、嘉福等公司購買玉米驗收單「驗收狀及處理說明欄」均記載「外賣」,佐證證人X○○證述內容與事實相符。 ⒉總宜公司統一發票、匯款單、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不可撤銷信用狀、匯票承兌/付款申請書、匯票(見本院編號第012號偵查卷第207至211頁、第213頁):證明總宜公司開立 面額1,563萬元之發票給嘉食化公司,嘉食化公司於95年7月31日申請信用狀金額1,563萬元與總宜公司押匯,總宜 公司於95年8月1日、2日將款項1,560萬元匯至鼎森公司中華商銀光復分行帳戶。 ⒊松怡公司統一發票、匯款單、中國國際商銀不可撤銷信用狀、匯票承兌/付款申請書、匯票(見本院編號第008號偵查卷第418至425頁、本院編號第012號偵查卷第214至215 頁):證明松怡公司開具發票與嘉食化公司,嘉食化公司申請信用狀給松怡公司,松怡公司押匯取得款項後,將其中960萬元匯至丙庚○○中華商銀光復分行帳戶。 ⒋嘉福公司、禾合公司統一發票、匯票承兌/付款申請書、 匯款單、中國國際商銀不可撤銷信用狀(見本院編號第 009號偵查卷第65至72頁):證明嘉福、禾合公司開具發 票與嘉食化公司,並將部分貨款共1,041萬元9,880元匯入I○○中華商銀光復分行帳戶。 、犯罪事實部分: ㈠乙p○○及甲t○○查核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95年半年度財務 報表及出具查核報告部分: ⒈訊據被告乙p○○坦承犯行,而被告甲t○○、寅○○、f○ ○則均矢口否認犯行,被告甲t○○辯稱:我是力霸及嘉食 化公司的副簽會計師,依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方式,只有在主管與副簽會計師討論重大事項時,如果副簽會計師認有確認必要,才會要求主簽會計師把相關的工作底稿拿出來確認,我們在財報表達的是說力霸及嘉食化公司在紓困會議中談的條件,原則上銀行已經同意,照程序是銀行再簽報回來,只是到我們出報告時,銀行還沒有完全簽報回來,債權總額1/2或是全部同意為生效要件, 已經不是重點,因為我們已經揭露,我的認知是銀行簽報同意就會簽回來,如果都簽回來了,就表示條件完成,可是公司的財報有說尚未完成簽報,表示銀行沒有同意,我認為公司的財報已經充分揭露銀行團未同意降息、展期的情況,所以我在查核報告中才沒有附註意見,我認為「簽報未完成」就足以表達尚未生效之意,並不會誤導投資人;又力霸及嘉食化公司投資亞太固網,而亞太固網非公開發行公司,沒有公開市場,股票沒有公開市價,依照一般公認會計準則,是以淨值評估其投資價值,而亞太固網成立年度尚,初期有虧損是必然,且亞太固網的損失多半是認列亞太行動投資損失,但是亞太行動在成長期,94年亞太行動的虧損已大幅降低約50%,所以我不認為亞太固網 已經發生永性不可回復的重大損失,就以就力霸及嘉食化公司對亞太固網的投資按成本法評價並無不妥;我沒有發現德台公司、合興公司是實質關係人,力霸及嘉食化公司的查核都是乙p○○會計師那一組在負責的,這部分我不清 楚;我是副簽會計師,我們的工作範圍是有區分的,我負財報初稿到完成的審核,及審核申報主管機關的公告申報檢查表是否與財報符合,實務上主、副簽會計師的工作範圍有別,如果不是我主簽的客戶,在整個審計過程完成前,我不會跟客戶接觸、討論,必須是主查的那一組去負責,基本上我對我同事是信賴的,這是原先大家合夥的基礎,照我們的職業倫理,我不需要也不應該跟他的客戶接觸,甚至討論審計過程中任何的事情,所以我也不曾到力霸公司看乙p○○那組的查帳員在那邊執行的審計工作;股權 交易也不是本業的活動,所以評估也不是跟備抵呆帳政策相合,也一樣是處分股權款項的債權問題,就是能否收回錢,被告乙p○○並沒有告訴我他是配合甲○○,他是跟我 說他力霸、嘉食化公司跟小公司之間的股權交易有設質,他認為回收沒有問題,有關未收回價款備抵呆帳之評估,係基於力霸及嘉食化公司有由丑○○○、丁○○出具承諾書承諾一旦買方小公司未依約定付款,丑○○○、丁○○願代償,及交易股票全數質押力霸及嘉食化公司,暨至95年8月28日止,未收回款項不得低於95年6月30日公司淨值之70%,不足金額另覓他公司背書保證,乙p○○沒有告訴 對於力霸及嘉食化公司沒有提列備抵呆帳損失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力霸及嘉食化公司因認列投資減損損失致淨值低於5元而下市,講這個我就不可能同意,我就簽不下去云云 。被告寅○○辯稱:力霸公司95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完成時,就急著上網公告及申報,其來不及看附註,附註是會計師編製的,其不知財務揭露內容未據實揭露紓困會議決議,力霸公司對亞太固網之股權投資只有3.8%,自結報表內未認列投資減損損失,會計師也沒有提出認列投資損失之調整分錄,因此沒有認列投資減損損失,原本打算在95年底年度財務報告認列,德台公司是力霸公司的實質關係人,但是力霸沒有股權,所以將德台公司列為非關係人,實質關係人就是在業務、財務有掌控權,原來我們有將德台公司列為實質關係人,但甲○○認為力霸公司沒有投資,是否可以不列為關係人,我就把這個訊息轉達給乙p○○ 會計師,處分小公司股票只提列2%備抵呆帳是因為股票有反設質回來及增提負責人為連帶保證人,買受股票的小公司先付40%股款,其餘60%開期票付股款,財務如何處理我不清楚,因為標的物反設質在力霸公司,而且也收了4成 價金,如果6成不繳納,4成等於全部都歸賣方所有,而且有增提連帶保證人,這是我當初製作報表時的考量云云。被告f○○辯稱:重大期後事項內容,是會計師揭露的,關於力霸及嘉食化公司紓困會議資料會計師向財務處拿的我自己也要跟財務處拿,才有這個資料,力霸及嘉食化公司之紓困請求條件,是甲o○○、甲○○他們討論出來的, 會計未參與,乙p○○、甲t○○是亞太固網前、後任財簽會 計師,對亞太固網非常瞭解,我不知道他們為何在嘉食化公司95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未認列投資減損損失,會計師也沒有提出該部分調整分錄要求我們認列,嘉食化公司出售小公司股權未收回價金僅提列2%備抵呆帳是甲○○決定的,我們會計沒有資格參與此事云云。 ⒉惟查: ⑴關於重大期後事項之揭露,被告乙p○○、甲t○○與力霸 及嘉食化公司共同隱匿債權銀行紓困會議之決議須經債權總額1/2同意始生效部分: ①證人丁○○(按此部分丁○○雖經公訴人以補充理由書追列為被告,惟查起訴書並未敘及丁○○涉犯此部分犯罪事實,且該行為發生於95年8月間,是該部分 未據起訴及追加起訴,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其所為供述應屬證人供述,併此敘明)於96年5月31日供稱: 關於銀行團的事項,因為95年銀行團已經是第2次召 開紓困會議,我們是延續93年8月份的銀行團作業模 式,我們是按照93年第1次銀行團紓困會議流程來走 ,跟銀行團談的條件,當然在8月份,我們在幾個月 前就會跟主辦銀行交通銀行相關主管討論後,結論是要有債權總額1/2同意。 ②被告寅○○於本院96年5月31日準備程序時供稱:財 務報告之揭露事項全部都是會計師編制的。於本院96年10月25日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力霸公司年度財報是由會計師編造,都是董事會委託會計師編的,所以實際編的是會計師,會計師查核簽證時會附查核報告書;力霸公司會產生內部的財務報表,主要是有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再提供會計科目明細表、帳冊、傳票給會計師查帳,由會計師編造財務報表跟查核報告書等語。行局 承辦助理員f○○於96年5月31日準備程序時供稱財務報告 重大期後事項的內容是會計師自己揭露的。 ④被告乙p○○於96年12月6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 結證稱:力霸部分,我們的接觸窗口是寅○○,嘉食化部分,我們接觸的窗口是f○○,關於6樓、8樓的小公司,是我跟f○○、寅○○爭取到由我來簽證,一開始我接觸的窗口就是寅○○、f○○二人,我爭取辦理小公司的稅簽、財簽業務時,也找他們二人,因為我都是跟他們二人配合,基本上絕大部分的小公司只有長期投資的科目,沒有實際交易,有交易的部分都是集團間玉米的買賣,玉米買賣的毛利很低,依我的專業來看,是透過買賣來做資金的調度,因為都是集團的企業間,且也不是經常性的交易。我有跟郝麗麗說過小公司都是力霸、嘉食化公司的投資公司及其營業項目,小公司存在之主要目的是要做長期投資、互相控股。91年剛接力霸及嘉食化公司之財務報表查核簽證業務時,第一年大老闆甲○○有找我過去,要我不要怕,不要擔心,證期局那邊他會負責,並表示其實有很多會計師也在爭取這個業務,暗示我要好好配合,所以我在做主觀判斷時,會比較偏袒力霸及嘉食化公司,我簽第一年時,就曾懷疑力霸及嘉食化公司一直虧損,一年虧損10幾、20幾億元,總有倒閉的一天,我有問寅○○、f○○公司有何對策及討論改善的事情;公司的財務報表基本上應該由公司來編製,但是實務上都是由會計師事務所編製財務報表附註並繕打,附註以下揭露的各項目,都是由查核簽證會計師編製,重大期後事項是在財務報表附註內,理應由公司管理階層編造,但在實務上都是由會計師事務所製作,力霸公司95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之重大期後事項是乙s○○做的;力霸公司93年第一次申請紓困 ,銀行團同意展延期間至96年8月止,但95年8月時,力霸公司就先跟銀行團談展延的事情,我們所收到的訊息是跟銀行團的經理談,他們是同意回去要報總行董事會,簽報完超過1/2才會生效,我看的重點是有 無簽報回來,實際上他們協談的內容我們沒有仔細看,那時候展延有無過還不知道,當時還沒有簽回來,如果沒有過,對於他們繼續經營的假設,會產生疑慮,我們的揭露確實是不完全,針對這個揭露不完全,其實這一段的結論是會牽扯到繼續經營假設的問題,我們跟寅○○提過,寅○○有跟我講說大老闆不同意,因為力霸、嘉食化公司長期虧損,以會計師來說,我們會對繼續經營假設持保留意見,對我們來說是比較有保障,這個部分就是因為我屈從甲○○,事實上大老闆不同意,這部分是我做錯的地方,我沒有堅持自己的意見,我是直接跟寅○○溝通,我是力霸、嘉食化的主查,甲○○同意,甲t○○當然會支持;關於 力霸及嘉食化公司長期虧損,我對繼續經營假設要持保留意見,我有跟事務所的副總乙s○○說過,我比較 明確知道的是資產減損、出售股金的部分,我是有跟甲t○○討論,其它重大期後事項當然要按照會議紀錄 內容全部記載才是完全揭露;嘉食化公司95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第53頁重大期後事項之記載與力霸公司 95上年半度財務報告第60頁重大期後事項之記內容相同,是因為公司情況是一樣的,情形同力霸公司部分之證述;查核報告出來,關於力霸及嘉食化公司95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之重大期後事項記載內容,甲t○○ 應該會知道,因為報告後面有註明,但甲t○○未對我 表示任何意見,依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第2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的主簽 、副簽會計師之查核簽證責任是相同的,照道理,郝麗麗簽證力霸及嘉食化公司,應該要看工作底稿,但是實際上,我們出報告時她有她負責的上市、上櫃公司,所以就我所知,她基本上沒有時間看我的工作底稿;我從鼎信會計師事務所跳槽到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主要是力霸及嘉食化公司每年都被主管機關交易所、金管會調工作底稿,因為虧損,而且我們花 的查核人力非常多,其實也快不敷成本,一開始我們也是跟寅○○說我們不繼續簽證,後來寅○○帶我去見甲t○○表達希望由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來做簽證 ,甲t○○就是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提報的合夥會計 師,後來她通知我說如果要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這邊簽的話,希望我也一併過去,我就把這訊息跟原來鼎信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會計師討論,鼎信會計師事務所認為因為我已經簽力霸及嘉食化公司3年,最多 只能再簽1年,因為不能超過5年,鼎信會計師事務所也希望我到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來做交接的工作,所以我才把整個業務帶到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剛轉到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時,我有跟寅○○、呂素娥說我們不敷成本,希望撥些小公司給我們簽,所以在94年底就多了將近10家小公司;對於力霸、嘉食化公司財報之查核工作,都是我這組在負責,簽證是按照公費的百分之12給主、副簽會計師2人分,甲t○○ 是6%,因為第1年我整個業務帶進去,第1年是獨立計算損益,從94年第3季起,所有人事成本、事務所的 分擔費用要我這邊負責;我到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後,才知道亞太固網的簽證業務是甲卯○○○介紹給郝 麗麗;95年初,我評估力霸及嘉食化公司時,我覺得淨值一直很低,也快低於5元,一般如果每股淨值低 於5元,會被列入全額交割股,而且力霸及嘉食化公 司仍處於虧損的狀況,針對繼續假設經營,有在準備要提;從一開始接力霸及嘉食化公司財報查核簽證業務,甲○○就一直表示有很多會計師在爭取這個業務,我們很不喜歡見到甲○○,跟甲○○談一定是他對我們有要求,所以對我們有壓力,因為會計師的轉換權在甲○○手上,所以我有問題反應,都是透過王金章,寅○○沒有辦法做決定,就會硬拉著我去見王又曾;副簽會計師畢竟是在財報上簽字,甲t○○有權要 求看工作底稿;力霸及嘉食化公司的財務報表,是由公司給我們自結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帳冊、憑證、歷史股東名冊、股東會會議紀錄、董事會會議紀錄及重大合約等,由會計師規劃執行查核工作,會計師是針對前面的4張報表表示意見,所以第1次編完我們會把草稿給公司看,主要是針對後面公司該負責的部分要確認。 ⑤書證: a.力霸公司95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第60頁重大期後事項之記載(見本院編號第407號偵查卷第47頁反面 )。 b.嘉食化公司95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第53至54頁重大期後事項之記載。 c.95年8月4日債權銀行團協商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及嘉莘公司等39家關聯公司申請「調降利率暨展延還款期限」會議紀錄(見本院編號第407號偵查卷 第45頁):依據會議會紀錄之內容,債權銀行尚未同意變更還款條件,並以金融機構債權總額1/2同 意為生效要件。 d.力霸公司95年上半年度會計師工作底稿編號19/24 :該工作底稿附有交通銀行總管理處營業部95年8 月9日交營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檢送之上開c. 所述會議記錄,顯見被告乙p○○與甲t○○查核由單 思達受託協助選擇適當會計政策及繕打力霸公司95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時,即知悉債權銀行係以債權總額1/2同意作為變更降息展期條件之生效要件, 竟於力霸公司95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之重大期後事項予以隱匿且不實記載降息展期會議決議同意變更還款條件,後記載上述決議截至外勤截止日各金融機構尚未未完成簽報,混淆財務報表使用者誤認係債權銀行已決議無條件同意變更還款條件,僅待完成簽報而已,未據實揭露,確有與甲○○共同美化力霸及嘉食化公司財務報表情事。 ⑥按審計準則公報第16報規定,受查公司繼續經營能力如有疑慮,查核人員應採行必要查核程序,查明繼續經營之假設是否合理,並應查明是否已於財務報表適當揭露,並予以妥適評估後於查核意見中特別敘明或出具適當之查核報告,以提醒報表使用者注意,而查依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95年6月30日資產負債表, 負債比率分別為84.21%及84.57%,繼續經營能力顯有疑慮,然力霸及嘉食化公司95年上半年度工作底稿內均無關於繼續經營假設是否合理之查核軌跡,堪認被告乙p○○、甲t○○就此部分亦未善盡查核責任。是被 告甲t○○所辯尚未完成簽報的意思是還沒有生效,財 報上沒有註明需要金融機構債權總額1/2同意此一生 效要件,對於這項消息的揭露不會誤導投資人云云,顯不足採信,其犯行洵堪認定。 ⑵未適當評估投資亞太固網價值減損情形: ①證人丁○○於本院96年5月31日準備程序時供稱:財報 沒有經過甲○○確認的話,是不准印刷的,如果是印出來一定是經過家父甲○○看過才會印製完成等語(見本院會計師部分筆錄卷㈠第31頁背面)。 ②被告寅○○於96年5月31日準備程序時供稱:力霸公 司投資亞太固網25億元,按照財務會計準則規定,投資額超過20%以上,我們會採權益法認列,我們對亞 太固網的投資只有3.85,所以我們採用成本法,在自結裡面沒有認列損失,會計師在查帳時,也沒有提出要認列,所以就沒有認列這個部分;我並沒有跟會計師提出不要認列的要求,會計師也沒有主動要認列或11 月8日 告知我們要認列的問題。 ③被告f○○於96年5月31日準備程序時供稱:乙p○○及 甲t○○兩位會計師對亞太固網非常瞭解,因為他們是 前後任會計師,我不清楚嘉食化公司95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為何不認列亞太固網之投資減損。 ④被告乙p○○於96年12月6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 結證稱:95年開始適用第34號公報,就應該評估力霸及嘉食化公司對亞太固網之投資減損,力霸公司之95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核工作底稿記載「依據重要性原則,擬針對亞太固網執行減損測試」,是要看亞太固網有無減損,因為力霸公司投資亞太固網25億元,金額大,所以我們認為符合重大性原則就做減損測試,減損的機會會比較大,減損測試主要是參考亞太固網的淨值,第二個是看行業特性;91年起,我就開始處理出具小公司發行公司債查核意見報告書,就我所知,小公司是沒有還錢的能力,在亞太固網股東會時,我們製作的財報有揭露亞太固網買小公司發行公司債,但是亞太固網管理階層沒有提供給股東,我們事務所認為不適合再受委任,所以辭掉這部分的工作,力霸及嘉食化公司對亞太固網長期投資減損的部分,我們也是便宜行事,我們是依據他提供給我們亞太固網財報的淨值,相差2億元的資產,符合會計 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6條對重大性跟查核風險 的考慮,甲t○○應該核閱「依據重大性原則擬針對亞 太固網執行減損測試」之工作底稿記載內容,因為我跟她的查核責任是一致;如同我之前有提過為何我做重大性、風險性、行業特性有利於亞太固網的考量,因為當時有甲○○提到有很多會計師在爭取這個業務,所以我在做判斷時,我才會袒護公司;我查簽過亞太固網91年財報,且力霸及嘉食化公司之財務報表附註需揭露亞太固網的淨值,所以我們會向公司要亞太固網的資產負債表,我雖然知道91年以來亞太固網都在虧損,關於力霸及嘉食化公司投資亞太固網之金融資產未認列投資減損,主要還是因為我們出的報告,我們調整數字,寅○○都會跟甲○○報告,甲○○不同意,所以我們沒有認列;依據我查核亞太固網的經驗,亞太固網購買小公司發行之無擔保公司債,應該就是他們集團內部執行資金調度,我簽證的20幾家小公司只有長期投資的部分,我記得我剛到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時,有跟甲t○○提過。我們查完後,調整 分錄,力霸的部分就是寅○○副總及丙卯○○討論,這 是屬於跟受查者治理單位的溝通,大部分有問題我都是跟寅○○反應,包括適用新公報會產生的影響,王金章有時候會問我有何方法,寅○○有時會有自己的意見,比如就調整分錄的內容有自己的意見,比如說35號公報資產減損,按照35號公報的內容,對我們來說最簡單的是按照市價評估資產減損,但是如果按市價評估資產減損,力霸及嘉食化會計會產生40幾億元減損的損失,結果當然不同意,所以寅○○有帶我去找甲○○,甲○○希望我不要按照35號公報,但是我覺得不可能不按照公報內容執行,所以寅○○當場是有提到要用專家意見,我這邊是說只要提得出專家意見,我就可以核,結果他們就提出專家意見,最後就依據專家意見,力霸的部分在94年底提例17億元資產減損,嘉食化是2億元減損;我到廣信益群會計師事 務所後,才知道亞太固網的簽證業務是甲卯○○○介紹 給甲t○○;95年初,我評估力霸及嘉食化公司時,我 覺得淨值一直很低,也快低於5元,一般如果每股淨 值低於5元,會被列入全額交割股;我看小公司的財 報,從損益表上的營業收入就可以判斷小公司沒有實際營業,因同一個人 製作。道實際上力霸 集團對小公司具有實質控制關係,因為這也是寅○○問過我的話,但是照道理,會計師基於保守原則,寧願多揭露也不願意少揭露;以會計師而言,採用市價對我們來說是最沒有負擔、最單純的,採專家意見風險較大,副簽會計師畢竟是在財報上簽字,甲t○○有 權要求看工作底稿;寅○○有請我當面向甲○○報告35 號公報實施對公司的影響,寅○○建議採專家意 見,但如果採用專家意見,我們就必須對專家意見提出的評估報告,依照審計準則公報第20號的規定,再做進一步的評估,因此採用專家意見,其實反而增加我們的負擔,而且專家意見就是公司去找財務分析的專家針對公司提出的財務預測,以他的財務分析工具,計算出來公司的使用價值,所以對一般人而言,並不是那麼容易瞭解,專家意見比較不公開透明,有可能專家的主觀意見會受到公司的左右或污染,因北市體處95.1 開始適用35號公報時,我就有向寅○○表示依35號公 報,以市價法來評估,力霸及嘉食化公司將有數十億元的資產減損,因此寅○○才帶我去跟甲○○報告,而甲○○聽到這個減損的數字,也一度要求我不要依照35 號公報來評估,之後就以專家意見來代替市價 ,而專家意見出具的結果與市價事實上有一段差距,所以我才認為是公司先有結論而要求專家配合,一般我們會先有一份完稿的稿本先交給公司確認無誤後,我們就印製,實務上會計師做出來的調整分錄,都會與公司管理階層討論,討論目的是在確認我們所得的資訊及調整分錄,公司都能充分瞭解並接受,同時也讓我們確認我們所做的調整分錄是否有誤,如果公司是錯誤,公司又不改,我們會直接按照查核結果之調整分錄列入我們的查核過的4張大表,如果我們直接 入帳的話,就不用在核閱報告表示意見,但如果公司不同意的話,我們會在查核意見上註明他們的分錄哪裏有問題,註明我們有調整,是公司不願意入帳,所以這一段基本上就會出保留意見,但力霸及嘉食化公司沒有發生這樣的狀況,財務報表的內容及附註的表達,是受查公司做決定(見本院會計師部分筆錄卷㈠第49 至至91頁)。 ⑤且查甲t○○自93年2月起擔任亞太固網財稅簽會計師 ,依亞太固網工作底稿之記載,甲t○○知悉亞太固網 資金貸與之小公司自94年第二季起即無力清償利息,發行之公司債之公司其償債能力有問題,小公司所發行公司債並無帳載之價值,亞太固網財務報表並未允當表達其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縱使依據95年6月30 日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投資亞太固網之帳面金額每股10元(亦為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投資亞太固網之原始投資成本),與亞太固網95年6月30日自結每股 淨值9.045元,已有近1元之價差,換算投資總額則各有2億3,875萬元之減損損失(2.5億股*(10-9.045股/元)=2 億3,875萬元),又依亞太固網89年至95年上 半年度之財務報表,除93年度以外,其他各年度「營業損失金額」均大於「權益法投資損失金額」,營業林躍翰、黃鈺婷、1年度大幅上揚外,自92年度起呈下降趨勢, 毛利率除91年度暴增1213%外,自92 年度起至95年6 月止,毛利率每年跌幅分別為46%、57%、57%、44%,亦大幅下降,顯見亞太固網之稅前淨損並非主要來自認列亞太行動之投資損失,是被告甲t○○辯稱亞太固 網營運狀況跟亞太行動有密切關係,如果亞太行動用戶數成長及通訊品質改善的話,亞太固網是會逐漸改善,其認為這不是永久性的下跌且無回復可能云云,與事實不符,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⑥書證: a.力霸公司95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第20頁按成本評價認列投資亞太固網25億元。 b.嘉食化公司95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第22頁按成本評價認列投資亞太固網25億元。 c.力霸公司95年上半年度會計師工作底稿編號10/24 ,N291:該工作底稿記載「基於重要性原則,擬針對亞太固網執行減損測試」、「截至95年半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外截止日止,中國力霸公司未取具亞太固網公司同時期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故係依公司自行結算財務報表之每股淨值9.045元作為評 價基礎;經與前段94年12月31日之每股淨值9.175 元比較,尚無重大異常」、「經執行上述查核程序,本會計師認為,截至95年6月30日止,中國力霸 持有亞太固網之平均成本為每股10元,與上述 9.045 元比較,並無重大差異」。惟觀諸該工作底稿所列載之亞太固網91至94年度之每股淨值,足認亞太固網自91年度起連年虧損,再審酌力霸公司投資亞太固網之平均成本為每股10元,與亞太固網95年上半年度自結每股淨值9.045元及94年每股淨值 9.175 元,已有近1元之價差,換算投資總額則有2億3,875萬元之差異,應屬必須查核評估事項,然 會計師乙p○○、甲t○○甘力霸公司部分顯未適當評 估。且查就嘉食化公司投資亞太固網(帳列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價值減損情形,經本院遍閱嘉食化公司95年上半年度工作底稿則未見相關查核軌跡。 d.依甲t○○筆記本(見本院編號第415號偵查卷第123 至128頁)所載,甲t○○係於93年2月10日經阮呂芳 周介紹而擔任亞太固網簽證會計師,其於筆記本記載:「東森固網(即亞太固網原名)資本額658E…另轉投資2家,合計約50E」、「實際掌權係老董」、「有關107E公司債,選取重性標」等語,可見郝麗麗於93年2月間擔任亞太固網簽證會計師起,即 知悉亞太固網經甲○○主導購買公司債情事。 ⑶被告乙p○○配合甲○○等人隱實質控制關係人,甲t○○ 未適當查核力霸及嘉食化公司是否據實揭露關係人交易: ①被告寅○○於96年5月31日準備程序時供稱:德台公 司是力霸公司的實質關係人,但是力霸沒有股權,所以將德台公司列為非關係人,實質關係人就是在業務、財務有掌控權,原來我們有將德台公司列為實質關係人,但甲○○認為力霸公司沒有投資,是否可以不列為關係人,我就把這個訊息轉達給乙p○○,在跟銀 行談紓困時,我們有將德台公司列在關係企業裡面,合興公司應該是在嘉食化公司部分。 ②被告f○○於96年5月31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們會 把關係人的資料提供給會計師,如果有不齊全,會計師會到經濟部的網站查詢,把資料給會計師,他要列為關係人或非關係人,我就不瞭解。合興公司部分,甲○○沒有跟我講過,但是德台公司不列入力霸公司關係人的話,會計師在嘉食化公司也會比照拿掉,我想會計師的做法是一致的。 ③被告乙p○○於96年2月16日訊問時供稱:印象中,呂 素娥有與我討論過,合興公司是否為關係人,我們原先有列進去,因為是實質關係人,後來討論過以形式上不是關係人的理由拿掉;之前有過一次,92、93年間,也是把德台公司列為關係人,甲○○要求寅○○叫我用形式來認定,我就配合把德台公司拿掉。並於本院96年12月6日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我有 跟甲t○○說過小公司都是力霸、嘉食化公司的投資公 司,小公司存在之主要目的是要做長期投資、互相控股;我是在94年第1次接合興公司稅簽業務,當時我 也是跟f○○爭取,f○○說她要幫我跟乙戌○○爭取 合興公司稅簽業務;德台公司在嘉食化公司92、93年財報上都是列為關係人,因為寅○○有說甲○○要求把德台公司拿掉,他說德台公司形式上是非關係人,就要我們不要揭露關係人,我們有跟他提說,因為當初是因為匯聯公司是力霸的關係人,匯聯公司又是德台公司的董事,所以我記得當時是在93年底時有要求我要把德台公司拿掉,我們就說當初認定德台公司是關係人的認定標準跟他們講,他們在93年12月匯聯公司就辭掉德台公司的董事,所以我們就配合將德台公司列為非關係人,合興公司的稅簽工作是f○○交給我的,我與嘉食化公司的聯絡窗口就是f○○,合興公司與嘉食化公司是關係人,合興公司是我遺漏了;力霸公司95上半年度財報會計師工作底稿20/240R-12力霸公司關係人關係彙總95年6月更新表所載,有將 德台公司列為關係人,並於該表與本公司之關係欄記載「採權益法投資之孫公司(瑞高)」,是因為力霸公司轉投資瑞高公司,瑞高公司再轉投資德台公司,所以德台公司是力霸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孫公司,但甲○○、寅○○表示力霸公司在形式上並沒有投資德台公司,依公報上關係人交易採形式認定的規定,德台公司並非關係人,所以甲○○、寅○○認為我們依實質關係人揭露過於嚴苛,寅○○說甲○○有特別交待德台公司列為非關係人,至於目的我不曉得;依據嘉食化公司95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會計師查核工作底稿9/100R10嘉食化公司95年6月30日關係人名單所載 ,有將合興公司列為關係人,並於該表與本公司之關係欄記載「實質關係人(其法人董事及監察人均為本公司關係人)」,意思就是合興公司是嘉食化公司的關係人,關係欄的記載就是認定合興公司與嘉食化公司的關係;其實一開始,集團企業的小公司,我們都認為是實質關係人,所以針對這部分,也與寅○○有過爭議,合興公司因為94年時我才剛接,我的印象不清楚,之前我們都認定為實質關係人,一開始只要是力霸相關的小公司都認是實質關係人,此部分跟王金章有爭議,德台公司也是配合甲○○拿掉,整個關係人的問題,我跟寅○○跟過爭執,他認為我們不可以主觀判斷這就是實質關係人,他是希望我們按照公報做審查,寅○○表示他們在人事上也不一定有控制權,但是我知道實際上力霸集團有控制權,對小公司具有實質控制關係,因為這也是寅○○問過我的話,但是照道理,會計師基於保守原則,寧願多揭露也不願意少揭露,甲t○○應該要核閱德台公司、合興公司是 否為關係人之工作底稿,甲t○○有權要求看工作底稿 。 ④被告甲t○○於96年5月23日準備程序時自承其沒有發 現合興公司、德台公司是力霸及嘉食化公司之實質關係人。 ⑤證人即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員甲X○○於本院審 理時證稱:我負責查核嘉食化公司95年現金存款、借款及關係人部分,我查嘉食公司95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時,有在工作底稿揭露合興公司為嘉食公司關係人,並詳列嘉食化公司與合興公司間之相關交易,且註記在我負責的財務報告,我將我負責的財務報告交羅俞恆,經羅俞恆彙整逐級上呈蔡永元、乙s○○、單思 達,乙p○○要簽財務報告前,某位主管告訴我關於合 興公司列為關係人部分要拿掉,而且當時嘉食化公司會計人員(應該是f○○或者是丙寅○○,因為只有呂 素娥、丙寅○○會跟我聯絡)也有跟我說這個東西是經 會計師同意,要將合興公司轉列為非關係人的一般交易,通常是乙p○○會計師跟f○○、丙寅○○聯絡,所 以她們告訴是經會計師同意,我主觀意識會認為是單思達會計師,所以我才在調查局訊問時說「就我所知是乙p○○與嘉食化公司人員聯絡過後,我就接獲指示 要將合興公司關係人交易轉為非關係人的一般交易」,我認為合興公司與嘉食化公司之交易,依公報規定,應屬關係人交易,因為董監事二分之一以上相同或是持股達一定比例以上,合興公司符簽以上的情況,所以我認為是關係人交易,主管通知我要將合興公司改列為嘉食化公司的非關係人,我就在財務報表草稿上將合興公司剔除,就是換過財務報表草稿,我原來的草稿有記載嘉食化公司兼合興公司的一些相關交易,因為關係人交易主要是揭露進貨銷貨應付款項,當時揭露什麼內容,我現在不記得了,因為要紀錄的交易項目很多,我換進去的草稿內容是關係人交易裡沒有出現合興公司的名稱及相關交易金額,換掉的草稿就用碎紙機碎掉了;我曾經質疑過剔除合興公司為關係人交易的原因,因為我們在揭露時有依重大性標準,我先問蔡永元,他回簽說有些東西是因為未達重大性標準的話,就不予揭露;合興公司與嘉食化公司的大宗穀物交易金額於95年如果是3,000多萬元以上, 應該算是有達到重大性標準;抽換財務報表草稿後,我將合興公司與嘉食化公司交易轉為非關係人一般交易係記載於嘉食化公司95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第67頁非關係人交易是9,000多萬元,因為有達到重大性標 準,所以揭露出來,如果依照我原先在草稿揭露合興公司為嘉食化公司關係人,應該要將之揭露於嘉食化公司95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關係人交易附註內,我負責撰寫嘉食化公司95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第18頁之現金及約當現金、第27頁短期借款及應付短期票券、第28 頁應付公司債、第40頁關係人交易部分,主要是 依工作底稿,工作底稿是嘉食化公司提供的存款明細、借款明細、各關係人之間交易明細,我們再去查核等語(見本院會計師部分筆錄卷㈠第171頁反面至第 174 頁反面)。 ⑥且查,德台公司係甲○○於88年9月間,指定由匯聯 公司出資5,100萬元,及編號⑥、⑰、⑳屬小嘉莘集 團小公司之育聯公司、程星公司、連南公司各出資5,380萬元、4,000萬元、5,900萬元,附表甲一之1編號㊵、㊶屬力霸小公司之益金公司、日安公司各出資 4,800萬元,另力霸公司員工乙天○○、甲甲○○各出資 10萬元,資本額共3億元,由小嘉莘集團財務主管謝 秋華安排資金調度而成立,嗣於91年12月1日增資至 資本總額為5億3,100萬元,登記由附表甲一之1編號 ⑰程星公司、⑳連南公司、㉒匯聯公司、㊶日安公司各出資100萬元,編號①嘉莘公司出資2,900萬元、編號⑥育聯公司出資5,380萬元、編號⑪欣湖公司出資 5,000萬元、編號⑭佩亞公司出資3,900萬元、編號㉗新達公司出具5,900萬元、編號㉟昌嘉公司以債權轉 增資出資800萬元、編號㊵益金公司出資1,600萬元、編號㊿東嘉公司出具5,800萬元、菁達公司出資 2,000萬元、瑞高公司以債權轉增資出資1億3,300 萬元、編號鼎森公司出資6,100萬元,及甲甲○○及 乙天○○各出資10萬元,並經甲○○指定由匯聯公司指 派法人股東代表人丁未○○、丙U○○,由育聯公司指派 法人股東代表人乙天○○而當選為董事,丁未○○擔任董 事長,嗣於94年1月4日,董事全經甲○○指定由育聯公司指派法人股東代表人丁未○○、丙U○○、乙天○○擔 任,因上開附表甲一之1所示小公司全係甲○○以力 霸公司、嘉食化公司、亞太固網之資金透過轉投資方式而設立,且小公司董監事全由甲○○透過力霸及嘉食化公司再藉由其他小公司指派法人股東代表人方式而安排,小公司經辦會計、財務分別由6樓及8樓之力霸、嘉食化及小嘉莘集團之經辦會計、財務兼任,小公司之業務及財務亦均為甲○○所掌控,而力霸及嘉食化公司實際上負責人亦為甲○○,此據被告寅○○供述在卷,並經證人丁丙○○、乙己○○、丁癸○○具結證 述明確,且有該公司登記案卷可憑,堪認德台公司確為力霸及嘉食化公司之實質關係人。 ⑦而合興公司則係甲○○於88年12月間指示由「嘉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通公司)出資250萬元,黃明 杰出資40萬元,羅麗玲及曾鳳珠各出資30萬元,林滄結(當時擔任嘉食化公司營業總處業務部協理)、盛嘉餘(當時任嘉食化公司會計處經理)及乙T○○(嘉 莘公司會計協理並為附表甲一之1編號1至26小嘉莘集團小公司會計主管)各出資1萬元而設立,資本額為 353萬元,嘉通公司投資額占合興公司資本總額 68.13%。而於88年間,嘉通公司之股東結構為安鋼公司、笙杰公司、眾庭公司各持股30萬股、力長公司持股33萬7,000股、育聯公司持股50萬股、力章公司持 股7,000 股、仁湖公司持股120萬股並未買到 豐公司 茹、甲甲○○各持股2,000股、單玉敏持股5萬股,合計 小嘉莘集團持股佔嘉通公司股份總數70%,又力霸公 司及其合併個體菁達、鳴加、東展、菁國、瑞高、展宇等小公司共持有仁湖公司27.28%股權,嘉食化公司透過其合併個體新鴻、瑞森、新達、富嘉、展湖、凱碩、立宏、蓉達等小公司共持有仁湖公司36.20%股權,亦即甲○○透過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對仁湖公司持股63.48%,而力霸公司及其合併個體東華、勇禾、菁達、鳴加、東展等小公司持有力長公司股權11.03%,嘉食化公司及其合併個體昌嘉、新鴻、瑞森、新達、富嘉、展湖等小公司共持有力長公司32.39%,亦即甲○○透過力霸及嘉食化公司對力長公司持股達 43.42%,又仁湖及力長公司對嘉通公司持股各達 40.66%及11.3%,是甲○○透過力霸公司、嘉食化公 司、仁湖公司及力長公司對嘉通公司之持例比例達 45.57%。換言之,甲○○係以力霸及嘉食化公司透過小嘉莘集團轉投資嘉通公司後,間接持有合興公司股份總數70.82%,且合興公司、嘉通公司之股東及歷屆董監事均由甲○○指定由嘉食化公司、小嘉莘集團之員工擔任,且合興公司除僱請o○○(原名p○○)擔任專職經辦會計外,其餘人事、財務、業務人員均由嘉食化公司業務人員兼任,單位主管由嘉食化公司副總經理、協理兼任,會計處主管由嘉食化公司會計處經理乙戌○○兼任、經辦財務則由嘉食化公司會計符 玉娟兼任,再合興公司之支付憑單須經嘉食化公司經理乙戌○○覆核,並須呈由至嘉食化公司協理、副總經 理核閱,是合興公司之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均受甲○○透過嘉食化公司間接控制,合興公司為力霸公司之實質關係人,且合興公司為嘉食化公司之從屬公司,合興公司與嘉食化公司間具實質控制關係,單思達自94年透過f○○介紹而接任嘉通公司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會計師工作,其亦明知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與小公司是相互投資,且合興公司係由嘉通公司出資70%,合興公司為力霸公司之實質關係人,且合興 公司與嘉食化公司間具實質控制關係,此據被告單思達、f○○供述在卷,並據證人乙A○○、乙戌○○、李 明珍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確,並有合興公司登記案卷可憑。 ⑧並有下列書證可茲佐證: a.嘉食化公司95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第40至44頁未列載合興公司為關係人、第67頁記載嘉食化公司銷貨與合興公司為非關係人之交易。 b.力霸公司95年上半年度會計師工作底稿編號20/24所 附95年6月力霸公司關係人關係彙總表記載,德台公 司為採權益法評價之孫公司(瑞高)。 c.嘉食化公司95年上半年度會計師工作底稿編號9/10所附95年6月30日嘉食化公司關係人名單記載,合 興公司為實質關係人(其法人董事及監察人均為本公司關係人)。 ⑨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6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第4段及第5段分別規定:「每一會計期間,企業與關係 人間有重大交易事項發生,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下列資料:㈠關係人之名稱、㈡與關係人之關係、㈢與各關係人間之下列重大交易事項,暨其價格及付款期間,與其他有助於瞭解關係人交易對財務報表影響之有關資訊:①進貨金額或百分比。② sys或百 分比。③財產交易金額及其所產生之損益數額。④應收票據與應收帳款之期末餘額或百分比。⑤應付票據與應付帳款之期末餘額或百分比。⑥資金融通(往來)之最高餘額、利率區間、期末餘額及當期利息總額。⑦票據背書、保證或提供擔保品之期末餘額。⑧其他對當期損益及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之交易事項。例如重大之代理事項、勞務之提供或收受、租賃事項、特許權授與、研究計畫之移轉、管理服務合約等。」、「前段應揭露事項,每一個關係人之交易金額或餘額如達該企業當期各該項交易總額或餘額逾10%以上 者應單獨列示,其餘得加總後彙列之。」。惟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2年5月30日 ()基秘字第141號行政函釋:「…依財務會計準則公 報第6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第2段第3項之規定: 在判斷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法律形式外仍須考慮實質關係,故企業以他人名義(不論為法人或自然人)持有之股份,應依其實質判斷是否為該號公報所稱之關係人。若關係人與企業間具有實質控制關係存在,不論是否有關係人間之交易,皆應予以揭露,俾財務報表使用者瞭解關係人關係對企業之影響。所稱實質控制關係指直接或透過子公司間接擁有一公司超過半數之表決權,或對公司之表決權有實質影響力且依據法令或合約之規定,有能力主導企業經營及管理政策,例如公司對他公司持股雖未達50%,惟兩公司 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則視為一公司對另一公司具有實質控制關係。不論該實質控制關係下之關係人屬自然人或法人,企業皆須揭露最終控制者之名稱。……,惟關係人之名稱、與關係人之關係不得以交易金額或餘額未達企業當期各該項交易總額或餘額未逾10%為由而不予揭露。」。再97年5月16日修正前之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17條規定:「查核人員執行證實查核程序時,除抽查交易內容及各科目餘額外,應依專業判斷及審計準則公報第12號規定,採用適當之分析性複核程序」,又審計準則公報第12號第6條所規定分析性複核之方法即包 括比較本期與上期或前數期之財務資訊。本件被告單思達明知德台公司為力霸及嘉食化公司之實質關係人,及合興公司與嘉食化公司間具實質控制關係,與力霸公司間具有實質關係人,然依寅○○、f○○所轉達甲○○指示,將德台公司、合興公司列為非關係人,且未確實查核德台公司與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是否有交易,而被告甲t○○擔任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 94年度、95 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及94年度合併財務 報告查核會計師,於進行分析性複核時,理應比較本期與上期或前數期之財務資訊,而嘉食化公司於92、93年度財務報告中均將德台公司列為嘉食化公司之實質關係人,力霸公司則無,而查核人員於力霸公司94年度及95年上半年度工作底稿之關係人名單內均將德台公司列為關係人,與力霸公司關係記載為「採權益法評估之孫公司(瑞高)」,加以被告甲t○○曾複核 力霸公司94年度合併財務報告,理應知悉力霸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之合併個體瑞高公司及菁達公司對德司分別持股25.05% 及3.77%,亦即力霸公司透過瑞高公司及菁達公司持有德台公司共28.82%股權,力霸公司對德台公司有重大影響力,德台公司與力霸公司互為關係人;另查核人員於嘉食化公司94年度工作底稿之關係人名單亦將德台公司列為關係人,其關係記載為:嘉食化公司之關係人匯聯公司為德台公司之法人董事長,並註明:「94年1月4日改法人董事為育聯公司」,表示查核人員原認定嘉食化公司與德台公司互為關係人之關係,因德台公司於94年1月4日改法人董事為育聯公司而消失,故德台公司自94年1月4日起非為嘉食化公司之關係人,然甲t○○為亞太固網公司財稅簽 之簽證會計師,並有複核力霸及嘉食化公司94年度合併財務報告,理應知悉甲○○係透過其主控之力霸公司之合併個體瑞高及菁達公司持有德台公司股權各 25.05%及3.77%,透過嘉食化公司合併個體昌嘉及新 達公司持有德台公司股權分別為1.51%及11.11%,透 過亞太固網持股99.66% 之子公司鼎森公司持有德台 公司股權11.49%,亦即甲○○透過其主控之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及亞太固網直接或間接持有德台公司約47. 27%股權比例(詳附件15之甲○○透過其所主控 之力霸、嘉食化及亞太固網間接持有德台公司股權比例關係圖),且被告甲t○○自承曾查核亞太固網所購 買公司債之發行公司董事結構,而亞太固網有購買德台公司發行之公司債,是被告甲t○○亦應知悉德台公 司董事長丁未○○為甲○○所實質掌控之嘉食化公司主 任秘書,再合興公司之控制股東為嘉通公司(嘉通公司持有合興公司股權70%(詳如附件16之力霸公司、 嘉食化公司與合興公司關係圖),且董監事均為嘉通公司所指派),而嘉通公司有向亞太固網為短期借款且其發行之無擔保公司債亞太固網亦有認購,被告郝麗麗於查核亞太固網財務報表時,亦應知悉嘉通公司董事長辛○○為甲○○之子,於查核簽證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95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時,應確認德台及合興公司與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間是否有交易及構成實質關係人之原因存在,且嘉食化公司人員皆認合興公司為嘉食化公司關係企業,此據被告f○○、郭立力、乙戌○○、o○○、X○○、丙x○○以證人身分 具結證述明確,倘被告甲t○○善盡會計師查核責任, 於查核時詢問嘉食化公司或合興公司人員,兩家公司間之關係,即可得知真象,然甲t○○並未發現力霸及 嘉食化公司上開財務報表未將德台及合興公司列為實質關係人此一錯誤情事,而未敘明於查核報告,堪認被告乙p○○、甲t○○並未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 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⑷與力霸及嘉食化公司共謀掩飾其等每股淨值低於5元之 事項,且未適當查明長期股權投資處分損益之合理性,復未妥評適評估未收回價款之回收可行性: ①被告甲t○○自承力霸及嘉食化公司處分小公司股權之 股票交易款項之應收帳款,其與被告乙p○○原擬提列 10%至20%之備抵呆帳,惟若提列10%至20%之備抵呆帳,則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之淨值即低於每股5元, 將被轉列為全額交割股,甲○○要求乙p○○降低提列 備抵呆帳之比例,由其向甲○○、寅○○、f○○主動提議如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同意甲○○出具代為清償之承諾書及另覓其他公司背書保證,則同意降低認列備抵呆帳金額,經雙方討論後,除改由丑○○○或丁○○出具代為清償之承諾書,其餘保全措施同其所為提議等情。 ②被告寅○○於96年5月31日準備程序時供稱:力霸公 司處分小公司股票只提列2%的備抵呆帳,因為股票有反設質回來及徵提負責人為保證人,力霸公司就這些股票有實際的掌控權,所以保全的程序應該沒有問題;證券交易所有規定長期投資扣除策略聯盟投資的部分,仍大於淨值150%時,公司必需股票下市,力霸公司其實已經很接近這個邊緣,所以董事會決議要處分長期投資;力霸公司處分長期投資找的小公司買受人是先付40%購買股票價金,60%是用期票付;力霸公司轉投資在帳上都有淨值、成本的資料,買賣的售價、買賣資料都是甲○○在決定的等語。並於96年10月25日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力霸公司在95年處分長期投資,只有收取2成的價款就辦理過戶,是王又 曾決定的收款方式,因為買賣這部分董事會是授權董事長、總經理決定;乙p○○會計師說如果只收2成價 款,另外80%的部分,他要提列20%的備抵呆帳損失,甲○○就要我們去跟會計師協調,我們多繳20%,請會計師不要提備抵呆帳損失,但是會計師還是提了2 %,並由丁○○、丑○○○當連帶保證人,並且將買賣的股票設質給力霸公司等語。 ③被告f○○於96年2月5日調查局詢問時供稱:依據95年公告之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合併財務報表規定,證期局也來函表示只要是有實質控制關係之公司間,都要編列合併報表,因此就要本公司與其他小公司共同編列合併報表,我想一旦要編號合併報表,將會是一件非常複雜棘手的事情,我就將此事向甲○○報告編列合併報表之嚴重性,甲○○就交代把嘉食化公司手上之長期投資之股票處分掉,以降低長投比例,如此就可以不必編列合併報表了(見本院編號第009 號偵查卷第171頁以下)。並於本院96年5月31日準備程序供稱:嘉食化公司處分小公司股票的部分,認列備抵呆帳我認為愈高愈好,因為我們會比較輕鬆,起訴書記載會計師說要提10%至20%備抵呆帳,後來列2%,如果改變比例,是會計師跟甲○○決定,我們會計沒有資格參與此事等語。 ④被告乙p○○於96年12月6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 結證稱:95年因為適用第34號公報,力霸及嘉食化公司所持有小公司股權原來適用成本法評價的公司就會用淨值跟帳面成本的差異部分提列減損損失,這個部分我與寅○○討論過,我記得95年有1次在8樓寅○○的辦公室,我碰到甲卯○○○,寅○○告訴我說大老闆 甲○○要處分小公司股權是甲卯○○○建議,就我所知 ,甲○○有問題都會去問甲卯○○○,因為甲卯○○○之 前就是簽力霸及嘉食化公司,而且也比較資深;95年初,我評估力霸及嘉食化公司時,我覺得淨值一直很低,也快低於每股5元,一般如果每股淨值低於5元,會被列入全額交割股,而且力霸及嘉食化公司仍處於虧損的狀況,我們查帳時,發現在95年3月、6月間,力霸及嘉食化公司有出售小公司股權,而且是出售給關係企業,我是認為他們明顯是在規避34號公報的適用,所以一開始我就針對他們所規避的部分,我就準備要提10%至20%的備抵呆帳,後來寅○○說大老闆不可能同意,並說希望我們不要提備抵呆帳,公司會將於93年2月2日 復售小公司的股票做擔保反質押回來,所以我就 回事務所跟合夥人報告,經過事務所討論結果,是希望能夠讓甲○○本人擔保,因為甲○○具高知名度,其保證會比一般人保證更有保障,且我覺得整個力霸集團是甲○○在操作,所以我們希望把甲○○拉進來做保證,對我們來說也更有保障,因此寅○○有安排我跟甲t○○與甲○○見面,並由甲t○○告訴甲○○我 們事務所的意見,甲○○說他又不是公司的負責人,甲○○建議由董事長丑○○○及總經理丁○○2人擔 保,後來我們就同意,擔保的形式是出具承諾書,承諾針對未回收的帳款他們負連帶責任,在甲○○的壓力之下,我連這個也退讓,我印象中當時的評估標準是力霸及嘉食化公司處分小公司股權有獲利,但是帳款又還沒有收回,所以獲利的部分要打掉,就用獲利的比例去換算,當時我的想法是如此計算出來要認列10~20%備抵呆帳損失,最起碼顯現獲利不存在,但是最後我配合甲○○,我就退讓了,我就提列了2%;郝麗麗當時則認為價款已經收回30%、40%,股票也有質押回來,再加上丑○○○跟丁○○的保證,所以她就沒有其他意見;從一開始接力霸及嘉食化公司財報查核簽證業務,甲○○就一直表示有很多會計師在爭取這個業務,我們是很不喜歡見到甲○○,跟甲○○談一定是他對我們有要求,所以對我們有壓力,因為會計師的轉換權在甲○○手上,所以我有問題反應,都是透過寅○○,寅○○沒有辦法做決定,就會硬拉著我去見甲○○(見本院會計師部分筆錄卷㈠第49頁以下)。 ⑤書證: a.力霸公司95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第77頁「其他應收票據明細表-關係人」之備抵呆帳記載。 b.嘉食化公司95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第72頁「其他應收票據明細表-關係人」之備抵呆帳記載。 c.力霸公司95年上半年度會計師工作底稿編號5/24記載:出售有價證券產生之應收票據,相關查核及該說明詳W/PN235,故擬予將收回之票據依正常比率 提列2%之呆帳」。 ⒊綜上,堪認德台公司確為力霸及嘉食化公司之實質關係人,合興公司為嘉食化公司之實質關係人,且力霸公司出售小公司股權及未提列投資亞太固網之減損損失,確係為避免力霸公司股票交割方式變更為全額交割,且力霸公司對於出售之小公司股票仍有實際掌控權力,不符除列條件,就買受人公司所簽發支付尾款應收票據提列僅2%備抵呆帳,確係甲○○所決定,乙p○○、甲t○○均未對力霸、嘉食 化公司提出認列投資亞太固網減損損失之調整分錄建議,而力霸及嘉食化公司財務報表係被告乙p○○與所屬助理查 核人員,依力霸及嘉食化公司將電腦列印之表冊及相關憑證文件提供給查核人員進行查核,查核人員提出當期財務報表調整分錄之建議,力霸及嘉食化公司部分由乙p○○與 寅○○、f○○溝通,報由甲○○決定當期財務報表揭露內容,且被告乙p○○、甲t○○均明知甲○○處分力霸及嘉 食化公司所持有小公司股權係為避免力霸及嘉食化公司因適用第34號公報規定認列投資減損損失致淨值低於5元將 使股票交易方式改為全額交割,經被告乙p○○、甲t○○共 同與被告甲○○、寅○○、f○○討論後,依被告甲○○指示僅提列2%備抵呆帳損失,共同掩飾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淨值低於每股5元之事實,且未適當查明長期投權投 資處分損益之合理性及妥適評估未收回價款之回收可行性,復未參考前期財務報告,撰寫當期財務報告,而於重大期後事項為隱匿記載,且未適當評估投資亞太固網(帳列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價值減損情形,更未據實揭露關係人交易且未為適當評估查核等情,再力霸及嘉食化公司委託被告乙p○○、甲t○○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目的,即是 為符合證券交易法所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暨公告財務報告,被告乙p○○、甲t○○既明知其等所協助繕打及查核之財 務報表有上開虛偽、隱匿之錯誤情事,仍出具與上開情事無關之關之依被投資公司未經會計師查核報告認列投資損益保留意見查核報告,讓力霸及嘉食化公司持以向主管機關申報暨公告,堪認被告甲t○○、乙p○○、寅○○、f○ ○就申報暨公告虛偽內容財務報告犯行,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㈡乙p○○查核簽證小公司財務報表出具不實查核報告並將該未 允當表達之財務表內容用於各該公司發行公司債查核意見書部分: 經查,此部分事實業據被告乙p○○供承在卷,核與力霸集團 小公司最高會計主管寅○○、會計主管丙q○○、財務主管I ○○、嘉食化公司最高會計主管f○○、會計主管y○○、丙寅○○、財務主管乙a○○、小嘉莘集團會計主管乙己○○、財 務主管丁丙○○等人供述小公司間所為大宗穀物交易均係虛偽 交易等情相符,並有日安公司、金東公司、益金公司、長森公司、佩亞公司之91年11月財務報表,程星公司、章華公司、金東公司、英湘公司之91年度財務報表,富嘉公司、蓉達公司之92年度財務報表,92年3月28日程星公司發行公司債 查核意見書、91年12月19日之日安公司、金東公司、益金公司之發行公司債查核意見書、91年12月20 日之長森公司發 行公司債查核意見書、91年12月23日之佩亞公司發行公司債查核意見書、92年4月2日章華公司發行公司債查核意見書、92年4月16日金東公司發行公司債查核意見書、92年4月28日英湘公司發行公司債查核意見書、92年6月10日之英湘公司 、程星公司發行公司債查核意見書、93年5月5日富嘉公司發行公司債查核意見書、93年5月6日蓉達公司發行公司債查核意見書在卷可憑(見本院亞太固網部分函查資料卷㈠第148 頁、第155頁、第162頁、第176頁、第183頁、第271頁、第 278頁、第299頁、第306頁、第358頁、第364頁、第418頁以下、第432頁以下)。 ㈢甲t○○查核簽證亞太固網部分: ⒈92至94年之年度財務報告未提列適足之備抵呆帳: ⑴被告甲t○○辯稱:我未完全依照亞太固網會計政策來計 提備抵呆帳是因為亞太固網無法提供帳齡分析表,亞太固網係於89年間設立迄今,雖然我係自93年起擔任簽證會計師迄今,經手查核之年度涵蓋92年至95年上半年,但亞太固網確實沒有提供帳齡分析,因亞太固網有困難,所以我才沒有取得帳齡分析表,對亞太固網之應收票據與應收帳款及營業收入到期未回收者,我們有跟亞太固網的人員詢問相關應收帳款到期回收穩情及期末餘額組成內容,92年度僅需對非關人有可能無法回收之帳款提列1%的呆帳,關係人主要係子公司,依合併報表觀點,須無提列呆帳,93年以後的情形,也大多按這個標準來提列,依亞太固網前述應收款項之金額,僅提列1%備抵呆帳是允當的,我們有考量亞太固網公司的營運狀況,及參考其每年發生呆帳的情形,期末餘額組成的內容,認為亞太固網提出1%比率是恰當的,而這些洽談過程都是口頭進行,底稿內並未敘明,另就參考同業如臺灣固網、遠傳電信所提列之百分比,再評估亞太固網,我認為其提出之比例是恰當的云云。 ⑵經查: ①訊據被告甲t○○坦承其有係經甲卯○○○引薦於見過王 又曾後,才接下亞太固網會計師查核簽證工作,其有受亞太固網委託,依亞太固網電腦列印之表冊及相關憑據文件,由其所率領查核人員進行查核,並由查核人員依甲○○對各查核調查接受與否之決定,按前期財務報表之內容予以更新,協助亞太固網管理階層代為更新並繕打財務報表等情。 ②被告乙Q○○於97年1月3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 證稱:92、93年亞太固網公司半年財報及全年財報中,有關質實關係人短期借款及購買黃豆預付款部分,甲t○○有建議要提擔保品,因為她認為這些短期借款 及黃豆預付款應該都收不回來,甲○○要求她在財報上幫幫忙,所以甲t○○才會將年報中僅提列備抵呆帳 1% ,不然會影響亞太固網公司的淨值等語。 ③書證: a.亞太固網93年2月11日第2屆第3次董事會議事錄及 簽到簿、93年5月21日亞太固網第2第4次董事會議 事錄及簽到簿:證明亞太固網於93年2月11日第2屆第3次董事會議中決議通過於93年6月25日召開亞太固網股東常會後,申辦公開發行,並決議亞太固網之財務報告及稅務申報查核簽證工作,因申辦公開發行需要更換,擬改聘適當之會計師事務所負責,改聘之會計人選授權由董事長、總經理辦理;於93年5月21日亞搶網第2屆第4次董事會議中,承認自 93年2月25日起聘請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甲t○○ 、郭欣訓會計師負責辦理該公司財務報告及稅務申報查核簽證工作。 b.被告甲t○○之筆記本(本院編號第415號偵查卷第 122至128頁)記載:「2/10PM阮r.(指甲卯○○○) Call:與對方於TEL中已明覽推薦本所,未來兩天將約時面議」、「2/17 Starbucks 5:50PM介紹欣訓 與阮r.認識,接著中華bank6:30 PM~8:00PM面見王又曾及財務副總乙Q○○,老董心情好,說很開心, 結果講古講了一個半小時;幸好,還沒忘記『主題』,雖只帶到兩、三句,但重點到後就好,他開心講到最後,只交待就交給我們做,細節和陳副總商討。」、「老董:不違法、不逃稅,but"gray area"是可以『選邊』的」、「2/18 10:00AM EBT VP 陳office…⒋內控制度等擬於6月或8月提報董事 會通過,實審期間預計93/7- 94/6,明年8月半年 報完成,如無特殊,明年9月送件。⒌公開後,再 到上市、櫃的路,至少一年以上,應有足夠時間清理帳上的『灰灰區』。以上⒋、⒌老董原意『緩辦』,係為對股東有所交待而『交辦』,故此為循序漸近之非急件。」、「確有帳上問題,意見不同,原cpa(指會計師)放棄簽證。此部分阮r.不知, 陳副總要求不告知阮。不論阮(指甲卯○○○)是否 知悉,此部分要仔細注意,詳細查核」、「陳(指乙Q○○)提醒實際掌權係老董,但亞太係令台,與 亞太人員接觸,要避免任何言詞造成王氏父子之不合。對亞太劉協理要提防,任何事,可回報陳(指乙Q○○)出面處理」、「內控、內稽及相關子辦法 ,公司各部門已在進行。提出,希望排時間作一彙整講解(目前無針對電信業適用之制度範本)。陳(指乙Q○○)預計無論5月董事會,老董是否同意 提案,書面制度皆要備妥。」、「有關107E公司債,選取重大性標」。顯見被告甲t○○明知甲○○為 亞太固網實際負責人,其係經甲卯○○○介紹,經王 又曾同意而擔任亞太固網查核簽證會計師,亞太固網之連繫窗口為乙Q○○,亞太固網安排公開發行係 為對股東交待而交辦,實際上甲○○希望緩辦等情,並記載其於日用筆記本中。 c.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寬頻公司,嗣於93年6月25日更名為亞太固網公司)92年度財 務報表會計師查核報告第4、42、43頁、東森寬頻 公司92 年度會計師工作底稿編號2/9,B180:證明甲t○○備於備抵呆帳評價僅對非關係人提列1%備抵 呆帳,關係人則均未提列。 d.亞太固網93年度財務報表明會計師查核報告第4頁 、第49至52頁、亞太固網94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第4頁、第15頁、亞太固網93年度會 計師工作底稿編號1/8、B-2-7、亞太固網94年度會計師工作底稿編號2/9,B-2-4:證明93、94年度,就亞太固網備抵呆帳評價均僅對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提列1%備抵呆帳,甲t○○並未說明如何評估提列 1%備抵呆帳為適當。 ③按91年11月8日發布施行之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 規則第23條規定:「查核工作底稿為會計師是否已盡專業工作責任之證明,並為作成查核報告表示意見之依據;查核報告中所提出之意見、事實及數字均應於查核工作底稿中提供確實之證據。」。而92至94年度會計師工作底稿中僅就歷年度亞太固網應收款項之備抵呆帳方法進行驗算,顯見被告甲t○○並未評估亞太 固網備抵呆帳提列政策是否適當: a.92年度(底稿B-180、B-181) Ⅰ應收票據(不含關係人)餘額×1% Ⅱ應收帳款-SAP(非電信收入)(不含關係人及同業)餘額×1% Ⅲ應收帳款-BSCS(電信收入)(不含關係人) 餘額×1% b.93年度 Ⅰ應收票據(不含關係人)餘額×1% Ⅱ應收帳款-SAP(非電信收入)(不含同業,惟含關係人、帳齡天數在210日以上之和信電信帳款 及出售固定資產之其他應收款)餘額×1% Ⅲ應收帳款-BSCS(電信收入)(含關係人)扣除 代收子公司款項後之餘額×1% c.94年度 94年12月31日備抵呆帳餘額=於92年度以前立帳者 且截至94年12月31日止仍未收回之應收帳款-BSCS (電信收入者)之合計數。 就應收款項(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之備抵呆帳提列部分,由上開工作底稿可知亞太固網提列備抵呆帳並非依照亞太固網於財務報表附註「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所載係按帳齡分析及以往發生呆帳情形之情況評估提列備抵呆帳,且亞太固網每年度提列備抵呆帳之原則不一,尤其94年度之備抵呆帳餘額僅提列至92年度以前應收帳款-電信收入立帳者其截至94年12 月31日止仍未收回款項之合計數,又亞太固網雖有製作帳齡分析表之能力,惟卻未按帳齡分析及以往發生呆帳情形之情況評估備抵呆帳,而查核人員於歷年之應收款項-備抵呆帳之工作底稿中,僅將各該年底備 抵呆帳餘額按亞太固網各該年度備抵呆帳提列方法驗算一遍,並未使用亞太固網提供之帳齡分析表或自行編製帳齡分析表採帳齡分析法,或對亞太固網帳齡異常之應收款項採個別評估法,以評估亞太固網92至94年各該年度提列之備抵呆帳餘額是否適當,亦未評估亞太固網各該年度提列備抵呆帳方法是否適當。而就其他應收款項(其他應收款及其他應收票據)之備抵呆帳提列部分,由上開工作底稿可知亞太固網92至94年度其他應收款項亦未依照亞太固網於財務報告附註「重要會計政策彙總說明」所載係按帳齡分析及以往發生呆帳情形之情況評估提列備抵呆帳,且92至94年度亞太固網並未對其他應收款項評估提例備抵呆帳,其他應收款項中大多為亞太固網資金貸與予關係人之款項,而被告甲t○○已於93及94年度對亞太固網資金 貸與之對象執行償債能力評估及計算擔保品價值等查核程序後,建議亞太固網儘速催款,亦發現亞太固網資金貸與款項一再換票延期,應對亞太固網資金貸與他人款項之收回可能性產生合理懷疑,並對非子公司之資金貸與對象之款項應評估是否提列足夠之備抵呆帳,且應將此項情況向管理當局報告,惟甲t○○卻未 運用該查核所得結果允當評估該等資金貸與款項是否提列足夠之備抵呆帳,卻於93及94年度應收款項查核程式之查核程序「⒋查明備抵壞帳餘額是否適當」之底稿索引填寫「無此情事」,並勾選「不適用」,即逕於93年4月16日、94年4月6日及95年3月29日查核簽證亞太固網92、93、94年度財務報表時,於查核報告中虛偽記載:依其意見(除94年度無形資產若於94年認列資產減損損失則將有所調整外),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均足以允當表達亞太固網92、93及94年各年度12月31日之財務狀況,暨上開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而美化亞太固網資產總額與虛飾淨值,致生損害於亞太固網公司及全體股東之權益,堪認被告甲t○○確未依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 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 視投資是24億元 有違背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會計師任務之犯意及行為。 ④且查依亞太固網94年度合併財務報告第9頁所載,列 入合併財務報表之子公司為鼎森、宏森、亞太行動寬頻電信及亞太線上股務等4家公司,而亞太固網之帳 列其他應收票據之對象列為關係人者,大多並非合併個體,例如92年度財務報告第30頁揭露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申聯公司、連恒公司、力長公司、棟信公司、申東公司等,對於上述非合併個體之關係人應收款項於編製合併報表時,其債權債務不會沖銷,被告甲t○○即應遵守會計師查核簽證 財務報表規則第20條第1項第4款第3目規定:「其他 應收款項:查明備抵壞帳餘額是否適當」進行查核「非合併個體之關係人之應收款項」之備抵壞帳餘額是否適當,而無不執行查核之餘地。是被告甲t○○辯稱 關係人主要係子公司,依合併報表觀點,無須提列呆帳云云,顯不足採。 ⑤至被告甲t○○辯稱其係參考同業如臺灣固網、遠傳電 信所提列之呆帳百分比,再評估亞太固網,其認為亞太固網提出之比率是恰當的云云,然查依遠傳電信公司公告之94年8月申請上市承銷商評估報告,其備抵 呆帳提列政策係針對不同銷售對象訂有不同管理辦理,該公司每月收入比提列備抵呆帳,且於每年底根據應收帳款之帳齡評估備抵呆帳,並將帳齡超過7個月 者全數轉列呆帳,且被告甲t○○之工作底稿中僅見分 析應收款項週轉率時查核人員有將亞太固網之週轉率與中華電信或台灣大哥大比較,並未見評估備抵呆帳底稿中會計師有參考其他同業之查核軌跡。是被告郝麗麗此部分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亦不足採信。⒉公司債資產保全部分: ⑴被告甲t○○辯稱:其確實有依92年度查帳工作底稿所載 ,查核公司債之繳息情形及取得上述被投資公司之財務報表,檢視相關資產、本期損益、負債比例等,其對資產保全及價值之查核並無不足之處云云。 ⑵經查: ①被告乙Q○○於97年1月3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93年 初,甲t○○表示希望可以拿前面乙p○○會計師的財報 做參考,我就將財報翻給她看,並跟她說我們大概有買100億8,000萬元的公司債,財報上都有了,我認為有問題最主要是因為金額大,當時乙p○○有提到因為 公司債的金額太大了,在92年股東會時,乙p○○確實 有被小股東攻擊及亞太固網未提供整本財報給小股東,且甲○○要我買公司債時,甲o○○也知道,我就直 接指示丙P○○、玄○○至力霸公司6樓或8樓接洽,買 了公司債後,事後因為要提到92年10月15日董事會追認,甲o○○才交待我做風險評估,所以我就跟甲t○○ 說這100.8億元小公司公司債的購買是比較有問題的 ,我應該也有提到亞太固網所購買公司債發行公司都是力霸集團的小公司;93年時沒有提供小公司財報,稅局信義稽徵所97年4月財報時,有同仁轉告我會計師小公司的財報 ,我就跟甲○○報告要提供,所以有去要來給查帳人員;到了94年年報時,甲t○○有跟我說這個買公司債 的事情應該要提供擔保品,我問甲t○○公司債是無擔 保的,為何現在要跟甲○○要擔保品,不曉得甲○○會不會同意,甲t○○是跟我講說這對你們比較有保障 ,我想也對,我就向甲○○報告,甲○○就不大高興這個事情,他就要我跟甲t○○講不要這麼挑剔,明明 是無擔保公司債,為何還要擔保品,我轉告給甲t○○ ,甲t○○不同意,我將此事告訴甲○○,甲○○最後 就提供了,找庚○○、丁○○做個人擔保、以小公司股票質押或由小公司當連帶保證人,我在調查局說由丁○○、庚○○擔保做個樣子,並請甲t○○不要揭露 ,因為這些狀況如果在財報中列入長期投資損失或呆帳,對亞太固網公司淨值影響大,事後甲t○○也確實 在財報上幫忙等語是事實。由此可知,被告甲t○○於 發現發行公司債之小公司之償債能力有問題時,竟係透過乙Q○○要求甲○○提擔保品,益徵被告甲t○○明 知小公司為甲○○所實際掌控。 ②經檢視亞太固網92年度之工作底稿,查核項目「短期投資」、底稿編號3/9N-4、N-4-1、N-4-2,確有記載「經查詢上述公司債被投資公司均為非公開發行公司,且多為關係人或關係企業,投資標的物為無擔保公司債,總投資金額佔總資產15%,為資產保全,擬就 各被投資公司之償債能力查核:⒈…⒉查核其繳息情形。⒊取得上述被投資公司之財務報表,檢視相關資產、本期損益、負債比例等。」等語,且表格上載有公司債利息收入金額及記載繳息日期,惟利息收入金額及繳息日期旁皆無任何查核符號,雖底稿TX-5-7(利息收入調節表)有核至利息收入扣繳憑單之查核軌跡,但因被告甲t○○執行查核之目的係「為資產保全 ,擬就各被投資公司之償債能力查核」,於查核繳息情況時,理應抽核其利息收入是否確有現金入帳之亞太固網銀行帳戶,而工作底稿表格上雖載有「總資產」、「本期損益」、「負債比」、「備抵比例」等欄位,惟上述欄位皆為空白,顯示被告甲t○○並未執行 原規劃之查核動作⒉、⒊。 ③且查,被告甲t○○於92年度查核亞太固網財務報表時 ,已對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償債能力有所懷疑而於工作底稿上記載應進行上開3項查核工作,並於93年度持 續行公司債之公司進行償債能力分析時,並於底稿 N-5-2建議亞太固網「加強對被投資公司(發行公司 債公司)之營運及財務狀況之監督,並審慎其投資決策,加強風險控管」,且依93年度工作底稿N2-5註明新增之部分及N2-5-1之93年度公司債提前贖回明細表,可發現亞太固網93年度新增之公司債投資皆為提前贖回之公司債之發行公司再發行公司之公司債,且提前贖回之公司債均有一共通點,即原本發行對公司的第一期償還本金之日期均在93年期間,顯可懷疑係續發公司債之小公司因93年度可能無法償還第一期本金,而作書面上之提前償還並再發行新公司債,又被告甲t○○於查核92年度財務報表時,已對發行公司債之 小公司之償債能力產生合理懷疑,於93年度發現小公司有提前償還公司債情形,被告甲t○○均未針對提前 償還公司債作收回款項測試;且查被告甲t○○於查核 94 年度財務報表時,亦未執行抽核收取利息收入測 試,僅於工作底稿60-1-1利息收入調節表核至扣繳憑單,堪認被告甲t○○確有違背其會計師查核任務。至 公訴意旨認被告甲t○○於93年、94年工作底稿內亦對 前述公司債之長期投資,建議亞太固網應加強對被投資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之監督,並審慎其投資決策,加強風險控管,但於財務報表內卻無相關建議內容云云,查財務報表係受查公司管理階層對該會計期間經營成果之聲明,編製財務報表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會計師僅就查核該財務報表之查核結果出具查核報告,故財務報表內不會有建議亞太固網應加強對被投資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之監督,並審責其投資決策,加強風險控管等內容,公訴人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⒊關係人認定查核: ⑴被告甲t○○自承其有把這些交易往來的亞太固網與公司 債發行公司是否有投資關係及這些公司的董事結構,我都有去查核等語。 ⑵按94年11月8日修訂前審計準則公報第6號第2條後段規 定:「受同一個人或企業控制之各企業,亦互為關係人。」第5條規定:「查明關係人是否存在,應視實際情 況實施下列查核程序:⒈向受查者查詢所有關係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關係。⒉查閱股東名冊董事、監察人及重要職員名單。⒊查閱股東會及董事會會議記錄。⒋複核上期工作底稿,查明已知之關係人。⒌向前任會計師查詢所知之關係人。⒍查核當期重要投資事項,以確定投資性質是構成新關係人」、第6條規定:「查核人員實 施一般查核程序發現下列情事時,應注意其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⒈與少數企業或個人間之重大交易,例如勞務、進銷貨、不動產、支票及借貸等之重大交易。⒉價格、利率、保證及付款等條件特殊之交易。⒊交易之發生顯欠合理。…⒌交易之程序異常」。甲t○○為會計 師,且為經主管機關金管會核准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表之查核簽證會計師,理應明知上開審計準則公報規定及關係人交易可能因利益輸送或舞弊而發生,財務報表之關係人交易揭露是否允當非常重要,若隱匿關係人交易未揭露於財務報表中,將致報表使用者對公司營業運狀況產生誤解。而被告甲t○○自94年第3季起擔任力霸 公司、嘉食化公司之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會計師,並查核94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依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94年 度合併財務報表所揭露,力森公司、立億公司、東華公司、欣華公司、彥輝公司、展宇公司、菁達公司、瑞高公司、鳴加公司為力霸公司94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合併個體,立宏公司、昌嘉公司、富嘉公司、新鴻公司、瑞森公司、蓉達公司為嘉食化公司94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合併個體(此有上開公司94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在卷可憑),且被告甲t○○明知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及亞太固 網均為甲○○所控制,上開小公司應亦屬亞太固網之實質關係人,況其於查核亞太固網92年全年度財務報表時已於工作底稿記載:「…公司債被投資公司均為非公開發行公司,且多為關係人或關係企業,投資標的物為無擔保公司債,總投資金額佔總資產15%」等語,金額高 達100 億8,000萬元,且92年底比91年底多出37億4,000稽徵所9萬元之公司債投資,依上述審計準則公報第6號第6條之 規定,應進行查核,然被告甲t○○違背其應依照一般公 認審計準則暨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之任務,配合甲○○要求,未予查核,並於94年度亞太固網財務報表將亞太固網所購買力森公司、立億公司、東華公司、欣華公司、彥輝公司、展宇公司、菁達公司、瑞高公司、鳴加公司、立宏公司、昌嘉公司、富嘉公司、新鴻公司、瑞森公司、蓉達公司等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94年度財務報表之合併個體所發行公司債,列為非關係人之長期債券投資,且檢視92至94年度會計師工作底稿,92、94年度將關係人科目代號編為VV,而93 年度則未見科目代號為VV之底稿,且94年度科 目代號VV 之底稿係列印自94年度財務報告中附註關係 人交易處,未有任何查核軌跡,92至94年度科目代號為N中屬於長期債券投資之底稿,與科目代號10(收入) 、20(成本)、B(應收款項)、O(其他流動資產)、L(預付款項)及RR(其他流動負債)之底稿,除各科 目彙整之該科目關係 12.友聯產險的貸款案年度底稿 VV-6有向公司取得關係人彙總表(上面載有關係人名稱,但無與關係人之關係描述),未見被告甲t○○所辯查 帳員有查發行公司債董事結構,如果董事是法人,會再去查該法人之董事結構等查核軌跡,亦未見抽查某家公司債發行公司是否與亞太固網為關係人之查核軌跡。綜上,益徵被告甲t○○確係特意配合甲○○,而故意違背 其會計師查核任務,未進行其應執行之查核程序,而出具不實查核報告。 ⒋94年配合甲○○指示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⑴被告甲t○○辯稱:94年適用35號公報時,大部分的公司 都有請專家評估,按照公報處理,亞太固網的專家評估出來是有減損,是照著公報分攤後認為是無形資產所產生的,但是乙Q○○轉告我公司的立場不肯認列入帳,在 查核報告上已經講清楚了,財務報表是公司編製的,四大報表下面只有第一張查核報告是會計師做的東西,後面的東西都是公司所要表達的,是乙Q○○跟我講公司認 為臺鐵的合約不公平有意見,當時一般正常公司不接受保留意見,所以我們習慣就是建議公司該入帳的調整分錄就是要入,我曾經建議乙Q○○跟他說過如果他們對臺 鐵不滿,正好可認列損失進去,讓董事和股東都看到這個狀況,來支持你們跟臺鐵重新來談合約的事情,乙Q○ ○說他沒有決定權,但是他會把我的看法跟甲○○報告,可是之後他再來電話告訴我,他把我的看法告訴甲○○,可是甲○○仍然決定還是不要認列進去,我說這個重大違反一些公認會計原則,你不認,我要出保留意見,他說沒有關係,可以接受,既然公司也接受我該有的揭露,我自然毋需再跟他有所爭議云云。 ⑵然查: ①按審計準則公報第33號「財務報表查核報告」第10條規定:「查核報告應敘明財務報表之編製係受查者管理階層之責任,而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查核該等財務報表並根據查核結果對財務報表表示意見」;又審計準則公報第35號「財務資訊之代編」第2條規定:「本 公報訂定之目的,在規範會計師受託代編財務資訊時,應負之責任及所出具報告之格式與內容。」、第3 條規定:「…。客戶編製財務報表時,會計師若使提供有限度之協助,如適當會計政策之選擇,則非本公報所稱財務資訊之代編」、第4條規定:「會計師受 託代編財務資訊之目的,在利用其會計專業知識蒐集、分類及彙總財務資訊。此項工作通常須將繁雜之資料歸納整理為較易掌握或了解之格式,但無須對資訊加以查核或核閱。財務資訊使用者可因會計師之參與而受益,惟會計師對代編之財務資訊不提供任何程度之確信」,顯見代編財務資訊之會計師不能兼任查核財務會報表之會計師。而查亞太固網之財務報表固由依循前例由會計師代為印製,惟財務報表係由亞太固網管理階層提供電腦會計資料,文字敘述部分,則係由亞太固網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供會計師參考,由會計師代為撰擬及印製,且於財務報告印製前仍會請亞太固網管理階層就會計師所撰擬之草擬內容確認無誤後才將之送印,顯非代編,此據被告甲t○○、乙Q○○供 承在卷,是就該財務報表之編製應負責任者為亞太固網管理階層。惟倘被告甲t○○就財務報表之撰擬與亞 太固網之實際負責人甲○○及財務副總乙Q○○等人共 謀為不實登載,即能認定被告甲t○○有基於共同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而為共同正犯。是此部分應審究者,乃被告甲t○○就亞太固網94年財務報表不予認列無 形資產減損是否與甲○○、乙Q○○具有共同犯意聯絡 。 ②按審計準則公報第33號「財務報告查核報告」第3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會計師認為情節重大者,應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⒈查核範圍受限制。㈡會計師對管理階層在會計政策之選擇,或財務報表之揭露認為有所不當。」、「保留意見應以「除……外」之方式表達情況及影響。」。是會計師於查核財務報表時,如認受查公司管理階層在會計政策之選擇或財務報表之揭露為有所不當,會計師應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此乃理所當然。惟倘會計師特意配合受查公司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以看似合法之手段,而故意出具不實之保留意見查核報告,即為法所不容。查:被告甲t○○就亞太固網94年度財務報表出 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係經乙Q○○轉述甲○○指示 並經甲卯○○○協助指導,被告甲t○○始接受出具保留 意見查核報告,使甲○○得藉此搪塞外部董事及股東亞太固網無法申請公開發行係因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查核報告等情,業據被告乙Q○○於本院97年1月3日審 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我有一次要拿東西給王又曾批,是付款明細要給甲○○批准,才可以開票付給客戶,他說他有跟甲卯○○○研究過了,拜託要跟郝 麗麗講,因為當時臺鐵的資產減損,他認為臺鐵是對我們在條約上是不公平的,公司不應該要認列,他說現在他不希望公開發行,因為他認為公司的財務狀況不是很好,就希望甲t○○把這個損失不要列出來,他 會請甲卯○○○會計師跟甲t○○講,他讓我知道一下, 我知道這個消息後,我也不知道保留意見怎麼處理,我就打電話給甲t○○說,我們老闆有這樣子的意思, 甲t○○說怎麼會有這樣子,她不認為要這樣子,她覺 得奇怪為何會這樣子,她說假如是損失就列損失,我就說這個決策不是我,就看甲卯○○○跟你講後續怎麼 樣,因為當時甲○○認為列台鐵資產減損對公司不公平」等語(見本院會計師部分本院筆錄卷㈠第137頁 ),且查亞太固網係依財務會計準則第35號公報規定,聘請專家於94年9月27日出具資產使用價值評估報 告書,且依此報告書進行資產減損測試,其減損失為33億4,775萬4,000元,既已特別聘請專家評估資產使用價值並進行資產減損測試,豈有不予認列之理?再該資產使用價值評估報告書第一次使用係用於亞太固網94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被告甲t○○於執行94年度 財務報表查核,又繼續使用上開專家意見,理應考量94年度實際經營成果與資產使用價值評估報告書預測之資料間是否有重大差異,倘亞太固網目前狀況與當初提供予專家之資料有重大差異,會計師即應建議亞太固網管理階層要請專家就目前受查公司狀況出具新的資產使用價值評估報告書,惟被告甲t○○94年度查 核工作底稿並未就94年度欲沿用94年上半年度亞太固網執行資產減損測試所依據之資產使用價值評估報告書,而需再次評估94年度實際經營成果是否與該資產使用價值評估報告書預測之資料間有重大差異,以確定該專家意見亦適用於94年度財務報表之資產減損測試之查核暫跡,且查94年度亞太固網實際營業淨損為13億6,863萬1,000元,而該專家出具之資產使用價值評估報告書預測亞太固網94年度淨為7億5,668萬 2,000元,94年度實際營業淨損已超過該預資料達 80.87%,顯見亞太固網94年度實際經營成果與當初提供予專家之資料有重大差異,而被告甲t○○於查核94 年度財務報表時,並未再次評估上開專家意見之適用性,顯見被告甲t○○確有違背其會計師任務,益徵被 告甲t○○確如乙Q○○所證述:甲t○○最後有接受王又 曾、甲卯○○○建議而同意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況甲○○並非亞太固網管理階層,亦非亞太固網董事長,被告甲t○○竟服從甲○○指示於屬亞太固網管理 階層編製之94年度財務報表不予認列無形資產減損損失而藉此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佐以扣案之郝麗麗筆記本於93年2月18日記載:「…⒋內控制度等擬 於6月或8月提報董事會通過,實審期間預計93/7- 94/6 ,明年8月半年報完成,如無特殊,明年9月送 件。⒌公開後,再到上市、櫃的路,至少一年以上,應有足夠時間清理帳上的『灰灰區』。以上⒋、⒌老董原意『緩辦』,係為對股東有所交待而『交辦』,故此為循序漸近之非急件。」(見本院編號第415號 偵查卷第125頁),可見被告甲t○○於93年2月間接任 亞太固網簽證會計師時,就知甲○○不願亞太固網公開發行,係為對股東有所交代而交辦公開發行相關事宜。堪認被告甲t○○係配合甲○○出具保留意見之不 實查核報告。 ⒌關係人黃豆交易部分: ⑴訊據被告甲t○○固坦承亞太固網與鼎森、宏森公司之黃 豆交易達8億餘元,已屬必須查核事項,亞太固網出售 黃豆予力長及友台公司之黃豆交易為關係人交易,且其認為亞太固網為電信業者,電信業者有黃豆交易很奇怪,惟否認犯行,被告甲t○○及其辯護人辯稱:其看到底 稿有黃互交易,其請查帳員上經濟部網站查亞太固網是否有關黃互交易的營業項目,查帳員並有查開立發票及營業稅的申報憑證,交易對象債權,有函證確認其存在,亞太固網編製之財務報表中,本即未就單一交易事件揭進貨付款及銷貨收款之價格與條件之必要,並無所謂異常情事存在,審計查核工作並非專為偵知舞弊所設計,亦在審核經營者經營決策之合理與否,難謂亞太固網與鼎森及宏森公司之黃豆交易有何異常之情事,於被告甲t○○查核當時,交易業已完成,並無庫存可供盤點, 被告業經就2筆交易取具相關查核憑證、虛點及函證以 確認債權之存在性,評估力長及友台公司之財務狀況與擔保,以確認備抵呆帳是否允當,黃豆交易營業而來的應收票據原有力長、友台這2家,因為交易才剛發生, 所以其不認為力長、友台的票(距銷售日已經過半年以上)有到期不兌現的危險云云。 ⑵經查: ①被告乙Q○○於97年1月3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亞太 固網向鼎森、宏森公司購買大宗穀物黃豆,是以預付款名義後,實際上錢都是力霸集團用,我有向己○○反應過,己○○也質疑亞太固網為何要買黃豆,郝麗麗也出是認為不妥,我就直接告訴甲t○○這是甲○○ 把錢拿去了,甲t○○後來就要求提出擔保品,我們照 她要求提出擔保品後,她未於財務列出,所以我就認為她有幫忙美化財報了;因為公司債金額這麼大,預付款又這麼多,我請教甲t○○這些事對不對,甲t○○ 沒有正面回答,後來就說這些東西要提供一些擔保品。 ②按94年11月8日修正前審計準則公報第6號第8條規定 :「查核已知之關係人交易時,查核人員應針對交易之目的、性質及內容,視實際情況實施下列查核程序以獲取足夠及適切之證據:⒈瞭解交易事項之目的、價格及條件」。經查,如上所述,亞太固網92至94年度會計師查核工作底稿中,92、94年度將關係人科目代號編為VV,而93年度則未見科目代號為VV之底稿,且94年度科目代號VV之底稿係列印自94年度財務報告中附註關係人交易處,且該等工作底稿中未見有任何瞭解關係人交易事項之目的、價格及條件暨查驗進出貨憑證(驗收單、出貨單等內部控制表單)之查核軌跡,堪認被告甲t○○於評估亞太固網92至94年度財務 報表所揭露「本公司向關係人進貨或關係人提供之電信服務其價格及付款條件,依實質交易條件比較,與一般廠商並無重大差異」、「本公司銷貨予關係人或提供關係人電信服務其價格及收款條件,依實質交易條件比較,與一般客戶並無重大差異」等情時,並未進行任何查核程序。 ③雖被告甲t○○所率領之查核人員於93年度營業成本工 作底稿有記載:「經查出售黃豆雖係屬營業之項目,但非電信之相關成本,故予以重分類至其他營業成本」,並經被告甲t○○簽名表示已核閱該工作底稿,然 依93年度股東權益底稿SS-1所附列之亞太固網公司變更登記表之所營事項項目,並未包含「F201010農產 品零售業」、「F102170食品什貨批發業」、「F101990其他農、畜、水產品批發業」、「F103010飼料批 發業」等項目,並無足夠證據顯示出售黃豆為亞太固網之營業項目,且亞太固網公司亦無部門負責此方面業務,其交易異常已足引起一般人注意,惟被告郝麗麗仍逕認出售黃豆為亞太固網之營業項目,顯然違背其應依一般公認審準則暨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公司之任務。且如上所述,甲t○○ 與甲○○、乙Q○○間有共同美化亞太固網財務報表之 犯意聯絡,故其未盡任何應盡之注意,致未查覺黃豆交易可能係為墊高鼎森公司營業收入以便於該等公司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實為挪用亞太固網資產交易之事實,而使該等挪用亞太固網資產情事遭隱匿。 ④再依亞太固網94年度損益表,其他營業收入淨額為 10億9,890萬6,000元,佔全年度營業收入淨額 13.86%,其中轉售大宗物資予友台及力長公司金額為8億9,165萬4,000元,佔全年度營業收入淨額11.25% ,且甲t○○於其工作底稿10-10中比較二年度營業毛 利及成本分析時,亦認其他營業收入之變動已達分析標準,在在顯示轉售大宗物資予友台及力長公司之交易具重大性,又觀諸94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第29頁即揭露亞太固網對友台及力長公司有其他營業收入4億 7,583萬元及4億1,582萬4,000元,於94年6月30日亦 有相同金額之應收票據,參以95年上半年度亞太固網對友台及力長公司無其他營業收入金額且應收票據金額仍為4億7,583萬元及4億1,582萬4,000元,顯見亞 太固網對友台及力長公司之交易並非於94年底才發生,再94年度底稿10-7揭露亞太固網出售大宗物資予力長及友台公司對時間約在94年6月14日至94年6月30日間,故該交易發生之時點並非被告甲t○○所辯於94年 度查帳時間剛發生,亦非其辯護人所辯「94年度交易則係發生於該年底之前,當時所收期票僅為隔年3月 ,以查核當時實無任何跡象得認該等交易有何異常」。且查,截至94年12月31日日止,亞太固網出售大宗物資予力長及友台公司已達半年,而亞太固網所取得之應收票據到期日為95年3月31日(見94年度工作底 稿B-3),亦即亞太固網銷售黃豆予關係人力長及友 台公司之收款條件係收受銷貨9個月後始能兌現之票 據,顯然異於一般客戶,而被告甲t○○亦為嘉食化公 司94年度財務報表查核簽證會計師,依嘉食化公司94年度財務報告第130頁最近5年度重要財務比率分析,嘉食化公司應收款項日數自90至94年為67天至24天不等,約2.23個月至0.8個月,而友台及力長公司開立 予亞太固網之票據到期日為95年3月31日,收現日數 長達9個月,週轉天數顯較以一般大宗物資買賣為業 之嘉食化公司高出甚多,惟甲t○○竟仍認該等交易並 無異常,益徵被告甲t○○與甲○○、乙Q○○間確有製 作不實財務報表、出具不實查核報告以虛飾亞太固網財務報表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票據辦理託收與否無法明示該筆應收票據是否有無法兌現之虞,是公訴人此部分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⒍資金貸與部分: ⑴訊據被告甲t○○固坦承內部會計控制建議書是我們在 例行的財務會計審查之後,就該公司的當期會計交易事項,有應改善部分,就會給公司董事會建議書等情,惟否認犯行,並辯稱:工作底稿就算有記載亞太固網資金貸與他人程序,已於93年6月股東會通過,但 資金貸與他人要依規定執行,也不用寫在內部會計控制建議書上云云。 ⑵經查: ①被告乙Q○○於97年1月3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發 行公司債的小公司對於公司債利息、亞太固網資金貸與之小公司應付之借款利息,到了95年時,都沒辦法正常付,我感覺到小公司營運狀況不是很好,短期借款的利息從94年4月起小公司就沒有辦法支 付等語。 ②依據亞太固網93年度會計師工作底稿編號1/8,B-9-1記載,委任公司資金貸與金額為53億3,500萬元 ,而被投資公司流動比率小於100%、利息保障倍數為負數及負債比大於50%者佔全部債權投資比例甚 高,已建議委任公司儘速還款。 ③依據亞太固網94年度會計師工作底稿編號2/9,B-9記載,委任公司自93年6月股東會通過資金貸與他 人作業程序,同年度會計師工作底稿編號2/9,B-9-1亦附有亞太固網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④亞太固網93年度工作底稿編號1/8第3頁、94年度會計師工作底稿編號1/9查理底稿第3頁所附甲t○○出 具之93、94年度內部會計控制建議書,對於資金貸與他人之內控缺失與建議未臚列其中。 ⑤又檢視亞太固網92年度工作底稿,O-17係亞太固網92 年度資金貸與他人明細表,92年底資金貸與他 人餘餘額為35億2,800萬元,其中宏森公司借款餘 額3億5,000萬元、預估還款日為93年5月13日,鼎 森公司借款餘額3億1,000萬元、預估還款日為93年5月13 日,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借款餘額2億元,預 估還款日為92年12月31日,且依底稿B-15,3/4, 東森媒體科技公司開立之應收票據仍帳列於92年12月31日之其他應收票據科目中欲更改到期日而未兌現,該3家公司借款餘額占總借出餘額約24%,且借款日期係於91年度發生,借款期間皆超過1年,顯 非屬「短期」融通資金,該公司內控制度顯已發生疏失,然查被告甲t○○並未採取較嚴格之查核程序 、拉長查核時間或擴大查核範圍,且工作底稿內亦未見有取得資金往來之合約影本及董事會議有關紀錄並核對相關事項之查核軌跡,復未確實執行核算利息並核至明細帳,查明本期利息及償還本金是否依有關合約規定按時收付,亦未確實執行查明是否提供擔保品,是否評估資金貸與收回可能性及提列備抵壞帳金額之依據進行瞭解及評估,以查明是否提列足夠之備抵呆帳等查核軌跡,於93年7月1日亞太固網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施行後,檢視亞太固網93、94年度會計師查核工作底稿,亦未見被告郝麗麗有查核資金貸與是否符合資金貸與他人規定及取得資金往來之合約影本及董事會議有關紀錄並核對相關事項,亦未確實執行核算利息並核至明細帳,查明本期利息及償還本金是否依有關合約規定按時收付,雖於93年、94年度有於工作底稿B-9-1評 估資金貸與對象之償債能力,並於底稿N2-5-4列出保證人及擔保品明細及盤點擔保品(底稿N2-5-4" ),且取得相對人之財務報表於底稿計算N2-5-4" 擔保品價值等查核軌跡,惟資金貸與對象提供之擔保品多為不具活絡市場流動性之附表甲一之1所示 小公司股票,且依該等股票每股淨值為基礎所計算之擔保品價值無法十足擔保資金貸與款項,且擔任保證人之公司甚至是發行公司債之公司,被告郝麗麗亦明該等公司為財務狀況甚差之公司(例如蓉達、新鴻、鳴加、彥輝分別為向亞太固網借款之育聯、鑫營、申東、東長公司之保證人,惟蓉達等4家 公司於底稿N2-5-4評估亞太固網長期債權投資償債能力時,皆為任債能力有問題之公司),倘被告郝麗麗有善盡會計師查核責任,應於查核資金貸與他人款項時更為注意,並應考慮是否採取較嚴格之查核程序,拉長查核時間或擴大查核範圍,然甲t○○ 均未為之,益徵其確為配合甲○○、乙Q○○美化亞 太固網財務報表之故意。 ⒎綜上,被告甲t○○所辯均不足採信,其犯行洵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乙、中華商銀部分: 犯罪事實 甲○○(本院通緝中,另行審結)於民國81年1月起至 92年7月17日止,擔任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 華商銀)之創辦人兼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參與重要契約或授信案件之審核及決議,對外代表中華商銀,中華商銀並為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有價證券之上市公司,甲○○於92年7月以後雖辭任董事長,惟仍 以「財團法人甲○○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代表人身分擔任中華商銀常務董事,並主持中華商銀之常務董事會(下稱常董會)、董事會及全行會議,為中華商銀及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及力霸、嘉食化部分附表甲一所示小公司之實際負責人。T○○自92年7月18日起,以嘉食化公司代表人身分接 替丑○○○擔任中華商銀第4屆常務董事及副董事長,並於 93年6月7日以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聯產險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為第5屆董事、常務董事及副董事長, 在中華商銀有獨立辦公室,並每月領有新臺幣(下同)10萬元至24萬元不等之薪資,負責出席中華商銀董事會及常董會,在其任內通過秋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開財務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道公司)、鴻運電子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鴻運電子公司)、優力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力特公司)、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家福公司)、招商物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招商公司)、久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久揚公司)、辰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辰曜公司)、凌怡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凌怡公司)、寶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德公司)、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茂德公司)、新林科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林公司)、中華公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公明公司)、總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總格公司)、領航服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領航服飾公司)等借款戶向中華商銀申請無擔保貸款,卻遭中華商銀要求申貸高於所需週轉金額之貸款,並以搭買力霸公司或嘉食化公司所發行私募公司債為貸款授信、動撥條件之授信案。丙T○○於92年至94年 11月27日為中華商銀副總經理,同時兼任授信審議委員會(下稱授審會)主席,因董事長高繁雄於94年9月29日過世, 甲○○指派丙T○○於94年10月14日起,以嘉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身分擔任中華商銀董事,並選任為常務董事,且兼任總經理,奉甲○○之命,執行中華商銀董事會、常董會之決議,綜理中華商銀存款、放款、人事及其他相關業務,於其擔任授審會主席期間,通過秋雨公司、鴻運公司、優力特公司、萬家福公司、將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將揚公司)、招商公司、中華公明公司、新林公司、正道公司、茂德公司、寶德公司、總格公司等授信戶之授信案,於其擔任中華商銀常務董事期間,則通過久揚公司、辰曜公司、凌怡公司、領航服飾公司等授信戶之授信案。t○○係以力霸所屬小公司「申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為中華商銀常駐監察人,同時亦為力霸公司董事(88年月6月30日起至 95年6月15日止,以法人股東即小嘉莘集團小公司欣湖公司 代表人身分擔任),並擔任力霸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力霸、嘉食化公司私募公司債之發行,明知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之私募公司債買受人將揚公司、招商公司、萬家福公司均為向中華商銀申貸之授信戶。戊○○為甲○○之女,於90年間升任中華商銀副總經理兼財務部協理,綜理該公司財務部之業務,並負責督導中華商銀北部地區分行之業務,如太原路分行、松江分行、南京東路分行等均為其督導範圍,知悉甲○○因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均已無法向中華商銀貸款,故以搭售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私募公司債方式貸款與其他公司,藉此取得中華商銀資金。甲y○○原為中華商銀審查部經 理,現為副總經理,在任職審查部經理期間,審查秋雨公司、正道公司、鴻運公司、優力特公司、將揚公司、萬家福公司、招商公司、久揚公司、辰曜公司、寶德公司、茂德公司、新林公司、中華公明公司、總格公司等授信戶之搭售公司債授信案;於擔任授審會委員期間,通過茂德公司、寶德公司、秋雨公司、中華公明公司、新林公司、正道公司、鴻運公司、優力特公司、萬家福公司、招商公司、總格公司、久揚公司、領航服飾公司等授信戶之搭售公司債授信案。丙j○ ○原為中華商銀松江分行經理,嗣於95年4月間改任審查部 經理,在擔任松江分行經理期間,對中華公明公司以購買力霸公司私募公司債為條件無擔保貸放3,000萬元,對總格公 司以購買公司債為條件貸放8,000萬元;在任職審查部經理 期間,審查凌怡公司、領航服飾公司之搭售公司債授信案。天○○於88年間為中華商銀南港分行經理,現已退休;乙H○ ○於88年間任中華商銀南港分行副理兼帳戶管理員,89年3 月間升任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經理迄96年初,同時身兼中華商銀企營北四區區經理,於任職太原路分行經理期間,以搭售公司債之方式辦理秋雨公司、正道公司、鴻運公司、優力特公司、將揚公司、萬家福公司、招商公司、久揚公司、辰曜公司、凌怡公司、寶德公司、茂德公司、新林公司等授信戶之貸款案。W○○原為「力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華票券公司)協理,自95年3月1日起,擔任中華商銀松江分行經理,明知領航服飾公司財務狀況不佳,日前甫以購買力霸公司私募公司債為交換條件,於力華票券公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獲得鉅額融資,仍以搭售公司債方式貸放款項給領航服飾公司。丙j○○、天○○、乙H○○、W○○等 4 人於任職分行經理時,分別綜理各該分行之授信、徵信審查工作。辛○○為甲○○、丑○○○之子,87年起在中華商銀任職,歷任中華商銀消費金融部副理、經理、協理、副總經理,負責消費金融部、信用卡部之現金卡、信用卡發行、管理、債權催收等業務。上列之人分別為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項第3款所列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亦為銀行法第125條之2所列銀行負責人),且均係受中華商銀全體股東之委託,為依據中華商銀所規定之相關授信準則及銀行法法令辦理對客戶授信或資金供給業務,而為中華商銀處理事務之人員。丙午○○自92年6月起,任力華票券公司 顧問,93年間自力華票券公司離職,93年9月1日起擔任亞太行動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行動公司)顧問,對外幫甲○○家族尋覓債信不良、財務困難之客戶,向中華商銀申請貸款授信,並以要求授信戶搭買力霸、嘉食化公司私募公司債為授信、動撥條件,其中授信戶秋雨公司、優力特公司、將揚公司、萬家福公司、招商公司、領航服飾公司等均為丙午○○所介紹。甲s○○自89年5月20日任力華票券公司 副總經理,93年間自力華票券公司離職,同年12月經丙午○○ 介紹,擔任秋雨公司顧問。丁未○○為嘉食化公司主任秘書, 丁丙○○為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轉投資設立之小嘉莘集團小 公司財務主管,均為力霸集團所屬人員。壬○○為甲○○、丑○○○之次子,又名「王勞倫斯,Wang Lawrence Lin-shing」,88年至89年間曾任職中華商銀,為翊景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翊景公司)、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翊豐公司)、翊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翊康公司)及翊創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翊創公司)總裁兼實際負責人。甲庚○○係翊豐公司副董事長及翊康公司登記負責人。 甲○○等人為圖個人及其家族所有力霸集團之不法利益,自88年間起,共同以違放貸款力霸集團成立之德台公司、或以搭售力霸、嘉食化公司發行私募公司債作為授信條件而放款予中華商銀授信戶、或私下成立行銷公司浮濫推行中華商銀現金卡、信用卡產生鉅額之逾放、呆帳後,再違背銀行規定以低廉之價錢出售不良債權予關係人成立之資產管理公司等手法,共同掏空中華商銀之財產,致生損害於中華商銀及該行股東之利益達【110億6,000萬】餘元,茲敘述其等不法犯行如下: 一、違法放貸予「德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台公司)部分: ㈠於88年9月至11月間,甲○○為力霸集團之實際負責人,身 兼中華商銀董事長;天○○為中華商銀南港分行經理、乙H○ ○為中華商銀南港分行副理,分別負責中華商銀授信案之核決及徵、授信審查工作,均係受中華商銀委託處理事務之人。其等均明知辦理營運週轉金貸款授信案件,應依中華商銀之放款規則及銀行業界徵信、授信營業常規處理,使中華商銀之貸款債權獲得充分保障,並均明知依銀行法第33條第1 項規定,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5%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務、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下簡稱利害關係人)為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另丁未○○為嘉食 化公司主任秘書,丁丙○○為小嘉莘集團小公司之財務主管, 均為力霸集團所屬人員,聽從甲○○指示行事。 ㈡甲○○為套取中華商銀資金,於88年9月間,指示小嘉莘集 團小公司會計主管乙T○○、財務主管丁丙○○成立德台公司, 由匯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聯公司,依力霸公司88年度半年報之記載,匯聯公司為力霸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出資51,000仟元、程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程星公司,依力霸公司上開半年報記載,程星公司之重要股東為力霸公司董事一親等內親屬,為力霸公司之關係人)出資40,000仟元、連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連南公司)出資59,000仟元、育聯工程有限公司出資53,800仟元(上開小公司均屬力霸集團之小嘉莘集團),屬力霸小公司之益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益金公司)、日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安公司,依據力霸公司88年度半年度第42頁記載益金公司、日安公司與力霸公司間所為交易均為關係人交易)各出資48,000仟元,乙天○○、甲甲○○(均不知情)各出資100 仟元之方式,由丁丙○○安排資金調度,將現金股款自上開小 公司銀行帳戶轉出存入德台公司籌備處帳戶內,俟完成公司登記資本額查核後,隨即將德台公司股款以預付費用、暫付基百有限公司預備增資款、長期投資連南公司、棟宏公司、仁湖公司、連湘公司、申利公司等方式轉出(於公司設立後1月餘,至88年10月31日其現金及銀行存款僅餘2,673,031元),甲○○並指派丁未○○以法人股東匯聯公司所派代表人身 分,擔任德台公司負責人,營利所在地登記為臺北市○○○路0段00號2樓,惟德台公司並未在上址營業亦無業務員,而係由乙己○○、丁癸○○分別兼任會計、財務人員,並無實際營 業。甲○○、丁未○○、丁丙○○、天○○、乙H○○(甲○○與 丁未○○、丁丙○○有共同犯意聯絡,另甲○○與天○○、乙H○ ○有共同犯意聯絡)共同基於為甲○○家族及力霸集團不法利益暨損害中華商銀行利益之犯意聯絡,由德台公司以力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長公司,依力霸公司88年度半年報第40頁記載,力長公司董事之一及監察人為力霸公司法人董事所指派)所有之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 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號103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 路0段00號(即力霸皇冠大飯店,已經安泰銀行設定第一順 位抵押權19.2億元)為擔保,向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申貸新台幣(下同)7.5億元。而上開為中華商銀處理事務之甲○ ○、天○○、乙H○○為使貸款順利核撥,基於意圖為甲○○ 家族不法之利益,而共同對於中華商銀為背信行為之犯意聯絡,就德台公司貸款案,乙H○○、天○○、甲○○僅為形式 上之徵信、授信審查即核決放款,而為違背其等任務之行為;另天○○、乙H○○基於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 與不知情之助理帳戶管理員酉○○在徵信報告、洽談及評估報告、授信審核表及抵押品勘估表等業務文書為不實登載之行為: ⒈依86年1月29日修正之中華商銀授信授權額度表,每戶擔 保授信額度60,000仟元以上者,其授信主管層級為董事長。又中華商銀為加強對客戶服務效率增進授信經辦人員與客戶間之聯繫,特採行「授信帳戶管理員」制度,各營業單位分別設置帳戶管理員若干人,其編組及成員應向總行報備;營業單位主管為帳戶管理員主管,營業單位主管或業務主管得視實際作業需要,依所屬客戶之行業別,營業額大小或其他適宜分類之特性,將帳戶管理員分為若干小組,每一小組以配置帳戶管理員一人及助理帳戶管理員若干人負責一切有關作業為原則;營業單位主管對所屬之帳戶管理員負責指導及監督之責,並遵照總行政策推動以授信業務為主之整體性服務;帳戶管理員應對所經管之客戶依提供整體性服務及貫徹授信全程管理之精神,經辦下列之事項:⒈依據業務發展計劃,積極從事外訪活動。⒉瞭解客戶需要,相機推展有關存款,外匯及授信等全盤業務。⒊授信案件之受理及徵信。⒋授信提案之撰寫。⒌授信貸放後之管理及核貸條件,或約定事項履行情形之追蹤與記錄。⒍授信貸放款資金用途之事後追蹤管理。⒎逾期放款之催收。⒏對經管帳戶提供經營管理、產銷及財務諮詢等服務。⒐前列經管事項有關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簽報、建檔及保管。⒑其他上級交辦事項。授信帳戶管理員對授信申請案之提案程序,如係新貸客戶,帳戶管理員與申請人洽談後,應將洽談內容及其一般概況作成洽談紀錄表,洽談之借款金額如超過授權金額者,應作成「洽談及評估報告」呈上級主管作原則性指示(總經理權限以下之授信案件得免送洽談及評估報告)。但為爭取時效,得逕行填寫「授信審核表」,呈請上級主管核議。受理申請應由原洽談之帳戶管理員親自受理。借款人提出申請,須填送「借款申請書」、授信資料表並簽名、蓋章,並檢送中華商銀規定之有關文件;帳戶管理員為徵信調查時,應逐一核對申請人填寫之徵信資料表並作財務分析及撰寫徵信報告,查詢申請人與銀行往來之信用情況,包括退票紀錄,有無逾期借款及其他不良紀錄,及查詢申請人之商業往來情況,包括一般商業信用及其與往來之廠商之交易是否正常,並查詢聯合徵信中心各項電腦歸戶資料,包括申請人向各銀行借款餘額、財務狀況、進出口實績,反面承諾及其他有關資料,帳戶管理員並必須親訪申請人營運場所,並實地勘察所提供之擔保標的,並應就徵信報告加以評估,並就其償債能力、財務結構、經營效能、獲利能力以及業務成長性加以綜點研判,而授信之審核與評估,除了應衡量授信5項基本原則(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 公益性、成長性)外,並應注意財務部規定之「授信評估5原則」(即通稱之5P原則-People、Purpose、Payment、Protection and Perspeteive)逐項審核授信案之可行性,以評估授信風險,亦即從借款戶(People,瞭解企業實際負責人之經營理念、管理能力、個人實力及商業信用、公司之經營方針及其在業界之地位)、資金用途( Purpose,分析資金用途是否正當,借款金額是否合理) 、償還來源(Payment,分別依照借款性質,如自償性、 短期週轉性及長期或計劃性融資,以探討還款來源之可行性)、債權保障(Protection,申請人擬提供擔保之方式、擔保品之鑑估及其押值是否妥當,各類建築物之鑑估,應注意其附屬設備、使用、保養情形、房屋用途、租賃放益、有無押租金、建造之優劣、地區環境及處分容易與否等實際情況,如有出租應酌予降低其估值,放款值應扣除押金後辦理貸放,其租賃契約查證後影本存查,若屬不定期租賃契約,不予受理)及授信展望(Perspective,所 屬行業前途,申請人未來之發展性,以及本行與借款人往來後可能獲得之預期業務與收益)等5項要素來評估授信 風險,撰寫授信報告(即授信審核表),報告內容應依照規定格式撰寫,並依中華商銀審核信案件分層授權準則簽報,逐級呈請核定,帳戶管理員經驗說明申請書及應填資料齊全後,立即連同原「洽談及評估報告」彙總送交助理帳戶管理員登記,移送徵信調查及辦理擔保品查證鑑估等工作,並依「本行審核授信案件分層授權準則」簽報,逐級呈請核定,於授信申請案後呈請核准後,再將核貸通知書寄送申請人。且依86年1月29日修正之中華商銀徵信作 業準則第2條規定,除總經理權限以上之聯合授信案由徵 信處辦理徵信外,均由營業單位自行辦理徵信;惟授信總金額在副總經理權限(含)以上之授信案件之授信報告(連同基本資料、授信洽談及評估報告及授信審核表影本),於提報授審會前應先送徵信處評審,徵信處再依據營業單位所送徵信報告及有關資料,就內容重點詳加審查評估,並簽註評審意見於「徵信報告評審」後,評審報告交予營業單位移送審查部。復依德台公司申貸時之中華商銀擔保品處理辦法第1條規定:「凡借款人向本行提供擔保品 者,有無擔保品之提供及處理悉依本辦法之規定」、第4 條規定:「擔保品之估價及放款值之核估標準:土地:單位時價*面積減應計土地增值稅=估價金額。估價金額*放款率(最高90%)=放款值。…建築物:㈠各種建築 物原則上應依本行各類建築物估價標準核估,並依以下公式計算其放款值:單位時價*面積*(1減折舊率)=估價 金額。估價金額*放款率(最高80%)=放款值。…」、第5 條規定:「擔保品原則上應以借款人自己所有之財產或權利為限,但經本行同意者得以第三人合法所有之財產或權利為擔保品,並應將該第三人加列為連帶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為原則。」、第7條規定:「選擇擔保品應注意具 有整體性、可靠性及銷售性,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之:產權有糾葛者。業經第三人設定者。市價變動激烈者。難於估價及鑑定品質者。易於腐壞或破損者。其他本行認為不適宜充作擔保品者。」、第8條第2項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避免接受為擔保品:未成年人之特有財產。公司非依法或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者,提供財產為他人保證者。私立學校與教學有關之校產及設備。」、第18條規定:「為確定本行債權,所徵取之各項擔保品以設定本行第一順位抵(質)押權為原則。本行認為財、業務、債信、往來實績均屬優良值得爭取或加強往來之客戶,其自有不動產已設定首順位抵押權予其他金融機構,如經查尚有餘值者,得述明理由以專案方呈報總行核准後在剩餘押值(放款值扣除首順位抵押權金額)八成範圍內承做擔保放款」,明定貸款案件之授信權責及關乎債權確保之各該審查事項。 ⒉惟本件德台公司貸款案,並非南港分行之帳戶管理員乙H○ ○、經理天○○與德台公司洽談後而受理之授信申請案,而係甲○○交辦。甲○○、天○○、乙H○○均明知德台公 司為甲○○實質掌控之企業,為中華商銀之利害關係人,是對德台公司為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且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復明知中華商銀規定所徵取之擔保品以設定本行為第一順位抵押權為原則,而德台公司係提供第三人力長公司所有之力霸皇冠大飯店為擔保,該不動產業經第三人安泰銀行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 19.2億元,而力長公司並非依法或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卻提供上開房地為德台公司保證,再德台公司與中華商銀之前從未往來,並無往來實績,德台公司並非財、業務、債信、往來實績均屬優良值得爭取或加強往來之客戶,亦非以自有不動產為擔保,中華商銀本應拒絕或避免充作擔保品,且中華商銀南港分行並未依總行徵信處「徵信評審報告」指示取得力長公司之背書保證辦法、董事會決議及公司章程備參。另甲○○、天○○、乙H○○亦均明知上開不 動產係由力長公司出租給力霸公司經營力霸皇冠大飯店,於鑑估押值時,竟未要求提供力霸皇冠大飯店房地之租約影本存查,亦未調查押金(按力霸公司係以給付合作經營保證金17.6億元,以保證金利息抵繳租金,租約2年之方 式承租該不動產,依力霸公司88年度半年報第39頁「與關係人重要交易事項」記載,力霸公司88年上半年度付給力長公司「租金支出」51,450仟元,內容為「押金換算息」,顯見力霸公司給付力長公司之合作經營保證金17.6億元即押金,計算擔保品放款值應扣除押金),並應酌予降低建築物部分之估值,放款值應扣除押金後辦理貸款,詎酉○○、乙H○○、天○○於製作、審核抵押品勘估表時,違 背其任務,並未降低建築物部分之估值,亦未將放款值扣除押金,且放款值為依剩餘押值8成計算,而逕依徵信處 鑑價報告認該不動產放款值為2,695,156仟元,於扣除首 順位抵押權金額即安泰銀行最高限制抵押權19.2億元後,剩餘押值為775,156仟元,可承作擔保放款值應低於6億 2,012萬4,800元(即2,695,156仟元-1, 920,000仟元 )*80%= 620,124,800元,起訴書誤為6億2,012萬5仟元) ,授信額度7.5億元顯不具十足擔保,然天○○、乙H○○ 、甲○○仍對德台公司為7.5億元之授信,並僅以力霸皇 冠大飯店房地設定予中華商銀第二順位抵押權9億元之方 式徵取擔保,並於88年11月18日酉○○製作、天○○在會同勘估人欄、主管欄用印、副理乙H○○在覆核欄用印之抵 押品勘估表上,不實登載抵押品使用狀況為自用,並據此計算德台公司貸款案之放款額度為7.5億元,均足生損害 於中華商銀貸款債權之安全性。 ⒊再中華商銀南港分行之帳戶管理員乙H○○於製作德台公司 之洽談及評估報告、授信審核表及於德台公司提出借款申請書、一般資料表、個人資料表之前,即先將德台公司申貸案送總行徵信處評審,總行徵信處於88年11月17日作成之徵信報告評審(下稱「徵信報告」)其他評審意見欄內載明:「1.該公司甫於88年9月成立,88/10月主要資產為應收帳款356,274仟元及長期投資195,554仟元,各分佔總資產60.77%及33.36%,比重偏高,宜注意營運及後續發展。2.本案係本行利害關係人授信,擔保品本行擬設定第二順位。3.連帶保證人力長企業 (股)公司,截至88/9 月止,資本額184,000仟元,淨值153,1 06仟元,88/1-9 月營收1,067,270仟元,稅前虧損190,7 01仟元,88/9月累積 虧損114,558仟元,流動資產遠低於流動負債,銀行借款 高達2,437,509仟元,另應徵提背書保證辦法、董事會決 議及公司章程備查。 ⒋應徵提『公元2000年電腦年序問題』中文問卷、本行同一人授信限額計算表、借戶一般資料表及洽談表」等資料,並將徵信報告送回至南港分行。於同年11月18日,乙H○○ 始補作洽談及評估報告、授信審核表及「公元2000年問題調查表」,且乙H○○、天○○均明知上開總行徵信處於「 徵信報告」其他評審意見欄所簽註意見,仍囑咐助理帳戶管理員酉○○代其等撰寫德台公司向中華商銀南港分行申貸7.5億元中期擔保放款之「洽談及評估報告」、「授信 審核表」、「徵信報告摘要」。酉○○依天○○、乙H○○ 二人指示,於「洽談及評估報告」上不實填載德台公司接洽人係寅○○(不知情),聯絡電話為寅○○在力霸公司所使用之辦公室電話「00 000000」;於「授信審核表」 申借人欄內將德台公司不實登載為非利害關係人,且本件擔保品立位條件優越,十足擔保等內容。天○○、乙H○○ 復明知其等並未於88年11月11 日至位於臺北市○○○路0段00號2樓之德台公司登記營利所在地(德台公司實際上 並未營業,其財務、會計作業及連絡地址皆為台北市○○○路0段000號6樓)親自訪談寅○○及調查德台公司因應 公元2000年電腦年序 配潛與丙M○○(英湘信報告」 之看廠或查訪紀要欄內,不實登載於上開時地,天○○、乙H○○共同訪談寅○○關於擔保品之市價、估值、放款值 、設定抵押情形及所在位置等內容,並在「公元2000年問題調查表」不實記載有於88年11月16日依德台公司首席協理寅○○之回答完成該問卷,惟實際上酉○○、乙H○○、 天○○均未與寅○○接洽,德台公司負責與中華商銀接洽之人實為小嘉莘集團財務主管丁丙○○,然酉○○、乙H○○ 、天○○亦均未實際訪談丁丙○○。 ㈢乙H○○、天○○、甲○○均明知上情,仍迅速簽辦洽談及評 估報告、授信審核表、徵信報告摘要,旋於88年11月19日經該行第398次授審會、同年月20日第3屆第14次董事會同意核貸。因乙H○○並未在洽談後即要求德台公司提出借款申請書 ,故囑由酉○○提供已填寫申貸金額、借款期限、借款用途、擔保物、連帶保證人之服務單位、電話之借款申請書,填妥開會時間、討論事項、決議事項之德台公司董事會議事錄及放款借據、委任保證商業本票約定書、本票、特別約定條款等給有犯意聯絡之德台公司財務主管丁丙○○,由丁丙○○轉 交不知情之經辦財務丁癸○○,由丁癸○○依用印程序蓋妥德台 公司、力長公司相關印文及並交給有犯意聯絡之丁未○○親自 簽名,酉○○並未親自辦理對保以查證、比對其真實性,中華商銀南港分行於88年11月24日、29日及30日,分別撥款6 億元、8,000萬元及7,000萬元予德台公司,惟該核貸之資金,旋遭丁丙○○依甲○○指示以資金調度方式,轉匯入力霸集 團所屬小公司「申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申聯公司,屬力霸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公司)54,200仟元及小嘉莘集團小公司「佩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佩亞公司,該公司董事長與力霸公司常務董事為2親等內親屬)5,000 萬 元,德台公司到期亦無依約償還本金,復於91年11月1日, 天○○基於與甲○○共同意圖為力霸集團、甲○○及其家族不法利益暨損害中華商銀利益之犯意聯絡,明知德台公司無還款之意願及能力,天○○仍違背其職務,指示不知情之乙丑 ○○為德台公司辦理7.5億元借款展期3年事宜,復於94年10月20日,丙j○○基於與甲○○共同為力霸集團、甲○○及其 家族不法利益暨損害中華商銀利益之犯意聯絡,明知德台公司無還款之意願及能力,仍指示不知情之甲丙○○辦理德台公 司借款7.5億元之第二次展期3年事宜,嗣德台公司自95年10月起,亦無法正常繳息,本金則分文未償還。前述甲○○、天○○、乙H○○、丁丙○○、丁未○○、丙j○○等人之共同背信 行為,致使中華商銀受有現存財產減少、債權受擔保利益減損之損害。 二、強售公司債予秋雨公司等授信戶部分: 甲○○、T○○、丙T○○、t○○、甲y○○、丙j○○、 乙H○○、W○○、丙午○○、甲s○○等人均為甲○○所屬力霸 集團人員,其等明知嘉食化公司於92、93、94年底分別持有中華商銀已發行股份總數3.57%、3.57%、3.58%,力霸公司 分別持有中華商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4.95%、3.30%、3.30% ,為銀行法第32條規定之主要股東,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3%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惟該2公司營運不佳,連年虧損,已無資產可供抵 (質)押擔保,無法於中華商銀以擔保授信方式取得資金,另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曾於92年8月29日債權銀行團會議 中向債權銀行團提出紓困請求,雖經債權銀行團同意調降利息及展延還款期限,仍因債信不良仍難以在公開市場順利募得資金,其等明知甲○○所指示之授信戶皆急需資金應付營運週轉,實無閒置現金購買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之公司債,竟仍以中華商銀同意貸與授信戶實際所需週轉金額加計購買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之公司債金額,實質上即係借用授信戶名義為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向中華商銀借款,由中華商銀對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為無擔保授信,違反銀行法第32條規定;復明知週轉資金貸款,短期係寄望以企業之營業收入或流動資產變現,作為其償還來源;中長期係寄望以企業之盈餘、營業收入或其他適當資金,作為其償還來源;辦理授信業務應本於安全性、流動性、公益性、收益性及成長性等5項基本原則,並依借款戶、資金用途、償還來源、債 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5項審核原則核貸之;辦理企業授信, 宜注意評估企業與聯屬企業暨相關自然人等資產、負債與營運狀況;徵信所需資料,由營業單位於受理借戶申請授信時一併索齊,短期授信應索取之基本資料包括借款資料表、登記證件影本、公司章程或合夥契約影本、董監事名冊影本、股東名簿或合夥名冊或公開發行公司變更記表影本、負責人及保證人(含法人)之資料表、最近3年之資產負債表、損 益表或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最近稅捐機構納稅證明影本、同一關係企業及集團企業資料表、有關係企業之公開發行公司最近年度之關係企業三書表等,中長期之週轉資金授信(包括短期授信展期續約超過1年以上者),應索取之借 戶基本資料除與短期授信相同外,總授信金額(包含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歸戶餘額及本次申貸金額,其中存單質借、出口押匯及進口押匯之金額得予扣除)達新臺幣2億元者,另加 送營業計劃、現金流量估算表、預估資產負債表及預估損益表;於分析授信用途時,因經常性週轉金係挹注於企業在營運週轉期內所需各項流動資產之購買,產銷費用之支出、流動負債之償還等,亦即「預估未來一年營收*(銷貨成本率+管銷費用率)*(存貨週轉天數+應收款項週轉天數)/365- 預估應付款項=經常性週轉金,倘以營運週轉金名義申請授 信貸款,卻將貸得款項用於購買私募公司債(亦即用於長期投資),顯然與申請授信用途不符;週轉性貸款之還款能力分析,首先須注意償債能力之強弱及還款財源之可靠性,其中週轉性貸款,應自現金流量面分析,借款用途在彌補現金流量之不足,故其還款來源亦應以借戶在一個營業週期所產生之現金為宜;竟罔顧中華商銀股東及存款人之權益,違背上開規定,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意圖為甲○○家族暨力霸集團之不法利益,以購買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發行之私募公司債為授信條件之方式,利用他人名義借款,將中華商銀資金無擔保貸放給利害關係人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使用。其等以甲○○為首,由甲○○指示t○○負責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之私募公司債發行,對外則由甲○○、丙午○○、甲s ○○等尋覓急需資金或債信不良、經營困難之企業,再由監察人t○○、太原路分行經理乙H○○、松江分行前後任經理 丙j○○、W○○出面與秋雨公司、正道公司、鴻運電子公司 、優力特公司、萬家福公司、將揚公司、招商公司、久揚公司、辰曜公司、凌怡公司、寶德公司、茂德公司、中華公明公司、總格公司、領航服飾公司等聯繫(其中,t○○曾經代甲○○轉交將揚公司、萬家福公司及招商公司等公司之貸款案予太原路分行經理乙H○○辦理,甲○○並透過t○○將 領航服飾公司之貸款案件交由松江分行經理W○○辦理,而總格公司之授信案則係甲○○透過t○○將總格公司財務報表等借戶基本資料交給松江分行經理丙j○○),而上開公司 或因營運狀況不佳、營業收入逐年下滑、連年虧損、或因短期負債過高、財務結構惡化等原因,在其他金融機構無法順利貸得高額款項,甚或既有之授信額度遭其他金融機構取消或減縮之情形下,透過丙午○○、乙H○○、丙j○○、W○○、 t○○、甲s○○等人之洽談、聯繫,以要求授信戶搭買力霸 公司、嘉食化公司之私募公司債為放款條件,明知上開有部分公司債信不良,未提供當相擔保品之情況下,仍辦理無擔保放款,且放款金額為客戶實際資金需求金額加計購買力霸公司或嘉食化公司之私募公司債金額,松江分行、太原路分行督導副總經理戊○○、審查部前後任經理甲y○○、丙j○○ 、總經理及授審會主席兼常董會成員丙T○○、甲○○、T○ ○等人於審查過程中亦明知上情,竟不依實際徵信情形辦理,反而依照乙H○○、丙j○○、W○○等分行經理簽上之授信 條件,未要求徵提擔保品或增訂動撥方式,即照案審查通過,予以核貸,計中華商銀對秋雨公司等以要求客戶搭買公司債為貸款條件之授信案違法放貸金額共41億1,000萬元(詳 如附表丁二),嘉食化公司及力霸公司因而取得中華商銀資金不法資金達15億7,200萬元(詳如附表丁二),惟上述公 司中,鴻運電子公司、辰曜公司、凌怡公司、中華公明公司及領航服飾公司等均已未正常繳息,銀行帳列催收款,且上開公司之負責人亦早已不知去向,致生損害於中華商銀之財務及該行股東之利益。茲分述如下: ㈠秋雨公司: 於92、93年間,秋雨公司因營運不佳、大幅虧損,急需資金,93年12月間經由丙午○○之介紹聘請甲s○○擔任秋雨公 司財務顧問,解決資金需求,甲s○○因原為力華票券公司之 副總經理,與力霸集團人員相熟,且知悉秋雨公司營運狀況不佳,依正常程序難以向金融機構借得資金,遂經由丙午○○ 之牽線,於同年12月16日介紹該公司向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申請中期無擔保貸款2,000萬元,並由太原路分行經理乙H○ ○出面洽談,乙H○○表示願意受理秋雨公司之中期無擔保貸 款申請,且核貸金額為4,000萬元,但其中半數即2,000萬元之用途為購買力霸公司私募公司債,秋雨公司因急需資金而應允後,乙H○○將案件交由不知情之行員何宜諺承辦,甲s○ ○則書立紙條指示秋雨公司人員向丙午○○聯繫認購力霸公司 發行私募公司債事宜;雖「洽談及評估報告」及「徵信報告」中表示「該公司所屬產業係屬傳統產業,且國內印刷業已達飽和,92年虧損127,79 2仟元,93年1至10月止虧損35,835仟元。」、「經營績效逐年下滑,財務結構欠穩健,短期 償債能力不足,獲利能力不佳,93年11月於全體金融機構借款餘額1,215,575仟元與93年度預估營收相當,還款財源緊 湊,且93年11月背書保證金額達275,770仟元」等負面評價 ,惟甲s○○、乙H○○、丙午○○、甲○○為使力霸公司順利取 得資金,無視前開評估內容,竟仍以秋雨公司購買力霸公司私募公司債為條件辦理授信及撥款,總行審查部甲y○○、授 審會丙T○○、常董會常董甲○○、高繁雄(已歿)、T○○ 等人明知上情,仍於93年12月22日第661次授審會第二次會 議、93年12月23日第5屆第8次董事會(與常董會併同召開)決議通過該授信案,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於93年12月31 日 撥貸4,000萬元給秋雨公司,秋雨公司旋依約購買力霸公司 93年12月31日、94年1月3日發行之私募公司債共計2,000 萬元(資金流向詳如附表丁三),足生損害於中華商銀及全體股東權益。 ㈡正道公司: 正道公司於94年初即有債信不良紀錄,同年3月間,中 華商銀太原路分行行員何宜諺曾簽辦該公司之貸款案,惟遭總行否決,甲○○竟另行指派乙H○○與正道公司洽談,乙H○ ○因與甲○○、t○○等人取得共識,一方面告知何宜諺「上開」同意承作,要求其重新提報,一方面告知正道公司常駐監察人丁寅○○,中華商銀同意給予正道公司3,000萬元之 貸款額度,惟其中1,200萬元必須用於購買嘉食化公司私募 公司債,始得動撥授信款項,經正道公司同意後,乙H○○即 指示不知情之何宜諺將相同內容之「洽談及評估報告」、「授信審核表(下稱授審表)」等文件再次呈報總行,雖該行「徵信報告」已載明顯示正道公司「94年2月底銀行借款餘 額加本案借款計6.78億元,佔93年營收之83%。借戶已有債 信不良紀錄(近4個月內有逾期還款30~59天紀錄)。轉投資虧損續增,使稅前均虧損,其93年底速動比率38.3%,短期 償債能力稍差,經營效能遜於同業平均,獲利能力待加強」等不宜為無擔保中期放款之條件,且中華商銀與正道公司為初次往來,在未考量借戶已有還款不正常紀錄,未徵提任何擔保品及未能確實審核借款資金用途之下,其等為使嘉食化公司取得資金,仍以正道公司購買嘉食化公司私募公司債為條件辦理授信及撥款,總行審查部甲y○○、授審會丙T○○、 常董會甲○○、T○○、高繁雄(已歿)等人,竟仍於94年4月14日第676次授審會第2次會議、同年月15日第5屆第34次常董會通過該授信案,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於94年4月21日 撥款3,000萬元後,正道公司於同日即依乙H○○指示將其中 1,200萬元之貸款匯出購買嘉食化公司私募公司債,並經由 該行聯繫取得嘉食化公司94年4月21日發行之私募公司債債 券(資金流向詳如附表丁三),足生損害於中華商銀及全體股東權益。 ㈢鴻運電子公司: 鴻運電子公司原即為中華商銀光復分行客戶,94年間因公司連年虧損、營運每況愈下,原本往來之光復分行持續縮減對該公司之授信額度,而該公司董事長特助乙玄○○與中華 商銀副總經理丙T○○為舊識,乃於94年5、6月間向丙T○○反 應上情,希望該行能持續提供資金,丙T○○即指派乙H○○以 總行代表之身分與乙玄○○聯繫,並表示甲○○願意給予鴻運 電子公司4,000萬元之授信額度,惟需搭配購買2,000萬元之力霸公司私募公司債,始同意放款,鴻運電子公司因急需資金2,000萬元而勉予同意;乙H○○即將本案交由不知情之行 員酉○○承作,雖「授審表」、「徵信報告」上載明「該公司短期償債能力待加強、經營效能略差、獲利能力欠佳」、「該公司93年本業及稅前分別虧損130,886仟元及526,041仟元;94年3月底之淨值仍低於資本額,獲利能力欠佳。…償 債能力欠佳,94年1-3月營運週轉天期201天,長於同業平均之124天。」等負面評價,不宜為無擔保中期授信,且鴻運 電子公司正因財務結構甚差,甫於93年11月中旬遭中華商銀將該公司原有之4,000 萬元授信額度調降為2,400萬元,丙T ○○、甲○○、乙H○○等人為使力霸公司取得資金,仍以鴻 運電子公司購買力霸公司私募公司債為條件辦理放款,總行審查部甲y○○、授審會丙T○○、常董會甲○○、T○○等人 均明知上情,竟仍於94年6月2日第683次授審會第2次會議、同年月3日第5屆第40次常董會通過,同意於原有之2400萬元短期授信額度,另增貸4,000萬元無擔保中期放款,同年月7日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核發貸款金額4000萬元給鴻運電子公司後,該公司旋依乙H○○之指示於同日轉匯其中2,000萬元 購買力霸公司私募公司債。詎鴻運電子公司於95年4月發生 退票,現已倒閉停止營運,負責人董鼎禾早已不知所蹤,截至96年1月19日止,尚有未償還餘額1,262萬8,000元(資金 流向詳如附表丁三),已生損害於中華商銀及全體股七字 年5月2日金管檢㈣優力特公司: 94年中丙午○○覓得優力特公司,甲○○即指示乙H○○辦 理,渠等知悉該公司擬向中華商銀貸款1,000萬元,為銷售 力霸公司之私募公司債,由乙H○○出面向該公司負責人乙F○ ○提出該行願借款2,000萬元給優力特公司,惟需以其中 1,000萬元購買力霸公司私募公司債,乙F○○為取得貸款資 金而予同意;雖該行「洽談及評估報告」、「徵信報告」已載明「短期償債能力較弱,經營效能不佳,獲利能力偏低。93年營收1.37億元,稅前盈餘644仟元,獲利能力較弱,94 年1至6月營收57,772仟元,較去年同期減少29.8%,稅前純 益率僅0.4%;迄94年5月累積虧損2,794仟元,淨值略低於資本額,獲利能力偏低。…短期償債能力轉弱,存貨週轉率 0.6次,回收天數608天,較前二年拉長,且存貨金額有逐漸增加趨勢,宜注意其去化。」等負面評價,顯示優力特公司資產品質不良,償債能力、經營效能及獲利能力均待改善,且該公司於94年5月底帳列應收帳款、存貨及預付款項合計 達資產總額85.7%,94年6月30 日止整體銀行借款餘額達 6,130萬元,不宜再為高額無擔保放款,甲○○、乙H○○等 人為使力霸公司順利取得資金,無視於前開內容,仍以該公司購買力霸公司私募公司債為條件辦理放款,總行審查部甲y ○○、授審會丙T○○、常董會高繁雄(已歿)、T○○等人 亦明知上情,竟在未徵提任何擔保品及未能確實審核借戶資金用途下,即經該行94年7月21日第690次授審會第2次會議 、同年月22日第5屆第45次常務董事會同意通過,給予新貸3年期無擔保放款2,000萬元,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於94年7月27日撥款後,優力特公司旋依乙H○○之指示將其中1,000萬 元匯出,購買力霸公司私募公司債(資金流向詳如附表丁三),足生損害於中華商銀及全體股東權益。 ㈤將揚公司、萬家福公司及招商公司: 將揚公司、招商公司及萬家福公司同為元邦集團所屬關係企業,負責人均為丙壬○○,亦係甲○○透過丙午○○覓得之 客戶,甲○○透過t○○交乙H○○辦理;94年7月間,將揚 公司為營運週轉之需,向太原路分行申請5億5,000萬元短期授信額度,乙H○○、t○○出面要求丙壬○○以購買嘉食化公 司所發行私募公司債為授信放款條件,該集團同意後,乃另由萬家福公司、招商公司於同年8月間,向中華商銀太原路 分行申請貸款7,500萬元及8,500萬元之短期放款;其等明知依「徵信報告」內容:「將揚公司獲利能力衰退,94年6月 底淨值比率14.6%,負債比率587.3%,財務結構欠穩健;流 動比率109.4%,速動比率1.5%,即期償債能力不足,…資金積壓頗重,94年6月底銀行借款餘額加本案額度計1,072,107仟元,超逾近3年各期營收,且逾其資金需求;另萬家福公 司94年4月負債比率升至300.8%,財務結構欠穩健,流動比 率45.4%,短期償債能力不足,宜注意銀行借款遞增,而招 商公司自94年1~6月無營收,獲利能力待改善,94年6月流動比率17.7%,短期償債能力不佳;總資產週轉率及淨值週轉 年年率化均為0次,經營效能待改善;94年6月借款餘額 91,853仟元,逾近2年營收。」,竟為圖使嘉食化公司取得 資金之利益,無視於前開情況,總行審查部甲y○○、授審會 丙T○○、常董會T○○、甲○○、高繁雄(已歿)亦明知上 情,仍分別於94年7月28日第691次授審會第2次會議、同年8月2日第692次授審會、同年8月11日第693次授審會第2次會 議及同年7月29 日第5屆第16次董事會(與常董會併同召開 )、同年8月8日第5屆第46次常董會、同年8月12日第5屆第 47次常董會通過核貸,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撥款後,招商公司及萬家福公司旋以貸款所獲資金分別購買嘉食化公司94年8月15 日私募公司債5,500萬元、94年8月23日私募公司債 8,500 萬元,合計貸款資金達7億1,000萬元,嘉食化公司因而不法取得資金達1億4,000萬元(資金流向詳如附表丁三),足生損害於中華商銀及全體股東權益。 ㈥久揚公司: 久揚公司與總格公司、昕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昕揚公司)為同一集團關係企業,負責人均為乙酉○○;久揚公 司為辦理桃園縣中壢市忠義段土地透天別墅興建案,於94年10月間即委託板信商業銀行主辦12億元建築融資案(聯貸案最後未成功),當時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行員乙x○○經予板 信商業銀行放款承辦人員得知此訊息後,即製作「洽談及評估報告」簽擬參貸3億元,因該公司負債比率過高、財務結 構欠佳,遭甲○○否決;94年12月間,乙酉○○因急需資金而 與乙H○○聯繫,乙H○○要求乙酉○○需將貸款金額3億元中之 9,000萬元購買力霸或嘉食化公司之私募公司債,始同意核 貸,乙酉○○應允後,乙H○○旋指示不知情之乙x○○將案件重 新簽報,雖該行「洽談及評估報告」及「徵信報告」已載明:「該公司係以委託營造廠商興建國民住宅出租出售為業,借戶近年均無推案,93年因出售86年興建之餘外,營收 55,914仟元,稅前虧損9,104仟元,94年無營收,因推案規 劃支出,稅前虧損19,519仟元。迄94年10月底銀行借款7億 元,宜留意財務負擔。」等不利核貸之條件,渠等為圖使嘉食化公司取得資金之利益,無視於前開內容,仍以久揚公司購買嘉食化公司私募公司債為條件辦理營運週轉金放貸,總行審查部甲y○○、常董會T○○、甲○○、丙T○○等人明知 上情,未附加任何放款條件或動撥方式,仍於94年12月15日第711次授審會第2次會議、同年月16日第5屆第22次董事會 通過核貸,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於同年月21日撥貸款,乙酉○ ○隨即依乙H○○之指示,分別以關係企業總格公司名義購買 嘉食化公司94年12月21日發行之私募公司債7,000萬元,以 昕揚公司名義購買嘉食化公司94年12月21日發行之私募公司債2,000萬元,合計9,000萬元(資金流向詳如附表丁三),足生損害於中華商銀及全體股東權益。 ㈦辰曜公司: 95年1月間,辰曜公司營運狀況不佳,人事管銷費用甚 高,且該公司難以自金融機構貸得所需週轉資金,乙H○○明 知上情,竟與該公司負責人賴調燦洽談,要求該公司以貸款金額6000萬元之半數即3000萬元購買力霸公司私募公司債,該公司應允後,乙H○○即將案件交由不知情之行員甲黃○○承 辦,雖該行之「洽談及評估報告」、「徵信報告」中已載明「…因產品競爭激烈,產品售價下滑,致本業及稅前利益均轉為虧損,金額為別為2,022萬1千元,及2,400萬2千元;94年11月底負債比率129.9%,財務結構欠穩健,短期償債能力遜於同業。」及「94年1~11月止營收4.07億元,較93年同期衰退32%,稅前獲利806萬8千元,經營效能略轉差。94年11 月底應收款項增為1.41億元,佔總資產之36.6%,宜注意帳 款品質及回收速率;另代墊關係人款項2,004萬6仟元及應付股東墊款529萬9仟元,關係人往來密切。94年11月底帳列銀行短期借款1億3,400萬元,占營收之32.9%,比重略高,似 用以支應營運資金缺口所致(營收下降及應收帳款天期變長)」等不宜為無擔保放款之條簽分案件 北察官主動得 資金之利益,無視於前開內容,仍以購買力霸公司私募公司債作為辰曜公司申貸6,000萬元之條件,總行審查部甲y○○ 、常董會T○○、甲○○、丙T○○等人亦明知上情,仍於該 行95年1月19日第716次授審會第2次會議、同年月20日第5屆第62次常董會未附加任何條件或動撥方式即通過核貸,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於95年1月24日撥款後,辰曜公司即依約以 關係企業「昕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名義購買力霸公司9力華票券 到可以向私募公司債3,000萬元。詎辰曜公司自同年9月起 即未繳息,已列為逾放戶,公司負責人賴調燦亦不知所蹤,迄今尚有未償還餘額5,606萬餘元(資金流向詳如附表丁三 ),已生損害於中華商銀及全體股東權益。 ㈧凌怡公司: 95年4月間,凌怡公司營運不佳,呈現虧損狀態,雖因 產能擴充急需資金,惟難以自一般金融機構貸得款項,乙H○ ○明知上情,竟與該公司負責人朱偉忠洽談,要求該公司以貸款金額5,000萬元之半數即2,500萬元購買力霸公司發行之私募公司債,朱偉忠應允後,乙H○○即將本案交由不知情之 行員丙N○○承辦,雖該行「洽談及評估報告」已載明:「93 年度營收減少約13%,94年底淨值比率27.4%,負債比率 265.2%,財務結構待改善,流動比率145%,短期償債能力及經營效能較同業平均為遜;迄95年2月底,該公司銀行借款 連同應收帳款承購合計4億1,946萬元,較94年2月增加2.28 億元」等負面評價,渠等為圖使力霸公司取得資金之不法利益,無視於前開內容,仍以購買力霸公司私募公司債作為凌怡公司申貸5000萬元之條件,總行審查部丙j○○、常董會T ○○、甲○○、丙T○○明知上情,仍於95年4月6日第726次 授審會第2次會議、同年月7日第5屆第68次常董會,未附加 其他放款條件或動撥方式即通過核貸5,000萬元無擔保放款 給凌怡公司,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於95年4月12日撥款5000 萬元後,凌怡公司即依約借用「通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義,購買力霸公司95年4月12日發行之私募公司債2,500萬元。詎凌怡公司自同年11 月即未繳息,已列該行逾放,負責 人朱偉忠已不知所蹤,迄今尚有未償還餘額5,000萬元(資 金流向詳如附表丁三),已生損害於中華商銀及全體股東權益。 ㈨寶德公司: 寶德公司係茂德公司法人股東,93年間寶德公司因不足法定董監持股數額,須籌措資金購買茂德公司股票,惟因受關係企業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茂矽公司)董事長胡洪九涉嫌掏空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資金之影響,難以在市場順利貸取資金,乙H○○、t○○、甲○○明知寶德 公司債信不穩,竟由乙H○○出面洽談,要求寶德公司購買力 霸、嘉食化公司所發行私募公司債為貸款4億元之條件,因 寶德公司需款孔急而予應允,乙H○○即將本案交由不知情之 行員甲辰○○承辦,雖該行「徵信報告」已載明:「93年6月 財務比率較2年為差…,資金以短支長,流動、速動比率個 資2.2%、2.1%,短、即期償債能力不足」等負面評價,渠等仍以購買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私募公司債為寶德公司貸款之條件,總行審查部甲y○○、授審會丙T○○、常董會甲○○ 、高繁雄(已歿)、T○○等人均明知上情,仍分別於93年9月9日第646次授審會第2次會議、93年10月5日第650次授審會、93年10月8日第5屆第15次常董會未附加其他放款條件及動撥方式即通過核貸,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於同年月11日撥款後,寶德公司即依約分別購入力霸公司93年9月15日發行 之4,000萬元私募公司債、93年10月11日發行之8,000萬元私募公司債,及嘉食化公司93年9月14日發行之4,000萬元私募公司債,合計1億6,000萬元,乙H○○並親自交付公司債券( 資金流向詳如附表丁三),足生損害於中華商銀及全體股東權益。 ㈩茂德公司: 93年4、5月間,茂德公司為籌募台中科學園區擴建廠房資金,委託合作金庫銀行辦理100億元聯貸案,中華商銀新 竹分行亦為參貸行之一,該行評估後,經辦甲D○○於93年8 月31日簽擬5億元參貸額度,經該行93年9月2日第645次授審會及同年月3日第5屆第11次常董會同意參貸5億元,惟因聯 貸案評估期間,茂德公司因受母公司茂矽公司胡洪九前述事件之影響,原參貸銀行如富邦商業銀行等紛紛退出,聯貸案即將告吹,茂德公司乃再三要求各參貸銀行增加參貸金額,惟均未獲同意,詎甲○○、t○○、乙H○○等人明知茂德公 司受茂矽公司影響債信不穩,竟由乙H○○以總行代表之身分 ,向當時茂德公司財務副理乙庚○○要求茂德公司需以增貸金 額一半以上之金額購買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發行之私募公司債,始同意增加參貸金額,茂德公司為求聯貸案能順利成立以募足擴廠資金,勉予同意,中華商銀始由原先參貸之5 億元增至15億元,再增至22億元,總行審查部甲y○○、授審 會丙T○○、常董高繁雄(已歿)、T○○、甲○○等人明知 上情,仍於94年2月1日第667次授審會、同年月2日第5屆第 27次常董會通過核貸,茂德公司因而購買力霸公司93年11月2日發行之私募公司債2億5000萬元、94年2月2日發行之私募公司債1億3000萬元、94年2月4日發行之私募公司債1億元及嘉食化公司93 年11月1日發行之私募公司債2億5000萬元、 94年2月2日發行之私募公司債1億2000萬元、94年2月4日發 行之私募公司債1億元,共計9億5000萬元之公司債,乙H○○ 並親至茂德公司交付公司債券,足生損害於中華商銀及全體股東權益。 新林公司: 新林公司於中華商銀三重分行原有短期授信綜合額度 5,000萬元,94年2、3月間,乙H○○主動前往新林公司(乙H ○○同時亦為中華商銀企金北四區區經理)洽談,要求購買力霸公司私募公司債以維持該公司原有之授信額度,並可再增加1億元之額度,新林公司因近兩年連年虧損,急予資金 而予同意,94年3月22日向中華商銀三重分行提出增貸1億元申請,乙H○○旋指派不知情之三重分行行員乙i○○承作,雖 「徵信報告」已載明「92年營收8.02億元(其中78.6%銷予 關係人),較91年衰退25.9%,主因液晶顯示器需求不振所 致,惟因利息負擔較重,侵蝕盈餘,稅前由盈轉虧損31,029千元,獲利能力欠佳。財務結構略欠佳,…短期及即期償債能力均不足。…資金以短支長。…投資效益不彰。截至94年2月底銀行借款9.49億元,已逾93年營收,財務槓桿偏高, 經營效能遜於同業,獲利能力待改善。…關係人往來密切」等負面評價,仍以購買力霸公司發行之私募公司債為貸款條件,總行審查部甲y○○、授審會丙T○○、常董會甲○○、T ○○、高繁雄(已歿)等人明知上情,竟於短短4日內(94 年3月22日申貸)以該行94年3月24日第673次授審會第2次會議、94年3月25日第5屆第32次常董會通過,同意增貸無擔保中期放款1億元,同年月30日中華商銀三重分行核發貸款金 額後,新林公司於同日將其中之5,000萬元匯出認購力霸公 司私募公司債(資金流向詳如附表丁三),足生損害於中華商銀及全體股東權益。 中華公明公司: 94年1月間,甲○○指示中華商銀松江分行經理丙j○○ ,對中華公明公司以購買力霸公司所發行私募公司債為條件貸放3,000萬元,渠等明知該公司尚積欠其他金融機構款項 無力償還,財務結構甚差,仍予辦理,總行審查部甲y○○、 授審會丙T○○、常董甲○○、T○○、高繁雄(已歿)等人 ,明知上情,仍於短短5日內(94年1月17日申貸)以該行94年1月20日第665次授審會第2次會議、同年月21日第5屆第26次常董會未附加其他放款條件或動撥方式即通過核貸,中華商銀松江分行於94年1月27日撥款3,000萬元後,中華公明公司旋依約以其中資金購買力霸公司94年1 月27日發行之私募公司債1,500萬元。詎中華公明公司於95年8月宣佈倒閉,負責人已不知所蹤,迄尚有未償還餘額3,000萬元,已生損害 於中華商銀及全體股東權益。 總格公司: 總格公司設立於台中市,原非中華商銀松江分行之客戶,亦從無往來,94年10月間,甲○○透過戊○○,要求中華商銀松江分行經理丙j○○承辦總格公司貸款案件;渠等明知 該公司負責人乙酉○○於94年間籌措公司週轉金時,因僅能提 供不動產設定第2順位抵押權,經2家行庫拒絕承貸,仍由丙j ○○出面向乙酉○○強調,總格公司之借貸案已經總行同意, 要求總格公司遞送貸款文件,總格公司須在貸款金額8,000 萬元中,購買3,000萬元之力霸公司或嘉食化公司所發行之 私募公司債,乙酉○○因急需前述資金,乃勉予同意;丙j○○ 即將本案交由不知情之行員乙I○○承辦,雖「徵信報告」已 載明:「94年7月底累積虧損67,001千元,淨值仍低於實收 資本額。94年7月底負債比率220.5%,財務結構欠穩健。94 年9月銀行借款餘額加計本案額度計576,762千元,佔94年預估營收8.5億元之67.9%,比重高。94年1月至7月應收款項及存貨週轉天數分別為111天及183天較同業平均之81天及130 天為長,經營效能稍差。…經營效能較同業平均差,獲利能力遜於同業平均。」等負面評價,且該公司稅前純益率92年為-19.4%,93年為0.4% 、94年7月為3.4%,均低於同業平均比率14.1%,渠等為使嘉食化公司取得資金,無視於前開內 容,總行審查部甲y○○、授審會主席兼常董會丙T○○、常董 會甲○○、T○○等人均明知上情,仍於94年10月27日第 704次授審會第2次會議、同年月28日第5屆第53次常董會通 過,同意中期授信額8,000萬元,中華商銀松江分行於94年 11月3日撥款後,丙j○○旋要求總格公司以其關係企業「昕 揚公司」之名義將其中3,000萬元匯出,購買嘉食化公司私 募公司債。嗣總格公司於95年1月,即發生跳票情事(資金 流向詳如附表丁三),已生損害於中華商銀及全體股東權益。 領航服飾公司: 95年4月間,丙午○○在外覓得客戶領航服飾公司,甲○ ○乃透過t○○將該貸款案件交由中華商銀松江分行經理W○○辦理,其等明知領航服飾公司財務狀況不佳,日前甫以購買力霸公司或嘉食化公司私募公司債為條件,於力華票券公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取得鉅額融資,公司負責人陳啟仁、吳麗芬又多次催促儘速完成對保程序及撥款,且該行「洽談及評估報告」已載明「迄94/12/31,該公司負債比率 122.2%,財務結構欠穩健,速動比率45%,償債能力較弱, 應收帳款、存貨及預付款項佔總資產之51%且逐年增加,宜 留意帳款收回及存貨去化情形。94、93、92 、91年營業活 動之現金流量分別為淨流出0.76億元、1.42 億元、0.07億 元、0.09億元,明顯自有資金不足,賴銀行借款挹注營運週轉」等負面評價,不宜為中期無擔保放款予領航服飾公司,其等為使力霸公司取得資金,無視前開內容,仍以領航服飾公司之子公司「領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領航國際公司)購買力霸公司私募公司債為貸放條件,總行審查部丙j○ ○、常董會常董T○○、甲○○、丙T○○等人明知上情,仍 以該行95年5月2日第730次授審會、95年5月10日第5屆第70 次常董會同意領航服飾公司無擔保放款5,000萬元,中華商 銀松江分行於95年5月10日先撥款2,000萬元給領航服飾公司000000000、00領航國際公司名義,認購力霸公司 95年5月10日發行之私募公司債2,000萬元,於翌日(即95年5月11日)中華商銀松江分行始再撥付另3,000萬元借款給領航服飾公司。詎領航服飾公司取得前述貸款資金後,於同年6月即跳票倒閉,迄今從未繳息,負責人陳啟仁、吳麗芬已 不知所蹤,迄今仍積欠上開借款本息(資金流向詳如附表丁三),已生損害於中華商銀及全體股東權益。 三、浮濫發行現金卡、信用卡,嗣轉售關係牟利部分: 甲○○為中華商銀之實際負責人,辛○○為甲○○之子,先後擔任中華商銀副理、經理、協理、副總經理,為甲○○指派實際督導該行消費金融業務之最高主管,有為銀行及股東利益忠實執行職務之義務。甲○○、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先由辛○○與N○○(未據起訴)共同在外成立「東昇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昇行銷公司),獨攬中華商銀消費金融業務,嗣因浮濫發卡,導致消費金融商品逾放、呆帳過多,不良債權遽增,由辛○○、壬○○先分別成立模里西斯商瓦肯投資有限公司(下稱瓦肯公司)、模里西斯商馬克羅斯投資有限公司(下稱(馬克羅斯公司),再以上開2家外商公司名義,分別成立「基恆投資有限公司」 (下稱基恆公司,由辛○○指派Q○○擔任登記負責人)、「宇和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宇和公司),再由基恆公司、宇和公司各出資130萬元,N○○經營之「東洋投資有限公 司(下稱東洋公司)」出資140萬元、丙未○○出資50萬元, 於93 年3月17日設立翊景公司),再由翊景公司於93年4月6日各出資200萬元、250萬元設立翊豐公司、翊創公司,並由甲庚○○經營之「富德投資有限公司」出資144萬元,與甲d○ ○(受甲○○之託出名登記為發起人)出資6萬元,共同設 立翊康公司,嗣翊康公司於93年6月18日經董事會決增資360萬元,由富德公司認繳股款60萬元、基恆公司認繳股款180 萬元、宇和公司認繳股款120萬元,而壬○○、乙c○○則於 93年8 月2日辭任董事,由宇和公司指派甲m○○、基恆公司 指派乙c○○繼任董事,實際仍由壬○○主導掌控。甲○○、 辛○○並指定「翊康公司」獨攬中華商銀行現金卡不良債權催收業務,嗣中華商銀銷售現金卡、信用卡不良債權時,又違背規定以低價銷售予「翊豐公司」,致生損害於中華商銀之利益。茲敘述如下: ㈠90年10月間,辛○○與友人N○○分別出資130萬元、70萬 元,共200萬元(登記為辛○○出資120萬元、程佩華【辛○○配偶】、N○○各出資20萬元,何宜靜、何秀月、何俊男、周魯雲各出資10萬元),並於90年10月22日上午8時30分 出席參加「東華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會議,選任辛○○、N○○、程佩華為董事,何宜靜為監察人,並於同日上午11時30分召開第一次董事會,由辛○○當選董事長,並登記公司營業項目為電信業務門號代辦業。因辛○○參與中華商銀消費金融業務,深知中華商銀急欲推行現金卡、信用卡、小額信用貸款等消費金融業務,且需委外行銷以拓展市場,竟罔顧中華商銀權益,為使其與N○○共同設立之公司得以獨家承攬從中牟利,於90年12月28日召開「東華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將公司名稱更改為「東昇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昇行銷公司),並增加資料處理服務業、其他工商服務業(代理發行特約商店會員卡)、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為營業項目,並改選N○○擔任董事長,以規避關係人交易,並指派消費金融部人逕與N○○簽約,約定中華商銀自91年10月23日起,以成立1件貸案3,000元、核卡1張1,200元之代價,將該行「及時貸」、「及時貸現金卡」、「麥克現金卡」等消費金融商品獨家委託東昇行銷公司行銷;又辛○○復明知依中華商銀91年9月27日訂定之「中華商銀消費性信用貸款行銷 及對保作業委外應注意事項」已明訂「受託者不得複委任其他非屬受託者之人員編制之第三人從事本業務」,及財務部、銀行公會及相關函示規定,除92年9月1日至93年10月27日間外,銀行之相關委外作業不得複委任,且中華商銀於91年10月23日、93年9月間,與東昇行銷公司所簽訂之委託處理 業務契約書第11條、第8條均明訂「乙方(指東昇行銷公司 )不得複委任其他非屬乙方編製人員之第三人從事本項00000、000000行銷公司實際上並無充足人力,非複委任其他廠 商根本無能力辦理,竟仍指示委託東昇行銷公司辦理此項業務,任憑東昇行銷公司違反契約及主管機關之函令,將中華商銀委託業務複委任他人辦理,使中華商銀無法控管東昇行銷公司招攬案件品質。而辛○○經營東昇行銷公司,除於92年獲配股利67,333元外,復以其配偶程佩華名義領取該公司92年度股利14,918元及93、94年度薪資66萬元,且該公司於92年3月31日以盈餘轉增資方式增得資本額至1000萬元,辛 ○○之出資額增加為550萬元,嗣辛○○於93、94年間退股 分得550萬元,投資獲利超過420萬元。又中華商銀自發行現金卡迄今,委託東昇行銷公司辦理之卡數高達30餘萬筆,總計該公司於92、93、94年不得複委任期間推廣之現金卡,累積呆帳已高達61億7,171萬7,290元(計算至95年12月底止,詳如附表丁四),致生損害於中華商銀。 ㈡93年3月間,中華商銀因浮濫發卡,且上述委託東昇行銷公 司推行之卡量過多、呆帳日益增加,現金卡、信用卡之不良債權金額龐大,甲○○、辛○○、壬○○見承攬催收業務有利可圖,竟由辛○○、壬○○先分別成立模里西斯商瓦肯投資有限公司(下稱瓦肯公司)、模里西斯商馬克羅斯投資有限公司(下稱(馬克羅斯公司),再以上開2家外商公司名 義,分別成立「基恆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基恆公司,由辛○○指派Q○○擔任登記負責人)、「宇和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宇和公司),再由基恆公司、宇和公司各出資130萬 元、N○○經營之「東洋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東洋公司)」出資140萬元、丙未○○出資50萬元,於93年3月17日設立翊景 公司,作為控股公司,再由翊景公司於93年4月6日出資200 萬元、250萬元分別設立翊豐公司、翊創公司,並由甲庚○○ 經營之富德公司出資144萬元,與甲d○○(壬○○透過甲○ ○徵得甲d○○同意而出名登記為發起人)出資6萬元,共同 設立翊康公司,嗣中華商銀於93年6月18日正式委託翊康公 司執行現金卡逾期帳款催收,翊康公司即於同日經董事會決議增資360萬元,由富德公司(負責人甲庚○○)認繳股款60 萬元、基恆公司(實0000 認繳股款180萬元、 宇和公司(實際負責人壬○○)認繳股款120萬元,是辛○ ○、壬○○、甲庚○○均為翊康公司實際出資者。甲○○、辛 ○○於93年4月23日指定翊康公司獨家承攬中華商銀現金卡 不良債權催收業務並訂定委任契約,約定服務費採定催回金額滾動率之計算方式計價,如翊康公司催回績效未達預期,中華商銀依合約需支付最低作業成本,即每委託1,000萬元 之單位成本為34,000元。嗣翊康公司於93年4月28日始擬定 公司人員工作規則,中華商銀於同年5月5日始至翊康公司實地訪查評鑑,並由消費金融部於同年月10日簽核與翊康公司之委任契約,雖中華商銀稽核處及消費金融部基層承辦人員於會簽時認應增加委外催收家數,以提高案件處理速度,及利於對受委託機構催收績效評核比較與後續催收作業委外事宜,但辛○○卻以消費金融部經理身分批示:「現有M3(逾期3月)以上客戶量對委外催收公司而言量過少,若現今立 即兩家以上恐承接意願低,另兩家重覆催討易起糾紛,建議暫由一家承接為宜」,甲○○則利用其秘書蓋用「副董事長T○○ (甲)」章及批示「如消金部擬」,而由翊康公司獨 家承攬,因且中華商銀消費金融部催收系統於同年7月上線 ,需待8月份始完成委外催收之電子轉檔作業,故翊康公司 需以人力接管案件,而翊康公司甫成立,致催回績效偏低,未達預計催回績效,中華商銀於93年6月所委託5,590戶,總計委託催收債權高達3億3,984萬6,589元,而翊康公司報送 93年6月份之催回績效,共計18 2戶,催回金額2,433,028元,造成回收比例偏低,未達預期催回績效,中華商銀仍需支付最低作業成本即 (中華商銀委託催收公司催收金額 339,864,589元/每千萬元為一單位10,000,000)*3,4000元 ≒1,155,478元,致中華商銀支付服務費金額偏高,足生損 害於中華商銀。甲○○、辛○○並計畫由翊豐公司向中華商銀收購不良債權從中牟利。其等為規避外界查知中華商銀與翊景公司、翊康公司、翊豐公司具關係人身分,遂安排壬○○以「王勞倫斯,Wang Lawrence Lin-shing」名義擔任翊 景公司董事長,甲庚○○負責執行投標、催收等業務。93年8 月間,中華商銀為符合財政部「358政策」,需大量出售現 金卡限完成設置LED債權,以降低逾放比,甲○○、辛○ ○、壬○○、甲庚○○等人明知銀行負責人依銀行法及證券交 易法之規定,負有為銀行及股東利益忠實執行職務之義務,且明知中華商銀出售該行不良授信債權,均應依據92年5月 26日股東會決議通過之「處分不良授信債權程序」,需通知2家以上著有信用之資產管理公司以比價方式辦理,且應由 中華商銀法務處主辦、執行,竟於93年8月3日,中華商銀依規定由法務處辦理第1批8,782戶現金卡不良債權4億5,000 萬3,000元(下稱現金卡不良債權第1批)標售案時,甲○○、辛○○即授意法務處人員將該批現金卡不良債權由翊豐公司得標,惟因法務處於不良債權讓售契約書中規定中華商銀前已代墊之訴訟費用於各該案收回時有優先受償之權利(亦即中華商銀於出售不良債權前所支出之訴訟費用非出售標的),翊豐公司並未買到訴訟費用部分之不良債權,與辛○○、壬○○所認標購中華商銀不良債權標的包括已代墊之訴訟費用,中華商銀於讓售後對於回收款項已無受償權利之預計不符,致使翊豐公司獲利減少,辛○○並下令之前之消費金融不良債權標售案,改由辛○○主導之消費金融部主辦,法務處僅負責開標程序,辛○○並向中華商銀消金部、信用卡部、秘書處、法務處等各部門承辦人員施壓,或由翊豐公司自行尋覓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磊豐公司)、中譽財信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中譽公司)、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標準財信公司)、豐泰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豐泰公司)或由壬○○另行設立之「宇恆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恆財信公司)陪標,並壓低得標價格,俾使翊豐公司低價得標。計中華商銀自93年8月間 至94年5月間共出售5批現金卡不良債權、7批信用卡不良債 權,均由「翊豐公司」得標,且中華商銀於讓售該等不良債權前已代墊之訴訟費用亦為出售標的,而喪失優先受償,中華商銀對該等訴訟費用就回收款項無優先受償權,茲敘述如下: ⒈現金卡第1批、第2批不良債權標售案部分: 93年7月底,中華商銀法務處副理丙E○○提案辦理 8,782卡之4億5,000萬3,000元現金卡不良債權標售案(第1批,基準日93年7月21日),先將品質較差、逾期較久之債權出售,法務處依中華商銀處分不良授信債權程序第4 條規定,邀請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金聯公司)、遠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銀公司)及翊豐公司等3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書面出價 比價,其中遠銀公司因作業時間不及,無法參加此次投標作業,僅有台灣金聯公司、翊豐公司參與比價,辛○○即指示該批不良債權由翊豐公司以1,050萬元得標,回收率 為2.33%,中華商銀法務處因而於93年8月18 日簽報比價 結果,惟台灣金聯公司出價表報價日期填具為93年8月19 日,而翊豐公司之出價表則未填具報價日期,且台灣金聯公司出價表說明三內,中華商銀並未記載郵寄或親送出價表期限,惟翊豐公司之出價單於說明三則載明:「出價後,請置入信封內密封,並請於8/26 週四早上前郵寄或親 送中華商業銀行法務處收」等語,另中華商銀實際負責人甲○○於93年8月20日指示甲丑○○代董事長高繁雄批示: 本案係現金卡第一次出售,採「具回饋條件」等語,並蓋用印文「董事長高繁雄 (甲)」章,且於93年8月20日下午5時30分經中華商銀常董事決議照案通過,簽辦比價作業 結果竟早於台灣金聯公司出價日期,且給翊豐公司之出價日收件截止日竟晚於簽辦比價結果日及常董會開會日。惟因法務處於第一批不良債權讓售契約書中規定中華商銀前已代墊之訴訟費用於各該案收回時有優先受償之權利(亦即中華商銀於出售前所支出之訴訟費用非出售標的),翊豐公司並未買到訴訟費用部分之不良債權,與辛○○、壬○○所認標購中華商銀不良債權標的包括已代墊之訴訟費用,中華商銀於讓售後對於回收款項已無優先受償權利之預計不符,致使翊豐公司獲利減少,且為求爾後翊豐公司均能順利標得中華商銀之現金卡、信用卡不良債權,辛○○即下令往後之現金卡不良債權標售案均改由其掌控之消費金融部主辦,且中華商銀於出售前已支出之訴訟費用亦為出售標的,因此中華商銀於93年9月24日辦理5,944戶之3 億9,290萬4,024元現金卡不良債權標售案(第2批,基 準日93年9月23日)時,辛○○、壬○○即指示甲庚○○先 行向該部襄理丙I○○提出900萬元之出價單,再由該部襄 理丙宇○○聯絡豐泰公司提出較翊豐公司為低之出價單參標 ,使翊豐公司得以900萬元低價得標,回收率僅為2.29%,由消費金融部在廠商傳真報價前,即先於93年9月23日簽 報傳真出價比價結果,並經甲○○於同日指示甲丑○○代董 事長高繁雄於該簽呈上批示「如擬提會」,蓋上「董事長高繁雄(甲)」章印文,翊豐公司及豐泰公司傳真出價表記載報價日期為93年8月24日,傳真時間為93年9月27日,並旋即於93年9月27日送該行董事會決議照案通過。 ⒉信用卡第1、2、3批不良債權標售案部分: 93年3月間,中華商銀信用卡部及法務處簽報擬第1次出售逾期6個月以上信用卡不良債權,未簽報即停止辦理 出售作業,93年8月再重新辦理出售,規劃以現場個別議 價方式辦理,於93年8月19日發文通知台灣金聯公司、元 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誠公司)及磊豐公司,該行預計於近期出售25,805戶之18億1,971 萬 1,998元之信用卡不良債權(下稱第1批,基準日93年8月 10日),請就函附光碟片及出價表予以報價,並未邀請翊豐公司出價,亦未將信用卡第1批不良債權資料寄給翊豐 公司評估。於93年8月27日中華商銀辦理信用卡第1批不良債權標售案現場議價,台灣金聯公司、元誠公司、磊豐公司除已於93年8月23日以出價單報價,當日並有派員參與 議價,而辛○○、壬○○則安排由甲庚○○代表翊豐公司參 與現場議價。開標議價作業係由中華商銀秘書處經理甲e○ ○主持,甲e○○於議價現場已表明進行三輪出價比價,第 一輪4家公司中出價最低者淘汰,翊豐公司於第一輪出價 時即因出價最低遭淘汰出場,該標售案經三輪出價後由元誠公司出價最高得標(6,900萬元),詎辛○○、壬○○ 對此結果甚表不滿,立即指示秘書處襄理丙v○○將元誠公 司得標價告知翊豐公司,由未經發函通知參與投標且於第一輪比價時已遭淘汰之翊豐公司補填出價單,以高出該公司資本額之7,200萬元高價強行標購,回收率3.96%。嗣中華商銀於93年10月20日辦理3,409戶之216,374,584元信用卡不良債權(第2批、基準日93年9月30日)及93年11月24日辦理3,410戶之265,216,448元信用卡不良債權(第3批 、基準日93年11月15日)標售案,僅通知翊豐公司及宇恆公司2家參與資產評估及報價(第3批出售作業雖另通知台灣金聯公司,惟未參加),且參與出價之2家公司關係密 切(翊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Q○○亦為宇恆公司之監察人,宇恆公司係由翊豐公司股東乙c○○出資設立,於解散後 ,其公司負責人Z○○於95年擔任翊豐公司之監察人),由宇恆公司配合出價參標,使翊豐公司分別以665萬元、 7,061,094元價格得標,回收率分別僅3.07%及2.66%。 ⒊現金卡第3、4、5批及信用第4、5、6、7批不良債權標售 案部分: 甲○○、辛○○、壬○○等人見中華商銀93年底辦理前揭現金卡、信用卡不之債權標售案分由翊豐公司順利得標,為能確實控制招標結果,使翊豐公司能繼續順利標得中華商銀後續辦理之現金卡、信用卡不良債權,並壓低得標金額,復指示中華商銀現金卡第3批(基準日94年2月15日)及信用卡第4批(基準日94年2月14日)不良債權標售案議價作業併同於94年2月17日辦理;現金卡第4批(基準日94年3月15日)信用卡第5批(基準日94 年3月9日)不 良債權標售案議價作業依同於94年3月16 日辦理;現金卡第5批(基準日94年4月15日)及信用卡第6批(基準日94 年4月12日)不良債權標售案議價作業併同於94年4月20日辦理,另於94年5月17日辦理第7批信用卡不良債權(基準日94年5月10日)標售案議價作業,且於每次議價作業時 ,均由甲庚○○先覓得磊豐公司、中譽公司、標準財信公司 等參標,辛○○並將參標公司名單交法務處、信用卡部、消費金融部,以進行聯絡、簽約作業,再由辛○○、壬○○決定翊豐公司得標價格,待議價當日,磊豐公司、中譽公司、標準財信公司為爭取日後與中華商銀合作之機會及向翊豐公司分包不良債權催收業務,不為競標而配合甲庚○ ○指示出價,使翊豐公司皆能順利低價得標。 總計中華商銀於93年8月至94年5月間,出售第1至5批現金卡不良債權及第1至7批信用卡不良債權,皆由翊豐公司得標;甲○○、辛○○明知上開不良債權讓售案,交易對象均為翊豐公司,且翊豐公司為辛○○、壬○○所共同出資設立之翊景公司百分之百轉投資子公司,且翊豐公司3席董事及一席監察人均為翊景公司派任之法人代表,壬 ○○並擔任翊景公司董事長,且辛○○(併為中華商銀副總經理)、壬○○為中華商銀常務董事甲○○之子,翊豐公司監察人a○○為中華商銀常務董事T○○之子,屬關係人交易,竟為規避主管機關查核,掩飾其等不法犯行,於93年9月27日至94年5月30日,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對該等交易作「與公司關係:無」之不實揭露,嗣於94年5 月23日遭平面媒體揭露上開情事,中華商銀自94年6月起 改採廣邀資產管理公司或上網、登報公告方式公開辦理現金卡及信用卡不良債權標售,故中華商銀後續標售第6至9批現金卡不良債權及第8至12批信用卡不良債權案,除第9批現金卡不良債權出售案由翊豐公司得標並由中華商銀依法公告為關係人交易外,其他標售案均由其他公司得標。又上述現金卡及信用卡之第1批不良債權標售案,因臺灣 金聯公司及元誠公司等公司依債權品質評估出價競標,標售價格尚稱合理;其餘現金卡第2至5批不良債權總金額為12億2,728萬7,908元,總得標金額為2,525萬元,平均回 收率僅為2.06%;信用卡第2至7批不良債權總金額為 14億2,232萬2,818元,總得標金額為4,141萬1,094元,平均回收率僅為2.91%。比較中華商銀94年6月起公開標售案第6至8批現金卡不良債權總金額達30億1,199萬3,875元,總標售金額為5億1,203萬元,平均回收率為3.79%,中華 商銀第2至5批出售現金卡不良債權及第2至7批信用卡不良債權予翊豐公司,回收比率差額分別為2.18%及0.88%,以翊豐公司現金卡及信用卡得標案總出售債權金額計算,甲○○、辛○○、壬○○、甲庚○○使中華商銀分別遭受 2,679萬2,716元及1,246萬2,861元,總計3,925萬5,577元之損失(計算式詳如附表丁五)。 四、台力公司授信案部分: ㈠於民國91年5月間,癸○○為「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台北有線電視公司)董事長(90年11月14日起至93年4月5日);童家慶、廖啟旭分別擔任東森媒體科技公司之財務部協理、投資管理處副理,並負責辦理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旗下有線電視公司之授信申請案;陳緯浚(原名陳鴻銘)係「東森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租賃公司)及「東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凱租賃公司)副理兼業務承辦人;而甲○○、丑○○○、乙L○均為中華商銀 常務董事,甲○○為董事長,乙L○並兼任中華商銀總經理; 乙f○○係中華商銀儲蓄部協理兼光復分行經理;胡念曾係「 金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頻道有線電視公司)董事長(88年6月22日起至91年8月11日止);丙G○○係「 觀昇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觀昇有線電視公司,任期87年6月28日起至93年4月12日止)、「南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天有線電視公司,任期87年6月27日起 至93年4月12日止)之董事長;王智南(未據起訴)為「陽 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明山有線電視公司)董事長(90年3月26日起至93年4月4日止);劉洪福、連復 彰均為「台力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力公司)之副董事長,劉洪福並為實際負責人;簡錦俊則係台力公司之登記負責人;陳圓圓為台力公司財務協理,承劉洪福命令協助連復彰辦理系爭台力公司向中華商銀申貸案。 ㈡於91年5月間,東森媒體公司需資金週轉,因東森媒體公司 旗下之有線電視公司主要資產為深埋地下之有線電視網路設備、光纖設備,難於估價,非不動產,不易獲得銀行授信,而東森集團旗下之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之資金已不足再繼續承作有線電視公司融資性租賃,東森媒體公司難於向金融機構辦理擔保放款或融資性租賃業者融資。適甲○○、丑○○○均為中華商銀常務董事,且中華商銀實際上亦為甲○○所掌控,癸○○為甲○○之子,彼此為一親等內血親,為銀行法第33條之1第1款所稱銀行負責人之三親等以內血親,係屬與銀行負責人有利害關係者,依銀行法第32條第1 項、第33條第1項、第33條之4規定,銀行不得對利害關係人為無擔保授信,銀行對利害關係人為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利害關係人利用他人名義向銀行申請m='?x???????人授信規定之 適用。甲○○、癸○○為規避上開銀行法規定,並利用陳緯浚在東森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凱公司)任職,熟悉融資租賃業資金融通作業,為自中華商銀替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取得資金,遂指示童家慶尋找願意配合辦理向中華商銀貸款之公司(下稱配合貸款公司),由配合貸款公司與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所屬有線電視公司為融資性租賃之售後買回交易,透過配合貸款公司持有線電視公司所開分期付款支票,向中華商銀辦理墊付國內票款融資,以無擔保放款方式,取得中華商銀授信款項給東森媒體科技公司使用,經童家慶與連復彰聯繫後,覓得台力公司作為配合貸款公司。而癸○○、童家慶、廖啟旭、陳緯浚、甲○○、丑○○○、乙L○、乙f○○、劉洪 福、連復彰、簡錦俊等人均明知上情,復明知台力公司並無經營融資性租賃業,基於共同概括犯意聯絡,由癸○○先指示童家慶,以台力公司名義,由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所屬有線電視公司虛偽將網路設備出售予台力公司後,有線電視公司隨即以原出售價格加計融資利息之金額,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台力公司買回網路設備,與台力公司進行虛偽之售後買(租)回交易,再由台力公司持該等有線電視公司所簽發用以清償融資之分期付款支票,向中華商銀辦理中期無擔保貸款之客票融資,供東森媒體科技公司使用,並支付貸款金額約 18% (含稅)利潤予台力公司,並為台力公司虛增營業額。嗣連復彰將上情告知台力公司實際負責人劉洪福及登記負責人簡錦俊,並徵得其等同意。童家慶則指示陳緯浚為台力公司辦理與有線電視公司間之融資性租賃「售後買(租)回」交易相關文件資料後,交廖啟旭送給相關有線電視公司辦理。於91年5月底,由連復彰拜訪中華商銀光復分行經理乙f○ ○後,乙f○○明知台力公司所欲之申貸1:台北市(提示 ,實際 上係供東森媒體公司所使用,且台力公司所申請之無擔保授信係以東森媒體公司所屬有線電視司客票作為副擔保,且未實地調查台力公司之營業範圍及台力公司與東森媒體公所屬有線電視公司間之交易是否屬實,即逕交待中華商銀光復分行帳戶管理員邱琇玲,關於台力公司申貸1億5,000萬元授信案為急件,分兩次送案至總行,先製作8,000萬元之洽談及 評估報告表、授信審核表呈送總行審查部、授信審核委員會(下稱授審會)、常董會核審通過後,再送另外7,000萬元 部分,可能要用東森的客票作擔保,並告知邱琇玲「台力公司的聯絡人為陳圓圓」。邱琇玲依乙f○○指示,於91年6月5 日開始製作台力公司申貸中長期無擔保放款8,000萬元之洽 談及評估報告表,期限4年,並註明動用條件為動用中期放 款時,憑該行認可之3年內客票110%為副擔保,其後客票兌 付,償還本金時,應保持100%客票為副擔保,另徵提負責人簡錦俊及股東陳秉鑑為連帶保證人,並於同年月11日連同授信審核表送呈,乙f○○在同日即於上開洽談及評估報告表、 授信審核表蓋印簽註日期核准後即送交中華商銀總行審查,邱琇玲並去電告知總行徵信處人員劉倉安(不知情)本案為急件,時間上來不及看廠或查訪,劉倉安因而於91年6月12 日在其製作之徵信報告上「九、看廠或查訪紀要」項下備註欄內記載:「本案因時間緊迫,授信單位未安排實地拜訪,僅以電訪為之」等語,並依據台力公司提供之財務報表等申貸文件,在摘要 (三)綜合評估欄內第3點登載「流動資金短絀,且其週轉率於同業平均,固定資產運用效能稍低;另固定長期適合率達185.5%,資金以短支長」、第5點登載「截 至91 年4月止之銀行借款77,000仟元,已遠逾其90年營收,還款財源似拮据;另該公司90年底流動及速動比率分別僅為32.1%及27%,短期償債能力薄弱」等語。而中華商銀審查部(不知情)襄理謝雅靜於95年6月13日審查時,另加註「應 注意慎選客票並查證交易之真實性」,經副理林進多及經理甲y○○(均不知情)於同日審核後,中華商銀授審會於同日 第530次第2次會議,修正授信條件其他項為「提供本行認可之3年內分期付款應收客票,保持貸放金額110%為副擔保」 ,其餘擬如受理單位意見通過,並應慎選客票及查證交易真實性,經執行副總經理高繁雄(已歿)、總經理乙L○批示擬 照授審會意見辦理核轉甲○○分別在洽談及評估報告表、授審表上分別批示「原則同意」、「提常董會」後,於同年月14日經中華商銀第4屆第48次常董會(出席董事為甲○○、 乙L○,乙L○並代理丑○○○出席)討論,常務董事會甲○○ 、乙L○,明知東森媒體公司利用台力公司名義辦理貸款,貸 款實際使用者係東森媒體公司,應屬銀行法第33條之4所稱 關係人「利用他人名義向銀行申請辦理之授信」,仍決議照案通過。邱琇玲依乙f○○指示,於91年6月21日接續製作台 力公司申請增貸中期無擔保放款7,000萬元之授審表受理單 位意見,呈光復分行經理乙f○○於同日簽核後,於同年月24 日送至總行審查部,經審查部襄理謝雅靜簽註「四、借戶已於本行核有中期放款額新台幣80,000仟元,增貸後於本行共核有授信案度新台幣150,000仟元,本案是否可行?呈請核 示」等語,經副理林進多代經理於同日審核後,中華商銀授審會於同年月25日第532次會議決議擬如受理單位意見通過 (乙f○○已於91年6月24日自中華商銀光復分行經理一職離 職),並應慎選客票及查證交易真實性,經執行副總經理高繁雄、總經理乙L○批示擬照授審會意見辦理核轉甲○○,甲 ○○於同年月27日在授審表上批示「提常董會」後,於同日下午5時30日召開之中華商銀第4屆第50次常董會(出席董事為甲○○、乙L○及丑○○○),明知上情之甲○○、丑○○ ○、乙L○仍決議照案通過。 ㈢於邱琇玲第1次送出台力公司申貸8,000萬元之洽談及評估報告表至總行後,陳緯浚自陳圓圓處獲悉台力公司係向中華商銀申貸8,000萬元作為與有線電視公司為售後買回交易之資 金來源,即曾撥打電話至中華商銀光復分行詢問邱琇玲台力公司是否確有向該行申辦貸款及其進度,並表明其為東森副理,因該申貸案所徵提客票副擔保即係以東森公司所屬有線電視公司簽發之支票,為了控管交易客票,才來問相關進度等情。嗣於中華商銀91年6月14日常董會通過前述台力公司 8,000萬元授信案後,童家慶告知陳緯浚、廖啟旭台力公司 已經中華商銀獲准授信8,000萬元,由廖啟旭先調查東森媒 體科技公司旗下哪些有線電視公司有資金需求且帳上仍有資產作為融資性租賃標的,而決定以金頻道有線電視公司、陽明山有線電視公司、新台北有線電視公司各2,000萬元、 3,000萬元、3,000萬元之網路設備作為虛偽融資性租賃標的,再由陳緯浚為台力公司製作金頻道有線電視公司、陽明山有線電視公司、新台北有線電視公司與台力公司進行虛偽融資性租賃之本金攤還明細表(本金攤還明細表金額包含給付台力公司之佣金400萬元),經台力公司連復彰與有線電視 公司確認金頻道有線電視公司、陽明山有線電視公司、新台北有線電視公司應簽發總金額分別為2,320萬6,000元、3,480萬9,000元、3,480萬9,000元之支票(其中2,260萬6,000元、3,390萬9,000元、3,390萬9,000元擬交中華商銀作為台力公司貸款之副擔保,其餘400萬元為台力公司所獲得之佣金 )後,陳緯浚再依據本金攤還明細表為台力公司製作給有線電視公司之撥款通知書及金頻道有線電視公司、陽明山有線電視公司、新台北有線電視公司於91年6月26日虛偽出售網 路設備金額分別為2,000萬元、3,000萬元及3,000 萬元予台力公司之不實買賣契約書,及同日台力公司再分別將前述網路設備分別以2,320萬6,000元,3,480萬9,000元、3,4809, 000元售回給金頻道有線電視公司、陽明山有線電視公司、 新台北有線電視公司之虛偽不實買賣合約書,交給廖啟旭,由廖啟旭將上開買賣契約書、買賣合約書送交金頻道有線電視公司、陽明山有線電視公司、新台北有線電視公司之董事長胡念曾、王智南、癸○○簽名,胡念曾、王智南、癸○○明知該等契約係用以訛證有線電視公司與台力公司間之虛偽交易,實際係為東森媒體公司利用台力公司名義向中華商銀借款,仍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分別在上揭買賣契約書、買賣合約書上簽名,並任由廖啟旭指示該等有線電視公司不知情人員依據陳緯浚製作之本金攤還明細表配合製作有線電視公司虛偽銷售網路設備給台力公司之轉帳傳票、統一發票等相關會計憑證及分期付款支票後,廖啟旭將上開簽名用印完畢之買賣契約書、買賣合約書及金頻道、陽明山、新台北等有線電視公司所填製之銷貨統一發票及分期付款支票於91年6月26日交陳緯浚點收後,由陳緯浚於91年6月27日將該等資料交給台力公司陳圓圓,台力公司登記負責人簡錦俊、實際負責人劉洪福亦任由陳緯浚指示該公司不知情會計黃美玲虛偽填製台力公司售回網路設備給金頻道、陽明山、新台北等有線電視公司之銷貨統一發票會計憑證,陳圓圓則將台力公司在中華商銀光復分行貸款帳戶之存摺、印章交陳緯浚保管,再由陳圓圓持該等買賣合約書及台力公司所開立之銷貨統一發票及金頻道等3家有線電視公司所簽發分期付款支票其 中金額各2,206萬6,000元、3,390萬9,000元、3,390萬9,000元,向中華商銀光復分行要求動撥8,000萬元貸款。於91年6月28日,陳緯浚依據童家慶指示,陪同陳圓圓至中華商銀光復分行辦理撥款,於中華商銀光復分行撥款8,000萬元至台 力公司設於中華商銀光復分行帳戶後,由陳緯浚、陳圓圓將上開款項匯至台力公司設於國泰世華銀行松山分行帳戶內,再自台力公司國泰世華銀行松山分行帳戶分別匯款1,983萬 9,000元、2,975萬9,000元、2,975萬9,000元至金頻道、陽 明山、新台北等3家有線電視公司帳戶,並於91年7 月1日匯款64萬元給連復彰,作為連復彰配合東森媒體公司利用台力公司向中華商銀申請辦理授信之佣金,連復彰並以其中5萬 元支付台力公司向中華商銀申貸8,000萬元之連帶保證人陳 秉鑑,作為陳秉鑑擔任連帶保證人之佣金。於中華商銀常董會在91年6月27日通過台力公司增貸7,000萬元後,童家慶承前概括犯意聯絡,指示廖啟旭提供陳緯浚急需資金之有線電視公司名單為金頻道有線電視公司、觀昇有線電視公司、南天有線電視公司,所需金額各為3,000萬元、2,000萬元、 2,000萬元,再由陳緯浚為台力公司製作金頻道有線電視公 司、觀昇有線電視公司、南天有線電視公司與台力公司進行虛偽融資性租賃之本金攤還明細表(本金攤還明細表金額包含給付台力公司之佣金共350萬元),經台力公司連復彰與 上開有線電視公司確認金頻道有線電視公司、觀昇有線電視公司、南天有線電視公司應簽發總金額分別為3,566萬3,000元、2,377萬7,000元、2,377萬7,000元之支票(其中3,416 萬5,000元、2,277萬6,000元、2,277萬6,000元擬交中華商 銀作為台力公司貸款之副擔保,其餘共350萬元為台力公司 所獲得之佣金)後,陳緯浚再依據本金攤還明細表為台力公司製作給有線電視公司之撥款通知書及金頻道有線電視公司於91年7月25日及觀昇有線電視公司、南天有線電視公司於 同年月27日虛偽出售網路設備金額分別為3,000萬元、2,000萬元及2,000萬元予台力公司之不實買賣契約書,及各於同 日台力公司再分別將前述網路設備分別以3,566萬3,000 元 ,2,377萬7,000元、2,377萬7,000元售回給金頻道有線電視公司、觀昇有線電視公司、南天有線電視公司之虛偽不實買賣合約書,交給廖啟旭,由廖啟旭將上開買賣契約書、買賣合約書送交金頻道有線電視公司、觀昇有線電視公司及南天有線電視公司之董事長胡念曾、丙G○○簽名,胡念曾、丙G○ ○明知該等契約係用以訛證有線電視公司與台力公司間之虛偽交易,實際係為東森媒體公司利用台力公司名義向中華商銀借款,仍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胡念曾並承前概括犯意),分別在上揭買賣契約書、買賣合約書上簽名,並任由廖啟旭指示該等有線電視公司不知情人員依據陳緯浚製作之本金攤還明細表,配合製作有線電視公司虛偽銷售網路設備給台力公司之轉帳傳票、統一發票等相關會計憑證及分期付款支票後,廖啟旭將上開簽名用印完畢之買賣契約書、買賣合約書及金頻道、觀昇、南天等有線電視公司所填製之銷貨統一發票及分期付款支票交陳緯浚點收後,由陳緯浚於91年7 月29日日將該等資料交給台力公司陳圓圓,台力公司登記負責人簡錦俊、實際負責人劉洪福亦任由陳緯浚指示該公司會計黃美玲虛偽填製台力公司售回網路設備給金頻道、觀昇、南天等有線電視公司之銷貨統一發票會計憑證,陳圓圓則將台力公司在中華商銀光復分行貸款帳戶之存摺、印章交陳緯浚保管,再由陳圓圓持該等買賣合約書及台力公司所開立之銷貨統一發票及金頻道等3家有線電視公司所簽發分期付款支 票其中金額各3,416萬5,000元、2,277萬6,000元、2,277 萬6,000元,向中華商銀光復分行要求動撥7,000萬元貸款。於91年7月31日,陳緯浚再依據童家慶指示,陪同陳圓圓至中 華商銀光復分行辦理撥款,於中華商銀光復分行撥款7,000 萬元至台力公司設於中華商銀光復分行帳戶後,由陳緯浚、陳圓圓將上開款項匯至台力公司設於國泰世華銀行松山分行帳戶內,再自台力公司國泰世華銀行松山分行帳戶分別匯款2,971萬6,000元、1,981萬1,000元、1,981萬1,000 元至金 頻道、觀昇、南天等3家有線電視公司帳戶,並於同日將台 力公司設於國泰世華銀行松山分行帳戶內之餘款共1,461,470元匯給連復彰,作為連復彰配合東森媒體公司利用台力公 司向中華商銀申請辦理授信之佣金。 理 由 一、中華商銀南港分行違法放貸德台公司部分: ㈠有關證據證據能力部分: ⒈被告爭執部分: ⑴被告丁丙○○及其辯護人主張:共同被告丁未○○於96年2 月5日在法務部調查局北部機動工作組(下稱北機組) 所為供述為審判外陳述,且未經具結,亦未經被告丁丙○ ○對質詰問,無證據能力。 ⑵被告天○○及其辯護人主張:共同被告乙H○○及證人乙L ○、寅○○於調查局之陳述,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於審判外所為陳述,未經具結,且未經被告天○○行反對詰問,屬審判外陳述,均無證據能力;共同被告乙H○○及 證人寅○○於偵查中所為陳述,未經被告天○○行反對詰問,屬審判外陳述,無證據能力;財政院金融局90年7月中華商銀之金融檢查報告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未經被告行反對詰問,不得作為證據,且針對個案作成,不具例行性、公開可驗證性,顯有不可信, 年3月。至93。 ⑶被告乙H○○及其辯護人主張:共同被告天○○、丁未○○ 、丁丙○○所為供述,未經具結部分,均無證據能力;證 人酉○○、乙L○、寅○○、甲丙○○之調查局筆錄,為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陳述,無證據能力;證人酉○○於偵查中所為陳述,其中有關於德台公司核貸速度快於一般授信案,屬證人個人意見及推測之詞之證述,無證據能力;證人乙L○、寅○○之偵查筆錄,依法應具結 而未經具結,均無證據能力。 ⒉本院之認定: ⑴按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其立法理由乃在擔保該證言或鑑定意見,係據實陳述或公正誠實之可信性,故未依法具結者,依證據絕對排除法則,當然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證據,自不得因當事人於審判程序之同意,或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逕認未經具結之證言或鑑定意見,亦得作為證據,亦即適用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之情形時,亦應受同法第158條之3規定之限制,最高法院著有94年台上字第4438號判決可資參照。亦即偵查中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並非違反傳聞證據禁止原則,而是違法蒐集證據排除法則的問題,故即令嗣後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亦不能使偵查中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之證言復活而取得證據能力。查本案被告丁丙○○、丁未○○、乙H○○ 、天○○於偵查中所為不利於其他共同被告之陳述,因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該等被告時,未使其等立於證人地位具結陳述,依照上開說明,被告丁丙○○、丁未○○、乙H○ ○、天○○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具任意性及真實性之供述,僅得用於證明各該被告自己犯罪,但就其他共同被告而言,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是其等偵查中所為供述既未經具結,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3規定,當然無證據能力;又本案共同被告乙L○、 寅○○就此部分犯罪事實,並非共同正犯,然查其等以證人身分於偵查中就此部分事實向檢察官所為之供述,亦未經具結,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其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供述不得作為證據。 ⑵次按證人之證言,依內容可分為體驗之供述與意見之供述,前者係就親身體驗之客觀事實所為之供述;後者則供述其個人判斷某事項之意見。因一般證人對供述內容之事項未必具備專門知識經驗,與鑑定人或鑑定證人係本其專業而提供判斷意見之情形有別,其意見之判斷,自不免生個人主觀偏見與錯誤臆測之危險,故證人主要之任務在提供自己體驗之客觀事實為證據資料,由法院憑以判斷被告犯罪事實之存否,其所為體驗供述原則上固有證據能力,但與體驗事實無關之單純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除非以實際經驗為基礎之意見供述,方例外具證據能力,此即92年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之旨趣。查本案證人酉○○既為受 理德台公司申貸案之中華商銀南港分行助理帳戶管理員,協助乙H○○、天○○受理該案之授信收件、徵信調查 及送件至中華商銀總行,並協助辦理撥款,且其自88年起至94年止,均在中華商銀服務,歷任助理帳戶管理員、帳戶管理員,均負責受理授信案件之收件、徵信調查、送件及撥款,是其於偵查中向檢察官具結證稱關於德台公司核貸速度快於一般授信案之陳述內容,顯係其本於親身體驗之客觀事實而為供述,有證據能力。 ⑶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 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再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亦據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查本案共同被告丁未○○、乙H○○、天○○、丁丙○○於接受 司法警察、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之言詞陳述,對其他被告而言,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另證人乙L○、寅○○、酉○○、甲丙○○於接受司法警察、檢察 事務官詢問時所為之言詞陳述,亦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外之陳述,上開言詞陳述並經被告丁丙○○、天○○、乙H ○○及其等辯護人不同意引為證據方法(分別詳如上述壹一㈠⒈~⒊所示),是就上開被告及其辯護人不同意 引為證據方法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對各該被告認無證據能力。至辯護人主張共同被告、證人於調查局所為陳述,未經具結,無證據能力云云,容有誤會。蓋依刑事訴訟法第196條之1第2項規定反面 解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通知證人到場詢問時,並無準用同法第186條規定,是證人於受司法警察、司法警察 官、檢察官事務官詢問時,無需適用具結規定,是證人於調查局所為供述無證據能力,實係因上述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併此敘明。而檢察官、被告丁丙○○ 、丁未○○、乙H○○、天○○及上開被告之辯護人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就前開所述以外所調查之證據,均未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是參照上開說明,下列經調查之言詞或書面供述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㈡認定犯罪事實所依據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丁丙○○、丁未○○、天○○、乙H○○均矢口否認 犯行。被告丁丙○○辯稱:其僅為如起訴書附表甲一所示小嘉 莘部分26家小公司之財務主管,有關小公司設立登記事項,甲○○均指示由會計部門辦理,因德台公司為小嘉莘集團小公司之一,故德台公司財務部分屬被告負責職務範圍,其是依照甲○○指示辦理完成德台公司向中華商銀南港分行申請貸款手續,事先均不知情,其與甲○○間無犯意聯絡云云。被告丁未○○辯稱:其為甲○○指派之德台公司登記名義負責 人,德台公司由甲○○一手掌控,其對德台公司營運狀況、貸款目的、流向均不清楚,且中華商銀是否願意核貸,是由中華商銀依據法令及作業規定層層審核,既然中華商銀願意核貸,其事後也不可能懷疑貸款會有問題云云。被告、G○○告寅○○辯稱:德台公司放款案,係被告任職中華商銀南港分行期間 唯一之二胎授信案件,對於中華商銀擔保品處理辦法第18條規定,被告均無所悉,無違背上開規定之故意,且依上開辦法第18條規定,二胎授信案需於剩餘押值八成範圍內承做擔保放款之限制,係以授信戶自有不動產提供擔保為對象,本案係以力長公司所有之不動產為擔保品,不適用該規定;且本案係由乙H○○負責徵信,查核 30日前交監察人繕打 徵信報告、授審表與填寫追蹤考核紀錄,其因業務繁忙,僅核閱徵信報告及授審表之實質內容,對於日期及「看備或查訪紀要」之「訪談者」,善意信賴帳戶管理員乙H○○之登記 ,未曾詳加審查,尚不因此入被告於罪;其亦不知德台公司、力長公司為力霸集團旗下虛設之小公司,依據總行製作之客戶資料,德台公司非中華商銀利害關係人,應無銀行法第33條之適用,且德台公司於申貸時亦有提供經會計師事務所簽證之財務查核報告書及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文件真偽非其所能判斷,因而誤認德台公司有實際營運,並無背信意圖;其依徵信報告、總行之鑑估報告,本案係十足擔保,其營業收入得以支付利息,其已詳實審核本案之貸放,實無違背職務或圖利德台公司之犯意;再德台公司自88年11月申貸起,歷經到期後二度展延,至95年9月止近7年均正常繳息,擔保品未遭拍賣,鑑估值亦屬合理,不生損害於中華商銀云云。被告乙H○○則以依據中華商銀建置之7500系 統查詢結果,德台公司並非中華商銀之利害關係人,且本件實際放款金額7.5億元,低於德台公司提供之擔保品市價及 押值,應屬十足擔保,其就德台公司貸款案係擔任帳戶管理員,職務上所經手之行為並無違背職務之情形,另該貸款案之擔保品目前仍然存在,且價值仍高於貸款本金7.5 億元,迄今並無證據可證明有生損害於中華商銀,被告並未違反銀行法第33條、第127條之1及刑法第342條第1項規定,且被告並不知德 )字第之利害關係者,由中華商銀之「 本行客戶資訊系統7500」查詢,亦未顯示德台公司為中華商銀之利害關係人等語置辯。經查: ⒈德台公司為中華商銀之利害關係人,且德台公司並無實際營業,借得款項係供甲○○使用: ⑴被告丁未○○於偵查中、審理中供述並以證人身分證稱: 其擔任德台公司董事長,並擔任力長公司、申聯公司、佩亞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均是甲○○指派的,其只是人頭,其主要工作內容為嘉食化公司之主任秘書,並自91年7月乙辰○○離職時起,負責保管小嘉莘集團26家小 公司即嘉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莘公司)、力長公司、力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章公司)、鑫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鑫營公司)、力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大公司)、育聯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育聯公司)、英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湘公司)、台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莘公司)、世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湘公司)、仁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仁湖公司)、欣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湖公司)、章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章華公司)、玉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章公司)、佩亞公司、棟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棟信公司)、連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連恒公司)、程星公司、連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連湘公司)、佩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佩嘉公司)、連南公司、棟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棟宏公司)、匯聯公司、德台公司、輝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輝東公司)、聯凱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凱公司)、立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瑋公司)、新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達公司)、富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嘉公司)、立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宏公司)、凱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碩公司)、瑞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森公司)、展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湖公司)、新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鴻公司)、蓉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蓉達公司)、昌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昌嘉公司)、立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億公司)、菁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菁國公司)、嘉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通公司)、台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能公司)等小公司之大、小章,力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華國際公司)、鼎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森公司)之公司大章,暨申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申佳公司)、申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申隆公司)、申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申聯公司)、東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力公司)、東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嘉公司)、東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展公司)、冠東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冠東公司)、菁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菁達公司)、彥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彥輝公司)、鳴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鳴加公司)、瑞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高公司)、勇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勇禾公司)、毅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毅彥公司、宏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森公司)等公司之小章(即負責人乙A○○、丙黃○○、辛○○、乙天○○、丙M○ ○之印章);而德台公司於88年設立時,該公司之大、小章尚非由其保管。放款借款、委任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約定書及本票上之「丁未○○」簽名署押均係其本人親 簽,簽名時知道該等文件是德台公司向中華商銀貸款之文件,然中華商銀南港行之天○○、乙H○○、酉○○等 並未與其對保,且德台公司就上開借款辦理展延時,其其有於91年11月19日、94年11月23日之增補借據上簽名等語,核與證人即德台公司經辦財務丁癸○○於本院審理 時證述其擔任德台公司及力大公司、育聯公司、仁湖公司、連湘公司、棟宏公司之經辦財務,包括出納、開支票、銀行貸款等業務,主管是丁丙○○,德台公司之名義 負責人是丁未○○,德台公司向中華商銀貸款,係由丁丙○ ○洽談後指示其準備徵信資料等文件給中華商銀,貸款文件是其請丁未○○簽名,貸款撥款時,銀行會先跟丁丙○ ○聯絡,丁丙○○就會告訴其隔天銀行撥款之事,後來其 依據會計開的傳票子目,開立支票撥款給申聯公司及佩亞公司。後續德台公司向中華商銀繳納利息事務也是其負責,其每個月都會向丁丙○○報告,由丁丙○○請會計開 傳票,其再依傳票開出支票,德台公司辦理展期時,其也會向丁丙○○報告,文件由其處理後交給丁丙○○申請用 印,再拿給丁未○○蓋章等語(見本院96年8月22日上午 審理筆錄第22至33頁、第40頁)等情相符,並有放款借據、委任保證商業本票約定書、約定書、本票、91年11月19日增補借據、94年11月23日增補借據等在卷可憑(見第320號偵查卷第21至26頁、第31頁、第33頁)。 ⑵德台公司、力長公司、佩亞公司均係力霸集團旗下小嘉莘集團之小公司,申聯公司則為力霸集團旗下力霸所屬小公司,有上開公司之登記案卷,並經證人乙己○○、丁癸 ○○證述在卷,乙己○○並證稱其為德台公司會計及自91 年5月起擔任小嘉莘集團26家小公司之會計主管,負責 安排發票流程圖,並依丁丙○○安排的資金來源及缺口, 與丁壬○○、b○○、丙D○○輪流安排資金流程圖,最早 資金流程圖是由丁丙○○在做,丁丙○○會安排德台公司之 資金來源及流向等語,核與被告丁丙○○供述及以證人身 分具結證稱:其擔任小嘉莘集團26家小公司的財務主管,德台公司向中華商銀南港分行借款,是甲○○於88年11月間指示以德台公司持力霸飯店為擔保品,向中華商銀南港分行申貸,其依甲○○指示辦理整個貸款手續,貸得之7.5億元款項之用途,由甲○○處理、分配,並 沒有用在德台公司,放款後轉匯至申聯公司及佩亞公司,也是依照甲○○之指示辦理,德台公司係未實際營運之虛設公司;中華商銀的人會打電話來問我支票繳息的事,如果德台公司沒錢繳息,我會寫明天是德台公司的繳息日給甲○○看,甲○○就會想辦法給我錢,我就依甲○○指示跟其他小公司財務主管I○○聯絡取款,也就是說德台公司繳息的資金也是甲○○在力霸集團中做調度,並由甲○○在每日中午的資金調度會議中調錢;其知悉德台公司上開貸款展期之事,與中華商銀之聯絡窗口是丁癸○○,其為丁癸○○主管,丁癸○○都會向其報告 ,丁未○○因為要簽名也都知悉,德台公司於95年10月24 日開始未繳息等情相符。並據證人甲丙○○於本院審理時 證述:其任職於南港分行,於93年間曾與被告丁丙○○聯 繫拿德台公司繳息票據,其以為丁丙○○是德台公司的財 務經理;其於94年11月23日有前往臺北市○○○路0段 000號6樓和丁未○○辦理對保,德台公司之印章也是在丁未 ○○那邊,由丁未○○親自簽名等語在卷(見本院96年8 月21日下午審理筆錄第22至27頁、第34頁、第37頁)。此外,88年間中華商銀南港分行所徵提之德台公司一般資料表上手寫「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電話號碼,即被告丁丙○○當時使用電話乙符,亦據丁丙○ ○供認在卷,並有該一般資料表在卷可憑(見第320號 偵查卷第47頁)。 ⑶依據中華商銀徵信處88年11月17日所製作之中華商銀徵信報告評審(見第346號偵查卷第145頁)第2點「本案 係本行利害關係人授信」,徵信處明確指出德台公司為中華商銀之利害關係人,再德台公司係由小嘉莘集團之匯聯公司、程星公司、連南公司、育聯公司及力霸所屬小公司益金公司、日安公司暨力霸集團員工甲甲○○、乙天 ○○出名共同發起設立,依力霸公司88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附註之記載,其中匯聯公司為力霸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程星公司之重要股東為力霸公司董事一親等內親屬,益金公司、日安公司與力霸公司間所為交易均為關係人交易(見力霸公司88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第34、35、38至42頁),顯見力霸公司已對外公開揭露匯聯公司、程星公司、益金公司、日安公司均為力霸公司之關係人,而德台公司係由力霸公司轉投資之匯聯公司轉投資設立,其董事長丁未○○亦係由甲○○指派, 故德台公司為力霸公司之從屬公司應屬無疑,與力霸公司為同一關係企業,力霸公司既為中華商銀之利害關係人,則德台公司亦為中華商銀之利害關係人。 ⒉被告天○○、乙H○○分別為中華商銀南港分行經理、副理 ,乙H○○並為德台公司申貸案之承辦帳戶管理員,被告天 ○○為其單位主管,均為中華商銀辦理授信案件之人員,受中華商銀之委託,對外代表中華商銀,有為中華商銀處理授信業務之權責,卻違背中華商銀之授信審查規定,未考量德台公司為甲○○所掌控之虛設公司,實際上並無營業,且德台公司為中華商銀之利害關係人,德台公司之擔保品為第三人力長公司所有,且係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給中華商銀,不符放款授信7.5億元之條件,仍配合甲○○ 之指示,辦理德台公司之授信案件審核及放款: ⑴被告天○○、乙H○○負責辦理德台公司授信案: ①被告天○○於偵查及審理中供稱及以證人身分證稱:我於87年2月10日經甲○○指派到中華商銀南港分行 擔任經理,當時甲○○有說授信方面叫我放心,他會指派一位優秀的帳戶管理員到我分行擔任副理,推動授信的行銷業務,後來知道就是乙H○○;德台公司之 授信案是由乙H○○負責承辦的等語(見本院96年5月7 日準備程序筆錄第8頁、96年8月24日上午審理筆錄第3至15頁)。 ②被告乙H○○於偵查及審理中供稱及以證人身分證稱: 德台公司之申貸案是天○○經理指派我擔任帳戶管理員,天○○也有交給我德台公司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財務資料等,德台公司貸款條件也是天○○告訴我的等語(見本院96年5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第8頁 、96年8月24日上午之審理筆錄第26至31頁)。 ③證人酉○○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本件德台公司申貸案是乙H○○交下來的,被告天○○也有核閱德台 公司授信案之徵信報告及授信審核表等語(見96年8 月21日下午審理筆錄第4至13頁) ⑵被告天○○、乙H○○明知德台公司是被告甲○○掌控之 力霸集團旗下所屬小公司,係中華商銀之利害關係人:①利害關係人之認定:銀行法第33條規定:「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業授信對象,如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同法第33條之1規定:「前2條所稱有利害關係者,謂有下情形之一而言:銀行負責人或負責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前款有利害關係者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1款有利害關係者單獨或合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 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之企業。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1款有利害關係者為董事、監察人、或經 理人之企業。但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係因投資關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兼任者,不在此限。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1款有利害關係者為 代表人、管理人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②依上揭中華商銀徵信處88年11月17日所出具之中華商銀徵信報告評審(見第346號偵查卷第145頁)上載:「⒈該公司甫於88年9月成立,88年10月主要資產為 應收帳款356,274仟元及長期投資195,554仟元,各分佔總資產60.77%及33.36%,比重偏高,宜注意其營運及後續發展。⒉本案係本行利害關係人授信,擔保品本行擬設定第二順位。⒊連帶保證人力長公司,截至88年9月止,資本額184,000仟元,淨值153,106仟元 ,88年1至9月營收1,067,270仟元,虧損190,701仟元,88年9月累積虧損114,558仟元,流動資產遠低於流動負債,銀行借款高達2,437,509仟元,另應徵提背 書保證辦法、董事會決議及公司章程備參。⒋應徵提『公元2000年電腦年序問題」中文問卷、本行同一人授信限額計算表、借戶一般資料表及洽談表。」。被告天○○自承:上開中華商銀徵信處88年11月17日所製作之中華商銀徵信報告評審有給我們分行,總行的徵信報告認為德台公司是利害關係人,我們會作為授信的參考,本案我們將分行的徵信報告及總行的徵信報告一併送去總行等語(見本院96年8月24日上午之 審理筆錄第22頁、96年8月24日上午審理筆錄第3至15頁),且依後來南港分行送至總行之徵信報告中,確有補齊上開所缺之「公元2000年問題調查表」、借戶一般資料表及洽談表(見本院編號第320號偵查卷第 45頁、第47至50頁),核與中華商銀於96年9月10日 以 (96)中銀總徵字第0000000號函復本院該88年11月17日之「徵信報告評審」係該行徵信處所製作,該徵信報告評審係依照86年1月29日修正之中華商銀徵信 作業準則第2條規定,除總經理權限以上之聯合授信 案件由徵信處辦理徵信外,均由營業單位自行辦理徵信;惟授信總金額在副總經理權限(含)以上之授信案件,於提報授審會前應先送徵信處評審,徵信處再依據營業單位所送徵信報告及有關資料,就內容重點評估,並簽註評審意見於「徵信報告評審」後,評審報告交予營業單位移送審查部等情相符,應堪採信,堪認中華商銀南港分行就德台公司授信案確有收到中華商銀徵信處之88年11月17日徵信報告評審,顯見被告天○○、乙H○○確有看過上開總行之徵信報告評審 ,才據以補齊缺漏之文件,故被告天○○、乙H○○確 係明知德台公司為中華商銀之利害關係人甚明。況被告乙H○○、天○○均自承明知力霸皇冠大飯店為力霸 集團產業,而德台公司既係以力霸集團之不動產為擔保品,本應調查釐清德台公司、力長公司與力霸集團、甲○○間之關係,惟被告2人自承均未思考該問題 ,且經本院調查相關卷證資料亦未見被告2人就此問 題有所作為,益見被告2人均係依甲○○指示辦理德 台公司授信案。 ③復觀諸中華商銀南港分行所製作德台公司相關資料:a.徵信報告之「看廠或查訪紀要」(見本院編號第 320 號偵查卷第40頁)記載:訪談者王經理達夫、陳副理文棟,晤談者:王首席協理金章。 b.「公元2000年問題調查表」(同上偵查卷第45頁)記載:「日期:11/16」、「負責主管:王首席協 理金章」。 c.德台公司客戶卡(同上偵查卷第41頁)上記載:89年3月24日甲a○○電洽寅○○協理表示該公司成立 於88年9月…」。然證人寅○○於偵查及本院審理 時具結證稱:其沒有去過德台公司營利所在地臺北市○○○路0段00號2樓,被告天○○、乙H○○也未 就德台公司授信案與其訪談,其也從未看過「公元2000年問題調查表」,也沒有人問過其如何因應公元2000年之相關問題,甲a○○也從未因為德台公司 之任何營運狀況電洽過其等語,(見本院96年8月 22日上午審理筆錄第50至52頁),但德台公司所有公司登記資料均無顯示寅○○與德台公司有何關連,倘若被告天○○、乙H○○未與被告甲○○共謀, 因而知悉寅○○當時是力霸公司會計處首席協理,又豈會在上開文件均註明「寅○○」?顯見被告王達夫、乙H○○知悉德台公司是被告甲○○力霸集團 旗下虛設之小公司,應可認定。 d.被告天○○、乙H○○雖辯稱其等有查詢中華商銀客 戶資訊7500系統,顯示德台公司非中華商銀之利害關係人云云,然而中華商銀內部系統之建立未必完整,且中華商銀之客戶資訊7500系統究係何人所建94.7 ⑪對於所詢有定期更新,尚屬有疑,況中華商銀辦理 銀行第33 條之1「有利害關係者」資料之建檔管理作業,經查有漏未填列並建檔者,已據金融檢查報告指明(見本院函查資料卷㈣之金檢報告第19頁、第124頁),況中華商銀徵信處已於徵信報告評審 註明德台公司為本行之利害關係人,並要求南港分行徵提同一人授信限計算表,倘被告乙H○○、王達 夫查詢客戶資訊7500系統結果顯示德台公司非利害關係人,其等亦應與徵信處查證將德台公司改列為利害關係人之原因,惟被告二人並未為之,顯係故意忽略總行徵信處徵信報告評審內容,屆從甲○○指示,是以被告二人辯稱其等係以中華商銀客戶 7500資訊系統查詢結果作為認定德台公司是否為利害關係人之唯一依據,顯屬無理,不足採信。 ⒊被告天○○、乙H○○明知上情,卻違背中華商銀授信審查 規定,就德台公司貸款案僅為形式上之徵信、授信審查及核決放款,而為違背其等任務之行為,並共同基於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利用不知情之助理帳戶管理員酉○○在洽談及評估報告、徵信報告摘要、授信審核表及抵押品勘估表等業務文書為不實登載之行為: ⑴被告天○○、乙H○○未實際洽談、徵信,僅依書面資料 製作不實之洽談及評估報告、授信審核表、公元2000年問題調查表、徵信報告摘要及抵押品勘估表,明顯違背中華商銀徵信、授信規定: ①被告天○○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稱及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分行自行辦理徵信時,是由助理帳戶管理員做徵信報告,要送給帳戶管理員看,並送給另一組的帳戶管理員覆核;德台公司之徵信報告是酉○○依陳文棟拿回之資料及乙H○○與我開會之共識所據以製作 的,所以我就依內容去做書面審核,並無實際去德台公司勘查及訪談等語(見96年5月7日下午準備程序筆錄第8頁、96年8月24日上午審理筆錄第3至15頁)。 ②被告乙H○○於偵查及審理時供稱及以證人身分證稱: 分行自行辦理徵信時,是由助理帳戶管理做徵信報告,要送給帳戶管理員看,並送給另一組的帳戶管理員覆;德台公司之貸款條件是天○○告訴我,授信審核表部分條件擬定是我根據經理天○○之指示寫好後請酉○○替我打字等語(見96年5月7日下午準備程序筆錄第8頁、96 年8月24日上午審理筆錄第26至31頁) 。 ③證人酉○○於偵查及審理中證稱:一般授信案件,應該由帳戶管理員帶同助理帳戶管理員去拜訪客戶,助理帳戶管理員負責徵信,帳戶管理員負責製作授信審核表,徵信報告由助理帳戶管理員製作後,要給另一組的帳戶管理員核章,再送到總行去審核,總行審核後也有附一個報告。乙H○○將德台公司交下來時,有 向我表示案子很急,他指派我留在公司處理徵信報告及繕打授信審核表,他說他已經先看過客戶的營業現場,交待我不需要再去看,但實際上他有沒有去訪談我不知道,所以我是依照被告乙H○○口述大意完成德 台公司徵信報告中「看廠或查訪紀要」內容,並依據乙H○○提供之書面資料完成徵信報告,其沒有到現場 訪查,並依被告乙H○○指示繕本德台公司授信審核表 ,授信審核表上有關客戶之資金用途為「營運週轉」,應該是要帳戶管理員跟客戶接洽才會知道,而客戶是否有還款來源,也是要以帳戶管理員實際調查結果來決定。德台公司是新成立之公司,借款金額龐大,營收狀況也沒有很好,但核貸速度卻快於一般授信案,其覺得不合理等語(見96年8月21日下午審理筆錄 第4至13頁)。 ④證人甲丙○○於偵查及審理中證稱:於88年間,其為中 華商銀南港分行之助理帳戶管理員,一般授信條件原則上帳戶分類和助理帳戶管理員要一起去看客戶的辦公室及廠房,徵信報告是由助理帳戶管理員依據帳戶管理員跟客戶接洽後所取得之資料整理而成,完成後會給帳戶管理員看是否與其接洽內容相符,依規定也要交給另一組的帳戶管理員覆核,如果超過一定權限,也會送到總行徵信;德台公司之客戶卡(見本院編號第316號偵查卷第41頁),是乙H○○交待我製作的 ,其上88年11月5日、11日、16日、20日、24日記事 欄中之內容,是我在89年間某日一次完成的,資料都是事後追認填上去的,其中「88年11月5日:陳副理 (指被告乙H○○)至該公司洽談授信事宜」之記載, 是乙H○○副理告訴我的等語(見本院96年8月21日下 午審理筆錄第22至27頁、第34頁、第37頁)。 ⑤證人寅○○於偵查及審理中具結證稱:其沒有去過德台公司營利所在地臺北市○○○路0段00號2樓,被告天○○、乙H○○也未就德台公司授信案與其訪談,其 也從未看過「公元2000年問題調查表」,也沒有人問過其如何因應公元2000年之相關問題(見本院96年8 月22日上午審理筆錄第50至52頁)。 ⑥證人乙L○於審理中稱:其於88年間擔任中華商銀總經 理,中華商銀是實施帳戶管理員制度,公司有無實際營運應該由分行之帳戶管理員去實地查核瞭解的,並無適時掌握客戶之經營情形、財務狀況,帳戶管理員不能只依書面資料認定,授信額度是帳戶管理員跟客戶討論擔保品、信用情形、業務情形、營運週轉等評估出來。我們並有規定每半年要追蹤一次,分行要派人去客戶那邊實際瞭解狀況,因為沒有實際營運,將來還款來源會有問題。一般授信案件由帳戶管理員爭取客戶後,製作洽談及評估報告表,逐層送給經理、總行審查部、董事長批准之後,就由分行由蒐集資料製作授信審核表,送給總行審查部、提交授信審議委員會(下稱授審會)、常董會等語(見本院96年8月 21日下午審理筆錄第38至42頁)。 ⑦依86年1月29日修正之中華商銀授信授權額度表,每 戶擔保授信額度6,000萬元以上者,其授信主管層級 為董事長(見本院編號第322號偵查卷第6頁)。又中華商銀為加強對客戶服務效率增進授信經辦人員與客戶間之聯繫,特採行「授信帳戶管理員」制度,各營業單位分別設置帳戶管理員若干人,其編組及成員應向總行報備;營業單位主管為帳戶管理員主管,營業單位主管或業務主管得視實際作業需要,依所屬客戶之行業別,營業額大小或其他適宜分類之特性,將帳戶管理員分為若干小組,每一小組以配置帳戶管理員一人及助理帳戶管理員若干人負責一切有關作業為原則;營業單位主管對所屬之帳戶管理員負責指導及監督之責,並遵照總行政策推動以授信業務為主之整體性服務;帳戶管理員應對所經管之客戶依提供整體性服務及貫徹授信全程管理之精神,經辦下列之事項:⒈依據業務發展計劃,積極從事外訪活動。⒉瞭解客戶需要,相機推展有關存款,外匯及授信等全盤業務。⒊授信案件之受理及徵信。⒋授信提案之撰寫。⒌授信貸放後之管理及核貸條件,或約定事項履行情形之追蹤與記錄。⒍授信貸放款資金用途之事後追蹤管理。⒎逾期放款之催收。⒏對經管帳戶提供經營管理、產銷及財務諮詢等服務。⒐前列經管事項有關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簽報、建檔及保管。⒑其他上級交辦事項。授信帳戶管理員對授信申請案之提案程序,如係新貸客戶,帳戶管理員與申請人洽談後,應將洽談內容及其一般概況作成洽談紀錄表,洽談之借款金額如超過授權金額者,應作成「洽談及評估報告」呈上級主管作原則性指示(總經理權限以下之授信案件得免送洽談及評估報告)(見本院編號第322號 偵查卷第96、97頁)。但為爭取時效,得逕行填寫「授信審核表」,呈請上級主管核議。受理申請應由原洽談之帳戶管理員親自受理。借款人提出申請,須填送「借款申請書」、授信資料表並簽名、蓋章,並檢送中華商銀規定之有關文件(見本院編號第322號偵 查卷第110、111頁);帳戶管理員為徵信調查時,應逐一核對申請人填寫之徵信資料表並作財務分析及撰寫徵信報告,查詢申請人與銀行往來之信用情況,包括退票紀錄,有無逾期借款及其他不良紀錄,及查詢申請人之商業往來情況,包括一般商業信用及其與往來之廠商之交易是否正常,並查詢聯合徵信中心各項電腦歸戶資料,包括申請人向各銀行借款餘額、財務狀況、進出口實績,反面承諾及其他有關資料,帳戶管理員並必須親訪申請人營運場所,並實地勘察所提供之擔保標的,並應就徵信報告加以評估,並就其償債能力、財務結構、經營效能、獲利能力以及業務成長性加以綜合研判,而授信之審核與評估,除了應衡量授信5項基本原則(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公 益性、成長性)外(見本院編號第322號偵查卷第93 頁),並應注意當時財政部規定之「授信評估5原則 」(即通稱之5P原則-People、Purpose、Payment 、Protection and Perspeteive)逐項審核授信案之可行性,以評估授信風險,亦即從借款戶(People,瞭解企業實際負責人之經營理念、管理能力、個人實力及商業信用、公司之經營方針及其在業界之地位)、資金用途(Purpose,分析資金用途是否正當,借款 金額是否合理)、償還來源(Payment,分別依照借 款性質,如自償性、短期週轉或及其期或計劃性融資,以探討還款來源之可行性)、債權保障(Protec- tion,申請人擬提供擔保之方式、擔保品之鑑估及其押值是否妥當,各類建築物之鑑估,應注意其附屬設備、使用、保養情形、房屋用途、租賃收益、有無押租金、建造之優劣、地區環境及處分容易與否等實際情況,如有出租應酌予降低其估值,放款值應扣除押金後辦理貸放,其租賃契約查證後影本存查,若屬不定期租賃契約,不予受理)及授信展望(Perspec- tive,所屬行業前途,申請人未來之發展性,以及本行與借款人往來後可能獲得之預期業務與收益)等5 項要素以評估授信風險(見本院編號第322號偵查卷 第97頁、第111頁、第114頁、第118頁),撰寫授信 報告(即授信審核表),報告內容應依照規定格式撰寫,並依中華商銀審核授信案件分層授權準則簽報,逐級呈請核定,帳戶管理員經驗明申請書及應填資料齊全後,立即連同原「洽談及評估報告」彙總送交助理帳戶管理員登記,移送徵信調查及辦理擔保品查證鑑估等工作,並依「本行審核授信案件分層授權準則」簽報,逐級呈請核定,於授信申請案後呈請核准後,再將核貸通知書寄送申請人(見本院編號第322 號偵查卷第111頁)。且依86年1月29日修正之中華商銀徵信作業準則第2條規定,除總經理權限以上之聯合 授信案由徵信處辦理徵信外,均由營業單位自行辦理徵信;惟授信總金額在副總經理權限(含)以上之授信案件之授信報告(連同基本資料、授信洽談及評估報告及授信審核表影本),於提報授審會前應先送徵信處評審,徵信處再依據營業單位所送徵信報告及有關資料,就內容重點詳加審查評估,並簽註評審意見於「徵信報告評審」後,評審報告交予營業單位移送審查部(見本院函查資料卷㈦第64、65頁)。復依德台公司申貸時之中華商銀擔保品處理辦法第1條規定 :「凡借款人向本行提供擔保品者,有無擔保品之提供及處理悉依本辦法之規定」、第4條規定:「擔保 品之估價及放款值之核估標準:土地:單位時價* 面積減應計土地增值稅=估價金額。估價金額*放款 率(最高90%)=放款值。…建築物:㈠各種建築 物原則上應依本行各類建築物估價標準核估,並依以下公式計算其放款值:單位時價*面積*(1減折舊率 )=估價金額。估價金額*放款率(最高80%)=放款值。…」、第5條規定:「擔保品原則上應以借款人 自己所有之財產或權利為限,但經本行同意者得以第三人合法所有之財產或權利為擔保品,並應將該第三人加列為連帶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為原則。」、第7 條規定:「選擇擔保品應注意具有整體性、可靠性及銷售性,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之:產權有糾葛者。業經第三人設定者。市價變動激烈者。難於估價及鑑定品質者。易於腐壞或破損者。其他本行認為不適宜充作擔保品者。」、第8條第2項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避免接受為擔保品:未成年人之特有財產。公司非依法或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者,提供財 crmf??' and校與教 學有關之校產及設備。」、第18條規定:「為確定本行債權,所徵取之各項擔保品以設定本行第一順位抵(質)押權為原則。本行認為財、業務、債信、往來實績均屬優良值得爭取或加強往來之客戶,其自有不動產已設定首順位抵押權予其他金融機構,如經查尚有餘值者,得述明理由以專案方呈報總行核准後在剩餘押值(放款值扣除首順位抵押權金額)八成範圍內承做擔保放款」,明定貸款案件之授信權責及關乎債權確保之各該審查事項(見本院編號第320號偵查卷 第1-3頁、第2頁、第8頁、第10頁)。 ⑧如上所述,本件德台公司貸款案,並非中華商銀南港分行帳戶管理員乙H○○、經理天○○與德台公司洽談 後而受理之授信申請案,而係甲○○交辦。而被告王達夫、乙H○○,於鑑估抵押品押值時,竟未要求提供 力霸皇冠大飯店房地之租約影本存查,亦未調查押金此由抵押品勘估表、授信審核表及徵信報告內容中均未提及隻字片語即可反面推知,顯見被告天○○、陳文棟並未實際調查力霸皇冠飯店之經營情形,亦未要求提供租約影本。且查力霸公司係以給付合作經營保證金17.6億元,以保證金利息抵繳租金,租約2年之 方式承租該不動產,此由力霸公司88年度半年報第39頁「與關係人重要交易事項」記載,力霸公司88年上半年度付給力長公司「租金支出」5,145萬元,內容 為「押金換算息」,即可得知。準此,被告乙H○○、 天○○於鑑估押值時,應酌予降低建築物部分之估值,且放款值應扣除押金後始能辦理貸款,惟被告陳文棟、天○○於審核抵押品勘估表時,並未降低建築物部分之估值,亦未將放款值扣除押金,且放款值為依剩餘押值8成計算,並利用酉○○替其等不實登載抵 押品使用狀況為自用(見本院編號第320號偵查卷第 62 頁),並逕依徵信處鑑價報告認該不動產放款值 為2,695,156仟元,於扣除首順位抵押權金額即安泰 銀行最高限制抵押權19.2億元後,剩餘押值為7億 7,515萬6,000元,可承作擔保放款值應低於6億2,012萬4,800元(即26億9,515萬6,000元-19億2,000萬元 )×80%=6億2,012萬4,800元),倘以該不動產作為 授信7.5億元之抵押品,顯不具十足擔保,然乙H○○ 、天○○、甲○○仍對德台公司為7.5億元之授信及 撥貸,並僅以力霸皇冠大飯店房地設定予中華商銀第二順位抵押權9億元之方式徵取擔保,對德台公司放 款7.5億元,其擔保品價值低於其授信金額,其不足 部分與無擔保授信相同,仍屬違反銀行法第32條之行為,堪認已足生損害於中華商銀貸款授信債權之安全性。 ⑨再總行徵信處於88年11月17日作成徵信報告時,身為德台公司申貸案之承辦帳戶管理員即被告乙H○○並未 依中華商銀授信作業規定將洽談及評估報告送至徵信處,此由徵信報告評審上仍記載應徵提洽談表乙節即可得知。如上所述,被告乙H○○於同年月18日始同時 製作洽談及評估報告、授信審核表,且乙H○○、王達 夫均明知上開總行徵信處於「徵信報告」其他評審意見欄所簽註意見,仍囑咐助理帳戶管理員酉○○代其等撰寫德台公司向中華商銀南港分行申貸7.5億元中 期擔開財政部券係以其業已依上」、「授信審核表」及「徵信報告摘要」。酉○○依天○○、乙H○○二人 指示,於「洽談及評估報告」上不實填載德台公司接洽人係寅○○(不知情),聯絡電話為寅○○在力霸公司所使用之辦公室電話00000000;於「授信審核表」申借人欄內將德台公司不實登載為非利害關係人,及「本件擔保品立位條件優越,十足擔保」等內容。天○○、乙H○○復明知其等並未於88年11月11日至位 於臺北市○○○路0段00號2樓之德台公司營利所在地親自訪談寅○○,竟囑咐酉○○於「徵信報告」之看廠或查訪紀要欄內,不實登載於上開時地,天○○、乙H○○共同訪談寅○○關於擔保品之市價、估值、放 款值、設定抵押情形及所在位置等內容,惟實際上王淑玲、乙H○○、天○○均未與寅○○接洽,而係與小 嘉莘集團財務主管丁丙○○連繫。且依上開證人乙L○、 甲丙○○、酉○○及被告天○○所述,徵信報告應由當 時另一組的帳戶管理員宙○○核章,但此份徵信報告卻沒有,而是直接由天○○在審核欄及主管欄核章(見本院編號第320偵查卷第39頁)。況查88年度中華 商銀南港分行放款餘額為3,270,311仟元(見本院編 號第320 號偵查卷第207頁),本件放款金額為7.5億元,佔該分行總年度放款額度之比例為22.93%,倘被告天○○、乙H○○並非受命於甲○○,豈會有該授信 客戶?又豈會如此草率完成徵信報告? ⑵被告天○○、乙H○○明知德台公司並無實際營業,且向 中華商銀借貸之款項亦非供營運週轉之用,亦無還款能力,依一般授信原則,顯難核貸,卻仍配合甲○○之指示送件: ①依照南港分行製作之德台公司徵信報告所載(見本院編號第320號偵查卷第38至78頁): a.德台公司在88年9月22日完成設立登記,資本額僅3億元,旋即在88年11月15日向中華商銀南港分行申請本件7.5億元之貸款。又德台公司完成設立登記 時,有現金3億元,迄同年10月31日止現金僅餘 2,673仟元,現金快速大幅減少,無任何固定資產 ,並有銀行短期借款105,200仟元、應付票據 118,500仟元、應付帳款19,796仟元、應付費用46 仟元、其他流動負債45,000 仟元等流動負債發生 ,合計288,542元。於1個月又8 天期間內,流動現金快速大幅減少,流動負債快速大幅增加,德台公司之營運情形顯然有異。 b.又財務資料上顯示德台公司在88年10月底有4億 3,696萬9,500元之營業額,然而德台公司之進出口實績為零(見本院編號320號偵查卷第41頁),換 言之,德台公司營業往來對象均為國內廠商,其所為商品交易於國內市場供需情形為何,如何於一個月內有如此大之營業額,實堪質疑,中華商銀於徵信調查時本應詳加調查,惟乙H○○、天○○均未為 之。 c.依德台公司88年9月17日至10月31日止之損益表上 顯示,德台公司營業毛利為負2,004仟元,稅後淨 損2,294,471元,公司呈虧損狀況,營運活動創造 現金能力不佳,顯示德台公司無法以超過成本的售價提供產品,公司不可能有獲利,如何能繳納此筆借款每月高達540萬元(750,000仟元*8.64%/12) 以上之利息? d.德台公司88年10月31日之資產負債表顯示應收帳款高達356,274仟元,應收帳款占資產的比例為 60.77% (見本院編號第320號偵查卷第43頁),長期投資1億9,555萬3,888元,占資產比例為33.36% ,營運無現金流入,卻因投資活動有大量現金流出,該公司是否有實際營運,已值懷疑。且依德台公司88年9月17日至10月31日損益表顯示,其營業收 入為4億3,696萬9,500元,而管銷費用僅支出1萬 8,251元,其管銷費用比率(管銷費用/營收)約 0.004%,德台公司如何能以1萬8,521元之薪資人力進行營收4億3,696萬9,500元之營業活動,亦有可 疑。且如上所述,德台公司應收帳款高達3億5,627萬4,700元,應付票據、應付帳款分別為1億1,850 萬元、1,979萬6,000元,營利成本高達4億3,897萬3,500元,獲利為負值,顯示營業活動無現金收入 ,現金為淨流出,且付款快,收款慢,是否有實際營運、其營運狀況是否符合該行業特性,亦顯有疑問。 e.再依德台公司88年度預估現金收支表,預估銀行借款金額為4億餘元,且預估88年度期末現金餘額為6億7,700萬元(見本院編號第320號偵查卷第45頁),亦即德台公司自己預估於88年度借款需求僅4億 餘元,且有多餘現金,然中華商銀南港分行卻一次准予動撥7.5億元。 f.德台公司之營運計畫書僅6行文字,並未出具詳實 之營運計畫,中華商銀南港分行顯難據以評估德台公司未來實際營運需求及是否確實有實際交易而給予融資之必要。 g.綜上,德台公司上揭問題,依一般授信審查原則評估,任何人均極易判斷德台公司毫無條件可以貸得7.5億元之擔保貸款,被告天○○、乙H○○仍配合 甲○○之指示,逕給予德台公司3年到期7.5億元之營運週轉金。 ②再者,公司有無報稅,並非認定公司有無實際營運之標準,況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財務查核報告書之內容易遭該等公司出具虛偽資料而矇騙造假,並不足以證明公司確有實際營運之事實。是中華商銀南港分行應實際調查瞭解德台公司營運狀況,不能以德台公司有申報營業稅或財務報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即遽認德台公司有實際營業。被告天○○亦自承:依照中華商銀帳戶管理員制度實施辦法,帳戶管理員應自拜訪客戶之營業場所,不可以只依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即遽認公司實際營業等語(見本院96年8月24 日上午審理筆錄第8頁)。是被告天○○、乙H○○辯 以德台公司已出具上開資料即認其已盡調查之義務,實難採信。 ⑶被告天○○、乙H○○對於利害關係人德台公司之放款, 明顯未達十足擔保,仍迅速簽辦: ①德台公司係中華商銀之利害關係人,已如前述,是中華商銀對德台公司之放款,依照銀行法第33條規定,應有十足擔保。 ②依照財政部金融局台融局㈠字第00000000號函:所詢「銀行對其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乙節,其意旨銀行對於上述人等之授信餘額,應不高於授信當時銀行對其提出之擔保品所估價值之一定成數(本院函查卷㈣),顯見十足擔保之認定標準乃擔保品所估價值之一定成數,而非僅以擔保品所估價值為標準。 ③又依照中華商銀內部所訂之中華商銀擔保品處理辦法第18條:為確保本行債權,所徵取之各項擔保品以設定本行第一順位抵(質)押權為原則。本行認為財務、業務、債信、往來實績均屬優良值得爭取或加強往來之客戶,其自有不動產已設定首順位抵押權予其他金融機構,如經查尚有餘值者,得述明理由以專案方式呈報總行核准後在剩餘押值(放款值扣除首順位抵押權金額)八成範圍內承做擔保放款。 ④本件德台公司提供同為力霸集團旗下之小公司即力長公司所有之不動產(臺北市○○區○○段0○段地號 722、723、724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建物門牌為臺北 市○○○路0段00號)供擔保,經中華商銀鑑估不動 產價值2,695,156仟元(即押值),扣除第一順位抵 押權安泰銀行抵押權1,920,000仟元後,剩餘押值為 775,156仟元,依照中華商銀擔保品處理辦法第18條 規定,以剩餘押值之八成範圍計算,可承作擔保放款金額僅620,184,800元,遠低於本件實際放貸金額, 是本件放款明顯未達十足擔保。此亦據證人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稽核丙酉○○到庭證稱:有 關銀行法上十足擔保之認定,是依照各銀行內部對擔保物的估價辦理,依照該準則估定的放款值或是押值,在押值內貸放的部分是十足擔保,有關台財融字第00000000號函中「擔保品價值低於授信金額就不是十足擔保」,其中「擔保品價值」是指根據各銀行內規所鑑估計算出來的放款值。本件德台公司之授信案,我們是根據中華商銀擔保品處理法第及鑑估報告來判斷德台公司之貸款案並無十足擔保等語明確(見本院96年8月29日審理筆錄第15至22頁);復如上㈡⒊⑴ ⑧所述,德台公司以力長公司所有之力霸皇冠大飯店房地為擔保品,力霸皇冠飯店房地已經力長公司出租給力霸公司使用,其上並已設有安泰銀行之第一順位抵押權19.2億元,中華商銀南港分行本應避免或拒絕接受該抵押品,縱接受該抵押品,亦應降低其建築物估值,並於計算放款值時扣或押金,然被告乙H○○、 天○○、甲○○均置此於不顧,完全忽略該力霸皇冠大飯店房地由力霸公司承租使用之事實,對德台公司授信及撥貸7.5億元。足認被告天○○、乙H○○確有 意圖為甲○○家族不法利益及違反上揭對利害關係人授信應有「十足擔保」之規定之授信審核任務之情事。 ⑤被告天○○、乙H○○雖以其等對違背之法規或規章並 不知悉,而非有意違背任務云云,惟其等擔任中華商銀授信業務第一關把關工作 身分 事授信行為之前提,應無不知悉之理,自難以此卸責 。是被告二人此部分抗辯,亦不足採信。 ⑥證人酉○○並證稱:一般銀行抵押及放款的房屋土地,在徵、授信當時已經有他人使用,要請使用人出具切結書,如果有必要,要遷讓出去等語(見本院96年8 月21日審理筆錄),本件抵押物實際上係由力霸公司向力長公司承租經營使用,惟並未請力霸公司出具切結書,南港分行即逕接受此擔保品。 ⑷綜上所述:德台公司係被告甲○○為了取得貸款而設立之小公司,並無實際營業,且為中華商銀之利害關係人,被告天○○、乙H○○為該銀行辦理授信業務之人員, 明知此事,竟要求德台公司提供十足擔保,亦未審慎評估分析德台公司之借款用途及還款來源,對徵信調查、授信審核顯有瑕疵,若按照一般授信審查原則及正常申請程序,不應給予如此高額授信額度,甚至不應授信,顯然違背中華商銀全體股東之委託,其等構成背信行為至為灼然。 ⒋致生損害於中華商銀 ⑴中華商銀於88年11月24日、29日及30日,分別撥款6億 元、8,000萬元及7,000萬元予德台公司,德台公司於88年11 月24日向中華商銀取得貸款同日,即簽發面額 5,420萬元之支票給申聯公司及簽放面額5,000萬元之支票給佩亞公司,有支票正反面影本各1存卷可查(見本 院編號第320號偵查卷第257至260頁),足見德台公司 貸得之款項在款項下來當天即流回力霸集團內,供甲○○使用。 ⑵德台公司屆清償期無法清償,先後於91年11月1日、94 年10月20日,中華商銀南港分行、松江分行分別主動通知德台公司辦理第1次、第2次展期各3年事宜,此據證 人丁癸○○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明確,並有91年11月1 日授審表、94年10月20日授審表、91年徵信報告、94年徵信報告、中華商銀南港分行抵押品勘估表、中華商銀第4屆第22董事會議事錄、第5屆第21次董事會議事錄、德台公司91年11月15日董事會議決議錄附卷可憑(見於本院編號第320號偵查卷第29頁、第32頁、第89頁、第 79頁、第98頁、第35頁、第195頁、第91頁),堪認被 告天○○、丙j○○於辦理德台公司授信案展期時,確未 善盡其等實質審查授信義務,在未取得完整授信資料評估德台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之情形下,即呈報德台公司借款展延案,嗣德台公司自95年10月起,無法正常繳息,迄有未償還餘額7.5億元,有中華商銀放款客戶還款 繳息查詢單在卷可稽(見本院編號第320號偵查卷第177至179頁),是甲○○、天○○、乙H○○、丁丙○○、丁未 ○○、丙j○○等人之共同背信行為,致使中華商銀受有 現存財產減少、債權受擔保利益減損之損害。 二、要求授信戶搭買力霸集團公司債部分: ㈠有關證據能力部分: ⒈被告及其辯護人爭執內容: ⑴被告戊○○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乙I○○在偵訊中陳述 之證據能力,因乙I○○與戊○○沒有直接接洽,充其量 係由丙j○○處聽聞戊○○交辦等詞,為傳聞證據,無證 據能力。 ⑵被告t○○及其辯護人主張:被告W○○及證人乙r○○ 於調查局所為供述,未經具結且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8之3及第 159條第1項規定,應無證據能力;證人K○○之證述雖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未傳喚被告其辯護人到庭,未予被告或其辯護人對其行使對質詰問權之機會,縱已具結,或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160號判決意旨所示,仍不具備適法之證據能力。 ⑶被告W○○及其辯護人主張:共同被告t○○及證人乙I ○○、乙丑○○之調查局供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無證據能力;共同被告t○○及證人乙I○○、 乙丑○○於偵查中所為陳述未經被告交互詰問,無證據能 力。 ⑷被告乙H○○及其辯護人主張:共同被告T○○、丙T○○ 、甲s○○、t○○、丙午○○及證人卯○、甲宙○○、甲申○ ○、何宜諺、丁寅○○、P○○、乙玄○○、酉○○、乙F○ ○、甲丑○○、甲黃○○、丙W○○、丙壬○○、乙戌○○、乙酉○ ○、乙I○○、乙丑○○、酉○○、H○○、乙x○○、甲乙○ ○、甲O○○、丁申○○、乙r○○、乙申○○、丁○○、w○ ○、丙o○○、甲D○○、丁辛○○、乙庚○○、J○○、丙R○ ○、乙i○○之調查筆錄及證人丙N○○之調查筆錄、檢察 事務官詢問筆錄,均未經具結,其證言無證據能力;共同被告t○○、戊○○、甲y○○、丙午○○、甲s○○及證 人丁○○(查丁○○就中華商銀部分之犯罪事實,於偵查中未向檢察官供述)、h○○、丁丑○○、甲J○○(向 調查員、檢察官事務官)、陳美虹、y○○(查上開2 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經具結)等人所為供述,未經具結,無證據能力;證人卯○、甲宙○○(查並未 於偵查中向檢察官供述)、何宜諺、甲申○○、丁寅○○、 P○○(查並未於偵查中向檢察官供述)、乙玄○○、酉 ○○、乙F○○、甲黃○○、丙壬○○、乙戌○○、乙酉○○、H ○○、乙x○○(查並未於偵查中向檢察官供述)、甲乙○ ○(查並未於偵查中向檢察官供述)、甲O○○、丁申○○ 、丙N○○、乙r○○、w○○(查並未於偵查中向檢察官 為陳述)、丙o○○、甲D○○、丁辛○○(查並未於偵查中 向檢察官為陳述)、乙庚○○、J○○、丙R○○、乙i○○ 之偵查中具結證述,未經被告乙H○○對質詰問,亦無證 據能力;共同被告甲s○○之96年2月2日調查筆錄及96年 2月5日、同年月12日偵訊筆錄,未經具結,無證據能力。 ⑸被告甲y○○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卯○、J○○、乙F○ ○、乙酉○○、h○○、乙r○○、乙申○○、甲O○○、甲乙○ ○之證述,係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違反刑no=' and 訟法第160條規定,無證據能力。 ⑹被告丙T○○及其辯護人主張:共同被告t○○、乙H○○ 、丁○○於調查局所為陳述,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且就被告丙T○○本身而言,上 開共同於檢、調面前有關被告不利陳述部分,因未能完備受被告詰問之法定程序,依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 582號解釋意旨,應認不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 斷依據而無證據能力;證人乙玄○○、H○○、h○○、 P○○、丁丑○○、甲乙○○之調查局筆錄係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至證人乙玄○○、H○○ 、h○○、P○○、丁丑○○、甲乙○○之檢察官訊問筆錄 ,因檢察官訊問證人乙玄○○時,並未能給予被告丙T○○ 在場對質之權利,單憑證人一面之詞,如何能發現客觀之真實?證人H○○原係以被告身分受傳,但最後卻以證人身分具結,其訊問顯係處業或為被告之恐懼心態下始為陳述,且具結程序竟於訊問程序完畢始向證人要求,其訊問程序顯不合刑事訴訟法第188條規定,證人h ○○、P○○、丁丑○○、甲乙○○受偵查訊問時(查受檢 察事務官詢問),則未予具結,訊問程序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188條之規定,故證人乙玄○○、H○○、 h○○、P○○、丁丑○○於偵查中向檢察官之陳述均顯 有不可信之處,自無證據能力。 ⒉本院之認定: ⑴關於證人向調查員、檢察事務官所為供述部分: ①如上揭理由㈠⒉⑶所示,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查本案共同被告吳國楨、t○○、T○○、丙T○○、甲s○○、丙午○○於 調查局所為供述,對其他被告而言,及證人乙r○○、 乙I○○、乙丑○○、卯○、甲宙○○、甲申○○、何宜諺、 丁寅○○、P○○、乙玄○○、酉○○、乙F○○、甲丑○○ 、甲黃○○、丙W○○、丙壬○○、乙戌○○、乙酉○○、王淑 玲、H○○、乙x○○、甲O○○、丁申○○、乙申○○、王 令一(雖為本案共同被告,然非此部分犯罪事實之行為人)、w○○、丙o○○、甲D○○、乙庚○○、J○○ 、丙R○○、乙i○○、丁丑○○於調查局接受司法警察詢 問,暨證人丙N○○、h○○、P○○、甲乙○○、邱浩 格、丁辛○○接受司法警察、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之 陳述,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上開言詞陳述並經被告t○○、W○○、乙H○○、丙T○○及其 等辯護人不同意引為證據方法(分別詳如上述㈠⒈⑴⑸所示),是就上開被告及其辯護人等不同意引為證據方法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對各該被告認無證據能力。是被告t○○、乙H○○及其 等辯護人主張上開共同被告及證人於調查局及受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供述,無證據能力,係因未經具結云云,容有誤會,理由同一㈠⒉⑶所述。 ⑵關於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供述部分: ①查本案被告戊○○、t○○、丙午○○、甲y○○、翁武 夫(不包括96年2月5日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於偵查中所為不利於其他共同被告之陳述,因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該等被告時,未使其等立於證人地位具結陳述,依照上開說明,上開被告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具任意性及真實性之供述,僅得用於證明各該被告自己犯罪,但就其他共同被告而言,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是其等偵查中所為供述既未經具結,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及如上揭壹一㈡⒈所示,當然無證據能力。另證人丁丑○○於偵 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供述亦未經具結,亦無證據能力。②次按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係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訴訟權基本內容之一,不容任意剝奪;其於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之設計,則以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以 降規定之交互詰問為實踐,藉賦予當事人在公判庭當面輪流盤問證人,以求發見真實之機會,而辯明供述證據之真偽。然此項詰問規定,屬於人證之調查,與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證物應提示辨認或告以文書 要旨,第165條所定筆錄文書應宣讀(交付閱覽)或 告以要旨等物證之調查,同屬調查證據程序之一環。偵查中檢察官為蒐集被告犯罪證據,訊問證人旨在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期日透過當事人之攻防,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有別。偵查中訊問證人,法無明文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得以在場;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1項前段雖規定「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事實上亦難期被告有於偵查中行使詰問權之機會。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被告於審判中非不得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刑事訴訟法第288 條第2項前段規定「審判長對於準備程序中當事人不 爭執之被告以外人之陳述,得僅以宣讀或告以要旨代之」,即明斯旨。從而,該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係 屬有證據能力,但為未經完足調查之證據。當事人於詰問權既有處分之權能,則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此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70號判決可供參照。本案被告t○○於證人K○○在96年2月7日偵查中具結所為之陳述,被告W○○於證人乙I○○、 乙丑○○在96年1月24日偵查中具結向檢察官所為之陳 述,被告乙H○○於共犯證人甲s○○及證人甲O○○在96 年2月5日、證人陳美虹及y○○在96年2月8日、證人卯○及丁寅○○在96年1月19日、同年2月13日、證人何 宜諺及乙i○○在96年1月24日、證人甲申○○、J○○ 及丙R○○在96年1月19日、證人酉○○在96年1月24日及同年2月9日、證人甲黃○○在96年1月23日、證人 丙壬○○在96年1月20日、證人乙戌○○在96年2月5日及 同年月7日、證人丁申○○及丙N○○在96年2月12日、證 人乙r○○在96年1月23日、證人丙o○○及甲D○○在96 年1月26日、證人乙庚○○在96年2月7日等偵查中具結 向檢察官所為之供述,被告乙H○○、丙T○○於證人許 碧芬在96年1月20日、證人H○○於96年1月27日於偵查中具結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雖被告t○○、吳國楨、乙H○○、丙T○○分別未在場,未經其等詰問,但 該等偵查中之陳述,既於本院審理時已經被告t○○、W○○、乙H○○、丙T○○踐行其對證人之詰問程序 ,自屬業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而證人乙酉○○於偵查中 所為具結證述,因未經被告戊○○、丙j○○、丙T○○ 等對之踐行詰問程序,故無證據能力,附此敘明。 ㈡認定犯罪事實所依據之證據及理由: ⒈訊據被告戊○○、t○○、W○○、丙午○○、乙H○○、甲y ○○、丙j○○、T○○、丙T○○、甲s○○均矢口否認犯行 。 ⑴被告戊○○辯稱:其雖有請中華商銀松江分行丙j○○經 理評估總格公司貸款案,並出席該案授審會,但並非如乙I○○證述有要求及堅持松江分行辦理總格公司之授信 案,且其不知該案有以購買力霸公司債為授信條件等語。 ⑵被告t○○辯稱:其僅掛名中華商銀監察人,並非中華商銀資金放款之決策者或執行者,僅為公司聯絡人,並無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中華商利益之意圖,與其他被告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云云。 ⑶被告W○○辯稱:共同被告t○○於95年4月中旬將領 航服飾公司財務資料交給我本人,我認為該公司財務結構欠穩健,負債增加太多不宜承作,但領航服飾公司吳麗芬一再表示該公司經營狀況持續轉好中且有很多營運擴展計劃,要求我們能支持,經我與乙I○○、乙丑○○討 論後,我要求授信條件由原到期償還改為按月分期償還,並開具分期還款票據備償,逐月降低風險,並將領航服飾公司負責人陳啟仁之不動產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給中華商銀,並獲該公司同意辦理,我有要求乙I○○在總 行召開授審會時,將本案授信洽談過程、購買公司債情事及我的反對意見據實陳報,被告已忠實執行職務並恪盡審核之責,並無任何為自己或自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銀行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行為之意圖云云。⑷被告丙午○○辯稱:其與秋雨公司、領航服飾公司人員完 全不認識,絕無可能介紹上開2家公司向中華商銀借款 ,且其非中華商銀職員,更無從介入中華商銀任何核貸細節等內部事務,尤其對於貸款准否完全無法決定,而上開貸款案件乃由任職中華商銀之其他共同被告辦理、向甲○○報告,其無法與任何其他共同被告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尤其是甲○○;t○○位居要職,為求脫免責任而任意推諉,所為證述不足採信云云。 ⑸被告乙H○○辯稱:該部分事實起訴書記載之授信戶申貸 案,核決權限不在分行,分行就授信案負責部分,僅為初步之授信審核,授信之審查歸總行審查部及授審會,其於分行角色類似授信案件之受理收件單位,並無任何徵信或審查或放款決定權,亦不負責授信案之徵信作業,被告並無明知該等借戶債信不良之情形,亦無違背受理單位職務之處,更無不法為自己或為他人利益之意圖,其並未因系爭放貸案件收到任何利益或好處,其並無因此取得中華商銀發給之業績獎金,力霸、嘉食化公司亦無因被告經手客戶購買公司債而給予被告任何銷售獎金,其經手之13件申貸案,是否應貸放,係由總行審查部、授審會、董事會審核決定,尚不得因有借款未收回之結果,反推論貸放為違法,且被告經手秋雨公司、正道公司、優力特公司、久揚公司、萬家福公司、招商公司、茂德公司、新林公司、將揚公司、寶德公司、鴻運電子公司、辰曜公司、凌怡公司等13家公司申貸案,總貸放金額為39.5 億元,自93年9月貸放迄今之履約狀況觀之,將揚公司、寶德公司均已全部清償,僅鴻運電子公司、辰曜公司、凌怡公司等3家公司逾期,其餘8家目前均正常繳息中,逾期3家之借款餘額占13家貸放總值 之率為2.9%,平均1年有1.45%逾放比,較93至95年度台灣金融機構總體逾放比3.28%、2.19% 、2.08%為低,且較諸中華商銀94、95年度之逾放比7.49%、8.72%為低,再對照中華商銀向該13家借款客戶收取之利息大多在 4%~5%之間,所收得利息亦較逾放金額為高,總體而言 ,系爭授信對中華商銀並無實質之損害,並無起訴書所述掏空中華商銀資產之情形;其知悉借戶或建議借戶購買公司債並非違法違背職務行為,且其行為與銀行之發生損害間,並無因果關係存在,其雖就寶德公司、茂德公司、新林公司,因客戶詢問或長官要求,附帶到借戶或潛在借戶詢問購買公司債之意願,希望客戶如有多餘資金時得以購買公司債,行為並無違法之處,且實務上集團企業推銷旗下關係企業不同商品,亦屬常見之事,其受理借戶申請貸款,並無強售力霸、嘉食化公司私募公司債之情形,既未將約定購買公司債記載為授信條件,自無拘束借貸雙方之效力,且借戶購買公司債,大多基於公司債票面利率與銀行貸款利率間存在利差之利益考量,另本件借貸資金匯入借戶設於他銀行之帳戶,該等貸款資金進入借戶帳戶後,即非其所能控制,是借戶如有使用該等資金為其他用途,自非被告所能控制,自難以客戶購買公司債之結果推論被告乙H○○有以此為授 信條件,況被告乙H○○對於客戶購買公司債之行為,主 觀上並無損害銀行之不法認識,因其主觀上認知公司債係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之合法金融商品,借戶如購買該等公司債,則客戶之該公司債資產亦可抽象擔保銀行之借款債權,銀行債權可獲擔保,並無不利於中華商銀,故其對於借戶購買公司債並無違法之認識,亦無圖利他人之意圖,其任職於中華商銀,對於力霸及嘉食化公司之實際財務或營運狀況並不知悉,該2公司為多年上市 公司,並無因經營或財務問題受主管機關為任何限制,其不知力霸、嘉食化公司發行之私募公司債為高風險債券,且被告在知悉借戶購買公司債後,曾要求借戶提出做為借款之副擔保品,並無損害中華商銀之利益,且該13 家借戶中,已有2家完全清償,另有8家目前仍正常 繳息中,顯見購買公司債並未影響13家之還款能力,亦無因此造成中華商銀直接損害之情,該13家公司中,若有無法還款之情形,亦係因總行授審會及董事會等經審核評估後,決定放款所致,被告乙H○○之受理借戶申請 行為與中華商銀之損害亦無因果關係云云。 ⑹被告甲y○○辯稱:其雖為中華商銀審查部經理及授審會 委員之一,惟依據中華商銀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審查部對各營業單位檢送之授信案件,如屬經理權限以上之授信案件,僅具「審核」之權限,並無准駁之權,本案各授信案件均屬中華商銀常董會權限之案件,均應由常董會核定,再者,授審會採合議制,各委員對各授信案件各本經驗判斷風險及收益,並非被告一人可資決定,更何況各該授信卡檢送之財務報表並非核給授信之唯一依據,此由本件部分授信戶事後亦有經其他金融機構復貸得新借款,及案發後部分授信戶已償清貸款,抑或清償部分貸款可證徵信報告及審查意見所列各授信戶業務資料之負面資料,並非不得核給授信之唯一依據,且徵信報告及審查意見列示財業務資料負面資訊者,在其他中華商銀通過之授信案亦屬常見,中華商銀競爭力本即難與四大行庫匹敵,其授信戶條件絕對無法與上開行庫競爭,放款利率需較他行庫高,擔保品較他行庫少,已成常態,本即無法以財務報表為審核之唯一依據,尚須斟酌各企業與中華商銀前曾往來之信任度及日後之成長性,應就徵信報告正負面記載通盤考量,而非均為負面評價,其自始無從亦不知情有要求授信戶搭買公司債之情事云云。 ⑺被告丙j○○辯稱:其固然於95年3月1日調任中華商銀總 行審查部經理職前,係擔任中華商銀松江分行經理,並分別受理承辦理中華公明公司、總格公司向中華商銀松江分行申請貸案及95年4月間凌怡公司向中華商銀太原 路分行貸款案之審查,並於授審表之審查部意見欄用印,惟中華公明公司依授審表及徵信報告記載,前景可期,獲利能力、財務結構尚佳,短期、即期償債能力亦屬尚可,況中華公明公司於94年1月間向中華商銀松江分 行貸款3,000萬元後,陸續亦向上海銀行城中分行、聯 邦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寶華商業銀行中壢分行申請貸款,且均經核准,足見其他銀行亦肯定中華公明公司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甚明,又中華公明公司係於正常繳息1年半,財務狀況始見異常,列為逾期催收戶,是其 於94年1月間任職中華商銀松江分行經理期間受理轉呈 中華公明公司貸款申請,並無不法;總格公司於93年獲利能力已轉虧為盈,且欲以台中市西屯工業區內二處廠房為第二順位擔保向中華商銀松江分行申請貸款,其考量該二處廠房維修保養得宜,市值近2.2億元,扣除彰 化銀行及土地銀行1.59億元之抵押權後,在價值尚有 5,977萬元,遂原則上同意該公司貸款申請,至於核准 貸款與否,並非權限,其仍須依規則將申貸案提報審查部及常董會為最後定奪,且總格公司已於96年5月25日 出售供擔保之廠房,並全數清償貸款,顯見被告當時所為並無任何不當,未造成中華商銀任何損害;至於凌怡公司貸款案,於太原路分行提出後,被告於審查部之意見欄表示意見後,遂予以轉呈授信會議決;就領航服飾公司申貸案,其依分層負責於松江分行95年4月25日評 估報告及95年4月27日授信審核表表示意見,由於授審 會採過半數決,95年5月2日授審會開會時,10位委員中有6位出席,6位出席委員會中只需半數同意即轉呈常董事決議,因其已於上開相關文件中表示意見,其雖身為審查部經理,縱在審查會中再重申不同意見,但在總行三位副總經理及徵信部協理亦同意情況下,亦無何意義,況核貸與否係常董會之權限云云。 ⑻被告T○○辯稱:其不知秋雨公司等授信戶之財務狀況,亦不知中華商銀透過丙午○○、乙H○○、丙j○○、W○ ○、t○○、甲s○○等人之洽談、聯繫,以強售力霸公 司、嘉食化公司所發行公司債方式,作為上開公司申貸案之核准條件,其係受甲○○利用,在不知情且無犯罪故意下,由其形式上參與而實際上由甲○○控制之常董會,依照乙H○○等人簽上之授信條件照案審查通過云云 。 ⑼被告丙T○○辯稱:銀行金融業對外承辦貸款業務收取利 息向來是銀行業之重要業務,然因各銀行間按其業績及規模大小,可概略區分前、後段班之銀行,前段班銀行因規模大、市司名聲佳,優質企業願意往來,且取得資金成本低,可提供較低利率條件去爭取,對外推展放款業務時自可選擇財務佳、規模大之優質企業作為放款對象,然後段班銀行因業績壓力較重,為求生存之下,對外推廣貸款業務大多僅得以規模較小、資金較不充裕之企業為服務對象,此為後段班銀行經營上所不得不面臨之問題與困境,非可謂對於規模較小、資金較不充裕之企業進行貸款,即為非法之行為,況銀行業為控管風險,本身內部審查貸款案件即有一套標準作業程序,如銀行內部已按標準程序逐級評估後進行核貸,縱因商場變化瞬息萬變,致申貸企業日後無法按原還款計畫遵期清償,亦難苛責銀行內部之審核人員,更遑論以刑事責任相繩,公訴人僅著眼於本案授信戶皆有購買力霸公司或嘉食化公司私募公司債,未調查中華商銀相關承辦人員或審查人員與申貸人間是否確有勾結,逕為認定中華商銀放款予上開公司係屬銀行法第125條之2背信行為,實屬率斷云云。 ⑽被告甲s○○辯稱:秋雨公司向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申貸 4,000萬元時,其已非甲○○所屬力霸集團人員,且被 告從未在中華商銀任職,秋雨公司向中華商銀申貸 4,000萬元並搭買力霸公司債2,000萬元乙案,是丙午○○ 為甲○○在外尋找的,並由甲○○交予該行太原路分行乙H○○經理辦理,因其曾在力華票券公司服務,與乙H○ ○認識,丙午○○請其協助帶秋雨公司人員前往太原路分 行認識乙H○○經理,並取回授信申請表格等語,此後其 即未再過問也無權參與該申貸案,其僅做協助工作而已,無權指揮或指示秋雨公司任何人員行使任何事情,於93年12月間擔任秋雨公司顧問,實際僅協助該公司處理委請交通銀行主辦之銀行聯貸事宜及與該公司已往來銀行聯繫,絕無下紙條指示購買公司債之事,當丙午○○向 秋雨公司提議以搭買力霸公司債2000萬元為條件,向中華商銀申貸4000萬元,其即告知當時秋雨公司總經理及實際負責人甲A○○副董事長,此事不宜,風險會很大, 秋雨公司有可能發生6000萬元的負擔,惟該公司週轉困難,有2000萬元先解決燃眉之急,仍決定向中華商銀申貸云云。 ⒉經查: ⑴被告甲○○、乙H○○、丙午○○、t○○、T○○等明知 力霸及嘉食化公司因營運不佳、連年虧損、並向債權銀行團提出紓困請求,卻意圖為被告甲○○及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之不法利益,在中華商銀放款予本案16家公司,以搭買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所發行公司債為貸款授信條件,使甲○○、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變相自中華商銀取得資金,規避利害關係人授信之禁止或限制規定: 年6月4年金檢報告及91司、嘉食化公司分別持有中華商銀股數比例: 於92、93、94年底,嘉食化公司分別持有中華商銀已發行股份總數之3.57%、3.57%、3.58%,力霸公司分 別持有中華商銀已發行股份總數之4.95%、3.30%、3.30%,此有嘉食化公司92、93、94年之年度財務報告 及力霸公司92、93年度年報、94年年度財務報告中關於嘉食化公司、力霸公司長期投資淨額及持股比例附卷可稽(見本院編號第321號偵查卷第1至12頁)。而嘉食化公司、力霸公司、中華商銀於92至95年間均為上市公司,是關於嘉食化公司、力霸公司持有中華商銀股數比例及中華商銀之主要股東、董事、監察持股明細表,亦均經公開揭露於該3家上市公司財務報告 、年報中,均為公開之訊息。 ②而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於92年8月間,即因償債能 力出現問題,無力清償於93年8月31日前到期之短期 貸款、短期票券、中長期貸款及有擔保公司債等本金及利息債務,而向債權銀行申請協助調降利率暨展延1年還款之計畫,顯見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於92年8月間即因償債能力不佳,難以償還於91年8月31日前 到期之債務,此有92年8月29 日之「研商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申請協助『調降利率暨還款計劃』」會議紀錄在卷可查(見本院編號第303號偵查卷第71至72 頁),顯見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財務狀況已不佳,償債能力已發生問題,無法依照原先的授信條件繼續履行93年8月31日前到期債務,即被告t○○等人於 本院審理時亦供明力霸及嘉食化公司連年虧損嚴重,所發行公司債在市場流通性差等情無訛,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所發行私募公司債當係高風險之債券,屆期未獲清償可能性極高,授信戶並無購買意願。 ③向中華商銀申貸之授信戶,於申請授信當時之公司財務及營運狀況均不佳,已難向其他銀行貸得無擔保貸款,被告等人卻以搭售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所發行私募公司債為貸款授信條件,並要求授信戶於取得申貸款項後,將貸得款項之1/2或1/3用於購買力霸公司或嘉食化公司發行之公司債: A.秋雨公司: a.秋雨公司申貸當時之財務、營運狀況: Ⅰ依照中華商銀之徵信報告(見本院編號319號 偵查卷第90頁以下,借戶93年9月30日財務狀 況分析): ⅰ淨值比率(淨值/資產總額)為46.5%、負債比率(負債總額/淨值)為115.2%,財務結 構欠穩健。按淨值比率,係測度企業總資產中由股東提供之自有資本的比率大小,原則上銀行授信評估以高於50%以上為理想,而 92年同業平均比率為47.3%;負債比率則係 測度企業總資產中由債權人提供資金的比率大小,原則上應低於50%為理想,負債比率 愈高時,債權人的風險就愈高,且企業在發生週轉不靈時愈容易出現倒閉危機,而92年同業平均率為111.3%。 ⅱ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為50%,速動比率(速動資產/流動資產)為34.7%,短期償債能力不足。按速動比率經常被用來作為企業短期償債能力指標,表示一家企業變現性較高的資產對短期內到期的負債承受度,比率愈高,表示流動負債受償的可能性愈高,對短期債權人愈有保障,在銀行授信理論上以達200%以上為理想,銀行實務上不可低於100%,92年同業平均比率為90.9%;速 動比率用以測度企業最短期間內之即期償債能力,是將流動資產中相對較不易變現的存貨與預付費用進一步扣除後所顯現的企業短期償債能力,用以檢視當企業遇到短期不可預料風險時的緊急償債能力,本比率以達 100% 以上為佳,銀行實務上不可低於50%,92年同業比率為63.8%。 ⅲ應收帳款週轉率(營業收入/應收帳款)於 91年度為3.6次、92年度為3.2次、93年9月 時為2.3次,存貨週轉率(營業成本/存貨)於91年度19.1次、92年度為22.6次、93 年9月時為23.1次,經營效能逐年下滑。按應收帳款週轉率係用以測度企業資金週轉及收帳能力之強弱,銀行授信以達3次以上為佳, 且應收帳款存在能否回收的風險,因此回收速度愈快,對公司的資金運用愈有利,若應收帳款金額過大或週轉率偏低時,代表未來提列呆帳的可能性很高,92年同業平均比率為4.5次;存貨週轉率係用以測度企業產銷 效能,存貨週轉速度及存貨水準之適度性,且存貨代表了企業資金的積壓,因此存貨能愈快變成銷貨收入,便可讓資金積壓程度與倉儲成本降到愈低,92年同業平均比率為 9.5次。 ⅳ營業利益率(營業利益/營業收入)為-2.0%,稅前純益率(稅前損益/營業收入)為 -4.2%。按營業利益率係用以測度企業正常 營業獲利能力及經營效能,本比率愈高愈佳,表示企業每1元的營業收入中,有多少可 以再投入事業中,也間接表示每一元營收中,企業必需支付多少直接成本來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因此營業利益率是公司獲利狀況的最基本指標,畢竟若無法以超過成本的售價提供產品或服務,公司就不可能有淨利,而92 年同業平均比率為-0.3%;稅前純益率則係用以測度企業當期稅前淨獲利能力,可顯示企業之經營績效,本比率愈高愈佳,表示本期的銷貨總金額中有多少比例是利潤,亦即企業銷貨的獲利狀況,各行各業的純益率高低不同,因此需和公司的前期相比或和規模相似的同業相比才能看出狀況好壞,92年同業平均比率為-1.2%。 ⅴ近3年利息支出率介於4.1%~5.2%之間,財務負擔較重,侵蝕獲利。 ⅵ簽證會計師林安惠、陳清祥、張敬人、蔡振財近5年內皆有受委託簽證公司發生票據異 常紀錄。 ⅶ固定長期適用率(即固定資產/股東權益總 額+長期負債,測度企業投入固定資產占長 期資金之比率,原則上,本比率以不超過 100%為理想)為12.37%,且營業成本未能 下降,毛利率較91年度下滑9.4%,再因管銷費用、利息、支出偏高,營業利益及稅前損益均由盈轉虧。93年1~9月稅前虧損38,805 仟元,截至93年9月底累積虧損144,271仟元,淨值已低於資本額。 Ⅱ秋雨公司93年9月於台灣經濟新報公司信用評 等(TCRI)之等級為8(見本院編號第319號偵查卷第91頁背面),被告甲y○○於96年5月29 日準備程序時供稱:信用評等第8級代表較中 下之公司等語(見本院中華商銀部分筆錄卷㈠第36頁)。 Ⅲ被告甲s○○於96年5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自承 :秋雨公司本來的財務就不好,需要資金,黃金堆也知道這種情況,他知道秋雨公司要到其他銀行借錢不是那麼容易,丙午○○跟當時秋雨 公司總經理丙c○○提及秋雨公司可以向中華銀 行貸款,但是要購買力霸集團的公司債,當時丙c○○來跟我提這個事情時,我跟他講這個不 好,因為風險大,我不同意,後來丙c○○去跟 秋雨公司副董事長甲A○○說,後來仍決定要借 款並買公司債,財務報表是秋雨公司的人員拿給我,我交給丙午○○,來後丙午○○告訴我他已 予交給甲○○了,甲○○交給底下的人分析過,說可以做,而且也把資料交給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乙H○○經理,丙午○○告訴我說可以跟陳 文棟經理聯繫,因為我以前在力華票券工作,所以跟乙H○○認識,所以我就帶秋雨公司的人 員到太原路分行認識乙H○○,談貸款的事情, 把貸款所需的報表帶回來等情在卷(見本院中華商銀部分筆錄卷㈠第31、32頁);並以證人身分證稱:秋雨公司當時財務困難,幾乎天天都在跑三點半,籌措隔天之資金來源,要向其他銀行取得貸款很困難等語(見本院96年8 月28日下午審理筆錄第34頁)。 Ⅳ證人即秋雨公司財務部專員R○○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秋雨公司93、94年間之財務狀況不是很好,幾乎沒有一家銀行完全無擔保放款等語(見96年9月26日上午審理筆錄第21頁) 。 Ⅵ證人甲宙○○證稱:秋雨公司之TCRI信用評等第 8等,為財務結構較欠穩健之公司,負債比例 不好,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稍低,短期償債能力不足,獲利能力也待加強等語(見96年10月2日下午審理筆錄第3至4頁)。 b.被告甲s○○、丙午○○、乙H○○、t○○等人以搭 售公司債為貸款授信條件: Ⅰ被告甲s○○供稱及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秋雨 公司在93年間財務困難,為了協助秋雨公司鄭永福總經理有關銀行往來之事,丙午○○於93年 12月間介紹其進入秋雨公司擔任顧問(時間點剛好是向中華商銀申貸期間)。秋雨公司之所以會跟中華商銀往來,是因為秋雨公司財務狀況不好,需要資金,被告丙午○○知道此狀,也 知道秋雨公司要到其他銀行借錢不是那麼容易,所以向秋雨公司總經理丙c○○提及秋雨公司 可以向中華商銀貸款,但是要以貸款金額之一半購買力霸集團之公司債,因為秋雨公司確實需要2000 萬元資金週轉,否則會有退票之危 險,且當時在其他銀行是貸不到款項的,經由內部決定接受中華商銀之條件,即是貸款4000萬元,買2000萬元之公司債,因為如果沒有買公司債的話,就無法貸到4000萬元,後來財務人員遂將秋雨公司之財務報表等資料交給我,由我交給被告丙午○○轉交給t○○、甲○○, 甲○○再把資料交給被告乙H○○,並把貸款所 有之條件及細節告訴乙H○○,後來丙午○○即告 訴我,甲○○同意,並說已交待乙H○○辦理, 叫我帶領秋雨公司人員到太原路分找乙H○○辦 理貸款之事,並把貸款所設資料帶回來填寫,後來乙H○○經理帶1名行員來公司拜訪,才又 確認貸款之金額為4000萬元及搭售公司債2000萬元之條件,至於後續公司債之事,我就請秋雨公司人員與太原路分行或丙午○○聯繫;後來 丙午○○還幫秋雨公司再找到公司債之轉讓對象 等語(參96年5月29日下午準備程序筆錄第3至4頁、96年8月28日下午審理筆錄第6、33至38 頁) Ⅱ被告t○○自承:丙午○○確實有叫我將秋雨公 司之資料交給甲○○,曾告訴我秋雨公司要貸款也可以購買公司債等語(見96年8月28日下 午審理筆錄第45頁、96年8月29上午審理筆錄 第30頁)。 Ⅲ被告乙H○○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秋雨公司之 貸款案是甲s○○帶同總經理丙c○○及卯○來我 分行洽談等語(見96年9月4日下午審理筆錄第31頁)。 Ⅳ證人何宜諺證稱:此案件是乙H○○經理找來的 ,貸款條件也是乙H○○跟秋雨公司談好的等語 (見96年9月19日下午審理筆錄第11至12頁) 。 Ⅴ證人即秋雨公司財務經理卯○證稱:其於92年底起在秋雨公司擔任財務經理,秋雨公司在93年間因投資失利,公司發生虧損,財務狀況不佳,公司因缺錢尋正常管道向中華商銀南京東路分行申貸3 次都沒有貸下來,後來才由總經理丙c○○聘任甲s○○擔任我們的財務顧問及總 經理特助,負責與中華商銀乙H○○經理洽談貸 款業務,在撥款之前,我們公司內部有1個簽 呈,這個簽呈是我們財務部R○○主任簽擬的,她跟我說這個貸款案是有條件的,要搭買 2000 萬元之公司債,如果沒有買這筆貸款就 貸不下來,當時我覺得不對就沒有在簽呈上簽名,甲s○○並寫1張載有電話之紙條(見本院 編號第316號偵查卷第165頁:上載中國力霸黃金堆0000000000)給R○○聯繫公司債交付之事,後來秋雨公司所購買之公司債則以折價 300萬元之價格轉賣予由丙c○○及甲s○○所找 來1名叫高名士之買主等語(見本院96年9月11日審理筆錄第25至32頁)。 Ⅵ證人R○○證稱:其是秋雨公司財務部專員,當時總經理丙c○○有告訴其中華商銀之4,000 萬元貸款案要搭買2,000萬元之公司債為借款 條件,一定要去買公司債才能借這個款,翁武夫顧問曾經交給我1張有關公司債聯絡的紙條 (即本院編號第316號偵查卷第165頁),因為我沒有聯絡到丙午○○,所以都是跟范小姐聯絡 等語(見本院96年9月26日上午審理筆錄第20 至23頁) Ⅶ證人即秋雨公司副董事長兼實際負責人甲A○○ 證稱:秋雨公司在93年間資金非常吃緊,中長期貸款還款壓力很重,當時丙c○○總經理介紹 甲s○○進來公司擔任顧問,幫忙資金調度,公 司有關資金的簽呈也要經過甲s○○,當時有向 中華商銀借款4000萬元,買2000萬元之公司力,公司還有2000萬元可以使用,因為公司資金調度很困難,只能這麼做等語(見本院97年1 月3日上午審理筆錄第13至17頁)。 Ⅷ證人即秋雨公司總經理丙c○○證稱:秋雨公司 在93年間之財務狀況很不好,當時甲A○○請我 幫他找1個人來做財務調度,我經過丙午○○介 紹找來了甲s○○擔任財務顧問,由甲s○○幫忙 向銀行借款,甲s○○後來找來中華商銀,並由 甲s○○帶我們財務人員去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 談貸款細節,快要核貸下來之前,甲s○○有說 中華商銀要我們搭買公司債,這是貸款條件,甲s○○已經和銀行談好了,購買公司債的事就 是核貸下來4000萬元中之2000萬元,後來將公司債以1700萬元賣出,買主是丙午○○找來的, 價錢則是由甲s○○去談的等語(見97年1月3日 上午審理筆錄第20至26頁)。 Ⅸ秋雨公司93年12月24日簽呈(見本院編號第302號偵查卷第45頁反面):「向中華商銀申貸 4,000萬元,其中2,000萬元需於94年1月3日購買力霸公司公司債」,及94年1月28日簽呈( 見本院編號第302號偵查卷第45頁):所購入 之2000萬元公司債以1700萬元折價賣出,上開簽呈均在總經理丙c○○核閱批示後,上呈給翁 武夫核閱。 Ⅹ綜上各該證人證述內容,被告甲s○○、丙午○○ 仲介秋雨公司向被告乙H○○、t○○購買力霸 公司債,並以搭買公司債為秋雨公司之貸款條件乙節,足堪認定。 c.秋雨公司於取得後貸款項後,依約將其貸得款項1/2購買力霸公司發行之私募公司債: 秋雨公司在93年12月30日獲得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撥貸4,000萬元,旋即以上開款項,分別在93 年12月31日、94年1月3日購買力霸公司發行之私募公司債各1,000萬元,有匯入匯款明細日報( 見本院編號第321號偵查卷第21頁)、秋雨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江分行存摺存款帳戶、取款憑條及匯出匯款申請(見本院編號第321號偵查 卷第22至25頁)。 B.正道公司: a.正道公司申貸當時之財務、營運狀況: Ⅰ依照中華商銀之徵信報告記載(見本院編號第319號偵查卷第31頁以下): ⅰ「負債比率(負債總額/淨值)為170.3%, 財務結構欠穩健。」:按負債比率係測度企業總資產中由債權人提供資金的比率大小,原則上應低於50%為理想,負債比率愈高時 ,債權人的風險就愈高,且企業在發生週轉不靈時愈容易出現倒閉危機。而92年同業平均率為97%,正道公司負債比率高達170.3% ,倘此時借款給正道公司,因正道公司已幾近週轉不靈,債權人遭倒帳風險極高。 ⅱ「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為87.7%,速動比率(速動資產/流動資產)為38.3%,短期償債能力稍差」:按速動比率經常被用來作為企業短期償債能力指標,表示一家企業變現性較高的資產對短期內到期的負債承受度,比率愈高,表示流動負債受償的可能性愈高,對短期債權人愈有保障,在銀行授信理論上以達200%以上為理想,銀行實務上不可低於100%,92年同業平均比率為104.8%;速動比率用以測度企業最短期間內之即期償債能力,是將流動資產中相對較不易變現的存貨與預付費用進一步扣除後所顯現的企業短期償債能力,用以檢視當企業遇到短期不可預料風險時的緊急償債能力,本比率以達100%以上為佳,銀行實務上不可低於50%,92年同業比率為68%。而正道公司流動比率87.7%、速動比率38.3%,均明顯遜於92年同業平均,且為銀行授信實務上所不接受。ⅲ存貨週轉率(營業成本/存貨)於91年度3.2次、92年度為3.2次、93年9月時為2.8 次 。按存貨週轉率係用以測度企業產銷效能 ,存貨週轉速度及存貨水準之適度性,且 存貨代表了企業資金的積壓,因此存貨能 愈快變成銷貨收入,便可讓資金積壓程度 與倉儲成本降到愈低,92年同業平均比率 為8次,而正道公司存貨週轉率為2.8次, 明顯遜於同業。 ⅳ營業利益率(營業利益/營業收入)為7.9% ,稅前純益率(稅前損益/營業收入)為 1.1%,獲利能力待加強。按營業利益率係用以測度企業正常營業獲利能力及經營效能,本比率愈高愈佳,表示企業每1元的營業收 入中,有多少可以再投入事業中,也間接表示每1元營收中,企業必需支付多少直接成 本來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因此營業利益率是公司獲利狀況的最基本指標,畢竟若無法以超過成本的售價提供產品或服務,公司就不可能有淨利,而92年同業平均比率為6%,正道公司流動比率、速動比率及存貨週轉率均遜於同業,且稅前純益率為1.1%,而營業利益率卻高於同業,顯有可疑。再稅前純益率則係用以測度企業當期稅前淨獲利能力,可顯示企業之經營績效,本比率愈高愈佳,表示本期的銷貨總金額中有多少比例是利潤,亦即企業銷貨的獲利狀況,各行各業的純益率高低不同,因此需和公司的前期相比或和規模相似的同業相比才能看出狀況好壞,92年同業平均比率為6%,正道公司僅為1.1%,與同業相較,正道公司稅前純益率與營業利益率不成比例,財務報表顯有不確實之虞,理應確實查核該公司實際營運狀況。 ⅴ借戶91、92年營收均成長,本業獲利率維持7%,惟轉投資虧損續增,使稅前均虧損。93年營收微升0.4%,本業獲利率升達7.9%,且轉投資虧損減小,稅前由虧轉小賺0.09億元,獲利仍待加強。 ⅵ92年及93年1~9月分別認列投資損失1.27億 元及0.33億元,投資效益待改善。 ⅶ「迄94年2月銀行借款餘額加本案借款6.78 億元,佔93年營收之83%」,借款餘額比重偏高。 ⅷ「據93年9月財報之TCRI信用評等維持第9級」,意即正道公司之93年9月TCRI信用評等與之前相同,仍為第9級,並無好轉。 Ⅱ依照中華商銀洽談及評估報告之審查部審查意見欄內記載:「…91、92年營收分別為8.78億元及8.12億元,稅前損益分別為虧損48,897仟元及78,283 仟元,93年營收8.16億元,稅前 損益轉為盈餘9,138仟元,惟帳戶累積虧損仍 達1.34億元」(見本院編號第319號偵查卷第 24頁)。 Ⅲ證人即中華商銀董事丁丑○○於本院審理時具結 證稱:信用評等第9級代表信用評等比較不好 等語(見本院96年8月28日下午審理筆錄第28 至29頁)。 Ⅳ證人即中華商銀審查部襄理P○○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這家公司之財務狀況不好,負債比率偏高,貸款案,我持保留意見等語(見本院96年9月4日下午審理筆錄第16頁)。 b.被告t○○、乙H○○等人以搭售公司債為貸款授 信及動撥條件: Ⅰ被告t○○供稱:是甲○○告訴我正道公司要買公司債,發行細節要我去找丁○○,丁○○就交給我正道公司羅監察人之電話,確認正道公司要買1,200萬元之公司債等語(見96年8月28日下午審理筆錄第12頁)。 Ⅱ證人丁○○證稱:甲○○將正道公司要買公司債之訊息告訴我,叫我轉告t○○正道公司羅仕溢之電話等語(見96年8月28日下午審理筆 錄第12頁)。 Ⅲ證人即正道公司監察人丁寅○○證稱:我在正道 公司擔任監察人,負責財務控管。在94年4月 間,經臺灣雙龍公司趙經理介紹中華商銀何宜諺,而向太原路分行申貸3,000萬元,是何宜 諺、乙H○○來我們公司洽談申貸之事,經過一 段時間後,乙H○○經理告訴我們貸款額度已經 核准下來,但是要求我們要購買嘉食化公司公司債,不然不能動撥,正道公司內部有評估,我們申貸3,000萬元,他們要我購買1,200 萬 元嘉食化的公司債,我們評估的結論認為2~3 年內不會有什麼事情,我們的理由是力霸公司或是嘉食化若是要出事情早就有事情了,而且癸○○的東森集團事業愈來愈好,加上亞太固網的規模那麼大,資本額有6、700億元,加上衣蝶的百貨經營的不錯,還有力霸飯店的生意也很好,力霸若是要出事早就出事,最後我們是認為從常理來看是不會有問題的。正道公司94年4月18日董事會會議記錄決議內容案由1(即為營運資金需求擬向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申申請授信額度3,000萬元,以應資金需求)與 案由2(即為資金多元化運用,擬購買嘉食化 公司公司債1200萬元整,以增加營業外收入)是同一個案件,不然不會在同一個董事會議決,我們貸款下來是同時購買公司債。購買嘉食化公司債的資金,就是撥款下來我們的戶頭就要匯款到他們指定的戶頭。戶頭的部份,是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乙H○○給我匯款的帳號,細 節是我們台南財務部的人與他們聯繫的,大原則這是一個條件,撥款下來就直接匯款到他們指定的戶頭去購買公司債。至於如何取得嘉食化公司債,我是在檢方接受訊問時,當庭打電話詢問正道公司台南承辦人,我才知道是由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的丁申○○交給正道公司的副 總經理。我從來都沒有和嘉食化的人聯繫過,理論上我們也不會與嘉食化的聯繫過,後來我們有領股息,股息如何領的,這個股息也是從中華商銀匯來的,所以我並沒有與嘉食化的人聯繫過。正道公司匯款購買公司債當然是我們公司的人去承辦的,怎麼可能是中華商銀去我們那邊領錢出來?94年4月21日我們匯款去購 買嘉食化公司債1,200萬元,同年22日才能夠 動撥,這不是條件,是什麼?正道公司本來要貸款3,000萬元,但是1,200萬元去購買公司債,正道公司雖然多了1,800萬元可供運用,但 我們本來是預期能夠借到3,000萬元等語(見 本院96年9月19日上午審理筆錄第17至26頁) ,並有正道公司94年4月18日第18屆第16 次董事會議事錄、說明書及中華商銀94年4月15日 第5屆第34次常務董事會議事錄在卷可憑(見 本院編號第302號偵查卷第24頁及其反面、本 院編號第319號偵查卷第43至44頁)。堪認正 道公司確係於中華商銀常董會於94年4月15日 決議通過3,000萬元授信案後,於動撥款項前 ,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購買嘉食化公司債。被告辰○○供述:三十七、 Ⅳ證人何宜諺證稱:正道公司是我去爭取來的客 戶,由臺灣雙龍的財務人員,介紹我去拜訪這一家上市公司,但第1次簽報時沒有准,第1次簽報的金額是3,000萬元,是短期營運週轉金 ,但在洽談就沒有准了,我就告訴正道公司這個案子上面沒有同意,後來客戶丁寅○○監察人 有打電話給我,表示跟上面溝通過了,可再簽報,上面是誰我不曉得。拿到案子後,拿資料是跟丁寅○○接觸的,丁寅○○有跟我講過,他們 老闆有跟上面溝通過,而乙H○○經理也有叫我 再次提案。但正道公司購買嘉食化公司公司債之事不是我與正道公司洽談的,第二次重新提時,沒有再跟丁寅○○洽談授信條件,就照原來 的,就是重新提案而已,是乙H○○經理叫我再 重新提案一次。正道公司第一次申貸沒有通過,應該不是要補給財簽,第1次我寫的洽談報 告就已經被拒絕了。我替正道公司第2次送件 申請的內容、用途是3000萬元,借款期限是3 年,而我印象中第1次是提1年的短期週轉金,是經理告訴我條件改成這樣子,洽談報告通過後,我在94年4月14日才製作授審表。正道公 司94年4月18日董事會議事,我記得是事後補 的,通常我們都不會拿到,是事後公文傳閱時,在撥款後才會看到。我們營業單位是只要拿到同意書就可以進行撥款,如果我在撥款前有看到這一份議事錄,是不能同意撥款,因為沒有符合授信條件等語(見本院96年9月19日下 午審理筆錄第13至15頁)。 Ⅴ且查,正道公司向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申貸 3,000萬元,且其授信總金額含本件高達6.78 億元,已逾2億元,並未依照中華商銀內規加 送現金流量預估表、預估資產負債表、預估損益表、個案預計資金來源去路表、中長期償債能債能力預估表等情,有中華商銀96年9月29 日 (96)中銀總審字第0000000號函送之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函查資料卷㈥第234頁、第244頁),並經北區徵信組於徵信報告中載明「94年預估營業收入未提供,未預估稅前損益」等語(見本院編號第319號偵查卷第35頁),該 案於形式上即可明顯查知營業單位即太原路分行於受理申請授信辦理徵信調查時,並未依中華商銀規定向正道公司索取中長期授信之基本資料,而身為中華商銀授信審議委員會成員之副總經理即被告丙T○○、審查部經理甲y○○仍 於第6476次第2次會議簽名貿然表示同意,並 經中華商銀第5屆第34次常務董事會即被告吳 金贊、甲○○及共犯高繁雄決議通過授信,此有中華商銀授信審議委員會第676次第2次會議紀錄、第5屆第34次常務董事會議簽到簿及議 事錄(見本院編號第322號偵查卷第13頁、本 院編號第319號偵查卷第38至44頁)。 Ⅵ綜上,被告乙H○○、t○○、甲y○○、丙T○○ 、T○○、甲○○利用正道公司向中華商銀申貸之機會,以搭售公司為正道公司授信及撥款條件乙節,足堪認定。 c.正道公司於取得申貸款項後,依約將其貸得之部分款項購買公司債: 正道公司在94年4月21日同一天內,分兩次寫撥 貸申請書,1筆1,200萬元,1筆1,800萬元(見本院函查資料卷㈥第245、246頁),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於同日先撥付1200萬元至正道公司設在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活期存款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由正道公司承辦財務人員於同日上午9時 49分,將其中1,198萬1,870元轉匯至正道公司設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正道公司承辦人於同日上午11時55分開立票號0000000號、面額1,200萬元、收款人為嘉食化公司設在中華商銀營業部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用以支付購買嘉食化發行之私募公司債價金,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繼而於下午撥款 1,800萬元至上開正道公司設在該行之活期存款 帳戶內,正道公司財務承辦人員於同日下午14時35分許,將其中1,799萬9,810元轉至正道公司上開設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帳戶內,有正道公司現金轉帳傳票4紙(見本院編號第302號偵查卷第25至26頁)、正道公司設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帳戶之交銀營運量往來明細查詢、支票影本及匯出匯款申請書(見本院編號第321 號偵查卷第27至32頁)。 C.鴻運電子公司: a.鴻運電子公司申貸當時之財務、營運狀況: Ⅰ依照中華商銀北區徵信組於94年6月1日編製之徵信報告(見本院編號第319號偵查卷第166頁以下),就鴻運電子公司於94年1~3月財務狀 況分析記載如下: ⅰ「94年3月底負債比率(負債總額/淨值)為103.2%,財務結構普通。」:按負債比率係測度企業總資產中由債權人提供資金的比率大小,原則上應低於50%為理想,負債比率 愈高時,債權人的風險就愈高,且企業在發生週轉不靈時愈容易出現倒閉危機。而93年同業平均率為77.9%(見本院編號第319號偵查卷第169頁反面),鴻運公司94 年3月底 負債比率高達103.2%,倘此時借款給鴻運公司,因鴻運電子公司已幾近週轉不靈,債權人遭倒帳風險極高。 ⅱ「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為117.9%,速動比率(速動資產/流動資產)為 52.8%,償債能力欠佳」:按速動比率經常 被用來作為企業短期償債能力指標,表示一家企業變現性較高的資產對短期內到期的負債承受度,比率愈高,表示流動負債受償的可能性愈高,對短期債權人愈有保障,在銀行授信理論上以達200%以上為理想,銀行實務上不可低於100%,93年同業平均比率為 147.8%;速動比率用以測度企業最短期間內之即期償債能力,是將流動資產中相對較不易變現的存貨與預付費用進一步扣除後所顯現的企業短期償債能力,用以檢視當企業遇到短期不可預料風險時的緊急償債能力,本比率以達100%以上為佳,銀行實務上不可低於50%,92年同業比率為98.8%。而鴻運電子公司流動比率117.9%、速動比率52.8%,均 顯明顯遜於93年同業平均。 ⅲ「營運週轉天期201天,長於同業平均之124天,宜注意帳款回收效率及存貨管理」等語,營運週轉天期顯然遜於同業,是否適合貸予中長期無擔保授信貸款4,000萬元,顯有 疑問。 ⅳ「93年營收16.2億元較92年成長2.5億元( 17.8%),惟營業成本、管銷費用偏高及業 外投資損失216, 177仟元,本業及稅前分別虧損130,886仟元及526,041仟元;94年1~3 月營收357,970仟元較93年同期減少73,263 仟元(17.0%),本業及稅前仍虧損23,307 仟元及4,131仟元;94 年3月底之淨值仍低 於資本額,獲利能力欠佳」等語,顯示鴻運電子公司營收減少且虧損增加,且依徵信報告內所載鴻運電子公司93年度營業利益率(營業利益/營業收入)為-13.4%%,稅前純益率(稅前損益/營業收入)為-28.5%,按營 業利益率係用以測度企業正常營業獲利能力及經營效能,本比率愈高愈佳,表示企業每1元的營業收入中,有多少可以再投入事業 中,也間接表示每1元營收中,企業必需支 付多少直接成本來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因此營業利益率是公司獲利狀況的最基本指標,畢竟若無法以超過成本的售價提供產品或服務,公司就不可能有淨利,再稅前純益率則係用以測度企業當期稅前淨獲利能力,可顯示企業之經營績效,本比率愈高愈佳,表示本期的銷貨總金額中有多少比例是利潤,亦即企業銷貨的獲利狀況,各行各業的純益率高低不同,因此需和公司的前期相比或和規模相似的同業相比才能看出狀況好壞,而93年同業平均營業利益率為6.3%,稅前純益率為5.9%,鴻運電子公司竟均為負值,且稅前純益率負值較營業利益率大1倍,亦即鴻 運電子公司係以明顯低於營運成本、管銷費用之售價提供產品,銷貨非但毫無獲利,且每銷貨100元,即虧損28.5元,倘若借款給 鴻運電子公司,因該公司毫無獲利,債權人債權顯難獲得清償。 ⅴ「94年1至3月關係人交易進貨佔該科目之 71.05%,主要對象為PORTRANS ELECTRICAL(SAMOA) CO.;營業活動現金淨流出224,205 仟元,主係預付款項增加」等語。顯示鴻運電子公司主要係向關係人進貨,而進貨成本又高於獲利,並以預付款方式進行,是否為正常交易,顯有疑問。 Ⅱ依照中華商銀94年5月30日洽談及評估報告、 同年6月1日授信審核表(見本院編號第319號 偵查卷第154頁、155頁)審查部審查意見欄均記載:「迄94年4月底銀行借款7.1億元,加計本案額度後,佔93年營收之43.8%,比重略高 。」等語,而如上所述,鴻運電子公司93年度之營業利率為-13.4%,公司毫無獲利,如何再清償此筆4,000萬元借款債務? Ⅲ證人即此申貸案北區徵信組承辦人P○○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這家公司財務狀況不好,負債比率偏高,對此貸款案,我持保留意見等語(見本院96年9月4日下午審判筆錄第16頁)。 b.被告丙T○○、乙H○○等人以搭售公司債為貸款授 信撥款條件: Ⅰ證人乙玄○○於96年9月6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94間我是在鴻運電子任董事長特別助理,我們的財報情形是每年虧損沒錯,銀行的確有要求減縮授信額度,我們就去跟銀行接洽,當時的人,所銀行經驗的主管一個人是與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往來,鴻運 電子公司是與中華商銀光復分行往來;鴻運電子公司在94年6月間,有向中華商銀太原路分 行貸款,因為光復分行一直動盪不安,人員一直換,窗口不是很順,我有跟丙T○○抱怨說光 復分行的作業,有縮減鴻運電子公司授信額度,但這個案件來源是乙f○○介紹的,在鴻運電 子公司出況狀之後,乙f○○打電話過來,告訴 我們說要把公司債拿去銀行設質作為擔保,當時在要討論設質作為擔保時,乙H○○沒有到現 場去;本件向中華商銀貸款,是乙f○○介紹的 ,因為我們公司本來需要2,000萬元 後來改稱「不是2,000萬元,我們公司本來就 需要資金」),我們原來在力華票券有借款過,我跟乙f○○時常會見面,我也有跟她講過, 所以她知道我們公司有資金需求;當初借款進行到最後就說要買2,000萬元公司債,我不知 道他們如何聯繫,反正談到最後就是這樣的條件,乙f○○有介紹乙H○○跟我們接觸,從太原 路去,去了之後,案件就這樣進行,乙f○○有 講過說貸款4,000萬元,買2,000萬元金融商品,我跟乙f○○是十幾年的朋友等語。堪認鴻運 電子公司確有因營運及財務狀況不佳,遭中華商銀光復銀行減縮授信額度,經乙f○○介紹認 識乙H○○而向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申貸4,000 萬元,其中2,000萬元用於購買力霸公司債。 Ⅱ證人酉○○證稱:其是太原路分行的帳戶管理員,此案件是乙H○○經理交給我承辦的,當時 經理拿了一堆公司資料給我,並跟我說貸款條件已經談好了,我們就沒有實際與客戶去做接洽,但從書面資料看來,該公司之財務狀況不是很好,我覺得不適合承作等語(見96年10月2日下午審理筆錄第19至22頁)。 Ⅲ證人丙N○○證稱:95年鴻運電子公司跳票後, 乙H○○有指示我到該公司要將力霸公司公司債 拿回來設質,因為公司債原本是設質在力華票券,當時乙H○○已經聯絡好力華票券的乙f○○ ,我與乙f○○會合拿了公司債及設質單後,一 同前往鴻運電子公司,讓鴻運電子公司蓋完章後拿回太原路分行設質等語(見96年10月16 日下午審理筆錄第31至35頁)。 Ⅳ且查,鴻運電子公司原為中華商銀光復分行之授信客戶,該公司於92年向中華商銀光復分行申貸之短期授信綜合額度4,000萬元(短期放 款、國內購料融資、進口融資),於93年11月辦理續約時,經中華商銀光復分行調降為短期放款2,400萬元(刪除國內購料融資、進口融 資),TCRC評等為第8級,受理單位光復分行 並將原徵提5成客票或應收帳款為副擔保之動 撥條件,變更為要求鴻運電子公司提供並維持動用金額10成應收客票或應收帳為副擔保,以鴻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躍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正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家公司所開立之客票或應收帳款為限 ,並由借款人發函應收帳款之銷貨廠商,並副知光復分行,聲明其買賣交易貨款直接匯入本行之備償專戶,並述明此一方式非經總行同意不得變更;如所提供應收帳款為副擔保時,須憑已完成交易之交易文件(如統一發票、發票、買賣合約、買方收貨單等)動用,惟其中如屆期以支票支付者應另徵提借戶出具承諾書,承諾將所收支票存入本行備償帳戶,惟應收帳' order )='0換算匯率依撥貸當時 匯率之9成核貸,中華商銀審查部於審查後並 建議限制收受躍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開立之客票及應收帳款金額,並經授信審議委員會(下稱授審會)修正授信條件增列提供以躍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客票或應收帳款為副擔保時,其合計金額不得超過600萬元正,並經中華 商銀第5屆第7次董事會於93年12月6日照授審 會意見決議通過,鴻運電子復於94年5月間申 請續以3.5%利率優惠3個月,經審查部註明「 借戶TCRI信用等為第8級,5月3日之收盤價為 2.82元,成交張數1,361張,本案係前准短優 利率到期,繼續申請按年息3.5%單定計算,優惠3個月(自94年4月26日至7月26日),鑑於 借戶營運、履約均正定,擬同意按受理單位意見辦理等語」,惟仍經核定權限主管副總經理丙T○○批示「如擬,惟利率照3.75%」等語, 此有中華商銀93年11月23日申借人鴻運電子公司、受理單位光復分行之授信審核表、授信案件變更利(費)率申請書在卷可稽(見本院編號第319號偵查卷第157頁、第159頁)。而本 件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於94年5月底受理鴻運 電子公司中期授信綜合額度4,000萬元申貸案 時,鴻運電子公司之財務、營運狀況並無明顯改善,TCRI評等仍為第8級(見本院編號第319號偵查卷第155頁),受理單位太原路分行除 要求由該公司董事長董鼎禾擔任連帶保證人外,並未要求鴻運電子其他副擔保或任何動撥條件,於94年5月31日製作洽談及評估報告,在 經審查部、副總經理丙T○○及甲○○對該案表 示是否准予承作之意前,即於翌日製作授信審核表,而北區徵信組於94年6月1日製作之徵信補充補告除已載明上述⑴Ⅰ~Ⅴ所述鴻運電子 公司財務、營運狀況外,並記載應徵提現金流量預估表、預估資產負債表、預估損益表(見本院編號第319號偵查卷第167頁綜合評估欄第7 點)。如上所述,中華商銀內部之規定該等資料應由營業單位於為徵信調查時向客戶徵提,惟查太原路分行並未向鴻運電子公司徵提該等中長期授信應提供之預估財務資料文件(見本院函查資料卷㈥第286頁),身為審查部首 席協理兼授審會委員之被告甲y○○、副總經理 兼授審會召集人之被告丙T○○於94年6月2日下 午2時召開之第683次第2次授審會會議、身為 常董會成員之被告T○○、甲○○(並代理高繁雄)在94年6月3日召開之常董會,除由陳文棟對乙玄○○表示鴻運電子公司授信金額4,000 萬元中之2,000萬元必須用以購買力霸公司公 司債為授信條件外,上開被告於審查部、授審會及常董會均未再要求加註任何授信、動撥條件即同意通過該申貸案(見本院編號第319號 偵查卷第195至200頁),身為太原路分行經理之乙H○○,更是在應徵提之文件均未補齊情況 下,即於94年6月7日准予鴻運電子公司動撥 4,000萬元。倘非經甲○○授意,及鴻運電子 公司答應購買2,000萬元力霸公司公司債,被 告等就此財務、營運狀況均不佳之授信案件,與光復分行之處理方式明顯有別,且更不利於中華商銀。 Ⅴ綜上,被告丙T○○將鴻運電子公司之貸款案交 由被告乙H○○辦理,被告甲○○、t○○、陳 文棟、丙T○○、甲y○○以搭售公司債為鴻運電 子公司之授信條件乙節,堪已認定。 c.鴻運電子公司於取得申貸款項後,依約將其貸得部分款項購買公司債: 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於94年6月7日撥款4,000萬 元入鴻運電子公司帳戶後,其中3,000萬元同日 由鴻運電子公司開具取款條轉匯至前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現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松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鴻運電子公司帳戶內,同日以EDI交易將2,000萬元轉入中華商銀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力霸公司帳戶內,鴻運電子公司即 依約購買力霸公司94年6月7日發行之私募公司債2,000萬元,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查局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本院編號第 321號偵查卷第18至20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松南分行客戶存款資料明細表、中華商銀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力霸公司帳戶存款明細分戶表、轉入明細查詢等在卷可憑(同上偵查卷第37至40頁)。 D.優力特公司: a.優力特公司申貸當時之財務、營運狀況: Ⅰ依照中華商銀徵信處北區徵信組94年7月20日 編製之徵信報告記載優力特公司94年1~5月財 務狀況分析(見本院編號第319號偵查卷第207頁以下): ⅰ「財務結構:淨值比率(淨值/資產總額) 46%,負債比率(負債總額/淨值)為117.4 %,財務結構平平。」:按淨值比率係用以 測度企業總資產中由股東提供之自有資金的比率大小,原則上以高於50%以上為理想, 負債比率則係測度企業總資產中由債權人提供資金的比率大小,原則上應低於50%為理 想,負債比率愈高時,債權人的風險就愈高,且企業在發生週轉不靈時愈容易出現倒閉危機。於92年、93年、94年5月,優力特公 司淨值比率分別為65.7%、51.6%、46%,逐 年下滑,且於申貸時,淨值比率已低於50% ,其負債比率則由92年52.3%,於93年增為 93.9%,94年5月增為117.4%,逐年增加且負債比率逾50%,顯示優力特公司總資產中股 東自有資金不高,由債權人提供資金比率卻偏高,且負債總額超過淨值。 ⅱ「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159.7% ,速動比率(速動資產/流動資產)38.5%,短期償債能力轉弱」:按流動比率經常被用來作為企業短期償債能力指標,表示1家企 業變現性較高的資產對短期內到期的負債承受度,比率愈高,表示流動負債受償的可能性愈高,對短期債權人愈有保障,在銀行授信理論上以達200%以上為理想,銀行實務上不可低於100%,速動比率用以測度企業最短期間內之即期償債能力,是將流動資產中相對較不易變現的存貨與預付費用進一步扣除後所顯現的企業短期償債能力,用以檢視當企業遇到短期不可預料風險時的緊急償債能力,本比率以達100%以上為佳,銀行實務上不可低於50%。而優力特公司流動比率 159.7%、速動比率38.5%,均顯明顯遜於92 年同業平均比率185.7%、116.8%,且其速動比率低於50%,緊急償債能力極差,為銀行 授信實務上所不接受。 ⅲ「應收款項週轉率(營業收入/應收款項) 2.1次、存貨週轉率(營業成本/存貨)0.6 次,經營效能不佳」:按應收款項週轉率係用以測度企業資金週轉及收帳能力之強弱,以達3次以上為佳,蓋應收款項存在能否回 收之風險,因為回收速度愈快,對公司的資金運用愈有利,若應收帳款金額過大或週轉率偏低時,代表未來提列呆帳的可能性很高,此時企業必須衡量授信政策是否太過寬鬆;而存貨週轉率則係用以測度企業產銷效能,存貨週轉速度及存貨水準之適度性,且存貨代表了企業資金的積壓,因此存貨能愈快變成銷貨收入,便可讓資金積壓程度與倉儲成本降到愈低,如果存貨週轉率太低,即顯示該企業存貨管理及銷貨能力有問題。查優力特公司申貸當時之應收款項週轉率、存貨週轉率明顯遜於92同業平均比率(分別為 4.4 次、5.9次),其應收帳款回收速度慢 ,且存貨管理及銷貨能力明顯不佳。 ⅳ「獲利能力:營業利益率(營業利益/營業 收入)2.8%,稅前純益率(稅前損益/營業 收入)0.4%,獲利能力偏低」:按營業利益率係用以測度企業正常營業獲利能力及經營效能,本比率愈高愈佳,表示企業每1元的 營業收入中,有多少可以再投入事業中,也間接表示每1元營收中,企業必需支付多少 直接成本來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因此營業利益率是公司獲利狀況的最基本指標,畢竟若無法以超過成本的售價提供產品或服務,公司就不可能有淨利;稅前純益率則係用以測度企業當期稅前淨獲利能力,可顯示企業之經營績效,本比率愈高愈佳,表示本期的銷貨總金額中有多少比例是利潤,亦即企業銷貨的獲利狀況,各行各業的純益率高低不同,因此需和公司的前期相比或和規模相似的同業相比才能看出狀況好壞。優力特公司之營業利益率、稅前純益率均低於92年同業平均比率(3.4%、4.7%),且於92年、93年,優力特公司之營業稅利益率分別為9.9%、0.7%、稅前純益率分別為7.4%、0.9%,至94年5月大幅縮減,其獲利能力已有問題。 ⅴ「94年5月底應收帳款週轉天數173天(即 365/應收款項週轉率),存貨回收天數608 天(即365/存貨週轉率),均較前2年有拉 長趨勢」:顯示優力特公司銷貨應收款項收回速度遜於前期,且存貨及銷貨能力愈來愈差。 ⅵ「93年本業及稅前盈餘均較92年下滑;94年1~6月營收57,772仟元,較去年同期減少 29.8%;迄94年5月累積虧損2,794仟元,淨 值略低於資本額,獲利能力偏低」等語。 Ⅱ依照中華商銀審查部在洽談及評估報告表之審查意見欄記載(見本院編號第319號偵查卷第 202頁): ⅰ93年12月底借戶之財務結構尚穩健,惟94年5月底帳列存貨及預付款項1.32億元,應收 帳款41,358仟元,致營運週轉天期長達608 天,宜注意資產品質。 ⅱ截至94年5月底銀行借款(含本案)73,701 仟元,約佔93年營收之53.4%,比重較高。 Ⅲ證人即中華商銀審查部三等襄理H○○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該公司營收1.37億元,稅前盈餘644仟元,獲利能力弱,存貨及預付款項 加起來是1.32億元,應收品質差,且銀行借款占營收53.4% ,比例偏高,且營收少,要付給銀行之利息高於盈餘等語(見本院96年9月6日上午審理筆錄第27頁)。 b.被告丙午○○、t○○、乙H○○等人以搭售公司債 為貸款授信條件: Ⅰ被告t○○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此案件是黃金堆介紹來的等語(見本院96年8月29日上午 審理筆錄第25頁)。 Ⅱ被告乙H○○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此案件是李 政家介紹來的,並把客戶之財務資料拿來太原路分行,請我們評估是否可以承作,後來優力特公司所購買之公司債,送來我辦公室,我就請甲黃○○送給優力特公司等語(見96年9月4日 下午審理筆錄第34至35頁)。 Ⅲ證人甲黃○○證稱:此案件是乙H○○經理拿回來 的,當時他拿了一個袋子給我,信封上有寫黃金堆的名字,裡面有這家公司的財報資料及公司簡介,貸款條件是乙H○○去談的,放款之後 ,乙H○○有請助理丙W○○製作簽收單並將公司 債拿去給優力特公司簽收,我有陪她一起去,後來優力特公司購買公司債之領息部分也是蔡卿茹處理的等語(見本院96年9月19日上午審 理筆錄第3至6頁)。 Ⅳ證人丙W○○證稱:其是太原路分行的助理AO( 即助理帳戶管理員),此案件對保之後,其有和甲黃○○送借據、簽收單等文件到優力特公司 ,但不記得簽收單的內容了等語(見96年10月2日下午審理筆錄第7至8頁)。 Ⅴ證人乙F○○在審理中傳喚未到,但其在調查局 及偵查中具結證稱:優力特公司於94年間營運狀況不佳,無法向往來銀行貸得資金,始向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貸款,當時是被告乙H○○主動 拜訪優力特公司,我當時告知優力特公司僅需1,000萬元之資金,但被告乙H○○則以購買 1,000萬元力霸公司公司債為條件,核貸2,000萬元予優力特公司,優力特公司實貸1,000萬 元等語。 Ⅵ綜上,被告丙午○○仲介優力特公司向被告陳文 棟、t○○購買公司債,並以搭售公司債為優力特公司之貸款條件一節,足堪認定。 c.優力特公司於取得申貸款項後,依約將其貸得之部分款項購買公司債: 優力特公司在94年7月27日獲得撥貸2,000萬元,在同日優力特公司將上開款項自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領出貸得款項後,將1,000萬元轉匯優力特 公司設在第一商業銀行長春分行帳戶,再轉匯至中華商銀營業部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力霸公 司帳戶內,購買力霸公司發行之私募公司債 1,000萬元,有匯入匯款明細日報、第一商業銀 行存款明細分類帳、匯款申請書(見本院編號第321號偵查卷第41至48頁)。 E.萬家福公司、將揚公司、招商公司: a.授信戶申貸當時之財務狀況(見本院函查卷㈣金金檢報告第24頁以下): 萬家福公司: Ⅰ依據中華商銀徵信處北區徵信組於94年8月1日製作之徵信補充報告(含94年1月7日徵信報告,見本院編號第318號偵查卷第49至58頁)記 載: ⅰ「93年1~9月淨值比率(淨值/資產總額) 25.8%、負債比率(負債總額/淨值)287.4%,財務結構較欠穩健」、「93年度淨值比率27.6%,負債比率為262.5%」、「94 年4月 淨值比率25%」、「負債比率300.8%,財務 結構欠穩健」:按淨值比率係用以測度企業總資產中由股東提供之自有資金的比率大小,原則上以高於50%以上為理想;負債比率 則係測度企業總資產中由債權人提供資金的比率大小,原則上應低於50%為理想,負債 比率愈高時,債權人的風險就愈高,且企業在發生週轉不靈時愈容易出現倒閉危機。於92 年、93年、94年4月,萬家福公司淨值比率分別為34.8%、27. 6%、25%,逐年下滑,且淨值比率均低於50%,亦低於92年同業平 均比率40%,萬家公司負債比率則由92年 187.5%,於93年增為262.5%,94年5月增為 300.8%,逐年增加,亦高出92年同業平均比率144.7%甚多,顯示萬家福公司於94年4月 時總資產中股東自有資金僅占1/4 ,由債權人提供資金比率極高,且負債總額為淨值3 倍,財務結構相當差。 ⅱ「94年4月時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45.4%,速動比率(速動資產/流動資產)16.8%,短期償債能力不足」:按流動比率 經常被用來作為企業短期償債能力指標,表示1家企業變現性較高的資產對短期內到期 的負債承受度,比率愈高,表示流動負債受償的可能性愈高,對短期債權人愈有保障,在銀行授信理論上以達200%以上為理想,銀行實務上不可低於100%,相當於要求營運資本為正數;速動比率則係用以測度企業最短期間內之即期償債能力,是將流動資產中相對較不易變現的存貨與預付費用進一步扣除後所顯現的企業短期償債能力,用以檢視當企業遇到短期不可預料風險時的緊急償債能力,本比率以達100%以上為佳,銀行實務上不可低於50%。而萬家福公司流動比率45.4%、速動比率16.8%,均顯遜於92年同業平均 比率82.3%、32%,且其流動比率、速動比率均低於50%,其營運資本為負數,短期償債 能力極差,為銀行授信實務上所不應接受,縱算給予授信,亦不適合為無擔保短期授信7,500萬元。 ⅲ「固定長期適合率(即 (固定資產+長期投 資/(淨值+長期負債))為178.3%,資金以短支長」:按固定長期適合率係用以測度企業投入固定資產占長期資金之比率,原則上,本比率以不超過100%為理想。又依銀行法第5條規定:「銀行依本法辦理授信,其期限 在1年(含)以內者為短期信用;超過1年而在7年以內者,為中期信用,超過7年者,為長期信用;同法第5條之2規定:所稱授信,謂銀行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業務項問。次依銀行公會訂定之授信準則第11條,所稱週轉金貸款以協企業在其經常業務活動中,維持商品及勞務之流程運轉所需之週轉資金為目的,而辦理之融資業務。又週轉資金貸款,短期係寄望以企業之營業收入或流動資產變現,做為還款財務。週轉資金貸款之種類,包括一般營運週轉金貸款、墊付國內外應收款項、貼現、透支、出口押匯、進口押匯,其他週轉資金貸款。綜上,所謂短期授信,係指銀行為協助企業在其經常業務活動中,維持商品及勞務之流程運轉所需之週轉資金為目的,而辦理之授信,包括銀行直接融資資金予企業之直接授信,或企業透過保證記載如筆記本所得資金之間接授信,凡是授信 期間不超過1年,且寄望以企業之營收或產 動資產變現,做為還款財務,以收回銀行債權,或解除銀行保證責任之授信稱之。而週轉資金也就是資產負債表中流動資產減去流動負債的差額,企業所需之經常性週轉金由銀行融資應係過渡性,最終仍應由企業的淨值來支應,因此若企業流動比率大於100%,一般而言,表示企業得淨值及長期負債除支應固定設備及長期投資外,仍有餘力來支應其流動資產或經常性週轉需要,此時所申請之營運週轉金貸款大概都用於季節性及臨時性週轉需要;惟企業之流動比率低於100%,固定長期適合率大於100%,表示企業不僅其經常性週轉金由短期資金支應外,其固定設備支出及長期投資等亦有部分係以短期資金支應,此時,銀行應促請企業改善財務結構,避免以短支長方式貸款而使資金凍結於固定資產上,而改善財務結構方式除企業提升營運績效,增加盈餘,減少現金股利發放以及企業本身現金增資以強化其自有資本比重外,將短期放款改為中長期貸款,亦其方式之一(見台灣金融研訓院著,銀行授信實務概要,第123頁)。惟查,中華商銀就萬家 福公司申請短期貸款7500萬元乙節,雖徵信報告已記載其流動比率、固定長期適合率顯然不佳,有以短支長之情形,不應為無擔保且未要求萬家福公司改善財務結構之短期授信,惟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仍以申請短期營運週轉金送件,並經審查部、授審會及常董會未附加任何授信、動撥條件即同意通過,顯不合常理。 ⅳ「帳列存貨320,823仟元(總資產13.1%),週轉天期39天,較93年度之40天及同業平均之41天稍短」、「應收款項天數+存貨天數-應付款項天數(即現金週期)為-23.1天」 :現金週期為負數,表示萬家福公司收款快、付款慢,營運現金流量充足,似無急迫週轉金需求。 ⅴ「94年度預計現金流量不足604,148仟元, 主係擴展賣場資金,計劃藉銀行融資支應」:亦即徵信處於徵信時已看出該筆資金係用於擴展賣場,以短支長,資金用途與申貸用途不符,且未徵提任何擔保品,授信風險極高。 ⅵ「近3年營收略呈起伏,因未達營運規模, 進貨議價空間較小,且國內物價持續上揚,成本及管銷費用偏高」。 Ⅱ依據中華商銀洽談及評估報告(見本院編號第318號偵查卷第44頁)之審查部審查意見記載 :「93年12月底借戶之財務結構欠穩健,短期償債能力欠佳,資金以短支長,94年4月底帳 列固定資產14.9億元,較93年底遽增4.1億元 ,主係新建三重賣場所致,宜注意營運績效。」等語。 招商公司: 依據中華商銀徵信處北區徵信組94年8月11日 編製之徵信報告(見本院編號第318號偵查卷 第7至13頁反面)記載: Ⅰ「94年6月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 17.7%,速動比率(速動資產/流動資產),短期償債能力不佳」:按流動比率經常被用來作為企業短期償債能力指標,表示1家企業變現 性較高的資產對短期內到期的負債承受度,比率愈高,表示流動負債受償的可能性愈高,對短期債權人愈有保障,在銀行授信理論上以達200%以上為理想,銀行實務上不可低於100%,相當於要求營運資本為正數;速動比率則係用以測度企業最短期間內之即期償債能力,是將流動資產中相對較不易變現的存貨與預付費用進一步扣除後所顯現的企業短期償債能力,用以檢視當企業遇到短期不可預料風險時的緊急償債能力,本比率以達100%以上為佳,銀行實務上不可低於50%。而招商公司流動比率17.7%、速動比率0,均顯遜於92年同業平均比率 100.5%、84.2%,毫無緊急償債能力,銀行授 信實務上不應接受。 Ⅱ「總資產週轉率及淨值週轉率年率化均為0次, 經營效能待改善」:顯示招商公司於94年1~6 月無任何營收,亦即並無營運之事實。 Ⅲ「營業利益率0%,稅前純益率0%,獲利能力待改善」:顯示招商公司於94年1至6月,無任何營業收入,亦無營業利益,如何於1年後以營 業收入清償8,500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Ⅳ「93年底帳戶應收關係人款17,060仟元,佔應收款項100%」。 Ⅴ「93年底已質押資產計1.4億元,係萬家福公 司股票1,010仟股,用途為提供與中國農民銀 行作為擔保借款」。 Ⅵ「94年1~6月無營收,利息支出2,647仟元,致稅前虧損」。 Ⅶ「本案提供萬家福公司股票擔保,因該公司尚未公開發行,宜注意市場流動性,且設質股數達該公司股權比率37.425%,超逾該公司流通 在外股數之35%」,不符中華商銀「設質股數 佔該發行公司發行股數比率限制規定」。 將揚公司: Ⅰ依據中華商銀徵信處北區徵信組94年7月27日 編製之徵信報告(見本院編號第317號偵查卷 第214頁至223頁)記載: ⅰ「財務結構:(94年1~6月)淨值比率(淨 值/資產總額)14.6%,負債比率(負債總額/淨值)為587.3%,財務結構欠穩健。」: 按淨值比率係用以測度企業總資產中由股東提供之自有資金的比率大小,原則上以高於50%以上為理想,負債比率則係測度企業總 資產中由債權人提供資金的比率大小,原則上應低於50%為理想,負債比率愈高時,債 權人的風險就愈高,且企業在發生週轉不靈時愈容易出現倒閉危機。依上開徵信報告記載(見本院編號第317號偵查卷第218 頁) ,於92年、93年、94年6月,將揚公司之淨 值比率分別為66.2%、13.1%、14.6%,負債 比率為51%、661.8%、587.3%,將揚公司於 申貸時,淨值比率遠低於50%,負債比率遠 高於50%,顯示將揚公司總資產中股東自有 資金比例僅佔14.6% ,由債權人提供資金比率卻偏高,且負債總額將近淨值6倍。 ⅱ「償債能力: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 債)109.4%,速動比率(速動資產/流動資 產)1.5%,即期償債能力不足」:按流動比率經常被用來作為企業短期償債能力指標,表示1家企業變現性較高的資產對短期內到 期的負債承受度,比率愈高,表示流動負債受償的可能性愈高,對短期債權人愈有保障,在銀行授信理論上以達200%以上為理想,銀行實務上不可低於100%,相當於要求營運資本為正數;速動比率則係用以測度企業最短期間內之即期償債能力,是將流動資產中相對較不易變現的存貨與預付費用進一步扣除後所顯現的企業短期償債能力,用以檢視當企業遇到短期不可預料風險時的緊急償債能力,本比率以達100%以上為佳,銀行實務上不可低於50%。而將揚公司速動比率1.5% ,顯遜於92年同業平均比率16.4%,緊急償 債能力不佳,且銀行授信實務上不應接受為短期授信。 ⅲ「獲利能力:營業利益率1.7%,稅前純益率0.9%,獲利能力平平且呈現衰退待改善」:顯示將揚公司獲利能力平平,且待改善,惟授信條件、動撥條件均未就此要求將揚公司提出改善方案。 ⅳ94年6月帳列存貨係待售房地,佔總資產之 45.1%:顯示將揚公司資金積壓頗重,宜注 意餘屋之去化,惟中華商銀核准之授信動撥條件,均未就此為任何要求。 Ⅱ依據中華商銀94年7月26日、同年月28日在將 揚公司之洽談及評估報告、授信審核表審查部意見欄內均已載明: 「迄94年6月底銀行借款(含本案及代償板信 後)7.21億元,已逾93年營收,宜留意其財務負擔。93年12月底借戶財務結構薄弱,短期償債能力欠佳,帳列存貨、預付貨款及遞延費用5.72億元,約佔總資產73.2%,宜注意完工進 度與成屋去化情形」。 b.被告甲○○、t○○、乙H○○等人以搭售公司債 為授信條件: Ⅰ被告t○○供稱及以證人身分證稱:甲○○因為丙午○○在金融業經驗豐富,遂委託其介紹買 公司債之客戶,丙午○○即介紹此元邦集團即將 揚公司、萬家福公司、招商公司給甲○○,可以貸款,也可以買公司債,我跟甲○○報告後,甲○○覺得不錯,後來我跟丙午○○一起拜訪 元邦集團負責王文程爭取他們買公司債,約過1、2個禮拜,丙午○○拿了1個建築設計圖,說 元邦集團要辦理貸款,要我將資料轉送給王又曾,甲○○說元邦集團要貸款就到太原路分行,我就將元邦集團之資料轉給乙H○○,並告訴 他元邦集團也考慮購買公司債,後來我並透過丙午○○與元邦集團聯絡買公司債之問題,元邦 集團透過丙午○○表示他們購買力霸公司無擔保 公司債,需要加強保障,甲○○即交待由王令一出具承諾書及開立商業本票,並由我辦理後續之事,並將丁○○所出具之承諾書及開立之本票交由丙午○○給元邦集團等語(見本院96年 6 月7日上午準備程序筆錄第4至5頁、96年8月29 日上午審理筆錄第30至33頁)。 Ⅱ證人丁○○證稱:t○○跟我說萬家福公司向中華商銀貸款,有買我們嘉食化公司之公司債,因為萬家福公司對嘉食化公司債沒有信心,要我們承諾,所以甲○○打電話叫我配合簽發本票及承諾書給萬家福公司,t○○即拿本票及承諾書給我簽,後來在96年1月初時,萬家 福公司董事長丙壬○○有來找我,說當時他們公 司之所以會買公司債,是因為他們向中華商銀借款的條件之一,並要我把公司債贖回去等語(見本院96年8月28日下午審理筆錄第13至14 頁),並有丁○○簽發之本票及承諾書在卷可稽(見本院編號第302號偵查卷第122頁以下)。 Ⅲ證人即將揚公司、招商公司、萬家福公司申貸案之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承辦帳戶管理員林振源證稱:這3個案件都是乙H○○經理拿回來的 ,貸款條件也都是乙H○○與該等公司談的等語 (見本院96年9月19日上午審理筆錄第6至8頁 )。 Ⅳ證人丙壬○○證稱:我是將揚公司、萬家福公司 、招商公司之業務總代表,並擔任公司登記負責人,這3家公司向中華商銀申貸時,是黃金 堆介紹乙H○○及t○○與我們談貸款條件,要 求我們搭買公司債,如果不買就不撥款,公司要在指款時辦理購買公司債之手續,乙H○○及 t○○並拿來丁○○簽發之本票給我們公司作擔保,事發之後我有去找丁○○,有說購買公司債的部分是當初的貸款條件等語(見本院96年9月19日上午審理筆錄第31至42頁)。 Ⅴ證人S○○證稱:當時我們在台中科博館有一個推案,丙午○○有跟我們提到有資金需求可以 找中華商銀t○○,t○○是中華商銀的監察人,在力霸公司也任很高的職務,t○○跟我提到他會請太原路分行的人到我們台中去看擔保品,後來t○○有跟我們說中華商銀的政策就是授信戶搭買公司債,這也是他們老闆的意思,針對此事我有質問過乙H○○,他過幾天也 告訴我這是他們銀行的政策、高層的指示,搭買公司債的事是t○○、丙午○○跟我提的,我 有再跟乙H○○確認,因為我覺得跟一般銀行授 信不一樣,後來t○○為了取信我們,都會找乙H○○一起跟我們說買公司債,貸款一定沒問 題,如果沒有買公司債,銀行的高層就沒法核貸下來,且當時將揚公司有資金需求,只好用招商公司及萬家公司去貸款買公司債,有關公司債匯款之帳號是t○○告訴我的,當時我們向t○○要求提出保障,t○○則拿丁○○所簽發之本票及承諾書給我等語(見96年9月19 日下午審理筆錄第28至37頁)。 Ⅵ證人乙戌○○證稱:我是嘉食化公司財務處經理 ,負責處理公司債的發行、付息、贖回,有關萬家福公司及招商公司之公司債交付一事,李政家叫我與乙H○○聯繫,這兩家公司在購買公 司債時要求提供擔保,後來就由丁○○簽發本票及承諾書,交給t○○處理等語(見本院96年10月23日上午審理筆錄第4至6頁)。 Ⅶ綜上,被告丙午○○仲介上揭公司向被告乙H○○ 、t○○申貸及購買公司債,並以購買公司債為貸款授信條件乙節,已堪認定。 c.上開公司於取得申貸款項後,依約將其貸得之部分款項購買公司債: 中華商銀太原路分於94年8月15日撥款7,500萬元給萬家福公司,其中2,000萬元用以償還萬家福 公司向中華商銀新店分行2,000萬元貸款,5,500萬元則由丙壬○○依t○○指示,匯款5,500萬元 至萬家福公司設於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南三重分行帳戶帳戶內,再自該帳戶匯出5,500萬元至嘉食 化公司設於中華商銀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購買嘉食化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5,500萬元;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復於94年8月23日撥款8,500萬元給招商公司,由招商公司將該 筆款項轉匯至招商公司設於華南商業銀行西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內,再自該帳戶電 匯方式匯款8,500萬元至嘉食化公司設於中華商 銀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購買嘉食化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8,500萬元,有臺 北國際商業銀行客戶歷史資料查詢表、匯款申請書、匯入匯款明細日報、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見本院編號第321偵查卷第50至63頁) 。 F.久揚公司: a.久揚公司申貸當時之財務、營運狀況: Ⅰ依據中華商銀徵信處北區徵信組94年12月15日編製之徵信報告(見本院編號第318號偵查卷 第124至129頁)記載94年1至9月該公司之財務分析: ⅰ「該公司近4年除93年因出售『久揚天廈』 餘屋而產生營收,其餘年度均無營收,且本業及稅前淨利均呈虧損。94年1~9月因中壢 『武田帝國』案新增借款,財務出支劇增,稅前虧損為28,217仟元。」 ⅱ「94年底淨值比率24.8%,負債比率302.8% ,財務結構欠穩健;流動比率41.6%,速動 比率0.1%,短、即期償債能力薄弱。92、93年及94年9月底分別帳列股東往來3,353仟元、904仟元及78,280仟元,均係向關係人無 息資金融通。」 ⅲ「總資產週轉率(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及 淨值週轉率均為0次,經營效能不佳。」 ⅳ「無營收、營業利益率及稅前純益率均為負,獲利能力不佳。」 Ⅱ依據中華商銀審查部在洽談及評估報告、授信審核表之審查部意見欄內均記載: ⅰ「借戶近年均無推案,93年因出售86年興建之餘屋,營收55,914仟元,稅前虧損9,104 仟元;94年無營收,因推案規劃支出,稅前虧損19,519仟元,目前淨值2.5億元(逾資 本額)。迄94年10月底銀行借款7億元,宜 留意財務負擔。」 ⅱ「借款新往來,本案係借款為應推案資金週轉之需,申貸中期營運週轉金3億元,…, 另借戶明年(95年)聯貸案能否成立,實攸關本案日後正常履約能力,應予留意。」 ⅲ證人即該案北區徵信組洽談及評估報告、授信審核表之審查部意見欄撰寫人H○○證稱:久揚公司94年度沒有營收,卻在94年10月向板信商業銀行申請聯貸案借款,當時中華商銀是參貸銀行,因為有風險,不同意參加此聯貸案,該公司於94年12月又以同樣的擔保條件向中華商銀借款等語(見本院96年9 月6日上午審理筆錄第26頁)。 b.被告t○○、丙午○○、乙H○○等人以搭售公司債 為貸款條件: Ⅰ被告t○○以證人身分證稱:此案件是丙午○○ 介紹來的等語(見本院96年8月29日上午審理 筆錄第25頁)。 Ⅱ證人H○○證稱:久揚公司於94年10月向板信商業銀行申請聯貸案,當時中華商銀是參貸銀行,因為有風險,不同意參加此聯貸案,該公理修正提送。(問:4月3 司於92年又以同樣的擔保條件向中華商銀借款 3億元,我當時有問過太原路分行乙x○○襄理 ,他說是上面交待他再次送件等語(見本院96年9月6日上午審理筆錄第26至27頁)。 Ⅲ證人即該案帳戶管理員乙x○○證稱:我是中華 商銀太原路分行代理襄理,此案件原來是94年10月之聯貸案,當時總行認此聯貸案應暫緩,後來客戶有找我們經理接洽,乙H○○經理則通 知我這個案子有意願再增提,聯貸案當時借戶是將不動產讓中華商銀與主辦行一起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但這次是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對於本行之債權擔保,前案比後案強,所以當乙H○○經理叫我把案件重新拿出來簽的時候, 我就這疑慮有問他,乙H○○經理說既然總行徵 信科就擔保品有進行過鑑價,所以可以承做,我不知道久揚公司有買公司債之事,但除了我之外,只有經理跟久揚公司有接洽等語(見本院96年10月3日上午審理筆錄第8至11頁)。 Ⅳ綜上,被告丙午○○仲介久揚公司向被告乙H○○ 、t○○購買公司債,並以搭售公司債為久揚公司之貸款條件乙節,堪以認定。 c.久揚公司於取得申貸款項後,依約將其貸得之部分款項購買公司債: 中華商銀太原路分於94年12月21日撥款3億元入 久揚公司帳戶後,其中158,000仟元於同日由久 揚公司轉匯至前交通銀行台北分行久揚公司帳戶內,同日久揚公司再自該帳戶取款2,000萬元轉 匯至前交通銀行台北分行昕揚建設公司帳戶內,及自該帳戶取款7,000萬元轉匯至前交通銀行台 北分行總格公司帳戶內,昕揚建設公司同日轉匯2,000萬元入中華商銀營業部嘉食化公司帳戶內 ,總格公司同日轉匯7,000萬元至中華商銀營業 部嘉食化公帳戶內,久揚公司依約借用昕揚建設公司、總格公司之名義,購買嘉食化公司94年12月21日發行之私募公司債2,000萬元及7,000萬元,有中華商銀放款客戶還款繳息查詢單、中華商銀取款憑條、中華商銀匯款申請書及代收入傳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交銀營運量往來明細查詢 清單、交通銀行取款憑條、交通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匯入匯款明細等在卷可憑(見本院編號第321號偵查卷第64至84頁)。 G.辰曜公司: a.辰曜公司申貸當時之財務、營運狀況: Ⅰ依據中華商銀徵信處北區徵信組95年1月13日 編製之徵信報告(見本院編號第317號偵查卷 第151至163頁)記載94年1~11月辰曜公司之財務狀況分析: ⅰ「財務結構:淨值比率43.5%(93年同業平 均比率59.1%),負債比率129.9%(93年同 業平均比率69.1%,財務結構平平,且遜於 同業平均。」 ⅱ「償債能力:流動比率124%(93年同業平均比率209.3%)、速動比率89.5%(93年同業 平均比率119%)」:顯示辰曜公司短、即期償債能力亦遜於同業。 ⅲ「近2年淨值均於低於資本額」、「借戶近3年營收起伏,93年營收658,562仟元較92年 成長15.6%,主要係ADSL產品出貨順暢,惟 產品競爭激烈售價下滑,毛利率衰退為5.5%,且認列呆帳損失近20,000仟元,及財務支出增加,致本業及稅前分別轉虧20,222仟元、24,002仟元;94年1~11月營收4.07億元,較93年同期衰退32%,…,惟獲利能力仍待 提昇。 ⅳ營業週期較93年拉長為53.6日(主因應收款及週轉率下降所致),經營效能略轉差。 ⅴ「該公司94年11月底應收帳款增為1.41億元,佔總資產之36.6%,宜注意帳款品質及回 收速率;另代墊關係人款項20,046仟元及應付股東墊款5,299仟元,關係人往來密切」 。 ⅵ「94年11月帳列銀行短期借款1.34億元,佔營收32.9%,比重略高,似用以支應營運資 金缺口所致(營收下降及應收帳款天期變長)。另93年度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12,480仟元(存出保證金增加31,615仟元)。該公司自94年下半年跨入DECT無線網路電話系統產品服務,如順利取得二類電信執照,對其有助營收,並宜注意營收衰退銀行短借反攀昇之現象。」。 Ⅱ證人甲乙○○證稱:辰曜公司在93、94年度營收 管銷費用過大,毛利率下降,資金吃緊,公司處於虧損狀態等語(見本院96年9月6日上午審理筆錄第3至12頁)。 b.被告t○○、丙午○○、乙H○○等人以搭售公司債 為貸款條件: Ⅰ被告t○○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此案件是黃金堆介紹來的等語(見96年8月29日上午審理 筆錄第25頁)。 Ⅱ被告乙H○○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及供稱:此案 件是t○○介紹的,t○○將公司債交給我,我有請甲黃○○、丙W○○轉交公司債給辰曜公司 ,並將公司債左邊存根聯給客戶蓋好章後交給我,由我轉交給t○○,同時問客戶是否可以將公司債提供出來做副擔保,後來辰曜公司表示公司債他們要做長期投資,而且買受人不是他們公司,無法提供給我們設質,但同意將公司債放在我們這邊,我有將此事向甲y○○副總 經理請示,說客戶在我們這邊貸了6000萬元,他的關係企業買了3000萬元之力霸公司債,但無法設質給我們,是否要提到授審會變更授信條件,甲y○○說要變更等到續約時再變更,當 時我拿了公司債不知如何處理,放在我的金庫裡,後來96年1月12日報紙上在寫公司債的事 ,我想要歸還給客戶,就請丙W○○將辰曜公司 之保管袋拿來放進去等語(見本院96年9月4日下午審理筆第38頁、96年9月6日上午審理筆錄第11 頁、96年10月2日下午審理筆錄第13頁)。 Ⅲ證人甲乙○○證稱:我是辰曜公司財務經理,當 時公司資金需求有2、3,000萬元,向日盛銀行、玉山銀行申貸均無通過,後來是中華商銀主動找上我們老闆賴調燦,放款速度也比較快,貸款條件是貸款6,000萬元需要配合買3,000萬元之力霸公司所發行公司債,我們是以關係企業「昕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名義購買,購買公司債之過程中都是中華商銀人員跟我們聯繫,力霸公司之人員均無與我們接洽,後來中華商銀之林(振源)襄理只有給我們公司債影本等語(見本院96年9月6日上午審理筆錄第3至 12頁)。 Ⅳ證人甲黃○○證稱:這個案件是乙H○○經理拿回 來的,貸款條件也是乙H○○與辰曜公司談的, 乙H○○有請助理丙W○○製作簽收單並將公司債 拿去給辰曜公司簽收等語(見本院96年9月19 日上午審理筆錄第8至10頁)。 Ⅴ證人丙W○○證稱:我是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的 助理AO(即助理帳戶管理員),在辰曜公司與太原路分行辦理對保之後,我有和林振原送借據等文件到辰曜公司,當時乙H○○經理有交待 我問辰曜公司的財務經理是否願意將公司債當作副擔保,如果願意就簽保管條,辰曜公司有簽保管條並將公司債正本交給我帶回太原路分行交給乙H○○經理,影本給辰曜公司留存;在 96 年1月12日乙H○○經理要我去調閱辰曜公司 、凌怡公司等公司之保管袋出來給他,隔幾分鐘後,乙H○○就叫我將保管袋放回去,事後稽 核抽查保管袋,發現裡面有公司債,但這些公司債在封簽時並沒有存放在保管袋內等語(見本院96年10月2日下午審理筆錄第9至10頁),並有中華商銀委託保管物品通知書(見本院編號第316號偵查卷第58頁)、丙W○○出具之報 告影本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編號第316號偵查卷第65頁)。 Ⅵ綜上,被告丙午○○仲介辰曜公司向被告乙H○○ 、t○○購買公司債,並以搭售公司債為辰曜公司之貸款條件乙節,足堪認定。 c.辰曜公司於取得申貸款項6,000萬元,依約將其 貸得之部分款項3,000萬用以購買力霸公司債: 中華商銀於95年1月24日撥款6,000萬元入辰曜公司帳戶內後,其中3,000萬元同日由辰曜公司分 成1,500萬元、1,500萬元共2筆,轉匯至玉山商 業銀行連城分行辰曜公司帳戶內,同日辰曜公司再分成2,000萬元及1,000萬元,轉匯至華南商業銀行南永和分行「昕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內,同日「昕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又轉匯 2,000萬元及1,000萬元至中華商銀營業部力霸公司帳戶內,該等款項即辰曜公司依約定以關係企業「昕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名義購買力霸公司95年1月24日所發行之私募公司債3,000萬元,此有中華商銀之取款憑條、匯款委託書證明條、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玉山銀行之匯款申請書、存摺存款取款憑條、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等在卷可按(見本院編號第321號偵查卷第85至96頁)。 H.凌怡公司: a.凌怡公司申貸當時之財務狀況: Ⅰ依據中華商銀徵信處北區徵信組95年4月4日編製之徵信報告記載凌怡公司94年度之財務狀況分析(見本院編號第316號偵查卷第87至96頁 ): ⅰ「財務結構:淨值比率27.4%(93年同業平 均比率62.2%),負債比率265.2%(93年同 業平均比率60.6%),財務結構待改善」。 ⅱ「償債能力:流動比率145.1%(93年同業平均比率183.8%),速動比率65.4%(93年同 業平均比率120.5%)」:顯示凌怡公司之短期償債能力遜於同業。 ⅲ「經營效能:應收款項週轉率10.8次(93年同業平均比率4.3次),存貨週轉率5.2次(93年同業平均比率4.8次)」:顯示凌怡公 司之經營效能較同業為遜。 ⅳ「應收帳款天期34天,存貨週轉天期70天」、「應收款項天數+存貨天數-應付款項天數為92.1天」(見本院編號第316號偵查卷第88頁、91頁):惟中華商銀逕給予凌怡公司1年期限且循環動用(購料融資為180天), 未考量凌怡公司營運週轉真正所需期間予以融通。 Ⅱ依據中華商銀審查部在凌怡公司申貸案之洽談及評估報告審查意見欄之記載(見本院編號第317號偵查卷第176頁): ⅰ該公司淨值比率27.4%,負債比率265.2%, 財務結構待改善,流動比率145.1%,短期償債能力及經營效能較同業平均為遜。 ⅱ本案申請短期綜合授信額度5,000萬元,額 度加計本額額度後營授比約佔其94年度營收63%,比重不低。 b.被告t○○、丙午○○、乙H○○等人以搭售公司債 為貸款授信條件: Ⅰ被告t○○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此案件是黃金堆介紹來的等語(見本院96年8月29日上午 審理筆錄第25頁)。 Ⅱ被告乙H○○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我有轉交公 司債給凌怡公司,凌怡公司並同意將公司債放在中華商銀裡等語(見本院96年9月4日下午審理筆錄第38頁)。 Ⅲ證人甲O○○具結證稱:我在凌怡公司擔任會計 ,經由老闆朱偉忠告知,當時欲向太原路分行辦理5,000萬元之信用貸款,中華商銀陳經理 當時表示成立條件就是貸款金額之一半需購買力霸公司之公司債,並要求不能以凌怡公司名義購買,所以朱偉忠當時是以通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通陞科技公司)名義購買,所以朱偉忠當時是以通陞科技公司名義購買,並要求我將核貸下來之5,000萬元其中的2,500 萬 元匯到通陞科技公司帳戶,之後是中華商銀交付公司債影本給通陞科技公司等語(見本院96年9月12日下午審理筆錄第4至7頁)。 Ⅳ證人丙W○○具結證稱:在96年1月12日乙H○○ 經理要我去調閱辰曜公司、凌怡公司等公司之保管袋出來給他,隔幾分鐘後,乙H○○就叫我 將保管袋放回去,事後稽核抽查保管袋,發現裡面有公司債,但這些公司債在封簽時並沒有存放在保管袋內等語(見本院96年10月2日下 午審理筆錄第9至10頁),並有中華商銀委託 保管物品通知書(見本院編號第316 號偵查卷第59頁)、丙W○○出具之報告簽呈在卷可憑( 見本院編號第316號偵查卷第65頁)。 Ⅴ證人丁申○○證稱:我是太原路分行助理AO(即 助理帳戶管理員),此案件是我承辦的,半年之後客戶財務經理甲O○○打電話要領公司債的 利息,並請我問乙H○○經理,乙H○○就拿公司 債給我,我到客戶那邊蓋完章後,就到光復分行匯款,處理完後就將公司債還給乙H○○經理 等語(見本院96年10月3日上午審理筆錄第15 至17頁)。 Ⅵ證人即凌怡公司申貸案之承辦帳戶管理員劉幼麟具結證稱:此案件是乙H○○經理交辦的,過 了半年之後,凌怡公司的人員打電話來說要領公司債的利息,丁申○○有向我報告等語(見96 年10月16日下午審理筆錄第29至30頁)。 Ⅶ證人P○○證稱:此案在95年4月4日開授審會當天送案上來,徵信報告也是在同日送上來,時間很趕,無法看得很仔細等語(見本院96年9月4日下午審理筆錄第25頁)。 Ⅷ綜上,被告丙午○○仲介凌怡公司向被告乙H○○ 、t○○購買公司債,並以搭售公司債為凌怡公司之貸款授信條件乙節,堪以認定。 c.凌怡公司於取得申貸款項5,000萬元後,依約將 其貸款之部分款項2,500萬元用以購0000司 發行之公司債: 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於95年4月12日撥款5,000萬元入凌怡公司帳戶內後,其中2,500萬元同日由 凌怡公司分成2,000萬元、500萬元各1筆轉匯至 新光銀行大直簡易型分行凌怡公司帳戶內,同日再自該帳戶分成2,000萬元、500萬元各1筆轉匯 至玉山商業銀行連城分行通陞科技公司帳戶內,再自該通陞科技公司帳戶內轉匯2,500萬元至中 華商銀營業部力霸公司帳戶內,用以購買力霸公司95年400000、00募公司債2,500萬元,有 中華商銀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新光銀行之存摺存款對帳單、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及玉山商業銀行之通陞科技公司存款帳戶往來明細、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等附卷可稽(見本院編號第321號偵查卷第97至108頁)。I.寶德公司: a.被告t○○、乙H○○等人以搭售公司債為貸款動 撥條件: Ⅰ被告t○○供稱及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當初寶德公司想貸款,資料經過甲○○看過後,王又曾即指示我將資料轉到太原路分行做評估,寶德公司所購買之公司債印好後,請乙H○○交 付,後來在95 年9月初,因為寶德公司向我們所購買之公司債1.6億元即將於95年10月11日 到期,但是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沒有資金贖回公司債,所以甲○○就交待我找乙H○○一起 去寶德公司談,請求寶德公司在公司債到期後,讓力霸及嘉食化公司繼續發行公司債1年, 經過商談2、3次後,他們同意以亞太固網股票做抵押,讓公司債繼續展期1年等語(見本院 96 年6月7日上午準備程序筆錄第5至6頁、96 年8 月29日上午審理筆錄第28至29頁)。 Ⅱ被告乙H○○供稱及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當初 丙J○○有說寶德公司有資金需求2億元,要提 供茂德公司股票做擔保,我受理之後就送到總行去批准,當時我們有金融債的業績目標,所以有跟丙J○○提到此事,後來他們說可以,我 就把此事向總行戊○○報告,戊○○說中華商銀金融債的額度已經滿了,是否改買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所發行的公司債,後來他們公司也同意買2 億元的公司債,但是要求另外要增貸2億元,我就再報請總行處理,而寶德公司 所購買公司債之金額及利率是甲○○透過我轉告寶德公司,後來t○○將公司債交給我,由我轉交給寶德公司;在95年8月時,t○○有 與我一同前往寶德公司談公司債續約之事等語(見本院96年8月28日下午審玊筆錄第9頁、96年9月4日下午審理筆錄第30至31頁、97年1月3日上午審理筆錄第12頁)。 Ⅲ證人乙r○○具結證稱:借款當時中華商銀要求 寶德公司認購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之公司債,且公司債到期時,我向t○○要求贖回,但是t○○、乙H○○一起來談展延公司債之事, 我不同意展延,他們遂提供我們1萬多張亞太 固網股票供擔保等語(見本院96年9月6日審理筆錄第6至7頁)。 Ⅳ證人即寶德公司申貸案之承辦帳戶管理員周釗郁證稱:此案件是乙H○○經理交辦給我的,貸 款條件也是經理談的等語(見本院96年9月19 日下午審理筆錄第22至23頁)。 Ⅴ證人丁辛○○具結證稱:寶德公司有關公司債之 認購、付款、交割都是中華商銀乙H○○跟我們 聯絡等語(見本院96年9月26日上午審理筆錄 第6頁)。 Ⅵ證人乙庚○○具結證稱:寶德公司在93年10月間 有向中華商銀申貸4億元,當時承辦的丙J○○ 小姐有告訴我寶德公司向中華商銀借錢,有買力霸公司的公司債,她已經和乙H○○談好買公 司債的條件,請我處理後續的細節,我就交待丁辛○○處理等語(見本院96年10月3日下午審 理筆錄第23至24頁、第28頁)。 Ⅶ證人丙J○○證稱:寶德公司是茂矽公司之子公 司,中華商銀並非寶德公司平日往來銀行,但是因為茂矽公司有公司債償還延遲的問題,所以很多銀行對茂矽及其子公司之貸款案均持保留態度,融資不易,當時只有中華商銀願意提供額度給我們,當時是乙H○○經理跟我們談貸 款的條件,要買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是一個配套,如果不買,貸款比較有困難度,寶德公司為了取得貸款才去買公司債,後來我請乙庚○○處理買公司後續之細節, 而寶德公司購買公司債的資金來源是貸款進來的錢等語(見本院97年1月3日上午審理筆錄第4至10頁)。 Ⅷ綜上,被告t○○替被告甲○○將寶德公司貸款案交予被告乙H○○承辦,並要求寶德公司搭 買公司債為貸款動撥條件乙節,已堪認定。 b.寶德公司依約購買公司債: 受理單位即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於93年9月8日製作完成寶德公司申貸中期授信額度2億元之洽談 及評估報告、同年9月9日完成HD1A01_00.ht 送至審查部審查,審查部認本案應注意其投資效 益,並於同日經第646次授審會第2次會議決議如受理單位意見通過及應注意投資效益,於93年9 月10日經甲○○授權秘書在授信審核表蓋用「董事長高繁雄 (甲)」章及批示提會,於同日經中 華商銀第5屆第12次常董會決議通過,嗣寶德公 司依約分別於93年9月15日購入4,000萬元力霸公司發行之公司債,93年9月14日購入4,000萬元嘉食化公司發行之公司債,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於93年10月1日同日製作寶德公司增貸2億元之洽談及評估報告、授信審核表,同年10月4日送至審 查部審查後,於93年10月5日經第650 次授審會 決議通過,並附帶決議應注意關係戶集團整體營運之意見,於同年月6日經甲○○授權秘書在授 信審核表蓋用「董事長高繁雄 (甲)」章及批示 提會,於同年月8日經第5屆第15次常董會(出席董事高繁雄、T○○、甲○○)決議通過,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始於93年10月11日撥款給寶德公司,金額為4億元,寶德公司將4 億元轉匯至寶 德公司設於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科學園區分行帳戶內,再由該帳戶匯款8,000萬元至中華商銀營業 部力霸公司帳戶內,依約於撥款日再購入力霸公司8,000萬元公司債,且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上 開撥款,係被告乙H○○於撥款時,明知徵信處於 寶德公司徵信報告第6頁載明:本案應徵提借款 申請書、93年6月自編財報之聲明書、中長期營 運計劃書及預估財務報表(見本院編號第317號 偵查卷第68頁),仍違背職務,未命寶德公司補齊上開文件情形下,即准予動撥貸款等情,有93年9月8日洽談及評估報告、93年9月9日授信審核表、中華商銀授審會第646次會議第2次會議紀錄、93年10 月1日洽談及評估報告、93年10月1日 授信審核表(見本院編號第317號偵查卷第26頁 、第27頁、第78至79頁、第30頁、第31頁)、中華商銀授審會第650次會議紀錄、中華商銀第5屆第15次常董會會議紀錄(見本院編號第317號偵 查卷第82至83頁、第84至87頁)、中華商銀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中華商銀力霸公司帳戶之93年10月11日匯戶匯款明細日報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存摺往來明細分戶帳(見本院編號第317號 偵查卷第38至44頁、本院編號第321號偵查卷第 109至116頁),中華商銀96年9 月29日 (96)中 銀總審字第000 0000號函及寶德公司相關授信文件清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函查資料卷㈥第234 頁、第337頁)。 J.茂德公司: a.授信經過: 查茂德公司於93年4、5月間,為購置及建置台中科學工業園區12吋晶圓廠所需資金,由合作金庫銀行主辦,總聯貸額度100億元,期限5年,合作金庫於93年6月30日邀請中華商銀新竹分行參與 上開茂德公司中科12吋晶圓廠辦聯貸案,中華商銀新竹分行於93年7月12日製作擬參貸5億元之洽談及評估報告,於93年8月30日經甲○○指示以 董事長高繁雄名義批示「原則同意參貸伍億元,原額度肆億元不可動用」等語後,新竹分行於93年8月31日製作茂德公司聯貸案參貸5億元之授信審核表,送至審查部審查,並於同日函覆聯貸案主辦行合作金庫銀行中華商銀同意參加該聯貸案,聯貸額度為5億元,於93年9月2日經中華商銀 第645次授審會第2次會議擬照審查部意見通過,於93年9月3日經甲○○以高繁雄名義批示提會,於同日經中華商銀第5屆第11次常董會決議照案 通過,受理單位中華商銀新竹分行復於93年10月22 日製作並提出增加參貸至15億元之洽談及評 估報告、授信審核表,於93年10月26日經審查部表示意見後,並經同日召開之第653次授審會決 議如受理單位意見通過,再由甲○○指示以董事長高繁雄名義指示提會,於93年10月29日經中華商銀第5屆第18次常董事決議照案通過,並由中 華商銀新竹分行於93年11月5日函覆該聯貸案主 辦行合作金庫銀行,中華商銀已完成內部授信審查程序,同意參加本案聯合貸款,參貸額度為15億元。嗣中華商銀新竹分行又於94年1月21日製 作增加參貸至22億元之洽談及評估報告,於94年1月28日送至審查部,於具核定權限之董事長批 示前,中華商銀新竹分行即於94 年1月28日製作授信審核表,甲○○於94年1月31日指示在授審 表批示原則同意,授信審核表則係於94年1月31 日送至審查部審核,於94年2月1日經中華商銀第667次授審會批示如審查部意見通過,於同日依 甲○○指示以董事長高繁雄名義批示「提常董事會」,於翌日經中華商銀第5屆第22次常董會決 議照案通過,中華商銀於94 年8月15日准予動撥5.5億元,於94年9月30日准予動撥8.8億元、94 年10月31日准予動撥5.5億元、94年11月30 日准予動撥2.2億元,此有中華商銀之93年7月12日洽談及評估報告、93年8月31日授信審核表、93年8月31日確定承諾覆函、93年10月22日洽談及評估報告、93年10月22日授信審核表、93年11月5日 確定承諾覆函、94年1 月21日洽談及評估報告、94年1月28日授信審核表、授審會第667次會議紀錄、常董會第5屆第27次常董會議簽到簿及議事 錄、中華商銀匯款委託書證明條等附卷可稽(見本院編號第317號偵查卷第88至89頁、第司,係由丙午○○招攬之客戶 頁、第94頁、第97至98頁、第99至100頁、第106 頁、第110至111頁、第112至113頁、第139至140頁、第142頁、第143至145頁)。 b.被告甲○○、t○○、乙H○○以搭售公司債作為 中華商銀參加茂德公司聯貸案提高參貸金額之授信條件: Ⅰ被告t○○供稱及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王又曾於93年底及94年2月初分兩次告訴我茂德公 司要買公司債,分別各是4億多元,要我趕快 跟太原路分行經理乙H○○聯繫,並說細節陳文 棟比較清楚,我去太原路分行跟乙H○○確認, 他告訴我茂德公司之地址、聯絡人及茂德公司購買公司債的發行公司債時間、期間、利率等,後來公司債主辦人就將公司債交給乙H○○, 轉交茂德公司簽收等語(見本院96年5月29日 下午準備程序筆錄第8頁、96年8月29日上午審理筆錄第26至27頁)。 Ⅱ被告乙H○○自承:當初乙庚○○有打電話給我, 希望我跟總行反應支持他們的聯貸案,我有將此事報告督導我們本行的戊○○副總經理,後來甲○○有打電話給我,說茂德公司帳上現金很多,可以買公司債,要我聯絡乙庚○○,王又 曾也說會跟董事長(當時是高繁雄)及總經理(當時是丙T○○)研究,後來甲○○就告訴我 茂德公司要購買多少數量及金額之公司債,由我傳話給乙庚○○,此家公司所購買之公司債也 是我和同事去交付債券的等語(見本院96年8 月28日下午審理筆錄第9頁、96年8月29日上午審理筆錄第37頁、96 年10月3日上午審理筆錄第31至32頁)。 Ⅲ證人乙r○○具結證稱:中華商銀是茂德公司申 請聯貸案之參貸銀行之一,中華商銀有要求茂德公司認購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發行之公司債,當時若中華商銀不參與聯貸案,此聯貸案無法成立等語(見本院96年9月6日下午審理筆錄第4至8頁)。 Ⅳ證人丁辛○○具結證稱:我是茂德公司的財務管 理師,茂德公司在93年間因中科擴廠有資金需求,向多家金融行庫申請聯貸案100億元,聯 貸案一開始進行還算順利,後來因為胡洪九事件很多銀行都抽銀掉,聯貸案一直湊不足,後來因為中華商銀加入22億元額度,聯貸案才完成,茂德公司在同一時間有購買公司債,有關公司債之認購、付款、交割、還本付息都是中華商銀乙H○○跟我們聯絡,乙H○○有給我認購 意願書並提供匯款帳號,公司債也是乙H○○交 付給我的等語(見本院96年9月26日上午審理 筆錄第3至5頁、第8頁)。 Ⅴ證人即茂德公司聯貸案主辦行合作金庫企業金融部經辦人w○○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於93年間,我是在合作金庫授信審查部聯貸授信小組服務,擔任經辦,茂德公司在93年間申請之100億元聯貸案是我承辦的,我負責的就是 要幫公司找參貸銀行,當時我找了20幾家銀行,包括中華商銀新竹分行,我們籌募從93年7 月份開說明會,到簽約有6、7個月,籌募過程中, 我個人認為茂矽公司的胡洪九案件對聯貸案有一點影響,因為胡洪九是茂矽公司的創辦人,茂德公司是茂矽公司的關係企業,中華商銀一開始願意參貸之金額是回報給5億元,後 來有追加2次,第一次追加到15億元,最後追 加到22億元,我們沒有辦法去問中華商銀為何做這2次的追加。聯貸的慣例是我們會定一個 門檻,達到門檻後就會掛名為共同主辦行,受分配的參貸費也會比較高,中華商銀參貸金額從5億元增加到15億元,後來共同主辦行參貸 金額門檻從20億元調降為15億元,為了是要讓這個案子順利進行,因為調降後,中華商銀達到門檻,所以中華商銀才變成共同主辦行。至於為何中華商銀之參貸費費率比較高是因為金額愈高,我們會給愈高的參貸費,關於聯貸案,大部分都是用電話往來,新竹分行的聯絡窗口是甲D○○襄理, 有開過一次會,後來是用電 話聯繫。合作金庫北新竹分行就此聯貸案參貸三十億元給茂德公司,並沒有要求茂德公司購買公司債等語(見本院筆錄卷㈢第251頁以下 ),核與卷存茂德公司中科12吋晶圓廠聯告授信說明書內容相符(見本院編號第317號偵查 卷第101至105頁),應堪採信。 Ⅵ證人乙庚○○具結證稱:茂德公司在93年間,因 為中科建廠加擴廠有資金需求,所以有1個聯 貸案,但後來因為胡洪九事件很多銀行撤退,我就和茂德公司總經理一一去拜訪參貸銀尋求支持,中華商銀的部分我們是去總行拜訪劉衛桑總經理(當時丙T○○是副總經理)及高繁雄 董事長,他們兩位說好會考慮,事後乙H○○經 理就打電話給我,我們認為是總行派乙H○○來 跟我們接洽,乙H○○與我們談到配合買一些公 司債,參貸金額可以從5億元增加至15億元, 後來又有一家銀行撤退,少了7億元,我們又 一一拜訪其他參貸銀行,跟他們提到我們還需要7億元的額度,後來也是乙H○○經理來跟我 談搭買公司債的事,額度可以從15億00000000 到22億元,乙H○○告訴我們要買多少公司債, 我們就買多少,公司債的種類、金額都是陳文棟分配的,若不買就不增貸,這是創辦人王又曾的要求,對我們公司而言,這是一個痛苦的決定等語(見本院96年10月3日下午審理筆錄 第17至25、29頁)。 c.茂德公司依約購買公司債: 就茂德公司中科12吋晶圓廠聯貸案,中華商銀將參貸額由5億元增至15億元之授信案,於93年10 月29日經中華商銀常董會核准通過,茂德公司即依約以自有資金5億元,購買嘉食化公司於93年 11 月1日發行之公司債2.5億元及力霸公司於93 年11 月2日發行之公司債2.5億元;於94年2月1 日、同年月2日中華商銀授審會及常董事分別核 准通過參貸案由15億元增至22億元後,茂德公司復依約以自有資金4.5億元,購買嘉食化公司於 94年2月2日發行之公司債1.2億元、同年月4日發行之公司債1億元及力霸公司於94年2月2日發行 之公司債1.3億元、同年月4日發行之公司債1億 元,共購買9.5億元之公司債。 K.新林公司: a.新林公司申貸當時之財務狀況: Ⅰ依據中華商銀北區徵信中心於94年3月23日製 作之編號 (94)北徵字第17-4號徵信報告記載 新林公司93年度財務分析(見本院編號第319 號偵查卷第57至62頁): ⅰ負債比率158%,財務結構略欠佳。 ⅱ固定長期適合率150.8%,資金以短支長。93年12月底帳列長期投資11.14億元,佔總資 產之52.2%(已達淨值之134.5%),其中關 係人股權投資佔85%,認列投資效益約2,435仟元,投資效益不彰。 ⅲ流動比率64.4%,速動比率23.9%,短期及即期償債能力均不足。 ⅳ該公司92年度營收8.02億元(其中78.6%銷 予關係人),較91年衰退25.9%,主因液晶 顯示器需求不振所致,惟因利息負擔較重,侵蝕盈餘,稅前由盈轉虧損31,029仟元;93年營收9.28億元,毛利率及營利率分別為8%、2.9%,惟利息負擔仍重,稅前持續虧損 21,949仟元,獲利能力欠佳。 ⅴ至94年2月底銀行借款餘額達9.49億元,已 逾93年營收,財務槓桿偏高。 ⅵ93年11月TCRI評分維持第8等。 Ⅱ證人即中華商銀審查部二等襄理P○○證稱:新林公司財務狀況不好,負債比率偏高,對此貸款款我持保留意見等語(見本院96年9月4日下午審理筆錄第16頁)。 Ⅲ證人丙R○○證稱:新林公司93、94年都是虧損 狀態等語(見本院96年10月2日下午審理筆錄 第32頁)。 b.被告乙H○○、t○○及甲○○以要求客戶搭買公 司債為貸款授信條件: Ⅰ被告乙H○○供稱及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王又 曾請我問新林公司是否有多餘之資金可以投資力霸公司或嘉食化公司之公司債,並透過我告訴新林公司購買公司債之金額及利率,後來新林公司有購買,t○○就把公司債交給我,由我交給新林公司等語(見本院96年8月28日下 午審理筆錄第9頁、96年9月4日下午審理筆錄 第32頁)。被告乙H○○身為新林公司申貸案之 中華商銀企金北四區主管,明知新林公司財務狀況,以短支長,營運處於虧損狀態,且長期投資效益不佳,依賴向外借款才能繼續營運,竟要求新林公司購買力霸公司發行之公司債,顯見確係利用新林公司亟需週轉資金之際,意圖為力霸公司之不法利益,而要求授信戶以搭買公司債作為授信條件,使力霸公司因而間接自中華商銀取得款項。 Ⅱ證人即新林公司財務長J○○具結證稱:新林公司從91至94年間都是虧損狀況,在94年3月 間中華商銀之乙H○○主動找我們洽談,表示依 新林公司當時之財務狀況,要維持5,000萬元 之額度必須有擔保物才可以承做,為確保雙方合作良好關係,中華商銀可以保留原額度,並且再增加1億元之信用借款額度,但要求新林 公司要購買力霸公司發行之公司債5,000萬元 ,新林公司在獲得撥款當天購買公司債,有關公司債之付款、交割都是和乙H○○接洽,並沒 有和力霸公司人員接洽過等語(見本院96年9 月11日下午審理筆錄第34至39頁),並有新林公司簽呈、歌林集團取得中華銀行/力華票券 融資額度說明(見本院編號第320號偵查卷第 73頁)附卷可憑。 Ⅲ證人即新林公司申貸案之中華商銀三重分行帳戶管理員乙i○○具結證稱:我是三重分行帳戶 管理員,此貸款案之條件是經理跟我說的,在此增貸案的前述,經理乙H○○有向我提到問問 看新林公司可不可以購買公司債,直迄半年之後,新林公司因為希望透過我們內部幫他們領力霸公司債之利息,我才確認新林公司有買公司債等語(見本院96年9月19日下午審理筆錄 第3至5頁)。 Ⅳ證人丙R○○證稱:新林公司以前有與中華商銀 往來,94年之增貸案是中華商銀來拜訪新林公司財務長J○○談的,當時有1個簽呈說是貸 款1億元,但裡面需要購買5,000萬元之力霸公司債,這是銀行提出的條件,不買就借不到錢,但是當時公司資金需求只有5,000萬元,購 買公司債的資金來源就是貸款下來的其中 5,000萬元等語(見本院96年10月3日下午審理筆錄第32至35頁),並有簽呈在卷可稽(見本院編號第306號偵查卷第64頁)。 Ⅴ綜上,被告乙H○○、t○○以要求授信戶搭買 公司債作為授信條件乙節,足堪認定。 c.新林公司於取得申貸款項後,依約將其貸得之部分款項5,000萬元用於購買力霸公司債: 新林公司於94年3月30日出具2張撥貸申請書給中華商銀三重分行(見本院函查資料卷㈥第376、 377頁),中華商銀三重分行於同日撥款1億元至新林公司設於中華商銀三重分行帳戶內,再匯出至新林公司設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北分行之 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自該帳戶匯出5,000萬元至力霸公司設於中華商銀營業部之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給付購買力霸公司所發行公司債5,000萬元之款項,有國泰世華 銀行台北分行匯入款項明細、匯出款項明細、交易明細資料、匯入匯款明細日報附卷可憑(見本院編號第321號偵查卷第117 至120頁)。 L.中華公明公司: a.中華公明公司申貸當時之財務狀況: Ⅰ依據中華商銀徵信處94年1月20日編製之編號 (93)營業徵字第1號徵信報告記載中華公明公 司93年度之財務狀況(見本院編號第318偵查 卷第93至97頁反面): ⅰ該公司營收逐年成長,92年度營收達1億元 ,惟管銷費用亦增至68.6%(91年為46.2%),營利率及稅前純益降為5.5%及7.3%(91年度為26.2%及25%);93年度營收為11.5億元,較92年成長10%,賴管銷費用控制得宜, 本業及稅前淨利分別達16,436仟元及15,193仟元,且查中華公司公司93年度營業利率為14.2%、利前純益率為13.2%,均大於92年度同業平均比率(1.6%及0.5%),顯示該公司獲利能力尚佳。 ⅱ然該公司之應收帳款週轉率為1次,存貨週 轉率為1.9次,遜於92年度同業平均比率3.4次及2.8次,且應收款項合計152,295仟元(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超逾全年營業收入(115,516仟元),顯示中華公明公司應收帳 款金額過大,應收帳款週轉率偏低,代表未來提列呆帳的可能性很高,而其存貨週轉率低於92年度同業平均比率,顯示該公司存貨比同業更快變成銷貨收入,然均變成應收帳款,則該公司之應收帳款能否順利收回,即有疑問,顯然會對中華公明公司之資產評估及償債能力有所影響,且查中華公明公司90、91年度財務報表由安候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簽證,92年度財務查核報告書改由智翔會計師事務所簽證,且所屬簽證會計師黃錫良近3年受委託簽證公司出具修正式無保留意見 發生異紀錄共4家,足認中華公明公司92 年度財務報表內容可信性不高,而中華公明公司93年底應收帳款132,429仟元,較92年增 加49%(見本院編號第318號偵查卷第96頁),且近3年持續虧損,截至93年度累積虧損 6,651仟元,則該公司實際財務結構、償債 能力、獲利能力是否與93年度自編財務報表內容相符,顯有可疑,惟中華商銀仍給予該公司2年期限之無擔保營運週轉金貸款3,000萬元,且未要求中華公明公司改善經營效能,授信程序顯有瑕疵。 Ⅱ證人即中華商銀徵信處三等襄理H○○於本院具結證稱:其於授信審核表審查部意見欄內第3點記載「本案除請留意借戶營運情形外,… 」等語,因為93年度中華公明公司營收才1.15億元,但應收帳款卻有1.32億元,長期投資有1.81億元,應收帳款大於營收,帳齡會超過1 年,營收小,投資金額卻很大,要注意營運情形等語(見本院96年9月6日上午審理筆錄第26頁)。 b.以搭售公司債為貸款條件: Ⅰ證人即中華公明公司申貸案之中華商銀松江分行承辦帳戶管理員莊子正於本院具結證稱:中華公明公司這個客戶是我們經理丙j○○帶回來 的等語。 Ⅱ中華商銀松江分行於94年1月17日填製洽談及 評估報告,於同年月19日填製授信審核表,徵信處於94年1月20日編製徵信報告,即於同日 下午2時召開之第665次授審會第2次會議討論 該授信案,並於94年1月21日依甲○○指示以 董事長高繁雄名義批示提常董會,即於同日召開之中華商銀第5屆第2次常董會決議照案通過,此有洽談及評估報告、授信審核表、中華商銀第665次授審會第2次會議紀錄、第5屆第26 次常董會簽到簿及議事錄(見本院編號第318 號偵查卷第88頁、第89至90頁、第108至108 頁反面、第110至112頁)附卷可按。又中華公明公司於中華商銀松江分行於94年1月27日撥 款3,000萬元至該公司設於中華商銀松江分行 帳戶後,即將款項轉匯至該公司設於第一商業銀行敦化分行帳戶內,並簽發付款人為第一商業銀行敦化分行、支票號碼VA0000000號、發 票日94年1月27日、面額1,500萬元、受款人為力霸公司之支票1紙,用於購買力霸公司債 1,500萬元,嗣該支票經力霸公司存入該公司 設於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 提示兌領,此有中華商銀匯款委託書證明條、上開支票影本及第一商業銀行力霸公司存摺類存款存款憑條附卷可憑(見本院編號第318號 偵查卷第92頁、本院編號第321號偵查卷第121至125頁)。而中華公明公司於95年8月27日逾期未繳息,經中華商銀松江分行經辦程景玲於95年9月29日電話通知中華公明公司及其董事 長徐雨雯繳息,電話及手機均無人接想,中華商銀松江分行副理親至該公司發現已人去樓空,據管理員表示,已於8月28日下午3點搬家,陸續有廠商、銀行員來查看;95年8月31日中 華商銀松江分行經辦程景玲親至負責人戶籍地查訪,發現信箱內有8月18日掛號信未領,屋 內空無一人應答,房間內空無一物,判斷應屬空屋狀態等語,亦有中華商銀放款客戶還款繳息查詢單、催理情形明細表附卷可稽(見本院編號第318號偵查卷第112-1頁、第104頁)。 M.總格公司: a.總格公司申貸當時之財務狀況: Ⅰ依據中華商銀徵信處中區徵信組94年10月25日編製之 (94)松江字第001號徵信報告(見本院ESIZEWIN 編號第318號偵查卷第145至150頁)記載總格 公司之94年7月財務狀況分析: ⅰ「財務結構:淨值比率31.2%(92年同業平 均比率54.0%),負債比率220.5%(92年同 業平均比率84.9%),財務結構欠穩健。」 ⅱ「經營效能:應款項週轉率3.5次(92年同 業平均比率4.5次),存貨週轉率2.0次(92年度同業平均比率2.8次),經營效能較同 業平均差。」 ⅲ「獲利能力:營業利益率4.9%(92年同業平均比率11.1%),稅前純益3.4%(92年度同 業平均比率14.1%),獲利能力遜於同業平 均。 ⅳ「94年7月底累積虧損67,001仟元,淨值仍 低於實收資本額」。 ⅴ「94年9月銀行借款餘額加計本案額度計 576,762仟元,佔94年預估營收8.5億元之 67.9%,比重高」。 ⅵ「94年7月底其他應付款-關係人300仟元, 主要係向關係人之無息融資,較93年底減少17,183仟元,惟同期間銀行後僅減少3,794 元,宜注意借戶資金運用情形。 Ⅱ證人即中華商銀審查部二等襄理P○○具結證稱:總格公司財務狀況不好,負債比率偏高,對此貸款案我持保留意見等語(見本院96年9 月4日下午審理筆錄第16頁)。 b.被告戊○○、丙j○○、李正家等人以搭售公司債 為貸款條件: Ⅰ被告丙j○○供稱及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總格 公司之貸款案是戊○○交給我去評估的,她給我總格公司董事長特助陳鼎文之電話,當時我與乙丑○○、乙I○○討論,他們建議說此案可不 可以移到台中分行去承做,我打電話問戊○○,戊○○說她不能做主,要問甲○○,沒多久她回電說既然老闆要你們評估就由你們承做,後來我訪談總格公司認為可以承做之後,也有打電話告訴戊○○,甲○○也有打電話來關心問我評估怎樣,t○○也有打電話給我說要將總格公司之財務資料轉交給我等語(見96年6 月7日上午準備程序筆錄第10頁、第20頁、96 年8月29日上午審理筆錄第38至42頁)。 Ⅱ證人即總格公司申貸案之中華商銀松江分行承辦帳戶管理員乙I○○具結證稱:此案件是督導 副總戊○○介紹的案件,當時我有懷疑為何總格公司設在台中工業區卻交由我們松江分行來承接此案,我有向經理丙j○○反應,經理鄭紀 德說是總行希望我們提案,搞不好有交換條件,且當我和丙j○○經理下去與總格公司洽談前 ,就已知悉貸款額度是8,000萬元,我覺得很 奇怪,且戊○○當時堅持由松江分行承做,並說如果將來有逾放的話,不算松江分行,被告丙j○○就承作等語(見本院96年9月6日下午審 理筆錄第16至19頁、第28頁)。 Ⅲ證人即總格公司申貸案之中華商銀松江分行副理乙丑○○在調查局證稱:原本因為區域問題, 有表達拒收本件貸款案,但是後來丙j○○經理 有向戊○○反應,並且本案送到總行開會討論時,承辦人乙I○○及經理丙j○○有在會中提出 ,最後還是留在松江分行辦理,當時丙j○○經 理就告訴我們這個貸款案總行是有條件的,也就是要總行通過這個案子,總格公司要購買公司債,是我們松江分行承辦人乙I○○通知總格 公司乙酉○○購買嘉食化公司債等語(見本院編 號第303號偵查卷第131、132頁),並於本院 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在調查所製作的筆錄是我看過之後才簽名等語,核與其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總格公司部分,當時外面有在傳某些分行有要求授信戶搭買公司債,我也和經理反應,這個案子為何要讓我們承做,希望能移到台中,經理說是上面交待的,所以還是要做等語(見本院編號第303號偵查卷第142頁)及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此案件是丙j○○經理交給陳文 雄承辦,當時我和乙I○○有向丙j○○經理反應 可否將此案交給台中地區分行辦理,但是鄭紀德經理告訴我們這個貸款案總行已經和總格公司談好授信條件,一定會通過這個案子等語(見本院96年9月11日下午審理筆錄第4至7頁) 大致相符,堪認被告丙j○○確有告知乙丑○○總 格公司申貸案是總行交辦,且授信條件是由總行指定,而非來自帳戶管理員洽談結果。 Ⅳ被告戊○○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當時是王又曾叫我找松江分行丙j○○經理,看這個案子可 不可以做,後來授審會我也有參加,總格公司有買公司債是因為嘉食化公司需要錢,所以王又曾要推公司債,甲○○也曾經跟我提到新竹科學園區的電子廠商錢比較多,要我跟新竹分行丙o○○經理講去推銷公司債之事等語(見辭 院96年10月16日下午審理筆錄第7至8頁)。 Ⅴ被告戊○○、丙j○○雖均否認知情此貸款案有 搭售公司債云云,然查總格公司申貸案,中華商銀松江分行係於94年10月20日製作洽談及評估報告,而審查部係於94年10月26日審查該洽談及評估報告,甲○○則係於同年月27日以副董事長T○○名義在洽談及評估報告上指示批示「原則同意」等語,松江分行於總行審查部及董事長核閱洽談及評估報告前,即於94年10月26日製作授信審核表,並於同日送審查部,於同年月27日經第704次授審會第2次會議決議通過,於同年月28日經中華商銀第5屆第53次 常董會決議通過,此有該等洽談及評估報告、授信審核表附卷可稽(見本院編號第318號偵 查卷第137、138頁),益見總格公司申貸案之授信案件確係由總行指示交待松江分行辦理,松江分行才有恃無恐於洽談及評估報告呈請王又曾批示准否前,即製作授信條件與洽談及評報告內容相同之授信審核表。又此案件係由被告戊○○交辦予被告丙j○○,若僅係一般授信 案件,被告甲○○及t○○又豈會特別打電話給丙j○○表示關切?且上開證人亦均證稱,貸 款條件總行已經與總格公司談妥,而總格公司也於取得貸款之後旋即購買嘉食化公司發行之公司債,可見上開人等均知悉總格公司之貸款你平是要搭買公司債,已甚明確。 c.總格公司於申貸款項8,000萬元獲得動撥後,依 約將其貸得之部分款項計3,000萬元用於購買嘉 食化公司債: 中華商銀松江分行於94年11月3日撥款至總格公 司帳戶內,總格公司於同日即開具取款條將之轉匯至該公司設於交通銀行台北分行帳戶內,再自該帳戶開具取款條轉帳3,000萬元至昕揚公司設 於交通銀行台北分行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由昕揚公司於同日開具取款條自該帳戶取款3,000萬元轉帳匯至嘉食化公司設於中華商銀 營業部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昕揚公司購買嘉食化公司於94年11月3日發行之公 司債之價金,此有中華商銀匯款委託書證明條(見本院編號第318號偵查卷第139頁及其反面)、交通銀行匯款明細分類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交銀營運量往來明細查詢、交通銀行取款憑條、送金簿、轉帳憑條、匯出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中華商銀匯入匯款明細日報等附卷可按(見本院編號第321號偵查卷第126至134頁)。顯見 昕揚公司於94年11月3日購買嘉食化公司債3,000萬元之資金,確係來自於總格公司向中華商銀貸得而動撥之款項,足認購買總格公司向中華商銀松江分行申貸8,000 萬元案確係以購買3,000萬 元嘉食化公司債為授信條件。 N.領航服飾公司: a.領航公司申貸當時之財務狀況: Ⅰ依據中華商銀北區徵信組於95年4月26日編製 之 (95)字第10號徵信報告(影本見本院編號 第319號偵查卷第11至16頁反面)記載領航服 飾公司於95年4月時之財務狀況分析: ⅰ「償債能力:流動比率148.1%(93年同業平均比率60.8%),速動比率44.6%(17.2%) ,短期償債能力普通、即期償債能力略差」。且查依該徵信報告記載「應收款項天數+ 存貨天數-應付款項天數」於92年度為82.3 天,93年度為145.2天,94年度增為169.1天,而93年同業平均比率為15.5天,顯示領航服飾公司之應收帳款收回及存貨去化時間扣除付款時間為同業平均比率之10倍,應收帳款發生呆帳可能性偏高(見本院編號第319 號偵查卷第13頁)。 ⅱ「經營效能:應收款項週轉率13次(93年同業平均比率12.2次),存貨週轉率2次(93 年同業平均比率6.7次),經營效能待改善 」。 ⅲ「營運週轉天數211天,遠遜於同業平均之 72天,存貨遞增宜注意其去化」。 Ⅱ依據中華商銀之95年4月25日領航服飾公司申 貸案之洽談評估報告表上審查部之審查意見記載(見本院編號第319號偵查卷第2頁): ⅰ「迄95年3月31日止,銀行借款餘額6.57億 元,佔94年營收之36.5%,比重偏高」。 ⅱ「迄94年12月31日止,該公司負債比率 122.8%,財務結構欠穩健,速動比率50%, 償債能力較弱,應收帳款、存貨及預付款項佔總資產之51%,且逐年增加,宜留意帳款 收回及存貨去化情形」。 ⅲ「94、93、92、91年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分別為淨流出0.76億元、1.42億元、0.07億元0.09億元,明顯自有資金嚴重不足,賴銀行借款挹注營運週轉」。 Ⅲ證人即領航服飾公司之財務部經理甲J○○證述 :95年前4個月跟94年前4個月之營收比較,減少了3億元等語,在營收較好之94年度,反而 為中華商銀南京東路分行拒貸(見本院96年9 月4日下午審理筆錄第58頁)。 Ⅳ證人即領航服飾申貸案之中華商銀審查部審查意見撰寫人h○○於本院具結證稱:我是中華商銀審查部審查員,根據領航服飾公司之財務資料顯示,領航服飾公司之自有資金嚴重不足,營收跟借款比較,發現借款餘額偏高,與同業及該公司歷年財務負債比例比較,發現借款當時之負債比率太高,速動比率偏低,償債能力較弱,連續4年現金流量都是呈現淨流出, 應收款帳、存貨、預收款項占總資產之51%且 逐年增加,比重偏高影響資產品質,變現性差,若遇到銷售能力不好時,會影響現金收入,並會影響到資金調度,對本件中長期放款,我是持保留意見等語(見本院96年9月12日上午 審理筆錄第4至8頁、第13至14頁)。 b.被告t○○、丙午○○、W○○等人以搭售公司債 為貸款授信條件: Ⅰ被告W○○於96年5月29日準備程序時自承: 在95年4月中旬,t○○將領航服飾公司的財 務報表及申請資料交給我,表示領航服飾公司要申請5,000萬元之授信額度,同時購買力霸 集團公司債2,000萬元,且說此案件是丙午○○ 接洽來的。我於95 年3月1日從力華票券公司 離開,就是因為我不想處理授信客戶搭買公司債的事,所以t○○拿這個案子給我時,我以該公司財務結構欠穩健,負債增加太多為理由,向t○○表明不宜承作之反對立場,但李政家要我評估看看再說,我將領航服飾公司資料交給經辦乙I○○襄理安排洽談時間,我與陳文 雄到領航服飾公司接洽後,發現他們資金需求很急,所以我又跟t○○表示是否可以暫緩,惟因領航服飾公司副總經理吳麗芬表示該公司這幾年營收獲利持續成長中,有很多營業擴充計劃,包括要引進毛利高的產品來銷售,並舉施振榮為例,希望我們銀行支持,我就跟經辦乙I○○、副理張倉言討論這個案子,經過我整 個考量,要求將原授信條件本金3年到期償還 ,變更為按月償還本金,要求領航服飾公司負責人陳啟仁雨以其擁有之台北市玉成街不動產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給中華商銀作為副擔保。本案5,000萬元之額度是無擔保放款,且擔保 品在授審表中並未明載,我有交待承辦帳戶管理員乙I○○在授審會中要報告領航服飾公司有 搭買公司債等語(見本院中華商銀部分筆錄卷第50至52頁、96年8月29日上午審理筆錄第5至20頁、96年9月11日下午審理筆錄第24頁)。 Ⅱ被告t○○於96年5月29日準備程序時供稱: 這個案子原來是從丙午○○那裡介紹過來的,黃 金堆說甲○○請其幫忙推廣金融業務,所以他找到這個客戶來貸款,要我將這家公司的資料交給甲○○,我就交給甲○○,並說這是黃金堆拿來的,推薦了一個要貸款的案,過2、3天後,甲○○就找我去把領航服飾公司的資料裝在信封裡,叫我交給松江分行W○○去評估,準備說要貸款5,000萬元,可以考慮買2,000萬元公司債,後來丙午○○有來告訴我說領航服飾 公司要來買2,000萬元的公司債,而所有公司 債要買多少錢、期間、利率多少、何時發行都是甲○○決定,接著我就向甲○○報告這個事情,經甲○○同意後,就照正規手續辦理等語(見本院中華商銀部分筆錄卷第53、54頁)及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被告丙午○○說甲○○請 他幫忙推廣金融業務,故將此貸款案介紹過來,被告丙午○○並將領航服飾公司資料叫我轉交 給甲○○,因為當時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之公司債最高主導者是甲○○,甲○○在過2 、3天之後,又叫把領航服飾公司資料交給松江 分行W○○去評估,並告訴W○○領航服飾公司打算要貸款5,000萬元,購買2,000萬元之公司債,有關公司債要買多少錢、期間、利率、何時發行都是甲○○決定的,我即依照甲○○指示辦理後續手續等語(見本院96年5月29 日下午準備程序筆錄第6至7頁、96年8月29日上 午審筆錄第29頁)。 Ⅲ證人即領航服飾公司之財務部經理甲J○○於本 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於94年3月16日進入領 航服飾公司擔任財務部經理,95年間公司資金缺口大概在1億至2億元之間,所在95年4月間 向力華票券公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融資額度7,000萬元,力華票券公司是分兩次撥款, 第1次撥款3,000萬元,領航服飾公司依約用於購買力霸公司債3,000萬元之後,力華票券公 司才將剩下的4,000萬元款項匯給領航服飾公 司。而領航服飾公司於94年間曾向中華商銀南京東路分行申請貸款,但該分行拒絕承作,嗣於95年改向松江分行申請貸款5,000萬元,中 華商銀提出之授信承作條件就是先撥款2,000 萬元,領航服飾公司必須將該2,000萬元,以 領航國際開發公司名義,用於購買力霸公司發行之公司債,在購買公司債後,中華商銀松江分行才會再撥款3,000萬元,當時領航服飾公 司因為在其他銀行貸不到款項,為了取得該部分融資,只好接受中華商銀貸款條件,卷附之質權設定合約書(影本見本院編號第346號偵 查卷第92頁)是核貸通知書下來的同時,我才看到,乙I○○在對保用印時將此文件連同借據 拿來給我們公司對保用印等語(見96年9月4日下午審理筆錄第5至13頁)。 Ⅳ證人即領航服飾公司向中華商銀申貸案之承辦帳戶管理員乙I○○證稱:W○○經理說此案件 是t○○介紹的,並說此案件有交換條件,故與領航服飾公司接洽前,即已知悉本件貸款額度是5,000萬元,搭買2,000萬元之力霸公司所發行公司債,且我們去洽談時,甲J○○經理早 已經把貸款所需財務資料及查詢聯徵所所需之同意書都準備好,並當場用印,洽談時領航服飾公司之總經理吳麗芬主動說會透過他們的關係企業領航國際開發公司購買力霸公司發行之公司債時,我又更確認了這件事,我們一開始是不願意承做此案,但是吳麗芬一直打電話催促,且依我的經驗,這家公司願意買公司債又一直催促,一定有問題,但甲○○仍是要我們分行受理承做,之後W○○要定分兩次後,95年5月10日撥第1筆2,000萬元,翌日再撥另外1筆3,000萬元等語(見本院96年9月6日下午審 理筆錄第19頁)。 Ⅴ證人即中華商銀松江分行副理乙丑○○證稱:此 貸款案是W○○經理交給乙I○○,並說此案件 有附帶條件要搭買公司債,當時領航服飾公司打了很多電話過來催,以我們授信之立場,希望案子要停下來,在準備撥款前,我們向吳國楨反應,但W○○打了1通電話之後,仍是交 代要撥款等語(見本院96年9 月11日下午審理筆錄第7至8頁、第23至24頁)。 Ⅵ證人h○○亦證稱:我審查本案時,有和松江分行人員聯繫過,松江分行的人也知道領航服飾公司體質不太好,印象中該分行有和總行上層人員溝通過等語(見本院96年9月12日上午 審理筆錄第6頁)。 Ⅶ被告W○○雖辦稱其有要求領航服飾公司增加副擔保條件云云,然而被告W○○既知情領航服飾公司所申貸之5,000萬元,其中2,000萬元經甲○○指定須用於購買力霸公司發行之公司債,資金實際用途明顯與申貸用途不符,卻仍配合予以簽辦,自難以此卸責。 c.領航服飾公司於取得撥款後,依約將其貸得之部分款項2,000萬元用於購買力霸公司發行之公司 債: 除據證人甲J○○上開證述在卷外,並有領航服飾 公司於95年5月10日申請動撥2,000萬元、同年月11日申請動撥3,000萬元之撥貸申請書在卷可稽 (見本院函查資料卷㈥第417頁、第418頁)。而中華商銀松江分於95年5月10日撥款2,000萬元至領航服飾公司在中華商銀帳戶後,領航服飾公司隨即將該筆款項轉帳匯出至領航服飾公司設於合作金庫銀行信義分行帳戶內,再自該帳戶轉帳 2,000萬元至領航國際開發公司(為領航服飾公 司100%轉投資之子公司)設於合作金庫銀行信義分行帳戶內,再轉匯至力霸公司設於中華商銀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內,用於購買 力霸公司發行之公司債2,000萬元,中華商銀於 95 年5月11日始再撥款3,000萬元給領航服飾公 司,而領航服飾公司均未繳息等情,亦有中華商銀存款對帳單、匯款委託書證明條、放款客戶還款繳息查詢單、合作金庫銀行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中華商銀之匯入匯款明細日報表、合作金庫解付匯款備查簿等附卷可按(見本院編號第321號偵查卷第136至144頁)。 ⑵上開授信戶,在申貸當時均因資金短缺而有急迫資金需求,且除茂德公司外,其他授信戶之財務狀況均不佳,並無多餘資金去購買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發行之公司債,然上開授信戶顯係為了儘速取得中華商銀貸與之資金(其中茂德公司係為了使聯貸案順利成案),而不得不配合購買力霸公司或嘉食化公司發行之公司債,該等授信戶顯非為了賺取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債票面利率與中華商銀貸款利率之利差為考量,且授信戶除茂德公司係以自有資金購買公司債外,授信戶購買力霸公司或嘉食化公司發行之公司債,均係以向中華商銀所貸得款項作為購買公司債之資金來源,而流向發行公司債之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顯然係將中華商銀貸放出去之款項,由上開授信戶以購買公司債之方式,提供給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使用,被告甲○○、丙午○○、乙H○○、 t○○既明知授信戶申貸款項有部分經其等指定作為購買公司債之用,亦即其等均明知係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借用他人名義向中華商銀申請辦理授信,其款項為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使用,而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為中華商銀之利害關係人,不得為無擔保授信,且授信戶申貸用途為記載為「營運週轉」,顯然不得用於長期投資,然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經理乙H○○、松江分行前後 任經理丙j○○、W○○仍竟對該等遭力霸公司、嘉食化 公司利用之授信戶為無擔保授信,顯然違反銀行法第32條、第33之4等規定。 ⑶被告等人利用其等在本案16件貸放案中,不可或缺之地位,或仲介需錢孔急之授信戶,或積極遊說授信戶搭售公司債,或消極配合不盡其審查義務,因而各自分擔部分行為: ①按違法授信之參與者之所以通常係多數且各有所司,除了促使犯罪之進行順遂和掩飾犯行被發現外,另在於授信業務之複雜性,相關事務本即由不同層級、職位之人處理,即銀行的經營者,對授信案件之准駁,依金額大小,分別具有相當權利和影響力,而受僱於銀行的授信及徵信承辦人員對授信業務的處理亦分別具有相當之責任,任何一件銀行授信案件,均非任何一個行員即能獨立作業、單獨決定,均係銀行內部授信、徵信行員與主管間一致欠可之集體作業,故違法授信要能達成,授信流程的每個環節幾乎都要有犯罪之參與者,每個人各有其違背之任務,故意不履其應盡之職責及義務,而各自分擔違法授信之部分分擔行為,故在實際發生違授信案件時,授信過程中故意怠其職責者都難逃干係,並非僅最後准駁之人須負責。是故低層人員為了保住飯碗常須聽命於高階之人員,若聽從上級之指示而未依規定審核授信條件,尚不得以其係曲從高階人員指示,執為阻卻違法之事由或認為無犯罪之故意。 ②被告戊○○、t○○、W○○、丙午○○、乙H○○、張 世欽、丙j○○、T○○、丙T○○、甲s○○明知力霸及 嘉食化公司因營運不佳、連年虧損並向債權銀行團提出紓困請求,難以在公開市場順利募集資金,卻意圖為甲○○及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之不法利益,在中華商銀放款予本案14家授信戶時,要求授信戶購買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所發行之無擔保公司債,使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未提供擔保即變相自中華商銀取得資金,規避利害關係人不得為無擔保授信之規定: a.力霸及嘉食化公司持有中華商銀之股數:嘉食化公司於92、93、94年底分別持有中華商銀已發行股數3.57%、3.57%及3.58%,力霸公司分別持有中華商 銀已發行股數4.95%、3.30%及3.30%,為銀行法第 32條規定之「主要股東」,有嘉食化公司及力霸公司92、93、94年度財務報告(見本院編號第321號 偵查卷第1至12頁在卷可憑),且銀行不得對其持 有實收股本總額3%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票,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此外,向銀行申請辦理之授信,其款項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使用,視為前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之人向銀行申請辦理之授信,銀行法第33條之4第2項定有明文,且銀行主要股東利用他人名義向銀行辦理之授信,亦有上述銀行法第32條規定之適用。 b.又力霸及嘉食化公司於92年8月間,即已向債權銀 行申請協助「調降利率暨展延還款計畫」,因債信不良難以在公開市場順利募集資金,有研商力霸及嘉食化公司申請協助「調降利率暨展延還款計畫」會議紀錄(見本院編號第303號偵查卷第71頁)存 卷可查,是力霸及嘉食化公司財務狀況已不佳,其所發行之無擔保公司債當係高風險之債券,力霸及嘉食化公司屆期贖回公司債之可能性極低,顯非適當之投資標的,對於財務狀況不佳、急需資金之授信戶而言,購買力霸及嘉食化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卻因此背負更多之借款債務,無疑係雪上加霜,陷授信戶財務狀況於更不利之情形,使中華商銀承擔更大授信風險。 c.且本案14家授信戶在借款當時或有資金需求或財務狀況不佳,當然並無多餘資金去購買力霸及嘉食化公司之公司債,秋雨等14家公司顯係為了儘速取得中華商銀之貸款資金,不得不配合辦理,並非為賺取公司債票面利率與銀行貸款利井之利差為考量,且授信戶亦多以向中華商銀所貸得款項去購買公司債,職是之故,從中華商銀貸放出去之款項,由14家授信戶以購買公司債之方式,將中華商銀之資金回流至力霸及嘉食化公司,供被告甲○○及力霸集團使用,而力霸及嘉食化公司均為中華商銀之主要股東,顯然係利用授信戶之名義使中華商銀對力霸及嘉食化公司為無擔保授信,已違反銀行法第33條之4、第32條規定,並足生損害於中華商銀。 ③被告等人利用在本案16件授信案中,不可或缺之地位,或仲介需錢孔急之授信戶,或積極游說授信戶購買公司債,或消極配合不盡其審查義務,因而各自分擔部分行為: a.在中華商銀,一般核決權限屬於常董會權限之授信案件,甲○○在分行開始正式授信之前,為免浪費時間,要求分行收到授信案件時,先送1份洽談及 評估報告給甲○○審核,經甲○○批示「原則同意」後,始得開始與客戶接洽,才有後續之徵信報告及授信審核表等情,業據證人丁丑○○(見本院96年 8月28日下午審理筆錄第16至17頁)、證人P○○ (見本院96年9 月4日下午審理筆錄第28頁)、證 人H○○(見本院96年9月6日上午審理筆錄第24至25頁)到庭證述明確。如果案件很急時,洽談及評估報告會與授信審核表一起送上來,這在中華商銀放款案例中所佔比例很低,但這種案件最後都一定會核准放貸,沒有被否決掉乙節,亦據證人P○○證述明確(見本院96年9月4日下午審理筆錄第27至28頁),而觀諸上開16件授信案件,或洽談及評估報告與授信審核表係同日製作,或洽談及評估報告尚未經甲○○批示「原則同意」,授信審核表卻早已製作完成,均與中華商銀一般授信案件受理程序不同,顯見身為授信提案單位主管之被告乙H○○、 丙j○○、W○○早已知悉此等案件已先經被告王又 曾同意一定放貸,分行始於同日提報洽談及評估報告、授信審核表,或為洽談及評估報告經甲○○批示前即提報授信審核表,顯見被告乙H○○、丙j○○ 、W○○均係配合甲○○之意思提案,而身為審查部前後任經理之甲y○○、丙j○○,常董會成員之吳 金贊、丙T○○則配合辦理,於授審會及常董會開會 時無異議通過該等授信案。 b.依照中華商銀業務徵信作業準則第6條規定:辦理 徵信工作所需資料,應由營業單位於受理客戶申請時一併索齊,資料不齊且未依期限補齊者,不予辦理徵信。同準則第11條規定:企業授信應索取之資本資料,短期授信為借戶資料表、登記證件影本、公司章程或合夥契約影本、董監事名冊影本、股東名簿或合夥名冊或公開發行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負責人及保證人(含法人)之資料表、最近3年之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或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最近稅捐機構繳稅證明影本、同一關係企業及集團企業資料表、有關係企業之公開發行公司最近年度之關係企業三書表等文件;中長期授信之週轉資金授信,除與上開短期授信所需文件相同外,總授信金額(包含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歸戶餘款及本次申貸金額,其中存單質借、出口押匯及進口押匯之金額得予扣除)達新台幣2億元者,另加送營運計劃、 現金流量預估表、預估資產負債表及預估損益表;其他中長期授信,除與短期授信所需文件相同外,總授信金額達新台幣2億元者,另加送個案預計資 金來源去路表、建廠進度表、營運計劃、現金流量預估表、預估資產負債表及預估損益表(見本院編號第322號偵查卷第62、63頁)。然而上開授信戶 中,寶德公司係申貸期限2年之中期營運週轉資金 放款4億元、久揚公司係申貸期限2年之中期營運週轉資金放款3億元、總格公司係申貸期限2年之中期營運週轉資金放款8,000萬元(迄94年12月底於各 金融機構授信額為3.' order 計本案授信額度 ,合計為4.02998億元)、領航服飾公司係申貸期 限3年之中期營運週轉資金放款5,000萬元(迄95年3月31日止,銀行借款餘額6.57億元)、正道公司 係申貸期限3年之中期營運週轉資金放款3,000萬元(至94年2月止,銀行後餘額為6.48261億元,加計本案額度為6.78261 億元)、新林公司係申貸期限3年之中期營運週轉資金放款1億元(至94年2月底 止,銀行借款餘額9.48611億元)、秋雨公司係申 貸期限2年之中期營運週轉資金放款4,000萬元(至93年11月金融機構借款餘額加計本案共12.6億元)、鴻運電子公司係申貸期限2年之中期營運週轉資 金放款4,000萬元(迄94年4月底銀行借款7.1億元 ,加計本案額度共7.5億元),依照上開中華商銀 徵信作業準則規定,受理單位即提案之各分行應於受理申請時,向授信戶徵提營運計劃、現金流量預估表、預估資產負債表及預估損益表,惟查依中華商銀96年9月29日 (96)中銀總審字第0000000號函 及附件所示(見本院函查資料卷㈥第234 頁以下),除久揚公司、總格公司、領航服飾公司、新林公司等有索取齊備外,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未向寶德公司、鴻運電子公司索取營運計劃、現金流量預估表、預估資產負債表及預估損益表,未向秋雨公司索取營運計劃表,未向正道公司索取現金流量預估表、預估資產負債表及預估損益表,即送案至審查月00日 部審查,並經授審會、常董會決議通過,被告陳文 棟身為太原路分行主管,且該等授信案件均係王又曾直接或透過t○○交辦,被告乙H○○於索齊徵信 文件前即送出授信審核表,而被告甲y○○則為上開 寶德公司申貸案、鴻運電子公司申貸案、正道公司、秋雨公司申貸案審查部首席協理及授審會委員,審查授信戶之財務分析及應提出文件為其職責,然其於審查時既未要求補齊徵信文件即將上開申貸案提出於授審會,於授審會開會時復未指明此節使與會授審委員會共同討論,被告丙T○○為上開授信案 之授審會主席及副總經理,T○○為上開授信案之常董會出席常董(見上開各授信案之授信審核表及授審會、常董會會議紀錄),其等顯然明知該等案件已先經被告甲○○同意一定放貸,故在受理單位向徵信戶索齊中華商銀徵信作業準則所規範文件前,仍配合甲○○意思未附加任何授信條件即准予放貸,受理單位更進而撥款,堪認被告乙H○○、張世 欽、丙T○○、T○○就寶德公司、鴻運電子公司、 正道公司、秋雨公司申貸案確有違誤之處。 c.中華商銀之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均受甲○○實質掌控,被告T○○、丙T○○,從 未盡常董會成員應負之審查責任: Ⅰ查中華商銀係於93年6月7日召開之股東常會改選第5屆董監事,經票選結果,選出董事9人,監察人3人,任期3年,被告甲○○係以「財團法人王又曾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代表人身分」當選董事,高繁雄係以力霸集團所屬小公司「嘉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董事,被告T○○係以「友聯產險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董事,另外6 位董事呂德昌、侯伯烈、丁丑○○、都彥豪、康覺 森、黃武雄,其中呂德昌、侯伯烈均係以嘉食化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董事,丁丑○○、都彥豪係以 「長湖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董事,康覺森係以「東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董事,黃武雄係以「英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為董事,而被告t○○則係以「申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為監察人,另2位監察人賴聲禹、謝鴻圖則分別係以 力霸所屬小公司「聯森有限公司」、「東友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此有中華商銀93年股東常會議事錄在卷可憑。而友聯產險公司、嘉食化公司均為力霸集團關係企業,嘉通股份有限公司、長湖實業有限公司、東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申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聯森有限公司、東友國際有限公司均為附表甲一所列力霸所屬小公司,英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則為附表甲一所列小嘉莘集團小公司,該等小公司實際負責人均為王又曾,登記負責人亦均係由甲○○指派,而上開小公司除嘉通股份有限公司有實際經營汽車貨運業外,其餘小公司除轉投資力霸集團關係企業外,均無實際營運,且嘉通股份有限公司等力霸所屬小公司之財務、會計人員均係由力霸公司財務、會計人員兼任,且依該等小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顯示,高繁雄、呂德昌、侯伯烈、丁丑○○、都 彥豪、甲x○○、黃武雄、賴聲禹、謝鴻圖及被告 t○○等人均非嘉通股份有限公司、長湖實業有限公司、東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申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聯森有限公司、東友國際有限公司之股東,且T○○亦自承其擔任中華商銀董事、常務董事及副董事長,是應甲○○要求而擔任等情,堪認上開中華商銀董監事確係甲○○所指派,均聽命於甲○○。 Ⅱ次查,被告T○○自承並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是甲○○要求我擔任中華商銀董事、常務董事、副董事長,在我擔任常務董事、副董事長期間,於實際出席董事會或常董會討論授信案件時,會議桌上有提供1張授審表,開會方式通常於秘書 朗讀案由後,甲○○即宣示通過,我出 │ 銀副董事長只是掛名的,不具實權,不用上班, 也不插手銀行的業務,只要秘書通知我開會時,我到場就可以了。甲○○是這家銀行的創辦人、大股東,也是常務董事,中華商銀大大小小事情都是甲○○管。關於鴻運公司、優力特公司、招商公司、萬家福公司、將揚公司、久揚公司、總格公司、辰曜公司、凌怡公司、領航服飾公司之洽談及評估報告、授信審核表批示欄內之「副董事長T○○ (甲)」印章印文及批示內容,並非 我批示蓋用,是甲○○指示秘書處去刻印蓋用,章一直保管在秘書那裡,秘書esc,oryy 創辦人,一定要我的章才能完成法定流程等語(見本院筆錄卷㈠第101頁反面以下之96年6月7日 上午準備程序筆錄、本院筆錄卷㈢第127頁以下 之96年9月12日審理筆錄),而被告T○○每月 支領中華商銀報酬19萬元乙節,亦有本院函查資料卷㈣之金檢報告第36頁可資佐證。 Ⅲ被告丙T○○亦自承:所有授信案件常務董事都要 出席,貸款案件資料是由秘書在開會時當場放在常董事委員的桌上,甲○○在會議過程中看大概可以就會說通過,常董事會通過之授信案件是由甲○○決定的等語(見本院96年9月12日下午審 理筆錄第15至17頁)。 Ⅳ並據證人即中華商銀董事會秘書兼甲○○秘書之甲丑○○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甲○○約於92年 7月中辭去中華商銀董事長職務,甲○○辭任後 ,仍繼續掌管中華商銀,一開始是T○○代理董事長,公文在總經理看完後,會給甲○○看,因為甲○○不方便直接在公文上批示,甲○○會批示在便利貼便條紙上,再請秘書照抄,被告吳金贊代理董事長的前2個星期,T○○親自簽日期 、蓋章,但因為T○○進銀行的時間比較不能配合公文的作業流程,所以後來刻了一個「(甲)」字的章,放在甲○○辦公室,我及我底下的秘書周心怡或陳婉真抄完以後,蓋完那個章,吳金贊是事後才看。我休假時, T○○、高繁雄的甲章一定都是交給戊○○。T○○知道甲○○刻「副董事長T○○(甲)」之職章,行使中華商銀副董事長之職權。T○○對於甲○○使用其職章蓋在中華商銀公文上,沒有表示過反對或質疑。在最後1年,T○○有要求過目中華商銀之公文 ,是我們蓋好上開的(甲)章後,他進辦公室才看,公文拿給094被告T○○看時,公文的手續 都已完成,包括總經理的章也都蓋好了,拿這些公文給T○○看的目的, 最後1年我們是照吳金 贊的指示拿給他看,確定的日期我不記得,但是95 年那一年一定有。其它的時間, 剛開始一、 二個星期時有拿公文給T○○看,中間沒有給吳金贊看過,所有經由甲○○看過、批示過的公文,T○○沒有改過, 因為T○○沒有做過這樣的要求,公文是他看完後,我們再抱出來。我們通常會傳真、影印給急的單位,可是正本還是會留給T○○看,只要是提常董會的授信案都要給吳金贊看,這些文件也都是甲○○看過後,才給吳金贊看的。屬於常董會權限之授信案件,通常都是案子唸完,甲○○就會說通過或是加其它的條件。印象中其它常董會的成員,並沒有表示其它意見。T○○均會出席常董會。T○○沒有出席之常董會,事後有過幾次拿簽到簿給他補簽。他沒有看資料就直接簽名, 沒有問過我常董會開會之內容。召開常董會時,有提案單、授審表、授信戶最近這3年的財務資料等語(見本院筆錄卷 ㈢第277頁以下之本院96年9月16日下午審理筆錄)。 Ⅴ證人丁丑○○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會參加董 事會及列席常董會,在開會的時候,主席及列席者都有授審表,秘書在議案念一遍後,就由主席甲○○決定,通常甲○○就說「通過」或是多加一些授信條件,及我參加會議之經驗,沒有其他人會表示意見,然而依照專業立場,授信案件簡單的都需花1、2個小時審核,複雜的又要好幾個小時,但是這14個貸款案之資料都是在開會現場當天才看到的,會後也需收回,不能帶走,且這些貸案件之審核都只有秘書念過一遍就通過了等語(見本院96年8月28日下午審理筆錄第20至28 頁)。 Ⅵ被告t○○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我是中華商銀監察人,會列席中華商銀董事會,當常董會與董事會撞期時,會一起召開,但開會程序很快,議案都是司儀念一次,甲○○就說通過,且我當時並沒有將監察人職務放在心裡面,只是照老闆王又曾交待去辦理等語(見本院96年5月29日下午 準備程序筆錄第6至9頁、96年8月29日下午準備 程序筆錄第26頁、第33頁)。 ④綜上,被告丙午○○、甲s○○應被告甲○○之要求,明 知上開授信戶均係營運及財務狀況不佳之公司,需款孔急,竟將之介紹給力霸及嘉食化公司債業務負責人即被告t○○,而被告t○○身為中華商銀監察人,應監督銀行業務之執行,隨時調查銀行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明知中華商銀常董會、董事會開會決議授信案件審核方式異常,全由甲○○一人把持,竟違背其監察人之監督職責,復依被告甲○○之指示將此等公司授信案件交予被告乙H○○、丙j○○、W○○,而被告陳 文棟、丙j○○、W○○均係分行經理,為第一層接觸 授信客戶之人,應審慎辦理授信業務,卻又迎合王又曾之意思,或明知依一般授信原則審查此等授信戶應不予以核貸或予以更嚴格之授信條件,或明知此等授信戶並無如所申貸金額之實際資金需求,已逾授信戶之還款能力,卻將力霸集團之資金需求灌入授信戶之申貸案度內,被告戊○○為督導松江分行之人,卻仍協助被告甲○○交辦有問題之總格公司授信案給松江分行承辦,堅持將遠在台中之總格公司授信案由松江分行承做,並事先表示如果將來有逾放的話,不算松江分行,被告甲y○○、丙j○○身為審查部經理,亦為 授審會之一員,均具豐富之審查經驗,卻為了曲從王又曾之意思,違背其等應實質把關審查案件之職務,讓此等財務狀況不佳之公司,在申貸文件有所缺漏、無從審慎評估分析借款用途及還款來源之條件下,刻意讓有問題之授信案通過,被告丙T○○、T○○為中 華商銀常董會之成員,坐領高薪,卻未忠實執行職務,任由被告甲○○強勢主導常董會,放任該等體質不好之授信案以不利於中華商銀之授信條件通過,被告等人均屬違背中華商銀全體股東之委託,且各自分擔背信行為之部分行為,應堪認定。 ⑸致生損害於中華商會,並使被告甲○○及力霸集團獲取不法利益達15億7,200萬元: ①從經濟觀點判斷,銀行借予授信戶金錢雖相對取得法律上之債權,但所取得者為「回收困難之債權」,銀行品質因此惡化,銀行之整體財務相應減少,應已產生財產上之損害,而非須致清償期過後或最終未予償還,才謂致生銀行財產上之損害。況動撥不法貸款之階段即認定犯罪已既遂完成立,則不會因而致犯罪之成立與否,陷於不確定之因素,而使損害與否取決於他人之作為或偶然之事件,甚至因法院審理判決速度較慢,導致行為因而不構成犯罪,是貸款人之後返借借款與否,均無礙於銀行法特別背信罪之成立。 ②本案違法放貸之情節,因於借款當時授信戶並無如申貸金額之資金需求,縱有該等資金需求,亦有1/3或 1/2係為使力霸公司或嘉食化公司以無擔保方式取得 資金,而對主要股東為無擔保授信乃銀行法所禁止,且被告等人係以強售公司債為條件始准授信撥款,應認為本案等16件授信案在一開始即不應通過,故在損害之認定上,應將中華商銀對秋雨等14家公司違法放貸之總金額41億1,000萬元全部計入,而力霸及嘉食 化公司則因而取得中華商銀不法資金高15億7,200萬 元。 ⑹按共同正犯於犯意聯絡範圍內,組成一共犯集團,團體內之成員,均對全部行為負共同責任,故意圖為共犯團體或團體中任何成員之不法利益,即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此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60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故被告戊○○、t○○、W○○、丙午○○、 乙H○○、丙j○○、甲y○○、T○○、丙T○○、甲s○○均 係圖甲○○及力霸集團之不法利益暨損害中華商銀之利益,且各自分擔部分行為,與被告甲○○間當成立共犯關係,均應對全部行為負共同責任。上開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圖利東昇行銷公司,並將不良債權低價轉售翊豐公司,損害中華商銀部分: ㈠有關證據能力部分: ⒈被告及其辯護人爭執部分: ⑴被告辛○○及其辯護人主張:共同被告甲庚○○及證人丙I ○○、丙宇○○、Q○○、丙E○○、乙G○○、乙k○○、丙k ○○、甲j○○、申○○、乙宇○○、d○○、乙z○○、戊 ○○、丙天○○、甲丑○○、甲w○○、丙v○○、甲e○○、甲U ○○、N○○、q○○於調查局或檢察官面前所為之供述,皆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均無證據能力,且上開共同被告、證人於調查局、檢察官面前陳述時,未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權利,且於調查局所為之供述,多未經具結,顯有違刑事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582號解釋文之意旨,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 規定及釋字第582號解釋,不得作為證據,無證據能力 ;94年5月23日發刊之今週刊第439期第40至42頁影本,通篇報導內容,具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扣押物C-1至C-38所示翊豐公司標售不良債權及其相關資料 等,由壬○○所繕打之報告,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無證據能力。 ⑵被告壬○○及其辯護人主張:共同被告甲庚○○及證人丙I ○○、丙宇○○、Q○○、甲j○○、甲r○○、丙T○○、甲W ○○、甲w○○、甲e○○、甲辛○○、甲l○○、乙g○○、丙v ○○、甲U○○、z○○於調查局之陳述,均為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未經具結,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條之3及第159條,不得作為證據;且證人丙I○○、 丙宇○○、Q○○、甲j○○、甲W○○、甲w○○、甲e○○、 甲辛○○、甲l○○、乙g○○、丙v○○、甲U○○、z○○於 偵查中之陳述,均未經被告行反對詰問,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2號解釋、最高法院 96年度台上字第622號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1996號判 決及95年度台上字第2515號判決意旨,均無證據能力。證人丙E○○之證述為推測之詞,依刑事訴訟法第160條 規定,不得作為證據。證人丙k○○有關宇恆公司陪標之 陳述係聽聞而來,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不能作為證 據。 ⑶被告甲庚○○及其辯護人主張: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 項、第158條之3、第159條修正理由第3項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2號解釋,證人丙I○○、丙宇○○、丙E○○、丙天 ○○、甲W○○、甲e○○、甲辛○○、甲l○○、乙g○○、丙v ○○、甲U○○、z○○之證述,均無證據能力。 ⒉本院之認定: ⑴關於證人向調查員、檢察事務官所為供述部分: ①如上揭理由一㈠⒉⑶所示,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查此部分共同被告甲庚○○於調查局所為供述,對被告辛○○、壬○○ 而言,及證人丙I○○、丙宇○○、Q○○、丙E○○、陳 天雄、乙k○○、丙k○○、甲j○○、申○○、乙宇○○、 d○○、乙z○○、戊○○、丙天○○、甲丑○○、甲w○○ 、丙v○○、甲e○○、甲U○○、N○○、q○○、孫卿 雲、甲r○○、丙T○○、甲W○○、甲辛○○、甲l○○、陳 載霆、z○○於調查局接受調查員詢問時所為之陳述,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上開言詞陳述並分別經被告辛○○、壬○○、甲庚○○及其等辯護人 不同意引為證據方法(分別詳如上述三㈠⒈⑴~⑶所 示),是就上開被告及其辯護人等不同意引為證據方法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對各該被告認無證據能力。至被告辛○○、壬○○、甲庚○○ 及其等辯護人主張上開共同被告及證人於調查員詢問時所為供述,無證據能力,係因未經具結云云,容有誤會,理由同一㈠⒉⑶所述。 ②關於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供述部分: a.查本案被告甲庚○○於偵查中所為不利於其他共同被 告之陳述,因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被告甲庚○○時,未 使其立於證人地位具結陳述,依照上開說明,被告甲庚○○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具任意性及真實性之 供述,僅得用於證明被告甲庚○○自己犯罪,但就其 他共同被告而言,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是其偵查中所為供述既未經具結,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及如上揭一㈠⒉⑴所示,當然無證據能力。 b.如上揭二㈠⒉⑵②所述,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具結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 規定,係屬有證據能力,但為未經完足調查之證據,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對質詰問以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查本案被告辛○○、王令興、甲庚○○於證人丙I○○在96年1月20日、證人 丙宇○○在96年1月15日、證人甲j○○、證人丙v○○ 在96年1月24日、同年月30日、證人甲e○○在96年1 月22日、證人甲U○○在96年1月24日偵查中向檢察 官所為之具結陳述;被告辛○○、壬○○於證人吳大鼐在96年1月16日、雲在96年1月20日、 證人甲w○○在96年1月22日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 具結陳述;被告壬○○、甲庚○○於證人甲W○○在96 年1月22日、證人甲l○○、乙g○○在96年1月23日、 證人z○○在96年1月29日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 具結陳述;被告辛○○、甲庚○○於證人丙E○○在96 年1月20日、證人丙天○○在96年1月22日及同年月24 日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具結陳述;被告辛○○於證人申○○、乙宇○○、d○○、曾華號7樓 選任辯護街0巷0 20日、證人甲丑○○在96年1月22 日、證人乙G○○、 丙k○○在96年1月24日、證人N○○在96年2月13日 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具結陳述,雖被告辛○○、壬○○、甲庚○○分別未在場,未經其等詰問,但該 等偵查中之陳述,既於本院審理時已經被告辛○○、壬○○、甲庚○○踐行其對證人之詰問程序,自屬 業經合法調查之證據。 ⑵審判外之書面供述及非屬供述證據之書證、物證: 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指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並不包括非供述證據之「物證」,就「物證」適用傳聞法則認定其證據能力之有無,自屬違背證據法則。按被告辛○○及其辯護人主張扣押物C-1至C-38所示翊豐公司標售不良債權及其相關資料 等乃為扣案物證,此物證既屬公務員依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且經本院合法調查,自得為證據。此外另主張之94年5月23日發刊之今週刊第439期第40至42頁報導內容,其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無證據能力。 ㈡認定犯罪事實所依據之證據及理由: ⒈訊據被告辛○○、壬○○、甲庚○○均矢口否認犯行。 ⑴被告辛○○辯稱:其與N○○共同成立東昇行銷公司係為從事進出口貿易業務,絕非公訴人所指係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利益,意圖承攬中華商銀消費金融推廣業務並從中牟利而設立,被告即於93年間將持有股份全數賣出給N○○,未再過問東昇行銷公司之經營事宜,亦未取得東昇行銷公司之營收分紅或任何款項;關於翊景公司、翊豐公司、翊康公司部分,其從未與被告壬○○、甲庚○ ○等人共同謀議成立前開公司,就前開公司成立之緣起、實質負責人為何等情,其無從知悉,就壬○○即前開公司之實質負責人等情,其係直至今週刊第439期於94 年5月23日發刊前夕經記詢問告知時,始有耳聞,方才 知悉,嗣其雖因今週刊該篇報導而知悉翊豐等公司之實質負責人即壬○○,惟其亦未曾基於此等關係即下令所有現金卡或信用卡之委外標售案件,應改由消費金融部辦理,並由翊豐公司得標;另中華商銀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揭露事項如何記載,非其執掌範圍,其亦無置喙之餘地云云。 ⑵被告壬○○辯稱:依最高法院81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 例及89年度台非字第248號刑事判決要旨,背信罪之受 任人與獲取不法利益之第三人間,係處於利益衝突之對立狀態,依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該第三人無法成為背信罪之共犯,另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1年度重上更㈡字第293號、92年度上易字第1050號、臺灣高等法院93 年業金上易字第3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 1778號刑事判決均採此見解,其為翊景公司、翊豐公司、翊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代表翊景公司、翊豐公司、翊康公司與中華商銀交易,縱認中華商銀之人員有違反證券交易法或銀行法之背信情事,依上開最高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確定判決見解,被告壬○○與中華商銀之人員係處於利益衝突之對立狀態,無法與中華商銀之人員成為背信之共犯,其並無與甲○○、辛○○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銀行法或證券交易法等犯行;辛○○非翊景、翊康、翊豐公司之負責人或股東,與該3家公司無任何關係;甲○○、辛○○未曾指定翊康 公司獨家承攬中華商銀現金卡不良債權催收業務;其以「王勞倫斯,Wang, Lawrence Lin-shing 」名義擔任 翊景公司董事長,非為規避外界知中華商銀與翊景公司、翊豐公司、翊康公司具關係人身分;甲○○非翊景公司幕後實際主導,辛○○亦非翊景公司實際負責人;且被告壬○○非中華商銀員工,無從知悉中華商銀出售現金卡或信用卡不良債權之內部作業過程,中華商銀員工執行業務有無違反中華商銀相關規定,非其所可得知;中華商銀標售之不良債權,各批標的內容、債務人、逾期天數、逾期金額等等均不相同,投標公司投標前各有不同之評估,出價金額亦因不良債權標的內容、債務人職務、住所、逾期天數長短、每件逾期金額多寡等等而有不同之計算,起訴書逕以中華商銀94年6月至12月公 開標售之信用卡與現金卡不良債權平均回收比率與93年8月至94年5月間翊豐公司得標之信用卡與現金卡不良債權平均回收比率差額計算,認中華商銀總計損失3千餘 萬元,顯有違誤,且中華商銀出售不良債權多數採回饋金計算之方式,而非買斷方式,換言之,中華商銀所能回收之金額除標售金額外尚因得標公司催收能力之好壞,而有不同之回饋金額,本案如欲計算中華商銀標售不良債權予翊豐公司有無損失,亦應將翊豐公司與其他得標公司催收結果一併列入比較,方屬合理;中華商銀對本案不良債權之標售如何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與被告辛○○無涉;而翊豐公司在成立之後未幾即有能力分配股息或以盈餘轉增資,係因財政部93年9月23日 台財稅字第00000000000號「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 構不良債權之成本費用售價及收益之認定」函之要求,使翊豐公司得於尚未實際回收標購不良債權之成本前,即應於會計帳面認列收益,並非翊豐公司確已獲有實際利益,故翊豐公司於標得中華商銀各批不良債權時,並未獲有任何不法利云云。 ⑶被告甲庚○○辯稱:於金管會在94年9月13日以金管銀㈢ 字第0000000000號函發布「金融機構依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公開標售不良債權之作業程序」之前,金融機構標售不良債權並無統一、明確之程序規定可供遵循,至中華商銀股東會於92年5月26日決議通過「處分不良 授信債權程序」,係中華商銀內部規定,其不知悉該規定之存在,其通知磊豐公司等同業參與中華商銀不良債權標售案之投標,係因中華商銀丙v○○、d○○等人向 翊豐公司表示希望有較多廠商參與投標,其代表翊豐公司參與中華商銀不良債權標售案之投標,均依壬○○指示辦理,無從自行決定;中華商銀標售第1批信用卡不 良債權,元誠公司出價6800萬元,經翊豐公司加價後,以72,072,000元標得該批不良債權,並未損害中華商銀,反而有利於中華商銀,翊豐公司加價後始標得該不良債權,可見辛○○無法操縱中華商銀不良債權標售程序;中華商銀先辦理品質較差、逾期較久之不良債權標售,結果由翊豐公司標得,嗣由磊豐公司等標得其他不良債權,兩者之標價存有差異,至為正常,檢方以翊豐公司之得標價低於磊豐公司等公司之得標價,作為認定中華商銀受有損害之依據,顯非正確云云。 ⒉經查: ⑴被告辛○○成立東昇行銷公司,明知東昇行銷公司並無足夠人力,且中華商銀發行現金卡之委外業務不得複委任,卻仍獨家委託東昇行銷公司辦理現金卡委外行銷業務,因而圖利東昇行銷公司: ①被告辛○○為獨家承攬中華商銀現金卡委外行銷業務,出資設立並實際經營東昇行銷公司: 雖被告辛○○辯稱:東昇行銷公司之前身為東華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華國際行銷公司),當時其並無參與設立,而是N○○純粹跟其here rowc) w 借款抵出k?x?????m='?,因N○○有意 承擔中華商銀消費金融推廣業務,其即於93年間將持股全數賣出並過戶予N○○,其即無過問東昇行銷公司經營事宜,亦無參與任何會議,亦無取得東昇行銷公司之營利分紅或任何款項,其並非東昇行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云云。然查: A.東華國際行銷公司設立時,資本額為200萬元,登 記由被告辛○○出資120萬元,N○○、程佩華( 辛○○之配偶)各出資20萬元,何宜靜、何秀月、何俊男、周魯雲各出資10萬元而發起設立。於90年10月22日上午8時30分召開之「東華國際行銷股份 有限公司」發起人會議中,被告辛○○及N○○、程佩華當選為董事,何宜靜為監察人,並於同日上午11時30分召開第一次董事會中,由辛○○當選董事長,公司營業項目登記為電信業務門號代辦業。嗣東華國際行銷公司於90年12月28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將公司名稱更改為「東昇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昇行銷公司),並增加資料處理服務業、其他工商服務業(代理發行特約商店會員卡)、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為營業項目,並改選N○○擔任董事長,於91年1月9日完成變更登記。復於92年2月17日召開股東臨時會 ,決議增加資本800萬元,股東變更為5人,N○○之股份變更為350萬元、辛○○為450萬元、程佩華為100萬元及何宜靜、何政憲各50萬元。又於92 年8月25日改選N○○、邱一倫、周魯雲為董事,何 宜靜為監察人。於93年3月1日將公司所在地由高雄市○○區○○○路000號14樓遷至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3樓。嗣由N○○、何俊男、何政憲擔任董事,由何宜靜擔任監察人。於95年3月20日 更名為「泰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並增加所營事業,並於95年3月21日遷址回高雄市○○區○○○ 路000 號14樓。此有東華國際行銷公司、東昇行銷公司、泰暘興業公司之公司登記案卷在卷可憑,並據被告辛○○自承及證人N○○具結證述程佩華之出資額實際係由辛○○出具等語在卷。是被告王令僑於東昇行銷公司初設立資本額為200萬元時,被 告辛○○共出資140 元,持有公司股權70%,董事3人中,被告辛○○與其配偶程佩華即佔2席,被告 辛○○並擔任董事長職務,雖自90年12月28日起,由N○○擔任董事長,惟被告辛○○、程佩華仍為董事,東昇行銷公司董事會仍受被告辛○○控制;嗣於92年2月17日,東昇行銷公司增資為800萬元時,被告辛○○共出資550萬元,持有公司股權 68.75%,雖由N○○擔任董事長,惟董事3人中, 被告辛○○與配偶程佩華即佔2席,董事會仍受被 告辛○○控制。 B.雖被告辛○○又辯稱:其當時借N○○300多萬元 ,沒有講利息如何計算,交付借款方式是現金還是匯款,其記不清楚,其等只是口頭之約,沒有特別明講,亦無說何時還款云云,是被告辛○○不僅無法說明實際借款金額及如何交付借款,而此筆借款為何沒有書立借據,借款期間、利息如何計算亦交待不清,且被告辛○○僅出借300多萬元,卻收回 欠款550萬元,顯與常情不符。況證人N○○於96 年2月13日偵查中向檢察官具結證述:辛○○投資 金額是他自己把錢匯到公司成立專戶等語(見本院編號偵查卷第335號偵查卷第85頁以下),並於本 院96年8月3日交互詰問時具結證稱:東華國際行銷公司是在90年年底時成立的,股東有辛○○、程佩華、我及我的兄弟姐妹,大家都有實際出資,王令僑、程佩華的股本是匯到專戶的戶頭內,當時我在日本讀書時有跟他借錢,可是公司成立時,他還是要先繳納,我是希望他也繳股款過來,我再還給他,依我的認知股款是有實際匯入東華公司成立的專戶內;東昇行銷公司一開始是做手機門號,後來的主要業務,主要是做推銷銀行的現金卡、信用卡跟小額信貸,公司做此變更的決策是我個人,當時跟被告辛○○商量,應該是有提及,我的認知上被告辛○○原則上是同意的等語(見本院96年8月3日上備處) 樂股份有限公司籌3頁),足徵被告辛○○確有實 際出資投資東昇行銷公司無訛,且其持股過半數,並掌握2/3董事席次。 C.被告辛○○雖否認其有實質經營東昇行銷公司,惟其亦自承:上開公司登記案卷內股東臨時會、董事會議事錄之「辛○○」簽名為其所親簽等語,並據證人Q○○於96年8月3日交互詰問時具結證稱:何嘉哲與被告辛○○是留學日本的學長學弟關係,他們合資成立東昇行銷公司,負責中華商銀雙卡行銷等語(見本院96年8月3日上午審理筆錄第3至14頁 ),證人q○○於本院96年8月23 日下午交互詰問時亦具結證稱:其係中華商銀行消費金融部襄理,中華商銀有委託東昇行銷公司及旭美公司代為推廣消費金融產品,這2家公司負責人N○○跟辛○○ 是學長、學弟關係,中華商銀消費金融部就是透過辛○○介紹才和N○○洽談合作事宜等語(見本院96年8月23日下午審理筆錄第7至22頁),再從東昇行銷公司係於90年12月28日召開股東臨時會修改章程,將東華國際行銷公司更名為東昇行銷公司之時間點觀之,適被告辛○○亦於90年底經甲○○指派負責督導中華商銀消費金融部業務,斯時被告王令僑應深知中華商銀急欲推行現金卡、信用卡、小額信用貸款等消費金融業務,且需委外行銷以拓展市司,故被告辛○○才將東華國際行銷公司更名為東昇行銷公司,並將所營事業增列為資料處理服務業、其他工商服務業等(包括代理發行特約商店會員卡),且為了規避中華商銀為上市公司,所為關係人交易應予公告之規定,還特別改以N○○擔任東昇行銷公司董事長,惟實際上仍由辛○○、程佩華擔任董事,占2/3董事席次,實際掌控東昇行銷公 司董事會,以便遂行東昇行銷公司獨家承攬中華商銀現金卡委外行銷業務,可資認定。 ②被告辛○○明知中華商銀發行現金卡之委外行銷業務不得複委任,然而東昇行銷公司並無足夠人力,卻仍違背職務,使東昇行銷公司獨家承攬中華商銀現金卡之委外行銷業務,並任由東昇行銷公司在禁止複委外期間,違反規定複委外辦理: A.中華商銀除於92年9月1日至93年10月27日之期間外,委託他人辦理現金卡行銷業務,該受授任公司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辦理: a.依中華商銀91年9月27日訂定之「中華商銀消費 性信用貸款行銷及對保作業委外應注意事項」第5條第 (7)點規定:「受託者不得複委任其他非 屬受託者之人員編制之第三人從事本業務」(見本院編號第327號偵查卷第14頁)。 b.財政部台財融㈤字第0000000000號函、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信字第1549號函(見本院編號第338號偵查卷第43頁以下、第67 頁以下)均載明:除92年9月1日至93年10月27日期間外,銀行之相關委外作業不得複委任。 c.中華商銀於91年10月23日與東昇行銷公司所簽訂之「委託處理業務契約書」(消費性信用貸款行銷及對保委外作業)(見本院編號第336號偵查 卷第115至127頁): 第2條:乙方(指東昇行銷公司,下同)所設立 之全省營業據點須經甲方(指中華商銀 ,下同)同意後方能設立。 第3條:乙方應配合甲方之業務目標,聘僱足夠 之業務人員並以自己名義,協助甲方行 銷「消費性信用貸款」予客戶。 第11條:…㈡乙方不得複委任其他非屬乙方編制人員之第三人從事本項業務。 d.中華商銀於93年9月間與東昇行銷公司所簽訂之 「消費性信用貸款委託處理業務契約書」(見本院編號第338號偵查卷第76頁): 第2條:…㈠乙方(指東昇行銷公司,下同)應 於訂立本契約後儘速將現金卡行銷據點 之相關資料以書面方式提供與甲方(指 中華商銀,下同)知悉,後若有變動時 ,亦同。 第3條:…㈠乙方應配合甲方之業務目標,聘僱 足夠之業務人員並以自己之名義,協助 甲方行銷「消費性信用貸款」予客戶。 第8條:…㈠乙方不得複委任其他非屬乙方編制 人員之第三人從事本項業務。 e.上開規定,無非係讓中華商銀能嚴格控管進件品質。 B.被告辛○○參與東昇行銷公司實際經營,亦為中華商銀消費金融業務督導者,明知東昇行銷公司實際上並無充足人力,非複委任廠商根本無能力辦理,竟違背職務,指示獨家委託東昇行銷公司辦理此項業務,任憑東昇行銷公司違反契約及主管機關之規定,將中華商銀委託業務複委任他人辦理,使中華商銀無法控管東昇行銷公司招攬案件品質: a.證人N○○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們公司所配置之員工,是不夠承做所有中華商銀委外行銷業務,所以有複委外,東昇行銷公司是負責把複委外之資料整理後再送件,且東昇行銷公司自行行銷與委外廠商推卡之比例為3:7,在不得複委 任期間,中華商銀也知道東昇行銷公司有複委任等語(見本院96年8月3日上午審理筆錄第35至37頁)。 b.證人丙未○○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其是代理中 華商銀的信用卡行銷業務,最早期是直接跟中華商銀簽約,後來中華商銀人員有在會議中提出望我們改由東昇行銷公司向中華商銀送件,佣金直接由東昇行銷公司撥出,跟東昇行銷公司拆帳方式為1,000 元或1,100元中間之代價;中華商銀 之現金卡委外則是獨家給東昇行銷公司等語(見本院96年8月2日上午審理筆錄第24至30頁)。 c.證人甲Y○○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當時中華商 銀對於東昇行銷公司之進件,只要是他們報送就認定是他們的人員,並無確認到底是否是東昇行銷公司之人員進件,亦無要求東昇行銷公司提供年度員工之報稅資料查核等語(見本院96年9月5日下午審理筆錄第6至8頁)。 d.證人q○○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在主管機關規定不得複委外期間,中華商銀與東昇行銷公司簽約時,都有告知東昇行銷公司不得複委外,並在契約上明載,但簽約當時並無考量東昇行銷公司是否有足夠的人力足以辦理中華商銀委託之業務,且中華商銀也沒有實際監督東昇行銷公司有無複委外,只有進行收件等語(見本院96年8月 23日下午審理筆錄第7至22頁)。 e.且查,被告辛○○為甲○○指派實際督中華商銀消費金融業務之最高主管乙節,亦據被告辛○○自白無訛,核與證人Q○○、丙宇○○、乙G○○、 乙k○○、甲j○○、丙k○○等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 時分別具結證述情符相符。而被告辛○○並有參與東昇行銷公司之實際經營,明知有上開規定,卻仍指示東昇行銷公司獨家承攬中華商銀現金卡之委外行銷業務,任憑東昇行銷公司違反中華商銀內規、契約及主管機關之規定,使中華商銀無法控管東昇行銷公司招攬案件品質,自屬違背其職務上之行為甚明。 ③中華商銀因被告辛○○之違背職務行為受有損害,被告辛○○因而獲有犯罪所得4,182,317元,: A.依照中華商銀內部之簽呈(見本院編號第336號偵 查卷第135、136頁),被告辛○○於92年2月11日 擬具「將東昇行銷公司進件之案件通過審核,每件需支付1,300元之報酬」之內容,而經承辦人洪周 鎕於92年2 月12日依被告辛○○所擬之上開內容簽辦上級,然經當時總經理高繁雄修改為每件1,200 元,足徵被告辛○○確有意圖使東昇行銷公司獲取較高利益而簽辦之事實。 B.而被告辛○○投資東昇行銷公司,除於92年度獲配股利6萬7,333元外,復以配偶程佩華名義領取該公司92年度股利1萬4,918元及93、94年度薪資各54萬元、12萬元共66萬元,有被告辛○○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見本院編號第335號偵查卷第21頁)、程佩華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見本院編號第335號偵查卷第51至58頁)附卷可憑,且如上所述,東昇行銷公司於92年3月31日以盈餘轉增資方式增得資本額至1,000萬元,被告辛○○出資額增加至450萬元,程佩華出資 額則增至100萬元,被告辛○○及其配偶程佩華退 股時有領取股款550 萬元,亦據被告辛○○自承在卷,核與證人N○○於本院證述情符相符,是被告辛○○投資東昇行銷公司之獲利為418萬2,317元。C.另中華商銀獨家委託東昇行銷公司代為行銷消費性小額信用貸款業務,並坐視東昇行銷公司違反上規禁止複委任規定,中華商銀在主管機關明令禁止複委任期間,總計支付東昇行銷公司之服務費用達 2億9,794萬0,063元(見本院編號第337號偵查卷第46頁),而中華商銀因無法有效控管東昇行銷公司行銷招攬之案件品質,截至95年12月底,造成中華商銀呆帳高達61億7,171萬7,290元(詳如起訴書附表丁四),致生損害於中華商銀。 ⑵中華商銀浮濫發卡之結果,導致消費金融商品逾放、呆帳過多,信用卡、現金卡不良債權遽增,中華商銀以低價銷售予被告甲○○、壬○○、辛○○、甲庚○○等人所 成立之翊豐公司,因而圖利翊豐公司: ①被告甲○○、辛○○、壬○○、甲庚○○為了受任辦理 以中華商銀為之消費金融債務催收業務及標購不良債權,共同設立翊景公司、翊康公司、翊豐公司、翊創公司等關係企業: 被告辛○○原辯稱:其並無參與翊豐公司等之設立,且並無出資,翊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是被告壬○○乙節,其是看到今週刊報導始知云云;嗣改稱:其與被告壬○○間金錢往來頻繁,其確曾有提供資金幫助被告壬○○自行創業,但之後並無過問該公司經營狀況云云。被告壬○○則辯稱:其並無告知辛○○其為實際負責人,辛○○及甲○○皆沒有出資翊豐公司等,且其與Q○○係工作伙伴,偕同至日本考察資產管理公司,辛○○亦受日本電通公司邀請前往考察,其與被告辛○○考察之目的互異;其未實際參與宇恆公司之營運云云。被告甲庚○○則以其沒有參加翊景公司之 設立,翊康公司是乙c○○找其一同設立,甲d○○律師 是乙c○○找來當股東的,其不知道辛○○也有投資翊 豐公司云云。經查: A.依本院向臺北市政府商業管理處函調之翊景公司、翊豐公司、翊康公司、翊創公司、宇和公司、基恆公司、富德公司、東洋公司、東霖公司、恆和公司、基宇公司、宇恆公司之公司登記案卷及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函調之模里西斯商瓦肯投資有限公司、模里西斯商馬克羅斯投資有限公司外商投資登記案卷顯示被告辛○○、壬○○、甲庚○○設立翊景 集團之經過及董監事遞嬗情形如下: a.翊景公司之設立資本額為450萬元,發起人共4人,包括宇和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宇和公司)、基恆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基恆公司)、東洋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東洋公司)及丙未○○,出資額分別 為130萬元、130萬元、140萬元、50萬元。而「 宇和公司」,係由被告壬○○獨資設立之「模里西斯商馬克羅斯投資有限公司」(Macross Investment Holding Co., Ltd.,原中文譯名為模里西斯商麥克投資有限公司」)於93年2月25 日匯入結售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93年2月12 日經審一字第00000000號函核准之股本投資相當於新臺幣出資250萬元等值之外幣,於93年3月12日完成設立登記,址設臺北市○○區○○○路0 號2樓,並由被告壬○○以王勞倫斯名義擔任負 責人。「基恆公司」則係由被告辛○○獨資設立之「模里西斯商瓦肯投資有限公司」(Vulcan Investment Holding Co., Ltd.)出資250萬元 所設立,於93年2月27日匯入投資款,於93年3月12日完成設立登記,公司地址與宇和公司相同,亦設於臺北市○○區○○○路0號2樓,被告王令僑並指派Q○○擔任法人股東代表人。「東洋公司」則係由N○○出資1,000萬元,於93年1月20日完成設立登記,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翊景公司」於93年3月17日召 開發起人會議,決議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之1(94年3月14日變更地址為臺北市○○區○○路00○0號11樓,96年2月16日遷址同路19之5號10樓,與翊豐公司、翊康公司 均同一辦公地址),由被告壬○○及Q○○、何嘉哲分別以法人股東宇和公司、基恆公司、東洋公司之代表人身分當選為董事,共同被告T○○之子a○○當選監察人,並由被告壬○○擔任董事長。93年4月21日翊景公司董事會決議現金增 資4,080萬元,增資後資本總額為4,530萬元,宇和公司認繳1,070萬元、丙未○○認繳50萬元、基 恆公司認繳870萬元、東洋公司認繳860萬元、張惠萍認繳30萬元、「新亞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丙亥○○,於95年6月30日更名為「新亞投 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認繳250萬元、「東霖 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負責人乙c○○)認繳100 萬元、「杜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乙Z○○)認繳500萬元、甲m○○認繳250萬元、富 德投資有限公司(負責人甲庚○○)認繳100萬元 。是被告甲庚○○於翊景公司設立時雖非發起人, 然於該公司設立後1個月餘即以富德公司名義, 認繳增資股100萬元而間接投資翊景公司,以富 德公司名義持有翊景公司2.2%股權;且於翊景公司第1次增資後,被告辛○○以模里西斯商瓦肯 投資有限公司轉投資基恆公司方式持有翊景公司22.08%股權,被告壬○○以模里西斯商馬克羅斯投資有限公司轉投資宇和公司方式持有翊景公司26.5%。嗣翊景公司於93年12月24日決議增資75 0萬元,其中50萬元由債權人佐藤元則以債權抵 繳股款,「恆和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恆和公司,詳後述)、「杜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各認繳350萬元。94年5月24日補選丙未○○接替吳學 庸擔任監察人。於94年5月31日召開股東臨時會 ,選任被告壬○○(代表基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基宇公司,詳後述,其董事長亦為被告王令興,董事為Q○○、N○○,監察人為a○○)、N○○(法人股東基宇公司代表人)、劉雨青(法人股東恆和公司代表人)當選董事,黃亮銘(法人股東恆和公司代表人)當選監察人,並推由被告壬○○以王勞倫斯名義擔任董事長。94年5月18日決議增資350萬元,由杜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認繳,增資後資本總額為5,630萬元 。95年6月23日股東常會決議股東紅利轉增資 38,211,940元,並於95年12月6日經董事會決議 擬定95年12月12日為盈餘增資配股基準日,股東為恆和公司、宇和公司、基宇公司、杜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分配比例各為36.41%、5.33% 、36.94%、21.32%。 b.翊豐公司係由上述翊景公司出資現金200萬元 轉投資設立,於93年4月6日召開發起人會議,決議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區○○路00○0號11樓 (96年2月16日遷至同路19之5號10樓),並由被告壬○○及Q○○、N○○均以法人股東翊景公司代表人身分擔任董事,a○○為監察人,並由壬○○以王勞倫斯擔任翊豐公司董事長。於93年5 月24日翊豐公司董事會決議增資1,300萬元, 全由翊景公司認繳。於93年7月30日改派乙c○○ 接替a○○擔監察人;於93年8月3日改派甲m○○ 接替被告壬○○擔任董事,並改選Q○○為董事長;於93年8月24日為取得中華商銀第一批信用 卡不良債權,翊豐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甲種記名式特別股1,365仟股(無表決權),由「聯盛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l○○,資本額1億5 千萬元)認繳。於93年11月1日翊豐公司股東臨 時會決議提高額定資本額至5,000萬元,同年12 月31日董事會決議降為發行(無表決權)特別股7,061,100元,由「聯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認 繳。於93年12月17日決議94年1月20日發行丙種 記名式特別股7,350萬元,其中150萬元由「宇和投資有限公司」以債權抵繳股款,「聯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認繳6,700萬元,丁午○○、丙z○○ 分別認繳50萬元、450萬元。於94年5月31日,翊景公司董事長即被告壬○○改派劉雨青接替吳大鼐為翊豐公司董事,並推由N○○擔任董事長。95年8月15日翊景公司董事長即被告壬○○改派 Z○○接替乙c○○擔任翊豐公司監察人。 c.翊康公司則係登記以甲庚○○出資設立之富德公司 轉投資144萬元、甲d○○出資6萬元所設立,資本 額為150萬元,設立地址為臺北市○○區○○路 00 ○0號11樓(於96年2月16日遷址同路19之5號10 樓),並於93年4月8日召開發起人會議,由 富德派代表人即被告壬○○、甲庚○○及乙c○○擔 任董事,Q○○擔任監察人,並由被告壬○○擔任董事長。嗣於93年5月5日改選甲庚○○為董事長 ,並於93年6月18日經董事會決增資360萬元,由股東富德公司認繳股款60萬元,被告辛○○獨資設立之模里西斯商瓦肯投資有限公司轉投資設立之基恆公司認繳股款180萬元、被告壬○○獨資 設立之模里西斯商馬克羅斯投資有限公司轉投資設立之宇和司認繳股款120萬元,又於93年7月14日經董事會決議現金增資90萬元,由乙c○○獨自 出資設立之「東霖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東霖公司)認繳,嗣被告壬○○及乙c○○於93年8 月2日辭任董事,由宇和公司之名指派甲m○○、 基恆公司指派乙c○○繼任董事;富德公司於94年 6月10 日改派Z○○為監察人。於94年8月30日 股東會決議減資500萬元,將資本額降為100萬元,富德投資有限公司、甲d○○、基恆公司、宇和 公司、東霖公司之股款各變更為34萬元、1萬元 、30萬元、20萬元、15萬元;嗣於95年3月間原 股東將股份全數出售予翊豐公司,翊豐公司指派甲庚○○、甲m○○、N○○擔任翊康公司董事,劉 雨青為翊康公司監察人。於95年8月21日該公司 董事會決議將資本額由100萬元增加400萬元變更為500萬元,該400萬元股款全由翊豐公司認繳。d.翊創公司係由翊景公司出資現金250萬元所設立 ,於93年4月6日召開發起人會議,決議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區○○路00○0號11樓(與翊豐公 司所在地相同,亦同於96年2月16日遷至同路19 之5號10樓),並由翊景公司指派被告壬○○及 Q○○、N○○為董事,a○○為監察人,並推選壬○○為董事長。於93年5月24日董事會決議 增資2,830萬元,全由翊景公司認繳。於93年8月27日改派甲m○○接替壬○○擔任翊創公司董事, 翊創公司並於93年8月31日改選Q○○為董事長 。於93年12月24日董事會議決議增資700萬元, 全由翊景公司認繳。嗣於94年5月13日,翊景公 司改派何宜靜接替a○○擔任翊創公司之監察人。復於94年5月20日決議增資350萬元,亦係由翊景公司認繳。於94年6月16日改派劉雨青接替吳 大鼐,並於94年6月24日選任N○○擔任董事長 。 e.宇恆公司係由乙c○○出資,登記以其妻甲酉○○名 義出資99萬元及力霸集團法律顧問甲d○○出資1 萬元,於93年6月28日召開發起人會議,Z○○ 、甲酉○○、乙U○○當選為董事,Q○○當選為監 察人,並於同日召開董事會,選任Z○○為董事長。嗣於94年2月21日決議解散,並於94年2月22日完成解散登記。 f.被告辛○○、壬○○、甲庚○○及N○○、乙c○○ 、丙未○○等人,為避免被人查覺壬○○、辛○○ 有間接投資翊豐公司、翊康公司,又在翊豐公司之母公司翊景公司之上,於93年8月間,將翊景 公司持股變更由2家控股公司即恆和公司、基宇 公司持有100%翊景公司股權,將辛○○、壬○○投資翊豐公司、翊康公司之事實,藉由層層轉投資予以隱藏。恆和公司、基宇公司係將被告王令僑、壬○○、甲庚○○及N○○、乙c○○、丙未○○ 、乙壬○○、甲m○○等人持有之翊景公司股權做為 股本而設立,其資本總額為17,001,000元,登記股本各以笠原英司持有翊景公司股權1,000元、 被告辛○○獨資設立之模里西斯商瓦肯投資有限公司轉投資之基恆公司持有翊景公司股權500萬 元、被告壬○○獨資設立之模斯西斯商馬可羅斯投資有限公司轉投資設立之宇和公司持有翊景公司股權600萬元、被告甲庚○○設立之富德公司持 有翊景公司股權50萬元、N○○設立之東洋公司持有翊景公司股權500萬元、乙c○○設立之東霖 公司持有翊景公司股權50萬元抵繳,於93年8月 23 日完成設立登記,由笠原英司擔任董事長。 於94 年2月25日恆和公司申請增資、修正章程變更登記,將公司資本額變更為20,501,000元,由被告壬○○獨資設立之模里西斯商馬克羅斯投資有限公司轉投資設立之宇和公司認繳增資款350 萬元。於96年2月13日恆和公司申請變更組織、 出資轉讓、增資、選任董事、監察人、選任被告壬○○倫斯為董事長、修正章程之變更登記,更名為「恆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變更為被告辛○○轉投資設立之基恆公司、被告壬○○轉投資設立之宇和公司、被告甲庚○○、壬○○、王 又曾、甲d○○共同設立之富德公司、乙c○○設立 之唐聖投資有限公司(即乙c○○設立之東霖公司 ,於95年3月29日更名),各出資850萬元、 19,551,700元、595萬元、85萬元,資本總額為 34,851,700元,由被告壬○○擔任董事長,何嘉哲、劉雨青(法人股東基恆公司代表人)擔任董事,丙未○○當選監察人,並於96年2月26日將原 公司地址臺北市○○區○○路00○0號11樓遷至 同路19之5號10樓。而基宇公司則係由被告王令 興於93年8月20日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辦理設立登 記,資本額為1,630萬元,股本登記以被告王令 興獨資設立之模里西斯商馬可羅斯投資有限公司轉投資設立之宇和公司持有翊景公司股權470萬 元、丙未○○持有翊景公司股權50萬元、被告王令 僑獨資設立之模里西斯商瓦肯投資有限公司轉投資設立之基恆公司持有翊景公司股權370萬元、 N○○設立之東洋公司持有翊景公司股權360萬 元、乙壬○○持有之翊景公司股權30萬元、乙c○○ 設立之東霖公司持有翊景公司股權50萬元、徐立聖持有翊景公司股權250萬元、被告甲庚○○設立 之富德公司持有翊景公司股權50萬元,設立地址與翊康同為臺北市○○區○○路00○0號11樓( 亦同於96年2月16日遷址同路19之5號10樓),於93年8月13日召開發起人會議,由壬○○(以法 人股東宇和公司代表人身分)、Q○○(以法人股東基恆公司代表人身分)、N○○(以法人股東東洋公司代表人身分)擔任董事,a○○為監察人,並由被告壬○○擔任董事長;於94年4 月15日基宇公司董事會決議現金增資450萬元,全 數以股東持有之「翊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作價抵繳,並因監察人a○○辭職,而於94 年5月24日補選丙未○○為監察人,嗣於94年7月5日基 恆公司改派乙c○○接替Q○○為法人股東暨董事 代表,復於95年7月31日改派陳怡珍為法人代表 ,並於95年117日台政部90年10月餘轉增資 14,077,440元。 B.次查,被告辛○○於93年3月17日在中華商銀之基 恆公司帳戶取款憑條上存戶簽章欄內親筆簽署「王令僑」、「Lin Cho」等字,自基恆公司籌備處設 於中華商銀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轉帳匯款135萬元(含手續費共1,350,030元)到設於同分行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翊景公司籌備處帳戶內,作為繳納翊景公司設立股款,此有上開翊景公司登記案卷及中華商銀之基恆公司取款憑條、翊景公司存款憑條在卷可按(見本院中華商銀部分函查資料卷㈤第238頁);被告辛○○並在 93年6月11日基恆公司上開帳戶取款憑條上存戶簽 章欄內親筆簽署「辛○○」,以基恆公司負責人名義,匯款665萬元入翊景公司上開中華商銀帳戶內 ,作為認繳翊景公司增資股權,亦有中華商銀之基恆公司取款憑條、翊景公司存款憑條在卷可稽(見本院中華商銀部分函查資料卷㈤第240頁);被告 辛○○又在93年6月21日中華商銀之基恆公司帳戶 取款憑條存戶簽章欄內親簽「辛○○」,以基恆公司負責人名義,匯款200萬元至翊景公司上開中華 商銀帳戶內,認繳翊景公司增資股款200萬元,亦 有中華商銀之基恆公司取款憑條、翊景公司之存款憑條在卷可憑(見本院中華商銀部分函查資料卷㈤第243頁);另被告辛○○於93年7月2日在中華商 銀之基恆公司帳戶取款憑條上存戶簽章欄內親筆簽署「辛○○」、「Lin Cho」等字,自基恆公司上 開中華商銀帳戶內,轉帳匯款180萬元(含手續費 共1,800,030元)到翊康公司設於中華商銀南港分 行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繳納翊康公 司增資股款,此有上開翊康公司登記案卷及中華商銀之基恆公司取款憑條、翊康公司存款憑條在卷可按(見本院中華商銀部分函查資料卷㈤第245頁) 。顯見基恆公司投資翊景公司之1,000萬元股款及 投資翊康公司之180萬元股款,均係經被告辛○○ 在基恆公司中華商銀帳戶取款憑條簽名同意取款後而轉帳繳納。 C.且依翊景公司之法人股東基恆公司所出具之法人股東代表人指派同意書顯示及被告辛○○供述,吳大鼐代表基恆公司擔任翊景公司第1屆董事確係由被 告辛○○親簽該指派同意書。 D.再者,被告壬○○獨資設立之模里西斯商馬克羅斯公司轉投資設立之宇和公司及被告辛○○獨資設立模里西斯商瓦肯投資有限公司轉投資設立之基恆公司,均係委託同一會計師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審定投資額,分別設立後,又分別轉投資翊景公司、恆和公司、基宇公司。而翊景公司、翊豐公司、翊康公司、翊創公司、基恆公司及宇和公司均曾共同設在臺北市○○區○○路00○0號11樓。 E.翊康公司係由被告甲庚○○、壬○○共同出資設立, 因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訂定之「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處理要點」第3條規定「受委託機構除符合金 融機構合併法之資產管理公司外,應具備下列條件:…㈤債權催收涉及刑事或民事第三審訴訟事件者,受委託機構之負責人或有關承辦人員應具備律師資格。」及中華商銀就消費性貸款應收債權之催收作業委外應注意事項草案第3條第7款規定「債權催收及訴訟事件者,受委託機構之負責人或有關承辦人員應具律師資格」(見本院中華商銀部分函查資料卷第55頁背面至58頁),故被告壬○○透過王又曾徵得甲d○○同意,壬○○因而借用甲d○○名義, 登記甲d○○有出資6萬元投資設立翊康公司,此據 被告壬○○供述在卷,並據證人甲d○○於本院審理 時具結證稱其有提供身分證影本資料給甲○○,同意甲○○使用其名義設立公司等語在卷。再中華商銀於93年4月23日即與翊康公司簽訂中華商銀委託 翊康公司催收現金卡債權之委任契約,中華商銀於93年5月5日才至翊康公司實地訪查,依銀行公會「債權催收受託機構之評鑑標準及評比項」逐筆評鑑(見本院函查資料卷㈥第59頁),中華商銀消費金融部於93年5月10日由d○○撰擬簽呈將上開合約 書呈請核示及同意用意,並會簽稽核處、法務處、業務部、秘書處及會計處表示意見,因業務部、稽核處及法務部有不同意見,業務部係於93年5月17 日會簽時表示:「…依照本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第9條規定,於委外契約增列條款,及 依第11條規定,另行簽報相關資料(如:緊急應變計畫等)。…」等意見、稽核處於93年5月17 日會簽時表示「茲消費性逾期案件量大,建議增加委外家數,以提高案件處理速度,及利於對受委託機構催收績效評核比較與後續催收作業委外事宜」(見本院中華商銀部分函查資料卷㈥第87頁反面),法務處於93年5月19日會簽時則表示:「…就委託 之外催公司而言,經查,雖業經該單位評鑑符合銀行公會『債權催收受託機構之評鑑標準』,資格上尚無不符,惟其係新設公司,本次係其首度接受委託催收案件,特應注意該公司內部控制及管理,對客卡權益保障及資料保密之安全」等意見,消費金融部於97年5月21日由四等專員d○○撰擬補充說 明記載:「關於各單位針對委外債權之契約內容修訂,本部待簽核後,即依各單位意見一併修改。有關業務部增訂「緊急應變計畫」待委外簽約完峻,本部另增訂該計畫。有關該委外公司(翊康公司)雖為一新成立公司,從業人員皆由富邦銀行具催收經驗之行員擔任,皆具催收經驗及專業素養,符合銀行公會計對委外催收人員之要求規定。委外機制建置完成後,另酌增其他委外資管公司以符合委外催收同業之牽制原則,並有效評估回收績效。」等語,惟被告辛○○以消費金融部經理身分,於該補充說明上記載:「現有M3以上客戶量對委外催收公司而言量過少,若現今立即兩家以上恐承接意願低,另兩家重覆催討易起糾紛,建議暫由一家承接為宜。」,並經甲○○以便利貼批示「如消金部擬」,再由其秘書謄寫在該補充說明上,並蓋用「副董事長T○○ (甲)」章(見本院中華商銀 部分函查資料卷㈥第86頁背面至第88頁背面),93年6 月9日消費金融部再度上簽協請法務處協助合 約審定,俾與翊康公司簽約,法務處於同年月10日表示:「1.本案契約書前已多次會商、討論,並定稿如B。2.擬同意其用印申請」等語,然查該簽呈 後附之委任契約仍於首頁記載:「本契約由下列當事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廿三日簽訂:」,末頁最後一行日期則載為「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見本院中華商銀函查資料卷㈥第86至104頁),嗣翊康公 司自93年6月18日起始正式接受中華商銀委外收案 件,同日翊康公司董事會即決議增資360萬元,分 別由被告甲庚○○設立之富德公司認繳60萬元、被告 辛○○以模里西斯商瓦肯投資有限公司轉投資設立之基恆公司認繳180萬元及被告壬○○以模里西斯 商馬克羅斯投資有限公司轉投資設立之宇和公司認繳120萬元,翊康公司資本總額增為510萬元,被告辛○○透過基恆公司持35.29%翊康公司股權,被告壬○○透過宇和公司、甲d○○名義持有24.71%翊康 公司股權,被告甲庚○○則透過富德公司名義持有40% 翊康公司股權。於93年7月間翊康公司報送93 年6月份之催回績效,因委託件數高達5,590戶,總計339,864,589元,而當時因中華商銀消費金融部 催收系統於93年7月份上線,當待8月份始完成委外催收之電子轉檔作業,故翊康公司需以人力接管案件,翊康公司於93年4月間甫成立,工作規則於93 年4月28日始訂立(見本院中華商銀函查資料卷㈥ 第75頁背面),其人力調派尚未調整,致催回績效偏低,僅催回182戶,催回金額2,433,028元,又因委任契約約定中華商銀委任翊康公司催收金額以每千萬元為單位,依翊豐公司每月結算(即按契約附表一所列以M4-M6滾動率計得知佣金)之服務費( 稅外加)支付予翊康公司,翊康公司如實收金額超過預估回收金額之部分,則中華商銀同意支付翊康公司之服務費再加收超出部分之20%,服務費之計 算均以案件交接時間為依據,致中華商銀於93年7 月份仍需支付委託債權每千萬元3,4000元之服務費,共1,155,478元((000000000/10000)*34000)給翊康公司,致中華商銀委外催收服務費支付金額偏高,而回收績效偏低之情形,足生損害於中華商銀(見本院中華商銀部分函查資料卷㈥第50頁背面)。綜上所述,翊康公司將甲d○○律師列為發起人, 其目的即是為使翊康公司符合銀行公會及中華商銀所規定委外催收業務受託人資格而承攬中華商銀委外催收業務,且翊康公司甫完成設立登記不久,即於93年4月23日與中華商銀簽訂委任契約,該委任 契約條文用字雖經中華商銀內部各部處表示意見後有所修正,但仍載明該委任契約係93年4月23日簽 訂,且係在中華商銀於93年5月5日實地訪查翊康公司前即與翊康公司訂約,復於法務處、稽核處質疑翊康公司初設立及建議增加委外家數時,被告王令僑批示現有逾期超過3個月以上客戶量對委外催收 公司而言量過少,建議暫由一家承接為宜等意見,刻意將現金卡帳款委外催收業務交由翊康公司獨家辦理,嗣中華商銀於93年6月10日法務處始同意消 費金融部用印,惟消費金融部仍倒填用印日為93年6 月1日,且於中華商銀於委任契約用印後不久, 於同年月18日正式交辦委外催收案件給翊康公司,被告辛○○、壬○○即於同日投資翊康公司各180 萬元、120萬元,且辛○○明知中華商銀消費金融 部催收系統於93年7月上線,需待8月份始完成委外催收之電子轉檔作業,翊康公司需以人力接管案件,以翊康公司當時人力無法負荷,卻仍於由中華商銀消費金融部於93年6月18日委託翊康公司共5,590戶, 高達339,864,589元之債權,翊康公司因回收 期間短(93年6月18日起至同年月30日),僅催回 182戶共2,433,028元,回收績效偏低,未達預期催回績效,中華商銀仍需支付委託債權計算每千萬元34,000元之服務費,而圖利翊康公司,致生損害於中華商銀。 F.上開事實,並證人Q○○於本院具結證稱:我從萬泰銀行退休之後,被告辛○○找我擔任中華商銀麥克現金卡之顧問,當時N○○也有在場,我是向被告辛○○報告有關現金卡之缺失、業務如何推展,我並無領中華商銀薪水,而是由被告辛○○透過其他2家公司支付薪水給我,一家是東昇行銷公司, 另一家不記得了,東昇行銷公司之負責人是N○○,其於93年後才改成領翊豐公司薪水;業務推展一段時間後,日本有一家公司要跟我們合作,所以我們就一起去日本考察,考察的目的包括現金卡的催收、管理、疑行,同行者有我、被告辛○○、王令興及N○○,去日本參觀催收業務如何做、發行現金卡的公司等等,因為被告辛○○說要把業務推廣的話,要設立幾家公司比較好辦,且以我的身分及銀行經歷背景,找我來當翊豐公司的掛名董事長業務比較容易推廣,翊豐公司之籌備會議是在南京東路附近召開,當時參加會議的有我、被告辛○○、壬○○及N○○,當時被告壬○○有問被告辛○○要找何人擔任翊豐公司董事長,被告辛○○表示由我擔任最合適,我也將辦理工商登記相關資料交給被告辛○○之秘書,翊豐公司原來開始之目的是要推銷中華商銀的現金卡業務,之後做債權保證時是由我出面與銀行洽談,後來翊豐公司專營不良債權標購業務後,我就沒有參與該項業務,而由被告李德洋、壬○○負責;我有同意擔任基恆公司之董事長,當時有將圖章交給被告辛○○之秘書去處理,也是被告辛○○找我擔任翊創公司之負責人,吳德厚也是我介紹給被告辛○○認識的等語(見本院96年8月3日上午審理筆錄第3至24頁),並有被告王 令僑、壬○○與N○○、Q○○同時於92年9月25 日及同年12月15日之入出境資料在卷可憑,足徵證人Q○○上開陳述翊豐公司成立目的與過程,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G.被告甲庚○○供稱及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被告王令 興找我投資,說要作債權保證,他說他幫銀行發行信用卡,說發卡開始到最後催收及呆帳回收都由我們投資的公司來包等語(見本院96年7月27日審理 筆錄第2頁、96年8月23日上午審理筆錄第66頁)。H.證人即翊景公司發起人之一丙未○○亦具結證稱:我 是翊景公司股東之一,被告辛○○也有出資投資翊景公司,且我是透過被告辛○○介紹才認識被告王令興,N○○並告訴我要將股款匯入翊景公司等語(見本院96年8月2日上午審理筆錄第19、24頁)。I.證人即翊康公司發起人之甲d○○於本院審理時具結 證稱:93年初,甲○○告訴我,被告壬○○操投資資產管理公司,甲○○推薦我擔任被告壬○○等所組資產管理公司之發起人,因為資產管理公司需要一個具律師資格之董事,我就將律師會員證、國民身分證在南京南東路中華商銀總行交給甲○○,但翊康公司股款6萬元並非我所繳交等語(見本院96 年8月2日下午審理筆錄第14、15頁)。被告壬○○亦自承:因政府規定資產管理公司必須要有律師成為股東始能營業,其特別打電話給甲d○○說其要成 立資產管理公司,請甲d○○出名當股東,股款會請 其他股東幫他代繳等語(見本院96年8月2日下午審理筆錄第18、19頁)。 J.證人即翊景公司、翊豐公司、翊創公司、基宇公司之監察人a○○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93年間起,其就中華商銀消費金融部任職,當時是被告王令興要其擔任某家公司之監察人,其就交給身分證給壬○○,翊景公司、翊豐公司、翊創公司、基宇公司之公司登記案卷內監察人願任同意書均是其本人所簽等語(見本院96年8月2日下午審理筆錄第20至23頁)。 K.證人即翊豐公司特別股股東丙z○○於本院審理時具 結證稱:當時翊豐公司因為資金籌措,被告壬○○當時有向其解釋成立公司有分好多部分,做信用卡發卡、消費金融信用評估、催收代工、標購不良債權等(見本院96年8月2日下午審理筆錄第28至30頁)。 L.證人N○○證稱:我們以翊創公司名義取得ISI公 司的信用卡審核、催收及前後端管理系統「EXPAY 」,我就和Q○○、壬○○、辛○○及公司其他員工赴日本考察,認為債權收購及保證業務是可以進行的,剛好回臺灣之後,銀行局訂立一個「三五八政策」,逼得銀行要賣不良債權,我認為這是商機,所以我們就開始做收購不良債權的業務,但翊豐公司原本是要做債權保證的,翊豐公司設立時的董事長是壬○○,後來因為我們跟很多銀行談消金業務的系統業務買賣,大家看到壬○○的名字就想說是不是跟中華商銀有關係,就不願意跟我們往來,後來就變更由Q○○擔任董事長等(見本院96年8 月3日上午審理筆錄第38至40頁)。 M.證人Z○○證稱:我是翊創公司協理,是壬○○請我擔任宇恆公司的董事長,我將辦理公司登記之資料交給乙c○○,壬○○是宇恆公司實際負責人,我 不認識宇恆公司股東甲酉○○、甲d○○,另外我有擔 任翊康公司監察人、宇和公司代表人、翊豐公司監察人、翊創公司董事長,我的資料是交給n○○,我有領取每家公司各5000元之報酬等語(見本院96年8月17日上午審理筆錄第3至10 頁)。 N.證人乙U○○證稱:我是翊康公司外訪部協理,我是 應乙c○○之要求而擔任宇恆公司董事,宇恆公司沒 有營業等語(見本院96年8月17日上午審理筆錄第 11至14頁)。 O.證人乙Z○○證稱:我知道壬○○和辛○○同時有投 資翊景公司,當時是壬○○來跟我做簡報的,王令僑有來跟他打招呼並說這公司是要作小額貸款,王令興及辛○○說是一起合作這個公司等語(見本院96年8月17日上午審理筆錄第20至23頁)。 P.證人乙g○○證稱:我有參加翊康公司的開幕酒會, 當時參加的有甲庚○○、壬○○、辛○○及辛○○、 壬○○之母親等語(見本院96年8月23日上午審理 筆錄第29頁)。 Q.證人丙宇○○證稱:我有參加翊豐公司開幕會,當時 丑○○○有致詞,辛○○及壬○○也有在場,且我在辦理委外催收業務時和翊康公司有所接觸,翊康公司都會要求我們額外配合,如果沒有配合,李德洋會跟壬○○反應,我們催收組這邊就會被當王令僑罵等語(見本院96年8月30日上午審理筆錄第5至11頁)。 R.證人甲r○○證稱:辛○○、壬○○、甲庚○○3位係 股東關係,且我發覺中華商銀之不良債權都是翊豐公司得標,我懷疑是內線交易,有關係人交易之問題,我無力改變,所以離職等語(見本院96年8月 31日上午審理筆錄第30至31頁)。 S.證人甲酉○○證稱:我是宇恆公司掛名股東,並無實 際出資,因為當初我前夫乙c○○說辛○○想要找一 信任的人開1家公司,說要做催收,乙c○○與我商 量後,由我擔任法人代表,後來壬○○說要撤掉這家公司,宇恆公司遂於94年4月21日解散等語(見 本院96年9月5日上午審理筆錄第14至17頁)。 T.證人乙c○○證稱:我有設立東霖公司,當時是因為 要和辛○○、壬○○、甲庚○○一起開設翊康公司承 接中華商銀之委外催收業務,因為當時辛○○說中華商銀消費金融部的催收工作做得不是很好,希望可以委外辦理,才有此合作機會,辛○○之出資係透過基恆公司匯款進來的,當時我和辛○○、王令興、甲庚○○等3人一起討論出來由我擔任翊康公司 之董事;後來中華商銀要賣不良債權時,壬○○又問我要不要投資翊景公司,我又投入100萬元,由 翊景公司再轉投資翊豐公司,而壬○○則請我擔任翊豐公司之監察人;基恆公司是辛○○用我的名義出資,辛○○並請我擔任基恆公司董事即模里西斯商瓦肯投資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而模里西斯商瓦肯投資有限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就是辛○○;宇恆公司是辛○○在當時有跟我及甲庚○○說要再開設一家類 似資產管理公司,多準備一家公司以便向銀行爭取案件,實際上宇恆公司是個紙上公司,沒有實際營業,當時希望找比較信任的人,所以我就找我太太甲酉○○,並找來Z○○、乙U○○、甲酉○○擔任宇恆 公司董事,找Q○○擔任監察人,辛○○及壬○○也是同意的,宇恆公司成立後,n○○就告訴我說壬○○要定把宇恆公司的公司大小章、營利事業登記證交給n○○保管,後來宇恆公司要解散時,沒有人處理,我就問甲庚○○,甲庚○○就叫我自己跟王 令僑講等語(見本院96年9月5日下午審理筆錄第10至30頁)。 U.且依扣案證物顯示,在翊豐公司扣得之翊豐公司財務規劃表中,載明:「岳霖對令興、德洋、家順、令僑做配息分配報告」,有扣押物編號第C-12號證物扣案可稽(見本院編號第306號偵查卷第186頁),證人n○○亦到庭證稱:94年底,翊豐公司併購翊康公司時,確實有做這樣的交接,因我是在93年6月份時到翊創公司任職,擔任會計經理,負責創 、翊豐、翊景、宇和、基恆、恆和、基宇等公司之帳務處理及財務報表編製,且上開公司之變更登記都是由我負責辦理,若有牽涉到被告甲庚○○之部分 ,一定會告知他,有關基恆公司辦理增資之資料,我都是向壬○○索取,翊景公司再分成恆和公司及基宇公司等語(見本96 年8月2日上午審理筆錄第7至12頁),核與證人即翊景公司股東丙未○○、劉靖 均證稱:盈餘分配係由n○○負責等語相符(見本院96年8月2日上午審理筆錄第20、34頁),堪認該扣案證物所載為事實。 V.被告辛○○於94年度有領取翊康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45萬元,有被告辛○○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按(見本院編號335號偵查卷第 11至37頁)。 W.扣案之宇和公司投資概況圖(見本院編號第325號 偵查卷第7頁),與本院為調查翊景公司集團股東 繳納股款情形所調閱之存款對帳單、取款憑條、存款憑條資料相符(見本院中華商銀部分函查資料卷㈤)。 X.中華商銀於93年簽辦信用卡第1批不良債權標售案 後(見本院編號第305號偵查卷第115頁),翊景公司集團即陸續完成設立,後來中華商銀未簽報即停止辦理出售作業,嗣翊豐公司成立並增資後,中華商銀才於93年8月再重新辦理出售,亦未先簽報董 事會核議。 Y.綜上所述,依上開人證及物證,堪認被告辛○○、壬○○、甲庚○○因見中華商銀之現金卡、信用卡逾 期帳款大量增加,產生龐大不良授信債權,將以出售不良債權方式減少不良資產,其等見有利可圖,由辛○○、壬○○及N○○、丙未○○等人先設立翊 景公司作為控股公司,93年4月間,翊景公司轉投 資設立翊豐公司,由翊豐公司向中華商銀收購不良債權,甲庚○○再以認繳增資款方式,加入翊景公司 ,並由甲庚○○、壬○○(借用甲d○○名義)另成立 翊康公司,壬○○、辛○○再以認繳增資股款方式,透過宇和公司、基恆公司轉投資翊康公司,由翊康公司獨家承攬中華商銀現金卡不良債權催收業務,壬○○、辛○○並與乙c○○共同設立宇恆公司, 更利用宇恆公司配合翊豐公司向中華商銀標購不良債權等犯罪事實。是被告辛○○、壬○○、甲庚○○ 上開所辯,與事實不符,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②被告辛○○、壬○○、甲庚○○為使翊豐公司順利得標 ,透過被告辛○○主導中華商銀辦理不良債權標售業務,為翊豐公司護航,指示均由翊豐公司得標,並由被告壬○○、甲庚○○分擔投標及找廠商參標之行為: 被告辛○○辯稱:信用卡第1批不良債權標售時,係 由信用卡部門自己找廠商,法務處督導,現金卡第1 批則係由法務處找廠商,後來因不想同一家銀行制度不同調,且其在辦理不良債權標售時,都要求同仁要依銀行規定辦理,並無指定由翊豐公司得標,縱使若干出售程序上有瑕疵,也係因358政策之要求,以致 於出售程序緊湊,與其無關云云。被告辛○○則辯以:翊豐公司確實有實際依照不良債權金額、帳齡、債務人資料等評估出價金額;其不是宇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不清楚宇恆公司為何成立,且宇恆公司與翊豐公司無關,其不認識宇恆公司的任何人,亦沒有聯繫宇恆公司人員參與投標,更無告知n○○代理宇恆公司投標之金額;被告甲庚○○通知中譽公司等參與中華 商銀不良債權標售案及有無告知翊豐公司欲投標金額等事,其均不知悉等語。被告甲庚○○辯稱:其在翊康 公司僅係聽命於被告壬○○指示從事催收業務,代表翊豐公司前往中華商銀投標也是依照被告壬○○指示,其並無決定權,在投標時,其確實有跟其他投標廠商聯絡,但係因中華商銀人員要其提供廠商名單,其也只是詢問投標廠商有無投權之意願,並討論出售債權之價值,其並無要求廠商依其指示出價,並沒有要求他們陪標云云。經查: A.中華商銀依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於92年5月26日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中華 商業銀行處分不良授信債權程序」(見本院編號第305號偵查卷第17至19頁),是被告辛○○執行不 良債權標售業務時,自應該等規定辦理,列舉如下: a.第3條:本行處分不良授信債權原則上採行「比 價方式」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之方式辦 理。 b.第4條:比價方式即通知「著有信用」之資產管 理公司2家以上,依第5條規定之評估程序提出報價單公開比價。 c.第6條:(二)執行單位法務處。 B.依照上開規定,中華商銀之不良授信債權標售業務,應由法務處執行辦理,惟被告辛○○為達使翊豐公司均能順利得標,即下令現金卡第1批不良債權 之後,所有不良債權標售案均改由其掌控之消費金融部及信用卡部主辦,此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a.證人丙宇○○證稱:其是中華商銀消費金融部(下 稱消金部)現金卡催收組組長,中華商銀消金部最高主管是被告辛○○,中華商銀不良債權出售原本依規定是由法務處辦理,但因為現金卡第1 批不良債權出售程序,有關訴訟費用180萬元是 否併入價金,但法務處協理乙G○○主張要併入, 但辛○○不希望併入,因為對翊豐公司而言成本會提高,翊豐公司是壬○○之公司,壬○○有向辛○○是怨這件事,辛○○在某個消金部星期五下午之例行會議業對這件事有很大的情緒反應,有拍桌子表示「乙G○○明明知道翊豐公司是王令 興開還故意刁難」,並宣布之後中華商銀現金卡、信用卡之不良債權標售業務改由消金部主辦,法務處只要配合蓋章就好,簽呈外觀看起來是兩個單位併簽,但是法務處只是協辦,沒有主導權了等語(見本院96年8月30日上午審理筆錄第8至30頁)。 b.證人乙k○○證稱:根據中華商銀處分不良授信債 權程序,執行單位應該是法務處,但是實際上是由消金部、信用卡部辦理,而這兩個部門的最高主管是被告辛○○,得標簽呈法務處最後只是會簽(見本院96年8月30日下午審理筆錄第4至5頁 )。 c.證人丙E○○證稱:按照中華商銀處分不良授信債 權程序執行單位是法務處,但除現金卡第1批不 良債權外,法務處只是列席單位等語(見本院96年8月30日下午審理筆錄第10至11頁)。 d.證人乙G○○證稱:依照中華商銀內規,不良債權 之標售業務由法務處辦理,但辛○○在現金卡第1批之後,即將此業務改為其領導之消金部及信 用卡部辦理,辛○○雖無此權限,但因為身分上之關係,後來實際上不良債權之標售業務就沒有移到法務處,法務處只是會同簽辦案子等語(見本院96年8月30日下午審理筆錄第19頁)。 C.復依下列證人證述及相關證物顯示,中華商銀辦理下列不良債權標售業務時,程序上有諸多瑕疵,顯係早已內定由翊豐公司得標: a.現金卡第1批不良債權: Ⅰ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95年進行專案檢查時,發現中華商銀未留存該次出價單正本。 Ⅱ翊豐公司出價單上未填出價日期,且與臺灣金聯公司之出價單格式不同(見本院編號第305 卷第21頁)。 Ⅲ證人丙E○○證稱:投標廠商臺灣金聯公司、遠 銀資產公司是我去接洽的,至於翊豐公司,是法務處主管乙G○○告訴我說是消金部介紹翊豐 公司來參加投標的,都是消金部人員與翊豐公司聯繫,而消金部及信用卡部最高主管是王令僑,此次標單是廠商寄送過來的等語(見本院96年8月30日下午審理筆錄第11至13頁)。 Ⅳ證人乙G○○證稱:投標廠商臺灣金聯公司、遠 銀資產公司是我們法務處去接洽的,至於翊豐公司是消金部建議的名單,但後並無和翊豐公司直接聯繫等語(見本院96年8月30日下午審 理筆錄第20頁)。 b.現金卡第2批不良債權: Ⅰ於金管會進行95年專案檢查時,查出:中華商銀辦理該次投標無留存出價單正本,該次投標採傳真出價表方式辦理,卻未徵取「不良債權讓與意願書」及「保密切結書」,疑似未取得客戶資料評估前即進行傳真出價,作業方式不符合常規,亦與中華商銀之「處分不良授信債權程序」中「讓售不良債權出價表」說明三所載「出價後請置於信封內密封,並郵寄或親送中華商銀」之規定不符;亦無申請出售之簽呈,未事先陳報邀哪幾家廠商比價。 Ⅱ翊豐公司及豐泰公司之出價單報價日期均為93年9月24日(見本院第305號偵查卷第37、38頁),然查中華商銀早已於93年9月23日即簽報 由翊豐公司得標(見本院編號第305號偵查卷 第39頁)。 Ⅲ證人丙宇○○證稱:因為辛○○早已經決定要由 翊豐公司得標,乙未○○協理遂指示我標案要有 2家廠商投標,只有1家太難看,所又我找來豐泰公司,但豐泰公司實際上並無投標之意願,豐泰公司的出價表上之日期、出價金額都是我所繕打,我製作豐泰公司出價表出價金額時,是依照丙I○○給我看的翊豐公司出價表,將翊 豐公司出價金額往下調整,作為豐泰公司出價金額,後來我就標單送至豐泰公司給負責人康龍泉蓋公司大、小章,直接把標單取回,送回消金部總部給主辦人丙I○○等語(見本院96年 8 月30日審理筆錄第3至18頁)。 Ⅳ證人丙I○○證稱:大約在93年9月23日左右, 主管乙未○○跟我說翊豐公司之出價單有傳真進 來,請我跟丙宇○○核對,乙未○○並要我將翊豐 公司的出價金額告訴丙宇○○,原因就是因為翊 豐公司要買,所以程序要做得符合,但目的就是要讓翊豐公司得標,因為翊豐公司是辛○○弟弟壬○○所開設的,而豐泰公司之證照資料及出價資料是丙宇○○提供給我的等語(見96年 8月30日上午審理筆錄第25至31頁)。 Ⅴ證人即豐泰公司實際負責人甲w○○證稱:我是 豐泰公司實際負責人,當時丙宇○○表示其老闆 辛○○的意思是要賣給特定對象,因為銀行規定要找兩家廠商比價,所以丙宇○○就拿1張已 經填妥內容之出價表,請我幫忙出個名,我就蓋上公司大小章,並將豐泰公司登記文件等相關資料交給丙宇○○帶走等語(見96年8月30 日 上午審理筆錄第32至34頁)。 c.現金卡第3批不良債權: Ⅰ於金管會進行95年專案檢查時,查出:中華商銀辦理該次投標無申請出售之簽呈,未事先陳報邀哪幾家廠商比價;未向投標廠商徵取「不良債權讓售意願書」及「保密切結書」,疑似未取得客戶資料評估前即進行出價,作業方式不符合常規,亦與中華商銀「處分不良授信債權程序」規定不符。 Ⅱ中華商銀出價單載明請投標廠商就該批不良債權分別以買斷、具回饋條件方式分別出價,但參與投標廠商,均一起僅以具回饋條件方式出價,就買斷方式均未出價,顯係事先勾串。 Ⅲ證人丙宇○○證稱:這筆不良債權也是辛○○指 示要由翊豐公司得標,參標廠商是由翊豐公司找來的,因為投標需有2家廠商之問題,所以 甲庚○○跟我說其他廠商他會負責找,當天李德 洋也找來了磊豐公司及標準財信公司到場出價,這次比價是現場比價,並非傳真出價,會有傳真日期可能是公文遞送以傳真方式進行等語(見本院96年8月30日上午審理筆錄第7頁)。Ⅳ證人即磊豐公司負責人甲辛○○證稱:此前標案 是翊豐公司的甲庚○○通知我,說該次標案已經 內定由翊豐公司得標,希望我能以磊豐公司名義陪1次標,出價價格是甲庚○○通知我,我直 接依據甲庚○○所指示金額,填寫在出價表上, 因為我為了以後能有繼續合作之機會,雖然明知甲庚○○要求我填寫的金額不太合理,我還是 親筆填寫出價單,但是當時心理不是很舒服,所以沒有蓋上我的個人私章,只在出價表上蓋上磊豐公司大章,也因為從同業探知翊豐公司實際上是甲○○家族的關係企業,不管我們出價多少錢,最後都會由翊豐公司得標,所以我也沒有興趣繼續投標,之後再也不去投標了等語(見本院96年8月16日下午審理筆錄第25至 32頁)。 Ⅴ證人即標準財信公司負責人甲l○○證稱:當時 翊豐公司甲庚○○與我們標準財信公司經理陳載 霆接洽,詢問標準財信公司有無意願參與中華商銀不良債權標售,後來去銀行拿資料回來評估之結果,我和乙g○○都覺得標案品質不佳, 而且公司當時資金不夠,我跟乙g○○說不要標 了,但因為乙g○○已跟甲庚○○講好要去投標, 我就告訴乙g○○還是去投標,但是不要標到, 所以乙g○○就去參標並隨便出價,後來甲庚○○ 又與乙g○○接洽希望本公司繼續參與後續不良 債權標案,我們本來就沒有興趣參與,但因為本公司在出售電腦系統給翊康公司時,我就知道翊康公司、翊豐公司、翊創公司都是甲○○、壬○○的家族企業,且在我的觀念裡,李德洋與中華商銀是一體的,我為了之後有機會與中華商銀合作,就同意甲庚○○的要求參與後續 標案,不過標準財信公司根本不想得標,所以出價都很低等語(見本院96年8月23日上午審 理筆錄第13至22頁)。 Ⅵ證人乙g○○證稱:我是標準財信公司的業務主 管,我們依一般市場經驗認為中華商銀現金卡案件之品質不好,所以不想標到,但甲庚○○請 我們去幫他忙湊個人數,所以後來才去陪標,出價金額是甲庚○○告訴我的等語(見本院96年 8月23日上午審理筆錄第23至35頁)。 d.現金卡第4批、第5批不良債權: Ⅰ中華商銀自行決定邀約對象(見本院編號第 307號偵查卷第127頁)。 Ⅱ證人乙g○○證稱:標準財信公司只是去陪標, 出價金額是甲庚○○告訴我們的等語(見本院96 年8月23日上午審理筆錄第26至34頁)。 e.信用卡第1批不良債權(基準日93年8月10日,戶數25,805戶,金額1,819,714,998元): Ⅰ被告甲庚○○供稱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 結證稱:當天第1輪投標完畢後,主席就宣布 翊豐公司投標價格比較低,我們就先離場, 當天下午壬○○通知我還有1次出價機會,叫 我去找丙v○○襄理改標單,丙v○○襄理也有打 電話跟我說,在幾點以前我願意把價格超過元誠公司的話,他們會考慮看看,可以再投標一次。壬○○並有問我,可不可以去找一些資金來,我就想到我以前有客戶對這個有興趣,後來才去籌湊這一筆資金,並於當天下午加價。丙v○○襄理有告訴我元誠公司出價6,800萬元 ,壬○○並告知我金額要填7,200萬元等語( 見本院96年5月30日審理筆錄第15頁、96年7月27日審理筆錄第2頁、96年8月3日上午審理筆 錄第59至60頁)。 Ⅱ證人丙v○○於本院96年8月16日審理時具結證 稱:我有在中華商銀任職,任職期間從82 年6月11日迄今,93年間,我是秘書處襄理,當時主管是甲e○○。因我在秘書處角色是負責採購 業務,信用卡不良債權出售業務我沒有碰過,我知道這是信用卡部的案子。93年8月27日秘 書處簽呈(如本院編號第307號偵查卷第54 頁背面至第55頁背面所示小)的內容不是我打的,是信用卡部知道我們秘書處沒有這方面經驗,因案子是秘書處開的標,但因甲e○○不懂電 腦,所以信用卡部門就將相關簽呈、董事會提案稿都做好例稿,存在磁片裡面由丙天○○交給 我,因當時開標是我們秘書處協理甲e○○主持 ,所以簽呈是秘書處出具,但內容是丙天○○交 給我,但上面金額是空白的,丙天○○交給我磁 片內容上,得標金額是空白的,但得標廠商部分我確定不是翊豐公司,他給我的磁片檔案給我的,我記得有一家公司名稱,後來經過主管同意翊豐公司加碼之後,我就直接更改得標廠商名稱為翊豐以司。當時原本上面的內容,得標廠商公司,我不記得廠商名稱,但我確定得標廠商名稱不像得標金額是空白的,丙天○○是 在開標前給我磁片,所以我更改的部分就是得標廠商及輸入金額。當次在現場開標之後,出價金額最高的是元誠公司,我是事後才知道,是甲e○○,要求我把得標廠商作更改。後來翊 豐公司來加碼出價,是甲e○○協理說翊豐公司 希望拿到這個案子,因翊豐公司在開標前有來拜訪過,是甲e○○協理同意說若翊豐公司用最 高出價金額加碼,才同意他們作。我依甲e○○ 協理指示通知翊豐公司的人來再次加價,我記得我是通知甲庚○○,我應該有告訴甲庚○○元誠 公司的出價金額,因為翊豐公司要做就要再加碼,所以我應該有跟甲庚○○講說元誠公司有出 價6,800元,希望翊豐公司再加碼,我印象中 我知道甲庚○○在第1標被淘汰後,甲庚○○有在 公司附近,有跟壬○○回報,我沒有親眼看到,我記得我是跟甲庚○○電話聯絡,我說你們怎 麼出了這麼低就出去了,他如何說我不記得了,但我知道他們在公司附近,我記得是在對話中甲庚○○告訴我他人在公司附近,並有跟王令 興回報。在翊豐公司汰出場後我打電話給李德洋,是因為開標前,壬○○有帶甲庚○○來拜訪 甲e○○,有留名片,甲庚○○是翊豐公司的聯絡 窗口,之前我在調查局有說甲庚○○是在員工餐 廳當我面塗改標單部分,我不確定是塗改還是重寫,但要符合我們內部程序,我記得甲庚○○ 是來我們開標的地方就是員工餐廳填寫,因為要讓翊豐公司再加碼,所以我是在看過其他3 家公司出價單後,告訴甲庚○○最高出價金額, 請他再加碼填寫,標單是我給甲庚○○的,李德 洋改好以後,標單交給我,我拿回標單就附在簽呈後面,我在拿到甲庚○○標單後,才改電子 檔內的簽呈、董事會提案,我只有改寫翊豐公司出價金額、翊豐公司名稱,其他家金額有無改過我不確定。我知道壬○○是翊豐公司的股東。翊豐公司後來再次出價這件事情知道的人有甲e○○,因為是他同意我去通知他們,他指 示我。後來又有93年8月27日法務處簽呈(如 本院編號305號偵查卷第115、116頁所示), 是因出售不良債權不是秘書處職掌,因流程還沒有走完,我們主管甲e○○認為應由法務處來 處理,另外乙G○○也有去找戊○○,戊○○要 找甲e○○,甲e○○不在,他就叫我去他辦公室 一下,去辦公室時候,戊○○、乙G○○在裡面 ,戊○○就跟我說這不是秘書處的事,秘書處理修正提送。(問:4月3想說不良債權是法務處的事情,大概是秘書處搶了法務處的事,所以乙G○○去向戊○○報告,我不曉得他們上面怎 麼弄,結論就是這應是法務處業務,要符合公司章程,所以不應由秘書處起簽呈,所以改由法務處來寫簽呈、提案,所以我就把原來電子檔給了,但我不記得是給法務處或信用卡處的人。秘書處所製作翊豐公司得標簽呈,我改完之後,應該有出去,但流程沒有走完,就全部讓法務處重來,由丙天○○把公文拿去各個部門 會簽,我只有做公文處理,其他我不清楚。我沒有製作過元誠公司得標簽呈。當我收到黃清一交給我的磁片時,得知他們已經把得標的廠商載明的話,我沒有作任何處理,我就趕快急著把簽呈送出去,我記得好像有跟丙天○○說你 們都做好了,還給我幹什麼,我只有改金額蓋章而已。通知甲庚○○來員工餐廳寫或改,標單 我給他的,甲庚○○改好以後,標單交給我,我 拿回標單就附在簽呈後面,我在拿到甲庚○○標 單後,才改電子檔內的簽呈、董事會提案,我只有改頁翊豐公司出價金額、翊豐公司名稱,其他家金額有無改過我不確定(見本院審判筆錄卷㈠第250頁以下)。 Ⅲ證人甲e○○證稱:我是中華商銀秘書處協理, 壬○○在中華商銀標售信用卡第1批不良債權 時有來拜訪我,說他希望參加此次之競標,而秘書處是應信用卡部之請幫忙議價,但參標廠商是信用卡部找來的,當天標售有4家廠商來 競標,第1次出價完我們將出價單收回來看1遍,再1次出價,我有告知廠商這1次出價最低的會被淘汰,廠商再寫第2次的價格,後來因為 翊豐公司出價最低就被淘汰出場,剩下的3家 廠商即分別議價,依照程序,淘汰出場之廠商不可再行出價,但後來翊豐公司出場後,王令興打電話給我,希望他們能拿到這個案子,因為壬○○不是一般人,而是老闆甲○○的兒子,且壬○○跟翊豐公司有關係,所以我才給翊豐公司再次出價機會,並告訴丙v○○若翊豐公 司要加價的話,就讓他們加,丙v○○後來告訴 我翊豐公司要加價的話就讓他們加,丙v○○後 來告知我翊豐公司已經來改標單,出價金額也比原先元誠公司出價金額高,我就指示丙v○○ 製作翊豐公司得標之簽呈,但我事後深感不妥,就將此事告知董事長高繁雄,高繁雄即指示將案件交由法務處及信用卡部處理,我後來只有會簽而已等語(見本院96年8月16日上午審 理筆錄第18至30頁)。 Ⅳ證人丙天○○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翊豐公司 與磊豐公司並非在93年3月9日簽報邀約廠商之名單內(見本院編號第305號偵查卷第115至 116頁),翊豐公司更不在93年8月18日發函(見本院編號第305號偵查卷第68頁、第77頁) 邀約之廠商內,是後來加入的,這是丙k○○告 知我要加進來的,開標前為了瞭解廠商出價之金額是否合理,甲U○○協理會先將廠商先行寄 送過來之標單開封,並交給財務組主管丙k○○ 整理彙整,至於簽呈稿之內容是我用鉛筆擬給丙k○○,但最高價我沒有寫元誠公司,後來鄭 啟華將我寫的草稿用電腦打字後有給我看過上面有寫最高價是元誠公司,我有跟他說這要等到比價完畢後才能填上,開標當天,丙k○○有 將一磁片交給我帶到會場交給丙v○○,當時我 並沒有看磁片內容等語(見本院96年8月16 日上午審理筆錄)。 Ⅴ證人丙k○○證稱:93年間,我在中華商銀信用 卡部任職,剛開始進去時,我的主管是丙天○○ 襄理,後來是乙z○○襄理。我有負責辦理中華 商銀信用卡不良債權的標售業務,經手信用卡第1批、第2批不良債權出售案的簽呈,第1批 不良債權的簽呈是由主管丙天○○那邊先簽擬文 案,我是負責以電腦打字的方式完成公司內部的簽呈,再完成逐一的簽到,第2批信用卡不 良債權簽報邀約廠商的簽呈是信用卡部擬好文案後送到法務處,確認無誤後,由法務處先行用印,信用卡部是覆核。提示同卷第四十四頁)競標廠商,當時是主管丙天○○有提供給我手 寫的文案,我是將他的手寫文案照打成電子檔案。93年3月要約的廠商不包括翊豐公司、磊 豐公司,後來為何這2家公司會來參與投標, 我不清楚。我只知道甲U○○協理跟我們講說有 新的廠商要加入,所以有做簽呈上的修改。在在93年8月27日現場投標之前,印象中是有廠 商有先寄送出價單過來,有彌封的信封,我並沒有經手整個投標的事情,是主管負責整個投標的程序,所以我沒有看到廠商寄來的出價單。在投標完成後,我要向主管陳報結果時,才有看到廠商的出價單,上面並有修改的紀錄。通常我以電腦打字製作簽呈,都是按照丙天○○ 的手寫稿打上去的,通常來說我不會留下空白,我連最後決標是誰我都不知道,並不是如王清一所講的操作方式,所以元誠不是我自己擅自打上去的,應該是我照丙天○○手稿打字的。 後來法務處、信用卡處簽呈,是後來主管告訴我們這個業務應該是由法務處主辦,而不是信用卡部。(見本院96年8月16日上午審理筆錄 第42至47頁)。 Ⅵ證人甲U○○證稱:93年間我在中華商銀擔任信 用卡部協理,信用卡部文件和簽呈都要先送到辛○○看過之後才會往其他部門送,之前有提到我在中華商銀服務有風險之原因,以不良資產出售部分,當時有一個程序,事後得標廠商並不是那個廠商,我覺得這個東西有潛在風險,所以在那次標售之後我就離開這個公司。那時是第一批信用卡不良債權的標售,但時間我不確定。標售信用卡第1批不良債權的準備工 作,由我們信用卡部負責,而現場標售業務,依中華商銀過去慣例,是由秘書處負責現場議價,所以我們有請秘書處替我們主持當日的議價過程。信用卡第1批不良債權標售的競標廠 商,是我們信用卡部直接找在市場上對於不良資產標售有興趣的廠商來標價,我們提供資料,請他們做初步報價。據資料顯示,翊豐及磊豐公司並不在93年3月間邀約廠商的名單內, 93年3月這是第1次上簽呈,是先取得銀行長官同意出售不良廠商債權,簽呈內5家廠商是初 步接觸的廠商,因為初步接觸廠商不一定有意願,所以8月時名單有變動。找廠商細節是黃 清一襄理負責,對我而言只要有興趣的廠商都可以來。我們會請廠商做第一次報價,所以找來磊豐、臺灣金聯、元誠這三家廠商報價比較高,所以我才會發函通知這三家來議價。93 年3月簽呈內所寫的外商公司根本未報價,所 以就沒有邀請這家公司來議價。翊豐公司部分我不知道,因為我請秘書處來主持議價,這4 家公司不是我邀請的,我在調查局時確實有回答未通知翊豐公司通訊報價的原因是翊豐公司只有從事催收,並無從事買賣不良債權。當時有說翊豐公司與辛○○有關,但是我不知道確實關係為何,我所謂有關係可能是公司是他朋友或是親戚開設之類的,在我離開中華商銀之前就知道翊豐公司是壬○○的公司。當時通知這些廠商來投標的,是我們自己信用卡部通知的,由丙天○○負責,至於他有無通知翊豐公司 ,我不知道。93年8月27日有跟這些廠商說明 決標方式,由秘書處甲e○○經理說明,當時請 所有廠商進來說明我們投標方式,第1次出價 完有第2次出價的機會,在第2次出價前有告知這些廠商出價最低要先淘汰,第2次出價最低 廠商淘汰後,以當時來說是沒有再出價機會。當天第2次出價有1個廠商先行被淘汰,我記得第1個被淘汰的廠商是翊豐公司,當天出價最 高廠商為元誠公司,後來當次得標者是翊豐公司,現場比價時出價最高的是元誠公司,後來改為翊豐公司得標,因為翊豐公司出更高的價錢。翊豐公司已經被淘汰了,最後還有出價機會我也覺得有點奇怪,我不知道翊豐公司跟誰聯繫,但沒有跟我聯繫。開標結束後,為了加速處理流程,有替秘書處先準備簽呈草稿磁片,這是丙天○○準備好之後給我看過,我印象中 議價最優廠商是元誠公司,後來由丙天○○將磁 片交給秘書處,當時我有將元誠公司得標之簽呈草稿給辛○○看(我的意思是我們把開標結果所擬具簽呈草案先給辛○○看,議價結果的簽呈是由秘書處處理,呈給辛○○看的簽呈並非秘書處製作之簽任),但辛○○不同意,認為我故意不讓翊豐公司得標,對我有些責難,這也是我決定離開公司的原因。 Ⅶ證人甲W○○證稱:我在元誠公司任職,從91年 3月至95年6月,主要是負責不良債權的收購相關業務,我有代表元誠公司參加中華商銀不良債權的投標業務。中華商銀信用卡第1批不良 債權的標售消息,是由該行信用卡部的丙天○○ 主動跟我們聯絡,元誠公司的出價單是我於 93年8月23日將標單密封交給丙天○○,後來還 有現場投標的程序,當場中華商銀有將密封的標單還給我們,中華商銀人員有叫我們檢示,,當時中華商銀主持開標的好像是秘書處還是總務處的人,有3次出價的程序,先第1次出價,第1次出價完之後就請我們到各別的房間等 候,他再一家一家請到開標的地方詢問是否要加價,加完之後,再請我們回到原來的房間等候,在第1次出價前,主持開標程序的人就有 說如果出價最低要被淘汰,第2輪出價之後, 好像有廠商出局,哪一家我不太確定,我記得當天投標的有4家,最後留下來第3次出價的好像是3家廠商。中華商銀應該是在93年8月27日日之前就已經看過我們的標單,我們看到的是密封,.所說的密封有無拆封後再封起來,我 不知道,是裝在信封裡拿給我們。第3次出價 之後,最高出價者是何人,沒有當場宣布,隔天我有詢問丙天○○,他說不是元誠公司。第3 次出價時有讓我們在旁邊寫不再加價,中華商銀有問現場的廠商確定不再加價才寫的,我不知道後來為何由翊豐公司得標。所謂的第1次 出價是指我們在93年8月23日密封送件的價格 。第二次出價就是現場主持人問我們要不要加價,並且告知如果加價後,價格最低的廠商要被淘汰(見本院96年8月16日下午審理筆錄第 48 至52頁)。 Ⅷ且查,中華商銀為出售信用卡第1批不良債權 ,於93年3月9日簽報出售計劃時,係洽詢台灣金聯公司、元誠公司、聯合財信資產管理公司、美國雷曼兄弟亞洲投資公司及遠銀資產管理公司參與該次不良債權之評估之報價,復於93年8月18日以 (93)中銀總卡字第0000000號函 (附光碟片及出價表)通知台灣金聯公司、元誠公司、磊豐公司等3家資產管理公司評估該 批不良債權後,於93年8月23日前將出價表親 送至該行信用卡部,並訂於同年月24日上午10時在台北市○○○路0段00號中華商銀總行3樓會議室舉行比價標購(見本院編號第305號偵 查卷第115至116頁、第68頁、第77頁),顯見翊豐公司不在中華商銀信用卡部93年3月洽詢 及93年8月邀約之列,且中華商銀並未於93年8月18日將信用卡部預計出售信用卡不良債權之明細資料光碟片及出價表寄至翊豐公司;次查,台灣金聯公司、元誠公司及磊豐公司的出價單在第3次出價金額旁均有註明「不再加價」 ,而翊豐公司則無。 Ⅸ綜上,堪認翊豐公司並非中華商銀信用卡部洽詢標購、邀請報價信用卡第1批不良債權之廠 商,而係壬○○帶甲庚○○拜訪甲e○○後,翊豐 公司始參與93年8月27日第1批信用卡不良債權議價會議,且因翊豐公司出價單上所載出價金額為4家廠商中最低價格,而遭甲e○○認定應 予淘汰不能繼續議價,由元誠公司、台灣金聯公司、磊豐公司繼續議價,而於開標會場上出價最高者為元誠公司,但並未決標,因中華商銀內部並未評估底價,在秘書處簽報開標結果前,經甲庚○○與壬○○連絡後,甲e○○即指示 6 月15日北市 丙v○○再給翊豐公司出價機會,由丙v○○電話 通知甲庚○○再次到中華商銀出價,並告知李德 洋議價會場出價最高者為元誠公司及元誠公司第3次議價所出價金(買斷金額及具回饋條件 金額分別為1,000萬元、6,900萬元),甲庚○○ 因而填寫翊豐公司之買斷出價金額及具回饋條件出價金額分別為1,100萬元、7,200萬元,駱瑞蓉因而將丙天○○於開標前所交電子檔例稿修 改內容後,製作簽報由翊豐公司得標簽呈,惟因程序不符,嗣改由信用卡部、法務處簽報。倘被告辛○○在此標售案未涉有不法行為,為何責罵信用卡部人員?秘書處甲e○○協理何須 事後再指示丙v○○通知翊豐公司再加價出價, 並告知出價最高者之出價以使翊豐公司出價金額變為最高,且僅出於次高者買斷金額、具回饋條件金額各100萬元、300萬元?倘中華商銀秘書處無圖利翊豐公司之意,理應評估該批不良價格之合理價格為何,而非翊豐公司願再加價即得標。若翊豐公司亦有以合理價格購買該批不良債權之意,何需由中華商銀秘書處向其洩露當時出價最高之元誠公司投標金額?顯見中華商銀秘書處在在為翊豐公司護航,使翊豐公司不需出高價即得以較低成本購得,而被告辛○○、壬○○、甲庚○○皆以投資翊景公司方 式間接投資翊豐公司,倘非中華商銀商銀秘書處洩露議價時出價者之最高出價金額,翊豐公司豈能以略高於原最高出價金額價格而購得該批不良債權,且允許翊豐公司於93年10月29日經聯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認繳特別股股款後才給付該批不良債權價金?顯見被告辛○○、王令興、甲庚○○與甲e○○間皆有違背職務之共同 犯意聯絡,使中華商銀受有以非合理價格出售不良債權之損害,而使翊豐公司獲得低價購買該批不良債權之利益。 f.信用卡第2批不良債權(基準日93年9月30日,共3,409戶,216,374,784元): Ⅰ被告甲庚○○供稱:宇恆公司負責人Z○○也是 我們公司的人,宇恆公司跟翊豐公司設址在同一處,我想我們很多公司實際負責人都是被告壬○○,公司權利是掌握在壬○○手上,且宇恆公司由李岳代表前往中華商銀投標,而李岳霖是我們翊字輩公司總管理處之財務部經理等語(見本院96年8月3日上午審理筆錄第62至63頁、第68頁)。 Ⅱ證人n○○於本院96年8月2日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在93年6月時,到翊創公司擔任會計經理 ,是透過陳建霖會計師介紹。我負責的職務內容是帳務處理及財務報表編製,最主要的是翊創公司、翊豐公司、翊景公司、宇和、基恆公司、恆和、基宇公司。翊康公司營業收入來源,為接受中華商銀的委外催收及翊豐資產公司的委外催收,翊豐公司的營業收入來源則主要是自己部位的催收,就是標購的不良債權催收回來的款項,翊景公司的收入來源,認列翊豐公司、翊創公司的純益,到94年年底合併時才包括翊康公司的純益。而宇和、基恆、恆和、基宇這四家公司的主要收入來源,一層一層認列翊豐公司、翊創公司的純益。我在94年交接翊康公司的會計帳之後,是有做辛○○、王令興、乙c○○的股息分配,因這是94年底時翊豐 公司百分之百併購翊康公司,應該是股權交易。翊豐公司、翊景公司、翊創公司、宇和公司、基恆公司,是我到職前就成立的公司,我只有辦過基宇公司、恆和公司的設立登記,但上開所有公司的變更登記全部都是我辦的。王令興會告知我董事會開會內容,並要求我作成紀錄。我有代表宇恆公司前往中華商銀投標過,如本院編號第305號偵查卷第129至131頁所示3次出價單的金額都是我填寫的,這個金額是被告壬○○告訴我的,當時去中華商銀投標時,我是陪同翊康公司催收部門的陳經理一起去,我帶宇恆公司的大小章去投標現場蓋的,宇恆公司的大小章平常不是我保管的,那時因為要投標,被告壬○○跟我講說這一家公司是我們策略性股東的公司,希望我帶這二個章代表宇恆公司去投標。我代表宇恆公司到中華商銀標售不良債權時,當天參與比價時還有翊豐公司,誰在場填出價單我不知道。那一次投標,我寫了3次出價單,但這3個金額是我在出發前王部90年延再延而援用財政訴我第1、2、3次各要出多少錢。( 見本院中華商銀部分筆錄卷㈠第153頁以下) 。 Ⅲ證人丙k○○證稱:我有聽到乙k○○說過宇恆公 司是來填陪榜的,當時因覺得不合理,所以印象深刻,且據當時行內傳聞,翊豐公司是王令興之公司(該傳聞經本院調查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而壬○○與辛○○是兄弟關係,高層有意要讓翊豐公司得標,才會找宇恆公司來完成招標程序等語(見本院96年8月16日上午 審理筆錄第44至45頁)。 Ⅳ證人乙k○○證稱:翊豐公司和宇恆公司是信用 卡部去找來投標的廠商等語(見本院96年8月 30日下午審理筆錄第6頁)。 Ⅴ且查,中華商銀提供給翊豐公司、宇恆公司所填寫之出價單,第1次及第3次之出價單上說明欄說明事項共3項,其中說明二⑶記載「回饋 比例:達到回饋標準後,收回金額先扣除其 20%,作為催收費用之固定支出,再就其餘80%,以資產管理公司50%,本行50% 之比例,進 行利潤分享」、說明二⑷為「回饋期間:自訂約日起3年」、說明三記載「出價後,請置入 信封內密封,並親送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部,若有任何疑問,請洽本行信用卡部乙宇○○,電 話:(00)000000 00-機8706」,且未記載如何決標標準,而第2次出價單之說明欄亦共3項,說明二⑶記載:「回饋比例:達到回饋標準後,收回金額先扣除其20%,作為催收費用之固 定支出,再就其餘以資產管理公司50%,本行 51%之比例,進行利潤分享。」、說明二 ⑷記載:「回饋期間:自訂約日起一年」、說明三記載:「經比價結果,以熟(應為孰)高者得標」(見本院編號第305號偵查卷第126至131頁),是中華商銀提供之翊豐公司、宇恆 公司比使用之3次共6張出價單,第2次出價單 之回饋比例、回饋期間與第1次、第3次明顯不同,益徵中華商銀信用卡部辦理出售信用卡不良債權程序草率,顯係為了應付規定而隨便為之。 g.信用卡第3批不良債權(基準日93年11月15日, 共3,616戶,債權總額282,648,612元): Ⅰ依中華商銀信用卡部承辦人乙宇○○於93年11月 16日簽稿併呈方簽報洽請翊豐公司、宇恆公司、臺灣金聯公司進行資產評價,於同年月18 日發函通知翊豐公司、宇恆公司、台灣金聯公司於同年月19日前以傳真或函覆方式回覆中華商銀是否願意標購該批信用卡不良債權(見本院編號第305號偵查卷第134頁、第135頁、第 137至139頁),然並未附上不良債權客戶資料供資產管理公司評估,嗣於93年11月24日,僅翊豐公司、宇恆公司參與投標比價,而翊豐公司所使用出價單之內容、格貸與宇恆公司所使用出價單不同,翊豐公司所使用之出價單上明顯記載「第一次出價」、「第二次出價」、「第三次出價」,且回饋比例為「達到回饋標準後,收回金額先扣隱20%,作為催收費用之固 定支出,再就其餘80%,以資產管理公司50%,本行50%之比例,進行利潤分享」,回饋期間 為自訂約日起3年(見本院編號第305號偵查卷第147至149頁),而宇恆公司所使用出價單則未註明係第幾次出價,且宇恆公司所使用出價單,其中買豐斷出價金額為1000萬元,具回饋條件出價金額620萬元之出價單(見本院編號 第305號偵查卷第145頁、第146頁)上亦未記 載戶數、金額,與該公司買斷出價金額1,000 萬元、具回饋條件出價金額500萬元之出價單 (見本院編號第305號偵查卷第144頁)及上開翊豐公司3次出價單格式明顯不同,且回饋期 間為自訂約日起1年。 Ⅱ證人即中華商銀法務處經辦人乙k○○於96年8 月30日審理時具結證稱:中華商銀之不良債權標售業務,依據中華商銀處分不良授信債權程序,執行單位應該是法務處,但是實際上係由信用卡部跟消費金融部辦理,為了符合該規定,所以法務處必須在簽呈上會簽。自93 年起 ,消金部及信用卡的督導為被告辛○○。在我離職前,我有參加信用卡、現金卡不良債權的比價會議,當場會宣布最高價者,我會向法務處主管乙G○○回報比價結果,再看該不良債權 是信用卡或現金卡,由該單位簽報得標廠商,信用卡是信用卡部,現金卡是消金部,得標後的簽呈會經過我們再會簽。洽請翊豐公司及宇恆公司來投標,是信用卡部找來的,他們怎麼找,我不曉得,但是我會簽時看到時就是這種狀況,簽不是我製作的。消金部、信用卡部已經把不良債權要賣多少、金額、案量撈出來,簽呈再會到我那邊,案件都是他們撈取的(見本院筆錄卷㈡第270頁反面以下) Ⅲ證人乙宇○○證稱:我於93年7月28日到中華商 銀任職,先到法務處,於93年10月份時才到信用卡的催收小組報到,之後就一直做催收到目前為止,但是95年2月份時,信用卡、現金卡 催收部門合併成立催收中心。我在信用卡部的單位主管是甲U○○,後來改為甲r○○經理。所 有信用卡部的簽呈要簽核的人,包括甲U○○經 理、辛○○協理、法務處的乙G○○陳副總及稽 核室的巫壽民總稽核。我有負責中華商銀信用卡第2批的末段一直到第12批或第13批,第2批我只有寫議價結果的簽呈。翊豐公司、宇恆公司的出價單,是我底下的經辦準備的,當場發標單給標售廠商。第3批到第7批的信用卡不良債權標售案沒有底價。第3批信用卡不良債權 出售時,宇恆公司來代理議價投標的,我記得是2個瘦瘦的男生。 Ⅳ由上開證人證述及相關投標簽呈顯示,信用卡部負責撰擬簽報邀約廠商簽呈及比價結果簽呈,並負責邀約廠商及準備出價單,而信用卡部對於為何洽詢邀約翊豐公司、宇恆公司均未慮及中華商銀不良授信債權處理程序所規定通知「著有信用」廠商比價之問題。且如上所述,翊豐公司、宇恆公司之出價全由壬○○指揮。h.信用卡第4批(基準日94年2月14日,共6,299戶 ,總金額487,694,857元): Ⅰ未辦理公司,僅電話通知投標(見本院編號第305號偵查卷第155頁)。 Ⅱ廠商出價方式有違約常理:磊豐公司之出價單,均未蓋公司負責人章(見本院編號第305號 偵查卷第166至168頁),且第1次出價時,買 斷、具回饋條件之出價金額均為600萬元,第2次出價時,買斷、具回饋條件之出價金額分別為600萬元、650萬元,第3次出價時,買斷、 具回饋條件之出價金額分別為600萬元、700萬元,具回饋條件出價金額逐次高於買斷條件出價金額;而標準財信公司之出價單(見本院編號第305號偵查卷第169至171頁),亦未蓋公 司負責人章,且出價金額亦異常,第1次出價 之買斷、具回饋條件金額同為680 萬元,第2 次及第3次,出價之買斷、具回饋條件金額同 為710萬元;翊豐公司之出價金額亦有異常( 出價單見本院編號第305號偵查卷第162至164 行開立帳邦商業銀出價時,買斷、具回饋條件之出 價金額分別為700萬元(原填寫1000萬元刪改 為700萬元)、600萬元,第2次出價時,買斷 、具回饋條件之出價金額分別為720萬元、690萬元,第3次出價時,買斷、具回饋條件之出 價金額分別別750萬元、730 萬元,買斷與具 回饋條件之出價金額價差由100萬元,降為30 萬元,再降為20萬元,買斷及具回饋條件報價相差無幾,且相差越來越小。 Ⅲ證人即磊豐公司負責人甲辛○○於本院96年8月 16日具結證稱:就我的專業考量,買斷方式與附回饋條件方式的出價金額,應該是買斷方式的出價金額比較高。第4批信用卡不良債權, 磊豐公司所出的價格,第1次出價買斷價格跟 回饋條件出價的金額是相同,第二次出價是具回饋條件比買斷價格還高部分,因太多標了,我不是記得很清楚。我們是94年6月份才開始 對市場的不良債權有積極,94年2月份時,得 標意願不是很高,當時會參與出價是因為有人通知我們去協助出個價錢,所以出價單上面沒有負責人的小章印文,所以這一次應該是送過去還是寄過去的,當時應該是沒有要標取這個標案的意思,我們是在94年6 月份才重新參與標案。我在調查局有講標案應該是被告甲庚○○ 通知我,我直接依據甲庚○○所指示金額在出價 單上填,雖然明知甲庚○○要求我填寫之金額不 太合理,我還是親筆寫出價單,但是當時心裡不是很舒服,所以沒有蓋上我的負責人私章,在出價單上只蓋公司大章,且實際上應該也有這樣的事情,被告甲庚○○有通知我們公司陪標 的動作,被告甲庚○○沒有給我們任何好處,因 為我自己本身還有從事信用卡委外催收,後來我覺得不妥,所以沒有參與。當時我記得是郵寄還是請人送過去的,我是有親自參與,就是我知道這個事情,但是我應該沒有去現場比價,出價單沒有蓋公司負責人小章,是因為我記得有一次是被告甲庚○○打電話給我,我是站在 協助的立場,我就協助處理,就傳真沒有蓋負責人小章的出價單,出價的金額應該是被告李德洋跟我講的,當時我非常清楚被告甲庚○○的 翊豐公司是王家的關係企業,是業界的朋友之間互相傳,王家的人跟翊豐公司有關的,後來知道是被告壬○○。93年5 月17日信用第七批不良債權出售案,磊豐公司還有出價,這一次我們公司也沒有投標意願,因為知道是陪標所以沒有意願,磊豐公司參與的這2次不良債權 標售案,被告甲庚○○有指示磊豐公司應該填寫 特定的金額。磊豐公司之後真正有投標意願,是在94年6月時,金管會有特別的規範時,我 們才積極參與,我們有意願參標的投標程序,跟之前不一樣,之後都有會計師的見證。中華商銀的不良債權標售案,被告甲庚○○曾經通知 我去出標的,過程應該是銀行先通知,然後被告甲庚○○94年前半年中途有1、2次請我們能否 參與陪標,照資料來看,我應該有答應1、2次。93年8月的那一次確實是要去參與競標的等 語(見本院中華商銀部分筆錄卷㈠第308頁以 下)。 Ⅳ證人即標準財信公司負責人甲l○○於本院96年 8月23日審理時具結證稱:當時翊豐公司李德 洋經與本公司經理乙g○○接洽,詢問標準財信 公司有無意願參與中華商銀不良債權標售,後來去銀行拿資料回來評估之結果,我和乙g○○ 都覺得標案品質不佳,而且公司當時資金不夠,我跟乙g○○說不要標了,但因為乙g○○已跟 甲庚○○講好要去投標,我就告訴乙g○○還是去 投標,但是不要標到,所以乙g○○就去參標並 隨便出價,後來甲庚○○又與乙g○○接洽希望本 公司繼續參與後續標案,我們本來沒有興趣參與,但因為本公司在出售電腦系統予翊康公司時,我就知道翊康公司、翊豐公司、翊創公司都是屬於甲○○、壬○○的家族企業,且在我的觀念裡,甲庚○○與中華商銀是一體的,我為 了之後有機會與中華商銀合作,就同意甲庚○○ 的要求參與後續標案,不過本公司根本不想得標,所以出價都很低等語。(見本院中華商銀部分筆錄卷㈡第77至86頁)。 Ⅴ證人乙g○○於本院96年8月23日審理時具結證 稱:我是標準財信公司的業務主管,這次標案是甲庚○○通知我,我們依一般市場經驗認為中 華商銀信用卡案件品質不好,所以不想標到,但甲庚○○請我們去幫忙湊個人數,所以後來才 去參標,有關不良債權資料光碟片是在中華商銀開標當天,在開標現場才從中華商銀拿到資料光碟片,且甲庚○○在投標前一刻,在中華商 銀樓下有告訴我們每次出價之金額,總共3次 出價有3個數字,我有用筆寫下來,甲庚○○也 有跟另外2家廠商講,我就照他所講的金額填 在出價單上,但是標準財信公司的小章,老闆甲l○○不讓我帶去,且甲庚○○跟中華商銀的關 係很好等語(見本院中華商銀部分筆錄卷㈡第87頁至99頁)。 i.信用卡第5批不良債權(基準日94年3月9日,共 5,194戶,總金額412,757,368元): Ⅰ未辦理公告,僅以電話聯繫或發函方式自行通知(見本院編號第305號偵查卷第183頁)。 Ⅱ參加投資標商出價價差不大,且具回饋條件之出價占出售不良資產之比率均較93年8月元誠 公司參加第1次標售作業決標價大幅減少,且 中譽財信公司、標準財信公司之出價單均未蓋公司負責人小章,於信用?i§R?×?i售 時即有此情形,而中華商銀均未要求中譽財信公司、標準財信公司補正,中譽財信公司、標準財信公司負責人是否同意參與投標,顯有疑問,惟中華商會仍准該等公司參加信用卡第5 批不良債權標售(見本院編號第305號偵查卷 第188至198頁)。 Ⅲ通知廠商之日期(94年3月15日)與開標日期 (94年3月16日)僅相隔一日,作業有違常規 ,不利競標公司之作業準備時間及資產評估作業,有技術性排除其他廠商參與報價之虞(見本院編號第305號偵查卷第180頁中華商銀總行函:信用卡部經理甲r○○在94年3月15日上午 10時32分始核准出售此批信用卡一案,中華商銀卻能於94年3月16日舉行開標程序)。 Ⅳ證人乙g○○證稱:標準財信公司只是去陪標, 出價金額是甲庚○○告知我們的等語(見上開96 年8月23日上午本院審理筆錄第26至34頁)。 Ⅴ證人z○○證稱:我是中譽財信公司經理,參加中華商銀不良債權標案是練習性質,投標當天甲庚○○有在中華商銀1樓告訴我翊豐公司的 出價金額為多少,目的是希望我們公司不要超過翊豐公司等語(見本院96年8月23日上午審 理筆錄第36至40頁)。 j.信用卡第6批不良債權(基準日94年4月14日,共1,921戶,總金額147,448,611元): Ⅰ未辦理公告,僅以電話聯繫或發函方式自行通知(見本院編號第305號偵查卷第199、201頁 )。 Ⅱ參加投標之廠商出價價差不大,具回饋條件之出價價差不大,且具回饋條件之出價占出售不良債權之比率均較93年8月元誠公司參加第1次標售作業決標價大幅減少,且標準財信公司、中譽財信公司之出價單上仍缺公司負責人小章,是否經該等公司負責人同意出價,顯有可疑,惟中華商銀仍置之不理(見本院編號第305 號偵查卷第207至216頁)。 Ⅲ通知廠商之日期與開標日期僅相隔1日,作業 有違常規,不利競標公司之作業準備時間及資產評估作二,有技術性排除其他廠商參與報價之虞:見本院編號第305號偵查卷第206頁中華商銀總行函,信用卡部副理鐘志明在94年4月 19 日下午5時34日始核准出售該批信用卡不良債權,中華商銀卻能於94年4月20日舉行開標 程序。 Ⅳ證人乙g○○證稱:標準財信公司只是去陪標, 出價金額是甲庚○○告知我們的等語(見上開96 年8月23日上午本院審理筆錄第26至34頁)。 k.信用卡第7批不良債權(基準日94年5月11日,共1,725戶,總金額131,014,258元): Ⅰ未辦理公告,僅以電話聯繫或發函方式自行通知(見本院編號第305號偵查卷第223頁)。 Ⅱ參加投標之廠商出價價差不大,具回饋條件之出價價差不大,且具回饋條件之出價占出售不良債權之比率均較93年8月元誠公司參加第1次標售作業決標價大幅減少,且中譽財信公司之出價單上仍缺公司負責人小章,是否經該公司負責人同意出價,顯有可疑,惟中華商銀仍置之不理(見本院編號第305號偵查卷第229 至 238頁)。 Ⅲ通知廠商之日期(94年5月16日)與開標日期 (94年5月17日)僅相隔1日,作業有違常規,不利競標公司之作業準備時間及資產評估作二,有技術性排除其他廠商參與報價之虞:見本院編號第305號偵查卷第221頁):中華商銀總行函,信用卡部副理鐘志明在94年5月17日上 午9時19日始核准出售該批信用卡不良債權, 中華商銀卻能於94年5月17日舉行開標程序。 Ⅳ證人即磊豐公司負責人甲辛○○證稱:繼前一次 標案陪標後,甲庚○○又數次通知我希望磊豐公 司可以配合陪標,所以我這次又陪標一次(見本院96年8月16日下午審理筆錄第25至32頁) 。 D.翊豐公司並非「著有信用之資產管理公司」: a.翊豐公司於93年4月16日成立,自同年8月起即參加標購中華商銀不良債權,之前並無標得其他不良債權之經驗。 b.翊豐公司並無足夠資產標購不良債權: Ⅰ依照翊豐公司之公司登記案卷:翊豐公司成立時之資本額為200萬元,在93年5月增資為 1,500萬元,在93年8月24日經董事會決議發行特別股才增資為2,665萬元,且其中1,500萬元是翊景公司以增資股款轉投資,而93年8月24 日及93年11月1日之董事會議紀錄,均記載翊 豐公司是為了取得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始發行記名式特別股。 Ⅱ被告壬○○亦自承:翊豐公司於成立初期因自有資金不足,故以發行特別股之方籌資來買不良債權等語(見被告壬○○之96年8月10日刑 事陳報狀)。 Ⅲ證人甲戊○○證稱:我代表聯盛公司匯款給翊豐 公司,這是聯盛公司前後投資翊豐公司特別股股款8,700多萬元,當時翊豐公司是甲m○○與 我接洽,這個特別股是為了買中華商銀之現金卡及信用卡不良債權,翊豐公司之營業收入來源就是收買中華商銀之現金卡及信用卡不良債權,後來翊豐公司收購不良債權帳上有資金,翊豐公司遂於95年12月13日辦理減資,聯盛公司因此領回特別股甲股股款225萬元、特別股 乙股股款100萬元及特別股丙股股款2,954萬元等語(見本院96 年9月5日上午審理筆錄第8至13頁),並有翊豐公司出具給聯盛公司之93年10月29日、94年1月12日、94年3月23日之收據附卷可證(見扣押物編號C-28第9、10、12頁 )。 Ⅳ然翊豐公司卻於93年8月間即出價7,200萬元標得信用卡第1批不良債權。 E.綜上,被告辛○○為圖利翊豐公司,未使法務處執行標售程序,而自己主導上揭中華商銀不良債權標售業務,未對「著有信用之資產管理公司」定義,參與投標對象之資格審查簡略,明知翊豐公司顯與「著有信用」之資產管理公司不符,且辦理出售程序中,從未實際遵循公開比價程序,標售未訂定底價,比價後未當場宣布開標結果,投標程序顯有重大瑕疵,堪認被告辛○○確有違背其職務。 ③被告辛○○、壬○○、甲庚○○與甲○○使中華商銀支 付高額委外催收服務費給翊康公司,復使中華商銀低價出售不良債權給翊豐公司,係屬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致中華商銀受有損害: A.按所謂不合營業常規交易,係指交易雙方因具有特別的關係,未經由正常商業談判達成契約致其交易條件未能反映出公平價格而言(參賴英照「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第486頁)。本件甲○○與被告王 令僑、壬○○、甲庚○○共同使中華商銀支付高額委 外催收服務費給利害關係人翊康公司,並使中華商銀以低價出售不良債權給利害關係人翊康公司,因此等業務及標案事先早已內定由翊康公司處理及由翊豐公司得標,而於翊康公司甫成立,公司人力不足,中華商銀即委以大量催收債權,因而支付高額服務費且催收績效不佳,另關於不良債權標購,其他廠商只是配合翊豐公司之出價陪標,並未讓廠商「實質」公開出價、比價,不良債權成交之價格未能反映出當時市場之公平價格,且中華商銀就回收債權放棄訴訟費用優先抵償權利(除現金卡第1批 不良債權外),應認該等交易均屬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 B.致生損害於中華商銀: a.查翊康公司將甲d○○律師列為發起人,其目的即 是為使翊康公司符合銀行公會及中華商銀所規定委外催收業務受託人資格而承攬中華商銀委外催收業務,且翊康公司甫完成設立登記不久,即於93年4月23日與中華商銀簽訂委任契約,該委任 契約條文用字雖經中華商銀內部各部處表示意見後有所修正,但仍載明該委任契約係93年4月23 日簽訂,且係在中華商銀於93年5月5日實地訪查翊康公司前即與翊康公司訂約,復於法務處、稽核處質疑翊康公司初設立及建議增加委外家數時,被告辛○○批示現有逾期超過3個月以上客戶 量對委外催收公司而言量過少,建議暫由一家承接為宜等意見,刻意將現金卡帳款委外催收業務交由翊康公司獨家辦理,嗣中華商銀於93年6月 10日法務處始同意消費金融部用印,惟消費金融部仍倒填用印日為93年6月1日,且於中華商銀於委任契約用印後不久,於同年月18日正式交辦委外催收案件給翊康公司,被告辛○○、壬○○即於同日投資翊康公司各180萬元、120萬元,且王令僑明知中華商銀消費金融部催收系統於93年7 月上線,需待8月份始完成委外催收之電子轉檔 作業,翊康公司需以人力接管案件,以翊康公司當時人力無法負荷,卻仍由中華商銀消費金融部於93年6月18日委託翊康公司共5,590戶, 高達3 億3,986萬4,589元之債權,翊康公司因回收期間短(93年6月18日起至同年月30日),僅催回182戶共243萬3,028元,回收績效偏低,未達預期催回績效,中華商銀仍需支付委託債權計算每千萬元3萬4,000元之服務費,而圖利翊康公司,致生損害於中華商銀。 b.中華商銀於93年8月至94年5月間,出售現金卡第1批至第5批、信用卡第1批至第7批不良債權,皆由翊豐公司得標;嗣於94年5月23日遭媒體揭露 其等為關係人交易後,中華商銀始自94年6月起 改採廣邀資產管理公司或上網、登報公告方式公開辦理現金卡及信用卡不良債權標售業務,故中華商銀後續標售現金卡第6至9批不良債權及信用卡第8至12批信用卡不良債權案(94年底因爆發 雙卡風暴,雙戶信用大幅貶落,故中華商銀95年6月後出售者不列入比較),除現金卡第9批不良債權出售案由翊豐公司標得,並由中華商銀依法公告為關係人交易外,其他標售案均由其他公司得標。又上述現金卡及信用卡之第1批不良債權 標售案,因臺灣金聯公司及元誠公司等公司依債權品質評估出價競標,標售價格尚稱合理;其餘現金卡第2批至第5批不良債權總金額為12億 2,728 萬7,908元,翊豐公司總得標金額為2,525萬元,平均回收率僅2.06%;信用卡第2批至第7 批不良債權總金額為14億2,232萬2,818元,總得標金額為4,141萬1,094元,平均回收率僅為 2.91%。比較中華商銀94年6月起公開標售現金卡第6至8批不良債權總金額達30億1,199萬3,875元,標售金額為1億2,772萬2,550元,平均回收比 率為4.24%;信用卡第8至12批不良債權總金額為13億5,169萬元,標售金額為5億1,203萬元,平 均回收比率3.79%,中華商銀現金卡第2至5批不 良債權及信用卡第2至7批不良債權予翊豐公司,回收比率差額分別為2.18%及0.88%,以翊豐公司所得標之現金卡及信用卡不良債權總出售債權金額計算,被告甲○○、辛○○、壬○○、甲庚○○ 及N○○等人使中華商銀分別遭受2,679萬2,716元及1,246萬2,861元,總計3,925萬5,57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丁五所示)。 c.被告辛○○、壬○○、甲庚○○雖辯稱:每批不良 債依債權品質而有不同之標售價格,故不同條件之不良債權並不具備比較之基礎,不得以平均回收率作為認定標售價格合理與否之唯一標準云云。然依照行正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有關銀行現金卡及信用卡等不良債權之出售,因個別出售案件逾放戶數少則數千戶,動輒上萬戶,因該等案件均屬無擔保之同質案件,因此資產管理公司評估其價格時,並非對個別逾放戶逐戶評估,主要係以金融同業歷史平均回收比率作為計算基礎,擬以報價。由該行現金卡第1至9批整體逾放戶達58,346戶,雖然個別逾放戶回收比率可能不盡相同,但依據保險學及統計學之「大數法則」(從一母體隨機抽出若干樣本,則當樣本數很大時,樣本平均數會很接近母體平均數)及統計學之「中央極限定理」(不論母體為何種分佈,抽樣大於或等於30筆時,則樣本平均數會等於母體平均數),則該行每批現金卡或信用卡不良債權平均回收比率將會相當,也就是每批不良債權「品質」將會相同。據此,不論依據業界估價經驗或學理依據,均應可據以認定中華商銀低價出售不良債權予翊豐公司之不良債權與94年6月起改採公開標售現金卡 不良債權均屬同質之無擔保債權,其平均回收比率均可比較且理應相當,故該行出售予翊豐公司不良債權確有低於94年6月起改採公開標售之案 件情事。依據該行出售9批現金卡債權簽呈,其 中第1至5批均出售予翊豐公司,戶數及債權金額分別為8,782戶4億5,000萬3,000元、5,994戶3億9,290萬4,000元、2,966戶2億3,102萬4,000元、3,805戶2億9,504萬2,000元及3,632戶3億0,827 萬6,000元,平均回收比率僅2.13%。94年5月因 平面媒體刊載該行有出售不良債權予利害關係人翊豐公司情事,該行自94年6月起改採廣邀資產 管理公司或上網公告標售方式辦理,94年6月起 第6至9批分別出售予磊豐公司、富全公司、磊豐公司及翊豐公司,戶數及債權金額分別為5,001 戶3億9,153萬4,000元、14,646戶13億0,768萬 7,000元、2,756戶2億5,527萬9,000元及1,074戶10億5,749萬2,000元,平均回收比率4.24%。依 據上揭業界實務及學理依據,第1-9批現金卡債 權均屬同質性結構,平均回收比率應可比較,則計算第6-9批與第1-5批回收比率差額2.11%,換 算為出售價格差額為3,539萬2,000元,經比較結果第1-5批回收比率明顯偏低係屬事實,再併同 該行出售作業缺失,可合理認該行現金卡債權確有涉嫌低售予翊豐公司情事。另有關該行信用卡不良債權低售部分乙節因情節情況類似不再重複贅述」(見本院中華商銀部分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第242至267頁),是被告等人上揭辯解,不足採信。 C.按背信罪所稱財產或其他利益上之損害,係指減少現存財產上價值之意,凡妨害財產上增加以及喪失日後可得期待之利益亦包括之,又所生損害之數額,並不須能明確計算,祇須事實上生有損害為已足,不以損害有確求之數額為要件,此有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205號判決可資參照。又不合營業常規交易,「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此重大損害之認定,於運用與判斷上似應從公司損失金額與公司規模(公司年營業額、公司資產)加以論斷,如此較合乎立法目的,當然如非常規交易對公司商譽造成重大損害,雖未能證明其實際損失金額,仍可認係此處之「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參照賴英照著「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第487頁、劉連煜著「掏 空公司資產之法律責任」一文)。是本件被告王令興、辛○○、甲庚○○就上開不合營業常規交易之背 背信行為,使中華商銀不僅受有上開損害,商譽也嚴重受損,中華商銀遭受重大損害乙節,甚為灼然。 ④被告辛○○、壬○○、甲庚○○就上開不合營業常規交 易之背信行為間為共同正犯關係: A.按共同正犯,於犯意聯絡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內之成員,均對全部行為負共同責任,故意圖為共犯團體或團體中任何成員之不法利益,即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息,此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60號刑事判決意旨可供參照。 B.又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80號刑事判決認:依上開公訴意旨所示之犯罪事實,已認甲○○、乙○○以低價土地,利用人頭為高額貸款之申請,再由丙○○指示丁○○、戊○○,己○○指示庚○○為不實之估價違法超貸,造成鉅額呆帳等情,原判決亦認定被告二人與該等承辦貸款人員之間,有行為之合致,並致該無身分者因而獲得不法利益之事實,進而論處丙○○、丁○○、戊○○、己○○、庚○○背信各罪刑確定。依上開說明,自無對向犯之適用。原審未依刑法第31條之規定,撤銷第一審諭知被告甲○○、乙○○背信無罪部分之判決,改判論處被告二人以背信罪之共同正犯,遽而駁回檢察官此部分之第二審上訴,自有判決不用適用法則之違誤。 C.參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金上易字第2號 判決:A○○與被告甲○○、乙○○係共同朝一超 貸圖利之目的,分擔提供不實之買賣契約以供辦理,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足見A○○與被告乙○○ 就此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非單純係對行性共犯。 D.是依上開實務見解,被告壬○○、甲庚○○與被告王 令僑,均係共同朝一圖利翊豐公司、翊康公司之目的,由被告辛○○主導中華商銀辦理委外催收及信用卡、現金卡不良債權標售業務,下令與翊康公司簽約及由翊豐公司得標,而由被告壬○○、甲庚○○ 實際分擔投標及找廠商參標之部分行為,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被告三人當屬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非單純係對行性共犯,故依照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被告3人自構成不合營業常規交易之背信 罪之共同正犯。 ⑶被告辛○○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為不實之揭露: ①據實揭露之義務: 按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 處分資產、從事衍生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及揭露財務預測資訊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其適用範圍、作業程序、應公告、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依據上述條文之授權,於91年12月10日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其中第3條規 定:「本準則所稱之資產之適用範圍如下:…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第4條「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關係 人:指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財務報會計準則公報第6號所規定者。」、第13 條第2項:「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 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第30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除前4款以外 之資產夜易或金融機構處分債權,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每筆交易金額。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額)。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6號係有關「關係人 交易」之揭露,凡企業與其他個體(含機構與個人)之間,若一方對於他方具有控制能力或在經營、理財政策上有重大影響力者,該雙方即互為關係人。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00萬元 以下罰金:…⒋發行人、公開收購人或其關係人、證券商或其委託人、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18條所定之事業,對於帳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同法第179條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 ,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B.查本件被告辛○○明知上開現金卡第1-5批及信用卡 第1-7批不良債權出售案,交易對象均為翊豐公司, 翊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壬○○為其弟,且為中華商銀董事甲○○、丑○○○之子,翊豐公司監察人a○○為中華商銀副董事長T○○之子,辛○○自己亦透過模里西斯商瓦肯投資有限公司間接投資翊豐公司,翊豐公司與中華商銀間具關係人關係,所為交易屬關係人交易,竟為規避主管機關查核,掩飾其等不法犯行,於93年9月27日至94年5月30日,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對中華商銀與翊豐公司之該等交易,均作「與公司關係:無」之不實揭露。雖被告辛○○辯稱:此業務並非其執掌範圍,其並不知情云云。按依照中華商銀(96 )中銀總法字第0000000號函(參本院函查資料卷㈥第126頁),該行重大訊息內容發布之程序如下: 「本行若發生有出售不良債權等重大訊息相關情事時,係由各承辦單位依照證交所所訂之公告格式草擬訊息內容,並於出售案簽奉(副)董事長核可後,依核可內容轉由本行會計處據以輸入證交所申報網站暫存再於(常務)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經本行發言人確認輸入內容無誤後,由發言人於該申報網站鍵入密碼始得放行公布」,可知本件出售不良債權之重大訊息內容,係由承辦單位也就是被告辛○○所負責之消費金融部及信用卡部草擬,會計處僅係將上開內容據以輸入證交所申報網站暫存,該行發言人也僅係於該申報網站鍵入密碼後放行公布,是重大訊息內容若有虛偽,草擬內容之承辦單位自應負責,被告辛○○難以此卸責。被告辛○○明知翊豐公司依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6號之標準,係屬中華商銀之關係人,中華商銀與 翊豐公司之前揭交易均屬關係人夜易,且該等交易金額,或每筆交易金額達新台幣3億元以上,或一年以 內與同一相對人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達新台幣3億元以上,依上開規定,應在公開資訊觀測站據 實揭露,然被告辛○○竟為規避主管機關查核,掩飾其等不法犯行,於93年9月27日至94年5月30日,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對與翊豐公司之該等交易均作「與公司關係:無」之不實揭露,此有各該次公開觀測站揭露重大訊息內容在卷可憑(見本院編號第306號偵查卷 第10頁、第16至21頁),是被告辛○○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犯行明確。 四、台力公司授信案部分: ㈠有關證據能力部分: ⒈被告其及辯護人有爭執部分: ⑴被告癸○○及其辯護人主張童家慶、連復彰、陳緯浚、丙G○○、陳圓圓、簡錦俊、廖啟旭、乙f○○、劉倉安、 胡念曾、李治國等人於調查局基於證人身分所為之供述筆錄,未行具結程序,應認非有證據能力。 ⑵被告童家慶及其辯護人主張共同被告陳緯浚、乙f○○、 連復彰於調查局之陳述為審判外陳述,其等偵查中之供述或未經具結,或未經被告行反對詰問,依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651號、95年度台上字第3220號、95年度台上字第3637號、95年度台上字第3699號刑事判決意旨,無證據能力。 ⑶被告連復彰及其辯護人主張共同被告陳緯浚、乙f○○、 劉洪福、陳圓圓之供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⑷被告劉洪福及其辯護人主張共同被告連復彰、簡錦俊、陳圓圓所為陳述均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⑸被告簡錦俊及其辯護人主張共同被告癸○○、廖啟旭、陳緯浚、連復彰、劉洪福所為陳述均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於審判之陳述未經具結,無證據能力。 ⑹被告陳圓圓及其辯護人主張共同被告童家慶、陳緯浚、連復彰、劉洪福所為陳述均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於審判之陳述未經具結,無證據能力。 ⑺被告乙f○○及其辯護人主張調查局、檢察官均係以證人 身分傳喚乙f○○,未履行權利告知程序,依刑事訴訟法 第95條、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第4003號判決、最高法院90年台上第743號判決,無證據能力;共同被告連復彰 之供述未經審判程序交互詰問,無證據能力;證人劉倉安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未經審判程序交互詰問,無證據能力。 ⒉本院之認定: ⑴按國家不得強迫任何人主動提供自己犯罪之證據,凡有自證己罪之衝突之人,無分其程序地位為國家刑罰權控訴對象之被告或協助國家實現刑罰權之證人,均享有不得強迫自己證明犯罪的不自證己罪權利,是刑事訴訟法第181、第186條第2項即本於上揭不自證己罪原則,規 定除被告外,因陳述致有受追訴之虞之證人,也享有不自證己罪權利,得拒絕證言。查被告乙f○○於調查局及 檢察官面前以證人身分接受詢問、訊問所為之陳述,因其於受詢問及訊問前未經告知拒絕證言權,是其於調查局、檢察官面前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不得作為證據。⑵關於證人向調查員、檢察事務官所為供述部分: ①如上揭理由一㈠⒉⑶所示,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查本案共同被告童家慶、連復彰、陳緯浚、丙G○○、陳圓圓、簡錦俊 、廖啟旭、乙f○○、劉倉安、胡念曾於調查員及檢察 事務官詢問時所為供述,對被告以外之人而言,及證人李治國接受司法警察詢問時所為之陳述,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上開言詞陳述並經被告王令麟、童家慶、連復彰、劉洪福、簡錦俊、陳圓圓及其等辯護人不同意引為證據方法(分別詳如上述㈣⒈⑴至⑹所示),是就上開被告及其辯護人等不同意引為證據方法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對各該被告認無證據能力。至被告癸○○及其辯護人主張上開共同被告及證人於調查局詢問時所為供述,無證據能力,係因未經具結云云,容有誤會,理由同一㈠⒉⑶所述。 ⑶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 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 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 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再當事人、代理 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 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 為有前項之同意,亦據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 經查: ①關於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供述部分: 查本案被告劉洪福、簡錦俊、胡念曾、童家慶(除96 年6月15日)、連復彰(除96年6月15日、96年7月4日 )、陳緯浚(除96年7月3日)、丙G○○(除96年6月16 日)、陳圓圓(除96年6月15日)、廖啟旭(除96 年6月21日)、乙f○○(除96年6月23日、96年7月26 日) 、劉洪福於偵查中所為不利於其他共同被告之陳述, 因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該等被告時,未使其等立於證人 地位具結陳述,依照上開說明,上開被告於偵查中向 檢察官所為具任意性及真實性之供述,僅得用於證明 各該被告自己犯罪,但就其他共同被告而言,為被告 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是其等偵查中所為 供述既未經具結,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及如 上揭壹一㈡⒈所示,當然無證據能力。 ②次按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係憲法所保障之基本 人權及訴訟權基本內容之一,不容任意剝奪;其於現 行刑事訴訟制度之設計,則以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以降規定之交互詰問為實踐,藉賦予當事人在公判庭當面 輪流盤問證人,以求發見真實之機會,而辯明供述證 據之真偽。然此項詰問規定,屬於人證之調查,與刑 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證物應提示辨認或告以文書要旨,第165條所定筆錄文書應宣讀(交付閱覽)或告以要旨等物證之調查,同屬調查證據程序之一環。偵查中 檢察官為蒐集被告犯罪證據,訊問證人旨在確認被告 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期日透過當事人之攻防, 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有別。偵查中訊問 證人,法無明文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得以在場;刑事訴 訟法第248條第1項前段雖規定「如被告在場者,被告 得親自詰問」,事實上亦難期被告有於偵查中行使詰 問權之機會。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 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被告於審判中非不得放棄 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刑事訴訟法第288 條第2項前段規定「審判長對於準備程序中當事人不爭執之被 告以外人之陳述,得僅以宣讀或告以要旨代之」,即 明斯旨。從而,該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 000000000、00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係屬有證據能力,但為未經完足調查之證據。當事人於詰問權既有 處分之權能,則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 由被告行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此 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70號判決可供參照。本 案被告癸○○於共同被告童家慶在96年6 月15日偵查 中以證人身分具結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被告癸○○ 、陳圓圓於共同被告童家慶在96年6月15 日偵查中以 證人身分具結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被告癸○○、童 家慶、劉洪福、簡錦俊、陳圓圓於證人連復彰在96年6月15日、96年7月4日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向檢察官 所為之陳述,被告癸○○於共同被告廖啟旭於96年6月21日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被 告癸○○、童家慶、連復彰、簡錦俊、陳圓圓於共同 被告陳緯浚在96年7月3日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向檢 察官所為之陳述,被告癸○○於共同被告丙G○○在96 年6月16日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被告癸○○、連復彰、劉洪福於共同被告陳圓圓在 96年6月15日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被告癸○○、童家慶、連復彰於共同被告乙f○○ 在96年6月23日、96年7月26日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 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被告癸○○於證人劉倉安在96 年8月7日偵查中具結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雖被告 癸○○、童家慶、劉洪福、簡錦俊、陳圓圓分別未在 場,未經其等詰問,但該等偵查中之陳述,既於本院 審理時已經被告癸○○、童家慶、劉洪福、簡錦俊、 陳圓圓踐行其對證人之詰問程序,自屬業經合法調查 之證據。至金管會96年5月2日金管檢七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相關傳票,經查並未存於偵查及本院卷宗內,其證據能力,自無從審酌,併此敘明。 ④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業經當事人、辯 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 議,視為其等同意於審判程序作為證據,且審酌該等 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顯無不適當之情 形,故均有證據能力。 ㈡犯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⒈訊據被告乙f○○、乙L○、癸○○、童家慶、廖啟旭、胡念 曾、丙G○○、連復彰、劉洪福、簡錦俊、陳圓圓、陳緯浚 均否認犯行。被告乙f○○辯稱:其於91年6月24日即調離 中華商銀光復分行經理乙職,台力公司申貸案係由帳戶管理員查核認屬非關係人,撥貸時,其已離職,不知台力公司所持客票與癸○○有關云云。被告乙L○辯稱:其於91年 7月1日自中華商銀退休,距離常董會決議通過台力公司授信案,僅有半個月甚至數日之遙,於臨退休前夕,忙於交接、拜別,無心思體力與癸○○、甲○○合謀,其完全不知東森媒體係利用台力公司名義向中華商銀借款,常董會只是書面審查,其相信授審會的意見,慎選客票責任係中華商銀光復分行於撥款時應盡之責任,與常董會無關,其於91年6月13日同時批示台力公司申貸8,000萬元之洽談及評估報告、授審表,是因為案子很急云云。被告癸○○、童家慶、廖啟旭、陳緯浚均辯稱:其等以為台力公司與有線電視公司間所為售後買回交易屬融資性租賃,為法律所容許之私經濟行為,並無虛偽情事云云。被告丙G○○、胡 念曾均辯稱:其因掛名擔任有線電視公司董事長,而於各該公司辦理融資時,於買賣合約書上簽名,完全不知起訴事實,亦未參與云云。被告連復彰辯稱:我於91年3月才 到台力公司,在台力公司只有3、4個月,主要業務是負責台力公司在中華路不動產的貸款,此筆與系統台(即有線電視公司)的交易是在偶爾的情況知悉,我認為對公司的營收及利潤均有幫助,而主動向東森媒體童家慶爭取此交易,並無犯意聯絡云云。被告劉洪福辯稱:連復彰向我表示是要向東森購買設備再轉售給系統台的生意,當時我以為有利潤即可,於是請連復彰全權處理,若需辦理手續,則請陳圓圓協助辦理等情,我沒有參與作業細節,其後何以變成逕向系統台購置設備等情,我不知情云云。被告簡錦俊辯稱:於91年初,陳圓圓通知我,因連復彰接了個購買東森公司之網路設備之買賣案,台力公司必須向銀行貸款支付買賣價金,因我是台力公司名義上負責人,所以前往中華商銀辦理擔任台力公司之連帶保證,其餘交易經過,我真的不知情云云。被告陳圓圓辯稱:我只是台力公司員工,我都聽從指示辦理業務,我無法得知此案真實性如何,我沒有明知不實登錄公司帳冊,否認有違反商業會計法云云。 ⒉經查: 本件被告癸○○、童家慶、廖啟旭、陳緯浚、連復彰、劉洪福、簡錦俊、陳圓圓均明知與台力公司間融資性租賃交易,係由東森媒體公司財務主管童家慶與台力公司副董事長連復彰協議,利用台力公司向中華商銀光復分行申辦貸款,以規避銀行法對關係人不得為無擔保授信之限制,經台力公司實際負責人劉洪福及登記負責人簡錦俊同意配合辦理,癸○○再以中華商銀董事長甲○○直系血親之身分與甲○○共同決定貸款額度,由中華商銀光復分行經理乙f ○○配合配辦申貸事宜,再由中華商銀常董甲○○、丑○○○、乙L○於常董會決議通過此貸款案,並由童家慶指示 非台力公司亦非系統台之陳緯浚代為製作本應由台力公司製作之所有售後買回交易相關文件,交由東森媒體公司財務處之廖旭啟交有線電視公司負責人簽名,以達成利用台力公司名義向中華商銀光復分行申辦中期無擔保放款供東森媒體公司使用之目的,且有線電視公司(下稱系統台)所開分期付款支票張數多於交付中華商銀支票張數係為了先行支付台力公司利潤,再利用台力公司名義向中華商銀貸款是為了東森媒體公司替系統台作資金調度,而胡念曾、丙G○○為系統台負責人,依癸○○指示,任由童家慶、 廖啟旭、陳緯浚替其等擔任負責人之系統台為虛偽售後買回交易並配合辦理,堪認上開被告均明知系統台與台力公司間所為融資租賃交易為虛偽,其目的係替東森媒體公司以台力公司名義自中華商銀取得無擔保放款金額,有下列證據可茲證明: ⑴被告癸○○於96年10月26日準備程序時供稱:91年5 月間,我是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董事長,同時也是新台北有線電視公司負責人;童家慶所辦每一個借款,不管是銀行、租賃公司,他都跟我報告貸款條件、利率,細節我很少去過問,童家慶跟我報告台力公司跟這5 家有線電視公司(下稱系統台)有往來,利率是15~18%,我不太記得,我就同意,他就去辦等語。 ⑵被告童家慶於97年1月17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 證稱:我於85年時,到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擔任財務部的財務處副理、再經理、協理,92年轉任東森華榮(東森電視的前身)財務部財務處副總經理,92或93年轉任東森得易購財務部副總經理直到96年6月,91年5月間我擔任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協理,主要工作內容為向銀行、票券公司、租賃公司借款,這是我擔任協理、經理、副理期間的業務,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的銀行借款,有機會我也會介紹東森媒體公司所屬的13家系統台,東森媒體科技公司這家公司的銀行借款是我個人要負責,我去跟銀行、租賃公司洽談時,若銀行、租賃公司對於有線電視這個產業有意願放款的話,我也會介紹系統台辦理融資,系統台負責人就是廖啟旭,因為系統台是歸東森媒體科技財務部投資管理處來管,他們之前因為地方系統台缺乏融資經驗,所以整個融資行為都是由總公司提供協助,負責的單位就是財務部的投資管理處,廖啟旭當初是投資管理處的副理、經理,系統台的融資由他來負責,廖啟旭也負責協調系統台融資的帳務,因為傳票是要各公司自己負責,他要協調例如說,他代金頻道來處理貸款,他會通知金頻道的財務、會計開立票據、作傳票;跟銀行洽談融資要有一定的時間,短則一、兩個月,長則三、四個月,無法支應短期的資金需求,跟東森、東凱租賃做財務借款比較快,一週內可完成,資金調度會議中提出的資金需求,向東凱、東森租賃公司借款,是以資產的售後分期買回的方式,還有應收客票的賣斷,只有這兩種方式;銀行、票券公司、租賃公司原則上以信用貸款為主,我們所稱租賃公司的信用貸款就是單純以售後分期買回;當時我跟連復彰談到說東森媒體科技及所屬有線電視要進行網路提升,所以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所屬有線電視都有資金需求,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有資金需求是因為需進行有線電視的購併,連復彰就提出他有額度可來配合售後分期買回的業務,我就將這個訊息告知廖啟旭,廖啟旭就會去找出比較迫切需求的有線電視台;當時連復彰說他有額度可以配合售後分期買回,是與有線電視配合,我不曉得他有無聽清楚,但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本身沒有網路設備,網路設備是屬於有線電視的財產;我是在85年認識連復彰,那時連復彰任職於宏福票券授信部,後來宏福票券出事後我就跟他失去聯繫,在91年3月間時候,陳緯浚打電話問我,是否 認識連復彰,我說認識,我們就約在天成飯店咖啡廳碰面,連復彰提出說有一些額度可以做售後分期買回,這件事情我有向癸○○報告;我有要求陳緯浚持續跟連復彰聯絡,本來這種貸款案我應該直接交給廖啟旭,因為廖啟旭跟連復彰不認識,而陳緯浚認識,所以我就請陳緯浚當連復彰跟廖啟旭的窗口;91年5、6月間,應該是台力公司跟中華商銀申請之後,我跟連復彰、陳緯浚約在天成飯店,連復彰提出費率的問題,就是他跟我收取多少費用,他沒有把實際數字算出來,我就請陳緯浚到時堅持一個原則不能超出當時有線電視跟其他租賃公司借款的利率年息12.5%左右,價差就是利息,因當時是 透過售後分期買回,就是我賣給他的價格跟我向他分期買回總價金的差異;市場上利率不是我們所能掌控,我們以東森媒體科技、有線電視公司取得融資利率平均值去算的,銀行利率大概都是8~9%,租賃公司是12.5%左 右;我請連復彰直接報價給廖啟旭,當時我有問廖啟旭,買賣的標的網路設備包括哪些,成本怎麼算,因為有線電視屬於東森媒體科技財務部的投資管理處所經管業務,我都會透過廖啟旭去瞭解成本部分;連復彰跟我提起後,我請陳緯浚負責當窗口,我也打電話跟廖啟旭說連復彰那邊有一筆融資案可談,請他繼續後續的處理,後續即配合陳緯浚,看需要系統台的什麼資料,由廖啟旭來提供;談完中間價差後,我有向董事長癸○○報告系統台跟台力售後分期買回的貸款利率是12.5%,癸○ ○認為可以就簽合約,當時我是說有一個案子是多少錢,那時我說1.5億元;本件是新臺北、陽明山、金頻道 、觀昇、南天等5家有線電視公司,與台力公司所為的 售後分期買回交易,該5家有線電視公司應該是在簽約 前即91年6月中旬就決定,因為事先就要製作合約,且 台力公司也應該事先會要求我們提供資料給他,是廖啟旭決定這五家系統台,就是根據各家公司的資金狀況決定的,金頻道6、7月份各簽一次約,也是廖啟旭決定;新台北、金頻道、陽明山、觀昇、南天公司向台力公司融資之買賣合約書,是我請陳緯浚、廖啟旭去和台力公司辦理後續簽約事宜;有資金需求的時候,由廖啟旭代表系統台,東森部分是紀坤傑,他們去居中調度,他們決定就做了,做出來之後就有傳票往上簽,上面權責主管都會看到,簽到哪裡是看哪一家公司,東森媒體科技是到負責人那邊,一般資金調度都是權責主管簽了之後,保管印章的人就會蓋章,企業的資金調度都是這樣,廖啟旭、紀坤傑他們兩人將傳票往上簽後,不必等到負責人批核後,就去做撥款,這就是系統台撥款到東森媒體科技的流程;系統台借款是一回事,系統台跟母公司的資金調度是另一回事,而當時東森媒體公司是有資金需求;東森媒體公司是控股公司,資產科目除了存貨、就是纜線,沒有多餘資產可以做售後分期買回業務;癸○○跟甲○○是父子關係,癸○○是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董事長,甲○○是中華銀行董事長,而他們又是父子關係,我知道他們是利害關係人;有線電視都是東森媒體科技轉投資的子公司,而癸○○又是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的董事長;依據卷證資料顯示,丙G○○、胡念曾是親自 簽署本件買賣合約書,應該是廖啟旭拿給他們簽署的,因為有線電視的借款案都是廖啟旭負責,每筆借款案要由負責人親簽,所以應是廖啟旭去跟有線電視台的負責人說,廖啟旭是依照我的指示去尋找有哪幾家有線電視要資金而去辦理;我記得我當時是帶紀坤傑去找中華銀行光復分行乙f○○,我介紹說有東森媒體轉投資的系統 台跟台力公司有業務往來,台力公司想跟中華銀行申請額度,請他評估看看,乙f○○就指定邱琇玲為窗口,我 將這個訊息給連復彰,請他自己跟中華銀行聯絡,就這樣子而已;我有跟癸○○報告說我們跟台力公司申請額度,而台力公司想去中華銀行融資,癸○○知道這事情;因為有線電視公司跟台力公司是第一次業務的配合,我們擔心台力公司以有線電視的票據取得融資後,沒有依約定將應付款項匯入有線電視帳戶裡面,所以我請陳緯浚在撥款當天配合台力公司辦理匯款,這件事情廖啟旭也知道,因為撥款票據是廖啟旭交付給陳緯浚,我們都會擔心台力公司沒有依約把錢匯給有線電視,所以才請陳緯浚去看著台力公司的人匯款;我請陳緯浚在撥款當天配合台力公司辦理匯款給有線電視台,我以電話跟陳緯浚隨時聯絡,以瞭解撥款進度。我無法確認買賣標的,這只是透過這些標的去做分期付款買回,實際上是種融資行為,只有點交文件,沒有點交標的。有線電視需先開立發票給台力公司,發票是撥款前才給,有線電視開發票一般以標的物的帳載金額開立,契約書也是撥款前才製作,一般租賃業都是撥款前幾天才簽合約;台力公司向中華銀行的1.5億元貸款,是分成5家有線電視公司6份售後買回的合約來處理,個別合約的價金,及 這五家有線電視公司的特定是跟台力公司協商的,從三月開始連復彰找我談時候,就有說是1到2億元,後來連復彰要去中華銀行融資就確定為1.5億元,因為他申請 1.5 億元的額度,廖啟旭就根據1.5億元去拆成5家有線電視公司,這部分台力公司沒有指定,是廖啟旭依據有線電視公司的資金需求決定的;以這件案子來說,我只會跟癸○○報告說我們跟台力公司申請1億5,000萬元的額度,利率是12.5%左右,應該是在五月時候就跟癸○ ○說了,就是跟連復彰在天成飯店說完後隔了一段時間,再跟癸○○報告,大約是在五月時候,我有請陳緯浚查台力公司的營運狀況,因我當時想法是我是借錢一方,只要有錢借我,我不用管它的營運如何,所以沒有向癸○○報告;額度已經簽了差不多時,連復彰跟我說中華銀行有核准他一個額度,中華銀行是我介紹連復彰去的,但整個貸款過程我沒有介入;是連復彰主動提出想跟中華商銀往來我才介紹,連復彰沒有提及其他銀行是否同意貸款;我介紹中華商銀光復分行給連復彰,之後他們誰去辦理我就不清楚了,連復彰沒有跟我說;我必須要在資金調度會報裡面報告進度,連復彰跟我說貸款手續已經快完成時,我才知道;台力公司與有線電視台售後買回合約都是由陳緯浚製作,這件事不屬於陳緯浚職務上應該辦理的事項,應該是台力公司製作,我也不曉得為何是由陳緯浚來製作;跟台力公司的接洽的時候金額是1.5億元,期數的部分是我決定的;除了本件跟 台力公司的交易之外,東森媒體科技的融資沒有請陳緯浚辦理的狀況;當時東森媒體科技轉投資的有線電視有13家,有的是獲利,有的是虧損,獲利的戶數大的,現金流量多,就會去支援虧損的戶數少的,為了要帳務處理簡便他們就全部透過東森媒體科技一起來處理,因為13家中賺錢先把錢透過借款或是其他預付款的方式匯回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再由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匯去給虧損的,這樣每一家有線電視借貸的對象只有一家就是東森媒體科技,會比較單純;是連復彰要求與中華銀行往來,但是他又不認識,所以我才會介紹,我介紹完之後,知道銀行快核准了,連復彰只跟我講過那一次1.5億元 ,連復彰找我報價的時候,我就知道,知道可能他的來源就是中華銀行要撥款,陳緯浚是在要撥款前一天或二天打電話告訴我約定的撥款日期等語。 ⑶被告廖啟旭於97年2月14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 證稱:91年4月時,我從東森租賃調到東森媒體公司投 資管理處,擔任副理,並隨即調到豐盟有線電視及新頻道有線電視,協助財務工作,我的上司是當時的投資管理處的協理丙f○○;91年間,東森媒體公司旗下新台北 等5家有線電視公司與台力公司間買賣網路事宜應該是 由陳鴻銘跟台力公司接觸的,不是我;投資管理處的工作主要是針對我們所主控的有線電視公司的會計科目,做一個統一的協調,也針對各有線電視營運績效做出報表給總公司的長官參考,另外也協助各有線電視的融資工作及資金調度,我當初擔任投資管理處的副理的工作內容主要是協助融資工作的部分,融資工作部分我主要是聽童家慶的指揮,丙f○○沒有指揮我這部分,但因為 他是我的主管相關的事項最後他必須同意我才能執行,但這部分只要童家慶認為可以做的,丙f○○都不會反對 ;我是協助當時東森媒體公司的12家系統台與銀行及租賃公司的融資申請,因為每家有線電視公司都是各自獨立公司個體,他們有自己的財務部及財務主管,對各個有線電視董事會負責,所以事實上我們只能站在協助的角色,我必須要瞭解東森媒體公司主控系統台的現金狀況,我以電話及email瞭解各家系統台財務狀況;東森 媒體公司旗下13家系統台的融資是由各家系統台的財務部提出需求,也就是他們若現金流量有缺口時,會請求東森媒體公司投資管理處協助資金調度或是申請金融機構的融資額度,我主要是協助有線電視的財務部對集團外的租賃公司融資,因為有線電視財務部人員對於金融界並沒有我熟悉;因為事情發生於91年間,現在我沒有辦法能夠確定這個台力公司的事情是何人告訴我的,但是我能確定一定是童家慶或是陳緯浚,因為我並不認識台力公司的人,而且在這件事情會跟我談到台力公司相關接洽內容的人就是童家慶及陳緯浚,在我的記憶中會跟我談到台力公司這些相關接洽內容的人只有他們兩人,但我不能確定這件事情最初告訴我的人是誰,91年時,我並不認識連復彰,而陳緯浚他是負責與台力公司的接洽工作,所以我現在可以確定是陳緯浚告訴我的;由陳緯浚負責與台力公司的接洽工作是童家慶告訴我的,與台力公司的接洽就透過陳緯浚,應該是在童家慶告訴我台力公司願意跟我們做1個1億5,000萬元的額度租賃 往來之後;依我在中租迪和工作的時候,我們對於客戶的承作利率都是由年息13.5~20%之間,東森媒體公司所屬的有線電視也曾經與中租迪和有過總數3億2,000萬元的租賃往來,也是用售後租回,標的物沒有設定,他們要求的利率也在13%,所以我認為12.5%以下對我們公 司是有利的;並不是我請台力公司的人準備售後買回的合約,而是陳緯浚將售後買回的相關合約準備好,並填製好後,交給我轉交給系統台,陳緯浚將合約交給我的時候,我不記得他有無跟我說過,但是因為童家慶告訴我台力公司的部分是由陳緯浚來聯繫的,所以我也並不覺得這件事情我必須去瞭解;當時是由新台北、金頻道、陽明山、觀昇、南天等5有線電視公司「帳上作業」 賣網路設備給台力公司,後來再分期買回這些網路設備,完成向台力公司借貸及將這些設備買回的工作,依我之前在中租迪和的工作經驗,所有的售後買租回之業務,都沒有實際去現場點交標的物,除非標的物會去作動產擔保設定,我們都只做文件上的點交,這就是我所謂的帳上作業的意思;網路設備是系統台的固定資產,是系統台的主要或是重要的固定資產,售後買回,就是賣之後就會買回來,所以他的本質是融資,只是透過買賣的方式來達成,所以重要固定資產最後還是會留在公司的帳上,系統台的重要的資產做售後買回業務,最後資產仍然留在公司的帳上,但事實上有壹個賣出與買回的動作,這是資產的異動,需要表現在財務報表上;本件售後買回交易製作如本院編號第644號偵查卷第69、72 、75頁所示買賣標的物交貨驗收證明書,事實上是所有租賃公司的通用格式,所有租賃公司售後買租回業務,都會要求客戶要出具一張類似的文件,這就是我剛才所說的文件點交;當時陳緯浚是負責與台力公司的聯繫工作,台力公司的報價也是由陳緯浚交給我的,包括本金攤還表、撥款通知書、售後買回的合約書也都是陳緯浚交給有線電視財務經理或我,有線電視公司會將準備好的分期付款支票及售貨發票交給陳緯浚,可能是由我或是有線電視財務經理或是投管處用印好的售後買回合約書交給陳緯浚;所有與台力公司的接洽都是透過陳緯浚,所以我並沒有跟台力公司的人談過借款利率,而是透過陳緯浚洽談;撥款的相關事項已經在陳緯浚給我們的撥款通知書上載明,所以我們不需要再去跟台力公司聯繫;台力公司是由童家慶介紹的,並不是我去找的,如我剛才所言,台力公司給我們的利率,比中租迪和還低,站在公司的立場,當然應該要選擇利率低的租賃公司;陳緯浚所準備的撥款通知書已經載明發票的明細,以及支票的明細,也告知到時會付款的金額,以及預定的付款日期、會撥入的銀行帳戶,這些就是最後租賃公司在付款時所需要的資料;撥款通知書應該是直接給各有線電視的財務經理,就算我有看到這一份,其實只要確定當中那個帳號才是實際的撥款帳號就好了,例如第 462頁是給陽明山的通知書,倒數第二行就有給陽明山 的帳號,我們只要確認到時對方是否會匯到該帳號就可以;陳緯浚有給我們一張本金攤還表,上面會有兩個資訊,一個是這個案件的實質利率,另一個是各期的還款金額,一般只要利率我們能夠接受,而且各期的還款金額並非頭小尾大我們有線電視公司就能接受;我沒有辦過像這樣前幾期就已經支付完利潤的售後買回交易,我所做的都是在期初撥款時,就將手續費先扣除,我不會讓他們分幾期攤還;跟租賃公司的往來,大都是由有線電視來做,而有線電視借到錢之後,會付錢給東森媒體公司,就我所知大都是一些應付帳款,有部分是公司之間的同業往來,但是實際的狀況必須去問東森媒體公司的財務人員,我並不是東森媒體公司的財務人員;陳緯浚交給我們的撥款通知書上面,就已經有載明台力公司預計要付款給我們的日期,分期付款支票就我所知並非我交給陳緯浚的,在第503卷第423、424、425頁上面都有陳緯浚直接與有線電視人員或是投管處其他負責審核有線電視費用支出的人員簽收的證據,售後買回合約是由我或是投資管理處的人或是系統台的財務經理轉交給陳緯浚,但是售後買回支票、發票應該是由系統台財務經理交給陳緯浚的;我會通知有線電視的財務配合租賃公司的要求開立票據,但傳票的部分不需要我去通知他們做,傳票的製作是有線電視的財務人員的職責,我會通知他們要配合租賃公司的要求開立票據,因為他們也需要我確認租賃公司要求的利率是合理的,並非租賃公司給了他們壹個撥款通知書他們就會照辦;童家慶當初告訴我有一家租賃公司要跟我們往來,額度可能會有1 億5,000萬元,所以他要我去找看那些有線電視資金上 有需求的,而我就會去通知各有線電視,請他們評估自己的資金狀況,再通知我是否需要借款,我是找當時東森媒體公司控管的所有12家有線電視(因為北桃園是在92 年或93年初的時候才把大部分的持股賣給東森媒體 公司)的財務經理,請他們評估自己本身是否有資金需求,他們若有資金需求就會告訴我,大概是何時需求資金,金額又是多少,我會根據這些資訊去安排有比較急迫資金需求的系統台借款,當初我在安排由這5家有線 電視來承作售後買回,是考慮到各有線電視本身的資金需求,就我所知東森媒體公司旗下的所有有線電視從來沒有票據跳票的情況發生,所以本件所交付的分期票據已經全部按期兌現清償;在92年底時,東森媒體公司就已經跟法國興業銀行、荷蘭銀行、德意志銀行、中國信託、第一銀行等銀行團申請一個等值4億美金的聯貸案 ,當時聯貸案已經快完成了,所以主辦行之一的中國信託為了在到時撥款時能簡化撥款的程序,主動提出要為我們辦理過渡性貸款,這個過渡性貸款可以先將東森媒體公司及所屬的有線電視所有租賃借款全部一次由東森媒體公司代為清償,額度共有20億元,而這個貸款在93年1 月27日撥款完畢,所以這個日期之後所有期票就被我們全數領回,而沒有繼續在帳戶中兌現,因為S122876264' 經提前將所有的應付票據款項還給租賃公司了;童家慶 告訴我有1.5億元的額度之後,他要我去找需要借款的 有線電視,當時我就根據有線電視的需求,找了陽明山、金頻道、新台北、南天、觀昇有線電視,共1.5億元 的融資需求,但之後陳緯浚告訴我只要作8,000萬元的 租賃,我就將其中於6月份有資金需求的陽明山、新台 北、金頻道選出來,因為金頻道當時告訴我在6、7月份,共有5,000萬元的資金需求,但其中6月份需要的是 2,000 萬元,所以才會有金頻道分兩次撥款,總計撥款5,000 萬元的情況;這些售後買回標的是由有線電視的財務經理去決定的,並不是我的業務範圍;當時陳緯浚與我在不同的辦公區塊,我與他的聯繫都是透過電話,所以我也是透過電話告知陳緯浚是那家有線電視各需要多少的融資額度;買回契約的分期期數是陳緯浚告訴我的,我也認為30期是較一般租賃公司給的期數為長等語。 ⑷被告胡念曾於97年2月14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 證稱:我是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派去的法人代表,是癸○○董事長派我擔任金頻道有線電視公司董事長,我沒有負責金頻道有線電視公司業務,只是對於新聞局或交通部有問題,負責人需要出面,我沒有支領金頻道有線電視公司薪水,我是法人代表,廖啟旭說要借錢,叫我簽名,我就在如本院編號第503號偵查卷第554、555頁、 557、558頁所示之買賣合約書上簽名,例如第555頁我 簽名時,旁邊的日期戳還沒有蓋上去,我簽名時,尚未蓋公司章,廖啟旭沒有告訴我要拿什麼東西去借款,以往借款全部是陳鴻銘找我簽名,廖啟旭比較少找我簽名;金頻道等臺北市的4家有線電視公司的財務都由東森 媒體投管處統一管理,金頻道等4家本身有自己的財務 部門,但由東森媒體投管處直接指揮;以我從事有線電視業務10餘年之經驗,金頻道公司應該不太可能將網路設備出售予台力公司,我認為這是為了配合貸款而做的合約等語。 ⑸被告丙G○○於97年2月14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 證稱:我是在87年6月1日受癸○○邀聘進入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派任觀昇有線電視公司、南天有線電視公司的董事長,所以我是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展業部派駐到地方有線電視公司的法人代表,我負責經營區域之戶數的成長、跟地方的政府主管機關促進良好之互動及公關(例如許多公益活動都是由地方有線電視公司支持)及費率的穩定,我有支領觀昇有線電視董事長薪資每月15萬元,但南天有線電視公司公司部分沒有;我的辦公室在屏東的觀昇及台南的南天各有一個辦公室,我每週各有二至三天到屏東及台南辦公。如本院編號第644號偵查卷 第70頁、73頁所示之買賣合約書其上我的姓名是我親自簽署,我認為這個案件也是一般的融資項目,就是租賃的融資項目,所以我才會簽署,就是要替公司作融資;在有線電視與母公司東森媒體公司資金往來有三類,第一是版權費,各有線電視收視之版權,各頻道之版權費都是由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年度統一洽談,所以母公司有時會代墊版權費,再由各系統台償,第二是股東資金往來,因為東森媒體所屬之各系統台都是各系統台與各全省之系統台相互不能往來,必須要透過東森媒體股東往來才會產生往來,第三工程款也是當時由東森媒體公司代墊,由各系統台分期償還;如本院編號第644號偵查 卷卷第70、73頁之買賣合約書上觀昇、南天公司大小印文不是我蓋的,我只有簽字,就本件,我簽字時,可能日期與公司大小章都還沒有,只是說現在有一批融資請我簽字;觀昇、南天公司之大小印章不是我保管,我沒有經手;買賣契約書與買賣合約書有簽名部分一起送來簽名;觀昇、南天有線電視公司是屬於東森媒體公司所經營的有線電視,董事長癸○○有意提升有線電視台的網路設備,但地方持股股東對於出資改善網路設備的意願不高,所以由東森媒體公司統一以各有線電視台名義,向金融機構及租賃公司辦理貸款,之後再由各有線電視台逐年分期買回網路設備,本件有可能是由東森媒體公司投資管理處以觀昇、南天公司名義向台力公司辦理貸款;東森媒體公司所屬之各有線電視台,因為它的經營規模不盡相同,有的賺錢,有的不賺錢,總公司對於賺錢及不賺錢公司作資金調度,因為有線電視各系統台之間不能互相有資金往來,必須透過東森媒體公司股東往來方式就可以,所以有時會有東森媒體公司總公司來撥資金給不賺錢之系統台充實設備或暫付版權費。 ⑹被告陳緯浚於97年1月25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 證稱:我在東森國際租賃公司擔任副理,也包括東凱租賃,我的工作是業務經辦,上司是陳光耀副總,沒有下屬,公司只有我一個業務經辦,我的前手是廖啟旭,是在八十九年時交接,我們工作要點主要當時是做售後買回,售後買回的要點主要是以融物代替融資,因為租賃公司不是一般銀行,他無法直接就放款或融資給一般法人或自然人,他必須透過發票交易,這是一個實質交易,然後買賣雙方交付票據,這個買賣票據是分期票據,這就是售後買回的基本觀念,也就是我剛才前述所提到的融物來代替融資;我記得我見到連復彰時是在東森租賃、東凱租賃,因為我和童家慶副總是在同棟大樓,那棟大樓也有童家慶副總辦公區塊,是屬於東森集團,不記得是屬於東森電視還是東森媒體科技,印象中我是在東森租賃的辦公大樓見到連復彰,公司內哪一層樓見到他現在不記得,我記得我們互相有交換名片,童家慶也在場,我印象中,當時只有我和連復彰、童家慶三個人在場,連復彰第一次來東森時,他只是做一個彼此的認識,我們只是交換名片,應該是連復彰來了之後,童家慶有找我與他一塊與連復彰做一個初步認識,我才與連復彰交換名片,是童家慶介紹我與連復彰認識;連復彰有來談到關於要幫東森爭取融資額度的事情,他是說會幫東森來爭取我們有關銀行融資額度的事情,第二次見面談得較具體,連復彰提到融資金額若能爭取到的話,大約希望能1、2億元,連復彰那時有提到是否有網路設備的買賣可以交易,我們當時的想法應該是若有融資額度的話也許就可以來辦,童家慶就交待我去做台力與東森之間的聯繫窗口,連復彰有帶我去台力公司介紹我與台力公司財務協理陳圓圓認識,在我認識陳圓圓之前,那時童家慶就有交待我,有談到利率是年息不超過12.5% ,我的意思是利率那時談到不超過12.5%後我才去台 力公司認識陳圓圓,這次去台力是連復彰跟我說若以後台力公司要聯繫的話可以與陳圓圓協理聯絡,我有把我的名片給陳圓圓;童家慶堅持的是我們與台力公司的利率不要超過12.5%即可,在此以下我們都可以接受,台 力立場,連復彰也瞭解利率不能超過12.5%想法,這是 我們東森底線,他已經知道,這是我們在第二次見面時,童家慶、連復彰就已經確定好的,就是不能超過 12.5% ;最後利率為12.31%,是在承辦此報價時,我們把它決定下來,其實只要不要超過12.5%都是可接受範 圍,只要台力公司可以接受即可,確定方式就是東森對台力報價,時間是在簽訂買賣合約書之前,我在製作合約書之前就知道貸款案已經通過,因為陳圓圓有告知我此事,他跟我說通過了8,000萬元的額度,報價的時候 我已經知道貸款案已經保金 管000萬元;我們 所謂報價,就是會做一張本金攤還表來確定利率,這張攤還表其實就是要給台力公司跟系統台之間他們做一個確認,當時是由我來做這張本金攤還表,我跟童家慶報告之前,本金攤還表一定會在台力與系統台之間有一個折衝,我所謂折衝是台力與系統台之間要能夠接受攤還表金額,我的意思是我先個別給台力及系統台看過認可後,我才報告童家慶;當時我知道台力公司在中華商銀有8,000萬元額度之後,童家慶有交待我,他說他會告 訴廖啟旭,去把有資金需求的系統台找出來,然後廖啟旭把系統台找出之後依照他們的資金需求,給我3家系 統台的名稱以及希望交易之金額,這部分是廖啟旭告訴我的;中華商銀核准給予台力公司8,000萬元額度,是 因為陳圓圓告訴我有8,000萬元額度,我有問她,你們 這個額度是哪裡來的,跟哪家銀行申請,也有問他們跟銀行交易條件是什麼,陳圓圓跟我說是向中華銀行申貸,他們與銀行的交易條件是用應收客票的110%作為客 票副擔保;應付票據開票明細表,這是系統台製作的開票紀錄資料,因為系統台要開票出來,我是在那張本金攤還表經過台力公司與系統台之間彼此對這樣報價做確認之後,才能夠交給系統台的廖啟旭,請他製作上開所謂的應付票據開票明細表,因為這是系統台要做的紀錄資料;我知道8,000萬元額度之後,童家慶有交待廖啟 旭提供哪家系統台有資金需求,是廖啟旭提供給我這3 家系統台之後我才能做,金頻道2,000萬元,新台北、 陽明山各3,000萬元部分是由系統台的廖啟旭提供給我 的,所以我才製作本金攤還明細表,再經過台力和系統台確認沒問題之後,我再製作一張撥款通知書,然後我會把剛才所確認之本金攤還表之金額填入制式買賣合約書,再一併交給廖啟旭,請他去做後續合約書用印,及開立分期支票及發票事宜;撥款通知書的內容,一個是請客戶,以本案言,就是指系統台確認要開立發票的標的物,是指交易的標的,第二,就是把我剛才所說本金攤還表上面的金額再謄到這張通知書,讓系統台開立分期票據,第三,就是預定要撥款的日期,還有客戶的銀行帳戶,就台力案言,預定撥款日期當時已經知道,這個一定需要事先做一個預定,客戶的銀行帳戶部分,若以售後買回方式,以本案言,就是系統台的帳戶,因為這是一張等於是內部的文件,要讓對方即系統台去開立分期票據,這是通知他們的一個依據,因為這個撥款是台力要撥給系統台,所以上面秀的帳號是系統台的帳號,應付票據明細表會出現在系統台把票據都開立好之後,這張應付票據明細表應該是說到時候誰去把這個分期支票收取之後,上面應該要簽字,我記得當時是我去跟廖啟旭領這個票據,我有點收跟檢查這些分期票據;如本院編號第503號偵查卷第427頁所示文件,就是我所說本金攤還表,這個本金攤還表有需要幾個條件,即金額、期數、利率,這張是我做的,在台力及系統台之間,這張是最後所定的本金攤還表,我們一般做確認報價,這個金額其實買賣雙方會有一些爭執,這張就是最後確定之金額,這張本金攤還表確定之後,我就會把本金攤還表上面之金額填到如同卷第426頁所示撥款通知書, 這張上面的資料是,發票金額、發票交易對象,然後將第427頁的金額填到「二、支票明細表處」,第426頁下方這些撥款資料就是我剛才所說第三項,要告訴台力公司我今天要撥款的金額及日期,及如何計算,就是承作金額乘以1.05,再減去每期租金或分期票款相加,乘以5% 營業稅,這個金額就是一般租賃公司要撥款給客戶 的一個計算方式,這張在最後有一個必須確定的東西,就是撥款日期,即91年6月28日,這就是雙方約定的撥 款日期,我補充,以426頁這張,上面有5個帳號,這張有問題,需要更正,可能是我前次做公司撥款作業時所留下別的公司的帳號,做完這張撥款通知書後,我就會去做第428到435頁的買賣契約書及買賣合約書,買賣契約書就是系統台開給台力公司他要賣的金額,所以上面的金額是3,000萬加上稅額就是3,150萬元,後面430頁 的買賣合約書,就是將撥款通知書上面的還款日期及票據金額填上去;由系統台開分期付款的支票,支票是我交給台力公司,支票是廖啟旭交給我的,我在收到分期付款支票時,有去核對並點收張數,因為同上開卷第423 頁這張應付票據開票明細表上面有我的簽名,表示我是在6月26日收到這30張支票,這張應付票據明細表是 系統台做的,我沒有收到這張,我只是在上面簽名而已,我收受系統台的分期付款支票後交給台力公司的陳圓圓,全部都交給她;如院編號第644號偵查卷第140頁、本第503號偵查卷第426頁,91年7月金頻道公司的售後 買回之3000萬元之交易,本金攤還表做30期,但實際上卻要開37張票,91年6月28日陽明山公司的售後買回 3000 萬元的交易,本金攤還表分30期,但要求開34張 票,從91年6月28日這張先講,我剛才有回答,那時陳 圓圓告訴我台力公司有8,000萬額度之後,我有問她向 哪家銀行申貸及交易條件,她有跟我說應收客票的110 %作為客票副擔保,我當時就先做了一張12.5%的本金攤還表,我的意思是每期金額都是一樣的,後來我把這個報價單給台力公司及系統台各一份,讓他們知道12.5 %之報價約略如此,後來台力公司連復彰問我,因為他們認為這是一筆交易,可否把他們利潤放在前面一些,後來我有報告童家慶要如何處理,童家慶只是交待我利率不超過12.5%為原則,最後敲定的是這個金額,把426頁這筆放入本金攤還表就是12.31%,這是用單利,年息都是用單利,因為他們覺得這個只是一個交易,依照過去我們作法,會用一個平均數的方式做攤提,後來這個就是最後他們可以接受的數字,因為我們一直希望讓他平均一點,我站在公司立場及維護公司利益言,我把前面金額拉高一點,就像房貸一樣,前面還的多,後面期數還的金額會比較少,就像今日借300萬房貸,一樣期數 ,前面還的多,相對後面還的少,一期分兩張票是說讓台力公司能夠早一點拿到他們想要的利潤,因為他們說利潤希望提早一點拿到,但我們又不可能讓他們第一期就拿到,我當時站在我們公司立場也希望維護公司利益,而且台力公司在當時並沒有撥款給我們各系統台,所以我們也不可能一次把他的利潤付清,我們就是希望他們能夠撥款給我們,若我又把他們利潤放在前面,加上每一期攤還金額,對於公司負擔較重,像626頁這個地 方,我們只是把它拉出,與第5期以後的分期金額切成2張票,可是我們每期的攤還金額即前4期還是1,485,300元,我從這樣的計算當中,我不但能夠交待給台力他們的利潤提早實現的需求我也能夠替公司省掉我們最後的報價,若按照童家慶給我的12.5%底線,我們節省0.19%,台力公司也能夠接受,這個交易就完成,當時還交付陳圓圓包括買賣合約書、買賣契約書及系統台開立的發票,還有我剛才提到的還款通知書所列的支票張數的支票;我跟連復彰做報價,我與陳圓圓聯繫只是一般事務性事情,因為當時談到報價是跟連復彰。當時我把資料交給陳圓圓時,她沒有簽字,當時她也沒有跟我說有錯,所以表示沒有錯;我認為這裡所講的利潤是一個買賣的價差,因為售後買回就是一買一賣之間,這是他們希望的要求,就是在前面幾期把價差付掉了,我有說到我一定會給台力及系統台之間他們去權衡,因為要付款的是系統台,系統台要知道他要負擔的分期票款,我只是把這個中間的橋樑和聯繫做好,我在做這個報價中,還是有跟童家慶報告,就是台力公司希望把他們的利潤放在前面的事情,因為當時這個事情只有童家慶來指示我,所以我只有跟他報告,而系統台那邊是廖啟旭做聯繫,系統台那邊的公司名稱及金額是他提供給我,所以我跟他做這部分的聯繫,廖啟旭知道最後報價的結果,就是剛才我說的還款通知書所列的開票明細那張;我們在作售後買回之交易時,第一段系統台賣給台力這段,台力應該要付錢,第二段應該是台力再賣回來給系統台,第一段要付錢的這方,若沒有收到第二段這方的分期票據,他是不會撥款的,因為沒有支付工具即分期票據在手上,我說的台力公司沒有撥款給系統台就是指第一段的買賣;是我們當初考量到台力公司都還沒有撥款給我們,我們當然不能把利潤一次給他們,我講的是我在報價時所考量的台力若還沒有撥款,我們怎麼可以把利潤在第一次就一次給他的意思;台力給付價金的時間點是在我交給台力上述的合約書及發票,還有分期支票之後,台力公司才從中華光復分行以客票副擔保方式融資取得的資金匯給有線電視台,91年6月28日當天我到台力 公司去會同陳圓圓來做撥款作業,陳圓圓帶我到中華銀行光復分行做撥款,那個8,000萬元進到台力在中華光 復分行戶頭後,陳圓圓說還要再轉到國泰世華銀行台力公司戶頭,之後再由國泰世華銀行台力公司戶頭再轉匯到三家系統台,我那天的工作做到這裡我就回公司了,我們在撥款通知書上面有一個預定撥款的日期是91年6 月28日,那天是童家慶副總跟我說28日要撥款,叫我到台力去會同撥款,因為我們與台力是第一次往來,前一天把那麼多票據交給台力,其實還是會有點擔心,所以我才親自過去,我們擔心的是撥款沒有撥到各系統台,但我們已經有這麼多票據在對方手上;台力與五家系統台的第一段網路設備的買賣合約,6份合約的買賣價金 總計是1億5,750萬元,而台力公司回到有線電視台之價金是1億4,869萬5,000元,這必須以撥款通知書做說明 ,以本院編號第503號偵查卷第426頁為例,我用這家陽明山6月28日撥款通日書估說明,我現在站在租賃公司 角度來看待此事,也就是台力的角色來看這件事情,我們在這份資料中,看到上面往來金額是3,000萬元,即 發票明細這裡,這也就是一般租賃公司與客戶之間要交易之金額就是3,000萬元,租賃公司依照這個3,000萬元,還有雙方約定之利率、期數去製作我剛才所說的本金攤還表,那以這份427頁之陽明山的本金攤還表,他的 金額就是3,480萬9,000元,這是陽明山要付給台力公司之金額,可是台力要撥款給陽明山之金額,因為租賃公司通常會先扣掉客戶的營業稅,我們在一般實務上來說這是比較佔客戶便宜的地方,因為他不是實撥3,000萬 ,實撥金額的計算方式就是在426頁下方的計算式,以 陽明山案子為例,他的承作金額是3,000萬元,乘以 1.05營業稅,營業稅負擔就是我們會叫客戶去負擔,我們租賃公司在撥款上這是慣例,所以我乘出來的金額的價金加上營業稅是3,150萬,我會再減掉總票款的5%,以本案為例,總票款3,480萬9,000元乘以5%是174萬 0,450元,這個數字再跟前面3,150萬相減等於2,975萬 9,550元,就是當初台力撥入陽明山的金額;我在做台 力與系統台之間聯繫工作時,童家慶有交待我台力與系統台之間有需要我幫忙的地方我就去協助幫忙,到了我們確定台力公司有額度的時候,我有跟連復彰在做接洽當中,我請教他,我們這次的交易,合約書是你們自己要製作,還是由系統台這裡來負責,他跟我說若你們有業界制式的合約書那就麻煩你們替我們準備好,他這樣跟我說了之後,我再跟童家慶報告中,除了提到與連復彰這個接洽的事宜外,我也有跟他報告合約書連復彰希望我們幫他來製作,就當時,已經知道是售後買回的交易方式,這合約書又是制式的,也是我們系統台有資金的需求,站在比較保障公司的立場,我覺得幫他們作這個合約書並無不妥之處,我的意思是我跟童家慶報告後,我覺得他當時要我做這樣的協助與聯繫的工作,我覺得也應該是包括合約書的製作等等;我為台力公司製作之文件包括本院編號第503號偵查卷卷第319、325、330頁所示之各有線電視公司出具買賣交易標的及驗貨證明書,這些全部都是從中租迪和帶過來的資料,這份買賣標的物交貨驗貨證明書,當初公司開始教我們這些業務時,就是附在合約書裡面的文件,這些文件我們租賃業定義為簡易交付之文件,簡易交付的標的物就是回到合約書上面有登載,這在我們租賃公司就只是一張文件,若問我為何要有這一張,我也答不出來,我從以前開始整套文件就有這一張,租賃公司其實收的利率已經比較高,一般的客戶除非真的有急需的資金需求,否則不見得要做動產擔保設定,跟租賃公司的往來本來就是有資金需求,重點在融資,能夠取得租賃公司的撥款,我想上述這些交易文件,其實在我們看法是認為這是形式上的文件,因為他有發票的開立及雙方分期票據的交付;當時我做這個合約書時,其實我只是做一個轉謄,包括付款日期及金額,坦白說我沒有細看這部分。當時在這個案子我是做文件,如何驗收我不知道,我們在製作整份合約書,也包括後面這張買賣標的物驗收證明書,在我們認知中,有開立發票、交付款項及這張證明書,我們認為是簡易交付,就是完備的;我當初做好這些合約書之後就交給廖啟旭,應該是他去跑用印流程,買賣合約書及買賣契約書上的日期應該是我蓋上去的;撥款當天狀況,處理匯款已經是下午了,我先跟陳圓圓到中華銀行光復分行,然後光復分行把款項又撥到國泰世華銀行,我忘記哪個分行,然後才又轉匯到各系統台,我記得我幫忙填完匯款單的時間,已經差不多銀行要結算即大約快三點半,我的記憶告訴我,若沒有錯的話應該是等他的款項要到國泰世華之前,我希望能夠暫時保管台力的存摺及印章,我的意思是我在等款項到國泰世華時我提出這樣的要求,希望能夠等到台力整個撥款入了各系統台的帳戶才交還,可是那天因為匯完的時候已經接近三點半,我就直接電話報告童家慶說已經撥款結束,我就直接回公司,我回到公司之後,我才發覺我把台力的存摺印章帶回來,我當下有打電話給陳圓圓,有跟她說是不是要馬上幫他們送回去,或請他們來拿,她說她要問一下,後來她又打電話給我,他說戶頭裡面還有沒有錢,我說大概還有撥剩下的64萬多,詳細數字忘記,她說她請示過連復彰還是誰,我現在忘記了,然後也給我連復彰的帳號,她說叫我把餘額撥還給連復彰即可;本院編號第503號偵臺卷第433頁所示取款憑條及匯款申請書是我寫的,該匯款單就是我剛才所說匯給連復彰之經過,匯款單上匯款人的聯絡電話是我留下來的電話,這是我的公司電話;同卷第434頁匯款單及取款憑條也 是我寫的,我以連復彰名義在台力公司取款146萬1,470元,再匯款給台力公司146萬元,是因為這天是第二次 撥款,我認為我是協助他們把剩下的款項幫他們處理完而已,但我不記得為何還要再匯回台力,我是協助他們處理完整個撥款手續,匯款人寫連復彰,是因為我認為連復彰是台力的人,因為兩次的撥款中間都有經過國泰 12.友聯產險的貸款案所以我都有協助去寫取款條或匯款單這樣的事情 ;我在陳圓圓告知我有8,000萬元額度之後,我有問她 融資的銀行與條件,當時我有打電話給該行之邱琇玲襄理,我去確認中華銀行到底有無給台力這個額度,回到我剛才所述,我們是第一次與台力往來,所以我去作這樣的照會和瞭解;撥款結束後,我一定有跟童家慶報告,我們擔心的是我們把分期票據拿給台力公司,但台力公司還沒有撥款下來,我忘記廖啟旭是否知道這個流程,也不知道有沒有告訴他中華銀行光復分行的撥款時程,但撥款時程在製作撥款通知書就有記載,廖啟旭一定要知道這個撥款時間,因為報價單出來之後,我有送一份給他讓他確定;整個案件台力公司我只有跟連復彰、陳圓圓及會計黃美玲有接觸,我沒有接觸到簡錦俊及劉洪福,我從黃美玲那裡拿到台力公司開給系統台之發票後,我就送去給廖啟旭等語。 ⑺被告連復彰於97年1月24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 證稱:91年3、4月我掛名為華薌公司副董事長,華薌公司跟台力公司是關係企業,我在台有公司並沒有任職,後來我有掛名台力公司的董事,當時去台力公司的時候是處理中華路不動產的貸款,在台力公司任職期間,我的董事長是劉洪福,他是實際負責人,會計黃美玲我到職時她還沒有來,我到職後沒有多久,黃美玲才到職,陳圓圓那時候是財務部的協理,負責財務調度;我是去爭取與東森集團的交易,最早我的認知是台力公司跟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買一些網路設備賣給系統台,當時我在辦不動產貸款時,我會請同業銀行的人吃飯,當時有聽到東森有批貨要賣給系統台,但是系統台資金有限,要分期,看有沒有其他公司可以當中間的貿易商,直接付款給東森,當初我去找童家慶,希望爭取這個業務,當時知道東森有批貨要給系統台,當時童家慶說他會把交易對象與金額敲定之後再告訴我們,因為童家慶是東森的人,台力公司向中華商銀光復分行貸款1億5,000萬元,是因為童家慶與我聊到有一些外面的有線電視台,欲向東森公司購買有線電視台的網路設備,因為這些有線電視台資金不足,只能開遠期票或分期票,童家慶問我們公司要不要做這筆生意,先向東森公司購買這些網路設備,再賣給外面的有線電視台,賺取中間的利差,但依卷證資料所示,本件是東森媒體公司所屬有線電視公司與台力公司為售後分期買回交易,台力公司以有線電視公司分期付款支票為副擔保向中華商銀光復分行融資,再將融資款撥付給有線電視公司,由有線電視公司將款項轉匯東森媒體公司,因為這個業務是臨時增加的,當時我聽到的時候,我的認知是東森有批貨要進來,84、85年時,童家慶在東森擔任財務部副理,我在宏福票券當授信人員彼此認識,宏福票券倒了之後,我們就很少聯絡,後來我聽到這個案子的時候,我認為可以幫公司增加營收,且又有利潤,所以我主動去問童家慶,是否真的有這個案子可以讓我們研究看看,一開始我聽到的訊息,我認為是買賣的交易,當時公司並沒有做售後買回的業務;那時候童家慶告訴我交易金額大約一億多,但是還沒有確定,他說等確定好之後再通知我;那時台力公司一年營收將近2,000萬元收入,支出只有員工 的薪資及利息,以我們的實力要做這個案子,必須向銀行貸款;當時我跟台力實際負責人劉洪福報告時,我有跟他評估過這個問題,因為我們當時的現金流量沒有辦法一次付清買賣金額,所以第一要先拿我們的不動產向銀行作擔保放款,而且那時候也正向安泰銀行營業部辦理,第二個方法就是用我們所收系統台的客票,向銀行申請融資,本件買賣沒有用到安泰銀行不動產擔保貸款,因為客票無擔保融資先准了,我們就用無擔保融資,當時我們認知是有線電視資本額龐大,且所收的都是現金,我們認為有風險,但是風險不是那麼高,比一般的貿易商或公司好很多,這個案子我只有向劉洪福報告,並不是完全沒有風險,只是風險比較小;我與童家慶、陳鴻銘在天成飯店見過大概1、2次,因為第一次我們談的時候只是很簡單的問童家慶是否有這個案子,我們可否承辦,他說他要回去報告,至於向誰報告我不知道,第二次我們是談那幾家系統來跟我們合作的相關細節與部分,那時候談的利潤是百分之12.5 %以下,交易對象應該是中華銀行准許我們有這個額度的時候,我們才可以作這個買賣;我與中華商銀光復分行談本件台力公司貸款案前,有透過童家慶及東森公司財務部紀先生幫我介紹中華商銀光復分行的襄理認識,我當時跟陳經理或襄理談,但我不確定是跟誰談的,我去光復分行的時候,我現在不記得究竟是陳經理介紹我跟襄理談,或者是襄理帶我去見陳經理,當時談的也是系統台客票融資,因為我收到的是系統台的客票,我當時有向中華商銀光復分行的經理及襄理表示,是要拿東森集團系統台客票來融資;我當初打電話給童家慶,請他介紹比較熟識的行庫,後來他跟我說他有跟中華商銀光復分行聯絡,請我直接去拜訪襄理或經理,我只有去過中華商銀光復分行一次,初步洽談我們大概會有這樣的生意,會收到系統台的客票,第一次拜訪的時候並沒有談到額度的事情,我有跟中華商銀光復分行的人說大約1億多,但是那 時候沒有辦法確定買賣金額;我跟光復分行經理或襄理談完之後,當時劉洪福有指示我們公司的陳圓圓處理後續作業,那時候我有請陳圓圓把中華銀行需要的資料送過去;我簽署如本院編號第503號偵查卷第25頁所示保 證書是因為當初這個案子就是台力公司向中華銀行申請客票融資的時候,最早公司的保證人是陳秉鑑,後來案子通過之後,我不知道什麼原因陳秉鑑就不願意作保證人,陳圓圓問我怎麼辦,我就跟陳秉鑑談,陳秉鑑的意思好像是我給他一筆錢,然後更換他,因為當時案子是我接的,且系統台的客票應該不會有問題,所以我就說既然案子已經通過了,請陳秉鑑先簽,之後再幫他換,所以才有這保證書,保證中華銀行這筆借款,當時我們申請的金額為1億5,000萬元,陳秉鑑的意思是說他先簽,我給他5萬元,5萬元是陳秉鑑要求的,所以我就拿5 萬元給他,簽了保證書說事後更換為我,這個案子最早的時候劉洪福答應我如果公司有錢賺,他會給我一筆獎金60萬元,因為當時公司的利潤有4~5%,我想那個案子已經最後階段,都要撥款了,就把獎金分給陳秉鑑5萬 元,台力公司利潤大概五、六百萬元,台力公司最後有拿到這個利潤,應該在買賣價金就有付了,系統台開給我們的票,就包括這些利潤了,系統台有另外開給台力;東森公司的廖啟旭,有打電話告訴我說要把本貸款案的副擔保票提早贖回,之後中華商銀光復分行通知我本件已清償完畢,要我們將副擔保品取回,廖啟旭沒有說明何以要提早贖回副擔保票,是童家慶跟我說利潤應該是百分之12點多,當時應該不是我報價,我不知道利率是誰算的;因為我自始至終一直以為我是跟東森買再賣給系統台,後來調查局提供給我的資料與我的認知就不太一樣;本件台力公司與東森媒體公司旗下5家系統台 所為售後買回交易相關交易對象、交易金額、交易標的等交易條件應該是東森媒體公司單方面決定,本件交易標的是系統台的一些網路設備;我本來就認為錢最終要給東森;合庫不願意,因為先前已經有跟合庫有不動產貸款,合庫對我們的觀感不好,世華銀行那時候好像說他們行裡成數會壓的很低,本件以系統台分期付款支票為副擔保向中華商銀光復分行貸款沒有額度控管;那時候我拜託童家慶幫我介紹中華商銀,我有說好幾家,那時候我應該也有提到中國信託;因為當時這個案子童家慶請陳緯浚當窗口跟台力公司聯絡,劉洪福請陳圓圓跟陳緯浚處理後續相關事宜,所以我當時想說都是陳緯浚跟我們聯絡,所以我直覺是他們自己接洽的;陳圓圓負責送件給銀行,額度准了,陳緯浚把合約送來我們台力公司給陳圓圓用印,劉洪福是老闆;台力公司的發票應該是出納黃美玲開的;陳緯浚也會電話與我聯絡,但他都將資料交到台力公司去,不會交給我;最早與童家慶在聯絡由誰當窗口的時候,有提到合約由誰製作,當時因為他們公司比較大有制式的合約,所以我就請陳緯浚提供給我們;當時我認知的買賣是我向東森買貨,賣給系統台,所以錢是要付給東森,我說的東森是指東森集團的東森媒體科技公司;91年7月1日我要求陳緯浚匯款64萬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八德分行我的帳戶,因為這是台力公司給我的獎金;當初就是說我們的利潤有五、六百萬,案子成了,會給我六十萬元的獎金,當時帳面上有剩下這些錢,所以就給我當獎金;陳圓圓會跟我說進度,她跟我說錢下來了,她會去找陳緯浚去做匯款的動作,因為他是我們與東森之間的聯絡窗口;我所謂送中華銀行的資料,就是東森送來的買賣合約,我們動撥的時候,就要用這些資料,合約是東森陳緯浚準備,叫我們來蓋章的,動撥的時候,不只是合約而已,還需要支票;應該是陳緯浚把票交給我們之後,因為有時間差,我們還要送銀行,他們先把票交給我們,因為票給我們了,款項還沒有收到,所以才說要我們把存摺印章放在陳緯浚那邊;我有交待陳圓圓要儘量配合我們當初講好的方式去辦理,就是我們與東森買賣賣給系統台這樣的合作方式,我記得當初我們申請額度的時候,我只知道交易的金額,我有額度的話,才會與東森訂立買賣契約,我有錢才可以作這個買賣,我們向銀行申請額度的時候,我預計有一個買賣,我去申請一個額度,若是同意要這個額度給我,我才敢去簽約;童家慶說的融資我認為是買賣,因為有談到整個交易操作的細節,我只是很單純的認為額度多少、利潤有多少,所以我一直認為是買賣,但每個契約的交易金額不是我決定的,是東森決定,我們只是一個中間的貿易商,當初我與童家慶談這個案子的時候東森當初購買系統台,都已經講好買賣的價格,系統台只能夠分期付款,東森希望能夠收到現金,就是東西交給我,我交給系統台,台力公司是等到中華商銀光復分行同意融資之後,才確定有付款能力;因為當時在談的時候,並沒有確切的說明我們的貨要賣給哪幾家系統台,是他們聯絡好之後,才通知我,東森提出來的交易條件,要經過我們同意;台力公司之前沒有與中華銀行往來過;當時我接到這個案子,我向劉洪福報告,向他分析風險及資金哪裡來,他說如果風險不大,融資管道確定就可以承作這個案子,也同時指示陳圓圓說請他處理後續的所有的相關事宜;因為當時陳緯浚是代表東森與台力公司聯絡,台力公司是陳圓圓與他聯繫接洽;合約當初是請東森幫我們製作,他們有制式的範本;所有向中華商銀申請額度的文件,都是陳圓圓與中華銀行聯絡好,她送去的,申請額度的部分,我們在填寫額度申請書的同時,我有電話聯絡過童家慶看我們實際的金額在哪裡,他可能有說是1億5,000萬元,要不然我不會請陳圓圓在額度申請書上填寫1億5,000萬元的額度;我的真意是這個交易條件是東森那邊提出的,再由我們同意的意思;我處理本件過程中知道癸○○是東森集團的總裁,也知道甲○○與癸○○是父子關係,力霸集團是甲○○的,中華商銀為力霸集團有關係;我代表台力公司處理本件交易,對於東森所提出來的交易條件,我好像沒有表示過不同意見,我只有關心我們公司的利潤有多少,利潤應該是他們算好告訴我的;我的意思是我向東森買,我賣給系統台,我一開始就是認為系統台不夠錢要分期,東森是希望收到現金,我認為是我向東森買,我賣給系統台,我在中間賺個價差,我們是要做轉賣賺取買賣價差,我購買這些東西若是賣不出去也沒有用,我不是系統台;台力公司跟東森旗下的系統台購買網路設備的同時,如果售後買回的交易對象沒有同步確定,台力公司當然不會買等語。 ⑻被告劉洪福於97年2月14日本院審時理以證人身分具結 證稱:91年5月至8月我在台力公司擔任副董事長,下屬有陳圓圓協理、會計黃美玲,還有連復彰當副董事長,我是台力公司業務的實際負責人,台力公除出租商場行月租金收入100多萬元,沒有其他營業收入,這筆生意 是連復彰去接洽的,連復彰給我的訊息是一件買賣,是向上游東森集團購買設備,然後賣給下游系統台,當時連復彰告訴我大概就有1億多的金額,毛利會在10%左右,台力公司並沒有現金1億5,000萬元,作這筆買賣就要向銀行貸款;當時連???'m='?O§_±處理, 連復彰說向上游買設備賣給下游系統台,收系統台的票去票貼,付給上游,這是一開始連復就告訴我整個買賣的過程及內容,後來我知道系統台的票是要送到中華商銀,就是已經申請好了,要送票到銀行時,陳圓圓告訴我在中華商銀已經辦好了,陳圓圓告訴我在撥款時,也就是送票去中華商銀時,連復彰有打電話告訴她,有人會送台力公司的利潤的錢過來,但實際上多少我沒有印象;我交待陳圓圓請連復彰、林適民拿系統台的支票去票貼借現;連復彰接案時,告訴我本件買賣,我有轉告簡錦俊有這個買賣的事情,就是向東森買設備再賣給系統台等語。 ⑼被告簡錦俊於97年1月24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 證稱:91年5月至8月間,我在台力公司擔任名義上的負責人,並未實際在公司擔任任何職務,我放在台力公司的私章是由會計陳圓圓保管,我跟劉洪福及陳圓圓大家認識大約20年,因為我本身有自己工作,經常出差國外,所以當時講好由陳圓圓保管我的私章,就是開支票要幫我注意支票開出去不要讓它無法兌現;本件是劉洪福跟我說公司有個副董接了與東森的生意,必須要去跟銀行貸款,銀行還不知道哪家,到時找到會請陳圓圓通知我,因為我是名義負責人必須要去簽字,當時沒有跟我說要去哪一家銀行,是後來陳圓圓通知我中華銀已經核准要我過去簽字,本件貸款我有親自到中華商銀開戶並辦理對保,陳秉鑑與我同時簽署本件台力公司向中華銀行貸款的本票、保證書及放款借據等語。 ⑽被告陳圓圓於97年1月24日、97年2月14日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91年5月8月我在台力公司擔任財務協理及劉洪福的助理,上司是劉洪福,下屬有1位會計黃美玲,劉 洪福在台力公司是擔任副董事長,他是實際負責人,91年6、7月時,新來1位副董事長連復彰,台力公司員工 分工情形是劉洪福負責收購不動產業務,連復彰負責不動產貸款,黃美玲負責會計、發票及與會計師聯絡,我負責財務,就是負責簽黃美玲的請款書;連復彰到台力公司任職時,先幫台力公司處理中華路不動產貸款案,當時台力公司每個月只有租金收入,去銀行洽談貸款案件,銀行說我們只有租金收入,業績不夠,連復彰有接到本件東森的買賣案件說要做,公司內部就以「東森案」來稱呼這個案件;連復彰台力公司上班時,原先是說負責處理中華商不動產的貸款案然後連復彰跟劉洪福開會,開完會叫我進去,連復彰與劉洪福同時告訴我連復彰有接到東森得買賣案件,劉洪福要我配合連復彰去辦理這個案子,那時沒有說要我做什麼,就是看連復彰要我做什麼事要我儘量配合;連復彰說必須跟銀行貸款,他帶我去中華商銀光復分行認識邱琇玲襄理,這個案子連復彰已經談好,要我報辦理申貸;連復彰交待我,我再交待黃美玲開立發票,發票明細掏田陳緯浚收黃美玲,台力公司開發票同時,有拿到有線電視公司分期付款支票,是陳緯浚將有線電視公司分期付款支票交給我,並說合約書要蓋章,我蓋完章就直接將合約書影本及支票正本拿去中華商銀;陳緯浚交給我的支票,除了拿去中華商銀作備償外,有一部分我交給林適民去做票貼借款,其他的交給連復彰去做票貼借款,因為我有請示劉洪福,劉洪福說請連復彰、林適民去票貼借現;本件借款條件都是連復彰去談的,我只有依連復彰指示拿一些發票及文件去中華商銀光復分行,並依連復彰指示找陳秉鑑、簡錦俊2人去銀行辦理對保,初期我拿公司的營 業登記證、股東名冊及會計報表去光復分行,事後貸款核准下來我拿陳緯浚交給我的買賣契約書及支票去中華商銀;我送的發票包括台力開給觀昇這5家系統台的發 票及觀昇這5家系統台開立給台力公司的發票,買賣合 約書也是送台力向系統台買網路設備及系統台向台力公司買回網路設備的兩份契約,但詳細內容我沒有仔細看,我交給光復分行的邱琇玲;我跟陳緯浚見面約3次, 第1次連復彰帶陳緯浚來台力公司,介紹我們認識,有 跟我說有關買賣這個案子有問題可以跟陳緯浚請教,當時我只知道他是在東森那邊上班的,後來額度核准之後,準備送文件去中華商銀那時才跟他說;第2次就是額 度核准後,要補送這些買賣契約書,我打電話給他,他說他幫我處理,他幫我寫好拿給我蓋章,發票開的明細是陳緯浚跟黃美玲講,發票開好後,發票連同支票、買賣契約書及買賣合約書由我送去中華商銀交給邱琇玲;第3次見面就是我跟他去匯款撥款那次,這次是去世華 銀行松山分行那裡匯款給系統台;本件貸款是中華商銀光復分行撥款到台力公司在該分行的帳戶,再轉匯到台力公司在世華銀行松山分行的帳戶,再匯給系統台,因為台力公司跟世華銀行有來往,本來想說中華路案子要在那裡貸款,要在那裡作業績;本件台力公司董事會決議向中華商銀貸款的決議錄是中華商銀核准貸款後,邱琇玲要我補的,日期是97年6月20日,這是邱琇玲收我 打的,我問邱琇玲如何打,他給我格式,決議錄上董事的印章由我保管,我打電話給各董事說明有這樣的貸款案,董事同意後我就製作決議錄,台力公司董事會沒有召開;我辦理本件台力公司向中華商銀貸款案,處理進度是向連復彰報告等語。 (11)被告乙f○○於97年1月17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 證稱:我在中華銀行是85年5月就任儲蓄部協理兼經理 ,後來89年、90年左右儲蓄部改為光復分行,在91年6 月24日離職,我在光復分行是最高主管;在調查局時,調查員將有關中華銀行授審表、買賣契約書、客票給我看,問我有無印象,我看了之後,他說有一位連先生有來找過你,但我還是沒有印象,我看了資料,看到客票是金頻道、新台北等開的,我就跟調查員說我有點記得,應該是童家慶經理及一位紀坤傑副理來看我,跟我談,我就當做一個新客戶要介紹給我,我當然不能拒絕,我就交待要按程序辦理,這個案子我一點印象也沒有,我在94年6月24日離開中華銀行,我在5月底6月初就去 力華票券。調查員把雙方買賣契約及一些應收客票、授審表等拷貝資料給我看,我才說形式上看來是台力公司向中華商銀融資,實際上應該是東森集團利用台力公司來向中華商銀借錢;童家慶來找我有說是癸○○要他來找我,所以癸○○間接介紹他來,童家慶提到,他們跟台力公司有跟有線電視台有網路交易客票,要提供這個客票作為還款來源,一開始是這樣,我當作一般案子來做,我知道客票發票人是有線電視台,但不曉得是哪些有線電視台,童家慶到中華商銀光復分行來談台力公司授信的時候,他就說這種網路設備交易的客票融資來借錢,當然他有講到癸○○知道這件事情,我認為他提供東森集團的有線電視公司的票據可能性大,就是台力公司來借錢,提供東森所屬有線電視公司票據的可能性比較大,因為我剛才說,因為童家慶是東森財務經理,他提到癸○○知道這件事情來洽貸款,所以我就想台力公司借款所提供的有限電視公司的這些客票應該是大部分都是東森的;以客票為還款來源在我們銀行法規定是算信用交易,不算十足擔保,我們叫做副擔保授信;因為既然癸○○知道台力公司貸款這個案子,童家慶也表示癸○○必要時會向上面溝通,如何溝通我不會知道,我也沒有跟上面溝通,我只是按程序送,我沒有跟任何總行的人溝通過,童家慶有表示癸○○會跟上面溝通,上面就是指甲○○董事長,我猜想是這樣,必要時癸○○會去溝通這件事情;因為童家慶他就是東森集團的財務長,他說癸○○知道這件事情,等於是要他來談這個案子,我只認識童家慶,之前也沒有跟他們有授信往來,其他什麼人都不認識,因為是童家慶和紀副理來辦公室談,童家慶來談台力公司案子時,都沒有資料,只是說有這麼一個公司,這個公司不是什麼大家都知道的公司,童家慶來說癸○○知道這件事情,因為額度要申請到1 億5左右,這麼大的額度,不是我這個經理權限可以 決定,要按照正常程序去做;因為北機組給我看的這幾個頻道業者的客票,因為有癸○○的簽字,等於是東森利用台力來借錢,因為我看了相關資料影印本,就是這幾個頻道業者,其中有一個有癸○○簽字在上面,北機組原來就有告訴我這些是東森的虛偽交易,所以我就這樣猜疑是虛偽交易;我做這個案子時是在洽商階段,審核時,沒有任何的客票,也沒有相關的契約,這些條件的成就要在撥貸時才提供資料,撥貸是6、7月那時才要提供客票及相關買賣契約書;經理人參加常董會或董事會時,我們是列席的,雖然是參加列席,甲○○在現場只是訓勉大家經理人,我們開常董會時,所有經理人就離開,只剩下總行部,常董及董事參加,我們雖然是列席這個會,但並沒有報告哪個授信案,我們經理人全部列席,利用列席期間,董事長趁著經理人都在精神講話,等我們走他們才討論授信案,我們都不參加他們常董會及董事會,所以這件我也是在常董會開會時的前半段離開,他們在討論授信案時我當時不在場;台力公司貸款申請書申貸金額為1億5千萬,授信審核表要分成新貸8 千萬元及增貸7千萬元是尊重借款人的申請,原因我 不清楚。這個案子一開始,我只有在辦公室跟童家慶最多談20分鐘之後就沒有再接洽,所以後來為何會分成8 千萬元和7千萬元我不知道,由經辦來蒐集資料,做授 信洽商,本案的中華商銀光復分行經辦人是邱琇玲;我跟童家慶談的時候,邱琇玲應該有在場,邱琇玲應該知道童家慶是代表癸○○前來及新台北、金頻道、陽明山、觀昇、南天等頻道業者是東森媒體公司旗下公司等情節;如本院編號第644偵查卷第7頁所示之授信審核表受理單位意見欄是帳戶管理員邱琇玲填寫;台力公司貸款案分行人員在核撥時,應實地瞭解買賣合約所載之標的物網路設備等是否存在,以及初步鑑價現值與交易價格是否相當,以降低授信風險,這個交易是提供客票要有交易的真實性,還要有自償性還款客票,要撥貸前1、2天授信戶要把客票拿來,帳戶管理員才知道是什麼客票,若這個客票是利害關係人的票,他可以拒絕,若不是才可以接受,若懷疑是利害關係人的票就更應該去查是否是利害關係人的交易,要審核過才可以撥貸,若發現發票人與借款人有關係人交易,他就一定去查發票人公司,查實際交易狀況,那時買賣契約也做同時審核,這是帳戶管理員邱琇玲和他的助理帳戶管理員要做的事;如本院編號第503號偵查卷第520頁反面所示本件徵信報告綜合評估欄記載台力公司實收資本額9,800萬元,而 至91年4月止,銀行借款為7,700萬元,遠逾其90年營收,顯示台力公司財務結構不佳,償債能力薄弱,至因為這個案子有提供十足客票,自償性交易客票,若交易是真實的話,票據是很好的還款來源,審查部意見也是這樣;我在華僑銀行就知道童家慶是東森的財務長,當時公司叫做東聯先進多媒體公司,早期是這個公司,當時童家慶是當科長或襄理我不記得,這個公司後來改成東森媒體科技公司,不是我猜測的,那時童家慶是管財務的,後來這麼多年到91年大約經過10年,所以我認為他是財務長,或是財務經理,我的財務長的意思就是負責財務的經理還是副總,意思其實是一樣,就是負責財務就對了;洽談及評估報告是營業單位洽談時,根據跟客戶洽談結果填寫,營業單位製作好洽談報告表後,要送審查部,然後副總經理,總經理,再到董事長,然後再送回分行,分行收到經董事長簽核的洽談及評估報告表後要製作授審表,由營業單位帳戶管理員製作,然後經過副理、經理批之後再送審查部,審查部再送給相關更高層主管,他們先還是授審會先我不清楚,授審會再送副總、總經理再送上去,審查部會先用電話通知營業單位,或營業單位會去向審查部問所提的案子是否有通過,隔了幾天之後,批覆書會回到營業單位,這批覆書是指授審表,然後營業單位的帳管員自己會去找授信的公司,去洽商對保事宜;關於台力公司新貸8,000萬元之 91年6月5日洽談評估報告,我是在916月11日在洽談及 評估報告欄上蓋章,授審表也是在6月11日,董事長是 在6月13日於洽談及評估報告上簽名,這個案子為何洽 談及評估報告與授信表會同步上去,我不記得了;超過我的授信權限的話要寫洽談及評估報告,要經過董事長批核同意後,分行才能再製作增貸的授審表;半年內的增貸不用做徵信;我看完這些資料,我確定童家慶來找我談的時候就是要借1億5千萬元等語。至被告乙f○○辯 稱:童家慶來找我時,沒有具體說是台力公司要拿新台北等有線電視公司的客票來辦理貸款云云,然依其所述,其於看到調查員提示新台北、金頻道、陽明山、觀昇、南天等有線電視公司客票資料時,即想起該案是童家慶及紀坤傑介紹等情,顯見被告乙f○○明知該等客票融 資與東森集團有關,是其所為辯解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12)被告乙L○於97年2月14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 稱:我是在86年擔任中華商銀的總經理,到91年7月1日退休,我的上司是董事長甲○○,下屬是總分行的員工;中華商銀授信案件是由資深的副總經理一人來主持,他是授審會召集人,他在授審會審查授信案件以後就把該授信案提到上級總經理、董事長、董事會、常董事會,依他的權限範圍去核定;如本院編號第503號偵查卷 卷第513頁所示審核表上面之總經理乙L○的章是我親自 蓋,剛才我說本件授信案我所負責之工作,就是這張授信審核表上我所蓋的章,授信審核表是經過營業單位簽意見,再送到審查部審查簽意見,再提到送審會討論,再提到上級去,這個案子是常董會的權限,所以我蓋章,董事長甲○○批提常董會,後來本案就移送到常董會去討論決議通過,我也是常務董事,有參加該次的常董會議;在中華銀行授信的規定,若是授信案的權限是董事長以上之階層的話,要先填寫洽談評估報告給董事長甲○○看,他原則上認為可以進行才辦理各種審查徵信工作,因為一授信要審查的範圍很廣,要花很多人力物力,若下面花很多人力物力所做的案子到董事長甲○○那裡他認為這個案子不能做的話那些工作就白做了,所以由董事長授權以上的案子會先給甲○○瞭解,後來就設計這些評估報告表;如本院編號第644號偵查卷第6頁之洽談及評估報告表是我親自用印及簽寫日期為6月13 日;依據我的工作經驗,洽談及評估報告與授信審核表兩份文件之製作有先後順序,在正常一般情形下,應該是先有評估報告,再有授信審核表,但是有的客戶他很急,因為先寫評估報告,到董事長批之後再徵信可能會花很多時間,所以緊急案件他們會將評估報告及審核表一起呈上去,這樣做董事長甲○○也同意,所以緊急案件二個一起上也是很普遍;91年6月13日同日簽核644卷6、7頁之洽談及評估報告、授信審核表,這是一起送來的,這是很急的,也是6月13日常董會就通過了,整個 案子很急,一天之內就好了,這個案子很普遍,因為民營銀行要爭取業務優勢就是要快,要比公立銀行快;他們送來的是授審表及洽談及評估報告表,徵信報告他們有附,但我沒有看,因為送來的人告訴我很急,所以我沒有看,後來在常董會時,我只有看到洽談及評估報告、授審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洽談及評估報告是先給我,8,000萬元是洽談及評估報告及授審表一起上來 ,7,000萬元是只有授審表上來,洽談及評估報告沒有 上來,我也沒有注意,我想可能是甲○○已經曉得了,就沒有再寫;洽談及評估報告是甲○○在看,所以有無,只要甲○○同意就好,我並沒有去看這個洽談及評估報告,因為這個是一個原則性的請示;如本院編號第 644號偵查卷第9至16頁之徵信報告「九、看廠及查訪紀要備註欄」記載「本案因時間緊迫,授信單位未安排實地拜訪,僅以電訪為之」,這種在授信的規定是一定要去現場看,但是這是徵信人員也要去,這個案徵信人員沒有去的原因是因為分行經辦告訴他這個很急,來不及帶他去,這個現象就急案而言是常常有的;常董會開會時,是由董事會的秘書在念議程,念完之後甲○○可能只有一、二分鐘,若沒有人表示意見的話就宣布通過,時間是很緊迫,常董會決議時,若有疑問的話,常董可以要求列席之業務單位即中華商銀經理乙f○○表示或報 告意見,但這個案沒有,這個案當時是認為很平常的案子。我在簽核本件貸款案時,沒有看到如本院編號第 644號偵查卷第3頁所示之借款申請書,授信一定要有借款申請書,我沒有去翻後面等語。 (13)證人邱琇玲於97年1月18日、97年2月21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1.91年5月至8月,我在中華商銀光復分行擔任襄理,負責授信業務,上司是乙f○○協理,中間還有一 位副理李國雄,副理有換過人,下屬是丙丙○○;91年間 台力公司向中華商銀光復分行貸款1億5千萬元,是經理乙f○○交辦,因為我是經辦,要寫授審表送案,接下來 會送到副理那邊,再呈到分行經理,再送到總行徵信處,由專人做徵信,再送到審查部由專人審查,再往上送,看這個額度權限,這個案子是會到常董會;台力公司授信案之授信審核表是我製作,資料送進來之後,一開始有洽談及評估報告,我負責做授審表,中華銀行流程有規定若授信案額度為總經理以上權限,含總經理權限在內,要製作洽談及評估報告表,洽談及評估報告表也是一樣有一關一關往上送,審查部一定有,但徵信處是否有我不記得,要核准之後批示下來就會回分行單位,我們依照洽談表上面的批示送案,批示上可能會寫原則同意,我再依據這個寫授審表,洽談及評估報告表如果被批示不准核貸,就不用再送第二關,就是不用送授審表去審查部進行審查程序;是中華銀行規定在總經理權限以上含總經理權限都要填寫洽談及評估報告表,這個是銀行設計的流程,我是執行者,制度規定這樣我就照這個規定去送,我並不清楚這個目的,洽談及評估報告表的內容與一般的送審案件相同,只是要給內部上級看的,這是內部要求正式送案之前,先送這份文件來事先決定准駁,洽談及評估報告表是屬於內部的文件,對象是我跟內部的人洽談的結果,這個報表重點是放在評估,不是洽談,就是我送上去給有權限的主管評估,他覺得可以承作,就會批示原則同意,覺得不可以承作就會批示不准,若分行仍然認為可以做,例如條件或情事變更,可以再去權限主管爭取,取得權限主管同意這個案子可以再送,但洽談及評估報告表還是要再重新製作一次再送;我製作洽談及評估報告相關所依據資料與授審要送的資料大同小異,只是還沒有填到正式文件,每樣細項名稱我不記得,該有授信文件在洽談時會先跟客戶拿個五、六成,需要拿的資料我們有一個內部文件表單,上面會記載應向客戶徵提的文件,例如客戶基本資料表等,在我製作洽談及評估報表前,真會要求客戶填寫借款申請書,因為那個案子還沒有經過同意做還是不做,所以不會要求客戶填寫,在我製作洽談及評估報告前,也不會會要求客戶提出股東名簿,在洽談批准之後,要送授信審核表上去時會跟客戶要求股款名冊提出一併呈送;在我製作洽談及評估報告表前,會要求客戶提出董事會決議錄,那時只是我內部還在評估這個案子是否要做,還沒有跟客戶承諾這個案子已經核准;客戶董事會決議是在對保時一定要有這份文件;在製作授信審核表時,不需要有客戶的董事會決議錄,因為董事會決議錄在對保時一定要徵提,而在授審時,只是內部評估,還沒有決定最後承作下來的細節的條件,若客戶沒有提出董事會決議錄,應該是不能撥款;審查部有規定往審查部送時要檢附所有資料,這時會包括徵信報告,徵信報告是一次製作參份,一份送審查部,一份送徵信處,一份我們自己留存,這個徵信報告是我們做的初步徵信報告,徵信處自己會再出一份他們的徵信報告,除徵信報告還有授審表、再來是客戶的基本資料,例如變更事項登記卡、聯徵中心票債信查詢,有時這些文件處理助理帳管員會幫忙,所以我不是很清楚,剛才所說的財報都要,這些在徵信報告中就有;我辦理本件台力公司貸款案,乙f○○有交待我要趕快送案,她說這個案子是急 件,詳細原因我沒有問她,必要流程還是要照走,在總行那裡會幫忙,所以跑流程時間會縮短,通知總行的審查部及徵信處,告訴他們這是急件,要儘快處理,有時由我通知,有時是助理管理員通知,這件我不記得是誰通知;審查部有照管區看是哪一個審查員負責,是用分行來區分管區,固定審查部人員會有固定負責的分行,徵信處是輪流派案;如本院編號第644號偵查卷第6頁所示洽談及評估報告印載「填表日期91年6月5日」,這個日期是電腦裡面打的,在製作這個表格會有這個日期,表示我是在91年6月5日填該洽談及評估報告真正送出時間是6月11日;我補充說明,剛才說的是正常案件流程 ,本件是急件,會同時送案處理;撥貸櫃檯是作業部門,那時作業部門要看當時撥貸是哪位,助理把對保文件齊備之後一關一關送到帳管員、副理即業務主管、分行經理,都看到必備撥款文件符合後經分行經理批准後再送給作業部門撥貸;授信戶的董事會決議錄是在對保時徵提,若案件條件還沒有確立下來,董事會也沒有辦法確定他申請的額度的內容,我不會覺得很奇怪;台力公司方面是陳圓圓與我接洽貸款事宜,剛開始是用電話聯絡,後來要徵提文件,我有去他們公司一趟,大部分時間都是用電話聯絡,去他們公司的時間點大約是在製作洽談及評估報告表、授審表之前;陳圓圓沒有因為本件親到中華商銀與我接洽,但對保部分,因為不是我對保我就不知道;我有見過陳圓圓,之前一開始是乙f○○交 辦,資料還是由客戶提供,乙f○○有給我客戶電話乙f○ ○要我聯絡台力公司的陳圓圓,因為她是台力公司的財務經理;如本院編號第503號偵查卷524頁反面、525 頁所示個人資料表上「陳秉鑑」的字跡是我寫的,客戶資料表是客戶提供,但有時客戶會把基本資料給我們,他不會照銀行格式寫,我們會照銀行格式謄上去,但填表簽章欄是由陳秉鑑親簽;我記得當時陳圓圓有提到台力公司是要申請1億5千萬元,在送案當時,大約與徵提文件電話聯絡上,她有這樣表示,我接到的分行經理乙f○ ○的指示是把它拆成2個案子進行,乙f○○沒有跟我說 細節,她叫我先送8千萬元,之後再送7千萬元,我印象中8千萬和7千萬二個案子的時間很接近;1億5千萬的貸款拆成8千萬,7千萬,我沒有跟台力公司的人聯絡確認,我只是經辦,主管要我們做什麼我就做什麼,我當時沒有想這麼多,這樣案子比較好過案,因為金額愈大,一筆金額這麼大送上去,可能審查部在看案子時,會覺得客戶一次要請這麼大的金額不是很恰當,這個案子權限是一樣的會到常董會,只是金額愈大,會去評估客戶的資力,過程比較繁複,意見會比較多,比較謹慎我擬具授信審核表受理單位意見欄內容之依據,只是做一個總結,在說明客戶現在狀況,這個案子我們要承作最主要的部分是什麼,我們當時已經有我們自己的徵信報告了,所以我們是依據我們自己的徵信報告來做授審表的受理單位意見欄內的內容;這個案子我一開始被交待這是急件,沒有要求幾日內完成,急件交辦,我後來有跟審查部、徵信處通知這是急件請他們儘快處理,我沒有說為何是急件,我自己也是用急件方式在處理;本件本來該由徵信處親至台力公司做徵信動作,一般程序是業務單位人員陪同徵信處人員到客戶那邊親訪,這是急件,是用電訪;一般而言,就是要由帳戶管理員即我,有時還會再加上助理帳戶管理員,因為他要把資料去做整理,再陪同徵信處的徵信人員,若一起去,全部的人都要列在訪談者欄,因為這個報告是徵信處製作的,他是用打字的;因為所有的徵信報告是由徵信處製作的,他那裡有統計數字,一般的案件就是要親訪,因為這個案子是急件,徵信處會採取用電訪方式。電訪有時也會有,但在比例上當然是親訪的比例比較多,因為本來就是要求要親訪,分行應執行授信審核表審查部意見及授審會意見所記載「應慎選客票及查證交易之真實性」之意見,對保時要徵提一些文件,這些文件是一關一關往上送,這是分行的人員都必須去注意,上面有蓋章的人都必須要去注意審查部是否有提出什麼意見;撥款時,客戶已經提出合約及本件客票,我們對保與撥貸雖然是分開,但在撥貸時同時會送對保文件,對保是在撥貸之前,但在撥貸之前對保文件一關一關送去,對保時我們要去注意有無這些文件,我不記得是在對保時拿到還是撥貸時拿到這些文件,但我確定撥貸時一定要有這些文件,對保時帳戶管理員雖然要蓋章,但是查證交易真實性是由助理帳戶管理員去做,我蓋章時是看合約和客票有無對應關係;本件客票有新台北有線電視公司所提出來的分期付款支票,而新台北有線電視公司當時的負責人是癸○○,我在查核客票及合約時,可以看出這件事,就算我覺得有異樣,但這個案子我是被交待的,這個看起來似乎是關係人交易,因為癸○○是甲○○的兒子,我有跟當時駐行稽核反應;因為駐行稽核在我們撥貸完成之後三天內要送去他那裡做複審,我有跟他說有線電視這個案子看起來與一般案子不一樣,就是剛才提到合約上面都是打有線電視的客票,這些有線電視的客票看起來這些有線電視的負責人與王家有關,就形式上來講,他該有的合約、客票都有具備,以我當時判斷會涉及關係人利用他人名義貸款;這是上級交辦,若本件不是上級交辦,而我在撥款前知道可能涉及關係人利用他人名義貸款的情形,我不會送案,一般案子我們會去開發客戶,這樣的狀況我們就不可能會去申請;東森有來問這個案子,是陳緯浚,他說他是東森的副理,哪家公司不記得,他來問這個案子進度,他問的當下我們已經在送案了,送案是指送總行了,是在第一次送案的時候,之後就沒有再跟陳緯浚接觸,台力部分就是只有跟陳圓圓一個人接觸;本件是台力公司向中華商銀申貸,卻有東森的副理來問案子的進度,陳緯浚是要確定這個客票有沒有到我們銀行來,他是送案時來問,他說因為他跟台力有交易,他說他要控管他與台力交易的客票,他想問這個案子的進度,我有說你為何來問這個案子,他說他之後會有客票來,因為這個案子是他跟台力作交易,之後會有有線電視公司與台力交易的客票來,因為這個案子要徵提客票,這個案子會有客票的相關事宜,所以他想來問這個案子相關進度,陳緯浚是用電話;送案時,我就知道台力貸款案與東森有關係,因為台力是跟東森有交易;台力公司貸款案是乙f○○直接交辦,乙f○○ 向我表示要由台力公司申請信用貸款,額度1億5千萬元,最後會拿東森集團所屬有線電視客票做副擔保,我整理貸款案資料後,送交李='000027' AN, 再送總行審查部、授審會覆核,並經常董會通過,乙f○ ○交辦時,就告知我由台力公司申請貸款,額度1億5千萬元,以東森集團所屬有線電視客票做副擔保等情節,當時我就覺得奇怪,照常理,不是一般授信人也會覺得奇怪,這個看起來似乎就是關係人交易,關係人交易與非關係人交易在擔保品部分根據銀行法會不一樣;那時我到台力公司時,發現這家公司好像是一個小公司,裡面員工沒有幾人,後來陳圓圓出來接洽,我就與他瞭解公司狀況,他說他們公司是做不動產出租的,所以員工不需要很多人;就我的注意的話,我會認為以台力本身來說,他的本身比較弱,但因為有拿客票做擔保,我們有查這些客票都是資本額超過二億元的公開發行公司,這些客票被退票的可能性不大,所以算是有一些擔保性的,因為這個案子是做信用的;後來陳緯浚有來過我們銀行,他可能與我們協理打招呼,我們知道這個人就是陳緯浚;關於台力公司授信條件的利費率欄的內容,是依據分行經理乙f○○指示,授信期間為契約四年,動用 期限一年,每筆應收客票期限最長三年等條件,應該也是當時分行經理有提到客票大概會拿多久,不是我跟客戶陳圓圓洽談結果,償還辦法,那時好像有提到說若票兌現就是累積滿100萬就要還本,這個條件應該也是分 行經理告訴我,其他欄的內容也是上級分行經理交辦的,不是我跟客戶洽談結果;台力公司申請1億5,000萬元的貸款案是乙f○○交辦,當時她找我過去,跟我提有一 個案子1億5,000萬元要做,有可能要拿東森的相關客票,但當時沒有看到東森的客票,當時乙f○○就交待我要 拆成兩次來申請,依我當時層級我不可能介入去問。 (14)證人陳秉鑑於97年2月15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91年5月至8月我擔任台力公司管理部經理,我有在台力公司 向中華銀行光復分行貸款案中擔任連帶保證人,我擔任本件貸款案之保證人的原因是因為公司老闆劉洪福給我壓力,找我談了三次,我一開始都不答應,因為我來公司上班我只是員工,而且91年6月28日早上十點多,連 復彰先來找我,說要我做擔保人,我馬上拒絕,因為我不認識他,第二次公司秘書陳圓圓又來找我,說我們老闆劉洪福要我幫忙做這個案子的擔保人,第三次,我們老闆請陳圓圓找我去他的辦公室,他再三要求我為這個案子作擔保,若我不幫忙的話,公司的營、陳桂 有辦 法順利,他說我幫忙的話,他會包一個小紅包感謝我,因為我當時是公司高階的管理階層,這份薪水對我來說很重要,我請他給我時間考慮一下,後來我就打電話跟我父親商量,我父親反對,但在那個情形下,劉洪福又找我談,我有壓力,後來我要求劉洪福給我一個保證書保證,保證會在短期內更換保證人,我就願意幫忙這個短期的擔保人,後來劉洪福請連復彰開了一個保證書給我,上面有定一個日期,在91年8月27日會把我這個擔 體育處政風處95年3月2更換掉,那時我才答應幫忙做這個貸款的擔 保人;劉洪福說會包一個小紅包給我,當時我不知道他會包多少給我,我是想若我不幫忙會失去這份工作,後來我答應幫忙之後,連復彰有匯五萬元感謝金到我戶頭,後來一直沒有把我這個保證人身分換掉,我有寄存證信函要求他們儘速處理此事,到最後,我有接到陳圓圓電話,他告訴我說已經換掉,但是我打電話到中華商銀要求他們給我相關更換資料,但中華商銀拒絕給我這份資料,至今我仍不知道實際情形如何;保證書內容是我用電腦打出來,我打出之後拿給劉洪福之秘書陳圓圓拿給劉洪福看過沒問題後,請連復彰當場簽名蓋章給我,然後我才答應下午陪同陳圓圓到中華商銀去簽署貸款之相關文件;我擔任台力公司管理部經理期間,我的上司就是副董事長劉洪福,秘書陳圓圓,負責人我沒見過;就我所知,台力公司當時主要營運好像跟房地產有關,我不知道公司當時主要的營業收入為何,去銀行簽署文件時我才知道簡錦俊也是本件二位連帶保證人之一,91年6月28日下午去銀行簽署文件,在去中華商銀簽署文 件前,連復彰是先給我前面這張保證書及他的身分證影印本,而銀行的文件他是事後才給我;本院編號第644 號偵查卷第18頁個人資料表「陳秉鑑」是我簽的,資料表之內容不是我寫的,印章不是我蓋的,簽章欄旁邊書寫之日期91 年6月5日也不是我寫的,這張表格好像是 陳圓圓拿來給我簽的,如本院編號第644號偵查卷第42 至45頁所示之本票、保證書、放款借據,是91年6月28 日當天下午到了中華商銀他們拿給我簽的,確實時間我沒印象,我當天就一次簽完這六份文件,那天是陳圓圓帶我去的,我去的時候就看到簡錦俊在那裡,當場就只有我們三個人,及銀行一位女性經辦人員,我簽署以上本票、保證書、放款借據時,日期91年6月27日及91年7月19日尚未填載,銀行的人叫我只要簽名就好,我在簽名時,簡錦俊已經先簽好名,我才簽,當時印章也還沒有蓋,其他內容都還沒有寫,所以我不知道是誰要貸款;連復彰有於91年7月1日匯款5萬元給我;91年6月28日簽完保證書之後,過沒幾天,連復彰就離開公司,我沒有連復彰聯絡電話,我有請陳d='2聯絡連復彰,但 陳圓圓告訴我目前沒有找到適合人選所以沒有辦法做更換;一開始連復彰來找我時有跟我提到是1億5,000萬元,所以我知道這個數字,我當時不知道拆成二筆,後來連復彰給我資料後我才知道;我95年2月底離開華薌公 司前,我有問陳圓圓一些事情,她有提到這件事情是要跟東森集團合作這樣的字眼,但完全沒有提到內容是什麼;當我打保證書內容,我有問劉洪福,他告訴我要開保證書給我的人是連復彰,為台力公司做擔保,他告訴我大概是這樣打,我是按照劉洪福意思打,我剛才是說我不知道主要貸款人是台力還是連復彰,保證書上面所載之內容是劉洪福告訴我的等語。 (15))且查依91年8月30日修正發市前之營業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2條規定,融資租賃業之營 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之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申報,而台力公司並未因經營融資租賃業而委託經財政部核准之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業,且據被告劉洪福供承在卷,堪認台力公司並非融資租賃業者,且台力公司從事售後買回交易所需相關契約文件是由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副理陳緯浚依東森媒體公司財務處協理童家慶指示而製作,益徵台力公司之前從無從事融資性租賃之經驗,況台力公司於88年、89年並無任何營業收入,90年間僅有租金收入1,383萬元,且申貸當時仍負債7,700萬元,顯無承作融資性租賃之資力與能力。堪認台力公司與金頻道、新台北、陽明山、觀昇、南天等5家有線電視公司為融資性 租賃之售後買回交易顯屬虛偽。 (16)並有台力公司於91年6月27日開立予陽明山有線電視公 司、新台北有線電視公司、金頻道有線電視公司之統一發票各1紙、台力公司於91年7月29日開立予觀昇有線電視公司、南天有線電視公司、金頻道有線電視公司之統一發票各1紙、中華商銀91年6月5日台力公司申貸8,000萬元之洽談及評估報告表、中華商銀91年6月11日台力 公司申貸8,000萬元授信審核表、中華商銀91年6月21日台力公司增貸7,000萬元之授審表、91年6月12日中華商銀光復分行編製之台力公司徵信報告、連復彰簽署與陳秉鑑之保證書、台力公司與陽明山、新台北、金頻道、觀昇、南天有線電視公司間之買賣契約書、買賣合約書、買賣標的物交貨與驗收證明書、91年6月20日台力公 司董事會議決議錄、中華商銀常董會議事錄、91年7月1日中華商銀匯款申請書及金頻道等5家有線電視公司轉 帳傳帳在卷可憑。且依台力公司於91年6月26日與金頻 道、陽明山、新台北有線電視公司所簽立之買賣合約書所載交易金額分別為2,320萬6,000元、3,480萬9,000元及3,480萬9,000元,於91年7月25日與金頻道有線電視 公司所簽立之買賣合約書所載交易金額為3,566萬3,000元,於91年7月27日與觀昇、南天等2家有線電視公司簽立之買賣合約所載交易金額均為2,377萬7,000元(見本院編號第553號偵查卷第44頁、第45頁、第46頁、第48 頁、第51頁、第54頁),且金頻道、陽明山、新台北、觀昇、南天等5家有線電視公司亦分別開立如上開買賣 合約書所載價款同額支票給台力公司,此據陳緯浚證述明確,並有本金攤還表、應付票據明細表在卷可憑。復依中華商銀光復分行代收台力公司融資客票明細所示(見本院編號第553號偵查卷第66頁、第63頁、第62頁、 第64頁、第65 頁),中華商銀僅於91年6月間收到台力公司所提出之金頻道、陽明山、新台北等3家有線電視 公司簽發之支票各2,220萬6,000元、3,330萬9,000元及3,330萬9,000元,於91年7月間僅收到台力公司所提出 之金頻道、觀昇、南天等3家有線電視公司所簽發之支 票各3,416萬5,000元、2,277萬6,000元、2,277萬6,000元,與上開有線電視公司簽發之支票明細相較,台力公司於收受陳緯浚所轉交之支票後,其中總額各為100萬 元、150萬元、150萬元、149萬8,000元、100萬1,000元、100萬1,000元並未交付給中華商銀,合計共750萬元 ,是此部分即為台力公司因虛偽融資性租賃所取得之利潤。 丙、力華票券公司部分 犯罪事實 一、甲○○為力霸集團之實際負責人,丙M○○、甲o○○、t○○ 、寅○○、I○○、丙q○○、乙w○○、丁丙○○、乙己○○、乙辰 ○○、乙E○○、V○○、乙K○○、f○○、丁未○○、乙天○○ 、乙A○○、玄○○、辰○○、丙黃○○、未○○、乙Q○○、甲甲 ○○、丙庚○○等人分別為力霸集團財務部門之財務主管、會 計主管、主任秘書、各部門主管及專任顧問(即退休后仍經甲○○聘任為顧問,工作之性質與退休前相同,如寅○○、I○○、丙q○○、f○○、乙w○○等)等職,力霸集團初、 中期力霸、嘉食化公司等以經營大宗物資進口為主要業務,嗣因亞洲金融風暴、集團經營績效不佳及投資失利等原因致該集團虧損累累,資金短缺嚴重,甲○○為順利取得融通資金挹注財務缺口,並取得進入股票市場所需之資金,於86年5 月間,由甲○○主導,夥由丙Y○○共同基於為將資金掏出 供力霸集團使用之犯意聯絡,依銀行法第47條之1向財政部 前金融局申請籌設力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力華票券),86年7月間所有集資成立力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之共151位發起人召開第一次發起人會議,並推己○○為主 席,其中中華商銀挹注(出資)13億8千萬元為股款,力霸 公司挹注(出資)3億9千萬元為股款,遠東倉儲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癸○○,公司名稱嗣更名為遠森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再更名為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中華商銀、力霸公司皆為股票上市公司)挹注(出資)3億元為股款, 三家公司挹注之資金共達20億7千萬元為最大宗,加上福年 投資、英展投資、嘉莘企業、連湘企業、佩嘉企業、笙杰企業(均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依序為丙卯○○、巳○○、魏 明春、徐步青、I○○、甲丁○○,除甲丁○○係丁○○之岳母 外,其餘均係力霸集團財、會部門主管,皆係聽命於甲○○指揮、監督之人)等力霸集團關係企業及其他人(除良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其餘為個人,其中甲○○之親朋及力霸集團所屬員工所占個人投資比例尚高)出資,總計該力華票券資本額計24億2千萬元,會中並擬定公司章程,同年8月14日向財政部申請籌設許可;87年1月17日奉財政部核准許可 籌備,同年4月14日徵足股款,嗣並於同年月24日舉行第二 次發起人會議,由己○○、乙L○、丙Y○○、高繁雄、丁丑○○ 、戊○○,以中華商銀法人代表當選董事,甲○○以中國力霸公司法人代表當選董事,甲I○○以遠東倉儲法人代表當選 董事,魏明春以嘉莘公司法人代表當選董事,董事共計9席 ,庚○○以中國力霸公司法人代表當選監事,徐步青(已於89年7月31日死亡)以連湘公司法人代表當選監事,監事共 計2席;同日該公司召開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己○○、乙L ○及丙Y○○當選常務董事,聘任丙Y○○為總經理,乙t○○為 副總經理,並選任己○○為董事長,乙L○為副董事長,開始 籌劃力華票券經營運作,同年5月13日取得公司登記執照, 同年8月10日正式經財政部金融局核准設立。甲○○為求得 力霸集團向各金融機關授信套取資金,復以原已設立亦於當時已無營業事實之關係公司(力霸、嘉食化等公司轉投資及各該公司交叉持股設立之公司)及另命寅○○準備設立公司登記資料,委託會計師積極成立無實際交易小公司,由甲○○指派其親戚(含前配偶、子媳等)及力霸集團旗下員工擔任負責人(均得渠等同意),其中世湘公司、力章公司由乙P ○○擔任負責人,力長公司由丙庚○○擔任負責人,連恆公司 、連南公司、英湘公司由丙M○○擔任負責人,德台公司、輝 東公司、蓉達公司由丁未○○擔任負責人(蓉達在前由丙q○○ 擔任負責人)、棟信公司、棟宏公司由丙黃○○擔任負責人, 新達公司、程星公司、益金公司、冠東公司由乙天○○擔任負 責人(新達在前曾由乙A○○、甲丁○○擔任負責人;程星在前 曾由丙庚○○擔任負責人;益金在前由未○○擔任負責人), 東展公司、申聯公司由乙A○○擔任負責人,仁湖公司、申利 公司、日安公司由I○○擔任負責人,金東公司由玄○○任負責人,長森公司由辰○○任負責人(關於上開各該小公司自87年起至96年1月間案發時止之歷任負責人,詳如附表貳 之2及亞太固網附件二所示),均明知該等公司無實際營業 或甚少營業(如棟信偶有微量進口,但不足以敷應人事費用等開銷),仍共同基於概括犯意,願意以負責人身份,於授信過程簽訂契約並作保證,使該小公司向力華票券取得授信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違法將資金自力華票券掏出。 二、甲○○明知力長公司、連恒公司、力章公司、英湘公司、仁湖公司、棟信公司、遠翔公司、遠強公司、遠暉公司、遠新公司、遠森公司、遠富公司、遠東倉儲公司(嗣更名為遠森網路科技公司,再更名為東森國際公司)、東森華榮公司、陸輝公司均屬力霸集團及東森集團旗下所控制之關係企業並為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且力長公司、連恒公司、力章公司、英湘公司、仁湖公司、棟信公司均屬無實際交易、營業公司,即使提供授信額度足額擔保,信其申請所發行之保證本票確實為其所需,仍在不得授信範圍,惟其竟與丙Y○○、 乙t○○(未據起訴)、賴劍南(未據起訴)、丁庚○○(通緝 中)、己○○及乙L○【丙Y○○任總經理兼董事常董自87年4 月14日至91年6月24日;乙t○○任副總經理自87年4月14日至 88年8月1日,並自87年12月1日起兼任業務經理至88年4月25日止,嗣於92年5月30日復回任副總經理至案發時(93年5月20日同任副總經理之甲s○○退休,所督導、監督之業務部併 由乙t○○負責,另所屬業務經理W○○離職,由乙t○○自95 年2月16日起併兼任業務經理至95年7月止);Y○○任業務部經理自88年4月26日至91年8月5 日;丁庚○○(通緝中,任 業務部襄理自87年4月14 日至案發時,其間負責利害關係人授信(新貸及續約)業務,迄93年2 月由丙V○○接手為止) ;己○○任董事長自87年4月14日至89年12月29 日,辭任后續任董事至案發時;乙L○任副董事長自87年4月14日至89 年 10月27日辭任後續任常董,董事依序至91年7 月初及案發時】等人,均明知力華票券之授信對象應以優良客戶為限,卻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利益而損害力華票券之利益,以及使力霸、東森集團獲得不法利益之犯意,先由甲○○交由力華票券總經理丙Y○○指示業務經理賴劍南(87年11 月30日離職)、襄理丁庚○○製作徵信報告併檢附公司資料及 相關財報文件,陳核至授信審核委員會,由甲○○指示授信審核委員會成員(包括丙Y○○、乙t○○、賴劍南、丙黃○○等 人)一致通過,丁庚○○即據以製作授信審核表,經由賴劍南 核轉層送副總經理、總經理、副董事長(乙t○○、丙Y○○、 乙L○)核呈,再由甲○○以董事長己○○職章用印批交董事 會討論決議通過,(按:在87年第3 季前,實僅有少數董事未出席,如己○○、戊○○、甲I○○等,第4季起之董事會 議,多數董事未出席,董事實際出席人數率皆不足法定人數即董事人數之半數,且董事會紀錄均是甲○○指示管理部人員彙整繕妥後,由丙y○○蓋印於紀錄上以示為其所紀錄,董 事、監察人簽到單則於嗣後著人送交各該未出席之董事、監察人簽名,以示其有到場開會之意,詳如後述),形式上完成授信程序;己○○、甲○○、乙L○、丙Y○○等董事會成員 (詳如上揭附表肆之4),遂於力華票券新開張營業前一日 之87年8月27日下午3時,在臺北市○○○路0段0號3樓會議 室召開第一屆第五次董事會,包裹表決通過上述公司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額度案,分別授與力長公司、連恒公司、力章公司、英湘公司、仁湖公司、棟信公司額度為:1億7千萬、1億8千萬、1億6千萬、1億6千萬、1億6千萬、1億9千萬,另予遠翔公司、遠強公司、遠暉公司(此三家均在87年6月以 後設立)、遠新公司(85年9月設立)、遠森投資公司、遠 富公司等公司每家5千萬之額度;同年9月25日下午6時許, 又於台北市○○○路0段00號12樓,召開第一屆第六次董事 會,明知申聯公司(86年10月16日設立)、金東公司、長森公司及日安公司均無實際交易、營業,亦均為力霸集團關係企業且為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仍包裹表決通過申聯公司、金東公司、長森公司及日安公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額度案,分別授與1億7千萬、1億6千萬、1億5千萬及1億4千萬之額度;同年10月15日下午6時,又於台北市○○○路0段00號5 樓,召開第一屆第七次董事會,表決通過力霸、東森集團關係企業,亦為力華票券利害關係人之陸輝公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額度案,授與1億之額度(詳如附表肆之4),累計力華票券公司設立或開業前後之87年度,在甲○○等人主導掌控下,即集中授信於力霸、東森集團關係企業亦為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之上述公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額度計20億4千萬 ,若再加上亦為力霸集團關係企業及利害關係人之程星公司,於87年8月27日經第一屆第二次常務董事會表決通過授予 保證發行商業本票1億8千萬元(此部分應由董事會決議,卻由常董會決議,應係違法,詳如後述),共計22億2千萬元 ,已接近力華票券公司資本額24億2千萬元,顯係決意將利 用力華票券資金悉數掏出供集團使用。 三、於88年間,除前述87年度已經通過授信之公司額度均獲得續約(並未以新還舊,而係依序於董事會通過續約案:詳見力華票券附件11)展期外,甲○○、丙Y○○、乙L○、己○○、 乙t○○(88年7月31 日以前在職),與具有犯意聯絡之Y○ ○(自88年4月26 日任業務經理起)及丁庚○○等承前概括犯 意,均明知東展公司、連南公司、棟宏公司、申利公司、世湘公司、德台公司、益金公司、輝東公司亦均屬力霸集團所控制之關係企業,且為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亦均無實際交易公司,非屬可授信對象,又以前述相同方式指示丙Y○○ 交丁庚○○、Y○○、乙t○○,命令承辦人員製作徵信報告及 授信審核表,以形式完備授信程序,甲○○、丙Y○○、乙L○ 等人又陸續於88年1月22日、5月14日、10月5 日,第一屆第11次、第16次、第21次董事會,通過東展公司(87年11月23日設立)、連南公司(87年12月16日設立)、棟宏公司(87年12月18日設立,均為第11次),申利公司(88年2月12 日設立)及遠東倉儲公司、(第16 次),世湘公司、德台公司(均為第21次,德台公司於88年9月22 日成立)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額度授信案,分別授與1億5千萬、1億8千萬、1億7千萬、1億9千萬、1億2200萬、9千2百萬、1億6 千萬(其中8千萬元為無擔保之授信)之額度;另於5月14日、11月23日第一屆第10次、第35次及第53次常董會,通過程星公司(有增貸額度)、益金公司、輝東公司(88年10月22日設立)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額度案,分別授與9千5百萬、2億8千萬、1億5千萬(其中7千萬為無擔保信用授信)之額度;總計88 年度授與力霸、東森集團關係企業含無實際交易公司額度即達36億8千7百萬(不含未實際發行已核准保證商業本票之遠東倉儲1億2千2 百萬元,詳力華票券附件十一、十二)。迨88年12月23日,力華票券獲准變更為公開發行公司,成為證券交易法所規範之客體。 四、按票券商之管理,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 授權訂定之子法票券商管理辦法規定,為使金融機關授信風險不至於因過於集中單一關係企業,產生風險危機難以預知控管,關於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同一關係企業之規定,自應準用銀行法之規定,力華票券為因應法律要求,並使業務單位遵循此一風險管理,遂於88年12月24日所召開第一屆第22次董事會,通過力華票券金融公司授信風險管理辦法,於第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之同一集團企業,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公司群:一、經由法人轉投資關係,而持有被投資公司之股權百分之五十以上。二、該公司與核心公司之資本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股東(或董監事)持有或出資者。三、同一負責人或負責人互為配偶。於第三條規定:集團企業別授信限額;對同一集團企業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三十五。以與銀行法之規定相調和;至89年度,除於89年4月14日、89年7月12日、89年7月13日、89年8月1日及89年8月4日、89年7月28日、89年7 月28日、89年7月28 日依序以前述相同方式及程序通過力霸、東森集團關係企業東森華榮、蓉達公司、新達公司、冠東公司及觀昇有線電視公司、南天有線電視公司、豐盟有線電視公司、屏南有線電視公司(后列4 家公司負責人依序為丙G○○、丙G○○、林登裕、練台生;屏南部分90年5月2日至 93年4月12日負責人為丙f○○,四人未據起訴)(上開八家 公司,前五家係經力華票券董事會名義通過,後三家則係由力華票券常董會通過,後列四家有線電視公司由時任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協理即具有概括犯意聯絡之童家慶,依癸○○之指示向力華票券洽辦)之1億元、1億8千萬元、1億7千萬元 、1 億8千萬元及5千萬元、5千萬元、4千萬元、3千萬元新 貸案外(蓉達、新達、冠東分別依序於89年3月27日、88年 12月10日、88年9月18日設立,並無任何業績,新貸金額亦 屬過高),其餘前述力霸、東森集團關係企業均以重新徵信、授信程序,經過董事會或常董會通過,均予訂立續約1年 之授信契約(詳細授信累積情形,詳如力華票券附件一即起訴書附表乙一);而依力華票券公司88年度之淨值為26億 240萬9 千元(力華票券淨值詳如力華票券附件二即起訴書 附表乙二),是依力華票券公司授信風險管理辦法所規定,前述程星公司等(除遠東倉儲、遠翔、遠強、遠暉於89年不再續約外)共計31家力霸、東森集團關係公司累積授信總額自不得超過前述淨值數額,然甲○○、己○○、乙L○、丙Y○ ○、甲s○○(副總經理於89年5月22日甲s○○接任)、Y○ ○、丁庚○○等人仍無視於風險避免集中於關係企業及利害關 係人之規定,與癸○○及上列公司負責人分別共同意圖損害力華票券之利益與使甲○○及其家族並力霸、東森集團獲有不法利益之犯意,除於89年7月28日明知南天、屏南、豐盟 等3家有線電視公司為癸○○所控制東森集團旗下公司,為 與力霸集團之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其授信應經董事會之決議通過,並應提供十足之擔保,乃竟僅提由甲○○主導,而己○○(未到但有簽到配合)、丙Y○○、乙L○(渠等四人 及丙黃○○、甲o○○、乙K○○、乙Q○○等人均為亞太固網董事 ,亞太固網董事會於89年7月4日決議與東森集團所屬含上述4家有線電視公司之共11家有線電視系統台洽買、租光纖網 路及管道事宜,及決議預付保證金17億元,故渠等明知南天、屏南、豐盟等3家公司是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其授信 非可以常董會決議為之)予以配合之常務董事會,決議准其依序保證發行商業本票5千萬、3千萬、4千萬及於89年8月4 日由甲○○主導之董事會,決議准予亦為東森集團旗下之觀昇有線電視公司(以上4家有線電視公司均由具有犯意聯絡 之童家慶與力華票券洽辦)保證發行商業本票5千萬元外, 連同後列各公司,即於89年度累積對於上揭世湘公司、力長公司、連恒公司、德台公司、輝東公司、棟信公司、新達公司、蓉達公司、程星公司、東展公司、棟宏公司、連南公司、仁湖公司、力章公司、英湘公司、申聯公司、申利公司、金東公司、日安公司、長森公司、益金公司及冠東公司等22家公司無實際交易公司及遠新公司、遠森投資公司、遠富公司、陸輝營造公司、南天公司、屏南公司、豐盟公司、觀昇公司及東森華榮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力霸、東森集團同一關 係企業亦為力華票券利害關係人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額度已達40億5940萬(詳如力華票券附件一即起訴書附表乙一及力華票券附件十一、十二,計算之時間點不同,所得出之授信金額即有差異),遠遠超過力華票券公司之淨值14億,足以生損害於力華票券公司之財產及利益。89年12月29日、89年10月27日,力華票券正、副董事長己○○、乙L○解除正、副董 事長職務(均仍保有董事職務),由於89年12月26日接任甲○○之董事職之丙黃○○依甲○○指示接任董事長一職,並經 第1屆第70 次常董會通過,具有與甲○○等人有概括犯意聯絡之丙黃○○乃延續甲○○意志,協助其透過力華票券公司獲 取力霸、東森集團融通所需資金。又甲○○、丙黃○○、己○ ○、乙L○、丙Y○○、甲s○○(接任乙t○○之副總職位)、Y ○○、丁庚○○等人接續於90年度,仍無視於對無實際交易公 司授信,以及對力霸、東森集團關係企業集中授信超過公司淨值並擔保品押值不足之規定,將直接嚴重影響力華票券公司對於資金之機會利益及償債風險控管,仍對於力霸集團旗下程星公司等22家無實際交易公司及東森集團之遠新公司等8家共計30 家(除豐盟有線電視公司不再續約外)同一關係企業亦為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累積授信,額度雖有所調整仍高達32億9660萬(詳如力華票券附件一即起訴書附表乙一、力華票券附件十一、十二),仍超過89年度力華票券淨值27億403萬2千元(詳如力華票券附件二即起訴書附表乙二),足生損害於力華票券之財產及利益。 五、復按為加強票券商之監督及管理,配合國家金融政策,促進貨幣市場之健全發展,並保障市場交易人之權益,於90年7 月9 日公布施行票券金融管理法,使票券金融業之管理取得法源依據;第30條主管機關對於票券金融公司就同一企業、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得予合理限制;其限額,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所稱同一關係企業之範圍,依公司法第369條之1至第369條之3、第369 條之9及第369條之11規定;為此,90年10月17日,財政部以台財融 (四)字第0000000000 號令訂定發布票券金融公司對同一企業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限額規定,全文共計7 點,第三點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對同一關係人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總餘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淨值百分之35,其中以無擔保方式承作者,不得超過該公司淨值百分之20,第四點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對於同一關係企業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總額餘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淨值百分之三十五,其中以無擔保方式承作者,不得超過該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至此,明確規範關於票券金融行業關於同一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同一關係企業授信限額之內容。是甲○○與力華票券董事長之丙黃○○、總經理丙Y○○, 及力華票券董、監事並業務部門之相關承辦人員,對此一規定均應知之甚詳,若擅予違背即屬損害力華票券之利益。惟於90年度力華票券在丙黃○○、丙Y○○、甲s○○、Y○○、乙L ○等人依循甲○○指示下仍強力護航力霸、東森集團之前述關係企業及利害關係人,完全無視票券業對於同一關係人授信額度上限之法律規範,為規避此一規定,甚至於製作徵信報告時,Y○○竟依甲○○指示而與具有犯意聯絡之寅○○,決意將甲○○掌控之關係企業及力華票券利害關係人之冠東、益金、程星、新達、蓉達、德台、輝東等7 家小公司列為非同一關係企業及非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要求帳務管理員丁庚○○於授信審核表之業務上作成文書,將前述力霸集 團關係企業:冠東公司、益金公司、程星公司、新達公司、蓉達公司、德台公司及輝東公司註記為非關係人(即非力霸集團關係企業,亦非力華票券利害關係人)而另列為一個集團即益金集團,且將之謂為法律所未規定之關聯戶(力霸集團關聯戶),以規避同一關係人、同一關係企業授信總額之規定,足生損害於力華票券對於同一關係企業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總額累積之控管及查核之正確性,截至90年11月29日止,累積對程星公司等力霸集團無實際交易公司(力華票券附件一即起訴書附表乙一編號1至22 )及東森集團之遠富公司等(力華票券附件一即起訴書附表乙一編號23至27及編號32至34)之授信高達32億9660萬元(詳如力華票券附件一即起訴書附表乙一、力華票券附件十一、十二),遠遠超過力華票券89年度淨值27億403萬2千元(詳如力華票券附件二即起訴書附表乙二)即授信餘額為淨值百分之116.4 ,更遑論其淨值之百分之35。 六、甲○○、己○○、乙L○、丙Y○○、丁庚○○於上開期間,乙t○ ○、甲s○○、Y○○、丙黃○○於上開各自任職期間,明知上 述力長、連恆、力章、英湘、仁湖、棟信、申聯、金東、長森、日安、東展、棟宏、連南、申利、世湘、益金、蓉達、新達、程星、冠東、輝東、德台等22家小公司為力霸集團之關係企業,該22家小公司及遠翔、遠強、遠暉、遠新、遠森、遠富、陸輝、東森華榮、遠東倉儲、觀昇、南天、豐盟、屏南等13家東森集團所屬公司均為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且上述力霸集團22家小公司及遠翔、遠強、遠暉、遠新、遠森、遠富、陸輝等公司皆非屬優良公司,而上開公司中之金東、申聯、長森、日安等擔保品(股票)押值不足,力華票券仍准其以股票為擔保增加授信金額,且上述小公司進、銷貨廠商均為關係企業(虛偽交易,窗飾盈餘(收)虛開統一發票),部分公司淨值已呈負數(詳后述),徵信時未徵取投資計畫及評估投資效益(還款財源),又力華票券並未確實執行該公司「授信審核辦理要點」,且小公司以同一公司股票為擔保品之股數,占該公司股票發行股數比例過高,如長森股票、中華商銀股票(詳卷附中央銀行88年6月14日至 17日金檢報告);上述違法事項,至88年12月31日皆未改善仍然存在,且虧損資本額近2分之1者,有力章、棟信、日安、金東等,會計師於87年度財報上出具保留意見書,有申聯、仁湖、力長等,再力華票券之授信上開公司(遠翔、遠強、遠暉、遠東倉儲、豐盟除外)年復一年地准予續約多次(年),形同中長期授信,且遠森、遠新、遠富、陸輝等公司之借款大於其營業收入尚鉅,力華票券未確實執行「辦理授信業務授信辦法」(中央銀行89年1月14日至89年2月1日金 檢報告)上開違法事項,迄89年11月30日均未見改善,且力華票券授信審核委員會(下稱授審會)違反持續監控及研討「授信風險控管」、「授信政策策略之調整」議題,審核功能有待加強,董事會一再修正對於以股票為擔保之授信比率(88年12月24日之議事錄記載,決議股票擔保占授信比例40%以下,89年2月18日之議事錄記載,決議為50%以下,89 年8月4日之議事錄記載,決議為55%以下),再監察人未盡責以行使職權(中央銀行89年12月11日至90年1月8日金檢報告),上開違法事項至90年10月31日皆未改善,且遠森、遠新、遠富、陸輝之淨值均為負數(中央銀行90年11月2 日至90年11月21日金檢報告)此兩次金檢報告關於力華票券對於利害關係人之授信金額之調降,上開人等除乙t○○外均明知 財政部金融局為使力華票券對於利害關係人之授信金額有效調降,以降低授信風險,因由副局長乙y○○等於89年4月21 日約談該公司董事甲○○(即力霸集團實際負責人)及總經理丙Y○○等人,經渠等承諾分二階段調降利害關係人之授信 金額;旋力華票券於89年4月29日以力華字第89106號函致財政部金融局略以:該公司已商洽客戶即力章、力長等24家(因遠東倉儲並未動用經核准授信額度,故所指24家應即遠翔投資、遠暉投資、遠強投資、遠東倉儲等4家股份有限公司 加上後述力長等20家股份有限公司)利害關係人【未併及於益金等(如後述)7家】同意逐步降低授信動用金額,即以 89年3月底該24家利害關係人授信動用餘額23億7,190萬元為基準,分二階段降低其授信金額及比率㈠在89年12月底前,將利害關係人授信金額減少30%即7億1,157萬元;㈡在90年6月底前,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金額再減少20%即4 億7,438萬元。經該金融局同意並於89年6月1日以台財融字第00000000號函命力華票券確實執行上開改善計畫,並按月陳報改善進度。嗣力華票券未能依上述第一階段改善計畫於89年12月31日達成縮減授信金額30%目標(按僅減少249,170 千元)乃於89年12月30日以力華字第89338號函致財政部以該部與 中央銀行於89年7月21日邀集各金融機構召開「研商傳統產 業貸款相關問題」會議決議申請展延利害關係人授信改善計畫【按:力華票券就此申請,因遠強、遠翔、遠暉及后述所列20家授信戶(其中東森華榮除外)無實際營業事實,非屬營運正常公司,故並不符上開會議決議事項,詳後述】,財政部明知各該公司多係無實際營業之事實(遠東倉儲、東森華榮等除外)竟於90年3月2日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號函同意:第一階段展延至90年6月底前完成,第二階段( 應減少474,380千元)展延至90年12月底前完成。詎力華票 券迄票券金融管理法於90年7月9日公布施行後之90 年11月 30日,仍未能完成第一階段改善計畫【按:綜觀實際,力華票券欲完成第一階段應減少目標7億1,157萬元即該部分授信餘額應降至16億6,033萬元,應再減少891,460千元,始克達成。蓋至90年12月間力長等24家第一階段改善計畫部分減少526,230千元,尚有185,430千元未達成;加上主管機關核示力華票券併應就程星、益金授信餘額511,100千元在第一階 段減少百分之三十即153,330千元,而至90年12月間該二戶 授信餘額為457,000千元,即減少54,100千元,故尚有99,230千元未達成;加上力華票券復於89年7月及8月間授信於力 霸關係企業亦為力華票券利害關係人之新達、蓉達、冠東共496,800千元及東森關係企業亦為力華票券利害關係人之觀 昇、南天、豐盟、屏南等4家有線電視公司1.7億元,均應予全額減少(力華票券於89年7月及8月授信於上述利害關係人共6億6,680萬元,顯違反主管機關89年6月29日台融局(四 )字第00000000號函令,限制力華票券對利害關係人授信未達改善目標前,不得再新增利害關係人授信案件或金額之旨,主管機關亦故意置若罔聞),惟至90年12月間僅依序減少10,000千元及50,000千元,尚有606,800千元未達成;共計 未達成金額反增為891,460千元(即185,430千元+99,230千元+606,800千元=891,460千元)。詳如後述】更遑論第二階段之改善(減少)利害關係人授信金額,惟財政部竟於90年12月28日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知力華票券停止陳報利害關係人授信改善計畫執行情形,改依該部90年10月17日發布之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0號「票券金融公司對同一企業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限額」規定辦理(下簡稱票券金融公司對於同一關係企業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限額規定),而對於力華票券自89年6月1日起至90年12月28日止,不減反增之利害關係人授信餘額之情,卻未予任何處置,致令公權力之公信性遭受破壞無餘,亦有違公平正義之立法趣旨。力華票券於上開財政部90年10月17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0號令發布後近6個月限期內之91年3月29日以力華字第91060號函向財 政部陳報渠等皆明知下列27家公司均為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且除遠森、遠新、遠富、陸輝、東森華榮外,其餘22家公司與力華票券胥為力霸集團之同一關係企業,竟為圖多減一個淨值之35%縮減額度,由甲○○、丙黃○○、丙Y○○、甲s ○○、Y○○、寅○○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業務上作成文書及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利害並損害力華票券之利益,而推由寅○○、Y○○將該27家公司強分為二個關係企業,並故意忽視該27家公司併為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即對力長等(即力長企業、連恆企業、力章企業、英湘企業、仁湖企業、棟信企業、遠新企業、遠森投資、遠富投資、申聯企業、金東公司、長森興業、日安企業、陸輝營造、東展國際、棟宏企業、連南企業、申利國際、世湘企業、東森華榮)20家同一關係企業及益金等(即益金企業、蓉達企業、新達實業、程星企業、冠東國際、輝東國際、德台國際)7家同一關 係企業保證餘額超逾限額部分,擬分5年調整改善,經該部 91 年5月7日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復限期過 長不利風險管理,應重行研擬調整計畫。力華票券因於91 年5月15日以力華字第91097號函報對力長等20家同一關係企業及益金等7家同一關係企業保證餘額超逾限額部分,擬以 91年4月底餘額為基礎,各分3年調整改善即第一年減少10%、第2年減少20%、第3年減少70%,而財政部由金融局承辦稽核乙午○○,經由科長l○○、副組長乙戊○○、組長兼主秘 丙辛○○、副局長丙b○○、局長乙y○○層轉常務次長乙甲○○( 渠等故意忽視力華票券上述違法授信予以循環交易窗飾營收之力霸集團小公司及其根本不理會財政部各項命令等事實,而以形同為力華票券量身打造之財務部90年10月17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令)核行而於91年6月4日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復力華票券:准予照辦。亦即財政部依力華票券申請,將力長等20家公司及益金等7家公 司分為二個同一關係企業,再依上開財政部90年10月17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0號令「票券金融公司對同一關係企業辦理短期票券保證背書限額」第4條規定各扣減力華票 券當年淨值百分之35後,各依3年即92年至94年各於4月底前減少該超額部分之10%、20%、70%;換言之,91年4月底 力長等20家及益金等7家之保證餘額分為18億3,537萬元及11億4,810萬元,力華票券90年12月底之淨值為29億3,800萬元,淨值之35%為10億2,830萬元,則力長等20家公司3年縮減金額為1,835,370千元-1,028,300千元=807,070千元,即92年至94年各於4月底前減縮80,707千元、161,414千元及564,949千元;益金等7家公司3年減縮金額為1,148,100千元-1,028,300千元=119,800千元,即92年至94年各於4月底前減縮11,980千元、23,960千元及83,860千元,致生損害力華票券之權益及主管機關審查之正確性。旋財政部復於91年6月26 日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命力華票券按月陳報同一關係企業保證超逾限額等缺失之改善情形;再於91年10月23日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促力華票券對於利害關係人(同一關係企業)授信押值不足情事,應依規定於本票到期後擔保不足部分,不得續發(約)。 七、乙f○○於91年6月25日起接替丙Y○○擔任力華票券總經理一 職,W○○則於91年8月5日接替Y○○擔任業務部經理職務,直至95年2月27日離職後,始擔任中華商業銀行松江分行 經理;乙f○○與W○○任職力華票券期間,甲○○為使力霸 集團短期資金得以繼續獲致紓解,仍承續前述手法,於其任職力華票券期間,均明知世湘公司等22家公司,均屬力霸集團負責人甲○○所設立控制之無實際交易公司,且該等公司間互相係以無實際買賣而虛偽對開銷售、進貨統一發票,充擬營業實積,虛增公司營業額,以不實之經營、財務資料取得授信額度;為保障力華票券債權及股東利益,倘虛設公司申請授信,縱使提供相當十足之擔保,仍非屬可以授信之範圍,況該22家公司多提供關係企業上市公司(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或中華商銀)股票及未上市公司股票(世湘、棟信等公司,詳如力華票券附件三即起訴書附表乙三擔保品一欄表及力華票券附件十六、十七),所估算出之股票價值,均不足授信餘額,自88年起每年之擔保品押值均屬不足(至95年6月30日時總計押質不足達7億3226萬4千元,詳力華票券 附件十六、十七);且該22家公司因屬力霸集團所控制之公司與遠新、遠森、遠富、陸輝營造、東森華榮等5家東森集 團控制公司,分為力霸、東森集團之同一關係企業併為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所累積之授信額度不得超過力華票券年度淨值之百分之35,實際在力華票券所累積之額度已經遠遠超過前述標準,顯然違反票券金融管理法第30條第1項及上 開財政部90年10月17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0號令,關於同一關係企業同一關係人授信限額之規定下,詎乙f○○ 、W○○、甲s○○與甲○○、丙黃○○等人分別共同意圖為自 己及第三人不法利益及損害力華票券公司之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且為使該27家公司所取得之資金延期償還,以避免因無續約致使力霸、東森集團產生資金缺口,竟自91年間起,在甲○○主導及董事長丙黃○○積極配合,由乙f○○、甲s○○ (於93年5月20日退休,所負責業務部工作,併由時亦任副 總經理之乙t○○接任)及W○○掌握業務單位,帳務管理員 丁庚○○、丙V○○(二人為前後任辦理利害關係人授信之帳務 管理員,丙V○○於93年2月2日起接任至案發時)之承意配合 ,製作形式徵信報告,經授審會成員包括乙f○○、甲s○○、 W○○等同意後,製作授信審核表陳核,再由甲○○、丙黃○ ○掌握董事會通過相關授信案件之續約之前述相同方式,陸續完成重新授信,以使世湘等22家之無實際交易公司及遠新等5家公司,承作授信取得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之續約(27家 力霸集團關係人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之授信程序、擔保情形、展期及陳核請詳參力華票券附件三、四即起訴書附表乙三、乙四、力華票券附件十一至十五);足使力華票券因對利害關係人即力霸集團同一關係企業之無實際交易公司及東森集團所屬上述公司累積授信,受有無法償還債權及風險過於集中之損害,甚至於製作徵信報告時,由W○○要求帳務管理員丙V○○將前述力霸集團關係企業:冠東公司、益金公司、 程星公司、新達公司、蓉達公司、德台公司及輝東公司於授信審核表之業務上作成文書,故意註記為非關係人,復陳送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及甲○○(均知情而核章),併送董事會(或常董會)決議通過,及檢送主管機關審核及備查,而予行使以規避同一關係企業授信總額之規定,同使力霸集團受有因虛偽授信取得之不法利益,累計91、92、93、94 、95年度世湘公司等力霸、東森集團關係企業之授信額 ,分別為29億9,377萬、28億5,560萬、26億6,910萬、26億 6,070萬、26億6,050萬(授信公司及詳細授信金額請參力華票券附件一即起訴書附表乙一、力華票券附件十一、十二),依序達力華票券各該當年度之淨值之101.37%、94.20 %、85.08%、82.76%、79.39%即明顯超過力華票券90、91 、92、93、94年度淨值:29億5,345萬4千、30億3,156萬7 千、31億3, 713萬5千、32億1,485萬3千、33億5,143萬1千 之百分之35(詳力華票券附件二即起訴書附表乙二),均嚴重違反上述票券金融管理法第30條及票券金融公司對同一企業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限額第三點、第四點規定,足生損害於力華票券之財產及利益並主管機關審查之正確性,及使力霸、東森集團取得不法利益。甲○○以前述方式,利用無實際交易公司等名義自力華票券取得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之授信額度及展期續約,並藉此發行保證商業本票換取短期循環流動資金,違背票券金融管理法及主管機關就票券金融公司及營運短期票券(渠等作法有如中長期授信)規定,使力霸、東森集團自87年至95年間,上開利害關係人(公司)由力華票券實際發行之商業本票取得流通資金數額如力華票券附件五及十三所示(按:力華票券所受之損害為各該年度違法授信予各該公司,而致財產及利益之損害,如未於屆期時先償還再申請續約,以符規定,俾力華票券得以重新徵、授信或不再續約,以靈活運用資金;及迄本件案發時各該小公司未能償還至力華票券被倒帳之25億1,600萬元,詳力華票券附件五即起訴書附表乙五), 至96 年1月31日止,仍有餘額25億1,600萬元未償還(含積 欠利息),該等商業本票計14億8,060萬為合作金庫銀行等 人持有中(22家公司未償還餘額及本票持有人詳見力華票券附件六即起訴書附表乙六),其餘10億3,540萬則屬力華票 券之庫存。 八、甲○○、己○○、乙L○、丙Y○○、甲s○○、Y○○、丙黃○○ 、乙f○○、W○○、丙午○○、丙V○○、戊○○、甲I○○、甲o ○○、丁丑○○、巫壽民、乙K○○、甲x○○、丙C○○、乙Q○○ 、乙w○○與癸○○、丙庚○○、I○○、丙q○○、丙M○○、乙A ○○、丁未○○、乙P○○、甲丁○○、未○○、乙天○○、甲甲○○ 、玄○○、辰○○、丁丙○○、乙辰○○、乙E○○、V○○均明 知票券金融管理法於90年7月9日公布施行,依該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票券商買賣或持有下列企業所發行之短期票券 、債券,其買賣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交易對象,且應經由信用評等機構評等為一定等級以上之其他金融機構保證或承兌;未經保證或承兌者,其發行人應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為一定等級以上;其持有總額並應受一定之限制。但銀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及金融債券,不在此限:一、以法人身分或推由其代表人當選為票券商董事或監察人之企業。二、持有票券商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或票券商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企業。」,乃渠等(各依其自票券金融管理法公布施行後任職期間)分別共同基於承上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利益並損害力華票券利益之概括犯意,力華票券常務董事第一屆第二十六次常董會准程星公司提供至案發時止,均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一定等級之小公司(以下小公司均同)力章、長森公司股票依序470萬股及 1,230萬股供為程星公司向力華票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2.75 億之擔保(116 卷第7、65、81頁)及第一屆第三十六次常 董會准益金公司,以長森、東力公司股票依序8328仟股及 400仟股供為益金公司向力華票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2.8億之擔保(116卷第110、112頁)與夫於89年11月30日止,力長 公司尚以嘉莘、棟信公司股票1,880萬元供授信擔保,力章 公司以力長、英湘、東森寬頻等公司股票計5,090萬元供授 信擔保,仁湖公司以力長、棟信、嘉莘等公司股票計4,100 萬元,日安公司以東力公司股票4,220萬元,申利公司以東 嘉、冠東等公司股票計4,600萬元,申聯公司以東嘉股票570萬元,東展公司以東力公司股票1,820萬元,金東公司以東 力、東嘉公司股票計1,360萬元,長森公司以東力、東嘉公 司股票計1,710萬元,英湘公司以東森寬頻、嘉莘、棟信公 司股票計4,460萬元,連南公司以力長公司股票2,810萬元,東森華榮以東森媒體公司股票4,220萬元,陸輝營造公司以 力霸東森公司980萬元股票,遠富公司以遠森科技公司上市 股票及商業本票共5,000萬元,遠森國際公司以東森媒體公 司股票4,570萬元,遠新公司以東森媒體公司股票1,540萬元,益金公司以東嘉、長森、東力、冠東公司股票計6,110萬 元,程星公司以東嘉、長森、玉章、德台公司股票計1億7, 880萬元,輝東公司以嘉莘公司股票290萬元(輝東、德台依序另信用擔保7千萬元、8千萬元),冠東公司以東嘉、英湘、申利、輝東股票計5,400萬元,新達公司以凱碩公司股票 5,100萬元,蓉達公司以昌嘉公司股票5,400萬元供為授信擔保,上開公司於90年10月31日及91年10月31日止分別提供未上市(櫃)小公司股票,除小公司家數及股票共擔保略有些許增減及東森華榮已清償外,以小公司股票供擔保之金額依序94,598.5萬元及90,474萬元;至92年10月31日止,除陸輝營造已經清償,和小公司家數及股票供擔保略有些許增減外,以小公司股票供擔保之金額為85,798.5萬;至94年1月31 日止,除遠新、遠森、遠富部分業已清償,和小公司家數及股票供擔保略有些許增減外,以小公司股票供擔保之金額為88,851.7萬元,與其他擔保品價值計算,押值不足共24,429. 1萬元;至95年6月30日止,除小公司家數及股票供擔保略有些許增減外,以小公司股票供擔保之金額為83,252.3萬元,與其他擔保品價值計算,押值不足共92,695萬元;渠等亦明知:中華商銀、力霸公司、遠東倉儲於87年4月24日至87 年5月28日、87年5月29日至88年12月23日、88年etteXmlDataG至94年10月19日及94年10月20日至案發時,分別依序持有力 華票券股權(即出資比例)57.02%、16.11%、12.39%、 57.02%、10.33%、12.39%、57.02%、10.53%、12.39 %及49.80%、10.53%、4.33%,有如前述(見附表壹之1 ),上開力長等26家(除世湘以不動產供擔保外)之25家公司,除以小公司股票供為授信擔保外,自87年間起至案發時,均分以大量之中華商銀、力霸公司、遠東倉儲(遠森網路科技)股票供擔保,渠等自90年11月14日即公司法修正公布施行起,殊有違公司法第167條第3項從屬公司不得將控制公司之股份收為質物之規定,併有形同減少擔保品價值即未達十足擔保品情形,且增加集團企業財務風險之肇因(以上以股票供擔保之明細見力華票券附件十六、十七)仍蓄意為之;又亦為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德台、輝東公司,於88年10、11月間經力華票券准予保證發行商業本票起至案發時止(新貸及多次續約),依序准予8千萬、7千萬元信用擔保;另89年11月30日遠富國際及益金企業共以自己開立商業本票 5,660萬元資為授信擔保,90年10月31日連恆企業及遠富國 際依序以自己開立商業本票1,005萬元及850萬元供1,855萬 元作為授信擔保, 渠等併分別共同為上述授信,均形同信用擔保而違背法令,有共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之利益,損害力華票券之利害,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至生損害於力華票券之財產及利益。 九、甲○○、己○○、乙L○、丙Y○○、Y○○、甲s○○、丙午○○ 、乙f○○、W○○、丙黃○○、丁庚○○分別共同承前意圖為甲 ○○家族之不法利益及損害力華票券之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此部分除甲○○、己○○、乙L○外,其餘人等均應依其任 職其間就其與該三人及其他行為人論以共同之犯意聯絡,丙午 ○○僅參加1次),明知新興電通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嗣更 名為新興電通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鍾瑩豐,另案通緝中)於88年9月間至93年3月間營運績效甚差,年年虧損,且負債累累,渠等併明知力華票券所有坐落中壢市○○段000地 號62筆土地(詳如友聯產險附件九註一所示),於86年9月 22日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13億5,096萬元予中華商銀,於 87年1月23日、87年8月19日(同日設定5筆)及88年2月23 日依序設定第二至第八順位最高限額3億8,400萬、1億320 萬、9,960萬、9,120萬、7,320萬、5,280萬元抵押權予友聯產險及8億5,320萬抵押權予中華商銀,以該土地實際借款已逾30多億元,根本已無任何價值(按該62筆土地係中華商銀於84年5月3日自桃園地院民事執行處以11億5,411萬元承受 後,於84年8月19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嗣於86年8月16日新興電通以13億2,450萬向中華商銀標得。中華商銀徵信處 於91年9月24日及95年3月9日依序鑑估上開土地價值為11億 8,655萬9,000元及10億8,293萬3,000元),鍾瑩豐亦無可供擔保財產,既非優良廠商,亦無資力清償,非屬可授信對象,竟准該公司自88年9月間起經力華票券授審會授審委員配 合甲○○指示通過所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1.1億元授信案 ,經丁庚○○於88年9月23日作成以鍾瑩豐為連帶保證人及上 開62筆土地設定(88年9月29日第九順位)最高限額1億8,600萬元之抵押權予力華票券為擔保之授信審核表,送由Y○ ○核轉丙Y○○、乙L○用章,呈轉甲○○蓋用董事長己○○職 章批提常務董事會,經88年9月27日第一屆第49次常董會( 簽到之常董:己○○、乙L○)同意准予授信;嗣於90年3月 初經授審會准予續約,而由丁庚○○作成同上文件之授信審核 表,送Y○○層轉甲s○○核轉丙Y○○、乙L○呈送丙黃○○,而 甲○○准批提常董會,經90年3月9日第一屆第74次常董會丙黃 ○○、乙L○、丙Y○○出席決議准予續約;復經力華票券91年 5 月10日第二屆第7次常董會丙黃○○、乙L○、丙午○○決議准 予續約,惟同上條件之授審表於91年6月12日始由Y○○作 成後,送甲s○○而 乙L○核轉丙黃○○、甲○○批提常 董會;其後於92年8月中經力華票券授審會同意續約,於92 年8 月14日由丁庚○○作成同上條件之授審表後送W○○呈轉 甲s○○、乙f○○,核送丙黃○○、甲○○批提常董會,經92年 8月18日第二屆第30次董事會決議通過准予續約1年,迨93年9月3日新興電通公司退票經列為拒絕往來戶,致使力華票券准予發行保證商業本票1.1億元無法受清償,而生損害於力 華票券之財產及利益。(關於新興電通公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之發票日、到期日、發行金額等,詳力華票券附件六之一) 十、王又市○○○棟、乙f○○(自91年6月25日任總經理起)、 高繁雄(至94年9月下旬死亡止)、巫壽民(自94年10月初 接高繁雄任常務董事時起)、甲s○○(至93年5月20離職止 )、乙t○○(自93年5月21日接甲s○○副總經理併管授信業 務時起)、W○○(自91年8月25日至95年2月27日)、丁庚○ ○、丙V○○,各分別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95年6月30日前 基於概括犯意)明知財政部金融局於92年2月24日收受中央 銀行對於力華票券之業務檢查報告(基準日:91年10月31日)後,於92年4月29日以台財融(六)字第0000000000號函 示力華票券關於力長等20家公司及益金等7家公司屬同一關 係企業(即力霸東森集團企業),且為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授信限額應合併控管(按:依中央銀行自88年起之業務檢查報告及金融局相關文件顯示,金融局及力華票券早已明知上開公司為同一關係企業即力霸東森集團,亦係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詳如後述),但對於力華票券故意將力長等20 家公司及益金等7家公司分列為二個關係企業,以及力華票券自88年起經中央銀行業務檢查作成報告所指違法及違令之事項,和該局執行公務而發現力華票券之違法及違令事項,具未有所督促改善(均詳如後述),致使力華票券愈益無視法令之存在,亦對於主管機關之監理毫不在乎,以虛應故事方式對待。即對於中央銀行92年業務檢查(基準日:91年10 月31日)報告指明力華票券存有10項以上之違法及違令 事項,亦未予處理,亦未就力華票券為將力長等及益金等列為同一關係企業合併控管授信限額提出改善計畫予以核處【財政部金融局旋於92年7月31日以台財融(六)字第0000000000號函(由局長乙y○○核行)內容共指力華票券17項違法 事項,其中說明8至11載明力華票券就同一關係企業(力長 等26家)之授信擔保品押值不足及各該授信戶循環買賣、虛增營業額、窗飾營收等情,且於92年8月15日復由該局副局 長丙辛○○等人約談力華票券董事長丙黃○○、總經理乙f○○、 協理兼業務部經理W○○就上開事項詢問並作成記錄。嗣金融局復於92年10月6日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 促力華票券速將力長及益金等26家公司併為同一關係企業控管授信餘額。力華票券為求得時間之拖延及冀免因合併控管而應增加縮減利害關係人授信金額10億多元,丙黃○○、乙f○ ○、甲s○○、W○○等人明知益金等7家小公司之股東結構 ,董監事並無改變之情形,竟依甲○○指示,由W○○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陳報主管機關之函),虛偽製作後呈核後,發送主管機關而予以行使,即於92年10月31日以力華字第92247 號虛擬函報將調整益金等7戶股東結構及董、監事席 次後,不再與力長等19戶有控制、從屬關係;迄92年12月初未見進展而無消息,金融局固明知力華票券之上揭用意仍予以配合,因於92年12月5日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0 號函請力華票券於同月底前回復6年5月2日金管檢七字第31日 以力華字第92291號函報(未檢附任何足以證明所述為真或 所述可資憑信之證明文件):因益金等7戶董、監事有不同 意見,故只能維持現狀;足生損害餘力華票券之財產及利益,併主管機關監理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授信之正確性。金融局復於93年2月2日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指明力華票券未積極重新研議改善計畫等情,殊有虧職守。】至93年3月23日始以台財融(六)字第0000000000號函致力 華票券謂其對力霸東森集團企業授信超逾限額規定,且徵信未查註各戶財務及資金流向,授信覆審亦未追蹤瞭解,核有欠妥,應予糾正。惟力華票券既知上情,復未敘明理由或提出具體可徵之實證,竟拖至於93年6月10日始以力華字第 93139 號函報:力長等同一關係企業及益金等同一關係企業各保證餘額超逾限額部分,擬續依原報3年(即上述財政部 金融局91年6月4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示)調整計畫執行,屆期後再將力長及益金等戶合併為同一關係企業,合併後超逾限額部分,擬分10年調整之。經於93年7月 1日接手金融局等業務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 金管會)(銀行局)於93年7月20日以金管銀(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復力華票券同意其於94年4月底前依原計畫執行,惟其後再依10年之調整期間過長,應修正計畫再報。而對於力華票券對於力長等19家及益金等7家共26家公司,應併 為同一關係企業及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之命令,拖延2年 多仍未予處理,卻未為任何處置,若非配合,何克臻此?公權力不張,引致力華票券有恃無恐。該公司於93年8月19日 再以力華字第93197號函陳報:力長等及益金等戶合併為同 一關係企業後仍擬分10年調整降低保證餘額至符合規定。經金管會於93年9月29日以金管銀(四)字第0000000 000號函復:應提報3年內調降保證餘額至符合規定之改善或增資計 畫,如未確實提報,將依法核處。力華票券復於93年11月1 日以力華字第93269號函陳報金管會,以94年4月底為基礎,分3年調降力長及益金等同一關係企業之保證餘額至符合規 定;金管會旋由銀行局承辦稽核甲P○○,經由呂麗蓉科長、 乙j○副組長、林棟梁組長層轉副局長丁己○○依局長乙y○○已 於93年9月間與力華票券洽妥之旨代行核判,而於93年11月 23日以金管銀(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復:准予照辦;易言之,甫於93年7月26日接任副局長之丁己○○係於93年11月 間核閱上開力華票券93年11月1日函報金融局之內容,與局 長乙y○○所告知其在同年9 月間與力華票券洽妥之旨相同, 而依示代局長核行該93年11y A. order b第00000 00000號函。亦即力華票券係以其業已依上開財政部91年6月4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縮減計畫完成後之金 額(授信餘額),再扣減當年度該公司淨值之35%後,分3 年即自95年至97年各於每月4月底前依序調整10%、20%、 70%;換言之,倘力華票券依上述財政部91年6月4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號函在94年4月底完成調降超逾該函所示限額部分目標至符合該函所示,則至94年4月底力華票券 對力長及益金等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總餘額為20億3萬元, 而該公司93年6月底之淨值為31億4,920萬8千元,則20 億3 萬元減去31億4,920萬8千元的35%等於8億9,780萬7千元, 以9億計算,95年至97年各於每年4月底前,依序調降金額為9千萬元、1億8千萬元及6億3千萬元【按:依財政部上開91 年6月4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力華票券於93年5月至94年4月底應減少力長等560,490千元及益金等80,080千元,惟至上開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丁己○○依局長乙y○○ 指示於93年11月23日判行金管銀(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前之93年10月底前者僅減少3,100千元(占應縮減金額560, 490千元之百分之零點五五三),后者僅減少4,100千元(占應縮減金額800,804千元之百分之五點一一九);至94年4月底前者僅減少20,100千元(為應縮減金額560,490千元之百 分之三點五八六),后者僅減少21,100千元(占應縮減金額80,080千元之百分之二十六點三四八);且至今力長及益金等22家公司均未減少至560,490千元、80,080千元之目標, 是從理論及實際探究,銀行局相關經辦人員(多係自金融局移併而來)均明知力華票券對於縮減利害關係人授信餘額之目標一再拖延,且已得推知力華票券於94年4月底當無法達 成利害關係人授信餘額剩下20億3萬元之目標,竟仍核准以 該20億3萬元作為上開93年11月23日函之計算基礎,顯有問 題】。又力華票券自92年間即有授信予程星(按分二次授信,即87年8月27日授信1億8千萬元,88年5月14日再增授信9 千5百萬元)、新達、蓉達、冠東等(按:後列三家,力華 票券對於財政部金融局89年6月29日台融局(四)字第00000000號函限制該公司對利害關係人授信未達改善目標前,不 得再新增利害關係人授信案件或金額之旨置之不理,依序於89年7月13日、89年7月12日及89年8月4日准予保證發行商業本票1億7千萬、1億8千萬及1億8千萬元,該局並未有何處置)上述小公司亦係力霸集團同一關係企業亦為其之利害關係人授信擔保品顯有押值不足之情,金管會銀行局迄94年3月2日方以銀局(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請該公司洽授信戶補足或降低保證餘額,並告以嗣後如有押值不足時,應一併說明擬採行之調整措施。則依該銀行局函致力華票券之旨以觀,係認力華票券定當依其函示要求上開授信戶(小公司)補足擔保品價值或降低其保證餘額無訛,惟力華票券對於銀行局及金融局相關經辦人員,處理該公司關係人授信餘額等相關事宜之配合心態及作法,早已瞭然於胸,自有應對之道,本不當一回事。此觀之力華票券自88年起至案發時,授信小公司之擔保品押值均顯有未足,即於88年5月31日長森公司 每股實值7.9元,竟以每股11.2元供擔保,且所提供質押未 上市(櫃)小公司股票跌落15%, 惟力華票券增加授信予金東11,000千元、長森6,000千元、申聯23,000千元、日安 30,000千元;於88年12月31日淨值低於面額者有長森、益金,資本虧蝕2分之1者有力章、棟信、日安、金東;於89年11月30日淨值低於面額者有申利、德台、冠東,淨值低於面額2分之1者有日安、申聯、金東、程星、遠富、遠森,淨值為負數者為力長、英湘、棟信、仁湖、連恆;於90年10月31日淨值低於面額者有英湘、嘉莘、玉章、長森、金融局91 述財政部資本2分之1者有日安、金東、長森,淨值為負數者有遠新 、遠森、遠富、陸輝、程星、力長、仁湖、連恆、棟信、世湘、申聯、力章;於91年10月31日淨值低於面額者有:玉章、冠東、德台、英湘、益金、嘉莘、金東,淨值低於面額2 分之1者如金東、申聯等,淨值為負數者有:長森、遠新、 遠森、遠富、陸輝、日安、力長、仁湖、連恆、棟信、世湘、力章等;於92年10月31日淨值低於面額者有輝東、玉章、嘉莘、佩嘉、申利、申聯、益金、金東、棟信、長森、日安、仁湖,淨值低於面值2分之1者冠東、棟信、仁湖等,淨值為負數者遠新、遠森、遠富、力長、連恆、世湘、力章等;於94年1月31日淨值低於面值者仁湖(每股淨值1.22元)、 金東(每股淨值3.38元)、申利(每股淨值3.38元)、日安(每股淨值3.40元)、棟信(每股淨值3.42元)、鑫營(每股淨值3.91元)、長森(每股淨值4.02元)、申聯(每股淨值4.21元)、益金(每股淨值4.28元)、嘉莘(每股淨值 5.67元)、佩嘉(每股淨值6.43元)、玉章(每股淨值6.45元)、冠東(每股淨值6.09元)、輝東(每股淨值7.89元),淨值已為負數者有力長、英湘、力章等;95年6月30日淨 值低於面額者(每股淨值)有棟信(0.04元)、申聯(1.05元)、益金(1.15元)、金東(1.50元)、日安(1.75元)、長森(1.88元)、冠東(3.40元)、嘉莘(3.86元)、程星(4.05元)、友台(4.21元)、毅彥(4.49元)、佩嘉(4.98元)、英湘(4.99元)、棟宏(5.32元)、連南(5.40元),淨值為負數者有力長、英湘、棟信、仁湖、申利、東展、世湘等,即除世湘提供不動產外,其餘力長等21 戶擔 保品質押不足共926,950千元,扣減94年12月30日及95 年6 月30日補增提未上市(櫃)關聯企業股票擔保質押之194,686千元,則至95年6月30日押值不足即達7億3,226萬元甚明,又各該小公司多有以同一關係企業也是利害關係人之其餘未上市(櫃)小公司股票供作擔保,因其財務狀況甚差,復均無營業之事實不具流通性,亦無實益,且觀之附表肆之9所 示世湘、力長、連恆、德台、輝東、棟信、新達、蓉達、程星、東展、棟宏、連南、仁湖、力章、英湘、申聯、申利、金東、日安、長森、益金、冠東等22家力霸集團所屬小公司(即力華票券上述授信戶)自90年至94年之各公司每股股價均低於股票面值,其中不乏每股股價1、2元或3、4元,甚至有幾毛錢、幾分錢者,依法力華票券本不得予以授信,均為主管之金融局、銀行局相關人員所明知,然主管機關多年來興分行都會娛 改善」、「應予糾正」之函告方式為之,力華 票券自未予理會且變本加厲而使事態日趨嚴重。卒致案發時不可收拾之局,而生損害力華票券財產及利益。 十一、丁丙○○係力霸集團(力霸大樓6樓)小嘉莘26家小公司( 附表貳之2編號1至26)財務經理,I○○係力霸集團(力霸大樓8樓)33家小公司(附表貳之2編號36至68)財務經理。渠等所屬小公司財務承辦人員每日就各該公司之次日及一周內金額較大之資金缺口訊息提報丁丙○○、I○○,由渠等將 所屬小公司資金缺口訊息,陳報於每日中午與甲o○○、乙w○ ○、丁○○(併負責附表貳之2編號27至35)參加甲○○主 持之資金調度會議,合計(含甲o○○財務副總及I○○負責 之力霸公司、乙w○○財務經理負責之嘉食化公司等)討論資 金來源及流向或由甲○○電話指示寅○○規劃資金來源及流向,而著I○○、丁丙○○於會後往找寅○○以填補資金缺口 ,如當時未能決定資金來源及流向,則於資金調度會議結束之稍後,由甲○○指示丁丙○○或I○○資金來源及流向,以 填補資金缺口。丁丙○○、I○○即分別依上開會議決定或甲 ○○指示,就各自所管小公司,指示其財務承辦人員,備齊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力華票券部分)出售力霸倫敦城,北投豐年段土地予友聯產險,及向友聯產險抵押借款、質押借款等(友聯產險部分)相關文件資料,持向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或與友聯產險為買賣房地行為或向友聯產險申辦抵押或質借款項。丁丙○○、I○○於知悉資金來源及 流向時:六樓部分即附表貳之2編號1至35所示小公司,即由丁丙○○交由會計經理及經辦人員乙己○○、b○○、丙D○○、 丁壬○○、周麗清(未據起訴)輪流規劃資金流程圖,製成資 金流程圖送由丁○○簽名批核後,影印分送資金流程圖上所載各該公司之財務、會計人員及主管(含稽核等),由各該公司會計依資金流程圖開傳票,再由財務人員依傳票開支票,呈由丁丙○○審核傳票及支票後,呈送稽核(79年至91年7 月31日為乙辰○○、91年8月1日至92年4月30日為乙E○○、92 年5月1日至案發時為V○○)覆核傳票及支票,最後由財務人員至銀行託付支票以完成資金調度作業;8樓部分即附表 貳之2編號36至68所示小公司,則由I○○規劃資金流程圖 後,影印分送資金流程圖上所載各該公司之財務、會計人員及主管,由各該公司會計依資金流程圖開傳票,再由財務人員依傳票開支票,呈由I○○審核傳票及支票,最後由財務人員至銀行託付支票以完成資金調度作業。其中力華票券部分:丁丙○○依甲○○、丁○○指示而指示所屬力章、仁湖、 連恆、棟信、程星、力長、英湘、連南、棟宏、德台、世湘、輝東公司及嘉食化轉投資蓉達、新達公司財務人員,I○○依甲○○指示而指示所屬日安、申聯、金東、長森、東展、申利、益金、冠東公司之財務人員分別備妥向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之相關文件資料,持向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由具有共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利益,而違背其任務行為概括犯意之丁庚○○、賴劍南、Y○○、 乙t○○、甲s○○、丙Y○○、乙L○、己○○、丙黃○○、丙V○○ 、W○○、乙f○○【各依其任職期間承辦各該授信(含新貸 、續約)案為準】,循上述違法、違令、違規之徵、授信及董事(或常董)會不實決議程序,而准各該小公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供渠等依上揭程序完成資金調度作業,致生損害力華票券之財產及利益;關於上述22家小公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之日期、金額等各明細及統計表並授審會、董事會、常董會記錄等情,詳如力華票券附件十一至十四所載。 十二、乙辰○○、乙E○○、V○○分別依序於79年至91年7月31日 、91年8月1日至92年4月30日及92年5月1日至案發時,擔任 小嘉莘即附表貳之2編號1至26所示26家小公司之總稽核,負責稽核該26家小公司之財務及會計人員所開立傳票、發票及支票,並財報相關資料和用印申請書等事宜,即小嘉莘之26家小公司之財務、會計相關文件資料須經其稽核無訛而予以核准後,始得放行;易言之,小嘉莘各經辦財務、會計人員依示製作之上述文件資料,分經呈送其主管(財務經理丁丙○ ○、會計經理乙己○○、協理乙T○○)覆核後,呈由渠等(依 其各任職期間)稽核,核准始完成呈送程序,財務、會計經辦人員方可依其工作性質,據以執行完成相關之財務、會計工作。 乙辰○○、乙E○○、V○○均明知小嘉莘之26家小公司自87年 間起即無實際營業,實係甲○○調度資金之用而已,竟分別與甲○○、丁丙○○及小公司負責人等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及 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而違背其任務之行為,即渠等明知上述十一關於丁丙○○於每日中午與I○○、甲o○○、乙w ○○、丁○○參加甲○○主持之資金調度會議之情形,及丁丙 ○○依該資金調度會議決定或甲○○指示資金來源及流向,就各自所管小公司,指示其財務承辦人員,備齊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力華票券部分)出售力霸倫敦城房地予友聯產險,及向友聯產險抵押借款、質押借款等(友聯產險部分)相關文件資料,持向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或與友聯產險為買賣房地行為或向友聯產險申辦抵押或質借款項,並丁丙○○交由會計經理及經辦人員乙己○○、b○○、丙D○○ 、丁壬○○、周麗清(未據起訴)輪流規劃資金流程圖,製成 資金流程圖送由丁○○簽名批核後,影印分送資金流程圖上所載各該公司之財務、會計人員及主管(含稽核等),由各該公司會計依資金流程圖開傳票,再由財務人員依傳票開支票,呈由丁丙○○、乙T○○審核傳票及支票後,呈送稽核(79 年至91年7月31日為乙辰○○、91年8月1日至92年4月30日為乙E ○○、92年5月1日至案發時為V○○)覆核傳票及支票,最後由財務人員至銀行託付支票以完成資金調度作業,而共同配合完成之。 乙辰○○、乙E○○、V○○就力華票券部分,明知丁丙○○依甲 ○○、丁○○指示而指示所屬力章、仁湖、連恆、棟信、程星、力長、英湘、連南、棟宏、德台、世湘、輝東公司之財務人員分別備妥向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之相關文件資料,持向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由具有共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利益,而違背其任務行為概括犯意之丁庚○○、賴劍南、Y○○、乙t○○、甲s○○、丙Y○○、乙L ○、己○○、丙黃○○、丙V○○、W○○、乙f○○【各依其任 職期間承辦各該授信(含新貸、續約)案為準】,循上述違法、違令、違規之徵、授信及董事(或常董)會不實決議程序,而准各該小公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供渠等依上揭程序完成資金調度作業,致生損害力華票券之財產及利益;關於上述22家小公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之日期、金額等各明細及統計表並授審會、董事會、常董會記錄等情,詳如力華票券附件十一至十四所載。 十三、又前述22家力霸集團無實際交易公司,於取得資金後,部分轉存入友聯產險、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部分用作證券公司證券交割款,或作為證券金融公司融資款,少部分結購外匯,亦有作為關係企業公司設立資本額款,多數則在流入關係企業後流用,或為償兌發行商業本票到期票款,或為電匯或交換提示轉存其他金融機構關係公司帳戶,或為轉存金融機構放款備償專戶。其中I○○、丙庚○○、乙P○○、徐步 青(已於89年7月31日死亡)、丙黃○○、丙己○○、丙M○○、 t○○、丁丙○○、甲甲○○、乙u○○(此部分未據起訴)分別 基於幫助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之犯意,I○○、丙庚○○、乙P○○、徐步青、丙黃○○、丙M ○○並基於幫助之概括犯意,均明知上述22家力霸集團所屬無實際營業小公司,向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係甲○○為調度資金以彌平集團內所屬相關公司及甲○○家族資金缺口之用,竟分別於85、86年間提供其個人在銀行設立之帳戶(包括存摺、印章等)供甲○○使用,甲○○即於87年8、9月間指示丁丙○○、I○○依上述事實十一資金調度方 式,指示所管小公司財務,備妥向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文件資料,向力華票券請准保證發行商業本票,而由各該小公司取得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金額後,由相關財務經辦人員依資金流程圖,分別匯款入上開個人帳戶,或為資金調度過程中(過水)使用,或藉此過程中指示管理私人帳戶之丙M○○(或親寫或)指示小公司財務人員填載欲提用款金額 之提款單,遞由具有犯意聯絡之丁丙○○、乙辰○○核用印後, 交由丙M○○或小公司財務據以轉帳或提款,甲○○從而將業 務中所持有之其中多餘部分款項,侵吞入己。關於上開個人帳戶之姓名、銀行收款帳號、收款日期、收款金額、發行商業本票之小公司、資金流程(向)及甲○○業務侵占金額並證據出處,詳本院整理之力華票券附件二十、二十一及其說明。 十四、力華票券自87年4月24日第一屆第1次至95年12月18日第三屆第30次董事會(第一屆自87年4月24日第1次至90年3月16 日第37次;第二屆自90年4月16日第1次至93年4月20日第38 次;第三屆自93年5月17日第1次至95年12月18日第30次董事會)中:㈠甲○○、癸○○(僅就東森集團所屬公司部分)與如附表肆之4所示力華票券自87年10月15日第一屆第7次起董事會實際出席董事及未出席而簽到董事和基於職責而製作董事會議事錄(紀錄)之從事業務之管理部人員兼任董事長秘書之丙y○○,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業務上作成文書之犯意聯 絡,另甲○○、癸○○(僅就東森集團所屬公司部分)與附表肆之4所示實際出席董事及未出席而簽到董事共同基於意 圖為甲○○及力霸、東森集團所屬公司之不法利益及損害力華票券之利益,而違背其任務之犯意聯絡;㈡甲○○及丙y○ ○亦分別與附表肆之4所示87年4月24日第一屆第1次起至87 年9月25日止,未出席而簽到之董事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業務 上作成文書之犯意聯絡: ㈠甲○○與癸○○(僅mid='???司授信部分)與如附 表肆之4所示力華票券自87年10月15日第一屆第7次起董事會實際出席董事及未出席而簽到董事及丙y○○,均明知自87年 10月15日第一屆第7次至95年6月19日第三屆第24次董事會議止,皆由甲○○主導會議之進行,且實際出席董事均未達董事總人數一半以上董事出席,竟分別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業務上作成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甲○○主導,指揮董事會議之進行及議事內容之議決,實際出席董事予以配合通過後,由丙y○○本於甲○○之指示,指派所屬管理部人員甲p○○, 就各該次議程(案)打字製作,及整妥各該次董事會議事錄及董監事簽到單,或親自或託人送請明知未出席各該次董事會議之董事閱覽及簽名,旋力華票券即將各該次董事會議事錄函送主管機關(93年6月30日以前為財政部金融局,以後 為金管會銀行局)備查而持以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力華票券及主管機關監督之正確性。自95年7月11日第三屆第25次 至95年12月18日第三屆第30次共6次董事會議,甲○○、丙y ○○及董事丙黃○○、乙f○○、巫壽民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業務 上作成文書之犯意聯絡,明知該6次董事會議均未達法定過 半數董事出席,竟於各該次董事會由甲○○主導,丙黃○○、 乙f○○、巫壽民予以配合通過議案,丙y○○紀錄完竣後,分 別函送主管機關備查,而予行使,各足以生損害於力華票券及主管機關監理之正確性。甲○○、癸○○(僅就東森集團所屬公司授信部分,即至92年8月28日止)與如附表肆之4所示力華票券自87年10月15日第一屆第7次起董事會議實際出 席董事及未出席而簽到董事,均明知自87年10月15日第一屆第7次至95年6月19日第三屆第24次董事會議止,皆係由甲○○主導會議之進行,而實際出席董事均未達董事總人數一半以上董事出席,且明知自88年12月24日第一屆第22次董事會決議通過「力華票券授信風險管理辦法」後,即不得對於同一集團企業授信總餘額逾該公司資產淨值,併均明知自90年7 月9日票券金融管理法公布施行及依主管機關財政部90年 10 月17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號令頒「票券金融公司對同一企業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限額規定」第三、四點分別就票券金融公司對於利害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總餘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淨值百分之35,其中以無擔保方式承作者,不得超過該公司淨值百分之20;竟分別共同基於意圖為甲○○及力霸、東森集團所屬公司之不法利益,由實際出席董事決議通過對於力霸、東森集團所屬公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致使力華票券公司自89年至95年授信予力霸、東森集團所屬公司(東森集團所屬公司授信部分至92年8月28日第二屆 第29次董事會議時止)同一關係企業併利害關係人之各該年度授信總餘額各逾當年度力華票券公司淨值或淨值百分之35以上規定,有如上述,而違背董事執行職務之注意、勤勉及忠實義務,以完成股東會委任其管理公司資產及經營公司業務之任務,致生損害力華票券公司之財產及利益。 ㈡甲○○、丙y○○與附表肆之4所示力華票券自87年4月24日第 一屆第1次起至87年9月25日第一屆第6次董事會未出席而簽 到之董事,均明知各該未出席而簽到董事並未出席各該次董事會議,竟分別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業務上作成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甲○○主導,指揮董事會議之進行及議事內容之議決,實際出席董事予以配合通過後,由丙y○○本於甲○○ 之指示,指派所屬管理部人員甲p○○,就各該次議程(案) 打字製作,及整妥各該次董事會議事錄及董監事簽到單,或親自或託人送請明知未出席各該次董事會議之董事閱覽及簽名,旋力華票券即將各該次董事會議事錄函送主管機關(93年6月30日以前為財政部金融局,以後為金管會銀行局)備 查而持以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力華票券及主管機關監督之正確性。 甲○○、丙y○○併與附表肆之4所示力華票券自90年12月18 日第二屆第12次起至95年6月19日第三屆第24次董事會會議 時止,未出席而簽到之監察人(乙K○○自90年12稿、95年12 月14日第12次至91年7月12日第2屆第17次;乙Q○○自90 年12月 28日第2屆第12次至95年6月19日第3屆第24次;乙w○○自91 年8月2日第2屆第18次至91年11月15日第2屆第23次;甲x○○ 自91年12月30日第2屆第24次至93年4月20日第2屆第38次; 丙C○○自93年5月17日第3屆第1次至95年6月19日第3屆第24 次董事會,該等監察人除丙C○○於93年5月17日、93 年6月 28日、94年6月13日、94年9月16日、94年11月8日、94 年12月2日及95年4月25日即依序第3屆第1、2、12、15、17 、18、23次董事會議有列席及簽到外,其餘各該監察人均未列席各該次董事會議,但分於事後在董事、監察人簽到單上補簽名,以示其有列席各該次董事會),均明知各該未出席而簽到董事並未出席各該次董事會議,竟分別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業務上作成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甲○○主導,指揮董事會議之進行及議事內容之議決,實際出席董事予以配合通過後,由丙y○○本於甲○○之指示,指派所屬管理部人員甲p○ ○,就各該次議程(案)打字製作,及整妥各該次董事會議事錄及董監事簽到單,或親自或託人送請明知未出席各該次董事會議之監察人閱覽及簽名,旋力華票券即將各該次董事會議事錄函送主管機關(93年6月30日以前為財政部金融局 ,以後為金管會銀行局)備查而持以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力華票券及主管機關監督之正確性。 乙K○○、乙Q○○、乙w○○、甲x○○、丙C○○(各依其任職監 察人時間)與甲○○均明知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公司法第218條第1、2項) 。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公司法第218條之2第2項)。亦明知自90年7月9日票券金融管理法 公布施行及依主管機關財政部90年10月17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號令頒「票券金融公司對同一企業同一關係人 或同一關係企業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限額規定」第三、四點分別就票券金融公司對於利害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總餘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淨值百分之35 ,其中以無擔保方式承作者,不得超過該公司淨值百分 之20 ;竟分別共同基於意圖為甲○○及力霸、東森集團所 屬公司之不法利益,在知悉力華票券董事會議出席董事不足法定過半數,其決議顯然違背法令,且董事會會議紀錄皆係於事後由管理部人員送請各該未出席董事補簽名之事實,對於力華票券自90年12月18日第2屆第12次起至95年6月19日第3屆第24次董事會議均由附表肆之4所示實際出席董事決議通過對於力霸、東森集團所屬公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致使力華票券公司自89年至95年授信予力霸、東森集團所屬公司(東森集團所屬公司授信部分至92年8月28日第二屆第29 次董事會議時止)同一關係企業併利害關係人之各該年度授信總餘額各逾當年度力華票券公司淨值或淨值百分之35以上規定,有如上述,非僅未嚴予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及調查力華票券之業務、財務狀況和查核相關簿冊文件,並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及通知董事會及董事即時停止其所為違法行為,竟在其亦未列席各該次董事會之情況下,而於管理部人員將各該董事會議事錄及董監事簽到單送請渠等閱覽及簽名時,於監察人列席欄上親簽姓名,以示其有列席各該董事會議及是認議事錄內容係經過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決議通過,且渠等各於擔任力華票券監察人期間,為配合甲○○等人掏空該公司資產犯行,明知該公司董事及經理人、承辦人等違背職務執行業務,每年均經金檢單位查核指摘相關之違法 東森、 ,併皆不聞不問,怠於職務之執行, 任令力華票券之資產被掏空,而違背監察人執行職務之注意、勤勉及忠實義務並上開法定義務,致生損害力華票券之財產及利益。 己○○自力華票券87年4月24日第1屆第1次至89年11月27日 第1屆第69次常務董事會期間任常務董事兼董事長,丙午○○ 係第2屆第6、7次(91年5月29日至91年6月14日)常務董事 ,分別與甲○○、丙y○○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業務上作成文書 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己○○、丙午○○從未出席(參加)各 該次常務董事會議,由甲○○主導,指揮常務董事會議之進行及議事日金管檢決,實際出席常務董事予以配合通過後,由丙y○○本於甲○○之指示,指派所屬管理部人員甲p○○, 就各該次議程(案)打字製作,及整妥各該次常務董事會議事錄及常務董監事簽到單,或親自或託人送請明知未出席各該次常務董事會議之己○○、丙午○○閱覽及簽名,旋力華票 券即將各該次常務董事會議事錄函送主管機關(93年6月30 日以前為財政部金融局,以後為金管會銀行局)備查而持以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力華票券及主管機關監督之正確性。(87年12月4日己○○出國該次第1屆第16次常董會簽到單其未簽名除外)另乙L○、丙Y○○分別與甲○○、丙y○○共同基 於行使偽造業上作成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丙Y○○、甲○○ 、丙y○○均明知乙L○及己○○於87年12月18日及88年2月26 日未出席第1屆第18次及第26次常務董事會,該二次常董會 僅有常務董事丙Y○○一人出席;乙L○、甲○○、丙y○○均明 知88年9月27日第1屆第49次常董會僅乙L○一人出席(丙Y○○ 出國委託乙L○出席);竟分別依序由丙Y○○一人及乙L○一人 配合甲○○作出各該次常董會決議後,由丙y○○本於甲○○ 之指示,指派所屬管理部人員甲p○○,就各該次議程(案) 打字製作,及整妥各該次常務董事會議事錄及常務董監事簽到單,或親自或託人送請明知未出席各該次常務董事會議之己○○閱覽及簽名,旋力華票券即將各該次常務董事會議事錄函送主管機關(93年6月30日以前為財政部金融局,以後 為金管會銀行局)備查而持以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力華票券及主管機關監督之正確性。己○○、乙L○、丙Y○○係力華 票券第1屆第1次至第69次(87年4月24日至89年11月17日) 常務董事;丙黃○○、乙L○、丙Y○○係第1屆第70 次至第2屆 第5次(89年12月29日至91年5月10日)常務董事;丙黃○○、 乙L○、丙午○○係第2屆第6次、第7次(91年5月29 日至91年6 月14日)常務董事;丙黃○○、乙L○、乙f○○係第2屆第8次至 第19次(91年9月13日至93年5月10日)常務董事;丙黃○○、 高繁雄、乙f○○係第3屆第1次至第11次(93年5 月17日至94 年9月9日)常務董事;丙黃○○、巫壽民、乙f○○係第3屆第 12次至第23次(94年10月26日至案發時)之常務董事,渠等均明知係依法對於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案件應經董事會之決議並提供十足擔保,且明知自88年12月24日第一屆第22次董事會決議通過「力華票券授信風險管理辦法」後,即不得對於同一集團企業授信總餘額逾該公司資產淨值,併均明知自90年7月9日票券金融管理法公布施行及依主管機關財政部90年10月17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號令頒「票券金融公 司對同一企業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限額規定」第三、四點分別就票券金融公司對於利害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總餘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淨值百分之35,其中以無擔保方式承作者,不得超過該公司淨值百分之20;竟分別共同基於意圖為甲○○及力霸、東森集團所屬公司之不法利益,分別於力華票券附件十五編號1、2、4、6-10、12-14、20、21、28、32(編號28、32部分未據起訴,不在本院審理範圍)所示時間所召開之常務董事會議上,由出席之常務董事(編號1、2、4、6- 10所示常董會出席並簽名之常務董事為乙L○、丙Y○○,未出 席而簽名於簽到單之常務董事為己○○;編號12-14所示常 董會出席並簽名之常務董事為乙L○、乙f○○、丙黃○○;編號 20、21、28、32所示常董會出席並簽名之常務董事為丙黃○○ 、乙f○○、巫壽民;常董會簽到單詳119卷第110、128、142 、153、159、161、166、174、196、199、201、215、222、225頁)決議通過對於係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之如上開力 華票券附件十五之同上編號所示之力霸、東森集團所屬公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致使力華票券公司自89年至95年授信予力霸、東森集團所屬公司(東森集團所屬公司授信部分至92年8月28日第二屆第29次董事會議時止)同一關係企業 併利害關係人之各該年度授信總餘額各逾當年度力華票券公司淨值或淨值百分之35以上規定,有如上述,而違背常務董事執行職務之注意、勤勉及忠實義務,以完成股東會委任其管理公司資產及經營公司業務之任務,致生損害力華票券公司之財產及利益。 十五、甲○○亦明知力華票券、嘉食化公司及力霸公司均為其所掌控之集團公司,其間人事、財務及業務狀況悉盡由其掌控,且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因數年以來營運欠佳,亟需資金週轉及因應,已於92年8月間向債權銀行團提出紓困請求, 所發行公司債亦無從順利對外募資,市場流通性甚差,加以該二公司多年來之年年虧損尚鉅,乃竟罔顧力華票券股東投資人權益,與曾自91年5月29日至91年6月14日擔任力華票券副董事長及自91年6月14日起至92年8月31日在力華票券擔任總顧問之丙午○○、力霸公司資深副總經理t○○、力華票券 總經理乙f○○及力華票券業務經理W○○(至95年2月27日 離職)等,分別共同意圖損害力華票券及使力霸集團(含力霸、嘉食化公司等)受有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95年6月30 日以前)及犯意聯絡(95年7月1日以後),積極對外推銷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債券,其方式有三: ㈠藉丙午○○在金融界30餘年之資歷,親自在外招攬客戶,表示 可取得力華票券授信,惟須搭買力霸公司或嘉食化公司債,於該等公司同意並給付佣金後,即可將公司財務報表等資料交付給甲○○或t○○,再透過甲○○或丙午○○或t○○直 接指示力華票券乙f○○及W○○,由其親自或偕同帳務管理 員或令帳務管理員詹志屏、丙乙○○、丙巳○○等至客戶處辦理 後續授信事宜。【力華票券附件八即起訴書附表乙八編號5 、10、11、13至16、18至21(編號20、21W○○已離職)所示11家公司,係由丙午○○招攬之客戶,再將各該公司財報資 料等交予t○○陳報甲○○及依其指示,依後述程序印製完成公司債,及交辦乙f○○、W○○准以搭售公司債,以發行 保證商業本票】 ㈡甲○○透過自己之政商人脈,得知需要授信之中小企業,並將同時將訊息透露給t○○,由t○○交代乙f○○及W○○ 循前述方式作業。 ㈢由乙f○○及W○○自行開發授信客戶,由其二人或各自或偕 同襄理、帳務管理員丁卯○○、丙L○○、丙巳○○與客戶洽談后 ,再交由力華票券帳務管理員辦理後續授信及公司債買賣事宜。(力華票券附件八即起訴書附表乙八編號1至4、6至9、12、17所示10家公司,係由乙f○○、W○○所開發授信客戶 ,再陳報予甲○○指示t○○,依後述程序印製完成公司債後,交由乙f○○、W○○以搭售公司債,以發行保證商業本 票;編號22至26所示5家,因W○○已離職,係由乙f○○開 發客戶而依上述程序為之,惟編號24部分,係由具有共同犯意聯絡之乙H○○與乙f○○共同與該飯店負責人高文賢洽妥後 ,再依上述程序為之)甲○○、t○○、丙午○○、乙f○○及 W○○(至95年2月27日離職止)基於前述分工,遂利用宏 中興業有限公司等26 家公司(授信情形詳如力華票券附件 七即起訴書附表乙七;公司細目及搭買公司債數額,詳如力華票券附件八即起訴書附表乙八)資金困窘,營運狀況不佳,在其他金融機構無法順利貸得款項之情形下,以無擔保發行保證商業本票,惟需搭買認購力霸及嘉食化公司發行之公司債為條件之不合營業常規方式,違背職務使該等公司取得倍數或較高之授信額度,惟部分作為資金融通,其餘均為購買公司債,且在未依實際徵信程序下,全然配合甲○○、丙午 ○○、t○○之指示,其運作方式為於與客戶談妥確認公司債認購數額、期限及利率後,再由t○○指示不知情之力霸公司債券承辦人陳美虹(92年至95年5月30日)及K○○( 95年5月30日之後),或嘉食化公司債券承辦人y○○(92 年至95年5月30日)及乙戌○○,統籌辦理公司債之發行、會 計師簽證、律師簽證及印刷廠印製公司債等行政事務,印製完成之公司債,再由前述承辦人交付予t○○轉 a.recyc and義里、丙午○○或由各該承辦人逕行交付W○○、丙午○○ ,轉交授信戶持有或由力華票券保管。宏中興業等公司於不得已情況下購買公司債後,均誤以為買公司債係提徵為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額度之擔保;乙f○○及W○○且為規避力華票 券此一搭售力霸、嘉食化公司債違法行為遭主管機關查核,竟均於業務上所製作之授信審核表上之擔保品一欄中,填載「無」,足生損害於力華票券對於授信戶擔保品之管理及授信申請戶提供實質擔保狀況之正確性;經累計力華票券授信戶以此方式搭買之力霸、嘉食化公司債數額達6億元,此舉 無疑使力華票券資金,以此不合營業常規交易方式流入力霸集團,其中領航服飾公司、中華公明生物科技公司均已倒閉不知去向,其餘公司還款能力不佳,仍與力華票券協商債務中,均足生損害於力華票券,使力霸集團獲有不法利益,併使宏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受有如上述附件八即起訴書附表乙八所示公司債金額之損害。甲○○、乙f○○、W ○○、丙午○○、t○○等人所經手搭售之公司債均超過1億 元。(上述㈠甲○○、丙午○○、t○○、乙f○○共同經手公 司債2.8億元,其中2.35 億元W○○亦共同參與;上述㈡甲○○、乙f○○、t○○共同經手公司債3.2億元,其中2億元 W○○亦共同參與) 十六、甲○○、丙黃○○、乙f○○、巫壽民、乙t○○、W○○、丙V ○○均明知力華票券依上述財政部91年6月4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分3年減少同一關係企業授信餘額之 旨,應於93年5月起至94年4月底減少640,570千元,而力華 票券迄94年4月僅減少14,200千元(僅減少6.4%),嚴重落後該改善目標,該公司遂於94年4月22日以力華字第94064號函請金管會准予展延;金管會於94年5月20日以金管銀(四 )字第0000000000號函復:仍應儘速調整至符合規定,並於文到1個月內提出財務結構改善計畫(按:依上述金管會已 於93年11月23日以金管銀(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依力華票券所請,再分3年減少授信餘額即依序自95年至97年各 於每年4月底前縮減逾淨值35%部分金額之10%即9千萬元、20%及1億8千萬元及70%即6億3千萬元),該公司旋於94年6月22日以力華字第94095號函復稱:對力長等22家同一關係企業保證超逾限額之3年改善計畫,以94年6月底為基礎,各年(即95至97年)依次減少保證餘額0.9億元、1.8億元及 6.3億元,且該公司每年增資5億元。惟金管會銀行局相關承辦人員(至局長乙y○○)竟蓄意忽視該局於94年7月26日以 金管銀(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致力華票券指明「該公司予力霸東森集團企業計22戶授信餘額為26億3,650萬元,占 其92年度結算淨值85.1%,授信風險過於集中,該集團已於93年7月向債權銀行申請調降利率及展延還款期限,且該等 授信戶發行之公司債合計19.8億元多集中於94年及95年還本,請評估對該公司債權確保及流動性之影響,並促力華票券於文到1個月內據實估算可能之資金缺口及預擬因應方案; 另下列缺失事項應予糾正,並請該公司監察人查明相關人員依法核處㈠該公司承作無擔保授信,有推介客戶購買關係人發行之債券(按:指力霸、嘉食化私募公司債)以供財務操作套利,並藉以規避票券金融管理法第28條之嫌,嗣後不得再有相同情事;㈡該公司於逐步調降力霸東森集團保證餘額之際,於93年2月仍承銷買入該集團企業(即各該小公司等 )所發行,經其他銀行保證之商業本票;㈢該公司對利害關係人授信,有未就擔保不足部分協商清償或補足擔保品,即續予金額發行;或對部分授信戶准以淨值較低或流通性較差之未上市(櫃)關聯戶股票換取上市(櫃)股票... 等情」,明知該等授信戶既無實際營業之事實,且已無償還能力,竟由銀行局承辦助理員丙子○○,經由科長呂麗蓉、副組長乙j ○、組長林棟梁、副局長丁己○○層轉局長乙y○○代行核判, 而於94年7月2' and A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復: 洽悉,應確實執行,並按月續報執行情形。嗣該局於94年10月18日復以金管銀(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意該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特別股1億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10億元 ;又於94年12月27日以金管銀(四)字第00000000000號函 就該公司對利害關係授信戶增提未上市(櫃)關聯戶股票為擔保,促其依規定詳實辦理徵信調查,且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其後因力華票券發行特別股實際募得資金僅1億5百萬元,該銀行局竟於95年1月11日金管銀(四)字第 00000000000號函力華票券同意其變更增資金額為1億5百萬 元。而力華票券於94年6月至95年6月依上開金管會94年7月 28日金管銀(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示應減少力長等22家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餘額9千萬元,亦僅減少3,940萬元而未達成第一年目標,加以該會檢查局95年對力華票券之業務檢查報告(基準日:95年6月30日)發見該公司非僅未就歷年來 之違法事項予以改善,且有變本加厲情形,舉其犖犖大者:㈠故意漏列利害關係人之相關資料(如經理以上人員與借戶之負責人、董事等之關係等)。 ㈡故意將同一關係企業或利害關係人列為非同一關係企業或非利害關係人。 ㈢對於同一關係企業授信限額逾淨值35%屢屢(自90年起至案發)未能改善,且迄95年6月30日亦未能依上開金管會94年 7月28日函執行,惟連南等5家小公司仍於94年間買力霸公司股票3億7千多萬元。 ㈣明知小公司彼此間循環買賣,虛增營業額,窗飾盈餘,即均無實際營業之事實,仍予以授信。 ㈤明知不符合優良公司之條件而准予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授信戶小公司多被評等為中下或下下級)。 ㈥持有小公司股票供擔保,因該等股票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為一定等級以上而有違票券金融管理法第28條規定。 ㈦擔保品押值不足,且明知小公司非優良公司,竟准以其股票為擔保,並增加授信額度。 ㈧以小公司股票為押質,不具擔保實益,且不足押值7億3,226萬元與法令不符。 ㈨明知小公司股票大多低於面值,甚至多戶淨值已呈負數或虧蝕資本二分之一。 ㈩會計師對於多家小公司財報出具保留意見。 以同一股票作為擔保品之股數,占該股票發行總股數比例過高。 以小公司股票更換上市公司股票資為擔保,自有未妥。 徵信時未徵取投資計畫及評估投資效益、還款來源。 未確實執行該公司「授信審核辦理要點」,即辦理授信覆審,未確實查核授信戶借款用途及資金流向。 一再准予續約(未以新還舊)多年形同中長期授信。 有銀行法第33條之4利用他人名義申請授信將資金流用於利 用關係人之情形。 搭買公司債以發行保證商業本票已經上次業務檢查糾正並於94年7月26日金管銀(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促改善,但 此次仍未見改善(違反票券金融管理法第28條)。 對於發生財務危機或信用貶落或支票存款帳戶遭拒絕往來之不良授信戶續予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且未促其提出適當擔保,經評估確保債權無虞,如技發科技、宇權興業、聖剛等公司。 95年6月30日可供為流動資金約為802,516千元,已不足支應信用貶落而可能須買回之自保本票1,205,200千元及自行保 證且流動性較差之力霸東森集團企業等票據2,580,100千元 。 (按:自中央銀行88年6月14日至17日首次對力華票券實施 業務檢查(基準日:88年5月31日)發現有上列㈠㈣㈤㈥㈦ ㈨等9項違法事項,至95年8月30日檢查報告(基準日:95年6月30日)明載上列19項違法事項,其間每年之業務 檢查發見之違法事項逐年增加,卒致96年1月初力霸案爆發 ,因主管機關之違法縱容及放任,如未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5 條、第51條之規定處理及對於違法人員視其所犯法律之 情節輕重予以處分或移送偵辦,厥為重要原因之一),渠等既不思改進,且任令上開違法事項繼續,併同意辦理力霸集團小公司續約,終致力華票券受有上述損害。 理 由 【程序方面】 一、有關證據能力部分: ㈠被告爭執部分: 1.被告己○○及其辯護人主張:共同被告丙Y○○於96年1月3 1日在法務部調查局北部機動工作組(下稱北機組)所為 供述為審判外陳述,無證據能力;證人s○○於96年1 月10日在北機組所為之證述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係個人意見及推測之詞之證述,無證據能力。 2.被告t○○及其辯護人主張:共同被告乙f○○、W○○、 丙午○○於司法警察調查中之陳述,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於審 判外所為陳述,未經具結,無證據能力;證人W○○於偵查中所為陳述,屬審判外之陳述,未經被告對質詰問,縱經具結,或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無證據能力。 3.被告乙天○○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丁壬○○、s○○所為證 述,為審判外之陳述,且未經具結,無證據能力;世湘、力長、力章、連恆、連南、英湘、德台、輝東、蓉達、棟信、棟宏、新達、程星、益金、冠東、東展、申聯、仁湖、申利、日安、金東、長森等22家公司之廠商進出口資訊、關係人交易資訊、循環交易表,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非業務文書,無證據能力;力華票券公司歷年董事會會議錄及簽到簿、力華票券公司歷年常董會會議紀錄及簽到簿、力華票券公司歷年授信審議委員會會議紀錄及簽到簿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非業務文書,無證據能力;行政院金融局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2 月9月監管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行政院金融聯督管理 委員會就力華票券公司金融檢查報告均係主管機關調查報告,無證據能力。 4.被告丁未○○及其辯護人主張:共同被告丙D○○、乙a○○ 、丁癸○○所為證述,未經被告詰問,均無證據能力。 5.被告W○○及其辯護人主張:力華票券公司所發行力霸集團關係企業:世湘、力長、力章、連恆、連南、英湘、德台、輝東、蓉達、棟信、棟宏、新達、程星、益金、冠東、東展、申聯、仁湖、申利、日安、金東、長森等22 家 公司保證商業本票歷年銷售CP報表,係北機組自行製作,非屬證物,無證據能力。 6.被告乙f○○及其辯護人主張:共同被告丙黃○○、辰○○、 乙A○○、玄○○、乙天○○、丁未○○、乙P○○、丙M○○、I ○○、乙f○○、W○○、丙V○○、丙Y○○、己○○、乙L○ 、Y○○、丙午○○、丙y○○所為供述,均係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證人巫壽民、甲I○○、丁丑 ○○、乙t○○、乙u○○、庚○○、乙w○○、t○○、W○ ○、甲o○○、I○○、丁壬○○、玄○○、b○○、丙D○○ 、乙a○○、乙己○○、丁丙○○、丙i○○、丁癸○○、丙寅○○、 乙卯○○、乙○○、甲子○○、乙O○○、乙寅○○、陳秀美、方 梨齡、丙m○○、丙Z○○、u○○、林淑娟、詹馥瑜、丁戊○ ○、s○○、甲i○○、y○○、V○○、丙B○○、周麗清 、劉美惠、A○○、乙亥○○、丙己○○、甲丁○○、丙黃○○、 丙巳○○、丙r○○、陳秀娟、S○○、林高生、陳香伶、陳 晃涵、丙宙○○、黃燕珍、葉蓁蓁、林武福、蔡天甲、王秉 瑾、林,所以在7月5日北市體處麗明、吳惠芬、李翰紳 、乙地○○、陳立祥、楊麗英、溫鎮烟、葉榮嘉、鄭志隆、 魏明春、丁酉○○、丙乙○○、劉侑維、蔡志豐、丁卯○○、丙L ○○、張臺安、丙癸○○、劉文彬、甲s○○、乙u○○、丙q○ ○、K○○、乙戌○○、陳美虹所為證述均係審判外之陳述 ,未經交互詰問,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欠缺真實性之擔保,無證據能力。 7.被告丙午○○及其辯護人主張:共同被告乙f○○、t○○於 調查局所為供述,無證據能力;共同被告W○○所為供述,屬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證人丙r○○之證述,屬傳聞 證據,無證據能力;證人丙L○○於調查局所為證述,無證 據能力;證人乙f○○於96年6月5日一審審理中供述:「至 於t○○拿過來的客戶有時候是他自己或是他屬下拿過來的,我會問案子怎麼來,他有時候講得不清楚,但是他有講說是一位丙午○○先生介d cr1766' an午○○ 聯絡過。」云云屬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證人乙f○○於 96年6月13日一審審理上供述:「(你又說你認為丙午○○ 跟t○○是勾在一起,丙午○○很狡猾等語的依據為何?) 我講這個話的意思,因為我問t○○拿案子來時,我會問案子何處來,他沒有一次跟我說案源哪裡來,我也不打電話給丙午○○,因為我不知道電話,也沒有跟丙午○○確認, 我是想t○○那邊來的案子這麼多,我猜疑是不是丙午○○ 在幫他。丙午○○很狡猾的意思是說黃先生原來是我們的常 董,當時董事會通過他當了常董,把資料送到金融局,金融局有電話來給我們黃董事長說他不適任,我就怕他介紹來的客戶不是很好,我怕他到外面去找不好的公司,我是擔心這樣。」為伊所猜測之詞,無證據能力;證人W○○指稱:t○○說購買公司債的案子係由丙午○○找來的云云 ,係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 8.被告乙L○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Y○○、甲I○○、丙y○○ 、甲s○○之供述,未經具結,亦未經被告反對詰問,無證 據能力;被告乙L○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無證據能力; 9.被告丙V○○及其辯護人主張:被告丙V○○於偵訊時遭偵訊 人員以「問話中含有答話」之方式誘導,且部分筆錄內容遭記錄人員斷章取義,違反被告之真意,被告之自白不具任意性且與事實不符,無證據能力,所有共同被告及證人有關被告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 10.被告丙Y○○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丙黃○○、乙L○、Y○○ 、丙y○○、丁酉○○、丙癸○○之證述,未經被告反詰問,不 得於審判中充為證據。 ㈡本院之認定: 1AAIAAAS0158之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 而未具結者,其證言與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其立法理由乃在擔保該證言或鑑定意見,係據實陳述或公正誠實之可信性,故未依法具結者,依據絕對排除法則,當然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證據,自不得因當事人於審判程序之同意,或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逕認未經具結之證言或鑑定意見,亦得作為證據,亦即適用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之情形時,亦應受同法第158條 之3規定之限制,最高法院著有94年台上字第4438號判決 可資參照。亦即偵查中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並非違反傳聞證據禁止原則,而是違法蒐集證據排除法則的問題,故即令嗣後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亦不能使偵查中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之證言復活而取得證據能力。 2.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再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亦據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經查: ⑴關於證人向司法警察、調查人員、檢察事務官所為供述部 分: 如上揭㈡2.理由所示,本案共同被告t○○、丙Y○○、乙f ○○、W○○、丙午○○、丙黃○○、辰○○、乙A○○、玄○ ○、乙天○○、丁未○○、乙P○○、丙M○○、I○○、乙f○○ 、W○○、丙V○○、丙Y○○、己○○、乙L○、Y○○、丙午 ○○、丙y○○、t○○所為供述,對其他被告而言,及證 人s○○、丁壬○○、巫壽民、甲I○○、丁丑○○、乙t○○、 乙u○○、庚○○、乙w○○、t○○、W○○、甲o○○、I ○○、玄○○、b○○、丙D○○、乙a○○、乙己○○、丁丙○ ○、丙i○○、丁癸○○、丙寅○○、乙卯○○、乙○○、甲子○○ 、乙O○○、乙寅○○、陳秀美、方梨齡、丙m○○、丙Z○○、 u○○、林淑娟、詹馥瑜、丁戊○○、甲i○○、y○○、V ○○、丙B○○、周麗清、劉美惠、A○○、乙亥○○、丙己○ ○、甲丁○○、丙黃○○、丙巳○○、丙r○○、陳秀娟、S○○ 、林高生、陳香伶、陳晃涵、丙宙○○、黃燕珍、葉蓁蓁、 林武福、蔡天甲、王秉瑾、林逢玲、邱仲秀、高文賢、包 麗明、吳惠芬、李翰紳、乙地○○、陳立祥、楊麗英、溫鎮 烟、葉榮嘉、鄭志隆、魏明春、丁酉○○、丙乙○○、劉侑維 、蔡志豐、丁卯○○、丙L○○、張臺安、丙癸○○、劉文彬、 甲s○○、乙u○○、丙q○○、K○○、乙戌○○、陳美虹、丙r ○○所為之陳述,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上 開言詞陳述並經被告己○○、t○○、乙天○○、乙f○○、 丙午○○及其等辯護人不同意引為證據方法,是就上開被告 及其辯護人等不同意引為證據方法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第1項之規定,對各該被告認無證據能力。至辯護人 主張上開共同被告及證人於司法警查調查中、調查局及受 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供述,未經具結,無證據能力云云 ,容有誤會,蓋依刑事訴訟法第196條之1第2項規定反面解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 及蒐集證據之必要,通知證人到場詢問時,並無準用同法 第186條規定,是證人於受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詢問時,無需適用具結規定,是證人向司法警察、調 查員、檢察事務官所為供述無證據能力,實係因上述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併此敘明。 ⑵關於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供述部分: ①查本案共同被告丙黃○○、辰○○(不包括96年1月15日 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乙A○○、玄○○(不包括 96年1月15日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乙天○○、丁未 ○○、乙P○○、丙M○○(不包括96年1月15日向檢察官 所為證述已具結)、I○○(不包括96年1月15日向檢 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乙f○○、W○○、丙V○○、丙Y ○○、己○○、乙L○、Y○○、丙午○○、丙y○○、t○ ○於偵查中所為不利於其他共同被告之陳述,因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該等被告時,未使其等立於證人地位具結陳述,上開被告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具任意性及真實性之供述,僅得用於證明各該被告自己犯罪,但就他共同被告而言,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是其等偵查中所為供述既未經具結,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3規定及如上揭㈡1.所示,當然無證據能力。另證 人W○○、s○○(不包括96年1月11日偵查中向檢察 官所為證述已具結)、巫壽民、甲I○○、丁丑○○、乙t○ ○、乙u○○(不包括96年2月5日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 結)、庚○○、乙w○○、t○○、甲o○○(不包括96 年1月11日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I○○(不包 括96年2月5日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玄○○(不包括96年1月15日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b○○ (不包括96年1月11日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丙D ○○、乙a○○(不包括96年1月11日向檢察官所為證述 已具結)、乙己○○(不包括96年1月11日向檢察官所為 證述已具結)、丁丙○○(不包括96年1月11日向檢察官 所為證述已具結)、丙i○○(不包括96年2月5日向檢察 官所為證述已具結)、丁癸○○(不包括96年1月11日向 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丙寅○○(不包括96年1月11 日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乙卯○○(不包括96年1 月11日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乙○○、甲子○○( 不包括96年1月30日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乙O○ ○(不包括96年1月11日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 乙寅○○、陳秀美、方梨齡、丙m○○、丙Z○○、u○○、 林淑娟(不包括96年1月11日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 )、詹馥瑜(不包括96年1月11日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 具結)、丁戊○○(不包括96年1月11日向檢察官所為證 述已具結)、甲i○○(不包括96年1月11日向檢察官所 為證述已具結)、y○○(不包括96年1月15日向檢察 官所為證述已具結)、V○○、丙B○○、周麗清、劉美 惠、A○○、乙亥○○、丙己○○、甲丁○○(不包括96年2 月5日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丙黃○○(不包括96 年1月15日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丙巳○○、丙r○ ○(不包括96年2月1日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陳秀娟(不包括96年1月19日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 、S○○(不包括96年1月24日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 結)、林高生(不包括96年1月24日向檢察官所為證述 已具結)、陳香伶(不包括96年1月24日向檢察官所為 證述已具結)、陳晃涵(不包括96年1月24日向檢察官 所為證述已具結)、丙宙○○(不包括96年1月24日向檢 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黃燕珍(不包括96年1月24日 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葉蓁蓁(不包括96年1月 24日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林武福(不包括96 年1月25日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蔡天甲(不包 括96年1月25日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王秉瑾( 不包括96年1月26日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林逢 玲(不包括96年1月26日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 邱仲秀(不包括96年1月26日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 )、高文賢d securi an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 具結)、包麗明(不包括96年1月30日向檢察官所為證 述已具結)、吳惠芬(不包括96年1月30日向檢察官所 為證述已具結)、李翰紳(不包括96年1月30日向檢察 官所為證述已具結)、乙地○○(不包括96年1月30日向 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陳立祥(不包括96年1月30 日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楊麗英(不包括96年1 月30日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溫鎮烟(不包括96年1月30日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葉榮嘉(不包 括96年1月30日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鄭志隆( 不包括96年1月30日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魏明 春(不包括96年1月30日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 丁酉○○(不包括96年1月31日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 )、丙乙○○(不包括96年1月31日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 具結)、劉侑維(不包括96年1月31日向檢察官所為證 述已具結)、蔡志豐(不包括96年1月31日向檢察官所 為證述已具結)、丁卯○○(不包括96年1月31日向檢察 官所為證述已具結)、丙L○○(不包括96年2月1日向檢 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張臺安(不包括96年2月2日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丙癸○○(不包括96年2月2日 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劉文彬(不包括96年2月2日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甲s○○(不包括96年2 月5日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乙u○○(不包括96 年2月5日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丙q○○(不包括 96年2月5日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K○○(不包括96年2月7日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乙戌○○(不 包括96年2月7日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陳美虹(不包括96年2月8日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已具結)、Y○○、丙y○○、乙L○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供述亦未經具結 ,亦無證據能力。 ②次按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係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訴訟權基本內容之一,不容任意剝奪;其於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之設計,則以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以降規定 之交互詰問為實踐,藉以賦予當事人在公判庭當面輪流盤問證人,以求發見真實之機會,而辯明供述證據之真偽。然此項詰問規定,屬於人證之調查,與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證物應提示辯認或告以文書要旨,第165條所定筆錄文書應宣讀(交付閱覽)或告以要旨等物證之調查,同屬調查證據程序之一環。偵查中檢察官為蒐集被告犯罪證據,訊問證人旨在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期日透過當事人之攻防,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有別。偵查中訊問證人,法無明文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得以在場,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1項前段雖規定「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事實上亦難期被告有於偵查中行使詰問權之機會。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被告於審判中非不得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2項前段規定「審判長對於準備程序中當事人不爭執之被告以外人之陳述,得僅以宣讀或告以要旨代之」,即明斯旨。從而,該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依刑事訟訟法第159條之1第2規定,係屬有 證據能力,但為未經完足調查之證據,當事人於詰問權既有處分之權能,則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此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70號判決可供參照。被告丁未○○於共同被告乙a○○在96年2月27日、丁癸○○在96 年1月11日偵查中具結所為之陳述,被告乙f○○於共同 被告辰○○、玄○○、丙黃○○在96年1月15日、被告丙M ○○在96年1月11日、被告I○○在96年2月5日、證人 玄○○在96年1月15日、證人甲o○○、b○○、乙a○○ 、乙己○○、丁丙○○、丁癸○○、丙寅○○、乙卯○○、林淑娟 、詹馥瑜、丁戊○○、s○○、甲i○○、y○○在96年1 月11日、證人丙i○○、甲s○○、乙u○○、丙q○○、甲丁○ ○在96年2月5日、證人甲子○○在96年1月30日、證人乙O ○○在96年2月12日、證人丙r○○在96年2月1日、證人 陳秀娟在96年1月19日、證人S○○、林高生、陳香伶 、陳晃涵、丙宙○○、黃燕珍、葉蓁蓁在96年1月24日、 證人林武福、蔡天甲在96年1月25日、證人王秉瑾、林 逢玲、邱仲秀、高文賢在96年1月26日、證人包麗明、 吳惠芬、李翰紳、乙地○○、陳立福、楊麗英、溫鎮烟、 葉榮嘉、鄭志嘉、魏明春、證人丁酉○○、丙乙○○、劉侑 維、蔡志豐、丁卯○○在96年1月31日、證人丙L○○在96 年2月1日、證人張臺安、丙癸○○、劉文彬在96年2月2日 、證人K○○、乙戌○○在96年2月7日、證人陳美虹在96 年2月8日於偵查(四)字0月17日台財融,被告乙L○ 於證在96年2月5日於偵查中具結向檢察官所為 之陳述,被告丙Y○○於證人丁酉○○在96年1月31日、證 人丙癸○○在96年2月2日於偵查中具結向檢察官所為之陳 述,雖被告丁未○○、乙f○○、乙L○、丙Y○○分別未在場 ,未經其等詰問,但該等偵查中之陳述,既於本院審理時已經被丁未○○、乙f○○、乙L○、丙Y○○踐行其對證人 之詰問程序,自屬業經合法調查之證據。 ⑶關於證人於審判中之陳述: 乙f○○於96年6月5日一審審理中供述:「至於t○○拿過 來的客戶有時候是他自己或是屬下拿過來的,我會問案子 怎麼來,他有時候講得不清楚,但是他有講說是一位丙午○ ○先生介紹的,但是我從來沒有跟丙午○○聯絡過。」云云 ,及證人W○○指稱:t○○說購買公司債的案子係由丙午 ○○找來的云云,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該證人乙f ○○及W○○所為對丙午○○不利之供述,均非其等親見親 聞,當然無證據能力。 ⑷關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查世湘、力長、力章、連恆、連南、英湘、德台、輝東、蓉達、棟信、棟宏、新達、程星、益金、冠東、東展、申聯、仁湖、申利、日安、金東、長森等22家公司之廠商進出口資訊、關係人交易資訊、循環交易表、力華票券公司歷年董事會會議錄及簽到簿、力華票券公司歷年常董會會議紀錄及簽到簿、力華票券公司歷年授信審議委員會會議紀錄及簽到簿、行政院金融局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2月9月監管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行政院金融聯督管理委員會就力華票券公司金融檢查報告、力華票券公司所發行力霸集團關係企業:世湘、力長、力章、連恆、連南、英湘、德台、輝東、蓉達、棟信、棟宏、新達、程星、益金、冠東、東展、申聯、仁湖、申利、日安、金東、長森等22家公司保證商業本票歷年銷售CP報表等,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之書面陳述,然查行政院金融局監督管理委員會96 年2月9月監管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行政院金融聯督管理委 員會就力華票券公司金融檢查報告乃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款之規定,認有證據 能力。又世湘、力長、力章、連恆、連南、英湘、德台、輝東、蓉達、棟信、棟宏、新達、程星、益金、冠東、東展、申聯、仁湖、申利、日安、金東、長森等22家公司之廠商進出口資訊、關係人交易資訊、循環交易表、力華票券公司歷年董事會會議錄及簽到簿、力華票券公司歷年常董會會議紀錄及簽到簿、力華票券公司歷年授信審議委員會會議紀錄及簽到簿、力華票券公司有行力華票券公司所發行力霸集團關係企業:世湘、力長、力章、連恆、連南、英湘、德台、輝東、蓉達、棟信、棟宏、新達、程星、益金、冠東、東展、申聯、仁湖、申利、日安、金東、長森等22家公司保證商業本票歷年銷售CP報表等,為力華票券金融公司所製作之業務文書,且簽到簿上之簽名,均為力華票券金融公司之董、監事於審判程序所承認,依第159條之4第2款認有證據能力。 3.復按證人之證言,依內容分為體驗之供述與意見之供述,前者係就親身體驗之客視事實所為之供述;後者則供述其個人判斷某事項之意見。因一般證人對供述內容之事項未必具備專門知識經驗,與鑑定人或鑑定證人係本其專業而提供判斷意見之情形有別,其意見之判斷,自不免生個人主觀偏見與錯誤臆測之危險,故證人主要之任務有提供自己體驗之客觀事實為證據資料,由法院憑以判斷被告犯罪事實之存否,其所為體驗供述原則上固有證據能力,但與體驗事實無關之單純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除非以實際經驗為基礎之意見供述,方例外具證據能力,此即92年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之旨趣 。查證人乙f○○於96年6月13日一審審理上供述:「(你 又說你認為丙午○○跟t○○是勾在一起,丙午○○很狡猾等 語的依據為何?)我講這個話的意思,因為我問t○○拿案子來時,我會問案子何處來,他沒有一次跟我說案源哪裡來,我也不打電話給丙午○○,因為我不知道電話,也沒 有跟丙午○○確認,我是想t○○那邊來的案子這麼多,我 猜疑是不是丙午○○在幫他。丙午○○很狡猾的意思是說黃先 生原來是我們的常董,當時董事會通過他當了常董,把資料送到金融局,金融局有電話來給我們黃董事長說他不適任,我就怕他介紹來的客戶不是很好,我怕他到外面去找不好的公司,我是擔心這樣。」等語,為證人乙f○○與體 驗無關之單純個人推測之詞,無證據能力。 4.按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得為證據。」,被告丙V○○爭執其於偵訊 時遭偵訊人員以「問話中含有答話」之方式誘導,且部分筆錄內容遭記錄人員斷章取義,違反被告之真意,被告之自白不具任意性且與事實不符,無證據能力,惟查被告丙V○○並 未指明何事項被誘導,如何誘導,又綜觀被告於本案之全部供述,無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所指之非法情事,亦為被告所不爭執,且與被告丙V○○在本院供述大致相符,故被 告丙V○○於偵訊時之供述,有證據能力。 5.另被告丙V○○及其辯護人主張所有共同被告及證人有關被告 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因其等未具體指明何事項,無證據能力,故本院無從認定,併與敘明。 【實體方面】 壹、上開事實,訊據被告己○○、乙L○、丙Y○○、甲s○○、Y○ ○、丙黃○○、乙f○○、W○○、丙午○○、丙V○○、戊○○、 甲I○○、甲o○○、丁丑○○、巫壽民、乙K○○、甲x○○、丙C○ ○、乙Q○○、乙w○○、癸○○、童家慶、丙庚○○、I○○、 丙q○○、丙M○○、乙A○○、丁未○○、乙P○○、甲丁○○、未○ ○、乙天○○、甲甲○○、玄○○、辰○○、t○○、丙y○○、 寅○○、丁丙○○、乙辰○○、V○○、乙E○○,除渠等各對於 其任職及任期供承無訛,且被告己○○、戊○○、甲I○○、 甲o○○(參加一次)、丁丑○○(參加至87年9月)、乙K○○ 、甲x○○、丙C○○、乙Q○○、乙L○(參加至91.07月)均坦 承未出、列席董事會但有於事後補簽名於各該次董事會簽到簿(單)上,被告丙庚○○、I○○、丙q○○、丙M○○、乙A○ ○、丁未○○、乙P○○、甲丁○○、未○○、乙天○○、甲甲○○、 玄○○、辰○○各坦承係受甲○○指派亦經其同意擔任各該小公司掛名(登記)負責人,被告丙q○○、乙w○○坦承所涉 事實外,皆否認犯罪,分別辯解如下: 一、被告己○○辯稱: 1.我在87年至89年擔任掛名力華票券的董事長,在這個時間,我沒有執行過董事長的職務,也沒有參與授信的審核及力華票券的營運,也沒有參與常董會、董事會,授信的章不是我親自蓋的。力霸公司從70年開始的董事會,習慣上董事沒有出席董事會,是事後在簽到簿上簽名,因為我負責力霸公司的生產及銷售,常常要到公司及客戶那裡,如果碰到時間衝突時,常常沒有出席,為了公司正常營運,就這樣簽了。(本院筆錄卷㈤第139頁以下) 2.民國70年以後,到80年中,力霸集團是欣欣向榮,後來加入中華商銀、友聯產險、力華票券,當時我在簽的時候,沒有想到董事會會有什麼違法的事情。所以,我們在簽到簿簽名,心理面沒有什麼意圖,也沒有什麼不法的利益。(本院筆錄卷㈤第139頁以下) 3.力華票券的成立,當時我自己也認為像總經理及其他從業人員,都是從其他的金融機構轉過來,有主管機關的控管,應該很嚴密,我認為沒有什麼不法的事情,所以我就簽了。(本院筆錄卷㈤第139頁以下) 4.我與我父親不合,我不會跟他有犯意聯絡的問題,我父親甲○○出國,我們事先都不知情,事後他也沒有跟我們聯絡,對社會如果造成傷害,我很內疚。(本院筆錄卷㈤第139頁 以下) 二、被告乙L○辯稱: 1.我沒有犯罪,所有的徵信、授信我都認為合法。關於新興電通授信它是中華商業銀行的貸款,後來變成呆帳,中華銀行把它拍賣,後來承受之後又公開標售,所有衍生出來的案件相當複雜,但是中華銀行收了很多利息,力華票券也是一樣,處理過程所有銀行的損失都是利息收益,整個來講一邊是收利息,一邊變成呆帳,整個案件沒有任何人得到好處。(本院筆錄卷㈤第17頁以下) 2.關於力華票券設定第九順位的一億八千陸佰萬而授信一億一千萬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給新興電通的事情,經過授審會討論通過可以借貸,在常董會時我並沒有看過徵信報告。(本院筆錄卷㈤第17頁以下) 3.關於九十一年七月退休後沒有參加力華票券董事會,為何會在董事會董事簽到單上簽名部分,我只是在簽到簿上簽名,但實際上我沒有參加,我想大概是他們想要湊開會人數,所以事後拿簽到簿給我簽名,我認為我簽或不簽名對於開會的效力沒有影響。(本院筆錄卷㈤第17頁以下) 三、被告丙Y○○辯稱: 1.當初成立力華票券沒有要幫助甲○○掏空公司的犯意。關於新興電通部分,我補充:Y○○有說過來龍去脈,後來為何拿不動產,是因為原先要做信用,因為我們覺得不妥我有簽意見說不合適,甲○○找我溝通,要拿不動產去抵押,不動產沒有什麼餘值,我記得當時我們有瞭解中華商銀那裡並沒有用買的,我曾經跟甲○○要求既然中華商銀沒有用買的額度,不如取消,這樣可以確保,但甲○○說我們不會再用了,不用再取消,在這個情形下我們才會再設定後順位去做,所以是這個原因。早上提到四個戶頭部分,沒有成立多久就借給他這些錢,我們經理部門有很大業績壓力,既然要做,若能夠確保債權對我們也好,所以當時我拿擔保品股票,當時的股票應該都是上市公司的,力霸、嘉食化、中華銀行、友聯等等這些上市股票,我們都有設定停損點,我們當時打七折借給他,就是照市場行情三個月均價與最近平均價看誰低來打七折,例如股票值1000萬,市價有1000萬價值我們就借七百萬,若市價跌到七百萬我們所設的停損點的話,我有交代要控管,若再往下掉不夠要補上市的擔保品,或要他還款,我們有作這樣的控管。到後來打七折借七百萬市值若不夠部分,是不能低於市值,前面不夠部分我們才同意拿未上市股票做擔保,Y○○也知道我們有這個控管,所以在有這個控管情形下沒有發生這種情形。(本院筆錄卷㈤第17頁以下) 2.另檢察官提到我是甲○○的核心人物,替他串供一起掏空力霸,我認為不實在。若我知道我不可能用現金投資120萬在 我離開力華票券我至今現在股票還在我手上並沒有賣掉,我總是對於力華很有信心,哪知道現在淨值已經不到票面,經過現在新的票券公司認為是虧損20幾億元,要我們10幾位同事共同ecyc and我的存款和房子,我沒有什麼錢, 扣押我的存款水電費都沒有辦法繳,查封我的房子,貸款都還沒有繳清,等於要把我掃地出門,甲○○無情無義,我在三年前曾經打電話找他想要找工作,我跟辛秘書說想要來看他,但他卻推辭說他很忙,我請辛秘書替我接進去,我告訴甲○○我現在日子過的很不好,唯一只有靠每月三千元的殘障津貼,請他替我安排工作,我說我每年去開力華票券股東會,我辛苦籌設成立力華票券,他連酬庸性質的董監事都沒有讓我當,85年我去時推薦丙午○○擔任總經理,他要求要副 董事長兼總經理,後來中華銀行一位高副總做總經理經過財政部批准。甲○○對我無情無義檢察官卻認為我是他的核心人物替他掏空,這部分我要澄清。餘詳如書狀所載。(本院筆錄卷㈤第17頁以下) 四、被告甲s○○辯稱: 1.對於這些授信案件是我還沒有去之前就已經貸放在案,我去之後到我離職這段期間,它只是展期的動作,陸陸續續有收回,這些案件九十五年底至九十六年初爆發的時候我已經離職二年多了。(本院筆錄卷㈤第17頁以下) 2.我不是授信業務的主辦或是主管,副總經理的職務是總經理的助理而已,我任職的期間跟其他的副總經理都是一樣,只是參加放款審議委員會而已,放審會只是總經理的幕僚單位,裁示權還是在總經理。力華票券的授信實際上的運作是甲○○直接指揮力華票券的總經理跟業務部經理,同時所有的案件也是總經理與業務部經理去跟甲○○先生直接報告或是面洽,經過他的同意之後,裁示開始作業。(本院筆錄卷㈤第17頁以下) 3.新興電通部分我去的時候是負責續約的工作,續約有關於的案件都是我僅在放審會跟其他副總參加放審會。我當時的工作職務不是執行授信業務的人,我是授審委員,董事會所有力華票券的總經理以下的主管都要列席,所以我也有列席,董事會的資料是業務部做的,在我記憶中好像有把徵信及授信審核資料放在座位上給董事審核。如果依照一般授信主管正常應該要去注意授信的分數,但是以我當時的職位工作我是兼管理部經理,這些徵信、授信資料是業務部做的,我只是轉呈總經理以上的層級再去審核,那時候我的職務與職位不容許我有什麼意見,我不是明知也蓋章,我是認為業務部他們徵信都已經認可都說可以展期,我蓋章的用意是要看業務部的作業有無錯誤,例如利害關係人的授信是否要送董事會或者有無打錯字之類的情事,我對於徵信、授信的事情都不用去管。(本院筆錄卷㈤第17頁以下) 五、被告Y○○辯稱: 1.我到力華票券的時候,力霸集團的授信已經超過二十七億四千多萬,這點當初丙u○○先生作證的時候講的很明確。我是 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辦理交接離職,在職三年,對力霸集團的授信,被告並沒有決策的權限,主要是辦理續約及基層的前置作業,由帳管員做出書面的審查的授審表及徵信報告,如果有對授信戶有負面的記載及相關的資料的時候,包括客戶的財務狀況,及財政部的要求改善要點,我都會要求忠實揭露在徵信報告及授審表,完全提供給上級,直到董事會作案件准駁之參考,已經盡到業務部門充分忠實揭露的職責。(本院筆錄卷㈤第17頁以下) 2.被告在職期間,一有超越規定授信的時候,都有跟上級總經理蔡瑞郎報告,其中最重要的是有關於九十年十月十七日財政部要求票券公司對同一關係人辦理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公司淨值百分之三十五,業務部在九十年十一月就製作對同一關係人授信分析表,在董事會有提出報告,明白表示力霸關係人授信金額已經超過百分之三十五,應在半年內調整完畢,會後甲○○有召見我,我建議比照台塑、遠東集團將超過的部份轉到其他行庫辦理借款,不料引起甲○○的憤怒,責怪被告沒有認同感、使命感,我是一個專業經理人,對有違rder by subs則就要選擇離職。(本院筆錄卷 ㈤第17頁以下) 3.關於新興電通部分,因為事隔很久,今年四月我有庭呈書狀,此案是用信用借款承作,我們業務部也覺得不行,因為這個公司已經停業很久,只是靠租金收入,財務狀況很差,這個案件我們業務部就寫了洽談報告,我們內部規定一定要有洽談報告給甲○○先審閱,業務部做了洽談報告之後,對這個案件的來源、財務的分析、業務的分析、貸款的條件、擔保的方式、費率的收取、貸款的期限都有詳細的敘述,洽談報告由帳管員先給我業務經理送呈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等人核閱,這個案子因為財務狀況不佳,我們在洽談報告中除了充分揭露以外,用是否可行呈請核示的負面方式報告,總經理丙Y○○先生批示擬予緩議送董事長核閱,董事長甲 ○○先生批示蔡總經理面報,等總經理面報以後,轉知董事長,董事長甲○○仍堅持要做此案,雖然經蔡總經理報告此案諸多不宜因素,董事長甲○○仍指示以增加不動產加強擔保方式承作,被告就與帳管員丁庚○○親赴擔保品標的物現場 勘查,乃係位於中壢市過嶺段土地是一個廢棄的工廠,面積頗大,約一萬六千九百六十三坪,屬於工業區,借款人提供該標的物已經通過全盤檢討計畫,未來地目將更改為住商綜合區。(本院筆錄卷㈤第17頁以下) 4.這個案件力華票券始終把它當成信用貸款再作,第二次我們很勉強提出洽談報告給甲○○批示,甲○○批原則可行,就提常董會通過授信。關於新達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成立,力華票券於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准予授信一點七億元,冠東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八日成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准予授信一點八億,德台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成立,八十八年十月五日准予授信一點六億元,輝東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成立,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准予授信一點五億元,蓉達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成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准予授信一點八億元部分,從這幾點看出來甲○○並沒有誠意要解決力華票券授信的問題,那個時候的背景是力華票券的關係人授信已經超過淨值,我們已經跟財政部協商分三次把授信降下來,第一期有還四億多元,但是甲○○又成立這些公司借了五億多元,我是專業經理人對案件不好我要說不,但老闆說要的時候我只好選擇離開,所以我又開始找工作,因為找不到,所以至九十一年才離開,從那時候可以看出甲○○沒有誠意解決問題。(本院筆錄卷㈤第17頁以下) 5.90年10月17日到11月初的時候,因為我是業務部經理,所以接到這個法令時,力華票券對於同一關係人有沒有超過法令的限制,我們要做一個分析表,包括遠東集團、力霸集團、台塑集團等等,跟董事會報告,其中最明顯違規的部份,是力霸集團已經達到淨值的110%,很明顯的是違反規定,我 是在這個期間,因為是很複雜的工作。(本院筆錄卷㈤第17頁以下) 6.甲○○在指揮都是單線指揮,我跟寅○○有通過電話及見過一、兩次面,我的責任是依照我們分析表的內容告訴他那邊是有擔保品有重疊的,哪些是要切割的,事後是有在做切割的動作,客戶通知我們B公司的中華銀行股票要換成A公司的中華銀行股票,我們拿到新的東西以後,就予以更換,是否是寅○○指示我不知道,但是我跟寅○○洽談以後,過一陣子,他們就有這些動作。(本院筆錄卷㈤第17頁以下) 六、被告丙黃○○辯稱: 1.我對於起訴書及併辦意旨由律師庭呈。我在力華票券任職期間公司運作董事會全由甲○○先生主導,他是被告的長官,又是長輩,他沒有指示違法的情況下,我無法抗拒,被告沒有犯意,也沒有與甲○○先生犯意聯絡,由於被告沒有金融背景,相信一切都合法。過去一年,被告深感慚愧與懊悔,由於被告的疏忽、無知造成社會的衝擊,於庭上審判長、法官、檢察官的困擾,自應負道德責任,請求庭上給予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關於主管機關要求改善部分,我認為當時總經理都有做相關的處理,因為我沒有金融背景,我相信總經理及業務都會做專業上的處理,當然我應該負行政上的責任,我想我應該有犯一些罪,但是我不知道我犯什麼罪。(本院筆錄卷㈤第17頁以下) 2.對於檢察官論告答辯:如前所述。我90年接任董事長職務之前後,董事會的授信業務都是由甲○○主導,而且被告在擔任董事長之前,所有相關企業既已向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被告並非授信審議委員會成員,沒有指示或要求業務經辦人員,就小公司續發商業本票,甲○○也沒有私下或公開我處理授信業務,金檢報告指出的缺失,因為董事會都是甲○○主導,被告又沒有財金背景,且沒有實權,所以沒有反駁阻止甲○○,對此被告沒有盡到董事長職責,而違反規定,希望庭上考量被告不負責授信業務,沒有主導權,也沒有參與公司債搭售,從偵查到現在,均配合調查及認錯的態度,給我一個自新的機會。(本院筆錄卷㈤第139頁以 下) 七、被告乙f○○辯稱: 1.被告的答辯狀今日律師會呈庭,我自己補充幾點:有關於力霸關係企業的貸款在八十七、八十八年的時候在力華票券初成立的時候已經完全貸出去了,被告是在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才去接任力華票券的總經理,這些公司財務狀況不佳,我也有注意到,惟當時景氣很不好,傳統產業也發生財務週轉的困難,這些小公司在我來之前,為了票金法的修正,這些小公司的貸款超過淨值百分之三十五的部份,力華公司有向金融局申請分期攤還,在九十一年六月四日通過同意核准,我於九十一年至案發期間,我們是作續約的動作,被告在這種時間背景下,對這些小公司在繳息正常前提下,不得已也很無奈予以續約,並且遵照金融局核准的辦法還款,第一年、第二年有按規定還款,也就是九十二年跟九十三年均有按規定還款,這些公司財務困難,預計九十四年度還款會有困難,於是在九十三年間就要求在能夠重新來更改還款辦法,於是我們再循往例向金管會申請更改辦法,金管會在九十三年的十一月二十三日也同意了。(本院筆錄卷㈤第17頁以下) 2.當時因為景氣低迷,傳統產業確實財務也比較弱,提供給我們力華的擔保品,力霸公司、友聯公司、中華銀行、嘉食化公司的股票跌的很快,擔保品就不足了,因此迫不得已就徵取未上市公司的股票。關於徵取未上市公司股票,有無考慮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部分,力霸集團這些小公司的貸款,一開始就可以提供未上市公司的股票,力霸小公司財務有困難,我們也一直逼他們還款,有時候商業本票到期,我們十萬、二十萬都要他們還款,它擔保品又無法提供上市公司的,真的在迫不得已情況下拿了這些,當時時空背景是這樣的。(同上卷第17頁以下) 3.我對於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並不清楚,我只是執行我當時收尾的工作,因為錢已經貸出去了,就這二十二家小公司,我們從九十一年七月開始,每家公司貸款餘額多少,還有提供什麼樣的擔保品直到案發之前一個月,大約九十五年底,每月實實在在都有清楚的呈報主管機關,我當時的認知是因為錢都貸出去了,力華在貸錢出去已經損失了,我也已經很努力再作收尾,並不是變更擔保品,是因為上市公司的股票跌價,擔保品不足,所以才拿未上市的股票來補押值。(同上卷第17頁以下) 4.關於新興電通部分,我九十一年六月到之後,我大概辦了一次續約,印象中這個公司我有跟W○○提到要他們部分還錢,但是後來他們也沒有還,到九十三年初他們還不出來,我們退了他們的票,力華票券被新興電通倒了一億一千萬元。(同上卷第17頁以下) 5.我跟這些授信關係人續約部分,我是很認真爭取他們還款,我再強調造成力華的損害,在貸款的時候就已經注定了這個結局,我沒有犯意要幫助他人,後來我只是做收拾的經過,請庭上明鑒。搭買公司債部分,力霸與嘉食化二家公司都是上市公司,它的公司債皆經過合法的程序發行,甲○○是力霸集團的實際負責人,在力霸風暴發生前,甲○○在政商界的表象,被告或任何人都無法想像其企業集團會造成今日的結局,檢察官也說的很清楚,我也承認我有介紹幾家公司購買公司債,例如美麗華飯店、源泉鋼鐵、歐科電訊、齊裕建設、志嘉建設、宏建公司這幾家是我介紹的,這幾家公司體質尚佳,並非無法在其他金融機構獲得貸款,都是客戶有同意、老闆有同意購買,我們也都依照我們力華票券公司的規定來辦理授信,我沒有強迫客人來買,至於其他公司確實這些都不是我介紹來買公司債的,我的認知是這些公司債也是合法,所以才有幫忙介照,有的客戶也是捧場性質,有的客戶是要賺利差。(同上卷第17頁以下) 八、被告W○○辯稱: 1.有關二十七家小公司的續約案部分:這些小公司的續約案,我到力華票券公司就任前就既有的授信,本人謹依財政部金管會的函令、金融界的慣例簽報董事會給予續約,並逐步降低授信餘額,這二十七家公司若有對力華票券造成損害,也是在八十七、八十八年間初貸時就已經發生,我則是逐漸降授信餘額,逐步降低對力華票券的d='' and票券後 ,這些公司的續約案均已到期,並由接任者再次給予續約,因此前面初貸的不是我,後面續約的也不是我,不應對我強加刑責。(本院筆錄卷㈤第17頁以下) 2.這二十七家公司淨值低、財務不佳,營收少連連賠錢,缺乏還款來源,業務部徵授信報告均據實載明,未掩飾隱藏,對丙V○○授信表內打叉、退文修改,並非我,且修改後的文字 、內容我認為更加嚴謹,亦未隱匿該等公司財務不佳的事實。(同上卷第17頁以下) 3.審判長曾經質問我,若斷然處分擔保品,損失可能不會如今之龐大,但依金融同業慣例,不會在債務協商還款期間斷然處分擔保品,且九十三年七月這些公司已向交通銀行等債權機構協商,並達成展期還款期限及不處理擔保品決議。九十三年四月小公司應該償還的百分之二十,有按時償還,剛才甲s○○的說法合理與否自由法官判斷,業務部的職責僅就徵 、授信所提供書面報告,提供上級准駁參考,業務部處理業務任何一項流程,均需逐級簽核,甲s○○說均是業務同意承 作,那是否我同意或否決全照我的意思,那這樣力華票券設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董監事是何用意。(同上卷第17頁以下) 4.關於業務部在授信審核表受理單位意見欄所表示擬准續約意見部分,我就「風險有限」部分,我還特意改成「授信應無變化」,徵、授信蒐集的資料,好壞於否都會寫進去,呈上去,由有權決定的人決定案件是否通過,這些小公司的財務欠佳的情形我們都有寫在徵、授信的財務報告上。(同上卷第17頁以下) 5.有關搭買公司債部分:起訴書cd=' and dpt公 司債均非我所推展,而且其中都是我離開力華票券後才購買的,乙f○○、t○○他們應該最清楚公司債的推展情況,他 們作證時有提到我,我也有當庭反詰他們,請他們據實指明那些是我推展的,假如我有推展的話,結果僅乙f○○說耐斯 集團是我推展的,但耐斯集團所購的公司債是自有資金購買無關授信,且不在這二十六家公司之列。(同上卷第17頁以下) 6.依證人丁卯○○庭呈三個信封、A4紙張,A4紙張裡面載明 公司的財務資料,申請授信及購買公司債得金額,足證授信公司購買公司債均為申請前已談妥,並非本人要求。另依九十六年他字第五一五號卷第十八頁,離職員工A君轉述前置作業流程及九十六年二月八日北機組t○○調查筆錄,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檢察官詢問t○○關於客戶授信金額及購買公司債金額高低意見不合時協調過程,t○○說的與上面A君提供一致,乙f○○亦坦承美麗華飯店、源泉鋼鐵、興富 發集團的新總陽建設、齊裕營造、齊裕建設及友嘉集團等購買公司債是他所推展,相互印證可證明授信公司購買公司債不是我所推展。(同上卷第17頁以下) 7.業務部負有業務責任,任何人介紹案件,我們職責上要瞭解公司狀況,若營運正常且不違反力華票券內部授信規定,及主管機關對力華票券所設授信限制,例如三年內要有二年賺錢,淨值大於資本額,業務部即依授信程序簽辦呈核,在我任職期間,承作的新貸案,沒有一家不符合授信承作條件的,若有不合承作條件的,記憶中好像有三、四家,我已經退件,我自認已盡篩選、覆核的責任,沒有違背職務。票券公司承作的授信案,因授信公司本身擔任商業本票的發票人,一個正常營運的公司,不會讓自己的票到期退票,因此該公司本身含有自己的信用度存在,票券公司擔任商業本票保證人時,大部分均已無擔保的方式承作,既然以無擔保的信用方式承作,授信審核表的擔保品欄當然填載無,業務部已洽得授信公司同意後,額外徵提為副擔保品,並逐戶設保管袋,保管於財務部掌管的金庫中,並無起訴書所述犯行。(同上卷第17頁以下) 8.奈米超晶格公司董事長丙宙○○指證該公司購買公司債是我所 推展,指證不實,理由為一、奈米超晶格公司為丙午○○所承 認為其所介照、推展二家公司之一,另外一家為積穎公司,丙午○○介紹的借貸戶均被配合要求購買公司債,此由前述A 君前置作業流程及t○○證詞可以印證,丙宙○○沒有說出實 情,應該是秘密證人丙丁○○說本筆仲介費一百伍拾萬中有三 十萬元回饋給丙宙○○,我到奈米超晶格公司僅去拜訪一次, 是和帳管員去參觀該公司的營運狀況回公司評估後,才進行簽辦作業,授信案能否核准不在我的權限之內,他指證說我拜訪時即要求他到中華銀行開公司戶,甚至連取款條已經開出來,他的證述與事實不符,其他證人不利被告證詞我會請我的律師提出書狀、證據加以反駁。我是一個受薪階級,力霸案縱有掏空,一毛錢也沒有進入我的口袋,審判長、法官、檢察官如查出我有任何不法利益,請加重我的刑責我絕無怨言,力霸案發後我被羈押一年多,名下動產、不動產被扣押,子女還在就學、服役中,無經濟來源,生活無以為繼,交保金還是我太太向親友、同事籌措而來,在鈞院審理過程中,我為了還原過程中,敘述口氣如有不得體地方,絕無冒犯之意。(同上卷第17頁以下) 九、被告丙午○○辯稱: 1.對於公訴人對本人論罪部分,我認為不實在,我會請律師幫我答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間,甲○○先生經人介紹邀請我到力華票券擔任副董事長,我記憶中在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接到力華票券公司電話通知本人,要在下午五、六點的時候到達公司董事會會場,主要目的就是要選本人當常務董事與副董事長,所以我就照著時間到達,他們董、監事會議已經開過,進行選舉,所以在董事會上面我有簽到,但是並沒有實際的討論,因此我在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到力華票券報到,本來是要委任副董事長,但是人事命令已經力華票券函報財政部,財政部初步說不同意這個人事命令,我個人也覺得剛才中華票券退休,年紀也超過六十幾歲了,所以我本身也不想再負實際經營的業務,所以當面就向力華票券辭職,但是甲○○先生認為這個人事命令安排已經曝光了,我只到一、二天就辭職不好,所以就協調改派本人為總顧問,我擔任總顧問的時候,只是做諮詢的工作,本來是跟我談工作三年,但突然間在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通知本人要自己辭職,這個震撼對本人打擊非常大,因為坦白說年紀這麼大,要在外面找工作也不容易,所以很難免跟甲○○先生產生很多的爭執或不愉快,之後我就空閑在家,剛好己○○在九十二年八月底打電話給我,希望我去亞太行動寬頻幫忙,希望我擔任財務長,我但以同樣的理由,經過協商,以顧問請我,我就在那裡擔任顧問。(本院筆錄卷㈤第17頁以下) 2.有關公司債部分:我承認我是接受一個朋友阿英的拜託(後改稱丙丁○○的朋友阿英)阿英說他有朋友想要借款,看我能 不能幫忙他,之後他就寄了奈米公司跟積穎公司基本資料影本給我,我經過整理之後,找時間去看t○○先生,我就把這個資料交給t○○先生,看他是否能幫忙,之後t○○先生如何處理我就不清楚了。(同上卷第17頁以下) 十、被告丙V○○辯稱: 1.我九十三年三月接辦利害關係人授信案以來,就是按照案件的到期、進度完成作業,提交主管審核,再經授審會、董事會決定通過。在此之前我沒有擔任過帳管員,缺乏經驗,主要是作一些文書的工作,我處理利害關係人授信業務直到案發為止,之前我在銀行擔任授信助理做了四年多,主要是看卷宗,舊的資料就照著作,任職期間授信審核表是我自己繕打的,續約案會找之前的電子檔來改,更新數字、文字等,完成文書作業,就我之前在銀行的經驗及到力華票券之後的作法是,如果客戶到期沒有主動還款,我們會跟他們要資料完成續約作業,一般客戶如有風險的情事發生,即使未到期主管也會主動叫我們去催他們還款,利害關係人授信部分主管也沒有跟我說要請他們結清不辦理保證發行商業本票,在利害關係人授信案快到期時,主管也會提醒我們辦理續約,不要延誤時間,我們慣例是主管對於不可以做的案子會指示我們不要辦理續約,其他的授信案我們都是到期後自動辦理續約,九十四年之前我是擔任助理的工作,比較沒有經驗,九十四年後的授信審核表我們經理W○○才叫我說要在授審表上蓋章,我是覺得這不是我接辦的,但是依照格式受理單位意見欄就是要帳管員與經理蓋章,我當時在作業的時候,處理利害關係人授信比較意識到會有這些後遺症,因為我之前在銀行做事的經驗,非經理級的人較沒有責任,因為我是基層的帳管會,文件必須由我來做,但是我沒有任何的決定權。(本院筆錄卷㈤第17頁以下) 2.對於檢察官論告答辯:如前所述。利害關係人貸款是在我到職前就已經貸放,經辦退休時,主管分配工作請我接辦,續約是按照以往的方式辦理,因為沒有決定權,所以沒有特別指示,所以沒有跟上級人員及客戶勾結的行為,也沒有獲得任何好處。(同上卷第139頁以下) 十一、被告戊○○辯稱: 1.詳如歷次書狀所載。當初我沒有去開董事會,卻在董事會 簽到簿簽名,我承認我有錯,但是否有罪請審判長認定。 當初大部分開會的時候,我還在中華銀行上班,且我是基 於信任經營團隊的關係,再來中華銀行或是家族對於力華 票券是相當大的投資,如果說力華票券的利益受損那家族 的利益也是受損的,所以當初就是因為前述原因才沒有開 會而在簽到簿上簽名。(本院筆錄卷㈤第17頁以下) 2.我沒有背信,但若庭上認為我有偽造文書部分,我願意認 罪,但請求給予我緩刑的機會。(本院筆錄卷㈤第176頁以下) 十二、被告甲I○○辯稱: 1.當初遠東倉儲公司投資力華票券完全是獲利考量,沒有參與經營的意思,我被指派為法人代表董事,我個人認為票券內是特許行業,許可來得不易,董事會應該會合法運作,我沒有出席董事會,也從來沒有跟甲○○、癸○○先生討論力華票券業務,我個人完全沒有參與掏空力華票券的意圖和事實,請審判長明察。(本院筆錄卷㈤第17頁以下) 2.我不懂金融業務,我是相信力華票券的專業人員會依法辦理業務,所以沒有參加董事會,同時也沒有參加任何的授信業務,從沒有看見議程或會議的內容,沒有掏空力華票券的意圖及行為,如果在董事會簽到單上簽名是錯的,應該負法律責任,請庭上給我改過自新的機會。至於檢察官因為我沒有出席董事會,而推論我與癸○○先生有犯意聯絡,純屬誤解,因為癸○○先生從來沒有跟我討論或指示過力華票券的事情,請庭上明察。(同上卷第176頁以下) 十三、被告甲o○○辯稱: 1.我是法人代表,從九十年四月擔任第二任董事,所有的貸款金額在九十年就已經放貸出去了,從九十年以後到案發時候金額一直減少。因為我們相信經理人他們會根據相關法令及規定辦理,而且有主管機關在督導,所以我們相信這些案件應該是沒有問題的。(本院筆錄卷㈤第17頁以下) 2.我本身是學工程的,對於法律法令規定不清楚,在這種情況之下,有那麼多的經理人跟主管機關,所以我們就簽字。我記得我每次簽字的時候,大概都是最後一個或是最後二個,印象中我和甲I○○大概是最後二個簽字的人,有時候是甲I○ ○先生比我慢簽,有時候他會比我先簽。有關其他意見我請辯護人幫我陳述。(同上卷第17頁以下) 十四、被告丁丑○○辯稱: 我在臺灣銀行退休之後,就到中華商銀擔任副總經理職務,當時的高階主管都被派到轉投資的力華票券公司擔任法人的董事或監事,我們是中華銀行派過去,原則上是要聽派任公司的指示行使職務,力華公司的董事會主席也是派任我們去的董事長甲○○先生在擔任,我們簽名只是讓力華公司交易活動順利進行,其次我沒有犯罪,也沒有犯意的聯絡,以下二點可以代表我沒有犯罪也沒有犯意聯絡:如果我有幫助甲○○做違規或違法的事情,我的所有存款就不會全部被扣押,包括我在臺灣銀行的退休金,我的不動產、有價證券全部被扣押,我如果有跟他犯意聯絡我應該會有脫產的情形,債權人是力華票券與中華銀行。再者當時要求我來中華銀行擔任副總經理到甲○○先生跑到外國時,這期間十年,我還是副總經理,在在可見我沒有跟甲○○先生有犯意的聯絡,我實在是無辜的。(本院筆錄卷㈤第17頁以下) 十五、被告巫壽民辯稱: 開會的時候我真的不知道有幾位應到的董監事,在開會的時候承辦會議的同仁也沒有提出幾位董監事應到,委託出席的情形如何,所以我們只是去開會,並不了解情形,印象中從我九十四年十月接任常董後參加的常董會及董事會都是我、丙黃○○、乙f○○跟甲○○開會而已,這不包括那些列席的科 室主管。(本院筆錄卷㈤第17頁以下) 十六、被告乙K○○辯稱: 被告因為在八十七年五月間從衣蝶百貨轉任嘉食化財務主管,六月甲○○先生提出要我去擔當力華票券的法人代表監察人,當時被告曾經極力的反對,因為我不是銀行金融業出身,對於這方面知識欠缺,且本身剛轉任新的工作,對於上市公司的法令也不了解,可是甲○○先生當下極力罵我怕什麼,力華票券有專業的經理人,加上有財政、主管機關的稽核,且董事長不會害我,那時我為了工作、家庭勉強接受,直到九十年十二月我跟甲○○理念不合,爭吵後離開,離開之後,理論上應該把法人代表解職,後來他有將董、監事的簽到單送到我新的任職公司叫我簽名,因為我當下是跟他起了爭執離職,且當時力霸集團如日中天,所以我還是簽了,最後我想補充,我從來沒有參加任何會議,也沒有看過任何資料,也沒有獲得任何通知出席,有關簽字部分,我個人覺得慚愧、抱歉。(本院筆錄卷㈤第17頁以下) 十七、被告甲x○○辯稱: 1.我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從中華銀行總稽核退休之後,退休之後,在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甲○○先生邀我以力霸公司法人代表要我擔任力華票券得監察人,這期間我本來想應該每月都要列席董事會盡到我監察人的責任,沒有想到,每次開會的時候,承辦人都告訴我因為董事會開會的日期倉促,來不及通知每個人,只能事後補簽到,這點我認為非常不妥當,我當時沒有拒絕簽名,這是我的不對,後來任期屆滿之後,我就不再繼續擔任,經過檢討,我們知道力華票券歷屆的董、監事大部分都是他們王家的親信、親友出任,因此他們的主導權完全操在王家的手裡,可是被告無知,未查到人心險惡,被甲○○玩弄而沒有察覺,使我後悔不已。(本院筆錄卷㈤第17頁以下) 2.被告自信從軍中工作到金融機構服務前後五十幾年,經管財務不計其數,從沒有任何貪念,任何違法的事件,年老退休之後,自然不會貪圖這個少數的車馬費而自甘存心配合王家來做舞弊的事情,我自認沒有任何違法的配合,另外有關其他答辯事項請律師幫我答辯。(同上卷第17頁以下) 十八、被告丙C○○辯稱: 對於檢察官論告答辯:如前所述。除了律師答辯狀及歷 次陳述外,補充四點, 1.監察人沒有交接制度,因為前任所有的案件都不瞭解,任內稽核報告及會計師的查核報告都顯示正常。 2.利害關係人的貸款已經經主管機關的核准分期償還,而且我在接任監察人那天就注定要承擔這個責任。 3.僅出席董事會一次就是選董事長,並不是故意不出席,第一,公司沒有通知,第二,本人年事已高,第三,利害關係人的貸款是主管機關核准分期還款,無論列不列席結果都一樣,我從來沒有看過授信案。 4.我服務軍職三十年,公職也有二十年,一生清白,原來希望退休後,可以安享餘年,但誤入圈套,我絕對沒有犯意,請庭上明察,給我自新的機會。(本院筆錄卷㈤第139頁以下 ) 十九、被告乙Q○○辯稱: 1.我沒有參加力華票券的業務,董事會會議記錄簽名的部份,我事先並不知情,在銀行法及票券金融法部分,請判我無罪。簽字部分請庭上斟酌。(本院筆錄卷㈤第176頁以下) 2.力華票券公司為二十二家小公司發行商業本票,是八十七年開始承作,被告是於九十年四月十六日被指派擔任力華票券公司監察人,是掛名的監事。被告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有在董事會會議紀錄上簽名,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簿大都累積數次會議後才一併送給被告簽,也未附會議內容,被告認為力華票券公司是中華商業銀行投資的子公司,擔任的董事大都是專業的銀行經理人,被告沒有票券金融的工作經驗,也沒有參與實際的業務,雖無暇參與董事會,被告認為董事會的議案是不會作成損害公司的事,且公司有業務授信機制及金融主管機關的監督,應不會有問題,也沒有查覺有什麼不法的事情,被告既無出席董事會,根本也無意圖損害公司,請庭上諒察。(同上卷第176頁以下) 二十一、被告癸○○辯稱: 1.被告絕無掏空力華票券之意圖而行為。被告從無參與甲○○所主導之力華票券之經營。 2.東森國際有投資力華票券3000萬股,占百分之12比例,東森國際董事會有指派甲I○○擔任力華票券董事,但從無指示甲I ○○不必出席力華票券董事會,90年至91年期間東森國際出售力華票券股票,僅留1000萬股,占百分之四。 3.力華票券不是東森國際公司所投資的子公司,依照公司法要投資達百分之二十才列入子公司,也才會有合併報表的提供。所以被告及東森關係企業財務人員亦無法瞭解力華票券之經營情形。 4.東森關係企業在力華票券之借款均由各公司財務人員依照相關法令辦理。均為十足擔保借款,借款本金及利息從無拖延,業已全數還清,最後其他細節由辯護人書狀補陳。(以上見本院筆錄卷㈤第17頁以下) 二十三、被告童家慶辯稱: 1.我沒有就起訴書內容所載豐盟有線、南天、觀昇、屏南等公司跟力華票券任何人做過業務洽談。 2.我也不認識力華票券相關授信人員副總、總經理、董事長及董監事。 3.我之前在庭上陳述協助系統台向票券公司融資所指為宏福票券。其他詳如書狀補充。(以上見本院筆錄卷㈤第17頁以下) 4.我不曉得幫南天、屏南、觀昇、豐盟等四家,向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於財務處統籌接洽的人是誰。雖然我之前在九十七年一月二日上午審理庭稱:是丙f○○及廖啟旭 二人,但那時候我個人沒有去接觸力華票券,我是依照常理及擔任投資管理處的主管丙f○○及經辦廖啟旭來回答這個問 題。 5.丙f○○及廖啟旭是東森媒體公司財務部底下的投資管理處的 人,我是財務部底下的財務處。丙f○○及廖啟旭要執行業務 時,不用向我報告,我跟他們是平行單位。(以上見本院筆錄卷㈤第114頁以下) 二十五、被告丙庚○○辯稱: 1.關於力長、程星、遠翔、遠輝、遠強、冠東部分,我是民國68年時進入嘉麵公司,這家老員工大部分都有做人頭,當時我們對於甲○○與癸○○都非常尊敬,他們是我們的長官,我們相信他們不會做不法事情。他們拿來資料給我簽名時,我都不是很瞭解簽名之內容,至於貸款部分我一直認為是公司營運都是需要貸款,所以我對於掏空,錢來龍去脈部分,有無超過法定限額等等我完全不了解,我基於尊敬並相信長官我就簽名,後來我在89年11月我離開公司,當時我有要求希望以前所有掛名沒有實際參與的公司都讓我除名,後來我知道陸續都有除名。這六家公司幾乎都有除名,到案發之前我都不是負責人。 2.案發之前那時我也是都在國外,我在89年以後就去國外工作,案發時一直傳訊我叫我回來,但我國外事情沒有了結,所以我到5月2日自動回國接受審判,我覺得第一我絕不相信甲○○會做違法掏空之事,第二我自認我沒有與他有任何的聯絡犯意,我自認我很坦然,沒有什麼事情我要面對司法。所以我在5月2日回國,至今只要通知開庭我從未缺席。(以上見本院筆錄卷㈤第17頁以下) 二十六、被告I○○辯稱: 1.對於仁湖、申利、日安部分,我只是甲○○指派為這些公司名義負責人,實際負責人是甲○○,當初力華票券成立時,是由甲○○直接指示力華票券相關人員去申請的額度,我事先不知情,爾後續約辦理,也不是我經辦,以我的層級無法接觸與處理跨集團事務,其他詳如律師具狀說明。(本院筆錄卷㈤第17頁以下) 二十八、被告丙M○○辯稱: 1.對於連南、連恆、連湘、英湘部分,我一直是在嘉麵做33年,是甲○○要我當董事長,我逃也逃不掉,有時拿來給我簽名時章都已經蓋好了,我從來沒有參與這四家公司的工作。其他請律師答辯。(本卷筆錄卷㈤第17頁) 二十九、被告乙A○○辯稱: 1.對於申聯、東展、新達部分,我於78年7月1日進入嘉麵公司,17年來我都在台中梧棲工作,我很少與總公司接觸,對於這些擔任小公司掛名負責人,都是甲○○指派我擔任的法人代表,第二,我沒有財務專長,對於各項財務作業操作我沒有概念,且沒有參與貸款,貸款並無經過我同意,都是事後蓋好章拿來要我簽名。 2.自從案發以來,我對於個人愚昧無知,今日要承受這個後果真是悔恨不已,對於社會、法官,檢察官造成工作負荷很抱歉,但我坦承我絕無主觀犯意,個人在嘉食化台中梧棲場工作17年來,我都是點滴歸公,一介不取,金錢和帳務我都做到清清楚楚,沒有貪念,並沒有想要去做違法的事。最後我一個月領小公司董事長、董監事有10幾萬的津貼,一開始沒有那麼多,一開始只有一、二千元一家公司,為何後來我會擔任原因是因為第一,我個人當時有經濟上壓力,在86年11月我父親深度中風,我為了照顧父親,都是請人照顧,在這個情形下,我父親中風五年最後是植物人,當時我薪水只有六、七萬元,這種情形下基於丁○○對我照顧讓我擔任掛名董事讓我有車馬費津貼,直到父親91年過世之後,我持續要奉養我母親,我奉養父母39年從未間斷。且我在軍校完成教育,教我要忠於國家團體,我基於相信公司,那時78年7月 進入嘉麵,當時股票160幾元,我當時所處環境公司是很正 常的,我當然希望公司好,當老闆跟我說為了公司投資成立小公司要用我的人頭我沒有拒絕餘地。 3.經營者他不會把公司經濟狀況財務狀況不好情形讓我知道,剛開始化纖工廠虧本剛開始沒有把我食品部的錢拿過去,直到93年開始才把我食品部的錢拿過去。我擔任3、40家是來 來去去,我有紀錄很清楚,剛開始時董事長會叫人通知我,到之後都沒有通知,就直接做,章直接蓋,直接叫我簽名,完全沒有告知下就叫我做,我當時就是錯在沒有一家家的記,再加上信任公司是投資行為我才簽名,很多事情實在是在不得已的情形下,人在屋簷下不得不這樣,尤其我是二度就業,所以比較愚昧無知其他詳如刑事辯護意旨狀所載。(以上見本院筆錄卷㈤第17頁以下) 三十、被告丁未○○辯稱: 1.對於蓉達、輝東、東展、德台部分,我擔任小公司的負責人是甲○○指派,老闆如何指派我無法有意見,我只是登記負責人,實際負責人是甲○○。所以這些小公司營運我無法過問,這些小公司有無實際營業我也不清楚,我沒有犯意。 2.另貸款或發行商業本票或授信、擔保等等作業,或徵信、授信審核都需要力華票券的人來審核,是否能夠放款,是力華票券人員來判斷,我沒有想到垂垂老矣時這個幾千億資產的公司會變成這樣,我沒有犯意,其他請辯護人替我辯護。我一個月有領七、八萬或十幾萬的擔任小公司董事長、董監事的津貼,但小公司會換來換去。甲○○是老闆,我是員工,很多都是他印章蓋好拿給我簽名我就簽了。(以上見本院筆錄卷㈤第17頁以下) 三十一、被告乙P○○辯稱: 關於世湘、力章公司與力華票券發行商業本票部分我都不知道,簽名我也不記得,有時會拿來簽,但我分不清楚,記不得,因為我沒有去過公司,都是他們拿來我家要我簽的。(本院筆錄卷㈤第17頁以下) 三十二、被告甲丁○○辯稱: 關於新達、輝東部分,我不記得了。其他詳如刑事辯護意旨狀所載。(本院筆錄卷㈤第17頁以下) 三十三、被告未○○辯稱: 關於益金公司部分,是在79年成立,當時為了投資中華銀行而成立的投資公司,並非為了掏空才成立。我是到87年,因為是員工身分,被甲○○指派為日安企業法人代表,擔任益金董事長,且我不知道益金要發行商業本票,直到要對保簽字時才知道。我只是做秘書行政、文書方面,並無接觸到財務會計方面之事。第三,我不知道發行商業本票資金用在何處,我沒有意圖或幫助他人犯意,在公司20多年我都是按照公司交辦之事做,從沒有去懷疑合法性,因為我長期待在力霸集團大家長甲○○身旁,因為常常看到他為了集團資金動腦筋,我相信他不會做違法事情,因為他常常說違法事情我們不要做。益金公司應該是力霸集團關係企業,是甲○○要成立的。(本院筆錄卷㈤第17頁以下) 三十四、被告乙天○○辯稱: 關於新達、益金、冠東、程星部分,我後來是這四家公司掛名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是甲○○,這些公司向力華票券申請發行商業本票部分,初次申貸之負責人都不是我,之後續約時才是我。且每次在續約時,我事前都不知情,是在合約簽妥,蓋好公司大小章後,在對保時我才知道有這個申貸或發行商業本票的案子。這四家公司公司章及負責人印章都是甲○○指示他人代刻並指示他人代為保管,以我當時對甲○○信任,沒有想到他朝違法事情方向去想,若當時我有察覺,我會拒絕擔任小公司負責人。至於小公司有無實際營業,因為我是負責文書工作所以沒有注意這件事情,因此我在主觀上我沒有犯意,且我也沒有與其他人有犯意聯絡。我在小公司擔任負責人每月領津貼約有四、五萬元。(本院筆錄卷㈤第17頁以下) 三十五、被告甲甲○○辯稱: 有關德台公司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成立到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解除董事,短短不到兩個月,我完全不知情,我沒有簽名任何文件。八十八年十月五日德台公司發行的商業本票,小姐拿兩張紙給我簽名,我也不忍為難他們,可是甲○○先生太為難我了,凡事都沒有說明,都沒有問過我的想法,我在不知情之下簽了一些文件,可是我一直在想我只是一個小小的秘書,最後我還是選擇抗爭不簽名,最後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退休之前,甲○○就把我全部的董監事撤換掉,也沒有小姐來找我簽字。(本院筆錄卷㈤第176頁以下) 三十六、被告玄○○辯稱: 對於檢察官論告答辯:如前所述。我只是一個受薪階級,被告一直戰戰兢兢,甲○○是我的衣食父母,因為有己○○及丁○○簽名,怎會知道會有違法的事情,我沒有能力去做違法的事情,簽名只是一個程序,希望庭上明察秋毫,給被告一個自新的機會,我沒有與甲○○有犯意的聯絡。(本院筆錄卷㈤第139頁以下) 三十七、被告辰○○辯稱: 1.關於益金、長森部分,益金我只擔任二個月,我擔任長森部分是78年成立,力華票券是87年成立,所以長森公司成立在前,力華票券成立在後,所以應該不是甲○○為掏空力華票券資金而成立之公司,被告受派擔任長森公司負責人,應沒有幫助甲○○掏空之犯意。 2.被告不是力華票券之董監事,對於力華票券淨值也不知道。力華票券董事會表決通過對於長森公司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或展期之決議我也沒有參與,所以對於甲○○並無共同掏空力華票券之犯意聯絡。 3.被告雖因長年任職力霸,以致在力華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簽約並作保,但被告並不知悉力華票券之淨值,也不知力霸財務有缺口,且沒有參與力華票券董事會,僅屬於甲○○犯罪之工具,並無與甲○○共同犯罪或幫助他犯罪之犯意。 4.洗錢法部分,我記憶中我並無提供帳戶或圖章供甲○○使用。其他詳如我今日庭呈答辯狀所載。(以上見本院筆錄卷㈤第17頁以下) 三十八、被告t○○辯稱: 1.詳如今日庭呈書狀所載。關於被告聯絡出售公司債案,被告絕無起訴書上所言,有犯意也沒有強迫力華貸款客戶購買公司債之違法行為,被告是無辜的,向庭上報告三點: ⑴起訴書所列26筆公司債,15筆是力華票券,11筆是丙午○○關 係介紹來購買,有認購意願書在先,接著客戶將購買公司債的金額匯到公司的公司債專戶。 ⑵被告未在力華票券擔任任何職務,也從未參與力華票券的工作。 ⑶甲○○指派被告照他的指示做一些公司債發行之相關聯絡工作,被告認知公司債是合法的金融商品,發行前後均有依照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同時,公司債之發行其年期、金額、利率都是甲○○決定之後指示辦理,由我聯絡相關主辦人員辦理發行公司債之工作。被告在本案中沒有犯意,也沒有任何不法所得。(本院筆錄卷㈤第17頁以下) 2.05月01日開庭時,審判長提示被告可能涉及洗錢罪,根據金管會96年2月9日送地檢署的公文中,提到有1000萬元的款項有流入到被告在中華銀行光復分行活儲00-000000-0-00 號 帳戶,查該帳戶是被告的薪資帳戶,帳戶進出都是數萬元或數千元,經被告核對中華銀行的存款進出帳單,並未有一筆1000萬元的款項流到被告的帳戶。(按:經檢視中華商銀87.07~95.12月帳戶往來交易明細表,t○○在中華銀行光復分行活儲00-000000-0-00號帳戶自87.07.22至91.11.19間共有27次金額100萬以上(最高金額為7,600萬元)之轉帳存入及轉出,大部分的轉帳存入或轉出都在一天內完成,最多 不超過7天。) Hashtable.js如下,26家公司債客戶,除萬家福外 ,25家被告都不認識,從未與他們談過買公司債的事情,這些客戶當證人時的證詞,也從未提到被告與他們有聯絡,被告可以25家客戶逐一對質,至於萬家福係丙午○○介紹自願買 公司債,被告在力華票券未擔任任何職務,被告是無辜冤枉的,其餘請辯護人答辯。(以上見本院筆錄卷㈤第139頁以 下) 三十九、被告丙y○○辯稱: 1.我沒有偽造文書,所有會議記錄都是由董事長簽名之後,再由管理部做好會議議程我帶去開會,事後都是管理部的人在做,不是我拿去給董事簽名,若有請假或出國就會寫請假或出國,董事會議事錄是管理部的文書小姐在做,我只是掛名紀錄,我也不會打這些文件。對於證券交易法部分,我沒有背信。(本院筆錄卷㈤第17頁以下) 2.力華票券所有的會議紀錄都是事先由管理部繕打、彙總完成,所以並沒有現場的會議記錄,我連電腦打字也不會,所以不可能為不實的登載,更不可能去做這些事情,請審判長明察。(本院筆錄卷㈤第176頁以下) 四十、被告寅○○辯稱: 1.我於91年05月間依甲○○指示將同一關係企業亦為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之益金、程星、新達、蓉達、冠東、輝東、德台列為非同一關係企業及非為力華票券利害關係人,故意與力長、棟信、棟宏、仁湖、申利、日安、連恆、連南、英湘、申聯、東展、世湘、力章、金東、長森、遠新、遠森、遠富、陸輝營造、東森榮華分為二個不同關係企業及利害關係人,而交由Y○○、丙Y○○、丙黃○○於91年05月15日力華字 第91097號函請財政部金融局准以二個關係企業,而以財政 部91年6月4日台財融(四)0000000000號函准該二個關係企業依財政部90年10月17日台財融(四)0000000000號「票券金融公司對同一關係企業辦理短期票券保證背書限額」規定各扣減力華票券當年淨值35%後(即多扣10億元),各依3 年即92年至94年各於4月底前減少該超額部分之10%、20% 、70%(後者力長等20家依序縮減80,707千元、161,414千 元、564,949千元,前者益金等7家依序縮減11,980千元、23,960千元、8,386千元)這件事,Y○○和我有見過面,但 是我們不熟悉,但是到今日之前,我還是想不起來他的容貌。(本院筆錄卷㈤第139頁以下) 2.至於90年12月到91年03月間,甲○○有幾次叫我與Y○○討論力華票券對於力霸小公司關係戶之事情,我對於這件事臨時接到指示去瞭解,所以不是很深入整個事情的原貌,當我初步瞭解之後,我按照我的常識判斷,因為涉及的層面太廣,我認為要區隔是不可能的,甲○○雖然幾次要我與Y○○討論,我一直沒有把這件事情很認真的當一回事,因為我很清楚這是既成的事實。(本院筆錄卷㈤第139頁以下) 3.我認為力華票券當時所編的所謂的分析表,對力霸集團小公司的授信比例,達成淨值的110%,應該是正確的,因為我 看上面的小公司八樓部分都是我去成立的,也是屬於力霸集團的小公司,所以我認為這張分析表是正確的,所以我就在這分析表上蓋章,目的是要向甲○○表示我看過了,至於授信比例超過35%,對力華票券他有什麼影響,我並不清楚,我也不了解票券業的相關規定,甲○○在集團內做事情,時常將某一個人做的事情交代給某一個人覆核,我在90年11月30日,在力華票券授信戶分析表上蓋章,就是甲○○要Y○○找我再確認的事情,我認為該分析表是正確的,所以我蓋章,我不是力華票券的主管,也不是Y○○的主管,也沒有隸屬關係。(本院筆錄卷㈤第139頁以下) 四十一、被告丁丙○○辯稱: 其係聽命於甲○○之指示辦理,並無犯意,現在知道錯了。四十二、被告乙辰○○辯稱: 身為長媳,其相信公公(甲○○)不會害其,所以有簽核行為。 四十三、被告V○○辯稱: 是認自92年5月起奉甲○○指派兼任小嘉莘稽核,其係依前 任之例稽核及核准小嘉莘26家小公司之傳票、發票及支票等,其無犯意。 四十四、被告乙E○○辯稱: 其擔任小嘉莘26家小公司稽核之時間非長,每日到辦公室核閱文件資料之時間亦短。 貳、上列被告及有關人證於調、偵訊時,分別供(證)述如次:一、被告己○○供述: 1.我是力霸公司的副董事長,執行副董事長是尊稱,我擔任力霸公司執行副董事長的期間很久了,詳細時間我記不清楚,我負責力霸公司水泥、鋁門窗的生產銷售,我每個月支領新台幣(下同)8萬元到10萬元的薪資,我另外還擔任亞太固 網副董事長、嘉食化公司董事、力華票券董事。 2.力霸公司的營業項目包含水泥部門,鋁門窗部門、工程部門、百貨部門,其中百貨部門是由庚○○負責,工程部門我現在不知道還存不存在,水泥部門是由我負責的,至於鋁門窗部門我一直管到90、91年間,才交給力霸公司一位副總經理林泰隆負責,我只負責水泥、鋁門窗部門的業務,這兩個部門銷售、生產狀況我都清楚,我當時大概每兩個禮拜就會找水泥、鋁門窗部門的主管來向我報告,除了採購一定金額以上,需要由我父親甲○○批示同意以外,原則上這兩個部門的公文都由我簽核就決定了。 3.我知道的嘉食化公司、友聯公司、亞太固網、中華銀行,以及一些未上市上櫃的公司。 4.我知道力霸集團旗下成立有友聯公司等數十家關係企業,也就是「小公司」,但我沒注意力霸集團所成立之這些「小公司」登記地址均在力霸公司所在的大樓內,也不知何人要成立這些「小公司」,也不知「小公司」成立來做什麼之用,我也沒有擔任這些「小公司」的負責或董、監事。 5.因為我67年進入力霸公司後,就不參與財務的事情,所以不知道「小公司」成立的目的為何,也不清楚「小公司」是不是董事長丑○○○成立的,我推測是甲○○成立的。 6.我不知力霸集團所成立之「小公司」有無實際營運,而我也是在擔任這些公司背書保證人簽名時,才知力霸公司有若干員工擔任上開多家關係企業的人頭負責人。 7.我不清楚力霸公司與集團各關係企業之間有關各項名目之資金往來,係如何運作,這要問甲○○。(以上見006卷第226頁以下) 8.力華票券係甲○○實際負責經營,丙Y○○負責業務;是認董 事會議事錄、董事簽到單為其所簽名;而受信審核表係甲○○批示並蓋用其董事職章(見106卷第3、4頁) 二、被告乙L○供述: 1.其係於87年間由中華商銀派任力華票券常務董事兼副董事長;91年7月退休後,仍擔任力華票券董事至96年1月6日辭職 ;營業單位提出授信案前會先提出洽談報告,由總經理向甲○○報告,經其同意後,業務單位再去辦理相關之流程(按:依法應於徵信無訛,提交授信審核委員會審查通過,由經辦人、業務經理製作授信審核表送副總層轉總經理、副董事長,核轉董事長批送常董會或董事會)提交常董會或董事會。 2.只有其與甲○○、丙黃○○、參加董事會,其餘董事皆未參加 (總經理兼常董,及其他單位主管均應出列席董事會議);其於審查世湘等22家(按指世湘、力長、力章、連恆、連南、英湘、德台、輝東、蓉達、棟信、棟宏、新達、程星、益金、冠東、東展、申聯、仁湖、申利、日安、金東、長森等22 家小公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時,即知該22家小公司皆 是甲○○(力霸集團)之關係企業;上開授信案均為甲○○所控制;力華票券之業務是由總經理處理,丙黃○○代表甲○ ○之意思去執行,乙f○○可直接接觸甲○○。(以上見106 卷第13至32頁) 三、被告丙Y○○供述: 1.其均有看過業務部簽核相關授信案,認為可以通過即予簽名;只要是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案,都要送力華票券常董會決議,若屬於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案,則必須送交董事會決議。(見106卷第112頁至132頁) 四、被告甲s○○供述: 1.經常參與會議的人員,印象中,乙L○幾乎都有參加,此外, 黃鳴楝、乙f○○ (常務董事兼總經理)及W○○都會參加。 2.因為董事會議事錄必須送主管機關備查,雖然沒有就授信案進行實質審查,但還是要由丙y○○負責製作議事錄,以符合 主管機關的要求。 3.乙f○○到任總經理之後,新案的客戶來源除前述由甲○○交 辦之外,主要是由乙f○○及W○○負責去招覽新客戶,直接 向甲○○報告後辦理。 4.(提示: 遠東倉儲、陸輝營造、東森華榮傳播、遠新國際、 遠森國際、遠富國際等股份有限公司新貸、續約授信審核表影本資料6張,所示這些公司的實際負責人為誰? 是否皆為 力華票券的授信戶,是否均為力霸集團的關係人?) 這幾家 公司的實際負責人都是癸○○,因為癸○○是力華票券董事長己○○的兄弟,所以這些公司都是力華票券的利害關係人。 5.丙午○○是我華票的同事,我有聽聞他幫甲○○尋找客戶。( 以上見107卷第196至221頁) 五、被告Y○○供述: 1.曾任職於中華商銀分行經理,由甲○○指派於88年5月商調至 力華票券公司,91年6月自業務部經理退休,改任顧問至92年 12月31日,主管是丙Y○○,下屬有帳戶管理員韓劍峰、丙L○ ○及助理黃世家等3人,韓劍峰曾為中華商銀行員,其退休時 係與W○○交接。 2.世湘等22家公司於其到職時即知道為利害關係人,也遭主管機關列管,上開公司續約時其僅書面審查未實際徵審,其任職時原則不承作建築業(尤其是營造廠),但若為利害關係人(陸輝營造)則例外處理,利害關係人之案件係丙Y○○交 辦。 3.有價證券依照最近三個月收盤價,跟我們受理前三天之平均價孰低,再打6至7折。未上市股票是依照財務報表簽證之淨值打7折。不動產會送中華商銀總行徵信部鑑價,並無支付 鑑價費用。 4.帳戶管理員陳報,其再報給甲s○○,後再報給丙Y○○,丙Y○ ○召開授審會,授審會通過召開董事會決定。世湘等22家公司之案件,由韓劍峰承辦經手,各家公司財務人員向韓劍峰聯繫發行之事,甲○○於常董會、董事會皆會列席,並現場直接指示其針對22家如何承作。其僅參照前開公司之財務報表資料,並無去現場訪查。 5.實際上係甲○○指示要拿多少錢,渠等就配合徵提作足擔保品,陸續借貸給22家公司,金額約28億元。之後甲○○又以相同方式(叫丙Y○○),以短期資金供輸22家公司作長期資 金使用,讓22家公司商業本票到期時,只要補擔保品差額及利息、發行成本,就可以可以續發,俾利22家公司資金供應不餘匱乏。甲○○指示丙Y○○繼續發行時,其雖明知授信額 度已超限,仍配合辦理。 6.上開公司發行之商業本票,一般投資人都是看力華票券保證,才會買入或作附條件買賣,其都是於上開公司保證額度到期前,主動辦理續約,報到董事會後由甲○○耳提面授,董事會中由甲○○決定,己○○雖是董事長,但都沒有出席過。乙f○○、W○○曾為中華商銀分行經理,丙黃○○前為力霸 水泥廠廠長,是甲○○哥哥之女婿。授信案件丙Y○○無決定 權。 7.董事會、常董會皆由甲○○主持,僅部分董事出席,己○○、戊○○皆未見出席。私募公司債沒有流通性,更無流通之可能,若照面額估價不合理。 8.有經手遠新、遠森、遠富、東森華榮 (東森電視)、遠倉及 陸輝營造案件,上開6家公司初貸都是甲○○指示,最後還 款係癸○○透過秘書跟其聯絡,不清楚這些資金是甲○○或癸○○使用。因還款時,癸○○有一個聯貸通過,有資金可資清償。其經手上開6家公司及世湘等22家公司時,知道皆 為利害關係人。(以上見107卷第110至138頁) 六、被告丙黃○○供(證)述: 1.力華票券董事長職務是召開董事會及重大人事發布,公司有關票券之發行及授信業務,皆為總經理負責,完全未經過董事長,但授信案件須按程序逐級審查,授信審查委員會通過之案件要經董事會決議才能放貸。力華票券授信案件之最後核准權在董事會,董事會是合議制,其並沒有否決的權利。2.目前擔任棟信、棟宏、章華、申隆、立宏公司之董事長,力霸公司之人員會將棟信、棟宏、章華、申隆、立宏等5家公 司之文件送其簽核,甲○○之秘書未○○會電話聯絡,表示是甲○○之意思,其就配合簽署文件,其從未簽核過相關進出貨紀錄,上揭公司就是實際上沒有實際營業公司,都是甲○○在運作,其只是人頭負責人。是因有些公司要辦理貸款,需連帶保證簽字,才知道有擔任其他公司負責人或董事,其無實際出資、出席董事會及簽到,有看過有關銀行貸款、展延及更換貸款銀行等內容之董事會議紀錄並簽名。 3.其經手棟信等公司之文件都是借款背書保證,且係借新還舊,其在87年間進入力華票券時,因棟信、棟宏2公司發行之 商業本票要辦理展延,才知棟信、棟宏2公司有在力華票券 發行商業本票,其當時知道其為棟信、棟宏之負責人,亦知道前開2 公司是力霸集團之關係人或關聯戶要有十足擔保品才可承作,擔保品於最初時即徵提,不清楚為何及何人所提供,有要求棟信、棟宏公司補提擔保品及降低額度。 4.87年間因力華票券對未實際交易公司即力霸集團關聯戶發行商業本票之額度太高,金融局要求己○○不得擔任負責人,其雖無金融背景,但因與甲○○有親戚關係,才由其接任董事長,棟信及棟宏向力華票券申請發行商業本票是其所具名,前述棟信及棟宏公司授信審核表上批示欄係其親筆所簽,代表要提報董事會討論。 5.上揭人頭公司辦理授信之對保作業其親自簽名。前揭人頭公司授信案皆為乙f○○指示丙V○○,力華票券是總經理制。係 丙Y○○協助甲○○成立力華票券,甲○○是主導者。 6.力華票券對客戶搭售公司債係乙f○○負責,乙f○○會將寫紙 條交給甲○○,後來有一些案件發生不良授信。金 臺北市體育 人頭公司降低總額度,係由乙f○○向甲○○報告,甲○○指 示如何處理,有關東森的部分優先清償。 7.世湘等22家係力霸關係企業且無實際交易之公司,由乙f○○ 、W○○、丙V○○處理,有搭售公司債之案件,乙f○○會貼 便利貼給甲○○看,董事會由甲○○主導之事實。(以上詳 參104卷第39至87、232、233頁;106卷第288頁) 七、被告乙f○○供述: 1.力華票券授信這22家公司的負責人都是力霸集團的員工,實際負責人是力霸集團的負責人甲○○,因為力霸公司是力華票券持股10%以上的大股東,而這22家公司都是力霸集團的 關係企業,所以,這些公司都是力華票券的關係戶; 力華票券承作前述22家公司發行商業本票的業務。 2.因為這些案子都是舊案子,並沒有受任何人的指示,董事會裡都是甲○○宣布通過的。(你這樣做是變相把力華的錢轉 到力霸?)我現在覺得我這樣做法不妥。 3.92年上半年度,力霸集團大董事長甲○○曾打電話給我,說t○○會介紹一些好的客戶或是也可以由力華票券自己來找客戶,來買力霸及嘉食化公司的公司債。約93年下半年開始,我聽經理W○○說,甲○○對於力華票券要賣力霸及嘉食化公司債部分,給予力華票券相當大的壓力,之後t○○就陸續介紹一些客戶,而據W○○表示,背後都是丙午○○居間 介紹的。 4.這種案件壓力非常大,因為這都是甲○○透過t○○交代力華票券的案件,力華票券不管是哪個部門都必須要配合,帳管員自己都心知肚明,只要是甲○○交代的案件,都會併購力霸及嘉食化公司債,所以勢必要完成放款。(以上見107 卷第23至44頁;108卷第46之1至46之6頁) 八、被告W○○供述: 1.續約案件的辦理程序,原則上跟新案一樣,只是不用再經過洽談,完成徵授信後,直接提「授信審查表」上陳就可以了。只要續約就要重新辦理徵信。 2.這些27家公司也都是力華票券及力霸集團的利害關係戶,其中遠新企業、遠新投資、遠富投資、陸輝營造及東森華榮等5家公司,在91年以後都巳經陸續還清,未再辦理續約,因 此截至日前只有剩下22家公司。主要是依據董監事與力華票券有重複或股權結構超出一定比例的公司及個人,都稱為利害關係戶。 3.以當時這22家公司的財務狀況都是連年虧損,是沒有還款能力的,也無法拍賣擔保品,因為除了不動產尚有價值外,至於供擔保的上市櫃股票,又都是力霸公司、友聯產險、嘉食化公司及中華商銀等自身集團的股票,拋售出去只會讓股價更加下跌,另外未上市櫃股票也不可能拋售,因為大都是力霸集團內小公司群交互持有的小公司股票沒有人會來買這種股票,而且甲○○已經親自向我及乙f○○表明這22家公司無 法還款要繼續辦理續約,所以不論是否有還款能力,都是要依指示辦理續約。 4.(你及所屬經辦人員不論於續約之徵信資料上,對於該等22 家公司記載之財務狀況如何不好,是否均會給予續約?) 是 的,不論續約之徵信資料上,對於該等22家公司記載之財務狀況如何不好,我們都會依實簽擬呈給董事會核示。 5.因為該等公司所提供做為擔保品之股票,市場性都比較差,處分後也沒有實益,所以就沒有處分;不給該公司續約就會發生跳票情形,所以一定要給它們續約。 6.目前(案發時)力華票券淨值為33億餘元,但22家公司所欠之款項則高達25億1, 600萬元。 7.如果乙f○○、我及經辦人一起前往廠商洽談時,有關購買嘉 食化或力霸公司之公司債部分,則是陳義理去談的;除了乙f ○○或丙午○○帶我們親自去拜訪客戶時係由乙f○○或丙午○○ 親自向廠商銷售力霸或嘉食化公司之公司債,如果我跟經辦人去拜訪客戶,就由我及經辦人一起詢問廠商是否有意願要購買公司債。 8.t○○或丙午○○已經與領航公司講妥要購買2000萬元力霸公 司之公司債,要我直接去找領航公司給它們授信額度,囚此經過我與經辦人拜訪之後,我們就簽出5000萬元之貸款額度。 9.(前述係由何人指示你要更改內容讓案子一定要通過?)乙f○ ○交代的。(以上均見107卷第2至21頁;108卷2至9頁) 九、被告丙午○○供述: 1.是認因其對票券業務熟悉,而在力華票券任總顧問;「阿英」會聯絡其幫忙,將有資金需要之公司行號借貸,其會請t○○協助(見108卷第207至209頁;第349至352頁) 十、被告丙V○○供述: 1.我都有把這22家公司的沒有實際交易的相關事情,以口頭及書面的方式跟我的主管W○○討論,在W○○於95年3月離 開力華票券後,這22家公司的情形我就直接跟總經理乙f○○ 報告,但是他們指示我做,我就做了。 2.我在授審表上的財務分析欄中,都有具體指出該等公司財務狀況不佳。 3.這是我依據力章公司會計師所做的財簽,我雖然知道這樣寫會有問題,但是若我不這樣寫,W○○或乙f○○會叫我改, W○○、乙f○○跟我說,這個授審表甲○○會看,若我具體 寫出不利這些公司的評述,甲○○會要求修改,所以我才會這樣寫,我就曾經被W○○或乙f○○在案子已經常董會通過 後,再退回來修改授信審查表的內容,而且在受理單位意見欄,W○○、乙f○○要求我有關該等22家公司,財務經營狀 況負面的部分,不要寫,避免相關主管機關、金管會等有意見。 4.(小公司股票)是該等小公司主動提供的,我知道這些沒有什麼價值,但是該等小公司財務人員丁丙○○表示,目前只有這 些未上市股票可以擔保,因為這些續約案都是甲○○已經決定好的,所以指示乙f○○、W○○等人,硬叫力華收,我才 會在授信審核表上增提為擔保品。 5.(前述程星等多家小公司的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案,是否也是 由W○○、乙f○○等人指示你,明知不可以承做,還是簽徵 授信報告受審?)是的。 6.因為力霸公司與力華票券為關係人,為免金管機關查到有搭配買公司債情形,所以沒有列在授信審查表的擔保品欄。 7.(知否棟信、世湘等22家公司是力霸關係企業?) 知道,我剛去時,是丁庚○○跟張淑玲助理在做,張做到93年3月,我接 任時就知道,這22戶集中由一個經辦做,看了資料就知道是關係企業,是W○○叫我幫忙做這塊,所以W○○跟乙f○○ 也知道。93年3月問我剛開始接辦利害關係人業務時,W○ ○、乙f○○有告訴我,前述棟信等22家公司辦理保證發行商 業本票續約的業務是很簡單的業務,不像一般的客戶徵、授信內容那麼麻煩,當這22家公司的契約分別要到期時,W○○也經常會督促我儘速辦理,不要逾期。 8.(依力華票券的徵信、授信規定,前述棟信等22家公司在續 約時,能否通過?) 不行,因為該22家公司是力霸集團所屬 關係企業,我的主管W○○、陳義理都有指示一定要續約通過。通常我都是依W○○的指示與決定來辦理這些案件的,95 年3月W○○調到中華商銀松江分行後,我就直接聽從陳義理的指示來辦理這22家公司續約的業務。(以上見106卷 第214至244頁;108卷47至53頁) 十一、被告戊○○供述: 1.其兼任力華票券董事,甲○○雖不掛名董事長但為常務董事及創辦人及實際負責人。 2.我知道力霸、嘉食化有成立小公司,但我不清楚這些小公司的董監都是力霸集團的員工。我知道這些小公司都是由甲○○成立的。我不知道這些小公司的用途,但我曾經擔任小公司向銀行借款的連帶保證人。是我父親要我擔任連帶保證人的;我知道力霸、嘉食化因財務困難,向銀行團提出疏困要求,但詳細時間我不清楚。 3.如果不是中華商銀的關係人,以力霸及嘉食化公司當時財務狀況,中華商銀當然不會新借款項給這兩家公司。其甚少參加力華票券董事會所召開之董事會議,董事會議職權我不清楚。我沒有審過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之案件,所以力華票券於87年至89年8月間替力霸集團所屬的力章等22家公司發行商 業本票,共計38億1700萬部分,如果資料上顯示如此應該就是如此。 4.力華票券第一屆11次董事會議紀錄上的簽名,我雖未參加董事會但我有簽名出席名單。力華票券的實際負責人是甲○○(以上見313卷96年1月27日調訊筆錄) 十二、被告甲I○○另於96年7月19日偵調訊時供述: 1.我大約是在87年間到力華票券擔任董事,力華票券成立時我就是董事,但詳細時間我不記得。因為力華票券屬於特許行業,依照以往經驗,特許行業都能獲利,所以當時遠東倉儲董事會決議轉投資力華票券公司3億元,當時我也是遠東倉 儲董事,該次董事會除決定力華票券3億元外,並指派我為 遠東倉儲在力華票券的法人代表。我在力華票券沒有擔任任何職務。我在力華票券擔任董事期間,我只是遠東倉儲的法人代表董事,但是從來沒有參加過力華票券的董事會議,也沒有負責力華票券任何業務。關於力華票券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如何組成,成員有哪些,我只知道董事長是丙黃○○、總 經理是乙f○○,其他成員我不清楚。雖然我身為遠東倉儲在 力華票券的法人代表董事,但從未參與董事會議,因為當時遠東倉儲投資力華票券的政策,就是單純投資,但不參與力華票券經營,而當初董事會選任我擔任法人代表董事時,也只是要我掛名,並未要我去參加力華票券的董事會議,或介入力華票券營運。是癸○○在開會,當著遠東倉儲所有出席董事會面前告訴我的。癸○○做這項指示時,當時沒有其他董事提出異議,我也不記得這項決定有沒有做成決議。我不清楚力華票券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之職權為何。力華票券董事會都由一位甲p○○小姐以電話或書面通知我前去參加會議 ,但我都交代我的秘書康倖誼,直接告知對方我不去參加。我不確定力華票券是不是每次會議都有通知我,但我交代過我的秘書,如果力華票券通知我去參加董事會議,就直接告訴對方我不克前往。 2.一般情況下,即使我沒有去參加董事會議,力華票券也都會派專人將董事會議出席簽到單送給我簽名,但我不知道是在會前或會後送來給我簽名,可能是因為我有簽名的關係,所以在會議紀錄上有將我的名字列入出席名單。 3.(提示遠東倉儲、陸輝營造、東森華榮傳播、遠新國際、遠森國際、遠富國際、遠翔投資、遠強投資、遠暉投資等公司新貸、續約授信審核表影本資料各乙份,所示這些公司的實際負責人為誰?是否皆為力華票券的授信戶?是否均為力霸集團的關係?)這些公司的實際負責人都是癸○○,這些公司也都有去力華票券申請借款,但據我瞭解,所借的資金都已經清償,因為這些公司都是遠東倉儲的轉投資公司,而遠東倉儲也有投資力華票券,而中國力霸及嘉食化公司都有投資遠東倉儲,但持股比例不是很高,彼此互有投資關係。 4.(棟信、棟宏、仁湖、申利、日安、長森、東展、申聯、金東、新達、程星、益金、冠東、德台、輝東、蓉達、力長、世湘、力章、連恒、連南、英湘等22家力霸集團的小公司及前述遠東倉儲、陸輝營造、東森華榮傳播、遠新國際、遠森國際、遠富國際、遠翔投資、遠強投資、遠暉投資等公司在力華票券董事會、常董會通過授信或續約案,你有無參加?)如我前述,我都沒有參加力華票券董事會議,也沒有參與力華票券營運,所以這些授信案、續約案,我都沒有參加。5.(提示癸○○所屬公司在力華票券發行保證商業本票金額統計表乙份,依所示資料力華票券87至92年間,遠東倉儲、陸輝營造、東森華榮傳播、遠新國際、遠森國際、遠富國際、遠翔投資、遠強投資、遠暉投資等公司在力華票券發行保證商業本票金額各年度總金額各為多少?)除了陸輝營造及東森華榮傳播在力華票券發行保證商業本票我不清楚外,其餘公司我知道他們有在力華票券發行商業保證本票,但詳細金額及時間我記不起來。 6.(提示力霸集團所屬公司向力華票券申請發行保證商業本票金額表乙份,力霸集團所屬31家公司發行保證商業本票金額89年為36億3240萬元、90年為30億2638萬元已違反「力華票頭金融公司授信風險管理辦法」,另91年為30億518萬元、 92 年為27億1548萬元均已超過「票券金融公司對同一企業 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限額規定」,為何你身為董事還是繼續讓這些鉅額的授信額度繼續延展給遠東倉儲、陸輝營造、東森華榮傳播、遠新國際、遠森國際、遠富國際、遠翔投資、遠強投資、遠暉投資等公司?)如我前述,因為我沒有參與力華票券的董事會議及業務營運,關於力華票券的淨值、對關係人的授信狀況等,我都不清楚;(前述遠東倉儲、陸輝營造、東森華榮傳播、遠新國際、遠森國際、遠富國際、遠翔投資、遠強投資、遠暉投資等公司,向力華票券辦理保證商業本票及展延,何人指示辦理?)陸輝營造及東森華榮情況我不清楚,其他各公司財務部人員如果發公司有資金缺口時,就會依內部簽呈,簽報各公司董事長,各公司董事會批核後,癸○○都會知道狀況,癸○○原則上會同意各子公司財務部的意見,由各子公司自行洽力華票券辦理借款手續。 7.我是東森國際指派到力華票券的法人代表,從87年開始迄今都是。是癸○○要我不要過問力華票券業務,他是董事會主席,在主席裁示時候就指示我不要過問力華票券業務。我不確定該次會議雜糧基金會代表有無出席,可能有出席。我不記得他們是否有反對。力華票券實際負責人是甲○○。東森國際投資時就知道力華票券實際負責是甲○○。東森國際轉投資力華票券3億也是癸○○提議的。是87年力華票券成立 時投資。當時決議投資原因是考量票券公司是特許行業,可以獲利。我每月都有領取力華票券董事費用,每月1萬元, 出席費用1次3千元。我並沒有實際參與力華票券董事會議。力華票券董事會有無實際召開,我不知道。是送簽到單商業總會給我簽名,商業總會當時在復興南路1段390號6樓。既 然沒有開會,而我仍在簽到簿上簽名,是秘書處人員打電話告訴我說甲○○要召開力華票券董事會議,我不能出席,但要我在簽到單上簽名。在簽到單上簽名就表示有參與開會。因為甲○○是我長官,他要我在簽到單上簽名,我認為沒有什麼問題。是癸○○在董事會中推派我去力華票券當董事的。 8.遠東倉儲、陸輝營造、東森華榮傳播、遠新國際、遠森國際、遠富國際、遠翔投資、遠強投資、遠暉投資等公司實際負責人都是癸○○,東森華榮、陸輝我不清楚有無向力華票券申請發行商業本票,其他有,因為在東森國際的會議上都有提出要向力華票券發行商業本票。這些會議都是癸○○主持的。所以癸○○也知道這些公司向力華票券發行商業本票。力華票券每年都有製作財務報表,依法要送力華票券董事會,實際有無送,我不知道,我沒有收過。東森國際投資力華票券3億元,會計單位會向力華票券要財務報表。(對於轉 投資的公司聯虧,是否要提報給東森國際的董事會?)在合併報表表達。合併報表有提出董事會,所以東森國際的董監事都知道力華票券的財務報表及經營狀況。癸○○在東森國際的董監事會議上對力華票券的經營狀況從來沒有表達何意見。(以上均見505卷) 十三、被告甲o○○供述: 1.係力華票券之人頭董事,僅參加過一次董事會,但董事會出席簽到簿皆有簽名,可領3000元,董事會由甲○○主持。 2.丁丙○○曾說小公司沒有營業額,甲○○即指示會計作帳,小 公司向力華票券申請額度係甲○○指示辦理。 3.甲○○成立之未實際交易公司,6樓的由乙T○○負責,他再 指示乙己○○、丁丙○○處理會計、財務事務;8樓的由寅○○ 負責,他再指示丙q○○、I○○處理會計、財務事宜。未實 際交易公司係寅○○設立的。 4.甲o○○負責力霸集團貸款事項,並由丁丙○○、乙w○○與銀行 洽談貸款額度、利率等事項,回報與甲○○決定後,再由丁丙 ○○、乙w○○向銀行辦理貸款簽約。與甲○○、丁丙○○、乙w ○○、I○○等人開會。甲○○、甲o○○、乙w○○、丁丙○○ 開會前後,寅○○、f○○會與甲○○討論帳或會計事宜。5.協助世湘、力長、連恒、棟信、程星、連南、仁湖、力章、英湘、申聯、申利、金東、日安、益金、欣湖、玉章、嘉莘、章華、東長、申隆、申佳、台莘、鑫營、嘉新、中國力霸、佩亞、申東等公司向銀行貸款。但其沒有協助前述公司向力華票券辦理貸款。 6.甲○○指示I○○運作資金,如果資金需要經過未實際交易之公司,因牽涉到相關法令,就會要求寅○○去設計資金流程,並交代乙T○○、乙己○○、丙q○○及I○○等人,完成作 帳及開立支票的程序。丙M○○會把他所需要的資金報告甲○ ○參考。 7.88、89年密集成立之未實際交易公司係甲○○決定的,參與者尚有寅○○、乙T○○等人。未實際交易公司均是寅○○設 立的,設立公司之承辦會計師及會計師查帳報告亦由寅○○處理。預付大宗物資部分,是I○○、丁丙○○、寅○○一起 討論後,作出未實際交易公司間的交易流程圖。 8.負責力霸公司及力霸集團之嘉麵、嘉食化公司對外借款,但友聯公司、中華商銀、力華票券沒有包括。向中華銀行借款不是其承辦,貸款之對象、擔保品項目、額度是甲○○指示,其僅負責執行,擔保品是公司內部提供,不一定有股票也有信用,其協助28家公司貸款,但沒有接觸力華票券,申貸資料係由丁丙○○準備,營業狀況是丁丙○○向銀行說明,28家 公司有一部份有實際營業,是跟關係企業往來,沒有實際營業的不會申請貸款。連恆公司貸款其僅配合辦理。小公司對其他行庫貸款,係甲○○先溝通大原則,其負責處理細節之溝通,6樓部分由丁丙○○陪同,8樓為乙u○○或乙C○○陪同, 如有6樓及8樓就由丁丙○○陪同,談好後其跟丁丙○○一同向甲 ○○報告,前揭情形於亞洲金融風暴之後開始。力霸、嘉食化公司債部分,有需要會通知t○○。(以上見003卷第74 頁;005卷第130頁;006卷第269、289頁;103卷第14、27 、28頁;106卷第77頁;107卷第244頁) 十四、被告丁丑○○供述: 1.其自87年起至案發時均為力華票券董事,剛成立後幾次董事會其有實際參加,自87年第4季(即10月)起即未參加,但 有在董事會簽到單簽名;(常董)丙黃○○、乙f○○、巫壽民 均有參加董事會。(見106卷第至10頁;第204至209頁) 十五、被告巫壽民供述: 1.力華票券董事會均由甲○○實際主持,會議實際過程是由力華票券之一位小姐在會議中快速宣讀提案內容,甲○○表示通過就通過了,其於提案內容未看清楚即已通過該案,且乙f ○○在開會時,也很少對授信案有所解釋。(見106卷第35 至45頁) 十六、被告乙K○○供述: 1.(你於何時開始擔任力華票券監察人?係何人指派你擔任?)87年間甲○○指派我擔任力華票券監察人,當時我極力拒絕,因為我並非銀行或票券金融業的背景,擔任這個職務實在力有未逮,但甲○○以該公司有財政部及金檢單位嚴格把關,且他也延請許多經驗豐富的專業經理人負責經營,另他也不會害我為由,堅持要我擔任,至90年底我不願繼續為甲○○工作,所以才離開該公司。(你任力華票券監察人期間,有無依公司法規定確實執行職務?)我雖然是力華票券監察人,但甲○○從沒有通知我開會,都是事後將董事會簽名條給我簽名,我完全不知道力華票券董事會討論內容為何。2.(提示:力華票券第2屆第15及16次董事會影本)該2次董事會我沒有參加,如前述,我從來都沒出席該公司的董事會,所以詳情我並不清楚,我只是事後被要求在董事會議上簽名。(前述董事會中對癸○○所雄、陳明 兆海、陳永遠 森、遠新、遠富等續約案,你有無異議?)因為我沒參加董事會,事後也沒有看過董事會紀錄,所以我不知道力華票券跟癸○○的東森集團往來情形,要問甲○○才清楚。(你身為力華票券監察人,為何未就力霸所屬公司的授信續約案,善盡監察人之職,仍與甲○○、癸○○等人配合,使得力霸集團所屬公司能從力華票券獲得鉅額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你是否有從中獲得好處,才會如此配合甲○○等人?)我擔任力華票券公司監察人,完全是人頭性質,我並未從中取得好處,也沒有要配合甲○○或癸○○父子,我就是不願意跟他們同流合汙,才在90年間離職。 3.我絕對沒有要配合甲○○、癸○○父子非法融資的犯意,也沒有從中獲得任何好處,甲○○指派我擔任東森寬頻電信董事及力華票券監察人後,我才得知甲○○做了許多違反法令及營業常規的決策,而且作風強勢,我不願意委曲求全,才憤而離開,希望司法能考量我事業均在大陸,但卻回國勇於面對司法的心情,給我自新機會。(以上見531卷第227頁以下、96年8月1日調訊筆錄) 4.都沒有實際參加會議。開完會後公司會有人拿簽到簿給我簽名,我曾經質疑為何都沒通知我,他說我只是列席,所以就沒通知我,實際上我也沒有去。我本來不願意擔任監察人,是甲○○堅持要我當,並說有金管單位監督,還有專業經理人監督,不會害我,所以我才會勉為其難當。 5.我除簽到本以外,從沒見過會議紀錄、金檢報告,我也質疑為何不給我看,但拿來給我簽名的人說董事長要我簽名完成程序就好。(以上見607卷第17頁) 十七、被告乙w○○供述: 1.嘉食化與連恆、程星、仁湖、英湘、連湘、棟信、棟宏、匯聯、連南及長森等公司,多少都有業務往來,如果兩家公司之間有資金流動應該有業務往來,但我只負責嘉食化公司銀行貸款部分,因此嘉食化與前述公司業務往來詳情我並不清楚。前開公司應該都是所謂的紙上公司,不過還有幾名負責財務和會計的員工在運作,這些員工亦兼任多家小公司的財務會計業務。其擔任立宏及長森公司董監事,我每家按月領取3000元車馬費,但因為這2家公司從來沒有實際召開董監 事會議,其會議記錄都是蓋章了事。 2.力霸集團財務會報,會議是由甲○○主持的,參加人有力霸集團副總甲o○○,財務經理I○○、嘉食化顧問 (我)及小 嘉莘的財務經理丁丙○○,另外,丁○○不時會參加,近兩年 來參加頻率比較高;會議內容主要都是針對未來一、二天至一、二個月不等,有關銀行額度洽談進度,及資金調度部分,進行報告與討論,會議過程並沒有紀錄,負責力霸、嘉食化及小公司的甲o○○、I○○、我及丁丙○○等人需各該公司 行銀行額度展條件及資金調度作提報,此外,由於丙M○○也 跟甲○○報告資金缺口,所以甲○○會指示資金由何處流出及流入,會後由丁丙○○、丙M○○去找乙己○○製作資金流程圖 ,由丁○○批示後,再依排定流程調度資金。 3.力華票券剛成立時候,甲○○曾指派我擔任力華票券的監察人,但因為我的經歷不符合金融局所需具金融業務背景的規定,所以,擔任監察人的時間,只有送金融局申請及退回這段時間。 4.在力華票券擔任監察人期間沒有參加董監事會議,因為當初我的資格還在審核中,所以我沒有參加過任何一次董監事會議。(提示力華票券第二屆第十九次董事會議事錄影本乙份 ),(經檢視後)我沒有參加過力華票券任何一次董事會,我 不知為何將我列於列席人員中。 5.前述力霸集團的財務會報對於甲○○所作資金由何處流出、流入,我、甲o○○、I○○、丁丙○○等人都知情,但我是針 對嘉食化公司的財務部分負責。(以上見047卷第146頁以下、96年1月10日調訊筆錄) 十八、被告癸○○供述: 1.遠東倉儲、陸輝營造、東森華榮傳播、遠新國際、遠富國際、遠翔投資、達暉投資等公司皆由我負責經營。我於87年6 月26日成立遠強公司、遠暉公司,87年6月30日成立遠翔公 司是為了買東森國際公司的股票,也就為了必要時配合政府的政策護盤。這些公司成立目的就是以投資買賣股票為主,是剛好力華票券成立,他們來拉生意,才向他們申請額度,如果要借錢直接由東森國際公司借錢就好了,沒必要為了借錢而特別成立這些公司。 2.力華票券公司87年8月10日成立時,遠東倉儲為股東之一, 出資3億元,這是董事會共同決議投資的,在當時票券金融 業務剛開放,有這樣的投資機會當然要把握。當時的中興、國際、中華3家票券,股價均在50元以上,大家認為是個會 賺錢的行業。東森國際公司(即遠東倉儲)於力華票券有派駐法人董事代表,東森國際公司有指派甲I○○為法人董事代 表。 3.(問:你在力華票券成立後,即以遠東倉儲、陸輝營造、東森華榮傳播、遠新國際、遠森國際、遠富國際、遠翔投資、遠強投資、遠暉投資等公司名義向力華票券申請發行保證商業本票,其詳情為何?)東森集團關係企業跟票券公司往來的融資總額最高達20幾億,力華票券只是其中往來的一家票券公司,往來情形沒有特別之處,事實上,是力華票券為了爭取業務,才派業務人員請我們的財務多跟他們往來;因為我們是力華票券的關係人,力華票券不能對我們進行信用放款,我們的借款都有提供十足的擔保品,最高的融資總額是2億多元,也都依約償還。 4.87年至92年間,遠東倉儲、陸輝營造、東森華榮傳播、遠新國際、遠森國際、遠富國際、遠翔投資、遠強投資、遠暉投資等公司在力華票券發行保證商業本票金額各年度的總金額,我記得最高融資總額不超過2億元。這是上述各公司的財 務人員自己去向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以上見527卷96年7月30日調訊筆錄) 十九、被告童家慶供述: 1.我從83年進入東森媒體公司,歷任財務副理、經理、協理等職務,後於91年底調至東森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副總經理職位,我在東森媒體公司期間都是負責財務工作。(見544 卷第173頁) 2.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經營業務為有線電視,屬系統台母公司,旗下有13家有線電視,我任職期間公司負責人為癸○○;財務部工作內容為資金調度、銀行往來。(問:資金向誰調度?)公司內部資金調度,外部就是向銀行、租賃公司借貸;新台北、金頻道、陽明山、觀昇、南天公司都是東森媒體科技子公司;有關的資金借貸部份,都是由我負責去和銀行團及租賃公司接洽,另外當時有紀坤傑、東森媒體科技投資管理處副理廖啟旭協助我,此外,相關貸款資料則由各家有線電視公司財務部門提供給我。(見503卷第51、52頁;96年6月22日調訊筆錄) 3.前述癸○○主持的資金調度會議,會後沒有再召集相關人員討論細部資金調度會議。該會議所需準備的會議資料,是各公司必須編製當年度預估的現金流量表,分成東森國際(含子公司)、東森電視、東森得易購(包括東森購百)及租賃公司四大區塊,交給癸○○作為資金調度的參考。(見503 卷96年6月22日調訊筆錄) 4.聯宙等53家小公司共分母、子、孫3層,當東森媒體科技有 投資有線電視公司需求時,就會依序透過這3層小公司來進 行轉投資,作帳的地方就是東森媒體科技當時所在的湯城,小公司的財務部門就附屬在東森媒體科技財務部門裡,至於財務部門的主管即為我本人,會計部門的主管就是前述的林淑華。聯宙等小公司只是投資有線電視,並沒有經營其他業務,財務、會計部門的人員編制也都在東森媒體科技,設立這53家小公司單純就是投資的需要而已,並沒有業務人員。至於聯宙等53家小公司如何區分母、子、孫等3層關係,我 只知道整個架構,至於詳細公司如何分類,現在我已記不得。(見503卷96年7月2日調訊筆錄) 5.我有幫忙負責有線電視財務,幫的是融資部分,是銀行及租賃公司融資;東森多媒體底下的13家有線電視,癸○○真正股權過半是從85年陸續取得,到92年癸○○卸任還沒完全百分百取得13家。雖然還沒完全取得股權,但因當時有線電視法規定單一股東不得超過10%限制,在90或91年修法以後無 此限制,就結束了這53家小公司。(見503卷96年7月2日偵 訊筆錄) 二十、被告I○○供述: 1.負責主管力霸公司旗下成立申東、東長、申佳、申隆、申聯、友台、長森、益金、日安、金東、東力、東嘉、長湖、東友、聯森、東展、申利、力華、東華、欣華、冠東、菁國、立億、菁達、展宇、冠國、力森、瑞高、鳴加、彥輝、宏森、樹嘉、勇禾、毅彥等34家公司,其中僅宏森公司有在實際營運外,其餘均無實際進、出口業務。 2.目前擔任力霸公司財務顧問,負責上開未實際交易公司之資金調度;上級主管為甲o○○。每日甲○○均會主持財務會議 ,討論資金調度,與會者有I○○、甲o○○、乙w○○、丁丙○ ○;另因寅○○負責會計及資金調度的流程,丁○○負責調度嘉食化公司的資金,所以寅○○、丁○○也會參與上開會議。會議結束後,由寅○○排流程,因怕有誤,並繪製資金流程圖,交代丙q○○製作傳票,財務人員就根據傳票作業。 3.甲o○○指示I○○處理有關發行商業本票及還款付息事宜。 其依甲○○、甲o○○、寅○○等3人之指示,以前開未實際 交易公司之名義,向力華票券等申請發行商業本票,其曾利用仁湖、申利日安、申聯、世湘、力長、程星、連南等「小公司」名義開立商業本票向力華票券融通。另擔任日安、仁湖、申利、展宇、樹嘉、力森等公司董事長;亦擔任友台、昌嘉、英湘、立瑋、連南、佩亞、凱碩、程星、育聯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並領月薪10萬餘元,上開公司均為力霸公司人頭公司,且均為紙上公司,未實際營運。負責管理上開未實際交易公司財務,以及各公司財務人員,上開公司財務,尚有乙○○、乙寅○○、陳秀美、乙O○○、方梨齡等人。 4.上開未實際交易公司之董事會議紀錄,均為會計主管寅○○交待小姐去作的,並未實際召開;上開公司大小章由丁未○○ 、丙己○○負責保管。未實際交易公司發行商業本票係為甲○ ○交待寅○○、甲o○○轉達指示I○○辦理,I○○再請乙 ○○、乙寅○○、陳秀美、乙O○○、方梨齡及乙u○○等人處理 。丁丙○○負責未實際交易公司跟銀行接洽貸款、付息、還款 、資金調度等事宜,寅○○負責規劃未實際交易公司間資金流程進行的細節;I○○負責力霸公司及關聯未實際交易公司的資金調度事宜。力霸、嘉食化公司預付貨款予「宏森」、「鼎森」公司,均為實際交易(進口大宗穀物),但預付貨款予其他關係企業未實際交易公司則為虛偽交易。 5.力霸公司在88、89年密集成立未實際交易公司是由甲○○決定,寅○○規劃成立的。前開未實際交易公司的驗資資金於驗資完成後即匯走,前開未實際交易公司向力華票券辦理發行保證商業本票初次發行、展期、續約或變更是其親自或由甲o○○交待乙u○○辦理,96年1月6日力華票券授信戶餘額統 計表中日安、申利、申聯、東展、金東、長森、冠東、益金等8家公司係其或甲o○○指示乙u○○辦理,其他部分是由丁丙 ○○指示,力華票券融資部分是由甲○○交待其與甲o○○處 理,甲○○對前述全部未實際交易公司以虛進虛銷方式來借款之事都知情。 6.所擔任人頭公司借款用途係償還其他銀行借款、支付利息及利用未實際交易公司買賣自己集團力霸、嘉食化、友聯、中華商銀之股票,上開公司辦理授信對保作業係其親自簽名,人頭公司並無還款能力及來源,其有提供個人帳戶供集團使用。力霸集團公司債係由t○○處理,其擔任力霸公司之財務顧問,負責收入及支出之額度及經簽准後付款之資金調度,甲○○找其任公司負責人,掛董事長每家每月補貼5000元至8000元,掛董事每家每月3000元,未參加前揭掛名公司之董事會、股東會或任何決策會議。 7.前開公司之會計、出納由力霸公司的人員兼任,這些公司近兩年沒有實際營收,會計憑證、會議紀錄都是寅○○要下屬小姐作的,其在會議紀錄簽名但沒有去開會,公司大小章係主任秘書丁未○○保管,這些公司這1、2年由甲○○決定有私 募公司債及商業本票,甲○○交待寅○○等人來購買。 8.其未實際看到甲○○交待寅○○,但寅○○、甲o○○等人會 告訴其如何處理,就是要其辦簽約及撥款用印,寅○○、甲o ○○知道其掛名公司之財務及營運狀況,掛名人頭公司之付款傳票要其複核,向力華票券或其他金融機構借款,按公司層級是甲○○指示的。薪資表上之「王」簽名是丁○○簽的,因為仁湖屬嘉食化所管。 9.人頭公司之印章由丁未○○保管,甲o○○負責接洽銀行往來, 其僅為辦手續,力霸及嘉食化授信主要負責人分別為甲o○○ 及乙w○○,甲o○○、乙w○○2人對虛設公司借款及授信過程 知情。 10.其擔任仁湖、申利、日安、展宇、樹嘉、力森等公司之人 頭負責人,聯邦銀行、安泰銀行對保是其所簽,但印章非 其所蓋。其所管理之小公司向中華銀行、力華票券以外銀 行申請授信係甲o○○,辦理手續為乙u○○,屬於嘉食化公 司之小公司由甲o○○、丁丙○○洽談,辦理手續為丁丙○○, 力霸公司債係t○○負責,合約由K○○處理。上開小公 司尚積欠金融機構100多億。(以上均見006卷第295頁; 007卷第40頁;008卷第124、143頁;103卷第33、36頁; 104卷第89、114、221頁;107卷第226頁) 二十一、被告丙q○○供述: 1.擔任力霸公司會計副理,負責力霸公司旗下虛設行號公司之會計業務覆核工作。力霸公司旗下成立申東、東長、申佳、申隆、申聯、友台、長森、益金、日安、金東、東力、東嘉、長湖、東友、聯森、東展、申利、力華、東華、欣華、冠東、菁國、立億、菁達、展宇、冠國、力森、瑞高、嗚加、彥輝、宏森、樹嘉、勇禾、毅彥等34家虛設行號公司,均設於力霸公司同址8樓,且沒有經理人或員工,也沒有實際營 業。上開公司董監事、負責人為甲○○之親戚或力霸公司高階主管。 2.上開公司係於88年至89年間設立,丙q○○擔任上開公司會計 主管,主要負覆核會計傳票及轉達會計副總寅○○所交辦事項,另上開公司財務主管為I○○。被告丙q○○旗下有會計 有丙m○○、甲子○○、丙Z○○、乙辛○○、u○○、乙d○○、乙V ○○、甲g○○等8人;並由I○○、乙O○○、乙寅○○、方梨 齡;陳秀美、乙○○、丙m○○等人負責上開公司財務事誼。 3.上開公司會計事務,由丙q○○負責申東、申隆、申聯公司; 丙m○○負責東長、申佳、東嘉、長湖、東友、聯森、東展、 申利、力華、展宇、冠國、力森公司;甲子○○負責長森、益 金、日安、金東、東力、立億、宏森公司;丙Z○○負責友台 、樹嘉公司;乙辛○○負責東華、瑞高公司;u○○負責欣華 、冠東公司;乙d○○負責菁國、菁達、彥輝、毅彥公司;乙V ○○負責嗚加公司、甲g○○負責勇禾公司;以上會計事務並 統由丙q○○督導。 4.上開虛設行號之財務調度包括各虛設行號間資金往來、大宗物資帳面交易、私募公司債、商業本票及向銀行借款。丙q○ ○直屬會計主管為力霸公司會計副總寅○○,雖於數年前退休轉任顧問,但職務範圍未變動,力霸小公司發行公司債、債權轉增資等財務操作由甲○○指示副總寅○○辦理。力霸公司總決策為甲○○,實際執行則由寅○○負責,並交辦會計小姐處理。I○○直接向力霸公司董事長甲○○負責,並常將資金調度事項交辦丙q○○。 5.上開虛設行號間頻繁的大宗物資買賣交易,係在寅○○指示下,將嘉食化公司巳經進口、進倉之玉米、黃豆等大宗物資,先賣給嘉食化公司所屬之虛設行號,再轉售給力霸公司所屬虛設行號,虛設行號間相互買賣,通常最後會賣回嘉食化公司;上開交易均沒有實際進、出貨,只是帳面交易。 6.寅○○要其擔任申利公司負責人,每月支領3000元車馬費(按:成立時為3000元,嗣改為5000元),授信申請係其簽名,剛開始有些黃豆、玉米買賣,皆係嘉食化公司作給申利,之後由I○○為負責人。(以上見003卷第78頁;005卷第81、120頁;107卷第237頁) 二十二、被告丙M○○供述: 1.甲○○延攬其退休後在嘉食化公司財務部上班,另要其擔任連恆、連南、英湘、連湘、富嘉、鼎森、菁達、勇禾等8家 公司之董事長,另掛名其他公司董事,掛名董事長及董事分別給予5000元及3000元之報酬,每個月領取約5萬元,上述8家公司設立時,甲○○要其開立帳戶時簽名對保,董事會議紀錄絕大部分係事先簽好或補簽再影印製作,並無實際召開,另甲○○指示用其或上開8家公司之名義向銀行貸款,其 皆親自簽名對保,其與I○○、乙P○○提供支存,徐步青、 丙黃○○提供乙存帳戶供集團使用,上揭8家公司沒有實際營 業,未見有任何員工,也無收到或開出之支票。 2.乙辰○○所負責掌管的有世湘、力長、連恆、德台、輝東、棟 信、程星、棟宏、連南、仁湖、力章、英湘、欣湖、玉章、連湘、嘉莘、章華、聯凱、匯聯、育聯、立瑋、台莘、鑫營、佩亞、佩嘉等25家公司,甲○○成立上開公司之目的就是要辦理貸款,負責主管是乙辰○○,後改由丁○○,之後由友 聯公司V○○負責,乙辰○○下有丁丙○○管理財務,有5個協 辦,乙己○○管理會計,有3個協辦,連恆、連南、英湘、連 湘等4家公司是丁丙○○掌管,而嘉富、鼎森、菁達、勇禾等4 家公司由甲o○○在掌管,前揭8家公司存摺、印鑑皆由嘉食 化公司及力霸公司財務部門控管之事實。 3.丁丙○○、乙辰○○每天向甲○○報告財務狀況,甲o○○、I○ ○、乙w○○也在場,I○○是甲o○○的下屬,丁丙○○、乙辰○ ○只負責前述公司之財務運作(銀行貸款)。丙M○○為甲○ ○保管乙P○○、I○○、丙庚○○、丙黃○○、丑○○○之銀行 存摺帳戶,上開帳戶均是甲○○在使用,甲○○需要錢時,會告訴丁丙○○、I○○及甲o○○等人,他們會把錢自未實際 交易公司帳戶匯到人頭帳戶,丙M○○再依甲○○之指示,開 立支票交給甲○○使用。其退休後在嘉食化擔任協理職務,管理支票,受甲○○指示擔任連恆等8家公司負責人,1家公司車馬費3000元,共24000元,陸續擔任連恆、連南、英湘 、連湘、富嘉、鼎森、菁達、勇禾等8家公司之人頭負責人 ,並無出資,公司印章是丁未○○專管,辦理貸款對保時其會 簽字蓋章,公司沒有實際交易,丁丙○○、乙己○○分別負責財 務及會計。(以上見001卷第160頁;007卷第246頁;103卷 第1頁;104卷第152、195、209頁) 二十三、被告乙A○○供述: 1.擔任力霸、旺群、力森、申隆監察人、友台、中聯、東嘉、申聯、東展、台北生活網、新達、聯凱、立瑋、鳴加、彥輝、毅彥、宏森、申佳、玉章、立億董事長、嘉食化、嘉莘、東友、東力、合興、德台、展湖、蓉達董事、亞太固網、聯網、佩嘉董事等職,於89年8月31日丁○○告訴其擔任11家 公司之董監事,其未出資也沒有參加過董監事會議,但於會議紀錄上簽名,實際主導是甲○○,其有每間公司領取車馬費3至5仟元,負責會計是乙己○○。 2.係甲○○指派其擔任上開公司之負責人,前開公司授信案件對保時其親自簽名。(以上見103卷第153之1頁;104卷第 204頁) 二十四、被告丁未○○供述: 1.甲○○指派擔任德台、輝東、蓉達、新鴻公司負責人,未實際出資,1間公司每月有5000元車馬費。 2.有幾十家公司大小章由其所保管,丙己○○、未○○也有保管 。前開公司授信案件對保其親自簽名。(以上見104卷第213頁) 二十五、被告乙P○○供述: 1.係友聯、力章、世湘、佩亞、佩嘉公司董事長,有領取友聯、力章、世湘、佩亞之薪水,每月總計10幾萬元,借款文件有簽名。 2.係甲○○指示其擔任世湘、力章、欣湖、展湖、凱碩公司負責人,未實際出資,上述公司辦理貸款授信業務之對保工作是其親自簽名。(以上見103卷第141頁;104卷第201頁) 二十六、被告甲丁○○供述: 1.其不曉得擔任笙杰、輝東、新達董事長及台北生活網董事,未出資、出席董監事會議、領取薪資及車馬費。丁○○有向其通知,秘書拿文件要其在那裡簽名,其就簽,文件要作何用途不清楚。(見104卷第22頁;107卷第222頁) 二十七、被告未○○供述: 1.甲○○要求其擔任益金公司負責人,並無出資,支領每月5000 元車馬費,授信案件係由其簽名,之後變更負責人為王 炳臺、乙天○○。(見107卷第241頁) 二十八、被告乙天○○供述: 1.其係任職力霸公司主任秘書,在甲○○及丁○○之指示下擔任冠東、廣宏、益金、匯聯、新達、程星、瑞高等7家公司 之掛名負責人,欣華、力長、德台之董監事而領取津貼,負責人5000元、董監事3000元,每月領5至6萬元。前揭7家公 司都沒有設置總經理及相關主管,財會業務集中由1組人員 處理,力霸集團旗下所有公司之資金調度決策都由甲○○親自掌握,承甲○○之命令實際執行者是甲o○○、I○○。2.上開公司均未實際召開董監事會議,均係由各公司會計小姐將繕打完畢後之董監事會議紀錄與被告乙天○○簽署。匯聯、 冠東、程東、益金、新達等公司曾向力華票券申請額度,乙天 ○○在文件上配合簽名。 3.擔任新達、程星、益金、冠東、匯聯、瑞高、廣鴻通信等7 家公司負責人,但未實際出資,前開公司申請授信時是其親自簽名。擔任第1家公司董事長時,有提供身分證影本辦登 記。(以上見103卷第162頁;104卷第197頁) 二十九、被告玄○○供述: 1.由甲○○、丁○○交代其擔任金東、冠國、蓉達公司負責人、連恒等8家公司董事、監察人,未實際出資,上述公司辦 理授信之對保作業有親自簽名,前開公司未召開董事會,其在空白簽到單上簽名之事實,而金東、日安、益金、長森公司成立之目的是為了投資中華商銀,並不作任何業務;是認擔任小公司董事長及董監事依序每家月領5千元及3千元。(見003卷第151頁;104卷第144、226頁) 三十、被告辰○○供述: 1.甲○○要其擔任長森公司負責人,實際並無出資,每個月固定領取車馬費,從未出席董監事會議,長森公司大章由丙己○ ○保管,小章由I○○保管,甲○○利用長森公司向中聯信託、聯邦銀行貸款1億多元,其在對保書上有簽名。 2.為力霸公司之法務處協理向甲○○負責,82年起擔任長森董事長,甲○○要其另擔任隆昌、益金董事長、東展、日安、冠國、立億、彥輝監察人、富嘉董事等職,董事長每月可領5000元,董監事車馬費每月可領3000元。自95年10月起擔任鼎森公司監察人。 3.長森公司大章由丙己○○保管,小章則有I○○保管,長森公 司之會計是丙q○○,長森公司有向中聯信託及寶華銀行貸款 ,是乙u○○帶銀行人員要其於對保欄位簽名,事發後認為長 森公司應該是紙上公司無實際營業。 4.長森公司以嘉食化、中華銀行、力霸、益金、金東之股票作擔保品,向力華票券發行總計7510萬元額度之保證商業本票乙節完全不清楚。其從未去過力華票券辦理長森公司初次發行、展期、續約或變更之事。 5.寅○○是會計副總,退休後改為顧問,但執掌未變,未實際交易公司之設立均由寅○○負責。 6.係長森公司負責人,未實際出資,借款擔任保證人。(以上見006卷第77、98頁;103卷第134頁;104卷第5、25、218頁) 三十一、被告t○○供述: 1.力霸及嘉食化公司發行公司債的業務,去年5、6月以前是屬於會計處,去 (95)年5、6月以後是屬於財務處,所有公司 債的買賣都由甲○○決定,我是受命發行公司債專案業務的聯絡人;客戶的來源,第一個管道,是甲○○交代的;第二個管道,是甲○○交代我去找丁○○;第三個管道,力華票券公司陳總經理介紹;第四個管道是經過中間人亞太行動公司顧問丙午○○的介紹購買公司債,像秋雨印刷公司、總格公 司等。 2.領航公司向中華商銀貸款案,是丙午○○介紹過來的,其遵照 甲○○的指示,將案子交松江分行W○○辦理,半個月後,丙午○○告知領航公司要購買力霸公司的公司債,經甲○○、 其及丙午○○多次協調後,談好件、由甲○○核定後,即辦理 發行公司債。 3.主動找我聯絡要購買公司債的,數量不多,那些購買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債的公司,主要都是由乙H○○、丙午○○以及 乙f○○等人所介紹。 4.有人介紹要買公司債時,介紹人只有丙午○○,黃跟我聯絡, 我會把消息報告給甲○○,公司債買賣是由甲○○決定。 5.買公司債有時會順便提到貸款的事,公司債都是甲○○在主管,送給他看,他會叫我把貸款買公司債的客戶資料轉給中華銀行或力華票券,力華票券部分我是轉給乙f○○較多,偶 而會轉給W○○,甲○○指定要轉給這兩人。(以上見106 卷第187至203頁;107卷第245至247頁) 三十二、被告丙y○○供述: 1.擔任董事會會議紀錄工作;力華票券董事會的成員有董事長己○○ (之後換丙黃○○),董事乙L○、高繁雄 (大約兩年前 已過世)、乙f○○、丁丑○○、戊○○、甲I○○、甲o○○,監 察人乙Q○○、丙C○○,副總經理甲s○○ (已退休)、副總經 理乙t○○、總稽核張臺安、業務部協理W○○、財務部經理 劉文彬等都要列席,另外地區的業務主管在有他的案子要表決時,也要列席,董事會每次都有召開,但是相關董事並沒有每次都來,只有偶爾來,因為力華票券的董事會都在中華商銀的會議室召開,在開會後,管理部的人會把簽到紀錄,拿給未參加的董事補簽到。 2.前述 (世湘等)22 家公司都是力霸集團旗下公司的關係人。3.剛開始董事都有參加,但己○○沒有參加,戊○○應有參加,會議記錄是開完會後,管理部會有人拿去給己○○簽名;( 知否已觸犯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 我現在知道了。(以上見106卷第70至76頁) 三十三、被告丁丙○○供述: 1.其曾為嘉莘公司財務經理,退休後丁○○指示擔任顧問,負責6樓之公司,於嘉莘公司擔任世湘、力長、德台、連恆、 輝東、棟信、程星、棟宏、連南、仁湖、力章、英湘、欣湖、玉章、連湘、嘉莘、章華、台莘、聯凱、匯聯、育聯、立璋、鑫營、佩亞、佩嘉等26家公司之財務調度,上開公司財務人員係丙i○○、丙B○○、s○○、丁癸○○、甲i○○,會計 人員為乙己○○、丁壬○○、b○○及丙D○○。 2.上開公司有資金需求,由會計人員決定資金出帳的公司,以出帳、入帳的科目,並繪製資金流程圖及切傳票,再由財務人員依傳票記載方式進行後續資金匯出匯入的工作。上述工作尚由乙辰○○擔任稽核,乙辰○○離職後,由V○○擔任稽核 。 3.上開26家公司,第一次借款、發行商業本票,係由副總經理甲o○○負責接洽,如條件不利,丁丙○○會與甲o○○一起出面 洽談,丁丙○○負責後續展延、變更申貸條件以及還款部分。 因小公司有經會計師簽證,而力華票券亦是以財簽淨值,來計算未上市公司股票價值,因此得以作為他公司借貸擔保品;惟國際票券公司不接受小公司股票作為擔保品。 4.26家公司是甲○○指示成立,由關係企業員工擔任董監事,甲○○確實曾以26家公司之名向彰銀、一銀、富邦、及台新等金融機構貸款。近5、6年來每天中午其與甲o○○、乙w○○ 、I○○四人至甲○○辦公室報告資金調度狀況,丁○○及庚○○2人偶爾與會,「小公司」大約有50、60家,其掌管 26家之財務,會計是乙己○○,原來有實際營業,這5、6年比 較少營業,I○○、乙w○○、f○○、乙a○○各自有數十家 小公司。26家小公司有資金缺口由甲○○決定調度來源,乙己 ○○負責向來源公司會計聯絡作帳方式,26家小公司尚積欠金融機構約100多億,丙M○○是關於92年10月15日 度資金給丙M○○、未○○,以暫付款為名作帳,其不知資金 流向、用途。力霸公司關係企業無實際交易,以預付貨款或借貸開立發票是支應資金缺口之事實。(以上均見003卷第 179;005卷第220、226頁;103卷第117頁;107卷第234頁)三十四、被告V○○供述: 1.其依甲○○指示在嘉食化公司「小嘉莘」處統一作帳,會計主管乙T○○、經理乙己○○、財務主管丁丙○○,最高主管是乙辰 ○○,乙辰○○離職後甲○○叫其至「小嘉莘」看管丁丙○○、 乙己○○製作之傳票、支票及零用金費用單,蓋「核准」章非 職章。 2.「小嘉莘」應有處理26家公司,其只記得有嘉莘、仁湖、力大、世湘、英湘、連南、連相、匯連、棟信、棟宏、佩嘉、連恆、程星及力長等14家公司。因為其現仍為「小嘉莘」核章主管,26家公司會計丁壬○○、丙D○○等人,都是依甲○○ 指示紙上作業,並沒有實際營運。 3.小公司並無實際營業,是甲○○叫其去幫忙,小公司帳就轉來轉去,應該沒有實際營業。(以上見104卷第7、17頁) 一、證人丙i○○證述: 1.任職嘉莘公司財務負責6樓公司,受丁丙○○指示辦理,丁丙○ ○受丁○○指示,其負責力長、台莘及棟信等3家公司之銀 行貸款及繳付利息業務,會計丁壬○○負責做帳開發票。財務 部有丙i○○、s○○、丁癸○○、丙B○○、甲i○○等5人,每 位財務人員工作性質相同,但都負責不止1家公司之事實。 2.上開3家公司辦理貸款是丁丙○○指示辦理,核貸後其每月以 3家公司在中華銀行之支存支票、匯款或撥款行之支票支付 利息。力長向7、8家銀行貸款20億元以上,棟信向5家銀行 貸款2億元,台莘目前沒有,力長、棟信公司5到6成之利息 款是由中華銀行之支票支付之事實。 3.力長、台莘、棟信公司之負責人分別為丁○○、乙E○○及丙黃 ○○。若上開三家公司需要向銀行借款或發行商業本票,丁丙 ○○會指示被告丙i○○準備授信資料,並安排丁○○、己○ ○及公司負責人出面對保。公司發行商業本票,均係將相關資料送交力華票券之丙V○○處理。丙M○○有保管乙P○○、丙庚 ○○、I○○、丙黃○○、丁未○○等人之個人帳戶之存摺及支 票,印鑑由丁未○○保管。 4.力長、台莘、棟信公司若需要資金,係由會計經理乙己○○與 其所屬的b○○、丁壬○○、丙D○○等人,繪製資金流程圖, 由丁○○等人核示後,再由會計小姐製作傳票,交各公司財務小姐開票收付,由其他小公司取得資金填補資金需求。資金流程圖有簽名的部分,均為丁○○親自簽署「王」字。(以上均見004卷第103頁;007卷第238、242頁;103卷第117 頁) 二、證人丁癸○○供證: 1.任職嘉莘公司擔任財務人員,係向丁丙○○負責,嘉莘與力長 等約25家公司在同址辦公,皆為嘉食化公司之關係企業,統稱「嘉莘企業」,前開25家公司事項都依丁○○指示,財務部分皆由丁丙○○負責。其實際負責6樓之仁湖、德台、棟宏 、連湘、力大營造、育聯工程等6家公司之財務,並保管存 摺,6家公司借款後其負責繳交利息及展期,由丙M○○調度 ,這6家公司有互開發票之情形,上開25家公司也有互開, 就是1家公司進貨,再轉賣好幾手給其他公司之事實。 2.仁湖、德台、棟宏、連湘、力大營造、育聯工程登記負責人分別是I○○、丁未○○、丙黃○○、丙M○○、甲未○○、丙庚○○ 。前開6家公司有向中華商銀、力華票券、中聯信託、安泰 銀行、國際票券、萬泰銀行等借款,有信用也有擔保借款,金額數百萬元至上億元,借款皆由丁丙○○及上級主管接洽, 其準備相關申請借款之資料。錢進公司帳戶後,由丁丙○○規 劃把錢借給小公司之事實。 3.上開虛設行號公司沒有實際營運,傳票所載的均沒有實際交易,只是為了該筆金額在各小公司間流動,且對各公司的營業額及股票淨值部分有幫助,北市體處95.10.27上 見004卷第31頁;103卷第117頁) 三、證人s○○證述: 1.擔任嘉莘公司財務人員負責6 樓公司,係辦理英湘、玉章、鑫營、匯聯、連南等5家公司之財務,僅負責繳交貸款利息 ,按月統計繳息數額並核算資金缺口,向丁丙○○陳報,丁丙○ ○確實在統一調度資金,丁丙○○直接向丁○○、己○○負責 ,玉章、鑫營、匯聯、連南、力長、力章、棟信、仁湖及世湘公司都是力霸公司關係企業之事實。 2.上開虛設行號之帳務,由乙己○○覆核傳票並蓋章後,送證人 s○○開立支票,再送嘉食化公司財務部協理丙M○○及及丁丙 ○○蓋章,並由乙辰○○在「核准」欄用印,並將支票、傳票 送交保管大、小章的丁未○○用印。 3.玉章公司向寶華銀行貸款案件,丁○○及己○○為連帶保證人,s○○與郭力立一同前往銀行簽貸款契約;s○○亦有與連帶保證人說明貸款事宜。其他貸款案件,承辦人亦有與連帶保證人詳細說明貸款情形及金額,保證人亦點頭表示知情,並親自簽名。展期契約,負責人及連帶保證人亦有核閱並親自簽名。(以上見004卷第47頁;005卷第242、244頁;103卷第117頁) 四、證人甲i○○證述: 1.其負責6樓之章華、程星、佩亞、連恒、佩嘉、聯凱等6家公司之銀行貸款、還款、到期展延、出納及開立票據,對丁丙○ ○負責,章華、佩亞公司會計是丙D○○、連恒、佩嘉、程星 公司會計是乙己○○,聯凱公司會計是b○○。其準備貸款資 料,核貸動撥後,有開立票據將資金回流至關係企業。聯凱、佩嘉、章華、程星、連恆、佩亞公司之負責人分別為乙A○ ○、乙P○○、丙黃○○、乙天○○、丙M○○、乙P○○。(見103 卷第117頁) 五、證人丙B○○證述 1.其任職嘉莘公司財務出納,負責嘉莘、力章、世湘、欣湖、輝東、力瑋等公司之銀行貸款、展延及繳息,貸款皆依丁丙○ ○指示,丁丙○○直接向甲○○報告及接受指示,不清楚貸款 用途,上揭6家公司除了會計及財務人員外,沒有其他業務 人員,實際上是未實際交易公司之事實。(見103卷第145頁反面) 六、證人乙己○○證述: 1.力霸旗下成立「小嘉莘」組織,這個組織掌理嘉莘、力長、力章、世湘、台莘、鑫營、玉章、欣湖、仁湖、程星、佩亞、章華、棟宏、連湘、佩嘉、輝東、力大、育聯、英湘、棟信、連南、德台、連恆、聯凱、匯聯、力瑋等26家公司,並由乙己○○擔任會計主管,旗下所屬會計分別為b○○(負責 8 家)、丙D○○(負責6家)、丁壬○○(負責6家),由其四 人共負責26家公司轉帳傳票。 2.乙己○○係依照丁○○、乙T○○、丁丙○○之指示製作傳票;通 常在買入一宗穀物時,丁○○會指示由26家公司中的其中一家公司製作轉帳傳票,再轉賣與另一家公司,轉賣次數從3 次到25次不等,只要有轉賣的公司,就要開立發票並製作轉帳傳票,最後縠物都會賣給嘉食化公司。 3.上開交易流程,係由丁丙○○與丁○○、甲○○等人開會後決 定的,乙己○○等會計人員,會依照丁丙○○指示編製的資金需 求表製作資金流程圖。 4.乙己○○直屬主管為乙T○○,於91年6月1日開始負責「小嘉莘 」會計事務前,亦由會計協理乙T○○負責;乙T○○上面主管 為乙辰○○,乙辰○○於92年離職,離職後由乙E○○接任,不久 又換V○○接任。 5.上開26間虛設行號公司,並未製作董事會會議紀錄,而係由會計師事務所在每年度結算申報時製作臨時股東會議事錄,由會計用印。旺群、合興公司之財務及會計係由乙戌○○負責 。丁丙○○會提供資金來源及流向,由乙己○○等4位會計排班 繪製資金流程圖給丁○○核閱之事實。(以上見004卷第304頁;103卷第117頁) 七、證人丁壬○○供述 1.其負責棟信、台莘、力長、育聯、欣湖、匯聯等公司會計業務,證人丁壬○○係由乙辰○○面試,安排至會計部處理棟信、 台莘、力長、育聯等4家公司會計業務,當時主管是乙T○○ ,乙T○○指示以「大宗穀物」買賣名義,以棟信、台莘、力 長、育聯公司相互開立未有實際交易之銷項發票,約3、4年前,乙T○○退休,現乙己○○為會計主任,並調整前述工作, 新增欣湖、匯聯公司作帳業務,處理內容與前述4家公司相 同,目的是為虛增棟信等公司營業額之事實。 2.相關業務均是丁○○指示乙T○○、乙己○○二人,再由該二人 指示會計即證人丁壬○○等人,相互開立個人所負責公司(總 共約26家公司)的發票與同一辦公室其他公司會計作帳。丙M ○○會負責所有的財務,每一筆錢的進、出,他都要蓋章。丁壬○○曾與b○○、乙己○○等會計人員,向丁○○表示不願 製作資金流程圖,但丁○○表示會在資金流程圖上簽名,並負責任之事實。(以上見005卷第251頁;217卷第2頁) 八、證人b○○證述: 1.其任職嘉莘公司會計,負責人是乙E○○,工作由乙T○○分配 ,其負責製作世湘、英湘、玉章、力章、輝東、聯凱、立瑋、力大營造等8家公司之傳票,乙T○○之上司為丁○○,其 係依乙己○○之指示辦理8家公司紙上作業之事實。 2.世湘、力章公司負責人是乙P○○,英湘公司負責人是丙M○○ ,玉章、聯凱、立瑋公司負責人是乙A○○,輝東公司負責人 是丁未○○,力大公司負責人是甲未○○,皆為人頭負責人,實 際負責人是丁○○。上開8家公司有相互交易之情形,但這 8家公司已多年沒有出貨及進貨,相互交易之目的是為了虛 增營業額之事實。 3.b○○曾與丁壬○○、乙己○○等會計人員,向丁○○表示不願 製作資金流程圖,但丁○○表示會在資金流程圖上簽名,並負責任。(以上見005卷第255頁;103卷第117頁) 九、證人丙D○○證述: 1.其負責鑫營、仁湖、佩亞、章華、棟宏、連南公司會計業務。上開鑫營、仁湖、佩亞、章華、棟宏、連南公司之負責人為庚○○、I○○、乙P○○、丙黃○○、丙M○○。乙己○○指示 證人丙D○○以預付貸款名義,製作前開6家公司的進貨流程 ,並開立發票,給「高專V○○」,經丁未○○等用印後,完 成資金的給付,上開小公司另有向力華票券購入商業本票之事實。 2.上開公司並未實際召開董監事會議,係乙T○○(91 年以前 )、乙己○○要求證人丙D○○製作,並由上開公司董監事在出 席紀錄上簽名。丙D○○曾與b○○、乙己○○等會計人員,向 丁○○表示不願製作資金流程圖,但丁○○表示會在資金流程圖上簽名並負責任之事實。(以上見005卷第260頁及96年1月18日調訊筆錄) 十、證人乙a○○證述: 1.其負責6樓之公司,90年初乙K○○指派其兼任新達、蓉達、 昌嘉、新鴻、富嘉、展湖、凱碩、立宏、瑞森等9家公司財 務主管,另鼎森公司之出納。負責前述公司向銀行貸款及將貸得款項轉借力霸公司之子公司。前述10家公司實際負責人是甲○○,每天召開財務會議,主要成員有甲o○○、乙w○○ 、I○○及丁丙○○,由甲○○決定資金調度,資金缺口公司 會告知其轉錢,其再通知乙亥○○、A○○轉由會計製作傳票 進行轉帳。 2.「小公司」係紙上公司,上開10家公司除登記負責人及董監事外,沒有業務人員,作業都由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之員工兼任,所以應該算是紙上作業公司,因新達、蓉達、瑞森、鼎森等4家公司有向金融機構借款,都是依丁○○指示為 美化帳面而以轉售方式增加營業額。 3.新達公司向力華票券發行商業本票取得1億5000多萬元;蓉 達公司是向力華票券發行商業本票取得1億6000多萬元。在 其接任新達、蓉達公司之前,2家公司與力華票券之借貸關 係已存在。力華票券有對新達、蓉達2家公司徵信及要求提 供擔保。其係受丁○○指示辦理虛增營業額。(以上見103 卷第117頁) 十一、證人丙寅○○證述: 1.其任職嘉食化公司會計經理,受甲○○、丁○○指示,另自88年後負責新達、富嘉2家公司帳務製作,主管是f○○, 同一時期力霸公司成立約7、80家公司,嘉食化公司會計10 人,每人負責1-2 家帳務,力霸公司及「小公司」會計,負責剩下60家公司之帳務。新達負責人乙天○○是力霸公司主秘 ,富嘉公司負責人丙M○○。 2.新達、富嘉銷項發票由乙a○○指示其開出,進項發票由力霸 集團內(力霸、嘉食化、小公司)會計丁戊○○、甲巳○○、A ○○、乙己○○、丁壬○○、b○○、丙D○○等人提供。丁戊○○ 負責鼎森、昌嘉公司帳務,惠玲負責新鴻、蓉達、展湖、瑞森公司帳務,A○○負責立宏公司帳務,乙a○○層級以上人 員是丑○○○、丁○○、乙w○○。 3.新達公司董監事為乙天○○、I○○、D○○,富嘉公司董監 事為丙M○○、甲未○○、辰○○。新達向力華票券發行商業本 票2筆,分別是8000及4000萬元,由乙亥○○續辦商業本票之 事實。(以上見103卷第117頁) 十二、證人y○○供述: 1.其負責6樓5家公司之帳目,丁○○於88至90年間成立新達、富嘉、新鴻、展湖、瑞森、蓉達、立宏、凱碩、昌嘉等9家 公司,之後其負責主管新達、富嘉、蓉達、立宏、凱碩5家 公司之帳目及昌嘉公司之財務,財務工作由丁○○指示f○○,再由f○○之指示辦理。 2.其負責之上開6家公司交易量都很少,都是與其他小公司相 互交易,除董監事及兼職會計、財務外,並無其他員工,無實際運作。同樣一批貨在這些公司間買賣,都會有營業額。小公司間買進賣出是由乙a○○、乙己○○負責。無實際召開董 事會,係事後再製作董事會會議紀錄,董事再簽名追認,董監事都是丁○○指派,有支領車馬費,蓉達公司有向銀行貸款之事實。 3.嘉食化公司所屬的虛設行號公司,除鼎森外,均只有財務、會計及董監事,沒有其他業務員,沒有實際進、銷貨,亦沒有實際營業,往來對象僅為力霸大樓6樓及8樓間的虛設行號公司。 4.任職嘉食化公司會計經理,嘉食化發行公司債程序與力霸公司差不多,公司債製作後送去力華票券是給W○○,也曾送給乙H○○。 5.t○○曾要其送公司債至亞太大樓樓下給丙午○○。(以上見 005卷第195、200頁;103卷第117頁;108卷第344頁) 十三、證人乙卯○○證述: 1.其曾於92年3月負責凱碩、立宏、新達、蓉達、瑞森、新鴻 、昌嘉、富嘉、鼎森等9家小公司之營業稅申報,另陸續接 任嘉通公司出納、凱碩公司會計,9家小公司都是由嘉食化 公司會計處負責所得稅申報、出納及會計工作。嘉食化公司所屬「小公司」均無實際營運,皆是利用作帳的方式,達到與嘉食化公司有進、銷貨紀錄之事實。(見005卷第279頁;103卷第117頁) 十四、證人A○○證述: 1.其之主管是f○○,其兼任立宏公司會計、蓉達公司財務,主管分別是y○○及乙a○○,立宏、蓉達公司皆係提供為力 霸集團使用之虛設公司,立宏公司3年前即停止就以北市體處院字 際營業額,向力華票券融資。小公司實際上沒有做業務,都 在做資金流程,是未實交易公司做假帳,y○○及乙a○○指 示其做假帳,蓉達公司有發行商業本票向力華票券融資之事實。(見103卷第149頁) 十五、證人乙亥○○證述: 1.其負責南相公司之會計及財務,南相、新達、富嘉、立宏、展湖、瑞森、新鴻、旺群、合興等公司之財務,主管是丙寅○ ○,其向乙a○○及乙戌○○負責,新達、富嘉會計是丙寅○○, 立宏會計是A○○,展湖、瑞森及新鴻會計是甲巳○○,旺群 會計是林淑娟,合興會計是p○○,上開公司之員工、業務其皆未見過,也不清楚有員工,南相公司自89年起就沒有營業,但每月支付丙庚○○5000元車馬費,嘉食化公司會計處11 位會計,每位手上都有負責2-3家公司之會計業務,新達公 司有向力華票券發行商業本票2筆,分別為8000萬及4000萬 之事實。(見103卷第153頁) 十六、證人丁戊○○證述: 1.y○○指示其任凱碩公司出納、鼎森及昌嘉公司會計,鼎森公司部分係向乙a○○負責,兼任凱碩及昌嘉公司每月有3000 元津貼,鼎森公司每月多領10000元津貼,凱碩、昌嘉公司 並無實際營業,最近2年度營業額皆是0。94年間鼎森公司有無實際交易之情形下,虛列營業資料。虛列對象有亞太固網及其他關係企業,金額至少1億元以上,目的應該是要美化 帳面,力霸集團有利用凱碩、昌嘉及鼎森公司向金融機構或他人借貸,並將資金挪做他用之事實。(見103卷第117頁)十七、證人乙○○證述: 1.其負責日安、金東、東力、東嘉、彥輝、毅彥(95年12月新增彥輝、毅彥)、友台(95年11月之後新增)公司之財務業務。 2.上開公司,財務主管為I○○;會計主管為丙q○○。I○○ 旗下有乙○○、乙寅○○、方梨齡、陳秀美、乙O○○;丙q○○ 旗下有丙m○○、丙Z○○、甲子○○、乙d○○等人。 3.日安公司負責人為I○○、金東公司是玄○○、東力、東嘉公司為辛○○、彥輝、毅彥、友台公司為郭力立;惟實際負責人皆為甲○○。上開公司自87年後均未實際營業,平時就是籌措資金買中華商銀、力霸及嘉食化公司股票,或籌措資金支付欠款利息。 4.乙○○主要業務為上開虛設行號有資金缺口,向主管I○○報告,由I○○去籌措資金,I○○會繪製資金流程圖,決定資金流向,再把資金流程表交給負責上開虛設行號之會計小姐丙q○○,丙q○○會再請下面的會計小姐去切傳票,再把 傳票交給各虛設行號財務人員,依傳票內容,向資金來源公司財務人員拿支票,再開立支票給資金流向的公司財務人員。 5.每日中午,I○○、甲o○○、乙w○○、丁丙○○等人,都要到 甲○○辦公室開財務會報。日安等公司向金融機構貸款,均由財務部乙u○○經理負責,公司大小章亦由丁未○○、丙己○○ 、I○○等人保管。(以上均見004卷第344頁) 十八、證人乙O○○證述: 1.其擔任力霸公司財務,並自89年兼辦冠東、菁達跟宏森公司財務,另95年11月再接申佳、申東跟冠國公司的財務。上開任務,由副總經理甲o○○、I○○指示。 2.冠東公司會計為陳浩瑛、菁達是乙d○○、宏森是甲子○○、申 佳及冠國是丙m○○、申東是丙q○○,上開公司會計主管為丙q ○○。(以上見005卷第9頁) 十九、證人乙寅○○證述: 1.87年底,I○○指示旗下財務人員兼任虛設行號財務(出納)業務。乙寅○○陸續兼任東展、申利、立億、東長、力森、 嗚加、勇禾(東長、力森、嗚加、勇禾於95年11、12月開始接任)等公司出納;主要負責公司貸款、公司債繳息、匯款等業務。 2.上開公司,東展、立億、嗚加公司負責人郭力立;申利、力森負責人I○○;東長負責人乙E○○;勇禾負責人丙M○○, 惟實際負責人為甲○○;上開公司均無實際營業。 3.上開公司會計業務,東展、申利、力森、東長公司由丙m○○ 負責;甲子○○負責立億公司;乙V○○負責嗚加公司;甲g○○ 負責勇禾公司。 4.乙u○○經理與甲o○○副總負責向銀行貸款;K○○副理負責 力霸公司進出口、發行公司債及商業本票業務。 5.業務流程為丙q○○會將覆核用印之傳票,交由乙寅○○,若帳 戶內有錢即開支票;若沒有錢,會告知I○○,由I○○調錢。 6.上開公司大小章,由丙己○○、丁未○○負責保管,另東長負責 人乙E○○小章,由甲○○祕書未○○保管。(以上均見004 卷第361頁) 二十、證人陳秀美證述: 1.其擔任力霸公司財務處副課長,並兼任負責長森、益金(長森、益金自95年7月後接任,之前為張瓊黎)、菁國、瑞高 (菁國、瑞高自95年12月接任乙C○○)、申聯、樹嘉(申聯 、樹嘉自95年11月接任胡家蓁)等虛設行號公司財務業務。2.證人陳秀美並沒有看到這些公司有從事任何營業的行為,這些公司也沒有任何業務 人員。長森、樹嘉的小章由I○○ 保管;長森、益金、申聯、瑞高、樹嘉大章由丙己○○保管; 菁國的大小章、申聯、瑞高、益金的小章由丁未○○保管。上 開公司財務主管是I○○,會計主管是丙q○○。 3.長森公司負責人是辰○○;益金公司負責人是乙天○○;菁國 公司負責人是辛○○;申聯公司負責人是乙A○○;瑞高公司 負責人是乙天○○;樹嘉公司負責人是I○○。上開公司之工 作由甲o○○、I○○及乙u○○分配。(以上詳見005卷第1頁 ;004卷第36頁) 二十一、證人方梨齡證述: 1.其擔任力霸公司財務處辦事員,直屬主管為K○○副理、乙u ○○經理、甲o○○副總。甲o○○於88、89年間指派證人方梨 齡擔任欣華、東華公司財務;於95年11、12月甲o○○、乙u○ ○、I○○再指派其擔任力華國際、申隆、展宇公司財務。2.上開公司財務工作由I○○指示方梨齡辦理,除力華公司外,其餘公司未實際營業。力華公司負責人為力霸公司水泥部副總乙Y○○,從事水泥方面買賣。 3.上開公司會計業務,由丙m○○負責力華國際、展宇;乙辛○○ 負責東華;u○○負責欣華;丙q○○負責申隆,財務業務主 管為I○○。(以上見004卷第375頁) 二十二、證人甲子○○證述: 1.其負責長森、益金、日安、金東、東力、立億、宏森公司之會計業務。上開公司會計業務主管為丙q○○、財務主管為I ○○。丙q○○之主管為寅○○;I○○主管為甲o○○。2.除宏森公司外,其餘上開公司未實際運作,宏森公司有進口大宗穀物、媒、鋁錠及服飾等貨物,並向力霸公司購買力霸倫敦城的房屋銷售。(以上見004卷第386頁) 二十三、證人丙m○○證述: 1.其負責東長、申佳、東嘉、長湖、東友、聯森、東展、申利述論述及契約之意冠國、力森等12 家公司會計業務。上開會計業務,主管為丙q○○。上開公司帳務處理包括製作董監事 會議紀錄、向力華票券公司買短期票券,其中購買短期票券交易係由財務副理K○○依據票券到期日,通知會計給付資金及利息,K○○之主管為I○○。上開公司並未實際召開董監事會議,係依照會計師要求,作出相關資料。(詳004 卷第381頁) 二十四、證人丙Z○○證稱: 1.其經會計主管寅○○指示,負責樹嘉、友台公司會計業務。上開公司會計業務主管為丙q○○。 2.樹嘉公司並未實際召開董監事會議,係將電腦檔案複製後製作的,再拿給董監事蓋章。(以上詳004卷第323頁) 二十五、證人李浩英證述: 1.其經寅○○指示,負責冠東及欣華公司會計業務。上開公司,沒有看過進、出貨單,都只有財會人員在作帳。上級主管為丙q○○、寅○○。冠東公司有開立商業本票。上開公司未 實際召開董事會議,僅為形式上繕打一份董事會議紀錄,由郭力立簽名。(詳005卷第48頁) 二十六、證人丙己○○供述: 1.其負責保管力霸及嘉莘、力長、鑫營、力章、金東、長森、英湘、世湘、仁湖、欣湖、章華、玉章、佩亞、棟信、連恒、程星、連湘、佩嘉、連南、棟宏、匯聯、德台、申東、東長、申佳、申隆、申聯、友台、益金、日安、金東、東力、東嘉、長湖、東友、聯森、東展、申利、東華、欣華、冠東、菁國、立億、菁達、展宇、冠國、力森等公司持有的股票,並保管申東、東長、申佳、申隆、友台、益金、日安、金東、東力、東嘉、長湖、東友、聯森、東展、申利、東華、欣華、冠東、菁達、展宇、冠國、力森、彥輝、樹嘉、勇禾、毅彥、朵拉、力霸皇冠等公司之印鑑。 2.任職力霸公司財務部高級專員,保管力霸公司所持有關係企業之股票,依甲○○之指示,擔任國民卡、日安、世湘、力霸皇冠、佩亞、棟信、朵拉、菁國之董事或監察人。擔任前揭董事監每家每月可領3000元,沒有實際參與世湘等公司之決策,前開公司有財務人員,但未看過有業務人員。(以上詳見103卷第175頁) 二十七、證人乙u○○供述: 1.我在力霸任職期間沒有參加過每日召開的財務會議,參加者是甲o○○、I○○、乙w○○、丁丙○○。資金缺口調度是I○ ○決定,我只負責甲o○○交辦的銀行貸款手續。 2.長森負責人是辰○○;日安負責人是I○○;金東負責人是玄○○,益金公司負責人是乙天○○,東嘉公司負責人是辛○ ○,東力公司負責人是丙黃○○,這6家小公司地址設在力霸 集團9樓,都沒有實際營業。 3.丙q○○96.01.20證述「包括東展、申聯、申利、日安、益金 、冠東、金東、長森等8家公司,在87-89年間陸續向力華票券申請發行商業本票,當時是由力霸財務部經理乙u○○、副 理K○○、副理乙C○○等人統籌與力華票券接洽、辦理,取 得額度後,再由I○○等人統籌運用;並一直循環使用迄今。」是事實。 4.(問:力霸集團8樓會計、6樓嘉食化會計及「小嘉莘」會計所製作不實之大宗物資交易流程圖、傳票、發票等會計憑證,其目的為何?你如何監管?)這部分是I○○在管理,他負責資金調度,我沒有參與,我也不負責資金調度。(以上見006卷第21頁以下96年1月27日調訊筆錄) 二十八、證人K○○供述: 1.88、89年開始,我另外有負責設在力霸公司8樓東展公司、 申利公司對外發行商業本票、貸款的財務事宜,在95年11月,因為原負責「小公司」財務業務的乙C○○副理離職,財務 部的甲o○○、I○○開會後,要求我再接設在8樓的申東、 東長、申隆、友台、申佳等發行商業本票、貸款等財務事宜。 2.我除了於95年6月力霸公司財務部副總甲o○○突然要求我接 任原由會計部門負責之力霸公司發行公司債事宜外,力霸公司我接手時,力霸公司是第6次發行公司債,額度為新台幣5億元,當時力霸公司已發行公司債之額度快用完,會計經理丙卯○○就要我先上簽呈建議增加新發行公司債額度,由秘書 室整理相關資料,召開董事會決議這個議題,至於董事會有沒有實際召開,如何決議、成員如何簽名等我都不知道。 3.我也不清楚為何力霸公司營運狀況不佳,為何要發行公司債,我都是受到t○○或乙u○○指示,他們跟我說要發行的額 度、利率、期限等後,我再依照他們的指示上簽,至於是何人在購買,我事後在看到名單,我都不認識他們。 4.我不知道我前述之東展、申利、申東、東長、申隆、友台、申佳等公司的營業項目是什麼,我只是這些公司對外的窗口,東展公司、友台公司、申佳公司負責人都是乙A○○、申利 公司負責人是I○○、申東公司、東長公司負責人是乙E○○ 、申隆公司是丙黃○○、為什麼這些公司也設在力霸公司內, 我也不清楚。這七家公司都沒有實際從事貨物買賣,只有財務會計人員. 5.我在88、89年間接手東展公司、申利公司時,這2家公司在87 年成立時,就已經有由力華票券擔保,發行商業本票,金額 分別為東展公司8000萬元,期限一年、申利公司1億8200萬 元,期限一年半,但是每次到期後,這兩家公司所發行的商業本票就一直辦理展期,到現在東展公司尚有6700萬元金額,申利公司還有1億6930萬,另外申東公司等5家公司都沒有發行商業本票。 6.我也不知道既然東展公司、申利公司沒有實際從事貨物買等業務,何以東展公司、申利公司要發行商業本票,而力華票券也願意做擔保,是甲o○○等人已經和對方談好,我只是執 行程序、提供這兩家公司徵授信需要資料給力華票券,我與力華票券的窗口之前是吳志隆,現在改為丙V○○。 7.東展公司、申利公司發行商業本票提供給力華票券的擔保品有嘉食化公司、友聯公司、力霸公司、東森公司、金東公司股票,但我也不知道東展公司、申利公司未實際從事貨物買等業務,何來收入購買前述公司的股票,但是如果遇到擔保品不足的時候,負責8樓「小公司」的財會人員會告訴我可 以去找8樓負責股務的劉惠玲小姐,問她可以提供哪些擔保 品,由劉惠玲提供相關公司股票後當擔保品。 8.我不知力華票券何以願意讓東展公司、申利公司自88、89年商業本票到期後,一直展延迄今,但是力霸公司、力華票券、東展公司、申利公司都是關係企業,所以才會願意讓我們展延。 9.我擔任前述7家「小公司」的財務人員每月有額外領取薪資, 東展公司、申利公司我從88年間接手後,每個月有各多領取3000元,其他5家公司,從95年11月間開始,每一家多領1000 元。我的上級主管是乙u○○、甲o○○。我們都是歸甲o○○管 ,力霸部分,我先給乙u○○看,看完後再給甲o○○看。「小 公司」部分,是先給I○○經理看,再給甲o○○看,徐看完 後本來會給t○○看,但t○○最近幾年認為他沒有管「小公司」,所以不須經過他,所以就直接呈給甲○○看。 10.「小公司」第一次發行商業本票可能是甲o○○談好,他會叫 我準備資料給金融機構,「小公司」部分都是先準備好資料,額度下來後,「小公司」的財務人員才去準備大小本票及董事會會議紀錄及對保事宜,力霸公司發行公司債的部分,我是自95年6月才接任,該部分是t○○指示利率、期限、 金額,這部分有無實際召開董會,我不知。力霸公司發行公司債,應該是我蓋完章後送給申利公司乙u○○核章,乙u○○ 會再給甲o○○或是t○○,因為甲o○○常不在,且t○○是 資深副總,所以會由t○○核對。(以上見006卷第52至64 頁96年1月27日調、偵訊筆錄) 二十九、證人乙C○○供述 1.相關貸款文件的準備,我都會簽呈經主管I○○、甲o○○、 甲○○核批後,帶著已核准的簽呈用印,申東、東長、友台、申佳、申隆、申聯、冠東等7家司的大章都放在丙己○○那 邊,公司負責人小章的部分,都是放在丁未○○那邊,所以我 都是去找他們用印。為何申東等7家公司貸款事項是由甲o○ ○出面去與銀行洽談,我不清楚。前開申東等7家公司貸款 的用途內容均為營運周轉需要,借款時間大約都是在87、88年間,但後來都是在辦理展期,實際資金用途為何我不清楚,我只負責到銀行將款項撥下來為止,詳細情形要問I○○。 2.I○○負責位於8樓所有力霸集團關係企業開立支票、會計 傳票的審核,也就是負責8樓的財務經理;此外,我除了前 述負責申東等7家公司的貸款事項外,在90、91年間,I○ ○又指示我負責展宇、菁國、鳴加、彥輝及瑞高等5家公司 的出納工作,也就是開立支票用印的工作,因此開票都需要經過I○○審核後,才能用印。(申東等7家公司貸款的銀 行有哪些?)我記得申東公司有慶豐銀行、寶華銀行、聯邦銀行、東長公司寶華銀行,友台公司有華南銀行,申佳公司有台新銀行跟聯邦銀行,申隆公司有台新銀行、聯邦銀行,申聯公司、冠東公司則是向力華票券申請發行保證商業本票。 3.我記得這7家公司最早負責的會計人員是G○○,後來工作 內容有重新分配,我接洽的會計有丙q○○、鄧雪梅、u○○ ,財務人員都是胡家蓁,但她在95年10月間已經往生了。我真的不知道展宇、菁國、鳴加、彥輝及瑞高等5家公司有無 實際營業,不過我認為這幾家可能沒有實際營業,因為我沒有看見他們有什麼業務人員,也沒有看過帳,所以認為應該是沒有營業的公司。 4.至於力霸公司向金融機構貸款,我沒有負責。直屬上級有I○○(小公司部分)、乙u○○(力霸公司部分)。I○○因 為比較資深,所以可以管乙u○○。曾、任之上還有甲o○○, 徐之上是t○○,再上去就是庚○○,再上去就是甲○○。我沒有擔任小公司負責人、董監事。這些小公司財務,是在90 年、91年時,I○○叫我負責菁國、瑞高、彥輝、鳴加 、展宇公司的出納,我在95年11月份就將全部5家公司交接 。我後來才知道展宇這5家公司沒有實際營業。我負責這菁 國、瑞高、彥輝、鳴加、展宇等5家公司的出納,由會計作 帳,由我開票,再交給I○○核章。我是見到報後,才知道力霸、嘉食化所屬小公司沒有實際經營。這些小公司除了財務、會計之外,就我知道的部分是沒有其他員工。 5.關於力霸公司的小公司貸款事宜,在85、86年是由甲o○○出 面洽談,回來叫我們準備如財務報表等資料送金融機構授信部門,財務報表是向會計處要的,後續展延也是甲o○○指示 辦理的。在調查局所說向金融機構授信部門的「特定人士」接洽,力華票券是向丙V○○辦理,因為丙V○○是負責我們這 幾家的貸款事宜。 6.起訴書附表甲二所載分工,勇禾不是我的,我不能確認是何人負責的。我是負責展宇、菁國、鳴加、彥輝、瑞高等公司的財務。做這些公司的財務,I○○是我的主管,每多做一家每月多領1000元。展宇、菁國、鳴加、彥輝、瑞高等公司的會計也是力霸公司的人員兼任,辦公地點也是在8樓。我 沒有看過展宇、菁國、鳴加、彥輝、瑞高等公公司的業務、行銷、倉管、採購人員。(以上見006卷第67至76頁;041卷第78頁) 三十、證人劉侑維證述: 1.力華票券對申請發行商業本票之程序,如果是一般公開發行公司要申請商業本票,帳管員會請客戶提供相關文書資料,並擬定發行絛件,且記載公司的經營狀況,做成「洽談表」,有時帳管員不繕打字,會請助理員協助繕打,經確認後,呈送經理Y○○或W○○、總經理丙Y○○或乙f○○,之後總 經理有沒有給力華票券董事長丙黃○○我不確定,但我知道所 有的洽談表都要送至中華銀行請大董事長看過後,再由董事長丙黃○○簽字,如果不可承作,就退回,如果可以承作,再 由帳管員製作授信審核表,助理員作徵信報告,往上呈核後,提報授審會,之後提報常董會或董事會會討論;力華票券在承作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業務關係企業通常是由經理直接在處理,非關係企業則由帳管員來負責。關係企業需要提報董事會,非關係企業則由常董會審核。(見106卷第60至68頁 ) 三十一、證人蔡志豐證述: 1.W○○及乙f○○與客戶洽談發行商業本票時會講到利率及額 度都是要經過董事會決定,但當時有問到客戶如果額度夠的話,可否搭配購買力霸公司或嘉食化公司之公司債,並據此做為擔保品;丙V○○是助理帳務管理員,我到業務部時,力 霸關係企業22家,就是丙V○○在處理;關係企業的案子是W ○○在處理。(見106卷第80至93頁) 三十二、證人丁卯○○證述: 1.如果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的公司是力華票券的關係人,授信案要經由董事會開會決議通過,始可承作,其他非關係人的申請案只需常董會開會決議通過。 2.乙f○○和W○○交給我辦理的授信案,乙f○○扣W○○都會 交代我說,申請保證的公司會用保證額度的一半購買力霸或嘉食化公司的公司債,要我在該公司購得公司債後,向他們取回作為力華票券為其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的於95年11 月8日W○○表示,囚為力霸、嘉食化公司與力華票券是關係人 ,該等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在力華票券不可作為擔保品,申請公司提供力霸、嘉食化公司的公司債僅是備用,並不具實質的擔保能力。 4.至昇、凌怡、新總陽、聖剛、中華公明、領航、歐科、美麗華大飯店、源泉等9家公司,除了歐科公司是我於94年9 月 間自行開發的授信案外,其餘8家都是乙f○○交辦的,並由 乙f○○、W○○等人與該等公司談妥授信條件,立並要求以 保證額度的一半,購買力霸、嘉食化公司的公司債為交換條件。 5.在辦理聖剛公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時,力霸集團副總t○○、前力華票券芬副董事長丙午○○有打電話來詢問,力華 票券何時會把承銷聖剛公司商業本票的款項匯給聖剛公司。(以上見106卷第159至177頁) 三十三、證人丁酉○○供述: 1.負責關係企業保證發行商業本票展期的徵信工作;當時業務部負責關係企業保證發行商業本票展期的授信工作的人是襄理丁庚○○;依規定力華票券為單一集團所屬關係企業保證發 行商業本票的額度不得超過力華票券淨值的百分之三十五;世湘公司等22家公司,其中棟宏、棟信屬關係人,其餘的則屬關係企業。 2.這些案子每年期限快到的時候,襄理丁庚○○跟經理W○○都 會催促我,向這些公司要資料辦理展期,我們業務部都知道,這些案子是一定會過的,因為這些公司當時已經都無法還出錢來了。 3.(有那些力華票券的人,知道這鋁家公司根本沒有在營運?) 幾乎我們的業務部、交易部、財務部的所有人及以前業務部經理W○○、現在的經理丙r○○,以及總經理乙f○○、董事 長丙黃○○都知道;實際上在案件新貸的時候,力霸集團的關 係企業就已經把錢拿走了,後續只有一再補足票息並循環動用額度發行商業本票而已,以這些小公司最高發行30幾億元的商業本票來看,如果我們不讓這些小公司展期的話,我們也無力償還商業本票持有人這30幾億元的款項,力華票券本身會先行倒閉,所以我們只好讓它們一再展期。 4.92年起當時業務部的授信人員丙V○○、丙乙○○、丙巳○○、丁卯 ○○、張仲良及丙L○○都知道力華票券有要求客戶購買力霸 、嘉食化公司債做為絛件,才為客戶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的事。 5.我記得今年1月5日力霸集團發生財務危機的時候,我的客戶齊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位協理拿2,000萬元的商業本票 到力華票券來,要我們幫他們保證發行,補回之前他們公司購買力霸、嘉食化公司公司債的錢,當時總經理乙f○○還要 我製作成交單,蓋章同意為他們保證發行這2,000萬元的商 業本票,但我們公司早就已經沒有錢了,所以我們副總經理跟我都不同意,乙f○○也只好作罷,客戶後來還打電話給我 ,說我們總經理乙f○○已經同意了,但我表示現在就是不能 新發,我記得1月8日力華票券被接管之後總經理乙f○○還要 我為蓋章同意為他們保證發行這2, 000萬元的商業本票,但我還是表示不可以;(公司債搭售是否形同將力華的錢轉進 力霸集團?) 是。不正常的公司就拿了額度之後就倒給我們 ,正常的公司最損失就很大。(以上見106卷第94至111頁)三十四、證人丙乙○○證述: 1.我們的案子都要經過經理丙r○○、副總經理乙t○○及總經理 乙f○○的逐級審核,如果我寫的太深入的話,會被主管退回 ,其中,乙t○○及乙f○○對我們所寫的授信報告中有關負面 意見,改得最多,總經理乙f○○甚至會因為所寫意見太負面 ,而責罵我們,說出:「你寫成這樣,要怎麼做呢? 上面要怎麼准呢? 」等話。 2.如果有新貸案子,乙f○○有跟客戶談好後,會叫我進他辦公 室交辦,我再寫徵信報告及授信審核表。關係企業部分是由丙V○○處理,他專門做這塊,丙巳○○也是帳務管理員,我跟 黃都沒有做關係企業,公司債部分是每個業務都有做到,不是專人負責;(力華票券是乙f○○負責業務統籌?) 我們對的 窗口是乙f○○,董事長不會直接找我們經辦。(以上均見106卷第133至158頁) 三十五、證人丙r○○證述: 1.這些 (22家公司)都是力霸公司的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 業;我是95年7月以後才到任的,而在任內期間這些公司的 發行的商業本票都是續約的,最初核貸時我不知道有沒有經董事會同意,但我從95年7月接任業務經理後,有關這22家 公司發行商業本票續約時,雖然有開董事會,但全部會議都是甲○○主導,與會人員只有補充說明並沒有實質建議權。2.(為何力華票券並沒有對這22家公司降低太多額度?) 應該是甲○○指示乙f○○交辦的;(承辦、經手上揭世湘等22家公 司之授信案件由誰出面接洽?) 都是丙V○○出面跟對方洽談 、接觸。若丙V○○發覺有問題,直接找乙f○○,再由乙f○○ 出面找力霸公司的人,至於找何人我不清楚。 3.是因為力華票券保證,才會跟力華票券作附條件或買斷之交易;(世湘等22家公司額度到期續約之過程? 何人決定?)都是甲○○叫乙f○○,乙f○○再叫丙V○○處理。(以上見107 卷第92至109頁) 三十六、證人丙巳○○證述: 1.這22家公司都是關係人,這些案件都是由丙V○○經辦的;我 不知道這些公司的負責人是何人,但我知道這些公司都是力霸集團的關係企業,因為我在交易部擔任交易員時,就知道這些公司的票屬於關係人的票,當時都是交由同一個交易員吳志隆在處理,後來換成丁酉○○,而這22家公司都是向本公 司申請發行商業本票保證。 2.我是在94年底轉調至業務部任職時,才知道力華票券有要求客戶購買力霸、嘉食化公司債做為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條件,但我沒有直接與客戶洽談購買公司債事宜,相關案件,都是由總經理乙f○○直接交辦的,而在召開授審會時,乙f○○有 提及他交辦案件的客戶,同時購買力霸、嘉食化的公司債。3.積穎公司這個案子也是總經理乙f○○交辦的,這家公司申請 保證發行3000萬元的商業本票,係以無擔保品的方式申請,而總經理乙f○○在檯面下有要求績穎公司同時購買1500萬元 的公司債,放置在力華票券的金庫,作為檯面下的擔保品。另外,乙f○○交辦的新案,還有一家志嘉建設公司,這家公 司原本申請保證發行1億2千萬元的商業本票,其中8,800萬 元係提供不動產作為擔保,另外3,200萬元為無擔保,而據 乙f○○表示,這家公司同時也有購買2,000萬元力霸公司債 。 4.區分是否為利害關係人,再決定送董事會或常董會;都是乙f ○○在授審會決定額度,再送董事會通過。沒有案件是總經理決定後,董事會沒有通過的。(以上均見107卷第68 至91頁) 三十七、證人乙t○○證述: 1.我只知道前述22家公司名稱有「棟」字的,負責人就是董事長丙黃○○,至於其他公司的負責人為何,我不清楚,但是我 知道這些公司都是力霸集團的關係企業,不一定是利害關係人; 力華票券承作前述22家公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的業務,發行金額約25億1,600萬元;(為何棟信、世湘等22家公司集中由丙V○○處理?) 應是他們經理指定的。(見106卷第245 、246頁) 三十八、證人丙L○○證述: 1.甲○○所交辦的關係人案件,都不是我找來的客戶,在授信審核表中原承接單位意見是寫在 (受理單位意見欄)上,並 由AO及業務部經理蓋章用印,這段時間AO承辦人是丁庚○○, 他是甲○○的退房親戚,丁庚○○的經理就是Y○○或W○○ ;在我離開前,力華票券對這些關係人的A0是襄理丁庚○○, 惟在我離開前,整個放貸額度只有20幾億。 2.(針對前開22家公司的放貸案,在授審會時你的角色為何?)我們所有的AO都要出席,丁庚○○在會中提案並有逐案念出貸 款戶的條件,由於大家都心裡有數,所以並沒有實際討論,且逐案由總經理丙Y○○或乙f○○裁示通過,並提報董事會討 論。 3.(甲○○指示你等對融資客戶,要求認購力霸公司的公司債 ,當時的力華票券總經理為乙f○○、經理W○○,是否知情 ? 他們為何要配合?) 他們知情,這是大董 (工又曾)交待的,他們當然要配合。 4.我知道Y○○、W○○、乙f○○都是聽從甲○○指示,他們 下班後都去南京東路中華商銀找甲○○,甲○○事必躬親,連500萬額度也自己看;(你當時的客戶W○○有無跟你一起去?) 有。如宏中興業、新泰伸。(以上見107卷第133至153頁) 三十九、證人劉文彬證述: 1.我知道丙黃○○當董事長的棟宏、棟信幾家公司。這些客戶有 ,續發我知道。 2.總經理來了之後,公司連走了六人,我們跟他的交集只有被罵而已,之前丙Y○○總經理時期,有公司倒帳,如申精機, 蔡總是會按三餐催帳,但乙f○○就完全不會。 3.乙f○○來後,把前任總稽核強迫退休,甲z○○是從中華銀行 來的;W○○、丙V○○、丙r○○、甲z○○是乙f○○帶進來的 。丙r○○之前在中華銀行做稽核,他也是受害者,他足承接 前手的業務,乙f○○現在都一直釘他;會計方面由中華銀行 直接督導,以及副總督導。W○○、乙f○○是直接通甲○○ 。(以上見107卷第156、157頁) 四十、證人甲z○○證述: 1.(知否世湘等22家公司是力霸關係企業?) 我知道,他們是利害關係人;(授審程序是否乙f○○主導?) 是;(對關係企業 不能超過公司淨值百分之35之規定是否瞭解?) 是。雖關係 企業有超過,但是無法還款,可能考量票性正常旨,所以讓他們續約,做短期對授信戶比較划得來。(見107卷第159至161頁) 四十一、證人丙癸○○證述: 1.(前述22家公司展期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案件的徵信工作,都 是你辦理的嗎?) 我只負責依據這些公司的公開資訊來繕打 徵信報告而已;長官把授信戶資料拿給我,我騰上去,長官是指經理賴鎮兩、後是Y○○,襄理丁庚○○、張仲良等,實 際上我就是把資料撰寫成徵信資料,並無實際作徵信。 2.我知道是關係企業,經理、襄理有說這些關係企業要趕快辦,總經理丙Y○○一定也知道。 3.力華作業模式非正常銀行作業模式,力華是先有洽談報告決定是否授信、額度多少,徵信只是形式上的程序而已,我有看過洽談報告,跟授審表差不多,應是保管在業務部門;力華有把一切認定為關係企業的公司規避掉,認定為關聯企業。(以上見107卷第172至194頁) 四十二、證人陳秀娟證述: 1.宏中公司向力華票券申請發行9500萬元商業本票是力華票券丙L○○主動洽談;丙L○○提出要求宏中公司同時認購力霸公 司4500萬元公司債設質,但其認為成數太高,擔心其他銀行因此提高擔保品成數,要求不要在核貸文件上表明有此擔保品。 2.其不知道力華票券於95年2月15日把4500萬元力霸公司債列 為宏中公司1億2千萬元商業本票之擔保品之事,力華票券公司亦未通知;宏中公司向力華票券申請發行商業本票是其先付力霸公司公司債4500萬後,力華票券公司撥9500萬元,故實貸金額為5000萬元,當時實際需求額度亦為5000 萬。( 以上見105卷第2至23頁) 四十三、證人陳立祥證述: 1.92年5月間力華票券總經理乙f○○、業務部經理W○○、襄 理丙L○○等人主動到新泰伸公司楊梅新廠參訪,在評估新泰 伸公司的營運後,主動提出要為新泰伸公司保證發行商本票,額度為5000萬元,但要以其中的2500萬元購買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債為附帶條件。 2.94年5月保證契約到期前,力華票券乙f○○、W○○及經辦 丙L○○等人再次到新泰伸公司,向我們董事長王台齡主動提 出要增加為新泰伸公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額度至1億元,同 時也要求新泰伸公司另外購買嘉新食化公司債2,500萬元。 (以上見105卷第314至321頁) 四十四、證人乙地○○證述: 1.在93年5月或11月間,力華票券丁卯○○及丙巳○○等人拜訪莊 頭北公司洽談,後來亦曾與吳國禎一同有到公司拜訪,後力華票券通知4000萬元已通過審核,但莊頭北公司須購買2000萬元之力霸公司債,並以之為抵押品。 2.後來莊頭北公司希增加4000萬元額度,力華票券公司提出同樣條件。所以莊頭北公司共發行8000萬額度之商業本票,但實際只拿到4000萬元;若不同意購買公司債,則力華票券公司不會同意單純發行4000萬之商業本票。(以上見105卷第 256至265頁) 四十五、證人鄭志隆證述: 1.齊裕營造有向力華票券申請授信,現在為止是6000萬,93年5月4000萬,94年6月5000萬,95年8月6000萬;93年買第一 次力霸公司債1500萬迄今;購買公司債是授信條件,沒買公司債的話,額度會變低。要購買力霸公司債,授信才會核可。(見105卷第276至298頁) 四十六、證人楊麗英證述: 1.美麗華大飯店及源泉公司向力華票券分別申貸成功後,力華票券總經理乙f○○有打電話給董事黃春發,請託公司購買力 霸公司的公司債,黃春發基於私人情誼捧場且有年息4%的獲利,遂指示我以美麗華大飯店名義購買力霸公司的公司債 1000 萬元及源泉公司購買力霸公司的公司債1500萬元。( 見105 卷第271至275頁) 四十七、證人蔡天甲證述: 1.力華票券人員主動與亞昕公司接洽,由亞昕公司委託力華票券發行3500萬元保證商業本票,亞昕則須購買力霸公司債 1000萬元,並將公司債質押與力華票券;若不買公司債則力華票券公司就不授信。(見105卷第150至157頁) 四十八、證人邱仲秀證述: 1.新總陽公司在94年3月17日、95年2月24日、95年3月30日分 別發行5000萬、2000萬及2000萬元商業本票,信用保證單位是力華票券。 2.後二次發行商業本票係由其辦理,其發行商業票票之附帶條件是須購買公司債;第一筆是94年3月17日發行商業本票, 額度5000萬,續約是95年,額度9000萬,要提供擔保品,第一次是2000萬嘉食化公司債,第二次另增加2000萬力霸公司債;力華票券公司是乙f○○聯繫,是其要求購買公司債。( 以上見105卷第192至201頁) 四十九、證人S○○供述: 1.招商公司於94年8月23日購買嘉食化公司債8500萬元,萬家 福公司94年12月29日購買2000萬元,95年1月24日購買2500 萬元,94年8月15日購買5500萬元,合計1億8500萬元。 2.萬家福原要向其他票券公司或銀行申請融資,後經朋友介紹與力華票券洽談,力華票券吳國禎同意給予萬家福公司1 億3500萬元的保證本票額度,至94年12月28日萬家福公司動用該額度,其中4500萬元購買嘉食化公司之公司債。(以上見105卷第92至112頁) 五十、證人李翰紳證述: 1.93年當時力華票券提供年利率4.25%之力霸公司債,高於當 時的一般市場利息,加上當時 (93年)力華票券總行業務部 丙L○○襄理表示若不配合購買力霸公司之無擔保公司債1000 萬元,則無法發行商業本票3000萬元,我們為了要力華票券幫我們發行商業本票,加上力霸公司之之公司債期限很短,評估後認為沒有問題,故委託力華票券發行3000萬井商業本票,也購買了1000萬元之力霸公司債。 2.94年時情況亦是相同,當時力華票券總行業務部丁卯○○襄理 也是同樣表示相同絛件,所以訊舟公司在94年時也同樣購ARRAty/WRITE元的力霸公司債,也委託力華票券發行3000萬元商 業本票,到了95年時力華票卷又再度來接洽,但我們表示不再需要。(以上見105卷第266、267頁) 五十一、證人林逢玲證述: 1.其估計要向力華票券貨款約1000萬元,經與丙乙○○洽談,力 華票券同意將訊舟公司在力華票券公司之額度2000轉供子公司歐科公司使用,額度並增為3000萬,但另外要求歐科公司須動用1000萬額度購買力霸集團公司債。(見105卷第220至232頁) 五十二、證人林武福證述: 1.力華公司詹志屏於94年8、9月間告知可以宇權公司名義透過力華票券發行5000萬商業本票,但其中2000萬元需以宇權公司外之人購買嘉食化公司債。 2.力華票券公司於94年9月14日先撥款近3000萬元,其以其中 2000萬元匯至東泉公司中華商銀帳戶,由詹志屏提領用以認購嘉食化公司債,另2000萬元則於隔日撥款;該案後由丙V○ ○負責。(以上見105卷第169至179頁) 五十三、證人溫振烟證述: 1.在2年前力華票券有一個業務打電話告知力華票券可以借其 4000萬元,但其中的2000萬元要購買債券,等錢出來的時候,另外的2000萬元現金會撥放。 2.在實際操作時,他有告訴我買的是2000萬元嘉食化公司的公司債;2000萬元購買嘉食化公司的公司債,不是用聖剛公司的自有資金;購買債券的資金是力華先將資金匯給我們,再轉匯購買嘉食化公司債帳戶。(以上見105卷第233 至255頁) 五十四、證人丙宙○○證述: 1.奈米超晶格科技公司之授信案係其於94年10月間因丙丁○○提 起可向力華票券以發行商業本票由力華票券擔保的方式融資,後經丙丁○○聯繫,力華票券李可強、吳國禎前來洽談,敲 定額度4000萬,期限二年。 2.李可強、吳國禎要求4000萬額度中的2000萬元要搭配購買力霸公司之公司債;其在95年3月3日才知道2000萬元的力霸公司債被提供為票券保證的擔保品;買公司債的錢是力華先給他。(以上見105卷第37至47頁) 五十五、證人陳香伶證述: 1.於95年2月,力華票券吳國禎前來訪視,後告知可核給聯格 公司2500萬元商業本票額度,但其中1000萬元須回存不可動用,或須用以購買力霸公司債,後其決定以1000萬元購買力霸公司債。 2.其申請後,力華票券先撥款1000萬,請其再回存到力霸公司帳戶以購買力霸公司債,數日後力華票券再將另1500萬撥給聯格公司;據其所知,聯格公司的本票還在力華。(以上見105卷第62至78頁) 五十六、證人林高生證述: 1.力華公司乙f○○要求至昇企業社如果要核准申請3000萬元商 業本票保證,就要一次申請6000萬元本票,其中3000萬元款項下來後,要以個人名義向力霸公司購買公司債。 2.力華票券於95年2月27日先匯款3000萬元,要求其依指示以 個人名義匯款到力霸公司帳戶買公司債,到95年3月2日乙f○ ○就依約撥款其所申請的3000萬。 3.95年8月間因公司有1000萬元資金需求,其找乙f○○,乙f○ ○表示希望公司申請2000萬元商業本票,其中1000萬元以個人名義買力華票券特別股。(以上見105卷第113至148頁) 4.認識證人(代號),依授信度之7%支付佣金,3000萬撥來 ,就匯給證人(代號),是代辦行規,本來證人(代號)是要8%(見108卷第368頁) 五十七、證人陳晃涵證述: 1.於95年3月丙丁○○介紹力華票券貸款,後力華票券丙巳○○告 知可申辦1500萬元,但須工廠設定抵押,其工廠已有設定,丙巳○○告知可買中國力霸公司債1500萬元做為擔保品,但要 用其個人戶購買。 2.丙巳○○告知力華票券會先把1500萬匯到積穎公司,要其匯到 個人戶後,再從個人帳戶匯到力霸帳戶買公司債。之後其則負擔3000萬元每月5.4%利息,但公司債1500萬元部分,力華票券每半年會支付5.6%利息。 3.其原要申請貸款,但後丙巳○○以發行商業本票方式辦理;若 不購買力霸公司債,則力華不會幫其發行商業本票;審核表上寫3000萬元。(以上見105卷第79至91頁) 五十八、證人王秉瑾證述: 1.約於95年7、8月間,宏健公司準備向力華票券借貸,力華票券的總經理乙f○○及曾襄理向本公司要財務報表回去看,之 後曾襄理打電語表示願意借貸3000萬元給我們公司,但條件是要回存1000萬元買力霸公司的公司債;曾襄理曾表示若我們不同意1000萬元回存買力霸公司債,則那3000萬元的貸款也就不用談了。(見105卷第184至191頁) 五十九、證人葉蓁蓁證述: 1.95年8月齊裕建設公司向力華票券公司發行保證商業本票 5000萬元;本ecyc and a.r主動提問有無資金 需求;乙f○○在拜訪時有說要提供金融商品做為擔保,但沒 有提到力霸,是授信案核准時才要求指定要購買力霸公司債當擔保品;乙f○○當時說如果不買力霸公司債,就不提供這 個額度,就是不授信給齊裕建設公司。(見105卷第48至61 頁) 六十、證人高文賢證述: 1.麗湖大飯店公司先前向中華銀行申請貸款,與乙H○○接洽, 核貸條件是必須增貸6000萬買公司債,利率可由3.1%降低為2.6%,之後乙H○○陪同至力華票券公司與乙f○○見面,6000 萬係由力華票券公司所撥出,全額購買力霸集團之公司債,力華票券公司係以此方式讓資金轉至嘉食化公司之事實。(見105卷第202至219頁) 六十一、證人葉榮嘉證述: 1.力華票券總經理乙f○○要求必須購買力霸公司2000萬元的公 司債,做為核貸的附加條件,志嘉建設公司認為購買一年期力霸公司的公司債風險不高,答應乙f○○的要求,配合辦理 ,而向力華票券辦理1億2千萬元融資貸款中,其中2000萬元是用於購買力霸公司的公司債,志嘉建設公司實際上只有1 億元可以自由運用;購買時買債券的資金是力華先將資金匯給我們,再轉匯購買力霸公司債帳戶。(見105卷第309至 313 頁) 六十二、證人黃燕珍證述: 1.95年10月凱盛公司因資金需求,在力華票券公司丙V○○、丙r ○○主動來訪下,向力華票券辦理2000萬的保證發行商業本票融資,是屬於無擔保、180天的中長期放款。 2.丙V○○、丙r○○在洽談過程中,要求凱盛公司要購買力霸公 司1000萬元公司債作為擔保,否則貸款下不來;其買到1000萬元力霸公司之公司債後,就直接設定給力華票券做擔保。(以上見105卷第27至35頁)參、上列被告及經檢、辯雙方聲請傳喚之證人於本院審理時分別供、證述如下: 一、被告己○○供述: 1.我認為我沒有犯罪,在力華票券成立時,我雖是籌備委員,但是實際上是甲○○在做,在我擔任董事長的期間,我並沒有實際執行職務,都是甲○○在執行。力華票券實際負責人是甲○○,董事會也是甲○○代表主持。這段期間我知道我是擔任董事長,但是我沒有實權執行董事長業務。(本院筆錄卷㈠第5頁反面以下) 2.董事、常務董事是沒有出席會議,好像是紀錄的丙y○○有提 到,實際上我是沒有出席會議。我個人也沒有在力華的辦公室,授信批示的文字、日期、數字都是我父親甲○○批的,圖章也不在我那邊保管。在八十七年至八十九年我是管理生產、銷售,我管理二千多人四個工廠,當時中華商銀是力華票券公司最大的投資者,我是法人代表。(同上卷第33頁以下) 3.(審判長問(提示本院編號119卷第45頁以下至225頁)你在當董事長時,在常務董事會簽名,到八十九年十二月以後你卸任後,還簽董事,你為何沒有管力華票券公司的事情,也沒有開會,為何在公司的決策會議上簽名?)我是無心的。甲○○是強勢的管理,他有無董事長,都是直接指揮。(同上卷第33頁以下) 4.從頭到尾的董事會、常務董事會我都有簽,但是當時的情況沒有想那麼多,因為是父親在執行,所以沒有想過該不該簽,但是我的確是在力霸公司上班。(同上卷第128頁以下) 二、被告乙L○供述: 1.我是八十七年四月中華銀行派的法人代表,我擔任副董事長到九十年四、五月,九十一年到九十一年七年退休時是常務董事。我是從八十六年到九十一年七月這段期間擔任中華商銀的總經理,有八十七年時,中華銀行已經經營了五、六年,有相當的規模,所以政府評定准予設立力華票券公司,力華票券是總經理制,是總經理在控制力華票券的營業,不是副董事長,同時我是中華銀行的總經理,所以我沒有時間兼顧力華票券,對於力華票券的業務我不清楚。我跟079被告 丙Y○○、甲○○先生有開常務董事會沒有錯,後來決定要給 何人商業本票後,後來我就沒有再參與董事會,我擔任常務董事的期間,也有參加董事會,因為董事會常董、董事都要參加。照銀行法的規定,關係人的授信一定要提董事會,不會提常董會。我出席常務董事會是依據授審會的報告,授審會沒有提到超過關係人的金額,我們完全是依照授審會提出的書面,為形式書面審查。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的事情,是授審會要審查,如果授審會通過的話,差不多過我們董事會都會同意,因為授審會是專業人員在審查。我不知道力華票券的徵信、授信是否都是同一組人員在辦理,授審會沒有指出來所以我們也不知道。審核報告是一張表,上面並沒有說誰是徵信誰是授信,並沒有這樣分,所以從表上看不出來。(本院筆錄卷㈠第18頁反面以下) 2.(審判長問:在你們任職期間,棟信、棟宏的董事長是074 被告丙黃○○,力華票券公司的董事長也是074被告丙黃○○, 你們在審核時,有無審核到他們是利害關係人?(提示起訴書第七○八頁至七一○頁棟信公司部分、第六七九頁編號六、七、八、起訴書第六七八頁棟宏公司部分))八、九年以前的事情,現在記不清楚了。(審判長問:(提示119卷第 188頁、189頁)為何在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常務董事會簽常務董事?)簽字是我簽的,但是是否是這兩次會我不清楚。我是做董事到九十四年九月九日。因為九十一年七月我從中華銀行退休,但是董事改選延到九十三年五月十日才改選。(同上卷第49頁以下) 3.我是力華票券成立時,中華商業銀行是力華票券最大的投資人,我當時是中華商業銀行的總經理,所以被派到力華票券做法人代表,而被選為副董事長、常務董事,從八十七年到九十三年這段期間,我當副董事長、常務董事的期間,我都有參加董事會、常董會,到了九十三年五月以後,我改為董事,當時我也在中華商業銀行退休了,所以我就不再參加。資料上是寫在九十三年五月我都有簽字,所以之前我記錯了,當常務董事應該是到九十三年五月,所以在九十三年五月之前的常務董事會、董事會我都有參加,我參加會議時,我是cd='B991 dur過力華票券授審會通過再呈上 來,我們開會時只能根據書面資料,書面資料我沒有辦法發現起訴書所說的沒有實際交易行為。八十七年還不是很差。九十一年以後,我記得主管機關財政部金融局有准予他們分三年三期攤還,我們只有照主管機關的指示辦理。(同上卷第128頁以下) 4.(檢察官問:根據力華票券公司董事會會議簽到簿的記載,甲○○擔任董事只有做到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一屆第三十二次董事會,之後第一屆第三十三次董事會以後到第二、三屆他都沒有當董事,對此有何意見?(提示119卷第36頁 以下並告以要旨))我不清楚,我只有參加力華票券的董事會。我不清楚,他們要變更董、監事,這些公文我沒有看過。我不知道為何甲○○既然事後沒有擔任董事,為何可出席力華票券董事會、常董會擔任主席。他已經不是董事的事實我不知道,我以為他是常董。開會簽到時,我只是在自己的名字下簽字,其它人是否是董事我不知道。我在擔任力華票券副董事長是從八十七年到何時我記不清楚,但是不是到九十五年。昨天說到九十三年是說擔任常董,剛開始是副董事長,後來變常董後來變董事。(同上卷第181頁以下) 5.董事會及常董會的召開是由我、丙黃○○、甲○○三人召開, 這個我昨天有報告過,我當時以為是丙黃○○當董事長,但是 實際上的情形董事會召開的時點、出席人數都不一樣。還有一點常董還有一位是丙Y○○,我一直以為他一直是以總經理 身份出席,但是後來查丙Y○○是常董,他一直都有出席,這 是他離職以前。丙黃○○擔任董事長期間,都有出席董事會、 常董會。董事會、常董會職權是比照授信審議委員會提供的資料形式審查,照規定不用實質審查,雖然沒有實質的書面規定。因為其它的銀行也都是做形式上的審查,所以這是屬於慣例。(檢察官問:既然如此,為何你昨日法院訊問時稱,你在中華商銀擔任總經理期間所開的董事會、常董會有實質審查,而且曾經否決或是變更某些授信案的提案?)我昨天講的還是形式上的審查,不是實質審查,但是形式上的審查還有是會有發現問題,就要發回,授審查如果董事會認為有問題,他們會把案子抽回,通過比較少。其它要修改、增加擔保品、變更利率、匯率的變更是比較次要的事情,這些也是在形式審查內,並不是實質審查。書面審查是照授審會提出的書面內容審查,實質審查要核對憑證或是其它資料,這是業務單位要負責,董事會、常董會主要是政策執行,業務的執行人是總經理在負責。授信審核表如果有表列方式來呈現,裡面有徵信結果、擔保品、保證人、對此家公司的信用的評等。這個資料是在主席手上,在董事、常董是看到審核表以外的徵信單位提出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是經過會計師簽核資料,他去把它濃縮變成二張表,在董事會時,董事、常董看到的就是這二張表。資產負債表、審核表是過去三年的情形,所以本案附表乙一的22家小公司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經營效能、獲利大概的情形都是可以看得出來。(同上卷第181頁以下) 6.(檢察官問:你於調查時又說只要提到董事會、常董會的案子,都是由甲○○事先同意,而且074被告丙黃○○是甲○○ 的親戚,所以實際開會時,074被告丙黃○○事先知情等語是 否確實?)這要行多方面來看,因為力華票券經手的都是大的案子,小案不做,都要寫洽談報告給甲○○,甲○○他是批示原則同意,他們業務單位才會實際調查資料,所以甲○○事先都知道。074被告丙黃○○因為力華票券公司他的幹部 都是從各金融機構過來,而且力華票券的業務每一筆金額都很高,我猜可能是甲○○不放心,需要有一個親信在那邊看,所以等於是在看管,074被告丙黃○○跟甲○○是親戚關係 ,我推猜是甲○○派他在那邊看管。所以我講074被告丙黃○ ○照甲○○的意旨去做,甲○○要074被告丙黃○○去看,074 被告丙黃○○執行甲○○的意思,至於074被告丙黃○○他事先 知情,是因為074被告丙黃○○的授審表要提董事會、常董會 時,一定要董事長批,所以開會前他應該要知道。授審表內有一欄是否是關係人,是關係人會打勾,二十二家裡面有一部分是關係人,一部分不是關係人,哪幾家是關係人我現在也記不清楚,有二類。利害關係人的授信條件有一定的條件,第一個不同是一定要十足的擔保,非利害關係人不一定,也會做信用貸款。這規定我記得是規定在銀行法,票券公司他們是用銀行法,後來特別立法,特別立法後我就不清楚規定怎麼樣。因為我沒有實際從事業務。另外財政部依照票券金融管理法之規定在九十一年六月四日發個令,規定利害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不得超過票券金融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三十五。我有參加過力華票券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一屆第二十二次董事會會議(提示118卷第104頁至107頁並告以 要旨)我所有常董會都有出席。其中第十四案有通過力華票券的授信風險管理辦法(提示同118卷第104頁至107頁並告 以要旨)有,正式有列出來,應該有。(提示同118卷第66 頁並告以要旨)又雖有該辦法,但內容我並沒有刻意去瞭解。至於他們要提到常董會的案子,要提出時,他們都曉得這個辦法,應該要照這個辦法,如果授審會沒有特別指出來違反這個辦法,董事不會一條一條去對。我對於起訴書附表乙二的力華票券公司八十六年到九十四年度淨值,沒有意見。(提示起訴書第689頁並告以要旨)董事會職權是業務的政 策方面,至於實際的操作是業務單位負責,而關於董事會、常董會審查的依據是授審會通過,依照授審表審核,他的淨值對於關係人的授信是否超過淨值,已經有銀行法還有其它的法令有明文規定,這是不能違背的,在審核時如果超過這個規定應該不會提出來討論,所以提出來的資料都是合於規定,他並沒有講說授審會、業務部並沒有在授審表上表示不合規定。我們董事會就認為是合乎規定的。(檢察官問:根據統計,力華票券八十九年度對力霸集團的授信額度共三十六億三千二百四十萬元,超過該公司八十八年度的淨值二十六億二千二百四十萬九千元;九十年度對力霸集團授信額度為三十億二千六百三十八萬元,超過該公司八十九年度淨值二十七億四百零三萬九千元;九十一年度對力霸集團為三十億五百十八萬元超過該公司九十年度淨值二十九億五千三百四十五萬三千元,對此有何意見?)董事會、常董會他在審查放款時,是依照授審表的內容個案審查,對於關係企業的總授信金額多少、有無超過規定,這個授審表上面沒有,所以董事不知道有這回事。不管是力華票券還是任何金融機構都有稽核單位,是專門在查有無違反規定、法令的事情,如果有違反的話,總稽核會向董事會報告,但是總稽核從來沒有向董事會報告這個事情所以董事會無從得知。(同上卷第181頁以下) 7.我們照各銀行做的現況,銀行的授信規定要審核的範圍很廣,不只是審核擔保品等,要審核的東西很多,最後是總合去評估核貸是否可以收回,銀行要綜合考量的因素很多來決定,要看情形,如果是虛設行號不能貸,如建設公司買地要蓋房子,還沒有蓋,但是先拿來跟銀行貸款,但是這段規劃期間也是沒有營業,所以這情形是可以貸給他的,但是類似虛設行號的情形就不行貸。要分二方面報告,這二十二家依據他們的財務報表並不是沒有營業行為。虛設行號的公司不可以貸款給他們,因為他沒有還款的財源。董事會是根據授審會提出的書面資料,還有徵信單位提出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來判斷,這些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內都有營業額,至於起訴書附表乙一所示的棟信、棟宏等二十二家向力華票券貸款的公司有無實際營業,董事會沒有辦法判斷,董事會只是根據徵信單位編的表來判斷。授審表上面,有表明是關係人,所以董事會應該曉得是關係人,但是設在何處,並沒有特別去留意,當時是力華票券剛開業,正在拓展業務,到處拉生意,一下子提出的案子多,事實上董事會沒有辦法一個字一個字去唸,而且設在何處普通是不會質疑,所以當時沒有注意到,而且他也合乎關係人設定的條件有提供十足擔保,所以我們就同意貸給他。至於負責人是力霸的員工或是甲○○的家屬,我們不知道,因為力霸的員工多。續約案如果是借款人,授信戶是按期還款、付息,其它的條件並沒有何變化的,審查的話也不會深入,但是還是要看授審會怎樣看法,授審會如果沒有反對他續約的話,董事會也不會發現有何不對,自然就會同意授審會的意見。因為案子很多,我記不清楚棟信、棟宏的負責人是否是074被告丙黃○○。因為丙黃○ ○是利害關係人的授信,074被告丙黃○○當時是已經當董事 長了,對074被告丙黃○○當董事長或是沒有當董事長,都應 該一樣來看待,只要符合關係人的條件就要按關係人的規定處理,我想應該不會影響對於該案的決定,關係人的授信是比較嚴格的在看,在把關。(同上卷第181頁以下) 8.(檢察官問:為何你於調查時稱,力華票券的董事會會對公司發行保證商業本票進行審查,另方面又說你沒有實際審查前述授信業務,因為授審會會審核,表面上這些資料會送到常董會審查,但都是甲○○一個人在控制,哪一種情形才對?)當時我講的也是授審會,董事會是根據授審會提出的書面審查,並沒有實際去審查,我並沒有如此。是否是甲○○一人在控制我不曉得,如果我曉得的話,我前面已經報告了,像這種大案一定要事先報告甲○○,但是是否是他一個人控制,我不知道,因為我沒有參與。(檢察官問:你是否於調查筆錄中有說,授信案件雖然有送到常董會審查,但是都是甲○○一個人在控制等語?(提示006卷第17頁並告以要 旨))因為在力華票券他們是保證商業本票的案件每筆都是幾千萬,所以所有的案子都要事先報告甲○○,我的意思是這樣,甲○○是原則同意才能進行,這樣算不算控制我就有一點用語上有一點問題,因為他事先都要知道,都要他同意才能進行。董事會或是常董會甲○○都是坐在主席的位子,提案提出來就由力華票券的一位小姐來唸案由,唸完後,甲○○會問有何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的話,會照案通過,這算不算主導、控制?一般銀行董事會也是這樣的情形,如果沒有特別的意見,主席會裁示通過。我記不清楚董事會、常董會出席的人是否平均只有三至四位,開會我除了力華票券以外,中華商銀也參加過很多次會議,所以我於開會時有無表示意見,或在何場合表示意見我記不清楚,且我沒有出席參加過力華票券的授審會,但我會知道授審會所提出的案件,在授審會中有經過討論修正,是因依照規定,授信案件應該要提授審會一一討論,參加討論的人對於每個案都要簽名表示同意,審核表背面都有簽名欄,事後這樣看來,他們討論過。我當力華票券的副董事長、常務董事的職務,我都是比照規定,比照董事的職責參加董事會,每一次都有參加,對於每一個授信案,我都是根據授審會提出的書面報告去審查,實質規定沒有說董事會要做實際審查的規定,所以我沒有做實質的審查,我認為我的職責已經盡到了。甲○○何時不做董事,這個我不曉得,因為這些資料、文件,力華票券都沒有給我看或是報給我看。是何人主持會議,會議主席的位子,一定都是甲○○坐在哪裡。又是甲○○在主持議案的進行,他已經不是董事我不知道。(同上卷第181頁以下) 9.我認識丙y○○,但我不知道,因為我沒有去過力華票券,我 會認識她是因為她列席力華票券董事會、常董會,他是在唸議程,但是有無做紀錄我就不知道,因為我在看議程我不會抬頭看何人在紀錄,而且081被告丙y○○小姐坐的位置離我 一段距離,除了081被告丙y○○之外,偶爾有其它人跟他一 樣,在力華票券的董事會、常董會列席並唸議程,我想可能是081被告丙y○○請假,有人代替。我記憶裡面董事會、常 董會開會時,力華票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總行的部門主管會參加。又丙y○○的身份是什麼我不知道,我沒有去過力 華票券,所以力華票券的運作我不知道。(檢察官問:對於081被告丙y○○於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調查時及本署偵查 中稱她有擔任董事會會議紀錄工作,很清楚開會情形,對此有何意見?(提示106卷第71頁背面及74頁並告以要旨)) 誰在做紀錄我不知道。力華票券董事會、常董會開會的地點,是在中華商銀的會議室,會議室有二間,剛開始是在大會議室,出席的人多,後來是在小會議室,出席的人沒有剛開始那麼多,但我不知為何力華票券開董事會、常董會的時候要在中華商銀。當時我已經從中華商銀退休,我不想多管事情,所以我看同樣一個董事在會議都沒有參加,所以那個時候我就沒有參加了,沒有參加後,他們也會拿簽到簿給我簽到,我想他的用意是在湊出席人數,但是簽到簿送到我那兒簽字時,差不多人都簽了,剩下幾個人沒有簽,我想我有簽沒簽,對董事會的效力也沒有關係,所以我就簽了。我未出席而簽名時,也沒見到當次的會議紀錄及相關附件。簽到簿本質是在開會以前就簽了,所以不能認為簽簽到簿就是表示同意會議的內容。所以不能說簽了就與同意會議內容相當。我沒有參加決議,並沒有表示我同意,我只有簽到,並沒有表示我同意會議的內容,我也並不曉得討論哪些案子。(檢察官問:主管機關或者任意第三人,看到力華票券董事會的簽到簿和會議紀錄,有無辦法判斷哪一些人確實有出席而簽到?哪些人並未出席而簽到)這些我都不知道。(同上卷第181頁以下) 10.董事會都是常董會開會時,授審會所提出的授審表裡面是關於利害關係人部分已經有載明了,所以067被告乙f○○應該 知道是利害關係人,至於是否知道是甲○○的家屬、成員或是力霸的員工而表示憂心,這個我都沒有聽到。我不知067 被告乙f○○經辦的案件有搭售力霸、嘉食化公司債之事,因 為授審表上沒有這些條件。也不知丙Y○○關於力華票券業務 之執行,有無直接依甲○○的指示辦理,但丙Y○○有出席力 華票券的董事會、常董會。力華票券下面有二十二家關係企業的貸款案,當時我都是擔任副董事長。(辯護人問: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在調查局接受訊問時,被訊問到有關二十二家關係企業貸款公司有無實際營運時,你講不知道,當天在檢察官訊問時,檢察官問你,067被告乙f○○知不知道,你 講他應該比我清楚,為何067被告乙f○○應該比你清楚?) 可能紀錄有出入,當時檢察官問我沒有實際交易是否可以貸款,我說不一定,並沒有這樣的規定,他問067被告乙f○○ 是否比我清楚,我講067被告乙f○○實際負責業務,應該比 我清楚,並不是指它沒有實際交易這一點。(辯護人問:你在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檢察官訊問時,你講到總經理聽命甲○○…067被告乙f○○可直接接觸甲○○不需要經過074被告 丙黃○○,請問你是見過067被告乙f○○找甲○○,或是甲○ ○直接來找067被告乙f○○,為何講他直接接觸甲○○,不 需要經過074被告丙黃○○?)因為甲○○是實際的負責人, 所以什麼事情都要他決定,至於067被告乙f○○是不是直接 跟甲○○有見過,我只有見到在中華商銀的房間,隔壁是我的房間,我出我房間時,都有看到有人在甲○○的辦公室門口等,有看到067被告乙f○○,所以是我的推測。(同上卷 第181頁以下) 11.(提示力華票券公司券辭職書)我是在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辭力華票券的副董事長。(審判長問:(提示107卷第24 頁反面)067被告乙f○○講說每次參加董事會是在中華商銀 三樓會議室召開,都有確實召開,我每次都有參加,074被 告丙黃○○除了出國外也會參加,此外中華商銀…高繁雄也會 都參加…但是甲○○每次都參加,067被告乙f○○是常務董 事兼總經理他一定會參加,從067被告乙f○○的陳述,只有 三人參加,你根本沒有參加,所以你在調查局講說九十一年以後沒有參加,跟你今天所講的是九十三年以後才沒有參加,何者正確?)我當常董,到九十三年五月都是常董,可能是067被告乙f○○搞錯了。(審判長問:根據授信審核表, 照你所講,你說授信你都沒有管,但是你卸任副董事長後你還在審核表你都有簽名、蓋章?(提示119卷第229頁至232 頁))董事要給董事長批以前,有一個副董事長在那邊。卸任後,我就沒有了。我當時是副董事長,因為簽名不是在我辦公廳簽的。後來不當副董事長案我在旁邊簽名,是因案件在歸檔前,會將案件送給我,我會在授信審核表旁邊簽名。金檢單位的檢查,檢查原則是一年一次,有時一年二次,檢查報告我沒有看過,也沒有送給我看過。只有提董事會有看到。每年都有檢查報告,主管機關的檢查意見如果有糾正事項的話,都有提董事會。(審判長問:八十八年到九十五年主管機關每年都有糾正促請改善事項的檢查意見,為何力華票券不僅毫無改善,而且每年愈來愈多的缺失,如對於同業關係企業愈現值現額百分之三十五,每年都無改善並依據金管會的函執行,因有以小公司股票押質不具擔保實益不足押質有七億多、另有小公司股票改換上市公司股票為擔保、挪用資金的情形、小公司循環買賣、力華票券徵信不實等,為何對於金檢報告置之不理?)主管機關單位糾正力華票券,力華票券要改善,規定改善的結果要向董事會報備,所以董事會只知道這件事,但是並不是董事會在指揮改善。報糾正事項給董事會同時要抄寫監察人。監察人應該列席,而監察人好像有列席,是誰我記不清楚。我記不清楚乙Q○○等人有 沒有,因為已經很久的事了。(同上卷第181頁以下) 12.力華票券常董會、董事會就授信案提供資料給常董及董事包括,力華票券業務單位是業務部,對於授信案要辦理初審,初審後再交給授審會去討論,授審會再做成結論,建議常董會、董事會如何處理。裡面有無包括各該申請授信公司的財務報表及徵信報告,授審會交給董事會、常董會的提案,是有授審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是根據會計師簽證的財報,濃縮成二張送交董事會、常董會審查。那些財務報表是在甲○○手上,其它的董事、常董沒有看到。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授審表有提供給董事、常董,徵信報告在甲○○手上,開會時我們都沒有看到。(本院筆錄卷(三)第287頁以下) 13.(提示一一六卷第六十五頁、一一○頁、一五二頁、一八二頁、二○一頁、三二四頁、三三八頁、三四八頁常董會紀錄常董會決議通過對於力霸集團的關係企業也是利害關係人的程星、益金、輝東、蓉達等小公司授信案,違反應該由董事會決議通過的規定?)益金是在力華票券的業務部他們提出來的案子,我記得並不是利害關係人,有幾家不是利害關係人,後來中央銀行查帳,認為應該併到利害關係人的部分去,剛開始就是當時提案時,並不是歸在利害關係人。(提示一一六卷第一七三頁、二四四頁、二四五頁、二五五頁)常董會決議通過以力華票券有利害關係人的南天、豐盟、觀昇等有線公司的授信案,也是違反應該由董事會決議通過的規定,授審表上面對於是否是利害關係人都有勾,但是上面沒有授審表,業務部提出來後,就要查是否是利害關係人,再決定做法,所以一般不會有錯,所以業務部認為不是利害關係人報上來,董事會、常董會也無法核對原始資料,因為利害關係人要建檔,建檔是業務部,業務部認定不是利害關係人而送上來,常董會、授審會當然會同意,我認為是分層負責,此部分應該由業務單位來做。(提示一一八卷七十五、七十六頁、八十四頁、一二三頁、一二四頁、一三○頁、一三一頁、一三四頁、一三五頁、一五七頁、一六○頁、一七二頁、一九○頁、一九五頁,力華票券的利害關係人遠翔、遠強、遠暉、遠新、遠森、遠富、遠東倉儲、東森華榮、陸輝營造、觀昇、南天之授信案,在董事會於各該年月日(次)通過前,力華票券對於力長、益金等二十二家小公司的核准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之金額,均已逾其授信規定及票金法規定關於對於利害關係人授信金額佔淨值比例規定,董事會仍於各該次通過上開准上開各公司申請授信案?)提案上面,授審表上面並沒有關係人授信的總金額資料,所以董事會、常董看不出來,而無法瞭解,這是很重要的,牽扯到銀行法、票券金融管理法的事情,所以業務部門應該去查,超過就不能再做,所以業務部、授審會要認定是否合乎規定後,再報告我們董事會、常董,因為他們沒有報告,所以我們董事、常董不瞭解。(同上卷第287頁以下) 14.(提示授信審核表)從授審表的記載,授信戶的負債比率偏高、累計虧損高,也不符合票金法等規定,董事會會同意,授信案是要以五P原則來判斷,並不是以一項、二項如流動 比率低來看,如果有其它東西可以彌補的話也是可以辦,所以授審會都要檢討、討論,認為沒有問題才簽上來,我們都是根據授審會的意見。(提示九十年至九十四年之授審表之綜合評述意見)從九十年開始至九十五年是否有記載每一家年年虧損,現在我們是事後才看這個事情,是很不對,但是當時在傳統產業很不景氣,所以當時授審會有考慮到整個市場的情況。(不符合票金法、力華票券授信的相關內部規定,而且每一年金融檢查都有指摘出缺點,還准予續約?)金融局這種規定是通知力華票券,但是力華票券在董事會、常董會並沒有提出來對我們說明,所以我們也不瞭解,在授審表也沒有表示金融局曾經有這種指示。(同上卷第287頁以 下) 15.依照從事銀行業務幾十年的經驗,看本院編號一一九卷卷附之授審表,九十年至九十五年期間,總共有三十一家的授信資料,認為符合規定可以授信(提示一一九卷三十一家授信審核表)予新達實業。(提示一一九卷第三二九頁至三三三頁新達實業九十二年至九十五年授信審核表,綜合評述欄記載年年虧,且一一九卷第三二七頁九十年授信審核表已經逾期三個多月才申請續約,也准予續約?)這個不是放款,是本票的保證,本票保證在契約期限裡面保證的都算數,都不算是超過契約期限,如果最後到期前幾天,發行三個月的票,三個月的期間之內不算利息。准它續約是准再一個額度給它,在到期時繼續發。(票期還沒有到,沒有付款又先准它,是不是不符合短期授信的規定?)我對票券業不是很內行。票券業是票券公司給一個額度,如果期限一年,在一年內是陸續發行。票券、票據還沒有到期,就准它續約,算是短期授信,票券業就是這樣。是法律規定,它是每一批票券不能超過一年。還沒有到期就准其續約,不是形同長期授信,不是力華票券一家,其它家也是這樣子。你說新達實業是合法,但是綜合評述記載年年虧損、股價是六塊多等內容,對此他的淨值、流動比率都比同業高?)只是獲利比較差。我不是認為是優良公司,但是是一個可以貸款的公司。既然你認為新達實業可以貸款,現在會倒閉,我只是就個案來判斷,但是力霸集團倒掉,它並不是單純的、二家公司,是整個力霸集團的經營發生問題,雖然這一家還可以,但是還是倒掉。新成立的公司就准它發行商業本票,它是有提供上市、上櫃的股票。(實有優良的業績、實績,如果有營業也是營業不久,而且股票價格也是上上下下,力華票券馬上就可以借給它一億八千多萬,它是八十八年十二月成立的,初貸是八十九年七月?)因為它有上市、上櫃公司的擔保品,還有百分之三十的未上市公司。是哪幾家未上市公司,我現在看不出來。因為它不是關係人,所以沒有提供十足擔保。在董事會、常董會接到案子後,看到授審表記載並不是利害關係人,是否是利害關係人,這個業務部要通知。(同上卷第 287 頁以下) 16.(提示力華票券九十年至九十五年製作力長等二十二家小公司徵信報告內所附的小公司資產負債表,計算出的每股股價如統計表,力華票券可以准各該小公司發行商業本票及續約,如此公司可以貸款予其二十五億多,股價有每股○點○四、○點九五、○點四七元等?)初貸的時候還不是很壞,當然不是很好,但是不是很壞不能貸,問題是為什麼在貶值以前為何沒有拍賣掉。它是傳統行業轉型沒有成功的下場,我們有責任,為何沒有在它沒有救以前趕快處理掉,各該公司的股價類似如此情形業務單位要簽出來,但是業務單位沒有簽出來。(提示一二三卷第二十頁力華票券業務部製作之徵信報告,表列力長等二十家公司在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時都是負債累累,虧損甚鉅,可以發行保證發行商業本票及准其續約?)應該要看它的淨值。借給它的時候是早期,後來傳統產業一直往下掉。因為力霸集團的負債後來是變成很大,每一家銀行都傷腦筋。(同上卷第287頁以 下) 17.(依照在中華商銀長期擔任副總、總經理的經驗,及後來到力華票券兼副董事長看來,是否不知道甲○○是以中華銀行及力華票券、友聯產險做為他掏空的對象?)力霸集團在我去參加中華銀行的籌備,當時是很好,後來是慢慢要轉型不成功,要彌補但是無法彌補到無法收拾,在我看來,剛開始是沒有問題,後來有無掏空,我從每個案來看,看不出來,因為它是一個大的組織,錢怎麼樣用我實在不曉得,所以我不知道他在掏空,是到最後報導出來後,我才知道搞得這麼大,可能我比較笨所以我無法察覺。對於中央銀行金檢局在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就力華票券做業務檢查報告,指明其依遠新、遠強、遠森、遠暉之八十七年財報,遠新該年度營業收入為六十四萬二千元,短期借款五億九千二百八十八萬元;遠森公司,該年度營業收入九百九十六萬六千元,短期借款為六億四千二百九十五萬八千元,這兩家公司與遠強、遠暉的淨值均為負數,授審會及董事會為何會同意其授、發行商業本票(提示本院力華票券函查六卷第五十一頁該八十八年度檢查報告五之十七),答,我想我要看授審表。(提示一一九卷四七○頁至四七八頁遠新授審表、四七九頁至四八七頁遠森授審表、四九八頁至五○二頁遠強授審表、遠暉授審表)因為遠新它是提供上市、上櫃股票打六折。因為它們都有提供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像是台鳳公司。我們一般是沒有指定股票,只要是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我是根據授審表來審核。(對於中央銀行金檢局在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力華票券做業務檢查報告指出,遠富、遠森、遠新等所提供之股票押值顯有不足,未通知補足,仍准予授信,且遠森、遠富、遠新及陸輝之淨值均為負數,准予授信,(提示本院力華票券函查六卷第二五一至二五三頁九十一年度檢查報告)另外九十年度金檢報告(本院同卷第一七六頁至一七八頁)亦同此情形,對於上開公司九十一年仍准予授信?)中央銀行的檢查報告沒有拿到董事會來報告。(提示一一八卷第一四三頁至一四六頁董事會紀錄)是稽核室提案針對遠森等公司新貸案提出四個提案,(一五九頁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紀錄)是稽核室報告中央銀行金檢報告缺失改善情形及(二九八頁)亦為稽核室報告金管會金檢報告是改善建議、(三五三頁)稽核室的提案等,每一次董事會紀錄都有記載授信的疏失,甚至業務部人員到中央銀行開會,回來後都有跟董事會報告,說沒有?)詳細的情形都沒有給我們看,他們是有拿出來,但是沒有給我們看。董事會是案由唸一唸。因為唸了以後,改善的資料一大疊馬上就拿走。(問你時,說沒有提出金檢報告?)我沒有印象,我不記得,好像有。(你在職期間,對於中央銀行金檢局在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所做業務檢查依照九十一年會計師簽證報告,遠富、遠森、遠新等之淨值已為負數?)對此,我現在沒有看到授審表,但是好像有擔保品,而且這幾家後來好像也還清了。(同上卷第287頁以下) 18.(提示一一九卷第一五六頁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一屆第四十九次常董會簽到單)當時丙Y○○出國委託我代理出席, 依照卷證及己○○的供述,他始終未出席常董會及董事會,所以該次常董會只有我一個常董出席開會,該次常董會決議只有我一個人決定,對此我前面報告過,董事、常董,甲○○一直是坐在主席的位子,我一直到最近我還認為他是常務董事。這個是要從書面上看,己○○是有出席,但是事實上他沒有出席,甲○○有出席,他是一直坐在主席的位子,是不是己○○有授權給他我不曉得,不是只有我一個人,還有甲○○在。(如起訴書六八三頁至六八七頁附表乙一之三十一家小公司向力華票券申請發行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的初次貸款之案源?)我不知道。(前開案件的續貸案之案源?)是業務部門簽上來的,怎麼來的我不曉得。意思是初貸跟續貸的案源何來都不曉得。前開案件是業務部門的承辦人去各該三十一家公司招攬的業務,還是甲○○交辦的,我也不知道,我沒有參與業務的經營。對於證人丙u○○經理在九十六年 七月四日法院審理時證稱,前開利害關係人及小公司的授信案件,都是上面交辦的,業務部人員自己去挖的案子事實上是沒有,上面是指甲○○,關於授審表的綜合評述欄受理單位意見欄不知道是誰寫的,因為這些我們事先都沒有接頭過,是交辦下來我們做,有時候我看案子簽出來,我問簽辦人案子怎麼來的,他們是回答,大部分都是上面交辦的,王家的作風就南是這樣等語,表示這些附表乙一的三十一家公司案件都是甲○○交辦的,對此,這些我都不知道,我沒有參與經營。(授信案件若是由甲○○交辦,力華票券業務部門的承辦人依職簽上來,自屬配合通過且僅有配合一途,如此業務人員如何盡到審核之責?)照規定不管案子從什麼地方來,經辦人都要按規定審核。(同上卷第287頁以下) 19.(你今天都將責任推給業務部門的人,問題是如起訴書附表乙一的公司申請發行商業本票的案源,都是甲○○交辦,以掏空力華票券的方式,將錢搬給力霸、東森集團的關係企業,而你又先後擔任過中華銀行的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十幾年,在開會的場合及辦公室坐落的位置,與甲○○朝夕相處,對於甲○○僭越業務部門權限,及僭越己○○董事長的權限的行事作風當甚熟悉?)對此,我在中華銀行十年,甲○○從來沒有交待我辦什麼放款要跟他配合,我也沒有交待過我的部下這是上面交辦下來的要照辦的情形。這個可以請審判長、檢察官問任何一位中華銀行的放款人員我有無給他們壓力或是交辦任何事情。力華票券也是一樣,關於力華票券的放款案件,甲○○也沒來沒有交待我應該怎麼辦,或是要我向下面的人施壓,可以問每個力華票券的同事。同時如果上面交待下的案子有問題,也從來沒有人來向我報告,所以甲○○在做什麼把戲我從來也不知道。(授審表上面蓋的很清楚,己○○是董事長,依照的經驗,己○○是董事長沒有去開會,而由甲○○去主持會議,有無懷疑甲○○的職稱,如此甲○○豈不僭越己○○的職權?)因為力華票券的董事、監察人經常在換,換的時候我也不曉得,到底最後是誰,誰任何職位,我也不曉得。常務董事也是一直在換。甲○○在力華票券身份,他是實際的負責人。實際負責人就可以主持董事會的召開,甲○○到底是何地位,他事實上是控制整個中華銀行、力霸集團、力華票券。所以開會時都是聽他的。(同上卷第287頁以下) 20.(檢察官問,你們董事位階的人,將授信案件違法的責任推給業務部門的人,而業務部門的人又把同樣犯罪行為的責任推給有權限決定的董事會,如此循環論證不已,到底誰有責任?)我不知道,因為事實是這樣子。(被告癸○○辯護人問剛才你說遠森、遠富、遠新也還清了,如何確定有這件事情?)我不管業務,我是聽丙Y○○說是還清了。(就你所知 ,九十六矚重訴字第三號起訴書附表六編號二十三至三十一,即癸○○所屬的遠森等公司,它的授信額度是否已經清償?清償情形如何?)我不知道。(同上卷第287頁以下) 三、被告丙Y○○供述: 1.我是擔任總經理,八十七年剛成立時,剛好我們地雷股在爆發,所以對不太可靠的公司,當時甲○○在開會時有講過,說這樣子力華票券的業務做不起來,他說他要介紹一些公司給我們。我不曉得他是要用這一些公司要掏空,發生這個案子後,我相當的痛苦,當時我的想法是因為力霸集團的情況非常好,他要介紹公司給我們,我認為是好事,就承辦。我不瞭解這些公司有無營業,因為這些公司都有會計師的簽證。當時沒有注意到這些公司的營業址都一樣,都是在力霸大樓的六至八樓。起訴書裡面也提到徵信報告的問題,我們是分層負責,我是總經理,底下的人有事情,我當然要負責,這是一定的。銀行法三十二條還是三十三條所講的是利害關係人。我們每一個到銀行工作的經理級以上,包括董事長、常董、董事都要填一個表填明該等人之親戚關係,銀行都會建檔,有碰到就是利害關係人,如果沒有碰到的話就是關聯戶,關聯戶不是利害關係人。是不是利害關係人是要經辦單位去抓、去比對,如果跟銀行法的規定不符合也不能說就是利害關係人。(本院筆錄卷㈠第20頁以下) 2.當時申請的董事長是己○○,總經理是高繁雄先生,等到要成立時,高先生沒有辦法過來,在找不到其它總經理的情況下,我才做總經理,剛好當時又是金融風暴的發生,成立後甲○○就跟我講說他要介紹業務給我,給我做業績,後來這些公司來後,當時公司沒有營業我都不知道,我們業務部門做上來的徵信報告都有會計師簽證,這些公司在別的銀行也有授信往來。我們看了財務報表有營業額,有營收,有來往,根據我們業務單位做出的報告,應該是有財源。案卷裡面有授信審核表,我們的業務部門關於它們的營業狀況都寫得清清楚楚。我認為小公司的財務狀況是差強人意,但是這些公司都是利害關係人都有提供擔保品。力長、益金分成二個集團,是因為計算利害關係人,我們有授信部門的人要根據實際董監事名單計算出來是否是利害關係人,怎麼劃分我現在記不清楚。我認為我沒有犯罪。對於證人己○○講說力華票券是總經理制,不是董事長制我有意見。沒有一批放款是總經理批示就准的,就算是買桌椅也是董事長批核的總經理沒有權。(同上卷第128頁以下) 3.我擔任常董兼總經理。時間是從八十七年開業到九十一年五月間生病中風後退休。我認識丙y○○,她在力華票券的職務 是擔任董事長秘書工作,她在力華票券召開董事會、常董會時,有列席擔任紀錄,是負責把董事長批下來要提案的案件做成書面的提案提到董事會、常董會並負責聯繫應該出席的人員。剛開業的董事長是003被告己○○,第二任是074被告丙黃○○。又提案好像會到甲○○那邊,他簽了個日期,有蓋 一個長條戳子退回來,所以批示的人應該是甲○○。我的上面有董事長、副董事長,甲○○當時是名譽董事長,當時他批而也有蓋董事的長條戳回來,當時為何會這樣做,我不瞭解原因。丙y○○所屬的單位是管理部,是管理文書製作、打 字等,有一、二位女同事偶爾也會參加列席,但是他們的工作分配我不清楚,因為他們是屬於管理部的。我說的女同事姓名,因為我離開五年了,很多同事的名字都忘記了,可能081被告丙y○○比較清楚。董事會、常董會議程進行中,是 由丙y○○朗讀案由,但有時也會有人代理來唸也有過,至於 姓名我記不起來。主持開會是董事長,後期是074被告丙黃○ ○,前期是003被告己○○,但是甲○○會坐在主席的旁邊 。我現在記不得003被告己○○有無出席。前、後期都有甲 ○○在主席檯。又主持會議的人是董事長,但是案子能否做、通不通過都是甲○○在講話。(檢察官問:對於剛才證人乙L○說主持會議坐在主席檯的人是甲○○,而非074被告丙黃 ○○,對此有何意見?)我的印象中應該是董事長應該是坐在主席檯,甲○○應該坐在旁邊,包括股東會也是這樣,我的記憶是這樣。在我任職常務董事期間每次都有出席董事會、常董會。(檢察官問:明明實際主持會議的人是甲○○,為何會議紀錄要寫003被告己○○?)應該是公司的代表人 是003被告己○○,至於甲○○參加,依我的看法,他是以 名譽董事長的身份,算是列席,他要插嘴,別人沒有意見。(同上卷第181頁以下) 4.利害關係人都是從授審表是否勾利害關係人來認定。所以看了授審表就知道是否是利害關係人。以我過去在別的金融機構的經驗,利害關係人的授信案件要由董事會審查,而非常董會,可能是因為怕利害關係人會侵害到公司的營運、損及公司的利益,所以不止是常董,要更多的董監事參與,在我過去服務的銀行也有比例的規定要有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董事是二分之一同意的規定就是要有特別的決議讓更多人來參與討論。因為時間也久了,我們董事名額有九位吧,所以誰何人確實有出席董事會,現在記不起來。(檢察官問:力華票券有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一屆第二十二次董事會有通過授信風險管理辦法?(提示118卷第66頁至68頁並告 以要旨))其中第三條規定內容,董事會應該有照這樣子去實際執行以避免發生超過公司淨值的結果。(檢察官問:可是根據起訴書附表乙二力華公司八十六年到九十四年度淨值表與該公司實際授信給力霸集團所有關係人的金額結果,在八十九年到九十一年間是超過淨值的規定,對此有何意見?)有無超過現在記不起來。計算都是有授信單位就是業務部門做的,如果有超過應該要在授信審核表內他們的單位審核的意見欄內。並沒有硬性規定寫在哪裡,以我的作法,如果有異常的話,就要寫在受理單位意見欄。又綜合評述也是業務部門寫的。往來情形欄也是業務部門寫的,這一張表的製作全部都是由業務部門寫的,在表的最右邊下面有說受理單位是業務部。又業務部門的主管當時是Y○○。又他們為何沒有寫出授信額度已經超過出淨值的結果,我並不清楚可能有段期間,授信的主管,最早的主管是賴劍南,後來是Y○○,有一段時間是副總經理乙t○○兼任的。(同上卷第181 頁以下) 5.沒有營業的公司不符合我們授信的宗旨,我們設立的宗旨是要幫助公司企業的短期融資,如果沒有營業額就不需要這一筆資金。業務部門的承辦人、經理應該是要依照力華票券徵信業務辦法的規定,向客戶徵信、瞭解、接洽各該公司有無實際營業但是有些公司,像這麼大的公司都是有會計師的簽證,像我的話都要看到財報並有會計師之簽證,像徵信部、業務部有無到公司實際瞭解營運狀況我不清楚。關於起訴書附表乙一所示棟信等二十二家公司有無實際營業這件事,根據我過濾過這些案件,我們有二大比較大的報表,一個是授信審核表,是由業務部門自己製作,一個是簽案的授信審核表,徵信報告裡面看出來的,有哪一個會計師、哪一個年度有營業額,徵信報告裡面寫的很清楚。(檢察官問:根據聯合徵信中心所提供的前開二十二家公司出、入口實物及本案各該公司負責人所稱,可知八十七年之後,這些公司並無實際營業行為,表示當初業務部門承辦人、經理並未確實依照力華票券規定的徵信作業流程實際與客戶洽談,瞭解有無營業的事實,對此有何意見?)沒有意見。一般來講董事會都是根據底下一層一層所做出的書面報告來做書面的審查。實際的審查,叫這些董監事去自己瞭解,沒有一家金融機構是這樣做的。都是做書面的審查。(提示119卷227頁以下, 121卷全卷)董事會、常董會中,再依授信審核表、徵信報 告等來看出是否不符合授信條件,授信審核表內的數字來源,是根據他們製作的徵信報告所得的結論填寫過來的,徵信報告裡面有三年的財報、有某個會計師所簽、也有別的銀行往來的金額,重要的資訊會寫在授信審核表提到董事會、常董會,董事會、常董會就是根據授信審核表做審核。(檢察官問:對於世湘公司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的徵信報告( 121卷第23頁至29頁)其中第27頁綜合評述第4點所稱財務結構欠佳,短期償債能力欠佳、經營績效尚待加強、獲利能力欠佳等內容,第29頁評分表總分是四十八分,低於六十分,根據力華票券的規定,應該予以婉拒,為何還是繼續授信延展?)根據29、30頁的授信審核表來看,這是九十三年十二月,當時我已經離開力華票券了。但如果是我有看到四十八分的結果,在董事會中我從職責來看,應該要提出意見。力華票券對於授信案件的續約,是應該如新貸案的審查新貸戶的授信條件。因為每一年都要重新評信狀況如何。(同上卷第181頁以下) 6.如果沒有出席我不會在報到單補簽名,但從這幾天大家在庭上的陳述來看,我知道有此事。之前在開庭前,我也是知道有這種情形,但不是每一件。董事會開會時,書面的提案是誰打我不知道,這是屬於秘書單位的事情,誰打字應該不是重要,打了之後由業務部確認並簽意見,再呈上來。又董事會、常董會開完會後,是不是應該是081被告丙y○○那邊在 負責,因為他是有參加列席開會,開完會他會根據開會資料來做。至於董事會、常董會開會時,除了081被告丙y○○以 外,是否還有其它小姐代為朗讀案由,其它的小姐姓名為何,我離開五年了,我記不得。我不曉得丙y○○是否會打字。 (同上卷第181頁以下) 7.我剛才提到甲○○曾經有批示的長條戳章,這個長條戳章的內容,批示是寫幾個字,長條戳上面寫的是董事長己○○、董事長丙黃○○。批示的字跡好像是甲○○的字跡(提示八十 七年、八十八年授信審核表)。又票券公司沒有展期,發行保證商業本票,力華票券做保證人,這一張本票就已經在市面上流通了,如果沒有錢就會退票,續約的話可能要評估這個戶頭是否可以放一千萬,通常是借新還舊的方式來清償票據,如果沒有清償就會有人找我們求償。(辯護人問:關於徵信報告、授信審核表上的記載是由業務單位記載,該記載真實性為何,董事會有無辦法知道?)個別處理的話是有辦法。在審核的時候除非是不相信這個經理,要不然我們相信他做出來的文書。(辯護人問:(提示118卷第73頁以下第 五、六、十六次董事會決議)前開三次董事會決議通過授予仁湖、日安、申利等十八家公司保證商業本票的額度案的決議細節為何?)也是秘書小姐先一案一案唸,沒有意見、異議,就通過。(辯護人問:(提示106卷第115頁)你之前在北機組提到二十二家申請發行保證商業本票,秘書小姐會逐案唸出提案,甲○○決定通過,是否正確?)他有列席,是他在主導,他決定通過就通過。(同上卷第181頁以下) 8.我的印象中,八十七年到九十年間070被告乙L○在力華票券 副董事長,我的印象中是任副董事長。但做到到何時我真得記不得。就是做過副董事長,因為他們是法人代表,改來改去。副董事長在力華票券的職務內容,就是副董事長,我們授信案件都會經過他看。(辯護人問:(提示119卷第227頁)在左邊有一欄叫核轉,上面蓋有副董事長乙L○,核轉欄有 何用意?)提會權的人是董事長,核轉是轉到董事長那邊去提會。印象中070被告乙L○沒有將我核轉文件退回過的例子 。力華票券董事會是如何評估對客戶要不要授與信用發行保證商業本票,要看每一個人的能力,既然做為董事就要有能力來評估,我無法替他們每一個人作答。授審會出具的授審意見,沒有限定這是董事會評估的重要依據,身為一個金融機構的董事要全盤瞭解,我時常告訴我過去的同事,要從第一個字看到最後一個字才算負責,能否審查、懂不懂審查,我認為應該都要懂,身為一個金融機構的董事已經不容易了。(辯護人問:你自己參加董事會,主要是依據何條件去授與起訴書附表乙一之二十二家公司,你是如何評估?)放款都有經過放審會,我是放審會的召集人,放審會我已經看過了,到我這邊來,我就看授信審核表、徵信報告,授審會過濾過後,再送到董事長那邊提會。(辯護人問:董事會有無經過討論再決定是否對於客戶授與發行保證商業本票?)什麼叫做討論,是唸完看過東西,有意見提出,沒有意見就默認,甲○○說沒有意見通過,請問這算不算討論。(同上卷第181頁以下) 9.關於我在偵查中調查局時有提到董事會形式上的討論有的就由甲○○決議通過的意思就是指:形式上就是書面上的審查,就是由董事長提出的這些案件,授信審查表、徵信報告他們不可能跑去各公司實際調查,沒有人這樣做。a.sys=b.and 件,在董事會不一定要通過大家沒有意見,他裁決沒有 意見就通過。(辯護人問:你在辦理授信時,為何沒有將益金、程星、蓉達、新達、冠東、輝東、德台等公司列入力華票券的關係企業?)有、沒有,審核表裡面有寫,有,沒有,不是我不列入,沒有,是主管單位業務部門他們計算過認為是或不是關係企業是否是利害關係人,我們的控管有一個辦法,所有的董、監事、高階主管都要填一張利害關係人的表,列出來後,管理部再鍵入電腦內,萬一有甲公司要申請,我們把資料核對,如果是碰到的話就是利害關係人。我現在記不得力華票券對起訴書所指的力長等二十二家公司授信ty/ERRORPAGE票券的淨值,算也是主辦單位業務部門在 算,如果有超過也要寫在意見裡面,沒有寫就算是正常。但在審核授信案件時,業務單位沒有表明已經超過力華票券的淨值。(檢察官問:你剛才說因為相信承辦人,而在董事會裡沒有挑剔或是審查送上來的案件,如此是否會違反公司內部董事會控制授審會授信案件決定的目的?)經理部門,主辦單位提出的案件,也經過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層層提到董事會,做為董事要用何角度來審查並沒有規定怎麼做,董事的審查責任是應該依照公司法的職責審查。(同上卷第181頁以下) 10.我任職總經理期間,對於二十七家小公司的授信我的部分,應該有依照力華票券授信管理辦法來辦理徵信審核,我的部份我就是拿書面來審查,業務部門做出來的應該也是照著程序來的。(審判長問證人:丙癸○○在偵查中說徵信授信報告 都是他一個人做的,這樣有依照規定嗎?)金融界一般的習慣,大的單位友分徵信、授信兩個部門,小的單位都是同一個單位在做,徵信上去准了以後,再做授信。同一個人作是可以的,因為我們是小公司,我們的人員很少。(同上卷第208頁以下) 11.在我任職期間從八十八年到九十一年中央銀行金檢局有到我們力華票卷作業務檢查,都有提供檢查意見給我們。(審判長問證人這段期間所指示的糾正還有改善事項,力華票券有沒有改善?譬如說押質不夠,提供擔保品小公司的押質,押質不足柒億多,或是以小公司換取上市的大公司股票不當,你們有沒有改善?為何每年都一樣。)我內容記得不是很清楚。(審判長問證人:對於同一關係企業授信淨額超過百分之三十五,要你們改善都不改善,小公司的股票押質不具擔保實益,而且不足押質有七億三千兩百二十六萬,還有列出明細出來,以小公司來更換上市公司股票作為擔保,他也有列明細,他說這樣不妥當,然後以他人名義授信,將資金流向給其他關係人的情形,就是這些情形都一直沒有改善,為什麼你們不改善?)這恐怕要調八十七年每年檢查的資料來看才知道。董事會還有常務董事會的會議記錄每個月送去給主管機關就是會記紀錄,因為他可能就是要監督我們看看有沒有不當的授信,要我們報,紀錄開完會都要報。(審判長問證人:實際上董事出席的只有三、四個人,最多三、四個人,為什麼要報上去?就是說很多董事沒有開會,都是事後簽名的,董事會的紀錄還是報主管機關去行使。)因為哪些是當場開會,哪些是事後補的,我不清楚,雖然我有去開會,但是我沒有去點人頭,看有哪些人來開會,因為董事一定有董監事,董監事有十一個人。(同上卷第208頁以下) 12.主管機關沒有對於力華票券做過處罰或是說將力華票券移送法辦,糾正就是處罰,罰款有一次,那次我不是很清楚,是不是是持有一個公司債還是什麼,我忘記了,好像是這樣,我記得有被罰款一次,我只曉得罰款一次,糾正有好幾次。(審判長問證人:依照票券金融管理法,票券卷金融公司他指示對於短期票卷營業而已,對於本件這樣的情形,授信給小公司以後,不斷延後到九十六年還沒有辦法償還,還有那麼多錢,那是不是一個變相的長期借貸,跟票據金融管理法有所違背,是這樣嗎?)最長時間是一年,這個時間爆發我很驚訝,我離開的那年九十一年,應該到九十二年就到期了,怎麼現在還在呢?那是不是通常是因為你每次要借新還舊要重新評估,那是不是再重新借新還舊呢?這我就不太清楚,所以我認為說我已經離開五年了。(審判長問證人:我是問你說依照票據金融管理法的立法精神還有法律上的規定,短期融資最多是一年期的,如果一再延期的話,延長七、八、九年,等於就是長期貸款了,這種情形是不是不能這樣做?)是不正常,我在的時候,每年到期要再續約,都要重新評估一下,都要重新評估,認為好我才給他繼續,這是不正常,要借新還舊,要借一筆新的,舊的還掉就解決責任了,變成這張是新的約。(審判長問證人:你們怎麼可以這樣做?)短期變成長期。票券公司也可要別的票券公司借新還舊,借新的有還舊的,你要評估,如果這個客戶不行了,就不能借新還舊了。(審判長問證人:所以沒有實質的還錢,只是董事會做個紙上的決議,這樣就可以續約,這樣就是你所說的借新還舊?)對,就是發一筆新的,那這個錢就把那張票抵銷掉責任了,是這樣的,一個公司要借新還舊,沒有評估他好不好,如果還是不錯的,這種作法票券公司其他的同業也是這樣做的。(審判長問證人:這樣叫做短期,從事實來看,八十七年到九十五年借到現在,結果現在變成呆帳了,沒有辦法償還了?)就是說要給他借新還舊的時候,你的評估對不對。業務負責可以分成業務的決定權及執行,決定權在董事會,執行權是在總經理,我們是負責執行。(同上卷第208頁以下) 13.在擔任力華票券總經理期間,也擔任授審會的主任委員,職責為總經理的職責就是綜理整個公司的業務運,授信部分就是業務單位作成書面資料後提常董會之前,我們委員會先審查後,沒有問題的時候再往上給副董事長、董事長,簽核之後再提常董會或是董事會討論。授審委員是採合議制,是所有力華票券各部室的主管是成員,大家開會共同討論。力華票券的授審會、常董會、董事會就授信案提供資料給授審委員、常務董事及董事,通常資料最重要就是業務部提出的徵信報告,從徵信報告裡面去分析財務狀況、營業狀況,然後作成一個徵信報告,要提常董會也好,提董事會也好,要作成一個授信審核表,將這個主要資料都填在審核表內。授審委員會、常董會、董事都會有業務部彙總整理出來的財報、徵信報告、審核表等這些資料。(提示一二○卷第二十九至 一六十二頁即第二次到一一六次授審會紀錄,上開你擔任授審會主任委員你參加的紀錄,該段期間你以授審會主委的身分己○○知我不想看。後來乙頁、四十頁、七十一頁、八十二頁、九十二頁、一一一頁、一一八頁、一一九頁、一二一頁、一二三頁、一二九頁、一三○頁、一三七頁、一三九頁、一四八頁、一五八頁、一六二頁,同意東森集團陸輝營、遠東倉儲、遠翔、遠強、遠暉、遠新、遠森、遠富、東森華榮、觀昇、南天、屏南、豐盟等公司,由及授審委員乙t○○ 、丙黃○○、Y○○、甲s○○等人,分別共同同意授信?)關 於東森集團十幾家授審委員會和上開這些委員同意部分,從陸輝營造、遠東倉儲、遠翔、遠強、遠暉、遠新、遠森、遠富、東森華榮這些是利害關係人沒有錯,但是觀昇、南天我沒有印象,這兩家我是前兩天有去力華票券看卷,這兩戶是一般客戶非利害關係人,至於屏南、豐盟、觀昇、南天於八十八年間由東森媒體科技整合成為其子公司部分我不清楚。(提示一一六卷第七頁、六十五頁、一一○頁、一五二頁、一八○頁、二○一頁,你在常董任內擔任總經理及常務董事時,常董會決議通過對於力霸集團的關係企業也是利害關係人的程星、益金、輝東等小公司授信案,違反應由董事會決議的規定?)這個要看到授信審核表才能瞭解,因為授信審核表裡面是否為授信關係人或不是,業務部都有註明,凡是利害關係人一定要提報董事會。(如果業務部故意將利害關係人記載為非利害關係人,常董會或是董事會是否會去查明?)普通總經理到董事會或是常董會也好,都是做書面審查,我們的業務都是分層負責,業務部根據銀行法計算出來是利害關係人的話,我們就按照利害關係人的方法來做,我們相信業務部門的資料。(提示一一六卷第六十五頁、一一○頁、一五二頁、一八二頁、二○一頁、三二四頁、三三八頁、三四八頁、四○二頁、四○三頁、四二八頁、四四一頁、四四二頁,常董會決議通過對於力霸集團的關係企業也是力華票券的利害關係人程星、益金、輝東、蓉達、冠東、德台、新達等小公司授信案,違反應由董事會決議通過的規定,力華票券是否不管主管機關指示或是查核結果將這七家以非利害關係人在常務董事會准予授信?)我看不到授信審核表,不了解業務審查部門是如何勾選,九十一年我已經離開了。以程星九十年十一月這個案子來講,是否為本公司利害關係人有打勾在「否」。(提示一一六卷四四二頁、四○二頁及上開提示頁次,中央銀行金檢報告從八十八年以來到九十五年一再指出上開七家公司都是力華票券利害關係人,為何一直以來都是由常董會決議同意授信而不理會金檢局的金檢報告?)以我們過去經驗是有這樣的情形,案子先提到常董會,常董會決議後再送董事會這樣的做法畢竟決議是在董事會,所以先由常董會看過之後再由董事會決議。(本院筆錄卷㈢第308頁以下) 14.(提示本院一一九卷所製作的各次董事會簽到董監事、實際出席董監事、未出席而簽到董監事、未出席未簽到董監事、董事會屆次、時間、地點、董事會議事錄內容要旨,依據上開資料,有實際出席的董事從第一屆第四次也就是八十七年十月十五日開始就未達法定人數而開會,董事都沒有到達法定人數,董事最多四人出席,為何可以作成董事會決議而檢送主管機關?)他們都有簽名,有簽名就該負責。(認為有簽名董事會決議就有效?)這是補出席的簽名,假使他認為他那次有簽名,就應該負責。假使簽名而否認出席,我不知道他簽名是何意思,因為簽名就該負責。(長久以來都擔任常務董事兼董事及總經理,到底未出席而有簽名的人,實際上有無到席?有幾名董事參加是否清楚?)今天實際出席有幾人,我沒有很瞭解,這些都是秘書的工作,我在別的單位也是這樣人數不足後來去補簽名就代表有出席,就要負責,並且對於開會的內容他們應該瞭解才簽名。(同上卷第308 頁以下) 15.((提示一一六卷第一七三頁、二四四頁、二四五頁、二五五頁常董會紀錄)常董會為何決議通過以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南天、屏南、豐盟、觀昇等有線電視司的授信案,而違反應由董事會決議之規定?)答:南天、觀昇我看到授審表裡面是非利害關係人,至於屏南、豐盟現在還看不到授信審核表,應該以授信審核表為準。依照銀行實務經驗,如果用人頭來貸款的話,銀行法第33條之四,會查明,要查,但查的責任是在業務部。防範銀行法第33條之四利害關係人利用他人名義來向銀行借款以規避利害關係人的授信規定的情形,就是在用人,用這個人如果他有這種不規矩的事情我們就一定換人,否則我們總經理不只是管授信,還有管其他業務,不可能將資料通通檢查一遍,我們會相信,而且業務部門的主管一定是很有銀行經驗的人,所以這些事情主管絕對會遵照規定去做。((提示一一八卷七十五、七十六頁、八十四頁、一二三頁、一二四頁、一三○頁、一三一頁、一三四頁、一三五頁、一五七頁、一六○頁、一七二頁、一九○頁、一九五頁)力華票券的利害關係人遠翔、遠強、遠暉、遠新、遠森、遠富、遠東倉儲、東森華榮、陸輝營造、觀昇、南天之授信案,在董事會於各該年月日(次)通過前,力華票券對於力長、益金等二十二家小公司的核准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之金額,均已逾其授信規定及票金法規定關於對於利害關係人授信金額佔淨值比例規定,董事會仍於各該次通過上開准上開各公司申請授信案?)答:超過或是不超過也是在業務部他們計算,如果有異常或是超過的話,他們要寫出來,如果他們沒有寫出來,我們就會認為是正常授信。業務部有責任必須將利害關係人的授信總金額提供給授審會、董事會各與會人員知悉,應該,如果有超過不正常的話應該將資料一直將上面報告,書面報告一定要寫。(對於金檢報告從八十八年起到九十五年都一再指明授信餘額已經違反票券金融管理法的規定及力華票券授信的相關規定,是不是可以完全說業務部沒有向授審會或是董事會提出利害關係人授信總餘額而表示董事或授審委員不知情?)這件事情金檢報告來的時候我們有違規的事情他們會請我們改善,我們也要照他們的指示改善,怎麼改善稽核室也會督促各部門。像業務部門來講他們的執行有不力或是沒有去做的話,我做總經理我當然也有督導不週的責任,我不會迴避,這個責任我應該要承當,我所知道不合法或是違規的部分我們也都有寫信通知客戶叫他們馬上改善,我們甚至指出中央銀行有這樣的交代,可是他們一直遲遲未還,還不出來的話後來才有提出他們想要分期處理,分期處理到期限要如何分期可能我已經離職了,就不了解當時如何答應財政部要如何處理。稽核室會將改善情形通報董事會,應該要有。(同上卷第308頁以下) 16.(提示授信審核表,從上開各公司的授信審核表的記載可知,各該公司的負債比率偏高、流動比率偏低,累計虧損甚高,並不符合授信相關規定,仍然准予授信?)八十七年時剛好是金融風暴,生意很難做,有客戶跟我往來,我做總經理需要業績,當然需要做,只要不違反,根據銀行法的規定,利害關係人來做只要符合規定即可,剛開始來的時候擔保品都是上市公司的股票,後來可能上市公司股票一直跌價,擔保品成數不夠,後來才有說暫時用未上市來補足不夠的部分,我現在還記得我們有一個原則,股票如果是壹仟萬我借七折的話,就是七百萬元,我們隨時都在注意這個股票如果有跌下來,市價有無低於七百萬元,如果低於七百萬元連打折下來把股票賣掉都不夠還,這個情形我們就會逼他額度減少。上開所說應該是八十九年時之後就沒有按照這樣的標準來處理,因為當時我們拿上市公司的股票,隨時都有準備在市場上拋售掉,雖然抵押值不夠,但是市值夠的話,我們業務部門會控管,如果跌下來的市值沒有低於擔保品的話就是符合規定,後來因為押值不足就會以未上市股票補充,我們還是要求他們先拿未上市股票的出來補充,因為發行商業本票有個好處,都是短期融資,像審核表裡面我們都有寫,例如一一九卷第二三八頁棟信授信額度是一億玖仟萬,動用方式是循環運用,最長一百八十天為限,通過循環額度就會跟客戶打契約,一年內可以動用。依授信審核表,除遠翔、遠強、遠暉、遠東倉儲外,其餘授信戶均有發行保證商業本票到期未償還,逾期後又准予續約,當時力華票券既已負責給付本票款予持票人,會准予續約,(提示一一九卷)所謂續約就是循環限度的續約,定了一個循環限度如果有空缺可以繼續動用新的,我們商業本票的保證應該沒有逾期的情形,所謂逾期是這張票我保證,第一銀行來提示,提示沒有錢就會退票,如果這張票是在市面上流通,可能流通到客戶那邊提示,提示來的時候帳上有沒有錢,如果沒有錢就會退票,退票這個手上的持有人就來向我們請求,我們就賠償他,然後掛帳,這個時候才叫逾期放款,因為我們墊款出去,我們才開始追討。(提示一二○卷第十九頁,力華票券會持有那些小公司發行的本票,是否算是逾期放款?)二十二家小公司所開出去的本票由力華票券持有還有公營銀行持有,這張表來看到期日是九十六年六月也有三月,都在九十六年到期,我們商業本票保證然後他們拿這些票在市面上賣,扣掉利息之後錢拿走,到了情況不好的時候沒有人要買由力華票券吃下來。不是代表力華票券持有這些本票表示力華票券已經將這些錢墊款出去,不是墊款是買起來,因為沒有人要,因為是力華票券保證所以是力華票券的責任。(第一二○卷第十九頁所示力華票券買回來的商業本票不是力華票券的資金流向各該發行商業本票的小公司?),不是流向,因為老早在發行的時候兩三個月前就已經由小公司拿走在市面上貼現,我看這個表是在九十六年一月六日所製的表,這些票都還沒有到期。這部分我不了解當時為何買回來,還沒有到期就由力華票券持有,是因為持票人提前向力華票券提示要求付款。所謂墊是過期才會墊款,這些是還沒有到期由力華票券買回來,但是我不清楚為何要買回來。未到期的票我們還是有責任,因為我們有保證。到期客戶有這個錢付款我們責任就了了,但是到期沒有錢去付款就變為退票,持有人就跟我要履行保證責任,我們就將款項墊出去,但是未到期為何票在我們手上我不清楚。(同上卷第308頁以下) 17.(提示一一九卷二二八頁、二二九頁、二三四、二三九、二四○頁、二五二、二五三頁、二六三頁、二七四頁、二八二之一、二八三頁、二九六頁、二九七頁、二九八頁、四六二、四六八頁、四六九頁、四八六頁、四七七頁、四九四頁,申利、棟宏、遠森、遠富等公司已經逾期後才開始簽授信審核,再層層轉給提交董事會?)像這種短期放款在銀行也是如此,短期放款也是一年內有循環限度,最長期間是一年,整個約到期再續約,是總約的續約,逾期後才開始簽授信審核,應該不會逾期。每筆放款沒有逾期,應該是總約續約的問題。照這樣說申利每年都是這樣辦,連續辦了六年,一億八千兩百萬元從八十七年一直用到九十五年到現在還是一億六七千萬元,額度一億九千萬元,餘額一億八千兩百萬元,如果約沒有過期還有八百萬元可運作。一億八千兩百萬一直用到九十五年都是同筆錢運用,金管會一直追最後還是剩下一億六千多萬,每個金融機構都是這樣作法,不只是票券公司這樣作法,利息可以還就繼續給他動用,因為金融機構來講也不希望業績掉下來。我們的利息是先扣,千分之六是費率,利息是照市場的年利來扣,看他發行多久,如果發行一年,就是按年息來扣,我們借壹仟萬只有給客戶九百多萬。(同上卷第308頁以下) 18.(提示一一九卷第二二八頁至四五七頁,依授信審核表各該授信戶自八十九年起年年虧損到九十五年止,且一年比一年嚴重,一再准予續約?)企業經營虧損也會發生,但是我們已經放出去的款項還是看債權是否可以還,雖然虧損但是債權可以確保,生意還是可以做,像那些上市公司的股票拿來抵押,我們手上都有壹份必要時會隨時賣掉求償。【本院依據力華票券九十至九十五年製作的力長等二十二家小公司的徵信報告所附各該小公司資產負債表,計算得出各該小公司於個該年度即九十年底至九十四年,每股股價價格均甚低,力華票券會准各該小公司發行保證發行商業本票及續約,(提示97年1月8日下午2時30分筆錄附件本院製統計表)】, 如果一開始是這樣做的話不可以,但是一開始沒有這樣做,續約就是循環限度的約,再做循環限度的約要去評估,如果有狀況不好的話,當然要先交涉請他們還款。(提示一二三卷第二十頁,表列力長、東森華榮、陸輝營造、遠富、遠新等二十家公司,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淨值為負,且當年大量虧損有十幾家,可以發行商業本票並且准予續約?)當時開始做的時候第一點基於業務開拓的需要,我們必須要有業務才能生存,第二是看債權是否可以確保就可以借款,這些利害關係人都要拿擔保品來,如果擔保品可靠我們就會借款。事實上實務上處理授信案件當然應該要將授信戶的營業狀況、負債狀況及資產狀況一併考慮在內。按照上開資料來看,這種淨值為負數的話,如果要做我們也要求他們近期改善將淨值能夠增資或是如何處理變成正數,我們會請客戶近期內增資改善。(對於中央銀行金檢局在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就力華票券做業務檢查報告,指明其依遠新、遠強、遠森、遠暉之八十七年財報,遠新該年度營業收入為六十四萬二千元,短期借款五億九千二百八十八萬元;遠森公司,該年度營業收入九百九十六萬六千元,短期借款為六億四千二百九十五萬八千元,這兩家公司與遠強、遠暉的淨值均為負數,授審會及董事會會同意其授信、發行商業本票(提示本院力華票券函查六卷第五十一頁該八十八年度檢查報告五之十七)?)這裡有寫虧損至負數以命其加強,我們都會跟客戶要求近期內改善,借錢給這四家公司不太合理,但為了業務開拓及業務需要,如果有擔保品確保,有時候如果可以近期改善我們還是會借款。(對於中央銀行金檢局在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力華票券做業務檢查報告指出,遠富、遠森、遠新等所提供之股票押值顯有不足,均未通知補足,仍准予授信,且遠森、遠富、遠新及陸輝之淨值均為負數,准予授信,(提示本院力華票券函查六卷第二五一至二五三頁九十一年度檢查報告)另外九十年度金檢報告(本院同卷第一七六頁至一七八頁)亦同此情形,對於上開公司九十一年仍准予授信?)不足的話業務部應該會通知客戶補足。(同上卷第308頁以下) 19.(提示一一九卷第一二五頁、一三三頁,這兩次的常務董事會乙L○請假,己○○雖然有簽名但是也未到場,所以只有你 一人開常務董事會,如何作成這兩次常務董事會的決議?)昨天乙L○先生也有提到每次開董事會常董會甲○○都會在場 ,他們是我們力華票券名譽董事長,他有參加開會,事後董事會己○○也有簽名,我們當時心裡在想可能他們兩位父子之間基於授權的問題。(檢察官問在前開一一九卷一二五頁、一三三頁常務董事會簽到單上,己○○的簽名欄有無註明甲○○代理出席之意?)甲○○沒有代理出席的書面資料,他只是從我們一開業他開會時都會出席參加,且甲○○又是我們董事會正式通過有案的名譽董事會,所以他來參加我們也不好拒絕。(檢察官問你說你心裡面想可能他們父子之間有授權出席的問題,可是在出席簽到單上甲○○又沒有記明代理己○○出席,簽名意旨你有何依據認為有授權關係?)所謂依據就是事後我們董事會己○○先生他有簽名。(檢察官問,在力華票券若未出席的董事要委託其他董事出席可否寫委託書委託給出席的董事代理該名董事出席會議?)可以。(檢察官問,己○○和甲○○之間有無如此辦理?)甲○○開會的時候也沒有講說是代理己○○,但是每次開會時甲○○都會來,他是名譽董事長我們也不好意思請他離開,而事後手續己○○也有簽名等於程序該次會議之內容。(檢察官問,你在出席董事會時會議紀錄丙y○○在開會時有無向董 事會報告當日出席之董事有幾人?委託出席幾人?出席人數是否已達法定人數之意?)他沒有這樣報告出來,但是我們所看到事後他會請其他董事簽名,在我們來想簽了名就表示承認該次會議內容。若無人報告出席及委託出席人數是否已達法定人數,認定已達法定出席人數二分之一而得召開董事會,開會的時候沒有念,我坦白的說認定是事後補簽到簿,請其他董事簽名就承認,如果去要求簽名,董事簽不到或是沒人肯簽,該次會議即算無效。主管機關或第三人閱覽力華票券董事會簽到單看到所有董事均簽名在簽到單上,不能辨別哪些董事確實出席,哪些董事並未出席而是在事後簽名表示出席之意,如果單從簽到簿來看是看不出來,除非秘書可能有做別的記號我也不知道。(除了力霸、東森所屬關係企業外,力華票券是否曾經對於非力華票券的利害關係人且其淨值為負數的公司給予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的例子?)非利害關係人我現在不記得。(同上卷第308頁以下) 四、被告甲s○○供述: 1.力華票券的授信業務是由甲○○一人掌控,他是直接指揮力華票券的總經理、業務部經理,我副總經理跟前任的副總經理一樣,只是在授信的文件上蓋章轉呈而已。二十二家是八十七年、八十八年的事情,我是在八十九年才去的所謂的利害關係人授信就已經存在,後來因為還不起,主管機關准予展期、分期攤還,我在任時,都有按照分期的金額還,我每個月都有看業務部有無做到,我只能提醒,掌控權在總經理那邊,不在我副總經理這邊。我是授信審核委員會的成員,是甲○○做了決策後交給總經理或是業務部經理,才倒過頭來把程序完成。我是八十九年就進去公司了。這二十二家時,我去時就已經存在了,我不知道這二十二家是人頭公司。業務部有做徵信、授信報告,我後來接管理部經理,對於授信的決策我無從參與、過問。九十二年到九十四年之間我知道是這二十二家是人頭公司,我剛剛說的是我當時剛去公司時我不知道。乙t○○是我前一任的副總經理,我們二人的任 期有重疊,我們一起當副總經理時,我是兼管理部經理,負責授信的作業,彭是兼會計部的作業。我是負責作業而已,我不負責審核,我的屬下不受我的監督,他們都是直接跟甲○○報告。我只是被他們視為部會的經理而已。因為主管機關也糾正了力華票券,後來聽說甲○○透過上層的關係,財政部才准分年分期攤還,我們是依照財政部的規定辦理,我也有提醒業務部門辦理,我只是中間蓋章呈上去而已。(本院筆錄卷㈠第8頁反面以下) 2.我在力華票券公司是兼管理部經理,實際上都沒有參與授信的作業及審核的過程,授信的作業照我們力華票券公司的內部職掌是屬於業務部,業務部再直接跟總經理報告。買公司債的事情作業等我根本不知道,並沒有有經過我這邊,我在力華票券公司,我有參加總經理主持的放款會議,他們不會將公司債的放款搭買公司債的部分寫在上面,是在黑箱作業。有關這部分,是棟信、棟宏是當時力華票券公司董事長丙黃 ○○,在八十七年、八十八年這個案子就有了,在當時丙黃○ ○並不是力華票券公司的董事長,主管機關認為這個票券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對於同一關係企業的利害關係人,有限額保障背書的總金額限制,都超過九十年十月十七日財政部依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的職責來頒布規定,其中第七條是講到不合乎的金額,在這一次的頒布的規定以前就不合乎規的情形存在,除經財政部核准外,要在六個月之內改正,所以我在時,我雖不是主管授信業務,我也不能參與授信過程,但是我還是參加各部門主管由總經理主持的會議,後我也有蓋章,但是這只是程序而已。法律上是沒有規定我要加註我不同意的看法,但是以力華票券公司的作業,恐怕寫上去也是沒有用。(同上卷第33頁以下) 3.我在金融界多年,到力華以前,我是在中華票券擔任營業部業務委員兼副理,職掌中華票券授信的事情,因為力霸集團有幾家公司(哪幾家我忘了)跟中華票券有往來,那時候多少知道力霸集團財務的困難,後來到了力華票券以後,更知道這集團的財務情形不好,所以我認定這個公司債風險性很大。我96年2月5日偵查筆錄確實。(107卷219頁到220頁)我 離開力霸集團以後到秋雨擔任顧問,丙午○○離開力華以後, 甲○○需要他繼續為他尋找客戶,所以甲○○安排丙午○○到 亞太行動寬頻當顧問,幫己○○作一些銀行公關及繼續幫甲○○尋找這些需要搭買公司債的客戶。因為我跟丙午○○大家 都是老同事,他也知道我在銀行界有一些同事、朋友、同學,所以丙午○○有時為了亞太的事情要去找銀行的時候,他要 到某家銀行,知道我與這家銀行的關係,會找我去,我跟他在一起時,有時會聽到他接到的電話,當他聽完電話向說老闆(指甲○○)又在催這個客戶了,有時會接到t○○的電話,說問他客戶進行如何,由這些我知道丙午○○在幫甲○○ 繼續找要搭售公司債的客戶。(本院筆錄卷㈡第25頁以下)4.(問:丙黃○○說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力華字第91097號函是 你和Y○○劃分計算以後經過甲○○同意,發文向金融局申請分三年縮減逾淨值百分之三十五部分,依序百分之十、二十、七十,是否正確?)不對,蔡總經理中風那段期間是我代理,但是丙黃○○只是掛名董事長,他實際上沒有參與業務 ,他也不知道業務部的運作,事實上是Y○○他們自己內部作這些分類分析以後,我記不清楚,他們是直接跟甲○○報告,沒有透過我。他是跟甲○○報告OK了以後,回來就照這樣寫,他說文還會再送去給甲○○看看,確定以後回來業務部就照這樣發文。我也不知道丙黃○○為何會這樣講,他並 沒有實際參與業務,不知道業務部的運作。我在任時,每個月都有看金額、數字,看業務部有無符合主管機關核准下來所要求需要收回的金額。我知道那些二十二家小公司(或二十七家)都是力霸集團的關係企業,為利害關係人。(問:九十二年四月份,力長部分有按照百分之十的進度,益金部分沒有還一毛錢,你們如何對主管機關交代?)這些是業務部去控管,業務部直接跟總經理報告,總經理還會去甲○○那邊報告,事實上我不清楚。(問:你既然知道那二十二或二十七家小公司是力霸集團關係企業為利害關係人,為何這個文發得出去?)我記得這是力華票券的文,要發給主管機關,都是業務部作好。據我瞭解,應該是甲○○的指示,業務部配合。我在職四年多,沒有對於力華票券以中長期授信為營業項目表示意見。雖然法律是有規定票券公司只能作短期授信,但一般票券公司都會一延再延,主管機關也一直在糾正,就是沒有辦法解決,這是一般票券業存在的問題。我在職四年多,有看過金檢報告,每年都有一次。力華票券對於金檢報告所指的缺失,我印象中一直沒有改善。主管機關對於力華票券最主要的問題,一直在追究的就是這二十二家利害關係人的授信,所以一直要力華票券收回,但這二十二家就是沒有錢還,所以導致後來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分年分期攤還。九十一年六月四日金融局核准三年分期縮減之前,力華票券在八十九年五月左右,以力華字第89106號函申請 財政部在年底以前縮減百分之三十、二十授信金額,也就是八十九年十二月底以前縮減七億一千一百五十七萬,九十年六月底以前縮減肆億七千四百二十八萬,我記得後來沒有執行。後來九十年二月二十日財政部給力華票券的函,要力華票券應該逐步減少未上市股票授信金額,在文到三個月內調整完畢,也沒有做到。九十年三月二日財政部金融局函力華票券,同意將上述第一階段減少百分之三十授信金額展延到九十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改善計畫,另上開百分之二十的縮減也是到九十年六月三十日前改善計畫。上述這部分時間我不清楚,但是我印象中好像沒有做到。力華票券授信程序不是一般銀行的作法,甲○○只要掌握業務部經理及總經理,就可以運作了,是由業務部經理及總經理一直跟甲○○報告,這可以由甲○○的秘書來證明。(同上卷第25頁以下) 5.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到力華票券,當時為副總經理,力華票券授審會是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各部室經理為成員,授審委員職責是參與授審會討論,授審會是合議制,它本身是總經理的幕僚單位,職責是對於授信案的討論。我們授審委員是討論,裁決是主席即總經理擔任的。(力華票券之授審會、常董會、董事會、就授信案提供何種資料供授審委員、常董、董事審酌?)因為我不是授信的主管,但是我參加授審會時,我是有看到當天要提報的這些案件的審核表及他們的徵信資料,也就是一般的經過分析的財務報表。這些資料也會送常董或董事會。(在任授審委員時,與丙Y○○、Y○○、 乙f○○、W○○等授審委員,分別共同同意東森集團所屬之 陸輝、遠森、遠富、遠新、東森華榮、觀昇、南天、屏南、豐盟之授信案?)授審會的案件都是總經理批下來再提報授審會,所以沒有同不同意,據我所知,力華票券之授信案,不是甲○○交辦,就是他事先要同意,即使是總經理招來的客戶也要經過甲○○同意才能通過,我的意思是我們授審會對於前開案件反對也沒有用,一定要通過。(本院筆錄卷㈣第113頁以下) 6.(提示116卷P235-351頁常董會紀錄其中244、245、255頁對於南天、屏南、觀昇、豐盟;其中324、338、347、348頁對於力霸集團之程星、蓉達、益金等利害關係人,為何列為非利害關係人提送常董會決議?)我要看當時經辦單位他有無勾這幾戶是利害關係人,另我要報告,我不是授信的主管,他為何會只提送常董會這個我不知道。(授信經辦單位也就是業務部對於授信戶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是否應為實質審查,也要對照申請授信公司登記資料與力華票券公司登記資料以為認定?)我不是授信業務主管。據我的實際金融經驗是應該要這樣做。(對於董事會依據授審會紀錄,授審表對於東森集團(遠翔、遠強、遠暉、遠倉除外)之9家公司新貸 及續約案同意授信,有何意見?)我沒意見。(依授信審核表(119卷P228-457)各授信戶自89年起連年虧損至95年, 一年比一年嚴重,為何一再准予續約?)力華票券的授信案整個程序是由甲○○那裡交代過來,或是事先他同意,所以我們無法在授信審核表上表示任何意見。但我看續約時已經申貸在先,續約是在注重它的償還,依照財務報表能否繼續續約不是我職責可以認定,即使總經理他也是無能為力。(依照你在中華票券經驗,依照這樣的財務資料,是否可以續約?)若是新貸的話,是不可以授信,若已經貸出去,客戶還有能力分期付款,有能力繼續繳交利息,這時金融機構無妨讓客戶繼續續約,慢慢收回,這樣較能確保金融機構之債權。所以續約之考量與新貸之考量是有點差別。(本院依力華票券90-95年製作力長等22家小公司徵信報告所附各該小 公司資產負債表計算得出各該小公司於各年度(底)每股股價價格均甚低(詳如97年1月8日審判筆錄之附件)為何得以准其保證發行商業本票及續約?)當時的股價我看才略知一二,這是屬於業務部他在控管的。他們簽報續約時,我是有看他們的經辦單位意見。(若你是力華票券業務部經理,看到這樣股價,是否會同意他們授信新貸或續約?)新貸是不可以的,續約的話,要看這個公司它有無再補足擔保品差額,因為股價低落了,所以要補足擔保品。(提示123卷P20表列力長等20家公司於89.12.31止均負債累累,且虧損甚鉅,為何得以准其保證發行商業本票及續約?)當時這二十家公司都已經貸出去了,事實上我們業務部或身兼常務董事的總經理想要收回,但是也無奈無法收回,只好讓它繼續攤還續約。(提示109卷P124表列力長等15家公司於93.12.31止均 負債累累,且虧損甚鉅,為何得以准其保證發行商業本票及續約?)我93年9月26日離職,我離職之前,他們都有按照 原申請經過財政部核准的比例分期攤還,我離職之後就不知道了。(對於中央銀行金檢局於88年12月31日就力華票券業務檢查之報告指出,遠新、遠森、遠強、遠暉之87年度財報,遠新該年度營業收入64萬2000元,短期借款5億9千288萬 ,遠森該年度營業收入996萬6000元,短期借款6億4295萬8 千元,與遠強、遠暉之淨值均為負數,91年10月31日金檢報告說,遠富、遠森、遠新所提供之擔保股票押值明顯不足,力華票券均未通知補足,且該三家公司與陸輝之淨值均為負數,92年10月31日金檢報告指出,依91年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遠富、遠森、遠新等之淨值已為負數,為何會准於新貸或續約?)他們88年12月31日金檢我當時還沒有到力華票券,這些公司新貸時,我不在力華票券,至於續約時,那時我已經是兼任管理部經理,更沒接觸到授信審核業務,我是指我沒有實際的審核。(據證人Y○○、W○○、丙V○○到庭 證述,你任渠等副總期間,工作上渠等均應受你指揮,監督,有何意見?)那天我是聽到Y○○,他沒有這樣說,W○○他的說法有錯誤,我當庭已經提出,他所說非事實,我剛才有報告過,力華票券之授信案不是甲○○交辦的,就是業務部經理及總經理要先經過甲○○先同意之後再作,W○○與當時總經理乙f○○是直接向甲○○報告,W○○是直接與 總經理乙f○○報告,因為當時我是兼任管理部經理,他沒有 必要跟我報告,他每次案件拿來他只會跟我說這是老闆交代的,或是總經理已經同意了,跟老闆報告過了。至於丙V○○ 開始做授信業務時我已離職,所以丙V○○說受我的指揮監督 是不合事實。(關於你剛才說你跟丙V○○時間上沒有工作的 交集,就93年4月9日新達公司授信審核表上可見當時丙V○○ 有在授審小組的成員上簽名,你在該次授審表的核准欄內也有蓋章,表示他承辦之案件你也有核章,有何意見?)我剛才是說丙V○○他簽報授信審核表,我沒有印象他有簽過授信 審核表來經過轉呈,至於現在檢察官提示之授信表,丙V○○ 及我都有在新達公司的案件內簽名蓋章沒錯。(同上卷第 113頁以下) 7.(你說力華票券的授信案,整個程序是由甲○○那裡交代過來,是否是指起訴書附表乙一所示,包括東森集團在內之31家公司?)這個都是包括在內,我還要強調,力華票券整個授信案,不管是關係人或是其他一般客戶,都是甲○○交辦的,要不然就是業務部或總經理先去跟甲○○報告同意後才做的。甲○○這個人很講義氣,在我離職前,有很多的授信延滯案,他從來沒有處分過任何同事,他知道是他交辦或同意的。(除前開31家公司之外,有無其他非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授信案件,是由業務部承辦人自己招攬,依正常審核程序,由下到上簽請授審會及常董會通過?)我不是業務部的主管,我不知道詳情,但據我所瞭解,應該是沒有。(依據為何?)因為剛才有報告過,力華票券的授信,程序就是要甲○○交代或要先跟甲○○報告同意後才能做。(你剛才提到,有些授信案都是甲○○交代,請問在授審會討論時,你是否確定知道哪幾件授信案是甲○○交代的?)我不是經辦,且事隔年多,我無法確定,但依照理解,可以確定這些利害關係人的案件是他交代的。(你在授審會開會時是否知道力長等力霸集團子公司就是甲○○交代的?)是,當時因為我進公司不久,但是我知道他們要作業之前,都是經過甲○○交代或是同意,至於哪些案件我不清楚,忘記了。(既然你知道這樣情況,你是否知道甲○○是交代給誰?)這個我不知道。(你剛才提到,包括業務部及總經理招攬來的客戶都要事先跟甲○○報告,你如何知道?)是業務部同仁,不知道是襄理或是經理忘記了,在授審會時都會提到這是老闆交代的,這是跟老闆報告過同意的。(你們在授審會時,是否曾經因為知道是力霸集團子公司的授信案,有表示反對之意見?)我剛才已經報告過,授審會只是一個合議制,只是一個討論,沒有什麼同不同意或是表示反對意見的權利,也沒有反對的事實,反對也沒有用,大家都沒有反對過。(為何不反對?若明明知道不合法,為何不反對?)當時不知道不合法。利害關係人是合法授信,不是不能授信,只是利害關係人有特別規定,需要十足擔保。授審會開完之後,送到常董會,我有去列席。(董事會31家利害關係人貸款案在朗讀案由後,是否有經過董事會表決?)在我每次列席董事會時,都沒看過有經過表決。每次董事會甲○○不但到場,而且他是主席,主持人。每次案由唸完之後甲○○就會直接裁示照案通過。(你說部分授信案,W○○直接跟甲○○報告,你是否有親自在場?親自看見?親耳親聞?)我不在場,沒有親耳親聞,但都是他直接講他已經跟甲○○報告過了,或是他說他跟總經理去跟甲○○報告過了。業務部案子做好之後,要經過副總、總經理簽,再提交授審會,業務部拿上來,當我要簽的時候,不是他主動講,就是我會主動問,就是W○○拿授審表或洽談及評估報告表給我簽時,我會問他或是他會主動告訴我。(提示力華授信手冊的第6頁,授信審 核流程圖,對於這個流程圖有何意見?)我沒意見。因為這個授信作業處理手續這是要提供給主管機關,陳報給主管機關看,實際上力華作業流程與這個完全不一樣,我還沒有去的時候他們已經做好了,我有什麼意見。(剛才你說利害關係人不是不能授信,要有十足擔保,請問矚重訴三起訴書 221頁,編號23至31,遠森、遠富之東森集團所屬企業,在 新貸案或續約時,就你所知有無十足擔保?)新貸案時我不在,續約時,若他是業務部把它勾成利害關係人的話就必須要有十足擔保。這是業務部的職責,我沒有去查。(同上卷第113頁以下) 五、被告Y○○供述: 1.我是業務經理,但是我的時間是在民國八十八年才到任,並不是公司成立時就任到,九十一年七月就離職了,所以在我八十八年到職時,力華票券對於這些利害關係人的授信,已經達到二十七億多了。我退休時有擔任顧問到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那是要公司有給我的顧問費,不讓我上班了。我是接乙t○○業務經理業務。我在職三年期間,都是辦理續 約。我們是屬於專業經理人,我們在審案子時,不管是新貸或是續約都要重新審核,要做重新的徵信。在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時財政部有發函要求對同一集團的授信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針對這個事情,我有以力華票券的名義,要求關係戶還款而且也有跟力霸的甲o○○協商還款,他們同意三 年內還掉七億一千萬,我們在九十一年五月有發函財政部,財政部也同意分三年償還七億一千萬,第一年有還掉幾千萬,第二年有無還我不清楚,因為我已經退休了。(本院筆錄卷㈠第19頁以下) 2.我的責任區是八十八年到九十一年七月,再加一年,是這個案子要續約,所以我的責任區是在八十八年到九十二年。徵、授信是我應該要負責的,我有確實去督促屬下去做實質徵信,對保不是我去對的,是對保後資料會到我那邊,我在銀行徵信時,我是親身到各個銀行打電話詢問有無正常營業及繳息的情形。我們在九十年十月十七日時財政部有發函對於各行對於關係人超過淨值百分之三十五要調整完畢,我們力華票券是超過,所以大概在十一月董事會時,我有提出半年之內要調整,當時甲○○沒有指示我是依照公司法三六九條之一到之三、三百六十九條之九、之十一規定將二十七家小公司劃成力長、益金等二個同一關係企業。我們送到財政部金融局不久,他們有打電話來問,為何如此劃分,我們就將所劃分的表傳真給金融局,財政部金融局也有小公司的公司資料,所以他們認為分成二個關係企業是對的,所以才在九十一年六月四日發函准我們分三年三期縮減淨值在百分之三十五以下。核准完我就退休了,所以關於執行的狀況我不清楚。當時劃分為二個關係企業的表,我已經離職七、八年,所以我沒有留存了,但是我當時有傳真給金融局附卷,由他們審核。(同上卷第128頁以下) 3.在八十九年九月財政部正式函令要遵守禁止百分之三十五的函令的時候,才特別去規範這個同一關係人。關於前開益金、程星、蓉達、新達、冠東、德台等七家公司,這幾家我們定義為力華票券的同一關係人。(檢察官詰問證人:為何力華票券並未將前開益金等七家公司從八十七年開始發行商業本票時,將他們列為該公司的關係人?)依照銀行法三十三條之一,對利害關係人有很明確的定義,那每一家同業在財政部的要求,每一家票券同業都一樣,都要把這些,要不要我再提經利害關係人那一張表格給檢察官,依照銀行法三十三條之一,這個關係是非常複雜的,所以用人力去判定是不是利害關係人士會發生錯誤,財政部要求各個同業,資料都要拿出來,力華票券也一樣,依照這個規範所有的資料,董監事的也好,有權簽章的職員也好,包括授審會的同事,這些資料包括他的二等親、三等親,我們全部輸入電腦建檔,任何一家進來也好包括普通案件也好,這些申請的所有的董監事包括他們配偶的身分證字號全部要輸入電腦,以此來判定是否是利害關係人,不是我們來認定是否是關係人,電腦查詢有就有,沒有就沒有,也有報表會出來,這套的系統,同業都在用,包括財政部都有連線,所以這個案子假設是利害關係人,我們故意弄成不是利害關係人,財政部的電腦馬上會跳出來,所以以上那些客戶剛剛檢察官說的那些客戶,我們都有去電腦作查詢,都不是我們的利害關係人,是這樣的。(同上卷第208頁以下) 4.(審判長問證人:你們為什麼每一個人從開庭到現在,每一個人都說這是甲○○指示的,你們沒有辦法抵抗之類的?)這個是事實。甲○○是屬於公司法第三六九條之二第二項的控制關係情形。我知道主管機關在九十年間有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三十條之一訂定票金公司對同一企業、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限額規定。也知道其中第四點規定票金公司對於同一關係企業辦理融資的總餘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三十五。但起訴書附表乙一的二十二家公司均是力華票券的同一關係企業,但是從八十七年起到九十五年間本票融資的餘額都超過百分之三十五,是因為這個法律是九十年十月十七日才頒布的,之前並沒有依照這個來做,百分之三十五是那時候才定的,在那個時候之前一般銀行那時候票券法沒有通過,依照銀行法,銀行法對於同一關係人最大的放款是淨值的一點五倍,我這邊有資料可以提供,不是只有力華票券有這樣而已,任何一個集團都有這樣的問題,為什麼有些台塑的授信案會到我這裡來,可能他在他行庫超過了,我們爭取這個業務來做,同樣的力霸在力華票券的授信就是超過。(同上卷第208頁以下) 5.對於起訴書記載八十九年到九十一年間,力華票券對力霸集團前開二十二家公司授信的總額超過各該前一年度的公司淨值,分別為八十九年度三十六億三二四○萬元,九十年度三十億二六三八萬元,九十一年度三十億五一八萬元,都是違反了力華票券前開授信風險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我的意見是:依照授信風險管理辦法,他是依照公司法第三六九之一明定的,所以我們依法來講,他是不是同一關係企業,應該要按照公司法,他那個風險管理辦法我有看過,好像只有引用到三六九條之一還是之三兩條,後面之九還有十一,之二也沒有列進去,所以如果依照這邊來解釋的話,我有調卷有看到,所以依照他的條文來說,二十二家主觀上認定好像是個同一關係企業,但是以法律來解釋的話,他事實上是可以劃分的。在這二十二家裡面,大概如剛剛所說的六、七家或七、八家,這個並不是我們的利害關係人,所以我們又回到九十一年力華票券是跟財政部申請然後分成兩大塊,分成兩大塊,這是沒有任何人決定的,而是我們這二十二家拆開來,一個一個試,依法好像可以分成兩部份,不過這我們不是很確定,所以我們就呈報給財政部,分成兩部份就是依照公司法三六九條之一、之三的規定去劃分的,在我任內中央銀行、財政部也好,所有給我們的查核報告裡面並沒有提到我們有超過淨值,沒有對這部分提出糾正,只說我們放款過於集中,沒有提到我們有違反放款超過淨值百分之三十五,他就說我們放款過度集中所以要求我們改善。我們每一次續約的時候,這些客戶是不是利害關係人,我們都有勾選我一直認為財政部都同意我們這些東西。但如果當初是算成一個利害關係人總額,是否結果就會變成超過淨值。前開益金等七家公司,後來是一個集團,這七個公司剛開始沒有,九十一年要呈報財政部的時候才放進去的。九十一年的時候這七個公司算是同一個集團,同一個關係人。(同上卷第208頁 以下) 6.(審判長問證人:(提示一一八卷宗第一四四頁的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力華票券第一屆第三十二次董事會議紀錄)稽核室提案有關利害關係人...。這個是你有列席的,金檢處 在檢查的時候明白告訴你們,這些都是同一利害關係人,怎麼可以在九十一年的時候還分成兩個利害關係人呈報財政部,為什麼?)改善計畫要把兩個公司放在改善計畫去做改善,我九十一年離職,這中間有經過兩次的到期續約案,這個續約案,我們還是把程星、益金列為同一關係企業集團,但並不是要我們把這兩家公司併為利害關係人。(審判長問證人:(提示八十九年度金融檢查報告)這個報告看起來他們認為是同一關係企業,你看一下,這些都是力霸、嘉食化集團的關係企業,跟你們有利害關係嗎?)沒有意見。(同上卷第208頁以下) 7.在票金法通過之前,當時票據金融公司對於同一關係企業的授信是不能超過淨值的一點五倍,這是有法律依據,這是在財政部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的函,銀行對於利害關係人的授信限額在說明第二條的括弧二有提到說所稱授信總餘額是指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於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原有利害關係人為擔保授信,這個意思就是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的利害關係人,總餘額不能超過淨值一點五倍。「利害關係人還有非利害關係人的差別為利害關係人要有十足擔保,送審的層級一個是要到董事會,授信條件不得優於同業。」一個案子的續約無論是利害關係人或是非利害關係人,續約要重新作徵信,要重新增提他們的會計師財務簽證,第一個他們在我底下的AO,AO就是帳務管理員,他們必須把這個授信戶,說的授信戶是包括全部要續約的授信部,要進入聯徵中心查詢有沒有退補紀錄,第二個依照聯徵中心所調出來的各銀行的往來資料,逐一去做徵信工作,所謂徵信工作就是要詢問這家公司往來銀行的狀況,他的繳息有沒有正常,第三個要核算他現在的擔保品是否足夠,第四個增提最新的會計師財簽報告,第五個他的報稅紀錄,譬如四○一表或是所得稅的報稅資料,大概就差不多這樣,有時候要營運計畫,有時候他們會填寫還款的財源,AO根據這些資料,然後再交給徵信人員撰寫徵信報告,補充一點,補充報告在我任內徵信人員跟授信人員不是同一個人,如果同一個人作徵信、授信這是違法的,這點我有特別注意。(同上卷第 208頁以下) 8.續約其實就是借新還舊,但是在實務上跟銀行作業不一樣,銀行的作業借新還舊,本票換單,緩件銀行是這樣換單,在票券公司是那張票要兌現,就是要還掉,還掉就是我們撥款去還那個錢,這跟銀行不一樣,我們的票要兌現,其實在實務上我們很小心,一定要問到票有沒有進來,又丙Y○○那時 候是擔任總經理,他沒有對於二十二間公司有沒有作特別的指示,或是二十二家公司跟其他授信公司都是經過業務部作徵信、授信,因為續約不需要,續約到期前兩個月,利害關係人也好,AO就會跟公司去聯絡。我在發行商業本票案的時候,我們不會先審查這些事否屬於利害關係人,不會先統計(如果你們歸納為同一利害關係人的時候,他的額度有沒有超過當時相關的規定,你們業務部會做這樣的統計嗎,或有沒有依照銀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於利害關係人的授信不能超過百分之一的淨值,也要通過董事會相關的規定通過才行等情?)但董事會不是我們能000000號函、95年 部份,董事會並沒有三分之二的董事出席,我們自己的加強授信管理辦法就有百分之十的這個規定。我有列席授信審核委員會,我們全部各部門的主管都要列席。對於二十二家的授信案,都要作報告,然後主席作裁定。而這二十二家的續約案,我是依照十足徵信,我的十足徵信的重點在於這些公司跟各銀行的往來狀況,我發現這些公司跟臺灣各大金融機構都往來很久了,這是我的工作,我一個一個去打這些銀行,跟這些銀行做照會,瞭解這家公司目前的營業狀況、繳息狀況有沒有正常。(問:請庭上提示一○七卷第一一三頁背面第三個回答,證人,你在北機組提到說,你只知道力霸集團內公司的續約案,不用長官交代本來就要辦理,請問,為什麼?(提示並告以要旨))我想他這個寫的不是全部我的意思,我的意思是說不管是不是力霸集團的續約案或是其他公司的續約案都不需要長官指示,我們這個續約案到期兩個月,對不對,AO就要主動跟客戶聯繫,或是客戶會來跟我們聯繫,要徵詢有沒有資金的繼續的需求,有需求的話,那麼我們再受理作續約案,這跟長官指示沒有關係。(問:請庭上提示同上卷第一三四頁,你在地檢署供稱我知道是相等二十二家公司後面都是甲○○指示丙Y○○承作的,董事會、 常董會我有列席,甲○○會當場給我指示針對二十二家公司如何做,請問,甲○○如何具體指示你?(提示並告以要旨))我這邊說我知道,我知道是聽誰講的,因為我任職的時候,這些公司幾乎都已經放款了,我當然會去關心這些案子怎麼來,所以我知道我是聽來的,我是聽誰說的,丙Y○○跟 我閒聊的時候有跟我說那時候力華剛開業沒有業務又碰到金融風暴沒有業務,所以甲○○有介紹客戶給我,有賺了錢,所以我是這個意思。(問:請庭上提示一○七卷宗第三十五頁第六個回答,你在地檢署跟檢察官說明我們都是主動保證額度到期,主動幫他們續約再報到董事會,再由甲○○耳提面授,你既然有參加董事會甲○○當時是如何耳提面授的?(提示並告以要旨))耳提面授是那天的事務官說的,這不是我講的,但是甲○○在開董事會的時候,有時候會講一些怎麼怎麼做,這倒是有,至於主動幫他們續約的意思就是我剛剛所講的。我擔任力華票券公司的業務部經理,我是管理授信還有徵信兩個部分。(問那請問你的業務主管為何人?就是業務要跟誰報告,會不會向董事長報告接觸?)沒有,我們案子出去就送到副總經理辦公室,副總經理是甲s○○。 (同上卷第208頁以下) 9.主管機關對力華每年都會定期來檢查,偶而還會來抽檢,檢查結果我就不知道了,要閱卷才知道。主管機關就他檢查的結果,有對於力華票券,有處分過一次,但是不是業務部的事情,那是交易部的事情,那是處罰是罰款。至於處罰的原因,我記不清楚。力華票券沒有就世湘等小公司的授信檢查出來的問題跟主管機關溝通,但是好像總經理有被請到金融局那邊去喝咖啡,好像有啦,太久我記不起來。那時候我到任時,力華票券的副總是乙t○○交接給我,八十八年公文來 ,那時候有兩個副總經理,後來彭離開以後,就剩下一個副總經理,我退休的時候是一個副總經理。在授審表內核准欄內應該要有一個副總經理蓋章,管理授信的副總經理。而甲s ○○他是負責管理授信的副總經理。(問:請問,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後段所稱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的規定為何?金額若干?)我不清楚。(審判長問證人:你在偵查中說小公司申請發行保證商業本票都是丙Y○○交這也是上面 的情形,我事後回想起來不是這樣子,我到的時候這些 案子都已經放款了,續約案就不需要交辦。力華票券公司在授審表裡面有以未上市上櫃的小公司股票作為擔保,力華票券公司除了這些小公司外,沒有對於其他公司是以未上市為上櫃的股票作擔保的,我也不知為什麼獨厚於這些小公司。(同上卷第208頁以下) 10.金融報告我在任的時候一定看過,但是我現在沒有印象,我在任是九十一年,我看了三年多,我看過三次。關於丙癸○○ 他說徵授信都他一個人辦理,我的意見是:他應該是繕打,就是說徵信報告他打的,授信報告的AO可能偷懶,他交給他打,並不是他自己辦這個事情,他一個助理還沒有到資格去辦理授信,還在訓練,我是經理。(審判長問證人:為何丙癸○○認為那七家是利害關係人,但是你認為不是,但是中 央銀行認為是?)我們的利害關係人表到財政部沒有被打回,如果被打回,我們會被記過離職,我們這樣是犯了嚴重的錯誤,這七家不是利害關係人,丙癸○○有沒有拿給我看,我 記不得了,應該是不會有,因為是不是利害關係人,不是丙癸 ○○去打,是AO去打得,我要找的不是丙癸○○,要找的是 AO,問說這個是還是不是,你看蓋章他不會兩個方面都蓋章。(審判長問證人:你說力霸總管理處的甲o○○答應你可 以償還力霸票券的七億元?)我們收到函文的時候,我們計算差很多,我們業務部透過董事長蓋章,每個授信都會發個正式公文,請他們來還錢,這時候力霸的總管理處徐副總有來跟我們協商,所以我們就依照甲o○○所講的向金融局申請 分三年縮減,我們發信給他,然後他來跟我們協商,金額是多少我忘記了。(審判長問證人:(提示力華票券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的函)請問,這個函是否你所作的?就是你們跟財政部金融局申請縮減的事情。)類似這類的公文不是我做的就是稽核室做的,甲z○○是之前的總稽核,如果不是我做 的,就是亥○○做的,跟中央銀行或是跟財政部的來往,權責單位是在稽核室,電話也許轉來轉去轉到我這邊,不是直接打給我的,這個函應該是我所寫的。(同上卷第208頁以 下) 11.授信業務手冊有規定,如果以股票作質押是以上市上櫃的優良股票來做質押,我們的授信辦法,所謂最優良客戶的定義是,我放款都不會倒,這種最優。益金公司我認為益金公司不會倒,是因為他是屬於力霸集團的成員。八十八年放款的時候,我就認為他是力霸集團的成員。(法官問證人:你做的徵信報告認為益金公司是屬於中下的等級?)益金公司我很清楚,當時放款我有照會過,要調出來他往來的銀行,益金公司跟各大金融機構的往來,徵信報告我不能改,作徵信的時候我要來判斷看這家公司可否受理。(法官問證人:他的償債能力、獲利能力、經營能力都是差的狀態之下,為何同意他以未上市股票作擔保?他的本業虧損,可以以短期借款來償還長期借款嗎?)譬如台塑公司是個大公司,他虧損,各大銀行還是借款給他。授信表是底下的人做的,我知道益金公司是屬於力霸公司的關聯戶,而且在授審會有報告給丙Y○○,授審會都有資料的啊。(同上卷第208頁以下) 12.丙癸○○有提到力華票券的徵、授信有顛倒的做法,在力華票 券我們的做法是先有洽談紀錄報告,洽談紀錄報告的份量是比徵信報告還嚴格的報告,各個銀行都有此制度,每個銀行AO出去拜訪客戶回來後,都要做口頭報告就相當於洽談紀錄,我們主管瞭解案情後,都會跟總經理或是更上級如副總、總經理報告案情,在力華票券因為所有案子的承做權利是在董事長丙黃○○,黃有無看或是甲○○有無批示我不知道。因 為要呈給上司,所以我們就慎重的做洽談報告,幾乎所有授審表需要的東西都在洽談報告裡面。所以我們力華票券的徵、授信程序都是跟其它銀行是一樣的。我知道金檢報告有指責缺失,但是因為利害關係人的建檔是複雜的工作,我都有跟資訊室溝通。我不懂電腦,我有請資訊室設計軟體,可能是軟體設計不好才會有力華票券利害關係人之建檔有缺失這個問題。每一次金檢報告來,如果是中央銀行的話,我們稽核室都有回函。(本院筆錄卷㈡第36頁以下) 13.(問:自民國八十九年起信貸(無擔保)德台、輝東依序八千萬、七千萬,一直至九十五年依然維持如此,有無違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四十九條、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我認為德台、輝東不是利害關係人,我在八十九年到九十一年任職期間,德台的董事長我忘記了,但是他的股東成分我們有用電腦查過。金檢報告我忘記了,我有申請要調金檢報告來看。關係企業所創立的公司,這一家公司是否會列為利害關係人要從股東去看。(問:公司股東是利害關係人,而上開公司又合組了德台、輝東公司,如此是否屬於同一關係企業?)請求調資料看過後,再表示意見。我經手過,我印象裡面,我們的AO的授審表勾的是非利害關係人。(問:依照金檢報告,九十年間淨值低於資本額二分之一者,有日安、金東、長森,淨值為負數者有遠新、遠森、遠富、陸暉、程星、力長、仁湖、連恆、棟信、世湘、申聯、力章,是否應該要徵提十足擔保或是請上開公司還款?)我是在九十一年六月離職,我記得當時中華商業銀行的股東還有七塊錢,所以中華商業銀行的股票當質押時的市價(未續答)太久的事情,我想不起來,待閱卷後再表示意見。(問: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到九十年一月八日金檢報告,仁湖、連恆、棟信、力長淨值已經成為負數,你做何處置)票券金融管理法九十年十月要求我們同一關係人在六個月之內調整完畢。那個時候力華票券的同一關係人是超過,當時我有跟甲○○說過別的集團超過部分,都轉到別的銀行去了,有的也跑到力華票券授信,當時我有要求超過的部分是否要轉到別的銀行去做,後來是沒有結果。等到九十一年六月四日時,財務部核准我們時,我們就離開了,當時我認為專業經理人覺得要犯法時,我就決定要離開了,當時我也是在決擇養家活口。(同上卷第229頁以下) 14.擔任力華票券的授審委員期間為,民國八十八年的四月到任到九十一年六月離職,這段期間授審會委員的職責,主要審查授信案,是採合議制。擔任業務經理期間,有參加授審會、董事會、常董會,我們列席備詢,一定要參加。授審會、常董會、董事會做授信案,提供資料給授審委員、常務董事及董事,我不清楚,因為這個是我們業務部會提供一個授審表及徵信報告給管理部,由管理部影印資料給各委員及常董、董事,徵信報告裡面包括授信戶的財報、出資比例、董監事負責人及相關借款情形。(提示一二○卷第七一頁至一六二頁第四十一次到一一六次授審會業務紀錄,在該段期間你以授審委員同意該授信案,其中七一、八二、九二、一一一、一一八、一一九、一二一、一二三、一二九、一三○、一三七、一三九、一四八、一五八、一六二是同意東森集團陸輝營造、遠東倉儲、遠翔、遠強、遠暉、遠金、遠森、遠富、東森華榮、觀昇、南天、屏南、豐盟由你及丙Y○○、乙t○ ○、丙黃○○、甲s○○等人分別共同同意授信?)這裡面陸輝 營造一直到東森華榮都是續約案不是首貸案,觀昇、南天都是首次貸款案。在擔任力華票券業務經理期間經歷乙t○○、 甲s○○兩位總經理,他們有權利指出我那裡有做錯而且要我 更正我所做的文書業務都要呈送給他們核定轉呈,但是我是專業經理人,我有我的專業。(本院筆錄卷㈢第307頁以下 ) 15.(提示一一六卷第六十五頁、一一○頁、一五二頁、一八二頁、二○一頁、三二四頁、三三八頁、三四八頁、四○二頁、四○三頁、四二八頁、四四一頁、四四二頁,常董會決議通過對於力霸集團的關係企業也是力華票券的利害關係人程星、益金、輝東、蓉達、冠東、德台、新達等小公司授信案違反應由董事會決議通過的規定?)如果是利害關係人一定要送董事會決議,如果不是利害關係人可以在董事會或是常董會議決,這七家不是利害關係人,只是力霸公司的關聯戶。(到今天還是認為上開七家公司非力霸集團的關係企業,及力華票券利害關係人?)非力華票券的利害關係人,是力霸集團的關係企業,在金檢報告裡面也有提到屬於關聯戶。(提示一一六卷第一七三頁、二四四頁、二四五頁、二五五頁常董會紀錄,常董會決議通過以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南天、屏南、豐盟、觀昇等有線電視公司的授信案,而違反應rmnon' and c?)這四家原本我都沒有印象,我前兩 天到力華票券想到調資料他們也沒有給我資料,剛才我有看上開卷頁是有該授信案。(提示一一八卷七十五、七十六頁、八十四頁、一二三頁、一二四頁、一三○頁、一三一頁、一三四頁、一三五頁、一五七頁、一六○頁、一七二頁、一九○頁、一九五頁,力華票券的利害關係人遠翔、遠強、遠暉、遠新、遠森、遠富、遠東倉儲、東森華榮、陸輝營造、觀昇、南天之授信案,在董事會於各該年月日(次)通過前,力華票券對於力長、益金等二十二家小公司的核准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之金額,均已逾其授信規定及票金法規定關於對於利害關係人授信金額佔淨值比例規定,為何董事會仍於各該次通過上開准上開各公司申請授信案?)前面所講遠翔一直到陸輝營造首次貸款不在我任內通過,續約部分超過淨值規定的案子後來有跟財政部協商分三年要逐年降低。當時央行和財政部有一個聯席會議紓困計畫,我們業務部為了這個東西還特別提了一個提案,依照這個提案這些續約案我們就送到董事會來通過。(從上開各公司的授信審核表的記載可知,各該公司的負債比率偏高、流動比率偏低,累計虧損甚高,並不符合授信相關規定,仍然准予授信?)授信審核表所記載的都是事實,我們業務部門的職責就是要將這些事實呈在表內讓授審會或董事會、常董會去審核,我們完全沒有隱瞞授信戶的狀況。(如你所言,在授理單位意見表上應該簽註不准核貸,為何要簽註擬請同意授信?)我們那句話都是放在綜合評述,所以我們在授理單位意見上都是以股東背景紮實作為簽請同意的理由。(本院筆錄卷㈢第307頁以下 ) 16.(提示一一九卷第二二八頁至四五七頁,依授信審核表各該授信戶自八十九年起年年虧損到九十五年止,且一年比一年嚴重,一再准予續約?)因授信戶的財務狀況差是事實,我們還是續約,是因為中央銀行的函所以才給這些客戶做續約,事實上這些授信戶在八十九年時的狀況還沒有差到零點幾,都還有八、九塊錢。(本院依據力華票券九十至九十五年製作的力長等二十二家小公司的徵信報告所附各該小公司資產負債表,計算得出各該小公司於個該年度即九十年底至九十四年底,每股股價價格均甚低,為何力華票券會准各該小公司發行保證發行商業本票及續約(提示本院所製統計表)?)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中華銀行股票掉下來,才會造成他們這些投資公司的淨值大量虧損。(認定這二十二家是投資公司?)我們一般來講看資產負債表裡面有長期投資,長期投資佔資產二分之一以上就認為是投資公司,事實上也是投資公司。(提示一二三卷第二十頁,表列力長、東森華榮、陸輝營造、遠富、遠新等二十家公司,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淨值為負,且當年大量虧損有十幾家,可以發行商業本票並且准予續約?)稅前盈餘因為他們是投資公司,投資公司的營利產生是股票移轉才會產生,如果沒有移轉就不會有收入及利潤,所以要看長期投資有無隱藏利潤在,不是單純看這張表。(提示一一九卷第三九五至三九八頁,從這四份力長公司授信審核表之記載來看可以續約,力長屬於利害關係人?)我們業務部門的作業上面就是將財務狀況忠實表達送給董事會去裁決,當時為何會將總表放在徵報告裡面也是這個意思。(本院筆錄卷㈢第307頁以下) 17.(對於中央銀行金檢局在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就力華票券做業務檢查報告,指明其依遠新、遠強、遠森、遠暉之八十七年財報,遠新該年度營業收入為六十四萬二千元,短期借款五億九千二百八十八萬元;遠森公司,該年度營業收入九百九十六萬六千元,短期借款為六億四千二百九十五萬八千元,這兩家公司與遠強、遠暉的淨值均為負數,授審會及董事會會同意其授信、發行商業本票(提示本院力華票券函查六卷第五十一頁該八十八年度檢查報告五之十七)?)這 份資料我昨天才知道,我就職時金檢報告列為機密文件,我們業務部也沒有看到後面的文件,稽核室在董事會報告只是宣讀一下金檢報告,沒有讀內容,像甲○○的報告裡面都有金檢報告,但是秘書只是宣讀一下就過了,我們不會看到需要我們改善的地方。(對於中央銀行金檢局在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力華票券做業務檢查報告指出,遠富、遠森、遠新等所提供之股票押值顯有不足,為何均未通知補足,仍准予授信,且遠森、遠富、遠新及陸輝之淨值均為負數,准予授信(提示本院力華票券函查六卷第二五一至二五三頁九十一年度檢查報告)另外九十年度金檢報告(本院同卷第一七六頁至一七八頁)亦同此情形,對於上開公司九十一年仍准予授信?)我們業務部門有督促授信戶改善的職責,事實上金檢報告也是要他們改善,每次商業本票到期續發時,我們都要他們補足不足的擔保品,百分之一百都有補足,我還有跟遠字的公司財務經理吵架,等到他們補足才續約。(既然說在續發時都有命各授信戶補足擔保品,金檢報告每年都說押值不足?)我是沒有看到,但是有一狀況,金檢時點不是商業本票到期日,這部分有落差,金檢會來檢查不會預先通知,所以我們無法事先準備。(從授信審核表其中新達是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成立,冠東是八十八年九月十八日成立,德台是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成立,輝東是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成立,蓉達是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成立,這幾家公司成立後沒有幾個月就向力華票券聲請發行保證商業本票,力華票券也核准?)違法的事情我們不做,這個東西是否該借款,不是我們業務部門能夠決定,我們當時拿到會計師的資本查核證明,我記得當時是AO送來,他說是關係人的案子,碰到關係人或是利害關係人的案子,我們就忠實報導表達後就送了,我就是因為這種情形所以一直想要離職,從八十九年就一直開始找工作,但是一直找不到工作,到九十一年才離職。(本院筆錄卷㈢第307頁以下) 18.(新興電通(更名前新興紡織公司)於88年9月間向力華票 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是何人指示辦理的?)我不記得有這個案子。(提示本院函查卷8新興電通88年到92年授審 表、徵信報告、董事會、常董會議事錄新興電通的財務及營運狀況依據上面的記載,是否係符合力華票券授信規定?)太久了,記不起來,我剛才看是有副擔保。(請說明你們認為可以授信的理由?)沒有印象,財務分析都是負面的,都是不行的。我不知道是否是甲○○交辦的,要問當初的帳戶管理員丁庚○○。(針對甲s○○之陳述)針對證人所說我們授 審會對授審案沒有實際審核,一定要通過這部分我有意見。實際狀況,力霸集團的關係人的授信案,我們在做案時都瞭解這是力霸集團的關係案,我們是指包括我、總經理、副總經理都知道,直接是AO最知道,他直接報上來,是力霸集團關係人的授信。這些授信案,在我在任時,蔡總經理最後會有一個裁示這個案子是屬於力霸集團關係人的案子,所以我們把案子送到董事會,這是流程。(本院筆錄卷㈣第34、109頁以下) 六、被告丙黃○○供述: 1.八十七年十月進入力華票券擔任高級顧問,八十九年十二月被甲○○指派我擔任董事長,因為金融不是我的專業,我的專業是工程,在力華票券裡面關於業務、授信我從來沒有過問。開董事會的事情,在八十七年進公司時,當時是列席董事會,從那個時候開始開會時都是由甲○○主持開會,我擔。至93 年3月是如此,事後想說也是不對的事情。我掛名 負責人的五家公司,有些公司是跟力華票券做融資、借錢,在我八十七年擔任董事長前就有做這些事情,在八十九年我擔任董事長時,金融局曾經當面告知我,我跟金融局講說我們應該是努力做好,不要把資金缺口做大,應該是縮小。我們其實都是冤枉,是人頭,我沒有跟甲○○有犯意聯絡。董事會我記得我們每一次的開會都是在中華商業銀行,前面幾年大概是在八十九年以前都是中華商業銀行開完他們的會後,接下來就開我們的會。所以詳細的人數我不是很清楚,但是後來改成不是在中華商業銀行開完會再開,是我們在單獨的地方開會,後來董事來參與董事會的情形就比較少。(本院筆錄卷㈠第128頁以下) 2.從八十九年開始一直是由金管、金融局在控管我們,如果是超過的話,會糾正我們。我不知道有把力長等15家公司跟益金等7家公司,分成二個關係企業的這種情況。應該是前後 任的總經理跟業務單位在處理這個事情,他們怎麼劃分也對會跟我討論。有些文我會發文,我會批個「發」,有些文是甲○○專門要看這個文,就會送去給他看,但是我寫「發」還不算數,因為董事長的職章還在甲○○那邊。(提示119 卷第188頁、189頁)為何在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常務董事會簽常務董事?)有跟073被告丙午○ ○一起開過會,但是是不是這一次,我記得不是很清楚。簽字是我簽的。(同上卷第49頁以下) 3.大概是從八十九年開始,金管會一直對於我們關係人跟關聯戶這邊有意見,是被財政部金融局認為,所以一直有爭執,中間來往很多文解釋這個東西。擬文都是業務部、總經理在做的,具名發文是我。我記得在丙Y○○、Y○○時代有發過 文,乙f○○、W○○為了這個事情跟財政部中間也都有公文 往返。因為我是董事長,所以要用我的名字發文。我有去金融局兩次。(審判長問:中央銀行在九十二年有做業務檢查,認有三個疏失,認為同一關係企業分成二個關係企業是不對的,另外剩下二十二家押質不足七億多,但一共是二十五億多,還有你們明知這些小公司都是交叉開發票、虛偽澎脹營額等,九十五年金管局再檢查時都末改善,為何一再的不改善?(提示中央銀行函文))中間裡面,我記得是中間有來文溝通、解釋。因為所有管業務、審核都不是我處理,但是具名發文是我沒有錯。在中間裡面金管會出來時,有叫我們改善,總稽核會列在董事會報告這些事情。我記得的狀況監察人有時候沒有來,有時來時坐一下來就走掉了,但是都沒有實際開會。又整個業務過程、處理過程不是我在管。發文是業務部擬好,才由我發文,我的意思是這是由總經理、業務部門處理的。但我不清楚是不是為了要多扣十億元,所以分成二個集團,(提示金管會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函)又我也不清楚,為什麼在九十三年四月底第二期小公司就沒有辦法清償力華票券,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又可以再分一次三期。(提示同上函文)至於為何九十三年的這一次,可以扣到九十四年,九十三年這一次的算法的基準是依照九十一年的這個函是以二十億分三期為基礎,這個要問總經理、業務協理。是事發後,我才搜集資料提供給檢調。分期怎麼談都是總經理跟甲○○在處理。曾經有二次,一次是陪過丙Y○○,一次是陪乙f○○到金融局談這個事情,我跟他們 談,大約知道是在談還款的事情。去到金融局都是總經理在跟金融局談,但是在車上時他們才跟我做簡報。我不清楚為何在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又發函准予分三年。(但是每年要增資五億,結果第一年要還一億,你們只有還三千多萬,應增資五億,結果只有增資一億零五百萬?)這個要問當時的總經理比較清楚這個事情。為什麼主管會准我們三次,我不知道。(同上卷第100頁以下) 4.我有擔任棟信及棟宏公司的負責人。這兩家公司是屬於力霸集團關係企業所投資的公司。這兩家公司應該是在力霸大樓裡面,我不是很清楚。我是到了力華才知道這兩家公司有向力華票券申請發行保證商業本票的授信。棟信及棟宏公司是甲○○成立的公司,我只是掛名,甲○○成立這個公司為何向力華申請我不清楚。也不清楚借錢的目的為何。我沒有實際參與這二家公司作業流程,所以我不是很清楚,棟信及棟宏公司內是何人辦理向力華票券申請授信業務。力霸集團22家關係人客戶申請發行保證商業本票的授信案的徵信報告是由業務部人員辦理。業務部的承辦人員於辦理保證發行本票徵信及授信時,依公司徵信業務手冊,業務承辦人員為評估客戶之營運狀況及信用,對於申請授信對象應至各該公司與申請人洽談索取資料才能寫徵信報告。(提示乙118卷第004頁至11頁)W○○、Y○○及丙V○○等業務部人員關於這22 家關係公司應是有依徵信業務手冊規定對客戶進行調查及洽談。因為做了案子之後,要送常董會。我沒有詢問過W○○、Y○○、丙V○○是否有確實到這22家公司處理去做訪談及 徵信工作,這應該是總經理職責。我不知道他們事實上沒有確實對前開客戶洽談及徵信。(問:無實際營業的空殼公司可否向力華票券融資貸款?)我不知道沒有實際營業的空殼公司的定義為何。我是看到名單才知道22家小公司的負責人都是力霸及嘉食化公司的員工或甲○○家族的親屬,我自己是他員工,甲○○是我太太的叔叔。我是看到後來的資料才知道這22家小公司的營業地址均設在台北市○○○路0段000號及221號的力霸集團華新大樓內。我在89年12月兼任力華 票券董事長,90年4、5月才擔任董事長。我擔任董事長時,這22家公司,已經有跟力華票券借貸關係,我擔任常董時,所有送上來的案件,都經過評估可以承作,我本人沒有金融背景,在座董監事金融背景很強,在董事會及常董會只是作形式審查。我在董事會、常董會任職期間,我記得有否決送審會提出的案件但是幾件不清楚,也無法舉例說明。又我在開董事會、常董會,真正會議主席是甲○○。但我記不清楚甲○○有無擔任力華票券第二屆董事。(問:他為何可以取代你董事長的地位主持董事會議?)我沒有擔任董事會,他們的運作模式就是這樣,我擔任董事長以後,我也是這樣認為。(同上卷第294頁以下) 5.我不清楚22家小公司有沒有實際營業,但我知道棟信有實際營業,但我沒有實際參與,我會知道棟信有實際營業,是因我在百貨公司有看到衣服吊牌有棟信企業進口的標誌,但棟宏我不清楚。(問:你是否會覺得用這種方式才知道棟信有營業,你自己身為董事長而不知道棟信有營業,很奇怪?)我覺得不會,力霸很多運作模式都是甲○○主導,所以我不覺得奇怪。我不知道乙f○○、丙Y○○、W○○及丙V○○處理 授信過程中是否也知道這22家小公司均未實際營業。(問:你在力華票券擔任董事長期間所審閱的授信案及授審表,以是否為本公司利害關係人為標準分類,其中若屬「為本公司利害關係人」者,是否就是本案起訴書事實所載的這22家小公司,或是還有其他力霸集團公司但是有實際營業者?)我不清楚,利害關係人如何分法,應該是業務部的人比較清楚。我不知道22家小公司授信案,丙Y○○有無指示Y○○辦理 。也不知道22家小公司授信案,乙f○○有無指示丙V○○辦理 。(問:依財政部於90年10月17日公布之「票券金融公司對同一企業、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辦理短期票券保證背書限額規定」,票券公司不得對同一關係企業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總餘額超過該公司淨值35%,力華票券自90年 至95年度間有無違背該規定?)我相信是有超過,但是該法在公告以前,票券公會有再談,金融局會有限制,所以才公布這個規定,我們才被金融局,希望降低符合標準,當時不只力華,其他票券公司也有這種問題。又丙Y○○、乙f○○、 W○○及丙V○○處理授信過程中應該也知道前開規定。力華 票券91年5月15日力華字第91097號給財政部函(提示鈞院函查資料卷第五宗,附件5)是我決行發文。發文整個內容都 是當時代理總經理的副總經理甲s○○與業務部們主管Y○○ ,這個案件對我們來說是很大的案子,他們二位還有業務部門的人稿擬好之後,要送去經過甲○○同意,才由我這邊發文,所有力華票券發文,都要經過這種程序。因為我金融背景不強,我抓不到重點來問,所以在發文前沒有找業務部門來談此事。(問:你的意思為你擔任力華票券的董事長,只是甲○○執行力華票券業務的人頭?)我擔任董事長之前,己○○沒有進過公司,公司也是這樣運作,我進來公司也是這樣。我不清楚這份函文的稿是何部門何人所做,要問業務部門當時的主管Y○○。又該份函稿依一般公文,應該是由主辦單位業務部的經辦(我不清楚這個案子是誰)處理,再交給業務部主管審核再往上呈副總經理和總經理,甲○○在文出去之前,會替我蓋上職章,我只是在甲○○蓋職章之前,形式上簽字,送去給甲○○,簽字時有時候我會寫日期。我不知道該函文的附表一(力長等同一關係人公司20戶)及附表二(益金等同一關係人公司七戶)是誰分的,標準為何。對於中央銀行92年02月24日對力華票券的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910381號)及財政部92年04月29日第0000000000號函說明第二點(三)小點缺失事項認為,力華票券將力霸東森集團劃分為力長等19戶及益金等七戶兩集團作授信歸戶及限額控管,未將二者授信合併計算控管,核有欠當,應將二者合併計算。(提示鈞函查資料卷第五宗,附件七)等情我的意見是:我認為主管機關的意見應該是正確的。關於依力華票券前開函91年5月15日力華字第91097號所載金額,若力長等20戶及益金等七戶合併成為一個利害關係人的總餘額會變成29億8247萬(即力長的18億3437萬元加上益金的11億4810萬元)等情,我沒有意見。(提示附件五)(問:若以合併為一個利害關係人的總餘額為基礎即29億8247萬,計算超過票金法所規定的力華票券90年12月底35%淨值即10億3370萬 元(即淨值原為29億5345萬乘以35%)之差額為19億4877萬元(即29 億8247萬減10億3370萬元)遠超過分為力長及益金 公司兩股利害關係人的總和9億1510萬元(即8億零70萬加1 億1440萬元)有何意見?)我沒有參與他們業務部與甲○○將二股集團公司分開來的方法,所以我對於實際情形我不清楚。我也不清楚分成兩股利害關係人之計算方法是誰想出來的。(同上卷第294頁以下) 6.該函文說明第三點第一行所敘述:前經「本公司」與「各該授信戶」多次洽商,的「本公司」應該是指力華票券公司。又「各該授信戶」應是指前揭力長等20戶及益金等7戶之力 霸集團關係企業。但我不知道當時是「本公司」何人與「各該授信戶」何人多次洽商。也不知是何時地洽商,洽商過幾次。「本公司」力華票券的實際負責人應該是甲○○。又前揭力長等20戶及益金等7戶之力霸集團關係企業之實際負責 人應該是甲○○。且起訴書683到687頁附表乙一程星到棟信的22家小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應該是甲○○,但我不清楚甲○○自己如何代表本公司跟自任實際負責人的22家小公司多次洽商償還授信金額。也不清楚此時甲○○要為誰的利益而計算。又我不知道同函說明第三點第二行的「各該授信戶紛紛表示」,是誰以何方式向何人表示過,要問業務部門寫的人才知道。也不清楚各該授信戶是「營運正常」的公司。(問:該函說明第四點:「查」上述各授信戶目前均營運正常?你們是如何查的?)我不知道。前開金管會函覆本院函文附件11即92年10月31日力華字92247號函,有稱益金等關係企 業將調整股東及董監席次,將不再與力長等關係企業有公司法369條之相互控制及從屬關係內容,是我決行發文的,內 容是業務部門與甲○○決定後所擬出來的。當時業務經理應為W○○、總經理應為乙f○○。前開內容方法應該是他們討 論後得出的結果。(問:為何92年12月31日力華字第922291號函覆財政部(如附件13),又告訴財政部益金等關係企業無法調整董監席次,前後矛盾?)文是我發的,內容是業務部協理兼經理W○○,與總經理乙f○○所擬的。前開函文附 件18即93年6月10日力華字第93139號函,又提出十年償還計畫呈到財政部,是我發文,應該是業務部與總經理擬的,但我不道為何分為十年之久。我不知道最後力華票券在93年11月1日以力華字第93269號函(附件22)決定分三年調降益金與力長同一關係企業保證餘額、方法是何人想出來的。我不知道為何力華票券不依91年5月15日承諾的三年改善計畫命 關係人清償完畢。(同上卷第294頁以下) 7.(問:你是否清楚力華票券放款時有搭售力霸、嘉食化公司債之事?)事後作案子的時候,有時候會看到乙f○○在送審 表上貼便利貼,便利貼上記載該公司願意購買公司債。(問:你於96年2月1日調查時稱:相關授信案卷送到我這裡來時,在授審表上,便利貼上會寫有關力華票券授信搭售力霸或嘉食化公司債的事情,你有找乙f○○來問,結果如何?(乙 106卷第270頁)乙f○○來跟我說這些都是合法,人家也願意 買公司債。(同上卷第294頁以下) 8.我認識被告丙y○○。她是我在力華票券公司擔任董事長時的 秘書。丙y○○有列席力華票券董事會或常董會,但紀錄應該 是另一個小姐甲p○○。甲p○○是公司職務文書專員。又我參 加董事會及常董會的時候,丙y○○都有列席。丙y○○應該是 管理部襄理。他跟甲p○○就管理部的事務,他們分工在做。 (甲p○○擔任紀錄工作內容為何?)他有寫在議案的紙上。 是甲p○○列席董事會時宣讀議案內容。丙y○○只有參加會議 而已,沒有作什麼。丙y○○會每次參加董事會常董列席,因 為他是是董事長的秘書。我當董事長,就是甲p○○宣讀議案 內容,之前他是否有宣讀,我不清楚。沒有全部董監事均有出席及列席董事會。(問:丙Y○○及乙f○○是否每次均有出 席董事會及常董會?)是的,他們應該是前後任。我不清楚為何董事會簽到簿每次開會的紀錄,每位董監事都有簽名表示出席之意。(同上卷第294頁以下) 9.我擔任董事長時,知道利係關係人貸款已經超過力華票券淨值百分之35。(問:財政部發函之後,91年6月25日乙f○○ 開始擔任總經理時,你有無告訴他超過百分之三十五,不能再做的事?)我們有談過此事,我也知道不能再做。(我在96年01月15日在調查局訊時,你說你只知道棟信、棟宏等五家掛名董事長,其他不很清楚,也說棟信、棟宏向力華票券貸款發行商業本票的事,是你在授信欄是親自簽名?)授信審核表續約部分我有親自簽名。我不清楚知道上面棟信、棟宏二筆貸款金額。我不清楚,上面有貸款的金額。我也不知道總計貸款2億3千萬,這些錢去哪裡,是甲○○他們在使用。(同上卷第294頁以下) 10.(你看到受審表,是否會加註意見?)沒有,但我有加註意見及修改的權利。授信表的內容填寫,應該會影響到續約的問題。(如果甲○○直接指示這些貸款要延長授信,你會變更嗎?)我沒有動過。(問:既然你沒有權利,為何擔任董事長?)只是甲○○派的法人代表。又董事會紀錄沒有錄音或保存。(同上卷第294頁以下) 11.乙L○在力華票券剛開始是常董,後來是副董事長,時間我記 不清楚。也不記得乙L○有負責何業務,但有些文到甲○○, 會請乙L○看,大部分是對外發文或擬稿部分,會給乙L○看, 他會在上面簽字。且乙L○在力華票券沒有辦公室。乙L○沒有 固定到力華票券辦公。(問:你是在哪裡看到甲○○會請乙L ○看文?)回文上面會看到乙L○簽字。我沒有親眼看到甲○ ○拿文給乙L○。我任力華票券董事期間,都有出席董事會或 常董會。我在董事會或常董會上有看過丁丑○○、高繁雄一、 二次,但甲I○○沒有印象。(問:授審會送上來的案件都經 過評估,公司可以承作,所以董事會、常董都是形式審查,是否代表授信審核意見表,是你審查主要依據?)我財經背景不足,沒有辦法看出來。(問:業務部門送上來案件,既然未經討論,為何你基於董事職責,你還同意續約承作?)所有案件都是授審會實質審查,(庭呈授審表其中壹份資料),上面有擬請同意所請,我認為授審會已經實質審查,董事會只是形式審查。(問:雖然是由甲○○主導董事會,但你認為依照授審會意見是合法可以承作?)我認為一切都要合法。(同上卷第294頁以下) 12.(問:你不是也二度分別與當時的總經理丙Y○○、業務經理 Y○○及總經理乙f○○、業務經理W○○一起到財政部金融 局接受詢?)是他們業務去溝通,大部分都是金融主管官員跟總經理、業務經理其他人在談,我是負責人,所以金融局指明要我協同前往。在去金融局途中的車上的時候,總經理、經理有跟我說到金融局談的議題,是要談關聯戶、利害關係人、增資的事情。(問:為何力華票券可以將同一關係企業分成二個關係企業,而各扣除力華票券淨值百分之三十五?)劃分的部份,我沒有參與內部作業,可能是總經理與甲○○談的結果就是這樣。(問:為何玖叁年肆月只有還壹仟伍佰萬,你們敢再以還掉玖億多計算方法在向財政部金融局申請以授信餘額二十億三萬元為基礎,扣除百分之三十五淨值之後,申請自九十五年到九十七年四月,各於每年四月底前縮減百分之十、二十、七十?)我不是很清楚為何這樣做,要問當時總經理和業務主管。對於前開縮減計畫印象中好像沒有提到董事會討論。印象中好像沒有。(同上卷第294 頁以下) 13.關於華南忠孝東路分行,我查了一下是八十六年開的,是我簽字沒有錯,是何原因開戶我不清楚,但是絕對不是我自己到銀行開的,是當初在上班時,他們拿資料到我辦公的地方簽字。圖章、存摺都是他們在保管,不是我在保管。當時我們都是在力霸上班的夥計,小公司的人拿來說是開戶是老闆的意思,是何原因我不清楚。(本院筆錄卷㈡第248頁以下 ) 14.我不認識童家慶,癸○○是我太太的堂弟。我曾經擔任過遠東倉儲的監察人,時間記不太清楚,以公司登記資料為準。另力華票券我參加的授審會裡面,幾乎沒有以表決的方式為之,但是就所提出的授信案都沒有授審委員表示異議而通過。力華票券管理部經理就是授審委員,但是好像是在八十七年至八十九年。力華票券的授審會、常董會、董事會就授信案會提供資料供授審委員、常董、董事審酌,我個人的經歷、學歷實在無法瞭解、清楚需要何文件、資料。大部分有一個授審表還有其它的附件。附件是申請授信公司的財報、授信審核表、徵信報告及其它相關文件,對,有些是這樣。(提示一二○卷第八十二頁至一二三頁第五十二次至八十九次的授審會紀錄,在該段期間你是以授審委員的身份同意各該授信案,其中第八十二、九十二、一○三、一一一、一一八、一一九、一二一、一二三同意東森集團的遠翔、遠強、遠暉、遠新、遠森、遠富、南天、屏南、豐盟、觀昇、陸輝於各該次授審會由授審委員、079被告丙Y○○、097被告甲s○○ 、071被告Y○○等人同意授信?)是的,沒有意見。(提 示一一六卷第六十五頁、一一○頁、一五二頁、一八二頁、二○一頁、三二四頁、三三八頁、三四八頁、四○二頁、四○三頁、四二八頁、四四一頁、四四二頁,常董會為何決議通過對於力霸集團的關係企業也是力華票券的利害關係人程星、益金、輝東、蓉、冠東、德台、新達等小公司是否授信案違反應由董事會決議通過的規定?)我不清楚。八十八年我是列席,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以後我才當主席。其實這些案子在以前做掉後,後來再陸續申請延展時,我本身不是金融界出身的背景,我認為在授審會已經有審核也允許,我認為是合法。(提示一一六卷第一七三頁、二四四頁、二四五頁、二五五頁常董會紀錄,常董會為何決議通過以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南天、屏南、豐盟、觀昇等有線電視公司的授信案,而違反應由董事會決議之規定?)我不知道,答案同上。(提示一一八卷七十五、七十六頁、八十四頁、一二三頁、一二四頁、一三○頁、一三一頁、一三四頁、一三五頁、一五七頁、一六○頁、一七二頁、一九○頁、一九五頁,力華票券的利害關係人遠翔、遠強、遠暉、遠新、遠森、遠富、遠東倉儲、東森華榮、陸輝營造、觀昇、南天之授信案,在董事會於各該年月日 (次)通過前,力華票券對於力長、益金等二十二家小公司的核准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之金額,均已逾其授信規定及票金法規定關於對於利害關係人授信金額佔淨值比例規定,董事會仍於各該次通過上開准上開各公司申請授信案?)這幾個在遠翔、遠強、遠暉、遠新、遠森等授信案裡面,當時我還是列席常董會、董事會。續約時我是董事長,因為續約時一般都是從業務部先做起,我認為他們是專業人士有詳細審核過,才會到我那裡,我個人也沒有這方面的經驗及有能力判斷是否對還是不對。(從上開各公司的授信審核表的記載可知,各該公司的負債比率偏高、流動比率偏低,累計虧損甚高,並不符合授信相關規定,仍然准予授信?)以我的瞭解,因為我相信這些專業人員所從事的專業工作,我本身的專業能力無法判斷這一方面的事情。我進力霸集團二十八年,大部分不是在水泥廠就是在其它單位,甲○○這個人做事小心,他從來不會讓我瞭解。(本院筆錄卷㈢第287頁以下) 15.曾擔任東森國際(即遠東倉儲)監察人,應該知道遠富、遠新等六家小公司是遠東倉儲百分之百轉投資的公司,對此沒有意見。(提示一一九卷二二八頁、二二九頁、二三四、二三九、二四○頁、二五二、二五三頁、二六三頁、二七四頁、二八二之一、二八三頁、二九六頁、二九七頁、二九八頁、四六二、四六八頁、四六九頁、四八六頁、四七七頁、四九四頁)申利、棟宏遠森、遠富等公司已經逾期後才開始簽授信審核,再層層轉給我提交董事會,真正提到董事會來時我只是形式上的審核,並沒有實質上的審核。(提示一一九卷第二二八頁至四五七頁,依授信審核表各該授信戶自八十九年起年年虧損到九十五年止,且一年比一年嚴重,一再准予續約部分?)我參與董事會的期間,第一個是甲○○在主持會議,第二我本身的經歷、資歷並不足以判斷這個事情,而且我相信在座的各位的專業、資歷都比我強,他們開會時沒有意見,我也不敢有意見。本院依據力華票券九十至九十五年製作的力長等二十二家小公司的徵信報告所附各該小公司資產負債表,計算得出各該小公司於個該年度即九十年底至九十四年底,每股股價價格均甚低,力華票券會准各該小公司發行保證發行商業本票及續約(提示本院所製統計表),我承認這些都是事實,至於這方面如何計算如何授審如何發行商業本票,我想由主管業務的總經理來回答,會比我專業。(提示一二三卷第二十頁,表列力長、東森華榮、陸輝營造、遠富、遠新等二十家公司,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淨值為負,且當年大量虧損有十幾家,為何可以發行商業本票並且准予續約?)這些都是事實,但是詳情要問當時的業務部門及總經理。(對於中央銀行金檢局在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就力華票券做業務檢查報告,指明其依遠新、遠強、遠森、遠暉之八十七年財報,遠新該年度營業收入為六十四萬二千元,短期借款五億九千二百八十八萬元;遠森公司,該年度營業收入九百九十六萬六千元,短期借款為六億四千二百九十五萬八千元,這兩家公司與遠強、遠暉的淨值均為負數,授審會及董事會會同意其授信、發行商業本票(提示本院力華票券函查六卷第五十一頁該八十八年度檢查報告五之十七)?)其詳細授信、審核的部分,問當時業務部經理、總經理可能比較清楚這個事情。(對於中央銀行金檢局在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力華票券做業務檢查報告指出,遠富、遠森、遠新等所提供之股票押值顯有不足,為何均未通知補足,仍准予授信,且遠森、遠富、遠新及陸輝之淨值均為負數,為何准予授信,(提示本院力華票券函查六卷第二五一至二五三頁九十一年度檢查報告)另外九十年度金檢報告(本院同卷第一七六頁至一七八頁)亦同此情形?)對於上開公司九十一年仍准予授信,這想這幾年的金檢報告所指的淨值不足及股票押質不夠,因為我們金檢報告來之後,稽核就拆開讓有關部門處理,我相信業務部分也會做處理。我自己本身能力不夠判斷這個事情,我承認這是我的不對。對於中央銀行金檢局在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所做業務檢查依照九十一年會計師簽證報告,遠富、遠森、遠新等之淨值已為負數,對此沒有意見。(所以很明顯力華票券的授審會、董事會、常董會,對於力霸集團及力華票券的利害關係人的授信,從八十八年到九十五年都是以違法的方式同意發行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我知道我的不對,但是過程是否違法,我無法判斷是否違法。(對於淨值為負的、年年虧損、押值不足的,是否可以借款?)可能要問總經理、業務。如果是我的話,我不認為這樣子是對的。(本院筆錄卷㈢第287頁以 下) 16.(新興電通(更名前新興紡織公司)於88年9月間向力華票 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是何人指示辦理的?)不曉得。(提示本院函查卷八新興電通88年到92年授審表、徵信報告、董事會、常董會議事錄新興電通的財務及營運狀況依據上面的記載,是否係符合力華票券授信規定?)我不太清楚。(所提供的副擔保是中壢過嶺段62筆土地力華票券設定第九順位1億8600萬元抵押權,但是第一順位到第八順位是中華 商銀及友聯產險,共設定抵押權金額為30億餘元,你們如何認為該62筆土地尚有1億1千萬以上的價值,而准新興電通發行保證商業本票1億1千萬元,導致力華票券至今該1億1千萬元形成呆帳?)88年那時我還沒有參加常務董事,續約我有參與。(請說明你們認為可以授信的理由?)我是87年10月才進公司,所以不是很瞭解。(本院筆錄卷㈣第40頁反面以下) 七、被告乙f○○供述: 1.針對關係人部分的設定,我是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接任丙Y ○○當總經理,超過淨值的部分,我在九十一年六月時就已經接到財政部金融局函分三年的還款計劃,當時分成力長、益金集團,二個集團的總額是不一樣的,怎麼分我不知道,這二個集團的授信總餘額不一樣,我記得當時二個集團的總餘額是二十九億多,第一年還百分之十,第一年是九十二年,九十三年也是要還百分之二十,九十四年百分之七十。二十九億多,確實第一、二年度有照還,金融局核准有列管,我們每個月十五日之前都有送二大集團的報表給金融局。到了第三年要還百分之七十的部分,這二個集團的公司就知道自己還款有困難,就申請要求還有剩下七成的部分再展期還,所以才會在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月有分三年還的事情,九十四要還一成,就是要還九千多萬,我記得是還九千多萬。九千萬是超過淨值百分之三十五的部分,力華票券的淨值是三十幾億。我記得的數字是九千多萬,九十五年度也有還,九十三年、九十四年、九十五年各核准還款一成、二成、七成,還到九十五年。我是九十一年六月底才接任總經理,整個還款就是這樣子在做,這些案子我沒有增貸任何一個新客戶。審查時,我們所有的授信戶是每年做徵信審查,都是由下而上。關於徵信跟授信審核都是這是業務部在做,我就沒有管,我不清楚是否是同一組人,同一單位人在辦理,因為徵信報告都是業務部在做。徵信、授信依規定是要分開。至於公司債的部分,我們常董會開會時都是丙黃○○是主席,每次 開會甲○○都有參加,在開會時甲○○有跟我們講說力霸公司、嘉食化有發行公司債,都是有經過會計師審核並經證期會通過,是合法的公司債,有客戶要買的話,可以透過客戶來買公司債,我也是有介紹幾個好客戶如興富發集團、美麗華集團、友嘉集團來買,而且我找的客戶也沒有出問題,有些客戶的來源不明的,我根本沒有去看過,所以丙午○○透過 t○○送來的客戶,我都沒有看過,客戶我也不認識。我們所有的授信大大小小有一、二百家,只有本案的二十二家關係公司是用集團的關係股票來做擔保,我們用不動產做擔保的很少,只有一、二家,所以很多客戶幾乎都是用信用方式來承做。授信客戶是這樣,因為它合於淨值百分之信用,比如如果淨值是三十億,可以做到一億五。所以我們做授信也是按照銀行法的規定來做。(本院筆錄卷㈠第7頁反面以下 ) 2.跟W○○講的大致一樣(W○○:力霸、嘉食化公司債流通性是屬於比較差,因為那是私募的公司債),確實有上市的大公司跟他們買公司債,而且金額也很大。針對財政部可不可以核准超於淨值百分之三十五的部分,我認為是可以,它是說在民國九十年票券法改了以後,超過淨值百分之三十五的部分,有還款期。像097被告甲s○○講的,力霸這麼大的 集團,早就溝通好了。(同上卷第7頁反面以下) 3.我只是其中一個決策人員,總經理沒有實權,我是遵照董事會來執行000號函有無提出限期?經辦、帳務管理員、業 務部經理、副總一路上來,徵信、授信每年都要重做,根據他們提供這些公司的會計師財務報表來按照公司的程序做徵、授信審核。契約的徵、授信是每年時間到時都要做,每個公司授信審核上面,公司的財務比例、負債比例、淨值都有寫出來。(審判長問:如果依照授信審核的評估資料,客戶要借錢、續約是否會同意?)在做徵、授信時,按照銀行法可以做信用貸款。(審判長問:本係真是信用貸款,是實質擔保,如果照授信評估結果的話,是否要借錢給客戶?如果評估是如此,如果客戶要續約,是否要續約?提供的股票、不動產的擔保是否要執行?)這些小公司都是提出力霸公司、嘉食化、友聯公司、中華銀行的股票,這些股票在市場上的交易量並不是很大,有時候遇到續約到期時,擔保品不足時,可以還一點或是補擔保品。(審判長諭知請就問題回答)這個也不是我說能不能做,案子是由帳務管理員推展業務,報表上來後,5日北市決定要不要做。本案是從八十七年 、八十八年開始做的。如果不續約,也沒有道理要給它續約,我到力霸公司時,財務也不是那麼惡化,力霸集團是個大集團,這些公司在市場上一路走來,都是三十年以上的公司,一路上也沒有財務問題、積欠利息的情形。(同上卷第33頁以下) 4.九十五年六月以後,二十幾家小公司的續約我不是很記得,可能有幾家續約。不過續約的公司都是在根據當時公司也都沒有退票。當時上市公司股票提供不來時,提供未上市股票,也有經銀行局核准。整個來講都是從業務部一路上來的。每個月二十幾號之前,都要寫報告給銀行局,銀行局也通通知情,我們一路上都是跟它們報告,銀行局正式的公文要我們做。我是總經理沒有錯,可是續約的東西,力霸公司在交通銀行申請展延,交通銀行也給它三年的展延。力霸公司、嘉食化這些公司,這個集團整個在社會上財經界是個大集團,怎會知道在今年初會發生這樣大的風暴。我是總經理不是只有管授信,我們有四個部還有四個分公司,是從業務部做上來。(同上卷第33頁以下) 5.關於為何會將力長等十五家公司跟益金等七家公司分成二家不同的關係企業這個我不知道,我來時就分成二個。在我來之前丙Y○○、Y○○他們自己就分好了,不是我分的在我91 年至95年的任內,未把力長等15家公司跟益金等7家合在一 起,因為我們做不到,因為金融局分成這二個集團在還款。這也不是我決策。這二大集團在九十一年之前就有弄成這二大集團,他們怎麼分的我不知道。(同上卷第33頁以下) 6.公司債的部分,我沒有要求客戶搭配來買公司債,很多客戶的來源確實是後來知道是由丙午○○、041被告t○○弄來的 客戶。我確實跟丙午○○沒有接觸過,到底是丙午○○介紹還是 041被告t○○介紹客戶來,客戶的來源很多我不知道。因 為確實是041被告t○○會拿東西來時,他會說是什麼樣什 麼樣的客戶,會拿資料來給W○○或是帳務管理員,所以我才問他們客戶怎麼來的,要問041被告t○○,看客戶是怎 麼來的,不過041被告t○○也沒有講的很清楚就是了,他 就是說我們做看看這樣子,我們沒有講說搭配公司債的事情。我介紹的客戶都是不錯的客戶,我沒有要客戶搭配公司債的來做授信。(同上卷第33頁以下) 7.我是在九十一年七月接力華票券總經理,從九十一年七月開始到九十二年六月開始我就要做九十二年六月底要還的部分,第一年各還百分之十,第二年是九十一到九十二,九十二年到九十三年度,都是東森企業的公司先還。第一年是九十二年四月要還,第二年是九十三年四月要還,還了三、四億,印象中是如此,所分的二個集團是力霸的同一關係人,他們整個集團從九十一年到九十五年四月為止就只還了四億多。出問題的二十二家還的很少,大部分都是陸輝營造、東森華榮公司等還的。(同上卷第128頁以下) 8.(問:業務部的承辦人員於辦理保證發行本票徵信及授信時,依公司徵信業務手冊,業務承辦人員為評估客戶之營運狀況及信用,對於申請授信對象是否應至各該公司與申請人洽談索取資料才能寫徵信報告?(乙118卷第4頁至11頁)如果 說業務部的職責,對於不管是新貸、續約的客戶,應該要去授信客戶的公司索取資料才對,也要跟該公司的經理洽談,有可能續約的金額會增加或是續貸的金額會減少。我不清楚W○○、Y○○及丙V○○等業務部人員關於這22家關係公司 是否有依徵信業務手冊規定對客戶進行調查及洽談,因為這是業務部的職責,業務部本來就掌管授信戶的徵、授信、催收業務,他有無去我不知道。(問:根據丙V○○今日的證述 及之前其它人調查證據的結果,發現業務承辦人並未到這二十二家公司找申請授信承辦人員洽談,他們為何不依規定對客戶進行調查及洽談?)我不會知道。(問:無實際營業的空殼公司可否向力華票券融資貸款?)如果新貸戶到授信戶的公司做實際徵授信的話,就可以知道是否有實際營業。我們是不可以對空頭公司做貸款。像我們到別的公司去看去確實公司的地址與登記是否相符、有無人在裡面、找老闆等等這就是實際徵信。這二十二家小公司,最先應該是二十七家,分成二大集團,就是力長、益金兩大集團,還的部分是癸○○的五家公司在九十二年四月及九十三年四月先還掉的,大概三、四億元。所以剩下的二十二家公司力霸或是嘉食化的員工,像丙黃○○就擔任其中五家公司的董事長,他是力華 票券的實質利害關係人。因為好幾個人我知道他們是員工,但是我不認得,有好幾個人是負責好幾家公司的董事長,像丙黃○○、乙P○○都是甲○○的親屬。(同上卷第328頁以下 ) 9.我不知道W○○知不知道22家小公司並無營業之事實,可是066被告W○○是業務部的協理,徵、授信是他們的職責。 (問:你們既為力華票券發行保證商業本票的承辦人、審核及經理,且明知無營業之公司不得授信放款,為何還是讓這22家關係人續約?)因為這二十二家公司早就在八十七、八年錢就拿走了,我們一毛錢也沒有給他們。在九十、一年他們分成二大集團,我們就按照財政部九十一年六月四日發的函來執行還款,它既然在計劃還款就辦理續約,續約也不是我一個人能決定的。業務部把這些續約案送出來後,經過授審會,我們就呈報給董事會。(問:你為何在94年度指示丙V ○○製作這22家公司續約案之徵信報告時,叫他將這些公司的固定資產欄的資料刪除?(108卷第53頁)我應該沒有叫 他這樣做。徵信報告並沒有送上來,我並沒有特別叫他刪除這些東西。(問:為何丙V○○上午回答此部分對你不利的證 述時,你沒有表示異議或對其進行詰問?)我心裡想,就這個部分我沒有對他要特別把資料刪除,我就沒有再詰問他。他自己也說那個欄位是零的,我沒有叫他把零刪除,刪除掉沒有意義。(問:如果你沒有交待他這樣做,他為何指證是你,而不是別人交待的?)我不曉得他為何這樣說。因為九十四年度的徵信報告,他也沒有特別要向我報告,我根本沒有交待他。(問:可是丙V○○在調查局說066被告W○○後 來離職後,就跟你報告,你也沒有意見?)他沒有直接跟我報告。(同上卷第328頁以下) 10.(問:丙午○○是否有就27家非力霸集團利害關係人其中一部 分公司向力華票券申請發行保證商業本票時,居間介紹並與承辦人要求各該公司需搭買公司債?)我曾經說過,我沒有跟丙午○○聯絡過,我們有時候是案子是t○○拿給我們或是 拿給066被告W○○協理,t○○拿來時,我有問t○○案 子怎麼來,他也不明確講,像萬家福等九十四年做的案子,我不認識也沒有去過他們公司。丙午○○沒有直接居間介紹, 他也沒有跟我聯絡,我也沒有跟他聯絡。我有聽W○○講說有時候有一些案子從t○○那裡來時,W○○會跟丙午○○聯 絡問是不是他介紹過來的案子,W○○有說是。(問:你於96年2月6日調查時稱:約93年下半年開始,W○○表示甲○○對於力華票券要賣力霸及嘉食化公司公司債部分,給予力華票券相當大的壓力,而t○○所介紹的客戶,都是丙午○○ 居間介紹的,印象中有宇權、技發、奈米、鼎太及萬家福等公司(108卷46之1頁背面),當時丙午○○有無與所介紹之客 戶談到要搭買力霸及嘉食化公司公司債之事?)這個是丙午○ ○介紹這些客戶我是聽066被告W○○講的,像宇權、技發 、奈米、鼎太及萬家福等,可能還有別的,所以我不知道。(同上卷第328頁以下) 11.我九十一年六月當總經理,應該是在九月、十月當常董,我從參加常董會就是丙y○○擔任紀錄,我認為丙y○○就是紀錄 ,因為他是管理部的襄理兼董事會、董事長的秘書。又我從九十一年總經理開始,甲p○○就有列席,他是唸案子,有時 候是丙y○○唸,可是應該是丙y○○唸,甲p○○唸是董事長有 交待,還是丙y○○要他唸我不確定,可是在董事會、常董會 的開會通知單的名字上並沒有甲p○○的名字,可能是丙y○○ 交待他唸吧。像中華商銀的甲丑○○是董事長的秘書,開董事 會時甲丑○○會列席唸議程,紀錄甲丑○○會回去整理。可是在 我們編制上應該是董事會秘書的事。沒有全部董監事均有出席及列席董事會。印象裡面除了董監事改選的那一天,董監事都會出席,其它幾乎都沒有參加。從我接任後,董事會有三個人參加,我、丙黃○○還有原來是乙L○,後來是高繁雄。 乙L○是卸任副董事長後就沒有參加,還有巫壽民,巫是因為 高繁雄過逝後,他接任。(同上卷第328頁以下) 12.亞昕公司部分94年1月底與該公司財務部經理陳雲國洽談的 搭售公司債部分我沒有無參與。,亞昕公司部分是W○○跟該公司的人員接洽。初次來往時是066被告W○○介紹來做 的。(問:對於亞昕公司財務副總經理蔡天甲稱買1千萬元 力霸公司公司債的目的是作為保證發行本票之擔保用,有何意見?(提示105卷第149頁及154頁)我沒有辦法回答。力 華票券授信審核表內關於二十七家非關係人搭買公司債之後的擔保品欄要寫無,是因為我們這些買公司債的授信戶,我們是用信用方式承做,都是事後才買,有的時候他們是有自有的資金買,設質之後,這種方式的做法在金融界常常有。包括亞昕公司在內的二十七家客戶都說他們買力霸、嘉食化公司債是因為力華票券承辦人告訴他們要供本票授信擔保之用才買,與我所說信用方式承做的基礎不同,是因為買公司債的授信戶,開始做,我們通通都是用信用方式承做,擔保用是帳管員說的,事實上我們有拿來設質。業務部會跟客戶講說設質用。我沒有接洽客戶我不會講這些。九十二、三年時,甲○○有提到力霸嘉食化是上市公司,他們要私募公司債。這些公司債都經過會計師簽證、律師、證期會核備合法的公司債,所以叫我們找一些好的客戶來做。甲○○在我們的董事會、常董會有講過,叫有們的業務部找客戶來買公司債。(同上卷第328頁以下) 13.(問:你剛剛說業務部會跟購買公司債的客戶要將公司債拿來設質的依據、證據為何?)因為這些客戶都是做信用,如果用公司債拿來設質的話,對公司可以擔保,我有聽066被 告W○○講過,公司債拿來,當然現在力霸嘉食化出問題,在九十二、三年並沒有出問題,也照樣在做,所以有設質總是比沒有設質好。力華票券將授信戶公司債拿來設質的目的,是提供副擔保。向申貸戶增提副擔保時,有關質押等事宜是力華票券是財務部在處理,辦理的手續是在業務部,辦好後交到財務部。(同上卷第328頁以下) 14.在九十一年到九十三年當中,二十二家公司的續約案,其在續約時要辦理徵信,這是業務部的帳管員或是助理該要做的事情,要依公司的規定辦理。在這段時間,我不知道辦理徵信的人員有無實際到二十二家公司去訪視。擔任公司的總經理,我沒有對相關的人員做監督,因為這是業務部的職責,業務部經理會指導或是督導他下面的帳務管理員如何做,不是我。九十五年066被告W○○離職後,我沒有有跟業務部 或是帳管人員詢問過這些公司續約、徵信的事情,因為066 被告W○○離開後,是彭振湘副總兼任業務部經理二、三個月,又接著丙r○○,我沒有詢問。這些二十二家續約案,續 約是由業務部經辦,像後來是丙V○○經辦,就是他把案子搜 集後,他就寫授審表出來,經過經理,經過授審會的書面審核,就送到董事會。針對這二十二家的續約案,帳管員都會列席,會把案子唸一遍,唸完後,因為我是授審會主席,我問完有無意見,如果沒有意見授審會過了後,會給副總經理、總經理、黃董事長,再送到董事會,是由黃董事長召集董事會開會並選定何日開會。討論這二十二家公司續約時,授審委員幾乎沒有反對意見。我們有考慮過這二十二家的公司的任何一家,停止續約或是要求清償,可是滯礙難行,因為集團太龐大,哪一家先收傘,可能會出大問題。(問:照你剛才的回答,續約案是既定的政策,徵信、授信報告的內容,對結果沒有影響?)徵、授信他們就做,因為我是總經理,這是業務部做的,我沒有刻意去看徵信報告,我們就唸授審表。影響不大。(同上卷第328頁以下) 15.(問:既然你們力華票券將力長、益金分為兩個集團,九十二年四月以前的減縮都是力長的關係企業來償還,益金關係企業的部分,九十二年四月是沒有還一毛錢,如此益金沒有還錢、沒有減縮,為何你們沒有採取行動?到底你們是分成一個關係企業還是二個關係企業?)分成二個集團,益金的部分是叫關聯戶,益金的部分,有部分做信用。這個部分應該要問業務比較清楚。(問:你是力華票券的總經理?)為何只有力長還,我不清楚。力長那幾個公司還,好像也是到別的銀行轉貸來還的。(問:既然你們力華票券將力長、益金分為兩個集團,九十二年四月以前的減縮都是力長的關係企業來償還,益金關係企業的部分,九十二年四月是沒有還一毛錢,如此益金沒有還錢、沒有減縮,為何你們沒有採取行動?到底你們是分成一個關係企業還是二個關係企業?)在公文上沒有講說二個分開還吧。三年內要還,九十二年、九十三、九十四年度要還,但是並沒有講說這二個集團要在這三個年度各要還多少。(問:(提示本院力華票券本院函查卷部分九十六年五月四日第○○○○○○○○○○○號財政部公文附件五)對此有何意見?)我不知道。(問:那為何還一直主張二個關係企業?)(未答)(同上卷第328頁 以下) 16.(問:為何在九十三年四月二個集團只有還一千五百萬,另外再向銀行局申請分三年縮減?)九十二年、九十三年有照著還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因為要還款,到九十四年度沒有辦法照計劃還,所以甲○○有指示要提個計畫到銀行局去。(問:照你的算法九十三年只有還一千五百萬,九十四年沒有還一毛錢,九十三年只有還到剩下二十億零三萬,為何到現在還欠二十五億一千六百萬?)我也沒有注意到這個。(問:依照票據金融管理法的規定,票券商是屬於短期授信,從你接任迄九十五年,還欠二十五億一千六百萬,是否違反票券金融管理法的規定?)借新還舊我的意思是短期銀行間的短期授信就是一年到期後,就再繼續借下去,有的需要還錢再借,有的沒有。短期擔保、短期放款是到期後再換個約。票券商實際上是這樣做長期授信的業務。這二十二家公司所發行保證商業本票,都是墊款。也都是借期後,就再續約,我們很多客戶都是這樣做。別的票券公司也都是這樣做。(同上卷第328頁以下) 17.(問:為何依財政部九十一年六月四日函未償還百分之十幾,金管會在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金管銀四字○○○○○○○○○○號函,再依力華票券以上述九十一年六月四日償還完畢之基準,為何小公司在九十五年間只有還六千多萬元,為何你們不處理?)我們在力華票券就是個職員,每次去做這種分期攤還動作時,說白一點,其實甲○○先生應該都有先溝通好,有找關係溝通好,我們就照著他的指示做,所以簽上去後,都能夠准,應該是說甲○○有他的政商背景。又主管官署能夠准這些函,我們力華票券簽公文到主管關署去能夠核准,我猜想甲○○有溝通或是有特殊的關係。我們只是寫公文。(問:依照八十八年到九十五年的金檢報告,在九十三年七月以前是中央銀行的金檢處,七月一日的金管會的金檢局,從八十八年到九十五年,力華票券的疏失都是一樣的,舉例來說持有小公司股票沒有經過信評機構評等、對於同一關係企業授信限額逾百分之三十五皆未依主管機關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函改善,但是連南等五家小公司仍買力霸的股票三億七千多萬、以小公司股票做質押不具擔保實益、押質不足七億多擔保品、以小公司股票更換上市公司股票、違法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情形、小公司交互循環買賣等等,對此有何意見?)應該是沒有以小公司股票換上市公司股票這樣做。後來資金用途,後來沒有錢再給它用,二、三十億在八十七、八年就拿去用了。這些公司的錢,早就撥走拿去用了,到我們那邊時,也無能為力收他的錢,我們只能收多少算多少,以我在公司做一個職員,我算是受害者。從九十一年每個月將具體改善情形陳報給金融局、銀行局,但是我們都無法達到,金融局、銀行局也沒有特別指示。主管機關也沒有對力華票券行政處罰過或是移送法辦過。只有在九十五年底有處罰錢,但是不是針對此事。董事會每個月開完會後二個星期內管理部要送主管機關。(同上卷第328頁以 下) 18.我們搭售公司債,沒有收佣。我沒有拿佣金,別人有無拿佣金,我不知道。我們在力華票券工作,我也有我的難處,有家庭、房貸的難處,別人有無拿,有一家公司有跟我講他們有付佣金,但是不告訴我付給誰。(問:依照金檢報告八十八年到九十二年,力霸集團一共虧損八十一億多元,力霸、嘉食化公司債有何價值?)力霸公司債的部分我們沒有想到那麼大的集團會發生問題,我們沒有想到那麼多。我有跟審判長承認過,有找幾個客戶,客戶願意買,所以搭售來做,客戶買公司債有的是投資性質,我沒有強迫他們。我有主動介紹力華票券客戶向力霸購買公司債。被告t○○拿來的案子就一句話說就是說這個客戶要做授信要買公司債,他沒有介紹一個客戶不買公司債的案子,所以我說041被告t○○ 拿案子來時,我壓力很大。陌鈺公司有經過授審會同意來授信。又我剛才有說擋掉041被告t○○拿來的陌鈺的案子, 我的意思是說這個案子我不樂意要做,因為因為從041被告 t○○那邊來的案子,是甲○○那邊的壓力。但我不敢確認被告t○○介紹的案子全部是指甲○○指示的案子。被告t○○不是我的上司他是力霸的執行副總經理。(問:你曾經講過t○○拿案子來也是給我們壓力,既然他不是你的上司,何來壓力?(提示108卷第339頁九十六年二月八日訊問筆錄))那他案子為何要拿來。因為案子來時,客戶來源我不清楚,我問041被告t○○怎麼來的,他也不講白,也不告 訴我,這種壓力是很大。我想壓力也應該是來自甲○○。(同上卷第328頁以下) 19.(問: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力華字九二二四七號函(金管會九十六年五月四日函覆本院附件十一)內容是誰所擬?)我不記得是誰擬的。應該是業務部的人做這個文的,業務部的誰我不知道。又是誰有權限做這個文,我不記得了。(問:(提示同函)其中說明欄第二點,本公司經與力長企業等二十戶及益金企業等七戶,研議……,所稱的本公司是何人?力長公司及益金公司是何人彼此研議提出償還計劃等?)這個部分我沒有跟益金、力長研議。我們公司何人去研議我不知道。但應該是沒有研議紀錄,我不知道有沒有。(問:你既然不知道有無研議,為何不問該函文的承辦人,研議的經過及結果如何才能夠核判上去給丙黃○○、甲○○發文?) 這個部分我在想應該是甲○○指示業務部這樣做的,就是文這樣擬稿出去。應該是指示當時業務部的協理W○○這樣做的,指示的時候有時候我是跟W○○在一起,有時候是他單獨聽甲○○指示。我跟066被告W○○一起接受甲○○指示 聽過的內容,指要回覆財政部函文時,甲○○的指示就是十月三十一日的文。像這個文,他要合併的稿,一般回來應該066被告W○○或是下面經辦人都會擬稿,應該是066被告W○○的機會比較大,我不敢確定,稿送出來我們簽上去給黃董事長,應該都有送到甲○○那邊去,九十二年時有時候是送給高繁雄或是乙L○改這些文字。關於該文說明第三點提到 的益金等七戶近期內將調整其股東結構及董監事席次,調整後將不再與力長等戶有公司法第三六九條之相互控制…等情,我們是不會想這些東西,我沒有印象是何人想出來的。也不太記得是不是甲○○指示的。益金等七戶與力長等戶沒有公司法第三六九條的相互控制從屬關係,是甲○○改成這樣,這是我們之前擬稿所沒寫的內容。我不曉得如何調整才不會有公司法第三六九條的關係。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力華字第九二二九一號函(即前函文附件十三)的內容應該是業務部擬的。不曉得是誰擬的。應該是業務部的文,因為授信歸戶及限額控管制度是屬於業務部的。又關於其中說明欄第二點所稱益金等七戶公司雖曾表示同意調整股東結構及董監事席次,為實際執行時,卻因董監事有不同意見故維持現狀等情,我不知道是指哪些董監事有不同意見。我沒有問擬這份說明的承辦人情形為何,到底哪些董事有不同意見。(問:這二份函文的內容是否也是依照甲○○的指示辦理?)我想是的。(問:為何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給財政部的函文跟前開十月三十一日的內容互相矛盾?)原來他說要調整股東結構、董監事席次,確實有困難,又改成這個。(問:這二十二家小公司根本就沒有獨立性、主體性,只是甲○○的工具,為何有公司董監事有不同意見的事實?)有無這個事實我不知道。甲○○改成這樣我們就發文。(問:力華票券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力華字第九三○六二號函(即同函文附件十六)內容說明第二點稱本公司就主旨所示事項,曾多次與該等公司研商具體改善計劃,的該等公司是哪些公司?及與公司的何人研商計劃?)應該是指力長、益金。我們都沒有跟他們研商。(問:既然沒有跟他們研商,為何履次去函財政部,以虛假的內容欺騙主管機關,認為你們跟正常的營運公司一樣,涉嫌業務登載不實的偽造文書罪?)我沒有想到有業務登載不實的偽造文書,我們送的文不是這樣,就是被改就有出去。真的沒有想到要偽造文書。(同上卷第328頁以下) 20.(問:九十三年五月四日下午五點,你與066被告W○○到 金管會與林組長棟樑等人會談,你們公司不能依照主管機關的指證做事,有無跟金管會的公務員說前開函文的內容,有關彼此研商的事情是假的?(提示同函文附件十七))沒有跟他們提這些事。(問:金管會及財政部的人是否不知道二十二家小公司是力霸集團沒有交易、營業的公司等情?及前開彼此並沒有研商的事實,才會在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同意你們繼續延長三年來調整、清償保證餘額的結果?)我不曉得金管會、財政部的人知不知道有無營業。至於繼續延長的話,因為我們公文過去後,就准我們,我是猜甲○○有特別溝通,我就不得而知。如果我有去的話,也不是我主動去,是甲○○叫我們去。(問:九十三年六月十日力華字第九三一三九號函(即同函文附件十八),你們既然之前沒有依照自己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函文內容執行,為何還敢再提出十年的償還計劃?)也是甲○○說要提這個計劃。(同上卷第328頁以下) 21.擔任力華票券的授審會主任委員的時間,九十一年的七月開始至九十五年底。授審委員職責,是各部室的主管、各分行的經理、總稽核、業務部的AO或助理AO都有參加。授審會主要是審查業務部的授信案、催收案。各部室的主管,是各部室的經理、副總也有參加,如果各部門是副總兼經理的話,副總更應該參加。各部室經理、副總都是授審會委員。力華票券的授審會、董事會、常董會就授信案繼續要提供資料給授審委員、常務董事、董事,我們授審會是業務部提供資料,在開會時由每個經管業務的AO報告案子,他們給的資料很完整,給授審委員的資料只有授審表、簡易的三個報表就是資產負債表、損益、簡易的徵信報告及附一些簡單的資料在後面給我們看。常董會或是董事會是由授審會開過後,管理部門根據授審會授信的案件彙整資料提供資料給常董會,要決定開常董會、董事會的話,要看案子如果是利害關係人的案子就要開董事會,不是利害關係人的案子要開常董會,這是管理部丙y○○、助理甲p○○他們二人在用,關於提供的資 料跟授審會一樣,不過也要問甲p○○、丙y○○,看他們是否 有準備另外一套要給主管官署的資料,一套資料要給甲○○先生,這個他們二人比較清楚。印象裡面因為我曾經在證人庭上也有講過,因為我九十一年六月底到力華票券報到,當時的常董是丙午○○、丙黃○○董事長、乙L○,我大概是十月以 後才做常董,我第一次開董事會及常董會時,我就很訝異開會只有三個常董及甲○○先生及其它各主管、甲p○○、丙y○ ○等人,後來我當常董後,因為丙午○○沒有當常董變成總顧 問後,他還是有參加,一年以後丙午○○才沒有參加。我們的 董事會、常董會除了授信案外,有時有承認案或是討論案,也有一些別的案子。(本院筆錄卷㈢第328頁以下) 22.(提示一二○卷一七二頁至二九六頁第一二一次至二○四次授審會紀錄)在該段期間你以授審會主委的身份同意各該授信案,其中第一八七頁、一九一頁、一九二頁同意東森集團、陸輝營造、遠森、遠新、遠富之授信由你及乙t○○、甲s○ ○、W○○等授信委員分別共同同意,對此,這是會議紀錄,我們都有同意。(提示一一六卷第三二四頁、三三八頁、三四八頁、四○二頁、四○三頁、四二八頁、四四一頁、四四二頁,常董會為何會決議通過對力霸集團關係企業也是力華票券利害關係人的程星、蓉達、益金、輝東、冠東、德台、新達等小公司的授信案,而違反利害關係人應由董事會決議的規定?)是的,這幾個公司我們都叫做益金集團,在前任總經理跟071被告Y○○當經理時,他們就把它們當關聯 戶在做,我是九十一年六月底報到的,九十一年六月份時金融局就有函令,力華票券就為了益金集團跟力長集團的兩大集團有申請分期攤還案。九十一年、九十二年才陸續開始續約,力長、益金是利害關係人也好是關聯戶也好,在八十七、八年將近借出去三十億,我報到時還有二十九億多元,所以我們從二十九億多開始攤還,當時我有跟W○○討論,因為銀行局對於力霸集團的財務也很關心,當時我們也是常常逼他們要還錢。當時業務部還是把這七家打勾打在非利害關係人在做,我認為如果說很嚴謹講的話,大家也知道這些公司在二一九號八樓還是十樓的公司,因為錢都借出去了,縱使歸在利害關係人,還是無法還款,所以在九十三、四年以後我們就把它們歸為利害關係人在做了。(本院筆錄卷㈢第328頁以下) 23.遠新、遠森、遠富、陸輝營造在九十二年都還有續約,九十三年間才清償完畢,何時清償,答,九十二年度有還了幾家公司,大概有還了三、四家公司,因為約是九十四年五月底,九十二年五月底再續約,還有二、三家沒有還而續約。九十三年四、五月就通通還清了,應該是這個時間。(提示一一九卷之九十一年六月以後包括遠新、遠富、遠森、東森華榮、陸輝營造及力長、益金等二十二家共二十七家公司的授信審核表)符合授信規定,答,這二十二家小公司的財報不佳是事實,所以它才會在九十年間去跟金融局要求要還款到九十一年六月核准下來,這個錢在八十七、八十八年錢就拿走了三十億多,我九十一年六月底接任後,事實上這些公司的錢都借走了,我們要催逼他們還款,但是他們還不出來,我們就執行金融局的還款計畫在做,後來我們陸續發行CP的時間我們也縮短到一百二十天,我們是慢慢縮。因為它們財務差到這種地步,要他們還,還不出來。這些公司從一開始就是這樣不好的財報。像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的輝東公司,上面寫財務結構尚可、淨值低於資本額等,綜合評述也是寫都是虧損的,我們九十一年開始接後,我們都有加一條該公司依據金融局或是金管會的文。上開提示的二十七家公司(提示一一九卷全卷)沒有符合授信規定,都不好。如果以報表的狀況是不好,這種客戶我們不接受。授信審核表、徵信報告通通都有送給主管機關金管會或是金融局。(同上卷第328 頁以下) 24.你任職的期間是九十一年至九十五年間,既然那二十七家都不符合力華票券授信規定及票金法的規定,准予再續約,錢早就借走了,我們催不回來,約到期就把資料送來,我們就送到董事會核准,一方面我們又遵照金融局分期還款的規定,多少還一些錢,我們就是照這個在執行,每年給它續約。常務董事兼董事所召開的常董會及董事會,據我參加開會的實際狀況,沒有常務董事兼董事或其它的人對於續約表示反對意見。(提示九十七年一月八日下午筆錄附件各二十二家 小公司九十年至九十四年間各該年度的股價明細表)這些小公司會准予續約,依照你們徵信報告財報所列,有每股○點○四、○點一、○點四八,准它續約,股價的狀況我沒有看過。(提示一二一卷第三十二頁世湘公司各該年度的財報、股價資料)當時我們看這個報表時,每個股價統計起來是低到很離譜,當在審這種案子時沒有想到股價是幾塊錢,因為我們做授信,有別的企業是淨值低於資本一半以下的,也有在做,九十年左右很多疏困公司的財報也是很差,我們沒有想到股價低的情形。這個錢確實在八十七、八年借走,如果當時沒有借這麼多,可能問題也不大,我們等於是有收拾的味道,也很難處理,金管會及原來的金融局對這個集團也很傷腦筋,每年不得已又給它續約,我們從關係人授信也從來沒有增加過,我們絕沒有配合他違規的做。(提示一二三卷第二十頁、一二四頁)表列力長等二十家公司在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時都是負債累累,虧損甚多,淨值也有幾家是負數,(提示一○九卷一二四頁九十三年度報表)我們每年都有製作這種表。清楚每年的財務狀況、負債總額、營業額、淨值、稅前虧損,是,這個錢實際上在八十七、八年就通通借光光了,八十九年就是這個表,現在還是不變,狀況還是營收等資料都是很差。整套在徵信報告的資料都有送給主管機關金融局及銀行局。對於稽核室一再在董事會提案指出中央銀行及財政部金管會所指力華票券授信關係企業及利害關係人的缺失(提示一一八卷第一四三頁至一四六頁、一五一頁、一五九頁、二九八頁、三五二頁),即九十三年至九十五年金檢報告所記載的缺失,一直都沒有改善,我真的也無能為力在這種狀況下,集團已經都在…。公司要它還錢,七請八請,有時候傷透腦筋,在那種狀況下,有時候我們是面臨票據到期,還十幾萬、二十萬都有,但是逼他們還的,有十萬就還十萬,有時候一個月還一百多萬我們就很高興了,我們是逼他們還錢,在那種狀況也是無可奈何。(照此情形力華票券敢答應金管會分三年償還,自九十一年到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共有三次的分三年償還?)九十一年的還款期間是在九十年時前任總經理,執行期間是在九十二、三年。我們沒有答應客戶及銀行局,因為這是銀行局的權限。是客戶的申請函來說他們無法還七成的部分,我們就按照我們的程序就把那個公函送到銀行局去核准,前一任也是這樣做。是專業經理人也是常務董事,應有自主性,力霸集團在九十三、四年的財務狀況是每況愈下很差了,一、二十萬在逼的人,要還那麼幾億是還不出來的。(同上卷第328頁以 下) 八、被告W○○供述: 1.我的部分是關於二十二家關係企業的部分,我是在九十一年八月五日才到職,這個部分,應該實際上這些公司都已經在八十七年我到任前,已經完成授信的程序,我到任後,在九十一年六月時,因為超過限額,而且主管機關原先是在財政部,有要求授信餘額降件,客戶透過力華票券向財政部申請展延三年。九十一年到九十三年,第一年是餘額降低百分之十,還了一億多,第二年總共是還了二億多,第三年還沒有達到目標,所以還申請展延三年。力華票券向金融局、銀行局申請分三年要壓低或是請二十二家還款,他們許允後,還是沒有執行,九十三年又向金管會的銀行局申請,九十三年、九十四年、九十五年各還多少?九十四年的還的金額,手上沒有資料,所以不清楚。我在九十五年三月一日左右,我就離開力華票券,現在還有二十五億多。第一、二年有完成目標,第三年沒有,所以申請展延。我記得原先是分成益金是七戶,力長是十幾戶,我記得是有按照財政部核准。續約是要審核,但是有申請金融機關疏困的話,有計劃的話,要按照計劃執行。(本院筆錄卷㈠第6頁反面以下) 2.我是按照主管機關的函令。這是還不出來的權宜措施。另外有關授信搭配公司債的部分,因為甲○○曾經在力華票券董事會常董會的要求開會時要求幫他推展力霸公司跟嘉食化公司業務,總經理乙f○○、董事長丙黃○○都認為這是整體行銷 的一環,因為賣公司債曾經在主管機關金融檢查時,列為缺失事項之一,所以我是站在反對的立場,我曾經在力華票券的主管會議上提出這個已經遭到金管、檢查機關的糾正,不應該這樣辦理,因為我想說有主管會議上這樣講,透過公開討論的方式,可以取得所有同仁不要做這個業務,結果因為我想說董事長會裁示、其它同仁會討論,結果都沒有,原本主管會議會做會議紀錄,但是之後會議紀錄就不存在。對所有有關的買公司債的客戶,檢察官這邊提出二十六家,二十六家裡面有八、九家是在我九十五年三月一日離開後才做的,十幾家的案件來源,最主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總經理這邊有爭取,第二類是t○○講的是透過丙午○○介紹過來,第 三類是我的帳務管理員推展的,所以這二十六家沒有一家是我去推展的。我是有到現場拜訪客戶,依照客戶的財報狀況,我來看適不適合授信額度,除了我離開以後,沒有經過我,大部分的客戶都是有經過我看過,領航的部分,在力華票券不是我做的,中華公明部分,我離開力華票券時,還在正常營運中。因為在我離開之前,客戶買的公司債也是正常在兌付中。(同上卷第6頁反面以下) 3.我認為力霸、嘉食化公司債流通性是屬於比較差,因為那是私募的公司債,但是如果買的人找得到下手的話,還是可以賣得出去。(同上卷第6頁反面以下) 4.對於二十二家關係企業的續約案,這二十二家的財務結構、獲利能力不好我們都知道,但是會為何會續約,因為它們已經有申請分三年來還款來降低、還清授信餘額,如果沒有續約,他們就馬下跳票,力華票券公司就損失就會比沒有讓它續約嚴重,因為這是主管機關核准,依照銀行的實務慣例,紓困都是經過銀行展延還款的方式,因為大部分都還不出來了…。(同上卷第33頁以下) 5.我沒有做新貸的部分,假如說力華票券受有損害,也是在八十七年到我就任之前,錢就已經領走了。我在九十五年三月離開時,九十五年三月以後接續的人也是做續約的動作,產生的損害也不能歸在我的頭上。公司債的部分,我是沒有推廣的。剛剛t○○講說我有介紹,請t○○提出證明我推展哪一家。客戶有買也是客戶自己願意,客戶是符合授信條件,我們是有要求他一定要在三年以內,要二年賺錢,淨值要高於資本額,如果不符合條件,我們也會退件。(同上卷第128頁以下) 6.我與乙f○○同赴廠商處洽談時,有關購買公司債部分,都是 乙f○○去談的。被告t○○如果有拿案子來時,我會問案子 的來源,他會跟我講說是丙午○○介紹過來的。這種案子的特 色是搭買公司債的案子。政家送過來的案子額度跟買公司債的金額都已經跟我們講了,是他跟對方講的,還是丙午○○跟 他們講的我不清楚。我於96年2月8日偵查時稱:關於公司債部分是丙午○○去找案子,再透過t○○向甲○○報告資料, 因為t○○曾說案子來源是丙午○○去找的等語確實。(108卷 340頁)(同上卷第328頁以下) 7.(提示108卷第340頁)內容屬實,丙午○○在力華票券當總顧 問時,是有帶我們拜訪客戶,丙午○○離開力華票券後,有透 過041被告t○○介紹搭買公司債客戶,他離職後所介紹的 客戶我就沒有跟他一起去拜訪。我於96年2月6日調查時稱:如果乙f○○、我及經辦人一起前往廠商處洽談時,有關購買 力霸、嘉食化公司債部分,都是乙f○○談的,有 (108卷第 6頁背面、起訴書附表855頁)源泉、美麗華、新總陽、齊裕 營造,新泰伸科技因為時間太長了,我不知道是067被告乙f ○○談的還是丙L○○談的。(同上卷第328頁以下) 8.(問:你於調查時又說t○○有交代你與承辦人一起前往領航服飾公司,同時請該公司購買力霸、嘉食化公司債等情是否確實?(第7頁背面)領航服飾是我在中華商銀那邊做的 ,力華票券的領航不是我做的。(問:甲○○是否表示過若購買力霸、嘉食化公司債推的不好,你們都要走路?)他在開董事、常董會時對開會的人有這樣表示。(同上卷第328 頁以下) 9.(附件十一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力華字第九二二四七號函是否你擬的?)應該是丁庚○○擬的。丙V○○是九十三年才到 任,九十二年應該是丁庚○○。因為上面沒有原始簽辦的人, 所以看不出來。丙V○○之前是丁庚○○再辦集團授信的事情。 我們簽出去的文有被上面改過。如果是丁庚○○寫的,我是他 的主管。如果說有被謄改過的話,我應該是要負責。謄改過後,要再經過我,我要負責。我不清楚該函文的內容說明二所稱與力長、益金等企業公司研議是我們公司的誰跟關係企業的何人研議。在做這份文前後,甲○○應該應該是沒有跟067被告乙f○○指示內容要如何寫比較恰當,丁庚○○的文筆 本來就不錯,我可能就沒有修改就上去。我也沒有找丁庚○○ 來問,到底是與力長等關係人的何人研議。如果說他簽這樣的文,我心裡想也是經過與乙f○○溝通過,所以我就沒有特 別去注意。我也忘記說明欄第三點所稱益金企業等七戶,近期日將調整股東結構等語,是誰想出來的方法。又這份文呈上去,是會經過我蓋章,但我不是這份函文擬稿的承辦人,因為這個變成是說還是有負責的帳務管理員在處理。(問: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力華字第九二二九一號函的內容(附件十三)是否也是承辦人簽上來經過你同意後再呈上去?)程序應該是一樣。(同上卷第328頁以下) 10.(問:說明欄第二點的內容是何人想出來的?)我們呈上去,有無被改過,現在已經記不得了。我沒有批示修改文字在上面。我現在記不得是否有看過批示或修改文字。(問:其它九十三年六月十日力華字第九三一三九號的十年償還計畫及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力華字第九三二六九號的三年償還計畫,跟你有無關係?)我當時還是業務部的主管,所以跟我有關係。我剛剛有講契約或是發票到期時,我們都會要求要還款,丙V○○會聯絡,我也會跟力霸的財務丁丙○○聯絡要還 款,丁丙○○說幾十萬可以,金額多的話,謝會跟甲○○講外 ,叫我們也要跟甲○○溝通,我就把這種情形也有跟總經理講,總經理就有找我去跟甲○○報告,甲○○才指示叫我們依照財政部的指示辦理。關於我們帳管人員所列得的徵信報告內容,有時候副總、總經理都會做修正。(同上卷第328 頁以下) 11.我會知道是丙午○○介紹的客戶,是因為041被告t○○有講 這些是丙午○○跟甲○○那邊都講好了,所以我們就受理。我 在九十六年四月三日審理時有講過授信搭配公司債是甲○○在董事會、常董會要求幫忙推展力霸嘉食化的業務。(同上卷第328頁以下) 12.力華票券的擔保品股票是助理跟帳務管理員評估,我這邊有做覆核。最後也有呈報到授審會、副總、總經理、董事長。我只呈到副總那邊。是經辦及助理帳務管理員估價,到我那裡時,我是根據財報做調整後再送給副總。以前是送到總經理,後來是有送到董事長做最後的核示。九十二年亞太固網的市價在未上市那邊,有時候是二塊左右。淨值是九塊多,也是按照會計師財簽算出來的。(問:為什麼你們力華票券在九十二年間估價東森寬頻即亞太固網每股十塊七毛錢,但是市場參考價每股二塊錢?)九十一年財簽如果有出來,我們就按照九十一年的財簽。按照我們業務作業手冊,未上市的盤是比較沒有公信力有時候一買、一賣價格就會起浮,我們是按照未上市的部分,按照淨值來評估。(同上卷第328 頁以下) 13.(在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你供稱甲○○在常董會、董事會要求你們推廣力霸嘉食化公司債,067被告乙f○○、丙黃○○都 認為這是整體行銷的一環,所以他們就指示你們在授信時,推銷搭售公司債?)這是甲○○在正式會議的常董、董事會中的要求,067被告乙f○○、丙黃○○是我們的長官,他們沒 有反對的意見,所以就成了公司的政策。所以我們在搭售公司債、發行保證商業本票都是依照067被告乙f○○、黃的指 示辦理。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以前,力華票券搭售公司債有宏中、新泰伸、莊頭北、源泉、美麗華、亞昕、中華公明、萬家福、宇權、聖剛、技發、奈米、聯格。是經過我看過,而轉呈董事長、總經理核行(提示起訴書第八五五頁)齊裕營造原先有做授信,但是沒有買,但是他的公司債是在我走後才買的。萬家福、聖剛、技發、奈米也都是041被告t ○○介紹的案子。(同上卷第328頁以下) 14.(問:依照資料顯示到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為止.力華票券距離財政部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函所核定到九十四年四月底縮減的金額還有五億六千三百九十三萬無法達成,為何可以在九十三年十月間又向金管會、銀行局申請准再分三年縮減,而且已經扣掉前開的五億六千三百九十三萬,為何如此?)九十三年跟九十一年的部分是不相同的,九十一年分三年,原先就說分成二個益金、力長集團,九十二年開始金管會檢查認為要合併,我們跟他解釋原先分的人在我之前是Y○○是認為分成二個集團的人是認為股權結構要分成二個集團的。第一函令是要到九十四年四月才結束,我們在九十三年要申請再分三年的意思是說在這二個按照原來分三年償還計劃,降低後,如果說再把二個集團合併進來,從九十四年四月結束,合併進來後,九十四年到九十五年是第一期,還百分之十。因為九十一年到九十二年第一年時,九十二年四月到九十三四年時,還百分之十、二十是在年度快要截止時才還。(問:九十三年十月你們向金管會申請時,已經經過九十三年四月後,九十三年四月你們才還一千五百萬元,已經落後,九十二年度益金沒有還一毛錢,還敢分三年還?)第二年有達成。(問:第二年有達成,按照原來的計劃就可以了,為何還要申請?)(未答)(同上卷第328頁以下 ) 15.第三點的部份,原來分成二大集團,力長、益金的部份,是在九十一年要申報到主管機關那邊申請說來分參年攤還,就已經分成二個集團,九十二年央行來檢查,認為是屬於同一企業集團的範疇,這一部分本來是按照公司法關係企業的規定,原本是認為按照股權結構可以分成二個集團,但是主管機關認為事實屬於同一關係企業的範疇,九十二年我們回文給他們的時候,他們還是認為是同一企業的範疇,九十三年他們提出的時候,我們按照同一關係的範疇成為同一集團,申報再依同一關係企業集團來展延,這有按照主管機關糾正事項來辦理。擔保不足額的部份,我九十一年去的時候,股票一直跌,一直要求補足,持續上我們有一直要求補足,因為持續上無法補足,不得已的話,我們想說受審條件裡面可以提供上市、上櫃的股票,沒有的話,未上市也可以,依照授審條件,雖然流動性比較差也是有擔保的性質,因為股票下跌,我們持續請他們補足擔保,他們無法提供其他的。金管會檢查說押值不足柒億多的部分,金管會如何計算我不清楚,我離開的時候,我記得我都有要求他們補足,我們有隨時再注意,所以會要求他們來補足。長期小公司對開發票虛偽交易膨脹營業額的部份,我們每次續約的時候,依照我們的想法,有會計師的財務簽證報告,有申報營業稅的401表 ,會計師有保留意見,我們做徵信報告的時候,會計師保留意見的部份,我們在財務報表都有依照會計師的保留意見來調整,給他們續約,是我九十一年去的時候,他們已經申請分三年來降低授信餘額,如果不給他們續約,如何讓他們分三年。(同上卷第76頁以下) 16.在職期間,力華票券的授審會、常董會、董事會我都有參加或是列席。這三個會,必需提供資料給授審委員、常務董事、董事,授審會的話,就授信的案子的授審表、徵信報告及其它相關必要的文件,比如如果說有指定要提供不動產擔保品的話就要鑑估報告,或是有指定是哪家公司的股票,就要這家公司的財務我們就要做簡單的徵信跟查業務。(本院筆錄卷(三)第328頁以下) 17.(提示一二○卷第一七二頁至二九六頁、一二一次至二○四 次的授審會議紀錄)你在職期間的授信案,其中一八七頁、一九一頁、一九二頁同意東森集團的陸輝營造、遠森、遠新、遠富等公司由你跟乙f○○、乙t○○、甲s○○等授信委員分 別共同同意授信,對,我們擔任授審委員期間有通過這些案子,但都是續約案。擔任力華票券業務經理期間,經歷乙t○ ○、甲s○○兩位副總,要聽其指揮、監督。業務上所製作的 資料都必需呈由彭、翁他們核轉總經理、副董事長、董事長。(同上卷第328頁以下) 18.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九十五年二月間,二十七家小公司的授信審核有哪一家、哪一張,你認為是符合規定的?(提示一一九卷全卷),如同剛剛乙f○○總經理講過的,因為我 是以九十一年八月五日才到力華票券這邊任職,這些公司的授信是從八十七年以後陸續都已經是新貸的,我們到時它的授信都已經撥款,到最後也是已經去申請主管機關財政部給它續約、展延期限,核定下來是分三年做續約展延,所以這二十七家公司就是按照財政部九十一年六月四日的核准函令來做續約展延。(如你所言,你們做授信委員及董事會、常董會對於這二十七家小公司的業務、財務情形都可以不予考慮,一定要准他們繼續續約?)因為以我們當初的想法,這幾家公司假如說給它展延有辦法照核定的分三年展延的話,這幾家公司對力華票券是相對有利的,如果沒有給它延展就會發生退票,考量整個金融環境,會產生更大的風暴,所以我們認為給予展延對於力華票券是比較可行的辦法。(提示一一九卷第二二八頁至四五七頁各該授信戶共二十七家自八十九年起年年虧損到九十五年止一年比一年嚴重,依照綜合評述欄記載甚明,這些是不是你們在授信審核時應該考慮的重點,是否有考慮到它們的財務狀況如此惡劣,還款來源是否能夠依照你剛才回答你的想像達成部分,當初也有考慮到有提供部分的擔保,雖然有些是上市,有些是未上市,如果整體環境股票市場有好一點的話,就會相對提高,還款、擔保對我們就比較有擔保性,但是沒有想到情況是愈來愈差。(同上卷第328頁以下) 19.(提示九十七年一月八日下午審判筆錄附件二十二家小公司九十年至九十四年每股股價明細表)表列的二十二家小公司股價如此的低,准予續約,因為所列的這些不是股價是淨值,淨值會這麼低,一方面是它所持有的股票持續下跌,造成損失,整個淨值也相對偏低。這些公司財務情況不好是事實,我們也據實表達在我們的徵信報告、授審表,會准予這些公司續約,是依照財政部主管機關的函令給它展期續約,可能是他們有按照計劃還款對我們力華票券是相對有利的。(提示一二三卷第二十頁、一○九卷一二四頁九十三年度報表)表列力長等二十家公司在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時都是負債累累,虧損甚多,淨值也有幾家是負數,就是因為這些公司財務狀況不是很好,經營很難困,才會跟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續約,事實上哪幾年每年不是中央銀行、財政部有召集金融機構給繳息、營業正常的公司要儘量給它展延,我們就是基於此理由才給予續約、展延。(同上卷第328頁以下 ) 20.對於稽核室一再在董事會提案指出中央銀行及財政部金管會所指力華票券授信關係企業及利害關係人的缺失(提示一一八卷第一四三頁至一四六頁、一五一頁、一五九頁、二九八頁、三五二頁),即九十三年至九十五年金檢報告所記載的缺失,事實上檢查報告來的話,我們都有要求這些公司要改善,無論增資、還款,擔保品不足的話我們有對要求爭提擔保品,但是事實上它們是真的沒有辦法,從八十七年做了以後,八十八年檢查報告每年都有,而且是持續增加,有要求改進就改進不來,不是只有在我任內是如此,事實上是有要求,它改善不來。因為事實上我在任時,我幾乎在每一筆發票到期要續發的時候,我都有跟經辦人提醒注意,無論如何有辦法還掉就還掉,沒有辦法的話,至年每一筆都要還一點,可以由經辦跟力霸的經辦財務I○○、丁丙○○查證,我們 都有對他們做這樣的要求。在力華票券任職期間,有無與乙f ○○或是其它公司董事開會討論過,是否要執行如起訴書附表乙一所列公司的擔保品,以避免損失擴大部分,除非是已經退票逾期的話,我們才會考慮到處分它的擔保品,事實它們還在跟我們在續約期間裡面,所以我們沒有考慮到要處分擔保品的問題。我的意思是否表示我未曾跟乙f○○或是其它 公司的董事討論過要執行起訴書附表乙一這些公司的擔保品,以避免擴大力華票券的損失部分,答案是沒有討論到這。(被告乙f○○辯護人(下同)問,所有的貸款戶如果繳息正 常,是不是不會討論到執行的問題?)是。(同上卷第328 頁以下) 21.循環動用,如果額度給一億的話,期限如果是一年的話,比如說它這個月發行五千萬發行一個月,就是說剩下五千萬的額度,如果第一筆發行的五千萬到期後,另外五千萬要再發的話,就可以連同原先的五千萬再發行,在那個年度內可以一起發行。像契約期限從九十五年一月一日到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的,假如說契約期限是在十二月三十一日,在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的話要發行一百八十天,我們還是會給它發一百八十天。那一張票是流通在外面的,屆時是會軋到它的戶頭去,假如我們發行一億的話,就可以撥到他的戶頭。我們原來這一筆錢可以續發,讓五千萬的錢由後面的這一筆的一億還後面的五千萬,剩下五千萬繼續發行。如果三月間或是十二月底契約到期了,如果續約的話,因為最多一億,故僅就剩下的五千萬可以發。(所以以申利來講,一億八千二百萬,契約到期時已經發行一億八千萬,再准予續約申利僅可以發行剩餘的二百萬?)因為一億八千二百萬,如果續約給它一億八千二百萬的話,是要重簽。即一億在契約期限要滿時已經發行一億,再續約一億來還舊的本票一億。所有的都是這樣做。小公司沒有一次是自己準備資金還掉的。(同上卷第328頁以下) 22.主管機關沒有強制,是否准,我們是經辦單位,准不是在我們的權限範圍內,我們力華票券也可以不分期償還,但是決定權是在董事會。我們會陳報給主管機關看是否可行,既然在我之前它就已經同意並陳報給財政部,我們就依照原先力華票券向財政部申請的計畫執行。所以就這個部分而言,是力華票券先同意給貸款戶分期償還再請示主管機關的意見,在我的認知流程是這樣沒有錯。(同上卷第328頁以下) 九、被告丙午○○供述: 1.我是在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到力華票券公司,原來他們要叫我當副董事長兼常務董事,我個人剛好中華票券退休下來,我不願意負實際責任,所以我不做,後來是因為甲○○說把我找來,我一下子就跑掉,他就找我商量,在六月十八日就改為總顧問,所以我做副董事長只有七天,這七天我身份不確定,等於是沒有做。董事會、常務董事會我都沒有參加過,因為只有短短的七天。(審判長問:(提示119卷第188頁、189頁)為何在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九十一年六月十 四日常務董事會簽常務董事?)我是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才去報到的。有可能的話,是在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上班後,他們才拿來讓我簽名的,我自己不小心就簽了。(本院筆錄卷㈠第49頁以下) 2.我是搭配公司債的部分,我是在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做到九十二年七月十二日在力華票券擔任顧問。我沒有參加實際的行政或是業務的操作,只是同仁有問題,可以跟我談。在力華票券之前,我曾經在中華票券擔任職務,做了二十幾年退休,退休之後,我還有到群益證券、投顧公司做過一年,之後才到力華票券,九十二年七月十二日我就離開力華票券了,起訴書說我做到八月十二日是筆誤。有關客戶的介紹,我只有介紹兩個客戶,就是奈米公司、積穎公司,這二個公司我也不認識,我是經過朋友的介紹說這二個公司要借錢,朋友就把簡單的資料影本送給我,我看過處理後,我就送到力霸公司的首席副總經理t○○先生,他當時也是中華銀行的監察人,至於以後他怎麼去,我就不知道了。我不是甲○○請我去找客戶的,t○○講的不實在。(同上卷第19頁反面以下) 3.在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到力華票券,剛開始他們希望我做副董事長,我想說我剛好中華票券退休,我不想做業務工作,所以我請辭,被慰留,當時甲○○認為找我去,做沒有幾天就不做,就在六月十八日改派為總顧問,所以副董事長只有做幾天。總顧問做到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後來接到通知辭掉,之後我就回家休息,在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時,突然接到力華票券的信,說從七月十二日開始聘我為一年的顧問,支領五萬元車馬費,不用上班,我在短期遭此降調、辭掉,此時我對於甲○○有心裡上的不快,因為如此可以說明我個人沒有跟甲○○或跟其它的主管有共同的犯意做傷害力華票券的工作。我是有朋友介紹二個客戶,一個是奈米、積穎兩個客戶給我,我有請他們送他們把公司資料送給我,我整理後就去拜訪力霸副總經理t○○,就把資料交給t○○,請他留做參考,以後的事情我就不知道。(同上卷第 128頁以下) 4.我有打電話給證人丁卯○○,這是t○○要我打的,t○○問 我說,是否認識證人,我說我認識,所以我就打電話過去,我跟證人同事一年,關於客戶介紹的問題,我跟乙f○○、W ○○從未聯絡過。我於91年6月到92年7月擔任力華票券總顧問,顧問薪水一個月18萬。我在88、89年就認識丙丁○○。我 擔任力華票券顧問時,是乙f○○擔任總經理。(問:在何處 認識的,何人介紹認識丙丁○○的?)時間很久了。阿英是丙丁 ○○的朋友,是丙丁○○介紹給我認識的,是94年中有一天在 路上丙丁○○跟阿英在一起,碰到我,就介紹給我認識,我們 有簡單聊一下,我當時有給他我的名片,我們聊一下就離開了。我先認識的是丙丁○○;丙丁○○說是「阿英」介紹我給她 認識,這是不實的。透過丙丁○○認識阿英後,有一天他說有 朋友需要借錢,看哪家銀行可以借錢,過幾天他就把融資借款的簡單資料寄給我,我看完後,就找了一天去拜訪t○○副總,我跟t○○提到有人要借錢,是否能幫忙,他就叫我把資料拿給他看看。找t○○是因為我跟t○○很熟,過去有很多集團的事情,我都會找他幫忙。不是因為甲○○指示t○○作為我介紹客戶的窗口,甲○○沒有指示我做什麼事情,我不受他的指揮。(本院筆錄卷(二)第130頁以下) 5.(請審判長提示丁卯○○庭呈鈞院的信封袋內容)這些資料是 t○○拜託我,這些資料是我寫的,我幫他寫資料有五、六家,這些資料來源是t○○給我,t○○會交給我客戶的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影本,請我整理後,我就寫出這些內容,寫完我再交給t○○。我從未拿這些資料給甲○○,我只是幫t○○整理一些資料,這些資料可以讓t○○心理有個底。幫t○○整理出來新的資料有:至昇公司袋子裡面有二張A4資料,第二張有三點內容包括擬申請五千萬元(買公司債2500萬,公司用款2500萬),第二點期限一年或二年,第三點條件有二點,包括公司債為擔保品,以及第二點工廠或辦公室等語,都是我另外整理出來的。第一張該公司的主要財務資料,從91年到94年度是我依據t○○提供給我的資料謄寫的。聖剛公司部分有三張,第一張有二大點,是我自己整理出來的內容,第二張及第三張是該公司的主要財務資料,從91年到93年裡面的數字是我根據t○○提供給我的損益表內容寫的,我會寫公司債多少,損益表多少,這是t○○給我的原則。奈米超晶格公司、技發科技、聖剛公司、中華公明、萬家福及積穎精密、宏中興業、新泰伸與莊頭北等9 家公司中,我只有介紹奈米超晶格公司、積穎精密二家給t○○或乙f○○或W○○去向力華票券申請發行保證商業本票 。至昇跟聖剛公司不是。打電話給丁卯○○:有一天我在t○ ○那邊跟他聊天,他問我,我在力華票券是否認識丁卯○○, 我說我認識,他就說有一筆貸款問我能不能跟他催一催,他希望我能幫他這個忙,我離開時,我說你既然拜託我打,禮貌上你也應該要打。我知道t○○也認識乙f○○,匯款是丁卯 ○○在經辦,所以我根據與丁卯○○同事的經驗,她對上級交 代的事項並不一定會很順從,所以縱使我們李副總先前打過電話給W○○,匯款還是在丁卯○○手上,沒有馬上匯出去, 因為匯款在她手上已經有一段時間,所以t○○要我打電話給她,我現在想起來,t○○好像有打電話給W○○,但好像沒有什麼效果,所以才會請我幫忙打。(問:丁卯○○對她 的上級不順從,為何會對你的話順從?)因為我在力華票券當顧問時,丁卯○○是會計,我很多事情對公司不會瞭解,所 以我常常請教她,她具有會計師的資格,對公司的制度,比她的上司都瞭解,經過這樣的溝通,我跟她相處得還不錯。(問:丁卯○○剛才提出的資料你說這些資料是t○○請你當 場幫他作整理後再交給他,你是否知道這些稿為何會在丁卯○ ○的手上?)這個資料我幫他分析修改後我會交給t○○,至於他會作如何處理我不清楚。我不清楚這些客戶是否為了要向力華借款。(本院筆錄卷㈡第130頁以下) 6.我拿阿英及丙丁○○所介紹的客戶資料交給t○○,後來客戶 向力華票券或中華商銀貸款成功之後,我沒有取得佣金。丙丁 ○○說阿英是我的二太太,沒有這個事情,我跟阿英只見過一次。(問:從整個卷證資料看來,t○○、乙f○○、W○ ○、甲s○○、K○○、丁卯○○都指明是你仲介力霸、嘉食化 公司債作為中華商銀及力華票券公司授信的條件,有何意見?)他們所言均不實在。上開人等跟我沒有讎隙,我不知道為何他們要害我。丁卯○○庭呈的三個信封,二個黃色牛皮紙 袋上的不是我寫的字,白色信封上的字才是我寫的。(問:你剛才說客戶有缺錢會去找t○○幫忙?為何知道t○○可以幫得上忙?)因為t○○在我們集團裡面,非常資深,他的地位很高,很有辦法,而且他非常樂意幫人家忙。但不是t○○一個人就有辦法。我想他可能會去找銀行的人來幫忙,因為他是中華商銀的常駐監察人,我認為常駐監察人就有辦法可以幫忙貸款。我學的是企業管理。擔任總顧問時,員工跟我諮詢如利率變動,我有做過這方面的研究,部門主管及襄理都有諮詢過這些,還有問我放款客戶的情形,問我這個客戶好不好,我是票券業務的專長,比如授信方面的常識,對客戶的瞭解,這是要經過很長的學習及累積。乙f○○、 W○○他們有諮詢過我,W○○是業務部的主管,有提到呆帳的事情,我都會站在正面的意見給他,因為金管會一直要求力華票券呆帳的事情,乙f○○經常要去要政府的公債,有 時候他也會來跟我談要標多少金額比較合適,我會給他建議,有時候他會採納,有時候他也會有自己的意見。也有力華票券的其他人諮詢過我其他事情,但時間很久了,想不起來。(本院筆錄卷㈡第130頁以下) 7.丙丁○○講到七十五萬的事情,他說我是在台新銀行跟他拿這 個錢,根據起訴書第二七○頁、秘密證人103的證言說錢是 交給阿英,是用匯款匯給我,但是我那邊並沒有收到七十五萬的匯款紀錄,所以他講的不實在。證人剛剛有提到跟我認識是在九十四年八、九月,事實上我是在八十八年、八十九年就認識她了,當時她是中油服務處的職員,當時我在力華票券,在九十三年時她陸續跟我借錢,到九十四年我總共借他三百多萬,我就跟丙丁○○講說請他找錢還我,他跟我表示 過一段時間錢進來會還我,在九十四年時,他用他的名字匯了三百九十九萬給我,是本金加四萬元的利息,我就把他過去簽的借據資料還給她。如果照丙丁○○所說,是在九十四年 八月份才認識我,為何他會在九十四年八月份匯三百九十九萬給我。接下來在九十五年間她陸續跟我借錢,金額總共是在一百八十萬,在九十五年的三月份,匯了兩筆各九十萬給我,總共一百八十萬,她特別把匯款的條子拿來給我,我把過去他簽的借據資料給他,他付給我利息三千八百多塊錢給我。我有交給丙丁○○三百七十萬的事情,是當時我們要一起 買房子,後來房子沒有買成,三百七十萬是我把錢還給丙丁○ ○,當時我正好有現金。(本院筆錄卷㈡第151頁以下) 十、被告丙V○○供述: 1.我是93年02月到力華票券上班,一開始是接替離職同事處理柒零戶一般案件的助理,壹個月後,就接辦貳貳戶關係企業案的助理,年度續約、關係企業每個月製作報表,送財政部金融局的函,及後來金管會銀行局。我到力華票券是作帳務管理員助理,93年03月原來的關係企業承辦人丁庚○○退休, 本來有壹個帳管員及助理去做,後來因為精簡人力,協理W○○指示我作助理的工作。一般非關係人,我是作助理,去年(95)四月,我的襄理離職,又沒有找人來,關係人部分,我有做帳管員及助理的工作。如果帳管員的工作我不懂,就會去問W○○。又我剛到力華票券是有助理帳務管理員,後來人事精簡就沒有了,因為我們沒有新案子,我就兼著作,有需要就問主管。我剛來時有將業務部門分成三組,共六個人,把客戶分成三組,三個襄理作授審表蓋章,助理作徵信報告,幫忙打授審表。襄理就是授信承辦人,帳務管理員就是襄理也是授信人員。徵信人員就是助理帳務管理員,後來有人離職、退休,變成三組各一個人,沒有助理,也沒有推新案子,沒有再找人。(本院筆錄卷㈠第294頁以下) 2.關於客戶向力華票券申請發行保證商業本票,力華票券徵信人員依規定負責製作徵信報告。我沒有擔任過業務部門的徵信人員。(問:金東公司93年10月15日的徵信報告是否你製作 (123卷89頁)?你是以何身分製作?)是我打的,當時我是助理,續約徵信報告授審表一起做出來,交給襄理蔡志豐蓋章。我有跟客戶金東公司收取資料。我們案子一年約,到期會有報表,如果下個月到期,我會主動提醒客戶到期,要客戶提供資料。通常這22家客戶是用寄的,方法是我們力華票券跟中華商銀營業部在同一棟大樓,中華商銀營業部每天都會到力霸,透過營業部的人會把資料帶回力華票券的信箱,我都沒有去拿。授信人員,負責的事項,若是續約的話,就看案子資料,到期聯絡客戶,再將資料整理,在授審表蓋章。(問:依規定授信人員是否應與客戶的連帶保證人辦理對保?)新的,就會對保,舊的續約案,要看客戶有無安排我們去對保,如果沒有安排對保,公司把資料寄給我們,我們就跟去年資料核對,看有無少蓋章或簽名。我不知道依照授信業務手冊,續約案是否也應該對保,因人力關係,實際對保比較少。(問:你在這22家公司辦理續約過程中,是否有擔任授信人員與客戶辦理對保?)我記得丙庚○○因為人經 常在大陸,所以等他回國之後,有當面對保,其他人是以書面核對。(你到何處與這22家公司的負責人辦理對保?)我是丙庚○○的家裡辦理對保。(問:在你任職期間,力華票券 辦理發行保證商業本票授信時是否所有案件 (包括力霸集團關係人申請及非利害關係人申請),徵信人員與授信人員均 為同一人,還是只有力霸集團關係人這22家申請時才是同一人?)去年(95)公司有人離職,壹組剩下一個人,包括利害係人都是同一人在做。去年人力精簡到 現在,其他非力霸關係人之正常授信案件,徵信人員與授信人員,都是同一個人辦,是主管總經理、經理交待如此辦理的。(同上卷㈠第294頁以下) 3.(96年1月10日調查筆錄是否確實?(如今日庭呈補充理由書)確實。益金、新達、蓉達、德台、輝東、冠東及程星等7家公司,我們資料歸為關聯戶,關聯戶不是利害關係人,提財政部改善還款情形,分成二頁,這七戶是關聯戶。我來公司就是這樣分,我不知道他們如何認定。我知道利害關係人是指跟我們公司的董監事有三等親關係,就是利害關係人。雖然知道這22家公司徵信報告的結果全部都是虧損,沒有一家是賺錢的 (筆錄第8頁),但因為這是我們的流程,還是要簽上去,我們作業人員沒有權決定,續約我們看到期報表,作業人員要把報告提出,給主管去評估。(問:你於辦理續約時是否知悉這22家公司係互相作大宗物資買賣,只是窗飾,並無實際交易 (同筆錄第10頁)?)詳細實際營業我不清楚 ,每年續約時,會依書面資料作報告,因為不是新案子,所以沒有拜訪,除非有安排對保才會去公司看一下,我忘了有無在調查局說過同樣的內容。力霸集團這兩年股價一直跌,不是優良公司。(同上卷㈠第294頁以下) 4.力華票券二等襄理蔡志豐本來是資訊處理,後來調來我們業務部接帳務管理員。力章公司92年9月23日的授信審核表內 業務部門的意見是我打的。(106卷224頁)(問:為何受理單位意見是蓋蔡志豐的職章而非你的章?)是W○○請蔡志豐蓋章的,因為當時只有我一人作徵信,蔡志豐沒有作徵信與授信。但我不清楚為何W○○要叫蔡志豐蓋章,不蓋我的章。(你於調查時稱:你知道依據力章公司會計師所做的財簽在綜合評述欄寫力章公司的相關資訊會有問題,是指何問題?(同卷第216頁)我不知道當時調查筆錄為何會寫成這樣 。(問:你是否知道力章會有問題?)財簽應該是有可信度,會計師一般有去公司查帳,我們一般在引用資料,是以會計師資料來參考。(問:可是你在同段回又說你若不這樣寫,W○○或乙f○○會叫你改...,W○○曾經如何叫你改授 審表的內容?)是調查局先這樣說明,我就說對,才這樣寫的。我從調查局回來,整理資料,發現壹張授審表我打電腦,W○○手寫在授審表上,有寫虧損及淨值降低,結果好像被董事會退回,有出現W○○用手寫改過的字。我們就依改過的格式這樣寫內容。金東公司94年10月13日申請展延授信時的徵信報告是我寫(123卷第96頁到102頁)該次徵信報告評分表會是不及格的48分,是因為該公司財務結構欠佳,獲利虧損,償債能力欠佳。又雖為48分應予以婉拒續辦授信,還簽出去且W○○也在徵信報告覆核及主管欄內蓋章,是因就我們經驗,關係企業這些公司經營不善,還是會簽上去,讓上面決定。且沒有誰特別指示,我們時間到就會簽上去。我會在該次的授審表內的受理單位意見是寫「評估整體風險應無變化,請准予辦理續約一年」(119卷323頁)是照之前 W○○改過的格式寫的。(同上卷㈠第294頁以下) 5.(問:你於調查時稱這22家小公司提供的力霸集團股票沒有價值,但因為這些續約案都是甲○○已經決定好的,所以指示乙f○○及W○○等人硬叫力華收等語是否確實?)押值不 夠,有聯絡他們還款還是補上市股票,他們也會發函說目前沒有辦法有上市股票,以未上市股票來抵,主管也會同意。(問:你96年2月1日偵查筆錄是否確實 (106卷242頁)?) 這22家小公司授信的續約案是九十三年開始是W○○分配給我的。W○○比我還清楚這22家小公司沒有實際營運及與力霸集團的關係,(後改稱W○○知不知道我不清楚。)(你於檢察官偵查中稱這22家小公司的續約案,主管催你要趕快辦,主管是誰催過你?)W○○會提醒我們有無漏掉。我在96年2月6日的調查筆錄確實。(108卷第47頁到53頁)(問 :你93年3月開始接辦利害關係人業務時,是誰告訴人這22 家公司的續約案是很簡單的業務,不像一般客戶的徵授信內容那麼麻煩?)W○○分配給我時,有大致跟我說明,實際如何說的,我忘記了。(問:是否曾有10家左右的關係人公司,你寫出去的授審表意見,都被W○○指示更改成比較中性的字眼?)我去看資料是有12家,後來被退回,W○○寫成另一個格式,就依這個格式內容寫的。這份93年10月29 日程星公司的授審表上刪除修改的內容,是W○○協理改的(同卷54頁)。(同上卷㈠第294頁以下) 6.關於力華票券22家授信聯貸案,都是由我承辦,授信審核表是我製作的。我沒有實際去看這幾家公司營運狀況,有打電話跟這二十二家公司財務人員聯繫,這二十二家的財務人員都是在力霸大樓內,我沒有去公司看過。(問:你說這二十二家的人有無實際交易情形不清楚,為何在調查局的二次筆錄都承認都是沒有實際交易?)因為調查員的說明。(問:為什麼會在二月一日的那一次偵訊筆錄講說你實際沒有交易的情形有向你的主管W○○討論,W○○在九十五年三月離開力華票券後,有關沒有實際交易的情形,你就向總經理乙f ○○報告?)我忘了我是這樣講,還是調查員說明後,我是或否。二十二家的關係人貸款到期後,是我們主動辦續約。(同上卷㈠第294頁以下) 7.(問:有關搭配力霸、嘉食化公司債的購買部分,067 被告乙f○○有無對你特別指示或是做何動作?)有兩件是我們做 公司債是總經理067 被告乙f○○交待我做的,就是凱盛、麗 湖大飯店。我沒有得到獎金。我不知道承辦搭配公司債購買的部分,承辦員或是總經理有無獎金。(同上卷㈠第294 頁以下) 8.乙f○○在授審會於我宣讀完案由後,她都會說:這22家都是 關係人續約的案子,照案通過,沒有人表示意見。乙f○○在 95年7月間曾經在她的辦公室,指示我及丙r○○與丙巳○○和 丙乙○○等人,去拜訪7家客戶可否搭配購買力霸公司及嘉食 化公司之公司債之事。且乙f○○指示我們所找的客戶必須以 搭買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之公司債為條件。(問:凱盛公司部分,你與丙r○○是如何與該公司協理黃燕珍談的?)那 七家我們蕭經理就先打電話有無意願,分別有帶我們三個經辦去談。當時我跟蕭經理去看他們公司,會跟他們公司說這可能要搭配買公司債,誰向黃燕珍要求買公司債的事情我忘記了。(問:你在調查時稱 (106卷219頁)凱盛公司未將力 霸公司債取走,是因為你們要求將之直接轉為擔保品,但為何沒有寫在授信審核表內?)是主管我們總經理067被告乙f ○○要求的,要求不要寫在授審表內,理由我不清楚。我不清楚凱盛及麗湖大飯店搭買力霸及嘉食化公司之公司債是否屬於非常規交易。我96年2月1日提供給北機組的這張7家公 司表 (106卷第239頁)是067被告乙f○○總經理拿給我的。宇 權公司林武福搭買嘉食化公司債的續約續約到期提出,是我辦理的,是照以前的慣例做的。(問:對於亞昕公司於96年1月25日偵查時所提出之力霸公司公司債認購意願書及擔保 品保管證有你蓋章印文,表示力華票券收到亞昕公司購買之力霸公司債何意見?(第105卷158到159頁)這個是亞昕公 司財務人員有說要開保管條給他,因為會計師要做帳,要證明,我們公司就補開給他。但我沒有印象蓋章、印文是我蓋的。因為亞昕的案子,在襄理走了,我當經辦所以由我繼續處理。(問:既然亞昕公司有公司債認購意願書及當做擔保品的內容,為何授信審核表內的擔保品欄要寫無?)亞昕的案子我沒有辦續約,我不清楚。(問:在辦理續約過程或搭售公司債過程中,你是否瞭解力霸、嘉食化及二十幾家小公司私募公司債,有無依照票據金融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經過信用評等機關評等為一定等級以上?)我不知道有這條規定。(同上卷㈠第294頁以下) 9.乙f○○在94年度我製作這22家公司續約案之徵信報告時,( 108卷第53頁)好像有一次開完會時,她有跟我講固定資產 隱藏,因為是零不要顯現出來,這樣比較好看,我有印象,因為改這個比較麻煩。(問:在調查局講說二十二家關係人沒有實際交易,跟檢察官講說有,你剛才說沒有強暴脅迫,你承認沒有實際交易的事,事關重大,為何不堅持要改筆錄?)我是小經辦,所以我配合調查員的說法,而且比較久了,我只知道他們是財務欠佳。我沒有實際去查訪公司有沒有實際經營。(問:知不知道金檢處每年對力華票券都有做檢查,不管是利害關係人、授信餘額超過主管機關的命令、搭售公司債的缺失等,力華票券都沒有改善,你確仍然續約並辦理搭售公司債做為授信條件?)金管會的報告是經理級以上在看的。檢查報告的詳細內容我們不知道。我不曉得別家銀行怎麼做,以前在中華商銀徵、授信是二個人。在這邊人事精簡,主管沒有這樣要求我們要互相看別的案件。(問:如此一個人決定徵信、授信報告,是否會有弊端產生?)我覺得還好,因為助理、襄理後,會把鎖碎的資料整理給經理看。我們做的一般案子都是續約案。續約案是一樣要辦徵、授信。在我的經驗上,關係企業的案子,例如中興紡織、威京集團由銀行團承辦,所以二十二家關係企業續約案沒有實際上去查訪,但是平常每個月還是有聯絡還款、繳息的事情,每次續都有聯絡,一定時間要還多少的話,也有透過這樣電話去聯繫。所以還是是要重新徵信、授信。(同上卷㈠第294頁以下) 10.(問:為何會認為程星、益金、輝東、蓉達、冠東、德台、新達等小公司非力華票券的利害關係人而簽由董事長提交常董會決議通過其授信案,是何人指示你將此七家公司列為非利害關係人?)在辦續約時,之前就是勾選非利害關係人,就照舊處理,我們每個月函報金管會是把益金等七戶是列關連戶。(問:金管會不是說這七家是利害關係人?)我們每個月報送力長等十五戶我們會列關係人,益金這七戶我們是列關聯戶,我們每個月是這樣報。我不太清楚金管會有無說這七戶要列利害關係人。(問:九十二年開始中央銀行就一直說這七戶是利害關係人,後來你們自己也有更正為利害關係人,為何後來還要陳報為關聯戶?)這事情我不知道。(問:(提示一一九卷第二二八頁至四五七頁)你九十四年開始就都簽授信審核表,這二十二家有哪一家公司是合乎規定可續約,請指出哪一家公司的授信審核表之財務狀況、獲利能力、虧損等是合乎授信規定?)我辦理續約時,這些公司的財務情況都有問題,在續約時,九十三年七月它請銀行團為財務問題紓困協商,我就按進度把續約的作業完成移交,經主管審核後就提授審會、董事會決議是否續約。(問:為何在受理單位意見欄寫說「擬請同意續約」?)我們一般提會,作業單位意見欄會寫這一句話提授審會、董事會去決議。銀行是八十七年開始。到九十四年時,我已經有七年的經驗。(問:依照你的經驗,這力長、益金等二十二家小公司的授信審核表,是不是符合授信的規定?)像有一些公司在續約時,財務狀況這樣的話,如果是正常繳息時,也是照進度去提會。我們沒有規定這樣就不續約,就是正常繳息還是依照進度提會。(問:你的意思是說只要公司有正常繳息,不管其年年虧損、還款財源有無問題,都可續約?)我們作業人員會將這公司的情況揭露出來,但是否要續約,我們在我們作業時都會表示我們是否同意。(問:徵信報告的徵信分數都是四十八、四十九分,如此有符合規定?)這是銀行團協商辦理展期。是不適合貸放,不到六十分是不適合貸放。(問:(提示本院力華票券部分筆錄(三)卷九十七年一月八日審判筆錄附件二十二家小公司九十年至九十四年每股股價明細表)各公司的股價如東展是○點四八元、仁湖九十三年是○點六七元、英湘是○點五元、申利是○點五元、金東一點五元、益金是一點一六元,益金還借了二億四千多萬元給它,如此股價,適合續約?)財務欠佳不適合貸放。(本院筆錄卷㈣第6頁以下) 11.我在職期間的副總是甲s○○、乙t○○,我都有遇到。我們開 會之前要把卷宗給總經理、副總經理先看,所以經辦業務製作的文件要經過甲s○○、乙t○○審核。沒有聽過他們兩人對 授信案表示過不同意見。授信審核表裡面,包括案由、授信條件、財務比例、綜合評述、往來情形、受理單位意見等欄位的內容都是我繕打的。(問:關於財務比率欄內的獲利能力,包括營業利益率、稅前純益是如何計算?有何不同?)營業利益率就是毛利,就是收入減成本。稅前純益,是再加上投資業外的損益。營業利益率為負數即表示虧損。(問:稅前純益在申利國際公司九十五年七月六日的授信審核表(一一九卷第二三五頁),為何會是負百分之一百四十五點二?)就是比如說他營收是一百元的話,包括其投資的損益的話,是賠一百四十五元。(問:償債能力所記載的流動比率、速動比率是何義?如何計算?)流動比率是流動資產除以流動負債。速動比率是在把流動資產的範圍縮小為現金、應收帳款,分母還是流動負債。(問:關於償債能力的流動比率、速動比率,就借款人而言,應該是比例高比較好還是比例低比較好?)高比較好,表示短期償還能力比較好。(問:在經營效能所列的淨值週轉率及總資產週轉率是何義?如何計算?)淨值週轉率是營業收入除以淨值。總資產週轉率是營業收入除以總資產。這兩個比率是在分析經營的效率上。(問:關於前開九十五年七月六日申利公司的授信審核表,為何申利公司當時的淨值週轉率是負○點七三次,而非正數?)因為淨值是負數。淨值週轉率、總資產週轉率的次數是高比較好,淨值是負數的公司不適合貸放。(問:為何在前開授信審核表內,受理單位意見欄,除了你之外,丙r○○ 也蓋章在上面?)這個欄位我們作業上就是授信經辦跟經理蓋章。丙r○○是經理,當時他是業務經理。(乙t○○也要在 受理單位意見欄內蓋章?)因為蕭經理剛來,好像還沒有生 效,所以請彭副總代理經理。我在108卷第51頁背面第十二 行稱我接手遠森就陸續還款完畢,我還把股票擔保解質給他們之陳述實在。就我處理的經驗,當時的擔保品,押值應該足夠。(為何認定應該夠?如何認定押值應該夠?)上星期有看過這三戶的資料,我們會做擔保品提領的申請書,再做借款金額跟押值的比較。押值是否足夠我不確定,我要查九十三年三月的股票變動請核書,今日我有 股數乘上價格,像遠新借款餘額是二千二,遠森科技股票的 押值是四千萬,遠森科技是上市公司還是上櫃還是未上市、未上櫃我不清楚。遠森科技的股數是三六三八九八○股。(如何估算遠森科技等公司的股價?)一股估十八點七一元,是打六折,每股押值是十一點二三元。如果是未上市的話是用淨值。(如此,如何知道押值是夠的?有無財務報表為依據?)我們未上市的是在九十二年中就編訂了,我要回去找一下財務報表。力華票券對力霸同一關係人保證餘額超逾限額的改善情形表示我製作的,是主管要我列表。這表格有包括遠森、遠新、遠富、陸輝、東森華榮。九十三年三月底,遠森、遠富、遠新結清,陸輝、東森華榮在更早就結清,確切時間不記得。(提示一○八卷第一二七頁丙V○○對力華票 券利害關係人案補充資料二,是否你撰寫?)是,這裡所虛設行號公司沒有包括矚重訴三號起訴書第二二一頁編號二十三至三十一頁東森集團所屬公司。(本院筆錄卷㈣第6頁以 下) 12.(力華票券的董事會或是常董會通過二十二家小公司續授信之後,如果小公司要動用額度,業務部是否還需要填具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額度動用請核書之後才可以放款?)對,二十二家小公司在授信期限內,若要將原來的擔保品變更或因押值不足,要增加其它擔保品,需填具申請變更擔保品請核書及申請增加擔保品請核書給副總經理、總經理審核同意過後,才可以准予申請變更、增加。副總經理、總經理在前開二十二家請核書裡面沒有表示不同意。力華票券在辦理可否續約之評估,我們製作的徵信報告跟授信審核表會揭露各公司的營運、財務狀況。包括繳息是否正常,繳息不正常就不用辦理續約了,在擔保品價值貶落的情況下,如果要續約還是要提報上去。(提報的結果為何?可能有哪些?)如果是續約案,是照案通過。照案通過就是准予續約的意思。(就力華票券公司的立場,續約與否與公司的損害發生是否必定,准予續約就會造成公司損害,不准予續約就一定會造成公司損害?)應該不是必定的。因為續約時是繳息正常,後面的損害,那時候還不至於必然會損害。續約案中這二十二戶沒有新的款項貸放。(向力華票券申請發行商業本票的小公司,所提供的股票如何辦理質權設定的手續?)股票提供人跟我們力華票券,是上市的股票就是股票提供人在證券公司辦理股票設質給我們,我們那邊有單式存摺。如果是拿未上市股票,提供人要拿現股準備蓋出質人,由力華票券權蓋質權人到股務去做設定。(前開小公司所提供的股票,這些小公司都是該等力霸集團旗下公司的所有權人,例如金東公司所提供嘉食化、遠森科、友聯、中華商銀、力霸、東嘉、日安、東力、東華、嘉新等股票,金東公司都是這些股票的所有權人?還是它可以借股票來設定質權?)並不一定是所有權人。(如何判斷?)有辦法辨別,就是股票本身會寫所有權人是誰,或寫出質人是誰。同一張股票不可以做不同順位的質權設定。(同上卷㈣第6頁以下) 十一、被告戊○○供述: 1.我是董事。我沒有去開會,會議的簽到是甲○○的秘書拿到我的辦公室給我簽的。開會應該是在三樓、五樓,我是在二樓上班,事後秘書會拿簽到單給我簽,只有簽到單沒有其它東西。我沒有開會的原因,是通常他們開會時我都在上班,我是父親甲○○的人頭,即使我去開會我也沒有影響力,我承認我沒有去開會就簽字是不對的。(本院筆錄卷㈠第60頁以下) 2.因為力華票券公司第一任總經理是丙Y○○是一位前輩,第二 位總經理是乙f○○是我們銀行去的,以他們的投資專業。我 認為可以信的,我知道有一些人是從我們中華銀行過去的,如果它們有損失也是我們中華銀行的損失,對於事情演變至此,我也料想不到。(同上卷第60頁以下) 3.董事的職權就是出席董事會,還有就是對於會議內容應該要瞭解,我是沒有去參加董事會。(同上卷第76頁以下) 4.(審判長問:妳簽的時候並沒有去開會,是否董事會決議內容違法,你也簽名讓董事會決議變成合法決議而被執行?)在當時簽時,我認為不太好,但是我當時並不認為是違法。當時在簽時,我不會認為我是違法,現在我承認是我的不對。我承認刑法第二百十五,但是其它的部分,我應該沒有,請審判長裁判。(同上卷第128頁以下) 十二、被告甲I○○供述: 1.我於96年1月30日在調查局所言與筆錄內容之記載相符。我 從87年起代表東森國際公司擔任力華票券公司董事迄今,沒有參加過力華票券公司董事會。我不知道誰擔任力華票券董事會的記錄,我不認識丙y○○,我不知道是不是丙y○○。我 都是嗣後在董事會簽到簿內補簽名。我不去參加力華票券公司董事會的原因:因為當初東森國際投資力華票券是純粹考量力華票券是特許行業,所以只是純投資,並沒有要考慮要參與公司的業務。東森國際的負責人是癸○○。東森國際公司的董事會推派我當法人代表,擔任董事時,就表達我們只是純粹董事。(問:你未參加力華票券公司董事會卻在董事會簽到簿內簽名是否表示有出席董事會之意?)一般公司的董事會都希望到達法定人數,我就照他們的要求把人數湊足。在通知我開會時,我都說我沒有空,所以就把簽到簿送過來給我簽字,但是我沒有去參加,這在許多公司是習慣的作法。我於簽名時並沒有看到該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我當初認為所有的金融檢查作業都很嚴格,金融機構應該不會有違法的事情,所以並無要求閱覽之後再決定簽名與否。(問:可是金融主管機關從簽到簿上看不出你們是嗣後才補簽名的?)我無法事先預測。我未參加力華票券公司董事會卻在董事會簽到簿內簽名,並不表示無論決議內容如何均贊同。(本院筆錄卷㈡第106頁以下) 2.(問:你知否你明知未參加力華票券董事會卻在簽到簿內簽名表示出席之意,且因簽到之結果造成董事會決議在形式上合法有效,已涉嫌業務登載不實罪及違反銀行法及票券金融管理法背信罪之規定?)我並不知道。力華票券都有電話或是開會通知我去出席董事會。我在力華票券擔任董事,沒有實際參與只是補簽到。是通知會議的人告訴我們,補簽到是為了湊足董事會出席人數。(問:所以如果原來董事人數不足,董事會紀錄原本應該不生效力,因為你的簽名變成形式的合法有效,而可以將董事會紀錄送給主管機關備查,執行機關總經理以下也可以依據董事會紀錄據以執行,簽名時這些事項都不違背你的本意?)都不是我的本意。我並不知道這些事情,因為他們是希望所有的董事都能簽名。(問:但是即使董事會出席董事未達法定人數,你補簽名以達到法定人數,這都是你可以明知的事情嗎?)我認為他們董事會人數夠不夠,我事先都不知道。(問:但是從事實的檢驗,即使你知道你還是有簽名?)是,我都簽了名。但我從頭到尾都沒有開過會。我知道董事的職權,但是我當初被賦予董事的職權,當法人代表時,公司(東森國際)的政策是力華票券是特許行業,應該可以為公司有利潤,我們可以純粹投資,不必參與業務經營。在董事會推派我時,會議的主席是東森國際的董事長癸○○在會議時就有這種表示,我們公司純粹投資,不參加他們公司的業務運作。所有參與會議的董、監事都沒有異議通過,出席的董、監事已經達到法定人數,全部都沒有意見。當時大部分的人都有出席東森國際董事會,我記得的人有廖尚文、甲I○○、癸○○、許忠明、陳為讓 、蔡阿田、鄭江和,還有幾個人我記不得。(同上卷第106 頁以下) 3.我在遠東倉儲是從民國八十一年開始擔任董事長的特助,在八十七年一月由遠東倉儲派為力華票券的法人代表,被選為董事至案發為止,是當時的遠東倉儲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派我去的。另外在遠東倉儲轉投資的幾家公司擔任董事或是監察人。遠東倉儲我是在八十七年四月開始擔任董事。高港鐵路承攬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是從八十八年以後擔任董事,現在已經解職了。鼎森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是在九十三年擔任董事,現已解職。東森博特利公司是在九十五年擔任董事,現已解職。東森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是九十五年以後開始擔任董事,已經解職。我是東森租賃、東凱租賃的監察人,我是在八十八年以後擔任。另外遠富、遠新、遠強、遠翔、遠暉、遠森等六家公司的監察人。遠森是八十八年至九十年,九十二年至九十四年,現已解職。遠富是八十八年至九十四年。遠強是八十八年至九十四年。遠新是八十八年至九十,九十二年至九十四年。遠暉是八十八年到九十年。遠翔是八十八年至九十年。東森得易購,八十八年至八十九年擔任監察人。東森休閒育樂,是九十五年以後擔任監察人,現在已經解職了。東森資產管理公司,是九十五年到現在都是擔任監察人。沒有擔任其它公司的董事、監察人。除了力華票券是東森國際董事會派我去擔任法人代表董事外,上開董事、監察人都是東森國際董事長癸○○派我去擔任的。我認識童家慶,他是東森關係企業的同事,亦認識己○○,他過去是力霸集團的副董事長,把他當長官看,我也知道他擔任力華票券的董事長的事。戊○○是中華銀行的主管,我跟她不熟,我知道她也是力華票券的董事。乙L○也是力華 票券的董事,只有見面認識,不熟,我知道乙L○之前是中華 銀行的總經理。丙Y○○曾經擔任過力華票券的總經理,認識 但是沒有交往。乙t○○、Y○○、甲s○○,我不認識。乙f○ ○擔任力華票券的總經理,我認識,但是沒有深交。W○○,我不認識。(本院筆錄卷㈣第12頁以下) 4.我擔任力華董事期間有報酬,每月一萬元車馬費。沒有參加董事會議,從來沒有參加過。會在董事會簽到簿上簽名,都是甲○○交代秘書人員送到全國商業總會來給我補簽的,是事後補簽的。補簽的時候沒有附董事會議事錄,沒有議程,也沒有議事錄。簽一次名是出席費三千元。東森國際召開董事會原則上是三個月一次,有需要時會追開,出席是董事,列席是監察人、部門主管。都有實際召開。(是否知悉東森集團的遠翔、遠強、遠暉、遠新、遠森、遠富、南天、屏南、豐盟、觀昇、陸輝營造、遠東倉儲、東森華榮向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經力華票券董事會決議通過的新貸案及續約案的事情?)力華票券的董事會決議我是完全不知道,但是其中遠強、遠森、遠富、遠暉、遠翔、遠新、遠東倉儲向力華票券申請融資我知道是在遠東倉儲的董事會討論通過才向力華票券申請。其它的我不知道。遠強等七家公司經過遠東倉儲董事會決議通過才向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是由何人向力華票券申請的我不知道,應該是財務部,但是誰辦的我不知道。(同上卷第12頁以下) 5.(對於中央銀行、金檢局在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就力華票券的業務檢查報告指明,它們依照遠新、遠森、遠強、遠暉之八十七年財務報表,遠新該年度營業收入六十四萬二千元,短期借款五億九千二百八十八萬元;遠森在該年度營業收入九九六萬六千元、短期借款為六億四千二百九十五萬八千,這二家公司與遠強、遠暉的淨值均為負數,另外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金檢報告,遠富、遠森、遠新提供擔保股票之押值顯有不足,力華票券也未通知補足,到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金檢報告檢查時,遠富、遠森、遠新的淨值仍為負數,為何淨值是負數還可以借款?)我想董事都不會有意說讓借款不還,申請展期提供擔保品,我們會是要求押值提高,有獲利就償還,不會希望借了款而還不清。我想董監事並沒有欺騙社會投資大眾的意思。(在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統計可以看出東森華榮、陸輝營造等財務狀況,除了東森華榮有一點盈餘外,其餘都是虧損的,例如遠森、遠森資本額是九千九百萬,而負債是四億多元、三億多元,如此東森國際的子公司可以向力華票券取得授信?)東森國際的董事會是有召開。我想董監事出發點還是希望所有的借款都能準時清償。(你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法院開庭時證稱,在東森國際董事會推我擔任力華票券的法人董事時,董事會的主席癸○○就有表示我們公司純粹投資不參加他們力華票券公司的業務運作,表示癸○○指示你不要參加力華票券董事會出席,是否確實?)在遠東倉儲指派我擔任力華票券的法人代表時,董事會的共識是力華票券是特許行業,投資可以獲利,我們遵重專業經營,我們就不必參與,這是董事會的共識,當時的主席是癸○○先生,所以我根據這個共識,我就沒有去參與董事會,而我相信特許行業的申請不是那麼容易,董事會應該會好好珍惜好好運作。而且在會場上鄭江河、蕭國和也沒有表示意見。(癸○○到底在董事會上有無指示你不要出席參加力華票券的董事會因為力華票券是特許行業?)是怎麼樣子的表達我現在已經記不起來了,快十年的事情,我只知道我不必去參加董事會。(為何之前回答癸○○在會議時表示你不用參加,今天又不能確定?)誠如跟庭上報告的,當時的董事會的意見是我們不必去參加,我只有掛個名。事後我回去找董事會紀錄,議事錄只有記載只有決議派我做法人代表,當時沒有很明確是何人提案說叫我不用去出席力華票券董事會,我只知道董事會叫我不用去參加。(在前開指派你擔任力華票券董事會的會議時,有人提出一個案子,就是指示你不要參加力華票券董事會的這種案子?)沒有(那你去找董事會紀錄的議事錄,怎麼會有辦法找到相關的提案、內容?)這個指派的決議是很明確的在提案的決議裡面,沒有其它附屬的記載。(既然議事錄的內容沒有明文記載,況且即使有明文記載,也是違法,你為何會依違法的會議共識去履行董事的職權?)因為我本身對金融票券也是外行,我本身也忙,我們也相信專業經理,我們相信董事會會合法的運作。(同上卷第12頁以下) 6.我擔任過東森國際的董事。(在東森國際公司董事會簽到單上簽名,是否都表示你有親自出席或是也有未出席而事後簽名的情形?)在東森國際的董事會上簽名都是表示出席,要委託別人出席是可以委託他人出席,所以沒有事後補簽到的情形。(回到前開推派你擔任力華票券的董事的那一次會議,如何有人提議要你不要參加及達成共識的情形,後來癸○○的態度如何,請具體說明?)過程,因為時間太久遠,實在記不得,但是主席的裁示是按照大家討論的共識做決議的。(包括推派你擔任力華票券董事的那一次董事會,及你知道的東森國際的任何一次董事會,這些會議錄上有無記載癸○○叫你不要到力華票券參加董事會開會的事情?)在議事錄上看不到。我自己參加董事會,沒有聽到癸○○告訴紀錄人員說這個指示不要紀錄。(同上卷第12頁以下) 十三、被告甲o○○供述: 1.力華票券的事情都不在每天中午跟甲○○的財務會議中討論。我不清楚力華票券部分是由何人負責。(103卷P.14反面見(經濟部經商字一份筆錄有提到小公司的授信、貸款都是由丁丙○○負 責係實在。(問:依資料顯示每天中午跟甲○○的財務會議,都有提到資金缺口如何彌平的事情,小公司向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也就是彌平資金缺口的一部分工作,為何說財務會議是沒有提到這部分的事情,而且也跟I○○作證之供述不一致?)這部分沒有討論,我也沒有聽到這部分。我只是報告外面銀行洽談的結果。我沒有參與小公司跟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的事情。(問:I○○說你指示他以小公司的名義向力華票券辦理保證發行商業本票,對此有何意見?)我想他記憶有一點亂掉了。(問:是否是I○○的主管?)只有跟外面銀行貸款的部分是我在處理,資金部分全部都是I○○處理。(本院筆錄卷㈡第36頁以下)2.(問:從八十六年開始就提供私人帳戶給甲○○供私人使用?)最近看筆錄後,我想起來是有一個,但是一用了後,我覺得不對,我印象中那個帳戶只有用一次而已,是向友聯產險借款,好像只有用一次,但是後來我就拒絕他使用。(同上卷㈡第36頁以下) 3.(問:你既然是力華票券的董事也是力霸公司的財務副總,也是亞太固網的董事,為什麼明知你沒有參加力華票券的董事會,卻簽名在力華票券的董事會會議紀錄?)因為大家都簽了,我是最後一、二個。我不記得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前幾天,我有跟071被告Y○○談到向主管機關財政部金融 局申請在半年內可以縮減百分之三十,就是七億一千一百五十七萬元,所以後來力華票券在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以力華字第八九一○六號函致財政部金融局申請經核准同意這件事,如果有的話,也是跟老闆,Y○○不可能跟我談,所有的東西都要經過老闆,我怎麼可能答應他。我不記得有這樣的事情。我沒有參加力華票券董事會開會而在議事錄上簽名的用意:因為大家都簽了,而且也在公司上班,老闆請你做的事,不可能不簽,因為大家都已經在做了。(問:依照所有證據資料顯示,如果沒有去開會的董事不簽名的話,從八十七年第四季開始到案發時,力華票券的董事會紀錄都會因為只有董事三或四人參加開會,而不具會議紀錄的效力,對此有何意見?)我們的看法是,一個金融機構是很有組織,都是專業的經理人,經理、襄理對於金融的專業、法規都有透徹的瞭解。第二點是所有金融機構都有經過審查會嚴格的審核。第三點是這個還要經過董事長簽,並送到董事會,如果中間有問題,金融局等就要採取措施。如果這是一個正常的金融監理機制,中央銀行金檢局是要檢查的,我們是這樣時,既然經過這麼多手續都OK了,我想說我在公司上班這麼久,上班族在公司上班,從小我就認為要忠於工作、國家、上司,如果不這麼做的話,就沒有辦法養家活口。基於此我想在這裡上班,就是無法擺脫這個。老闆指示做的事情,如果不做的話會被解僱。這是我自己的想法,因為我們是民營企業,而且每個同仁就簽了。金檢報告我們沒有看,所以不曉得。從中央銀行與票券金融公司九十年稽核及業務主管聯繫會議紀錄第三案決議內容看來,票券公司的董事會是有實質審查能力,對此我沒有意見。我只有去過一次董事會,我沒有接到公司通知要開會。因為我太忙,即使開完會叫我簽名,但是事前都沒有通知我去,我也不會覺得奇怪。(問:開會的時候事先也沒有通知你,事後叫你簽名,你剛才說沒有簽名,工作會沒有,不會覺得這個會有問題?)我沒有想那麼多。(同上卷㈡第36頁以下) 十四、被告丁丑○○供述: 1.我在八十七年八月在力華票券任董事職務,我是普通董事所以不用參加常董會,擔任董事期間,前面那一段期間我都是自己出席,我見過高繁雄參加董事會,因為他是第二任常董,但我記不起來甲I○○有無參加過董事會。(問:印象中有 無見過003被告己○○參加力華票券的董事會?)第一次開 幕時,我應該有點記不清起來,第二次董事會以後就都是甲○○參加主持,我就沒有看到003被告己○○有參加。我在 調查局表示八十七年第四季以後沒有參加董事會,但是我在檢察官訊問時,表示八十九年以後董事長改為074被告丙黃○ ○後,074被告丙黃○○都有參加董事會;這是常董巫壽民聊 天時跟我講的,他說三位常董都要參加,不然人數會不夠,不是我親眼看到的。九十五年我沒有當董事(後改稱)我有擔任董事,但是沒有去開會。中華商銀有投資力華票券,我們派了六位董事,我是其中一位法人代表。光看119卷第5頁到106頁我記不起來哪幾次有出席、哪幾次未出席。我知道 力華票券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簿都要送到主管機關備查,我沒有出席董事會也會在簽到簿上簽名表示出席董事會議,是因為那時候我們老闆甲○○先生叫秘書甲丑○○拿簽到簿給 我簽。我嗣後在簽到簿上簽名時無見到當次董事會的會議紀錄,只有一張簽到的名單而已,我們是湊人數;我也沒有叫秘書送紀錄來,因為過去都有這樣的紀錄,就是會有說因為都是法人派我們去的董事長在那邊當主席,主席開會,因為我們是法人代表,他派我們去,而且是在那邊當主席,他叫我們簽我們就簽。(問:你未見到董事會會議紀錄也簽名是否表示無論會議內容為何都無條件同意之意?)我們不會說無條件同意,但是在我們當時的老闆,大部分都是一言堂,老闆說什麼我們做部下都會同意、都會聽話,如果我們沒有看到紀錄,我們不會無條件同意。(問:既然老闆甲○○的旨意你們都要聽話,有無看到會議紀錄跟要不要簽名,會有關係嗎?)我們有看到如果是不合理的,我們是不會簽。因為他過去做的很標準,我們去的時候,當時他的兒子是立委,連立委介紹的案子他都要看有無正常,如果不正常、不合理的他都會拒絕,早期做的都很標準,所以早期我們都很信任他。(本院筆錄卷㈡第3頁以下) 2.在簽到簿簽是代表出席,關於決議是否同意,應該是在會議上討論。我在簽到簿簽名出席時,不是與甲○○或是其它被告有共謀掏空力華票券的意思而簽到,當時甲○○做的都很標準,他叫秘書拿來時,都是說老闆要拿來給你簽到,真正的內容應該都是在會議上討論。我剛剛表示老闆說什麼,部下都會同意,是指甲○○要我配合在簽到簿簽名,他只是叫秘書拿來給我們簽名,但是並沒有紀錄。沒有去開會,在董事會簽到簿簽名一次可以領三千元。坦白說我不是很清楚公司法上規定的董事職權、力華票券的內部規定之董事職權有哪些。(問:所以董事會就是甲○○怎麼講就怎麼通過?)秘書還是有唸一次。我在銀行界服務三十多年,四十八年進臺灣銀行,在臺灣銀行退休才到中華商銀,然後被中華商銀用法人代表派到力華票券當董事。我在力華票券只有當董事而已。第一次開會時,覺得他們很能幹,他們有很多業務,有一些業務,我們老闆甲○○說在別的銀行有做過,利息給別人賺,應該要到那邊給自己賺利息,業務很多,剛開始時覺得我們做得不錯。大部分都是授信給同一關係企業、力霸集團、利害關係人,也有外面。87年做的時候,如果是關係企業的話,都有拿十足擔保品,開會時有審查是否有十足擔保。(問:未上市、未上櫃的公司股票,如何鑑價?)我記得當時大部分都是有上市、上櫃,當時面值都是在十元以上,好像沒有未上市、未上櫃,好像都是後來才有,前面的都是上市、上櫃的。一般我們都分做財務、業務,有業務、財務,財務上沒有虧本,有業務就是有生意往來,財務就是有賺錢,財務、業務正常之下,一般在授信都可以做。如果要講「優良」兩個字的話,就是借款不太多。(問:你們授信的小公司、力霸關係企業、利害關係人是否都算優良客戶?如八十七年第四季以前,你有參加,那麼像力霸、東森集團的二十七家小公司,你認為從資料看來是優良客戶?)當時主席是甲○○,他有說這些在別的銀行有授信往來,都很正常,要給別的銀行賺利息,不如我們賺,所以他唸了一句就通過。我們沒有討論審查到底是否是優良客戶。(問:這樣是否跟你的知識經驗不太符合,你在金融界三十多年,授信幾十億出去,都不用審核是否是優良客戶、不照力華票券授信審核辦法要點辦理?)一般案子從別的銀行過來,銀行本身都有授審會,銀行都有討論過,給董事長、總經理蓋章才會移到董事會、常董會。應該都是在初步時授審會上都會審核授信戶的投資計畫及還款財源,董事會在授審表看一下是否有不正常。力華票券的洽談報告跟中華商銀的洽談報告原則上是一樣。因為他那邊大部分都是由中華商銀這邊的模式拿過去的。洽談報告是有時候,當時我們老闆甲○○不知道這個案子每一次都到會議上討論,如果好的過,不好的不過,他都叫有拿到案子的人拿洽談報告給他看,他再決定是否要過,有時候他會增加條件如提高利率等,洽談報告如果有寫原則同意的話,大部分都會過。洽談報告的內容跟授信審核的內容原則上是一樣的,洽談報告沒有授審會,真正的授審表是要經過授審會。洽談報告沒有審查會、授審會,但是正式簽出來時,授審會會討論。洽談報告經甲○○通過的話,全部都會過。這是指甲○○在洽談報告裡面決定要或不要,他原則同意的話,再由分行報過來,再簽辦經過授審會,至於授審會是否百分之百同意我就不知道,因為我不是授審會的人。(同上卷第3頁以下) 十五、被告巫壽民供述: 其自94年10月4日奉甲○○指派以中華商銀法人代表擔任力 華票券董事及常務董事後,均有出席董事會及常董會開會的時候我真的不知道有幾位應到的董監事,在開會的時候承辦會議的同仁也沒有提出幾位董監事應到,委託出席的情形如何,所以我們只是去開會,並不了解情形,印象中從我九十四年十月接任常董後參加的常董會及董事會都是我、丙黃○○ 、乙f○○跟甲○○開會而已,這不包括那些列席的科室主管 。(本院筆錄卷㈤第17頁以下) 十六、被告乙K○○供述: 1.八十七年五月開始擔任財務部首席協理的工作主要是負責做嘉食化財務調度及帳務稽核。在我離開之前已經有成立九家小公司,我是有兼辦九家小公司的財務工作。我回到嘉食化之後,應後是在八十九年到九十年底我離開期間,董事長有要我兼力華票券的監察人,應該是在八十八年或八十九年之間我開始當監察人,我在九十年年底就離職了。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我還在簽名,當時我已經離職了,他們還送到我那邊簽名。(問:任職力華票券監察人期間有無盡到監察人之職責?)當初是集團的董事長甲○○先生指派我當法人代表,所以平常他們開完董事會之後,有人專門送過來給我簽字,雖然我當時已經離開了,他們還是送到我的地方簽字,我從來沒有開過會,也沒有去過力華票券。事後力華票券承辦人將董事會簽到簿拿給我補簽名時,沒有檢附該次董事會的會議紀錄,每次給我只有簽到單,並沒有會議紀錄。我覺得我本身不是銀行界的專業,當初甲○○指派我擔任時我有推辭過,他跟我講說銀行有授信的規範也有財政部的規範,而且我是監察人,前面都有人簽,董事長不會害我,所以我才做,但是我無意放水。我簽名的意思是因為監察人是最後簽,前面已經有專業董事的簽名,我簽名只是為了完成會議的程序。(本院筆錄卷㈡第229頁以下) 2.對於金檢報告所指缺失非但未予改善,且缺失一年比一年多從八、九項到二十幾項,導致力華票券之利益受損害深鉅之看法:我從來沒有看過金檢報告,力華票券相關人員,每次來都是要我簽個字。我不B%65%AE%78%A單及紀 錄給我簽名,力華票券的人我大部分都不認識。(問:依你擔任力華票券監察人之作為,公司法及該公司有關監察人之規定,皆形同虛設,是否可以隨意簽名?)簽名一次均有領三千元。我的上司是丁○○總經理,實際的指揮是甲○○先生,我是首席協理時,f○○是協理,但是f○○已經在力霸集團任職三十餘年,我是從衣蝶百貨轉型完後,我本來是想離職到大陸發展,但是後來集團董事長甲○○先生極力要我轉到嘉食化,當時是八十七年五月份的事,董事長習慣直線指揮,雖然我是f○○的長官,但是很多事情,董事長都是直接交待f○○,我在九十年年底時,因為沒有得到董事長的信任,所以我就離開了。人事權最後的決定都是在丁○○先生,我雖然是主管,但是底下的事情都是f○○、乙w○ ○兩位協理在管,由他們報上來,我再報給丁○○,因為財會人員一定要經過上面最高主管的核定。在我八十七年到九十年之間,我知道公司以循環買賣、虛增營業額並無營業之事實,幾次跟董事長講說不可以,董事長跟我說不要操心,所以不信任我,我離職也是因為害怕這個事情。實際上財會人員都知道小公司沒有營業的事實。接任我職務的人是f○○。當時她已經晉陞為首席協理,是甲○○指派的。我們有交接,因為公司有正常的離職程序,並有離職清單,公司的事情她比我更清楚,因為他任職的時間更長。(同上卷第 229 頁以下) 十七、被告甲x○○供述: 1.我是九十一年十二月份開始擔任力華票券監察人,到九十三年四、五月改選時才沒有再當。我擔任力華票券監察人的一年多當中,力華票券稽核室的內部查核資料送給我看,我簽字。第二個是關於有關主管機關,在我擔任期間只有一次是中央銀行來檢查,當年我擔任監察人時,金管會還沒有成立。當時是中央銀行來檢查,金檢報告只有一次有送給我看。另外是會計師查帳,要提報到股東會,提報時我有在上面簽字,簽名後我沒有辦法追蹤他們,只曉得有改進,但是改進的實際情形我不曉得,他們報告裡頭是跟我說有改,如改了關係企業授信比率過高,在糾正以後再慢慢的減少、改進。(問:既任力華票券監察人期間,竟均未去開董事會而明知董事會紀錄會送主管機關,卻在會議紀錄上簽名,顯然有意配合董事會放水,有何意見?)本來監察人只有二位,列席董事會時,我問經辦人,他說董事會召開時,是臨時的比較多,所以沒有辦法通知我們,所以只好事後簽字。我沒有去開會,而簽名在董事會紀錄上,本來簽字應該要開會,但是承辦人跟我講說董事會無法召集,我簽名是為了完成手續。對於金檢報告所指缺失非但未予改善,且缺失一年比一年多從八、九項到二十幾項,導致力華票券之利益受損害深鉅之看法:對於關係企業的放款部分,比率佔很多,我們接監察人以後,母公司就提出三年改善計畫,前二年是有做,到第三年沒有做到,但是我不知道原因,後來又請主管機關再延三年,後來我就離開力華票券,之後的事情不太清楚。(本院筆錄卷㈡第229頁以下) 2.(問:對於金檢報告從八十八年一直指摘循環交易、虛偽買賣、利害關係人並沒有實際營業,是否可以提供授信?)如果公司沒有營運,沒有營運就沒有收入,就沒有還款來源,按照正常的程序來講是不可以授信。我看九十二年中央銀行的檢查報告,是我疏忽還是怎樣,我沒有看到,我記不清楚有無看到。(審判長提示本院函查資料六卷第二五三頁九十二年金檢報告)我是看九十二年這一份,裡面是有寫。是力華票券的承辦人拿董事會董事報到單及紀錄給我簽名,名字我不記得了,不是甲丑○○。(問:依你擔任力華票券監察人 之作為,公司法及該公司有關監察人之規定,皆形同虛設,是否可以隨意簽名?)簽名一次均有領三千元。從九十一年十二月到九十三年四月間,關於力華票券所召開的董事會,我都沒有去。我擔任力華票券監察人時,總稽核是第一位是亥○○,第二位是甲z○○。內部稽核有送稽核的資料給我看 ,資料很多,現在不記得詳細內容。事後力華票券承辦人將董事會簽到簿拿給我補簽名時,沒有檢附該次董事會的會議紀錄。(同上卷第229頁以下) 十八、被告丙C○○供述: 1.我是長期擔任會計主管,我比較重視例外管理,就是比較不正常的情形,我到任以後就注意關係人的授信問題,我接任時就有三十億,我催促他們減少,我九十三年接,到九十五年年底就減到二十五億八千萬元,因為金管會的報告有指出來,當年減少了百分之四點三,到九十六年又減少了七千萬,最後只有二十五億一千萬,這是對關係人放款。會計師的簽證,因為我是會計出身,我們會計師的簽證我都會仔細看,但是我並沒有看出有特別重大疏失。金管會的檢查報告在我有看過二次,我有促請注意改善,我記得最後一次是糾正有四項,四項中有二項在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那一次被罰款六百萬。九十四年金管會要查關係人的放款、擔保品不足,直接有公文給監察人及公司,我就督促他們改善,並補提擔保品,並報金管會備案。至於擔保品夠不夠,從書面上來看是夠的。關於小公司提供的未上市、未上櫃的股票有無價值,我不曉得。我都有看財務報表,但是帳面上看不出來。董事會我有開,監察人只是列席,會計師報告我必需要蓋章,金檢會的報告我必需要看,金檢會要我查的,我必需要辦理,所以我有列席最少五次至七次的董事會,我任職二年多,董事會一共也只有八、九次。(問:既任力華票券監察人期間,竟均未去開董事會而明知董事會紀錄會送主管機關,卻在會議紀錄上簽名,顯然有意配合董事會放水,有何意見?)我是列席董事會,是要看拿來的紀錄內容有無違反,但是紀錄我沒有簽字,我們只是在簽到簿上簽字。對於金檢報告所指缺失非但未予改善,且缺失一年比一年多從八、九項到二十幾項,導致力華票券之利益受損害深鉅之看法:我記得關係企業的放款最初是三十六億,我的前任大概五億多,到九十六年一月份剩下二十五億一千萬,當然還是不合乎規定,我們是慢慢改進。(本院筆錄卷㈡第229頁以下) 2.(問:對於金檢報告從八十八年一直指謫循環交易、虛偽買賣、利害關係人並沒有實際營業,是否可以提供授信?)這種情況應該是不可以授信。我記得是一個徐小姐,甲p○○拿 董事會董事報到單及紀錄給我簽名。(問:依你擔任力華票券監察人之作為,公司法及該公司有關監察人之規定,皆形同虛設,是否可以隨意簽名?)本院編號119卷第79頁九十 三年五月十七日、同卷80頁六月二十八日、91頁六月十三日、96頁九月十六日、99頁十一月八日、100頁十二月二日、 105頁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編號118卷第360頁第三 屆第三十次董事會議,我記得我也有去參加。我擔任力華票券監察人時,總稽核只有甲z○○。總稽核有送稽核的資料給 我看每年二次的內部稽核,業務部、交易部、高雄分公司、管理部都有給我看。我有看這些資料,但是沒有發現有什麼缺失,都是小的缺失。(問:事後力華票券承辦人將董事會簽到簿拿給你們補簽名時,有無檢附該次董事會的會議紀錄?)有關我部分的會計報告,及金檢會的答覆我會回答。我有看過一些董事會議記錄,但是關於我必需要蓋章或是要我查的部分才有。(同上卷第229頁以下) 十九、被告乙Q○○供述: 1.我是監察人。我記得我沒有參加力華的會議,我記得我只有參加過改選董事長的那一次會議,之外的我都沒有參加過。我是法人代表,都是甲○○掌控公司,但是後來力華票券公司的人有把董事會的簽到簿送給我簽,但是相關議案的內容都沒有送給我看過。他們送來時都是希望很快送回去,就拿簽到簿給我們簽就拿回去了。以前我們認為甲○○的家族企業是強勢管理,他的管理方式就是這樣,以我們做人頭,但是我們也不能對抗他,我們只是為了生活而工作。我知道我們沒有開會而簽名是不對的。我們當時認為他不會做這些事情,而且我們對於內容也不清楚,我是我個人對此事的認知。(本院筆錄卷㈠第60頁以下) 2.我在力華票券監察人的職責,是監督公司的業務。當時是甲○○請我們掛名監察人,有業務缺失,也沒有召開業務督導的會議。(法官問被告:你沒有去開會,你在董監事會議上簽名代表什麼?)我們是習慣上他們來的時候,我們就簽名。我們是習慣上他們來的時候,我們就簽名,簽名就有三千元。(同上卷第76頁以下) 3.我擔任力華票券之監察人多年,均未參加董事會,但在會議紀錄上面簽名,實在沒有配合董事會放水之意,因為我們常常都被掛名或是酬庸性質擔任董事或是監察人,習慣上我們認為力霸這麼大的企業,且甲○○我們不認為他會有什麼不法,當時被派任這個職務,也是請專業的人擔任董事或是監察人,我對於票券業務不是很懂,我認為他們都有中華銀行專業經理人來擔任董事或監察人,我認為不會有不法的事情發生,所以今日我很後悔。我記得有一次甲z○○、亥○○、 乙L○他們是有一個東西要我們監察人表示意見,我們曾經有 寫過去給他們,但是我有跟甲z○○表明我不是很瞭解。但是 每次報告要我們去參加、表示意見,他們沒有這樣跟我講過,我只記得有一次要我們表示意見,還有一位監察人丙C○○ 有要我表示意見,但是他認為我寫的不是很專業。我記得金檢的報告並沒有送給我,只有一次送報告給我表示意見,我有表示說請他們按照規定來做。因為公司裡面所有東西都是甲○○所掌控,我們認為甲○○有能力去掌控,且他們都有專人在處理,我不是專業且我也認為不會發生問題,沒有想到會這樣。(問:依照你所述,你擔任力華票券監察人的作為與不做為來講,像公司法、力華票券有關監察人職權之規定,完全在你身上發生不了作用形同虛設,這些規定都形同虛設才會造成今日這樣的局面是否如此?)我認為公司內部都有一定的制度,我也不了解法律。(本院筆錄卷㈡第214 頁以下) 二十、被告乙w○○供述: 1.九十一年八月我擔任監察人的期間,但是財政部認為我資格不符,我就沒有當監察人了。我承認我沒有開會就簽字是錯的。(本院筆錄卷㈠第128頁以下) 2.小公司的貸款我沒有參與,我是負責嘉食化的財務。乙a○○ 參與的小公司我沒有參與,當時財務部上面有副總乙K○○, 他是九十一年八月離職的,之前在八十九年成立後,九家小公司的財務、會計都是乙K○○指派的,所以所有的作業都就 緒、定型,我個人是沒有參與小公司的業務。(同上卷第 128頁以下) 3.我有參加每天中午的財務會議,我是嘉食化的財務主管,每天中午開會,我會跟老闆甲○○報告跟銀行額度續約的各項條件,第二就是嘉食化有資金缺口,就會報告嘉食化的收支狀況。參加都是財務的人員,他們都是各別報告。資金缺口的部分,全集團只有甲○○自己最清楚各公司的資金狀況。以嘉食化本身來講,有資金缺口老闆會大略指示、告知說資金來源在哪裡,比方會發行公司債或是亞太固網那邊有錢會進來。嘉食化沒有跟力華票券有任何業務往來。會議中針對六十幾家小公司會討論向力華票券辦理保證發行商業本票。討論後,我不清楚是否有指定何人去向力華票券辦理保證發行商業本票,後面誰去跟力華票券接觸的我不知道。力華票券上到董事長,下到經辦,我都從來沒有電話聯絡過,開會後的結論是誰在執行,要問經管業務的財務人員。(本院筆錄卷㈡第36頁以下) 4.(問:I○○供稱你跟甲o○○都知道小公司沒有實際營業的 事實,你自己在調查局也承認?)對。(同上卷第36頁以下) 5.(問:嘉食化旗下的小公司的傳票、發票、支票都應該由f○○、乙K○○覆核?)因為我從來沒有接觸過九家小公司的 傳票,我不曉得上面有誰的蓋章。我個人覺得乙K○○是九家 小公司的財、會主管。因為九家小公司的財務運作我沒有參與,所以我不確定是誰。乙K○○在九十一年八月離職,後續 可能是f○○接他的工作。(同上卷第36頁以下) 二十一、被告癸○○供述: 1.(問:依公司登記資料,你曾擔任力霸(86年至94年4月13 日)、嘉食化(至88年6月30日)、東森寬頻(亞太固網, 89年5月3日至94年6月22日)、中華商銀(至89年6月26日)之董事,你太太蔡雪卿(85年至94年4月13日)任友聯董事 ,是否如此?)有擔任過董事,但是時間不太記得。上開我任董事之公司董事會紀錄,同意對於在力霸大樓六樓、八樓之力霸、嘉食化旗下之嘉莘、益金、力長等七十多家小公司背書保證及借款予各該小公司等,且各該小公司自八十七年間起即無營業之事實,我不太清楚。我有跟小公司作保,但是提供擔保品是沒有。九十二、九十三、九十五年四月三十日力華票券陳報主管機關的擔保品明細及擔保品的提供人,摺頁及打勾的部分顯示我有提供很多的擔保品,係因我從學校畢業後,家父都是用我的名字規劃並登記的,這大概是我從學校畢業,家父用我名義做的。我相信癸○○名下的股票應該都是力霸、嘉食化、友聯產險,但是是我父親以我名義辦理的。我所有的印章等都是我父親保管,並我由父親辦理,很多事情我都不知道。我知道起訴書所載六大公司(包括力華票券)及七十多家小公司均為力霸關係企業且為利害關係人,均為父親甲○○掌控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該六大公司及七十多家小公司之負責人(含董監事)如非我的父母兄弟姐妹、叔、姻親等,即為力霸、嘉食化、中華商銀之任職員工(除亞太固網外部董事外),他們應該都是我父親的人頭。(本院筆錄卷㈡第229頁以下) 2.在九十年立法通過母公司可以購買公司股票的庫藏法通過之前,類似遠新六家投資公司有數百家之多,他的功用就是買母公司的股票,所以他沒有營業額,他的功用就是買母公司的股票。第二、在八十五年到八十八年母公司的遠森公司及遠新、遠森、遠富本身因為母公司很賺錢,子公司的股票也有獲利,所以財報是合乎規定,也正如審判長所提示這三家公司每家都有不同的金融機構包括票券公司借給每家三億或是五億不等的金額,所以同一時期力華票券才爭取業務金融放款沒有不合理的地方,後來因為八十八年九二一大地震,八十八年底亞洲金融風暴及八十九年政黨輪替,臺灣股市全面下挫才造成了投資公司持有股票的價值有減損,但是這六家投資公司的母公司都有擔任背書保證的保證,母公司本身是很賺錢,淨值也是正數,所以在八十八年到八十九年其他金融機構也同樣給予展期的延展,加上審判長剛才所提示的中央銀行金管單位是有舉出這幾家投資公司淨值不足要求改正,我們也接受到力華票券的正式來函要求,我們採取兩個方式,一個是減資辦理增資,我印象記得沒錯,這六家公司大概分別辦了一次到兩次的減資及增資,同時也依照主管機關的要求分三年陸續將錢還掉,重點還要加強八十八年八十九年九十九十一、九十二這三年政府的金融政策都有明確指示給各金融機構要求對於企業營業正常及繳息正常者給予延長,審判長剛才所提的陸輝營造,當時借款有肆億七千萬元,包括臺灣銀行給予的五千萬元融資額度,他也依照財政部的政策給予陸輝分三年的分期償還,重點是陸輝的營業本身是賺錢,他的淨值主要是買股票之後跌價損失,證人所說的不合理被告要表示的是在當時的環境各金融機構都給予有往來的企業因為政府政策而給予展延一年,當時我們依照政府政策及力華票券要求將錢還掉。(本院筆錄卷㈢第308頁以 下) 3.證人甲I○○所說的董事會裡面有提到被奉派為法人董事是事 實,也有紀錄在案,但是從沒有人說不去出席董事會,正如剛才檢察官所說這是違法的,而且當時我們的董事會有二十七席,我記得沒有錯,雜糧基金會是五席,三席董事、二席監察人。證人剛剛所說力華票券我們在九十年出售了二千萬股,董事是被解任的,因為依法出售超過半數,依法被解任,當年是適逢力華票券的改選,甲○○要求我們派任董事,我當時是拒絕,因為我們已經出售三分之二的股票,我當時也認為金檢單位對力華票券一再提出各種糾正,我們不適宜再擔任董事,甲○○親自打電話給甲I○○邀請他擔任董事, 甲I○○有來請示我,我向他表示你自己斟酌辦理,我沒有意 見,所以甲○○就把甲I○○又繼續擔任力華票券的董事。( 本院筆錄卷㈣第18頁反面以下) 4.遠東倉儲(東森國際)於87年間投資力華票券三億元,這個案子是在董事會討論依據綜合的分析,當時三家票券公司,中興票券、國際票券、中華票券,市場得股票價格都在40-50 元左右,每年都有不錯的獲利,東森基於投資獲利的角 度經過董事會通過投資,我們當時董事會還有一個徐忠明先生他私人也有投資,大家其實當時是想賺取股票差價,就像78 年新銀行開放一樣,申請的時候10元,第二年第三年後 都是20-30元了,並沒有邀我們,我還是主動向甲○○說我們董事會有這個興趣想投資,甲○○還覺得很訝異。(遠東倉儲於力華票券成立時獲選任為董事,為何指派甲I○○擔任 法人代表董事?為何你於遠倉董會會議上宣示只是要甲I○○ 代表遠倉去當力華票券掛名董事,不要其去開會及參與經營業務?在場之董事,亦均未表示異議,足見遠倉之董事會是你所控制?)如前所述我們是以投資獲利為目標,並不是要去參與經營,因為投資只有百分之十三,甲○○非常強勢,不可能去與甲○○說要參與經營來表示意見。派任董事是董事會通過的,我絕無在董事會裡面去表示要他擔任董事而不必出席董事會,因為這個與在會議上有這麼多的其他董事與政府基金的官員在場,這個邏輯不通,我也不會去講這個話。我想可能是甲I○○自己意會錯誤,應該是以董事會的紀錄 為準。(董事會紀錄都是先有簽呈,由業務單位簽呈形成共識之後,再向董事會提出,類似甲I○○指證的上開你在董事 會的宣示,不可能由業務擔任簽呈T=1521))前後二 次在本法庭作證都為相同之指證,他有何理由來做偽證,至自甘負偽證之風險?)第二次那一次我在場,我想我聽的沒有錯,審判長一再問甲I○○,甲I○○說他意會好像是不必出 席,這是第一點。我覺得時間久遠甲I○○可能有錯誤,我從 甲I○○的筆錄裡面發現他的筆錄有好幾個記憶錯誤的地方, 第壹個,審判長問甲I○○力華票券與他們有無合併報表,他 說有稽核、稽核總理報表給董事們在董事會上提報,這個是沒有的,因為力華票券的財報從來沒有送董事會。甲I○○又 說,商業總會有發公文給經濟部公司債的事情,事實上也證明甲I○○他弄錯了,發的公文並非是這個公文是另外的一個 公文。在90年我們出售力華票券的股票,3000萬出售2000萬股之後,我們自然解任,出售的時間是在90年09月25日東森國際董事會通過後賣掉的。甲○○有來電話要求我們繼續擔任董事,我拒絕了,甲○○就自己打電話給甲I○○,邀請甲I ○○擔任,甲I○○到我的辦公室來請示我,大約是在賣股票 之後,我還記得在辦公大樓的門口,我說甲○○是你的老長官,你自己斟酌是否要擔任董事,可能是甲I○○將90年與87 年的事情聯想在一起。而且甲I○○在他的筆錄裡面一再強調 ,他都是聽甲○○、相信甲○○,筆錄並沒有提到說是甲I○ ○相信我。(甲I○○長期一、二十年來擔任全國總商會秘書 長,而甲○○與你正式那一、二十年的總商會會長,又甲I○ ○長期以東森國際董事或邱董事長特助參加東森國際董事會,可見他與你、及甲○○二代關係深厚似乎沒有誣陷你的道理,你有何意見?)我相信甲I○○並非是誣陷我,而是甲I○ ○他記憶記錯了,我請求審判長可以傳訊當時的其他董事來作證。(同上卷第51頁反面以下) 5.(東森集團之遠東倉儲、陸輝營造、遠翔投資、遠強、遠暉、遠新、遠森、遠富(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東森華榮、東森電視、觀昇、南天、屏南、豐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向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經力華票券授審會(成員有丙Y○○、乙t○○、Y○○、甲s○○、乙f○○、 吳國禎等人)審核通過,簽請副董事長乙L○、董事長己○○ (89.12.26後為丙黃○○)批提送董事會或常董會決議通過各 該授信案(含新貸、增貸、續約)?)沒有意見。(力華票券之常董會、董事會議事錄,均決議通過上開東森集團之遠倉、遠新、遠森、東森華榮等13家授信案,有何意見?為何甲I○○未參加各該次董事會議,卻在簽到簿簽名?)在東森 集團的董事會裡面,不管是東森國際、東森電視,所有的董事會一定是實際召開,一定要本人簽名,不到的,除非是有代理出席,為什麼甲I○○他不出席又簽字我不知道。甲I○○ 的筆錄裡面都是說相信甲○○,我本來想問甲I○○說,有沒 有說我叫你不要出席卻叫你簽字。對於這些通過的案件,這幾家公司在87年-90年新票券公司成立的時候,都有來爭取業務,誠如審判長多次提示,遠新、遠森、遠富,分別有向其他銀行借款高達3-5億元,這都是當時的票券公司來爭取業務,包括力華票券公司。我知道這些公司有向力華票券申請借款,我也深信我們的財務人員,一定是依照法令來辦理,至於力華票券怎樣的核准或是不核准,我並不清楚。但是我知道一件事情,就是在90年主管機關在查核力華票券的時候,有要求關係企業及利害關係人的放款過多,財務部門有向我報告,表示主管機關與力華票券要我們分期償還,我們也依照力華票券的要求以及主管機關的查核,在92年前後分別把這些錢還掉。(同上卷第51頁反面以下) 6.(依照東森國際第十屆第十二次董事會決議(92年8月7日)當時有決議說遠新、遠森、遠富,依序向力華票券申請3000萬、7800萬、4750萬續約案,你還記不記得有這個事情?)時間太久我不太記得了,如果董事會會議記錄上有的話,就應該有這個事情。東森對投資超過百分之五十或是百分之百的子公司要提董事會而且還要有背書保證。(上開款項何時還的?)詳細時間我不記得了,應該看帳上資料,什麼時候還的就是什麼時候還的。(問題的關鍵在於你當時擔任上開東森集團所屬公司的實際負責人,你又明知甲○○擔任力華票券董事及實際負責人,己○○擔任力華票券董事長,甲I○ ○、戊○○均擔任力華票券董事,戊○○是在91年間迄案發時擔任董事,所以上開東森集團所屬公司與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為何會向力華票券申請授信?)在87年至90年期間東森argnm = 融機構、銀行及票券公司往來家數高 達40-50家,借款金額總計也高達將近200億元,當時東森國際集團算是金融機構的好客戶,力華票券來爭取業務,財務部門依照法令送請相關資料申請,根據法令,銀行及票券對關係人的放款是准許的,但是有比例的限制,我們無從知道力華票券他們對關係人百分比的數字,所以准不准是在力華票券,不是在我們。審判長一直關心說淨值那麼差為什麼可以通過,報告審判長,在送審的時候,淨值的報表一定是夠得,因為那六家公司的股票,是買了東森國際以及台鳳公司的股票,台鳳公司的股票賠錢之後,我們是減資、淨值打掉,再辦理現金增資,東森國際的股票從86年-91年它最高曾經到35元,最低曾經到6元,每年得起伏都很大,我記得沒 有錯的話,這六家公司,東森國際股票的價格成本是在25元左右。因為股票下跌淨值就不夠了,所以我們要不斷得補擔保品或是辦理減資,再增資。力華票券受金檢單位檢查的時候,可能剛好股票跌到剩下10元,所以擔保品不夠,但是審查的時候,是18元,發行六個月中央銀行在第四個月來查可能跌到十元,所以有可能淨值不足,但是東森都依照主管機關的要求,分期償還了借款。也向審判長報告,也是因為87年開放了7-8家的新票券公司,88-89年宏福票券、臺灣票券倒閉造成金融風暴,才會有90年7月9日公布的票券金融管理法,之前並沒有這樣的法律。(同上卷第51頁反面以下)7.(經查上開力華票券董事會出席會議董事自88年01月起即未過半數之法定出席人數,率皆由常董出席而已,為何得以以加上其他未出席董事事後簽名而通過上述東森集團所屬公司之授信案?是否你與甲○○商洽好的?)我在06月14日、15日北機組的筆錄裡面,他有問我說,為什麼會賣掉力華票券的股票,我說我對它有意見,他問我什麼意見,我說我不便說,我八十九年辭掉中華銀行董事,與90年賣掉力華票券的股票,我感受他金融治理的做法是不對的,我不認同他,我認為這樣是不對的,所以我堅持中華銀行要辭掉董事,請審判長看我的東森媒體及東森國際整個董事會的作業是很完整的,但是就是因為甲○○是我的父親才會這樣子,我不認同甲○○這樣做。我本來也不知道這麼嚴重,89-90年間金檢單位有向我表達說,因為當初我擔任立委,財經官員到立院接受立委諮詢時,關於中華銀行、力華票券,都是被立委列為質詢的對象,我向我父親甲○○詢問,他還隱瞞我拒絕回答我。這些都是問題銀行,檢查也有報告說放款的情形,當時政府的政策只是希望穩定金融,逐漸的來管理以及管制,不希望造成產業的傷害,也不希望造成銀行的骨牌效應。(既明知力華票券為甲○○所實際掌控,且其於89.12.26以前為力華票券之董事,己○○為董事長,89.12.26以後甲○○指由丙黃○○任董事長、己○○、戊○○始終均為董事(自成 立起)其餘常董、董事、監察人均是甲○○指派之中華銀經理人,或為力霸、嘉食化之經理人,甲○○復長期擔任中華銀董事長,並實際掌控該銀行及力霸、嘉食化之人事、財務、業務,又你明知遠東倉儲為力華票券之主要股東之人,為何會以上開東森集團所屬13家公司向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共約八億元?你指派何人向力華票券申辦的?(新貸、增貸、續約)我們這四大體系公司,財務部的主管他們在財務資金的規劃,都是一年、二年、三年的調度規劃,銀行的往來,也由他們自己獨立的做接洽以及規劃,跟力華票券的額度申請他們也會向我報告,我也知道有這樣的事情,但結論就是要依照法令來進行。在那個時刻東森前面有提過,總借款200多億元,這個8億元,以比例原則大約是百分之四左右,後來主管機關嚴格管理有意見之後,我們就逐步把它還清了,但換一個角度來說,我算了六年,他們也賺了我們一億多元的利息,我們算是好客戶,在銀行好客戶並非是存款的,是放款的,因為放款是利息支付給銀行,我這樣講可以提供給審判長多一種思考。(同上卷第51頁反面以下)8.(上開東森集團所屬公司自87.08.27起至90.05.24止向力華票券請准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金額數億元(迄89.08.04止共 9.42億元,但遠倉1.22億元似已清償),自90.10.15至 91.05.29尚續約金額共3億5177萬元,(南天四千萬、觀昇 五千萬、陸輝三千萬、遠森7800萬、遠新三千萬、遠富4750萬、東森華榮7627萬)與力霸集團之力長等22家小公司授信金額共29億多,違反票金法規定意見?)正如前面我所說的,我沒有參與力華票券的營運,我不知道它的淨值對於關係人放款多少。我深信我們都是依照政府法令來申請,而核准撥放貸款,當政府法令告訴我們說它的淨值下降有觸犯法令的時候,我們也如力華票券的要求把款項陸續償還,所以我們無意去觸犯法令。(上開遠東倉儲公司、陸輝營造、遠翔、遠強、遠暉、遠新、遠森、遠富向力華票券申請授信案,均有經遠東倉儲公司(遠森網路科技、東森國際)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為背書保證,這樣是否正確?)是的。(上開東森華榮向力華票券申請授信案有無經過東森華榮董事會決議通?)時間太久遠,我現在記憶中不知道,但是這幾家公司的董事會都非常嚴謹,我相信資料是有的。(上開觀昇、南天、屏南、豐盟向力華票券申請授信案,究竟是經各該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或者是經東森媒體科技董事會決議通過?)東森媒體科技所屬的13家有線電視台,在90年以前除了新竹振道是百分之百東森指派全體董事以外,其他的或多或少都有地方的董事擔任。這13家有線電視台的工程網路規劃、建設、資金借貸、調度都是由東森媒體科技整個負責統籌辦理,但是決定的政策一定要在各系統台的董事會完成法定程序。過去是這樣子現在外資來了也是這樣子。92年以後外資擔任董事長,把13家系統台董事長換掉只剩下一個人,就是從吳中立開始之後就是這樣子。(丁○○、辛○○為遠東倉儲董事,丙黃○○為監察人且為力華票券之董事長,前者與你在 遠東倉儲董事會與其餘董事均決議通過,遠新、遠森、遠富等向力華票券申請授信案丙黃○○亦無任何異議,似有明知故 為知情?)遠東倉儲本身當時就是力華票券的股東以及董事,全體董事不只他們三個人,都應該也知道這個情形,像我們的常務董事徐忠明先生,他個人也有投資力華票券,他也有投資建華銀行,也擔任建華銀行的董事,所以全體董事都瞭解。(同上卷第51頁反面以下) 9.(依照中央銀行88-92年金檢報告,遠新、遠森、遠強、遠暉之87年財報,淨值均為負值且遠新87年營業收入為64萬 2000元,短期借款為5億9288萬,遠森八十七年營運收入996萬6000元,短期借款為6億4295萬8000元,遠富、遠森、遠 新到91年10月31日之擔保股票押值顯有不足,這三家公司一直到92年10月31日之淨值均為負數,為何可以取得力華票券的授信?)這三家公司是在85、86年買進了東森國際的股票,買入價格為25元-27元,至88年底、89年因為921大地震 ,以及89年政黨輪替,東森股票跌到十元左右,所以造成淨值是負數的,但是它所持有東森國際的股票,每年還有百分之10-15的配股,所以前面所報告的母公司賺錢背書保證,所以一般的金融機構不只是力華票券都給予子公司的續約,正如審判長所提示的,力華票券借了5000萬元,但是遠新借款有五億多元,表示當時市場上的金融機構,是可以接受及同意這些投資公司分期來償還借款,這也是89-92年間政府的政策,投資公司的營收少,因為它沒有騎他的業務,我們很實實在在的就是投資股票,所以並沒有營業額。(提示 123卷第20頁表列遠森、遠新、遠富等20家東森及力霸集團 所屬公司之財務狀況,顯示各該公司於89年12月31日為止,均負債累累,且多是虧損甚鉅,並有多家淨值負數,你有何意見?)我沒有意見,我要補充力霸集團的22家公司,我沒有參與。(同上卷第51頁反面以下) 二十三、被告童家慶供述: ⒈(問:請說明你在東森集團擔任何職?任職時間起迄?)上司及下屬分別有何人?)八十二年三月我進入眾瑋公司(東森得易購前身)擔任何職我忘了,離開時候是擔任財務科長,八十五年轉到東森媒體科技擔任財務部的財務處副理、再經理、協理,九十二年轉任東森華榮(東森電視的前身)財務部財務處副總經理,九十二或九十三年轉任東森得易購財務部副總經理直到九十六年六月。(問:九十一年五月間擔任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協理期間,你的上司下屬分別有哪些人?)我上司是財務部副總經理丁乙○○,下屬是財務部副理紀 坤傑、及三名出納小姐陳淑芬、其他二名出納名字我忘了。(問:九十一年五月間你擔任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協理,主要工作內容為何?)銀行、票券公司、租賃公司借款,這是我擔任協理、經理、副理期間的業務,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的銀行借款,有機會我也會介紹東森媒體公司所屬的十三家系統台,東森媒體科技公司這家公司的銀行借款是我個人要負責,我去跟銀行、租賃公司洽談時,若銀行、租賃公司對於有線電視這個產業有意願放款的話,我也會介紹系統台辦理融資。(96年度矚重訴3號本院筆錄卷㈣第75頁以下) ⒉(問:你於503 卷34頁倒數第2 個問答稱東森媒體公司是關係人,無法向中華商銀貸款,請說明你如何得知東森媒體公司為中華商銀公司之關係人?)癸○○跟甲○○是父子關係,癸○○是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董事長,甲○○是中華銀行董事長,而他們又是父子關係。(問:你於503 卷272 頁第1答稱當時你直接對各有線電視公司的董事長及東森媒體公司董事長癸○○報告,該融資案經過他們核准簽約撥款,請說明你為何要向東森媒體公司董事長癸○○報告?)有線電視都是東森媒體科技轉投資的子公司,而癸○○又是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的董事長。(問:承上,你對各有線電視公司的董事長及癸○○如何報告?)癸○○應該是在現在所謂的資金調度會議上,之前我不曉得同樣類似的會議叫做什麼名字,跟癸○○做的報告,胡念曾、丙G○○、王智南部分我要作更 正,我從來沒有跟他們單獨或者集體報告過。(問:依據卷證資料顯示,丙G○○、胡念曾是親自簽署本件買賣合約書, 就你所知,他們如何知道本件貸款?)應該是廖啟旭,因為有線電視的借款案都是廖啟旭負責,每筆借款案要由負責人親簽,所以應是廖啟旭去跟有線電視台的負責人說,廖啟旭是依照我的指示去尋找有哪幾家有線電視要資金而去辦理。(同上卷第75頁以下) ⒊(問:系統台為何要預付工程款給東森媒體科技?)因為當時東森媒體科技轉投資的有線電視有十三家,有的是獲利,有的是虧損,獲利的戶數大的,現金流量多,就會去支援虧損的戶數少的,為了要帳務處理簡便他們就全部透過東森媒體科技一起來處理,因為十三家中賺錢先把錢透過借款或是其他預付款的方式匯回東森媒體科技,再由東森媒體科技匯去給虧損的,這樣每一家有線電視借貸的對象只有一家就是東森媒體科技,會比較單純。(同上卷第75頁以下) 二十五、被告丙庚○○供述: 1.我以前是力長、程星、冠東的董事長。應該在八十九年以後就沒有擔任程星、冠東,力長是在去年才沒有做董事長。(被告更正)程星做到九十一年就沒有做董事長。(提示公司登記資料)冠東我是八十九年離開這個公司。(審判長問:對起訴書第692頁至696頁你以力長公司負責人向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你也是連帶保證人,對此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做什麼我不知道。我對起訴書704頁 你以程星負責人的身份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擔任連帶保證人的這個部分(提示並告以要旨)沒有意見,應該後面續約就不是我了。(審判長問:起訴書第752頁你擔任連恆、 力長企業等公司的負責人並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做連帶保證人,對此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但是續約的事情應該都不是我。應該對吧。(本院筆錄卷㈠第100頁以 下) 2.我承認我在嘉食化上班時,是人頭,但是八九年十一月我就請求公司讓我切割,有一部分有切割,有一部分沒有,我從頭到尾沒有出資,我不知道公司做什麼,我簽名後做何用。我上班時,老闆要求我,我沒有辦法不做,退休後,我是基於不好意思,我八十九年退休後,我就有國外,我休假回臺時,他們就把東西拿給我簽,我一直希望不要簽,但是總沒有了斷。到案發前才有了斷,但是已經來不及了,我跟甲○○沒有犯罪的同謀、意圖,有無犯罪我也不知道,簽這些名如果在法律上有責任,我願意回來接受法律的審查、審判。(同上卷第128頁以下) 二十六、被告I○○供述: 1.我是仁湖公司的負責人,我只是奉令行事。有去發行保證發行本票沒有錯,我是負責人,也有簽名,但是承辦不是我。(本院筆錄卷㈠第17頁反面以下) 2.我上面有主管甲o○○先生。是甲o○○指示我或是指示乙u○○ 去辦理的。小公司發行商業本票的錢都是董事長交待我們處理的。就力華票券,我承認我是人頭。(同上卷第128頁以 下) 3.在九十二年四月份以前是擔任力霸財務處的經理,在四月份以後就退休了。但在九十二年四月份以後有回到力霸公司工作,一直工作到現在,工作內容跟原來財務經理是一樣的。我的辦公室位於○○○路○段○○○號八樓。(同上卷第 236 頁以下) 4.參加每日中午由甲○○主持財務會議的人有包括甲o○○、乙w ○○及丁丙○○。我的印象中是有事情,才會找寅○○及丁○ ○。在財務會議中,我是報告力霸跟我所管的三十一家小公司的資金缺口。我跟丁丙○○二人都是報告資金缺口,曾、徐 都是報告也們跟銀行接洽的經過。所謂的接洽的銀行包括力華票券、中華商銀、但亞太固網不是銀行,沒有包括友聯產險。(同上卷第236頁以下) 5.(提示103卷第34頁)我被指派時任日安、仁湖、申利、展 宇、樹嘉及力森等公司負責人時,在我的認知他們是有營運的,有些公司在八十幾年就成立了。在調查時我很緊張,當時我講什麼我忘記了。所以那個時候那些公司是有營運的,這幾年是我們財務狀況不好的時候,所以沒有營運。像仁湖是在七十九年那個時候就成立,當時是有營運。日安也是在七十幾年就成立,也是有營運。其它公司我不記得了。營運的定義,在我的認知裡面,只要它有股票交易,會計有開發票,我都當做公司是有在營運,因為我不是學商的,我看不出來是否真正有在營運中。這些小公司的所有人員全部都是由我們力霸總公司的人兼任的。又我們做大宗物資是跟嘉食化配合,嘉食化有專門的人員。這六家小公司沒有。而這六家公司有沒有行銷人員、倉管、採購人員這六家公司的辦公室在在力霸八樓。(同上卷第236頁以下) 6.(檢察官問:這68家小公司均僅只有財務會計人員而無實際業務從事營運?)我剛才已經答過了,我們是跟嘉食化配合的,財會人員都是我們兼任的,營運、業務都是跟他們搭配的。嘉食化的部分是大宗物資,這幾家小公司本身也有股票進出,有股票進出,算不算是營業。甲o○○知悉上情。甲o○ ○既為力霸公司財務處資深副總經理,每天在力霸大樓上班進出,負責替力霸公司及嘉食化等向金融機構借款,該68家小公司的負責人均為公司員工或甲○○家的親屬成員,你們每天又都會開會向甲○○報告力霸、嘉食化及小公司要清償金融機構本金利息款項等情,他應該是知道這68家小公司均僅只有財務會計人員而無實際業務從事營運之事。(同上卷第236頁以下) 7.我剛才說077被告甲o○○與銀行接洽包括力華票券、中華商 銀,這個事實是我開會時知道的。開會時會討論,就是開會時077被告甲o○○跟甲○○報告,我有聽到。077被告甲o○○ 是我的主管,我會跟077被告甲o○○報告,中午開會時我直 接跟甲○○報告。資金調度的指示都是甲○○直接指示的。在開會時,甲o○○是報告與銀行接洽的情形,可是平常有資 金缺口我都會跟甲o○○報告。他會告訴我應該跟董事長報告 ,還是跟誰去商討。(同上卷第236頁以下) 8.我們有資金調度時,我們不知道如何調度或是安排資金流程時,我們會向甲○○報告,甲○○會找009被告寅○○來調 度並安排資金。甲○○會直接指示009被告寅○○,009被告寅○○不用跟我們一起開會。我們開會的形式並不一定是要坐在一起,電話裡面也可以指示他,我們會後甲○○也可以指示他,我是有聽到、看到過。009被告寅○○並沒有跟我 們坐在一起開會。但我有看到甲○○親自撥電話給009被告 寅○○副總。而且很多次。比如說我有幾家小公司有資金缺口時,應該怎樣跑流程,會請009被告寅○○來安排這個流 程。(同上卷第236頁以下) 9.我雖然知道小公司是紙上公司,但關於我所屬小公司去辦理發行商業本票、抵押借款、發行小公司債賣給亞太固網,不是我去辦,也不是我去申請。應該這樣說,我都是在公司裡面,我沒有出去,如果是人頭部分,他們辦好後會找我簽字,我會簽字。(審判長問:你在偵查中是說申利等八家小公司向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是你跟077被告甲o○○ 指示乙u○○去辦的?)在我的想法裡面,是他們申請好要續 約時,力華票券拿東西來時,我會告訴乙u○○要辦續約手續 ,不是我去申請的,辦手續也不是我。(同上卷第236頁以 下) 10.(審判長問:在偵查中也講009被告寅○○、077被告甲o○○ 指示你辦理簽約、撥款、用印,他們都知道你的小公司財務、營運狀況?(提示104卷第114頁))申請簽約都是有專人在做,我們每個人有做幾家公司都是分好的,像辦理簽約、撥款都不是009被告寅○○管的,財務方面跟銀行接洽的部 分,077被告甲o○○會交待是哪幾家公司,哪幾個人在辦的 ,簽約、撥款都有經辦人在辦。(同上卷第236頁以下) 11.(審判長問:(提示104卷第92頁)你說申利等八家公司向 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都是你跟077被告甲o○○交 待乙u○○去辦的、甲○○成立小公司是為了借錢使用,你當 小公司負責人有的是五千元有的是八千元,跟小公司借款是……009被告寅○○077被告甲o○○交待你辦理的,你都是與 呂湘華接洽辦妥的…相關的公文、董事會紀錄都是009被告 寅○○交待小面的小姐的…私募公司債也是一樣…這些融資手續都是你手下的財務乙u○○、乙○○辦理的,乙u○○幫你 蓋過很多印章…各該傳票的科目是銀行存款的,都是你覆核的…力霸、嘉食化的主要授信負責人是甲o○○、乙w○○,他 們會公司借款的事情都知情…,基於上述,對此有何意見?)因為在調查局問話時,他們是以套問的方式,我的答覆可能會被他們誤導成是我交待何事情。我的工作只是管公司對公司、銀行對銀行的資金調度,跟公司申請、辦手續不是我交待或是我承辦的。我們公司事務的分配都是分好的。友聯產險的部分,我們小公司很多,可能是全部的資料都拿到我那邊來,我就分給我所屬小公司的財會人員去做。(同上卷第236頁以下) 12.我就是在開會的時候知道,甲o○○跟009被告寅○○、甲○ ○先生討論關於力華票券或是中華商銀的事情。我看到兩位副總在討論事情。有關資金有缺口的事情,我會跟這兩位副總報告,他們二位會討論也不是我會知道的。因為中華商銀或是力華票券跟銀行貸款的事情,應該都是甲o○○去接洽的 。(同上卷第236頁以下) 13.我們整個集團的資金調度都是甲○○一個人做主的,他會交待誰或是如何調度,其實不是我們幾個開會的人可以做決定的。我們開會時,甲○○會說找誰去做資金的調度。但我不知道開會完後,甲○○有無再找甲o○○。(同上卷第236頁 以下) 二十七、被告丙q○○供述: 1.我是蓉達跟申利的公司的董事長,申利是三年一任。對於起訴的事實是沒有意見,但是對於罪名想跟檢察官討論協商認罪。(本院筆錄卷㈠第8頁反面以下) 2.我的部分,財務調度是I○○指示我做的,會計方面是寅○○指示我做的,我再依他們的指示轉達給下面做。我以前都是在營業單位擔任秘書,我二十幾年沒有摸會計。(同上卷第33頁以下) 3.對於起訴書第九○二頁、九○三頁所記載我是會計主管,我的意見是:除了我今天所提的附證一兩位甲子○○、G○○加 上丙m○○是我的直接下屬外,其它的他們都是力霸公司的會 計來兼任,是寅○○指示他們兼任小公司的會計。我只有對我的直屬那三位會計做指示,其它小公司的會計我沒有。(同上卷第33頁以下) 4.我不是力霸的會計副理,是小公司的會計經理,是寅○○叫我去的。我也不知道他們要做違法的事情。我負責小公司跟力華票券發行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是財務在做的,我是拿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的交割單來記帳。小公司發行商業本票是財務在做的,我們是憑交割單記帳,如果他們沒有交割單來我們也不會記帳。(同上卷第128頁以下) 二十八、被告丙M○○供述: 1.我知道我是英湘等三家公司的負責人,我是當人頭。我在對保時有簽個字。我在力霸集團做了三十多年,我的公司是在六樓,但我是人頭,我逃也逃不了。(本院筆錄卷㈠第17頁反面以下) 2.我在檢、調所為偵、調訊之供述實在,筆錄上的簽名是我簽的,筆錄的內容是實在的。(本院筆錄卷㈡第248頁以下) 3.開戶很久了,我沒有保管存摺、圖章,我的意思是存摺放在抽屜裡,我要用時會去拿。圖章以前是乙辰○○保管,後來是 丁未○○保管。存摺是放在一個大大的抽屜裡面,我要用的時 候要到小公司六樓我辦公室的抽屜去拿。當時調查局拿給我簽名時,我有看筆錄。(問:你的意思是只有你跟乙辰○○可 以去拿存摺?你所知道是不是只有你們二個?)我不知道。(點頭)(同上卷第248頁以下) 4.除了甲○○之指示我擔任小公司負責人,負責小公司向力華、友聯、亞太固網申請授信、貸放及交易等相關資料簽名外,我還負責保管甲○○所使用之人頭帳戶,人頭帳戶是他交給我保管,也是放在那個大抽屜裡面要用時拿出來。包括華南銀行忠孝東路分行之徐步青、丙黃○○、丙庚○○、乙P○○、 I○○、丙M○○及中華商銀之丙黃○○、丙庚○○、甲o○○帳號 存摺。丙己○○、t○○、甲甲○○沒有,其它人的存摺是我保 管的。這三個人的存摺是何人保管,我不曉得。(同上卷第248頁以下) 5.九十五年間華南銀行徐步青的帳號有二億五千四百萬、丙黃○ ○的帳號有一億八千三百三十萬、丙庚○○的帳號有七千七百 十萬、乙P○○的帳號裡面有五千一百五十萬、任的帳戶裡面 有五千零二十萬、丙M○○的帳戶有一千四百三十五萬;中華 銀行的帳戶,丙黃○○的帳戶有一千四百五十萬、丙庚○○有八 百十萬、甲o○○有二十五萬,這些錢我不知道從何而來。因 為抽屜裡的存摺不是只有我一個人可以拿,很多人都可以拿。放存摺的抽屜沒有上鎖的,是董事長交待的人才可以拿,是誰拿我不知道,因為他們在拿時我都不在場。以前是乙辰○ ○副總保管,後來也不是我保管,就是抽屜裡面的東西要拿就去拿來用。放存摺的辦公室只有我、丁丙○○、乙辰○○三個 人(就是我在檢察官、調查局那邊所繪製的辦公室座位),乙辰○○副總也可以去拿。(問:你的意思是只有你跟乙辰○○ 可以去拿存摺?你所知道是不是只有你們二個?)我不知道。(點頭)(同上卷第248頁以下) 6.甲○○要用錢,要提領帳戶內的錢,所以我要拿存摺。錢出去了,小公司跑銀行的小姐要去跑。提款單有時候我寫,有時候小姐填,寫好後要經過。要先寫傳票,傳票給丁丙○○、 乙辰○○看到後,他們二人看過後在提款單一起蓋印章後出去 。小單子給他們看過後,他們看過蓋章後就送到丁未○○那邊 用印。不用寫用印申請書,甲○○所使用的私人帳戶,取款方式都是寫小單子給丁丙○○、乙辰○○看過,他們在單子上面 蓋章,就可以蓋提款單的章。(同上卷第248頁以下) 7.(問:據丁丙○○等人供稱,在案發前二年以來,甲○○每月 均指示丙M○○交待他們撥款數千萬元至上開帳戶,情形如何 ?那些錢流向何處?甲○○如何交待你?你如何交待丁丙○○ 他們?)甲○○自己會跟丁丙○○他們講說他要用錢,不會經 過我。甲○○不會交待我指示丁丙○○他們,因為我不是替他 做財務的。(同上卷第248頁以下) 8.丁丙○○、乙辰○○既然有在我說的單子參被告十能動用,他二 人是知道前開人頭帳戶的資金都是供甲○○支配使用。我也知道前開的人頭帳戶資金都是供甲○○支配使用。(同上卷第248頁以下) 二十九、被告乙A○○供述: 我是新達、東展、申聯公司的負責人。向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的事情我知情。我所負責的業務是生產、銷售,對公司的運作我不知道,我做人頭的事情、公司沒有實際運作的事情,我完全不知情。對保時我是有簽名,公司要設立時我也有簽名,但是請發票時沒有。我只有在對保時簽名,其它部分我不曉得。我等於是外圍的工作人員,對於財務方面我沒有概念。我在力霸集團做了十七年。(本院筆錄卷㈠第18頁以下) 三十、被告丁未○○供述: 1.我德台、蓉達、輝東公司的負責人,這三家公司向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的事情,我都不清楚。我沒有犯意。資料是有給我簽名。我在力霸集團工作二十幾年了。我不是甲○○先生的私人帳房,我沒有保管錢,我是保管印章。(本院筆錄卷㈠第17頁反面以下) 2.對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我的意見是:我只是做人頭。我是九十二年以後才保管印章的,九十二年以後是我蓋的。九十二年以前我不保管印章,應該是乙辰○○保管的吧,我不清楚, 章是乙辰○○交給我的。(同上卷第128頁以下) 三十一、被告乙P○○供述: 我不知道小公司借錢的事情。簽名我知道,他拿來叫我簽,但是做何事我不知道。(本院筆錄卷㈠第128頁以下) 三十二、被告甲丁○○供述: 證人丁○○講的都是對的,有時候他記不清楚,當時他叫我當董事長時,那是好事,我們覺得是女婿自己開的公司,當時賺錢,當時我做丈母娘的是希望我的女婿好,才會去擔任他公司的董事長,我當小公司董事長不是為了要賺錢。我的學歷是初中畢業,日本人來時,我們不能讀。(本院筆錄卷㈡第106頁以下) 三十三、被告未○○供述: 我是益金公司的負責人,益金公司是合法成立在七十九年,我是從八十七年二月到九十二年八月,力華票券是從八十八年向力華票券保證發行本票二億八千萬,是經過我簽名,當時這是實際負責人甲○○要我做的,我沒有辦法拒絕,我當初也沒有想到他們會做到這種違法的事情,而且申請商業本票的事情我不知道,這是財務人員辦的。我承認我有簽,但是印章我沒有保管,展期後我才知道。相關的授信我沒有參與,我不知道這是用在不法上面,我覺得我沒有犯罪的故意,我也沒有拿到任何對法的利益。(本院筆錄卷㈠第8頁反 面以下) 三十四、被告乙天○○供述: 1.有關人頭小公司的部分,我是擔任益金公司(92年11月起)、程星公司(91年5月起)、新達公司(93年)、冠東公司 (89年)等四家公司的負責人,這四家公司向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的事情我都不知道,我是在對保要我簽字時我才知道。益金公司我查後是在八十九年六月才成立的,這一家公司我是在九十二年十一月才變更為負責人,我是在續約時才是負責人,初次簽約時我不是負責人。程星公司我也是在九十一年的五月才變更為負責人。新達公司是在八十八年十二月成立,他初次跟力華票券聲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是在八十九年七月,我是在九十三年才變更為負責人。冠東公司是在八十九年時向力華票券申請。上以四家公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時我都不知道,因為我的圖章都是由甲○○請人保管。我在力霸集團十二年多。他們當時在對保時都有提供股票做擔保,事實上不知道這些小公司沒有實際營業,我只是做文書、秘書方面的工作,我並沒有碰到財務、會計的工作。(本院筆錄卷㈠第17頁反面以下) 2.我是小公司名義的負責人,是甲○○要我做的,我沒有職權,我也沒有出資,大、小章都是甲○○指定人代刻並保管。所以都是在發行商業本票契約蓋好章時,才會叫我簽字,而且連保人不一我一個,還有丁○○、己○○,所以我就簽了。(同上卷第128頁以下) 3.我簽連帶保證人的名字時,我沒有資力負責,但是我看連帶保證人有那麼多。因為我考慮到實際的負責人是甲○○,他不會說不還錢,就算是不還錢追到我時,也不會追到我,應該是會追到王家的人,但是我現在沒有想到以甲○○的社會地位、財力會做這種事情。(同上卷第128頁以8尹介華簽擬之北07.2供述: 力華票券對德台發行商業本票的部分,我不知情,力華票券也沒有向本人對保。(本院筆錄卷㈠第128頁以下) 三十六、被告玄○○供述: 1.我是出借人頭,對於金東公司實際上營業我不知情,至於有簽名,簽名的部分是他們把表單蓋好大、小章,我們簽名,但是關於擔保品我不曉得,力華票券公司應該有審核的程序,如果不符合規定應該不會借給他錢,對於今天會發生這樣的案件我都不知情。我在力霸集團做了三十幾年了,我在六十三年時進去公司的。(本院筆錄卷㈠第18頁以下) 2.我當金東公司的負責人,我是因為相信甲○○。力華票券公司借錢的事情,我不知情,而且借錢的權力不在我。金東公司有無營運,我不知道。掛名負責人,董事長說可以補貼我們一個月五千元。發行保證本票我事先不知道我有簽名,可能是經辦人員拿給我簽,我就簽了,我並不知道是要幹什麼,我知道我錯了,但是我不曉得他們會拿去做什麼。(同上卷第49頁以下) 三十七、被告辰○○供述: 1.長森公司是七十九年就成立,不是甲○○在八十八年、八十七年所設立的公司,力華票券通過長森公司的發行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我並不知情,因為我沒有經手業務、財務,章是他們刻了保管,因為是力霸公司的員工,所以不便拒絕,是他們拿資料來簽約、對保時,才簽字,我們不知道力華票券淨值如何,我沒有掏空力華的犯意。我是法務主任,我是人在屋沿下才低頭,為了家庭,而且甲○○聲勢大,所以才簽字。資金流向等我都不知道,對保時我是有簽字。我在力霸集團工作三十年。(本院筆錄卷㈠第49頁以下) 2.我不曉得甲○○會掏空力華票券公司。長森公司是在七十八年成立的,當時是為了員工投資銀行而成立的投資公司。並不是為了掏空才成立。力華票券公司的淨值、力霸公司財務缺口,我們不曉得,因為我是從事法務部門,所以對於公司的財務不瞭解。力華票券公司的決議事項我都沒有參與,也不曉得它同意要發行商業本票,只是財務人員叫我們簽名我們就簽名。資金、財務資料我們都沒有接手。當時我為何會簽名,是因為我不會懷疑他。(同上卷第49頁以下) 3.我有在長森公司發行商業本票上簽名,我不知力霸有資金缺口,我也不知道發行商業本票的資金用在何處,我跟甲○○沒有犯意聯絡,及犯罪的意圖或是幫助他的犯意,我們是被甲○○利用的。擔任小公司的董監事都是甲○○指定的,做多久都是甲○○指派的。(同上卷第128頁以下) 三十八、被告t○○供述: 1.公司債的經過:力華票券來買賣公司債分二類,第一類是力華票券公司主動介紹買公司債的客戶,來給力霸公司或是嘉食化公司,這些客戶我以前不認識,到現在為止我一個也不認識。主動由力華票券介紹公司債客戶時,一個是甲○○會主動通知我某某客戶要來買公司債、幾年期、利率金額多少的公司債,他要我跟力華票券的陳總經理確認後進行。另一種方法是陳總經理跟後聯絡如何買賣公司債,最後這些主動介紹來的客戶,最後我會用口頭跟甲○○跟報告,這個客戶要買公司債,要由哪一家(力霸或嘉食化)發、金額多少、利率多少、期間多少由甲○○做決定後,他就要我通知力霸公司或是嘉食化公司的主辦人,依法令規定的手續辦理公司債的發行。第二方面,甲○○有無交待我發行公司債搭配貸款的事情,甲○○有委託在金融界中華票券服務一、二十年以上的經理丙午○○先生,委託他推廣金融及賣公司債的業務 ,有的時候丙午○○有客戶來源時,一方面甲○○會叫我跟丙午 ○○拿客戶的基本資料或者是丙午○○把客戶資料(背景、財 報等資料)交給我,交給甲○○,甲○○看了後以,他初步認為這一家公司不符合貸款規時,會退回去,另一種情況他會交待把這個公司的資料存到力華票券給乙f○○總經理那裡 ,讓他們做評估是否可以辦理貸款及買公司債的事情,我在公司是一個受僱、受薪的人員,我就照著他的意思先打電話跟力華票券的陳總經理聯絡,我就會把資料裝在信封袋裡面,請我們公司公司債的主辦小姐把資料送到力華票券,我上述所講的陳總經理就是乙f○○,有的時候資料也有轉給W○ ○先生,請他們做照甲○○的意思做評估。在本案裡面,有一些案子乙f○○、W○○曾經有提到有一部分的客戶信用不 是很好,要做嗎?是否要少做,我就跟他們回答,這些客戶我也不熟,你們就跟客戶聯絡接洽一下,這是甲○○交辦的事情,你們要跟他們報告,也有一部分不符合規定由乙f○○ 、W○○看過退回的案件也有。(本院筆錄卷㈠第6頁以下 ) 2.我是一個傳達訊息的聯絡人。我知道力霸公司跟嘉食化在市場上的流通性不高,據我所知一張五百萬為原則,沒有什麼買賣。(同上卷第6頁以下) 3.從八十六、七年後,力霸公司、嘉食化的經營績效、財務狀況比以前差,資金也比較緊一點,以我的瞭解,生意做的愈大,貸款就貸的愈多,融資貸款是有徵信、授信、授審的手續。(同上卷第33頁以下) 4.我文件交給W○○時,我都有講是大董事長甲○○交待的,請他們評估一下,我也有跟067被告乙f○○066被告W○○提 到是丙午○○介紹來的案子,如果有什麼問題的話,請他們直 接找丙午○○、問丙午○○。我在力霸是資深副總經理,不是執 行副總經理。又起訴書第八五五頁十六家買公司債、貸款的案子裡面,大概有十五家是力華票券自動介紹過來的,其它的是透過甲○○、丙午○○關係的介紹送到力華票券那裡去的 ,這二十六家裡面,到目前為止只有一家,就是萬家福我有認識而已。(同上卷第328頁以下) 5.起訴書第八五五頁二十六家公司債發行的案件,其中十五件是純粹力華票券公司去接洽介紹來買公司債的。編號一、二、三、四、六、七、八、九、十二、十七、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一共三億三千萬。其它十一家是透過甲○○先生委託丙午○○介紹的案件,丙午○○經常透過 我把這些公司的資料送給甲○○先生,由甲○○先生決定要我送給力華票券的乙f○○總經理去做評估,主要是乙f○○為 主,不過有一、二件是W○○,像這個經過他們評估決定以後來買公司債,這二十六家客戶,到現在為止我也只有萬家福這一家曾經有跟他們碰過頭,去參觀過萬家福一次,其它的所有的二十五家我一個人也不認識,也都不瞭解,公司的背景如何我也不清楚。(本院筆錄卷㈡第106頁以下) 6.丁○○說的105卷第245頁承諾書,我是依照甲○○指示,拿給丁○○簽的,我沒有意見。(問:甲○○為什麼知道客戶聖剛公司要求保證?)由丙午○○介紹的客戶有幾家都有要求 說是無擔保公司債,保障性較低,要求我們在加強保障,是可以由甲○○或者是王家的人來做保證,這是由丙午○○那裡 提出來的要求。經過報告甲○○,甲○○就決定請丁○○做保證人,丁○○先生也沒有反對就這樣。(同上卷第106頁 以下) 7.丙午○○是受甲○○的委託來推廣業務,所以丙午○○送的客戶 資料是送給甲○○的,我是拿給甲○○看,讓他決定。丙午○ ○介紹給中華商銀或力華票券的客戶,都會請客戶搭買力霸或嘉食化公司之公司債。一般丙午○○會先打電話給我說,他 有找到甲○○委託他找的金融客戶,有初步一些公司的介紹資料要送給甲○○,這個客戶申請貸款公司也可以買公司債,一般就會約個時間到公司來把資料送給甲○○,因為甲○○經常不在公司,所以就由我收下轉交給甲○○。(請審判長提示丁卯○○剛才庭呈資料內容)這個資料,一般送來我不 會詳細看,因為這是要給甲○○,但丙午○○送來的資料,有 時候會有類似的表格,如至昇公司這二張內容所示的營業額、損益、財務資料表格等等,都已經寫好數字,但字體印象不是很深刻,我看不出來裡面有無丙午○○交給我的東西。( 同上卷第130頁以下) 8.甲○○若認為丙午○○介紹客戶的貸款金額高,而購買公司債 之金額低,我如何轉達給丙午○○去協調客戶:有二種情況, (1)一般甲○○會跟我說,數目字做個調整,跟客戶協調 一下,(2)還有一種情況,可能是送來的資料不符,而退 回去。如果去協調後,丙午○○還會將結果再回應給我,我再 向甲○○報告,一般資料放在他那裡一到三天的話,他就會找我去,說這些資料叫我轉給乙f○○,叫他們去評估一下。 我接了就會跟乙f○○打電話說,甲○○有個案子要交給你, 請你評估,之後再跟甲○○報告;我就把這些資料請我們公司債的主辦小姐送到乙f○○那裡去。我跟乙f○○打電話時, 他會說他有在就交給他,不在的話,就交給下面的人,下面的人會再轉交給他。一般我會跟乙f○○提一下,如果這個案 件有何疑問的話,不知道要跟何人聯絡,可以跟直接丙午○○ 聯絡。(同上卷第130頁以下) 9.這份承諾書以前跟別家公司也有做過,只是將名稱、日期、負責人改過後,我們會請公司力霸公司總管理室小姐或是嘉食化公司債主辦的小姐重新打字,我們會會給法務處看完後再送給甲○○看,做最後的定奪,甲○○看完後定案後,就重新跑電腦把承諾書列印出來,他會跟丁○○打電話說承諾書內容,再請他簽字,我就會送給丁○○簽字、蓋章。(同上卷第130頁以下) 10.丙午○○拿資料給我到公司債發行交給客戶,約多久時間:他 資料給我後大概在三、四天內,甲○○會找我去作初步的決定,甲○○對案子的決定,可能是退件,可能是還要再協調調整金額。如果第一次甲○○就順利同意的話,在力華票券大概在二個禮拜到三個禮拜,最多不會超過壹個月,最快二個禮拜左右,因為要經過授信審議委員會和常董會。力華票券如果常董會通過的話,乙f○○會打電話給我,說公司債有 哪家公司要買公司債的金額多少,年期多久,年利率多少,準備哪一天發行,是否由力霸或嘉食化發行,他給我這個消息,我就要報告甲○○,由甲○○決定。甲○○決定後,第一是通知乙f○○,再通知力霸K○○或嘉食化乙戌○○。作業 時間,假日扣掉要趕的話,大約三、四天就可以完成,因為這個要透過律師、會計師、銀行的簽證。(同上卷第130頁 以下) 11.y○○在檢調也說,我拿公司債交給她,拿到亞太大樓樓下交給丙午○○,這是確實的。公司債如果有丙午○○介紹的部份 ,如果沒有設定銀行的話,因為我們跟客戶不認識,就會請他拿公司債,因為丙午○○在亞太大樓上班,我們會請他轉交 給客戶。(同上卷第130頁以下) 12.(問:你應該知道力霸、嘉食化公司債並不具擔保性,沒有流通性,亦無擔保實益,為何仍然負責私募公司債的發行及買賣事宜?)我從另外角度來看這件事情,第一點我認為私募公司債在法律上來講,是合法的產品,第二點,我在力霸公司上班41年左右,除了在大學當老師以外,我們公司就等於我的衣食父母,我知道公司資金比較困難,我也希望如果有資金進來,對公司有幫助,可以繼續經營下去。第三點,貸款、放款或公司債買賣是一種商業行為,如果是按照正規商業行為去做,應當是合法的事情,因為我個人在學校是學外國語文,對法律不是很瞭解,我認為有人要來買公司債,也是好事情,例如丙午○○介紹搭買公司債,銀行或票券公司 會有一定的徵信、授信、放款、常董會的等等手續,如果照規定來做的話,對力霸來講也是一件好的事情。第四點,我在公司雖然很久了,但我還是受薪階級,公司最高領導人,貸款資料要轉到力華票券去,我也不好意思拒絕,我就轉過去。(同上卷第130頁以下) 13.(問:力霸、嘉食化公司債並未依照票券金融管理法第28條經過一定的信用評等機構,評等為一定等級以上的債券,如果介紹由力華票券來承作,或持有、買賣、顯然違法,你有何意見?)我個人對於法律不懂,我認為私募公司債沒有評等銷售並未違法,只是流通性低,個人購買意願較低。(同上卷第130頁以下) 14.(問:力霸、嘉食化在88、89年間,有興建力霸倫敦城,力霸山河、力霸湖濱、有將部分的房地產賣給友聯,不久就解約,這些解約款,有八、九億元,至今仍未償還給友聯產險,依照公司法第249條規定,這種情形是不得私募公司債, 你有何意見?)倫敦城、力霸山河、力霸湖濱也好,我也不了解,我沒有注意力霸、嘉食化對友聯有違約的事情,同時我也不了解如果有違約,也不能發行公司債,我發行公司債時都有經過律師、會計師簽證,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同上卷第130頁以下) 15.承諾書是丙午○○跟我講人家要買公司債是無擔保的,保障性 比較低,要加強保證,要王家的人要出具本票及承諾書來保證,我就向甲○○報告,甲○○想想就說要丁○○來出具,我就跟丙午○○聯絡,取得客戶同意,我們就照做。承諾書的 內容:最早時,丙午○○曾經有寫壹份稿,我們稍做修改,會 法務處,在經過甲○○定稿,就用電腦列印出來,請丁○○代稿。94與95年承諾書不同是因為萬家福有本票,聖剛公司沒有要求本票,這是經過客戶同意的,但這不是我與客戶聯繫的結果,是透過丙午○○與客戶聯繫的,他再轉告給我,這 些本票、承諾書製作完成後,並經過丁○○簽名後,就交給丙午○○,轉交給客戶。(同上卷第130頁以下) 三十九、被告丙y○○供述: 1.會議紀錄只是用我的名字,各部門要提案到董事會,都要將資料送到管理會的文書小組,我是有參加開會,董事會議紀錄所記載的出席人員,有的有到場,有的沒有,沒有到場的董、監事,事後管理部會送去給他們補簽。除了我的名字當董事會議紀錄的紀錄外,我沒有參與其它事情,可能我是文書,所以他們就用我的名字。(本院筆錄卷㈠第20頁反面以下) 2.因為會議記錄都是已經事先製作好的,就是各部門要提董事會的提案,有個文書小姐彙總好,然後製作成一個議程拿去開會。會議實際上幾乎是沒有紀錄的,因為已經是先製作好了嘛。我會在授審表內,每一次董事會決議那一欄蓋專員的職章表示專案通過之意,是因為我是董事長的秘書,那個欄位說要我蓋,我就聽從指示就蓋了,就這樣子。從開業開始就是董事甲○○擔任主席,而議事錄上的主席要載明己○○,又因為所有的製作不是我製作的,一開始做出來就這樣子的。(檢察官詰問證人:對於你自己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調查時及本署偵查中稱,你有擔任董事會的會議記錄,很清楚開會的情形,你有何意見?請庭上提示一○六卷宗七十一頁背面及第七十四頁並告以要旨。)我不是這樣講的,我一直開始就是這樣講,我從來都不會打字,我並沒有如檢察官問的這樣講,我說我有參加開會,但是會議記錄不是我做的,我基本上連電腦打字都不會,我有參加開會,各部門提案,然後送到文書那邊彙總,然後作成議程。(檢察官詰問證人:請問你,本署前開偵查時,你製作完筆錄之後,是否看過才簽名?(提示並告以要旨)可能那時候我很害怕,所以我才簽名的,簽名是我簽的。(檢察官詰問證人:第七十四頁你的第一個回答,第一行書記官黃紋麗有更正補充你的意見,加入我任專員目前是以及後面將目前人事四個字刪掉,是否你叫書記官更正的?(提示同上卷宗並告以要旨))我任專員,然後擔任管理部襄理。是我要書記官更正的。(檢察官詰問證人:如果你對於第三個問題,會議記錄是否你製作的有意見,為何當時筆錄不更正?)可能當時沒有注意到吧。(同上卷第208頁以下) 3.我們開會要等戊○○、丁丑○○開會,開完會到晚上八、九點 ,之後我們就錯開來開,三個常董一定會參加,甲○○有要求你們有空就要來,一次都沒有,也有來過一、兩次,你說常常來是沒有吧。我記得高繁雄有參加過力華票券的董事會,他好像本來是我們的常董吧,不是很記得,但我不太記得高繁雄參加到什麼時候就沒有參加了。(辯護人詰問證人:剛剛公訴人提是給你看一○六卷宗第七十四頁,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製作的訊問筆錄,檢察官問你己○○有無參加過董事會,你回答說應該是沒有,請問,這個回答是否實在?另外檢察官有問你說為何己○○每次都是出席人員,你回答他沒有到,我們事後讓他簽名,請問,這個內容是否實在?請庭上提示一○六卷宗第七十四頁。)都是實在的,我們管理部會有專人送去給他們補簽。董事會召開期間都是由甲○○主持會議,丙Y○○每次都會列席董事會,因為他是總經理 。所有的授信案就我所知是在授審會審查,授審會通過後再提到董事會,送到董事會的提案都,幾乎改改利率、改改錯字,我的記憶是這樣的,大概是都通過吧。所謂董事會的表決程序就是開始宣讀就是每個部門提案,如果都沒有意見,主席就說通過。所有的部門總經理都管。(同上卷第208 頁以下) 4.(辯護人詰問證人:授信審核表上面的己○○戳章,這是怎麼來的?)這叫做職章,都放在中華銀行保管的,是甲○○保管的還是他的秘書保管的,這我不清楚,但是職章都放在銀行。被告丙黃○○有參加力華票券的董事會。力華票券董事 會召開的時候,是甲○○主持的。就我擔任丙黃○○秘書的部 份,董事長丙黃○○他在力華票券負責的負責的是要送到董事 長的部份送到中華銀行,然後請甲○○先生看,但他沒有實際負責處理業務,因為他連授審會都不用參加,我們授審會有授審委員嘛。(同上卷第208頁以下) 5.我所說的文書小姐前的沒有和我一起列席,後來可能我升襄理之後,甲p○○有跟我一起列席。(檢察官問:在你升襄理 之前,列席董事會時,既然文書小姐沒有跟你隨同列席董事會,是誰告訴那位小姐各部門提出的議案有照案通過?)這個問題很難回答,送到董事會的提案都是董事長甲○○已經看過了。(審判長問:妳的意思是一定會通過,董事會只是形式上的開會?)是有開會。(受命法官問:到底是誰告訴製作議事錄小姐提案的結果?)好像也沒有真的是誰去告訴她,我不清楚。(同上卷第208頁以下) 四十、被告寅○○供述: 有關於保證發行商業本票說是我跟力華票券在談的,這一部分我是完全沒有牽涉到,這一部分力霸有八家,附表乙一,I○○負責財務調度的有八家,他們怎麼動用資金我完全不知情。(本院筆錄卷㈠第236頁以下) 四十一、被告丁丙○○供述: 1.我在96年1月10日調查筆錄確實 (103卷第40頁到46頁)。我 是小嘉莘等26家小公司的財務經理。甲o○○在業務處理上是 我的長官。小嘉莘等26家小公司用於向金融機構貸款俾購買力霸及嘉食化之股票護盤之用,我覺得這是部分之一。(問:這26家小公司均為無實際交易之作帳及調度資金用的公司?)因為我們財務跟會計是分開的,所以在我們的認知裡面,有很多小公司都有銀行的進口融資的交易在走,而且房子也有買賣,有無實際交易,可能會計比較瞭解。有財簽也有繳稅,我的認知是如此。當初我在前開調查筆錄時稱我負責的小公司,大部分沒有營運,是當時實在是太緊張了,所以可能在講話上面有錯誤。我覺得一直有營運,只是多少的問題。我覺得像嘉莘、世湘、力長、力章、佩亞、程星有營業,因為這上面這幾家公司都有開狀進口買大宗物資還有房地產的買賣。每一家公司各自都有額度進口。這是指大概在八十七年以前左右的事情,八十七年以後就沒有營業了。(本院筆錄卷㈡第36頁以下) 2.大概九十一、二年開始吧,我與甲o○○、乙w○○及I○○等 4人每天中午到甲○○辦公室與甲○○討論報告財務調度。 徐副總是負責銀行的事情,所以他會報告銀行貸款的情形。甲○○怎麼指示因為不同的案子有不同的條件而有不同的指示。比如說銀行要增加或是要調高的話,甲○○認為利率不合理的話會要求徐副總再去洽談合理的條件。我把我負責的每一家公司明天支出對象明細整理好,開會時會交給甲○○看,他看完後,他就會去調度錢給我。I○○的部分,他不夠的錢也是一樣跟我這樣報告,有時候我在看我的資料,我沒有完全聽I○○講的內容。曾也是報告自己方面的狀況,曾是負責嘉食化部分。(同上卷第36頁以下) 3.(問:88年到95年間為小嘉莘等26家小公司保管小大章的人是誰?)我知道後面好像是丁未○○,這件事情我沒有很注意 ,所以我不記得,我確認丁未○○有保管過,案發之前也是丁未 ○○在保管,但是什麼時候譚開始保管我不確定。保管小嘉莘等26家小公司大小章的人在傳票全部蓋到核准之後,才能將本票或契約書或保證書拿到丁未○○那邊蓋章。我聽我們經 辦小姐講,是去到譚那邊,丁未○○會把章拿出來放在桌上, 他們在丁未○○的面前蓋章。用印時不須得到該小章所指之各 該小公司負責人同意,只有蓋到傳票最後一欄的核准章就可以了,最後一欄最早是乙辰○○,後來是乙E○○(只有做三個 月左右),再來是V○○蓋核准。我不知道起訴書第629頁 附表甲一之新達等9家嘉食化所屬小公司在88年到95年間保 管小大章的人是誰,也不知道起訴書第629頁到632頁附表甲一之友台等33家力霸所屬小公司在88年到95年間保管小大章的人是誰,亦不知是否由丙己○○包管大章;I○○、未○○ 及丁未○○保管小章。(同上卷第36頁以下) 4.商業本票的額度都是甲○○請甲o○○去談,至於力華票券我 就不知道是不是甲o○○,談下來後會告訴我們有多少額度、 條件,我們經辦小姐就會去簽約的手續,每一年展期都是同樣的情形。友聯產險跟力華票券應該大部分由甲○○告知,這是確定的。中華商銀的話不確定,因為時間太久。應該大部份都是甲○○告知的比較多。我不知道是不是他洽商,我的意思是大部分他會通知我們。小公司向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一年到期要續約。到期續約時,大部分都是力華票券通知。發行的時候會與力華票券接觸。續約時力華票券主動會跟我們的經辦小姐聯繫。(同上卷第36頁以下) 5.I○○是財務經理,財務主管是徐副總。我跟I○○在會議中都是跟甲○○報告,有關小公司都是甲○○直接指示我們,比如說我跟他報告後,他能夠馬上指示就會馬上指示,不能馬上的話,他會跟我說明天早上再告訴我或是I○○。蓉達財務主管應該是乙a○○。德台、輝東我是財務主管。德台 、輝東有關銀行的事情我會跟077被告甲o○○報告,副總認 為還要往上提,我們就會往上報告。財務以外跟銀行沒有關係的這一塊,我們每天都整理好資金缺口,甲○○知道後會告訴我們,如果有新的情況,我會跟副總報告。我的意思是我是向甲○○、077被告甲o○○、丁○○負責。德台、輝東 的會計主管是乙己○○,向丁○○負責。046被告丁未○○在德 台、輝東無負責任何營運事務。(問:德台、輝東有無實際營業?)我們財務、會計是分開的,它們是比較後面來成立,我是負責財務,我們有繳稅、財簽,只是營業額少一點,我在想後來生意不好。(問:(提示一○三卷第一一八頁第四行以下)是否實在?)少營業是指說營業額比較小。力華票券相關貸款、授信的案子我印象中好像大部分是甲○○告訴我們,但是談是不是甲○○去談的我不曉得。這些相關文件後續如貸款、保證發行商業本票後續的事情,德台、輝東有經辦小姐處理,一人負責幾家。我忘記德台或是輝東跟力華票券的貸款或是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有無提供擔保,我需要看資料。德台、輝東向力華票券取得資金後的流向要看傳票,資金流向是甲○○處理,實際的作業如轉帳等是乙己○○就 是會計處理。這些授信過程的後續文件、資金流向沒有向丁未 ○○報告。我不清楚是何人把二十六家公司的大、小章交給046 被告丁未○○保管。(同上卷第36頁以下) 6.在財務會議會報告隔天的資金缺口及要支出的利息,會議中沒有討論到要到哪裡調度資金。隔天如果是由I○○那邊把調到的資金給我的話,就由我們的會計到I○○那邊去沖帳。如果是我這邊的話,我已經有寫一張單子給老闆,就是列一張哪一家公司多少錢、哪家銀行,交給老闆,會計就會根據這幾家公司跟其它公司有無營業的應收、應付等,他會去安排。我們應該沒有向銀行辦理融資來支付這些應付款項,不可能當天就到銀行調資金。力華票券的業務部門是有來過,可是我不知道是不是在辦理徵信時過來。這二十六家小公司在向力華票券辦理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時,所提供的資料是財務負責提供。二十六家並沒有全部跟力華票券有往來,我們有分配哪個小姐負責哪幾家,財務、會計都一樣,如果是自己負責的公司到了,就自己去辦。力華票券這邊的窗口因為有換人做。現在是丙V○○吧。(同上卷第36頁以下) 7.(問:今日所講的小公司有無有營業,跟以前在準備程序所講不同?)後來回去有回想,也有查,當時準備程序時在回答時,是臨時的。我是看稅單,我們財務跟會計是分開,我想又有財簽,我想只是少。(問:如果有營業為何還要在做你家中扣案的資金流程表?)因為錢不夠,甲○○會想辦法拿錢給我們。(問:如果有營業,為什麼小公司間會對開發票?)我不是非常清楚。發票沒有經過我這邊,嘉食化進來一批大宗物資後,就循環買賣,最多循環買賣二十二次的事情我就真得不知道。(問:你說小嘉莘的公司有營業,有無看到業務人員、倉庫、貨品?)沒有。我是知道有額度時,船進來,在上岸時就先賣出去了,這是聽人家說的。(問:聽誰說的?)(未答)(問:甲o○○說後來在銀行辦理貸款 時,在財務會議甲○○在講時,你們才知道小公司沒有營業?)副總在講時,我們並不一定在場。中午五人的財務會議,座位距離沒有很遠,就是我現在的位子到書記官的位子的距離,我們是坐在甲○○的斜旁邊。有時候老闆問我們問題時,我們有漏掉,我們會看自己的資料,沒有注意別人講什麼。(同上卷第36頁以下) 8.我會指示經辦財務去向力華票券辦理續約。(同上卷第36頁以下) 9.張副總是我們的副總經理,當然也有做稽核,他是都蓋稽核,我們的商業本票都會經過他,雖說有用印申請書,用印申請書也要經稽核證人乙辰○○蓋同意章後才能蓋章。借款文件 出去,也會流到乙辰○○那邊,但是要有用印申請書、借款文 件如跟銀行貸款的借據、本票、發行商業本票裡面的一千萬一張或是五百萬一張本票原本。(同上卷第248頁以下) 10.丙M○○所有寫的東西、開的票從來不會經過我,我從來沒有 蓋過章。他的存摺放在何處我從來沒有看過也沒有摸過。丙M ○○要錢會去跟甲○○講,他再請會計幫他排流程出來,會計有乙己○○、丙D○○、丁壬○○、b○○等四人,支票出來後 ,丙M○○就會拿走。丙M○○保管帳戶的錢出去,我不知道是 出去給誰,至於丙M○○所說我蓋章的事情,是完全沒有這回 事,我想丙M○○有卸責的意思。(同上卷第248頁以下) 11.資金流程圖本來是乙T○○在做,而且是他設計出來的,後來 因為乙T○○常常早上不在公司,後來老闆就說要我幫忙代為 做一下,我就請他們印出一些應收、應付的資料給我們,而且我印象中我沒有做多久,資金流程圖我曾經代做過一陣子,但是時間我忘記了。從我家搜出的資金流程圖都不是我做的。剛剛乙己○○有提到他跟乙T○○講,我認為應收、應付應 該是會計要做,我們財務是管錢不管帳。(同上卷第248頁 以下) 12.向力華票券、友聯產險授信、貸款印象中是甲○○指示我們財務人員辦手續。(同上卷第248頁以下) 四十二、被告乙辰○○供述: 1.我曾經在力霸,也曾經在嘉食化擔任過副總經理、總稽核的職務。起迄時間是民國七十九年到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離職。工作內容就是負責傳票、發票、支票的稽核、覆核。我的上司及下屬要看單位,最後是在嘉食化時,上司是總經理丁○○先生。我沒有直接的下屬,我的工作是按照流程每天傳票經過我時,我看完後,就回到他們原來的單位。丁丙○○ 、乙己○○不是屬於我的下屬,我的工作是屬於獨立的,我只 是稽核,我並沒有實際管他們,他們所製作的傳票發票、傳票支票都要送給我覆核,他們兩位分別是小嘉莘二十六家公司的財務、會計經理。我不曉得為何丙M○○、丁未○○在檢調 及本院時都說上開存摺、印章都是我交給他保管的,但是我從來沒有保管過。上開小公司的大、小章我離職時是交給丁未 ○○保管。(本院筆錄卷㈡第248頁以下) 2.不是我經手的業務我不清楚,我的工作只是稽核。小公司營業狀況其實我是不清楚。我是負責覆核傳票的金額,業務我並沒有過問他。小公司對開發票,會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的問題這不是我的工作。我跟乙K○○沒有直接業務往來,我並沒 有經手業務,所以我不知道嘉食化所屬的九家小公司都沒有營業的事實。雖然丁○○也說小公司都沒有營業的事實,我沒有辦法表示意見,因為公司是他在管不是我在管。設副總稽核的目的、職責我不清楚,就是覆核傳票,幫忙看東西而已。(問:從你的薪資表,你所領的薪資都是小公司的支薪,一、二十家的小公司到底有無營業,你怎可說不知道有無實際營業?)我的主要薪資都是在嘉食化。因為我們的薪水都是他怎樣安排,我們就怎麼收,所以我不清楚,薪資的結構不是我們可以決定的。我沒有看過小嘉莘的二十六家公司的貨物、業務人員、倉庫。(問:丁丙○○、乙己○○等人均供 稱小嘉莘之財、會文件於九十二年之前均應呈你核准?)不是,我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就離職了。不是說都要經過我,我就是要覆核他們的傳票發票。小嘉莘二十六家公司的相關貸款、授信資料不用經過我的覆核。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離職時,我不清楚小嘉莘核行業務交予何人負責,我三十一日離開後,並沒有交待我要交給誰,我就離職了。我就把章交接給丁未○○以後,我就離開了。因為我的工作是覆核, 所以我沒有什麼東西好交接業務的。公司大、小章移交給丁未 ○○先生保管是甲○○先生的指示。(問:所以你對於所保管印章之公司有關授信、貸放等案件,在你離職之前,於財會人員送請就相關文件用印時,即知情並予以用印放行?)因為他們要蓋的章是我保管的部分,一定有用印申請書經過主管核准後,我就讓承辦人自己蓋,我只是負責保管印章而已。如果是嘉食化的話,就是由總經理核准。如果是小嘉莘的話就是由董事長甲○○先生核准。授信我知道的程度有差別,因為我只知道他們有來蓋章。只有公司的最高主管核准才可以蓋。(問:換句話說,你所保管的小公司大、小章,這些小公司要向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向友聯產險貸款、向亞太固網借款都要經過你蓋章?)不是,我在職時,力華票券、亞太固網的事情我都不清楚。因為那個時候沒有發生這些事。(問:八十七年力華票券就開始授信了,友聯產險在八十八、八十九、九十年就開始授信,亞太固網在九十一年前就發行小公司債、借款?)我不知道,我真的不清楚。如果是我之前有發生過的事情,友聯產險可能有,力華票券我不是很清楚,但是亞太固網我絕對沒有看過。(問:力華票券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至十一月間就已經借出十幾億了,都是在你任職時蓋章?)因為他們來蓋章都是有用印申請書,用印申請書是由權責主管核准了,也許是時間久了,我記憶會模糊,應該是經辦比較清楚。我沒有保管存摺。乙T○○一直是他們的主管沒有錯。乙T○○是會計主管。關 於丁丙○○所說的,所謂蓋核准章,我身上從來沒有核准章, 我用的是我的職章「副總稽核乙辰○○」或是「副總經理乙辰○ ○」,我的工作不變,雖然職稱有變。所以她說所有的資料要過來,都是要用用印申請書,但是核准不是我,但是我會在用印申請書的旁邊空白的地方蓋我的職章,確認、表示這一張用印申請書他們已經蓋過章,已經用過了。(同上卷第248 頁以下) 四十三、被告V○○供述: 1.我在前幾次審判筆錄我都有詳細說明,我今天要再次解釋一下,力華票券對力長等十三家小公司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額度案,發生是在八十七年到九十年,九十一年又陸續完成重新授信取得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之續約,及亞太固網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購買小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案,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短期借款於小公司案,九十三年底小公司假買入大宗物資真付款案,被告是九十二年五月左右才到六樓所謂的小嘉莘二十六家小公司幫忙核對支票及傳票的抬頭、金額日期是否相符,如相符即在傳票的核准欄位上蓋上核准章,當時單純的是在走完會計傳票的程序,雖然蓋的是核准章,但是我的工作是覆核的意思,並非職稱稽核或總稽核的職位。以上當天小公司的資金缺口,如何調度,是在前一日的中午會議由甲○○決定指示,製作資金或發票流程圖,由此可知,傳票蓋不蓋核准章都是要執行的。被告是在友聯產險工作,對於小公司向力華票券自八十七年即發行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額度案,被告完全不知情,也未參與,核對的傳票上也未有明確的顯示。(亞太固網本院筆錄卷㈣第191頁以下 ) 2.論告書說我是26家小公司的主稽核,去小嘉莘幫忙時,沒有任何派令,我沒有上司指示我任何事,也沒有部屬聽命我,我不知蓋章要問丁丙○○及乙己○○,他們叫我要依照前例乙辰○ ○的方式來辦理,丙M○○、丁丙○○、乙己○○在歷次審判筆錄 中,清楚瞭解是聽命甲○○、丁○○、乙T○○等人,財會承 辦人員聽命於丁丙○○、乙己○○,小公司的作業流程均係依據 往例在運作,行之有年,我去小公司增加一萬元之車馬費,按照其他被告而言,薪資明顯較低,足證明被告並非決策人員,而是一般受薪人員。(同上卷第191頁以下) 3.被告是唯一被牽連到小公司掏空案的友聯產險員工,接到最後一棒,實在冤枉,我要澄清兩點,第一,被告是從起訴書得知力華票券、亞太固網與小嘉莘等26家小公司違法事件,大多是發生於八十七年到九十一年間,被告是九十二年五月陸續去幫忙核章,是在核准欄位蓋核准章。第二,當時那個職務是副總的職級,案發之後又被稱為稽核或主管,事實上,被告單純、被動額;95年7月到,沒有因為兼任這樣的 工作,薪資待遇隨之申等為副總或經理。第三,當時不知道去核章去掏空力華票券或亞太固網,被告沒有犯意,請庭上明察,並給與自新的機會,從輕量刑。(同上卷第255頁以 下) 四十四、被告乙E○○供述: 1.公司要我簽名我就簽名,公司在那裡,人員我也不了解,如我之前所述,我真的是不清楚,簽名要我簽名我就配合簽名,我也不能不簽。(亞太固網本院筆錄卷㈣第25頁以下) 2.如我之前所述,所有的作業流程我都不了解,也不進入情況,我只短短去了幾個月時間(按:指擔任小嘉莘稽核),之後他們如何作業及方式等我都沒有參與,我並沒有任職稽核或總稽核的職位。(同上卷第191頁以下) 一、證人乙C○○證述: 1.力華票券那邊的甲p○○小姐會打電話過來說他有文件要送給 被告甲o○○簽收,不知道被告甲o○○在不在,因為被告甲o○ ○都在外面跑銀行,甲p○○就說文件放在我那邊代轉請文件 給被告甲o○○,被告甲o○○簽完後,再放我那邊,甲p○○說 她會請外務過來拿。我是看過被告甲o○○在一張紙上簽名。 我沒有注意甲p○○把文件給我時,是幾張紙,是一個卷宗夾 夾著,我把卷宗帶進去給徐副總,我有看到他在一張紙上簽名,文件夾內有何東西我沒有注意看。被告甲o○○簽名的那 一張紙,應該是有表格,就是一般人畫的表格那樣子。又被告甲o○○在簽名時,我有時在有時不在。(本院筆錄卷㈠第 236頁以下) 2.我沒有記時間,通常多久遞送力華票券送來的文件。我在傳送文件時,我沒有注意到徐副總在卷宗夾內除了簽名外,在看或是翻閱其它文件,我只有看到他簽字,有無翻閱我不確定。(同上卷第236頁以下) 3.辯護人問:是否知道力華票券董事會的開會通知是否曾經在董事會開會前遞送給077被告甲o○○?)曾經有看過一張傳 真,我想那一張是開會通知,,因為上面有寫力華票券開會通知單,應該是董事會開會通知,是放在桌子,我並沒有看過。我是我們部門的收發,有文件過來時,我會放在那個人的桌上,如果是077被告甲o○○的文件的話,我會放在077被 告甲o○○的桌上。(同上卷第236頁以下) 4.(檢察官問:你96年1月27日調查筆錄內容是否確實?(提 示006卷第67頁)我在調查局陳述時,我說力霸這麼大,我 沒有想過會有虛偽交易。是在最後一、二年時,我發現公司的本業不好時,我曾經心裡想說關係企業是否撐得下去。這些公司在貸款時,有提供擔保品也有付錢,我完全沒有想過並沒有實際營業。(同上卷第236頁以下) 5.負責申東、東長、友台、申佳、申隆、申聯、冠東等7家公 司的貸款案件。甲o○○是我的主管。我沒有看到這7家公司 有實際召開董事會。(同上卷第236頁以下) 6.申東、東長、友台、申佳、申隆、申聯、冠東這七家的大章都是放在丙己○○經理那裡。小章的部分,申東、東長是放在 未○○那裡,友台、申佳、申隆、申聯、冠東是放在丁未○○ 那裡。我不清楚是誰安排這些大、小章要放在何人處。(檢察官問:要蓋大、小章時,文件交給未○○等三人時,是否他們就自動蓋上去,還是要經過何人授意才蓋章?)我們在辦理案件時,要填寫金融機構核定同意書,往上呈送依程序I○○、甲o○○、甲○○核准下來後,我們才可以辦理續約 。(同上卷第236頁以下) 7.前開申東及東長等7家公司的所營事業應該是大宗物資買賣 。我有問過會計,會計說是黃豆、玉米。我不清楚這7家公 司的業務人員有哪些人後來我在90年到91年間又負責展宇、菁國、鳴加、彥輝及瑞高等5家公司的出納但我不知道這5家公司有無實際營業,也不清楚這5家公司的所營事業為何, 也不清楚這5家公司的業務人員有哪些人,也不知道有無行 銷人員或倉管及採購人員。(同上卷第236頁以下) 8.銀行貸款展延部分我需要去找負責人及連帶保證人對保是指小公司的負責人及連帶保證人。申東、東長我是找乙E○○, 友台、申佳、申聯是乙A○○,申隆是丙黃○○,冠東是乙天○○ ,可是冠東只有跟力華票券有往來。又我會聯絡秘書約時間去對保的秘書是己○○的秘書,姓名忘記了。丁○○的秘書姓蘇的樣子。前面所講的對保、貸款事情就是小公司的負責人和連保人出面和銀行貸款。這些工作是核定表下來後,我們就必需要辦理。是077被告甲o○○指示我們辦理的。(同 上卷第236頁以下) 9.力華票券發行保證發行商業本票辦理續約時,我們需要辦理,我們要準備文件。(辯護人問:(提示006卷第67頁第13 行)你說077被告甲o○○會親自指示你與貸款銀行特定人接 洽,這些特定人是否包含力華票券的丙V○○?)我記得他們 中間好像有換過很多人,也包括丙V○○,因為我們送文件時 也要送給丙V○○。我所謂的特定人士就是指銀行的經辦人員 。(辯護人問:(提示106卷第221頁第5行)丙V○○說他是 九十三年二月才從中華商銀光復分行力華票券任職擔任授信助理,且所承辦小公司的授信案件都是續約而非新貸,對此有何意見?)我只記得他們的經辦歷經好幾個人,丙V○○的 確不是第一個。(同上卷第236頁以下) 二、證人乙○○證述: 1.七十八年調到力霸公司財務處,一直到現在。95年6月從力 霸公司退休後,是誰甲o○○找我回去工作。我辦公室的位置 ,是在台北市○○○路○段○○○號八樓。(本院筆錄卷㈠第236頁以下) 2.我是拿到傳票,我的銀行餘額不夠,我才會跟任經理講說要扣的錢,就是我發現我明天所負責的帳戶資金不夠時,後跟I○○講。有些是買股票時,會計會給我傳票,因為第三天要扣款,因為我負責小公司的戶頭沒有錢,我就會跟I○○講沒有錢,當時是還沒有開出支票。(同上卷第236頁以下 ) 3.關於我處理日安、金東、東力、東嘉、彥輝、毅彥及友台等7家小公司向銀行貸款的部分,這7家公司我不知道是否有實際營業行為,貸款不是我處理的。這7家公司的業務人員我 不曉得有哪些人,也不曉得有無行銷人員或倉管及採購人員,也沒見過。(同上卷第236頁以下) 4.日安、金東、東力、東嘉、彥輝、毅彥及友台等七家小公司,有會計、財務,還有我們的主管,我的主管是I○○,其它的我不曉得。力霸、小公司我的直屬是I○○,但是力霸有時候是077被告甲o○○。因為有時候會交待我做事的是077 被告甲o○○。我在力霸公司財務處的前揭工作內容是甲o○○ 指派的。(同上卷第236頁以下) 5.起訴書附表甲一的友台公司到毅彥公司等33家小公司,是否為力霸公司所屬的小公司。(起訴書第629頁到632頁)這33家小公司財務會計作帳的人員有會計甲子○○、丙m○○、G○○ 、乙d○○,會計主管是丙q○○。財務是我乙○○、乙寅○○、 方梨齡、乙O○○、陳秀美,乙C○○去年十一月底離職了,胡 家蓁是在去年十月底去逝,財務主管I○○。又會計、財務作帳地點在○○○路○段○○○號八樓。(同上卷第236頁 以下) 6.(檢察官問:是否是要向銀行借錢或以發行公司債或商業本票等方式為力霸集團籌措資金?(提示004卷第346頁背面) 我不記得我在調查局有無這樣講。但當時製做完這份調查筆錄時,有看過才簽名,我當時沒有把前開內容更正或是請求刪除是因為我在那邊很怕害,時間又很長,所以我就趕快的看完,想趕快回家。調查員對我很大聲,他說他不是對我兇,他是對我大聲。但製作調查筆錄的人員不是不法取供,因為我很多事情我說我不曉得,他的口氣就會很不好。(同上卷第236頁以下) 7.沒有人告訴我說我負責的7家小公司資金有缺口時要向I○ ○報告,我是看我的傳票、帳本,如果沒有錢我就會跟主管I○○報告。(同上卷第236頁以下) 8.(受命法官問:(提示004卷第348頁以下)在調查局是否有說過你負責的日安、金東公司有發行過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是調查員拿表給我看,我才知道金額。傳票來時,有說要交利息或還本,所以我才知道。(同上卷第236頁以下) 9.(審判長問:剛才妳講說如果銀行戶頭沒有錢,才跟I○○報告沒有錢,如果你負責的小公司,如果在一個星期、二、三天、十天後,有資金缺口的情形?)沒有說很久以後,我會跟他會講。我會拿到傳票,我知道三天內要交割,如果戶頭裡沒有錢,我會跟I○○報告說戶頭裡面沒有錢,無法支付股票交割款的情形。(同上卷第236頁以下) 三、證人乙O○○證述: 1.我96年1月20日調查筆錄確實(提示甲005卷第9頁到11頁) 。(本院筆錄卷㈠第236頁以下) 2.我是在八十九年三月接冠東、菁達,宏森是九十年四月份接的,都是做出納。又冠東及菁達公司的出納工作是甲o○○叫 我接任。(同上卷第236頁以下) 四、證人乙u○○證述: 1.我主要工作是在力霸公司這邊,小公司的部分(長森、日安、金東、益金、東力、東嘉)是我的主管077被告甲o○○副 總叫我兼辦的部分。這個部分,我們都認為都是正常的公司,有報表、財簽,我認為是正常的,後來是因為展期,才知道在經營上有一點困難的樣子,但是我們認為我們是這麼大的公司,應該不會做一些違法的事情。我沒看過這6家公司 的業務人員。也沒有看過行銷人員或倉管及採購人員。這6 家小公司辦公室的地址記憶中好像都是在○○○路○段○○○號九樓,就是在我們辦公室樓上。又我的直屬上司是I○○,再上去是077被告甲o○○。我跟I○○都是財務經理但 I○○比較資深,有事我會請教她。而甲o○○在力霸公司的 職務為財務處副總經理。他的辦公室在二一九號八樓,他是自己一間。而我們是跟大家在同一個大辦公室,I○○也是。(本院筆錄卷㈠第236頁以下) 2.(檢察官問:你偵查時說「後來覺得這些公司有點怪怪的」是指何時?有何怪異之處?)最近一、二年來,在九十四年開始。因為都在辦展期,辦展期我就覺得說是不是營運上是否有困難,這部分我只是辦銀行貸款手續,我不參與這部分的業務,我並不管營運,我只有負責貸款的手續,有包括續約。(同上卷第236頁以下) 3.(檢察官問:甲o○○既為力霸公司財務處資深副總經理,每 天在力霸大樓上班進出,負責替力霸公司及嘉食化等向金融機構借款,該68家小公司的負責人均為公司員工或甲○○家的親屬成員,甲o○○每天又都會開會向甲○○報告力霸、嘉 食化及小公司要清償金融機構本金利息款項等情,他知道這68家小公司均僅只有財務會計人員而無實際業務從事營運之事?)077被告甲o○○是我的上司,但是我不曉得他知不知 道。(同上卷第236頁以下) 4.各個銀行的貸款條件如擔保品、保證人等等應該不是可以由申請貸款或是展延的小公司片面決定,應該還是要金融機構的同意。就是公司這邊提出,要銀行同意,條件才會成立。而077被告甲o○○會叫我去準備好各該貸款文件。剛剛所講 的貸款手續,有包括力華票券、友聯產險。友聯產險是I○○叫我去辦展延的。力華票券的話是到期的話,力華票券會通知我們準備文件,然後力華票券那邊核定下來後,會通知我們去辦續約。但發行公司債不是我經辦的範圍。(同上卷第236頁以下) 5.我主管是I○○、077被告甲o○○,至於他們指示我辦理的 只有在力華票券這邊,在友聯產險的部分,是I○○叫我們辦理手續,亞太固網這邊發行公司債這些,我都沒有參與。又力華票券通知我們辦手續,我是自己去辦的。我一個人去辦的,跟009被告寅○○沒有關係,他沒有指示我什麼。( 同上卷第236頁以下) 6.辦理小公司向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貸款文件是077被告甲o○○要我準備的,就是一些基本的公司營利事業 登記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財報。董事會議事錄是後來這些文件一起送的,董事會議事錄是力華票券要的,友聯產險沒有要這個。(同上卷第236頁以下) 7.我負責的小公司長森、益金、日安、金東有向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提供的擔保品,就是一些上市股票,及小公司的股票。沒有鑑價報告。友聯的部分只有後來要展期,I○○就叫我辦一些展期的手續,就這樣子。(同上卷第236 頁以下) 8.(受命法官問:力華票券以外的金融機構的擔保品?)是 077被告甲o○○跟我講的。關於力華票券準備文件之事,是 當初甲o○○副總在八十八、九年在辦公室指示我,但我忘記 甲o○○是請我跟誰接觸的。甲o○○當初跟我們講說哪幾家要 去準備文件給力華票券。我的部分是長森、益金、金東、日安。(同上卷第236頁以下) 五、證人乙t○○證述: 1.我於八十六年五月到職,我是先一年來籌備。後於八十八年七月離職,九十二年五月又復職到現在,都是擔任副總經理,前段時兼財務部經理,現在是兼交易部經理。我92年回到力華票券擔任副總經理兼任交易部經理,當時甲s○○也是副 總經理,他是負責業務部門的副總經理。我沒有擔任過業務部門的副總經理,我主要是兼交易部經理,業務部經理出缺沒有銜接上時,因為要報主報機關各部門經理要由誰擔任,所以我本來兼交易部經理同時又再暫兼業務部經理。力華票券副總經理的職權就是各部的文書上來時要看,上來的文寫得不好,我要修正文字,並沒有指揮監督。(問:副總經理在公司法上的職責?)乙t○○未答。我有列席力華票券的董 事會、常董會,但我沒有看過003被告己○○參加力華票券 的董事會,也沒有看過003被告己○○在力華票券上過班。 我在力華票券擔任副總經理無負責授信業務,是業務部經理突然離職時,我曾經兼任過二次,時間是在八十七年十月左右丙u○○離職時,不到一個月的時間,第二次是在九十五年 三月到六月左右,就是W○○回中華商銀時。力華票券授信業務負責是由業務部經理呈報到總經理到甲○○先生。(問:你暫代業務部業務核章時會看所有文件的內容?)核章是在授審表通過後,再蓋核章,就是授審會通過後,核章後要到常董會、董事會,我才會看,是已經經過授審會。在授信審核表內核准欄看到的「擬如授審會意見辦理」應該是業務部蓋的,不是我蓋的,但是業務部的誰蓋的我不曉得。我們的流程是比照中華商銀,放款通過後就要由副總經理以上的職位核轉到董事會、常董會通過。當時甲s○○在時是他蓋的 ,他不在時是由我蓋的,故我有時候也會在授審表核准欄內蓋章。(本院筆錄卷㈡第3頁以下) 2.(問:何人主持董事會?)甲○○有在,我們的常董也在。我們董事會、常董會都是一件一件唸,看有無意見而通過,大家沒有意見的話,甲○○會講通過,所以我才回答「甲○○說了算」。074被告丙黃○○會參加董事會,主持的話,因 為074被告丙黃○○、甲○○都在,是誰在主持我不敢肯定。 但如果案子大家都沒有意見的話,甲○○會講通過。074被 告丙黃○○沒有針對世湘等二十二家公司向力華票券申請發行 商業本票案,指示我配合辦理。授信審核表中有關利害關係人的填載由業務部經辦員打出來後,就是這樣子,誰勾的我不曉得。我不曉得誰將授信審核表交給甲○○讓甲○○去蓋己○○的印章,我沒有經手。我不曉得己○○既未參加董事會,為何每次都會在董事會會議紀錄內之董事長欄內簽名。力華票券的業務項目,就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部分,是短期票券,短期票券是指契約一年一簽,發行的期間也不超過一年,我們公司通常契約是訂一年,發票是半年期以內。未到期之前,有正常繳息的話,授審會通過後送董事會准予續約,銀行通常也是這樣子續約。授信的案子,在我在86年到 88.07月任職期間的前段是總經理079被告丙Y○○管的,業務 部是丙u○○做三個月左右就離開了,過來是Y○○接。丙u○ ○、Y○○職務上沒有請示我。我也不曉得怎麼講,當時我兼財務部經理,我只要管財務部。(問:丙乙○○說他所製作 的徵信報告、授信審核表如果寫得太深入,你跟067被告乙f ○○會將負面部分改過來,並且退回給他?)我不會這樣改,我沒有把負面改正面,我只有改錯別字,或是把文理順一下。(問:對於授信審核表所記載授信戶的資產負債比例、流動比例、獲利能力,尤是對於同一關係企業、利害關係人部分,你都是視若無睹?)後面是續約的案子,前面是開始的案子,前面我是負責財務部的,業務部的案子我不瞭解。我也有跟蔡總說授信的案子我不熟,我在中興票券做十幾年也是做財務。我們有收過未上市、末上櫃的股票做為擔保。至於我們的授信審核規定原則上是否可以收未上市櫃股票作為擔保,這應該是主管機關是否同意可以收,我不是很清楚。88年到95年的金檢報告由各單位看各自的,像我就是負責交易部的,總稽核甲z○○就會把交易部的印給我。(問:照 你這樣講,你應該領交易部經理的薪水,而不是領副總經理的薪水?)我的薪水實際上是比副總經理的薪水少,比交易部經理的薪水多。(問:所以你的意思是你擔任力華票券的副總經理這段期間,力華票券的副總經理是形同虛設,就是力華票券的副總經理等於是交易部的經理?)因為我在職時沒有交易部經理,我才兼任。我任職副總經理期間,有正式經理時,關於授信案件都是由業務部的經辦、經理、總經理、董事長、董事會、常董會來負責處理。但是我兼任業務部經理時,我不瞭解。(問:你參加授審會、董事會、常董會在授信審核表上蓋章都沒有任何意義?)我們開授審會時也會看一下,我們對公司的情況不是那麼瞭解,但是還是要看一下,但是確定是否要放款的我沒有辦法拿捏這麼清楚。我擔任副總經理時,當然都要受公司法、力華票券內規、主管機關相關的函令的規範。(同上卷第3頁以下) 3.授審會大約經理級以上都會參加,副總當然就會參加。授審委員職責是業務部簽上來的授信案,在授審會上再討論一下,討論結果認為沒有問題的話還是要到董事會或常董會核准,授審會是一個階段。(力華票券之授審會、常董會、董事會、就授信案提供何種資料供授審委員、常董、董事審酌?)會有一個授審表,底下會有授信戶的簡易徵信資料,資料是從授信戶相關財報資料整理出來。常董會董事會一樣也是這些資料。(提示120卷P29-71頁第二次至41次授審會紀錄 ,其中30、40、71頁即第2、10、41次授審會紀錄,你在任 授審委員時,與丙Y○○、Y○○等授審委員同意東森集團之 遠翔、遠強、遠暉、遠新、遠森、遠富、陸輝營造、遠東倉儲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之授信案?)這個有簽字就是,沒錯。(對於央行金檢局於88.12.31就力華票券之業務檢查報告指明,其依遠新、遠森、遠強、遠暉之87年度財報,遠新該年度營業收入為64萬2千元,短期借款5億9288萬元,遠森該年度營業收入996萬6千元,短期借款為6億4295萬8千元與遠強、遠暉均係淨值為負數,授審會及董事會為何同意授信?)這是續約案件,所以不會馬上收回,若叫他還我想也是還不出來。(為何將程星、益金、輝東、蓉達、冠東、德台、新達列為非利害關係人而提送常董會通過,准予續約故意違反90-95年央行金管會及金檢報告依法認定該7家小公司為利害關係人之指正?)我印象中,我們集團內關係人與關聯戶,至於如何定義我無法去認定。(依授信審核表(119卷 P228-457)各授信戶自89年起連年虧損至95年,一年比一年嚴重,為何一再准予續約?)我不是主管。(你所蓋過的授審表,依照其財務結構,有哪幾家你認為是可以授信?)我的專長在財務,不在授信,但因為我們是中華銀行下屬公司,一切依照程序上去,事實上我沒有去管授信。(本院依力華票券90-95年製作力長等22家小公司徵信報告所附各該小 公司資產負債表計算得出各該小公司於各年度(底)每股股價價格均甚低(詳如97年1月8日審判筆錄之附件)為何得以准其保證發行商業本票及續約?)他們簽上來的我想就是合乎規定。有時授信案續約案是要不斷去催繳。我們任何一個授信案都有報到董事會常董會,報到主管機關。我的意思是整套的常董會董事會紀錄都會到主管機關,若有問題主管機關應該會打回來。我們辦事會很慎重來辦。(表列力長等20家公司於89.12.31止均負債累累,且虧損甚鉅為何得以准其保證發行商業本票及續約?(提示109卷P124)表列力長等 15家公司於93.12.31止均負債累累,且虧損甚鉅,為何得以准其保證據發行商業本票及續約?)主管機關來文是說分幾年改進,我們就准他續約,若不准續約就全部跳票,若續約的話,利息至少還可以還的出來,本金也可以收一點回來,但後來96年1月6日接管時,金管會說不要續約所以後來就全部跳票了。一般企業也是這樣,若一收傘全部都會倒,一般都是逐步收回。(據你所知,力華票券在力霸案爆發之後,有多少的授信金額無法收回?)到95年底,22戶利害關係人有25.16億無法收回,其他的企業部分也有不少,多少我說 不出來。本來報表淨值是30幾億,後來變成負18億。(本院筆錄卷㈣第118頁以下) 4.(你於87.12.1至88.4.26以副總兼任業務經理,另自 95.2.16起,亦係副總兼任業務經理(116卷50、101頁、118卷328頁)為何不遵守法令對力霸、東森集團所屬公司授信 ?)我印象中,大約開業87年10月,賴經理突然離職,大約有一個月的時間我有兼任業務經理。95年約有三個月期間,W○○回中華銀行,我先代三個月,即三、四、五月。授信我從來沒有做過,我前面確實有兼任財務部經理,我當初有跟蔡總經理報告我授信從來沒有做過,他說你放心,我授信已經做了三十年。(提示116卷第7、65、110頁第一屆第2、21 、35次常董會議事錄,為何將益金、程星列為非利害關 係人而提送常董會,准予發行商業本票,益金2.8億、程星 1.8億及9500萬元,也是在你任內?)這就是關係人與非關 係人、關聯戶的區分,我不清楚。(據證人Y○○、W○○、丙V○○到庭證述,你任渠等副總期間,工作上渠等均應受 你指揮、監督,有何意見?)我沒有指揮監督他們,我前面兼財務部經理,文會經過我這裡,後面我兼交易部經理,我剛回來翁副總還在,他管授信,他離開之後他們的案件也會經過我這裡上去,後來我有跟乙f○○總經理報告,授信我不 懂,文內不順的字我會改一改。(同上卷第118頁以下) 六、證人乙己○○證述: 1.私人的部分都是丁○○或是丙M○○指示我們四個會計輪流排 ,輪到誰丙M○○就直接指示誰排資金流程表,並且指示將資 金匯到哪一個私人帳戶,一個人排五天一直循環下去,這個工作原來最早是乙T○○在排,後來乙T○○指示我們四個人, 乙T○○之前是丁丙○○排的,丁丙○○在排資金流程時,就有將 私人部分排進去,因為資金流程圖每一個人都有,而且每一個人都會看到資金流程圖,資金流程圖會計、財務、稽核、主管每一個人都有,丙M○○、丁丙○○都有,流程圖上面也有 金額,從很久以前就開始了。丙M○○領錢的事情我不知道, 我只是負責撥款的部分。領錢的事情都是財務人員丙i○○在 幫他用。(本院筆錄卷㈡第248頁以下) 2.我七十二年十月五日到嘉食化擔任會計,在七十六年七月一日調到嘉莘企業當時是副課長擔任會計工作,我一直都是做會計。九十一年六月一日升會計主管就是經理。工作內容:我都是做會計工作,做六家公司的經辦會計,到目前為止還是。我只有覆核二十六家的傳票,財簽我沒有過目,財簽是乙T○○在負責。我是在九十一年六月一日升經理時,乙T○○ 把他原來排的發票流程圖,他說這是丁○○交待他要我做的。(同上卷第248頁以下) 3.力華票券全部是由財務主管丁丙○○指導他下面的財務小姐製 作傳票及所有借款動作。友聯產險也不是我,有關銀行跟友聯產險、力華票券借款的事情都不是我們,傳票等動作都是財務人員做的。亞太固網發行小公司債的部分,是我的主管乙T○○說要配合寅○○做文書作業,只有這部分是我們會計 人員做的,其它都是財務人員做的。公司債付款利息的傳票是財務做的,我們只有做發行時、向公開觀測站做申報的文書作業部分。這些資料有送中華商業銀行信託部,有送一疊資料,就是公司法第二四八條所規定應具備之發行公司債應備之文件。但是我們都有用用印申請單。這一疊文件要送給證期會、OTC、中華商業銀行。升任會計經理後,有關小嘉 莘之事務一部分是聽丁○○,一部分是聽乙T○○。乙辰○○副 總走了以後,乙T○○就不蓋傳票,原來都是乙T○○覆核的, 後來是乙T○○要我覆核。所有的公文簽辦單一定要送給乙T○ ○,發票流程圖有部分要送給乙T○○,就是他指示我做的部 分他就要看,有一部分是丁○○指示的。聽丁○○的部分,都是嘉食化公司的那一部分的會計資料,有宏森、鼎森、旺群、合興等公司,但所有的發票流程圖都要交給丁○○蓋章。小嘉莘之財會文件資料在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均應送呈至乙辰○○核准後才放行,乙辰○○離職后,由乙E○○接替 其職務,乙E○○是九十一年下半年來的,他做到隔年就走了 ,做到何時我不曉得,就是做到V○○接任她時,印象中乙E ○○做不到一年就走了。V○○好像是九十二年接乙E○○的 。V○○、乙E○○的職務都是跟乙辰○○一樣。我們傳票、發 票、報表所有單據都要經過主管即乙辰○○、乙E○○、V○○ 的核章,如果有人不在的話,要跑流程圖時,就要送到丁○○蓋章,因為沒有蓋核准的話不能蓋支票章。(同上卷第 248 頁以下) 4.(問:丁○○亦供稱小公司循環假交易是其依甲○○指示命你及丁丙○○等人作的,有何意見?)我是乙T○○指示我做的 ,他是我師父,我都是依照乙T○○的指示做的。九十一年六 月接任時,乙T○○要我做發票流程圖,發票流程圖是配合資 金流程圖做的,如果說我們是根據丁丙○○的資金缺口,她每 天都跟甲○○開會,我們會根據丁丙○○告訴我們的資金來源 及流向,以前是五個人輪流包括周麗清,後來乙T○○就將周 麗清調離,把周麗清的工作分派給另外三個小姐,我們接了沒有多久就反應我們不太願意做,時間大概是在九十二、三年間,我、b○○、丙D○○、丁壬○○四人去找丁○○說我們 不願意排資金流程圖及發票流程圖,丁○○就說他會去找財務主管丁丙○○商討,我們總共反應三次,丁○○就跟我們講 說,他會把我們四人排的每一張資金流程圖及我所排發票流程圖給丁○○簽名,表示他負責。我接沒有多久時,就有找過乙T○○反應,但是他不理我,就是我每次去跟他講說我不 要排,他就很兇的說不排的話,回去吃自己,後來再跟丁○○反應。(同上卷第248頁以下) 5.(問小公司財務報表如何製作?是否要送主管機關或者何單位及會計師?何時要送?)我們的小公司是會計師查帳的,會計師來查時,有會計的問題問會計小姐,有財務的問題會問財務小姐。小公司的財務報表是會計做的,從電腦列印下來。財務報表每月均應列印送由乙辰○○、乙E○○、V○○核 准后送行,財務報表送給稽核看,及會計師來查帳時要給會計師。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是根據財簽,財簽是會計師做的,我們提供給會計師是自編財報。財報是否實在,我們在做的時候我們不知道是否合法。(註:1.非公開發行公司財報不用送證期局,但若該公司與金融機構貸款,則金融機構通常會要求公司提供經會計師查核後財務報表,以確認公司該年度財務狀況仍符合貸款條件。2.目前一般公司實務作法:公司自結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提供會計師查核,若會計師查核後有需調整者,則產生調整分錄,自結報表加上調整分錄後之數字為查核後財務報表,查核後財務報表不用送會計師,但公開發行以上之查核後財務報表及會計師查核報告需送證期局、證券基金會、證交所或櫃買中心(視其為上市或上櫃公司)。(問:是否知道你負責的小公司並沒有營業並對開發票調度資金,這些財報內容,你認為你所負責的六家財報是否實在?)我有問過會計師,會計師說如果有進口就沒有錯,我們是有進口。會計師來查帳時,沒有發現錯,我們也沒有發現錯。以前乙T○○就是這麼做,力霸、嘉食化 也是這麼做,沒有人發現這樣做是錯的。我們認定是真的有進口。我也有跟乙T○○反應不太好,我也有跟丁○○講,丁 ○○講說別人做都沒有意見。 6.(問:傳票上蓋核准章的目的是要用印,如果沒有蓋核准章的話,是否就不撥款,有無不蓋章就先撥款的情況?)要問財務人員。傳票有二種,一種是會計傳票,一種是財務傳票,財務的部分要問財務人員,因為傳票會分別回到財務、會計人員那邊去。證明乙E○○有做副總稽核、嘉食化副總多久 :因為張副總來時,我印象中乙辰○○是九十一年八月份走, 後來是乙E○○,因為乙E○○有來過年,因為我們還有在年終 尾牙表演。乙E○○有在我們送的文件上核章。我印象中尾牙 表演後,乙E○○還繼續做到第二年六月中旬。我只是有給乙a ○○資金流程圖。y○○的資金流程圖是乙a○○給他的,我 有時候也會給y○○資金流程圖,但是我沒有給他發票流程圖。以前他們有拿過發票流程圖是乙T○○給他的。每次我們 給乙a○○資金流程圖時,乙a○○一定會告訴我說一定要問f ○○,一定要呂同意才可以走,f○○有時候不同意,有時候同意,因為丁○○會跟直接f○○講,後來f○○都同意了,因為經過丁○○的批准後才會走到那邊去,沒有批准不能走。我有看到丁○○在丁○○的辦公室直接打電話給f○○。(同上卷第248頁以下) 七、證人乙a○○證述: 1.我是嘉食化公司的財務經辦,自90年起兼任新達、富嘉、立宏、凱碩、瑞森、展湖、新鴻、蓉達、昌嘉及鼎森等10家公司之財務人員,是乙K○○指派我的,我在小公司的上級主管 是f○○。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檢事官訊問筆錄(005卷 第186頁)中我說小公司上級主管是丁○○,是f○○叫我 這樣講的。要去調查局之前時,就是那一天晚上我們七點多到調查局,f○○在下午在力霸六樓辦公室時,f○○跟我們講說丁○○說他要負責,他的意思不要牽扯到她,直接就講主管是丁○○,但是事實上我的主管是f○○,再上去才是丁○○。我曾經經辦過新達、蓉達公司向力華票券發行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續約的部分(沒有經辦過新貸部分)。我不清楚當初決策、經辦新達公司、蓉達公司第一次向力華票券授信(八十九年七月間)的人是誰。九十年我開始兼任小公司業務之後,新達公司、蓉達公司續約的事宜,有力華票券主動通知你們辦理,也有我主動到力華票券辦理續約。就是大概九點半時,我沒有打給他,他就會打給我就是要續約的那一天,經辦人員會跟我講展延的期限。我們都是固定發行一百八十天的商業本票,經辦人員會跟我確認本票到期日。經辦人員是丙V○○的前手,是丁酉○○先生。我們小公司部分 ,力華票券通常都是通知我辦理續約。(本院筆錄卷㈡第 106頁以下) 2.(提示103卷第55頁最後一個回答)這是我的回答,但是裡 面就是少了f○○。(問:你既然沒有參加中午的會議,怎麼知道中午會議討論的決策內容、運作方式、資金調度的方式?)舉例來說,我們就覺得錢為何要轉到小公司去,丁丙○ ○就講說開會時老闆有講。但我不知道開會是何時開始的。根據檢察官所提示103卷第54頁反面調查局筆錄,我在裡面 回答我於九十年初兼任蓉達公司的財務主管,那個時候就是因為f○○的關係,她叫我不要講他,我也不知道如何回答。但是財務主管是f○○,我管這九家公司的財務,有七家沒有領錢,我只有領五千元,我只是把f○○的指示轉達給其它幾家公司的小姐,我並沒有管理他們的權力。我是乙K○ ○指派到蓉達公司擔任財務覆核。蓉達公司的財務我要向f○○負責,再上去是丁○○。(問:(提示103卷第55頁第 二個問答)你有說前述十家公司的實際營運人…實際負責人是甲○○…,這樣的回答是否實在?)上面可能是問錢的調度,錢的調度是甲○○。其它實際經營我不瞭解。(同上卷第106頁以下) 3.乙K○○未離職之前我都要聽他的,他是副總。他九十一年就 離職,我不曉得嘉食化下面的小公司傳票他有無蓋章。乙K○ ○指示給我們做傳票、發票、支票,但是傳票、發票、支票要不要再送給他覆核我不知道。乙K○○離職後就是由f○○ 負責我們這九家財務會計。f○○的職務就是接替乙K○○上 述的職務。(問:y○○說資金入帳後,都是由你來借給其它的小公司?)因為f○○在去調查局之前也有跟y○○他們講。f○○跟我講說是要講丁○○,跟y○○他們講說這一部分要講我,事實上都是f○○來指示。我不清楚流程如何,就是有錢進來,錢就一定要出去,不會留在這幾家公司,我不知道流程是何人決定的,但是我們要聽f○○指示可以轉出去,我們才敢轉,因為f○○說這一家已經借太多了,要換別家來借。(問:對於y○○也說小公司的買入、賣出的營業內容是你跟乙己○○來做的,有何意見?)有意見, 我的權力無法決定什麼,也是f○○決定的。像乙己○○要我 做什麼,我也是要跟f○○報告過後才能做。我的意思是這九家的財會是f○○在掌控的。(同上卷第106頁以下) 八、證人f○○證述: 1.被告乙K○○在八十七年七月是財務部的副總,他接游騰昌後 ,是財務、會計一起管,是我的直屬長官。乙K○○是到九十 年底離職,他離職後,他的工作就沒有人來接,就是沒有補人,後來董事會通過由丁○○暫代乙K○○的職位,我沒有接 乙K○○的工作。乙a○○那時候是直接對206 被告乙K○○負責 ,他在財務那邊是做進口的工作,還有跟銀行聯絡貸款方面的事情。上面所講的是嘉食化方面,但是206 被告乙K○○當 時也是小公司的財、會主管,206 被告乙K○○在離職之前也 是小公司的財會主管。(亞太固網本院筆錄卷㈠第270頁以 下) 2.(在調查局說六樓、八樓小公司都沒有營業,而且也有陳述乙p○○為了多賺一點錢,才要求你們撥小公司給他,你跟寅 ○○才撥一些六、八樓的小公司給他做財簽,為何知道小公司沒有營業,為何你跟寅○○要撥該六、八樓的小公司乙p○ ○?)因為我們所有的公司都有給會計師來簽證,不管有無營業,如果沒有營業的話,營業收入、成本都是零。不是說有營業才給會計師簽證。沒有營業的話,簽出來營業收入也是零。(同上卷第270頁以下) 3.(對於乙a○○供稱其係依你指示執行小公司業務,包括依傳 票開支票 (本院卷P.27正反94正反)有無意見?)我沒有指 示他,因為我傳票都沒有看。(乙a○○有無故意要陷害你? )那我就不知道了,我的同事有跟我講說,他不想對丁○○負責,他想降低他的層級。(對於A○○、y○○之辯護人依渠等所供稱係依你的指示發行小公司公司債售予亞太固網,對此有何意見?(本院卷P87反、88正))甲○○沒有直接 跟我講說要發公司債,可能是八樓的陳美虹拿一張發行公司債的表給我,上面記明哪一家小公司要發行公司債的金額、利率、發行條件,我一看,這不是我的工作範圍,所以我就轉交那一張表給020被告y○○了,所以公司債要問y○○ 比較清楚,事實上y○○沒有這個權限。我也不曉得公司法有修改可以發公司債。(為何030被告乙a○○、016被告A○ ○、020被告y○○都說是嘉食化公票,但有開支票給)李 、冉是那一張表交給y○○,因為是我轉交給他的,所以他知道要做這些事情。是A○○去找丙q○○要一些發行小公司 公司債的軟體,去發行公司債。發行公司債後為何會知道賣給亞太固網,我不曉得。他們應該都知道是亞太固網買的,為什麼,我不曉得,會不會是從八樓那邊得到的訊息,亞太固網買這些都是甲○○安排的。(為何他們都說你f○○指示他們的而不說別人?)我在那邊做比較久,我跟他們是同一個辦公室,他們會往上面講我我也能理解,但是這件事情,大家都沒有這個權限,人家拿給我,我看不是我的權限,我就轉交給y○○。我在想A○○跟y○○是同一個律師,所以他們才講的一樣吧。(同上卷第270頁以下) 4.所以嘉食化轉投資新達等9家小公司之會計業務之一直以來 均是聽命於你的指示為之,該9家小公司之財務於91年以前 係依乙K○○指示為之,91年乙K○○離職后即依你的指示為之 ,是否如此?答,不是這樣子。因為我沒有管小公司,也沒有看傳票,也沒有蓋章,資金流程、交易流程表我也沒有蓋章,明明是206被告乙K○○走後,就是丁○○接任,可能是 他們跟丁○○有距離,所以事情發生後,就往我推,這也是人之常情。(同上卷第270頁以下) 5.(問:新達、富嘉、立宏 (丙黃○○)、凱碩、蓉達、瑞森、 展湖 (乙P○○)、新鴻 (丁未○○)及昌嘉 (乙A○○)等9家公司 的設立登記是否甲○○交代你準備資料請會計師辦理?(412卷第303頁))因為那時候是嘉食化成立這些公司的董事會已經通過了,206被告乙K○○把董事會的議事錄給我,甲○○ 就會指示誰當董事長、股東是誰,我就把這個文件轉交給會計師,因為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都是我跟他們聯絡的,眾信會計師事務所辦的。(這是何時的事?)好像是八十八、八十九年的事情。(這9家公司董監事是否均為力霸集團的 員工及甲○○的親屬?)對,大部分都是。會知道這些小公司沒有實際營業,因為我們有轉投資他們,查帳時會計師要求所投資公司的報表要給會計師,所以才會知道。(同上卷第270頁以下) 6.(有關小嘉莘等二十六家小公司的資金,如何經過嘉食化九家的部分,乙己○○陳述有經過你作業,對此有何意見?)乙己 ○○只有一次他要拿給我看,我不看,所以乙己○○就去跟丁 ○○告狀,但是我不想看。後來乙己○○知道我不看這個東西 後,他就交給乙a○○,就不經過我。乙己○○所說的,他所製 作的資金流程圖有交給相關的會計、財務及其主管,但實際上他沒有給我,他有說跨部門的話,八樓他給I○○,六樓他給乙a○○。(與嘉食化有關的小公司部分,你是否有支領 相關的薪資、津貼?)這是九十年八月時,206被告乙K○○ 要幫我調薪,他去跟甲○○講,甲○○就把我放在宏森、鼎森,薪水都是甲○○決定,他要擺在哪裡,我也無法決定。當時我根本沒有做宏森、鼎森的事情,但是他就是把我掛在那邊。最早鼎森的財務業務主管是206被告乙K○○,再來是 丙己○○、陸梅蘭、乙a○○,這是九十年四月份的那一張表上 所記載的。我是到九十年八月時,206被告乙K○○幫我調薪 時,我才被放進去的。當時小公司的主管是206被告乙K○○ ,鼎森的傳票也是206被告乙K○○在看,也不是我在看。甲 ○○會把我們薪水分散,丁戊○○認為我在那邊領薪水,所以 就認為我是那邊的員工。我從力霸調到嘉食化時,因為甲○○不希望我領到比較多的退休金,所以就把我分散,這個事情寅○○也知道。(同上卷第270頁以下) 九、證人亥○○證述: 1.我從八十七年到九十二年,在力華票券起初是代理總稽核,後來升為總稽核。工作內容為從事稽核工作,稽核工作是書面的審查工作,以檢視內部作業是否符合內規或是相關法令。從職位的劃分表上,總稽核是直接報告董事長(依照力華票券公司的內規,總稽核隸屬於董事會,直接對董事會負責),但是實際上我們公司的內部文件,我是要經過副總經理、總經理、顧問、董事長過目後,再轉到中華商業銀行,經過中華商業銀行的總經理、顧問看了之後,才給甲○○做最後的批示才定案。我在擔任總稽核時,力華票券副總經理剛開始是彭振湘,後來是甲s○○。力華票券是由力霸、中華商 業銀行這兩家公司來投資的。力華票券是從屬公司,中華商業銀行、力霸是控制公司,所以從投資、董監事結構來看,他們之間是關係企業也是利害關係人。我知道力長、益金、遠新、遠富等三十一家小公司是力華票券、力霸的關係企業也是利害關係人。(本院筆錄卷㈡第194頁以下) 2.中央銀行八十七年、九十年與票券金融公司稽核與業務主管連繫會議決議我有參加討論,內容我都知道。在我的任職期間,力華票券對於利害關係人或是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案件,有依照該會議紀錄及相關法令及內控規定來執行。金檢報告從八十八年開始到九十五年都一再指摘力華票券並未依照上開規定處理辦理授信案件,包括故意漏列利害關係人的相關資料、故意將同一關係企業或利害關係人列為非同一關係企業非利害關係人、明知不符合優良公司條件,而准予發行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擔保品押質不足、明知小公司非優良公司而准予以其股票做為擔保並增加授信額度、明知小公司彼此間循環買賣虛增營業額、窗飾盈餘並未實際營業之事實、明知小公司股票大多低於面值甚至多戶淨值已呈負數且多戶資本虧損二分之一以上等等有二十幾項,這些東西在稽核室查核的過程中,有發現問題都會依實提列,但是寫出來的東西要經過內部的副總、總經理、董事長、顧問及中華商業銀行的副總、總經理、顧問及甲○○看稽徵所9 後批示,過程當中我提出報告中所提出的問題常常被刪掉或 是被修飾。中間是何人刪改的,可以看得出來,因為我的報告我常常在常董會或是董事會常常都是被甲○○藉題謾罵的對象,我也有表示辭職不做的意願,但都被慰留,直到九十二年我屆退時,我就寫辭職申請書,我寫說我已經按照內部的規定達到退休的年齡六十五歲,我要退休,最後經過財政部同意後,我就往後幾個月退休。(庭呈致審判長字條及業經增補之相關查核報告附卷)今日庭呈法院的資料,其中第一頁至第四頁關於新達、蓉達授信案件的查核報告內容打字的部分,打字的部分是稽核室的稽核人員所製作,是一位蘇先生或是林先生,我有核過稿。前開第一頁至第四頁內容,我有以螢光筆標示出來被刪除及增加文字的部分,裡面有我們的副總、中華商業銀行的總經理、董事長等不同人劃掉、改的。第一頁、第二頁好像是甲s○○副總改的。第三頁、第 四頁是乙L○改的。第五頁、第六頁好像是甲○○劃的。在前 開庭呈資料第八頁、第九頁、第十頁劃螢光筆的用意:因為稽核責任查核的地方,我們會依實揭露出來。(問:第十二頁你有寫二點意見「若未依規揭露可能不符證交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而遭處罰,請主辦單位業務部提供看法」,後來敬會業務部由066被告W○○蓋章所寫的意見為「無其它應予揭 露事項」,這樣對不對?)揭露有問題的話,在年度報表上公司有什麼被指正的話,不把公司的嚴重問題提出在報表上,會違反證交法第三十九條,所以我提醒要注意這些東西,要依實提出。那個年度我認為對於單一行業之授信額度較前(10)月已增加,這樣為不妥,應該給予糾正。即金檢處所發給力華票券的糾正事項,依法應該由力華票券予以揭露。前開庭呈資料第十五頁用螢光筆劃線的部分用意:內部控管上有什麼需要改善,有會過我的文件,我會注意到公司的哪個部門應該做何事,我在工作上會時時關心並盡到我的責任。我在職期間,對於主管機關的金檢報告所指摘的缺失,都有報告於董事會促請討論、改善,也有送交監察人。因為我有呈送給他們看,董事會及監察人怎樣處理,不在我的職責裡面。(同上卷第194頁以下) 3.我應該是有列席董事會,有列席的話,都是有列席名單會列入。我出席的董事會,參加開會的董事應該照講是集團董事長、我們公司的董事長、各部室的主管、顧問。董事長、總經理都有參加,其它就是各部室的主管有參加,至於其它董監事都沒有看到有參加,偶爾會有一、二位董監事參加。力華票券的副總經理的職權就是輔助總經理公司裡面的業務。我不曉得副總經理有無指揮、監督業務部門辦理徵、授信的業務。我在稽核時找出缺失時,責任的歸屬是曉得屬於哪個單位的業務要由哪個單位處理。(同上卷第194頁以下) 十、證人丁酉○○證述: 1.力華票券有關於二十二家關係人的貸款都是我擔任徵信工作,我於96年1月31日在調查局講的「徵信報告寫的再不好, myy)一定都通過」,是指:我們徵信報告跟所有董事會的會 議紀錄都是送到銀行局,銀行局每次都會叫我們修正(基本上只要是關係人的公司,都有被銀行局糾正過)公司虧損及營收衰退者,而我們還撥款的案子,徵信報告也是寫虧損。經過被糾正後,徵信報告還是要照實寫。但是因為是授信完成,所以就沒有辦法。二十二家公司的貸款如果到期時,有些是他們會來申請,沒有來申請的,W○○也會叫有我們續約的案子如果很快到的話,也要幫他們辦理展期。(本院筆錄卷㈡第3頁以下) 2.我在業務部專員做徵信工作時,基本上是根據銀行局的徵授信規則上有一個報表,來要求客戶提供資料。當客戶公司的資本額三千萬以上就要有會計師的財簽。我所承做的二十二家關係企業,他們公司的資本額都超過三千萬,也都有會計師的財簽。(問:你在調查局的陳述有提到079被告丙Y○○ 在八十七年間做二十二家新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時,他知道這二十二家公司是力霸集團關係企業,這是你猜測?還是你確實知道?)這二十二家基本上在我們公司上班的都知道。因為079被告丙Y○○有(無)去參加常董會,總經理的職位 應該知道這幾家是關係企業。連我去業務部不到二年的的基本員工,我都知道這二十二家是關係人。例如像他要給我們的那一些大本票,大本票有他們的簽名,這些東西都是送到力霸給力霸那邊的人簽名,而力霸又是力華票券的股東。基本上公司的東西,總經理都會管,就是各部門都管。(問:總經理對於你們的徵信報告、授信審核表,在審核時,)及蔣國杏(另行審結 面的審核?)以前是業務部的AO會進去開授審會 ,後來是我們徵信的人員也會列席授審會,每個AO就會將他們自己的案子唸一遍,授審委員就會看這個案子過不過。力華票券也是各部門分工負責,對於徵信報告、授信審核表上面的記載,是由記載的人來負責它的真實狀況。(同上卷第3 頁以下) 3.我在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調查筆錄(106卷P.94-100)所言 係確實。這22家小公司算是關係人,關係人就要有十足的擔保,如果擔保品不足的話就會違反銀行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的規定。有擔保品不足時都要跟I○○聯絡,是因為I○○負責十家公司,還有一個是丁丙○○,他們都是力霸、嘉 食化的人員。我於96年1月31日調查時稱 (106卷第96頁背面):我調到業務部後,大家都說這些案子都是甲○○直接交 給業務部的人來做。「大家」是指交易部的人,就是我們在交易部每天早上八點半時開會,開會時總經理會交待講說哪一筆錢要早點撥給客戶。我於前開調查時說「甲○○應該是指示把案子交給業務部經理Y○○,再由Y○○交代下屬去辦理」等語的依據:關係人的案子,我在過去是辦展期,那些案子是從一開始開業時就在營運了。在我調到業務部時,那些業務部的AO及徵信人員就這樣講。(問:你如何知道丙黃 ○○的印章是由甲○○保管,用以執行力華票券董事長的職務?)授審表回來時,我們徵信人員都看得到,有些是先蓋完董事長丙黃○○章,其實董事長還沒有簽名,可是事後授審 表上面074被告丙黃○○才會補簽名上去,我們事後要影印留 存送到銀行局去。(同上卷第3頁以下) 4.(問:你於調查時說,很多案子都是乙f○○直接向甲○○報 告而不經過丙黃○○等語有何依據?)因為很多時候,都是總 經理乙f○○跟W○○不曉得跟誰去面報,人事那邊就會講說 067被告乙f○○、W○○去面報,但是074被告丙黃○○都是在 公司沒有過去。我調查時說辦理22家小公司徵信案件續約時有到力霸大樓看過,我有發現這些公司並無實際營業,只有作帳人員而已。這些公司當時都無法還錢,丁庚○○與W○○ 仍然會催促我趕快辦理續約展期之事。一般流程來講,沒有實際營運的公司不可向力華票券申辦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授信。以徵信的觀點來講,沒有實際營運的公司,就不可能把這筆錢撥出去。(問:你為何不把這22家小公司沒有營運的實情反映在徵信報告內?)其實它會附一個四○一表給我們,四○一表是有附一個營業收入的證明,我不能確定它真的是沒有營運的公司,因為四○一表已經過財務部、國稅局的認定。W○○及乙f○○基本上應該知道這22家小公司沒有營運 的實情,可是我不能代替他們發言。丙Y○○基本上也應該知 道這22家小公司沒有營運的實情。(同上卷第3頁以下) 5.(問:你於前開調查筆錄 (106卷第99頁背面)所稱齊裕公司一位協理在96年1月5日拿本票來力華票券,要求幫他們保證發行,補回之前他們公司購買力霸、嘉食化公司債的錢,乙f ○○要求你如何配合,為何你及當時的副總經理都不同意?)後來我知道他有跟我們買力霸或是嘉食化的公司債二千萬,一月五日他們就直接拿商業本票過來,要我們幫他們發行,是067被告乙f○○總經理拿進來給乙t○○的,可是副總經 理乙t○○跟我都沒有同意,已經不能再出單了,因為已經被 接管了。(同上卷第3頁以下) 6.我於偵查時稱「關於公司債搭售之事,不正常的公司拿了額度之後就倒給我們」,是指有些公司就是我們發行之後,有時候不到一個月、二個月那些公司就倒閉,問交易員、AO,他們都會說這些公司是有搭配買一些公司債。我做徵信工作只有一、二年,總經理067被告乙f○○在授信的業務很久了 ,以常理來判斷應該知道這是沒有營運的公司。這是我個人的判斷。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我在調查局講,我不敢把沒有營運的事實寫出來,更不能把公司寫得太差,然後如果寫太差,我曾經被襄理丁庚○○修改過,這句話是正確的。二十 二家公司上未營運的事實,079被告丙Y○○基本上知道,這 也是我自己的判斷。(問:你當時在徵信這二十二家公司有無營運是如何辦理?)這些公司是設在力霸大樓的六、八樓,根本沒有工廠。我們就是會去那邊拿資料,有時候是他們會自己寄過來,大部分是他們自己寄過來。丙癸○○、劉侑維 、黃雅吟,丙癸○○、黃雅吟當時都是辦事員,劉侑維是助理 員。他們都是我之前就有在做這些事。但業務部經理、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不需要做這些事情。(問:你剛剛有提到總經理都是對於你們的徵信報告、授審表都是做書面審查,你又在調查局說這二十二家關係企業的徵信報告你都不敢把實際營運的情形反應出來,那麼這些業務部經理、副總、總經理如何會知道你的徵信報告是不實的?)其實我們列席授審會時,有時候基本上這些案子連審都沒有審,授審委員就講說是關係人的案子直接過,大部分都是乙f○○講的,因為 其它授審委員不會有何意見。乙t○○、甲s○○如何知道授信 的小公司是力霸關係企業或是利害關係人也是我自己推估,基本上我們公司的人都應該知道。我們在力華票券裡面會談到那些小公司跟力霸關係企業、利害關係人的事情,因為有時候擔保品不足,銀行局要叫他們還款,所以大家都會談論。(同上卷第3頁以下) 7.(問:在辦理續約時,有無對授信戶的發行計畫、還款財源做徵信?)其實都是按照財簽的內容,會簽一個五年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都是授信戶提供的。力華票券所有的擔保品都是放在力華票券金庫裡面。助理AO要注意、通知授信戶補足擔保品,就是我們應該要負責做這個事情。要續發時,要把擔保品夠不夠列印出來。在發時,擔保品是夠的,中間就沒有去管它。(問:要換擔保品時,應該要做何程序?)基本上總經理有交待不讓他們做換股票的動作。事實上我是沒有這樣做,但是之前的人有無這樣做我不曉得。我不是AO,我是徵信人員。有金檢報告來時,有時候丁庚○○或是W○ ○會拿給我們看。金檢報告很多問題我看不到,但按照計劃關係人要還款,少部分有還,也是有還。(問:你在做續約的徵信報告時,是否需要調查關係人委託力華票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的還款情形?)其實在做徵信時,我們要跟聯徵中心調報表。二十二家裡面,好像都有還過一點。因為銀行局一開始有下令這些公司在三年內在我們公司淨值超過百分之三十五的部分要攤還,第一年、第二年都有還到。一開始在辦續約時,如果是一億二千萬的話,總經理乙f○○跟W○○ 、丁庚○○也會交待要降下來變成一億一千萬,不可能讓他們 超過限額。實際上他們有無還我會知道,還力華票券的部分,我們在電腦程式上會看到,我們看到的是本票的本金有減少。但從來沒有過本金全部還清後,再重新簽約的情形,每一次辦理續約都是紙上作業。(同上卷第3頁以下) 十一、證人丙乙○○證述: 1.(問:你在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調查局訊問時,有講領航公司的財務狀況不怎麼好,意思是講大陸的投資都沒有在財報上揭露,貸款風險高…是067被告乙f○○說是上面交待的 ,上面是誰?)他只有講說是上面交待的,實情我不知道。(問:授信、徵信審查的表格中,你說寫的太深入的話,會被主管退回?)會改我們授審表是彭副總、總經理,如果有錯的話會改。印象中彭副總、總經理乙f○○有改過,是哪一 家,我要回去找看有無資料。徵信報告及授審表不能由同一人製作這是金融界的慣例。規定是這樣,但是礙於人力的問題,大部分都會有彈性。我有一、兩次在授信審核表內,就客戶的經營狀況所寫的負面意見被乙f○○修改成較中性的用 語。乙f○○應該是不會直接在授審表「綜合評述欄」或「受 理單位意見欄」內修改,他會退回叫我們重寫。有一、兩次乙f○○有講過,寫這樣子(對客戶的評述寫的太負面)案子 怎麼會過。有時候寫簽呈也是這樣,有時候上簽067被告乙f ○○會改。(本院筆錄卷㈡第67頁以下) 2.(問:你如何知道歐科與領航公司所搭買力霸公司公司債1 千及3千萬元是乙f○○及該公司負責人洽談的結果?)承做 這個案子時,是總經理跟客戶講好的,叫我進去他的辦公室,跟我說要寫徵信報告,總經理會講他們要貸款多少,要搭買公司債。我記得是067被告乙f○○走過來我跟丙巳○○辦公 室座位那邊,向我們帳管員表示不准我們在擔保品的欄位內敘明有搭買力霸、嘉食化公司債之事,他說是大老闆不准這樣寫。我不太清楚,若寫出來,主管機關檢查時會發現有何弊端。但我發覺他們之前的案子都是這樣,沒有做或是續約比較多,大部分的案子都是續約,我們都是看之前的人怎麼做。我們總經理有交待我們AO,故我於95年12月間依乙f○○ 指示向至昇公司王玉菁表示在財務報表中不要揭露搭買力霸公司公司債及力華票券特別股之事。(問:你如何知道齊裕建設公司申請發行商業本票搭買力霸公司債部分是乙f○○跟 王素月談的)我們總經理說王素月是他以前在華僑銀行的客戶。當時是總經理交待我將公司債原本帶去齊裕建設公司,請他們在設定質權欄內加蓋公司章。(同上卷第67頁以下)3.我於96年01月30日於本署檢察官訊問筆錄內容確實。(問:甲z○○如何對乙f○○主導搭售公司債的行為表示不同意見? )記得有一次總稽核有提出異議說公司債要揭露,我記得總經理有說大老闆不想揭露,有意見去跟大老闆講。聖剛、歐科、領航、中華公明不是由W○○指示我或是我跟他們負責人談的,我進去力華票券時,W○○已經調到中華商銀。這些案子是我們總經理交待我辦的案子。在我處理搭售公司債的事情時,我不知道霸、嘉食化公司債有無收取佣金的事情。我於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進力華票券。(同上卷第67頁以下) 十二、證人丙癸○○證述: 1.我在96年2月2日調查筆錄記載沒有錯。(問:你在力華票券業務部的職務是否是助理帳務管理員?)我只知道我在那邊都是做打字的工作,我是掛辦事員,沒有職務名稱。當時的業務部經理第一個是丙u○○,第二個是Y○○。我負責在徵 信報告內打字。22家小公司徵信報告內容之資料是我們上面的經理、襄理拿給我打字,經理當時是丙u○○、Y○○,襄 理是丁庚○○。我有負責在授信審核表內打字,襄理會用手寫 (手寫處沒有固定,有時候是直接填在授信審核表欄位內,有時候是寫在白紙上面。有時候是會著夾著洽談表跟授審表給我們,有時候只有授審表。),將所有的欄位包括授信條件、連帶保證人、擔保品、綜合評述、受理單位意見都寫好,我們照打。棟信、棟宏、申聯、益金、德台…等二十二家小公司我是有聽過,因為這是八十七、八年時弄的,已經過十年了。我在職這段期間,這二十二家除了我做以外,我剛去時還有一位經辦劉如華,他也有負責一部分,後來劉如華離職後,又來了一位傅元佑幫忙一起做徵、授信的打字工作。我不知道何職務之人應到客戶處辦理徵信洽談事宜,我們是單純拿到文件資料就繕打。我也沒有看過有誰去客戶處洽談。(本院筆錄卷㈡第36頁以下) 2.貸款的行為的話,就是跟我後來到其它家銀行的做法不大相同。像我之前待的三信銀行是先跟客戶談完,先有徵信再授信。力華票券部分我不清楚上面怎麼去做的,我們都會先打完授審表才會打徵信報告,就是順序顛倒。我待過三信、日盛。就剛剛的順序來講,三信跟日盛也有不同。日盛的話是用關係維護經理,先跟客戶洽談後,先做洽談評估報告就是徵信報告,送出去後再由授信管理處做授信審查意見。三信的話,順序是相同,但是三信的人是洽談的人寫授信報告,由另外一組人寫徵信報告。力華的話順序是倒過來。(問:你的意思是指你後來去工作的三信及日盛銀行的貸款做法、流程比較力華票券貸款的流程,哪一個才有問題?)像我從三信到日盛時,日盛的做法也有不同,我不能說哪一個比較好,我認為是組織配置的問題。我在前開偵查時稱力華有把一切認定為關係企業的公司「規避」掉,認為是關聯企業之依據:當初我有這樣回答。我大概當初講的意思是說,很多是我們大方向自己認為的事,不是依據法律條文那一張表是我們每次在打時,AO會拿那一張表、授審表,我們就按照上面寫的填寫下來。(同上卷第36頁以下) 3.(問:依筆錄記載,調查局在問你時,有提示日安、輝東及新達的徵信報告後,你看過資料才回答問題,後面的徵信報告你並有簽名、捺指印,筆錄記載跟事實經過是否相符?徵信報告有無看過?)當初有這樣回答,但是我還有要求要看這三家公司的授信審查表來看(後改稱)我不記得有無向調查員要求看授審表。我真得不確定很多東西,要我記十年前的東西,我記不起來。四個月前我確實是這樣講沒有錯。我提到負責徵信的是接案回來的經理或是襄理,意思是他們把資料拿給我,我們再打字。我不知道他們這個案子的來源;也不知道是他們主動跑客戶,還是有人到力華票券跟經、襄理接洽;亦不曉得二十二家關係企業的案子是何人接回來的。我也沒有看過誰把這些案子交給力華票券的業務部。我回答「知道世湘等二十二家公司是力霸關係企業,且沒有實際交易,經理、襄理交待這些要趕快辦,總經理079被告丙Y○ ○一定也知道」,意思是依照推論來想,總經理是我們最高主管,很多案子他們要到董事會報告,所以他會知道,這是我自己推的。我知道徵信、授信不能由同一個人做,在我們授審表、徵信報告就會分開去打。從資料看來,徵、授信是我一個人做,是指全部的打字都是我一個人在打,因為襄理級是不打字的。前面我有講,我是按照他們寫的授審表打出來。(問:你說授、徵信都是經理或襄理一個人兼辦?)我當時不曉得這樣做是不行的。我是離開力華票券後才知道徵、授信不能同一個人兼辦。(同上卷第36頁以下) 十三、證人丙巳○○證述: 1.我在九十四年十一月到九十五年四月擔任力華票券AO,業務部主管是丙r○○,我於八十七年七月到九十四年十月在交易 部任職,主管有好幾個,剛開始是林朝明、盧福壽、沈碧秀、乙t○○。(本院筆錄卷㈡第67頁以下) 2.利害關係人所委託發行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部分,只能用代銷而不能用包銷的方式在次級市場銷售,是因為力華票券不能持有利害關係人的商業本票。利害關係人的部分是代銷,有固定的同仁在做。關聯戶的話,則是包銷。包銷的話也包括關聯戶及一般客戶,每個交易員可以做,代銷的話有專人在做,但是我們會幫忙他在市場上找客戶(就是找資金)。代銷的話都是做利害關係人。(同上卷第67頁以下) 3.積穎公司貸款三千萬,其中的一千五百萬購買公司債的部分是067被告乙f○○交辦的。但積穎公司的負責人程晃涵說我 有到他公司去,還要他用個人戶去買一千五百萬的公司債做為擔保品;這不是我說的,這是總經理交待的。那一天剛開始時總經理拿資料來說,這一家要辦,因為資料不足,我跟總經理報告資料不足,無法關財務資料,總經理就帶著我跟乙t○○去辦,一般細節都是總經理跟他在談。我沒有跟他講 ,只是後來一些授審案子授審、常董會都通過後,我們就拿案子給他簽。我在96年2月1日調查筆錄,當時調查員有給我看筆錄,我看了才簽名。(問:你在擔任業務部襄理期間所開發之新客戶,是否都要到客戶所在公司與該公司負責人或承辦人洽談以便了解該公司是否符合授信條件?)我到業務部,新的客戶只有二家積穎公司跟志嘉建設,都是跟總經理一起去的。是總經理介紹的,不是我自己找的。我有到積穎公司、志嘉洽談。(問:徵信報告及授信審核表可否由同一人製作?)原則上徵信報告及授信審核表是不能由徵、授信本來就要分開。最近是,因為只有三個帳管 人員,沒有人手。授信報告的部分,就是請其它的AO代勞。我有在丙V○○經辦的22家小公司續約案之徵信報告之經辦欄 或覆核欄中蓋章表示有經辦或覆核之意。是丙V○○先生蓋完 覆核或是經辦後,他會留空格給我蓋,一般的徵信都是AO自己寫。雖然我明知這些案件都是丙V○○經辦的,自己並未參 與,因為人手真的不足,沒有辦法請別人蓋,一定都是我們三個AO蓋。我知道如此會使主管機關或是其它第三人誤認我們的徵信報告、授審表是有不同的經辦人、覆核人。(同上卷第67頁以下) 4.(問:乙f○○在授審會時如何提及他交辦案件的客戶也會購 買力霸及嘉食化之公司債?)因為她就是先拿報表給AO,寫完後,因為買公司債的條件都不會列在授審表,在開授審會時會提。一般的話,他會講說這一家客戶有要買公司債。我不曉得067被告乙f○○這樣講的用意為何。乙f○○有交待我 辦理如起訴書第855頁附表乙八的26家力華票券非利害關係 人客戶向公司申請授信之案件:積穎公司、志嘉公司。我有跟AO或乙f○○一起去找過如起訴書第855頁附表乙八的26家 力華票券非利害關係人客戶:積穎公司、志嘉公司。我沒有跟丁卯○○、W○○去莊頭北,那個時候我在交易部,有時候 沒有空的話,交易員會拿名片給AO帶去。積穎公司部分, 067被告乙f○○是直接跟客戶講金額的話是一半買公司債。 他有跟陳晃涵說搭買公司債是作為擔保發行保證商業本票之用。雖然為擔保用,但總經理說不要列在上面,故授信審核表擔保品欄寫「無」。志嘉建設剛開始我跟總經理去時,沒有講到公司債,是後來總經理跟我講到有要他們買。萬家福之前就到期,我就問總經理到期了,然後就要我跟他們聯絡,總經理交待我拿力霸公司送來的新公司債到萬家福那邊,請他們在公司債上背書蓋章。(同上卷第67頁以下) 5.(問:甲z○○如何向乙f○○表示不要再辦理搭售公司債之案 件?)我們自己都有跟總稽核報告,總稽核在授審會、晨會也有講說不要辦這個公司債,067被告乙f○○在授審會、晨 會也有在場,067被告乙f○○有何反應我不記得了。力華票 券辦理保證商業本票搭售力霸及嘉食化公司債,等於是將力華票券的資金套往力霸及嘉食化公司。(問:既然你知道如此有違法之嫌,為何要配合乙f○○之指示辦理?)總經理指 示,有問題的話他說他要擔,我確定他有這樣講,因為其它的AO也都有聽到,總經理是在AO的辦公室座位附近講的。我在96年2月1日本署檢察事務官處詢問筆錄確實 (107卷86頁 到90頁)。(問:對於乙地○○的筆錄,他說你跟丁卯○○、W ○○去跟他談搭買公司債的事情,為何他有講到丙巳○○?) 因為他們有我的名片,因為我的名片交給AO一起帶過去。我只有去積穎公司、志嘉建設而已,莊頭北我沒有去。(同上卷第67頁以下) 十四、證人丙L○○證述: 1.我96年2月1日調查筆錄內容是確實的 (107卷139頁到144頁 )。我在力華的工作是帳管,每個月陳總經理要增加新建三 個案子,當初我們案子來源是來自於自己開發,就是我們從公開資訊網站去蒐集,全台北地區有1200家左右的上市上櫃,我們大部分客戶都在台北地區,因為前任及現任總經理不允許桃園以南。在丙午○○總顧問進來以後,介紹很多客戶, 新泰伸位於新竹,營業狀況符合我們授信的原則,我在力華五年當中沒有接受任何長官施加壓力,這兩家公司是丙午○○ 告訴我說有一天他要帶我去,要我先上網去看看這兩家公司的財務狀況,因為這兩家公司吻合我們承作條件,丙午○○就 帶我去拜訪這兩家公司的財務主管,瞭解一下營運狀況,當時丙午○○在力華票券有派車有司機,是丙午○○的司機開車載 我們去楊梅拜訪客戶新泰伸科技,另一家莊頭北在重慶北路,我們也是一起去看,後來我拿回財務報表,開始承作,並往上送。丙午○○無參與力華票券請求客戶於辦理商業本票保 證融資時搭買力霸及嘉食化公司債之事。(問:你們如何跟客戶提出買公司債的要求?)我是跟客戶解釋吳經理交代把定存單改為力霸公司債可行嗎,目的是要當作抵押品,客戶說可以。我們是一起去看工廠的設備及營運,等到要接洽授信時,是他們把資料寄過來,我就作授信程序。所有力霸公司債的事情都是W○○經理跟我們交代跟客戶解釋把定存單改為公司債,如果客戶不改,拿中華銀行存單來,我們照樣接受給他授信。W○○有跟我們一起去拜訪客戶,包括新泰伸科技公司時乙f○○跟W○○都有一起去,惟我忘記丙午○○ 有無跟我或W○○一起去拜訪客戶,我離開四、五年,太久了。所有的襄理都有被經理召進經理辦公室,所有案子我們都跟吳經理討論,故我才說乙f○○及W○○知道且配合要求 客戶搭買力霸及嘉食化公司債之事。( (107卷143頁背面)(本院筆錄卷㈡第25頁以下) 2.我96年2月1日本於檢察署偵查中所言確實。(同卷第151頁 到152頁)我在授信部門,我是屬於二等襄理,上面沒有副 理,經理要外出就是跟我講他要去大董(即甲○○)那邊,有事要我看一下。故我知道乙f○○、Y○○及W○○在下班 後都有去南京東路中華商銀總行找甲○○。(問:新泰伸公司是否乙f○○、W○○及你去新泰伸公司與該公司財務主管 陳立祥洽談的?)第一次九十三年時我有去,是談額度,王才旺是新泰伸副董事長,是丙午○○介紹我們認識的,那時總 顧問丙午○○請新泰伸財務部門準備資料,由我先帶部分回公 司,之後再跟新泰伸財務主管陳立祥經理接洽。丙午○○當總 顧問大約一年出頭,我記得是跟乙f○○一起進入力華票券的 。力華票券准予小公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不是我承辦的。Y○○、W○○指示一位韓劍峰襄理去辦的。我們在開授審委員會時,我們是列席人員,在授信審核表的右下端,關係人會打勾,故乙t○○、甲s○○、乙f○○得知那些小公司是力霸 關係企業,也是利害關係人。我不知道徵授信時,有無調小公司登記資料,與力霸及力華票券核對是否為利害關係人。(同上卷第25頁以下) 3.宏中公司向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是我、W○○去跟陳秀娟洽談的。經理W○○授意搭售力霸公司債作為宏中公司發行商業本票的條件。(問:為何是力華票券先撥款給授信客戶以後,買力霸、嘉食化的公司債,作為力華票券的擔保後,再准予發行商業本票?)我作過的宏中、新泰伸科技都不是這樣,他們都是先買。當初的客戶都是先買好,對完保才撥貸,可從力華票券查得出來。是所有案子授審會、常董會通過之後,我們再請客戶對完保之後,請他們先買債,然後力華票券才撥款給客戶。這是針對我的部分,其他如何我不知道。我不知道力霸、嘉食化公司債,有無經過信用評等機關評等為一定等級以上的票券,經理W○○跟我說已經經過財政部核備,那時沒有拿什麼辦法給我看。(同上卷第25頁以下) 十五、證人丙r○○證述: 1.我在96年2月1日調查筆錄確實。(107卷第92頁)我在95年5月到7月間在力華票券業務部任職(九十五年七月開始正式 接業務經理到甲○○潛逃出境),但是不是主管職,我是業務部的專門委員,業務部的副總是從三月份時W○○離開以後,就由乙t○○一直代理。徵信報告及授信審核表通常都是 不同人,應該是由不同人辦理。為避免有爭議,就是怕都同一人會有問題,一般銀行都是徵、授信是分開的。我在力華票券業務部任職期間,丙V○○負責的業務為力霸集團關係人 那一個部分,及一般的部分。W○○時,都是吳指定他在用,就是說客戶要問時,比較有效率。力霸集團22家小公司向力華票券申請續約的徵信及授信業務均由丙V○○一人負責, 一般都是他在辦理,但是我們通常都會有另外一個在做,以前到現在有關力霸集團的徵、授信都是同一個人在做。續約、展期的話,一般我們都會評分,結果因為這部分他評的都是不及格,但是有的客戶不及格也是在做,如果說票債信查詢、繳息正常的話,我們也是可以做。世湘等22家續約案件我不是說違法,而是不能做,因為信用評等分數沒有到話,一般銀行也有做續約展期的話,不跟客戶有爭議,除非是客戶的票、債信不好。(本院筆錄卷㈡第67頁以下) 2.我很少出去過。都是總經理跟授信的AO一起去找如起訴書第855頁附表乙八的26家力華票券非利害關係人客戶。(問: 為何知道麗湖、凱盛、宏健、齊裕建設、齊裕營造等五家公司都是甲○○指示067被告乙f○○處理的?)一般我們總經 理乙f○○講有關銀行、力霸、嘉食化公司債都是大老闆甲○ ○交待的。(問:今日有講到授信案都是甲○○交辦給總經理,也是甲○○指示辦理的,怎麼知道?)每次總經理私下跟AO跟我們都是這樣講。這二十二家公司續約時,我沒有給丙V○○關於續約或是授信內容的指示,丙V○○有疑義時不會 請教我,他會直接請教總經理,總經理會跟對方直接連繫。因為我剛到不久。丙V○○去請教總經理時,我沒有跟他一起 去。我們這邊的作業是AO直接跟總經理,一般的銀行是經辦、襄理、副理,因為我們這邊人少,連我只有四個做業務,所以他們都直接跟總經理請示。我的位置離他們很遠,我沒有在旁邊聽,也聽不到總經理有何指示,不曉得他們談的內容是什麼。(同上卷第67頁以下) 3.(問:業務部是不是要負責實質審查?)力華票券這邊的話,好像都是書面的比較多,跟一般人數多的商業銀行不一樣。業務部經理在力華票券真的發揮不了作用。我以前在上市、上櫃找一些客戶,要做也不能做成,因為我不能主導,等一下問經辦員就知道了。二十二家關係人貸款到期,由業務部負責通知還款還是要延貸,但是如果是關係人的部分,都是明華在辦。(問:為何在九十六年二月一日事務官訊問你時說,世湘等二十二家公司續約案都是067被告乙f○○都是 交辦的?)我上次是講說應該是不能做,王老闆叫我們總經理,因為丙V○○是做關係人那些,不是說都是乙f○○總經理 在管的,因為他也有壓力。在檢事官那邊時說續約案的額度是總經理067被告乙f○○決定,指的不是關係人的部份,我 指的貸款案購買公司債的部分。在搭買公司債貸款部分的額度,業務單位在送授審會之前就要填上額度,但是決定權、主導不是我們業務單位,主導、決定的是王老闆。(問:額度不是客戶決定、客戶填好的?還是客戶不填,是你們聽王老闆填?)有些是王老闆跟總經理指示,總經理再找AO,額度我怎麼知道。我在力華票券辦理,我內心真的是有很多感慨。就是有些我們東西要做不能做,有些也不是總經理要做的。一般信用貸款是不必交出擔保品,授審表上的擔保品項就不用填載有擔保品,但金管會來檢查時,說如果真的有附帶徵的,就要作帳。信貸在授信條件裡面沒有寫擔保品,應該還好。但是金管會來看我們票券業是比較特別。購買公司債部分,不掛帳會有很多問題,例如跟我們買公司債的公司財簽上面有寫,但是我們公司沒有相對應的記載;如此沒有違法,只是違反規定。(同上卷第67頁以下) 4.我要列席力華票券的董事會,董事會在中華商銀三樓召開,由甲○○主持,每一次都是他,雖然董事長是丙黃○○。相關 的授信案件的續約,在董事會也是甲○○主導授信安案的續約。在我的業務上,從我七月擔任經理到案發時,074被告 丙黃○○都沒有交辦任何案件。乙f○○是甲○○派來的意思: 一般我們有些事情,因為董事長丙黃○○以前也沒有在我們那 邊,AO有事情要找,都找總經理,總經理直接跟王老闆那邊面報。我在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調查時說,067被告乙f○○會 退回我的案件不願意承作,是因為在九十五年七月間他有交給我一份中華商銀的客戶名單,包括東瑞電子公司,但是因為我與AO研究結果,認為這些公司營收不佳的原因,不應該承做,所以後來我申請的其它案件才會被067被告乙f○○退 回,這是確實的。他都會跟王老闆那邊報告,怎麼交七個案子來,只有做一個凱盛,我不曉得有公司債,有公司債的話,我不會做。(同上卷第67頁以下) 5.我於95年11月間,依金管會銀行局的檢查報告與總稽核甲z○ ○去找乙f○○,要求將力霸及嘉食化3億餘元的公司債全面 清查並入帳,因為以前我們一般都是依商業銀行的習慣,就是案外的擔保品都是另外保管在另一個金庫裡。檢查報告是說如果是有買公司債的話,都要掛帳,金管會怕管理、作業中間有出入,如果不掛帳的話,就會比較不清楚,客戶要來問時,就不清楚。我比較注意我們業務部那個部分的報告。總稽核有給我看檢查報告,因為他對我說金管會比較重視這個部分,所以有給我看。與甲z○○去找067被告乙f○○討論 入帳事宜,結果乙f○○說他要請示大老闆甲○○。因為我說 一定要作帳,總經理就那我直接去找甲○○好了,我又在95年12月28日下午直接去中華商銀找甲○○報告此事,他說他要跟總經理再商量商量,結果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我看報紙就看到他到大陸去了。世湘等22家公司的授信案件整個都是丙V○○在辦。丙V○○為何不經過我,因為我們那邊有關 的決策都不是我,我在那邊真的是(未續答)。(同上卷第67頁以下) 6.力華票券有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的問題。搭售力霸、嘉食化公司債,放在力華票券裡面不勾選出來,就是為了要規避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八條。保證發行商業本票到期續約的話要重新徵、授信,通常徵、授信時要考慮是否為優良客戶、擔保品足不足,但是如果票債信如果不錯的話,我們跟客戶怕兩敗俱傷,所以會分期償還繼續續約。依我在銀行界的經驗,二十二家小公司應該不算是優良客戶,但是沒有票債信的問題,而且也有正常繳息。我只看過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那一份金檢報告,不是說沒有違法,是檢查事項有缺失。凱盛搭買公司債以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是我跟丙V○○一 起去跟黃燕珍洽談的,如果我知道是要賣公司債,我絕對不會去。我們是到黃燕珍的長安西路公司去,因為離我們銀行很近,總經理叫我們去,我們有去,但是不曉得是為了搭售公司債的事情。去的時候並沒有談公司債的事情。(同上卷第67頁以下) 十六、證人賴劍南證述: 1.我在力華票券任業務部經理,八十七年八月一日到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差兩天四個月。通知書是寫七月二日,但是我到職是八月一日,因為我從臺灣銀行八月一日退休。我到職時,力華票券還沒有開業,力華票券是八月二十幾日開業的。因為找不到業務部經理,所以財政部不准開業,我臺銀的同事,曉得我要退休,他要我頂一下,湊一下充一個數。我的工作內容:下面的人簽出來,我看文字是否通順、文件是否齊全,我蓋章,包括徵信、授信文件。我當時知道力長、益金、遠富等三十一家小公司是力霸的關係企業也是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一定要十足擔保,要提供股票,不是利害關係人就不一定。對於這些小公司的徵、授信是依照力華票券授信風險管理辦法辦理審核。(本院筆錄卷㈡第194 頁以下) 2.上述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九月二十五日、十月十五日對於小公司的授信、保證發行商業本票,因為一塊錢都沒有授權,都要董事長批才可以。我個人是沒有辦過他們的徵、授信。我的屬下事先就徵信過,簽徵、授信資料後就報上來,我看看後就蓋個章就往副總、總經理那邊送。當時業務部經理,下面有二個襄理,一個專員還是辦事員之類的,我不算好像有五個人。我歸誰管我不曉得,經過我的東西就是要送給副總經理再轉上去。(問:你認為當時你任職期間核准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的小公司,有無提供十足的擔保?)我剛剛講過,如果是關係企業,一定要提供十足擔保,如果不是關係企業,不一定十足擔保,這要上面批,我無權決定。我只是蓋章往上送,我並沒有加註意見。依照我在銀行界的實際經驗,因為在臺銀無所謂關係企業,因為是公家機關,如果是未上市股票是不能做,我在臺銀服務四十一年沒有做過這個事。當然有些公司可能獲利很多,可以做,但是我們臺灣銀行寧可不做,因為未上市、未上櫃的股票風險大。(同上卷第194頁以下) 3.(問:力華票券在八十七年度關於利害關係人及小公司的授信案件,在業務部的經辦人員是何人?)事實上這些案大部分都是上面交辦的,自己去挖的案子事實上沒有,因為自己挖的案子,上面不一定准。上面不一定是誰,董事長、總經理也可以,反正比業務部經理高階的人就是上面。曾經交辦關係人案件的高層就是甲○○。力長、連恆、棟信、力章、英湘、仁湖等公司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授審表中綜合評述欄、受理單位意見欄我不知道是誰寫的,因為這些我們事先都沒有接頭過,是交辦下來我們做。我蓋章時,承辦人陳俊兆已經蓋章了。我認識陳俊兆,他是我的部下。對於陳俊兆於96年2月6日調查時說力華票券關係企業的授信審核表的綜合評述欄及受理單位意見欄,都是其他經辦人員先打好,再由之客戶而 正常及繳息正常章,沒有意見,因為陳俊兆也 有蓋章,等於是同意見他才會蓋,要不然他不會蓋,打字也是照著陳俊兆自己的稿子打的。陳俊兆本身就是經辦人。(同上卷第194頁以下) 十七、證人甲z○○證述: 1.我於九十二年底才到力華票券擔任總稽核,接任亥○○。九十二年十二月以前沒有到力華票券。現在我還是擔任力華票券的總稽核。我不是授審委員,但是我有列席力華票券的授審會。授審會的主席是乙f○○總經理。074被告丙黃○○沒有 有參加授審會。我知道世湘等二十二家公司是力華票券的利害關係人。關聯戶是超過法定比例是在我到職前就存在的事情,我講不要做違規的事情,是後來公司債的事情。我說「講了也沒有用」,就是我跟各級人員都講過,上至董事長下到經辦員都講過,因為檢查局有檢查到,但我沒有指揮權,他們也不是我指揮的。我跟經辦人員他們講,經辦人員上面還有人,我有跟總經理乙f○○講說貸款不要搭配公司債,總 經理講說他也沒有辦法因為老闆逼他做的。我也有跟董事長丙黃○○反應過檢查局檢查過是有違規的,不能再做了,董事 長是說他也很為難,他也認為這是錯的,他希望我跟總經理做溝通。我有列席力華票券的董事會,在中華商業銀行會議室三樓召開,由甲○○先生主導。有關於搭配公司債的事件,帳管員也回答我說他們也並不想做,但是是上面的要他們做,所以他們要我跟上面的講。帳管員上面直接指揮的是業務部經理。所謂的上面是指何人要問帳管人員。(本院筆錄卷㈡第151頁以下) 2.主管機關九十三、九十五年各檢查一次,因為主管機關大概是一年來檢查一次。主管機關會把檢查意見做成檢查報告送給力華票券,我們會把缺失改善的狀況回報給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從八十八、九年開始就有對世湘等二十二家公司的授信提出任何缺失或是意見。力華票券業務部在我還沒有到前,就已經提出三年分期償還計畫,後來第三年達不到目標,後來又報了一個三年計畫。前述力華票券與主管機關的聯絡、溝通我們都是用書面答覆。力華票券的稽核部門隸屬於董事會,主管機關要求票券公司稽核部門隸屬於董事會之用意是為了獨立執行稽核業務,要減少一點經理部門的牽制。票券公司總稽核職務之地位與副總經理相當。(按:雖〈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總稽核職級應與副總經理相當,但總稽核由董事會聘任,稽核單位隸屬董事會,且稽核單位之人事任用、升遷、考核等係由總稽核簽報董事長核定後辦理,顯示立法本意係塑造稽核單位為超然獨立單位以執行稽核業務)(同上卷第151頁以下) 3.自我92年底擔任總稽核起,甲○○在力華票券好像沒有擔任董事職務。(問:甲○○既非力華票券董事,為何可以執行董事長的職務?)我不曉得,甲○○並不是執行董事長的職務,因為我們所有的文書還是經過我們的黃董簽名。但主持力華票券董事會及常董會會議的人是甲○○,我不曉得為何是甲○○主持而不是074被告丙黃○○,我去時就是這樣。我 應該是沒有義務將此點不合法之事由在內部稽核報告中表明,因為所有的董事都沒有人有異議,我們也搞不清楚。(按:〈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查核缺失應揭露於一般查核之內部稽核報告中,另第20至21條規定票券金融公司稽核人員應具備資格及應參加研習課程,總稽核認為沒有義務將此內控缺失列入稽核報告甚至不知此係不合法情事)甚至每次召開董事會時,除了甲○○之外,只有三名常務董事出席,還有我們部室主管列席,一般董事都沒有出席。因為會議紀錄上都有載明,開完會都是沒有問題。出席人數不足的問題,我們倒是沒有注意到。我沒有將此點不合法之事由在內部稽核報告中表明,因為我們不曉得這樣是不合法,因為它以前就是這樣子。在我進公司前董事會開會時的人數就一直不足,這是其它主管開會時跟我講的。(同上卷第151頁以下) 4.力華票券自92年到95年間,非利害關係人的宏中興業公司等26家公司 (如起訴書第855頁)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授信案件,有搭售力霸或嘉食化公司債之事情,我九十四年檢查九十三年度的那一次的檢查報告後才知道,檢查報告一到,我就告訴乙f○○與W○○表示請他們將力霸或嘉食化公司之公 司債快點入帳,這是第一次。因為公司的資產要透明化,如果隱藏的話,如果有流失就不曉得,所以需要入帳。關於稽核每半年要金檢報告檢查缺失必需要提報董事會我都有提報。此決議內容(中央銀行八十七年、九十年與票券金融稽核主管聯繫會決議)我大致都曉得。從九十二年到案發時九十六年一月,我看過二次金檢報告,九十四年、九十五年。九十三年的也有看。八十八年的金檢報告沒有看,但是還剩下一點點缺失還沒有改善的部分,我有答覆,所以我知道。(問:還沒有改善的缺失有無包括總稽核未抽檢利害關係人保證業務、擔保品品質評估不確實的部分?)利害關係人授信餘額是有在逐步減少,擔保品不足的部分,我們有寫在覆審紀錄表,請業務部速向客戶。擔保品有無補足,我們業務部每個月都會報金管會銀行局。(同上卷第151頁以下) 5.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的金檢報告還會有押質不足七億多,是因為嘉食化的股票市值掉下來了,所以會有不足。後來是全部補足了,後來是用未上市股票,業務部的公文是有補足。因為公司沒有上市、上櫃股票。未上市股票是用淨值的六、七成來計算,這是業務部在計算,不是我們稽核室管的。我們會看業務部的計算結果,計算是照標準計算。從歷年來的金檢報告,力華票券的缺失一年比一年多,從八、九項到九十五年的二十幾項,最主要的缺失還是利害關係人授信的部分,這些授信要一時收回的話是沒有辦法。放款的業務不是我們稽核室的看的,是業務部看的。金檢報告說要分三年改善,事實上他們也有還一部分,有慢慢改,有一部分是照計畫還,大概總共還了四、五億。金檢報告有送給監察人,他們通常沒有表示。力華票券本來是甲s○○副總負責業務部徵 、授信的督導,他九十三年退休以後,就由彭振湘看業務部的徵、授信,但是他有兼任交易部的經理,他主要是負責交易部。關於徵、授信的層級是經辦、業務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董事會。(同上卷第151頁以下) 十八、證人丁○○證述: 1.甲○○曾經指示041被告t○○辦理力霸、嘉食化公司債業 務,就我所知這些公司債的利率、金額、期數、客戶等應該是家父甲○○決定。被告t○○沒有參與公司的資金調度。嘉食化公司的財務過去有副總乙K○○,後來副總經理乙K○○ 離開後,就由兩位協理,一個是財務部的乙w○○協理,會計 部是f○○呂協理。(本院筆錄卷㈡第106頁以下) 2.若東展、申聯公司在財務上需要融資時,如果東展、申聯公司是八樓的公司,我所瞭解的是甲o○○徐副總,他們相關的 主管去接洽的。登記名義的負責人不會去參與這個部分,公司設立時及跟銀行借款時他們才會在對保的時候簽字,其它如跟銀行接觸他們是不會參與。融資取得的款項是直接撥給財務部,銀行借款下來後,都由家父甲○○統一調度。公司的登記負責人不會知道資金下來沒有,或是流向如何。(同上卷第106頁以下) 3.輝東、新達公司辦理融資之工作人員:如果是嘉新公司的話,跑銀行的主管應該是乙w○○,如果是小公司的話主管應該 是丁丙○○。笙杰、輝東、新達公司三家公司融資的部分,我 不會告訴105甲丁○○。如果要簽相關文件時,會計小姐會請 示我說要跟105甲丁○○女士銀行要對保,我會打電話給我岳 母說有銀行要對保,麻煩配合簽字,承辦會計小姐會送到我岳母的處所簽名,如果我不在的話,可能要問承辦的小姐比較清楚。我岳母從來沒有到我們公司簽名。(同上卷第106 頁以下) 4.(問:你是嘉食化的總經理,如果嘉食化的公司債部分,誰負責你不知道?)我雖是總經理,但是我的重心是在業務、生產部分。我的職權都被董事長佔用了。我知道公司處理公司債的人是誰,我是事後041被告t○○得到董事長甲○○ 的指示,他才到我辦公室告知事情,有時候是董事長打電話跟我說041被告t○○副總會到公司來辦理發行公司債的事 情,並要我配合。發行公司債前不知道有無開董事會,發行後有看到董事會議事錄有記載。我事後知道嘉食化有發行公司債的事情,因為有簽字,事前我不知道。(同上卷第106 頁以下) 5.董事會紀錄我所理解是證管會的規定,有重大事項就要開董事會力霸、嘉食化、友聯產險這些公司董事會紀錄的內容應該都是家父甲○○構思出來的。我所瞭解他是指示秘書或是相關的財務部門。這三家公司的會議紀錄,我印象當中,過去是董事長的主任秘書甲癸○○先生、丁未○○,後來變成乙天○ ○,拿上述三家公司的董事會會議紀錄讓我簽字,我所瞭解的,內容都是家父指示主任秘書寫的。丁未○○只是負責嘉食 化。力霸、友聯產險好像就是甲癸○○跟乙天○○。(問:你說 成立七十幾家小公司,從八十八年以後都是成為調度資金的工具,小公司都是以循環交易、膨脹營業額以便於申請貸放,是否如此?)這些公司的成立時間有的很早,有的是在八十幾年,最早成立時,這些公司算是控股公司,持有相關企業股票的公司,就是交叉持股,跟銀行往來的話,都是有十足的擔保品,而且也跟銀行接洽都照他們的程序申請借款,我們繳息也正常,到期他們都同意展延、對保。循環交易是有,是否為了膨脹營業額以辦理貸款…(未續答)小公司循環交易是我依照甲○○交待丁丙○○、乙己○○做的,丁丙○○、 乙己○○他們再指示下面的財會人員辦理。(同上卷第106頁 以下) 6.力華票券的事情我真得不知道。力霸跟嘉食化私募公司債的發行,我知道有這樣的事情,甲○○指示041被告t○○處 理這個我知道。力華票券搭售的事情我真得不清楚。041被 告t○○他跟我報告有人要買我們公司的公司債,至於說買公司債的客戶有無搭配力華票券的事情,041被告t○○沒 有跟我講。我知道公司債到期時,我是負連帶保證的責任。當時資金很緊,我想說董事長說其它公司要買我們公司債的事情,我認為是好事,所以我就簽字配合。力華票券跟中華商銀搭售的事情,事前、當時我不知道,因為那個時候041 被告t○○就是說有人要買公司債,要我做個人的保證,當時考慮到公司需要錢,而且董事長也有打電話給我配合辦理,所以我就簽字蓋章,事後才知道中華商銀、力華票券有搭售公司債的事情。「事後」是指好像在九十五年十二月底九十六年一月初是有一位企業公司的董事長姓黃,跑到我公司找我,接見後我才知道,他講說他買我們公司的公司債,我們公司申請重整,要怎麼辦,要我負責,他要我馬上把嘉食化的公司債贖回,我當時才知道有這樣的條件。(問:承諾簽擬之北07.28尹介華第245頁)上面有你的簽名,表示你在九十四 年間就知道力華票券以搭售嘉食化公司債的方式貸款給聖剛公司?)諾書應該是041被告t○○交給我簽的。承諾書的 內容是誰擬的我不清楚。但是字是我簽字的。上面是我的簽字我沒有錯,但是我腦子裡面印象當中,當時我沒有記得那麼清楚。就105卷第245頁的承諾書,我記不起來我簽了多少次,我那時常簽,簽很多次,如果是我簽字,我承認。力華票券搭售力霸、嘉食化私募公司債,以授信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是甲○○指示041被告t○○處理的。(同上卷第106頁以下) 7.(問:過程中你父親或是其它人有無用強暴、脅迫之類的方式使小公司的負責人、董監事他們不得不參與?)脅迫倒是沒有,只是說有請他們配合,有少數一、二個人有提出我們就換掉,有人有離職以後,就換掉。至於家父跟他們有無如何我就不清楚。我沒有印象,印象中有沒有這個事情我不知道,萬一有,當事人也沒有跟我講。(同上卷第106頁以下 ) 8.力霸的部分在八十五、六年推出力霸倫敦城大約二千戶的大社區,當初推出一坪的房子是十六萬至十四萬,造價成本是九萬多,到八十八年九二一大地震以後,再加上八十九年初政權轉移,當時的房地產大跌,到現在我們都有餘屋在賣,再加上我們的股票從八千多點跌到三千多點,光房地產我們就虧損到一百多億,再加上大環境不好,水泥廠、鋁門窗都虧損。嘉食化的部分,在八十二、三年投資一百三十億的化纖廠,到八十五、六年初,化纖廠開始正常營業,從那個時候化纖廠全世界包括臺灣都整體不好,每一家都虧本。嘉食化每個月化纖廠從一個月虧二、三千萬,到前年、去年每月虧一億多,虧的原因是大陸生產過剩、石油漲價,包括化纖廠的部分我們虧損嚴重,因為本業虧本,股票下跌,我們力霸嘉食化都是屬於傳統產業,所以銀行不斷要求我們還本金,所以這幾年下來就這樣虧掉了,所才才會動腦去向亞太固網等做一些不容許的事情。這十幾年來,我們成立的控股公司市值都在跌,能湊的我們就去湊,不能的話,家父就叫我們動用到關係企業。(同上卷第106頁以下) 十九、證人K○○證述: 1.我96年2月7日本署偵查筆錄內容確實。我是力霸公司財務處副理。(問:如何知道丙午○○有幫忙仲介力霸及嘉食化公司 債之事?)他有來力霸公司找t○○副總。我於前開偵查時稱在95年12月底丙午○○有帶買方秋雨印刷公司找t○○。當 時檢察官問我時,我有當庭指認丙午○○。我有聽秘書丙己○○ 講過,丙午○○來找過t○○幾次我本身也有看過。是t○○ 跟我說,丙午○○來找t○○是為了要講公司債的事情,他後 來說,丙午○○來跟客人來時,t○○不在,要我代為t○○ 接待他。(本院筆錄卷㈡第130頁以下) 2.從95年5月起t○○在發行力霸公司債時,都交代我去處理 ,之前是會計陳美虹在處理。公司債發行好後,經過簽證後,力華票券他們的經辦會來拿,有些人我不認識,有個從高雄分公司過來,聯絡是他帶客戶來拿走,有時候是台北這邊的經辦襄理還有丙V○○也有來拿公司債,他說要拿去給客戶 。(同上卷第130頁以下) 3.(問:你如何知道丙午○○帶去找t○○的人是秋雨公司的人 ?)當時有給他簽收支票,那時候有跟他說公司債到期時,不要去要求兌現,請他在96年02月再去兌償公司債,支票是補貼這段時間的利息,公司債到期一筆是1月2日,一筆是01月03日,各壹仟萬元。他在簽收支票時,丙午○○都在旁邊。 (同上卷第130頁以下) 二十、證人y○○證述: 1.九十年七月時,我的同事路梅蘭退休,我的主管f○○指派我接的是五家公司,是立宏、凱碩、新達、富嘉、蓉達這五家,我負責這五家公司的傳票覆核,另外四家是丙寅○○在覆 核的。工作內容就是覆核傳票,傳票後面發票,要覆核發票內容跟傳票是否相符。(問:f○○一直都是負責那九家的會計主管?)這九家路梅蘭接的時候是的會計主管乙K○○, 乙K○○走後,我們財務這邊沒有主管,後來就沒有再找財務 部主管,我負責的這五家就沒有特定的會計主管。不是f○○指示我們,如果有乙己○○或是乙a○○給我們流程圖及資料 時,我們才會入帳。我的工作是f○○指派給我的。(本院筆錄卷㈡第248頁以下) 2.(問:依照你們工作的實際情形,是不是都是f○○指示你跟乙a○○申辦貸款、開傳票、開支票,你們才會去做?是何 人指示你們做的?)貸款是我接時,他就在了。我們主管f○○會通知我們。乙a○○是財務,他的主管是乙w○○。財務 的主管是誰我不曉得。(問:乙a○○到調查局時所講的是他 一肩承擔下來,都沒有提到f○○,乙a○○到法院作證時, 證稱是f○○要他一肩承擔下來,所以在調查局、檢察官處才會做不實在的供述,對此你有何意見?)平常要入帳,乙a ○○、乙己○○給我發票流程圖、資金流程圖,誰指示乙a○○ 我不知道。(問:f○○有無交待你在調查局如何說?)當天下來我跑來跑去準備資料,晚上就被帶走了。我到調查局、檢察官處所講的話都是實在的。九十年七月時,f○○指派我接任這五家公司會計的覆核的工作。乙a○○或是乙己○○ 給我流程圖時,我就會交給各小公司負責的會計讓他們處理。(同上卷第248頁以下) 二十一、證人丙丁○○證述: 1.我於調查局北機組96年2月4日調查筆錄確實,我於檢察署96年2月6日、2月14日及2月15日之偵訊筆錄內容確實。我沒有要求檢察署偵查時向檢察官要求援引證人保護法之規定保密我的身分。不知道檢察官為何會用證人保護法。我在九十四年八、九月時認識丙午○○,認識的地點記不得,我是透過朋 友呂先生介紹。我在九十四年初時在館前路的麥當勞認識「阿英」,通常我們都叫他阿英,不知道年紀,但是比我年經,大約四十幾歲。我先認識阿英,認識阿英後大約二、三個月才認識073被告丙午○○。我不知道丙午○○與「阿英」的關 係為何。(問:你跟「阿英」都是仲介客戶向銀行借錢賺傭金的人?)我們是透過很多仲介朋友,他們知道有很多客戶資金上的需求。這些朋友會先去拜訪客戶,比如說陳建良、李建國、羅正昆、姜小姐、丙宙○○,客戶如有資金上的缺口 ,會找上開的這些朋友幫忙。我是負責跟客戶接洽,我們這一群的人都是負責跟客戶接洽,透過阿英,阿英再透過她的朋友找銀行。辦完貸款之後,才會撥車馬費給我們。如果客戶貸款後,房子賣掉不想貸款,會扣掉一點點來回的車馬費後再退回。外面的行規有時是收到百分之十至十二,我們是收百分之七、百分之八,客戶會先扣掉百分之五的稅。(問:既然各金融機關都有放款的業務部門,為何你們這種仲介客戶向銀行借錢賺傭金的人還有生存空間?)客戶有的很急,有的已經跟很多銀行貸款。例如有些客戶已經跟民間借款,利息很高,他希望我們幫他送其它的銀行看看。有些客戶已經跟很多銀行借款,所以要透過我們向各個銀行去借款。客戶有急需的話,客戶會給我們一個月幫他辦理,我們可以在那個時間內完成,大部分我們都有拿客戶的工廠來設定。我不知道為何正常的銀行或金融機構還願意做此種客戶的融資業務,因為我是透過阿英找朋友辦理。我們這些人都是找客戶的,找金融機關是透過阿英幫忙。我不知道「阿英」說她的男朋友是銀行退下來的,有人脈可以辦理貸款,我不知道她的男朋友是誰。(本院筆錄卷㈡第151頁以下) 2.(問:你為何在95年時會去找積穎公司的陳晃涵辦理貸款?)這些仲介朋友如吳先生、李建國已經去拜訪陳晃涵好多次,他們已經有跟他們私下借錢。他們去過沒有談成功,後來我自己去找陳晃涵溝通,並說利率比外面的便宜,陳晃涵也接受。我沒有向積穎公司的負責人陳晃涵說過我跟力華票券的高層很熟,我是說我有朋友跟銀行界的高層很熟。我沒有特定講力華票券。我不知道阿英如何知悉會有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及力華票券公司等同意與積穎公司談貸款之事。因為仲間朋友委託我,信任我,所以積穎公司支付的佣金即貸款淨額的8%是匯到我在華南銀行的帳戶內。因為我在公家機關台? 及中油服務了二十八年。(問:你於調查時說你只拿到貸款淨額的1%,其餘7%即105萬元你交給阿英處理是否確實 ?)我忘記了。(提示96他字515卷第11頁)九十五年三月 份辦完的,四月六日積穎的老闆娘李昱芳匯到我的帳戶一百二十萬。因為仲介朋友一起分。轉帳十五萬這一筆是給仲介朋友吳先生、黃小姐他們。七十五萬我是提領出來交給丙午○ ○副總。我約在仁愛路台新門口拿錢給073被告丙午○○。( 問:前開四道,都要才能進行出款項有二筆十五萬、七十五萬,共九十萬,另外的十五萬元呢?)另外十五萬我是拿自己其它的現金分給介紹這個案子的其它朋友。(問:收了一百二十萬的呂的匯款,十五萬轉帳給吳先生,七十五萬交給073被告丙午○○,剩下的三十萬如何處理?)三十萬分給三 個人,分給吳先生及吳先生介紹的二個妹妹。我自己拿了十二萬,其它的錢分給吳先生的源頭。我交了二次現金給吳先生,我第一次給吳先生轉帳的十五萬,另外再付現金十八萬給吳先生讓他轉交給有接觸這個貸款案件的人。我沒有直接將所找到有貸款需求的客戶介紹給丙午○○請他與該客戶接洽 ,我是透過阿英介紹找銀行,阿英找誰我不曉得。但是貸款成功後,阿英都要我匯款給丙午○○。(同上卷第151頁以下 ) 3.(問:奈米超晶格丙宙○○於96年1月24日於調查時稱渠於94 年10月間經朋友介紹認識你,你有向他提到可以向力華票券發行商業本票方式融資等情是否確實?她說的朋友是誰?)吳先生(與前述的吳先生不同人)跟他其它的朋友去找丙宙○ ○,他們沒有談成功,後來經過二、三個星期後,丙宙○○打 電話給吳先生說他希望找別人辦理,後來吳先生電話通知我並帶我去那邊,我才去的。丙宙○○所說的應該是指吳先生及 吳先生另外二個朋友。(問:奈米超晶格丙宙○○給你的150 萬元,為何是你與吳姓男子跟他的朋友平分1/3,「阿英」 他們可以分得2/3?)奈米超晶格這個案子,丙宙○○他們奈 米超晶格的會計小姐有拿十萬回去,丙宙○○自己有拿三十萬 回去,然後再扣百分之五的稅,剩下的我們才分。一般外面做仲介的行規,是接洽客戶公司的仲介分得少,接洽銀行的仲介分得多。(問:你也有仲介至昇科技公司向力華票券貸款案嗎?)至昇是丙宙○○跟他的朋友介紹。後來丙宙○○有帶 我去至昇跟至昇的老闆認識,並介紹辦貸款的事。後來我也有把這個案子交給阿英。我庭呈檢察官的95年3月3日匯款新台幣90萬元到丙午○○聯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的匯款單及存摺 影本內容:三月三日是仲介至昇公司的車馬費。這個部分為何要匯給073被告丙午○○,是阿英叫我匯到073被告丙午○○的 帳戶,我就匯。我庭呈檢察官的95年3月15日匯款新台幣90 萬元到丙午○○聯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的匯款單及存摺影本內 容:三月十五日是凌怡系統公司的車馬費,性質跟剛才講的至昇公司車馬費是一樣的。也是阿英叫我匯的。(同上卷第151 頁以下) 4.我傳真給本署黃檢察官的94年8月23日匯款委託書 (匯款人 丙丁○○、收款人丙午○○,解款行聯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匯 款金額399萬元,附於本署秘密證人筆錄卷第19頁)內容:地檢署的黃檢察官要我回去查資料,否則他會去搜查,後來我回去查資料,是鼎太國際公司透過財務長游麗敏去申辦力華票券的發行商業本票,後來財務長要我去領,之後財務長一份,我們幾個仲介一份,財務長游麗敏叫我也匯一份給073 被告丙午○○,但是何原因我不知道。可能是申購的金額大, 大約二億多,所以這一筆匯款的金額是三百九十九萬,比其它的九十萬都還多。我跟073被告丙午○○沒有金錢往來,但 是在九十六年農曆過年前,我有跟他要回一筆三百七十萬,這一筆我要很久了,但是要很久才要回來。這一筆錢是仲介費。為何我找073被告丙午○○要,因為當時我匯給073被告丙午 ○○三百七十九萬,後來因為客戶後來不貸款了,所以要退回客戶仲介費。阿英跟我也沒有金錢往來。我要補充一下,像這個案子還沒有發生之前就是九十六年的一月前,我還沒有到調查局北機組之前,因為073被告丙午○○之前有還給我 三百七十萬,我同時有寫收據、借據,這些借據、收據073 被告丙午○○說要銷毀所以沒有還給我。(庭呈匯款單一紙) 這一筆錢是先匯到戶頭,我跟073被告丙午○○討回來三百七 十萬,我有寫收據、借據給073被告丙午○○。我是寫收據還 是借據我忘記了。我大約寫了三、四張。因為073被告丙午○ ○拜託我們寫,當時我也不知道073被告丙午○○的用意。一 張三百七十萬沒有錯,後來還有幾筆,我現在忘記了。為何寫這些單據,是因為073被告丙午○○說他說保存,他並沒說 何原因。寫四張,一張是三百七十萬,其它的金額我忘記了。什麼原因關係我不知道,是073被告丙午○○要我寫,我就 寫,因為073被告丙午○○有幫我們完成二、三個的貸款的案 子,讓我可以拿到仲介費,所以當時他要求我寫時,我不好意思拒絕,隔天我要跟他要回,他說他會銷毀。我跟丙午○○ 沒有任何債權債務關係,理由是我收到他三百七十萬,我一定要寫一張,表示有收到他的錢,其它的是073被告丙午○○ 說叫我順便幫他寫幾張,當時我還不知道後來會發生力霸案。(問:你的意思是不是說073被告丙午○○跟後來發生的力 霸案有關係?你現在回顧認為他當時要求你寫的收據與借據與我們今天審理的力霸案會有證據上的關係?)現在回想,可能跟我匯款的金額有點關係,我已經記不得了,所以這些單據應該作廢。我庭呈的匯款單兩筆都是我匯給073被告丙午 ○○的。而073被告丙午○○是在亞太的地下室當面交給我三 百七十萬,這一筆錢是客戶催很久了,073被告丙午○○才拿 這一筆現金給我,我當場立收據給他。叫我寫三百七十萬的收據,是因為我收到他三百七十萬元的現金。另外開給他三、四張的收據或是借據叫我寫我就寫了。對我來講,我是沒有用途,當時是073被告丙午○○叫我寫三百七十萬。因為我 之前匯了二筆九十萬,一筆三百九十九萬至073被告丙午○○ 的戶頭,及交付一筆七十五萬的現金給丙午○○,所以073被 告丙午○○要我寫四張借據或是收據給他。(同上卷第151頁 以下) 5.(問:你剛才說貸款你都是透過阿英,阿英再透過朋友向銀行辦理,為何你交錢、匯錢都是給073被告丙午○○?)因為 我們是接客戶這一群,阿英要怎麼分配我不知道。可能是阿英沒有戶頭吧,阿英不願意給我戶頭,應該說阿英有負債怕被查封,阿英也沒有給我他的真實姓名。其它阿英介紹的案子,因為我沒有親自交給阿英,我都是匯到073被告丙午○○ 的戶頭,阿英怎麼分仲介費我不曉得,我不知道她有無領仲介費。至昇公司跟奈米凌怡公司,我有事先有拿財務報表、損益表看,看過後,我將這些資料轉交給阿英。因為當時至昇、奈米、積穎的老闆及凌怡的姜小姐都有到地檢署對質。我跟073被告丙午○○沒有借貸關係。八十七年我就從中油退 休。事實上八十八年、八十九年我沒有在中油公司,所以我是在九十四年才認識073被告丙午○○。九十四年為何匯三百 九十九萬的戶頭,是游麗敏叫我幫他匯的,因為游麗敏在力華票券申請貸款,所以游私下委託我幫他處理。當時我是否認識073被告丙午○○,我忘記了。(同上卷第151頁以下)二十二、證人丙宙○○證述: 1.我在奈米公司擔任負責人,是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開始到現在。奈米公司在九十四年十月份有向力華票券申貸,因為我們是屬於中小型企業的話,申貸的話是有需要,就有朋友介紹,我本身對於力華票券也不認識。朋友是誰我忘記了,是很多跑金融的人介紹我可以跟誰信貸。丙午○○是誰我不認識 。我們是經過一個丙丁○○小姐介紹的。丙丁○○小姐是在跑金 融的。當初跟丙丁○○聯繫,並不是直接講力華,因為是要經 過評估我們才可以借,不是說我們要借就可以借。後來丙丁○ ○請力華票券的人來我們公司看,才知道可以跟力華票券借錢。是力華票券是業務人員來我們公司,有經辦、協理還是經理,我不認識,總共有二、三個人來。申貸的內容就是說我們公司大體可以貸四千萬,可是二千萬要回去買力霸債券。我記得的是說力華票券借給我們百分之四上下,力霸債券給我們的也是這樣,一般我們不清楚,我們認為兩邊差不多一樣。力霸公司債的利息有百分之幾的部分,有一張單子可以看,可是到現在我還沒有拿到力霸公司債的利息,也沒有看過力霸公司債長成什麼樣子,我只有交力華票券的利息。力華票券會給我們我們要繳多少錢的單子,每個月都有。有做一個月也有做六個月的。剛才說力華票券有給我一張單子,不是105卷第43頁的擔保品收據,是他們要我們繳利息的 單子。這一張105卷43頁的收據,是力霸倒了之後,我們去 力華票券追跟力華要的。我剛剛所講的繳利息的單據是力華票券每個月都會給我買賣成交單,力華票券每個月要我繳利息。調查筆錄說這一張單子是在九十五年三月三日拿到的,筆錄打錯了,是在九十六年三月三日。(本院筆錄卷㈡第 194頁以下) 2.(問:可是你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就在調查局做筆錄,並提出這一份資料?)我回去找傳真的資料,是九十五年。這個單子是後來力華票券傳給我們的。剛剛我所講的到力華票券要的資料,就是這一份。時間是九十五年還是九十六年我不清楚,因為這是小姐去要的。我肯定後來到力華票券要的就是這一份,會不會說當時我們知道半年可以領到力霸利息時,我們並沒有拿到利息,我們公司小姐去力華票券追時,才追到這一張擔保品收據。力霸倒了後,我們公司就到力華票券去瞭解看看,去力華票券找黃襄理,看我們有什麼東西在他那裡。即九十四年底借款,然後九十五年初等於是半年沒有拿到利息,我們有要到一份資料;在力霸倒後,發生事情後,我也有到力華票券要到另外一份資料。(問:你說九十五年初等於是半年沒有拿到利息,但是那一份是九十五年二月三日,並還沒有半年,只有三個半月而已?)財務部小姐怎麼拿的我不清楚。(問:你在第105卷第38頁最後一個 答案時說這個收據是力華票券業務部傳給我的擔保品收據,製作日期是在九十五年某月的十七日,但是你收到的是……,當時講的話是否實在?)當時記得比較清楚。當初跟我們講的意思是我跟力華票券借四千萬,但是要跟力霸買公司債二千萬,我以為實際上我只有借二千萬,二千萬是回存。但其實跟力華票券借款是四千萬。公司債的利息現在怎麼辦我也不知道,我有去追力華票券的,但是他們告訴我不知道。當初出事情時,我們有去問時,他們說陳總經理說當初他們要轉為擔保品質押在力華票券公司,他是這樣告訴我,實際如何我不清楚。我說我這邊付四千萬的利息,我問二千萬的利息多少錢,他說是七、八十萬押在力華票券那邊。當時我以為力霸公司債所發的利息可以用來抵繳力華票券的借款利息,但是他說不對,力霸公司債的利息是六個月才發一次,力華票券的經辦告訴我力華票券的利息要每個月先付。經辦是誰我忘記了,但是我記得是債券發行部門的經辦跟我說的。我九十四年大概十一月左右開始買力霸公司債。付力華票券四千萬借款的利息是付前頭的。就是借的時候利息先扣掉。九十四年十二月要動用商業本票的額度,十二月一日前要先繳息,力華票券才會幫我發行商業本票。(同上卷第194 頁以下) 3.丙丁○○好像是在開一個金融介紹公司。丙丁○○是誰介紹來的 我真的忘記了,我們付丙丁○○佣金,固定付百分之八。跟丙丁 ○○洽談佣金過程記不得了,是在申貸之前談的。在我的認為我只有借二千萬,另外的二千萬是回存,所以我只有就二千萬的部分,付佣金給丙丁○○。我是跟力華票券借四千萬沒 有錯,但是二千萬是力華票券指定要買力霸公司債的,實際上公司只有用到二千萬而已。(問:為何連丙丁○○的背景不 清楚連介紹丙丁○○的朋友都不清楚,為何還會付丙丁○○高額 的佣金?)就是我們中小企業一般比較悲哀的地方,因為公司發展要錢,現在我知道力華票券這樣子的話,我當初連借都不會去借。一般是倒銀行,現在變成我被銀行倒。力華票券撥款奈米公司的二千萬不能說是他們二人轉出去的。他們把錢撥到我們的公司帳號,李可強、W○○就跟我講說錢要撥到他們指定的轉帳帳號。從存摺上面可以看得出來是李可強、W○○二人轉出去的,因為都有連貫性的匯款。我不曉得是不是李可強、W○○二人轉帳出去的,我只是照他們兩人告訴我的帳號轉帳進去後,由誰把錢轉到力華票券我不知道。當初應該是李可強、W○○要我把中華商業銀行的存摺、取款條交給他,取款條已經蓋好章。因為當初他有跟我講這是他們標準作業程序。他們二位是經辦,到撥款的動撥階段,他們要來蓋取款條,並跟我說存摺要交給他們。動撥階段是指銀行要撥款給我們了,我記得我們是在十一月十七日撥下來,應該是在動撥以前。何時在中華商業銀行開戶有開戶紀錄可以查,存摺是十一月九日開戶的。存摺上面看得出來。他要撥款以前我們就要開戶了。(同上卷第194頁以下 ) 4.購買力霸公司債是為了賺取利息收入,這是他們告訴我的,要是我選擇,我不會笨到買力華票券,我會拿去買台積電。這是李可強、W○○告訴我說我買公司債可以賺利息,另外力華票券的商業本票我也要負擔利息,這兩部分可以抵銷一部分,但是結果並不是這樣子。我跟066被告W○○、李可 強見過兩、三次面,我不記得是哪一次最後談定貸款的事情,常理是第一次跟我談要求看公司的報表,看完後,我覺得力華票券就很快,二、三個星期就核准了。撥款以前我們就要開戶了,在這之前要先談好,所以我說他們核准的速度很快。第一次、第二次談已經是二、三年前的事情,談什麼,過程為何我記不清楚。力華票券來第一次、第二次,應該我跟066被告W○○有見過二次面。談定貸四千萬,二千萬要 力霸公司債的條件我是跟W○○先生談的,他也有告訴我這是力華票券的內規,要百分之五十要回去買力霸公司債,當時我的認知是回存。(同上卷第194頁以下) 5.(問: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之調查局北機組筆錄是否確實?(提示一○五卷第三十七頁至三十九頁))大概是這樣子。被告W○○不是跟我推銷,他是來我們公司,因為他是力華票券的經理吧,因為我們公司需要錢,他們來看我們公司這樣子,不是來推銷。公司債是一定要買的,不然怎麼借錢,這是力華票券的經辦W○○、李可強告訴我的。W○○有說我們公司所搭買之力霸公司債是作為所發行4000萬元商業本票之擔保品。力華票券於94年11月14日僅匯款1984萬3909元到我們公司在華南銀行世貿分行帳戶,我們還是要匯2千 萬元到W○○指定之中華商銀帳戶,是因為發行商業本票有手續費、管理費要扣掉。(按:發行商業本票時,利息是預扣的,另有手續費等支出,故不會撥款貳千萬元整。)1984萬3909元是力華票券第一次撥的款,他們把手續費用等扣掉,要我撥二千萬他們指戶頭。我認為的回存是一般我們跟銀行借,擔保品不夠的話,銀行會要求我們回存二、三成,就是要借一千萬,銀行要求存二百萬或是三百萬在銀行。(同上卷第194頁以下) 6.向力華票券發行商業本票融資,我是認識丙丁○○才認識吳先 生。「吳先生」沒有帶丙丁○○來找我,丙丁○○是中間介紹者 ,吳先生是經辦,這是我知道的,其它我不知道。這件發行本票貸款案,有哪些人分到150萬元的佣金要問丙丁○○,我 不清楚。(問:丙丁○○昨天於法院作證時稱你們公司前開向 力華票券貸款案,奈米公司的會計小姐有拿10萬元回去,丙宙 ○○自己有拿30萬元回去,然後再扣5%的稅,剩下的才分給丙丁○○等仲介人士?)這個我不清楚,這是他亂講的。至昇 科技公司是我朋友的,剛好他也要找錢,我有介紹給丙丁○○ ,並帶她去與至昇的老闆認識。跟066被告W○○接洽時, 我實際上要借多少錢,我沒有概念。借四千萬是他們核下來的,我可以借四千萬,但是二千萬要買力霸公司債,這是 066被告W○○、李可強講的。後來我在法院時碰到好幾家 公司也都是這樣。每一家公司要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都是由力華票券決定金額,但是他們也決定其中一半要買力霸、嘉食化的公司債,我有問為何如此,他們說是老闆規定。至昇借了二次,第一次六千萬,買了三千萬的力霸或嘉食化公司債,第二次二千萬,其中一千萬也是買力霸、嘉食化公司債,這是我一月二十四日在地檢署時,至昇的王經理跟我講的。(同上卷第194頁以下) 二十三、證人丁卯○○證述: 1.我96年1月31日調查筆錄內容確實。我於93年7月到95年4月 間在力華票券業務部擔任帳務管理員。(問:你於調查時稱乙f○○直接交辦的授信案均已談妥授信條件,並同時告知你 保證額度中有一半是要用來購買力霸公司或嘉食化公司的公司債,要你跟申請公司連絡,所稱交辦的授信案申請公司,與你當天在北機組的統計表上作記號者有何關係 (提示同卷第164頁)?)打勾的是新承做的,打三角形的是續約的,交是交辦下來的案件,談是指乙f○○或W○○交辦我後續接洽 的,我負責的是案就是這些有打勾及打三角形的案件,其餘的我都沒有承辦。統計表編號九、十、二十三有劃箭頭向上表示續約,新增加額度的部份。編號十新總陽原來是我先承作沒錯,後來有原來興富發建設公司也有買公司債,後來乙f ○○有跟興富發建設的老闆談,但他們如何談我不知道,就要我增加新的額度新總陽公司。所以才會看到編號十是新貸案,但卻有新增加額度的情形。(問:W○○也有交辦以購買力霸公司或嘉食化公司的公司債為條件的授信案嗎?)他的東西大部分是續約後又新增加額度的,有新泰伸公司、莊頭北,W○○的部份沒有,其餘是乙f○○交辦的。W○○在 94年間(詳細時間不記得)在他的辦公室曾向我表示過力霸及嘉食化公司與力華票券是關係人,故該等公司所發行的公司債不可作為擔保品,申請公司所提供之公司債僅是備用,不具實質的擔保能力;跟我講過一次以上。(本院筆錄卷㈡第130頁以下) 2.聖剛公司因為交辦後,我去作對保工作時,有一位保證人看起來不是一般的正常人,有點腦性麻痺之類,我覺得有點不妥,我就想說看主管乙f○○能不能不要作這個案件,他表示 說會處理,之後我就接到丙午○○的關心電話,是問這個案件 有何狀況,有關心的電話,問這個案子是否可以順利撥款,乙f○○說會在增加壹個保證人,就是負責人溫振烟的太太作 保證人,後來溫振煙的太太有做保證人,乙f○○希望我還是 有把這件案件辦成。但t○○沒有無關心過此案。他們二人沒有就其他搭買力霸或嘉食化公司債之客戶案件之進度向我查詢。丙午○○沒有直接介紹客戶給我向力華票券申請發行商 業本票,因為我都是聽主管乙f○○及經理W○○,說是丙午○ ○交辦,我當時也是很懷疑為何要交辦給我還要請客戶搭配買公司債的案件。(問:你的意思是說黃金介紹的客戶,聽乙f○○及W○○說都會買公司債?)應該是他交辦給我的案 子,他們覺得是丙午○○介紹過來的案子,這樣就會要買公司 債。聖剛公司負責人到力華票券時,乙f○○是向我表示不要 通知她與客戶碰面,就當作她不知情。(同上卷第130頁以 下) 3.我有將搭售公司債之相關當事人談話內容錄音,有聖剛、凌怡、至昇,聖剛的部份是我有問客戶,這個案子他怎麼知道跟我們力華票券接觸,他們有表示是有,他只跟我說壹個叫游小姐但我不知道真實姓名,凌怡跟至昇是乙f○○帶我及W ○○去跟客戶談的時候我錄下來的,重點就是他們中間談,這個客戶要發行多少錢,及要買多少公司債。這些錄音內容已提供給司法警察機關,是壹片光碟片,沒有譯文。我同日在本署檢察官處製作之偵訊筆錄內容確實 (同卷第174頁到 176頁)。乙f○○與W○○交辦案件,跟自行開發授信案件不 同處:我們自行開發的案件,沒有搭售嘉食化公司債的事情。乙f○○、W○○會以口頭指示我辦理與搭售公司債,作為 商業本票的案件,通常我們會拿到裡面已經有放他要我們承作的案件資料,照他們指示的條件去寫授權表。(庭呈三個信封,內附便利貼的小紙條是乙f○○寫的,另外壹張小紙條 係如何跟客戶聯絡的這些記載,包括如至昇公司的財務每年度的財務資料,有營業額、損益、股本、淨值等數字、該公司的背景,其餘A4紙張是何人寫的,我不清楚)審判長諭知當庭扣案當作證物。(問:莊頭北公司授信案發售公司債,你有無去莊頭北?)如果我有去就是去對保。我沒有跟丙巳○ ○去的,我是跟W○○去的,那次丙巳○○沒有去,我跟W○ ○等於是去拜訪客戶。(同上卷第130頁以下) 二十四、證人白皓證述: 我有將力華票券公司董事會車馬費的文件送給乙Q○○簽名, 也有送董事會的簽到簿給乙Q○○簽過,送給乙Q○○簽名時, 除簽到簿外沒有附上其他文件,也沒有附上會議紀錄給他簽名。乙Q○○簽完我當場帶回去。甲p○○沒有空時請我代替她 送過去簽。我送給乙Q○○簽名時不會跟他說其他事情。我不 清楚乙Q○○有沒有出席力華票券之董事會。乙Q○○沒有問我 為何沒有檢送會議紀錄過來。(本院筆錄卷㈡第214頁以下 ) 二十五、證人甲丑○○證述: 我不記得有無看過(提示106卷第24頁反面、26頁反面、28 頁反面、121頁、122頁、123頁之授信審核表)這六份授信 審核表,但是上面的「董事長己○○」的印文的章有看過,在中華商業銀行甲○○先生的辦公室看過,是甲○○先生本人保管的。力華票券的公文送來給甲○○看過,甲○○批示完就會蓋那個章,我在辦公室有親眼看過。我曾蓋用過「董事長己○○」的章,是甲○○先生叫我蓋的,公文很多,很忙時,甲○○批好後,要我在旁邊幫他蓋。除了甲○○外,沒有其它人叫我蓋那個章。(提示106卷第121頁授信審核表)上面的「董事長己○○」印文底下有一個826的字跡,這 是甲○○先生的字跡。甲○○不是力華票券的董事長,有一段時間己○○是力華票券的董事長,但我不清楚甲○○為何可以使用003被告己○○董事長職名章,並且蓋章表示決行 之意。我沒有拿董事會的簽到簿去給力華票券的其它董事簽名。乙L○跟甲o○○說是我拿去給他們簽,是因為力華票券會 簽中華商業銀行來,有時候他們要看的力華票券,我會送到他們的辦公室。但是力華票券送來的東西我們不會看內容。有關於力華票券的東西,甲o○○我沒有送去過,但是乙L○可 能有,因為乙L○是在中華商業銀行任職。只要是在中華商業 銀行任職的職員而在力華票券擔任董事,我都有可能會送給他們簽名。(本院筆錄卷㈡第151頁以下) 二十六、證人甲b○證述: 時間太久我不記得有沒有送過力華票券之文件給乙Q○○簽名 ,一般都是我載送甲p○○、F○○去送文件,他們送上去之 後我在馬路旁邊等。我沒有印象我本人有無送上去給他簽名。我沒有印象有無送過簽到簿給乙Q○○簽過,但是我載送F ○○、甲p○○過去時他們都是帶這個卷夾,因為中華銀行的 董事丁丑○○、戊○○、高繁雄、乙L○、巫壽民有時候我會送 董事會車馬費、簽到簿給他們簽名,所以看過類似的卷宗夾。我沒有載送丙午○○去拜訪客戶,因為丙午○○擔任總顧問時 力華票券有為他租一部車及配用專用的司機,丙午○○的司機 好像叫做王嘉慶。我不曉得王嘉慶詳細年籍、地址,好像三十幾歲。(本院筆錄卷㈡第214頁以下) 二十七、證人甲p○○證述: 1.力華公司董事會紀錄等文件是我繕打。會議紀錄的封面、裡面的議案、每一提案陳報董事會決議的申請發行商業本票公司的授信案(我是按照受審表作成提案)、董事會的開會通知及簽到簿,這些相關文件是我繕打過的。董事會開會通知之內容有人員、時間、日期這樣,就像行政院的格式將日期補上去,沒有包括議案之內容,只有寫這次是要開第幾屆第幾次董事會這樣。開會通知用傳真發出給董事及監察人,但沒有要求他們簽收回傳。董事會開會時原來我是不用到場,到後來因為丙y○○要一個人念提案內容,有時候丙y○○說他 請假沒有人念,所以叫我去,因為他請假的話,我才知道該如何念,我大概參加兩三年而已。就我參加之部分,力華票券董事會不一定多久召開一次,都是看案子,看關係人的案子通知我們開董事會。開會一般陳總經理、黃董事長、巫常董就這三位會去。有一兩次是甲○○說要請客,然後找乙Q○ ○他們來,偶爾才一次,是吃飯順便開會,那時候就會比較多人到,幾乎每次都會到。(本院筆錄卷㈡第214頁以下) 2.如果董事沒有來參加董事會,我們會送去請他們簽到簿上簽到。如果我有空我本人會送去,如果沒有空會請F○○或是甲b○送去。我說的簽到簿就是本院第119卷第52、53頁所示 。第52頁並沒有監察人欄位,第53頁增列一個監察人欄位,印象中好像是因為不知道哪一個機關有發一個文會沒有董監事聯席會,但他們之前有開過董監事聯席會,不過主管機關有來文說沒有董監事聯席會,所以他們商量結果才說要增列一個監察人欄位。我有送簽到簿給乙Q○○簽名,沒有附上會 議記錄;我送去乙Q○○就簽了,我當場就將簽到簿拿回去。 我沒有告訴乙Q○○董事會開會內容,乙Q○○沒有問我就沒有 講。增加監察人欄位的原因好像沒有告知乙Q○○,因為他沒 有問,所以我沒有特別提。我忘記乙Q○○有無問我為何未檢 送會議記錄過來,不知道他有沒有問我。我列席力華票券董事會是丙y○○之要求,列席時我們兩人都在除了少數丙y○○ 請假的時候只有我列席。我們在事前、事中、事後都沒有分工,就是將案子念到完,後面都是我唸,前面我沒有參加都是丙y○○念,把資料收了就帶回去了。議事錄內容回去第二 天照以前往例,他們都打照案通過,所以我也是打照案通過。我在管理部任職期間,董事會的會議記錄是丙y○○。會議 記錄不列是我或是我和他並列是因為我不是紀錄,只算是文書,將內容打出來給他們看而已。所有內容都是案授程表照案通過而已。我列席董事會經驗裡面,沒有案子在董事會中因為出席之人員提出異議而遭到擱置或是否決。(同上卷第214 頁以下) 肆、上開事實有本院依卷內資料整理之力華票券部分之證據清單(含被告等在調、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述筆錄之時間、卷頁 及自調查、偵查而本院審理時之查扣、函調文件資料)所示 供述資料、非供述證據及金管會96年7月3 日金管銀(四) 00000000000號函、力華票券自91年6月4 日起按月陳報對力霸東森集團關係企業授信之具體改善情形相關資料、金管會96年7月12日金管法0000000000號函主管機關87至95 年就力華票券等3 家公司因違法法令而予以裁罰或移送法辦資料一冊、金管會96年8月8日金管銀(四)00000000000號函、88 年12月23日台融局(四)00000000號函共13件、財政部96年8月3日台財秘00000000000號函90至93年6月30日保險司、金融局之分層負責明細及權責劃分表、金管會96年8月2日金管秘0000000000號函保險局、銀行局之分層負責明細及權責劃分表、力華票券96年8月13日力華96146號94年7月28 日份按月續報執行情形資料、94、95年度金管會之金檢報告等在卷可稽,除關於主管機關相關辦人員之違反法令圖利甲○○及力華票券 (如事實六、八、十、十四、十五、十六 )等部分事證詳如後述外,其餘關於⒈對於利害關係人 (及同一關係企業)及新興電通公司違反法令(任務)授信 (事實二至十 及十六 )⒉丁丙○○、I○○、寅○○等資金調度 (對力華票券 申請發行商業本票,事實十一 )⒊乙辰○○乙E○○、V○○稽 核小嘉莘等26 家小公司向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事實十二)⒋丙M○○等人幫助業務侵占 (事實十三)⒌董事會 議事錄及出席、未出席董監事之簽到 (事實十四 )⒍搭售公司債以授信 (事實十五 )等部分,依序就上開人證 (被告及證人等 )分別於檢、調訊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及書證予以排列、勾稽及論述如下: ⒈關於力華票券對利害關係人 (及同一關係企業 )及新興電通公司違反法令 (相關人員違背任務 )授信事實部份 (事實二至十及十六) 一、被告己○○、乙L○等人及證人丙i○○、乙C○○等人於檢調訊 及本院審理時所為與此部分有關之供述,詳如本院依上述貳、參整理、排列被告及證人等供述之頁次及各供述要點,及力華票券附件二十㈠所示。【關於被告等及證人等分別於調、檢訊及本院審理時就此部分事實之供(證)述,依上述貳、參所列各被告及證人陳述與此部分事實有關之點列之如下(含被告及證人所負責小公司及各該小公司未實際營業之供述): ㈠在調、偵訊時之供(證)述:被告乙L○供述:2( 上述貳被 告二);被告丙Y○○供述:1(上述貳被告三 );被告甲s○ ○供述:3、4(上述貳被告四);被告Y○○供述:2-6、8(上述貳被告五);被告丙黃○○供述:2-7( 上述貳被告六 );被告乙f○○供述:1、2(上述貳被告七);被告W○○ 供述:1-6、9(上述貳被告八);被告丙V○○供述:1-5、 7、8(上述貳被告十);被告甲I○○供述:3-6、8(上述貳 被告十二);被告甲o○○供述:3、6、7( 上述貳被告十三 );被告癸○○供述:1-4(上述貳被告十八 );被告童家慶供述:1、2、5(上述貳被告十九);被告I○○供述:1、3-9(上述貳被告二十);被告丙q○○供述:1-3(上述貳 被告二十一);被告丙M○○供述:1(上述貳被告二十二) ;被告乙A○○供述:1、2(上述貳被告二十三);被告丁未○ ○供述:1、2(上述貳被告二十四);被告乙P○○供述:1 、2(上述貳被告二十五);被告甲丁○○供述:1(上述貳被 告二十六);被告未○○供述:1(上述貳被告二十七); 被告乙天○○供述:1、2、3(上述貳被告二十八 );被告玄 ○○供述:1(上述貳被告二十九);被告辰○○供述:1-6(上述貳被告三十);被告丁丙○○供述:1、3(上述貳被告 三十三);證人丙i○○供述:3(上述貳證人一 );證人顏 秀和供述:2、3(上述貳證人二);證人丙D○○供述:1( 上述貳證人九);證人乙a○○供述:3(上述貳證人十); 證人丙寅○○供述:3(上述貳證人十一 );證人A○○供述 :1(上述貳證人十四);證人乙亥○○供述:1(上述貳證人 十五);證人丙m○○供述:1(上述貳證人二十三 );證人 乙u○○供述:3(上述貳證人二十七);證人K○○供述: 5-10(上述貳證人二十八);證人乙C○○供述:2、5(上述 貳證人二十九);證人劉侑維供述:1(上述貳證人三十 );證人蔡志豐供述:1(上述貳證人三十一 );證人丁卯○○ 供述:1(上述貳證人三十二);證人丁酉○○供述:1-3(上 述貳證人三十三);證人丙乙○○供述:1、2(上述貳證人三 十四);證人丙r○○供述:1-3(上述貳證人三十五 );證 人丙巳○○供述:1、4(上述貳證人三十六);證人乙t○○供 述:1(上述貳證人三十七 );證人供述丙L○○供述:1、4 (上述貳證人三十八);證人劉文彬供述:1、3(上述貳證人三十九);證人甲z○○供述:1(上述貳證人四十 );證 人丙癸○○供述:1-3(上述貳證人四十一) ㈡在本院審理時之供(證)述:被告己○○供述:1-4( 上述參被告一);被告乙L○供述:1-3、5-8、10-20( 上述參被 告二);被告丙Y○○供述:1-19(上述參被告三);被告甲s ○○供述:1-7(上述參被告四);被告Y○○供述:1-17 (上述參被告五);被告丙黃○○供述:1-6、9-16( 上述參 被告六);被告乙f○○供述:1-5、7-10、14-17、19、20、 22-24(上述參被告七);被告W○○供述:1、4、5、9、 10、12、14-22(上述參被告八);被告丙午○○供述:1、3 (上述參被告九);被告丙V○○供述:1-6、9-12( 上述參 被告十);被告甲I○○供述:4、5(上述參被告十二);被 告甲o○○供述:1、3(上述參被告十三);被告丁丑○○供述 :2(上述參被告十四);被告乙K○○供述:2(上述參被告 十六);被告甲x○○供述:1、2(上述參被告十七);被告 丙C○○供述:1、2(上述參被告十八);被告乙w○○供述: 2-4、5(上述參被告二十);被告癸○○供述:1-9( 上述參被告二十一);被告丙庚○○供述:1、2(上述參被告二十 五);被告I○○供述:1-6、9、11(上述參被告二十六);被告丙q○○供述:1-4(上述參被告二十七);被告丙M○ ○供述:1、2(上述參被告二十八);被告乙A○○供述:1 (上述參被告二十九);被告丁未○○供述:1、2(上述參被 告三十);被告陳 復於93年述參被告三十一 );被 告甲丁○○供述:1(上述參被告三十二);被告未○○供述 :1(上述參被告三十三);被告乙天○○供述:1-3(上述參 被告三十四 );被告甲甲○○供述:1(上述參被告三十五) ;被告玄○○供述:1、2(上述參被告三十六);被告辰○○供述:1(上述參被告三十七);被告丙y○○供述:3-5( 上述參被告三十九);被告寅○○供述:1(上述參被告四十 );被告丁丙○○供述:1-12(上述參被告四十一);被告乙辰 ○○供述:1、2(上述參被告四二);被告V○○供述:1-3(上述參被告四十三);被告乙E○○供述:1、2(上述參 被告四十四);證人乙C○○供述:5-9(上述參證人一); 證人乙○○供述:1-9(上述參證人二);證人乙O○○供述 :1、2(上述參證人三);證人乙u○○供述:1-8(上述參 證人四);證人乙t○○1-4(上述參證人五);證人乙己○○ 供述:1-6(上述參證人六);證人供述乙a○○:1-3(上述 參證人七);證人f○○供述:1-4、6(上述參證人八);證人亥○○供述:1-3(上述參證人九);證人丁酉○○供述 :1-4、6、7(上述參證人十);證人丙乙○○供述:1(上述 參證人十一);證人丙癸○○供述:1-3(上述參證人十二) ;證人丙巳○○供述:2、3(上述參證人十三);證人丙L○○ 供述:2(上述參證人十四);證人丙r○○供述:1-6(上述 參證人十五);證人賴劍南供述:1-3(上述參證人十六) ;證人甲z○○供述:1-5(上述參證人十七);證人丁○○ 供述:1-3、5、7、8(上述參證人十八);證人y○○供述:1、2(上述參證人二十)】 二、查力華票券之授信案件,均應由業務部承辦人員製作之洽談及評估報告﹝記載內容類似授信審核表,如係利害關係人 (即力霸東森集團同一關係企業 )由甲○○指示總經理、業務經理等轉指示承辦人為之﹞經層送業務部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副董事長轉核董事長,呈甲○○批示原則同意並蓋用持用之董事長己○○ (89年10月29日以前)董事長丙黃○○(89 年12月29日以後)職章後,由業務部承辦人員據以製作徵信報告及授信審核表,經業務部經理於徵信報告核章後連同授信審核表、財務報表及相關申請授信資料如公司一般資料表、同一關係企業資料表、董事長個人資料表及同一關係人資料表並身分證影印本、公司最新證照影印本 (變更登記表、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其他證照 )、公司組織章程、主要股東名冊、最近借款明細表、營業計畫書、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等文件資料,提送授信審議委員會 (下稱授審會),由授審會成員總經理 (主席)、副總經理、業務部經理、財務部經理、交易部經理、管理部經理等各部門主管於聽取承辦人員、業務部經理報告后,總經理詢及各該成員無意見( 對於利害關係人授信案,經業務經理、總經理等人已得甲○○指示並告知各該授審會成員,故從未有人表示反對授信之意見) 即裁示通過,旋承辦人員即將授信審核表檢附上述資料依上述洽談及評估報告呈送程序,送至甲○○批示呈送常務董事會或董事會討論決議 (利害關係人及力霸東森集團同一關係企業依法應提送董事會而不得提送常務董事會,但甲○○時有故意批示提送常董會而常務董事及相關人員亦予以配合並通過各該授信案而准予保證發行商業本票,詳如后述),董事會 (或常董會)開會時,管理部人員均備齊上開文件交予董事 (或常董) 供為其審查是否准予授信之依據,各情,業據被告 (兼證人) 丙Y○○、甲s○○、Y○○、丙黃○○ 、乙f○○、W○○、丙V○○、丙C○○、丙y○○及證人乙t○○ 、亥○○、丁酉○○、丙r○○、甲z○○等於本院審理時供、證 述甚明,互核大致相符,是被告乙L○於本院審理時所謂其參 加常董會及董事會時僅見到授信審核表及經過會計師簽核之業經濃縮成二張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作為授信審核之依據云云,與事實不符,委無足採。要而言之,查本件力華票券之授信程序:先由業務承辦人丁庚○○、丙V○○等人,依上級 指示就申請授信戶 (含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即力霸東森集團) 之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事宜,作一洽談報告,層轉相關主管如前、後業務經理賴劍南、Y○○、乙t○○ (副總兼 代業務經理)W○○層轉副總經理乙t○○、甲s○○ ( 依其任 職期間而定) 核轉總經理丙Y○○、乙f○○、副董事長乙L○轉 呈董事長王力台、丙黃○○ (依其任職期間而定) 層由甲○○ 批示「原則同意」後,由業務部承辦人員作成徵信報告,呈由業務部經理核章送至由總經理、副總經理、業務經理及其他各單位主管 (如交易部經理、財務部經理等) 組成,而由總經理擔任主席之授信審核委員會通過後,由業務承辦人製作授信審核表,經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副董事長而董事長呈送甲○○批送董事會或常董會 (利害關係人必須由董事會議決議通過) 決議,完成授信程序,業據被告即證人乙L ○於本院審理時供述甚詳;準此,業務部承辦人員、業務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監察人及正副董事長對於力霸東森集團及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案件是否違法犯罪,自應依上開授信程序之經過,視各該相關人員有無違背法令或力華票券之內控機制致該公司之財產或利益受損害以為定,申請授信戶之負責人及其承辦財務人員等倘亦明知各該公司係同一關係企業,或均係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而配合甲○○或依他人指示而同意以各該公司名義向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且與上開力華票券之職員、經理或負責人 (含董、監事)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者,自屬共同正犯。 三、本院審理時到庭供述之上述參所示被告及證人,除被告童家慶、丙庚○○、甲I○○及共犯林登裕、丙G○○供明被告癸○○ 為東森集團 (含遠翔、遠強、遠暉、遠森、遠新、遠富、陸輝營造、東森華榮、觀昇、南天、屏南、豐盟及遠東倉儲) 所屬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控制各該公司之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被告癸○○亦是認無訛外,其餘被告 (含癸○○及上開被告)及證人等皆於檢、調訊及本院審理時,一致供明甲 ○○係力霸集團所屬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包括力霸、嘉食化、中華商銀、力華票券、友聯產險、亞太固網及力霸、嘉食化、亞太固網轉投資述數十家小公司並各該公司交叉持股組成小公司之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均由甲○○一手掌控,該等被告及證人皆明知己○○、丁○○、癸○○、戊○○係甲○○之子女、乙辰○○係己○○之妻、乙E○○係丁○○之妻, 分為甲○○之子媳,乙P○○係丁○○、癸○○之母,為甲○ ○之前配偶,力霸集團所屬世湘、力長、連恆、德台、輝東、棟信、新達、蓉達、程星、東展、棟宏、連南、仁湖、力章、英湘、申聯、申利、金東、日安、長森、益金、冠東等二十二家小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除部分由上揭人等擔任外,均係由甲○○指派力霸、嘉食化公司之主管,幹部 (甲丁○ ○係丁○○之岳母除外)擔任,上開東森集團所屬公司除由 被告癸○○自己擔任及其指派其姊夫丙庚○○擔任者外,其他 亦係由癸○○指派東森集團 (東森國際、東森媒體、東森華榮等)幹部,主管擔任登記名義人;而力華票券之董監事亦 皆係甲○○指派力霸、嘉食化及中華商銀之董事、經理人等幹部、主管擔任,癸○○亦依甲○○指示指派遠東倉儲之董事甲I○○擔任力華票券董事 (自成立起至案發時),力華票 券員工 (尤以業務部協、經理徵授信人員)亦多係甲○○自 中華商銀挑選派任人員,按諸實情,渠等咸知悉上述向力華票券申請及經准予授信之力霸、東森集團所屬35家公司分屬力霸東森關係企業但均為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至為明顯。換言之,世湘、力長、連恆、德台、輝東、棟信、新達、蓉達、程星、東展、棟宏、連南、仁湖、力章、英湘、申聯、申利、金東、日安、長森、益金及冠東等二十二家力霸小公司係力霸集團之關係企業,皆為被告甲○○實際控制其人事、財務及業務狀況;而遠強、遠翔、遠暉、遠森、遠新、遠富、陸輝、遠東倉儲、東森華榮、觀昇、南天、豐盟、屏南公司係東森集團之關係企業,均為被告癸○○實際控制其人事、業務及財務狀況,渠等均為關係企業,有如前述事實壹及附表所示甚明;且力華票券因大部分資金係由力霸集團之中華商銀、力霸公司所投資,東森集團之遠東倉儲公司亦出資12.4 %,均係力華票券之大股東 (主要股東),被告甲○ ○並實際控制該公司之人事、業務及財務狀況,其子女即被告己○○、戊○○始終 (自設立至案發時)皆為力華票券公 司董事 ( 己○○併任董事長至89年12月19日),其餘董事監察人及被告乙L○、丙Y○○、丙黃○○、乙f○○、丙午○○、甲o○ ○、丁丑○○、巫壽民、乙K○○、甲x○○、丙C○○、乙Q○○、 乙w○○均係聽命甲○○指揮之力霸集團員工,被告甲I○○則 係追隨甲○○、癸○○父子二、三十年且係聽命於癸○○指揮之東森集團員工,亦為其所是認,亦有上開附表肆之4所 載證據資料可証,是上述35家公司亦係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亦有如前述,被告寅○○、Y○○依甲○○指示,與夫被告W○○、丙V○○及上開:是認均看過93均以新達、程星、益金、德台、輝東、冠東、蓉達等7家小公司為非力華 票券之利害關係人而予以授信 (各該小公司授信時間、金額等詳如力華票券附件三即起訴書附表乙三所示)惟查: 依前揭附表貳之2各小公司登記資料以觀: ⑴德台公司設立於88年9月22 日,力霸集團之匯聯、益金、育聯公司依序出資83.36%、7.85%、8.79%,董事長為丁未○○、 董事為甲甲○○、丙己○○、監察人為丙q○○ (均為上開公司代 表董事、監察人) 均為力霸及嘉食化公司員工,丁未○○至案 發時均為董事長,其他董事、監察人 (嗣有變更乙A○○、乙天 ○○、丙U○○、甲未○○,亦均係力霸及嘉食化公司員工—經 理人)。 ⑵輝東公司於88年10月21日設立,力霸集團之匯聯、冠東、力章公司依序出資41.36%、13.60%、45.05%,88年10月21日至92 年12月3日及92年12月4日至今之董事長依序為甲丁○○ ( 丁○○之岳母、乙E○○及乙A○○之母)、丁未○○,自88 年10 月21日至案發時上開公司派任之代表董事、監察人有D○○、王吳玉蘭、甲甲○○、I○○、玄○○,率皆係力霸集團及 嘉食化公司之員工。 ⑶程星公司於86年5月22 日改選董事監察人時力霸之力長、世湘公司依序出資29.41%、70.59%,由丁○○、癸○○之姊夫丙庚○○任董事長 (至91年1月31日),I○○、丁丙○○任董事 ,丁未○○為監察人,嗣後投增資公司亦係力霸集團之仁湖、 莘湖、嘉莘、冠國、瑞森、展湖、新達、立宏、立瑋、聯凱、棟宏、輝東、欣華、匯聯、德台、東華、申聯、東力、東嘉等小公司,自91年1月31日起至今由乙天○○任董事長,91 年12月30日由丙U○○接替丁丙○○董事外,其餘董監事相同。 ⑷新達公司於88年12月10日成立,力霸集團之嘉食化、力森、冠國、東力等公司依序出資90.55%、4.68%、0.08%,董事長為乙A○○,(至91年11月25日止)董事為乙P○○、宇○○ ( 甲○○之姪女、丙黃○○之妻) 監察人丁未○○,嗣後之增資亦 係力霸集團之冠東等小公司,91年11月26日至92年12月7 日及92年12月8日至案發時之董事長依序為甲丁○○、乙天○○, 董事有變更為I○○、乙A○○、D○○等,均係力霸集團員 工。 ⑸蓉達公司於89年3月27日成立,力霸集團之嘉食化、台莘、 力長、連恆等公司,依序出資97.48%、0.84%、0.84%、0.84%,董事長丙q○○ (至91年11月19日止)董事為I○○、乙A○ ○,監察人為巳○○,91年11月20日至92年4月2日及92 年4月3 日至案發時之董事長依序為玄○○、丁未○○,其後董事 乙A○○由乙天○○接替,監察人巳○○由甲未○○接替,亦皆係 力霸集團員工。 ⑹冠東公司88年6月24 日設立,力霸集團之日安、長森、益金、金東等公司之出資各為25%,董事長為丙庚○○ (至87年7月 15日止)董事為乙天○○、乙子○○、監察人玄○○,自87年7月 15日至案發時之董事長為乙天○○,巳○○接替丙庚○○之董事 職務,91年12月2 日由甲未○○接替巳○○董事,其餘董事監 察人未變更。 ㈦益金公司於87年1月6日改選董監事時力霸集團之力霸、嘉食化、日安、長森等公司依序出資28.71%、29.33%、6.07%、35.89%,由未○○擔任董事長職務(日安公司法人代表 )、丙庚○○(長森公司法人代表)及乙子○○(金東公司法人 代表)擔任董事職務、甲甲○○(金東公司法人代表)擔任監 察人職務,至92年7月28日董事長職務改由辰○○(日安公 司法人代表)接任,監察人則由丙U○○(金東公司法人代表 )接替甲甲○○,其餘則未予變更。嗣於同年10月20日改選董 監事,董事長職務由乙天○○(長森公司法人代表)接任迄今 ,而董事職務則由甲未○○(日安公司法人代表)及乙子○○( 金東公司法人代表)接任,監察人則未變更。至95年9月1日原監察人職務改由吳清輝接任,丙U○○則轉任董事職務(渠 二人皆為金東公司法人代表),其餘則未變更。 可知上開7家小公司皆係甲○○設立且直接控制其人事、財 務及業務經營狀況,而力華票券亦係甲○○得以力霸、中華商銀直接控制其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狀況之公司,且上開嘉莘公司自84年1月12日至92年3月4日董事長為乙辰○○,自 84年1月12 日至案發時之監察人為庚○○,前者為力華票券董事長己○○ (89年12月29日以前;89年12月29日至案發為董事)之妻,后者為其妹;力章公司自88年2月26日至91年2 月27日之董事為乙辰○○;英湘公司係由力霸及嘉食化公司並 其轉投資而得以由甲○○控制之小公司投資設立及其後之增資;台莘公司亦係由力霸集團之嘉食化公司、嘉莘公司投資及其所屬小公司增資運作,且由乙辰○○任董事長,乙E○○、 蔡雪卿任董事(三人均為甲○○之子媳)監察人為丙己○○ (甲 ○○之秘書)嗣后變更為董事之丁未○○、丙M○○則係追隨甲 ○○數十年之嘉食化主秘及財務協理,皆係聽命甲○○指揮、控制之員工;其餘匯聯、育聯、力長、世湘、力森、冠國、東力、連恆、日安、長森、仁湖、瑞森、展湖、立宏、立瑋、聯凱、棟宏、欣華、東華、申聯、東嘉等小公司,亦均係甲○○以力霸及嘉食化或其轉投資而得以控制 (持股律皆100% )之小公司以交叉持股方式轉投資,且各該公司董、監事併皆係甲○○之親人或力霸集團之員工 (幹部),彼等聲 氣相通,均甘受甲○○之運用,指揮及控制,分任各該小公司負責人 (董監事)亦係渠等所是認,且由本院依向各主管 機關調取各該小公司登記卷證整理出之首揭附表貳之2所載 足稽,顯証新達、程星、益金、冠東、德台、輝東、蓉達確係力霸集團之同一關係企業係亦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甚明;被告Y○○指示在逃被告丁庚○○,與被告W○○指示被告 丙V○○將上開7家小公司改列為非利害關係人,並作成授信 審核表層送知情之乙t○○、被告甲s○○、丙Y○○、乙f○○、 乙L○核轉知情之己○○、丙黃○○、甲○○批送常董會 (如程 星)、董事會以前揭方式製作准予授信之董事會、常董會議 事錄,嗣並將議事錄送至主管機關核備,予以行使,參以上列被告等對於主管機關中央銀行及金管會各年度金融檢查報告一再指明上開7家小公司乃力霸集團之同一關係企業及為 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 (詳如後述)置若罔聞,迄本院審理 時竟仍辯指渠等所認上開7家小公司乃力華票券之關聯戶但 非利害關係人為正確殊有故違首揭壹所列關於同一關係企業及利害關係人之法律規定及力華票券授信風險管理法第2條 同一集團企業規定,並故意忽視該公司徵信業務手冊第二章第三節關於授信戶之資料、公司章程、股東名簿、董監事名單等之比對勾稽,等情以觀,在在足証該等被告明知上開力霸、東森集團所屬公司均屬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至為明顯。 四、被告乙L○於偵查中坦承其於董事會 (或常董會) 審查上開力 長、世湘等22家小公司保証發行商業本票時,即知該22家小公司皆是甲○○ (力霸集團) 之關係企業;被告Y○○於偵查中坦承其基於88年5月任職業務經理時,即知世湘等22 家小公司為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其所經手遠新、遠富、遠森、東森華榮、陸輝營造、遠東倉儲等授信案件,都是甲○○指示辦理的,最後還款是癸○○透過秘書與其聯絡的,被告甲s○○亦供承:遠東倉儲、陸輝營造、東森華榮、遠新、 遠森、遠富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癸○○,因其係力華票券董事長己○○之弟,故該6 家公司是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被告丙黃○○於偵查中供述,其所擔任棟信、棟宏等小公司 是力霸團關係人,其有於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票上簽名,亦有於授權審核表上簽名,代表提送董事會議;被告乙f○○於偵 查中供明:上開世湘等22家小公司負責人都是力霸集團之員工,實際負責人是力霸集團負責人甲○○,力霸集團是力華票券持股10%以上之大股東,這22 家是力霸集團關企業,且為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被告W○○供述:該22家小公司及遠新、遠富、遠森、陸輝營造、東森華榮都是力華票券及力霸集團之利害關係戶,被告W○○併供述,主要是依據董監事與力華票券有重複或股權結構超出一定比例之公司或個人,都稱為利害關係戶;被告丙V○○於偵查中亦供陳:其於 93 年3月接任丁庚○○即知該世湘等22家小公司是力霸集團關 係企業且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又W○○、乙f○○指派其 接任時即告知是要其承辦利害關係人授信案件,且各該小公司契約即將到期時,W○○也經常督促其儘速辦理續約,以免逾期;被告癸○○於偵查中供認:其係遠東倉儲、陸輝營造、遠新、遠富、遠森、遠翔、遠暉、遠強等公司經營負責人,因該等公司與力華票券係利害關係人,故向力華票券借款都有提供十足擔保品;被告童家慶於偵查中供稱:其自83年至東森媒體公司,歷任財務副理、經理、協理等工作,都是負責財務工作,包括東森媒體之子公司即有線電視系統台觀昇、南天、陽明山、金頻道、新台北等之資金調度 (借貸) 部分,都是由其去向銀行等接洽,當時有紀坤傑及投資管理處副理廖啟旭協助其,而相關貸款資料,則由各該有線電視系統台財務部門提供予其,迄91年底其被調至東森電視任副總時止,東森媒體科技公司之負責人皆為癸○○;被告I○○於偵查中供明:其負責力霸公司旗下申東等34家小公司財務工作 (經理) 並擔任日安、仁湖、展宇、樹嘉、力森等小公司董事長及友台、英湘、連南、程星等10家小公司董監事;被告丙q○○於偵查中坦承:其係力霸公司旗下申東等34 家小公司會計主管,其並擔任申利公司董事長;被告丙M○○ 於偵查中供陳:附表貳編號1至26所示26 家小公司(小嘉莘)係甲○○為辦理借款所成立,由被告乙辰○○掌管,其下有 財務經理丁丙○○、會計經理乙己○○,嗣乙辰○○改為丁○○ ( 按應係乙E○○),後又改由V○○負責;其任連恆、連南、 英湘、連湘、富嘉、菁達、勇禾、鼎森等8 家公司董事長,前4 家由丁丙○○掌管,後4 家是甲o○○掌管;被告乙A○○, 丁未○○、乙P○○、甲丁○○、未○○、乙天○○、玄○○、辰○ ○亦均於偵查中供明各自所擔任附表貳之2 (亞太固網附件 二)所示小公司負責人等情在卷;證人丙r○○、甲z○○於偵 查中亦皆証述該22家小公司係力霸集團之關係企業且為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無訛。 五、被告Y○○於本院97年5月1日審判期日供明,我96年12月19日陳報狀所述之內容實在。(該陳報狀附件一之「力華票券對同一關係人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保證總餘額分析表」以及「擔保品提供人相同之統計(90年9月28 日)」的二份資料,是誰製作?)這是由業務部製作,主要是我主持,我印象中製作之人有丁庚○○,是我主持,關於法令規章關係人 依照法令去劃分。(除你與丁庚○○之外,還有何人參與這二 份資料之製作?)我記得這個總餘額分析表是一個小姐替我打這個表出來,這個小姐我已經忘記名字。另外一張是我與丁庚○○先得到結論之後再由同一個小姐打出來。(其中第一 張分析表可否看出力華票券在90年9月底是27億零400萬?)有,在最上面有一個27億零400萬。 (這一張分析表可否看出力華票券在90年9 月底之授信基準日對同一關係人授信超過百分之35以上之只有力霸集團,而且力霸集團授信總額是29億9900 萬元,為淨值的110.01%?)有,在總餘額分析表中間,同一關係人第五欄,力霸關係人是29億9900萬元,為淨值的110.01 %。(所以,根據「擔保品提供人相同之統計(90年9月28日)」內容,可見你們本來在90年10月17日同一關係企業規定頒布前,就是將力長等15 戶及益金等7戶(共22戶)列為同一關係人(而非一組關係人及一組關聯戶)辦理授信案,是否如此?)這是依照90年10月17日票券金融法公布後新的要求我們這樣辦理,對於同一關係人授信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我們依照該函令,我們業務部就主動把它歸類所得之結論再提出報告。(我是問,你們在90年10月17日財政部規定頒布之前,是將力長等15 戶及益金等7戶列為一組關係人及一組關聯戶,還是將這22戶列為同一關係人?)事實上這22戶全部都是同一關係人,但15戶叫利害關係人,7戶叫做關聯戶,加起來22戶叫做同一關係人。益金等7戶一開始從87年授信時起,就是關聯戶而非利害關係人。(益金等7戶列為關聯戶的依據為何?重點是他跟力長等15戶就董事結構以及法人代表公司的特徵有何不同?)這是叫做利害關係人的區別。利害關係人是依照銀行法第33 條之1,有碰到這規定才是利害關係人,關聯戶是我們知道他是力霸集團的關係戶,但他又不是我們銀行法第33 條之1,但我們又要當成嚴格控管,他的授信條件我們都比照利害關係人來注意。(要區別關聯戶及利害關係人是否要就益金等7 家公司之董監事結構的法人及法人代表、董監事,與銀行法第33 之1去做判斷?)對,借款戶的董監事與力華票券董監事去做判斷。(根據檢察官整理益金集團七家公司董監事法人代表,包括程星的丙庚○○、I○○、丁丙○○及丁未○○,德台之丁未○ ○、甲甲○○、丙己○○、輝東之I○○及甲甲○○、新達的乙A○ ○、乙P○○、王曉容及丁未○○、蓉達的丙q○○、I○○、乙A ○○、巳○○及甲未○○,益金的丙庚○○、乙子○○、乙天○○及 甲甲○○、冠東的丙庚○○、乙天○○、乙子○○及玄○○等人,都 有出現在力長(丙庚○○、丙己○○、丁未○○、乙天○○)、力章 (乙P○○、甲未○○)、英湘(丙庚○○、甲甲○○、丁未○○)、 世湘(乙P○○、丙己○○、丁丙○○、I○○)、仁湖(I○○ 、宇○○、丙己○○)、棟信(丙己○○、丁丙○○)、連恆(甲甲 ○○、宇○○)、連南(I○○、丁丙○○、丙己○○)、棟宏 (丙庚○○、甲甲○○、丁未○○、甲未○○)、長森(丁丙○○、丁未 ○○)、日安(I○○、丙己○○)、金東(玄○○、巳○○ )、申聯(乙A○○、I○○、丁未○○、甲甲○○)、東展(乙A ○○、乙子○○)、申利(丙q○○、丁未○○、玄○○、乙子○○ )等,結論是,這二個集團所謂力長等利害關係人及益金等關聯戶的法人及董監事完全重疊,有何意見?)這裡面的重疊,那是屬於叫做同一關係人,利害關係人是指授信戶之負責人與力華票券的負責人的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有關係才是利害關係人,檢察官所列的這些人名都不是利害關係人,但因為是力霸集團之成員所以我們又稱為同一關係人。這二個是不一樣的。(甲丁○○他是輝東公 司之董事,算不算是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時間太久,我想不起來甲丁○○是什麼關係。(力長的董監事是丙庚○○、 丙己○○丙M○○、丁未○○及乙天○○,哪一個人是你認為成為力 華票券的利害關係人的依據?)這五位都不是力華票券的利害關係人。(為何力長是列為利害關係人?(提示法院整理力長公司公司登記卷所列股東結構及董監事代表之姓名表))我要瞭解他們股東的董監事名冊,這種利害關係人的撮合是由電腦去掃瞄的。從資料看不出來,這五個法人代表都不是利害關係人。(英湘之丙M○○、丙庚○○、甲甲○○及丁未○○ 算不算是力華票券的利害關係人?)他們應該是力霸公司的法人代表,力霸公司是我們的利害關係人,這些法人代表個人不是。是銀行法33條之1第3款的利害關係人。(世湘公司部分董監事是乙P○○、丙己○○等為何世湘公司是力華票券之 利害關係人?)因為時間太久,列為利害關係人不是隨便事情,我離職很久,應該問現在的業務經理,他們比我清楚。利害關係人完全是依照銀行法第33 條之1來核定。(可是,世湘也是程星公司股東,為何程星是列在益金集團的關聯戶,而非利害關係人?)從資料我看不出世湘是否是程星的董監事。(你們之前也是將東森華榮、陸輝營造、遠森、遠新、遠富共五戶列在力霸集團之利害關係人的同一關係人之內是否如此?)這五戶就是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依據為何?)只要看到癸○○出現就是利害關係人。我再陳報如何劃分利害關係人的依據。(力華票券始終都將前開東森華榮、陸輝營造等五戶認定在力霸集團之內是否如此?)若以廣義看,是力霸集團。在財政部金檢分成一個力霸,一個東森。(財政部或中央銀行之金檢報告並沒有將力霸和東森二個集團分列,而是稱呼為力霸東森集團有何意見?)沒意見,是力霸東森集團。(前開陳報狀附件一之分析表為何要會寅○○副總經理(備註有寅○○90年11月30日的職章及簽註蓋章日期)?)當初這個分析表編好之後在董事會有口頭報告,散會之後甲○○叫我去辦公室,我明白告訴他我們目前是百分之110,超過百分之30 太多,當時很多集團都是超過,包括台塑、遠東都是超過的。我建議他在我們的力華票券部分超過百分之30部分建議董事長去別的銀行去借就符合規定,半年內調整完畢,這個建議被甲○○臭罵,他叫我會寅○○副總,他在11月底時有蓋過章,公文就還給我了。90年11月至次年3 月中間,我們一直在做切割動作,包括負責人重疊部分更換負責人,擔保品有重疊的就切割,後來我們就向財政部分成二個同一關係人去申請縮減授信餘額。(你說分成二個同一關係人的結果,是否還是力長等15戶的利害關係人及益金等7 戶的關聯戶?)是的,分成這二個區塊還是這個結果。(這樣跟之前還沒有分成二個區塊在結果上有何不同?)這個沒有預設立場。就結果來說沒有不同。但真正有在做切割動作,這個是有經過二、三個月。切割部分一個是負責人,把癸○○名字拿開,擔保品部分,若A公司提供的擔保品給B公司借款,那AB二個公司就是同一關係人,AB二個公司若要變成非同一關係人的話,他的擔保品就要切掉。人的部份,一般有做連帶保證人,這樣變成同一關係人,所以AB二個公司不能有同一個連帶保證人。我們做人與物的區分工作,花了很長時間,結果就如附表。(所以你那時就知道這些人(小公司的董監事或連帶保證人)及物(力霸集團提供之擔保品)都是你們可以依照甲○○之意志任意調整變換的標的,只要能夠達成二個不同的關係人集團之目的就好了?是否如此?)假設我們以平常心看,客戶可以要求變更連帶保證人或擔保品,只要符合授信條件即可。這樣變是否可以變成二個不同關係人我不知道,要變完之後我們跟財政部申請看看能否變得成我不知道。我們沒有預先會知道會變成怎麼樣,這種工程非常複雜。(當時甲○○指示給你下一個指令希望能夠變成二個關係人集團,至於細節之部分就是你跟寅○○要去努力調整的對不對?)有點出入。為何會變成二個集團不是事先就知道,我去跟甲○○報告是主張我們是一個同一集團而非分成二個三個,我們是分成一個同一關係人,因為超過法律規定我們要改善。做的方法我是按照寅○○方法如何切,這些動作不是我們能做,是由客戶在做。(你的意思是寅○○就是代表客戶那一方?)是的。(問題是,甲○○一方面代表力華票券是你的老闆,另一方面代表力霸集團是寅○○的老闆,他指示你們去做這件事情,目的為了向力華票券繼續續約而不用還錢,你都知道,對不對?)我是專業經理人,一個命令指示我們要評估是否合法,有無違法,同一關係人票券金融法新規定下來我們要去執行,我們要跟董事會報告客戶中有一個力霸集團超過規定要去改善,客戶要如何改善他並沒有事先告訴我,且假設他是違法我絕對不會去配合他。(你之前不是說你就是認為本案你認為會違法的壓力很大,你才提前辭職,要找新工作?)我要離開力華票券動機不是在90年10月以後,是在新達、蓉達、德台等新公司要申請發行商業本票時,才起心動念要離開力華票券,如上所述。記不清楚與寅○○就此事討論過幾次,至少二次。其他有些電話聯絡,有些根本不需要,由寅○○和我的底下的AO就開始去辦事,這件事情不需要我動手。(所謂辦事就是你剛才提到的人與物的切割成二個集團?)是的。(除了你與寅○○聯繫之外,還有哪些人參與研究討論?)沒有,因為那時甲○○指示我與寅○○副總報告。(力華票券也是力霸集團之成員公司之一?)我不知如何回答,力華票券的董監事是力霸集團。我與寅○○沒有任何職務隸屬關係。(那為何向他報告?)他是副總,我是經理。(可是,你們並無職務之隸屬關係,是在不同之公司?)是的,應該是我很尊敬他。(你與寅○○討論之後,他如何指示你辦理?)他沒有立即指示,經過很久才開始做切割動作。(敬會寅○○時,除附件一所列表外,是否包括「擔保品提供人相同之統計」?)一起,他看到表之後才知道哪兩個公司碰在一起需要切割。(為了此事,當時你依甲○○之命,除了問寅○○外,作成決定之後,有無向力華票券的副總經理及總經理知會報告你們的作法?)有跟蔡總經理報告,蔡當時很不以為然,他如何說我忘記了,他說這麼做好嗎,但還是做了。(你當時為何要製作「擔保品提供人相同之統計」表,是主管機關之要求還是法律規定?)這應該是我職務上,因為我要提第一張表,事實上不只力霸集團我有作這樣表,其他公司我也有做表,只有這張表是超過規定的,所以比較重要。(為何遠富、遠森、遠新、東森華榮要另外列在負責人相同欄,而非擔保品提供人相同欄內?)剛才有報告,我們內部有把東森、力霸作區分,但在同一的關係人下面這二個屬於同一關係人,所以我必須把這二個一起做報告,這樣才達成29億9900萬元的報告。(為何陸輝營造既非放在擔保品提供人相同欄內也非負責人相同欄,而是用加計方式統計進來?)我忘記了。輝東與德台不是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為何不就益金、程星、蓉達、冠東、新達也辦理無擔保放款?)他們沒有辦理,為何我不知道,當初應該是總經理要求的吧。(你在與寅○○和甲○○接洽以及整個辦理你之前所述關聯戶與利害關係人分成二個集團之過程,你認為工程繁雜,絞盡腦汁,是否發現這些小公司以及董監事都只是甲○○用來向力華票券申請發行保證商業本票的工具?)在那段時間我們是絞盡腦汁每天加班在做這件事情已經忙得頭昏腦脹,根本沒有想到這麼多。(可是你原本之意見就是認為他們是同一集團裡面的人,而且很容易從關聯戶變成利害關係人才需要做切割,一定會反思為何要搞得這麼複雜,應該要呈現其原本面貌才對,所以你一定會想到這些小公司就是甲○○向力華票券貸款的工具,有何意見?)事實上這些小公司也好,這些利害關係人也好我們都是認為同一關係人用同一標準來審核。這些公司我們在做這些工作時沒錯會有一個思念跑進來為何我要這麼累,事實上我當時已經在找工作了,這個案子財政部6月4 日核准,我在6月10幾日就離職。這些小公司大部分都是投資公司,就是握有母公司股票為他的營業項目。(所以這些小公司或董監事他們從來不是自己代表各該小公司出面向力華票券申請保證授信發行商業本票?)是。(所以這些小公司都是讓力霸集團的甲○○所利用當作向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本票之公司?)這些小公司之設立絕大部分都是在力華票券設立之前五年到十年成立,且老早與各大金融公司有往來,所以他們與力華票券往來應該是正常的。他們這些小公司都是人頭代表。(你知否銀行法第33條之4有規定,關於銀行法第32條、33 條等授信對象利用他人名義向銀行申請辦理授信,也有利害關係人規定之適用?)我沒有注意到。(你又說你是專業經理事長,並,他是擔任公司董害關係人傷透腦筋,而銀行法第33 條之4 規範之目的就是避免利害關係人對金融機構申請授信侵害金融機構法益的背信案件做防堵,你想了那麼久,為何沒有注意到銀行法第33條之4 之規定?)第一,這些小公司首貸是在我到職之前就已經借款出去。第二,這些公司我們知道都是投資公司,投資公司的代表人通常不是母公司的董監事,所以從這裡來思考,我們認為是可以給他做授信。(根據本檢察官逐筆過濾、分析益金集團7 家小公司的股東結構,與力長集團15 家小公司之法人股東結構也是完全重疊, 有何意見?)似乎沒有完全重疊問題,若有的話財政部早就封殺,金檢報告也不會再用關聯戶在做還款。(益金集團之程星(力長、世湘、仁湖、新湖、嘉莘、冠國、匯聯、德台、申聯、東華、東力及東嘉)德台(匯聯、益金、育聯、新達、鼎森、東嘉、瑞高、昌嘉)輝東(匯聯、冠東、力章)新達(嘉食化、力森、冠國、東力)蓉達(嘉食化、台莘、力長、連恆、瑞森、輝東)益金(力霸、嘉食化、日安、長森、蓉達、立宏、宏森、鼎森、金東)冠東(日安、長森、益金、金東、立億)與力長等15家的力長(力章、嘉莘、仁湖、欣湖)力章(力長、力霸、昌嘉、力森、鼎森、蓉達)英湘(力霸、嘉食化、立億、棟宏、蓉達、申聯、立瑋、德台、宏森)世湘(力章、力長、宏森)仁湖(力霸、嘉食化、力長、世湘、德台)棟信(力長、欣湖、世湘、東嘉、棟宏、德台、蓉達、展湖)連恆(力長)連南(力霸、嘉食化、鼎森、連恆、冠國、匯聯)連南(力霸、嘉食化、鼎森、連恆、冠國、匯聯)棟宏(力霸、嘉食化、宏森、棟宏、世湘)長森(金東、益金、日安、力霸、立宏、鼎森、昌嘉、立億)日安(力霸、嘉食化、益金、金東、瑞森、新達、東力、鼎森、立億、昌嘉、冠東)金東(力霸、嘉食化、益金、長森、日安、東力、立宏、宏森、東華、東嘉、瑞高、新達)申聯(力霸、嘉食化、宏森、冠國、日安、東華、東嘉、鼎森、宏森、立億、瑞森、益金)東展(力霸、嘉食化、申聯)申利(力霸、嘉食化、益金、日安、長森、申聯、冠東)這些力長集團與益金集團的股東在二個公司集團間是重疊的,有何意見?)這裡面有很多公司我都沒有聽過,股東相同並不一定同一個關係人集團,要看持股比例,還有控制從屬關係,投資要在百分之五十以上。事實上,我是跟甲○○報告上面的公司是同一關係人,但甲○○硬是要分成兩個同一關係人,送到財政部去,財政部也同意了,那時候,我就離職了,當年度的金檢報告,就指出是不對的。當初為什麼分成兩個集團的原因我不知道,唯一的可能是因為分成三個集團太複雜了,所以就試著切成兩個,他是同一關係人是逃不掉的。(所以,力長及益金兩個集團其實就是同一關係企業?)我在第一時間報告就是這個樣子 (本院筆錄卷(五)第十七頁以下) 可見力華票券相關董事及徵信授信人員即丁庚 ○○、丙癸○○、Y○○、丙Y○○、乙L○、丙黃○○及甲○○皆 始終明知益金、程星、德台、新達、蓉達、輝東、冠東等7 家小公司本即係力霸集團關係企業之公司,與力長等15家力霸集團所屬小公司為同一關係企業,該22家小公司與上開東森團所屬13家公司均為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殊無疑義。即被告寅○○本院97年5月13 日審判期日亦不否認Y○○所為關於甲○○指示渠等將該22家小公司切割為二個不同關係企業及利害關係人之供述,除其所為上開辯解情辭略有避重就輕,但依甲○○指示確有就切割22家公司為二個不同關係企業及利害關係人之事與被告Y○○討論磋商之事實予以是認,且其旋經本院就此之詢問,供述:甲○○指示,我跟Y○○於討論這個事情,甲○○的目的是要切割成關聯戶及關係戶,但是我跟他說,這是沒有意義的,因為這是交叉持股的問題,所以我有跟甲○○說,這個東西是110 %,無論如何切割都是超過35%,我的立場是認為這是沒有意義的,我也不了解這部分的目的在哪裡。我現在是想不起來我是否有因此提供Y○○什麼樣的建議,因為關係太複雜了,要是股東、連帶保證人等等,要去做分割,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情;併陳述.. 對於檢察官97年5月1 日訊問被告Y○○時,所整理7家關聯戶與15 家利害關係人的董事與法人,都有詳列出來,發現幾乎都有重疊,無法切割出來,換言之,這22家小公司,應該全部都是利害關係人,沒有意見。我不知道銀行法第33條之4之規定,關於銀行法第32、33 條等授信對象,利用他人名義,向銀行申請辦理授信,也有利害關係人規定的適用這個規定,對於銀錢業的規定,我並不了解。再觀之事實壹、關於力霸集團、東森集團各為關係企業及所屬公司為中華商銀、力華票券、友聯產險利害關係人之事實之論述及事証證明,互相稽核結果,已然足見. 益金、程星、德台、新達、蓉達、輝東、冠東等7 家小公司本即係力霸集團關係企業之公司,與力長等15家力霸集團所屬小公司為同一關係企業,該22家小公司與上開東森團所屬13家公司均為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委無可疑。 六、世湘、力長、連恆、德台、輝東、棟信、新達、蓉達、程星、東展、棟宏、連南、仁湖、力章、英湘、申聯、申利、金東、日安、長森、益金及冠東等22家小公司自87、88年間起即無實際營業之事實 (成立在後者,自成立時起) 且率皆以虛偽循環交易、虛 (對) 開發票、虛增營業額、窗飾盈餘,供其向金融機構 (含票券金融商) 申貸及授信之用各情,非僅有首開附表肆之6 所示人等供述在卷,併經渠等於本院審理時供證屬實,並有首開附表肆之5 所示力霸集團小公司88年至95年間開立大宗物資免稅發票一覽表存卷可按。查上開附表肆之6 所示人証中,丁○○嘉食化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理、庚○○是力霸公司總經理,甲o○○、寅○○依序是力霸 公司財務部財務處副總經理及會計處副總經理,I○○、乙u ○○為財務經理,丙q○○為會計經理;乙w○○、f○○依序 為嘉食化財務協理、會計協理,f○○兼後列9 家小公司財務,會計主管,乙a○○為該公司轉投資9 家小公司(附表貳 編號27-35 所示)財務經理,y○○、丙寅○○為會計經理; V○○為審核核准小嘉莘26家小公司財會文件放行與否之人(即稽核),丙M○○乃小嘉莘財務協理,丁丙○○、張青雲依 序為財務經理及會計經理;渠等分別依序為首揭附表貳之1 編號36至68所示力霸公司轉投資小公司財會主管,編號27至35 嘉食化轉投資小公司財會主管,力霸集團1至26所示小嘉莘之財會主管,所供各該小公司87、88年間即無實際營業自屬可信;復觀辰○○為長森、益金公司登記負責人,I○○係申利、日安、仁湖公司登記負責人,丙q○○係蓉達、申利 公司登記負責人,丁未○○係蓉達、輝東、東展、德台公司登 記負責人,丙M○○係連南、英湘、連恆公司登記負責人,丙黃 ○○係力華票券董事長亦為棟信、棟宏公司登記負責人 (二人為同一公司負責人時間不同,故有上述重複記載情形)亦 均供明各該小公司未實際營業無訛;加以上開公司之財務、會計承辦人員世湘、輝東 (財務均為丙B○○、會計均為b○ ○)、德台、程星 (財務依序為丁癸○○、甲i○○會計均為乙己 ○○)、蓉達(財務A○○、會計93年3月31日以前為丙寅○○ 、95年8月起甲巳○○)、東展 (財務乙寅○○、會計丙m○○)棟 宏、仁湖 (財務均為丁癸○○會計均為丙D○○)、連南、英湘 (財務均為s○○、會計依序為丙D○○、b○○)、申利 (財 務乙寅○○、會計丙m○○)、申聯 (財務陳秀美、會計G○○) 金東、日安 (財務為王一華、會計均為甲子○○)、長森、益 金 (財務均為陳秀美會計均為甲子○○)、冠東 (財務乙O○○ 、會計李浩英)亦均供陳各該小公司未實際營業,是該小公 司自87、88年間即未營業要屬信而可徵。再如前揭附表肆之6所示「供述小公司循環交易虛增營業額之人」丁○○、寅 ○○、甲o○○、乙w○○、f○○、V○○、丁丙○○、張青雲 、乙a○○、y○○及其他財務、會計經辦人員亦一致供述, 附表貳之1所示編號1至68自88年間起即以虛偽之循環交易、對開發票、虛增營業額、窗飾營收之事實,力霸大樓6樓小 公司 ( 即附表貳之1編號1至35所示小公司)之發票流程及資金流程亦係由乙己○○、b○○、丙D○○、丁壬○○、周麗清( 未據起訴)依丁丙○○、乙T○○指示輪流繪製,送經丁○○簽 可後,影印分送與相關之財會主管、經辦人員 (含核准之乙辰 ○○、乙E○○、V○○),8樓小公司 (即附表貳之1編號36 至68所示小公司)之發票流程及資金流程係由I○○繪製完 成後 (I○○、丁丙○○與乙w○○、甲o○○四人每日中午在甲 ○○辦公室,與甲○○開資金調度會議,故渠等皆知悉資金缺口即依甲○○指示調度資金以彌平資金缺口之舉)影印分 送相關之財務主管及經辦人員,各相關小公司之財會承辦人員、財務、會計主管則依圖示據以切傳票開發票及支票作為,業經I○○、乙己○○、丙q○○、丙D○○、b○○、丁○○ 、乙a○○等分別於本院審理時供 (証)述甚詳,並為被告等 及其餘財會主管、財會承辦人所不爭執,且有附表肆之5所 示「力霸集團小公司88年至95年開立大宗物資免稅發票一覽表」附卷可憑,參以小公司財務報表查核簽証會計師即同業被告乙p○○亦於偵查中 (詳附表肆之6所示)及本院審理時供 陳小公司無實際營業,而以虛偽循環交易、對開發票、虛增營業額、窗飾營收方式作業績屬實,且依中央銀行分於88年5月31日、88年12月31日、89年11月30日、90年10月31日、 92年10 月31日及金管會94年1月31日、95年6月30日對於力 華票券實施金融檢查製作之檢查報告,力霸集團所屬小公司(含上開22家小公司)以虛偽循環交易、對開發票、虛增營業額、窗飾營收資為申請授信之用之情形 (本院函查卷㈥第九頁、第二十二、五十頁、第一○七頁、第一四四頁、第一四五頁、一七八、一九九、二○七頁、第二一九、二五三頁、第三二八及94 年1月31日金檢報告第49頁、95年6月30日金 檢報告第69頁詳如後述)被告己○○、乙L○、丙Y○○、丙黃○ ○、Y○○、乙f○○、甲s○○、W○○、丙V○○及前開力華 票券其他董事、監察人亦均不否認上情等情以觀,足證上開力霸集團所屬22家小公司自87、88年起即未實際經營,小公司併為虛偽循環交易、對開發票、虛增營業額、窗飾營收,已無疑義,易言之。如附件貳之一編號1至68所示小公司自 87、88 年間起即無實際營業之事實(僅有1、2家小公司偶 有少許交易,亦幾近無營業之情形),且率皆以虛偽之循環交易方式、虛開發票(詳附表肆之5)、虛增營業額,供作 申請授信之用,業據如附表肆之6所 12.友聯產險的貸款案 小公司之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均係甲○○指派經其同意任 職之人頭負責人、員工僅有財務、會計人員各一(多係力霸公司或嘉食化公司財、會人員兼任)並無業務人員,該等小公司從未召開過董事會,所製作之董事會議事錄率皆係各該小公司之會計依其主管聽命於甲○○所為之指示而偽造者,再由各該製作議事錄人員將董事會議事錄連同相關附件檢具董事會簽到單,或親自或著人送交各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閱覽該次董事會議事錄內容及相關文件,且明知渠等並未參加開會及各該董事會議事錄內容皆係上述製作者依甲○○指示而偽作之業務上文書,併明知渠等簽名於董事會簽到單上之效力及足以生損害於上開公司利益及財產,而分別與上開人等共同基於概括之犯意,竟連續多次簽名於各該次董事會簽到單上,亦據如附表肆之7所示人等陳明屬實,顯見該等 小公司並未有實際營業,亦從未開會之事實。再觀之附表貳之一所示其中之棟宏、力長、力章、仁湖、日安、世湘、申利、申聯、東展、英湘、連南、連恆、棟信、長森、金東等小公司(及東森華榮、陸輝營造、遠富、遠新、遠森國際)至89年12 月31日及該15家小公司至93年12月31日止之短、 長期投資、資產總額、銀行借款、負債總額、股本、淨值、營業收入及稅前盈餘等情,可知各該公司之財務結構及狀況欠佳,負債比率偏高,流動比率偏低,獲利能力差(大部分均為虧損),有如附表肆之8各該公司重要財務及經營狀況 明細所載,及觀之附表貳之一所示其中之世湘、力長、連恆、德台、輝東、棟信、新達、蓉達、程星、東展、棟宏、連南、仁湖、力章、英湘、申聯、申利、金東、日安、長森、益金、冠東等22家小公司自90年至94年底之各公司每股股價均低於股票面值,其中不乏每股股價1、2元或3、4元,甚至有幾毛錢、幾分錢者,詳如附表肆之9所示,益見小公司自 87、88 年間起即未有實際營業,且其財務狀況皆差,累計 虧損甚高之事實,顯見該等26家公司除東森華榮外,均非優良廠商,且上述力霸集團所屬力長22家小公司為製造營業額俾供為向銀行、票券商申請授信之用,竟以與附表貳之一所示其餘小公司等以循環交易方式為之,要已觸犯刑事法律,復因力華票券相關人員對於上開力霸、東森集團 (含遠暉、遠翔、遠強等公司)之徵信、授信程序未落實法令規定,徒 憑上級指示即予以應和及准予保證發行商業本票 (含新貸及續約)玆列述如下: ㈠力霸集團所屬小公司自87、88年間起即無實際營業之事實,除據附表陸之6 所示人証供明在卷外,被告乙K○○在本院審 理時供証其自87年間起至離職 (按其係90年12月底離職,惟查其僅係離開該職務轉任力霸公司總經理特助,至92、93年間始離開力霸集團)知道嘉食化及力霸集團所屬小公司以循環買賣、虛增營業額,並無實際營業之事實,其多次向甲○○表示不妥,未獲置理,故而嗣即離職;並供明實際上財、會人員均知悉小公司沒有實際營業在卷 (本院筆錄㈡卷229 頁以下);被告乙w○○供述:乙K○○於91年8月離職,當時 ( 在職期間)係嘉食化財務副總及嘉食化轉投資9家小公司 (附表貳之1編號27至35)之財務、會計主管,離職後有f○○接任乙K○○上述工作;其並是認I○○供稱其及甲o○○均明知 小公司沒有實際營業之事實,且明示其於調訊時亦供明小公司無實際營業之事實在卷 (本院筆錄㈠卷128頁以下、筆錄 ㈡卷36頁以下);被告I○○証述:力霸集團所屬小公司皆 和嘉食化配合作大宗物資 (按:即循環交易)營運、業務均 與之配合,而小公司之財務、會計人員均是力霸、嘉食化公司財會人員兼任者,小公司並無行銷、倉管、採購人員;並供明甲o○○知道該68家小公司均僅只有財會人員而無實際營 業從事營運之事無訛 (本院筆錄㈠卷236頁以下);被告丁丙○ ○供証:小公司於民國87年以前有營業,87年以後就沒有營業了,且小嘉莘26家小公司並無業務人員、倉庫及貨物屬實(本院筆錄㈡卷36頁以下);証人即小公司財務人員乙C○○、 乙○○、乙u○○均証述:未曾見到也不清楚所屬小公司之行 銷、倉管、採購人員為何在卷 (本院筆錄㈠卷236以下);証人即小嘉莘26家公司會計經理乙己○○証述:其及所屬會計b ○○、丙D○○、丁壬○○、周麗清依主管乙T○○指示製作小公 司與嘉食化間之循環交易發票流程圖,依丁丙○○指示製作資 金流程圖,經丁○○蓋章認可後,印送各相關財務、會計人員及其主管等各一份 (包括總稽核乙辰○○、乙E○○、V○○ 及管私人人頭帳目之丙M○○)照各該流程圖切傳票、開發票 及開支票在卷 (本院筆錄㈡卷第248頁以下)。證人即東森國際公司會計處副總經理鄭應娜於調查時供明:遠富、遠新、遠森、遠強、遠暉等公司係東森國際公司之子公司,其成立係為了短期投資買賣股票之用;該等公司均設立在臺北市○○○路0段000號8樓,惟無員工,財會人員均由東森國際公 司相關人員兼任,僅每人每月補貼1至3千元而已(525卷第 264頁以下) ㈡查世湘、力長、連恆、德台、輝東、棟信、新達、蓉達、程星、東展、棟宏、連南、仁湖、力章、英湘、申聯、申利、金東、日安、長森、益金及冠東等二十二家力霸小公司係力霸集團之關係企業,皆為被告甲○○實際控制其人財務及業務狀況;而遠強、遠翔、遠暉、遠森、遠新、遠富、陸輝、遠東倉儲、東森華榮、觀昇、南天、豐盟、屏南公司係東森集團之關係企業,均為被告癸○○實際控制其人事、業務及財務狀況,渠等均為關係企業,有如前述事實壹及附表所示甚明;且力華票券因大部分資金係由力霸集團之中華商銀、力霸公司所投資,東森集團之遠東倉儲公司亦出資12.4 %,均係力華票券之大股東 (主要股東),被告甲○○並實際控 制該公司之人事、業務及財務狀況,其子女即被告己○○、戊○○始終 (自設立至案發時) 皆為力華票券公司董事 (己○○併任董事長至89年12月19 日),其餘董事監察人及被告乙L○、丙Y○○、丙黃○○、、乙f○○、丙午○○、甲o○○、丁丑○ ○、巫壽民、乙K○○、甲x○○、丙C○○、乙Q○○、乙w○○均 係聽命甲○○指揮之力霸集團員工,被告甲I○○則係追隨甲 ○○、癸○○父子二、三十年,且係聽命於癸○○指揮之東森集團員工,亦為其所是認,亦有上開附表肆之4 所載證據資料可証,是上述35家公司亦係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亦有如前述。世湘、力長、連恆、德台、輝東、棟信、新達、蓉達、程星、東展、棟宏、連南、仁湖、力章、英湘、申聯、申利、金東、日安、長森、益金及冠東等二十二家小公司自87、88年間起即無實際營業之事實 (成立在後者,自成立時起)且率皆以虛偽循環交易、虛 (對)開發票、虛增營業額、窗飾盈餘,供為向金融機構 (含票券金融商) 申貸及授信之用各情,非僅有首開附表肆之6 所示人等供述在卷,並經渠等於本院審理時供證屬實並有首開附表肆之5 所示力霸集團小公司88年至95年開立大增物資免稅發票一覽表存卷可按,亦有如前述。 而遠暉、遠強、遠翔、遠新、遠森、遠富等6 家公司係遠東倉儲 (遠東國際)公司投資99%以上之控股公司,陸輝營造公司之出資股東 (公司) 之投資股權比例及其法人代表董事,並該等公司皆為被告癸○○所實際控制,有如事實壹、乙東森國際集團部分三所述 (關於各該公司之股東結構、出資比例、董監事任職起訖期間、資本額即向力華票券申請及獲准授信時間、額度等詳如力華票券附件九)各該公司於87 年起至92年間之財務狀況均差 (負債比例偏高、流動比率欠佳、經營效能非佳及獲利能力差甚至虧損連連、見各該公司授信審核表即119卷第461-465、470-503頁)與上述22家無實際經營之小公司均非屬力華票券徵信業務手冊、授信業務手冊、授信政策準則、授信風險管理法及票券金融管理法規定可以授信之對象,蓋其既非商業實務上之優良廠商,亦未提出投資計畫及資金用途,且無還款財源,即令於授信當時提出十足擔保品,惟因風險過高,且與上開內控機制及法令規定期間有間 (詳後述)亦屬非可授信 (新貸及續約)對象至為明顯。 ㈢查依力華票券公司徵信業務手冊第二章第三節工作說明,直接應蒐集客戶資料包括:最近及近期財務報表 (授信總額超過三千萬者必須委由會計師作財務簽証),最近3年及近期產銷量值表、最近月份存借款明細表 (包括票據保證、承兌及金融機構授予額度) 最近收支預估表或營運計畫書等資料,可見力華票券對於授信對象,以至少營運三年以上,且對於客戶最近三年之以來之營運狀況及獲利狀況,和該客戶目前之財務狀況,並其近期產銷情形及未來前景等,為徵授信人員及常董會、董事會應予特別注意以收層層節制、控管、降低授信風險而確保授信債權之旨,乃綜觀上開29家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 (公司) 陸輝營造公司營運量少且連年虧損,財務狀況亦差等情本不符上述徵信要求,而非授信對象外,其餘28家公司既均未實際營運,財務狀況均欠佳,渠等並均有向其他金融機構借貸鉅款,且其基本淨值均有低於資本額二分之一,甚至淨值為負者 (詳如後述列舉) 財務報表經會計簽注保留意見者,如棟信、棟宏、仁湖等公司 (119 卷第240、252、263頁)皆屬非可授信而准予發行商業本票,是力華票券准上開29家公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自有未合。再申利、棟宏、東展、申聯、新達、冠東、德台、輝東、蓉達、連南、遠新、遠翔、遠強、遠暉等14家公司,除遠新公司係於公司設立後近二年內向力華票券請准授信外,其餘13家公司從公司設立至向力華票券請准授信,自數日、數月至11月內不等 (各該公司設立日期、授信審核日期、董事會准予授信日期及授信金額等,詳力華票券附件十) 授信金額多係接近公司資本額者,當時各該公司既無營業,被告甲○○及上列力華票券相關董、監事、經理人和該等公司負責人 (含新貸、續約) 若此申貸准貸之行為,顯有未洽,要有共同為自己或及他人不法利益並損害力華票券之益,而違背任務行為致力華票券財產及利益受損害之情至明。 ㈣觀諸本院依力華票券90年至95年之世湘、力長、連恆、德台、輝東、棟信、新達、蓉達、程星、東展、棟宏、連南、仁湖、力章、英湘、申聯、申利、金東、日安、長森、益金及冠東等二十二家小公司徵信報告所附各該小公司資產負債表計算出各該公司於各年度每股淨值金額明細表即首揭附表肆之9所示可知,除力長於92年底每股股價11.89元及連恆、棟信、程星於90年底依序每每股價為11.62元、13.24元及10.94元外該22家公司於90年至95 年之每股股價無一不在票面面額每股10元以下,且大多距離每股10元尚遠,其中每股股就不乏數元、1或2元甚至幾毛錢、幾分錢者,如世湘自90年至95年每股股價依序5.51元、7.49、0.74元、0.1元及2.51 元,連恆自91年至95年每股股價依序5.99元、1.48、0. 54 元、1.19元,德台自90年至95年每股股價依序7.22元、7.39、6.44元、5.62元及4.38元,棟信自91年至95年每股股價依序8.42元、3.43、2.42元、及0.04元,東展自90年至95年每股股價依序6.88元、5.82元、4.28元、3.64元及0.48元,程星自91年至95年每股股價依序5.96元、7.56、4.57元、2.27元,力章自90年至95年每股股價依序2.83元、0.84、3.35元、0.54元及0.95元,仁湖自91年至94年每股股價依序6.65元、8.30元、1.23元及0.47元,英湘自90年至95年每股股價依序6.48元、6.36元、1.49元、0.50元及4.35元,申聯自90年至94年每股股價依序8.48元、3.77元、4.22元及1.97元,申利自90年至95年每股股價依序6.49元、5.09元、3.39元、0.50元及3.22元,日安自90年至94年每股股價依序5.71元、3.30元、3.41元及1.97元,金東自90年至95年每股股價依序6.97元、3.35元、3.38元、2.81元及1.50元,冠東自91年至95年每股股價依序7.86元、6.10元、5.26元、3.41元,益金自90年至95年每股股價依序5.35元、5.03元、4.28元、3.51元及1.16元,長森自91年至95年每股股價依序4.37元、4.02元、3.59元及1.88元;另本院依合作金庫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接手力華票券公司)97 年1月10日合庫票字第97011號函附遠新等7家公司徵信報告觀之,遠新自87年至91 年 (各年年底)每股股價依序為2.85元、6.72元、7.71元、1.57元及7.29元 (本院函查卷第15、20、34頁);遠森自87年至91年 (各年年底)每股股價依序為4.72元、4.53元、10.96元、3.28元及3.53元 (同卷88、97、113頁);遠富自87年至91年 (各年年底)每股股價依序為5.28元、5.65元、8.26元、3. 92元及4.79元 (同卷第88、97、113頁);遠翔自87年12月31日至88 年5月31日每股股價依序為4.82元、19.72元 (同卷第196頁);遠強自87年12月31日至88年5月31日每股股價依序為4.39元、4.10元 (同卷第204頁);遠暉自87年12月31日至88年5月31日每股股價依序為4.76元、4.38元 (同卷第212頁); 陸輝營造自88年至91年各年底每股股價依序為10.26元、-14.27 元、-18.92元及-21.56元 (同卷第141、149 頁);而觀昇之主要股東係癸○○所控制之東森媒體科技成立之子公司星陽、常聯、傑詮有限公司,負責人丙G○○係星陽有限公司 代表董事,觀昇公司於89、90年間之財務結構、經營效能、償債能力及獲利能力均差,本非授信對象 (本院函查卷㈧第110、112、117、123 頁)南天之主要股東為東森媒體科技子公司,日仰、創豐有限公司 (同卷第169頁)屏南主要股東係東森媒體科技成立子公司台磊、重磊及周繼鵬、林登裕 (同卷第226頁)豐盟之主要股東為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成立子公司飛奇、博全、敏川有限公司 (同卷232頁)皆屬於被告癸○○實際控制之東森媒體科技所掌控之子公司,有如前述,亦為癸○○於本院審理時所是認,且上述遠新等7 家公司,均為被告癸○○所得掌控之公司 (除陸輝外,其餘6 公司乃東森國際持股99%以上子公司)與上述力長等22家公司自87年起之股價以觀,從而可見上開小公司年虧損,每況愈下,以致股價低落,瀕臨破產之情;復觀中央銀行及金管會於88年至95年對於力華票券所作金融業務檢查之結果,製作金檢報告指明,89年1月14日至89年2月1日 (基準日:88年12月31日)檢出淨值低於面額之公司有長森、益金;資本虧損二分之一者有力章、棟信、日安、金東等公司 (本院函查㈥卷第49、50頁);89年12月11日至90年1月8日 (基準日:89年11月30日)檢出淨值低於面額者有長森、申利、德台、冠東,淨值負數者有力長、英湘、棟信等公司 (同卷105),淨值低於面額二分之一有日安、申聯、金東、程星、遠富、遠森,淨值為負數者有力長、仁湖、連恆、棟信等公司 (同卷第106、107頁) ;90年11月2日至90年11月21日 (基準日:90年10月31日)檢出情形與89年12月11日至90年1月8日檢出情形類似 (同卷177、178頁)91 年11月14日至91年12月3日 (基準日:91 年10月31 日)檢出淨值低於面額者有玉章、冠東、德台、英湘、益金、嘉莘、金東、申聯等戶,淨值為負數者有長森、遠森、遠新、遠富、陸輝、日安、力長、仁湖、連恆、棟信、世湘、力章等戶 (同卷251-253頁);92年11月13來明細及相關傳票戶交易往月12日 (基準日:92年10月31 日)檢出淨值低於面額者有輝 東、玉章、嘉莘、佩嘉、鑫營、冠東、申利、申聯、益金、棟信、長森、金東、日安、仁湖等公司,淨值低於資本額二分之一者如冠東、棟信、仁湖等戶淨值為負數者有遠森、遠富、力長、連恆、世湘、力章等戶 (同卷第327頁)94 年2月23 日至94年3月15日 (基準日:94年1月31日)檢出淨值低於二分之一者如仁湖 (每股淨值1.22元)、金東 (每股淨值3. 38元)、棟信 (每股淨值3.42元)、鑫營 (每股淨值3.91 元)、長森 (每股淨值4.02元)、申聯 (每股淨值4.21元)、益金(每股淨值4.28元)淨值低於資本額二分之一者如日安、世湘、申利、申聯、東展、金東、長森、連恆、益金、棟信、仁湖等公司,淨值為負數者如力長、英湘、力章等公司(金檢報告47-49即 (16)(17)(18));95年7月10日至95年7月26 日 (基準日:95年6月30日)檢出上開公司淨值低於資本額,且有資本額虧蝕殆盡或淨值已為負數者,如力長、英湘、力章、棟信、仁湖、申利、東展、世湘等公司 (該年度金檢報告第19、20 頁)淨值多低於資本額二分之一如棟信 (每股淨值0.44元)、申聯 (每股淨值1.05元)、益金 (每股淨值1.15元)、金東 (每股淨值0.44元)、日安 (每股淨值1.75元)、 長森 (每股淨值1.88元)、冠東 (每股淨值3.40元)、嘉莘 (每股淨值3.86元)、程星 (每股淨值4.05元)、友台 (每股淨值4.21元)、毅彥 (每股淨值4.49元)、佩嘉 (每股淨值4.98元)、英湘 (每股淨值4.99元)、棟宏 (每股淨值5.32 元)、連南 (每股淨值5.40 元),淨值為鉅額負數者如申佳、仁湖、申利、鑫營等公司 (同報告第66 頁);準此具見上述小公司自88年以降之股票價值低落,且連年虧損,財務狀況一再轉差,股票本較無流通性,亦不具擔保實益無疑。又依卷附棟宏、力章、仁湖、力長、日安、申利、申聯、東展、英湘、連南、連恆、棟信、長森、金東、陸輝、遠富、遠新、遠森等公司89年12月31日及93年12月31日之重要財務及經營狀況明細 (123卷第20頁、109卷第124頁)以論,89年12月31日部分,除陸輝、遠富、遠森、遠新淨值依序為負159787千元、負164470千元、負218061千元、負152183千元,稅前虧損143300千元、262123千元、394002千元、370679千元,足見該4家公司財務狀況極差,殊非力華票券其徵信作業手冊、 授信作業手冊及授信風險管理辦法得以授信對象外,姑不論其餘棟宏等15家小公司於89年間並無實際營業,有如上述,是其上所載15家小公司之營業收入,如非上述以循環買賣為之,即是不實記載,皆屬徵信不確實,應無疑問;再以其上關於稅前盈餘力長虧損601千元、日安虧損59,381 千元、世湘虧損90,539千元、申利、東展、連恆、棟信、長森、金東依序虧損28,074千元、12,106千元、32,340千元、32,314千元、11,765千元、34,344元;加以觀之93年12月31日部分棟宏、力長、力章、仁湖、日安、世湘、申利、申聯、東展、英湘、連南、連恆、棟信、長森、金東之稅前營餘依序虧損27,998千元、353,842千元、174,562千元、364,411 千元、252,041千元、168,126千元、73,102千元、260,571 千元、10,765千元、643,639千元、43,582千元、84,110千元、164,355千元、177,075千元、252,681千元共虧損30億5,086 萬元,參以該15家公司自87、88年間起即未實際營業,89年12月31日時之資本額3,633,380千元,則93年12月31 日之總資本額00000000千元,即增加8,174,000千元,而93年12 月31日時該15家公司之淨值為1,668,310千元,則該4年間該15家公司就係虧損101億3,907萬亦或該15家虛增資本額,或者另有原因,殊足啟人疑竇,佐以被告丙V○○到庭證述其除曾至 被告丙庚○○家與之辦理對保外,對於其他利害關係人均未至 現場與之辦理對保,且力華票券之徵、授信人員皆為同一人無訛,其餘在場被告對此之證述均無不同意見(本院筆錄卷㈠第294 頁以下),適足以證明力華票券之徵信不實,違法授信,顯見被告甲○○及上開力華票券相關負責人 (含董、監事及經理人)職員 (承辦人員)和上述小公司負責人若此申貸、准貸行為,違背法令及內控規定,至為瞭然,渠等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並損害力華票券之利益,共同違背任務之行為,至損害力華票券之財產及利益,誠不待言。 七、上開力霸集團所屬棟宏、力章、仁湖、力長、日安、申利、金東、、程星、申聯、東展、英湘、連南、連恆、棟信、長森,益金、德台、世湘、輝東、蓉達、新達、冠東等及東森集團所屬遠東倉儲、陸輝、遠富、遠新、遠森、東森華榮、觀昇、南天、豐盟、屏南等公司分屬二集團之同一關係企業,均亦為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已如前述,依力華票券金融公司授信風險管理辦法第三條之規定同一關係企業授信總額餘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35,及主管機關財政部依90年7月9日公佈之票券金融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於90年10月17日訂頒「票券金融公司對於同一企業、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限額」規定共七點,其第三點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對於同一關係人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總餘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淨值百分之35,其中以無擔保方式承作者,不得超過該公司淨值百分之20;第四點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對於同一關係企業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總餘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淨值百分之35其中以擔保方式承作者,不得超過該公司淨值百分之20;是在票券金融管理法公佈施行之前,力華票券對上述公司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其當年淨值,在票券金融管理法公佈施行之後,力華票券公司對於上述公司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當年淨值35%甚明。 查本件力華票券之授信程序:先由業務承辦人丁庚○○、丙V○ ○等人,依上級指示就申請授信戶 (含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即力霸東森集團) 之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事宜,作一洽談評估報告,層轉相關主管如前、後業務經理賴劍南、Y○○、乙t○○ (副總兼代業務經理) W○○層轉副總經理乙t○ ○、甲s○○ (依其任職期間而定) 和轉總經理丙Y○○、乙f○ ○、副董事長乙L○轉呈董事長王力台、丙黃○○ (依其任職期 間而定)層由甲○○批示「原則同意」 後,由業務部承辦人員作成徵信報告,呈由業務部經理核章送至由總經理、副總經理、業務經理及其他各單位主管 (如交易部經理、財務部經理等) 組成,而由總經理擔任主席之授信審核委員會通過後,由業務承辦人製作授信審核表,經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副董事長而董事長呈送甲○○批送董事會或常董會 (利害關係人必須由董事會議決議通過) 決議,完成授信程序,業據被告即證人乙L○於本院審理時供述甚詳,亦為其他被 告所不爭執;準此,業務部承辦人員、業務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監察人及正副董事長對於力霸東森集團及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案件是否違法犯罪,自應依上開授信程序之經過,視各該相關人員有無違背法令或力華票券之內控機制致該公司之財產或利害受損害以為定,申請授信戶之負責人及其財務、會計主管等人員倘亦明知各該公司係同一關係企業,或均係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而配合甲○○或依他人指示而同意以各該公司名義向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且與上開力華票券之職員、經理或負責人( 含董、監事)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者,自屬共同正犯。 查本院依據被告等所是認之力華票券87年8月27日起至95年 12 月18日董事會、常董會議事錄記載決議通過上述力霸集 團所屬35家公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之明細 (包括新貸或是續約、董事會、常董會開會屆次、日期及准予授信金額等)整理如力華票券附件十一力華票券於87至95年董事會、董 事會議事錄記載准予授信力霸集團之日期金額 (新貸、續約)明細表,並據以整理出力霸集團所屬公司於87至95年各該 公司於年度經力華票券准予授信金額明細表及各該年度授信總額統計表如力華票券附件十二;觀諸力華票券附件十二,87 年力章等18家公司准予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金額為22億2千萬,88年准予力章等26家保証發行商業本票金額為36億 8,700 萬 (若加上准予遠東倉儲於該年度保證發行商業本金額1億2,200萬、共授信38億900萬元)89 年准予力章等31家 保証發行商業本票金額為40億5940萬元,90年准予力章等3 家公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金額為32億9,660萬元,91至95年 間依序准予力章等27家、26家、22家、22家、22家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為29億9,377萬、28億5,560萬元、26億6,910萬元 、26億6,050萬元、26億6,070萬元與力華票券附件二所載力華票券自87至94年底 (12月31日)公司淨值依序為25億715.8萬元、26億240.9萬元、27億403.2萬元、29億5,345.4萬元 、30億3,156.5萬元、31億3,713.5萬元、32億1,485.3萬元 、33億5,143.1萬元,互核對照可知,上述力霸集團所屬公 司經力華票券准予發行商業本票金額自88年至95年間分別占力華票券各該年度淨值依序為147.06%、155.99%、121.9%、101.37 %、94.20%、85.08%、82.76%、79.39 %,則力華券 在票券金融管理法公佈施行前,授信予利害關係人及同一關係企業各該年度金額均逾越其各該年度淨值100%;於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後及財政部於90年10月17日訂頒「票券金融公司對於同一企業、同一關係人、同一關係企業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限額」後,授信與利害關係人及同一關係企業各年度總額均逾越各該年度淨值35%甚鉅,殊有違前開力華票 券內規及法令規定情至顯明。 即以上述公司依力華票券准予授信額度而發行保證商業本票金額,其中棟信等18家公司於88年間實際發行商業本票金額共21億2,920萬元;申利等28家公司89年實際發行保證商業 本票金額27億8,770萬元;仁湖等公司於90年間實際發行保 證商業本票共31億5,010萬元;申利等27家公司91年間實際 發行保證商業本票金額共29億8,607萬元;申利等26家公司 92 年實際發行保證商業本票金額共28億4,250萬元;申利等22家公司93年實際發行保證商業本票金額共26億4,350 萬元;申利等22家公司94年實際發行保證商業本票金額26億2,110萬元;申利等22家公司95年實際發行保證商業本票共24 億9,040 萬元,觀之本院依力華票券就各該公司製作之授信審核表記載各該公司實際發行保證商業本票金額整理如力華票券附件十三「力霸東森集團公司於88年至95年實際發行保證商業本票各年度金額及年度統計表」,至明,則89年至90年7月9日票券金融管理法公佈施行以前,力華票券對於上開利害關係人及同一關係企業實際發行商業本票金額以逾其各該年度淨值及對於上述力霸東森集團所屬公司於票券金融管理法公佈施行後90年至95年實際發行商業本票金額占該公司各該年度淨值74%至101%,顯已逾淨值35%甚鉅,在在足証力華票券授信與東森力霸集團即利害關係人自88年至95年授信金額違背其內規及法律規定,殊有未合。 八、依上述七所述可知:無論依力華票券授信風險管理辦法抑或財政部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一項訂頒「票券金融公司對同一企業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限額」規定,並銀行法第47條之2、第32條第1 項、第33條第1項至第33條之4等及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9 條準用銀行法第32條、第33條等之規定,力華票券對於同一關係企業或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應有十足之擔保,旨在避免風險,以確保授信債權。查力華票券對於上開力霸東森集團所屬公司之授信,各該公司自應提供十足之擔保,然力華票券之業務承辦人、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董監事及正副董事長與甲○○併各該力霸東森集團所屬公司負責人等,除由申請授信公司提供力霸、嘉食化、中華商銀等足以掌控力華票券之大股東上市股票供其授信擔保外,自88年間起,即併以力霸東森集團所屬小公司(含上開34家公司)未上市(櫃)股票供為授信擔保,因絕大多數小公司自88年間起即未實際營業,財務狀況甚差,且未上市(櫃)不具市場流通性,所謂提供擔保云云,殊難謂有何實益;換言之,提供力霸、嘉食化及中華商銀等股票提供擔保,因其持有力華票券股權百分之七十以上,形同力華票券持有自己之股票,影響資金之流通性,而大量以未實際營業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供擔保,既不具任何實益,風險性甚高,併有形同該部分係未提供擔保之授信,違法違令之事實甚為瞭然,析述如下: ⑴主管機關(以93年7月1日之前、後定為財政部金融局、金管會銀行局)自力華票券成立,於87年08月28日開始營業未久之88年3月4日起至本件案發前十日之95年12月21日止,針對力華票券對於力霸東森集團所屬公司之授信,概以提供同一關係企業或利害關係人股票作為授信擔保,且押值多有不足,及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提供擔保,欠缺擔保實益,一再促其分散集團戶及擔保品種類過於集中之風險,而以88年03月04日金融局(四)字第00000000號、88年11月01日台財融字第00000000號、89年10月05日台財融字第00000000號、90年5月3日台財融(六)字第00000000號,91年4月4日台財融(六)字第0000000000號、91年10月23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0號、92年07月31日台財融(六)字第0000000000號、94年3月2日銀行局(四)第0000000000號、94年7 月26日金管銀(四)字第0000000 000號、94年12月27 日金管銀(四)字第00000000000號、95年8月15日金管銀(四)字第00000000000號、95年12月21日金管銀(四)字第000000 00000 號函致力華票券予以指正,並促其改善,惟力華票券上述相關人員非僅置若罔聞,未予置理,且變本加厲,一年比一年嚴重,雖主管機關近八年之放縱併為造成事態嚴重之原因(詳如後述),但力華票券之相關授信人員依上述法令及內規本即應確實徵、授信及詳予查核,且以渠等均身為力霸集團之人員,自屬對於所授信之力霸東森集團所屬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知之甚稔,對於所提供未上市(櫃)之同一集團小公司股票並無擔保實益之事實,尤知之甚明,故渠等聽從甲○○指示,任由各該申請授信之同一集團企業公司及利害關係人以大量無實際營業之未上市(櫃)小公司股票提供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之擔保,顯然違法無疑。 ⑵查小公司向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經力華票券業務部承辦人員、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副董事長、董事長、出席或未出席董事會但均於各該次董、監事簽到單簽名之董事、監察人與甲○○及各該小公司負責人共同基於犯意聯絡而同意小公司以大量未上市(櫃)之同一關係企業及利害關係人公司股票作為授信擔保,觀之被告等並不爭執之力華票券第一屆第二十六次常董會准程星公司提供力章、長森興業公司股票依序470萬股及1,230萬股供為程星公司向力華票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2.75億之擔保(116卷第7、65、81頁)及第一屆第三十六次常董會准益金公司以長森、東力公司股票依序8,328仟股及400仟股供為益金公司向力華票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2.8億之擔保(116卷第110、112頁)與於89年11月30日止,力長公司尚以嘉莘、棟信公司股票1,880萬元供 授信擔保,力章公司以力長、英湘、東森寬頻等公司股票計5,090萬元供授信擔保,仁湖公司以力長、棟信、嘉莘等公 司股票計4,100萬元、日安公司以東力公司股票4,220萬元、申利公司以東嘉、冠東等公司股票計4,600 萬元、申聯公司以東嘉公司股票570萬元、東展公司以東力公司股票1,820萬元、金東公司以東力、東嘉公司股票計1,360 萬元、長森公司以東力、東嘉公司股票計1,710 萬元、英湘公司以東森寬頻、嘉莘、棟信公司股票計4,460 萬元、連南公司以力長、嘉莘、棟信公司股票計2,750 萬元、連恆公司以益金公司股票3,800萬元、棟宏公司以聯凱、嘉莘公司股票計3,900萬元、棟信公司以力長公司股票2,810 萬元、東森華榮以東森媒體公司股票4,220萬元、陸輝營造公司以力霸東森公司980萬元之股票、遠富公司以遠森科技公司上市股票及商業本票共5,000萬元、遠森國際公司以東森媒體公司股票4,570萬元,遠新公司以東森媒體公司股票1,540 萬元、益金公司以東嘉、長森、東力、冠東公司股票計6,110 萬元、程星公司以東嘉、長森、玉章、德台公司股票計17,880萬元、輝東公司以嘉莘公司股票290萬元(輝東、德台依序另信用擔保7仟萬元、8 仟萬元)、冠東公司以東嘉、英湘、申利、輝東股票計5,400萬元、新達公司以凱碩公司股票5,100萬元、蓉達公司以昌嘉公司股票5,400萬元供為授信擔保;上開公司於90 年10月31日及91年10月31日止分別提供未上市(櫃)小公司股票,除小公司家數及股票供擔保略有些許增減及東森華榮已清償外,以小公司股票供擔保之金額依序為94,598.5萬元及90,474萬元;至92年10月31日止,除陸輝營造已經清償,和小公司家數及股票供擔保略有些許增減外,以小公司股票供擔保之金額為85,798.5萬元;至94年1月31 日止,除遠新、遠森、遠富部分業已清償,和小公司家數及股票供擔保略有些許增減外,以小公司股票供擔保之金額為88,851.7萬元,與其他擔保品價值計算,押值不足共24,429.1萬元;至95年6月30日止,除小公司家數及股票供擔保略有些許增減外, 以小公司股票供擔保之金額為83,252.3萬元,與其他擔保品價值計算,押值不足共92,695萬元,有本院依據中央銀行及金管會金檢報告整理出如力華票券附件十六:88年至95年力霸東森集團企業所屬公司(含小公司)授信金額及擔保品明細表可憑。 ⑶復觀諸金管會於96年7月3日以金管銀(四)字第00000000000號函復本院而檢附力華票券公司分別於92年5 月8日力華字第92096號、93年5月10日力華字第93115號、94 年5月10 日力華字第94076號函陳報力長、力章、申聯、東展、連南、 棟宏、申利、英湘、長森、金東、日安、仁湖、棟信、連恆、陸輝營造、遠富、遠森、遠新、世湘、益金、冠東、德台、輝東、新達、蓉達、程星等26家公司(陸輝、遠新、遠森、遠富自93年4月30日已清償,93年4月30日起僅餘22家公司)之授信擔保品明細(含擔保品即公司股票明細、提供人、股數、押值、估值等,詳力華票券附件十七上開力長等26家同一關係人同一關係企業92年4月30日及94年4月29日授信擔保品明細表),亦足見上開公司提供予力華票券之授信擔保品率皆屬同一集團企業之公司股票,如力霸、嘉食化、友聯產險、中華商銀、東森寬頻(即亞太固網)及其餘數十家小公司股票,微論各該小公司股票因無實際營業而財務狀況甚差,股價低落,並無甚價值,毫無擔保實益,及併以授信戶股票互為擔保品,如力長公司以力長、英湘股票作擔保,東展公司以金東股票作擔保,連南以力長股票作擔保等等,授信風險陡增,且擔保之公司股價估值過高,如92年間東森寬頻每股盤價約2元,有甲o○○等人供述在卷,竟估值為10.8 元,其餘小公司股價估值尤難謂合理可信等情外,即以中華商銀、力霸公司、遠東倉儲於87年4月24日至87年5月28日、87年5月29日至88年12月23日、88年12月24日至94年10月19 日及94年10月20日至案發時,分別依序持有力華票券股權(即出資比例)57.02%、16.11%、12.39%、57.02 %、10.33%、12.39%、57.02%、10.53%、12.39%及49.80%、 10.53%、4.33%,有如前述(見附表壹之1),上開力長等26家(除世湘以不動產供擔保外)之25家公司除以小公司股票供為授信擔保外,自87年間起至案發時均分以大量之中華商銀、力霸公司、遠東倉儲(遠森網路科技)股票供擔保,渠等自90年11月14日即公司法修正公布施行起,殊有違公司法第167條第3項從屬公司不得將控制公司之股份收為質物之規定,併有形同減少擔保品價值即未達十足擔保情形,且增加集團企業財務風險之肇因,情至顯明;矧上述力長等22家公司併所提出嘉食化、友聯產險公司股票供力華票券准予授信擔保,因該二公司亦屬力霸公司交互轉投資之子公司,且為力霸集團所屬公司,亦如前述,益見力華票券准予上述公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並未依法徵提十足擔保,已無疑義。 ⑷再上開授信戶力長等26家公司及遠翔、遠暉、遠強、觀昇、南天、屏南、豐盟並力華票券附件十七所示供擔保股票之小公司等公司迄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為一定等級以上,為各該公司負責人所是認,亦經被告乙f○○、W○○、Y○○、 甲s○○、丙黃○○、丙V○○、癸○○等人所證實,且依卷內資 料,上述公司均無信評合格書證,各該被告亦迄今均無法提供此項資料,負責辦理本件關係人授信之被告丙V○○於本院 審理時供述其不知票券金融管理法第28條關於信用評等機構評等為一定等級以上之規定,可見上開公司要無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為一定等級以上甚明,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力華票券即不得持有上述公司之股票,乃被告丙黃○ ○、丙Y○○、乙L○、Y○○、丁庚○○、乙f○○、甲s○○、W ○○、丙V○○及未據起訴之乙t○○等人與甲○○共同違反該 條項規定而收受持有上開未經信評合格之小公司股票供授信擔保品,自難謂非基於背信之意思而為,殊不待言。又力霸集團之關係企業亦為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德台、輝東公司於88年10、11月間經力華票券准予保證發行商業本票起至案發時止(新貸及多次續約)依序准予8仟萬、7仟萬元信用擔保,為被告丙Y○○、Y○○、乙f○○、W○○於本院審理時 是認在卷,並有該二公司授信審核表附卷可按(119卷第369至375頁、376至385頁),且觀之力華票券附件十七、十六 關於德台、輝東公司授信擔保品之記載,極為明確;又依力華票券附件十六:88年至95年力霸東森集團企業所屬公司(含小公司)授信金額及擔保品明細表,其中89年11月30日遠富國際及益金企業共以自己開立商業本票5,660 萬元資為授信擔保;90年10月31日連恆企業及遠富國際依序以自己開立商業本票1,005萬元及850萬元共1,855 萬元作為授信擔保,併為被告丙黃○○、乙L○、丙Y○○、Y○○、癸○○、未○○ 、丙M○○所不爭執,因該等自己開立商業本票本難謂係十足 擔保,均顯然違反銀行法第47條之2、第33條第1項、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9條準用銀行法第33條第1 項規定,而有共同背信之故意,亦不待言。 ⑸另從力華票券附件十五記載以觀,該附件編號1、2、4、6 、7、8、9、10、11、12、13、14、20、21、27、29記明力 華票券常務董事會於各該屆次、時間決議通過准予程星、益金、陸輝營造、輝東、南天、屏南、觀昇、蓉達、冠東、德台、新達等公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如其上所示金額(新貸、續約),因各該公司是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依公司法第193條第1項、銀行法第47條之2、第33條第1項、票券金融法第49條準用銀行法第33條第1 項規定,應由董事會審查決議通過,亦為被告即證人乙L○、丙Y○○、乙f○○等人供證銀行 及票券商之實務作業亦係據此辦理,以避免授信風險發生,是力華票券附件十五編號1、2、4、6、7、8、9、10 所示部分,常務董事即被告己○○(董事長)、乙L○、丙Y○○在甲 ○○主導下決議通過各該授信案,並在各該次常董會議簽到簿上簽名(己○○皆未出席開會,但於事後在簽到簿上簽名,偽造其有出席會議文書);編號11部分董事長由己○○改為被告丙黃○○與乙L○、丙Y○○在甲○○主導下決議通過該次 授信案,並在各該次常董會議簽到簿上簽名;編號12、13、14部分,常務董事由乙f○○接替被告丙Y○○而與丙黃○○、乙L ○在甲○○主導下決議通過各該授信案,並在各該次常董會議簽到簿上簽名;編號20、21、28、32部分,常務董事由巫壽民接替被告乙L○,而與丙黃○○、乙f○○在甲○○主導下決 議通過各該授信案,並在各該次常董會議簽到簿上簽名,自應由各該被告就渠等各自擔任常務董事期間參與利害關係人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於常董會議決議通過之違法行為負其背信刑責,灼然甚明。(關於上述常董會簽到簿見119卷第110頁以下至第225頁) ⑹綜觀本件利害關係人之授信審核表,非僅各該授信戶之財務比率大多甚差,既多有載明其上,甚且授信審核表已記明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及各該授信戶連年虧損,情況嚴重,然自業務承辦人、業務部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副董事長、董事長竟均與甲○○共同提出准予授信之意見,而提送常董會或董事會決議統過及載明於議事錄上,送由未參加會議之具有犯意聯絡之董、監事簽名,俾業務部門據以執行。其中連年虧損嚴重者,有申利(119卷第232至236 頁)、棟信(119卷第242至246頁)、棟宏(119卷第253至259頁)、仁湖(119卷第266至270頁)、日安(119卷第276至280頁)、長森(119卷285至290頁)、東展(119卷第298至303頁)、申聯(119卷第310至314頁)、金東(119卷第320至325頁)、新達(119卷第329至333頁)、程星(119卷第341至344、349至352頁)、益金(119卷第358至361頁)、冠東(119卷第363至368頁)、德台(119卷第373至375頁)、輝東(119卷第381至385頁)、蓉達(119卷第389至393頁)、力長(119卷第399至404頁)、世湘(119卷第409至411頁)、連恆(119卷430至433頁)、連南(119卷第438至445頁)、英湘(119卷第452至457頁)、陸輝(119卷第463、464頁)、遠新(119卷第477、478頁)、遠森(119卷第485至487頁)、遠富(119卷第493至495頁);會計師查核財報簽註保留意 見者有:棟信(119卷第240頁)、棟宏(119卷第252頁)、仁湖(119卷第263頁)、日安(119卷第274頁)、長森( 119卷第283頁)、申聯(119卷第308頁)、金東(119卷第 318頁)、程星(119卷第338頁)、益金(119卷第357頁) 、冠東(119卷第363頁)、力長(119卷第398頁)、世湘(119卷第407頁)、力章(119卷第416頁)、英湘(119 卷第449頁);而陸輝營造91年04月08 日授信審核表記載其淨值為負數,依91年02月28日聯徵中心資料,該公司於90年間有逾期及退票紀錄(第463頁),然92年03月13日授信審核表 受理單位意見竟載明該公司無不良票信紀錄(第464頁), 顯相矛盾不實;遠新、遠森、遠富之91年05月20日授審表均載各該公司淨值皆為負數(第477、486、494 頁);各該公司負責人均知其財務狀況甚差,並無清償能力,上開力華票券負責人、經理人及職員亦明知此情,竟共同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利益,和損害力華票券之利益,而為如上述違背其任務之行為,准上開利害關係人及其他同為利害關係人如遠強、遠暉、遠翔、觀昇、南天、屏南、豐盟等公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且金額逾越法令及內控規定,參以證人即87年至92年擔任力華票券總稽核之亥○○到庭具結證稱:「中央銀行八十七年、九十年與票券金融公司稽核與業務主管連繫會議決議我有參加討論,內容我都知道。金檢報告從八十八年開始到九十五年都一再指摘力華票券並未依照上開規定處理辦理授信案件,包括故意漏列利害關係人的相關資料、故意將同一關係企業或利害關係人列為非同一關係企業非利害關係人、明知不符合優良公司條件,而准予發行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擔保品押質不足、明知小公司非優良公司而准予以其股票做為擔保並增加授信額度、明知小公司彼此間循環買賣虛增營業額、窗飾盈餘並未實際營業之事實、明知小公司股票大多低於面值甚至多戶淨值已呈負數且多戶資本虧損二分之一以上等等有二十幾項,這些東西在稽核室查核的過程中,有發現問題都會依實提列,但是寫出來的東西要經過內部的副總、總經理、董事長、顧問及中華商業銀行的副總、總經理、顧問及甲○○看過後批示,過程當中我提出報告中所提出的問題常常被刪掉或是被修飾。中間是何人刪改的,可以看得出來,因為我的報告我常常在常董會或是董事會常常都是被甲○○藉題謾罵的對象,我也有表示辭職不做的意願,但都被慰留,直到九十二年我屆退時,我就寫辭職申請書,我寫說我已經按照內部的規定達到退休的年齡六十五歲,我要退休,最後經過財政部同意後,我就往後幾個月退休。(庭呈致審判長字條及業經增補之相關查核報告附卷)今日庭呈法院的資料,其中第一頁至第四頁關於新達、蓉達授信案件的查核報告內容打字的部分,打字的部分是稽核室的稽核人員所製作,是一位蘇先生或是林先生,我有核過稿。前開第一頁至第四頁內容,我有以螢光筆標示出來被刪除及增加文字的部分,裡面有我們的副總、中華商業銀行的總經理、董事長等不同人劃掉、改的。第一頁、第二頁好像是甲s○○ 副總改的。第三頁、第四頁是乙L○改的。第五頁、第六頁好 像是甲○○劃的。在前開庭呈資料第八頁、第九頁、第十頁劃螢光筆的用意:因為稽核責任查核的地方,我們會依實揭露出來。」(本院筆錄卷㈡第194頁以下)及證人即92年至 案發時力華票券總稽核之甲z○○(接任亥○○)到庭證稱: 「稽核每半年要金檢報告檢查缺失必需要提報董事會我都有提報。此決議內容(中央銀行八十七年、九十年與票券金融稽核主管聯繫會決議)我大致都曉得。從九十二年到案發時九十六年一月,我看過二次金檢報告,九十四年、九十五年。九十三年的也有看。八十八年的金檢報告沒有看,但是還剩下一點點缺失還沒有改善的部分,我有答覆,所以我知道。(問:還沒有改善的缺失有無包括總稽核未抽檢利害關係人保證業務、擔保品品質評估不確實的部分?)利害關係人授信餘額是有在逐步減少,擔保品不足的部分,我們有寫在覆審紀錄表,請業務部速向客戶。擔保品有無補足,我們業務部每個月都會報金管會銀行局。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的金檢報告還會有押質不足七億多,是因為嘉食化的股票市值掉下來了,所以會有不足。後來是全部補足了,後來是用未上市股票,業務部的公文是有補足。因為公司沒有上市、上櫃股票。未上市股票是用淨值的六、七成來計算,這是業務部在計算,不是我們稽核室管的。我們會看業務部的計算結果,計算是照標準計算。從歷年來的金檢報告,力華票券的缺失一年比一年多,從八、九項到九十五年的二十幾項,最主要的缺失還是利害關係人授信的部分,這些授信要一時收回的話是沒有辦法。放款的業務不是我們稽核室的看的,是業務部看的。金檢報告說要分三年改善,事實上他們也有還一部分,有慢慢改,有一部分是照計畫還,大概總共還了四、五億。金檢報告有送給監察人,他們通常沒有表示。力華票券本來是甲s○○副總負責業務部徵、授信的督導,他九十三 年退休以後,就由彭振湘看業務部的徵、授信,但是他有兼任交易部的經理,他主要是負責交易部。關於徵、授信的層級是經辦、業務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董事會。」(本院筆錄卷㈡第151頁以下)可見被告乙L○、甲s○○ 及未據起訴之乙t○○,涉入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案件程度非淺 ,而被告丙Y○○、Y○○、乙f○○、W○○等人於本院審理 時, 對於本院詢問及可否就上開授信戶之授信審核表中,尋出一份足以認為授信合乎規定時,皆答以無法找出,亦足見 本件利害關係人授信違法之處甚夥,至為明顯。再者,力華票券公司之授信業務中,關於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依該公司授信業務手冊第一章第二節,其授信期限以每筆保證最長不超過365天為原則,與其後公布施行之票券金融管理法第21條 第1項第6款規定,票券金融公司經營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業務由主管機關核定,並於營業執照載明,及銀行法第5條規 定授信期限在一年以內者為短期信用,是為業務範圍以短期授信為限規定;換言之,無論依法令或力華票券之內規,力華票券准予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之期限以一年為限,屆期倘欲續約,因續約與新貸之徵、授信程序相同,均應按既有程序行之,是授信戶需先還款後,經力華票券徵信人員再次徵信無訛,製作徵信報告提送授審會通過後,作成授信審核表,循例呈送副總經理、總經理、副董事長核轉董事長批提常董會或董事會,經甲○○核可而送由常董會或董事會決議。準此,授信戶於保證發行商業本票屆期時,欲辦理續約,自應先就所發行之商業本票兌還後,再行申請,經力華票券依上述徵、授信程序及經常董會或董事會審核決議准或不准授信,而非授信戶於所發行之商業本票屆期時,由保證之力華票券予以兌現,授信戶於授信期間屆滿仍未清償該票款卻向力華票券申請續約,即仍由授信戶繼續積欠該業經力華票券予以兌現之票款,形成延欠情形,亦形同中長期授信,與上述法令及力華票券授信作業手冊違背;本件力華票券准予申利、棟宏、棟信、仁湖、日安、長森、東展、申聯、金東、新達、程星、益金、冠東、德台、輝東、蓉達、力長、世湘、力章、連恆、連南、英湘、陸輝、東森華榮、遠新、遠森、遠富等公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均屬上述之形同中長期授信之情形,且除陸輝、東森華榮、遠新、遠森、遠富等公司分別依序於92年08月12日、91年09月02日、93年03月31日、93年03月31日、93年03月31日清償外(遠翔、遠強、遠暉均已於89年06月01日清償,均見本院函查卷第5頁),其餘22 家公司自新貸起至案發時止,均以上述方式續約,參以上開22家小公司負責人於本院審理時均供述渠等因聽從甲○○之指示而擔任各該小公司登記名義負責人,且於向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之申請書上簽名,亦係聽命甲○○之指示而為之等語,姑不論渠等皆明知各該小公司自87、88年間起即無實際營業之事實,且均明知力霸集團自88、89年間起即年年虧損非微,本屬非可為向力華票券申請授信之公司,有如上述,而渠等竟均同意以所擔任負責人之小公司供作甲○○利用各該小公司名義向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及使用各該授信金額,力華票券相關徵、授信人員亦配合甲○○之旨意辦理授信,揆諸銀行法第47條之2準用第33條之4及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9條準用銀行法第33條之4規定,殊有 違力華票券對於利害關係人授信應遵守之法令等情,導致上開22家小公司之授信金額迄案發時止仍有25億1,600萬元未 清償,又力華票券歷次董事會議,均由業務部先行報告上一月力華票券之授信案件之相關情形及由稽核部報告主管機關所指力華票券授信利害關係人之違法、違規事項及促請改善惟一直未見改善等事項,亦有各該次董事會議事錄存卷可按(詳上開附表肆之4所載),在在顯見上開相關被告即力華 票券公司負責人(含董監事)、經理人及職員各就其任職期間與上述授信戶(公司)負責人及其財、會主管人共同背信之犯行,事至明白。 九、續查:桃園縣中壢市○○段00○地號62筆土地 (其詳細地號見友聯產險附件九註一所示)及其上工廠用簡易建築物5,957坪、93台紡織機中華商銀於83年12月21日以11億5,411 萬元價格向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所標得該銀行逾期放款戶澤豐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經執行拍賣標的物,嗣於84年5月3日間中華商銀常務董事會決議追認通過,並於84年8月19 日辦竣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213卷第33 頁)其後,中華商銀秘書處於86年7月21 日簽呈略以:擬以標售方式出賣該62筆土地,並敘明該等土地已經台灣省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於86 年6月25日審議通過變更為住宅區土地 (213卷第37-41頁);該銀行董事會於86年7月30日第二屆第十五次董事會議討論至該次為止上開土地建築物及紡織機之取得成本共為11億6560萬5061元及變更都市計畫部分刻正送請桃園縣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因決議通過不動產 (房、地)標售以不低 於上開取得成本價格為原則,紡織機台俟不動產出售後,另行處理 (同卷第44、45頁)。旋中華商銀於86年8月11日以底價13億8200萬標售,而無人應買 (同卷第48-55頁);再訂於86年8月16日以底標13億2,400萬元行第二次標售,由新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鍾瑩豐,嗣更名為新興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以高於底價50萬元之13億2450萬元得標 (同卷第66 、67頁)雙方並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 (同卷第60-64 頁)中華商銀即於86年8月19日以中銀總祕字第0000000號函致財政部証期會、副本並送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等單位,陳報上開買賣事實,並敘明該不動產經尚大、大統不動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依序鑑價為13億2,201萬3,989元及13億2,327萬8,385元(同卷第71、72頁)且中華商銀於86年8月30 日第二屆第十六次董事會決議新興紡織公司除以保證金1 億元作為價金及支付86年11月30日期之9,870 萬元支票外,其餘應給付價金11 億2,580萬元由該銀行准其以抵押貸款方式支付,紡織機台則以506萬元出售予園禾實業有限公司 (同卷第75-79頁) 。依桃園縣政府城鄉發展局都市行政課於91年9月11 日所發桃園縣都市計畫使用分區 (或公共設施用地) 證明書及變更內容綜理表記載:附帶條件未完成 (按指須定細部計畫) 不得申請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 (同卷第125-131頁)中華商銀徵信處91年9月24日就上開土地鑑估價值為11億8,655萬9千元 (同卷第107-120 頁)又桃園縣城鄉發展局都市行政課於94年11月11日桃縣城鄉○○000000號及95年3月8日桃縣城都字第006013號桃園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 (或公共設施用地) 證明書均記載其中部分土地俟定明細部計畫後始得發建築執照 (同卷第167-169、177、178頁)且中華商銀徵信處95年3月9日就該等土地鑑估價值為10億8,293萬3千元 (同卷第180-200頁)準據上述:中壢市○○段000地號62 筆土地於86年8月間由尚上、大統不動產鑑定公司依序鑑價為13億 2,201萬3,989元及13億2,327萬8,385元;則尚上不動產鑑定公司就同上土地於87年8月3日竟鑑價為23億4,119萬8,980元( 同卷第4、5 頁)顯然虛偽不實甚明。再觀之新興電通公司至90年12月31日之財務狀況甚差,會計師對其財務報表出具保留意見書有中華商銀徵信報告可稽 (同卷第132-136)且觀諸上開62筆土地登記謄本可知:該等土地於86年9月22 日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13億5,096萬元之抵押權予中華商銀, 於87年1月23日、87年8月19日 (同日設定五筆)及88年2月23日依序設定二至八順位最高限額3億8,400萬元、1億320萬元、9,960萬元、9,120萬元、7,320萬元、5,280萬元抵押予友聯產險及8億5,320萬元抵押權於中華商銀 (206卷)及第一至八順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金額30億816 萬元,遠逾該62筆土地上開鑑價金額甚多,且新興電通於88年9月間至93年3月間營運績效甚差,連年虧損且負債累累,該公司及其負責人鍾瑩豐 (連帶保證人) 均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亦有該公司授信審核表 (本院函查卷第7、29、40頁)存卷可按;又中華商銀秘書室及法務室依序為86年7月24日及86年8月11日簽呈就上開中壢市○○段000號等62 筆土地實施第一、二次公開標售,由時任中華商銀副總經理丁丑○○、總經理乙L○呈轉董 事長甲○○批交由86年7月30 日第二屆第十五次董事會討論決議 (第一次213卷第57-59 頁)及由副總經理丁丑○○核轉總 經理乙L○批可 (第二次同卷第56、57頁)且中華商銀86年7月 30日第二屆第十五次董事會及86年8月30 日第二屆第十六次董事會議,董事即被告乙L○丙Y○○均有出席,被告丁丑○○、 乙f○○亦均以單位主管身份列席該二次董事會,因該二次董 事會均係討論及決議關於上開土地之第一二次標售事宜及該等土地之取得經過並已經大統、尚上不動產鑑定公司鑑定為13億2,327萬8,385元及13億2,201萬3,989元,及如何據以訂定第二次標售土地之底價和由新興紡織公司以13億2,450 萬元得標等情,有該二次董事會議事錄附卷可憑 (213 卷第44、45、75至79 頁)且被告乙L○、丁丑○○亦將處分上開土地之 相關事宜呈轉甲○○核發上櫃公司重大訊息公開說明書 (同卷第72 頁)具見被告乙L○、丙Y○○、乙f○○、丁丑○○對新興 電通如何以何種價格取得上述中壢市○○段000地號等62 筆土地 (原為48筆土地,後來分割為62 筆)並該等土地價值如何均知之甚稔。而力華票券徵、授信人員及董、監事均明知新興紡織公司於87年12月31日及88年6月30 日之股價每股依序為0.94及1.85元,該公司88年度之財務報表提供予力華票券但未經會計師查核 (本院函查卷第20、21頁即友聯產險本院函查卷㈩第555、556 頁)復觀力華票券於88年9月23 日授信審核表記載新興紡織公司之財務結構負債比率為13216.84%與同業平均比率為880.50%相比偏高甚鉅,償債能力之流動比率為93.72%與同業平均比率319.60%相比則偏低甚多; 經營效能之固定資產週轉率0.36次與同業平均233.60次相比經營效能尚待加強,其稅前純利為負114.34% 與同業平均之負31.5% 相比,獲利能力尤待加強;且載明上開中壢市○○段000地號等62筆土地第一至第八順位抵押權設定金額30 億816 萬元,乃竟由業務承辦人員及經理丁庚○○及Y○○作成 該授信審核表呈由丙Y○○、乙L○核轉甲○○蓋用董事長己○ ○職章並批提常董會,於88年9月27 日經第一屆第四十九次常董會由甲○○及乙L○通過 (己○○未出席、丙Y○○請假由 乙L○代理出席,故實則乙L○常務董事與非常務董事之甲○○ 決議通過) 由無資力之鍾瑩豐為連帶保證人及以上開土地設定1.68億第九順位抵押權予力華票券准予新興紡織保證發行商業本票1.1億元 (同上卷第16至19 頁即友聯產險本院函查卷㈩第551-554頁)自有未洽,力華票券90年3月6日授信審核表記載新興電通公司之財務狀況益差 (負債比率16107.28%與同業平均之338.80%、流動比率0.05%予同業平均之103.10%、稅前純益率負368.36%與同業平均之負13.90% 相比可知) 業務部人員及經理丁庚○○及Y○○呈由副總經理、總經理 、副董事長 (甲s○○、丙Y○○、乙L○) 轉核董事長丙黃○○批 提常董會並呈由甲○○核准,送由90年3月9日第一屆第七十四次常董會經出席之丙黃○○、乙L○、丙Y○○與依甲○○指示 決議通過續約一年 (同上卷第4-7 頁即友聯產險本院函查卷㈩第539-542頁)91年6月6日授信審核表所載新豐電通公司之財務狀況更差及所提上開第九順位1.86億抵押權擔保等無不同,且依上開程序提送常董會,於91年5月10 日第二屆第七次常董會經出席之常務董事丙黃○○ (董事長)丙午○○ ( 副 董事長)、乙L○同意決議通過准予續約一年 (同上卷第24- 29頁即友聯產險本院函查卷㈩第559-564頁)92 年8月14日授信審核表所載新興電通之財務狀況益差 (負債比率9568.07%與同業平均之308.70 %速動比率1.95%與同業平均之1.95%、應收款項週轉率0.19次與同業平均之49.60次、存貨週轉率0次、營業利益率負232.89%與同業平均之負0.10 % 、稅前純利率111.77%與同業平均之負4.50% 相比甚明)由W○○呈由甲s○○、乙f○○轉核董事長丙黃○○批提董事會呈經甲○○批 示,嗣由92年8月30 日第二屆第三十次董事會由實際出席董事丙黃○○、乙f○○依甲○○指示依同上授信條件續約一年 ( 同上卷第33至40頁即友聯產險本院函查卷㈩第568-575頁)足見新興紡織 (電通) 公司本非可為授信之對象,亦非可為續約之對象,且所提供上開土地因已超貸金額甚鉅是毫無擔保實益,其負責人鍾瑩豐於本件新貸之時即因財務狀況不佳,且無任何足資提供擔保之資產,以個人作為連帶保證人,尤無實益,且其於91、92年間因另案被通緝而逃亡海外,該公司於93年即被列為拒絕往來戶,所積欠力華票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金額1.1億迄今無法償還,更遑論多年來之利息損 失矣,故被告Y○○、丙Y○○、W○○、乙f○○、乙L○、甲s ○○、丙黃○○與甲○○、丁庚○○等人顯有共同背信之犯意及 犯行,灼然至明。 2.丁丙○○、I○○(寅○○)等資金調度(對力華票券申請保 證發行商業本,事實十一) 觀之甲o○○、乙w○○、I○○、丙q○○、丁丙○○、丙i○○、 丁癸○○、s○○、甲i○○、乙己○○、丁壬○○、b○○、丙D○ ○乙a○○、乙○○、乙u○○、郭敏蓉、乙辰○○、丁酉○○、丁 ○○等人於調、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就此部分事實之供(證)述: 一、調、偵訊時之供(證)述: 被告甲o○○供述:2、3、4、6、7(上述貳被告十三);被 告乙w○○供述:1、2、5(上述貳被告十七);被告I○○ 供述:(上述貳被告三十三);被告丙q○○供述:1、4、5 (上述貳被告二十一);;被告丁丙○○供述:1、3、4(上 述貳被告三十三);證人丙i○○供述:4(上述貳證人一) ;證人丁癸○○供述:2(上述貳證人二);證人s○○供述 :1 (上述貳證人三);證人甲i○○供述:1(上述貳證人 四);證人乙己○○供述:1、2、3、5(上述貳證人六);證 人丁壬○○供述:1、2(上述貳證人七);證人b○○供述: 1、2 、3(上述貳證人八);證人丙D○○供述:2(上述貳 證人九);證人乙a○○供述:1、2(上述貳證人十);證人 乙○○供述:4、5(上述貳證人十七);證人乙u○○供述: 1、3、4(上述貳證人二十七);證人乙C○○供述:2(上述 貳證人二十九) 二、在本院審理時之供(證)述: 被告甲o○○供述:1(上述參被告十三) ;被告乙w○○供述 :3、4(上述參被告二十);被告I○○供述:2、4、7 至12(上述參被告二十六);被告丙q○○供述:2、4(上述參 被告二十七);被告丁丙○○供述:2、4、5、6、8、12(上 述參被告四十一);被告乙辰○○供述:1(上述參被告四十 二);證人乙○○供述:2、9(上述參證人二);證人乙u○ ○供述:4至8(上述參證人四);證人乙己○○供述:3、4( 上述參證人六);證人丁酉○○供述:3(上述參證人十); 證人丁○○供述:2、3、5后段(上述參證人十八) 三、上述一、二各該人證就此供述及衡諸後列友聯產險、亞太固網關於被告丁丙○○、I○○、寅○○等調度資金部分犯行之 論述各情互核對照可知:「被告丁丙○○係力霸集團(力霸大 樓6樓)小嘉莘26家小公司(附表貳之2編號1至26 )財務經理,被告I○○係力霸集團(力霸大樓8樓)33 家小公司(附表貳之2編號36至68) 財務經理。渠等所屬小公司財務承辦人員每日就各該公司之次日及一周內金額較大之資金缺口訊息提報被告丁丙○○、I○○,由渠等將所屬小公司資金缺 口訊息,陳報於每日中午與被告甲o○○、乙w○○、丁○○( 併負責附表貳之2編號27至35) 參加被告甲○○主持之資金調度會議,合計(含被告甲o○○財務副總及被告I○○負責 之力霸公司、被告乙w○○財務經理負責之嘉食化公司等)討 論資金來源及流向或由被告甲○○電話指示被告寅○○規劃資金來源及流向,而著被告I○○、丁丙○○於會後往找被告 寅○○以填補資金缺口,如當時未能決定資金來源及流向,則於資金調度會議結束之稍後,由被告甲○○指示被告丁丙○ ○或被告I○○資金來源及流向,以填補資金缺口。被告丁丙 ○○、I○○即分別依上開會議決定或被告甲○○指示,就各自所管小公司,指示其財務承辦人員,備齊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力華票券部分)出售力霸倫敦城,北投豐年段土地予友聯產險,及向友聯產險抵押借款、質押借款等(友聯產險部分)相關文件資料,持向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或與友聯產險為買賣房地行為或向友聯產險申辦抵押或質借款項。被告丁丙○○、I○○於知悉資金來源及流向時: 六樓部分即附表貳之2編號1至35所示小公司,即由被告丁丙○ ○交由會計經理及經辦人員被告乙己○○、b○○、丙D○○、 丁壬○○、周麗清(未據起訴)輪流規劃資金流程圖,製成資 金流程圖送由被告丁○○簽名批核後,影印分送資金流程圖上所載各該公司之財務、會計人員及主管(含稽核等),由各該公司會計依資金流程圖開傳票,再由財務人員依傳票開支票,呈由被告丁丙○○審核傳票及支票後,呈送稽核(79年 至91年7月31日為被告乙辰○○、91年8月1日至92年4月30日為 被告乙E○○、92年5月1日至案發時為被告V○○)覆核傳票 及支票,最後由財務人員至銀行託付支票以完成資金調度作業;8樓部分即附表貳之2編號36至68所示小公司,則由被告I○○規劃資金流程圖後,影印分送資金流程圖上所載各該公司之財務、會計人員及主管,由各該公司會計依資金流程圖開傳票,再由財務人員依傳票開支票,呈由被告I○○審核傳票及支票,最後由財務人員至銀行託付支票以完成資金調度作業。其中力華票券部分:被告丁丙○○依被告甲○○、 丁○○指示而指示所屬力章、仁湖、連恆、棟信、程星、力長、英湘、連南、棟宏、德台、世湘、輝東公司及嘉食化轉投資蓉達、新達公司財務人員,被告I○○依被告甲○○指示而指示所屬日安、申聯、金東、長森、東展、申利、益金、冠東公司之財務人員分別備妥向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之相關文件資料,持向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由具有共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利益,而違背其任務行為概括犯意之被告丁庚○○、賴劍南、Y○○、乙t○○、 甲s○○、丙Y○○、乙L○、己○○、丙黃○○、丙V○○、W○○ 、乙f○○【各依其任職期間承辦各該授信(含新貸、續約) 案為準】,循上述違法、違令、違規之徵、授信及董事(或常董)會不實決議程序,而准各該小公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供渠等依上揭程序完成資金調度作業,致生損害力華票券之財產及利益;關於上述22家小公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之日期、金額等各明細及統計表並授審會、董事會、常董會記錄等情,詳如力華票券附件十一至十四所載。」之事實,要無疑義。 3.被告乙辰○○、乙E○○、V○○稽核(核准)小嘉莘26家小公 司向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事實十二) 被告乙辰○○、乙E○○、V○○皆是認渠等分別依序於79年至 91年7月31日,91年8月1日至92年4月30日及92年5月1日至案發時擔任小嘉莘26家小公司之總稽核,負責稽核(核准)該26家小公司之財務,會計人員所製作之財務,會計文件資料,包括會計傳票,發票、支票及其他相關申請授信文件並用印申請書等工作,復觀諸被告丙M○○、丁丙○○、V○○、乙辰 ○○及證人s○○、乙己○○於調、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就此部 分事實之供述: 一、在調、偵時之供(證)述: 被告丙M○○供述:2(上述貳被告二十二);被告丁丙○○供 述:2(上述貳被告三十三);被告V○○供述:1、2 、3 (上述貳被告三十四);證人s○○供述:(上述貳證人三);證人乙己○○供述:4(上述貳證人六) 二、在本院審理時之供(證)述: 被告丁丙○○供述:9((上述參被告四十一);被告乙辰○○供 述:1、2(上述參被告四十二);證人乙己○○供述:3、5( 上述參證人六) 三、上述一、二互核對照及參以從總稽核係負責稽核(核准)小嘉莘26家小公司之財務,會計人員製作之財務、會計文件資料,包括會計傳票、發票、支票及其他相關申請授信文件並用印申請書等工作,乃該26家小公司之財務及會計文件資料可否放行即對外發生效力之關鍵地位,故而甲○○始指派其子媳被告乙辰○○(己○○之妻)、乙E○○(丁○○)之妻) 及其妻丑○○○之兄嫂V○○分別依序擔任該職務,負責上開工作,可見該職位之重要性。是倘如被告乙辰○○、乙E○○ 、V○○所謂渠等僅係核對支票與發票金額有無相符而已,並非小嘉莘26家小公司財務及會計主管,且無指揮,監督被告丁丙○○、乙己○○等人云云,非但與卷證資料不符,亦與甲 ○○指派渠等擔任該職位之目的相間,顯與事實之真實未合,尤與公平正義之立法趣旨相背,再參以被告乙辰○○於離職 前保管小公司大、小章數十個及甲○○私人使用I○○、丙庚 ○○、乙P○○、丙黃○○、丙己○○、丙M○○,t○○,丁丙○○ 、甲甲○○等人頭帳戶多年,於91年7月31 日離職時,依甲○ ○指示分別依序交予追隨甲○○數十年而深得其信任之丁未○ ○、丙M○○保管,為其等所供明屬實,亦見被告乙辰○○所擔 任總稽核職務要多屬領導階層無疑,並參諸上述2 被告丁丙○ ○等人資金調度之事實及相關事證及被告乙辰○○、乙E○○、 V○○確係小嘉莘之稽核,併為6 樓上班工作人員所周知之事等情以觀,在在足見「被告乙辰○○、乙E○○、V○○分別 依序於79年至91年7月31日、91年8月1日至92年4月30日及92年5月1日至案發時,擔任小嘉莘即附表貳之2編號1至26所示26家小公司之總稽核,負責稽核該26家小公司之財務及會計人員所開立傳票、發票及支票,並財報相關資料和用印申請書等事宜,即小嘉莘之26家小公司之財務、會計相關文件資料須經其稽核無訛而予以核准後,始得放行;易言之,小嘉莘各經辦財務、會計人員依示製作之上述文件資料,分經呈送其主管(財務經理被告丁丙○○、會計經理被告乙己○○、協 理被告乙T○○)覆核後,呈由渠等(依其各任職期間)稽核 ,核准始完成呈送程序,財務、會計經辦人員方可依其工作性質,據以執行完成相關之財務、會計工作。被告乙辰○○、 乙E○○、V○○均明知小嘉莘之26家小公司自87年間起即無 實際營業,實係被告甲○○調度資金之用而已,竟分別與被告甲○○、丁丙○○及小公司負責人等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及 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而違背其任務之行為,即渠等明知上述事實十一關於丁丙○○於每日中午與被告I○○、甲o ○○、乙w○○、丁○○參加甲○○主持之資金調度會議之情 形,及被告丁丙○○依該資金調度會議決定或甲○○指示資金 來源及流向,就各自所管小公司,指示其財務承辦人員,備齊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力華票券部分)出售力霸倫敦城房地予友聯產險,及向友聯產險抵押借款、質押借款等(友聯產險部分)相關文件資料,持向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或與友聯產險為買賣房地行為或向友聯產險申辦抵押或質借款項,並被告丁丙○○交由會計經理及經辦人員被告乙己 ○○、b○○、丙D○○、丁壬○○、周麗清(未據起訴)輪流 規劃資金流程圖,製成資金流程圖送由丁○○簽名批核後,影印分送資金流程圖上所載各該公司之財務、會計人員及主管(含稽核等),由各該公司會計依資金流程圖開傳票,再由財務人員依傳票開支票,呈由被告丁丙○○、乙T○○審核傳 票及支票後,呈送稽核(79年至91年7月31 日為被告乙辰○○ 、91年8月1日至92年4月30日為乙E○○、92年5月1 日至案發 時為V○○)覆核傳票及支票,最後由財務人員至銀行託付支票以完成資金調度作業,而共同配合完成之。被告乙辰○○ 、乙E○○、V○○就力華票券部分,明知被告丁丙○○依被告 甲○○、丁○○指示而指示所屬力章、仁湖、連恆、棟信、程星、力長、英湘、連南、棟宏、德台、世湘、輝東公司之財務人員分別備妥向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之相關文件資料,持向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由具有共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利益,而違背其任務行為概括犯意之被告丁庚○○、賴劍南、Y○○、乙t○○、甲s○○、丙Y○ ○、乙L○、己○○、丙黃○○、丙V○○、W○○、乙f○○【各 依其任職期間承辦各該授信(含新貸、續約)案為準】,循上述違法、違令、違規之徵、授信及董事(或常董)會不實決議程序,而准各該小公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供渠等依上揭程序完成資金調度作業,致生損害力華票券之財產及利益;關於上述22家小公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之日期、金額等各明細及統計表並授審會、董事會、常董會記錄等情,詳如力華票券附件十一至十四所載。」之事實,亦無疑義。 4.甲○○、丙M○○等人業務侵占(幫助業務侵占)之事實部分 (事實十三) 被告I○○、丙庚○○、乙P○○、丙黃○○、丙M○○、丙己○○、 t○○、丁丙○○、甲甲○○、乙u○○、甲o○○均有提供私人銀 行帳戶供甲○○使用,而各該私人銀行帳戶存摺(包括未涉及此部分,亦有設立個人銀行帳戶之寅○○,丁未○○,辰○ ○、未○○、玄○○等存摺,相關提供私人銀行帳戶存摺者,詳見友聯產險事實所示)原由被告乙辰○○保管,於其在91 年7月31 日離職時,始依甲○○指示交由被告丙M○○保管等 情,皆為被告I○○、丙庚○○、乙P○○、丙黃○○、丙M○○、 丁丙○○等人所是認及敘明在卷,且有力華票券附件二十、二 十一所載書證附卷可憑,再觀之被告及證人等於調、檢訊及本院審理時所為之供(證)述: 一、在調、偵訊時之供(證)述: 被告I○○供述:6(上述貳被告二十);被告丙M○○供述: 1、3(上述貳被告二十二);證人丙i○○供述:3(上述貳證 人一) 二、在本院審理時之供(證)述: 被告丙黃○○供述:1、3(上述參被告七);被告甲o○○供述 :2(上述參被告十三);被告丙M○○(上述參被告二十八) ;證人乙己○○供述:1(上述參證人六); 三、再就力華票券承銷商業本票買入款項流入個人帳戶(即本院依卷內被告I○○等人及相關小公司等銀行帳戶明細表之收支情形並有關之文件資料整理成力華票券附件二十、二十一)相關表圖說明如下: (一)從表A開始閱讀,配合圖B-1~B-27參考資金流向全貌[詳圖B-1~B-27(二)]。 (二)力華票券承銷商業本票買入款項匯入個人帳戶明細表(表A)及資金流程圖(圖B)之說明: (A)依金管會96年2月9日金管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 文資料(114-96偵4086卷11頁294),將每筆曾流入個人帳戶之資金按自然人姓名分類,分別列 入表A-1~A-10,並列示該筆資金最初來源及其續後第一層至第四層資金流00萬元需要配合 例如: ①表A-1項次2:流入I○○華南忠孝分行帳戶 500萬之資金流程:程星(發行CP之公司)→入500萬至I○○→入918萬至連恒企業。 ②表A-2項次1:流入丙庚○○華南銀行忠孝分行帳 戶1,800萬入程星企業2,400萬。 (B)惟每筆曾流入個人帳戶之資金其資金流向複雜 程度不一,若無法於表A-1A-10直接列完整資金流向者,則參考表A-1A-10各筆資金於「資金流程圖索引」欄位中所列示之資金流程圖(圖B-1~B-27)。 例如: ①表A-1項次1:流入I○○華南忠孝分行帳戶 300萬之資金流程:力章企業(發行CP公司)→400萬至台莘企業→後續資金流程詳圖B-1。 ②表A-1項次3:流入I○○華南忠孝分行帳戶 250萬之資金流程:仁湖企業(發行CP公司)入250萬至I○○後續資金流程詳圖B-14。 ③表A-1項次9:流入I○○華南忠孝分行帳戶 870萬之資金流程:程星企業(發行CP公司)→245.5+380萬至連恒企業→後續資金詳圖B-6 。 (C)某些資金流程圖複程度較高,一個資金流程圖可能含多筆曾流入向帳戶之資金,故於各資金流程圖(圖B-1B-27 亦列示該流程圖所含所有曾流入個人帳入之資金明細,以供表A-1~ A-10及圖B-1~B-27互相勾稽。詳圖B-1~B-27(一)資金流程圖中屬於流入個人帳戶之明細。 例如: ①資金流程圖B-1中含的流入個人帳入資金明細 有: (1) 表A-1項目1(流入I○○華南忠孝分行帳戶300萬) (2) 表A-2項次1、2 (3) 表A-3項次1、2 (4) 表A-4項次1 ②資金流程圖B-14中包含的流入個人帳戶資金明細有: (1)表A-1項目3(流入I○○華南忠孝分行 帳戶250萬)(2)表A-3項目6、7 (3)表A-5項目8、9、10、11 (D)經比對金管會來函附件三(資金流向查核明 細)及附件二(資金流入個人概況表),發 現某些記載於附件三之流入個人帳戶之資金 並未同時記載於附件二,詳表A-1~A-10中以灰色反色之資金流入項目。 例如: ①表A-1項次9、12。 ②表A-2項次2、10。 ③表A-3項次7、11、12、16、20、21。 (三)個人幫助業務侵占金額計算 (A)資金流入個人帳戶後可能有下列三種情況: ①轉出全部金額 ②轉出部分金額 ③不再轉出任何金額 故按自然人姓名分類,將相關之資金流入合 計數及資金流出合計數相減,求出資金淨入 (出)金額: →若為淨出金額(負數)則無侵占之虞。 →若為淨流入金額(正數)則表示係幫助業 務侵占金額。 (B)表A中每筆曾流入個人帳戶之資金,其項次號碼右方若註記「※」記號者,表示該筆資金有產生 幫助業務侵占金額。 (C)幫助業務侵占金額列於表A-1~A-10中右方欄位,其侵占金額計算說明請詳圖B-1~B-27(三)侵占金額說明。 (D)圖B-1~B-27中未有<(三)侵占金額說明>者,表示該筆流入個人帳戶之資金無產生幫助業務侵 占之情事。 四、參以上開被告I○○等人皆係任職力霸集團高階主管多年(20-40年)尚非無智識經驗之人,對於任何人只要備齊銀行存 款開立資料即得至任一銀行開設帳戶之眾所周知事實,要難諉為不知,並無其等所是認,則渠究基於何種動機及理由竟然同意至銀行開立私帳戶後,將存摺印鑑章等交付予甲○○供其使用,迄未有所合情合理之陳明,且被告I○○、丙庚○ ○、丙黃○○、丙M○○、t○○、甲o○○、寅○○、辰○○、 丁未○○、未○○、玄○○等人所提供之銀行私人帳戶,於86 年間即由甲○○以渠等名義向友聯產險抵押借款,亦有友聯產險公司86年度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可憑,(87年財政部友聯產險檢查第116頁)併為其所明知及坦承在卷, 被告I○○,丁丙○○、乙辰○○分別係資金調度之財務經理, 小嘉莘26家公司總稽核,均如上述事實十一、十二部分,被告乙u○○併係聽從甲o○○,I○○指示與力華票券經辦人洽 辦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之人,被告乙P○○係甲○○之前配偶, 為丁○○、癸○○之生母,彼此誼屬至親,數十年來關係密切如一,被告丙己○○、甲甲○○依序為t○○、丁○○之秘書 ,且均擔任上述私人向友聯產險抵押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亦為其所是認,被告丙M○○併為甲○○私人帳房,追隨甲○○ 數十年,關係頗切,又上開被告等既提供各自銀行帳戶供甲○○使用,且皆有存、提款之進出,金額非小,各該銀行依法每年均會將各該被告之所得稅扣繳憑單寄送予渠等收受,渠等殊難以諉稱不知情等情以觀,顯證上開被告等確各有幫助甲○○業務侵占之事實,誠至醒目。 5.力華票券董事會議事錄及出席,未出席董藍事之簽到部分(事實十四) 力華票券自公司成立時起至案發前,歷屆各次董事會之加開時、地、出席董事、監察人及議事錄內容要旨並出席,未出席董事、監察人於董監事簽到單上簽名等情,詳如上開附表肆之4所示(按:部分議事錄內容要旨空白者,係因卷存資料 有該次董、監事簽到單上有董事、監察人親簽姓名,惟董事會議事錄付之闕如所致)均為被告所是認,並有附表肆之4 所載卷證(頁)資料可證。且觀之被告及證人等分別於調、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就此部分事實之供(證)述: 一、在調、偵訊之供(證)述: 被告己○○供述:8(上述貳被告一);被告乙L○供述:1、2 (上述貳被告二);被告戊○○供述:1、3、4(上述貳被告 十一);被告甲I○○供述:1、2、7(上述貳被告十二);被 告甲o○○供述:1(上述貳被告十三);被告丁丑○○供述:1 (上述貳被告十四);被告巫壽民供述:1(上述貳被告十五 );被告乙K○○供述:1-4(上述貳被告十六);被告乙w○○ 3、4(上述貳被告十七);被告丙y○○供述:1、3(上述貳 被告三十二);證人甲s○○供述:1、2((上述貳證人四) ;證人Y○○供述:7(上述貳證人五) 二、在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證)述: 被告己○○供述:1-4(上述參被告一);被告乙L○供述: 1-9、11-15、18(上述參被告二);被告丙Y○○供述:3、4 、6、9、11、14、19(上述參被告三);被告丙黃○○供述:3 、8、11(上述參被告六);被告乙f○○供述:11 、21(上 述參被告七);被告戊○○供述:1-4(上述參被告十一); 被告甲I○○供述:1、2、4-6(上述參被告十二);被告甲o○ ○供述:3(上述參被告十三);被告丁丑○○供述:1、2(上 述參被告十四);被告乙K○○供述:1(上述參被告十六); 被告甲x○○供述:1 、2(上述參被告十七);被告丙C○○供 述:1、2(上述參被告十八);被告乙w○○供述:1(上述參 被告二十);被告丙y○○供述:1-5(上述參被告三十九); 被告乙Q○○供述:1、2、3(上述參被告十九);證人乙C○○ 證述:1、2、3(上述參證人一);證人乙t○○證述:2(上 述參證人五);證人亥○○:3(上述參證人九);證人甲z○ ○證述:(上述參證人十七);證人白皓證述:1(上述參證 人二十四);證人甲丑○○證述:1(上述參證人二十五);證 人甲b○證述:1(上述參證人二十六);證人甲p○○證述:1 (上述參證人二十七) 三、復觀諸附表肆之7所示供述力華票券董事、監察人未出(列) 席董事會,卻於事後補簽名於董事、監察人簽到單上之被告及證人(己○○、戊○○、乙w○○、乙f○○、乙L○、丙V○○ 、甲o○○、丙y○○、甲s○○、乙Q○○、丙r○○、魏明春、甲I ○○、丁丑○○、乙K○○、丙黃○○、丙午○○、甲x○○、丙C○○ )已於調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之甚明,被告即力華票券之董事、監察人等分別在本院理時,就此部分亦無爭執,並對於董事會議事錄,表示無意見,已然足附表肆之四所載確屬真實可信,殊不待言。 四、按「公司法第23條第1項: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法第193條第1項: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公司法第202條:公司業務之 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公司法第206條第1項: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第2項:第178條,第180條第2項之規定,於前項之決議準用之。公司法第207條第1項: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第2項:前項議事錄準用第183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18條之1:董事發現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向監察人報告。公司法第211條第1項: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報告;第2項:公司 資產顯有不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282條辦理者外, 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第3項: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 前二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分別明定公司負責人忠實及注意執行職務義務,董事之責任,董事會職權,董事會決議,議事錄及董事報告義務;則公司業務之執行,除公司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既均應由董事會以多數決決議行之並應作或議事錄;而董事會執行業務,固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且如董事發現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向監察人報告。準此,董事會對於各項議案,自應有實質審查權,始足以合法,有效,正當地執行業務,方能與上開立法旨意相契合。換言之,公司負責人(包括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公司法第8條參照)應忠實、勤勉及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以獲 取公司及全體(至少是大多數)股東最大利益為目的來執行職務,是關於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執行職務,自當以此方式為之甚明。而董事既有出席董事會之權義,(公司法第 192條第4項、第193條第1項、第202條、第201條第1項前段 、第206條參照)倘有董事明知少數(不足法定過半數)董 事出席董事會將違法的作出損害公司之財產及利益之決議,仍不出席董事會加以制止,或依公司法第2限完成設置LED察人報告,甚至同流合污,明知自己未出席董事會,卻為貪圖不法利益(包括財物所得,職務升遷等)竟於事後簽名於董、監事簽到單上,以示其確有出席董事會議及參與討論議案並同意(決議)執行,並使該董事會議事錄轉變成形式上合法,且持以行使(經理人及其他職員等據以執行,亦將之函送主管機關審核及備查),則該未出席而於董、監事簽到單上簽名之董事與少數(未達法定過半數)出席董事,自難謂非基於犯意之聯絡而為至明;而上述少數出席董事於董事會議審查議案時倘無實質審查權,而僅有形式(書面)審查權,則董事會將如何執行公司業務?將如何盡其忠實,勤勉及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以執行職務?將如何為公司法第 211條之虧損報告或破產聲請?董事又將如何為第218條之1 即向監察人報告?是董事於董事會議上討論,審查各部門之提案既有准駁之權,復依法負有公司業務報行權責要有實質審查權力,殊無疑問。至少數(未達法定過半數)出席董事均明知董事出席人數未達法定過半數及明知所提議案之通過將損及公司及全體股東之利益,竟仍配合主導者之意思,予以通過,則其同違法犯罪之意思,實甚明顯,已不待言。按「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第2項: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 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第3項:違反第1項規定,妨礙、拒絕或規避監察人檢查行為者,各處新台幣2萬 元以上10萬以下罰鍰。第218條之2第1項:監察人得列席董 事會陳述意見;第2項: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 、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監察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第224條:監察人執行職務違反法令,章程或 怠忽職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對公司負賠償責任。第227 條:第196條至第200條、第208條之1、第214條及第215 條 之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但214條對監察人之請求,應向 董事會為之。」分別就監察人檢查業務、監察權、監察人責任及監察人準用董事之規定予以明定。則監察人應忠實勤勉及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以獲取公司及全體(至少是大多數)股東最大利益為目的來執行職務,有如上述,而監察人既有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及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並得請求董事會及經理人提出報告,且監察人就職務上所見情形,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及對於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倘監察人執行職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怠忽職務,且明知有董事明知少數(不足法定過半數)董事出席董事會將違法的作出損害公司之財產及利益之決議,仍不出席董事會加以制止,或依公司法第218條之1即向監察人報告,甚至同流合污,明知自己未出席董事會,卻為貪圖不法利益(包括財物所得,職務升遷等)竟於事後簽名於董、監事簽到單上,以示其確有出席董事會議及參與討論議案並同意(決議)執行,並使該董事會議事錄轉變成形式上合法,且持以行使(經理人及其他職員等據以執行,亦將之函送主管機關審核及備查)之情,竟怠忽職務,不予處理,甚至亦配合主導者,明知自己亦未列席董事會,竟於事後在董事監察人簽到單上監察人欄上簽名,表示其有列席及同意(包庇)董事會議之違法決議,則監察人與主導者併有共同犯意聯絡,亦甚明白。 按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6條第1、2項分別規定:票券商對於主管機關對其缺失所為之處分或命其改善事項,應即研提具體改善措施,並將已執行情形或預計執行事項,提報董事會。前項會議應通知監察人列席,並責其追蹤考核。亦見票券金融管理法課以董事和監察人之權義,非僅在加強董事、監察人之權義而已,實併有要求董事及監察人確實遵守及加強公司治理法則旨意,是倘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均能依法盡心盡力治理公司及監督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則其缺失必少,甚且無關宏旨,則主管機關查得之缺失必亦尚少,亦屬容易改善事項;反之,則主管機關所查得之缺失必夥,其改善之難度亦高,所研提之具體改善措施,多因難以執行而致缺失仍然存在,更遑論所擬訂之預計執行事項矣!如再加上監察人不聞不問,甚至予以放縱、配合,則當更加難以達成公司治理目標,卒致公司形成不可收拾之局,而致倒閉命運。基上,董事、監察人因係受公司之委任(公司法第192條第4項、第216條第3項),於執行職務(包括故意為配合他人違法犯罪而不執行職務)時,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意圖,或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法令(任務)之行為,至生損害公司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無論基於個人或家庭等其他任何理由,皆難以之資為未涉及犯罪之論據,至為明顯。 五、查力華票券董事會議(87年8月27日第一屆第5次)決議通過業務授信作業相關辦法及內部稽核辦法,復於88年12月24日第一屆第22次決議通過授信風險管理辦法,以加強授信風險管理及避免風險過於集中;而該公司業務部自89年6 月起均製作當月該公司授信案件各相關管理報告提送次月之董事會議報告及備查;稽核室每年亦皆有將主管機關(93年6月30 日以前為中央銀行,93年7月1日以后為金管會)各該年度對於力華票券進行業務檢查所示缺失事項及其辦理改善情形提送董事會議報告及備查(詳見89年7月14日第一屆第28次、 90年5月4日第二屆第2次、91年7月12日第二屆第17次、92年9月22日第二屆第31次、93年4北市體處第二屆第38次、93年6 月28日第三屆第2次、94年1月21日第三屆第8次、94年5月27日第三屆第11次、94年6月27日第三屆第13次、94年9月16日第三屆第15次、94年11月8日第三屆第17次、94年12月2日第三屆第18次、95年11月第三屆第29次董事會議事錄)均有各該董事會議事錄附卷可按(併參附表肆之4 );且查:依力華票券自87年8月27日第一屆第5次起至95年12月18日第三屆第30次董事會議事錄記載,除上述業務部及稽核室提送之資料報告及備查等事項外,厥為力華票券董事會准予利害關係人和非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案是已,惟有關利害關係人及新興電通公司之授信案要係違法授信之事實,業如上開1.所述,力華票券歷屆董事、監察人是否違背上述四各情,而應分別(共同)論罪科刑,自應依上述情形分別以觀,析述如下:㈠被告己○○於偵、審時均承認其自始至終均有於力華票券董事會議事錄董事簽到單上簽名;被告乙L○於偵查中坦承只有 甲○○、丙黃○○及其總經理(兼常務董事丙Y○○、乙f○○) 有參加董事會,其餘董事皆未參加,其於董事會告寅○○、丙q○○、G○○家公司時,即知該22家小公司係甲○○掌控之力霸集團關 係企業;其於本院審理時亦坦認:自87年間起至93年5 月止,其擔任力華票券副董事長、常務董事期間,均有出席董事會,並有簽名於董、監事簽到單上,併坦認93年6 月起其仍擔任董事即未出席董事會議,但事後其同意湊出席董事人數,亦均有於董、監事簽到單上簽名(至案發時止),亦是認主管機關每年業務檢查報告均有提送董事會,且力華票券就業務檢查報告所指糾正事項,皆會抄送予各監察人等情屬實;被告丙Y○○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依其在金融機構任職多年 之經驗,利害關係人授信案件應由董事會,依董事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過半數董事決議通過,且董事對於授信案件之審查應依照公司法之職責為之,又董、監事既已在董、監事簽到單上簽名,即應負責,否則其於董事會議事錄之董、監事簽到單上簽名代表何意?復供明:「... 我們所看到事後他(丙y○○)會請其他董事(未出席董事)簽名,在 我們來想,簽了名就表示承認該次會議內容,... 我們坦白的說,認定是事後補簽到簿,請其他董事簽名就是承認,如果去要求簽名,董事簽不到或是沒人肯簽,該次會議即算無效。主管機關或第三人閱覽力華票券董事會簽到單所看到董事均簽名於簽到單上,不能辨別哪些董事確實出席,哪些董事並未出席而是在事後簽名表示出席之意,如果單從簽到簿是看不出來... 」在卷;被告甲I○○於偵查中坦承:渠自力 華票券成立時起至案發時止,皆是遠東倉儲(即東森國際)董事長癸○○派其以法人代表任力華票券董事,癸○○在東森國際董事會議上明確告知遠東倉儲(東森國際)投資力華票券之政策,就是單純投資,但不參與其經營,故要求被告甲I○○毋庸參與及出席力華票券董事會議,故其始終未曾出 席過力華票券董事會議,惟事後力華票券均會派人持董事會議事錄之董、監事簽到單交其補簽名,其亦知悉遠暉、遠強、遠新、遠森、遠富等公司向力華票券申請授信及經力華票券准予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之事實,無訛,其於本院審理時大致上亦同此供述;被告甲o○○於偵、審中坦承:其僅出席改 選董、監事之該次董事會,其餘均未出席,但均於事後補簽名於董事會議事錄之董監事簽到單上,因為大家都簽了,老闆叫其做的事,不可能不簽名,在卷;被告丁丑○○於偵、審 時供認,其自力華票券成立時至案發時均係中華商銀派任力華票券董事,自87年10月(第四季)起即未出席董事會,但有於事後在董監事簽到單上補簽名,以示出席之意,其知道力華票券之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均要送到主管機關備查,復供稱:「... 但是在我們當時的老闆,大部分都是一言堂,老闆說什麼,我們做部下都會同意,都會聽話... 」在卷;被告甲x○○於本院審理時是認:其擔任力華票券監察人期 間,未曾列席董事會,但有於事後在董事會議事錄之董、監事簽到單上補簽名,因為承辦人告訴其董事會無法RROR 其簽名是為了完成手續,無訛;被告丙C○○於本院審理時供 明:其擔任力華票券監察人期間,有列席上開事實所載之董事會,其餘各該次董事會其未列席,但有於事後補簽名於各該次董事會議事錄之董、監事簽到單上,其記得是甲p○○拿 董事紀錄及董、監事報到單給其簽名,屬實;足見未出(列)席之力華票券董事、監察人於事後在董事會議事錄所附董、監事簽到單上簽名時,均已閱覽過董事會議事錄內容及認可後始行簽名,否則負責親自或託人持董事會議事錄及董、監事簽到單交予未到場開會之董、監事簽名之丙y○○、甲p○ ○,如何分別何一董事或監察人毋庸併附董事會議事錄,何一董事、監察人則應併附董事會議事錄?且本件力華票券之董事、監察人皆係在商場工作多年及均係力霸集團之高階主管,尚非至愚或無社會經驗之人,揆諸情理,斷無未見及董事會議事錄內容即予董、監事簽到單簽名表示有出席或列席各該次董事會議之理;在渠等一而再,再而三地未出(列)席董事會議,竟一再地簽名於董、監事簽到單上,且按諸渠等明知力華票券係金融機構,授信案件占其營業項目之大部分,且渠等皆為力霸、東森集團員工,亦均明知力霸集團(含所屬小公司)自87、88年間起即因經營不善,投資失利而虧損累累,小公司亦均無實際營業,卻簽名於董、監事簽到單上,以領取每次3千元簽名費及董事、監察人每人每月1萬元(常務董事、副董事長、董事長依序每月1萬5千元、2 萬元及2萬5千元)車馬費(87年4月24日下午4時第3 次發起人會議第四案),若非係配合甲○○掏空力華票券,何克臻此?此觀被告(兼證人)丙Y○○等人之供證甚明。 ㈡業務部既均將力華票券每月授信案件相關管理報告提送次月之董事會報告及備查,稽核室亦均有將主管機關每年對於力華票券進行金融業務檢查所示缺失事項及辦理改善情形,提送董事會被告及備查,有如上述,則有出席董事會之董事、監察人等如乙L○、丙Y○○、丙黃○○,乙L○、丙黃○○、乙f○○ ,丙黃○○、乙f○○、高繁堆,丙黃○○、乙f○○、巫壽民、丙C ○○等(依其任職常務董事、監察人期間之各組合),自皆分別知悉力華票券對於利害關係人之授信總金額是否違反規定,及主管機關金檢報告提示之違法事項有無改善各情,未出席、列席而於董、監事簽到單簽名之董、監事,亦因董事會議事錄附有上述資料而均應知悉上情;尤以觀之94年5 月27日及94年12月2日第三屆第11次及第18次董事會議事錄, 均載明稽核室將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88至92年度對力華票券一般及專案檢查所提缺失事項,力華票券續行辦理改善情形共9頁,可見力華票券迄94年5月27日及94年12月2 日為止,對於88至92年主管機關金檢報告指明之缺失尚有甚多仍未改善,併經主管機關94、95年度對力華票券金檢報告提示其違失事項,有如上揭事實六、七、八、十、十六所載,顯見力華票券自業務部經辦人員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副董事長、董事長及董事、監察人非僅未能有效改善,且與甲○○及小公司登記負責人等本無意改善利害關係人授信案件之相關違法違令事項,致使主管機關檢查力華票券之業務發見之違失事項年多一年,卒致不可收拾之局;又金管會於94年7月26日金管銀(四)字第0000000000 號函指明力華票券之違法違令違規事項,並函請該公司監察人查處相關人員之責任,惟監察人即被告乙Q○○、丙C○○亦未處理,益見董事 、監察人涉犯上開事實極明。 ㈢查遠東倉儲股份有限公司原指派被告癸○○任力華票券之法人代表,該公司負責人癸○○於87年2月27 日改派甲I○○為 遠東倉儲之代表人,有法人代表改派書可證(力華票券公司登記卷(一)),於90年4月16 日該公司(當時公司名稱為遠森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癸○○指派甲I○○ 代表該公司任力華票券董事,亦有其出具法人代表指派書可憑(力華票券公司登記卷(三)),於93年5月17 日該公司董事長癸○○仍指派甲I○○代表該公司任力華票券董事,亦 有其出具法人代表指派書可查(同上卷),足證被告甲I○○ 自87年2月27 日起至案發時擔任力華票券董事,係由被告癸○○以遠東倉儲公司指派其為法人代表董事,且依力華票券第一至三屆董事會分別指(改)派之,是被告(兼證人)甲I ○○於偵、審中供證係被告癸○○要其不要去參加(出席)力華票券董事會議,其係聽命行事等語,尚非無據,衡以被告甲I○○自81年間起即擔任遠東倉儲董事長(癸○○)特助 ,於87年4月起擔任該公司董事,於88 年間任高港鐵路承攬運輸公司董事、93年任鼎森國際管理顧問公司董事、95年擔任東森博特利、東森育樂事業等公司董事;88年間起任東森租賃、東凱租賃之監察人,88年間起併擔任遠新、遠森、遠富、遠強、遠翔、遠暉及東森得易購等公司監察人,為其所是認,並有各該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其在東森集團之地位不可謂不高,其受被告癸○○及其父甲○○之拔擢之情與夫渠等之關係不可謂不深,亦甚密切,果非有上開事實,證人(被告)甲I○○豈會於偵、審時一再為上開證述?即令嗣 後之供述似有迴護被告癸○○之意,然所供仍未偏離該事實之供述,即經詢以:「癸○○到底在董事會上有無指示你不要出席參加力華票券的董事會,因為力華票券是特許行業?」其答:「是怎麼樣子的表達,我現在已經記不起來了,快10 年的事情,我只知道我不必去參加董事會。」;問:「 為何之前回答癸○○在會議時表示你不用參加,今天又不能確定?」答:「誠如跟庭上報告的,當時董事會的意見是我不必去參加,我只有掛個名,... 我只知道董事會叫我不要去參加。」而東森國際(遠東倉儲)董事會均係董事長癸○○任主席,其並可掌控絕大多數董事之表決權,已如上述,是證人(被告)甲I○○之上揭供述,應可採信;故被告癸○ ○就此辯稱:當年(90年)適逢力華票券改選(董監事),甲○○要求我仍派任董事,我當時是拒絕,因為我們已經出售三分之二股票,我當時也認為金檢單位對力華票券一再提出各種糾正,我們不適宜再擔任董事,甲○○親自打電話給甲I○○邀請他擔任董事,甲I○○有來請示我,我向他表示你 自己斟酌辦理,我沒有意見,所以甲○○就把甲I○○又繼續 擔任力華票券的董事云云,與上開證言及書證不符,顯不足採,甚為瞭然。尤足以證明東森集團所屬公司向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時,明知不符法令及力華票券相關內規,竟仍可經力華票券業務部承辦人員、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副董事長、董事長及董事會、常董會准予授信,實係被告癸○○與甲○○謀議後,由甲○○指示力華票券相關人員配合准予東森集團所屬公司之授信(包括依癸○○指示而具有犯意聯絡之被告童家慶、林登裕、丙G○○等,申請觀昇 、南天、豐盟、屏南等系統台之授信案)及甲○○於常董會、董事會之主導決議通過,出席及未出席董監事為如上方式之配合,已無疑問。 ㈣被告丙黃○○、己○○、丙Y○○、乙L○、丁丑○○、戊○○、甲I ○○、甲o○○、乙Q○○、乙K○○、丙午○○、乙f○○、乙w○○ 、甲x○○、丙C○○分別均有於其擔任董事、監察人時,在董 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上簽名,明確表示其係力華票券各該時期之董事或監察人,且其亦同意擔任該公司之董事或監andsysid=''察人之職務,有渠等分別簽名及提出主 管機關附卷之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可按(力華票券公司登記卷㈢)觀之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備註欄載明明「一、請以每一位董事(監察人)填列一張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董事長應另填列一張董事長願任同意書。二、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為公司之負責人;依同條第二項規定,監察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之負責人。三、依公司法第9條第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登記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四、依公司法第23條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職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責連帶賠償之責。五、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司負責人欠繳應納稅額達一定金額,得由司法機關或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擔保。六、此外,公司負責人另負有民事及刑事之責任」可知該備註欄業已明確表示董事或監察人皆係公司負責人,渠等執行職務不得違背法令,且應忠實執行職務及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之,倘有故意違背法令以犯罪圖利者,自應負刑事責任,此種加強提示上列被告等人遵守法令及實行公司治理法則之作法,渠等既均於簽名於各該同意書上之前即已知之甚稔,於簽名時及簽名後理應加以注意克盡職守,以謀取力華票券及全體股東之合法權益為依歸,乃上列被告己○○、丙Y○○、乙L○,丙黃○○、丁丑○○、戊○○ 、甲I○○、乙Q○○、乙K○○、乙w○○於簽署上述董事(監察 人)願任同意書前即已與甲○○等人共同犯罪,於簽署後(含被告乙f○○、甲x○○、丙C○○、丙午○○)亦與甲○○等人 共同犯罪,且變本加厲,視法律如無物,皆有如上述,參以證人即力華票券前、後任總稽核,亥○○(87年至92年)、甲z○○(92年至案發時),分別依序於本院審理時結證「我 在職期間,對於主管機關的金檢報告,所指摘的缺失,都有報告董事會請討論改善,也有送交監察人。因為我有呈送給他們看,董事會及監察人怎樣處理,不在我的職責裡面。」「關於稽核每半年要將金檢報告檢查缺失必須要提報告董事會,我都有提報。…從歷年來的金檢報告,力華票券的缺失一年比一年一多,從八、九項到95年的二十幾項,最主要的缺失,還是利害關係人授信部分…金檢報告有送給監察人,他們通常有沒有表示。」核與上述附表肆之4所載董事會議 事錄關乎此等事項相符,可見歷屆(次)董、監事均明知力華票券對於利害關係人及新興電通公司之授信嚴重違法犯罪,惟胥予配合,致使力華票券之損害愈來愈大而致無法收拾之局等情以觀,上開被告等確涉前開事實之事證,實至顯明。 ㈤關於事實十四常務董事部分,均據各該常務董事,即被告己○○、乙L○、丙Y○○、丙黃○○、丙午○○、乙f○○、巫壽民及 丙y○○坦承不諱,並有力華票券常務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單 紀錄在卷可證,渠等既均明知程星、益金、輝東、南天、屏南、豐盟、觀昇、蓉達、新達、冠東、德台等公司分別係力霸、東森集團所屬小公司,均為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被告己○○、乙L○、丙Y○○、丙黃○○併係亞太固網董事,參加 該公司89年7月4日第一屆第2 次董事會議,決議預付東森集團所屬有線電視公司南天、屏南、觀昇、豐盟等11家價金17億元,早知各該公司為癸○○實際控制之關係公司,觀之上開亞太固網會議紀錄甚明),依銀行法及票券金融管理法等規定,力華票券對於利害關係人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案件,皆應經過該公司董事會之討論決議始得准予授信乃竟於渠等各擔任常務董事期間之各該次常務董事會議准予各該公司之授信(詳力華票券附件十五編號1、2、4、6至10、12至14、20、21、28、32)顯然違法。又被告等任力華票券常務董事必亦兼任該公司董事,亦皆明知力華票券自88年度起至案發時止,對於利害關係人授信總餘額始終逾越法令關於同一關係企業或利害關係人授信限額之規定,可見各該常務董事為配合甲○○規避被發見力華票券對於利害關係人授信金額超過法令規定限額甚鉅且一再增加之情,竟以常務董事會方式為之之故意,至為彰顯,復參以被告己○○、乙L○、丙Y○○、 丙黃○○均併係東森寬頻電信(即亞太固網)之董事且皆出席 參加該公司89年7月4日第一屆第二次董事會決議通過預付買賣保證金予觀昇、南天、豐盟、屏南等13家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所屬有線電視系統台共17億元,渠等與被告丙午○○、乙f○ ○、巫壽民亦均知程星、益金、輝東、蓉達、新達、冠東、德台、等皆係力霸集團所屬無實際營業之小公司,本不得准予授信,及綜合上述等情以觀,在在足證被告等涉犯上開事實之事證殊至明確。 6.被告t○○、丙午○○、乙f○○、W○○等人搭售力霸、嘉食 化公司債以授信(事實十五)觀諸被告t○○、丙午○○、乙f ○○、W○○及證人甲s○○等人於檢、調訊及本院審理時之 供(證)述: 一、在調、偵訊時之供(證)述: 被告乙f○○供述:3、4(上述貳被告七);被告W○○供述 :7、8(上述貳被告八);被告丙午○○供述:1(上述貳被 告九);被告t○○供述:1-5(上述貳被告三十一);證 人甲s○○供述:5(上述貳被告兼證人四);證人丙黃○○供 述:6、7(上述貳被告兼證人六);證人丙V○○供述:6( 上述貳被告兼證人十);證人I○○供述:6、10(上述貳 被告兼二十);證人y○○供述:4、5(上述貳證人十二);證人朱輝智供述:2、3、10(上述貳證人二十八);證人蔡志豐供述:1(上述貳證人三十一);證人丁卯○○供述: 2-5(上述貳證人三十二);證人丁酉○○供述:4、5(上述 貳證人三十三);證人丙乙○○供述:2(上述貳證人三十四 );證人丙巳○○供述:2、3(上述貳證人三十六);證人丙L ○○供述:3、4(上述貳證人三十八);證人陳秀娟供述:1、2(上述貳證人四十二);證人陳立祥供述:1、2(上述貳證人四十三);證人乙地○○供述:1、2(上述貳證人四十 四);證人鄭志隆供述:1(上述貳證人四十五);證人楊 麗英供述:1(上述貳證人四十六);證人蔡天甲供述:1(上述貳證人四十七);證人邱仲秀供述:1、2(上述貳證人四十八);證人S○○供述:1、2(上述貳證人四十九);證人李翰紳供述:1、2(上述貳證人五十);證人林逢玲供述:1(上述貳證人五十一);林武福供述:1、2(上述貳 證人五十二);證人溫振烟供述:1、2(上述貳證人五十三);證人丙宙○○供述:1、2(上述貳證人五十四);證人陳 香伶供述:1、2(上述貳證人五十五);證人林高生供述:1-4(上述貳證人五十六);證人陳晃涵供述:1-3(上述貳證人五十七);證人王秉瑾供述:1(上述貳證人五十八) ;證人葉蓁蓁供述:1(上述貳證人五十九);證人高文賢 供述:1(上述貳證人六十);證人葉榮嘉供述:1(上述貳 證人六十一);證人黃燕珍供述:1、2(上述貳證人六十二) 二、在本院審理時之供(證)述: 被告乙f○○供述:1、2、6、10、12、13、18(上述參被告 七);被告W○○供述:2、3、5-8、11、13(上述參被告 八);被告丙午○○供述:2-7(上述參被告九);被告t○ ○供述:1-15(上述參被告三十八);證人甲s○○供述:2 、3(上述參被告兼證人四);證人丙黃○○供述:7(上述參 被告兼證人四);證人丙V○○供述:7、8(上述參被告兼證 人十);證人丁酉○○供述:5、6(上述參證人十);證人丙乙 ○○供述:1-3(上述參證人十一);證人丙巳○○供述:3、 4 、5(上述參證人十三);證人丙L○○供述:1-3(上述參 證人十四);證人丙r○○供述:2、3-6(上述參證人十五) ;證人甲z○○供述:1、4(上述參證人十七);證人丁○○ 供述:1、4、6(上述參證人十八);證人K○○供述:1-3(上述參證人十九);證人丙丁○○供述:1-5(上述參證人 二十一);證人丙宙○○供述:1-6(上述參證人二十二); 證人丁卯○○供述:1-3(上述參證人二十三)互核可知:被 告t○○、丙午○○、乙f○○、W○○分別共同與甲○○利用 力華票券以搭售力霸、嘉食化私募公司債為授信條件以圖利之事實,情至瞭然。且宏中興業、新泰伸科技、莊頭北工業、齊裕營造、領航服飾、源泉鋼鐵、美麗華飯店、亞昕、新總陽建設、中華公明生物科技、萬家福、歐科電訊、宇權、聖剛、技發科技、奈米超晶格科技、聯格科技、普晙、至昇、凌怡系統、積穎精密、宏健國際、齊裕建設、麗湖大飯店、志嘉建設、凱盛國際確於力華票附件十八:授信戶(非利害關係人)以搭買力霸、嘉食化公司債而准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明細表所示授信時間經力華票券常董會或董事會准予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金額如該明細表所示,且上述26家公司欲取得力華票券准予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依上開被告指示須以搭買如該明細表所示金額之力霸、嘉食化公司債而後可之事實,業據證人陳秀娟、陳立祥、乙地○○、李秀絹、鄭志隆、楊麗 英、蔡天甲、邱仲秀、S○○、林逢玲、林武福、溫振烟、丙宙○○、陳香伶、林高生、王玉菁、陳晃涵、王秉瑛、葉蓁 蓁、高文賢、葉榮嘉、黃燕珍、供(結)證在卷(第105 卷第2至26頁、第314至321頁、第256至265頁、第276至贊、丙T○○、王達 頁、第271至第275頁、第150至168頁、第192至201頁、第92 至112頁、第220至232頁、第169至183頁、第233至255頁、 第37至47頁、第62至78頁、第113至148頁、第79至91頁、第184至第191頁、第48至第61頁、第202至第219頁、第309 至第313頁、第27至35 頁)並有力華票券授信審議委員會會議紀錄、授信審核表、董事會及常董會議事錄存卷可按,本院依據常董會及董事會議事錄整理成力華票券附件十五及十五之一,並據以與授信審核表等整理成力華票券附件十八授信戶(非利害關係人)以搭售公司債(力霸、嘉食化)而准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明細表可證,並有力華票券委託保管物品控制卡、融資性商業本票簽證承銷委請書、存摺往來明細表、轉帳支出傳票、匯款委託書、中華商銀存款明細分戶帳、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匯入匯款明細表等附卷可憑(114卷第130至142頁中華公明、第143至155頁萬家福、 第156至166頁領航服飾、第167至178頁新泰伸、第179至190頁普晙、第191至199頁新總陽、第200至209頁聖剛、第210 至213頁技發科技、第224至233頁麗湖大飯店、第234至245 頁宇權、第246至253頁積穎、第254至265頁凱盛、第266 至274頁至昇、第275至283頁凌怡、第284至290 頁聯格)而各該公司何時以何方式匯入若干金額至力霸、嘉食化帳戶內購買力霸、嘉食化何時發行之公司債,整理作成力華票券附件十九:力華票券金融公司授信戶購買力霸、嘉食化公司債資金流向明細表,且被告乙f○○、W○○亦對於上開26家公司 上述授信金額及以其中之部分金額(如力華票券附件十八所示)購買力霸、嘉食化公司債,並該等公司債交由力華票券保管持有之事實均無爭執,亦經證人及力華票券經辦人員丙L ○○、丙V○○、丙r○○、丙巳○○、丙乙○○、丁卯○○證實無訛 及證人陳美虹、K○○、y○○、乙戌○○亦供證渠等係依t ○○之指示辦理公司債印製及完成法定程序事宜,並將印好之公司債交付予t○○屬實;申言之: ⑴力華票券附件十八編號5、10、11、13至16、18-21即領航服飾、中華公明生物科技、萬家福、宇權、聖剛、技發科技、奈米超晶格科技、普晙、至昇、凌怡系統、積穎精密向力華票券聲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需以搭買力霸、嘉食化公司債為條件而後可之事實,除有上述相關書證外,並經證人S○○、林武福、溫振烟、丙宙○○、林高生、王玉菁、陳星涵、丙巳 ○○所證實在卷(丙巳○○107卷第68至91頁),而上述11家 公司係被告丙午○○介紹並將相關財務資料等送由被告t○○ 向甲○○提報經其同意後,交由K○○或乙戌○○依程序印製 力霸、嘉食化公司債竣事,交予被告t○○交付予在前業經告知授信對象及搭售公司債並已與授信戶接洽無訛之力華票券總經理、業務經理,即被告乙f○○、W○○以完成授信之 實情,亦據證人t○○在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本院筆錄卷㈡第130頁以下),殊堪信實;是除編號20、21 凌怡系統、積穎精密之授信時間依序95年3月10日及95年3月31日被告W○○因已離職,與其無涉係由丙午○○、t○○、乙f○○與王 又增共為者外,其餘9 家搭買公司債以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係被告丙午○○、t○○、乙f○○、W○○與甲○○共同為之 甚明。 ⑵力華票券附件十八編號1至4、6至9、12、17即宏中興業、新泰伸科技、莊頭北工業、齊裕營造、源泉鋼鐵、美麗華飯店、亞昕、新總陽建設、歐科電訊、聯格科技向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須以搭買力霸、嘉食化公司債為條件始會被准許之事實,除有上開相關書證外,並經證人陳秀娟、丙L ○○(第107卷第133至153頁)陳立祥、乙地○○、李秀絹、 黃春發、楊麗英、蔡天甲、邱仲秀、林逢玲、陳香伶、證述在卷,而上述10家公司係被告乙f○○、W○○招攬及與授信 戶談妥後,將相關財務資料等提報甲○○經其同意後,著被告t○○指示K○○、乙戌○○依程序印製力霸、嘉食化公司 債竣事,由t○○交付款乙f○○、W○○以完成授信之請, 已據證人t○○於本院審理時供證甚詳,即被告乙f○○、W ○○亦不爭執,亦足認被告乙f○○、W○○、t○○與甲○ ○共犯此部分事實,已不待言。 ⑶力華票券附件十八編號22至26即宏健國際,齊裕建設、麗湖大飯店、志嘉建設、凱盛國際向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須以搭買力霸、嘉食化公司債為條件而後可之事實,除有上開相關書證,並經證人王秉瑾、葉蓁蓁、高文賢、葉榮嘉、黃燕珍供證在卷,而上述5 家公司係被告乙f○○招攬及 與授信戶談妥後,將相關財務資料等提報甲○○經其同意後,著被告t○○指示K○○、乙戌○○依程序印製力霸、嘉食 化公司債竣事,由t○○交付款乙f○○以完成授信之請,( 其中附件十八編號24部分,係由被告乙H○○、乙f○○依據甲 ○○指示,由乙H○○告知該授信戶負責人高文賢與乙f○○洽 妥向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併以先行購買嘉食化私募公司債為條件,並完成該項授信交易之事實,已據被告乙f○○、乙H○○坦承無訛,核與證人高文賢之證述相符), 亦據證人t○○於本院審理時供證甚詳,及被告乙f○○亦不 爭執,亦足認被告乙f○○、乙H○○、t○○與甲○○共犯此 部分事實,亦至明白。 ⑷被告丙午○○確實以搭售力霸、嘉食化公司債為授信條件而向 上述⑴所示授信戶提出因渠等急需資金而予以答應後,被告丙午○○即將各該授信戶相關辦理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之資料, 送交告知被告t○○上情,被告乙f○○、W○○向上述⑵所 示授信戶告知以搭買力霸、嘉食化公司債為條件,力華票券始會准予保證發行商業本票,均經甲○○同意後,由被告t○○依上述⑴⑵程序發行力霸、嘉食化公司債後,或交予被告丙午○○或被告乙f○○、W○○轉交付予授信戶,或由被告 乙f○○、W○○將之留存在力華票券保管之事實關於被告丙午 ○○部分業據被告(兼證人)t○○、乙f○○、W○○、甲s ○○及證人y○○、K○○、丁卯○○、丙丁○○等人指證甚明 ,被告t○○部分,亦據被告(兼證人)乙f○○、W○○部 分,除渠等相互指證外,亦據被告(兼證人)t○○、丙黃○ ○、甲s○○及證人蔡志豐、丁卯○○、丁酉○○、丙乙○○、丙巳○ ○、丙L○○、丙V○○、甲z○○及上開⑴⑵所示授信戶負責人 及經理人等證人供證在卷,參以被告t○○、丙午○○、乙f○ ○、W○○、均明知力霸、嘉食化公司於91年間之財務狀況已極困窘,至案發時止多年來一直虧損嚴重,股價低落,所發行之私募公司債市場上流通困難,變現性差,為其所供明,且渠等長期(多年)任職金融業及為公司高階主管,固明知以搭售公司債為授信條件非但與法不合,且有將資金通往力霸、嘉食化之不利益於力華票券及授信戶之情,竟仍為圖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而與甲○○分別共同違背法令而損害力華票券之財產及利益,渠等之犯意既堅強且明顯,甚且已達於公然為之之情,殊非所宜。 ⑸綜觀證人丙丁○○於本院審理時到庭時到庭結證情詞可知:① 渠與同係仲介戶向銀行、票券商借錢之「阿英」認識後大約二、三個月之94年初,經「阿英」介紹認識被告丙午○○。② 客戶要向銀行,票券商貸款之相關資料,係由渠交予「阿英」託人向銀行,票券商申貸授信者,事成後,渠等可得授信金額的百分之七至八佣金,除渠(丙丁○○)扣取百分之一( 或多些,由其此方分得)外,其餘百分之七左右佣金,其或親交予被告丙午○○,或依「阿英」指示匯至丙午○○之銀行帳 戶內。③積穎、至昇、奈米超晶格、凌怡等公司均係依上述②辦理。各情核與證人即超晶格奈米,至昇、積穎公司負責人(依序)丙宙○○,林高生、陳晃涵等人於偵、審時證述情 節大致相符,即被告丙午○○亦於偵、審中坦供奈米超晶格、 積穎兩家公司係「阿英」說其朋友需要錢而請伊幫忙,伊即將資料交予被告t○○幫忙,亦是認關於卷附證人丁卯○○庭 提之至昇、聖剛公司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資料係其整理書寫的,亦核與證人丙丁○○所供客戶透過「阿英」轉由被告 丙午○○申貸成功,併將佣金交付丙午○○或依「阿英」指示匯 給丙午○○之情節大致相符,併與被告t○○一再指證上述⑴ 所示11家以搭售公司債而授信戶公司係被告丙午○○介紹情節 相脗;且被告乙f○○亦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以搭買公司債為 授信條件之客戶是被告t○○、丙午○○介紹至力華票券,由 被告t○○將授信戶資料拿至力華票券要渠等承作;且因甲○○常於力華票券常董會議時推銷力霸、嘉食化公司債係合法私募公司債,其等亦因而有介紹美麗華集團等客戶買力霸、嘉食化公司債;併是認亞昕公司是94年1月底由該公司財 務陳雲國與被告W○○洽談,也是被告W○○介紹給力華票券承作的;及供明授信戶購買力霸、嘉食化公司債,是拿來作副擔保之用,對於力華票券較有保障,復坦承:「我有主動介紹力華票券各戶向力霸購買公司債。被告t○○拿來的案子就一句話說這個客戶要作授信要買公司債,他沒有介紹一個客戶不買公司債的案子,所以我說被告t○○拿案子來時,我壓力很大。」及被告W○○於本院審理時證述:26家公司買公司債以授信部分,其中八、九家(按:實係七家)是其95年3月1日離職後力華票券才作的,其餘十多家(19家)之案件來源分三類:一為被告乙f○○爭取承作之客戶,二 為t○○所謂係丙午○○介紹而來之客戶,三為其所屬帳管員 推展而來之客戶;復供承:「我與乙f○○同赴廠商處洽談時 ,有關購買公司債部分,都是乙f○○去談的。被告t○○如 果有拿案子來時,我會問案子的來源,他會跟我講說是丙午○ ○介紹過來的。這種案子的特色是搭買公司債的案子。政家送過來的案子額度跟買公司債的金額都已經跟我們講了,是他跟對方講的,還是丙午○○跟他們講的我不清楚。我於96年 2月8日偵查時稱:關於公司債部分是丙午○○去找案子,再透 過t○○向甲○○報告資料,因為t○○曾說案子來源是丙午 ○○去找的等語確實。(108卷第340頁)(同上卷第328 頁以下)」「(提示108卷第340頁)內容屬實,丙午○○在力華票 券當總顧問時,是有帶我們拜訪客戶,丙午○○離開力華票券 後,有透過被告t○○介紹搭買公司債客戶,他離職後所介紹的客戶我就沒有跟他一起去拜訪。我於96年2月6日調查時稱:如果乙f○○、我及經辦人一起前往廠商處洽談時,有關 購買力霸、嘉食化公司債部分,都是乙f○○談的,有(108卷 第6頁背面、起訴書附表第855 頁)源泉、美麗華、新總陽、齊裕營造,新泰伸科技因為時間太長了,我不知道是被告乙f ○○談的還是丙L○○談的。(同上卷第328頁以下)」、「 授信審核調查時又說t○○有交代你與承辦人一起前往領 航服飾公司,同時請該公司購買力霸、嘉食化公司債等情是否確實?(第7頁背面)領航服飾是我在中華商銀那邊做的,力華票券的領航不是我做的。(問:甲○○是否表示過若購買力霸、嘉食化公司債推的不好,你們都要走路?)他在開董事、常董會時對開會的人有這樣表示。(同上卷第328 頁以下)」、「我會知道是丙午○○介紹的客戶,是因為被告t ○○有講這些是丙午○○跟甲○○那邊都講好了,所以我們就 受理。我在九十六年四月三日審理時有講過授信搭配公司債是甲○○在董事會、常董會要求幫忙推展力霸嘉食化的業務。(同上卷第328頁以下)」、「(在本院行準備程序時, 你供稱甲○○在常董會、董事會要求你們推廣力霸嘉食化公司債,被告乙f○○、丙黃○○都認為這是整體行銷的一環,所 以他們就指示你們在授信時,推銷搭售公司債?)這是甲○○在正式會議的常董、董事會中的要求,被告乙f○○、丙黃○ ○是我們的長官,他們沒有反對的意見,所以就成了公司的政策。所以我們在搭售公司債、發行保證商業本票都是依照被告乙f○○、黃的指示辦理。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以前, 力華票券搭售公司債有宏中、新泰伸、莊頭北、源泉、美麗華、亞昕、中華公明、萬家福、宇權、聖剛、技發、奈米、聯格。是經過我看過,而轉呈董事長、總經理核行(提示起訴書第855頁)齊裕營造原先有做授信,但是沒有買,但是 他的公司債是在我走後才買的。萬家福、聖剛、技發、奈米也都是被告t○○介紹的案子。(同上卷第328頁以下)」 互核對照以觀,確證被告t○○、丙午○○、乙f○○、W○○ 實犯此部分事實,極為醒豁。 伍、力華票券自公司設立起至本件案發時,對於主管機關之監理作為之應對,與主管機關之違法不作為及放縱力華票券相關人員及小公司負責人等之違法犯罪,甚至包庇及配合其犯罪各情,論述如下: 一、經查: 1.力華票券於民國87年8月27日(開張營業日為87年8月28日)、87年9月25日及87年10月15日共授信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金 額22億2千萬元予力霸東森集團即同一關係企業亦為力華票 券之利害關係人程星、力長、遠翔、遠強、申聯、金東、陸輝等18家小公司,授信金額已接近其資本額24億2千萬元。 2.力華票券在88年間,由甲○○主導,丙Y○○、己○○、乙L○ 等人配合下,除上述一於87年度已通過授信之小公司額度均准予續約外,復於88年1月22日、88年5月14日、88年10月5 日及11月23日授信予東展、連南、遠東倉儲、益金等10家與上述均為力霸東森集團之同一關係企業且為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之公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金額(合併一、二)共計36億5千9百萬元,顯已逾力華票券授信風險管理辦法第2條、 第3條「對於同一集團企業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 」之規定,非但風險過於集中,影響力華票券之正常營運,且有致使(形同)力華票券成為力霸東森集團之私金庫情形,埋下系統性危機之種因。 3.主管機關財政部(金融局)基於主管監理地位,從力華票券按月檢送之該公司常務董事會、董事會議事錄早於88年2月 獲悉力華票券大量授信予同一關係企業及其利害關係人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金額及上述一、二之情,嗣復於88年3月4日以台融局(四)字第00000000號函、88年7月20日台融局(四 )字第00000000號函促力華票券應依規定審核棟宏、連南、東展等利害關係人授信案,並命其提出評估說明;其後復接到中央銀行金檢報告(基準日:88年5月31日)再以88年11 月1日台財融字第00000000號函指明力華票券股票擔保授信 比例偏高,徵信有欠妥善予以糾正,並命該公司訂定集團企業別暨利害關係人等授信風險承擔限額。再於88年12月23日台融局(四)字第00000000號函命力華票券稽核單位專案查核該公司董事會通過仁湖、力章、力長、連恆、棟信、英湘等利害關係人授信案,及於89年2月25日以台融局(四)字 第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函促該公司各董事善盡審核利害關係人授信案職責;請央行金檢處對該公司辦理檢查時,將利害關係人授信案列為查核重點;及函令該公司立即檢討對於利害關係人授信政策及各項風險限額之妥適性並副知央行金檢處。 4.財政部金融局為使力華票券對於利害關係人之授信金額有效調降,以降低授信風險,因由副局長乙y○○等於89年4月21 日約談該公司董事甲○○(即力霸集團實際負責人)及總經理丙Y○○等人,經渠等承諾分二階段調降利害關係人之授信 金額;旋力華票券於89年4月29日以力華字第89106號函致財政部金融局略以:該公司已商洽客戶即力章、力長等24家(因遠東倉儲並未動用經核准授信額度,故所指24家應即遠翔投資、遠暉投資、遠強投資、遠東倉儲等4家股份有限公司 加上後述五、所列20家股份有限公司)利害關係人【未併及於益金等(如後述五、所列)7家】同意逐步降低授信動用 金額,即以89年3月底該24家利害關係人授信動用餘額23億 7,190萬元為基準,分二階段降低其授信金額及比率㈠在89 年12月底前,將利害關係人授信金額減少30%即7億1,157萬元;㈡在90年6月底前,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金額再減少20 %即4億7,438萬元。經該金融局同意並於89年6月1日以台財融字第00000000號函命力華票券確實執行上開改善計畫,並按月陳報改善進度。嗣力華票券未能依上述第一階段改善計畫於89年12月31日達成縮減授信金額30%目標(按僅減少 249,170千元)乃於89年12月30日以力華字第89338號函致財政部以該部與中央銀行於89年7月21日邀集各金融機構召開 「研商傳統產業貸款相關問題」會議決議申請展延利害關係人授信改善計畫【按:力華票券就此申請,因遠強、遠翔、遠暉及后述五所列20家授信戶(其中東森華榮除外)無實際營業事實,非屬營運正常公司,故並不符上開會議決議所謂以營運正常公司(企業)為對象事項,詳後述】,財政部金融局等相關人員明知各該公司多係無實際營業之事實(遠東倉儲、東森華榮等除外)竟於90年3月2日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號函同意:第一階段展延至90年6月底前完成, 第二階段(應減少474,380千元)展延至90年12月底前完成 。詎力華票券迄票券金融管理法於90年7月9日公布施行後之90年11月30日,仍未能完成第一階段改善計畫(即欲完成第一階段減少目標應再減少891,460千元,至90年12月間力長 等24家第一階段改善計畫部分減少526,230千元,尚有185, 430千元未達成;加上力華票券併應就力霸集團關係企業併 為力華票券利害關係人之小公司程星、益金授信餘額共511,100千元在第一階段減少百分之三十即153,330千元,而至 90年12月間該二戶授信餘額為457,000千元,即減少54,100 千元,故尚有99,230千元未達成;加上力華票券復於89年7 月及8月間授信於甲○○為向金融機構等借款而甫成立之力 霸關係企業亦為力華票券利害關係人之新達、蓉達、冠東共496,800千元及東森關係企業亦為力華票券利害關係人之觀 昇、南天、豐盟、屏南等4家有線電視公司共1.7億元,均應予全額減少(力華票券於89年7月及8月授信予上述利害關係人共6億6,680萬元,顯違反主管機關89年6月29日台融局 (四)字第00000000號函令限制力華票券對利害關係人授信未達改善目標,不得再新增利害關係人授信案件或金額之旨,主管機關亦故意視而不見、置若罔聞),惟至90年12月間僅依序減少10,000千元及50,000千元,尚有606,800千元未 達成;是綜上185,430千元+99,230千元+606,800千元= 891,460千元,即共計未達成金額反增為891,460千元。詳如後述)更遑論第二階段之改善(減少)利害關係人授信金額474,380千元,惟財政部竟於90年12月28日以台財融(四) 字第0000000000號函知力華票券停止陳報利害關係人授信改善計畫執行情形,改依該部90年10月17日發布之台財融(四)字第00 00000000號「票券金融公司對同一企業同一關係 人或同一關係企業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限額」規定辦理(下簡稱票券金融公司對於同一關係企業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限額規定)。 5.力華票券相關人員(含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業務部經理、經辦人員等)於上開財政部90年10月17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0號令發布後近6個月限期內之91年3月29日以力華字第91060號函向財政部陳報渠等皆明知下列 27家公司均為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且除遠森、達新、遠富、陸輝、東森華榮外,其餘22家公司與力華票券胥為力霸集團之同一關係企業,竟為圖多減力華票券當年度一個淨值之35%縮減額度,由甲○○、丙黃○○、丙Y○○、甲s○○、Y ○○、寅○○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業務上作成文書及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利害並損害力華票券之利益,而推由寅○○、Y○○將該27家公司強分為二個關係企業,並故意忽視該27家公司併為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即對力長等(即力長企業、連恆企業、力章企業、英湘企業、仁湖企業、棟信企業、遠新企業、遠森投資、遠富投資、申聯企業、金東公司、長森興業、日安企業、陸輝營造、東展國際、棟宏企業、連南企業、申利國際、世湘企業、東森華榮)20家同一關係企業及益金等(即益金企業、蓉達企業、新達實業、程星企業、冠東國際、輝東國際、德台國際)7家同一關係企業保 證餘額超逾限額部分,擬分5年調整改善,經該部91年5月7 日以 0000000000號函復限期過長不利風險 管理,應重行研擬調整計畫。力華票券因於91年5月15日以 力華字第91097號函報對力長等20家同一關係企業及益金等7家同一關係企業保證餘額超逾限額部分,擬以91年4月底餘 額為基礎,各分3年調整改善即第一年減少10%、第2年減少20%、第3年減少70%,而財政部由金融局承辦稽核乙午○○ ,經由科長l○○、副組長乙戊○○、組長兼主秘丙辛○○、副 局長丙b○○、局長乙y○○層轉常務次長乙甲○○核行而於91年 6月4日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 0000號函復力華票券: 准予照辦。亦即財政部依力華票券申請,將力長等20家公司及益金等7家公司分為二個同一關係企業,再依上開財政部 90年10 月17日台財融(四)字第0000 000000號令「票券金融公司對同一關係企業辦理短期票券保證背書限額」第4條 規定各扣減力華票券當年淨值百分之35後,各依3年即92年 至94年各於4月底前減少該超額部分之10%、20%、70%; 換言之,91年4月底力長等20家及益金等7家之保證餘額分為18億3,537萬元及11億4,810萬元,力華票券90年12月底之淨值為29億3,800萬元,淨值之35%為10億2,830萬元,則力長等20家公司3年縮減金額為1,835,370千元-1,028,300千元=807,070千元,即92年至94年各於4月底前減縮80,707千元、161,414千元及564,949千元;益金等7家公司3年減縮金額為1,148,100千元-1,028,300千元=119,800千元,即92年至94年各於4月底前減縮11,980千元、23,960千元及83,860千元 (如依事實以該27家公司為同一關係企業及均為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則其共授信餘額為183,537萬元+114,810萬元=29億8,347萬元;按三年依序10%、20%、70%縮減額度 :29億8,347萬元-10億2,830萬元=19億5,517萬元,故92年4月底、93年4月底、94年4月底前依序應縮減1億9,551.7萬 元、3億9,103.4萬元及13億6,861.9萬元),致生損害於力 華票券之權益及主管機關審查之正確性。旋財政部復於91年6月26日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命力華票券按 月陳報同一關係企業保證超逾限額等缺失之改善情形;再於91年10月23日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 00號函促力華 票券對於利害關係人(同一關係企業)授信押值不足情事,應依規定於本票到期後擔保不足部分,不得續發(約)。 6.財政部金融局於92年2月24日收受中央銀行對於力華票券之 業務檢查報告(基準日:91年10月31日)後,於92年4月29 日以台財融(六)字第0000000000號函示力華票券關於力長等20家公司及益金等7家公司屬同一關係企業(即力霸東森 集團企業),且為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授信限額應合併控管(按:依中央銀行自88年起之業務檢查報告及金融局相關文件顯示,金融局及力華票券早已明知上開27d='20000 一關係企業即力霸東森集團,亦係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 詳如後述),但對於力華票券故意將力長等20家公司及益金等7家公司分列為二個關係企業,以及力華票券自88年起經 中央銀行業務檢查作成報告所指違法及違令之事項,和該局執行公務而發現力華票券之違法及違令事項,具未依法監理及有所督促改善(均詳如後述),致使力華票券愈益無視法令之存在,亦對於主管機關之監理毫不在乎,以虛應故事方式對待。即對於中央銀行92年業務檢查(基準日:91年10月31 日)報告指明力華票券存有10項以上之違法及違令事項 ,亦未予處理,亦未就力華票券為將力長等及益金等列為同一關係企業合併控管授信限額提出改善計畫予以核處【財政部金融局旋於92年7月31日以台財融(六)字第0000000000 號函(由局長乙y○○核行)內容共指力華票券17項違法事項 ,其中說明8至11載明力華票券就同一關係企業(力長等26 家)之授信擔保品押值不足及各該授信戶循環買賣、虛增營業額、窗飾營收等情,且於92年8月15日復由該局副局長丙辛 ○○等人約談力華票券董事長丙黃○○、總經理乙f○○、協理 兼業務部經理W○○就上開事項詢問並作成記錄。嗣金融局復於92年10月6日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促力 華票券速將力長及益金等26家公司併為同一關係企業控管授信餘額。力華票券為求得時間之拖延及冀免因合併控管而應增加縮減利害關係人授信金額10億多元,【丙黃○○、乙f○○ 、甲s○○、W○○等人均明知益金等7家小公司之股東結構 ,董監事並無改變之情形,竟依甲○○指示,由W○○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陳報主管機關之函)虛偽製作呈核後,發送主管機關而予以行使】即於92年10月31日以力華字第92247號虛擬函報將調整益金等7戶股東結構及董、監事席次後,不再與力長等19戶有控制、從屬關係;迄92年12月初未見進展而無消息,金融局固明知力華票券之上揭用意仍予以配合,因於92年12月5日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請 力華票券於同月底前回復;力華票券於92年12月31日以力華字第92291號函報(未檢附任何足以證明所述為真或所述可 資憑信之證明文件):因益金等7戶董、監事有不同意見, 故只能維持現狀;足以生損害於力華票券之財產及利益,併主管機關監理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授信之正確性。金融局復於93年2月2日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指明力華票券未積極重新研議改善計畫等情,殊有虧職守】。至93年3月23日始以台財融(六)字第0000000000號函致力華票 券謂其對力霸東森集團企業授信超逾限額規定,且徵信未查註各戶財務及資金流向,授信覆審亦未追蹤瞭解,核有欠妥,應予糾正。惟力華票券既知上情,復未敘明理由或提出具體可證之實證,竟拖至93年6月10日始以力華字第93139 號 函報:力長等同一關係企業及益金等同一關係企業各保證餘額超逾限額部分,擬續依原報3年(即上述財政部金融局91 年6月4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示)調整計畫執行,屆期後再將力長及益金等戶合併為同一關係企業,合併後超逾限額部分,擬分10年調整之。經接手金融局等業務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銀行局,人員多係由金融局移併而來)於93年7月20日以金管銀(四)字 第0000000000號函復力華票券同意其於94年4月底前依原計 畫執行,惟其後再依10年之調整期間過長,應修正計畫再報。而對於力華票券對於力長等19家及益金等7家共26家公司 應併為同一關係企業及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之命令拖延2 年多仍未予處理,財政部相關監理人員及金管會銀行局人員明知上開26家公司係力霸東森集團所屬公司,且為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不論是渠等依據88年起各年之金檢報告,抑或觀之各該公司之登記資料,併甲○○、癸○○父子乃力霸、東森集團之實際負責人為公眾周知之事,各情以觀,主管機關監理人員均足認係明知上情)卻未為任何處理,若非蓄意配合,何克臻此?公權力不張,引致力華票券有恃無恐,該公司於93年8月19日再以力華字第93197號函陳報:力長等及益金等戶合併為同一關係企業後仍擬分10年調整降低保證餘額至符合規定。經金管會於93年9月29日以金管銀(四) 字第0000000 000號函復:應提報3年內調降保證餘額至符合規定之改善或增資計畫,如未確實提報,將依法核處。力華票券復於93年11月1日以力華字第93269號函陳報金管會,以94年4月底為基礎,分3年調降力長及益金等同一關係企業之保證餘額至符合規定;金管會旋由銀行局承辦稽核甲P○○, 經由呂麗蓉科長、乙j○副組長、林棟梁組長層轉副局長丁己○ ○依局長乙y○○已於93年9月間與力華票券洽妥之旨代行核 判,而於93年11月23日以金管銀(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復:准予照辦;易言之,甫於93年7月26日接任金管會銀行 局副局長之丁己○○係於93年11月間核閱上開力華票券93年11 月1日函報金融局之內容,與局長乙y○○所告知其在同年9月 間與力華票券洽妥之旨相同,而依示代局長核行該93年11月23日金管銀(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亦即力華票券係以其業已依上開財政部91年6月4日台財融(四)字第0000 000000號函縮減計畫完成後之金額(授信餘額),再扣減當年度該公司淨值之35%後,分3年即自95年至97年各於每月4月底前依序調整10%、20%、70%;換言之,倘力華票券依上述財政部91年6月4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號函在 94年4月底完成調降超逾該函所示限額部分目標至符合該函 所示,則至94年4月底力華票券對力長及益金等同一關係企 業之授信總餘額為20億3萬元,而該公司93年6月底之淨值為31億4,920萬8千元,則20億3萬元減去31億4,920萬8千元的 35%等於8億9,780萬7千元,以9億計算,95年至97年各於每年4月底前,依序調降金額為9千萬元、1億8千萬元及6億3千萬元【按:依財政部上開91年6月4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力華票券於93年5月至94年4月底應減少力長等560,490千元及益金等80,080千元,惟至上開金管會銀行局 副局長丁己○○依局長乙y○○指示於93年11月23日判行金管銀 (四)字第0000 000000號函前之93年10月底前者僅減少3,100千元(占應縮減金額560,490千元之百分之零點五五三) ,后者僅減少4, 100千元(占應縮減金額800,804千元之百 分之五點一一九);至94年4月底前者僅減少20,100千元( 為應縮減金額560,490千元之百分之三點五八六),后者僅 減少21,100千元(占應縮減金額80,080千元之百分之二十六點三四八);且至今力長及益金等22家公司均未減少至560,490千元、80, 080千元之目標,是從理論及實際探究,銀行局相關經辦人員(多係自金融局移併而來),均明知力華票券對於縮減利害關係人授信餘額之目標一再拖延、跳票而無法達成,且又得推知力華票券於94年底當無法達成利害關係人授信餘額剩下20億3萬元之目標,竟仍核准以該20億3萬元作為上開93年11月23日函之計算基礎,顯有問題】。 7.力華票券自92年間即有授信予程星(按分二次授信,即87年8月27日授信1億8千萬元,88年5月14日再增授信9千5百萬元)、新達、蓉達、冠東等(按:後列三家,力華票券對於財政部金融局89年6月29日台融局(四)字第00000000號函限 制該公司對利害關係人授信未達改善目標前,不得再新增利害關係人授信案件或金額之旨置之不理,依序於89年7月13 日、89年7月12日及89年8月4日准予保證發行商業本票1億7 千萬、1億8千萬及1億8千萬元,該局並未有何處置,任令該公司新增利害關係人授信金額5.3億,併與當時之金融局副 局長乙y○○等人與甲○○、丙Y○○等人,於89年4月21日約 談結論分二階段降低利害關係人授信金額及比率之旨即上述4所載相違背,可見乙y○○等人明知故犯至明)上述小公司 亦係力霸集團同一關係企業亦為其之利害關係人授信擔保品顯有押值不足之情,金管會銀行局迄94年3月2日方以銀局(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請該公司洽授信戶補足或降低保證餘額,並告以嗣後如有押值不足時,應一併說明擬採行之調整措施。則依該銀行局函致力華票券之旨以觀,係認力華票券定當依其函示要求上開授信戶(小公司)補足擔保品價值或降低其保證餘額無訛,惟力華票券對於銀行局及金融局相關承辦人員處理該公司利害關係人授信餘額等相關事宜之配合心態及作法,早已瞭然於胸,自有因應之道,本不當一回事。此觀之力華票券自88年起至案發時,授信小公司之擔保品押值均顯有未足,即於88年5月31日長森公司每股實值7.9元,竟以每股11.2元供擔保,且所提供質押未上市(櫃)小公司股票跌落15%, 惟力華票券增加授信予金東11, 000千 元、長森6,000千元、申聯23,000千元、日安30,000千元; 於88年12月31日淨值低於面額者有長森、益金,資本虧蝕2 分之1者有力章、棟信、日安、金東;於89年11月30日淨值 低於面額者有申利、德台、冠東,淨值低於面額2分之1者有日安、申聯、金東、程星、遠富、遠森,淨值為負數者為力長、英湘、棟信、仁湖、連恆;於90年10月31日淨值低於面額者有英湘、嘉莘、玉章、長森、冠東,淨值低於資本2分 之1者有日安、金東、長森,淨值為負數者有遠新、遠森、 遠富、陸輝、程星、力長、仁湖、連恆、棟信、世湘、申聯、力章;於91年10月31日淨值低於面額者有:玉章、冠東、德台、英湘、益金、嘉莘、金東,淨值低於面額2分之1者如金東、申聯等,淨值為負數者有:長森、遠新、遠森、遠富、陸輝、日安、力長、仁湖、連恆、棟信、世湘、力章等;於92年10月31日淨值低於面額者有輝東、玉章、嘉莘、佩嘉、申利、申聯、益金、金東、棟信、長森、日安、仁湖,淨值低於面值2分之1者冠東、棟信、仁湖等,淨值為負數者遠新、遠森、遠富、力長、連恆、世湘、力章等;於94年1 月31日淨值低於面值者仁湖(每股淨值1.22元)、金東(每股淨值3.38元)、申利(每股淨值3.38元)、日安(每股淨值3.40元)、棟信(每股淨值3.42元)、鑫營(每股淨值3.91元)、長森(每股淨值4.02元)、申聯(每股淨值4.21 元 )、益金(每股淨值4.28元)、嘉莘(每股淨值5.67元)、佩嘉(每股淨值6.43元)、玉章(每股淨值6.45元)、冠東(每股淨值6.09元)、輝東(每股淨值7.89元),淨值已為負數者有力長、英湘、力章等;95年6月30日淨值低於面額 者(每股淨值)有棟信(0.04元)、申聯(1.05元)、益金(1.15元)、金東(1.50元)、日安(1.75元)、長森( 1.88元)、冠東(3.40元)、嘉莘(3.86元)、程星(4.05元)、友台(4.21元)、毅彥(4.49元)、佩嘉(4.98 元 )、英湘(4.99元)、棟宏(5.32元)、連南(5.4 0元) ,淨值為負數者有力長、英湘、棟信、仁湖、申利、東展、世湘等,即除世湘提供不動產外,其餘力長等21戶擔保品質押不足共926,950千元,扣減94年12月30日及95年6月30日補增提未上市(櫃)關聯企業股票擔保質押之194, 686千元,則至95年6月30日押值不足即達7億3,226萬元甚明,均有各 該年度主管機關(中央銀行及金管會)所作金檢報告在卷可稽;且各該小公司多有以同一關係企業也是利害關係人之其餘未上市(櫃)小公司股票供作擔保,因其財務狀況甚差,且均無營業之事實不具流通性,亦無實益,且觀之附表肆之9 所示世湘、力長、連恆、德台、輝東、棟信、新達、蓉達、程星、東展、棟宏、連南、仁湖、力章、英湘、申聯、申利、金東、日安、長森、益金、冠東等22家力霸集團所屬小公司(即力華票券上述授信戶)自90年至94年之各公司每股股價均低於股票面值,其中不乏每股股價1、2元或3、4元,甚至有幾毛錢、幾分錢者,依法力華票券本不得予以授信,均為主管之金融局、銀行局所明知,然主管機關多年來皆係以「促請改善」、「應予糾正」之函告方式為之,力華票券自未予理會且變本加厲而使事態日趨嚴重。 8.力華票券依上述財政部91年6月4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分3年減少同一關係企業授信餘額之旨,應於93 年5月起至94年4月底減少640,570千元,而力華票券迄94年 4月僅減少14,200千元(僅減少6.4%),嚴重落後該改善目標,該公司遂於94年4月22日以力華字第94064號函請金管會准予展延;金管會於94年5月20日以金管銀(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復:仍應儘速調整至符合規定,並於文到1個月內提出財務結構改善計畫(按:依上述金管會已於93年11月23日以金管銀(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依力華票券所請,再分3年減少授信餘額即依序自95年至97年各於每年4月底前縮減逾淨值35%部分金額之10%即9千萬元、20%及1億8千 萬元及70%即6億3千萬元),該公司旋於94年6月22日以力 華字第94095號函復稱:對力長等22家同一關係企業保證超 逾限額之3年改善計畫,以94年6月底為基礎,各年(即95至97年)依次減少保證餘額0.9億元、1.8億元及6.3 億元,且該公司每年增資5億元。惟金管會銀行局相關承辦人員(至 局長乙y○○)竟蓄意忽視該局於94年7月26日以金管銀(四 )字第0000000000號函致力華票券指明「該公司予力霸東森集團企業計22戶授信餘額為26億3,650萬元,占其92年度結 算淨值85.1%,授信風險過於集中,該集團已於93 年7月向債權銀行申請調降利率及展延還款期限,且該等授信戶發行之公司債合計19.8億元多集中於94年及95年還本,請評估對該公司債權確保及流動性之影響,並促力華票券於文到1個 月內據實估算可能之資金缺口及預擬因應方案;另下列缺失事項應予糾正,並請該公司監察人查明相關人員依法核處㈠該公司承作無擔保授信,有推介客戶購買關係人發行之債券(按:指力霸、嘉食化私募公司債)以供財務操作套利,並藉以規避票券金融管理法第28條之嫌,嗣後不得再有相同情事;㈡該公司於逐步調降力霸東森集團保證餘額之際,於93年2月仍承銷買入該集團企業(即各該小公司等)所發行, 經其他銀行保證之商業本票;㈢該公司對利害關係人授信,有未就擔保不足部分協商清償或補足擔保品,即續予金額發行;或對部分授信戶准以淨值較低或流通性較差之未上市(櫃)關聯戶股票換取上市(櫃)股票... 等情」,明知該等授信戶既無實際營業之事實,且已無償還能力,竟由銀行局承辦助理員丙子○○,經由科長呂麗蓉、副組長乙j○、組長林 棟梁、副局長丁己○○層轉局長乙y○○代行核判,而於94年7 月28日以金管銀(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復:洽悉,應確實執行,並按月續報執行情形。嗣該局於94年10月18日復以金管銀(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意該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特別股1億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10億元;又於94年 12月27日以金管銀(四)字第00000000000號函就該公司對 利害關係授信戶增提未上市(櫃)關聯戶股票為擔保,促其依規定詳實辦理徵信調查,且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其後因力華票券發行特別股實際募得資金僅1億5百萬元,該銀行局竟於95年1月11日金管銀(四)字第00000000000號函力華票券同意其變更增資金額為1億5百萬元。而力華票券於94年6月至95年6月依上開金管會94年7月28日金管銀( 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示應減少力長等22家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餘額9千萬元,亦僅減少3,940萬元而未達成第一年目標,加以該會檢查局95年對力華票券之業務檢查報告(基準日:95年6月30日)發見該公司非僅未就歷年來之違法事項予 以改善,且有變本加厲情形,舉其犖犖大者: ㈠故意漏列利害關係人之相關資料(如經理以上人員與借戶之負責人、董事等之關係等)。 ㈡故意將同一關係企業或利害關係人列為非同一關係企業或非利害關係人。 ㈢對於同一關係企業授信限額逾淨值35%屢屢(自90年起至案發)未能改善,且迄95年6月30日亦未能依上開金管會94年 7月28日函執行,惟連南等5家小公司仍於94年間買力霸公司股票3億7千多萬元。 ㈣明知小公司彼此間循環買賣,虛增營業額,窗飾盈餘,即均無實際營業之事實,仍予以授信。 ㈤明知不符合優良公司之條件而准予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授信戶小公司多被評等為中下或下下級)。 ㈥持有小公司股票供擔保,因該等股票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為一定等級以上而有違票券金融管理法第28條規定。 ㈦擔保品押值不足,且明知小公司非優良公司,竟准以其股票為擔保,並增加授信額度。 ㈧以小公司股票為押質,不具擔保實益,且不足押值7億3,226萬元與法令不符。 ㈨明知小公司股票大多低於面值,甚至多戶淨值已呈負數或虧蝕資本二分之一。 ㈩會計師對於多家小公司財報出具保留意見。 以同一股票作為擔保品之股數,占該股票發行總股數比例過高。 以小公司股票更換上市公司股票資為擔保,自有未妥。 徵信時未徵取投資計畫及評估投資效益、還款來源。 未確實執行該公司「授信審核辦理要點」,即辦理授信覆審,未確實查核授信戶借款用途及資金流向。 一再准予續約(未以新還舊)多年形同中長期授信。 有銀行法第33條之4利用他人名義申請授信將資金流用於利 用關係人之情形。 搭買公司債以發行保證商業本票已經上次業務檢查糾正並於94年7月26日金管銀(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促改善,但 此次仍未見改善(違反票券金融管理法第28條)。 對於發生財務危機或信用貶落或支票存款帳戶遭拒絕往來之不良授信戶續予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且未促其提出適當擔保,經評估確保債權無虞,如技發科技、宇權興業、聖剛等公司。 95年6月30日可供為流動資金約為802,516千元,已不足支應信用貶落而可能須買回之自保本票1,205,200千元及自行保 證且流動性較差之力霸東森集團企業等票據2,580,100千元 。 (按:自中央銀行88年6月14日至17日首次對力華票券實施 業務檢查(基準日:88年5月31日)發現有上列㈠㈣㈤㈥㈦ ㈨等9項違法事項,至95年8月30日檢查報告(基準日:95年6月30日)明載上列19項違法事項,其間每年之業務 檢查發見之違法事項逐年增加,卒致96年1月初力霸案爆發 ,因主管機關之違法縱容及放任,如未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5 條、第51條之規定處理及對於違法人員視其所犯法律之 情節輕重予以處分或移送偵辦,厥為重要原因之一) 9.金管會銀行局等相關人員始覺事態嚴重,復於95年8月15日 以金管銀(四)字第00000000000號函令力華票券略以:該 公司第一年(95年6月底)應增資5億元,僅完成1.05億元,命其擬出其餘3.95億元之完成期限,似有撤銷其於95年1月 11 日准該公司變更增資為1.05億元之事;㈡對於利害關係 人授信有擔保品不足仍予續發情事,命該公司查處及提出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補足押值之擔保實益評估依據;㈢責成該公司洽主要股東促其增資或同意於年底前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之承諾。再於95年10月2日以金管銀(四)字第00000000000號函請力華票券說明力霸集團發生財務危機對其之影響及因應方案,及就95年度檢查報告所列上述違法事項陳述意見(當時銀行局等相關人員應已知力霸集團─包括力華票券之授信戶力長等20家─向銀行團申請展期及降息等已經聯貸銀行否決,並要求其還款及增息等情),嗣於95年10月19日以金管銀(四)字第00000000000號函促力華票券:若在 95年12月底前無明確增資對象及來源,宜儘速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並應按週陳報增資與合併進度;又於95年11 月8日以金管銀(四)字第00000000000號函令力華票券:限制其 對利害關係人授信徵提擔保品,且不得以未上市(櫃)股票替換上市(櫃),及以未上市(櫃)股票為擔保者,應審慎評估擔保實益。迄95年12月底甲○○、丑○○○夫婦潛逃海外,並由丁○○著人向本院民事庭聲請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重整,而於96年1月4日對外宣布,相關違法案件從而爆發。 上述等情,有力華票券附件二十二所示各函可按,被告等及主管機關經辦人員即下列證人乙甲○○、乙y○○等,亦均是認 各該函件真實無訛,並表示無意見,且各該函件或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公文書或是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之文書(紀錄或證明文書),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2款得為證據,所不待言。 二、茲將證人乙午○○、乙甲○○、丙b○○、乙戊○○、l○○、乙y○ ○、丁己○○、丙子○○、甲P○○、i○○、甲E○○、乙j○、丙辛 ○○、乙乙○○、x○○、黃○○、甲天○分別於本院之證述摘 記如次: ⒈證人乙午○○證述: ①88年9月至金融局四組,至95年2月調秘書室,期間負責監理票券金融公司業務(見本院筆錄卷㈢96.7.16審判筆錄第4頁) ②91年2月或3月起管力華票券。金檢報告會由科長分給承辦人。承辦91.06.04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上卷第5頁) ③有附上上一次叫力華票券補正(5年太長)之簽在91.6.4日 簽呈上。未檢附如何認定為二個關係企業之資料,因相信力華票券之函為真,且是否同一關係企業(利害關係人)要經金融檢查才能確定。(同上卷第6頁) ④認定力長等及益金等27家非同一關係企業、利害關係人之佐據是力華票券91.5.15函,其等僅作書面審查。(同上卷第6、7頁) ⑤對於88年起每年金檢報告及90.5.3台財融(六)00000000函認定該27家小公司為同一關係企業及利害關係人,而其等為何在91.6.4函認定為二個,未能答覆。就銀行法利害關係人適用問題作說明。(同上卷第7頁) ⑥對於90.10.17台財融(四)0000000000號令第4點同一關係 企業規定回答顧左右言他。(同上卷第8頁) ⑦對於詢及其等是否應予實質審查,亦答以相信力華票券(金融機構)所送資料,僅作書面審查。為何不必作實質審查,仍顧左右而言他。(同上卷第9頁) ⑧認為力華票券91.5.15函載對於該27家小公司授信餘額29億 8,247萬已逾其淨值26億5千多萬而有背信情事之情,答以應由董事會負責,且其不太瞭解背信之構成要件。90.3.2台財融(四)00000000號函改善計畫之核准,非其承辦,故不清楚。(同上卷第10頁) ⑨其未處理金檢報告之違失事項。(按:與第5頁所供不符) 第二個答前、后矛盾。(同上卷第11頁) ⑩認為力華票券分成二個關係企業是申報不實,該公司自己應負責。(同上卷第11、12頁) ⑪詢及主管機關未盡責,顧左右言他答「93年再分3年,不是 我承辦的」。對於詢及金檢報告指明27家小公司為同一關係企業之事,顧左右而言他,進而推諉應由力華票券負責,更謂其未見過金檢報告(按:顯與第5頁不符)(同上卷第12 頁) ⑫仍強調是依金融機構(力華)呈報之文件資料作書面審查。併認是行政裁量權。對於詢及央行92年初函金融局,指明91年10月金檢時發現一個關係企業被列為二個關係企業,為何仍准依91.6.4函縮減等情,答以非其承辦(92.4.29台財融 (六)0000000000號函;92.7.31台財融(六)0000000000 號函)(同上卷第13頁) ⑬對於函查卷(五)第44至46頁訪談紀錄,仍未就力華票券違反90.10.17台財融(四)0000000000號令第4點、票券金融 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未作處理,未能回答。對於力華票 券於91.6.4至案發時僅縮減4億多,答以第一、二年應該有 達成。(同上卷第14頁) ⑭對於90.1.5台財融(四)00000000號函指明小公司是力霸集團關係企業,且虛對開發票、虛增營業額,窗飾營收,仍於90.3.2、91.6.4、93.11.23、94.7.28准其改善縮減,表示 其等就是如此處理,並會不准力華票券新增業務;復謂未處理金檢報告。對於授信戶提供小公司股票作為擔保並無實益之情,答以要實地查核才知道情形。(同上卷第14、15頁)⑮對於詢及94年4月之70%未還即准93.11.23函自95.4.30重新縮減10%之情,表示非其承辦,其不知情。(同上卷第16頁) ⑯對於所詢對於力華票券之違法(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60條、第64條第4、5、9款、第66條第4款、第67條;刑法第342 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銀行法第125條之2等)未予處罰 及移送之情,回答其等均相信力華票券之文件資料,依法行使行政裁量權。(同上卷第17頁) ⑰對於「正常營運公司」、「紙上公司可否授信」、「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5條」等如非答非所問,實問虛答,即是不知所云(檢詰問)(同上卷第18至20頁) ⑱辯護人之詰問。(同上卷第20、21頁) ⑲處理案件會跟l○○科長、丙辛○○組長討論。(同上卷第22 頁) ⒉證人乙甲○○證述: ①87年至91年1月任國庫署長、91年2月升任財政部常次(併督導金融局業務)。金融局80年7月成立至85年7月其任金融局副局長。(見本院筆錄卷㈢96.7.16審判筆錄第22頁) ②是認91.6.4台財融(四)0000000000號函是其判行。(同上卷第23頁) ③力華票券87年營業、88年即通過一些關係人貸款,此部分為其監理重點。上開函是為減少、控制88、89年關係人授信金額而為,對於營運正常、繳息正常客戶,可依原額度繼續發行商業本票。該函是依力華票券之要求及金融局同仁之分析研判核准。(同上卷第23、24頁) ④何以會認為力長及益金等27家小公司非同一關係企業,是因為相信力華票券91.5.15呈送文件資料,直至92年4月央行金檢報告函送才知道該27家為同一關係企業,需俟央行金檢報告出來才可以確定是否同一關係企業。(同上卷第24頁) ⑤其認為金融局人員均有實質審查,其相信渠等之意見,且認為並無不妥。(同上卷第25頁) ⑥利害關係人授信為其監理重點之一。(同上卷第26頁) ⑦對於力華票券自88年起至91.6.4止每年授信同一關係企業及利害關係人餘額均逾淨值之詢問,其等除了糾正外,亦會針對具體事實作行政指導促其改善。但何以未移送偵辦,避而不答。(同上卷第26、27頁) ⑧對於90.3.2台財融(四)00000000號函准力華票券展期改善,有無做到,顧左右而言他,避而未答。(同上卷第27、28頁) ⑨對於金檢報告88年至95年指出違失事項一年比一年多,何以束手無策,答覆一些官話。(同上卷第28頁) ⑩其等會讓力華票券延期,是授信戶繳息正常,是否要給渠等續約,若是客戶到期信用狀況沒有惡化且營運正常,再給他們續約,其餘(后半段,至第30頁)答覆是官話、空話。(同上卷第29頁) ⑪對於對於所詢何以讓力華票券將力長等20家及益金等7家分 為二個關係企業,而多扣淨值10億3,370萬8千元,答以為使力華票券及授信戶生存之機會,才將時間拉長,使他們不會倒及國內景氣之綜合考量下,才勉強同意。(同上卷第30頁) ⑫對於所詢央行92年4月既已函告指明該27家為同一關係企業 ,何以仍未更正91.6.4函示之旨,實問虛答並答以空話。(同上卷第31、32、34頁) ⑬是認93.11.23函是以授信餘額20億去計算的,但是銀行局單位主管決='06nd birdt ⑭對於授信戶虛設行號、對開發票、虛增營業額之情,表示能收多少算多少為其考量。(同上卷第34、35頁) ⑮是認金檢報告有提到授信戶以小公司股票作擔保,其等有予以糾正,併認力華票券以非公開發行股票作擔保,押值如何計算,事實上是沒有擔保,故要求(規定)押值不得超過股票價值之6成。(同上卷第35頁) ⑯對於既有第33頁之情,何以又於93.11.23及94.7.28准其再 三年改善,答非所問,不知所云。考量力華票券倒閉時,可能造成其他企業連鎖性反應。(同上卷第37頁) ⑰對於同卷第17頁問題(即上述乙午○○⑯所載),答非所問, 不知所云。(同上卷第38頁) ⑱除力華票券外,其餘票券公司均未逾90.10.17台財融(四)00 00000000號令公布后半年內調整至淨值35%以下。(同 上卷第39頁) ⑲辯護人詰問。(同上卷第40至42頁) ⒊證人丙b○○、乙戊○○、l○○證述: ①蔡:88年7月起任金融局副局長,91.4.16督導票券金融公司(第67頁稱90.4.16起督導),92年7月任中國輸出入銀行總經理,95年10月任國庫署長迄今(96.7.16) 張:87年任金融局科長,91年任副組長兼四組業務,94 年1月升任二組組長,95年11月任四組組長。 李:88年10月底任四組科長,管理票券金融公司,92年12月初調至一組。(皆本院筆錄卷㈢96.7.16審判筆錄第42、43 頁) ②蔡:央行檢查報告如果寫得很具體,確認無其他問題時(法律面沒有問題),其等均會照央行檢查報告處理。 張:在四組任職時有看金檢報告。 李:在四組任職時有看金檢報告。(皆同上卷第44頁) ③三人:是認央行在92年檢查報告明確指明力長等20家及益金等7家為同一關係企業;力華票券陳報時分為二個關係企業 ,央行認為抵觸法規,其等均會查證。(同上卷第44、45頁) ④三人:金檢報告如明確認定為同一關係企業或利害關係人,其等會請教央行證據為何,如果無訛,其等會按照金檢報告處理。(同上卷第45頁) ⑤三人:敘明集團企業非同一關係企業(按:有此分辨,理應實質審查,逐一核對,豈可照單全收)(同上卷第46頁) ⑥三人央行92年金檢報告才指出力長及益金等27家為同一關係企業,91年金檢報告(檢查日:90.10.31)並未明確指明,故其等即依照力華票券陳報內容辦理。(按:時間差不對,從此觀之,其等未為實質審查)(同上卷第47頁) ⑦三人:當時企業只要營運正常,繳息正常,政府即應協助渠等;即同意分期減縮授信額度(惟按:僅力華而已)。敘述所謂營運正常,繳息正常,似著重在繳息正常之旨。(皆同上卷第47、48頁) ⑧蔡:其等所得搜集及依循之資料就是央行金檢報告。(皆同上卷第49頁) ⑨張:92年金檢報告(基準日:91.10.31)確定27家小公司為同一關係企業后,其等即於93年要求力華票券改正,但不能說力華票券故意犯罪,這些關係企業看不出已經倒閉,其等不能叫他們把錢吐出來(按:前後矛盾),因為一下子要他們(借戶)多吐10億出來,對企業影響比較重大,況當時行政院有傳產抒困政策,法律亦授權其等例外核准。 對於同一關係企業扣二次淨值(即多扣10億多元),回以應在6月內調整,例外可以延期,餘同上。(按:仍未回答) 蔡:對於力華票券91.5.15函對於同一關係企業及利害關係 人授信餘額逾淨值而違反內規未移送偵辦背信,是擔心金融業過渡緊縮,會對整個產業造成衝擊。現顧左右而言他。(皆同上卷第49、50頁) ⑩三人:對於所詢力華票券89.4.29函提改善計畫及財政部 90.3.2台財融(四)00000000函准延展,力華票券一直未能達成,何以仍於91.6.4准分期縮減,均答非所問,不知所云,l○○併供稱僅力華票券一家准分年分期改善。(同上卷第51、52頁) ⑪三人:對於88至95年金檢報告所指違失事項一年多一年,為何束手無策,均答非所問,不知所云。(同上卷第53頁) ⑫蔡:對於力華票券從未完成任何承諾及主管機關之要求,竟一再於90.3.2、91.6.4、93.11.23及94.7.28准其分期改善 ,答以無人檢舉,怕將企業捏死及其等金融監理就是如此處理事情。 李:不希望法規變動造成產業之負擔,其等僅作書面監理。(皆同上卷第54頁) ⑬張:檢查報告從未敘及不法應送檢調。 蔡:對於小公司對開發票、循環買賣、公司淨值已為負數,未實際徵信等違法,避而未答,答非所問。 是認檢查報告其等均有聯席會議,且其等有完整看過91.5. 15力華票券之附件,且謹慎核章。利害關係人授信要有十足擔保及董事會特別決議。 李:其等是依力華票券函報之分類,該公司有依法申報之義務。 張:無補充意見。(皆同上卷第55頁) ⑭蔡:92年金檢報告以前之報告,均寫集團企業,92年金檢報告才寫明是同一關係企業,從此報告以觀,證據夠其等即會處理,且即使證據夠也要找相關公司負責人來提問。(按:並未作此處理,即未予調查,票券金融法第45條) 李張:沒有別的意見。(皆同上卷第56、57頁) ⑮張:併為同一關係企業后,多10億要降下來,其等斟酌后,再予三年分期併增資來處理。對於93.11.23函其有參與,為何會以力華票券94年4月底已償還70%(6億多)為計算基準,答以「我先看一下資料,待會再回答」。(同上卷第57、58頁) ⑯張:對於92.4.29台財融(六)0000000000函及92.7.31台融局(六)0000000000號函示已知該27家為同一關係企業,為何不即增加原91.6.4核准縮減金額10億3,370萬8千元,答以該二函是六組處理的,顯答非所問。 蔡:知有該二函,后來即離開了。(避而不答,答非所問)李:其等有請力華票券調降,後來於12月初調走。(避而不答,答非所問)(皆同上卷第58、59頁) ⑰三人:對於小公司多有對開發票、虛增營業額,窗飾營收等情已經財政部公文及88年至95年金檢報告均指明在案,為何仍一再(四次)准予分期縮減,均答非所問,不知所云。 蔡:對於小公司淨值多為負數,或低於資本額2分之1以上,為何准予減縮,仍答非所問,不知所云。(均同上卷第59、60頁) ⑱蔡:對於對開發票、循環交易等詢問,回答空話。 張:沒有意見。 李:是否移送非其權責。(均同上卷第61頁) ⑲三人:對於何以以小公司股票作擔保,要無實益,不查不辦,蔡、李答非所問,張未回答。 對於力華票券從未一次作到其承諾或主管機關之要求,何以未究辦,蔡、張答非所問,李未回答。 對於為何准予一延再延,四次發函准予分期改善,且拖過94年4月之6億多元,均答非所問,不知所云,張併稱94年時之四組有說要處理該6億多元之事,但其未處理到。(同上卷 第61、62頁) ⑳蔡:對於91.5.15授信餘額為2,983,470千元,至案發時之 2,516,000千元,5年僅縮減467,470千元為何一再准予展延 ,答以能捏多少算多少。 李:其等有盡力作,89年6月要求力華不得新增。 張:當時行政院有政策考量,故其等必須考量企業是否應予協助,非逼渠等還錢即可,力霸案確實有背信之違法事實,但當時也要考量政策之想法。(均同上卷第63頁) ㉑蔡:是認如力華票券有違法,其等自應處理,且金檢報告列為要處理事項,其等亦應處理。(同上卷第64頁) ㉒三人:對於第17頁問題(即上述乙午○○⑯所載)答非所問, 不知所云。 李、張:除力華票券外,其餘票券商無准其一延再延之情。(均同上卷第65頁) ㉓是認91.6.4之公函是其等(七人)均同意。(同上卷第64頁) ㉔李:敘述為何繳息正常及續予保證(以新抵舊)之旨。未還錢而續約是違法之事。(同上卷第69、70頁) ⒋證人乙y○○證述: ①86年2月從存保公司調任金融局副局長,91年4月升任局長,93年7月至96.1.12任銀行局長,96.1.13起金管會參事。是 認每年會接(看)到力華票券之金檢報告,其併為處置措施。(本院筆錄卷㈢96.7.16審判筆錄第71頁) ②依據力華票券91.5.15函附件認定力長等及益金等27家小公 司為二個關係企業,而核發91.6.4台財融(四)0000000000號函准力華票券分三年減少同一關係企業(利害關係人)授信餘額。檢查意見(金檢報告)出來以後,承辦組就按照檢查意見處理。(同上卷第72頁) ③是認票券金融管理法第30條第2項關係企業之認定應依公司 法第369條之1至之3、第369條之9、第369條之11為之。其等是依據力華票券91.5.15申請來認定力長等及益金等分為二 個關係企業,而符合法律規定是力華票券之義務。(同上卷第73頁) ④對於財政部88.3.4至90.3.19歷次公函均認該27家為同一關 係企業及利害關係人,答以其等主要之重心是放在限額縮小。(同上卷第74頁) ⑤對於力華票券91.5.15函敘明該27家小公司授信餘額為29億 8,247萬,逾其淨值29億5,345萬4千元,違反其內規而有背 信之情,答以主要在監督該公司減縮授信餘額,而未注及該問題。是認力華票券89.4.29力華89106函及財政部90.3.2台財融(四)00000000號函,該公司迄未改善至該函示之旨。且敘明力華票券有完成91.6.4函示第一、二年減縮目標,第三年因依央行金檢報告合併計算(為同一關係企業)須縮減19 億多,該公司認為有困難,而申請多予伊時間。(同上 卷第75頁) ⑥對於88至95年金檢報告之違失事項一年多於一年均未見改善,答以其等一定會處理等空泛之語。(同上卷第76頁) ⑦對於所詢有無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5條派員檢查力華票券及小公司之財務及業務,為何對虛開發票、循環買賣不管,而仍准其分期減縮,避而未答,答非所問。(同上卷第77頁)⑧對於為何將該27家小公司分為二個關係企業,使力華票券多扣10億3,378萬8千元減少額度,答以錢早已貸出去,要多給該公司一些時間多收一點回來。此係縮減過程,為舊案件,其等未違法。(同上卷第77、78頁) ⑨對於其等自己違反自己90.10.17台財融(四)0000000000號令規定,答非所問,不知所云。(同上卷第78頁) ⑩對於所詢力華票券自89年至94年縮減之額度,答以他們繳息正常,整個經濟大環境不好,答非所問。(同上卷第79頁)⑪對於所詢為何對於金檢報告(88至92年)均一再載明該27家小公司為同一關係企業視若無睹,准以二個關係企業多扣10億餘元分期減少等情,答以此為其等(七人)審核認為合理而決定之行政裁量權。(同上卷第79至81頁) ⑫對於央行92年金檢報告(基準日:91.10.31)具體指摘分為二個關係企業違法後,竟不即予更正縮減額度,卻於公文往返拖了1年半以上,才於93.11.23再准縮減(分三年),初 則答以考量還款能力,繼謂因是舊案云云。(同上卷第81頁) ⑬92.4.29台財融(六)0000000000及92.7.31台融局(六) 0000000000號函既已明確指明27家小公司為同一關係企業,顯見已被力華票券91.5.15函所騙,仍不更正而增加減少額 度10億3,370萬8千元,答以考量客戶還款能力。是認沒有實際營業當然沒有還款能力,但否認有圖利之情。(同上卷第82頁) ⑭列舉力華票券之實際改善情形,質疑其無法作到即已被淘空,為何仍准94.7.28金管銀(四)0000000000函,答以93.11.23函是處理二個集團合併為一個關係企業所增加之金額, 94.7.28函是原91.6.4函之第三年即94年4月縮減金額無法收回而為(含增資),如作不到其等會進入處理,併謂力華票券當時淨值30幾億元(按:應指包括力霸集團之授信額度)。對於質疑所謂淨值30幾億元之依據及可動用實際金額,避而不答,答非所問。(同上卷第83頁) ⑮是認94.7.28函為其所判行,且承認93.11.23及94.7.28函是依94年4月之6億4,057萬予以減少后之授信餘額20億3萬元,作為再准分期減少之計算基準。對於所詢94年4月應減少之6億4,057萬還在那裏,是認沒有還,但理由不知所云。(同 上卷第83、84頁) ⑯辯謂這6億多是要還的,其等未予扣掉(按:實則93.11.23 函已扣掉,94.7.28函亦同)。對於所詢力華票券94.6.22及94.7.1致金管會之函以觀,這6億多未還,與93.11.23函之 計算基準差距甚遠,為何仍准94.7.28函,答以其等未細算 應縮減之授信餘額。對於所詢其就該6億多元之陳述,前後 矛盾,竟答以其係指「期間不能延長,非指6億償還時間不 能償還」(按:實際上期間以一再延長,且6億多已延長至 案發亦不能還,與90.10.17函令之旨不符,亦任令力華一再與借戶續約,對於所按月陳報改善資料,未予注及並要其確實作到)(同上卷第85頁) ⑰對於金融局90.1.5函及88至95年金檢報告均指明小公司循環買賣、虛開發票,窗飾營收,何以准90.3.2、91.6.4、93. 11.23、94.7.28函改善計畫,答以擠毛巾道理,其等知道有困難,但還多少算多少。對於如此作法,是否形成長期授信而與票券金融管理法趣旨不符,答於基於授信實務有循環授信之概念...。(同上卷第86頁) ⑱應該是要逼力華票券把錢收回來,不是要變成長期授信,就是原來額度展延(按:非以新還舊,與票券金融管理法不符)。對於紙上公司循環交易作假帳,答以視金檢報告以定處理(不但與法不合,且所言行政處分亦未處理)。對於提供同一關係企業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作擔保並無實益,答以若金檢報告有提及,其等會發函要求補擔保品,若金檢報告提到備抵呆帳不足,其等會要求備抵呆帳。(同上卷第87頁) ⑲為何未上市(櫃)小公司股票估值從6成變7成再改為9成, 且亞太固網92年市價每股2元,竟估為10.08元,答以印象中檢查報告有提到擔保價值提高至9成之事,其等有要求改善 。對於94.7.26金管銀(四)0000000000函已指明該22家小 公司負債累累,資金缺口擴大,加以無營業之事實,為何於二日後之94.7.28以金管銀(四)0000000000號函准力華票 券分三年改善,答非所問,不知所云。(同上卷第88頁) ⑳同上94.7.26函亦指出力華票券有搭售公司債以授信之情事 ,為何僅以「嗣後不得再有相同情事」輕輕放下,答以該公司要作違法之事,自己就要負責。對於力華票券之承諾及主管機關之要求,多年來該公司作到之事項,答以第1、2年減少10%、20%及增資1.05億元。(同上卷第89頁) ㉑對於93.11.23函准自95年至97年再分三年減少,是扣掉94年4月應減少之70%即6億多元為計算基準,迄今該70%亦未減少而跑掉,答非所問,不知所云。對於自91年至案發時,該公司僅縮減467,470千元,主管機關卻准一延再延,導致今 日之局,答以所以其等才逼該公司增資及規劃伊與其他金融機構(按指中華商銀)合併。(同上卷第90頁) ㉑對於為何一直未依法行政處分及送辦,答以其等無圖利之情。(同上卷第91頁) ㉒國內尚有哪一家票券商得以受如力華票券之優遇,顧左右而言他。(同上卷第92頁) ⒌證人丁己○○證述: ①93.7.26任銀行局副局長,督導1、4、6組業務。93年9月起 接觸到力華票券授信同一關係企業及利害關係人發行商業本票案件。(本院筆錄卷㈢96.9.17審判筆錄第4頁) ②93年9月處理本件時,為參照91.6.4台財融(四)0000000000函內容而見過該函。92年時金融局即決定要將原分為二個 關係企業併為一關係企業處理,但如此要還金額變大,故再准分三年分三期減少。(同上卷第5頁) ③93.11.23金管銀(四)0000000000號函是其判行的。銀行局於93年7月間已核准力華票券依91.6.4函執行至94年4月底,並要力華票券在93年9月提報未來三年改善計畫,其93.11. 23判行係依據力華票券93.11.1函而為。(同上卷第6頁) ④對於函查卷㈤第192至201頁力華票券94.4.22力華94064函致銀行局文件,何以未提益金等7家,銀行局未指示仍於94.5.20准其於1個月內提具改善財務結構計畫報會,避而不答, 答非所問。(同上卷第7頁) ⑤對於所詢同上卷第203至205頁力華字94095、94099號函致銀行局與第31、32頁比較,93年4月至94年4月減少87,260千元,為何94.7.28以金管銀(四)0000000000號函准其所請, 答非所問,不知所云。對於借戶假買賣,假發票及承諾一再跳票,為何還准力華票券,顧左右而言他,對於公文往返拖延過久之情亦同。(同上卷第8頁) ⑥對於所詢力華票券94.6.22及94.7.1致金管會函觀之,力長 及益金等22家小公司於94年5月授信餘額2,615,200千元,顯與93.11.23准再分三年減少之計算基準2,000,030千元,相 距甚遠,為何94.7.28仍准其所請,是認當時處理方式有需 要改善之處。(同上卷第9頁) ⑦對於力華票券自89、90年至今,均未達到淨值35%以下目標,金檢報告每年指摘,未獲理會,答以基於法律不溯及和信賴保護原則,其等不讓伊等繼續擴大,其他票券公司亦有相同情形,其等亦為相通處理。對於所詢力華票券始終違法授信,如小公司虛開發票,違反商會法、背信均未處理,實問虛答。(同上卷第10頁) ⑧對於所詢財政部90.1.5函及88至95年金檢報告,均指明小公司對開發票製造營業收入,窗飾營收之情,何以90.3.2、 91.6.4、93.11.23、94.7.28一再准其分期改善,答以現在 看此案,其等也很沈痛,當時其等所關心的是合併超過部分如何處理。(同上卷第11頁) ⑨以其93年之後所見及資料,其等並未對於小公司以循環交易方式、虛增營業額,窗飾營收部分作處理。其等並未處理這一塊,以目前查知用如許人頭戶掏空這麼多錢,其亦心痛。(同上卷第11、12頁) ⑩對於小公司以他小公司股票供授信擔保為何不查不辦,答以其等在95.12.21有予以處罰,在數月前亦予以禁止。惟對於所詢有無命力華票券增提、補足擔保品,亦答非所問。(同上卷第12頁) ⑪對於所詢94.7.26金管銀(四)0000000000號函說明一之( 一)所載小公司負債累累,資金缺口擴大,加上無實際營業,何以二日后之94.7.28再准其分期改善,答以如其知小公 司如此差、如此爛,其不會准他。(同上卷第12、13頁) ⑫對於主管機關准其增資,民眾因而投資而受損害之情,答以其等考量的是整個金融市場之影響及會否發生骨牌效應。(同上卷第13頁) ⑬對於同函說明二之(一)敘明搭售公司債以授信之違法情事,為何僅以「嗣後不得在有相同情事」輕輕放下,致力華票券變本加厲,繼續違法,實問虛答,並指明中華商銀之金檢報告亦指出有不當搭售公司債情形。(同上卷第13、14頁)⑭力華票券除有達到92年4月及93年4月之減少目標外,其餘承諾及主管機關之命令或指示,均未作到。對於力華票券未依90.3.2、91.6.4函達成減少目標,為何93.11.23又准其再三年減少,而拖過94年4月之6億多元,或實問虛答,或避而未答。(同上卷第14頁) ⑮對於所詢力華票券自91.5.15授信餘額2,983,470千元至案發時之2,516,000千元,五年來僅減縮467,470千元,為何一再准予展延4次,是認此項懷疑合理,其等確有改善不夠之情 ,應予檢討。93.11.23函其判行時,認為力華票券93.11.1 申請已依伊與乙y○○在93年9月決定處理方式相同,故其即 逕予判行,但決行時文會送至主委或副主委(看過)。(同上卷第15頁) ⑯敘明本件主管機關從未移送法辦或強制執行,但有限制其新增業種。如非力華票券向其等申明借戶需要的話,其等會要其100%拿出來,亦即其等因考量借戶之需要才有准分年分 期減少。(同上卷第16頁) ⑰國內票券金融公司十二、三家,並無如力華票券准其一延再延而援用90.10.17號令第7點之票券公司。(同上卷第17頁 ) ⒍證人丙子○○、甲P○○證述: ①黃:銀行局助理員,91年任職土銀,94年3月商調銀行局, 負責台中商銀公文,94年7月因力華票券承辦人請產假(黃 巧虹)代理。 施:88年自台灣中小企銀調金融局6組,90年調4組任稽查,93年7月至94年3月有負責到力華票券。(本院筆錄卷㈢96. 9.17審判筆錄第19頁) ②施:93.11.23函是其簽批的,其是將二個關係企業併為一個,就是授信金額逾淨值35%部分,參考91.6.4函核准減少比率處理如何調整問題。(同上卷第20頁) ③黃:94.7.28函是其依力華票券申請函而批具的,應包括力 長、益金等22家,寫力長等15家適用與錯誤。(同上卷第21頁) ④二人:對於如何能預知力華票券會依91.6.4函於94年4月減 少70%,而核准93.11.23函,均答以第一、二年有達成目標。 黃:敘述94年4月力華票券僅減少9千多萬元,其簽94.7.28 函時對力華票券之情況不太清楚。(均同上卷第22頁) ⑤黃:因為之前逼力華票券還錢,他們也還不出來,所以其等就希望他們能夠慢慢還錢,故94.7.28函是依力華票券之申 請函照單全收而予以核准,簽呈上去沒有任何長官認為不妥而有修改之情。(同上卷第22、23頁) ⑥施:91.6.4函之第一、二年減少目標有達成,第三年(94年4月)目標未達成,力華票券只好再來申請展延。 黃:94.7.28函是依93.11.23函加上增資完成即可達成法定 限額目標。(皆同上卷第24頁) ⑦黃:對於所詢其等均相信力華票券會依94.7.28函完成,故 94年4月應減少而未減之6億多併入該函,故原應減少之9億 ,只減少2億多,答以借戶還不還,是力華票券與借戶之關 係。94.7.28函簽呈,並無任何長官有不同意見。(同上卷 第25頁) ⑧二人:是認出庭前,有與乙j○、i○○討論,均認為94年4 月之70%未減少,因無法令依據得對力華票券為行政處分,故只好以行政指導方式為之,且當時考量如不再予以展延,恐引起系統性金融風暴,故而有此政策決定。(同上卷第26頁) ⑨二人:批函時均不知小公司是紙上公司,無營業之事實。(同上卷第27頁) ⑩施:對於以小公司股票作擔保,押值不足部分,答以未注及此問題;其係從金管會內部之函得知小公司為同一關係企業。(同上卷第28頁) ⑪黃:其處理本案時,未去查閱相關(既有)資料。其檢附 91.6.4函及力華票券91.5.15申請函上簽。再次是認上簽之 函文,沒有任何長官不同意簽文內容。(同上卷第29頁) ⑫黃:是i○○叫其代理黃巧虹一個多月。(同上卷第31頁)⑬二人:沒有其他票券公司與力華票券一樣違法而得以一延再延,且未移送究辦。(同上卷第31、32頁) ⒎證人i○○、甲E○○、乙j○證述: ①林:93年1月至金融局4組任組長,后來升主任秘書,96年7 月升副局長。(本院筆錄卷㈢96.9.17審判筆錄第32頁) ②陳:88年在金融局6組,91年2月至4組至96.5.16至銓敘部。呂:87年在金融局4組,91.4.1至92.12.20秘書室科長, 92.12.21至95.5.30任4組票券科長。(均同上卷第33頁) ③三人:是認均看過93、94年金檢報告及91.6.4台財融(四)0000000000號函。(同上卷第33頁) ④林:因央行金檢報告認為力長及益金等26家為同一關係企業,而非91.6.4函准之二個,故93.5.4邀集力華票券至財政部開會(本院筆錄卷㈤第59、60頁),要求伊等增資,朝分母增加來增加淨值,以達到法定比率。 陳:93年以後之金檢報告其均有看,94年除要求力華票券增資外,后來併要求伊與金融機構合併。 呂:力華票券有依91.6.4函完成第一、二年目標,且央行說力長及益金等為同一關係企業,故其等再予伊以三年計畫。(均同上卷第34頁) ⑤林:如央行92年金檢報告後即就多准扣一次淨值35%部分,要求力華票券收回來,可能會產生企業倒閉問題。 陳:其等須考量整體金融市場之安定,其等有不得不的考量。 呂:其於92年底才開始處理力華票券之業務,因當時央行金檢報告所謂併二個為一個關係企業之用語不明確,且其等約談力華票券時,渠等尚不願併為一個關係企業,後來93年6 月渠等才報來一個改善計畫。(均同上卷第35頁) ⑥林:90.10.17函令出來後,僅有力華票券向其等申請調降。考量要求渠等馬上收回來,力華做不到,故讓渠等慢慢調整。(同上卷第35、36頁) ⑦陳:其等只能儘量要求力華票券作改進,作不到的話,就逼渠增資等。 呂:93.11.23第二次准予分三年減少是比照91.6.4函辦理。林:借戶之資料是力華票券陳報予其等各該借戶營運正常,繳息正常,且其等非各該借戶主管機構,其等無權去查借戶之財、業務。 陳:其等只能問力華票券,沒有能力去查小公司。 呂:其等從力華票券之董事會紀錄上知道小公司財務狀況不好。如果上市、櫃公司其等才有權去查。(均同上卷第36頁) ⑧林:對於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5條規定,答以權責分工,查小公司非銀行局。當時看資料均是正常的,以銀行局人力,其等力有未逮。 呂: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5條是說有「必要」時,借戶之財務狀況從力華票券之董事會紀錄即可得知,且金檢報告亦載明借戶之徵、授信情形。(均同上卷第37頁) ⑨呂:為了給力華票券一個壓力,讓力華票券願意執行,故將94年4月之70%與93.11.23函分三年改善分開處理。(同上 卷第38頁) ⑩林:對於力華票券未能達到94年4月減少目標,仍於94.7.28准再分三年改善,答以除人力問題外,力華票券呈報各該小公司營運、繳息均正常,額度亦一直減少,故而再准伊等。(同上卷第39頁) ⑪林:對於94年4月之70%未達成,其等認為可以增資方式達 成法律規範,故94.7.28函准力華票券依其申請,其等監理 力華票券之目的在使其風險下降,94.7.28時亦較91.6.4時 下降,嗣亦增資1億多,且其等並無人力去管關係企業,其 看過之二份金檢報告亦未提及空殼公司,故94.7.28准將94 年4月之6億多併入並無不合。(同上卷第40頁) ⑫林:其等對於票券公司之管理,只是授信風險調降而已,公司有無做虛偽交易非其控管範圍,且其等人力亦沒辦法查核借戶有無作虛偽交易。且本案金檢報告均未提及力華票券違法放貸。 呂:央行90年檢查意見,其看到有糾正虛開發票情事,95年其等有罰該公司6百萬。(均同上卷第41頁) ⑬林:對於力華票券歷年金檢報告所指一、二十項違法事項,是常見之缺失,不見得違法。當時其等亦有函請該公司監察人查處,並限制該公司新種業務。循環買賣、對開發票經過23手,並未違反金融法令,且檢查局在96年間有移送偵辦。(同上卷第42頁) ⑭林:如檢查報告有記載背信時,其等即要將負責人移送偵辦;有違反金融法令,其等即會處理。(同上卷第43頁) ⑮林:對於小公司以循環交易、虛增營業額,窗飾盈餘,其等過去有處理糾正。(同上卷第43、44頁) ⑯陳:為避免系統性風險,其等亦無奈地一步一步壓,要力華票券減少額度及增資。 呂:錢借出去后,不易拿回來,其等之作法是總量管理,逼他們把錢拿回來。(均同上卷第44頁) ⑰林:對於力華票券自91年初至95年底僅減少4億多,答以其 等在行使行政裁量權,要看全體金融市場。其等對於該公司之減少速度不滿意,故除要求要調降外,還要求慢慢增資,是否背信、應否移送是認定及判斷問題。 陳、呂:力華票券第一年增資1.05億元,其等准他,但後續還叫他們陸續增資。(均同上卷第44、45頁) ⑱【第46至48頁係受命法官依力華票券96.7.11函覆本院詢問 i○○,如何認定94年4月得以減少6億多等相關問題】 呂:對於小公司續約到期未辦理續約,逾期后再准予續約是否合法,無法回答,但是認有中、長期授信問題。(同上卷第48頁) ⑲林、呂:對於所詢94.7.26金管銀(四)0000000000號函說 明一之(一)知小公司負債累累,且無實際營業,何以在二日后94.7.28准其分期分年減少,均答以是雙向處理。(同 上卷第49頁) ⑳林:對於同函說明二之(一)搭售公司債之處理,答以已去函糾正。 呂:本件非票券公司持有,是票券公司以授信戶之股票質押。(均同上卷第50頁) ㉑林:對於90.3.2、91.6.4、93.11.23(拖過94年4月之70% )、94.7.28一准再准,獨厚力霸集團,答以係其等行政裁 量權。 呂:93、94年展延部分其已敘明。(皆同上卷第50、51頁)㉒林、陳:是認91.6.4函減少目標9億始終未達成。 呂:如每年增資5億,加上每年賺1億,不分配盈餘,3年後 即可達成淨值35%目標。(皆同上卷第51頁) ㉓林:對於所有之檢查報告其等均有處理,其認為限制盈餘分配,限制新種類業務,限制新關係人授信為已足,是否須予以移送偵辦其有不同意見。 呂:分年償還超額授信部分,係依據法律授權來做。(均同上卷第52頁) ㉔三人:是認國內票券公司僅力華票券一延再延三延。(同上卷第53頁) ⒏證人丙辛○○證述: ①89年6月任金融局4組組長,91年4月調任金融局主任秘書, 有一段時間兼任4組組長(91年4月至10月或11月),92年7 月任金融局副局長,93.7.1任金管會主任秘書,94年3月中 旬起任保險局長至今。91年4月以前金融局局長為黃○○。 (本院筆錄卷㈢96.8.8上午審判筆錄第6頁) ②是認91.6.4函准分力長及益金等二個集團,至92年時檢查報告指出是同一集團,當時其係主秘兼組長,當時是以主秘的職責來核章,因本案係屬於重大決策,非主秘所得置喙,故須往上呈核。(同上卷第7、8頁) ③對於關係企業之背景,其等未直接去瞭解,其等一般所得到之資訊是來自金檢報告之處理意見。(同上卷第9頁) ④力華票券授信關係企業或利害關係人過於集中之情形,一直是金融局監理之重點,故其等訂定票券金融管理法,並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30條於90.10.17訂立台財融(四)0000000000號令,規定不得超過淨值35%。是認未對「人」部分處理。(同上卷第10頁) ⑤是認力華票券對於90.3.2台財融(四)00000000函之改善進度不理想。力華票券88、89年徵、授信不當是不對的,但在票券金融管理法公布前無法源規範,訂定公布施行后,其等即依法執行,鑒於力華票券在過去調整過程中未達到目標(指90.3.2函),故91.6.4依法予以分三年改善,第一、二年該公司有達到目標,第三年其已調離金融局(銀行局)。再次強調91.6.4函其是以主秘職責核章。(同上卷第11頁) ⑥對於90.5.3台財融(六)00000000函明知力華票券違法 89.6.29台財融(四)00000000號函不得新增對於利害關係 人之授信之旨,而於89年7月及8月授信予利害關係人冠東、新達、蓉達(均新成立公司),金額共5.7億元,答非所問 ,不知所云。是認對於票券公司之違法事項,4組、6組均可以處罰、移送。(同上卷第12頁) ⑦金檢報告所指缺失之處理,一般是由6組來處理,其等(4組)不會主動去處理。(同上卷第13、14頁) ⑧92年4月其等從金檢報告得知,力長及益金等26家小公司為 同一關係企業後,即要求併為同一關係企業之計算基礎改善,但力華票券表示有困難,其等陸續要求渠等併為同一關係企業處理,直至93.11.23函准時。(同上卷第16頁) ⑨對於91.4.4台財融(六)0000000000號函已指明力長、益金等27戶為同一關係企業,91.6.4函卻核准為二個關係企業,答以當時依力華票券之申請核准,並未認知到是一個集團。(同上卷第17頁) ⑩對於監理票券金融公司及一般人民陳情案件,是否要作實質審查,顧左右而言他,答非所問。對於所詢小公司10多家淨值為負數,多家淨值低於資本二分之一,為金檢報告(基準日:90.10.31)所指明,為何91.6.4仍准分三年減少,答以其等監理要在要求力華票券降低授信風險集中,且考量當時政策環境及票券金融管理法之授權而予以處理及核准。上述如許小公司淨值為負數,而以各該小公司股票供擔保,為何不執行擔保品,答以此為6組職權,且基於尊重6組之職權,其等僅看會簽稿而不看檢查報告內容。(同上卷第18頁) ⑪對於上開91.4.4函指明小公司循環買賣、虛增營業額,窗飾盈餘,竟仍以91.6.4函准分三年減少,為何不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5條查明小公司業務財務狀況,答以當時確實在整體環境下,要求力華票券調降授信額度。(同上卷第19頁) ⑫對於公文往返之拖延一年半以上,均不行使公權力,任令力華票券藉之拖延,答以其等均依照金融監理之程序為之。是認其知小公司有循環買賣、虛增營業額,窗飾營收之事,故有要求他們改善,而對於何以仍准90.3.2、91.6.4函准分期改善,避而未答。對於如何要求力華票券改善,答以要力華票券之稽查單位去查明。(同上卷第20頁) ⑬對於為何不移送紙上公司之假買賣行為,諉稱其不見得會看每一頁金檢報告。何以小公司提供不具實益之小公司股票(未上市、櫃)作擔保,不查不辦,答以當時只有要求他們調降授信比例,額度。自91年至案發時,力華票券僅縮減 467,470千元,何以一再准延,致成今日之局,未答。(同 上卷第21頁) ⑭其在金融局4組任職期間,曾裁罰中船3萬元,限制力華票券不得辦理新業務,不得分配盈餘。(同上卷第22頁) ⑮敘述有關友聯產險之違法事項及處理情形。(同上卷第23至25頁) ⒐證人乙乙○○證述: ①87年起任金融局2組組長,91年4月起任金融局副局長, 93.7.1起任金管會檢查局副局長,督導7組(力華票券)、3組(中華商銀)。(本院筆錄卷㈢96.8.8上午審判筆錄第27頁) ②敘述力華票券、友聯產險、中華商銀之業務檢查為一般及專案之性質、時間等及檢查時或後之作用。(同上卷第28頁)③檢查報告會分送給業務局(銀行局、保險局、證期局)及業者。如涉及刑事法律,其等會移送,至行政處罰,於業務局看過金檢報告後,才能認定有無行政疏失而予以行政處罰。(同上卷第29、30頁) ④自檢查至報告出爐約需30工作天,如銀行之檢查報告會併送銀行局、中央存保公司及央行。(同上卷第30頁) ⑤聽檢查力華票券之胡亞生組長說,該公司怪怪的,何謂「怪」是敏感度。(同上卷第31頁) ⑥認為監理機關跳過金融機關而去查客戶(小公司)與體制不符。(同上卷第32頁) ⑦對於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5條,仍認主管機關是看金融機構之風險,金融機構應該去關心客戶之風險,且借戶(小公司)之主管機關非金管會。(同上卷第33頁) ⑧對於所詢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5條及力華票券由未擔任任何職務之甲○○控制董事會,何以不依法處理,答非所問,不知所云。(同上卷第33頁) ⒑證人x○○證述: ①91.2.1任財務部長,91.12.2離職,92年1月任證券櫃買中心董事長,95年8月退休。(本院筆錄卷㈢96.8.15上午審判筆錄第4頁) ②敘述其任部長期間國內金融環境不佳,其甚忙致財政部暨所屬機關權責劃分很多應由部長批示公文,由其他單位幫其批掉了,其並未注及上開權責劃分規定,且其並未認真看過,但原則上應依該規定來作。(同上卷第5頁) ③91.6.4函是依往例授權單位主管決行。(同上卷第6頁) ④對於90.3.2台財融(四)00000000號函由顏慶章部長判行,比之更重要之91.6.4函為何授權分層負責,顯與上開權責劃分規定有違,答非所問,不知所云。對於所詢如此不依法行政,事情發展至此,何人要負責,答以事實上也是要求力華票券改善,但其未見到該函文。(同上卷第7頁) ⑤對於力華票券違反票券金融管理法第28條,而持有小公司股票作擔保,何以不辦,顧左右而言他,實問虛答。對於虛設行號及88至95年金檢報告指明違法事項年多一年,答非所問,實問虛答。(同上卷第8頁) ⑥何以對「人」部分不換人,不法辦,答以法辦是法院之事。(同上卷第9頁) ⑦對於所詢違法貸放事項等授權何人處理,金融機構等重大缺失改善,追蹤管理,調查報告,金融舞弊等依上開權責劃分規定,均應送至部長核定,為何你不知道,未答。(同上卷第10頁) ⑧當時乙甲○○次長管金融、保險,王次長管稅務,陳次長管證 期。乙甲○○是依往例核判91.6.4函文。對於所詢票券金融管 理法於當時剛公布施行,沒有往例,答以是乙甲○○批的,根 據何資料核准力華票券其不知道。(同上卷第12頁) ⑨金融監理不會實質審查到各票券公司與客戶間之事,因人力不足,無此能力。(同上卷第14頁) ⑩金融機構如知道借戶是紙上公司,未實際營業,不可以予以授信。如授信當時不知是紙上公司,嗣后知道該金融機構即應設法收回。如果主管機關知道上情,即應予以糾正改善,再不改善應依法處罰,其餘一問三不知。(同上卷第16頁)⑪對於為何不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5條為之,初則回答依人力配置不可能實地訪查小公司,繼則回答何以不依該條為之,其不知。(同上卷第18頁) ⒒證人黃○○證述: ①87年起任金融局副局長,88.3.6升任局長,91年3月下旬被 口頭告知調財訓所長,91年4月上任至今。其任局長時,副 局長乙y○○,主秘桂先農,4組長沈英明,6組長王濬智,副 組長范正權(后升任組長),4組辦公室在10樓,6組在11樓,其在12樓。(本院筆錄卷㈢96.8.15上午審判筆錄第21頁 ) ②因甲○○未依口頭承諾履行對於利害關係人授信部分,故其等撤換力華票券負責人己○○及限制盈餘分配。(同上卷第22頁) ③其任局長時有移送200多人。其等於審查同一關係企業或利 害關係人時,未作實質審查,而係從董事會紀錄得知授信予伊等之情。(同上卷第23頁) ④是其下令乙y○○、l○○等人於89.4.21約談甲○○、丙Y○ ○,作出該次結論。(同上卷第26頁) ⑤敘明89.6.1台財融00000000、89.8.25台財融00000000、89.10.5台財融00000000、90.3.19台財融(四)00000000函為 其判行。敘述96.8.6金管銀(四)00000000000號函附件小 公司按月降低情形及其處理情形。(同上卷第27頁) ⑥任局長其間當然看過力華票券之檢查報告。(同上卷第28頁) ⑦是認對於利害關係人授信金額已逾內規規定,應是風險過於集中之一警告。91.4.4函是乙y○○核判的,因當時伊已知升 任局長,故該函為其核行。(同上卷第29頁) ⑧敘述「台財融(四)」字部函有無經過部長之情形。是認處理力華票券之挫折很多。(同上卷第30頁) ⒓證人甲天○證述: ①87年任北市府財政局長,89年5月任主計長,91.12.2起任財政部長至95.1.20。對於財政部暨所屬機關有關權責劃分規 定沒有意見。(本院筆錄卷㈢96.8.15下午審判筆錄第4頁)②就96.7.10金管法0000000000號函附件第39至41頁,即 92.4.29台財融(六)0000000000號函內容作說明及對於何 謂「重大」表示意見。(同上卷第5頁) ③對於88至95年力華票券金檢報告所載違法事項一年比一年多,謂中華商銀問題較重大,金融局將之列為重點。(同上卷第8頁) ④90.3.2函由顏慶章部長判行就是一個重大事件。依其瞭解力華票券91年、94年各延長一次,中間是監理,如中間有問題就即時糾正處理,這段時間中間並沒有即時糾正(意指中間沒有問題)。(同上卷第13頁) ⑤是認知悉中華商銀、力霸集團財務狀況很差,應該對監理報告特別注意,且對於缺失應去追蹤,政策上應該使情況不要繼續惡化,要他們改善,如無法改善即要接管。(同上卷第14頁) ⑥虛設行號本身是違法,當然其所有放款擔保品皆不合規定,主管機關應予糾正,糾正未獲理會即應予以處分,不知他們為何不去處理。其任內曾經看過金融局簽上中華商銀金檢之一些問題,並建議如何處理,因這是較嚴重問題,但何問題忘了。(同上卷第15頁) ⑦對於所詢主管官員無法回答何種情況比力華票券之問題更嚴重,答非所問,不知所云。(同上卷第16頁) 三、查觀之上述力華票券理由肆. 六論述可知:其上(力華票券理由肆. 六)記載之被告及證人等並上述二所列證人等均知悉世湘、力長、連恆、德台、輝東、棟信、新達、蓉達、程星、東展、棟宏、連南、仁湖、力章、英湘、申聯、申利、金東、日安、長森、益金、冠東等22家公司係力霸集團關係企業,亦為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且該22公司及其他力霸集團所屬小公司自87年間起即未實際營業,而係以虛偽循環買賣(交易)、虛偽對開發票、虛增營業額、虛飾營收(盈)資為向金融單位(包括力華票券等)申請授信之用之情;再該等被告及上述二所列證人乙午○○、乙甲○○、丙b○○、乙戊 ○○、l○○、乙y○○、丁己○○、丙子○○、甲P○○、i○○ 、甲E○○、乙j○、丙辛○○等人既均可從上列22家公司之相關 財務報表,如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及88年至95年主管機關中央銀行、金管會對於力華票券所為金融業務檢查而製作金檢報告知悉各該公司自88年以後之股票價值低落,淨值多係低於票面二分之一或為負數,連年虧損嚴重,財務狀況極差,依據相關法令或力華票券之內規,皆非力華票券可以授信之對象。復觀諸上述力華票券理由肆. 八⑴⑵⑶之論述可知:其上(力華票券理由肆. 八⑴⑵⑶)記載之被告及上開證人等均知力霸、東森集團所屬公司向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率皆以同一關係企業或利害關係人股票供為授信擔保,且押值均有未足,情況一年比一年嚴重,嗣並大部分以未上市(櫃)小公司股票(併多有以相互間擔保情形)供為授信擔保,毫無擔保實益,等情。再綜觀力華票券理由壹至肆所載相關人證之供述及相關物證之證明互核觀之,本件力華票券部分之被告等故意犯有上開罪名而應負刑責,固無待言,惟因主管機關相關承辦人員及其上級多年來或故意配合,或故意消極不作為,甚至蓄意包庇等行為,致使早已敗象畢露之力霸集團得以長年地以違法方式掏空資金而損害社會及投資大眾,且日益擴大損害金額及範圍,馴至全面爆發倒閉之局,是主管機關承辦人員及其上級主管就渠等所為,自難辭其責,殊無待論。爰論述如次。 四、 ㈠從證人乙午○○供述之②③④⑬⑭⑯⑲可知:金檢報告是由科長l○○交付予其,其承辦91年6月4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當時相信力華票券91年5月15日致金融局 之申請函為真實無訛,故僅作形式上審查而據以上簽呈;是認力華票券自91年6月4日起至案發時止,僅縮減利害關係人授信額度4億餘元而已,及金融局相關承辦人員均明知小公 司虛偽循環交易、虛偽對開發票、虛增營業額、窗飾營收(盈)之情,仍於90年3月2日、91年6月4日、93年11月23日、94年7月28日四度准其縮減授信餘額,(按:從未有一次執 行完成,併有不減反增之情,詳上述一⒋⒌⒍所載)並渠等從未對於上開小公司進行查核及渠等對於明知力華票券之長期違法情形從未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60條、第64條第4、5、9款、第66條第4款、第67條予以處分,亦未將所涉刑事部分移送偵辦;且其在處理案件時,會與l○○科長、丙辛○○組長討論;等情無訛。 ㈡從證人乙甲○○供述之②③④⑤⑪⑫⑬⑭⑮⑰⑱可知:坦認其 係依據力華票券之要求及金融局同仁之分析研判,認為上開力華票券於87年至89年授信之利害關係人(小公司)係營運正常及繳息正常之客戶而核准91年6月4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判行,其所以會認為力長及益金等27家小公司非同一關係企業,亦非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係因相信力華票券91年5月15日申請文件資料及相信金融局相關承辦 人員均有作實質審查之意見所致;復供明所以讓力華票券將力長等20家及益金等7家一分為二個關係企業,及未認該27 家公司均為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致使力華票券得以多扣一個淨值10億3,370.8萬元,係因為使力華票券及該27家授 信戶有生存之機會,故將時間拉長(縮減金額降低,時間自然拉長);是認明知中央銀行於92年4月間已函告財政部( 金融局)該27家公司為同一關係企業,渠等仍未更正91年6 月4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之旨(即併為同一 關係企業,提高每年應縮減金額);是認銀行局93年11月23日金管銀(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是以上開27家授信戶已依91年6月4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示完成94年4月底前應縮減授信金額至利害關係人授信總餘額為20億3萬元而為計算者,及其知悉該等授信戶多係虛設行號、虛偽循環交易、虛偽對開發票以虛增營業額、窗飾營收之情,但其所考量者為能收多少算多少,並其明知金檢報告所提各該授信戶多以未公開發行之力霸、東森集團所屬小公司股票供擔保,實質上等同未擔保,故其要求力華票券各該供擔保之小公司股票之押值不得超過其價值之六成;且是認於明知力華票券之長期違法情形從未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60條、第64條第4、5、9款、第66條第4款、第67條予以處分,亦未將所涉刑事部分移送偵辦,及除力華票券以外之其餘票券金融公司均無超過90年10月17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0號令公布後半年內,即將同一關係人或利害關係人授信餘額調降至淨值35%以下;等事實無誤。 ㈢從證人丙b○○、乙戊○○、l○○供述之②③④⑥⑦⑧⑨⑩⑫ ⑬⑯⑰⑳㉒㉓㉔可知:其等是認91年6月4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是渠等七人(乙午○○、l○○、乙戊○○、 丙辛○○、丙b○○、乙y○○、乙甲○○)簽核判行的,其等均有 核閱金檢報告及其等會向中央銀行請教認定該27家授信戶為同一關係企業或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之證據為何及進行查證無訛,會依金檢報告處理(按:其等在前未依法作實質審查在先,經中央銀行金檢報告指明後,亦未即依法處理,足見有推諉卸責之情),而其等是依力華票券91年5月15日陳 報內容核章轉呈,且當時企業只要營運正常及繳息正常,政府即應協助該企業;並敘明其等所得搜集及依循之資料即為中央銀行金檢報告;是認因擔心對金融業過渡緊縮,會對整個產業衝擊,故對於力華票券違法、違令及其內規情事未移送究辦,且金融局僅准力華票券分年分期減少利害關係人授信餘額而已;供明力華票券從未完成其向主管機關所作之任何承諾及主管機關之要求,主管機關竟一再於90年3月2日、91年6月4日、93年11月23日及94年7月28日准其分期改善( 縮減)利害關係人授信餘額,係因無人檢舉,怕將企業捏死及其等之金融監理本即如此處理的,並其等僅作書面監理;是認其等均有參加為金檢報告而召集之聯席會議及知悉金融局92年4月29日台財融(六)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92年7月31日台融局(六)字第0000000000號函均明示上開力長等20家及益金等7家公司為同一關係企業;是認知悉上開小公司 有虛偽循環買賣、虛偽對開發票、虛增營業額、窗飾營收及多以未公開發行且淨值低於二分之一或已為負數之小公司股票供為擔保,押值顯有未足之事實;坦承明知力華票券於91年5月15利害關係人(上開27家)授信餘額為29億8,347萬元,至案發時為25億1,600萬元,5年來僅減少4億6,747萬元卻一再准予展延,係因其等認為能縮減多少算多少,且力霸案確有背信之違法事實,惟其等亦要考量政策之想法;併明知上述小公司未還款而續約係違法之事;等情在卷。 ㈣從證人乙y○○供述之①③④⑤⑦⑧⑪⑫⑬⑭⑮⑯⑰⑱⑲⑳㉑ ㉒可知:其自86年2月起任金融局副局長,91年4月起升任局長,93年7月起至96年1月12日止任銀行局長;坦認渠等(金融局相關承辦人員及其上司)係依據力華票券91年5月13日 申請函以認定力長等20家及益金等7家為二個關係企業(照 單全收)及知悉財政部88年3月4日至90年3月19日歷次公函 均認該27家公司為同一關係企業,且均為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且其等主要重心是放在縮小該27家授信餘額,是未注及91年5月15日力華票券授信予該27家公司之餘額29億8,247萬元顯逾其淨值29億5,345.4萬元(按:倘未注及此項背信 事實,如何計算、核定應縮減金額幅度以符規定);是認力華票券迄未完成該公司89年4月29日力華字第89106號函及財政部90年3月2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號函示應縮減目標;供述知悉上開力霸集團小公司有虛偽循環交易、虛偽對開發票、虛增營業額、窗飾營收之事實及其等得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5條派員或委託派員檢查力華票券及授信戶(小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但從未執行該法條規定;坦承係因為使力華票券有較多時間收回較多之利害關係人授信金額,故同意將該27家公司分為二個關係企業,使力華票券得以多扣減一個淨值10億3,378.8萬元以降低清償額度,而渠等七人( 乙午○○、l○○、乙戊○○、丙辛○○、丙b○○、乙y○○、乙甲○ ○)就此之審核、決定認為合理,且中央銀行92年金檢報告(檢查基準日:91年10月31日)及金融局92年4月29日台財 融(六)字第0000000000、92年7月31日台財融(六)字第 0000000000號函均明確指明該27家公司為同一關係企業,其等竟仍不更正91年6月4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示之縮減金額(即增加所多扣減之一個淨值10億3,378.8萬 元)係因考量授信戶之還款能力,復是認沒有實際營業之授信戶(公司)當然沒有還款能力;供述銀行局93年11月23日金管銀(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是處理力長等及益金等二個集團併為一個關係企業所增加之金額,同局94年7月28日 金管銀(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是為91年6月4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示之第三年即94年4月底前應縮減 金額(6億多元)無法收回而為之者,惟對於所謂力華票券 於當年度之淨值30餘億元之根據及可動用之實際金額避而不答,答非所問;是認上述銀行局93年11月23日及94年7月28 日公函所示分三年縮減金額是依上述金融局91年6月4日公函所示第三年即94年4月底前應減少之6億4,057萬予以扣減後 之授信餘額20億3萬元作為其計算基準,併是認該6億4,057 萬元迄未償還;坦認明知金融局90年1月5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號函及主管機關88至95年金檢報告均指明上述力霸集團之小公司均以虛偽循環買賣、虛偽對開發票、虛增營業額以窗飾盈收之事實,其等所以會准90年3月2日、91年6 月4日、93年11月23日及94年7月28日公函所示縮減授信餘額之改善目標,是因渠等基於授信實務有循環授信之概念,明知縮減有困難而認能縮減多少算多少而為;坦承明知於94年7月26日金管銀(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指明力霸集團所 屬力長、益金等22家小公司負債累累,資金缺口擴大及力華票券有以搭售力霸、嘉食化私募公司債以授信之事實,仍於94年7月28日以金管銀(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力華票 券再分三年縮減授信餘額;是認於明知力華票券之長期違法情形從未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60條、第64條第4、5、9款、第66條第4款、第67條予以處分,亦未將所涉刑事部分移送偵辦,等情屬實。 ㈤從證人丁己○○供述之②③⑥⑧⑨⑪⑫⑮⑯⑰可知:其於93年 9月處理本件時,為參照91年6月4日台財融(四)字第 0000000000號函而看過該函及相關資料,嗣其於93年11月23日判行金管銀(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時,認為力華票券93年11月1日申請函係依伊與局長乙y○○洽定之處理方式相 同,故其即依局長指示代判行,但有送至金管會副主委或主委看過才決行;坦承依力華票券96年6月22日及94年7月1日 致金管會函載,力長及益金等22家小公司於94年5月授信餘 額為26億1,520萬元,顯高於上述93年11月23日金管銀(四 )字第0000000000號函再分三年減少授信餘額之計算基準20億3萬元,且上述26億1,520萬元授信餘額至94年7月28日並 未減少,銀行局於94年7月28日金管銀(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示分三年縮減授信餘額之計算基準仍以20億3萬元為之,當時銀行局之處理方式確有不當而需改善之處;坦供知悉金融局90年1月5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號函及主管機關88至95年金檢報告均指明上述力霸集團之小公司均以虛偽循環買賣、虛偽對開發票、虛增營業額以窗飾盈收之事實,其等所以會准90年3月2日、91年6 月4日、93年11月23日及 94年7月28日公函所示縮減授信餘額之改善目標以目前觀之 ,其等亦感沈痛,且渠等未對假交易部分作任何處理及查知力霸集團用如許人頭戶掏空偌多金錢,其亦覺得心痛;是認於明知力華票券之長期違法情形從未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60條、第64條第4、5 、9款、第66條第4款、第67條 予以處分,亦未將所涉刑事部分移送偵辦,惟渠等係因考量授信戶之需要才准分年分期縮減授信餘額;是認國內其餘十二、三家票券金融公司均無如力華票券准其一延再延而援用財政部90年10月17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0號「票券金融公司對同一企業、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限額」規定第7點之情;等事實無訛。 ㈥從證人甲P○○、丙子○○供述之②③④⑤⑦⑧⑪⑬可知:其等 係依序簽擬93年11月23日金管銀(四)字第0000000000號、94年7月28日金管銀(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呈之承辦 人,其等簽擬各該公函時有參照91年5月15日力華票券申請 函及金融局91年6月4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相關文件資料,送呈時亦併檢附該等文件資料供上司核閱;證人丙子○○坦供因授信戶還不出錢來,故其等即希望伊等能 慢慢還錢,故上述94年7月28日函係依力華票券申請函內容 照單全收而予以核准,簽呈上去並無任何長官有不同意見,且逐級核轉至局長乙y○○判行,併供述94年4月底未能依上 述91年6月4日函示縮減之6億餘元,係力華票券與授信戶間 之關係;渠等復是認至本院作證前,渠等有與乙j○、i○○ 討論過,均認為上述94年4月底未縮減之6億多元,因無法令依據得以對力華票券作行政處分,且考量如不再予以展延,恐引起系統性金融風暴,因有此政策決定(按:此項供述,益加顯示相關承辦人員違法圖利力霸集團之犯意及犯行);於明知力華票券之長期違法情形從未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60條、第64條第4、5、9款、第66條第4款、第67 條 予以處分,亦未將所涉刑事部分移送偵辦及是認國內其餘十二、三家票券金融公司均無如力華票券准其一延再延而援用財政部90年10月17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0號「票券金融公司對同一企業、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限額」規定第7點之情;等事實無訛。 ㈦從證人i○○、乙j○、甲E○○供述之③④⑤⑥⑦⑧⑩⑪⑫⑬ ⑭⑮⑰⑱㉑㉒㉓㉔可知:渠等均有看過主管機關對力華票券所作93、94年金檢報告及91年6月4日台財融(四)字第 0000000000號函,且是認渠等均知悉中央銀行92年金檢報告指明力長等19家及益金等7家共26家公司為同一關係企業而 非上述91年6月4日公函所示二個關係企業;惟林、陳供述如因而即更正力華票券應多縮減一個淨值,會產生企業倒閉,影響市場安定,故於93年5月4日約談力華票券之董事長、總經理及業務經理責令伊等改善;呂供述中央銀行所謂併二個為一個關係企業之用語不明確,且渠等約談力華票券上述人等時,伊等尚不願併為一個關係企業。甲E○○亦供述90年10 月17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0號令公布後,僅有力華票券向其等申請縮減利害關係人授信餘額,其等因考量該公司無法馬上收回授信金額,故讓其慢慢縮減;而力華票券陳報予其等謂各該授信戶營運正常及繳息正常,且其等銀行局非各該授信戶之主管機關,其等無權去查各該授信戶之財務及業務,即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5條之權責分工,查小公司非銀行局權責,況銀行局之人力亦有未逮(按:此部分供述,顯有意曲解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5條意旨),且雖力華票券未能縮減94年4月底之6億餘元,惟因銀行局人力不足且各該授信戶營運及繳息正常,額度亦有減少,故其等仍於94年7 月28日函准再分三年減少利害關係人授信餘額,且其觀之金檢報告並未提及各該授信戶係空殼公司,故其等於94年7月 28日函准將上述未縮減之6億多元併入並無不合;再金檢報 告若有記載力華票券相關人員背信,其等即會予以移送偵辦,而金檢報告所指力華票券有一、二十項違法事項,係常見之缺失,不見得違法,且虛偽循環買賣、對開發票經過2、3手,並未違反金融法令(按:此段供述非僅與事實不符,亦與法不合)力華票券自91年初至95年底僅減少利害關係人授信金額4億多元,係其等在行使行政裁量權(按:濫用行政 裁量權,亦顯有圖利之情),主管機關90年3月2日、91年6 月4日、93年11月23日、94年7月28日公函一准再准力華票券縮減,係其等行政裁量權(按:同上)。i○○亦供述其等自力華票券呈送之董事會議事錄(含附件)上知悉力霸集團所屬小公司財務狀況甚差,且金檢報告亦載明授信戶之徵、授信情形,與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5條規定之「必要」不符;是認其觀閱力華票券90年金檢報告有糾正授信戶力霸集團小公司虛偽循環交易、對開發票、虛增營業額、窗飾營收之情,其等於95年12月亦裁罰該公司600萬元;是認小公司一再 續約多年,有中長期授信之情,與票券金融管理法規定短期授信之旨不符。乙j○亦供述:其等無能力去查小公司之財務 及業務狀況,且為避免系統性風險,其等亦無奈地一步一步壓,要力華票券減少利害關係人授信額度及增資。渠等三人均是認國內其餘十二、三家票券金融公司均無如力華票券准其一延再延而援用財政部90年10月17日台財融(四)字第 0000000000號「票券金融公司對同一企業、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限額」規定第7點之情 ;等事實無訛。 ㈧從證人丙辛○○供述之②③④⑤⑥⑧⑨⑩⑪⑫⑬可知:是認上 述金融局91年6月4日函准力華票券申請依力長等及益金等二個關係企業分三年縮減其授信餘額之事,因事屬重大決策,其係主任秘書(兼四組組長)故須往上呈核,而渠等對於關係企業之背景,未直接去瞭解,其等皆係自金檢報告得知相關資訊;是認力華票券對於金融局依其申請而以90年3月2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號函准分次縮減利害關係人授信餘額之執行進度不理想及該公司88、89年對於利害關係人之徵、授信程序不當並其等對於票券公司之違法事項有權處罰或移送偵辦,惟其等從未對於力華票券之相關違法犯罪人員作處理;坦承92年4月渠等自中央銀行金檢報告得知力長等 19家及益金等7家共26家公司為同一關係企業後,即要求力 華票券併為一個關係企業,但該公司表示有困難,在其等一再要求下,直至93年11月23日公函核准再次分年分期縮減時始併為同一關係企業;供述依中央銀行91年金檢報告(檢查基準日:90年10月31日)指明上述26家公司中有10多家淨值為負數,多家淨值低於資本二分之一,金融局仍以91年6月4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力華票券分三年縮減授信餘額,係考量當時政策環境及票券金融管理法之授權而為,且當時因尊重六組之職權而未執行擔保品,其等僅看會簽稿而不看金檢被告內容(按:此項供述與其上述供述矛盾,亦與上開證人供述相間);是認其明知上述力霸集團所屬小公司有虛偽循環買賣、虛偽對開發票、虛增營業額、窗飾營收之事實,及金融局亦以91年4月4日台財融(六)字第 0000000000號函致力華票券指明該事項,卻仍於其在金融局任四組組長、主任秘書、副局長期間之90年3月2日、91年6 月4日及93年11月23日一再核准力華票券分期分次縮減(按 :該公司一再地未依申請及經核准之分期縮減,多係長期在金融局及銀行局任職之相關承辦人員,竟一而再、再而三地准其分期分次縮減,顯有縱容及配合有至圖利之情),亦不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5條規定派員或委託相關機構往查小公司財務及業務狀況,係因在當時整體環境下,要求該公司調降授信額度;於明知力華票券之長期違法情形從未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60條、第64條第4、5、9款、第66條第4款、第67條予以處分,亦未將所涉刑事部分移送偵辦;等情在卷。 ㈨從證人乙乙○○供述之②③④⑤⑥⑦⑧可知:金管會檢查局對 於力華票券所為之檢查報告均分送予銀行局及力華票券;該檢查局之檢查報告,如發見有涉及犯刑事法律者,渠等應予移送偵辦,至行政處分則於業務局(銀行局、保險局、證期局)核閱金檢報告後,認有無行政違失再決定是否行政處分;供明其聽到職司檢查力華票券業務之胡亞生告知該公司怪怪的;供述因上述授信戶之主管機關非金管會,故金管會銀行局、檢查局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5條去查各該授信戶之財務及業務狀況與體制不符,其等自不會去查各該授信戶,且對於力華票券由未擔任任何職務之甲○○控制董事會亦未為任何處理;等情在卷。 ㈩從證人x○○供述之①至⑪可知:是認在其於91年2月1日至91年12月2日任財政部長期間,未依財政部暨所屬機關權責 劃分規定,批示應由部長批示之公文,而由其他單位幫其批示判行,91年6月4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即係依往例授權單位主管決行;對於90年3月2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號函【同意力華票券第一階段(按:89年12月31日前)縮減利害關係人授信餘額30%期限延至90年6月底前 ,第二階段(按:90年6月底前)展延至90年12月底前完成 】,依上開財政部暨所屬機關權責劃分規定由財政部長顏慶章親自判行,而比該函更為重要之上述91年6月4日公函本應由時任財政部長之x○○判行,卻由常務次長乙甲○○判行, 竟答非所問,不知所云,僅稱其未見到該91年6月4日公函,併謂乙甲○○係依往例核判該公函,惟其不知乙甲○○係依何種 資料據以核判該公文,而對於力華票券違反票券金融管理法第28條持有大量之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一定等級以上公司(含小公司)股票作擔保及中央銀行金檢報告自88年起每年均指明力霸集團所屬小公司有虛偽循環交易、虛偽對開發票、虛增營業額、窗飾營收情事及力華票券之違法、違令事項一年比一年多,主管監理之財政部均不查辦,亦未依法要求撤換相關負責人,若非實問虛答、答非所問,顧左右而言他,即答以法辦是法院之事;對於依上述財政部暨所屬機關權責劃分規定金融機構等重大缺失改善、追蹤管理、調查報告、金融舞弊等事項,均應送至部長核定,為何其竟不知道,竟無法答覆;供述金融監理機關因人力不足不會實質審查到票券公司與客戶間之事,而因人力配置不足,故不可能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5條規定實地訪查小公司,旋即改稱為何財政部不依該法條為之,其不知;供明金融機構如知悉申請授信戶是紙上公司,未實際營業,不可以予以授信;如授信當時不知是紙上公司,嗣後得知,該金融機構即應設法收回授信金額,如主管機關知悉上情,即應予以糾正改善,再不改善,應依法處罰;等在卷。 從證人甲天○供述之①至⑦可知:其自91年12月2日至95年1月 20日擔任財政部長,對於財政部暨所屬機關權責劃分規定沒有意見;是認在其任財政部長期間,中華商銀之問題較為重大,金融局將之列為重點,惟90年3月2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號函由顏慶章部長親自判行即為重大事件,其知悉主管機關於91年、94年各准力華票券分三年縮減利害關係人授信餘額一次,中間之時間監理均無問題;是認中華商銀、力霸集團財務狀況很差,應特別注及金檢報告並持續追蹤其違失,務必不使其惡化,如無法改善即應追管;虛設行號本身即為違法,金融機構對其所為放款及擔保品均不合規定,主管機關應予糾正,糾正未獲理會即應予以行政處分,其不知為何金融局及銀行局相關承辦人員未予處理;惟對於其等均無法回答何種情況比力華票券之問題更嚴重,亦答非所問,不知所云;等在卷。 綜上:㈠上開證人對於主管機關自88年起就力華票券每年之業務檢查所作之金檢報告及90年5月3日台財融(六)字第 00000000號函均認定力長及益金等27家公司為同一關係企業及利害關係人,而主管機關相關承辦人員(含其上司)卻於91年6月4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認定為二個關係企業,均未能為合法、合理之說明及解釋;㈡90年3月2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號函准力華票券分期展期縮減利害關係人授信餘額30%及20%, 既未做到且授信餘額不減反增(詳力華票券理由伍. 一.4 所載)而主管機關相關承辦 人員(含其上司)竟於91年6月4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將力長等20家及益金等7家分為二個關係企業及 分三年依序10%、20%、70%減少授信餘額,亦未能為合法、合理之說明及解釋;㈢對於主管機關88年至95年金檢報告指出違法違令事項一年比一年多,渠等一直束手無策,渠等亦無法為合法、合理之解釋及說明;㈣對於中央銀行於92年2月即已函告金融局上開27家公司為同一關係企業,該局92 年4月29日台財融(六)字第0000000000號函亦據以敘明原 認定為二個關係企業之授信限額應合併控管,惟金融局相關承辦人員(含其上司)竟拒未更正91年6月4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示二個關係企業併為一個關係企業及應減少授信金額,顯有圖利情事;㈤90年3月2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號函准准力華票券分期展期縮減利害關係人授信餘額30%及20%, 既未做到且授信餘額不減反增而跳票及力華票券依91年6月4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示93年5月1日至94年4月30日應縮減授信餘額力長等560,490千元及益金等80,080千元,至93年11月23日金管銀(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前之93年10月底,力長等僅減少3,100千 元,益金等僅減少4,100千元,已可見各該授信戶至94年4月底無法達成上述縮減目標(詳力華票券理由伍. 一.6),銀行局相關承辦人員(含其上司)竟以上述93年11月23日函准再分三年縮減授信餘額,且其計算基準係以已達成至94年4 月底應縮減目標即授信餘額為20億3萬元,均顯有未合,亦 有圖利之情;㈥從88年至95年金檢報告均一再指明力霸集團所屬小公司有虛偽循環買賣、虛偽對開發票、虛增營業額、窗飾營收,90年1月5日台財融(substr(idapt號函亦同 此認定,金融局及銀行局相關承辦人員(含其上司)竟一再地明知力華票券及各該授信戶均未能完成縮減授信餘額目標仍多次准予分期分年減少,即於90年3月2日、91年6月4日、93年11月23日及94年7月28日函准縮減(分期分年)利害關 係人授信餘額,與上述㈤均有非但損害公權力之公信力之情,更有圖利之情;㈦政府之紓困方案係針對營運正常及繳息正常之企業而言,為渠等所是認並有財政部與中央銀行89年7月21日邀集各金融機構召開「研商傳統產業貸款相關問題 會議」之決議及財政部89年7月28日台財融字第00000000號 函在卷可憑,上開力霸集團所屬小公司自87、88年間起即無營業,縱繳息正常亦不符上開紓困方案所指營運正常企業,且對於金融機構准予利害關係人授信部分,乃主管機關監理重點,對於授信戶是否為同一關係企業及力華票券之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自應予以實質審查,此為證人乙甲○○所供明 ,其他證人供謂採書面審查云云,要屬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則金融局及銀行局相關承辦人員(含其上司)為配合力華票券而故意漠視政府紓困方案所指企業須營運正常及繳息正常之旨及違反監理時應予以實質審查始足以達成法律規定監理機制及目的之本旨,致長期圖利力霸東森集團;㈧渠等均明知力華票券之上開27家授信戶(利害關係人)所提供擔保品多以未公開發行且未實際營業之力霸、東森集團所屬小公司股票(甚多淨值已為負數或低於資本二分之一)並無擔保實益,各該部分形同無擔保授信,竟長期縱容未採取有效作為,致令本案爆發,各該擔保品毫無價值,長期圖利力霸集團損害力華票券股東及社會大眾(含投資人及債權人);㈨渠等均明知力華票券自88年起從未完成其對於主管監理機關改善之承諾或主管監理機關之要求(命令),竟一再地准其分期縮減利害關係人授信餘額(核准公函:89年6月1日台財融字第00000000、90年3月2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91年6月4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0、93年11月23日金管銀(四)字第0000000000、94年7月28日金管銀(四 )字第0000000000等號函)如此力華票券一再跳票,主管機關一再准其展期分期,卒致本案爆發,若非故意圖利、包庇,何克致此?㈩力華票券一再跳票,主管機關一再准其展延分期,在國內十二、三家票券公司,唯力華票券而已,惟因該十二、三家票券公司之歷次董事會紀錄(包括相關附件)均有檢送主管機關金融局審查,金融局對於各該票券授信予利害關係人之金額等情,皆瞭若指掌,加以金融局監理力華票券之過程,有如上述(併參力華票券附件二十二所示公文),是財政部90年10月17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0號令頒「票券金融公司對同一企業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限額規定」第7條:本規定發布前 既有之保證、背書案件,不符本規定者,除經財政部核准外,應自本規定發布日起六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似有專為力華票券所為而制定之情,亦足啟人疑竇,而力華票券相關人員及小公司負責人等長期分別共同涉犯刑法背信、偽造文書、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第60條第1項、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銀行法第125條之2等罪嫌竟未移送偵辦,且主管機關對於力華票券違背票券金融管理法應依同法第64條第4、5、9款、第66條第4款、第67條規定予以行政裁罰部分亦均未予裁罰。再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5條既規定「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票券商或其關係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為前項規定事項之檢查,並向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其費用,由票券商負擔。」則主管之金融局及銀行局(含其上司)自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票券商或其關係人之業務、財務或其他事項,且其費用由票券商負擔,乃渠等卻故意曲解該法條併謂主管機關無權檢查力華票券之授信戶(利害關係人)之財務、業務狀況云云,徒以人力不足、無此能力情詞卸責,在在足見金融局及銀行局相關承辦人員(含其上司)濫用行政裁量權或假藉行政裁量權之名,行圖利之實至明。五、觀諸卷附財政部96年8月3日台財秘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 附附件財政部90年至93年6月30日止與金融局間之分層負責 明細及權責劃分(本院函查卷)相關部分,其中90年10月12 日修正彙編第125頁第32至37點「金融機構年度檢查計畫及其他有關之重大檢查事項;金融機構經營不善影響正常營運應予專案處理之案件;金融機構逾期放款催收清理監督之重大事項;金融機構發生舞弊、被搶或其他偶發事件之申報、處理及處分之重大案件;金融機構違反法令規定情節重大之案件;維護金融秩序或保障公益之重大因應措施」係規定財政部授權金融局代擬而不代判部稿,92年12月12日修正彙編第97頁第3點、第104頁第62、63、65、67點(即除上開第35點改列為財政部授權金融局代擬代判部稿外,其餘)亦同上規定財政部授權金融局代擬而不代判部稿;復觀諸卷附金管會96年8月2日金管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附件金管會暨所屬銀行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及權責劃分表(本院函查卷),其中金管會銀行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共同事項第18點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移送檢調單位之擬議,第25點對於主管業務之指導、監督及考核等事項,均應由科長(或承辦人)擬辦公文(或審核)呈送組室主管審核轉呈主任秘書而副局長而局長核轉副主委、主委核判,第126點金融機構 董監事會議紀錄有重大事項者,應由科長(或承辦人)擬辦公文(或審核)呈送組室主管審核轉呈主任秘書而副局長而局長核定或核轉副主委、主委核判;個別事項第四組部分第3點有關貨幣市場之督導管理及考核事項、第4點其他金融市場有關案件之研究及處理,其公文之擬辦、審核等呈送程序均與上述共同事項第126點之呈送程序相同;其中金管會與 所屬各局間權責劃分表共同事項第9點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 大裁罰案件、第18點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移送檢調單位之擬議、第25點對於主管業務之指導、監督及考核等情事,皆係由各局擬報後送副主委、主委核定;第35點有關權責劃分規定事項,由各局擬報後送副主委、主委核定或核轉、第36點機關內部分層負責規定事項,由各局擬報後送副主委、主委核備;其中銀行局與金管會間權責劃分表個別事項部分第17點至22點「⒘金控公司及銀行業函報之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件;⒙金控公司及銀行業財務資訊揭露制度之規劃及監督事項;⒚金控公司及銀行業檢查報告之處理及必要之追蹤考核;⒛金控公司及銀行業一般性限制措施之處理事項;金控公司及銀行業發生舞弊、被搶或其他偶發事件之申報、處理及處分之案件;金控公司及銀行業經營不善影響正常營運應予專案處理之案件」均係由銀行局(長)擬報呈送副主委、主委核定,或由其逕行核定(上開第17點至22點工作項目、備考及說明所載銀行法規定,依銀行法第47條之2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1至53條,於票券金融公司部分予以準用)。從而,關於主管機關對於力華票券之上述監理事項,率皆應呈送部長或主任委員(在93年6月30日以前由財政部 長,在93年7月1日以後由金管會主委)核判係屬法令規定,自非可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或係以慣例為由便宜行事,否則,該法令豈非形同具文,使有意規避責任者因而毋庸負責,有意僭越以圖取利益或達到某種目的之人,因破壞既有之規定而達成其目標,殊有違權責相符之立法本旨甚明。即以90 年3月2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號函同意89年時任金融局副局長之乙y○○偕同l○○等人奉局長黃○○之命於89年4月21日約談力華票券董事(力霸集團實際負責人)甲○ ○、總經理丙Y○○等人結果,渠等承諾以89年3月底該公司 准利害關係人授信餘額23億7,200萬元為基準,分二階段調 降即㈠於89年12月底前減少30%㈡於90年6月底前減少20% ;嗣因該公司無法達成第一階段調降目標,申請展延,因准予第一階段展延至90年6月底前完成,第二階段至90年12月 底前完成之旨之公函,經承辦人擬辦公文逐級呈核至部長顏慶章核判,有各該函在卷可稽(本院函查卷第308頁、函 查卷㈤第249、250頁、函查卷㈦第135頁)且證人丁己○○亦 到庭結證:其核判93年11月23日金管銀(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時,認為力華票券93年11月1日力華字第93269號函係依該公司與乙y○○局長洽定之處理方式相同,故其即依局長 乙y○○指示代判行,但有呈送金管會副主委或主委核閱才決 行,屬實,參以財政部金融局及金管會銀行局相關承辦人員(含其上司)皆係服務公職多年,甚至已有年資二、三十年之公務員,長期在財政單位工作,對於所司何職及職務範圍並公文應呈送何層級核閱及決行,均屬知之甚稔,併有上述分層負責明細表及權責劃分表附卷可查,衡情論理及揆諸實際,要無越權決行而隱瞞應由上級知悉事項之情與必要等情以觀,均已可見財政部金融局或金管會銀行局就上開分層負責明細表及權責劃分表所列各點應呈送部長或主任委員核判事項,各該相關承辦人員均會依各該規定呈送其核閱無訛後再代判行,殊無疑義。至證人x○○、甲天○、乙午○○、乙甲○ ○、丙b○○、乙戊○○、l○○、乙y○○、丁己○○、丙子○○、 甲P○○、i○○、甲E○○、乙j○、丙辛○○之供述中有先後矛 盾情詞或有無法回答或實問虛答或不知所云或顧左右而言他等情,有如上列其等供證各點,執行公務之公務員何以對其職務上應具備之專業知識有所誤解及對於已處理之公務事項竟於本院作證時呈現左支右絀,欲蓋彌彰之窘象,殊屬難以想像,再參以上述肆.1. 關於力華票券對利害關係人(及同一關係企業)違反法令授信部分之事證與上述伍. 一至五事證互核對照勾稽結果,加上倘認力長等20家及益金等7家公 司係二個關係企業,則何以該二個關係企業依91年6月4日台財融(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應於92年4月底前(第一年 )縮減之10%金額,全係由力長等20家關係企業償還( 111,470千元),益金等7家僅還12,600千元,93年4月底及 94年4月底力長等依序償還195,900千元及20,100千元,益金等依序償還21,900千元及1,000千元,為被告乙f○○等人所 是認,且有力華票券函復償還統計表存卷(力華票券92年5 月8日力華字第92096號函及附件,93年5月10日力華字第 93115號函及附件,94年5月10日力華字第94076號函及附件 ,均存放本院函查卷)可證,又力長等20家及益金等7家 自94年6月至95年12月之各月底授信餘額分列如下: (新台幣:千元) ┌─────┬────┬────┬────┬────┬────┬────┬────┬────┬────┬────┬────┬────┬────┬────┬────┬────┬────┬────┬────┐ │金 年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94.6 │ 94.7 │ 94.8 │ 94.9 │ 94.10 │ 94.11 │ 94.12 │ 95.1 │ 95.2 │ 95.3 │ 95.4 │ 95.5 │ 95.6 │ 95.7 │ 95.8 │ 95.9 │ 95.10 │ 95.11 │ 95.12 │ │公司 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力長等20家│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益金等7家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授信餘額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有合作金庫銀行暨國泰世華銀行指派力華票券金融公司接管小組96年8月13日力華字第96146號函檢送力華票券於各該月份之次月中向金管會(銀行局)陳報力長等20家及益金等7 家每月減少授信金額之情形,及各該授信戶押值不足之金額情形等文件資料附卷可查(均在本院函查卷內),顯見金融局及銀行局相關承辦人員早已確知力華票券相關人員及小公司負責人等在甲○○父子之操控而渠等亦配合掏空力華票券等情,及被告乙f○○、甲s○○於審理時均供證因甲○○與 主管機關都溝通好了,所以呈送上去的公文,主管機關都會核准在卷,足認主管機關相關承辦人員(含其上司)殊有違反不作為及放縱力華票券相關人員及小公司負責人等(詳上述)之違法犯罪,進而包庇及配合其犯罪等情以觀,在在益證被告等犯罪事證明確,所辯顯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其此部分之犯行,堪已認定。 丁、友聯產險公司部分 犯罪事實 一、甲○○係力霸集團創辦人,亦係友聯產險等力霸集團旗下公司及無實際營運之連恆公司、連南公司、菁達公司、程星公司、仁湖公司、英湘公司、連湘公司、棟信公司、棟宏公司、匯聯公司,長森公司、金東公司,益金公司、日安公司、冠東公司、德台公司、樹嘉公司、力森公司、勇禾公司、瑞高公司、輝東公司等小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關於力霸集團所屬小公司登記名義負責人及起訖時間,詳亞太固網附件二及上述附表貳之2 所示);丑○○○係力霸、嘉食化公司董事長;甲K○○(病重中,本院裁定停止審判)係丑○○○之父 ,自民國79年7月1日起至92年7月1日擔任友聯產險董事長,乙P○○係甲○○之前妻【係丁○○、癸○○之母,即係乙E○ ○(丁○○之妻)、蔡雪卿(癸○○之妻)之婆婆】,自民國92年8月1日起迄案發時擔任友聯產險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主席,參與重要契約或授信案件之審核及決議,對外代表友聯產險;丁○○係甲○○之次子,自84年起迄案發時擔任友聯產險副董事長、嘉食化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理、力霸公司董事,負責參與友聯產險、嘉食化公司、力霸公司重大契約或授信、融資案件之審核及決策;子○○為甲○○之弟,自77年7月1日起迄今擔任係友聯產險董事並擔任總經理(且為力霸公司董事),職奉董事長之命,執行董事會會議之決議,並綜理友聯產險保險、放款、投資、人事及其他相關業務;蔡雪卿(通緝中,到案後另結)係癸○○之妻,自85年至94年6月3日止擔任友聯產險董事,乙E○○為丁○ ○之妻,自78年7月30 日起迄案發時均擔任友聯產險董事,均負責參與友聯產險重大經營或授信案件之董事會決議;辛○○為甲○○之子,自94年6月3日起迄案發時,接替蔡雪卿擔任友聯產險董事,負責參與友聯公司重大經營或授信案件之董事會決議;丙Q○○於80年代即擔任友聯產險經理人,深 得甲○○、子○○之信任,自87年8月1日起至95年7月1日擔任友聯產險之財務長(財務副總經理),負責參與友聯產險重大財務、投資、授信事務之審核,並依總經理及甲○○之指示執行上開事項;E○○自89年7月1日起至90年12月1 日擔任財務部副理,負責綜理財務部及放款、投資事務之審核;乙D○○分別自90年12月1 日起迄案發時擔任友聯產險財務 經理及自93年3月26 日起擔任董事會紀錄,負責綜理財務部及放款、投資事務之審核及擔任董事會紀錄;V○○自83年1月11日至92年12月22 日擔任財務部高級專員(自92年5月1日起併任小嘉莘26家小公司總稽核),負責輔佐經理管理財務部及放款、投資事務之覆核;乙W○○自86年6月1日至91年 10月11日擔任友聯產險財務部資金運用科科長、襄理,負責放款、投資事務之初審;丙A○○自89年8月21日至93年1月9 日擔任友聯產險財務部辦事員、專員,負責放款徵信、經辦投資事務;g○○自89年4月1日迄案發時擔任友聯產險財務部辦事員、資金運用科專員,於93年1月9日丙A○○離職時起 ,由其接任丙A○○之工作,負責放款徵信、經辦投資事務。 而甲K○○、乙P○○、丁○○、子○○、蔡雪卿、乙E○○、辛 ○○、丙Q○○、E○○、乙D○○、V○○、乙W○○、丙A○○ 及g○○等均係受友聯產險全體股東之委託,應審慎依據友聯公司所規定之相關投資及徵、授信準則、主管機關關於金融機構徵、授信作業規範及保險法等法令規範辦理資金投資、對客戶授信或資金供給業務,均係為友聯產險處理事務之人。 二、依據保險法、保險法施行細則、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及財政部為避免對於授信戶之同一關係人授信過度集中,並防範關係人間因經營失控產生連鎖效應損害金融機構債權而制定之「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等規定,友聯公司公司於辦理投資、授信業務時應注意如下規範: ㈠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保險法第146之2條) ㈡保險業以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每單位放款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其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保險法第146之3條) ㈢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限制: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 其限額,由主管機關定之。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 同一關係人之範圍,包含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配偶為負責人之事業;同一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369條 之1至第369條之3、第369條之9及第369條之11規定。另第146條之3第3項所列舉之放款對象,利用他人名義向保險 業申請辦理之放款,適用第146條之3第3項規定及向保險 業申請辦理之放款,其款項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使用,或其款項移轉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有時,推定為前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之人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保險法第146之7條、第146之8條) ㈣保險法所稱主要股東係指持有保險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主要股東為自然人時,本人之配偶與其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應計入本人之持股。本辦法所稱辦理授信之職員,係指辦理該筆放款有最後決定權之人員。本辦法所稱職員,係指保險業編制內聘用(任)之全體員工,但不包括保險業務員。本辦法所稱同一利害關係人係指保險業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及與其有利害關係者。(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2條) ㈤保險業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放款,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如對同一放款額戶之每筆或合計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一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出席董事對與本人或與本人有利害係者之案件,應行迴避。未予迴避者,其表決不計入表決權數。前項放款限額、放款總餘額、放款條件及同類放款對象規定如下: 1、放款限額,指保險業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放款,其中對同一自然人之擔保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二;對同一法人之擔保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十。對同一利害關係人之擔保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三十。2、所稱放款總餘額,指保險業其負責 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放款,其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一‧五倍。所稱十足擔保,指保險業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放款餘額,應不高於放款當時對其提出之擔保品覈實鑑估後所估價值之一定成數。保險業依本法第146條之3第1項第2款規定徵取以不動產為擔保之抵押放款,應設定登記第一順位抵押權,以動產設定抵押者,亦同。保險業應建立放款限制對象、關係企業及相關自然人之放款歸戶制度資料,並應配合人員異動及股權變動隨時更新資料。(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3~5條) ㈥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為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時,其單一交易金額未達新台幣一億元者,得以新台幣一億元為最高限額,且交易總餘額不得逾新台幣二億元。(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限額規定第4點) ㈦ (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第13條)企業放款案件應索取基本資料如下: 1、短期放款(一年期以下之放款): (1)放款戶資料表。 (2)登記證件影本。 0000 (3)章程或合夥契約影本。 (4)董監事名冊影本。 (5)股東名簿或合夥名冊或公開發行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 (6)主要負責人、保證人之資料表。 (7)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或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 (8)最近稅捐機關納稅證明影本。 (9)同一關係企業及集團企業資料表。 (10) 有關係企業之公開發行公司最近年度之關係企業三書表。 2、中長期放款(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之放款): (1)週轉資金放款(包括短期放款展期續約超過一年以上者):除與前款一至十目相同外,總放款金額(包含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歸戶餘額及本次申貸金額,下同)達新台幣二億元者,另加送營運計畫、現金流量預估表、預估資產負債表及預估損益表。 (2)其他中長期放款: 除與前款一至十目相同外,總放款金額達新台幣二億元者,另加送個案預計資金來源去路表、營運計畫、現金流量預估表、預估資產負債表及預估損益表。 ㈧ (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第19條)企業放款案件之徵信範圍如下: 1、短期放款: (1)企業之組織沿革。 (2)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一般信譽(含票信及債信紀錄)。 (3)企業之設備規模概況。 (4)業務概況(附產銷量值表)。 (5)存款及放款往來情形。 (6)保證人一般信譽(含票信及債信紀錄)。 (7)財務狀況。 (8)產業概況。 2、中長期放款: (1)週轉資金放款(包括短期放款展期續約超過一年以上者):除與前款一至八目相同外,總放款金額達新台幣二億元者,另增加償還能力分析。 (2)其他中長期放款:除與前款一至八目相同外,另增加營運計畫與分期償還能力分析。 3、中長期放款: 除與前款一至五目相同外,另增加行業展望、營運計畫。 ㈨辦理放款業務應本安全性、流動性、公益性、收益性及成長性等五項基本原則,並依借款戶(people )、資金用途(purpose)、償還來源 (payment)、債權保障(protection)及放款展望(perspective)等五項審核原則 (5P)核貸 之。辦理放款業務應具有風險管理意識,對借款戶資金用途宜注意評估其正當性、合理性及必要性;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放款、股票質押放款業務等宜加強評估其放款風險,並依有關法規自訂風險管理之相關規定。辦理企業放款,宜注意評估企業與其聯屬企業暨相關自然人等資產、負債與營運狀況,必要時得徵提合併財務報表,以瞭解聯屬企業整體之財務資訊,俾綜合評估其實際資金需求。 (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第31~33條) ㈩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固定資產,應先洽請專業鑑價機構出具鑑價報告,交易金額如達10億以上者,應先請2 家以上專業鑑價機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第6條) 三、緣於民國87、88年間起,力霸集團實際負責人甲○○因嘉食化公司投資化纖廠虧損嚴重,復以嘉食化及力霸公司股票在銀行設質比例過高,股價下跌回補壓力沉重,竟與丁○○、子○○等,共同基於掏取友聯產險資金挹注力霸及嘉食化公司資金缺口之犯意聯絡,在有違背職務犯意聯絡之甲K○○、 乙P○○、乙E○○、蔡雪卿(通緝中)、辛○○、丙Q○○及下 列部分知情,部分不知情以買賣不動產方式掏空,而均知悉擔保品放款方式掏空之職員甲宇○○(未據起訴)、E○○、 乙D○○、V○○、乙W○○、丙K○○(未據起訴)、丙A○○及 g○○之配合作業程序下,以「買賣不動產」、「擔保品放款」方式,掏取友聯產險公司資產(除甲○○、子○○、丁○○、乙E○○、丙Q○○始終參與各該行為,甲K○○、乙P○○ 、蔡雪卿、辛○○各依其擔任董事期間之參與各該行為負責外,其餘人等各依其任職財務部,承辦上述工作期間依上述分別不知情、知情方式依示作業),茲將渠等犯行臚列如下: ㈠以虛偽不實且不合營業常規之不動產買賣付款方式將友聯產險資金融通予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及甲○○等虛設之仁湖、英湘、連南、棟宏、棟信、匯聯國際、長森、連恆、連湘、程星及益金等11家人頭公司,藉此間接掏空友聯產險逾新台幣 (下同)12 億5,081萬9,000元,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l 條第l項第2、3款之犯行部分: 甲○○因力霸集團資金嚴重短缺,在融資款項還本繳息壓力下,為彌補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之資金缺口,且因控制關係知悉集團內之友聯產險尚有可運用資金,竟與甲K○○、丁 ○○、子○○、乙E○○、蔡雪卿及丙Q○○,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及第三人不法利益,而使友聯公司為不利益交易及違背保險業經營規範之概括犯意聯絡,自88年1月間起至89年7 月及90年3月間在友聯公司完全未評估之情況下,將如後列1至5所示利害關係人力霸、東森集團所屬公司之乏人問津、 有安全疑慮或與訂戶間存有產權糾紛之不動產或各該公司為取得友聯產險資金之不動產,以虛偽不實且不合營業常規之不動產買賣付款方式虛偽出售與友聯產險,套取友聯產險資金達12億5,08 1萬9,000元及9,000萬元(詳后述)。渠等為符合內部程序,明知友聯產險並未詳細評估此等不動產投資需求,且此等購買不動產之交易,將造成友聯產險擁有大量無法產生立即利益之不動產,詎仍由甲○○與具有犯意聯絡之財務長丙Q○○事先談妥,於簽約時即支付高達約8成之款 項或明知該不動產早已設定抵押權予他人而無殘值或殘值尚少,竟予簽約時即支付6至8成之價金之不合營業常規交易且不利益之條件,再由丙Q○○指示財務部明知虛偽交易之承辦 人乙W○○製作簽呈,逐級經亦知此部分虛偽交易情事之財務 部高級專員V○○、財務部副理E○○或其前手甲宇○○、會 簽不知虛偽交易之會計部經理丙d○○後,轉呈財務長丙Q○○ 、總經理子○○、董事長甲K○○核章;且渠等明知依法必須 提交友聯公司董事會討論、決議,然後列不動產交易均由甲○○指示力霸公司主任秘書乙天○○,或由乙天○○指示知情而 有行使偽造業務上作成文書概括犯意聯絡之乙W○○、丙A○○ 或g○○(依其任職財務部期間,即乙W○○89年8月20日前 、丙A○○89年8月21日至93年1月8日、g○○93年1月9日以 后至案發時),製作業經董事決議通過之虛偽不實董事會會議紀錄即業務上之文書後,經乙天○○修飾退回重繕無誤,再 由乙天○○於紀錄欄位用印以示其係紀錄(93年3月份第18屆 第85次起之董事會議事錄之製作、修改完成程序同上,但紀錄欄改蓋乙D○○印章,乙D○○亦明知而用印而予以配合), 資為董事會議實際開會證明,復將該虛偽不實之董事會議紀錄交由其或交由乙W○○、丙A○○、g○○(在其製作董事紀 錄文稿期間)分送明知均未出席董事會議之甲K○○、丁○○ 、子○○、乙E○○、蔡雪卿等董事會成員簽名於董事會簽到 簿,渠等董事均明知董事會並未實際召開,亦無行使董事職權,及董事會議事錄依法令均應呈送主管機關核閱及備查,併董事會議事錄乃公司經營及執行業務之依據,竟共同基於違背董事職務及行使偽造業務上作成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多次虛偽配合製作虛偽不實之董事會紀錄(95年7月1日以後即分別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旋由子○○指示所屬人員函送主管機關核閱及備查,致生損害於友聯產險及主管機關審查之正確性(下列有關友聯產險董事會議事錄之記載及送達簽名方式,均同上述);待甲○○等自友聯產險非法套取資金後,再以「內部銷售作業錯誤」、「受921地震影響 無法順利完工」、「未能覓得適當房屋搬遷」等為由,分別於簽約後不久,即由友聯產險或力霸、嘉食化公司、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等主動提出「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陸續將大部分不動產買賣解約;依常理力霸等公司應立即退還預付房地款及依約支付違約金,然友聯產險並未積極訴追前述債權,甚至同意連恆等人頭公司及力霸、嘉食化、東森媒體科技以開立遠期票據方式不斷展延迄今(東森媒體科技部分,於92年底清償),並調降違約金或以長時間分期票據為之,任由甲○○將前開協議解約不動產尋覓買主再次出售與他人,達到一屋二賣之不法目的。截至95年12月29日,力霸、嘉食化及連恆等公司僅還款3億7,626萬8,408元,總計藉此不合 營業常規且違背職務之不動產交易掏空友聯產險逾12億5,081萬9,000元。詳細交易情形分述如下: ⒈88年1月至7月間,甲○○、丁○○等人明知力霸集團亟需資金週轉,且皆明知力霸公司與友聯產險公司係保險法上所定利害關係人乃眾所周知之事,為免被發覺不合法之關係人交易事實,因先利用連恆、程星、仁湖、英湘、連湘、棟信、棟宏、匯聯國際、連南及長森等10家小公司(負責人依序為丙M○○、丙庚○○、I○○、丙M○○、丙M○○、丙黃○○、丙黃○ ○、乙天○○、丙M○○、辰○○)與力霸公司簽訂契約購買桃 園縣八德市○○段○號12463等218戶房地契約,僅支付10% 預付款並未實際取得所有權,因依保險法第146條之3規定,保險業者不得辦理信用貸款,竟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以買賣不動產為名,實與甲K○○、乙E○○、丁○○、子○○、 丙Q○○、甲宇○○、V○○、乙W○○等人共謀以虛偽之不動產 買賣契約,共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之不法利益,及使友聯公司為不利益交易之概括犯意聯絡,對連恆、程星、仁湖、英湘、連湘、棟信、棟宏、匯聯國際、連南及長森等10家小公司辦理無擔保貸款。首先由丙Q○○依甲○○指示而指示乙W ○○依渠等已談妥買賣標的物、價金、簽約時間、簽約時即支付價金之8成及顯然不利於友聯產險之契約條件內容(如 違約罰等)擬具簽呈,層送V○○、甲宇○○(或E○○依其 任期及簽呈上核章為準)核轉丙Q○○、子○○呈送甲○○核 蓋董事長甲K○○職章,並批示提送董事會,甲○○、丁○○ 、子○○、丙Q○○等人明知未實際召開董事會,仍由甲○○ 指示乙天○○分別於88年1月8日(第16屆第60次)、88年1月 13 日(第16屆第61次)、88年1月16日(第16屆第62次)、88 年1月28日(第16屆第64次)、88年2月9日(第16屆第66次)、88年2月12日(第16屆第67次)、88年4月8日(第16 屆第72次)、88年4月16日(第16屆第73次)、88年4月28日(第16屆第75次)、88年6月28日(第17屆第7次)依上述方式著由乙W○○製作不實之董事會議紀錄,經其認可而蓋印於 紀錄人欄(各該次董事會議之時、地、未出席而簽名董事姓名及議事錄記載決議要旨等詳如上開附表肆之3),決議由 友聯產險向連恆等10家小公司以9億3,764萬元購買桃園縣八德市○○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建號12463等218戶房地(關於上述友聯產險董事會決議日期、屆次、未參與董事會議而簽名之董事、買賣契約簽約日期、交易對象、買賣標的、友聯產險與各該公司交易總價金及付款方式,詳如友聯產險附件一;友聯產險與各該公司買賣建物建號、坪數、地址、價格等詳如友聯產險附件二),並經甲K○○、丁○○、子 ○○、乙E○○等董事簽名,友聯產險竟於簽約後10日內各支 付如友聯產險附件四即起訴書丙三所示付款方式欄之金額,即支付7億4, 040萬元(總價款9億3,76 4萬元,近總價款8 成即78.964%),供甲○○、丁○○等人使用,上開董事會議事錄旋分別函送主管機關核閱及備查,而予行使而生損害友聯產險之財產及利益並主管機關審查之正確性。因前述房地所有權無法移轉過戶,甲○○等人惟恐財政部保險局查獲該公司違法信用貸款,於89年2至6月間,以「921震災無法 完工」為由主動要求解約,並將7億4,040萬元列為應收帳款,惟友聯產險卻僅向前述公司索回不到4成之解約金,解約 迄今連恆等公司僅還款友聯產險3億366萬元,至今尚欠友聯產險4億3,674萬7,000元。(關於友聯產險預付款予連恆等 10家公司之金額、付款日、帳戶、解約日,及該10家公司自89年至95年各返還解約款,及至今尚欠友聯產險金額等均如友聯產險附件三) ⒉89年6月及12 月間,甲○○與丁○○、子○○、丙Q○○謀議 ,推由渠等以友聯產險向關係人力霸公司依序購買「力霸山河」房地 (址設:台北縣中和市○○段000地號及其上建物 ○○○路000號6樓之1等)37 戶、15車位及4戶、2車位計41 戶及17停車位,總價款2億7,121萬4,520元,友聯產險於簽 約之始,即支付2億1,865萬4,000元之高額預付款(高達總 價款之8成,關於上開41戶及17停車位之樓號、建坪數、房 地價金等,均詳如友聯產險附件五所示),由丙Q○○依甲○ ○指示而指示乙W○○依渠等已談妥買賣標的物、價金、簽約 時間、簽約時即支付價金之8成及顯然不利於友聯產險之契 約條件內容(如違約罰等)擬具簽呈,層送V○○、甲宇○○ (或E○○依其任期及簽呈上核章為準)核轉丙Q○○、子○ ○呈送甲○○核董事長甲K○○職章,並批示提送董事會決議 依上述之旨為之,本筆合約第6條規定「不動產,乙方保證 產權清楚,若有他人主張權利或設定他項權利,應由乙方負責於尾款付清前速予理清,若甲方因而受有損害,乙方應負有完全賠償責任」,惟力霸公司以其中30戶及15停車位(如友聯產險附件五部分)以「產權爭議」為由遲未辦理過戶,89年9月、11月及90年2月、4月間分別由雙方協議簽訂「解 除前述不動產買賣契約」解約,友聯產險於89年9月8日第17屆第54次、89年11月6日第17屆第59次、89年11月18日第17 屆第61次、89年11月28日第17屆第63次、90年2月5日第17屆第68次及90年4月30日間第17屆第76次董事會議事錄,分別 記載業經各該次董事會同意解約,並授權董事長及總經理處理一切事宜。依理依約力霸公司應立即退還解約款1億5,203萬1,386元及支付違約金,惟力霸公司僅返還小部分解約款 外,其餘大部分解約金卻以開立第1期65,133,740元及第2期6,000萬元共二紙遠期票據方式不斷展延,另僅提供並無實 際營業之力霸集團所屬小公司即力森國際公司(負責人I○○)、鳴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乙A○○)等兩家淨值 均低於實收資本額公司作為連帶保證人,友聯產險亦未積極訴追前述債權,而將上述第一、二期應返還解約款,依序經友聯產險90年11月30日第17屆第101次、90年12月19日第17 屆第103次董事會議事錄記載,同意自90年11月30日展延至 91年3月31日,及自90年12月30日展延至91年4月30日;嗣該第一、二期應返還解約款均於下列董事會議事錄同時記載返還金額及再展延日期,即分別依序於91年3月21日第17屆第 112次董事會議事錄記載同意第一期返還133,740元,第二期返還20萬元,餘款均展延至91年8月31日償還;於91年8月30日第18屆第15次董事會議事錄記載同意第一、二期各退還20萬元,餘款均展延至91年11月30日償還;於91年11月13日第18屆第26次董事會議事錄記載同意第一、二期各退還20萬元,餘款均展延至92年5月31日償還;於92年5月26日第18屆第51次董事會議事錄記載同意第一、二期各退還20萬元,餘款均展延至92年12月31日償還;於92年12月26日第18屆第77次董事會議事錄記載同意第一、二期各退還20萬元,餘款6,420萬元及5,900萬元均展延至93年6月31日償還(按6月僅30日,記載6月31日仍應以6月30日計算);於93年6月28日第18 屆第91次董事會議事錄記載同意力霸公司償還120萬元後, 其餘1億2,20 0萬元依序於95年12月30日、96年6月30日、96年12月30日、97年6月30日、97年12月30日及98年6月30日分期償還10%、10%、20%、20%、20%、20%,並同意力霸公司提供所屬無實際營業之展宇公司、欣華公司股票作為擔保,並於93年6月30日由雙方(力霸公司與友聯產險)訂立 分期還款協議書(按:展宇、欣華係力霸集團小公司,因無實際營業,且未上市(櫃)股票並無價值),並依力霸公司之申請於92年7月7日由丙Q○○依甲○○指示而命不知情之丙A ○○擬具調降違約金簽呈,送由不知情乙D○○(該二人未參 與此部分違反常規交易事實)核轉丙Q○○、子○○核呈甲○ ○蓋用董事長甲K○○職章及批示送提董事會後,92年7月15 日第18屆第59次董事會議事錄記載同意調降違約金(自日息萬分之二點五降至萬分之一點二五),任由力霸公司展期6 次延欠迄今,解約迄今期間力霸公司僅還款4,223萬1,386元,至令尚欠友聯產險1億980萬元,(上開各該次董事會議事錄皆係由甲○○指示乙天○○依上述方式製作完成之,連同董 事會簽到單併送具有犯意聯絡之甲K○○、丁○○、子○○、 乙E○○簽名後,交由具有犯意聯絡之丙Q○○指示不知情財會 人員據以付款等事宜,及指示所屬函送主管機關核閱及備查),致生損害友聯產險財產及利益,併主管機關監理之正確性。 ⒊89年6月間,由丙Q○○依甲○○指示而指示乙W○○依渠等已 談妥買賣標的物、價金、簽約時間、簽約時即支付價金之8 成及顯然不利於友聯產險之契約條件內容(如違約罰等)擬具簽呈,層送V○○、甲宇○○(或E○○依其任期及簽呈上 核章為準)核轉丙Q○○、子○○呈送甲○○核董事長甲K○○ 職章,並批示提送董事會,即由友聯產險另向嘉食化公司(負責人丑○○○)購買「力霸山河」22戶 (含15停車位,同上大智段土地及成功南路135號18樓建物等)及「力霸湖濱 」房地 (地址:台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號1601、1628即門牌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8號)2 戶(含建號1670之15停車位),同年12月間,友聯產 險再向嘉食化公司購買「力霸山河」6戶及3車位,價金分別依序為1億7,181萬3,880元、7,486萬800元及4,435萬元,總價款2億9,102萬4,680元,友聯產險於簽約時即分別依序支 付價金1億3,718萬3,429元、5,981萬6,571元及3,991萬5,000元(依序占其總價79.84%、79.9%及90%),亦即共支付2億3,691萬5, 000元之高額預付款,逾總價款8成(關於上 開友聯產險向嘉食化購買「力霸山河」28戶及18車位、「力霸湖濱」2戶及15車位之樓號、建號、坪數、房地價金等, 詳如友聯產險附件六所示),惟嘉食化公司又以前述部分房地【即「力霸山河」17戶及13車位、「力霸湖濱」1戶(詳 如友聯產險附件六所示)】「權利含有瑕疵無法依約過戶」為由未辦理過戶,雙方協議訂定「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依理依約嘉食化公司應立即退還解解約款1億1,677萬7,022 元及支付違約金,惟嘉食化公司僅予返還小部分解約款外,其餘大部分解約款卻以開立第一期58,956,422元及第二期 4,000萬元共二紙遠期票據方式不斷展延,僅提供力霸集團 所屬小公司即瑞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丁未○○)、富 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丙M○○)等2家無實際營業, 且其淨值均低於實收資本額公司作為連帶保證人,友聯產險亦未積極訴追前述債權,而將該第一、二期應返還解約款均於下列董事會議事錄同時記載返還金額及再展延日期,即分別依序於90年12月19日第17屆第103次董事會議事錄記載同 意各該第一、二次解約款均自90年12月30日展延至91年4月 30日償還;於91年4月18日第17屆第115次董事會議事錄記載同意第一期返還156,422元,第二期返還20萬元,餘款均展 延至91年9月30日償還;於91年9月26日第18屆第19次董事會議事錄記載同意第一、二期各退還20萬元,餘款均展延至91年12月30日償還;於91年12月20日第18屆第31次董事會議事錄記載同意第一、二期各退還20萬元,餘款均展延至92年6 月30償還;於92年6月27日第18屆第56次董事會議事錄記載 同意第一、二期各退還20萬元,餘款均展延至92年12月31日償還;於92年12月26日第18屆第77次董事會議事錄記載同意第一、二期各退還20萬元,餘款5,820萬元及3,920萬元再先共償還40萬元外,餘款9,700萬元均展延至93年6月30日償還;於93年6月28日第18屆第91次董事會議事錄記載同意嘉食 化公司償還100萬元後,其餘9,600萬元依序於95年12月30日、96年6月30日、96年12月30日、97年6月30日、97年12月30日及98年6月30日分期償還10%、10%、20%、20%、20% 、20%,並同意提供力霸集團所屬無實際營業之新達公司、欣華公司股票作為擔保,並於93年6月30日由雙方(嘉食化 與友聯產險)訂立分期還款協議書,期間友聯產險併依嘉食化公司之申請,於92年6月19日由丙Q○○依甲○○指示而命 不知情之丙A○○擬具調降違約金簽呈,送由不知情乙D○○( 該二人未參與此部分違反常規交易事實)核轉丙Q○○、子○ ○核呈甲○○蓋用董事長甲K○○職章及批示送提董事會後, 92 年6月27日第18屆第56次董事會議事錄記載同意將違約金自日息萬分之二點五調降至萬分之一點二五,解約迄今嘉食化公司僅還款友聯產險3,037萬7,022元,至今尚欠友聯產險8,640萬元,(上開各該次董事會議事錄皆係由甲○○指示 乙天○○依上述方式製作完成之,連同董事會簽到單併送具有 犯意聯絡之甲K○○、丁○○、子○○、乙E○○簽名後,交由 具有犯意聯絡之丙Q○○指示不知情財會人員據以付款等事宜 ,及指示所屬函送 1030728查),致生損害友聯產 險財產及利益,併主管機關監理之正確性。 ⒋子○○、丙Q○○明知位於台北市○○區○○段0○段○000○ 000地號之土地(面積依序為36平方公尺及435平方公尺畸零地)已由嘉食化公司共同設定第1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與華 南商業銀行,作為借款之擔保,不符合友聯產險利益及作業規範且毫無任何保障,詎渠等為套取友聯產險資金供嘉食化公司運用之不法目的,竟與甲○○、丑○○○、丁○○基於承上共同犯意之概括犯意聯絡,將嘉食化公司所持有之前開土地,於88年9月27日先以買賣之名,出售與甲○○、丁○ ○所掌控之無實際營運亦無資力之益金公司(負責人未○○),先由丙Q○○依甲○○指示而指示乙W○○依渠等已談妥買 賣標的物、價金、簽約時間、簽約時即支付價金之8成及顯 然不利於友聯產險之契約條件內容(如違約罰等)擬具簽呈,層送V○○、甲宇○○(或E○○依其任期及簽呈上核章為 準)核轉丙Q○○、子○○呈送甲○○核董事長甲K○○職章, 並批示提送董事會,復由益金公司以總價5,485萬元出售與 友聯產險,友聯產險即與益金公司於89年6月19日簽訂不合 營業常規之不利益契約,即於簽約時即支付高達4,388萬元 之預付款,逾總價款8成,尾款1,097萬元於89年7月11日支 付予益金公司,藉此不法套取友聯產險5,485萬元,旋友聯 產險即將上開土地以月租4萬元出租予大觀水晶公司作為停 車場,致友聯公司因此遭受財產上(含利息收入等)之損害。嗣91年6月間,嘉食化公司因所發行公司債到期無法履約 與華南銀行商談展期事宜,經華南銀行調閱擔保品土地謄本,始發現前開土地,早於89年6月移轉與友聯產險,遂要求 嘉新公司(即嘉食化公司)立即全數清償欠款,嗣經不斷協商,華南銀行要求至少前開擔保品土地恢復原狀,始能同意展延。甲○○遂指示子○○、丙Q○○,復將前開土地以5,54 2萬元賣回與嘉新公司(即嘉食化),友聯產險竟再次於91 年6月26日與嘉食化公司簽訂不合營業常規之不利益契約, 僅收取約1成8(1,000萬元)之預付款即辦理過戶,並同意 嘉食化公司於91年10月至12月每月月底依序支付1,100 萬元、1,100萬元及2,342萬元分期付款,惟嘉食化公司屆期無法清償而一延再延,友聯產險丙Q○○依甲○○指示及嘉食化之 延換票申請書及明細表於91年10月14日指示丙A○○、乙D○○ (均不知情)簽呈各展延4個月即92年2月至4月,各於每月 底依序支付1,100萬、1,100萬及2,342萬元,91年10月18日 第18屆第23次董事會議事錄,亦據以記明同意如上展延;92年2月7日、92年3月20日及92年4月18日依同上方式再簽展延6個月即92年8月至10月依序於每月底支付友聯產險1,10 0萬、1,100萬及2,342萬元,后二者屆期經提示兌現,92年8 月31日部分,嘉食化於92年8月20日償還100萬元,餘1,000 萬元仍依同上方式簽呈展延換票於93年2月29日償還,惟屆期 仍未能支付,再於93年2月25日以上開方式簽呈延換票於93 年3月26日、93年5月31日及93年7月31日依序支付300萬、350萬及350萬元,屆時提示均兌現,上述延換票併經友聯產險92年2月13日、92年3月26日、92年4月24日、92年8月26日及93年2月27日即第18屆第35次、43次、46次、65次及83次董 事會議事錄記載決議通過(分別依序延換票展期4月、6月、6月及5月),迄93年7月31日始行清償上開金額(展期期間 嘉食化均未支付遲延利息),亦生重大損害於友聯公司。【扣除自89年6月下旬至91年6月下旬,以每月4萬元出租予大 觀水晶公司及自91年6月下旬至93年6月下旬,以每月2.7萬 元出租予琉園股份有限公司等所得,及友聯產險買賣價差57萬元,但加上其出售土地應繳營業稅2,771,000元,其共損 失16,618,013元(不含契稅、地價稅及移轉所有權登記之費用等)。】 ⒌90年3月間,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癸○○,因 該公司需款孔急,復因東森集團亦無可資供貸之擔保品,明知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所有臺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即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及19之14號,已經設定第一順位1億4,88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台灣土地銀行,並向該銀行抵押借款1億2千400萬元,且建物內擺設纜 線數據機、發電機、鐵架及其他相關設備,為營運所不能或缺者,尚無出售友聯產險之意,竟與甲○○共同基於意圖為第三人之利益及損害友聯產險之利益,而違反法令(任務)及交易常規之犯意聯絡,先由渠等謀議偽以上開房地以1億 5,018萬7千元價格出售予友聯產險,併於簽約時即由友聯產險支付價金9千萬元予東森媒體科技公司,以解燃眉之急, 旋甲○○指示亦有犯意聯絡之丙Q○○應予以配合完成交易, 癸○○則指示時任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財務協理童家慶與友聯產險洽辦,丙Q○○即指示知情乙W○○、E○○承辦該買賣事 宜,童家慶基於與癸○○之犯意聯絡,由癸○○指示不知情東森集團法務人員j○○,依據癸○○指示,及童家慶本於該公司財務調度情況作為買賣契約付款條件等事項,再幾經與不知情力霸公司法務協理辰○○就其依甲○○指示而擬定不動產買賣契約作文詞之修飾定稿後,交由買賣雙方負責人甲K○○、癸○○於90年3月29日訂定上開買賣價金及訂約時 支付9千萬元與東森媒體,違約金部分,如友聯產險違約, 由東森媒體沒收已支付之價金,如東森媒體違約,由友聯產險罰其年息百分之九(較友聯產險放款利率年息百分之九點一為少)之違約金等,顯然不利於買方且違反交易常規(如訂約時未塗銷抵押權登記即支付超過房地殘值金額,及違約罰於買方過於苛刻,於賣方過於有利即賣方違約罰較向友聯產險信用貸款更有利等)及友聯產險內規取得及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規定之不動產買賣契約,友聯產險併於同時交付9千 萬元即期支票(90年3月30日)予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童家慶 主管財務處後,供癸○○資金運用。在此之前,E○○已依丙Q○○指示乙W○○依照上開定稿之不動產買賣契約內容,擬 具上開買賣簽呈送其蓋用職章,層送(檢附上開已定稿而當事人尚未簽章之不動產買賣契約)丙Q○○轉呈具有犯意聯絡 之子○○批送甲○○代核董事長甲K○○職章,甲○○復指示 有行使偽造業務上作成文書犯意聯絡之乙天○○,依上述方式 製作90年3月29日第17屆第73次友聯產險董事會議事錄,載 明上述不動產買賣標的物、價金及簽約時支付9,000萬元價 金經決議通過之旨,連同董事會簽到簿送交亦有犯意聯絡之董事甲K○○、丁○○、子○○、乙E○○,渠等明知該次董事 會未召開亦未參加,且明知該項決議事項係為配合癸○○資金調度而為之假交易,竟均簽名於上述簽到簿上,以示渠等皆有參與該次董事會議,及同意該項違反常規交易並取得及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行為,友聯產險財務人員乙W○○旋即通知 童家慶,往取該不動產買賣契約回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完成用印程序后,交由乙W○○亦完成友聯產險公司之用印程序而完 成簽約手續,乙W○○因據以支付9千萬元價金予東森媒體科 技公司之童家慶所指派不知情財務處襄理紀坤傑收執交回該公司提示兌現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友聯產險及主管機關監督之正確性(按:董事會紀錄均應送主管機關備查,業如前述),90年6月29日甲○○、子○○、丙Q○○、E○○等人復 同意癸○○以未能找到適當建物搬遷為由,所函請友聯產險展延至90年12月29日始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點交;乃屆期因E○○以友聯產險之函催東森媒體科技公司依約履行,癸○○竟仍以相同原因即未能找到足以容納該建物內置放之纜線數據機、機具設備等房屋搬遷為由,而函請解除雙方之不動產買賣契約,甲○○、子○○、丙Q○○等人竟亦予以配 合同意後,雙方即訂立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之協議書,由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同時返還友聯產險100萬元,其餘8,900萬元分二年(按月支票,詳如友聯產險附件十二分期退還價金金額、日期等明細表)償還,併由即將清算而無清償上開金額資力且為東森媒體為控股(有線電視)而設立53家公司其中之眾泓有限公司、名暢有限公司(均為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百分百投資之子公司,負責人皆為明知上情且同意用印之童家慶)任上開協議書之連帶保證人,足致友聯產險陷於不利之地位,而生損害其財產及利益。(即利息損失為160,872元 ,另因實際上未加計違約金及關係人交易未提供十足擔保部分所受之損害益形重大,而難以估計) ㈡以違背審慎授信職務,放款予由甲○○操控且無實際營運之仁湖、英湘、連南、棟宏、棟信、匯聯國際、菁達、瑞高國際、輝東國際、日安、金東、冠東國際、德台國際、力森國際、勇禾、益金、樹嘉等17家人頭公司及人頭丙M○○、丁未○ ○等金額達35億230萬元,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l條第l項 第3款及保險法第168條之2之犯行部分:(犯罪時間、行為 人、標的物、金額及歷次展期情形等詳如友聯產險附件七之一、之二即起訴書所示附表丙2) 甲○○、丁○○、子○○、甲K○○、乙P○○、乙E○○、蔡雪 卿、辛○○、丙Q○○、甲宇○○(未據起訴)、E○○、乙D○ ○、V○○、乙W○○、丙K○○(已更名為董士寧未據起訴) 、丙A○○及g○○(除甲○○、丁○○、子○○、乙E○○、 丙Q○○始終參與各該違法放款行為外,甲K○○、乙P○○、蔡 雪卿、辛○○各就其擔任董事長、董事期間,其餘人等各就其任職於財務部期間參與各該違法放款部分行為負責,詳如後述)等受友聯產險委任,應審慎注意放款任務之董事、經理人、受雇人等,均知悉友聯產險為公開發行有價證券之上市公司,應審慎注意放款流程,於辦理放款案件時,應依據保險法、相關行政規章、金融機構辦理徵、授信之準則及授信5P原則處理,並以為友聯產險創造利益及規避風險為最大依歸,同時明知依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3條、 第4條規定,「保險業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 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證人者為擔保放款,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所謂十足擔保,係保險業徵提不動產或不動產為擔保之抵押放款,應設定登記第一順位抵押權」,暨友聯產險「內部控制-擔保放款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規定,企業戶之擔保放款案件需注意借款戶之負債比率、流動比率及虧損情形,並自行對外委託作成鑑價報告後,始得召開董事會核決是否通過,詎仍因親屬關係或為領薪酬庸及職位陞遷或其他人情、利害關係等因素,於清楚仁湖、英湘、連南、棟宏、棟信、匯聯國際、菁達、瑞高、輝東國際、日安、金東、冠東國際、德台國際、力森國際、勇禾、益金、樹嘉等17家公司【該17家公司自87年起至案發時之登記負責人如下:仁湖、日安公司(均為I○○);樹嘉公司(89年10月18日至91年12月1日 巳○○、91年12月2日至案發時I○○);力森公司(88 年12月7日至91年9月23日丙庚○○、91年9月23日至案發時I○ ○);英湘、連南、菁達、勇禾公司(均為丙M○○);棟信 、棟宏公司(均為丙黃○○);金東公司(玄○○);冠東公 司(88年9月18日至89年7月15日丙庚○○、89年7月15日至案 發時乙天○○);匯聯國際(乙天○○);瑞高公司(89年3 月 30日至95年8月31日乙子○○、95年8月31日至案發時乙天○○) ;益金公司(87年1月6日至92年7月27日未○○、92年7 月 28日至92年10月19日辰○○、92年10月20日至案發時乙天○○ );德台公司(丁未○○);輝東公司(88年10月19日至92年12月3日甲丁○○、92年12月4日至案發時丁未○○)(詳首揭 附表貳之2)】,係甲○○、丁○○指示有犯意聯絡(除甲丁 ○○係因為丁○○之岳母而同意擔任外)之力霸集團員工乙天 ○○、I○○、玄○○、巳○○、丙庚○○、乙子○○、辰○○ 、丙M○○、丙黃○○、丁未○○及未○○等分別擔任掛名負責人 、董監事而成立之人頭公司(詳首揭附表貳之2所示),並 無實際營運,友聯產險放款所得將為甲○○所使用之情況下,竟仍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利益並損害友聯產險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連續自88年10月起至95年6月及95年7月1日至案發前(此部分已起訴者 僅友聯產險附件七之一即起訴書附表丙二編號41冠東公司借款4,800萬元自95年7月1日准予展延3年之違貸行為),由甲○○指示丙Q○○借款予前揭17家人頭公司、借款金額及利率 等放款條件,再由丙Q○○指示財務部承辦人乙W○○、丙A○○ 、g○○等製作簽呈,並逐級經財務部高級專員V○○、財務部副理經理甲宇○○、E○○、乙D○○,轉呈財務長即財務 副總經理丙Q○○、總經理子○○核轉由甲○○蓋用董事長甲K ○○、乙P○○職章准提送董事會後,依法必須提交友聯公司 董事會討論、決議,然前開仁湖等公司放款案,均由甲○○指示乙天○○(87年1月6日第16屆第37次至93年3月12日第18 屆第84次董事會議)或乙D○○(93年3月26日第18屆第85次 至95年12月28日第19屆第35次董事會議)依上述方式製作業經董事決議通過放款之虛偽不實董事會紀錄(業務上作成文書),復將虛偽不實之董事會議紀錄交由甲K○○、乙P○○、 丁○○、子○○、乙E○○、蔡雪卿、辛○○等董事會成員簽 章於董事會簽到簿(詳如附表肆之3友聯產險董監事會議) ,渠等董事均明知董事會並未實際召開,亦無行使董事職權,為使友聯公司放款供甲○○調度使用,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利益,損害友聯產險之利益而違背董事職務及行使偽造業務上作成文書之犯意聯絡,虛偽配合製作虛偽不實之董事會紀錄後,交由乙W○○、丙K○○、丙A○○及g ○○等基層徵信經辦人員與借款之仁湖等公司之財務人員接洽(詳後述三㈢部分),徵提所需之放款文件;乙W○○、丙K ○○、丙A○○及g○○等本於專業訓練及經驗,於徵信過程 中,理應對保險法令所明文規定之放款限額有所認識,且對仁湖等17家人頭公司之董、監事均係力霸、嘉食化公司之幹部或部門主管或甲○○之親戚,皆可從各該公司登記資料中知悉,及各該小公司均係由力霸集團所屬公司交叉持股而成立,亦可從徵提之各該公司登記資料等觀明,再該等公司均係分別設立於嘉食化公司、力霸公司辦公處所即力霸大樓6 樓、8樓(與友聯產險同一大樓)內,顯與力霸、嘉食化公 司有相當關連性,顯為友聯產險之實質利害關係人,且財務會計人員又均係力霸、嘉食化公司之財務會計人員兼任,一人負責多家不同公司且其等財務主管丁丙○○(6樓)、I○ ○(8樓)均與渠等時有因授信事宜而接觸,且丁丙○○、I ○○亦分別擔任多家小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董、監事、董事長)等情,皆為渠等所知之甚稔,且為實際經驗者,詎乙W○ ○、丙K○○、丙A○○及g○○,僅徵提部分基本放款所需文 件,以符形式,違背承辦放款案件應本於專業,忠實執行實質徵信職務,對於以不動產抵押擔保之放款案件,並未主動委任專業可靠、有信用及經驗之不動產鑑價機構進行估價,僅依據放款公司所呈甲○○指示寅○○、丁丙○○,就友聯產 險附件八即起訴書附表丙四所示桃園縣新屋鄉房地(即友聯產險附件九註四)著甲午○○即明利祥與產經不動產鑑定股份 有限公司甲B○○、甲Q○○接洽,其餘友聯產險附件八所示房 地(即友聯產險附件九註一至註三、註七、八所示房地)亦由甲○○指示寅○○或親自或由丁丙○○,著甲午○○持相關房 地資料與華邦公證有限公司地○○、全球鑑定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沈維忠、大統不動產鑑定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劉高橋、尚上不動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甲寅○○(寅○○併親自委請甲寅○ ○就中壢過嶺段土地部分鑑價)及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接洽,以合於甲○○指示而高於市價甚多之價格,且由上開鑑定公司鑑價人員予以配合,作出高於市價甚多不合情理且不實之不動產鑑價報告上鑑價值(關於上開不實鑑價與市價之鑑定金額及比較,詳如友聯產險附件八)資為渠等借、放款扣除殘值後,餘值認定之用,為主要之不動產擔保放款之放貸依據,且對所擔保之多筆不動產前已有多家金融機構前順位之高額抵押權(關於小公司向友聯產險抵押貸款之房地即起訴書第868頁註1至註9房地之所有權人、抵押權人 、債務人及設定抵押權金額等情形,詳如友聯產險附件九→本院依據各該土地建物登記謄本製作),友聯產險顯非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及明知各該金融機構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人之實際貸放金額,均係依其鑑價報告所得貸予之最高金額,各該房地已無增貸之殘值可言,竟仍予以放款;另以有價證券為擔保之放款,明知應以市價7成為最高放款值,竟配合丙Q ○○指示,以9成核貸並製作簽呈,轉呈V○○、E○○、 乙D○○、丙Q○○、子○○等簽章同意後,即行完成資格之審 查【按:友聯產險對於小公司借款、撥款之流程,係由財務長丙Q○○依甲○○指示,命令經辦人員(依時間依序為乙W○ ○、丙A○○、g○○)依其指示借款小公司借款金額、利息 、時間及連保人小公司等條件,擬具簽呈層經高級專員V○○、副理或經理甲宇○○、E○○、乙D○○,核轉財務長丙Q○ ○、總經理子○○轉呈甲○○核蓋董事長甲K○○、乙P○○職 章及批示提送董事會決議;旋由乙天○○、乙D○○(依其任職 紀錄時間定之)依上述方式完成董事會紀錄之經核可製作後,再由經辦人員依新貸或展延之不同,而簽具核定放款撥款簽辦單(新貸)或放款展延簽辦單(展延,二者均檢附董事會議事錄),依上述呈送程序經甲○○核章後,由會計處據以製作傳票、撥款(或展延),足見上開人等均知情而為至明】。綜上,友聯產險附件七之一、之二即起訴書附表丙二所示各筆放款案件,均在承辦人員不為職務上應為之實際徵提(信)、授信,而在不符合上揭法令及內部作業規範之情況下完成放款程序或展延放款期限,致友聯產險產生逾34億6,746萬7,500元(不動產抵押貸款部分28億4,515萬2,500元,有價證券擔保部分6億2,231萬5,00 0元,均不含利息、違約金,詳友聯產險附件七之一、之二)不良放款之重大損害。(關於友聯產險以虛偽高估鑑價不動產抵押貸款予小公司,金額明細及與第1順位抵押權銀行鑑價落差等,如友聯產 險附件八即起訴書附表丙四所示) ㈢丁丙○○係力霸集團(力霸大樓6樓)小嘉莘26家小公司(附 表貳之2編號1至26)財務經理,I○○係力霸集團(力霸大樓8樓)33家小公司(附表貳之2編號36至68及未列其中之宏森公司)財務經理。渠等所屬小公司財務承辦人員每日就各該公司資金缺口訊息(包括一週內大額資金缺口)提報丁丙○ ○、I○○,由渠等將所屬小公司資金缺口訊息,陳報於每日中午與甲o○○、乙w○○、丁○○(併負責附表貳之2編號 27至35所示公司及未列其中之鼎森公司)參加甲○○主持之資金調度會議,合計【含甲o○○財務副總及I○○財務經理 (顧問)負責之力霸公司、乙w○○財務經理負責之嘉食化公 司等】討論資金來源及流向以填補資金缺口,如當時未能決定資金來源及流向,則於資金調度會議結束之稍後,由甲○○指示丁丙○○或I○○資金來源及流向,以填補資金缺口。 丁丙○○、I○○即分別依上開會議決定或甲○○指示,就各 自所管小公司,指示其財務承辦人員,備齊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力華票券部分)、出售力霸倫敦城予友聯產險及向友聯產險抵押借款、質押借款等(友聯產險部分)或向亞太固網借款之相關文件資料,持向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或與友聯產險為買賣房地行為,或向友聯產險申辦抵押或質借款項或向亞太固網借款。 丁丙○○、I○○於知悉資金來源及流向時:6 樓部分即附表 貳之2編號1至35所示小公司,即由丁丙○○交由會計經理及經 辦人員乙己○○、b○○、丙D○○、丁壬○○、周麗清(未據起 訴)輪流規劃資金流程圖,製成資金流程圖送由丁○○批核後,影印分送資金流程圖上所載各該公司之財務、會計人員及主管(含總稽核等),由各該公司會計依資金流程圖開傳票,再由財務人員依傳票開支票,呈由丁丙○○審核傳票及支 票後,送呈總稽核(87年至91年7月31日為乙辰○○;91年8月 1日至92年4月30日為乙E○○;92年5月1日至案發時為V○○ )覆核傳票及支票,最後由財務人員至銀行託付支票以完成資金調度作業;8樓部分即附表貳之2編號36至68所示小公司,則由I○○規劃資金流程圖後,影印分送資金流程圖上所載各該公司之財務、會計人員及主管,由各該公司會計依資金流程圖開傳票,再由財務人員依傳票開支票,呈由I○○審核傳票及支票,最後由財務人員至銀行託付支票以完成資金調度作業。其中友聯產險部分: ⒈力霸倫敦城:丁丙○○指示所屬連恆、程星、仁湖、連湘、 棟信、棟宏、匯聯、連南、英湘公司及I○○指示所屬長森公司財務人員,備妥各該小公司及與友聯產險買賣各自管有之力霸倫敦城房地文件資料等,於上述力霸倫敦城部分所示時間與友聯產險相關經辦人員,完成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等事宜,並由友聯產險依上述撥款供渠等依上揭程序完成資金調度作業。 ⒉房地抵押借款:丁丙○○指示所屬棟宏、棟信、英湘、連南 、仁湖、嘉莘、力長、德台、匯聯公司及I○○指示所屬日安、益金、冠東、金東、力森、勇禾、樹嘉、友台、申東公司財務人員,備妥各該小公司向友聯產險申請以友聯產險附件九註一至四、七、八所示房地辦理抵押借款之相關文件資料等,於上述不動產抵押借款所示時間(友聯產險附件七即起訴書附表丙二),由友聯產險經辦人員將辦理不動產抵押設定登記資料,交予所委託之不知情代書乙宙 ○○,親自或著其配偶許王麗玉至各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完竣,即由友聯產險據以撥款,供渠等依上揭程序完成資金調度作業。 ⒊以股票質押及連保人擔保借款:丁丙○○指示所屬輝東公司 及I○○指示所屬瑞高、菁達公司財務人員,備妥各該小公司向友聯產險申請以友聯產險附件七即起訴書附表丙二所示股票及連帶保證人辦理質押及擔保借款之相關文件等,於上述借款時間,與友聯產險經辦人員辦竣股票質押及連保人擔保手續,即由友聯產險撥款供渠等依上揭程序完成資金調度作業。 ⒋個人借款:丁丙○○明知友聯產險附件十一所示借款人及連 6.4.query-1.附件所示時間並無支付及清償附件所示借 款金額之資力,且明知該附件所示供設定不動產之房地(友聯產險附件九註一至四),於各該次設定抵押權登記時,已無任何殘值足供擔保各該借款債權,竟與甲○○基於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利益損害友聯產險之利益而違背其任務之概括犯意聯絡,依甲○○指示備妥友聯產險附件十一所示借據等相關資料【即證據出處所示本院函查資料卷㈦㈧㈨卷內借據等】,持交由具有犯意聯絡而明知自己並無清償各該借款或保證金額能力之借款人徐步青、寅○○、I○○、t○○、辰○○、丙黃○○、未○○、甲o○○ 、丙庚○○、甲甲○○、丁未○○、丙M○○,及併明知須有二人 以上任連帶保證人始符合借款形式程式之連帶保證人甲o○ ○、鍾瑩豐、丙庚○○、丙黃○○、寅○○、甲甲○○、己○○ 、乙P○○、丁未○○、乙辰○○、I○○、t○○、丙己○○、 丙M○○、乙A○○、玄○○等人(詳見友聯產險附件十一: 甲○○以集團幹部個人名義向友聯產險借款明細表)簽名蓋章後,向友聯產險申請抵押借款,由明知上情亦具有共同概括犯意聯絡之丙A○○、g○○、乙W○○、V○○、E ○○、乙D○○(各依其任職期間承辦各該授信案為準), 依財務長丙Q○○指示簽呈逐級呈核,而總經理子○○核轉 甲○○,蓋用董事長甲K○○、乙P○○職章,批送董事會決 議,旋由乙天○○、乙D○○依示製作董事會議事錄,以完成 形式上授信程序,丙Q○○即據以指示上述經辦人員,將辦 理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之相關資料,持交代書乙宙○○向 地政機關辦竣抵押權設定登記後,即由友聯產險撥款供渠依上揭程序完成資金調度作業。均生損害友聯產險之財產及利益。 嗣甲○○及上開個人為免卻上述個人借款及連帶保證責任,就徐步青借款部分,先將債務人變更為聯凱公司(負責人李娟),再變更為日安公司(負責人I○○);寅○○、I○○、t○○借款部分,依序變更債務人為匯聯公司(負責人乙天○○)、英湘公司(負責人丙M○○)及金東公司(負責人 玄○○)、棟信公司(負責人丙黃○○);辰○○、丙黃○○借 款部分,均變更債務人為棟信公司(負責人丙黃○○);未○ ○、甲甲○○借款部分,依序變更債務人為英湘公司(負責人 丙M○○)、棟宏公司(負責人丙黃○○),並均完成變更債務 人登記,其變更之日期、金額等皆詳如友聯產險附件十一所示。 ㈣乙辰○○、乙E○○、V○○分別依序於79年至91年7月31日、 91年8月1日至92年4月30日及92年5月1日至案發時,擔任小 嘉莘即附表貳之2編號1至26所示26家小公司之總稽核,負責稽核該26家小公司之財務及會計人員所開立傳票、發票及支票並財務、會計相關資料和用印申請書等事宜,即小嘉莘之26家小公司之財務、會計相關文件資料,須經其稽核審查無訛而予以核准後,始得放行;易言之,小嘉莘各經辦財務、會計人員依示製作之上述文件資料,分經呈送其主管(財務經理丁丙○○、會計經理乙己○○、協理乙T○○)覆核後,呈由 渠等(依其各任職期間)稽核,核准始完成呈送程序,財務、會計經辦人員方可依其工作性質據以執行完成相關之財務、會計工作。乙辰○○、乙E○○、V○○均明知小嘉莘之26家 小公司自87年間起即無實際營業,實係甲○○調度資金之用而已,竟分別與甲○○、丁丙○○及小公司負責人等共同基於 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而違背其任務之行為,即渠等均明知丁丙○○於每日中午與I○○、甲o○○、 乙w○○、王金一參加甲○○主持之資金調度會議之情形,及 丁丙○○依該資金調度會議決定或甲○○指示資金來源及流向 ,就各自所管小公司,指示其財務承辦人員,備齊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力華票券部分)出售力霸倫敦城予友聯產險,及向友聯產險抵押借款、質押借款等(友聯產險部分)或向亞太固網借款之相關文件資料,持向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或與友聯產險為買賣房地行為,或向友聯產險申辦抵押或質借款項,或向亞太固網借款以填補資金缺口,並丁丙○○交由會計經理及經辦人員乙己○○、b○○、丙D○○ 、丁壬○○、周麗清(未據起訴)輪流規劃資金流程圖,製成 資金流程圖送由丁○○批核後,影印分送資金流程圖上所載各該公司之財務、會計人員及主管(含稽核等),由各該公司會計依資金流程圖開傳票,再由財務人員依傳票開支票,呈由丁丙○○審核傳票及支票後,呈送稽核(87年至91年7月 31 日為乙辰○○、91年8月1日至92年4月30日為乙E○○、92年 5 月1日至案發時為V○○)覆核傳票及支票,最後由財務 人員至銀行託付支票,以完成資金調度作業而共同配合完成之。 乙辰○○、乙E○○、V○○就友聯產險部分,依上開各自擔任 總稽核期間而明知: ⒈力霸倫敦城:丁丙○○指示所屬連恆、程星、仁湖、連湘、 棟信、棟宏、匯聯、連南、英湘公司財務人員,備妥各該小公司及與友聯產險買賣各自管有之力霸倫敦城房地文件資料等,於上述力霸倫敦城部分所示時間與友聯產險相關經辦人員,完成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等事宜,並由友聯產險依上述撥款供渠等依上揭程序完成資金調度作業。 ⒉房地抵押借款:丁丙○○指示所屬棟宏、棟信、英湘、連南 、仁湖、嘉莘、力長、德台、匯聯公司財務人員,備妥各該小公司向友聯產險申請以友聯產險附件九註一至四、七、八所示房地辦理抵押借款之相關文件資料等,於上述不動產抵押借款所示時間(友聯產險附件七即起訴書附表丙二),由友聯產險經辦人員將辦理不動產抵押設定登記資料,交予所委託之不知情代書乙宙○○,親自或著其配偶許 王麗玉至各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完竣,即由友聯產險據以撥款,供渠等依上揭程序完成資金調度作業。 ⒊以股票質押及連保人擔保借款:丁丙○○指示所屬輝東公司 財務人員,備妥該公司向友聯產險申請以友聯產險附件七即起訴書附表丙二所示股票及連帶保證人辦理質押及擔保借款之相關文件等,於上述借款時間與友聯產險經辦人員辦竣股票質押及連保人擔保手續,即由友聯產險撥款供渠等依上揭程序完成資金調度作業。均致生損害友聯產險之財產及利益。 ㈤甲○○、丑○○○、己○○、丁○○、甲K○○、子○○、丙Q ○○與丙M○○(英湘公司)、乙辰○○(嘉莘、鑫營公司)、 乙P○○(世湘、力大、力章公司)、丙庚○○(育聯、力長公 司),分別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利益,以損害友聯產險之利益,均明知友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坐落桃園縣新屋鄉○○段○○○段00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建號147、147-1建物即門牌同上鄉○○○路0段00巷0號(詳見上述友聯產險附件九註四),依序於⑴75年10月9日⑵78年7月5日⑶79年4月16日⑷82年3月9日⑸86年1月29日⑹86年8月8日,提供為債務人⑴友台、鑫營、力章、力長⑵嘉莘⑶英湘、力大、嘉莘、育聯⑷嘉莘、世湘、力大⑸友台⑹友台【嗣後於辦竣先次序(順位)抵押權友聯產險讓與中華開發工業銀行後,即依序變更登記債務人為⑴冠東、力森、益金、勇禾⑵勇禾⑶力森、匯聯、勇禾⑷勇禾、英湘、樹嘉⑸德台⑹冠東】,設定第一至第六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⑴原登記為8千萬元,嗣變更登記為1億8千萬元⑵2千2百萬元⑶原登記 為1億元,嗣後變更登記為8千6百萬元⑷1億6,560萬元⑸4千8百萬元⑹9千6百萬元予友聯產險,竟於明知友台公司於87 年8月19日提供上開房地為債務人力霸公司設定最高限額30 億元抵押權(第七順位)予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中華開發工業銀行)後,共同合意著由友聯產險經辦乙W○○,委託代書乙宙○○、許王麗玉夫婦備齊申辦抵押權次 序(順位)讓與所需證件資料,於87年9月10日向桃園楊梅 地政事務所申辦將上開第1至第6順位抵押權讓與由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第7順位抵押權變成第1順位抵押權,上述原第1至第6順位抵押權變更為第2至第7順位抵押權,經地政機關予以核准,致使上開友聯產險之債權無法受償,足生損害於友聯產險之財產及利益。(關於該房地變更前、後抵押權內容、抵押權變更原因及日期、原權利總價值、同意辦理變更之權利人、義務人、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詳友聯產險附件十) 四、甲○○、丑○○○、子○○、丙Q○○共同承前概括犯意聯絡 ,均明知力霸公司自87、88年起即因營運不佳而虧損連連,資金缺口愈來愈大,甲○○於89年7月28 日經丙Q○○回報友 聯產險有多餘資金後,即指示丙Q○○交待所屬不知情秘書處 經理乙D○○,製作簽呈及由力霸公司將坐落臺北市○○區○ ○段0○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及其上建物門牌同上區忠孝東路四段221號12樓(面積209.32坪),出租予友聯產 險2 年(即自89年8月1日至91年7月31日),友聯產險並應 於訂立契約時支付予力霸公司9,600萬元押租金,即不再另 付租金予力霸公司之房屋押租契約書,嗣於89年7月31日推 由丑○○○代表力霸公司與子○○代表友聯產險,訂立上開房屋押租契約書,並由友聯產險支付予力霸公司9,600萬元 ,以挹注力霸公司所需資金(甲○○、丑○○○、子○○及丙Q○○均明知該房地早由力霸公司向合作金庫借得鉅款使用 ,並設定高額抵押權予該行庫,殘值已微乎其微);91年8 月2日,復以同上方法即由丙Q○○指示不知情秘書處襄理許 素珠製作續約簽呈及除租期自91年8月1日至93年7月31日與 上述不同,其餘條件皆相同之房屋押租契約書,於91年7月 30日亦由丑○○○代表力霸公司與子○○代表友聯產險,訂定房屋押租契約書(上述二次簽呈均由子○○批准);93年6月2日再由丙Q○○依甲○○指示交待不知情秘書處承辦人羅 惠貞,製作再續約簽呈(送由不知情秘書處副理乙W○○、首 席協理張瓊鳳轉呈財務長丙Q○○,而總經理核轉甲○○核准 蓋用董事長乙P○○職章)及除租期自93年8月1日至95年7月 31日與上述不同,其餘條件均相同之房屋押租契約書,由丑○○○代表力霸公司與乙P○○代表友聯產險公司訂立該契約 (該契約未載月、日,衡情應在93年6、7月間),迄租期屆滿及嗣後甲○○夫婦逃亡海外,本件爆發為止,未訂立續約,且力霸公司亦無法返還押租金9,600萬元,足生損害於友 聯產險之財產及利息。 理 由 【程序方面】 一、有關證據證據能力部分: ㈠被告爭執部分: ⒈被告乙D○○及其辯護人主張:甲○○操縱力霸集團掏空友 聯公司財會人員及分工一覽表(附表C),該表格乃本於 公訴人個人之認知所製作之文書,無證據能力。 ⒉被告V○○、乙W○○、丙A○○、g○○及其共同選任辯護 人主張:共同被告E○○之供述,因其有意轉為污點證人,以求取有利之判決,有任意指摘之嫌,所為不利於被告乙W○○、V○○之供述,並未經被告之詰問,應無證據能 力;甲○○操縱力霸集團掏空友聯公司財會人員及分工一覽表(附表C),該表格乃本於公訴人個人之認知所製作 之文書,無證據能力。 ⒊被告E○○及其辯護人主張:共同被告丙Q○○於96年2月1 日詢(訊)問筆錄、96年2月13日訊問筆錄、被告乙D○○於 96 年1月25日調查筆錄及乙W○○於96年1月25日調查筆錄 、96年2月14日訊問筆錄中所為陳述,乃屬個人記憶不清 而推測之詞,且屬同案被告審判外之陳述,且未經具結,亦未經被告E○○行反對詰問,無證據能力。 ⒋被告子○○及其辯護人主張:共同被告E○○、I○○、丙M○○、乙天○○等人之供述,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且未受被告E○○行詰問程序,應無證據能力;友聯產險以小公司房地抵押貸款與第一順位銀行鑑價落差一覽表(附表B1)、甲○○操縱力霸集團掏空友聯公司財會人員及分工一覽表(附表C)等,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書 面陳述,且未載明何人所製作,出處為何,乃為個案所製作之文書表格,應無證據能力。 ⒌被告丙Q○○及其辯護人主張:共同被告E○○、丙M○○、 乙天○○、子○○、乙D○○、V○○、乙W○○、丙A○○、g ○○等所為之不利陳述,乃同案被告於審判外之陳述,且未能完備受被告詰問之法定程序,應認無證據能力;證人乙q○○、丙d○○、甲寅○○之證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所為陳述,無證據能力;甲○○操縱力霸集團掏空友聯公司財會人員及分工一覽表(附表C)、友聯產險公司以 小公司房地抵押貸款與第一順位銀行鑑價落差一覽表(附表B1)、中華商業銀行鑑價報告、華僑銀行鑑價報告、中華開發公司鑑價報告、安泰銀行鑑價報告、第一銀行鑑價報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2月1日金管保一字第00000000000號函、財政部91年7月10日台財保字第 0000000000號函等,為被告以外之人書面陳述,屬審判外之陳述,且為個案所製作之文書表格,均無證據能力。⒍被告己○○及其辯護人主張:共同被告丁○○之陳述,為審判外之陳述且無關聯性,無證據能力。 ⒎被告丁未○○及其辯護人主張:共同被告乙W○○、乙天○○等 人之陳述,因未經被告詰問,其證述無證據能力;甲○○操縱力霸集團掏空友聯公司財會人員及分工一覽表(附表C)無證據能力。 ⒏被告辛○○及其辯護人主張:針對同案被告或證人於調查局所為之供述,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為審判外陳述,均無證據能力。 ⒐被告乙天○○及其辯護人主張:共同被告丁○○、子○○之 供述均為審判外之陳述,且未經具結,無證據能力;甲○○操縱力霸集團掏空友聯公司財會人員及分工一覽表(附表C),非業務文書,無證據能力。 ⒑被告乙辰○○及其辯護人主張:仁湖、棟信、英湘等公司向 金融機構貸款契約書上連帶保證人欄位上「乙辰○○」之簽 字印文,非被告本人所簽蓋,此文書無證據能力。 ⒒被告寅○○及其辯護人主張:共同被告丙Q○○、V○○、 I○○之證言,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 ⒓被告乙子○○及其辯護人主張:起訴書上所列之人證,均係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無證據能力。 ㈡本院之認定: ⒈按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其立法理由乃在擔保該證言或鑑定意見,係據實陳述或公正誠實之可信性,故未依法具結者,依證據絕對排除法則,當然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證據,自不得因當事人於審判程序之同意,或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逕認未經具結之證言或鑑定意見,亦得作為證據,亦即適用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之情形時,亦應受同法第 158條之3規定之限制,最高法院著有94年台上字第4438號判決可資參照。亦即偵查中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並非違反傳聞證據禁止原則,而是違法蒐集證據排除法則的問題,故即令嗣後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亦不能使偵查中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之證言復活而取得證據能力。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再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亦據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 ⒉經查: ⑴關於證人向調查員、檢察事務官所為供述部分: 依上揭理由所示,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查本案共同被告丁○○、子○○、丙Q○○、E○○、乙D○○、V○○、乙W○○、丙A○○ 、g○○、乙天○○、I○○、丙M○○於接受司法警察、 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之供述,對其他被告而言,及證人乙q○○、丙d○○、甲寅○○於接受司法警察、檢察事務 官詢問時所為之供述,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上開言詞陳述並經被告V○○、乙W○○、E○○、 子○○、丙Q○○、己○○、丁未○○、乙天○○、寅○○及 其等辯護人不同意引為證據方法(分別詳如上述一㈠⒉~⒎、⒐、⒒),是就上開被告及其前辯護人等不同意引為證據方法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對各該被告認無證據能力。 ⑵關於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供述部分: ①查本案被告丁○○、子○○、丙Q○○、E○○、乙D○○ 、乙W○○、丙A○○、g○○、丙M○○於偵查中所為不利 於其他共同被告之陳述,因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該等被告時,未使其等立於證人地位具結陳述,依照上開說明,被告丁○○、子○○、丙Q○○、E○○、乙D○○、乙W○ ○、丙A○○、g○○、丙M○○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 具任意性及真實性之供述,僅得用於證明各該被告自己犯罪,但就其他共同被告而言,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是其等偵查中所為不利於其他共同被告供述之部分既未經具結,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當然無證據能力,惟就各該被告自己所涉犯罪事實部分於偵查中之供述,自仍有證據能力。 ②次按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係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訴訟權基本內容之一,不容任意剝奪;其於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之設計,則以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以降規定 之交互詰問為實踐,藉此賦予當事人在公判庭當面輪流判問證人,以求發見真實之機會,而辨明供述證據之真偽。然此項詰問規定,屬於人證之調查,與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證物應提示辨認或告以文書要旨,第165條所定筆錄文書應宣讀(交付閱覽)或告以要旨等物證之調查,同屬調查證據程序之一環。偵查中檢察官為蒐集被告犯罪證據,訊問證人旨在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期日透過當事人之攻防,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有別。偵查中訊問證人,法無明文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得以在場;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1項前段雖規定「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事實上亦難期被告有於偵查中行使詰問權之機會。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被告於審判中非不得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2項前對規定「審判長對於準備程序中當事人不爭執之被告以外人之陳述,得僅以宣讀或告以要旨代之」,即明斯旨。從而,該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係 屬有證據能力,但為未經完足調查之證據。當事人於詰問權既有處分之權能,則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此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70號判決可供參照。本案被告丁○○於96年1月11日、被告丙Q○○於96年1月 25日、被告E○○於96年1月26日、被告乙D○○於96年1 月25日、被告V○○於96年1月25日、被告乙W○○於96 年1月25日、被告丙A○○於96年1月25日、被告g○○於 96年1月25日第二次訊問、被告乙天○○於96年1月26日、 被告丙M○○於96年1月15日、證人乙q○○於96年1月25日 、證人丙d○○於96年1月25日及證人甲寅○○於96年2月8 日等偵查中具結向檢察官所為之供述,雖被告V○○、乙W○○、E○○、子○○、丙Q○○、己○○、丁未○○、 乙天○○、寅○○等人分別未在場,未經其等詰問,但該 等偵查中之陳述,既於本院審理時已經被告V○○、乙W ○○、E○○、子○○、丙Q○○、己○○、丁未○○、乙天 ○○、寅○○等人踐行其對證人之詰問程序,自屬業經合法調查之證據。 ⑶關於非供述證據部分: ①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規定「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對此具有高度特別可信之文書,在兼具公示性、例行性或機械性、良心性及制裁性等原則下,雖屬傳聞證據,例外容許作為證據使用。因此,採取容許特信性文書作為證據,應注意該文書之製作,是否係於例行性的公務或業務過程中,基於觀察或發現而當場或即時記載之特徵。又上開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需製作之文書,原則上得為證據,反對之一方必須證明該文書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能排除該文書作為證據;至於第三款之其他文書,係指必須具備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及業務文件具有同等程度可信性之文書,如官方公報、統計表、體育紀錄等,但此必須由提出之人證明該文書係在「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始得作為證據。(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584號、94年度台上字第1361號判決參照)是以,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得為證據,其前提要件定為「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尚加有「紀錄」、「證明」之條件限制,亦即須該公文書或業務文書係得作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涉犯罪事實嚴格證明之紀錄或證明者,始克當之,倘不具此條件,即無證據適格可言。又同條第3款所定之「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 製作之文書」,則係指與上揭公文書及同條第2款之業 務文書具有同類特徵,且就該文書製作之原因、過程、內容、功能等加以判斷,在客觀上認為具有特別可信性,適於作為證明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涉犯罪事實存否及其內容之文書而言。如不具此特性,則無證據適格可言。合先敘明。 ②按被告丙Q○○所爭執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 年2月1日金管保一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財政部97年7月10日台財保字第0000000000 號函」(上述一. ㈠⒌)均係表明各該監督、主管機關之公務員於通常職務上為審核監督友聯產險公司時,就友聯產險公司之資金運用或派人查核發見之缺失,所為審查、記載情形之紀錄文書及證明文書,且就其製作之性質觀察,均有特別之可信度,對於證明友聯產險公司資金遭掏空之情形,具嚴格證明之資格,且被告及其辯護人亦未提出證明其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應認有證據能力。 ③次按被告丙Q○○所爭執之各該銀行鑑價報告等(詳上述 一. ㈠⒌),均係各該銀行就擔保物之價值,委託專業鑑價機構,本其專業智能於通常業務過程中所製作之紀錄文書及證明文書,此等文書於記錄時亦無預見日後將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甚小,且就其製作之性質觀察,均有特別之可信度,對於證明友聯產險公司資金遭掏空之經過,及所使用之手段方法,具有嚴格證明之資格,且被告及其辯護人亦未提出證明其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應認有證據能力。又被告乙辰○○所爭執 之「仁湖、棟信、英湘等公司向金融機構貸款契約書」等(詳上述一. ㈠⒑),而所主張之理由為其僅事後蓋章,對於貸款契約書內保證人欄位上之簽字印文非其親自簽蓋云云,惟起訴意旨係以該貸款契約書之內容為證據主張,即被告乙辰○○係針對貸款契約書保證人部分之 簽章係經偽造而為主張,就貸款契約書內容本身並無意見,且該貸款契約書亦於經核准而取得貸款金額,綜合該文書製作之原因、過程、內容、功能等加以判斷,顯具有特別可信性,仍應認上開文書有證據能力。 ④另被告乙D○○、V○○、乙W○○、丙A○○、g○○、子 ○○、丙Q○○、丁未○○、乙天○○所爭執之「甲○○操縱 力霸集團掏空友聯產險公司財會人員及分工一覽表」、「友聯產險公司以小公司房地抵押貸款與第一順位銀行鑑價落差一覽表」(上述一. ㈠⒈⒉⒋⒌⒏⒑)等無證據能力,無非係以該等文書為檢察官基於個人認知或基於個案所製作之文書表格。惟該等文書表格係檢察官或調查員依據原始證據所彙整出之表格資料,其性質上非屬檢察官或調查員之個人陳述意見,且該文書表格所引用之內容亦標有原始證據之出處,亦經本院就該文書表格及原始證據提示與被告表示意見,此外,上述文書表格業經本院核與原始證據,其內容雖有些許差異,然內容大致相符無訛(詳友聯產險公司各該附件),自屬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應有證據能力。 ⒊被告子○○、乙W○○、癸○○、丁○○、丙黃○○、E○○ 、乙天○○、辰○○、丙Q○○、V○○、子○○、玄○○、 丙己○○、未○○、I○○、乙E○○、丙M○○、丙A○○、乙D ○○、g○○、丁未○○等以證人身分,及證人丙d○○、甲寅 ○○於本院到庭具結所為之證述,與渠等分別於警、偵訊(具結)所為之供述內容雖有些許差異,然與事實大致相符,渠等所供自得採為證據。 ⒋復按後列檢察官、被告及本院函查之非供述證據,均非違法取得之證據,且或係公務員職務上、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核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第159條之4規定得為證據。 ⒌另按刑事訴訟制度由職權主義改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係確立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被告、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即當事人就調查證據具主導權之原則,法院僅於維護公平正義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時,始應依職權調查之。惟被告辛○○、乙子 ○○及其等辯護人於答辯書狀中就證據能力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爭執之共同被告或證人為何,或就共同被告、證人於何日之警詢、偵訊筆錄予以爭執,僅泛稱同案被告或證人於調查局所為供述、或起訴書上所列人證,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云云(上述一㈠⒐、⒔),甚且本案共同被告或證人所為供述,亦均非與其所涉犯罪事實部分有關。被告辛○○、乙子○○及其等辯護 人僅泛稱同案被告或證人之供述均無證據能力,並未盡其主張抗辯之責,本院無從得知被告所欲爭執究指為何,自難針對指稱個別加以認定判斷各該供述之證據能力,於此不另為認定判斷,併此敘明。 【實體方面】 壹、上開事實,訊據被告乙P○○、丁○○、子○○、乙E○○、辛 ○○、丙Q○○、E○○、乙D○○、V○○、乙W○○、丙A○○ 、g○○、癸○○、己○○、乙辰○○、寅○○、t○○、甲o ○○、丙己○○、丁丙○○、童家慶、丙黃○○、乙天○○、未○○ 、丁未○○、丙庚○○、I○○、乙A○○、甲丁○○、甲甲○○、丙M ○○、丙q○○、玄○○、乙子○○、辰○○,除各該被告均是 認其於上揭時間所擔任職務,並於相關之文件於借據、保證書、切結書、不動產買賣協議(契約書、補充不動產買賣協議(契約)書、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協議書等簽名或蓋(核)章,友聯產險之董事即被告乙P○○、丁○○、子○○ 、乙E○○、辛○○皆坦承,未召開及出席歷次董事會議,但 均有於事後送來之董事出席簽到單(檢附董事會議事錄)上簽名,被告子○○、丙Q○○併咸是認上開友聯產險關於以押 租金方式租用力霸大樓12樓,購買力霸倫敦城、力霸山河、力霸湖濱、北投豐年段,南港經貿段等房地及抵(質)押借款予小公司(含借款予私人部分)等事實,惟均否認有何犯行,柒等分辯述如下: 一、被告乙P○○供述: 我沒有上班過,我對公司不瞭解,我不知情,希望判我無罪。(本院筆錄卷㈢第184頁以下) 二、被告丁○○供述: 1.董事會議事錄全是家父甲○○主導,因為我相信家父不會害我作不合於規定的事情,所以我配合在議事錄上簽名,但我沒有出席董事會,議事錄內容我沒有看到,也沒有看清楚。(本院筆錄㈢第14頁反面以下) 2.擔任小公司連帶保證人部分沒有意見,因為內情我當時不是很清楚,只是配合簽字。豐年段土地嘉食化賣給益金,益金再賣給友聯,友聯再賣給嘉食化,起因是這塊關渡壹萬三千多坪土地,經過淡水捷運的開發,然後有需要用到我們公司的土地,去闢八米的道路,所以產生100多坪的畸零地,當 時的土地謄本重新變更以後,華南銀行設定還存在,但是畸零地的設定抵押不存在,所以會計主管有提供資訊給董事長甲○○,因為畸零地就賣掉好了,就賣給益金,後再賣給友聯。(本院筆錄㈢第14頁反面以下) 三、被告子○○供述: 1.友聯公司的一些交易,像剛剛審判長所列舉出來的有所謂瑕疵、違法,是有這個事實,但不是為了掏空才做的,若交易對方有不善意、不法企圖的話,在友聯公司來說,我們是被害、受害人,最後我要說,我們友聯上市公司當然要受到主管機關監督,除此外,我們公司每一季要結帳都要會計師查帳,我們每一年有股東會,對於這些資訊都要經過會計師財務簽證、查證,股東會通過,我們董事會是紀錄有關於財務方面即特別是資產處理或是資金運用等重大事情要經過董事會決議,董事會紀錄都有送到相關機關備查,每一年或是跨年度我們主管機關有到公司來業務檢查,所謂的業務檢查是包括一般保險業務、財務管理兩方面,所以累積下來這麼多年,我們根據他們的查核是對於我們有些處理上有些瑕疵、糾正,從來沒有說我們有違法,或是哪些事情違反法律,當時我們認為我們是遵照保險法為準,其他沒有違背。(本院筆錄㈢第15頁反面以下) 2.放款交易或是買賣不動產的合約、更換、分期攤還這些資金上的處理,我們的主管機關曾經關切我們,也要求要妥善處理,也把分期攤還方法分兩次報給主管機關,就是力霸倫敦城、嘉食化倫敦城、力霸山河,我們分六年攤還,至於十幾家小公司所欠我們尾款事情,主管機關保險局包括證期會調查局調查結果認為我們風險過於集中,且錢也累積相當一個數字要我們改善,所以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我們跟主管機關去討論,當場他們要求,由我出具切結書,要求我承諾說這些事情、這些帳要在五年內分期歸還,且五年內不能再對這些公司放款,我就寫了承諾書,並且限我在三十天之內把細節報給保險局,我們也依照規定,跟對方談好歸還辦法,保險局也同意了,但這始終沒說我是犯法的,若是違法的,他們把我移送就好了,且此案從八十七年就開始了,為何拖到最後才說我們犯法,違反法令?(本院筆錄㈢第15頁反面以下) 3.這事情發生之後,友聯公司仍然繼續營業,且有人來參與投資、改組,新的投資人來看我們公司也是經過查核、看過,認為友聯公司各方面沒有發現什麼違法瑕疵地方,不然他們不會來承接,因為沒有太多瑕疵,所以友聯沒有造成損失、損害,且也繼續營業中,且改組之後,營業額也慢慢恢復當中,所以整個案從頭到尾,所謂這些交易、不實或是虛構或是掏空,在我總經理所主管、知道的,我們是沒有違法意圖、也沒有犯法動機、也沒有這個事實,也沒証據証明我們公司經辦人員、主管人員、董事會有什麼不法行為,因我們董事會議事錄已經報告過主管機關、股東會也通過,怎麼可能要董事會開會的人負起全部責任呢,若後面有什麼瑕疵,是後面的問題,而不是決策上面的問題。(本院筆錄㈢第15頁反面以下) 4.力霸小公司有無營業我是不知道,嘉食化的營業情形我也不知道。起訴書所寫的三十五億元,我想財務長會比較清楚,我初步瞭解到,放款結餘下的帳務,拿放款期間所得到的利息收入相比,也有三十多億元的收入,這對於公司傷害非常小,且還有抵押品在手上還沒有處理、還有保證人,所以就金額來比對的話,沒有什麼損失,並不是無條件放款,我們是有利息收入的,利息也賺了三十幾億元。(本院筆錄㈢第15頁反面以下) 四、被告乙E○○供述: 我對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沒有意見,跟以前說的一樣,關於友聯案擔任董事或簽名等等事項都是由我公公甲○○指示我配合,我沒有參與公司任何的事,尤其這近十六、十七年來我為慈濟志工。(本院筆錄㈢第14頁反面以下) 五、被告辛○○供述: 從小我耳濡目染在這個家庭長大,我父親曾經是很成功的經營者,我兄長更經歷了創業時期,從我有記憶開始,公司就是成長公司,前面創業期間我沒有看過,從旁看、聽他說一些事情,這案最大毛病部分就是董事會簽字沒有去看這個東西,我從小就看到家人簽字就是這樣簽,這樣聽起來好像是我狡辯,但我現在知道這是不對的事情,他們就是這樣做的,也不覺得有錯,過去十幾年力霸非常輝煌,不曉得沒有開會、簽字會造成自己這麼大麻煩,是我沒有想到過的,我小時候就看到我父母在車上、梳妝台上簽紀錄,這不是我大學時候看到,從小學以來就看到,假設我們公司都是中規中矩去做,那我的觀點也是這樣,很遺憾,我父親沒有給我去其他公司工作的機會,若我大學畢業有機會去別公司看,也許會不一樣,現在我在法庭遇到這種事,已經給我非常大的教訓、瞭解。(本院筆錄㈢第184頁以下) 六、被告丙Q○○供述: 1.友聯公司是一個產物保險公司,他的法律規定可以經營兩項最大的業務,一個是產物保險,第二項是資金運用,資金運用包括不動產的出售、出租、也可以抵押放款,但不可以信用放款,也可以買賣股票,專案投資是要經過特別批准,這些業務在友聯有很明白清楚的規定,就是說資金運用方面是一定要董事會通過,業務經營範圍是總經理可以決定,但後來又把總經理的權限減少一部分,這是大概民國不知道幾年的時候,賠款超過五十萬元的部分,一定要呈報董事長來批准,這是事後減少了總經理的職權,所有案裡面提到的就是這一件是總經理的職權,其他的部份都是董事會要做最後的確定,以押租金來租賃力霸十二樓的房子是總經理決定的。關於變更抵押優先順序的事情,這我在答辯狀裡面沒有寫進去,這案我覺得非常奇怪,我現在還查不到董事會到底有無通過,照我們的常識,這是一個大事情,要到第二順位是大事情,一定要董事會通過,不能董事長批一下,這東西假設沒有董事會通過,圖章怎麼蓋到的,但我現在查不到董事會到底有無通過,有無其他證據證明圖章是怎樣蓋的,這件事我沒有經手。(本院筆錄㈢第17頁反面以下) 2.力霸倫敦城的事情,依照他公開發售給客戶的價格以外,要把裡面的裝潢通通弄好,且裝潢新的每坪不低於一萬元,就是買房子送裝潢,然後這個提報董事會,董事會同意買進這個房子,而且這是半年內一批一批慢慢買進,都有約定交屋期限,每一筆都有交屋期限,到期都沒有房子交給我們,房子也沒有裝修,這段期間又有九二一地震,九二一地震把倫敦城的房子受到很多損害,外牆脫落、樓梯裂了這種事情,所有買進的客戶到力霸公司拉白布條,報紙上都有,看到這樣的情況,因為大家都在退房子,正好利用這樣的機會,就是告訴他,你要嘛期限內裝修好交房子,否則就退掉,主動請賣房子的人辦理這個事情,結果他們沒有辦法,所以才會辦退房、退掉買賣,就是有這樣的因素在。(本院筆錄㈢第17 頁反面以下) 3.力霸山河、湖濱部分,當初談判是立刻要過戶,結果到了買賣沒有幾天,力霸公司有一個房屋部分的主管叫做乙o○○, 我曾經請求他來作證,但他沒有來,為何要傳他來,因有一天買賣成交之後沒有幾天,哪一天我記不起來,我從外面進來經過財務部前面,他在財務部前面大聲說話,主要聽到一句話,為什麼把誰把有問題的房子賣給你,我說這房子有法律糾紛的,若賣給你們,我們輸掉了,我們拿什麼房子來交給人家,他有這樣說話的語氣,所以當時我請求傳喚他,他說這個話引起我的注意,我們就要過戶,然後過戶我們就付錢,不過戶我們怎麼不付錢,他選擇能過戶就過戶,不能就退掉,一部分錢他打了當年度十二月份的支票,那時候嘉食化、力霸公司持有我們友聯公司的股票百分之四十一,他是我們的大股東,我們沒有理由不相信這個支票會延期,他是我們的大老闆,後來支票又再延,延到最後,力霸還欠一億兩千萬元,嘉新欠了九千多萬元,以採用六年分期付款方式,這東西我們也報告我們主管機關,經過主管機關同意之後,到最後他們第一次到期是95年12月29日,就是第二天他們就要倒閉,他們有兌現了百分之十,力霸是壹仟兩百多萬元,嘉新九百多萬元,這兩件買賣房子的事情,都是我們最高主管機關同意採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解決,都是向監理機關報備來問好不好,他說可以,以後有收到這個錢十天之內報給他們,我們收到百分之十、十二也好,收到錢都有向監理機關申報。(本院筆錄㈢第17頁反面以下) 4.北投豐年段部分,畸零地假定合併其他土地的話,這筆土地的價值就不是畸零地的價值了,當初是益金公司拿土地賣給友聯,也當場過戶,後來過了幾個月時候,丁○○跟我說華南銀行對於這個土地買賣有意見,他說這個土地是已經抵押給華南銀行了,你們怎麼可以把土地賣掉,沒有其他辦法了,只有賣回去,所以甲○○就確定一個買賣價錢,把土地賣給嘉新,結果他不能全部付款,要分期付款,也就是說這個土地已經點交給友聯了,友聯真的拿這土地租給大觀水晶公司來做停車場,月租四萬元,當時也沒有其他辦法了,因為土地是友聯產險手中,他也不是沒有還錢,他是慢慢還,租金部分也有賺到一百五、六七萬元,這也不算太輕微,你買回去應該付清了,但付不清怎麼辦,我們就土地不點交,還是友聯公司持有這塊土地,當錢付清之後,土地才點交。(本院筆錄㈢第17頁反面以下) 5.南港土地,當初是要整個的賣給友聯,當初估價大概壹億六千多萬元,預付了九千萬元,預定三個月之內一定要交割清楚,三個月到了,他來一封信說不能交付,要求延長,我們報告董事會之後,董事會也同意延長六個月到十二月,三月到六月的部份沒有違約金,因為他作到了,但不能點交給友聯的話,前面這段要算違約金,違約金交付,後來六月到十二月的違約金也照付,付到十二月份又說要延期,甲○○不同意,我去請示到底怎麼樣,他告訴我兩點,要嘛他交房子我們付錢,他交不出房子他們要還錢,沒有通融餘地,所以到十二月份他要求分期付款,同時把所有的違約金通通開支票,本金也通通開支票,同時把土地房屋設定給友聯公司,在兩年之內通通還清,每張支票通通兌現,友聯因為這件事也大概賺了兩千多萬元或壹仟四百多萬元我記不清楚,總之友聯公司就這件是沒有吃虧。(本院筆錄㈢第17頁反面以下) 6.承辦人員辦簽呈,因為甲○○直接告訴我,要做買賣或要抵押借款,所以為了要證明我說的話沒有跟甲○○吩咐的事情沒有偏差,所以請他們要辦一個簽呈呈上去,把所有經過、條件寫上去,不管買賣、延期也好,那時我們經辦人通通寫在上面,送請總經理、董事長來看這個好不好這樣做,若他們說不准,當然沒有資料說不准,不准就不要辦了,若他們說可以,最後還是要經過董事會,所以拿資料送到董事會作為提案,董事會審核後,還要加上一句話,關於本案後面應辦理事項授權董事長總經理處理,我們接到這個董事會開會之後,董事會議事錄就會登記這樣紀錄,然後辦一個簽呈,案子、法令都有,董事會議事錄會登記董事會在幾月幾日有召開、通過什麼事項,附經董事簽名後的董事會紀錄,然後各個經辦單位都有這樣一個根據,這樣之後,我們經辦單位就要繼續後面事情,付款要簽辦單,有兩種簽辦單,一種是第一次借款,另一種簽辦單是展期的,展期的不多,大部分都是第一次借款的簽辦單,還清了再借是第一種簽辦單,這都要經過董事長總經理批准才撥款。(本院筆錄㈢第17頁反面以下) 7.案發以後起訴書所說的三十五億多元,這些損失通通打掉了,淨值剩下五億元,股東登記的損失有八千多萬元,友聯派駐到中華銀行、力霸、嘉食化的董事監察人,擔任期間內,他們的損失董監事應該分擔的部份應該有多少,也是友聯要賠償,友聯有連帶責任,加上這個東西之後,大概一億八千多萬元,跟投資人保護中心以壹億兩千五百萬元賠償小股東的損失。(本院筆錄㈢第17頁反面以下) 七、被告E○○供述: 1.八九年七月一日到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我擔任財務部副理,當時我主管是財務長,我的職權就是跟現在乙D○○經理的職 務一樣。我已經離開友聯公司有六年多了,八九年七月我從友聯總經理調派財務部工作,由於從來沒有財務方面工作經歷,所以財務作業流程不清楚,都是依照財務長指示,及行之有年的既有流程處理,這些流程在我到財務部之前承辦人員就是這樣辦理,所以我當時並不知道這些案件有任何違背職務,加上,公司內部稽核人員的定期稽核,稽核報告對於這些案件也從無任何缺失的指證,所以當時我確實不知道這些作業流程有任何違背職務之處,反而認為若不按照這些作業流程,或是不服從財務長指示辦理才是違背職務,被起 訴我覺得很受傷也很難過,我絕對沒有損害公司的意思,也沒有違背職務的意思。(本院筆錄㈢第20頁以下) 2.本案都是上級交辦案件,所有交易的商議、決策我都沒有參與,財務部人員都只是依照財務長指示做文書簽擬的工作,對於這些案件實際上都只是核章轉呈上級,並沒有否決的權限,真正決定權都是在上級長官、董事會,這些交易所產生的損害根本不是我們這些財務部的小員工所造成,我們與甲○○、子○○、丙Q○○上級長官沒有犯意的聯絡。我們的工 作絕大部分在催收每年高達五、六十億元的保費,剩下有關資金運用的工作,都是依照上級指示辦理。以上所述請庭上明察。我任職財務部副理期間,所謂的徵信授信業務都是既有的流程,我工作就是核章,簽呈出來之後這些東西有沒有,對一對有的話就核章,所以我們只是核章的部份,所以我才提到說非常受傷。 (本院筆錄㈢第20頁以下) 3.我有兩點說明,第一,南港經貿園區的房地談判或決定商業條件,如價格多少,付款方式,不是我的職責,所以我沒有背信,也沒有參與非常規交易,我的職責是確定這是否真買賣,所以我到現場確定有無房屋存在,現況如何,依照合約,東森應辦理過戶的時限到了,我也主動發函催告,我是盡責的,絕無違背職務,我還要強調,當初定買賣契約前,我並不知道房地已經設定抵押給其他銀行,請鈞長明察。第二,忠孝東路辦公室的押租案,在89年第一次租約訂定時,財務部並不是主辦單位,財務部和會計部一樣,都是合辦單位,也就是被告知道此事而已,對於交易條件,沒有任何權責不評論,也無權表示贊成或反對,或要求修改,這點我們同樣是會辦單位的會計部經理丙d○○沒被起訴就可證明。(本 院筆錄㈢第161頁以下) 八、被告乙D○○供述: 九十年十二月一日我擔任財務部經理,我有請律師做書面說明。我印象裡面我當財務經理,公司並沒有給我權限作資金運用,丙Q○○供述裡面也說到我們都沒有被授權,且我也沒 有參與工作,也沒有得到集團董事長甲○○指示做什麼事情,我們所得到工作訊息都是經由主管丙Q○○指示,他也沒有 親自指示,他是先後直接指示財務部經辦人員像是乙W○○、 丙A○○、g○○來處理這些事情,因為資金運用的工作表面 上看來是屬於財務部部門的工作,所以才要我們財務部作這些流程,所以要求我們承辦人員作簽呈,簽呈內容也是甲○○指示工作的內容,所以剛才丙Q○○也說的清楚,為了要證 明他講的是事實,所以才叫承辦人員作簽呈往上呈核。整個案件實質內容我個人並不了解,我也沒辦法在庭上跟丙Q○○ 一樣說的那麼仔細,我只是說我是財務部的小主管,簽呈上面我要核章,我核章時候只有就簽呈上所記載的內容及簽呈下所附的文件資料做初步判斷,在我當時認為這些事情都是確實有發生的事情,並不是虛偽不實的事情,所以我才負責的蓋了我的職章在上面,對於其他事情我不了解。牽扯的案件細節很多,我沒辦法詳細說明,這些工作大部分是從八十九年就開始了,而我是九十年開始這個工作,這部我請律師說明。關於董事會會議記錄,因為董事會會議記錄從我來到友聯開始,我就沒有接觸過任何董事會的工作,我也不知道為何公司在九十三年要我在董事會紀錄上蓋章,當時我只是很單純的考慮配合公司去製作這個應該有的紀錄文件,所以整個董事會紀錄的前後、過程我都不了解。且前面的法庭上,由乙天○○也有說清楚,是他在做作董事會紀錄修正的事情 ,我是從93年3月26日開始紀錄沒錯,但紀錄的職章不是我 自己去刻,然後擺在我桌上。處理抵押借款的徵信、授信資料部分,我擔任經理時候沒有審核授信文件,就是前面已經放出去的放款,然後後面作展延,展延的徵信報告都是以前就都已經審核了,我就檢查一下有無必要文件,有的話我就蓋章。我在去年八月離開公司,新的經營團隊進來案子已經都確定了,我把後續事情做完我就離開公司,沒有繼續做了。(本院筆錄㈢第20頁反面以下) 九、被告V○○供述: 1.有關力霸山河、敦倫城、湖濱之不動產買賣及放款,是在八八年九月才增加的工作,只有適巧在公司時,依公司章則彙編裡面的擔保放款作業程序及控制要點做書面的覆核、簽呈上的會章,或協助承辦人完成必備的條件,對於內容、條件沒有參與及表示意見的資格。我是為了家庭負擔,需一份薪水的受僱員工,沒有決定權的基層人員,又不熟悉法令,在職務範圍內照主管指示、遵守公司規定、法令做書面稽核。當時我不知道這些行為是違法,也沒有與甲○○等人或董監事等有犯意之聯絡,或收取薪資之外的不法利益,或享有特別待遇。北投豐年段、南港經貿之買賣、變換新屋段抵押權,鉅額押租金我沒有參與,也不知道。在財務部方面,我是在乙W○○、丙A○○、g○○三人上面,他們的簽呈經過我, 我會簽後往上呈。(本院筆錄㈢第21頁以下) 2.九十二年五月開始兼職處理六樓26家小公司覆核,不是專職。案發以後,只因我曾是丑○○○的姻親,調查認為我是犯罪核心人物,報紙上也錯誤報導,檢察官起訴時也求處重刑八年六個月,事實上我是單親家庭,與先生金世偉早就分居且離婚,甲K○○要我去友聯上班,不過是讓我有一份薪水可 以養我女兒,當初工作催收全公司保費、稽核保費只有我一人,並沒有姻親的關係重用我,叫我做什麼我就做什麼,既使曾聽甲K○○說董事會沒有開,及九二年被叫到小嘉莘幫忙 時覺得小公司沒有營業,也不可能去公司說的,更不可能表示意見,以上懇請庭上原諒我為了保有這份工作,又是基層員工請從輕量刑。(本院筆錄㈢第184頁以下) 十、被告乙W○○供述: 1.我是八十七年八月開始任職財務部資金運用科,到九十年十二月就沒有接觸資金運用科的工作,而去擔任總務的工作,資金運用科這段期間,我每天要做例行性的保險費的收入、保險賠款支出的工作,有關資金運用的案件都是由財務長直接指示我們製作簽呈,相關交易條件財務長會告訴我們,讓我們打在簽呈上,我們會依照公司作業規範,將後續文件依照流程呈報給各級主管,在公司整個作業體系下,我只負責其中一個小環節,整體交易流程,包括後續的付款、傳票製作、帳冊製作都不是我的工作,整個交易的全貌財務長也不會告訴我們,我們也無權過問。(本院筆錄㈢第21頁反面以下) 2.與代書接洽抵押物設定擔保的時候,由不動產所有人及債務人會由借款公司完成用印工作,再送到我們財務部,我們再審核設定額、連帶保證人是否如財務長所說的條件、跟人,我們再辦理友聯部分的用印,再把設定抵押權登記資料交給代書,由代書辦理後續。我不知道債務由私人變成小公司、抵押權優先順序變更事情,我們是看這事情是否與財務長交辦事情吻合,就是借款對象、設定抵押物、設定金額、連帶保證人是否吻合,就是舊的已經還了,然後立一個新的,至於為何這樣辦我不知道。(本院筆錄㈢第21頁反面以下) 3.(審判長問:(提示本院函查卷5第198頁、210頁並告以要 旨)這上面寫說變更前債務人是辰○○,變更後債務人是棟信公司,另一個是說債務人變更前為甲甲○○,變更後為棟宏 公司,這樣應該看得到,為何你要蓋章?你蓋章時候是否知道會影響到友聯公司的權益?)我不懂為何代書做變更前變更後,這是代書的流程我不了解,我只知道後面要的有沒有設定、條件對不對,至於代書為何這樣做我不知道。且用印要經過主管核准,這些小公司陸續都有跟公司借款,我沒有去注意這些事,我只是看是否真的有設定金額,金額對不對。(本院筆錄㈢第21頁反面以下) 十一、被告丙A○○供述: 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到九三年一月九日我任職辦理相關抵押借款事情,這是我大學畢業後的第一份工作,大學我是學習財金,比較針對投資方面,跟法律上沒有太大關連,以當時一個社會新鮮人來說,進入一個大公司又是上市公司是很幸運的事情,我當時認為成為一個上市公司流程一定會符合法律規範、社會慣例,當時我對於這個沒有任何懷疑,我在友聯任職期間,公司沒有提供我任何法律諮詢管道,任職期間也沒有提供任何與我工作內容相關的自修課程,讓不懂法的我認為只要完成主管交待事項就是好員工,我所經手力霸山河、湖濱、友聯將北投豐年段賣給嘉食化的交易,友聯放款都依照主管指示辦理,及跑簽呈流程,當時一個簽呈的完成必須經過層層關卡到董事長、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才能去執行,更讓缺乏社會經歷的我認為已經經過繁複手續應該是不會有問題,沒想到在我離職多年後被捲入這麼大的官司裡面,讓我身心俱疲很痛苦,我很後悔進入友聯,在友聯工作期間我沒有什麼利益,我只有拿到微薄薪資,跟民事刑事官司,我請庭上檢察官還我公道,我也是這個事件的受害者,我像是掉入求職陷阱裡面很後悔,我有一個三歲小朋友,也因此影響到小朋友,小朋友很害怕沒有媽媽,請庭上給我機會,讓我陪同小孩成長。(本院筆錄㈢第22頁反面以下) 十二、被告g○○供述: 九十三年一月九日開始,我與丙A○○交接,我是負責授信放 款,不動產交易我幾乎沒有經手,我不了解。借款部分,我大部分處理以前的債權,我任職期間有部分收回本金、利息,我只是基層員工,我作任何事情都是照主管機關辦理,照指示來完成,我沒有任何的決策權限,我領的也是微薄的薪水,沒有任何其他不當利益收穫,現在成為被告我跟丙A○○ 、乙W○○都是基層員工們都是受害者。 十三、被告癸○○供述: 1.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在九十年三月二十日董事會有通過授權我去出售南港機房房地產及基礎設施的議案,出售南港機房及設施是真的要出售,也是一個真的買賣。我回來後查一下,其實在解約時候,東森媒體科技的現金流量,依照財務報表是有能力償還九千萬元。(本院筆錄㈢第22頁反面以下 ) 2.我真的無意犯罪,知法犯法,我是依照自己所知所學以及經驗法則,進行商業模式的交易協商,售後回租在保險公司及市場上運作有很多的案例,被告在90年東森國際公司就將自己的十條船,當時銀行借款高達1億5000萬元美金,我們就 將這十條船售給國外的保險公司償還債務,並回租十年來營運,東森電視公司亦在95年4月份,將東森電視的大樓協議 書出售給臺灣人壽保險公司,預計回租十年,以利率5.5% 來支付給保險公司,當時,這個大樓亦有龐大的銀行借款。(本院筆錄㈢第162頁以下) 十四、被告己○○供述: 1.我擔任小公司還有未○○、t○○等連帶保證人,我沒有參與友聯公司借款案件的協商。我從來沒有與友聯公司人員就借款事宜有過聯絡。我從來沒就各借款人就借款事宜聯絡,小公司營運我從來沒有參與,所以我不知道這些授信案有何犯罪行為,我沒有犯罪、共犯的故意,我擔任連帶保證人的資歷是否符合應由授信的這一方例如友聯公司來判斷,我的事後瞭解這個授信案都有提出十足擔保品,例如新屋埔頂段土地有提供擔保,這些授信案所貸得資金並沒有提供我使用,我也沒有從授信案中得到利益。(本院筆錄㈢第23頁以下) 2.我與益金公司t○○、未○○沒有任何資金的往來,友聯公司的貸款、益金公司的貸款,我沒有參與,我也從來沒有跟友聯產險公司的同仁有任何聯絡,我不知道這個授信有何犯法的行為,我沒有犯意,也沒有犯意的聯絡,再補充一點,關於土地設定的事情,我是友台公司的掛名董事長,友台公司的事務,我沒有參與,新屋鄉土地順位的設定,我沒有參與,關於這塊土地的鑑價我也沒有參與。(本院筆錄㈢第162頁以下) 十五、被告乙辰○○供述: 首先,要說明的是,被告保管的印信中,沒有友聯產險公司的大小章,被告在91年7月31日離職回家擔任家庭主婦,被 告被甲○○安排擔任小公司負責人,或者作借款保證人,當時是很難拒絕同時,被告也確信甲○○不可能要求被告作違法的事情,況且當時力霸企業集團營運一切正常,還款能力沒有問題,被告不可能有任何懷疑保證有違法之處,對於貸款的用途也完全不知悉,我真的不知道單純負擔義務保證人會有違法。(本院筆錄㈢第162頁以下) 十六、被告寅○○供述: 1.當初與鑑價公司接洽事情,不是我,初期我會被誤認為是我在處理,有三個因素,第一因素是我個人的因素,96年初,檢察官在偵訊時,問我有沒有委任過尚上公司做鑑價報告,我說有,他說有沒有提供友聯產險鑑價報告,我說有的話,應該是尚上公司的部份,當時檢察官並沒有提示鑑價報告給我確認,因為我一直都認為力霸公司的關係企業,會委託尚上公司鑑價的只有我一個人,所以我就認為友聯產險所持有的尚上公司鑑價報告是我在處理的,直到鈞院審理時,我才知道還有許多關係企業的其他員工,也都與尚上公司有業務接洽,我在看守所時,我請律師將鑑價報告調出來給我看,我才發現那份中壢市過嶺段的鑑價報告不是我經手的,這是我個人的誤認,第二個是證人的因素,在調查局、地檢署及鈞院偵辦審理期間,一直有三位證人以不實的供詞說我在處理,這也是被誤認的原因之一,第三個因素,是檢調單位作業疏失的因素,在96年1月26日產經公司的負責人甲B○○在 北機組調查的偵訊筆錄裡面,已經明確的供稱都是明永祥與甲B○○在接洽委託,但該部分偵訊筆錄,檢察官這邊並沒有 看到,鈞院審理時,也沒有看到,律師要調卷時也調不到,後來在鈞院及黃檢察官的再度調查下,才發現友聯產險的鑑價報告都是乙R○○及明永祥在處理,當初事實真相,就是因 為這三個因素而扭曲也蒙蔽。(本院筆錄㈢第23頁反面以下) 2.另外有關於甲○○利用我個人名義,向友聯產險借款7000萬元這件事,甲○○當時並沒有徵詢我的同意,即叫丁丙○○那 邊的財務人員要我簽名,名字我記不清楚,當時我內心感到非常無奈,家裡的人知道事情以後,也給我很大的壓力,我多次有向丁丙○○表示,趕快把借錢還調,我不願意當借款人 ,事實上我也沒有能力去付借款的利息,那借款的金額後來怎麼樣移走,做什麼樣用途,我也不知情,借款的利息如何支付,我也不知情,91年這筆借款有清償掉,清償的過程我也不知道,在這個借款的過程,我並沒有取得任何的利益,甲○○當時用我的名義借款,我沒有勇氣拒絕,我認為我有錯,這也是我身為受僱員工的無奈,有關於連帶保證的部份,在我印象中,不是很清楚,這部分再請我律師答辯。借款的簽名也是我簽的,但關於7000萬元在89年4月29日設定中 壢市過嶺段設定第二順位3000萬元給友聯產險,另外以湖口鄉綠園段的土地一部份設定第五順位,一部份設定第十順位,共設定最高限額8千400萬元給友聯產險,而且在91年11月13日將你的債務人名義變更為匯聯國際的部份,從資金的借用及還,我都不清楚。(本院筆錄㈢第23頁反面以下) 十七、被告t○○供述: 1.我提出三點報告,第一,我於89年及90年間,在非自由意志下簽字向友聯產險公司辦理不動產抵押借款之借款人一筆,借款連帶保證人三筆,於90年7月以我的名義借款7200萬元 ,91年11月以丙黃○○借款3000萬元,及甲o○○借款4480萬元 ,我分別擔任該兩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89年10月26日棟宏借款5000萬元,被告擔任連帶保證人,第二,上述四筆借款,被告擔任借款或連帶保證人後,被告曾經多次反應反對與不滿,經查卷證友聯產險公司回覆台北地院函,該三筆自然人借款於91年間已先後清償完畢,棟宏之借款5000萬元,91年10月26日屆期展期時,被告已不再擔任借款之連帶保證人,第三,被告無犯意也與甲○○或其他人無犯意聯絡,被告認知並無違法之處,只是感到無奈與受害的感覺,依被告擔任借款人或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事隔多年,細節已記不太清楚,但擔任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事先未被告知,當時蓋好橡皮章的文件就放在我辦公桌上,由友聯產險的辦理放款小姐或是丁丙○○放在我的辦公桌上要求我簽字,經過我考慮一 、二天之後,最後在老闆甲○○的壓力下,被迫不得已簽字,並非出於自由意思,絕無事先同謀,或事後獲得任何不法之利益。(本院筆錄㈢第24頁反面以下) 2.被告借款一筆及擔任甲o○○、丙黃○○借款保證人兩筆,於借 款一年到期後,分別於91年清償完畢,擔任棟宏公司借款保證人,於91年10月26日借款到期,被告就不再擔任保證人,至於被告借款7200萬元,於91年10月25日清償,清償後,這筆資金是屬於友聯產險公司的財產,友聯產險公司如何運用及資金流向,被告不清楚,要問友聯產險的會計才瞭解。(本院筆錄㈢第163頁以下) 十八、被告甲o○○供述: 關於4480萬元借款及連帶保證人的部份,因為時間久遠,我已經記不清楚,有一天,我從外面跑銀行回來的時候,看到桌上擺了一些文件,上面有連帶保證人己○○及丁○○先生的簽字,因為我事先完全不曉得情形,所以我就擺在那邊幾天,等到大概三、四天以後,因為我每天要跟甲○○報告銀行貸款的業務,甲○○就告訴我,這個案子請你簽一下,而且有不動產的擔保品,不會有問題,就我不用擔心,後來我是非常勉強的簽字,但是回家以後,跟我太太說明這件事情,我太太非常生氣,幾乎鬧家庭革命,所以過了一段時間以後,我就跟甲○○報告家庭情形,甲○○也答應儘快幫我處理這件案子,以當時的情形,我在公司上班,要完全拒絕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後來我經過閱卷,好像有由乙P○○開了 壹張支票去償還這筆貸款,支票的受款人是友聯產險公司,至於資金如何運用、利息如何支付,我都不清楚,我知道的情形大概就是這樣。新興電通提供中壢過嶺段土地給我設定3000萬元的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給友聯產險的事,我不知道。關於擔任徐步青、寅○○連帶保證人的事情,是當時擺在一起讓我簽的。關於徐步青債務人將向友聯產險借款6100萬元變更為聯凱承接的部份,並以中壢市過嶺段土地設定第六順位,91年6月20日聯凱又變更為日安的事情,我不清楚。 (本院筆錄㈢第25頁以下) 十九、被告丙己○○供述: 1.關於個人借款連帶保證人的部份,我是因為他們把製作好的資料拿來給我,說是甲○○指示要我擔任保證人,當時我看到資料,我說我沒有那個財力,怎麼要我擔任保證人,但他們說有擔保品,我當時是他們的員工,我無法拒絕,不得已只好簽字擔任未○○、甲甲○○的連帶保證人,我不知道這樣 擔任連帶保證人是不對的。關於未○○部分的擔保品由英湘以中壢市過嶺段第二順位抵押權設定1億元來承接,另外甲甲 ○○部分是以湖口鄉土地第六順位8400萬元抵押權設定給友聯產險,債務人變更為棟宏的事情,他們只告訴我有提供擔保品,至於提供什麼擔保品我不知道,我就是簽名,他們說是甲○○指示的,是六樓小公司好像是丙i○○拿資料來給我 簽的時候,說是甲○○指示的。(本院筆錄㈢第25頁反面以下) 2.我並沒有保管任何公司的小章,我只有保管八樓部分小公司的大章,至於六大公司的大、小章我都沒有保管。又有關於瑞高公司的大章部分,我有保管,但是之前瑞高公司的章有別人保管過,我記得瑞高的章是寅○○交給我保管,並告訴我是甲○○要我保管的,我是看了檢察官的保管條,我才知道瑞高公司的章有其他人保管過。(本院筆錄㈢第142頁反 面以下) 二十、被告丁丙○○供述: 1.我跟他們都是無奈,我也是在那裡上班,有些是副總級的都無法拒絕,更何況是我,我本來是負責私人及小公司向友聯產險的貸款,甲○○一個電話來,叫我代為處理私人貸款的事情,甲○○告訴我跟他們講好了,我有跟他們說的時候,他們都說不知道,我有感同身受,我也說不要,我說這是很大的事情,你們自己去跟老闆說,我也是奉命行事,但是大家也都知道甲○○很兇的,大家都不敢去說,勉為其難就簽了,至於擔保品是什麼,我完全不知道。(本院筆錄㈢第25頁反面以下) 2.至於什麼擔保品是到友聯產險後,我才知道,他們說是老闆講的,去友聯產險就知道了。這些公司完全都是甲○○在點名的,誰被點到,就接手。關於甲午○○的部份,我完全是接 到老闆的電話,我只是轉話,我沒有參與任何的事情,我沒有拿小紙條給甲午○○。請庭上相信我講的話,我沒有得到任 何利益,我也沒有跟甲○○共謀。(本院筆錄㈢第25頁反面以下) 二十一、被告童家慶供述: 關於南港區經貿段的部份,起訴書指稱被告與癸○○、蔡雪卿、甲○○等人共同淘空友聯產險,預付款9000萬元,是由癸○○指示時任東森媒體公司財務副總童家慶負責接洽後續事宜,與事實不符,我補充三個理由,第一,90年間,被告任東森媒體公司之財務處協理,並非財務副總,第二,被告未曾負責接洽參與系爭不動產買賣相關事宜,或後續事宜,第三,共同被告癸○○於97年1月23日審理中證稱「我之前 說是童家慶,但之後在院方審理時,我說是法務人員辦理,而非童家慶」。(本院筆錄㈢第26頁以下) 二十二、被告丙黃○○供述: 剛剛丁丙○○說的很清楚,我要補充的是,有關於私人借款及 借款保證人,事先我並沒有被告知,也沒有參與作業流程,出於無奈不得已,在製作好的相關文件上簽字,第二,借款的款項被告不知其用途,及利息如何償付,第三,被告沒有犯意,也沒有與甲○○犯意聯絡,也沒有任何利益,也是很無辜的受害人,其餘詳如答辯狀所載。關於擔任棟宏等公司連帶保證人還有借款人的事情,我有簽名,但錢的用途我不清楚,每次送來請我簽名的時候,在第一頁都會先註明有幾處要簽名,在簽名處都貼有顏色的標籤,提醒我注意,至於誰拿來的我不清楚,我的秘書告訴我是小公司拿過來的,要我簽名,至於錢有沒有還,我不清楚。關於以我個人名義向and a.recyc萬元,而由棟信以第三順位3000萬元抵押 權承接為債務人的事情,我並不清楚,所以我並不知道這 3000萬元是否已經清償。(本院筆錄㈢第26頁以下) 二十三、被告乙天○○供述: 我有三點陳述,被告作甲○○以指派法人代表的方式擔任小公司的負責人,但是小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甲○○,小公司的資金調度、籌措都是由甲○○決定的,被告對於小公司的財務、會計、業務無權過問,也從未參與,第二,有關小公司向友聯產險公司借款案件及擔任連帶保證人,被告當時認為世英、己○○、丁○○等人擔任連帶保證人,因此沒有想到會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被告沒有主觀的犯意,也沒有與甲○○犯意的聯絡,第三,關於友聯產險公司董事會議事錄,以被告為名義為紀錄人部分,其製作過程是由友聯產險經辦人員,依照甲○○交辦的案件,先製作簽呈,簽呈給甲○○核准後,再繕打議案,成為董事會議事錄稿件,送給我作文件的修正,我修正好後,退給友聯產險的小姐,所以我只擔任文字修正的工作,這種方式,在我的前任名義紀錄人,已經行之多年,我沒有配合偽造文書的犯意。(本院筆錄(三)第164頁以下) 二十四、被告未○○供述: 關於北投豐年段所有的買賣程序,我都不知情,益金公司如何蓋大、小章等事宜,我都不清楚。關於90年7月18、19日 私人借款共7800萬元部分,經查是土地擔保是新興電通的桃園中壢過嶺段62筆土地,連帶保證人是己○○、丙己○○、丁未 ○○,一切的相關文件我有簽字,經查是91年11月7日7800 萬元一次還清,所以關於轉到英湘的部份,我不太清楚。關於資金如何使用、如何還款及利息如何支付,我完全不知道。第三,關於益金公司,我是負責人在91年1月26日開始向 友聯產險借款4500萬元,有友台新屋鄉土地21筆及建物擔保,連帶保證人是本人、己○○、丁○○,是五年期的貸款,到96年1月26日到期,我本人已於92年8月辭去益金公司董事長的職位,故現在還有連帶保證人的責任。我自始至終就是一個人頭,我陳述過好幾次,在甲○○身旁,他親自也給我保證不會害我,我相信他,做到今天得到這種下場,我很無奈,我沒有資歷去還這一切,當個人頭,並不會去瞭解業務上或如何去做的這些事情,最錯誤的就是我簽了字,這是我最不對的地方。(本院筆錄㈢第26頁反面以下) 二十五、被告丁未○○供述: 1.關於德台、輝東、私人借款、私人的連帶保證、小公司的借款及為小公司擔任連帶保證人的部份,如前所述,被告與小公司的負責人是甲○○指派,我是嘉食化公司的員工,老闆指派,我只能聽他的指示,我是掛名的負責人,實際的負責人是甲○○,小公司有無實際營業,我不知情,關於授信過程,需要經過友聯產險內部依照法令及規定來徵信及授信的層層審核,該等不動產買賣的風險評估,以及被告個人的財力是不是充足有賴友聯產險各該人員的專業判斷,被告無從介入,被告確實擔任該等小公司的負責人,且沒有違背該等小公司的職位,或侵占小公司資產的行為,自然沒有違法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的規定,被告更不可能有違法商業會計法 的犯意或犯行,起訴書既然說仁湖、英湘、輝東國際、德台國際等17家人頭公司及人頭丙M○○、丁未○○係共同被告甲○ ○一手操控,被告該等公司如何營運,友聯產險如何放款,係何人指示放款,放款後資金流向等情,實無從過問,被告對相關流程已無從明瞭,更無從預料其後甲○○將藉由該等公司為違法之行為,是以起訴書所謂被告與其他共同被告有犯意聯絡,並非事實。(本院筆錄㈢第26頁反面以下) 2.被告私人借款是甲○○借的,他告訴我說都有十足擔保,你不要怕,以後用途、利息如何支付我都不知道。我只是個人頭,沒有想到幾千億元的集團讓我們變成這樣。關於私人借款部分,由友台提供新屋鄉埔頂段土地登記第十四順位抵押權給友聯產險2000萬元的部份,我不清楚。關於t○○及我及丙M○○在89年以新屋鄉埔頂段設定第十順位2億5000萬元 給友聯產險的事情,我是不清楚,他們拿來的東西,我都會簽字,借款的單位會去審查。(本院筆錄㈢第26頁反面以下) 二十六、被告丙庚○○供述: 1.我之前都說明過了,我純粹是人頭,也是非常無奈,當初我是在嘉新公司上班,不當人頭也不行,資金來龍去脈,我都不了解,要我簽名,我就簽名。關於人頭,我有兩個部分,一個是我有自耕農身分,公司所有農地不能登記,都登記在我名下,又新豐的農地、湖口的農地都登記在我名下,如果他們要拿這些地去借款,我沒有理由不簽名、不蓋章,不提供印鑑證明,我承認我作人頭不對,但是我並不願意,我一離職退休時,我就不願意作,為何陸陸續續會有,是甲○○說有手續沒有辦好,我在公司二十多年,我也不好意思拒絕,情形就是如此。關於力霸倫敦城的部份我不清楚,那是另外一回事,是純粹人頭的部份,他們登記這些我不知道,他們拿來給我簽名,我都會簽,他們要我辦什麼,我都會辦理。(本院筆錄㈢第27頁以下) 二十七、被告I○○供述: 關於公司借款、連帶保證人、私人借款、私人借款連帶保證人、力霸山河部分,我不是財務的最高主管,跨集團的借貸是由我主導及規劃,有關於個人借款的部份,都不是我們八樓財務來經手,個人借款,我是看到合約時,才知借款金額及保證人是誰,事先也沒有人告知,我完全不知情,倫敦城部分,我沒有經手,也不知情,我只是被指派的掛名負責人,實際都是甲○○在主導,其他事項請我辯護人具狀說明。關於我個人借款的部份,都不是當事人在處理及經手,我是有簽名,至於有沒有還,我不知道。關於英湘以中壢市過嶺段設定第二順位,由我變更為英湘,有沒有還,我不清楚。(本院筆錄㈢第27頁反面以下) 二十八、被告乙A○○供述: 1.被告擔任這些小公司的負責人,在以往的陳述,都有詳細的說明,這些小公司的大、小章並非被告提供及保管,對於友聯產險公司向力霸、嘉食化以不合營業常規付款的方式購置房地產之事,被告在事前、事後均不知情,被起訴以後,才從起訴書中知悉。(本院筆錄㈢第23頁反面以下) 2.被告是93年8月10日開始才擔任友台公司掛名董事長,那麼 沒有任何人告知我友台公司有什麼資產,他是否拿去抵押借款,我並不知情,至於剛剛審判長說,有些從自然人變更小公司的借款,我擔任連帶保證人,那時候,沒有人告訴我由自然人變成小公司的借錢,沒有人告訴我內情,我以為是單純一般的借款,我也相信他有還款的能力,而且又有眾多的保證人在裡面,所以我簽字。第三,在我們閱卷的過程當中,有許多房產交易買賣,上面只有蓋章,沒有簽字,表示這些都沒有經過被告,被告並不知情。(本院筆錄㈢第23頁反面以下) 二十九、被告甲丁○○供述: 小姐要我簽,我就簽了,內容我沒有看,也沒有時間看,因為小姐趕著回去上班,我簽名的情形就如同丁○○的陳述。我沒有上過一天班,我沒有去過公司。(本院筆錄㈢第164 頁以下) 三十、被告甲甲○○供述: 88、89年棟宏公司擔保500萬元,小姐有拿兩張紙要我簽, 我不要簽,小姐說不要為難他,我問為何找我簽名,他說要問大老闆甲○○,簽名是我不對,我只有一直抗拒這種不知情的簽名,直到91年8月26日凱碩公司之後,甲○○就不再 找我簽字,就陸續解除我小公司的董、監事的職位,其餘請律師答辯。關於私人借款7000萬元部分,我沒有印象,以湖口鄉設定8400萬元抵押權給友聯產險第六順位,債務人由我變更為棟宏公司的過程,我不知道。(本院筆錄㈢第28頁以下) 三十一、被告丙M○○供述: 1.有簽字的都有,力霸山河、力霸湖濱的事情,我不知道。其餘的意見,請律師寫答辯狀。(本院筆錄㈢第287月5日北市體處.檢察官論告書第35頁(7),我跟新鴻公司沒有關係,甲○ ○要我擔任人頭,我作不了主,我跟他三十三年,想不到他會這樣對我,其餘請律師答辯。(本院筆錄㈢第165頁以下 ) 三十二、被告丙q○○供述: 關於小公司的保證人部分,起訴書870頁編號9蓉達為棟宏作保證人的事情,我不知情,沒有拿給我簽名,公司大、小章我也沒有保管,編號11蓉達為連南作保證人的事情,我也不知情,也沒有給我簽名,大、小章我也沒有保管,至於蓉達幫棟信公司作保證人的部份,他拿給我簽,我相信公司,所以我簽名,但是我沒有犯意。(本院筆錄㈢第28頁以下) 三十三、被告玄○○供述: 被告是金東公司的掛名負責人,沒有參與實際財務、業務的作業,我不知道擔任丙M○○的連帶保證人。被告沒有提供及 經手任何資料給友聯產險公司,被告事先也不知道借款金額多少,也不知道擔保品是什麼,公司大、小章不是我刻的,圖章、存摺也不在我這裡保管,至於會簽名是基於相信甲○○,被告不知道金東向友聯產險貸款是違法取得資金,被告絕無犯意,也沒有與甲○○犯意聯絡,如果有簽名,我是有簽,但是我不知道幫私人借款及連帶保證的事情。(本院筆錄㈢第28頁以下) 三十四、被告乙子○○供述: 我掛名瑞高的負責人,是甲○○要我擔任的,簽名是我簽的沒有錯,瑞高公司向友聯產險借款及當別家的連帶保證人,我都不知情,借款或是連帶保證文件由我簽名,才是我簽的,但是內容我不清楚,如果只有蓋公司大、小章,這個我都不知情,瑞高公司的營運、財務、會計我都不懂,也不知道,我是信任公司,依公司的指示來簽名,因為我不懂法律,請庭上給我一個自新的機會。(本院筆錄㈢第28頁反面以下) 三十五、被告辰○○供述: 第一,被告是任職力霸公司,僅係作法務催收或訴訟工作,從未參與公司或集團財務處理,對於力霸集團財務吃緊或財務缺口的狀況,我不知情,沒有與甲○○共同或幫助或掏取友聯產險資金使用之犯意。第二,被告並非友聯產險之董事,對於友聯產險董事會決議向長森公司購買本案不動產,解除契約,延展收回,分期償還,解約金及貸款與丁未○○借款 予被告等事項從未參與,且不知情。第三,長森公司大、小章均由甲○○指定專人保管,有相關保管人的證詞可為證明,本案長森公司與友聯產險間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協議書、補充協議書及分期還款協議書、展延票期的申請書都僅係蓋用長森公司之大、小章,這部分被告從未簽名與其上,對於上開等文件、契約書的簽立,被告確實不知情。第四,私人借款我有簽字,是六樓丁丙○○的 小姐拿來簽字的,我是基於信賴甲○○的財力與地位而簽字的,但是對於資金的流向、擔保品的提供、如何付利息、如何還款均沒有經手,也不清楚,綜上,被告實未具有共同幫助甲○○掏取友聯產險資金之犯意及行為。(本院筆錄㈢第28 頁反面以下) 貳、經查??' ='?O§_±?時供(證)述如下: 一、被告乙P○○於檢調訊時供述: 1.坦承是甲○○要求伊擔任友聯公司、力章營造公司、力大營造公司、世湘公司、佩嘉企業、佩亞企業人頭負責人之事實。 2.坦承自其擔任友聯公司董事長起從未參加過董事會,亦無討論議案,甚至連公司位置也不知道,董事會簽到簿都是友聯公司派人交給其簽名之事實。(226卷70-73頁) 二、被告丁○○於檢、調訊時供述: 1.甲K○○約自84年起擔任友聯公司董事長、92年起乙P○○接任 甲K○○擔任友聯公司董事長,伊自87年起擔任友聯公司之副 董事長,子○○自友聯公司74年成立迄今之總經理、乙E○○ 擔任董事之事實。 2.甲○○定期於每週一中午於力霸公司10樓會議室,召開友聯、嘉食化公司及力霸公司重要幹部會議,只要是這三家公司協理級以上幹部均須參加,並由甲○○裁示重要政策之事實。 3.甲○○實際上會去掌握的公司除力霸公司、友聯公司、嘉食化公司、中華商銀、力華票券及亞太固網公司等外,也利用許多員工、親屬之名義成立許多公司,其地址均設於力霸集團位臺北市○○○路0段000○000號大樓之地址內,這些公 司實際上是作為持有力霸集團股票之用,並無特別經營業務,這些公司只要是設於前開地址的公司都是力霸集團人頭公司之事實。 4.輝東、力長、連南、嘉莘、展湖、育聯、菁達、立宏、立億、佩嘉、勇禾、令宇、英湘、連湘、冠國、樹嘉、聯森、日安、仁湖、金東、益金、棟宏、棟信、匯聯、德台、及冠東公司均係利用員工名義成立並作為持有力霸集團股票之用的公司,83年後力霸集團旗下嘉食化公司因投資化纖工業及「力霸倫敦城」1800戶之大型集合住宅後,因景氣不佳等因素,銀行團大量,造成利息支出、及本業嚴重虧損下,使力霸集團產生嚴重資金缺口,才將之作為力霸集團調度資金之用,其做法為該70餘家公司以循環交易之方式製作不實之買賣紀錄,虛增營業額,用以向銀行團(含友聯公司)借款,然該70餘家公司絕大部分無實際交易紀錄之事實。 5.友聯公司、嘉食化公司及力霸公司均未實際召開董事會會議紀錄,均由乙天○○製作董事會會議紀錄後,交由其他董事( 包括甲K○○、丁○○、子○○、乙E○○)簽名,但均會檢附 以繕打完成之董事會紀錄之事實。 6.友聯公司於89年向力霸公司購買力霸山河房屋計37戶,簽約時即支付1億9,700萬元預付款,事後因24戶有產權爭議不得買賣,而解除該買賣契約,但力霸公司未退還解約款1億 2,512萬餘元,伊明知力霸公司未還款不合理,事實上友聯 保險於88、89 年間向集團旗下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購屋 後再解約之方案,其目的均是為了讓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紓困之事實。 7.整個力霸集團及嘉食化公司於88、89年即出現資金周轉危機,且力霸公司興建「力霸山河」及「力霸倫敦城」建案均嚴重虧損之事實。 8.甲○○在力霸集團內雖無任何法定職務,但利用法人交叉持股方式,對集團業務、財務具有實質掌控權。 9.前述由甲○○指示成立、自88年起未實際營運之70餘家公司之帳戶處理,均由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會計人員兼做,渠等對其等公司未實際營運之情均明瞭之事實。 10.小公司自88年起就已停止業務,但因為這些小公司都有向銀行借款,所以做假帳維持正常營運假象之事實。(216卷 99-103頁、217卷130、301-303頁、219卷232頁) 11.其於88、89年間擔任嘉食化總經理兼副董事長,力霸董事,友聯產險副董事長。甲○○每週一中午會在力霸集團10樓會議室,召開友聯產險、嘉食化及力霸重要幹部會議,協理以上幹部必須參加。甲○○是友聯產險實際董事長,力霸集團關聯企業董事、監察人一覽表中所列60餘家公司,是甲○○為了持有力霸集團股票而成立之控股公司,後來因為發生財務危機,才將這幾十家公司當作調度資金工具,進而向友聯產險借貸,供集團資金需求之用。只要公司一有錢,其就會交待會計人員沖帳,由這60餘家公司以循環交易方式,製作不實買賣紀錄,是甲○○交待其用此方式運作,其再指示會計人員。只有少數幾家有替衣蝶百貨從國外進口衣物,其餘大部分小公司並無實際從事買賣交易。除了友聯產險其偶而會擔任主席召開董事會外,嘉食化、力霸的董事會均未實際召開,都是甲○○交待乙天○○寫好議事錄,再交給各董事簽 名。 12.88-92年間,友聯產險董事包括乙P○○、子○○、乙E○○、 甲v○○及其。友聯產險第17屆第44次董事會議事錄是甲○○ 口頭表示可以用友聯產險名義向力霸買「力霸山河」、向嘉食化買「力霸湖濱」,並交待乙天○○做好議事錄,實際上未 召開;友聯向力霸購買「力霸山河」房屋共37戶,總價款2 億4715萬4520元,友聯簽約時即付1億9700萬元預付款,惟 嗣因其中24戶有產權爭議,經法院告知不得買賣,才解除買賣契約,力霸因88、89年出現資金週轉危機,迄未退還解約款,尚欠友聯1億2200萬元。友聯於88、89年間,向力霸、 嘉食化購屋之後再解約,目的就是為後讓力霸、嘉食化拿解約應退回之預付款項作為紓困週轉之用。 13.友聯向嘉食化購買力霸山河、力霸湖濱房,預付總價款逾7 成之價款共1億7917萬9000元,嗣嘉食化以權利瑕疵無法過 戶為由解約,惟迄未返還預付款,尚欠9600萬元未還,當時是因嘉食化資金周轉出現問題,其告訴乙w○○,乙w○○再與 甲○○報告如何解決財務問題,最後才決定這麼做。其實友聯決議同意解約、展期還款之董事會均未召開,都是甲○○交待乙天○○作成會議紀錄,再交給董事簽名。連恒、程星、 仁湖、英湘、連湘、棟信、棟宏、匯聯、連南及長森原公司都是力霸集團子公司,友聯向上開子公司購買力霸倫敦城房地目的就是要為子公司紓困之事情不能再這樣下去,會影響他業務拓展之資金調度。(001卷116頁以下) 14.甲○○若遇到資金缺口,會打電話給關係企業,例如會問其嘉食化公司的應收帳款有多少,能不能趕緊收回來,問友聯的財務長丙Q○○,友聯產險在規定貸款範圍內還有多少額度 ;會問當時已任職亞太固網財務副總乙Q○○,亞太固網還有 多少資金可以運用,至於中華商銀是找何人詢問,其不清楚,在得知有哪家公司有資金可以運用後,甲○○就會指示以那些公司用何種形式取得資金,再找各負責公司的財務人員處理。 15.其未實際參與力霸關聯公司向友聯產險貸款案,雖其擔任友聯產險副董事長,但其只在乙天○○送給其友聯產險同意核貸 的董事會議紀錄時,在上面簽字,其餘部分不清楚。至於中壢市過嶺段土地及中華銀行980萬股票重複給友聯產險設質 形,前述抵押物計分不同,小公司分次動用,甲○○在每次貸款前,會先詢問友聯產險財務長丙Q○○,友聯產險有多少 額度可供貸款,之後才會交待乙w○○、I○○、丁丙○○去辦 理小公司向友聯產險貸款事宜,雖然有同一筆土地重複設質情形,其認為只要未超過該筆資產應有價值,還是可以以同一筆土地進行擔保貸款。(007卷169頁) 三、被告子○○於檢、調訊時供述: 1.伊自74年起迄今擔任在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之友聯公司總經理、董事之事實。 2.友聯公司自87、88年起,除董監改選外,一般營運業務需董事會決議部分,均未實際召開董事會,友聯公司董事會會議紀錄,均由乙天○○事先製作後,交由其他董事(包括甲K○○ 、丁○○、子○○、乙E○○)事後簽名完成程序之事實。 3.88年當時係由於「力霸山河」被認為是海沙屋、「力霸敦城」因921大地震後,原訂戶不願購買非鋼骨結構之高樓層建 築,均紛紛退訂,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遂沒收訂戶之違約金及已繳付之款項,造成原訂戶與力霸公司間訴訟糾紛不斷、產權未清等情伊皆知情;為解決力霸公司餘屋,甲○○先指示資金充沛之友聯公司財務長丙Q○○交易條件,由友聯公 司財務部承辦人員製作簽呈逐級呈報以符合程序,將前開可能為海沙屋、有訴訟糾紛、產權不明之不動產賣給友聯公司換取現金運用之事實。 4.坦承在未完成過戶、產權不清情況下,友聯公司向力霸、嘉食化、連恆等公司購買不動產,即先行支付高達約總價款7 成訂金之事實。 5.坦承依甲○○指示處理相關房地買賣投資、貸款事宜,並於公司內部簽呈簽名之事實。 6.坦承甲○○曾告知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有財務缺口,所以希望向友聯公司借款,但因保險公司對關係人借款有一定限制,所以透過甲○○設立供集團內部資金調度使用之小公司來借款,而所提供之擔保品只是為符合貸款程序而提供。並知悉小公司是分散借款集中供甲○○於集團調度運用之事實。(217卷5、6、31、264-267、282-285頁;220卷3頁) 四、被告甲K○○於檢調訊時供述: 坦承自79~92年擔任友聯公司董事長,但董事會都沒有去開,董事會簽到簿等文件,是事後由V○○送去家中簽名用印,88-92年間友聯公司之實際經營、決策者甲○○及子○○2人之事實。(216卷28-30、38、51頁) 五、被告乙E○○檢調訊時供述: 坦承擔任友聯公司董事,但董事會都沒有去開,董事會簽到簿等文件,是事後簽名用印,顯有偽造文書及違背董事職務之事實。(216卷56、57、68、69頁) 六、被告丙Q○○於檢調訊時供述: 1.伊自87年8月1日起擔任友聯公司財務長,財務部除財務長外,尚有經理、副理、科長、經辦,V○○當時在財務部任職之事實。 2.友聯公司自88年1月起至89年6、7月期間向力霸公司、嘉食 公司及其關連公司連恒等10家公司購買不動產係甲○○指示。 3.坦承知悉小公司都是甲○○以人頭成立並掌控之事實。 4.小公司的辦公室均集中在力霸大樓6或8樓,集中處理財務、帳務,負責人大部分其皆認識,係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之中、高階主管之事實。 5.友聯公司放款與小公司案件,均係甲○○事先指示那間公司需要多少資金,及那些條件,伊再指示友聯公司財務部資金運用科職員製作內部簽呈,照指示通過放款,並無實際徵信之事實。 6.買賣不動產及擔保品之鑑價報告均非友聯公司自行或自行聘請外部估價公司估價,而係由力霸財務顧問寅○○提供,顯然違背職務與徵信作業規定之事實。 7.坦承友聯公司向力霸、嘉食化等公司購買不動產交易之付款方式(簽約或簽約後10日即支付高達7、8成預付款)確實有違營業常規之事實。 8.坦承友聯公司購買不動產交易,是依甲○○指示辦理,友聯公司並未實際評估是否有此投資需求之事實,顯然違背職務與實際評估收益之作業規定之事實。 9.坦承友聯公司放款客戶,均是甲○○所掌控之小公司方能通過核貸,其餘自行前來申貸借款人,均無法通過核貸之事實,顯然友聯公司放款均為關連公司放款之事實。 10.坦承友聯公司董事會並未實際召開就通過投資不動產及放款案件之事實。 11.坦承明知棟宏等17家公司均未實際營運之事實。 12.坦承以有價證券為擔保品之放他預付款或貨款之30分3成 規定,以9成撥貸,顯然違背職務徵信作業規定之事實。 13.89年6月19日友聯公司向益金公司購買北投區豐年段4小段地號434、436號土地,是甲○○、丁○○指示,其認為友聯公司並不需要購買,契約總價5,485萬元,甲○○、丁○○交代 簽約時即支付高達9成之預付款4,388萬元,其在當時即已知益金公司係甲○○、丁○○所開設之小公司。 14.91年6月友聯公司復將北投區豐年段4小段434、436地號出售與嘉食化公司,交易條件總價款為5,542萬元,僅先收1,000萬元款項是甲○○、丁○○指示,其目的是為解決嘉食化公司向華南銀行貸款無法清償之事實。 15.辛○○自94年6月起擔任友聯公司董事後之董事會亦從未召 開,而係事後簽名,顯然違背董事職務之事實。 16.友聯公司放款部分皆由甲○○決定貸放對象、金額後,承辦人先上簽呈給總經理、董事長,再送董事會後放款,不動產買賣程序雷同。 17.V○○、乙D○○、E○○、乙W○○、g○○、丙A○○等財務 部人員對小公司有無實際營運的狀況都相當清楚,顯然配合作業,違背友聯公司放款徵信程序職務之事實。(226卷61-68頁、95之24-95之27、224卷15-22頁、218卷263-269、278-280頁) 七、被告E○○於檢調訊時供述: 1.伊自89年7月起擔任友聯公司財務部副理之事實。 2.坦承經辦友聯公司放款案件審核,均知悉所屬未實質徵信之事實。 3.友聯公司放款案件均是財務長丙Q○○或丁○○交代配合辦理 ,事先已決定金額、條件之事實。 4.友聯公司的放款均無實際徵信,包括了解公司經營狀況或實際經的狀況、經營項目、財務狀況等情之事實。 5.證明V○○、乙W○○於放款時,已明知小公司負責人力霸集 團員工、有異常之事實。 6.甲K○○係V○○之公公,友聯公司需要甲K○○簽名文件是由 V○○帶回家交甲K○○簽名。(219卷52-55、62-68頁、224 卷121頁) 八、被告乙D○○於檢調訊時供述: 1.自90年12月1日起迄今擔任友聯公司財務部經理,主管於95 年7月1日之前係財務長丙Q○○,90年辦理徵信是丙A○○, 93年1月9日起由g○○接任之事實。 2.坦承於授信審查時知悉小公司均是力霸關係企業,負責人皆係力霸公司中、高階主管,例如乙天○○、丁未○○、玄○○, 放款經辦、科長、經理至財務長也都知道。 3.「力霸倫敦城」推出後,力霸公司許多員工有要求退屋,顯見屋況不佳,友聯公司未經評估仍違背職務購買之事實。 4.友聯公司向力霸公司等購買不動產解約後之未付款,是丙Q○ ○指示同意展延及不實施積極催收程序。 5.其自93年起兼任友聯公司董事會紀錄,但不知董事會是否有實際召開之事實。 6.棟宏等公司放款案件之展期是丙Q○○指示配合照辦。 7.友聯公司之放款案件並未作實質徵信之程序,且皆係上面交辦之案件,內部人員配置也不夠,僅為書面審查,放款對象除棟宏等20家由甲○○所掌控之公司外,並無放款給其他公司,都是關係人放款。 8.放款擔保品鑑價報告非友聯公司公司自行或自行聘請外部估價公司估價,而係由申貸人自行提供,顯與一般徵信作業有違之事實。 9.坦承未盡職務,配合丙Q○○指示辦理放款。 九、被告V○○檢調訊時供述: 1.伊為友聯公司財務部高級專員,亦是丑○○○的大嫂,友聯公司向力霸公司購買「力霸山河」不動產是財務長丙Q○○交 辦之事實。 2.解除與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購買「力霸山河」、「力霸湖濱」不動產亦是丙Q○○所交辦之事實。 3.友聯公司向連恆等10家公司購買「力霸倫敦城」不動產也是丙Q○○交辦,有無實際交易並不清楚,是子○○、丙Q○○要 求伊在有關購買不動產之簽呈上簽章之事實。 4.連恆等公司均統一在嘉食化公司的辦公室內作帳,作帳的地方稱做「小嘉莘」之事實。 5.92年起伊受甲○○指示在「小嘉莘」做小公司傳票,小公司帳轉來轉去,沒有實際營運之事實。 6.坦承友聯公司承做小公司放款案均未做擔保品估價、亦未實質審查之事實。 7.友聯公司放款案均未做擔保品估價、亦未實質審查之情,有向財務長丙Q○○反應,但仍未改善事實。 8.向力霸等公司購買不動產交易總價款及付款條件等均是丙Q○ ○事先決定,並未實際評估友聯公司是否有實際投資之需求。 9.棟宏等公司本金未還外,利息部分92年下半年起亦未按時繳納,仍同意展延之事實。 10.知悉小公司是力霸、嘉食化公司之關係企業之事實。 11.不動產估價報告是丙Q○○或寅○○提供之事實。 12.乙W○○、g○○及丙A○○等均知友聯公司違法放款給人頭小 公司之事實。 13.友聯公司放款均未做實質徵信及擔保品估價,小公司放款所徵提相關文件,僅是為了符合流程之事實。(218卷221-224、234-243頁) 14.88年1月至7月間,友聯公司分別與連恆、程星、仁湖、英湘、連湘、棟信、棟宏、匯聯國際、連南及長森等公司簽約,向連恆等公司購買「力霸倫敦城」房地(址設:桃園縣八德市大湳段銀和街)218戶等,這都是丙Q○○叫我們買的,並 指示我辦流程,至於買賣的經過我不清楚,也不清楚何以前述買賣告約簽訂後,雙方卻以「該房地因921震災無法完工 」為由主動要求解約,這都是丙Q○○叫我們去做的,至於欠 款應該沒有全部追回。 15.關於「力霸倫敦城」既屬友聯公司關聯企業,力霸建設所建蓋之建沕,何以友聯公司要在88年1月至6月間,透過連恆、程星、仁湖、英湘、連湘、棟信、棟宏、匯聯連南、長森等公司分次分批購買,這要問丙Q○○及甲○○才知道,因為這 也是他們交辦的。 16.連恆、程星、仁湖、英湘、連湘、棟信、棟宏、匯聯連南、長森等公司與友聯公司沒有任何關係,但是這些公司統一在嘉食化公司的辦公室,叫「小嘉莘」的地方統一作帳。 17.「小嘉莘」的會計主管是乙T○○,經理是乙己○○、財務主管 是丁丙○○,還有一位「趙老爹」-丙M○○是專門負責甲○○ 的個人業務,最高主管是乙辰○○、乙辰○○離職後甲○○就叫 我去「小嘉莘」看開連恆、程星、仁湖、英湘、連湘、棟信、棟宏、匯聯連南、長森等公司的支票、傳票及一些零用金費用單。 18.我不是「小嘉莘」的最高主管,甲○○要我只要看到丁丙○○ 及乙己○○的傳票,我就可以蓋「核准」章,不需要蓋我的職 章。 19.「小嘉莘」應該有26家,但是我現在只記得的公司有「嘉莘」、「仁湖」、「力大」、「世湘」、「英湘」、「連南」、「連相」、「匯連」、「棟信」、「棟宏」、「佩嘉」、「連恆」、「程星」及「力長」等14家,且均無實際營運,我知道無實際營運是因為我現在仍是「小嘉莘」核章主管,我知道負責這26家公司的會計人員丁壬○○、丙D○○等人,都 是依甲○○的指示紙上作業,並無實際營運。 20.我不知甲○○設立前述虛設行號的目的為何。 21.友聯公司與連恆公司等多家公司解約後,我有向丁丙○○催討 ,他表示沒有錢還,所以一直展延。 22.我不清楚連恆等公司目前尚欠友聯公司多少欠款,要問友聯公司財務部的g○○才知道。 23.我於95年12月22日才擔任嘉食化公司的董事,96年1月間, 力霸公司的王經理拿董事會紀錄要我簽名,說我現在開始擔任力霸公司的監察人,而且這些購屋、解約及展延,都是丙Q ○○指示我們這麼做的。(001卷150頁以下) 十、被告乙W○○於檢調訊時供述: 1.力霸集團成立小公司都位於力霸大樓6樓、8樓,都是力霸或嘉新公司轉投資,對業務內容均不了解,顯然違背職務與實際評估收益之作業規定,有違背職務之事實。 2.89 年 6 月友聯公司向力霸、嘉新公司購買不動產,條件是財務長丙Q○○或V○○指示,且簽完約後即支付約8 成之預 付款,到了合約應規定交屋日只交了 6、7戶,原因是力霸 公司與原訂戶有訴訟。 3.88年1月起友聯公司向連恆等10家力霸集團小公司購買不動 產,條件是財務長丙Q○○或V○○、甲宇○○指示,且簽完約 後即支付約7成之預付款,到了合約應規定交屋日,均未交 屋,之後雙方解約,小公司並未退還預付款之事實。 4.87年至91年10月任職友聯公司財務部資金運用科。 5.放款案件來源是財務長丙Q○○交辦。 6.實際對保程序是放款流程中很重要之程序,坦承違背職務並未實際對保之事實。 7.員工間雖無明說,但有默契放款小公司都是力霸集團所成立。 8.91年間友聯公司將向益金公司購買之豐年段土地,回賣與嘉食化公司承辦員是丙A○○之事實。 9.友聯公司購買土地均會要求產權要清楚,要求塗銷抵押權始會購買,顯見友聯公司違反規定向益金公司購買豐年段土地,純係自友聯公司套取資金之事實。 10.坦承承作放款過程,即明知丙M○○、丁未○○個人收入不足以 償還數千萬元借款且小公司負債比例過高之事實。 11.88.11.22、24 日棟宏公司公司不動產擔保放款是其承辦,擔 保品鑑定報告是丙Q○○提供,顯然違背職務與實際評估之作 業規定,有違背職務之事實。 12.友聯公司向力霸、嘉新公司及連恆等公司購買不動產交易之鑑價報告亦是丙Q○○提供,該土地(松山區西松段)向安泰 銀行貸款時僅鑑價21.8億元,然向友聯公司貸款時,鑑價竟高達39億元。 13.坦承承辦投資力霸山河、力霸湖濱及力霸倫敦城不動產時,完全未評估是否有投資必要及收益,顯見違背職務,未詳實評估投資必要性及收益性等要素之事實。 14.87 年保d=''時,即已列出放款品質不良、負債比率高等 缺失,所以甲○○才另用棟宏等公司向友聯公司貸款,且 小公司財報上明顯可見係舉債經營、財務狀況不佳等情,為渠等所明知,顯見渠等共同違背職務,未詳實徵信之事實。15.南京東路 5 段(力霸飯店)房地,原舊的鑑價報告額度不足 ,所以以新鑑價之鑑定報告核准放款,且這塊土地以許多同人頭公司向友聯公司貸款之事實。 16.丙庚○○、甲丁○○、乙A○○等人伊從來沒有見過,就在對保欄 上蓋章,顯見友聯公司違背職務,未詳實徵信之事實。 17.甲K○○之私章並非甲○○保管,用印時甲K○○會詢問用途。 18.91年6月間友聯公司將豐年段土地再出售予嘉食化公司之承辦 人係丙A○○。(218卷74-78頁、96、189頁、228卷6、135-1 37頁) 十一、被告丙A○○於檢調訊時供述: 1.自 88 年至 93 年起擔任友聯公司授信工作之事實。 2.坦承並不清楚棟宏等公司有無實際營業,顯未實質徵信之事實。 3.友聯公司放款案件之擔保品鑑價是由丙Q○○負責處理之事實 。 4.棟宏等十數家公司放款案件如果缺乏資料,就直接去6樓、8樓拿即可,顯見徵信過程中即明知小公司是力霸集團關連公司之事實。 5.坦承知悉位於6、8樓公司均是一位會計同時負責好幾間公司之事實。友聯公司放款案件無論展延或新貸均需對擔保品實施鑑價。 6.坦承知悉棟宏等公司舊借款展延,然卻又核撥新貸款之事實。 7.坦承未確實執行對保之事實。 8.承作不動產放款時,鑑價報告係乙W○○或V○○交給她,並 要其比較鑑價報告總額是否超過本次貸款金額,主管為乙D○ ○,放款文件直接向6樓、8樓窗口拿取,棟宏等17家公司之資料皆在同一地方拿取。 9.放款流程係先取得申請函,再依空白制式之徵信調查表去取資料,在貸款撥款前一日打簽呈,交主管簽核,製作簽呈時未見有董事會會議紀錄,放款、徵信至撥款皆其負責。 10.坦承辦理放款時,並未瞭解借款公司之營運狀況即承辦放款,顯有違背職務之事實。 11.不動產擔保放款展期時,擔保品價值並未重估,辦理展期都是乙W○○、乙D○○及丙Q○○交辦之事實。 12.友聯公司放款都是丙Q○○或乙D○○指示其配合條件承辦之事 實。 十二、被告g○○於檢調訊時供述: 1.自 93 年間起擔任友聯公司授信工作之事實。 2.坦承並不清楚棟宏等公司有無實際營業,顯見其違背職務,並未實質徵信之事實。 3.友聯公司放款案件之擔保品鑑價丙Q○○負責處理之事實。4.友聯公司放款案件無論展延或新貸均需對擔保品實施鑑價。5.友聯公司接受以有價證券擔保借款,依內規應該以市價或60日均價較低者之7成核貸,然金東等公司之貸款,因擔保有 價證券價格下跌,其受財務長丙Q○○指示改以9成核貸,明 顯違反作業規定之事實。 6.坦承友聯公司對棟宏等公司授信案並沒有實際召開董事會,伊先做成董事會記錄交乙天○○修改後,重新繕打董事會記錄 ,連同簽呈、董事會記錄、董事會簽到簿逐級(乙天○○、丙d ○○、丙Q○○、子○○、甲K○○、乙P○○)呈核之事實。 7.坦承未實際對保,顯見有違背職務,未詳實徵信之事實。(218卷34-36、46頁) 十三、被告癸○○於檢調訊時供述: 1.東森媒體90年有出售南港土地給友聯,當時因為台開案的原因,東森集團被銀行抽銀根,需要資金運轉,我就打算處理這塊不動產,因為友聯產險資金充裕,因此就請甲○○幫忙,由友聯出面購買,後來就由友聯以1億5,018萬7,000元購 買,但因為這塊地是在南港工業園區,由科技業取得時,可獲得稅賦上的減免,一旦過戶給友聯產險,原優惠將遭取消,所以在簽約付款半年後,雙方協議取消買賣契約,並約定東森媒體先償還100萬元,其餘的預付款8,900萬分24期,加計年利率9%償還。交易取消後,東森媒體有依約償還價金 及利息。 2.前述交易由東森媒體公司財務副總童家慶去找友聯公司相關人員洽談,至於是跟何人洽談我不清楚。友聯產險實際負責人是甲○○。 3.(依前述你與甲○○互為關係人,依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對有利害關係人放款,應有十足擔保,惟你卻與甲○○共同以假交易方式變相向友聯取得無擔保貸款9,000萬,你與甲○○顯係觸犯證券交易法171條第1 項第2款非常規交易,及保險法第168條之2保險業負責人違 法經營罪?)當時我們是真的要賣房地產,而且這個價錢也是合理的,但是我前述記錯了,不是因為科學園區獎勵的原因才沒過戶,是因為買賣標的裡面未來需要安裝了數千萬的寬頻網路交換機,這些機器需要大量使用聯外寬頻光纖網路,為了搬遷我們找遍全臺北,找不到足以提供大量聯外光纖的新場地,因為東森媒體對客戶提供的網路使用是不可以中斷的,所以才回過頭來請友聯解除合約。 4.依照契約內容,總價金1億5,018萬7,000元,簽約時,友聯 即應支付9,000萬元,因為如前述,並未完成過戶,所以後 續款項並未支付。我不知友聯簽約時是否知悉該處已放置寬頻網路交換機。(東森媒體簽約時是否有告知該址已放置寬頻網路交換機?以及搬遷相關設備所需時間、條件?)這我不清楚。簽約前沒有規劃搬遷作業,而這問題不是設備不好搬遷,而是要找到一處有大量聯外光纖的處所不容易。事後有規劃,不記得找誰規劃及其結果為何。寬頻網路交換機屬工程部或業務部掌管,主管是何人我記不得,出售該筆土地不記得有無經過董事會同意。搬遷寬頻交換機不需董事會討論決議,這是屬於一般業務,不需經董事會同意。 5.(簽約當時即支付9,000萬元是否合理?)我覺得以總價額 的比例估算應該合理。我不清楚所收款項的用途,應該都是用在公司營運,例如員工薪資上。我不記得東森媒體於90. 06.30要求友聯同意展延交屋期限時,有無充足資金歸還前 述9,000萬元。(是否無錢,才要求展延交屋期限,最後並 解約改分24期,加計9%利息?)當時無法點交房屋,我們 應該即刻償還9,000萬,但當時金融機構持續抽我們銀根, 為了公司穩定營運,員工可以領到薪水,所以才情商分期。這並不是虛假的買賣,是真的有資金需求,買賣交易也是真的。 6.(提示:友聯產險與東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年3月29日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印本乙份)所示契約書「東森媒體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合約專用章」及私章 (經檢視後)這不是我用 印的,我是授權公司人員去處理,至於授權何人我已經忘記了。 7.96年16月14日接受貴組詢問時表示,90年3月29日南港出售 工業區不動產,係為取得東森媒體公司營運資金,而約定以1億5018萬7000元價格出售,為該筆早已於89年6月向土地銀行抵押貸款1億2400萬元,換言之該筆交易順利成交,實際 取得資金亦僅2600萬元,如何因應資金需求,當時的時空背景我已經不記得了。 8.前述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簽約後友聯即依約預付東森媒體科技公司9000萬元,此一條款合約怎麼簽就是怎麼樣,我不記得了。 9.如前述,友聯產險若完成購買南港工業園區不動產,扣除代償土地銀行1億2400萬抵押款項後,僅需支付2600餘萬元予 東森媒體科技為何卻同意先支付9000萬要問友聯公司我不清楚。 10.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友聯產險公司簽訂之相關契約:90年3月29日不動產買賣書、90年6月30日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90年12月29日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等係為取得資金之虛偽表示,實係貴局的說法。(530卷16頁以下、251頁以下) 十四、被告寅○○於檢調訊時供述: 1.小公司向友聯公司貸款之尚上不動產鑑價公司估價報告係其提供與丙Q○○之事實。 2.坦承施壓小公司財會人員,配合將無實際交易事項登載傳票、帳冊,以虛增營業額,並持之向金融機構貸款之事實。(219卷214、215、223頁) 3.(力霸集團調度私人資金或集團資金的運作方式?)甲○○每天中午都會在力霸8樓董事長的辦公室召開財務會議,固 定參與的人只有I○○、丁丙○○、甲o○○及乙w○○,甲○○ 會指示財務單位丁丙○○、I○○等人籌措資金,會後再由甲o ○○、I○○等要求會計部門要開立傳票配合財務付款;因為會計部門含我在內的人員,都認為這些交易是不符常規,所以我們會計人員會抗拒有不開傳票的情形,造成財務部無法籌資、延誤資金調度,因此他們會去跟甲○○告狀,甲○○就以電話對我施加壓力,要我轉告會計人員配合,我們會計人員在無奈下才會開立傳票予財務部。(甲○○或王氏家族間私人支用力霸的資金,及力霸集團相互子母公司間資金調度的方式有何不同?)甲○○每天中午的財務會議指示後,有兩種資金調度的方式;第一種為集團公司間的資金調度,此部分由8樓的I○○來規劃;第二種是集團間的子公司 資金調度、或甲○○個人的資金調度,就在6樓的小嘉莘財 務作帳,由丁丙○○處理,但詳情運作我不了解。(I○○主 管8樓的財務規劃,為集團公司間的資金調度後,由何人負 責實際的資金作帳流程?)I○○會規劃作帳流程圖,再把資料交給8樓的會計經理丙q○○轉達各會計人員:甲子○○、 丙m○○、丙Z○○、乙辛○○、李浩英、乙d○○、乙V○○、甲g○ ○,這些會計人員再依據I○○的流程圖來切傳票,若有不肯配合者,I○○就會透過甲○○來施壓。(007卷45頁以 下) 4.向友聯公司貸款是甲○○指示財務丁丙○○、I○○辦理,甲 ○○將不動產擔保鑑價報告交給其轉交友聯產險丙Q○○財務 長,其委託尚上不動產鑑價公司出具鑑價報告;關於製作不實應收款、應付款傳票、虛開進銷項發票,89至92年,由其交待會計完成;89年以前,6樓嘉食化小公司會計切傳票給8樓小公司,是由丁○○指示乙T○○製作,89至92年,丁○○ 指示乙己○○完成;私募公司債之發行是其依甲○○指示轉達 會計。辯稱友聯產險貸款戶資料,是I○○或丁丙○○交給丙Q ○○,其只有將鑑價報告交給丙Q○○,其餘沒有參與;否認 安排力霸和友聯產險間的房地產交易。(422卷104頁以下)十五、被告甲o○○於檢調訊時供述: 1.我的主管為資深副總t○○,直屬部門及主管為財務處經理I○○、財務處經理乙u○○。 2.我有擔任力霸所屬關係企業的董監事,我還擔任亞太固網公司的董事、力華票券公司的董事。 3.我知道力霸集團及嘉食分別成立一些小公司,成立的時 間我以不記得了,就我了解力霸實際負責人甲○○,分別在總公司六樓成立許多與嘉食化有關係的小公司,在總部八樓成立許多與力霸有關係的小公司,就我所了解,六樓的小公司是乙T○○負責的,並由他的部署乙己○○負責會計部分,丁丙 ○○負責處理財務事項,甲○○分別先後指派乙辰○○、V○ ○監看丁丙○○的業務;8樓的小公司是寅○○負責的,他的 屬蕭薇監看丁丙○○的業務;8樓的小公司是寅○○負責的, 他的屬丙q○○負責會計事項,I○○負責財務事項。 4.6樓的小會計負責向乙己○○負責,乙己○○再向乙T○○負責;8 樓的小會計向丙q○○負責,丙q○○再向寅○○負責,乙T○○ 及寅○○直接向甲○○負責。 5.從甲○○、陳柏春、寅○○、乙己○○、丁丙○○、I○○及丙q ○○等人均可以查證這些小公司有無實際營業。(003卷74 頁以下) 6.每天中午一起開的財務會議,我是負責報告有關我陪同乙w○ ○、丁丙○○及I○○去銀行暫延或降息之情形,6樓小公司 銀行貸款部分是丁丙○○負責報告,我在補充一些他沒有說明 的部分,嘉食化的貸款是由乙w○○負責報告,我也會作補充 ,另外由I○○負責報告力霸公司及8樓小公司的資金狀況 關於資金部分,甲○○會直指示I○○去運作,如果資金需要經過小公司,因為會牽涉到相關法令,就會要求寅○○去設計資金流程,並交代乙T○○、乙己○○、丙q○○及I○○等 人,完成作帳流程及開立支票程序,另外丙M○○也會把他負 責部分的資金需求及每天股價行情表陳報給甲○○,我們四人開會的前後,寅○○及f○○會與甲○○討論帳務或會計等事宜。 7.寅○○交辦會計人員的會計流程,6樓的小公司部分寅○○ 會先把資金流程模式交代乙T○○、乙己○○或丁丙○○,然後由 乙己○○要求小公司的會計群做完傳票,在完成開立支票的動 作,由銀行來轉帳,8樓的小公司部分,I○○會根據寅○ ○的交代,再交代8的小公司去轉到所需的小公司。 8.(提示96年1月16日力霸公司丙q○○扣押物編號:05-4:力霸 集團作帳流程圖影本乙宗),(經檢視後)及前述寅○○交待 I○○及相關會計人員據以作帳之流程圖,因為資金流程牽涉甚多公司,因此就我所知,是依據寅○○及資金需求者所作,詳細意義仍要問I○○或丁丙○○才清楚。(006卷269頁以下) 十六、被告丙己○○於檢調訊時供述: 1.伊為力霸公司財務部高級專員,己○○為伊配偶之姊夫;是甲○○要求其擔任世湘股份有限公司、佩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董事長並領取掛名董監事津貼之事實。 2.世湘等公司只有財務人員無業務人員,實際並無營業,及持無實際營業公司財務報表向金融機構貸款之事實。(001卷 83-86頁) 十七、被告丁丙○○於檢調訊時供述: 1.我是受力霸公司董事長甲○○指派,擔任力霸關係企業旗下世湘、力長、德台、連、輝東、棟信、程星、棟宏、連南、仁湖、力章、英湘、欣湖、玉章、連湘、嘉莘、章華、台莘、聯凱、匯聯、育聯、立璋、台莘、鑫營、佩亞、佩嘉等26家未上市上櫃公司的財務調度。 2.聽命於我負責前述26家未上市上櫃公司財務調度的人員有丙i ○○、丙B○○、s○○、丁癸○○、甲i○○。 3.前述26家未上市上櫃公司會計業務的人員有乙己○○、丁壬○○ 、b○○及丙D○○,其中乙己○○是會計經理,該26家末上市 上櫃公司的成立目的我不清楚,但都是依據甲○○的指示成立的,他都是找關係企業的員工來擔任這26家公司的董監事。 4.前述26家公司與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有業務往來。 5.我不清楚甲○○成立前述26家公司的目的是不是用來向金融機構貸款供力霸集團使用,不過甲○○確實曾以這26家公司的名義向彰銀、一銀、富邦銀行及台新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用於購買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股票護盤之用,要護盤是因為甲○○一方面希望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股票在看好的情況下能漲的更多,這樣可以向金融機構貸得更多資金,另一方面,在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股票持平的情況下,也可以保持一定的股價,避免拿到金融機構質借的股票遭金融機構要求補提擔保品,我記得上述等情是七、八年前的事,近五年力霸集團的財務來差,所以也不可能把借來的錢拿去護盤。 6.我每天中午大概一點多,會與力霸公司副總經理甲o○○、嘉 食化公司財務協理乙w○○及力霸公司財務經理I○○4人, 一起到八樓甲○○董事長辦公室內開會,當場他會向我們瞭解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整理的資金調度狀況。 7.力霸關係企業總共大約五六十家像世湘這種未上市未上櫃公司,我們都叫這種公司叫「小公司」,除了我掌管其中26家「小公司」的財務以外,另外力霸公司財務經理I○○及嘉食化公司財務協理乙w○○、或會計f○○、財務乙a○○,也 各自擁有數十家的「小公司」。 8.我負責的「小公司」遇有資金缺口時,我會向甲○○報告,王董事長告訴我資金缺口來源後,我會轉告會計經理乙己○○ ,由他向負責調度資金來源公司的會計聯絡,決定要怎麼作帳。 9.我所負責的26家「小公司」目前積欠金融機構的債務大約新台幣(下同)一百多億元。 10.力霸公司的關係企業不斷互相在沒有實物交易的情況下開立發票給自己的關係企業,這應該是為了應付資金缺口方便,以預付貨款或借貸的方式來開立發票,但詳情要問各負責接洽的會計小姐才清楚,不過因為我負責的「小公司」大多已經沒有營運,而力霸公司本身還是賺錢的,所以有時候雖然力霸公司不願意應付我們這些「小公司」的資金缺口,但甲○○董事長都會以命令的方式,要他們把錢拿出來給我們運用。 11.我知道我所負責的連恆、棟信、程星、棟宏、連南、仁湖、英湘、連湘、匯聯等9家「小公司」在88年間曾購買力霸倫 敦城218戶,不過我是在購買約半年後,我聽乙己○○講才知 道這件事,印象中當時購買力霸倫敦城的資金來源是用掛帳的方式,並沒有支付任何款項給力霸公司,不過詳情為何還是要看會計帳才知道。 12.我不知道前述由連恆等9家「小公司」所購買的力霸倫敦城 所購買的218戶旋即又賣給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友聯公司),這是後來約半年後我聽乙己○○講的。這筆 交易是甲○○在主導的,我都是事後才知道的。 13.友聯公司與連恆等9家公司簽約後,在交易不動產尚未過戶 之前,旋已支付合約總價高達7億預付款,此舉不符合交易 常規,又此預付款的資金流向,因時間已太久了,我忘記了,不過相關的傳票上應該可以看得出來,我不清楚之前友聯公司給我們的預付款到那裡去了,不過後來我們無法還錢,應該是真的沒有錢可以還了。 14.關於友聯公司與連恆等9家公司的前述不動產交易合約顯係 虛偽交易,實際上就是力霸公司董事長甲○○透過「力霸倫敦城」等無法如期完工之不動產向力霸集團財務狀況較好之友聯公司簽訂買合約,再以解約後拒不退還高額預付款之方式,將友聯公司高達數億餘元之資金移轉至力霸公司等關係企業,致生損害於友聯公司股東之情事,這件事是甲○○在主導,負責會計業務的經理乙己○○最清楚,我本人真的是事 後才知道這筆交易。(001卷321頁以下、96.01.10調查局北機組筆錄) 16.甲○○這5、6年來,每天中午會開會,有我、乙w○○、甲o○ ○、I○○、甲○○。丁○○、庚○○偶爾會來,己○○沒看過,會議中後會說明我這26家公司的資金缺口及用途。乙w ○○說的是嘉食化的,I○○是負責力霸及8樓的「小公司 」,甲o○○會負責談力霸、嘉食化及「小公司」跟銀行貸款 的事,由甲○○做決定。甲○○會問I○○百貨及水泥部分收入,再來分配資金。(005卷220頁) 17.(提示扣案物品資金流程圖)這個流程圖是由會計排的,經理是乙己○○,會計連同乙己○○有4人,我的瞭解是一個人負 責排一星期。我想可能沒有真的有交易,但實際要問乙己○○ 才清楚,我把資金缺口交給乙己○○,並告訴他老闆指示向I ○○或其他人拿,乙己○○就會去聯繫I○○或其他人,看應 該如何入帳,如果有應收應付或暫付款可以沖的就沖掉。乙己 ○○就完後都會給我、V○○、乙辰○○各一張,因為我常中 午以後才進公司,我問財務小姐資金缺口有無到位,只要有到位我就不看這張流程圖。(005卷226頁) 18.(提示丁丙○○負責財務公司一覽表)如果付銀行利息、還款 時由財務切傳票,並開了支票(未用印),先由財務協理丙M ○○核對利息計算是否正確,再交由我核對,我看過後再給V○○看,之前是乙辰○○副總看(包括嘉食化,嘉食化有簽 核但那些文件我不知道,及嘉莘的文件都會給他簽核),做到約90、91年為止,後來是乙E○○做了幾個月,就換V○○ 迄今。V○○會在傳票上蓋核章,她是最高主管,核准後會交給各該負責的財務小姐,再交丁未○○蓋公司大小章。(008卷213頁) 19.我經手的而要給稽核看的文件是商業本票、銀行要展期(本票、借據、連保書)、背書、支票(連帶轉帳傳票)、外出車資請款單。支票要通過稽核後才可去蓋大小章。三位稽核在位時,我送去的文件大致一樣,三位稽核的作業方式大致一樣,他們要在傳票上面蓋稽核章,或核准章,他們沒有蓋過他們的私章。銀行展期的文件,他們有看,沒有蓋章,等稽核確認後,就可給丁未○○蓋公司章。會給稽核看公司日報 表及丙M○○負責的個人日報表,給他們看兩種日報表的用意 在於給他們看今天的收支是否正確,但我不清楚他們有無實際上核對。這三人任的時間是乙辰○○、V○○比較長,乙E○ ○較短。這三人坐的位置就是小辦公室副總的位置,跟我同一間稽核會看到資金流程圖,他們沒有問過為什麼資金流程圖要轉這麼多家嘉莘公司,我也沒有跟他們解釋過。(010 卷202頁) 十八、被告童家慶於檢調訊時供述: 1.其於87年至91年底前擔任東森媒體科技財務部經理,協理,及財務主管,其主管為財務長丁乙○○,有關的資金借貸部份 ,都是由我負責去和銀行團及租賃公司接洽,另外當時有紀坤傑、東森媒體科技投資管理處副理廖啟旭協助我,此外,相關貸款資料則由各家有線電視公司財務部門提供給我。 2.被告廖啟旭96.06.21在調查局陳述:「我的主管是丙f○○,但在融資部分,因為當時東森媒體公司董事長癸○○將此部分工作交由童家慶負責,所以我在融資部分工作的主管是童家慶。(503卷268頁) 3.(提示:東森集團財會人員組織分工圖,有無錯誤需補充? )92年7月前,聯宙等53家小公司的會計主管應該是林淑華 ,其他沒補充。東森媒體科技曾設立過53家小公司,當時因為有線電視法規定,同一股東只能投資1家有線電視的10%,所以東森媒體科技在85、86年間,陸續設立了53家小公司,用以投資有線電視公司,後來有線電視法中單一股東只能投資1家有線電視10%的規定取消後,所有53家小公司就分批解散掉,資本再合併回到東森媒體科技。(提示: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相關小公司明細,所示資料中的聯宙等52家小公司是否即你前述東森媒體科技所設立的小公司?)應該有53家,少了1家,但名字我記不起來。聯宙等53家小公司是癸○○ 指示要設立的,他是依照律師、會計師的建議,為了規避有線電視法中單一股東只能投資1家有線電視10%的規定,由癸○○指示法務部門做各公司名稱的預查,並擬妥各小公司登記負責人名單,經癸○○同意後,由法務去負責辦理公司登記,各小公司的資本都是由東森媒體科技出資99.9%,登記 負責人則登記出資1000元,但實際上還是由東森媒體科技負責出資。至於前述癸○○指示法務部門做公司名稱的預查,及辦理公司登記等,當時法務部門的成員有何人,我已忘記了。 7.聯宙等53家小公司共分母、子、孫3層,當東森媒體科技有 投資有線電視公司需求時,就會依序透過這3層小公司來進 行轉投資,作帳的地方就是東森媒體科技當時所在的湯城,小公司的財務部門就附屬在東森媒體科技財務部門裡,至於財務部門的主管即為我本人,會計部門的主管就是前述的林淑華。聯宙等小公司只是投資有線電視,並沒有經營其他業務,財務、會計部門的人員編制也都在東森媒體科技,設立這53家小公司單純就是投資的需要而已,並沒有業務人員。至於聯宙等53家小公司如何區分母、子、孫等3層關係,我 只知道整個架構,至於詳細公司如何分類,現在我已記不得。聯宙等53家小公司登記負責人的名單來源我也不清楚,要問當時的法務才知道。印象中,聯宙等53家小公司都沒有向銀行辦理借貸。 8.這53家小公司母、子、孫3層分別有10、10、33家,全部53 家小公司的總資本額是336億餘元,就是來自東森媒體科技 ,如前述東森媒體科技是依序透過母、子、孫3層小公司來 轉投資有線電視公司,所以每1層小公司的資本額大約就是 100多億元,以此推算,母、子2層小公司的資本額皆約10多億元,孫層小公司的資本額皆約3、4億元,但當時是先設立孫層公司,後來因為公司家數不敷使用,所以又另外設立了母、子2層,印象中應該是依孫、母、子的順序設立的,並 無重覆驗資的情形。(503卷336頁以下) 9.我沒有參與東森媒體90年3月間出售南港軟體工業園區機房 不動產於友聯,不過我在其他的會議上,有聽過公司有意處分該筆不動產,後來收到的相關款項都是由我協助調度運用的,因此我知道有這件事情。(癸○○在96.06.14調查局陳述,是由他請甲○○協助以友聯購買,後交代你找友聯丙Q○ ○辦理後續?)我6月17日開庭時跟審判長說過了,這件事 我沒有參與,當時癸○○也做更正了,他表示這件事情他是交給法務人員去處理不是我。(前述交易與財務部沒有關係嗎?否則你為何沒參與?)像這樣的不動產交易,都是法務部門的人員洽談,我們財務部是就談回來的內容,有關財務的部分配合辦理,我們負責收取友聯的款項,以及收取後的資金調度,另外,這筆解除契約後,法務部門就如何償還價金部分,與友聯公司人員約定後,後續的開票及償還作業也是由財務部配合完成,因此交易的部分我沒參與。我不知法務部是何人洽談,他們主管是邵正義。 10.東森媒體出售南港不動產目的是因為資金需求要變現。亦即該筆交易是為了配合財務調度規劃。我不清楚為何一簽約時,友聯就支付9000萬元預付款。我沒印象有關j○○96.06.20調查局所述,友聯付款條件要問財務主管紀坤傑才清楚部分。(前述交易總價金1億5018萬7000元,簽約當日及交付 9000萬是否合理?)跟我沒關係,我不回答。(前述交易於 90.10.29解約後,東森媒體除提供8900萬支票償還外,另由你擔任負責人之名暢有限公司、眾泓有限公司做連帶保證人?)這是湊巧,應該是友聯除了開票之外,必須提供兩個連帶保證人,所有就由東森媒體所成立的53家子公司隨意挑兩家公司作為連帶保證人。(這兩家擔任連保人,是否需前往對保,是否需經你同意?)我沒印象,我不記得這件事情。11.(東森媒體成立53家小公司的目的為何?)這是因為有線電視法的規定,限制單一股東持有有線電視公司的上限是10%, 所以東森媒體公司就成立這53家子公司,以層層轉投資的方式投資有線電視,持有這些有線電視公司的股票。亦即這53家子公司只有買賣股權的交易。這53家子公司並沒有實際的員工,他們相關業務,都是由東森媒體公司的人員來兼辦,所以這些公司的財務都是由我們財務部門來負責,我不清楚何人決定由53家中挑選名暢、眾泓有限公司擔任連保人。(挑選連保人以配合前開交易契約中友聯的要求,是否為財務部門應該配合的事情?)如果是在契約上,由特定的人擔任連帶保證人,這就跟財務部門沒有關係,但是如果是以開立票據或在票據背書保證的方式做連保人,就必須由財務部門配合開票或蓋背書保證章。就前開交易我沒有與友聯人員接觸過,也沒有指示同仁去進行此案。 12.90.12.29友聯與東森媒體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上名暢、眾泓公司連保人的印文不是我本人自己蓋的。包含這兩家公司,53家公司的印章都是由同一個人保管,但何人保管我忘記了。 13.(紀坤傑於96.06.16本組調查時陳述,財務部門是由他負責收取友聯款項,這業務是你指派的嗎?)我是他的主管,但是我沒有印象。 14.(名暢、眾泓是東森媒體100%轉投資,由該兩家擔任連保 人,有擔保的效用嗎?)這兩家沒有實際的營業行為,只是投資,所以不會有多餘的現金,由這兩家擔任母公司的連保人沒有什麼效用。(那為何還要訂立此保證內容?)我不清楚,不是我洽談的。 15.我不清楚東森媒體是否有意要出售南港不動產給友聯,也不知為何有辯稱因機房無法搬遷而解約及簽訂沒有連保實質效益的解除協議書。(要求友聯簽約時支付9000萬,是否係配合東森媒體的財務調度?)我不知道,這交易是癸○○安排的,之後交由公司同仁執行,但我沒有參與,很多細節我不清楚。(簽約當時是否即無搬遷寬頻網路交換機之規劃,而交易過程實際上只是為了解決東森媒體的資金需求?時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我不知道。 十九、被告丙黃○○於檢調訊時供述: 1.甲○○要求其擔任棟宏公司、棟信公司、章華公司、申隆公司、立宏公司及力華票券公司等董事長並領取報酬之事實。2.棟信等公司並無實際營業營運,及持無實際營業公司財務報表向金融機構貸款之事實。 3.棟宏、棟信公司公司向友聯公司借款時,並未派人實際對保,借據是力霸員工(未○○)拿給我簽的,顯見友聯公司違背職務,並未詳實徵信之事實。(228卷103、105-106頁、 218 卷162-164、167頁) 二十、被告乙天○○於檢調時供述: 1.甲○○、丁○○要求伊擔任匯聯、益金、冠東、程星、瑞高、欣華、力長等7家公司董事長並領取掛名董監事津貼,但完 全不知各公司之營業項目、營運狀況之事實。 2.伊擔任力霸公司之主任秘書職務,主要係負責甲○○交辦之擬稿及文書工作,於87、88年間開始,也負責友聯公司董事會紀錄;但92年以後改由乙D○○負責;力霸公司與友聯公司 董事會除改選董監事外,均未實際召開討論議案,而係將製作完成之不實董事會議記錄連同董事會簽到簿交董事補簽名之事實。 3.小公司大小章均由丁未○○保管之事實。 4.友聯公司向力霸、嘉食化及連恆等10家公司購買不動產之情,子○○事先就知情之事實。 5.坦承掛名董事長的公司的董事會,亦無實際召開之事實。 6.坦承知悉掛名董事長之小公司向友聯公司借款,然友聯公司從未派人徵信及對保之事實。 7.子○○、丁○○、丙Q○○、乙D○○、V○○、乙W○○、g○ ○、丙A○○等均知悉其為力霸公司員工,但仍放款與其擔任 人頭負責人小公司之事實。 8.伊個人並無任何負擔數億元債務之資力,顯見友聯公司違背職務,並未詳實徵信之事實。 9.子○○事先即明知友聯公司向力霸等公司虛偽購買房地產套取友聯公司資金之事實。(217卷38-40頁、219卷109-111、137、205、206、209頁) 10.冠東等小公司有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我記得力霸集團之 會計小姐,曾持製作完畢且蓋好大小章之匯聯、冠東、程星、益金、新達公司向友聯、力華貸款資料給我簽名,另金融機構人員亦曾派員至本人辦公室辦理對保,因本人係掛名負責人故僅配合簽名背書而已,至於貸款詳情及擔保品為何,我則不清楚,要問力霸會計小姐。向力華、友聯借款的到底是哪幾家、金額多少,我已經忘記了。擔保品應該是土地及股票,詳情不清楚。(借款案係何人向你對保?)係小公司會計小姐帶友聯、力華人員至我辦公室,與我辦理對保作業,至於友聯、力華係何人與我對保我不清楚。貸得的資金流向我不清楚。 11.我不清楚友聯、力華有無配合借款,亦不知其公司人員是否知悉我是人頭。 12.(問:你非冠東等公司實際負責人,亦不了解該等公司實際營業狀況,如何與力華、友聯人員辦理對保貸款?)力華及友聯人員僅持貸款資料來找我簽名,他們甚至未向我探詢有關公司任何情形,我簽完名他們亦馬上就離開我辦公室。(003卷131頁以下) 二十一、被告未○○於檢調時供述: 1.伊為力霸公司秘書處經理;是甲○○要求伊擔任益金公司董事長或董監事並領取掛名董監事津貼之事實。 2.伊擔任益金公司董事長期間自87年至92年,並無出資。 3.益金公司有向友聯公司融資借款,並由其親自簽名之事實。4.益金公司向友聯公司借款,借據等是益金公司小姐拿給其簽,是足認友聯公司從未派人實際對保,顯見友聯公司承辦人員,違背職務之事實。 二十二、被告丁未○○於檢調訊時供述: 1.擔任瑞森公司、德台公司光東公司董事長及小公司董事是甲○○指派擔任,並收取每月每公司3,000~5,000元不等之津貼。 2.自92年起負責保管力霸、嘉食化、友聯公司及小公司大、小章之事實。 3.不清楚小公司是否有實際營業,亦未曾出席小公司董事會之事實。 4.坦承甲○○以伊名義並提供有價證券向友聯公司貸款4,000 萬元,核貸後資金由甲○○運用之事實。 5.友聯公司從未派人對伊徵信及對保之事實。(208卷94頁、 219卷71-74、101、106頁) 6(問(提示:扣 資匯款至蔡雪卿開0借款資料(德台國際 95-03)扣押物中,時間95年1月23日,你以德台國際公司提供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股票為質押,你友聯產物保險公司借款8000萬元之承諾書,你有無取得該筆借款?該筆借款用途為何?)我並沒有取得該筆借款,該筆借款的承諾書是「小公司」的經理乙己○○拿給我簽的,因為乙己○○負責管理德 台國際公司的業務。該筆借款並沒有經手過我至於借款用途我並不知道。 7.前述之借款我不知道,但因為是甲○○透過會計丁丙○○他們 交代我,要於承諾書上簽名。至於借款8000萬元是甲○○要辦理集團資金的運用。 8.(問:(提示:扣押物編號A12-19-55丁未○○的借款申請資料 1 份)95年6月22日你以個人名義,以中華商銀股票、力華 票券股票、桃園縣新屋鄉○○段○○○段000○00○地號、 桃園縣新屋鄉○○○路0段00巷0號建號147、147-1等為擔保,向友聯產物保險公司借款4000萬元之借款申請書,你有無取得該筆借款?該筆借款用途為何?)我未經該筆款項,這筆4000萬元款項是甲○○指示我用個人的名義去借款,擔保品也都是公司提供的,4000萬元的流向我也不清楚。至於借款申請書是由何人拿給我簽名的,我已經記不清楚了。( 003 卷102頁以下) 二十三、被告I○○於檢調訊時供述: 1.坦承是甲○○要求伊擔任力森公司、仁湖公司、日安公司、樹嘉公司、展宇公司掛名董事長之事實。 2.力森等無實際營運公司向友聯公司貸款為伊所明知,係g○○代表友聯公司與其簽約之事實。 3.其擔任小公司負責人並無實際出資,也無參與董事會會議,該等公司董事會會議紀錄是事後簽名之事實。 4.小公司是甲○○或丁○○指示成立,其目的為向銀行借款之事實。 5.力森、樹嘉、日安等 3 家公司均無實際營運之事實。 6.友聯公司向力霸、嘉食化及連恆購買不動產交易是甲○○、丁○○向友聯公司套現所安排之交易。 7.丁○○、甲○○、子○○均明知仁湖、日安、樹嘉、力森等公司均無實際營運之事實。 8.日安、樹嘉及力森等公司無法向其他金融機構借款,所以才向友聯公司借款之事實。 9.友聯公司無論日安、樹嘉及力森等公司是否有營運實績,均會同意撥貸之事實。 10.甲○○、丁○○、I○○、丁丙○○、乙w○○每日開會商討如 何取得資金,包括以非常規交易及向友聯公司貸款方式取得資金。(218卷200-206、217、218頁) 11.我有擔任仁湖、申利、日安、展宇、樹嘉、力森公司的董事長,是甲○○要我擔任的。甲○○都是在每家成立之前,要我擔任董事長,確實時間我記不清楚,都是在辦公室,甲○○會找我到他8樓的辦公室裡面,因為我們的薪水很少,為 補貼我的薪水,所以就叫我擔任這些公司的董事長。換言之,甲○○請我擔任這些小公司的董事長,有付錢給我。就當薪水的一部分付給我,每家公司,有的5000元,有的8000元。除了掛名擔任小公司的董事長之外,甲○○沒有要我去負責這些公司的實際業務。我只知道這1、2年,根本沒有在營業。這些小公司的董、監事都是甲○○找的,要用這些公司借錢也是他的意思,我並沒有負責這些業務。 12.(你的意思是甲○○成立這些小公司目的就是用來借錢嗎?)大部分這樣子,在我記憶中,只有展宇、力森等公司沒有用來借錢。在力霸關聯公司向友聯產險貸款一覽表(003卷 第89至92頁反面)中,其中編號12-16的仁湖公司、38-44的日安公司,編號46的樹嘉公司、47的力森公司、以中壢過嶺段等土地向友聯產險融資之事,甲○○有交待甲o○○、寅○ ○,再由他們2人交待我經手這些事。不記得甲○○是在時 交待我經手這些事,但我記得甲○○是在他8樓的辦公室直 接找我去交待這些事,有時候甲○○會透過副總經理甲o○○ 、顧問寅○○這2個人來轉達指示,這些事,這些高層已經 談好了,就交辦下來。到我這邊來的時候,他們都已經找代書辦好抵押了,我只是在友聯那邊作撥款的動作而已。前開所說「他們」,是指甲○○、甲o○○、寅○○3人。我沒有 接觸到子○○,我都是接觸到友聯的承辦人員g○○。資料都是g○○交給我的,她把所有的資料都準備好拿給我,我只是負責在資料上面看是那家小公司的名義,就用那家小公司的大、小章去蓋。我的意思是所有的貸款文件資料都是g○○準備好了,只是交給我蓋章而已。在g○○交給我資料之前,甲○○、甲o○○、寅○○已經決定好用哪家公司名義 ,他們都會先跟我講。我只是掛名當人頭擔任這些實際並無營業小公司的董事長,這些小公司的公文、會計憑證、董事會會議紀錄,都是寅○○製作及簽核,他是會計的主管,他會交待下他下面的小姐去做。(換言之,這些小公司的董事會根本都沒有開,會議紀錄都是他們自已編造、蓋章的嗎?)對(並點頭)。我有在這些不實的董事會會議紀錄上簽名。大部分約8成的小公司大、小章是由主任秘書丁未○○保管 ,小部分是由丙己○○保管。我擔任這些小公司的掛名董事長 ,有用這些公司辦理私募公司債及發行商業本票。私募公司債及發行商業本票都是甲○○交辦的。甲○○是交待寅○○、甲o○○轉達指示,我只是作承辦業務,時間不記得,地點 是在8樓寅○○、甲o○○的辦公室,比如說發行商業本票, 寅○○、甲o○○都已經和特定的銀行談好了,我就是辦手續 而已。寅○○、甲o○○要我辦理的私募公司債、發行商業本 票手續,主要是簽約及撥款的用印手續,他要我用哪一家小公司,我就用哪一家。這些融資手續,並不是我一個人辦理的,我不可能一個人去辦理那多手續,所以我上次所說的乙○○、乙寅○○、陳秀美、乙O○○、方梨齡及乙u○○都是幫我 做事的人,我上次來都已經說過了,乙u○○,很多印章是他 幫我蓋的。( 003卷85頁以下) 二十四、被告乙A○○於檢調訊時供、丙黃○○、未○、辰○○公司食品部之副總經理,是丁○○要伊擔任鳴加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之事實。 2.其擔任小公司負責人並無實際出資,也無參與董事會會議,該等公司董事會會議紀錄是事後簽名之事實。 3.友聯公司對其擔任連帶保證人之借款並無徵信與對保之事實。(219卷247-253頁) 4.(提示:力霸關聯公司向友聯產險貸款一覽表乙份)在不動產擔保項目下編號16,我曾以凱聯公司董事長名義,擔任仁湖公司向友聯公司借款5300萬,第三次展期的保證人。編號24,我曾以立瑋公司董事長名義,擔任連南公司向友聯公司借款5700 萬第三次展期的保證。在編號27及28,我曾以彥 輝公司董事長的名義,擔任金東公司向友聯公司借款1億 2600萬元及6400萬元的保證人。在編號30及31,我曾以昌嘉公司董事長名義,擔任英湘公司向友聯公司借款5000萬及 7500萬元第二次、第三次展期的保證人。在編號32及33,我曾以昌嘉公司董事長名義,擔任英湘公司向友聯公司借款 7800萬及4000萬元第三次展期的保證人。在編號35及36,我曾以鳴加公司董事長名義,擔任益金公司向友聯公司借款 2100萬元及1億1800萬元的保證人及第三次展期的保證人, 編號在41及43,我曾以立億公司董事長名義,擔任冠東公司向友聯公司借款1億7000萬元、4800萬元、1000萬元的借款 保證人及第三次展期的保證人。編號44,我曾以申聯公司董事長名義,擔任德台公司向友聯公司借款1億8000萬元第三 次展期的保證人。此外,在有價證券擔保項目下,編號1, 我曾以鳴加公司董事長名義,擔任丙M○○個人向友聯公司借 款5000萬元的保證人及第三次展期的保證人。在編號2,我 曾以彥輝公司董事長名義,擔任丁未○○個人向友聯公司借款 5000萬元的保證人及第三次展期的保證人。在編號5及編號6,我曾以立億公司董事長名義,擔任冠東公司向友聯公司借款3000萬元及4900萬元的保證人,在編號9,我曾以彥輝公 司董事長的名義,擔任金東公司向友聯公司借款4500萬元的保證人。 5.我不知道向友聯公司借款之仁湖、連南、金東、英湘、益金、冠東、德台等7公司址設何處,負責人係何人、營業處所 及營業項目為何,我只記得由我擔任董事長的凱聯、立瑋、彥輝、昌嘉、鳴嘉、立億、申聯公司等「小公司」需要替前述仁湖、連南、金東、英湘、益金、冠東、德台等7家公司 簽字或對保的時候,承辦的財務或會計小姐或先生會拿相關簽名用途,他們通常會回答我說是甲○○跟丁○○交代的。6.我認識丙M○○、丁未○○他們,丙M○○是嘉食化公司的員工, 丁未○○原是嘉食化公司的主任秘書,退休後又回任嘉食化公 司的顧問,我跟他們只有業務上的往來。 7.我不知道我以鳴加公司及彥輝公司董事長名義擔任丙M○○及 丁未○○個人向友聯公司借款的保證人及借款展期的保證人的 原因,也是甲○○交代的,作業模式都由財務先生或小姐拿文件來給我簽名從未蓋章),再問詳細一點,他們都說「是上面交代的」、「這是舊案」、「這是展期」等等。 8.我不知道仁湖、連南、金東、英湘、益金、冠東、德台等7 家公司及丙M○○、丁未○○向友聯公司借款的流向及用途為何 。(003卷43頁以下) 二十五、被告丙M○○於檢調訊時供述: 1.伊81年間自嘉新公司退休,後來又獲聘為嘉食化公司協理;其擔任多家公司掛名董事長,每掛名一家公司董事長,則每月可領5,000元報酬,若掛名一家公司董事,每月可領3,00 0元報酬之事實。 2.其掛名連恒、連南、英湘、連湘、嘉富、鼎森、菁達、勇禾8家公司董事長,但沒有實際出資及管理該些公司之事實。 3.連恒、連南、英湘、連湘等4家公司是丁丙○○管理,嘉富、 鼎森、菁達、勇禾4家公司則由甲o○○在管理之事實。 4.負責「小公司」的主管是乙辰○○,是己○○的太太,其於一 年多前離職,後由丁○○親自負責該部分業務之事實。 5.世湘、力長、連恒、德台、輝東、棟信、程星、棟宏、連南、仁湖、力章、英湘、欣湖、王章、連湘、嘉莘、章華、聯凱、匯聯、育聯、立瑋、台莘、鑫營、佩亞、佩嘉等25家公司均屬乙辰○○負責掌管的「小公司」。 6.負責「小公司」業務的地方叫「小嘉莘」,丁丙○○每天中午 會到「小嘉莘」與甲○○開會,通常由丁丙○○、乙辰○○向他 報告財務狀況,另甲o○○、I○○、乙w○○等3人亦每天中 午去「小嘉莘」開會之事實。 7.世湘等「小公司」在進行款項存入及支出時,都有開立會計傳票,傳票的決行者是乙辰○○之事實。 8.身為連恆、英湘、連湘等公司董事長,但連湘等公司有無持有「力霸倫敦城」不動產及出售「力霸倫敦城」與友聯公司公司之情,全然不知之事實。 9.連恒等公司名義辦理貸款時,其皆配合簽字,另提供個人帳戶供甲○○使用。 10.連恒、連南、連湘、英湘、富嘉、鼎森、菁達、勇禾公司並無實際營業,其從未見過有員工,或收受、開立支票,亦無召開董事會。 11.子○○、丙Q○○均知小公司無實際營業之事實。 12.友聯公司從未對其徵信、對保,顯見友聯公司違背職務,未詳實徵信之事實。(216卷198-200、215、216、290、291頁、217卷222頁、228卷87、88頁) 13.甲○○以連恒等公司名義貸款時,我都是事後配合簽字,而我記得約2、3年前,甲○○向我表示,想用我的名義向友聯產險辦理5000萬的貸款,短期內會還清,並向我表示會用股票做擔保,叫我不擔心,他隨即就完成貸款文件,並指示我完成簽名程序,而核撥的5000萬款項,序存入我10年前以我名義開戶的中華商銀光復分行支存1263帳戶內,就借給他使用,該帳戶開戶完成後就一直給他使用,印鑑也由他保管。14.辦理5000萬貸款部分,我只記得我簽署的文件,都是事先已經寫好的,但以忘記當初拿給我簽的人是誰,就我了解該筆貸款仍有4000萬未還。(001卷160頁以下) 15.(提示:依相關扣押物製作之「力霸關聯公司向友聯產險貸 款一覽表」乙份)依前述資料編號18、19,棟信公司曾以所 屬英湘公司及富嘉公司為保證人分別向友聯產險貸款5千萬 、6千萬,(經檢視後)我不知道。 16.前述貸款案我沒有向友聯產險對保。前開貸款是手續都弄好後,貸款也撥下來,再叫我補簽完成一個手續。 17.前示資料編號24顯示,連南公司曾中壢市過嶺段62筆土地向友聯產險公司貸款5700萬元,我並不知情這部分有是丁丙○○ 去處理的。 18.(提示:扣押物編號A12-19-53連南公司貸款資料乙冊),(經檢視後)所示文件上的簽名卻係我所為,但這些簽名都是友 聯產險的小姐告訴我這些錢已經下來了,叫我簽名只是補一個手續。 19.我不知道連南有無中壢市過嶺段62筆土地。所貸得款項予何人要問丁丙○○。 20.前示資料編號29、30、31、32及33顯示,英湘公司曾以新竹湖口房地、桃園新屋房地及中壢市過嶺段62筆土地,向友聯產險公司貸款3億300萬元,並以我並不知情。 21.(提示:扣押物編號A12-19-41、A12-19-42、A12-19-43、 A12-19-44、A12-19-45英湘公司貸款資料5冊),(經檢視後)所示文件,如我前述也和連南公司貸款案一樣,都是友聯公司及丁丙○○等人弄好貸款撥下來才叫我補簽名完成手續。22.英湘公司是否擁有前述新竹湖口房地、桃園新屋房地及中壢過嶺段62筆土地,以做為放款擔保,我完全不知道,要問丁丙 ○○及乙己○○。 23.前述英湘公司所帶資金之流向,要問丁丙○○及乙己○○。25.前示資料編號41、42及43顯示,冠東公司曾向友聯產險公司貸款2億2800萬元,並以我所屬的菁達公司為保證人我並不 知情。 26.前示資料編號44顯示,德台公司曾向友聯產險公司貸款1億 8000萬元,並以我所屬的富嘉公司為保證人我並不知情。 27.前示資料編號48顯示,勇禾公司曾以桃園新屋房地向友聯產險公司貸款8000萬元,我並不知情,也沒有對保。 28.(提示:扣押物編號A12-19-50勇禾公司貸款資料計乙冊)顯 示,我曾在借款申請書、借款保證書、本票、借款約定書及擔保放款借據等文件,(經檢視後)如我前述這些簽名的情形,也和我前述所講的連南和英湘公司簽名一樣。 29.前示資料第二部分編號1顯示,丙M○○曾以中華銀行股票980 萬股及南京東路五段房地,向友聯產險共貸款5千萬,這件 貸款案,甲○○有告訴我要用我的名字去貸款,我當時跟他講不要,可是甲○○說沒關係之後,他就不再徵詢我的意見,竟用我的名義去貸這筆錢,後來這筆錢撥到我的帳戶後,甲○○就叫我把這筆錢拿給他,於是我就開了我在中華商銀光復分行1263甲存帳戶中,開立了數張總金額5千萬的支票 親自交給甲○○。 30.連恆、連南及英湘等公司,在力華票券分別發行7千520萬元、9千930萬元及1億780萬元額度的商業本票,並以嘉食化、中華商銀股票、力霸股票等做為力華票卷的擔保,我並不知道,這些都是財務丁丙○○在處理的要問丁丙○○。 31.我真的搞不懂什麼叫商業本票,所以他們發行商業本票的目的我也不清楚。 32.所貸款項流向何處要問乙己○○及丁丙○○。前述連南、連恆及 英湘等公司在力華票券發行商業本票初次發行、展期、續約或變更時我通通都沒有去辦過相關手續。 33.代表前述公司辦手續的應該是財務丁丙○○。 (003卷1頁以下) 二十六、被告玄○○於檢調訊時供述: 1.伊為力霸公司股務部高級專員,91年派至亞太固網寬頻公 司擔任財務長;是甲○○、丁○○要求其擔任金東、冠東、輝東、力章、樹嘉、凱碩、嘉莘、申利、東展、連恆、欣湖等公司董事長或董監事並領取掛名董監事津貼之事實。 2.前開小公司有向金融機構融資借款之事實。 3.其擔任小公司負責人並無實際出資,也無參與董事會會議,該等公司董事會會議紀錄是事後簽名之事實。 4.金東等公司向友聯公司借款,但從未派人實際對保,顯見友聯公司承辦人員,違背職務之事實。(217卷171、172、174、176、144、145;228卷110頁) 二十七、被告丙q○○於檢調訊時供述: 1.前開「小公司」財務人員(出納)的分工如下:(一)乙O○ ○:申東、申佳、冠東、菁達、冠國、宏森等6家公司,( 二)乙寅○○:東長、東展、申利、立億、力森、鳴加、勇禾 等7家公司,㈢方梨齡:申隆、力華、東華、欣華、展宇等5家公司,(四)陳秀美:申聯、長森、益金、菁國、瑞高、樹嘉等6家公司,(五)乙○○:友台、日安、金東、東力 、東嘉、彥輝、毅彥等7家公司,(六)丙m○○:長湖、東 友、聯森等3家公司;但上述是96.01.10當時的分工,先前 曾有多次變動,所以各項業務經辦要以當時負責的人員為準。 2.前開「小公司」會計人員的分工如下:(一)丙m○○:東長 、申佳、東嘉、長湖、東友、聯森、東展、申利、力華、展宇、冠國、力森等12家公司,(二)甲子○○:長森、益金、 日安、金東、東力、立億、宏森等7家公司(三)丙Z○○: 友台、樹嘉等2家公司,(四)乙辛○○:東華、瑞高等2家公 司,(五)u○○:欣華、冠東等2家,(六)乙d○○:菁 國、菁達、彥輝、毅彥等4家公司,(七)乙V○○:鳴加1家 公司,(八)甲g○○:勇禾1家公司,我則負責申東、申隆 、申聯等3家公司;但上述是96.01.10當時的分工,先前曾 有多次變動,所以各項業務經辦要以當時負責的人員為準。3.前述「小公司」的財會人員中,只有我、甲子○○、丙m○○是 專責「小公司」的會計人員,我們是在中國力霸公司8F會計處旁的小房間辦公,其餘財會人員都是會計處編制內員工,兼辦「小公司」業務。 4.我與I○○分別督導「小公司」會計、財務。我的直屬會計主管是中國力霸公司會計副總寅○○(數年前退休轉任顧問,但他的職務範圍沒變,我們仍然叫他王副總),財務部分主管就是I○○自己,他直接向中國力霸公司董事長甲○○報告,她也經常將資金調度事項直接交辦予我。 5.前示表列8F中國力霸公司的力通股份有限公司、朵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小公司」是歸中國力霸公司會計處兼辦 ,財務主管也是I○○,會計主管是寅○○;力通公司的財務是丙卯○○,會計是丁辰○○,朵拉公司的財務及會計都是乙V ○○。 6.除我前述相關財會人員及主管外,這些「小公司」都沒有其他經理人或員工,也沒有實際營業。 7.前開34家「小公司」的負責人和董監事,如I○○、乙天○○ 、乙子○○、玄○○、徐步青、乙A○○、王炳臺、丙M○○、丙黃 ○○、丁未○○、辛○○等人,都是力霸集團的高階主管或甲 ○○的親戚,而且每個人都有交叉擔任多家「小公司」的負責人和董監事;他們都只是掛名,除了I○○外,都沒有實際參與公司決策和資金調度;董事會議記錄也都是經辦會計做好之後,再請他們補簽簽到單;至於我本人也曾於89年至91年間,被掛名為蓉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和申利公司的負責人,但91年間這兩家公司發行公司債時,我認為不妥,透過寅○○向丁○○面報,才辭去負責人;另我被掛名數家「小公司」的董監事,我已在96.01.16 日接受貴組查證時敘明 。 8.前開「小公司」之負責人及董監事,既未實際參與公司決策及資金調度,真正掌握該等公司運作都是由寅○○和I○○承甲○○之命,掌握所有中國力霸公司所屬「小公司」,負責實際運作。 9.前開34家「小公司」發票章由各經辦會計分別保管;大章主要由中國力霸公司股務專員丙己○○保管,小章則分別由I○ ○和丁未○○保管;大小章主要是用於開立公司支票,必須要 在相關傳票上經過會計主管我和財務主管I○○蓋覆核章,才能持傳票和支票向大小章保管人申請蓋用。 10.前開「小公司」經常性的財務調度業務包括(一)「小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二)「小公司」之間的大宗物資或其他物品的帳面交易,(三)「小公司」發行私募公司債,(四)「小公司」發行商業本票,(五)「小公司」向銀行辦理借款。 11.(提示:96.01.16中國力霸公司扣押物編號:05-1至05-5「力霸集團作帳流程表」共5冊)這些都是I○○交給我的, 對於當天「小公司」間資金調度往來的指示紙條,有些完成後我會順手銷毀,這些都是我留存在手邊的部分。 12.前示作帳流程,即中國力霸公司所屬「小公司」的資金需求和流向等狀況,完全由I○○一手掌握,他和中國力霸公司財務副總甲o○○、嘉食化公司之財務協理和主管「小公司」 的財務經理丁丙○○,經常在中午和甲○○開會,但因我未曾 參加過,開會內容我不清楚;開會回來之後,I○○通常在下午或次日早上將這些記載資金流程的紙條交給我,由我交辦給各家「小公司」的會計小姐,據以製作傳票。(005 卷81頁以下) 二十八、被告辰○○於檢調訊時供述: 1.擔任長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長森公司是甲○○籌畫成立,是甲○○要其擔任負責人,按月領取車馬費5,000元 ,其未經手長森公司業務,有無實際經營也不清楚之事實。2.現亦擔任力霸公司法務處協理。 3.身為長森公司董事長,但長森公司有無持有「力霸倫敦城」25戶不動產及出售「力霸倫敦城」與友聯公司公司之情竟全然不知之事實。 4.長森公司印鑑章,均是丙己○○、I○○用印之事實。(220 卷21、22、25頁) 5.我是在長森成立之後,甲○○通知我擔任負責人,因為我是力霸的員工,所以也不好說什麼,長森自成立到現在,只有每個月固定給我5000元車馬費。擔任長森董事長期間,我從來沒有參加長森公司的董監事會議,長森公司的大章由丙己○ ○保管,他是力霸的高級專員,小章則由財務經理I○○保管,另外長森的會計、財務工作,另外由力霸人員負責,但是因為長森的大小事及用印都不經過我處理,所以我也不知長森所有的業務到底是如何運作,這些要問丙己○○、I○○ 才會清楚。 6.友聯第17屆第7次董事會紀錄,主席是甲K○○、董事有丁○ ○、子○○、乙E○○等人,內容是友聯要以8935萬購買桃園 縣八德市○○街00巷0弄00號5樓等25戶房屋,這是友聯的會議紀錄我沒參加,並不清楚。我也不知該25戶係何人所有。與長森簽訂買賣該25戶房屋之契約,上面雖有長森及負責人的章,但這些章都是甲○○自己去刻的,我完全不知到有這回事。我不清楚長森為何擁有該25間房屋的產權,這要問丙己 ○○、I○○,他們都是直接聽命甲○○,所以取得產權的過程要問他們會比較清楚。契約洽談過程我不知,要問丙己○ ○、I○○。(89.06.23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協議書,何以長森與友聯解約?)我不清楚,協議書上面有載明是因為9 21地震的關係,所以長森無法履約。(92.08.08長森與友聯簽訂解除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這是長森與友聯簽訂取消購買桃園八德市銀河街25戶之契約,契約上面長森之大小章都是丙己○○、I○○去蓋的,我不清楚過程。(92.08.08 簽訂的補充協議書,為何同意長森原本應於90.06.23退還友聯2142萬,何以又於92.08.08補充協議書中同意長森延長至92.11.28還款2462萬(包含違約金320萬)?何人授意?) 我不知道,應該是依照甲○○的意思。 7. 力霸倫敦城起造人、建商應該都是力霸公司,我印象中力霸有甲級營建廠商的執照。力霸倫敦城的建址原本是力霸的鋁門窗廠,後來鋁門窗廠搬到觀音鄉,現址就由力霸改建成力霸倫敦城銷售。(倫敦城既為力霸所有,友聯、長森又為力霸關係企業,何以要透過長森購買,使長森擁有帳面上8935萬之現金收入?)我不知,我也沒拿到任何好處。(契約簽訂後,友聯何以要在未過戶前,先支付8成預付款?)我不 知。 8.擔任長森董事長期間甲○○、丁○○有要我配合質借長森股票或協助辦理銀行貸款,我印象中甲○○有用長森名義向中聯信託及聯邦銀行貸款1億多元,因為我是長森董事長,所 以甲○○就要求我在對保書上簽名,至於整個以長森向金融借款詳情,這要問財務部的乙u○○、甲o○○才會清楚,但我 沒有分到任何好處。該次貸款有無提供擔保品我就不知道了,不過印象中2次都是乙u○○帶著銀行的人到我辦公室,直 接跟我說甲○○請我簽字,銀行要來對保。 9.我不知道,但是丙己○○、I○○應該會知道,尤其丙己○○本 身又負責力霸金庫管理,所以跟力霸有關的股票,也都由他管理。 10.(長森究竟有無實際對外營業?)我每月拿5000元的車馬費,從來也都沒分到任何盈餘,我覺得我是最大的受害者,也沒有從中拿到任何好處,這一切都是甲○○搞的,平白無故讓我欠1億多元。(001卷173頁以下) 參、被告等人及証人丙d○○、甲宇○○、董士寧 (原名丙K○○)乙M ○○、j○○、甲寅○○、甲B○○、甲Q○○、甲午○○、乙R○○ 、乙宙○○分別於本院審理時供(証)述如下: 一、被告乙P○○供述: 1.連帶保證人欄我是有簽字。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展延貸款給小公司,我並沒有蓋章。在董事會紀錄我有簽名,但是我沒有開董事會。為何我會在上開的文件簽名,是他們拿來叫我簽,我就簽,我沒有看過內容。(本院筆錄(一)62、63頁) 2.(審判長問:是不是知道起訴書第六十四頁至六十七頁等仁湖、連恆等十一家公司及起訴書第六十七頁至六十九頁日安、樹嘉、金東等十七家小公司都是力霸公司、嘉食化所設立的人頭公司,也是甲○○所設立的人頭公司?)我不知道。(審判長問:剛才講的力霸倫敦城、山河、湖濱後來都有解 約,賣方付友聯產險了少數的價金就一延一延,友聯產險就再辦展延,至今有欠起訴書第六十五頁至六十八頁的鉅大金額,為何會有這種狀況,後來也准解約,付了少數的價金,董事會就年年簽展延,至今都變成呆帳,對此有何意見?)我不知道。(本院筆錄㈠62、63頁) 3.(對於友聯產險本院函查資料第二九八頁至三七三頁t○○ 之借款資料、八卷第二七六頁至三三七頁甲o○○之借款資料 有何意見?) 我沒有意見。為何簽名,簽的時候我不知道會 這樣子。(本院筆錄㈡)23頁) 二、被告丁○○供述: 1.我是從八十四年開始在友聯產險擔任副董事長。我在起訴書第八六三頁、八六四頁的部分,我也有當連帶保證人。我對於起訴事實沒有意見。其實有一些,像益金公司的部分,因為當時那是個歧零地,我們的承辦人忘記那塊地已經給華南銀行設定了,我們還賣給友聯產險,那塊地收的停車場租金我們都給了友聯產險,後來在展期時,又發現那塊地賣給友聯產險,所以又轉換回來,並不是因為缺錢。(本院筆錄㈠ 22 頁反) 2.(審判長問:是不是知道起訴書第六十四頁至六十七頁等仁湖、連恆等十一家公司及起訴書第六十七頁至六十九頁日安、樹嘉、金東等十七家小公司都是力霸公司、嘉食化所設立的人頭公司,也是甲○○所設立的人頭公司?)這些公司有的公司是事前知道,有的是事後知道,審判長的人頭公司在八十八年成交前就有設立的,這些公司當時是控股公司買我們企業的股東,是因為後來股票跌了以後,才會有後來發生的這個事情。關於這些小公司,還是以我在調查局講的為準。(本院筆錄㈠22 頁反) 3.(審判長問:剛才的十家小公司,以總價九億二千七百六十四萬元,出賣力霸倫敦城二一八戶給友聯產險公司的目的,為何在簽約的十日內就支付八成即七億零四千多萬元的價金,如此對友聯產險有何保障?)決策過程我不知道,我在簽董事會會議紀錄時我才知道。(本院筆錄㈠22頁反) 4.(審判長問:友聯產險向力霸公司、嘉食化購買起訴書第六十五頁、七十頁的力霸山河、湖濱的土地有無違反利害關係人的規定,買賣契約簽訂時就已經支付百分之八十八、百分之九十六的價金,此種買賣對友聯產險有何保障?是否是常規?)整個案子,誠如調查局講的時候一樣,我是事後才知道。我記憶中這個房子是已經蓋好了。付了八、九成的部分,當時的行情有些個案也是類似如此。(本院筆錄 (一)22 頁反) 5.(審判長問:剛才講的力霸倫敦城、山河、湖濱後來都有解 約,賣方付友聯產險了少數的價金就一延一延,友聯產險就再辦展延,至今有欠起訴書第六十五頁至六十八頁的鉅大金額,為何會有這種狀況,後來也准解約,付了少數的價金,董事會就年年簽展延,至今都變成呆帳,對此有何意見?)我是董事會紀錄送到我這邊,我簽時才知道。(本院筆錄 ( 一)22頁反) 6.(審判長問:友聯產險在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向東森媒體科 技股有限公司購買南港區經貿段六之一號地號及上面的建物南港三重路十九之二號三樓、十九之十四號一共價金為一億五千零一十八萬七千元,簽約時友聯產險就支付九千萬元,是否符合買賣常規,後來在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又解約,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為何在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才還款?)沒有意見。 (本院筆錄 (一)22頁反) 7.(審判長問:友聯產險在訂買賣力霸山河、倫敦城、經貿段等契約時,董事會有決議,買賣契約第三、四條訂有如果買方 不買或是違約時,已付的價金六成到八成的價金由賣方沒收,如果賣方不賣或是違約時,要給付你們友聯產險當時年息百分之九的違約金,如此做法是否平等?)我是在董事會簽名時才看到瞭解這契約的事情,但是整個交易條件的內容我並沒有看到。事後我所瞭解,這是家父甲○○長期以後都是他們的交易條件,所以對於合約內容怎麼訂為何會這樣訂我是不清楚。(本院筆錄 (一)57頁) 8.(審判長問:(提示本院編號202號卷第52頁至56頁董事會 紀錄)從內容看起來,你們應該可以知道小公司的財務狀況非常差,因為小公司無法還友聯產險八十八年、九十一、二年買的不動產款,而且小公司還繼續跟友聯產險借錢,小公司並無清償的能力,但是你們可以准他們展期還款房屋的款項,而且同樣的會議紀錄又可以放款給小公司,對此有何意見?)我的供詞在檢調時都講過了。我們都是被動的,當時的董事會議紀錄,是有文件來我們就簽,所以內容、條件我們不瞭解,而且都是配合家父甲○○的指示辦理。整個關係企業的財務調度都是家父甲○○規劃,我們都是聽他的。( 本院筆錄 (一)57頁) 9.照在調查局、檢察官、法官應訊時所講的。我沒有參與,我雖是掛名公司的副董事長,但是我只是主持歷年來的股東大會,公司的授審會等我都沒有參與,如果說我是負責人要我負責,我沒有意見,但是犯罪的起因不是我,我們都是被動的,開會、簽字我們都是聽從甲○○的指示,相關的主管拿東西到我那邊來要我簽字我就簽字。(本院筆錄 (一)93頁)10.(問:董事會會議之議事錄是否均由甲○○交待好內容後 交由乙天○○製作?)我是友聯產險的副董事長,自民國87 年起,友聯產險的董事會會議沒有確實召開。是不是都是 乙天○○,因為時間有前後,董事會會議紀錄不管是友聯產 險、力霸,都是由丁未○○、甲癸○○先生送過來,時間久了 記不起來,以在調查局時講的為準。(本院筆錄 (一)93頁)11.(問:可是你在調查局時是說由你跟子○○配合,表示子 ○○的部分你也知道?)因為問題是這筆交易友聯產險立 刻支付力霸七成的費用…不符合商業習慣、常規,我的意 思是這是甲○○指示,我們只是配合辦理。子○○是總經 理,董事長有指示下來,子○○當然要配合辦理,我是副 董事長。(本院筆錄 (一)93頁) 12.(問:董事會簽到簿是誰嗣後會拿給所有董事簽名?)我 的部分,是乙天○○拿給我簽名。其它人我不知道。我太太 的部分,有時候是秘書放在信封裡面,要我帶回家給我太 太簽字。秘書之前是甲甲○○,後來的秘書是蘇盈貞。(本院 筆錄 (一)93頁) 13.我於前開調查時稱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的董事會也沒有 召開,都是甲○○直接交代乙天○○事先寫好董事會會議紀 錄,再交給各個董事簽名 (同卷第101頁)係確實。(本院筆錄 (一)93頁) 14.我所瞭解的都是甲○○指示辦理友聯產險將款項貸放給金 東、益金、日安、冠東、德台、樹嘉、力森、勇禾、菁達 、瑞高、輝東、棟宏、匯聯、仁湖、棟信、連南、英湘等 17家小公司及丙M○○與丁未○○二人,非這17家小公司的負 責人及丙M○○與丁未○○二人主動向友聯產險申請貸款。(本 院筆錄 (一)93頁) 15.第217卷第294頁背面的資金流程圖字跡我現在看不出來。 我在調查局有講這個表不是我製作的,因為乙己○○小姐他 們提供過來,提供流程是因為這些表上面的公司有應收、 應付的帳掛在那邊,他們就會去排、去沖銷那個帳,這是 我的理解,是會計小姐沖帳用。他們只是希望我做主管的 ,把事情擔下來,確認我指示他們這樣做的證明。(本院筆錄 (一)93頁) 16.(問:該流程圖內嘉食化九月一日給章華單價六元、總價 九百六十萬元,後來章華在九月四日又給世湘單價六點一 元、總價九百六十萬一百六十元,是否是以這種方式來做 虛偽的循環交易買賣一直到最後面的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 日合興賣給外面公司?)目的應該是可能是這幾家公司的 帳目上面有應收、應付,所以設計這個流程來沖帳用。是 否有這筆交易,從這個資料上我不清楚。國內購買玉米應 該是指有這一筆實際交易,但集團公司裡面的小公司就是 這個來沖帳。(本院筆錄 (一)93頁) 17.(問:你一方面擔任嘉食化的副董事長,另一方面擔任友 聯產險的副董事長,則友聯產險於89年6月23日向嘉食化公司購買力力霸山河及力霸湖濱房地時,及同年8月7日解約 時,你要以何公司的利益為計算?)主導權不在我,我無 權決定以何公司的利益為計算。一開始我沒有參與這件事 。解約的當時我也沒有參與決議的事情。(本院筆錄 (一 )93頁) 18.友聯產險董事會簽到卡簽名是我簽的。有時候有見到事會 議事錄,有時候沒有看過。大多數都是簽到簿擺在上面, 其它東西擺在後面,我忙時就只有在簽到簿上簽個字,我 就沒有看後面的東西有無附。應該是有附,因為乙天○○先 生說他都有附,有時候是小姐擺在我的桌上,我簽完後就 交給秘書,但是我沒有看到主旨為該次董事會將議事錄編 印竣事呈如附件的這一張簽呈。其它董事在簽名時有無看 到董事會會議紀錄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我的部分。除了董 事會會議紀錄之外,沒有檢附議事錄所提到的契約書、協 議書或者友聯產險公司內部的簽呈給我們看。(本院筆錄㈠93頁) 19.友聯產險在九十年間向東森媒體科技公司以一億五千萬元 買台北市南港經貿園區房地,於簽約即給付九千萬元,這 個案我沒有參與,我不清楚。董事會簽名是我簽的,後面 的內容我當時有無看,我現在記不起來了。這個事情我所 瞭解這個案子,我是事後,我曉得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是跟 土地銀行買的,好像土地銀行合約到期,才把這個照原條 件轉到友聯產險去,這是我事後的瞭解。是否符合交易常 態我不清楚。(本院筆錄卷㈠93頁) 20.(問:依照友聯產險跟東森媒體科技公司九十年三月二十 九日買賣契約書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若東森媒體科技公 司未於三個月內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則應退還九 千萬元,並且支付違約金,為何友聯產險仍於第十七屆第 八十三次董事會同意延到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辦理移轉 登記,而未依契約條件的內容要求退還價金九千萬元?) 買賣契約書的內容我沒有看過。董事會會議簽到簿是我簽 的,後面的內容我沒有印象。我對這個案子沒有印象。 (問:為何友聯產險董事會又在第十七屆第一○五次同意 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解約後,分二年二十四期返還九千萬元 解約金,而非要求立即退還,如此顯不利於友聯產險,你 也有簽名,有何意見?)簽名是我簽的。新的補充協議書 我沒有印象,可能我沒有看到。(本院筆錄卷㈠93頁) 21.(問:對g○○於筆錄中講到沒有召開董監事會,而是由 他收到借款申請書…的簽呈內容製作董事會會議紀錄,有 何意見?)沒有召開董事會,但我不知道董事會會議紀錄 怎麼製作的。對於丙A○○於筆錄所說的董事會會議紀錄製 作過程及關於董事會有無實際召開的陳述我也沒有意見, 但這是他內部作業我並沒有參與。我沒有親眼看到乙天○○ 製作友聯產險董事會會議紀錄。我在偵訊時說友聯產險董 事會會議紀錄是乙天○○製作,是因為董事會會議紀錄當時 是乙天○○生拿給我的,而且上面有他的名字,所以我判斷 是他製作的。我不知道為何友聯產險董事會會議紀錄上面 的製作人要用乙天○○的名義,我想應該是家父甲○○指示 的。(本院筆錄卷㈠93頁) 22.(問:知不知道友聯產險的董事會會議紀錄需要送給哪個 機關?)好像是證管會吧,不確定友聯產險的每一次董事 會會議紀錄是否都會送到證管會,是我的猜想。(本院筆錄卷㈠93頁) 23.仁湖等十七家公司及丙M○○、丁未○○向友聯產險借款的案 件應該是家父甲○○決定的。相關的程序文件是誰辦理的 ,在調查局的陳述,我的想法是家父決定後,指示乙天○○ 製作董事會會議紀錄,這是我的推測。仁湖等十七家公司 貸款準備的文件應該是這些小公司的財務主管負責準備吧 。取得這些款項後的資金流向我不清楚,會流向哪個部門 我也不知道。(本院筆錄 (一)93頁) 24.(問:被告甲丁○○有在相關的貸款案件上簽名,是否知道 是何人請他簽名的?)甲丁○○女士是我岳母,照道理相關 承辦人會透過我秘書聯繫,可能剛開始會經過我同意,後 面因為有多少案件是我岳母甲丁○○女士簽字我不知道。承 辦的小姐可能會找我的秘書小姐來聯繫我岳母何時有空在 家裡,然後派人拿去簽字。就我聯繫的部分,我不會告訴 甲丁○○貸款的用途、資金流向。我想我跟我岳母聯繫的話 ,只有設立公司或是初期的部分,請我岳母配合簽字,我 跟他說會用他的名字去登記公司,請媽媽配合一下。初期 的部分是指登記公司初期的時候。我所謂的貸款的部分是 指公司設立要到銀行開戶,我印象當中比較明確的是跟我 岳母講說設立公司、公司的銀行開戶要用他的名字,我請 他配合當負責人,用途我都沒有跟他講,至於貸款印象中 沒有。(本院筆錄 (一)93頁) 25.(問:你也是友聯產險的副董事長,參與董事會的決策, 為何只考慮嘉食化公司的利益?)我在調查局跟檢察官偵 訊時都講很清楚,我雖是友聯產險的副董事長,但是友聯 產險的放款、內部作業我都沒有參與。我只有主持友聯產 險股東大會而已,我的主要工作是在嘉食化生產及業務、 行銷。所有的友聯產險及相關企業的財務都是家父甲○○ 全權決定。(本院筆錄卷㈠93頁) 26..(問:偵查中你說你因為嘉食化財務出現問題,而請乙w○ ○告訴甲○○,由他指示友聯產險買受嘉食化的力霸山河 、力霸湖濱等不動產,是由何人跟友聯產險訂定買賣契約 ?)一○四頁我答覆我是擔任嘉食化總經理及副董事長, 嘉食化的資金週轉是發生問題,我告訴財務主管乙w○○, 請曾去告訴家義甲○○說嘉食化是有困難的,家父得知這 個訊息。調查員說我是友聯產險、嘉食化的副董事長來問 我,我是說我是嘉食化的總經理,嘉食化的財務是有困難 ,我請乙w○○把嘉食化的資金要買原料等很緊急的情況跟 甲○○報告,至於說不動產賣給別人,是否是甲○○得到 這個訊息而去做這個事情,我不知道,但我並沒有要乙w○ ○把嘉食化的不動產賣給友聯。友聯跟嘉食化買力霸山河 、湖濱的事情,我是事後看董事會會議紀錄時才知道。(本院筆錄卷㈠93 頁) 27.我不知道為什麼力霸集團與連恆、程星等十家小公司,用 百分之十的價金向他買力霸倫敦城二一八戶,再出售給友 聯產險,以取得簽約時七、八成的價金,為什麼他不自己 賣,要透過此程序;決策我沒有參與,我不清楚家父甲○ ○的想法。(本院筆錄 (一)93頁) 28.我的夫人乙E○○擔任董事,叔叔子○○兼總經理、董事的 友聯產險為不動產買賣,嗣後又部分解約,但未返還解約 款,不但有違反利益迴避原則,從卷證資料顯示似乎背信 的犯意明顯,讓親戚牽涉進來,當然很對不起他們。這整 件事情,當然在上次也跟審判長報告過,這件事情造成社 會、公司、股東、員工的傷害,當然在這段時間,我也認 為在法律上不應該的事情,但是因為整個事情我完全是聽 從家父甲○○的指示,和大環境不好,所以這個事情就逼 得要這樣做而造成的。關於連我太太也拉下去,我對不起 她,我也很無奈。我太太根本也不過問公司的事,是家父 甲○○跟我太太說叫他擔任的董事要他配合,我太太不願 意,她認為他已經離開公司了,為何還要擔任董事,家父 就說做媳婦配合,自己人不當,叫外人當,家父用很多的 大道理,所以不得不請我太太做。每一次對保簽字她都很 不願意簽,我的意思是我太太乙E○○每一次都是在不是很 願意的情況下去做的。(本院筆錄 (一)93頁) 29.(問:這些小公司向友聯產險抵押貸款,提以不實的鑑價 方式超貸,明知小公司沒有營業,此舉是否有違法的犯意 ?)當然公司沒有營業虛報營業是不對的,一般上市公司 跟銀行貸款有二種方式,一個是投資公司,不需要營業, 第二個公司是有營業額,要跟銀行融資貸款。我們子公司 設立時大多都是投資公司,是買公司股票的控股公司,銀 行給我們的訊息是沒有營業額,要有營業額,我們的同仁 跟家父報告這個訊息,所以家父就說要把營業額做起來。 當時借款是在先,本來我就是好的公司,後來變成不好, 銀行也想要幫我們忙,要展期,但是有要件,我們就配合 銀行要求的要件,以取得銀行對我們的展期,幾年下來就 是一直這樣轉。(註:不同行業之公司行號視其營業項目 而有不同項目之營業額(收入),小公司若當初係以投資 公司設立登記,則應登記與投資相關之營業項目,通常投 資公司營業收入為出售證券收入、投資收入、債息收入、 利息收入、地產出售收入 (開發投資公司適用)等。投資公司進行大宗物資買賣而來之收入並非來自本業經營收入, 通常會列為其他收入,銀行考量貸款時不會考量公司之其 他收入,因為其他收入通常不是還款來源。) 30.根據子○○先生在偵查中說,適才所講的不動產買賣,訂 約、支付七成訂金、解約、抵押借款、展延還款等都是甲 ○○指示丙Q○○辦理的,子○○也是知情配合,我及其它 的董監事也配合在董監事會議紀錄上簽名,董監事都是配 合辦理。(本院筆錄 (一)93頁) 31.剛剛提到仁湖等小公司向友聯辦理貸款,小公司貸款文件 ,應該是由小公司財務主管負責,因為仁湖公司的文件我 並沒有掌握這些資料,小公司的貸款資料,我認為是由小 公司財務相關人員去準備貸款資料。(本院筆錄 (一)93頁)32.東森國際原來是遠東倉儲,我是董事,從86年開始到94年4月25日止,東森電視擔任董事,從82年到94年5月11日止,東森多媒體擔任董事,從85年7月19日到95年4月21日止。 (有無擔任東森購百自85年8月27日至92年6月24日之董事及東森得易購76年5月2日至90年10月28日董事?) 有,當時有銀行來保,我現在想起來有擔任這二家董事。(本院筆錄 (二)93 頁) 33.(提示224卷第91、102、111頁友聯產險第三屆第73、83、105次董事會議事錄,對於上開董事會決議買受東森媒體科技所有臺北市南港區經貿段房地、補充協議及解除該買賣 不動產契約,有無意見?)友聯產險董事會我都沒有去開 ,但有在董事簽到簿上簽名,對於這些事情我不知道。( 對於南港經貿段建物擺設東森媒體科技數據機、電線、鐵 架等相關設備,而以1億5千18萬7千元價格賣給友聯產險,並且於訂約時友聯產險即交付東森媒體科技9千萬元,且條約內容東森媒體科技違約時,支付年息百分之九的違約金 ,較友聯產險當年度放款利率百分之九點一為低,你是否 知道?)我不知道,事情發生後我才知道有這個買賣。( 依照你是友聯產險副董事長及在企業界商場上數十年經驗 ,已經設定第一順位1億4千8百80萬抵押權給土地銀行,並向該銀行借款一億多的上開房地,又以1億5千18萬7千元出售與友聯產險,並於訂約時友聯產險又支付9千萬給賣方,是否合理?有無超賣問題?)如果當時房地產價值夠,有 可能多借。(本院筆錄 (二)93頁) 34.(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 其上1030號建號即臺北市○○○路○段00號建物,經安泰 銀行於88年10月26日、93年11月2日、95年11月28日依序 鑑價為21億8千148萬8千500元、21億8千148萬8千元、17 億4千4萬7千元(213卷346、347頁、344、345頁、349、 350頁)與華邦公證公司地○○全球鑑定顧問有限公司沈 維忠依序於93年10月12日、88年11月19日鑑價為40億3千4 百43萬3千7百95元、39億千9百19萬8千3百59元(210卷18 、19頁、151、152頁)相差甚遠,有何意見?)這個事情 過程我沒有參與,關於飯店有無此價值,我記得在95年11 月間我有去甲○○辦公室,他剛好有指示壹個主管t○○ ,說如果有人要去買飯店,我們願意出售,甲○○有提到 值45億左右,t○○說這個價格是否太高,甲○○說去談 談看,甲○○說以該地段坪數5千7百多坪,如果一坪參考 信義計畫區、中華開發的價值喊推,再加上蓋飯店壹個房 間裝潢費要100萬左右,大概值4、50億,所以要t○○去 接洽看看,賣的成就把前面順位還清,後來我問t○○說 這個價錢是否太高,對方說40億才有興趣,後來公司發生 事情,就沒有再提此事。(本院民執拍賣力霸皇冠飯店於 96年上開房地均三次拍賣無人應買,而自96年12月25日以 21億元公告三個月(行特別變賣程序),至今也無人應買 ,目前臺北市房地產正是最高的行情,與你所言,有所差 距,並不相符?)一般房子買賣如果經過法拍,會有很大 的反差,力霸飯店如果沒有發生事情,是有這個價值,法 拍是大家要撿便宜,法拍如果經過三、四次不會被標走。(本院筆錄 (二)93頁) 35.(華僑銀行就本件新竹湖口鄉○○段000地號等22筆(面 積82221.33平方公尺),於92年9月19日、93年9月19日、 95年9月11日依序鑑價為1億1千3百58萬4千01元、8千9百 37萬9千53元、1億1千7百17萬5千7百81元(203卷170、 172、173頁)與大統不動產鑑定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劉高橋 及華邦公證有限公司地○○依序於86年7月12日、93年8月 20日鑑價為11億8千1百39萬6千734元、11億6千250萬509 元(210卷58到63頁、71、72頁均以面積66740.69平方公 尺為鑑定依據)相差甚遠,有何意見?)這件事情我沒有 參與,這塊地附近有一所大學,高鐵也有經過,附近還有 三分之一土地圍繞這塊土地,算是我們的地,甲○○把狀 況告訴不動產鑑定公司有這個遠景,所以才會做這樣的評 估。(本院筆錄 (二)93頁) 36.(中華商銀就中壢過嶺段62筆土地,於91年9月24日、95 年3月9日依序鑑價為11億8千6百59萬9千2百80元、10億8 千293萬3千元(203卷202、203頁、215反面至216頁反面 )與尚上不動產鑑定公司甲寅○○於87年8月5日鑑價為23億 4119萬8980元相差甚遠,且依桃園地院96年執宙字第4771 號卷內世專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價為8億5千864萬8千元 ,相差更遠,有何意見?)我沒有參與,我不清楚。(本院筆錄 (二)93頁) 37.(提示力華票券於90年到95年徵信報告所附小公司資產負債表計算得出各該年度股價明細表,這些小公司是向友聯 產險以上述不動產抵押借款(詳如起訴書附表),依各該 股價根本不符合友聯產險放款規定,為何友聯產險可以借 款給這些小公司?)我承認我有失職,沒有督促,關於財 務資金調度都是甲○○主導,當時作這些事情我沒有權去 管。(本院筆錄 (二)93頁) 38.(提示本件函查卷13為何新屋鄉埔頂段水碓小段房屋土地,先順位抵押權同意讓與中華開發信託使中華開發信託從 後順位變為先順位,而導致友聯產險之先順位變成後順位 抵押權?何人決定指示或交辦?何人辦理?)我大概只是 負責董事會的簽名。((提示本院函查卷十第483頁到533 頁)你們是不是協議將房屋土地讓中華開發工業銀行等聯 貸銀行30億元貸款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而將友聯產險的 原來債權人所設定的順位往後移?)我並沒有參與此事, 但我有簽名擔任聯貸案的連帶保證人,就我的經驗瞭解, 提供給審判長作參考,我們企業的對外跟銀行談判的窗口 是甲o○○先生,他可能會比較清楚,因為他去銀行談了以 後,會直接跟甲○○報告,不會跟我們其他同仁作溝通, 他會先取得董事長甲○○的指示,去辦理其他事項,所以 甲o○○可能要找他來說明。我們與中華開發銀行還有其他 往來情形,有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本院筆錄㈡204 、327頁)。 三、被告子○○供述: 1.我的任職日期事實上是七十四年九月一日開始擔任董事兼總經理,並不是起訴書所寫的七十七年。起訴書所講的有關於土地買賣、貸款這些事情是有的,但是每一筆交易的細節、過程我不是很清楚,我需要查對每一次的資料我才知道,我知道力霸公司、嘉食化跟友聯產險是關係企業,也是保險法所規定的關係人. (審判長問:是不是知道起訴書第六十四頁至六十七頁等仁湖、連恆等十一家公司及起訴書第六十七頁至六十九頁日安、樹嘉、金東等十七家小公司都是力霸公司、嘉食化所設立的人頭公司,也是甲○○所設立的人頭公司?)我知道部分的公司的名稱,但是我不知道是人頭公司。講歷史的話,當初在成立中華商業銀行時,根據當時的規定每人的持股不能超過百分之五,當時為了分散股份所以有成立投資公司,後來演變到什麼的我就不知道。(本院筆錄 (一)23頁) 。 2.(審判長問:剛才的十家小公司,以總價九億二千七百六十四萬元,出賣力霸倫敦城二一八戶給友聯產險公司的目的,為何在簽約的十日內就支付八成即七億零四千多萬元的價金,如此對友聯產險有何保障?)是賣方來找我們,並沒有找我,也沒有找丙Q○○,我們在公司從來沒有討論過買賣案, 我想這個事情應該是甲○○交待給丙Q○○,在上簽呈上給董 事會,我認為買房子是好事,在契約訂好後,它違約就是保障。這二個工地都是力霸公司自己土地蓋的房子,當初是因為不動產、預售屋情況不好。為何有種買賣條件我不知道,我沒有出面談條件,所以我不知道,簽約沒有經過我,這件事情是甲○○董事長決定要買賣的,不是我決定。力霸公司是否可以跟友聯產險為不動產買賣,甲○○認為可以就可以,我們沒有辦法決定,因為他是事業主。(審判長問:剛才的十家小公司,以總價九億二千七百六十四萬元,出賣力霸倫敦城二一八戶給友聯產險公司的目的,為何在簽約的十日內就支付八成即七億零四千多萬元的價金,如此對友聯產險有何保障?)我們是照董事會開會後決定的事情來做。董事會會議紀錄我只有簽名,但是我沒有參加。董事會有沒有開不是我認定的,反正會議紀錄寄過來,我就簽名。(本院筆 錄㈠23 頁)。 3.(審判長問:友聯產險向力霸公司、嘉食化購買起訴書第六十五頁、七十頁的力霸山河、湖濱的土地有無違反利害關係人的規定,買賣契約簽訂時就已經支付百分之八十八、百分之九十六的價金,此種買賣對友聯產險有何保障?是否是常規?)力霸山河是成屋買賣,當時的背景是房地產價格低落,有些住戶不交屋,所以力霸公司就沒收房子,因為價格有落差,所以這也是力霸公司要把房子賣出來的原因。在沒收頭款時有訴訟,有訴訟就不能過戶,我想所謂九成的事情,在當時的通常買賣,有所謂的九成款,有一成是保險公司保障,所以當時有這樣的交易,當時我認為合算,因為買了,可以轉賣,我們事實上也有賣掉幾戶,也有賺到錢。我們為何相信,因為力霸公司、嘉食化比友聯產險大,力霸公司是母公司,而且房子是它蓋的,所以我們才相信,至於訂約的內容我不知道。我認為力霸公司、友聯產險是關係企業,房屋是可以買賣,有無擔保我不曉得。如果我們知道是違反法令我們就不會去做。這樣子的付款方式,是因為價錢的關係。(本院筆錄(一)23頁) 。 4.(審判長問:剛才講的力霸倫敦城、山河、湖濱後來都有解約,賣方付友聯產險了少數的價金就一延一延,友聯產險就再辦展延,至今有欠起訴書第六十五頁至六十八頁的鉅大金額,為何會有這種狀況,後來也准解約,付了少數的價金,董事會就年年簽展延,至今都變成呆帳,對此有何意見?)力霸山河等引起住戶的抗爭要去查,倫敦城的住戶因為九二一有龜裂,有住戶來抗爭。力霸山河也有此情況,如果當時我們不解約,我們的損失會更大。為何會同意,這是談判的問題,也是衡量我們公司損失的問題。如財務長所講,當時裝修好,再一戶一戶賣。解約的事情要問財務長,因為它們一直延遲不交屋,所以我們解約。(審判長問:剛才講的力霸倫敦城、山河、湖濱後來都有解約,賣方付友聯產險了少數的價金就一延一延,友聯產險就再辦展延,至今有欠起訴書第六十五頁至六十八頁的鉅大金額,為何會有這種狀況,後來也准解約,付了少數的價金,董事會就年年簽展延,至今都變成呆帳,對此有何意見?)當時保險局有請我們說明如何解決,後來它們說這個案子要我們在五年內分期攤還,這個案子我們就結掉了。五年的還清計劃,已經執行二期了,條件也有報告保險局。(本院筆錄㈠23 頁)。 5.(審判長問:友聯產險以五千四百八十五萬向益金公司買北 投豐年段4小段436、434地號的歧零地的目的?)這個案子 我沒有經手,因為金額也不大。(審判長問:友聯產險在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向東森媒體科技股有限公司購買南港區經貿段六之一號地號及上面的建物南港三重路十九之二號三樓、十九之十四號一共價金為一億五千零一十八萬七千元,簽約時友聯產險就支付九千萬元,是否符合買賣常規,後來在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又解約,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為何在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才還款?)這個案子的買賣我不清楚。不管收錢、付錢這是買賣條件,買賣條件是董事會通過的事情,就照董事會的決定辦理。而且這個也不是我的職權可以決定。(本院筆錄㈠23 頁)。 6.(審判長問:在審核貸款時,明知到十七家小公司負債比例、累計虧損且擔保品不足,不動產議價鑑定就重覆一直貸款,為何還同意貸款給這些小公司?)這件事情根本就不是買賣雙方坐下來談條件的問題,是因為上面有交辦,甲○○先生把名單都交待下來了。我們是一個金融公司,如果我們的錢要放給別人的話,跟銀行是沒有辦法競爭的,因為我們的成本高,如果我不跟關係人往來,我外面的人根本往來不了。全國的保險業者,存款的資金都放不出去,因為這幾個案子,當時認為是因為給的利息高,對公司有利,後來因為這些公司財務狀況有變,如果力霸公司嘉食化財務狀況沒有變壞的話,一切都沒有問題。我們也不曉得母公司會有這種情況,當時我們認為力霸公司是為了擴充投資,我們認為母公司是要借錢投資,在我的觀察是這樣子的。承辦小姐都是上面的小姐交待的,問他們也沒有辦法回答什麼。(審判長問:為什麼起訴書第八六八頁所寫的註一至註九的九筆不動產,及第一順位抵押權的銀行,為何友聯產險沒有送去鑑價,可以由各該小公司重覆貸款?土地鑑價報告如果要貸款,可以土地開發法?)鑑價報告每家的基礎都不一樣。這個部分我不懂。(審判長問:為何從八十八年開始到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為止,友聯產險的放款對象絕大部分都是力霸公司關係企業小公司?)因為友聯產險的成長有限,我們友聯產險的錢放款給小公司,他們沒有還,我們就沒有辦法再放款給別人。(本院筆錄 (一)23 頁)。 7.(審判長問:友聯產險在訂買賣力霸山河、倫敦城、經貿段等契約時,董事會有決議,買賣契約第三、四條訂有如果買方不買或是違約時,已付的價金六成到八成的價金由賣方沒收,如果賣方不賣或是違約時,要給付你們友聯產險當時年息百分之九的違約金,如此做法是否平等?)有關於我們跟力霸相關的小公司的往來的條件、合約內容我沒有參與,我想是甲○○自己訂出來的。我後面看這些東西時,我的感覺是我們是買方的話,為了要表示誠意,自信不會違約,所以我們不會被沒收。在當時的利息絕對沒有百分之九的利息,當初的年利大概是百分之四、五,這叫做違約金,我覺得違約金對我們是有利的,我認為是好的買賣。百分之九的利息,是違約時罰款的利息,不是一般的利息。如果我要求別人要百分之九的利息,沒有人要跟我借錢。(審判長問:(提示本院編號202號卷第52頁至56頁董事會紀錄)從內容看起 來,你們應該可以知道小公司的財務狀況非常差,因為小公司無法還友聯產險八十八年、九十一、二年買的不動產款,而且小公司還繼續跟友聯產險借錢,小公司並無清償的能力,但是你們可以准他們展期還款房屋的款項,而且同樣的會議紀錄又可以放款給小公司,對此有何意見?)這些董事會的案子都甲○○提出來的。可是在我們一般決議上是授權董事長、總經理,但是董事長不授權總經理,總經理就沒有權。真正的有權的人是甲○○先生,甲K○○是副董事長也是要 聽。(本院筆錄(一)57頁) 。 8.(問:金檢報告認為押租金九千六百萬太高,而且也無擔保,第一順位抵押權已經超過了,第二順位抵押權沒有實益,有違常規交易,對此有何意見?)(未答)(本院筆錄(一 )75頁) 。 9.(問:友聯產險放款的決策過程,友聯產險的董事有無參與、實際開會?)在程序上我們管理部分,要把不動產的管理過程報告董事會合議通過。(問:在本案起訴書所載友聯產險向力霸、嘉食化公司及十家小公司購買力霸山河等房地產案件時,都有在簽呈上簽名或是蓋章?)在我們公司內部要上呈的文件都要經過我。剛剛講的這三個案子,甲○○都沒有跟我講過。根據我哥哥甲○○辦事的風格,他跟我講就不會跟別人講,他跟別人講就不會跟我講。因為這三個案子是跟086被告丙Q○○講過,在這個案子要簽上來之前,086被告 丙Q○○有跟我講過。我並沒有跟甲○○討論過。這三個案子 086被告丙Q○○拿來要上簽呈時,拿來跟我討論時,我認為 這三個案子是好案子。(本院筆錄 (一)200 頁)。 10.(問:你看到簽呈時,或是之前,有無找086被告丙Q○○過來 商量研究是否是甲○○交待的案件?)因為我們跟小公司往來好幾年了,在多少年公司規模小、資金少的時候、放款案子也少的時候,我跟甲○○會談一談,因為當時資金少。當時我們慢慢建立一個模式,就是上簽呈照程序做好了,反正我就是看到086被告丙Q○○有蓋章我就會簽名、蓋章後批送給 甲○○批,但是圖章是甲K○○或是乙P○○。(本院筆錄(一 )200頁) 。 11.(問:你是否也知道友聯產險董事會沒有召開,你是事後簽名在簽到單上的?)我是知道董事會沒有召開,我從力霸過來時就是這樣做,我知道這是力霸模式。簽名的這件事情,有爭議,是何時簽得名,照我的理解應該是在會前簽名,後面才有簽名、紀錄。(問:以前你是說董事會紀錄做好後,會附在簽到單給你簽名,從民國八十七年起就是如此(提示第二一七卷二八二頁第五個答)?)我聽其它董事講了以後,我發覺我的記憶可能錯誤。我當時確實是這樣講沒有錯。應該不是八十七年,我不曉得當時怎麼回答八十七年。我是在庭上聽別的董事講的東西,像剛剛乙天○○講的程序又有一 點不一樣。我信心為何會動搖,是因為我聽到別的董事都說在簽到單簽名時,沒有附上議事錄。(問:你既然明知友聯產險董事會並未實際召開、討論、決議,為何每次關於簽呈的決行都辯稱最後要送給董事會決定?)我能否不回答這個問題。但是我可以回答,因為在董事會之前要先經董事長批准後才開董事會。甲○○是最終決定及貸款發動的人是對的。但是董事會虛設的,能不能這樣講我不確定。(問:發款、撥款簽辦單是否跟董事會的簽到簿是同時簽名?)我沒有注意到,但撥款、放款的簽辦單不會先簽過後,再跑董事會的程序,董事會簽到單跟撥款簽辦單是分開跑的程序,簽辦單不會送給董事簽名。我不知道董事在簽名時會不會看到放款、撥款簽辦單,我沒有注意。(問:給你簽名的董事會簽到簿內是否有檢附借款申請書、放款徵信調查評估表、簽辦單等文件、簽呈?)借款申請書是董事會開完後的事情,所以跟董事會無關。這都是內部的文件,跟董事會議事錄的決議無關,是不需要放在一起的。在收到董事會簽到簿時,我簽名前,會先確認主席有無簽名。主席有時候是丁○○代理主席,有時候是乙P○○、甲K○○。改選董監事後的第一次董 監事會議有實際召開,但我不知道辛○○有無出席。(本院筆 錄 (一)200 頁)。 12.(問:力霸倫敦城均非連恆、程星等十家小公司所有,為何友聯產險會跟他們簽訂買賣合約,同時支付七、八成的價金,如此有何保障?為何不與不動產登記所有權人訂定合約?)當時我的瞭解是要經過小公司,我們要把小公司跟力霸的約取消,沒有來得我們跟小公司之間來得快。當時我們認為小公司的投機客預購房屋交一成,力霸公司為了要創造業績、刺激銷售,所以很多買賣房屋的人都是虛造。當時我們覺得這個房子有往下跌了,力霸那個不能自己賣,因為賣的價錢不能友聯產險賣一樣,力霸是為了要維持售價的穩定性,而且賣方要負責裝修,所以由小公司賣給友聯。我們灌水灌在裝修好,室內裝修一坪一萬元,為何如此,因為我們認為可以出賣也可以出租,這樣也可以跟力霸區隔開,之後就能脫手,原因是這樣子。(問:如此對友聯產險有何保障?)力霸是我的母公司,房子現在還在力霸的手上還沒有過戶。我們友聯產險跟力霸來講,我們當時不認為力霸會背這個信,因為它房子還在賣。因為大家有這個默契,房子給我們出租,他們就減輕負擔。如果不是力霸,他們不會給我們友聯產險,他會賣給別人。(本院筆錄㈠200 頁)。 13.(問:你長期擔任力霸嘉食化友聯產險亞太固網的董事,兼任友聯產險總經理,怎麼會做出本件由友聯產險向連恆等十家小公司買力霸倫敦城,向力霸嘉食化買力霸湖濱、山河、北投豐年段土地向東森多媒體公司買南港經貿段房地及貸款給十七家小公司的事,這樣有違利益迴避原則,也違反保險法關係人放款、擔保品十足擔保及業主權利的相關規定?)在交易時,我已經不是嘉食化的董事,我只是力霸的董事。關於這些不動產的買賣,因為他涉及到資金運用,所以這個事情事實上不是我做的,是甲○○他的決定,他也是友聯產險、力霸的大股東,在我們感覺上,他應該會幫忙我們多,我們友聯產險太小了,吃不起來。在利益、法律問題,在我們受到指示後,我們儘量取得利益,第一個利益就是我們放款的利息,比市場上高出一倍多,我們是百分之九的利息。後面怎麼會不還錢,是我們在放時,是因為我們認為力霸在照顧我們,後來我們資金成長一倍後,這些錢的去路,銀行的利息低,我們就拿去投資不動產、買股票,投資有限。法律的問題我們也請教會計師,所謂我記憶中覺得這個事情不是我經辦的,他們向證管會、金檢局解釋時,我記得是偶爾超過法定限值。(本院筆錄 (一)200 頁)。 14.((提示保險司九十年十二月四日至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檢查報告第一冊第八十三頁至一○六頁)你跟086被告丙Q○ ○、乙W○○、乙D○○參加九十年度的檢討會?)會是我們召 開的沒有錯。(問:就該次檢查的違法疏失,保險司跟在場的人員開檢討會,做的改善紀錄(提示同上第八十三至一○六頁),在八十八年檢查報告已經有指出友聯產險核貸均未徵信調查,亦未調查借款人的實際用途,且核貸金額與借款人的年收入顯不相當,而且借付小公司的負債比例偏高,流動比例偏低,而且都有鉅額的累計虧損,及會計師的財報都出具保留意見,在九十年度均未改善,而繼續存在,而在九十年度又發現友聯產險辦理抵押放款業務,擔保品提供者都有重複,及單一公司(多屬關係企業)為數筆借款提供擔保,而單一擔保品為數筆借款提供擔保,風險過高,而且指出友聯產險買賣不動產,並未依取得及處理資產程序第三條為必要之評估分析,且簽約時即付款近八成,有違交易常規,九十年、九十四年都是一再如此指謫,為何保險司的檢察報告在八十八年、九十年就如此指摘,而你們一再不為改善?)從檢查報告所講的,它是說我們放款總額已經達到百分之三十五,我們是百分之三十四點多。我們每一年有業務成長,每一年業務有繼續成長,呆帳的比率就會降低了,我們公司不會每年不成長。九十年做四十幾億的生意,到九十幾年我們的生意就做到九十九億了,就我一個經營者的立場,我相信我們是做得出來。手續上的問題是各部門提出解決方案。錢我們是慢慢的救回來,如果一次要回來就會有問題。我手上沒有資料,待我查明後再表示意見。當時做這個事情的決定不是來自於我們,我們是負責執行,當時我們是抱著從執行這一點,不該呆帳產生。(問:(提示九十年度檢查報告第二冊第一八八頁)友聯產險為何會借款給個人,I○○九千萬、丙M○○九千萬、甲o○○四千四百八十萬、丙黃○○三 千萬、未○○七千八百萬、辰○○七千八百萬…寅○○七千萬…t○○七千二百萬…,為何會借給十一個力霸集團的員工,金額加總有好幾億?)這些私人借款,應該是有抵押品,照財務長講說有還,還了就不存在了。員工這些人可能做人頭,去做投資生意。命令是我們董事長下來的,不是我去找他們,說要借錢給他們。但是我們慶幸的是說除了最後的呆帳,前面我們並沒有倒過帳。這回是力霸下去了,所以我們友聯產險就下去了,如果力霸不下去,我們就不會下去,誰曉得力霸會倒掉。我們集團是由一個大董事長掌控。我們不是明知、故意做這些事情。(問:力霸大樓十二樓押租金一次付九千六百萬元,有無違反資金運用原則?為何不一年付四百八十萬,而一次付九千六百萬,如此不是讓更擴大友聯產險的風險?)剛剛庭上這樣算是對的,我們考慮到後面我們跟他租的時候,他們隨時就可以不要租了,這樣我們豈不是麻煩。如果他要錢,人家要跟他買,他就賣了,我就沒有大樓了,我是考慮到安定。(本院筆錄卷㈠200頁)。 15.(友聯產險在90年3月29日與東森媒體科技簽訂南港經貿段房 地買賣契約,你是否知道?)在公司裡面有正式文件我就知道,事先談判時我不知道,我們經辦同仁要寫 開財務會議。( 時看到的,簽呈上還沒有附買賣契約,只有說要買賣簽約。 (提示224卷第90到98頁簽呈、董事會紀錄、買賣契約資料, 是否就是這些資料?)簽呈應該是有附附件,但我沒有看,簽呈到董事會通過時才是一個案,我到那時候才看到契約。(為何明知該建物內是放置東森媒體科技的數據機、電線、鐵架及其他相關設備,搬遷甚為困難,仍會以1億5018萬7千元買受,訂約時之90年3月29日即支付9千萬元,且契約內關於東森媒體科技違約罰定為年息百分之九,較友聯產險當年度放款利率年息百分之九點一為低?)那個地方後來變成科學園區,以科學園區作為東森設備的機房不划算,南港土地房屋在園區是看漲,我們判斷是值得買,至於搬遷是否符合成本,是賣主的事情。訂約付玖仟萬是條件,是賣方要求這麼多,因為在南港科學園區房地產看漲划的來,我們怕對方不賣給我們,才訂違約罰款,這是買賣雙方的合意。當時百分之九點一是當時就談好的,百分之九是根據銀行利率下來所定的。(訂約當時就已經知道該房地已經第一順位抵押權1 億4880萬元給土地銀行,當時向土地銀行借一億多元,為何訂約當時要給付玖仟萬,已經超出該房地價值,對友聯產險有損害之虞,有何意見?)有無損害要等到東森媒體科技後來有無跑掉才能算有損害,當時買賣不認為東森媒體科技會為這一億多會發生問題。(除了本件買賣外,能否指出友聯產險有類似本件買賣在訂約時有設定第一順位給銀行並向銀行借款,又超額支付價金玖仟萬之實例?)友聯產險對於買賣不動產有資金限制,對於金額大的買賣比較少,一般不動產都在銀行有借款,至於本件賣買可能是要把錢還給銀行,週轉用的,法令並沒有規定銀行抵押權不能再買賣,超額是買賣條件。(如此作法,是否符合你們友聯產險處理財產程序規定?)如果有規定不能這樣做,就不能這樣做。(本 院筆錄卷㈡93頁)。 16.(依照保險法規定,利害關係人向保險公司貸款需要有實質擔保,為何利害關係人出售房地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超額給付價金,利害關係人沒有實質擔保?)我不知道,當初談合約時,並沒有想把買賣當借貸。(為何90年6月29日又簽訂 補充協議書?)談判過程是財務長談判,我沒有接觸到東森這邊的事情,賣方要求我們把合約完成,所以就做這個協議書出來。(後來為何在90年12月29日買賣雙方解除契約,簽訂「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協議書,賣方均由名暢公司、眾泓公司(負責人均為童家慶)擔任連保人,名暢、眾泓公司資本額及做何營業,當時有無資力,你是否瞭解?)關於延期、簽約這些談判內容我沒有參與,我不瞭解,辦手續的事情是經辦人員去做的,這些要經過董事會同意,不是我個人可以決定的,簽呈是要經過我。(名暢、眾泓公司依序於91年1月29日、91年1月31日解散清算完結,可見該二公司於擔任連保人之90年12月29日已經解散並向法院呈報清算人,並即將清算完結,如何做連保人?)我不知道,當時經辦人去談這些事情,賣方提出這些條件,我們有無去查核清算的事情我不知道。(所以賣方所提出的任何條件,友聯產險都無條件接受?)買賣已經到一半,不繼續下去要怎麼辦,我們希望損失更少,讓公司不要造成損害為原則,如果可以解決事情是第一要件。(依照買賣不動產契約,解約時賣方應給付所收受的全部價金,為何友聯產險在解約時又准東森媒體科技僅支付100萬而將其餘8900萬元分二年償還,至92年12 底為止?)後面談判條件不是我指示,是財務長去的,財務長應該有去請示董事長甲○○。(據癸○○在檢調訊問時,多次供稱本件買賣是他指示財務主管童家慶,與你們承辦接洽辦理,是否如此?)我不知道。(本院筆錄 (二)093 頁)。 17.(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 上1030號建號即臺北市○○○路○段00號建物,經安泰銀行於88年10月26日、93年11月2日、95年11月28日依序鑑價為 21億8千148萬8千500元、21億8千148萬8千元、17億4千4萬7千元(213卷346、347頁、344、345頁、349、350頁)與華 邦公證公司地○○全球鑑定顧問有限公司沈維忠依序於93年10月12日、88年11月19日鑑價為40億3千4百43萬3千7百95 元、39億千9百19萬8千3百59元(210卷18、19頁、151、152頁)相差甚遠,有何意見?)根據公司規定,抵押品要有鑑價報告,是誰去鑑價指定哪家公司,並不是友聯產險指定,是借款人去指定的,我們是依據鑑價報告,鑑價多少錢我們沒有辦法去影響。(本院民執拍賣力霸皇冠飯店於96年上開房地均三次拍賣無人應買,而自96年12月25日以21億元公告三個月(行特別變賣程序),至今也無人應買,目前臺北市房地產正是最高的行情,與你所言,有所差距,並不相符?)任何不動產只要公開拍賣很難賣起來,至於當時力霸飯店為何有價值,我們判斷這是飯店不是住家,有經營就有所得,拍賣一定是到最後一賣才成交,它一定會殺價,很難當拍價的價錢當它的價錢,當時放款時,並沒有想到飯店會被拍賣,當時力霸房屋經營的很好,當時應該是以飯店來鑑價。(本院筆錄㈡093 頁)。 18.(華僑銀行就本件新竹湖口鄉○○段000地號等22筆(面積 82221.33平方公尺),於92年9月19日、93年9月19日、95年9 月11日依序鑑價為1億1千3百58萬4千01元、8千9百37萬9千53 元、1億1千7百17萬5千7百81元(203卷170、172、173頁)與 大統不動產鑑定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劉高橋及華邦公證有限公司地○○依序於86年7月12日、93年8月20日鑑價為11億8千1百39萬6千734元、11億6千250萬509元(210卷58到63頁、71、72頁均以面積66740.69平方公尺為鑑定依據)相差甚遠,有何意見?)湖口是丙種建地,新竹縣把竹北開發之後,很多機關都要搬到竹北,所以竹北農地漲價,也影響湖口的地漲價。這是鑑價公司這樣鑑價,並不是我們所指定的。(中華商銀就中壢過嶺段62筆土地,於91年9月24日、95年3月9日 依序鑑價為11億8千6百59萬9千2百80元、10億8千293萬3千元 (203卷202、203頁、215反面至216頁反面)與尚上不動產鑑 定公司甲寅○○於87年8月5日鑑價為23億4119萬8980元相差甚 遠,且依桃園地院96年執宙字第4771號卷內世專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價為8億5千864萬8千元,相差更遠,有何意見?)關於鑑價我不清楚,這個地現在是都市規劃在大馬路旁邊,有開發價值,這塊地很乾淨,當時是紡織廠。(你們在辦理房地抵押放款時,就各該房地之登記謄本上已經記載設定抵押權給其他銀行,是否有向各該銀行查詢各該房地的抵押借款情形及各該房地的鑑價為何?這些情形是否為徵信所應該去查明的?)審查的事情如果公司有規定應該要做,如果沒有規定,可能就不會去作。(如果不去查明,如何能夠知道要抵押放款房屋土地,於放款時的價值為何而決定可以放款多少?)我不知道,我們報給董事會去看,細節部分要根據公司規定去辦。(本院筆錄㈡93 頁)。 19.(你是否知道前開房地根據經濟部工業局96年6月6日函覆法院的南港軟體工業園區引進行業一纜表第四點顯示友聯產險若買受該房地自己也不能申請設立登記獲得使用,有何意見?(提示本院函查卷五第8、9頁))我們沒有考慮是要自己用,是要賣掉出租。(可是賣掉的前提是要評估將來市場會上揚,你們並沒有做出完整的鑑價評估報告,若要出租由東森媒體科技自己去做就好,也不用賣給你們讓你們獲利?)每家公司考慮資金運用的問題,為何要買是因為它是科學園區,將來房地產會漲價。(根據事後事實發現南港經貿區土地在這幾年確實上揚,而且出租當時應該也會獲利,然而東森媒體科技卻不出租或者事後在賣掉該房地,表示他們當時急需款項且也無法搬遷?)他們如何考慮我不知道,也不會幫他考慮。(本院筆錄㈡93 頁)。 20.(依照實務銀行放款,都是由銀行將不動產送鑑價或是由銀行自己鑑價,包括中華商銀在內,為何友聯產險的做法會跟一般銀行放款作法不同,由各該借款人之小公司提供鑑價報告?)銀行跟保險、產險之間不同,所以未必相同,我們沒有考慮去參考銀行如何做,至於是誰鑑價,不是我決定,是由財務長去決定。(提示544卷第130頁正面第18行你當時回答我不認為這是假交易,是否實在?)實在。(為何認為不是假交易?)有合約、簽名蓋章,怎麼會是假交易。(本院筆 錄㈡93 頁)。 21.(提示本件函查卷13為何新屋鄉埔頂段水碓小段房屋土地,先順位抵押權同意讓與中華開發信託使中華開發信託從後順位變為先順位,而導致友聯產險之先順位變成後順位抵押權?何人決定指示或交辦?何人辦理?)如同財務長所說。((提示本院函查卷十第483頁到533頁)你們是不是協議將房屋土地讓中華開發工業銀行等聯貸銀行30億元貸款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而將友聯產險的原來債權人所設定的順位往後移?)我沒有印象此事,向這種抵押借款,換保抵押品,在我們來看是例行性質的事情,如果沒有甲○○指示,我們沒有權利作此事。(本院筆錄㈡204、327頁)。 四、被告乙E○○供述: 1.我只有在董事會會議紀錄上簽名,而且是我公公要我簽的,他們會有無開我不知道,我是沒有去開的。我知道董事會會議紀錄是要送到主管機關。我不知道保險法的規定,但我知道力霸、嘉食化、友聯是關係企業。對於檢察官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我的意見是:我只有簽名,其它的我都不知道。(本院筆錄㈠023頁) 2.(審判長問:友聯產險在訂買賣力霸山河、倫敦城、經貿段等契約時,董事會有決議,買賣契約第三、四條訂有如果買方不買或是違約時,已付的價金六成到八成的價金由賣方沒收,如果賣方不賣或是違約時,要給付你們友聯產險當時年息百分之九的違約金,如此做法是否平等?(提示本院編號202號卷第52頁至56頁董事會紀錄)從內容看起來,你們應 該可以知道小公司的財務狀況非常差,因為小公司無法還友聯產險八十八年、九十一、二年買的不動產款,而且小公司還繼續跟友聯產險借錢,小公司並無清償的能力,但是你們可以准他們展期還款房屋的款項,而且同樣的會議紀錄又可以放款給小公司,對此有何意見?)我是被我公公做人頭。因為剛剛談到的友聯產險複雜的事情我真得不知道。我是從七十八年就開始擔任友聯產險的董事,我並沒有實際參與這些事情。(本院筆錄㈠057頁) 3.(審判長問:審核二十六家小公司的發、傳票時,當時二十六家小公司還是有向友聯產險借款,妳也還是董事?)所謂臨時到小公司,所有的大、小章、支票也不在我那邊,所以他們自己本身就有自己的流程。我不曉得小公司有無實際營運。我也不曉得小公司有向友聯產險借錢的事情。(本院筆 錄㈠057頁) 4.在收到董事會簽到簿時,大部分有附上董事會議事錄,但是有時候會收到一張簽到格式的單子,但是有的不太記得,裡面的內容、詳情我沒有檢視,而且我也看不懂。我都是最後簽名,所以送來時,我就簽了,我也沒有辦法不簽,給我簽名的簽到簿,也沒有附上借款申請書、文件或簽呈。我不清楚有無實際召開董事會,我是沒有去參加,而我會簽名,是我沒有辦法不簽,我是出於無奈。我在簽名時,該單上面會寫說是簽到單。友聯產險沒有通知我去出席在特定地點開董事會。(本院筆錄㈠200頁) 5.好像是九十一年下半年,幾月幾號我不記得,我接乙辰○○小 嘉莘的總稽核。小公司有沒有營業等情況我真得不知道,我去那邊就只有蓋章。核准章沒有蓋的話,他們照樣有它們的作業流程,我每天就是去去,二、三點就離開了。我不太記得這個職務是何時交給我先生的。(本院筆錄(一)200頁) 6.(提示本件函查卷13為何新屋鄉埔頂段水碓小段房屋土地,先順位抵押權同意讓與中華開發信託使中華開發信託從後順位變為先順位,而導致友聯產險之先順位變成後順位抵押權?何人決定指示或交辦?何人辦理?)我能不簽嗎?(本院 筆錄㈡204頁) 五、被告辛○○供述: 我是九十四年六月開始才在友聯產險擔任董事。我畢業後回來接受父親的安排擔任董事,我的工作主要是中華商業銀行,其它公司的業務我知道的比較少。董事會紀錄我有簽名,但是有無開會我不清楚,我並沒有參與董事會的開會。起訴書八六六頁、八六八頁我當連帶保證人的部分,我沒有意見。(本院筆錄㈠22頁) 六、被告丙Q○○供述: 1.(審判長問:友聯產險在訂買賣力霸山河、倫敦城、經貿段等契約時,董事會有決議,買賣契約第三、四條訂有如果買方不買或是違約時,已付的價金六成到八成的價金由賣方沒收,如果賣方不賣或是違約時,要給付你們友聯產險當時年息百分之九的違約金,如此做法是否平等?)我不是董事,對於資金的流動我沒有權力,大多數的不動產買賣與放款都是甲○○交待我,我再交待經辦人依法審核,審核後再簽呈上去,簽呈批准後再提報董事會,他也有交待別人,但是我記不起來。所謂依法審核,是指我們公司取得或是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的規定及借款審核辦法來辦理,且不違反保險法第八十六條就是合理的。經辦簽上來後,我要覆審,覆審的結果如果跟我們的規定或是法令不符有違背時,我不會簽。卷內的合約、買賣紀錄都是合乎我所講的法令及內部作業規定。(本院筆錄㈠57頁) 2.(審判長問:小公司、力霸公司、嘉食化沒有還錢,你們還繼續借錢給他們,財務長沒有反應?)小公司向友聯產險借錢,我們都是基於二種限制,第一個是提供的擔保要十足,第二個是有無超過額度,我認為提供的擔保品沒有超過額度,是根據鑑價報告。鑑價報告是他們做的,是借款人或是力霸公司或是甲○○所委託的人,委託何人我不知道。鑑價報告是寅○○提交給我們的,但是鑑價報告根據被告丁○○的筆錄裡面,他說是那個時期是我委託力霸公司的協理乙R○○ 先生辦理。不是全部的鑑價報告是被告寅○○交給我的,我要請求調查所有的鑑價公司。(審判長問:(提示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筆錄二十二頁)根據我當時的問題,你回答有餘額存在的話就可以戶款…根據被告寅○○的鑑價報告…起訴書…的鑑價報告都是被告寅○○送給我們…,對此有何意見?)我講的「都是」二個字,因該鑑價報告「大部分」都是被告寅○○送給我的。(本院筆錄㈠57頁) 3.(審判長問:到底有無審核小公司的資產比例太低、流動比例太高,虧損太高?)到現在為止,我們友聯產險要開股東臨時會、常會,登記的股票大部分都是力霸公司、嘉食化,他是老闆,提供的財務報表是有淨值的,我們審核就到此為止,其它的東西,是甲○○控制全局,我們無法也無權違抗。我身為經理級以上之人,依照公司法規體育處政風處95年3月2 股東負責,而不是只有對甲○○負責,但是我們最後還是要 請董事會批准後才會做。(審判長問:(提示本院編號第 202卷第243頁至244頁)主管機關金管會說明友聯產險如何 違反交易常規、違反證券交易法,對此內容有何意見?)當時的時空跟現在不一樣。我當時依照作業程序的評估不動產價值、購買的必要性、友聯產險未來一年資金的情形,結果是可以買,當初的評估是可以買的。(本院筆錄㈠57頁) 4.(審判長問:舉例而言,南港經貿段六十一地號房屋土地,東森多媒體是被置他們的機具設備,後來以機具設備找不到房屋來存放做為解約的理由,這是當初沒有辦法想到?九十二年三月二九日訂的約,六月二十九日要搬進去,延了半年,才解約,延了二年才還款還清?)當初連違約金全部收清,我們還賺了一千多萬。情理上面我們應該要注意到這個事情,但是這是董事會同意的事情,我們無法違反甲○○,但是我們最後還有收到違約金百分之九的年息。(審判長問:友聯產險公司購買力霸山河、倫敦、湖濱、北投豐年段、南港經貿段的房屋、土地時,有無依照取得或處份資產處理程序,在簽約前請公正客觀的鑑價公司鑑價,認為合理評估有購買之必要性後,才訂立買賣契約購買?)請鑑價公司並沒有強制我們公司做,但是只要依據鑑價報告,我們有依規定審核,有我圖章的都有經過我審核。每一次、每一戶的鑑價報告都有,而且都被扣押了。(本院筆錄㈠57頁) 5.這個房子民國七十八年由友聯產險、力霸公司共同去買十二樓,當時友聯產險還是一個小公司,友聯產險付不出全部大樓的買賣,但是二樓辦公的地方,房東要收回去了,所以力霸、友聯產險各買一半,力霸公司是二十一號,友聯產險公司是十九號,一共使用了十一年到民國八十九年。前面的使用,七十八年時友聯董事長是甲○○先生,力霸的董事長也是甲○○先生,他說反正先用好了,以後來再算。民國八十九年時,大概在前、後左右的時間,因為友聯產險的會計師跟力霸的會計師是同一個事務所的,友聯產險、力霸都很奇怪,力霸把十二樓這一間列為閒置資產,而友聯產險正在使用當中,在八十九年時開始用九千六百萬的押租金的方式,由友聯產險承租下來,當時總經理082被告子○○先生也有 找過我計算怎麼算比較合理,房子買進來時,每坪是六十萬,力霸付出的錢是一億二千六百萬左右,友聯產險大概付了一億一千多萬,他是把一億二千六百萬買進的房子,由友聯產險付押租金,計算是按照買進的價錢打七五折,當時銀行底下大概是百分之三左右,而同大樓的付租金一坪是一千七百元到二千元左右。因為付押租金比較便宜,租價是一坪一千三百多元,所以就租下來,而且也不用付租金,所以就這樣延續下來。(本院筆錄㈠75頁) 6.(問:金檢報告認為押租金九千六百萬太高,而且也無擔保,第一順位抵押權已經超過了,第二順位抵押權沒有實益,有違常規交易,對此有何意見?)(未答)九千六百萬元押租金的租約,沒有經過董事會同意。(本院筆錄㈠75頁) 7.(問:你於本院96年4月11日 (筆錄第22頁)及5月2日 (筆錄第15頁)準備程序時稱:起訴書871頁及872頁 (即附表丙四)的鑑價報告大部分是寅○○送給我們的等語,是指寅○○將位於桃園縣中壢市過嶺段土地、新竹縣湖口房地、桃園縣新屋鄉房地、台北市南京東路5段房地及台北市大同區橋北段2小段房地之鑑價報告資料交給誰?目的為何?)這個寅○○交給我的不是附表上面五本全部,我的記憶大概兩、三本鑑價報告,其中一本不是面交,是放在我的桌之上。我把他交給主辦人,我分別不出來我到底轉交的是哪個案子的鑑價報告。我交給承辦人、主辦人在前一段時間是乙W○○,後來是 丙A○○,最後是g○○,這是連棟這個案子一起請他們主辦 這個案子。放款也有,也有買賣房子,後來沒有買賣房子,後來是九十二年之後就沒有了,只有借款的事情。改稱:我記不起來有幾本,大概兩、三本。沒有人告訴我要找寅○○拿鑑價報告,這是甲○○指定要辦這個案子,而聯絡人是講寅○○。(本院筆錄㈠159頁) 8.(問:你於96年1月25日調查時稱:當甲○○決定「要投資 或要求辦理融資放款」時,就會問你友聯產險當時之資金狀況及得使用額度情形,你就會指示下面的承辦人簽報上來等情,是指「哪一家公司要投資」或「要求哪一家公司辦理融資放款」?(218卷264頁第二個回答))講的是整個借款買房子的程序,甲○○打電話來不只一次、兩次,他是經常會打電話來問,友聯產險有多少錢,投資的額度有多少,借款不能超過百分之三十五,投資買房子有多少、借款有多少,他經常性打電話給我。甲○○來問是泛泛的問,他八十八年之前他是友聯產險董事長,八十八年到九十二年改為甲K○○, 九十二年八月後改為乙P○○。(問:你於前開調查時就89年 6月友聯產險向力霸公司購買力霸山河房屋稱:於簽約時即 支付7成 (實際為8成)之房屋價金之交易付款方式確實不合 理是否就是指此交易條件不合常規?(二一八卷第二六五頁第一個回答))這個問題可能不是這樣子問,我看到不知道那句話這樣講,好像是指普通買賣付一成價款,現在付七成價款,這是假設性問題,所以我當時當然回答不合理。那一成跟後面八成的比較,當然比較,這個案子附帶有一位力霸山河,他不但是有價錢比較便宜,還有保修條款,這是後來加上去的,我們希望他能替我們修理,我們要等他把房子修好才把房子賣掉,後來我們通通把房子賣掉,我們買賣房子是賺錢的,但是買賣停車位是虧本的。(問:賺錢為何會有這麼多呆帳?)這是退給他房子的解約款,他沒有還。(問:你說買賣有賺錢的這些房屋,當初的所有權是否有先從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或者十家小公司移轉給友聯產險後,再移轉給第三人?)有賺錢的是力霸山河,其他力霸倫敦城兩百一十八戶都退掉,沒有賣出賺錢,因為九二一的原因。我說有移轉所有權登記的是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賣給我們公司的,不是倫敦城等十家小公司。(本院筆錄㈠159 頁) 9.(問:你於本署96年2月1日訊問時坦承:先付7、8成的預付款就是不合營業常規 (第226卷第63頁第三個回答),有何意見?)我那時候有這樣回答。但是因為他的條件不一樣,他可能沒有記下去,我有加上交易條件不一樣,假使交易條件一樣的話,當然是不合理。(問:你於前開調查時稱:甲○○告訴你,為了要美化力霸嘉食化公司的業績,要以幾十家小公司的名義購買力霸倫敦城房屋等情 (提示二一八卷第 266頁第一個回答),目的是否是為了力霸嘉食化公司窗飾盈收?)是這樣沒錯,是十家小公司跟力霸買,力霸要美化業績,後來他們買進錢不夠了,所以他要把這個房子賣給我們友聯產險。(問:若連恆等10家小公司可以轉賣得利,為何在88年1月到7月間有勞友聯產險向10家小公司買力霸倫敦城?)他轉賣給我們一次就成交了,我不曉得到底怎麼樣作法,這是甲○○跟我講的,他說他沒有這麼多錢,他把房子賣給我,他可以拿到錢就好了。我知財政部於67年11月22 日 以台財錢字第22373號函釋關於保險法第146條之2規定 ( 原條文為保險法第146條第4款)之「即時利用」一詞,係指自 取得之日起二年內利用之,未於二年內利用者,應敘明具體理由專案報核 (提示201卷第352頁)。友聯產險向10家小公 司買力霸倫敦城及89年6月間向力霸及嘉食化公司買力霸山 河與力霸湖濱,應該有經過友聯產險評估過「有即時利用並且有收益」,我們可以買進也可以賣掉,也可以出租,兩年間一定可以做得到,如果做不到,可以向金管會申報,這是我們屬於資產的限制。這應該是財務部評估的,我把案子交給財務部承辦人,他會去評估,他有些有寫評估報告,有些我不記得。後來沒有,在八十七、八十八年是有,這要查一下當時財務部承辦人是誰,我現在記不清楚當時的承辦人是誰。(本院筆錄㈠159頁) 10.友聯產險從79年5月25日起到88年之間,陸續有通過及修正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204卷第171頁)(問:關於該程序第3條第4點的規定,所稱「若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金額達到本程序公告標準者,應先洽請客觀公正之不動產專業機構出具鑑價報告」,所稱的應先洽請是指友聯產險還是契約相對人應先洽請?)我的理解是他們提供給我們。我要說明,就是我們保險公司要做的保險生意的話,一定要相信公證人或是鑑價人,他們所作的報告,因為我們有很多的發到國外再保險,如果有問題,這個報告一到報告,就有問題,同樣我們接到外國的報告情形也是一樣。假如出口到南非,後來發生事故,可以請當地鑑價公司,把損失情形透過公證公司報告給我們,這是我們保險公司從業人員都知道的情形,所以我們對鑑價人、公證人、精算師我們一定要相信。(問:對於起訴書第六十二頁所提到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固定資產,應先洽請專業鑑價機構出具鑑價報告,交易金額如達十億以上者,應先請兩家以上專業鑑價機構等語,有何意見?)沒有意見。所有取得的資產都有鑑價報告。(問:對於前開要點第六條規定,在解釋上所謂應先恰請,是指公開發行公司本身,有何意見?)這個所謂公開發行公司不一定指定是誰,他沒有這樣明確的限制。那些小公司不是公開發行公司。看起來公開發行公司應該是友聯產險,但是我們沒有解釋這麼清楚,鑑價報告是公平的,我們友聯產險要相信鑑價報告。(問:為何本案友聯產險向力霸或嘉食化及10家小公司買房地,都是由賣方的力霸公司乙o○○( 第218卷266頁)或寅○○提供鑑價報告,而非友聯產險自己 依前開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或要點之規定委託鑑價公司處理?)力霸公司和嘉食化公司是友聯產險最大股東,他們兩家持有友聯產險股票百分之四十一,如果包括其他小公司及力霸家族的話,他們持有股票百分之七十以上,他們交過來的鑑價報告,等於是我們公司的一樣,所以我們一定要相信這個鑑價報告。(本院筆錄㈠159頁) 11.(問: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以及友聯產險,都是獨立的公司法人,在訂立契約時,條件如果有所變動,自然會對契約當事人的一方造成利益或損害,如此友聯產險包括你在內的承辦人,為何可以完全接受契約相對人提供的鑑價報告訂立契約?)甲○○經常跟我講,友聯產險賺壹佰元,我就賺七十元,如果我們虧本,他就虧本,是最後碰到這樣重整的行動而倒閉的,假設之前不管借款也好,都是每個月在交錢,是最後兩個月才發生的,前面的都沒有這樣的情形,在力霸公司要宣布重整,他把要付給友聯產險的錢,在倒閉之前,把錢付清,後來我們查出是丁未○○有欠友聯產險的錢,丁未○ ○在九十六年一月十七、十八日發生事情時,還錢給友聯產險,有相關傳票可以證明,如果不是碰到這個風波的話,他們應該付的利息都是按照期間在付款,力霸公司倒閉之前也有付款一次,他們是友聯產險大股東,而且在股東會要改選董事,他們投票可以影響友聯產險董事的結果,那時候我們五位董事有三位被羈押,兩個人開會已經很勉強,要兩個開會召開臨時會,他們也同意了,六月十三日也召開董事會,到七月二十九日再召開會議的話,友聯產險本來五十八億七千多萬元減資到五億,因為後來通通減資了,所以我們要引進新的資金,在最快時間,他們有盡到社會責任,如果他們來一下拖一下,友聯產險老早就被接管,到年終他認為所有友聯產險的帳,都是沒有錯,自動分期,後來我們引進外資,有港資、新加坡資金,看不出有錯誤在那裡,最後請了十個律師,本案預算後來審查結果認為沒有問題,所以就投資了,友聯產險現在沒有辦法確認損失。(本院筆錄㈠159 頁)12.今年友聯產險減資成五億元的事件,與本案力霸集團甲○○指示你買力霸山河房屋等房屋、房地產,及貸款給十七家小公司和兩位自然人的損失,有關係,因為我們現在會計師財報借款都變成呆帳全部打銷掉,所以淨值剩下來只有五億元。(本院筆錄㈠159頁) 13.我不曉得為何華邦公證有限公司93年8月20日的不動產價值 評估報告會將委託者會成友聯產險。(220卷第95之29頁至95之30頁)使用人是友聯產險,我們沒有直接委託他們。(問:這個製作前開不動產價值評估報告,委託人記載錯誤的目的,是否在混淆執法機關的判斷?)這個我們沒有這樣的意思,可以傳喚鑑價公司作證。我一開始就有聲請傳喚其他幾家公證公司,到底他們有無舞弊,而是他們的鑑價報告是交給哪一位,這都可以作證,友聯產險沒有自己出錢去請鑑價公司,沒有這種事情。(本院筆錄㈠159 頁) 14.(問:你於前開調查時稱除了甲○○交辦必須配合放貸之集團小公司之外,雖然有外人來申請貸款,但都沒有通過(218卷第266頁背面)等情,曾經有哪些公司來申請貸款?誰決定不授信通過?)我們決定放款最後決定權人是董事會。董事會都有簽字承認這個事情,我沒有看過監察人簽名,但是他們有在簽到單簽名,表示他們投資放款都是經過他們同意,我只有參加每屆股東大會第一次新開的董事會我有參加兩、三次,九十五年以前我大概有參加過兩、三次,其他我都沒有參加過,也沒有通知我過。我知道在公司內沒有開董事會,但是我看到他們有簽字,我認為他們簽字已經依照公司組織章程形同開過董事會。(本院筆錄㈠159頁) 15.(問:關於貸款給小公司部分,甲○○告訴你哪一家公司貸款若干額度後,都是指示寅○○負責拿要貸款公司之資料來找你嗎?包括哪些資料?(218卷266頁背面))甲○○是這樣關照我沒有錯,他同時也講「我派寅○○來跟你們接洽」,後來我回去後,我就告訴承辦人,承辦人就跟寅○○協辦這個事情。至於是哪些資料,就是我們所規定借款有借款的資料,處分不動產有處分不動產的資料,就是按照規定去做。(問:你既知棟宏等17家公司都是設立在力霸大樓6樓及8樓之作帳公司,也無實際從事生產及製造等正當業務 (218 卷第267頁背面),且你也知道都是甲○○以這些公司為工具向友聯產險借款,為何友聯公司可以放款給這些工具公司?)我們看到有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表,我們知道他是投資公司,是個買賣的公司,不是生產的公司,也不是生產事業,他們財報顯示他們是投資公司,是以買賣業為業務的公司,不是生產機構。友聯產險與力霸、嘉食化公司在同一棟大樓內。我有指示過財務部的乙W○○、丙A○○及g○○有需要的時 候,可以直接去6樓或8樓找小公司的財務會計人員要辦理貸款的資料。(問:你於本署96年2月1日訊問時稱:我有告訴財務部的經辦或其他主管這些放款都是甲○○指示的,所以不論經辦或主管他們都清楚,至於小公司的實際狀況,我認為經辦同仁都比我清楚等語,所稱的經辦是指乙W○○、丙A○ ○及g○○?主管是指乙D○○、E○○及V○○?)這個應 該是。我們大家都曉得這個是他說,因為財報上面都有講,投資人是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這個財報都很清楚。( 本院筆錄㈠159 頁) 16.(問:關於友聯產險90年3月27日簽呈 (224卷第90頁)即友 聯產險以1億5018萬元向東森媒體科技公司 (下稱東科公司)買南港經貿園區房地,以簽約時即給付9千萬元為條件之契 約,甲○○是在何時地及如何交待你前開契約條件?)到底哪一天我講不出來,是寫簽呈前兩、三天左右,他是在的辦公室即力霸公司八樓告訴我。告訴我可以買進南港科學園區的廠房,將來可以出租,租金七、八十萬元以上,還有停車位,要我考慮一下,如果有這樣子的條件的話,就可以買進,當時我們存款只有百分之四、五。我不知道子○○是否知道甲○○交待你前開契約條件,我有報告子○○,我在交代承辦人之前寫簽呈前,有向他報告,我是在十二樓跟他報告,後來搬到四樓來。(本院筆錄㈠159頁) 17.友聯產險並無向東科公司購買前開房地之需求 (224卷17頁 第2個回答),是因甲○○之指示就要買。我會認為癸○○也知道友聯與東科購買前開房地之條件等情,(224卷17頁第4 個回答)是因這裡面有癸○○署名的一封延期信,也有解約 的信。(問:你說 (224卷17頁第5個回答)當時友聯有做過 評估是指誰去做過評估,結果如何?)我沒有單獨指示誰,但是他們都要根據我們的規定去做。我不知道友聯向東科買這塊南港經貿園區房地,並支付9千萬元給東科公司 (同卷 第131頁),是甲○○或癸○○有此資金需求,也不知道當初癸○○如何與甲○○談到請友聯買這筆南港經貿園區房地之事。(問:你既為友聯的財務長,為何簽這份契約癸○○從沒有跟你談過 (同卷17頁第1個回答)?)他不是我們的董事,也不是總經理,什麼都不是,我是聽命於董事會、董事長、總經理。(問:可是契約當事人是癸○○代表的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為何簽約沒有跟契約相對人談條件?)因為甲○○已經指示了,而且董事會已經照他的指示通過了。(本院 筆錄㈠159頁) 18.(問:除了本案及與力霸集團關係人交易 (如88年1月到89 年8月間買力霸山河或於89年間向力霸公司承租忠孝東路辦 公室而超額給付押租金)外,友聯產險有無在與非力霸集團 關係人交易之契約中,與相對人簽約時即支付超過6成之訂 金?)力霸山河跟承租忠孝東路房子,這是兩回事,一個是承租房屋的事情,一個是買賣房屋的事情,這沒有關係。對於「友聯產險有無在與非力霸集團關係人交易之契約中,與相對人簽約時即支付超過6成之訂金」,這個情形是指買的 時候有立即過戶,就全部付清。除了本案以外,友聯產險沒有其他簽約時,就支付超過六成訂金的契約案件。(問:你認為前開於簽約時就支付六成訂金但是沒有移轉南港經貿園區房地所有權之契約條件對友聯產險是否較有利?)這個要看個案,本案因為時間很短,沒有什麼大不了的事情,當時沒有考慮到有利、不利的情形,這是預定談好的條件之一,我們是談好條件才買的。實際情形就是本案南港經貿園區房地買賣,以及友聯產險向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及十家小公司買力霸山河等房地,都沒有依約。(問:依友聯產險及東科公司前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3條第2款之規定,若東科公司未於3個月內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則應退還9千萬元,並支付違約金,為何友聯產險仍於第17屆83次董事會同意東科公司要求延遲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至90年12月29日,而未依契約條件的內容要求退還價金9千萬元?誰決定友聯要 同意此條件?)董事會決定。我們都有寫簽呈,他們要求,我們做不了主,請示董事會,董事會同意我們就同意,最後決定權就是董事會。的意思就是我們經營階層,都是依照董事會紀錄來執行。(本院筆錄㈠159 頁) 19.我不知道子○○何時知悉甲○○交待我同意前開延遲登記之條件,該次簽呈 (224卷第101頁)是我交待E○○或乙W○○ 配合辦理簽擬的工作。這個情形我在前面已經講過,我的習慣我會通知經辦人,為何E○○經辦,這個理由我不曉得。我對於E○○說是乙W○○打字後才交給他蓋章,表示該案是 我交待乙W○○辦理,沒有意見。(同卷第120頁). (問:友 聯產險與東科公司90年6月30日的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是 誰 (買方或賣方)草擬的?(224卷第101頁))我自己沒有草 擬過,至於誰草擬過這個文件,我不知道。(問:該協議書第1條將原契約第3條第2款之違約賠償約定修改為履行期延 至90年12月30日才負退還9千萬元價金的違約責任,你們怎 麼會同意?(224卷第104頁第一條))這個我以前沒有看過。這個修改也是經過董事會同意,我想不起來,同意延期最後還是董事會通過,我們沒有權作主。(本院筆錄㈠159 頁) 20.(問:90年12月25日的簽呈是你指示乙W○○擬的?(224卷第 109頁))看這東西,我們就是有指示公司人員來解決這件事情。我有告訴乙W○○,現在假定不能過戶只能退錢。(問: 為何友聯產險同意東科公司解約後,分2年24期返還解約金 ,而非要求立即退還,如此顯不利於友聯產險有何意見?)這個也沒有不利,如果講起來支票要兌現的話,如果有保障的話,是對友聯產險有利,假如要把錢收回來,存到銀行的利息,比違約金的利息還低,對友聯產險沒有損害。(問:可是你剛才說你們本來打算要分半年六期或是一年十二期還款,考慮的標準為何?)當然最好一次還,如果不行的話,就分期,分期一定要付違約金,考量這是一個解決事情的辦法。(本院筆錄㈠159頁) 21.我是九十五年七月一日退休。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的財政部、金管會的檢查報告我都有看到。我有見過財政部91年7月10日給友聯的90年度檢查報告(204卷第166頁到170頁)。(問:對於財政部所指缺失事項編號3第3點情形,友聯產險有無確實依檢查意見改善辦理?(204卷第167頁)?)這幾家公司都是展期的,為了解決這個事情我們想到一個辦法,利息先還一部分再展期,一定要付清利息後才能展期。E○○那時候已經不在公司,財務部經理一定會看到各年度財政部、金管會檢查報告。子○○也會看到,但我不曉得乙W○○、 丙A○○及g○○是否會看到各年度的財政部、金管會檢查報 告。(本院筆錄㈠159頁) 22.(問:你剛才說,甲○○有關照你,說他指示寅○○處理借款的事情,但是今天檢察官詰問時,檢察官有詰問你,是誰指示去找寅○○,你當時說沒有人指示找寅○○,為何前後供述不一?)他們指派寅○○來跟我接洽這個事情。我剛才說甲○○關照你以後,我就會交給承辦人跟寅○○來協辦,我所說的承辦人就是乙W○○,後來交給丙A○○,最後交給g ○○,沒有V○○。(問:V○○在96年7月18日供稱,他 受你指示去找寅○○,寅○○有表示借款的事不要找他,這事你是否知情?)我不知道。(問:(219卷240頁第二個回答的倒數第五行)丁○○在9字第004日台財融(四)曾在每次貸款前,會先詢問你有關友聯產險有多少額度可供貸款,之後才會交代乙w○○、I○○、丁丙○○等人去辦理小公司向 友聯產險貸款的事宜,為何他的說法跟你不同?)我不知道,我講我所遭遇的事情,至於他怎麼講法,那是他的事情。不過I○○、丁丙○○的事情,對於小公司借錢、展期的事情 ,有幾次到友聯產險談,不一定找我,關於展期的事情,他們(問:除了你剛才說有兩、三本鑑價報告是寅○○交給你外,其他的鑑價報告從何而來?)我不知道。所以我聲請傳喚鑑價公司的承辦人以及乙R○○到庭作證。會直接找經辦人 ,乙w○○我沒有看到過他下來談過。(問:除了你所說的兩 、三本鑑價報告外,你自己有無跟寅○○聯絡辦理貸款的事情?)聯絡有的是為了要重新鑑定過嶺段這筆土地的重新鑑價的事情。我曾經跟寅○○聯絡過一次。又過嶺段土地要重新鑑價,是因為時間久了,前一次鑑價距離那次大概有三年以上。但後來有無重新鑑價,我不清楚,這個要查卷宗。當時重新鑑價的事情,寅○○不置可否。(本院筆錄㈠159 頁)23.(問:友聯產險向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及十家小公司購買力霸倫敦城、力霸山河、力霸湖濱、北投豐年段、南港經貿段等房屋土地,後來解約後,並沒有退還已支付六成到八成價金,董事會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及你,以及相關財務人員乙D○○、E○○、V○○、乙W○○、丙A○○、g○○有無 作何處置?)到現在為止還沒有人受到處分,公司所有的人都知道這件事情享受好處的人只有甲○○一人,我們都知道這件事情董事也沒有拿到什麼東西,所以友聯產險很順利找到投資者,就是基於所有員工都是清白的。我有去找那些賣方要錢,催收解約款。現在剩下倫敦城肆億三千多萬元的呆帳,起訴書記載其他部分都已經付款了。違約金收了三億多元。至於力霸山河、力霸湖濱還有壹億九千多萬元沒有收回,九十五年十二月底還有剩兩億一千多萬元,力霸山河、力霸湖濱九十五年十二月底聲請重整前一、兩天還了一千多萬元。我們看到的財報這十七家小公司在八十八年以後都有投資,也有買賣。(問:小公司所提供未上市未上櫃其他小公司的股票,作為貸款擔保,友聯產險如何估價為六成、七成、九成?(218卷267頁背面倒數第二個回答))那不是作擔保品,那是作補充抵押品,那是事後押值發覺不夠時才這樣做。擔保品是事後追加的,至於如何估價為六成、七成、九成這部分,我是指上市公司股票,這裡沒有這樣寫,我是以前一天收盤價及今天收盤價,何者最低打九折,至於打幾折沒有法令規定,在借款裡面我們增加亞太固網連帶保證,這個連帶保證一定可以拿回來,因為正本被法院扣押起來。( 本院筆錄㈠159頁) 24.(問:仁湖、連南、英湘、棟信、棟宏這五家,是那十家公司之內的,這五家既然無法償還解約款,為何之後友聯產險還借款給這五家?)他們買賣倫敦城契約,是在八十八年六月以前訂的。只有八十八年以前有借款,八十八年以後就展期。展期後也有重新徵信,要展期是董事會這樣做,我們只能向他要回來,錢在他們口袋,董事會同意展期我們也沒有辦法。我有看過(提示八十八年到九十四年金檢報告四次,提示本院卷友聯產險部分第六宗卷)這裡有提到非常多缺失。(問:這些報告有列舉諸多缺失,擔保品不足,連帶保證人也未作徵信調查,也未評估財力如何,友聯產險授信缺失甚多,從金檢報告看出,每次檢討時,子○○及你、乙W○○ 、乙D○○都有去跟相關公務人員作檢討會,為何還是一直沒 有辦法改正你們這些缺失?)缺失確實是友聯產險的缺失。每年查每年都有再減輕缺失,我們的缺失沒有增加。我可以等一下請會計處列出清冊說明。這些東西資料我們每年年報都公開向社會大眾、股東報告,我們沒有隱匿,我們都有揭露,我們希望改善缺失。對於已經發生的缺失,再做徵信也是徒勞無功,因為錢已經被拿走了。(問:對於金檢報告,如有意見,可以具狀說明,另就剛剛所言如果你們有改善,對於改善程度,既然你們有擔保品,為何不執行,這個抵押權為何不執行,這些希望能夠解釋?)我們這邊無能為力。(本院筆錄㈠159 頁) 25.友聯產險的董事會議紀錄的製作單位是秘書處,而秘書處歸董事會管理。友聯產險有一個管理部,而管理部有秘書處,但董事會、管理部的秘書處是兩回事。董事會的秘書處,只有一個人,就是乙天○○主任秘書。(本院筆錄㈠179 by cmpc(問:你曾經在調查局也在檢事官詢問時說過甲○○決定要 投資或是要求辦理融資放款時,就會問你友聯產險的資金狀況及使用額度情形,你跟甲○○報告之後,甲○○就會請人準備相關資料,你就指示你下面的經辦人…簽報上來,經你批准後,再送到子○○、甲○○核准,最後再形式上報請董事會同意,是不是你確定當有一個貸款案子時,核貸的流程要簽幾次的簽辦單?)第一次簽呈要董事長、總經理簽核後,送董事會核准,下來後,要撥款時還要簽撥款單。撥款單有二種,一種是新借的借款撥款單,一種是延期的撥款單。兩個的內容都差不多,最後一句話,這個一個批准是經過第幾屆第幾次董事會通過了,有了撥款單(就是簽辦單)之後,再送到會計處做傳票撥款。剛剛講的撥款單,名稱應為放款展延簽辦單,一個叫做核定放款、撥款簽辦單,我剛剛講的都是第二次的簽呈。(問:既然這個放款本身就是甲○○所做的指示,你又知道董事會其實並沒有實際召開,還需要做這樣兩次的簽呈?)照規定是這樣,我們是照規定做。( 本院筆錄㈠179頁) 27.(問:在九十六年二月一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裡面,你曾經說從友聯產險成立到現在,除了改選…,是事後或事先寫好議案,送到每個董事的手裡…,何謂事後、事先寫好議案?)就是要送給董事看,董事看了內容後,他覺得要簽字才簽字,覺得不同意就不要簽字。(問:在九十六年二月八日你曾經說各放貸案在規定上應該提報董事會提議,但是董事會沒有真正召開…都是乙天○○製作完後,…追認同意,追認 同意是何意?)會並沒有形式上真正的召開,而是將議案送給他們看,但不是公司已經核准撥貸完後,才送給董事簽字,一定要看到董事會通過的決議後,才會寫這個撥款單。當我在簽核放款、撥款簽辦單時,後面絕大多數會附著董事會的會議紀錄,也許有某幾宗東西在影印,有些時候是看到這個東西,董事會紀錄馬上送過來,但後面附的董事會紀錄上面,沒有附董事會簽到卡。(本院筆錄㈠179頁) 28.他們幾位是沒有決策權,我沒有講過他們有決策權,I○○、丁丙○○都有上來找過我,也有找過他們,但是我們幾個人 都沒有決策權。剛剛乙W○○所講的兩件事,一個是鑑價報告 ,可以傳鑑價公司來說明是誰交的。關於合約的事情,我們所有的契約,財務借款沒有契約,只有他寫的承諾書、本票、保證書、,都是印製好的東西。力霸山河、湖濱這幾個房子,用的契約是制式的契約,是力霸公司賣給人家印好的東西,這個不可能是我一起拿來力霸公司交給他,這是不可能的事情。(本院筆錄㈠179頁) 29.(為何上開這些力霸的員工個人,可以在九十年到九十二年間,丁未○○、011被告丙M○○是到九十八年,為何可以簽名 簽一簽就可以跟友聯產險借了六、七億?)保險公司有二大業務,一個是辦保險,一個是資金運用,保險業務是不能賺大錢,要賺錢要…(未續答)擔保品在當初鑑價是夠的。加總還是超過清償的金額。如果以剩餘價值計算的話是夠的。我是處理手續的事情,借款的權力最後決定權是董事會。(是經理人,為何沒有確實徵信調查,憑著力霸員工名字簽名,就可以至友聯產險拿錢?且事實上友聯產險並沒有開董事會,甲○○請他們互相簽名,到你們友聯產險那邊,就決定放款?)甲○○怎麼關照他們我不知道。這些人我們有在電梯見過面,從來沒有一個人跟我說他是受到甲○○的壓迫並強迫簽字。我覺得我們在那個時候完全是按照公司規定做,而是甲○○怎樣的安排,他們沒有跟我們講過請誰做白手套或是出名的人,如果他們有講我們就不會上當。(本院筆錄 ㈡8頁) 30.(契約書 (按指南港經貿段房地)上癸○○的章怎麼蓋上去 的?)當時我看到的是完整的東西。契約書上應該有癸○○的章,因為我們要看到對方的圖章,我們才會蓋章,是他們公司的大、小章先蓋,我們友聯產險才會蓋。這一部分我可以跟他們對質。(提示本件函查卷13為何新屋鄉埔頂段水碓小段房屋土地,先順位抵押權同意讓與中華開發信託使中華開發信託從後順位變為先順位,而導致友聯產險之先順位變成後順位抵押權?何人決定指示或交辦?何人辦理?)是甲○○決定,我們當初就跟他提出這不大妥當,他說董事會通過就照辦。我們在當初完全在甲○○的控制下從事此事,我們無能為力,所有友聯產險的員工可以證明我所說,我們不做,別人也會作,在甲○○的控制下,誰都不能提出反對的意見。(本院筆錄㈡8頁) 31.(買賣雙方簽約當日,友聯產險為何即支付東森媒體科技價金九千萬元?)這是甲○○指示的主要條件之一,要先付九千萬元,第二次付清。(為何明知該房地在此之前,已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一億四千四百八十萬元給土地銀行,而且當時東森媒體科技也向土地銀行借款一億多元,你們友聯產險仍然以一億五千零十八萬七千元,價購該房地,並且於簽約當日給付九千萬元?)這個部分不是我計算的,我都是按照甲○○關照的事情簽上去的。(有無告知甲○○說這個部分已經向土地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這個部分?)行政上我應該是有這個責任,但是我也無能為力,甲○○是控制整個董事會、股東會,甲○○若非有指示違法的情況,我們無法去抵抗他的指示。(你們友聯產險取得處理財產處分程序的相關規定,買賣房屋土地,抵押權要完全塗銷,既然是這樣子的話,怎麼會沒有損害股東的權利、沒有違法呢?)是否有這個資料我還要找一下,董事會通過了,我也並非是董事,我只是簽辦移請給董事會審議。(依不動產買賣契約,東森媒體科技既然無法在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辦理所有權登記給友聯產險,東森媒體科技就應該返還所收的九千萬元及支付違約金,友聯產險亦可依約請求支付履約保證票款九千萬元,為何均未依約履行?雙方更於九十年六月三十日訂立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提示224卷第104.105頁))他有事先寫過一封信要求延期到十二月二十九日,我們請示董事會是否可以給他延遲,也是辦理一次簽呈給董事會看是否通過,通過之後,在簽延長的契約。我們真的是無能為力,甲○○強勢領導之下,我們無法拿出東西來與甲○○對抗。(後來為何在90年12月29日買賣雙方解除契約,簽訂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協議書, 賣方均由名暢有限公司、眾泓有限公司 (二家負責人均為童家慶)擔任連帶保證人?名暢、眾泓有限公司的資本額各為若干,以何為業?當時營業狀況為何?有無擔任連保人的資歷?(提示同上卷宗第113-115頁)) 因為東森媒體科技要求延期我們不同意,我們也請示過甲○○,甲○○也是不同意,最後就是有二條路可以走,就是把公司弄清楚,或是另一條路就是還錢這樣子。這二家公司,後來房子有另外抵押設定給我們,到了解除契約的時候,不但是二家公司擔任保證票之外,還有把土地設定抵押權給友聯產險,就是把原來南港區經貿段設定給友聯產險,當初他設定給我們最高限額抵押好像是九千一百萬元。至於名暢與眾泓做什麼業務我不清楚,好像是有提供財報資料給我們,財報資料我忘記了,名暢、眾泓的營業情形我不知道,名暢、眾泓有無資力來辦理擔任保證人的部分,這應該是承辦人審查的,我不清楚。(名暢、眾泓這二家公司,依序在91 年1月29日、以及91年1月31日解散清算完結,為何可以在90年12月29日擔任解除契約的連帶保證人?)我到現在才曉得,我當初不曉得,我現在看到審判長這樣子的講,我才知道的,我承認我們當時的確是有審核不實。(既然已經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東森媒體科技為何不依不動產買賣契約第四條第二款,如數返還已收的九千萬元價金,友聯產險亦不依約請求竟僅在收受一百萬元後,訂定解除買賣契約協議書,分二年返還八千九百萬元的價金?)因為那個時候,所有買賣不動產借款的事情,都是由甲○○一個人作主的。(本院 筆錄㈡25頁) 32.(據癸○○在檢調訊問時,一再供明本件買賣事宜,是其指示財務主管童家慶與你們友聯產險接洽辦理的,情形如何?)我沒有碰到過童家慶先生,但是我看到E○○曾經在一個筆錄裡面,有看到說是東森媒體科技帶一個人帶他去看南港土地的房屋,這份筆錄是96年7月24日下午2時10分在法院的筆錄,第18頁中間,E○○有這樣的回答,而且在第19頁裡面,也有提到房屋裡面有放了很多電線、架子。(據乙W○○ 在檢調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供稱,上開買賣契約書是東森媒體科技的職員到友聯產險辦公室取回東森媒體科技用印後,再拿到友聯產險?)程序上應該是沒有錯,但是我並沒有親眼看到這個情況。(既然明知東森媒體科技是友聯產險的利害關係人,為何以假買賣之名,行無擔保貸款之實,顯有背信之嫌?)我們的見解裡面這是真的買賣,並非是假買賣,甲○○有問我公司有沒有錢,買賣的額度購不夠,我們是報告公司有錢,買賣額度夠,所以我們的見解是認為這個是真的買進,並非是假的買進,若是假的買進的話,這個九千萬元,我們就沒收了,因為契約也是這樣寫的。(甲○○在友聯產險既無任何職務,有何權利對友聯產險指三道四、說東說西的?)甲○○在我進入友聯產險,他是擔任公司董事長,並非他是一日董事長終身就是董事長,甲○○指揮友聯產險的大股東占百分之七十以上,每年開股東大會,甲○○決定股東人選就是甲○○決定的。力霸、嘉食化的部分,甲○○在裡面也是統治這二家公司的,友聯產險五個董事全部都是甲○○的手下,就等於是甲○○統治整個友聯產險公司,在我的認識裡面,友聯產險這五個董事都算是甲○○的工具。(本院筆錄㈡25頁) 33.(力霸山河部分,賣方既然已經違約,經買賣雙方解除契約在案,為何在九十二年六月間,准許降低違約金,從每日萬分之二點五,降到萬分之一點二五(提示201卷第269-271 頁))這件事情歷經了五、六年以上,不但是我們自己同仁講不出來不可以這樣做的權利,財產及股東都是甲○○的,甲○○持有較多的股份,甲○○要怎麼辦,我們沒有權干涉他,而且經過金管會證期局檢查了三、四次,說是這個辦法才是善後的解決辦法,我們那有權利更改這個決定呢。解約之後降低違約金的部分,是因為董事會通過之後,我無力去更改這個決定。(力霸、嘉食化既然已經將展宇、欣華、新達股票設定質權與友聯產險,他們既未還款,為何友聯產險會准予撤銷質權設定(201卷第296-301頁))這個我不曉得,若是有解除的話,應該有代替品,我現在想不起來這件事情,我要回去再查一下資料。(本院筆錄㈡25頁) 34.(友聯產險核貸之土地設定抵押權登記是委託代書乙宙○○辦 理,何人與其接洽?)是經辦人員乙W○○接洽的,看登記誰 經辦的就是由誰去與他接洽。(設定抵押權登記的程序是否經過董事會同意?)是。(提示本件函查卷13為何新屋鄉埔頂段水碓小段房屋土地,先順位抵押權同意讓與中華開發信託使中華開發信託從後順位變為先順位,而導致友聯產險之先順位變成後順位抵押權?何人決定指示或交辦?何人辦理?)是甲○○決定,我們當初就跟他提出這不大妥當,他說董事會通過就照辦。我們在當初完全在甲○○的控制下從事此事,我們無能為力,所有友聯產險的員工可以證明我所說,我們不做,別人也會作,在甲○○的控制下,誰都不能提出反對的意見。(本院筆錄㈡25頁) 七、被告E○○供述: 1.(審判長問:剛才講的力霸倫敦城、山河、湖濱後來都有解約,賣方付友聯產險了少數的價金就一延一延,友聯產險就再辦展延,至今有欠起訴書第六十五頁至六十八頁的鉅大金額,為何會有這種狀況,後來也准解約,付了少數的價金,董事會就年年簽展延,至今都變成呆帳,對此有何意見?)展延的事情我沒有參與。(本院筆錄㈠25頁) 2.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向東森多媒體購買南港經貿段六十一地號及其上之建物南港三重路十九之二號三樓、十九之四號的房地這個案子事隔很久,我的記憶中是一個財務長086被告 丙Q○○交辦的案子,我記得當時要有個聯絡人,聯絡東森, 當時088被告乙W○○跟我同一個部門,是一個窗口,因為我 不會打字,所以就請小姐們打字,我認為這是個交辦的案子。我不知道為何價金一億五千多萬,簽約時就支付九千萬。我不記得購買房屋、土地時有無到現場去看這個房地東森多媒體是做何用。(問:你們在簽辦與稽核時,有無依照086 被告丙Q○○所講的依法審核,認為沒有問題再往上送?)這 種案子都是交辦的,寫個東西送上去就好了。在指示時,沒有說什麼依法。我的意思是我們是依指示辦理。我們就是依照086被告丙Q○○的指示辦理,我們沒有個人表示意見的空 間。(本院筆錄㈠57頁) 3.小公司向友聯產險借款事宜:我在友聯產險財務部的時間是八十九年七月一日到九十年十月三十日,時間很短,我只是依公司指示做文書工作,並沒有損害公司的意思。(問:對於沒有實際徵授信有何意見?)公司只是核對章子而已,做文書上的核對。(本院筆錄㈠93頁) 3.(你96年1月26日於調查局時陳述的內容是否確實 (第219 卷第52頁到第55頁)?)我有兩個部分要做更正。第一個是 在五十三頁,列了很多小公司的名字,是當時調查員直接列上去的,不是我的回答。第二個有關五十四頁的部分,當時我在調查局時,力霸案已經暴發了,關於資金的去向的題,我回答應該是一種推論,但是我在財務部時,他們借的錢到哪裡去了我不知道。對於其它部分沒有意見。在我任職財務部副理期間,有辦理如起訴書附表丙二之編號12、13及17號等3件友聯產險貸款案 (提示起訴書))。(本院筆錄㈠140 頁) 4.有關放款的部分,我記得是以前有一個運作模式,就是借款到期日時,對方會來一個函說要續借,然後我就提到有開一張支票,我們財務部的承辦小姐就會照一個模式辦理一個案子,我看過以後就給財務長處理,流程是這樣子。好像並沒有寫簽呈,好像有一個展延的單子,要承辦小姐。丙Q○○指 示照以往的辦理。(提示補充附表兩二徵、授信資料)就是這個放款展延簽辦單。又前開放款展延簽辦單,財務部承辦人簽上來交給我批示後,我不用呈給V○○。(問:你有無詢丙Q○○、子○○或其他同事,為何友聯產險都是放款給力 霸集團所屬之關係企業且並非由授信部門之承辦人做徵信及授信後再簽呈核准,而是由長官交待下來辦理?)是長官交待下來辦理。這個好像都是行之有年的作業的模式。(本院 筆錄㈠140頁) 5.(問:你為何於前開調查時稱若沒有配合丙Q○○或子○○之 要求,就必須離職?(同卷第53頁))因為我不是學財務,對沒有財務的經驗,子○○要我擔任副理時,我也表示這個東西我不懂我不會,子○○就說做了就會,他說借貸平衡就好了。(問:你是否有見過子○○及丙Q○○接到甲○○電話後 ,他二人就指示你作相關的放貸案?(同卷第54頁))調查局這是籠統的講法,因為在開會時,甲○○會打電話來,有時候是子○○有時候是丙Q○○接的,有時候他們會到總經理的 辦公室來,總經理也會找我去,我曉得這有個事情,但是什麼內容我不清楚。所謂的開會是指每天早上在大樓十樓會議室,各部門主管開會。所謂找我去的意思,是指我指示我事情,什麼事情記不清楚。(本院筆錄㈠140 頁) 6.在財務部的時候,我在時,我主要的工作是看傳票並用印,第二個是催繳保費。有關授信的部分,當時有一個資金運用科,有三個成員,就是V○○、乙W○○、丙A○○,所有的事 情是他們搜集資料把事情辦好後,到我那邊來,我看文件有無齊備,並核章,我看東西都有了,就往上送。我在調查局的回答是友聯產險做這一方面的作業是很不可思議的,現在我的回答也是如此。這些都是交辦的事情,當時我不懂財務部的東西,但是我有同學在銀行,他們都說他們都是很嚴謹。所以這個地方我就待不住,我才會走。仁湖及棟信公司在同一棟樓,也是在力霸大樓裡面。我有辦理友聯產險89年8 月7日與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房地買賣之解約案的簽呈。 (問:就89年8月7日的簽呈而言 (同卷第61頁),是子○○ 或丙Q○○有叫你及乙W○○到他們的辦公室簽擬該投資案?( 提示同卷第六十一頁)我在調查局有講到,這是我第一個辦的案子,所以我有印象。當時這個買時是六月,當初這個簽呈也不是財務長跟我講的,我認為當時他是跟乙W○○講的, 所以乙W○○才會打字,簽這個簽呈時,我看了也很訝異,因 為是六月買的,八月就要解約,我就總經理是是怎麼回事,總經理就說不用管,財務長會處理,你辦就是了。又我不曉得該簽呈之主旨、說明及擬辦等內容是否之前電腦已有相關之例稿,這是他們打給我的。我知道與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房地買賣之解約後沒有催款,(同卷第66頁)是因為沒有人告訴我們要催款。(本院筆錄㈠140 頁) 7.因為借款到期要續借,續借時V○○就很生氣的曾向我表示過子公司、孫公司都來向友聯產險借款,感到很無奈等語。(同卷第63頁)(問:V○○何時地曾對你說過這些小公司的負責人都是力霸及嘉食化的職員或是他們的親戚,所以知道是力霸關係企業而有題等語?)她好像沒有講過這些。(問:(提示同卷第六十七頁)你是否在本署檢察官訊時,說上開題的內容?)我在檢察官有說這些話,但是這是V○○講的氣話,V○○是對我講,也沒有指證歷歷。我於本署檢察官96年1月26日訊時稱關於友聯產險貸款給小公司的續約案 件是上面指示要續借,所說的上面是指財務長 (同卷第67頁)(本院筆錄㈠140頁) 8.我有參與友聯產險90年3月底向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1億5千萬元購買位於台北市南港區三重路「南港經貿園區」房地之事,(第224卷90頁)有寫簽呈。就是上級就是財務 長交辦要辦這個案子。我到現在也想不起來為何該份簽呈的承辦人不是乙W○○而是我,照道理來講不是我辦理,可能是 當時他不在,我代辦。一般來講後不會蓋承辦人的章。關於南港的部分,我有看一份資料,就是九十年三月份要買南港的機房,上次開庭時說土地,但是跟我的認知有差距,三月份時要買時.我有到南港去看地方,我有跟V○○講說去看看是否真有這個東西,我去看時,在四樓有看到機器,我們去看時,有做來賓登記。到了六月十八日東森媒體科技公司來了一個文要說延展過戶,我們就寫簽呈給主管,看主管是否同意,簽可後,我二十日寫的簽呈,我二十一日又簽一個簽呈內容是他們不過戶的話要如何處理,總經理也核可二十一日的簽呈,後來就沒有下文了。到了十一月,我又發一個文給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說要趕快辦過戶,不然要罰錢,後面到十二月以後的事情,我就離開了,後續發展我不瞭解。我不記得簽呈上面怎麼寫了,我主要是催促東森媒體科技公司過戶。(問:後來賣方即東森多媒體公司未依合約第3條第2款規定於三個月內辦妥不動產移轉登記,買方友聯產險為何不依合約第4條第2款解約並收回9千萬元價金?)我在財務 部很短的時間,我的感覺我是文書而已,主管怎麼交待我就怎麼做。力霸買賣房子時,當時我要蓋這個章,我是有一點猶豫是否要蓋,乙W○○就開玩笑的跟我說我是副理我一定要 蓋。(問:依前開買賣合約第4條第2款約定,友聯產險於解約後,除取回9千萬元價金外,尚得向東森多媒體公司求償 「按年利率9%計算之違約金」,為何你於90年6月20日簽呈 擬辦的內容只有收回「按年利率9%計算之違約金」,不包括解約並取回9千萬元價金?)簽呈的內容都是財務長告訴我 們怎麼寫的,所以我們寫的內容就是主管的意思。(本院筆 錄㈠140頁) 9.(問:依東森多媒體公司90年6月18日函說明欄第二點後段 所提及關於90年6月29日起至該公司依約履行移轉登記 (預 計90年12月29日前)之延長期間違約金這筆錢,友聯產險得 從尚未給付之第二期款中直接扣除抵銷,後來是否又因友聯產險與東森多媒體90年6月30日簽訂之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 書第1條之約定而喪失?(提示224卷第104頁))有關不動產買賣協議書我們也不曉得怎麼來的,應該是講好才有。我們也沒有辦法對條文內容可以質疑或是有不同的看法。我不知道友聯產險是誰決定及參與與東森多媒體公司癸○○簽這份對友聯產險不利益之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問:明明是東森多媒體不履行交付房地的契約,友聯產險也沒有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等民法規定的事由,為何是東森公司於90年12月25日行使解除契約權 (同卷第107頁)而非友聯產險行使解除權?)到九十年十二月後我已經不在職了。(本院筆錄卷 ㈠140頁) 10.(問:(提示二一八卷第一九四頁乙W○○筆錄倒數第四個答 )乙W○○說他在做放款案件時,他都有親自對保,你剛才說 乙W○○、V○○他們是在資金運用科,所以他們會去搜集資 料,但是你是不是因為說你並沒有在資金運用科,所以對他們的作業情況不瞭解,所以你才會覺得放款程序有點草率?)看看印章對不對,這樣講我當然覺得是很草率,難道他們覺得不草率。(問:你剛才回答購買東森多媒體科技公司南港土地房屋案件的簽呈,是不是所有的簽呈都是丙Q○○指示 你辦的?)南港的簽呈,照道理應該不是我要蓋承辦人,到現在我也不曉得是什麼回事。只有財務長指示,一般不會有人指示這個事情。我沒有合約,怎麼寫簽呈,有合約才有辦法寫簽呈,一定是照合約抄的。沒有合約怎麼寫簽呈,沒有合約怎麼知道地址。我寫簽呈時,就有看到合約了。合約是指不動產的買賣契約(提示二二四卷第九十二頁至九十八頁),合約是財務長一定是在寫簽呈之前,在友聯產險公司交給我的。應該不是在當天,應該是在之前一、二天,就是之前很近的日期。我當初簽這份合約,我無從判斷,有無涉及不法就是違反政府法令或是公司的作業流程,我只是奉命承辦。我們要買一個房子,我們實際去南港看到底有無房子,我認為是應該的。去看房子之前,我不記得有無請示丙Q○○ 說要去看房子。六月二十一日我另外簽了個簽呈,這個簽呈有經過總經理核可,上面應該有丙Q○○的簽核我寫的簽應該 會經過財務長。簽呈上有核章。我說簽呈上有財務長的核章,也有總經理的核可。(問:所以財務長沒有把你的簽呈退回來?)我不知道如何回答這個題。(本院筆錄㈠140頁) 11.(問:友聯產險向東森多媒體科技公司買經貿段房屋土地,既然已經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並已借款一億二千萬,友聯產險在簽約時又已先付九千多萬的價金,等於是必需負擔二億一千多萬,你們的買賣價金才一億五千多萬,為何如此買賣?)我們也是奉指示辦理,無可表示意見。如同我剛才所述,看房子如果我說有很多電線,搞不好我還會被修理。又整個公司上下對於這一件的買賣,沒有上司或是下屬告知我已經設定抵押借了一億二千多萬,當時不曉得這件擺明友聯產險將這個錢直接圖利力霸集團之東森多媒體科技公司。(本 院筆錄㈠140頁) 12.(友聯產險於90年3月29日與東森媒體科技簽訂不動產買賣 契約,是何人指示你們二位辦理的?請各就所負責辦理的事情做說明。(提示224卷第90頁至98頁簽呈、董事會紀錄、 買賣契約書等)?) 簽呈是90年3月27日號的簽呈,我是 在這個簽呈上用印,簽呈並非我製作,我認為是乙W○○製作 ,我們財務部流程是財務長交代承辦人,由承辦人上簽來用印,我用印完再呈上去,沒有人指示我,流程就是這樣。我看了簽呈,是要買一個房子,我主動去南港去看這個房子,我去的那個地方是在樓上,很多設備在裡面,我只是去瞭解房子在何地方,情形如何,我看到很多很粗的纜線和一些盒子立在那個地方,差不多佔房子六成的空間。我請乙W○○打 電話給東森媒體科技的人,請他們派人,在建物的樓下等我,帶我上去看,我到那裡那個人就在那裡等我帶我上去,我看完之後就走了。我看了約十分鐘,沒有與那個人說什麼話,那個人沒有跟我說房屋是否要賣,那個人只是單純帶我去而已。(本院筆錄㈡107頁) 13.(簽呈是誰簽的?不動產買賣契約鑑價報告等文件如何來的?誰交給你往上呈送?)丙Q○○也作證他也覺得很奇怪,因 為這不符合我們的流程,財務長不會叫我去他辦公室。我上次作證說可能乙W○○出去不在。第一,因為我不會打字,這 個字不是我打的。第二,我記憶是乙W○○是承辦人,所以我 想這些是從他那裡轉過來的。財務長也覺得很奇怪,為何我會蓋在這裡,當時我以為可能乙W○○不在。(你如何拿到這 些資料?)這不是我拿到,這些東西是跟著簽呈一起來的。資金運用科只有三位小姐,他們三位都會打字。這個案子我自己覺得很奇怪,我的認知是乙W○○負責這件事情,所以我 才會這樣講。(為何你認為是乙W○○承辦,但簽呈上並沒有 乙W○○蓋章?當時為何不叫他蓋章或詢問資金運用科的你的 部屬乙W○○、丙A○○、V○○,究竟本件不動產買賣及簽呈 是如何來的?)因為我們在公司的簽呈,就是這三位小姐會處理才會送到我這裡蓋章。若就承辦人蓋章的話,承辦人就是我,那就是財務長指示,因為乙W○○說他沒有,他沒有的 話就變成是我,就是財務長跟我講,但這不符合我們的流程,因為上面沒有乙W○○的章。我還是堅持我的說法,我認為 是財務長跟乙W○○講,乙W○○再把這些東西打字好,再拿給 我蓋章。(那你為何不去問乙W○○,或請他在上面補蓋章? )這個我真的不知道。我去看房子純粹是要瞭解這個房子在什麼地方,房子現況如何。(那你去看房子的現況,由你上述,擺放了這麼多東西,回來公司以後,有無將具體情形向你的上級做報告,說這個房子似乎很難搬遷?)我記得我回來後有跟財務長說我有去看過這個房子,裡面有擺東西。(你看房子擺放東西,若要搬遷是否容易?)我想要花一番功夫,有固定的東西,是大鐵架還有數據機、纜線,都是大件東西。(本院筆錄㈡107頁) 14.(90年6月29日補充協議書這部分是否你承辦?)是的,這 個簽呈是我承辦。因為有一個來函。補充協議書我沒有簽,簽呈是附一個東森的函。我不知道補充協議書是誰辦的。(你看買賣不動產的簽呈,及買賣不動產契約書,對於簽約當時即應該支付價金9千萬給東森媒體科技,以及你也到現場 去看過房屋內擺設很多大件的數據機等東西,搬遷不易,有無向你的上級表示意見?)因為我的職務很低,上面交辦事情我們寫簽呈而已,所以我們沒有辦法主張什麼。(看房子是在寫簽呈之前還是之後?)我記得是看簽呈上去之後或是同一天我不記得。(你是否瞭解友聯產險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關於買賣不動產的相關規定?)我不知道,我沒有看。(依照該規定,友聯產險買受不動產時,應該請賣方將其上設定的抵押權設定塗銷,且本件買賣契約訂定時,友聯產險在會將系爭房地第一順位14880萬元之抵押權塗銷,即支 付9千萬元給東森媒體科技,也違反交易常規,有何意見? )我們在公司只是單純承辦人員,上級交辦我們做什麼就做什麼。這件買賣所有都是上級丙Q○○、子○○他們去與東森 媒體科技聯絡,我的部分沒有與對方聯絡。(本院筆錄㈡107頁) 15.(你在96年7月24日法院訊問時證稱,關於不動產買賣契約 是財務長丙Q○○在友聯公司於寫簽呈之前交給你的,而且有 經過丙Q○○的簽核,你說,你寫的簽應該會經過財務長,( 提示當天筆錄18頁至20頁)是否確實?表示90年3月買賣不 動產契約的簽呈是你寫的,契約書是丙Q○○交給你的對不對 ?)對。(所以買賣南港經貿段房地的契約書是丙Q○○交給 你的不是乙W○○交給你的?)不會是乙W○○交給我的。應該 是我在96年7月24日的陳述是對的。我今天就該部分所講的 不正確。(前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會不會是丙A○○或V○○ 做好交給你?)應該不會,因為他們不會知道內容。(可是丙Q○○在96年7月25日法院作證時,說他自己不會打字,那 麼他如何取得或製作該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他不會打字,我也不會打字,可能是財務長請其中一個小姐繕打或者是別人做好交給財務長,他再交給我。(有無可能丙Q○○是從東 森媒體公司處取得該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後再交給你去做簽呈?)這我不知道,我不知道他會從哪裡得來。(你在96 年7月24日法院訊問時說,關於南港經貿段房地,你去看機 房之後,發現整個房子都是線,回來公司如果向上級報告說有很多電線,搞不好我還會被修理,是何意?(提示同日審判筆錄第24頁))我的意思是我看過後若意見那麼多,一定會被修理,我知道這個房子非買不可。(本院筆錄㈡107 頁)八、被告乙D○○供述: 1.我是在九十年十二月一日才開始擔任友聯產險財務經理的職務。有很多事情我沒有參與,包括不動產的交易是在八十八年、八十九年期間,因不在我的任職期間,所以我沒有參與。(審判長問:有些不動產後來都變成呆帳,有的是在九十三年第三季才還清,這些不都是在你的任期內?)因為嘉食化公司沒有辦法還出錢來,所以有讓它們分三期償還。因為董事會的決議,我是財務經理我沒有辦法違抗。關於力霸山河到九十二年七月還在展延、嘉食化簽延到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並調降違約金的部分,因為這些事情要展延的簽呈都是財務長086被告丙Q○○交待我們,那些公司到期也是還 不出錢來,但是我們違約金也是照樣有收。我對於原來的買賣不清楚,到我來接時,都是展延、展延。(審判長問:為何解約後可以從八十幾年展延到九十二年還在展延,最後力霸山河、倫敦城等都變成呆帳?)因為延的話,可以收到違約金,這事情的發展不是我們預料得到,如果我們違約金一直在收的話,我們還是可以收回款項,但是這個案子的進展不是我們預料得到的。因為買賣交易是雙方面的協商,我們是當然是希望不能延,它們實在是拿不出錢來,我們有什麼辦法,當然是收違約金。(本院筆錄㈠24 頁) 2.董事會紀錄,我是從九十三年三月份第十八屆第八五次以後的董事會的會議紀錄的章是我蓋的,董事會的紀錄不是我做的,是乙天○○做的,是我蓋好章後,再交給乙天○○完成。蓋 好章後,就按照以前的流程,怎麼做就怎麼做,怎麼做我不清楚。董事會送給主管機關是要經過所有的程序完備後,轉給會計部及對外的證管會等單位。我不曉得董事會有無開會,因為我不參與,我實際上也沒有參與紀錄。(本院筆錄㈠ 24 頁) 3.關於押租金的簽呈是在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簽的,我是八十九年五月才接任秘書處經理,所以這件事情我確實不瞭解,長官丙Q○○要我們拿已經製作完的房屋押租契約書讓我們 製作簽呈,並跑流程。九千六百萬元押租金的租約,印象中好像沒有經過董事會同意。(本院筆錄㈠75頁) 4.96年1 月25日於調查時之陳述內容確實? (提示218卷第245頁到251頁))關於友聯產險向10家小公司買力霸倫敦城之買賣解約後,丙Q○○沒有指示我要或不要實施積極催收及向法 院聲請對債務人假扣押。(問:為何你在前開調查筆錄時說不要實施積極催收及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假扣押等都是丙Q○ ○指示的?(提示二一八卷第二四七頁最後一個問答))這些展延案都是財務長指示辦理的,既然已經辦了展延就沒有要積極實施催收及假扣押的問題。沒有做董事會的會議紀錄,我只是代乙天○○蓋了一個董事會紀錄的章,董事會的流程 我都沒有參與。有關於財務部董事會會議紀錄,在我當財務部經理時有關財務部的議案是g○○幫忙打字,決議內容是g○○按照既定格式修改議案,將簽呈的內容直接轉到董事會議事錄的格式裡面。我只瞭解財務部,其它像會計部是會計部做的,也會拿來給我蓋章。(本院筆錄㈠182頁) 5.(問:你說友聯產險對於小公司辦理放款的展期有經過實際的評估之依據為何?(提示二二六卷第99頁倒數第四個問答))我說有,因為有一部分有做實際的評估,有部分有要求他們補足質押。所謂評估是計算抵押品的押值夠不夠,如股票的質押,是說要看股票的市價。我有反應給財務長要慎重放款,但是沒有下文,有些案子到期前,應該要還款,沒有還款,我們的承辦小姐會電催,因為時間也很急,我們沒有辦法解決,就要去財務長報告,因為公司沒有還款,是否還要借給他。(問:你在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提示二一八卷第二五八頁第六個問答)你在檢察官訊問筆錄第一頁,你說放款流程,你的回答是說按丙Q○○的指示…要按公司規定辦 理,當初的實情是否如你的回答?)不是,因為他問我放款的流程,因為我不清楚,所以我說放款是丙Q○○指示我們做 ,是按照公司的規定來做,丙Q○○不用指示我們要按照公司 的規定做,本來就要這樣做。(問:你剛才說因為下面有注意到,所以向你反應,你也反應給財務長說要慎重考慮放款,你是如何反應?)沒有簽辦,是口頭反應,反應後,財務長沒有表示說他會再向上級反應,之後,我也沒有考慮再以正式的公文再簽給財務長看如何解決。(本院筆錄㈠182 頁)九、被告V○○供述: 1.我是八十三年一月開始在友聯產險工作,主要的工作是保費催收及保險的查帳,當時我是高級專員,我沒有因為金世英、甲K○○的關係而享受特別的待過,十多年來我仍是高級專 員,薪水五萬元八十九年九月我又增加放款及不動產買賣的工作,但都是因為上級的指示,我做書面的覆核。買賣力霸山河等土地、核放貸款的過程,因為我不是高階主管,我主要的工作是催收保險,對這個我只是覆核內容。因為我們的工作都是基層,是上面叫我們怎麼做,我就怎麼做。(本院 筆錄㈠23頁) 2.我知道倫敦城的這十家公司,我知道是有正式的財務簽證及公司章程,我不知道公司有無實際營業。(審判長問:剛才的十家小公司,以總價九億二千七百六十四萬元,出賣力霸倫敦城二一八戶給友聯產險公司的目的,為何在簽約的十日內就支付八成即七億零四千多萬元的價金,如此對友聯產險有何保障?)裡面的簽約內容我不知道,付的金額我們也是在簽呈上覆核才知道,我們並沒有決定權是否可以同意,我們是上面的丙Q○○交待我們這樣做。(審判長問:剛才講的 力霸倫敦城、山河、湖濱後來都有解約,賣方付友聯產險了少數的價金就一延一延,友聯產險就再辦展延,至今有欠起訴書第六十五頁至六十八頁的鉅大金額,為何會有這種狀況,後來也准解約,付了少數的價金,董事會就年年簽展延,至今都變成呆帳,對此有何意見?)這個我也不知道,關於上簽的事情,也是086被告丙Q○○指派我去做的。(審判長 問:友聯產險以五千四百八十五萬向益金公司買北投豐年段4小段436、434地號的歧零地的目的?)我是依財務長086 被告丙Q○○的指示才上簽。(審判長問:友聯產險在九十年 三月二十九日向東森媒體科技股有限公司購買南港區經貿段六之一號地號及上面的建物南港三重路十九之二號三樓、十九之十四號一共價金為一億五千零一十八萬七千元,簽約時友聯產險就支付九千萬元,是否符合買賣常規,後來在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又解約,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為何在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才還款?)內容我不清楚,我只是做書面覆核。(審判長問:在審核貸款時,明知到十七家小公司負債比例、累計虧損且擔保品不足,不動產議價鑑定就重覆一直貸款,為何還同意貸款給這些小公司?)我們都是財務長 086被告丙Q○○指示我們辦理,我們只做書面的審核。(審 判長問:為什麼起訴書第八六八頁所寫的註一至註九的九筆不動產,及第一順位抵押權的銀行,為何友聯產險沒有送去鑑價,可以由各該小公司重覆貸款?)寅○○並沒有將鑑價報告直接交給我。他是交給財務長。(本院筆錄㈠23頁) 3.我們在簽辦與稽核時,我們就是依086被告丙Q○○的指示辦理 ,內容、條件也是依086被告丙Q○○指示辦理,再依照公司的 規定、程序來完成必備的文件。(本院筆錄㈠57頁) 4.我96年1月25日調查筆錄確實 (第218卷第221頁到224頁)( 本院筆錄㈠116頁) 5.我在八十八年九月的時候,主管指示我要在不動產買賣及放款的簽呈上要會簽,所謂得主管指示就是指財務長丙Q○○, 但沒有包括傳票、支票、簽辦單,就只有不動產的簽呈及放款的簽擬單。覆核及稽核不一樣,稽核是我要負責的部份,就如同檢察官剛才給我看的附件內容,稽核是我要出去稽核的那些項目,稽核及覆核是不一樣的東西,我指的稽核是指保費的稽核。覆核的話,只有在放款、撥款簽辦單上蓋章,這就是覆核。(問:你於本院96年4月11日及5月2日訊問時 稱你在友聯產險執行你的「放款撥款簽辦單」等覆核工作時是依丙Q○○的交待指示辦理,丙Q○○曾經如何指示你覆核關 於友聯產險向十家小公司買不動產及撥款給17家小公司之事?)丙Q○○他指示我們承辦小姐,就是財務部的丙A○○等人 ,他會去做好買賣不動產的契約,去做簽呈。丙Q○○自己做 好買賣合約書,合約書裡面有條件、及內容,告訴我們小姐,我們小姐依據這個部分來做簽呈,我當時的工作並非是作這樣,我是到八十八年九月初是丙Q○○做好交給乙W○○這些 人,丙A○○會根據丙Q○○做的契約書然後來擬簽呈,我是八 十三年到財務部職,八十八年以前的事情,我不清楚,八十八年九月,丙Q○○指示我要在簽呈及簽擬單做會簽的工作, 以前他們如何做的我不清楚,我到的時候,是這樣做的。88年時,我覆核完後就呈給甲宇○○、E○○再來才是乙D○○。 我有帶財務部的資料回去給甲K○○簽章,我是會先聯絡甲K○○ ,會先約好時間,送到他家裡,或是交代他的秘書,由司機帶 去送回。(本院筆錄㈠116頁) 6.(問:你於前開調查時稱你從92年12月間起改敘管理部高級專員,有負責管理力霸集團總部華新大樓9樓的集團金庫鑰 匙和12樓友聯產險金庫鑰匙,是何人分配你此工作?)因為力霸集團,九樓金庫的鑰匙是乙E○○交給我的,因為乙E○○ 沒有在小嘉莘上班,當初是乙辰○○交給乙E○○,乙E○○再交 給我的,且沒有人指示,就是乙E○○交給我的,他說因為乙辰 ○○交給他,沒有人指示。又當時我是在十二樓上班。我只負責大門的鑰匙,裡面很多的鐵庫,都是他們各個單位的人去負責,他們如果要開,我就幫忙開,我只是負責大門,我負責的是九樓金庫的大門,丙己○○也有一份金庫大門的鑰匙 ,又金庫裡面的東西我不清楚,各單位有各單位保管的東西,大概就是保管一些未上市的股票,就是集團所持有的股票。金庫有很多櫃子,我只能開友聯產險及嘉食化的櫃子,裡面有二個櫃子一個是寫嘉食化、一個是寫友聯,我有這二個櫃子的鑰匙,所謂的金庫,就是指櫃子。9樓的櫃子,我大 部分都是因丙M○○及周玉燕他們二個要來拿東西的時候,我 們三個人一起上去開。其他的櫃子都是丙己○○管的,上面並 沒有註明是哪個公司。 (本院筆錄㈠116頁) 7.我從92年12月起也有專責處理6樓26家小嘉莘公司 (如仁湖 、英湘、棟信、棟宏、連恆、程星、連南、連湘、德台、輝東、匯聯國際等)的傳票與支票的覆核,又這26家小嘉莘公 司沒有業務、行銷、倉管人員。且除了幾位兼任的財務會計人員外,沒有其他人員在上班。我是真的不知道這26家小公司的財務覆核工作有3年,是否知悉這些公司的帳只是循環 交易並無實際營業,因為我的工作在那邊,只有10點三十分到中午左右,時間很短,我還要回到友聯產險上班,我只是覆核支票及傳票,他們做好之後,我看他們的抬頭、日期及金額是否正確,其餘我沒有負責。發票的部份,我不負責覆核,事後如果我不在,他們就照走,是事後他們會以藍色的卷宗拿給丁丙○○蓋章,她蓋完章之後,才會交給我補章。(問:可是你在本署96年1月25日檢查事務官訊問的時候說 :你知道小嘉莘這些小公司的帳是互相作循環交易是何意?)因為當初小公司名稱,支票上的抬頭都是這幾家公司,我問她們做什麼,他們說不知道,是上面要她們這樣做的,循環交易我也不知道是什麼意思。(本院筆錄㈠116頁) 8.我在友聯產險上班的時候不知道這些小公司有無實際營業,我是到了九十二年十二月才知道這些公司沒有實際營業。我現在知道無實際營業的公司不可以融資借款,九十二年十二月之後,我才知道這些小公司沒有實際交易及營業。我知道甲K○○及乙P○○僅是友聯產險的掛名負責人並未實際參與公 司董事長業務之執行,友聯產險也沒有甲K○○及乙P○○的辦 公室。友聯產險公司應由甲K○○簽名之財務部分文件是我帶 回去給甲K○○簽名,其餘部門的部分他們會自己送過去,我 會先聯絡好甲K○○,先約好時間,如果我在公司的話,我沒 有出差的話,我會自己拿去,或是甲K○○交代他的秘書乙寅○ ○,由司機送去,在帶回來。乙W○○、丙A○○及g○○知悉 甲K○○及乙P○○僅是友聯產險的掛名負責人。(問:你如何 知悉友聯產險的放款從來沒有做過任何徵信作業?(同卷第 222頁及235頁))我們徵信作業是按照放款的規章,來作為 我們徵信的條件,因為我們徵信就是按照這個為止。友聯產險的部份,依我個人的看法,徵信應該是去對方借款公司那邊簽名,但是我們是按照公司的放款章程只要去核對公司章程上的大小印鑑,就把手續辦完,就沒有去對方借款公司那邊去對保、簽名。續約的時候,就只有核對借款契約上的印鑑而已。對方借款契約都有專人在負責保管這個印鑑,對方的部份,應該是指集團的小公司,後來我們是到丁未○○去蓋 的,丁未○○的辦公室是在六樓。又我會知道承辦人是到六樓 與丁未○○核對蓋章,是因為我92年12月就到六樓上班,當時 丁未○○是在我隔壁的辦公室。他們蓋章的時候,我曾經有看 過,我當時看到各個承辦人拿去給丁未○○蓋章,我所指的承 辦人,可能是借款的小公司他們要來作簽呈之後,就到那邊蓋章。是小公司的承辦人要自己蓋好公司大、小章,蓋好之後,她們直接交給友聯的人。(本院筆錄㈠116頁) 9.(問:乙W○○、丙A○○及g○○是否也知悉友聯產險的放款 從來沒有做過任何徵信及授信作業之事?)我們這些小姐,也都是按照我們放款的章程在作這些作業,這也是我們實 際上的慣例。我認為ubstr(a.nd s信,但是我 們公司的部分徵信只是核對印鑑而已,之所以這樣做,我也不清楚,是以前就這樣做下來的。我們大部分的時間, 都是丙Q○○指示我們的,因為丙Q○○才是我們的財務主管。鑑價 報告不是我們做的,是對方借款公司的提供的,如果沒有提供鑑價報告的話,我們會報給財務長,財務長就會請我們找寅○○拿,我的印象是寅○○有給我們過,但是是給財務長或是我們財務人員我不清楚。我記得友聯產險購屋及放款案件,寅○○應該有提供一個力霸山河,這個是不動產買賣的案件,我記得寅○○是有提供鑑價報告,但是我不記得是哪一個,我經手的部份,只有力霸山河,另一個我經手的案件,我並沒有處理這個部分。(問:你於調查時稱:寅○○雖然沒有在友聯產險任職,但大家都知道他是力霸集團的財務總管,有關放款和房地產買賣的部分,主要都是寅○○在掌握等語所稱的大家是指誰?(同卷第222頁背面))「大家」 所指的就是我們財務部所有的承辦人員、以及借款公司聯絡的窗口丁丙○○,應該也是有包括乙D○○、乙W○○、丙A○○及 g○○。我曾經因為不知道鑑價該如何處理或有其他問題而去找寅○○詢問過,應該是一、二次,但問什麼內容我真的不記得。但我不知道乙D○○、乙W○○、丙A○○及g○○是否 曾經因為不知道鑑價該如何處理或有其他問題而去找寅○○。(問:你如何知道鑑價公司會依丙Q○○或寅○○指定之價 格將鑑價報告做好 (同卷第222頁背面)?)因為鑑價報告拿來的時候,都是符合條件,我是這麼認為,鑑價報告拿來,都符合我們放款的金額。(本院筆錄㈠116頁) 10.(問:為何E○○於調查時稱V○○及乙W○○於簽呈做好後 ,會到6樓或8樓找丁丙○○及I○○拿相關的土地、房屋鑑價 報告書及地籍資料或相關財簽等文件?)沒有錯。我好像沒有處理過友聯產險放款給非力霸集團關係人的案件。我是聽我公公說的,才知道董事會沒有召開 (同卷第223頁)乙D○ ○、乙W○○、丙A○○及g○○應該也知道友聯產險董事會未 實際召開之事,我們在一起工作,大家都會傳來傳去的。(問:你於調查時稱友聯產險購屋及放款案件,承辦人員都是依照丙Q○○及寅○○指示,製作相關文件,實際上都沒有真 的徵信和鑑價,我們經辦時就知道這些案子一定要放款,相關文件只是做流程等語 (同卷第224頁),所稱的「承辦人員」是否係包括乙D○○、乙W○○、丙A○○及g○○?)是的。 我會認為自友聯產險套取之資金流向是依甲○○的指示使用,而實際狀況要問寅○○才清楚,是因為是丙Q○○交代、指 示我們做這些不動產放款買賣,丙Q○○都是由甲○○指示, 有時候我們不知道不動產買賣事情的時候,我們會去問寅○○。資金部分的流向,我不曉得寅○○是否知道,這要問寅○○。(本院筆錄㈠116頁) 11.我真的不記得有幾次,我於何時地向丙Q○○表示並建議貸款 不宜以這麼簡單的作法為之 (同卷第235頁),但我記得我是沒有與丙Q○○見面建議貸款不宜這種事情。(問:為何你在 偵查的時候說了那麼明確,「我們知道要遵循法令我也有向財務長建議,這麼簡單的作法不妥,也不能貸那麼多,但都沒有下文」(提示218卷第235頁倒數第三個回答))也許這個可能是我的抱怨,我真的不記得當時的情況。(你為何認為乙W○○、丙A○○及g○○也都知道友聯產險放款給人頭公 司?)因為這些貸款公司的這些負責人,大部分都是力霸集團的職員,所以他們也應該會知道。(本院筆錄㈠116 頁) 12.(問:96年4月11日的準備程序中,你說你只是負責房地產 買賣及放款文件的書面審核用印是否正確?)是的,我只是負責房地產、買賣放款文件的用印,並沒有審核。(問:小公司向友聯公司的抵押貸款,或是房地產買賣,友聯公司自己有無找鑑價公司進行鑑價?)小公司向友聯公司抵押沒有,或是房地產買賣都沒有,我們沒有找鑑價公司鑑價。(問:既然沒有,為什麼在96年1月25日的偵查中會說鑑價公司 是丙Q○○、寅○○指示承辦人找的?)我講的意思是說承辦 人找的意思,並非是我們來找,我講的意思並非是我們承辦人要去找,承辦人是對方借款公司的承辦人要去找。寅○○沒有指示友聯的任何人去找鑑價公司。我說的承辦人是借款公司的承辦人,因為有好幾家公司,小姐不一定,但是我們都是與丁丙○○聯絡。(問:你如何知道丙Q○○或是寅○○有 指示借款公司的承辦人去找鑑價公司?)我們要鑑價報告的話,我們是問我們的主管丙Q○○,丙Q○○會告訴我們說去找 寅○○,就這樣子,所以鑑價公司的是誰接洽如何委託我不知道。(問:既然不知道,你在偵查中為何說鑑價公司是配合寅○○指定的價格鑑價?)我當時的意思是說他們拿來的鑑價報告與我們放款的金額是可行的,我當時的意思是這樣子的,這個部分是我的臆測。(本院筆錄㈠116頁) 13.(問:你在96年4月11日曾經供稱寅○○沒有直接交鑑價報 告給你,是否正確?)是的,應該是寅○○交到我們單位,我們幾個小姐坐在一起,並沒有指明要交給我。當時幾個小姐的部份,就是我、乙W○○、丙A○○,g○○的部份,我並 沒有與她共事。當時寅○○拿來的時候,不是乙W○○收就是 丙A○○,因為他們二人當時是承辦小姐。(問:為什麼乙W○ ○在96年4月11日準備程序中供述,鑑價報告是丙Q○○給他 的,並非是寅○○給他的,為何與你的供述不一樣?)不動產買賣及放款有很多筆,不記得哪一件鑑價報告是寅○○交給乙W○○或是丙A○○,或是直接拿給丙Q○○。(問:丙A○○ 在96年2月16日偵查程序中供稱,鑑價報告是你或是乙W○○ 交給他的,並沒有說是寅○○交給他的,與你的供述不同,有何意見?)因為丙A○○她大學畢業就到公司上班,年紀很 輕,對於我們關係企業有些事情不是很瞭解,我們會去協助她完成作業,我有沒有交鑑價報告給丙A○○我不記得了,或 是我去拿回來之後有交給丙A○○。(問:請你明確的說明, 你有無親眼看到寅○○交鑑價報告給乙W○○或是丙A○○?) 這個時間滿久了,而且這並非是我主要的工作,我有無親眼看到,我不能說我有親眼看到,我可以確定的是我們有去向寅○○要鑑價報告。(問:剛才你提到說在簽呈擬好之後,你或是乙W○○會到六樓或八樓找丁丙○○I○○拿包括鑑價報 告的文件,為何現在說鑑價報告沒有的話會找寅○○拿呢?)我們是去找I○○及丁丙○○拿的部份,是拿財簽或是相關 文件,並沒有鑑價報告,剛才我說的部份,應該是不包括鑑價報告。(問:你剛才有提到曾經因為鑑價報告的事情,去找過寅○○一、二次,請問寅○○如何回覆你?)寅○○如何回覆我,我不記得了,但寅○○應該曾經告訴我,請我不要找他,去找丁丙○○及I○○吧!(本院筆錄㈠116頁) 14.(問:你剛才說不動產的交易條件以及契約是丙Q○○擬好, 你有親眼看到這些條件或是契約,的確是丙Q○○所擬定的嗎 ?)八十八年丙Q○○指示我要再放款及不動產買賣會簽的時 候,如果我在公司的話,他會找我及承辦人到他辦公室看要怎麼做,如果我不在的話,就會找承辦人直接告訴他們要如何做。(問:你在96年1月25日的偵查中說放款跟房地產買 賣的相關文件,是承辦人員依照寅○○的指示製作,你有親耳聽到寅○○對他們進行指示嗎?)我沒有親耳聽到。(問:為何你剛才又提到這些文件都是丙Q○○自己製作好交給承 辦人?到底這些文件是誰做的?)不動產款及買賣有很多筆,這些文件是丙Q○○直接告訴我們怎麼做,寅○○的部份, 我的意思是說如果我們資料不齊全,或是內容不清楚,告訴我們怎麼做,寅○○我的意思是說放款公司資料不齊全、資料不清楚,財務長會叫我們去問寅○○,但寅○○不會針對放款或是不動產買賣給我任何指示。不動產買賣的標的物是寅○○給我的,價金還有條件是丙Q○○指示的。放款的部份 ,我當時講的應該放款及不動產買賣是一起的,並沒有分成那麼細。因為我們是屬於友聯產險的部份,是丙Q○○指示我 們做的,關於力霸集團的事情,我們不知道的話,財務長會叫我們去找寅○○。我們不動產放款的時候,財務長指示我們做,若是資料不齊全,譬如鑑價報告、借款公司的資料(包括公司章程及徵信的資料)、放款我們要蒐集的資料不齊全,或是標的物不清楚,就會叫我們去問寅○○。(問:剛才你有提到說寅○○叫你不要去找寅○○,而去找I○○或是丁丙○○,是否是在這樣的情況下告訴你的?)是的。力霸 案爆發前,寅○○在力霸的具體工作是會計的主管,是會計副總。在我的認知裡面,會計業務以及財務業務是不一樣的。我先前說寅○○是力霸集團的財務總管,是因為我們友聯的放款及不動產買賣是屬於財務部,我也不知道為什麼我們有事情都要去問寅○○。(本院筆錄㈠116頁) 15.(提示203號偵查卷第274頁)這個是友聯公司的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提示同上卷宗第275頁)二,借款申請應提出 的資料應備齊,5、擔保品勘估報告,擔保品勘估報告應該 由借款人提出的資料。79.(提示204卷第第1頁,資料第三 冊,友聯產險公司辦理擔保放款作業程序)這是友聯辦理擔保的作業程序。(提示同上資料)借戶填妥書表後,並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5擔保品堪估報告,這個部分是由借戶 提出來向友聯公司辦理借款。就我所瞭解這個不動產的買賣以及相關的放款作業,我以及承辦人員,都是依照法令及公司的作業規定來辦理。簽呈上面董事長甲K○○的章不是甲K○ ○蓋的,是甲○○蓋得,這個章是甲○○保管的。我們擔保品的勘估報告,應該就是鑑價報告,這是我的認知。乙D○○ 、E○○等財務經理不可以審核放款、撥款簽辦單並表示意見。我們都是由財務長指示我們做的,我們是屬於基層員工。在八十八年的時候,財務長指示我做不動產買賣、簽呈及會簽的時候,我並不同意,但是我真的是沒有辦法,而且我在友聯始終都是高級專員,而且到現在月薪只有五萬元,只是為了要領退休金而已。(本院筆錄㈠116頁) 16.我在友聯的時候,我知道丁丙○○是小公司的經理,I○○是 力霸的經理,但是她們實際上掌管的業務我不清楚。寅○○在力霸集團職務較I○○及丁丙○○高,因為他是副總經理。 小公司若以不動產向友聯產險借款,所提供的鑑價資料名稱是鑑價報告,但我不知道為何前開擔保放款作業程序第四點第5小點的內容,不是寫「鑑價報告」而是「擔保品勘估報告 」。我不知道寅○○擔任副總經理的時間,但是我在做這個不動產買賣的時候,我知道他是副總經理,我們都叫他副總,不知道是什麼單位,我只知道他是在力霸上班,我說的做不動產買賣的時間,大概是在八十八年左右。(問:你說你當時不知道違法,對於刑法及公司法不了解,96年1月15日你 跟檢察官講說,乙W○○、g○○、丙A○○都知道放款給那些 公司,為什麼配合放款,你說有跟丙Q○○反應,但是沒有辦 法,與你剛才所說當初都不知道是違法,你當時如何會跟丙Q ○○反應,可否請你回憶一下?)我的意思是不動產買賣我們不知道是有違反公司法,我們知道這些小公司的負責人都是力霸的員工,我認為放款不妥,我並沒有向丙Q○○反應, 是我們自己在私底下抱怨,我們都沒有受過授信專業訓練,我們對於公司法不了解,主管要我們怎麼做,我們就怎麼做。當時我向寅○○要小公司的鑑價報告,我看我後來有會簽過的簽呈,大部分都是在力霸山河,時間很久了,我是看簽呈上蓋的章,然後去找,鑑價是規定要對方的公司給我們的,丁丙○○是我們的窗口,也請示過我們的財務長,我應該是 有找過你,至於是寅○○弄好拿給我,或是其他的部份,我不記得。看我的會簽上應該是力霸山河。力霸山河的鑑價報告是尚上不動產鑑價公司做的。但我不知道這個案子是力霸公司自建自銷的案子。也不知道力霸蓋的房子都是由工程總部營業處負責的。(本院筆錄㈠116頁) 17.(問:關於友聯產險買賣不動產或是貸款給小公司,是否也應該依照友聯產險的前開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辦理?)我不知道取得處分資產的程序,所以我不曉得。(問: 關於該程序第三條,第4點的規定,所稱「若取得或處分不 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金額達到本程序之規定公告標準者,應先洽請客觀公正之不動產專業機構出具鑑價報告」,所稱的應先洽請,是指友聯產險還是契約的相對人應先洽請?)我不懂。我在作放款流程時,我只是在簽呈上會簽,做簽呈的時候,文件上有寫後面要經過董事會再來執行,我只是蓋章而已,當時並沒有附上董事會通過的議事錄。我也不知道董事會的議事錄是誰製作的,這要問承辦人,承辦人依序是乙W○○丙A○○、g○○。(問:董事會會議記錄,你為什麼 96年1月25日調查局的時候,你說是每個人把董事會會議記 錄做完之後,要交給力霸的主任秘書乙天○○審核,再來簽到 簿給各董事簽名?)這個作業不是我做的,過程我大概瞭解,我也不知道她們拿簽到卡給董事簽名,要幾天才會完成簽名,因為這並非是我拿去給他們簽名的。但應該是不會有先撥貸款,再補董事會會議記錄的這種情形,我們都是案照簽呈上要經過董事會會議之後,再來作後續的動作。(本院筆 錄㈠116頁) 18.(問:乙W○○在偵查中說力霸山河等不動產買賣,是你與丙Q ○○指示他來擬具簽呈的,是否正確?)不正確,我從來沒有指示乙W○○。(問:你在覆核的時候,明明知道友聯產險 與力霸、嘉食化是關係企業,也是利害關係人,有無遵守保險法關係人放款、擔保品十足擔保、業主權益等相關規定辦理?)我真的沒有這個權限來確定,是否我們要按照保險法的規定來辦理,因為主管要我們做我們就要作,我是依照上級的指示來做的。我的職稱從八十三年進公司後就是高級專員,我並沒有權限說不要去覆核,當時我實際上的工作根本就不是這個工作。(問:如果說你在九十二年十二月到小嘉莘擔任總覆核的工作,小嘉莘已經沒有實際營業了,那些小公司的股票,提供友聯續約或是展延,展延、續約都是要重新評估不動產,你知道的話,這種情形你會不會反應?)我不能反應,我在那邊一點職權都沒有。我雖身為友聯產險的員工,也知道小嘉莘並沒有營業的事實,但我當時已經調到管理部,財務部的事情我都不知道了,我也沒有資格去反應。我有協助去力霸山河要錢,但是因為他們沒有錢所以要不回來。又擔保品的執行不是我們可以決定的。至於辦理的時候不是有不動產抵押及擔保,為什麼現在會變成呆帳要問財務長比較清楚。又關於仁湖、連南、棟宏、棟信、英湘、聯凱,他們都沒有償還解約款,為什麼在事後友聯產險又貸款給這六家公司及力霸嘉食化的小公司等情這也要問財務長比較清楚。(本院筆錄㈠116 頁) 19.我不是檔案的保管人,承辦人將簽呈給我後會簽後,我會給主管E○○,E○○交給我時,我再往上呈。簽呈上呈回來後,我們會再交給承辦人,承辦人辦完後,再送歸檔。(本 院筆錄㈠152頁) 20.(提示本件函查卷13為何新屋鄉埔頂段水碓小段房屋土地,先順位抵押權同意讓與中華開發信託使中華開發信託從後順位變為先順位,而導致友聯產險之先順位變成後順位抵押權?何人決定指示或交辦?何人辦理?)這件事情我完全沒有印象。(本院筆錄㈡204頁) 十、被告乙W○○供述: 1.八十八年六月七日我在財務課是課長。九十年十月一日我兼任出納課的工作。九十一年十一月我調秘書處,九十一年五月時我就調到中國航聯公司工作。我在友聯產險財務處工作的期間是在八十七年八月一日到九十年十月一日,當時我在財務部的工作是負責放款、公債、出納、資金定存的工作。起訴書的三十五億的放款案,我只有經手棟宏公司的放款,分二次,都是在八十八年的十一月,這部分的工作我只負責簽呈的工作,借款公司的徵信公司是我們另外的離職同事丙K ○○負責。有關放款的部分,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我沒有涉入,因為當時我已經離開財務部。我認為我沒有犯罪,因為我們只是基層職員,我們是依照主管及先前的職員指示,我有確實審核。第一順位抵押權的部分,保險法裡面並沒有規定要在第一順位,只有規定利害關係人,鑑定報告是前任主管及財務長086被告丙Q○○交給我的,我們不能去質疑這些東 西的合法性。(本院筆錄㈠25頁) 2.我知道力霸公司、嘉食化跟友聯產險是關係企業,也是保險法所規定的關係人。(審判長問:剛才的十家小公司,以總價九億二千七百六十四萬元,出賣力霸倫敦城二一八戶給友聯產險公司的目的,為何在簽約的十日內就支付八成即七億零四千多萬元的價金,如此對友聯產險有何保障?)我是按照主管財務長丙Q○○的指示上簽呈。(審判長問:剛才講的 力霸倫敦城、山河、湖濱後來都有解約,賣方付友聯產險了少數的價金就一延一延,友聯產險就再辦展延,至今有欠起訴書第六十五頁至六十八頁的鉅大金額,為何會有這種狀況,後來也准解約,付了少數的價金,董事會就年年簽展延,至今都變成呆帳,對此有何意見?)展延的事情我沒有參與。(本院筆錄㈠25頁) 3.(審判長問:友聯產險在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向東森媒體科技股有限公司購買南港區經貿段六之一號地號及上面的建物南港三重路十九之二號三樓、十九之十四號一共價金為一億五千零一十八萬七千元,簽約時友聯產險就支付九千萬元,是否符合買賣常規,後來在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又解約,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為何在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才還款?)解約時是我上的簽呈,依照財務長086被告丙Q○○的指示上 簽,其他的沒有參與不知道。(本院筆錄㈠25頁) 4.(審判長問:在審核貸款時,明知到十七家小公司負債比例、累計虧損且擔保品不足,不動產議價鑑定就重覆一直貸款,為何還同意貸款給這些小公司?)我沒有做徵信的審核。我在八十七年時,那些公司金管會來查帳時,有講過一次,後來這些公司都有調整過,狀況應該沒有那麼糟。在徵信報告我們都會提及這個部分,而且上面要放款我們也沒有辦法。(審判長問:有沒有對借款人或是連帶保證人確實的徵信及對保?)在之前經手過的案子,我們是做文件上的審核,對簽是沒有,我們是核對印鑑章,印鑑章都是公司登記印鑑卡上的印鑑。我們查是查會計師的簽證報告。我的工作職責並沒有這個事情,主管也沒有指示我們做。(本院筆錄㈠25 頁) 5.(審判長問:友聯產險向力霸公司、嘉食化購買起訴書第六十五頁、七十頁的力霸山河、湖濱的土地有無違反利害關係人的規定,買賣契約簽訂時就已經支付百分之八十八、百分之九十六的價金,此種買賣對友聯產險有何保障?是否是常規?)我是依照財務長的指示辦理。(審判長問:為什麼起訴書第八六八頁所寫的註一至註九的九筆不動產,及第一順位抵押權的銀行,為何友聯產險沒有送去鑑價,可以由各該小公司重覆貸款?)鑑價報告是財務長086被告丙Q○○給我 的。寅○○並沒有直接交給我。(本院筆錄㈠25頁) 6.關於證人丙Q○○的證言,我的意見是:南港園區的簽呈不是 我簽辦的。他們找誰打字或是做作業我不清楚。證人提到說他接受甲○○的指示,有關不動產交易的案子,會交給我們經辦人鑑價報告、合約書、付款條件,我們會依照財務長的指示辦理簽呈。我的意思是說當我們接到這樣的案子,財務長給我們時會把鑑價報告、合約書及所有的交易條件給我們,我們才有辦法上簽呈。在那個中間財務長並無指示我們做評估報告,我們也沒有被授與這項工作。剛剛檢察官提到證人跟承辦人為何可以接受契約相對的人鑑價報告,我們承辦人在公司的工作職掌上,並沒有被交付尋找鑑價公司的工作,所以我們並沒有如檢察官所言是否有接受這些工作的字眼。(本院筆錄㈠182頁) 7.(你是否自87年8月1日起擔任友聯產險財務部科長,嗣於90年10月1日升襄理至91年10月12日晉昇至管理部副理為止你 都在財務部工作 (203卷第271頁背面)?)九十一年十月十 二日我就調管理部,除此之外,以上是正確的。(請說明你為何及如何製作友聯產險88-51A借款給棟宏公司2千萬元之 授信案件簽擬單?(218卷90頁))如果有這樣的放款,一般 都是財務長指示。這一份簽擬單是財務部放款的制式格式,放款的對象、金額、借款設定的標的物、鑑價報告都由財務長指示、提供。(你有去找該案的保證人丙黃○○及丙庚○○二 人對嗎?如何對保?)我們公司有一份借款約定書,在約定書中的第三條約定,各種票據、借款做其它證書等之印鑑,僅憑立約人所留印鑑即可發生效力,不必親筆簽名,即使因盜用印章或偽造印章,及其它任何情形而發生之損失,立約人當自負一切責任,這是我們所有放款人必需要簽訂的約定書,公司也是規定我們核定印鑑章即可,不用親自對保,所以在立約人對保簽章處,這個部分我們承辦人員所需做的是在留存印鑑欄對保、簽名,核對印鑑即可,故無親自對保的問題,事實上沒有對保。)(為何你說本件是財務部的丙K○ ○辦理徵信及對保?)在承辦這個案件時,我們是兩個人一起承辦,我負責簽辦授信案件簽擬單,董小姐負責借款人的資料搜集、印鑑比對。(本院筆錄㈠182頁) 8.我剛才說丙K○○負責搜集借款人資料、印鑑比對,所稱之資 料是否就是前開萬元時之借款申請書、借款保證書、本票、借款約定書及擔保放款借據等文件 (提示104卷164頁到167 頁)。(你們資金運用科的承辦人是否於對保時有在上開文 件借款申請書、借款保證書、本票、借款約定書及擔保放款借據親眼見到他們在上面簽名?)如果是這個案子的話,都是董做的,我不清楚。其它的案子,我們一般來講借款公司的會計小姐拿來給我們,我們沒有親眼見到他們親筆簽名,但是我們會核對過去親簽的文件。(前開友聯產險88-51A之授信簽擬單內為何沒有經理或副理蓋章?(提示二一八卷第九十頁以下))那時候我的主管是051被告V○○,那個時 候有一個主管是甲宇○○,當時可能他請假,但是流程他也應 蓋章。(關於前開放款案件,供擔保之不動產的鑑價報告是何人提供給友聯產險的?)在我經辦的時候,有一些是財務部既有的舊的鑑價報告,有一些是財務長交付給我的。(如果是既有的舊的鑑價報告,財務長會指示你參考該份報告,還是你不用接受指示,自己就會去找既有的鑑價報告辦簽擬的流程?)剛剛我們財務長有提到這些放款案是本來就有的,還了款後再借新的案子,這時候財務長會指示我們按原來的報告,繼續承辦就可以了。放款案件所檢附的鑑價報告是如218卷第91頁的鑑定報告。(提示第二一八卷第九十一頁 )(本院筆錄㈠182頁) 9.關於友聯產險88年到89年間向力霸、嘉食化及10家小公司購買力霸山河等房地,是財務長指示我到力霸大樓6樓及8樓去找他們公司的會計拿資料,如果是力霸、嘉食化的力霸山河案我沒有到六、八樓,因為合約書、交易條件已經決定好了。關於力霸倫敦城,財務長會指示我們去找010被告任珮珍 、丁丙○○,倫敦城的案子,我們也沒有去找任、謝拿資料, 因為合約書已經給我們了,只有打簽呈而已。關於前開友聯產險向力霸購房地之簽呈 (提示218卷第80頁)的附件買賣契約書、及鑑價報告都是財務長交給我的 (同卷第79頁)。(本院筆錄㈠182頁) 10.(問:你認為筆錄哪些是對的?哪些不對的?(提示二一八卷第九十六頁以下乙W○○二月二日北機組筆錄))筆錄的第 二頁裡面提到放款的資金將友聯產險的資金挪為小司使用,我覺得這個部分,是調查員加上自己的意見,小公司怎麼使用我並不清楚,我的意思是說我不會去講小公司的字眼,我就說我們是貸款給這些小公司。在下一個答,裡面提到保險公司的放款流程,第四行的進行鑑價…客戶聯徵資料…客戶拜訪有無正常營業,這並不是在我們公司放款作業流程裡面,因為當時桌上的資料很多,上面有銀行的放款流程及我們公司的流程,他問我們正常的流程是否此,我跟他們說我們公司有放款的流程,我說我們要照我們公司的流程做,但是調查員說一般的放款流程不是這樣,我就說對啊。第三頁第三行大家都知道這些小公司沒有實際營業,當時我是調查員說我們只會看財簽報告,不會實地拜訪,調查員就說這就是他們沒有營運,所以筆錄才會這樣記。第四頁的第一個答,就是第四行,這些小公司貸款既然都是甲○○所借…,我並沒有提到這是甲○○借,我只有跟他說是小公司借,他們就說小公司就是代表甲○○,所以筆錄就記成是甲○○借。其它大概沒有什麼問題。我是於本署檢察官九十六年二月五日訊問時,確認前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二月二日的調查筆錄都是內容實在而且看過後才簽名,(提示第二一八卷第一四一頁)但當時檢察官訊問時,我不爭執二月二日的調查筆錄需要更正,是因為當時被叫去地檢署、北機組這樣問,其實我們踏到這裡來我們都很害怕,他說什麼我們都說是。不記得檢察官有無提示二月二日筆錄給我們看。(本院筆錄 ㈠182頁) 11.我會知道甲○○需要用錢時,都會打電話和丙Q○○連絡,丙Q ○○會告訴他友聯產險每天的現金流量及銀行存款等可運用資金明細資料,(同卷第92頁背面)是因為在我當時在財務部的時候,我們每天財務部會製作一張可運用資金明細表,財務長會來問我是否有放款額度,至於現與流量、銀行存款在那一張明細表都很清楚,他都可以看得到,有些時候我們資料沒有給財務長,他說董事長要,所以要我們趕快給他,是因為如此我們才知道。我是事情發生後才曉得董事會沒有實際召開,董事們只是照已擬好的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名罷了,當時我們財務部的時候並不清楚。(本院筆錄㈠182頁) 12.(問:關於貸款給小公司部分,如桃園縣中壢市過嶺段房地已經被其他銀行設定第1順位抵押權,你如何知道丙Q○○奉 指示要藉小公司向友聯貸款,所以他就又找其他鑑價公司鑑價?(提示第二一八卷第九十四頁背面))這個回答是調查員拿所有的鑑價報告給我,並告訴我這些擔保品都有第一順位,為何我們還要貸放這些案子,他是一個案子一個案子要求我們把第一順位的數字唸出來。當時我回答的應該是說鑑估的總值扣掉第一順位擔保價值,如果還有價值我們就可以放款。我所稱鑑估的總值扣掉第一順位擔保價值的總值就是指丙Q○○提供給你的鑑價公司鑑價報告的總值,報告是不是丙Q ○○提供的我不確定,因為報告很多。我不清楚丙Q○○如何 取得尚上不動產鑑定公司及華邦公證有限公司鑑價報告。( 本院筆錄㈠182頁) 13.我應該沒有見過財政部91年7月10日給友聯的90年度檢查報 告 (提示204卷第166 頁到170 頁)。子○○、丙Q○○或乙D○ ○應該是會看到各年度的財政部或是金管會的檢查報告。以我的瞭解應該是。九十年的檢查報告,我應該不會參加檢討會。我應該不會去。(問:但是在檢討會上你跟乙D○○、丙Q ○○有簽名?)如果是八十八年的檢查報告我應該是有看過。九十年的報告因為我在九十一年時已經不在財務部了。我曾經有去過一次財政部,通常他們檢查結果出來後,差不多檢查後三個月會給我們工作底稿,讓我們針對缺失提出改善計畫,我們草擬計畫會經過會計處丙d○○整理後,再提出給 財務部。我覺得我看過的是比較像檢察官提示的卷證資料,但是是之前年度的。我記得當時到財政部有很多人去,我就去過這一次。(本院筆錄㈠182頁) 14.(問:明明是東森多媒體不履行交付房地的契約,友聯產險也沒有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等民法規定的事由,為何是東森公司於90年12月25日行使解除契約權而非友聯產險行使解除權?)解除契約的案子,是我奉財務長的指示簽辦這個案子。詳細情況要請示我們財務長。友聯產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簽呈的附件: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是丙Q○○提供給我 寫簽呈的。關於為何友聯產險會於90年12月25日簽呈同意東森多媒體公司9千萬元價金,以1個月為1期分24期償還等情 ,(同卷第109頁到112頁)要請教丙Q○○。(本院筆錄㈠182頁 ) 15.我會知道友聯產險向東森多媒體公司買南港土地的大章是丁未 ○○保管,是因為我們去蓋章時可以看得到。調查員給我看買賣契約上友聯產險的印文,我說這一顆章應該是在譚那邊,因為我有找丁未○○蓋過同一顆印文的章,所以我知道是譚 保管。只是要公司有核准我們用印,對外公司的合約,我們憑用印申請書就可以找譚用印。何時開始我不記得,但是到九十六年一月份,這顆章就交給友聯產險乙q○○代理總經理 保管。我剛才提到要用用印申請書,申請書需要經過部門經辦、主管、副總經理、總經理核准的,上面會載明用印的用途。如果是我去蓋的話,就是我拿著用印申請書找譚,而譚會把會把章給我,我們會在他的面前蓋章,我拿用印申請書時,有時候會,有時候不會,和他說用途,譚先生如果有問我就會告訴他。(本院筆錄㈠182頁) 16.剛才有提到財務長有指示我到六、八樓找任、謝二人,請問這些資料有包括友聯產險放款的資料,沒有無鑑價報告,如果只是指任、謝二人的話,是沒有。我不是記得很清楚,我在偵查中曾說有交過力霸山河買賣不動產的契約給寅○○,(提示二二八卷第八頁)因為中國力霸、嘉食化的部分,如 果力霸的窗口有缺文件的話,我們會找I○○,其它部分會找寅○○,六樓會找丁丙○○。我記得我是在催款時會找任, 其它部分找009被告寅○○。那時候講的是合約,所以我認 為應該不是I○○就是寅○○,可是我當時答寅○○,但我不不能確定。(問:你曾經有因為友聯產險有放款小公司的事項,聯繫過009被告寅○○?)我曾經請教009被告寅○○問題,就是關於遇到放款時,屬於八樓的問題,可能是財簽、公司資料的部分,但要我具體說明我記不清楚,但跟鑑價也會有關係,有關係是問內容有不瞭解的話,我會請教,且009被告寅○○不會無告訴我說不要找他,去找任、謝二人 (本院筆錄㈠182頁) 17.我知道友聯產險有取得或是處分資產程序的規定。(問:你們在買賣不動產、放款時有無照此程序做?)有關取得、處分資產的部分,裡面有提到的評估報告,主管並沒有指示我們處理這個部分。(問:有無徵信,查明借款戶還款的財源、資金用途?)剛剛講的是處分不動產的部分,放款的部分,在我當時經手時,就是提到金管會來查核,要求我們改善借款公司負債比例偏高、流動比例偏低、累計虧損等問題,在那份檢查報告之後,我和丙K○○才開始做借款的評估報告 ,針對所有借款戶、擔保品、借款公司的財務狀況做評估,也在當時將金管會要求財務很差的借款公司向財務長報告,在借款到期時,要求他們還款或是不得續借,這是我們有做到的。在公司的放款規定並沒有要求做這個動作。我在筆錄內提到的取得借款公司的聯徵資料,也是公司內部沒有這個規定,我的意思是說我會基於員工盡力做到。(本院筆錄㈠ 182 頁) 18.(友聯產險於90年3月29日與東森媒體科技簽訂不動產買賣 契約,是何人指示你們二位辦理的?請各就所負責辦理的事情做說明。(提示224卷第90頁至98頁簽呈、董事會紀錄、 買賣契約書等)?)這個案子買和中間展延我完全沒有參與,丙Q○○和E○○二位幾次在庭上證詞說可能是我,我想可 以查證在88年9月之後所有資金運用部分我都沒有參與,本 件買和中間展延我完全不知情。從本件買賣簽呈開始我都沒有參與,我也不知情。簽呈不是我打的,買賣契約也不是我做的。我上次說是丙Q○○指示我是指解除契約的協議書及東 森來函是由我們財務長丙Q○○交給我就已經完成,就是一個 合約,及東森的來函,他把我叫去他的辦公室,他指示我,叫我把這個解除契約的合約及東森來函,因為條件已經在解除合約上面,他要我把這樣的條件寫在簽呈上。簽呈做好就依照公司流程要簽給乙D○○經理,再經過財務長,再送總經 理,總經理簽核完之後再送董事長。我只是依照丙Q○○指示 而已。下來之後財務長會給我們東森的窗口,因為他們要把用完印的合約送來,我要負責友聯的部分。還有後續,合約用印完之後,這部分東森依照條件送來違約利息,及12張按月到期的本金支票。(所以關於買賣南港經貿段不動產簽呈契約及90年6月29日簽訂的補充協議書等事,你都沒有參與 ?不是你製作的?)是,我都沒有參與,也都不是我製作的。(你在檢訊時,說東森集團派人到友聯拿合約回去蓋東森媒體科技大小章以後再送到友聯給你,是指解除不動產契約書的協議書嗎?)是的。(你有無跟東森媒體科技的人就本件買賣不動產契約及補充協議書等事項與東森媒體的人接洽?)沒有。(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以後的後續事項,你有無跟東森媒體科技的人聯絡接洽?)我有聯絡有關合約用印、支票繳交部分。(90年12月29日買賣雙方解除契約簽訂「解 除不動產買賣契約」協議書,賣方均由名暢有限公司、眾泓有限公司(負責人均為童家慶)擔任連帶保證人,這兩家公司是何人決定及友聯產險是何人同意其擔任連帶保證人的?)因為在寫這份不動產解除契約書時,財務長已經給我了,上面都已經打好,只是章沒有蓋,這都是財務長給我的。這一部分也是如同E○○所言,是丙Q○○以上的上級直接與東 森媒體科技的人決定好的。(這一部分連保人的對保、徵信工作你們有無實行?)這部分財務長並沒有叫我們去做。(所以名暢公司、眾泓公司分別依序於91年1月29日及91年1月30日解散清算完結,這兩家公司在90年12月間已經解散,並向法院陳報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竟然可以做為保證人,友聯公司並沒有去做徵信,及要求該兩家公司提出相關的資力證明?)都沒有,財務長只是交給我該解除契約協議書及東森來函而已,並無交付名暢、眾泓公司的證明文件及財力證明。(你當時是否知道確實有這二家公司存在?)從財務長給我的資料上看不出來這二家公司當時是否存在,有無在營業。(本院筆錄㈡107頁) 十一、被告丙A○○供述: 1.我是在八十九年進友聯產險,當時我剛大學畢業,是我第一份工作,我進友聯產險因為它是上市公司,我相信大公司所教我的流程是合法的,我是遵照上司交辦我的事項去做。我進公司時是088被告乙W○○教我如何審核放款的業務。對保 我當時的作法是相關的文件拿回來後,我們會對筆跡、印鑑,沒有實際上與借款人面對面對保,只是這些案子都是舊有的案子,有相關資料可以參考。我是九十三年一月九日離職,因為我是在八十九年八、九月才進友聯產險,之前的不動產是在八十八年開始到八十九年六月,所以不動產部分我沒有經手,我也不清楚裡面的內容。我知道力霸公司、嘉食化跟友聯產險是關係企業。(審判長問:剛才的十家小公司,以總價九億二千七百六十四萬元,出賣力霸倫敦城二一八戶給友聯產險公司的目的,為何在簽約的十日內就支付八成即七億零四千多萬元的價金,如此對友聯產險有何保障?)我是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才進公司,所以我沒有經手。(審判長問:剛才講的力霸倫敦城、山河、湖濱後來都有解約,賣方付友聯產險了少數的價金就一延一延,友聯產險就再辦展延,至今有欠起訴書第六十五頁至六十八頁的鉅大金額,為何會有這種狀況,後來也准解約,付了少數的價金,董事會就年年簽展延,至今都變成呆帳,對此有何意見?)都是依照財務長的指示辦理。(本院筆錄㈠25頁) 2.(審判長問:在審核貸款時,明知到十七家小公司負債比例、累計虧損且擔保品不足,不動產議價鑑定就重覆一直貸款,為何還同意貸款給這些小公司?)我沒有做徵信的審核。我沒有放款方面的專業及背景,我一進去我的前手就教我這麼做,我也沒有質疑它的問題性。(審判長問:有沒有對借款人或是連帶保證人確實的徵信及對保?)我前手教我就是對資料袋上面的資料,這些案子已經舊有的資料也有相關人的簽名,我們是核對一不一樣,他們是教我這樣子的辨識。(本院筆錄㈠25頁) 3.關於證人丙Q○○的證言,我的意見是:財務長早上的證言有 錯誤,I○○、丁丙○○是因為繳息不正常,被我們催繳.才 會上十二樓找財務長,展延部分或是利息遲繳我們都沒有決策權,所以他們兩位不會來找我們,他們會直接見財務長商量。(本院筆錄㈠182頁) 4.我從89年8月21日起進入友聯產險在財務部擔任辦事員,後 來到91年5月1日升任財務部專員到93年1月份離職,由g○ ○接我的缺(203卷272頁)在財務部時是在資金運用科當時資金運用科科長是乙W○○。我在財務部時的財務經理剛開始是 副理E○○,之後才是乙D○○。我除了處理過關於力霸集團 關係人如棟宏公司及匯聯等公司之放款展延的案件外 (218 卷53頁),沒有處理過放款的新貸案。放款的新貸案與展延 案關於借戶提供之文件資料沒有不同。(問:你如何取得 17家小公司及丙M○○與丁未○○向友聯產險申貸延展案之借款 申請書、授權書、借款保證書、切結書及本票與借款約定書等物?(提示丙M○○92-05展案貸款資料,附於公訴人補充理 由書五附件第866頁部分))這些都是空白制式格式,我們都把相關資料放在資料袋內,給小公司的小姐處理。至於小公司小姐是誰我記不得名字。(問:你有無對借款戶之小公司的負責人及連帶保證人進行徵信?)我們公司放款流程所謂的徵信,就是把不動產鑑價報告拿出來,作一份制式的評估報告,還有拿借款部的簽呈去評估他套用進去數據,都是制式的格式,就可以得出來。(本院筆錄㈠273頁) 5.除了乙W○○交給你不動產的鑑價報告外 (218卷53頁最後1個 問答),我沒有什麼印象丙Q○○或寅○○有無交給你鑑價報 告過,因為我離職很久了。(問:V○○也有交給你鑑價報告過 (224卷第24頁第2個問答)?)我那時候在調查局說的 ,我那時候是新進人員,那時候鑑價報告在倉庫,他們會拿出來說是鑑價報告,V○○當時有從倉庫拿出來。(問:乙W ○○及V○○何時地告訴你這些鑑價報告放在檔案室,若所遇到的貸款案之擔保品相同時,就直接去檔案室找出來繼續使用?(218卷第54頁背面第2個問答及第224卷29頁倒數第2 個回答))我剛進公司時,他們有遇到放款案子,就告訴我流 程要怎麼做。(本院筆錄㈠273頁) 6.關於友聯公司董事會會議紀錄製作之過程,我講我有印象的部分,就是我們要放款時,我們會作簽呈,會去跑完流程,上面有說要經過董事會同意通過的,我們會將相關簽呈套用在制式的董事會紀錄,我們會再拿給乙天○○秘書,她會退給 我們修改。(問:每次董事會內容,都是大同小異?這些內容是誰跟你說是什麼內容?)通常是公司財務長丙Q○○告訴 我,放款的借款戶是誰,條件,我們會去打簽呈,會跑流程,流程上面通常會指示要經過董事會同意,這是制式化的,所以我們會將資料修改後,交給乙天○○秘書。(問:於96年 1月25日調查時稱:你都是找出以前的舊檔案,把時間及金 額稍做修改,製成董事會會議紀錄的初稿,再拿給乙天○○核 稿,乙天○○改好後且經所有董事蓋好章後,你就會拿去歸檔 (同卷第55頁第2個問答),是否確實?)是的。(問:乙W○ ○為何叫你照舊檔案打董事會會議紀錄 (同卷第55頁),所 以你也知道友聯產險董事會並未確實召開?)不是,因為我去的時候,他們就跟我說流程跑完後,要開董事會,他們說就是電腦制式格式,我就去跑流程,而且當初我剛進去,我也不知道董事會有沒有開,我就依照主管告訴我的流程去跑。對於g○○於96年1月25日調查時稱,關於友聯產險之董 事會會議紀錄,是由她依「借款申請書之簽呈」內容製作會議紀錄後,交給乙天○○核稿,再將乙天○○修改的稿重新繕打 成成正式會議紀錄等語 (218卷第36頁最後1個回答),與我 所述製作董事會紀錄之方法沒有不同。(本院筆錄㈠273 頁)7.(問:乙W○○有告訴你說小公司這些貸款案都有利息收入, 且有不動產做擔保,不會有問題?(同卷55頁最後1個回答) )因為那是她在教我這些流程時,我有問過這樣的問題,他有回答這樣的問題。我在資金運用科任職期間,公司沒有無派我參加過產險公會或其他主管機關舉辦的放款授信人員在職訓練。(問:你是否要將前開申貸案之借款申請書、授權書、借款保證書、切結書及本票與借款約定書等物拿去給丁未 ○○蓋小公司大小章?)我們都是拿給借款戶的小姐去處理。我剛進去時,我是辦事員,我的直屬長官是科長乙W○○及 高級專員V○○,他們教導我作工作流程,所以我的認知是他們都是我的直屬長官。財務長丙Q○○會告訴你借款戶是誰 ,但他不會告訴我不需要依照公司規定或流程來辦理,因為這些流程都是我的直屬長官教我這的。丙Q○○只會告訴我條 件內容,流程是長官教我的。(本院筆錄㈠273頁) 8.在我做放款流程,我會套用董事會會議紀錄制式格式作成董事會議事錄,這是慣例,沒有人要求我,長官教我如果看到簽呈上面有說要經過董事會通過的話,就要套用制式格式作成議事錄,我說的長官就是我的直屬長官乙W○○。我把董事 會會議記錄繕打後拿給乙天○○,他會再做修改,但我不知道 為何董事會議紀錄上,會繕打乙天○○的名義為會議記錄人, 我進入公司後,每次去電腦檔案,董事會會議記錄人就是乙天 ○○。當財務長指示我放款戶及放款金額及放款日期後,我就會依照指示作簽呈,往上呈報。不是這個簽呈全部批准後,才會依照已經批准的簽呈,製作要呈給董事會的簽呈,這就是要呈給董事會的簽呈在這個簽呈全部批准後,才會製作董事會議事錄的草稿。我在製作董事會議事錄,在每個議案打上經全體董事同意通過等字樣,是因這是電腦檔案裡面制式就有,我沒有去作刪改。財務長指示我作簽呈的時候,指示至完成放款,時間相隔多久,共需多少時間,不一定,有時候一個多星期。我所謂的簽呈,是第一次指示我們要核報董事會的簽呈。(本院筆錄㈠273頁) 9.(問:你在96年2月13日在地檢署證述,在簽呈上的章跑完 ,就可以撥款,那時沒有會議記錄,我只記得很趕,這句話是否正確?)這個簽呈是指撥款簽辦單,那時候我臨時被傳喚到調查局證述,而且我離職很久,撥款簽辦單以這個為準,調查局要我給他明確的答案,我的印象是很模糊,因為我們要放款主要是針對撥款簽辦單,上面的主管都簽核過後,會計部門才會依據這張簽辦單作傳票撥款出去,我的印象就是這樣。有無附上董事會議事錄,因為我離職很久了,我不記得了,董事會議事錄我不是很注意,因為會計部門只要這個簽辦單,就可以撥款。在我承辦這些放款的案件時,當你遇到問題,剛開始會請示E○○或是乙D○○,可是他們沒有 辦法給我明確答案,他們會一起帶我去見財務長。(本院筆 錄㈠273頁) 10.(法官問:從扣押物品A12-1,A12-2,財務部九十年九月 二十八日簽呈,說明欄的內容是誰指示你作成的?(提示扣押物第四十箱的內容並告以要旨))因為放款快到期時,我們都會電話通知對方。(法官問證人:這都已經過期了,你們才補簽呈?請說明會有這個簽呈的原因?)照理講,應該90年8月3日到期,我們電話通知借款戶立瑋國際公司到期,我們在90年8月3日之前就有通知,我們打電話給他們,但是他們都沒有回復,他們有承辦的小姐,立瑋公司是在六樓有承辦的小姐,後來因為她們沒有還錢,我就請示財務長,問要如何處理,後來立瑋公司有來函要展延,後來財務長指示要展延,說明欄一、二、三應該都是固定的相關格式。這個內容都是雷同,這些我們都是依照他們來函及相關東西打出來的。財務長告訴我照來函條件去打,我會去給財務長看,如果他有意見,我會照著修改。我作放款的時候,都有評估報告,我是依照放款時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是依照鑑價報告上面的內容,我們會參考評報告來寫說明三的內容。(本院 筆錄㈠273頁) 11.我沒有什麼印象在九十年、九十一年間,友聯產險有借款或展延給個人丁未○○、I○○、甲o○○、t○○、丙M○○、辰 ○○、丙黃○○、未○○、甲甲○○、徐步青、寅○○、丙庚○○ 各數千萬元不等之事,如果有我在這個簽呈上面蓋章,表示是我辦理的。九十一年九月七日、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向地政機關設定不動產抵押,應該是由我承辦。(提示桃園縣新屋鄉埔頂段本院向桃園楊梅地政事務所函查,本院函查資料卷三第二一七頁以下)九十、九十一年應該是我做的。( 本院筆錄㈠273頁) 十二、被告g○○供述: 1.我從八十八年四月才進公司,我是做保費入帳、記帳的工作。我是在九十三年一月份089被告丙A○○離職後,我才接任 她的工作。我的工作是089被告丙A○○跟主管交辦給我的事 項,我之前也沒有做過放款的工作及訓練。不動產交易的部分,因為是在八十幾年就開始,我是在九十三年才開始接任089被告丙A○○的工作,所以我沒有參與到。借款給小公司 ,借款的案子是展延的比較多,也是前手交接給我,我只是做文書的工作。展延的審核,我是依據公司的規定,如會計師的簽證報告等,我們都是書面的徵信。依照規定是借款公司會把文件簽給我們,我們只是做文書的審核,並沒有做決策的過程。不動產的鑑價不是我的工作範圍,我是依照原有的鑑價報告或是財務長086被告丙Q○○交給我的鑑價報告來 做評估。公司沒有規定由承辦人員來做鑑價,我們只是相信專業鑑價公司提出的鑑價報告,因為我們相信這些是專業的。我並沒有看第一順位抵押權銀行的所做的鑑價報告,主管交待我們只是看鑑價報告做擔保的價值夠不夠而已。抵押權就我們看到的鑑價報告,第一順位扣除相關數字後,其餘價值都還夠。我不清楚法令有規定保險公司要就不動產貸款,必需就不動產第一順位抵押權給保險公司才可以放款,包括我們公司的放款作業程序是不是我這種規定我也不知道。 (本院筆錄㈠23頁) 2.(審判長問:剛才講的力霸倫敦。後來乙己○○知來都有解約,賣方付友聯產險了少數的價金就一延一延,友聯產險就再辦展延,至今有欠起訴書第六十五頁至六十八頁的鉅大金額,為何會有這種狀況,後來也准解約,付了少數的價金,董事會就年年簽展延,至今都變成呆帳,對此有何意見?)財務長指示我們要展延。(審判長問:在審核貸款時,明知到十七家小公司負債比例、累計虧損且擔保品不足,不動產議價鑑定就重覆一直貸款,為何還同意貸款給這些小公司?)都是依照財務長086被告丙Q○○的指示辦理。(審判長問 :在審核貸款時,明知到十七家小公司負債比例、累計虧損且擔保品不足,不動產議價鑑定就重覆一直貸款,為何還同意貸款給這些小公司?)都是依照前手怎麼教,就怎麼做。對保只有核章而已。(本院筆錄㈠23頁) 3.小公司向友聯產險借款事宜:我是基層人員,我的工作都是主管、公司交辦的事項,我做的都是文書動作而已,我們沒有實際的權力。徵、授信的評估報告是我們依據借款戶給我們的資料及主管告訴我的條件來做。我們基層的經辦是依照公司的規定把文件搜集起來來辦而已,公司規定我們要核對印鑑而已。公司沒有規定我們要做實地對保作業。(註:雖然保險法於90.07.09新增第148-3條:「保險業對資產品質 之評估、各種準備金之提存、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呆帳之轉銷及保單之招攬核保理賠,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惟94.01.11金管會保金管保一字第00000000000號函使核備〈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 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本院筆錄㈠93頁) 4.關於證人丙Q○○的證言,我的意見是:不動產的買賣交易我 都沒經手,我沒有做任何有關不動產的評估,最主要I○○、丁丙○○來找財務長也是講利息的事情,因為每個月我們都 會催繳利息,所以他們會找財務長看怎麼處理這個事情。( 本院筆錄㈠182頁) 5.我從88年4月1日起進入友聯產險在財務部擔任專員,後來到90年7月1日升任財務部出納科副科長,到93年1月份接丙A○ ○的缺改任財務部資金運用科副科長,嗣於95年4月1日升任資金運用科科長。(203卷273頁背面)我在資金運用科時的財務部經理是乙D○○。(本院筆錄㈠256頁) 6.除了處理過關於力霸集團關係人如棟宏公司及丁未○○等人之 放款展延的案件外 (218卷34頁背面),有處理過放款的新貸案。樹嘉、力森及勇禾等3家公司 (218卷45頁;另公訴人補充理由書五附件第866頁部分93-02、93-03及93-04 案)。放款的新貸案與展延案,關於借戶提供的文件資料沒有不同。(問:你於本署訊問時稱:對保,我們是交給借款戶的小姐讓他們簽名,我們只對簽名等語 (218卷46頁第5個回答), 是指交給小公司的的財務小姐還是交給小公司的負責人簽名?)我是交給借款戶的承辦小姐,借款戶就是十七家小公司及二個自然人。(本院筆錄㈠256頁) 7.(問:你於96年1月25日調查時稱:依公司規定,以有價證 券擔保貸款,通常是以市價或60日均價較低者7成核貸,如 金東等公司原本是以7成核貸,後來因為股價下跌,丙Q○○ 於是指示我更改折價為9成,以免該等公司因擔保不足而遭 友聯產險催收等語 (218卷36頁)於10時30分3公司是否 是指起訴書第866頁到868頁附表丙二的12戶有價證券擔保部分都有此情形即從七成變九成的情形?(提示起訴書第八六六頁至八六八頁))由七成改成九成,不是十二戶就是這種情形,初貸時有些客戶就是九成。九成核貸的案件是輝東國際(案號94-01)、金東公司(95-01)、日安公司(95-02 )、德台公司(案號95-03)。當時他們用有價證券做擔保 ,股價在下跌,擔保品不足,我就會跟財務長反應,是否要請這些借款戶補增提其它擔保品,財務長就叫我跟借款戶講補擔保品的事情,我就去跟從七成改為九成的那些借款戶公司即指前開輝東四家以外的其它八戶貸款戶講。因為六樓的負責人是丁丙○○,即是我聯絡的窗口,八樓的聯絡窗口I○ ○,我會跟這二個人講。但是他們給我的訊息是他們沒有辦法補提擔保品,我就再去跟財務長反應這件事情,財務長說他會處理,於是財務長後來指示我要把放款的成數改為九成,當時我有問財務長說我們公司慣例都是七成,改成九成可以嗎?財務長告訴我法律沒有相關的規定一定要是七成或是九成,只要公司有同意就可以了。所謂公司有同意,是指友聯產險的董事會通過。要提高擔保品折算的比例是要財務部寫簽呈,再經由董事會同意。(問:如此以9成核算力霸、 嘉食化、中華商銀及力華票券股票的擔保價值,是否違反友聯產險公司內規?)我不清楚有無違反內規,因為財務長跟我講只要公司核定就可以了,公司的內規是可以自己改變的。(本院筆錄㈠256頁) 8.(問:你如何取得17家小公司及丙M○○與丁未○○向友聯產險 申貸延展案之借款申請書、授權書、借款保證書、切結書及本票與借款約定書等物?(提示丙M○○92-05展案貸款資料, 附於公訴人補充理由書五附件第866頁部分))這個文件是財務長有指示我要展延或是放款時,我會將整個資料袋給借款戶的承辦小姐,(提示扣押物編號A12-19-56牛皮紙袋及袋 內資料)我們會將資料袋內的借款申請書、授權書、借款保證書、切結書及本票、借款約定書交給對方承辦小姐。交資料給他們的目的,是要請他們簽名、蓋章完後再拿還給我。所以前開借款申請書等資料,本來是空白的,我放在袋子裡面交給承辦小姐,讓他們去辦理簽名、蓋章手續。我們的作業流程是有一個徵信評估表,是個制式的表格,我會根據借款戶提供給我的資料包括會計師的財簽、無退票證明、繳稅證明、營利事業登記正本,還有根據財務長告訴我的借款條件來填寫徵信評估表。我並沒有跟負責人、連帶保證人進行面對面的徵信及詢問事情,公司並沒有授與我這個職權。 (本院筆錄㈠256頁) 9.在我九十三年接替丙A○○的工作時,丙A○○告訴我因為董事 會的秘書乙天○○他不會打字,我們需要幫乙天○○將我們財務 部要提報董事會的議案打在董事會固定的格式內,再將董事會的紀錄交給乙天○○修改,042被告乙天○○修改後會給我, 我再依據他修改的內容再打一次。打完之後,我會再交給 042被告乙天○○讓他確認,他確認無誤之後,當時他會交給 我一份制式的董事會簽呈及董事會簽到卡,我再幫他去跑這個流程,因為董事會議紀錄還有一個簽呈,這個簽呈還要經過各個主管的審核,而且這個紀錄上乙天○○會先蓋上紀錄的 章子,後來換成085被告乙D○○之後,因為發文有改成橫式 的,所以042被告乙天○○有告訴我要就原來他給我的董事會 簽呈、簽到卡自己再電腦上照舊的格式改成橫式的格式,從042被告乙天○○變成085被告乙D○○時,流程就是再由085被 告乙D○○多蓋一個章而已。然後簽呈跑完之後,我會附上簽 呈、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卡交給各個董事的秘書,讓他們給董事簽名,他們簽完名之後,就會把這些文件還給我,我再將這些文件交給董事會的秘書乙天○○去保管。這些動作都 是慣例,在當時我只是認為這些董事在事先就知道這些提案了,所以我們這麼多的放款或是展延案件,董事他們都會在簽到卡上面簽名,沒有任何的董事有告訴我們說這個董事會有問題,叫我們不會亂寫,或是他們不在上面簽名,所以我覺得董事會並沒有什麼問題,當時我是這樣認為。(問:你於調查時稱,關於友聯產險之董事會會議紀錄,是由你依「借款申請書之簽呈」內容製作會議紀錄後,交給乙天○○核稿 ,再將乙天○○修改的稿重新繕打成成正式會議紀錄等語,是 否確實?(218卷第36頁最後1個回答))確實,跟我剛剛講的並沒有不同。可是前提是財務長有先告訴我有這個放款案件要做,才會將資料袋的文件給我,交給借款戶的承辦人。 (本院筆錄㈠256頁) 10.對於丙A○○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稱:他都是找以前的舊 檔案,把時間金額稍做修改,製成董事會會議紀錄的初稿,拿給乙天○○核稿,乙天○○改好後,且經所有董事蓋好章後, 丙A○○就會拿去歸檔(同卷第五十五頁第二個問答),對此 我沒有意見。我沒有將前開申貸案之借款申請書、授權書、借款保證書、切結書及本票與借款約定書等物拿給丁未○○蓋 小公司大小章,我是拿給借款戶的承辦小姐,六樓我會給承辦小姐,八樓I○○的部分,我根本不知道他們誰在辦什麼,我都會交給I○○。我於本署檢察官96年1月25日訊問時 稱:我們會詢問會計師放款額度有無超過等語 (218卷第48 頁第3個回答),是指致遠會計師事務所。但是我不知道哪個會計師。所謂放款額度有超過,我的意思是有新的借款的時候。所謂放款案裡面擔保有價證券,以九成核貸或是七成核貸公司有這樣規定,就是我們有一個放款作業流程裡面有提到。我剛才說核貸從七成改成九成,要寫簽呈經過董事會同意,要經過董事會同意的事情是財務長告訴我的。剛才到的十二個公司的放款案子裡面,有亞太固網提供設備來做擔保及由亞太固網擔任保證人的借款案件但為何如此可能要問000萬 務長,就是案號95-01至95-03這三家,的借款案,就是以九 成核貸的三家公司就是金東、日安、德台。(本院筆錄㈠256頁) 11.我們如果有增提連保人,在我們的借款文件上面有提到要讓他們簽名、蓋章的部分,就全部要提供。這些連帶保證,要提供公司的章程、無退票證明。這些連帶保證公司的資料借款戶的負責的小姐會一起拿給我。製作相關放款徵信調查評估表,是固定的格式,我們是按照借款戶跟財務長交待的內容填寫,至於擔保品的價值的判斷,不動產的部分,我會依據鑑價報告裡面的鑑價價值,股票的部分,我是依據市價及六十天的平均價值哪一個低來判斷,又所經手的案件有擔擔保品不足的話,我會請示財務長來處理。財務長告訴我條件或是擔保品時,並不一定擔保品是充足的,如果不足我就會告訴財務長,他會處理。友聯產險公司的對保就是最主要的就是核對借款戶的印鑑章,我就是交給借款戶的承辦小姐,他們蓋章、簽完名後就會交給我,又交給借款戶承辦小姐的資料中內部的評估資料我們不會給他們,擔保品的資料是他們提供給我們。(本院筆錄㈠256頁) 12.友聯產險的貸款案件是財務長丙Q○○會交辦。財務長交辦製 作簽呈時,我們就會依據他的指示上一個簽呈,沒有特別的名稱,不是簽擬單,就是簽呈。董事會還會有一個董事會的簽呈,董事會簽了之後,才會有一個簽辦單。在辦理徵信時做的簽呈是經由財務部085被告乙D○○經理、會辦會計部丙d ○○經理、財務長丙Q○○、總經理、董事長核示又因為我們 的案子很多,簽呈的核示有些快有些慢,我不記得了。二、三天有可能,但是一個星期也有可能。董事會議的簽呈完後,我們才會製作簽辦單。董事會簽名我並沒有看到,當時我認為董事在事先就已經知情了,所以我們在跑完董事會的簽呈就會把簽呈、會議紀錄、簽到給全體董事簽名,至於它們何時回來的我也不清楚,因為案件有很多,我不會特別去注意,而且董事也沒有在上面簽日期,所以我不清楚這些東西是何時回來,我只知道一定會回來,因為當時就我的認知他們已經都知道這些事情了,我只是把回來簽到卡、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呈交給042被告乙天○○保管,我們是依據董事會 簽呈跑完後,我們就去做簽辦單。我們在做董事會議紀錄時候,當時就已經認為董事都已經知情了,當時我認為當時這些董事就已經事先知道,從以前我們送董事會給他們簽到時,各個董事對董事會會議紀錄沒有表示任何意見,沒有董事認為我們董事會會議紀錄是亂做的,也沒有任何董事告訴我○、蔡明不願意簽名。(問:你在打董事會會議紀錄的時候, 是不是就已經打上全體董事照案通過這幾個字?)因為那是固定的格式,裡面本就有打這個東西,並不是我加上去的。這是固定的格式,說要是我打的,我也不知道是否說是我打的,我只能說我是套用的。製作完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卡之後,我沒有送過這些簽到卡、議事錄給乙P○○、乙E○○給 他們簽名,我只有送給072被告乙P○○、050被告乙E○○的一 個秘書,是在六樓,我不知道他的姓名,之前好像是104被 告甲甲○○,後來有換一個人,名字忘記了。(問:除了甲甲○ ○還有給過誰?)總經理有另一個秘書,是丙玄○○。007被 告辛○○也有另外一個秘書,我只知道他是一位女性,姓葛。(本院筆錄㈠256頁) 13.剛才所提的股票七成的部分,是指二一一卷第四十三頁、四十九頁的內規。(提示二一一卷第四十三頁、四十九頁友聯產險辦理放款作業程序)被告丙M○○在九十五年申請展期時 有補提不動產做擔保,不動產的鑑價報告是本來就有的,因為日期是九十三年。(受命法官問:這一筆借款時是九十二年,九十二年時並沒有用不動產做擔保,是在九十五年展延時才補提這個不動產做擔保品,這個不動產的鑑價報告是何人提供給你的?)因為當時主管指示擔保品不足,就用這一塊地來補足,當時我們就是看這個鑑價報告。九十五年的那個時候這個鑑價報告是本來就有的,我的意思是九十五年展延的時候,因為這個鑑價報告是九十三的。因為鑑價報告是另外擺放,是主管指示要用這個鑑價報告。是當時的主管是乙q○○指示我要用九十三年的鑑價報告。評估押值的情形就 是011被告丙M○○是設定第幾順位抵押權給我們,從這裡面 看不出來,我們會扣掉前順位後的價值,我們友聯產險會設定多少錢。前順位的資料要從土地登記謄本裡面看。謄本是整本的,並沒有訂在這裡面。(本院筆錄㈠256頁) 十三、被告癸○○供述: 1.東森媒體科技於84.06.09至92.06.29我為登記及實際負責人,嗣後亦為實際負責人。(東森媒體科技所有本件台北市南港區經貿段房地為何於90.03.29與友聯產險訂立買賣契約,以1億5018萬7千元出賣友聯產險?為何得以在簽約當天要友聯產險支付9千萬元價金?友聯產險為何會支付?有何保障 ?)房地第一順位的抵押權設定是1億四千八百八十萬元, 但是北機組給我的資料向土銀借款是一億二千萬元,當時我打電話給甲○○表示我們這個不動產,價值有二億多元,裡面有安裝機器、設備五千多萬元,價值2億5000萬元左右, 我們原來與亞太固網在89年協商要將這整個設備以及不動產賣給亞太固網,就是當作纜線機具的機房,但是雙方對於價格始終沒有辦法談妥,我除向甲○○表示可否將此機房以及整筆設備賣給友聯保險公司,我們回租五年或是十年,或是直接將不動產二億多元直接賣給它,我們將機器設備搬走,他詢問了市場價格以及狀況後,他告訴我,隔二天回我電話,但是隔了二天他電話告訴我說他交代丙Q○○來專案辦理這 個案件,他就告訴我說用一億五千萬元向我買,支付我方九千萬元,我反問他他是如何計算的,他說叫我不要多管,終究這個東西將來要出售掉的,不是賣給亞太固網就是其他業者,我算的價格就是二億五千萬元,所以他用一億五千萬元來買,我們的殘值大約就是九千萬元,他就是用這樣的方式來訂立合約的。所謂的合約是由友聯公司來製作的,我們並不了解他們的作業流程以及法令的規定。在90年的時候,東森國際也用同樣的方式將我們十條船賣給國外保險公司還掉2億美金的債權,回租十年,這六、七年臺灣的保險公司, 做了很多類似的案件,提供給審判長作為參考,93年的倫飛電腦賣給臺灣人壽公司,然後回租15年。東森電視去年的四月份與臺灣人壽保險公司簽立意向書,就是把東森的大樓賣給台壽然後回租10年,這類的案件很多,我有將這這個部分向甲○○建議,但是甲○○並沒有接受。 2.(該房地在90.03.29既已設定第一順位1億4880萬元抵押權 予土銀,且亦向土銀借款實上所餘價值不多,於與友聯產險簽訂買賣契約當天又要友聯產險給付9千萬元價金,豈非超 額甚多,且違約罰僅年息9%,較友聯產險放款利率年息9.1%為低,顯與友聯產險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有違?)我記得沒有錯的話,當初購買一坪是22萬元,時間是在八十八年底、八十九年買的,買進之後,漲價到28-30萬元,買完 之後就漲價了。剛剛有報告的部分,我的出價是二億五千萬元賣給它,然後回租五年至十年,大約是百分之六至七,但是這個條件他不同意,我也有請律師去查一下,後來整個出售是二億四千萬元。出售的詳細時間我不太記得,應該是在91-92年,詳細時間我再請律師查明後再向鈞院陳報。(該 建物既係東森媒體科技數據機機房,充斥鐵架、機具及電線,且如你所言,當時已花費數千萬元,非僅難以搬遷,且縱勉予搬遷,亦損失甚鉅,顯無出售之意?又果真有意出售,豈有不先找好房子以利交付標的物予買方,並避免違約及使營業受損,顯見東森媒體科技本無出售之意?)這是90 年3月的事情,我上次有向庭上說明,東森系統的管道、管線在89年12月30日結帳的時候,前面是17億後面給了5億元,總 共是22億,當時我們的財務預算是希望能夠賣到23-25 億,但是在89年12月30日結帳的時候,他們只願意再給五億元,我們的資金調度少了這筆錢,當初也在談要把這個機房以及房地產要賣給亞太電信,因為時間拖延,我們的策略是第一,就是儘快賣給亞太拿到價金,若是實在不行,就找友聯保險售後回租取回租金,或者就是房地產漲價賣掉我們搬家。我看完筆錄之後,有多同仁財務是管財物工程是管工程,決策是我在考量,他們並無全盤的瞭解這整個的來龍去脈,賣掉之後一定會有點交,但是筆錄並無提到,我也是很納悶,審判長認為與常理不一樣,我要說明的是我之前表達的三個因素,我們是這樣進行,但是甲○○的強勢決定的事情一般是很少人可以去改他的。其實在89年在與亞太談出售的時候還有與其他公司談,傳訊乙M○○、甲R○○,請他們再想一下 ,因為88年購買的時候,網路是最高峰,購買之後網路開始下滑,我們認為東森有線電視經營這個是沒有效益的。(本 院筆錄㈡137頁) 3.(可否說明90年3月29日到90年12月29日,你委託何人去找 尋出售南港經貿段房地以後,所要放置那些數據機等設備的房地?)我沒有委託任何人去,那時候很積極與亞太談機房以及房屋的買賣。(跟亞太固網何人積極談?)我們這邊由工程部的甲R○○副總,還有當時的李友江(副執行長)還有 丁乙○○財務長,與亞太固網的乙S○○或是丙h○○在談的。但 是我不是很有把握是否是這三個人,可否請這三人可以到庭來說明。(依上開不動產買賣契約東森媒體科技既無法在 90年6月29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友聯產險,東森媒體科 技即應返還所收的9000萬元及支付違約金,友聯產險亦可請求支付東森媒體科技擬定契約時交付之履約保證票款9000萬元,為何買賣雙方均未依約履行?)在90年3月與友聯產險 簽訂買賣合約之前,我們朝三個目標努力,的確確實想把不動產賣掉我們搬遷算了,但後來甲○○同意支援我們購買標的物,同時我們也積極的跟亞太電信來洽談機房和設備的買賣,在6月29日確實沒有辦法來履行這個合約。我們資本是 89億元但是實收是140幾億元,這麼大的公司說是9000萬元 拿不出來也未必,我們當時與亞太沒有談好,我們就向甲○○說沒有談好,是否可以延期他也同意。甲○○他知道我們與亞太談售價大約是二億四千、五千萬元,這個標的物的價格有值這個,扣除銀行借款一億二千萬元,還有一億二千萬元左右。東森媒體科技那時候總資產是200多億元的公司, 對於9000萬元不會去賴皮,也不會去讓它退票。(本院筆錄 ㈡137頁) 4.。(後來為何會再90年12月29日買賣雙方解除契約簽訂「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協議書,賣方由名暢公司、眾泓公司(負責人均為童家慶)擔任連帶保證人?名暢公司、眾泓公司做何營業?當時有無資力擔任8900萬元的連帶保證人?)在解約的時候,法務單位有報告,友聯公司提出要求,希望有其他的公司來做背書保證,當時我就請法務人員就東森媒體公司的子公司去選出二家經過我核准之後,來做背書保證的工作。名暢、眾泓公司當時並無營業,這二家公司擔任連帶保證人資力的部分,每家系統公司持有的股票都是一億元二億元的價值。(這二家公司擔任連帶保證人有無經過童家慶的同意?)我有請法務人員告知童家慶,因為他是負責收支票的。童家慶有沒有同意或是拒絕我不清楚,我想既然童家慶有用印的話,他是同意的。(名暢眾泓公司依序於91年1 月29日及91年1月31日解散清算完結,可見該二公司於90年 12月29日已經解散已向法院陳報清算人辦理清算程序,而且即將清算終結,如何可做連帶保證人?)當時清算這二家公司我不知道,這是法務與會計處的人員在辦理的。 5.(既然已經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東森媒體科技為何不依不動產買賣契約第四條第二款,如數返還已收的9000萬元價金?友聯亦不依約請求給付,竟准僅收100萬元,即再訂解除 不動產買賣契約協議書,分二年返還該其餘之8900萬元?)我們當時解約是要一次還,後來甲○○不同意,分24期。當時銀行的借款利率已經降到百分之5.5至6左右,而且當時的利率一直往下降,友聯產險要賺利息。(從整個卷證看起來這部分的買賣似乎東森媒體科技是友聯產險的利害關係人,而以假買賣之名行無擔保貸款之實,你有何意見?)審判長審理這個案子將近一年,當初90年要借款我就向亞太固網借款就好了,甲○○弄的那麼複雜,我也是被他氣的要死,我要說明的是第壹個標的物很明確,又有合約,這是真實的買賣,並非是虛假,而且東西在那邊也是真的要賣,我的認知這是真的買賣,並非是要假藉關係人來借款。(依照卷證資料,你之前就此部分之供述,似乎是說財務有點困難而希望將系爭房地賣給友聯產險,而要求甲○○能夠以此作為紓困,與你今天供述不同,你有何意見?)我在六月十四日及十五日在檢方以及調查局的談話,是有表示當時很辛苦,但是當時辛苦的並非是只有我一個,八十九年金融風暴大家都很辛苦,所以政府才有政策要給企業緩衝的空間,但是東森媒體科技及東森國際自90年下半年起就非常好了。(本院筆錄 ㈡137頁) 6.(既然東森媒體與友聯產險關於買賣南港經貿段房地,已經在90年3月29日訂約,價金為1億5018萬 7千元,為何你剛才說你在電話中與甲○○討論時,你希望賣給他2億4千萬至5 千萬元,那麼你為何又要同意以1億5千多萬元簽訂買賣契約?)我報告是說我在跟甲○○電話時,是希望2億4至5千萬 賣給他,這價格是房地產加機器設備,希望售給友聯之後回租使用,但被他拒絕。他最後告訴我他們僅同意用1億5千萬的價金來購買這個不動產。那我前面有提到,他這個算法應該是說,有2億5的價值的話他用1億5購買,扣掉銀行積欠的1億2千萬,那個價值是夠的,那是他的算法。(所以他的意思是用1億5購買的話,另外1億2千萬他以後會去清償土地銀行,而不用你們來清償,是否此意?)對的。但事實上應該不會這樣發生。你的問題就是最壞的狀況。假設嚴格履行合約的話,他的1億2千萬加9千萬他的價值是不會損失的 。我們也不會容許1億5就被他買走,假設是真的的話。(可是你訂約就是這樣子?)我前面有報告,合約全部是他指示後製作來的。(可是你剛才又說,要用2億4或 5千萬元賣給他是包括房地和機器設備?但是又說可能是要由他來代償土地銀行欠款1億2千萬元,可是契約又沒有載明,究竟當事人真意為何?)應該說他很會殺價。商場的買賣,協商談判有時候就是以雙方誠意跟誠信來促成交易。很難說有規定一定是怎樣。(所以買賣房地的價金1億5千多萬元跟你剛才所提到的殘值大約是 9千多萬元是無關的,否則你為何又沒有提到殘值是如何計算的?)若是2億5的話,過戶給他的話,扣掉銀行貸款1億2千4,他還要給我1億3千多萬,就是他不願意給 我,所以他才會殺價成這樣子。(本院筆錄㈡137頁) 7.南港房地出售過程,我除與甲○○談過相關條件外,沒有與其他人談過。(東森媒體出售南港機房給友聯產險是由何人與友聯產險的人接洽?)我之前說是童家慶,但之後在院方審理時,我說是法務人員辦理,現在也知道是法務j○○辦理,而非童家慶。(你是否知道為何友聯公司與東森媒體解約協議連帶保證人是名暢及眾泓,負責人都是童家慶,為何這樣?)是法務人員提報友聯產險公司要求希望有兩家公司做保證,他們提出這兩家公司。我有同意。(有53家小公司,為何是選這兩家,法務人員有無說原因?)沒有。(本院 筆錄㈡137頁) 十四、被告己○○供述: 1.(審判長問:你們擔任公司負責人時,董事會開會後,必需同意向主管機關登記,你們皆有簽名願任董事,且必需要向稅捐機關申請發票及到銀行親自開立帳戶,如果沒有經過你們的同意,是不可能完成這些手續,對此有何意見?對於本案有何意見補充?)做連帶保證,我沒有管財務,我只是單純的做一個連帶保證。(提示起訴書附表八六一至八六八頁)我簽這個東西,是因為我六十七年加入力霸以後,就有向銀行借款了,那個時候就有簽,對友聯貸款的事情跟我的業務職掌沒有關係,從六十七年有關財務的事情跟我沒有關係,財務的部分,我是局外人,並不是我是王家的人、有副董身份就有參與財務。為何我服務這麼久,都沒有在財務部門,我是一個業務人員,父親用我的意思不是把我擺在財務,我們是一個大家族兄弟姐妹多,每個兄弟姐妹跟父親的關係是不一樣的,所以父親用我的目的就是在業務上面,因為我從六七年到現在,從來沒有在財務方面。(本院筆錄㈠42頁)2.(審判長問:當時在簽字當連帶保證人、小公司負責人時,都不知道簽字的重要性?)我自己的感覺,是我簽這個東西時,沒有告訴我們說這個借款的行為是不對的,當時在簽時,沒有想過會涉及到刑事責任的事情,我心裡想的是可能會有民事責任,而非有刑事責任。(本院筆錄 (一)42頁) 3.(對於友聯本院函查資料七卷第二九八頁至三七三頁t○○之借款資料、八卷第一七三頁至二七五頁未○○之借款資料、二七六頁至三三七頁甲o○○之借款資料有何意見?)名字 是我簽的。(本院筆錄 (二)008頁) 4.((提示本院函查卷十第483頁到533頁)你們是不是協議將房屋土地讓中華開發工業銀行等聯貸銀行30億元貸款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而將友聯產險的原來債權人所設定的順位往後移?)這種這麼大的事情一定要董事會通過,董事會沒有通過,沒有人有權利辦理該事情,我沒有權利否定這些事情,除非是甲○○自己下的命令,董事會才會通過,別人沒有權利辦理此事,我沒有直接操作這個事情。(本院筆錄 (二)327頁) 十五、被告乙辰○○供述: 1.(審判長問:你們擔任公司負責人時,董事會開會後,必需同意向主管機關登記,你們皆有簽名願任董事,且必需要向稅捐機關申請發票及到銀行親自開立帳戶,如果沒有經過你們的同意,是不可能完成這些手續,對此有何意見?)對於本案有何意見補充?)我都是事後被告知,財務人員拿資料給我簽,其它的我不清楚。我擔任二十六家小公司的稽核,我只知道前面的事情,後面的事情我不清楚。我的意思是說我的職掌是負責傳票,傳票的流程會經過我,但是業務方面不是我負責,所以我無從回答小公司是否有在營業。(審判長問:二十六家嘉莘等小公司的財會人員都要聽妳指揮監督,所以妳說不知道小公司是否有無營業,似乎與事實不符?)我是一個職員,我不是老闆,我的職銜一開始是稽核,後來職務的變遷對我來講工作性質都沒有變,後來是副總經理,這個只是頭銜。(本院筆錄(一)42頁) 2.(審判長問:副總經理依照公司法規定就是經理人,就是公司法所謂的負責人?)我並沒有指揮監督財會人員,我只是做傳票覆核的工作,只是一個流程。(審判長問:覆核的工作,二十六家財會人員所送之資料,妳認為不符合妳或是上面的意見,妳如何處理?)我只負責審核傳票的內容及憑證,我沒有指揮監督或是指使他們做任何事。我只是覆核憑證而已,我不需要告知他們做的對不對,我只是告知他們合不合而已,內容的對、錯不是我處理,我只看傳票、憑證是否符合。(審判長問:傳票、憑證包不包括力霸倫敦城、力霸山河、力霸湖濱?)這個我不清楚。如果在九十一年七月以前的業務有傳票,那會經過我這邊,是財務、會計人員做好的帳會過我來這裡。(審判長問:起訴書第八六一至八六八頁的嘉莘等二十六家小公司設定抵押貸款是否要經過妳那裡?)這個部分我不清楚。資料有無經過我這裡,我不曉得,因為時間久了,我無法回答。(本院筆錄(一)42頁) 3.小公司向友聯產險借款:跟之前所供述一樣,但是公司的大小章確實是我在九十一年離開始交給丁未○○先生。(本院筆 錄(一)93頁) 4.(對於友聯本院函查資料八卷第一頁至五十九頁之辰○○借款資料、第三三八頁至四一五頁程鵬華之借款資料、九卷第一頁至四十五頁之甲甲○○之借款資料有何意見?)我是長媳 的關係,我沒有辦法的情況下,要義務做這個事情。我九十一年離職時,我就拒絕再簽了。當時因為我是媳婦,我的心情是很勉強的,我也相信他老人家不是做壞事。(本院筆錄 (二)008頁) 十六、被告寅○○供述: 1.關於證人I○○說我借的7000萬元部分是我親自簽名、蓋章,當時是丁丙○○處理,我有跟丁丙○○說趕快把錢還掉,錢做 何用途我不瞭解,當時沒有對我做徵信調查,我自己也認為不合常規,丁丙○○跟我說有擔保品可以擔保,說有湖口的土 地做擔保品,我才同意,後來我覺得不妥,才說趕快還清。(本院筆錄(一)226) 2.(審判長問:(提示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筆錄二十二頁)根據我當時的問題,你回答有餘額存在的話就可以戶款…根據009被告寅○○的鑑價報告…起訴書…的鑑價報告都是009被告寅○○送給我們…,對此有何意見?)只有尚上的那一份鑑價報告,因為那是在八十七年八月份鑑價,為何在八十九年十月份才借款我也不清楚,中間隔了二年多被拿去借錢我也不知情。(本院筆錄 (一)226) 3.(對於友聯本院函查資料七卷第一四四頁至二一三頁寅○○借款七○○○萬,期間九十年十一月七日至九十一年十月七日,連保人甲o○○、丙庚○○、丙黃○○之借款資料及同卷第二 一四頁、二九七頁I○○借款四○○○萬,期間九十一年五月六日至九十二年五月六日,連保人寅○○、甲甲○○之借款 資料有何意見?)是我簽名的,我沒有意見。對於借款文件,第一點借款不是出於我的自由意識。因為之前並沒有詢問我的意見,是請小姐送來給我們簽名。是有一點被命令式的,因為甲○○是老闆,我是下屬,如果我跟甲○○是其它的關係我絕對不會簽,但是當時是處於工作上的關係。我在八十八年至九十一年當時沒有清償這筆借款一億三千多萬的資力。承辦的人員拿資料來時,之前也沒有任何人有諮詢我們的意見,上面的圖章、金額都蓋好了。我們是有一點被命令式的簽名,有一點不是出於自願的命令式簽名。(本院筆錄 (二)008) 4.(針對甲午○○陳述)證人說,他感覺可以指揮丁丙○○等人只 有甲○○、丁○○、寅○○,我要說明的是,我跟丁丙○○、 乙T○○隸屬於不同的企業,他們兩位是在嘉食化企業,我在 力霸企業,我跟他們兩位也沒有主管部署的關係,我沒有能力指揮他們。被告我與證人從來沒有談過鑑價的事情。(本 院筆錄(二)294) 十七、被告t○○供述: 1.小公司棟宏在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到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是第一期。第二期是再展延一期,也是由我當保證人,但是從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就換成別人了。我覺得我是受害人,因為友聯產險的財務人員把連帶保證書放在我的辦公桌上,秘書說是甲○○先生指定請友聯產險的人拿來的,我也是百般的不願意,我在力霸公司服務四十多年,我有提出退休,但是甲○○先生都慰留我,他要我做到七十歲,當時我是受薪人員,我心裡不願意,但是我考量到他是老闆及我退休金的問題,所以我就簽字出去。我簽字後從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以後就換成別人當保證人了。當時我沒有考慮到我沒有簽字當連帶保證人,友聯產險就不敢借錢給小公司。我總共簽了二次是事實,但是我是在不得已的狀況下簽的。(本 院筆錄(一)13頁) 2.(對於對於友聯本院函查資料七卷第二九八頁至三七三頁、八卷第六十頁至一七二頁、第二七六頁至三三七頁之借款資料有何意見?)這是我簽的。我為什麼當時會簽這個東西,我簽這個東西是當時不是我自己的所願意的,我心中很矛盾,如果我不簽的話,等於是高頭老闆交待的,最後我就在心理上有老闆的壓力之下簽字,簽字後我有四點說明。第一點,像這些借款一件,我擔保二件,友聯公司就把所有借款的文件要我們簽字的文件全部準備好就放在那裡,等於是命令式、強迫式的簽字,一個就是簽,一個就是不簽,我是在老闆的壓力下簽的。第二點,借款或是擔保他們的借款,錢拿到何處去、有何用途我不瞭解。第三點,他們如何付利息、誰付利息我也不清楚。第四點,我簽字不等是借款也好,或是做擔保人也好,當時並沒有觸犯法令的想法,也沒有犯意,當時心中只有感到不平衡,因為我是受薪之人,為何我要簽這個東西,因為簽下去就有責任,但是我心中不平,也有壓力、負擔,所以我有內心有交戰,如果不簽會破壞跟老闆的關係,要走路,所以我就勉強簽,在我的簽字過程中,我事後有表達我的不滿意,據我瞭解,我借款的七千二百萬,是否已經還掉了我不清楚,所以我的行為沒有圖不法,也沒有任何一塊錢的不法利益收入,我是在老闆的壓力之下所為。當時我的財產並沒有一億四千多萬,做這件事情是我的不對,我是為了保住工作。(本院筆錄 (二)008 頁) 十八、被告甲o○○供述: 1.(問:今日主要是被告十一位個人是否有以個人名義向友聯產險抵押借款,用那些超額鑑價的不動產向友聯產險私人借款,甲o○○九十年底四千四百八十萬元,是否有這些借款? 因為前兩天從金管會調到的資料(財政部保險司八十八年二月至九十年十一月檢查報告),這是會計師的簽證資料,上面有你們的姓名資料,有何意見?上次開庭,子○○都說你們有簽名,事實上從八十四年就開始都有,一直到九十年越借越多?)我借錢以後,我家人都不同意,很快就還掉。我家人說怎麼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去借錢,我現在或許記憶力減弱,我借錢後反對,我跟我老闆講,他說他要還錢,這樣我要看簽字,我只知道我借款過一次。借款當時,我的個人借款戶,沒有印象有提供當年度所得稅申報資料等資料作為徵信資料用。我記得我只有簽過一次名字。但是借款一直增加,我還要看一下文件。(本院筆錄(一)396) 2.丁未○○有保管過我的私章及存摺,連存摺都是丁未○○還給我 的,就是那筆借款才有這存摺。現在存摺在我那裡,我再查一下。印章所有字體大小都一樣,應該都是在同一個地方刻的。改稱:存摺不在我那裡,因為錢我沒有經手,當初只有還印章給我。存摺不知道是在誰哪裡,我不清楚。丁未○○只 有還給我章子而已。 3.(對於友聯本院函查資料七卷第五十九頁至一四三頁徐步青之借款資料、第一四四頁至二一三頁寅○○借款資料、卷八第二七六頁至三三七頁甲o○○借款資料有何意見?)是我簽 的。錢應該是公司用的,所以我會簽。如何證明給公司用,因為很多錢都是轉來轉去,因為我是搞財務,所以我認為是給公司用的。(如何證明錢是給公司用的?)我在力霸是跑財務,所以我認為錢是用在公司。第二點因為也有王家的人作保證,所以應該是公司用的錢。當時我並沒有這些資力,但是有王家人及小公司做保證,我認為可以還錢。且也有不動產土地做抵押,且有鑑價公司鑑價,後面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但是後來聽說錢都已經清償掉了。後面整個事情的運作是老闆的事情。當時為何會簽名,當時想是因為公司需要,所以簽名。因為我們在那裡上班,又是跑銀行的,當時我們第一個考慮是公司是否會還,因為有擔保品而且王家當時很有財勢,區區幾千萬對王家而言是小事,且王家的子弟都有擔保。跟聯貸銀行談展延是後來才發生的事情,當時在借款時,公司的情況還非常的好。我們在公司服務這麼久,我們一直希望公司好,有時候為了公司我們會好好的把公司應該做的事情做好。(本院筆錄(二)008頁) 十九、被告丙己○○供述: 1.(問:你自何時起至何時止有保管申東、東長、申佳、申隆、申聯、友台、益金、日安、金東、東力、東嘉、長湖、東友、聯森、東展、申利、東華、欣華、冠東、菁達、展宇、冠國、力森、彥輝、樹嘉、勇禾、毅彥、朵拉及力霸皇冠等29家小公司之印鑑章?(提示丙己○○96年1月10日調查筆錄, 附於001卷第66頁))是在八十四年到八十五年間,有一天甲K ○○生病的時候交給我暫時保管,後來他沒有來上班,就一直保管到現在九十六年。根據前開影本第1張之記載,我還 有保管長森興業及力華國際這家小公司的公司章 (提示), 我只有保管大章。這兩家都有。我也有保管鳴加及瑞高兩家公司的印鑑章。(本院筆錄(一)284頁) 2.依前開2張保管大小章之扣押物記載,未○○有保管東長、 友台及申東等小公司的小章。(問:為何未○○於96年8月 1日審理時證稱她只有保管申東及東長公司的小章,未保管 友台公司的小章?(筆錄第25到26頁))友台我就不曉得,我只知道已經有,後來我就不曉得。會不會是因為負責人更換的關係。據我所知申東、東長的小章有在他那邊,友台我就不知道了。有核准用印申請書後,用印申請書上的承辦人就可以蓋用公司大章。我們用印時,不用經過小公司的負責人的同意,我們有用印申請書,都是甲○○核准,但是不是蓋甲○○的姓名章,而是蓋字樣為「稽核之章」,不用經過小公司負責人同意。(本院筆錄(一)284頁) 3.八十八年時我曾經答應擔任欣歆公司的負責人。九十一年生意不好就結束了。甲K○○生病後就金庫將鑰匙交給我,我只 保管小公司、力霸公司,只是擺股票,有些是會計自己保管的,金庫裡面擺股票。還有一些發起人的資料,還有一些公司簡介,我只要幫他們開大門,V○○也有負責開大門,其他是他們自己的東西。小公司的薪資單,我有審核六樓小嘉莘集團有二十六家。每月薪資單的部分是我負責覆核的。 (本院筆錄(一)284頁) 4.(對於友聯本院函查資料八卷第一七三頁至二七五頁未○○借款資料、九卷第一頁至四十五頁甲甲○○之借款資料有何意 見?)簽名是我簽的。我沒有那個財力,為何簽是因為他叫我當保證人,所以我就簽,而且當保證人我也沒有拿到任何好處,我是在那邊上班,是員工,他交待我就做。我並不知道簽了後,他可以搬錢。(本院筆錄 (二)008 頁) 二十、被告丙黃○○供述: 1.(審判長問:你們擔任公司負責人時,董事會開會後,必需同意向主管機關登記,你們皆有簽名願任董事,且必需要向稅捐機關申請發票及到銀行親自開立帳戶,如果沒有經過你們的同意,是不可能完成這些手續,對此有何意見?對於本案有何意見補充?)我的答案跟010被告I○○、069被告辰○○一樣,我的確有在委任的同意書上簽名,但是所有的文件都是他們備妥後,拿給我簽字。我沒有到銀行開過戶,都是他們拿資料到我的辦公廳來處理這些事情。(本院筆錄 ( 一)42頁) 2.(審判長問:力霸集團有幾個人在保管章?)要我在印鑑上簽字時,有簽字時是我簽字沒有錯,但是印鑑後來怎麼用我不清楚,因為圖章不是我在保管。(本院筆錄 (一)42頁) 3.(審判長問:你同意擔任小公司負責人及同意甲○○任意 以小公司跟友聯產險為買賣行為、抵押借款等交易行為,配合在借據等貸放資料上簽名,足以證明你跟甲○○有犯意聯絡,對此有何意見?)我並不知道他願意跟友聯產險去借錢、買賣的行為,當初我認為在資料上簽字都是合法、合程序的,我並不知道他做這些事情的目的在哪。甲○○從來也沒有跟我講說他要做什麼。(審判長問:小公司都沒有實際營業,是你明知的事項,為何在借款及其它交易的文件上簽名、蓋章?)我擔任掛名公司負責人,我比較有印象的是棟信有在營業,其它的我沒有印象有營業。是否有借錢的部分,我認為是合法運作,我並沒有參加小公司的運作、實際的財務運作。(受命法官問:如果棟信是正常在營運,為何棟信的貸款會還不出來?)我不知道。(本院筆錄(一)241頁) 4.(審判長問:(提示第二一八卷第一六三頁)你說友聯產險、力華票券通常是甲○○的秘書076未○○、乙子○○或是譚 打電話給我…,我看了文件後,知道大部分是借款,但是詳細是向哪家金融機關我忘了…有包括友聯產險…,對此有何意見?)我有這樣講。是有這種狀況,但不是每一次都是這種狀況。(審判長問:你也知道小公司沒有在營業,如此不是配合甲○○?)老闆高壓之下,我們做這事情,說我們配合他,實在是太沈重的事情。嗣後力華票券、友聯產險的相關承辦人員、財務人員,沒有人向我們催討過相關的借款或是催促還款。(本院筆錄(一)241頁) 5.(對於友聯本院函查資料七卷第一四四頁至二一三頁寅○○借款資料、八卷第一至五十九頁之辰○○借款資料、第六十頁至一七二頁丙黃○○借款資料及九卷第四十六頁至二三一頁 丁未○○借款資料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字是我簽 的。我沒有提供任何資料給友聯產險,我很後悔做此事。像前面的被告所說的,我們是拿薪水的人,我們當時到現在至以後都沒有這個資力。(為何從力霸、嘉食化、力華票券、友聯產險、亞太固網的部分,你們都有簽名?應屬故意,否則怎會一簽再簽了七、八年?)我沒有犯意做這個事情,在公司二十八年,我相信老闆不會害我。簽名是聽命行事而已,從中間並沒有拿到任何一點好處及分得分毫。 (本院筆錄(二)008頁) 二十一、被告乙天○○供述: 1.程星公司我是在九十一年五月才變更我為負責人。程星公司在九十一年之前誰是負責人我就不清楚。匯聯國際公司我是負責人。這幾家小公司負責人都是甲○○指派我擔任的,我瞭解的這幾家小公司的負責人都是甲○○,我對保時簽名,是因為甲○○有雄厚的財力,甲○○在社會也是具有崇高的地任,所以我會在對保資料上簽名,我是沒有想過他會做違法掏空的案件。我簽名之前都不知情,是他們在契約都訂好後,在對保後才拿來給我簽名。小公司的負責人的圖章不是我自己刻的、不是我交給他的,是甲○○指定別人代刻的。關於小公司借款人、連帶保證人的部分(起訴書八六一頁至八六七頁),瑞高國際是在九十五年八月我才變更為負責人,之前我不是負責人,匯聯國際在八十八年三月我是負責人,興達公司我是在九十三年四月我才是負責人。我為何會簽,是因為我在公司是領薪水的階級,我們公司也有二十幾位是小公司的負責人,我沒有簽的話,我就沒有工作的。友聯產險的董事會紀錄我是從八十七年做到九十二年三、四月,但是並不是甲○○指派我做紀錄,是先有簽呈核准後,力霸公司的經辦人員,根據已經核准的簽呈才讓我簽名,我只是出名當紀錄,但是實際上的紀錄人員不是我,但是實際上也沒有開會。起訴書第三○二頁友聯產險財務的經辦人員g○○就董事會會議紀錄部分講的是對的。九十二年三、四月以後就由乙D○○做董事會會議紀錄。紀錄是有按時送給主管機 關,因為在我八十五年指定要用我的名字做紀錄前,也都是這樣,都沒有開會,這是一直沿習下來的。(本院筆錄 (一 )13 頁) 2.(審判長問:你擔任友聯董事會、常董會的紀錄到九十二年四月,但是乙D○○、丙Q○○是說你是擔任到九十三年的四月 ?)應該是郭、劉二人講的才對,因為接手的人講的比較清楚。友聯產險董事會會議紀錄的製作,這是友聯的財務人員依照以前的慣例,根據已經呈奉核准的簽呈,繕打成紀錄送給我做文字上的修飾(如果只有財務處的提案是財務處製作)。修飾好後,他們再更正後,我再紀錄上蓋章,因為我是兼任友聯董事會的秘書,但是我只是名義上的紀錄人。送給各董事簽字也是友聯產險的財務經辦送去的,我沒有共同偽造文書的犯意。g○○交給我的議事錄我修飾後,g○○依修飾內容整理後,由乙D○○蓋章。所以董事會紀錄由乙D○○ 蓋章之後,關於董事會的文字修飾還是由我來做,一直到案發為止。我只是名義上製作人,我並沒有製作董事會會議紀錄,004被告丁○○先生不瞭解流程,所以他誤以為是我製 作的。004被告丁○○說嘉食化的董事會紀錄所講的,那個 不是我做的,是丁未○○先生做的。(本院筆錄(一)42頁) 3.(問:由你掛名的7家公司是分別屬於小嘉莘 (如匯聯、程 星)、嘉食化 (如新達公司)及力霸公司 (如益金、冠東及瑞高)?)我只知道小公司,我不知道他們是屬於哪個部門是 屬於小嘉莘等等,他們怎麼運作我不瞭解,不瞭解這些公司的營業項目為何。(219卷110頁) (本院筆錄(一)200頁) 4.(問:根據起訴書第861頁到868頁附表丙二所記載向友聯產險貸款的情形,關於你以匯聯負責人身分向友聯貸款2億 3480萬元、益金負責人身分貸款3億1400萬元、冠東負責人 身分2億2800萬元、3000萬元及4900萬元、瑞高負責人身分 貸款5700萬元等情,有何意見?(同卷110頁背面))我事先 不知道,只是貸款他們都已經核准後,我事後才知道。我擔任這幾家公司負責人,並不是每一家公司一開始就是我擔任負責人。如益金公司我是從九十二年十月開始擔任。瑞高是從九十五年八月才變更我當負責人。所以我不知道貸款時是不是我擔任負責人。(本院筆錄(一)200頁) 5.(問:為何你擔任負責人之小公司向友聯產險貸款案,都是由友聯產險的小姐以電話告訴你這些小公司要辦理貸款,而不是你代表小公司去友聯產險的財務部申請辦理貸款?)友聯產險的小姐並沒有打電話告訴我這些公司要向友聯產險貸款。我任負責人的小公司向友聯產險申辦的貸款案時,記憶中友聯產險並沒有來跟我對保。(問:可是你有在相關之貸款資料的負責人欄內及保證人欄內簽名,如此算不算是對保?)這算不算對保,我不確定這樣算不算是對保。(問:可是你在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調查時稱,前開五家你擔任負責人的貸款案,都是友聯產險的小姐以電話事先告訴我,我登記的這幾家公司要辦理貸款,不久友聯產險的小姐就帶著相關資料來找我對保,這是你於調查局時的回答,對此有何意見?(提示二一九卷第一一○頁背面第一個問答))我不記得我當時的回答是這樣,因為我實在不記得友聯產險的小姐有無打電話給我。(問:對保時,友聯產險的承辦人員有無詢問你個人有無清償該貸款的資力或只是讓你在相關文件上簽名蓋章?(219卷138頁))他們沒有問過我有無清償貸款的能力。他拿相關的文件要我簽名、蓋章,我就簽名、蓋章。(問:你是否會在借款申請書、承諾書、授權書、本票及借款約定書內簽名 (提示冠東公司92-09A及92-09B案貸款資料,附於公訴人補充理由書五附件第867頁部分))這是我簽的。(本院筆錄(一)200頁) 6.子○○、丁○○、丙Q○○、乙D○○、V○○、乙W○○、g○ ○及丙A○○等友聯產險的高階主管或員工,知悉我為力霸公 司員工(219卷第206頁第4個回答)我不瞭解他們既悉我為力霸公司員工且兼任前開小公司負責人,各該款項並非我主動向友聯產險申貸,且未對我做徵信為何仍放款給我擔任負責人之匯聯、益金、冠東及瑞高等公司。(本院筆錄 (一)200 頁) 7.(問:你於本署96年1月26日偵查時稱:友聯產險的董事會 沒有實際召開,簽到簿都是先給子○○簽名,簽好再送給其他董事簽名,這些董事也都知道沒有實際召開董事會?(同 卷第205頁))是。(本院筆錄(一)200頁) 8.(問:你為何說子○○事先即知悉友聯產險向力霸、嘉食化及連恆等10家小公司購買房地產以套取友聯產險資金之事?(同卷第206頁最後1個回答))當時我的想法是,因為他們拿友聯產險財務處小姐打好的董事會紀錄做修正後,都是根據已經核准的簽呈做案子,我的瞭解在我做紀錄前,他們就知道了,但是檢察官所指的事先是什麼時候我就不知道了。 (本院筆錄(一)200頁) 9.(問:丙Q○○是否事先即知悉友聯產險向力霸、嘉食化及10 家小公司購買房地產的目的在套取友聯產險資金而非友聯產險基於本身業務的考量需求?)時間點的事先,如前回答的問題我不知道檢察官所指的事先為何。實情我不瞭解,友聯產險我只是個秘書,做的是文書工作,對於業務我不瞭解。(問:你如何知悉友聯產險財務部簽呈的作法 (即由甲○○指示子○○,子○○轉指示相關部門主管再交經辦乙W○○、 丙A○○、g○○,彼等依指示擬一個提會議案的簽呈,擬好 後呈給乙D○○、丙Q○○、子○○及甲○○,甲○○蓋上友聯 產險董事長的章,退回財務部,繕打好會議紀錄後再拿給我,我再潤飾文句後退回財務部,最後要報主管機關時你再蓋章等)?)這是我的推測,在友聯產險大金額的貸款、不動 產買賣,一定要經過董事長甲○○的核准才能做,所以我推測一定是他指示交辦的。(本院筆錄(一)200頁) 10.小公司大、小章在沒有來出庭之前,我的瞭解都是丁未○○先 生管的,來出庭之後,我才知道還有二、三個人在保管,但我不瞭解丁未○○他保管圖章的內容。在開庭之前,我不曉得 丙己○○及乙辰○○與I○○及未○○和寅○○有保管印章,在 幾次開庭之後,我在庭上聽他們的回答,我的瞭解是I○○、未○○、丙己○○有保管。乙辰○○有管,後來是交給丁未○○ ,我的瞭解是如此。寅○○有無保管我就不知道了。 (本院筆錄(一)200頁) 11.(審判長問:既然長期擔任力霸的主秘,而且製作力霸、友聯產險、亞太固網的董事會紀錄,為什麼明知力霸、友聯產險都沒有召開董事會,卻願意製作假的董事會紀錄,送主管機關及相關人員執行?)力霸的董事會紀錄之前不是我做的,我是從九十五年二、三月間才開始。在我接之前,已經行之有年了,甲癸○○在去年腳受傷後,就由我接任。甲癸○○在 受傷時是拜訪我幫他做一段時間,所以力霸董事會紀錄也不是由甲○○指示擔任的,我是基於同事的要求,我幫他做,後來沙不能上班,年紀也大了,我就做下來。沙在做時,就跟我講說力霸的紀錄都是這樣子,行之有年了,所以我也是照誕客方式來做,我沒有想到有無違法或是偽文的事情,所以我根本沒有犯意。友聯產險我是從八十五年四月,原先做的是友聯產險的股務處的吳紀航先生,吳退休後,就由我來接他的工作,我問他,友聯產險的作法也是這樣子行之有年,我就沿襲的做下來。(審判長問:董事會紀錄是不是併同簽到單送給董、監事他們閱讀後再簽名?)力霸的部分是有簽到單、紀錄一併送。友聯產險的部分,財務處小姐怎麼送,應該是有一起送。(審判長問:丁○○說你有一起送董事會紀錄、簽到單給他?)對。(本院筆錄(一)200頁) 12.(審判長問:你既然同意擔任小公司的負責人,而且也將大、小章交由甲○○指示乙辰○○、丁未○○保管,及蓋用於相關 的文件上,是否就表示你同意任由他們來使用?)在我的認知上,在我們力霸集團的氛圍之下,第一個我沒有想到甲○○會做不法的事情,而且大家答應做小公司負責人的同仁也都是認為這樣子,公司的大、小章都是甲○○指示人去刻的,小章也不是我交給他,也是他叫人去刻的,我們是基於信任的基礎。(審判長問:但是你曾經在偵查中說,甲○○跟你說因為你的薪水比較低,希望你擔任小公司的負責人,有津貼補貼,你也同意,而且多年來,你確實也有因為擔任小公司負責人領這些小公司負責人的津貼,是否就表示你有此犯意?)在力霸十三年,文書的工作都是吃力不討好,要寫東西是很辛苦的事情,尤其是甲○○兼任很多工作如同鄉會、商總等理事長,所以文書工作多,這樣子的情況之下,他跟我講,我認為是他給我薪水的一部分。友聯產險的財務及其它相關人員,沒有向我小公司的負責人催討過欠款。 (本院筆錄(一)200頁) 13.(問:你說友聯產險的簽呈是先製好,再做董事會紀錄,你說你只是就文件上來看,你又說這事情是甲○○交待082 被告子○○086被告丙Q○○等等,你怎麼知道?)剛剛有說過 是我的推想。我的推想是友聯產險金額這麼大的案子,沒有甲○○董事長的同意、核准是不可能承做的。如友聯產險的理賠的案子,超過五十萬就要送給甲○○核准。我的推想這麼大金額的案子沒有經過甲○○董事長的核准、同意絕對不可能來承做。我很少看到簽呈,我只是推想由上交辦下去。(問:你回答題時,你說你文字上修正後,全部資料還給友聯產險小姐經辦人,你怎麼曉得友聯產險小姐也會跟力霸一樣,連同董事會紀錄、簽到簿送給董事?)比如說財務處的經辦小姐丙A○○、g○○、乙W○○他們都有跟我提起過是這 樣做的。(本院筆錄(一)200頁) 14.(提示224卷第91頁、102頁、111頁、友聯產險第17屆;第 73、83、105次董事會議事錄這三次董事會決議買受東森媒 體科技所有南港經貿段的房地,補充協議及解除該不動產買賣契約有何意見?)有關友聯董事會製作,我之前作證時有報告過,實際上不是我製作,我只是根據友聯產險財務處經辦小姐,前後有三位小姐,他們把董事會紀錄已經打好,拿來給我做文字修正,我是名義上製作人,但實際上不是我製作,我只是在文字上修正,整理也不是我,他們已經在電腦裡有固定格式,他們只是把它叫出來,他們是根據之前已經經過核准之簽呈的條件列出,我只是把他們已經做好的做文字修正。友聯董事會議事錄製作在我接以前也是這樣,他們已經打好拿給紀錄人做文字修正,然後把我的名字列為紀錄。我的意思是實際上不是我來製作,我是名義上紀錄人。到我手上已經是這樣子,我只有做文字修正,無法就上面所列條件,例如買賣標的物、付款方式等去表示意見。(何人叫你做紀錄?)是甲○○在84年,在前任紀錄退休後他指示的。友聯有發一個人事命令給我。(87年以後友聯產險董事會紀錄有無召開?)我所知道沒有,只有改選董監事,也就是股東大會當天有召開新的董監事會議。(董事會簽到簿送給董監事簽名時,你是否連同董事會議事錄及相關附件一併呈送各該董事簽名?)因為不是由我送的,據我所知,友聯財務處小姐他們都有附有關董事會議事錄及相關附件一併送給董事簽名。(本院筆錄(二)107頁) 二十二、被告未○○供述: 1.關於益金公司出售北投豐年段土地給友聯時,取得5千多萬 等情,我不知道,我是看起訴書才知道有這件事,土地的事情我都不知道,我後來才知道大章是在丙己○○、小章在I○ ○那邊。我自己保管是申東、東長、乙E○○小章,申東已經 成立很久,通常小章有二個,一個是銀行用的,一個是公司印鑑,是甲K○○在85、86年退休之後交給我的。關於申東、 東長向力華票券、友聯及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放的事情,通常是大章蓋好之後,才拿給我蓋小章。(本院筆錄 (一)228 頁) 2.(問:你明知棟宏、棟信沒有營業,為何拿向友聯借款的借據等資料交給丙黃○○簽名?)丙黃○○在力華票券,我的桌上 有一個公文的盒子要出去,是小公司財務小姐會把要交給力華票券的文件放在我桌上,丙黃○○說我送文件給他簽,還打 電話告訴他是老闆要他蓋簽在文件上的事情不實在,我要跟他對質。(本院筆錄(一)228頁) 3.(審判長問:你們擔任公司負責人時,董事會開會後,必需同意向主管機關登記,你們皆有簽名願任董事,且必需要向稅捐機關申請發票及到銀行親自開立帳戶,如果沒有經過你們的同意,是不可能完成這些手續,對此有何意見?對於本案有何意見補充?)發票的事情我不太清楚。我的意見跟 010被告I○○一樣,章並不在我們身上。(本院筆錄 (一 )42頁) 4.(審判長問:未○○對於證人丙黃○○之適才證言有何意見? (提示並告以要旨))我是說小姐跟丙黃○○聯絡,我是窗口 ,會計小姐叫我轉交,都是封好的,我不知道裡面是什麼東西,連裡面是哪一家的我都不知道,我只是轉交文件。我是打電話給丙黃○○告訴他說有文件要轉交給他,但是文件內容 我沒有拆開了,我不知道是什麼東西,丙黃○○的東西從中華 商銀行來的都是這樣轉交給他。(本院筆錄(一)242頁) 5.(對於友聯本院函查資料八卷第一七三頁至二七五頁未○○之借款資料有何意見?)(審判長詢問跟韓之關係)丁庚○○ 是我的小叔,他現在在大陸。簽名是我簽的。我沒有資力。為何我會簽名,因為老闆的管理是舊式的作風,我們這些受害人都是跟隨甲○○二十多年,他是作風強勢。我們沒有感覺他會害我們。當時我們沒有感覺到會變成這樣子。所以我簽了,我沒有感覺到他有告訴這是違法的事情,我一直說過,我一直是相信他的,現在我知道錯了,當時應該勇敢說不。我不是心干情願做人頭,我從八十七年到九十一年做人頭,我相信他對待我們的模式是一樣的,很多的資料都是先做好,我們再補簽。我沒有犯意。(本院筆錄(二)008頁) 二十三、被告丁未○○供述: 1.為何我會簽名要當連帶保證人是甲○○指示,因為我們是他的部下。我有保管幾十家公司的大、小章沒有錯,但是是一部分,不是全部。小公司有無營業,因我只有蓋章,所以我不瞭解。我知道小公司的負責人跟力霸集團的家族的重疊性相當高。我知道是錯誤,但是我們事先沒有想到他會搞成這種程度,現在後悔也遲了。(本院筆錄(一)15頁) 2.(審判長問:當時在簽字當連帶保證人、小公司負責人時,都不知道簽字的重要性?)我要表示的意見跟I○○講的一樣。(審判長問:從卷內資料看來,這些小公司在訂約在力霸倫敦、山河等的公司大、小章,跟力霸公司在中華銀行開發支票的大、小章不同,這些章哪些是你們保管?哪些章是丁未○○保管?(提示本院編號201卷第131頁、212、218頁) )我保管的是簽約章,就是粗的大的章,支票章不是我保管的。(本院筆錄(一)42頁) 3.我有擔任輝東、蓉達、新鴻、菁國、瑞森國際公司及德台國際公司的董事長。(219卷第82頁),都是甲○○指派我們當 法人董事長,就是人頭。我還有掛名其他很多家小公司擔任董事。掛名每一家公司負責人,每個月可以多領5千元津貼 ,董事則為3千元,都是車馬費。沒有人告訴我每月可以多 領三千、五千元的條件,因為我們的薪水都是直接撥到銀行去。我知道這個多出來的錢是我掛名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的車馬費。(本院筆錄(一)241頁) 4.這6家公司董事會平常都沒有開過,除非是有重要的東西, 比如說要借錢找什麼的,就來個董事會紀錄給我們簽名。 (問:你及你擔任負責人之德台公司為何在92年間要向友聯 產險貸款?(起訴書第865頁到866頁))貸款是甲○○跟我說,他說要用我的名字向友聯產險借款,開始是五千萬,是實收單。我不清楚我及德台公司是主動向友聯產險申請貸款或是甲○○指示友聯產險的人配合對德台公司辦理放款。 (本院筆錄(一)241頁) 5.向友聯產險借款借出來的錢,就是甲○○拿去。借款的利息、本金我沒有還,我沒有付過任何一期的利息、本金。友聯產險就放款給我擔任負責人之德台公司及我自己向友聯貸款時,友聯產險沒有到前開德台公司處對我辦理徵信。(219卷第102頁最後一個問答)我有在借款申請書、授權書、本票及借款約定書內簽名 (提示德台公司92-02A展及92-03展案之 貸款資料,附於公訴人補充理由書五附件第865頁部分),但記不得是誰交給我簽名的。(219卷第102頁第9個問答)(提 示二一九卷第一○二頁第九個問答)應該是小公司管財務的人拿來給我簽的,是誰我忘記了。(本院筆錄(一)241頁) 6.(你是否有擔任棟宏、棟信、連南、益金、匯聯、勇禾、樹嘉及力森等8家公司向友聯產險借款時的保證人?)如果有 簽字的話,就一定有。(我擔任上開8家公司向友聯產險借 款的保證人時,我沒有與友聯產險的人辦理對保,只有簽約時,一起簽掉了。(你是否在借款保證書、授權書、本票內簽名?(提示棟宏公司91-33A展案貸款資料,附於公訴人補 充理由書五附件第861 頁部分)?)有簽名的就是我的簽名 。(本院筆錄(一)241頁) 7.(問:你於96年1月10日調查時稱小公司的大小章以前是乙辰 ○○保管,現在有一部分的小公司大小章是你保管 (219卷 第87頁),請問你何時起與乙辰○○一起保管小公司之大小章 ?及保管哪些公司的大小章?)我是乙辰○○退休以後就移交 給我,他是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退休。乙辰○○退休後,還 管小公司的審核部,我記得乙辰○○是九十二年才交給我的。 (審判長問:當時與乙E○○、V○○等人對質時,乙辰○○的 退休時間是在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並交接所有的印章給你的,為何今日說法不同?)乙辰○○雖然退休,但是沒有完全 離開公司,乙辰○○是在九十二年完全離開公司時,才將所有 的印章移交給我。為何今天講的時間不同,是我不對,我現在記不得。(問:你的意思是乙辰○○究竟何時把小公司的大 、小章全部或是一部分移交給你保管?移交時是移交何部分?移交的動作為何?)乙辰○○離開公司就把印章交給我。乙辰 ○○哪時離開我記不得。乙辰○○是把他所管的印章全部都交 給我。上一次在北機組時已經有講是三十八個公司大章。(受命法官諭證人之前回答的內容在三一四卷第一六九頁以下)三十八個是大章,小章不一定。小章有些是在丙己○○、I ○○、未○○那邊。提示 (219卷第101頁)王業恢副總八十 九年九月時交給我力霸、嘉食化、友聯產險、亞太固網的大、小章,但是沒有中華商銀。棟信及棟宏公司大小章也是乙辰 ○○後來交給我。我所保管的公司大小章全部都放在嘉食化公司6樓的保險櫃裡。(問:友聯產險與小公司簽不動產買 賣契約時小公司的大小章何時及如何用印?)要看什麼時候蓋章的,八十九年、九十一年以前是在乙辰○○那邊蓋。九十 一年以後要有用印申請單才可以到我那邊蓋公司大、小章。這也是乙辰○○交給我之後才由我這邊蓋。我所保管的公司大 小章,除了在支票發票人處用印,也會在前開小公司向友聯產險借款時之借款申請書、承諾書、授權書、本票及借款約定書內蓋小公司大小章,只要是蓋章時都會蓋。(本院筆錄 (一)241頁) 8.我沒有見過96年1月12日到力霸公司搜索扣得的關係企業資 料(扣押物編號2AI-03,附於本署96年5月16日第34140號函 本院影本)前兩張關於公司章保管人的記載。(提示). (問 :對於I○○今天上午審理時說前開第1張公司大小章保管 人的表是她在90年間製作,你是91年間才開始保管小公司大小章,所以這兩張表看不到你的名字,有何意見?(提示同上資料))我不知道,沒有意見,我不能瞭解。從這兩張表上,我記不得保管哪些公司的大小章,(提示同上資料),如同我在調查局所講的。(本院筆錄(一)241頁) 9.(對於友聯本院函查資料八卷第二九八頁至三七三頁t○○之借款資料、八卷第一頁至五九頁辰○○借款資料、第六十頁至一七二頁丙黃○○借款資料、第一七三頁至二七五頁未○ ○之借款資料、九卷第四十六頁至二三一頁之丁未○○借款資 料有何意見?)簽名我有簽。沒有簽名的部分,我都不知情。簽名也是奉命行事,錢的流向我都不知道。在我的想法,這是一個資產,甲○○聲望都非常高,沒有想到會來害我們,我本來想說他不會害我們的,所以我們簽名。我們是人頭是奉命行事。當時我們都沒有想到他會到友聯搬錢的這個事情。 二十四、被告丙庚○○供述: 1.我是學農業的,我有申請自耕農,凡是公司的農地,大部分都是登記在我的名下,因為公司要買的地不能過戶。他們在滿州土地是向別人買的,買了後做了養蝦場,湖口的地當初很早是跟我買的,還有在附近買的,以前我生意作失敗,後來甲○○找上我,那時候湖口的地是要作養豬場,養豬場八公頃,四公頃部分我賣給甲○○,後來甲○○又買附近一些土地,我是養豬場廠長,他要買地要有自耕農身分,就用我的名義買土地,(本院筆錄(一)396頁) 2.中壢過嶺段土地不是我的土地。是鋁門窗場的土地,不知道為何會是我的名字。這個章都不是我們刻的。我沒有保管過這個章,但是八十八年滿州土地設定抵押登記的章是我本人的印鑑章,該印鑑章是我本人保管。其他過嶺段登記所使用的章不是我的章,我也沒有看過。(本院筆錄(一)396頁) 3.(對於友聯本院函查資料七卷第一四四頁至二一三頁寅○○之借款資料、八卷第三三八頁至四一五頁之程鵬華借款資料、九卷第一頁至四十五頁之甲甲○○借款資料有何意見?)八 十九年以前退休以前老闆叫我做什麼,我就做什麼。八十九年退休以後,我一直不想做這些事情,當時丁○○跟我拜託,並說會陳述意見(經濟部經商字是我簽的。我的身份是自耕農,在民國六十二、三年時,我經營養豬場失敗,甲○○收購以後,在鄰近買地,在收購時,可以登記公司的名字就是登記嘉食化等,不能登記公司的,就登記是我的土地。我要說明的是土地的事情,土地登記我的名字,後來買農地都是登記我的名字,後來要借錢,因為地登記我的名字,我當然要簽名,當時我的想法是因為老闆相信我,才會把土地掛在我的名下,老闆要用地抵押借錢,我有義務要簽。在八十九年時我有跟他們說我不要做這些空的東西,我們自己離開公司時,他們並沒有照我的意願來執行。(本院筆錄 (二 )008頁)。 二十五、被告I○○供述: 1.我也是小公司的負責人。關於買賣力霸倫敦城,我沒有決定的權力,我只是人頭。我們中午是有跟老闆開會,我們開會時我只是報告我經管部分的資金缺口,然後聽甲○○的指示調度資金,我上面還有甲o○○是我的主管。我只是聽甲○○ 指示做事,簽名,都是友聯產險核准貸款給小公司時,到我們手上的契約書都是他們做好了,我們只有簽名。(起訴書八六五頁第八行以下)力森等公司當連帶保證人,也是他們安排的。(起訴書八六二頁至八六五頁以下)是友聯產險來評斷這些公司有無資力,不是我們。我是甲○○先生安排我們做連帶保證人,不是我們自己去做保證人的。我不是學商的,能做這個工作,是因為他叫我做,我能做,就這樣子而已。關於不動產提供抵押借款、鑑價部分,鑑價報告我不知道,是他們做完後,我才看到,鑑價也不是我做的。是他們公司(長森公司)做好後,拿到我們公司這邊來蓋章的。 (本院筆錄(一)13頁) 2.92年度退休以前我是力霸公司的財務經理,92年之後當財務處的顧問一直到現在。寅○○在92年前是力霸公司會計處副總,92年之後是會計顧問,寅○○是我的上級主管之一。在88年到95年間,因我與寅○○的層級不同,瞭解力霸集團財務的困境及甲○○所決定資金運用之方式的程度也不一樣,我認為寅○○比較瞭解。因為層級不同,瞭解的也不同,他的層級較高。 3.(問:你為何在96年1月25日調查時稱:關於土地的問題, 要問負責保管力霸集團不動產的副總經理寅○○才清楚? (218卷第203頁背面))在我們公司不動產保管都是會計部門,我想是他們保管,所以他們比較清楚。(本院筆錄 (一 )221 頁) 4.我有擔任仁湖、力森、樹嘉及日安公司之負責人。(218卷第200頁)又在我的認知這些公司有無實際營運我無法判斷,這些公司對銀行的借款,我們每天都有還款付息的動作,這些公司也有股票的買賣。我們小公司都是跟嘉食化做大宗物資的配合,所以都是兼職的人員去擔任小公司財會,小公司的大宗穀物買賣也是跟嘉食化,嘉食化貿易處也是跟小公司配合,將進口穀物替小公司做進口,小公司沒有倉庫管理及行銷人員。成立小公司目的要問董事長,去跟銀行借的錢及買賣股票都是董事長甲○○做的決定。(本院筆錄(一)221頁) 5.子○○應該知悉我只是這幾家小公司的人頭負責人,因為他是友聯總經理,我們本來都是員工,也沒有出資小公司,應該知道我們只是人頭。(問:友聯公司的子○○及丙Q○○每 星期是否會有固定時間參加甲○○在力霸大樓召開的財務主管會議?)每星期一有固定綜合會議,在十樓召開,力霸、嘉食化、友聯副總級以上都會去開會,還有亞太固網的乙Q○ ○會來開會,力華票券、中華商銀沒有人來開會。(本院筆 錄(一)221頁) 6.(問:子○○是否知悉仁湖、力森、樹嘉及日安公司等4家 公司並無營運,你只是人頭負責人,仍配合甲○○放款給小公司供甲○○調度使用?(同卷第203頁第5個及第7個問答) )應該知道,他是總經理,他知道我們是人頭,也不是我們作決定。我不清楚為何力森、樹嘉公司等2家公司無法向力 霸集團以外的公司借到錢。(本院筆錄(一)221頁) 7.益金公司之大章是丙己○○,小章是我保管。而關於保管章的 時間,我是89年或90年開始到現在,丙己○○何時開始我不清 楚。我不記得友聯產險與益金公司簽不動產買賣契約時,益金公司大小章何時及如何用印,用印我們會有用印申請書,經辦人經主管乙u○○、我及甲o○○核准再經過甲○○核可就 可以蓋章,如果是益金的小章就來我這邊蓋,大章就是丙己○ ○。(本院筆錄(一)221頁) 8.力霸集團在財務部下面有分財務處、會計處、股務處,寅○○是會計部副總、顧問,層級比我高,就是我的主管,寅○○只是層級比我高,但我們負責不同的業務。不動產權狀是在會計部門手上,資產的管理也是他們處理寅○○是主管,所以一定知道,下面要處理任何事情都要跟主管報告,如果主管不可能不知道部裡面的事情。鑑價不是我辦理的,但寅○○來跟我請鑑價費用款時,我就知道寅○○是辦鑑價。我前述回答不知道是誰找鑑價公司,我的意思是說公] sag:[true但請費用是寅○○來請的。有時候寅○○會跟我說他 最近又辦鑑價,所以我知道。而寅○○說最近又辦鑑價的意思,是指他又辦鑑價的案子,而且他也跟我說鑑價公司是他找的,但鑑價公司名稱我忘記了。(本院筆錄(一)221頁) 9.不是寅○○指示我經手辦理向友聯貸款的事情,可是有時候他有說董事長已經講好哪些小公司貸款的案子,要我們配合辦理。(問:可否具體說明是哪些小公司貸款案?)力森、樹嘉、日安、金東,我只記得這些。這四家我是人頭董事長,寅○○認為這幾家小公司是我負責,所以寅○○有跟我提過這幾家要跟友聯借錢,他是在辦公室八樓跟我提的,但我不記得有無其他人在場。(本院筆錄(一)221頁) 10.八樓小公司向友聯抵押借款,是依甲○○指示而為,但我不記得寅○○、甲o○○指示我幾次。力森、樹嘉、日安小章是 我保管 ,大章是丙己○○保管, 仁湖大小章是丁未○○保管。 (問:既然你同意擔任這幾家小公司負責人,也蓋用大小章於相關借款文件上,是否表示你同意甲○○任意以你這些公司來借款?)我們是員工,董事長交辦的事情,我們不能改變他的決定,他借這些錢做什麼,我不清楚,也不知道他是要掏空公司。(問:但是蓋用的借據、連帶保證書、切結書、相關資料貸放資料都很清楚,你在蓋章時應該知道?)我知道他要借錢,但不知道他要做什麼,借來的錢他會安排怎麼去用,是甲○○決定用來還款或付息,至於是否用在這四家要看狀況,所以我不知道錢是否用來做這四家公司的事情。(本院筆錄(一)221頁) 11.(問:(提示財政部保險司90年度檢查報告第二冊188頁) ,從檢查報告看出,以你私人名義在這個年度跟友聯借款玖仟萬,寅○○部分借7000萬,有何意見?)有此事,圖章不在我手上,沒有經過我同意,我不記得是否有簽名,當時沒有跟我做徵信調查。當時是丁丙○○辦理,他們蓋章我不清楚 ,後來這些錢都已經還掉了。又借款金額不是我可以決定,錢借下來不是到我手上,甲○○以我名義向友聯借的錢,我不知道做什麼,我不記得我有蓋章,簽名可能是我簽的,這些都是做好的,才拿給我簽名,我們只是人頭。我們只是人頭負責人,友聯財務人員跟我們催討借款是沒有意義,我不記得有無跟我們催討。(問:你是否知道小公司從92年開始就沒有辦法按時繳息給友聯?或具你所知,何時開始沒有辦法繳息給友聯?)確實日期不知道,我們會有拖欠,好像是從92、93年開始,但沒有到違約的地步。(本院筆錄 (一 )221 頁) 12.(問:你有無見過96年1月12日到力霸公司搜索扣得的關係 企業資料(扣押物編號二AI─03,復於本署95年6月26日第 34140號函本院影本)前二張關於公司章保管聯記載(提示 資料)?)第一張看過,第二張沒有看過。據第一張內容,我擔任負責人日安公司,大章是丙己○○保管小章是你保管。 (問:力森公司為何記載大章是丙己○○保管,小章是乙辰○○ 保管?)第一張內容是我寫的,大概在90年左右寫的,去批准,當時我們有金融債是丙庚○○,丙庚○○的章是由乙辰○○保管,後來負 責人換我之後,小章由我保管。又第一張所列的小公司全部都是八樓,第二張也都是八樓(問:第二張公司大小章保管內容,關於樹嘉公司部分,大章是記載寅○○保管,但是有人另外劃箭頭標示寫丙己○○,小章部分寫寅○○保管,但是 後面有另外標示任、巳○○,是何意思?)樹嘉之前負責人是巳○○,後來才是我,我沒有保管巳○○小章,這一張我沒有看過,不知道是誰做得,樹嘉公司從我擔任負責人後,是由丙己○○和我保管大小章。我不知道丁未○○保管哪些,第 一張是我在90年做得,丁未○○好像是在91年以後才開始保管 。又乙辰○○、未○○保管哪些我不清楚,他們有無保管益金 公司負責人未○○的小章是寅○○交給我的。(本院筆錄 ( 一)221頁) 13.(寅○○問:你前述提到鑑價費用請款發票你有看到,所以知道鑑價費用是我處理,你是否知道鑑價是要跟友聯借款用的?還是會計處做資產評估用的?)應該都有。(寅○○問:你說向友聯借款用的,是指哪壹份?)我說我不記得。(寅○○問:你前述樹嘉、力森、日安、金東負責人是你,我有跟你提到要你去跟四家公司借款,是何時的事情?)不記得。(本院筆錄(一)221頁) 14.(審判長問:你們擔任公司負責人時,董事會開會後,必需同意向主管機關登記,你們皆有簽名願任董事,且必需要向稅捐機關申請發票及到銀行親自開立帳戶,如果沒有經過你們的同意,是不可能完成這些手續,對此有何意見?)對於本案有何意見補充?)我們小公司的成立都是委託會計師辦理,他們把東西準備好後,交給我們簽字,發票、登記主管機關的資料都是會計師準備好,才到我們這邊來。銀行開戶資料的部分,因為是在中華銀行,是櫃檯的人員拿到我們這邊簽名,不用核對。印鑑卡會給我們蓋章,但是是銀行經辦人會在印鑑卡上會直接幫我們蓋上去了,這是便宜行事,不用我們親自去辦理。(本院筆錄(一)42頁) 15.(審判長問:從卷內資料看來,這些小公司在訂約在力霸倫敦、山河等的公司大、小章,跟力霸公司在中華銀行開發支票的大、小章不同,這些章哪些是你們保管?)哪些章是丁未 ○○保管?)(提示本院編號201卷第131頁、212頁)支票 是仁湖的章,仁湖的章是在譚先生那邊,展宇的章是在我這邊,就是合約的章在我那邊,支票的章是在丁未○○那裡。( 審判長問:力霸集團有幾個人在保管章?)因為我們有分六樓、八樓,所以有分開來的章。(本院筆錄(一)42頁) 16.(對於友聯本院函查資料七卷第二一四頁至二九七頁I○○借款四○○○萬,期間九十一年五月六日至九十二年五月六日,連保人為寅○○、甲甲○○及友聯產險函查資料八卷第六 十頁至一七二頁丙黃○○借款三○○○萬,期間九十年十一月 九日至九十一年十一月九日,連保人I○○、t○○、丁未○ ○及同八卷第三三八頁至四一五頁之借款資料及九卷第二三二頁至三五三頁丙M○○借款資料有何意見?)我覺得我只是 一個被利用的員工。我是聽命行事而已。我沒有能力借這一億八千多萬,就像寅○○所講的,他不需要我們的意願,就是要我們簽。我們是員工沒有辦法不簽。借款資料都是我的簽名。(本院筆錄(二)008頁) 二十六、被告乙A○○供述: 1.(審判長問:你們擔任公司負責人時,董事會開會後,必需同意向主管機關登記,你們皆有簽名願任董事,且必需要向稅捐機關申請發票及到銀行親自開立帳戶,如果沒有經過你們的同意,是不可能完成這些手續,對此有何意見?對於本案有何意見補充?)擔任董事長的會議紀錄,我是事後簽名。銀行的對保,我在台中時,會打電話叫我到台北對保,但是是核對身分證。銀行我沒有去過,跟010被告I○○講的 相同。(本院筆錄(一)42頁) 2.(對於友聯本院函查資料九卷第四十六頁至二三一頁丁未○○ 之借款資料、第二三二頁至三五三頁丙M○○之借款資料有何 意見?)簽名的部分是我自己簽的,我是代表鳴加公司的法人代表簽的。一九一頁、一九三頁、三二九頁我沒有簽名,其它的是我簽名的。我們不只是幫忙當小公司的負責人,我個人的正職是在台中做生產、銷售。我負責的部分,生意做的很好,而且是在賺錢,我們是相信董事長的為人,才擔任小公司的負責人,我並不瞭解簽名就可以搬家,在臺灣做生意跟銀行借款是正常的現象,至於搬錢我們完全不知道。現在我的房子被查封、薪水也被扣了,我跟他並沒有犯意聯絡而簽這個名,當時我的正職非常的忙碌,財務調度我完全不瞭解。(本院筆錄(二)008頁) 二十七、被告甲丁○○供述: ( 審判長問:經核對的結果,105甲丁○○只有涉及起訴書八 六三頁、八六七頁的部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展延的部分,新達公司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以前是乙A○○擔任 負責人,一月二十六日以後才是甲丁○○女士擔任負責人;起 訴書第八六二頁,新達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二十五日的部分,亦為乙A○○先生的部分,與甲丁○○女士無涉,請甲丁○○ 、乙A○○就此部分為答辯。你們擔任公司負責人時,董事會 開會後,必需同意向主管機關登記,你們皆有簽名願任董事,且必需要向稅捐機關申請發票及到銀行親自開立帳戶,如果沒有經過你們的同意,是不可能完成這些手續,對此有何意見?對於本案有何意見補充?)我不知道,他叫我簽名我 就簽。(本院筆錄(一)42頁) 二十八、被告甲甲○○供述: (審判長問:你們擔任公司負責人時,董事會開會後,必需同意向主管機關登記,你們皆有簽名願任董事,且必需要向稅捐機關申請發票及到銀行親自開立帳戶,如果沒有經過你們的同意,是不可能完成這些手續,對此有何意見?對於本案有何意見補充?)我是擔任昌嘉的負責人,但是他們沒有找我簽名、蓋章,用印不是我去蓋的。我只是昌嘉的負責人,經調閱資料後,知道我們是以嘉食化的法人代表身分份去開會的,而且也沒有開立發票的事情。(本院筆錄 (一)42 頁) 二十九、被告丙M○○供述: 1.我是小公司的負責人,關於買賣的事情,我完全不知道。小公司裡面的情況我不知道,我只是當人頭,對保、簽簽字這樣,對保時,資料上的連帶保證人都寫好了,我不得不簽。(起訴書八六二頁、八六三頁)連帶保證人的資料是他們拿來簽.我就簽,是甲○○叫我們簽,我們就簽。私人帳房不是我管,報紙講的是不實在。帳戶簿子本來是乙辰○○保管的 ,後來才是我保管的。但是資金不是我去調度的,是甲○○要用什麼錢,支票打出來,但是不是我領的。甲○○私人帳戶是他叫我幫他保管的,我以前保管一大堆帳戶,現在保管五、六個、七、八個。簽名是這樣的,是我們靠他吃飯,他叫我們簽字,我就簽字。(本院筆錄(一)13頁) 2.我以前不知道,後該知道這些小公司沒有實際營業。(第216卷291頁倒數第2個回答)(問:為何你在本署訊問時說你知 道這些小公司沒有實際營業?(提示216卷291頁))我忘記在檢察官是如何回答的。我現在知道沒有做這些生意。這 8家公司的存摺及印鑑不是由嘉食化及力霸公司的財務部門控 管,(216卷第199頁),印鑑是丁未○○保管,存摺是經辦的財 務部小姐在保管,小嘉莘二十六家的財務有甲i○○、丙i○○、 丁癸○○、丙B○○、s○○,至於八樓力霸公司部分的小公司 是誰保管存摺我不知道。(問:你於96年1月10日調查時稱 :甲○○時常到6樓的「小嘉莘」來,通常由丁丙○○及乙辰○ ○向他報告財務狀況等語是否確實?(216卷第199頁背面))實在。(本院筆錄(一)228頁) 3.友聯產險就放款給我擔任負責人之連恆、連南、連湘、英湘等公司及我自己向友聯貸款時,友聯產險沒有到前開連恆、連南、連湘、英湘等公司處對我辦理徵信。我不知道友聯產險是否應向貸款戶辦理徵信才能放款。我在本案96年1月初 案發前認識子○○及丙Q○○。(問:子○○及丙Q○○是否知 悉力霸集團小公司無營業之事實?(第216卷第291頁最後1個問答))這是他們的事情,要他們回答。我要更正他們應該 知道。(本院筆錄(一)228頁) 4.我與友聯產險的人辦理簽字對保時,對保是小姐拿給我簽我就簽,我不知道拿給我簽是什麼事情,有些借款我是有簽字。(提示丙M○○92-05展案貸款資料,附於公訴人補充理由書 五附件第866頁部分)借款書是我簽的,本票、授權書、借款約定書都是我簽的,但給我簽的時候都已經弄好了。(問:你為何於96年1月26日調查時稱:這些借款文件上你的印章 不是你蓋的,是丁未○○處理的?(第216卷第258頁背面第5個 回答)(216 卷第200頁最後1個回答))印章我沒有保管,我自 己的小章也是丁未○○保管的。(問:關於你擔任其他公司 (如匯聯、棟信、冠東、德台、棟宏、仁湖、樹嘉及輝東)向友聯產險借款時之保證人時,你是如何與友聯產險的人辦理簽字對保?)這些借據等文件我在簽名時,拿給我簽的人有時候是友聯的小姐,有時候是嘉食化財務部的小姐。小姐拿給我簽我就簽了。(問:你是否在借款保證書、授權書、本票及借款約定書內簽名內簽名?(提示樹嘉公司93-02案貸款資料,附於公訴人補充理由書五附件第866頁部分))簽字時我已經看到我的印章在上面,所以我就簽字。(本院筆錄 ( 一)228頁) 5.(問:對於I○○於96年1月26日調查時稱:甲○○在十幾 年前經過I○○同意後,由丙M○○幫I○○開中華商銀支存 帳戶,後來甲○○交給丙M○○幫他處理帳戶等語有何意見(218卷第205頁背面到206頁)?)中華商銀帳戶的開戶都是 丁丙○○接洽的,我沒有幫助處理接洽,但I○○中華商銀支 存帳戶存摺、支票是我保管,印章不是我保管,是丁未○○保 管的。原來都是乙辰○○保管的,乙辰○○在91年8月1日離職後 就由我保管。我有提供甲○○以我名義所開立之中華商銀甲存帳戶給他使用。(第216卷259頁)我於前開調查時稱:甲○○要用錢的時候,會先告訴I○○、甲o○○及丁丙○○等人, 他們就會負責把錢從小公司戶頭匯到前述乙P○○、I○○及 你的帳戶內,然後甲○○再告訴我要開多少金額的支票及以何名義開立支票,我就將支票開好後交給甲○○使用等語確實。(同卷第259頁及291頁)丙庚○○在彰化銀行忠孝分行的帳 戶及丙庚○○、丙黃○○、乙P○○、I○○及我等人在中華商銀 儲蓄部的帳戶,都是供甲○○私人支配使用的錢。(本院筆 錄(一)228頁) 6.(檢察官問:你現在說是你的推測,但你在偵查中及剛才訊問時證稱子○○、丙Q○○一定知道或應該知道等語,所以你 認為他們知道的根據為何?)我在公司作了三十幾年,他們也在公司做了三十幾年,所以他們應該知道公司裡面運作的情形。(問:所以你說子○○知道,是否指案發後你認為子○○知道?)我不知道我自己大約是在民國幾年才知道這些小公司沒有營業。(本院筆錄(一)228頁) 7.(審判長問:長久以來,你每月所領薪資,都是小公司支給五千元或三千元,所以你每個月領十幾萬的薪資,你是明知小公司在掏空力華、友聯而予以配合?)甲○○要用我的名字,我也逃不了,我在嘉食化還有工作,我在管嘉食化公司本身的支票,我負責收嘉食化公司賣出貨款收回來的支票,第二天我再交給財務部的乙w○○、乙w○○再交給下面的小姐 拿去銀行代收支票。(審判長問:(提示財政部保險司第二冊188頁),你向友聯借款從84年5千萬,到90年增加為9千 萬,有何意見?)甲○○要我簽名,我不得不簽,而且不只我一個人借款,這是甲○○用我的名字借款,錢不是我在用的。是甲○○用我的名字去借錢,如果是我自己向友聯借錢,怎麼可能借到錢,所以友聯也有責任。(審判長問:你既然同意擔任小公司負責人,將大小章交給乙辰○○、丁未○○保 管,蓋用在相關文件,你自己也有簽名,可見你是同意跟甲○○一起向友聯來掏空友聯財產?)甲○○借用我的名字,我無法逃,我退休之後找不到工作,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本院筆錄(一)228頁) 8.(審判長問:你們擔任公司負責人時,董事會開會後,必需同意向主管機關登記,你們皆有簽名願任董事,且必需要向稅捐機關申請發票及到銀行親自開立帳戶,如果沒有經過你們的同意,是不可能完成這些手續,對此有何意見?對於本案有何意見補充?)沒有意見。有些事情不是我的能力可以做得到的。(本院筆錄(一)42頁) 9.(對於友聯本院函查資料八卷第三三八頁至四一五頁丙庚○○ 之借款資料、九卷第二三二頁至三五三頁丙M○○之借款資料 有何意見?)我沒有借錢,借錢是甲○○。簽字是我簽的。因為我相信甲○○不會害我。(本院筆錄(二)008頁) 三十、被告丙q○○供述: 1.(審判長問:你們擔任公司負責人時,董事會開會後,必需同意向主管機關登記,你們皆有簽名願任董事,且必需要向稅捐機關申請發票及到銀行親自開立帳戶,如果沒有經過你們的同意,是不可能完成這些手續,對此有何意見?對於本案有何意見補充?)沒有意見。可是我記得發票的部分,是稅捐處來函買發票的事宜,再去買發票回來蓋章。簽名的部分我就忘記了,因為是從八十九年到現在。我當會計時,是去買發票而已,我的部分沒有變更。(本院筆錄㈠42頁) 2.關於小公司向友聯產險借款,我是在八十九年到九十年間任蓉達的負責人,做保證人的部分,我並不知道,我只是蓋大、小章而已。當時被指派為蓉達負責人時我不知道,是設立後第一個月發車馬費後才知道當負責人,蓉達是在六樓設立。(本院筆錄㈠93頁) 三十一、被告玄○○供述: 1.(起訴書八六二頁至八六七頁)金東公司是在七十九年成立的,事前我不知道要跟友聯產險借錢,當時拿來的約定書是空白的,擔保品也沒有,我想友聯產險是上市公司,他們內部應該也會審慎評估,我也不曉得金東公司有無實際營運,而且大、小章也沒有在我的手上,如果不符合規定,它應該不會借錢,我並沒有不法的想法。我們並不知道事先是跟誰借錢,因為都是空白的,我想說可以借錢下來,因為是合於規定或是擔保品足夠,存摺沒有在我手上,所以錢有無借下來我也不曉得。我想說跟友聯產險借錢,友聯產險應該有一套標準的借款程序。展延的話,是他們說展延,就叫我簽字,我並不清楚事前有無借錢,他們都是拿空白的申請單,蓋好大、小章,就要我簽字。(本院筆錄㈠15頁) 2.小公司向友聯產險借款:我是有擔任金東的負責人,有簽名有當保證人,所以我沒有拿不實財報給相關人員,我沒有犯意。借款的部分我是有簽名。(本院筆錄㈠93頁) 3.(審判長問:依照小公司的相關資料,你擔任金東等十多家的負責人包括董監事,且每月領七、八萬的報酬,如此可以說小公司的情形包括被拿去借款都不知情?)我只是掛名,營業狀況、財務報表都不會經過我們的手。小公司是否有營運我不清楚。我只是為了保有工作不得不。我的生活狀況不好,他要我當,我就當,但是並不是我爭取說要給我多掛幾家小公司的人頭。(審判長問:你同意擔任小公司負責人,並同意甲○○任意以小公司向友聯產險借款向力華票券賣公司債、預付款等動作,而且你配合在借據等貸放文件上簽名?)我不曉得是違法的,所以叫我們這些人頭簽,我們就簽了。(本院筆錄㈠241頁) 4.我不清楚甲○○為何叫我掛名當這些小公司董事長、董監事,是寅○○或是乙己○○告訴我說是董事長叫我當的,我總不 能問董事長你叫我做這些做什麼。我掛名每一家公司的負責人,每個月多領五千元津貼,董監事是每月三千元,這些條件是寅○○或是乙己○○告訴我的。如果沒有每個月多三千、 五千元的津貼、報酬的狀況下,我還是會當各該公司的負責人或是董監事,因為是上級交待,我為了保有我原有的工作,我還是會做。我的意思是說,萬一我拒絕的話,可能會被甲○○辭退原有的工作。(本院筆錄㈠241頁) 5.(對於友聯本院函查資料九卷第二三二頁至三五三頁丙M○○ 之借款資料有何意見?)三○○頁、三○一、三二九頁是我簽名的,上面交待要我簽,我就簽了。當時並沒有資力可以還錢。簽名是為了上班,為了一份工作,叫我簽我就簽了。(本院筆錄㈡8頁) 三十二、被告乙子○○供述: (審判長問:你們擔任公司負責人時,董事會開會後,必需同意向主管機關登記,你們皆有簽名願任董事,且必需要向稅捐機關申請發票及到銀行親自開立帳戶,如果沒有經過你們的同意,是不可能完成這些手續,對此有何意見?對於本案有何意見補充?)我有簽何文件我記不清楚了,我沒有到銀行開過戶,也沒有買過發票。我擔任過瑞高的負責人。我在要當負責人時,有無在董事會會議紀錄上簽名,他們如果有拿文件來簽時,會簽,簽什麼東西,太久了,我記不清楚。(本院筆錄㈠42頁) 三十三、被告辰○○供述: 1.我只是長森公司的掛名負責人,長森公司的大、小章都是甲○○派專人去保管,010被告I○○、丙己○○小姐在保管大 、小章。長森公司與友聯產險的不動產買賣契約與解除買賣契約、分期償還契約從來沒有經過我的手,我也沒有簽名,所以這些事情我完全不知情,我真得不知道有幾個合約存在,我也沒有幫助的犯意。起訴書八六八頁保證人簽名,也是公司做保證人,也是蓋長森公司的章,也沒有來對保,這個事情我確實不知情,因為公司章從來沒有在我那邊。(本院 筆錄㈠13 頁) 2.(審判長問:你們擔任公司負責人時,董事會開會後,必需同意向主管機關登記,你們皆有簽名願任董事,且必需要向稅捐機關申請發票及到銀行親自開立帳戶,如果沒有經過你們的同意,是不可能完成這些手續,對此有何意見?對於本案有何意見補充?)簽董事會同意書是有,發票我印象中是沒有。我沒有去銀行辦理開戶過,是財會人員拿蓋好印鑑章的印鑑卡叫我們簽字。(本院筆錄㈠42 頁) 3.(對於友聯本院函查資料八卷第一頁至五九頁辰○○之借款資料及九卷第四十六頁至二三一頁之丁未○○借款資料有何意 見?)我的名義借款是我簽的,但是沒有提供扣繳資料。錢我也沒有用一毛,利息的支出、還款也不是我所為。丁未○○ 的保證是用長森公司做保的,我也有簽名。卷九的個人資料表裡面的字不是我的,章是蓋長森公司負責人的章。我當時並沒有一億二千多萬。當時是因為甲○○聲勢大,李登輝都聽他的話,我們沒有拿一毛錢。(本院筆錄㈡008頁) 4.(你就東森媒體科技於90年3月29日出賣所有南港區經貿段 房地給友聯產險的事情,有無參與?負責哪些工作?)我只有依據甲○○的指示將不動產買賣合約傳給癸○○那邊的法務小姐j○○,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及解除契約書是不是我傳的我沒有印象。(但是,j○○到庭作證,都說關於上開三項契約書都是他與你磋商決定的,有無意見?)買賣合約書我傳真給他我有印象,後面兩個我沒有印象有無傳真,可能是我傳真給他的。我只是跟j○○電話就契約的內容作文字的修飾,他說OK,我就告訴老闆,簽約我沒有經手。(本院筆錄㈡295頁) 5.(提示本院筆錄卷二j○○庭呈的刑事陳報狀附件4之1、4 之2IDC機器設備買賣契約書以及補充協議書, 補充協議 書是在90年3月30日,買賣契約書是在90年2月27日都約定東森媒體科技要無條件由甲方東森寬頻,在上開南港區經貿段房屋內放置IDC機房機器設備,請問證人友聯產險為什麼要在90年3月29日買該建物?)這個我不清楚,我沒有經手 這個,我只是傳真合約,其他的我沒有經手。(為什麼你說你對於不動產買賣協議書及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及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之協議書都不知情與j○○的證詞不同?)合約是我傳給他的,他說沒有問題,剩下的簽約我都沒有經手,絕對不是我去簽約的,我可以與j○○對質。(對於j○○97年2月26日在法院作證時,前開南港區經貿段買賣合約 是友聯產險的辰○○拿過來的,關於這個補充協議書,及後來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也是友聯產險的辰○○擬稿的送過來,表示這三份契約書、協議書、解除契約書是你擬稿並且直接送到東森媒體公司交給j○○的,有何意見?)第一,我不是友聯產險的人,第二,也不是我拿過來的,我是傳真給他的,我沒有送過來,我都是傳真的,這可以請j○○來對質。(本院筆錄㈡295頁) 6.(對於j○○說,關於契約的內容他跟你只是就法律上的文字作修正,表示你們對於內容應該有初步的瞭解與認識,並且就修改的方法,有加以修正,是否你有徵詢請示過甲○○的意見才做修正?)我記憶是沒有什麼修正,只有作文字有錯字作修正,關於內容、金額、標的我沒有修正。(j○○跟你就契約內容交換意見後,他如何回復你,你如何向甲○○報告?)修正後,他有用電腦Email過來,我就把這個交給老闆看,說內容同意了。(本院筆錄㈡295頁) 三十四、証人丙d○○証述: 1.我於77年10月進入友聯產險會計部擔任辦事員,後來到87年8月間任會計部代理會計主任,嗣於89年7月升任會計主任,後來到91年11月再任會計經理迄今 (第203卷號第268頁背面)。公司有規定,只要未來要付款的交易,都會要會會計部 ,包括保險理賠及投資類的。會會計部的用意,只是要知道 何時要付款要切傳票的動作。因為我們會計部沒有審核的權限,過去的慣例只是會章。(本院筆錄㈠278頁) 2.我會知道如起訴書第859頁「附表丙一」之連恆、程星等10 家小公司都是由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轉投資的小公司,這些公司實際都是由力霸及嘉食化公司所掌控 (第218卷第9頁))是因為財務部的任何交易,他的交易對象,他們自己都 要去判斷是否是關係人交易,因為如果關係人交易達到依照上市公司的準則,需要辦理公告,這個公告的程序是由我們會計小姐負責,所以他們財務部一般都會依據交易對象經濟部登記資料,可以看出公司董事結構。所以如果這些東西如果有經過我,我大概可以知道是否是力霸、嘉食化公司所轉投資,又我會知道如起訴書第861頁到868頁「附表丙二」的棟宏、匯聯等17家小公司都是由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轉投資的小公司(第218卷第11頁)大概也是這樣。跟上述相同。 我會認為友聯向力霸、嘉食化及10家小公司購買房地產及貸款給17家小公司及丙M○○與乙天○○,都是由上而下所做的決 策,是甲○○直接交待丙Q○○,丙Q○○再轉指示財務人員簽 辦,(218卷第12頁)是因為財務部跟會計部是同一個辦公室 ,剛才像丙A○○或乙W○○,他們在處理這些上簽的行為時, 他們的簽呈會會到我,所以我認為這些交易他們的評估,一些如果我有詢問到,他們並不是很瞭解,所以我認為這我可以推論,這是由上而下的決策。(本院筆錄㈠278頁) 3.(問:你於96年1月25日調查時稱,關於貸款給17家小公司 部分,你曾經向財務部經辦人員建議要用存證信函方式催收,請問你是於何時地向財務部何人建議前開催收的方式? (218卷第13頁))這個我忘記了,不過誠如剛才丙A○○說, 她到期後,她會電話催,如果我知道,我一定會建議要發存證信函留下紀錄,我有這樣說過,不過我忘記是何時地跟他們說的。(提示第218卷第19頁背面)這份「會計師查核90年 度財報,要求本公司作以下調整」,的這個備忘是我製作的。我製作的目的主要是希望提供給財務長或是總經理,知道有關應收債權提列備抵呆帳的評估、考量。以及財務部對交易對象之關係人表達不只要考慮法律形式,希望能夠也考慮實質關係,讓他們瞭解關係人交易集中的程度。(本院筆錄 ㈠278頁) 4.(問:其中第2點,會計師要求淨值為負數的公司所欠款項 應提列50%為備抵呆帳,淨值為正數者,提列5%為備抵呆帳 的依據為何?)會計師在評估應收債權時,當然會考慮交易對象之財務狀況,所依據的就是該公司的財務報表。會計師根據我所提供的會計師製作的呆帳評估報表,顯示有些公司如果扣除一些會計師保留的金額之後,其股東權益將是負數,這些公司一般上會要求提高備抵呆帳,不過後來會計師根據這些公司都有提供一些股票設質,所以降低了備抵呆帳的比率。不過整體上,有關倫敦城五億多元的應收債權,其提撥比例達到百分之二十左右,所以當時的考量是足夠的。又備抵呆帳的性質是應收票據(帳款)估計無法收回的成數,是屬於資產的減項。呆帳是費用科目,於當年度必須承認損失。備抵呆帳屬於資產的減項科目,必須等到債權實際無法收回時,才會將備抵呆帳與應收債權作沖轉,不過要打消呆帳,依稅法的規定,是必須取得類似債權憑證或法院的判定無法收回的事實時,才可辦理。(問:前面問題所說的第二點依據為何?)一開始會計師若有提出提列百分之五十備抵呆帳的依據,應該是依據保險業有關辦法內所訂定之比例來提出,不過會計師仔細看過辦法後,其所規定的比例是指放款類,對於其他應收債權,並沒有規範比例,所以後來會計師就誠如我上述考量該等公司有提供股票作設質,才提相當比例。(本院筆錄㈠278頁) 5.(問:其中第3點所稱關係人的認定標準,會計師「依規定 」除考慮其法律之關係外,更考慮其實質關係之規定為何?)財務會計準則第六號公報有對關係人的法律形式定一些標準,不過條文中有提到仍須考慮實質關係,這一個實質關係,在實務界討論很久,不過在執行上是有困難的,所以會計師有跟我提過要考慮,我也會把這個訊息傳達給財務部執行交易的人,或者是我的上層主管。因為在公報內對於實質關係並無明確的判定標準及依據規範,所以我雖然建議,不過誠如剛才相關執行人員他們執行起來是有困難的。我所說的仍須考慮實質關係,作為判斷是否為關係人時的依據是第六號公報第二點下段所述。(提示第六號公報並告以要旨)第二一八卷第十九頁背面這份資料我所作的備忘有機會的時候,我會在陳報或者是有些狀況時,我會給丙Q○○、子○○看 。不過,我不敢確定這份資料我是否在何時有給過他們看。不過有可能類似的建議,我應該有向他們二人口頭報告過,然後他們會問我,如何實質判斷實質關係人,我的說法是跟上述一樣,說公報這樣寫,實務界在執行起來也有其困難,因為要考慮到交易對象是否被某人控制,才算是實質關係,他們說就照六號公報過去的作法。(本院筆錄㈠278 頁) 6.89年與90年財報關係人後來有變動,後來加入一家程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九家沒有列為關係人。我的主管是丙Q○ ○。我於96年4月24日在本署檢察事務官處之陳述內容是確 實(提示本署當日任意偵查筆錄,即本院卷檢察官補充理由書二第十五頁以下)(問:你於當日在本署事務官詢問時所庭呈之投資力霸倫敦城明細表、湖濱大廈買賣明細表 (嘉食化)、山河大廈買賣明細表 (嘉食化)、山河大廈買賣明細表( 力霸公司)等資料如何作成?(提示))這些資料是我們會 計部門的小姐,為了提供這些相關資料給保險局或是類似檢察官所製作的。根據我們會計傳票、帳冊整理後所製作的,但有沒有送給保險局不曉得,因為在92年間當時因為有一位職業股東有檢舉,保險司有來檢查,所以我們有整理這份資料我那天庭呈的有一些是最新資料,有一些是92年就已經做出來的。我於當日在本署事務官詢問時所庭呈之附件一到附件五等資料,都是會計部門辦事人員所提供,由我瞭解後再到檢察官那邊說明,有一些是新近製作的,有一些是過去電腦檔案調出來的資料,但是數字都要跟帳冊、報表核對後所提供的正確數據。(本院筆錄㈠278 頁) 7.我於96年5月1日在本署檢察事務官處之陳述內容確實。(提 示本署當日任意偵查筆錄)我對於本署檢察事務官根據我兩 次的陳述及我於96年4月24日及5月1日所提供之資料製成總 表,沒有意見。(提示本院卷友聯產險部分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第一○四、一○五頁)(問:對於公訴人依你前開供述證據及書證及事務官所做前開總表製成的96年5月15日附表 丙一更正版內容,是否正確?)(提示同上本院卷第八頁)有看過總表,總表應該是當場經我確認後就叫我簽名的。總表有印象都正確。這個附表丙一更正版內容經我核對,與96年5月1日總表數字都一樣。沒有意見。都正確。(本院筆錄 ㈠278 頁) 8.我於96年6月27日在本署檢察事務官處之陳述內容確實 (提 示本署當日任意偵查筆錄,即同上本院卷)。友聯產險於89年8月1日起向力霸公司承租位於台北市○○○ 路0段000號12樓之209.32坪辦公室而給付押租金9600萬元案件,該筆押租金是否已經全額提列備抵呆帳?(當日筆錄第 3頁))提列備抵呆帳是在力霸事件發生後,會計師才全額提列備抵呆帳。雖然友聯產險目前仍續租,但該筆押租金仍要全額提列備抵呆帳,是因為力霸事件發生後,會計師在做評估時,有去查核該筆不動產前順位應該是設定給合作金庫,而且訂定續租合約時,也是在合作金庫登記抵押權之後辦理的,所以未來如果力霸重整無法通過時,即有可能合庫會拍賣,友聯就沒有辦法續用該辦公室,或者是要向合庫承租,所以會計師說要全額提列備抵呆帳。(本院筆錄㈠278頁) 9.(問:你剛才說你沒有辦法判斷以上這幾家是不是利害關係人,為何你在二一八卷第二十七頁最後一個問答(提示),為何你會回答這件事情以後來檢視這些公司,你會認為是利害關係人?)當時檢察事務官是問我,利害關係人放款超過保險法對利害關係人放款的比例限制,我的完整原意,應該是說過去這些關係人放款並沒有超過比例上限,因為保險法只有針對利害關係人才有比例限制,後來在力霸事件發生後,後來有事實證明,所有的公司都是受同一個人控制,所以關係人放款應該都是利害關係人放款,就會超過保險法所規定的比例限制。友聯產險放款給上述這些公司,在財務報告應該是有全部揭露,所有放款的交易,後來都變成債權,所以在財報中都有表達出來。(補充:剛才說財報事實上不用對於利害關係人揭露。不過,我在財報上面對於關係人每筆交易及放款都有充分的揭露。)友聯產險借款十七家公司的案件中應該是先還才可以辦理續借,是後來這幾年傳統產業不好後,才會有要經過董事會簽准才可以辦理直接展延。 (本院筆錄㈠278頁) 三十五、證人甲宇○○證述: 1.在財務部任職副理,任職副理期間大約有二、三年左右,我在財務部的業務主管應該是財務長,財務長名字我有點糢糊,好像是丙Q○○先生。友聯產險財務部在我任職之前沒有印 象有無經理。我在財務部的主要業務:財務部管的東西很多,有好幾個科,有收保費、資金運用、帳務,除了這些還有一些專案,不是財務部的工作。我有處理過友聯產險財務部資金運用科承辦人簽上來的放款,但不記得是哪些案件,大約有幾件也說不上來,我記得都是一些舊的案子。(本院筆 錄(一)338頁反) 2.友聯產險公司資金的運用方式印象不是很清楚,基本上應該是由承辦人簽上來,至於怎麼簽上來,我沒有印象。我記得乙W○○有在資金運用科,但是是哪時做我不清楚。乙W○○是 資金運用科的職務應該在我下面,何職務我不知道,不外乎是科員、科長,應該是科長吧。資金運用科的業務應該跟存款、放款有關。我不曉得如何回答「身為副理如何管理這些資金運用科的業務?」,就是承辦人簽上來,我看一下,如果沒有問題就往上簽。我擔任副理時,資金運用科有哪些人我講不出來,因為資金運用科的人員是來來去去的,我記得財務部的人很多,調來調去,要查公司的資料。我對我在友聯產險財務部期間,是否曾經辦理棟宏、匯聯國際、仁湖、棟信、連恆、英湘、連南、菁達、瑞高國際、輝東國際、日安、金東、冠東國際、德台國際、力森國際、勇禾、益金、樹嘉等公司向友聯產險借款案件沒有什麼特別印象。但友聯產險的放款案件,會經過我這邊蓋個章往上呈。一般承辦人簽上來,跟一般的公文差不多,就是經過我這邊看一下,沒有什麼特別的東西,我就會往上呈。在放款這一方面,我沒有任何權限。(本院筆錄(一)338頁反) 三十六、證人董士寧證述: 1.在友聯產險資金運用科擔任財務專員,任職期間好像是一年還是一年半。我離職好像是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還是八月一日,因為我的新公司是在八月十六日上班。更正一下,我是在甲宇○○之前離職的。我待在友聯產險不知道是一年還是一 年半。當時我的科長是乙W○○、副理是甲宇○○,但是沒有經 理。關於友聯產險去放款給小公司、買賣力霸倫敦城、山河的事情,我有印象的是放款及二百十八戶的事情,但是買賣不動產的事情我沒有印象。但是我記得在借款時,是抵押品的一部分。我有處理放款的事情,是跟乙W○○一起處理。跟 乙W○○一起在處理抵押放款給小公司時,我負責的工作:比 如說存放款到期,乙W○○可能會告訴我說哪一個到期了,就 是每個月底我們會把下個月到期的有幾家,我們先拿出來,再陳報上去給上面的主管,再聽他們的指示決定要做哪幾家,就是依上級的指示做續約。(本院筆錄(一)341頁反) 2.辦理續約的作業:我把資料叫出來,日期往後延,看金額、抵押品,就是把那份文件做好後,如果那一份文件是我做的,我會在上面簽名,再往上呈。印象中案件是好多年了,比如說下個月底,我就會照原來的簽呈改過日期,再送一份新的簽呈簽核。所以印象中辦理續約或是展延時,就是照原來的條件,只是將續約的日期更改再送上面呈核。徵信、對保好像是事後有作,比如說鑑價等,本來就有請鑑價公司鑑價,這一份文件就我看來是合法的。我沒有辦理徵信,但是有辦對保,但是對保並沒有對到當事人,我們就是把文件送過去,他們說當事人不在,我們就把文件送給他們的秘書。 (本院筆錄㈠341頁反) 三十七、證人乙M○○證述: (東森媒體科技於90.03.29將所有台北市南港區經貿段廠房出售予友聯產險,1億5018萬7千元,並於簽約當(同)日即收受友聯產險9千萬元,有無經東森體科技董事會決議通過 ?由何人提案?)有無經過東森媒體科技董事會決議通過我不知道,應該要有。印象中,是有將機房部分的設備賣給東森寬頻電信,因為我們要經營這個業務,但是沒有錢,所以先賣給他們,再用拆帳的方式再跟東森寬頻電信就提供數據的營收的部分拆帳,至於房地產是否要賣,詳細情形我不清楚。我的意思是買賣土地及機房的事我不清楚。關於房屋買賣契約、補充協議、解除契約等等我都不曉得。(到95年4 月20日你在東森媒體科技之副董事長解任時,上開房屋土地是否有出售他人?)我是2003年2月就離開東森媒體科技公 司,當時擔任技術長,離開後還有參加董事會。我離開時即2002年7月是老外擔任董事長,而我隔年2003年1月就被解職,我參加董事會是到95年4月20日止,董事會我有時有參加 ,有時沒有參加,我真的沒有印象上開房地有出售於他人之情形。(該建物既係東森媒體科技數據機機房,充斥鐵架、機具及電線,且如癸○○所言,當時已花費數千萬元,非僅難以搬遷,且縱勉予搬遷,亦損失甚鉅,顯無出售之意?又果真有意出售,豈有不先找好房子以利交付標的物予買方,並避免違約及使營業受損,顯見東森媒體科技本無出售之意?)這個是要看買者,因為東森寬頻電信他們認為究竟是他們自己建好,還是買舊的設備好,曾經有過這種考量,而我們要求客戶服務不能中斷。據我當時的認知與瞭解,東森媒體科技並沒有將該房地產出售他人,而將建物內的數據機等設備遷移他處繼續營業的情形。(本院筆錄(二)169頁) 三十八、證人j○○證述: 1.(提示224卷第90到98頁簽呈、友聯公司董事會議事錄、東 森媒體科技與友聯產險公司90年3月29日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東森媒體科技在90年3月29日將所有的臺北市○○區○○段 ○○○地號及其上的建物出售予友聯產險1億5018萬7000元 ,此事你是否知情?)當時合約是我看的,合約應該是友聯的辰○○拿過來,我看的,這條件當時上面已經談好,是癸○○告訴我商業條件已經定好,要我看法律條文有無不對或不利我們公司的地方,我有看了之後,現在不記得有無就文字修正,看起來,法律條文對我們公司也沒有什麼不利的地方,其他的部分沒有看。(除了該不動產買賣契約以外,同卷第104、105頁的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及第113至115頁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協議書,你有無看過?)有,當時也是說要定一個補充協議書及後來的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協議書,是癸○○直接交代的,也是友聯的辰○○擬稿的送過來的,情形與上述一樣,也是條件都談好了,讓我看條文有無不對或不利的地方。(上述三項合約,東森媒體科技的大小章是誰蓋的?)是誰蓋的我不確定,事實上我們有一個用印流程,有一個證照組,我們的秘書處看到用印流程核准了,才蓋的,包括連帶保證人大、小章也是一樣。(友聯產險的大小章是誰蓋的?)送過來時有無蓋好我不記得了。(你是如何與辰○○就上述三項契約作磋商或文字修正?)一 般我是用電話與他聯絡,或用電子檔或傳真,因為辰○○不會用電腦,所以都是透過他公司的小姐以電子郵件寄給我,因為網址都是用數字,所以我不確定小姐是誰。(能不能記得你與辰○○作何種之文字磋商或文字修正?)大體結構沒有變,例如:買賣價金、付款方式等,這不是我能夠作決定,我與辰○○只是就法律上的文字作修正。(本院筆錄 (二 )204頁) 2.(提示224卷第99至100頁、第107至108頁這兩份東森媒體科技發函給友聯產險是由何人製作的?)前面那一份的語氣看起來我是有修改過,後面那一份我就不曉得,就是90年6 月18日那一份是誰擬的我不知道,我們的法務單位不只我一位,所以我不知道是誰擬的。(就上述的三項合約,關於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協議書,連帶保證人眾泓公司、名暢公司之大小章是如何蓋用的?)我不知道如何蓋用的。(有無經過童家慶的同意蓋用?)我不知道。沒有與童家慶就本件買賣作任何形式的洽商。(眾泓、名暢於90年12月30日當時已經解算陳報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如何可以擔任8千900萬元之連帶保證人?)這個問題事實上我在調查局我才看到,因為事隔久遠我不記得了,我只記得在91年初對於眾泓等53家有限公司進行解散清算,為了把對於有限公司的持股全部回到東森媒體科技,所以為什麼當時用這兩家擔任連帶保證人我不清楚,至於進行清算是配合法院申報。(是否你申報的?)不是。當時我看合約條文時要有列兩家保證人,但還沒有決定列哪二家公司擔任保證人。(本院筆錄(二)204頁) 3.(90年6月18日東森媒體給友聯產險的函字號為東科總字第 某某號(第224卷第99頁)其中的總是指公司的哪個單位? )這個文號的編屬不是我編的,是收發單位編的,我不知道總字是總經理室還是總管理處我不清楚,因為不是我編的。(90年12月25日東森媒體給友聯產險的函(第107至108頁),發文字號的東科財字是指公司的哪個單位?)有可能是財務單位,財務單位分好幾個單位,財務部底下有財務處、投資管理處、出納、還有會計部門。(向前開兩份函文,因為會涉及公司與其他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都會送給你們法務單位彙辦後才發文?)我們公司的一般流程,只要是用印都會經過承辦單位,最後一關會到法務單位來審核,法務單位審核時,有時會簽呈,有時會交代,有時附合約上來的,我們法務單位都會就文字予以審閱,有時也會幫他們修改發文的格式。(根據邵正義之前的偵訊內容,曾說關於彙辦法務單位的文書,只要你或他一人看過就可以,是否確實?)因為他是我主管,常常有其他事務,一般只要他在,我都會會他,如果他不在,我如果簽字同意,長官會尊重我們的意見。(你的意思,是否是指90年12月25日給友聯產險的函文,因為你沒有看過,所以應該是邵正義有看過才發文?)應該是,我不是很確定。(你們法務單位在90年時,除了你及邵正義之外,還有誰可以代表法務單位作審核的人事審核決定?)我不確定林登裕那是是否調走了,如果林登裕在的話,他是我們那邊的最高主管,有時候會經過他,如果急的話就不會,如果林登裕離開的話,就是我與邵正義決定,林登裕何時離開我再陳報。(本院筆錄(二)204頁) 4.(提示520卷第3頁正面第17行請問如此記載是否實在?)實在,但出售給亞太固網是何時我不記得,詳細時間我再陳報。(出售給亞太固網之事你有無參與?)我應該有,我只是看合約的部分,因為我的職務是看合約。(你剛剛說出售給亞太固網的部分是誰交代你做的?)是癸○○。(本件標的物,前面與友聯產險的往來,之後與亞太固網的往來,你知不知道東森媒體科技有無經過董事會通過?)這不太記得,我再試試看可否陳報。(本院筆錄(二)204頁) 三十九、證人辰○○證述: 1.(你就東森媒體科技於90年3月29日出賣所有南港區經貿段 房地給友聯產險的事情,有無參與?負責哪些工作?)我只有依據甲○○的指示將不動產買賣合約傳給癸○○那邊的法務小姐j○○,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及解除契約書是不是我傳的我沒有印象。(但是,j○○到庭作證,都說關於上開三項契約書都是他與你磋商決定的,有無意見?)買賣合約書我傳真給他我有印象,後面兩個我沒有印象有無傳真,可能是我傳真給他的。我只是跟j○○電話就契約的內容作文字的修飾,他說OK,我就告訴老闆,簽約我沒有經手。(本院筆錄 (二)295 頁) 2.(提示本院筆錄卷二j○○庭呈的刑事陳報狀附件4之1、4 之2IDC機器設備買賣契約書以及補充協議書, 補充協議 書是在90年3月30日,買賣契約書是在90年2月27日都約定東森媒體科技要無條件由甲方東森寬頻,在上開南港區經貿段房屋內放置IDC機房機器設備,請問證人友聯產險為什麼要在90年3月29日買該建物?)這個我不清楚,我沒有經手 這個,我只是傳真合約,其他的我沒有經手。(為什麼你說你對於不動產買賣協議書及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及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之協議書都不知情與j○○的證詞不同?)合約是我傳給他的,他說沒有問題,剩下的簽約我都沒有經手,絕對不是我去簽約的,我可以與j○○對質。(對於j○○97年2月26日在法院作證時,前開南港區經貿段買賣合約 是友聯產險的辰○○拿過來的,關於這個補充協議書,及後來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也是友聯產險的辰○○擬稿的送過來,表示這三份契約書、協議書、解除契約書是你擬稿並且直接送到東森媒體公司交給j○○的,有何意見?)第一,我不是友聯產險的人,第二,也不是我拿過來的,我是傳真給他的,我沒有送過來,我都是傳真的,這可以請j○○來對質。(本院筆錄 (二)295 頁) 3.(對於j○○說,關於契約的內容他跟你只是就法律上的文字作修正,表示你們對於內容應該有初步的瞭解與認識,並且就修改的方法,有加以修正,是否你有徵詢請示過甲○○的意見才做修正?)我記憶是沒有什麼修正,只有作文字有錯字作修正,關於內容、金額、標的我沒有修正。(j○○跟你就契約內容交換意見後,他如何回復你,你如何向甲○○報告?)修正後,他有用電腦Email過來,我就把這個交給老闆看,說內容同意了。(本院筆錄 (二)295 頁) 四十、證人甲寅○○證述: 1.我從民國八十二年一直到現在,在尚上不動產鑑價公司任職總經理。我是中興大學地政系畢業,現在在唸中央大學EMBA研究所。我在從事鑑價時,是依照我本身的專業辦理鑑價。八十七年間尚上公司有二至三位鑑價的鑑定人。尚上不動產曾經就中壢市過嶺段土地為鑑價,是我作的鑑價,當時我的職務就是總經理。是寅○○先生委託尚上公司辦理這一次的鑑價。因為太久了,我們都會在委託書上寫委託的單位,我們記得都是在庭的寅○○先生。(本院筆錄(一)376頁反) 2.在我鑑價的過程中,跟寅○○先生及一個年輕的男承辦人,還有其它承辦人,男女都有,名字忘記了。鑑價的費用是誰付我們現在要查,我們有發票號碼,我們需要調來查,才知道發票是開給何人。鑑價報告做成後,交給誰我沒有印象。有時候我們會用快遞送。尚上不動產鑑定公司案號A870802 號鑑價報告是我做的,當時應該是寅○○先生委託我做的,這份鑑價報告費用好像是二十萬。現在沒有找到發票,但是我們有發票號碼,這是昨天從幫我們公司記帳的記帳士張秀楨(諧音)那邊取得的。發票的號碼是QH00000000。我不知道是誰告訴我該鑑價報告的委託單位要寫友聯產險,應該都是委託人告訴我的。(本院筆錄(一)376頁反) 3.這個土地已經在八十六年由內政部通過為住宅區,我們會用土地開發分析法(預測原則)來做分析它的效益、價值。(問:是否只要是住宅區的土地都是用土地開發分析法(預測原則)實施鑑價?)我們有三種方法,分別是土地開發分析法、市場比較法、收益還原法。本案有用分析法跟市場比較法。委託人沒有建議我用哪一種方法實施鑑價。委託人應該會有告訴我該處將來要進行建築開發,應該是想要開發才會想要鑑價。本案鑑價的結果關於中壢市過嶺段六十二筆土地的金額為二十三億四一一九萬八九八○元。起訴書附表丙四的八七一頁的記載,之前第一順位抵押銀行為中華商銀,當時的鑑價金額是十一億八六五五萬九千元,這十一億多是他們自己鑑價的,我不知道為何我你鑑價的結果會超過之前鑑價結果的一倍以上。(本院筆錄(一)376頁反) 4.(問:你是否認為你鑑價的金額用預測法來實施是鑑價方法最高的方法?)要做投資效益分析,我們會以最高最有效率的原則來看,就是要看土地發揮的效益有多大來決定。收益還原法,就是用現金流來做一個表,我可以預測一個二十年的現金為多少,來回推這個不動產的價值,這個設定的數據比較固定,因為會有預期的成長,一般這樣算起來會比數據比較固定,因為會有預期的成長,一般這樣算起來會比較有價值。收益還原法大部分都是適用在已建築完成的商業用大樓。本案是空地,因為不是屬於商業的大樓,所以我們不會用這種方法。本案土地的條件,如果有開發的可能,才需要用土地開發分析法來鑑價。開發可能就是一塊地基本上是合法的,屬於是住宅區或是商業區土地,就可以開發,只是說這塊地是已經從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開發就是可以興建商業、住宅大樓等等產品。我最後一次去看中壢市過嶺段這塊土地應該是在八十七年。我總共去看那一塊地二次,時間是在八十六、八十七年各看一次。現在該地有無開發完成我不知道。(本院筆錄(一)376頁反) 5.所有力霸集團委託尚上公司鑑價的案子未必都是寅○○接洽的,還有別人,我比較有印象的是寅○○。其他不是我接洽的我不知道。我的意思是說寅○○先生我比較有印象。也有其它男的、女的,但是因為時間久,比較沒有印象。(問:你在二月八日的檢察官偵訊筆錄,問尚上公司幫力霸集團鑑價過幾次,你的回答是說從八十幾年起有十幾次,是否如此?)如果是我簽名的話,就是我回答的。本件中壢市過嶺段的土地是何人聯絡我辦的,我現在印象模糊。有時候會有人拿資料過來,是幾個人我不記得。我是對王先生比較有印象。(本院筆錄(一)376頁反) 6.依照你我的經驗,要用來做為抵押借款的土地送鑑價,會用比較保守的方法,因為有風險上的問題。用市場比較法。 本件中壢市過嶺段鑑價為二十三億多之計算方式:先去當地採一些市場現有的房子,看它的預售價格,來推估價格。土地是原料,將已經開發完成後的價值,扣掉成本、利潤,算下來就是土地的價值,就是我們鑑價的價值。本件是用十二層樓住宅大樓,基本上要看建築法規規定多少,我們就會採用,也會依當地的市場狀況。用這種大樓的計算方法,它的建築成本比一般住宅的建築成本高出很多,因為會開挖比較深。但是土地開發效益比較大。(問:當時是工業區土地內政部剛通過三級三審,變為住宅區馬上就漲了一倍以上?)住宅區的效益比較大,有時候甚至更高於一倍。我去查過,現在是住宅區,主要計畫已經通過了,只是細部計畫還在研議。為何現在還沒有蓋,我們就不清楚了,這是他們內部的問題。(本院筆錄(一)376頁反) 7.這六十二筆土地,能夠蓋幾棟十二層大樓我不清楚。我們計算成本是算坪數,蓋多少坪的方式來算。(問:依你當時鑑價的時候,這六十二筆土地經你的細部規劃扣掉成本後,能夠蓋幾棟十二層大樓?)我們會去按照我們當初去瞭解的狀況。鑑價報告裡面提到要規劃蓋類似力霸倫敦城,是委託單位告訴我們將來要規劃成這個樣子。(問:是誰告訴你要規劃成這樣子?(提示第二一三卷第十六頁))這個報告是我寫的。這一份鑑價報告比較久了,不會留。當初跟我講說規劃要像力霸倫敦城的人,我要回去查一下,看一下有無名片之類的東西,我需要找印象。就本件鑑定力霸集團跟我接洽的人我記得有一個王先生,還有一個比較年輕的,比較矮,跟我接洽的有二、三人,一位是王先生,還有一位是年輕的、胖胖的。應該是那個年輕的跟你講如何鑑價及要鑑價成何樣子。鑑價報告第十六頁至二十頁數據資料應該按照委託人提供的資料,我們按照資料算上去的。委託人好像姓明的,是明永祥。(寅○○:他長的胖胖矮矮,他在嘉食化那邊,但是我知道他有做鑑價報告。)(問:第十六頁至二十頁所有的資料都是明永祥給你的?)如果寅○○先生這樣講的話,應該是,是明永祥提供給我的。寅○○、明永祥找我時,就是委託我們做報告。跟我講說規劃要像力霸倫敦城的人是明永祥先生講的。寅○○跟我接觸時應該沒有講什麼,就是送鑑價,我就會請他們提供產權的資料給我們。213卷第4頁報告書所寫鑑價目的為投資效益分析參考,是明永祥先生告訴我的。明永祥打電話就叫我們去,他並沒有說他是何公司的人。交給我資料的人是明先生,跟明先生用電話聯絡,但電話號碼不記得了。我現在沒有他的名片。明永祥好像是專員。(問:為何對寅○○特別有印象?)因為他職位比較高。因為打電話叫我們去,我們就去,像寅○○有業務打電話給我們就是有不動產要給我們鑑價,我們就會去,幾次之後就比較知道名字。(本院筆錄(一)376頁反) 四十一、證人甲B○○證述: 1.我從八十六年十一月公司成立到現在,任職於產經不動產鑑價公司,是負責人。應該是八十七年間,嘉食化的明永祥先生委託我們就桃園新屋的房地做過鑑價。鑑價的費用一般我們都是把發票開過去給明先生請他幫我們請款,他們通知我們可以領我們就去領。估價的目的、委託單位為何人都是明永祥先生告知的。明永祥那時跟我講估價為何用應該作抵押設定。鑑價報告是我跟我同事 (按:指甲Q○○)一起勘查, 完成報告後交給明先生。我跟我同事從事鑑價時候,是依照本身的專業做客觀原則。在八十七年度對桃園新屋鄉埔頂段土地進行鑑價的結果,按照鑑價報告的金額就是四十七億二一八五萬二五六五元。鑑價方法是市價比較法,沒有用土地開發分析法進行本件鑑價。市價比較法,即搜集臨近地區的土原、案例,就是從不動產的書面資料或是當地不動產仲介、代書的訪查。我們參考價格、日期的一般因素,如政治、經濟、貨幣因素,再參考個別條件分析,再做差異性的比較。鑑定價格比公告現值多多少沒有印象。印象中當時這塊土地力霸公司有做鋁門窗的廠房;當時鑑價完畢後一坪應該是七萬左右吧。桃園新屋鄉埔頂段土地在八十七年如果按照當時的市場是有這個價值。(本院筆錄(一)383頁反) 2.(問:如果有此價值的話,為何友聯產險依照你所鑑價的價值所貸放出去的款項,會變成呆帳?)可否說明我的看法,我不曉得他發生呆帳的時間點是何時,是一借給他就沒有繳利息還是怎樣我不清楚。第二個是不動產價格變動大,如九二一地震。發生呆帳除了不動產的擔保外,還有公司的債信會影響到。我的鑑價並不是膨脹,有些動產我們估一個價格,但是以後拍賣不一定會拍賣出去。(問:不動產抵押有優先權,依據鑑價,有這個價值他人才會貸款給友聯產險,為何本件最後的結果是鑑價不實而形成呆帳?)報告書上面應該會有附比較的案例,案例的來源都是從相關雜誌的資訊或是仲介、不動產的相關業者提供的,我們再做價格跟我們這個標的本身的比較。鑑價報告之前有送給檢察官。除了本件外,大概在八十七年到八十九年左右,我提供給檢察官幫力霸集團做的鑑價報告大概有二十七件,我全部都有提供。 (本院筆錄(一)383頁反) 3.(問:如果要抵押借款時,當初鑑價時有無考慮到土地上面有廠房,所以沒有辦法單純拍賣土地的問題?)廠房鑑價以成本法計算,估價不會預先考量日後拍賣或是可能拍賣的情形,我們只是估市場價格。(問:鑑價時廠房是你評估土地價格的加分因素還是減分因素?)工業用不動產方面,我們會看建物、土地面積的比例。我們估這個案子,土地、建物是分開以二個方法計算。工業用不動產,我個人認為廠房是不影響土地價值,因為工業用的不動產就是從事工業使用,單純工業土地,日後買了還是興建廠房,如果廠房如果買的人不適用,或是原來建築的方式不適合他用時,反而會影響他使用上的效益,這樣可能會減分,但是就估價的立場我不能預設他日後的使用。(問:如果土地鑑價報告是用投資效益分析的話,跟抵押借款、擔保會有何不同?)本案是工業用地,一般來講如果是透過變更,才有可能有投資效益的東西,如果沒有變更條件的話就沒有辦法用投資效益分析的方法估價,這是我個人的觀點。(本院筆錄(一)383頁反) 四十二、證人甲Q○○: 1.87年7、8月間任職於產經不動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擔任 估價人員。負責人是甲B○○。((提示新屋鄉埔頂段水碓小 段87年8月25日不動產鑑定報告書)這個鑑定報告書是否你製 作的?)這個報告書當時是我與甲B○○一起製作的。(新屋 鄉埔頂段水碓小段786等21筆土地,鑑定為每坪7萬6千元,共 42億5675萬9430元之依據為何?)當初我們現場勘查核對地籍後,在當地及鄰近鄉鎮作市調實地訪價,整理分析訪價的資料,當初再做時,如報告書所寫,當初整個地區工業用地比較稀少,我有跑到附近新案的接待中心訪價,也有調過甲建,整個訪價的結果再依照標的物特性作合理的推定。這不是我們可以決定的,當初作報告書時,我們有做市調訪價。因為當初這個標的是做力霸鋁門窗的工廠,土地相當大,可利用度很高,我們再作推定。(當時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千 元,依甲B○○到庭證稱,該土地當時每坪最多價值4萬元,為 何你與甲B○○鑑價為7萬6千元?)主要是考慮到作鋁門窗需 要必較大的面積,看他使用上是否適度,我們訪價大概就是3 到8萬,所以我們就過合理的推估,3到8萬元是針對工業用地 合理的區間,因為我問的結果就是如此,那時候是用市場的角度作判斷。當初我問的時,當地的不動產從業人員告訴我,給我的訊息土地有多大、含建物多少。(本院筆錄 (二 )204 頁) 2.甲B○○到庭說委託人嘉食化公司職員甲午○○,依照丁丙○○指 示向他說,甲○○要甲B○○鑑價每坪8萬元,你是否知情? 甲B○○有無指示你鑑價價格應為多少?)當初因為公司業務 都是甲B○○經理承接,再派案給我做,至於接案過程如何我 不清楚,我是自己決定每坪7萬6千元,再送給甲B○○審核。 (新屋鄉○○○路○段○○○巷○號及八號建物共鑑價為4億6509萬3135元之依據為何?)這是按照總共有七筆建物,不同的結構樓層,按照重建成本,重建成本就是依這個房子目前的結構所需要的成本,依照他的年限折舊後去記算殘值,土地按照市場去做。(後來產經不動產鑑定公司,就上開建物鑑定為1億零幾百萬元,為何會有如此之差距?(提示 201卷第20頁))因為這部分我沒有看到後來鑑定的過程, 我無法作評斷。(土地既然用市場比較法作鑑定,為何未將市場調查情形及結果載明於鑑定報告書?)因為當時87年時,我從事不動產鑑定時間只有1年,所以這個報告是當初我 與經理一起去現勘的,回來之後我們再針對標的物作評判。(建物以重建成本法為之,是否符合鑑定建物的準則?依據 為何?如何得知各該建物之折舊年限?)就目前來說,這個報告就是按照重建成本法來做,鑑定建物的準則我們是依據行政院固定資產耐用年限及折舊率表及臺北市耐用年限及折舊表計算的,當初沒有去稅捐機關查核上開建物稅捐機關核課房屋稅的依據即稅捐機關所認定的房屋現值。(本院筆錄 (二)204頁) 3.(你們公司是否在台中?)是,當初是業務接的,我們是依據公司的派案,去做鑑定。(你對於桃園縣新屋鄉的房屋土地瞭解多少?)就我目前來講,已經很久,新屋鄉我也只有去過一次。(從接案到完成鑑定時間多久?)10到15天的工作天。(就本件土地鑑定報告,關於土地部分的鑑價,你說是採用比較法所比較的標的物是否只有一件,就是桃園縣房地?)當初我有訪價,也有問工業用地的行情,從業人員有告訴我,就只有一件。(是否就是桃園縣中壢市過嶺段這件?)是。(這件是否就是你剛才說經過訪價向從業人員訪價的標的資訊?)有向當地不動產從業人員訪價的資訊。時間已久,我忘記他的名字年籍了。案例的土地所有權人是誰我不清楚,因為從業人員沒有告訴我。(這塊土地,你說從業人員有提供你相關資料,該從業人員就該土地有鑑價嗎?)我不清楚。(地號為何?)我們詢問時只說大概區段,詳細地號我不清楚。我無法證明確有該從業人員及我說的他認為該土地每坪單價約10萬元的事實。(你為何不找新屋鄉的房地而要找中壢的土地作比較的樣本?)當初我們去現勘時,現場沒有待售案例,所以我們以鄰近地區作為參考。(當時除了本件之外,你還有沒有做過其他房地的鑑價,是只有一件的樣本,就用市場比較法作樣本?)我已經忘了。(你認為只有一件樣本,可以做為市場比較法的樣本,是否過於武斷?)我們是依照估價流程及方法去做調整及修正,當初也沒有說辦多少案例才適當,並沒有規定我們要幾個樣本才可以作比較的基礎。(本院筆錄(二)204頁) 4.產經公司在87年間,有2位估價人員, 我與黃智亭。我忘記 黃智亭何時進公司的。當時我們的薪水為2萬8千元到3萬元 。印象中沒有案件計酬的獎金。(甲B○○當時有無告訴你, 本件鑑價的委託人有要求鑑價區間作為參考?)沒有。本件的委託人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你如何得知?)是案件進來時,我們的報告書要記載委託單位,是甲B○○告知的。( 可是該土地及建物的所有權人是友台公司及力霸公司,為何是由友聯產險委託?)我不清楚。(如果排除你剛才說無法查證的桃園縣中壢市過嶺段土地的鑑價參考值,本件土地的鑑價報告部分還有依據嗎?)因為除了案例外,我們還會再當地問代書及訪價其合理的價格為多少。(你有把你說的你有問代書及訪價其合理的價格為多少的資訊寫在報告書內?)有,寫在報告書第7頁。(如何查證確有3到8萬元的每坪 價格依據?)這是我們在估價現場訪價告知的,如何證明我無法提出,當初做的時候,我的經驗,我們去做壹個標的,我們去訪代書,他們是當地的從業人員,從他們聽到的訊息告知我們。(本院筆錄(二)204頁) 四十三、證人甲午○○證述: 1.我目前在中國大陸工作,是在江蘇省無錫市嘉旺精密包裝材料有限公司,擔任總經理。我是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你是否曾於96年9月17日到台北地檢署接受檢察事務官詢問 ?(提示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友聯產險部分八附件三))是。我看過筆錄內容無誤才簽名,我答覆內容是確實。(你自82年到92年間是在嘉食化公司事業關係處徵信課任職?)應該是82年到91年底,92年1月份我就已經離職。(當時你的直屬 長官林登裕是在何公司擔任何職?)事業關係處有前後任兩個長官,一個是林登裕,一個是邱繼慧,他們就是嘉食化公司事業關係處的經理人,林登裕是前手,邱繼慧是後手,林登裕做到何時,我記不得了,應該是在89年、90年左右。 (本院筆錄(一)295頁) 2.(你於詢問時稱你曾經於88年到91年間辦理向友聯產險借款部分之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及鑑價,乙w○○、乙T○○及丁丙○○ 會把以前的鑑價報告交給你,要你去找鑑價公司重新做報告,報告完後你再交給他們等語是否確實?(參當日詢問筆錄 第2頁))是的。(他們3人要你去找鑑價公司重新做報告的 目的是希望鑑價結果較高或較低?)應該大部分是比較高,高的才需要做鑑價,有的是借款時間到期,需要重新鑑價一次。(友聯產險的乙W○○及乙D○○是否曾經告訴你,老闆說 要把這些不動產賣給友聯,要你去找鑑價公司 (參當日詢問筆錄第2頁))是的。老闆是指甲○○。(你於詢問時稱乙W○ ○和乙D○○會給你一張小紙條告訴你希望鑑到的價格區間, 你就依這個價格區間找鑑價公司等語是否確實?)對。(你知否乙W○○和乙D○○記載價格區間的小紙條是何人提供?) 這個我就不知道了。(你知否前開小紙條是何人所寫,是何人寫過再交給你?)這個我就不清楚了,他們交給我時,用一張便利貼,貼在鑑價報告或交給我的資料上面,我不知道那是誰的字。(乙w○○、丁丙○○及乙T○○等人是否也會提供 你一張小紙條告訴你希望鑑到的價格區間?)乙w○○好像沒 有提供過,丁丙○○及乙T○○有提供,但我不知道是誰寫的。 (寅○○有無指示過你去找鑑價公司?)我跟寅○○不熟,他好像沒有直接找我。(本院筆錄(一)295頁) 3.(你是負責力霸集團、嘉食化集團及小公司向友聯產險以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借款的鑑價聯繫窗口?)我以前是事業關係處徵信課的人員,事業關係處之前還有一個鑑價課,後來鑑價課沒有人做了,因為我是土地管理系畢業的,林登裕找我去接管這個業務,包括嘉食化小公司、友聯等公司都會找我去找鑑價公司去做報告。(關於這些鑑價後的內容部分你向林登裕報告的內容及目的為何?(參當日詢問筆錄第2頁)) 林登裕還在事業關係處時,他是我的長官,鑑價報告內容當然要給他看過,再看誰委託我,我就給誰看,如果是乙T○○ ,我就給乙T○○,如果是友聯的人,我就給友聯看,力霸部 分都是透過小公司的丁丙○○來找我。(林登裕就你的報告有 無指示?)沒有。(你於詢問時稱:你是將交辦給你的人交給你的不動產基本資料轉交給鑑價公司,並告知甲寅○○和甲B ○○上面希望鑑到多少價格等語,你說的上面是指誰?(參 當日詢問筆錄第3頁))看委託給我的是誰,例如,若給我的上面有小紙條,希望這個鑑價價格,我就會告訴鑑價公司,鑑價公司會初評,可能它會說這個可能無法評估到上面交代的價格,因為他們有專業,會說最多估到多少價格,他們評估的初稿就送到委託的單位,如果他們不滿意,就由我跟鑑價公司再說說看,鑑價公司不一定會完全照我們的意思,有的評估太高了,鑑價公司不願意做,有的向委託者報告完了,力霸集團會接受鑑價公司第二次做出來的報告,上面大部分指的是甲○○。(你又說當時因為友聯產險公司要求,才請尚上公司於鑑價報告上記載委託人為友聯產險等語 (參當日詢問筆錄第4頁),所稱友聯產險公司提出要求的人是指誰?)應該是當初友聯產險委託我的人,如果友聯產險委託者是乙W○○,就是乙W○○。友聯產險應該都是乙W○○或乙D○○ 找過我。(本院筆錄(一)295頁) 4.(你於詢問時稱關於新興紡織公司位於桃園縣中壢市過嶺段土地62筆,你告訴甲寅○○鑑價之目的是為了買賣評估價值使 用,但甲寅○○於本署96年8月21日詢問時稱當時委託人 ( 即 甲午○○或寅○○)委託鑑價之目的是為了開發該土地,比照 力霸倫敦城的方式做投資分析參考等語 (參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友聯產險部分八甲寅○○筆錄第3頁),你二人所言有異,情 形如何?)一個鑑價報告要委託你,第一,一定要有評估的目的,第二,就是委託者是誰,所以我交給鑑價公司都是一併兩者交給他們,我說的是買賣評估。新興紡織我不知道是誰的公司,當初交給我時,只有土地謄本,好像記載是倒閉的公司,委託者說要把他買下來,把它開發成力霸倫敦城的樣子。(為何在前開尚上不動產關於桃園縣中壢市過嶺段的鑑定報告書第12頁到第16頁之間,是寫要以土地開發分析法為主,作為價格推定的方法,而非以買賣的方法來做鑑定?)這裡面牽扯到有一個問題,如果這塊土地及其建物是工業廠房及工業用地,評估方法應該是用市場買賣比較法,但是這塊土地之前面,我看到評估報告,好像有提供給委託單位,臺灣省都市計畫,將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如果純粹是工業土地,應該是用比較法,如果是要變更為住宅區,就可以用土地開發法來評估。土地開發法評估應該是政府有一個文件,評估公司去評估這塊土地,有一個期望效應,最正常是依照政府的規定,評估公司是按照這個方面去做,才會吸引去投標,或買這塊土地,至於能不能成,包括買下來,還要送一大堆文件到政府,如果政府當初沒有公告,就沒有評估的目的,也就是用土地開發法來做評估的目的。政府所要求的相關條件我就不知道了。這塊土地如何來的我不知道。(你於檢察事務官任意偵查時說,你告訴甲寅○○鑑價的目的是 為了買賣評估價值使用所稱的買賣雙方關於該筆土地是指誰?)這個問題,剛才法官有提到一點,我當初接觸桃園縣中壢市過嶺段的資料,抵押權人是中華銀行,我做的是上一筆的,我做這一筆的資料,是中華銀行買下來。買方 (抵押權人)是友聯產險,賣方 (抵押人)應該是新興紡織。(請你再確認一次,你當時跟甲寅○○委託鑑價的目的是為了買賣評估 價值使用,還是土地開發價值使用,還是兩者都有或其他?)應該是買賣評估,是投資。(但是你剛才又回答,因為該筆土地已經經過內政部通過都市計畫的變更,所以鑑價報告記載用土地開發分析法沒有錯,所以是否該筆土地當時是友聯產險打算買進來之後,再興建成力霸倫敦城的結果,這是你告訴甲寅○○的方法?)我可能要解釋一下,最原先應該不 是這樣子,這塊土地如果是友聯委託的目的是投資買下來,買下來有兩個理由,把它開發成住宅,用多少錢買下來,能評估多少錢,是否值多少錢去買下來,我並沒有告訴甲寅○○ 你就完全參照力霸倫敦城去評估,所以我是提供都市計劃法變更的文件給他,他就不是依照一般買賣,當初這個案子委託給尚上不動產鑑定只是要他作投資效益的評估,分析參考而已,並不是要拿來做抵押設定的依據。(可是後來做出來的內容是土地開發分析法,跟你委託他的目的有沒有出入?)我的直覺是沒有多大出入,投資效益分析,是友聯要不要買下來,一定要請專業公司去做評估,如果這塊土地是工業土地,是工廠的話,那也只能依照市場比較法來做。我認為只是做投資效益的分析,投資效益分析評估高與低只是作為參考我買下來的依據。應該是沒有出入。(你於詢問時稱你有提供這塊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內容資料給甲寅○○,這資料是 友聯產險何人提供給你的?)是誰委託給我就是誰,我現在記不起來。(本院筆錄(一)295頁) 5.(是乙T○○或丁丙○○指示你去找鑑價公司對友台公司所有位 於桃園縣新屋鄉埔頂段土地實施鑑價,你才找甲B○○鑑價? (參當日詢問筆錄第5頁))記不太清楚。(乙T○○或丁丙○○ 是友聯產險公司的職員嗎?)不是。(為何彼二人既非友聯產險公司職員,甲B○○的鑑定報告書 ((參檢察官補充理由 書友聯產險部分九附件二)第3頁的委託人會寫友聯產險?(提示並告以要旨))因為一開始時,我們要委託鑑價公司來鑑價,第一要有鑑價目的,第二要有委託人,如果委託單位是友聯產險,鑑價公司要請費用要跟委託人請費用,當初如果是丁丙○○或乙T○○委託拿來叫我委託產經鑑定公司作評估 報告,甲B○○要的是委託單位,這樣才能夠跟委託單位請費 用,本案是可能是乙T○○或丁丙○○告訴我委託單位是友聯產 險,所以甲B○○委託單位才會寫友聯產險,向友聯請款。( 丁丙○○有提供給你別家公司的鑑定報告讓你轉交給甲B○○參 考?(參當日詢問筆錄第5頁))我是記不起來,應該是提供 土地登記謄本,因為資料沒有那麼多。(本件丁丙○○有具體指示希望鑑到的價格能夠每坪達到8萬元?(參當日詢問筆錄第5頁))應該有,是貼在小紙條的方式請我轉達。(甲B○ ○本來說鑑定不到這個價格,你怎麼知道丁丙○○跟甲○○報 告,後來你再跟甲B○○談,最後甲B○○同意每坪可鑑到5萬 到6萬元?)甲B○○他說他鑑定不到這個價格,我就直接轉 給丁丙○○,丁丙○○說她再跟甲○○報告,大概在前後透過我 多次與甲B○○協商,協商內容,當初地價都蠻低,行情市場 評估每坪3到4萬元,丁丙○○就貼給小紙條說每坪8萬元,我跟 甲B○○說希望他可以鑑定高一點,甲B○○說他能儘量高一點 ,就高一點,所以他就把初評估的報告傳給我,我就拿給丁丙 ○○。(本院筆錄(一)295頁) 6.(除了桃園縣過嶺段及桃園縣新屋鄉房地外,如起訴書附表第868頁即附表丙二的註2(力霸飯店)、註7(大同區橋北段) 及註8(台中市文心路)也都是由你聯絡及提供評估之基本資 料給鑑價公司?(參96年9月17日甲午○○任意偵查筆錄第5頁7 個回答)(提示起訴書並告以要旨))應該是。(其中註2、註7及註8各係何人指示你找鑑價公司辦理?)註2、7應該是丁丙○○,註8應該也是小公司丁丙○○。(除了丁丙○○外,你 有無依乙T○○指示之金額與鑑價公司聯絡?)應該有。(你 看第868頁,還有哪幾筆土地是依照乙T○○的指示與鑑價公 司聯絡?)註5,屏東縣滿州鄉的土地,是乙T○○口頭說的 。(乙T○○交代你時,有無指示價格的區間讓你轉達?)應 該沒有。他只有交代我這筆土地及建物找公司鑑價,這筆土地是產經不動產鑑價公司鑑價的。(你如何與各鑑價公司確認鑑價報告發票開立的對象?發票抬頭究竟要開何公司是由誰決定?)委託者。(你說若鑑價結果未達預定區間,就先傳真鑑定價格初稿,你就交給丁丙○○或乙W○○等人,是否還 包括乙D○○、乙w○○及乙T○○等人?)乙w○○應該沒有,乙D ○○及乙T○○應該有。(所以你的意思是乙D○○及乙T○○也 有擔任代表力霸集團委託你鑑價的委託人?)可以這麼說。(你說關於向友聯產險融資的不動產鑑價報告之交辦人,能指揮丁丙○○、乙T○○等人的是甲○○、丁○○及寅○○等3 人(參當日詢問筆錄第6頁),為何你認為是他們3人?)他們是高階主管。(還有沒有其他人指揮丁丙○○及乙T○○?)應 該沒有。(你說你收受鑑價報告後即轉交給委託人,所稱委託人是否就是指示你辦理鑑定的丁丙○○、乙W○○、乙D○○及 乙T○○等人?)是。(你說友聯的乙D○○及乙W○○有委託你 鑑價,請你說明有幾次及其確切內容?)時間太久,我記不清楚,次數兩個人加起來應該只有五、六次。(有無包括桃園縣中壢市過嶺段這一次?)記不太清楚,應該有,因為委託者是友聯產險。(從你受委託人委託一直到完成鑑價報告須花多少時間?)大概要看鑑價公司的難易度,大概壹個星期到二個星期之間。(本院筆錄(一)295頁) 四十四、證人乙R○○證述: 1.從民國五十五年到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在力霸擔任工程總部首席協理,我是負責開發處的主管。(問:是不是知道華邦、尚上、產經不動產鑑價公司就桃園中壢過嶺段、新竹湖口段等房地做鑑價?)鑑價公司我只有知道華邦。我是有一個小公司,就是丁丙○○小姐他說集團董事長甲○○要她來跟我 講說要找工程總部的人找一家鑑價公司鑑價,我說我不認識鑑價公司,丁丙○○就把要鑑價的標的物的資料給我,我查電 話簿就找到華邦,並把鑑價的資料就交給華邦。是哪一些土地我不記得了,因為不是我經管的業務。鑑價完的資料我就交給丁丙○○小姐。鑑價費用好像是小公司支付,就是丁丙○○ 他們直接開發票給鑑價公司,鑑價公司開發票給小公司。我確認是小公司支付,因為丁丙○○有把小公司的名稱給鑑價公 司,鑑價公司就開發票給小公司請款。鑑價費用發票請完,他們怎麼付、怎麼給錢我就不曉得。(本院筆錄(一)343頁) 2.鑑價公司完成鑑價報告交給我後,我再交給丁丙○○,她交給 誰我不曉得。丁丙○○是講說這是集團老闆甲○○交待我們工 程總部要找鑑價公司。丁丙○○將鑑價資料交給我有幾次,二 、三次大概有。我只有接觸華邦的,送請華邦鑑價的資料應該都是丁丙○○交給我,我再交給華邦的。華邦公司,我是打 電話就是跟地○○接洽,他自己到我辦公室找我。也是我當面把資料交給地○○,地○○也把資料交給我。(本院筆錄 (一)343頁) 四十五、證人乙宙○○證述: 1.從民國64年開始到現在都從事代書行業。(辦理不動產抵押設定登記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債務人各應準備證件資料?)債務人如果是公司的話,要準備公司的抄錄本,如果是私人的話要附戶籍資料。債權人如果是銀行的話,如果有報備,就不用其他證件,如果是公司,也是附抄錄本正本,應該不用附印鑑證明,何時開始我不記得了。如果抵押人是私人及公司的話,都要附印鑑證明、土地權狀、建物權狀、身分證資料,之後就蓋印鑑章。(所謂之後蓋印章,是否蓋章於設定契約書上?)我的案子就是,他們資料準備好給我整理之後,我就送去公司用印,其他都是他們處理,其他我就不知道,債務人及抵押人都不用對保,他們有附印鑑證明,所以不用對保,因為我們用印之後,就送到公司,公司不會造假。所有抵押人、債務人、抵押權人的印鑑章,都是由公司即抵押權人全部用印蓋好以後,將所有資料交給我交地政機關送件。(你與友聯產險委託你辦理不動產設定登記的時間有多久?)時間是很久了,所有友聯產險成立以後的案件大部分都是由我承辦。(本院筆錄(二)327頁) 2.(提示本院函查卷13桃園縣新屋鄉埔頂段房屋及土地中華開發銀行,設定到後順位,為什麼第七順位的中華開發會在87年9月10日由你向地政機關楊梅地政事務所申請變成第一順 位,友聯產險原來的第一到第六順位的次序變為第二到第七順位?)這個案子坦白說我不是很清楚,我太太是我的複代理人,他是幫我送件,至於這個案子後順位會變成前順位我不清楚。(是誰跟你接洽?)友聯產險的承辦人直接送到我的辦公室。這個案子當初是誰跟我接洽,我記不起來。(所有關於抵押權人、抵押人、債務人的相關資料以及印章的用印,都是友聯產險做好之後送到你的事務所,由你送到地政機關的嗎?)他資料是交給我,案子是我們做的。友聯公司的抄錄本、友聯公司的經濟部公司執照、友聯產物公司、友台公司的印鑑證明、及包括友聯的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原設定契約書,就是這些,送到我們事務所,我開始製作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再將這些資料送回友聯產險公司,交由公司用印,至於交給誰用印,因為時間已經很久,我記不起來。友聯產險就將上述我製作的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上面所記載的抵押權人、抵押人、債務人等公司大小章用印後,將全部辦理抵押權次序變更登記的資料,送到我的事務所,由我送到地政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所以中華開發工業銀行,以及債務人力霸公司、冠東公司、力森公司、益金、勇禾、匯聯、英湘、樹嘉、德台、金東、棟信、丁未○○以及不動 產所有權人友台及友聯公司的印章,包括公司大小章,都是由友聯產險負責用印完成以後,再交給你送件?)是。(你有無問友聯產險的人說,友聯產險將第一順位到第六順位,抵押權金額六億多元,由第七順位的中華開發信託變成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三十億元抵押權,這樣會使友聯產險所有債權全部無法獲得清償?)沒有。(從你跟友聯產險的委任關係時間這麼久,這種會損及友聯產險利益的事項,你都不會問,是不是友聯產險叫你這麼辦,你就怎麼辦?)是。(本院筆錄(二)327頁) 3.(你有沒有見過友聯產險公司財務部的人員乙W○○、丙A○○ 及g○○?)乙W○○有見過,其他沒有印象。(見到乙W○○ 是在什麼場合?)是送資料過去時,是把資料交給財務部的承辦人員乙W○○。(你把資料拿到友聯產險的時候,乙W○○ 或其他財務部的人員會不會帶你去該棟大樓八樓或六樓的力霸公司或嘉食化公司讓他們用印,再把資料交給你,帶回去事務所?)會,他們會帶我到樓下用印。(是否你每次友聯產險拿資料時,都要去六樓或八樓看他們用印並且把資料拿走,還是在友聯產險公司,你就拿到全部已經用印好的資料?還是有第三種情形?)這兩種情形都有,至於有沒有第三種,我不知道,因為我很少去。(你到六樓或八樓用印時,等竟係企業,其 的人是誰?)是有一個丁未○○,在他面 前用印。我知道一般都是在這邊蓋章,除非章不在,我才會去其他地方,一般丁未○○在的話,他就蓋章,如果他不在, 我當然還要再跑一趟,去友聯產險拿用印完成的資料。(你們請款的對象是依照什麼樣的資料來向友聯產險請款?)請款是以債務人或義務人這方面來請款。(為何是要找債務人或義務人來請款,而不是找其他人或債權人請款?)一般大部分都是借款人或義務人即抵押人來付這個費用,有時候,債權人答應要付款,我們才去找他,但是這個機率比較少。(你剛才有說,曾經有送資料給乙W○○,你是否記得是何時, 送什麼資料給乙W○○?)當初是送土地登記謄本而已,他叫 我們幫他申請,我們送去給他。(本院筆錄(二)327頁) 肆、 一、按保險法第146條之2規定:「一、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30。但購買自用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二、保險業不動產之取得及處分,應經合法之不動產鑑價機構評價。」、第146條 之3第1至3項規定:「一、保險業辦理放款,以下列各款為 限:㈠銀行或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放款。㈡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㈢以合於第146條之1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㈣人壽保險業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二、前項第1款至第3款放款,每一單位放款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5;其放款總額 ,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35。三、保險業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款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擔保放款,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如放款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3分之2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4分之3以上同意;其利害關係人之範圍、限額、放款總餘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146條之7規定:「一、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其他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二、前項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之範圍,包含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事業;同一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369條之1至第369條之3、第369條之9及第369條之 11規定。三、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利害關係人及交易之範圍、決議程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146條之8規定:「一、第146條之3第3項所列舉之放 款對象,利用他人名義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適用第 146條之3第3項規定。二、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其款 項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使用,或其款項移轉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有時,推定為前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之人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 二、依財政部85年1月4日台財保字第000000000號函示「保險業 依保險法第146條之3第3項所為之擔保放款應遵守事項」: 1.保險業依保險法第146條之3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款 ,對其負責人或職員,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擔保放款,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如對同一放款對象之每筆或累計金額達新台幣1億元或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1者,應經3分之2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4分之3以上同意。 2.前項擔保放款之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規定如左: ⑴授信限額,指保險業依保險法第146條之3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款,對其負責人或職員,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擔保放款,其中對同一法人之擔保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10;對同一自然人之擔保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2。 ⑵授信總餘額,指保險業依保險法第146條之3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款,對其負責人或職員,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擔保放款,其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1.5倍。 ⑶左列授信不計入本規定所稱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內:①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規定,保險業之資金經主管機關核准,所辦理之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②以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品之放款。 ⑷授信條件包括: ①利率。 ②擔保品及其估價。 ③保證人之有無。 ④貸款期限。 ⑤本息償還方式。 ⑸同類授信對象,係指同一保險業、同一放款利率期間內、同一放款用途及同一會計科目項下之放款客戶。3.本規定所稱業主權益,係指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業主權益。 保險業年度中之現金增資,准予計入業主權益計算,並以取得中央銀行驗資證明書為計算基準日。 4.不合本規定之舊放款案件,得依原契約至所訂借期屆滿為止。但短期放款案件得依原契約以展期一次為限。 是友聯產險承工,95年8月15日,北買受不動產或貸款 予關係人等交易)自應依上開法令及友聯產險之內規程序辦理,理至易明。 三、按「一、固定資產之取得或處分,依本公司「採購作業管理準則」及有關辦法規定處理之。於購買驗收取得所有權後,由財務部辦理產權登記,並轉登入財產帳,其變更亦同。二、資產之取得或處分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不動產之投資、自用不動產之取得或處分應由財務部進行相關效益之分析評估;而取得或處分其他固定資產則由使用部門及相關權責單位事先擬定資本支出計畫,就取得或處分目的、預計效益進行可行性評估後,送財務部編列資本支出預算並依據計畫內容執行及控制;如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除合建契約外,並應編製自預定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其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四、若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金額達本程序之規定公告標準者,應先洽請客觀公正之不動產專業鑑價機構出具鑑價報告,並按本程序之資產鑑價程序辦理。」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3條第1、2、4項定有明文;而「一、固定資產取得或處分,依本公司「採購作業管理準則」規定辦理。惟如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將相關資料連同前述自預定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其必要性及資金運用合理性之評估,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為之,並提報下次股東會報告。另不動產交易如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應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通知監察人及提下次股東會報告,未來交易條件變更時亦同。於取得或處分資產達本程序規定應公告申報者,則應先經董事會同意或事後追認。四、取得或處分未上市、未上櫃公司有價證券者,則須提報董事會,並經2分之1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執行之。五、有關前項資產之價格決定方式、參考依據,依下列各情形辦理:㈠取得或處分已於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之有價證券,依當時之股價或債券價值決定之。㈡取得或處分資產非於集中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之有價證券,應考量其每股淨值並應用合理之方法加以評價。㈢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其決定方式有招標、比價、議價、及參考公告現值、評定現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或帳面價值、供應商報價等議定之,若交易價格達本程序規定應公告申報標準者,應另聘請專業鑑價機構鑑價。」亦為同程序第4條第1、4、5項所明定;且「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達本程序規定應公告申報標準者,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或取得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外,應先洽請客觀公正且與交易雙方均非實質關係人之專業鑑價機構出具鑑價報告,並按左列規定辦理。惟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鑑價報告或簽證會計師意見。㈠鑑定價格種類應以正常價格為原則,如屬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應註明是否符合土地估價技術規範第10條或第11條規定。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應請鑑價機構分別評估正常價格及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之結果,且逐一列示限定或特定之條件及目前是否符合該條件,暨與正常價格差異之原因與合理性,並明確表示該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是否足以作為買賣價格之參考。㈣契約成立日前鑑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3個月; 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6個月者,得由原鑑價機 構出具意見書補正之。」則為同程序第7條第1項第1、4款所定明。 四、按「公司法第23條第1項: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法第193條第1項: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公司法第202條:公司業務之 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公司法第206條第1項: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第2項:第178條,第180條第2項之規定,於前項之決議準用之。公司法第207條第1項: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第2項:前項議事錄準用第183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18條之1:董事發現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向監察人報告。公司法第211條第1項: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報告;第2項:公司 資產顯有不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282條辦理者外, 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第3項: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 前二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分別明定公司負責人忠實及注意執行職務義務,董事之責任,董事會職權,董事會決議,議事錄及董事報告義務;則公司業務之執行,除公司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既均應由董事會以多數決決議行之並應作或議事錄;而董事會執行業務,固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且如董事發現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向監察人報告。準此,董事會對於各項議案,自應有實質審查權,始足以合法,有效,正當地執行業務,方能與上開立法旨意相契合。換言之,公司負責人(包括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公司法第8條參照)應忠實、勤勉及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以獲 取公司及全體(至少是大多數)股東最大利益為目的來執行職務,是關於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執行職務,自當以此方式為之甚明。而董事既有出席董事會之權義,(公司法第 192條第4項、第193條第1項、第202條、第201條第1項前段 、第206條參照)倘有董事明知少數(不足法定過半數)董 事出席董事會將違法的作出損害公司之財產及利益之決議,仍不出席董事會加以制止,或依公司法第218條之1即向監察人報告,甚至同流合污,明知自己未出席董事會,卻為貪圖不法利益(包括財物所得,職務升遷等)竟於事後簽名於董、監事簽到單上,以示其確有出席董事會議及參與討論議案並同意(決議)執行,並使該董事會議事錄轉變成形式上合法,且持以行使(經理人及其他職員等據以執行,亦將之函送主管機關審核及備查),則該未出席而於董、監事簽到單上簽名之董事與少數(未達法定過半數)出席董事,自難謂非基於犯意之聯絡而為至明;而董事於董事會議審查議案時倘無實質審查權,而僅有形式(書面)審查權,則董事會將如何執行公司業務?將如何盡其忠實,勤勉及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以執行職務?將如何為公司法第211條之虧損報 告或破產聲請?董事又將如何為第218條之1即向監察人報告?是董事於董事會議上討論,審查各部門之提案既有准駁之權,復依法負有公司業務報行權責要有實質審查權力,殊無疑問。 查友聯產險之董事會議實際上均未召開,該公司董事會議事錄(所記載董事會之屆次、時間、地點、簽到董事姓名、議事錄決議要旨等詳如附表肆之3所示)均係由被告甲○○指 示力霸公司主任秘書被告乙天○○,或由被告乙天○○指示知情 而有行使偽造業務上作成文書概括犯意聯絡之被告乙W○○、 丙A○○或g○○等人(依其任職財務部期間,即被告乙W○○ 89年8月20日前、被告丙A○○89年8月21日至93年1月8日、被 告g○○93年1月9日以后至案發時),製作業經董事決議通過之虛偽不實董事會會議紀錄即業務上之文書草稿,送經被告乙天○○修改再送回重繕後,交由被告乙天○○於紀錄欄位用 印以示其係紀錄(93年3月份第18屆第85次起之董事會議事 錄之製作、修改完成程序同上,但紀錄欄改蓋被告乙D○○印 章,被告乙D○○亦明知而用印而予以配合),資為董事會議 實際開會證明,復將該虛偽不實之董事會議紀錄交由其或交由被告乙W○○、丙A○○、g○○(在其製作董事紀錄文稿期 間)分送明知均未出席董事會議之被告甲K○○、乙P○○(各 依其擔任董事長期間負其責任)、丁○○、子○○、乙E○○ 、蔡雪卿、辛○○(蔡雪卿於94年6月3日前,辛○○於94年6月4日以後負其責任)等董事會成員簽名於董事會簽到簿,渠等董事均明知董事會並未實際召開,亦無行使董事職權,及董事會議事錄依法令均應呈送主管機關核閱及備查,併董事會議事錄乃公司經營及執行業務之依據,竟共同基於違背董事職務及行使偽造業務上作成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多次虛偽配合製作虛偽不實之董事會紀錄(95年7月1日以後即分別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旋由被告子○○指示所屬人員函送主管機關核閱及備查,致生損害於友聯產險及主管機關審查之正確性之事實,業據被告丁○○、乙P○○、子○○ 、辛○○、乙E○○、乙天○○、丙A○○、g○○、乙D○○、V ○○等人於調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分別供、證述甚明,互核相符,且為其餘被告及證人等所不爭執,而觀諸上開友聯產險董事會議事錄記載,率皆係事實一至三所載事項,包括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狀況,尤以關係人交易(如事實三㈠㈡㈢㈣㈤所載)為要,被告乙天○○、乙W○○、丙A○○、g○○、 乙D○○及董事即被告甲K○○、乙P○○、丁○○、子○○、辛 ○○、乙E○○既咸明知友聯產險之董事會議並未召開,各該 董事及紀錄亦未出、列席董事會議,乃被告乙天○○、乙W○○ 、丙A○○、g○○、乙D○○竟分別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業務上 作成文書之犯意聯絡,而偽造各該次董事會議事錄(后4人 依其製作董事會議事錄期間與乙天○○、甲○○及上開各任董 事時簽名之董事共同為之),被告甲K○○、乙P○○、丁○○ 、子○○、辛○○、乙E○○亦分別與上開被告共同行使業務 上作成文書之犯意聯絡而於閱覽各該董事會議事錄內容后簽名於董事簽到單上後,友聯產險即持以行使(送主管機關審查及備查,業務、財務部門據以執行),復參以下列五所列各項論述及觀之上揭法律規定和說明,足證上開被告等均涉犯共同行使偽造業務上作成文書,被告乙P○○、丁○○、子 ○○、辛○○、乙E○○另均犯違反常規交易及特別背信罪, 事至瞭然。 伍、上開事實,有友聯產險證據清單(包括偵、審時被告及證人等之供述並相關書證等文件資料)在卷可稽,茲依事實順序:三㈠非常規交易:1.力霸倫敦城房地、2.力霸之力霸山河房地、3.嘉食化之力霸山河及嘉食化之力霸湖濱房地、4.北投豐年段土地、5.南港經貿段房地買賣;三㈡關係人借款:1.不動產抵押借款、2.動產質押借款;三㈢寅○○、丁丙○○ 、I○○資金調度:1.同上三㈠1.、2.同上三㈡1.、三㈡2.及3.私人借款;三㈣乙辰○○、乙E○○、V○○稽核小嘉莘部 分:1.同上三㈠1.及2.同上三㈡丁丙○○涉案部分;三㈤新屋 房地變換後順位抵押權為第一順位抵押權部分;四、以支付鉅額押租金以承租房地部分,分別依序論述如次: 事實三㈠1.力霸倫敦城: 關於友聯產險向連恆、程星、仁湖、連湘、棟信、棟宏、匯聯、連南、長森、英湘等10家小公司購買力霸倫敦城之不動產買賣契約、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協議書、解除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分期償還協議書(含質權設定通知書等)及與各該契約、協議書有關之友聯產險董事會議事錄,臚列如下表(頁次均201卷) ┌────┬───┬───┬────┬──┬─────┬────┬────┬──────┬──┐ │頁 文書│董事會│不動產│不動產買│董事│解除「不動│解除不動│ 董事會 │分期還款協議│備考│ │ │議事錄│買賣契│賣補充協│會議│產買賣契約│產買賣補│ 議事錄 │書(含質權設│ │ │名稱 次│ │約 │議書 │事錄│書」協議書│充協議書│ │定通知書等)│ │ ├────┼───┼───┼────┼──┼─────┼────┼────┼──────┼──┤ │ 連恆 │33、34│53-55 │18 │28 │84-86 │120、121│140-143 │144-147 │24戶│ ├────┼───┼───┼────┼──┼─────┼────┼────┼──────┼──┤ │ 程星 │35、36│56-58 │19 │28 │87-89 │122、123│140-143 │148-154 │19戶│ ├────┼───┼───┼────┼──┼─────┼────┼────┼──────┼──┤ │ 仁湖 │37、38│59-61 │20 │28 │90-92 │124、125│140-143 │160-164 │26戶│ ├────┼───┼───┼────┼──┼─────┼────┼────┼──────┼──┤ │ 英湘 │88.1.2│62-64 │21 │28 │93-95 │126、127│140-143 │165-171 寄送郵戳為憑,此 │8第16 │ │ │ │ │ │ │ │ │ │ │屆第64│ │ │ │ │ │ │ │ │ │ │次 │ │ │ │ │ │ │ │ │ ├────┼───┼───┼────┼──┼─────┼────┼────┼──────┼──┤ │ 連湘 │39、40│65-67 │22 │28 │96-98 │128、129│140-143 │155-159 │25戶│ ├────┼───┼───┼────┼──┼─────┼────┼────┼──────┼──┤ │ 棟信 │43、44│68-70 │23 │28 │99-101 │130、131│140-143 │172-175 │22戶│ ├────┼───┼───┼────┼──┼─────┼────┼────┼──────┼──┤ │ 棟宏 │45、46│71-73 │24 │29 │102-104 │132、133│140-143 │176-180 │19戶│ ├────┼───┼───┼────┼──┼─────┼────┼────┼──────┼──┤ │ 匯聯 │47、48│74、75│25 │29 │105-107 │134、135│140-143 │181-185 │19戶│ ├────┼───┼───┼────┼──┼─────┼────┼────┼──────┼──┤ │ 連南 │49、50│76-78 │26 │29 │108-110 │136、137│140-143 │186-190 │18戶│ ├────┼───┼───┼────┼──┼─────┼────┼────┼──────┼──┤ │ 長森 │51、52│79-81 │27 │ │111-113 │138、139│140-143 │191-199 │25戶│ └────┴───┴───┴────┴──┴─────┴────┴────┴──────┴──┘ 在卷可稽,而觀之上開書證及時序等可知:此等不動產買賣,首先由友聯產險製作董事會議事錄同意向各該小公司購買該等房地(詳如友聯產險附件一及附表肆之3所示),並載 明在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時,友聯產險即應支付該等房地買賣總價金之8成左右予賣方(即上開連恆等小公司),各該 小公司於收受該8成左右價金起5個月內,應辦竣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將房屋裝修完竣交付予友聯產險,否則應返還已收上述價金及支付違約金等語,旋雙方即於數日內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除載明上開董事會議事錄所載意旨外,另記明「本簽約簽訂後,倘甲方(友聯產險)不買或不按約定日期付款,經乙方(連恆等小公司)定期催告,甲方仍不給付時,願將既付價金全部由乙方無條件沒收,抵作違約金,並解除本契約。」、「如乙方不照本契約第3條第2項約定期限內如期履行交屋等義務時,甲方得書面催告解除本契約,乙方應於30日內將已收甲方價款如數退還予甲方外,乙方並應自甲方交付乙方價金之日起至乙方退還甲方價款之日止,按甲方平均放款利率(以甲方提出利率為準,乙方不得異議)計算違約金交予甲方,作為賠償之用,乙方絕無異議。」(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4條第1、2項),嗣於各該不動產買賣契 約簽訂及友聯產險支付8成左右價金之後5個月屆滿前或後數日,因乙方均未能依約於5個月內將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 將房屋裝修完竣交付甲方,雙方因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補充協議書,均載明各延長7個月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及交屋手 續,惟乙方應按年利率百分之9.1支付上述5個月違約金;其後於延長之7個月期間屆滿,賣(乙)方仍無法履行上述契 約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及交屋,友聯產險因分別製作89年3 月10日第17屆第31次、89年6月1日第17屆第40次董事會議事錄載稱決議與賣(乙)方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並授權董事長及總經理處理一切相關事項;旋買賣雙方即訂定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協議書,除乙方各增列2家小公司擔任其 連帶保證人外,主要內容有⑴協議書簽訂時,乙方支付按年利率9.1%之違約金及退還已收8成左右價金之3成價金⑵其 餘7成買賣價金,平均分二次即各於協議書簽訂後1年(90年3月至6月)及1年半(90年9月至12月)各退還價金35%;迄92年8月初上列賣方連恆等10家小公司仍未退還上述⑵其餘7成買賣價金予友聯產險,買賣雙方復於92年8月6日(與連恆、程星、仁湖)、92年8月7日(與英湘、連湘、棟信)、92年8月8日(與棟宏、匯聯、連南、長森)訂定解除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主要內容除自92年7月1日起違約金均降至按年息4.5%計算外,未退還之價金各依二期(支票)於92年 12 月10日(92年8月6日及92年8月7日簽訂6家公司)、92年11 月28日(92年8月8日簽訂4家公司)兌現之支票交付予友聯產險;迨92年11月18日友聯產險復製作第18屆第74次董事會議事錄,其中第四案記載上開連恆等10家公司未退還之價金共5億1,446萬元,同意要求該10家公司先行結清所欠違約金,再提供等值之擔保品及訂定積極明確之還款計劃,以分期償還方式辦理。友聯產險與上述10家公司分別於92年11月28 日、92年12月8日至92年12月12日簽訂分期償還日期及比率均相同之分期還款協議書,議定各該小公司自94年至99年各於每年6月30日依序償還各應退還買賣價金5%、10%、10%、15%、15%、45%,各該小公司並提供其他力霸集團所屬小公司股票予友聯產險設質等情,至為明顯。且觀諸被告及證人等在檢、調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證)述: 一、在調、檢訊時之供(證)述: 被告丁○○供述:2、7、10、13、14(上述貳被告二);被告子○○供述:3至6(上述貳被告三);被告丙Q○○供述: 2至4、6至8、16、17(上述貳被告六);被告V○○供述:3、4、8、14至16、21、22(上述貳被告九);被告乙W○○ 供述:2、3、12、13(上述貳被告十);被告丁丙○○供述: 11至14(上述貳被告十七);證人乙D○○供述:3、4(上述 貳被告八) 二、在本院審理時之供(證)述: 被告丁○○供述:1至3、5、7至9、11、27、28(上述參被 告二);被告子○○供述:2、4、7、12、13(上述參被告 三);被告丙Q○○供述:1、4、9、10、24(上述參被告六 );被告V○○供述:2、5(上述參被告九);被告乙W○○ 供述:2、9、17(上述參被告十);被告I○○供述:1、6(上述參被告二十五);被告乙辰○○供述:1、2(上述參被 告十五);證人丙A○○供述:1(上述參被告十一);證人 g○○供述:2(上述參被告十二);證人丙d○○供述:2、 4至7(上述參證人三十四);證人甲宇○○供述:2(上述參 證人三十五) 可知:力霸倫敦城是甲○○指示被告丙Q○○要完成此項買賣 ,由被告丙Q○○指示被告乙W○○簽呈,經被告V○○而甲宇○ ○核轉被告丙Q○○、子○○呈由甲○○蓋用董事長甲K○○職 章並批示提送董事會決議,旋各該次董事會議事錄即由被告乙天○○等人依上述肆、四所載程序製作完成後,依上開書證 及時序之說明為之,各該被告皆明知而予以配合等情,要無疑義。 三、依被告丁○○、子○○、丙Q○○、V○○等人之供述,渠等 既明知力霸集團所屬小公司係甲○○設立之人頭公司及上開連恆等10家小公司係力霸、嘉食化轉投資小公司,關於力霸倫敦城218戶,該10家小公司實際上僅支付1成價金予所有權人力霸公司而已,尚未取得所有權,復依被告丙Q○○、乙W○ ○之供述,友聯產險並未對於上述218戶(各該小公司欲出 售予友聯產險之建物建號、地址、坪數、詳如友聯產險附件二之一至二之十)進行評估,則友聯產險相關經辦人員及董事等為何無人提出應直接與所有權人進行買賣力霸倫敦城 218戶之主張?為何未進行效益性分析評估,即與非所有權 人之連恆等10家小公司為買賣行為?再渠等既明知連恆等10家小公司係友聯產險之利害關係人,竟未依友聯產險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3條第2項編製自預定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1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向該等利害關係 人買受上開房地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及未依第4條 第1項將之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行為之,足見 被告丁○○、子○○、乙E○○、丙Q○○、乙W○○、V○○等 人為配合甲○○掏空友聯產險財產而違反公司內規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甚明。 四、參以證人即友聯產險會計經理丙d○○於本院審理時供證「我 會知道如起訴書第859頁「附表丙一」之連恆、程星等10家 小公司都是由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轉投資的小公司,這些公司實際都是由力霸及嘉食化公司所掌控 (第218卷第9頁) )是因為財務部的任何交易,他的交易對象,他們自己都要去判斷是否是關係人交易,因為如果關係人交易達到依照上市公司的準則,需要辦理公告,這個公告的程序是由我們會計小姐負責,所以他們財務部一般都會依據交易對象經濟部登記資料,可以看出公司董事結構。所以如果這些東西如果有經過我,我大概可以知道是否是力霸、嘉食化公司所轉投資,又我會知道如起訴書第861頁到868頁「附表丙二」的棟宏、匯聯等17家小公司都是由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轉投資的小公司 (第218卷第11頁)大概也是這樣。跟上述相同。我會認為友聯向力霸、嘉食化及10家小公司購買房地產及貸款給17家小公司及丙M○○與乙天○○,都是由上而下所做的決策 ,是甲○○直接交待丙Q○○,丙Q○○再轉指示財務人員簽辦 ,(218卷第12頁)是因為財務部跟會計部是同一個辦公室, 剛才像丙A○○或乙W○○,他們在處理這些上簽的行為時,他 們的簽呈會會到我,所以我認為這些交易他們的評估,一些如果我有詢問到,他們並不是很瞭解,所以我認為這我可以推論,這是由上而下的決策;89年與90年財報關係人後來有變動,後來加入一家程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九家沒有列為關係人。我的主管是丙Q○○。我於96年4月24日在本署 檢察事務官處之陳述內容是確實(提示本署當日任意偵查筆錄,即本院卷檢察官補充理由書二第十五頁以下)(問:你於當日在本署事務官詢問時所庭呈之投資力霸倫敦城明細表、湖濱大廈買賣明細表 (嘉食化)、山河大廈買賣明細表 ( 嘉食化)、山河大廈買賣明細表(力霸公司)等資料如何作成 ?(提示))這些資料是我們會計部門的小姐,為了提供這些相關資料給保險局或是類似檢察官所製作的。根據我們會計傳票、帳冊整理後所製作的,但有沒有送給保險局不曉得,因為在92年間當時因為有一位職業股東有檢舉,保險司有來檢查,所以我們有整理這份資料我那天庭呈的有一些是最新資料,有一些是92年就已經做出來的。我於當日在本署事務官詢問時所庭呈之附件一到附件五等資料,都是會計部門辦事人員所提供,由我瞭解後再到檢察官那邊說明,有一些是新近製作的,有一些是過去電腦檔案調出來的資料,但是數字都要跟帳冊、報表核對後所提供的正確數據;我於96年5 月1日在本署檢察事務官處之陳述內容確實。(提示本署當日任意偵查筆錄)我對於本署檢察事務官根據我兩次的陳述及 我於96年4月24日及5月1日所提供之資料製成總表,沒有意 見。(提示本院卷友聯產險部分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第一○四、一○五頁)(問:對於公訴人依你前開供述證據及書證及事務官所做前開總表製成的96年5月15日附表丙一更正版 內容,是否正確?)(提示同上本院卷第八頁)有看過總表,總表應該是當場經我確認後就叫我簽名的。總表有印象都正確。這個附表丙一更正版內容經我核對,與96 年5月1日 總表數字都一樣。沒有意見。都正確。」等語以觀,亦證上列被告為配合甲○○掏空友聯產險財產而違反公司內規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尤明。 五、復查:依上述不動產買賣契約第3條第1項均訂定友聯產險(甲方)應於簽約時預付乙方總價金8成左右,其餘價金「於 乙方履行本條第2項手續並將房屋交付甲方時付清」,第2項訂定「本契約所載房屋乙方應於收到第1期價款後,5個月內將房屋所有權辦妥完稅,移轉所有權登記及將房屋裝修完竣交付甲方,否則應按第4條第2項規定退還價金及支付違約金。」第4條第1項、第2項依序訂定「本簽約簽訂後,倘甲方( 友聯產險)不買或不按約定日期付款,經乙方(連恆等小公司)定期催告,甲方仍不給付時,願將既付價金全部由乙方無條件沒收,抵作違約金,並解除本契約。」、「如乙方不照本契約第3條第2項約定期限內如期履行交屋等義務時,甲方得書面催告解除本契約,乙方應於30日內將已收甲方價款如數退還予甲方外,乙方並應自甲方交付乙方價金之日起至乙方退還甲方價款之日止,按甲方平均放款利率(以甲方提出利率為準,乙方不得異議)計算違約金交予甲方,作為賠償之用,乙方絕無異議。」而友聯產險亦於與各該小公司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之日至10日內,支付予各該小公司買賣總價金之8成左右金額收受無訛(關於上述友聯產險董事會決 議日期、屆次、未參與董事會議而簽名之董事、買賣契約簽約日期、交易對象、買賣標的、友聯產險與各該公司交易總價金及付款方式,詳如友聯產險附件一;友聯產險與各該公司買賣建物建號、坪數、地址、價格等詳如友聯產險附件二)準此以論:被告丁○○、子○○、丙Q○○、V○○、乙W○ ○等人既皆明知連恆等10家小公司是甲○○成立而無實際營業之力霸集團小公司,並未自力霸公司取得上開力霸倫敦城218戶房地所有權,竟在毫無任何保障債權(如提供擔保品 、設定抵押權或由有資力之人擔保連帶保證人等)之情形下,亦未與連恆、程星、仁湖、英湘、連湘、棟信、棟宏、匯聯國際、連南及長森等10家小公司(負責人依序為丙M○○、 丙庚○○、I○○、丙M○○、丙M○○、丙黃○○、丙黃○○、乙天○ ○、丙M○○、辰○○)洽商、對保及訂約,徒憑甲○○指示 被告丁丙○○、I○○指派所屬財務經辦人員,備齊上述不動 產買賣契約(賣方僅蓋小公司大、小章,無負責人簽字)等文件,即准依約預付總價金之8成左右(友聯產險支付予10 家小公司,此部分價金明細表詳如友聯產險附件三之一),非僅與實務上買賣不動產買方多係於賣方交付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所必備之文件資料(如所有權狀、印鑑證明及蓋用印鑑章於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文件上等)後,始支付大部分價金之交易常規相間,且既已支付總價金8成左右 ,復須俟5個月友聯產險在小公司未違約之情況下始得取房 地所有權以使用收益,顯然於友聯產險不利,尤與一般買賣成屋於簽約日起至多在1個月內,即可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 (目前時日益形縮短)及交付予買方之社會經驗和交易常規率皆希望早日取得所有權使用收益等情相背,要不待言。又從不動產買賣契約第4條第1、2項關於雙方違約時之處罰觀 之可知:⑴甲方(友聯產險)不能不買力霸倫敦城218戶房 地,亦不得不按約定日期付款,否則經乙方(連恆等小公司)定期催告而未給付時,甲方已支付之價款均由乙方無條件沒收,並解除契約;⑵如乙方違反第3條第2項「本契約所載房屋乙方應於收到第1期價款後,5個月內將房屋所有權辦妥完稅,移轉所有權登記及將房屋裝修完竣交付甲方,否則應按第4條第2項規定退還價金及支付違約金。」即未能在5個 月內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及交付房地時,甲方得書面催告解除契約,乙方應於30日內將已收甲方交付之價金如數退還,及支付至退還日按年利率9.1%之利息;⑶兩相比較即知此 種約定,不但違背一般不動產買賣對於一方違約罰之約定乃買方違約時,已付價金為賣方沒收,惟賣方違約時應支付買方已付價金之一至二倍金額作為違約金之交易常規;亦加重甲方及減輕乙方之責任,且按諸友聯產險於簽約時即應支付房地買賣價金之8成左右,倘若違約即被連恆等小公司無條 件沒收,但如係連恆等10家小公司違約,則僅須支付予友聯產險於88至90年抵押貸款予客戶之利息,即年利率9.1%( 見財政部保險司88年2月8日至90年11月30日對友聯產險檢查報告第161頁、第201頁、第202頁會計師查核報告,外放) 豈得謂平!益見被告等為配合甲○○掏空友聯產險之財產而不顧該公司及股東之利益,竟以違反常規交易方式進行不公平、不平等之買賣,使力霸集團之連恆等10家小公司得利,致使友聯產險受到重大損害極明。 六、嗣因乙方均未能依約於5個月內將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將 房屋裝修完竣交付甲方,雙方因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補充協議書,均載明各延長7個月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及交屋手續 ,惟乙方應按年利率百分之9.1支付上述5個月違約金;其後於延長之7個月期間屆滿,賣(乙)方仍無法履行上述契約 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及交屋,友聯產險因分別製作89年3 月10日第17屆第31次、89年6月1日第17屆第40次董事會議事錄載稱決議與賣(乙)方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並授權董事長及總經理處理一切相關事項;旋買賣雙方即訂定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協議書,除乙方各增列2家小公司擔任其連 帶保證人外,主要內容有⑴協議書簽訂時,乙方支付按年利率9.1%之違約金及退還已收8成左右價金之3成價金⑵其餘7成買賣價金,平均分二次即各於協議書簽訂後1年(90年3月至6月)及1年半(90年9月至12月)各退還價金35%;迄92 年8月初上列賣方連恆等10家小公司仍未退還上述⑵其餘7 成買賣價金予友聯產險,買賣雙方復於92年8月6日(與連恆、程星、仁湖)、92年8月7日(與英湘、連湘、棟信)、92年8月8日(與棟宏、匯聯、連南、長森)訂定解除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主要內容除自92年7月1日起違約金均降至按年息4.5%計算外,未退還支價金各依二期(支票)於92年 12月10日(92年8月6日及92年8月7日簽訂6家公司)、92年 11月28日(92年8月8日簽訂4家公司)兌現之支票交付予友 聯產險;迨92年11月18日友聯產險復製作第18屆第74次董事會議事錄,其中第四案記載上開連恆等10家公司未退還之價金共5億1,446萬元,同意要求該10家公司先行結清所欠違約金,再提供等值之擔保品及訂定積極明確之還款計劃,以分期償還方式辦理。友聯產險與上述10家公司分別於92年11月28日、92年12月8日至92年12月12日簽訂分期償還日期及比 率均相同之分期還款協議書,議定各該小公司自94年至99年各於每年6月30日依序償還各應退還買賣價金5%、10%、10%、15%、15%、45%,各該小公司並提供其他力霸集團所屬小公司股票予友聯產險設質等情以觀,則: ㈠既然連恆等10家小公司無法於買賣契約第3條第2項所定之5 個月內將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即將房地點交予友聯產險,依同契約第4條第2項上開被告理應催告各該小公司解除契約並將已收價金予以退還及支付違約金,以免損害繼續擴大及終止違反常規交易之情,否則,依上述五、就買賣契約關於違約罰之訂定,賣方即至愚之人,亦必當毫無忌諱地視違約為要,蓋因其既未付出任何代價而可取得鉅款使用,復未提供任何擔保,且即使違約亦僅需支付友聯產險給予客戶抵押貸款應收之利率(息)而已(至91年6月21日友聯產險抵押放 款年利率仍為9.1%,見202卷第36、37頁),以賣方而言,形同無擔保借款,何樂而不為?是從事保險業多年且5頁所示 動產買賣及抵押借款經驗頗為豐富之上列被告等,豈有不知 上情之理?渠等所以不依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解除契約及回復原狀,無非係為配合甲○○遂行掏空友聯產險之行為目的是已,夫復奚疑。 ㈡其後,自買賣雙方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補充協議書至本件案發時止,友聯產險就買受力霸倫敦城218戶,連恆等10家小 公司根本無法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及點交房地予友聯產險之事,上列被告等實係知之甚明,惟渠等卻同意該10家小公司僅退還已收價金之3成後,其餘價金任令其一延再延,卒致 案發時,尚欠友聯產險4億3,674萬7,000元。(關於友聯產 險預付款予連恆等10家公司之金額、付款日、帳戶、解約日,及該10家公司自89年至95年各返還解約款,及至今尚欠友聯產險金額等均如友聯產險附件三)被告等之行為要難以辭其咎,蓋①如上述㈠連恆等小公司即令因違約而致被解約,其責任僅須返還已收價金及支付與借款利息相同之違約金而已,在全部退還已收價金之前,未返還之價金等同於向友聯產險為無擔保借款,故董事會議事錄記載要與該10家小公司解除契約,但買賣雙方即訂定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協議書,除乙方各增列2家小公司擔任其連帶保證人外,主要 內容有⑴協議書簽訂時,乙方支付按年利率9.1%之違約金 及退還已收8成左右價金之3成價金⑵其餘7成買賣價金,平 均分二次即各於協議書簽訂後1年(90年3月至6月)及1年半(90年9月至12月)各退還價金35%,自有未洽。②連恆等 10家小公司與友聯產險分別於89年3月至6月間協議解約及各開立應退還價金即小公司已收價金之7成各2分之1之1年期支票(90年3月至6月間)及1年半期支票(90年9月至12月間)各一紙,屆期各該小公司均未還款,友聯產險既未追索及未予處理,甚至更於92年8月6日、92年8月7日、92年8月8日分別與該10家小公司訂立解除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除調降違約金自年息9.1%降至4.5%外,並延長應退還價金期限至92年11月28日及92年12月10日,有如上述(10家小公司自解約起至案發時止償還及尚欠友聯產險金額明細詳如友聯產險附件三之二),則被告丁○○、子○○、丙Q○○等人對於一 再違約多次,時間長達3年之該10家小公司未強力追討及要 求加重違約罰已有未洽,卻予以調降逾一半之違約金額,豈非鼓勵其繼續違約,亦非所宜。③嗣92年11月18日友聯產險復製作第18屆第74次董事會議事錄,其中第四案記載上開連恆等10家公司未退還之價金共5億1,446萬元,同意要求該10家公司先行結清所欠違約金,再提供等值之擔保品及訂定積極明確之還款計劃,以分期償還方式辦理。友聯產險與上述10家公司分別於92年11月28日、92年12月8日至92年12月12 日簽訂分期償還日期及比率均相同之分期還款協議書,議定各該小公司自94年至99年各於每年6月30日依序償還各應退 還買賣價金5%、10%、10 %、15%、15%、45%,各該小公司並提供其他力霸集團所屬小公司股票予友聯產險設質,因該連恆等10家所提供予友聯產險擔保設質之股票具為同屬力霸集團所屬並無實際營業,財務狀況甚差,在市場無流通性,未見擔保實益之其他小公司股票,形同無擔保放款及拖延欠款之情。均足以證明被告等人涉犯上開事實三㈠1.部分,至為明顯。 事實三㈠2.3.力霸之力霸山河、嘉食化之力霸山河及力霸湖濱: 觀之被告及證人等於調、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證)述:一、在調、偵訊時之供(證)述: 被告丁○○供述:6、7、12至14(上述貳被告二);被告子○○供述:3至5(上述貳被告三);被告丙Q○○供述:2、7 、8、17(上述貳被告六);被告V○○供述:1、2、8、14(上述貳被告九);被告乙W○○供述:2、12、13(上述貳 被告十);證人乙D○○供述:4(上述貳被告八)。 二、在本院審理時之供(證)述: 被告丁○○供述:1、4、5、7、11、17、26(上述參被告二);被告子○○供述:3、4、7、9、13(上述參被告三);被告丙Q○○供述:1、4、8、9、18、21、23、33(上述參被 告六);被告E○○供述:1、3、5、6(上述參被告七);被告V○○供述:1至4、18(上述參被告九);被告乙W○○ 供述:2、5、9、16、17(上述參被告十);證人丙A○○供 述:1(上述參被告十一);證人g○○供述:2(上述參被告十二);證人乙天○○供述:8、9(上述參被告二十一); 證人丙d○○供述:4至7(上述參證人三十四)。 三、參照友聯產險購買力霸之力霸山河、嘉食化之力霸山河及湖濱等房地之簽呈、董事會議事錄、不動產買賣契約、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及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之簽呈、董事會議事錄、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協議書、准力霸、嘉食化延(換)票簽呈、董事會議事錄、分期償還協議書、股票質權設定通知書、股票質權撤銷登記通知書(均201卷) ┌────┬───┬───┬────┬────┬────┬────┬────┬───┬────┬───┬────┬─────┬─────┬────┬─────┬─────┐ │頁 文書│ 簽呈 │董事會│不動產買│不動產買│解約簽呈│ 董事會 │解約協議│嘉食化│ 董事會 │調降違│ 董事會 │力霸、嘉食│ 董事會 │分期償還│ 股票質權 │ 股票質權 │ │ │ │議事錄│賣契約 │賣補充協│ │ 議事錄 │書 │延換票│ 議事錄 │約金簽│ 議事錄 │化延(換)│ 議事錄 │協議書 │ 設定通知 │ 撤銷登記 │ │房地 次│ │ │ │議書 │ │ │ │簽呈 │ │呈 │ │票簽呈 │ │ │ 書 │ 通知書 │ ├────┼───┼───┼────┼────┼────┼────┼────┼───┼────┼───┼────┼─────┼─────┼────┼─────┼─────┤ │力霸之力│234 │228、 │236-238 │243 │ │250、253│256-260 │ │ │271 │269、270│283-289 │272、277、│290-292 │296、298、│297、299、│ │霸山河 │ │230 │ │ │ │、254 │ │ │ │ │ │ │279-282 │ │300 │301 │ │ │ │ │ │ │ │ │ │ │ │ │ │ │ │ │ │ │ ├────┼───┼───┼────┼────┼────┼────┼────┼───┼────┼───┼────┼─────┼─────┼────┼─────┼─────┤ │嘉食化之│233、 │230、 │239-242 │244 │247、249│246、248│261-263 │268 │265-267 │271 │269、270│283-289 │272、277、│293-295 │296、298、│297、299、│ │力霸山河│235 │231 │ │ │、251 │、252、 │ │ │ │ │ │ │279-282 │ │300 │301 │ │ │ │ │ │ │ │253、255│ │ │ │ │ │ │ │ │ │ │ ├────┼───┼───┼────┼────┼────┼────┼────┼───┼────┼───┼────┼─────┼─────┼────┼─────┼─────┤ │嘉食化之│233、 │230、 │ │ │ │ │ │ │ │271 │269、270│283-289 │272、277、│293-295 │296、298、│297、299、│ │力霸湖濱│235 │231 │ │ │ │ │ │ │ │ │ │ │279-282 │ │300 │301 │ └────┴───┴───┴────┴────┴────┴────┴────┴───┴────┴───┴────┴─────┴─────┴────┴─────┴─────┘ 四、就上述一、二、三、所列人證供(證)述及書證內容互核比對勾稽結果足知:89年6月及12月間,被告甲○○與被告丁 ○○、子○○、丙Q○○謀議,推由渠等以友聯產險向關係人 力霸公司依序購買「力霸山河」房地 (址設:台北縣中和市○○段000地號及其上建物○○○路000號6樓之1等)37 戶、15 車位及4戶、2車位計41戶及17停車位,總價款2億7,121 萬4,520元,友聯產險於簽約之始,即支付2億1,865萬4,000元之高額預付款(高達總價款之8成,關於上開41戶及17停 車位之樓號、建坪數、房地價金等,均詳如友聯產險附件五所示),由被告丙Q○○依被告甲○○指示而指示被告乙W○○ 依渠等已談妥買賣標的物、價金、簽約時間、簽約時即支付價金之8成及顯然不利於友聯產險之契約條件內容(如違約 罰等)擬具簽呈,層送被告V○○、甲宇○○(或被告E○○ 依其任期及簽呈上核章為準)核轉被告丙Q○○、子○○呈送 被告甲○○核董事長甲K○○職章,並批示提送董事會決議依 上述之旨為之,本筆合約第6條規定「不動產,乙方保證產 權清楚,若有他人主張權利或設定他項權利,應由乙方負責於尾款付清前速予理清,若甲方因而受有損害,乙方應負有完全賠償責任」,惟力霸公司以其中30戶及15停車位(如友聯產險附件五部分)以「產權爭議」為由遲未辦理過戶,89年9月、11月及90年2月、4月間分別由雙方協議簽訂「解除 前述不動產買賣契約」解約,友聯產險於89年9月8日第17 屆第54次、89年11月6日第17屆第59次、89年11月18日第17 屆第61次、89年11月28日第17屆第63次、90年2月5日第17屆第68次及90年4月30日間第17屆第76次董事會議事錄,分別 記載業經各該次董事會同意解約,並授權董事長及總經理處理一切事宜。依理依約力霸公司應立即退還解約款1億5,203萬1,386元及支付違約金,惟力霸公司僅返還小部分解約款 外,其餘大部分解約金卻以開立第1期65,133,740元及第2期6,000萬元共二紙遠期票據方式不斷展延,另僅提供並無實 際營業之力霸集團所屬小公司即力森國際公司(負責人I○○)、鳴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乙A○○)等兩家淨值 均低於實收資本額公司作為連帶保證人,友聯產險亦未積極訴追前述債權,而將上述第一、二期應返還解約款,依序經友聯產險90年11月30日第17屆第101次、90年12月19日第17 屆第103次董事會議事錄記載,同意自90年11月30日展延至 91年3月31日,及自90年12 月30日展延至91年4月30日;嗣 該第一、二期應返還解約款均於下列董事會議事錄同時記載返還金額及再展延日期,即分別依序於91年3月21日第17屆 第112次董事會議事錄記載同意第一期返還133,740元,第二期返還20萬元,餘款均展延至91年8月31日償還;於91年8月30日第18屆第15次董事會議事錄記載同意第一、二期各退還20萬元,餘款均展延至91年11月30日償還;於91年11月13日第18屆第26次董事會議事錄記載同意第一、二期各退還20萬元,餘款均展延至92年5月31日償還;於92年5月26日第18屆第51次董事會議事錄記載同意第一、二期各退還20萬元,餘款均展延至92年12月31日償還;於92年12月26日第18屆第77次董事會議事錄記載同意第一、二期各退還20萬元,餘款 6,42 0萬元及5,900萬元均展延至93年6月31日償還(按6月 僅30日,記載6月31日仍應以6月30日計算);於93年6月28 日第18屆第91次董事會議事錄記載同意力霸公司償還120萬 元後,其餘1億2,20 0萬元依序於95年12月30日、96年6月30日、96年12月30日、97年6月30 日、97年12月30日及98年6 月30日分期償還10%、10%、20 %、20%、20%、20%, 並同意力霸公司提供所屬無實際營業之展宇公司、欣華公司股票作為擔保,並於93年6月30日由雙方(力霸公司與友聯 產險)訂立分期還款協議書(按:展宇、欣華係力霸集團小公司,因無實際營業,且未上市(櫃)股票並無價值),並依力霸公司之申請於92年7月7日由被告丙Q○○依甲○○指示 而命不知情之被告丙A○○擬具調降違約金簽呈,送由不知情 被告乙D○○(該二人未參與此部分違反常規交易事實)核轉 被告丙Q○○、子○○核呈被告甲○○蓋用董事長甲K○○職章 及批示送提董事會後,92年7月15日第18屆第59次董事會議 事錄記載同意調降違約金(自日息萬分之二點五降至萬分之一點二五),任由力霸公司展期6次延欠迄今,解約迄今期 間力霸公司僅還款4,223萬1,386元,至令尚欠友聯產險1億 980 萬元,(上開各該次董事會議事錄皆係由被告甲○○指示被告乙天○○依上述方式製作完成之,連同董事會簽到單併 送具有犯意聯絡之被告甲K○○、丁○○、子○○、乙E○○簽 名後,交由具有犯意聯絡之被告丙Q○○指示不知情財會人員 據以付款等事宜,及指示所屬函送主管機關核閱及備查),致生損害友聯產險財產及利益,併主管機關監理之正確性。又89年6月間,由被告丙Q○○依被告甲○○指示而指示被告 乙W○○依渠等已談妥買賣標的物、價金、簽約時間、簽約時 即支付價金之8成及顯然不利於友聯產險之契約條件內容( 如違約罰等)擬具簽呈,層送被告V○○、甲宇○○(或被告 E○○依其任期及簽呈上核章為準)核轉被告丙Q○○、子○ ○呈送被告甲○○核董事長甲K○○職章,並批示提送董事會 ,即由友聯產險另向嘉食化公司(負責人丑○○○)購買「力霸山河」22戶 (含15停車位,同上大智段土地及成功南路135號18樓建物等)及「力霸湖濱」房地 (地址:台北市○ ○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號1601、1628即門牌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8號)2 戶(含建號1670之 15停車位),同年12月間,友聯產險再向嘉食化公司購買「力霸山河」6戶及3車位,價金分別依序為1億7,181 萬3,880元、7,486萬800元及4,435萬元,總價款2億9,102萬4,680元,友聯產險於簽約時即分別依序支付價金1億3,718 萬3,429元、5,981萬6,571元及3,991萬5,00 0元(依序占其總價 79.84%、79.9%及90%),亦即共支付2億3,691萬5, 000 元之高額預付款,逾總價款8成(關於上開友聯產險向嘉食 化購買「力霸山河」28戶及18車位、「力霸湖濱」2戶及15 車位之樓號、建號、坪數、房地價金等,詳如友聯產險附件六所示),惟嘉食化公司又以前述部分房地【即「力霸山河」17戶及13車位、「力霸湖濱」1戶(詳如友聯產險附件六 所示)】「權利含有瑕疵無法依約過戶」為由未辦理過戶,雙方協議訂定「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依理依約嘉食化公司應立即退還解解約款1億1,677萬7,022元及支付違約金, 惟嘉食化公司僅予返還小部分解約款外,其餘大部分解約款卻以開立第一期58,956,422元及第二期4,000萬元共二紙遠 期票據方式不斷展延,僅提供力霸集團所屬小公司即瑞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丁未○○)、富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丙M○○)等2家無實際營業,且其淨值均低於實收 資本額公司作為連帶保證人,友聯產險亦未積極訴追前述債權,而將該第一、二期應返還解約款均於下列董事會議事錄同時記載返還金額及再展延日期,即分別依序於90年12 月 19日第17屆第103次董事會議事錄記載同意各該第一、二次 解約款均自90年12月30日展延至91年4月30日償還;於91 年4月18日第17屆第115次董事會議事錄記載同意第一期返還 156,422元,第二期返還20萬元,餘款均展延至91年9月30日償還;於91年9月26日第18屆第19次董事會議事錄記載同意 第一、二期各退還20萬元,餘款均展延至91年12月30日償還;於91年12月20日第18屆第31次董事會議事錄記載同意第一、二期各退還20萬元,餘款均展延至92年6月30償還;於92 年6月27日第18屆第56次董事會議事錄記載同意第一、二期 各退還20萬元,餘款均展延至92年12月31日償還;於92年12月26日第18屆第77次董事會議事錄記載同意第一、二期各退還20萬元,餘款5,820萬元及3,920萬元再先共償還40萬元外,餘款9,700萬元均展延至93年6月30日償還;於93年6月28 日第18屆第91次董事會議事錄記載同意嘉食化公司償還100 萬元後,其餘9,600萬元依序於95年12月30日、96年6月30日、96年12月30日、97年6月30日、97年12月30 日及98年6月 30日分期償還10%、10%、20%、20%、20%、20%,並同意提供力霸集團所屬無實際營業之新達公司、欣華公司股票作為擔保,並於93年6月30日由雙方(嘉食化與友聯產險) 訂立分期還款協議書,其間友聯產險併依嘉食化公司之申請,於92年6月19日由被告丙Q○○依被告甲○○指示而命不知 情之被告丙A○○擬具調降違約金簽呈,送由不知情被告乙D○ ○(該二人未參與此部分違反常規交易事實)核轉被告丙Q○ ○、子○○核呈被告甲○○蓋用董事長甲K○○職章及批示送 提董事會後,92年6月27日第18屆第56次董事會議事錄記載 同意將違約金自日息萬分之二點五調降至萬分之一點二五,解約迄今嘉食化公司僅還款友聯產險3,037萬7,022元,至今尚欠友聯產險8,640萬元,(上開各該次董事會議事錄皆係 由被告甲○○指示被告乙天○○依上述方式製作完成之,連同 董事會簽到單併送具有犯意聯絡之被告甲K○○、丁○○、子 ○○、乙E○○簽名後,交由具有犯意聯絡之被告丙Q○○指示 不知情財會人員據以付款等事宜,及指示所屬函送主管機關核閱及備查),致生損害友聯產險財產及利益,併主管機關監理之正確性。且: ㈠上開力霸山河、湖濱等房地是甲○○指示被告丙Q○○要完成 此項買賣,由被告丙Q○○指示被告乙W○○簽呈,經被告V○ ○而甲宇○○核轉被告丙Q○○、子○○呈由甲○○蓋用董事長 甲K○○職章並批示提送董事會決議,旋各該次董事會議事錄 即由被告乙天○○等人依上述肆、四所載程序製作完成後,依 上開書證及時序之說明為之,各該被告皆明知而予以配合等情,要無疑義。而各該被告均明知友聯產險為力霸集團關係企業,且力霸、嘉食化亦為友聯產險之利害關係人,且渠等皆任職友聯產險多年,被告王金一、子○○併均擔任力霸、嘉食化董事多年(子○○任嘉食化董事至88年間、二人自85年間起至案發時止均任力霸董事,丁○○併任嘉食化董事兼總經理),被告丙Q○○追隨甲○○2、30年,均知力霸、嘉 食化公司於88、89年間之財務狀況已呈嚴重困窘且每況愈下,上列被告均明知係甲○○在主導操控力霸集團之財務資金調度,為其所是認,且依被告乙W○○、丙Q○○供述,友聯產 險對於力霸山河、湖濱等房地並未為效益性分析評估,亦未依友聯產險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3條第2項編製自預定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1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 估向該等利害關係人買受上開房地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及未依第4條第1項將之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行為之,足見被告丁○○、子○○、乙E○○、丙Q○○、乙W ○○、V○○等人為配合甲○○掏空友聯產險財產而違反公司內規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甚明。參以證人即友聯產險會計經理丙d○○於本院審理時供證「89年與90年財報關係人 後來有變動,後來加入一家程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九家沒有列為關係人。我的主管是丙Q○○。我於96年4月24日 在本署檢察事務官處之陳述內容是確實(提示本署當日任意偵查筆錄,即本院卷檢察官補充理由書二第15頁以下)(問:你於當日在本署事務官詢問時所庭呈之投資力霸倫敦城明細表、湖濱大廈買賣明細表 (嘉食化)、山河大廈買賣明細 表(嘉食化)、山河大廈買賣明細表 (力霸公司)等資料如何 作成?(提示))這些資料是我們會計部門的小姐,為了提供這些相關資料給保險局或是類似檢察官所製作的。根據我們會計傳票、帳冊整理後所製作的,但有沒有送給保險局不曉得,因為在92年間當時因為有一位職業股東有檢舉,保險司有來檢查,所以我們有整理這份資料我那天庭呈的有一些是最新資料,有一些是92年就已經做出來的。我於當日在本署事務官詢問時所庭呈之附件一到附件五等資料,都是會計部門辦事人員所提供,由我瞭解後再到檢察官那邊說明,有一些是新近製作的,有一些是過去電腦檔案調出來的資料,但是數字都要跟帳冊、報表核對後所提供的正確數據;我於96年5月1日在本署檢察事務官處之陳述內容確實。(提示本署 當日任意偵查筆錄)我對於本署檢察事務官根據我兩次的陳 述及我於96年4月24日及5月1日所提供之資料製成總表,沒 有意見。(提示本院卷友聯產險部分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第104、105頁)(問:對於公訴人依你前開供述證據及書證及事務官所做前開總表製成的96年5月15日附表丙一更正版內 容,是否正確?)(提示同上本院卷第8頁)有看過總表, 總表應該是當場經我確認後就叫我簽名的。總表有印象都正確。這個附表丙一更正版內容經我核對,與96年5月1日總表數字都一樣。沒有意見。都正確。」等語以觀,亦證上列被告為配合甲○○掏空友聯產險財產而違反公司內規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尤明。 ㈡依友聯產險89年6月30日第17屆第44次董事會議事錄記載, 該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向力霸、嘉食化買力霸山河、湖濱等房地及買賣契約條件即買賣之標的物、各總價款及付款方式等,其中付款方式為買賣契約簽訂時,買方(友聯產險)應支付與賣方(力霸或嘉食化)買賣價金之15%左右,訂約後10日內再支付買賣價金之65%左右,而賣方應於收到該65%價金後6個月內將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將房屋裝修完竣交 付予買方,買方即付清尾款(價金之20%左右),旋雙方亦依據上述買賣條件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復觀之卷附解約簽呈及准予解約董事會議事錄,友聯產險之相關經辦人員即被告乙W○○、V○○、E○○、丙Q○○、子○○、甲K○○等人 均明知該公司已依不動產買賣契約支付價金8成左右予力霸 、嘉食化,渠等應於收受該價金后6個月內將房地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友聯產險及點交該等房地,惟竟於訂約後之1個月 至4、5個月左右時間,或於上開6個月期滿后逾多月仍無法 履行契約后,卻依力霸、嘉食化之函請而配合甲○○、丑○○○夫婦,由被告丙Q○○依甲○○指示而指示被告乙W○○依 渠等已談妥解約條件簽擬簽呈往上呈送核章,最後由甲○○批示送董事會並蓋用董事長甲K○○職章,旋被告乙天○○即依 甲○○指示,循上開模式作成各該董事會議事錄及送請均未出席之董事簽名,買賣雙方於數日內(多有於董事會議事錄作成當日即訂立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協議書,其內容記載賣方應退還買方已收價金金額及依不動產買賣契約之違約罰即賣方按年息9.1%支付違約金並已收價金分二期(解 約後七、八個月期支票)開立支票屆期未能償還而一再地進行延(換)票行為,友聯產險之經辦人員及董事會議事錄均予以配合,其中第18屆第56次(92年6月27日)董事會議事 錄依據92年6月19日簽呈准嘉食化申請及第18屆第59次(92 年7 月15日)董事會議事錄依據92年7月7日簽呈准力票之申請(丙Q○○指示丙A○○擬具呈由乙D○○核轉丙Q○○、子○○ 呈轉甲○○蓋用董事長甲K○○職章批送董事會)記載決議通 過調降違約金一半即自年息9.1%降為4.525%)等情以論:關於友聯產險向力霸、嘉食化購買力霸山河、湖濱等房地關於友聯產險向力霸、嘉食化購力霸之力霸山河、嘉食化之力霸山河、力霸湖濱房地樓號、建號、坪數、房地價金等明細,詳如友聯產險附件五、六所示之事,係由甲○○指示被告丙Q○○、子○○命令被告乙W○○、V○○、E○○等人依上 簽呈方式及被告乙天○○、乙W○○和友聯產險之董事被告丁○ ○、子○○、乙E○○、甲K○○等依上述製作董事會議事錄方 式為之,友聯產險並於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時及十日內支付買賣價金予力霸、嘉食化、但未取得賣方之任何擔保和買賣雙方違約罰等不平等條件,嗣賣方即藉詞申請解除契約及以分期方式(開立支票)退還已收價金,其後屆期無法償還而一再延換票至案發時,友聯產險之上述被告亦均予以配合各情,與上述事實三㈠1力霸倫敦城之情節大致相同,即友聯 產險與力霸、嘉食化就此部分買賣應退還款最後訂立之分期還款協議書之還款方式,期限以及以其他力霸集團所屬無實際營業之小公司股票供為擔保質物等亦皆雷同,友聯產險也都予以配合簽訂辦理,顯見本院對於友聯產險向連恆等10家小公司購買力霸倫敦城係屬非常規交易之論述,基於相同之理由,自應為相同之論定;換言之,被告等與甲○○就力霸山河、湖濱係假買賣之名,行無擔保借款之實,以此方式作為甲○○資金調度挹注力霸、嘉食化之資金缺口,以故上開契約之訂定,均是以有利於力霸、嘉食化(賣方)而不利於友聯產險之條件為之,且從訂約前之友聯產險簽呈,董事會議事錄之記載,被告等就均明知其記載內容不利於友聯產險,併知與渠等經常處理之業務經驗顯相違背(例如友聯產險出售房地予他人時分期收受價金之成數與辦理過戶完成前、後之比例,違約罰約定等,詳友聯產險董事會議事錄記載)是因被告等就此部分關係人交易以違反常規交易方式及違背關係人交易之條件不得優於非關係交易之條件規定,導致力霸、嘉食化公司能拖多久即多久之心理,加以友聯產險對於力霸、嘉食化之一再違約均未採取追討行動,卒致案發時(已逾6年)仍積欠鉅款,在在足見被告等涉犯上開事實而違 反常規交易致使友聯產險受有上開重大損害之事證殊至明確,瞭然無疑。 事實三(一)4北投豐年段土地: 此部分事實,業據被告丁○○、子○○、丙Q○○、V○○、 乙W○○分於偵審中供承不許(上述貳被告二丁○○供述1; 被告六丙Q○○供述14、17;被告十乙W○○供述8、9;上述參 被告三子○○供述5;被告九V○○供述2、4)即證人即益 金公司負責人未○○亦是認其事後亦知悉此部分買賣情形,惟因公司大小章非其保管,買賣當時亦未經其同意及參與,故其不知等語(上述參被告二十二未○○供述1)互核相符 ;而觀之下列書證及時序(均於202卷): ┌────────┬────────┬───────┬──────┬───────┬──────┬────────┬──────┬───────┬──┐ │頁 書證(時間)│嘉食化董事會議事│土地買賣契約書│友聯產險董事│土地買賣契約書│友聯產險支付│友聯產險出賣簽呈│友聯產險董事│土地買賣合約書│備考│ │ │錄(88.09.27 ) │(88.09.27 ) │會議事錄 │(89.06.19 ) │憑證 │ (91.06.11 ) │會議事錄 │(91.06.26) │ │ │買、賣公司 次│ │ │(89.09.16)│ │ │ │(91.06.21)│ │ │ ├────────┼────────┼───────┼──────┼───────┼──────┼────────┼──────┼───────┼──┤ │嘉食化(賣方) │87、88 │90-92 │ │ │ │ │ │ │ │ │益金(買方) │ │ │ │ │ │ │ │ │ │ ├────────┼────────┼───────┼──────┼───────┼──────┼────────┼──────┼───────┼──┤ │益金(賣方) │ │ │32、33 │29-31 │101-106 │ │ │ │ │ │友聯產險(買方)│ │ │ │ │ │ │ │ │ │ ├────────┼────────┼───────┼──────┼───────┼──────┼────────┼──────┼───────┼──┤ │友聯產險(賣方)│ │ │ │ │ │38 │36、37 │41-44 │ │ │嘉食化(買方) │ │ │ │ │ │ │ │ │ │ └────────┴────────┴───────┴──────┴───────┴──────┴────────┴──────┴───────┴──┘ ┌────────────────┬─────────┬──────────┬──────────┬─────────┐ │ 卷頁、時間、屆次 │202卷、頁次 │時 間 │ 友聯產險董事會屆次 │備 考 │ │ │ │(民國、年、月、日)│ │ │ │ │ │ │ │ │ │ 書 證 │ │ │ │ │ ├────────────────┼─────────┼──────────┼──────────┼─────────┤ │友聯產險准嘉食化申請延(換)票簽│49-51、57-59、 │91.10.14、92.04.18、│ │ │ │呈及附件展延票期申請書,展延票期│65-67、70-72、 │92.02.07、92.03.20、│ │ │ │明細表 │62-64、77-79 │92.08.20、93.02.25 │ │ │ ├────────────────┼─────────┼──────────┼──────────┼─────────┤ │友聯產險董事會議事錄 │52-56、60及61、68 │91.10.18、92.04.24、│十八屆23次、46次、35│ │ │ │及69、73及74、75及│92.02.13、92.03.26、│次、43次、65次、83次│ │ │ │76、80-84 │92.08.26、93.02.27 │ │ │ └────────────────┴─────────┴──────────┴──────────┴─────────┘ 可知:被告甲○○、丑○○○夫婦為自友聯產險取得資金運用及避免從形式上即為人得知友聯產險圖利嘉食化而為關係人交易起見,先指示李穎儒(未據起訴)虛偽製作88年9月 27日在台北市○○○路0段000號6樓會議室召開嘉食化公司 第11屆第56次董事會議事錄(主席丁○○、紀錄李穎儒)記載決議通過以5485萬元,出售嘉食化所有坐落台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36平方公尺)436地號(435平方公尺)土地;同日嘉食化(丑○○○)與益金公司(未○○)以上開5485萬價格訂立土地買賣契約,該契約第三條約定「付款期限及移交不動產方法:付款期限及移交不動產方法: 一、本約簽訂時,甲方應付給乙方新台幣貳佰柒拾伍萬元整。二、乙方交付第四條過戶所須一切文件時,同時將土地點交甲方使用,並由甲方給付乙方新台幣貳佰柒拾伍萬元整。三、尾款計新台幣肆仟玖佰參拾伍萬元整,於辦妥過戶完成移轉登記後,壹個月內付清。」。第八條約定「本約簽訂後,倘甲方不買或不按約定日期付款時,原將付價款全部由乙方無條件沒收,抵作違約金外,並即解除本約,其有關之稅費均由甲方負擔。如乙方不賣或不照約履行應盡義務時,除應將已收定金及價款內加一倍退還甲方作為違約罰金外,甲方並得依法請求履約或其他損害賠償」;嗣被告乙天○○,依 甲○○指示依上述偽製友聯產險董事會議事錄方式製作89年6月16日友聯產險第17屆第42次董事會議事錄決議通過以5,485萬元購買上述土地供長期投資或出租賺取租金,及同意於益金公司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時預付4,388萬元(即5,485萬元的八成)予益金公司,其餘尾款1,097萬元於益金公司辦竣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將土地點交予友聯產險時付清;雙方旋於89年6月19日訂定土地買賣契約(第一至三條),另於 第六條第二款約定「倘甲方不依規定日期付款時,甲方願賠償乙方之一切損失同時解除契約,如乙方不照約履行乙方除將已收價款如數退還甲方,並應對甲方加倍賠償損失,不得異議。」友聯產險同日即交付4,388萬予益金公司收受,嗣 於89年7月11日支付尾款1,097萬元予益金公司,完成此項買賣;91年6月11日不知情丙A○○依被告丙Q○○遵照甲○○指 示擬具以5,542萬元出售上述土地予嘉食化,其付款方式則 依檢附土地買賣契約記載(即契約第三條「付款辦法:(一)本契約訂立時甲方應付給乙方價款新台幣壹仟萬元整。乙方並應將所有權狀正本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所需之一切證件,蓋妥印信交甲。(二)乙方完成移轉登記手續之同時,甲方應交付乙方價款支票計:91年10月31日到期新台幣壹仟壹佰萬元整。91年11月30日到期新台幣壹仟壹佰萬元整。91年12月31日到期新台幣貳仟參佰肆拾貳萬元整。另第四條第三款就土地用益權之歸屬「產權移轉登記:(一)甲方得指定任一法人或自然人為產權移轉登記對象,乙方應照甲方之指定辦理。(二)本土地買賣契約書之標的物移轉登記過戶,如需要甲乙雙方或法律上有接利害關係人蓋章或補具文件時,甲乙雙方應隨時配合辦理,不得延誤或要求任何費用。(三)乙方於甲方之分期付款支票未全部兌現前,得繼續佔有該標的物使用或出租,並享有其權益,至全部價款清償之日,乙方應將標的物按現狀交付甲方,如有任何糾紛,應由乙方理清。」,呈送不知情經理乙D○○核轉被告丙Q○○轉呈 甲○○蓋用董事長甲K○○職章及批示提送董事會,經乙天○○ 依甲○○指示按上述偽製董事會議事錄方式製作91.06.21第十八屆第七次董事會議事錄決議以上述價金及付款條件等與嘉食化訂立土地買賣契約,其後於91.06.26由嘉食化(丁○○)與友聯產險(甲K○○)訂定與上述買賣契約條件相同之 土地買賣契約。準此: 一、比較嘉食化與益金訂立之土地買賣契約和益金出賣係爭土地予友聯產險之土地買賣契約關於契約簽訂時買方給付予賣方價金之成數,復參諸上述力霸倫敦城、山河、湖濱關於友聯產險於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時即支付價金8成予力霸、嘉食 化不符常規交易之論述理由,可知友聯產險與益金簽訂買賣契約時即預付4,388萬元(即總價金5,485萬元之八成)要屬違背常規交易,殊無疑問,被告丁○○、子○○、丙Q○○、 V○○、乙W○○確為配合甲○○而違反常規交易至明。 二、比較嘉食化與益金,嘉食化與友聯產險簽訂土地買賣契約關於買賣價金之交付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關係,前者大抵上以買賣價金支付金額多寡快慢與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時間久暫成正比關係,後者買方僅支付5,542萬元中之1,000萬元予賣方,賣方即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買方,其餘價金4,520 萬元買方以分期支票給付,且屆期無法償還而一延再延即友聯產險丙Q○○依甲○○指示及嘉食化之延換票申請書及明細 表於91年10月14日指示丙A○○、乙D○○(均不知情)簽呈各 展延4個月即92年2月至4月,各於每月底依序支付1,100萬、1,10 0萬及2,342萬元,91年10月18日第18屆第23次董事會 議事錄,亦據以記明同意如上展延;92年2月7日、92年3月 20日及92年4月18日依同上方式再簽展延6個月即92年8月至 10月依序於每月底支付友聯產險1,10 0萬、1,100萬及2,342萬元,后二者屆期經提示兌現,92年8月31日部分,嘉食化 於92年8月20日償還100萬元,餘1,000萬元仍依同上方式簽 呈展延換票於93年2月29日償還,惟屆期仍未能支付,再於 93年2月25日以上開方式簽呈延換票於93年3月26日、93年5 月31日及93年7月31日依序支付300萬、350萬及350萬元,屆時提示均兌現,上述延換票併經友聯產險92年2月13日、92 年3月26日、92年4月24日、92年8月26日及93年2月27日即第18屆第35次、43次、46次、65次及83次董事會議事錄記載決議通過(分別依序延換票展期4月、6月、6月及5月),足證被告丁○○、子○○、丙Q○○等人為配合甲○○而違反常規 交易之犯行,誠無疑義。 三、被告丁○○既係嘉食化副董事長(兼總經理)亦為友聯產險副董事長,該二公司訂立土地買賣契約,被告丁○○代表嘉食化與友聯產險訂立,則其究係為何一家公司之利益為最大考量,倘契約條件顯然偏向嘉食化勢必損害友聯產險,本件土地買賣契約顯然如此,被告丁○○、甲K○○、子○○、乙E ○○復於董事會議事錄之董事簽到單上簽名,被告丙Q○○等 人亦明知該二家公司為利害關係人,一再延換票,且嘉食化並未支付任何利息予友聯產險,自91年6月26日起嘉食化未 給付款友聯產險之價金部分,形同友聯產險准予嘉食化免利息之無擔保貸款,參以上列被告皆知益金、嘉食化為力霸集團所屬關係企業均為友聯產險之利害關係人,且胥為甲○○所實際掌控渠等間之交易依法不得優於友聯產險與其他非關係人交易之條件,再細觀友聯產險自簽呈而董事會議事錄而訂約之過程及參酌V○○、丙A○○之供述,上開所謂買賣, 無非係丙Q○○依甲○○指示而為之調度資金方法觀之,具見 被告丁○○、子○○、丙Q○○等人為配合甲○○而違背常規 交易之犯意及犯行,彰彰明甚。 四、友聯產險因違反常規交易購買北投豐年段土地所受之重大損害,僅以該公司於88年至91年間貸與他人款項利息以年利率9.1%計算加上其出售土地應納營業稅(未計入地價稅等費 用)扣除買賣土地價差57萬元及租金收,列之如下: ┌───────────────────────────────────────────────────────────┐ │(一)友聯產險於89年6月19日簽約時預付4388萬元及89年7月11日支付尾款1097萬元至91年6月26日出售該土地予嘉食化時之利息差: │ │ ∵89年6月19日至91年6月26日共24月又8日 │ │ ∴00000000元×9.1%×(24÷12)+00000000元9.1%÷12×8/30=0000000元 │ │ ∵89年7月11日至91年6月26日共23月又17日 │ │ ∴00000000元×9.1%×1又11/12+00000000元×9.1%÷12×17/30=0000000元 │ │ 0000000元+0000000元=00000000元 │ ├───────────────────────────────────────────────────────────┤ │(二)嘉食化分三期1100萬元、1100萬元及2342萬元延換票致友聯產險所受利息損失 │ │ ①1100萬元:91年10月31日→92年2月28日→92年8月31日(92年8月20日還100萬元,另1000萬元)→93年2月29日 │ │ →93年3月26日還300萬元 │ │ →93年5月31日還350萬元 │ │ →93年7月31日還350萬元 │ │ 91年6月26日至92年8月20日共13月又25日 00000000元×9.1%+00000000元×9.1%÷12×1又25/30=0000000 元 │ │ 92年8月21日至93年2月29日共6月又11日 00000000元×9.1%÷12×6又11/30=482806元 │ │ 93年3月1日至93年3月26日共26日 00000000元×9.1%÷12×26/30=19717元 │ │ 93年3月1日至93年5月31日共3月 0000000元×9.1%×3/12=79625元 │ │ 93年3月1日至93年7月31日共5月 0000000元×9.1%×5/12=132708元 │ │ 0000000+482806+19717+79625+132708=0000000元 │ │ ②1100萬元:91年11月30日→92年3月31日→92年9月30日清償 │ │ 91年6月26日至92年9月30日共15月又5日00000000元×9.1%+00000000元×9.1%×3/12+00000000×9.1%÷5/30=0000000元│ │ ③2342萬元:91年12月31日→92年4月30日→92年10月31日 │ │ 91年6月26日至92年10月31日共16月又5日 00000000元×9.1%+00000000元×9.1%×4/12+00000000元×9.1%÷12×5/30=│ │ 0000000元 │ │ ①+②+③=0000000元 │ ├───────────────────────────────────────────────────────────┤ │(三)友聯產險以5542萬元出賣土地予嘉食化之營業稅:00000000元×5%=0000000元 │ ├───────────────────────────────────────────────────────────┤ │(四)友聯產險買土地支付5485萬元,賣土地收入5542萬元,價差57萬元 │ │ 友聯產險租金收入:大觀公司89年6月下旬至91年6月下旬,月租4萬元4×24=96萬元 │ │ 琉周公司91年6月下旬至93年6月下旬,月租2.7萬元2.7×24=64.8萬元 │ └───────────────────────────────────────────────────────────┘ 故(一)+(二)+(三)-(四)=00000000元厥為友聯產險所受之重大損害(不包括契稅、地價稅及代書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之費用等),已無可疑。是上列被告涉犯上開事實之事證甚為明確。 事實三(一)5南港經貿段房地:此部分之事實,核諸被告 丁○○、子○○、丙Q○○、E○○、乙W○○、癸○○、童家 慶、及證人辰○○、j○○、乙M○○分別於檢、調訊及本院 審理中之供述(證)述及相關書證: 一、被告癸○○、童家慶、在調、檢訊時之供述;癸○○: 1-10(上述貳被告十三)童家慶6、7、12、13(上述被告十八) 二、被告及證人等在本院審理時供證述: 被告丁○○供述:6、19、20(上述參被告二);被告子○ ○供述:5、15、16、19(上述參被告三);被告丙Q○○供 述4、16-20、30-32(上述參被告六);被告E○○供述:2、8-15(上述參被告七);被告乙W○○供述:3、6、14、15 、17、18(上述參被告十);被告癸○○供述:1-7(上述 參被告十三);證人乙M○○供述:全部(上述參證人三十七 );證人j○○供述:1-4(上述參證人三十八);證人辰 ○○供述:1-3(上述參證人三十九) 三、書證之時序及證據出處(均224卷): ㈠友聯產險90年3月27日簽呈(第90頁)→90年3月29日下午3 時董事會議事錄(第91頁)→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93頁至98頁)┌─友聯產險支付9千萬元予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票據 │ 明細表(第131頁) ├─轉帳傳票(第135頁) │ └─友聯產險帳戶(中華銀)支出明細表(第135之1) ㈡東森媒體科技(90年6月18日發文)函致友聯產險(申請展延 至90年12月29日履約)(第99、100頁)友聯產險90年6月20簽呈(第101頁)→90年6月27日董事會議事錄(第102、103頁)→90年6月30日買賣不動產補充協議書(第104、105頁 ) ㈢90年11月19日友聯產險催告東森媒體履約函(第106頁) →90年12月25日東森媒體致友聯產險解除買賣契約函(第 107、第108頁)→90年12月25日友聯產險簽呈(第109、110頁)→90年12月27日董事會議事錄(第111、112頁)→90年12月29日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協議書(第113、115頁)→分期付款明細(第1期至第24期發票日、金額等支票, 第116至118頁)足認被告癸○○於90年3月中、下旬自財務 人員得知東森媒體科技有9000萬元資金缺口而與甲○○談妥以出售該公司所有已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1億4880萬予台灣 土地銀行並已向該銀行借得1億2400萬元之上開南港經貿段 房地予友聯產險,及於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時即由友聯產險預付9000萬元買賣價金方式,由東森媒體取得該筆金額以解決該公司資金缺口。甲○○旋指示不知情辰○○撰擬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經辰○○依示與東森媒體方面法務人員j○○確認契約內容無誤後,繕打完竣交予甲○○於90年3月26日 或27日在其辦公室指示丙Q○○雙方買賣上開房地之旨並將不 動產買賣契約等交予丙Q○○,被告丙Q○○隨即指示被告乙W○ ○據以製作簽呈,同日(90年3月27日)乙W○○將併附有不 動產買賣契約書,權狀影本及鑑價報告之該簽呈送由被告E○○於承辦人欄蓋其職章呈送被告丙Q○○、子○○核轉甲○ ○蓋用董事長甲K○○職章及批送董事會,被告乙天○○依甲○ ○指示按上開偽造董事會議事錄方式製作90年3月29日友聯 產險第十七屆第七十三次董事會議事錄決議通過依該不動產買賣契約購買該等房地,主要買賣條件為「第二條:買賣總價款:本買賣標的物買賣總價款合計為新台幣壹億伍仟壹拾捌萬柒仟元整(合稅)總價款包括:㈠土地價款計新台幣陸仟捌佰伍拾萬元整。㈡建築物價款計新台幣柒仟柒佰柒拾玖萬柒仟壹佰拾參元整。㈢營業稅計新台幣參佰捌拾捌萬玖仟捌佰伍拾柒元整。第三條:付款方式:㈠買方應於簽約時預付賣方新台幣玖仟萬元,餘款新台幣陸仟零拾捌萬柒仟元,於賣方履行本條款第二項手續並不動產交付買方付清。㈡本契約所載不動產賣方應於收到第一期價款後,三個月內辦妥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交付買方,否則賣方應按第四條規定退款價金及支付違約金。㈢買方於交付賣方第一期買賣價款新台幣玖仟萬元時,賣方應同時開立民國九十年六月廿九日到期之履約保證票新台幣玖仟萬元交付買方,作為履約保證用途。第四條:㈠本契約簽訂後,倘買方不買或不按約定日期付款,經賣方定期催告,買方仍不給時,願將既付價款全部由賣方無條件沒收,抵作違約金,並解除本契約。㈡如賣方不照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履行交付不動產等義務時,買方得催告解除本契約,賣方應立即將已收買價款如數退還予買方外,賣方並應自買方交付賣方價款之日起至賣方退還買方價款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違約金交予買方,作為賠償之用,賣方絕無異議。」同日被告乙W○○即通知被告童 家慶至友聯產險取該不動產買賣契約回東森媒體完成用印(大小章)程序後交由乙W○○亦完成友聯產險公司大小章用印 程序,同時依約交付90年3月30日期之9千萬元支票予童家慶所指派所屬財務處不知情襄理紀坤傑持回東森媒體提示兌現【此部分事實,業經證人紀坤傑於偵查中結證證實(544卷 第210頁)】。嗣東森媒體於90年6月18日函致友聯產險謂因該買賣建物原為東森媒體數據機房所在地,放置多項重要機具設備歷經三個月仍無法買得妥善場所遷移,致未能依不動產買賣契約於收受9000萬元三個月內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及點交建物予友聯產險,因函請展延至90年12月29日完成上開移轉登記及點交事項,而該公司願支付自收受9000萬元之90年3月30日起至90年6月29日止依年息9%計付之違約金,且 自90年6月29日起至該公司完成上開移轉登記及點交建物事 項延長期間內,該公司仍會,該按年息9%計算違約金,惟 如該公司至90年12月29日前仍未能依約完成上開移轉登記及點交建物事項,該公司願意返還該預收9000萬元及90年6月 29 日起至返還日按年息9%計付違約金;被告丙Q○○亦依甲 ○○指示被告乙W○○於90年6月20日據以擬具簽呈送由被告 E○○於承辦人欄蓋其職章送呈被告丙Q○○,子○○核轉甲 ○○蓋用董事會甲K○○職章及批送董事會;被告乙天○○依甲 ○○指示按上開偽造董事會議事錄方式製作90年6月27日第 17 屆第83次友聯產險董事會議事錄決議通過上述東森媒體 函示旨意,旋雙方於90年6月30日訂立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 書(其製作文稿及雙方定稿並印等程序同上不動產買賣契約)被告E○○迄90年11月19日見東森媒體未有履約跡象而以公司名義函致東森媒體催告其速依約履行,東森媒體仍無法履約卻於90年12月25日函請友聯產險准予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其理由為「由於目前本公司配合國家資訊基礎建設政策,建構有線電視寬頻網路,需要資金較多」並謂且該公司資金皆有長期規劃,故請友聯產險准予分期償還,即90年12月29日退還預收價金100萬元,餘8900萬元分24期清償及給付 違約金(按年息9%)其各期清償日,金額等詳如友聯產險 附件十二。被告乙W○○於同日依丙Q○○指示擬具簽呈同意東 森媒體之申請,准予解約之理由為「因交屋即將屆期,該公司來函表示其數據機機房因無法覓得妥善場所遷移,希與本公司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並因配合國家資訊基礎建設政策,建構有線電視寬頻網路,資金需求殷切且資金皆有長期使用規劃,故申請分二十四期償還已收房屋價款並加計違約金(詳如附件)。東森媒體科技公司之關係企業,往來一向良好,經多次與經辦主管聯繫,據了解該公司從簽約日起即積極辦理相關過戶之手續及廠房機具遷搬事宜,但因數據機房一直無法覓得良所,以致無法依約定按時交屋。」併附經辰○○、j○○確30分3他預付款或貨款之書」協議書呈送 不知情乙D○○轉呈被告丙Q○○、子○○核轉甲○○蓋用董事 長甲K○○和職章及批送提送董事會、被告乙天○○依甲○○指 示按上開偽造董事會議事錄方式製作90年12月27日友聯產險第17屆第105次董事會議事錄通過同意依上開條件簽訂解除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協議書雙方依上述蓋用公司大小章之用印方式,東森媒體科技併以名暢有限公司、眾泓有限公司(負責人均為童家慶)為連帶保證人,於90年12月29日簽訂該協議書,並交付予友聯產險如友聯產險附件十二所示分期支票。 四、被告癸○○在檢、調訊時供述⑴90年初因台開案致使東森集團被銀行押銀根,需要資金週轉,如給付員工薪資等,因知友聯產險資金充裕,故請友聯產險實際負責人即其父甲○○幫忙,由該公司以1億5018萬7000元購買該南港經貿段房地 ,但因該房地係工業園區,由科技業取得,可獲得稅賦之減免,如過戶予友聯產險,原優惠將被取消,所以後來雙方協議取消買賣契約,並約定東森媒體先償還100萬元,其餘預 付款8,900萬元分24期,均加計年息9%償還。⑵上開交易係其指派被告童家慶去與友聯產險人員洽談。⑶改稱:係因該建物內安裝有數千萬元寬頻網路交換機,大量使用聯外寬頻光纖網路,因找不到足以提供大量光纖網路新場地,且東森媒體對客戶提供之網路使用不可以中斷,故嗣後請友聯產險解除合約。⑷東森媒體與友聯產險簽訂買賣合約前,沒有規劃搬遷作業;事後有規劃,不記得找誰規劃及其結果如何。⑸當時無法點交房地,東森媒體依約應即償還9,000萬元, 但因金融機構持續抽其銀根,為了公司穩定營運,才情商友聯產險准予分期。⑹90年3月29日前之89年6月東森媒體以該房地向土地銀行抵押(設定最高限額1億4,880萬元抵押權)借款1億2,400萬元,換言之,其與友聯產險訂買賣合約時可取得資金亦僅2,600萬元,何以友聯產險會預付9,000萬元以因應東森媒體資金需求,當時之時空背景,已不記得了。各情與上述互核,可見東森媒體與友聯產險關於該不動產買賣契約之簽訂內容條件,係被告癸○○與甲○○談好大的方向及架構,而細節則係由被告癸○○指派東森媒體財務主管童家慶與友聯產險人員洽商後分別陳報甲○○、癸○○定案後,由其分別指派不知情辰○○、j○○(辰○○依甲○○指示擬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就買賣合約上作文辭上之修正確定後,交由友聯產險依內部簽呈程序及依上開方式製作董事會議事錄後,據以與東森媒體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及預付 9,000萬元,而依當時實際狀況(如雙方均會調取土地及建 物登記謄本及簽呈時併附有鑑價報告及東森媒體董事長癸○○、財務協理(癸○○供稱係財務副總)童家慶本即知悉該不動產之使用、收益及作為資金調度運用情形等),被告癸○○、童家慶、丁○○、子○○、丙Q○○、E○○、乙W○○ 等人和甲○○均明知90年3月29日雙方訂約前及時,該房地 已設定最高限額1億4,880萬元抵押權予土地銀行及向該銀行實借1億2,400萬元,倘依渠等所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確認該房地買賣總價金為1億5,018萬7,000元,則友聯產險依該公 司取得及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應要求東森媒體科技塗銷上述抵押權設定登記及清償上開欠土地銀行債務,或在買賣契約上訂明由友聯產險代償上開債務,於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及點交房屋時,給付尾款;換言之,上列被告明知該不動產之殘存價值僅剩2,600多萬元,亦明知該不動產並未經友聯產 險人員評估購買之必要性及資金用途之合理性,且該項所謂之買賣係由甲○○、癸○○父子共同專斷後,指示其餘被告共同完成相關買賣訂約手續,即由友聯產險預付9,000萬元 予東森媒體;復觀該不動產買賣契約第4條第1、2項關於雙 方違約時之處罰觀之可知:⑴甲方(友聯產險)不能不買該南港經貿段房地,亦不得不按約定日期付款,否則經乙方(東森媒體科技)定期催告而未給付時,甲方已支付之價款均由乙方無條件沒收,並解除契約;⑵如乙方違反第3條第2項「本契約所載房屋乙方應於收到第1期價款後,3個月內將房屋所有權辦妥完稅,移轉所有權登記及將房屋裝修完竣交付甲方,否則應按第4條第2項規定退還價金及支付違約金。」即未能在3個月內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甲方得書面催告 解除契約,乙方應立即將已收甲方交付之價金如數退還及支付至退還日按年利率9%之利息;⑶兩相比較即知此種約定 ,不但違背一般不動產買賣對於一方違約罰之約定乃買方違約時,已付價金為賣方沒收,惟賣方違約時應支付買方已付價金之1至2倍金額作為違約金之交易常規;亦加重甲方及減輕乙方之責任,且按諸友聯產險於簽約時即應支付房地買賣價金之6成左右,倘若違約即被乙方無條件沒收,但如係乙 方違約,則僅須支付予友聯產險較其於88至90年抵押貸款予客戶之利息,即年利率9.1%(見財政部保險司88年2月8日 至90年11月30日對友聯產險檢查報告第161頁、第201頁、第202頁會計師查核報告,外放)為低之9%作為賠償,豈得謂平!益見被告等為配合甲○○掏空友聯產險之財產,而不顧該公司及股東之利益,竟以違反常規交易方式使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得利,致使友聯產險受到重大損害極明。 五、被告癸○○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東森媒體所屬系統台之光纖網路及管道出賣及出租東森寬頻電信(即亞太固網)於89年12月30日結帳時得款22億餘元,與其財務預算預計之得款23至25億元有差距,在資金調度上少了這筆錢,復因當時與東森寬頻電信商談買賣此一機房及房地事,遷延時日,故其即一則希望儘快將之賣給東森寬頻電信以取得價金,或則以售後回租方式售予友聯產險以取得資金。惟查⑴東森媒體於90年2月27日以1億2,826萬4,430元出售該房地內之IDC機房機 具設備及骨幹數據網路設備予東森寬頻電信,為被告癸○○所是認(詳癸○○97年5月15日提出答辯狀第2項第3點及被 證一)並有證人j○○於97年3月4日庭提刑事陳報狀附件資料可證(附於友聯產險本院筆錄卷㈡),依渠等簽訂之買賣合約第1條㈢約定東森媒體所有該房地,應永久供東森寬頻 電信置放上述機器設備,則東森媒體除將該房地售予東森寬頻電信或自東森寬頻電信買回上述機器設備或是已得友聯產險同意上述約定,否則東森媒體豈有將上開房地出售予友聯產險之理?即使訂立不動產買賣合約,又如何依該合約第3 條第2項於3個月內將房地點交與友聯產險?⑵微論所謂售後租回之說,在其以此資為抗辯之前,並未見其有此一說,復參酌被告癸○○、童家慶、林登裕、丙G○○等東森集團之被 告等之陳述和抗辯,率皆隨著訴訟審理之進行所顯現之證據而有所增減,俾有利於渠等無罪之主張,並非全依真實之事實陳述,故所供自非全可盡信,而被告癸○○此說縱非子虛,就友聯產險而言,無非係將資金供輸東森媒體而已,毫無實益,亦違反該公司取得及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且產權亦不清楚,均有如上述,況依渠等90年3月29日訂立不動產買賣 契約內容以觀,並無此種售後租回之約定,足見其此之抗辯委不足採。⑶被告癸○○、童家慶及證人乙M○○、j○○等 人均供述不動產買賣契約簽訂前或後,被告癸○○(或東森媒體)從未託人尋找點交房屋予友聯產險後,屋內之機具、設備(即cable modem主機、發電機、消防、空調等機具、 設備)等龐大物資應置放之處,在在足證渠等以假買賣之名,行無擔保貸款之實至明。再被告癸○○於本院審理時復供述:解約當時其要一次返還預付金9,000萬元,因友聯產險 要賺利息,及甲○○亦見及銀行之放款利率已降至年息5.5 %至6%而不同意,要其分24期云云,非僅與其於偵查中所 供因金融機構持續抽銀根,為了公司穩定營運,才情商友聯產險准予分期等情相矛盾,亦與被告丙Q○○於本院審理時供 證:(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後,退還預付價金)當然最好一次還,如果不行的話,就分期(半年6期或一年12期).... (詳上述參被告六丙Q○○供述第20點)未符,尤與東森媒體 90 年12月25日函請友聯產險准予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說 明欄載明「由於目前本公司配合國家資訊基礎建設政策,建構有線電視寬頻網路,需要資金較多」相間,並謂且該公司資金皆有長期規劃,故請友聯產險准予分期償還,即90年12月29日退還預收價金100萬元,餘8900萬元分24期清償及給 付違約金(按年息9%)其各期清償日,金額等詳如友聯產 險附件十二,亦見被告癸○○就此之抗辯顯係因本院強烈質疑其與甲○○為遂行以假買賣之名,行無擔保貸款之實,而指示上列被告完成上述不平等不動產買賣契約之簽訂及其後即使解除契約亦仍由友聯產險提供2年分24期之實質無擔保 貸款(所設最高限額抵押權因係後順位,殊無實益)即明其係依審理進行程度而為之幽靈抗辯,實無足採信。至被告癸○○嗣於本院審理時進而故意將系爭南港經貿段房地與屋內機器、設備、光纖纜線及基礎設施等混為一談,企圖造成其與已逃亡之甲○○洽談之標的物包括所謂之其他基礎設施或設備之情,惟此部分東森媒體與友聯產險間之關係人交易標的物,依上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1條約定之範圍如友聯產 險附件十二所示,而此部分標的物亦係當時向土地銀行所購買及經土地銀行同意抵押借款各情,亦據被告癸○○供述無訛,核與被告丁○○供述相符,要不容被告癸○○以無憑無據之他物任意與該標的物混淆,而否認此部分事實,況上述相關書證及上列其他被告及證人等皆無法證明及無人提出(陳述)與被告癸○○之上述陳述為真,其此之主張及抗辯尤不足採,誠不待言。 六、被告癸○○於偵查中直一再地指係其指派被告童家慶與友聯產險經辦人員洽辦此事,並供明被告童家慶亦負責辦理東森媒體所屬系統台金頻道、陽明山、新台北、觀昇、南天等有線電視公司出售網路設備給台力公司,再由台力公司賣回各該公司而以各該公司所開立支票向中華銀行辦理票貼融資借款,涉嫌銀行法第33條之4、背信罪之事亦係其同意被告童 家慶辦理的(530卷第16頁以下),在該次訊問臨終之時, 被告癸○○更供明「關於出售南港不動產給友聯,主因是東森媒體缺錢,缺錢時籌資的方式有三種,增資、借款、出售資產,當時資金不足,我知道友聯資金充足,就請我父親協助,請友聯買入這筆不動產,後來我想他應該會交辦給友聯副總經理丙Q○○,所以我就請童家慶去找丙Q○○辦理這件事 ,後來我就沒有在過問係細節,而是交由童家慶全權處理,我要補充的是,當初真的是真買賣,但是因為我前述原因,不得不解除契約並分期償還價金,我做賣出該筆不動產的決定,我曾經洽商過很多人出售或質押借款,但因為當時台開案爆發,找不到適當買主,我為了救公司及發1800多員工的薪水,所以才會請友聯協助。」。96年6月15日檢察官複訊 時進而供承:「(你拿南港經貿段61地號建物土地向友聯貸款?)89年台開案後資金很緊,我尋求家裡背書保證不獲支持,90年3月薪水發不出來,公司沒有錢只有股東增資、借 款或出售財產,所以當時找遍整個公司只有這個不動產可以賣,我找了很多銀行要辦理貸款或出售都沒辦法,就打電話給我爸爸,說只有這件事請求他,因為我4、5月撐不下去了,請求把不動產買此他以獲取資金,他有垂詢我購買價格、土地狀況,他說會交代丙Q○○處理,我就請童家慶與他一起 去辦手續。出售價款是1億5千18萬7千元,簽約同時先支付9千萬,約定買主是友聯產險,當時友聯登記負責人是甲K○○ ,實際負責人是甲○○。(這不動產已設定抵押1億4千880 萬?)我不清楚。收9,000萬沒有提供任何擔保給友聯產險 。(房子後來有過戶?)本想說賣給他我們自己在找房子,但工程單位說我們數位機房需要大量聯外頻寬,全臺北市可能找不到地點,所以無法搬家,無法過戶給友聯。這部分是我與甲○○談妥後交給童家慶處理的。」顯證係被告癸○○與甲○○談好後,依序指示被告童家慶、丙Q○○代表雙方洽 商相關細節後,向渠等陳明,由甲○○指示辰○○擬具不動產買賣契約文稿,被告癸○○指派j○○與辰○○就契約作文字上修飾後,由甲○○交由被告丙Q○○依友聯產險上述簽 呈呈送程序及董事會議事錄製作方式,並簽訂契約和雙方用印及付款等,具如上述,是被告童家慶否認其參與此部分關係人交易事項及嗣後被告癸○○至本院,亦翻異前供而附和其說謂其未指派被告童家慶辦理此事,而係指派j○○辦理者,惟因據證人辰○○、j○○於本院審理時均結證:渠等僅係奉命就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補充協議書及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協議書內容作文字上之修正而已,被告癸○○、童家慶、丙Q○○、子○○、E○○、乙W○○對於渠等證言 皆表示無意見。而被告童家慶於偵查中坦認其於87至91年底前任職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由財務部副理而經理而協理,並為財務主管(503卷第51頁),其於調訊時(96年6月22日,503卷第268頁以下)供承被告癸○○主持之資金調度會議所需準備之會議資料是各公司必須編製當年度預估的現金流量表交給癸○○作為資金調度之參考;且觀之: ㈠被告子○○於本院審理時供證:(友聯產險在90年3月29日與 東森媒體科技簽訂南港經貿段房地買賣契約,你是否知道?)在公司裡面有正式文件我就知道,事先談判時我不知道,我們經辦同仁要寫簽呈到董事會時看到的,簽呈上還沒有附買賣契約,只有說要買賣簽約。(提示224卷第90到98頁簽 呈、董事會紀錄、買賣契約資料,是否就是這些資料?)簽呈應該是有附附件,但我沒有看,簽呈到董事會通過時才是一個案,我到那時候才看到契約。(為何明知該建物內是放置東森媒體科技的數據機、電線、鐵架及其他相關設備,搬遷甚為困難,仍會以1億5,018萬7千元買受,訂約時之90年3月29日即支付9千萬元,且契約內關於東森媒體科技違約罰 定為年息百分之九,較友聯產險當年度放款利率年息百分之九點一為低?)那個地方後來變成科學園區,以科學園區作為東森設備的機房不划算,南港土地房屋在園區是看漲,我們判斷是值得買,至於搬遷是否符合成本,是賣主的事情。訂約付玖仟萬是條件,是賣方要求這麼多,因為在南港科學園區房地產看漲划的來,我們怕對方不賣給我們,才訂違約罰款,這是買賣雙方的合意。當時百分之九點一是當時就談好的,百分之九是根據銀行利率下來所定的。(訂約當時就已經知道該房地已經第一順位抵押權1億4880萬元給土地銀 行,當時向土地銀行借一億多元,為何訂約當時要給付玖仟萬,已經超出該房地價值,對友聯產險有損害之虞,有何意見?)有無損害要等到東森媒體科技後來有無跑掉才能算有損害,當時買賣不認為東森媒體科技會為這一億多會發生問題。(除了本件買賣外,能否指出友聯產險有類似本件買賣在訂約時有設定第一順位給銀行並向銀行借款,又超額支付價金玖仟萬之實例?)友聯產險對於買賣不動產有資金限制,對於金額大的買賣比較少,一般不動產都在銀行有借款,至於本件賣買可能是要把錢還給銀行,週轉用的,法令並沒有規定銀行抵押權不能再買賣,超額是買賣條件。(如此作法,是否符合你們友聯產險處理財產程序規定?)如果有規定不能這樣做,就不能這樣做。(本院筆錄卷 (二)第93頁) ㈡被告丙Q○○於本院審理時供證:(買賣雙方簽約當日,友聯 產險為何即支付東森媒體科技價金九千萬元?)這是甲○○指示的主要條件之一,要先付九千萬元,第二次付清。(為何明知該房地在此之前,已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一億四千四百八十萬元給土地銀行,而且當時東森媒體科技也向土地銀行借款一億多元,你們友聯產險仍然以一億五千零十八萬七千元,價購該房地,並且於簽約當日給付九千萬元?)這個部分不是我計算的,我都是按照甲○○關照的事情簽上去的。(有無告知甲○○說這個部分已經向土地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這個部分?)行政上我應該是有這個責任,但是我也無能為力,甲○○是控制整個董事會、股東會,甲○○若非有指示違法的情況,我們無法去抵抗他的指示。(你們友聯產險取得處理財產處分程序的相關規定,買賣房屋土地,抵押權要完全塗銷,既然是這樣子的話,怎麼會沒有損害股東的權利、沒有違法呢?)是否有這個資料我還要找一下,董事會通過了,我也並非是董事,我只是簽辦移請給董事會審議。(依不動產買賣契約,東森媒體科技既然無法在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辦理所有權登記給友聯產險,東森媒體科技就應該返還所收的九千萬元及支付違約金,友聯產險亦可依約請求支付履約保證票款九千萬元,為何均未依約履行?雙方更於九十年六月三十日訂立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提示224卷第104.105頁))他有事先寫過一封信要求延期到十二月二十九日,我們請示董事會是否可以給他延遲,也是辦理一次簽呈給董事會看是否通過,通過之後,在簽延長的契約。我們真的是無能為力,甲○○強勢領導之下,我們無法拿出東西來與甲○○對抗。(後來為何在90年12月29日買賣雙方解除契約,簽訂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協議書,賣方均由名暢有限公司、眾泓有限公司(二家負責人均為童家慶)擔任連帶保證人?名暢、眾泓有限公司的資本額各為若干,以何為業?當時營業狀況為何?有無擔任連保人的資歷?(提示同上卷宗第113-115頁))因為東森媒體科技要求延期我 們不同意,我們也請示過甲○○,甲○○也是不同意,最後就是有二條路可以走,就是把公司弄清楚,或是另一條路就是還錢這樣子。這二家公司,後來房子有另外抵押設定給我們,到了解除契約的時候,不但是二家公司擔任保證票之外,還有把土地設定抵押權給友聯產險,就是把原來南港區經貿段設定給友聯產險,當初他設定給我們最高限額抵押好像是九千一百萬元。至於名暢與眾泓做什麼業務我不清楚,好像是有提供財報資料給我們,財報資料我忘記了,名暢、眾泓的營業情形我不知道,名暢、眾泓有無資力來辦理擔任保證人的部分,這應該是承辦人審查的,我不清楚。(名暢、眾泓這二家公司,依序在91 年1月29日、以及91年1月31日 解散清算完結,為何可以在90 年12月29日擔任解除契約的 連帶保證人?)我到現在才曉得,我當初不曉得,我現在看到審判長這樣子的講,我才知道的,我承認我們當時的確是有審核不實。(既然已經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東森媒體科技為何不依不動產買賣契約第四條第二款,如數返還已收的九千萬元價金,友聯產險亦不依約請求竟僅在收受一百萬元後,訂定解除買賣契約協議書,分二年返還八千九百萬元的價金?)因為那個時候,所有買賣不動產借款的事情,都是由甲○○一個人作主的。(本院筆錄卷 (二)第25頁);(據癸 ○○在檢調訊問時,一再供明本件買賣事宜,是其指示財務主管童家慶與你們友聯產險接洽辦理的,情形如何?)我沒有碰到過童家慶先生,但是我看到E○○曾經在一個筆錄裡面,有看到說是東森媒體科技帶一個人帶他去看南港土地的房屋,這份筆錄是96年7月24日下午2時10分在法院的筆錄,第18頁中間,E○○有這樣的回答,而且在第19頁裡面,也有提到房屋裡面有放了很多電線、架子。(據乙W○○在檢調 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供稱,上開買賣契約書是東森媒體科技的職員到友聯產險辦公室取回東森媒體科技用印後,再拿到友聯產險?)程序上應該是沒有錯,但是我並沒有親眼看到這個情況。(既然明知東森媒體科技是友聯產險的利害關係人,為何以假買賣之名,行無擔保貸款之實,顯有背信之嫌?)我們的見解裡面這是真的買賣,並非是假買賣,甲○○有問我公司有沒有錢,買賣的額度購不夠,我們是報告公司有錢,買賣額度夠,所以我們的見解是認為這個是真的買進,並非是假的買進,若是假的買進的話,這個九千萬元,我們就沒收了,因為契約也是這樣寫的。(甲○○在友聯產險既無任何職務,有何權利對友聯產險指三道四、說東說西的?)甲○○在我進入友聯產險,他是擔任公司董事長,並非他是一日董事長終身就是董事長,甲○○指揮友聯產險的大股東占百分之七十以上,每年開股東大會,甲○○決定股東人選就是甲○○決定的。力霸、嘉食化的部分,甲○○在裡面也是統治這二家公司的,友聯產險五個董事全部都是甲○○的手下,就等於是甲○○統治整個友聯產險公司,在我的認識裡面,友聯產險這五個董事都算是甲○○的工具。(本院 筆錄卷 (二)第25頁) ㈢被告E○○於本院審理時供證: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向東森多媒體購買南港經貿段六十一地號及其上之建物南港三重路十九之二號三樓、十九之四號的房地這個案子事隔很久,我的記憶中是一個財務長被告丙Q○○交辦的案子,我記得當時 要有個聯絡人,聯絡東森,當時被告乙W○○跟我同一個部門 ,是一個窗口,因為我不會打字,所以就請小姐們打字,我認為這是個交辦的案子。我不知道為何價金一億五千多萬,簽約時就支付九千萬。我不記得購買房屋、土地時有無到現場去看這個房地東森多媒體是做何用。(問:你們在簽辦與稽核時,有無依照被告丙Q○○所講的依法審核,認為沒有問 題再往上送?)這種案子都是交辦的,寫個東西送上去就好了。在指示時,沒有說什麼依法。我的意思是我們是依指示辦理。我們就是依照被告丙Q○○的指示辦理,我們沒有個人 表示意見的空間。(本院筆錄卷 (一)第57頁);(友聯產險 於90年3月29日與東森媒體科技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是何 人指示你們二位辦理的?請各就所負責辦理的事情做說明。(提示224卷第90頁至98頁簽呈、董事會紀錄、買賣契約書 等)?)簽呈是90年3月27日號的簽呈,我是在這個簽呈上 用印,簽呈並非我製作,我認為是乙W○○製作,我們財務部 流程是財務長交代承辦人,由承辦人上簽來用印,我用印完再呈上去,沒有人指示我,流程就是這樣。我看了簽呈,是要買一個房子,我主動去南港去看這個房子,我去的那個地方是在樓上,很多設備在裡面,我只是去瞭解房子在何地方,情形如何,我看到很多很粗的纜線和一些盒子立在那個地方,差不多佔房子六成的空間。我請乙W○○打電話給東森媒 體科技的人,請他們派人,在建物的樓下等我,帶我上去看,我到那裡那個人就在那裡等我帶我上去,我看完之後就走了。我看了約十分鐘,沒有與那個人說什麼話,那個人沒有跟我說房屋是否要賣,那個人只是單純帶我去而已。(本院 筆錄卷 (二)第107頁);(簽呈是誰簽的?不動產買賣契約 鑑價報告等文件如何來的?誰交給你往上呈送?)丙Q○○也 作證他也覺得很奇怪,因為這不符合我們的流程,財務長不會叫我去他辦公室。我上次作證說可能乙W○○出去不在。第 一,因為我不會打字,這個字不是我打的。第二,我記憶是乙W○○是承辦人,所以我想這些是從他那裡轉過來的。財務 長也覺得很奇怪,為何我會蓋在這裡,當時我以為可能乙W○ ○不在。(你如何拿到這些資料?)這不是我拿到,這些東西是跟著簽呈一起來的。資金運用科只有三位小姐,他們三位都會打字。這個案子我自己覺得很奇怪,我的認知是乙W○ ○負責這件事情,所以我才會這樣講。(為何你認為是乙W○ ○承辦,但簽呈上並沒有乙W○○蓋章?當時為何不叫他蓋章 或詢問資金運用科的你的部屬乙W○○、丙A○○、V○○,究 竟本件不動產買賣及簽呈是如何來的?)因為我們在公司的簽呈,就是這三位小姐會處理才會送到我這裡蓋章。若就承辦人蓋章的話,承辦人就是我,那就是財務長指示,因為乙W ○○說他沒有,他沒有的話就變成是我,就是財務長跟我講,但這不符合我們的流程,因為上面沒有乙W○○的章。我還 是堅持我的說法,我認為是財務長跟乙W○○講,乙W○○再把 這些東西打字好,再拿給我蓋章。(那你為何不去問乙W○○ ,或請他在上面補蓋章?)這個我真的不知道。我去看房子純粹是要瞭解這個房子在什麼地方,房子現況如何。(那你去看房子的現況,由你上述,擺放了這麼多東西,回來公司以後,有無將具體情形向你的上級做報告,說這個房子似乎很難搬遷?)我記得我回來後有跟財務長說我有去看過這個房子,裡面有擺東西。(你看房子擺放東西,若要搬遷是否容易?)我想要花一番功夫,有固定的東西,是大鐵架還有數據機、纜線,都是大件東西。(本院筆錄卷 (二)第107頁) ㈣被告乙W○○於本院審理時供證:關於證人丙Q○○的證言,我 的意見是:南港園區的簽呈不是我簽辦的。他們找誰打字或是做作業我不清楚。證人提到說他接受甲○○的指示,有關不動產交易的案子,會交給我們經辦人鑑價報告、合約書、付款條件,我們會依照財務長的指示辦理簽呈。我的意思是說當我們接到這樣的案子,財務長給我們時會把鑑價報告、合約書及所有的交易條件給我們,我們才有辦法上簽呈。在那個中間財務長並無指示我們做評估報告,我們也沒有被授與這項工作。剛剛檢察官提到證人跟承辦人為何可以接受契約相對的人鑑價報告,我們承辦人在公司的工作職掌上,並沒有被交付尋找鑑價公司的工作,所以我們並沒有如檢察官所言是否有接受這些工作的字眼。(本院筆錄卷 (一)第182 頁);我知道友聯產險有取得或是處分資產程序的規定。(問 :你們在買賣不動產、放款時有無照此程序做?)有關取得、處分資產的部分,裡面有提到的評估報告,主管並沒有指示我們處理這個部分。(本院筆錄卷(一)第182頁);(友 聯產險於90年3月29日與東森媒體科技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 ,是何人指示你們二位辦理的?請各就所負責辦理的事情做說明。(提示224卷第90頁至98頁簽呈、董事會紀錄、買賣 契約書等)?)這個案子買和中間展延我完全沒有參與,丙Q ○○和E○○二位幾次在庭上證詞說可能是我,我想可以查證在88年9月之後所有資金運用部分我都沒有參與,本件買 和中間展延我完全不知情。從本件買賣簽呈開始我都沒有參與,我也不知情。簽呈不是我打的,買賣契約也不是我做的。我上次說是丙Q○○指示我是指解除契約的協議書及東森來 函是由我們財務長丙Q○○交給我就已經完成,就是一個合約 ,及東森的來函,他把我叫去他的辦公室,他指示我,叫我把這個解除契約的合約及東森來函,因為條件已經在解除合約上面,他要我把這樣的條件寫在簽呈上。簽呈做好就依照公司流程要簽給乙D○○經理,再經過財務長,再送總經理, 總經理簽核完之後再送董事長。我只是依照丙Q○○指示而已 。下來之後財務長會給我們東森的窗口,因為他們要把用完印的合約送來,我要負責友聯的部分。還有後續,合約用印完之後,這部分東森依照條件送來違約利息,及12張按月到期的本金支票。(所以關於買賣南港經貿段不動產簽呈契約及90年6月29日簽訂的補充協議書等事,你都沒有參與?不 是你製作的?)是,我都沒有參與,也都不是我製作的。(你在檢訊時,說東森集團派人到友聯拿合約回去蓋東森媒體科技大小章以後再送到友聯給你,是指解除不動產契約書的協議書嗎?)是的。(你有無跟東森媒體科技的人就本件買賣不動產契約及補充協議書等事項與東森媒體的人接洽?)沒有。(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以後的後續事項,你有無跟東森媒體科技的人聯絡接洽?)我有聯絡有關合約用印、支票繳交部分。(90年12月29日買賣雙方解除契約簽訂「解除不 動產買賣契約」協議書,賣方均由名暢有限公司、眾泓有限公司(負責人均為童家慶)擔任連帶保證人,這兩家公司是何人決定及友聯產險是何人同意其擔任連帶保證人的?)因為在寫這份不動產解除契約書時,財務長已經給我了,上面都已經打好,只是章沒有蓋,這都是財務長給我的。這一部分也是如同E○○所言,是丙Q○○以上的上級直接與東森媒 體科技的人決定好的。(這一部分連保人的對保、徵信工作你們有無實行?)這部分財務長並沒有叫我們去做。(所以名暢公司、眾泓公司分別依序於91年1月29日及91年1月30日解散清算完結,這兩家公司在90年12月間已經解散,並向法院陳報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竟然可以做為保證人,友聯公司並沒有去做徵信,及要求該兩家公司提出相關的資力證明?)都沒有,財務長只是交給我該解除契約協議書及東森來函而已,並無交付名暢、眾泓公司的證明文件及財力證明。(你當時是否知道確實有這二家公司存在?)從財務長給我的資料上看不出來這二家公司當時是否存在,有無在營業。(本院筆錄卷 (二)第107頁) 及參以被告童家慶於偵、審時亦是認其在公司之會議上有聽聞公司有意處分該不動產,收受友聯產險之預付價金均是由其協助調度運用,故其知有此交易;類此不動產交易均由法務人員洽談,財務部僅配合辦理,即負責收取友聯款項及收取後之資金調度並解約後,法務人員就如何償還價金部分,與友聯產險人員約定後,由其之財務部配合開票及償還作業等語,雖有避重就輕情詞,但與被告丙Q○○、E○○、乙W○ ○上述供證核對勾稽,既然被告乙W○○係與東森媒體之聯絡 窗口,渠等均供明有關不動產買賣契約及解除該買賣合約,均是東森媒體科技派人取回前者買賣合約用印及預付價金(支票)和后者解約協議書用印及交付分期償還支票,為渠等所是認之通常程序;而證人辰○○、j○○均一致供明渠等亦洽及契約條件及內容,僅就文詞上作審查和修正,有如上述,則被告童家慶依乙W○○指示及癸○○之命到友聯產險取 回不動產買賣合約用印後,再持往交付與乙W○○及告知預付 價款9,000萬元支票應匯至之東森媒體帳戶號,供其為東森 媒體調度使用;與夫解約時經乙W○○通知及癸○○之命至友 聯產險取回解約契約書用印及併持100萬元即期支票和24期 償還支票(共8,900萬元)等交付友聯產險乙W○○,各情, 與被告童家慶上述所供正相吻合;而被告癸○○、童家慶亦均於本院審理時供明「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協議書上所載擔任東森媒體科技連帶保證人之名暢、眾泓二家,均由童家慶擔任負責人之公司,皆有經童家慶同意擔任並蓋公司大小章(本院筆錄卷(二)第137頁以下),且被告童家慶於 偵查中供認因該二家公司沒有實際營業行為,由該二家公司擔任母公司(東森媒體科技)之連帶保證人沒有什麼效用(上述貳被告十八第12點);又當時東森媒體既有53個子公司為何不以其他人擔任負責人之子公司,恰以被告童家慶擔任負責人之名暢、眾泓公司擔任東森媒體向友聯產險請求解約獲准之償還8,900萬元之分期償還連帶保證人,自係因被告 童家慶確實參與此部分關係人交易,毋庸另以其他人擔任子公司負責人而須向其詳作解釋恐滋困擾,自屬合情合理之作法;等情以觀,均足以證明被告童家慶與甲○○、癸○○、丁○○、子○○、丙Q○○、E○○、乙W○○等人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自無疑義。雖被告乙W○○於本院審理時供述, 其僅係依被告丙Q○○指示擬具解約簽呈及聯絡東森媒體人員 來拿回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協議書回東森媒體用印及繳交分期償還支票等事宜,其餘之事其未參與云云,惟查:依被告丙Q○○、E○○上開供證綜合來看,被告丙Q○○均係 依甲○○指示而交待經辦人員擬具簽呈,以作為憑據,而免落得口說無憑下場,為其所供甚明,觀之本件其他部分亦皆如此作法;而被告E○○除是認丙Q○○上開供述外,另供稱 其於90年間不會打字,不可能以打字擬簽呈,且程序上其非承辦人,此部分交易友聯產險之窗口是當時之經辦人員即被告乙W○○,被告乙W○○對上開E○○之供述亦不否認,即被 告乙W○○於96年2月14日偵訊時經洵以「(提示不動產買賣 契約書)你有無看過該份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答:「我不清楚,原則上製作簽呈時,契約書雙方均沒有用印,我們依簽呈去請保管友聯產險公司印鑑章之丁未○○用印,至於甲K○ ○的私章,都要派人送到他家給他蓋。」「(甲K○○之私章 )不是甲○○保管,甲K○○還會問蓋章之用途為何。」問: 「簽訂購買契約之東森媒體科技公司代表人為何?」答:「我記得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的人來拿契約書,送回來友聯產險公司時,就用印完成。」問:「你知道友聯產險公司為何要向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購買該土地?」答:「是丙Q○○告訴我 們條件,但我們不知道為何要購買。」並供明友聯產險開立90 年3月30日期之中華銀行光復分行票號0000000號支票, 抬頭寫「匯中華三重00000000000000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帳戶裡,已然足見被告乙W○○與上開被告等確涉上開事實之事 證甚為明白,所辯要係諉卸之詞。至友聯產險所受之重大損害,除因關係人以假買賣之名行無擔保貸款之實,所受未提供十足擔保及違約罰之訂立不平等,殊失公允所受之損害外,即利息損失即為160,872元【92年3月29日至92年12月31日以年息9%計算違約金為14,478,508元,14,478,508×( 0.91%-0.90%)÷0.9%等於160,872元】亦不待言。 事實三㈡不動產抵押借款及動產質押借款部分: 細觀下列被告等及證人等人在調、檢訊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證述,與夫下列舉之書證,可知友聯產險之董事、經理人及相關經辦人並甘受甲○○指示、利用之小公司負責人,如何配合甲○○以超額鑑價報告及再三地違背法令等行為,掏空友聯產險資產及利益之情: 一、在調、偵訊時之供(證)述: 被告乙P○○供述:1、2(上述貳被告一);被告丁○○供述 :1、4、5、9-11、15(上述貳被告二);被告子○○供述 :1、2、5、6(上述貳被告三);被告丙Q○○供述:1、3-5 、9-12、15-17(上述貳被告六);被告E○○供述:1-6(上述貳被告七);被告乙D○○供述:1、2、5-9(上述貳被 告八);被告V○○供述:5-7、9-13、19(上述貳被告九 );被告乙W○○供述:1、4-7、10-12、14-17(上述貳被告 十);被告丙A○○供述:1-12(上述貳被告十一);被告g ○○供述:1-7(上述貳被告十二);被告寅○○供述:1、4(上述貳被告十四);被告丁丙○○供述:1-6、8、17-19( 上述貳被告十七);被告丙黃○○供述:1-3(上述貳被告十 九);被告乙天○○供述:1、2、6-10、12(上述貳被告二十 );被告未○○供述:1-4(上述貳被告二十一);被告丁未 ○○供述:1、4-8(上述貳被告二十二);被告I○○供述:1、2、5、7-10、12(上述貳被告二十三);被告乙A○○ 供述:1-8(上述貳被告二十四);被告丙M○○供述:1-7、 9-29(上述貳被告二十五);被告玄○○供述:1-4 (上述貳被告二十六);被告丙q○○供述:1、2、6、8、9 (上述 貳被告二十七);被告辰○○供述:1、2、4(上述貳被告 二十八) 二、在本院審理時供(證)述: 被告乙P○○供述:1、3(上述參被告一);被告丁○○供述 :1、9、14、18、21、23-25、29-31、34-38(上述參被告 二);被告子○○供述:6、10、11、13、14、17、18、20 、21(上述參被告三);被告乙E○○供述:1-6(上述參被 告四);被告辛○○供述:全部(上述參被告五);被告丙Q ○○供述:2、3、7、10、12-15、21-24、26-29、34(上述參被告六);被告E○○供述:3-7、10(上述參被告七) ;被告乙D○○供述:2、4、5(上述參被告八);被告V○ ○供述:2-5、8-17、19(上述參被告九);被告乙W○○供 述:1、7、8、10-13、16、17(上述參被告十);被告丙A○ ○供述:1-10(上述參被告十一);被告g○○供述:1-12(上述參被告十二);被告己○○供述:1-4(上述參被告 十四);被告乙辰○○供述:1-4(上述參被告十五);被告 寅○○供述:1-4(上述參被告十六);被告t○○供述:1、2(上述參被告十七);被告甲o○○供述:1-3(上述參被 告十八);被告丙己○○供述:4(上述參被告十九);被告 丙黃○○供述:1、3-5(上述參被告二十);被告乙天○○供述 :1、2、4-7、11、13(上述參被告二十一);被告未○○ 供述:5(上述參被告二十二);被告丁未○○供述:1-6、9 (上述參被告二十三);被告丙庚○○供述:1-3(上述參被 告二十四);被告I○○供述:1-6、8-11、13、14、16( 上述參被告二十五);被告乙A○○供述:1、2(上述參被告 二十六);被告甲丁○○供述:全部(上述參被告二十七); 被告甲甲○○供述:全部(上述參被告二十八);被告丙M○○ 供述:1、3、4、7-9(上述參被告二十九);被告丙q○○供 述:1、2(上述參被告三十);被告玄○○供述:1-5(上 述參被告三十一);被告乙子○○供述:全部(上述參被告三 十二);被告辰○○供述:2、3(上述參被告三十三);證人丙d○○證述:2-9(上述參證人三十四);證人甲宇○○證 述:2(上述參證人三十五);證人董士寧證述:1、2(上 述參證人三十六);證人甲寅○○證述:1-7(上述參證人四 十);證人甲B○○證述:1-3(上述參證人四十一);證人 甲Q○○證述:1-4(上述參證人四十二);證人甲午○○證述 :1-6(上述參證人四十三);證人乙R○○證述:1、2(上 述參證人四十四);證人乙宙○○證述:1-3(上述參證人四 十五) 三、就各該小公司向友聯產險抵押、質押借款及經友聯產險准貸及撥款等相關書證列舉如下(均210卷) ㈠冠東國際 ①友聯產險放款撥款簽辦單(91.6.11,1.7億元,91.6.11- 95.6.11,以新屋房地、西松段房地設定抵押,連保人:立 億、菁達,210卷第6頁);借款申請書(同卷第7頁) ②友聯產險放款撥款簽辦單(92.10.3准借7,980萬元,本次先撥3千萬元,92.10.3-97.10.3,提供中華商銀股票供擔保,連保人:立億、菁達,210卷第8頁);簽呈(換擔保品,同卷第5頁) ③友聯產險放款撥款簽辦單(92.10.3續撥4,900萬,92.10.6-97.10.6有,提供中華商銀股票供擔保,連保人:立億、菁 達,210卷第9頁) ④授權書(上述②③共7,900萬元,第15頁);授權書(上述 ①屆滿,95.6.22另立授權書,連保人更改為:立億、東華 ,第13頁);放款展延簽辦單(上述①屆滿,95.8.9准予展延3年,第35頁) ⑤授權書(93.8.17撥款1千萬元,連保人:立億、東華,第17頁);本票(發票日期及金額,連保人均同左第16頁);借款申請書(第31頁);放款展延簽辦單(第41頁) ⑥借款申請書(95.6.16,4,776萬元,第24頁);放款展延簽辦單(95.8.9,4,776萬元,以台中西屯房地設定抵押,第 23頁);連保書(連保人:立億、東華,第25頁) ㈡益金企業 ①借款申請書(91.1.4,4,500萬元,第44頁);放款撥款簽 辦單(91.1.24,4,500萬元,91.1.28-96.1.28以新屋房地 設定抵押,連保人:未○○、己○○、丁○○,第45頁);本票、放款借據、授權書、對保書(均有該三名連保人簽名,第48-51頁) ②借款申請書(94.6.15,1億1,700萬5千元,第96頁);放款展延簽辦單(94.7.1,1億1,770萬5千元,94.6.12-97.6.12,以大同橋北段房地、新屋房地設定抵押,連保人:鳴加、菁國,第97頁) ③借款申請書(94.6.15,2,094萬7,500元,第107頁);放款展延簽辦單(94.7.1,2,094萬7,500元,94.6.28-97.6.28 ,以新屋房地設定抵押,連保人:鳴加、菁國,第106頁) ;授權書(94.6.24,2,094萬7,500元,第109頁) ④借款申請書(95.6.19,1億2935萬元,本院函查卷第101 頁即扣押物43箱編號A12-19-36以下同);借款申請書(91.6.5,1億3,000萬元,第103頁);放款撥款簽辦單(91.6. 20,1億3000萬元,91.6.20-95.6.20,以臺北市松山區西松段房地設定抵押,連保人:鳴加、力森,第102頁);放款 展延簽辦單(95.8.9,1億2,935萬元,95.6.20-98.6.20, 連保人:鳴加、菁國,第100頁) ㈢棟信企業 ①借款申請書(93.9.14,5千萬元,第54頁);評估(93年9 月,以湖口綠園段土地設定抵押,連保人富嘉、蓉達,第55、56頁);授權書(93.9.27,5千萬元,第57頁) ②放款撥款簽辦單(91.10.30,7,500萬,91.10.30-92.10.30,以湖口綠園段土地設定抵押,連保人:富嘉、蓉達第76之6頁);放款展延簽辦單(93.1.20,7,500萬元,92.10.30-93.10.30,以湖口綠園段土地設定抵押,連保人:富嘉、蓉達,第69頁);放款展延簽辦單(93.10.29,7,500萬元, 93.10.30-96.10.30,以湖口綠園段土地設定抵押,連保人 :富嘉、蓉達,第63之2頁);授權書(93.10.19,7,500萬元,第68頁) ③放款展延簽辦單(93.11.19,1千萬元,93.11.15-96.11.15,以湖口綠園段土地設定抵押,連保人:富嘉、蓉達,第65頁);授權書(93.10.19,1千萬元,第70頁) ④放款撥款簽辦單(91.11.15,3千萬元,91.11.15-92.11.15,以中壢過嶺段土地設定抵押,連保人:富嘉、蓉達,第76之5頁);放款展延簽辦單(93.2.13,3千萬,92.11.15-97.11.15,以中壢過嶺段土地設定抵押,連保人:富嘉、蓉達,第76之4頁) ⑤放款展延簽辦單(93.10.29,6千萬元,93.10.24-96.10.24,以新屋埔頂段房地設定抵押,連保人:富嘉、蓉達,第74頁) ⑥借款申請書(91.10.8,1億3,200萬元,本院函查卷第95 頁即扣押物42箱編號A12-19-08以下同);放款撥款簽辦單 (91.10.25,7,200萬元,91.10.25-92.10.25,以新屋鄉埔頂段房地設定抵押,連保人:富嘉、蓉達,第94頁);借款申請書(93.10.19,1億3,200萬元,第93頁);放款展延簽辦單(93.10.29,7,200萬元,93.10.25-96.10.25,以新屋鄉埔頂段房地設定抵押,連保人:富嘉、蓉達,第92頁) ㈣仁湖企業 ①放款展延簽辦單(94.1.10,5,300萬元,94.1.9-97.1.9, 以屏東滿州鄉房地設定抵押,連保人:聯凱、新達,第81頁);授權書(93.3.26,5,300萬元,第84頁) ②放款展延簽辦單(92.12.2,3千萬元,92.9.2-97.9.2,以 中壢過嶺段土地設定抵押,連保人:棟宏、勇禾,第87頁)③放款展延簽辦單(93.2.9,3千萬元,92.11.13-97.11.13,以中壢過嶺段土地設定抵押,連保人:棟宏、勇禾00000000號函及函 ④放款展延簽辦單(93.2.9,1千萬元,92.11.14-97.11.14, 以中壢過嶺段土地設定抵押,連保人:棟宏、勇禾,第90頁) ⑤借款申請書(91.1.7,3,000萬元,本院函查卷第98頁即 扣押物42箱編號A12-19-16以下同);放款撥款簽辦單(91.1.24,3,000萬元,91.1.28-96.1.28,以湖口鄉綠園段房地設定抵押,連保人:乙辰○○、丙庚○○、I○○,第97頁) ㈤棟宏企業 ①借款申請書(93.10.8,2千萬元,第112頁);放款撥款簽 辦單(90.11.12,2千萬元,90.11.12-91.11.12,以西松段房地設定抵押,連保人:丙黃○○、丙庚○○、甲甲○○,第118 頁);放款展延簽辦單(93.11.19,2千萬元,93.11.12-96.11.12,以西松段房地設定抵押權,連保人:富嘉、新鴻,第111頁);授權書(93.10.21,2千萬元,第115頁) ②放款展延簽辦單(93.2.19,2千萬元,92.11.22-93.11.22 ,以西松段房地設定抵押權,連保人:富嘉、新鴻,第143 頁);放款展延簽辦單(93.11.19,2千萬元,93.11.22-96. 11.22,以西松段房地設定抵押權,連保人:富嘉、新鴻 ,第137頁);授權書(93.10.21,2千萬元,第140頁) ③放款撥款簽辦單(88.11.24,8千萬元,88.11.24-91.11. 24,以西松段房地設定抵押權,連保人:力長、丙黃○○、丙庚 ○○,第153頁);放款展延簽辦單(93.11.19,8千萬元,93.11.24-96.11.24,以西松段房地設定抵押權,連保人: 富嘉、新鴻,第145頁);授權書(93.10.21,8千萬元,第148頁) ④借款申請書(93.1.5,5千萬元,第122頁);授權書(93.1.14,5千萬元,以中壢過嶺段設定抵押,連保人:富嘉、新鴻,第125頁) ⑤授權書(91.11.11,5千萬元,連保人:展湖、新鴻,以中 壢過嶺段設定抵押,第129頁) ⑥授權書(89.10.20,5千萬元,連保人:丙黃○○、甲甲○○、 t○○,以中壢過嶺段設定抵押,第134頁);借款申請書 (89.10.20,5千萬元,第132頁);放款展延簽辦單(91. 1.24,5千萬元,90.10.26-91.10.26,連保人:丙黃○○、甲甲 ○○、t○○,以中壢過嶺段設定抵押,第130頁) ⑦放款展延簽辦單(93.1.20,7千萬元,92.10.31-93.10.31 ,以湖口鄉綠園段房地設定抵押權,連保人:富嘉、新鴻,第164頁);放款展延簽辦單(93.10.29,7千萬元,93.10.31-96.10.31,以湖口鄉綠園段房地設定抵押權,連保人: 富嘉、新鴻,第157頁) ⑧放款展延簽辦單(93.1.27,3千萬元,92.11.1-93.11.1, 以湖口鄉綠園段房地設定抵押權,連保人:富嘉、新鴻,第165頁);放款展延簽辦單(93.10.29,3千萬元,93.11.1-96.11.1,以湖口鄉綠園段房地設定抵押權,連保人:富嘉 、新鴻,第158頁) ⑨授權書(93.10.21,1億元,與上述⑦⑧同,第161頁) ㈥德台國際 ①放款展延簽辦單(92.3.6,1.8億元,92.3.12-93.3.12,以西松段房地設定抵押,連保人:富嘉、凱碩,第172頁); 放款展延簽辦單(94.3.14,1.8億元,94.3.12-97.3.12, 以西松段房地設定抵押,連保人:申聯、新達,第171頁) ;授權書(94.3.10,1.8億元,第175頁) ②放款撥款簽辦單(92.10.14,9,700萬元,92.10.15-97.10.15,以中華商銀股票供擔保,連保人:富嘉、樹嘉,第177 頁) ③承諾書(95.1.23,8千萬元,95.1.25-95.4.30,以力霸、 嘉食化股票質押,第180、181、182頁);董事會決議錄( 95.1.9,同左,第183頁);展延95.4.30-96.4.30(第180 頁);放款撥款簽辦單(95.1.25,8千萬元,95.1.25-95. 4.30,以力霸、嘉食化股票質押,連保人:申聯、力大,本院函查卷第90頁即扣押物43箱編號A12-19-30);借款申 請書(95.1.16,8千萬元,本院函查卷第89頁);借款申請書(95.5.15,8千萬元,本院函查卷第86頁);放款展延簽辦單(95.5.30,8千萬元,95.4.30-96.4.30,以力霸 、嘉食化股票質押,連保人:申聯、力大、亞太固網,本院函查卷第87頁) ④放款展延簽辦單(93.8.4,4千萬元,93.5.19-96.5.19,以新屋埔頂段房地設定抵押,連保人:富嘉、樹嘉,第185頁 );授權書(93.7.29,4千萬元,第188頁) ㈦英湘企業 ①放款撥款簽辦單(91.10.29,7,500萬元,91.10.29-92.10.29,以湖口鄉綠園段房地設定抵押權,連保人:立宏、昌嘉,第198頁);放款展延簽辦單(93.1.20,7,500萬元, 92.10.29-93.10.29,以湖口鄉綠園段房地設定抵押權,連 保人:立宏、昌嘉,第210頁);放款展延簽辦單(93.10. 29,7,500萬元,93.10.29-96.10.29,以湖口鄉綠園段房地設定抵押,連保人:立宏、昌嘉,第204頁);借款申請書 (93.10.7,7,500萬元,第205頁) ②放款撥款簽辦單(91.11.7,7,800萬元,91.11.7-92.11.7 ,以中壢過嶺段土地設定抵押,連保人:立宏、昌嘉,第 199頁);放款展延簽辦單(93.2.6,7,800萬元,92.11. 7-97.11.7,以中壢過嶺段土地設定抵押,連保人:立宏、 昌嘉,第212頁);借款申請書(93.1.27,1億1,800萬元,第214頁) ③放款撥款簽辦單(91.11.27,4千萬元,91.11.27-92.11.27,以中壢過嶺段土地設定抵押,連保人立宏、昌嘉,第200 頁);放款展延簽辦單(93.2.19,4千萬元,92.11.27-97.11.27,以中壢過嶺段土地設定抵押,連保人:立宏、昌嘉 ,第213頁);借款申請書(93.1.27,1億1,800萬元,第 214頁) ④放款撥款簽辦單(91.1.24,6千萬元,91.1.28-96.1.28, 以湖口綠園段房地設定抵押,連保人:丙M○○、乙辰○○、丙庚 ○○,第218頁);借款申請書(90.12.18,6千萬元,第 219頁) ⑤借款申請書(91.10.8,5,000萬元,本院函查卷第84頁即扣押物43箱編號A12-19-42以下同);放款撥款簽辦單(91.10.23,5,000萬元,91.10.23-92.10.23,以新屋鄉埔頂段 房地設定抵押,連保人:立宏、昌嘉,第83頁);借款申請書(93.1.5,5,000萬元,第82頁);放款展延簽辦單(93.1.20,5,000萬元,92.10.23-93.10.23,以新屋鄉埔頂段房地設定抵押,連保人:立宏、昌嘉,第81頁);借款申請書(93.10.7,5,000萬元,第80頁);放款展延簽辦單(93. 10.29,5,000萬元,93.10.23-96.10.23,以新屋鄉埔頂段 房地設定抵押,連保人:立宏、昌嘉,第79頁) ㈧金東公司 ①借款申請書(95.1.6,3,980萬元,第224頁);放款展延簽辦單(95.1.29,3,980萬元,95.1.25-98.1.25,以新屋埔 頂段房地設定抵押,連保人:新達、彥輝,第223頁);授 權書(95.1.17,3,980萬元,第227頁) ②借款申請書(94.6.10,14,962,500元,第229頁);放款展延簽辦單(94.7.1,14,962,500元,94.6.28-97.6.28,以 新屋埔頂段房地設定抵押,連保人:新達、彥輝,第230頁 );授權書(94.6.21,14,962,500元,第233頁) ③借款申請書(92.10.24,4,500萬元,第235頁);放款撥款簽辦單(92.10.30,4,500萬元,92.10.31-97.10.31,以力霸股票作擔保,連保人:新達、彥輝,第239頁);授權書 (未載日期,4,500萬元,第236頁) ④放款撥款簽辦單(91.6.14,6,400萬元,91.6.17-94.6.17 ,以新屋埔頂段房地設定抵押,連保人:瑞高、彥輝,第 244頁);放款展延簽辦單(94.7.1,6,384萬元,94.6.17 -97.6.17,以新屋埔頂段房地設定抵押,連保人:新達、彥輝,第241頁) ⑤放款展延簽辦單(95.5.30,6千萬元,95.4.30-96.4.30, 以力霸、嘉食化股票及電信設備供擔保,連保人:新達、彥輝、亞太固網,第326頁);借款申請書(6千萬元,第327 頁);授權書(95.5.15,6千萬元,第330頁) ⑥借款申請書(91.5.16,1億2,600萬元,本院函查卷第106頁即扣押物43箱編號A12-19-26以下同);放款撥款簽辦單 (91.6.7,1億2,600萬元,91.6.7-96.6.7,以臺北市松山 區西松段房地設定抵押,連保人:瑞高、彥輝,第105頁) ㈨瑞高國際 放款撥款簽辦單(92.6.25,5,700萬元,92.6.26-97.6.26 ,以力霸、嘉食化、中華商銀股票作擔保,連保人:冠東、日安,第249頁) ㈩力森國際 放款撥款簽辦單(93.8.31,9千萬元,93.8.31-96.8.31, 以新屋埔頂段房地設定抵押,連保人:新鴻、東華,第262 頁) 菁達實業 借款申請書(92.6.5,6千萬元,第270頁);授權書(92. 6.5,5,600萬元,第271頁);放款撥款簽辦單(92.6.25,5,600萬元,92.6.26-97.6.26,以中華商銀股票作擔保,連保人:冠東、日安,第272頁) 連南企業 放款撥款簽辦單(91.1.24,5,700萬元,91.1.25-95.1.25 ,以中壢過嶺段土地設定抵押,連保人:丙M○○、I○○、 丁未○○,第279頁);放款展延簽辦單(95.1.23,5,670萬 元,95.1.25-98.1.25,以中壢過嶺段土地設定抵押,連保 人:立瑋、展宇,第276頁) 輝東國際 放款撥款簽辦單(94.10.5,1千萬元,94.10.7-99.10.7, 以力華票券股票作擔保,連保人:勇禾、申利,第283頁) ;授權書(94.9.30,1千萬元,第286頁) 勇禾企業 放款撥款簽辦單(93.8.31,8千萬元,93.8.31-96.8.31, 以新屋埔頂段房地設定抵押,連保人:立億、蓉達,第288 頁);借款申請書(93.8.16,8千萬元,第289頁);授權 書(93.8.26,8千萬元,第290頁) 日安國際 ①放款撥款簽辦單(91.6.7,7千萬元,91.6.7-96.6.7,以西松段房地設定抵押權,連保人:冠國、展宇,第294頁); 借款申請書(91.5.28,7千萬元,第295頁) ②放款撥款簽辦單(91.6.14,1億3,450萬元,91.6.17-95.6.17,以湖口綠園段房地設定抵押權,連保人:冠國、展宇,第300頁);放款展延簽辦單(95.8.9,133,827,500元, 95.6.17-98.6.17,以湖口綠園段房地設定抵押權,連保人 :冠國、展宇,第299頁) ③放款撥款簽辦單(91.6.27,6,200萬元,91.6.27-95.6.27 ,以中壢過嶺段土地設定抵押權,連保人:冠國、展宇,第310頁);借款申請書(91.6.7,6千萬元,第311頁);放 款展延簽辦單(6,169萬元,95.6.27-98.6.27,以中壢過嶺段土地設定抵押權,連保人:冠國、展宇,第305頁);借 款申請書(95.6.15,6,169萬元,第306頁);授權書(95.6.21,6,169萬元,第309頁) ④放款撥款簽辦單(95.1.25,6千萬元,95.1.25-95.4.30, 以力霸、嘉食化股票作擔保,連保人:冠國、東力,第321 頁);授權書(95.1.20,6千萬元,第324頁);放款展延 簽辦單(95.5.30,6千萬元,95.4.30-96.4.30,以力霸、 嘉食化股票及電信設備作擔保,連保人:冠國、東力及亞太固網,第317頁);授權書(95.5.16,6千萬元,第320頁)匯聯國際 ①授信案件簽辦單(88.11.23,1千萬,88.11.23-91.11.23,以西松段房地設定抵押,連保人:乙天○○、丙庚○○、力長, 第343、344頁);授權書(1千萬元,第347頁);放款展延簽辦單(91.12.31,1千萬元,91.11.23-92.11.23,以西松段房地設定抵押權,連保人:佩嘉、新達,第340頁);放 款展延簽辦單(93.11.19,1千萬元,93.11.23-96.11.23,以西松段房地設定抵押,連保人:瑞森、申利,第334頁) ;授權書(93.2.11,1千萬元,第339頁) ②放款展延簽辦單(93.11.19,9千萬元,93.11.24-96.11.24以西松段房地設定抵押,連保人:瑞森、申利,第349頁) ;借款申請書(93.10.11,9千萬元,第352頁);授權書(93.10.14,9千萬元,第353頁) ③放款展延簽辦單(93.1.20,4,480萬元,92.10.28-93.10. 28,以新屋埔頂段房地設定抵押,連保人:瑞森、申利,第365頁);放款展延簽辦單(93.10.29,4,480萬元,93.10.28-96.10.28,以新屋埔頂段房地設定抵押,連保人:瑞森 、申利,第358頁) ④放款展延簽辦單(93.2.9,7千萬元,92.11.13-93.11.13,以湖口綠園段房地設定抵押,連保人:瑞森、申利,第364 頁);放款展延簽辦單(93.11.19,7千萬元,93.11.13-9 6.11.13,以湖口綠園段房地設定抵押,連保人:瑞森、申 利,第359頁) ⑤放款展延簽辦單(93.10.4,2千萬元,93.10.1-96.10.1, 以西松段房地設定抵押權,連保人:瑞森、申利,第369頁 );借款申請書(93.9.15,2千萬元,第370頁);授權書 (93.9.24,2千萬元,第373頁) 樹嘉企業 ①借款申請書(93.8.10,1億元,本院函查卷第76頁即扣押物43箱編號A12-19-49以下同);放款撥款簽辦單(93.8.31,1億元,93.8.31-96.8.31,以湖口鄉綠園段、新屋鄉埔頂段房地設定抵押,連保人:富嘉、蓉達,第77頁) 四、而友聯產險附件九註一至四、七所示房地(依序為中壢過嶺段土地,臺北市西松段房地、湖口鄉綠園段房地、新屋埔頂段房地,大同區橋北段房地),由各該房地所有權人提供予棟宏、英湘、棟信、連南、仁湖、日安、力長、德台、益金、匯聯、冠東、金東、嘉莘、仁湖、樹嘉、力森、勇禾及丙庚 ○○、寅○○、甲o○○、丙M○○、丁未○○等人資為向友聯產 險抵押借款之用之事實,經本院依各該房地登記謄本等資料,整理製作其設定抵押權登記事項,如時間、金額、抵押權次序、最高限額等如下: 中壢過嶺段共69筆土地(詳友聯產險附件九註一所示) ┌────┬────┬──────┬────┬────────┬────┬────┐ │ 其他 │設定時間│最高限額金額│抵押權人│債務人姓名或名稱│證據出處│ 備考 │ │ 事項│(年、月│(新台幣/萬 │ │ │ │ │ │ │、日) │元) │ │ │ │ │ │ 次序 │ │ │ │ │ │ │ ├────┼────┼──────┼────┼────────┼────┼────┤ │第一順位│86.9.22 │13億5,096萬 │中華商銀│新興紡織(或新興│206卷第1│所有權人│ │ │ │ │ │電通) │、2頁 │即義務人│ │ │ │ │ │ │ │:新興紡│ │ │ │ │ │ │ │織 │ ├────┼────┼──────┼────┼────────┼────┼────┤ │第二順位│87.1.23 │3億8,400萬 │友聯產險│新興紡織、棟宏、│206卷第2│ │ │ │ │ │ │英湘、丙庚○○、王│、3頁 │ │ │ │ │ │ │金章、甲o○○ │ │ │ ├────┼────┼──────┼────┼────────┼────┼────┤ │第三順位│87.8.19 │1億320萬 │友聯產險│棟信 │206卷第3│ │ │ │ │ │ │ │頁 │ │ ├────┼────┼──────┼────┼────────┼────┼────┤ │第四順位│87.8.19 │9,960 │友聯產險│連南 │206卷第3│ │ │ │ │ │ │ │、4頁 │ │ ├────┼────┼──────┼────┼────────┼────┼────┤ │第五順位│87.8.19 │9,120 │友聯產險│仁湖 │206卷第4│ │ │ │ │ │ │ │頁 │ │ ├────┼────┼──────┼────┼────────┼────┼────┤ │第六順位│87.8.19 │7,320 │友聯產險│日安 │206卷第5│ │ │ │ │ │ │ │頁 │ │ ├────┼────┼──────┼────┼────────┼────┼────┤ │第七順位│87.8.19 │5,280 │友聯產險│日安 │206卷第6│ │ │ │ │ │ │ │頁 │ │ ├────┼────┼──────┼────┼────────┼────┼────┤ │第八順位│88.3.23 │8億5,320萬 │中華商銀│新興紡織 │206卷第6│ │ │ │ │ │ │ │頁 │ │ ├────┼────┼──────┼────┼────────┼────┼────┤ │第九順位│88.9.29 │1億8,600萬 │力華票券│新興紡織 │206卷第7│ │ │ │ │ │ │ │頁 │ │ └────┴────┴──────┴────┴────────┴────┴────┘ 臺北市西松段房地(詳友聯產險附件九註二所示) ┌────┬────┬──────┬────┬────────┬────┬────┐ │ 其他 │設定時間│最高限額金額│抵押權人│債務人姓名或名稱│證據出處│ 備考 │ │ 事項│(年、月│(新台幣/萬 │ │ │ │ │ │ │、日) │元) │ │ │ │ │ │ 次序 │ │ │ │ │ │ │ ├────┼────┼──────┼────┼────────┼────┼────┤ │第一順位│88.11.11│19億2,000萬 │安泰商銀│力長 │208卷第 │所有權人│ │ │ │ │ │ │37頁 │即義務人│ │ │ │ │ │ │ │:力長 │ ├────┼────┼──────┼────┼────────┼────┼────┤ │第二順位│88.11.20│9億 │中華商銀│德台 │208卷第 │ │ │ │ │ │ │ │37、38頁│ │ ├────┼────┼──────┼────┼────────┼────┼────┤ │第三順位│88.11.20│10億2,000萬 │友聯產險│益金、棟宏、匯聯│208卷第 │ │ │ │ │ │ │、冠東、德台、日│38頁 │ │ │ │ │ │ │安、金東 │ │ │ ├────┼────┼──────┼────┼────────┼────┼────┤ │第四順位│95.9.7 │3,000 │友聯產險│丙M○○ │208卷第 │ │ │ │ │ │ │ │38頁 │ │ └────┴────┴──────┴────┴────────┴────┴────┘ 湖口鄉綠園段房地(詳友聯產險附件九註三所示) ┌────┬────┬──────┬────┬────────┬────┬────┐ │ 其他 │設定時間│最高限額金額│抵押權人│債務人姓名或名稱│證據出處│ 備考 │ │ 事項│(年、月│(新台幣/萬 │ │ │ │ │ │ │、日) │元) │ │ │ │ │ │ 次序 │ │ │ │ │ │ │ ├────┼────┼──────┼────┼────────┼────┼────┤ │第一順位│75.6.4 │2億4,000萬 │華僑銀行│嘉莘 │209卷第 │所有權人│ │ │ │ │ │ │232頁 │即義務人│ │ │ │ │ │ │ │:嘉莘 │ ├────┼────┼──────┼────┼────────┼────┼────┤ │第二順位│77.8.6 │2,000 │友聯產險│嘉莘 │209卷第 │ │ │ │ │ │ │ │233頁 │ │ ├────┼────┼──────┼────┼────────┼────┼────┤ │第三順位│86.5.24 │9,000 │友聯產險│英湘 │209卷第 │ │ │ │ │ │ │ │233頁 │ │ ├────┼────┼──────┼────┼────────┼────┼────┤ │第四順位│86.5.24 │9,000 │友聯產險│棟信 │209卷第 │ │ │ │ │ │ │ │234頁 │ │ ├────┼────┼──────┼────┼────────┼────┼────┤ │第五順位│86.5.24 │8,400 │友聯產險│匯聯 │209卷第 │ │ │ │ │ │ │ │234頁 │ │ ├────┼────┼──────┼────┼────────┼────┼────┤ │第六順位│86.5.24 │8,400 │友聯產險│棟宏 │209卷第 │ │ │ │ │ │ │ │235頁 │ │ ├────┼────┼──────┼────┼────────┼────┼────┤ │第七順位│86.8.2 │4,200 │友聯產險│棟宏 │209卷第 │ │ │ │ │ │ │ │235頁 │ │ ├────┼────┼──────┼────┼────────┼────┼────┤ │第八順位│86.8.14 │6,000 │友聯產險│仁湖 │209卷第 │ │ │ │ │ │ │ │235、236│ │ │ │ │ │ │ │頁 │ │ ├────┼────┼──────┼────┼────────┼────┼────┤ │第九順位│86.8.14 │7,200 │友聯產險│英湘 │209卷第 │ │ │ │ │ │ │ │236頁 │ │ ├────┼────┼──────┼────┼────────┼────┼────┤ │第十順位│86.8.14 │2億4,100 │友聯產險│日安、樹嘉 │209卷第 │ │ │ │ │ │ │ │236頁 │ │ ├────┼────┼──────┼────┼────────┼────┼────┤ │第十一順│86.8.14 │7,200 │友聯產險│棟信 │209卷第 │ │ │位 │ │ │ │ │237頁 │ │ └────┴────┴──────┴────┴────────┴────┴────┘ 新屋埔頂段房地(詳友聯產險附件九註四所示) ┌────┬────┬──────┬────┬────────┬────┬────┐ │ 其他 │設定時間│最高限額金額│抵押權人│債務人姓名或名稱│證據出處│ 備考 │ │ 事項│(年、月│(新台幣/萬 │ │ │ │ │ │ │、日) │元) │ │ │ │ │ │ 次序 │ │ │ │ │ │ │ ├────┼────┼──────┼────┼────────┼────┼────┤ │第一順位│87.8.19 │30億 │中華工業│力霸 │208卷第 │所有權人│ │ │ │ │銀行 │ │200頁 │即義務人│ │ │ │ │ │ │ │:友台 │ ├────┼────┼──────┼────┼────────┼────┼────┤ │第二順位│75.10.9 │1億8,000萬 │友聯產險│冠東、力森、益金│208卷第 │ │ │ │ │ │ │、勇禾 │200、201│ │ │ │ │ │ │ │頁 │ │ ├────┼────┼──────┼────┼────────┼────┼────┤ │第三順位│78.7.5 │2,200 │友聯產險│勇禾 │208卷第 │ │ │ │ │ │ │ │201頁 │ │ ├────┼────┼──────┼────┼────────┼────┼────┤ │第四順位│79.4.16 │8,600 │友聯產險│力森、匯聯、勇禾│208卷第 │ │ │ │ │ │ │ │201、202│ │ │ │ │ │ │ │頁 │ │ ├────┼────┼──────┼────┼────────┼────┼────┤ │第五順位│82.3.9 │1億6,560萬 │友聯產險│勇禾、英湘、樹嘉│208卷第 │ │ │ │ │ │ │ │202頁 │ │ ├────┼────┼──────┼────┼────────┼────┼────┤ │第六順位│86.1.29 │4,800 │友聯產險│德台 │208卷第 │ │ │ │ │ │ │ │202、203│ │ │ │ │ │ │ │頁 │ │ ├────┼────┼──────┼────┼────────┼────┼────┤ │第七順位│86.8.8 │9,600 │友聯產險│冠東 │208卷第 │ │ │ │ │ │ │ │203頁 │ │ ├────┼────┼──────┼────┼────────┼────┼────┤ │第八順位│89.4.21 │2億5,000萬 │友聯產險│金東、棟信 │208卷第 │ │ │ │ │ │ │ │203頁 │ │ ├────┼────┼──────┼────┼────────┼────┼────┤ │第九順位│89.9.29 │1億9,000萬 │友聯產險│金東、益金 │208卷第 │ │ │ │ │ │ │ │204頁 │ │ ├────┼────┼──────┼────┼────────┼────┼────┤ │第十順位│95.9.13 │2,000 │友聯產險│丁未○○ │208卷第 │ │ │ │ │ │ │ │204頁 │ │ └────┴────┴──────┴────┴────────┴────┴────┘ 大同區橋北段房地(詳友聯產險附件九註七所示) ┌────┬────┬──────┬────┬────────┬────┬────┐ │ 其他 │設定時間│最高限額金額│抵押權人│債務人姓名或名稱│證據出處│ 備考 │ │ 事項│(年、月│(新台幣/萬 │ │ │ │ │ │ │、日) │元 │ │ │ │ │ │ 次序 │ │ │ │ │ │ │ ├────┼────┼──────┼────┼────────┼────┼────┤ │第一順位│71.11.29│1,580 │第一商銀│嘉莘 │207卷第 │所有權人│ │ │ │ │ │ │167頁 │即義務人│ │ │ │ │ │ │ │:嘉莘 │ ├────┼────┼──────┼────┼────────┼────┼────┤ │第二順位│76.11.30│1,750 │第一商銀│嘉莘 │207卷第 │ │ │ │ │ │ │ │167、168│ │ │ │ │ │ │ │頁 │ │ ├────┼────┼──────┼────┼────────┼────┼────┤ │第三順位│77.3.26 │1億7,000萬 │友聯產險│益金 │207卷第 │ │ │ │ │ │ │ │168頁 │ │ └────┴────┴──────┴────┴────────┴────┴────┘ 五、按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辦理擔保放款作業程序: 受理放款申請作業: ⒈借款戶填具貸款申請書,向財務部經辦人員提示申請。 ⒉財務部經理認可案件囑放款經辦人員交付空白書表予客戶。⒊放款經辦人員交付客戶之空白書表包括以下附件: ⑴貸款申請書⑵借款保證書⑶切結書⑷授權書⑸約定書⑹擔保放款借據⑺本票 ⒋借戶於填妥申請書表後,並檢具以下相關文件正式向放款經辦人員提出書面申請: ⑴抵押設定者之資料⑵還款總額支票⑶支付利息支票(月付付息)(代扣利息所得稅淨額)... 壹年期12張。⑷會計師簽證財務報告⑸擔保品勘估報告(並提供建物之保險)⑹營業稅繳款單影本(最近6個月營業人銷售額及稅額申請書) ⑺公司章程、執照、營利事業影本⑻個人資料表(個人提供擔保品借支之用)⑼董事長資格證明、身分證影本。 ⒌放款經辦人員初步核對前述報表內容。 ⒍呈請財務部經理指定徵信人員辦理徵信調查。 放款審核作業: ⒈放款經辦人員簽擬授信案件提案單,將貸款申請書、借戶資料等相關資料送主管核示後提報董事會討論。 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核貸後,放款經辦人即可通知客戶辦理簽約、對保及保物權設定手續。 放款貸放作業: ⒈准貸案件於簽約對保或擔保物權設定後,放款經辦人員應就批覆要項予以核對,並將「放款撥款簽辦單」簽核。 ⒉批准簽案後交會計室開立付款傳票,核簽支票貸予客戶。 ⒊放款契據,擔保品、證書等由指定之專人妥善保管。 ⒋貸款申請書約定書、保證書等交由放款經辦人員保管歸檔。各種質押品作業: ㈢股票、公司債擔保作業: ⒉為確保質押品價值之充足,以股票質押之核貸金額,應以該股票之60日平均市價及放款前一日收盤價孰低值,以七成核貸。 再按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1、4款、第3、4、5項規定:「本法第146條之3第3項所稱有利害關係者,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保險業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四、保險業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1款有利害關係者為董 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企業。但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係因投資關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兼任者,不在此限。本辦法所稱辦理授信之職員,係指辦理該筆放款有最後決定權之人員。本辦法所稱職員,係指保險業編制內聘用(任)之全體員工,但不包括保險業務員。本辦法所稱同一利害關係人係指保險業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及與其有利害關係者。」;第3條第1項規定:「保險業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放款,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如對同一放款額戶之每筆或獵計金額達新台幣1億元或 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1者,並應經3分之2以上董事之出 席及出席董事4分之3以上同意。出席董事對與本人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者之案件,應行迴避。未予迴避者,其表決不計入表決權數。」;第4條規定:「前條第1項所稱十足擔保,指保險業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放款餘額,應不高於放款當時對其提出之擔保品覈實鑑估後所估價值之一定成數。保險業依本法第146條之3第1項第2款規定徵取以不動產為擔保之抵押放款,應設定登記第一順位抵押權,以動產設定抵押者,亦同。保險業購買利害關係人發行之公司債,以有擔保者為限。」;第6條亦規定:「保險業對其負責人、職員 、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放款,應合於營業常規,並審慎辦理事前徵信及事後管理,一旦發生延滯應迅速依保險業資產評估準備金提存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定積極催收。」 查冠東、益金、棟信、仁湖、棟宏、德台、英湘、金東、瑞高、力森、菁達、連南、輝東、勇禾、日安、匯聯、樹嘉、力長、嘉莘皆為力霸集團所屬無實際營業之小公司,與友聯產險同為甲○○實際掌控其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且各該小公司併均為友聯產險之利害關係人,為被告丁○○、子○○、丙Q○○、E○○、乙D○○、V○○、乙W○○、丙A○○、 g○○、寅○○、丁丙○○、丙黃○○、乙天○○、未○○、丁未○ ○、丙庚○○、I○○、乙A○○、丙M○○、丙q○○、玄○○、 乙子○○、辰○○所是認,亦有如上述,換言之,世湘、力長 、連恆、德台、輝東、棟信、新達、蓉達、程星、東展、棟宏、連南、仁湖、力章、英湘、申聯、申利、金東、日安、長森、益金及冠東等22家小公司自87、88年間起即無實際營業之事實 (成立在後者,自成立時起)且率皆以虛偽循環交 易、虛 (對)開發票、虛增營業額、窗飾盈餘,供其向金融 機構 (含票券金融商)申貸及授信之用各情,非僅有首開附 表肆之6所示人等供述在卷,併經渠等於本院審理時供證屬 實,並有首開附表肆之5所示力霸集團小公司88 年至95年間開立大宗物資免稅發票一覽表存卷可按。查上開附表肆之6 所示人証中,丁○○嘉食化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理、庚○○是力霸公司總經理,甲o○○、寅○○依序是力霸公司財務部 財務處副總經理及會計處副總經理,I○○、乙u○○為財務 經理,丙q○○為會計經理;乙w○○、f○○依序為嘉食化財 務協理、會計協理,f○○兼後列9家小公司財務,會計主 管,乙a○○為該公司轉投資9家小公司(附表貳編號27-35所 示)財務經理,y○○、丙寅○○為會計經理;V○○為審核 核准小嘉莘26家小公司財會文件放行與否之人(即稽核),丙M○○乃小嘉莘財務協理,丁丙○○、張青雲依序為財務經理 及會計經理;渠等分別依序為首揭附表貳之1編號36至68所 示力霸公司轉投資小公司財會主管編號27至35 嘉食化轉投 資小公司財會主管,力霸集團1至26所示小嘉新之財會主管 ,所供各該小公司87、88年間即無實際營業自屬可信;復觀辰○○為長森、益金公司登記負責人,I○○係申利、日安、仁湖公司登記負責人,丙q○○係蓉達、申利公司登記負責 人,丁未○○係蓉達、輝東、東展、德台公司登記負責人,丙M ○○係連南、英湘、連恆公司登記負責人,丙黃○○係力華票 券董事長亦為棟信、棟宏公司登記負責人 (二人為同一公司負責人時間不同,故有上述重複記載情形)亦均供明各該小 公司未實際營業無訛;加以上開公司之財務、會計承辦人員世湘、輝東 (財務均為丙B○○、會計均為b○○)、德台、 程星 (財務依序為丁癸○○、甲i○○會計均為乙己○○)蓉達( 財務A○○、會計93年3月31日以前為丙寅○○、95 年8月起 甲巳○○)東展 (財務乙寅○○、會計丙m○○)棟宏、仁湖 (財 務均為丁癸○○會計均為丙D○○)連南、英湘 (財務均為s○ ○、會計依序為丙D○○、b○○)申利 (財務乙寅○○、會計 丙m○○)申聯 (財務陳秀美、會計G○○)金東、日安(財務 為王一華、會計均為甲子○○)長森、益金 (財務均為陳秀美 會計均為甲子○○)冠東 (財務乙O○○、會計李浩英)亦均供陳 各該小公司未實際營業,是該小公司自87、88年間即為營業要屬信而可徵。再如前揭附表肆之6所示「供述小公司循環 交易虛增營業額之人」丁○○、寅○○、甲o○○、乙w○○、 f○○、V○○、丁丙○○、張青雲、乙a○○、y○○及其他 財務、會計經辦人員亦一致供述,附表貳之1所示編號1至68自88年間起即以虛偽之循環交易、對開發票、虛增營業額、窗飾營收之事實,力霸大樓6樓小公司 ( 即附表貳之1編號1至35所示小公司)之發票流程及資金流程亦係由乙己○○、b ○○、丙D○○、丁壬○○、周麗清(未據起訴)依丁丙○○、乙T ○○指示輪流繪製,送經丁○○簽可後,影印分送與相關之財會主管、經辦人員 (含核准之乙辰○○、郭琪玲、V○○) ,8樓小公司 (即附表貳之1編號36至68所示小公司)之發票 流程及資金流程係由I○○繪製完成後 ( I○○、丁丙○○ 與乙w○○、甲o○○四人每日中午在甲○○辦公室,與甲○○ 開資金調度會議,故渠等皆知悉資金缺口即依甲○○指示調度資金以彌平資金缺口之舉)影印分送相關之財務主管及經 辦人員,各相關小公司之財會承辦人員、財務、會計主管則依圖示據以切傳票開發票及支票作為,業經I○○、乙己○○ 、丙q○○、丙D○○、b○○、丁○○、乙a○○等分別於本院 審理時供 (証)述甚詳,並為被告等及其餘財會主管、財會 承辦人所不爭執,且有附表肆之5所示「力霸集團小公司88 年至95年開立大宗物資免稅發票一覽表」附卷可憑,參以小公司財務報表查核簽証會計師即同業被告乙p○○亦於偵查中 (詳附表肆之6所示)及本院審理時供陳小公司無實際營業, 而以虛偽循環交易、對開發票、虛增營業額、窗飾營收方式作業績屬實,且依中央銀行分於88年5月31 日、88年12月31日、89年11月30日、90年10月31日、92年10 月31日及金管 會94年1月31日、95年6月30日對於力華票券實施金融檢查製作之檢查報告,力霸集團所屬小公司 (含上開22家小公司) 以虛偽循環交易、對開發票、虛增營業額、窗飾營收資為申請授信之用之情形 (本院力華票券函查卷㈥第九頁、第二十二、五十頁、第一○七頁、第一四四頁、第一四五頁、一七八、一九九、二○七頁、第二一九、二五三頁、第三二八及94年1月31日金檢報告第49頁、95年6月30日金檢報告第69頁詳如後述),足證上開力霸集團所屬22家小公司自87、88年 起即未實際經營,小公司併為虛偽循環交易、對開發票、虛增營業額、窗飾營收,已無疑義,易言之。如附件貳之一所示小公司自87、88年間起即無實際營業之事實(僅有1、2家小公司偶有少許交易,亦幾近無營業之情形),且率皆以虛偽之循環交易方式、虛開發票(詳附表肆之5)、虛增營業 額,供作申請授信之用,業據如附表肆之6所示人等供明在 卷,各該小公司之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均係甲○○指派經其同意任職之人頭負責人、員工僅有財務、會計人員各一(多係力霸公司或嘉食化公司財、會人員兼任)並無業務人員,該等小公司從未召開過董事會,所製作之董事會議事錄率皆係各該小公司之會計依其主管聽命於甲○○所為之指示而偽造者,再由各該製作議事錄人員將董事會議事錄連同相關附件檢具董事會簽到單,或親自或著人送交各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閱覽該次董事會議事錄內容及相關文件,且明知渠等並未參加開會及各該董事會議事錄內容皆係上述製作者依甲○○指示而偽作之業務上文書,併明知渠等簽名於董事會簽到單上之效力及足以生損害於上開公司利益及財產,而分別與上開人等共同基於概括之犯意,竟連續多次簽名於各該次董事會簽到單上,亦據如附表肆之7所示人等陳明屬實, 顯見該等小公司並未有實際營業,亦從未開會之事實。再觀之附表貳之一所示其中之棟宏、力長、力章、仁湖、日安、世湘、申利、申聯、東展、英湘、連南、連恆、棟信、長森、金東等小公司(及東森華榮、陸輝營造、遠富、遠新、遠森國際)至89年12月31日及該15家小公司至93年12月31 日 止之短、長期投資、資產總額、銀行借款、負債總額、股本、淨值、營業收入及稅前盈餘等情,可知各該公司之財務結構及狀況欠佳,負債比率偏高,流動比率偏低,獲利能力差(大部分均為虧損),有如附表肆之8各該公司重要財務及 經營狀況明細所載,及觀之附表貳之一所示其中之世湘、力長、連恆、德台、輝東、棟信、新達、蓉達、程星、東展、棟宏、連南、仁湖、力章、英湘、申聯、申利、金東、日安、長森、益金、冠東等22家小公司自90年至94年底之各公司每股股價均低於股票面值,其中不乏每股股價1、2元或3、4元,甚至有幾毛錢、幾分錢者,詳如附表肆之9所示,益見 小公司自87、88年間起即未有實際營業,且其財務狀況皆差,累計虧損甚高之事實,顯見該等26家公司除東森華榮外,均非優良廠商,且上述力霸集團所屬力長22家小公司為製造營業額俾供為向銀行、票券商申請授信之用,竟以與附表貳之一所示其餘小公司等以循環交易方式為之,要已觸犯刑事法律。力霸集團所屬小公司自87、88年間起即無實際營業之事實,除據附表陸之6所示人証供明在卷外,被告乙K○○在 本院審理時供証其自87年間起至離職 (按其係90年12月底離職,惟查其僅係離開該職務轉任力霸公司總經理特助,至92、93年間始離開力霸集團)知道嘉食化及力霸集團所屬小公司以循環買賣、虛增營業額,並無實際營業之事實,其多次向甲○○表示不妥,未獲置理,故而嗣即離職;並供明實際上財、會人員均知悉小公司沒有實際營業;在卷 (本院筆錄㈡卷第229頁以下)被告乙w○○供述:乙K○○於91年8月離職 ,當時 (在職期間)係嘉食化財務副總及嘉食化轉投資9家小公司 (附表貳之1編號27至35)之財務、會計主管,離職後有f○○接任乙K○○上述工作;其並是認I○○供稱其及甲o○ ○均明知小公司沒有實際營業之事實,且明示其於調訊時亦供明小公司無實際營業之事實;在卷 (本院筆錄㈠卷第128 頁以下、筆錄㈡卷第36頁以下)被告I○○証述:力霸集團 所屬小公司皆和嘉食化配合作大宗物資 (按:即循環交易) 營運、業務均與之配合,而小公司之財務、會計人員均是力霸、嘉食化公司財會人員兼任者,小公司並無行銷、倉管、採購人員;並供明甲o○○知道該68家小公司均僅只有財會人 員而無實際營業從事營運之事;無訛 (本院筆錄 (一)卷236頁以下)被告丁丙○○供証:小公司於民國87年以前有營業,8 7年以後就沒有營業了,且小嘉莘26家小公司並無業務人員 、倉庫及貨物屬實 (本院筆錄㈡卷第36頁以下)証人即小公 司財務人員乙C○○、乙○○、乙u○○均証述:未曾見到也不 清楚所屬小公司之行銷、倉管、採購人員為何在卷 (本院筆錄㈠卷236以下)証人即小嘉莘26家公司會計經理乙己○○証述 :其及所屬會計b○○、丙D○○、丁壬○○、周麗清依主管乙T ○○指示製作小公司與嘉食化間之循環交易發票流程圖,依丁丙○○指示製作資金流程圖,經丁○○蓋章認可後,印送各 相關財務、會計人員及其主管等各一份 (包括總稽核乙辰○○ 、乙E○○、V○○及管私人人頭帳目之丙M○○)照各該流程 圖切傳票、開發票及開支票;在卷 (本院筆錄㈡卷第248頁 以下)。則:㈠友聯產險可否貸款予上開未實際營業之小公 司及友聯產險有無確實徵信調查授信戶㈡小公司有無提供十足擔保㈢其他授信作業流程之違法事項:包括時序之錯置和事後管理逾期催收等,厥為此部分事實關鍵所在。查依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第1條規定:「 為提高保險業之徵信水準,加強徵信工作,發揮徵信功能,並求保險業徵信作業之一致性與合理化,依據保險業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訂定本規範。」;第2條規定:「保險業辦理 徵信工作,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規範之規定辦理。」;第4條規定:「本規範所稱徵信工作,係指與放款業務 (保單放款除外)有關之信用調查與財務分析等工作。」;第7條規定:「徵信人員應依誠信公正原則,辦理徵信工作 。」;第10條規定:「徵信單位辦理徵信,應以直接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第19條規定:「企業放款案件之徵信範圍如下:一、短期放款:㈠企業之組織沿革。㈡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一般信譽(含票信及債信紀錄)。㈢企業之設備規模概況。㈣業務概況(附產銷量值表)。㈤存款及放款往來情形。㈥保證人一般信譽(含票信及債信紀錄)。㈦財務狀況。㈧產業概況。二、中長期放款:㈠週轉資金放款(包括短期放款展期續約超過一年以上者):除與前款一至八目相同外,總放款金額達新台幣二億元者,另增加償還能力分析。㈡其他中長期放款:除與前款一至八目相同外,另增加營運計畫與分期償還能力分析。同一人之放款總金額在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且具有十足擔保者,其徵信範圍簡化如下:一、短期放款:㈠企業之組織沿革。㈡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一般信譽(含票信及債信紀錄)。㈢產銷及損益概況。㈣存款及放款往來情形。㈤保證人一般信譽(含票信及債信紀錄)。二、中長期放款:除與前款一至五目相同外,另增加㈥行業展望。㈦營運計畫。辦理財務分析前,如個別企業會計科目依其內容性質而有修正之必要者,得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訂頒之財務會計準則予以調整重編。前所列徵信範圍及事項,各保險業仍得依其業務需要或個案情形酌予增減。」;第20條規定:「個人放款應辦理徵信事項如下:一、徵信單位對於個人資料表所填經營事業,及土地、建物欄內容,應逐項與其有關資料核對,並應查明放款戶財產設定他項權利及租賃情形,必要時並將其證件資料影印存卷。二、徵信單位對於個人放款案件,應查詢放款戶及保證人於其他金融機構放款(含保證)情形、餘額及有無不良紀錄。三、個人年度收入,應根據有關資料酌予匡計,其在金融機構總放款金額達新台幣二千萬元者,應與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加附繳稅取款委託書或申報繳款書影本或扣繳憑單影本核對;上述資料亦得以稅捐機關核發之綜合所得稅稅額證明書或各類所得歸戶清單替代。但放款申請人如屬依法免納所得稅者,得以給付薪資單位所核發之薪資證明及其他扣繳憑單替代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四、個人放款戶,其填送個人收入情形,與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內容,得作為其償還能力與還款財源之參考。五、辦理個人放款,應依據放款戶借款用途,確實匡計資金實際需求及評估償還能力。」;第23條規定:「徵信之結果應彙集整理,充分檢討,並把握重點,以客觀立場公正分析。徵信報告為放款審核主要參考依據之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放款案件於核貸前應先辦理徵信。」;第30條規定:「辦理放款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於核貸前應先辦理徵信,未經辦理徵信者,不應核貸,對審核結果不論核准與否應迅予通知客戶。」;第31條規定:「辦理放款業務應本安全性、流動性、公益性、收益性及成長性等五項基本原則,並依借款戶、資金用途、償還來源、債權保障及放款展望等五項審核原則核貸之。」;第32條規定:「辦理放款業務應具有風險管理意識,對借款戶資金用途宜注意評估其正當性、合理性及必要性;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放款、股票質押放款業務等宜加強評估其放款風險,並依有關法規自訂風險管理之相關規定。」;第33條規定:「辦理企業放款,宜注意評估企業與其聯屬企業暨相關自然人等資產、負債與營運狀況,必要時得徵提合併財務報表,以瞭解聯屬企業整體之財務資訊,俾綜合評估其實際資金需求。」;第35條規定:「為應放款事後管理需要,維護債權安全,企業放款案件貸放後應辦理覆審及追蹤考核工作。」;第36條規定:「放款覆審之內容:一、申請謄本審核產權狀況是否異動。二、查核借款人、保證人財務及信用狀況是否異常。三、覆核放款用途是否與申貸用途相符。四、追蹤借款人繳息是否正常。五、評估擔保品價值是否足以確保債權。」;第37條規定:「放款覆審得以實地調查與書面審核方式為之,並須指派對放款業務具有豐富經驗之人員辦理。」準此以論,可知: ㈠友聯產險對於企業放款之徵信範圍既賅括企業之設備規模概況業務概況(附產銷量值表)、財務狀況、產業概況、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一般信譽並保證人一般信譽(均含票信及債信紀錄),顯見被告乙P○○、丁○○、子○○、乙E○○、辛 ○○、丙Q○○、E○○、乙D○○、V○○、乙W○○、丙A○○ 、g○○咸明知友聯產險欲放款(含展延)予上開力霸集團所屬小公司,須各該小公司有實際營業,且業務經營及財務狀況均屬良好,及各該小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並其保證人之票、債信無不良紀錄始得為之,否則即有未合。查上述力霸集團所屬小公司自87、88年間起即無實際營業,有如前述,本非友聯產險得以授信放款之對象,尤以中長期放款之徵信範圍併包括營運計畫及分期償還能力分析,益見向友聯產險申請授信放款之公司須有實際營業,且財務狀況良好為前提,否則,既無實際營業,即欠缺借款用途,亦違背上開作業規範第31條辦理放款業務應本安全性、流動性、公益性、收益性及成長性等5項基本原則,且既無實際營業而欠缺借款 用途,則所借之款如何清償,殊非無疑,於友聯產險債權之保障,顯有未足,上列被告及借款之小公司負責人及保證人即被告丙黃○○、甲甲○○、t○○、丙庚○○、乙P○○、丁未○○ 、乙天○○、丙M○○乙A○○、I○○、乙辰○○、甲丁○○、丙q○ ○、玄○○、己○○、丁○○、乙子○○、未○○、辰○○、 甲未○○(甲未○○未據起訴,均詳友聯產險附件七之一、七之 二)皆知上情,竟為配合甲○○掏空友聯產險資產由小公司負責人、保證人親自簽名於借款申請書、本票、借據、授權書等書類向友聯產險辦理借款,經上開友聯產險董事、總經理、財務長、財務經理、副理、高級專員、科長、承辦員依其任職期間,按上述上簽呈及製作董事會紀錄等方式撥款或准予展延(詳友聯產險附件七之一、七之二所示),即以被告丁○○於本院準備程序(第一次)時,即供明其對於起訴事實「沒有意見」(本院筆錄卷㈠第22頁反面)嗣併供述:(問:這些小公司向友聯產險抵押貸款,提以不實的鑑價方式超貸,明知小公司沒有營業,此舉是否有違法的犯意?)當然公司沒有營業虛報營業是不對的,一般上市公司跟銀行貸款有二種方式,一個是投資公司,不需要營業,第二個公司是有營業額,要跟銀行融資貸款。我們子公司設立時大多都是投資公司,是買公司股票的控股公司,銀行給我們的訊息是沒有營業額,要有營業額,我們的同仁跟家父報告這個訊息,所以家父就說要把營業額做起來。當時借款是在先,本來我就是好的公司,後來變成不好,銀行也想要幫我們忙,要展期,但是有要件,我們就配合銀行要求的要件,以取得銀行對我們的展期,幾年下來就是一直這樣轉。(註:不同行業之公司行號視其營業項目而有不同項目之營業額(收入),小公司若當初係以投資公司設立登記,則應登記與投資相關之營業項目,通常投資公司營業收入為出售證券收入、投資收入、債息收入、利息收入、地產出售收入 (開發投資公司適用)等。投資公司進行大宗物資買賣而來之收入並 非來自本業經營收入,通常會列為其他收入,銀行考量貸款時不會考量公司之其他收入,因為其他收入通常不是還款來源。)(本院筆錄卷㈠第93頁);(提示力華票券於90年到95年徵信報告所附小公司資產負債表計算得出各該年度股價明細表,這些小公司是向友聯產險以上述不動產抵押借款(詳如起訴書附表),依各該股價根本不符合友聯產險放款規定,為何友聯產險可以借款給這些小公司?)我承認我有失職,沒有督促,關於財務資金調度都是甲○○主導,當時作這些事情我沒有權去管。(本院筆錄㈡第93頁);被告子○○於本院供述:(審判長問:在審核貸款時,明知到十七家小公司負債比例、累計虧損且擔保品不足,不動產議價鑑定就重覆一直貸款,為何還同意貸款給這些小公司?)這件事情根本就不是買賣雙方坐下來談條件的問題,是因為上面有交辦,甲○○先生把名單都交待下來了。我們是一個金融公司,如果我們的金要放給別人的話,跟銀行是沒有辦法競爭的,因為我們的成本高,如果我不跟關係人往來,我外面的人根本往來不了。全國的保險業者,存款的資金都放不出去,因為這幾個案子,當時認為是因為給的利息高,對公司有利,後來因為這些公司財務狀況有變,如果力霸公司嘉食化財務狀況沒有變壞的話,一切都沒有問題。我們也不曉得母公司會有這種情況,當時我們認為力霸公司是為了擴充投資,我們認為母公司是要借錢投資,在我的觀察是這樣子的。承辦小姐都是上面的小姐交待的,問他們也沒有辦法回答什麼。(審判長問:為什麼起訴書第八六八頁所寫的註一至註九的九筆不動產,及第一順位抵押權的銀行,為何友聯產險沒有送去鑑價,可以由各該小公司重覆貸款?土地鑑價報告如果要貸款,可以土地開發法?)鑑價報告每家的基礎都不一樣。這個部分我不懂。(審判長問:為何從八十八年開始到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為止,友聯產險的放款對象絕大部分都是力霸公司關係企業小公司?)因為友聯產險的成長有限,我們友聯產險的錢放款給小公司,他們沒有還,我們就沒有辦法再放款給別人。(本院筆錄卷㈠第23頁)。(華僑銀行就本件新竹湖口鄉○○段000地號等22筆(面積82221.33平方 公尺),於92年9月19日、93年9月19日、95年9月11日依序 鑑價為1億1千3百58萬4千01元、8千9百37萬9千53元、1億1 千7 百17萬5千7百81元(203卷170、172、173頁)與大統不動產鑑定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劉高橋及華邦公證有限公司地○○依序於86年7月12日、93年8月20日鑑價為11億8千1百39萬6千734元、11億6千250萬509元(210卷58到63頁、71、72頁均以面積66740.69平方公尺為鑑定依據)相差甚遠,有何意見?)湖口是丙種建地,新竹縣把竹北開發之後,很多機關都要搬到竹北,所以竹北農地漲價,也影響湖口的地漲價。這是鑑價公司這樣鑑價,並不是我們所指定的。(中華商銀就中壢過嶺段62筆土地,於91年9月24日、95年3月9日依序 鑑價為11億8千6百59萬9千2百80元、10億8千293萬3千元( 203 卷202、203頁、215反面至216頁反面)與尚上不動產鑑定公司甲寅○○於87年8月5日鑑價為23億4119萬8980元相差甚 遠,且依桃園地院96年執宙字第4771號卷內世專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價為8億5千864萬8千元,相差更遠,有何意見?)關於鑑價我不清楚,這個地現在是都市規劃在大馬路旁邊,有開發價值,這塊地很乾淨,當時是紡織廠。(你們在辦理房地抵押放款時,就各該房地之登記謄本上已經記載設定抵押權給其他銀行,是否有向各該銀行查詢各該房地的抵押借款情形及各該房地的鑑價為何?這些情形是否為徵信所應該去查明的?)審查的事情如果公司有規定應該要做,如果沒有規定,可能就不會去作。(如果不去查明,如何能夠知道要抵押放款房屋土地,於放款時的價值為何而決定可以放款多少?)我不知道,我們報給董事會去看,細節部分要根據公司規定去辦。(本院筆錄卷㈡第93頁)。被告丙Q○○供述 :(問:仁湖、連南、英湘、棟信、棟宏這五家,是那十家公司之內的,這五家既然無法償還解約款,為何之後友聯產險還借款給這五家?)他們買賣倫敦城契約,是在八十八年六月以前訂的。只有八十八年以前有借款,八十八年以後就展期。展期後也有重新徵信,要展期是董事會這樣做,我們只能向他要回來,錢在他們口袋,董事會同意展期我們也沒有辦法。我有看過(提示八十八年到九十四年金檢報告四次,提示本院卷友聯產險部分第六宗卷)這裡有提到非常多缺失。(問:這些報告有列舉諸多缺失,擔保品不足,連帶保證人也未作徵信調查,也未評估財力如何,友聯產險授信缺失甚多,從金檢報告看出,每次檢討時,子○○及你、乙W○ ○、乙D○○都有去跟相關公務人員作檢討會,為何還是一直 沒有辦法改正你們這些缺失?)缺失確實是友聯產險的缺失。每年查每年都有再減輕缺失,我們的缺失沒有增加。我可以等一下請會計處列出清冊說明。這些東西資料我們每年年報都公開向社會大眾、股東報告,我們沒有隱匿,我們都有揭露,我們希望改善缺失。對於已經發生的缺失,再做徵信也是徒勞無功,因為錢已經被拿走了。(問:對於金檢報告,如有意見,可以具狀說明,另就剛剛所言如果你們有改善,對於改善程度,既然你們有擔保品,為何不執行,這個抵押權為何不執行,這些希望能夠解釋?)我們這邊無能為力。(本院筆錄卷㈠第159頁)。被告E○○供述:小公司向友 聯產險借款事宜:我在友聯產險財務部的時間是八十九年七月一日到九十年十月三十日,時間很短,我只是依公司指示做文書工作,並沒有損害公司的意思。(問:對於沒有實際徵授信有何意見?)公司只是核對章子而已,做文書上的核對。(本院筆錄卷㈠第93頁)。(你96年1月26日於調查局時 陳述的內容是否確實 (第219卷第52頁到第55頁)?)我有兩個部分要做更正。第一個是在五十三頁,列了很多小公司的名字,是當時調查員直接列上去的,不是我的回答。第二個有關五十四頁的部分,當時我在調查局時,力霸案已經暴發了,關於資金的去向的題,我回答應該是一種推論,但是我在財務部時,他們借的錢到哪裡去了我不知道。對於其它部分沒有意見。在我任職財務部副理期間,有辦理如起訴書附表丙二之編號12、13及17號等3件友聯產險貸款案 (提示起 訴書))。(本院筆錄卷㈠第140頁);(問:(提示二一八卷第一九四頁乙W○○筆錄倒數第四個答)乙W○○說他在做放款 案件時,他都有親自對保,你剛才說乙W○○、V○○他們是 在資金運用科,所以他們會去搜集資料,但是你是不是因為說你並沒有在資金運用科,所以對他們的作業情況不瞭解,所以你才會覺得放款程序有點草率?)看看印章對不對,這樣講我當然覺得是很草率,難道他們覺得不草率。被告乙D○ ○供述:(問:你說友聯產險對於小公司辦理放款的展期有經過實際的評估之依據為何?(提示二二六卷第99頁倒數第 四個問答))我說有,因為有一部分有做實際的評估,有部 分有要求他們補足質押。所謂評估是計算抵押品的押值夠不夠,如股票的質押,是說要看股票的市價。我有反應給財務長要慎重放款,但是沒有下文,有些案子到期前,應該要還款,沒有還款,我們的承辦小姐會電催,因為時間也很急,我們沒有辦法解決,就要去財務長報告,因為公司沒有還款,是否還要借給他。(問:你在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提示二一八卷第二五八頁第六個問答)你在檢察官訊問筆錄第一頁,你說放款流程,你的回答是說按丙Q○○的指示…要按 公司規定辦理,當初的實情是否如你的回答?)不是,因為他問我放款的流程,因為我不清楚,所以我說放款是丙Q○○ 指示我們做,是按照公司的規定來做,丙Q○○不用指示我們 要按照公司的規定做,本來就要這樣做。(問:你剛才說因為下面有注意到,所以向你反應,你也反應給財務長說要慎重考慮放款,你是如何反應?)沒有簽辦,是口頭反應,反應後,財務長沒有表示說他會再向上級反應,之後,我也沒有考慮再以正式的公文再簽給財務長看如何解決。(本院筆 錄卷㈠第182頁)。被告V○○供述:(問:你如何知悉友聯產險的放款從來沒有做過任何徵信作業?(同卷第222頁及 235 頁))我們徵信作業是按照放款的規章,來作為我們徵 信的條件,因為我們徵信就是按照這個為止。友聯產險的部份,依我個人的看法,徵信應該是去對方借款公司那邊簽名,但是我們是按照公司的放款章程只要去核對公司章程上的大小印鑑,就把手續辦完,就沒有去對方借款公司那邊去對保、簽名。續約的時候,就只有核對借款契約上的印鑑而已。對方借款契約都有專人在負責保管這個印鑑,對方的部份,應該是指集團的小公司,後來我們是到丁未○○去蓋的,丁未 ○○的辦公室是在六樓。又我會知道承辦人是到六樓與丁未○ ○核對蓋章,是因為我92年12月就到六樓上班,當時丁未○○ 是在我隔壁的辦公室;(問:乙W○○、丙A○○及g○○是否 也知悉友聯產險的放款從來沒有做過任何徵信及授信作業之事?)我們這些小姐,也都是按照我們放款的章程在作這些作業,這也是我們實際上的慣例。我認為的徵信應該就是向銀行的徵信,但是我們公司的部分徵信只是核對印鑑而已,之所以這樣做,我也不清楚,是以前就這樣做下來的。我們大部分的時間, 都是丙Q○○指示我們的,因為丙Q○○才是我 們的財務主管;(問:你於調查時稱友聯產險購屋及放款案件,承辦人員都是依照丙Q○○及寅○○指示,製作相關文件 ,實際上都沒有真的徵信和鑑價,我們經辦時就知道這些案子一定要放款,相關文件只是做流程等語 (同卷第224頁),所稱的「承辦人員」是否係包括乙D○○、乙W○○、丙A○○及 g○○?)是的。我會認為自友聯產險套取之資金流向是依甲○○的指示使用,而實際狀況要問寅○○才清楚,是因為是丙Q○○交代、指示我們做這些不動產放款買賣,丙Q○○都 是由甲○○指示,有時候我們不知道不動產買賣事情的時候,我們會去問寅○○。資金部分的流向,我不曉得寅○○是否知道,這要問寅○○。(本院筆錄卷㈠第116頁);我真的 不記得有幾次,我於何時地向丙Q○○表示並建議貸款不宜以 這麼簡單的作法為之 (同卷第235頁),但我記得我是沒有與丙Q○○見面建議貸款不宜這種事情。(問:為何你在偵查的 時候說了那麼明確,「我們知道要遵循法令我也有向財務長建議,這麼簡單的作法不妥,也不能貸那麼多,但都沒有下文」(提示218卷第235頁倒數第三個回答))也許這個可能是我的抱怨,我真的不記得當時的情況。(你為何認為乙W○ ○、丙A○○及g○○也都知道友聯產險放款給人頭公司?) 因為這些貸款公司的這些負責人,大部分都是力霸集團的職員,所以他們也應該會知道。(本院筆錄卷㈠第116頁);( 問:96年4月11日的準備程序中,你說你只是負責房地產買 賣及放款文件的書面審核用印是否正確?)是的,我只是負責房地產、買賣放款文件的用印,並沒有審核。被告乙W○○ 供述:起訴書的三十五億的放款案,我只有經手棟宏公司的放款,分二次,都是在八十八年的十一月,這部分的工作我只負責簽呈的工作,借款公司的徵信公司是我們另外的離職同事丙K○○負責。有關放款的部分,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我沒 有涉入,因為當時我已經離開財務部。我認為我沒有犯罪,因為我們只是基層職員,我們是依照主管及先前的職員指示,我有確實審核。第一順位抵押權的部分,保險法裡面並沒有規定要在第一順位,只有規定利害關係人,鑑定報告是前任主管及財務長086被告丙Q○○交給我的,我們不能去質疑 這些東西的合法性。(本院筆錄卷㈠第25頁);(審判長問:在審核貸款時,明知到十七家小公司負債比例、累計虧損且擔保品不足,不動產議價鑑定就重覆一直貸款,為何還同意貸款給這些小公司?)我沒有做徵信的審核。我在八十七年時,那些公司金管會來查帳時,有講過一次,後來這些公司都有調整過,狀況應該沒有那麼糟。在徵信報告我們都會提及這個部分,而且上面要放款我們也沒有辦法。(審判長問:有沒有對借款人或是連帶保證人確實的徵信及對保?)在之前經手過的案子,我們是做文件上的審核,對簽是沒有,我們是核對印鑑章,印鑑章都是公司登記印鑑卡上的印鑑。我們查是查會計師的簽證報告。我的工作職責並沒有這個事情,主管也沒有指示我們做。(本院筆錄卷㈠第25頁);(你是否自87年8月1日起擔任友聯產險財務部科長,嗣於90年10月1日升襄理至91年10月12日晉昇至管理部副理為止你都在 財務部工作 (203卷第271頁背面)?)九十一年十月十二日 我就調管理部,除此之外,以上是正確的。(請說明你為何及如何製作友聯產險88-51A借款給棟宏公司2千萬元之授信 案件簽擬單?(218卷90頁))如果有這樣的放款,一般都是 財務長指示。這一份簽擬單是財務部放款的制式格式,放款的對象、金額、借款設定的標的物、鑑價報告都由財務長指示、提供。(你有去找該案的保證人丙黃○○及丙庚○○二人對 嗎?如何對保?)我們公司有一份借款約定書,在約定書中的第三條約定,各種票據、借款做其它證書等之印鑑,僅憑立約人所留印鑑即可發生效力,不必親筆簽名,即使因盜用印章或偽造印章,及其它任何情形而發生之損失,立約人當自負一切責任,這是我們所有放款人必需要簽訂的約定書,公司也是規定我們核定印鑑章即可,不用親自對保,所以在立約人對保簽章處,這個部分我們承辦人員所需做的是在留存印鑑欄對保、簽名,核對印鑑即可,故無親自對保的問題,事實上沒有對保。)(為何你說本件是財務部的丙K○○辦 理徵信及對保?)在承辦這個案件時,我們是兩個人一起承辦,我負責簽辦授信案件簽擬單,董小姐負責借款人的資料搜集、印鑑比對。(本院筆錄卷㈠第182頁);我剛才說丙K○ ○負責搜集借款人資料、印鑑比對,所稱之資料是否就是前開萬元時之借款申請書、借款保證書、本票、借款約定書及擔保放款借據等文件 (提示104卷164頁到167頁)。(你們資金運用科的承辦人是否於對保時有在上開文件借款申請書、借款保證書、本票、借款約定書及擔保放款借據親眼見到他們在上面簽名?)如果是這個案子的話,都是董做的,我不清楚。其它的案子,我們一般來講借款公司的會計小姐拿來給我們,我們沒有親眼見到他們親筆簽名,但是我們會核對過去親簽的文件。(前開友聯產險88-51A之授信簽擬單內為何沒有經理或副理蓋章?(提示二一八卷第九十頁以下))那時候我的主管是051被告V○○,那個時候有一個主管是 甲宇○○,當時可能他請假,但是流程他也應蓋章。被告丙A○ ○供述:我是在八十九年進友聯產險,當時我剛大學畢業,是我第一份工作,我進友聯產險因為它是上市公司,我相信大公司所教我的流程是合法的,我是遵照上司交辦我的事項去做。我進公司時是088被告乙W○○教我如何審核放款的業 務。對保我當時的作法是相關的文件拿回來後,我們會對筆跡、印鑑,沒有實際上與借款人面對面對保,只是這些案子都是舊有的案子,有相關資料可以參考;(審判長問:在審核貸款時,明知到十七家小公司負債比例、累計虧損且擔保品不足,不動產議價鑑定就重覆一直貸款,為何還同意貸款給這些小公司?)我沒有做徵信的審核。我沒有放款方面的專業及背景,我一進去我的前手就教我這麼做,我也沒有質疑它的問題性。(審判長問:有沒有對借款人或是連帶保證人確實的徵信及對保?)我前手教我就是對資料袋上面的資料,這些案子已經舊有的資料也有相關人的簽名,我們是核對一不一樣,他們是教我這樣子的辨識。(本院筆錄卷㈠第 25頁);我從89年8月21日起進入友聯產險在財務部擔任辦事員,後來到91年5月1日升任財務部專員到93年1月份離職, 由g○○接我的缺 (203卷272頁)在財務部時是在資金運用 科當時資金運用科科長是乙W○○。我在財務部時的財務經理 剛開始是副理E○○,之後才是乙D○○。我除了處理過關於 力霸集團關係人如棟宏公司及匯聯等公司之放款展延的案件外 (218卷53頁),沒有處理過放款的新貸案。放款的新貸案與展延案關於借戶提供之文件資料沒有不同。(問:你如何取得17家小公司及丙M○○與丁未○○向友聯產險申貸延展案之 借款申請書、授權書、借款保證書、切結書及本票與借款約定書等物?(提示丙M○○92-05展案貸款資料,附於公訴人補 充理由書五附件第866頁部分))這些都是空白制式格式,我們都把相關資料放在資料袋內,給小公司的小姐處理。至於小公司小姐是誰我記不得名字。(問:你有無對借款戶之小公司的負責人及連帶保證人進行徵信?)我們公司放款流程所謂的徵信,就是把不動產鑑價報告拿出來,作一份制式的評估報告,還有拿借款部的簽呈去評估他套用進去數據,都是制式的格式,就可以得出來。(本院筆錄卷㈠第273頁); (問:乙W○○有告訴你說小公司這些貸款案都有利息收入, 且有不動產做擔保,不會有問題?(同卷55頁最後1個回答) )因為那是她在教我這些流程時,我有問過這樣的問題,他有回答這樣的問題。我在資金運用科任職期間,公司沒有派我參加過產險公會或其他主管機關舉辦的放款授信人員在職訓練。(問:你是否要將前開申貸案之借款申請書、授權書、借款保證書、切結書及本票與借款約定書等物拿去給丁未○ ○蓋小公司大小章?)我們都是拿給借款戶的小姐去處理。我剛進去時,我是辦事員,我的直屬長官是科長乙W○○及高 級專員V○○,他們教導我作工作流程,所以我的認知是他們都是我的直屬長官。財務長丙Q○○會告訴我借款戶是誰, 但他不會告訴我不需要依照公司規定或流程來辦理,因為這些流程都是我的直屬長官教我這的。丙Q○○只會告訴我條件 內容,流程是長官教我的。(本院筆錄卷㈠第273頁);(法 官問:從扣押物品A12-1,A12-2,財務部九十年九月二十 八日簽呈,說明欄的內容是誰指示你作成的?(提示扣押物第四十箱的內容並告以要旨))因為放款快到期時,我們都會電話通知對方。(法官問證人:這都已經過期了,你們才補簽呈?請說明會有這個簽呈的原因?)照理講,應該90年8 月3日到期,我們電話通知借款戶立瑋國際公司到期,我 們在90年8月3日之前就有通知,我們打電話給他們,但是他們都沒有回復,他們有承辦的小姐,立瑋公司是在六樓有承辦的小姐,後來因為她們沒有還錢,我就請示財務長,問要如何處理,後來立瑋公司有來函要展延,後來財務長指示要展延,說明欄一、二、三應該都是固定的相關格式。這個內容都是雷同,這些我們都是依照他們來函及相關東西打出來的。財務長告訴我照來函條件去打,我會去給財務長看,如果他有意見,我會照著修改。我作放款的時候,都有評估報告,我是依照放款時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是依照鑑價報告上面的內容,我們會參考評報告來寫說明三的內容。(本院筆 錄卷㈠第273頁)。被告g○○供述:(審判長問:在審核貸款時,明知到十七家小公司負債比例、累計虧損且擔保品不足,不動產議價鑑定就重覆一直貸款,為何還同意貸款給這些小公司?)都是依照財務長086被告丙Q○○的指示辦理。 (審判長問:在審核貸款時,明知到十七家小公司負債比例、累計虧損且擔保品不足,不動產議價鑑定就重覆一直貸款,為何還同意貸款給這些小公司?)都是依照前手怎麼教,就怎麼做。對保只有核章而已。(本院筆錄卷㈠第23頁);小公司向友聯產險借款事宜:我是基層人員,我的工作都是主管、公司交辦的事項,我做的都是文書動作而已,我們沒有實際的權力。徵、授信的評估報告是我們依據借款戶給我們的資料及主管告訴我的條件來做。我們基層的經辦是依照公司的規定把文件搜集起來來辦而已,公司規定我們要核對印鑑而已。公司沒有規定我們要做實地對保作業。(本院筆錄 卷㈠第93頁);除了處理過關於力霸集團關係人如棟宏公司 及丁未○○等人之放款展延的案件外 (218卷34頁背面),有處 理過放款的新貸案。樹嘉、力森及勇禾等3家公司 (218卷45頁;另公訴人補充理由書五附件第866頁部分93-02、93-03 及93-04案)。放款的新貸案與展延案,關於借戶提供的文件資料沒有不同。(問:你於本署訊問時稱:對保,我們是交給借款戶的小姐讓他們簽名,我們只對簽名等語 (218卷46 頁第5個回答),是指交給小公司的的財務小姐還是交給小公司的負責人簽名?)我是交給借款戶的承辦小姐,借款戶就是十七家小公司及二個自然人。(本院筆錄卷㈠第256頁); (問:你如何取得17家小公司及丙M○○與丁未○○向友聯產險 申貸延展案之借款申請書、授權書、借款保證書、切結書及本票與借款約定書等物?(提示丙M○○92- 05展案貸款資料 ,附於公訴人補充理由書五附件第866頁部分))這個文件是財務長有指示我要展延或是放款時,我會將整個資料袋給借款戶的承辦小姐,(提示扣押物編號A12 -19-56牛皮紙袋及袋內資料)我們會將資料袋內的借款申請書、授權書、借款保證書、切結書及本票、借款約定書交給對方承辦小姐。交資料給他們的目的,是要請他們簽名、蓋章完後再拿還給我。所以前開借款申請書等資料,本來是空白的,我放在袋子裡面交給承辦小姐,讓他們去辦理簽名、蓋章手續。我們的作業流程是有一個徵信評估表,是個制式的表格,我會根據借款戶提供給我的資料包括會計師的財簽、無退票證明、繳稅證明、營利事業登記正本,還有根據財務長告訴我的借款條件來填寫徵信評估表。我並沒有跟負責人、連帶保證人進行面對面的徵信及詢問事情,公司並沒有授與我這個職權。(本院筆錄卷㈠第256頁);友聯產險公司的對保就是最主要 的就是核對借款戶的印鑑章,我就是交給借款戶的承辦小姐,他們蓋章、簽完名後就會交給我,又交給借款戶承辦小姐的資料中內部的評估資料我們不會給他們,擔保品的資料是他們提供給我們。(本院筆錄卷㈠第256頁)。各等語互核以 觀,在在足證友聯產險違反上開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規定,對於上開未實際營業小公司不能放款而准予放款,及未依規定確實對於上開未實際營業小公司作徵信調查而准予放款(含展延),上列被告為配合甲○○掏空友聯產險而分別共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明。 ㈡遍觀如友聯產險附件七之一所示小公司以友聯產險附件九註一至四、七即中壢過嶺段土地、臺北市西松段、湖口鄉綠園段、新屋埔頂段及大同區橋北段等房地向友聯產險申請不動產抵押貸款而設定抵押權予友聯產險者,均非第一順位抵押權,且第一順位抵押權均分別設定予其他銀行及各該債務人,皆併向各該銀行貸得各該第一順位抵押權所得擔保放款之額度,除經被告丁○○、子○○、丙Q○○、E○○、乙D○○ 、V○○、乙W○○、丙A○○、g○○所明知而為之者外,並 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相關借款申請資料等在卷可稽,且經本院據以製成上述四列表及上開附件,以明示小公司以不動產抵押借款之詳情,是友聯產險就此抵押放款部分,殊已違背上述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及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第31條規定,實甚明顯。而中壢過嶺段土地(關於該等土地如何由新興電通自中華商銀標得及其價值等情,詳力華票券理由肆.1. 九論述)、湖口鄉綠園段房地、新屋鄉埔頂段房地、台北市西松段房地及大同區橋北段房地分別經其所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銀行於抵押借款當時或其後就各該土地及建物所作鑑價報告金額,率皆與其所貸與債務人金額比例相當,亦即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權相當,符合市場實際情形,要無高估或低估情事,且揆諸實際,上開房地於向第一順位抵押權銀行借得款項之後的市場價值,並無昇值情事,反而多有降值之情,故上列被告明知上開房地業已向第一順位抵押銀行借款而無殘餘價值,竟故意以被告寅○○、丁丙○ ○及甲午○○提交渠等委託與之有高估不動產價值而有偽造業 務上作成文書犯意聯絡之甲寅○○、劉高橋、甲Q○○、甲B○○ 、地○○等人共同偽造高估之鑑價報告(詳如后述、辰○○、丙黃○○、未○位抵押權金額之殘值放款予小公司(詳友聯產險附件 八所示),及寅○○、I○○、t○○、辰○○、丙黃○○、 甲o○○、丙庚○○、甲甲○○、丁未○○、丙M○○等人(個人借款 部分詳后述)自難謂合。再觀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根據子○○先生在偵查中說,適才所講的不動產買賣,訂約、支付七成訂金、解約、抵押借款、展延還款等都是甲○○指示丙Q○○辦理的,子○○也是知情配合,我及其它的董 監事也配合在董監事會議紀錄上簽名,董監事都是配合辦理。(本院筆錄卷㈠第93頁);剛剛提到仁湖等小公司向友聯辦理貸款,小公司貸款文件,應該是由小公司財務主管負責,因為仁湖公司的文件我並沒有掌握這些資料,小公司的貸款資料,我認為是由小公司財務相關人員去準備貸款資料。( 本院筆錄卷㈠第93頁);(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1030號建號即臺北市○○○路○段00號建物,經安泰銀行於88年10月26日、93年11月2日、95 年11月28日依序鑑價為21億8千148萬8千500元、21億8千148萬8千元、17億4千4萬7千元(213卷346、347頁、344、345 頁、349、350頁)與華邦公證公司地○○全球鑑定顧問有限公司沈維忠依序於93年10月12日、88年11月19日鑑價為40億3千4百43萬3千7百95元、39億千9百19萬8千3百59 元(210 卷18、19頁、151、152頁)相差甚遠,有何意見?)這個事情過程我沒有參與,關於飯店有無此價值,我記得在95年11月間我有去甲○○辦公室,他剛好有指示壹個主管t○○,說如果有人要去買飯店,我們願意出售,甲○○有提到值45億左右,t○○說這個價格是否太高,甲○○說去談談看,甲○○說以該地段坪數5千7百多坪,如果一坪參考信義計畫區、中華開發的價值喊推,再加上蓋飯店壹個房間裝潢費要100萬左右,大概值4、50億,所以要t○○去接洽看看,賣的成就把前面順位還清,後來我問t○○說這個價錢是否太高,對方說40億才有興趣,後來公司發生事情,就沒有再提此事。(本院民執拍賣力霸皇冠飯店於96年上開房地均三次拍賣無人應買,而自96年12月25日以21億元公告三個月(行特別變賣程序),至今也無人應買,目前臺北市房地產正是最高的行情,與你所言,有所差距,並不相符?)一般房子買賣如果經過法拍,會有很大的反差,力霸飯店如果沒有發生事情,是有這個價值,法拍是大家要撿便宜,法拍如果經過三、四次不會被標走。(本院筆錄卷㈡第93頁);(華僑銀行就本件新竹湖口鄉○○段000地號等22筆(面積82221.33 平方公尺),於92年9月19日、93年9月19日、95年9月11日 依序鑑價為1億1千3百58萬4千01元、8千9百37萬9千53元、1億1千7百17萬5千7百81元(203卷170、172、173頁)與大統不動產鑑定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劉高橋及華邦公證有限公司地○○依序於86年7月12日、93年8月20日鑑價為11億8千1百39萬6千734元、11億6千250萬509元(210卷58到63 頁、71、 72頁均以面積66740.69平方公尺為鑑定依據)相差甚遠,有何意見?)這件事情我沒有參與,這塊地附近有一所大學,高鐵也有經過,附近還有三分之一土地圍繞這塊土地,算是我們的地,甲○○把狀況告訴不動產鑑定公司有這個遠景,所以才會做這樣的評估。(本院筆錄卷㈡第93頁);(中華商銀就中壢過嶺段62筆土地,於91年9月24日、95年3月9日依 序鑑價為11億8千6百59萬9千2百80元、10億8千293萬3千元 (203卷202、203頁、215反面至216頁反面)與尚上不動產 鑑定公司甲寅○○於87年8月5日鑑價為23億4119萬8980元相差 甚遠,且依桃園地院96年執宙字第4771號卷內世專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價為8億5千864萬8千元,相差更遠,有何意見?)我沒有參與,我不清楚。(本院筆錄卷㈡第93頁);(提示力華票券於90年到95年徵信報告所附小公司資產負債表計算得出各該年度股價明細表,這些小公司是向友聯產險以上述不動產抵押借款(詳如起訴書附表),依各該股價根本不符合友聯產險放款規定,為何友聯產險可以借款給這些小公司?)我承認我有失職,沒有督促,關於財務資金調度都是甲○○主導,當時作這些事情我沒有權去管。(本院筆錄卷 ㈡第93頁);(提示本件函查卷13為何新屋鄉埔頂段水碓小 段房屋土地,先順位抵押權同意讓與中華開發信託使中華開發信託從後順位變為先順位,而導致友聯產險之先順位變成後順位抵押權?何人決定指示或交辦?何人辦理?)我大概只是負責董事會的簽名。((提示本院函查卷十第483頁到 533頁)你們是不是協議將房屋土地讓中華開發工業銀行等 聯貸銀行30億元貸款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而將友聯產險的原來債權人所設定的順位往後移?)我並沒有參與此事,但我有簽名擔任聯貸案的連帶保證人,,就我的經驗瞭解,提供給審判長作參考,我們企業的對外跟銀行談判的窗口是甲o ○○先生,他可能會比較清楚,因為他去銀行談了以後,會直接跟甲○○報告,不會跟我們其他同仁作溝通,他會先取得董事長甲○○的指示,去辦理其他事項,所以甲o○○可能 要找他來說明。我們與中華開發銀行還有其他往來情形,有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本院筆錄卷㈡第204、327頁)。被告子○○供述:(提示保險司九十年十二月四日至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檢查報告第一冊第八十三頁至一○六頁)你跟086被告丙Q○○、乙W○○、乙D○○參加九十年度的檢討會? )會是我們召開的沒有錯。(問:就該次檢查的違法疏失,保險司跟在場的人員開檢討會,做的改善紀錄(提示同上第八十三至一○六頁),在八十八年檢查報告已經有指出友聯產險核貸均未徵信調查,亦未調查借款人的實際用途,且核貸金額與借款人的年收入顯不相當,而且借付小公司的負債比例偏高,流動比例偏低,而且都有鉅額的累計虧損,及會計師的財報都出具保留意見,在九十年度均未改善,而繼續存在,而在九十年度又發現友聯產險辦理抵押放款業務,擔保品提供者都有重複,及單一公司(多屬關係企業)為數筆借款提供擔保,而單一擔保品為數筆借款提供擔保,風險過高,而且指出友聯產險買賣不動產,並未依取得及處理資產程序第三條為必要之評估分析,且簽約時即付款近八成,有違交易常規,九十年、九十四年都是一再如此指摘,為何保險司的檢察報告在八十八年、九十年就如此指摘,而你們一再不為改善?)從檢查報告所講的,它是說我們放款總額已經達到百分之三十五,我們是百分之三十四點多。我們每一年有業務成長,每一年業務有繼續成長,呆帳的比率就會降低了,我們公司不會每年不成長。九十年做四十幾億的生意,到九十幾年我們的生意就做到九十九億了,就我一個經營者的立場,我相信我們是做得出來。手續上的問題是各部門提出解決方案。錢我們是慢慢的救回來,如果一次要回來就會有問題。我手上沒有資料,待我查明後再表示意見。當時做這個事情的決定不是來自於我們,我們是負責執行,當時我們是抱著從執行這一點,不該呆帳產生。(問:(提示九十年度檢查報告第二冊第一八八頁)友聯產險為何會借款給個人,I○○九千萬、丙M○○九千萬、甲o○○四千四百八十 萬、丙黃○○三千萬、未○○七千八百萬、辰○○七千八百萬 …寅○○七千萬…t○○七千二百萬…,為何會借給述(96同被告譚力霸集團的員工,金額加總有好幾億?)這些私人借款,應 該是有抵押品,照財務長講說有還,還了就不存在了。員工這些人可能做人頭,去做投資生意。命令是我們董事長下來的,不是我去找他們,說要借錢給他們。但是我們慶幸的是說除了最後的呆帳,前面我們並沒有倒過帳。這回是力霸下去了,所以我們友聯產險就下去了,如果力霸不下去,我們就不會下去,誰曉得力霸會倒掉。我們集團是由一個大董事長掌控。我們不是明知、故意做這些事情;(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1030號建號即 臺北市○○○路○段00號建物,經安泰銀行於88年10月26日、93年11月2日、95年11月28日依序鑑價為21億8千148萬8千500元、21億8千148萬8千元、17億4千4萬7千元(213卷346 、347頁、344、345頁、349、350頁)與華邦公證公司地○ ○全球鑑定顧問有限公司沈維忠依序於93年10月12日、88年11月19日鑑價為40億3千4百43萬3千7百95元、39億千9百19 萬8千3百59元(210卷18、19頁、151、152頁)相差甚遠, 有何意見?)根據公司規定,抵押品要有鑑價報告,是誰去鑑價指定哪家公司,並不是友聯產險指定,是借款人去指定的,我們是依據鑑價報告,鑑價多少錢我們沒有辦法去影響。(本院民執拍賣力霸皇冠飯店於96年上開房地均三次拍賣無人應買,而自96年12月25日以21億元公告三個月(行特別變賣程序),至今也無人應買,目前臺北市房地產正是最高的行情,與你所言,有所差距,並不相符?)任何不動產只要公開拍賣很難賣起來,至於當時力霸飯店為何有價值,我們判斷這是飯店不是住家,有經營就有所得,拍賣一定是到最後一賣才成交,它一定會殺價,很難當拍價的價錢當它的價錢,當時放款時,並沒有想到飯店會被拍賣,當時力霸房屋經營的很好,當時應該是以飯店來鑑價。(本院筆錄卷㈡ 第93頁);(華僑銀行就本件新竹湖口鄉○○段000地號等22筆(面積82221.33平方公尺),於92年9月19日、93年9月19日、95年9月11日依序鑑價為1億1千3百58萬4千01元、8千9 百37萬9千53元、1億1千7百17萬5千7百81元(203卷170、 172、173頁)與大統不動產鑑定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劉高橋及華邦公證有限公司地○○依序於86年7月12日、93年8月20 日鑑價為23' 千1百39萬6千734元、11億6千250萬509元( 210卷58到63頁、71、72頁均以面積66740.69平方公尺為鑑 定依據)相差甚遠,有何意見?)湖口是丙種建地,新竹縣把竹北開發之後,很多機關都要搬到竹北,所以竹北農地漲價,也影響湖口的地漲價。這是鑑價公司這樣鑑價,並不是我們所指定的。(中華商銀就中壢過嶺段62筆土地,於91年9月24日、95年3月9日依序鑑價為11億8千6百59萬9千2百80 元、10億8千293萬3千元(203卷202、203頁、215反面至216頁反面)與尚上不動產鑑定公司甲寅○○於87年8月5日鑑價為 23億4119萬8980元相差甚遠,且依桃園地院96年執宙字第 4771號卷內世專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價為8億5千864萬8千元,相差更遠,有何意見?)關於鑑價我不清楚,這個地現在是都市規劃在大馬路旁邊,有開發價值,這塊地很乾淨,當時是紡織廠。(你們在辦理房地抵押放款時,就各該房地之登記謄本上已經記載設定抵押權給其他銀行,是否有向各該銀行查詢各該房地的抵押借款情形及各該房地的鑑價為何?這些情形是否為徵信所應該去查明的?)審查的事情如果公司有規定應該要做,如果沒有規定,可能就不會去作。(如果不去查明,如何能夠知道要抵押放款房屋土地,於放款時的價值為何而決定可以放款多少?)我不知道,我們報給董事會去看,細節部分要根據公司規定去辦。(本院筆錄卷 ㈡第93頁);(依照實務銀行放款,都是由銀行將不動產送 鑑價或是由銀行自己鑑價,包括中華商銀在內,為何友聯產險的做法會跟一般銀行放款作法不同,由各該借款人之小公司提供鑑價報告?)銀行跟保險、產險之間不同,所以未必相同,我們沒有考慮去參考銀行如何做,至於是誰鑑價,不是我決定,是由財務長去決定;(提示本件函查卷13為何新屋鄉埔頂段水碓小段房屋土地,先順位抵押權同意讓與中華開發信託使中華開發信託從後順位變為先順位,而導致友聯產險之先順位變成後順位抵押權?何人決定指示或交辦?何人辦理?)如同財務長所說。((提示本院函查卷十第483 頁到533頁)你們是不是協議將房屋土地讓中華開發工業銀 行等聯貸銀行30億元貸款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而將友聯產險的原來債權人所設定的順位往後移?)我沒有印象此事,向這種抵押借款,換保抵押品,在我們來看是例行性質的事情,如果沒有甲○○指示,我們沒有權利作此事。(本院筆 錄卷㈡第204、327頁)。被告乙E○○供述:(提示本件函查 卷13為何新屋鄉埔頂段水碓小段房屋土地,先順位抵押權同意讓與中華開發信託使中華開發信託從後順位變為先順位,而導致友聯產險之先順位變成後順位抵押權?何人決定指示或交辦?何人辦理?)我能不簽嗎?(本院筆錄卷㈡第204 頁)。被告丙Q○○供述:(審判長問:小公司、力霸公司、 嘉食化沒有還錢,你們還繼續借錢給他們,財務長沒有反應?)小公司向友聯產險借錢,我們都是基於二種限制,第一個是提供的擔保要十足,第二個是有無超過額度,我認為提供的擔保品沒有超過額度,是根據鑑價報告。鑑價報告是他們做的,是借款人或是力霸公司或是甲○○所委託的人,委託何人我不知道。鑑價報告是寅○○提交給我們的,但是鑑價報告根據被告丁○○的筆錄裡面,他說是那個時期是我委託力霸公司的協理乙R○○先生辦理。不是全部的鑑價報告是 被告寅○○交給我的,我要請求調查所有的鑑價公司。(審判長問:(提示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筆錄二十二頁)根據我當時的問題,你回答有餘額存在的話就可以放款…根據被告寅○○的鑑價報告…起訴書…的鑑價報告都是被告寅○○送給我們…,對此有何意見?)我講的「都是」二個字,應該鑑價報告「大部分」都是被告寅○○送給我的。(本院筆錄 卷㈠第57頁);(審判長問:到底有無審核小公司的資產比 例太低、流動比例太高,虧損太高?)到現在為止,我們友聯產險要開股東臨時會、常會,登記的股票大部分都是力霸公司、嘉食化,他是老闆,提供的財務報表是有淨值的,我們審核就到此為止,其它的東西,是甲○○控制全局,我們無法也無權違抗。我身為經理級以上之人,依照公司法規定必需要對所有的股東負責,而不是只有對甲○○負責,但是我們最後還是要請董事會批准後才會做;(問:你於本院96年4月11日 (筆錄第22頁)及5月2日 (筆錄第15頁)準備程序 時稱:起訴書871頁及872頁 (即附表丙四)的鑑價報告大部 分是寅○○送給我們的等語,是指寅○○將位於桃園縣中壢市過嶺段土地、新竹縣湖口房地、桃園縣新屋鄉房地、台北市南京東路5段房地及台北市大同區橋北段2小段房地之鑑價報告資料交給誰?目的為何?)這個寅○○交給我的不是附表上面五本全部,我的記憶大概兩、三本鑑價報告,其中一本不是面交,是放在我的桌之上。我把他交給主辦人,我分別不出來我到底轉交的是哪個案子的鑑價報告。我交給承辦人、主辦人在前一段時間是乙W○○,後來是丙A○○,最後是 g○○,這是連棟這個案子一起請他們主辦這個案子。放款也有,也有買賣房子,後來沒有買賣房子,後來是九十二年之後就沒有了,只有借款的事情。改稱:我記不起來有幾本,大概兩、三本。沒有人告訴我要找寅○○拿鑑價報告,這是甲○○指定要辦這個案子,而聯絡人是講寅○○。(本院 筆錄卷㈠第159頁);(問:你於96年1月25日調查時稱:當 甲○○決定「要投資或要求辦理融資放款」時,就會問你友聯產險當時之資金狀況及得使用額度情形,你就會指示下面的承辦人簽報上來等情,是指「哪一家公司要投資」或「要求哪一家公司辦理融資放款」?(218卷264頁第二個回答))講的是整個借款買房子的程序,甲○○打電話來不只一次、兩次,他是經常會打電話來問,友聯產險有多少錢,投資的額度有多少,借款不能超過百分之三十五,投資買房子有多少、借款有多少,他經常性打電話給我。甲○○來問是泛泛的問,他八十八年之前他是友聯產險董事長,八十八年到九十二年改為甲K○○,九十二年八月後改為乙P○○;友聯產險 從79年5月25日起到88年之間,陸續有通過及修正取得或處 分資產處理程序。(第204卷第171頁)(問:關於該程序第3 條第4點的規定,所稱「若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 產,金額達到本程序公告標準者,應先洽請客觀公正之不動產專業機構出具鑑價報告」,所稱的應先洽請是指友聯產險還是契約相對人應先洽請?)我的理解是他們提供給我們。我要說明,就是我們保險公司要做的保險生意的話,一定要相信公證人或是鑑價人,他們所作的報告,因為我們有很多的發到國外再保險,如果有問題,這個報告一到報告,就有問題,同樣我們接到外國的報告情形也是一樣。假如出口到南非,後來發生事故,可以請當地鑑價公司,把損失情形透過公證公司報告給我們,這是我們保險公司從業人員都知道的情形,所以我們對鑑價人、公證人、精算師我們一定要相信。(問:對於起訴書第六十二頁所提到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固定資產,應先洽請專業鑑價機構出具鑑價報告,交易金額如達十億以上者,應先請兩家以上專業鑑價機構等語,有何意見?)沒有意見。所有取得的資產都有鑑價報告。(問:對於前開要點第六條規定,在解釋上所謂應先恰請,是指公開發行公司本身,有何意見?)這個所謂公開發行公司不一定指定是誰,他沒有這樣明確的限制。那些小公司不是公開發行公司。看起來公開發行公司應該是友聯產險,但是我們沒有解釋這麼清楚,鑑價報告是公平的,我們友聯產險要相信鑑價報告。(問:為何本案友聯產險向力霸或嘉食化及10家小公司買房地,都是由賣方的力霸公司乙o○○ (第218 卷266頁)或寅○○提供鑑價報告,而非友聯產險自己依前開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或要點之規定委託鑑價公司處理?)力霸公司和嘉食化公司是友聯產險最大股東,他們兩家持有友聯產險股票百分之四十一,如果包括其他小公司及力霸家族的話,他們持有股票百分之七十以上,他們交過來的鑑價報告,等於是我們公司的一樣,所以我們一定要相信這個鑑價報告。(本院筆錄卷㈠第159頁);(問:力霸公司、嘉 食化公司以及友聯產險,都是獨立的公司法人,在訂立契約時,條件如果有所變動,自然會對契約當事人的一方造成利益或損害,如此友聯產險包括你在內的承辦人,為何可以完全接受契約相對人提供的鑑價報告訂立契約?)甲○○經常跟我講,友聯產險賺壹佰元,我就賺七十元,如果我們虧本,他就虧本,是最後碰到這樣重整的行動而倒閉的,假設之前不管借款也好,都是每個月在交錢,是最後兩個月才發生的,前面的都沒有這樣的情形,在力霸公司要宣布重整,他把要付給友聯產險的錢,在倒閉之前,把錢付清,後來我們查出是丁未○○有欠友聯產險的錢,丁未○○在九十六年一月十 七、十八日發生事情時,還錢給友聯產險,有相關傳票可以證明,如果不是碰到這個風波的話,他們應該付的利息都是按照期間在付款,力霸公司倒閉之前也有付款一次,他們是友聯產險大股東,而且在股東會要改選董事,他們投票可以影響友聯產險董事的結果,那時候我們五位董事有三位被羈押,兩個人開會已經很勉強,要兩個開會召開臨時會,他們也同意了,六月十三日也召開董事會,到七月二十九日再召開會議的話,友聯產險本來五十八億七千多萬元減資到五億,因為後來通通減資了,所以我們要引進新的資金,在最快時間,他們有盡到社會責任,如果他們來一下拖一下,友聯產險老早就被接管,到年終他認為所有友聯產險的帳,都是沒有錯,自動分期,後來我們引進外資,有港資、新加坡資金,看不出有錯誤在那裡,最後請了十個律師,本案預算後來審查結果認為沒有問題,所以就投資了,友聯產險現在沒有辦法確認損失。(本院筆錄卷㈠第159頁);今年友聯產險 減資成五億元的事件,與本案力霸集團甲○○指示你買力霸山河房屋等房屋、房地產,及貸款給十七家小公司和兩位自然人的損失,有關係,因為我們現在會計師財報借款都變成呆帳全部打銷掉,所以淨值剩下來只有五億元。(本院筆錄 卷㈠第159頁);(問:關於貸款給小公司部分,甲○○告訴你哪一家公司貸款若干額度後,都是指示寅○○負責拿要貸款公司之資料來找你嗎?包括哪些資料?(218卷266頁背面))甲○○是這樣關照我沒有錯,他同時也講「我派寅○○來跟你們接洽」,後來我回去後,我就告訴承辦人,承辦人就跟寅○○協辦這個事情。至於是哪些資料,就是我們所規定借款有借款的資料,處分不動產有處分不動產的資料,就是按照規定去做。(問:你既知棟宏等17家公司都是設立在力霸大樓6樓及8樓之作帳公司,也無實際從事生產及製造等正當業務 (218卷第267頁背面),且你也知道都是甲○○以這 些公司為工具向友聯產險借款,為何友聯公司可以放款給這些工具公司?)我們看到有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表,我們知道他是投資公司,是個買賣的公司,不是生產的公司,也不是生產事業,他們財報顯示他們是投資公司,是以買賣業為業務的公司,不是生產機構。友聯產險與力霸、嘉食化公司在同一棟大樓內。我有指示過財務部的乙W○○、丙A○○及g ○○有需要的時候,可以直接去6樓或8樓找小公司的財務會計人員要辦理貸款的資料。(問:你於本署96年2月1日訊問時稱:我有告訴財務部的經辦或其他主管這些放款都是甲○○指示的,所以不論經辦或主管他們都清楚,至於小公司的實際狀況,我認為經辦同仁都比我清楚等語,所稱的經辦是指乙W○○、丙A○○及g○○?主管是指乙D○○、E○○及V ○○?)這個應該是。我們大家都曉得這個是他說,因為財報上面都有講,投資人是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這個財報都很清楚。(本院筆錄卷㈠第159頁);(問:你剛才說,甲 ○○有關照你,說他指示寅○○處理借款的事情,但是今天檢察官詰問時,檢察官有詰問你,是誰指示去找寅○○,你當時說沒有人指示找寅○○,為何前後供述不一?)他們指派寅○○來跟我接洽這個事情。我剛才說甲○○關照你以後,我就會交給承辦人跟寅○○來協辦,我所說的承辦人就是乙W○○,後來交給丙A○○,最後交給g○○,沒有V○○。 (問:除了你所說的兩、三本鑑價報告外,你自己有無跟寅○○聯絡辦理貸款的事情?)聯絡有的是為了要重新鑑定過嶺段這筆土地的重新鑑價的事情。我曾經跟寅○○聯絡過一次。又過嶺段土地要重新鑑價,是因為時間久了,前一次鑑價距離那次大概有三年以上。但後來有無重新鑑價,我不清楚,這個要查卷宗。當時重新鑑價的事情,寅○○不置可否;(問:仁湖、連南、英湘、棟信、棟宏這五家,是那十家公司之內的,這五家既然無法償還解約款,為何之後友聯產險還借款給這五家?)他們買賣倫敦城契約,是在八十八年六月以前訂的。只有八十八年以前有借款,八十八年以後就展期。展期後也有重新徵信,要展期是董事會這樣做,我們只能向他要回來,錢在他們口袋,董事會同意展期我們也沒有辦法。我有看過(提示八十八年到九十四年金檢報告四次,提示本院卷友聯產險部分第六宗卷)這裡有提到非常多缺失。(問:這些報告有列舉諸多缺失,擔保品不足,連帶保證人也未作徵信調查,也未評估財力如何,友聯產險授信缺失甚多,從金檢報告看出,每次檢討時,子○○及你、乙W○ ○、乙D○○都有去跟相關公務人員作檢討會,為何還是一直 沒有辦法改正你們這些缺失?)缺失確實是友聯產險的缺失。每年查每年都有再減輕缺失,我們的缺失沒有增加。我可以等一下請會計處列出清冊說明。這些東西資料我們每年年報都公開向社會大眾、股東報告,我們沒有隱匿,我們都有揭露,我們希望改善缺失。對於已經發生的缺失,再做徵信也是徒勞無功,因為錢已經被拿走了。(問:對於金檢報告,如有意見,可以具狀說明,另就剛剛所言如果你們有改善,對於改善程度,既然你們有擔保品,為何不執行,這個抵押權為何不執行,這些希望能夠解釋?)我們這邊無能為力。(本院筆錄卷㈠第159頁);(問:你曾經在調查局也在檢 事官詢問時說過甲○○決定要投資或是要求辦理融資放款時,就會問你友聯產險的資金狀況及使用額度情形,你跟甲○○報告之後,甲○○就會請人準備相關資料,你就指示你下面的經辦人…簽報上來,經你批准後,再送到子○○、甲○○核准,最後再形式上報請董事會同意,是不是你確定當有一個貸款案子時,核貸的流程要簽幾次的簽辦單?)第一次簽呈要董事長、總經理簽核後,送董事會核准,下來後,要撥款時還要簽撥款單。撥款單有二種,一種是新借的借款撥款單,一種是延期的撥款單。兩個的內容都差不多,最後一句話,這個一個批准是經過第幾屆第幾次董事會通過了,有了撥款單(就是簽辦單)之後,再送到會計處做傳票撥款。剛剛講的撥款單,名稱應為放款展延簽辦單,一個叫做核定放款、撥款簽辦單,我剛剛講的都是第二次的簽呈。(問:既然這個放款本身就是甲○○所做的指示,你又知道董事會其實並沒有實際召開,還需要做這樣兩次的簽呈?)照規定是這樣,我們是照規定做。(本院筆錄卷㈠第179頁);(友 聯產險核貸之土地設定抵押權登記是委託代書乙宙○○辦理, 何人與其接洽?)是經辦人員乙W○○接洽的,看登記誰經辦 的就是由誰去與他接洽。(設定抵押權登記的程序是否經過董事會同意?)是。(提示本件函查卷13 為何新屋鄉埔頂 段水碓小段房屋土地,先順位抵押權同意讓與中華開發信託使中華開發信託從後順位變為先順位,而導致友聯產險之先順位變成後順位抵押權?何人決定指示或交辦?何人辦理?)是甲○○決定,我們當初就跟他提出這不大妥當,他說董事會通過就照辦。我們在當初完全在甲○○的控制下從事此事,我們無能為力,所有友聯產險的員工可以證明我所說,我們不做,別人也會作,在甲○○的控制下,誰都不能提出反對的意見。(本院筆錄卷㈡第25頁)。被告E○○供述:(問:你為何於前開調查時稱若沒有配合丙Q○○或子○○之要 求,就必須離職?(同卷第53頁))因為我不是學財務,對沒有財務的經驗,子○○要我擔任副理時,我也表示這個東西我不懂我不會,子○○就說做了就會,他說借貸平衡就好了。(問:你是否有見過子○○及丙Q○○接到甲○○電話後, 他二人就指示你作相關的放貸案?(同卷第54頁))調查局這是籠統的講法,因為在開會時,甲○○會打電話來,有時候是子○○有時候是丙Q○○接的,有時候他們會到總經理的辦 公室來,總經理也會找我去,我曉得這有個事情,但是什麼內容我不清楚。所謂的開會是指每天早上在大樓十樓會議室,各部門主管開會。所謂找我去的意思,是指我指示我事情,什麼事情記不清楚。(本院筆錄卷㈠第140頁);在財務部 的時候,我在時,我主要的工作是看傳票並用印,第二個是催繳保費。有關授信的部分,當時有一個資金運用科,有三個成員,就是V○○、乙W○○、丙A○○,所有的事情是他們 搜集資料把事情辦好後,到我那邊來,我看文件有無齊備,並核章,我看東西都有了,就往上送。我在調查局的回答是友聯產險做這一方面的作業是很不可思議的,現在我的回答也是如此。這些都是交辦的事情,當時我不懂財務部的東西,但是我有同學在銀行,他們都說他們都是很嚴謹。所以這個地方我就待不住,我才會走。仁湖及棟信公司在同一棟樓,也是在力霸大樓裡面;因為借款到期要續借,續借時V○○就很生氣的曾向我表示過子公司、孫公司都來向友聯產險借款,感到很無奈等語。(同卷第63頁)(問:V○○何時地曾對你說過這些小公司的負責人都是力霸及嘉食化的職員或是他們的親戚,所以知道是力霸關係企業而有題等語?)她好像沒有講過這些。(問:(提示同卷第六十七頁)你是否在本署檢察官訊時,說上開題的內容?)我在檢察官有說這些話,但是這是V○○講的氣話,V○○是對我講,也沒有指證歷歷。我於本署檢察官96年1月26 日訊時稱關於友聯產險貸款給小公司的續約案件是上面指示要續借,所說的上面是指財務長 (同卷第67頁)( 本院筆錄卷㈠第140頁)。被告 乙D○○供述:96年1月25日於調查時之陳述內容確實?(提示 218卷第245頁到251頁))關於友聯產險向10家小公司買力霸倫敦城之買賣解約後,丙Q○○沒有指示我要或不要實施積極 催收及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假扣押。(問:為何你在前開調查筆錄時說不要實施積極催收及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假扣押等都是丙Q○○指示的?(提示二一八卷第二四七頁最後一個 問答))這些展延案都是財務長指示辦理的,既然已經辦了展延就沒有要積極實施催收及假扣押的問題。被告V○○供述:我96年1月25日調查筆錄確實 ( 第218卷第221頁到224 頁)( 本院筆錄卷㈠第116頁);我在八十八年九月的時候, 主管指示我要在不動產買賣及放款的簽呈上要會簽,所謂得主管指示就是指財務長丙Q○○,但沒有包括傳票、支票、簽 辦單,就只有不動產的簽呈及放款的簽擬單。覆核及稽核不一樣,稽核是我要負責的部份,就如同檢察官剛才給我看的附件內容,稽核是我要出去稽核的那些項目,稽核及覆核是不一樣的東西,我指的稽核是指保費的稽核。覆核的話,只有在放款、撥款簽辦單上蓋章,這就是覆核;鑑價報告不是我們做的,是對方借款公司的提供的,如果沒有提供鑑價報告的話,我們會報給財務長,財務長就會請我們找寅○○拿,我的印象是寅○○有給我們過,但是是給財務長或是我們財務人員我不清楚。我記得友聯產險購屋及放款案件,寅○○應該有提供一個力霸山河,這個是不動產買賣的案件,我記得寅○○是有提供鑑價報告,但是我不記得是哪一個,我經手的部份,只有力霸山河,另一個我經手的案件,我並沒有處理這個部分。(問:你於調查時稱:寅○○雖然沒有在友聯產險任職,但大家都知道他是力霸集團的財務總管,有關放款和房地產買賣的部分,主要都是寅○○在掌握等語所稱的大家是指誰?(同卷第222頁背面))「大家」所指的就 是我們財務部所有的承辦人員、以及借款公司聯絡的窗口丁丙 ○○,應該也是有包括乙D○○、乙W○○、丙A○○及g○○。 我曾經因為不知道鑑價該如何處理或有其他問題而去找寅○○詢問過,應該是一、二次,但問什麼內容我真的不記得。但我不知道乙D○○、乙W○○、丙A○○及g○○是否曾經因為 不知道鑑價該如何處理或有其他問題而去找寅○○。(問:你如何知道鑑價公司會依丙Q○○或寅○○指定之價格將鑑價 報告做好 (同卷第222頁背面)?)因為鑑價報告拿來的時候,都是符合條件,我是這麼認為,鑑價報告拿來,都符合我們放款的金額。(本院筆錄卷㈠第116頁);(問:小公司向 友聯公司的抵押貸款,或是房地產買賣,友聯公司自己有無找鑑價公司進行鑑價?)小公司向友聯公司抵押沒有,或是房地產買賣都沒有,我們沒有找鑑價公司鑑價。(問:既然沒有,為什麼在96年1月25日的偵查中會說鑑價公司是丙Q○ ○、寅○○指示承辦人找的?)我講的意思是說承辦人找的意思,並非是我們來找,我講的意思並非是我們承辦人要去找,承辦人是對方借款公司的承辦人要去找。寅○○沒有指示友聯的任何人去找鑑價公司。我說的承辦人是借款公司的承辦人,因為有好幾家公司,小姐不一定,但是我們都是與丁丙○○聯絡。(問:你如何知道丙Q○○或是寅○○有指示借 款公司的承辦人去找鑑價公司?)我們要鑑價報告的話,我們是問我們的主管丙Q○○,丙Q○○會告訴我們說去找寅○○ ,就這樣子,所以鑑價公司的是誰接洽如何委託我不知道。(問:既然不知道,你在偵查中為何說鑑價公司是配合寅○○指定的價格鑑價?)我當時的意思是說他們拿來的鑑價報告與我們放款的金額是可行的,我當時的意思是這樣子的,這個部分是我的臆測。(本院筆錄卷㈠第116頁);(問:你 在96年4月11日曾經供稱寅○○沒有直接交鑑價報告給你, 是否正確?)是的,應該是寅○○交到我們單位,我們幾個小姐坐在一起,並沒有指明要交給我。當時幾個小姐的部份,就是我、乙W○○、丙A○○,g○○的部份,我並沒有與她 共事。當時寅○○拿來的時候,不是乙W○○收就是丙A○○, 因為他們二人當時是承辦小姐。(問:為什麼乙W○○在96年 4月11日準備程序中供述,鑑價報告是丙Q○○給他的,並非 是寅○○給他的,為何與你的供述不一樣?)不動產買賣及放款有很多筆,不記得哪一件鑑價報告是寅○○交給乙W○○ 或是丙A○○,或是直接拿給丙Q○○。(問:丙A○○在96年2 月16日偵查程序中供稱,鑑價報告是你或是乙W○○交給他的 ,並沒有說是寅○○交給他的,與你的供述不同,有何意見?)因為丙A○○她大學畢業就到公司上班,年紀很輕,對於 我們關係企業有些事情不是很瞭解,我們會去協助她完成作業,我有沒有交鑑價報告給丙A○○我不記得了,或是我去拿 回來之後有交給丙A○○。(問:請你明確的說明,你有無親 眼看到寅○○交鑑價報告給乙W○○或是丙A○○?)這個時間 滿久了,而且這並非是我主要的工作,我有無親眼看到,我不能說我有親眼看到,我可以確定的是我們有去向寅○○要鑑價報告。(問:剛才你提到說在簽呈擬好之後,你或是乙W ○○會到六樓或八樓找丁丙○○I○○拿包括鑑價報告的文件 ,為何現在說鑑價報告沒有的話會找寅○○拿呢?)我們是去找I○○及丁丙○○拿的部份,是拿財簽或是相關文件,並 沒有鑑價報告,剛才我說的部份,應該是不包括鑑價報告。(問:你剛才有提到曾經因為鑑價報告的事情,去找過寅○○一、二次,請問寅○○如何回覆你?)寅○○如何回覆我,我不記得了,但寅○○應該曾經告訴我,請我不要找他,去找丁丙○○及I○○吧!(本院筆錄卷㈠第116頁);因為我 們是屬於友聯產險的部份,是丙Q○○指示我們做的,關於力 霸集團的事情,我們不知道的話,財務長會叫我們去找寅○○。我們不動產放款的時候,財務長指示我們做,若是資料不齊全,譬如鑑價報告、借款公司的資料(包括公司章程及徵信的資料)、放款我們要蒐集的資料不齊全,或是標的物不清楚,就會叫我們去問寅○○。(問:剛才你有提到說寅○○叫你不要去找寅○○,而去找I○○或是丁丙○○,是否 是在這樣的情況下告訴你的?)是的。力霸案爆發前,寅○○在力霸的具體工作是會計的主管,是會計副總。在我的認知裡面,會計業務以及財務業務是不一樣的。我先前說寅○○是力霸集團的財務總管,是因為我們友聯的放款及不動產買賣是屬於財務部,我也不知道為什麼我們有事情都要去問寅○○。(本院筆錄卷㈠第116頁);(問:你說你當時不知 道違法,對於刑法及公司法不了解,96年1月15日你跟檢察 官講說,乙W○○、g○○、丙A○○都知道放款給那些公司, 為什麼配合放款,你說有跟丙Q○○反應,但是沒有辦法,與 你剛才所說當初都不知道是違法,你當時如何會跟丙Q○○反 應,可否請你回憶一下?)我的意思是不動產買賣我們不知道是有違反公司法,我們知道這些小公司的負責人都是力霸的員工,我認為放款不妥,我並沒有向丙Q○○反應,是我們 自己在私底下抱怨,我們都沒有受過授信專業訓練,我們對於公司法不了解,主管要我們怎麼做,我們就怎麼做。被告乙W○○供述:(審判長問:為什麼起訴書第八六八頁所寫的 註一至註九的九筆不動產,及第一順位抵押權的銀行,為何友聯產險沒有送去鑑價,可以由各該小公司重覆貸款?)鑑價報告是財務長086被告丙Q○○給我的。寅○○並沒有直接 交給我。(本院筆錄卷㈠第25頁);(關於前開放款案件,供擔保之不動產的鑑價報告是何人提供給友聯產險的?)在我經辦的時候,有一些是財務部既有的舊的鑑價報告,有一些是財務長交付給我的。(如果是既有的舊的鑑價報告,財務長會指示你參考該份報告,還是你不用接受指示,自己就會去找既有的鑑價報告辦簽擬的流程?)剛剛我們財務長有提到這些放款案是本來就有的,還了款後再借新的案子,這時候財務長會指示我們按原來的報告,繼續承辦就可以了。放款案件所檢附的鑑價報告是如218卷第91頁的鑑定報告;( 問:你認為筆錄哪些是對的?哪些不對的?(提示二一八卷第九十六頁以下乙W○○二月二日北機組筆錄))筆錄的第二 頁裡面提到放款的資金將友聯產險的資金挪為小司使用,我覺得這個部分,是調查員加上自己的意見,小公司怎麼使用我並不清楚,我的意思是說我不會去講小公司的字眼,我就說我們是貸款給這些小公司。在下一個答,裡面提到保險公司的放款流程,第四行的進行鑑價…客戶聯徵資料…客戶拜訪有無正常營業,這並不是在我們公司放款作業流程裡面,因為當時桌上的資料很多,上面有銀行的放款流程及我們公司的流程,他問我們正常的流程是否此,我跟他們說我們公司有放款的流程,我說我們要照我們公司的流程做,但是調查員說一般的放款流程不是這樣,我就說對啊。第三頁第三行大家都知道這些小公司沒有實際營業,當時我是調查員說我們只會看財簽報告,不會實地拜訪,調查員就說這就是他們沒有營運,所以筆錄才會這樣記。第四頁的第一個答,就是第四行,這些小公司貸款既然都是甲○○所借…,我並沒有提到這是甲○○借,我只有跟他說是小公司借,他們就說小公司就是代表甲○○,所以筆錄就記成是甲○○借。其它大概沒有什麼問題。我是於本署檢察官九十六年二月五日訊問時,確認前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二月二日的調查筆錄都是內容實在而且看過後才簽名,(提示第二一八卷第一四一頁)但當時檢察官訊問時,我不爭執二月二日的調查筆錄需要更正,是因為當時被叫去地檢署、北機組這樣問,其實我們踏到這裡來我們都很害怕,他說什麼我們都說是。不記得檢察官有無提示二月二日筆錄給我們看。(本院筆錄卷 ㈠第182頁);我會知道甲○○需要用錢時,都會打電話和丙Q ○○連絡,丙Q○○會告訴他友聯產險每天的現金流量及銀行 存款等可運用資金明細資料,(同卷第92頁背面)是因為在我當時在財務部的時候,我們每天財務部會製作一張可運用資金明細表,財務長會來問我是否有放款額度,至於現金流量、銀行存款在那一張明細表都很清楚,他都可以看得到,有些時候我們資料沒有給財務長,他說董事長要,所以要我們趕快給他,是因為如此我們才知道。我是事情發生後才曉得董事會沒有實際召開,董事們只是照已擬好的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名罷了,當時我們財務部的時候並不清楚。(本院筆錄 卷㈠第182頁);(問:關於貸款給小公司部分,如桃園縣中壢市過嶺段房地已經被其他銀行設定第1順位抵押權,你如 何知道丙Q○○奉指示要藉小公司向友聯貸款,所以他就又找 其他鑑價公司鑑價?(提示第二一八卷第九十四頁背面))這個回答是調查員拿所有的鑑價報告給我,並告訴我這些擔保品都有第一順位,為何我們還要貸放這些案子,他是一個案子一個案子要求我們把第一順位的數字唸出來。當時我回答的應該是說鑑估的總值扣掉第一順位擔保價值,如果還有價值我們就可以放款。我所稱鑑估的總值扣掉第一順位擔保價值的總值就是指丙Q○○提供給你的鑑價公司鑑價報告的總值 ,報告是不是丙Q○○提供的我不確定,因為報告很多。我不 清楚丙Q○○如何取得尚上不動產鑑定公司及華邦公證有限公 司鑑價報告。(本院筆錄卷㈠第182頁);我知道友聯產險有 取得或是處分資產程序的規定。(問:你們在買賣不動產、放款時有無照此程序做?)有關取得、處分資產的部分,裡面有提到的評估報告,主管並沒有指示我們處理這個部分。(問:有無徵信,查明借款戶還款的財源、資金用途?)剛剛講的是處分不動產的部分,放款的部分,在我當時經手時,就是提到金管會來查核,要求我們改善借款公司負債比例偏高、流動比例偏低、累計虧損等問題,在那份檢查報告之後,我和丙K○○才開始做借款的評估報告,針對所有借款戶 、擔保品、借款公司的財務狀況做評估,也在當時將金管會要求財務很差的借款公司向財務長報告,在借款到期時,要求他們還款或是不得續借,這是我們有做到的。在公司的放款規定並沒有要求做這個動作。我在筆錄內提到的取得借款公司的聯徵資料,也是公司內部沒有這個規定,我的意思是說我會基於員工盡力做到。(本院筆錄卷㈠第182頁)。被告 丙A○○供述:除了乙W○○交給你不動產的鑑價報告外 (218 卷53頁最後1個問答),我沒有什麼印象丙Q○○或寅○○有無 交給你鑑價報告過,因為我離職很久了。(問:V○○也有交給你鑑價報告過 (224卷第24頁第2個問答)?)我那時候 在調查局說的,我那時候是新進人員,那時候鑑價報告在倉庫,他們會拿出來說是鑑價報告,V○○當時有從倉庫拿出來。(問:乙W○○及V○○何時地告訴你這些鑑價報告放在 檔案室,若所遇到的貸款案之擔保品相同時,就直接去檔案室找出來繼續使用?(218卷第54頁背面第2個問答及第224卷29頁倒數第2個回答))我剛進公司時,他們有遇到放款案子,就告訴我流程要怎麼做。(本院筆錄卷㈠第273頁);關於 友聯公司董事會會議紀錄製作之過程,我講我有印象的部分,就是我們要放款時,我們會作簽呈,會去跑完流程,上面有說要經過董事會同意通過的,我們會將相關簽呈套用在制式的董事會紀錄,我們會再拿給乙天○○秘書,她會退給我們 修改。(問:每次董事會內容,都是大同小異?這些內容是誰跟你說是什麼內容?)通常是公司財務長丙Q○○告訴我, 放款的借款戶是誰,條件,我們會去打簽呈,會跑流程,流程上面通常會指示要經過董事會同意,這是制式化的,所以我們會將資料修改後,交給乙天○○秘書。被告g○○供述: 不動產的鑑價不是我的工作範圍,我是依照原有的鑑價報告或是財務長086被告丙Q○○交給我的鑑價報告來做評估。公 司沒有規定由承辦人員來做鑑價,我們只是相信專業鑑價公司提出的鑑價報告,因為我們相信這些是專業的。我並沒有看第一順位抵押權銀行的所做的鑑價報告,主管交待我們只是看鑑價報告做擔保的價值夠不夠而已。抵押權就我們看到的鑑價報告,第一順位扣除相關數字後,其餘價值都還夠。我不清楚法令有規定保險公司要就不動產貸款,必需就不動產第一順位抵押權給保險公司才可以放款,包括我們公司的放款作業程序是不是我這種規定我也不知道。(本院筆錄卷 ㈠第23頁);除了處理過關於力霸集團關係人如棟宏公司及 丁未○○等人之放款展延的案件外 (218卷34頁背面),有處理 過放款的新貸案。樹嘉、力森及勇禾等3家公司 (218卷45頁;另公訴人補充理由書五附件第866頁部分93-02、93-03及 93-04案)。放款的新貸案與展延案,關於借戶提供的文件資料沒有不同。(問:你於本署訊問時稱:對保,我們是交給借款戶的小姐讓他們簽名,我們只對簽名等語 (218卷46 頁第5個回答),是指交給小公司的的財務小姐還是交給小公司的負責人簽名?)我是交給借款戶的承辦小姐,借款戶就是十七家小公司及二個自然人。(本院筆錄卷㈠第256頁);( 問:你如何取得17家小公司及丙M○○與丁未○○向友聯產險申 貸延展案之借款申請書、授權書、借款保證書、切結書及本票與借款約定書等物?(提示丙M○○92-05展案貸款資料,附 於公訴人補充理由書五附件第866頁部分))這個文件是財務長有指示我要展延或是放款時,我會將整個資料袋給借款戶的承辦小姐,(提示扣押物編號A12-19-56牛皮紙袋及袋內 資料)我們會將資料袋內的借款申請書、授權書、借款保證書、切結書及本票、借款約定書交給對方承辦小姐。交資料給他們的目的,是要請他們簽名、蓋章完後再拿還給我。所以前開借款申請書等資料,本來是空白的,我放在袋子裡面交給承辦小姐,讓他們去辦理簽名、蓋章手續。我們的作業流程是有一個徵信評估表,是個制式的表格,我會根據借款戶提供給我的資料包括會計師的財簽、無退票證明、繳稅證明、營利事業登記正本,還有根據財務長告訴我的借款條件來填寫徵信評估表。我並沒有跟負責人、連帶保證人進行面對面的徵信及詢問事情,公司並沒有授與我這個職權。( 本院筆錄卷㈠第256頁);剛才所提的股票七成的部分,是指二一一卷第四十三頁、四十九頁的內規。(提示二一一卷第四十三頁、四十九頁友聯產險辦理放款作業程序)被告丙M○○ 在九十五年申請展期時有補提不動產做擔保,不動產的鑑價報告是本來就有的,因為日期是九十三年。(受命法官問:這一筆借款時是九十二年,九十二年時並沒有用不動產做擔保,是在九十五年展延時才補提這個不動產做擔保品,這個不動產的鑑價報告是何人提供給你的?)因為當時主管指示擔保品不足,就用這一塊地來補足,當時我們就是看這個鑑價報告。九十五年的那個時候這個鑑價報告是本來就有的,我的意思是九十五年展延的時候,因為這個鑑價報告是九十三的。因為鑑價報告是另外擺放,是主管指示要用這個鑑價報告。是當時的主管是乙q○○指示我要用九十三年的鑑價報 告。評估押值的情形就是011被告丙M○○是設定第幾順位抵 押權給我們,從這裡面看不出來,我們會扣掉前順位後的價值,我們友聯產險會設定多少錢。前順位的資料要從土地登記謄本裡面看。謄本是整本的,並沒有訂在這裡面。(本院 筆錄卷㈠第256頁)。被告寅○○供述:(審判長問:(提示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筆錄二十二頁)根據我當時的問題,你回答有餘額存在的話就可以戶款…根據009被告寅○○的鑑 價報告…起訴書…的鑑價報告都是009被告寅○○送給我們 …,對此有何意見?)只有上尚的那一份鑑價報告,因為那是在八十七年八月份鑑價,為何在八十九年十月份才借款我也不清楚,中間隔了二年多被拿去借錢我也不知情。(本院 筆錄卷㈠第226頁);向友聯公司貸款是甲○○指示財務丁丙○ ○、I○○辦理,甲○○將不動產擔保鑑價報告交給其轉交友聯產險丙Q○○財務長,其委託尚上不動產鑑價公司出具鑑 價報告;關於製作不實應收款、應付款傳票、虛開進銷項發票,89至92年,由其交待會計完成;89年以前,6樓嘉食化 小公司會計切傳票給8樓小公司,是由丁○○指示乙T○○製 作,89至92年,丁○○指示乙己○○完成;私募公司債之發行 是其依甲○○指示轉達會計。辯稱友聯產險貸款戶資料,是I○○或丁丙○○交給丙Q○○,其只有將鑑價報告交給丙Q○○ ,其餘沒有參與;否認安排力霸和友聯產險間的房地產交易。(422卷第104頁以下)。被告I○○供述:力霸集團在財務部下面有分財務處、會計處、股務處,寅○○是會計部副總、顧問,層級比我高,就是我的主管,寅○○只是層級比我高,但我們負責不同的業務。不動產權狀是在會計部門手上,資產的管理也是他們處理寅○○是主管,所以一定知道,下面要處理任何事情都要跟主管報告,如果主管不可能不知道部裡面的事情。鑑價不是我辦理的,但寅○○來跟我請鑑價費用款時,我就知道寅○○是辦鑑價。我前述回答不知道是誰找鑑價公司,我的意思是說公司名稱不記得,但請費用是寅○○來請的。有時候寅○○會跟我說他最近又辦鑑價,所以我知道。而寅○○說最近又辦鑑價的意思,是指他又辦鑑價的案子,而且他也跟我說鑑價公司是他找的,但鑑價公司名稱我忘記了。(本院筆錄卷㈠第221頁);不是寅○○ 指示我經手辦理向友聯貸款的事情,可是有時候他有說董事長已經講好哪些小公司貸款的案子,要我們配合辦理。(問:可否具體說明是哪些小公司貸款案?)力森、樹嘉、日安、金東,我只記得這些。這四家我是人頭董事長,寅○○認為這幾家小公司是我負責,所以寅○○有跟我提過這幾家要跟友聯借錢,他是在辦公室八樓跟我提的,但我不記得有無其他人在場。(本院筆錄卷㈠第221頁);八樓小公司向友聯 抵押借款,是依甲○○指示而為,但我不記得寅○○、甲o○ ○指示我幾次。力森、樹嘉、日安小章是我保管,大章是丙己 ○○保管,仁湖大小章是丁未○○保管。(問:既然你同意擔 任這幾家小公司負責人,也蓋用大小章於相關借款文件上,是否表示你同意甲○○任意以你這些公司來借款?)我們是員工,董事長交辦的事情,我們不能改變他的決定,他借這些錢做什麼,我不清楚,也不知道他是要掏空公司。(問:但是蓋用的借據、連帶保證書、切結書、相關資料貸放資料都很清楚,你在蓋章時應該知道?)我知道他要借錢,但不知道他要做什麼,借來的錢他會安排怎麼去用,是甲○○決定用來還款或付息,至於是否用在這四家要看狀況,所以我不知道錢是否用來做這四家公司的事情。(本院筆錄卷㈠第 221頁)及證人甲寅○○、甲B○○、甲Q○○、甲午○○、乙R○○於 本院審理時結證情詞(如上述)互核以論,復參以被告g○○在本院審理時所證述:(問:你於96年1月25日調查時稱 :依公司規定,以有價證券擔保貸款,通常是以市價或60日均價較低者7成核貸,如金東等公司原本是以7成核貸,後來因為股價下跌,丙Q○○於是指示我更改折價為9成,以免該 等公司因擔保不足而遭友聯產險催收等語 (218卷36頁),你所說的金東等公司是否是指起訴書第866頁到868頁附表丙二的12戶有價證券擔保部分都有此情形即從七成變九成的情形?(提示起訴書第八六六頁至八六八頁))由七成改成九成,不是十二戶就是這種情形,初貸時有些客戶就是九成。九成核貸的案件是輝東國際(案號94-01)、金東公司(95-01)、日安公司(95-02)、德台公司(案號95-03)。當時他們用有價證券做擔保,股價在下跌,擔保品不足,我就會跟財務長反應,是否要請這些借款戶補增提其它擔保品,財務長就叫我跟借款戶講補擔保品的事情,我就去跟從七成改為九成的那些借款戶公司即指前開輝東四家以外的其它八戶貸款戶講。因為六樓的負責人是丁丙○○,即是我聯絡的窗口, 八樓的聯絡窗口I○○,我會跟這二個人講。但是他們給我的訊息是他們沒有辦法補提擔保品,我就再去跟財務長反應這件事情,財務長說他會處理,於是財務長後來指示我要把放款的成數改為九成,當時我有問財務長說我們公司慣例都是七成,改成九成可以嗎?財務長告訴我法律沒有相關的規定一定要是七成或是九成,只要公司有同意就可以了。所謂公司有同意,是指友聯產險的董事會通過。要提高擔保品折算的比例是要財務部寫簽呈,再經由董事會同意。(問:如此以9成核算力霸、嘉食化、中華商銀及力華票券股票的擔 保價值,是否違反友聯產險公司內規?)我不清楚有無違反內規,因為財務長跟我講只要公司核定就可以了,公司的內規是可以自己改變的。(本院筆錄卷㈠第256頁);對於丙A○ ○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稱:他都是找以前的舊檔案,把時間金額稍做修改,製成董事會會議紀錄的初稿,拿給乙天○ ○核稿,乙天○○改好後,且經所有董事蓋好章後,丙A○○就 會拿去歸檔(同卷第五十五頁第二個問答),對此我沒有意見。我沒有將前開申貸案之借款申請書、授權書、借款保證書、切結書及本票與借款約定書等物拿給丁未○○蓋小公司大 小章,我是拿給借款戶的承辦小姐,六樓我會給承辦小姐,八樓I○○的部分,我根本不知道他們誰在辦什麼,我都會交給I○○。我於本署檢察官96年1月25日訊問時稱:我們 會詢問會計師放款額度有無超過等語 (218卷第48頁第3個回答),是指致遠會計師事務所。但是我不知道哪個會計師。 所謂放款額度有超過,我的意思是有新的借款的時候。所謂放款案裡面擔保有價證券,以九成核貸或是七成核貸公司有這樣規定,就是我們有一個放款作業流程裡面有提到。我剛才說核貸從七成改成九成,要寫簽呈經過董事會同意,要經過董事會同意的事情是財務長告訴我的。剛才到的十二個公司的放款案子裡面,有亞太固網提供設備來做擔保及由亞太固網擔任保證人的借款案件但為何如此可能要問財務長,就是案號95-01至95-03這三家,的借款案,就是以九成核貸的三家公司就是金東、日安、德台。(本院筆錄卷㈠第256頁) ;我們如果有增提連保人,在我們的借款文件上面有提到要讓他們簽名、蓋章的部分,就全部要提供。這些連帶保證,要提供公司的章程、無退票證明。這些連帶保證公司的資料借款戶的負責的小姐會一起拿給我。製作相關放款徵信調查評估表,是固定的格式,我們是按照借款戶跟財務長交待的內容填寫,至於擔保品的價值的判斷,不動產的部分,我會依據鑑價報告裡面的鑑價價值,股票的部分,我是依據市價及六十天的平均價值哪一個低來判斷,又所經手的案件有擔擔保品不足的話,我會請示財務長來處理。財務長告訴我條件或是擔保品時,並不一定擔保品是充足的,如果不足我就會告訴財務長,他會處理。友聯產險公司的對保就是最主要的就是核對借款戶的印鑑章,我就是交給借款戶的承辦小姐,他們蓋章、簽完名後就會交給我,又交給借款戶承辦小姐的資料中內部的評估資料我們不會給他們,擔保品的資料是他們提供給我們。(本院筆錄卷㈠第256頁),被告丙Q○○、 子○○等人均不爭執,以及綜觀友聯產險附件七之一、七之二所列小公司以不動產抵押借款金額超逾各該不動產實際價值甚鉅,和小公司以有價證券質押借款之成數逾越上述規定,亦為相關被告等所不否認,且有借款申請書、簽呈、董事會議事錄、借據、本票、授權書、放款撥款(或展延)簽辦單等附卷可按等情以觀,顯見被告等(含友聯產險董事及相關承辦人員、借款人及其保證人等)涉犯上開事實之事證,甚為明白。 ㈢微論被告甲K○○、乙P○○、丁○○、子○○、乙E○○、辛○ ○、丙Q○○、E○○、乙D○○、V○○、乙W○○、丙A○○、 g○○、乙天○○、I○○、乙子○○、玄○○、丙庚○○、辰○ ○、甲丁○○、丙M○○、丙黃○○、丁未○○、未○○、甲甲○○、 t○○、乙A○○、乙辰○○、丙q○○、己○○及未據起訴之甲宇 ○○、丙K○○、甲未○○、乙q○○均知悉上情,而仍配合甲○ ○夫婦分別共同為上述行為,以掏空友聯資產,而違背法令(任務)損害友聯產險及其股東之權益,而以上述三、㈡益金企業②③;㈢棟信企業②③④⑤;㈣仁湖企業①②③④;㈤棟宏企業①②⑥⑦⑧;㈥德台企業①④⑤;㈦英湘企業①②③;㈧金東公司①②③④;日安國際②④;匯聯國際①③④所示友聯產險放款展延簽辦單所載以觀,各該借款人於借款之還款期限屆至時,友聯產險仍未准予展延,依約借款人即應清償借款,且友聯產險之相關放款人員亦應予以催討,乃竟皆未此之為,事後併無條件地准予追溯展延,其中有逾期2、3個月以上才准予追溯展延授信案件亦多;復依被告丙A○○於本院審理時供證:關於證人丙Q○○的證言,我的 意見是:財務長早上的證言有錯誤,I○○、丁丙○○是因為 繳息不正常,被我們催繳.才會上十二樓找財務長,展延部分或是利息己○○知我不想看。後來乙以他們兩位不會來找我們,他們會直接見財務長商量。(本院筆錄卷㈠第182頁) ;(法官問:從扣押物品A12-1,A12-2,財務部九十年九 月二十八日簽呈,說明欄的內容是誰指示你作成的?(提示扣押物第四十箱的內容並告以要旨))因為放款快到期時,我們都會電話通知對方。(法官問證人:這都已經過期了,你們才補簽呈?請說明會有這個簽呈的原因?)照理講,應該90年8月3日到期,我們電話通知借款戶立瑋國際公司到期,我們在90年8月3日之前就有通知,我們打電話給他們,但是他們都沒有回復,他們有承辦的小姐,立瑋公司是在六樓有承辦的小姐,後來因為她們沒有還錢,我就請示財務長,問要如何處理,後來立瑋公司有來函要展延,後來財務長指示要展延,說明欄一、二、三應該都是固定的相關格式。這個內容都是雷同,這些我們都是依照他們來函及相關東西打出來的。財務長告訴我照來函條件去打,我會去給財務長看,如果他有意見,我會照著修改。我作放款的時候,都有評估報告,我是依照放款時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是依照鑑價報告上面的內容,我們會參考評報告來寫說明三的內容。(本 院筆錄卷㈠第273頁)。及被告g○○之供述:關於證人丙Q○ ○的證言,我的意見是:不動產的買賣交易我都沒經手,我沒有做任何有關不動產的評估,最主要I○○、丁丙○○來找 財務長也是講利息的事情,因為每個月我們都會催繳利息,所以他們會找財務長看怎麼處理這個事情。(本院筆錄卷㈠ 第182頁);友聯產險的貸款案件是財務長丙Q○○會交辦。財 務長交辦製作簽呈時,我們就會依據他的指示上一個簽呈,沒有特別的名稱,不是簽擬單,就是簽呈。董事會還會有一個董事會的簽呈,董事會簽了之後,才會有一個簽辦單。在辦理徵信時做的簽呈是經由財務部085被告乙D○○經理、會 辦會計部丙d○○經理、財務長丙Q○○、總經理、董事長核示 又因為我們的案子很多,簽呈的核示有些快有些慢,我不記得了。二、三天有可能,但是一個星期也有可能。董事會議的簽呈完後,我們才會製作簽辦單。董事會簽名我並沒有看到,當時我認為董事在事先就已經知情了,所以我們在跑完董事會的簽呈就會把簽呈、會議紀錄、簽到給全體董事簽名,至於它們何時回來的我也不清楚,因為案件有很多,我不會特別去注意,而且董事也沒有在上面簽日期,所以我不清楚這些東西是何時回來,我只知道一定會回來,因為當時就我的認知他們已經都知道這些事情了,我只是把回來簽到卡、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呈交給被告乙天○○保管,我們是依據 董事會簽呈跑完後,我們就去做簽辦單。我們在做董事會議紀錄時候,當時就已經認為董事都已經知情了,當時我認為當時這些董事就已經事先知道,從以前我們送董事會給他們簽到時,各個董事對董事會會議紀錄沒有表示任何意見,沒有董事認為我們董事會會議紀錄是亂做的,也沒有任何董事告訴我們他們不願意簽名。(問:你在打董事會會議紀錄的時候,是不是就已經打上全體董事照案通過這幾個字?)因為那是固定的格式,裡面本就有打這個東西,並不是我加上去的。這是固定的格式,說要是我打的,我也不知道是否說是我打的,我只能說我是套用的。製作完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卡之後,我沒有送過這些簽到卡、議事錄給乙P○○、乙E ○○給他們簽名,我只有送給072被告乙P○○、050被告乙E○ ○的一個秘書,是在六樓,我不知道他的姓名,之前好像是104被告甲甲○○,後來有換一個人,名字忘記了。(問:除 了甲甲○○還有給過誰?)總經理有另一個秘書,是丙玄○○。 007被告辛○○也有另外一個秘書,我只知道他是一位女性 ,姓葛。(本院筆錄卷㈠第256頁)。互核已知:友聯產險之 董事及承辦放款展延相關人員均係配合甲○○指示被告丁丙○ ○、I○○等人資金調度作業之需要為之,完全漠視友聯產險及其股東合法權益之保障,情至顯明。再者,友聯產險經辦小公司放款及展延業務人員(包括徵、授信人員及其主管等)固均明知依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第35條以下規定放款後應辦理覆審及追蹤考核工作並覆審內容等事宜,以維護債權安全,然綜觀上列被告於偵、審時之供述,友聯產險非僅將其貸放對象限於力霸集團所屬小公司而已,而因皆係配合甲○○之違法掏空行為,祇要一經放款予小公司,即一延再延,斷無償還之可能,併為上列人員所明知,是渠等既優予配合,自無事後任何覆審之舉;且渠等既明知仁湖、連南、棟宏、棟信、英湘、聯凱等小公司與友聯產險買賣力霸倫敦城之解約款,一延再延,一直無力清償,竟准予借款展延;又渠等明知擔保品價值不足以確保債權(89至92年台灣地區不動產市場買賣率欠佳,價格一再滑落,為眾所周知之事,關於有價證券部分如上述被告g○○證述)竟均置之未理,且一再准予展延,顯有未合。又被告丁○○,子○○、t○○、己○○均自80年代初期即擔任力霸公司董事,己○○併任副董事長,被告辛○○自94年4 月13日起任董事均至本件案發后時,被告丁○○、子○○、己○○、辛○○、丙黃○○均自80年代初期即擔任嘉食化公司 董事,丁○○併任副董事長,除子○○至88年6月30日改由 戊○○任董事外,其餘被告擔任至案發后時,則被告丁○○、子○○、辛○○就上述非常規交易之事實,抑或上開抵押及質押借款予小公司之事實,基於利益迴避原則,本應迴避而不迴避,殊難想像渠等若非故意為圖利力霸集團及其所屬小公司並甲○○家族而配合甲○○夫婦以上述違反法令行為以掏空友聯產險,何克致此?被告己○○、t○○、丙黃○○ 亦同。而其他被告即借款小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及保證人或為甲○○家族成員、親戚,或為力霸集團管理階層之主管幹部,對於力霸集團相關情形及友聯產險之放款撥款或展延必須完成之程序,如簽署借據、本票、授權書等文件而後可,渠等併明知小公司未實際營業及渠等併均無償還各該借款之資力,有如上述,亦為其所是認,是上列被告分別共同配合甲○○夫婦以掏空友聯產險而涉犯上開事,誠無可疑。 ㈣參以觀諸本院依力華票券90年至95年之世湘、力長、連恆、德台、輝東、棟信、新達、蓉達、程星、東展、棟宏、連南、仁湖、力章、英湘、申聯、申利、金東、日安、長森、益金及冠東等二十二家小公司徵信報告所附各該小公司資產負債表計算出各該公司於各年度每股淨值金額明細表即首揭附表肆之9所示可知,除力長於92年底每股股價11.89元及連恆、棟信、程星於 90 年底依序每每股價為 11.62元、 13.24元及10.94元外該22家公司於90年至95年之每股股價無一不 在票面面額每股10元以下,且大多距離每股10元尚遠,其中每股股價不乏數元、1或2元甚至幾毛錢、幾分錢者,如世湘自90年至95年每股股價依序5.51元、7.49、0.74元、0.1 元及2.51元,連恆自91年至95年每股股價依序5.99元、1.48、0. 54元、1.19元,德台自90年至95年每股股價依序7.22元 、7.39、6.44元、5.62元及4.38元,棟信自91年至95年每股股價依序8.42元、3.43、2.42元、及0.04元,東展自90年至95年每股股價依序6.88元、5.82元、4.28元、3.64元及0.48元,程星自91年至95年每股股價依序5.96元、7.56、4.57元、2.27元,力章自90年至95年每股股價依序2.83元、0.84、3.35元、0.54元及0.95元,仁湖自91年至94年每股股價依序6.65元、8.30元、1.23元及0.47元,英湘自90年至95 年每 股股價依序6.48元、6.36元、1.49元、0.50元及4.35元,申聯自90年至94年每股股價依序8.48元、3.77元、4.22元及1.97元,申利自90年至95年每股股價依序6.49元、5.09元、3.39元、0.50元及3.22元,日安自90年至94年每股股價依序5.71元、3.30元、3.41元及1.97元,金東自90年至95年每股股價依序6.97元、3.35元、3.38元、2.81元及1.50元,冠東自91年至95年每股股價依序7.86元、6.10元、5.26元、3.41元,益金自90年至95年每股股價依序5.35元、5.03元、4.28元、3.51元及1.16元,長森自91年至95年每股股價依序4.37元、4.02元、3.59元及1.88元及主管機關財政部保險司於88年2月8日至3月12日間對於友聯產險87年度之業務及財務檢查 結果發見所訂「內部控制-擔保放款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 中,未就企業借款戶之財務分析、徵信調查及還款能力分析等作業加以規範,顯不周延;87年度辦理之企業戶擔保放款案件,未見其對借款戶財務狀況及還款能力之審查程序,亦未見徵信調查之作業紀錄,核貸過程顯有疏失,且87年度辦理之企業戶擔保放款案件,借款戶之財務報表顯示有下列問題,惟審查人員於授信簽擬單中並未揭露與評估,核貸過程顯有疏失: 1.借款戶負債比率偏高者,如鑫營(93.26%)、仁湖(93.89%)、世湘(89.05%)、力章(94.06%)、棟信(93.98 %)、嘉莘(85.81%)、申東(93.75%)、友台(94.31%)、育聯(121.06%)、力長(93.75%)、英湘(88.74%)、新興(98.80%)、連湘(94.48%)、力 大(124.81%)等。 2.借款戶流動比率偏低者,如鑫營(24.63%)、仁湖(18.84%)、世湘(23.45%)、力章(47.93%)、棟信(17.59 %)、嘉莘(m='?????申東(16.60%)、友台( 47.30%)、育聯(2.81%)、英湘(31.97%)、新興(2.26%)、連湘(15.78%)、力大(3.05%)等。 3.借款戶有鉅額累積虧損或股東權益偏低者,如嘉莘(累積虧損占實收資本額104.74%)、申東(累積虧損占實收資本額54.04%)、友台(股東權益僅剩實收資本額45.90 %)、育聯(股東權益為負值)、新興(累積虧損超過實收資本額)、連湘(股東權益僅剩實收資本額69.48%)、 力大(股東權益為負值)。 4.會計師對借款戶之財務報表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如鑫營、育聯、英湘、連湘、力大等;其中育聯及力大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對該二公司未來能否繼續營運持保留態度。 5.力長企業提供其所有,位於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之房地設定抵押權作為育聯工程丙M○○等貸款戶之擔保品,惟其財 務報表中未就此一事實揭露。 為被告子○○、丙Q○○等人及乙q○○所明知(同報告18頁) 該主管機關於90年12月4日至92年12月19日就友聯產險88、 89、90年度業務財務狀況作檢查結果發見辦理抵押放款業務,經理抵押放款業務,經核有下列缺失: 1.辦理抵押放款業務,關係人部分,擔保品提供者多有重複,即單一公司(多屬關係企業)為數筆借款提供擔保,而單一擔保品亦為數筆借款提供擔保,風險恐過於集中,債權是否得予確保,不無虞慮。而關係人抵押放款業務部分,擔保品提供者亦多有重複,即單一公司(多屬關係企業)為數筆借款提供擔保,而單一擔保品亦為數筆借款提供擔保,風險恐過於集中,債權是否得予確保,亦有虞慮,且借款戶與擔保品提供者不同,擔保品亦多為關係人(關係企業)所提供。另隨資金之增加而旋即貸放,致放款比率直逼法令規定之上限。 2.89-90年度辦理之企業戶擔保放款案件,借款戶之財務報 表顯示下列問題,審核人員於授信簽擬單中雖有揭露與評估,但仍予核貨,顯非恰當: (1)借款戶負債比率偏高,如鑫營(91.03%)、仁湖( 92.22%)、世湘(94.25)、力章(97.15%)、棟 信(95.68%)、嘉莘(86.79%)、申東(93.75% )、友台(86.27%)、力長(95.36%)、英湘( 90.30%)、連湘(93.16%)、力長(95.36 %)等。 (2)借款戶流動比率偏低者,如鑫營(37.44%)、仁湖 (33.58%)、世湘(15.28%)、力章(49.00%) 、棟信(43.26%)、嘉莘(22.2%)、申東(29.57%)、友台(26.59%)、英湘(42.01%)、連湘(6.31%)、力長(44.46%)等。 (3)借款戶虧損者,如嘉莘(22,091,681元)、友台( 12,546,320元)、東森育樂(41,518,000元)、世湘(90,539,124元)、力長(601,684元)。 3(1)個人抵押放款業務,並未依所訂「內部控制-擔款作 業程序及控制重點」編號5-5-09之規定,取得借款人之所得稅報繳資料、個人所經營事業與持有之不動產相關證件、及大額借款戶之現金預估表等文件;另所有案件均未見其徵信調查作業紀錄亦未調查借款實際用途,抵押權均非設定第一順位,且核貸金額與借款人年收入均明顯不當,核貸作業顯有疏失。 (2)企業戶擔保放款案件,借款戶之財務報表顯示有下列問題,惟審核人員於授信簽擬單中並未揭露與評估,核貸過程顯有疏失: ①借款戶負債比率偏高者。 ②借款戶流動率偏低者。 ③借款戶有鉅額累積虧損或股東權益偏低者。 ④會計師對借款戶之財務報表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者。 被告子○○、丙Q○○、乙D○○、乙W○○等人及乙q○○所明知 (同報告第83以下友聯產險90年度檢查檢討會)及金管會94年10月26日至94年11月4日就友聯產險業務及財務檢查(基 準日:94年9月30日)結果指明: (一)檢查基準日(94年9月30日)各種應收款項有逾清償期3個月以上仍未轉列催收款處理者,與保險法第148 條之3所訂定「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20條規定不符,如:該公司於88年向關係 人中國力霸集團之關聯企業連恆、程星、仁湖、英湘 、連湘、棟信、棟宏、匯聯國際、連南、長森興業等 10家購買「力霸倫敦城」及於89年向關係人中國力霸 (股)公司及嘉新食品化纖(股)公司購買「力霸山 河」房地案,因交易對手遲未能交屋分別於89 年3月 ~90年4月間陸續同意解除契約,惟應收退回房地款迄今尚有706,090千元仍未收回亦未轉列催收款。 (二)經統計分析,截至檢查基準日(94年9月30日)該公司放款對象均係貸放款與其關係人中國力霸集團有關係 關聯之企業或個人,金額計3,296,868千元,其中擔保品欠佳(徵次順位不動產抵押權或股票擔保維持率不 足涵蓋債權)且已有繳息延滯(基準日延滯3個月,至檢查期間[94.10.24]前來繳2個月,尚延滯1個月以上 )情形之放款計3,220,768千元;持有關係人中國力霸公司及其關係關聯企業之上市櫃或非上市公司之股票 (帳列長期投資)計820,790千元(不含已提列備抵長期股權投資失計915,035千元);因購買關係人中國力霸公司及其關係關聯企業所興建之房地後又解除契約 仍未收回之應收退回房地款計706,090千元,合計 4,823,748千元,占資金運用總餘額9,940,624千元之 48.5%或淨值6,410,500千元之75.2%,資金運用之風險與整個力霸集團整體風險牢牢相連,資金運用政策 殊欠妥當。 (三)該公司董事會對關係人中國力霸集團之關係關聯戶之 交易審核過鬆,握有債權及股票部分過高,風險過於 集中,且債權確保安全性不足,董事會功能不彰,公 司治理待強化,惟迄檢查基準日尚未訂定流動性政策 ,難以控管流動資金續流入關係人中國力霸集團之關 係或關聯企業中,核有欠妥。 (四)辦理放款側重且僅承作與關係人中國力霸集團有關係 關聯性之借戶,除風險過於集中外,經查對擔保品貸 收值、還款財源與能力、保證人資力及追蹤之審核有 下列缺失: 1.不動產抵押放款經查多為徵取順位抵押權,且前順 位設定金額鉅大,未來若生逾期處分,該公司收回 債權之實益有限。 2.鑑價公司對不動產擔保品之鑑價方式有欠穩健,如 南京東路5段(力霸大飯店),建坪1738.3坪,鑑價公司雖調查訪價1F每坪600~900千元,2F及以上每 坪280~350千元,惟卻不採用建坪調查價格鑑估( 即土地與建物合一)綜合鑑估,而另以土地及建物 分離鑑估,其中土地價格雖以時候每坪3,660,000元鑑估,惟建物則以土地貢獻原則推估以每坪317,182元鑑估而非以重置價格鑑估、中壢市過嶺段土地係 工業用地,90年公告現值每坪22,810元,惟90年鑑 價報告記載本標的正依「都市計劃工業區檢討變更 審議規範」辦理變更為住宅區,即據予以住宅區評 估,然至檢查基準日(94年9月30日)該土地仍未變更為住宅區等。 3.放款辦理展延時,擔保品未重估。 4.辦理股票質押放款,未訂定擔保維持率辦法,致貸 放時雖徵足涵蓋債權,惟貸放後已不足涵蓋債權者 ,並未發函催告補足或處分擔保品,如:金東公司 45,000 千元,所徵中國力霸股票13,948千股,基準日僅值29,988千元,瑞高國際公司57,000千元,所 徵中華商銀1,400千股,嘉食化6,840千股及中國力 霸股票8,242千股,基準日僅值38,928千元、丁未○○ 50,000 千元,所徵中華商銀9,800千股,基準日僅 值43,120 千元、丙M○○50,000千元,所徵中華商銀 9,800千股,基準日僅值43,120千元。 5.企業借戶均為連年虧損,累積虧損均已損及資本, 財務結構欠佳。 6.對所徵之連帶保證人均未辦理徵信調查,亦無洽徵 財務報表評估其資力,如立億國際及東華國際投資 公司等保證人。 (五)該公司88年向連恆、程星、仁湖、英湘、連湘、棟 信、棟宏、匯聯國際、連南、長森興業等10家公司 購買「力霸倫敦城」218戶,另於89年向中國力霸(股)公司及嘉新食品化纖(股)公司購買「力霸山 河」不動產案,交易對手因故陸續申請解除契約, 惟已預付之款項,迄今仍未全數收回,經查有關帳 務及債權確保作業有下列缺失,應請檢討改善: 1.「力霸倫敦城」218戶房地案,該公司原所支付之預付款計740,400千元,88年9月21日房地遭921地震震損,交易對手遲無法完成交屋,該公司因而分別於 89 年3月30日、89年6月1日及89年6月8日經董事會 通過提出解除契約,董事會同意並授權董事長及總 經理處理一切相關事宜。上開應收退回房地款 740,400千元該公司僅向連恆等10家賣方各徵2家資 力不明之企業(立宏、新達;瑞森、立宏;凱碩、 富嘉;展湖、瑞森;新達、凱碩;富嘉、展湖;新 鴻、蓉達;鳴加、產輝;蓉達、鳴加;彥輝、新鴻 及立宏、新達)為連帶保證人(未辦理徵信調查) 及於收受交易對手擬分3期各222,120千元、259,140千元及259,140千元之償還支票後,即予以同意解除契約,並未將該房地加徵設定抵押權或另徵其他適 足之擔保品以維債權,致對手僅於89年3~6月償還 第1期款後,即一再申請展第2、3期應付票款,該公司雖於92年11月18日補徵價值不足之股票為擔保( 詳后述),及於92年12月8日再准提供6期(年)分 期備償票據備償,其中第一期已於94年6月30日兌現(次期到期日為95年6月30日),連同之前所還合計僅償還252,310千元,尚欠488,090千元。 2.89年6月30日購買「力霸山河」房地案,其中向中國力霸購買37戶15個停車位,向嘉新食品化纖購買22戶15個停車位,本應於89年12月31日辦妥過戶移轉,然因交易對手作業失誤使其與第三人有產權重疊爭執糾紛,交易對手遲無法交屋過戶,94年4月30 日經該公司董事會同意中國力霸公司申請解除其中24戶14個停車位,嘉新食品化纖申請解除其中17戶13個停車位合約,並授權董事長及總經理處理一切相關事宜,其應收退回房地款各為125,134千元及 98,956千元,該公司僅各徵2家資力不明之力森國 際、鳴加及瑞森、富嘉國際公司為連帶保證人(未辦理徵信調查)及各分2期(65,134千元、60,000 千元及58,956千元、40,000千元)備償票據,並未另徵其他適足之擔保品以維債權,決策及執行過於草率,經查對手於票據到期,一再申請展延(其6 次)換票(最近一次展延日為93年6月30日,開出6期(年)分期備償票據,所開出之分期備償票據最近一次將到期之日為95年12月30 日),該公司雖 曾於92年12月30日補徵價值不足之股票為擔保(詳后述),然期間僅各償還3,134千元及2,956千元,基準日各尚欠122,000千元及96,000千元。 3.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備償票據一再展延,迄今尚未辦 理轉列催收款科目處理,未符保險法第148條第3所 訂定之「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 理辦法」第20條規定。 4.上述應收退回房地款雖經催理後,由交易對手提供 欣華國際投資(股)公司等3家公司股票設質作為擔保,惟經查設質股票發行公司-欣華國際投資(股)公司、新達實業(股)公司、展宇國際企業(股) 公司等,其93年財簽報表之淨值雖分別為@8.46、 @7.75、@7.36,但經分析其等資產,多為長期投資 (分別占資產總額89.7%、77.0%、98.3%),而 所投資之標的均屬非上市櫃公司,除不具流動性外 ,再經抽核投資標的公司(該公司放款對象)之財 簽,其淨值已遠低於發行公司之帳列成本一半以下 ,然發行公司之投資因係採成本法記帳,致未顯示 出正確資產價值,若予調整,則發行公司之淨值遽 減一半以上,顯所補徵之擔保品不足涵蓋債權,如 設質股票「欣華國際投資(股)公司」,帳列投資 「日安企業」、「金東企業」之金額分別為84,000 千元、100,800千元,而其等93年度每股淨值分別為@1.94元、2.81元,評估價值僅9,850千元、16,860 千元;設質股票「新達實業(股公司」,帳列投資 「仁湖企業」、「連湘企業」、「金東企業」之金 額分別為53,000千元、13,000千元、11,000千元, 而其等93年度每股淨值分別為@5.03 、@3.39、 @2.81元,評估價值僅為26,659千元,4,407千元、 3,091千元;設質股票「展宇國際企業(股)公司」,帳列投資「棟信企業」、「連湘企業」、「仁湖 企業」等之金額分別為96,000千元、99,000千元、 28,000千元,而其等93年度每股淨值分別為@5.7元 、@3.39元、@5.03元,評估價值為54,720元、 33,561千元、14,084千元。 迄案發時均仍未改善,可見友聯產險董事及相關經辦人經年累月,長久地違背法令與力霸集團關係企業為非常規交易及放款予各該小公司及個人(詳如后述),損害友聯產險及股東之權益至深且鉅等情以觀,要已足證上列被告之犯意極為堅強,益見渠等分別共同配合甲○○夫婦以掏空友聯產險之財產而涉犯上開事實之事證,至為明確。 事實三㈢㈣丁丙○○、乙辰○○、乙E○○、V○○、I○○以所 屬小公司向友聯產險資金調度及丁丙○○依甲○○指示以個人 名義向友聯產險借款部分: 資金調度部分依被告丁丙○○、I○○、寅○○、丁○○、甲o ○○、丙M○○、丙q○○於檢調時之供證述,及被告丁○○、 丙Q○○、g○○、I○○、丁丙○○、乙辰○○、乙E○○、V○ ○於本院審理時之供證述,而關於以個人名義借款部分,被告丁○○、子○○、丙Q○○、乙D○○、丁丙○○、V○○、乙W ○○、丙A○○、g○○、寅○○、I○○、t○○、辰○○ 、丙黃○○、未○○、甲o○○、丁未○○、己○○、乙辰○○、丙己 ○○、玄○○、乙A○○於本院之供證述,再與卷附相關書證 互核,比對、勾稽,即可明白被告丁丙○○、I○○、乙辰○○ 、乙E○○、V○○、就其所屬小公司(6樓部分含嘉食化轉 投資6家小公司)與其名義負責人及友聯產險相關經辦人員 、董事(均詳如事三㈠⒈、三㈡所列被告)就向友聯產險資金調度部分與甲○○夫婦分別共同掏空友聯產險資產,及被告丁○○、子○○、丙Q○○、乙W○○、丁丙○○、寅○○、I ○○、t○○、辰○○、丙黃○○、未○○、甲o○○、丙庚○○ 、甲甲○○、丁未○○、丙M○○、己○○、乙P○○、乙辰○○、丙己 ○○、乙A○○、玄○○、徐步青(已死亡)、鍾瑩豐(另案 通緝中)就個人名義借款部分與甲○○分別共同掏空友聯產險資產,而分別共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茲依資金調度及以個人名義借款依序論述: 以小公司向友聯產險調度資金部分: 一、被告(含兼證人)等在檢調訊之供述: 被告丁○○供述:14、15(上述貳被告二);被告寅○○供述:3、4(上述貳被告十四);被告甲o○○供述:3、6-8( 上述貳被告十五);被告丁丙○○供述:1-3、6-8、11-15、 17-19(上述貳被告十七);被告I○○供述:6、7、10、 12(上述貳被告二十三);被告丙M○○供述:17、19-24、 30、32、33(上述貳被告二十五);被告丙q○○供述:1、2 、4、8、10-12(上述貳被告二十七) 二、被告等在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被告丁○○供述:14、16、31 (上述參被告二);被告丙Q ○○供述:28(上述參被告六);被告g○○供述:10(上述參被告六);被告乙E○○供述:3、5(上述參被告四); 被告V○○供述:7、8(上述參被告九);被告乙辰○○供述 :1、2(上述參被告十五)(另上述力華票券被告四十二第1、2點);被告I○○供述:6、10(上述參被告二十五) ;被告丁丙○○供述:2、3、5-7、9(上述力華票券參被告四 十一) 三、此部分事實,除上列被告及同案被告(兼證人)分別於檢調訊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外,被告丁丙○○於中華商銀(德台向 其貸款7億5000萬元,最后審理程序時,及其與被告I○○ 、乙辰○○、乙E○○、V○○於亞太固網最后審理程序時,均 分別就各自所負責業務而涉及各事實情節供認無訛,核與其等所屬小公司財務或會計人員於力華票券所載偵、審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再佐以上述事實三(一)1及三(二)關於力 霸倫敦城之非常規交易及小公司以不動產抵押及動產質押借款部分之論證,被告丁丙○○、乙辰○○就小嘉莘中之連恆、程 星、仁湖、世湘、連湘、棟信、棟宏、匯聯、連南等小公司及I○○就長森公司出售力霸倫敦城予友聯產險涉犯非常規交易行為,自應與事實三(一)1所示被告分別共同負其罪 責;被告丁丙○○、乙辰○○、乙E○○、V○○就棟宏、棟信、 英湘、連南、仁湖、德台、匯聯、輝東向友聯產險以不動產抵押或動產質押借款及擔任連帶保證人之連湘(丙M○○)、 佩嘉(乙P○○)、輝東(甲丁○○)、立瑋(乙A○○)、力大 (甲未○○)、力長(丙庚○○)涉犯背信行為,自應與事實三 (二)所示被告分別共同負責罪責(張、郭、吳各依其任職小嘉莘總稽核期間負其責任);被告I○○就日安、益金、冠東、金東、力森、勇禾、樹嘉、瑞高、菁達等小公司以不動產抵押或動產質押方式向友聯產險借款及擔任連帶保證人之申利(I○○)、瑞高(乙子○○)、彥輝(乙A○○)、鳴 加(乙A○○)、力森(丙庚○○)、冠國(玄○○)、展宇( I○○)、立億(乙A○○)、菁達(丙M○○)、菁國(丁未○ ○)、東華(丙黃○○)、涉犯背信行為,自應與事實三(二 )所示被告分別共同負其罪責;(均詳如友聯產險附件七之一、七之二所示)至其連帶保證人之嘉食化轉投資小公司展湖(乙P○○)、新鴻(丁未○○)、新達(依時間不同,依序 為乙A○○、乙天○○、甲丁○○)、富嘉(丙M○○)、蓉達(依 時間不同,依序為丙q○○、玄○○、丁未○○)、瑞森(丁未○ ○)、立宏(丙黃○○)、昌嘉(甲甲○○)、凱碩(乙P○○) ,各該負責人為配合甲○○而於授權書、本票、借據等連帶保證人欄簽署其姓名,以符合友聯產險借貸文件要件,因應依法負其罪責,惟關於用印,蓋章部分則係被告丁○○、依其父甲○○指示批准而為,就此部分,被告丁○○併應負其刑責,要無可疑。 以個人名義向友聯產險借款部分: 一、被告等在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被告丁○○供述:23(上述參被告二);被告子○○供述:14(上述參被告三);被告丙Q○○供述:29(上述參被告六 );被告己○○供述:3(上述參被告十四);被告乙辰○○ 供述:4(上述參被告十五);被告寅○○供述:3(上述參被告十六);被告t○○供述:2(上述參被告十七);被 告甲o○○供述:1、3(上述參被告十八);被告丙己○○供述 :4(上述參被告十九);被告丙黃○○供述:5(上述參被告 二十);被告未○○供述:5(上述參被告二十二);被告 丁未○○供述:9(上述參被告二十三);被告丙庚○○供述: 3(上述參被告二十四)被告I○○供述:11、16(上述參 被告二十五);被告乙A○○供述:2(上述參被告二十六) ;被告丙M○○供述:9(上述參被告二十九);被告玄○○ 供述:5(上述參被告三十一);被告辰○○供述:3(上述參被告三十三) 二、查被告寅○○、I○○、t○○、辰○○、丙黃○○、未○○ 、甲o○○、丙庚○○、甲甲○○、丁未○○、丙M○○、己○○、乙P ○○、乙辰○○、丙己○○、乙A○○、玄○○於本院審理時均坦 認如友聯產險附件十一所示(證據出處本院函查卷㈦㈧㈨)各該借款申請書、借款約定書,擔保放款借據、借款保證書、授權書、本票切結書等上面渠等之簽名為其等各自親簽無誤,且渠等亦皆供承並無清償各該借款金額之資力無訛,又此部分以個人名義向友聯產險抵押借款係由被告丁丙○○依甲 ○○指示將相關借款資料文件送由上列被告簽名及備齊相關文件資料,洽請友聯產險及被告丙Q○○依甲○○指示而指示 乙W○○、丙A○○、g○○以簽呈送程序及乙天○○製作董事會 紀錄而准予貸款,並著由被告乙W○○與代書乙宙○○接洽,嗣 將個人名義借款變更為小公司借款及變換設定抵押權之債務人名義,以規避個人借款或任連帶保證人責任,除據被告丁丙 ○○就上述其送請上述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簽名於借款資料文件部分坦承不諱,並供明以個人名義變更為小公司名義部分非其辦理,亦據被告丁○○證實,則此部分變更行為應係甲○○指示丙Q○○著被告乙W○○辦理,此觀被告乙W○○所謂 「與代書接洽抵押物設定擔保的時候,由不動產所有人及債務人會由借款公司完成用印工作,再送到我們財務部,我們再審核設定額、連帶保證人是否如財務長所說的條件、跟人,我們再辦理友聯部分的用印,再把設定抵押權登記資料交給代書,由代書辦理後續。我不知道債務由私人變成小公司、抵押權優先順序變更事情,我們是看這事情是否與財務長交辦事情吻合,就是借款對象、設定抵押物、設定金額、連帶保證人是否吻合,就是舊的已經還了,然後立一個新的,至於為何這樣辦我不知道。(本院筆錄㈢第21頁反面以下)(審判長問:(提示本院函查卷5第198頁、210頁並告以要 旨)這上面寫說變更前債務人是辰○○,變更後債務人是棟信公司,另一個是說債務人變更前為甲甲○○,變更後為棟宏 公司,這樣應該看得到,為何你要蓋章?你蓋章時候是否知道會影響到友聯公司的權益?)我不懂為何代書做變更前變更後,這是代書的流程我不了解,我只知道後面要的有沒有設定、條件對不對,至於代書為何這樣做我不知道。且用印要經過主管核准,這些小公司陸續都有跟公司借款,我沒有去注意這些事,我只是看是否真的有設定金額,金額對不對。(本院筆錄㈢第21頁反面以下)」甚明,亦與證人乙宙○○ 代書(辦理友聯產險不動產設定登記或其登記一、二十年)於本院審理時結證(詳上述參證人四十五所載)情節相符,且擔保上述借款人向友聯產險借款之債權而設定不動產抵押權標的物及借款人由個人名義變更為小公司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順位、金額、變更日期及小公司名稱,分別如友聯產險附件十一所示「擔保友聯產險左列債權而設定抵押權之標的物,及左列借款人即債務人變更為小公司名稱、日期等,欄記載,亦有該附件十一所示「證據出處(卷、頁),欄記載修各卷頁之書證可憑,參以友聯產險董事及相關經辦人員知被告寅○○、I○○、t○○、辰○○、丙黃○○、未○○、 甲o○○、丙庚○○、甲甲○○、丁未○○、丙M○○、己○○、乙辰○ ○、丙己○○、乙A○○、玄○○係力霸集團領導階層及主管幹 部,均同在力霸大樓上班,故亦多所認識,觀諸被告丙Q○○ 於本院審理時供陳「(為何上開這些力霸的員工個人,可以在九十年到九十二年間,丁未○○、011被告丙M○○是到九十 八年,為何可以簽名簽一簽就可以跟友聯產險借了六、七億?)保險公司有二大業務,一個是辦保險,一個是資金運用,保險業務是不能賺大錢,要賺錢要…(未續答)擔保品在當初鑑價是夠的。加總還是超過清償的金額。如果以剩餘價值計算的話是夠的。我是處理手續的事情,借款的權力最後決定權是董事會。(是經理人,為何沒有確實徵信調查,憑著力霸員工名字簽名,就可以至友聯產險拿錢?且事實上友聯產險並沒有開董事會,甲○○請他們互相簽名,到你們友聯產險那邊,就決定放款?)甲○○怎麼關照他們我不知道。這些人我們有在電梯見過面,從來沒有一個人跟我說他是受到甲○○的壓迫並強迫簽字。我覺得我們在那個時候完全是按照公司規定做,而是甲○○怎樣的安排,他們沒有跟我們講過請誰做白手套或是出名的人,如果他們有講我們就不會上當。(本院筆錄㈡第8頁)」亦明,且渠等併明知各該借 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姓名一而再,再而三出現友聯產險交易案件,所欠款項一延再延無法償還;而上列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既坦供渠等各無清償各該借款之資力,竟仍於上述借款文件資料簽名,供甲○○持以向友聯產險借款,及其等亦一而再,再而三地以其名義供為甲○○夫婦掏空力華票券,友聯產險及亞太固網(詳后述)之用;主管機關財政部保險司於90 年12月4日至90年12月19日對友聯產險實施業務及財務作業檢查結果辦理抵押放款業務,經核有下列缺失: 1.辦理抵押放款業務,關係人部分,擔保品提供者多有重複,即單一公司(多屬關係企業)為數筆借款提供擔保,而單一擔保品為數筆借款提供擔保,風險恐過於集中,債權是否得予確保,不無虞慮。而非關係人抵押放款業務部分,擔保品提供者亦多有重複,即單一公司(多屬關係企業)為數筆借款提供擔保,而單一擔保品亦為數筆借款擔保,風險恐過於集中,債權是否得予確保,亦有虞慮,且借款戶與擔保品提供者不同,擔保品亦多為關係人(關係企業)所提供。另隨資金之增加而旋即貸放,致放款比率直逼法令規定之上限。 2.89-90年度辦理個人抵押放款業務,並未依所訂「內部控 制-擔保放款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取得借款人之所得稅 報繳資料、如甲甲○○未填列個人所得資料,抵押權多數非 設定第一順位,且有核貸金額與借款人年收入均明顯不相當,核貸作業顯有疏失。 3.個人抵押放款業務,並未依所訂「內部控制-擔款作業程 序及控制重點」編號5-5-09之規定,取得借款人之所得稅報繳資料、個人所經營事業與持有之不動產相關證件、及大額借款戶之現金預估表等文件:另所有案件均未見其徵信調查作業紀錄亦末調查借款實際用途,抵押權均非設定第一順位,且核貸金額與借款人年收入均明顯不相當,核貸作業顯有疏失。 4.企業戶擔保放款案件,借款戶之財務報表顯示有下列問題,惟審核人員於授信簽擬單中並未揭露與評估,核貸過程顯有疏失: (1)借款戶負債比率偏高者。 (2)借款戶流動比率偏低者。 (3)借款戶有鉅額累積虧損或股東權益偏低者。 (4)會計師對借款戶之財務報表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 報告者。 被告子○○、丙Q○○、乙D○○、乙W○○及乙q○○亦明知各該 違背法令事項(同報告第83頁以下友聯產險90年度檢查檢討會),併為上列被告所不爭執等情以論,殊足證明上開被告等為配合甲○○掏空友聯產險資產而分別共同違背法令以損害友聯產險及其股東之權益事證甚為確實,灼然至明。 事實三㈤新屋鄉埔頂段房地(友聯產險附件九註四)友聯產險先順位抵押權讓與中華開發信託公司(中華工業開發銀行)部分:從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提示本件函查卷13為何新屋鄉埔頂段水碓小段房屋土地,先順位抵押權同意讓與中華開發信託使中華開發信託從後順位變為先順位,而導致友聯產險之先順位變成後順位抵押權?何人決定指示或交辦?何人辦理?)我大概只是負責董事會的簽名。(提示本院函查卷十第483頁到533頁)你們是不是協議將房屋土地讓中華開發工業銀行等聯貸銀行30億元貸款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而將友聯產險的原來債權人所設定的順位往後移?)我並沒有參與此事,但我有簽名擔任聯貸案的連帶保證人,就我的經驗瞭解,提供給審判長作參考,我們企業的對外跟銀行談判的窗口是甲o○○先生,他可能會比較清楚,因為 他去銀行談了以後,會直接跟甲○○報告,不會跟我們其他同仁作溝通,他會先取得董事長甲○○的指示,去辦理其他事項,所以甲o○○可能要找他來說明。我們與中華開發銀行 還有其他往來情形,有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本院筆錄 卷㈡第204、327頁)。被告子○○供述:(提示本件函查卷 13 為何新屋鄉埔頂段水碓小段房屋土地,先順位抵押權同 意讓與中華開發信託使中華開發信託從後順位變為先順位,而導致友聯產險之先順位變成後順位抵押權?何人決定指示或交辦?何人辦理?)如同財務長所說。(提示本院函查卷十第483頁到533頁)你們是不是協議將房屋土地讓中華開發工業銀行等聯貸銀行30億元貸款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而將友聯產險的原來債權人所設定的順位往後移?)我沒有印象此事,向這種抵押借款,換保抵押品,在我們來看是例行性質的事情,如果沒有甲○○指示,我們沒有權利作此事。( 本院筆錄卷㈡第204、327頁)。被告乙E○○供述:(提示本 件函查卷13為何新屋鄉埔頂段水碓小段房屋土地,先順位抵押權同意讓與中華開發信託使中華開發信託從後順位變為先順位,而導致友聯產險之先順位變成後順位抵押權?何人決定指示或交辦?何人辦理?)我能不簽嗎?(本院筆錄㈡第 204 頁)。被告丙Q○○供述:(提示本件函查卷13為何新屋 鄉埔頂段水碓小段房屋土地,先順位抵押權同意讓與中華開發信託使中華開發信託從後順位變為先順位,而導致友聯產險之先順位變成後順位抵押權?何人決定指示或交辦?何人辦理?)是甲○○決定,我們當初就跟他提出這不大妥當,他說董事會通過就照辦。我們在當初完全在甲○○的控制下從事此事,我們無能為力,所有友聯產險的員工可以證明我所說,我們不做,別人也會作,在甲○○的控制下,誰都不能提出反對的意見。(本院筆錄㈡第8頁)。被告乙W○○供述 :與代書接洽抵押物設定擔保的時候,由不動產所有人及債務人會由借款公司完成用印工作,再送到我們財務部,我們再審核設定額、連帶保證人是否如財務長所說的條件、跟人,我們再辦理友聯部分的用印,再把設定抵押權登記資料交給代書,由代書辦理後續。我不知道債務由私人變成小公司、抵押權優先順序變更事情,我們是看這事情是否與財務長交辦事情吻合,就是借款對象、設定抵押物、設定金額、連帶保證人是否吻合,就是舊的已經還了,然後立一個新的,至於為何這樣辦我不知道。(本院筆錄卷㈢第21頁反面以下)。與證人乙宙○○結證:從民國64年開始到現在都從事代書 行業。(辦理不動產抵押設定登記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債務人各應準備證件資料?)債務人如果是公司的話,要準備公司的抄錄本,如果是私人的話要附戶籍資料。債權人如果是銀行的話,如果有報備,就不用其他證件,如果是公司,也是附抄錄本正本,應該不用附印鑑證明,何時開始我不記得了。如果抵押人是私人及公司的話,都要附印鑑證明、土地權狀、建物權狀、身分證資料,之後就蓋印鑑章。(所謂之後蓋印章,是否蓋章於設定契約書上?)我的案子就是,他們資料準備好給我整理之後,我就送去公司用印,其他都是他們處理,其他我就不知道,債務人及抵押人都不用對保,他們有附印鑑證明,所以不用對保,因為我們用印之後,就送到公司,公司不會造假。所有抵押人、債務人、抵押權人的印鑑章,都是由公司即抵押權人全部用印蓋好以後,將所有資料交給我交地政機關送件。(你與友聯產險委託你辦理不動產設定登記的時間有多久?)時間是很久了,所有友聯產險成立以後的案件大部分都是由我承辦。(本院筆錄㈡第 327 頁)(提示本院函查卷13桃園縣新屋鄉埔頂段房屋及土 地中華開發銀行,設定到後順位,為什麼第七順位的中華開發會在87年9月10日由你向地政機關楊梅地政事務所申請變 成第一順位,友聯產險原來的第一到第六順位的次序變為第二到第七順位?)這個案子坦白說我不是很清楚,我太太是我的複代理人,他是幫我送件,至於這個案子後順位會變成前順位我不清楚。(是誰跟你接洽?)友聯產險的承辦人直接送到我的辦公室。這個案子當初是誰跟我接洽,我記不起來。(所有關於抵押權人、抵押人、債務人的相關資料以及印章的用印,都是友聯產險做好之後送到你的事務所,由你送到地政機關的嗎?)他資料是交給我,案子是我們做的。友聯公司的抄錄本、友聯公司的經濟部公司執照、友聯產物公司、友台公司的印鑑證明、及包括友聯的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原設定契約書,就是這些,送到我們事務所,我開始製作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再將這些資料送回友聯產險公司,交由公司用印,至於交給誰用印,因為時間已經很久,我記不起來。友聯產險就將上述我製作的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上面所記載的抵押權人、抵押人、債務人等公司大小章用印後,將全部辦理抵押權次序變更登記的資料,送到我的事務所,由我送到地政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所以中華開發工業銀行,以及債務人力霸公司、冠東公司、力森公司、益金、勇禾、匯聯、英湘、樹嘉、德台、金東、棟信、丁未○○ 以及不動產所有權人友台及友聯公司的印章,包括公司大小章,都是由友聯產險負責用印完成以後,再交給你送件?)是。(你有無問友聯產險的人說,友聯產險將第一順位到第六順位,抵押權金額六億多元,由第七順位的中華開發信託變成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三十億元抵押權,這樣會使友聯產險所有債權全部無法獲得清償?)沒有。(從你跟友聯產險的委任關係時間這麼久,這種會損及友聯產險利益的事項,你都不會問,是不是友聯產險叫你這麼辦,你就怎麼辦?)是。(本院筆錄㈡第327頁)(你有沒有見過友聯產險公 司財務部的人員乙W○○、丙A○○及g○○?)乙W○○有見過 ,其他沒有印象。(見到乙W○○是在什麼場合?)是送資料 過去時,是把資料交給財務部的承辦人員乙W○○。(你把資 料拿到友聯產險的時候,乙W○○或其他財務部的人員會不會 帶你去該棟大樓八樓或六樓的力霸公司或嘉食化公司讓他們用印,再把資料交給你,帶回去事務所?)會,他們會帶我到樓下用印。(是否你每次友聯產險拿資料時,都要去六樓或八樓看他們用印並且把資料拿走,還是在友聯產險公司,你就拿到全部已經用印好的資料?還是有第三種情形?)這兩種情形都有,至於有沒有第三種,我不知道,因為我很少去。(你到六樓或八樓用印時,看的保管印章及用印的人是誰?)是有一個丁未○○,在他面前用印。我知道一般都是在 這邊蓋章,除非章不在,我才會去其他地方,一般丁未○○在 的話,他就蓋章,如果他不在,我當然還要再跑一趟,去友聯產險拿用印完成的資料。(你們請款的對象是依照什麼樣的資料來向友聯產險請款?)請款是以債務人或義務人這方面來請款。(為何是要找債務人或義務人來請款,而不是找其他人或債權人請款?)一般大部分都是借款人或義務人即抵押人來付這個費用,有時候,債權人答應要付款,我們才去找他,但是這個機率比較少。(你剛才有說,曾經有送資料給乙W○○,你是否記得是何時,送什麼資料給乙W○○?) 當初是送土地登記謄本而已,他叫我們幫他申請,我們送去給他。(本院筆錄㈡第327頁)及公司債聯合保證合約(含增 補合約,係力霸公司,與中華開發工業銀行等五家聯貸行庫訂立,詳本院函查卷㈠第499至533頁)。變更新屋埔段房也抵押權優先次序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友聯產險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執照、公司大小章印鑑證明、友台公司執照、公司大小章印鑑證明(本院函查卷第1至68頁,詳友聯產險附件十所示及該 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互核可知: 一、力霸公司與中華開發工業銀行等5家行庫於87年6月29日訂定公司債聯合保證合約時,當時力霸公司、友台公司之負責人依序為丑○○○、己○○,渠二人併與被告丁○○、友台公司擔任連帶保證人,並由被告丑○○○、己○○、丁○○親簽署名,為其所是認,依該聯保合約第五條約定「本保證之擔保物提供人友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依本合約同意提供其座落於桃園縣新屋鄉土地約56,009坪,建物約21,045坪為擔保品,經鑑價土地扣除評估增值稅後打九折計押,建物打八折計押,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參拾億元予主辦行 (一)被告保證人及擔保物提供人同意提供聯保銀行團認可之擔保物,並在本公司債委任保證以前辦妥擔保之一切有關手續。上述擔保物之一部或全部聯保銀行團認為必要時得要求被保證人更換或增提擔保物,被保證人均應立即遵照辦理。 (二)於本合約簽訂後,被保證人應即將疾前述擔保品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並將應有證明文件及隨附單據交主辦行收執,一切所產生合之費用均由被保證人負擔。 (三)擔保物經由主辦行認可之保險,如主辦行認為必要時,一經通知,被保證人應即知加保其他各險,並以主辦行為優先受益人,一切費用均被保證人負擔。 (四)擔保物如係物品、原料、船舶、車輛、工廠機器設備、土地及建物,非經主辦行事前書面同意,被保證人不得處分、變更、拋棄、拆動或重覆抵押或設定其他物權或訂立租賃或其他契約予其他第三人。如因此侵害抵押權或抵押權之行使,經主辦行催告通知而仍不改善者,主辦行得依法訴追。 (五)本案之擔保物提供人友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辦委抵押設定前,應出具公司章程得對外保證之相關文件及擔保本案擔保物提供人及連帶保證人之董事會議紀錄。 及第七條㈣「被保證人為申請本保證所提供給主辦行之一切資料均為正確無誤。」之約定,則被告己○○、丁○○等非僅明知新屋鄉埔項段房地在此之前,業由友台公司依序於 (1)75年10月9日 (2)78年7月5日 (3)79年4月16日 (4)82年3月9日 (5)86年1月29日 (6)86年8月8日,提供為債務人(1 )友台、鑫、G○○告寅○○、丙q○○(3)英湘、力大、 嘉莘、育聯(4)嘉莘、世湘、力大(5)友台(6)友台嗣 後於辦竣先次序(順位)抵押權友聯產險讓與中華開發工業銀行後,即依序變更登記債務人為 (1)冠東、力森、益金、勇禾 (2)勇禾 (3)力森、匯聯、勇禾 (4)勇禾、英湘、樹嘉(5)德台 (6)冠東,設定第一至第六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 (1)原登記為8千萬元,嗣變更登記為1億8千萬元 (2)2千2百萬元 (3)原登記為1億元,嗣后變更登記為8千6百萬元 (4)1億6,560萬元 (5)4千8百萬元 (6)9千6百萬元予友聯產險之 事實,亦明知力霸公司欲取得中華開發工業銀行等5家聯保 銀行之聯保金額25億元,必須完成之事項之一即為將上開新屋埔頂段房地(友台公司所有)已設定予友聯產險之先次序(順位)抵押權或予以塗銷或將先次序(順位)讓與聯保之主辦銀行中華開發工業銀行,即使該銀行先行登記取得該等房地第一順位最高限額30億元抵押權而後可,且被告己○○負責之友台公司應即與力霸公司提出辦理使中華開發工業銀行登記為第一順位最高限額30億之抵押權之正確無誤之相關文件資料予該銀行俾憑辦理;準此,被告甲○○、丑○○○、己○○、丁○○除應提出上述聯保合約第5條約定之文件 資料外,復應指示與友聯產險之甲K○○、子○○、丙Q○○及 當時友台提供該房地向友聯產險抵押借款之英湘(丙M○○) 嘉莘、鑫營(均乙辰○○)世湘、力大、力章(均乙P○○)育 聯、力長(均丙庚○○)配合提供同讓與抵押權次序之文件資 料(包括印鑑證明及在文件上簽章等)嗣被告丙Q○○併依甲 ○○指示令被告乙W○○收齊次序讓與登記之相關資料,託由 代書乙宙○○至地政事務所辦竣抵押權資序讓與由中華開發工 業銀行第一順位最高限額30億元抵押權登記,被告己○○、丁○○、子○○、丙Q○○、乙W○○、丙M○○、乙辰○○、乙P○ ○、丙庚○○對於上述各自涉及部分亦無爭執,足認渠等胥有 損害友聯產險權益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應與甲○○夫婦負共同正犯之責任,誠不待論。 二、查觀之卷附新屋鄉埔頂段土地、建物房地登記謄本(208卷 200頁以下)雖載明: ┌─────┬───────┬───────┬──────┬─────┬───────┬───────────┐ │抵押權順位│登記日期 │最高限額 │抵押權人 │債務人 │登記收件字號 │備考 │ │(次序) │(年、月、日)│(新台幣、元)│ │ │ │ │ ├─────┼───────┼───────┼──────┼─────┼───────┼───────────┤ │ 一 │87年8月19日 │30億 │中華開發工業│力霸 │87年楊地字第 │ │ │ │ │ │銀行 │ │018206號 │ │ ├─────┼───────┼───────┼──────┼─────┼───────┼───────────┤ │ 二 │75年10月9日 │1億8千萬 │友聯產險 │冠東、力森│75年楊地字第 │變更債務人前之債務人友│ │ │ │ │ │益金、勇禾│005586號 │台、鑫營、力章、力長設│ │ │ │ │ │ │ │定最高限額8千萬元 │ ├─────┼───────┼───────┼──────┼─────┼───────┼───────────┤ │ 三 │78年7月5日 │2千2百萬 │友聯產險 │勇禾 │78年楊地字第 │變更債務人前之債務人為│ │ │ │ │ │ │005313號 │嘉莘 │ ├─────┼───────┼───────┼──────┼─────┼───────┼───────────┤ │ 四 │79年4月16日 │8千6百萬 │友聯產險 │力森、匯聯│79年楊地字第 │變更債務人前之債務人英│ │ │ │ │ │勇禾 │002922號 │湘、力大、嘉莘、育聯設│ │ │ │ │ │ │ │定最高限額1億元 │ ├─────┼───────┼───────┼──────┼─────┼───────┼───────────┤ │ 五 │82年3月9日 │1億6560萬 │友聯產險 │勇禾、英湘│82年楊地字第 │變更債務人前之債務人為│ │ │ │ │ │樹嘉 │003483號 │友台 │ ├─────┼───────┼───────┼──────┼─────┼───────┼───────────┤ │ 六 │86年1月29日 │4千8百萬 │友聯產險 │德台 │86年楊地字第 │同上 │ │ │ │ │ │ │002676號 │ │ ├─────┼───────┼───────┼──────┼─────┼───────┼───────────┤ │ 七 │86年8月8日 │9千6百萬 │友聯產險 │冠東 │86年楊地字第 │ │ │ │ │ │ │ │019010號 │ │ ├─────┼───────┼───────┼──────┼─────┼───────┼───────────┤ │ 八 │89年4月21日 │2億5千萬 │友聯產險 │金東、棟信│ │ │ ├─────┼───────┼───────┼──────┼─────┼───────┼───────────┤ │ 九 │89年9月29日 │1億9千萬 │友聯產險 │金東、益金│ │ │ ├─────┼───────┼───────┼──────┼─────┼───────┼───────────┤ │ 十 │95年9月13日 │2千萬 │友聯產險 │丁未○○ │ │ │ └─────┴───────┴───────┴──────┴─────┴───────┴───────────┘ 惟觀諸原第一順位至第六順位抵押權即上表變更後第二順位至第七順位抵押權之變更抵押權次序讓與之相關資料(本院函查資料卷第1至第68頁)之債務人載明如上表備考欄所 示,而原第七順位抵押權即上表變更後第一順位抵押權人中華開發工業銀行,且均已變更次序讓與登記完竣,且原第一順位至第六順位抵押權,即上表變更後第二順位至七順位抵押權之登記收件案號均相同如上表登記收件字號欄所示,又被告己○○、丁○○、子○○、丙Q○○、乙W○○、丙M○○、 乙辰○○、乙P○○、丙庚○○對於上述次序讓與變更登記均無爭 執,參以證人乙宙○○代書既供述:債務人及抵押人都不用對 保,他們有附印鑑證明,所以不用對保等語,而印鑑證明係由渠等分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非他人所得任意代為申請,且經此一次序讓與變更登記後,致使友聯產險原得以受償之債權變成完全無法受償,殊非所宜等情觀之,顯然足見上列被告確涉此部分事實之事證極明,要至豁目。 事實四、友聯產險以支付鉅額押租金予力霸公司方式承租台北市○○○路0段000號12樓房屋部分: 一、被告子○○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問:金檢報告認為押租金九千六百萬太高,而且也無擔保,第一順位抵押權已經超過了,第二順位抵押權沒有實益,有違常規交易,對此有何意見?)(未答)(本院筆錄㈠第75頁)。(問:力霸大樓十二樓押租金一次付九千六百萬元,有無違反資金運用原則?為何不一年付四百八十萬,而一次付九千六百萬,如此不是讓更擴大友聯產險的風險?)剛剛庭上這樣算是對的,我們考慮到後面我們跟他租的時候,他們隨時就可以不要租了,這樣我們豈不是麻煩。如果他要錢,人家要跟他買,他就賣了,我就沒有大樓了,我是考慮到安定。(本院筆錄㈠第20 0頁)。被告丙Q○○供述:這個房子民國七十八年由友聯產險 、力霸公司共同去買十二樓,當時友聯產險還是一個小公司,友聯產險付不出全部大樓的買賣,但是二樓辦公的地方,房東要收回去了,所以力霸、友聯產險各買一半,力霸公司是二十一號,友聯產險公司是十九號,一共使用了十一年到民國八十九年。前面的使用,七十八年時友聯董事長是甲○○先生,力霸的董事長也是甲○○先生,他說反正先用好了,以後來再算。民國八十九年時,大概在前、後左右的時間,因為友聯產險的會計師跟力霸的會計師是同一個事務所的,友聯產險、力霸都很奇怪,力霸把十二樓這一間列為閒置資產,而友聯產險正在使用當中,在八十九年時開始用九千六百萬的押租金的方式,由友聯產險承租下來,當時總經理082被告子○○先生也有找過我計算怎麼算比較合理,房子 買進來時,每坪是六十萬,力霸付出的錢是一億二千六百萬左右,友聯產險大概付了一億一千多萬,他是把一億二千六百萬買進的房子,由友聯產險付押租金,計算是按照買進的價錢打七五折,當時銀行底下大概是百分之三左右,而同大樓的付租金一坪是一千七百元到二千元左右。因為付押租金比較便宜,租價是一坪一千三百多元,所以就租下來,而且也不用付租金,所以就這樣延續下來。(本院筆錄㈠第75 頁)(問:金檢報告認為押租金九千六百萬太高,而且也無擔 保,第一順位抵押權已經超過了,第二順位抵押權沒有實益,有違常規交易,對此有何意見?)(未答)九千六百萬元押租金的租約,沒有經過董事會同意。(本院筆錄㈠第75頁)。被告乙D○○供述:關於押租金的簽呈是在八十九年七月二 十八日簽的,我是八十九年五月才接任秘書處經理,所以這件事情我確實不瞭解,長官丙Q○○要我們拿已經製作完的房 屋押租契約書讓我們製作簽呈,並跑流程。九千六百萬元押租金的租約,印象中好像沒有經過董事會同意。(本院筆錄 ㈠第75頁)證人丙d○○(友聯產險會計主任)供述:我於96 年6月27日在本署檢察事務官處之陳述內容確實 (提示本署 當日任意偵查筆錄,即同上本院卷)。(問:. 關於友聯產 險於89年8月1日起向力霸公司承租位於台北市○○○路0段 000 號12樓之209.32坪辦公室而給付押租金9600萬元案件,該筆押租金是否已經全額提列備抵呆帳?(當日筆錄第3頁)提列備抵呆帳是在力霸事件發生後,會計師才全額提列備抵呆帳。雖然友聯產險目前仍續租,但該筆押租金仍要全額提列備抵呆帳,是因為力霸事件發生後,會計師在做評估時,有去查核該筆不動產前順位應該是設定給合作金庫,而且訂定續租合約時,也是在合作金庫登記抵押權之後辦理的,所以未來如果力霸重整無法通過時,即有可能合庫會拍賣,友聯就沒有辦法續用該辦公室,或者是要向合庫承租,所以會計師說要全額提列備抵呆帳。(本院筆錄㈠第278頁)互核以 觀: ㈠該租賃標的物在出租予友聯產險前,已由力霸設定鉅額第一順位抵押權予合作金庫及向其借得鉅款,是倘發生強制執行而拍賣該房地時,的友聯產險與力霸之租賃關係係在該第一順位抵押權設定之後,故對於該抵押權不生影響,即合作金庫得請求執行法院除去友聯產險之租賃權後,強制拍賣,是故此項以給付9600萬元押租金方式貸租賃,顯不利於友聯產險甚明;且主管機關財政部保險司及金管會分別於90年12月4日至90年12月19日及94年10月26日至94年11月4日對於為業務及財務檢查時,亦一再指明上述第一順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逾越該房地價值,故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並無實益,被告子○○、丙Q○○、乙P○○、竟不予理會,仍於租期屆滿 後繼續與力霸訂立續約,被告子○○、丙Q○○於本院審理時 經詢及此事時,均無言以對而「未答」益見渠等明知而配合甲○○夫婦藉之以掏友聯產險之情至明。 ㈡微論本件租賃係屬利害關係人交易,應經友聯產險董事會決議通過始得為之,但友聯產險從未踐行此一程序,已有未合,即以被告丙Q○○所言,該租賃標的物當時價格1億2600萬 元,則友聯產險再支付3000萬元即可取得房地所有權,何必須以支付9600萬元押租金之不利於友聯產險之高額押租金方式承租,且毫無債權保障措施,再以被告丙Q○○所謂當時同 大樓一坪租金為1700元至2000元間而論,則該租賃標的物之年租金為:1700元×209.32坪×12=0000000元至2000元× 209.32坪×12=0000000元,即年息4.448%至5.233%之間 ,而友聯產險於89年至91年間之放款利率為年息9.1%已如 上述,則友聯產險倘以按月支付上述租金計算,每年尚可多賺(即少付租金)0000000元至0000000元,且無任何被倒帳鉅款之風險,經營商業數十年之被告子○○、丙Q○○豈有不 知之理!是渠等渡知故為之舉,已然昭然若揭。 ㈢友聯產險在全國設立各營業據點,多係向他人承租房地使用,皆係依一般租賃慣例按月支付租金,從無任一營業據點係以如上述之支付鉅額押租金承租情形,為被告子○○、丙Q○ ○所是認,渠等復明知利害關係人交易其條件交易不得優於非關係人間之相同交易條件,且應有十足擔保,被告子○○、丙Q○○、乙P○○、甲○○、丑○○○故意違反上述常規而 為本件租賃(除93年8月1日至95年7月31日之房屋押租契約 ,是以乙P○○代表友聯產險與丑○○○代表力霸簽訂者外, 其餘89年8月1日至91年7月31日,91年8月1日至93年7月31日皆係由子○○代表友聯產險與丑○○○代表力霸簽訂者,詳卷附各該契約)自屬為配合甲○○夫婦遂行掏空友聯產險之行徑之一無疑,參以依據主管機關金管會於94年10月26日至94年11月4日對於友聯產險之業務及財務檢查所作報告仍指 出89年向關係人中國力霸(股)公司承租忠孝東路221號12 樓辦公室(計209.32坪),以提供支付押租金96,000千元代替租金,經查雖於93年03月22日補徵該項資產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為擔保,惟前順位抵押權已設定360,000千元,遠超 過該資產之價值,該項設定並無實質權益保障,核有欠妥,應予糾正並請研議租金屆期時改為按月付租金或徵等值資產為擔保,以維債權,且該9600萬元押租金已因力霸公司倒閉而無法受償,而無法受償,並經會計師要求全額提列備抵呆帳,亦據證人丙d○○結證屬實等情觀之,在在足證人列被告 涉犯上開事實之事證已明,渠等自應依法負責,殊不待言。戊、亞太固網公司部分 犯罪事實 力霸集團旗下之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亞太固網)前身係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寬頻),自民國88年11月底開始籌備,由己○○擔任該公司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於89年5月2日收足股款新台幣656億8,000萬元,同年月3日由己○○擔任主席召開發起人會議,於同年月5日完成設立登記。登記經營事業為第一類電信事業、第二類電信事業、資料儲存及處理設備製造業等。該公司實收資本額中,除臺灣鐵路管理局以鐵路兩側992.9公里之36芯光纜芯 線及光纖網路相關設備等之25年使用補償費作價89億7,409 萬4,022元外,其餘股款均以現金繳納。主要股東包括力霸 、東森集團關係企業、台灣鐵路管理局、交通銀行、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台灣中小企銀、中央投資、光華投資、中央電影、中廣公司、華榮電纜、明台產險、新光產險、大安銀行、新光人壽、中森投資、東元電機、台灣工銀、華夏投資、齊魯公司、啟聖實業、景德投資等;而由上開力霸、東森集團關係企業以外之其餘21家機構、公司之投資金額共為173億元,占東森寬頻電信資本額26.34%(上述各公司之出資額及其所占東森寬頻電信資本額比例,詳亞太固網附件一之一)與甲○○、癸○○主導之力霸東森集團關係企業(包括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友聯產險、中華商銀、遠東倉儲即東森國際公司及力霸集團旗下之人頭小公司並東森國際投資或再轉投資之公司,詳亞太固網附件一之二所示)以交叉持股方式投資共97億153萬元,占東森寬頻電信 資本額14.781%,均為東森寬頻公司之主要股東,但於89年5 月3日發起人會議中,力霸、東森集團關係企業於總數33 席董事中取得22席董事席位及全數五席監察人席位,並由甲○○擔任董事長、其子己○○擔任副董事長兼總經理,其餘董監事則分別由甲○○指定力霸、東森集團之關係企業及所屬小公司之法人代表而由其配偶丑○○○、子女己○○、癸○○、丁○○、辛○○,親友員工子○○、吉家儀(甲○○之女庚○○之前配偶)、乙S○○(戊○○之配偶)、t○○ 等27人(董事:甲○○、丑○○○、己○○、徐步青、丙黃○ ○、子○○、癸○○、乙L○、丙Y○○、丁○○、乙M○○、乙S ○○、吉家儀、丙h○○、寅○○、乙Q○○、t○○、甲o○○ 、于銘新、乙q○○、乙K○○、周肇隆。監察人:丙Q○○、辛 ○○、江志榮、甲v○○、游騰昌。其餘外部董事及自亞太固 網設立至本件案發時之董監事改選變動情形,詳如首揭附表壹之2所示。)擔任,甲○○家族因而得以全數掌握公司資 金之運用及經營主導權。迨93年5月21日該公司第二屆第四 次董事會議以為因應公司業務需要為由決議將公司名稱更改為「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甲○○於91年12月間辭去董事長職位,轉任為常務董事迄96年1月間;丑○○○於 91年12月20日,接任公司董事長迄96年1月間;己○○自亞 太固網設立後,擔任副董事長兼總經理迄96年1月間;丁○ ○自亞太固網設立後,擔任董事迄96年1月間,並自90年11 月起,兼任亞太固網首席副總經理;庚○○自89年12月28日起接替過世之董事徐步青並擔任亞太固網常務董事迄案發後;辛○○自亞太固網設立後,擔任監察人迄96年1月間;寅 ○○、丙黃○○、子○○、辰○○、甲o○○及乙Q○○等人,均 自亞太固網設立後,擔任董事迄96年1月間,甲o○○並於同 期間兼任財務副總經理,乙Q○○於91年07月以後,亦兼同職 ,而寅○○則於亞太固網設立至90年9月間,兼任顧問及投 資部副總等職;甲V○○、玄○○及丙P○○等人,分別自90年 2月起,先後依序擔任亞太固網公司主計協理、財務經理及 財務科長至96年1月間,均係為亞太固網處理事務之人員。 乙天○○、乙子○○、乙A○○、甲甲○○、丙黃○○、丁未○○、玄○ ○、I○○、丙庚○○、甲丁○○、巳○○、丙M○○、乙P○○、 乙E○○、丙q○○、辛○○、辰○○、未○○、乙辰○○及庚○ ○則分別於亞太固網附件二所示時間擔任如該附件所示由甲○○虛設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並按月領取每家公司每月 5,000元之報酬。渠均明知東嘉公司、冠國公司、東力公司 、東展公司、日安公司、欣華公司、申利公司、力長公司、力大公司、友台公司、東友公司、聯森公司、長湖公司及力華國際公司等14家公司,與瑞高公司、昌嘉公司、鳴加公司、蓉達公司、彥輝公司、立億公司、立宏公司、東華公司、匯聯公司、瑞森公司、新鴻公司、益金公司、力森公司、展宇公司、菁達公司、立瑋公司、聯凱公司、程星公司、棟宏公司、仁湖公司、菁國公司、新達公司、樹嘉公司、毅彥公司、勇禾公司、輝東公司、展湖公司、連南公司、金東公司、申隆公司、長森公司、佩亞公司、佩嘉公司、凱碩公司、冠東公司、申聯公司、章華公司、世湘公司、嘉莘公司、欣湖公司、德台公司、台莘公司、玉章公司、富嘉公司、連湘公司、英湘公司、力章公司、申佳公司、申東公司、育聯公司、東長公司、鑫營公司、連恆公司及棟信公司等54家公司共68家公司,除友台、力華國際等少數公司外,其餘均為甲○○所設立之紙上公司(即首揭附表貳之1編號1至68所示之力霸集團內部所稱之小公司,各該公司自87年起至本案案發96年1月間之登記負責人詳如亞太固網附件二所示及首揭附 表貳之2),各該公司除了由寅○○、乙w○○、I○○、丙q ○○、丁丙○○、甲子○○、u○○、乙V○○、乙d○○、f○○ 、乙己○○、乙a○○、y○○、乙卯○○、b○○、丙D○○、丙Z ○○、A○○、丙m○○、丙寅○○、乙辛○○、甲g○○、甲巳○○ 、丁戊○○及丁壬○○等力霸集團財會人員(各該小公司自87年 起至本案案發時之財務、會計承辦人員及主管,詳如亞太固網附件三所示),以每月每家公司領取一千元至三千元不等之報酬兼任執行帳務處理外,並無任何營業情事,實際上均為紙上公司;然因力霸集團自亞太固網成立之前即如前述因年年虧損財務狀況日趨惡化,甲○○家族為彌補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之資金缺口,以及解決以個人(包括甲○○、其配偶子女、親戚或員工等)向銀行借貸之本金利息償還壓力及個人花費使用,而亞太固網公司因擁有五百餘億元現金資本可資金運用,且營運主導權均由甲○○家族掌控,遂圖謀將亞太固網公司之資金挪供力霸集團及自己家族使用。乃先後為下揭犯行: ㈠甲○○與丑○○○、己○○、丁○○、甲o○○、甲V○○及賴 明輝(乙Q○○派任亞太固網財務副總前之財務主管,未據起 訴)基於分別共同意圖為力霸集團及自己不法利益並損害本人利益之概括犯意,明知亞太固網並無承租營業所、客服中心或倉庫之必要,且縱有承租必要,就市場行情及交易常規而言,押租金僅需給付二個月左右,每月租金則按月支付為之,然渠為自亞太固網公司掏取得資金,竟仍以承租房地供作營業所或客服中心為由,分別於89年06月30日、90年06月15 日、90年06月30日、90年07月31日、94年07月01日由己 ○○為亞太固網公司代表人向力霸公司代表人丑○○○(91年12 月20日起同時為亞太固網公司負責人)承租(由渠等 訂立租約或渠等利用不知情員工代表訂立租約)台中市○○路0段00號16樓、17樓、18樓及16樓B室(力霸帝國大樓);於90 年03月30日及93年03月08日向力霸公司承租台北市○ ○○路0段000號地下1、2樓及部分地上1樓(力霸湖濱大樓 );於89年06月30日及95年06月30日向友台公司承租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5樓之1及6號15樓之2(力霸湖濱大樓);於89年06月30日及95年06月30日向申東企業公司承租台北市○○○路0段000巷0號15樓之3(力霸湖濱大樓);於91年6月25日及94年6月25日向嘉食化公司承租台北市○○○路0段000巷0號及6號15樓之1(力霸湖濱大樓);於90 年12 月1日及95年12月01日向力華國際公司承租高雄港第44號碼頭倉庫,並在無任何實質擔保情況下,逕以鉅額(與該房地之價值相差不遠金額)押租金之利息權充租金為由,分別給付中國力霸公司1,800萬元、3,600萬元、1,800萬元、 1,800萬元及2億6,500萬元、給付4,000萬元予友台公司、給付申東公司2,000萬元、給付嘉食化公司3,800萬元、給付力華國際公司3億5,000萬元。其中向中國力霸公司所控制之子公司力華國際公司承租之倉庫(供為置放水泥之用),亞太固網並無使用必要,轉而交付與力霸公司使用,並逐月向力霸公司收取204萬元。迨案發後,上開出租人均無法返還上 述各押租金,渠以此方式掏空亞太固網公司7億8,500萬元,致生損害於亞太固網公司及全體股東之權益。(關於亞太固網公司以鉅額押租金方式向上述力霸集團各該公司承租不動產之租賃當事人、標的物、時間、押租金額、簽約代表人、持續續約到期日等情,詳如亞太固網附件四) ㈡癸○○亦係東森國際公司、東森媒體公司及東森電視公司擁有50%以上股權且實際控制之全聯、金頻道、大安文山(前稱為聯群)、新台北、陽明山、新竹振道、豐盟、新頻道、觀昇(前稱為廣立)、新唐城及南天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有線電視公司登記名義負責人:全聯:胡念曾(88年01月18日~91年08月13日)、金頻道:胡念曾(88年06月22日~91年08月11日)、大安文山:甲R○○(85年12 月 20日~91年07月16日)、新台北:k○○(87年06月30 日 ~90年06月27日)、陽明山:丙丑○○(88年08月23日~90年 03月25日)、新竹振道:林登裕(89年06月19日~93年04月06日)、豐盟:林登裕(87年12月24日~93年04月08日)、新頻道:丙庚○○(87年06月29日~89年10月19日)、觀昇: 丙G○○(87年08月13日~93年04月12日)、南天:丙G○○( 87年06月27日~93年04月12日)、新唐城:乙e○○(87 年 10月23日~93年04月07日)】之實際負責人,亦係東森寬頻公司(即亞太固網公司)常務董事;甲○○係力霸集團轉投資之東森寬頻公司董事長,亦係實際負責人。緣自87年間,癸○○以東森國際公司及該公司轉投資之子公司即遠強、遠暉、遠翔公司分別投資台鳳公司股票總計24億8,385萬餘元 ,惟買入後股票即急速下跌,至89年8月5日台鳳公司股票更遭臺灣證券交易所停止交易下市,造成遠倉公司重大虧損;且因89年04月間,癸○○涉及臺開案,相關往來銀行對東森集團緊縮銀根,致東森國際公司股價在89年07月間下跌至12餘元,該公司87年07月10日發行之遠倉(二)可轉換公司債,面臨投資人大量賣回的壓力。東森國際公司當時因無資力贖回遠倉(二)公司債,且恐因投資人大量賣回,股價將再下跌。癸○○為儘速取得資金買回遠倉(二)公司債,遂與甲○○基於共同自東森寬頻公司取得款項使用之不法意圖,明知全聯、金頻道、大安文山、新台北、陽明山、新竹振道、豐盟、新頻道及觀昇等九家有線電視公司所有之管道設備部分尚未完工(至95年08月31日才全數完工並驗收完成),且明知全聯、金頻道、大安文山、新台北、陽明山、新竹振道、豐盟、新頻道、觀昇、新唐城及南天等11家有線電視公司所有之光纖係主管機關行政院新聞局禁止買賣之設備(至90 年12月間始陸續准予買賣),且上開管道及光纖網路均 為該等有線電視公司之主要營業財產,依公司法第185條規 定其讓與應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特別決議通過始得為之,惟各該有線電視公司既未經其董事會決議通過,亦未依上述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竟因癸○○急需款項以供贖回上述遠倉(二)公司債,渠等即甲○○、癸○○及上開有線電視公司11家負責人竟共同基於意圖為第三人不法利益及損害東森寬頻公司利益之犯意聯絡【甲○○、癸○○、丙庚○○基於 概括犯意(甲R○○、k○○、林登裕、丙G○○、丙丑○○、乙e ○○、胡念曾等人未據起訴)】,由甲○○於89年07月04日東森寬頻公司第一屆第二次董事會議上,以東森寬頻公司開台營運急需既有之管道及光纖設備為由,提案購買向前述全聯等11家有線電視公司購買管道及光纖網路設備名義,然因雙方尚未洽定買賣條件、內容,無法先行取得款項,故癸○○及甲○○二人即以給付預付保證金17億元(交易價格係17億2,805萬8,785元)予有線電視公司為由,圖自東森寬頻公司取得資金使用。嗣經不知情之其他董事同意後,以預付買賣保證金名義支付17億元高額預付款(交易價格係17億2,805 萬8,785元)予癸○○指定之金頻道、陽明山、大安文山 、新台北、新竹振道、豐盟及新頻道(金額依序為1億9,500萬元、1億3,500萬元、1億7,500萬元、2億9,000萬元、6億 8,0 00萬元、4,500萬元及1億8,000萬元)等七家有線電視 公司,致使東森寬頻公司在89年12月31日簽訂正式合約前近半年即先行支付超過九成(98.376%)之價金與上揭有線電視公司,已足生損害於東森寬頻公司及股東權益;而癸○○隨即安排前述金頻道等七家有線電視公司,於同日11時後陸續透過集中市場買入遠倉(二)公司債總計1,651萬6,000股、總金額18億4,199萬3,550元,翌日即由東森寬頻公司分別開立總計17億元之七張付款支票,交由負責前述金頻道等七家有線電視公司財務之東森媒體公司投資管理處副總經理丙f ○○,指示財務經理廖啟旭於89年7月6日辦理前述遠倉(二)公司債交割付款事宜,而將該筆款項使用殆盡,亦生損害於各該有線電視公司及股東權益。 ㈢迨於89年間,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及前述無實際營運之小公司因週轉困難,不僅無資金可供運用,且信用狀開狀額度均已不敷使用,亟需由其他公司挹注資金並提供開立信用狀途徑,故甲○○乃與丑○○○、己○○、丁○○、癸○○、子○○、t○○、庚○○、辛○○、寅○○、丙黃○○、甲o○ ○、乙Q○○、甲V○○等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利 益而損害亞太固網利益之概括犯意,以提昇公司獲利及增進經營績效為由,於89年7月4日先行召開第1屆第2次董事會議,由子○○邀同不知情丙Y○○提案建議應即由投資事業部作 投資規劃及評估簽報總經理、董事長核定後,由該投資事業部辦理,旋甲○○即於90年2月1日指派寅○○接替乙S○○任 投資事業部副總經理,著手規劃設立宏森、鼎森公司事宜,嗣甲○○要求上述人員於90年3月27日第1屆第4次董事會議 中護航轉投資設立鼎森公司29億元及宏森公司28億元,內容為亞太固網公司對該二家公司持股比例均為百分之99.6,並將上述二家公司之營業項目訂為主要有電信器材批發業、電信器材零售業、電信管制社頻器材裝設工程業、電纜安裝工程業、電腦設備安裝業、通信工程業、配管工程業、電器安裝業、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軟體資訊服務業、國際貿易業、國內外各種事業之投資等及其他業務項目,然實際上該二家公司分別設置於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內,宏森設於力霸大樓8樓,主管為甲o○○、I○○,財務乙O○○、會計甲子○ ○;鼎森設於6樓,主管為f○○,財務乙a○○、會計丁戊○ ○,均無其他員工,如業務人員、倉管人員等,形同紙上公司,迨第1屆第4次董事會議通過投資後,甲○○等旋即指示寅○○於90年08月間成立鼎森公司及宏森公司,並經由具有犯意聯絡之丙M○○、乙A○○同意後,由該二人分別擔任鼎森 公司、宏森公司之人頭(登記名義)負責人,實際上公司仍由甲○○所掌控,且公司成立目的僅係便於甲○○任意挪用亞太固網資產供其及其家族使用。嗣亞太固網於90年08月初將投資款29億元、28億元分別匯入鼎森公司及宏森公司後,其中鼎森公司先後自90至91年間,假藉購買關係企業之股票(詳亞太固網附件五之一)、預付貨款(亞太固網附件五之二)或借款(亞太固網附件五之三)名義,將前述29億元資金流入力霸、嘉食化及所屬小公司使用一空,惟其所買進股票均屬於前述無實際營運且市場上無流通性之未上市(櫃)力霸集團小公司之股票,且預付貨款或借款,亦僅能載於帳面作為公司資產,實際上該29億元均已遭甲○○家族挪用殆盡;而宏森公司之股本28億元,除投資未實際營業之世湘公司50,018,168元外,其餘則為短期投資統一強棒等及定存於中華商銀而生孳息(詳如亞太固網附件六之一所示),嗣上開股本加上孳息而為2,910,479千元,連同宏森公司陸續於 91年12月間至95年09月間共向亞太固網借款1,537,500千元 (亞太固網附件六之二),其自90年10月間起分別向力霸集團所屬未實際營業小公司買進股票、公司債、預付款、暫付款,及借款、短期借款予小公司等計4,598,834,027元而挪 用淨盡(亞太固網附件六之三),均致生損害於亞太固網公司及全體股東。 ㈣迄91年間,鼎森公司、宏森公司共計57億元之資本額已遭甲○○等人挪用殆盡,而力霸集團之資金週轉仍然困難,適逢立法院於90年11月間修訂公司法,允許非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私募公司債,甲○○乃與丑○○○、己○○、丁○○、寅○○、甲o○○、乙Q○○、甲V○○、玄○○及丙P○○、賴明輝 、鄭淑溱(二人未據起訴)等基於分別共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除賴明輝、乙Q○○、鄭淑溱、丙P ○○各依其任職及參與公司債之買受與其餘人等共負正犯責任外,其餘人等始終均有參與),均明知亞太固網附件七即起訴書附表戊三所示小公司並無實際營業,且虧損連連,負債甚鉅,依公司法第2430分3索,竟仍於10時發行無擔保公 司債之公司,乃竟自91年01月間起,在未經董事會決議且未進行任何風險評估並無任何擔保之情況下,即指示乙Q○○以 購買前述小公司所發行之無擔保公司債,以挪用亞太固網公司之資金使用,同時指示由寅○○於力霸公司指導前述乙己○ ○、丙q○○及所屬小公司會計等人(渠等犯行詳後述)即相 關小公司會計人員處理私募公司債作業,復由分別具有共同犯意聯絡之小公司負責人即董事長及董事乙天○○、乙子○○、 乙A○○、甲甲○○、丙黃○○、丁未○○、玄○○、I○○、丙庚○ ○、乙w○○、丁丙○○、王曉容(未據起訴)、丙己○○、乙Q○ ○、D○○(未據起訴)、甲未○○(未據起訴)、丙s○○( 未據起訴)、丙U○○(未據起訴)、巳○○、丙M○○、乙P○ ○、乙E○○、丙q○○、辰○○、未○○、乙辰○○等人於各該 小公司發行公司債之由具有犯意聯絡之各該小公司承辦會計等人(詳如亞太固網附件七即起訴書附表戊三所示)明知未召開董事會議而依寅○○或寅○○指示其主管交辦而製作虛偽董事會議記錄併附之簽到單上簽名表示同意(關於各該發行公司之董事長、董事及董事會議事錄等如亞太固網附件七即起訴書附表戊三)並持向簽證銀行及律師等行使,以配合丙P○○、玄○○、甲V○○、乙Q○○、甲o○○、丁○○及己○ ○等人,於亞太固網附件七即起訴書附表戊三所示時間,由如附表所示經辦人員簽核後,向如亞太固網附件七即起訴書附表戊三所示之無實際營運公司購買如亞太固網附件七即起訴書附表戊三所示金額之無價值之公司債,並於如亞太固網附件七即起訴書附表戊三所示時間,將購買公司債價款交付予發行公司債之公司,亞太固網資金共100億8,000萬元遂遭掏出供甲○○家族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各該小公司及亞太固網公司並股東權益。因渠等明知此舉顯與公司法第202條及 亞太固網公司章程第20條之規定有悖,故延至92年10月15日,始由乙Q○○依甲○○指示持寅○○製作報告文於該公司第 二屆第二次董事會議上,以報告案方式,向董事會提報已購買如亞太固網附件七即起訴書附表戊三所示53家公司發行之公司債100億8,000萬元【如亞太固網附件七之一所示小公司於91年1月至6月發行公司債出售予亞太固網之金額,與亞太固網附件七之二編號1至56所示小公司,於91年7月至92年6 月發行公司債出售予亞太固網之金額合計為100億8,000萬元;嗣亞太固網附件七之一所示小公司,於93年5月3日至93年5 月10日分別將各部分公司債,以借新還舊方式續發公司債即如亞太固網附件七之二編號57至69以替代亞太固網附件七之一;故乙Q○○於92年10月15日報告於該次董事會時之購買 小公司債金額共100億8,000萬元(亞太固網附件七之一所示及附件二編號1至56所示),與案發時亞太固網購買小公司 債之總金額(亞太固網附件七之二所示)亦為100億8,000萬元,在此敘明】,甲○○並於會前召集己○○、丁○○、庚○○、辛○○、寅○○、丙黃○○、丁未○○、辰○○、甲o○○ 、乙Q○○等力霸集團所屬內部董監事,指示渠等護航該案通 過並獲同意。而於該第2屆第2次董事會議開會中董事甲h○○ 及甲地○○雖提案質疑,並要求應決議追認此案,然甲○○等 卻不予理會,未經表決程序,即於會後指示具有犯意聯絡之乙天○○製作同意追認之不實會議紀錄(業務上作成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亞太固網及全體股東之權益;迨93年7月1日,亞太固網公司經股東會決議頒行相關內控規定,即依其「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6條第7項,取得或處分未上市(櫃)公司有價證券,需提報董事會,並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執行,另依其「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第6條、第7條之規定,亞太固網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除需由借款人提供與借款金額相當之擔保品外,借款前亦應提請董事會決議後辦理,且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嗣如亞太固網附件七之二即起訴書附表戊三所示公司債至94年底即陸續到期,然各該公司已無力支付利息更遑論清償本金,甲○○等(即本事實欄參與購買公司債之所有人員)竟仍承前共同犯罪之概括意思,意圖損害亞太固網公司之利益,在未經董事會決議,且未要求發行公司提供相當擔保之情形下,逕由如該附件七之二即起訴書附表戊三所示丙P○○、 玄○○、甲V○○、乙Q○○、甲o○○、丁○○及丑○○○簽核 ,並由乙Q○○陳報己○○後,同意將前述公司債展期,造成 亞太固網公司累計至96年01月間,其所支出之100億8,000萬元均無法受清償(不含自94年底起應支付之利息),而足生損害於亞太固網公司及全體股東之利益。(亞太固網附件七之二即起訴書附表戊三編號30至56係95年07月01日以後核定展延,各該同日核定部分與其他部分皆係另行起意。) ㈤自91年12月13日起迄93年6月23日止,甲○○復與乙A○○( 申佳公司、宏森公司負責人)、乙P○○(力章公司負責人) 、乙E○○(申東公司、東長公司負責人)、丙庚○○(育聯公 司負責人)、辛○○(嘉通公司負責人)、庚○○(鑫營公司負責人)、丙M○○(鼎森公司及連恆公司負責人)、丙黃○ ○(棟信企業公司負責人)、丑○○○、己○○、丁○○、甲o○○、乙Q○○、玄○○、丙P○○及甲V○○等人基於共同意 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利益並損害本人利益之概括犯意,明知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謹慎評估以維護公司權益,竟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利益並損害本人之利益,違背其任務,由甲○○指示乙Q○○,再由乙Q○○指示丙P○○、玄○○、甲V○ ○等財會人員書具簡單簽呈,在未進行任何風險評估、無任何擔保且大部分公司短期借款到期後本金均未償還之情況下,即逕以內容例如為「主旨:力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資金需要擬核借資金案,簽請核示。說明:力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借款金額為新台幣 1億元,借貸期間自92年8月28 日至92年12月27日止。借貸利率年利率百分之四,到期本息一併償還」之簡單簽呈;且各公司多於借款屆期後未清償前,亞太固網又再度出借,然丙P○○、玄○○、乙Q○○、甲o○ ○及丁○○等仍承甲○○之命簽核後,連續於如亞太固網附件八即起訴書附表戊四所示時間,由如該附件八即起訴書附表戊四所示人員以短期放款名義,將如附表所示金額之亞太固網資金,貸與力章企業、申佳企業、申東企業、育聯工程、東長企業、嘉通公司、鑫營企業公司、連恆企業公司、棟信企業公司、宏森公司及鼎森公司等,然實際上借款於進入上揭公司後,隨即以如前述犯罪事實(力霸及嘉食化小會計部分)所示,由具有犯意聯絡之各該小公司會計乙己○○等人 (詳如後述)聽從I○○、丁丙○○等人指示,以支付貨款或 股東往來或同業往來等科目,將款項轉供甲○○及其家族使用。惟前述短期借款並未經亞太固網董事會決議,甲○○等(即本事實欄所有參與者)在明知相關公司並無足額擔保之情形下,竟另行基於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利益並損害亞太固網利益之犯意,未經亞太固網董事會決議,而由甲○○逕行於95年12月19日指示乙Q○○,且經己○○知悉同意後,由 丙P○○擬具簽呈後,逐級經玄○○、乙Q○○、甲o○○、丁○ ○簽核同意展期至96年12月31日,致使亞太固網迄今仍有53億3,500萬元(不含利息)之短期借款未受清償,而生損害 於亞太固網公司及全體股東權益。 ㈥93年12月下旬,力霸集團因銀行團並未同意紓困,且前述假藉發行公司債及短期借款所取得之資金,均已花用殆盡,甲○○、己○○等人於亞太固網公司籌備時,對部分投資人所簽具之股票附買回契約,復經各該投資人要求贖回亦需款項將股票買回。二人遂與丑○○○、丁○○、甲o○○、乙Q○○ 、甲V○○、玄○○、鄭淑溱及丙P○○等承前共同為自己及第 三人不法利益並損害本人利益之概括犯意,明知亞太固網並無購買大宗黃豆之必要及可能,竟仍由甲○○指示乙Q○○, 於如亞太固網附件九即起訴書附表戊五所示時間,以購買黃豆為由,並經由如亞太固網附件九即起訴書附表戊五所示經辦人員開立傳票逐級呈核後,由乙Q○○指示甲V○○據以開立 支票,支付如亞太固網附件九即起訴書附表戊五所示金額予鼎森公司及宏森公司,共達9億8,034萬8,350元(明知此部 分虛偽買賣之宏森會計甲子○○,依丙q○○據寅○○、I○○ 指示製作傳票及開立發票呈核用印後,將該虛偽憑證(發票)交予亞太固網,旋持回亞太固網開立支票交由明知虛偽交易之具有犯意聯絡財務乙O○○,依I○○指示據以製作傳票 併送呈核後,將支票提示兌現並登入帳簿;明知此部分虛偽買賣之鼎森會計丁戊○○,依y○○、乙a○○據f○○指示, 製作傳票及開立發票呈核用印後,將該虛偽憑證(發票)交予亞太固網,旋持回亞太固網開立支票交由明知虛偽交易之具有犯意聯絡財務乙a○○,依f○○指示據以製作傳票併送 呈核後,將支票提示兌現並登入帳簿。關於時間、金額、票號等詳亞太固網附件九),並於事後指示丁○○等人,再將前述黃豆轉售予友台公司、力長公司等小公司(明知此部分虛偽買賣之友台會計G○○,依丙q○○據寅○○指示製作傳 票併同亞太固網所開付發票呈核,交由亦有犯意聯絡財務胡家蓁(已歿),依I○○指示開立支票呈核用印後,交由亞太固網丙P○○收執,並登入帳簿;明知此部分虛偽買賣之力 開財務會議。(,依乙己○○據乙T○○指示製作傳票併同亞太固 網所開付發票呈核,交由亦有犯意聯絡財務丙i○○,依丁丙○ ○指示開立支票呈V○○核准用印後,交由亞太固網丙P○○ 收執,並登入帳簿),而補製交易傳票虛偽記帳為應收貨款,並開立不實憑證之發票交付友台、力長公司,且於亞太固網各該年度之財務報表中,由丑○○○、己○○及甲V○○簽 證入帳,然除93年之交易為了美化財務報表而先行沖回平帳外,迄今仍有8億7,834萬8,350元之應收貨款未受清償,致 生損害於亞太固網及全體股東權利。 ㈦94年8月1日起,因亞太固網公司以公司債、短期放款及預付貨款等名義,實際貸與力霸集團之資金過大,然甲○○家族資金缺口未見彌平,且甲○○及己○○於募集亞太固網成立資金時,對於部分投資人簽具附買回契約,因已屆期,亟需款項買回亞太固網股票,二人為繼續套取亞太固網資金使用,乃與丁○○、甲o○○、乙Q○○、玄○○及丙P○○等承前共 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利益並損害本人利益之概括犯意,均明知亞太固網並無預付貨款或預付其他任何款項予他人之原因事實,且無此必要,竟由甲○○以其他預付款名義,指示明知宏森、鼎森公司係亞太固網99.6%投資之子公司,自90年間成立起即一再自亞太固網調取資金,迄94年7月底 ,已自亞太固網取走至少65億餘元並未償還分文之丁○○、甲o○○、乙Q○○、甲V○○、玄○○、丙P○○等人開立傳票逐 級呈核後,由乙Q○○指示甲V○○據以開立支票,撥款予宏森 、鼎森公司(負責人依序為具有犯意聯絡之乙A○○、丙M○○ ),而己○○經乙Q○○轉報,亦知悉甲○○為從亞太固網調 撥資金及規避利息之給付,而以其他預付款方式為之,實即相關資金仍係貸與力霸集團週轉使用,竟仍於如亞太固網附件十即起訴書附表戊六所示編號01至15及29至73(除編號2 、37、38、41、42、44、45、51-53、56、58-60、65、66、72係小部分還款外,其餘各編號均屬94年8月1日至95年6 月30日)時間將如附表各編號所示金額,以其他預付款名義,支付與鼎森公司及宏森公司使用;渠等復另各基於共同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利益並損害本人利益之犯意,各於同上附件十即起訴書附表戊六除編號20-25、74、76-80、82-86係部 分還款外之編號16至19、26至28、75、81各編號所示時間(95年7月1日以後),將各該編號所示金額,以其他預付款名義,支付與鼎森公司及宏森公司使用【明知亞太固網並無預付貨款或預付其他款予宏森之財務乙O○○,在收得亞太固網 之支票後,依I○○指示製作傳票併同支票呈核後,將支票提示兌現,並由具有犯意聯絡之會計甲子○○,依丙q○○據寅 ○○指示依該不實憑證傳票據以登入帳簿;明知亞太固網並無預付貨款或預付其他款予鼎森之財務乙a○○,在收得亞太 固網之支票後,依f○○指示製作傳票併同支票呈核後,將支票提示兌現,並由具有犯意聯絡之會計丁戊○○,依y○○ 據f○○指示依該不實憑證傳票據以登入帳簿(起訴書第100、101頁所載關於被告等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部分 ,在此僅就與亞太固網、宏森、鼎森有關事實予以認定,即如上述㈥㈦所載;其餘部分詳力霸、嘉食化事實之認定)】。且渠等復明知前述資金貸與未經董事會決議,顯與亞太固網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之規定有違,卻均配合辦理資金撥付,而生損害亞太固網及股東權益。 ㈧丁丙○○係力霸集團(力霸大樓6樓)、小嘉莘26家小公司( 附表貳之1編號1-26)財務經理,I○○係力霸集團(力霸 大樓8樓)33家小公司(附表貳之1編號36-68)財務經理。 渠等所屬小公司財務承辦人員,每日就各該公司資金缺口訊息提報丁丙○○、I○○,由渠等將所屬小公司資金缺口訊息 ,陳報於每日中午與甲o○○、乙w○○、丁○○(併負責附表 貳之1編號27-35)參加甲○○主持之資金調度會議,合計(含甲o○○財務副總負責之力霸公司、乙w○○財務經理負責之 嘉食化公司等),討論資金來源及流向以填補資金缺口,如當時未能決定資金來源及流向,則於資金調度會議結束之稍後,由甲○○指示丁丙○○或I○○資金來源或流向,以填補 資金缺口。丁丙○○、I○○即分別依上開會議決定或甲○○ 指示,就各自所管小公司指示其財務承辦人員備齊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力華票券部分)、出售力霸倫敦城予友聯產險,及向友聯產險抵押借款、質押借款等(友聯產險部分)及向亞太固網辦理借款相關文件資料,持向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或與友聯產險為買賣房地行為或向友聯產險申辦抵押或質押借款,或向亞太固網借款。丁丙○○、I○○ 於知悉資金來源及經寅○○依甲○○之命告知所規劃資金流向時:6樓部分及附表貳之1編號1至35所示小公司,即由丁丙 ○○交由會計經理及經辦人員乙己○○、b○○、丙D○○、丁壬 ○○、周麗清(未據起訴)輪流規劃資金流程圖,製成資金流程圖送由丁○○批核後,影印分送資金流程圖上所載各該公司之財務、會計人員及主管(含稽核等),由各該公司會計依資金流程圖開傳票,再由財務人員依傳票開支票,呈由丁丙○○審核傳票及支票後,送呈稽核(87年至91年7月31日 為乙辰○○、91年8月1日至92年4月30日為乙E○○、92年5月1 日至案發時為V○○)覆核傳票及支票,最後由財務人員至銀行託付支票以完成資金調度作業;8樓部分即附表貳之1編號36至68所示小公司,則由I○○規劃資金流程圖後,影印分送資金流程圖上所載各該公司之財務、會計人員及主管,由各該公司會計依資金流程圖開傳票,再由財務人員依傳票開支票,呈由I○○審核傳票及支票,最後由財務人員至銀行託付支票以完成資金調度作業。其中小公司向亞太固網借款部分(亞太固網附件八):丁丙○○指示所屬力章、育聯、 鑫營、連恆、棟信、嘉通公司財務人員及由丁○○指示f○○命所屬鼎森公司財務人員,I○○指示所屬申佳、申東、東長、宏森公司財務人員,分別備妥各該公司欲向亞太固網借款之相關文件資料,於如亞太固網附件八所示各該放款日及簽准展延日之前數日,提向亞太固網申請借款,經丙P○○ 、玄○○、乙Q○○、甲o○○及丁○○等仍承甲○○之命簽核 後,連續於如亞太固網附件八即起訴書附表戊四所示時間,由如該附件八即起訴書附表戊四所示人員以短期放款名義,將如附表所示金額之亞太固網資金,貸與力章企業、申佳企業、申東企業、育聯工程、東長企業、嘉通公司、鑫營企業公司、連恆企業公司、棟信企業公司、宏森公司及鼎森公司等,然實際上借款於進入上揭公司後,即依上述程序完成資金調度作業。 ㈨乙辰○○、乙E○○、V○○分別依序於79年至91年7月31 日、 91年8月1日至92年4月30日及92年5月1 日至案發時,擔任小嘉莘即附表貳之2編號1至26所示26家小公司之總稽核,負責稽核該26家小公司之財務及會計人員所開立傳票、發票及支票並財務、會計相關資料和用印申請書等事宜,即小嘉莘之26家小公司之財務、會計相關文件資料,須經其稽核審查無訛而予以核准後,始得放行;易言之,小嘉莘各經辦財務、會計人員依示製作之上述文件資料,分經呈送其主管(財務經理丁丙○○、會計經理乙己○○、協理乙T○○)覆核後,呈由 渠等(依其各任職期間)稽核,核准始完成呈送程序,財務、會計經辦人員方可依其工作性質據以執行完成相關之財務、會計工作。乙辰○○、乙E○○、V○○均明知小嘉莘之26家 小公司自87年間起即無實際營業,實係甲○○調度資金之用而已,竟分別與甲○○、丁丙○○及小公司負責人等共同基於 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而違背其任務之行為,即渠等均明知丁丙○○於每日中午與I○○、甲o○○、 乙w○○、王金一參加甲○○主持之資金調度會議之情形,及 丁丙○○依該資金調度會議決定或甲○○指示資金來源及流向 ,就各自所管小公司,指示其財務承辦人員,備齊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力華票券部分)出售力霸倫敦城予友聯產險,及向友聯產險抵押借款、質押借款等(友聯產險部分)或向亞太固網借款之相關文件資料,持向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或與友聯產險為買賣房地行為,或向友聯產險申辦抵押或質借款項,或向亞太固網借款以填補資金缺口,並丁丙○○交由會計經理及經辦人員乙己○○、b○○、丙D○○ 、丁壬○○、周麗清(未據起訴)輪流規劃資金流程圖,製成 資金流程圖送由丁○○批核後,影印分送資金流程圖上所載各該公司之財務、會計人員及主管(含稽核等),由各該公司會計依資金流程圖開傳票,再由財務人員依傳票開支票,呈由丁丙○○審核傳票及支票後,呈送稽核(87年至91年7 月 31 日為乙辰○○、91年8月1日至92年4月30日為乙E○○、92年 5月1日至案發時為V○○)覆核傳票及支票,最後由財務人員至銀行託付支票,以完成資金調度作業而共同配合完成之。 乙辰○○、乙E○○、V○○就亞太固網購買小嘉莘之小公司債 及借款予小嘉莘之小公司部分,依上開各自擔任總稽核期間而明知: ⒈小嘉莘之小公司發行公司債出賣予亞太固網:乙T○○指示 乙己○○依寅○○之指導,而由乙己○○自行或指示所屬會計 丙D○○、丁壬○○、b○○備妥小嘉莘之佩嘉、連湘、程星 、德台、嘉莘(乙己○○併負責經辦會計小公司)、連南、 佩亞、章華、棟宏、仁湖(丙D○○經辦部分)、匯聯、欣 湖、台莘(丁壬○○經辦部分)、玉章、立瑋、聯凱、英湘 、世湘、輝東(b○○經辦部分)備妥各該小公司發行公司債之相關資料及發行如亞太固網附件七之一、七之二所示上開小公司之公司債,出售予亞太固網,旋由丁丙○○依 上述㈧所載於知悉寅○○告知所規劃資金流(走)向後,即由丁丙○○交由會計經理及經辦人員乙己○○、b○○、丙D ○○、丁壬○○、周麗清(未據起訴)輪流規劃資金流程圖 ,製成資金流程圖送由丁○○批核後,影印分送資金流程圖上所載各該公司之財務、會計人員及主管(含稽核等),由各該公司會計依資金流程圖開傳票,再由財務人員依傳票開支票,呈由丁丙○○審核傳票及支票後,送呈稽核( 87 年至91年7月31日為乙辰○○、91年8月1日至92年4月30 日為乙E○○、92年5月1日至案發時為V○○)覆核傳票及 支票,最後由財務人員至銀行託付支票以完成資金調度作業。 ⒉力章、育聯、鑫營、連恆、棟信、嘉通公司向亞太固網借款:丁丙○○指述上列6家小公司財務人員,分別備妥各該公 司欲向亞太固網借款之相關文件資料,於如亞太固網附件八所示各該放款日及簽准展延日之前數日,提向亞太固網申請借款,經丙P○○、玄○○、乙Q○○、甲o○○及丁○○ 等仍承甲○○之命簽核後,連續於如亞太固網附件八即起訴書附表戊四所示時間,由如該附件八即起訴書附表戊四所示人員以短期放款名義,將如附表所示金額之亞太固網資金,貸與力章企業、育聯工程、嘉通公司、鑫營企業公司、連恆企業公司、棟信企業公司等,然實際上借款於進入上揭公司後,旋由丁丙○○依上述㈧所載於知悉寅○○告 知所規劃資金流(走)向後,即由丁丙○○交由會計經理及 經辦人員乙己○○、b○○、丙D○○、丁壬○○、周麗清(未 據起訴)輪流規劃資金流程圖,製成資金流程圖送由丁○○批核後,影印分送資金流程圖上所載各該公司之財務、會計人員及主管(含稽核等),由各該公司會計依資金流程圖開傳票,再由財務人員依傳票開支票,呈由丁丙○○審 核傳票及支票後,送呈稽核(87年至91年7月31日為乙辰○ ○、91年8月1日至92年4月30 日為乙E○○、92年5月1日至 案發時為V○○)覆核傳票及支票,最後由財務人員至銀行託付支票以完成資金調度作業,均生損害於亞太固網及全體股東。 ㈩甲○○、丑○○○、己○○、丁○○、癸○○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之不法所有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明知渠等皆為亞太固網董事、常務董事,丑○○○、己○○依序併為該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兼總經理,丁○○(在前)、癸○○依序併為東森媒體科技、東禾媒體公司董事,癸○○始終併為該二公司實際負責人,渠等亦明知「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係亞太固網主要營業財產,其讓與應依公司法第185條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 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始得為之,乃渠等掌控大部分董事席次及人事、財務並業務經營之亞太固網,既未召開股東會就此買賣決議通過,亦未提請該公司董事會討論決議通過,且期間因亞太固網本身因遭前述掏空致使亦有資金缺口問題嚴重,甲○○、丑○○○、己○○、癸○○及丁○○竟為取得資金供力霸集團及其個人使用,竟於95年3月初經癸○○得知美商凱雷集團亞太地區 負責人美籍人士唐子明(Gregory Michael Zuluck),業於95年2月間(農曆年過後數日)與其接洽有意購買東森媒體 科技(含東禾媒體及旗下轉投資有線電視系統台)、東森電視等大部分股權及經營權,其亦告知唐子明如欲捷足先登而併購得上述公司及亞太固網之Cable modem「纜線數據機寬 頻上網業務」等,凱雷集團所出之價格必須要比刻正洽談併購上述標的物之自由媒體、新橋等外資廠商所出價格為高,始有成交可能,亦為唐子明所接受並表示將派員評估及作盡職(責)調查等情,加以亞太固網經營「纜線數據機上網業務」,積欠已使用東森媒體科技(旗下轉投資有線電視系統台)光纖管道及網路設備(不包括事實㈡所載已由亞太固網買受所有部分)約4億元,及評估獲知倘嗣後外商購得東森 媒體科技(含有線電視系統台)欲自己建置及經營Cable modem「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所需花費約在40至50億 之譜各情,渠等因而謀議將該Cable modem「纜線數據機寬 頻上網業務」出售予東森媒體科技100%轉投資之東禾媒體 公司,旋由癸○○提經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並指派不知情外資董事新加坡籍劉容西、美籍賀象民帶同不知情財務長丁乙○○、工程副總經理甲R○○與亞太固網之己○ ○、丁○○及知情具有犯意聯絡之董事(兼副總經理)丙h○ ○、乙S○○(二人未據起訴)洽談相關買賣事宜,嗣雙方談 妥於95年3月10日訂立買賣合約,將佔亞太固網約三分之一 收入來源(月賺3千萬元)之「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 ,以32億2,925萬6,002元售予東禾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即於95年3月14日支付6億5,000萬元價金予亞太固網,嗣 凱雷集團決定併購東森媒體科技、東森電視等公司股權及經營權,在與癸○○、丁○○洽談過程中,獲悉上述「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於95年3月10日由亞太固網與東禾媒體 訂立合約之買賣條件,認為對買方不太有利,幾經磋商,凱雷集團委託律師分別擬定95年5月18日「纜線數據機寬頻上 網業務移轉及其相關設備買賣契約書修訂契約」及95年6月 28日「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移轉及相關設備買賣契約書第二次修訂契約」,由雙方(亞太固網及代表凱雷集團之東禾媒體)簽訂完成,並於95年9月間依買賣雙方調查、議定 EBITDA的5.5倍計算,成交價為26億3,852萬6,335元,扣除 相關調整減項(如已預收客戶費用、未支付廣告費等),凱雷集團透過東禾媒體淨給付亞太固網22億5,429萬4,571元(不包括上述原東禾媒體支付之6億5千萬元定金,意即凱雷集團在評估東森媒體科技之股權價值時,已經就現金項目予以評估,故該6億5千萬元其不在上開價金中予以扣減);自95年3月15日起至95年9月29日止亞太固網將上述所得其中12億8,610萬元、5億7,250萬元分別依序(多次)以其他預付款 名義支付予鼎森及宏森(詳亞太固網附件十),供為甲○○夫婦彌平力霸集團資金缺口之資金,前述資金撥付予鼎森公司及宏森公司詳如上述㈦所載,迄95年底,渠以此手法挪用金額達42億4,660萬元,迄案發時仍有27億6,090萬元未受清償。總計甲○○等自89年間迄95年底,不法掏空亞太固網公司資產達272億2,694萬8,350元,造成亞太固網公司鉅額損 失。 理 由 【程序方面】 一、有關證據證據能力部分: ㈠被告爭執部分: ⒈被告子○○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蔡佳玲,於檢、調面前所為有關被告不利之陳述,未能受被告完整詰問程序,該陳述無證據能力。 ⒉被告t○○其及辯護人主張:被告y○○為被告以外之人應具結而未具結,且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應無證據能力;證人乙Y○○在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 未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且縱已具結,其並無顯不可信之情形,無證據能力。 ⒊被告I○○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乙○○之證述,未經交互詰問,無證據能力;證人蔡佳玲之指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無證據能力;資金流程圖部分,公訴人未說明其依據、內容及是否具備可信度,應無證據能力。 ⒋被告己○○及其辯護人主張: ⑴被告丁○○96年2月28日訊問筆錄、被告甲o○○96年1月22 日詢問筆錄、96年1月22日、1月31日訊問筆錄、被告乙Q○ ○96年1月15日、1月22日、1月26日、2月2日詢問筆錄、 96 年1月22日、1月26日、2月3日、2月7日、2月28日訊問筆錄、96年1月23日聲押筆錄、被告丙M○○96年1月25日訊 問筆錄、被告甲V○○96年1月22日、2月12日詢問筆錄、96 年1月22日、2月12日訊問筆錄、被告乙w○○96年2月26日 訊問筆錄、被告乙a○○96年1月18日詢問筆錄、被告乙天○ ○96年1月10日、1月15日、96年1月25日詢問筆錄、被告 乙p○○96年1月21日、2月13日詢問筆錄、96年1月22日、2 月3日、2月9日、2月16日、2月27日訊問筆錄、被告甲t○ ○96年1月21日、2月9日詢問筆錄、96年1月22日、2月27 日、2月28日訊問筆錄、被告丙h○○96年1月26日、2月2日 訊問筆錄、證人蔡佳玲96年1月10日詢問筆錄、證人遲煥 國96年2月2日、證人丙O○○96年10月19日訊問筆錄、證人 丙卯○○之供述、證人乙○○之供述、證人乙寅○○之供述、 證人陳秀美之供述、證人方梨齡之供述,均為審判外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 ⑵亞太固網公司向吉通公司採購工程合約彙總表、亞太固網公司核決權限表,卷內未發現,無證據能力;92年9月15 日發行之「今週刊」第351期,屬審判外陳述,無證據能 力。 ⒌被告丁未○○及其辯護人主張: 被告b○○、丙D○○、甲g○○、丙黃○○係本案之共同被告 ,本質係證人,因未經被告丁未○○行使詰問,其證述無證 據能力。 ⒍被告乙辰○○及其辯護人主張: ⑴被告丙M○○、丁丙○○、乙己○○、丙i○○、甲i○○之供述, 屬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⑵嘉莘、欣湖、台莘所發行公司債售予亞太固網相關文件,其文件上「乙辰○○」之簽章,非被告所簽蓋,被告否認此 簽印之真正,此文書無證據能力。 ⒎被告辛○○及其辯護人主張:關於公訴人所提人證編號1 至91於調查局所為之供述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無證據能力。 ⒏被告寅○○及其辯護人主張:被告甲o○○、I○○、甲子○ ○、乙子○○等人之供述,無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無證據能力。 ⒐被告b○○、丙D○○、丁壬○○及其共同選任辯護人主張: 被告丁丙○○、乙己○○之供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且未予被告丁丙○○行使詰問之機會,應無證據能力。 ⒑被告丁丙○○及其辯護人主張:被告丁○○96年1月24日訊 問筆錄未經具結且未經被告丁丙○○對質詰問,無證據能力 ;被告甲o○○、丙M○○、乙己○○96年1月10日詢問筆錄, 為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被告乙己○○96年 2月8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未經具結且未經對質詰問,無證據能力。 ⒒被告甲o○○及其辯護人主張:被告乙Q○○、寅○○、丙M○ ○、I○○、乙a○○等供述,為共同被告於審判外之陳述 ,無證據能力。 ⒓被告乙天○○、丙M○○及其共同選任辯護人主張: ⑴被告乙Q○○96年2月3日、被告丁丙○○96年1月15日、被告 乙己○○96年1月18日、1月25日、被告b○○96年1月10日 、被告丁壬○○96年1月17日詢問筆錄、被告b○○96年1月 26日訊問筆錄、被告丁未○○、丙D○○、甲子○○及證人蔡佳 玲、乙q○○、甲u○○、甲n○○、甲戌○○、丙i○○、丙B○○ 、丁癸○○、甲i○○等供述,為審判外之陳述,且未經具結 ,均無證據能力。 ⑵鼎森公司91年12月31日長期投資明細表、鼎森公司90年關係人預付貸款明細表、鼎森公司90年借出款項明細表、鼎森公司資金借入明細表、鼎森公司其他預收款明細表、亞太固網公司95年12月31日應收票據-關係人明細表、亞太 固網公司95年12月31日其他應收票據-關係人明細表、亞 太固網公司95年12月31日其他應收款淨額-關係人明細表 、亞太固網公司購買關係人公司債明細表、亞太固網公司短期借款明細表、亞太固網公司預付黃豆款明細表、亞太固網公司預付款明細表、亞太固網公司出售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資金流向、鼎森公司資金貸與明細、益金公司發行公司債資金流向、冠國公司等發行公司債資金流向、亞太固網公司公司債展延還本明細及短期借款明細、亞太固網公司購買公司債明細、亞太固網公司其他付款明細、亞太固網公司95年12月31日其他應收款明細、亞太固網公司固定資產抵押向中華銀行借款明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之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 ⒔被告庚○○及其辯護人主張:鼎森公司91年12月31日長期投資明細表、鼎森公司90年關係人預付款明細表、鼎森公司90年借出款項明細表、鼎森公司資金借入明細表、鼎森公司其他預收款明細表、力霸集團關聯企業董事監察人一覽表、亞太固網公司95年12月31日應收票據-關係人明細 表、亞太固網公司95年12月31日其他應收票據-關係人明 細表、亞太固網公司95年12月31日其他應收款淨額-關係 人明細表、亞太固網公司購買關係人公司債明細表、亞太固網公司短期借款明細表、亞太固網公司預付黃豆款明細表、亞太固網公司購買公司債之發行公司董監事明細表、亞太固網公司預付款明細表、董事甲地○○函亞太固網討論 事項及書面資料及資金流入關係人彙總明細表、被告乙A○ ○擔任董事長之公司明細表、宏森公司收支明細表、亞太固網公司向吉通公司採購工程合約彙總表、嘉食化公司95年12月及3月及6月處分股份明細、鼎森公司其他預收款資金運用情形、鼎森公司資金貸與明細、亞太固網公司公司債展延還本明細及短期借款明細、亞太固網公司公司債展延還本明細及傳票、亞太固網公司購買公司債明細、亞太固網公司其他付款明細、亞太固網公司95年12月31日其他應收款明細等,係製作人所整理,此整理結果乃屬供述證據之一種,屬傳聞證據,應無證據能力。 ⒕被告乙A○○及其辯護人主張: ⑴證人賴中強、吳傳源偵查中之證述,未經具結,無證據能力。 ⑵英國律師Mark Davis之訪談報告,屬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 ⒖被告丙黃○○及其辯護人主張: ⑴被告甲子○○96年11月8日、方敏慈96年11月22日檢事官訊 問筆錄、被告丁戊○○96年11月26日於檢事官前之訊問筆錄 、證人丙辰○○96年11月2日、WITNESS STATEMENT OF MARK JONATHA N DAVIS、證人丙O○○96年10月19日於檢事官之 訊問筆錄,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⑵告訴代理人賴中強96年11月5日於檢察官前之訊問筆錄, 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⒗被告癸○○及其辯護人主張:今週刊第351期第48頁之報 導,屬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 ㈡本院之認定: ⒈按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其立法理由乃在擔保該證言或鑑定意見,係據實陳述或公正誠實之可信性,故未依法具結者,依證據絕對排除法則,當然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證據,自不得因當事人於審判程序之同意,或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逕認未經具結之證言或鑑定意見,亦得作為證據,亦即適用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之情形時,亦應受同法第 158條之3規定之限制,最高法院著有94年台上字第4438號判決可資參照。亦即偵查中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並非違反傳聞證據禁止原則,而是違法蒐集證據排除法則的問題,故即令嗣後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亦不能使偵查中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之證言復活而取得證據能力。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再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亦據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 ⒉經查: ⑴關於證人向調查員、檢察事務官所為供述部分: 依上揭理由所示,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①查本案共同被告y○○、丁○○96年2月28日訊問筆錄 、甲o○○96年1月22日詢問筆錄、96年1月22日、1月31 日訊問筆錄、乙Q○○96年1月15日、1月22日、1月26 日 、2月2日詢問筆錄、96年1月22日、1月26日、2月3日、2月7日、2月28日訊問筆錄、96年1月23日聲押筆錄、丙M ○○96年1月25日訊問筆錄、甲V○○96年1月22日、2月 12日詢問筆錄、96年1月22日、2月12日訊問筆錄、乙w○ ○96年2月26日訊問筆錄、乙a○○96年1月18日詢問筆錄 、乙天○○96年1月10日、1月15日、96年1月25日詢問筆 錄、被告乙p○○96年1月21日、2月13日詢問筆錄、96年 1月22日、2月3日、2月9日、2月16日、2月27日訊問筆 錄、甲t○○96年1月21日、2月9日詢問筆錄、96年1月22 日、2月27日、2月28日訊問筆錄、丙h○○96年1月26 日 、2月2日訊問筆錄、丙M○○、丁丙○○、乙己○○、丙i○○ 、甲i○○、甲o○○、I○○、甲子○○、乙子○○、甲o○○ 、丙M○○、乙己○○96年1月10日詢問筆錄、被告乙己○○ 96年2月8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乙Q○○、寅○○、丙M ○○、I○○、乙a○○、乙Q○○96年2月3日、丁丙○○96 年1月15日、乙己○○96年1月18日、1月25日、b○○96 年1月10日、丁壬○○96年1月17日詢問筆錄、b○○96年 1月26日訊問筆錄、丁未○○、丙D○○、甲子○○及、被告 甲子○○96年11月8日、方敏慈96年11月22日檢事官訊問 筆錄、被告丁戊○○96年11月26日於檢事官前之訊問筆錄 、證人丙辰○○96年11月2日、WITNESS STATEMENT OF MA RK JONATHA N DAVIS、證人丙O○○96年10月19日於檢事 官之訊問筆錄,於調查站或檢察事務官前所為證述為審判外陳述,是就上開被告及其前辯護人等不同意引為證據方法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對各該被告認無證據能力。 ②證人蔡佳玲、證人蔡佳玲96年1月10日詢問筆錄、證人 遲煥國96年2月2日、證人丙O○○96年10月19日訊問筆錄 、證人丙卯○○、證人乙○○、證人乙寅○○、證人陳秀美 、證人方梨齡、證人蔡佳玲、乙q○○、甲u○○、甲n○○ 、甲戌○○、丙i○○、丙B○○、丁癸○○、甲i○○,於調查 站所為證述為審判外陳述,是就上開被告及其前辯護人等不同意引為證據方法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 1項之規定,對各該被告認無證據能力。 ⑵關於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供述部分: ①被告丁○○96年2月28日訊問筆錄、被告甲o○○96年1月 22日詢問筆錄、96年1月22日、1月31日訊問筆錄、被告乙Q○○96年1月15日、1月22日、1月26日、2月2日詢問 筆錄、96年1月22日、1月26日、2月3日、2月7日、2月 28日訊問筆錄、96年1月23日聲押筆錄、被告丙M○○96 年1月25日訊問筆錄、被告甲V○○96年1月22日、2月12 日詢問筆錄、96年1月22日、2月12日訊問筆錄、被告乙w ○○96年2月26日訊問筆錄、被告乙a○○96年1月18日詢 問筆錄、被告乙天○○96年1月10日、1月15日、96年1月 25日詢問筆錄、被告乙p○○96年1月21日、2月13日詢問 筆錄、96年1月22日、2月3日、2月9日、2月16日、2月 27日訊問筆錄、被告甲t○○96年1月21日、2月9日詢問 筆錄、96年1月22日、2月27日、2月28日訊問筆錄、被 告丙h○○96年1月26日、2月2日訊問筆錄、被告丙M○○ 、丁丙○○、乙己○○、丙i○○、甲i○○、被告甲o○○、I ○○、甲子○○、乙子○○、被告丁○○96年1月24日訊問 筆錄、被告乙Q○○、寅○○、丙M○○、I○○、乙a○○ 、被告乙Q○○96年2月3日、被告丁丙○○96年1月15日、 被告乙己○○96年1月18日、1月25日、被告b○○96年1 月10日、被告丁壬○○96年1月17日詢問筆錄、被告b○ ○96年1月26日訊問筆錄、被告丁未○○、丙D○○、甲子○ ○,於檢察官前之供述,該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具任意性及真實性之供述,僅得用於證明各該被告自己犯罪,但就其他共同被告而言,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是其等偵查中所為不利於其他共同被告供述之部分既未經具結,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當然無證據能力,惟就各該被告自己所涉犯罪事實部分於偵查中之供述,自仍有證據能力。 ②證人乙Y○○、證人遲煥國96年2月2日、證人丙O○○96年 10月19日訊問筆錄、證人丙卯○○之供述、證人乙○○之 供述、證人乙寅○○之供述、證人陳秀美之供述、證人方 梨齡之供述、證人賴中強、吳傳源、告訴代理人賴中強96年11月5日於檢察官前之訊問筆錄、證人蔡佳玲、乙q ○○、甲u○○、甲n○○、甲戌○○、丙i○○、丙B○○、丁癸 ○○、甲i○○,該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具任意性及 真實性之供述,僅得用於證明各該被告自己犯罪,但就其他共同被告而言,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是其等偵查中所為不利於其他共同被告供述之部分既未經具結,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當然無證據能力,惟就各該被告自己所涉犯罪事實部分於偵查中之供述,自仍有證據能力。 ⑶次按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係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訴訟權基本內容之一,不容任意剝奪;其於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之設計,則以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以降規定 之交互詰問為實踐,藉此賦予當事人在公判庭當面輪流判問證人,以求發見真實之機會,而辨明供述證據之真偽。然此項詰問規定,屬於人證之調查,與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證物應提示辨認或告以文書要旨,第165條所定筆錄文書應宣讀(交付閱覽)或告以要旨等物證之調查,同屬調查證據程序之一環。偵查中檢察官為蒐集被告犯罪證據,訊問證人旨在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期日透過當事人之攻防,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有別。偵查中訊問證人,法無明文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得以在場;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1項前段雖規定「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事實上亦難期被告有於偵查中行使詰問權之機會。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被告於審判中非不得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2項前對規定「審判長對於準備程序中當事人不爭執之被告以外人之陳述,得僅以宣讀或告以要旨代之」,即明斯旨。從而,該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係 屬有證據能力,但為未經完足調查之證據。當事人於詰問權既有處分之權能,則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此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70號判決可供參照。被告子○○主張蔡佳玲之證述;被告I○○主張證人乙○○之證述;被告t○○主張證人乙Y○○在偵查中向檢 察官所為之陳述,被告丁未○○主張b○○、丙D○○、甲g ○○、丙黃○○等主張;被告b○○、丙D○○、丁壬○○主 張丁丙○○、乙己○○供述等於偵查中雖均未賦予被告對質 詰問權,但該等偵查中之陳述,既於本院審理時已賦予被告子○○、I○○、t○○、丁未○○、b○○、丙D○ ○、丁壬○○等人踐行渠等對證人之詰問程序,自屬業經 合法調查之證據。 ⑷關於非供述證據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規定「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 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對此具有高度特別可信之文書,在兼具公示性、例行性或機械性、良心性及制裁性等原則下,雖屬傳聞證據,例外容許作為證據使用。因此,採取容許特信性文書作為證據,應注意該文書之製作,是否係於例行性的公務或業務過程中,基於觀察或發現而當場或即時記載之特徵。又上開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需製作之文書,原則上得為證據,反對之一方必須證明該文書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能排除該文書作為證據;至於第三款之其他文書,係指必須具備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及業務文件具有同等程度可信性之文書,如官方公報、統計表、體育紀錄等,但此必須由提出之人證明該文書係在「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始得作為證據。(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584號、94年度台上字第1361號判決參照)是以,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得為證據,其前提要件定為「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尚加有「紀錄」、「證明」之條件限制,亦即須該公文書或業務文書係得作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涉犯罪事實嚴格證明之紀錄或證明者,始克當之,倘不具此條件,即無證據適格可言。又同條第3款所定之「其 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則係指與上揭公文書及同條第2款之業務文書具有同類特徵,且就該 文書製作之原因、過程、內容、功能等加以判斷,在客觀上認為具有特別可信性,適於作為證明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涉犯罪事實存否及其內容之文書而言。如不具此特性,則無證據適格可言,合先敘明。 ①資金流程圖、鼎森公司91年12月31日長期投資明細表、鼎森公司90年關係人預付貸款明細表、鼎森公司90年借出款項明細表、鼎森公司資金借入明細表、鼎森公司其他預收款明細表、亞太固網公司95年12月31日應收票據- 關係人明細表、亞太固網公司95年12月31日其他應收票據-關係人明細表、亞太固網公司95年12月31日其他 應收款淨額-關係人明細表、亞太固網公司購買關係人 公司債明細表、亞太固網公司短期借款明細表、亞太固網公司預付黃豆款明細表、亞太固網公司預付款明細表、亞太固網公司出售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資金流向、鼎森公司資金貸與明細、益金公司發行公司債資金流向、冠國公司等發行公司債資金流向、亞太固網公司公司債展延還本明細及短期借款明細、亞太固網公司購買公司債明細、亞太固網公司其他付款明細、亞太固網公司95年12月31日其他應收款明細、亞太固網公司固定資產抵押向中華銀行借款明細、力霸集團關聯企業董事監察人一覽表、董事甲地○○函亞太固網討論事項及書面資 料及資金流入關係人彙總明細表、被告乙A○○擔任董事 子郵件、11日市長信箱電森公司收支明細表、亞太固網公司 向吉通公司採購工程合約彙總表、嘉食化公司95年12月及3月及6月處分股份明細、鼎森公司其他預收款資金運用情形,該等文書表格係檢察官或調查員依據原始證據所彙整出之表格資料,其性質上非屬檢察官或調查員之個人陳述意見,且該文書表格所引用之內容亦標有原始證據之出處或經本院就該文書表格及扣押之原始證據提示與被告表示意見,此外上述文書表格內容業經本院核予原始證據於以彙整,其內容雖有些許差異,然內容大致相符無訛,自屬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應有證據能力。②亞太固網公司向吉通公司採購工程合約彙總表、亞太固網公司核決權限表,卷內未發現,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為傳聞證據且並未符合該條以下相關傳聞例外之規定,從而相關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 ③被告乙辰○○所爭辯嘉莘、欣湖、台莘所發行公司債售予 亞太固網相關文件,其文件上「乙辰○○」之簽章,非被 告所簽蓋,就此觀之被告乙辰○○就相關文件內容並未爭 執,即被告乙辰○○係針對自己本身未參與簽章,相關文 件係經偽造而主張,就會貸款契約書內容本身並無意見,且各該文件內容業經同案被告所是認,並據此文件將公司債出售予亞太固網,綜合該文書製作之原因、過程、內容、功能等加以判斷,顯具有特別可信性,仍應認上開文書有證據能力。 ④92年9月15日發行之「今週刊」第351期第48頁之報導,、MARK DAVIS訪談報告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且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以下法律允許之例外情形,從而該「今週刊」第351期第48頁之報導,不具 有證據能力。 ⒊復按後列檢察官、被告及本院函查之非供述證據,均非違法取得之證據,且或係公務員職務上、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核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第159條之4規定得為證據。 ⒋另按刑事訴訟制度由職權主義改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係確立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被告、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即當事人就調查證據具主導權之原則,法院僅於維護公平正義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時,始應依職權調查之。被告辛○○及其辯護人就證據能力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爭執之共同被告或證人為何,僅泛稱起訴書上所列人證,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均無證據能力云云(見上述一㈠⒎),甚且本案共同被告或證人所為供述,亦均非與其所涉犯罪事實部分有關,被告辛○○僅泛稱同案被告或證人之供述均無證據能力,並未盡其主張抗辯之責,本院無從得知被告所欲爭執究指為何,自難針對指稱個別加以認定判斷各該供述之證據能力,於此不另為認定判斷,併此敘明。【實體方面】 壹、上開事實有亞太固網之人證、書證(自偵查起至本院審理時之被告、證人及相關書證即如附件所示)在卷可憑,而訊據被告己○○、丁○○、癸○○、子○○、辛○○、t○○、寅○○、甲o○○、乙Q○○、甲V○○、玄○○、丙P○○、乙w○ ○、f○○、y○○、丙寅○○、乙a○○、甲巳○○、A○○、 乙卯○○、丁戊○○、I○○、丙q○○、李浩英、甲子○○、乙V○ ○、乙d○○、丙Z○○、丙m○○、乙辛○○、G○○、乙O○○、 丁丙○○、乙己○○、丙D○○、丁壬○○、b○○、庚○○、乙辰○ ○、乙E○○、V○○、甲丁○○、乙A○○、丙黃○○、乙天○○、 乙P○○、未○○、丙己○○、丙M○○、丁未○○、甲g○○、甲甲○ ○、丙庚○○、辰○○、乙子○○、巳○○、丙G○○、胡念曾、 林登裕對於上開事實,除渠等對於所任職務及被告丁○○、乙w○○對於所涉事實,被告己○○、甲o○○、乙Q○○、甲V○ ○對於亞太固網以支付鉅額押租金予力霸、嘉食化及所屬小公司承租渠等之房地之事實,被告甲o○○、乙Q○○、甲V○○ 、玄○○、丙P○○對於亞太固網購買小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 、短期借款及預付貨款予宏森、鼎森等小公司、虛偽買賣黃豆等相關簽呈、傳票均有簽(核)章,被告y○○、丙寅○○ 、甲巳○○、A○○、丙q○○、李浩英、甲子○○、乙V○○、乙d ○○、丙Z○○、丙m○○、乙辛○○、G○○、乙己○○、丙D○○ 、丁壬○○、b○○等小公司會計,對於各任職期間依示發行 小公司債(包括偽造董事會議事錄)出售予亞太固網,被告I○○、丁丙○○、乙辰○○、乙E○○、甲丁○○、乙A○○、丙黃○ ○、乙天○○、乙P○○、未○○、丙己○○、丙M○○、丁未○○、 甲g○○、甲甲○○、丙庚○○、辰○○、乙子○○、巳○○對於皆 明知小公司未召開董事會,各自在發行公司債之董事會簽到單上簽名之事實坦承不諱外,其餘均矢口否認,分別依序辯稱: 一、被告己○○供述: 1.被告擔任力霸公司副董事長期間,所負責者為水泥、鋁門窗、紡織等業務,從未過問財務部門之事務,被告僅為嘉食化公司之董事,就嘉食化公司亦未曾負責或管理財務事項,所有財務管理事項均由甲○○負責,被告擔任亞太固網之副董事長及總經理僅負責業務及技術部門之業務,被告無權亦無能力介入由甲○○所一手掌控之財務管理領域,亞太固網公司之資金運用、投資、借貸等財務管理事項,係均非被告負責,亦非被告業務職掌之範圍,有證人丁○○證述:「關於資金的調度,如果是屬於公司業務生產方面,資金一定是我們總經理、副總就是我們兄弟掌管,我們會在自己的業務上面,如有需要資金的話,我們會規劃資金需求,但是最後資金的付款,我們都沒有權限,我們都要呈到董事長甲○○核可才有錢,另外一邊的資金不屬於我們,在帳面上有多的資金話,這個要做如何用途,要投資何東西,買賣股票等,都是由甲○○他直接指揮,所以己○○在亞太固網,他從頭到尾想要管資金,因為亞太固網是他籌劃的,但是他無權,所以甲○○是因為資金這麼大,甲○○就要我去那邊,去擔任那邊的財務首席副總,因為我與大哥間,是彼此尊重,十多年來,我們彼此不干預彼此的事業,所以甲○○才派我去擔任財務副總,讓他(己○○)跟管錢的事情可以分開,我父親是希望財務的部份歸他(甲○○),所以才派我過去。」2.財務管理事項亦非屬被告業務職掌之範圍,就財務管理事項而言,被告並非屬亞太固網公司之負責人,理由如後:( 一)亞太固網公司之章程,規定總經理係承董事長之命令,而綜理公司之業務因此亞太固網總經理之職權及業務範圍,是應受董事長之命令與指示而認定之,而亞太固網董事長之命令,被告只負責技術部門等業務,財務管理事項,由董事長所主導執行,並指揮所屬同仁,董事長之命令,係總經理並不負責財務管理事項,因此被告並未負責財務管理事項決策及執行。(二)亞太固網公司高階財會人員之派任,會 計師之選任,均由甲○○決定,公司之財會事宜,均是甲○○直接指揮監督。(三)財務管理事項,實際上並非屬於 被告業務上職掌之範疇,被告對於財務管理部門之財務管理事項,相關業務(包括亞太固網存出保證金、成立宏森及鼎森公司、購買小公司發行之公司債、短期借款、預付款及購買大宗物資以及出售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等),均未有任何指示,亦未參與期間之決策及執行,財務管理事項相關簽呈、傳票,亦均未經被告所審閱批示,此由起訴書附表戊三、四、五、六之記載可知,被告均不知情,另外於董事會上有關財務及投資之報告,亦非被告負責,實際上是由甲○○負責報告及回答,此非僅制度之規範,更係實際之情形,但非有起訴書所指稱,被告係明知而故意不核章之情事,此外,亞太固網公司之大、小章,均由甲○○先生指示專人保管,用印均係甲○○同意後為之,四顆支票的章,分由財務主管及甲○○保管,其中並無被告之印章,用印也不需要被告的同意,由此不僅可以證明,被告並非財務事項之主管,更可證明被告確實不知亞太固網公司之財務收支情形,當無可能參與起訴書所載財務管理事項之犯罪故意及犯罪行為。(四)各該財務操作事項所涉金額龐大,操作次數頻繁, 亦已有相當時日之經過,財務支出之相關傳票及憑證,均未有被告簽核或簽名蓋章其上,相關財務作業均無同仁指出有受被告指示命令作業,由前揭說明,可以證明被告並沒有明知而故意不核章之事實,起訴書憑空杜撰,顯非事實。 3.被告與甲○○就公司經營理念,素來不合,被告並無與甲○○或其他同案被告有掏空亞太固網公司之犯罪動機及犯罪故意,被告與甲○○就亞太固網公司之經營,從一開始的董事長職務,財務主管的人選均產生嚴重的意見衝突,被告對於甲○○的作法不能認同,不僅多次意見不合而起爭執,於九十五年間,更一再促請財務副總乙Q○○,催促甲○○還錢, 此有丁○○、乙Q○○、庚○○、子○○之證人證述可證,有 關會前會是在力霸公司的總公司召開,被告是在亞太固網上班,因此,沒有每次出席,即使出席的時間,因相隔距離,並沒有全程參與,且會前會被告亦未曾告知,或出席相關財務會議。 4.(一)有關亞太固網以押租金,確有其情事,分別作為台北客服中心,電話行銷辦公室,資料倉儲及中區的辦公室,我有想到,檢察官有提到有無類似押租金,我記得八德路及敦化北路的交叉路,有一個業主是嘉新水泥公司,IBM就是用押租金的方式付租金,提供庭上參考。(二)亞太固網 的承租房屋之條件,非被告所指示及決定,由證人丁○○可以證稱,租賃事項是由甲○○指示辦理,由證人可知,亞太固網之大小章是由甲○○保管及使用,租賃契約上雖有蓋有亞太固網之大章,但沒有被告小章於其上,且證人甲V○○也 證稱非被告所指示,這些可以證明,相關租賃契約簽訂事項是甲○○指示辦理,與被告無涉。 5.關於今週刊的事情,我並沒有反對公開發行的事情,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檢察官有提到友台公司黃豆款預付款的事情,這是九十四年的事情,我在九十四年已經卸任友台負責人。 6.關於董事會我代理主席,都是報告業務事項,如果有業務的問題,董事提出來,是由我回答,其他的財務事項,不是我回答,是由甲○○回答,這由證人丙辰○○、甲u○○證述可以 證明。 7.關於在報表上蓋章的部份,因為九十五年時並沒有會計師查帳,所以檢察官說我九十五年有蓋章,可能搞錯了,因為九十五年會計師還沒有來查帳,力霸的事情就發生了,會計的事項不是我經管,即使我想去瞭解,我也沒有辦法,我澄清九十六年沒有去查九十五年,關於我沒有蓋章,是九十四年的事情,我蓋章,當時我確定我向我們的會計主管問,會計師對我們的查帳有沒有什麼問題,以我總經理,我無法去瞭解每項事情,我只能問會計人員有無什麼問題,如果有保留意見,我們才會去查,這些交易的事情,我不去看傳票,會計師是去審核傳票的。財務報表我不記得,我是擔任主席,僅是我擔任主席,也是甲○○在回答,我不是故意要去作這些事情,我實際的作業情形,這個查核報告,是印好,是財務會計人員蓋好章,甲○○看好之後,才送到我這來,我再問會計師有無意見,這種業務的實際狀況,經過會計師回報,別的公司也是這種情形,我沒有犯意去做虛假的事情,同仁告訴我沒有虛假事情,我相信我的同仁,所以我蓋章。 8.關於亞太固網現金流量的事情,甲○○不讓我管,後來在九十五年時,我們的廠商貨款有反應我們給付有遲延,我才去注意這個事情,所以我有找乙Q○○來,我跟他說,我們要去 向甲○○把錢要回來,並沒有特定那筆錢。我前次出庭,報告我工作的生捱,在亞太固網成立六年,第一年是籌備,第五年裡面,年營業額衝到年155億元,公司同仁由30人到 1900人,我的時間都是投在這裡面,對於財務的事情,雖然我是總經理的職稱,但是我沒有權限,是甲○○指揮我們的同仁,我是不知情的。(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91 頁以下) 二、被告丁○○供述: 1.我於90年11月23日在這份亞太固網投資理財處的簽呈 (417卷第121頁及第122頁)內簽名批示「可」字,向力華國際以給付押租金3億5000萬元方式承租高雄港44號碼頭的契約批 示地點應該是在我○○○路○段○○○號六樓嘉食化公司的辦公室簽的,時間是十一月二十六日。前開押租金契約用印部分,丁○○小章是我的私章,公司的大章是甲○○指派專人保管,至於由誰保管我記不起來,亞太固網的章是在力霸大樓的八樓由專人保管。丁○○的章是我的章,可能是我指示我的秘書甲甲○○蓋的。因為家父甲○○習慣所有相關企業 的大小章通通是由家父甲○○集中指定專人保管,絕對不會放在該公司的所在地,所以亞太固網(東森寬頻)大章會放在力霸大樓的力霸公司內,由專人保管用印,而不是放在亞太固網辦公室內由專人用印,章可能是丙己○○或者是未○○ 保管的。我不清楚哪些人會在亞太固網的用印申請書。 2.亞太固網與友台公司 (承租○○區○○○路0段000巷0號15樓之1及6號15樓之2)、申東公司 (承租○○區○○○路0段 000巷0號15樓之3)、力霸公司 (承租台中市○○路0段00號 16樓B室、17樓)、嘉食化公司 (承租內湖區○○○路0段 000巷0號15樓之1及8號)等公司所簽訂的押租金契約是否也都有簽呈並由我批示因時間久了我記不清楚,如果上面有我的字跡就是我簽的。 3.(問:為何有些押租金契約是由你批示?有些是由己○○批示?)亞太電信的同仁如果拿給我批的話,大部分可能是奉了董事長甲○○指示叫我來批,所以我就以財務首席副總身分批示,簽呈大概有看,簽呈後面沒有附契約,力華國際倉庫部分我記得當時甲○○有打電話給我,要我代表亞太把它批掉,這個我有印象,因為比較重要的事情家父會打電話給我,我記得有幾次是在簽呈上面批示的。 4.亞太固網主計處95年12月14日續租高雄港44號碼頭的簽呈(417卷第120頁),批示欄「董事長丑○○○」的職章是家父甲○○自己保管的,放在他自己的桌上。 5.我有在亞太固網財務處關於公司債首次發行的簽呈 (扣押物 編號1E-05-1第47頁及48頁)內批示欄簽名丁○○並批示「 可」字,印象所及這些簽呈都是事後簽的,家父先做,我們相關的人補簽呈,當時我是在我的嘉食化公司辦公室完成最後的程序簽的。我也有在亞太固網財務處關於公司債展延簽呈(扣押物編號1E-43,第3頁)的批示欄簽名丁○○並批示「可」字。但亞太固網財務處關於公司債展延簽呈(扣押物編號1E-43,第76頁及81頁)的批示欄上首席副總經理丁○ ○(甲)的職章這個印文我第一次看到,我自己沒有這個章,章也不是我蓋的,我的慣例是簽字,我很少蓋章,至於章是誰蓋的我不清楚,不過照這個看來可能是家父甲○○,只有他是我的長官他才敢用,其他同仁不會沒有經過我的同意用這個章;另外一枚董事長丑○○○的職章是家父甲○○蓋的。 6.(問:為何有的公司債簽呈是你批示,有的是丑○○○批示?)我不清楚,因為我批的大部分是亞太固網的同仁拿給我簽,我就簽,如果沒有經過我,我也不曉得。(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66頁以下) 7.對檢察官論告書之辯解:沒有意見。如前所述。(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91頁以下) 三、被告癸○○供述: 1.被告自八十九年起擔任亞太固網的董事,至九十五年辭去職務,在這期間由於經營理念的不合,而且被告自己東森媒體相關的業務也非常繁忙,幾乎沒有參加亞太董事會,被告記得在審理庭有提到,我參加出席六次的董事會,事實上被告交保後經過查證,第一屆第十次的董事會,我有簽到出席了五次,委託出席二次,第二屆第十次的董事會,我沒有出席過,只有委託出席四次,不過這個委託都是甲○○先生直接叫人代為簽到,以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而言,所謂的購買五十三家公司發行的一百億八百萬公司債我並沒有參加,簽到簿是乙q○○代理,我記得我並沒有給予委託書,是甲○○要 乙q○○用委託出席的方式代理我出席的,亞太相關人員在庭 上作證時,均表示並沒有在亞太公司看過被告的出入及參與經營,也足以證明我真的沒有參與亞太公司的經營,也不知道他們的運作情況。 2.另針對起訴書第七案有關纜線數據機買賣部分,檢察官起訴內容被告為了要提高東森媒體科技的股價,故意主導亞太出售纜線數據機並壓低賣價,掏空亞太公司的也是恐有誤會,卡來併購東森媒體科技的每股股票價格三十二點五元,和東森子公司東禾公司購買纜線數據機業務的價金,是分別評估的,都是依據國際併購買賣慣例及計價公式,由買方也就是凱雷主導,並運用專業公式計算,凱雷唐子明董事長及他的香港律師陳劍英都有作證,證明亞太數據機的價格是按照其ebitda的五點五倍來計算,與東森股價每股三十二點五元是無關的,他們也說既使與亞太談不攏,亞太數據機的買賣只要投審會許可,聯貸銀行通過貸款,凱雷還是一定會以每股三十二點五元收購東森股權至少百分之六十七,另外東森公司從九十二年開始,就由外資董事擔任董事長,董事會均以公司治理的方式來運作,要收購亞太數據機的業務,是東森董事會通過的,當時董事長是魏啟林先生,從協商到簽約,都是由董事會授權乙e○○總經理執行,我沒有參與, 只有在最後會計師查核報告加減帳調整項目及數字協商亞太與入主東森的凱雷代表,就用戶數及營收認定僵持不下時,我才出面緩頰,希望能夠減少雙方爭議而已,事實上纜線數據機最後的買賣價格,大約在二十七億元左右,而不是起訴書內的二十二億元,卷證資料都有,被告的辯護人也會以書狀更明確的說明。因為我後來都沒有參與亞太的董事會,所以有沒有經過股東會決議通過我不知道,我自第二屆起股東會及董事會都沒有參與,這部分我不了解。 3.針對起訴書第九案有關光纖及管道假買賣這也是恐有誤會,亞太在八十八年申請固網營運執照當時,所提出的營運計劃書就寫的很清楚,是要以東森的有線電視系統在各地所建設的光纖網路及管道,以及台鐵的環島光纖骨幹網路作為未來營運最主要的網路設備基礎為主軸,這個買賣是經過雙方董事會通過,合約也最後經過法院公證,而且亞太從開台後,也一直在使用東森所出售的光纖網路及管道,並由出售的有線電視系統負責二十五年的維修責任,當時的甲R○○副總也 作證東森與亞太所聘請的德國電信專業人士,從南到北花了很長的時間做了驗收的工作,這不是假買賣,十七億元的預付保證金是比照台鐵的模式辦理,主要是因為雙方就買賣價金尚有許多歧見,而亞太想要先有使用權及獨家議約權,也就因此比照台鐵預付保證金的方式,這樣做亞太可以即刻使用東森所出售的有線電視所鋪設的光纖網路的管道到每一個家庭提供服務,因此率先取得固網電信的營運執照,並且第一個開台營運,而東森出售的有線電視系統,可以處分閒置的光纖網路以及管道設備獲取資金,消費者更可以享受民營固網電信服務的便利,這個交易是創造三贏得局面,並沒有對任何一方造成傷害。另外檢察官起訴所提到當時法令是不容許買賣,經過我們查證,衛星有線電視法在八十八年就修法通過可以買賣,只是新聞局主管機關對於法令解釋的含義不是很清楚,最後經過溝通,新聞局也核准了這樣的交易。東森的十一個系統台在當時建設光纖管道的時候,就預計了電信的開放,電信公司必然會要來租用或使用購買光纖及管道,所以當時我們在規劃的時候就有多興建,預留將來能夠出售或是出租,我們在出售資產之後的資金的運用,在過去都是要經過各系統公司的董事會來核定及運用,當時出售的資金,我們是做了購買東森,也就是當時的遠倉公司債,事後出售也有獲利,公司有多餘的資金,他的運作有以下幾點向審判長報告,一個是存在銀行,第二個是買定期存款,第三就是買有關的債券,第四就是把銀行的錢通通還掉,事後證明我們買進公司債及出售之後所得到的資金,都是逐漸運用在公司的營運,不管是建設的花費投資或是償還銀行借錢或是支付利息。檢察官的起訴書是把因果倒過來,東森十一個系統要出售光纖網路,不是八十九年才決定的,是在八十八年寫營業計劃書就已經決定了。(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5頁以下) 4.公司在有多餘資金的時候,必定要做妥善的理財規劃,規劃方向有買定存、償還銀行借款或是買基金、買公司債,因為遠倉也是東森媒體科技主要的大股東,各系統台的董事會對於遠倉公司也有一定的瞭解,所以基於公司債買了也會賺錢,所以我就指示丙f○○購買遠倉公司債共18億4199萬3550元 ,但是這都要在各公司的董事會權責裡面完成購買的流程。當時是以110元到113.5元的單價買遠倉二公司債,所購買的是遠倉公司債,公司債會比股票好,因為可以轉換,除了可以賺固定利率,或是到期可以轉成市場的股票。(問:為何價格這麼高還買?)價格是一直波動的,每季會做調整,但是金額不變,例如拿一百萬元獲利百分之三,不管價格到那裡,獲利還是百分之三。(按:一般而言可轉換公司債因隱含有換股權,故利率通常會較一般公司債低。) 5.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下午審判筆錄,我在那次審判筆錄上提到「為價金爭吵很厲害,我協調時留下唐子明、丁○○三人決定價金,最後確定...。」這可能是當時我回答的用辭有 口誤,並不是我留下唐子明、丁○○,而是唐子明和丁○○在商談的時候,我是列席在旁邊,他們對於雙方會計師的帳冊數字有不同的意見,後來是以唐子明先生強調以EBITDA的公式計算的精神來與丁○○磋商以後,我只是在旁緩頰不必要的爭議,因為價格是用公式算的,不是用喊的。凱雷公司一開始就是以三十二點五元來購買東森媒體科技的股票,至於CABLE─MODEM是否能成交,並不影響他們購買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因為如果不買入亞太的CABLE─MODEM,凱雷進入東森媒體以後,它也會自己來經營,在臺灣另外一家有線電視現在叫麥格理投資的公司,名稱叫TBC,它是七十多 萬戶的有線電視公司,他們自己經營CABLE─MODEM也有十幾萬戶,所以如果亞太不賣給東森媒體此項業務,東森媒體也會自己來經營。(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66頁以下 ) 6.東森媒體公司在八四年成立,在八十五、八十六年,政府開放了有線電視可以經營第二類電信業務,也就是IDC上網的業務,因此在八十五年、八十六年,東森媒體科技就有大量的外資來投資我們,讓我們可以跨到第二類,以符合向政府申請,政府也核准我們經營這樣的業務,但是到了八十七年,政策大轉變,準備在八十八年、八十九年開放民間經營第一、第二類的電信執照,所以當東森寬頻申請時,他們申請的項目與我們一樣,其實是有環境的變化,所以在論告書第五頁下面第四款,正如我前面報告,政府的政策一下開放第一類的電信執照,東森媒體科技的董事會認為,電信業者挾著龐大的資金,經營第一、二類的業務,對於有線電視業者來說,會產生某種方面的衝擊,所以董事會才會通過我們去參加電信業者的投資,這是當時的時空背景。 7.提到八十九年四月間的台開案,被告上次已經向庭上報告,台開案是在89年7月16日發生,而非四月,詳細情形會以書 狀庭呈,也就是我們在四月間,東森國際繳了八億元的股款,東森媒體繳了十六億元,加上個人的一億元,合計是二十五億元,如果當時的情況,資金很緊的話,我們不應該去繳交這樣的款項。 8.檢察官提到證明癸○○利用東森媒體公司旗下系統台掏空亞太固網,報告審判長,目前所出售的網路,被告瞭解,是亞太固網最重要的營運資產項目之一。如果以台鐵公司以資產作價八十億元的話,也就是我以東森媒體網路管線作價,我就沒有錢可以拿,反過來說,東森也不用去繳交二十五億元的股款現金。台鐵公司在完成資產八十億元資產的作價同時,向電信公司領取五十九億元的現金,作為將環島的幹線提供給電信公司去安裝機器設備,如果用比例原則,就是八十億元資產去領取五十九億元的現金,大約73%左右,東森如果用當時二十五億元的資產作價,如果提早提供使用,他給我們的十七億元,大概也就是這個比例。(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91頁以下) 9.對於檢察官在97年7月23日所提出之補充理由資料之意見, 我們認為本件17億元預付保證金是有其確實之依據,而且有時間上的急迫性,這個在交通部所核發的網路建設許可證及東森寬頻公司的事業計劃書都記載的非常詳細,此外,贖回遠倉公司債二後,出售獲利4千多萬元,所以整個過程並沒 有對東森寬頻造成損害,其餘詳如書狀所載。第一,公訴檢察官可能所蒐集的資料也不是很齊全,所以會造成誤會,因為在那天提出的書狀內,第一次的書面資料,檢察官說,東森國際公司、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及有線電視投資是24億元,不是癸○○所說的27億元,事後檢察官自己又出查出癸○○有繳交3億元,我是單一最大的股東,我有信心參與這樣的 投資。第二,在亞太電信的營業計劃書是88年所撰寫的,所以在88年的營業計劃書向電信總局申請特許執照,而取得的執照,裡面有明確的記載是要運用有線電視社區的光纖管道網路,所以不可能88年就臆測台鳳案件的事情發生,而去掏空亞太固網的錢出來,邏輯上是有誤差的,不過也誠如審判長第一次在詢問被告時,有提到怎麼那麼巧合,被告就有向審判長報告說,在89年4月東森國際繳交8億元,我個人也繳交3億元,這個金額就有11億元,而且根據商場企業營運的 經驗,一個企業在每年度所要運用的資金,不可能臨時去籌措,在東森國際的年報裡面,就是88年底的年報裡面,也有明確的記載89年會有遠倉二到期贖回的問題,這些書面資料都會到交易所及主管機關,企業對這麼大的金額,如果事先沒有做好完整的調度及資金規劃,我們是不會繳交11億元的錢到電信公司去投資。(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55頁以下 ) 四、被告子○○供述: 1.我本身對於亞太部分我是沒有犯罪的故意,我也沒有與其他任何董事或者甲○○有犯意的聯絡,我們都是正常的開會,正常的討論事項,在會議當中我並沒有發言,在案子討論結論時,董事長問有沒有意見,我們都是鼓掌通過,董事當中也有所謂的官股,除了少數案子有保留意見外,所有案子都是無異議通過的,可見董事會討論提案的時候並沒有蓄意要違法。有關於公司資金的運用可以授權董事長、總經理辦理,是我們感覺經營一家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對於公司的決斷應該要爭取時效,董事會三個月才開一次,每次要經過董事會去辦會緩不濟急,所以我們才會有這樣的提案。亞太公司成立的時候,資本超過預期,原來四百億就夠了,所以集資變成六百五十六億多,超過部分如果閒置在銀行不划算,因為銀行利息太低,所以我跟丙Y○○才會有提案成立宏森、鼎 森公司投資之事。後改稱我回答審判長所訊問被告子○○與丙Y○○先生提案,其中僅就公司資金運用的問題,並沒有包 含成立宏森、鼎森兩家公司。公司債部分因為我不擅於投資,所以我完全沒有參與公司債。(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5頁以下) 2.亞太固網公司龐大的資產遭到掏空,進而對於部分董事、被告指控作為有涉及背信,雖然在董事會的組合當中,所有的外部董事十一個,內部董事二十二個,總共三十三個,我們在召開董事會當中,對於有些議案,或有爭論性討論中,那怕是十一個外部董事,也足以對於有爭議的議案有一些力量,這樣就可以說,整個罪過不可以完全責怪內部董事,因為整個論述當中,我們看不到任何證據發現,這些涉及違法的董事,例如被告,與那些不作為被告的董事間,有什麼樣的差異,事實上,在亞太固網董事會中,所有的討論案,並沒有什麼激烈的爭論,可以說是非常的平和的,最大的例子就是沒有表決,所以內部董事二十二個也沒有用,因為沒有表決過,在公訴檢察官的論告書第十四頁說,子○○及丙Y○○ 共同基於掏空亞太固網之犯意聯絡,其利用剩餘的資金投資,根據該公司第一屆第二次董事會紀錄,第五項臨時動議,被告確實是有與丙Y○○提案,提案內容與文字有出入,案由 是說,為本公司現有資金投資之效用,以增加之營運及收益,建議並基由投資事業部作投資規劃並評估,並將方案簽報總經理,經董事長核定,由該投資事業部辦理,這是全部的案由。 3.相對照於第十四頁,我沒有說過這樣的話,關於公訴檢察官所列出,丁○○的證詞,聽丙Y○○說,我沒有這樣說,關於 論告書第三十六頁第十八我的供述最後二句話,所以我與丙Y ○○才會有提案成立宏森、鼎森之事,但是當天我當場就說,這是口誤,從我所說的,有鑑於公司的資金過多,要過規劃,並沒有說要成立兩家公司,更說出兩家公司的名稱,我有請求更正這段紀錄,不單是我,所有的董事,在募集資金時,大家都看好這個行業,因此四百億元的資本額就超出變成六百億元,手上有這麼多資金不做規劃,很浪費,所以才有這個提案,我與丙Y○○並沒有提案要成立兩家公司,不過 不成立鼎森、宏森投資公司,並不代表後面不發生問題,這沒有因果關係,但是在紀錄一直出現這個,我感到嚴重性,這可以做為我這個董事有涉及犯意的聯絡,這是天大的冤枉,早上檢察官提到,我與甲○○相處很久,但不能證明我們的關係良好,兄弟間也有不密切的,不能拿血統關係來斷定某人如何如何,希望依法論法,依據證據來論事。(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91頁以下) 五、被告辛○○供述: 詳如辯護意旨狀所載,另補充幾點:第一我並沒有犯意,其次是財務會計並不是我的專長,我主要工作是中華銀行的消費金融業務,我是依據會計師的財簽執行監察人的職務,我的印象中會計師在報告上並沒有寫上保留意見,所以我就覺得應該是沒有問題,在我擔任監察人的期間,沒有任何一位董事或股東向我舉發有異常的現象,只有在力霸案件發生後,有一位董事向舉發,當時我也把舉發交給我當時的委任律師,我平常都在忙於中華銀行的工作,很少去亞太固網開董事會,也沒有在中華銀行以外的地方工作,因此我並不了解集團公司除了中華銀行之外的財務狀況及資金運用,至於審判長提示有關於宏森、鼎森部分,我也作簡短說明,這部分我並不是很清楚,它的資金運作情況,沒有任何人我父親也從來沒有跟我討論過、提示過,至於有關於我擔任負責人嘉通部分,短期借款我也不是很清楚,我父親也沒有跟我說過。 (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5頁) 六、被告t○○供述: 1.被告只是代表東友國際公司在亞太固網法人的董事,檢察官起訴被告涉及本案有兩個部分,僅提出二點逐一說明:一、檢察官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起訴書要旨指陳被告為亞太固網董事(參與護航亞太公司董事會提案)於九十年終甲○○、金世英、己○○、子○○、丁○○、t○○.... 等共謀召 集董事會決議轉投資設立宏森、鼎森二家公司共五十九億元,共犯刑法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嫌,檢察官指控與事實不符。1、甲○○不會找被告洽談共謀轉投資設立公司,被告與他非親非故,亦非親信或核心,被告沒有資格,甲○○也不可能找被告共謀設立宏森、鼎森公司。2、董事會提案設立宏森、鼎森公司,當時說明營業項目為買賣通信器材以承包工程業務,顯示與亞太固網公司業務有關連,當時經全體出席董監事無異議一致通過。3、該二家公司成立後,如何營運?營運情況如何?公司當局並未曾提報董事會,董事會時公司提供與董事的簡式財報、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也未曾揭露二家公司的營運情形,該二家公司的實際營運情況被告並不瞭解。綜上所述轉投資設立宏森、鼎森公司是當時出席董事會內外董監事全體無異議一致通過,被告並無不法,退一步說如果此投資案決議有違法之處,也應該起訴全體參與決議之董事,而非選擇性排除所謂外部董事,而起訴同樣不知情之部分董事。 2.檢察官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九六年度蒞字第一六七○○號補充理由說明書指控董事會內部成員參與董事會運作,參與會前會及開會時積極發言或消極不發言支持公司提案,被告有背信之犯意及行為分擔。另又指控從亞太固網財務報表中,董事會成員應知悉部分會計科目金額有遭挪用流入小公司之事實且有背信之行為,應為本案負共同背信之責,指控與事實有不符。1、董事會會前會並未具體討論會議的內容,甲○○雖曾要求與會董監事開會時要發言支持公司提案,董事會時被告t○○並未曾發言護航,或有其他護航的行為,檢察官不能以推測之詞推定曾參與會前會之被告即係犯有背信犯意或行為分攤之共犯。2、亞太固網未曾於召開董事會前提供財報給董事,開會時提供的財報也是簡式的資產負債表與損益表,也從未見過檢察官提到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亞太固網與亞太行動之合併後資產負債表,董事無法獲得充分的財務資訊,董事會議記錄也未曾發給董事,董事無法從簡式財報中看出會計科目金額有遭不法挪用流入小公司之事,董事實難盡監督責任。3、亞太固網從未就購買小公司公司債短期借款或其他預付款業務之執行,事前或事後提董事會決議同意。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並未就購買五十三家發行的公司債,一百億八千萬元等資金運用情形,由出席董事會董事進行表決或決議,故董事會記載「除董事甲h○○、甲地○○保留意見外,其餘均同意本案決議 通過」為虛偽的記載與事實不符。4、亞太固網九十五年三月至九月間出售纜線數據機寬頻業務予東禾媒體公司,資金二十二億多元,資金的流向何處的問題,檢察官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補充理由說明書指陳被告涉及上述犯罪,但是亞太固網資金調度支配從來未提報董事會報告,被告也不是亞太固網財會人員,無從知悉上述出售資產之資金流向。綜合以上陳述,被告僅為代表東友國際公司在亞太固網公司擔任法人董事,被告行為並無任何犯意,也沒有不法。(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5頁以下) 七、被告寅○○供述: 1.因為在偵訊筆錄中,甲o○○、I○○、乙w○○、丁○○等人 均供稱成立宏森、鼎森目的是作為力霸集團填補資金缺口調度之用,由此可見,參加每天中午甲○○主持的財務會議的成員,應已事先知悉甲○○成立宏森、鼎森的目的,並派任當時嘉食化的財務部副總乙K○○及力霸財務副總甲o○○,分 別擔任這二家子公司的財務及業務主管,當初成立時甲○○對董事的說詞顯然是另外一套說詞,是在欺瞞董事,我並沒有參與成立宏森、鼎森二家公司的決策評估作業,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董事會同意我擔任投資部副總,當天的議案裡也同時同意投資宏森、鼎森,該項議案並不是我提的。 2.關於發行公司債部分,甲○○要小公司發行公司債,他不認識基層會計人員,會臨時指示我去轉告小公司的會計,準備發行公司債的文件,其實我也不很清楚那家公司是那位會計人員負責,因此我會轉告小公司的會計主管乙己○○、丙q○○ 等人由他們去轉告小公司會計人員,我會提醒他們要依公司法相關規定準備文件並洽會計師及律師審查,文件製作完成後並沒有要我審核或拿給我看,後續洽特定人購買及辦理交割手續我也沒有參與,從偵訊及鈞院審理筆錄來看,洽特定人購買的事情都是由甲○○主導決定,小公司發行公司債會計師及律師的審查意見,我沒有參與或要求會計師、律師做任何的配合事項,也沒有跟會計師、律師有所接洽,基層會計人員只是單純的把發債文件準備好,其他事情我及會計人員都是無從過問。 3.關於大宗物資買賣部分,宏森與亞太買賣大宗物資開立發票的事,依據甲子○○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偵訊時的供詞說,宏 森賣黃豆給亞太公司實際上是借款,寅○○叫我開發票我就對沖,借方是其他預收款,貸方是預收貨款,再對照甲子○○ 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偵訊供詞中,編號○○○○○○○○○○傳票,是宏森向亞太借款,我(甲子○○)是依據I○○告 訴丙q○○,再由丙q○○告訴我(甲子○○)將這款項轉作其他 預收款,之後再由寅○○告訴我用預收貨款沖掉,並開立發票,由以上甲子○○的供詞,可以明白顯示出,當時甲○○要 我轉告甲子○○開宏森發票給亞太,實際上是為變更會計科目 之用,也就是說由其他預收款轉為預收貨款科目,顯示開發票前亞太已經借款給宏森公司,是既成的事實,開發票給亞太的目的,只是要把科目作調整,顯見宏森開發票當時不是為了取得資金,而是將借款轉為預收貨款。 4.被告自亞太固網公司於八十九年五月成立之後,擔任主計處顧問,至九十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辭去職務,在這段期間,我的工作是單純的協助亞太固網會計作業的電腦系統及制度規劃,我並沒有參與會計行政帳戶處理及審核業務,九十年二月乙S○○辭去亞太固網投資部主管職務,甲○○要我兼任投 資部副總,我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經董事會同意兼任這份職務,之後我發現並沒有設我的辦公室,也沒有業務交辦,也沒有任何移交工作,我自己感到投資部主管沒有實質的權利,而且我長期身體不適,至今還在治療中,經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請辭主計顧問及投資部的副總職,甲○○批示准我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辭職,我在離職前,曾經告訴甲○○,力霸集團持有亞太股權僅有百分之十五左右,我們的經營權是建立在少數股權上,要獲得公股及其他股東的支持,必須好好經營亞太,如果經營成績不理想,經營權很容易失去,甲○○說他政商關係良好,又有經營銀行,他還怪我想太多了。 5.有關於亞太固網資金調度部分,八樓小公司的設立都是由力霸公司董事會決議,我於七十八年到力霸任職的時候,當時力霸董事會也都是這樣的模式,那時候我上面還有一位主管,他也沒有說這樣子不行,公司的法務單位也沒有提醒說這樣子是不對的,所以我在主觀上從來沒有去懷疑董事會的效力。公司債展延部分,是公司債到期的時候財務單位他們跟甲○○反應他們到期沒有辦法支付,甲○○要我們會計單位擬一個展延協議書,買賣公司債雙方如何同意展延這個過程我就沒有參與,會計的工作從發行公司債到展延公司債都是在做發行文件製作及展延文件製作,至於雙方如何同意展延,我與會計部門並沒有參與,發行公司債前段發行部份是由公司會計部門小姐製作文件,至於公司資金調度部分我分成五個程序來說:1、必須要知道資金缺口在那裡,資金缺口這部分是財務單位他們才能夠瞭解的,不是我會計單位能夠知悉的,從以前審理到現在為止,我們從筆錄裡面或審理過程中都可以發現,資金缺口這部分並不需要跟我報告,也不需要跟會計單位報告。2、有了資金缺口之後,甲○○或在中午召開資金調度會議,這個會議也沒有我與會計人員參加。3、在資金調度會議中,他們在會議裡面都會提到資金來源及資金調度運用問題,這些都是在他們的會議中討論外人不得而知的,在這裡面他們會決定資金的來源跟用途。4、 當這個會議完成之後,決定資金來源用途之後,就會製成資金流程規劃,在這個流程規劃中,從過去審理到現在,可以發現六樓資金流程規劃,是由會計乙己○○四五位小姐輪流規 劃,八樓部分是由I○○製作資金流程圖給丙q○○等會計人 員製作傳票。5、進行實際的資金調度,這部分是由財務人 員全部負責,會計單位並沒有參與,所以從資金缺口到完成資金調度,在八樓部分會計部門與我都沒有參與。(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5頁以下) 6.乙w○○的筆錄:96.2.5筆錄:每日中午參與的力霸集團財務 會……甲○○會指示資金由何處流出與流入何處,會後再由丁丙○○、丙M○○去找乙己○○製作資金流程圖…。檢調人員又 問:前述你與甲o○○、I○○、丁丙○○等人,參加每日中午 力霸集團的財務會報,對於甲○○所作資金由何處流出、流入何處的指示,是否都知道? 乙w○○回答:大家(指參加 會議的人)都知道...。2.I○○的筆錄:96.1.28筆錄: 財務調度會議由我(I○○)、丁丙○○、乙w○○及甲o○○分 別報告後,由甲○○直接作裁示,我們就依照甲○○的裁示,分頭去處理。3.丁丙○○的筆錄:96.1.10筆錄:26家小公 司資金遇有缺口,我(丁丙○○)會向甲○○報告,甲○○告 訴我(丁丙○○)資金來源後,我(丁丙○○)會轉告乙己○○… 。96.1.15筆錄:我(丁丙○○)負責26家小公司財務工作, 其中有公司需要資金時,我(丁丙○○)會跟甲○○報告,他 就會安排從其他公司調度資金過來…。96.5.10筆錄:我( 丁丙○○)是負責當天整理隔天所需要的?資金缺口,我(丁丙 ○○)再訂資金需求表給甲○○看,甲○○就會自己決定設法缺口如何處理,我(丁丙○○)就依據甲○○告訴我(丁丙○ ○)的,轉知給乙己○○。從以上筆錄供詞,可以顯示每天中 午財務會議,會議內容事實上已包含資金來源及運用,甲o○ ○所言在財務會議中沒有討論資金來源及用途,而將調度責任推給被告及會計單位,明顯與事實不符。(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55頁以下) 八、被告甲o○○供述: 1.關於亞太固網起訴事實我認為我是無罪的,另關於寅○○報告關於宏森、鼎森公司設立的目的是猜測檢察官筆錄上說:我、丁○○、I○○、乙w○○、丁丙○○都說當時設立的目的 好像是為了力霸集團資金調度之用,事實上當時檢察官的問題是某些資金用到那些地方,然後又問那些資金用到力霸集團那些地方是,你想想是否有可能當時設立的目的是在這一方面,那種情形之下調查局是用引導的方式這樣說出來,所以我們事後想起來也許是這樣。關於宏森公司,寅○○今天說是由我管理的,這是我第一次聽到,我想在所有宏森的經辦人員製作的所有傳票,我均未曾接觸,我甚至不曉得宏森公司在處理那些業務或是那些人。我回到公司時間大約十二點,那時候老闆很快就會來,所以那些文件我都沒有看,都是小姐幫我蓋章,甚至有一些文件都是王老闆已經先蓋章了,再拿給我蓋章,我都沒有看文件的內容。關於中午的財務會議,事實上只是報告個人所經辦的業務,至於資金整個運作那是甲○○先生在心理想的,他甚至不會讓我知道,因為我一天到晚會與銀行接頭,在這種情況之下,他也不願意讓我知道太多。雖然我在亞太固網擔任財務部副總經理職務,但事實上那只是一個掛名的職務,此部分可由亞太固網所領的薪資有無在亞太辦公、開會或指示財務人員作業可以瞭解,至於在起訴事實犯罪證據我都在簽呈傳票上簽章,其性質都有註記呈核轉呈性質,或是會辦簽章,甚至許多傳票不需要我蓋章,亞太的款項一樣撥付出去,就此部分我沒有與甲○○先生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攤,實際上我負責的工作是在力霸公司與債權銀行的聯繫上面。就力霸集團所屬公司指派我到亞太擔任董事,又依法人代表性質,原則上對於公司的議案,在其他董事沒有反對的情況之下,也不可能特別去反對,至於會前會也只是希望董事們多支持公司的議案,甲○○不會告訴我們提案的真正目的,且從當時董事會提案報告看來,要通過那些議案也都是對公司有利的提案,所以我並不知道這些提案有任何掏空亞太資產的情形,當然也沒有積極護航,或消極不為反對的情形。(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5頁以下) 2.超額給付押租金:承租系爭倉庫與辦公處所都不是被告或財務人員所承辦的,被告沒有對需用單位辦理承租方式有任何指示及參與,其僅於「續租」簽呈上為轉呈簽章或會辦簽章而押租金早已經在第一次訂約時已經支出,被告並無使損害初次發生或繼續發生應當不成立背信罪。何況,被告對於實際承租之業務行為存否並無法認知,難認為有犯罪故意。 3.設立宏森、鼎森公司:當時投資成立宏森、鼎森是由投資事業部提案,在當時看來確實有利於亞太公司業務,而被告甲o ○○本於法人代表身份參加會前會與董事會,並不知道成立兩家公司有任何不法目的,也沒有任何促使董事會通過議案之行為,不能因為嗣後宏森、鼎森資金遭被告甲○○挪用,就認定被告甲o○○涉有不法。此部指述無非認為被告有事後 故意,亦難認定犯罪成立。 4.購買小公司公司債:從亞太公司與小公司處理公司債承辦人員之證詞,可知不論是小公司發行事宜或是亞太公司的購買事項,甲o○○都沒有參與。而91年已開始發行公司債與93年 後所舉行之中午財務會議也是分屬二事互不相干。至於被告甲o○○因為無從自會前會及董事會議案中,知悉當時購買公 司債是要掏空亞太資產,更沒有消極不為反對或積極護航的行為,所以不該當公訴人所指之背信罪嫌。 5.短期借款、購買大宗物資及其他預付款:由本案審理的卷證資料可以得知,相關承辦人員都證述被告甲o○○都沒有對上 述亞太資金的運用及撥付有過任何的指示。雖然被告曾在傳票或簽呈上簽章,但合議庭可以發現上述資金的調度事實上有許多並沒有被告甲o○○簽章款項一樣可以撥付出去,換言 之,其簽章僅是程序上的轉呈性質,並非參與共同背信之犯罪行為。 6.製作小公司交易憑證及發行公司債資料起訴書誤將中午財務會議,當作是要挪用公司資產的犯意聯絡會議,這部分實與事實不符,因為開會內容除了被告甲o○○報告還款條件,其 餘就是其他同仁報告的資金需求,會中並沒有討論要以製作虛偽交易憑證來調度資金或是發行公司債,而會後如甲○○指示相關人員安排資金流程或準備公司債資料,不能視為被告因有參加會議就有與甲○○共犯業務登載不實等罪之犯意聯絡存在。綜上所述,就亞太固網之資金流向力霸或小公司,以甲○○之掌握度根本不需要財務規劃,被告甲o○○並沒 有公訴人所指背信等罪之犯罪故意,也未曾與被告甲○○有任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共犯行為,請賜與無罪之判決。(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20頁以下) 九、被告乙Q○○供述: 1.被告於九十一年七月中旬奉派至亞太固網財務部接任財務主管職務,主要原因是原財務主管賴明輝協理及部分所屬同仁須調任亞太行動公司財務部工作,賴明輝將擔任亞太行動公司財務部財務主管,所以派由乙Q○○接任,乙Q○○的上級主 管有財務部副總經理甲o○○及首席副總經理丁○○,查甲o○ ○於八十九年七月四日經亞太固網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擔任財務部副總經理,丁○○是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經董事會通過擔任首席副總經理,負責投資財務部門,乙Q○○職稱 雖為副總經理,但沒有財務調度決策權或決定權之能力,且被告從未參與甲○○每日中午財務會議,足以證明所屬位階僅在於奉命行事,非財務資金調度之權利核心,況甲o○○也 為力霸公司財務資深副總經理並督導亞太行動公司財務部,丁○○也為亞太行動公司及嘉食化公司總經理,其二位長官督導亞太固網公司及亞太行動公司二家公司之財務部門業務係不爭之事實,在工作上被告位階必須接受丁○○與甲o○○ 督導執行作業,且亞太固網所有付款必須經過他們用印核付,足見被告只能奉命行事。 2.被告於九十一年七月中旬奉派至亞太固網公司,接任財務工作之前,係擔任力霸集團所屬上市或公開發行等公司股務之工作,負責處理股東之股票過戶,辦理增資股票及股利之發放及股東大會等行政作業事務,未曾負責力霸或小公司之財務調度管理工作,對力霸及小公司財務狀況未涉及,在工作上的區隔也無法瞭解,至接任亞太固網財務工作,因經驗不足有被利用之嫌,且甲○○強制管理,即說即辦,也無法探究實情,在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之下,認為甲○○聘有法律及會計顧問,又有資深的財會主管及長官相輔,不認為其會有違反法令的情事。亞太固網公司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董事會通過投資宏森國際公司及鼎森國際公司,二家公司同時於九十年四月六日核准設立登記在案,被告係於九十一年七月中旬奉派至亞太固網公司財務部接任財務主管職務,當時被告係在力霸公司擔任股務行政作業工作,雖也擔任董事,尚未接觸財務工作,況且被告係法人代表實為掛名董事,董事會所提案由,係為提升公司獲利及績效,被告無法辨知甲○○事後會作為不法之事,以常理判斷,甲○○的精明要有不法意圖或不法目的,也不會隨意告訴他人,遑論告當時的職位尚未接觸財務公司,亞太固網電信業務也是要有相當的專業,非被告之專業領域能顧及。 3.亞太固網公司購買小公司公司債,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即開始購買,被告係九十一年七月中旬奉派至亞太固網公司,購買小公司的發行之公司債之決策,係在被告接任亞太固網公司財務工作之前就決定購買,所以被告並未參與決策,甲○○指示被告購買公司債作業時,告知所購之公司債係經會計師及律師查核簽證,並係依法發行之公司債,因當時一般銀行的存款利率甚低,年息只有百分之一點多,購買小公司發行之公司債年息有百分之五點多,公司可以增加財務收入,並指示按第一次購買公司債之簽呈前例簽辦,開始支出至九十四年底皆正常付息,並無法懷疑無法付款之情形,況又經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追認在案。亞太固網在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追認通過購買公司債前後,雖甲o○○提及要做評估 報告,被告認為既然要做評估報告,甲o○○應向上級反應, 要求提供發行公司財務報表,在決定購買之前就要作評估,事後補作與事實程序不符,況且評估報告及決策應屬投資部主管業務,所以被告認為不妥,未同意,事後製作評估報告,況公司就公司債都已經購買,事後製作評估報告實無意義。 4.亞太固網公司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止,資金貸予十一家小公司時,甲○○告知被告在法令上,公司資金是可以融通的,第一、二屆董事會皆有通過,本公司業務需要資金調度與金融機構往來,存款、借款或保證所辦理之一切事項授權董事長、總經理全權處理,程序上應符合法律規定。 5.亞太固網公司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向子公司宏森國際公司及子公司鼎森國際公司購買大宗物資黃豆,再轉售友台、力長公司,貨款共計九億八千零三十四萬八千三百五十四元,其中第一筆係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向鼎森公司購買之黃豆計一億二百萬,轉售友台公司後,已正常收到貨款,其餘部分皆為九十四年六月之交易,轉售後尚有八億七千八百三十四萬元未收到貨款,甲○○要購買黃豆指示被告付款作業時,告知係為賺取營業外之收益,直到亞太固網公司九十四年八月起以其他預付款方式暫支付宏森及鼎森公司及九十五年初公司債及短期借款之利息無法支付時,被告才直覺情形不對只好向上級一一反應,被告找甲o○○談,甲o○○告知要聽甲○○的指示,他是老闆 ,被告向甲○○質問時遭到甲○○的嚴厲斥責說:你上級有甲o○○及丁○○,也不用你負責,被告向丁○○報告,丁○ ○說他會負責處理,以上在無結論之下,九十五年四月初,被告只好提出辭呈,當時也遭到甲○○的不滿,且不同意所呈,之後被告考慮為了家庭生計,於九十六年七月被告即將屆滿退休年資,只好忍耐待退休年資屆滿辭職,否則辛苦了一輩子連退休金也沒有著落,事以致此,深感後悔不已。(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5頁以下) 十、被告甲V○○供述: 1.有關亞太固網與力華國際公司押租金高雄港的倉庫部份,事實上是從90年12月起租,95年是續約,這個案子,是我在90年2月甲○○把我從力霸調到亞太電信擔任主計處協理,他 告訴我說,集團的經營重心在電信事業,準備要好好經營,當時他好像還擔任中國國民黨的中常委,亞太固網開幕時,還請陳總統來剪綵,我沒有想到甲○○會在事後捲款潛逃,這個押租案件的對象當時是力華國際的乙Y○○,是本公司的 監察人,也是力霸公司水泥部的副總經理,力華國際是力霸轉投資的公司,甲○○告訴我說,亞太固網資本額大,九十年電信建設才剛開始,並且營收少,有業績壓力,他已經指示水泥部,就是力華國際人員準備好合約,叫我簽押租簽呈,但當時看起來,對於亞太固網營收很有利,每個月250萬 元的租金,十年租金收入也有三億元,因此我不疑有他,我就簽了,但到95年底,力霸水泥租金無法續付,將找水泥同業向亞太固網承租,以不低於力霸的條件,向亞太固網承租,惟押租合約到95年底到期,必須重新續約,報告給甲○○,甲○○要我再簽簽呈出來,這個案子,其他同業同業承租的合約,在96年本人被迫離開亞太固網之前,有簽給新的階層,有關押租的問題,報告到此。 2.亞太固網會計的傳票流程,是由承辦人員依據相關單位的資料憑證製作傳票,在經主管襄理、經理人審核後,再由我覆核,有關黃豆買賣的部份,我在76年的時候,曾經在嘉食化公司上班過,有到台中港碼頭還有工廠倉庫看過黃豆的進倉流程,和嘉食化及一些轉投資公司,也有在做黃豆買賣,不過,台北公司的部份,是做倉庫提單的買賣及帳務的處理,本案,我所屬的成員陳美惠經理有向我提報有向相關單位查問數量單價等成交細節,所以我不以為意,我以為是正常交易,其他有關於財務操作的傳票,我們會計只是被動的會辦,或配合辦理製作傳票。(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5頁以下) 3.我負責草擬90年11月23日這份亞太固網投資理財處的簽呈(417卷第121頁及第122頁),是我簽的。是甲○○指示我簽 這份向力華國際以給付押租金3億5000萬元方式承租高雄港 44號碼頭,並轉租力霸公司,按用收取租金的簽呈。這個內容是甲○○指示我要這樣簽,甲○○找一個人打了一個草稿要我比照,當時甲○○也有口頭解釋給我聽,這個倉庫原先是力華國際跟港務局申請建造的,然後租給力霸,如果是亞太固網左手租來再轉租給力霸沒有什麼效益,如果是用押租的時候,那押租含稅一個月將近有二百伍拾萬元,一年將近三千萬元,那麼他的成本就是三億五千萬元的利息成本,以百分之五來計算,大約一千五百多萬左右,我們一年大概有三千萬的倉租收入,而且同時將近有一千多萬元的利益,所以甲○○這樣講我換算出來公司同時有業績收入及利益收入,我也不疑有它,所以當初就簽了。 4.投資理財處應該就是投資管理處,組織變了好幾次,當時王稽徵所97年4月稅局信義主計處的主管兼投資理財處兼任協理,投資理財處還是有正式的主管、協理、副總,我在投資理財處只有簽了這個簽呈,其他的業務我也沒有管過。投資管理(理財)處應該沒有上級單位,名義上就是總經理或是董事長。(問:為何是由丁○○批示而非己○○或其他人批示?)上級批示應該是甲○○指示的,九十五年後來甲○○也有在上面正式蓋章。 5.95年12月14日這份亞太固網主計處的簽呈(417卷第120頁)續約是我簽的沒錯,我是依照當時合約的內容續約,這也是甲○○指示的。是甲○○指示我草擬這份向力華國際以給付押租金3億5000萬元方式續租高雄港44號碼頭,並轉租力霸 公司,按月收取租金的簽呈,當時要求續約也是比照之前合約續約,甲○○親自指示我,我也不知道為什麼此簽呈要由主計處辦理而非其他部門辦理。 6.我在亞太固網財務處關於公司債首次發行簽呈 (扣押物編號 1E-05-1,第10頁、第12頁及第14頁等)的會辦單位意見欄內 蓋職章應該是執行副總乙Q○○要求我會辦,我記得乙Q○○告 訴我是甲o○○要求主計處在會辦欄蓋章,意思是要知會我, 將來要我在帳務上配合作帳。會計人員呈丁○○批可後會送到我們承辦開始做傳票編製的工作,開支票不是我們開的,應該是財務處開的,主計只有製作傳票,我們無法碰到支票。亞太固網負責開支票財務處的主管應該是乙Q○○與甲o○○ ,首席財務副總是丁○○。我在亞太固網財務處關於公司債展延簽呈 (扣押物編號1E-43,第3頁、第6頁及第11頁等)的會辦單位意見欄內蓋職章是奉乙Q○○之命蓋會辦,是乙Q○ ○打電話給我叫我蓋章,而且這個會辦是事後的,大部分要求我不要填日期,會辦資料是一大疊給我蓋,部分我在調查局看到有漏簽,案子照樣過,他們照辦。 7.(問:是否你們主計處製作傳票完畢之後才會由財務處給經辦人員來開支票買公司債?)財務處通常都是先開支票買了之後才要我們補傳票,因為財務部的人都催的很急,幾乎是要我們立刻辦理,沒有辦法多做考量。例如我在偵查中所言的乙Q○○他指示他的財務人員到我那裡要我們到承辦人員那 裡馬上開出傳票,他要趕快回去開支票的情形相同。亞太固網要買公司債或者是其他的標的物和簽發支票的情形,就會計做帳的流程我們是憑他們核准的簽呈來做傳票,做完傳票之後經過財務處主管核准,才能夠開支票。(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66頁以下) 8.亞太固網虛賣黃豆給友台、力長九億多,應該是有開發票給這兩家公司,應財務處的要求開的。發票也有交給財務處轉交給友台、力長。經過調查,對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之意見:有關財務操作如公司債的買賣、傳票的開立,主計處的承辦人員是應財務處承辦人員的要求或傳達財務部的要求,依據他們層核准的簽呈開立傳票,經過副理、經理及被告用印之後再層核財務部主管核准之後,他們開立付款傳票及支票,其他發票也是這種情形,主計處並沒有主動開立這些傳票及發票。其他如前所述。(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91頁以下) 十一、被告玄○○供述: 關於公司債、短期借款、虛偽黃豆買賣、預付貨款部分,另外,91年1月24日樹嘉發行公司債1億元,冠國91年6月10日 發行公司債9000萬元,我有簽名。對於起訴書所記載,被告自91年10月1日調到亞太固網擔任財務處經理,循例依亞太 固網公司作業付款流程,覆核簽章,針對所有付款傳票上的文字、金額檢查覆核,並沒有實質審核權或決定權,事先並不知情,亦非決策人員,也不是專業經理人,也不是財務處之處級主管,付不付款有上級主管決定,付款的支票章,也有數位長官自己保管,事實上資金貸予購買公司債,其他借款均為上級交辦,有無符合程序規定,並非被告之職務有權實際審理,事先並不知道這些小公司無力支付利息及償還本金,至於擔任小公司掛名負責人及發行公司債,會在董事會簽到單簽名,基於信任及服從,以為只是例行公事,簽名完成形式,不知道發行公司債是不合法的行為,我沒有犯意,有關審判長有問我為何沒有利益迴避,因為亞太固網每天的付款傳票數量很多,而且都要在中午趕往力霸公司送給甲o○ ○、丁○○、甲○○核准,所以小姐往往趕去銀行,匯款轉帳,幾乎已經三點半,因為沒有犯意,所以對於公司債付款傳票,也會覆核,會視同一般的付款作業去覆核,不會刻意去看這家公司是不是我有擔任董監事,要跟庭上報告,身為公司的一份子,希望公司賺錢,能夠永續經營,不只是是份內的工作做好,我們還要推銷公司的相關事業,例如賣保險、寬頻業務,希望庭上明察,我們為了生計,做好本份的工作,我們沒有犯意。公司債的傳票是主計處製作,付款時我要覆核蓋章,亞太固網付款出去都要切傳票,都要經過我覆核才付款。(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5頁以下) 十二、被告丙P○○供述: 我是九十一年八月份到亞太固網到職,我是基層的財務人員,我所辦理的事務,都是依據前手要我怎麼做,我就怎麼做,或我主管要我怎麼做,我就怎麼做,我主要是做簽呈的動作,我只知道依據主管指示辦理,並不知道有什麼違法的事情。因為簽呈一開始是主管叫我怎麼做,我只是列簽呈上去,關於黃豆的部份不是我接洽的,一開始是主計處做的,我只是做收票展期的部份,並不是全部都是我在處理。因為我作的部份,只是程序上的一個動作而已,我沒有權利去決定要不要作,我只是負責簽上去,簽上去之後就不是我能決定的。(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5頁以下) 十三、被告乙w○○供述: 被告有擔任立宏、長森小公司的董事,並未實際開會,而有在董事會紀錄上簽名,被告承認這點,確實不對,惟對於該公司資金的流向,並沒有參與。 十四、被告f○○供述: 1.發行公司債,是甲○○指示寅○○交給我壹張發行小公司的公司債總表,事後,我查的結果,是陳美虹幫忙打字的總表,那張總表我就交給y○○,因為他是九家小公司的會計主管,由他去轉達各該小公司的會計去發行公司債。(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5頁以下) 2.東森得易購那筆暫借款申請書沒有附在傳票冊內,九十年十二月底,乙K○○離職以後,九十一年初,丁戊○○來跟我說, 拜託我幫忙看會計傳票,當初我想只是事後看傳票,所以我沒有推辭,我在事後看傳票的時候,傳票的會計、出納、財務、核准,各個欄位都已經蓋好章,所有交易事實均已經發生,因為是事後看傳票,壹個月約分三、四次送給我,例如,一月下旬的傳票,約在二月上旬整理好後給被告,所以被告只是在對會計科目是否正確,憑證和傳票金額是否相符作檢查,然後在覆核欄位蓋章,就交給丁戊○○存檔,經過一年 多,被告覺得不對勁,主要原因是因為乙K○○走,丁○○兼 代該職務,乙K○○沒有交給被告任何東西,丁○○、甲○○ 也沒有指示被告看鼎森公司的傳票,所以我就跟丁戊○○說, 我不想看傳票了,以後不要把傳票給我,雖然有一段時間,他們把傳票送給被告,被告沒有看,也沒有蓋章,過幾天就還給丁戊○○,最近幾年,就沒有送傳票給被告,所以九十六 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檢察官的補充理由及申請書第二頁所述的內容附件鼎森公司的傳票,並沒有被告在傳票蓋覆核章,是因為被告早就沒有看傳票了,在鼎森傳票上蓋覆核章,主要是協助丁戊○○看傳票,因為鼎森公司有進口的業務,成本的 結算,進項稅額的統計,怕有錯誤,怕影響到帳務,而且丁未 ○○在支票上用印時,被告都還沒有看到傳票及蓋覆核章,由此可知,被告只是事後幫忙覆核傳票的會計帳目,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乙a○○所庭呈的傳票,傳票後面所附的暫 借款申請書,財務主管都是由乙a○○蓋章。 3.傳票0000000上面從背面看上面覆核欄我有蓋章,後來被用 立可白覆蓋掉,我是事後看的,上面有蓋f○○的姓名章是我蓋的,上面立可白也是我蓋章的當天就塗掉了,因為這張金額很大,來龍去脈我也不是很清楚。所有的傳票都是事後看,為何只有這張傳票塗掉,因為這張金額比較大。(以上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74頁以下) 十五、被告y○○供述: 我是在九十年七月,我的主管f○○指派我去支援嘉食化轉投資9 家公司,他指派我擔任五家,新達、富嘉、凱碩、立宏、蓉達擔任會計覆核的工作,發行公司債,是我的主管f○○他會通知我說,那些公司債的發行條件,還有他告訴我,丙q○○那邊有發行文件的既定格式,要我去拿來,我去轉 告給這五家會計人員,去製作發行的資料,這當中,我沒有辦法指示任何事情,我只能聽我的主管指示轉達這些要做的事情,我也不知道當時我做這些轉達的工作,他的結果及危害性,我完全不知道,我沒有任何犯罪的動機。(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5頁以下) 十六、被告丙寅○○供述: 1.91年6月4日富嘉發行的2.6億元公司債是我擔任會計發行的 ,後來這筆在93年5月5日續發,就是起訴書編號六十二號的部份,另外起訴書編號十新達2.5億元的部份也是我發行的 ,富嘉當時的負責人是丙M○○,董事是否為徐步青、丁丙○○ ,我忘記了。新達印象中是甲丁○○小姐,董事是I○○、宇 ○○,是有發行。我有覆核剛才除了y○○所講的另外四家,是我覆核的。我不知道當時轉投資的九家小公司有無營業,他們當時是在集團內有公司對公司對開發票,之前在做的時候,我有問過當時小公司的主管路梅蘭小姐,確實有這批貨,也有貨號,但是是在小公司間循環交易。我是新達、富嘉的會計經辦,相關事務都是依照主管y○○小姐指示辦理,對於檢察官起訴的內容,在之前答辯狀皆有詳細陳述,我沒有其他意見。 2.(針對甲巳○○陳述)我沒有發行,我發行的那兩家事先就發 行過,是y○○告訴我說,甲巳○○有兩家公司要發行公司債 ,我就把我先前所作的新達、富嘉發行公司債的資料交給甲巳 ○○,讓他自己去發行他的那兩家公司債。(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5頁以下) 十七、被告乙a○○供述: 1.我是鼎森的出納,另外對於鼎森跟亞太固網黃豆的虛偽買賣及預付貨款,及商業會計法部分,我是依照f○○指示處理事務,小公司沒有章的規定,所以沒有白紙黑字寫f○○是我的主管,實際上鼎森公司的日報表每天都要呈給他看,後來銀行存款常變動,所以不定時給f○○看。對於小公司他們都沒有資金缺口,對於要辦理小公司債的部份,我不清楚,關於我的財務工作,我是向f○○負責。f○○也會常問我,鼎森公司的銀行存款,他告訴我因為甲○○在問他,所以我都會立刻問銀行,回報給他,鼎森公司與小嘉莘等公司往來,需要乙己○○與f○○講,由f○○同意,我們才能執 行,其他公司的人,若要跟鼎森公司往來,也要經過f○○,由她叫我做,我才會做,f○○也曾經因為甲○○要知道鼎森公司向銀行借款的情形,要我提供資料,讓他可以向甲○○報告,除了乙己○○外,還有其他證人,只要與鼎森公司 有接觸的人都可以證明他是我的主管,如果她不是我的主管,日報表不會給他,他也不用指示我做事情,乙己○○也不用 特別去問題,鼎森與九家小公司的事情,確實是由他告訴我如何執行,不然我沒有跟上層接觸,不可能如何做,關於鼎森公司的會計丁戊○○說資金的事情,聽從出納乙a○○指示, 我要說明,丁戊○○規避他的會計主管,在法庭上說,f○○ 覆核傳票,其實出納人員工作內容是付款及收款,要依照會計所製作的傳票,才會開立支票付款,我沒有指示會計人員,鼎森公司的作業,一直都是丁戊○○先出傳票,我才開票, 後來f○○跟我說,鼎森公司資金要轉出,我請他先跟丁戊○ ○講,因為要傳票出來,我才能開票,f○○說丁戊○○曾經 向他辭職,不想做鼎森公司的會計,要我轉達給丁戊○○,之 後,鼎森公司有關於銀行存款,或是資金要出納開票的事情,f○○才先告訴我,由我轉達給丁戊○○,我再跟丁戊○○講 的同時,也有告訴他,是呂首席說的,丁戊○○再跟f○○確 認,這個丁戊○○在庭上說,聽從我指示差別很大,鼎森公司 賣黃豆給亞太固網,我並不知情。關於公司債的事情,我沒有發行,我只是鼎森公司的基層人員,只負責開票及收款,帳務的事情,我也不清楚,如果當時知道所作的事情是違法的虛偽交易,絕對不會拿一生的清白去做,請庭上明察。鼎森公司沒有向瑞高買公司債。(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5頁以下) 2.嘉食化公司的財務副總乙K○○是在九十年年底離職,如f○ ○所述。(問:宏森、鼎森向亞太固網取得預付貨款是你們辦理的嗎?依照何人指示?)我是拿到支票就存進,做什麼用我不知道。(問:宏森、鼎森虛賣黃豆共九億多給亞太固網,也是你們辦理的嗎?會計有無開發票給亞太固網?)我不知道。(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91頁以下) 3.7月22日f○○的律師所說與被告有關的部份,令人難過, 我今天提出傳票91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以證明f○○有接任乙K○○的工作,乙K○○90年12月離職後,原本乙K○○蓋章 的地方,確實換了f○○,而且鼎森會計丁戊○○,不想做鼎 森會計時,是跟f○○提,f○○也找機會幫丁戊○○津貼加 了五千元,f○○有這樣的權利,我們底下的人,當然會認為他就是主管,其他的依我97年7月3日遞出的答辯狀。(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55頁以下) 4.到案發前為止,鼎森公司的傳票都是由f○○還給丁戊○○, 他只是有看沒有蓋,核准章確實不是丙M○○,為什麼有這個 姓名章,是f○○要我去刻丙M○○的姓名章來用印在核准的 地方,但是我跟丙M○○講,丙M○○說不可以自己刻章,所以 我就跟f○○講,不能蓋那個姓名章,f○○就跟我說就改蓋公司的小章,但f○○不可能直接去未○○那裡去蓋核准章,他是要我們去蓋。為什麼會有這些交易發生,是因為f○○告訴我要這樣做,我就是幫忙f○○轉達旨意給丁戊○○ ,所以丁戊○○會以為是我要他這樣做,而且丙己○○確實沒有 指示我作鼎森公司的事情,他只是幫忙核章而已,支出傳票上的核准章,是我在支票用印時,順便用印,如果是與現金及銀行存款沒有關的傳票,丁戊○○也會上去用印,這是九十 一年開始以後的情形,九十年前,乙K○○只在會計欄上蓋章 ,沒有在核准欄上蓋章。已經蓋丙M○○姓名章的傳票,f○ ○就告訴我說補蓋公司小章。關於傳票上為什麼會有很多並沒有蓋丙己○○的姓名章於覆核欄上,仍然可以完成用印的程 序,是因為這些傳票是跟付款沒有關的,只有帳務的部份,不需要經過丙己○○,只要有我、丁戊○○、f○○、丙M○○的 章就可以傳票的用印程序,但是如果是需要用支票付款,就必須經過丙己○○,有些開支票的傳票,沒有丙己○○的章,可 能是丙己○○休假,因為這個款當天要完成,他確實只是核對 傳票上的記載與支票上的記載是不是一樣、金額有無錯誤。事實上,如果沒有得到f○○的同意,我們是沒有辦法開傳票的,所以剛才f○○就此部分的陳述與事實不符,因為我和丁戊○○分別是出納及會計,會計不會只是因為出納的指示 就去開傳票,我沒有那個權利指示丁戊○○做什麼。(見本院 筆錄卷(四)第274頁以下) 十八、被告甲巳○○供述: 1.當時展湖的負責人是乙P○○,他的董事是巳○○、乙A○○, 瑞森的負責人是丁未○○,董事是乙天○○、丙黃○○,我承認我 有去發行,其實我沒有參與發行的工作,我是參與餘額的報告,我沒有準備文件,主管丙寅○○有交給我公司債發行的資 料,我就把保管文件收下來,當時公司債已經發行好了,至於準備工作,我就不曉得了,是傳檔傳過來的,書面都是丙寅 ○○拿給我的,我在公司債裡面是負責發行後餘額的申報,關於繳利息、切傳票的部分是會計做的,其他的部份我就不曉得了,這兩家是不是丙寅○○發行的,我不清楚。 2.(丙寅○○陳述:我沒有發行,我發行的那兩家事先就發行過 ,是y○○告訴我說,甲巳○○有兩家公司要發行公司債,我 就把我先前所作的新達、富嘉發行公司債的資料交給甲巳○○ ,讓他自己去發行他的那兩家公司債。)針對丙寅○○陳述沒 有意見。(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5頁以下) 十九、被告A○○供述: 我發行立宏及凱碩的公司債,我沒有意見,與之前的陳述一樣,與律師的答辯狀一樣,立宏有發行兩次公司債,92年1月24日發行3000萬元,凱碩是編號三十一,發行2億5000 萬元,負責人乙P○○,董事是乙天○○、玄○○。(見本院筆錄 卷(四)第25頁以下) 二十、被告乙卯○○供述: 我作的那兩筆借款是有依據短期融資申請書入帳的,資金出去的話,因為那天帳上有登載應付票據的傳票,就是那天到期,所以都是有請他們幫忙 影印錯。我當時只有 負責凱碩這一家,我是95年8月接的。就會計而言,我是依 據憑證入帳的,至於是否真實,我不知道,我就是依據出納給我的短期融資入帳的,我也是應付票據的帳做出去的,即使那是假的,我也不知道,因為我才剛接。(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5頁以下) 二十一、被告丁戊○○供述: 1.我是鼎森的會計,關於鼎森與亞太固網的一些虛偽交易我都有開發票,包括鼎森與亞太固網的黃豆買賣交易,其他相關借款我也有開傳票、本票,但鼎森沒有購買公司債。關於鼎森與亞太固網所作的虛偽交易在我之前歷次陳述已經說明,只是我當時不覺得那是虛偽,亞太固網的營業項目我並不清楚,它要跟我買,我認為可以賣我就賣。(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5頁以下) 2.鼎森是沒有預付貨款的。開給亞太固網的發票是我開的,因為鼎森進口大宗穀物的費用報銷會送到會計這邊作帳,確實有開信用狀的水單、貨物稅、關稅及報關行請款的單據,所以我認為鼎森是有進口的事實。我記得有一次是f○○跟我說要開發票給亞太固網,告訴我金額及數量。借款部分該計息及收付本票的部份,乙a○○會告訴我亞太固網會有錢進來 ,借款的會計科目我們都有固定,借款的性質是乙a○○告訴 我的,如果我不曉得的話,我會打電話問亞太固網的丙P○○ 。(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91頁以下) 3.對於附件所示之人證、物證及乙a○○庭呈之鼎森公司91年1 月到12月之傳票,我是基層會計,傳票是我做的,我不會否認,傳票的流程,我分成收入及支出兩部分,就收入而言,一定是出納收到錢,告訴我什麼錢收到了,我才會按實收金額去開傳票,這種屬於收入的情形,我不用去瞭解真正原因,因為出納自己確認收到錢就好,所以有會把傳票交給乙a○ ○,他需要去核對傳票上的金額與他的實收金額對不對,至於他在給誰用印,我不用管,傳票回到我手上,已經完備蓋好所有的章,就支出而言,我會按照原始憑證,如契約、本票、暫付款申請書、或帳上既有的應付科目等,開立傳票,再將傳票交給乙a○○開立支票,出納據以開票後,交給會計 覆核0、0000000000我而言,傳票回到我手上, 已經完備蓋好所有的章,實際用章的過程,我不清楚。(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74頁以下) 二十二、被告I○○供述: 1.91年1月到6月間,我是擔任六家公司的董事,因為發行不是我的事情,但是我有簽名,因為在我們大公司都沒有開會的情形下,小公司也都是循例這樣做,在當時我們都不知道這樣是違法的。申利公司91年2月發行公司債時,我是不是負 責人,我不清楚,新達公司我也是擔任董事,連南、欣華、瑞高、菁國、昌嘉、立瑋、申聯、程星、英湘、輝東、蓉達我是擔任董事,樹嘉、日安、力森、展宇、仁湖我是負責人。我所屬力霸集團發行公司債的小公司不是依照我的意思去做的,我沒有決定權。關於我所涉及的部份,決策的過程我並不知情,因為我事前沒有被告知,我的工作是控管力霸及八樓小公司的銀行帳戶,不能發生退票的事情,所以有資金缺口時,我會在中午的財務會議中報告,至於董事長甲○○是如何籌措,不是我能決定,也不是建議的 2.八樓小公司所有的傳票,全部都是會計製作的,所以銀行要還款、付息、或是股票交割股款,都需要八樓的財務通知會計,會計才會製作傳票,因此我才會根據會計所製作的應收應付、暫收暫付明細表來做資金流程圖,但只是做公司與公司間的資金沖轉,並不涉及個人的部份,也沒有規劃的意思,更沒有要求或指示會計一定要依照我的流程圖來製作傳票,因為財務與會計是平行的兩個單位,我與丙q○○同是經理 級,他有他的主管,我有我的主管,他也不會聽我得指揮,而且用什麼會計科目,也不是我們財務來指定的,我所做的純粹是資金的收付及控管,而不是設計資金的流程,我不是學商的,以一個不是學商的人,如何設計資金流程,而資金的流程必須符合會計、帳務處理的原則,尤其是跨集團的資金往來,更不是我這個層級可以決定的。這幾年每天中午,別人在休息吃中飯時,我卻犧牲中午休息及中午用餐時間,和甲○○開財務會議,我只是報告每天的收支,沒有籌措及規劃資金的能力,更沒有決策的權利。 3.我製作資金流程圖的源頭,是甲○○會告訴我,例如小公司要發行公司債,是我報告他資金缺口後,他不會直接告訴我,他沒有叫我去做資金流程圖,我會去請教寅○○如何製作資金流程圖,因為我不是學商的,我不知道我所製作的資金流程圖是否符合他們的會計流程,我跟甲○○缺多少錢,會匯給我們多少錢,如果安排資金流程有困難或其他問題的話,甲○○會叫我去找寅○○,寅○○每次都告訴我無解,但最後都依照他的方法解決了,不然我們早就退票了。我知道在做發行公司債的事情,但是不知道這筆錢何時進來,因為我們在同一辦公室,有看到他們發行公司債在作業。資金缺口是財務小姐每天會跟我報告,我再於每天中午的資金會議,向甲○○報告,在參酌各小公司會計所提供的應收應付、暫收暫付明細表來製作資金流程圖,如果有問題,或不能解決的,我再問寅○○。(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5頁以下) 4.小公司向力華票券、友聯產險申請授信及買賣不動產等事項如前所述。亞太固網關於借款的事情應該是甲○○跟亞太固網那邊講好以後,後面我不記得是我告訴會計出傳票,還是寅○○會跟會計講,因為這個跨集團的借款不是我們財務人員就可以決定的,是由甲○○決定,是他告訴誰,誰就會告訴會計出傳票,不一定都是財務來做。(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91頁以下) 二十三、被告丙q○○供述: 1.我是冠國、新鴻公司的董事,申聯、申隆的公司債不是我發行的,我95年4月才接的,是G○○發行的,我所屬的小公 司的會計那時候是由申利及東展各五千萬元,東展、申利是我做的。有關於發行小公司公司債的部份,是寅○○轉達要我告訴各家公司會計,那家公司要發行公司債,我跟他說發行公司債我不懂,他說六樓有發行公司債的相關資料,我告訴小姐,六樓有發行公司債的資料,我們就去拿磁片,我們就照著磁片去copy,我們是照著公司去做,至於哪家公司來買、發行公司債的目的為何,我不知道,沒有人告訴我,我也不知道亞太固網會購買公司債,之後I○○告訴我有錢進來,我才知道亞太固網買的,我們才去做帳,亞太固網為了購買公司債,開董事會等事情,我都不知道,我與亞太固網的人也沒有犯意聯絡,剛才y○○有說,他跟我拿發行公司債的資料,我不知道他們有那個小姐來跟我拿過。關於申聯、申隆95年6月及9月的續發公司債,如果是6月及9月就是我。關於新鴻、冠國的董事會議紀錄的部份,大家都簽了,我就簽了,我也不知道那是違法的事情,我也很後悔我簽了。關於力霸轉投資三十四家八樓小公司公司債發行,我都是依照寅○○的指示轉達給各小公司之會計去發行。(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5頁以下) 2.(甲g○○是否你所屬公司的會計?)他是力霸公司的會計, 兼任勇禾公司的會計。(編號65號93年5月7日勇禾公司發行公司債,是否甲g○○發行?)我記不太清楚,勇禾公司發行 公司債要展期時,她有請假,我就找他的代理人發行展期公司債,他的代理人是乙V○○。(93年5月7日是乙V○○發行的 ?)是的。(見本院筆錄卷(四)第75頁以下) 二十四、被告u○○供述: 關於欣華及冠東發行公司債的事情,欣華當時的負責人是乙A ○○,乙子○○及I○○當時是董事,冠東發行1 億元,當時 的負責人是乙天○○,董事是乙子○○及甲未○○。這兩家公司後 來在95年有展期,也是我發行及辦理的。關於起訴罪名的部份,我會請律師表示意見,當初我在發行公司債及做帳時,都有會計師簽證,也有去稅捐處申報,我沒有想到過那是有事情的,也是經過上級的指示,請庭上從輕量刑。(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5頁以下) 二十五、被告甲子○○供述: 1.91年1月到6月之間,立億在91年5月10日發行2億元,後來續發編號五十七,是我發行的,當時的負責人是乙A○○,董事 是乙子○○及王曉容,冠國也是我發行的,玄○○是負責人, 丙q○○rmyyder by c編號六十一。編號一、二 、三、十五、二二、二三、二四、二六、三十、三四、四四,共十一次,再包括前面的二次。關於宏森部分,因為93 年2月進口業務繁多,沒有人要做,寅○○副總要我接下來 做,由丙q○○經理協助,工作都是按照前位會計的作業方式 作業,宏森有買德台、瑞高兩家公司的公司債,金額我忘記了,是由財務部I○○經理通知辦理的,宏森實際上有進口貨物,在94年寅○○副總通知我,有一批貨要賣至亞太固網,要我開黃豆發票給亞太固網,我當時並不知那是不實的事項,發行公司債,第一家立億公司,要發行時,是由寅○○副總指示要我作業,因為是第一次,我不會作,由力霸會計經理丙卯○○教我如何作業,磁片內容也是由他那邊轉過來的 ,後面的公司發行公司債,是由丙q○○經理通知,金額、期 間、利率等我們按照磁片內容辦理,第一,要通知會計師發行金額,由會計師審核,出意見書,再將資料送至中華商銀信託部及律師處,由他們簽名蓋章後,再交由股務處去辦理公司債券,等發行日當天,由財務部I○○經理,拿資金流程圖通知丙q○○經理,告知我們是哪一家公司買我們的公司 債,並告知資金傳票如何製作。(見本院筆錄卷(四)第 25頁以下) 2.宏森公司股本原來是28億元,後來因為宏森公司盈餘轉增資變成29億1047萬9000元,6億5000元是因為財務部I○○經 理通知我說跟亞太固網同業往來借款,這部分就是起訴書 923頁的四次借款總共6億5000萬元,另外8億8750萬元部分 也是I○○經理通知我陸續用其他預收款科目來借款,我不確定這部分的錢是否就是起訴書所記載亞太固網其他預付款所指的金額。 3.我於96年5月4日任意偵查提供之宏森公司95年12月31日長期投資科目餘額名細表 (參補充理由書二附件),這是我九十 三年二月接工作的時候就已經有元隆電子長期投資明細表記載,所以我不清楚其中對象「元隆電子」是否為力霸集團的關係企業。至於其中金東、益金、東長、英湘、連湘、申東等六家在備註欄應註明「債權轉長投」,這是這幾家公司欠宏森的錢,用什麼科目我不記得,只知道有向宏森借錢,上級主管好像是寅○○指示用債權轉增資的方式將宏森公司對小公司債權轉成對小公司的投資股權。(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66頁以下) 二十六、被告乙V○○供述: 1.在91年1到6月間,我是鳴加會計,當時發行2億5000萬元公 司債,當時負責人是乙A○○,董事是乙天○○、乙子○○,後來 這筆有續發,是編號六十六。針對本案,我當時我不知道,我也不知情,我是依照主管丙q○○指示辦理,其他請律師答 辯。(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5頁以下) 2.(編號65號93年5月7日勇禾公司發行公司債, 是否你發行的?)我印象中有代理甲g○○,也有發行勇禾公司債。(見本 院筆錄卷(四)第75頁以下) 二十七、被告乙d○○供述: 我的陳述與準備程序相同,其餘請律師答辯。關於91年1 月到6 月發行小公司債部分,毅彥1.2 億元、樹嘉1 億元、彥輝2.5億元這三部份也是我辦理發行的,但當時樹嘉公司不 是我延期的,後來樹嘉公司是丙Z○○辦理的,就我發行公司 債部分,是我的主管丙q○○指示我怎麼辦理,我就怎麼做。 (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5頁以下) 二十八、被告丙Z○○供述: 樹嘉是91年12月6 日發行4000萬元,93年5 月10日發行1 億元,董事是玄○○、甲未○○,I○○是董事長。我是在91年 2月才開始經手樹嘉公司的會計工作,我也不知道為什麼要 成立這家公司,以及樹嘉公司要發行公司債的目的何在,我是在主管丙q○○的通知下,參照以往發行的資料來準備發行 公司債的文件,在準備的當時,根本不知道認購的對象是誰,我真的沒有犯意,也不知道整個事情是違法的,我所領的兼職的津貼,是屬於薪資所得,我每年都有依法去申報及繳稅,希望庭上明察。(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5頁以下) 二十九、被告丙m○○供述: 我是93年3 月接冠國、力森、東嘉會計,93年5 月以後冠國、力森、東嘉發行的公司債及續發的部份是我辦理,申利第一次發行是丙q○○做的,後來就由我續發,是丙q○○交代我 作的,編號六十一是我的,我是依照丙q○○經理的指示,編 號三十五展宇我是95年4月接會計,95年8月10日的續發也是我辦理的,東展我是92年2月17日接任會計,除了第一次91 年8月間發行的公司債是丙q○○辦理的,之後的續發是由我 處理的。我並不知道作這些是違法的,我做冠國公司債時,因為冠國在91年就已經發行公司債,我是依照前手來做這個公司債,依照磁片、例稿來繕打,我不知道這是違法的,我做這些小公司時,並沒有領取任何津貼,我只是小小的基層會計,我不可能跟甲○○等人有犯意的聯絡,其餘請律師答辯。(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5頁以下) 三十、被告乙辛○○供述: 關於編號八東華的公司債的發行及展期,及瑞高的展期部分,是我辦理的,瑞高我是95年4月開始接的。在起訴書的事 實部分,我不爭執,對於起訴的罪名部分,由律師表示意見,在未預見結果及危害情形下,依長官丙q○○指示辦理,請 庭上從輕量刑,以啟自新。(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5頁以下) 三十一、被告G○○供述: 編號二十五申隆、三十五展宇、三十六菁達、申聯是我發行的,菁國的續發是我辦的。我沒有其他意見,我所作的事情都是主管丙q○○交代的,並不知道它是違法的。對於檢察官 起訴的事實不爭執,對於檢察官起訴的罪名請律師表示意見(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5頁以下) 三十二、被告乙O○○供述: 1.宏森、鼎森向亞太固網取得預付貨款不是我辦的,收預付貨款是亞太固網的出納告知我去領款,領到錢都是三點,而且都是很晚了,我不知道那是什麼錢。 2.(問:宏森、鼎森虛賣黃豆共九億多給亞太固網,也是你們辦理的嗎?會計有無開發票給亞太固網?)我不知道。(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91頁以下) 三十三、被告丁丙○○供述: 1.91年5月2日彥輝,91年6月4日富嘉,91年6月4日冠國均是我擔任董事,後來依序變成編號五十八、六十二、六十一,另外編號一、二、八、九、十二、十六、二十、二十九、三十九、四十八、五十一、五十五我是擔任董事。我只是小嘉莘企業的財務主管,並沒有在力霸集團兼任帳務處理工作,也無領取1000至2000元,我對於鼎森、宏森成立的事情,我均不知情,至於亞太固網向宏森、鼎森購買大宗物資,我事先沒有參與,也不知情。(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5頁以下)2.我的部份關於亞太固網小公司發行公司債及小公司向亞太固網借款的事情,都是由會計去辦理。力華票券是發行商業本票,都是甲○○指示。友聯我是借款的部份,房屋買賣我不清楚,是事後我才知道,這不在財務的範圍內。(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91頁以下) 三十四、被告乙己○○供述: 編號二十八、二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九、五十四是我發行的,我是小嘉莘公司的會計經理,這二十六家子公司發行公司債是我的直屬主管乙T○○通知我們要配合寅○○去做 文書作業,當時我反對,我不願意配合,我認為這是財務的工作,不是會計的工作,乙T○○告知不配合就回去,這是甲 ○○指示,我出庭時,b○○有說,我只是聯絡窗口,我只有轉達之意,用印申請單,主管乙T○○及稽核都有蓋章,我 只是聯絡窗口而已,我擔任會計主管只有覆核傳票,我是九十一年四月份就開始發行,我是九十一年六月才開始擔任主管,簽辦等都是乙T○○指示辦理發行的,會計工作也是他分 配的,我沒有權利指示他們發行,我知道發行這些公司債,我知道錯了,我沒有犯意,這是長官的指示,我也配合調查,請庭上給我減刑,讓我有緩刑的機會,我只是覺得我只是會計工作,我只是聯絡窗口,所有的證據顯示並不是我主導的,公司債展期的部份,我的部分是丁丙○○通知我的,是他 放單子在我桌上,這是丁丙○○的筆跡,通知我要展期,我沒 有通知其他人要展期,其他人我不知道是誰通知的,之前我都已經陳述,就是如此,請求法官給予減輕量刑。(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5頁以下) 三十五、被告丙D○○供述: 編號十二、二十七、四十一、四十六、四十八、五十六部分沒有錯,公司債部分都是主管乙己○○指示我作的。(見本院 筆錄卷(四)第25頁以下) 三十六、被告丁壬○○供述: 編號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部分沒有錯,我只是一個基層的人員,都是聽從主管的指示在作業,並沒有犯意聯絡,當時發行公司債,是按照發行辦法發行,當時我還款日期及利率並不覺得是違法的,我沒有拿到公司任何不利所得,我得勞保是掛在小公司,因為我不是嘉食化的人,所以公司倒了,我沒有領到半毛資遣費,而且當時不出資遣證明,也無法領失業救濟金,我這一輩子,安分做事,沒有想到會毀在這樣的公司,我從來沒有犯罪的動機及意圖,請庭上明察,其餘請律師答辯。(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5頁以下) 三十七、被告b○○供述: 1.我是基層的會計人員,我的工作都是依照主管指示辦理,公司債的發行是對外的行為,工作分配不應該是屬於會計來發行借款的,而我只是基層的會計人員,主管指示的工作,就是交辦什麼,我們就做什麼,一直以來都是依照慣例在做事,我沒有犯意,如果這麼做是錯的,請原諒我在不知情的情形下犯的錯,希望請求原諒。(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55 頁以下) 2.91年4月16日玉章發行2億元公司債,後來變成編號六十三的展期,還有91年5月3日輝東發行1億元,後來變成編號五十 九,其他另外編號十四、三十七、三十九、四十三、四十五、四十七、五十三、五十五、五十九、六十三的部份沒有錯。我對於這件事情,我都是依照主管乙己○○指示發行,我當 時不知道這樣做是不對的,我是沒有犯意,希望庭上給我諒解。(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5頁以下) 三十八、被告庚○○供述: 有關亞太固網部分,被告與家父甲○○並無任何犯意的聯絡,因為我幾乎很少參加亞太董事會的會前會,唯一一次是中途進去的,而且是看到家父與大哥己○○爭執某件事情,也不清楚當時的情況為何,被告歷次所參加的董事會,也是和其他董事列席參加,並沒有任何不法的意圖,相關的事情就如我歷次出庭所言及我提出的書狀,至於本人擔任鑫營公司的負責人只是掛名,我並未參與營運及財務調度,至於鑫營公司向亞太固網借款一事,歷次法院曾傳過相關的證人,也都表示所有相關借款的流程未經本人簽核,也不曾在事前或事後告知本人,基於以上所述,還請合議庭明察。宏森、鼎森那時候我也是以董事出席的,那時候是為了亞太固網營運發展需要成立,事前不知道成立宏森、鼎森有其他的意圖。當時公司債提出是非常突然的,而且是已經發生了,我記得當時是有其他的董事表示意見,對我個人而言,我並不參與相關的財務調度與投資的事項,對於要發行公司債的事情坦白說我並不瞭解,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之後陸續發行的公司債如果沒有在董事會提出我個人是不會瞭解的。(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5頁以下) 三十九、被告乙辰○○供述: 1.編號二十五、四十一發行公司債部分,因為我已經離職很多年,且當時的事情,有很多我都不知情,至於董事會有簽字,我實在不知道什麼回事。我是91年7月31日退休,退休之 前,六樓的小嘉莘二十六家以及嘉食化本身傳票、支票、發票都要經過我覆核。我之前已經報告過了,其餘請律師寫書狀說明。(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5頁以下) 2.對於丁丙○○、s○○、丙B○○、丙i○○、丁癸○○、乙己○○、 丙D○○、b○○、丁壬○○、丙M○○等人之供述及相關書證( 力華票券、、友聯、亞太固網)意見是如前所述及律師的答辯狀。(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91頁以下) 四十、被告乙E○○供述: 1.如我之前所述,所有的作業流程我都不了解,也不進入情況,我只短短去了幾個月時間(按:指擔任小嘉莘稽核),之後他們如何作業及方式等我都沒有參與,我並沒有任職稽核或總稽核的職位。其餘如前所述。。 2.對於丁丙○○、s○○、丙B○○、丙i○○、丁癸○○、乙己○○、 丙D○○、b○○、丁壬○○、丙M○○等人之供述及相關書證( 力華票券、友聯、亞太固網)之意見:如前所述。(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91頁以下) 3.公司要我簽名我就簽名,公司在那裡,人員我也不了解,如我之前所述,我真的是不清楚,簽名要我簽名我就配合簽名,我也不能不簽。(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5頁以下) 四十一、被告甲丁○○供述: 對檢察官論告書之辯解:如前所述及律師的辯護意旨狀。(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91頁以下) 四十二、被告乙A○○供述: 1.我是編號2、3、5、6、7、8、10、13-15、28、32、37-39、43 、55、57、58、60、63、64、66、67等小公司的負責人 或董事。押租金部分我不知情,並沒有經過我;向宏森買黃豆預付款我也不知道,都是財務的作業,都沒有經過我;公司債部分,我只有在董事會的簽到簿上簽名,我在台中梧棲常常一個電話我就從台中趕回台北簽字,簽完字又匆匆趕回工廠,這麼多年當中都是在這樣匆促來完成,我沒有看到董事會議事的內容,在我印象中公司債的用途非常模糊,我心裡想可能是公司財務調度,因為簽字很頻繁,所以沒有每家記得很清楚。 2.在九十一年一月到六月我已經簽署好幾件,毅彥、鳴加、立億、彥輝我都是負責人,蓉達我是董事,到九十三年五月以後,有再續約。小姐拿給我們簽字的時候,都只是說這是展延或是舊案,內容沒有說明,我們以為是例行的公事,所以就簽字。 3.另補充會前會的部分,我於九十三年二月九日,被告知為毅彥公司的法人派任亞太固網的董事,在每次會前會並沒有正式的議程,也沒有正式的資料,類似座談會的形式,甲○○有要求董事支持公司提案,但是對於財務事項我沒有財務專長,如果被指派要求發言的時候,我曾經向甲○○表達,由無財務專長的人去為財務的議題發言,會說不成理,反而弄巧成拙而加以拒絕,由於被告是半途加入董事會,對於亞太固網事務並不熟悉,參加董事會也不敢隨便發言。(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四)第50頁以下) 四十三、被告丙黃○○供述: 我是編號2、6、8、11、25、32、36、41、46等小公司擔任 負責人或董事。押租金部分,我不清楚,不是我租的,力霸湖濱的部份也不是我出租的,這個事情我完全不清楚;宏森、鼎森的部份,在亞太固網董事會中,不是我提案的,討論過程中當時我認知為擴大相關電信業務所需,而且會中也沒有其他內外部董事反對該案而通過,其後公司變質而財務公司資金運用,我未參與亦不知情;公司債部分,我在小公司董事會出席紀錄單上有簽字,會並沒有開,也沒有看過會議記錄,發行公司債的相關手續沒有參與,也沒有指示相關人員辦理,也沒有見過相關發行文件,事前沒有被告知,不知道發行公司債的目的也不知道資金的運用及流向,其後展延的狀況如乙A○○所言,都說這是舊案或是展延,內容我不知 情;短期借款、棟信向亞太固網借款近六億元的事情,我完全不知道;被告被通知參加沒有每次都參加董事會的會前會,以甲○○強勢作風,主導一切,會中沒有具體討論董事會議會內容,僅指示要求與會人士發言支持議案,我從未在歷次董事會中發言過,另補充我是被指派的法人代表董事,我開董事會時並沒有見過檢察官所指的財務報表,也沒有能力去瞭解亞太固網的真實財務狀況,無法知悉亞太公司財務遭不當挪用之事實,案發後,閱卷時得知甲○○掌控亞太固網之財務指示亞太固網相關人員未經董事會決議而通過即先行購買小公司發行公司債,而挪用公司資金,我事前事後均未參與亦不知情。(見本院筆錄卷(四)第50頁以下) 四十四、被告乙天○○供述: 1.對犯罪事實之意見,公司債方面,在九十一年一月到六月間,擔任鳴加、瑞高的董事,當時鳴加發行二億伍仟萬元,瑞高發行二億元的小公司公司債,後來鳴加、瑞高在九十三年分別展延,如果我以董事的身分有簽字的話,但中間過程我不是記得很清楚,編號9、11、17、24、31、33、40、42、 51、54、66 、68這些公司我有的是擔任董事長,有的是擔 任董事,我是經甲○○以指派法人代表的方式來擔任小公司的負責人或董事,但實際的負責人是甲○○,小公司沒有招集董事會,我雖然在小公司的董事會簽到單簽名,但是簽名的時候我沒有看到會議的紀錄,也不知道內容,對於小公司發行公司債會計師的查核意見書更正契約或是發行的辦法,或借款申請書等相關資料我均無所悉,亦未參與,亦從未指示相關人員製作相關文書資料,因此我對於小公司發行公司債目的為何所得資金做何用途,我均不知情,我沒有犯意。2.關於我在九十六年五月八日陳報給法院有關東森寬頻電信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議紀錄之光碟片,在狀紙上寫上有關光碟片的時間我有註明,就報告事項第七案,我有註明是在光碟片第二片一小時八分鐘的時候,那個時候乙Q○○副總經理以 口頭報告,公司的資本結構及資金運用情形,報告完之後,在一小時十九分的時候,這中間有十一分鐘,光碟片沒有聲音,原因是因為會議的場地非常大,將近四十坪,工作人員的桌子擺在最末端,我們用的錄音機也是普通的,距離主席的位置大約有二、三十公尺遠,當時的主席應該是己○○,但甲○○強著發言,而他講話的時候沒有使用麥克風,所以沒有錄到聲音,在一小時十九分的時候,有交通銀行的董事發言,他有開麥克風所以有錄到,他發言說就乙Q○○報告事 項提出保留意見,在一小時二十一分鐘的時候,有中鋼公司的代表人乙N○○發言,他也有開麥克風所以也有錄到,他說 就東森寬頻電信公開發行還有減資的事情要做妥善的說明,這光碟片也有錄到,我的紀錄確實是真實的,在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法院向我要亞太固網歷屆董事會的錄音帶,我通通都有陳報,其中我將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第二屆第二次的母帶我都有交給法院,該次會議我在會後製作紀錄的時候,我有就本案當時實際的情形寫明親自出席董事二十五人,代理出席董事七人,除董事甲h○○、甲地○○提出保留意見外,其 餘均同意本案決議通過,我要寫這段文字的時候,本來甲○○不同意,我跟甲○○因為有董事提保留意見,我們不能不在會議紀錄表達出來,要不然董事會有意見,經過我要求好幾次甲○○才同意寫明這段文字,我有做到紀錄詳細記載的責任,我提出的光碟與我紀錄的文字都是照實紀錄的,法院如果聽錄音帶發現沒有聲音的時候,應該都是發言者沒有使用麥克風錄不到聲音,絕對不是我變造或者是我去洗掉的,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議的紀錄會後有分送給臺灣鐵路局、交通銀行、華榮電信電纜公司、中鋼公司等法人董事,但沒有董事就本案再表示意見。(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四)第50頁以下) 四十五、被告乙P○○供述: 這件事情我不清楚,也沒有聽過,根本就不知道,至於有無簽名我也不記得,如果有簽名那些是我簽名的我也不清楚,簽名是他們拿來給我簽名的。(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5頁以下) 四十六、被告未○○供述: 公司債部分,編號24、37、43、51等小公司我有擔任負責人或董事,也有簽名,我是受薪的文書行政人員,於八十七年到九十二年,由甲○○指派為日安公司法人代表,益金公司的掛名董事長,期間並無參與財務會計等工作,對公司如何運作也不清楚,實際的負責人就是甲○○,我對甲○○主導的益金公司在九十一年發行公司債,事情不知道。至於到九十二年卸任後,更不知道何時辦理延期公司債,而且圖章帳戶皆有專人保管,我絕無犯意的聯絡及不法的意圖,我在力霸公司服務二十五年,因為甲○○常說違法的事情不要作,所以我打從心理就信任他,我只有在小公司的董事會上簽名,這些都是發生後在補辦的手續,簽名時也不知道什麼是公司債,也不知道是誰來買,資金流向也不清楚,更無法預見日後會視為存有犯意的行為,我認為在民營事業中,員工就應該忠誠服務上面交辦的任務,我當時信任甲○○,我信任這個集團所展示的一切都是正規的行業,到現在我才知道我只是被操縱的工具而已。(見本院筆錄卷(四)第50頁以下) 四十七、被告丙己○○供述: 對起訴犯罪事實之意見,公司債部分、編號18、19、22、27、47、56小公司的我有擔任董事,我通常擔任小公司的董監事都是擔任以後才知道,因為是公司的員工,即使擔任董監事也無法拒絕,我曾經有擔任欣歆公司的負責人,欣歆公司確實有經營婚紗業,以為其他擔任董監事的公司也有實際營運,我不是財務會計人員,並不知道所擔任董監事的小公司發行公司債,有任何不當或是違法,我在一個地方工作二十五年,總是默默認真的工作,從來沒有想過要幫助他人掏空公司,因為自己的無知造成對社會的傷害,我很對不起,我錯了,請法院給我一次自新的機會。(見本院筆錄卷(四)第50頁以下) 四十八、被告丙M○○供述: 經過調查,對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告以要旨),沒有意見。(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74頁以下) 四十九、被告丁未○○供述: 九十一年四月六日玉章公司發行公司債二億元,當時我是擔任董事,後來展延為編號63,另外我在編號11、14、16、18、27 、30、38、42、52、59、63、64等小公司不是擔任董 事長就是董事發行公司債,我都有簽名,但我以為是例行公事所以就照簽,內容我沒有去看。我擔任小公司的負責人,是遵從甲○○指派的法人代表,我不過是登記的負責人,實際負責人是甲○○,該等小公司有沒有實際營業,我並不知情,發行小公司公司債並非我所為,且發行公司債的用途及資金流向,我也不明瞭,我是九十二年六月第二屆董事會擔任亞太固網董事,是被指派法人代表,不是亞太固網設立時就擔任董事,所以關於亞太固網九十年投資設立鼎森、宏森公司,當時我不是董事,沒有參加董事會,沒有參加會前會,投資事情我完全不知情,所以也無所謂護航的事情,在第二屆以後參加董事會時,也無任何發言護航的情事,既不知悉甲○○挪用亞太固網資金的情事,我沒有犯意。(見本院筆錄卷(四)第50頁以下) 五十、被告甲g○○供述: 我是勇禾公司的會計,勇禾公司在九十一年一至六月間發行壹億三千萬元的公司債,後來變更為編號65,當時負責人是丙M○○,九十一年的董事是甲甲○○、乙子○○,後來變成甲未○ ○、乙子○○,我僅僅兼任勇禾小公司的基層會計,在當時這 家公司也有合法登記,還有專業會計師查核簽證,以及依法申報相關稅捐的公司,每個月領的兼職金三千元,也都依法申報個人薪資所得一併繳稅,所以我絕對不會為了三千元而賠上自己一生的清白,九十一年發行公司債的目的是什麼對象是誰我真的不知情,所有的作業過程都是依上級主管丙q○ ○指示辦理,因此我絕無犯意,另外在起訴書中916頁編號 第65,勇禾公司九十三年五月七日發行的公司債,當時我在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因為右腳骨根骨折住院,一直到同年五月七日才出院,出院後又在家中療養一週,所以發行公司債的相關事宜我並沒有參與,也不知情,我住院那段期間,是誰代理我的業務我不知情,因為小公司外面兼職的人很多可能要問我的主管丙q○○。(見本院筆錄卷(四)第50頁以 下) 五十一、被告甲甲○○供述: (對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告以要旨))91年11月2日九千萬元那一筆,我沒有簽字,我沒 有印象,九月以後我就不簽名了,上面有說我請假。91年8 月1日東嘉公司我沒有印象,東嘉要看看。91年10月22日力 章公司我也沒有。我是否為昌嘉負責人,我當時不知道。甲○○經常要小姐拿一些文件給我簽名,我完全不知道案件的內容,這些不知情、不尊重的簽名,我於九十年、九十一年間,經多次強力抗拒後,終於在凱碩公司我擱置兩週拒絕簽名的事件後,於91年9月份,甲○○陸續將我所有小公司的 董監事全部解除,第三,昌嘉公司負責人乙事,甲○○未曾告知我,也未經我同意,整個過程也沒有讓我簽任何壹張文件,因此公司成立時,我完全不知情。91年1月到6月間,勇禾公司發行1億3000萬元,昌嘉公司2億元,玉章公司債發行2億元,昌嘉公司部分我是負責人,其他我是董事。昌嘉後 面兩次發行公司債的部份,我有閱卷,沒有我的簽名,但是其他的我沒有閱卷到。(見本院筆錄卷(四)第75頁以下)五十二、被告丙庚○○供述: 關於編號二十九、四十五、四十六、五十三公司債部分及短期借款育聯公司負責人、虛偽買賣黃豆力長公司負責人部分,我對這些都不是很瞭解,我簽名的話,都是小姐拿一大堆資料給我,我不知道內容是什麼,甚至有些是空白的,我想買賣黃豆的部份,我沒有簽名,我也不知道。我沒有其他意見。(見本院筆錄卷(四)第75頁以下) 五十三、被告辰○○供述: 關於編號六十二、二十六部分沒有錯,我有在長森公司等會議紀錄上簽名,但是事前、事後均不知何人購買,資金流向亦不清楚,發行公司債相關文件及財報,也非被告提供,期後公司債之延展亦不清楚,未經手,被告任職力霸公司,僅係作法務催收及訴訟工作,從未參與力霸公司的財務工作,亦不知力霸公司財務吃緊或有缺口,第二,被告是91年2月 19日指派擔任亞太固網之法人董事,並非起訴書所指亞太固網成立後,即擔任董事,第三,所謂會前會係甲○○對須表決或其他董事提案的事項加以說明,報告事項因為無須表決,從未提出說明,全程均由甲○○一人自言自語,被告因為工作關係比較少參加會前會,第四,亞太固網92年10月15日董事會,對於公司債的購買僅有總額之報告,沒有明細,連外部董事甲h○○、甲地○○、甲戌○○也以證實在案,被告並不 知悉究竟向何公司之購買沒有損害亞太固網之犯意,第五,92年10月15日之董事會對購買公司債,為報告事項,沒有進行表決,被告也無任何表示同意或行為、發言,第六,92年10月15日之董事會,甲○○係以完成購買公司債之事後報告,非開完董事會才去購買,無論會議結果如何,都不會造成影響期後之公司債之發行或展期,未經董事會之決議,被告不知情,也未參與,第七,被告從未見到亞太固網之財務報表,亞太固網之資金調度、借款、買賣黃豆均未在董事會中討論,被告無法知悉會計科目遭到挪用之事實。(見本院筆錄卷(四)第50頁以下) 五十四、被告乙子○○供述: 關於公司債部分在91年1月到6月間,勇禾、鳴加、瑞高、彥輝、立億發行公司債,後來依序變成編號65、66、68、58、57,另外,編號13、15、20、23、24、33、35、44所發行的公司債,我是董事沒有錯。我與甲○○沒有犯意的聯絡,擔任這些董監事都是掛名的,瑞高公司及其他小公司的營運、財務、會計我都不懂,也沒有參與,我不懂公司債,也不知道什麼是發行公司債,我是信任公司,遵從指示在文件上簽名,其他的事情,我都不知情,我從來沒有製作過任何的董事會議記錄,紀錄人不是我,相關文件或董事會議紀錄,有我簽名的才是我簽的,也是信任公司,但是內容我不清楚,如果只蓋公司大小章,我不知情,我只是一個信任公司的小職員,沒有相關的常識,也不懂法律,請庭上明察,給我一個自新的機會。(見本院筆錄卷(四)第75頁以下) 五十五、被告巳○○供述: 所有小公司我當負責人都在不知情的狀況之下,他們請財務部小妹送來給我簽名,因為董事長要我簽名我就簽名,而且我八十九年我就因病離開公司,他叫我做什麼我根本不曉得,議事錄就是拿一張紙給我簽。(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5頁以下) 貳、經查,被告等及相關證人戊○○等人分別於調、檢訊時之供述,分別如下: 一、被告己○○供述: 1.其之前在中國力霸公司任副董事長職位,後來在87年開始籌劃東森寬頻公司,完成各階段增資及招募股東後,在89年5 、6月間正式成立東森寬頻公司,擔任副董事長兼總經理迄 今。 2.亞太公司從公司籌備、集資都是由其負責,成立以後,其負責技術及業務等執行層面,從集資及公司成立後,財務就不歸其管,而由寅○○副總經理管理財務。 3.力霸及嘉食化公司都是亞太固網公司的股東,但亞太固網公司是可獨立運作的公司,其資金來源大部分都是經由募股而來,業務是獨立的。 4.雖董事會通過授權,但實際上其仍沒有管理財務部份,財務部份還是由丁○○及甲○○在掌握。 5.提案成立宏森公司及鼎森公司者為投資事業部,投資事業部是丁○○負責。 6.亞太公司每月自結報表有經其核閱。 7.其在董事會提報亞太固網公司遭虧空266億。 8.其名下無不動產,亦無投資。(408卷第185至194頁) 二、被告丁○○供述: 1.甲○○實際上會去掌握的公司除力霸公司、友聯保險、嘉食化公司、中華商銀、力華票券及亞太公司等外,也利用許多員工之名義成立許多公司,其地址均設於力霸集團位臺北市○○○路0段000○000號大樓之地址內,這些公司實際上是 作為持有力霸集團股票之用,並無特別經營業務,這些公司只要是設於前開地址的公司都是。 2.輝東公司、力長公司、連南公司、嘉莘公司、展湖公司、育聯公司、菁達公司、立宏公司、立億公司、佩嘉公司、勇禾公司、令宇公司、英湘公司、連湘公司、冠國公司、樹嘉公司、聯森公司、日安企業、仁湖企業、金東企業、益金企業、棟宏企業、棟信企業、聯凱國際公司、德台公司、及冠東公司均係利用員工名義成立並作為持有力霸集團股票之用的公司,後力霸財務危機,才將之作為力霸集團調度資金之用,其做法為該60餘家公司以循環交易之方式製作不實之買賣紀錄,該60餘家公司絕大部分無實際交易紀錄。 3.整個力霸集團及嘉食化公司於88、89年即出現資金週轉危機,且力霸公司興建「力霸山河」及「力霸倫敦城」建案均嚴重虧損。 4.丁○○於亞太公司任常務董事兼財務部執行副總,執行副總是大約自92年才開始兼任,負責資金方面撥付業務。 5.供稱買公司債、預付貨款、借款、買賣大宗物資等均為其資金撥付業務。 6.例如買公司債時,甲○○指示乙Q○○陳副總,再由乙Q○○交 代下面的人製作簽呈往上簽,經乙Q○○或甲o○○後到丁○○ 處,若丁○○不在公司,則給甲○○蓋丑○○○的章再到丁○○處補簽。 7.購買公司債未做風險評估。 8.要購買公司債應經過風險評估,有一套流程,在董事會有討論過,並且通過授權總經理、董事長全權處理,這是在亞太固網公司購買公司債前就已經做成的決議,因為有該決議所以其就沒有去管風險評估。 9.己○○曾在亞太公司購買公司債期間抱怨過購買公司債等事,也問過乙Q○○。 10.亞太公司財務報表簽章之印章應為己○○自己保管。 11.嘉食化部分在6樓這些小公司大約有30來家,由丁丙○○負責 財務,包含銀行的資金調度。8樓部分有30幾家,財務由I ○○負責銀行資金調度。甲○○每天中午都找他們開會,包含丁丙○○、I○○、嘉食化財務主管乙w○○、力霸財務主管 甲o○○。6樓的小公司財務由丁丙○○負責,6樓嘉食化的財務 由乙w○○負責。8樓小公司及力霸公司財務由I○○負責, 甲o○○則是督導I○○,他是I○○的上司。 12.流程圖上所做的交易,都只是在做財務調度,並沒有實際交易,至於會計所使用的出帳或入帳科目則是依照各該公司掛在上面的應收或應付做調整。 13.約從93年8、9月以後,發行公司債之子公司即陸續發生無法支付利息情形 14.自94年8月1日開始亞太預付給鼎森、宏森共計42億多元,都是由丁○○簽核。 15.大約自91年起,亞太固網公司支出數十億以每股金額5元到 10元間之價格向民意代表買回亞太固網股票,而當時一般固網股票僅3-4元,亞太公司股票每股市價更僅2到3元間。 16.亞太公司支付的錢若流向丙M○○,應即屬買回亞太公司股票 。 17.福星公司負責人為己○○朋友蔡昭倫,匯到福星公司的錢是買亞太公司股票。 18.甲○○是要其去協助財務副總乙Q○○,真實用意是因為甲○ ○要直接管理亞太固網公司的財務,經常直接指示乙Q○○運 用資金,但於公司體制,乙Q○○是副總經理,必須聽命於總 經理己○○,而己○○對於財務的理念與甲○○不同,所以甲○○指派其到亞太公司擔任副總經理,形式上成為他的代表人,且其與己○○有兄弟之情,所以己○○也瞭解狀況,就不會干預公司財務運用。 19.己○○希望亞太公司的資金能夠用在亞太電信集團身上,不要轉移到中國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也不要去購買一些隸屬力霸集團的小公司所發行之私募公司債,因為己○○雖然沒有碰觸那些小公司的營運,但是知道這些小公司缺錢的狀況,可能知道這些錢外流就回不來了,也就是這樣才會與甲○○的指示有所衝突。 20.約在90年間,亞太固網公司分別以28億元及29億元資金百分之百轉投資宏森公司及鼎森公司,這兩家公司成立以後,宏森公司是在中國力霸公司旗下,鼎森公司是在嘉食化公司旗下,成立的目的就是在於借助亞太公司的資金來作為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的資金週轉使用,其認為此即己○○甲○○就亞太公司資金運用意見衝突引爆點。 21.己○○都會找乙Q○○去開財務會議,且應係經常找乙Q○○開 財務會議。 22.董事會開會前,通常都會要求力霸集團旗下的亞太固網公司董事先行開會,並指示各個董事要於董事會議中,支持甲○○所決定的會議提案,如果有外部董事反對,就要其等全力支持,因為力霸集團所掌握的席次較多,己○○有時也會參與會議。 23.力霸集團旗下之小公司,在88、89年之前,都還是正常運作的,自88、89年之後,就停止業務了,但因這些公司之前都有向銀行貸款,所以帳面上一定要持續營運,否則銀行馬上會要求還款。 24.亞太公司自91年至93年間,又以短期借款方式,將亞太公司資金轉移至相同的小公司,總計53億3,500萬元,這也是為 了要填補力霸及嘉食化集團資金缺口的問題,因為公司債額度已滿,已經沒有辦法再發行,所以才會用短期借款的方式,再向亞太公司轉移資金,直到93年8月,力霸集團聯合向 貸款銀行提出紓困案,尋求降低利率,但有的銀行並不同意,且就算當時銀行有同意降低利率,估計每個月還需歸還銀行2億2,000萬元左右,但是依當時情況力霸集團也無法支付,所以才會自93年12月左右,開始由鼎森公司及宏森公司以假交易賣黃豆予亞太公司的方式,再向亞太公司轉出資金,到94年6月為止,沒有辦法再以賣黃豆的方式轉移資金,因 為亞太固網公司並沒有買賣大宗穀物的需要及營業項目,後來到94年6月之後,才改用以亞太公司預付款方式,再行將 資金移出至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 25.資金流程圖上的「王」均由其親簽。 26.資金流程主要重點在於資金來源及最終流向,中間經過其他公司僅是作帳需要,由會計依照相對應科目做通路,實際上沒有那麼複雜,以95年9月20日「亞太電信」支出7,000萬元為例,所指「亞太電信」就是亞太公司,這筆7,000萬元主 要是要從亞太固網公司支付其他公司向楊建國的借款,但是亞太公司並沒有向楊建國借錢,所以必須經過這些通路轉還給楊建國,這個流程只要看錢是由誰出的,最後給誰,就可以知道錢的流向。(410卷第86至91頁) 27.亞太公司出售纜線數據機所得款項均流入鼎森、宏森公司,後再流入力霸集團小公司。 28.纜線數據機業務係轉賣與東森多媒體公司百分之百轉投資之東禾公司。 29.其知道購買公司債、黃豆買賣、預付貨款會對亞太公司造成損失。(416卷第278-284頁) 三、被告癸○○供述: 1.我有擔任東森寬頻公司(即亞太固網公司)董事,從89年7 月起3年,只參加過4次董事會,基本上並沒有執行太多董事職權。 2.(問:陽明山有線公司等11家業者有意出售「光纖網路」及「光纖管道」給東森寬頻公司的出售原因,在當時的環境,由第四台業者經營纜線數據業務(即上網業務)受限聯外頻寬的成本過高,競爭上比不過電信業者,而電信業者又需要經營纜線數據,所以在東森媒體公司董事會中,外資董事就提議要將「光網網路」及「光纖管道」出售,而恰好當時東森寬頻公司成立不久,也有意願購買,就由外資董事去跟東森寬頻公司協商,並完成後續的交易。 3.前述交易最後為何改由以17億2,805萬8,785元購買「光纖 管道」,另以5億2,194萬1,215元承租「光纖網路」25年, 我不記得。 4.我只瞭解董事會有授權Frank Liu及Jesem賀在20億到30億元之間可以出售,他們去洽談完成,就交由公司的法務、財務及工程人員去收款及辦理點交,我當然知道有這個交易,但不可能瞭解整個細節。 5.眾信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曾就陽明山等11家有線電視上述光纖管道及光纖網路進行評估,眾信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就是眾信會計師事務所,他們確實有評估這樣的價格(37億1,437萬元),賣方的評估報告,通常會加成數的。 6.評估價格為37億1,437萬元,最後成交價何為17億2,805萬 8,785元及5億2,194萬1,215元,這是Frank Liu及Jesem賀他們2個去談的,大家能夠接受,董事會就通過了,幸好當時 要求我避嫌,不是由我去洽談價格的。 7.陽明山等11家者收到前述款項後,經東森媒體公司董事討論如何妥善運用這些資金,我建議三種方式,可以定存、買股票及買東森國際發行的公司債,大家認為如果購買東森國際公司的公司債,可以有比較好的利潤又沒有風險,最後就決定買了,再由我指示公司同仁去執行購買的作業,但是是哪一個人操作的,我忘記了,這應該是1個小組。前述與董事 討論購買東森國際公司公司債是否是在正式的董事會議上,我不記得了,是主要外資董事交換意見,因為財務操作一般董事會都是授權的。 8.為何陽明山等11家業者購買東森國際公司債均集中於89年7 月4日,我印象中是負責包銷的統一證券,持有的公司債即 將到期,所以必須有人接手買回。 9.(問:陽明山等11家業者,是否為取得資金協助東森國際才急於出售出租光纖管道及光纖網路,並在未經董事會同意下,迅速大量購買東森國際公司債?)這樣的說法只是時間上的巧合,第一,東森媒體公司在網路泡沫化後,就已經決定出售光纖網路這樣的政策,因為88年10月份網路泡沫最高峰的時候,東森媒體公司的股價是120元,但是短短6個月,在89年4月就跌到30元,董事們也不看好光纖業務,全球也不 看好,而且股價還持續下跌,所以就決定出售光纖管道及網路,恰好東森寬頻要拿開播執照,所以雙方是一個有需求,一個是要出售,所以才進行協商,因為東森寬頻和東森媒體公司經營者有血親關係,雙方負責人是一等親的關係,所以東森媒體公司的董事會通過由外資董事進行價格談判,所以買賣和價格的決定不是我主導的;第二,賣完的價格雖然沒有達到原來眾信公司鑑定的價格,但在網路泡沫價格持續下跌的時間點,我們認為如果拖半年再賣,價格會只剩一半,所以董事們都認為這是賣到一個很好的價格,後來我們沒有發展網路業務,證明是對的,因為90、91兩年間,經營網路的公司很多都倒閉了,所以我們當時賣的價格是很滿意的,如果拖到91、92年再賣,可能賣不到5億元;第三,當資金 進來以後,當然要做有效的運用,我們只有三個選擇,一個買定存,一個買股票,一個就是我建議買東森國際公司債,董事們評估認為東森國際公司債也有利可圖,而且穩定,所以就決定買了。(527卷第1頁以下) 10.東禾媒體有於95.03.10與亞太固網簽訂購買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這東西原本就是東森媒體公司的業務,在91 年 間我們認為這樣的業務交由電信公司經營比較妥當,所以就把整個業務賣給亞太固網,但是到了95年凱雷集團入主東森媒體公司之後,凱雷集團就向亞太固網表示是否願意出售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如果亞太固網不出售,凱雷集團就要自行開發這項業務,因為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最重要的關鍵是在於聯絡用戶的最終線路鋪設,東森媒體原本就是以第四台為主,已經有既成鋪設線路,如果凱雷要重新開發這項業務,亞太固網將會大量流失這項業務,不過這交易跟我沒有關係,因為在當時凱雷集團是東禾媒體公司控制80%以上股權的大股東,我已經辭去董事職位,而我在亞太固網公司也沒有擔任任何職務,整個交易過程都是雙方自行洽談,與我無關。(530卷第16頁以下) 11.投資東森寬頻29億元之組成:東森媒體科技投資16或17億元。東森國際投資8億元。我私人及東森得易購投資2.5到3億 元。之前說包含親朋募集80億元,親朋就是指立委。 12.股票下跌後,那些立委都去找我父親及丁○○處理。很多立委是透過我購買股票,我這邊是主要的。(問:那應該也是透過你買回才對?)是他們吵著要。他們有找我,但我拒絕,因為剛開始沒有問題,後來發現此行業不好做。我和父親、兄長對經營理念有很大差距,所以董事會6年內我只出席 過4次。(問:你和友人投資這麼多錢佔亞太固網約1/8股份,為何不去監督關心公司營運?)立委部分有些已經轉賣我也不清楚。(問:即使如此,公司及個人也投資近30億元為何不監督管理公司?)請檢察官問公司員工,我和我父親、己○○在經營上有多次爭執。 13.東森媒體旗下12家有線電視有出售及出租網路給亞太固網。我不是這12家有線電視實際負責人,我是東森媒體負責人,東森媒體是這12家有線電視的母公司。在出售網路之前亞太固網就先支付17億元保證金。亞太固網在申請營業登記時就說要用有線電視的客戶為基礎,如果沒有取得一定戶數無法開台。至於這17億元保證金公司用在哪裡我不記得。東森多媒體也有出售纜線數據給亞太固網,價金我不記得。 當時洽談窗口是總經理吳中立、工程部施副總。我沒有指示出售金額,這是董事會要討論的,當時有三位外國股東參與。 四、被告子○○供述: 1.友聯產險只有投資4億元,而亞太公司的資本額有600多億元,持股不到百分之一,所以如果不是甲○○指派的話,友聯產險無法當選董事。 2.除甲○○本人外,己○○、徐步青、丙黃○○、子○○、癸○ ○、乙L○、丙Y○○、丑○○○、丁○○、乙M○○、乙S○○、 吉家儀、丙h○○、寅○○、乙Q○○、t○○、甲o○○、于銘 新、乙q○○及乙K○○等人,是甲○○所掌控的董事;至於監 事部分,辛○○、甲v○○、丙Q○○及游騰昌是甲○○可掌控 部分,江志榮則不確定。(410卷第102至106頁) 五、被告辛○○供述: 1. 我是受我父親甲○○的指示,擔任亞太公司的監察人。 2. 監察人會議,印象中沒有召開過。(411卷第75至79頁) 六、被告t○○供述: 其擔任五家小公司負責人,有棟信、棟宏、申隆、章華、立宏五家,擔任負責人一家每個月領五千,亦有兼其他公司的董監事,不記得是哪幾家,擔任董監事一個月一家可以領三千元。(412卷第35至38頁) 七、被告寅○○供述: 1.其在90年11月16日自亞太固網公司離職,因為其當時覺得有在修改公司法中第248條允許非公開發行公司可以發行公司 債的部分有些擔心;因為其擔心修法公布後力霸、嘉食化財務虧損好幾年,財務較緊,甲○○是否會透過新法的規定用公司債或其他方法來向亞太公司套取資金。 2.在90年11月12日修正通過公司法前,甲○○或癸○○當時主導的商業總會積極在推動公司法第248條及其他條文之修正 。 3.鼎森、宏森公司之財務一開始即由甲o○○、I○○負責。4.公司債部分是由會計人員直接與會計師聯絡。甲○○他要其轉達給會計說要發行私募公司債,其就把內容轉達給會計,六樓部分其轉達給乙己○○,8樓其就轉達給丙q○○。 5.8樓的那些小公司對開發票沖銷帳目之情形是從88、89年開 始,其自88、89年起即知道小公司之交易有不符合常規。 6.其認為亞太公司的組織裡面都是安排甲○○的家人擔任,董事長是甲○○,副董事長兼總經理是己○○,財務、會計主管都是從力霸調派過去,整個跡象讓其擔心甲○○從亞太公司掏錢。 7.鼎森、宏森公司這個投資是在其還沒有當投資部主管前就已經提案了,並決定要成立。(412卷第147至153頁) 八、被告甲o○○供述: 1.甲○○成立的虛設行號中,6樓的由乙T○○負責,他再指示 乙己○○、丁丙○○處理會計、財務事務、8樓的由寅○○負責 ,他再指示丙q○○、I○○處理會計、財務事宜。 2.甲o○○負責力霸集團貸款事項,並由丁丙○○、乙w○○與銀行 洽談貸款額度、利率等事項,回報與甲○○決定後,再由丁丙 ○○、乙w○○向銀行辦理貸款簽約。 3.協助世湘、力長、連恆、棟信、程星、連南、仁湖、力章、英湘、申聯、申利、金東、日安、長森、益金、欣湖、玉章、嘉莘、章華、東長、申隆、申佳、台莘、鑫營、嘉新、力霸、佩亞、由東等公司向銀行貸款。 4.與甲○○、丁丙○○、乙w○○、I○○等人開會。 5.其於89、90年間,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公司)成立後,甲○○派其同時擔任亞太公司之財務副總經理,同時為亞太公司之董事。 6.其在力霸公司及亞太固網公司同時都有支領副總經理之薪資,於力霸、嘉食化集團是支領7萬餘元,其於亞太固網公司 則另外再支領5萬餘元。 7.亞太公司總經理是己○○,其上司還有首席副總經理丁○○,其下有乙Q○○副總經理,壬○○曾經擔任財務經理,後來 90 年間就調去投資部。另外乙Q○○也擔任力霸公司兼管股 務及財務的副總,玄○○則是亞太固網公司的財務經理及力霸公司股務經理。 8.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轉投資設立之小公司多為紙上公司,並無實際營運。 9.甲○○、己○○、丁○○、戊○○、庚○○、子○○、王令喬、戊○○丈夫乙S○○、丙黃○○及其他董監事及其都會參加 亞太公司董事會。 10.大約自從93年度以來,因為力霸嘉食化集團財務已經出現嚴重問題,甲○○就幾乎每天會在他位於力霸大樓(臺北市○○○路○段000○000號)八樓辦公室內,找乙w○○、丁丙○○ 、I○○及其等人共同開會(丁○○有時候也會去),並分別由乙w○○負責報告嘉食化公司之財務狀況,由I○○負責 報告力霸公司之財務狀況,丁丙○○負責報告數十家小公司之 財務狀況,其則負責報告有關各家銀行要求還款金額、利率或展延狀況給甲○○知道,丁○○也會在旁邊表達意見,最後就由甲○○指示資金如何調度,及交代寅○○如何去作帳。 11.亞太公司有關經營階層所為之大額支付預付款、大額借貸予他人及購買處分有價證券等重大決策,先由丙P○○負責簽呈 ,經過玄○○及副總乙Q○○之後,會送交給其核章,其再交 給首席副總丁○○批示,而總經理己○○則是故意不看文,所以就沒有蓋章。 12.亞太公司之重大決策,都是由甲○○、己○○及丁○○等人討論決議後,才做出的決定,除此之外,己○○也會主持財務會議與乙Q○○等人共同討論財務問題,之後乙Q○○再直接 指示丙P○○透過公文方式簽呈上來,經由層層核章,所以己 ○○不必核章,就可以掌握及決定亞太公司之決策。 13.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自從94年8月1日至95年9月29日 分別為鼎森國際及宏森國際公司支付而未還之預借款的作 7340萬元及8億8,750萬元,總計高達27億6,090萬元,這些錢其實都是作為力霸嘉食化集團及下面數十家小公司資金周轉用途。 14.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自從93年12月24日至94年6月30 日,為宏森國際及鼎森國際公司支付黃豆貨款總計9億8034 萬8350元,這些錢實際上也都是作為力霸嘉食化集團及下面數十家小公司資金週轉之用,至於詳細資金流程這要問寅○○。 15.從91年12月13日至93年4月29日亞太公司借給鼎森國際總計6億6000萬元,這些錢也都是作為力霸嘉食化集團及下面數十家小公司資金週轉之用,只是先透過亞太公司轉給鼎森國際公司之後,再轉出去給那些小公司,至於詳細資金流程要問寅○○。 16.亞太公司以57億元成立鼎森公司及宏森公司,事實上該二公司之資本額57億元均匯給力霸集團轉投資之小公司做資金週轉之用。 17.亞太公司自從91年12月13日至93年6月23日借貸予力章企業 、申佳企業、申東企業、育聯工程、東長企業、嘉通、鑫營、宏森國際、鼎森國際、連恒企業、棟信企業等11家公司,合計66次總計53億3500萬元,該等借貸真正用途亦是做為力霸集團公司週轉之用。 18.力霸集團之資金已經還不出錢給銀行,所以先前以這11家公司之名義向亞太固網公司借貸之總計53億3,500萬元之短期 借貸,更不可能還給亞太公司。 19.己○○曾經問乙Q○○,為何亞太公司之資金又流到上開數十 家小公司裡,所以,資金流向乙Q○○會跟己○○報告。 20.90年間以後,力霸、嘉食化集團及旗下數十家小公司都已陸續出現財務問題,因此甲○○就在90、91年間開始交代當時協理賴明輝及後來之副總乙Q○○去運作,以陸續向該等53家 購買公司債之方式,藉此將亞太公司之資金轉做力霸嘉食化集團及旗下數十家小公司資金週轉之用,以解決集團之財務危機。 21.己○○明知力霸集團轉投資公司未實際營運,因甲○○、丁○○、己○○及乙Q○○等人都會在亞太固網公司大樓23樓召 開有關財務及資金調度會議,並且己○○也另外會在21樓辦公室內找乙Q○○等人召開財務會議,還有公司每星期也都會 將整個亞太固網公司與各借貸公司或購買公司債公司之資金往來最新狀況,製作報告交給己○○,所以己○○都會知道。 22.人頭公司的設立都是由寅○○負責。 23.己○○會要乙Q○○召開財務會議。(408卷第156至161頁) 24.甲○○到亞太公司時會召集己○○、乙Q○○、丁○○開財務 會議,己○○一定會參加,丁○○不一定。 25.95年9月亞太公司股票每股市價大約僅一元。 26.甲○○於95年12月底最後一次開會時指示衣蝶百貨公司之現金不要放在銀行,直接拿到公司保管。 27.己○○之妻乙辰○○在中國力霸公司擔任副總經理。 28.亞太公司成立後,甲○○說要成立鼎森、宏森金司,可能是要由亞太固網公司套取資金。 29.其有要求乙Q○○就亞太固網公司購買公司債部分做風險評估 ,但乙Q○○說若做風險評估就不太好,可能無法購買。(408卷第222至227頁) 30.因力霸、嘉食化其其他人頭公司信用額度不夠,故才透過鼎森、宏森公司進口。( 410卷第258頁) 九、被告乙Q○○供述: 1.亞太公司剛開始購買公司債的時候 沒有經過公司董事會通過,其等是一直到92年召開第2屆第2次董事會議才通過,不過交通銀行及華榮電纜所指派的法人代表,當時對此持保留意見。 2.丑○○○、己○○均知道亞太固網公司花100億8,000萬元購買公司債。 3.92年10月15日出席該次董事會會議之人包括董事長丑○○○、常務董事甲○○及己○○、丁○○。 4.其在接獲甲○○指示要將27億元款項借給鼎森、宏森公司之時,曾報告總經理己○○,己○○默許未表示反對。 5.己○○是從亞太公司89年成立時就在了,他應該知道宏森、鼎森公司成立的背景,以及亞太公司無法掌控這2家公司的 營運狀況及資金使用。(408卷第130至137頁) 6.其每月均有向己○○報告購買公司債、短期借款、預付貨款、購買黃豆等情。 7.甲○○、己○○、丁○○應該都知道出售纜線寬頻數據機業務之事,在與買方談判過程中買方有要求提供過去獲利資料。 8.纜線寬頻數據機業務為亞太固網公司重要業務及主要收入源,該部分獲利約占亞太固網公司獲利三分之一。 9.出售纜線寬頻數據機業務均由乙S○○出面與買方洽談,決策 者丁○○、己○○及甲○○都知道。(411卷第118至121 頁) 10.甲○○自91年7月起即陸續指示其購買力霸集團成立之公司 所發行之公司債。 11.所購買之公司債均交由力霸公司財務秘書丙己○○統一保管, 其等只拿回公司債影本。 12.92年召開的第2屆第2次董事會議中,有追認先前購買的公司債。 13.自94年底開始,力霸集團之關係企業已無法按時支付利息與亞太公司。 14.甲○○於92、92年起,陸續要求亞太公司以融資方式,將資金借與力霸集團的關係企業使用。到目前力霸集團共有11家關係企業尚積欠亞太固網53億餘元未償還,且尚不包含利息。 15.甲○○還陸續要求亞太公司以其他預付款方式,支付約27億餘元給宏森、鼎森公司,目前這27億餘元加上利息也都還沒有收回來。 16.亞太固網遠曾依甲○○的指示,向宏森公司及鼎森公司購買8億餘元的黃豆,再轉賣給力霸集團的關係企業力長企業及 友台企業,不過亞太公司付了8億餘元購買黃豆,卻無法從 力長、友台收回出售黃豆的8億餘元。 17.亞太公司登記負責人丑○○○、董事丁○○、己○○、庚○○等人均應該知道甲○○掏空亞太固網公司資金。(401卷 第74至82頁) 18.其在92年中時,因為購買公司債相當密集且金額過大,有回報己○○。 19.其自接任後,每月會向己○○報告2至3次之財務狀況。 20.就職掌上言,己○○有權停止亞太公司之違法支出。 21.亞太公司92年10月15日董事會並沒有實質表決決議追認公司債。 22.亞太公司出售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為業務部分,由己○○主導、決定,該部分設備賣掉後,錢均流入鼎森公司及宏森公司,其在第一筆錢匯入宏森、鼎森後,即有告訴己○○,錢應該留在亞太固網公司。(411卷第109至116頁) 23.亞太公司原擬辦理公開發行,但94年間甲○○不想辦理公開發行,即經由甲卯○○○與甲t○○溝通,請甲t○○在台鐵管溝 使用權價值上出具保留意見,甲t○○原不願意,惟後來仍同 意配合。 24.小公司開立給亞太公司之支票未拿去託收係因為會跳票。 25.甲t○○知道發行公司債之公司是力霸集團轉投資的小公司。 26.自92年初開始,其每周都有向己○○報告財務狀況,投資情形及公司之可用資金餘額等。(416卷第285至289頁) 十、被告甲V○○供述: 1.其於90年2月1日調往亞太固網公司任主計處協理,從事會計帳務的審核及簽核工作。 2.在95年10月間,己○○要求其擔任關係企業「華宇衛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這家公司是己○○轉投資並自任負責人之公司。 3.亞太公司截至95年12月31日帳上有投資亞太行動寬頻股份有限公司約160億元、投資亞太線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億餘 元,這2家公司的董事長都是己○○;此外還有 (一)投資力 霸集團關係企業的宏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下簡稱宏森國際 公司)28 億元、鼎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下簡稱鼎森國際公 司)29 億元;(二)購買力霸集團所屬小公司的公司債100億 8000萬元;(三)借貸給宏森國際公司、鼎森國際公司約27億 6000萬元;(四)應收力霸集團公司力長企業公司及友台企業 公司黃豆貨款8億9165萬元;(五)應收宏森國際公司、鼎森 國際公司及力霸集團的小公司力章、申佳、申東等11家公司款項為53億3500萬元等事實。 4.亞太公司召開董事會時由玄○○擔任司儀。 5.亞太公司總經理己○○並未對該公司對力霸集團轉投資小公司應收回之100億8,000萬元公司債做積極之法律處理。( 408卷第1至7頁) 6.其在亞太公司財務之主要負責人員上為乙Q○○,再上為甲o○ ○,再上為財務部首席副總丁○○,再上為總經理己○○,再上為董事長,早期是甲○○,後為丑○○○。 7.亞太公司投資出帳程序,須由投資的部門先簽審核准,經丁○○核准後,早期若有比較大的案子甲○○會核准,比較大的案子例如說須經董事會通過的案子,如宏森、鼎森都送給他批。核准之後,財務處會把簽呈知會主計處要入帳。 8.明知亞太公司所購入公司債之發行公司大多位於力霸大樓6 樓或8樓及負責人多為中國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員工。( 408卷第15至20頁) 9.己○○、乙Q○○均有看帳,知道亞太公司購買公司債情形。 (413卷第216至220頁) 十一、被告玄○○供述: 1.力霸公司財務副總寅○○或乙己○○要求其去當某些公司的董 事長或監察人,實際上其並沒有參與這些公司運作。 2.其有從掛名公司領到薪水,董事長是每個月5,000元,董監 事是每個月3,000元,每個月可多領個3、4萬元津貼。 3.其掛名之公司如遇有私募公司債、或向銀行貸款、或發行商業本票時,通常是力霸公司的財務經理乙u○○或乙己○○,他 們會將相關的書表送過來,或是經由公文傳遞送給其簽名,而他們會把其要簽名的地方做記號,至於公司大小章等則都已經用印完畢,然後其會依據他們在文件上標示記號處簽名,簽完名後就讓他們帶走,或是經由公文傳遞將文件送回給乙u○○或乙己○○,讓他們去辦理有關手續。 4.其從來沒有參加過掛名公司的董監事會議,都是力霸公司或嘉食化公司的小公司會計或財務,把董監事會議的簽到單拿來公司或透過公文傳遞方式,送到公司給其簽名,但都沒有附任何董監事會的會議紀錄;其簽完名後,就依照文件之前送過來的方式,送回給這些小公司的會計或財務。 5.其是依據直屬長官乙Q○○的指示,進行公司資金的借貸。6.用印申請表通常由丙P○○負責填寫,丙P○○有事時才會由其 填寫,冠國公司公司債展期申請中的用印申請表用途說明中是記載「本公司前購買冠國企業91年第2次無擔保公司債 150, 000,000,訂屆滿三年還本一半(於95.6.30期滿), 擬申請將到期日延長三年(95.6.30~98.6.30),利率原為5.5%,改為4.5%,檢呈債務延期清償協議書2份,請用印 」,經丑○○○用印核准後,就交由財務部鄭淑溱持用印申請表到力霸公司找甲o○○、丁○○及甲○○批核,核准後再 到嘉食化公司主任秘書丁未○○處蓋章,完成延期清償手續。 7.冠國公司前後向亞太固網私募公司債1億5,000萬元(91年6 月)、9,000萬元(93年5月)均未償還。 8.亞太公司所購買之100億8,000萬元公司債,自94年底起就繳不出利息來。 9.力章公司等11家向公司向亞太固網公司借款總金額為53 億3,500萬元;這些公司剛開始都有按時繳息,但是約在94 年間,就沒有繳息,亦未償還。 10.在94年6月間,乙Q○○曾承甲○○或丁○○的指示,以預付 貨款的名義向這兩家公司購買黃豆等大宗物資,前後共支付約8億多元給宏森、鼎森兩家公司。(408卷第22至29頁) 11.亞太公司之黃豆交易買賣僅發生過一次。 12.亞太公司購買公司債之對象是乙Q○○交代下來。 13.亞太公司購買公司債的流程為丙P○○製簽呈,其複核,乙Q○ ○、甲o○○核章,丁○○核准。核准後就會主計處,由主計 處製作傳票,傳票回到財務處後其等再依據傳票購買及付款,購買時丙P○○會與對方的會計或財務接洽。 14.亞太公司公司、鼎森公司之預付款事實上是宏森公司、鼎森公司借的錢,乙Q○○說是甲○○指示先以其他預付款科目入 帳,到時候再還款。(408卷第76至80頁) 15.亞太公司所收取力霸集團的支票中,因乙Q○○怕該些公司屆 期無法償還,故等確定可兌現時才拿去託收。 16.購買公司債未經風險評估。 17.其曾與己○○一起開過會,並經己○○告知整年度的現金流量表如何編列。(413卷第212頁至215頁) 18.小公司的會計有拿董監事會議簽到單與其簽名。(416卷第 10至12頁) 十二、被告丙P○○供述: 1.東森寬頻及亞太固網處理公司債、短期借款、預付款及預付貨款,都是由丁○○及財務部副總經理甲o○○,指示財務部 的主管乙Q○○,再由乙Q○○指示其去辦理相關簽呈或傳票, 其中有關其他預付款及預付貨款部分,並無簽呈,而是副總乙Q○○指示其直接製作傳票,至於公司債及短期借款部分, 簽呈是由其依乙Q○○指示簽辦,再由財務部經理玄○○、副 總(財務部主管)乙Q○○、副總經理甲o○○覆核,最後由丁 ○○批可;而公司債及短期借款的傳票部分,是由主計處人員編製。 2.亞太公司所購截至96年6月底前到期的公司債,都有辦理展 延,辦理展延的日期為94年12月30日至95年9月底,陸續辦 理展延,而96年6底之後未到期之公司債,因為尚未到期, 所以並未辦理展延;辦理展延的程序與購買公司債的程序是相同的,是由乙Q○○指示其製作簽呈後,再由玄○○、乙Q○ ○、甲o○○簽核,最後再由丁○○批可,但有部分的展延簽 呈,丑○○○也有簽認。 3.自95年起,亞太公司購買公司債之發行公司就沒有支付利息,至於本金部分,則都沒有清償。 4.亞太公司短期借款予力章企業等11家公司,都有辦理數次展延,辦理期間從92年至95年底。(408卷第82至92頁) 5.亞太公司資金支付程序,例如投資部分若要買公司債,則由乙Q○○交代由其擬簽呈,簽到丁○○,後傳票由主計處編製 ,主計處編完傳票後再交到財務處開立支票付款。 6.亞太公司所購買公司債之發行公司,其接洽之人均在力霸大樓8樓或6樓,是由乙Q○○指示到那邊接洽。 7.宏森公司、鼎森公司等11家公司自91年間起,陸續向亞太固網公司借款共50幾億元。 8.亞太公司借給宏森公司、鼎森公司等11家公司自94年4月間 起就有展延息票之情形,且展期後的均迄未兌現。(408卷 第125至129頁) 9.亞太公司所購買小公司之股票均存放在力霸公司。 10.亞太公司所購買之公司債自94年12月起即有協議展延還款日期。 11.亞太公司購買之公司債自95年起即未能正常收息。 12.亞太公司資金貸與他人部分,自94年4月起即未正常收息。 (413卷第209至211頁) 十三、被告乙w○○供述: 1.小公司發行公司債時,各董監事都是親自在董監事會議紀錄上簽名。 2.小公司並無實際營業,但為了向銀行借貸,故利用紙上的大宗交易。 3.己○○知道買公司債之事。 4.發行公司債很多人都知道是違法,沒有人敢負責去蓋章,所以甲○○就派丁○○去負責蓋章,就是要丁○○一人去承擔責任。 5.亞太公司所承購力霸集團小公司發行之公司債,均在發行前即已決定。 6.我當過立宏、長森的董事,迄今我還是,每月一家領3千元 。 7.亞太公司向力霸集團繳交押租鉅額押租金係因要力霸集團要自亞太公司取得資金使用。 8.成立鼎森公司、宏森公司是為了自亞太公司取得資金使用。9.力霸集團缺錢就用各種名目向亞太公司拿錢。(416卷第3至8頁) 十四、被告f○○供述: 1.其下屬y○○、丙寅○○負責主管審核部分小公司之傳票,另 乙戌○○主管審核旺群、合興二公司之會計傳票。 2.其在95年3月及6月受甲○○指示總計處分東華、力森、申利、申聯、申隆、棟宏、勇禾、樹嘉、申佳、瑞高、冠國、毅彥、菁達、展宇、台莘、新達、蓉達、新鴻等股票,出售給鳴加、菁國、立億、東嘉、冠東、長森等公司。 3.前開那些股票標的公司及買進股票之多家小公司,都是位於力霸集團天樓6樓、8樓之小公司,都沒有實際營運。 4.甲○○指示處分前述等多家股票,目前尚有16億8千多萬餘 元股款未收回。(412卷第302至310頁) 5.自92年7月1日起任嘉食化公司會計顧問。之前是會計協理,任顧問後工作沒有改變,只是主辦會計沒有在做。(412卷 第359頁) 十五、被告y○○供述: 1.任職嘉食化會計經理,並擔任新達、富嘉、立宏、新鴻、展湖、瑞森、昌嘉、凱碩、蓉達9家公司會計主管,並負責昌 嘉公司財務。 2.係依據嘉食化公司總經理丁○○及顧問f○○指示辦理。 3.丁○○亦指示力霸公司副總經理t○○發行小公司公司債。4.亞太固網購買小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待資金匯入後,就會再出借給其他小公司,由乙a○○負責資金。 5.小公司發行公司債部分,都是t○○及乙a○○直接指示辦理 ,事後製作董監事會議紀錄,再拿紀錄給董監事簽名。 6.小公司的董監事,絕對部分為丁○○指派的。(421卷第107至109頁) 十六、被告丙寅○○供述: 1.擔任嘉食化公司財務部會計處經理,並自88年後,由f○○指定兼任新達、富嘉公司會計業務。 2.負責經辦新達、富嘉公司會計事務外,尚覆核昌嘉、展湖、瑞森、新鴻等公司傳票。 3.新達、富嘉公司銷售貨物與嘉食化公司,進項則由小公司會計處取得發票作帳,小公司會計有丁戊○○、甲巳○○、A○○ 、乙己○○、丁壬○○、b○○、丙D○○等人。 4.新達公司所發行二筆商業本票,金額分別為8千萬、4千萬元,均係向力華票券發行。(421卷第89至91頁) 5.其所負責之小公司發行之公司債均出售給亞太公司。 6.發行公司債係由y○○交辦。(413卷第22至25頁) 十七、被告乙a○○供述: 1.90年4月間起兼任鼎森公司財務業務。 2.亞太公司在89年間成立時向大眾募集到巨額資金,因當時力霸集團所屬公司之資金週轉困難,故甲○○虛設鼎森公司,藉轉投資名義,自亞太公司挪取資金使用。 3.鼎森公司向亞太公司套取之資金約有60億元,其中90年間先由亞太公司以轉投資名義匯入29億元,91年底至95年9月間 又由亞太公司以其他預付款名目,將25億3,000萬元挪出至 鼎森公司,再轉給其他關係企業使用,另93至94年間,鼎森公司,又假借販售黃豆給亞太固網公司,再由亞太公司以支付貨款名義,挪用3億6,000萬元。 4.鼎森公司分別於93年12月24日、94年6月30日沖還亞太公司 之借款,其時點正好在年度或半年度財報結算時,應該是要美化帳面,實際上也沒有錢匯回亞太公司。 5.前述交易亞太公司之丁○○、甲o○○、乙Q○○、玄○○及丙P ○○都有經手,且均知道這些交易不實在,只是要從亞太公司挪用資金。 6.其每月多領5,000元之津貼,做為擔任鼎森公司等10家公司 財務主管之報酬。 7.亞太公司把錢借給鼎森公司後,鼎森公司就會再把錢借給力霸集團的子公司。 8.指示其為資金調度之人為丁○○,或由乙己○○、藍惠敏、吳 麗湘、丙D○○等人指示。 9.其曾向甲○○、I○○、乙w○○、丁丙○○等求證轉匯款指示 是否真實。 10.甲○○每日中午會議成員有I○○、乙w○○、丁丙○○、甲o○ ○等人。 11.亞太公司部分均與丙P○○聯絡。 12.其負責的9家公司共向亞太固網公司發行逾23億元公司債。 13.鼎森公司的29億元資本用途一是向力霸集團設立的假公司購買11億餘元的股票,二是以預付款8億餘元給那些小公司, 三是直接借款8億餘元給那些小公司。 14.鼎森公司另以無擔保借款方式向亞太公司借款25億元。 15.鼎森公司由亞太公司挪用之50餘億元是到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及其下之小公司。 16.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下之小公司亦有向銀行借錢。 17.鼎森公司於94之前之簽證會計師為乙p○○。(401卷第108至113頁) 18.上開10家公司所屬嘉食化公司。乙a○○為上開公司主管,旗 下有財務部、會計部二大部門;財務部門經辦有乙亥○○、丁戊 ○○、A○○、y○○及乙a○○五人;會計部經辦有甲巳○○ 、丙寅○○、乙卯○○、丁戊○○等人。 19.鼎森公司為90年4月間,由亞太公司百分之百轉投資的事業 ,登記負責人為丙M○○,實際負責人為甲○○。 20.鼎森公司係因亞太公司在89年間成立時,有向大眾募集到巨額資金,而當時力霸集團所屬公司資金週轉困難,甲○○才虛設鼎森公司,藉轉投資名義,自亞太固網公司挪取約60 億元資金使用。 21.乙a○○係依照丁○○指示辦理,由丁○○或會計乙己○○、丁壬 ○○、b○○、丙D○○、I○○等人告知其資金流向,乙a○ ○直接對丁○○負責。 22.乙a○○業務主管為乙w○○,每天中午都有財務主管會議,決 定資金調度,乙w○○都會出席,出席者有甲○○、甲o○○、 乙w○○、丁丙○○、I○○。(004卷第176至186頁) 十八、被告甲巳○○供述: 1.負責新鴻、蓉達、展湖、瑞森公司會計業務。 2.上級主管為y○○經理。 3.瑞森公司、展湖公司、蓉達公司及新鴻公司實際辦公地址就是在臺北市○○○路0段000號6樓嘉食化公司會計處;蓉達 、瑞森、新鴻等3家公司的掛名董事長是丁未○○,展湖公司 的掛名董事長是乙P○○;這4家公司都沒有領全薪的員工, 都是兼職的,領2,000至3,000元不等的薪資,連董事長也是領5,000元的薪資,至於董監事部分,都是力霸集團的員工 。 4.若是有買賣大宗穀物(玉米、黃豆)的進貨發票,y○○會告知發票要開立的買受人、單價及數量,其再開立出貨發票,交給買受人的負責會計,而買受人都是8樓的小公司,例 如東展、金東、申隆、申聯等小公司。(419卷第41至43頁 ) 5.小公司錢的來源不外乎自其他小公司轉入或去借錢,其所負責之小公司後來有向鼎森公司借錢。(413卷第9至14頁) 十九、被告A○○供述: 1.擔任立宏公司會計、蓉達公司財務,會計部門主管為y○○經理、財務部門主管為乙a○○經理。 2.上開公司均係提供與力霸集團使用之虛設公司,立宏公司三年前即停止營業,無實際營業額。 3.伊是依照財務部主管乙a○○、會計主管y○○之指示作帳。 4.立宏公司係以發行公司債方式,由亞太固網認購;蓉達公司有發行商業本票向力華票券融資。(421卷第7、8頁) 5.立宏公司在89到93年間,前任嘉食化公司財務襄理路梅蘭曾指示其陸續做一些帳面交易紀錄,都是從其他「小公司」買進玉米、黃豆等大宗物資,再轉賣給其他家「小公司」,以提高公司營業額,但自93年迄今,已經連續3年營業額都是 掛零。 6.立宏公司除了其擔任會計、乙a○○擔任財務、y○○擔任會 計主管之外,沒有任何經理人或員工。 7.立宏公司的董監事會議紀錄是為了發行公司債而偽作的,實際上並沒有開過會,其依發行公司債金額製作會議紀錄後,再拿給立宏公司的董事長丙黃○○,董事乙A○○、乙w○○,監 察人甲未○○等人簽名。(004卷228至232頁) 8.要發行公司債是由主管y○○交代。 9.立宏公司發行之公司債均賣給亞太公司,未出售給其他公司,所收的錢均流向其他小公司。 10.95年初開始即未再支付公司債利息,公司債到期亦未還款。11.之前有支付利息時,支付利息的錢亦是從其他小公司轉入。(413卷第3至8頁) 二十、被告乙卯○○供述: 1.92年3月3日回任嘉食化公司,主要負責嘉食化公司營業稅申報、公司往來廠商連帶背書保證業務,94年3月起,接任嘉 通公司會計兼出納;95年8月起,再接任凱碩公司會計。 2.嘉通公司會計是由詹馥瑜負責,帳款必須由丁○○批示核可,才開票支付廠商。(421卷第92至94頁) 3.凱碩發行二億五,92年1月20日發行,全賣亞太。 4.(到期的公司債有無還款?)都展期。(413卷第34至38頁)二十一、被告丁戊○○供述: 1.負責嘉食化公司會計,並依據會計處經理y○○指示,負責凱碩公司財務(出納);鼎森及昌嘉公司會計業務。 2.財務業務部分,上司為乙a○○經理;會計業務部分,上司為 y○○經理;丁戊○○係依乙a○○、y○○二人指示辦理業務 。 3.凱碩及昌嘉公司均無實際營業;力霸集團利用凱碩、昌嘉、鼎森公司向金融機構借貸,將資金挪作他用。(421卷第99 至101頁) 4.90年間依乙K○○及y○○之指示,兼任鼎森公司財務業務。 5.其於90年11月間即由交易中發現鼎森公司與力章等公司之預付玉米款等均掛在帳上未回沖,經打電話問乙己○○,乙己○○ 告知該些交易實際上都沒有貨。(401卷第108至112頁) 6.昌嘉現在餘額有二億八,共發行三次,第一次93年5月3日還,次日又發行,也是全部賣亞太。 7.(到期的公司債有無還款?) 僅第一次有還,但立刻又借。( 413卷第34至38頁) 二十二、被告I○○供述: 1.負責主管力霸公司旗下成立申東、東長、申佳、申隆、申聯、友台、長森、益金、日安、金東、東力、東嘉、長湖、東友、聯森、東展、申利、力華、東華、欣華、冠東、菁國、立億、菁達、展宇、冠國、力森、瑞高、嗚加、彥輝、宏森、樹嘉、勇禾、毅彥等34家公司,其中僅宏森公司有在實際營運外,其餘均無實際進、出口業務。 2.目前擔任力霸公司財務顧問,但職掌未變動,負責上開虛設行號公司之資金調度;上級主管為甲o○○。 3.每日甲○○均會主持財務會議,討論資金調度,與會者有I○○、徐正雄、乙w○○、丁丙○○;另因寅○○負責會計及資 金調度的流程、丁○○負責調度嘉食化公司的資金,所以寅○○、丁○○也會參與上開會議。 4.會議結束後,由寅○○排流程,因怕有誤,並繪製資金流程圖,交待丙q○○製做傳票,財務人員就根據傳票作業。 5.甲o○○指示I○○處理有關銀行方面的借貸、發行商業本票 及還款付息事宜;公司債部分則是寅○○負責處理。(005 卷第169至178頁) 6.另擔任日安、仁湖、申利、展宇、樹嘉、力森等公司董事長;亦擔任友台、昌嘉、英湘、立瑋、連南、佩亞、凱碩、程星、育聯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並領月薪10萬餘元,上開公司均為力霸公司人頭公司,渠等均稱為「小公司」,且均為紙上公司,未實際營運。 7.負責管理上開虛設行號財務,以及各虛設行號財務人員,上開公司財務,尚有乙○○、乙寅○○、陳秀美、乙O○○、方梨 齡等人。 8.甲○○曾交待甲o○○、寅○○等人,以上開虛設行號公司之 以中壢過嶺段等土地向友聯產險公司融資,並由甲o○○、寅 ○○二人交辦被告I○○處理,I○○係與友聯承辦人g○○接觸。 9.上開虛設行號之董事會議紀錄,均為會計主管寅○○交待小姐去做的,並未實際召開;上開公司大小章由丁未○○、丙己○ ○負責保管。 10.上開虛設公司私募公司債、發行商業本票係為甲○○交待寅○○、甲o○○轉達指示I○○辦理,I○○再請乙○○、乙寅 ○○、陳秀美、乙O○○、方梨齡及乙u○○等人處理。(421 卷第62至65頁) 11.力霸集團下24家小公司成立之原因即是為了向銀行借款,之後因借款額度均已飽和,故僅有財務及會計上之運作,並無實際營運。 12.因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及其下之小公司均已沒有資金,所先成立鼎森公司及宏森公司,兩家由亞太固網公司轉投資成立之公司,一方面因為嘉食化公司持續需要進口大宗物資,而力霸集團下的公司均因財務關係無法開立信用狀,一方面藉以從亞太固網公司取得57億資金,來補足力霸集團的資金漏洞,但之後鼎森公司及宏森公司的資金用盡,故甲○○又發行小公司的公司債,交由亞太公司購買,以填補力霸集團、嘉食化公司及其下小公司的財務漏洞。 13.力霸集團下之小公司向亞太固網公司借款53億餘元、付鼎森公司、宏森公司預付款27億元及由力霸集團下之公司賣大宗穀物給亞太公司之目的均在取得資金填補力霸集團財務漏洞。(410卷第200至206頁) 14.(是否分別負責處理甲○○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及王簡文紀念基金會之會務?) 我是兩個基金會的出納。 15.(這二家基金會之投資、決策等由誰決定?) 都是甲○○1人 決定。 16.甲○○基金會購買力霸 (公司債)8 千5百萬,王簡文購買嘉食化(公司債)1 千萬。 17.(根據法人登記書,王簡文基金會財產總額只有1千萬,甲○ ○基金會只有1億l千萬,怎磨會購買如此高額公司債?) 那是董事長決定的。 18.(是否因為力霸集團有資金缺口?)是。(416卷第93至95頁) 二十三、被告丙q○○供述: 1.擔任力霸公司會計副理,負責力霸公司旗下虛設行號公司之會計業務覆核工作。 2.力霸公司旗下成立申東、東長、申佳、申隆、申聯、友台、長森、益金、日安、金東、東力、東嘉、長湖、東友、聯森、東展、申利、力華、東華、欣華、冠東、菁國、立億、菁達、展宇、冠國、力森、瑞高、嗚加、彥輝、宏森、樹嘉、勇禾、毅彥等34家虛設行號公司,均設於力霸公司同址8樓 ,且沒有經理人或員工,也沒有實際營業。 3.上開公司係於88年至89年間設立,被告丙q○○擔任上開公司 會計主管,主要負覆核會計傳票及轉達會計副總寅○○所交辦事項,另上開公司財務主管為I○○。 4.被告丙q○○旗下有會計有丙m○○、甲子○○、丙Z○○、乙辛○○ 、u○○、乙d○○、乙V○○、甲g○○等8人;並由I○○、 乙O○○、乙寅○○、方梨齡;陳秀美、乙○○、丙m○○等人負 責上開公司財務事宜。 5.上開公司會計事務,由丙q○○負責申東、申隆、申聯公司; 丙m○○負責東長、申佳、東嘉、長湖、東友、聯森、東展、 申利、力華、展宇、冠國、力森公司;甲子○○負責長森、益 金、日安、金東、東力、立億、宏森公司;丙Z○○負責友台 、樹嘉公司;乙辛○○負責東華、瑞高公司;u○○負責欣華 、冠東公司;乙d○○負責菁國、菁達、彥輝、毅彥公司;乙V ○○負責嗚加公司、甲g○○負責勇禾公司;以上會計事務並 統由丙q○○督導。 6.上開虛設行號之財務調度包括各虛設行號間資金往來、大宗物資帳面交易、發行私募公司債、商業本票及向銀行借款。7.丙q○○直屬會計主管為力霸公司會計副總寅○○,雖於數年 前退休轉任顧問,但職務範圍未變動,且力霸公司總決策為甲○○,但實際執行則由甲○○負責;I○○直接向力霸公司董事長甲○○負責,並常將資金調度事項交辦丙q○○。8.上開公司董監事、負責人均為甲○○之親戚或力霸公司高階主管。 9.丙q○○曾擔任蓉達、申利公司負責人,並於91年發行公司債 ,惟丙q○○認不妥,透過寅○○向丁○○報告,辭去負責人 職務。 10.力霸公司資金調度由I○○、甲o○○、丁丙○○、甲○○開會 決定。 11.上開虛設行號間頻繁的大宗物資買賣交易,係在寅○○指示下,將嘉食化公司巳經進口、進倉之玉米、黃豆等大宗物資,先賣給嘉食化公司所屬之虛設行號,再轉售給力霸公司所屬虛設行號,虛設行號間相互買賣,通常最後會賣回嘉食化公司;上開交易均沒有實際進、出貨,只是帳面交易。 12.上開虛設行號亦在寅○○指示下,於90、91年間密集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並指示各公司經辦會計,準備並提供相關營業資料及財務報表,並與原負責財務報表簽證之會計師接洽,請會計師評估簽證可發行公司債之金額,再將相關文件送中華商銀新生分行信託部申請發行。 13.上開發行公司債事宜,董事會均未實際召開,都是由由經辦會計製作會議紀錄,送董、監事簽名。 14.上開虛設行號發行無擔保公司債,負責評估及簽證的的會計師計有鼎信會計師事務所之乙p○○、信業會計師事務所的陳 清土、皓德會計師事務所的黃光明、信興會計師事務所的蔡瑞川等人(005卷第81至89頁) 15.申聯一億92年3月20日發行、申隆1.2億91年12月25日發行,也是全部賣給亞太。 16.(到期的公司債有無還款?) 都展期。(413卷第22至第25 頁 ) 二十四、被告李浩英供述: 1.經寅○○指示,負責冠東及欣華公司會計業務。 2.上開公司,沒有看過進、出貨單,都只有財會人員在作帳。3.上級主管為丙q○○、寅○○。 4.欣華公司有發行公司債;冠東公司有發行公司債約1億元, 由亞太公司購買、有向友聯產險借貸,也有開立商業本票。5.上開公司未實際召開董事會議,僅為形式上繕打一份董事會議紀錄,由郭力立簽名。(005卷第49至51頁) 6.小公司出售公司債所收取之款項大多轉給其他小公司。 7.利息僅付到94年底。(413卷第9至14頁) 二十五、被告甲子○○供述: 1.負責長森、益金、日安、金東、東力、立億、宏森公司之會計業務。 2.上開公司會計業務主管為丙q○○、財務主管為I○○。 丙q○○之主管為寅○○;I○○主管為甲o○○。 3.除宏森公司外,其餘上開公司未實際運作,且均有發行公司債,由亞太公司承購;宏森公司有進口大宗穀物、媒、鋁錠及服飾等貨物,並向力霸公司購買力霸倫敦城的房屋銷售。4.上開公司發行公司債事宜,亦由寅○○副總指示丙q○○經理 處理公司債發行,並由丙q○○交辦旗下會計處理。 5.發行公司債,並未實際召開董事會,均是會計製作好資料再由董、監事簽名。 6.所負責之小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全數賣給亞太公司。 7.出售公司債所收款項一般均轉給小公司,到要付息之時,錢亦多從其他小公司轉入。 8.小公司所發行公司債僅付息至94年底,到期亦未還本。 9.宏森公司另有向亞太固網公司借錢,錢借入亦是轉給其他小公司。(413卷第9至14頁) 10.亞太公司向宏森公司購買黃豆等交易都是寅○○命其製作。(410卷第237、238頁) 二十六、被告乙V○○供述: 1.擔任力霸公司會計及負責虛設行號嗚加公司之會計、朵拉公司財務業務。 2.鳴加公司的董事長是乙A○○,董事有乙子○○、乙天○○,監察 人是丙q○○。 3.嗚加公司會計主管為丙q○○,並由丙q○○指示製作相關資金 往來傳票。 4.嗚加公司93年曾開過一張發票,94、95年則完全沒有銷貨,未有實際營業。 5.證人乙V○○是於91年2、3月間,由寅○○副總指示其作嗚加 公司會計帳。 6.丙q○○曾通知鳴加公司要發行公司債,要證人乙V○○準備發 行公司債的相關資料,有準備好送件之後,通知信業會計師事務所簽證會計師,請會計師評估鳴加是否符合發行公司債的條件,會計師認為可以發行,會出具證明文件,再由證人乙V○○將相關文件送到證管會,完成發行公司債的程序。7.95年4月份由寅○○指示證人乙V○○負責朵拉公司的出納工 作,辦理的業務是支付廠商貨款、薪資轉帳及一些零用金的支付。 8.朵拉公司營業地址在台北縣板橋市○○路000號8樓,有實際在營業。 9.鳴加公司發行公司債均全數賣給亞太固網。 10.收到出售公司債的錢後,錢均轉到其他小公司。 11.公司債之利息自95年1月起即未再支付。 二十七、被告乙d○○供述: 1.負責毅彥、彥輝、菁國、菁達(其中菁國、菁達係自95年11月份始接任,前任會計是G○○,巳離職)4家公司會計業 務。 2.上開4家公司會計主管為丙q○○。 3.上開公司均未實際營業,亦未實際出資,證人乙d○○係依照 會計主管蕭淑榮指示開立傳票。 4.上開公司未實際召開董事會,其中毅彥公司增資2,200萬元 之董事會議紀錄是信興會計師事務所製作的,並拿來請證人乙d○○蓋大小章及I○○、乙A○○的印章。 5.彥輝、毅彥公司均有發行公司債,售與亞太公司。 6.丙己○○等人曾以週轉金名義,向公司暫借款項,事後會補單 ,並說明用途,附有發票的部分,經丙己○○告知這些是總經 理庚○○的支出,且上面有庚○○的核章。 7.其所負責小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均出售給亞太公司。 8.收到出售公司債的錢後,錢即轉入其他小公司,發行公司債之小公司要付息時,錢亦由其他小公司轉入。 二十八、被告丙Z○○供述: 1.經會計主管寅○○指示,負責樹嘉、友台公司會計業務。 2.上開公司會計業務主管為丙q○○。 3.樹嘉公司向友聯公司借貸1億元,資金均流向6樓之世湘公司;樹嘉公司於91年間尚有發行公司債,均由亞太固網購入所發行公司債;上開交易亦為丙q○○指示製作傳票。 4.樹嘉公司發行公司債之會計師是蔡瑞川、律師是甲d○○。5.樹嘉公司並未實際召開董監事會議,係將電腦檔案複製後製作的,再拿給董監事蓋章。(004卷第323至326頁) 6.樹嘉91年發行一億四千萬(公司債),賣給亞太。 7.(公司債,如何支付利息? 錢從哪裹來?) 主管電話通知我今 天有誰入錢及用途,通常錢也是從小公司來。 8.(到期的公司債有無還款?)都展期。(413卷第26至30頁)二十九、被告丙m○○供述: 1.負責東長、申佳、東嘉、長湖、東友、聯森、東展、申利、力華、展宇、冠國、力森等12家公司會計業務。 2.上開會計業務,主管為丙q○○。 3.上開公司帳務處理包括製作董監事會議紀錄發行公司債、開立發票預付貸款、向力霸或亞太公司借貸、向力華票券公司買短期票券,其中購買短期票券交易係由財務副理K○○依據票券到期日,通知會計給付資金及利息,K○○之主管為I○○。 4.上開公司並未實際召開董監事會議,係依照會計師要求,作出相關資料。(004卷第381頁至385頁) 5.12家中有六家發行 (公司債),冠國發行三次,冠國第一次 有還,還的錢我不知道哪裡來,展宇、申利、東展、力森 、東嘉發行公司債也全賣給亞太。 6.(到期的公司債有無還款?)都展期。(413卷第26至30頁)三十、被告乙辛○○供述: 1.由會計處副總寅○○指示,負責東華、瑞高公司(瑞高公司自95年4月後接任,前為會計為陳美虹)會計業務。 2.上開公司為沒有實際營業的公司,會計事務主管為丙q○○, 由丙q○○指示證人乙辛○○製作各東華、瑞高公司與各虛設行 號公司間之傳票。 3.上開公司為甲○○的紙上公司,設立目的為利用虛設行號公司作為力霸公司資金運用的工具。(004卷第335至338頁) 4.所負責之東華、瑞高公司,其公司債僅出售給亞太及宏森。(413卷第15至19頁) 三十一、被告乙O○○供述: 1.擔任力霸公司財務,並自89年兼辦冠東、菁達跟宏森公司財務,另95年11月再接申佳、申東跟冠國公司的財務。 2.上開任務,由副總經理甲o○○、I○○指示。 3.冠東公司會計為陳浩瑛、菁達是乙d○○、宏森是甲子○○、申 佳及冠國是丙m○○、申東是丙q○○,上開公司會計主管為丙q ○○。(005卷第9至11頁) 三十二、被告丁丙○○供述: 1.被告丁丙○○負責嘉莘、力長、力章、世湘、台莘、鑫營、玉 章、欣湖、仁湖、程星、佩亞、章華、棟宏、連湘、佩嘉、輝東、力大、育聯、英湘、棟信、連南、德台、連恆、聯凱、匯聯、立瑋等26家公司財務控管工作。 2.上開公司財務,尚有丙i○○、丙B○○、s○○、嚴秀如及甲i ○○等5人負責處理,並由被告丁丙○○主管。 3.上開公司會計為乙己○○、丁壬○○、b○○及丙D○○,其中乙己 ○○為會計經理。 4.上開公司有資金需求,由會計人員決定資金出帳的公司,以出帳、入帳的科目,並繪製資金流程圖及切傳票,再由財務人員依傳票記載方式進行後續資金匯出匯入的工作。 5.上述工作尚由乙辰○○擔任稽核,乙辰○○離職後,由V○○擔 任稽核。 6.丙M○○負責甲○○的私人帳務,若須要資金,亦向甲○○報 告,再由乙己○○、丁壬○○、b○○、丙D○○四位會計負責幫 丙M○○安排資金調度流程。 7.被告丁丙○○擔任長湖公司負責人。(003卷第173至185頁) 8.其認為26家小公司財務狀況不好,因為營業額不多,淨值也是負數,營業額有虛增情況。當時這26加公司的資金就比較緊。之前這26家小公司有些有實際營業,但是從5、6年前開始就幾乎沒有實際營業。 9.流程圖是由會計排的,經理是乙己○○,會計連同乙己○○有4 人,一個人負責排一星期。其把資金缺口交給乙己○○,並告 訴他甲○○指示向I○○或其他人拿,乙己○○就會去聯繫I ○○或其他人,看應該如何入帳,如果有應收應付或暫付款可以沖的就沖掉。乙己○○做完後都會給其與V○○、乙辰○○ 各一張。(409卷第68頁) 三十三、被告乙己○○供述: 1.力霸旗下成立「小嘉莘」組織,這個組織掌理嘉莘、力長、力章、世湘、台莘、鑫營、玉章、欣湖、仁湖、程星、佩亞、章華、棟宏、連湘、佩嘉、輝東、力大、育聯、英湘、棟信、連南、德台、連恆、聯凱、匯聯、力瑋等26家公司,並由被告乙己○○擔任會計主管,旗下所屬會計分別為b○○( 負責8家)、丙D○○(負責6家)、丁壬○○(負責6家),由 其四人共負責26家公司轉帳傳票。 2.被告乙己○○係依照丁○○、乙T○○、丁丙○○之指示製作傳票 ;通常在買入一宗穀物時,丁○○會指示由26家公司中的其中一家公司製作轉帳傳票,再轉賣與另一家公司,轉賣次數從3 次到25次不等,只要有轉賣的公司,就要開立發票並製作轉帳傳票,最後縠物都會賣給嘉食化公司。 3.上開公司銷貨穀物與力霸公司部分,為依據丁○○指示辦理,力霸公司均以支票支付貨款,力霸公司財務經理I○○會以電話與被告乙己○○聯絡,告知力霸公司交付嘉莘等26家公 司之支票,要沖哪一筆貨款,因I○○表示係甲○○指示的,所以均照辦。(421卷第82至84頁) 4.上開交易流程,係由丁丙○○與丁○○、甲○○等人開會後決 定的,乙己○○等會計人員,會依照丁丙○○指示編製的資金需 求表製作資金流程圖。 5.乙己○○直屬主管為乙T○○,於91年6月1日開始負責「小嘉莘 」會計事務前,亦由會計協理乙T○○負責;乙T○○上面主管 為乙辰○○,乙辰○○於92年離職,離職後由乙E○○接任,不久 又換V○○接任。 6.上開26間虛設行號公司,並未製作董事會會議紀錄,而係由會計師事務所在每年度結算申報時製作臨時股東會議事錄,由會計用印。 7.上開26家公司,原本由丁丙○○掌管個人帳戶,後來交給丙M○ ○掌管,個人帳戶有資金需求時,丁○○或丙M○○會要求會 計部門在編製資金流程圖時,將資金匯入私人帳戶,且只有少部分會歸還,至95年12月31日的報表顯示,約有10餘億元款項未歸還。(004卷第304至308頁) 8.其負責之小公司中,德台公司有發行兩筆公司債,第一筆出售給亞太公司,第二筆出售給宏森公司。 9.要發行公司債係由寅○○傳達指示。 10.資金流程圖由其與b○○、丙D○○、丁壬○○四人輪流排定, 排定給會印給相關會計一人一張,同時會有一張給丁○○批核。 11.排定資金流轉的流程表是錯的,其等曾向丁○○反應不想排,但丁○○仍要求其等與丁丙○○配合。 12.支付利息的錢大多也是從內部轉過來。(413卷第15至19頁 ) 13.發行公司債後,丁丙○○就會拿一張財務缺口的資料與其,要 其把公司債進來的錢排給有資金缺口的公司,剩下的錢就會給6樓或8樓。(413卷第68至76頁) 三十四、被告丙D○○供述: 1.負責鑫營公司、仁湖公司、章華公司、佩亞公司、連南公司、棟宏公司等6家公司的作帳;其中連南公司額外支付其作 帳費用2,000元,鑫營公司、佩亞公司各額外支付3,000元。2.鑫營公司負責人是庚○○,仁湖公司負責人為I○○, 她是力霸集團8樓的財務經理;棟宏公司及章華企業公司負 責人為丙黃○○;佩亞企業公司負責人是乙P○○,是丁○○的 媽媽;連南企業公司負責人是丙M○○,綽號:「老爹」,也 在集團總部的6樓上班,其等所做的每一張銀行存、提傳票 ,都要由丙M○○用印複核。 3.其為這6家小公司作帳的模式,有下列幾類:(一)發行 公司債:製作傳票,以「應付公司債」的科目登入,傳票製作完後,其會交給乙己○○,由她複核後再轉交給「高專V○ ○」,完成資金調度,但是公司債正式印出後仍然存放在其這邊,其從上面的買受人知道是亞太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惟相關「私募公司債申報書」、「發行辦法」、「公司債募得價款用途及運用計畫」及公司債正本都還是其這邊;(二)預付貨款:由乙己○○交代其製作前開6家公司的進貨流程, 並開立發票;(三)借貸:這六家小公司中,只有佩亞公司、鑫營公司有向力霸及亞太固網以「暫收款、暫付款、同業往來」的方式,製作借貸傳票,經乙己○○複核後再轉交給財 務開票,完成資金的給付;(四)票券:是由財務人員直接製作傳票後,向力華票券購買短期商業本票,這部分傳票也是財務她們自己做的,其只是負責傳票彙整。(008卷第218至第222頁) 4.六家中有五家有發行,仁湖、棟宏、章華、佩亞、連南,發行金額一億至兩億之問,全都賣給亞太,大概在91~92年間發行。 5.(到期的公司債有無還款?)都展期。(413卷第26至30頁)三十五、被告丁壬○○供述: 1.負責棟信、台莘、力長、育聯、欣湖、匯聯等公司會計業務。 2.證人丁壬○○係由乙辰○○面試,安排至會計部處理棟信、台莘 、力長、育聯等4家公司會計業務,當時主管是乙T○○,乙T ○○指示以「大宗穀物」買賣名義,以棟信、台莘、力長、育聯公司相互開立未有實際交易之銷項發票,約3、4年前,乙T○○退休,現乙己○○為會計主任,並調整前述工作,新增 欣湖、匯聯公司作帳業務,處理內容與前述4家公司相同, 目的是為虛增棟信等公司營業額。 3.棟信等6家公司,亦有以「大宗穀物」買賣名義,開立發票 與力霸公司,力霸公司則以「房租」、「借款利息」等名義,開發票與棟信等公司。 4.相關業務均是丁○○指示乙T○○、乙己○○二人,再由該二人 指示會計即證人丁壬○○等人,相互開立個人所負責公司(總 共約26家公司)的發票與同一辦公室其他公司會計作帳。(419卷第77至79頁) 5.丁丙○○會告知哪家公司有錢,哪家公司缺錢,會製作資金流 程表,其再依資金流程表切傳票。 6.曾在2、3年前,因暫付給私人資金愈來愈多,曾與乙己○○等 人一同詢問丁○○,丁○○表示與財務協調過,說有事其會負責。 7.丙M○○會負責所有的財務,每一筆錢的進、出,他都要蓋章 。(004卷第164至167頁) 8.台莘七千、匯聯一億五、欣湖八千,在91-92年間發行,全 部都亞太固網買的。 9.(到期的公司債有無還款?)都展期。(413卷第34至38頁)三十六、被告b○○供述: 1.負責世湘、英湘、玉章、力章、輝東、聯凱、立瑋、力大公司會計業務,處理轉帳、現金收入、支出傳票。 2.世湘、力章公司負責人為乙P○○;英湘公司負責人為丙M○○ ;玉章、聯凱、立瑋公司負責人為乙A○○;輝東公司負責人 為丁未○○;力大公司負責人為甲未○○;惟上開公司實際負責 人為丁○○。 3.證人b○○係接受被告乙己○○之指示辦事。 4.丙M○○會指示證人b○○製作個人資金出帳及入帳傳票。5.上開公司巳有好幾年沒有進貨及出貨,但有相互交易情形,目的是為了虛增營業額;其中輝東、立瑋、世湘、英湘、玉章公司有發行公司債。 6.上開公司若有其中一家需要錢,但沒有貨品,被告乙己○○會 指示證人b○○預開發票並製作銷貨傳票,預收力霸、嘉食化公司的貸款。(421卷第74至77頁) 7.其工作的辦公室,在嘉食化公司內部通稱為「小嘉莘」,在台北市○○○路0段000號6樓嘉食化公司裡的小辦公室,主 管為乙己○○,會計人員除其外,尚有丙D○○、丁壬○○。 8.大約在88年間起,其所負責的8公司就己無實際營業。 9.「小嘉莘」辦公室的4位會計人員,總共負責世湘等26 家小公司的會計業務,財務部經理丁丙○○會向其主管乙己○○提出 今天有資金需求的小公司有哪些,其等會依據財務部提出的需求,由4位會計人員輪流畫出資金流程圖,再依照流程圖 上所畫的小公司應付、應收帳款偽做買賣,把資金排給當天需要資金的小公司,其等就依據流程圖來製作傳票,再將傳票交給財務小姐去開支票,支票拿到嘉食化公司主任秘書丁未 ○○用印蓋大小章,由財務人員互相在傳票上或簽收簿上簽收支票,至於支票則由中華商業銀行光復分行人員於星期一、三、五早上10點或下午2點左右,來嘉食化公司的大樓收 取這些支票,帶回銀行存入或兌現。 10.依據92/7/29的流程圖來看,當天丁丙○○告訴乙己○○,需要 資金的小公司及個人有棟宏公司、德台公司、鳴加公司、玉章公司、立瑋公司及丙黃○○、乙P○○、丙庚○○及丙M○○等個 人戶有資金需求,丁丙○○同時會告訴乙己○○今天東森寬頻公 司有資金可提供,由乙己○○決定以力長公司的名義向東森寬 頻來借貸8,000萬元,會計科目記載為「暫收款」;其就依 據「小嘉莘」辦公室裡26家小公司的財務報表,由力長公司以「應付帳款」的名義,在沒有實際交易的情形下,提供資金1,590萬元予育聯公司、1,320萬元給佩亞公司、1,380萬 元予連湘公司,另外鳴加公司曾提供資金3,000萬元予力長 公司,故以「沖暫收款」的名義提供3,000萬元予鳴加公司 。育聯公司以「應付帳款」的名義,提供90萬元予棟信公司、1,500萬元予台莘公司;再由台莘公司以應付帳款的名義 提供150萬元予當天有資金需求的棟宏公司、以「沖暫收款 」的名義提供1,350萬元予當天有資金需求的德台公司。佩 亞公司以「應付帳款」名義提供1,319萬110元予棟信公司,棟信公司再以「應付帳款」名義提供1,410萬元予欣湖公司 ,欣湖公司再以「沖暫收款」的名義,提供1,410萬元予有 資金需求之德台公司,其中德台公司僅需要135萬元,其餘 部分以「暫付款」名義,分別開立中華商銀光復分行支票予丙黃○○535萬元、乙P○○975萬元、丙庚○○965萬元。連湘公 司以「應付帳款」名義提供1,380萬元予佩嘉公司,佩嘉公 司亦以「應付帳款」名義提供855萬元,予有資金需求800萬元之玉章公司;剩下55萬元再以應付帳款名義提供予有資金需求之立瑋公司;另外的525萬元則以「暫付款」的名義提 供予丙M○○。 11.個人戶的資金要問丙M○○才清楚,小公司的資金要問丁丙○○ 才知道。(004卷第142頁以下) 12.其所負責之小公司發行之公司債均出售與亞太固網公司或鼎森公司。 13.發行公司債係主管乙己○○交代。 14.其負責之小公司有以暫收款名義向亞太公司借錢。(413卷 第3至8頁) 三十七、被告庚○○供述: 1.自其離開嘉莘公司後,即聽說嘉莘公司沒有實際營運。 2.(嘉莘、鑫營)這2家公司從來沒有召開過董監事會議。 3.(亞太公司有投資鼎森、宏森公司,總金額57億元,且為亞太公司100%轉投資公司,你是否知情?) 亞太公司的董事會,沒有提過這件事,因為每次開董事會,部沒有書面資枓,我不記得有討論過這件轉投資案。(410卷第299頁) 三十八、被告乙辰○○供述: 1.其於91年7月退休後,仍負責覆核小嘉莘部分之傳票。 2.曾掛名擔任嘉莘、欣湖、台莘及鑫營等公司負責人,並領有報酬。(410卷第210至212頁) 三十九、被告乙E○○供述: 1.擔任你係擔任申隆、玉章、章華、嘉莘、東長及申東等公司董事長或董事。 2.他們要我簽我就簽,有甲○○這個公公在,我身為媳婦,不能不簽。(410卷第233、234頁) 四十、被告甲丁○○供述: 1.我沒有去參加過 (董事會),有簽過名,但是簽什麼柬西我 不知道。 2.是小姐拿給我簽,每次都是不同小姐拿的,不知道是誰。(416卷第21至24頁) 四十一、被告乙A○○供述: 1.其有擔任23家小公司的負責人或董監事,負責人每家每月五千元,董監事每家每月三千元。(410卷第169至172頁) 2.亞太固網在開董監事會前都會開會前會,參加人員就是力霸底下的董監事,總共22席,有甲○○、己○○、丁○○、子○○等人,但他們不是每人每次都會到,如果是力霸集團任職的,甲○○規定不允許不到場。(同卷第182頁) 四十二、被告丙黃○○供述: 1.其擔任宏森公司董事,每個月車馬費可以領五千元,但其在96年1月15日辭掉宏森和亞太固網的董事,亞太董事車馬費 領一萬元。 2.甲○○召開會前會之目的,就是要其等在董事會中,如有外部董事對公司的報告或財務有質疑時,護航公司的政策、報告。(412卷第19至24頁) 3.小公司的會計有拿董監事會議簽到單與其簽名,有時是未○○通知其秘書,有時是丁未○○通知其簽名。(同卷第45至48 頁) 四十三、被告乙天○○供述: 1.擔任冠東、廣宏通信、益金、匯聯國際、新達、程星、瑞高國際等七家公司負責人;另擔任欣華國際、力長、德台國際之董、監事。 2.上開公司被告乙天○○均未實際出資,並由被告甲○○全權主 導,公司大小章由丁未○○負責保管。 3.被告乙天○○因擔任上開公司負責人、董監事職務,每個月支 領約五萬元之酬勞。 4.上開公司均未實際召開董監事會議,均係由各公司會計小姐將繕打完畢後之董監事會議紀錄與被告乙天○○簽署。 5.匯聯、冠東、程東、益金、新達等公司曾向友聯產險公司、力華票券貸款,被告乙天○○在文件上配合簽名。 6.被告乙天○○自89年起,負責製作亞太公司董事會會議紀錄, 95年1、2月份起紀錄力霸公司董事會會議紀錄,另曾短暫負責友聯公司董事會會議紀錄;惟上開會議,除亞太固網有固定召開外,餘力霸、友聯公司有時未實際召開,而係由被告甲○○指示員工將提案交付被告。(421卷第23至29頁) 7.甲○○經常叫丑○○○不出席董事會,由最瞭解公司業務之己○○擔任董事會議主席。 8.亞太公司董事會會前會一定會出席參加的有己○○、子○○、丁○○等。(409卷第45至50頁) 9.王簡文基金會是工商制度的研究,88年成立的。過去有辦過一些演講會,不過近年來沒有什麼活動。甲○○基金會是81年成立的,宗旨是做社會福利事務,例如辦理獎學金、捐血、急難救助等,但近年來很少辦活動。 10.(基金會是否有購買力霸集團公司所發行的私募公司債? 由誰決定購買?) 是。甲○○決定購買。 11.他除了這8千5百萬公司債外,還有去購買中華商銀、友聯、力霸,嘉食化的股票,買的成本有7千1百萬。(416卷第93 至95頁) 四十四、被告乙P○○供述: 我擔任哪些「小公司」之董、監事,我不清楚,我是有支領到報酬,每個月約可領10餘萬元,但這包括以我名義登記為友聯產險董事長的報酬。(410卷第226、227頁) 四十五、被告未○○供述: 我擔任益金公司負責人,每個月報酬5000元; 擔任欣湖企業監察人,每個月報酬為3,000元;擔任亞太固網公司董事, 每個月報酬為1萬元,從所得稅稅單上看來,都是以各該公 司的名義發給的。(410卷第226、227頁) 四十六、被告丙M○○供述: 1.其擔任多家公司掛名董事長,每掛名一家公司董事長,則每月可領5,000元報酬,若掛名一家公司董事,每月可領3,000元報酬。 2.其掛名連恒、連南、英湘、連湘、富嘉、鼎森、菁達、勇禾8 家公司董事長,但沒有實際出資及管理該些公司。 3.連恒、連南、英湘、連湘等4家公司是丁丙○○管理,富嘉、 鼎森、菁達、勇禾4家公司則由甲o○○在管理。 4.負責「小公司」的主管是乙辰○○,是己○○的太太,其於一 年多前離職,後由丁○○親自負責該部分業務。 5.世湘、力長、連恒、德台、輝東、棟信、程星、棟宏、連南、仁湖、力章、英湘、欣湖、王章、連湘、嘉莘、章華、聯凱、匯聯、育聯、立瑋、台莘、鑫營、佩亞、佩嘉等25家公司均屬乙辰○○負責掌管的「小公司」。 6.負責「小公司」業務的地方叫「小嘉莘」,丁丙○○每天中午 會到「小嘉莘」與甲○○開會,通常由丁丙○○、乙辰○○向他 報告財務狀況,另甲o○○、I○○、乙w○○等3人亦每天中 午去「小嘉莘」開會。 7.世湘等「小公司」在進行款項存入及支出時,都有開立會計傳票,傳票的決行者是乙辰○○。(405卷第110至116頁) 8.甲○○使用之銀行帳戶包含丙M○○、I○○、乙P○○、丙庚○ ○、丙黃○○、徐步青、丁○○,有時候有丑○○○,都是中 華商銀光復分行,丑○○○是中華銀行營業部。 9.錢有時匯到丙庚○○帳戶,有時候匯到聯邦銀行有丑○○○、 己○○、丁○○、戊○○、辛○○帳戶。有時候匯中華銀行彰化分行陳瑞斌帳戶、還有匯到中華銀行新生分行福星公司。 10.其有依甲○○指示每日抄寫中華商銀、友聯、力霸、嘉食化、遠倉(現為東森國際)之股票收盤價,從10幾年前一直到95年底。(409卷第64至71頁) 11.其幫甲○○確認大額票據是否進公司帳及協助乙辰○○處理小 嘉莘公司部分帳務。 12.其擔任8家小公司之董事長,無開董事會,但為了借錢,會 假造會議紀錄。 13.其擔任小公司負責人時,力霸、嘉食化沒有錢,但亞太固網有錢,故以發行公司債之方式,將亞太固網公司的資金轉移,有些錢流入私人帳戶,私人帳戶存摺原由乙辰○○保管,後 由其保管,印章由丁未○○保管。(410卷第235、236頁) 四十七、被告丁未○○供述: 1.亞太公司董事會前會召開會前會,目的是甲○○希望大家都支持開會的提案,所以開會前會,會先把提案資料給參加會前會之人。 2.甲○○、己○○、子○○、丁○○、T○○、丙黃○○、t○ ○、甲o○○、乙Q○○、寅○○、乙q○○、辰○○、丙Q○○、 甲v○○、辛○○、乙Y○○等均有參加會前會。 3.其擔任負責人之小公司均未實際召開董事會。 4.其管理嘉莘公司等10幾家小公司之印章。(409卷第138至 141頁) 5.(前述董事甲h○○提議將核備案改為追認案,有無經表決程 序?) 是有董事提議改為承認案,但董事會並沒有針對承認案表決,會議實際的主席甲○○只問董事有沒有其他意見,因未表決且我沒有表示意見,所以我沒有同不同意追認案的問題,後來作成的董事會議紀錄也沒有送給我。(409卷第 125頁) 6.擔任負責人之小公司若有董監事會議紀錄要其簽名時其就簽名。(416卷13、14頁) 四十八、被告甲g○○供述: 1.負責勇禾公司會計業務,上級主管為丙q○○。 2.原負責勇禾公司財務(出納)業務人員為胡家蓁,於95年間過世;勇禾公司董、監事及負責人均為掛名,沒有業務人員、沒有實際營業及進、出貨物,只是作帳目上的資料而巳。3.勇禾公司發行二次公司債,均由亞太公司承購;勇禾公司並曾向友聯、宏森公司借款,並貸款與嘉莘、鑫營等公司,且勇禾、宏森、嘉莘、鑫營公司均未實際營業。(005卷第58 至62頁) 4.發行公司債由蕭淑容指示。 5.95年初起即未再支付公司債利息。(413卷第15至19頁) 四十九、被告甲甲○○供述: 其有當小公司董事、監察人,且有領取津貼,未參加董事會,但有在董事會簽到單上簽名。(416卷第21至24頁) 五十、被告辰○○供述: 甲○○也有指派我擔任長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及彥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立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日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富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冠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東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鼎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擔任長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及鼎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每月每家可支領5, 000元車馬費,其他公司董監事,每月每家可支領1至3,000元不等之車馬費。(410卷第231、232頁) 五十一、被告乙子○○供述: 1.其為瑞高國際負責人及多家小公司董事,其擔任負責人一個月一家領五千元,董監事一個月一家領三千元,一個月可以領將四萬元。 2.I○○、甲o○○、甲○○、丁丙○○及乙w○○五人每天中午都 會開財務會議。(410卷第174至177頁) 3.小公司董、監事的會議紀錄,都是事後由會計拿給各董、監事補簽名,至會議紀錄內容,均由寅○○指示會計小姐製作。 4.因為我擔任瑞高國際的負責人,所以發行瑞高國際公司債的過程中,副總經理玉金章有告訴我,至於其他小公司,我只能確定我在小公司的董事會議紀錄有簽名,但會議紀錄內有無記載發行公司債,我不清楚。(410卷第134至135頁) 五十二、被告巳○○供述: 1.我是在不知情,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會被力霸公司大老闆甲 ○○及財務部人員拿去當人頭使用,當初純粹是為了養家 活口所以公司我簽相關文件我也不得不簽。(410卷第225 頁) 2.我沒有參加過董監事會,給我簽名的柬西只有一張紙。 3.是財務部或會計部小妹拿給我簽的,每次都不一樣的人拿來,說是大董事長甲○○叫我們簽的。他們沒徵詢過我意見,就拿我當人頭。(416卷第21至24頁) 五十三、證人戊○○供述: 1.亞太公司之監事5席全為力霸集團佔有。 2.每次亞太公司召開董監事會議前,未○○會通知去召開會前會,但其未參加。 3.亞太公司92年10月15日追認公司債等投資案時,因為只有一、二位董事持保留意見,故最後由甲○○裁示下直接決議追認通過。 五十四、證人乙S○○供述: 1.其業務要對總經理己○○負責,公司的營運原則上都要聽己○○的。 2.亞太公司90年2月至90年11月間,投資事業部由副總經理寅 ○○接管,至90年11月17日改由亞太固網資深副總丁○○接管投資事業部;當初成立投資事業部的目的,一為資金的投資操作,另一為與國外電信業者策略合作及投資國內的設備製造業,本來這部分都是對己○○負責,後寅○○、丁○○接手後,這部分的業務就直接對他們負責。 3.亞太公司董事會提案或討論事項提出後,如果沒有董事提出其他意見,就照案通過,如果有董事提出不同意見,經業務部門或財務部門回答後,有時甲○○會再補充,如果其他董事仍有異議就會保留意見,甲○○會再問還有沒有其他意見,一樣照樣通過,印象中並沒有表決程序,都是照案通過。(410卷第1至5頁) 4.其為申聯企業公司在亞太公司之法人代表,申聯應該是力霸的轉投資公司。 5.(亞太固綱公司董事會前均另行召開會前會,你是否均有參加?)早期有,我參加過幾次就沒去了。(410卷第12頁) 五十五、證人丙Q○○供述: 1.甲○○召開會前會,是就隔天召開的董事會中討論之議案,預先安排發言的董事及發言內容,目的是讓亞太公司在董事會提出的議案能順利通過。(410卷第323頁) 2.在召開亞太公司董事會前一天均會另召開會前會,會指示外部董事會提出何問題,要由何人回答及如何回答,及有哪些議案要讓他通過。(同卷第343、344頁) 五十六、證人乙q○○供述: 1.我記得中鋼、華榮電綠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銀行、中央投資公司,臺灣鐵路管理局的法人代表,曾就前述議題 (要 求亞太公司投出正式財務報表)在董事會中提案或發言。 2.亞太公司於每年度股東會前召開的那一次董事會,都會提供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之簡式報表給董事參閱。 3.其曾經在會前會中見過丑○○○、己○○、丙T○○、子○○ 、T○○、丁○○、丙黃○○、t○○、丙h○○、徐正雄、丁未 ○○、乙Q○○、寅○○、乙A○○、林泰隆、乙o○○、辰○○ 、未○○、V○○、丙Q○○、甲v○○、辛○○、乙Y○○等。 4.甲○○召開會前會的目的,目的是讓亞太公司在董事會中提出的議案能夠順利通過。 5.會前會時,甲○○會要求所有與會董事要支持亞太公司提案。 6.甲○○曾經要求其在董事會議中,就亞太公司減資案、與台鐵解除管溝之租賃契約及贊成公開發行發表意見,後來其確實也按照甲○○的指示,在董事會議中發言。 7.亞太公司從來沒有就購買公司債、短期借款及其他預付款等資金運用情形提請董事會議決。(410卷第27至32頁) 8.己○○、庚○○、丁○○、子○○都會去參加亞太公司董事會會前會。 9.亞太公司92年10月15日那次董事會其認為那是作假的,因為決定之後就變成決議,也沒有表決,這案子就這樣過了,事前也沒有給董事們議程,事後也沒有議事錄。(410卷第14 至16頁) 五十七、證人甲v○○供述: 1.(為何甲○○指派你擔任亞太公司監察人?)甲○○指派我 的原因主要是酬庸性質,1個月給我1萬元的車馬費,他也有交代我參加亞太公司董監事會議時不要發言。 2.亞太公司董監事會議中從未提供公司正式財務報告給我們,只有簡式的報表,而且會後都收回,我只有在亞太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才看過亞太公司的財報,對於公司財報內容,我並不暸解; 曾有外部董事在董監事會議中,要求亞太公司提出正式財務報表,也有外部董事對財報內容有質疑。(410 卷第154至157頁) 五十八、證人甲u○○供述: 1.亞太公司從來不曾開過常務董事會,常務董事會形同虛設。2.亞太公司在91年間開始買小公司公司債的時候,其等並不知情,這些投資案也沒有提出於董事會討論。 3.亞太公司於92年10月15日的董事會中,才由乙Q○○以報告案 方式提出購買公司債等投資案。(410卷第41至44頁) 4.董事會有關業務報告大多由己○○、丙h○○主導,財務報告 時都是一位女士或是司儀,用念的,依大項目唸,唸完,如果有問題,會由乙Q○○起來解釋,如果還有尷尬的狀況,甲 ○○會起來講話。 5.其若向亞太公司要資料都要不到,其就會打給己○○,請己○○交代下去,之後再去要資料就可以拿到了。即其等向亞太公司要資料,都要經過己○○的允許,其等要的通常都是財務資料。(410卷第62至64頁) 五十九、證人丙h○○供述: 1.己○○每個星期一都會開財務會議,參加人有己○○、乙Q○ ○。(410卷第17至20頁) 2.其在亞太公司執行業務時,花費金額比較小的可以不用跟己○○呈報,比較大的就要跟總經理己○○呈報。 3.己○○每週一有開財務會議之事,其知道是因為其跟己○○同一層樓,其在隔壁開另一個會。與己○○開會的多是財務部的人,其認識的有乙Q○○、亞太行動的劉幼慧。(410卷 第25、26頁) 4.亞太公司之業務行銷、產品開發等費用須仍己○○審核。 5.己○○要把纜線數據機的服務賣掉時,有要其評估對整體業務有多少影響,其評估會有很大影響,因此部分業務月獲利約有3,000萬,占公司總獲利三分之一強,是亞太公司的獲 利最好的主要業務收入,其有告知己○○賣掉這部分會對公司影響很大,且年業務達成率將無達成,須慎重評估。 6.纜線數據機業務最後是東森集團把這部分綁在一起賣給卡萊爾公司。(411卷第9至15頁) 六十、證人遲煥國供述: 1.每年年底其會提出次年執行計劃,會把相關的預算編列,編列完須得到己○○的批准,第二年執行時則依個案執行。 2.其核決權限最高是工程部分為600萬元,超過其核決權限部 分則須己○○同意。(411卷第9至15頁) 六十一、證人甲n○○供述: 1.亞太公司未就購買公司債一節進行追認。(409卷139頁) 2.台鐵局在93年9月29日亞太固網公司董事會時重申要求亞太 公司提供自結損益表等文件,要分送董事,結果亞太公司回覆「欠難照辦」(409卷第109頁) 六十二、證人甲戌○○供述: 1.亞太公司未就購買公司債一節進行追認。(409卷第139頁)2.我們屢次要求亞太固網公司提供財務報表,以及宏森、鼎森2家公司的財務狀況及資金運用,但是亞太固網公司始終相 應不理,從未提任何財務報表。(409卷第88頁) 六十三、證人丙辰○○供述: 1.中森公司投資購買亞太公司股票事宜均與己○○聯繫。 2.其個人均係透過己○○了解亞太公司狀況,亦知道財務報表虧錢。 3.其自91年起即要求己○○要退股事宜,己○○稱讓他先處理較小額部分之退股,且部分已完成退股。 4.其等是因為己○○要擔任負責人才要投資,且有表明若是甲○○擔任負責人即不投資。(409卷第146、147頁) 5.中森公司曾要求亞太公司公開發行,使財務得以透明化,但亞太公司始終敷衍拖延。(409卷第57頁) 六十四、證人甲地○○供述: 1.其參加之亞太公司董事會大多由己○○擔任主席。 2.亞太公司召開董事會時,多未提供書面資料,其等多次要求提供財務資料,最終於95年11月始拿到亞太固網公司之95年度半年報。 3.其由財報整理得知亞太公司資金流出之公司多為關係人擔任董事長之公司,且未上市、未上櫃,不知有無實際營業,認恐有資金難以收回,造成公司損害之虞。(409卷第1至5頁 ) 六十五、證人乙N○○供述: 亞太公司董事會第1屆第1次至第8次董事會,是由甲○○擔 任主席,第1屆第9次至第2屆第3次董事會,是由丑○○○擔任主席,從第2屆第4次起,則是由己○○擔任主席。(401 卷第73頁) 六十六、證人乙Y○○供述: 1.亞太公司每次於召開董事會議之前,甲○○均會召集力霸集團之董事召開會前會。 2.甲○○會指示t○○、乙q○○、寅○○、T○○及乙Q○○等 人於董事會中配合甲○○的意思發言。 3.因力霸公司已經沒有額度,無法開立信用狀,所以用宏森公司或鼎森公司的名義開立信用狀,等力霸公司拿錢去贖單,才能把貨提出來。(410卷第143至146頁) 六十七、證人甲h○○供述: 亞太公司92年10月15日董事會時,乙Q○○有就亞太公司之資 本結構及資金運用情形提出報告,其有代表交通銀行建議亞太公司將公司債及債券型基金的資金運用調整為定存。( 409卷第21至26頁) 六十八、證人乙亥○○供述: 1.負責旺群、合興、新達、富嘉、立宏、展湖、瑞森、新鴻等公司財務;負責兼任南湘公司會計及財務。 2.上開公司財務,係向乙a○○、乙戌○○經理負責。 3.南相、新達、富嘉、立宏、展湖、瑞森、新鴻7家公司印象 中是在88年成立的。這些公司應該都是沒有實際營業的公司,因為公司都登記在力霸總部裡面,也沒有員工,而且董監事都是力霸集團的人兼任的,他們按月領取數千元不等的董監事酬勞,這些公司主要都是用來籌措資金給集團使用。 4.有資金需求時,都會向乙a○○報告,乙a○○找到資金來源後 ,就會直接告訴其,其就會去找資金來源公司的財務小姐拿支票,此外乙a○○也會告訴其,該筆資金來源要轉向哪家公 司,其就會依她的指示另外開票給這些公司,公司的會計小姐應該都知道這只是一種資金週轉,不過會計小姐都是以暫付款等科目來切傳票。(004卷第212至218頁) 六十九、證人丙i○○供述: 1.負責力長、台莘、棟信公司之財務,職掌上開三家公司與銀行、票券及產險公司之貸款。 2.上級主管為丁丙○○。 3.力長、台莘、棟信公司之負責人分別為丁○○、乙E○○及丙黃 ○○。(421卷第68至70頁) 4.若上開三家公司需要向銀行借款或發行商業本票、公司債,丁丙○○會指示被告丙i○○準備授信資料,並安排丁○○、己 ○○及公司負責人出面對保;資金貸放下來後,丁丙○○會負 責調度這些款項,若其他小公司需要款項,會聯繫會計乙己○ ○,由乙己○○指示負責力長、台莘、棟信公司會計業務的丁壬 ○○製作傳票,再由丙i○○開立票據。 5.力長、台莘、棟信公司若需要資金,係由會計經理乙己○○與 其所屬的b○○、丁壬○○、丙D○○等人,繪製資金流程圖, 由丁○○等人核示後,再由會計小姐製作傳票,交各公司財務小姐開票收付,由其他小公司取得資金填補資金需求。 6.公司每日均需製作日報表,交給丁丙○○及V○○各一份;惟 乙辰○○曾要求,每日製作之日報表,在月底要按時銷燬。7.公司發行商業本票,均係將相關資料送交力華票券之丙V○○ 先生處理。 8.丙M○○係嘉食化公司資深協理,為甲○○的私人帳房,由其 覆核傳票,丙M○○並請丙i○○幫忙製作每日資金報表。9.丙M○○有保管個人帳戶之存摺及支票,印鑑由丁未○○保管。 (004卷第103至111頁) 七十、證人丙B○○供述: 1.負責嘉莘、世湘、欣湖、力章、立瑋、輝東等公司之財務,職掌公司銀行貸款、繳息業務。 2.上開公司均沒有實際在運作,只有財務及會計部門在運作而已。 3.伊是依照財務部經理丁丙○○指示操作,會計部門是乙己○○在 負責;由丁丙○○告知資金來源、乙己○○負責調度資金。( 421卷第3至6頁) 七十一、證人丁癸○○供述: 1.負責仁湖、棟宏、德台、連湘、力大、育聯公司之財務,職掌公司銀行貸款、繳息業務。 2.上開仁湖、棟宏、德台、連湘、力大、育聯公司之負責人分別為I○○、丙黃○○、丁未○○、丙M○○、甲未○○、丙庚○○。 3.上開公司向銀行貸款事宜,均由財務主管丁丙○○負責處理, 並指示丁癸○○準備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變更事項卡 、股東名簿、公司的暫結報表及財務簽證等相關資料給銀行徵信;所貸得款項,亦由丁丙○○為資金調度。 4.模式為由其中一家公司進貨,再轉賣好幾手給其他公司,再互開發票。(421卷第85至88頁) 5.上開虛設行號公司沒有實際營運,傳票所載的均沒有實際交易,只是為了該筆金額在各小公司間流動,且對各公司的營業額及股票淨值部分有幫助,去處理貸款比較方便。 6.丙M○○有保管、使用個人帳戶。(004卷第32至35頁) 七十二、證人甲i○○供述: 1.負責聯凱、佩嘉、章華、程星、連恆、佩亞公司之財務,職掌公司銀行貸款、繳息業務,並負責公司之出納業務(包含開票)。 2.聯凱、佩嘉、章華、程星、連恆、佩亞公司之負責人分別為乙A○○、乙P○○、丙黃○○、乙天○○、丙M○○、乙P○○。 3.章華、佩亞公司之會計為丙D○○;連恆、佩嘉、程星公司之 會計為乙己○○;聯凱公司會計為b○○。 4.甲i○○之上級主管為丁丙○○,並依照丁丙○○指示辦理業務。 5.辦理貸款還款或繳息之工作,由甲i○○負責製作傳票,丙M○ ○蓋章覆核,再交給丁丙○○,丁丙○○再「覆核」欄用印後, 呈上開公司副總乙辰○○核准,但乙辰○○不蓋自己的章,而僅 蓋「核准」字樣的章。 6.辦理貸款或展延時,由甲○○直接指揮丁丙○○,丁丙○○再指 示甲i○○辦理貸款或展延的工作。 7.丙M○○管理個人帳戶每日資金需求。(421卷第105至116頁 ) 七十三、證人s○○供述: 1.負責鑫營、英湘、玉章、匯聯、連南公司之財務,職掌公司銀行貸款、繳息業務。 2.每日均需製作上開公司日報表,向經理丁丙○○陳報,係丁丙○ ○統一調度相關資金。(421卷第102至104頁) 3.丁丙○○直接甲○○、丁○○及副總甲o○○負責。 4.上開虛設行號之帳務,由乙己○○覆核傳票並蓋章後,送證人 s○○開立支票,再送嘉食化公司財務部協理丙M○○及及丁丙 ○○蓋章,並由乙辰○○在「核准」欄用印,並將支票、傳票 送交保管大、小章的丁未○○用印。(004卷第48至50頁) 七十四、證人乙○○供述: 1.負責日安、金東、東力、東嘉、彥輝、毅彥(95年12月新增彥輝、毅彥)、友台(95年11月之後新增)公司財務業務。2.乙○○主要業務為上開虛設行號有資金缺口,向主管I○○報告,由I○○去籌措資金,I○○會繪製資金流程圖,決定資金流向,再把資金流程表交給負責上開虛設行號之會計小姐丙q○○,丙q○○會再請下面的會計小姐去切傳票,再把 傳票交給各虛設行號財務人員,依傳票內容,向資金來源公司財務人員拿支票,再開立支票給資金流向的公司財務人員。 3.日安等公司向金融機構貸款、發行公司債事宜,均由財務部乙u○○經理負責,公司大小章亦由丁未○○、丙己○○、I○○ 等人保管。(004卷第344至351頁) 七十五、證人乙寅○○供述: 1.87年底,I○○指示旗下財務人員兼任虛設行號財務(出 納)業務。乙寅○○陸續兼任東展、申利、立億、東長、力森 、嗚加、勇禾(東長、力森、嗚加、勇禾於95年11、12月開始接任)等公司出納;主要負責公司貸款、公司債繳息、匯款等業務。 2.上開公司,東展、立億、嗚加公司負責人郭力立;申利、力森負責人I○○;東長負責人乙E○○;勇禾負責人丙M○○, 惟實際負責人為甲○○;上開公司均無實際營業。 3.上開公司會計業務,東展、申利、力森、東長公司由丙m○○ 負責;甲子○○負責立億公司;乙V○○負責嗚加公司;甲g○○ 負責勇禾公司。(004卷第361至364頁) 七十六、證人陳秀美供述: 1.擔任力霸公司財務處副課長,並兼任負責長森、益金(長森、益金自95年7月後接任)、菁國、瑞高(菁國、瑞高自95 年12月接任乙C○○)、申聯、樹嘉(申聯、樹嘉自95年11月接任胡家蓁)等虛設行號公司財務業務。 2.證人陳秀美並沒有看到這些公司有從事任何營業的行為,這些公司也沒有任何業務人員。 3.長森、樹嘉的小章由I○○保管;長森、益金、申聯、瑞高、樹嘉大章由丙己○○保管;菁國的大小章、申聯、瑞高、益 金的小章由丁未○○保管。 4.上開公司財務主管是I○○,會計主管是丙q○○。 5.長森公司負責人是辰○○;益金公司負責人是乙天○○;菁國 公司負責人是辛○○;申聯公司負責人是乙A○○;瑞高公司 負責人是乙天○○;樹嘉公司負責人是I○○。 6.上開公司之工作由甲o○○、I○○及乙u○○分配。(005卷 第1至3頁) 七十七、證人方梨齡供述: 1.擔任力霸公司財務處辦事員,直屬主管為K○○副理、乙u○ ○經理、甲o○○副總。 2.甲o○○於88、89年間指派證人方梨齡擔任欣華、東華公司財 務;於95年11、12月甲o○○、乙u○○、I○○再指派其擔任 力華國際、申隆、展宇公司財務。 3.上開公司財務工作由I○○指示證人方梨齡辦理,除力華公司外,其餘公司未實際營業。 4.力華國際公司負責人為力霸公司水泥部副總乙Y○○,從事水 泥方面買賣。 5.上開公司會計業務,由丙m○○負責力華國際、展宇;乙辛○○ 負責東華;u○○負責欣華;丙q○○負責申隆。 6.上開公司財務業務主管為I○○。(004卷第375至377頁) 七十八、證人乙X○○供述: 94年6月30日乙Q○○以買黃豆之名義要求入存貨帳時,僅提 供一張書明對方公司、噸數及價格之便條紙。(413卷第 226至229頁) 七十九、證人蘇郁嵐供述: 力霸公司與晶富公司簽定合解契約,同意由力霸公司找第三人向其買回亞太公司股票。(416卷第76至92頁) 八十、證人蔡昭倫供述: 其以福星製衣公司名義投資亞太固網公司係己○○招攬,且告知其金額不夠部分可向中華商銀貸款,故其投資6千萬元 ,且投資時有簽定投資滿一年後其可依面額加計利息賣回力霸公司,後95年初其有與力霸公司簽定和解書,由力霸找人買回亞太公司股票。(416卷第247、248頁) 參、上列被告及經檢、辯雙方聲請傳喚之證人於本院審理時分別供、證述如下: 一、被告己○○供述: 1.(問:起訴書九四、九五頁亞太固網向力華等公司承租力霸湖濱等不動產的作用?)不記得了,這應該也是我父親做的決定,但是現在幾個辦公地點都有在使用,像我們的辦公室,電話公司有客服中心都有使用。支付押租金的事情我不清楚。租房子每個月付月租費,付了押租後,就不用每月付租金,押金應該是這種情事。向力華國際承租後,又租給力霸公司,租這些不動產付了七億八千多萬我不清楚,我只知道房舍我們都是有在使用,如客服中心。 2.(問:亞太固網為何百分之百轉投資宏森、鼎森,為何投資後這兩家公司要設在力霸大樓六樓、八樓跟小公司一起辦公?)這是財務部的事情,不是我的範圍。我做的是電信的業務。亞太固網的財務從頭到尾都是甲○○在負責,不是我管的。我們亞太固網的章程裡面,有寫總經理是承董事長之命承領業務,我的業務是電信的業務,不是其它的業務。像公司債的事情我也不知情,公司運作的組織體系,如果不在這個組織體系是無法介入的。 3.(問:明知小公司並沒有營業,而且財務狀況不好.不符合發行公司債的條件,仍然發行公司債出售亞太固網,而且在庭被告有一些是亞太固網的董事,竟不知道迴避,在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還在董事會乙Q○○在報告購買小公司時,竟完 全沒有異議而准予核備,其它的財會人員是否明知小公司沒有發行公司債的條件,仍然發行公司債?)我沒有在小公司擔任過職務,我不知情。 4.(問:出售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給東禾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價金如何決定?何人決定?為何賣的錢二十五億,要撥十億到宏森、鼎森等部分?)整個交易不是我經手,是業務的經營是我的業務。怎麼談這個價錢,不是我經手,我沒有經手,賣這個東西,是我們做評估,但是是投資部門提出來,是因為有一個卡萊爾公司買了這個數據機,我們亞太固網從數據機收到錢時,有一部分是要分給東森多媒體。當時我們得到的訊息,是他們會付價錢,但是不知道會付多少,我們的工作是評估,任何的交易只要是價格適當後,都多於正常的情形,當時我們業務單位就思考此事,從八十九年經營這個業務要賣掉時,我們的客戶是停滯沒有成長,在二個公司合作上面,如果有一方合作不好的話。價格不是我決定的,如果賣掉後,錢的處理是財務的事情。(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一)第5頁以下) 5.根據卷內的資料,證人都說財務都有報告,財務報表也有送給我,而且包括財務的部分,董事會也有授權總經理執行,是董事長執行,不是總經理執行。董事會會議紀錄,很多事情也是董事長執行。亞太固網從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二屆第四次董事會開始就擔任董事會主席一直到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所有相關的財務情形,當主席是因為我們王金英世董事長不出席,所以家父甲○○根據公司法好像就是副董事長要出席,所以我當主席跟是否管財務沒有關連性。我們會議報告的程序有主席致詞,致詞都是把最近三個月電信產業的發展、競爭情況,用概念式的跟出席董事報告,隨後就有業務報告,業務報告就是由我們業務執行主管丙h○○執行長 來報告。如果有碰到財務問題,董事們有提出來時,都是由坐在我身邊的甲○○先生要乙Q○○來做回答,內容我是不清 楚。如果別的董事還有別的意見的話,都是由甲○○回答,我只有坐在旁邊,這是董事長實際執行的情形。亞太固網的財務、資金運用我不清楚,但是我們相關的業務單位如果有發生問題,如廠商對於我們的付款拖延太久會跟我講,我會找相關單位協調。任何的職權在公司章程、公司法都有明確規定,我們做總經理、財務經理的業務是分的很清楚。 6.(問:亞太固網的董事(提示本院編號403卷第22頁至24頁 第二屆第一次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董事會決議)這個決議通過授權董事長、總經理辦理運用所有資金的調度,在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一點時,第二屆第一次董事會決議時,就先聘003被告己○○繼續擔任總經理,全體董事一致通 過,第二個議題是本公司的一切借款等事項,授權董事長、總經理辦理,亦為全體董事通過,子○○提的臨時議案為甲○○為本公司初始創辦人案,亦為全體董事一致通過,就是這一次會議後,第二屆第二次的董事會乙Q○○就開始報告, 買公司債、借款、預付款等節,接著所有的資金就陸續流出,為何在董事會會平白無故的有此授權董事長、總經理可以資金調度的決議,子○○敦請常務董事長甲○○先生為公司之創辦人,這樣就可以名正言順的處理公司的大、小事情?)對此,第二屆第一次應該是在改選以後,對於提案的事情我不清楚,因為這個涉及到財務的事情,都是甲○○規劃,我們是業務單位所以我不清楚。因為提案的提案人可能受甲○○的指示還是什麼,我不管財務的事情,我不曉得提案是怎麼產生的。(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一)第54頁以下) 7.在董事會議裡面,我的立場是做業務,對於公司債的發行也沒有經過我的手,在董事會提案時,我記得他們有說,發行公司債的利率比較好,我記得是沒有經過討論,就是這樣,事後是我自己覺得反正爸爸要買公司債,我們如果要去反駁他,理由及我們有無去參與這件事情所參與的程度,如果不在力霸公司這邊的,在亞太固網這邊,我們無法瞭解我父親的意思,當時我的心境是這樣。關於乙Q○○說的付宏森、鼎 森這些貨款,及黃豆的交易,是他知會我,事實上他不需要一筆一筆向我報告,他們財務的體系最高主管是我父親,跟我講的目的為何,是要我怎樣,同仁都知道我與父親不合,我聽到時我也不能有很激烈的表示,但我與父親吵這個事情是有,是在我覺得不正常時,我覺得我要有所反應,包括95年數據機的交易不是我談的,數據機去找客戶的業務是我,出售業務去給卡萊爾是我弟弟丁○○去談的,如果有涉及到金錢的部份都沒有我的份,我沒有意圖跟我父親做這些共犯,他可能有所顧忌,所以有很多事情我父親也不會跟我談。(見本院筆錄卷(一)第174頁以下) 8.在亞太固網任職副董事長、總經理,從89年到被收押。(在此期間有無參加亞太固網的董事會、會前會?)董事會都有參加,會前會有參加,但不是每一次都參。(子○○先生是否有參加?即子○○先生有無參加過董事會、會前會?)董事會有參加,會前會我出席時,他有參加,會前會他有無參加,我記不清楚。記憶裡子○○在董事會或會前會沒有發言表示意見過。子○○沒有參與亞太固網業務。我身為董事會沒有股票,是因為我是法人董事。(你是否擔任亞太固網副董事長兼總經理後,就沒有去力霸公司參與業務的經營?)力霸的水泥部業務生產一直都是我負責。水泥部的業務主管乙Y○○他們一、二個星期到亞太固網跟我開一次會。(你如 何知道亞太固網管理財務的人是寅○○副總經理?)寅○○是老同事了,所以我在力霸時,應該是講在八十八年以前,他就是力霸會計處的主管,以後的事情我不太清楚。 9.(依證人丙辰○○所言,他們外部董事是因為你曾經向他承諾 是你自己當負責人,他們集資的中森投資公司才會投資5億 4000萬元給亞太固網,而你身為總經理,怎麼可以不管財務部門簽呈及傳票核定之過程,逕讓無董事長權限的甲○○指揮丁○○及乙Q○○將亞太固網的資金搬走,如此是否有負於 股東及外部董事對你的信賴?)亞太固網的財務,從成立開始,人員的聘用、會計師等,都是甲○○在做主。比如說像甲o○○擔任副總經理,我曾經有表達不同意見,跟父親有產 生很嚴重的爭執,但是他並沒有採納我的意見。在亞太固網章程裡面,總經理是承董事長之命綜理業務,所有財務的執行都是甲○○擔任董事長,都是他全權做的決定,我的職權只是在業務、技術方面,其它的財務的用印等都沒有經過我,包含亞太固網四個支票的圖章都沒有我的名字,都是甲○○在保管。會計師的聘任,也是甲○○做的決定,在甲○○的管理的習慣上面,他管理財務一向是自行指揮專業經理人,我們雖擔任總經理,但是不在指揮系統之內,因此我沒有得到董事長或是公司的授權,所以不能管理財務的事情。(既然宏森及鼎森公司是亞太固網轉投資的公司,為何實際運作的方式,並不受亞太固網的管制?(408卷第188頁第1個 回答))這個部門的職掌是屬於投資部的事情,轉投資公司過去的監督單位是投資部的事情。宏森、鼎森他們有自己的管理,跟亞太固網的經營沒有關連。投資部也並不對我報告。(如此,是否與亞太固網第一屆第四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所稱投資二十八、二十九億成立宏森、鼎森公司,其營業項目是在做電信器材批發業、電信器材零售業、電腦安裝工程業、通信工程業、軟體資訊服務業等,此等業務內容與亞太固網有實質關連性的業務項目有違?)這些營業項目是與亞太固網有關連性,因為鼎森、宏森公司的業務我沒有參與,也沒有人跟我報告。(可是你為亞太固網的總經理,何時及如何知道宏森公司及鼎森公司配合甲○○之指示以預付貨款、借款及販賣大宗穀物等會計科目給亞太固網之事?)甲○○對這些行為都是指示財務單位執行,我不知情。我沒有記憶我是在何時知道,對於幾個亞太固網的工程付款有問題時,我才有詢問乙Q○○亞太固網資金的供需情況,對於這個事情 ,什麼時候知道,我並沒有針對這個單獨的事情問乙Q○○。 10.(你是亞太固網的總經理,丁○○是亞太固網的首席副總經理,而你並非丁○○的主管,則誰以何名義擔任丁○○的主管?)丁○○是直接對甲○○負責。(可是第二屆以後,甲○○就不是亞太固網的董事長了,為何丁○○需要對甲○○負責?)我不是他們的系統,我只知道丁○○對甲○○負責。(亞太固網的財務報表及會計師的稽核報告既然要經過你以經理人的身分簽章 (408卷第192頁背面),為何你沒有 仔細看或者根本沒看?(同頁最後一行))會計師的財報,通常是事後對於帳務的記載之真實與否做簽證,我對於裡面內容的來龍去脈,本來就沒有參與,我也不是財務也不是會計方面的負責人,年報要印刷時,需要有個會章,所以會計人員就來通知我要用印,我問乙Q○○或是甲V○○有無問題, 他們回答我說會計師已經查核完畢,沒有問題,所以我就說那好,就用印。(對於乙Q○○於96年1月23日檢察官聲請法 院羈押時稱:亞太固網公司的主計人員會把財務報表交給己○○,所以他知道亞太固網買了哪些公司債等語(408卷第 317頁)有何意見?)我看了財報是屬於管理性的報表,就 是把費用、成本細分,做為控制內部費用、成本的目的,每個月我們都要對於營業收入、費用、成本做檢討,並不是對於資金調度的作用。(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二)第24頁以下) 二、被告丁○○供述: 1.對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意見(告以要旨),我沒有意見。(問:亞太固網為何百分之百轉投資宏森、鼎森,為何投資後這兩家公司要設在力霸大樓六樓、八樓跟小公司一起辦公?)如何設立這二個公司的原因是家父一個人做決定,我事前都不知道,因為我沒有參與,設立後是在六、八樓沒有錯,後來甲○○也有提到這個公司要有營運、營餘,這是剛開始是實際有營運的情況。確實經過幾年確實因為公司缺錢,所以利用這二個公司借錢。家父的行事作風是做過後,才告訴你,我們就配合,不會事先告知,如何運作他也不會告知,他只會給我們方向,我們就做。(問:明知小公司並沒有營業,而且財務狀況不好.不符合發行公司債的條件,仍然發行公司債出售亞太固網,而且在庭被告有一些是亞太固網的董事,竟不知道迴避,在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還在董事會乙Q○ ○在報告購買小公司時,竟完全沒有異議而准予核備,其它的財會人員是否明知小公司沒有發行公司債的條件,仍然發行公司債部分?)這個事情的發生,確實有很多的傷害,在座的同仁不是故意的,而是被家父的強勢作風所牽連,他們在調查局、檢察官偵訊時,他們都是屬於被事後告知,不得不這樣做。亞太固網為何要向百分之百轉投資的宏森、鼎森買黃豆九億八千多萬,因為母公司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到最後轉不過來,是家父想的名目把錢拿出來,所以亞太固網不可能買黃豆。(問:出售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給東禾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價金如何決定?何人決定?為何賣的錢二十五億多,要撥十億到宏森、鼎森?)原來是跟東森公司合作,談的時候我有談過,如果自己做的話要花二、三十億,我就把這個訊息帶給亞太固網,說如果這個合作買賣不錯的話,我們就自己做,就賣,賣的價格基礎是營收成於一個國外通用的倍數,從五倍到六倍之間、六、七倍一直談,談的對象是跟外國人,而不是跟東森公司的代表,我們是根據國際的慣例、公式談,談下來,錢應該是要流到,可能當時母公司缺錢,家父就指示把錢轉到宏森、鼎森。(參本院筆錄卷㈠第5頁以下) 2.(問:力霸集團如果有資金的需求,是由會計來決定出帳公司以出帳、入帳的科目繪製資金流程圖及切傳票,再由財務依傳票記載方式進行後續的資金匯出、匯入的工作,或者是由財務報告會計出帳公司,再以出帳、入帳的科目由會計繪製資金流程圖及切傳票,再由財務依財務依傳票記載方式做匯出、匯入的工作部分?)答:八樓力霸的作業我沒有參與,我認為應該就如010被告I○○所講。六樓嘉食化跟小公 司,應該是中午財務的乙w○○、丁丙○○得到甲○○的指示後 ,他們如何作業就由他們規劃,他們再指示乙己○○等人做後 續的動作。 3.是亞太固網的董事(提示本院編號403卷第22頁至24頁第二 屆第一次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董事會決議)這個決議通過授權董事長、總經理辦理運用所有資金的調度,在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一點時,第二屆第一次董事會決議時,就先聘003被告己○○繼續擔任總經理,全體董事一致通過, 第二個議題是本公司的一切借款等事項,授權董事長、總經理辦理,亦為全體董事通過,子○○提的臨時議案為甲○○為本公司初始創辦人案,亦為全體董事一致通過,就是這一次會議後,第二屆第二次的董事會乙Q○○就開始報告,買公 司債、借款、預付款等節,接著所有的資金就陸續流出,為何在董事會會平白無故的有此授權董事長、總經理可以資金調度的決議,子○○敦請常務董事長甲○○先生為公司之創辦人,這樣就可以名正言順的處理公司的大、小事情,對此答:開會地點是圓山,印象中當天是改選完,同一天就到隔壁的房間開的,提案我們事先都不知道,提案如何產生我也不記得,是司儀唸完後,就問有無意見,沒有意見因此大家就通過。 4.(問:都是力霸關係企業小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既在亞太固網服務或當董事,又准自己的小公司發行公司債或是借款,有無利益迴避的問題?)沒有意見。(問:小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到期之前,利息都繳不出來,在九十四年七、八月、九十四年底開始利息就繳不出來,為何到期又可以展延?)答:詳細的狀況,可以說是先做了再說,因為財務的吃緊是日益累積下來的,每天的中午同仁跟董事長報告後,董事長想什麼不會跟同仁講,財務有。發票流 是我的主管報 告,如何做甲○○會想要怎麼做。簽呈都是事後批可的,可能是小公司財務主管跟董事長報告沒有錢付利息,甲○○就叫乙Q○○不能軋利息期票。我簽字的部分,都是事後簽。( 問:依九十五年四月七日第二屆第十次的董事會紀錄,決議以三十二億二千九百二十五萬六千零二元出售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給東禾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而且在九十五年六月三十一日收售買方東禾訂金六億五千萬,後來是以二十五億成交,會差了七億多元?)答:我們在跟東禾公司談的時候有,有跟計算公式,我們談時,最後是要有一個會計師做六十天左右的查核的工作,查核的結果做為最後的確認,公式就是客戶數、平均收入乘上回收率,這些公式是基本架構,我們百分之百收回來,是三十二億,但是六十天的查帳,導致有七億多元的差額,這可能要調合約出來。(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一)第54頁以下) 5.對起訴之犯罪事實沒意見(告以要旨)。(詳本院筆錄卷(一)第144頁以下) 6.於96年1月10日調查時稱:這六十幾家小公司都是以循環交 易之方式,由力霸、嘉食化公司製作不實的買賣紀錄,這都是甲○○交待我用這種方式來運作,我再指示會計人員這樣作等語確實 (405卷第63頁)。我批示完亞太固網公司於10時30分3他預付款或貨款之簽呈後,丑○○○跟己○○不需要,是 要呈給甲○○,甲○○會蓋丑○○○的章。有時候是我蓋主管章,有時候是我下面的人還會往上送給甲○○蓋丑○○○的董事長章。根據亞太固網公司債的簽呈,發現內容只有批示「可」及簽名跟日期的內容,並無丑○○○的蓋章,我沒有意見,我剛剛的講法是根據我在嘉食化的處理,往往我蓋章後,他們下面有時也會給董事長蓋。在亞太固網的話,我蓋了後,他們有無再上送,我是說可能會。如果資料是這樣的話,就是到我那邊為止。既非亞太固網的董事長或是總經理,為何批示決行到我為止,而不用送給總經理己○○或是董事長丑○○○決行,因為我是在九十年被指派為亞太固網的首席副總經理,督導財務,後來剛開始時我也有請示過董事長甲○○,我要不要在財務上面蓋章,董事長甲○○就說由我來蓋章,至於他們要不要往上呈,就到我那邊為止。不管是形式上或是怎樣他都是董事長,因為是他叫我過去的。亞太固網的年度及半年度的財務報表上經理人欄好像是由己○○親自蓋章。總經理那一欄應該是己○○。財務好像是我。 7.I○○是負責力霸公司所屬8樓的小公司的資金調度,甲○ ○每天中午都找他們開會,包括丁丙○○、乙w○○、I○○及 甲o○○ (408卷第336頁)。甲○○與前開4位財務經理開完 資金會議後的資金流程圖都是會計乙己○○。除了乙己○○外, 還有之前是乙T○○曾畫過資金流程圖讓小公司之財務及會計 人員據以執行(408卷第336頁;410卷第90頁)。(提示418卷第38頁背面)這張發票流程圖這上面好像不是乙己○○的字 。好像是乙T○○的字。上面是寫九十五年九月。乙T○○下午 都不會來公司,因為他生病了,所以他是早上來公司。是否是乙T○○製作的,要對一下筆跡。於調查時稱:利用假交易 作帳皆是依甲○○之指示,I○○是負責力霸公司及所屬小公司的部分(418卷第34頁背面)部分,我不知道I○○是 否知道因I○○是負責財務方面的資金調度,會計他不負責。是否I○○及丁丙○○也有依甲○○之指示辦理小公司發行 私募公司債給亞太固網的業務,(418卷第35頁背面),我 在調查局說時,私募公司債的細節我不清楚是何人在辦,我不清楚,所以我無法斷定是I○○還是丁丙○○。 8.於調查時稱:甲○○指派我到亞太固網擔任副總經理,形式上成為他的代表人,因為他要直接管理亞太固網的財務,經常指示乙Q○○運用資金,但於公司體制,乙Q○○是副總經理 ,必須聽命於己○○,因我與己○○有兄弟之情,己○○也瞭解狀況,就不會干預公司財務的運用 (410卷第86頁背面) ,己○○所瞭解的狀況為,關於資金的調度,整個企業的資金調度,十多年來,很清楚,資金要分二方面,如果是屬於公司業務、生產方面,資金一定是我們總經理、副總,就是我們兄弟掌管,我們會在自己的業務上面,如果有需要資金的話,我們會規劃資金需求,可是最後資金的付款我們都有權限,我們都要呈到董事究甲○○那邊核可,才有錢。另外一邊的資金,不屬於我們,在帳面上有多的現金的話,這個要做如何用途,要投資何東西、買賣股票等,都是由甲○○他直接指揮,所以己○○在亞太固網,他從頭到尾想要管資金,因為亞太固網是他籌劃的,但是他無權,所以家父是因為資金這麼大,他就要我去擔任那邊的財務首席副總,因為我跟我大哥之間是彼此尊重,十多年來,我們彼此不干預彼此的事業,所以家父甲○○才會派我去擔任財務副總,讓他跟管錢的事情分割。意思不是指己○○明知甲○○直接指揮你及乙Q○○,以發行公司債、預付貨款及虛偽買黃豆等交易 方式從亞太固網搬錢,己○○明知此情,仍然默許甲○○及我與乙Q○○等人掏空亞太固網的資產,這是兩件事。己○○ 知情是時間點的問題,跟我被派去是無關的。我被派到亞太固網,跟亞太固網投資宏森、鼎森也沒有關係,剛才我有講,我大哥是希望亞太電信是獨立的,我父親是希望財務的部分歸他管,所以才派我過去。我在調查局說我大哥知道,但是他知道的時間點要問他,我在調查局講的是我的想法。資金的調度過去都是家父甲○○強行的掌控。就像我在嘉食化的立場一樣,也是很無奈,我個人認為只有二種結果,一個是像我三弟王令甫一樣離開公司,一個就像我今天的情況。或許是我的關係,我們兄弟之間彼此尊重,所以他尊重。另外屬於公司的資金的財務調度都是家父在強烈掌握。當時的時點是不是己○○他知道這種狀況,我無法理解。(問:己○○有阻擋過四、五年來,不管是從九十一年開始以後的公司債、借款、預貨款、買黃豆的批示或是錢要轉到宏森、鼎森等小公司去,己○○有無行使他總經理的職權擋過?)答:己○○好像九十四年底還是九十五年初有打電話來關心過,說錢你們用,但是要還,因為我記得乙Q○○有來找我二次 ,乙Q○○也有跟我報告說他不想做了,中間他有提到說我大 哥在做年度計畫時,他做資金的規劃發現我們只有借沒有還,他很擔心,會影響公司的業務計畫。 9.己○○身為公司總經理,依公司法規定有權限阻止甲○○及我等人對亞太固網背信之行為,因為我是聽從董事長甲○○的指揮。在嘉食化當副董事長兼總經理,對於公司的事務,資金方面我沒有權,還是要請示甲○○。身為嘉食化副董事長兼總經理,如果是我的部屬,我有權,但是如果是董事長甲○○直接下的,我就無法阻止對於嘉食化有背信行為。身為總經理的也沒有權去阻止他。我阻止他我就是跟他翻臉的以下指示我的部屬。兩種情形,就是像我剛剛講的,像 我弟弟離開公司,或許我們是順從到今天這樣子。於調查時稱:己○○雖沒有碰觸小公司的營運,但是他隱約知道這些小公司缺錢的狀況等語 (410卷第87頁),依據,就像剛剛前面所講的,乙Q○○副總來跟我報告時,說他不想做,想要 辭職,那時候我大概就隱約知道我大哥知道我們這邊的情況。於調查時稱:成立宏森及鼎森公司後,這兩家公司的運作及財務就與亞太固網斷絕了,並都歸甲○○掌握,這也是當時兩家公司成立時,己○○全力阻擋的原因等語(410卷87 頁背面),應該是成立之後,成立這二家公司以後,到了我們力霸、嘉食化這邊來負責,就變成我們這邊在運作,不歸他那邊管。己○○知道成立宏森、鼎森公司後,由於資金運作的情形,他有發現這兩家公司的運作,財務就與亞太固網斷絕關係,應該是事後知道。 10.如何知悉己○○有要求乙Q○○將亞太固網的財務運用情形向 己○○報告 (410卷88頁背面),是乙Q○○來要向我辭職, 我問他何原因,他是說他壓力很大,一方面是甲○○指示他財務的調度,二方面己○○在業務拓展、資金方面有他很大的需求。兩邊都要用錢,乙Q○○不知道要聽誰的,那個時候 我才知道我大哥他需要用的資金在業務上,而且在亞太固網的董事會,也在業務拓展報告上面,對於業務設備的支出需求,也有提到採購的資金需求。 11.己○○只是消極地不在亞太固網公司債等簽呈上用印負責(416卷第281頁)部分那是我在調查局想的。我講錯了,「消極」兩字的定義,我現在想也很奇怪,當初為何會講「消極」。資金的調度己○○根本管不到,他想管也管不到,或許剛剛審判長也講,就我個人我知道家父的資金調度是很不妥,但是我只有二個字就是無奈,我父親跟我講說船已經開了,你跳船,我怎麼辦。 12.(於95年3月間均有參與亞太固網出售「纜線數據機寬頻上 網業務」給東禾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共25億元之事?(416卷 第282頁))己○○沒有參與,是我出面的。己○○知道出 售「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給東禾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所得資金大部分流向宏森公司及鼎森公司之後再流入小公司(416卷281頁)是事後,就是整個完成後,對方付款以後,大概九十五年下半年。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是己○○的業務,要賣時,證人也有講是己○○指示其下的副總評估要賣多少錢,說他沒有參與,因是家父指示我要出面跟卡來爾他們談,我就把這個訊息跟我大哥講說是董事長派我去,所以才派了乙S○○副總跟劉協理。確實我跟己○○報告後,己 ○○才會評估,評估結果後,是我帶了他們副總、協理、經理跟卡來爾談的。談的買賣價金三十二、三億元,也收了訂金七億多,詳細數目要查。都已談好是三十二、三億元,且董事會那邊也有決議通過,並收了訂金七億多。(為何後來是賣了二十五億,且也沒有經過董事會的修正?)答:有公式。應該是亞太固網的承辦人應該提出來。因為在賣這個東西時,我們在董事會是報告大概談的金額,細節還要詳細談。賣給東禾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知悉東禾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跟力霸有何關係,因為這個是亞太固網他們的分析,在「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的客戶數,過去這個業務是東森多媒體,後來賣給亞太固網,我只是起個頭。(問:亞太固網是力霸集團的機構,東禾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跟力霸集團也是有關係人的問題,為什麼亞太固網的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要賣給東禾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且適才所問的,談好的價格是三十二、三億,後來變成二十五億,且下殺成二十五億,並沒有經過董事會的通過?)答:東森多媒體是我弟弟癸○○創立的,這幾年股權轉移,還有外資董事,並不是力霸集團可以去操作指揮。我之前是東禾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第二個是為什麼亞太固網要賣「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我評估的是乙S○○跟我報告他們接收東森多媒 體的客戶數時,客戶數一直沒有成長,有衰退的現象,且每個客戶的平均數目有往下跌,當時是六百多元,要談時跌成五百九十幾元,而且當時的中華電信是降價爭取客戶,所以價格是往下走,在此情況下早一點賣掉是對亞太固網有利的。東森多媒體他們一直強烈希望要買這個,如果不賣給他,他們自己要花四、五十億的資金建立設備,搶這個市場,當時我獲得指令是負責接洽。我不懂這個的業務,但是兩邊的人脈我很熟,所以我才出面協調二邊在東森多媒體的會議室談判,細節是他們去談的,談的結果乙S○○有跟我報告。我 在調查局跟檢察官有報告過,細節我不清楚,請檢察官傳乙S ○○副總來,並提供資料給法官看。 13.我知道全聯、金頻道、大安文山、新台北、陽明山、新竹振道、豐盟、新頻道、觀昇、新唐城、南天是東森多媒體投資的。(問:為何八十九年七月四日亞太固網第一屆第二次董事會要決議同意預付十七億元給癸○○實際控制之陽明山等前開系統業者,簽訂預付買賣保證金的契約,而癸○○本身又是亞太固網的董事,而且也出席該次董事會?)答:亞太固網需要系統業者,是在亞太固網在申請執照時,就有把台北市系統台的管溝做為營運當中很重要的計劃之一,因為利用他的管溝可以快速建立市內電話的舖設,這是我所瞭解的。所以當執照拿到後,就趕緊跟系統台談怎麼購買管溝的事宜。管溝的買賣我並沒有參與,我只知道這樣子的狀況,而且我在董事會有同意。第二點我所知道的東森多媒體當時有外資的董事,董事會我有參加,我知道,因為兩邊都是認定的關係人,所以董事會有決議是指派兩個外資的董事,一個姓賀,是一個美國的外資,一個是新加坡外資的代表,他們二個代表,另外派東森多媒體當時的總經理乙M○○,還有副 總甲R○○,亞太固網好像是丙h○○,第一次的接觸在我辦公 室的會議室裡,當時的結論是大家差距很大,我把這個事情報告給家父甲○○,所以才會有七人小組,就是在亞太固網董事會通過成立七人小組來評估這個事情,後續我就沒有參與,我不清楚。七人小組是包括評估臺鐵的部分。我不清楚前開十七億元由亞太固網以支票付款給前述的金頻道等公司後,後來這筆錢拿去買遠倉(二)公司債之事。 14.(010被告I○○辯護人(下同)問剛剛有提到六十餘家小 公司,以循環交易的方式製作不實的買賣紀錄,這都是甲○○交待用這種方式來運作,再指示會計人員這麼做,如此有關於大宗物資做循環交易,並製作資金流程圖的部分,是何人的指示?)答:前面這個問題,我在調查局時,調查員有提示說這種交易是不實的,我都承認有這種情況,但是並不是董事長甲○○叫我來規劃這些事情,而且董事長他各別交待,因為有八樓、六樓不同的人,至於哪些人做何事,資料都有交待。我負責的是當他們有問題走不通,或是董事長交待他們,他們不願意做,我再請示董事長,我是做總經理應該要當責任沒有錯。關於資金的規劃、循環的資金流程圖,我適才有講,六樓之前是乙T○○規劃的,後來因為他生病才 交給乙己○○小姐。關於何人指示,源頭基本上是甲○○指示 下來的,是依據每日中午的資金調度會議決議的內容。他們四個人的小組,基本上是報告他們的資金需求,就是他們剩、缺多少錢的資訊給甲○○吸收後,甲○○管資金已經二、三十年了,而且他又非常懂會計科目,所以主導是甲○○。(提示四○五卷第三十一頁至五十八頁)這裡有一些暫收暫付的力霸倫敦城的資金流程圖及大宗穀物資金流程圖等,上面有很多都有我的簽字,這些資金流程圖,三十一頁的資金流程圖是乙T○○的字跡。三十三頁、三十四頁、三十五頁也 是乙T○○的筆跡。三十六頁、三十七頁是乙己○○的筆跡。因 為乙己○○是對我,至於是乙己○○下面的會計b○○、丙D○○ 、丁壬○○,他們製作完後是交給乙己○○,乙己○○再交給我批 。乙己○○在本院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庭訊時證稱乙T○○指示 他們做發票流程圖、資金流程圖,這些圖之前是乙T○○畫的 ,沒有意見。丙q○○在本院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庭訊時證稱 ,力霸集團小公司,在八十八年到九十五年之間,互開發票虛偽交易,都是由寅○○副總指示大宗物資的買賣流程圖怎麼做,對此意見答:八樓的事情我不清楚,039被告丙q○○ 是不是寅○○,這個我沒有接觸。(提示四○九卷第七十一頁)在檢察官的訊問筆錄有提到六樓的小公司是我管,八樓是甲○○負責,所謂六樓小公司我管是管,六樓所有小公司,六樓的同事都很清楚,我在六樓是擔任嘉食化的總經理、副總,且小公司形式上都是我負責。八樓的小公司,我沒有參與,都是董事長直接指揮,因為跟董事長的辦公室是同一層樓。 15.((提示四○八卷三三六頁第二個答以下)有提到資金流程圖是乙己○○畫的,是丁丙○○等四位財務指示乙己○○畫的…, 為何在檢察官處做此回答,與今日之陳述有點不一樣?)答:我舉個例,比如說丁丙○○缺錢,I○○有錢,他們報告給 董事長,甲○○會指示I○○把錢給丁丙○○,他們得到指令 後,他們就回去在作業上跟他們下面的人講。如果八樓也沒有錢就從別的地方調,怎麼調就要看甲○○看當時哪個單位有錢,他做決定。每天中午由甲○○所召開,與會人員有甲o ○○、I○○、丁丙○○、乙w○○,我偶爾也會與會,會議的 名稱為,董事長是稱財務會議。據我瞭解,每天中午所召開的財務會議是從民國好像是九十一、二年間開始,以前沒有。在九十一、二年開始召開財務會議,因為過去力霸嘉食化財務情況很好,所以不需要中午資金財務會議。到了八十八年、八十九年開始財務不佳以後,因為各公司的需求也不一樣,所以家父那個時候就利用中午的時間召開財務會議,以前是各自公司的財務各自獨立。每天中午資金調度的內容,公司債的這個部分,我不是每天,是我剛好有事情進去,他們在開會,董事長叫我旁邊坐下來,我所瞭解的,是他們沒有談到公司債,是他們說自己資金的狀況,是丁丙○○跟I○ ○、乙w○○,甲o○○會報告今天去跑銀行的情況,丁丙○○也 會報告他跑銀行的情況,或是把今天所接觸的事情,利用中午的會議跟甲○○報告。 16.(問:亞太固網從九十年開始陸續投資宏森、鼎森到購買小公司的公司債及短期借款、購買大宗物資黃豆到九十四年的預付款放款給宏森、鼎森,乙Q○○有無參與這些事情的決策 ?)答:因為據我所知的,董事長要決行,都是他,他不會找下面的人商量,連我都很少。我連發行公司債的事情,之前我都不知道,所以他不會跟乙Q○○講。(問:在九十二年 十月十五日所召開的亞太固網第二屆第二次的董事會議,其中乙Q○○以報告案的方式,向董事會提報已經購買五十三家 小公司公司債一百億八千萬,這個案子在後來開會時,改為承認事項,是董事會臨時改的,還是有會前會?)答:會前會我不記得有討論過。會前會有時候我參加,有時沒有參加。這個事情應該是董事會報告後就做成這樣的決議,事先不知道。(問:亞太固網購買公司債或是辦理短期借款給小公司,對於交易對象的小公司並無做風險評估,為何如此?風險評估是由何部門做的?)答:應該是亞太固網投資部門評估。我也是投資部門的主管,我有請示過董事長要照規定來做,他說我不用做,他來決定就可以了。所以我印象中好像沒有做過風險評估。(剛剛提到九十四、五年間乙Q○○曾經 就甲○○動用亞太固網資金的事情,跟我報告過並提辭呈,印象所及是他在九十四、五年間跟我提二次?)九十四年底時是因為亞太固網要做年度預算,要規劃業務的採購,可能跟資金方面的需求,大概是那個時間乙Q○○有來跟我吐苦水 ,說他做不下去。第二次提出,是乙Q○○把辭職書提出來, 印象中是在九十五年四月間。 17.(先前的供述裡面有提到有關小公司沒有實際營業的問題,就所知丁丙○○知不知道小公司有無實際營運?)我的看法是 ,因為小公司有無營運,其實他們財務只能在帳面上瞭解,大宗物資有無倉單、業務員,我們企業集團是資源整合,以大宗物資都是嘉食化業務他們負責的。大宗物資進口的倉單、報關單都是最後一手要提貨時,才會有提單去提貨,今天小公司跟外面的中盤商是一樣的,他們只有過一手,所以他們不會看到業務員,只會看到發票、傳票,我強調的前面這些小公司都有進口,所以這些會計小姐認為這是正常。丁丙○ ○知道是在沖帳,至於公司有無經營大宗物資,過去是有,但是後來沒有,可能他們覺得是常態,丁丙○○也是一樣的, 因為他們的辦公室是在公司的最角落。(剛剛有提到整個集團的資金都是由甲○○指揮,就你所知甲○○是如何指揮丁丙 ○○?)答:他有資金的缺口等報告給甲○○,如果有多的錢甲○○會要他拿出來,如果他缺錢甲○○會把錢交給他。(適才看到的資金或是發票的流程圖,上面有一些是經過我的簽字,部分沒有,為何會有此情形?)因為我經常在跑業務,不在公司,他們有時候急的話會先做,有的會給我補簽,有的不會。(問:就有參加的甲○○所召開的中午的財務會議的經驗,剛才說在會議裡面,沒有聽過談公司債的事情,有無聽過他們討論背書保證、預付貨款或是大宗物資買賣或是發行商業本票的事情?)我在的時候好像沒有,我在的時候大部分都是跟我有關,因為董事長要派我去配合甲o○○ 他們跑銀行。 18.於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偵查筆錄中,在回答調查員所詢問關於購買公司債的部分,己○○是曾消極不用印,我回答是,這是我推測的內容。九十年三月期間,成立宏森、鼎森公司之際,我是九十年三月時我是董事。宏森等公司成立之前我不知道。(當初是不是丙Y○○、子○○等人建議要成立鼎 森、宏森?)董事會是這樣提的,也因此我是在董事會開會時才知道。我是聽到丙Y○○有提了,我才知道要成立鼎森、 宏森的事情,我記不得了,反正我是在董事會聽到的。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調查筆錄中,曾經回答己○○有全力阻擋宏森、鼎森公司之成立,我的意思為,(提示四一○卷第八十六頁起)他沒有阻擋,調查時為何這樣回答,我也不知道為何會這樣講。當時為何會如此說,可能是我猜的吧。 19.長期擔任力霸、嘉食化、友聯、亞太固網之董事,兼任嘉食化總經理、友聯的副董事長、亞太固網的首席副總,對於力霸集團的財務、業務大輪廓瞭解。(提示四一四卷第一六七、一六八、一六九頁)力霸集團為所屬的三十二家小公司背書保證,到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為一共是背書保證金額四十八億七百二十四萬一千元,有的背書保證是已經承襲一段時間,背書保證是一直長期累積的,像股東大會都通通要列一列。嘉食化公司為了力霸集團的三十一家小公司背書保證到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一共二十七億七千九百二十八萬九千元(提示四一四卷第二九八頁),這個也是歷年來的重覆,有的背書保證印象中是銀行的要求,在我們的質押股票在市值不夠時,要還錢要補擔保品或是增加擔保物,還有一個就是增加保證。甲o○○是因為小公司跟力霸集 團已經拿不出有價值的擔保品,所以才由力霸、嘉食化背書保證這是其中之一。 20.(提示四一四卷第一九四、一九五頁)力霸公司對小公司的背書保證的三十九億多,乙Q○○有出席,董事會只有簽名, 沒有開會。背書保證的事情,他是否知道要問乙Q○○,我所 知道的是董事會沒有開。己○○也是力霸、嘉食化的董事,力霸的副董事長,所以力霸嘉食化對小公司的背書保證,他是否知道部分,他不知道,我們承襲習慣,董事會沒有開,簽到一來就簽了,而且沒有看。當乙天○○或是秘書小姐來拿 ,拿來時,我們一拿到就趕緊簽,所以就沒有看,我是沒有看,我測猜他們也不會看到這些東西。如果從董事會紀錄來看,乙Q○○、己○○應不應該知道小公司的財務狀況也是非 常差,實際上乙Q○○跟己○○他們不會去碰到小公司的事情 。我真得不知道,從這個資料來看,要看他們有無看過這個資料。如果他們有看到這個資料,力霸嘉食化對於小公司背書保證的金額過高,可以知道小公司財務狀況不好。剛才講說知道乙Q○○不知道小公司沒有實際營業,因為他沒有跟小 公司的會計小姐、財務小姐接觸,而且我們的辦公室結構,在六樓是在偏遠的,他沒有機會進到那個地方,他跟那邊的人完全沒有接觸,照我的判斷他不應該會去接觸那邊的事情。明明知道小公司背書保證,又為亞太固網向這些小公司買公司債,又短期借款給這些小公司,可見明知故犯,所以根據這樣子的資料,他們應該看得出來。 21.小嘉莘所屬的公司出售力霸倫敦城二一八戶給友聯產險後,又解除契約,這是八十八年、八十九年間的事情,但是價金並沒有返還友聯產險,丁丙○○、乙己○○等人應該知道小嘉莘 的財務狀況非常差,他們也供稱小嘉莘公司資產大多是負數,為何亞太固網又向他們買公司債或是借款給他們,可能要把資料調出來比對一下,因為家父在設計買公司債時,他有他的道理,他會避開適才審判長所問的問題。細節我沒有參與,我猜想他應該會有方法避開。細節我不清楚。照剛剛這樣講的話,為什麼我、乙Q○○都會依甲○○的指示,指示玄 ○○、丙P○○他們簽買公司債、預付款給小公司等,這一點 我是錯的。或許他們下面不是很瞭解,但是這個事情我是瞭解,但是下面的作業我不清楚。因此家父甲○○才出此下策,我也只能配合完成。亞太固網是經營電信事業,買九億多黃豆,名稱是有,實際上應該是沒有。因為家父三十幾年前,創立嘉食化以前買黃豆、玉米是他親自負責的,所以這個行業他很懂,是已經非常沒有辦法才如此,我也覺得很離譜了,但是他還是這樣做。(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一)第 216頁以下) 三、被告癸○○供稱: 1.我是東森媒體科技的董事長,東森媒體科技投資了這十一家有線電視公司,這十一家是我們總公司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在負責運作的,我們總公司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所主管的事情,第一個是對於各有線電視公司的工程規劃、施工,第二是各有線電視公司資金的財務調度,第三是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董事會對於各該有線電視公司的重大決議案,主要是營運目標達成及重大的決策,第四是重要幹部人事的決策權。 2.現在的有線電視法對於有線電視的投資准予百分之百的投資,在八十九年的時候,法令是只准一個個人及一家公司投資百分之十,所以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為了去投資有線電視系統台,如果我們持有新竹振道是百分之一百的話,我們要用十家公司去投資新竹振道,當時的法令是如此。因為這個造成太多公司成本的浪費,所以後來法令修改,我們在各有線電視公司所派的董事長、總經理,他們的職務除了依照公司法行使董事會授與的職權,他們主要是在地方做政府的的溝通及營業目標達成的管理,因為每一家有線電視台資本額只有二億,工程的施工每一家是三億五億至六億,所以每一家系統台的投資工程的資金不足,都是用總公司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背書保證或是東森媒體科技公司予以融資,才能完成從第四台的基礎提升到有線電視台,所以有線電視台的借款、銀行資金的借款洽談、工程款的支出、規劃、買賣都是由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負責。地方系統台的董事長、總經理就如同中華電信新竹電信局長,只有負責營運、業務,不負責資金、工程的事情,架構是如此。所以所有的合約、規劃,都是由總公司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負責以後,交付地方系統台的董事長、總經理去執行。我們也有碰到很多地方系統台董事會議要去克服的事情,如同林登裕董事長他擔任台中豐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台中豐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在八十九年我們持投是百分之六十七,地方的股東還有三分之一,所以無論是要辦理出售管線、銀行借款,都要花很多時間跟地方的董事溝通、遊說的工作,要爭取他們的同意。3.關於這十一家光纖網路、管道出售給亞太固網是總公司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的董事會決定的。對起訴之犯罪事實之意見:第一,起訴書第三十六頁,檢察官稱台開案是八十九年四月,時間應是在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如果是四月的話,東森媒體科技公司不會去投資亞太電信,因為八月二十五日我被當天收押。第二,起訴書第三十九頁有提到癸○○是立法院財務委員會的召集人,推動公司債的修法通過,公司法是立法院經濟能源委員會通過的,不是財政委員會。第三,起訴書說賣光纖網路、管道的問題,一、管道出售的真實性、必要性。第二出售管道的過程,我要說明,第三出售的過程當中,他的合法的程序是否完成。壹、管道出售的真實性、必要性:亞太固網在八十八年籌備的時候,申請特許執照的計畫書的主軸,一、應用臺灣鐵路的環島光纖主幹線;二、使用有線電視戶戶到家的網路,因為如此而取得特許執照。在八十九年要籌募繳交股款的時候,臺灣鐵路局是以八十九億的光纖資產作價給亞太固網,租期是二十五年,因為東森媒體科技公司也參與了籌備計劃的工作,有乙M○○總經理、 甲R○○工程部副總,我們回來在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的董事會 裡面討論投資亞太固網的時候,我們的董事也有表達是否可以用資產光纖管道比照臺鐵投資亞太固網,我們當時估算我們自己的管道、光纖網路價值應在二十五億至三十億左右,因為臺鐵的環島光纖是九百多公里。 4.甲○○當時向我們表達八十九年五月就要繳交股款了,資產作價來不及,要我們先繳交價金,我們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繳了十七億元,是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繳三億元,另外現在的東森系統台十三家,每家繳一億元,共十三億,另外還有彰化三大有線電視繳了一億元,東森國際繳了八億元,東森購物及我私人繳了二億元,總共二十七億元。當時我們三家公司的年度財務規劃,我們很清楚在七月份我們有東森國際的公司債十七億會到期,我們手上雖有二十七億的資金,我們希望是用資產作價投資,而不是現金去投資。但甲○○表達了,希望我們錢全都先繳進來,價格需要雙方的董事會及評估報告才能定奪,我們雙方也都瞭解沒有有線電視的社區網路提供給亞太電信,他是無法取得開台營業執照的許可。東森如期在五月份繳了錢,甲○○先生也允諾他會儘速在亞太固網的董事會裡面程序通過支付我們的價金,所以在七月四日的董事會通過,七月六日付了我們十七億元的錢。當時我們要求是希望能夠給我們二十五億元,但是甲○○認為你東森媒體才繳十七億,以後大家再協議。後來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成立出售網路的小組,亞太也成立了小組,我們的小組裡面有外資的董事、新加坡匯亞的劉榮西先生、美國資本基金的賀象民先生及外部董事宏泰集團的陳憲偉先生、中央投資的甲u○○先生及我本人,另外還有三人我記不太清楚。當時就 由我們的賀象民先生及劉榮西先生帶領我們工程部的人員甲R ○○先生及財務的人員和亞太進行協商談判,東森也委託了眾信企管公司估價三十五億元。眾信企管公司是眾信會計師事務所裡面的一個專門做估價的部門。亞太也委託了德國公司做估價,這個德國公司就是估臺鐵的那個公司,估出來是二十一億元,我們當時建議是希望在二十八億至三十億能夠成交,最後交成的價格是二十二億元。正如起訴書裡面所說,新聞局當時的決策說是不可以買賣,但是在申請特許執照時,籌備小組與交通部電信總局有溝通過,是經過交通部電信總局認可同意才會把這個擺在計劃書裡面,不然執照也不會准。後來好像總金額是二十二億成交,有五億是光纖出租的費用,十七億是買管道。 5.十三家的董事、董事長、監察人、總經理都是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指派的。只有振道是百分之百。其它都有地方的投資。八十九年七月六日撥到陽明山等七家有線電視公司的帳戶十七億元,是我要丙f○○指示廖啟旭去買東森國際公司債。這 麼大的金額,我們在每一年年初就會有財務的規劃,資金的收支是有做計劃的。陽明山等七家公司的銀行帳戶之匯款、履行都是由財務負責。所指派的董事長的公司大、小章都是在總公司。為何會如此,是因為地方系統台建設的錢不足,都是由總公司借錢給他們,為了有效掌控資金的運作,所以由總公司負責。當時的建設管道和光纖,我們在各系統台的董事會裡面就有建議,多建設的管道、光纖是有附加價值的、是會賺錢的。我們也說服他們投資了亞太電信,每家投資一億元,這些都是經過董事會通過的,因為地方的董事、股東相信東森,所以買東森國際公司債(二)是經過地方各該有線電視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的。是否每一家都有我不記得了,但是系統台的資金運用是董事長、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的決定權,資金調度是董事長的權限。(問:東森國際公司當時正好是回贖期,為何回贖期時間到時,又從亞太固網拿了十七億元,有無危害到東森媒體科技投資那七家有線電視公司之其它股東?)我們買進、賣出後來都賺錢,如果賠錢地方股東不會放過我們。 6.(問:八十九年七月四日亞太固網董事會你有參加,當天也決議預付給新竹振道等七家有線電視公司保證金十七億元,你既是亞太固網的常務董事,也是這七家有線電視公司的實際負責人,而且預收保證金與管路的買賣價金也差二千多萬,似乎有違常規交易且違反利益迴避原則?)(1)臺鐵的 八十九億的網路作價,也是董事會通過的,臺鐵的代表也在董事會出席,當時臺鐵的網路,合約寫的是獨家使用,後來因為中華電信抗議,說中華電信的網路是要給大家使用,為何臺鐵只給亞太固網,所以變成不是獨家了。(2)東森的 網路出售給亞太固網是所有的董事、投資人看過投資計畫書裡面,眾所皆知,而且正如我剛剛所報告的,他的必要性及真實性,如果沒有有線電視公司的網路,第一他無法取得特許執照。臺鐵的八十九億,真正光纖的施工只有八億,環島只有九百多公里,我們東森是光臺北市就一千多公里,所以我們東森的網路比臺鐵的有價值。(問:預付保證金是八十九年七月四日,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再開會決定十七億多是網路的價格等,沒有任何的憑證,十七億就取走了?)我們施工的管線是政府批准。董事會都很清楚,沒有這二個網路是無法營運的,如果八十九年東森不把同意書蓋給他,是沒有辦法開播的。委託眾信估價三十五億一千多萬,成交是二十二億。我身為三家公司的董事長,我明知七月欠十七億,我不可能七月去繳這個錢,否則我就跳票了。成交價可以傳我們公司的證人,為了這個價格,開會吵架吵了很多次。(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二)第216頁以下) 7.(針對證人丙G○○陳述)剛剛審判長有提到,17億元的買賣 契約裡面,光纖部分那時候是不可以買賣的,但是法令還沒有通過,所以契約是寫租賃,法令通過後就改成買賣價金,就不是租賃。(針對證人丙G○○陳述)出售管道有沒有經過 董事會及股東會,我記得沒錯,我們當時有請律師會計師作專案研究,公司法出售重大資產及重大營業有影響的,要經過股東會,當時會計師及律師有建議,這是閒置的資產,因為當時這是多建設,而沒有要使用,他們定位為閒置資產,董事會有通過,而沒有開股東會,當時在建設時,是多做要賣給電信,主要是要自己用,我們賣的是多出來的,我們在使用的沒有去買賣,那天甲R○○作證時,就有提到。(詳本 院筆錄卷(二)第294頁以下) 8.(針對丙O○○陳述)剛剛審判長提到說我在中華銀行召開跨 售會議,因為當時在推行信用卡,剛開始起步,東森八個縣市有13個系統台,要拜託系統台得業務去推廣,當時我們希望員工每位推10個信用卡,所以是以推廣信用卡為主要的會議。剛才審判長說因為我跟e○○接觸,所以我有處理亞太固網的權限,我從91年開始我幾乎沒有出席亞太固網董事會,在這卷證裡面應該很清楚,92年6月26日我人在國外,他 們開完股東會我回到台灣,丁○○打電話給我說丙a○跟e○ ○是朋友,小股東爭執,他們為何找我,因為e○○是當時我們主播王佳婉的未婚夫,所以丙a○跟丁○○說,要我出面 來跟他說叫他們不要吵,我跟丙a○去跟e○○見面後,他對 公司提出很多批評,我未經任何人同意,我就說把東森國際的董事讓給他做,我回去馬上行文給亞太固網公司,e○○當時也同意,認為我很有誠意,正如證人說的,甲○○反對,所以我向審判長報告,我從91年開始對整個管理,我是很不滿意的。(既然你從91年開始對整個公司管理不滿意,為何會在92年6月時對亞太固網的小股東組成的自救會的意見 這樣關心,而且去處理,希望能夠弭平這個糾紛?)因為他一直跟我說亞太固網不好,所以我願意讓出來給他,我為了表示誠意,丁○○跟丙a○找我,當時我人在國外,他告訴我 e○○,我說我不認識他,他才說是王佳婉的未婚夫,他當時也覺得我為何那麼爽快,我當時的想法是希望他進去看清楚,我主要是基於丁○○跟丙a○拜託我的關係及他是我們主 播王佳婉的未婚夫,才會出面跟e○○談,因此甲○○也否定我跟e○○協議由我讓常務董事席位給e○○的事情。(所以你上次在本法庭所講的92年間你辭去亞太固網董事指派e○○去接替,這種說法是有問題的?)是,如果用「指派」二個字可能是我用字不當,是以我剛才所講的為準。 9.亞太固網董事會可以通過付十七億,我記得沒有錯,我們已經向NCC委員會申請調閱亞太固網募股的申請執照的許可計 畫書,裡面很明確的註明就是亞太固網將以臺灣鐵路局的環島幹線及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在地方上的有線電視的網路戶戶到家來爭取業務,這個計畫書要寫有線電視的網路做為執照申請的要件時,我記得沒有錯的話的,籌劃單位就問過新聞局及電信總局,根據現有的法令有線電視的網路是不可以出租或是出售的,將來是否可以,政府的政策就是要全面開放,所以才會把購買及租用有線電視的網路及管道擺在營運計畫書裡面,也因此得到政府特許執照的核准,所以在亞太的董事會裡面的董事們,我記得沒有錯,籌備的時候,第一個通過的是臺灣鐵路局的光纖網路八十九億以資產做價當做股本,很順利就通過了,第二所以在董事會提出要購買東森有線電視的管道網路不管是買或是租也能夠順利通過,這個也是取決於執照核准的內容與事實相符,我在上一次跟庭上有報告,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要繳交股款之前,我們的外資董事有聽到,臺鐵是用資產做價投資東森寬頻公司,我方是否也可以比照辦理,我有向當時甲○○表示這樣的方案,被他以時間來不及及關係人需要時間作業而婉拒,他也表示管線購買及租用是必要的,你們繳款快繳,繳完款後,雙方成立專案小組來進行價金的協商,我當時有表達表示東森總共繳交款項,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的部分,事實上是十七億,適才丁乙 ○○所講少了一家三大有線公司也繳了一億元,所以是十七億,當時東森國際繳了八億,東森購物繳了二億元,所以二十七億元。台開案是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因為起訴說四月份發生台開案,東森股票下跌無法贖回公司債,所以七月份到亞太固網搬錢,如果四月份發生台開案的話,我們二十七億就不會繳錢了,我們五月份繳了錢,也跟甲○○達成協議,如果需要的話要還錢,所以台開案是在繳納股款後,不是在繳納股款之前。而且庭上一直問說為何是十七億,我為了這個事情跟他有爭執過,我們希望二十二億、二十五億拿回來最好,他說我們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繳交的股款也不過十七億元,他不可能多付我們超過十七億的錢,所以他用資產做價的概念給我們十七億元,後續的款項大家來協商。我記得沒有錯的話,合約裡面,審判長所擔心的,其實在東森有線電視公司收到這十七億的錢有收到保證票、利息通通開給東森寬頻公司,以確保東森寬頻公司。 10.(遠新、遠翔、遠富等六家公司於八十七年力華票券開張的前一天,經過力華票券董事會核准各公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各為五千萬元,一共三億元,正好是該六家公司之母公司東森國際投資到力華票券的三億元,與本件亞太固網,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投資十七億元,在第一屆第二次董事會在八十九年七月四日馬上就取回十七億元,也是同一模式,為何會如此湊巧,對此有何意見?)時間的巧合所以會造成庭上合理的懷疑,我要說明的是,如果把它拆開來看,我一直向庭上報告,亞太電信購買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的管路、光纖的必要性跟真實性是否是真的,我覺得是可以確定下來,如果是真的,它的鑑價基礎、法定程序是否都符合規定。(亞太固網當時在付錢出去時,對於東森媒體科技公司並沒有任何權利,只是錢付出去拿到幾張票回來而已?)如果沒有同意書給他,是無法開台。如果臺鐵是用標售的話,我們亞太固網就拿不到臺鐵的資產,所以就用租約依民法最高限的二十五年簽租約,臺鐵把同意書蓋給亞太,之後再開台。庭上說沒有東西,實際上同意書就是東西,沒有同意書是無法開台的。11.(針對甲R○○陳述)甲R○○負責工程,丁乙○○負責財務,我 要講的是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從八十四年設立到九十年,六年的工程的規劃都是由總公司的工程部副總所帶的團隊負責。八個縣市的十三個系統台的董事長、總經理不太會瞭解工程的規劃是要用何品牌的光纖或是用何施工方式,全部都是工程部統一規劃及發包施工。正如庭上所講的,從董事會的資料,八十八年以前地方系統台沒有整合好,這些董事長、總經理是把總公司的工程規劃要負責到地方系統台的董事會報告,通過正常的法定程序。有線電視法規定我們只要五百五十MB赫就可以通過,但是我們用的是電信標準的七百五十MB赫,我們的管道也預埋的比別人要多,這些都是總公司工程部規劃的,系統台的董事長、總經理是不會瞭解,他們都是事後被告知負責去執行。財務也是一樣,我們所有的資金借款或是資金的運作全部是總公司的財務部負責,一家有線電視執照的資本只有二億,但是投資都是四至十億,這些地方的小股東都不願意拿錢出來,都要靠母公司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拿錢出來並向民間借錢,所以系統台的董事長不知道錢怎麼用。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的資本額是八十九億,但是有溢價發行,淨值資產大概是一百三、四十億,所以為每一家二億資本的有線電視台做背書保證、借款,所以系統台的董事長、總經理錢的調度他們是不負責也不參與及不瞭解。(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三)第13頁以下) 12.(東森媒體科技與陽明山、金頻道、大安文山(聯群)新台北、南天、觀昇、全聯、豐盟、新頻道、新唐城、新竹振道、屏南、北桃園等13家有線電視公司之關係?該13家有線電視公司之董事長是否均為東森媒體科技指派之法人董事?該13家有線電視公司自88年至95年底東森媒體科技持股比例為何?其餘為何人持股?又廣立有線電視是何縣市之公司?)這13家有線電視系統台是從民國84年起由東森媒體科技持續購買各系統台的股份,至88年止平均控股應該過百分之51,詳細數字記不得,我記得只有新竹振道在90年有過百分之百,其他88至90年都在百分之65至80之間,其他的股東都是在地的地方人士,董事長及董事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會派任至在地,在91年那53公司結束之前,這些股份都登記在這53家公司下面,以符合政府法令。91年以後全部都回到東森媒體科技的持股。廣立好像是屏東的,詳細可能要請東森媒體科技提供。(提示402卷18、19頁東森寬頻電信89.07.04第1屆第2次董事會議事錄所記載金頻道、聯群、新台北、陽明山、 新唐城、振道、豐盟、新頻道、南天、廣立等11家有線電視系統台,建設之光纖網路5,136,204公尺,則該11家有線電 視各擁有之光纖網路及管道之公尺數為何?依據為何?)正如12月26日工程部甲R○○副總所報告的,他也依據審判長所 提示的表格裡面,有完工及未完工及公尺數,他有說明。我們的施工、發包、規劃及驗收都要實際去丈量。所以公尺數有多長都是實際發包驗收資料。就像台鐵合約993公里長度 的道理是一樣的。(該11家有線電視公司擬將上開光纖網路5136,204公尺及管道202,744公尺作價35億1668萬1476元( 管道)5億111萬760元(光纖網路剩餘芯數)共40億1779萬 2236元,依據為何?又該11家有線電視公司委託眾信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評估價格共為37億1437萬元,系統台提供何種資料予眾信,及眾信以何種方式評估,與上述11家系統台之作價金額差3億多元,原因為何?)我們的估價是由 財務部門、工程部門他們匯集相關資料所做的評估報告,有甲R○○副總,其下面還有一個團隊孫正德協理,及財務部的 丁乙○○財務長,其他的成員我不太記得。眾信部分,我記得 12月26日謝財務長,因為是他在接觸,他的報告說眾信是根據建置機會成本,及機會的效益所做的評估報告,我聽過眾信的一次報告,他告訴我他們是根據國際性的電信公司,一個老的電信公司及一個新的電信公司,新的電信公司要大量投資建設所花費的時間,與購併現成的網路設備及去租用網路設備的效益做比較。在歐美國家,臺灣有很多做網路電信企業自己沒有建設,他去租,所以眾信是以這種方式來估價,我聽過一次簡報。這兩個價格有報到東森媒體科技的董事會,由我們的董事討論,而我們的外部董事裡面,許多過去在其他國家也都有瞭解電信這方面的價值,當時討論沒有合理不合理,而是希望爭取賣到最好的價錢。我記得我們的期待是希望能夠賣到二十三億到二十七、八億元左右,當時希望賣到這個價錢。(上開11家有線電視之光纖網路及管道既作價40億1779萬2236元,亦委託眾信企業管理顧問公司之評估為37億1437萬元,則該11家有線電視為何要求東森寬頻電信預付購買保證金17億元,並由陽明山、新台北、聯群、金頻道、新竹振道、豐盟、新頻道等7家系統台分別立據收取 (依序)13500萬元、29000萬、17500萬、19500萬、68000 萬、4500萬、18000萬?由何人立據領取各該款項?)第一 ,89年初時,我們董事會知道台鐵是以資產作價,投資亞太電信,我們的董事們也有希望能夠以資產作價,我有向甲○○表示這個方案,但因為募集款項在即,還要估價評估,雙方又是關係人,他要求我們先繳款,再討論價金問題。所以在89年7月4日董事會通過預付17億價金給東森媒體科技,在前次報告有提到,我們當時是希望能夠有22億到25億元價金,但甲○○認為東森媒體所屬的有線電視只繳17億的價金,若多付我們的錢,會遭別人講話,所以他不願意超過17億的價金。在合約裡面,我看到當天的董事會有追認臺灣鐵路局在4月26日預收56億元亞太固網的保證金,做為同意亞太電 信去他的管道線做安裝機器設備之施工,同樣我們的合約內第9條有特別註明,收到亞太17億的錢,即刻要無條件把管 線施工同意書開給亞太電信,由他們去施工。我記得審判長一開始都詢問什麼工程都沒完就拿這個錢,我當時無法回答。12月26日甲R○○副總證詞有提到,當時我們的完工率已經 達到百分之八十至九十,而且在這之前,還有跟德國工程師、澳洲技師去現場勘驗,所以在89年7月4日亞太董事會議程有寫,付給我們東森媒體是比照台鐵公司的方式辦理,這17億的錢是由我們東森媒體財務投資部丙f○○代表系統台去領 取這個款項。我記得後來出售的系統台主要管道及光纖也是以這幾家數目,像新竹6億8千萬,新竹科學園區是全臺灣科技產業重鎮,我們在86年就進去施工,至88年已經完成整個竹科園區除中華電信外,唯一擁有管道的民間光纖廠商。當時時空背景我不記得,我相信當時有財務及會計的考量。 13.(你於89.07.04上午11時指示何人以上述收款之7家有線電 視買入遠倉(二)公司債1651萬6千股,共18億4199萬3550 元由丙f○○於89.07.06指示財務經理廖啟旭去辦理交股票事 宜?)是我指示丙f○○辦理,買遠倉(二)公司債也是我指 示丙f○○去買。(隨後東森寬頻電信與上開11家有線電視洽 談上述光纖網路及管道之買買及出租事宜,雙方之代表各為何人?最後雙方協議管道買賣價格為1,728,058,785元,光 纜芯線出租25年租金000000000元,11家有線電視方面由何 人決定?)東森媒體科技有成立專案小組,包括中央投資公司甲u○○先生,及宏泰公司陳憲偉先生代表及新加坡匯亞基 金是由劉容西,美國資本基金是由賀象民先生,由我們工程部甲R○○及謝財務長及東森寬頻丙h○○、乙S○○,其他人我 不太清楚。價格是誰決定部分,我記得前後談了五、六次之多,最後由東森寬頻他們決定22億價金後告訴我們,我們提到董事會討論接受後通過。(中央投資公司既為東森媒體科技法人董事,亦為東森寬頻電信法人董事,自己跟自己談?)董事會當時推派代表是以佔股份的代表性做推薦,但我記得中央投資公司的人好像沒有真正到第一線去談價格,都是由外資那兩位,賀先生及劉容西代理工程財務在談。(既以管道及光纜芯線共22億5千萬之價格成交,顯見當初11家有 線電視作價為40億1779萬2236元及委託眾信企業管理顧問公司評估為37億1437萬元,均顯有高估之不實情事?)價格部分,因為我對於電信估價我並不在行,但董事會在討論時,一般都認為這個價格的彈性空間很大。(光纖管道出售價格17億多,與89年7月4日東森寬頻董事會決議給付11家系統系統台買賣保證金17億價格相近,是否巧合?或是原來就已經決定?)這個時間久遠,詳細情形我無法很清楚回答這個問題。甲R○○作證時,有提到,管道的出售是以實際丈量出之 數字作為出售,光纖為何是租用,因為當時的法令還不可以出售,所以在合約第八條有寫,若光纖部分政府法令修正後,就不是租金,而是價金,所以這個切換是因為法令來作為一個切割點。(你及丁○○、乙M○○於89年7月既均為東森 媒體科技董事(王為董事長)同時亦為東森寬頻電信之董事(二王均為常董)為何於參加東森寬頻89.07.04董事會決議上開光纖網路及管道買賣事項時未予迴避,丁○○、乙M○○ 於89.12.28第1屆第3次董事會決議時亦未予迴避,均有利益衝突情事,有何意見?)第一,我們雖然有出席,但是我們沒有對議案表達任何支持跟推動的意思表示,第二,在座的董事會投資東森寬頻電信都非常清楚東森寬頻電信的營運就是仰賴臺灣鐵路局的環島網路及東森媒體科技及有線電視的區域網路。當天也通過承認事項,在預付給台鐵56億的保證金,台鐵四位代表也在座,也沒有表示意見。台鐵後來是以80億作為股票,另以8億元以現金作為租金給付,台鐵五位 代表也出席董事會,也沒有表示任何意見。(但是台鐵的部分是東森寬頻電信指派專案小組與政府機關達成協議後,才交付東森寬頻電信董事會決議,既然已經經過雙方決議完成,台鐵的法人代表董事自然無利益迴避之問題?)審判長說得對。我們若在會上有強烈推動或表示意思的話就是觸法,但我們沒有,所以在本人認知上這是有落差的。(該二次董事會出席董事如再加上甲○○、己○○、庚○○、丙黃○○、 子○○、丑○○○、乙S○○、吉家儀等你的親人及力霸集團 所屬員工乙L○、丙Y○○、丙h○○、寅○○、乙Q○○、t○○ 、甲o○○、于銘新、乙q○○、乙K○○、周肇隆等。要通過上 述提案有如探囊取物,為何東森寬頻電信未委請公正、客觀之鑑價單位鑑估後再雙方進行買賣?)在東森的7月4日董事會有提到,在甲R○○作證也有提到,東森寬頻電信有委託德 國電信,所估價錢是21億8千多萬元,台鐵的80億也是德國 電信顧問公司估價,台鐵的環島光纖是993公里,我們是553公里,多了我們400多公里,價格多我們3.5倍。我記得當時東森電信同仁一再強調價格絕對不可能超過德國電信價格,我們雖極力爭取,但他們說一定要以買方的價格決定,所以以德國電信的價格作為指標。 14.((提示402卷100-109頁第1屆第4次董事會議事錄其中105 、106頁即第5案既決議通過東森寬頻電信投資28億及29億成立宏森國際及鼎森國際(持股比例均占99.6%)以經營如其上所載之電信事業有關之業務,當時為何會決議通過該議案?)依東森寬頻電信之當時狀況,有何成立宏森、鼎森之必要,換言之,上述業務東森寬頻電信難道自己本身無法從事經營嗎?又既係東森寬頻電信99.6%轉投資子公司,為何宏森、鼎森之辦公室設在力霸大樓8樓及6樓,僅由力霸及嘉食化公司財、會人員作資金之調度,並無其他員工?且力霸、東森集團所屬公司均一再地以該二公司為向東森寬頻借款及調度資金供其運用之公司,與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旨不符?)這次會議是否我親自出席要再查一下才會知道,但我知道有這兩家公司的成立。正如我與其他董事們的認知,認為這兩家公司是要從事有關電信相關產業投資的業務,我們並無去詳細監督他未來的發展,這點我很慚愧。電信也好,力霸集團也好,我實在幾乎沒有參與他們的工作。前後算起來我借錢大概只有五筆,就像力華票券公司我至今都沒有去過,兩棟大樓就在隔壁,我個人幾乎沒有參與力霸、東森電信的營運,但東森寬頻電信辦公室只有去過那四次,在歷次力霸、東森的財會員工的詢問中,他們都表達了癸○○沒有接觸參與過,甚至他們不知道有資金往來,因為筆數太少了。(東森集團何時起向宏森、鼎森借款運用?其程序為何?各向該二公司借款若干?是否均已清償?何時清償?)時間我沒有印象,就是上次說的那五筆。(宏森、鼎森向他人(含亞固)借款或預收款或購買未上市(櫃)、未公開發行無擔保公司債有無經各該董事會討論決議通過?)我不知道這件事。15.(關於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95年3月10日亞太及東禾 的原契約是哪方草擬的?何人所為?(關於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95年3月10日亞太及東禾的提示539卷第10至12頁提示539卷第10至12頁)我在上次有報告審判長時有提到, 這個合約好像是卡來爾委託的理律事務所所草擬提供給東禾公司,因為裡面牽涉很多計算公式問題。(可是根據凱雷集團唐子明等人之說法,他們是5月18日以後第二份合約才有 委託理律事務所律師去草擬,換言之,95年3月10日之原契 約並非理律的律師去草擬的,有何意見?)他的筆錄我有看過,可能是我的記憶跟他時間有落差,他只強調他對於第一份合約很不滿意,所以他在第二份合約加強很多內容,詳細可能要問簽約人乙e○○較清楚。(但是乙e○○說他不知道, 連印章都是別人蓋的?)這個我真的不太清楚。(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三)第130頁背面以下) 16.對於證人(黃天麟)稱出售光纖網路是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財務部負責的,與事實有出入,主要是工程部,工程部計算它的價值’公里數才通知財務部,是工程部及財務部共同處理的,第二,證人對於說購買公司債不知情之事,可能時間久遠,證人不記得,因為陽明山公司是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有必要的程序及股東會也有必要的程序,每一年的股東會,公開說明書都要編制完整的財務細目項目,對於重大資產的出售及購買債券及財務借款都要充分揭露,因為有線電視是特許執照,它的公開說明書還要送新聞局主管機關檢測,在股東會裡面,我們會面臨股東對於公司營運的有不同意見的時候,就如審判長所說,他們對於財務報告不滿意時,會要求公司買回他們的股份,東森大股東都有一一依照法令買回小股東的股票,這可能是證人記憶沒有,但這報表都會有,剛剛證人說資金調度都是東森媒體科技調度的,這中間有灰色地帶,陽明山公司長期以來積欠東森媒體公司2至3億的資金,都是以股東往來的部分借給陽明山有線電視,所以東森媒體公司為了掌握債權,所以東森媒體公司要掌握他的財務資金運作,全部都是東森媒科技公司代墊的。(見本院筆錄卷(三)第177頁背面以下) 四、被告子○○供述: 1.我有參加董事會、會前會,但是我記憶中沒有宏森、鼎森成立的事。亞太固網是新事業,我們對這個事業很陌生,亞太固網一年只開四次董事會,開會沒有議案及內容,所以在會前會裡面只有宣示會章的問題,並沒有強迫要求大家怎麼作,董事會的表決從來也沒有舉手表決,只是沒有反對意見,案子就通過,我在董事會也沒有贊成或反對何議案。 成立 小公司我認為不是亞太固網的事,我記得是別的地方成立宏森、鼎森公司,而不是亞太固網投資。我不知道這2家是亞 太固網成立的。如果是亞太固網成立的話應該要有2個計畫 書出來,但是並沒有。(問:是否明知道六樓、八樓小公司沒有營業,對這些小公司所行的公司債賣給亞太固網的事情,為何在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的董事會准予核備)六樓、八樓小公司的事情我不清楚。(問:宏森、鼎森是亞太固網百分之九十九點六七的轉投資公司,為何會設在力霸大樓的六樓、八樓而且小公司一起營業、辦公?)開董事會每一季開一次,有些事情我們都沒有紀錄,開完就過了,要追憶前面的事情,我怎麼知道。我們認為以亞太固網來講,也是有規模的公司,我們董事要過問一家公司在什麼地方也不是我們過間的事情。他並沒有把整個投資計劃讓我們審查,他只是提案,我們只是支持管理階層,而且當時沒有弊端,是後面才有弊端。(註:若投資宏森、鼎森金額已達需董事會決議之權限,議事事務單位應將該議題擬入董事會議事內容,並提供充分之會議資料,召集通知時一併寄送。)(參本院筆錄卷(一)第36頁以下) 2.是力霸公司長期的董事,082被告子○○在九十五年才辭職 ,力霸公司的所有的董事會紀錄,都是針對小公司發行背書保證在討論,背書保證的金額對小公司到五、六十億,為何皆陳述對於小公司的情形不瞭解,會議只是形式,並沒有開,我們只是簽名,內部並沒有看。我沒有看議事錄,我當然不瞭解。((提示本院編號403卷22頁至24頁)第二屆第一 次董事會,三個議案,第一個議案是大家同意己○○先生繼續擔任總經理,第二個議案是授權董事長、總經理可以調動亞太固網的資金,不需要董事會同意,第三個議案是082被 告子○○所提敦請甲○○先生任亞太固網的創辦人,為何會通過此議案?)答:當時董事會召開時,是希望公司的管理能夠由董事長、總經理負責,如此才能一貫。((提示同 403 卷第28頁以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098被告乙Q○○報告同意成立亞太行動寬頻公司、亞太 線上公司、買公司債、預付貨款等都是沒有經過董事會同意就開始做,執行以後,而在這一次董事會提出追認,到最後亞太固網就有四百多億的資金出去了,對此意見?)當時我有無做決議、表決我現在記不清楚。如果是報告事項要變成討論事項,議程沒有變更的話,予以備查可能是主席裁示,不是董事的決議。(見本院筆錄卷(一)第105頁以下) 五、被告辛○○供述: 1.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戊亞太固網部分意見(告以要旨),(提示起訴書904頁東立公司展延部分、905頁東華公司展延部分、906頁瑞森公司展延部分、新華公司展延部分、 907頁菁國公司展延部分、910頁冠國公司展延部分、921頁 嘉通公司展延部分)我不是很清楚這些公司,我都是在九十五年初開始擔任這些公司的負責人,我都不曉得。沒有人問過我同不同意願意擔任這些公司的負責人,也沒有跟我要過資料,我本身自己因為常常父親要我們去借款,所以我們的身分證、印章都放在我父親那邊,有可能是有人依我父親的指示拿去辦這些事情,我從來沒有同意他。我在看守所有收到中華票券公司要拍賣我的股票的民事資料,但是我發現上面的簽名、印章都不是我的。我為亞太之監察人,也是小公司的負責人,關於公司債的展延在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董事會上皆沒有利益迴避都准予核備,我沒有看過會議紀錄我不知道。我是力霸的董事,亞太固網的監察人,在會議上我沒有做任何的發言。我在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董事會上並沒有同意亞太固網向小公司買公司債及借款給小公司,我並沒有表示任何意見。 2.對於檢察官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我沒有看到審判長說的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董事會會議紀錄,所以我想不出來。(提示403卷第28頁至31頁董事會會議紀錄)我第一次是關於 亞太部分出庭,我覺得這是一場悲劇,是因為家人、員工、投資人,我能講說悲劇,至於其它的部分,我參與董事會做這些事情,是因為我相信我的父親,我的年紀跟我的父兄差很多,我根本無法插手及參與,我覺得我很心碎的是說這個案子給社會帶來的殺傷力及影響,讓我覺得父子親情被這樣的踐踏,我覺得無法面對社會,又是自己的父親。(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一)第23頁以下) 3.(第二屆第一次、第二屆第二次的董事會你有無參加?(提示本院編號018卷第22頁至24頁、28頁以下))第二屆第一 次董事會,我沒有這個印象,我不清楚。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我沒有去,時間有點久,我實在沒有辦法確定有無去。五十萬股以上的股東就有九百四十八筆,我個人是不同意甲○○在亞太固網的財務調度方式,所以我才離開他。沒有其它意見補充。(見本院筆錄卷(一)第84頁以下) 六、被告t○○供稱: 1.(問:92.10.15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議記錄上記載除了2位 外部董事提出保留記錄,會議記錄是同意小公司的借款並准予核備,除了該2位外部董事外,其他董事都是同意的?) 我們開董事會前的會前會,經常會通知20幾個人左右,我有時候在公司就會參加,在外面有公事時就不參加,有時我遲到早退。我參加會前會時沒有聽到成立宏森鼎森的事。開董事會會將會議紀錄給董監事,我印象中沒有拿過。印象中該次董事會有提到買公司債的事,會議紀錄有無寫一個小公司的公司債,我沒有印象,要查證清楚。我絕對沒有參與特別護航的事,我是一個空頭公司的法人代表。 2.我記憶中, 亞太固網買小公司的公司債, 照起訴書看來是這樣寫, 是後來董事會用報告的性質, 並不是事先。小公司的公司債 ,「小」字跟「公司債」,我記得是報備的事情。是應當去進一步暸解, 但是關於亞太固網投資的事情, 當初在最早期在開董事會時, 曾經有董事提到對外投資要審慎,不能隨便, 我記得有這個事情, 董事會有一個結論委託要請常務董事丙Y○○、子○○先生做評估, 就是亞太固網以後對外 要根據何來做, 有何可行性及辦法。我們是法人代表的董事, 在強勢領導之下實在是沒有辦法。(問:宏森、鼎森是亞太固網百分之九十九點六七的轉投資公司, 為何會設在力霸大樓的六樓、八樓而且跟小公司一起營業、辦公?)這二家公司的成立、設在何處是高層決定的。(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一)第36頁以下) 3.形式上沒有錯,我是總管理室的經理,百分之八十的時間都在這裡。兼任財務部主管的事情,關於財務處的指揮調度,是甲○○直接指揮甲o○○、I○○等人,會計的部分是由寅 ○○負責,寅○○九十二年以前是副總經理,九十二年以後是會計處的主管,有關資金調度、切傳票的事情,是甲○○直接指揮寅○○,並由寅○○跟甲○○報告。所以關力霸公司大、小公司的資金調度、傳票的事情我都沒有參與。嘉莘公司的部分我也沒有參與。丙己○○是我們財務部的高級專員 兼我的財務秘書,財務部是在八樓、總管理室是在十樓。小公司的事情我不參與,關於力霸公司的傳票,因為我是兼任,關於力霸公司的百貨部的支出傳票會經過我那裡,因為我的工作比較忙碌,關於水泥、金屬、工程部的支出傳票,我有個圖章放在043被告丙己○○,如果正常就請他蓋章,異常 再請他跟我講。小公司的傳票我都沒有看到,也都沒有參與。(提示本院編號403卷22頁至24頁)第二屆第一次董事會 ,三個議案,第一個議案是大家同意己○○先生繼續擔任總經理,第二個議案是授權董事長、總經理可以調動亞太固網的資金,不需要董事會同意,第三個議案是082被告子○○ 所提敦請甲○○先生任亞太固網的創辦人,第一案、第三案我記得比較清楚,有無第二案我現在記不清楚。(提示同 403卷第28頁以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第二屆第二次董事 會,098被告乙Q○○報告同意成立亞太行動寬頻公司、亞太 線上公司、買公司債、預付貨款等都是沒有經過董事會同意就開始做,執行以後,而在這一次董事會提出追認,到最後亞太固網就有四百多億的資金出去了,對此意見,因為我是授薪階級,也是法人代表的董事,在甲○○的權威式領導之下,我在這裡不便表示意見。(參本院筆錄卷(一)第105 頁以下) 七、被告寅○○供稱: 1.甲○○要我轉告小公司的會計主管,再由會計主管轉告公司債的發行。我在亞太固網成立後,我有任職董事及投資部主管。是甲○○要我轉達會計主管,我也有跟會計主管們講要會計師的認證書。是甲○○指示要我轉達丙q○○等人,並沒 有要我簽核,甲○○都是直接交給會計師。發行公司債共六、七十次,我有發法規提醒相關人員注意,並指導他們怎麼做文件。私募公司債有三個階段就是發行、洽特定人、交割,我認為發行有風險,但是甲○○執意,洽購特人不是我在處理,是甲○○自己處理。關於公司債的展延在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董事會上皆沒有利益迴避都准予核備,過去買賣公司債,亞太都沒有提到董事會來討論,資金借貸也是如此,但這都不符合公司內部規定。九十二年乙Q○○有提一個財務 的報告案,報告案以後我們並沒有表示意見也沒有表決。乙Q ○○說他在該次董事會的報告內容是我所擬部分,並沒有董事會的報告要我擬的事情。都是由乙天○○主任秘書那邊做紀 錄,而且每次開完會的會議紀錄也都沒有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呈給各董事看。 2.同時在力霸任副總、顧問,又在亞太固網兼任主計處顧問、投資部副總部分,亞太的顧問是因為亞太剛成立,要建立電腦系統、會計制度,投資部的副總是在九十年的二月去的,但是我十月就提辭呈,中間是九個月的時間,我在這九個月期間我發現我沒有工作職掌也沒有辦公室,也沒有業務所以我就提辭呈。丙q○○說關於公司債的發行、向亞太公司借款 、賣給亞太公司黃豆、亞太公司預付貨款給小司宏森、鼎森都是我指示,發行公司債的部分是甲○○要我轉達給小公司的會計主管。借款、黃豆、預付貨款的部分我沒有參與。我在亞太投資部主管,我在民國八十九年、九十年自己也清楚資金有缺口,我離開亞太就是擔心亞太充裕的資金會被力霸使用。九十一年發行公司債時,我只有指導手續上的事情,例如要準備何文件,後續的事情我就沒有參與。八十八、八十九年是否就知道小公司沒有營業部分,小公司的營業在八十八年後因為嘉食化公司的食品部,有生產沙拉油等,要進口大宗物資,八十八年財務困難後,就進口自用,以前除了進口自用後,還會有一些現貨買賣。就是把嘉食化公司食品部進口的大宗物資做循環式的買賣作帳,我八樓沒有十幾次的循環作業,至於六樓是否有這樣我不知道。(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一)第23頁以下) 3.對證人I○○之證言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八樓小公司的會計主管丙q○○,我是被錯誤的認知為小公司的會計主 管,因為八樓的小公司大部分是力霸轉投資的,所以小公司帳務處理要跟母公司的帳務處理要同步,所以長期以來我會督導他們的帳務處理,就是會計的帳務如帳冊的登錄、財務報表的編製,實際上他們的傳票我並沒有蓋章。而且我也在八樓的小公司從來沒有接到任何的人事命令或是任何的主管指示要我擔任小公司的會計主管,這是長期以來對我的一種錯誤的認知。我從沒有接到甲○○的指示要我安排資金流程或是類似的意思,甲○○每次電話來都是問朵拉有無資金。剛才證人說資金調度會議後,甲○○會叫他來找我,主要就是要問用何會計科目來處理他資金的流動,事實上他把使用科目把它解讀為資金的流程規劃,其實資金的流程規劃,在財務那邊應該有資金的流向,我並不知道資金的流向如何流,所以他的意思要我幫他處理會計科目就誤解讀為資金流程規劃。我從來沒有處理過亞太固網其它預付款給宏森的事情,剛才說的四十二億多的事情我完全不知情。(見本院筆錄卷(一)第270頁以下) 4.(90年11月立法院推動修改公司法第248條,於同條第2項規定私募之發行公司不以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為限,你為何認為甲○○會利用該條之新規定,發行小公司的無擔保公司債,由亞太固網來購買?(422卷第108頁背面)(411卷第132頁背面)?)那時候我是一種自己揣測的想法,因為在集團裡面,力霸公司資金是比較缺乏。有資金的公司大概就是亞太固網跟友聯產險、中華商銀,以那個時候力霸公司的財務狀況時,對外舉債是有點困難,所以我認為有可能會有這樣的情形。(你既然因為力霸集團企業交易頻繁,深感不妥,先後於90年11月及91年底兩度請辭亞太固網投資部主管及主計處顧問與力霸公司會計處主管,且你終於92年4月底辭職( 422卷第104頁背面),為何你又依甲○○之意,繼續擔任力霸公司會計處顧問?)我在九十年十月、十一月立法院修訂公司法、證交法時,我覺得裡面的一些條文對集團內部的財務的運作會有負面的影響,我當時擔任亞太投資部的主管,事實上是有一些擔心這些新的條文會變成集團內部資金上面調度的管道,所以我那時壓力很大,要叫我做一個客觀、合理、正確的投資評估,我做出來的不會跟甲○○的意思一樣,所以我就在九十年的十月提辭呈,我辭的是力霸公司的職務,同時也辭亞太固網的職務。後來為何又任職顧問,後來甲○○有跟我私下跟我談過,說一下子不要把兩邊都辭掉,先辭亞太固網,過了二個星期後,他才給我一個答覆,他說先辭亞太固網,力霸公司再幫忙一年。我想我在力霸公司做了二十一年,放棄掉這二十一年的年資我想有點可惜,我答應他再做一年。財務報表在四月三十日以前要完成公告,公告後再正式離職,他說現在找不到適當的會計主管,就叫我當顧問協助會計方面的工作。辭職擔任顧問後,那時候我的工作,我平常的傳票、憑證我就不再審核,會計師的查帳報告我也不再蓋章了,工作都是甲○○交待我處理的。我工作上是有更換掉一些工作,像代理發言人的工作我也辭掉,薪水的部分,原來力霸公司的部分就沒有了,但是有轉到力通那邊支薪,前後薪水有差,但沒有差太多,是一個月差一、二萬元。很多主管的薪水都是分到其它企業去,我們在力霸公司在公司困難時,我們也有減薪。(你既然認為因為修正公司法、證交法讓你壓力大,致你辭掉亞太投資部的主管等,事實上你還是繼續擔任亞太固網的董事及適才你所講的顧問,你依舊是甲○○重要的幕僚,你的答辯跟你實際上的作法是有矛盾,是否說明?)這部分我是藕斷絲連,我是很想離開,但是甲○○要我留下來,我本來要到別的公司去,甲○○也叫我不要去,在公司做了二十幾年,跟同事也有一些感情,而且在年紀上要換工作也不容易。(你既然是少數對於違法性認識有先知先覺之人,為何還要藕斷絲連,繼續擔任力霸集團的會計顧問?)我以為是諮詢的工作,沒有行政權力,所以我的辦公室也換到顧問室去,這是我當時的想法,我有跟甲○○說我身體不太好,他也有說當顧問,上班也比較自由。(你擔任顧問後,每月的薪水?)顧問的車馬費是二萬五千元在力霸公司,在力通擔任會計副總那邊是領七萬元,有的是切到別的公司,總共月領十五、六萬。 5.(92年10月15日第2屆第2次董事會時乙Q○○的資金報告案是 你提供給他在會議時報告?)現在印象不是很清楚,當時乙天 ○○在寫議程時,他有提到有一個財務的報告案,有問我財務的報告案要怎麼寫,我有跟他講一些重點,比如說要注重資金的安全性、流動性、成長性、獲利性,我就幫他擬了一張紙給他,但是後來我有調資料來看,裡面有寫到臺鐵、減資、投資金融商品的事情,這些我都不瞭解,我只有幫乙天○ ○寫一些財務上要注意的內容在前面所而的那一張紙上,但是並不是乙Q○○財務報告的內容。我擬的內容並沒有公司債 、投資宏森、鼎森的事情。至於議事錄所記載的報告案內容,是不是如乙Q○○作證時所講的是我在甲○○的面前將該報 告案內容交付給乙Q○○到董事會上做報告,我現在沒有印象 。(對於乙Q○○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該報告案的書面資 料是你提供,且認為是你所寫,有何意見補充?)整個報告案不是我寫的。也不是我提供給他的。(關於92年10月15日第2屆第2次董事會時乙Q○○報告時,依起訴書附表戊三的記 載,當時已購買公司債而請求董事會承認的金額應該是79億8千萬元,為何在報告時會說是100億8千萬,是否當時已預 計還會再向小公司購買公司債之額度要增加到100億8千萬元,是藉由此報告案讓他一次通過?)那時候應該已經購買了一百億八千萬,因為有附財務報表,財務報表上面是一百億八千萬。(起訴書是寫九十一年七月一日以後開始發行公司債,早上庭期乙己○○庭呈的資料,可知九十一年四月就有發 行公司債,已經還掉,在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開會後,就將還掉的金額再發行,所以原來在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加起來是一百億八千萬?)這一段我就不曉得。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第二屆第二次已經發行一百億八千萬,至於有無還,或是將還的再發行,我不清楚。(411卷第134頁背面你何時及如何從亞太固網董事會的簡式財務報表資料中看出亞太固網有購買小公司發行之公司債?)財務報表上面有一個科目是長期債券投資。我記得開會時有附財務報表。(提示本院檢察官提出資料二卷檢察官補充理由書五附件二第二屆第七次丙辰 ○○所提供之議程內容是否如亞太固網第二屆第七次董事會議程所附的資產負債表?)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一百億八千萬是放在長期投資的項目,在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放在長期投資項目的只有九十億三千萬元,差額的部分如果是一年內要到期的長期投資會轉到流動資產裡面。(提示乙天○○提出之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議程的資產負債表,你是 從哪一份財報看出有投資一百億八千萬元的公司債?)這筆公司債的投資項目是放在資產裡面的流動資產內的短期投資淨額包括股票型及債券型基金及公司債,在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時候是一百十八億一千八百六十七萬元,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時是六十億五千五百八十七萬元。 6.(你於調查時稱:包含我在內的會計人員,都認為這些交易(即大宗物資如玉米、黃豆的應收、應付款項)是不符合常規,所以我們會計人員會抗拒有不開傳票的情形(422卷第 106 頁)等語,你依據何種事證而認為不符合交易常規?)我認為大宗物資買賣不符合常規交易,是他有用發票流程圖排出來,變成是有刻意安排,所以我認為是不符合常規。(何時認為不符合交易常規而抗拒不發傳票的事情?)有時候會計會跟我反應,也不是說從何時開始,是會計在公務上會跟我反應。據我所知排發票流程圖,最早是小嘉莘在處理,何時處理我不曉得,要往前至乙T○○那時去瞭解。(是否是 從88 年或89年開始?)沒錯,六樓那邊我不瞭解。八樓是 我原來在偵查筆錄講的時間。小嘉莘製作發票流程圖是比八樓的時間還早。(財務部何人去跟甲○○告狀,導致甲○○再度對你施壓,要你轉告會計人員配合?)是誰我無法瞭解,但是甲○○打電話來都說財務那邊說我們發票不作帳,我是從甲○○那邊知道財務人員那邊施壓,但是我不曉得是何人跟甲○○講的。(甲○○對你施壓後,你是否明知若指示會計人員開虛偽交易的傳票,會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情事,即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當時沒有想到這一條條文。(你於調查時稱:所有小公司私募公司債部分,是甲○○指示你轉達6樓和8樓的會計主管丙q○○及乙己○○,要他們準備發行公司債的相關文件 ,送會計師及律師審核等語(422卷第107頁)(411卷第135頁),請問你如何知道發行公司債要準備哪些相關文件?且究竟有哪些文件?)按照公司法二四八條所列的二十幾項的文件,有的是私募要準備的,不是私募公司債的就不需要準備。 7.(你自89年起至95年12月間,也有擔任亞太固網的力霸集團內部董事 (411卷第132頁)?)對。(會前會不是說每次 都召開?)大概公司八十九年成立後二、三年才有這個會,因為當時跟臺鐵有一些事情有爭議,只要跟臺鐵有關的事情,他都會召集我們內部董事說明。(會前會的目的是提醒內部董事,董事會時要護航公司派的提案,且若有外部董事提出異議時,要以請求渠撤回異議等方式加以阻止?)甲○○沒有這樣表示。我認為甲○○召開這個會有一點一廂情願的想法,好像員工都是會聽他的意思。(哪一位員工在開會時,對於甲○○所講的有提反對意見?員工都有反對甲○○嗎?)我舉不出來,他是宣示隔天開會的內容。(證人皆證稱力霸集團內部董事在開會時,都沒有對甲○○提出反對或是保留意見,所以你為何會說是一廂情願?)但是甲○○有指定那些人講話,其實那些人是都沒有出來講話。我個人是這樣想,當然我們在公司都是法人董事,在力霸集團來講我們是員工,角色在彼此之間有矛盾、突衝。甲○○是一個愛面子且強勢的人,在公共的場合我們不方便跟他唱反調,但是在我離職之前的私下場合,我有跟甲○○建議要好好經營亞太固網,我們在亞太固網是佔百分之十五的少數股權,但是經營權在我們那裡,如果沒有經營好,臺鐵、中鋼、國民黨的黨營事業等的股權比我們大很多,如果經營不好,會把我們換掉,甲○○就說我考慮太多了,他說他關係很好,並說我們有銀行,銀行是講信用的,人家看到他在經營銀行,就把亞太固網的經營權交給他。很多事情就是檯面上不跟老闆唱反調,但是私底下我們都有跟老闆講。所以為什麼離職,就是因為壓力大,之前成立亞太固網時也有很多員工、朋友投資了。 8.(你說關於小公司的負責人及董事、監察人都是甲○○安排的 (411卷第135頁背面),如果有人離職或無法繼續擔任小 公司董監事時,會計小姐會請你去問甲○○或丁○○要改派何人擔任,請問會計小姐為何要找你去問甲○○或丁○○?)會計小姐一般來講很少跟高層的公司的領導階層的人在談公務的事情,所以很多事情會透過在公司裡面有跟甲○○、丁○○接觸的幹部來接觸。公司變更登記也是會計部門的事情,所以我幫他們轉達。(你說91年之後宏森公司的會計傳票就交由丙q○○審核,是否確實?)我記得丙q○○當經理時 ,就是丙q○○在審核。(你說宏森及鼎森公司的財務是甲o○ ○及I○○在指揮,有何依據?(412卷第150頁))因為宏森的財務、業務主管是甲o○○,宏森的財務是I○○,因為 薪資表裡面我有看過。 9.(你於本署偵查時稱:力華國際是力霸公司的轉投資公司,力華國際在高雄港務局有蓋一座水泥倉庫,力華國際就將該處的使用權轉租給亞太固網 (416卷第272頁),當時是在 90年12月間,你還是力霸公司的會計副總及亞太固網的投資部主管?)那時候我是力霸公司的會計副總,不是亞太固網部分的投資部的主管。九十年二月一日到九十年的十一月十六日我擔任亞太固網的投資部主管。(你有無參與亞太固網與力華國際高雄港倉庫第四十四號碼頭之押租金契約的擬定?)沒有。(是誰決定力華國際跟亞太固網訂定這個押租金契約?)甲○○決定的,我不瞭解為何力華國際要租給亞太固網。(力華國際是力霸公司集團水泥部的一個單位,力華國際直接就租給力霸公司的水泥部,為何租給亞太固網三億五千萬,亞太固網再租給力霸公司一個月收二百零四萬元等節,你擔任會計,不覺得整個流程有點奇怪?現在力霸公司倒掉,亞太固網的三億五千萬不是也跟著泡湯,如此亞太固網有何利益?)是有點奇怪。為何如此,我認為這是不符合常規的做法。(亞太固網為何需要以3億5000萬元向力華國 際公司承租該倉庫?)我不曉得。(亞太固網自己有使用該倉庫嗎?)力霸公司水泥部在使用。(為何亞太固網承租後還要再租給力霸公司(水泥部),而不由力霸公司逕向力華國際租用?)這個過程只有甲○○在安排,我們沒有辦法瞭解。我認為過程是不合常規。 10.(依照東森寬頻第一屆第四次董事會議紀錄,就資金的運用做轉投資,宏森、鼎森設立的一切事宜,都授權投資事業部門辦理,同時該會議也追認你為投資事業部副總,亞太固網投資宏森、鼎森的投資規劃,在你到任後有無經過專業的評估?)我到任之後,我從來沒有接到有人指示說要評估宏森、鼎森的成立案。我自己有個疑問,九十年三月、四月間成立宏森、鼎森,甲○○他告訴我們是說為了要增加亞太固網的轉投資收益及亞太固網的電信收益,所以成立二家公司,而且這二家公司的營業項目也都跟電信業務有關,其它同業如臺灣大哥大、臺灣固網、遠傳等電信同業也都有成立子公司來協助母公司業務發展的案例,所以我當初單純的認為有利亞太固網的發展,所以我支持這個案子,但是很奇怪,起訴書第四二八頁,丁○○的供詞第十七項,說成立宏森、鼎森的目的是在藉助亞太的資金來做為力霸、嘉食化資金週轉之用。在起訴書的第四三八頁甲o○○的供詞第十五項,也說 亞太固網公司以五十七億元成立宏森、鼎森公司,事實上兩公司的資金本五十七億元均匯給力霸集團小公司資金週轉之用。另外起訴書第四七一頁乙w○○的供詞第七項,說成立宏 森、鼎森公司是為了自亞太固網公司取得資金使用。這三個財務主管的說詞都一致,所以我一直很懷疑,很顯然的甲○○跟我們董事講的是不一樣,我現在回想起來,我很懷疑甲○○當時成立宏森、鼎森的時候,只有力霸公司、嘉食化財務主管知道真正的用意。因為財務單位需要資金週轉,所以宏森的財務主管就指派力霸的財務副總甲o○○,鼎森的財務 主管就指派嘉食化的財務主管乙K○○擔任,乙K○○在九十年 公司成立一、二個月後就辭職,所以我一直懷疑甲○○與參加資金調度會議的財務主管,事先已經計畫好要成立宏森、鼎森公司做為紓解財務困境之用,但是成立前卻對我們董事講另外一套理由,致使我們董事都不知道成立宏森、鼎森的真正用意。因為我十月三十一日那一天,丁丙○○出庭作證時 ,他有提到乙K○○也有參加資金調度會議的事,所以我回到 北所後,我就把所有財務主管在起訴書的筆錄詳細看一遍,都是參加財務資金調度會議的人講相同的證詞,所以我懷疑他們事先知道,而甲○○對我們董事的說詞又是另一套要我們支持宏森、鼎森公司。(有無參加八十九年七月四日東森寬頻第一屆第二次董事會?)有。(在那一次的會議裡面,常務董事丙Y○○、子○○提出臨時動議,案由是亞太固網有 多餘的資金要投資以增加公司的營運、收益…並將方案陳報總經理、董事長,是否知道這個議案?)我有參加當次會議。在律師閱卷後,有將會議紀錄給我看,但是當初不知道。(你說當初不知道,是指說當初開會時沒有這個議案?)我看這個議案是屬於臨時動議。當初並不知道成立公司的作用,只是說要做一個投資規劃,我不知道投資規劃的實際具體內容。(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董事會成立宏森、鼎森公司,當時你也被指派追認為投資部主管,當時也有決議要投資部規劃?)我沒有規劃,我接任投資部主管從二月到十一月,並沒有事情也沒有案子,也沒有辦公室。所以我就懷疑這個案子我在那段時間也沒有接觸到,也沒有任何人交待我做評估,公司就成立了,所以我一直很懷疑當時的財務主管有一點跡象。(三月二十七日第一屆第四次董事會你有開會,也被追認,你就知道了?)三月二十七日才有議案說要成立宏森、鼎森公司。 11.(提示四○二卷第一○○頁至一○八頁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一屆第四次董事會議紀錄有無參加?)有。(當時有無第四次董事會紀錄第五案的決議案?)有。(依當時成立宏森、鼎森公司來經營電信設備項目有無助於亞太固網的業務整合?)我們認為是為了要增加亞太固網的業務拓展。宏森、鼎森成立後,實際上是甲○○。(提示四一二卷第一四七頁九十二年六月七日偵訊筆錄上面有提到宏森、鼎森成立後,實際負責人是丁○○,今天為何說是甲○○?)實際上負責人是甲○○,但是執行面是丁○○,因為丁○○在兩家公司都是擔任董事。(宏森、鼎森公司的財務、會計是何人?)宏森的會計是甲子○○,財務是I○○。鼎森我不知道。(為 何會看過宏森、鼎森的薪資單、薪資表?)好像甲子○○拿給 我看的。他並不需要我的審核,因為當時宏森、鼎森設立登記都是我們會計部門設立的,設立好後的董監事的一些車馬費、職稱、支薪資料,甲子○○都會打一張表出來。 12.(亞太固網公司購買小公司的公司債,是屬於亞太固網投資部門的業務,還是財務部門的業務?)我不瞭解,當時我已經離職了,我不曉得亞太固網的分工。(提示四二三卷第一○七頁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I○○調查筆錄I○○的證詞指小公司發行公司債賣給亞太固網是甲○○指示力霸公司副總經理寅○○、亞太固網乙Q○○去辦理,這個說法是否跟事 實相符?)我的部分是甲○○他會指示我轉達發行公司債的事情給會計,由會計人員準備發行的文件。(提示四二二卷第一○八頁左側倒數第二、三個問答當時你說小公司發行公司債,賣給亞太固網公司是甲○○直接交辦乙Q○○去辦,因 為你知道是很敏感的事,所以你沒有參與過程,為何稱本事敏感?)因為這是屬於集團內部的資金調度,而且要經過一個評估的過程。(既然是敏感如何知道是甲○○直接指示乙Q ○○辦理?)因為他是亞太固網的財務副總,這是我猜的。(九十年十月你請辭的亞太固網的職務後,在力霸公司當會計主管,業務上在九十年十月之後有無再處理亞太固網的會計事項?)我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辭職後,我除了開董事會外,就沒有再進入亞太固網的辦公室,所以我沒有處理亞太固網公司的業務。((提示○○四卷第一七九頁並告以要旨)當時乙a○○在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在調查局的訊問筆 錄,第一個問答裡面,他說他所兼辦的嘉食化所屬十家小公司,包括新達、蓉達、瑞森等十家公司,有發行公司債賣給亞太固網,陳表示這都是甲○○表示透過當時力霸集團副總寅○○指示我們如此處理,你剛剛既然回答九十二年十月之後就不再處理亞太固網相關的會計、財務事項等,對於乙a○ ○該段供述有何意見?)我是轉達甲○○的指示給小公司的會計單位準備發行公司債的文件,並交待他們要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辦理,洽會計師、律師要查核簽證,至於發行之後的後續工作我就沒有過問。(關於宏森、鼎森的設立目的,你剛剛供述是你知道的事項還是你強烈的懷疑?)我強烈的懷疑。(剛剛提到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的亞太固網董事會報告案是否是你交給乙Q○○,你說沒有印象,你也說這個報告案 不是你寫的,十月十五日乙Q○○的報告案你有無交給乙Q○○ ,是否能確定?)不能確定,如同前面講的。(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的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有無參加?)有。(該次乙Q ○○是否有將報告案改為承認事項的事情?)有改為承認事項的事情,為何會改過程我不瞭解。(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的董事會的會前會有無參與?)對於有無召開會前會我忘掉了,如果該次董事會有召開會前會我就會參加。(有無印象在你參加的會前會有要將報告案改為承認案?)沒有。 13.甲d○○是我七十一年進力霸時,他就是力霸的法律顧問。( 你知不知道為什麼所有的小公司發行公司債出售給亞太固網,那些小公司的公司債都要由甲d○○律師簽證?)我不瞭解 ,因為我沒有跟他聯繫,都是會計人員跟他聯繫。(甲d○○ 律師是不是時常在力霸大樓包括六樓、八樓走動?)甲○○有事情要找他來,他就來。(他是不是知道力霸大樓六、八樓有設立了幾十家的小公司?)我不瞭解他是否瞭解。(從甲d○○律師簽證小公司債一百點八億的簽證律師的立場,從 資料上看應該都知道小公司都是設立在六、八樓?)對,合理。(小公司發行公司債是由你跟會計師聯絡?)不是,是會計人員跟會計師聯絡。(會計如何要找哪一位會計?)直接找中間服務簽證的會計師。(要會計師出具的查核意見書的內容,比如說要發行的金額是何人告訴會計師?)程序上是這樣子,甲○○決定好後,由我轉達給會計主管,會計主管再轉達給會計人員。(冠國公司已經在九十一年六月十日發行第一次無擔保公司債…九十二年一月十二日發行第三次無擔保公司債…第一次無擔保公司債…,此內容是何人告訴會計師的?(提示本院函查資料一卷第四一一頁))會計師會看公司債到期日。(玉章公司已經發行公司債三億三千萬,會計師查核意見書第一條第七款記載九十三年五月五日有先償還公司債二億再發行二億,是否是你告訴承辦會計再由會計轉給會計師?(提示本院函查資料一卷第四二五頁))不是,玉章公司是六樓乙己○○那邊會計的事情。展期過程我 不瞭解,我並沒有告訴會計這樣的內容,我是轉達甲○○說要準備的文件。(為何玉章是用先償還二億再發行二億的方式?)我不瞭解。(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二)第141頁以 下) 14.有關於小公司發行公司債部分,小公司發行公司債是甲○○決定的,因為甲○○不認識基層的會計人員,因此就叫我轉達他的指示給會計去準備發行公司債的文件,六樓的部分我是轉達給乙己○○或f○○,八樓的部分我是轉達給丙q○○, 同時也提醒他要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辦理,文件要洽會計師及律師查核簽證,前幾次的發行文件我有看,之後因為會計人員都知道文件只要從電腦列印檔案出來修改就可以,所以之後的文件我就沒有過問他們準備的情形。(針對甲子○○之陳 述)剛剛檢察官及證人都有提到94年間宏森有開發票給亞太固網,實際金額多少,我現在是記不得,我印象中他的目的是為了要更換會計科目,因為我根據96年1月30日甲子○○證 詞,他說原來宏森是向亞太固網借款,宏森的會計科目是放在其他預收款,亞太固網的會計科目應該是放在其他預付款,後來亞太固網方面要把其他預付款變更為預付貨款,才要求宏森開發票給亞太固網,至於亞太固網為何要借錢給宏森,何時借給他,我並不知情,宏森拿發票給亞太固網這是甲○○指示我跟乙Q○○去處理的,我有轉達給會計甲子○○,至 於亞太固網為何要變更會計科目,把其他預付款改為預付貨款這部分我就不了解。(見本院筆錄卷(二)第170頁以下 ) 八、被告甲o○○供稱: 1.在亞太固網的部分,我在亞太固網是財務副總及董事,但是剛開始時是一個星期去一、二次,宏森、鼎森會前會及成立的事項我不記得。發行公司債、借款、黃豆、預付貨款的部分,因為我退出亞太固網後,我蓋章只是一個轉呈的過程,傳票拿到我這邊後,我是一個轉呈的性質,有時候是支票甲○○看過後,再回頭叫我蓋章,我是轉呈,我上面都有寫明呈核。亞太固網所有的內部會議、簽呈我都沒有參加,會計師我也沒有跟他們談,內部的所有會議我也沒有參與,部門之間的協調我也沒有參與,我只是轉呈。(問:你們二位在力霸公司都有擔任職務,又在亞太固網有兼副手、董事,有無利益迴避的問題、是否合適?)在我的暸解,有很多公司 都是有相類似的情形,因為我們待遇低,所以這樣子讓我們加薪。(問:是否明知道六樓、八樓小公司沒有營業,對這些小公司所行的公司債賣給亞太固網的事情,為何在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的董事會准予核備?)我跟前面的幾位意見差 不多。我不瞭解宏森、鼎森是亞太固網百分之九十九點六七的轉投資公司, 為何會設在力霸大樓的六樓、八樓而且兩小公司一起營業、辦公。我今天第一次聽到亞太固網所買的小公司公司債,及借給小公司的文件正本都會放在力霸公司由丙己○○保管,亞太固網只是拿回影本。我不暸解,這些事情 ,文件我只是轉呈而已。文件到我那邊的時間都很短。(詳本院筆錄卷(一)第36頁以下) 2.(提示本院編號403卷22頁至24頁)第二屆第一次董事會, 三個議案,第一個議案是大家同意己○○先生繼續擔任總經理,第二個議案是授權董事長、總經理可以調動亞太固網的資金,不需要董事會同意,第三個議案是082被告子○○所 提敦請甲○○先生任亞太固網的創辦人,為何會通過此議案?)我們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外部董事都同意了,所以我們也同意。(提示同403卷第28頁以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098被告乙Q○○報告同意成立亞太行 動寬頻公司、亞太線上公司、買公司債、預付貨款等都是沒有經過董事會同意就開始做,執行以後,而在這一次董事會提出追認,到最後亞太固網就有四百多億的資金出去了,對此有何意見?)這部分我不瞭解。我在九十六年初時,也申請退休了,我是上班族,我有無奈,如果對抗老闆,我就沒有工作可以做,我有家庭的負擔及壓力。(購買公司債是否要做風險評估?)應該要做,當時我有跟098被告乙Q○○講 過,請他做,但是他沒有做,我相信098被告乙Q○○專業經 理人,老闆直接指示他,我跑銀行回來後,傳票他都是直接給老闆看。(小公司公司債、借款在展延之前,都已經無法付利息,為何還准他們展延?)因為我相信專業經理人,傳票送過來後,我只是轉呈的性質。有無付利息我也不知道。(參本院筆錄卷(一)第105頁以下) 3.大概在四、五年前,確切時間記不得,起擔任力霸公司財務處資深副總經理(405卷第141頁)。我的業務為代表力霸公司向各銀行及金融機關洽談貸款事項及協助力霸集團關聯公司向各銀行及金融機關辦理貸款。我是奉董事長甲○○先生的命令去向各銀行洽談還款、減息、展期。寅○○於88年到95 年間在力霸公司擔任,原來是擔任會計處副總,後來改 成顧問。他當時是否為力霸公司會計處副總經理及會計處顧問(422卷第104頁)時間點我不記得。是這樣子的情形,但是是否是八十八年我不記得。與寅○○在力霸公司的職位,我們職位是一樣,他是負責會計處,我是負責財務處,我們二人是各做個的,沒有誰高誰低。(於調查時稱:自93年起,甲○○每天在力霸大樓8樓舉辦的財務會議,會找我及乙w ○○、丁丙○○及I○○等共同開會,最後由甲○○指示力霸 集團關聯企業之貸款事項等情?(第405卷144頁)(421卷 第58頁))九十三年起以後並不是辦理貸款,都是談展期的事情,那個時銀行已經不給我們貸款。甲○○所指之貸款是指向集團外部銀行貸款或集團所屬銀行(如力華票券、中華商銀、友聯產險與亞太固網)貸款或兩者都有(421卷第57 頁背面)?)是向外部銀行貸款,集團內部的貸款他自己可 以直接指揮內部銀行的承辦人、單位辦理。(於偵查時稱丁丙 ○○會準備貸款需要的所有東西,是指哪些東西?)答:丁丙 ○○是負責六樓小公司,如果銀行需要資料的話,他會通知丁丙○○準備財務報表、會計報表等相關資料。(所準備貸款 需要的東西,對象為集團外部銀行貸款或集團所屬銀行有無不同?)一般銀行的作業,準備的東西應該是一樣的。 4.(也是亞太固網的董事兼財務副總經理?)對。董事是公司 指派的法人代表。(依據亞太固網第1屆第1次董事會議紀錄,是欣華國際公司的法人代表(402卷第9頁),為何於調查時稱是以聯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之身分擔任亞太固網的董事?(408卷第156頁第1個回答))當時在調查局時,因為我 自己本身是什麼代表我不清楚,調查局給我的資料是聯森的代表,我才這樣答。所以我一直到上一次我們辯護人跟我講說我是欣華國際公司的代表,我才知道,所以我以前在調查局、檢察官處才說我是森聯公司的代表,我不知道到底是森聯還是聯森。我主要的工作在那個階段是一天到晚跟銀行接頭,我們總共要接洽三、四十家銀行,同一個銀行可能要跑二、三十次,所以這一部分的事情我不太清楚。可否說明曾經代表力霸公司或是力霸集團向哪些外部銀行申請貸款?答,在民國八十年左右,我們的情形很好,所以有很多銀行都會主動要求借錢給我們集團,包括現在所謂的中國國際商銀、臺灣銀行、華南、彰化銀行及所有的票券公司、外商銀行。大概在民國八十九年、九十年開始就慢慢開始要我們還款,那個時候就開始展延,並沒有新的貸款,如果有新的貸款,我想我們的甲○○先生他利用他外面各方面的人際關係跟外面的銀行談好,我們再去談細節。(所謂聯森公司是紙上公司是否指該公司沒有實際營業?)以前我們常常跟外國人接頭,他們的觀念是公司本身沒有專屬的工作人員在辦公,但是後面都有母公司做各方面的投資、營業、買賣,我的觀念是如此,所以我在調查局說是紙上公司。聯森公司當時他們這樣講,我說有無實際營業,因為我在調查局時他第一次告訴我這一家公司的名字,我以前也沒有聽說過這個公司的名字,所以我也不清楚有無實際營業,所以我那時候認為紙上公司就是沒有實際營業的公司。 5.於調查時稱擔任欣華國際公司之負責人是寅○○去運作的等語有何依據?(408卷第157頁第2個回答)因為當時在我們 的認知裡面,寅○○瞭解公司法、會計的各方面的相關規定,而且公司設立時都是他在處理,所以我想應該是他去設立。為何於偵查時稱人頭公司的設立都是由寅○○負責?( 408卷第223頁第3個回答)答,因為他瞭解公司法、會計方 面的規定,公司的設立應該是他在進行,我講的是力霸公司八樓的部分,轉投資的子公司都是會計處在處理的事情。說自93年起,甲○○每天在力霸大樓8樓舉辦的財務會議,會 找你及乙w○○、丁丙○○及I○○等共同開會,最後由甲○○ 指示資金如何調度,並交待寅○○如何作帳(408卷第157頁背面),甲○○是如何交待寅○○要如何作帳?答,我們在八樓開會時,我是報告當天早晨的銀行接頭的結果,如果下午還有銀行接洽的結果,還是要打電話向甲○○報告。乙w○ ○他是報告六樓的嘉食化的資金缺口跟銀行接頭的結果,如果就銀行接頭的部分有時候沒有報告完備時,我會加以補充,丁丙○○也是報告他六樓小公司的資金缺口,也報告六樓小 公司在銀行的資金需求,如果沒有報告完備時,我會加以補充。I○○是報告八樓小公司及力霸公司的資金狀況,剛剛所謂八樓或是六樓的小公司的資金缺口,丁丙○○I○○只是 報告資金缺口的總額而不是各別小公司的資金缺口,如果在此情況之下,董事長就會根據缺口的總額,用電話通知寅○○去處理,有時候甲○○會直接在我面前打電話給寅○○,電話中甲○○跟寅○○講說I○○、丁丙○○等一下會去找你 ,沒有在電話中講到資金調度如何辦理的細節。還有一種情形是甲○○當天沒有告訴我們他會怎麼處理,但是事後他們可能就在運作了資金調度的情形,這一部分我不清楚,因為我就會要去跑銀行。 6.為何於調查時稱:關於亞太固網預付黃豆貨款共9億8034萬 8350元 (如起訴書附表戊五)給宏森公司及鼎森公司,實際 上的資金是作為力霸嘉食化集團及所屬小公司週轉之用,但詳細資金流程要問寅○○才清楚?(408卷第158頁)因為作業系統牽涉到公司法、會計法,在力霸八樓這部分來講,寅○○對於公司法、會計法較清楚,因為如果超過一定的比例就會違反法律,所以當時我想應該是他比較清楚這一部分的流程、運作。為何於調查時稱:關於亞太固網91年12月13日至93年4月29日亞太借給鼎森國際總計6億6000萬元,這些錢也都是作力霸嘉食化及下面數十家小公司資金週轉之用,只是先透過亞太轉給鼎森後,再轉出去給那些小公司,但詳細資金流程(參408卷169頁背面)要問寅○○?答,答案跟上面的一樣。於調查時稱:所有進到鼎森及宏森公司的資金,最後都是作為匯給數十家小公司之用,但這部分是寅○○在負責作帳,如何匯給小公司,寅○○最清楚,其目的就是想辦法為前開這些小公司向銀行還款之用等語,是否確實?(408卷第158頁背面)答,確實。跟剛剛的回答一樣。於偵查時稱:發行公司債因為涉及公司法要由專人辦理,他們辦理之後會把資金告訴丁丙○○等人,經丁丙○○於財務會議向甲○ ○報告後,甲○○會通知寅○○,寅○○會去與丁丙○○及I ○○商量協調等語(410卷第257頁),這是否就是先前所稱「詳細資金流程要問寅○○才清楚」的原因?答:是。跟剛剛所講的原因一樣。 7.(被告寅○○辯護人(下同)問亞太固網預付黃豆貨款的資金流程、借款給鼎森公司、借款給八樓的小公司之設立問題,說是寅○○比較清楚公司法、會計法,是確定這些事情是由寅○○負責,還是你認為是他來負責?)當時我做這些答覆時,因為檢察官、調查局有很多資料來證明,而且也有在公司聽人家講過他們在設立什麼公司等事情,但是我沒有時間瞭解,我們是各人做各人的事情,我是綜合我的經驗去判斷。剛剛提到甲○○每天主持的資金調度會議,在丁丙○○I ○○報告六樓、八樓小公司資金缺口總額後,甲○○有時候會當場打電話給寅○○說I○○丁丙○○會去找,你知道I○ ○丁丙○○事後有無去找寅○○,有去找的話,討論的內容為 何?答:不清楚。(你、乙w○○、丁丙○○I○○依序報告完 後,甲○○通常有何裁示?)我的部分,是利息、還款減少一點,儘量讓我們展期,乙w○○、丁丙○○I○○方面,如果 I○○那邊有多的錢的話,就直接指示I○○說你那邊調給六樓多少錢,把整個問題解決就沒事了。(如果不夠的部分,就如剛剛我所講的,就會通知寅○○處理。通知寅○○處理,是如何處理?)內容不曉得。(如何知道是要寅○○處理?)這一部分,有時候甲○○會當場打電話通知寅○○,有時候事後他們也會講。(當場打電話給寅○○,就是說I○○丁丙○○待會會去找寅○○?)對,但是我認為要解決資 金的缺口跟寅○○談,就是這一方面的事。(可是寅○○不是只負責會計的部分,資金的缺口應該是財務的問題,你是財務部的副總,為何資金缺口要寅○○管?而且他也沒有參加過財務調度會議?)答:我想我的財務副總是負責資金缺口的部分,我是跑銀行。所問關於寅○○的部分,因為是屬於集團的總資金缺口那一部分的資金如何來或怎樣,因為我們甲○○先生對於各個人的分工的非常仔細,他不會讓我們知道,包括剛剛所講的涉及到會計各方面的法律,所以這個部分由寅○○先生處理。 8.長期擔任力霸公司財務處資深副總,也擔任亞太固網財務副總,也是力霸集團向銀行貸款的接洽人,每天中午跟I○○丁丙○○乙w○○一起和甲○○共同開財務會,對於力霸集團的 業務、財務狀況,你也應該非常瞭解?答:這部分我瞭解。為何力霸公司要對力霸所屬六樓、八樓小公司共三十二家背書保證,到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背書保證金額共四十八億七百二十四萬一千元,為什麼力霸公司要對這些小公司背書保證?(提示四一四卷第一六七、一六八、一六九頁董事會紀錄)答,因為在早期時,民國八十年時,我們財務狀況很好,很多銀行都給我們信用借款,當時信用借款就是要求力霸公司背書保證,但是也有許多是屬於擔保借款,提供股票做設定,到八十九年、九十年後,股票開始下跌,提不出另外的擔保品,銀行要我們提擔保品,最後擔保品沒有時,就也把投資公司的股票拿出來質押,但是還是不夠,所以只好用背書保證的方式。為何嘉食化要對力霸所屬六樓、八樓小公司共三十餘家背書保證,到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背書保證金額共二十七億七千九百十八萬五千元,為什麼嘉食化要對這些小公司背書保證?(提示四一四卷第二九七頁董事會紀錄)答,情形跟力霸公司一樣。力霸、嘉食化對外保證的作業是會計處在處理。這是銀行跟我談的條件,我報告甲○○先生,他同意我才執行。對於小公司從八十七、八十八年間開始就沒有實際營業,而且是以循環買賣的方式虛增營業額,也經過你在偵查中供述明確?(○○九卷第二二八頁至二三四頁)答,調查局一直在引導我,最後他說丁丙○○在 開會時講,我想起來在民國九十三年還是九十幾年時,丁丙○ ○有提到營業不夠,可能無法向銀行借款,我才知道小公司沒有營業,用什麼方式來增加營業額我不清楚。但是是為了要向銀行借款才增加營業額,這是九十三年的事情。你的老闆丁○○,你的同事寅○○、乙w○○、會計師乙p○○,你的 下屬I○○、乙u○○、乙○○及其它所屬財務人員,在檢調 時也都供述明確說小公司沒有實際營業,對此有何意見?答,因為中午的時候,甲○○為何是在中午開會,就是因為我一大早就跑到銀行去,只有到中午時回到公司一個鐘頭左右,所以當時我才有空在公司,所以公司內部包括小公司各方面的資料的傳送都是直接由承辦人員跟會計處聯絡,拿到以後直接送給銀行不需經過我。關於工作的分配我一天到晚在外面,公司財務處人員的工作量我並不是很清楚,當有人離職時,我會請I○○經理根據他們的工作量,安排由誰接任離職者的工作,最後我們財務處開會是由我來佈達工作。因為所有的小公司的財務報表都是在會計處製作,會計處的製作都是他們之間在接頭,甚至財報要送到銀行也不是我做,是他們自己要送過去,我也不需要瞭解。我們公司是各人做各人的事情。 9.既然如此,為什麼你會同意亞太固網向小公司買公司債一百點八億,借款給小公司五十三億三千五百萬,你既然力霸的公司的財務處副總或是亞太固網的財務副,你知道小公司外債如此多,為何在簽呈上同意批示同意,你的角色是否發生衝突,如此是否違背你對亞太固網的任務?答,這部分我現在想起來很難過。當時到亞太固網時,我認為我可以做事,後來壬○○從國外回來,就做經理,後來丁○○又做首席副總,又在我上面,我是一個外人,我是受薪階級,他們王家人既是我的主管,又是我的下屬,我根本無法做事,所以我離開亞太固網的辦公室,從那時以後,除了開董事會有去以外,我就從來沒有去。甲○○所有這些方面的業務,都直接指揮乙Q○○先生,到我那裡只是轉呈,誠如審判長所問,我 現在心裡也很難過,為了五萬元蓋了這些章,本來退休後我可以過我退休的生活,乙Q○○蓋章後,到我那裡只是轉呈, 我上面還有丁○○先生,丁○○以後,所有的文件還有送到甲○○看過,有無我的蓋章並無實質的意義,也有沒有我的蓋章,錢還是有撥出去的情形,因為蓋章讓我發生了這麼多事。也可以看得出來,除了此部分蓋章,內部的組織、開會都沒有我的名字在裡面,就是這種轉呈害了我。為什麼你要乙Q○○評估購買公司債的風險,乙Q○○沒有評估你也同意去 買公司債?答,因為當時我認為以財務的立場,買公司債應該要評估出來,我認為要比照銀行的作業辦理,至於公司好壞,上面可以去決定要不要買這些公司債。但是後來乙Q○○ 說如果把這些寫上去,就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可能上面就不好簽。老闆都是直接指揮乙Q○○,案子又到老闆那邊去, 我只是轉呈。關於買小公司發行公司債、借款給小公司,各該小公司在九十四年底、九十五初就無法繳息,為什麼會准許他們到期展延?答,因為這是乙Q○○先生簽上來,我只是 轉呈的角色。亞太固網既然是經營電信事業,為什麼要花九億多,向其轉投資百分之九十九點六七的宏森、鼎森買黃豆,用意為何?答,我也只是轉呈而已。是不合理。(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一)第195頁以下) 10.(針對寅○○之陳述意見)關於寅○○講關於宏森是由我負責的部分,我想可能跟實際上是不符的。因為宏森所有業務包括財務不是我處理,是何人處理,請查證宏森的會計是何人指揮他處理這些帳務的事情,業務、帳務都是有相關的。關於宏森、鼎森的成立,應該一開始就是由寅○○跟老闆甲○○先生在籌劃的,因為有關於我們公司所有子公司的成立,因為牽涉到公司法、投資法各方面的事情,寅○○在這一方面是專門的,所以我想是由他籌劃,所以有關於財務,事實上我是在跑銀行,財務的事情有財務的人員負責處理,宏森、鼎森小公司的財務我不清楚。關於調查局及檢察官的筆錄有關宏森、鼎森成立公司的目的,其資金的運用,好像是要對力霸集團所使用的這一部分,是因為我們經過事後回想,好像是如調查局所講的,事實上在開始時,我們並不瞭解這部分的成立的目的,就如寅○○剛剛所講在董事會他講的跟東森固網的業務有關係。(參本院筆錄卷(二)第141頁 以下) 九、被告乙Q○○供稱: 1.我是91.07月中調到亞太固網,在此之前我是力霸公司財務 部副總,主管股務,過去我沒有擔任過財務部的資金調度、管理,我一直在股務單位,對於財務管理沒有深入瞭解,當時投資宏森、鼎森的事,我比較模糊,當時我只是掛名。當時我們力霸同任掛名都是酬庸性質,在召開董事會前的會前會,對於每個提案真正的目的是看不出來的,只能看到有一個案子是要成立公司並有利益,到了董事會時,大家就聽他指示,沒有意見就鼓掌通過,我並不知道目的是什麼。公司債的事,他都是告訴我是照法律規定發行,到後頭借款時,我感到惶恐是在95年初,因為在94年底時有1、2筆利息付不出來。簽核、簽展延、借款、預付貨款及買黃豆都是甲○○指示的,我雖調到亞太固網來,但在力霸我還要負責上市公司的股務,兩邊公事都很忙,經常我提到關於延期借款部分,他說是合法的,而且他也有責備我,要我只要聽他的指示作事情。 2.92.10.15的報告不是我寫的,是甲○○叫寅○○拿給我,叫我在會場上報告。我雖在力霸擔任職務,又在亞太固網兼副總,但當時沒想到利益迴避問題,因為老闆是一個強勢的管理。(問:是否明知、8樓小公司沒有營業,對於這些小公 司所發行的公司債賣給亞太固網的事情,為何在92.10.15董事會會准予核備?)我們在這個領導下是不得已,也沒有辦法對抗什麼,我們也知道是不對的。因為我們都想保留自己的工作。我不瞭解宏森、鼎森(亞太固網99.67%的轉投資 公司)為何會設在力霸大樓的6、8樓跟小公司一起營業、辦公,因為那時我還在力霸公司,還沒有到亞太固網,當時我是被指派的,帳務的東西我在力霸公司沒有管過,當是我是被調去掛名。(為何亞太固網所買的小公司公司債,及借給小公司的文件正本都會放在力霸公司由丙己○○保管,亞太固 網只是拿回影本?)在我還沒去之前,賴明輝協理好像就發行過,老闆這樣的規定,這樣講,我也沒有想這麼多,只 好這樣做,雖然我們是財務人員,他們是家族式管理。我也認為亞太固網跟宏森、鼎森買黃豆9億8034萬8350元不合理 ,我有質疑過,但都挨甲○○罵,他都說是由丁○○負責,不需我負責,我只要照做。我在力霸公司職務雖高,但是地位不高。我錯我都成認錯,但是事實、過程如我所述,我真的沒有辦法說明為何我會犯錯,我為了生活。(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一)第36頁以下) 3.(問:你要求甲t○○幫忙不要揭露小公司發行公司債的財務 中長期投資損失或呆帳,以免對亞太固網的淨值造成重大影響,甲t○○也聽從你的意思就沒有在財報上揭露,對此有何 意見?)我並沒有跟她談這麼細,甲t○○是阮介紹來的,他 的揭露的方式都是跟前一任的乙p○○是一樣的,我記得在九 十四年編制財報時,郝希望借款、公司債的東西要有擔保品提供就有保全的作用,我就跟甲○○報告,甲○○就說找一些由丁○○、005被告庚○○做擔保及一些小公司、小公司 股票來做擔保,甲○○叫有跟甲t○○講一下,請他幫忙 ,郝也就接受,因此沒有在財報上揭露。(問:(提示本院編號403卷22頁至24頁)第二屆第一次董事會,三個議案, 第一個議案是大家同意己○○先生繼續擔任總經理,第二個議案是授權董事長、總經理可以調動亞太固網的資金,不需要董事會同意,第三個議案是082被告子○○所提敦請甲○ ○先生任亞太固網的創辦人,為何會通過此議案?)這是上面安排的,我不瞭解用意。我們都是甲○○掌控指派的董事,他們家族都同意了。我有同意。((提示同403卷第28頁 以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乙Q○○報 告同意成立亞太行動寬頻公司、亞太線上公司、買公司債、預付貨款等都是沒有經過董事會同意就開始做,執行以後,而在這一次董事會提出追認,到最後亞太固網就有四百多億的資金出去了,對此有何意見?)這個部分,因為當時甲○○做了這個資料給我報告,大概是當時的資金投資了亞太行動、宏森、鼎森、買債券、基金,這是我報告的內容,甲○○在旁邊主導,這個案子因有二個外部董事提出異議,所以就提到討論事項來。買公司債、黃豆、借款給小公司、預付款給宏森、鼎森都是你交待丙P○○、玄○○?答:是的。購 買公司債是否要做風險評估?答,沒有做,因為我接到的命令是即說即辦,評估的事情是要由投資部來做。應該要做,但是決策單位都決策好了,應該要由投資部來做,我們不是投資部。小公司公司債、借款在展延之前,都已經無法付利息,為何還准他們展延?答,都是甲○○指示的,我去那邊之前,甲○○、丁○○都清楚,就是我要聽命於他,我不是決策單位,我雖是副總名義,但是事實上我是接一個協理。我上面還有甲o○○、丁○○,上面也需要董事長蓋章。(見 本院筆錄卷(一)第105頁以下) 4.(問:你是否於91年7月間,以力霸公司副總經理的身分, 派任亞太固網副總經理兼任財務處主管?)我是財務主管,職稱是副總經理,上面還有財務部副總經理及首席副總。亞太固網係負責財務沒錯,但是資金是不需要調度,因為公司要支付的費用等是不需要調度的,後來是因為甲○○這邊要買公司債。就亞太固網的資金運用而言,財務部的甲o○○是 我的上司。因為當時我亞太固網財務主管賴明輝及所屬下面的員工有六位,因為亞太行動要成立一個財務部,他們要調去那邊,我才調到亞太固網的財務部去,甲○○跟我說我的上司是甲o○○及首席副總是丁○○,所以亞太固網財務處的 簽呈,在我核章後,還要送到力霸公司由甲o○○核章。我沒 有參與簽核亞太固網91年6月27日購買冠國公司1億5千萬元 的無擔保公司債之簽呈,因為這個是我還沒有到職,他們之前就有再買公司債。上面所蓋的章是王維盛簽給甲o○○,甲o ○○再簽給丁○○核定的。(問:根據起訴書附表戊三之記載,你是否除前開亞太固網91年6月27日購買冠國公司1億5 千萬元的無擔保公司債之簽呈外,其餘亞太固網購買小公司的公司債共100億8千萬元部分,你都有以副總經理兼任財務處主管之職章在簽呈及傳票內核章?)應該是。亞太固網副課長丙P○○、經理玄○○、協理甲V○○、副總經理甲o○○及 首席副總丁○○也有在前開簽呈及傳票內核章。傳票內的總經理/董事長欄位未經己○○/甲○○ (或丑○○○)蓋章, 而是由丁○○簽名是因為這是因為我去亞太固網時,甲○○就說我要接受甲o○○財務副總監督,首席副總丁○○,以往 的流程就是這樣,我去時公文都要送給甲o○○、丁○○親自 蓋章。我調去亞太固網的時候,甲○○就叫我聽丁○○及甲o ○○的指揮,甲o○○也有親自對我指揮過。例如他提到說我 們這些簽呈,我們每個財務處及主計處的人都要注意都要蓋,一定要我們幾個都蓋章,有一次甲V○○沒有蓋章,甲o○○ 有提起必須甲V○○蓋章才可以,這樣甲o○○才同意蓋章。 5.我對公司法第202條之規定不是很瞭解,我過去工作,10幾 年來沒有去接觸過資金調度,甲○○告訴我這是依法令來發行的,依當時的利率高於一般銀行的利率,因為這個部分如果法令上有規定,應該是,但我們當初並不了解這個事情(即不瞭解亞太固網公司購買私募公司債,是否應由董事會決議之後才能辦理。)(問:91年6月27日至92年10月15日亞 太固網開第2屆第2次董事會議之前,依起訴書附表戊三之記載,亞太固網所購買之公司債共56筆,金額約有80億元,是否均未經董事會決議核准即以簽呈及開立支票方式將錢輸送給發行公司債的力霸集團關係企業小公司?)在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議和起來就是100億8000萬元。(問:根據起訴書 附表戊三發行公司債表的項次57的立億公司到項次68的公司,發行公司債的日期是從93年5月3日到5月10日,金額2億元不等,這些公司債的發行日期都是在92年10月15日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開會之後,所以如果這些是首次發行的公司債,為何在前開92年10月15日董事會議開會時,在追任之前,就算已經發行100億8000萬,而不是80億左右?)我不記得有 這樣的事情,那時候已經有100億8000萬元,這部分可否問 一下我的承辦人看看,因為時間已久我現在有點不記得,當時我真的記得報告時是說100億8000萬元。此份報告不是我 做的,是寅○○交給我的,這部分的金額及公司債家數要問承辦人丙P○○看看她是否知道,因為帳目是她在處理的。( 註:經檢視92年度亞太固網財務報告,截至92.12.31止,購買公司債金額為100億8千萬元)(問:你們財務處承辦人(丙P○○、玄○○、你、甲o○○)及主計處甲V○○與丁○○為 何可以這樣違反公司法第202條之規定這樣做?)因為我並 不了解第202條之規定,因為當時我剛調來,沒有作過資金 調度,是甲○○告訴我這樣做,當時我不是明知違法仍簽核同意。在92年10月15日亞太固網開第2屆第2次董事會時提案報告請求追認前開購買已發行之公司債是甲○○決定的。該份報告是寅○○交給我,因為當時甲○○叫我去說財務部董事會,寅○○拿給我,所以我以為是寅○○寫的。那時候我調到亞太固網擔任財務主管,老闆就叫我報告而不是由寅○○報告。我到亞太固網時寅○○擔任董事。他應該在力霸公司擔任顧問,因為最早是副總,後來變來變去的,詳情我也不清楚。是甲○○交代亞太固網關於資本結構及資金運用情形(包括購買公司債)的報告內容會由寅○○交給我在董事會報告,因為我剛去對整個事情並不是很瞭解,我之前只是做行政事務的事情,所以對財務的事情我沒有辦法一下子就瞭解,當時我去甲○○辦公室時,寅○○就在現場,是寅○○拿這張報告,甲○○對寅○○說把你的報告交給乙Q○○, 所以寅○○就交給我,甲○○交代我在董事會報告,所以我就在董事會照著報告唸一遍。 6.(問:你是否於擔任亞太固網副總經理期間,負責隨時向甲○○報告亞太固網現有資金若干,甲○○即依據你的報告從92年起,陸續指示亞太固網財務會計人員以短期借款給小公司 (共53億3500萬元)、假買入黃豆,真付款給鼎森公司及 宏森公司 (共9億8034萬8350元)、其他預付款給鼎森公司及宏森公司(共42億4660萬元)等方式,將錢輸送給力霸集團的小公司?)甲○○是經常來查詢我們銀行存款有多少,他有要我們去買公司債,我們就去買,要我們做短期借款,我們就照做,我00000、000000甲o○○在亞太固 網原來有配辦公室及秘書,最後是95年還是94年時,我不太記得時間,因為我們所有的東西都會送回力霸公司他的辦公室由他來審核,所以他都不到亞太固網,所以這邊的總務就跟他協調將他的辦公室收回。(問:既然甲o○○都不來亞太 固網,他如何與其他亞太固網部門召開協調會參與協調會議?)我擔任副總也不是每件都需要我去參與,主要的是傳票及其他帳務的資料我們都要送給力霸公司去給甲o○○核准。 亞太公司就財務部門的員工考績:我們的考核過去是賴明輝在時,甲o○○也擔任亞太行動的財務副總,人員實際上得工 作量多少,有一定得標準,賴明輝認為拿給他批時,就憑直覺批掉,賴明輝就向己○○報告,己○○就告訴甲o○○說你 管財務就不要管人事的考績,這個過程是賴明輝告訴我的。財務部門人事得考核有人事考核表或評量表,上面財務部門最高主管要簽到我,因為己○○下令說甲o○○管財務,人事 的部份到我這邊就可以了,所以我就照做,因為這件事情鬧得很大,甲o○○也打電話去人事室罵人。我的考績由己○○ 來打。亞太公司股東會擔任主席者:到職後,我現在記不清楚,後面幾次因為丑○○○無法出席,由己○○擔任主席。(問:股東會中由何人報告亞太公司的財務狀況?)我是有在己○○旁邊協助他,主要答覆還是由己○○答覆。財務報表會跟司儀來讀,如果主席需要資料時,由我幫他翻閱。甲o ○○沒有坐在己○○旁邊。在股東會報告財務狀況,據我所知我們也沒有準備模擬問答,就模擬問答的部份由我準備。甲○○每星期在亞太固網23樓所召開的主管會議有己○○、乙S○○、遲煥國、丙h○○、甲○○、我,我是在場的唯一財 務主管。我所負責的財務業務,係直接聽從甲o○○、丁○○ 、甲○○。 7.偵411卷第110頁乙Q○○96年2月3日調查筆錄第6行)我說財 務部門是由甲○○直接掌控,我負責的業務就是直接聽從甲○○的指揮,從我整段的答覆是對的,不能只有找單一句的話來問我。這部分的指揮甲○○是從力霸公司打電話跟我講的。甲○○在力霸公司每天中午召開得財務會議我沒有參加過,甲o○○沒有交付過任何關於財務報告作成的文書資料給 我過。我剛才提到92年10月15日第二屆第二次會議報告過所購買的公司債金額是100億8000萬,金額是正確的。我認為 這個報告是寅○○做的,因為甲○○叫他交給我。購買公司債照理說應該是投資部的業務。剛剛檢察官詰問我時提示的簽呈及傳票內容中有投資部人員的簽名-丁○○,除了丁○○外,甲V○○也不是財務處的,但他是財務部主計處的人員 。王維盛當時是亞太固網的財務部的人,後來調到亞太行動的財務部。亞太固網內部的董事應該事先都不知道要購買 100億8000萬公司債的事情,亞太固網購買公司債這些提案 都是甲○○做的,即購買公司債是由甲○○所主導的。我不知道亞太固網為何要購買小公司的公司債,我來之前的人就已經要買公司債。我沒有去統計過,所以我無法答覆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這二家公司所交叉持股的小公司是否為亞太固網最大的股東這個問題。但甲○○是力霸集團(包括亞太固網在內)的集團負責人即實際負責人,至於甲o○○及丁○ ○是否代表甲○○以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的利益來監督亞太固網財務處資金運用的情形這要問他們,他們怎麼去想我不知道。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所報告的購買53家公司債共 100億8000萬元內容,我看到的東西就是這樣(扣押物1E─05─1所示的傳票、簽呈、用印申請書及債務延長清償協議 聲請書所載),但是剛才所講的有的是在報告之後發行的小公司債,這部分的差異我現在真的想不起來。(問: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開會時,是否所有的董事都知道這53家發行公司債的公司就是以力霸集團所交叉持股的小公司?)我報告時,大家怎麼想我不知道,我只是按照報告書內容報告。我沒有提到這53家公司與力霸集團的關係,因為我沒有想到要說什麼,我拿到得稿子就是這樣,我也沒有想到要報告什麼。報告前開公司債議案時,當時我不認為是違法的行為,這些事情從一開始就一直再做,甲○○說是發行公司債,我就照簽。亞太固網從上到下完整的財務系統的人員:我所瞭解的是我上面是由甲○○指揮,有首席副總丁○○及財務部副總甲o○○督導,我下面有玄○○、丙P○○。己○○沒有負責 財務系統的指揮監督。亞太固網財務管理事項決策及執行的流程我沒有參與,大部分都是甲○○在指揮,他是如何做決策我不知道,執行是由我們接到命令後,往下來執行。就我所瞭解,己○○沒有參與亞太固網財務管理事項的指揮監督及決策執行。我到亞太固網後就循往例,財務部門的簽呈沒有經過己○○。亞太固網的支票印章由財務部甲o○○保管, 我的是我自己保管,丁○○的章及公司章是由甲○○保管。關於購買公司債的執行除了前開起訴書附表戊三關於亞太固網購買公司債明細表第六欄簽核購買人員、第十欄簽核展延人員欄位所記載的人員之外,沒有其他人參與。 8.關於該短期借款事項除了起訴書918頁附表戊四亞太固網短 期借款明細第七欄經辦人員及第八欄償還或展延經辦人員欄位所記載之人員外,沒有其他人員參與。在董事會財務報告由我來報告。每星期在亞太固網23樓所召開的主管會議內容:甲○○來開會的目的是來了解業務的情況,對於業務做了多少錢,及工程的進度,對業務事情來瞭解。(問:是否屬於財務調度會議)在亞太固網沒有財務調度,亞太固網本身不需要財務調度。甲○○跟我說過與己○○不合,甲○○每星期會有一次到亞太固網來開會,他如果早點來偶而會看到門關著在裡面爭吵的聲音很大,這是一個例子,平常他們父子的對話也不是很和諧,這是在我們不願意付預付款給他時,甲○○說不要聽己○○的,因為己○○不聽話,我也有跟甲o○○說,甲o○○說叫我們要聽大老闆甲○○的。 9.亞太固網購買公司債都是甲○○指示及主導,甲○○之所以會購買小公司的公司債,是因為可以賺取一些利息,除此之外,王又沒有無跟我說明,要向小公司購買的原因為何。甲○○會在力霸公司用電話指示我購買公司債,他會告訴我亞太固網去跟哪幾家小公司購買公司債及公司債的金額,也就是說小公司的名稱都是甲○○指示的。甲○○指示小公司的名稱及金額後,我不會去向小公司負責人接洽購買公司債的情形。(問:亞太固網向小公司購買公司債的事情,甲○○除了指示你外,有無指示其他人配合辦理?)他只叫我負責買,其他並沒有要我配合什麼。甲○○對我指示購買小公司的公司債,處理後續的情形:我會交代玄○○及丙P○○來辦 理後續的事情,例如要簽呈,及核准後寫傳票、開支票。我們沒有去跟他說明亞太公司為何要跟小公司購買公司債,我只是按照老闆的指示去做。小公司發行公司債,小公司要準備公司基本資料,財務報表、公司債發行辦法、董事會會議紀錄、會計師查核意見書等資料,我不知道這些資料由何人負責。我不知道小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展期的決策過程係何人決策,過程如何,我只是接到指示要這樣做,這是他們上面的決策。我96年在北機組說:「當時我曾把這個情形向甲○○報告,王董事長告訴我,會請這些關係企業向亞太固網申請,我們接到申請之後,也只能依程序簽請財務副總甲o○○ 及首席副總丁○○核可,同意他們展期。」這句話是屬實。小公司發行公司債要辦理展期,不會通知小公司負責人,我們都是跟他們的會計來接洽,但詳細情形都是財務會計去接洽。 10.亞太固網有以短期借款名稱借予小公司的情形,這也是上面的人決策的,是甲○○或是丁○○他們做決策的。借款的作業程序由財務處的玄○○及丙P○○簽上來。我都沒有去跟小 公司負責人聯絡此事。亞太固網有向鼎森、宏森公司購買大宗穀物黃豆,金額大約9億多,這也是甲○○決定的。(問 :甲○○如何具體指示要向購買穀物黃豆?)他說這會增加業外的收益。我會跟他們鼎森、宏森公司的會計聯繫此事,不會向鼎森、宏森的負責人聯絡。我於91年7月到92年10月 15日召開第2屆第2次董事會前,告訴己○○亞太固網購買小公司發行之公司債之事都是在簽擬之後,在董事會他應該都了解。當時他反應什麼內容我現在記不得這件事情。他沒有告訴我不得繼續如此辦理,否則要把我免職或有其他不利的處分等話語。我的考績方式:我上面還有別的主管考核,最後是到己○○。我應該有出席亞太固網92年6月26日第二屆 第一次董事會議。該次會議討論事項案由二的公司業務需要、資金調度、金融機構往來存款、借款或保證等,所辦理的一切事項請授權董事長、總經理全權辦理,所指的總經理係己○○。我於調查時稱:我有跟己○○報告宏森及鼎森公司都是人頭,我接獲甲○○指示的27億餘元的借款後,有將此重大影響財務之事項告訴他,他有默許等語,這是簽擬最後完成時跟他的報告。(問:你說每次跟他回報財務狀況時,都會給他一張甲○○調度資金的明細表,是何內容的東西?在卷內找得到嗎?)當時我們到最後發現不把錢要回來是不好的,因為亞太固網是不需要調度資金,我們是叫現金收支預估表,上面有預估營收及記載銀行存款餘額,可能要支付的到期票據有多少,薪水費用有多少,剩下的現金餘額有多少,我們會拿這張表去給甲○○瞭解,所以其他預付款部分會要回來,是因為我們覺得是上當了,我們發現這些都不對了,己○○有責備我,所以我才要回來,所以之後每個月我都會做預估表,去跟甲○○爭取回來,這個找不到。(問:你於調查時稱己○○都知情,但不願介入 (411卷第111頁) 是何意?)我常常會把話講的太快,他只會責備我,是否有去跟他講。我不清楚,我知道他們父子是不合的,是否我講亂掉了,我真正的意思是要去要回來,我不知道當時為何會講這句話。(問:宏森及鼎森公司成立之後,雖係亞太固網百分之百轉投資之子公司,為何己○○既然擔任亞太固網的副董事長兼總經理,仍無法掌控這兩家公司的營運狀況及資金使用?)宏森及鼎森這件事情本來就是這樣,幾乎都是甲○○在掌控的。(問:己○○身為總經理,依法律及章程規定,是否有權阻止亞太固網的資金被任意挪用?)章程如何規定,我現在不記得,我們當時的感覺是,既然董事會會通過由丁○○跟甲o○○,因為我不懂法令,我不知道怎麼去區 分這件事情。我在調查時說依照公司職掌己○○絕對有權停止對甲○○違法支出有意見,那是我當時的一個想法,有些當時講的話是當時情緒上的說法,並不是要幹嘛,我是盡量配合,我現在也愈來愈害怕。他要怎麼做不會跟我講,所以我也不知道己○○為何不阻止,甲○○在這個家族企業把我們的事情都區別開了,他要做什麼也不會告訴我們很清楚,我們將事情報告給他,他要如何決定如何做,我們不會知道。 11.(問:結果己○○有無指示你要阻止借款給宏森、鼎森或力霸集團其他小公司?)最後94年底或95年初時他就知道,好像有廠商去找己○○,還是怎麼樣他知道付款,己○○找我去問,當時我就發現說可能有些利息到94年他不付了,我就害怕他可能不還我,所以己○○當時就告訴我們說這些錢要想辦法去要回來,我就想說做收支預估表。我們常常接到電話,甲○○說什麼我們都要馬上去辦,我們就是要以甲○○的指示先辦,事後己○○有問,我們才會跟他回報,所以亞太固網向宏森及鼎森公司購買黃豆案件,是在交易後才向己○○報告,是我主動跟他報告的。跟他報告他通常沒有反應什麼,他心裡要做什麼我也不知道。從他表情看來他有質疑為何要買黃豆,現在細節我無法說清楚,當時我只是跟他報告。己○○在95年度時曾經跟我說,叫我要聽他的話,不要聽甲○○的話,叫我把錢要回來,我也盡量配合做的那個表盡量去要回來。(問:你於本署偵查時稱:你每月都會向己○○報告購買公司債、短期借款、預付貨款及購買黃豆等事情,且他應該有阻止甲○○ (第411卷第119頁;416卷第288頁),若己○○確實有阻止甲○○對亞太固網的背信行為 ,為何還會發生本案?)這些東西整個事情都已經完成了,都是在最後跟己○○報告。我不知道己○○有無依公司法第23 條規定對決策及執行該決議之公司負責人請求監察人對 之提起訴訟。但己○○沒有因自己未善盡對亞太固網公司之總經理職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而向公司董事會提出辭呈。我於調查時稱甲○○會逼迫我們執行他的決策,「逼迫」是指如果不聽就會被挨罵,例如有一次談到預付款的事,我問王又為何要預付款的事情,甲○○就罵我,就要我把支票送過來,傳票後補,我在亞太固網也會遭到己○○的責罵,所以我在94 年或95年初就跟丁○○口頭報告我不想做了,到95年4月份也提了壹份辭呈給他。一般規定總經理要在公司的年度、半年度及每季的財務報表上核章。 12.(問:董事會之會前會部分,甲○○是否每次都會召開?有無沒有召開會前會就直接開董事會之情形?)最早的時候我沒有注意,是我到亞太固網時,都有開會前會。都是他的秘書未○○打電話通知我,地點都是在力霸公司開的,時間是在董事會前一天。這是甲○○的習慣作風,他的目的是宣示的作用,叫大家配合通過公司提出的案子,除非向台鐵的案子,他會特別去講內容,一般都是宣示性的,有時候不了解是什麼要到開會當天要看到議案才知道。(問:你於調查時稱:如果我們可以在董事會提出反對意見,我就會將甲○○掏空亞太固網資金的狀況提到董事會中討論,連己○○都完全瞭解狀況,也不可能在董事會中提出討論 (411卷第114頁 ),為何己○○既然瞭解狀況也不能在董事會中討論?)因為這些都是甲○○在掌控的事情,我們都沒有權利。(問:己○○與甲○○及丁○○均有參與出售「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給東禾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之事?這張表怎麼做的?)這個事情我記得是有這樣講,這是我猜測的,但事實上怎麼樣做決策,我並不清楚,我當初會這樣回答是因為甲○○及己○○他們都是一家人,所以應該都知道。出售金額這個金額(22億5429萬4000元)我現在記不得,411卷第128頁這個表我沒有看過,我沒有看過這個表,我不記得有看過這張表。(問:這張表其中所得價金轉支付給宏森公司及鼎森公司的部分依前開411卷第128頁之書面資料是否為15億3464萬3000元?)這個表我看不懂為何有記載台鐵及年終獎金等科目。對於轉支付給宏森及鼎森公司共15億3464萬餘元之事,錢是轉進來再出去,但金額是若干不清楚,後來在錢轉出去的時間,就是在95年之後,我有跟己○○講過。 13.(問:發行小公司債的小公司負責人都是你認識的,力霸集團的幹部或甲○○的家屬可見這些小公司都是力霸集團所屬的小公司,你既是力霸公司的董事,也是亞太固網的董事及財務主管為何不知迴避,而將亞太固網的資金流向各該小公司?)因為這些公司的成立,會經營什麼東西,我也沒有去查是何事項,因為我不瞭解小公司是做什麼,甲○○跟我說這是合法發行,因為我沒有什麼概念,就想說沒有什麼問題,後來說要經過董事會通過及確認,我也覺得是好的,所以當時會這樣同意他。(問:你在力霸公司服務近25年又是擔任副總,為何力霸集團幾10個包括丁○○、寅○○、I○○、f○○等都說那些小公司是沒有營業的公司,為何只有你不知道?)我當時辦公室原來在四樓後來搬到七樓,我們就是上市公司的股票對於過戶,我們是對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問:對於因為你擔任亞太固網財務副總後,使亞太固網資金流向力霸集團,都是你在運作,有何意見?)我覺得這件事情我非常難過,早期甲○○說這是合法的,因為我不是很瞭解法令,過去我沒有做過財務,還有買黃豆的事情,在過去他們都是這樣的作法,到94年底,這部分公司債的利息不能付給我,我都覺得不對,買黃豆是甲○○說是增加業外收益。(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一)第174頁以下) 十、被告甲V○○供述: 1.我是亞太固網的主辦會計協理。展延不是我簽的,我是主辦會計需要有傳票上蓋章,對於檢察官起訴的事項,我知道錯了。起訴書904頁至940頁丙P○○簽後,我只有會辦,我有簽 章。希望法官給我一個機會, 讓我認罪協商。(見本院筆錄卷(一)第36頁以下) 十一、被告玄○○供稱: 1.對起訴書犯罪事實之意見,我原先是在力霸公司股務處任高級專員,在九十一年調到亞太固網財務處後就沒有在力霸公司股務處,我並沒有兼任。我是起訴書第九○四、九一五、九一八頁所載小公司的負責人,我有在董事會簽到單簽名,但是沒有附件,我以為只是例行的簽名,所以我不曉得它有發行公司債,我是有簽名,但是我不知道是幹什麼的。小公司向亞太固網借款五十三億多我知道,我在亞太固網擔任財務處經理,但是我不是處級主管也不是經理人,我平常的工作只是做覆核的工作,我並沒有實際的審查權力,我只有核對內容、數字而已,我並沒有審查、決定權。我並沒有會發現有合法或是合法或是對、錯,我只是負責做數字的審核。我不知道小公司的財務狀況好不好,或是有無實際經營,我沒有實際審核的權力。九十一年開始是亞太固網財務部的經理,亞太固網成立這宏森、鼎森兩家公司的目的,我不曉得亞太固網有被搬走一百多億的事情。我只是奉命行事。我沒有權力交待誰怎麼做。我不是小公司的財會人員,小公司有無實際營運我不清楚。我只是領一份薪水,是董事長交待掛名我就掛名,有無實業我不清楚。不清楚亞太固網為何要向百分之百轉投資的宏森、鼎森買黃豆九億八千多萬,我不知道,我只是根據傳票。(見本院筆錄卷(一)第5頁以下) 2.我在亞太固網掛名財務經理,但是我不是處級主管,我只是做內容文字的審核而已,我沒有覆核的權力,付款與否是主管決定,而且支票章也是主管在保管。公司債、借款是乙Q○ ○指示我及丙P○○上簽的,付款的程序一定要這樣做。我雖 然在小公司掛名,小公司有無實際營運我不清楚,是乙Q○○ 主管交辦,我想說他可能比較瞭解,所以就讓丙P○○簽我核 完就交出去了,我也不清楚。我不是專業經理人,主管交辦,我們只有做覆核交辦,公司有無實際營運我不知道。應付廠商等貨款、買公司債,我只有在覆核處蓋章,是乙Q○○交 辦要買,我們認為是合法才會去做。我不知道沒有我蓋章的話,簽是否上得去。利息沒有收到,我們也有報告乙Q○○, 還不出錢來要展期他們也會叫丙P○○寫簽呈。(見本院筆錄 卷(一)第54頁以下) 3.亞太固網發行公司債的財務部內部簽呈及傳票均僅有丁○○而無己○○或是甲○○(或丑○○○)的核章就決行,(提示1E-05-1第四十四頁及四十八頁)應該是丁○○先生是財 務部的首席副總,我們是根據之前慣例的流程走下來的。可是傳票上決行的人,應該是董事長或總經理,(提示1E-05 -1第四十八頁)我不清楚,因為之前的慣例流程就是這樣,從來沒有總經理或是董事長在傳票上蓋章,我們是依照慣例呈核。(問:丁○○看過簽呈批示後就決行,還是要再呈給總經理己○○或是董事長甲○○(丑○○○)批核?)答:簽呈或是傳票是丁○○簽核後,就給甲○○批核,等於是給甲○○看過我們送傳票、簽呈的小姐鄭淑溱會說他送給丁○○後,會再給甲○○看,回來後會交給財務部門,沒有再給己○○先生。 4.調到亞太固網任財務經理的期間之業務,收款、付款作業的覆核及一些主管交辦的事項。關於主管交待的事項,只要是比我位階高的,誰指示我都要辦理。我的主管是乙Q○○,再 來是甲o○○先生,再來是丁○○先生,再上去應該就是甲○ ○先生吧,以財務處的工作來講的話,大概是如此。知道要購買力霸哪幾家小公司的公司債及數額,我的主管乙Q○○會 告訴我說甲○○要買哪些公司債,多少錢,同時會要丙P○○ 切傳票寫簽呈。乙Q○○轉指示甲○○之指示時,就交易的對 象,就公司債無說要做風險評估。是當天講當天就要做。站在我的職務立場,無跟上級反應要做風險評估,我不是專業經理人。公司債辦理延展是乙Q○○說甲○○指示說到時他們 沒有辦法償還,所以要展延。無參加過總經理己○○先生與財務副總乙Q○○在亞太固網二十一樓所舉行會議。(提示四 一三卷第二一四頁)回答只參加過一、二次在二十一樓的會議,是己○○告訴我們現金流量表如何編…只有針對財務報表開過一、二次會,該日回答屬實。只是就財務報表的營業收入、支出的差異性做檢討,他告訴我們怎麼算,我不曉得這是否算是財務會議。 5.(起訴書所指亞太固網借給小公司的短期借款五十三億,就此部分亞太固網內部的指示跟簽呈的流程跟公司債的流程是否相同?)不是光針對短期借款或是公司債,財務部的付款包括預付貨款的作業流程是一樣的。在九十四年、九十五年對宏森、鼎森等等的預付款,當時以預付款的方式的科目辦理是乙Q○○說是奉甲○○的指示,交待我們做,並請丙P○○ 切傳票。跟甲o○○我從六十幾年進入力霸,都認識,他是長 官。到亞太固網公司之後,無經常在亞太固網看到甲o○○, 沒有經常看到,但是他有一個辦公室在我們那邊,只是他不常來,只有開盤點會議或是開會時才會開過。甲o○○在亞太 公司有辦公室也有秘書,我九十一年到亞太固網,他是有個辦公室在我旁邊那邊,有一位鄭淑溱小姐是他的秘書,後來九十四年、九十五年財務處人事裁減,鄭淑溱小姐就不做秘書,負責跑銀行的業務。甲o○○無在亞太固網就買小公司的 公司債或是買賣黃豆或是任何的預付款,包括你在內的財務部同仁開會,下指示或是簽呈指導如何作業。(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一)第195頁以下) 十二、被告丙P○○供稱: 1.對起訴事實之意見,我是亞太的經辦。關於公司債、借款、預付貨款、黃豆款部分之簽核、展延都是我經辦的,我是只有擬簽呈,是乙Q○○副總叫我擬的。(宏森、鼎森兩家公司 是亞太的百分之百轉投資,這二家公司的錢只有出沒有進?)答:我們只是買公司債的影本,因為之前的人就是這樣做。宏森、鼎森跟亞太交易的資料,正本全部放在力霸大樓內,你們只持影本?答,是主管乙Q○○陳副總指示的,我前手 就是這樣做。交易的資料的正本是由力霸公司的丙己○○秘書 保管,我只是拿影本回去並由他簽收,表示他有收到。(見本院筆錄卷(一)第23頁以下) 2.我是亞太固網的基層財務,我所做的都是按照我的長官乙Q○ ○副總、玄○○經理的指示辦理,在當時我都不知道這些事情是違法的。(亞太固網買小公司公司債時,到六樓、八樓找各該公司何人辦理?)小公司的會計、財務都有,拿公司債的正本是跟會計,正本再拿給丙己○○保管。支票是交付給 各該公司的財務。為何丙D○○說公司債正本還在她那邊?答 ,會計師都會去盤點正本,不會沒有收到。亞太固網的錢一直借給轉投資的百分之九十九的宏森、鼎森,簽核時不會懷疑?答,是主管指示我,我只是依指示我擬簽呈,我就擬,後面的作業我不能決定、處理。(參本院筆錄卷(一)第84頁以下) 十三、被告乙w○○供述: 1.我在嘉食化是負責財務工作,每天中午跟會甲○○報告,第一個是報告銀行往來的狀況,第二個是反應資金的狀況,本身財務處這邊是沒有能力去籌措資金的缺口,資金缺口老開會安排,解決嘉食化的資金缺口部分。財務是管錢不管帳。至於發行公司債時我開會時知道,事後也暸解。借款的部分,帳目我沒有在管,我不知道當初錢進來的名目,是後來才知道是發債還是借款進來。預付貨款的事情我不曉得。傳票要經過總經理丁○○的核准才會到我那邊來。宏森、鼎森是成立後我事後才知道,鼎森的大部分的資金嘉食化有使用到,因為也有透過這個公司開國外的信用狀。(問:開資金會議時, 知不知道力霸集團要向亞太固網搬走資金?)甲○○不會跟我們講錢從哪裡來。他不會指示我們怎麼去做,帳目、資金各有人在做在管。老闆不會讓我們暸解他的想法,以甲○○在公司的管理方向,是每個人負責一個小區塊,由他自己一個人串聯操作的方式。我沒有經管業務, 我只是把資金缺口向老闆反應。(詳參本院筆錄卷(一)第36頁以下)2.我在檢察官所作筆錄(416卷3-8頁)實在。(問:為何亞太固網出資百分之九九點六以上的鼎森、宏森公司會在力霸大樓六樓、八樓辦公,由嘉食化、力霸公司的財會人員來作業?)鼎森、宏森公司的成立,那時候我不清楚,不過在事後我知道嘉食化本身的資金來源,很多是透過鼎森公司資金來的,應該也有透過宏森而取得資金。事後以我財務的敏感度來講,因為嘉食化資金來源是鼎森,力霸的資金來源是宏森,我個人認知這兩家公司是力霸、嘉食化資金來源的公司。在六樓的小公司跟嘉食化,還有八樓的小公司跟力霸。對於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乙a○○、丁戊○○提出給檢察官,關於鼎 森從亞太固網取得資金的流向明細表我無意見,因為我沒有經管小公司的業務。關於甲子○○在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及九 十六年五月四日提出給檢察官及檢察事務官,關於宏森自亞太固網取得資金的流向明細表,因宏森公司我不清楚,我跟宏森公司只是嘉食化有透過宏森公司去開國外買黃豆、玉米的信用狀,信用狀文件到的時候,我要負責到銀行去贖單、提貨,這些貨都會進到嘉食化在台中的倉庫。我沒有經管鼎森投資的業務,另外長期投資在我們公司是會計部門在負責。這要問鼎森的主管負責長期投資的人為何會在九十年五月到九十一年十一月以如附表一所示的價格買入如此多的小公司股票。依照我長期擔任嘉食化財務主管的認知,我認為這種交易不合理。 3.(問:小公司是紙上公司,從八十七、八十八年起就沒有實際營業,為何鼎森會在九十年八月到九十年十一月間,預付如附表二的玉米及黃豆款給如附表二所示的小公司?九十年間並銷貨黃豆、玉米、粕類等給附表二所示的公司,合計八億多元)鼎森可能是六樓小公司資金來源的平台。關於每天中午我、I○○、丁丙○○、甲o○○跟甲○○開財務會議,財 務負責報告各人經管公司業務的資金缺口,甲○○負責統籌資金來源,他自己也知道哪裡有錢,我跟他報告嘉食化資金缺口以後,甲○○會打電話給丁○○說嘉食化不夠多少錢,甲○○也曾經打電話給亞太副總乙Q○○,請他給嘉食化多少 錢。至於這些帳務上面的資金走向,我不清楚,我只是報告資金缺口,只要有錢給我,至於後面是以什麼方式錢進嘉食化,我知道錢是以什麼方式進來,例如借款,暫付款、公司債款。當嘉食化資金有缺口時(嘉食化資金的確有需要的時候)甲○○曾經打電話給亞太副總乙Q○○,請他給嘉食化錢 ,但我不知道這樣的情形是用什麼樣的名義來跟亞太固網調資金,我曾經跟甲○○報告資金缺口的時候,甲○○當場打電話給亞太副總乙Q○○。我只在意嘉食化錢進來了沒有,至 於中間資金及流程,不是我經管的業務,我也不會去知道,那要問鼎森公司的主管才知道為何鼎森在九十年十二月間借款給如附表三所示的公司(紙上公司,八十七、八十八年就沒有實際營業),金額共八億三千兩百七十五萬。因為嘉食化本身就是因為建化纖廠及投資虧損,及負債太高,公司長期虧損,所以有資金缺口,公司的資金來源都是透過鼎森。所以鼎森於九十四年八月到九十五年九月從亞太固網借款十八億七千三百肆拾萬元,分別在附表四所示的各該時間流入力霸、嘉食化及所屬小公司。我的工作只是我一定要跟老闆反應資金狀況,資金的來源也只有老闆甲○○有這個權利。嘉食化一直虧損,沒有錢還,所以鼎森一直向亞太固網搬錢再借給力霸、嘉食化及所屬小公司,有借沒有還,一借再借。力霸集團從九十年起財務狀況就不好,當時也因為整個大環境例如亞洲金融風暴、SARS等原因,導致力霸集團財務更加惡化,那時政府才有紓困機制的提出。 4.我沒有經管宏森的業務,這要問宏森的帳務主管為何宏森要投資小公司(紙上公司,八十七、八十八年就沒有實際營業)股票、債券,高達十八億六千零六十八萬七千四百七十元。嘉食化在九十五年六月到九十五年十二月會積欠宏森應收帳款四億五百六十萬六千五百四十五元之因:宏森有代嘉食化向國外採購小麥(WT)、黃豆(SB)、至於CS、RS、PM可能是粕類。進來的原料要到嘉食化工廠去生產,去銷售,收到的貨款再來還宏森進口的應收帳款。第一筆交易是九十五年六月,宏森做代進口是很早就有了,我認為這些有還款。在九十五年十二月之前還是有還。之前在嘉食化正常的時候都有還,只是在後期時候,整個公司運作已經不正常了,所以宏森的應收帳款,比如九十四年、九十三年,還有九十五年初,都沒有嘉食化的應收帳款。嘉食化的進口大宗物資,都是在月初開會決定下個月所需的用量,再由用料單位將所需的用量報給你們財務單位去開信用狀。嘉食化公司近兩三年來就已經沒有餘額的大宗物資出售給國內廠商,那只有可能是玉米,減少玉米量的買賣,其他的小麥跟黃豆不會少,是依據工廠所需要的量來進貨,因為貨不進整個工廠就停頓了。所以關於大宗物資,嘉食化不可能與國內廠商有銷貨退回的情形,而且正常買賣是不會牽涉到銷貨退回的問題。即嘉食化公司因為沒有銷貨給其他國內廠商,所以就不會有銷貨退回,並且登載在傳票的會計科目之事。但有時候為了應急(應急的原因應該是因為向國外訂貨的船還沒有到港),公司會向國內產商買料,這種情況買的量不會多,次數多少我不知道。(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二)第246頁以下) 十四、被告f○○供稱: 1.發行公司債負責人一定要蓋章,他們一定會給負責人蓋公司大、小章, 但是發行公司債不會經過我,我沒有管九家小公司的會計、財務工作。我的工作就只有在嘉食化這一塊而已。我在嘉食化是八十五年十二月去的,那時候是會計處的經理,後來升協理,忘了是哪一年,到九十二年六月底我就退休,退休之後改為顧問。工作內容,我有幫忙看傳票,包括開發建設部、生物科技、事業四群,及跟交易所、證管會、會計師聯絡。退休之前,我剛去時,我的主管是游騰昌副總,再上去就是丁○○,再上去就是丑○○○。我的下屬有 020 被告y○○、056被告丙寅○○、乙卯○○、丁戊○○、016被 告A○○、甲巳○○、乙亥○○、甲G○○,後來乙K○○在八十七 年七月就來接游騰昌的位置變成我的直屬長官,再上去就是丁○○、丑○○○。我改顧問後,工作就沒有接主辦會計,但是在內部的管理上就比較少,像他們的請假之類就改由y○○負責,因為我的認知,顧問是一個協助的角色,不能擔任公司的處級主管,其它的工作跟我退休前的工作大同小異。206被告乙K○○在八十七年七月是財務部的副總,他接游 騰昌後,是財務、會計一起管,是我的直屬長官。乙K○○是 到九十年底離職,他離職後,他的工作就沒有人來接,就是沒有補人,後來董事會通過由丁○○暫代乙K○○的職位,我 沒有接乙K○○的工作。乙a○○那時候是直接對206被告乙K○ ○負責,他在財務那邊是做進口的工作,還有跟銀行聯絡貸款方面的事情。上面所講的是嘉食化方面,但是206被告乙K ○○當時也是小公司的財、會主管,206被告乙K○○在離職 之前也是小公司的財會主管。(見本院筆錄卷(一)第36頁以下、第270頁以下) 2.(既知6樓、8樓之小公司均未實際營運(412卷P.304反)為何仍與寅○○撥36家小公司給乙p○○會計師簽核財報?)我 在檢調時問我小公司有無營業,我有回答我沒有看傳票,不是很清楚,但是他們都說沒有營業,那就這樣子照我這樣講。當時六樓的簽證會計師不是乙p○○,我也不知道是誰,有 一段時間甲○○就指示把小公司交給乙p○○,因為乙p○○要 增加業務,後來我就後把這個事情跟y○○講,說甲○○要乙p○○接小公司的簽證。我只是跟會計師說來查這些帳,但 是查帳我並不介入。在調查局說六樓、八樓小公司都沒有營業,而且也有陳述乙p○○為了多賺一點錢,才要求你們撥小 公司給他,你跟寅○○才撥一些六、八樓的小公司給他做財簽,為何知道小公司沒有營業,為何你跟寅○○要撥該六、八樓的小公司乙p○○?答,因為我們所有的公司都有給會計 師來簽證,不管有無營業,如果沒有營業的話,營業收入、成本都是零。不是說有營業才給會計師簽證。沒有營業的話,簽出來營業收入也是零。財務報表營業是零,如何跟銀行借錢,我不曉得,我沒有跟銀行接洽過。我是針對會計這一方面來講。會計那邊一定要有傳票。小公司沒有公開發行也是要給乙p○○做財簽。因為像我們嘉食化的九家小公司,小 公司的小姐報表做出來,就是交給會計師簽證,沒有營業額的話,會計師不可能變成有營業。我沒有看傳票,所以我不瞭解當時撥給乙p○○的九家小公司有無營業行為,我也不是 他們的會計主管。會計師查帳工作,是由小公司會計直接跟乙p○○的查帳員接洽的。小嘉莘是丁丙○○跟乙己○○的,我不 可能介入那一塊,而且他們那邊還有乙T○○。我只是就嘉食 化九家小公司的財報查核簽證,跟會計師乙p○○聯繫,因為 甲○○也有指示,要改由乙p○○會計師來查帳。對於乙a○○ 供稱其係依你指示執行小公司業務,包括依傳票開支票(本院卷P.27正反94正反)有無意見?答:我沒有指示他,因為我傳票都沒有看。乙a○○有無故意要陷害你?答,那我就不 知道了,我的同事有跟我講說,他不想對丁○○負責,他想降低他的層級。 3.對於A○○、y○○之辯護人依渠等所供稱係依你的指示發行小公司公司債售予亞太固網,對此有何意見?(本院卷P87 反、88正)答,甲○○沒有直接跟我講說要發公司債,可能是八樓的陳美虹拿一張發行公司債的表給我,上面記明哪一家小公司要發行公司債的金額、利率、發行條件,我一看,這不是我的工作範圍,所以我就轉交那一張表給020被告y ○○了,所以公司債要問y○○比較清楚,事實上y○○沒有這個權限。我也不曉得公司法有修改可以發公司債。為何030被告乙a○○、016被告A○○、020被告y○○都說是你 指示他們做上述的工作?答:李、冉是那一張表交給y○○,因為是我轉交給他的,所以他知道要做這些事情。是A○○去找丙q○○要一些發行小公司公司債的軟體,去發行公司 債。發行公司債後為何會知道賣給亞太固網,我不曉得。他們應該都知道是亞太固網買的,為什麼,我不曉得,會不會是從八樓那邊得到的訊息,亞太固網買這些都是甲○○安排的。為何他們都說你f○○指示他們的?而不說別人。答,我在那邊做比較久,我跟他們是同一個辦公室,他們會往上面講我我也能理解,但是這件事情,大家都沒有這個權限,人家拿給我,我看不是我的權限,我就轉交給y○○。我在想A○○跟y○○是同一個律師,所以他們才講的一樣吧。所以嘉食化轉投資新達等9家小公司之會計業務之一直以來均 是聽命於你的指示為之,該9家小公司之財務於91年以前係 依乙K○○指示為之,91年乙K○○離職后即依你的指示為之, 是否如此?答:不是這樣子。因為我沒有管小公司,也沒有看傳票,也沒有蓋章,資金流程、交易流程表我也沒有蓋章,明明是206被告乙K○○走後,就是丁○○接任,可能是他 們跟丁○○有距離,所以事情發生後,就往我推,這也是人之常情。 4.會計師方面,6F由你負責與之接洽,8F由寅○○與之接洽,是否如此?答,六樓嘉食化這九家,之前是誰接洽的我不清楚,但是後來甲○○指示因為乙p○○要接,所以才交給乙p○ ○,之前的會計師不是乙p○○,我也是轉告給y○○甲○○ 的指示。乙p○○說六樓的小公司都是由你跟他接洽做財報的 查核簽證?答:因為乙p○○來時,都是要我當窗口,要我幫 他問,事實上他都可以找y○○,我只是幫他們傳話而已。且會計師查帳時,我也沒有介入或是跟我討論過什麼事情。5.嘉食化公司董事會議事錄是由你幫丁未○○繕打及校對后交由 丁未○○呈送甲○○批核后並由各該董事簽名,再據以執行並 送主管機關核備,有何意見?(412卷P.303反面第2、3個問題,P.304正面第一個問題)答,丁未○○要我幫忙打字、核對 ,我也幫忙,我交給他後就是他的工作,我不曉得他如何拿給董事簽名。主管機關是交易所來文說要調董事會紀錄,我就會簽公文給丁○○批,批下來後,看交易所要的年度,就影印一份交給交易所,我們都是憑交易所的來文才把會議紀錄送給交易所。所以嘉食化公司之董事會實際上並未召開,對嗎?答:這是後來我才知道的。他告訴我說現在的董事長是何人、第幾屆、第幾次,我繕打好後就交給他。關於有無開會,我在繕打完後就交給他,我是後來才知道只有給董事簽字而已。改選時,我看老闆的兒子、女兒都有來,事後我就不知道丁未○○怎樣完成。意思是說每次改選董監事時,第 一次董監事會議有召開,董監事也在當場簽名?答:在開的時候我沒有進去,我不知道,有無當場簽名我也不曉得,因為我沒有當場進去開會。每一次的董監事改選後,改選後的第一次董監事會議紀錄,是不是當場製作?答,我不清楚,因為丁未○○給我時,已經寫好誰是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 之類的。 6.你的老闆丁○○及上開所講的下屬016被告A○○、y○○ 等人在檢調時都供稱,公司並沒有實際營業,為何只有你不知道?答,因為他們傳票沒有經過我,如果有進口的話,我根本就不知道,所以營業行為為何我不清楚。(提示四一二卷第三○六頁第二個問答)為何不將前開嘉食化長期投資小公司股票,賣給外面的公司或是個人…外面公司或個人不可能來買小公司的股票,甲○○就直接交待我賣給八樓的小公司就好,為何如此回答?何意?答,因為賣這些公司的股票,一般都是甲○○指示的。因為檢調當時有問我當時他們有無營業,我說要去查,我那時腦筋也不太清楚了。這些小公司的傳票沒有經過我。要發公司債,是甲○○交待八樓的人拿給我,我再轉交給y○○,y○○再交待會計小姐去做,我只是轉達,我並沒有參與決策,我無法指示。八樓的人為何要交給你,為何不直接交給y○○?答,因為我在那邊做比較久了,所以他們會交給我,要我轉交。是甲○○跟寅○○講,所以寅○○才整理那一張表,請八樓的小姐拿給我,我看是這個,我才交給y○○。八樓的人可能會我們六樓的人不太熟悉,所以才會要我轉交,我只是代收文件、代轉文件而已。六樓、八樓小公司的財、會人員,一共六、七十個,都講小公司沒有營業,就只有你不知道,你的上司、下屬都說沒有營業,只有你不知道?答,我並沒有看傳票,因為我在小公司並沒有人叫我看,我沒有支薪,而且甲○○也沒有交待,當初是206被告乙K○○負責,而且他走後又是丁○ ○接辦,所以我沒有看。 7.在幫丁未○○製作嘉食化董事會紀錄時,有記載嘉食化公司為 六樓及八樓等三十一家小公司背書保證,到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高達三十九億多,而你依照甲○○指示設立六樓小公司,六樓小公司的資本額跟背書保證的金額足以顯示嘉食化的背書保證,關於小公司背書保證部分顯然違法,為何還要繼續製作完成該多次的董事會會議紀錄?答,董事會紀錄是追認的,背書保證已經完成了,是事後提董事會追認。我的意思是背書保證有一個額度由董事長去做,之後再根據這個背書保證的事項,再提董事會追認,之後再提股東大會報告。給董事會的追認是事後的追認,乙卯○○會把已經背 書的幾份給丁未○○,丁未○○再把經追認的拿出來給董事去追 認。甲○○批可後,文會到乙卯○○,乙卯○○會影印一份給丁未 ○○,是要提董事會追認案用的。為什麼一再的不符合嘉食化公司的背書保證的規定,你們一再的簽上去?答,不符合時,乙卯○○會記載無業務往來或是金額不相當,我們會計簽 上去後,上交給丁○○。乙卯○○也有把關,沒有業務往來就 不能簽,甲○○也有打電話來罵我,我沒有決定權,要不要做是甲○○的事,反正不符規定,我們上簽表示出來後,還是送上去,我們沒有權,而且事後稽核也會查帳。乙卯○○、 y○○、我三人,是不符合規定,還是要寫出來,反應出來。按照內規不符合規定,我們在綜合意見欄寫出來,最後的決定權是在甲○○,公文來後,還是要往上給老闆知道。我們知道這些小公司是力霸集團的關係企業沒有錯,但是他們有正式的公文來,有編號,所以我們一定要往上送。依相關人員之供述及卷內證據資料以觀,長期任職嘉食化會計主管之經驗,及你所見所聞明知嘉食化6F、8F中之31家小公司背書保證39億多,多為處分所持有無價值小公司股票予其他小公司,嘉食化9家小公司向友聯,力華票券申貸,及發行公 司債賣給亞太固網等貸款,顯係有意配合甲○○,有何意見?答:我沒有配合甲○○,我根本不知道他要做何事,我只是在流程內做我該做的事情。小公司股票是因為會計師建議甲○○處分掉,甲○○就決定要處分哪些股票並賣給誰。處分股票及收款條件是甲○○決定的,我有跟甲○○講說要百分之百收款,甲○○就說這些股票就反設定回來。三月、六月賣的收了百分之五十,十二月份賣的收了百分之十,我們有跟甲○○講說百分之百收回。那是甲○○決定的,我沒有權限我要處分股票。他指示我,因為我在那邊上班,我做他交待我的工作,我想說公司的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有規定要提董事會。 8.(新達、富嘉、立宏(丙黃○○)、凱碩、蓉達、瑞森、展湖 (乙P○○)、新鴻(丁未○○)及昌嘉(乙A○○)等9家公司 的設立登記是否甲○○交代你準備資料請會計師辦理?( 412卷第303頁))因為那時候是嘉食化成立這些公司的董事會已經通過了,206被告乙K○○把董事會的議事錄給我,甲 ○○就會指示誰當董事長、股東是誰,我就把這個文件轉交給會計師,因為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都是我跟他們聯絡的,眾信會計師事務所辦的。這是何時的事?答,好像是八十八、八十九年的事情。這9家公司董監事是否均為力霸集團 的員工及甲○○的親屬,對,大部分都是。大概九十二、三年時起知道這9家公司及起訴書附表甲一的68家小公司均沒 有實際營業(412卷第304頁背面)。會知道這些小公司沒有實際營業,因為我們有轉投資他們,查帳時會計師要求所投資公司的報表要給會計師,所以才會知道。 9.(何以認關於嘉食化出租位於台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的力霸湖濱大樓給亞太固網一事是寅○○較清楚?(416卷第19頁 ))好像力霸有跟他們拿押租金,所以應該是寅○○比較清楚。湖濱商場有很多是租給亞太固網,地下樓是力霸租給亞太固網的,但是嘉食化出租、簽合約都是乙o○○在做,且A ○○是管開發建設部的帳,所以A○○比較清楚。乙o○○是 管所有工程部的房子,餘屋都是他在管,乙o○○簽呈上去給 老闆後,老闆批了以後,乙o○○再將相關的資料給A○○, A○○製作傳票給我覆核,傳票我看完我再轉給財務處。指的是這二份契約書(417卷第101頁至109頁)。押租金給亞 太固網的部分,沒有看到寅○○寫的簽呈,我沒有印象有看過寅○○寫的簽呈。 10.(妳剛剛陳述丁○○是乙a○○的直接主管,但是丁○○作證 時稱他並非乙a○○的直屬長官,對此有何意見?)乙a○○的 直接長官是乙戌○○、乙w○○,再上去就是丁○○。我是看起 訴書寫說乙a○○是對丁○○直接負責,我以為他跳過盛、曾 二人。起訴書的內容也是乙a○○自己說的。有關小嘉莘等二 十六家小公司的資金,如何經過嘉食化九家的部分,乙己○○ 陳述有經過你作業,對此有何意見?答,乙己○○只有一次他 要拿給我看,我不看,所以乙己○○就去跟丁○○告狀,但是 我不想看。後來乙己○○知道我不看這個東西後,他就交給乙a ○○,就不經過我。乙己○○所說的,他所製作的資金流程圖 有交給相關的會計、財務及其主管,但實際上他沒有給我,他有說跨部門的話,八樓他給I○○,六樓他給乙a○○。與 嘉食化有關的小公司部分,你是否有支領相關的薪資、津貼,這是九十年八月時,206被告乙K○○要幫我調薪,他去跟 甲○○講,甲○○就把我放在宏森、鼎森,薪水都是甲○○決定,他要擺在哪裡,我也無法決定。當時我根本沒有做宏森、鼎森的事情,但是他就是把我掛在那邊。最早鼎森的財務業務主管是206被告乙K○○,再來是丙己○○、陸梅蘭、乙a ○○,這是九十年四月份的那一張表上所記載的。我是到九十年八月時,206被告乙K○○幫我調薪時,我才被放進去的 。當時小公司的主管是206被告乙K○○,鼎森的傳票也是206 被告乙K○○在看,也不是我在看。甲○○會把我們薪水分散 ,丁戊○○認為我在那邊領薪水,所以就認為我是那邊的員工 。我從力霸調到嘉食化時,因為甲○○不希望我領到比較多的退休金,所以就把我分散,這個事情寅○○也知道。 11.(y○○到小公司支援是誰轉告或是決定?)當時的我的主管206被告乙K○○跟我講說陸梅蘭離職了,拜託y○○來接 。當時我還沒有轉任顧問。y○○到所謂嘉食化的小公司,y○○是負責五家,他的工作是看傳票、做傳票、發公司債等。當時還沒有轉任顧問。y○○的事務是否需要向你報告?答,小公司那時候是206被告乙K○○在,就直接跟206 被 告乙K○○報告,但206被告乙K○○走後,他們要跟丁○○報 告,但是他們不敢跟丁○○報告。有時候y○○會跟我說要我陪他去找丁○○,我才陪他去。關於發行公司債的事,你再轉交資料時有無做任何口頭表示?答,我有跟y○○說老闆甲○○要發公司債。依照你剛剛所說的y○○工作內容,不包括公司債,為何是轉給他?答,他們負責的公司,有的事情他們要包辦,也包括製作傳票、看傳票、發公司債。認知中,甲○○交待發行公司債,應該是交給寅○○吧。不是交還寅○○,而是交給y○○,因甲○○要發公司債是指示寅○○,是由這些小公司準備文件,所以這個東西是要給y○○,不是要給寅○○。甲○○沒有叫我交給y○○,是沒有這樣跟我講,但是這個工作是y○○的工作,所以我就交給y○○,因為他就是管小公司的帳務。對於y○○的小公司工作範圍我只知道他是負責五家小公司的會計主管。所以認知是會計主管是要負責發行公司債,拿給y○○後,y○○就會交待給他小公司的會計。確定他會交給他的會計,我就是交給y○○,他就會去交了,因為他從來沒有退過。第一次時,我知道他會交給他的會計,因為y○○是他們的會計主管。所以y○○都不需要經過任何人的指示或是表示就可以處理公司債的事宜,要問y○○,因為他們發公司債有一定的流程。 12.(剛剛表示八十七年七月時,206被告乙K○○到職嘉食化, 是否知道八十七年底他就被甲○○派到高雄去處理百貨的事務?)知道,他一個星期去一次高雄,所有的東西,他回來還是要完成他的工作,所有的東西例如傳票還是要經過他的蓋章。適才有證述嘉食化的董事會紀錄是由你繕打,剛才你為何206被告乙K○○把董事會會議錄交給你?答,我幫丁未○ ○打字、校對好後,就交給丁未○○,丁未○○就會拿給董監事 簽名,最後完成後,丁未○○就會把簽到單、董事會會議紀錄 完成蓋章後,交給會計處,也會給206被告乙K○○,這個東 西我就跟206被告乙K○○說,這要成立公司,206被告乙K○○ 就說對,他也有一份就交給我。206被告乙K○○任職的時間 ,我們要完全接受206被告乙K○○的指揮。但是由你剛才的 供述,你的工作內容都是甲○○交辦下來的?答,像公司債也不是交辦給我的。206被告乙K○○會指揮一些東西,現在 想不起來,成立小公司的事情我比較記得。(有關六樓會計處的職掌,你是否管理六樓人員的管理及人員的到職、任職?)退休之前是。除了你以外,有無其它人管理會計處人事的部分?答,y○○也有管,像丙寅○○,y○○也有管,工 作調整y○○也會調整。有關056被告丙寅○○接昌嘉等公司 的會計人員,是何人安排的?答,當初是206被告乙K○○要 找會計,我就問丙寅○○說要不要做這個會計。當時y○○有 整個考量何人做會計、財務,他有做一個表出來,y○○有問我的意見,我說我沒有意見。(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㈠第270頁以下) 十五、被告y○○供述: 1.我是五家公司新達、富嘉、凱碩、立宏、蓉達的主管,這五家的公司債是通知各該會計做的。(參本院筆錄卷㈠第23頁以下) 2.意見補充,我是嘉食化轉投資那五家的會計覆核,小嘉莘那二十六家我不知道。八樓是I○○所管的三十四家沒有錯。丙寅○○關於嘉食化轉投資的那四家,的會計覆核傳票也不會 經過我這裡。我是嘉食化的員工,因為這五家是嘉食化轉投資的,所以我是帳目支援,我是會計經理。我做帳目支援,如果這件事情是錯的話,我會認錯,但是當時在做時,我不知道這樣做是錯的,如果錯的話我會認。(參本院筆錄卷㈠第84頁以下) 3.對於證人f○○證言之意見,剛剛f○○有講說會計處的假單都是我在核,會計處的假單是三天以下是我在核,如果三天以上要送到f○○。如果是會計人員的升遷,也是f○○指示我簽辦,我再送到f○○那邊,所以人員的任用、升遷我無法自己決定。這五家小公司更換會計師都是f○○通知我的。小公司如果要查帳的話,是小公司查帳,我不會直接跟會計師聯絡,是會計師甲q○○會自己打電話來說要來查帳 ,要幫他安排會議室。這些五家小公司的工作,如果要調整的話,是f○○會指示,像上次甲G○○離職後,是f○○指 示我去調整,要把甲G○○的工作分派出去,我分配好後要給 f○○看,他覺得可以才可以執行。剛剛f○○也有講說我會叫他陪我去跟丁○○報告,我根本不歸丁○○管,所以我不用跟丁○○報告任何事,所以不用叫f○○陪同我跟丁○○報告任何事。(見本院筆錄卷㈠第144頁以下) 4.對犯罪事實之意見,我擔任五家小公司是會計覆核的工作,其它沒有意見。發行公司債是我的主管f○○會通知我,我有轉達我所負責的五家小公司會計去做發行公司債。(見本院筆錄卷㈠第270頁以下) 5.擔任這些小公司的會計覆核大概是從九十年的七月。昌嘉公司我接任時,財務就已經有人做,我是接前手,前手的名字現在記不太起來。昌嘉公司,我擔任財務時,會計是甲G○○ 。(為何在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調查時,調查人員詢問你的問題時,你陳述從九十三年接昌嘉公司的財務,並不是九十年七月?提示四二一卷第一○七頁背面倒數第四行)我是在九十一年八月到九十五年十二月是接昌嘉公司的財務工作。之前在調查局時,是他們一直問,我無法確定是何時,我回去查資料才確定。當時昌嘉公司的會計是甲G○○,所以九十一 年是誰我不知道,我印象中昌嘉公司的會計是甲G○○。 6.(f○○是否有指示過你發行公司債的事情?)對,發行公司債他會用便條紙通知我發行的條件、時間,我再轉達f○○的話或是便條紙給我擔任覆核的這五家公司的會計。(剛剛提到小公司發行公司債,是接到f○○小姐的通知?)基本上他是一張便條紙給我,我是覆核五家小公司,我無法明確告訴律師是幾次。(f○○不管是口頭或是用便條紙,一共是幾次?)f○○是一次一次告訴我。如果一家一次,總共是五次。我現在不知道五家總共發行幾次。都是f○○會通知我,我才能夠轉通知會計人員。f○○給我的便條紙是手寫的,用鉛筆或是原子筆寫的。是f○○的字跡,是他給我的,當然是他的字跡。記載的內容是發行的條件、期間、金額。(f○○有無跟你講這些發行的金額、條件等資料是誰指示的?)他不會跟我講,我也不會問他,他交辦的事情我要照做。(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二)第205頁以下) 十六、被告丙寅○○供述: 1.對起訴事實之意見,我是負責905頁、916頁新達、富嘉的會計經辦,發行公司債是我的主管y○○叫我發行的,並提供資料、檔案我就做一些書面的工作,公司債到期展延就不是我做的,是財務在處理。因為我有負責四家小公司的傳票,這四家小公司發行公司債,有時候是李叔玉小姐告訴我,我轉達,有時候是y○○小姐會告訴經辦。(見本院筆錄卷(一)第23頁以下) 2.當時進入公司時,公司營運狀況不錯,當時也有小公司存在,當時我接任小公司的工作時,我認為是配合公司。公司有無實際營業,因為大、小章都是其它專人保管,我沒有監控所以我不清楚。我兼任四家公司的傳票,對於人事、發票、資金的調度都沒有賦予我權力,我只有審核這四家公司的傳票。(見本院筆錄卷(一)第84頁以下) 十七、被告乙a○○供述: 1.對起訴事實之意見,我是財務覆核,發行是會計部門。我沒有整理過資料。我不是邱慧玲、黃玉君的主管,我並沒有管會計。我沒有起訴書上面寫的犯罪行為。我就只有管財務,我只是轉達y○○他們要發行公司債。這些小公司有沒有實際營業我並不知情。鼎森我是最末端的出納人員,就是開支票。我跟丁戊○○鼎森的財務人員,宏森、鼎森一共從亞太固 網那邊搬了多少錢我不清楚,我只有開支票,買玉米、黃豆的事情我不清楚。我開支票時,是照著傳票上面寫的開,有開給小公司。我是按照上級f○○的指示,我不敢懷疑。(見本院筆錄卷(一)第23頁以下) 2.知道所開出的支票,會有錢來兌現有時候是乙己○○會告訴我 說哪一家錢會進來,要開給哪一家,但是他告訴我時,我都跟他說要經過我的主管f○○的同意才能做。所謂照著傳票上面寫的,開支票給小公司,知道有傳票,因傳票是會計轉給我的,鼎森是丁戊○○小姐轉給我的。錢是從關係企業亞太 固網進來的,又開支票給付給一起辦公的小公司,一切依照指示辦理。f○○指示我,如果他有錢要開出去小公司,我就會開票。就所知鼎森公司員工有,會計、出納、監察人、負責人。負責人是丙M○○,他也在六樓。我不確定董、監事 的名字。我知道我的主管是f○○,鼎森只有我、丁戊○○、 f○○、丙M○○。(見本院筆錄卷(一)第84頁以下) 3.我是鼎森公司的出納,只管收款、匯款,工作是依照048被 告f○○的指示。我沒有指揮丁戊○○做事情,我只是把呂的 指示轉告給謝,請他做會計的事情,丁戊○○沒有對我負責。 公司債展延的部分是亞太固網的丙P○○他把利率、期間等告 訴我們,再辦展延。鼎森跟亞太固網的借款、預付款部分,也是他們通知我時間,就是展延到何時,我們就開票給他。鼎森從亞太固網所收受的借款、預付款支付,是主管048被 告f○○指示我資金如何支付給其餘的小公司。(參本院筆錄卷(一)第144頁以下) 4.對證人f○○之證言意見,證人在庭上說跟我有關的,都是說謊,確實都是他指示我工作。因為丁○○都沒有跟我聯絡過,如果不是他指示我,是何人告訴我。比如說乙己○○要經 過我們這裡時,在還沒有排流程圖之前,乙己○○就會先問過 f○○可不可以,如果f○○說可以乙己○○才會排,如果f ○○說不可以,乙己○○就不會排,所以流程圖他不需要再給 f○○看過,因為f○○就坐在我隔壁排的後面,我位置的左手邊是乙戌○○,乙戌○○的左邊是A○○,冉的後面就是f ○○。而且乙己○○在問f○○時,f○○同意,乙己○○會站 在f○○前面時也會問我香蘭有無聽到,我會說有聽到,而且是每次有交易乙己○○都會跑來找f○○,沒有f○○的同 意,乙己○○也不敢排流程圖,鼎森的傳票,f○○都有蓋章 ,f○○協理退休後,他還是有看傳票,只是沒有蓋章,我送給f○○看,他看完後再轉給040被告丁戊○○收起來。小 公司的營業額,是f○○要我依照前同事的範例安排,安排後也有給f○○看過,他認可後,才轉給y○○。我在起訴書上說丁○○是我的主管,是去調查局前f○○跟我這樣講的,不然主管除了他外,我也不知道要說誰。其餘如我在法院先前所做的陳述。(參本院筆錄卷(一)第270頁以下) 5.我自90年初起有兼任新達、蓉達、昌嘉、新鴻、富嘉、展湖、凱碩、立宏及瑞森等9家公司的財務主管,在90年4月又兼任鼎森公司的出納。(你於調查時稱:資金會議結束後,若與你所兼任之前述10家公司有關,資金缺口的值日會計或出納就會告訴你要轉多少錢給該公司,你接到指示後,就會通知負責的出納人員如乙亥○○及A○○等人,再由乙亥○○及A ○○通知會計人員製作傳票進行轉帳等語是否確實?)不是的。需要轉帳的公司要問f○○可不可以轉,可以轉的話,我再通知出納人員,是f○○指示我的。 6.(對於A○○說95年2月及7月立宏公司公司債屆期展延部分,均是到期前半年,由乙a○○把利率及期間等都填好,格式 都已完成,交由財務人員行文書作業,A○○則連展延一事均未被告知等語有何意見?)不是,是亞太公司丙P○○通知 我展期的部分,由財務負責,我請她與出納人員乙亥○○聯絡 ,乙亥○○有問我,為什麼要由財務展期,我回答說,因為亞 太人員說應該由財務展期,乙亥○○有問我要怎麼做,我說我 也不知道,請乙亥○○問有展期過的公司,我沒有填過利率及 期間的表格,展期好直接轉給亞太公司的人,我沒有看過展期的資料。(對於丁戊○○稱渠主管雖然是y○○,但會計業 務工作均是對你負責有何意見?)不是,我們的工作是財務與會計是分開的,我不可能管財務又管會計,如果我拿東西給y○○,是作業流程,告訴她有這件事情,我不是她的主管,她不應該對我負責,丁戊○○更不是,我舉個例子:像乙己 ○○假如他拿資金流程表給我,他只是拿給我,我並不是聽他的,我還是聽我的主管f○○。(對於丁戊○○稱亞太固網 確實有資金流入鼎森公司,丁戊○○通常依傳票或發票及支票 製作方式自亞太固網取得 (借入)款項後,當天即經乙a○○ 依財務調度理由之指示而轉 (借)出,丁戊○○並依乙a○○之 指示登帳等語有何意見?)我沒有指示丁戊○○。像我是出納 ,丁戊○○是會計,要先有傳票,我才能開支票,後來因為丁戊 ○○有跟f○○辭過不要當鼎森的會計,所以f○○就請我轉達給丁戊○○,如果有資金要轉的話,我是依照f○○的指 示轉達給丁戊○○。(對於丁戊○○稱渠未曾參與任何一家小公 司之公司債之發行工作,關於起訴書附表戊二之昌嘉國際部分,實係甲G○○所負責等語有何意見?)發行我不知道。( 對於丁戊○○稱渠對於相關資金流入鼎森公司之洽議過程與條 件並不知情,至於金額則是乙a○○或亞太固網公司的丙P○○ 所告知等語有何意見?)我沒有指示丁戊○○。像我是出納, 丁戊○○是會計,要先有傳票,我才能開支票,後來因為丁戊○ ○有跟f○○辭過不要當鼎森的會計,所以f○○就請我轉達給丁戊○○,如果有資金要轉的話,我是依照f○○的指示 轉達給丁戊○○。 7.(提示004卷第176-186頁,你在調查局所作的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支調查筆錄,這份筆錄的內容是否實在?)有部分不實在,因為在去調查局之前,f○○對我說,要對調查員說丁○○才是我的主管,不要提到她,所以這份資料裡面,都沒有提到f○○,但是我做的任何事,都經過f○○同意,我才會做,因為我自己沒有辦法判斷該不該作。(你在這份調查筆錄提到嘉食化底下的十家小公司的主管是你,為何如此陳述?)這是f○○叫我這麼說,我就這麼說,這十家小公司除了起訴書附表所列的九家公司之外,還包括鼎森公司。(f○○是在什麼時間地點指示你做剛才你說不實的陳述,花了多少時間指示,指示的內容為何?)第一次做調查筆錄那一天大概下午六點以前,因為我們六點到調查局,在嘉食化的六樓辦公室,講剛才那些話大概一分鐘左右,內容大概:她說丁○○會認罪,叫我直接說是丁○○指示的,不要說到她。(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的調查筆錄,訊問的時間點上午十點三十八分,訊問完畢的時間點是在晚上九點三十分,你在筆錄上會詳細的交代你所處理的事情及經過,你剛才說f○○跟你指示的時間不到一分鐘,如何在這麼點的時間內,你可以在調查局做這麼完整的陳述?)只要把對象改了就可以。只要把f○○改成丁○○。(但你在一月十日做完筆錄之後有無跟f○○再碰面、討論?)沒有,我忘記了,但應該有碰面,因為再公司就有碰面,但她有問我,有無在調查局講到她,我回答她說沒有。(你跟f○○平常的交情為何?)很好。所以我去的時候才沒有說她。f○○不需要給我對價,我做這些事情不需要對價。(沒給對價,為何要全擔下來?)我就是傻。我真的沒有要害f○○,因為她對我很好,但這些事情我沒有辦法承擔,而且這些事情都是f○○跟我講,這件官司應該都是老闆害的,我今天所講的才都是實在的,不是我做的,當初我只是想說如果可以直接講丁○○,f○○可以沒有事的話就算了,但現在我們沒有辦法來承受這些責任。(就你所知f○○有無指示y○○丁戊○ ○A○○等人,做不實的陳述?)有。f○○指示所有的會計,這是同事跟我說的,如丁戊○○也有跟我講。(關於私募 公司債展期利率及期間是不是你告訴乙亥○○的?)不是,是 丙P○○直接告訴乙亥○○的,因為手續的流程,我請丙P○○直 接跟乙亥○○講。(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二)第195頁以下 ) 十八、被告甲巳○○供稱: 1.起訴事實之意見,起訴書第905頁展湖公司債發行,我並沒 有參與發行公司債的程序,我只有主管告訴我說每個月上網申報餘額。第906頁瑞森、907頁的新鴻我是九十五年三月才接任。第916頁的蓉達公司是九十五年八月份接任。新鴻的 展延的部分應該是財務決定的。(見本院筆錄卷(一)第23頁以下) 十九、被告A○○供述: 1.對起訴犯罪事實的意見,起訴書905頁九十一年立宏實業公 司債、910頁九十二年立宏公司公司債)我是低階人員,是 會計主管y○○、乙a○○要我這樣做的,是他們教我怎麼整 理相關公司法第二四八條公司債的資料,這個部分我承認,我有經手。(見本院筆錄卷(一)第23頁以下) 2.事實上016被告A○○是嘉食化的會計,是在小公司成立後 他們才過去支援,對於發行公司債他們是無從過問。整個過程是y○○經過f○○的告知利率、期間等事情,她再把相關的電子檔磁片資料交給016被告A○○,再整合資料給會 計師表示意見,之後並由會計師為受託契約等,016被告A ○○跑的都是文件的流程,會計是有看到錢進公司,但是為何錢又出去了,016被告A○○都有看到錢為何出去的原因 ,像立宏公司為何跟下手有申貸、應付帳款的關係,會計人員是不知悉的,會計人員是否知情流程圖上、下的關係,會計人員是不知情,016被告A○○並沒有配合犯罪,其並沒 有主觀上犯意聯絡。董事會會議紀錄的部分,依照016被告 A○○他們過去的作業,條件都由f○○轉知,所以他們的認知這是個既知的事實,016被告A○○就拿去給各個董事 簽名,其沒有犯罪故意,只有事務處理的疏失。 3.意見補充,我是嘉食化的基層員工,我只是支援立宏的會計,我只是把工作做好,其它如律師答辯狀所載。我認為我有責任把工作做好。事情的對錯,如果是錯的話,我就認罪,我不知道這是否犯罪,如果是的話,我就認罪。(在力霸、嘉食化任職不是一、二年的時間,到底小公司有無實際營業,憑你們的業務操作或是同事之間的交談,宏森、鼎森等亞太固網的關係企業公司都設在、八樓,而資金轉來轉去,是否沒有責任?)答:立宏公司我九十二年就沒有開發票,我是九十一、九十二年底,九十三年我就沒有發行公司債了。小公司沒有營業,我當時有懷疑過,但是我是基層人員,所以也沒有過問。(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一)第84頁以下)4.(針對乙a○○961128之陳述)可是我聽乙亥○○說是公司債的 展期期間及利率是乙a○○告訴她的。我是原係嘉食化公司的 會計,自89年初起,由f○○指派我兼任立宏公司的會計。(你說y○○告知你發行 (如立宏)公司債的條件、金額、 利率及期間,係經由f○○告訴y○○才告訴你,你如何得悉?)因為y○○的陳丁章律師也是我的律師,我是在律師事務所聽到的。(你於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調查時說;關於小公司做假帳的目的,是否會虛增營業額美化財務時,你回答:我雖然知道應該是做假帳,但因為y○○與乙a○○是我的 上司,他們要我怎麼作我就怎麼作,我是依照他們指示辦理等語,你為何知道及何時知道是作假帳?)我當時不知道是作假帳,後來事情發生以後我才知道的,是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調查局來調查的時候我才知道。(y○○及乙a○○所指示 你作帳的內容為何?有何不同?)資金流程圖有時候是乙a○ ○給我的,有時候是y○○給我的,應該是沒有什麼不同。(y○○與乙a○○在小公司的職務為何?)y○○是經理, 乙a○○是副理。(她們所負責的小公司對象相同還是不同? )y○○有五家小公司,而乙a○○是全部九家小公司。負責 的公司有重疊,因為y○○是會計經理,而乙a○○是財務主 管,會計經理有兩個人,另壹個人會計經理丙寅○○是負責四 家。(詳參本院筆錄卷(二)第195頁以下) 二十、被告乙卯○○供稱: 1.起訴犯罪事實之意見,我是九十五年八月兼任凱碩,凱碩的公司債我沒有發行。九十二年的公司債不是我做的。我是兼任嘉通的出納,不是會計。我也沒有做到小公司對開發票。任內是有二筆,是鼎森、宏森有撥款到凱碩那邊借錢,我有開傳票,但是我沒有開發票。(見本院筆錄卷(一)第23頁以下) 二十一、被告丁戊○○供稱: 1.對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意見,(告以要旨)907頁、915頁的昌嘉的公司債不是我發的,是離職的甲G○○發的。我是鼎森的 會計,我是負責傳票,傳票的對象都是六樓、八樓的小公司。我知道有一些小公司沒有營業,有的不是很清楚。關於起訴書說明我的職掌,我不是會計經理。我不知道宏森公司為何會賣黃豆給亞太固網,我收到的資訊就是要做這些傳票的工作,我記得有一次是f○○有跟我講說製作賣黃豆的傳票,其它幾次我忘記是什麼。(見本院筆錄卷(一)第23頁以下) 2.(檢察官在起訴書第157頁記載你的供述:小公司財務業務 部分主管為乙a○○經理,會計業務部份主管為y○○、丙寅○ ○經理,你是依乙a○○y○○指示辦理業務,力霸集團利用 凱碩、鼎森、昌嘉公司向金融機構借貸將資金挪用六樓或八樓小公司用,是主管乙a○○告知要轉給何公司,這些供述是 否屬實?)就我的部分,凱碩公司我是當出納,出納的傳票我都要給乙a○○覆核,鼎森我是會計,會計的部分我傳票會 先給乙a○○,乙a○○開完支票她會再轉給f○○覆核,昌嘉 公司因為我是九十五年八月才接,也沒有什麼業務,是給丙寅 ○○覆核。像凱碩及昌嘉這兩家公司我是沒有碰過向金融機購借款,而鼎森的話是由乙a○○那邊負責,她要轉給什麼公 司是由乙a○○告知我鼎森、凱碩這一塊我再作傳票。(剛才 乙a○○作證提到f○○也有指示你作不實的證述,表示不要 提到f○○,有無這回事?)因為我本身確實沒有跟f○○有直接的交代,大部分都是乙a○○告知我,所以f○○有無 指示我,我已經記不太清楚,我只記得我們第一次去調查局作筆錄之後的隔天回來公司的時候,f○○有問我們去調查局作筆錄的情形。(第一次去調查局作筆錄之前,f○○有無指示你作任何的陳述嗎?)我忘記了。 3.(提示401卷第99頁第四個答,為什麼在九十六年一月十八 日在北機組製作筆錄時說:你是聽從老闆丁○○的指示去從事業務?)丁○○並沒有與我直接接觸,我現在記不起來為何當初要這麼回答,實際上是我要做的傳票任何的行為,鼎森公司的那一部分都是乙a○○告知的。(f○○究竟有無指 示你作任何的陳述?)我真的忘記了。(但丁○○並沒有與你直接接觸為何你在調查局會說是他指示你從事業務?)我只是直接說出來,我現在真的不知道當時為何要這麼講,我認為應該也是他那邊直接下來的指示,而且當時調查局問了很多問題,你現在問我其中壹個問題我真的不知道,我真的不知道為何會講出丁○○這個人出來。(剛才證人乙a○○說 你曾經對她說,f○○也有告訴你,請你偵查的時候不要指認到f○○,所以剛才乙a○○才會舉你的例子加以說明,你 有沒有對乙a○○說過f○○告訴你的事情?)我沒有特別去 記,我自己也不知道,我真的不記得了。(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二)第195頁以下) 二十二、被告I○○供稱: 1司名稱不 記得,犯罪事實意見,(並告知在庭每位 被告所涉犯之各該部分犯罪要旨),公司債的規劃不是需經過我的審核,是會計主導。預付款、借款是財務根據傳票來作業。人頭部分,小公司的負責人都是董事長指派。我是小公司負責人,我是在他們做完後,我們簽完董事會會議紀錄後,我才知道我是負責人。對這個部分公司債部分我沒有意見。乙a○○、甲子○○、丁戊○○等人都不是我的下屬,所以不 是我管,宏森、鼎森、借款、預付款、預貨款,我都是根據傳票來作業,我的意思是傳票是會計開出後,我開支票。和乙w○○、丁丙○○、甲o○○、董事長開會是針對力霸公司的資 金需求,亞太固網的資金需求不關我的事。我知道亞太固網的董事、財務會計、經理等人員都同時在力霸公司上班。明知小公司並沒有營業,而且財務狀況不好.不符合發行公司債的條件,仍然發行公司債出售亞太固網,而且在庭被告有一些是亞太固網的董事,竟不知道迴避,在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還在董事會乙Q○○在報告購買小公司時,竟完全沒有異 議而准予核備,其它的財會人員是否明知小公司沒有發行公司債的條件,仍然發行公司債部分,因我們不是決策者,無法決定,都是董事長決定的。(見本院筆錄卷㈠第5頁以下 ) 2.是力霸公司及所屬小公司的財務經理及顧問。甲o○○為力霸 公司的財務處資深副總經理。寅○○為力霸公司的會計處資深副總經理,後來轉顧問。我的直屬上司是,077被告甲o○ ○。調查時稱:小公司發行公司債之用意係因力霸及嘉食化公司發生財務缺口,而旗下的小公司也因向銀行借貸飽和,需償還本金及利息,我們就在與甲○○所召集的財務會議中,提出需求額度,再由甲○○處理,公司債就是甲○○主要的處理方式,這些錢都是用來補力霸集團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及旗下小公司的財務漏洞 (410卷第200頁背面最後1個回答),可是我想補充的是我們在開會時,是報告我們的資金缺口,甲○○的處理方式是我們等到他用公司債的方式進來後,我們才知道他是用此方式處理的。所稱與甲○○所召開的財務會議,甲o○○有參加。所以甲o○○對甲○○決定由 小公司發行公司債共100億8千萬元,再賣給亞太固網也很清楚。甲○○在開完財務會議後,不是每一次,曾經發生過好幾次會當場去電寅○○指示資金調度之方式。甲○○會在電話中告訴寅○○說,I○○及丁丙○○等一下會去找我,我們 就去找寅○○(依甲o○○96年10月22日審理證稱)。找寅○ ○談要安排資金的流程。 3.我要補充的是,因為私募公司債是甲○○指示寅○○他們辦的,我是等他們辦好後才知道。商業本票的部分,因為我們有跟好幾家票券公司往來,都是甲o○○接洽這些票券公司, 然後指示乙u○○辦理展期的工作後,我才知道有發商業本票 。我是八十八年接小公司的,力華票券的業務是八十七年就開始了,展期是乙u○○及我所屬的財務辦理的。我是財務經 理,(421卷第142頁)因為小公司的傳票,是小公司的財務開好支票後,會給我覆核,我會在傳票的覆核欄上蓋章,就只有這個部分。若以甲子○○於96年5月4日經本署實施任意偵 查時所自行提出之電腦列印「宏森公司轉帳傳票」格式為例,我會蓋章覆核一欄位(製單、登帳、出納、覆核、會計或核准)(提示本院檢察官提出資料一卷檢察官補充理由書(二);甲子○○筆錄附件第1張)我會蓋在覆核這一欄。製單 是承辦的會計蓋的,丙q○○跟我會一起蓋在覆核欄。是經辦 的會計開好後,會給丙q○○在傳票覆核欄蓋章,再交給財務 開支票,再由我核對支票、傳票後,在傳票覆核欄蓋上我的私章,接著會計那一欄沒有人蓋章,最後核准那一欄是蓋上宏森負責人乙A○○的章。乙A○○的章是經辦的小姐蓋的,因 為我們的支票章是保管在丁未○○那邊,就是在丁未○○那邊蓋 ,他們蓋支票章時就會順便把乙A○○的章蓋在核准欄。在前 開轉帳傳票的覆核欄上,蓋我的章之用意為,我是覆核支票,我蓋章後,支票才能用。丁未○○看到我在傳票上的覆核欄 有蓋章後,丁未○○才會給小姐在支票上面蓋公司的大章。有 一些小章也是我保管的,那個時候在覆核傳票、支票時我就會先蓋上我保管的小章。 4.亞太固網90年8月間成立宏森及鼎森公司之時,甲○○與我 們4人(乙w○○、丁丙○○、甲o○○及我)開始召開每日之財 務會議,有關財務會議確定的開始日期我不記得。如何知道宏森及鼎森公司成立的目的之一在於彌補嘉食化公司無法開立信用狀之困境(410卷第201頁第2行),這是後來的,當 初宏森、鼎森成立的目的我不清楚。等到九十三、九十四年時,額度不夠用,他們用宏森、鼎森開狀時我才知道。是否知道宏森及鼎森公司成立的目的之二在於從亞太公司取得57億元資金,來補足力霸集團要償還本金及利息的資金漏洞部分,因我不知道宏森、鼎森的成立目的。這都是從我們現在發生事情後,往前推想所得。與甲○○的財務會議也是否都有處理到亞太固網短期借款53億3500萬元給小公司(91年12月到93年6月間)及利用宏森及鼎森公司虛偽賣大宗穀物黃 豆給亞太固網共9億8034萬8350元(93年12月到94年6月)答,財務會議裡面,處理方式他不會在會裡面告訴我們,我們只是報告我們的事情。但是甲○○如何處理及執行的方式都是會指示或是交待,亞太固網的部分,他當然是指示乙Q○○ 。公司債的話都是指示寅○○。因為寅○○會教他們小姐做發行的辦法及印製債券。與甲○○的財務會議也都有處理到亞太固網其他預付款給宏森及鼎森公司共42億4660萬元(94年8月到95年11月)的事情,預付款的部分,大部分都是寅 ○○在處理。因為寅○○要叫宏森、鼎森的小姐開發票。 5.於96年1月15日偵查時稱:小公司的會計憑證及會議記錄都 是寅○○要他下面的小姐做的等語 (421卷第141頁背面) 依據,因為會計憑證及小公司董事會會議紀錄是會計的工作。我不知道寅○○如何指示。不知道寅○○有指示會計處的承辦人員做此事,我只知道他是主管,而這些事情都是主管交辦下來,他們下面才會做。009被告寅○○辯護人(下同 )問剛剛說寅○○是會計處小姐的主管,寅○○有無領小公司的會計部門的主管津貼?答,我不清楚。寅○○在小公司的會計部門有無掛任何職銜?答,我知道九十二年以前有,但是他九十二年轉顧問後我就不清楚了。九十二年以前的小公司會計部門,寅○○掛何職銜?答,我們都是稱他副總,但是我不知道他的職稱。他在小公司是董監事,我們都是稱他王副總。問王副總是小公司的副總,或是力霸、嘉食化或是其它公司的副總?答,我們都是兼任的,我們在小公司沒有職稱也沒有職銜。問剛剛提到資金調度會議之後,有時候甲○○會打電話給寅○○說等一下你跟丁丙○○會去找他?答 ,是,有時候甲○○在資金調度會議裡面會當面跟寅○○說要叫他做。問不是當面的時候,去找寅○○時,談了些什麼?答,我是有問題時才會去找他,就是安排資金流程時會請教他如何處理,比如說董事長要我付錢給六樓公司時,我不知道用何科目或是用何方式給他們,我會報告董事長,董事長會叫我找寅○○要他來處理。我去找寅○○,寅○○就會安排,他有時會說沒有辦法,可是董事長會要他想出辦法來,他最後都會想出辦法來,我會跟他講金額,他會告訴他的小姐用何方式、科目。有時候他當面告訴小姐丙q○○時,我 有看到,或是有時候要轉到六樓時,他會告訴乙己○○。(以 上均見本院筆錄卷㈠第270頁以下) 二十三、被告丙q○○供述: 1.對起訴事實之意見,發行公司債的部分是寅○○指示我,我是轉達給下面各經辦的會計按照發行辦法做。我是申利國際的負責人,我在九十一年二月五日我就辭掉申利公司的負責人,起訴書第九○四頁編號四九十一年八月五日的發行公司債跟我無關。我的下屬就是甲子○○、丙m○○,公司債的部分 是寅○○交辦下來,我只是轉達給各經辦會計包括丙m○○去 發行。借款的部分也不是我管的,財務方面是010被告I○ ○那邊調度,會計方面是寅○○指示我,我轉達下面的人而已,我只是個窗口,我沒有實權,我認為我只是被利用,我也沒有會計專業。當時我想公司那麼大,甲○○的聲望高,我沒有想到他會做違法的事情,我只是憑財務調度資金,我們做傳票。起訴書第一○一頁第七行,所寫的不實的營業事業所得申報,這應該是六樓的人,跟我無關,我是在八樓,公司債的資金我也不曉得,我不是負責資金調度。起訴書第九十三頁倒數第五行寫我每個月拿五千元的報酬,八十八年到九十一年申利的董事長津貼我只拿每月三千元,蓉達只有每月二千元。因為我在力霸公司二十五年退休以後,我是聯森公司一年一聘的經理,而且不是我的專業,我是聽寅○○的指示,我在交待下面做傳票,我核對而已,我也不曉得什麼是公司債。(見本院筆錄卷(一)第5頁以下) 2.力霸公司我都沒有管。小公司的話,我就是聽寅○○、010 被告I○○的指示做傳票,我只有管小公司部分。(見本院筆錄卷(一)第54頁以下) 3.對起訴犯罪事實之意見,申利、蓉達公司,當時發行公司債,申利、蓉達發行公司債的時間,我都已經辭掉董事,我並沒有發行。主管寅○○副總要我轉達下面的人要做發行公司債。擔任小公司的負責人、董事,並沒有開董事會,但是我有在董事會會議紀錄上簽名。公司債的展延、借款的展延是會計辦理,是寅○○副總要我們會計辦理延展的,我們八樓是會計辦展延。(見本院筆錄卷(一)第144頁以下) 4.(寅○○是否有參與安排資金流程圖之情形?)調度的沒有,他只有叫我們開發票而已。(寅○○就小公司公司債之發行事宜,參與何部分之作業程序?)他要我們各經辦會計發行公司債,是他指示我們辦理。(寅○○如何交辦小公司會計執行會計傳票之登載?)他會把發票流程圖指示我,叫我轉達給下面的小姐,我就依照他的指示轉達經辦的會計小姐辦理。(寅○○就小公司間之紙上作業交易有無指示會計人員製作傳票?)他大部分是交給我,有時候我不在,我就不知道。(寅○○在何時地曾告訴你要你擔任申利國際公司的負責人?)我剛來小公司時沒有多久他就告訴我,甲○○叫我做申利負責人。(你為何要擔任?)因為那時候我退休了,他們要我去那邊擔任會計的工作,我是心存感激,我相信公司,我想老闆也相信我,才會去做,我不知道他們會這樣。(為何是寅○○通知你並要求你擔任?)因為我都沒有跟老闆接觸,寅○○是我老闆,所以老闆要我做什麼我就做什麼,我剛到公司,我也沒有想那麼多。(寅○○請你擔任申利公司負責人時,有無告訴你,每月可以拿5000元?)他告訴我每月可拿3000元。(你於91年間辭去蓉達及申利公司董事長的職務,為何要請寅○○辦理?)當初是寅○○告訴我的,我有告訴他我不想做了,他好像有去問老闆,寅○○就告訴我,那就換人。 5.(小公司發行公司債時,簽證律師是誰?)甲d○○律師。( 他是參與哪一個階段的作業流程?)就是律師簽名的地方,他比會計師簽證的時間還要晚。(小公司的會計人員會於辦理發行公司債業務時會跟甲d○○律師有業務接觸或提供資料 給他嗎?)就是到後面委託契約書時會把所有資料拿去他的律師事務所交給他。(甲d○○律師是否會到六樓、八樓找你 們辦理公司債的簽證作業?)沒有。(你每次去找甲d○○律 師簽證時,是提供多少小公司文件才拿過去?)就是每個簽辦小姐自己辦好自己拿去,我拿過一次,我是拿申利公司及東展公司。 6.(你負責會計業務的長森、日安、益金及金東等公司,除了寅○○交辦的發行公司債、債權轉增資及買賣股票外,還有何內容?(410卷第215頁))應該都是這樣,我現在也想不起來。(小公司收到公司債款項後,流向為何?(410卷第 215 頁背面))我不清楚。(你剛才提到說是寅○○叫你們開發票,他是如何指示你?)開玉米買賣的發票,有寅○○劃的流程圖,他是給我一張流程圖。(能否確定流程圖是寅○○畫的?)他不是當我的面畫的,他只是交給我一張流程圖。(哪家賣給哪家的發票流程圖的內容為何?)他交給我,我就依照流程圖上面記載交給各該小公司我所屬的會計,依照流程圖去開發票。(寅○○他在給你流程圖之前,有無與你討論過流程圖如何?)沒有。我不知道流程圖如何形成。(你剛才提到寅○○有提到你跟會計要發行公司債,他如何指示?)他告訴我哪家小公司要發行公司債,我就依照他的指示轉達給那家小公司的經辦會計。(會計如何處理?)當初有磁片,有發行公司債的辦法,後來有改公司名稱,個人管個人的問題,這是依照磁碟片裡面的例稿來製作的,後來我們每個小姐做好,依照程序處理,再送出去。(你指示過的小公司小姐他們製作好後,有無向你回報?)沒有,但是有時候寅○○副總會來問我們小姐公司債做好沒有。(小姐是否都在你身邊?)沒有,我下面的小姐只有二個,就是甲子○○及丙m○○,原來還有壹個G○○調走了。 7.(八樓小公司的資金流程圖何人製作的?)I○○。(六樓小嘉莘會計乙己○○、b○○、丙D○○、丁壬○○說他們排好的 發票流程圖及資金流程圖都會運送給各該相關會財人員及其主管,八樓是否也是如此?)八樓是王副總交給我,如果有比較多的我就給他們相關財務會計人員,如果比較少的,我就用口頭交代他們。(寅○○、I○○、甲o○○、你,及小 公司財會人員,既然都知道小公司並沒有實際營業,為何仍發行小公司債賣給亞太固網,向亞太固網借款,向力華票券、友聯產險貸款等方式取得資金,豈非明知故犯?)因為我在公司待那麼久,我是聽從主管的指示,我不知道那是違法的。(丙s○○、宇○○、甲未○○、丙U○○擔任小公司董事長 、董事或監察人,係受何人指示,他們在小公司的董事會議事錄簽到單上簽名是何人拿去給他們簽的?)當董監事部分何人指示我不清楚,發行公司債會議紀錄,是各經辦小姐拿去給他們簽的。((提示)91年6月30日以前發行公司債勇 禾、鳴加、毅彥、瑞高、樹嘉、彥輝、冠國公司發行公司債賣給亞太固網的款項,是否已經清償?)這我不清楚。(小公司的甲存、乙存在哪家銀行?)中華銀行光復分行,好像還有其他家銀行。(公司債的債款撥到哪家銀行的帳戶?)由財務那邊通知我們,我們就做帳。(小公司存摺何人保管?)各財務經辦。(冠國公司發行公司債賣給亞太固網壹億五千萬元,其中一億元流向東森得易購,東家發行公司債貳億玖仟萬其中二千萬元流向東森華榮,這件事情你是否知情?)我不知道。(公司債的資金流向,電腦上面是否都有紀錄?)是我們都是用電腦打上去的。(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㈡第170頁以下) 二十四、被告u○○供述: 1.對起訴事實之意見,906頁欣華、910頁冠東的公司債是我發行的,是丙q○○指示我做的。(本院筆錄卷㈠23頁以下)2.補充意見,我是接欣華、冠東公司,我主要的工作是力霸公司會計處的工作。欣華是接投資,冠東是接上級指示開發票的工作,當時做時也不知道是不對,調查局時,調查員問我們是不是紙上公司有無實際營業,我之前並沒有想過這個問題,我回答好像沒有,我當時也沒有想說這樣做是不對的。(本院筆錄卷㈠第84頁以下) 二十五、被告甲子○○供述: 1.對起訴書犯罪事實之意見,起訴書904頁的冠國、東 and dptcd='6頁的立億、908頁的日安、金東、益金、909頁的長 森、立森,910頁的冠國、912頁金東、915頁的立億等公司 債是我的主管丙q○○通知我們發行公司債。不過起訴書第906頁立億是我們副總寅○○通知我發行的。被告丙m○○915 頁附表三編號61,冠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續發的公司債是我依照丙q○○經理的指示整理資料發行。起訴書903頁戊二表 ,力森我是九十三年才2' a該公司的會計人員。909頁 附表三編號30力森國際是甲子○○九十二年一月十日發行的。 903頁展宇公司我是九十五年四月才擔任該公司的負責人。 910頁展宇公司發行公司債的部分是G○○小姐辦理發行的 。903頁冠國公司,我是九十三年才擔任該公司的會計人員 。904頁附表三編號1,冠國公司債是甲子○○發行。910頁附 表三編號34冠國公司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發行公司債的部分,會計是甲子○○。903頁申利公司,我是九十二年二月十 七日才擔任該公司的會計人員。904頁附表三編號5申利公司九十一年八月五日發行公司債是丙q○○經理。903頁東展公 司我是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才擔任該公司會計人員。904頁 附表三編號4東展公司我是九十一年八月五日發行公司債部 分,會計是丙q○○。903頁東嘉我是九十三年才擔任該公司 會計。904頁附表三編號三東嘉投資九十一年八月一日發行 公司債的部分,會計是甲子○○,我接上開會計以前,該等公 司接以設立在案,對於該等公司設立之目的無從得知,更不知道公司債發行的目的及購買者為何人,只是依據丙q○○指 示,發行公司債的名稱、金額、利率等及詢問會計師之意見後,幫忙協助整理發行公司債之資料如此而已,並沒有與甲○○等人有掏空亞太固網之資產有犯罪意聯絡,我擔任這些小公司的會計、財務迄今,只有領薪水,並沒有領津貼。起訴書第918頁的附表戊四所列的申佳、東長我是在九十五年 四月起接任申佳與東長的會計職務,但是附表戊四中,申佳與東長向亞太借款的事情皆為九十二年、九十三年間,展延部分我是依照丙q○○說沒有辦法還款,所以就憑文件資料向 亞太固網申請展延。021被告甲子○○丙m○○講的沒有錯,剛 才我都有承認,那些公司債是我發的。我不是力霸公司會計,我是聯森人力公司任職,我剛進力霸公司時是在企業部。宏森我是九十三年二月接辦的,宏森對亞太的預收款等是財務部I○○經理指示我做的。(本院筆錄卷㈠第23頁以下)2.補充意見,宏森公司我是九十三年二月接手的,我的前手是丙m○○,鄧的前面還有一位小姐。有關於財務方面的事情, 據我所知I○○經理每天有資金需求的會寫資金流程圖給我們經理丙q○○,因為我們是在小辦公室裡面,因為有時候任 還會在我們面前塗改更正,所以我們知道是她做的。發行公司債的部分,我作業的第一筆是009被告寅○○通知我要發 行,但是作業是丙卯○○經理告訴我怎麼做,黃就拷貝一個磁 片,我就照做發行,董事會紀錄也是在磁片裡面,董事會的簽名也是列印出來後,再請董事簽名,實際上董事會是沒有開。至於發行公司債的部分,我有作業的部分,確實沒有開會我承認,至於資金的部分,我真得不曉得。宏森的部分,錢與亞太的進、出,我都不曉得原因,我都是依照上面的指示,我是為了生計貼補家用而已,我有錯的部分,我承認,我並不是如起訴書所寫的說我們知情所有事情的來龍去脈。小公司有無實際營業,剛開始我不知情,但是我在接手宏森後,發現事情有點不一樣,但是我有跟任、寅○○質疑過,但是寅○○有回答說我好像也是沒有辦法,就是照做就對了,I○○的回答也是回答沒有辦法要做。(本院筆錄卷㈠第84 頁以下) 3.我是宏森公司會計,是寅○○指示我擔任的。(宏森公司賣黃豆給亞太固網,關於傳票的製作,也是寅○○叫你作的嗎?)他只有叫我開發票,後面的作業是根據開發票的部分去製作傳票。(你於96年5月4日依本檢察官指揮本署事務官對你實施任意偵查之訊問內容是否確實?(參檢察官補充理由書二))確實。(你於當天提供本署附卷之所有宏森公司轉帳傳票資料從何而來?)這是檢察官要我去送的資料,我去公司的電腦裡面印的,因為我們的傳票帳冊都被調查局拿走了。(依據你於96年1月31日到北機組受訊時所提供之宏森 公司90年4月間經亞太固網轉投資之收支明細表 (410卷第 239頁),你如何知道其中支出項目欄的定存 (中華商銀一年期)10億元新台幣部分,係質借1億5千萬元來買力華票券的股票?)那是我根據公司總分類帳裡面查的。(經核對你96 年5月4日提供之宏森公司傳票與你96年1月31日提供給北機組的宏森公司收支明細表,其中支出明細部分之公司名稱世湘2000萬元,是否就是91年12月13日借給世湘的2000萬元?(提示檢察官補充理由書二附件第2張同業往來)?)是 ,日期是同一天,沒錯。(另外,410卷第240頁的支出明細部分之力華票券9957萬5273元是否就是宏森公司91年12月13日傳票購入力華票券9957萬5273元部分?)是,日期是一樣的。(同頁之支出明細「世湘2500萬元」是否就是91年12月19日借予世湘公司的傳票2500萬元?)是。(?? 為何你提 供的第2張同業往來的傳票,其中91年12月20日有一張摘要 欄是向東森寬頻融通2億元,於410卷第240頁的收支明細表 中看不到?)這是借錢收入,是記載在左邊,這是我們宏森公司跟東森寬頻借的。(為何你提供的宏森公司91年12月23日轉帳傳票有一筆借予展宇是記載6000萬元,但在410卷第 240 頁的支出明細部分之記載為844萬8020元?)那可能是 已經還掉的部分,只剩下這些,23日先借給展宇6000萬元,這部分可能還要回去查一下。(本院筆錄卷㈡第170頁以下 ) 4.(你於96年11月8日依本檢察官指揮本署事務官對你實施任 意偵查之訊問內容是否確實?(參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六))確實。(你於當天提供本署附卷之所有宏森公司傳帳傳票資料從何而來?)公司電腦印的。(寅○○就小公司公司債之發行事宜,參與何部分之作業程序?)他會通知我們,有的是告訴經理,由經理丙q○○轉告告訴我們哪家公司要發行公 司債。(寅○○如何交辦小公司會計執行會計傳票之登載?)我印象中是沒有。(寅○○就小公司間虛偽交易有無指示會計人員製作傳票?)不知道。(你說宏森公司賣黃豆給亞太固網,寅○○告訴你要開發票的時間是何時?)不知道,確定日期不記得,印象中是94年間。(在開發票時間之前,宏森公司有無向亞太固網借款,你有無登過此筆帳?)應該有。我不記得金額多少,我承接前手時,帳面就有向宏森公司向亞太固網借款的紀錄。我在調查局所說實在。(提示 004 卷388頁96年1月18日調查局筆錄第一個問答你回答的部分是說宏森公司有實際營業,你的意思是否如此?)是我原來的意思是這樣,宏森公司確實有營業,是後來有人跟我說宏森公司的不是正規的作法,我現在也不知道是否事實。(如果你認為宏森公司是正常營運的公司,為何宏森公司只會向亞太固網搬錢,再將這些錢流向小公司,但是小公司的錢都不會流回宏森公司,是否可以解釋一下?)因為我從學校畢業就在這家公司做事,我接前手就是這樣做,那時候我真的沒有想到那麼多,我想說上面有主管、經理在,如果有問題他們會告訴我們,因為我沒有在別家公司做過,所以也不知道。我有看過宏森進口報單。(請審判長提示乙A○○提出 的被證四第8頁、被證五第8頁、被證八第8頁、被證九第8頁、被證十第8頁你看過的進口報單是否就是這樣的文件?) 是。我是根據這些文件認定宏森有實際營業。宏森負責人是乙A○○。他沒有就宏森的會計工作給我任何指示。也沒有就 宏森與亞太固網黃豆交易的會計作業給指示。(本院筆錄卷㈡第170頁以下) 5.上述關於冠國發行公司債,借給東森得易購及東嘉,並支付力霸公司玉米款的事情都是正確的。我們發行公司債賣掉的時候,財務部I○○經理會告訴我們賣給亞太,又告訴我們經理丙q○○說錢的流程,我們就依照他們的指示辦理,我們 切傳票,是借同業往來、貸銀行存款。我切完傳票後交給經理丙q○○,丙q○○看完後拿給冠國及東嘉的財務,由財務人 員去付款,至於用支票或匯款我不知道,要問財務人員。關於伍仟萬支付力霸玉米款也是I○○指示的,是當初有開發票沒有跟力霸收錢,這筆發票不成立了,就把發票作廢,類似銷貨退回。上述借款有支付利息,利率多少我不記得了。有清償,冠國是在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財務部I○○經理通知我東森得易購還冠國一千五百萬。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東森得易購還冠國四千五百萬。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東森得易購還冠國四千萬,全部還清。東嘉部分是在九十一年九月二日,東森華榮還東嘉兩千萬,也是I○○經理通知我的。因為我是會計,我只負責切傳票,我切傳票的時候I○○並沒有給我支票,我也沒有看到存摺,所以實際上錢有沒有進到冠國的帳戶,有沒有還、如果有還錢是誰拿走了,我不知道。我印象中切傳票是我們經理丙q○○告訴我的。 413卷190、191頁東嘉、冠國一億及兩千萬借款資料是當初 檢察官要我們說明發行公司債的資金流向,所以我是提供發行當時的電腦列印資料,至於還款當時的資料,並沒有列印,所以資料上沒有顯現出來。東嘉的財務是乙○○、冠國的財務我忘記了。我現在只能找到傳票,至於是否錢真的有進到冠國、東嘉的帳戶,就要問財務。起訴書496頁第11-14待證事實與我無關。錢是否有進到東嘉、冠國的帳戶,可以從存摺的對帳單來看,這些資料要問財務部人員。切傳票時,付款及收款都是我們經理丙q○○是給我們口頭指示而已。I ○○經理會寫資金流程圖給我們經理丙q○○,我們經理叫我 們做,我們就照做,如果資金流程圖比較複雜的話,經理會將資金流程圖給我們看。我們會計部丙q○○經理及底下的經 辦,不可以更動資金流程圖或不照資金流程圖來切傳票。I○○所寫的資金流程圖或資金需求表有一部分是根據我們的會計餘額明細,因為我們會在某一天會寫一個表,就是欠款的餘額明細表,會由我們的小姐G○○彙整寫好後交給I○○經理,任經理有時會根據那個表沖帳、註記。像借給東森華榮、東森得易購,我就不知道是根據什麼來的。(本院筆錄卷㈡第246頁以下) 二十六、被告乙V○○供述: 1.對起訴事實之意見,起訴書第916頁鳴加是我發行的公司債 ,是丙q○○叫我發行的。(本院筆錄卷㈡第23 頁以下) 2.我只是基層會計,我在每家公司所做的事務工作都是依照主管的指示辦理,當初做時我不曉得,是在力霸案爆發後才知道,我沒有犯意。董事會並沒有開,但是我有拿董事會會議紀錄給董事簽名。(本院筆錄卷㈠第144 頁以下) 二十七、被告乙d○○供述: 我的陳述與準備程序相同,其餘請律師答辯。關於91年1 月到6 月發行小公司債部分,毅彥1.2 億元、樹嘉1 億元、彥輝2.5億元這三部份也是我辦理發行的,但當時樹嘉公司不 是我延期的,後來樹嘉公司是丙Z○○辦理的,就我發行公司 債部分,是我的主管丙q○○指示我怎麼辦理,我就怎麼做。 (見本院筆錄卷㈣第25頁以下) 二十八、被告丙Z○○供述: 1.對起訴事實之意見,起訴書第908頁、917頁的樹嘉公司,也是主管丙q○○指示我們做的,但是不曉得為何發行。(本院 筆錄卷㈡第23頁以下) 2.意見補充,在九十一年二月接手樹嘉公司會計工作,我沒有看過相關的資金流程圖,一切的作業都是照依主管丙q○○的 指示辦理,他是用電話通知我,我只是基層的會計,對於主管指示的事情,我們沒有權力質疑他是否有問題,所以我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依照指示辦理。這個事情發生後,我們才知道有不對的行為及不對的地方,我現在也覺得後悔,如果當時知道是不對的,我絕對不會配合他做。(本院筆錄卷㈠第84頁以下) 二十九、被告丙m○○供述: 1.起訴事實之意見,915頁附表三編號61,冠國九十三年五月 五日續發的公司債是我依照丙q○○經理的指示整理資料發行 。起訴書903頁戊二表,力森我是九十三年才開始擔任該公 司的會計人員。909頁附表三編號30力森國際是甲子○○九十 二年一月十日發行的。903頁展宇公司我是九十五年四月才 擔任該公司的負責人。910頁展宇公司發行公司債的部分是 G○○小姐辦理發行的。903頁冠國公司,我是九十三年才 擔任該公司的會計人員。904頁附表三編號1,冠國公司債是甲子○○發行。910頁附表三編號34冠國公司九十二年一月二 十四日發行公司債的部分,會計是甲子○○。903頁申利公司 ,我是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才擔任該公司的會計人員。904 頁附表三編號5申利公司九十一年八月五日發行公司債是丙q ○○經理。903頁東展公司我是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才擔任 該公司會計人員。904頁附表三編號4東展公司我是九十一年八月五日發行公司債部分,會計是丙q○○。903頁東嘉我是 九十三年才擔任該公司會計。904頁附表三編號三東嘉投資 九十一年八月一日發行公司債的部分,會計是甲子○○,我接 上開會計以前,該等公司皆已設立在案,對於該等公司設立之目的無從得知,更不知道公司債發行的目的及購買者為何人,只是依據丙q○○指示,發行公司債的名稱、金額、利率 等及詢問會計師之意見後,幫忙協助整理發行公司債之資料如此而已,並沒有與甲○○等人有掏空亞太固網之資產有犯罪意聯絡,我擔任這些小公司的會計、財務迄今,只有領薪水,並沒有領津貼。起訴書第918 頁的附表戊四所列的申佳、東長我是在九十五年四月起接任申佳與東長的會計職務,但是附表戊四中,申佳與東長向亞太借款的事情皆為九十二年、九十三年間,展延部分我是依照丙q○○說沒有辦法還款 ,所以就憑文件資料向亞太固網申請展延。一般營業來講是對於社會大眾,營業的對象是否只有六樓、八樓的小公司,因為我只是小會計,一些上級的事情或是任何資金的方面我都無從知悉。我不知道,我就是來接小公司帳時,我一點概念都沒有,我只知道會計經理說什麼我就做什麼會計不用看貨,只要作帳就好了。我沒有注意倉庫及貨品,我只知道切傳票。我所負責的小公司,會計工作就是我,我是聯森人力仲介公司派駐力霸集團做人力的供用。我們一起上班的是丙q ○○、甲子○○、G○○、丙m○○。我沒有領別的津貼,我只 是有純領聯森的薪水。聯森是仲介公司,我派到這些公司就是做會計,關於營業我不知道。(本院筆錄卷㈠第23頁以下) 2.申利、東展也是我接任之前就發行了,我的前手是丙q○○。 冠國九十三年那一次發行是我。這些小公司在我接手時,皆已設立登記,且在運作當中,所以我一直認為它有在營運。宏森公司我是在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才接手,前手是劉美令小姐,因為我會計不好,無法勝任,所以九十三年是甲子○○ 小姐接手。公司債的發行我也是第一次發行,我沒有經驗,所以我是依照主管的指示做文書的處理。至於公司債發行的目的、購買的人為何人我不知道。我只有高商畢業,專業知識不是很好,所以只能擔任小公司的會計工作,我只有領薪水而已傳票的製作都是在不知情的狀況下接受蕭的指示辦理,如果我知道這行為是不對,我絕對不會做,我絕無跟甲○○有共同危害亞太固網的犯意。(本院筆錄卷㈠第84頁以下) 3.我從九十三年三月起至九十五年擔任冠國、東嘉公司的會計。九十三年冠國發行公司債賣給亞太固網九千萬元,其實這是九十一年六月發行的,還掉以後,在九十三年五月間再發,再發是我承辦的。冠國、東嘉是有借款給東森得易購及東森華榮。冠國在九十一年七月一日發行公司債一億五千萬賣給亞太固網後,東森得易購向冠國借了一億,另外冠國將其餘的五千萬支付給力霸公司玉米款,東嘉兩千萬部分是電腦上面的資料,也是九十一年八月一日發行的公司債兩億九千萬,賣給亞太固網,其中兩千萬借給東森華榮。九十一年我還沒有到職,當時的會計是甲子○○。故不清楚何人指示借款 給東森得易購、東森華榮,以何方式支付。(本院筆錄卷㈡第246頁以下) 三十、被告乙辛○○供述: 對檢察官起訴事實之意見,我只有發行起訴書第905頁東華 的公司債。907頁瑞高我是九十五年四月才接任,所以瑞高 的公司債發行不是我。(本院筆錄卷㈡第23頁以下) 三十一、被告G○○供述: 對起訴之犯罪事實意見,(告以要旨)我是列基層的會計人員,公司債的部分我只是文書處理。偽文的部分,我認罪,我並沒有配合的意思。(本院筆錄卷㈡第144頁以下) 三十二、被告乙O○○供述: 1.宏森、鼎森向亞太固網取得預付貨款不是我辦的,收預付貨款是亞太固網的出納告知我去領款,領到錢都是三點,而且都是很晚了,我不知道那是什麼錢。 2.(問:宏森、鼎森虛賣黃豆共九億多給亞太固網,也是你們辦理的嗎?會計有無開發票給亞太固網?)我不知道。(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㈣第191頁以下) 三十三、被告丁丙○○供述: 1.資金會議 (我、乙w○○、甲o○○、I○○每天中午左右跟甲 ○○在力霸八樓開會), 我是有參加,我只是負責整理每家公司的資金缺口陳報給甲○○,讓甲○○調度、處理。如果現場I○○有多出來的資金,甲○○就會請任那邊撥多少資金過來到被那邊,如果沒有的話,就明天解決。我是負責財務,不是會計,發行公司債都是會計在處理。發行公司債的董事會的會議紀錄我有簽名,但是我後來就沒有簽名。 (關於第905、906、909、911頁至943頁、916頁)丁壬○○她 們是會計人員,發行公司債、借款都是他們在辦理,我不是他們的主管,我們財務跟會計是分閉的。借款的部分我是負責後續的動作。發行公司債全部都是甲○○在管,我們沒有置喙的餘地。我是財務,會計報表都是會計在編的,傳票的製作也不是在我那邊。會計開傳票、發票,我們開支票,錢借進來我知道,要發行私募公債是上面在決定。(問:發行公司債的董事會會議紀錄上,妳是董事,妳跟另外三個董事有簽名,代表何事?)我的認知是我知道這件事情, 但是發行與否是甲○○在決定。嘉莘二十六家小公司的財務狀況不好,我在想可能是因為股票下跌。幾乎是天天都有缺口,都是負值,幾乎沒有淨值。(本院筆錄卷㈠第36頁以下) 2.乙己○○、丁壬○○、b○○、丙D○○是繪製資金流程圖的人, 受丁○○的指示。是丁○○直接指示他們,我沒有辦法指示他們。流程圖做完後,要送給乙辰○○、V○○一份,因為張 是副總、吳是高級專員。乙己○○、丁壬○○、b○○、丙D○ ○四名會計也有幫丙M○○安排資金調度入甲○○私人用的人 頭帳戶,帳戶有丙M○○、I○○、丙黃○○等,差不多十個左 右。我沒有指示乙己○○、丁壬○○、b○○、丙D○○資金如何 調度,是丙M○○跟乙己○○講,再由乙己○○分配給四位會計去 做。(問:妳們都明知這二十六家公司沒有營業,淨值也是負數,為何發行公司債賣給亞太固網?)發行公司債是甲○ ○一個人在操作,至於我的簽字,是因為我不簽字的話,他會罵人,我真的沒有認識那是參與,後來換到丁○○總經理時,因為他比較好溝通。(本院筆錄卷㈠第36頁以下) 3.乙辰○○自承在91年7月前有負責嘉食化公司及26家小公司傳 票的覆核工作,他所覆核傳票的工作與我的業務職掌關係,我蓋完章之後,就是轉給他,因為乙辰○○是最後一個章,他 是蓋覆核章的,我的章蓋完之後是給乙辰○○蓋的,然後支票 才能夠去蓋章,等於他是最後一關,乙辰○○蓋完以後,不管 是零星支出或是支票的章或是任何文件,他們才能夠去領錢,然後才能去蓋支票的章。乙辰○○何時起到91年7月間有覆 核傳票之工作,乙辰○○來的時候就有了,乙辰○○是什麼時候 來的我忘記了。當時乙辰○○在嘉食化公司之職務為副總,我 們都叫他是副總,是財務副總還是什麼,這我們沒有分的那麼清楚。乙辰○○是否是副總經理兼稽核這個我不確定,因為 它是副總經理,不過他是蓋稽核的章,我們都叫他副總,因為上面沒有跟我這樣說,我不曉得。被告乙辰○○在 91年 7 月之前是我或乙己○○的上司。 被告乙辰○○應該算是乙T○○ 會計協理的主管。資金流程圖繪製, 我知道資金流程圖是 乙己○○畫的,我給乙己○○資金缺口的名單,然後他去畫這個 圖, 他的工作是負責畫這個圖。知道乙己○○做完資金流程 圖後都會給我及V○○及乙辰○○各一張,因為我有時候看到 乙己○○,乙己○○他發,我覺得都好像有發給上面,就是發給 我的上面,乙己○○有發給稽核或者核准章的那位主管一張, 我印象中好像是這樣。與b○○、丁壬○○及丙D○○等3人就 26家小公司無業務指揮隸屬關係。(就你記憶所及,乙辰○○ 在這個工作崗位上,不管他的職稱,不管是副總經理或是稽核,他的工作內容有沒有改變?)他的工作內容沒有改變。一直都一樣。資金流程圖就記憶所及,那麼乙辰○○沒有參與 任何的製作的行為。剛剛說他是要製作好以後要一份給乙辰○ ○,那麼,我印象中只要有畫都會給。你印象中給了之後,乙辰○○沒有對於資金流程圖表是任何意見或是參與製作。以 這種狀況,我覺得乙辰○○根據傳票有在對資金的流向。指乙辰 ○○來核對資金流程,就是用資金流程圖,然後以傳票來核對。(本院筆錄卷㈠第291頁以下) 4.請庭上提示四○九卷第六十七頁倒數第三行,當時有如這個筆錄所記載的東西。當時我聽寅○○說發行公司債是合法 的。沒聽聞其他人跟我說發行公司債是不合法的。b○○、丙D○○、丁壬○○不可能跟我說他們認為發行公司債是不合法 的,對,他們沒有說。看剛剛提示的資料,因為發行對象是亞太固網所以我不願意簽,我說過這句話。不願意簽,因為小公司的財務報表不好,所以我認為這個不合適。我不願意簽的原因沒跟b○○、丙D○○、丁壬○○討論過。b○○、丙D ○○、丁壬○○沒有跟我說過小公司財務報表不好的事情,這 是我自己根據資金的狀況來推測說報表應該是不好。當時關於各小公司的公司債的發行,這個事情交由相關的基層人員去做,沒有交代理由,這個好像是從八樓指示下來的。這個是八樓指示下來的。像這樣的工作準備文件的工作,如果不是基層人員去做還有誰可以去做,我不知道,因為一直都是他們在做的。剛才說公司債後來不願意簽,是指我們是以董監事,我不知道是董事還是監事反正是董監事的一個立場。公司的公司債好像只要小公司三個董監事參與簽名就能夠發行。如果不簽,會達到三個的人數。如果沒辦法達到三個,換言之小公司所有的董事只有三名,如果不得以就只得簽名。(本院筆錄卷㈠第291頁以下) 5.在偵查中所說公司近五、六年來,丁丙○○、I○○、甲o○○ 、乙w○○等人每日中午開會討論資金的調度,嘉食化公司的 財務副總經理乙K○○在離職之前有參與這樣的資金調度的開 會情形。在偵查中,起訴書第一四四頁第十二點說妳在偵查中有供稱:公司債發行事宜係寅○○指示會計準備發行文件,在偵查中我這樣說,寅○○有跟他們說,這個是實在的。說小公司的財務報表不好,有看到小公司的財務報表,財務報表沒有經過我這裡,因為他們財務報表跳過我這裡就上去了,跳過我之後,可能就到主管那邊去了,主管最早就是乙E ○○、乙辰○○、V○○。乙K○○在財務會議他如果沒有出去 他都有參加,不過我沒有去算他參加幾次。財務會議開始的時點為何,乙K○○在九十年底就離職了,對這個時間我並沒 有非常特地去記,我只是大略的去記。乙K○○在財務會議中 報告,有時候是甲○○直接問他事情,因為他的事情跟我沒有什麼關係,所以我沒有特別去注意他、記得他講的是什麼事情。乙K○○在的時候,乙w○○有參加。(本院筆錄卷㈠第 291頁以下) 6.資金流程圖最原始不是我製作的,我是財務並非是會計,是乙T○○做的,因為乙T○○常常跑稅捐處或是財政部之類的機 關,因為會計沒有乙T○○的指示沒有人要排,當天有支出, 所以我不得不去接一小段時間,後來乙T○○又接回去,乙T○ ○做了一陣子之後,才又轉交給乙己○○。劃資金流程圖的事 情,是乙己○○的工作,並非是我指示她的,乙己○○說有三個 人再指示,我並沒有指示乙己○○。剛才乙己○○所提出之資金 來源及資金缺口的明細表七張,對於乙己○○剛剛的陳述我沒 有意見。乙己○○說我去找寅○○的時候,說我已經與寅○○ 講好了,並沒有這回事。乙己○○說公司債的展期是我向她說 的,我認為應該是乙己○○與亞太固網的人聯絡的,並非是我 向她說的。(本院筆錄卷㈡第74頁以下) 三十四、被告乙己○○供述: 1.我是負責六家會計工作、小嘉莘二十六家的傳票,力霸我沒有負責。我也有發行公司債,是起訴書第909頁佩嘉、連湘 、911頁程星、912頁德台、913頁的嘉莘、914頁程星,因為發行公司債是寅○○指示我做的,當時我不太願意配合,我認為這是財務的工作,寅○○就告訴我的主管乙T○○,叫乙T ○○跟我講,是甲○○的意思,如果不能配合,就要我們回去。我當時因為有經濟壓力,又被主管壓迫才如此,我不得不這樣做。(本院筆錄卷㈠第23頁以下) 2.意見補充,九十一年六月一日我是掛名會計經理,在小嘉莘我負責會計傳票而已,旗下小姐的工作分配都是乙T○○分配 的,陳現在也是我的主管。發票流程圖是我的長官乙T○○告 知我是丁○○指示要配合財務主管丁丙○○的需要,資金缺口 製作,是依照進口貨物或是帳上的庫存配合製作,並告知我說如果不配合的話,就要回去。因為我當時家計負擔重,家人身體狀況也不好,所以我才配合。當時在北機組時,調查員說我的做法是錯的。以前我有跟丁○○表示意見,但是他們的回答就是以前就是這樣做。嘉莘、鑫營企業在九十二年進口,九十二年有最後一批貨才進來,我們是根據帳上做的,以前是真的有進口,最後都會賣給嘉食化。它小公司也都有進口,在九十二年以後就沒有進口,小嘉莘企業在八十二年以前有豬場。當時我在北機組時,他說我走一家轉一家是錯的,所以我就承認我是錯的,我也有跟丁○○表達我的意見,但是丁○○有說如果我不配合就要回去。排資金流程圖,丁○○、丁丙○○都會給我們指示我。丙M○○、丁○○、丁丙 ○○就是告訴我們再排資金流程圖時要排私人帳戶需要的資金。私人帳戶的存摺都是丙M○○保管的。丙M○○他不會打支 票,都是請丙i○○幫他打支票及出、入帳。剛剛乙a○○所講 的,我從來沒有指示乙a○○發行公司債的事情。是丁○○指 示我,轉告給乙a○○知情,我只是聯絡窗口。起訴書九十九 頁鼎森、宏森賣大宗物資給友台、力長的事情,我不知情,因為當時我出國,都是乙T○○製作的。我是第一次犯錯,請 法官給我們自新的機會。(本院筆錄卷㈠第84頁以下) 3.於76年時起,嘉食化公司把我調到嘉莘公司擔任會計,嗣於91年升任會計經理,時間是在九十一年六月,可是我只有覆核傳票,工作並非是我分配的,我沒有實權,工作是乙T○○ 分配的,我不能作主。我們什麼事情都要請他作主,他是我的直屬主管,到九十六年一月九日的時候他都還是我們四個人的直屬主管。我們的簽辦資料都要給他,我下面的小姐來問我,我都是回答我不能作主,都要問乙T○○。乙T○○是我 們26家小公司的會計主管,擔任會計協理。他沒有將職務轉交給丁丙○○,他到現在都還在做,丁丙○○是財務,乙T○○是 會計是不一樣。有關於會計都是乙T○○負責,財務是丁丙○○ 負責,會計是負責會記的傳票,財務是負責財務的傳票。由會計列印出來的財務報表我們會逐層往上送,會送給丁丙○○ 、乙T○○,以及稽核,稽核有三個人,分別是乙辰○○、乙E○ ○、V○○。(本院筆錄卷㈡第74頁以下) 4.丁○○一開始就告訴我小嘉莘這26家公司都有實際營業,貨都在台中,我知道的有黃豆、玉米、小麥,地點是在台中的梧棲是嘉食化的台中廠,因為是丁○○負責的,我沒有看到貨,那些都是嘉食化的人在兼的,這個我不清楚。我有製作發票流程圖,但我要補充一下,因為我的直屬長官本來都是乙T○○負責的,到91年6月1日以後這個部分他說要由我負責 ,我說這不是我的工作,他就跟我說不管要我要配合,叫我配合丁丙○○的資金缺口下去作,發票流程是配合丁丙○○每天 的資金缺口來做,因為發票流程圖要配合資金流程圖來製作,沒有丁丙○○的資金需求表,不需要製作發票流程圖及資金 流程圖。(問:這批貨與發票流程圖上所記載,有關在小公司間流通的標的是否是相符之貨物?)我們就是有自己進口的,也有丁○○指示從宏森、鼎森轉賣來的,還有帳上庫存的,就是會計師要我們轉賣掉的部分,不然的話就是會變成呆帳,乙T○○指示說丁○○講的,就是我們要配合丁丙○○的 資金需求表及資金流程圖,排發票流程圖。因為如果沒有資金需求表不需要製作發票流程圖。我們只是要配合丁丙○○提 供的資金需求表就好了,資金流程圖要配合發票流程圖。 (問:就是說這批放在台中梧棲的大宗物資貨物(如玉米、小麥、黃豆等)一直放在同樣的一個倉庫,但是你們可以製作在小公司間的金流及物流的發票流程圖?)貨都是在台中廠的倉庫,貨品並沒有在小公司間載來載去的。有的部分是丁○○指示的,就是要配合丁丙○○的資金,就是丁○○、丁丙 ○○、乙T○○他們三人會指示。(問:丁丙○○所給的指示, 是否指的是資金需求?)譬如丁丙○○說要找I○○下來3200 萬,I○○就說沒路(就是沒有欠錢的意思),就說去找寅○○,我去找寅○○的時候,丁丙○○已經跟寅○○講好了, 寅○○就說照老辦法,就是說用預收貨款走發票流程圖下來拿錢,就是丁○○、乙T○○及丁丙○○三個人會指示我。我剛 剛上面所答資金流程圖要照發票流程圖,是指向八樓拿錢I○○說沒路,後來用預收貨款的作法。(本院筆錄卷㈡第74頁以下) 5.b○○以及丁壬○○這二位在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在法庭作證 的時候,有提到說他們都是根據電腦軟體上的應收、應付明細帳去編排資金流程圖,其實還有暫收、暫付的情形。暫收、暫付在資金流程圖的部分,是作為沖帳的會計科目,就是走到丁丙○○所需要的資金缺口的那幾家公司裡面。資金的缺 口丁丙○○所給的單子有時候會寫給私人帳戶多少錢。因為丁丙 ○○會在資金需求表上會註明資金來源,而且也會告訴我們。所以當檢察事務官詢問我「公司債如何支付利息…」我就回答說是丁丙○○去找錢。丁丙○○所給我們會計處的資金缺口 表與我們4人 (包括我及b○○、丙D○○與丁壬○○)所製作 的資金流程圖是一樣的,我手上這邊就有(庭呈小公司資金缺口表,這是丁丙○○打字出來的內容共7張),這就是丁丙○ ○打表,他會提供,這個資料就是資金缺口表,上面有註明是公司債,是丁丙○○用電腦打的,有時候是用手寫的,我今 天所提供的資料,左邊是來源的資料、右邊是缺口的資料,再交給輪流排的五個人來製作。有時候丁丙○○也是會用口頭 來講來源為何。丁丙○○製作之資金需求表後,丁丙○○就會看 今天輪到哪一位會計,就交給那一位會計,那個會計就會拿去製作資金流程圖。小公司之間的資金流程,我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所做,後來我覺得奇怪,是因為資金進入私人帳戶及我認為這是財務的工作,不應該由我們來做。我有帶他們四個人去問丁○○,乙T○○告訴我說若是不做就回去,我之 所以會帶他們四個人去問丁○○,因為四個人裡面,丁壬○○ 有說怎麼會資金進入私人的帳戶,我就說好吧,我們四個人去向丁○○說我們不做這個,丁○○說要與丁丙○○商量,商 量之後還是說要由我們四人負責,丁○○說若是有事他會負責,所以在九十一年六月一日之後,我所製作的部分,丁○○都有簽字,其餘四個人只去講了一次,我的部分,我有去講了三次。我並沒有問丁○○,我們是說這是財務的工作,我們不要做,財務本來就是丁丙○○的工作,力霸小公司是I ○○在做,嘉食化小公司是乙a○○在做,這邊為什麼要交給 會計來做。丙q○○(力霸公司八樓小公司的會計經理)證稱 :「力霸集團小公司,於八十八年到九十五年間互開發票虛偽交易,都是由寅○○副總指示大宗物資的流程圖如何製作,要丙q○○轉達給下面哪家公司有進貨及出貨。」丙q○○上 開證述沒有錯,有時候他們會劃到我們六樓來,寅○○也會到六樓來跟我們講。八樓那邊都是寅○○指示的,我們六樓26 家小公司的部分,以前都是乙T○○負責的。九十一年六 月以前嘉食化九家小公司也是乙T○○在做的,九十一年六月 以後6樓26家小公司,是乙T○○指示我,嘉食化的9家公司是 f○○指示乙a○○的,我沒有看過他們的流程圖,可是是乙a ○○告訴我的。(問:你剛剛為什麼會說八樓資金流程圖是I○○負責的?)是的,我上一個問題的回答是針對發票流程圖。(本院筆錄卷㈡第74頁以下) 6.我的印象中,乙辰○○自己說他是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離職 的。乙辰○○也是我們的主管,她若是有指示我做事情我就要 做。乙辰○○有叫我作很多事情,譬如電腦壞掉,他叫我去叫 人家來修,她算是老闆娘,她叫我們做事情我們就要作,帳務及傳票她也會看,但是會計的部分是乙T○○負責的,乙辰○ ○他會覆核傳票,若是有錯的話,她會叫我們改。(本院筆錄卷㈡第74頁以下) 7.我今天所提出之資金來源及資金缺口明細表7張資料,裡面 有電腦打的及手寫的,手寫的部分,⑴第一張是丁丙○○電腦 打的,日期的部分,是九十二年四月三日的事情,就是發行公司債的時候。⑵第二張下面「棟宏120改為100萬」全部都是丁丙○○的字,棟信550萬後面有「+200(我認為是萬元的 意思)」這是丁丙○○的字,「仁湖350萬+70萬」的「+70萬 元」是丁癸○○的字。時間是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這個日期 是丙i○○所寫的字跡。最下面有寫「仁湖期票150萬」這是 丁癸○○的字。⑶第三張的部分,「任入3200萬」是丁丙○○打 字的,打字的部分,是丁丙○○打的字,上面手寫的字跡(國 字及數字)都是丁癸○○的字跡。⑷第四張,丁丙○○有寫「任 1600萬」,「朵拉→棟信」是b○○的字。右邊五月三日以及小公司名稱以及數字都是丁丙○○寫的,但是這張的年度日 期只知道五月三日,年度不知道。⑸第五張除了左邊那欄「佩亞20連恆20」是甲i○○的字以外,其餘全部都是丁丙○○所 寫的字跡,右邊的部分也前部都是丁丙○○的字跡。⑹第六張 的部分,全部小公司的名稱集數字都是丁丙○○的字,丁丙○○ 也有告訴我,這張紙張右邊所寫的鳴加或是力森公司要給他們1070萬元。⑺第七張除了日期「95/11/6」是丁丙○○告訴 我寫上去的之外,其餘都是丁丙○○的字。(本院筆錄卷㈡第 74 頁以下) 8.發行公司債是我的主管乙T○○指示的,就是說要配合寅○○ 去弄,發行公司債在乙T○○擔任主管的時候,在九十一年四 月份就開始發行了,發行期限是三年,而且這些都已經提早還款。我今天有帶玉章的還款資料過來。(庭呈玉章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申報公司債之申報書發行辦法、會計師查核意見書、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財務報表附註)但是有很多家,我記得有玉章、輝東、德台很多家,但是我今天只有帶玉章公司發行公債債的資料影本過來,正本的部分還放在公司那邊。這些91 年4月到六月三十日之前,小公司發行公司債的資料,包括 公司名稱、及家數以及其他包括發行辦法在內的文件、還款證明資料在公司,但我不知在哪個公司,何人負責,誰就會知道,我並沒有負責那個。我於貴署事務官訊問時稱: 「小公司賣給亞太固網的公司債,是亞太固網的丙P○○會來 拿資料。」資料是指小公司發行公司債的全部資料,即剛剛我所提供的玉章公司發行公司債所檢附的那份資料,我們會提供給丙P○○。亞太固網扣押證物1E-05-1「公司債首次發 行還本明細及傳票」與1E-43「公司債到期展延簽陳」這些 資料我都沒有看過,只有申報書的部分,是丙P○○來向我們 要整本的。(問:是否包括公司債申報書、發行辦法及債務延期清償協議書?)我的部分債務清償延期協議書是丁丙○○ 通知我製作的,我不知道別人的情形是怎樣,他們有壹張單子給我,告訴我說要延期。我製作完之後,我要填寫用印申請書去蓋章,給主管核示,主管蓋完章之後,再交給丙P○○ 。公司債整本資料是我們拿給丙P○○的,我們的工作就是準備公司法第248條所規定的文書作業。準備公司債的時候 ,以前是乙T○○指示我們,準備文書作業,我沒有聯絡什麼 人。輪到我經辦會計的小公司,寅○○就告訴我要準備發行的文件,我就聯絡會計師、律師,因為要填寫用印申請單,要送給丁○○或是稽核批示後,先蓋章再請董監事本人來簽名。剛才的回答,因為我不懂辯護人的問題是什麼,所以我才會回答說沒有聯絡什麼人。聯絡律師、會計師的時候, ⑴會計師的部分:就是要聯絡出具意見書,我不會教他們要如何出具意見書,因為我也不懂,會計師比較專業,我會告訴會計師說我們要發行公司債的額度。而且出具意見書也是要出錢的,他們有收到費用。⑵律師的部分:用印申請單,26家的部分是給乙T○○,律師是寅○○聯絡,發行公司債是 寅○○要做的,若是有什麼事情,乙T○○就說問寅○○,是 他們聯絡好之後,我就拿剛才我所提供給庭上玉章公司發行公司債的資料,整本拿過去給甲d○○律師。那本資料裡面就 有附上會計師的財簽。檢察官問我會計師是否會另外查核做哪些查核,我就說我也不知道,就是附上一本財簽,會計師會出具意見書,我來準備文書作業,我也不知道,而且以前也沒有做過。剛剛b○○說公司債的發行是我告訴他的, 九十一年六月一日以後,我只是聯絡窗口而已,而且也有經過用印申請單是乙T○○指示的,我只是轉達而已,我根本沒 有權利。(本院筆錄卷㈡第74頁以下) 三十五、被告丙D○○供述: 1.對起訴事實之意見,起訴書第906頁的連南、909頁的佩亞、912頁章華、913頁連南、915頁仁湖的公司債是我發行的, 每一次都是我的主管乙己○○指示我要發行公司債的名稱、金 額,我只是做文件。(本院筆錄卷(一)第23頁以下) 2.仁湖、棟宏的小公司債也是我發行的。(本院筆錄㈠84頁)3.對起訴之犯罪事實意見,(告以要旨)我沒有犯意聯絡,我是基層工作,所做的工作都是依主管指示。小公司董事會我沒有看過有開。議事錄我有拿給董事簽名。(本院筆錄卷㈠144頁以下) 4.我是在九十一年中間擔任鑫營公司擔任會計。執掌製作傳票、整理傳票及開發票。(提示第413卷第28、29頁你回答鑫 營公司有向亞太借4.8億元,陸續借的,期間不記得等語, 你是否是這些短期借款的承辦人?)傳票是我製作的。(提示起訴書第922、923附表戊四序號33至39號總共有七筆鑫營公司向亞太固網短期借款,請確認鑫營公司向亞太固網借款的時間及金額,是否如附表所述?)我只記得總金額是4.8 億元,詳細時間我不記得,都是我的主管乙己○○指示我,我 就製作傳票。(就你的業務所知,為什麼鑫營公司要向亞太固網短期借款?)我不清楚,因為我的主管指示我,我就製作傳票。(請確認你是依何人指示來向亞太固網製作短期借款?)乙己○○指示。(向亞太固網做短期借款是否需提出書 面申請?)沒有,我的主管只有叫我製作傳票,製作傳票時沒有附任何憑證。(傳票是收入傳票還是何種傳票?)是轉帳傳票,借方科目是銀行存款,貸方科目應付票據,會再簽壹張手寫的小傳票,上面寫借應付票據貸銀行存款,然後就交給我的主管。(這邊所謂貸方科目是否是亞太固網?借方科目是否是鑫營公司存到銀行的存款?)貸方科目是我簽好之後我主管會拿給財務,是要還給亞太的意思,我的主管原本作法是要製作兩張傳票,壹張是要記載借銀行存款貸暫收款,另外壹張記載借暫收款貸應付票據,後來乙己○○說可以 合併成壹張,所以就沒有再記載暫收款部分。(做這個傳票是在錢進來之前做的還是進來之後才做的?)錢有沒有進來我不清楚,我的主管通知我之後我就製作傳票,我負責的部分只有這樣,並沒有管錢。(傳票主要講的是有一筆錢進來存到銀行去,還是有一筆錢要還給亞太固網?)借銀行存款貸暫收款的意思就是借錢進來,借暫收款貸應付票據就是還錢。(從哪邊借錢進來?傳票摘要欄是否會記載?)摘要上可以看出是從亞太固網借錢進來,我們會有一個會計科目上子目會記載。(還錢是要還給何人?)傳票上我也是寫亞太。(本院筆錄卷㈡第3頁以下) 5.(借錢的時間和還錢的日期是否相同?還是只是做同一張會有還款落差?)我的小傳票並沒有押上還錢日期,只是先製作傳票(你前述所製作的傳票,要不要送給公司負責人庚○○來審閱、蓋章?)不用,我做好就是給乙己○○。(乙己○○ 有沒有跟你提到鑫營公司和亞太固網借錢的事情?還是就直接叫你製作傳票?)乙己○○只有指示我做傳票。(乙己○○要 你做傳票時有無具體指示?)就是告訴我金額、對象是亞太這樣而已。(每次做這些事情時是否會向庚○○報告?)我只接觸到我的主管,不會跟庚○○報告。(提示第413卷第 223 頁對於丙P○○所稱:乙Q○○會指示我製作簽呈下來後就 給主計甲V○○製作傳票,傳票再給乙Q○○審核過後再交代下 面小姐開支票等語,關於這個流程你是否知道?)我不知道,他和我是不同單位。(這些短期借款進到鑫營公司帳戶後用到何處是否知道?)我不知道,我只負責製作傳票。(乙己 ○○指示你製作傳票時的方法與資金流程圖有何關係?)借款是口頭指示,資金流程圖是依據財務經理丁丙○○資金需求 表來製作。(你知否這參份扣押物的資金流程圖內容是何人寫的?提示力霸公司扣押物第44箱扣押物編號N-01及扣押 物第63箱編號01及02之一)第63箱編號02之一是發票流程圖全部都是乙己○○製作,編號01我不知道是何人製作,第44箱 N-01第2、28、30、32頁是b○○製作,第3、4、12、14、17、18、23、25、31頁是乙己○○製作,第13、16頁是丁壬○○ 製作,第24、26、27、29頁是我製作。第5至11 頁由何人製作我不確定。第15頁及第19至22頁我不確、G○○告寅○○○○。(本院筆錄卷㈡第3頁以下) 三十六、被告丁壬○○供述: 1.對起訴事實之意見,起訴書第905頁的匯聯、913頁的欣湖、914頁匯聯、台莘的公司債是我的主管乙己○○接受寅○○的 指示,照著設定好的檔案做的。(本院筆錄卷㈠第23頁以下) 2.認為調查局的筆錄有哪個地方跟我的本意不一樣,起訴我們是知情的,跟甲○○一樣掏空公司,我覺得很冤枉。我不是說調查筆錄不實在,而是我認為有被誤解的情形。我認為沒有必要勘驗調查筆錄的詢問錄音光碟。丙M○○關於私人帳戶 一些甲○○使用的人頭帳戶,有資金要匯入、出,不是請我跟b○○去製作進出帳的動作做表格,我們沒有開支票,也沒有接觸金錢。排資金流程都是由丁丙○○提供給我們。(本 院筆錄卷㈠第84頁以下) 3.我沒有犯意,其它沒有意見。我都是依主管指示做的,董事會有無開我不知道,董事會議事錄有的是主管拿給董事簽,我的部分只有在認識的才有拿去給董事簽名。(本院筆錄卷㈠第144 頁以下) 三十七、被告b○○供述: 1.起訴事實之意見,(起訴書906頁玉章公司、911至915頁立 瑋公司、英湘企業、輝東等公司、916頁玉章公司公司債) 公司債是寅○○指示我的主管乙己○○,再由我的主管轉告我 ,我來做的。我再依照他們準備的檔案,我製作的。對引用證據證據能力之意見,我沒有犯意聯絡。(本院筆錄卷㈠第23 頁以下) 2.做這些事情都是依照主管指示來做的,如果說法官認為這樣是錯的,我認罪,但是我是無辜的。我不知道這樣做的是錯的。我都是依照主管的指示做的,而且這原本就是主管的工作。事實上我起初真得不知道沒有實際在營業。(本院筆錄卷㈠第84頁以下) 3.所負責發行的小公司我只有一家玉章公司。額度是一億,賣的時間年度我不記得,就是發行公司債那時。排資金流程都是由丁丙○○提供給我們。是偶爾幾次,依丁丙○○小姐叫我們 做資金流程圖時,資金進來時順便排進去,可是次數很少,大部分都是交待我們經理乙己○○。(本院筆錄卷㈠第84頁以 下) 4.對起訴之犯罪事實意見,(告以要旨)我是列基層的會計人員,公司債的部分我只是文書處理。偽文的部分,我認罪,我並沒有配合的意思。我沒有犯意,都是主管指示我做的。小公司發行公司債也是主管提供發行的資料,我沒有犯意,我並不知道這是不對的。董事會有無開會,我沒有開過會我不清楚。會議紀錄,是備分裡頭的有檔案,我是有拿給董事簽名。董事會我沒有準備也沒有參加。對於拿會議紀錄給董事簽名我沒有意見。(本院筆錄卷㈠第144頁以下) 5.發行公司債的部分,我們都是根據乙己○○的指示及公司法第 248條的規定在做的。乙己○○請假的時候,我只是擔任他的 工作代理人並非是職務代理人,乙己○○負責的小公司當天要 出帳的部分,我是幫忙傳票的製作。剛才講的乙T○○製作的 發票流程圖的部分,因為乙己○○出國不在,乙T○○就將發票 流程圖交給我,因為要開發票製作傳票,因為傳票必須經過乙己○○的覆核,所以我就將傳票放在乙己○○桌上,乙己○○回 國之後,看到傳票會問說她不在的時候有什麼事情,我就告訴乙己○○說她不在的時候有做了什麼工作,但是我並沒有交 給乙己○○發票流程圖。我在小嘉莘(世湘、英湘、玉章、輝 東、聯凱、力章、力大、立瑋)擔任會計人員。月薪是42000元,職務內容就是製作傳票。直接上級主管是乙己○○,乙己 ○○的直屬主管是誰我不知道。我負責的業務不需要向丁未○ ○請示或是報告。丙M○○大部分會先把需要的資金先向乙己○ ○說,乙己○○會告訴我,說我在排資金流程圖的時候,把丙M ○○所說的資金需求再排進去。這些「個人資金的出帳或入帳傳票」的會計科目是用暫收款、暫付款的會計科目填入。我不清楚這是否是指甲○○自已運用支配的個人帳戶。此部分的金額也會放在我與乙己○○、丙D○○及丁壬○○等人所製作 小公司之間的資金流程圖內,我要補充說明,若是資金夠的話,就一起排。(本院筆錄卷㈡第74頁以下) 三十八、被告庚○○供述: 1.鑫營公司銀行借款我有簽字、背書,但是鑫營跟亞太固網間預借款的事我真的毫不知情,這是不用經過我,展延也不用經過我簽字,也沒有讓我知道。宏森、鼎森成立前的會前會,亞太固網的會前會我印象中是沒參加,我只有參加一次。我是95年8月才擔任亞太固網常務董事,之前都是擔任董事 。亞太固網的經營、營運主導都是我父親,我不可能有什麼意見。我記得參加過一次會前會,是中途才進去的,我有聽到我大哥己○○跟甲○○爭執很激烈,當時我覺得亞太固網主導營運方向的2個人又這麼大意見分歧,且我在營運上沒 有主導權,只是父親指派的法人董事,所以我覺得參加沒有什麼意義。當時92.10.15董事會所提到乙Q○○報告,我記得 投資周邊的公司是為了亞太固網正常營運發展的需要,亞太固網我只知道是電信公司,成立周邊公司我認為是順理成章。我不記得買公司債這件事有在董事會特別提出來要作,我印象不清楚,我比較清楚的是有外部董事對這事有不滿時,我才認為公司債買的有問題,這個事我不清楚,所以我無法回答。(本院筆錄卷㈠第36頁以下) 2.(問:力霸集團在亞太固網的22位董事,都是不管內容,只要甲○○說舉手就舉手說鼓掌通過救鼓掌通過?)我當時認為只要是為了亞太固網營運有提升的話,如果支持的話是可以的。對於公司債部分,我只能說我不清楚,也不記得。(問:是否明知、8樓小公司沒有營業,對於這些小公司所發 行的公司債賣給亞太固網的事情,為何在92.10.15董事會會准予核備?)鑫營公司沒有發行公司債。對於公司債的部分, 我真的記不清楚, 在亞太固網的董事會上也有外部的董事,人數好像也有十幾個人, 我印象中公司債的部分, 外部董事好像也沒有表示意見, 因為我沒有參與這個部分, 所以我也沒有表示意見。借款這些事情我在事先、事後都不知道, 借款好像在關係企業之間不需要對保, 我也就不需要簽字。財務報表也沒有讓我看過。宏森、鼎森是設在六樓、八樓我真的不知道, 我在發生事情後, 我才知道宏森、鼎森有六、八樓。(本院筆錄卷㈠第36頁以下) 3.就力霸總公司、小公司資金需求時,財務跟會計的角色,即如果有資金缺口,到底是財務人員找到出帳公司,以出帳、入帳做為科目由會計製作繪制資金流程圖、切傳票再交給財務開支票再做匯出、匯入的動作;或是由資金需資的話,是由會計找出帳公司,以出帳、入帳的科目由會計自己製作資金流程圖、切傳票,再交由會計做支票再做匯出、匯入的動作部分,因我沒有參與資金調度的會議,所以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我不知道。我是力霸公司長期的董事,且力霸公司的所有的董事會紀錄,都是針對小公司發行背書保證在討論,背書保證的金額對小公司到五、六十億,但小公司的狀況我不瞭解。(本院筆錄卷㈠第105頁以下) 4.(提示本院編號403卷22頁至24頁)第二屆第一次董事會, 三個議案,第一個議案是大家同意己○○先生繼續擔任總經理,第二個議案是授權董事長、總經理可以調動亞太固網的資金,不需要董事會同意,第三個議案是082被告子○○所 提敦請甲○○先生任亞太固網的創辦人,為何會通過此議案部分,我不是印象很深,像這麼重大的決定,關於第二案,我印象中沒有人在會議上有表達反對的意見。是否授權董事長、總經理為資金調度是否違法。(提示同403卷第28頁以 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098被告乙Q ○○報告同意成立亞太行動寬頻公司、亞太線上公司、買公司債、預付貨款等都是沒有經過董事會同意就開始做,執行以後,而在這一次董事會提出追認,到最後亞太固網就有四百多億的資金出去了,對此我印象不是很清楚,如果外部董事有反對的話,主席會說要事後檢討。(本院筆錄卷㈠第 105 頁以下) 5.知悉有擔任前開2公司之董事 (長)之時間點,詳細時間不清楚。鑫營比較早,嘉莘好像是被檢調單位叫去問時,才知道我也是嘉莘,所以對嘉莘沒有印象。鑫營是公司要換負責人要簽資料時,才知道。擔任前開2公司之董事(長)每月 津貼可領的很少,印象中是三千至五千元。關於是否因徐步青過世,自89年12月28日起代表東嘉公司擔任亞太固網董事至今(戊402卷第77頁),照調查局提示給我的資料是這樣 說,但是我擔任亞太固網的董事,並沒有告訴我是因為徐步青過逝,是因為檢調提示給我看,我才知道。根據卷附各次亞太固網董事會會議紀錄,就出席者之記載,除非有記載係他人代理我出席外(提示戊402卷第149頁由寅○○代理;戊403卷第3頁及第104頁由丁○○代理、第10頁及第22頁由辰 ○○代理、第71頁及86頁由丙黃○○代理、第121頁及第125頁 由t○○代理),其餘若有記載我的姓名均表示我有親自出席(提示戊402卷第79頁、第100頁、132頁、第157頁及戊 403卷第28頁、第37頁、第44頁、第60頁及第149頁),如果是別人代理的應該是,是否是我親自出席,要看是否是我親自簽名,如果是我親自簽名,就表示我有親自出席。在寅○○、丁○○、辰○○、074被告丙黃○○及t○○代理我出席 亞太固網董事會時,好像是別人幫我寫,我只能說我沒有辦法參加,這些代理人不是我親自授意他們代理的。就前開親自出席亞太固網董事會且由己○○代理亞太固網董事長丑○○○擔任董事會主席期間(如第3屆第3次、第2屆第5次及第2屆第4次),印象中己○○是主席,但是好像每一次主導會議的是甲○○,但是因為太久了,要我很確認這幾次是誰,是甲○○還是己○○,我無法百分之百記得是誰,但是印象中主席是己○○,主導會議的是甲○○。主持董事會議事程序之進行,應該是甲○○,我認為是甲○○。既然丑○○○授權代理主席是己○○,為何是甲○○主導議事程序及決議之進行,我也不知道為什麼。甲○○是否有拿到丑○○○的授權書主持董事會,我不知道。甲○○依法律或公司內部規定(如章程或授權書)可否僭越己○○的主席權限而主導議事程序及決議之進行,我也不知道。既然己○○為主席,對於甲○○越權主導議事程序及決議之進行印象中沒有加以制止。(本院筆錄卷㈠第144頁以下) 6.亞太固網92年6月26日第2屆第1次董事會議的討論事項案由 ㈡之決議為:本公司業務需要、資金調度、與金融機構往來存款、借款或保證等所辦理之一切事項,請授權董事長、總經理全權辦理,我知道有這件事。知道時點,要看如果是那一天我有簽名參加,就是那個時候知道,除非是我那一天沒有參加,是事後人家告訴我。依前開決議,己○○受董事會授權得辦理所有資金調度、與金融機構往來存款、借款或保證等所辦理之一切事項,如果決議是這樣,應該是。前開決議所指的董事長是丑○○○,照這樣子,我們開會的董事的認知應該是丑○○○。可是實際上關於資金調度的指揮運作亞太固網的董事長是甲○○,這部分我因為沒有參與亞太固網資金調度,我無法回答此問題。如此前開第二屆第一次會議案由二的決議有無違反公司法第202條所規定:公司業務 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等強制規定,決議這些事情的事先,我並不知道有違法。現在問我,我不知道要如何說。這個公司法二○二條的規定我是現在才知道,當時開會時,為了公司營運發展授權給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調度,當時沒有人反對,我也不曉得可不可以這樣做。我是混淆了,我搞不清楚是哪一家公司的董事會授權。公司董事會可否就財務事項,全部授權給董事長及總經理辦理而無庸個案經過董事會審查,如果以我的認知,要看什麼事,如果是非常重大的事是要經過董事會。亞太固網每次召開董事會時,無事先發放該次會議議程內容供所有董事參考(提示戊403卷第1頁及第5頁)沒 有事先發放。開會印象中也沒有發放。是不是有有時候有,有時候沒有,我不記得。議程應該是有。(本院筆錄卷㈠第144頁以下) 7.於調查時稱亞太固網公司派的董監事,都是甲○○指派的,所以不可能會在董事會中對我父親的提案, 提出任何異議 (410卷第299頁最後1個回答),答,對,這是我說的。因 為我印象中我們其它別的企業,我父親常常指派公司別的同仁擔任董監事,以我們公司的文化,我認為他們都是聽我父親的話行事,所以亞太固網指派董監事,根據我的推測也不會提出什麼異議。於調查時稱身為亞太固網董事,應依公司法及章程之規定,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以維護公司之利益,卻又說董事意見太多,對經營是不利的(410卷第299頁背面),我自己是學企業管理,很多公司垮掉都是董事意見太多,沒有體察到經營者的立場,所以我認為是對公司不利的。在本案中有哪(幾)位董事因為意見太多對公司之經營管理造成不利部分,有一些董事發言我不是很注意,因為人數太多,但是是外部董事,有無對公司不利,我無法回答。當時亞太固網剛開始時,並不賺錢,而且也有很多同業,所以長遠來看,對公司是不利的。依前開親自出席董事會之紀錄共9次(如戊402卷第79頁、第100頁、132頁、第157頁 及戊403卷第28頁、第37頁、第44頁、第60頁及第149頁),(410卷第299頁)我只參加過那一次會前會,時間不記得,地點是在忠孝東路四段的力霸大樓十樓。(本院筆錄卷㈠第144頁以下) 8.開完亞太固網董事會後,公司為何不發給會議紀錄 (410卷第298頁背面最後1個回答),我不知道。應該是公司籌備董事會議的股務單位,但是我不曉得亞太固網的股務單位是誰,以力霸公司的認知應該是負責股務單位的人部門負責製作及發送會議紀錄。公司應該在召開董事會後發送該次會議紀錄俾利董事瞭解決議情形,如有出入,可由董事對董事會異議或提供建議,現在問我,就現在而言,我認為是應該。在當時我沒有認知要這樣,我以為很多公司都是這樣,現場講好,大家同意就可以了,我從畢業就在這一家公司做事,沒有在別的公司做過事,所以我不曉得別的公司是否是這樣。外部董事 (如中鋼、央投公司、台鐵及榮華電纜等)有無 向公司索取董事會議紀錄,我不確定哪一位,我印象中有外部董事提出過。於調查時稱無從針對亞太固網的財務進行實質審核的原因,因為每一次打投影片,請相關的主管做報告,我手頭上沒有詳細的資料,看完就過去了,所以沒有辦法深入。其他內部董事或監察人(如辛○○)也是如此條件以致於無法進行實質審核,我猜測也跟我情況一樣。若有心要盡到董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於會前會時對甲○○的提案提出質疑,董事會前要求先取得議程內容,與外部董事合作共同監督董事會之運作及向會計師詢問並取得通常之財務報表),就可以有較好的背景可以對公司的財務進行實質審查部分(410卷第300頁),我在一開始擔任董事,不會曉得要怎樣做才會做到算是有心達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所以我不曉得如何回答此問題。因為會前會我只有參加那一次,而且是中途進去的,後來就沒有參加。開會時那時候外部董事是有提過反對的意見,可是我父親說過一定會配合,事後會提出改善,外部董事當時也接受我父親的做法,外部董事的部分,在我的印象,很多都是經過我父親向外部董事解釋過後就沒有說話了。我們是被指派的,要反對什麼,除非我有負責亞太固網的營運,大家如果沒有反對意見的話,我就沒有意見了。亞太固網的外部董事對於公司派董事會議程及議案的內容,所提出的質疑或是改善事項,在參與董事會議的期間,認為是合理的還是不合理的,有一些議案,我會認為他們是合理的,有一些我不清楚他們在講什麼,我也沒有深入瞭解,我無法回答是否合理。這些外部董事所提出的質疑,是否可以減輕本案對於亞太固網所造成的損害,如果從現在事實來看的話,應該是。(本院筆錄卷㈠第144頁以下 ) 9.長期擔任力霸嘉食化亞太固網的董事,而且長期兼任力霸總經理,對於力霸集團的業務、財務狀況,應該非常瞭解,答,我不認為我對於力霸集團的財務狀況深入瞭解,我只有對於我營運的衣蝶百貨、飯店才有瞭解,而且是針對營運的部分。對於力霸、嘉食化公司近年來都是虧損的狀況,我不瞭解,因為我父親沒有授權我資金調度的權限,他只要叫我把百貨、飯店做好就行了。從力霸嘉食化董事會會議紀錄,都明載九十一年至九十五年的虧損情況,而且也是力霸嘉食化的董事,也有在董事會議事錄簽名,說不瞭解,因力霸鋁門窗及百貨、飯店等虧損,我是瞭解。虧損的減資的部分我知道,但是資金調度我不知道。以力霸公司來講,每年財務的季報、 半年報 、年報 ,總經理需要在上面蓋章。說不知 道因只是在上面蓋章,我都沒有詳細看裡面的資料、內容。身為總經理,對於力霸公司轉投資小公司的情形,不瞭解,現在問我,我當然是應該要瞭解。但是當時我父親是跟非常強勢的人,我並沒有被授權。就算我要去瞭解,我父親也是會阻止我。從力霸公司歷年來的董事會紀錄,力霸公司對於力霸集團所屬的三十二家小公司,一再的背書保證,高達、六十億,身為總經理不會去瞭解為何力霸公司跟小公司沒有業務往來等關係,或是知道是設在六、八樓的小公司,這樣對於力霸公司的經營是否有影響,事實上我沒有辦法去瞭解什麼,要同意背書保證的流程也沒有經過我。我們減資是因為公司虧損,並不是因為背書保證。我是沒有去被授權瞭解。一開始我父親要我參與的話,我就要負責任,但是一開始我父親就沒有要我這樣做。對於小公司從八十七年開始就沒有實際營業部分,我對於有印象中的公司,我知道有些是有實際營業,有些我只有聽到名字,有無實際營運我不知道。公司的財會員工有一百多人包括丁○○、寅○○、y○○、甲子○○、乙寅○○、乙V○○、丙B○○、丙i○○、丙Z○○、蕭淑 來明細及相關傳票伯郊、048被告f○○、陳秀美、單達思、乙w ○○等人,他們都說小公司沒有實際營業,我是說我不確認他們有無實際營業。背書保證沒有經過我,章子也不在我那邊。(本院筆錄卷㈠第144頁以下) 三十九、被告乙辰○○供述: 1.對起訴書犯罪事實之意見,我九十一年七月離職後,我就 沒有在管公司的事情。關於證人說我是擔任力霸公司副總 到九十四年多,但是事實上是沒有。我九十一年七月三十 一日我就離職了,我已經辭掉,雖然負責人沒有變,但是 我從來沒有在董事會簽名。資料上還記載我是負責人,就 要請法官查明,我確實不知情。嘉莘等二十六家小公司, 我會覆核會計傳票等資料,因為這是公司流程不是我規定 的。(本院筆錄卷㈠第144頁以下) 2.小公司董事會如果沒有開會有簽名的話,就是他們拿來給 我簽,我簽的。(本院筆錄卷㈠第144頁以下) 四十、被告乙E○○供述: 對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意見,(告以要旨)我是看了起訴書 後才知道,亞太固網在哪裡我不知道,我沒有在那邊上班 。我是申東、東長的負責人,關於申東、東長有跟亞太固 網借錢,其實過程我根本就不瞭解。我只有在九十一年陸 陸續續幾個月有審核嘉莘等二十六家小公司,我只有在早 上去看、去蓋章,但是有時候我沒有蓋時,他們一樣有作 業流程,我連章我都沒有經手,我只是陸續幫忙,所以對 於很多事情,我甚至是很訝異。關於起訴書第九十四、九 十五頁申東公司出租不動產給亞太固網的事情我不知道。 起訴書九四、九五頁亞太固網向力華等公司承租力霸湖濱 等不動產的作用,我也不知道。為何明知小公司並沒有營 業,而且財務狀況不好.不符合發行公司債的條件,仍然 發行公司債出售亞太固網,而且在庭被告有一些是亞太固 網的董事,竟不知道迴避,在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還在董 事會乙Q○○在報告購買小公司時,竟完全沒有異議而准予 核備,其它的財會人員是否明知小公司沒有發行公司債的 條件,仍然發行公司債? 答,我不是董事,而且這些小公 司,我有十四年沒有在公司上班,我都是在休養,它們的 運作有不瞭解。(本院筆錄卷(一)第5頁以下) 四十一、被告V○○供述: ⒈我在前幾次審判筆錄我都有詳細說明,我今天要再次解釋一下,力華票券對力長等十三家小公司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額度案,發生是在87年到90年,91年又陸續完成重新授信取得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之續約,及亞太固網91年6月21日起購買 小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案,91年12月13日起短期借款於小公司案,93年底小公司假買入大宗物資真付款案,我是92年5 月左右才到6樓所謂的小嘉莘二十六家小公司幫忙核對支票 及傳票的抬頭、金額日期是否相符,如相符即在傳票的核准欄位上蓋上核准章,當時單純的是在走完會計傳票的程序,雖然蓋的是核准章,但是我的工作是覆核的意思,並非職稱稽核或總稽核的職位。以上當天小公司的資金缺口,如何調度,是在前一日的中午會議由甲○○決定指示,製作資金或發票流程圖,由此可知,傳票蓋不蓋核准章都是要執行的。我是在友聯產險工作,對於小公司向力華票券、亞太固網自87年即發行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額度案,我完全不知情,也未參與,核對的傳票上也未有明確的顯示。 ⒉論告書說我是26家小公司的主稽核,去小嘉莘幫忙時,沒有任何派令,我沒有上司指示我任何事,也沒有部屬聽命我,我不知蓋章要問丁丙○○及乙己○○,他們叫我要依照前例乙辰○ ○的方式來辦理,丙M○○、丁丙○○、乙己○○在歷次審判筆錄 中,清楚瞭解是聽命甲○○、丁○○、乙T○○等人,財會承 辦人員聽命於丁丙○○、乙己○○,小公司的作業流程均係依據 往例在運作,行之有年,我去小公司增加一萬元之車馬費,按照其他被告而言,薪資明顯較低,足證明我並非決策人員,而是一般受薪人員。(以上見本院筆錄卷㈣第191頁以下 ) ⒊我是唯一被牽連到小公司掏空案的友聯產險員工,接到最後一棒,實在冤枉,我要澄清兩點,第一,我是從起訴書得知力華票券、亞太固網與小嘉莘等26家小公司違法事件,大多是發生於87年到91年間,我是92年5月陸續去幫忙核章,是 在核准欄位蓋核准章。第二,當時那個職務是副總的職級,案發之後又被稱為稽核或主管,事實上,我單純、被動的在做覆核的工作,沒有因為兼任這樣的工作,薪資待遇隨之升等為副總或經理。第三,當時不知道去核章去掏空力華票券或亞太固網,我沒有犯意,請庭上明察,並給與自新的機會,從輕量刑。(見本院筆錄卷㈣第255頁以下) 四十二、被告甲丁○○供述: 對起訴犯罪事實之意見,輝東公司發行公司債一億的事情賣給亞太固網的事情,我今天是第一次聽到這個事情。我不曉得公司債是什麼東西。(本院筆錄卷㈠第5頁以下) 四十三、被告乙A○○供述: 1.對起訴事實之意見,我個人是負責業務、生產部分,我算是外派的人員,對於小公司是由公司指派我做法定代理人、法人代表,這些小公司的運作我沒有參與,董事會我沒有參加,董事會紀錄我也沒有簽名。發行公司債只有一項我有簽到名,簽名是昌嘉公司我有簽名,擔任董事長時,在公司發行受託契約上有我的簽名,其它的都沒有我的簽名。詳細的狀況會請律師提狀陳報。宏森公司設立時,我有簽名,但是借款、發行公司債都不用我的簽名,在目前的案卷裡面,我好像都沒有簽到名。宏森公司是一個實際在經營的公司,嘉食化公司當時資金不足時,我買大宗物資進來,要開信用狀時,因為嘉食化公司資金不夠,就請宏森開信用狀,信用狀開出去後凡事經過我個人的都是實體的交易,我有充份的證據可以證明都是實際交易。宏森公司為何要設在力霸大樓的六、八樓,宏森公司亞太固網百分之百的轉投資,為何要向亞太固網買黃豆?乙A○○答宏森公司在六樓、八樓我不清楚, 因為我常年不在公司上班。(本院筆錄卷㈠第5頁以下) 2.都是力霸關係企業小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既在亞太固網服務或當董事,又准自己的小公司發行公司債或是借款,如此有無利益迴避的問題?答,我是九十三年二月九日才擔任董事,之前我不是董事。發行公司債跟適才辰○○講的一樣。發行的總額等後面的事情我都不曉得。(本院筆錄卷㈠54頁以下) 3.宏森公司向亞太固網借款、收受預付款、收受黃豆款都是真實交易?答,這個部分我沒有經手,我不知情,我所經手的是從國外進口大宗物資,預付款的事情我也不知情。蓋章的部分,章不是我刻的。借款部分的簽名,因為我在台北公司的時間短,我是匆匆的簽名,我承認。(本院筆錄卷㈡第 144 頁以下) 四十四、被告丙黃○○供述: 1.起訴書起訴犯罪事實之意見,關於公司債的部分,我想我有在董事會會議紀錄上面有簽字,有時候要我們簽字時有附議事討論的東西,但是都是事後的事情。有時有發行公司債,但是上面有會計師的簽證,我認為是合法。跟亞太固網借款、暫付款的部分,我不是財務部門,我也沒有參與財務的工作,借錢有無借、借來做何用我不清楚。關於起訴書九十五頁說會前會的事情,是有開,但是是甲○○點名哪些人參加會前會,但是在會前會都沒有看到隔天要開董事會的議程,會前會只是說要大家幫忙在董事會解釋,我從來在董事會從來沒有做配合的發言措施。(本院筆錄卷㈠第5頁以下) 2.是亞太固網的董事(提示本院編號403卷第22頁至24頁第二 屆第一次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董事會決議)這個決議通過授權董事長、總經理辦理運用所有資金的調度,在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一點時,第二屆第一次董事會決議時,就先聘003被告己○○繼續擔任總經理,全體董事一致通過, 第二個議題是本公司的一切借款等事項,授權董事長、總經理辦理,亦為全體董事通過, 子○○提的臨時議案為甲○ ○為本公司初始創辦人案,亦為全體董事一致通過,就是這一次會議後,第二屆第二次的董事會乙Q○○就開始報告,買 公司債、借款、預付款等節,接著所有的資金就陸續流出,為何在董事會會平白無故的有此授權董事長、總經理可以資金調度的決議,子○○敦請常務董事長甲○○先生為公司之創辦人,這樣就可以名正言順的處理公司的大、小事情,對此有何意見?答,我記得是在圓山開的會,是股東會完開董事會。主導是甲○○主導,我事先也不知道這個議案。(提示本院編號403卷第28頁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在第二屆第 二次董事會,又多了個亞太行動寬頻160億、亞太線上服務 12億3千萬,要成立這二個公司所有的董事會都沒有看到, 就先行成立,到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亞太行動還從亞太固網這邊為連帶保證,金額總計連帶保證一共89億多,包括美金9750萬、台幣53億多,為何會如此?答,這些會議我都有參加。授權董事長、總經理的事情,因為時間很短、很混亂,都是在主導。會前會中間,根本沒有拿此次的議案跟我們討論,只是甲○○說明天財務的報告,可能有有其它的董事有問題,他指示可能要做處理。關發行公司債的部分,其實已經做了,後來要追認,甲h○○有提出意見,甲○○有 做解釋,後來甲h○○也沒有在說這個事情了,後來就變成承 認事項。都是力霸關係企業小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你們既在亞太固網服務或當董事,又准自己的小公司發行公司債或是借款,如此有無利益迴避的問題?答,069被告辰○○發 行公司債我們是有在小公司的董事會議紀錄上簽名,但是不知道是哪一家買,我們都不清楚。亞太固網的董事會只是報告購買公司債的總額,我們也不曉得是跟哪一家買公司債,錢、帳戶都是甲○○保管,我們都沒有經手。074被告丙黃○ ○我的解釋跟辰○○先生的解釋一樣。(本院筆錄卷㈠第54頁以下) 3.我參加的小公司,並沒有召開董事會,我有簽名。(本院筆錄卷㈠第144頁以下) 4.(第412卷第20頁背面你曾經於哪一位外部董事要求亞太固網 召開董事會前提供相關會議資料及財務報表等提案時,發言表示贊同?)我記得應該是華榮電的董事,好像是甲地○○。 (本院筆錄卷㈡第141頁以下) 四十五、被告乙天○○供述: 1.對起訴事實之意見,我只有在小公司發行公司債的董事會上有簽名,但是我有看到所附的會計師查核報告,因為上面寫有合於規定,所以我認為沒有違法的問題,所以我就簽了,因此我沒有犯意。至於我所負責的公司有無營業我不清楚,因為我只是文書的人員,我沒有牽涉財務、會計的工作。我認為我是甲○○指示我做公司的負責人,實際的負責人是甲○○董事長,而且有這麼多的小公司,人頭的董事長也很多人。我是在八樓上班,我的想法是這些公司都有向經濟部核准設立,如果有違法經濟部不會同意這麼多公司設立在同一個大樓。因為在我們集團裡面有一、二十個小公司的負責人,而且大家都沒有質疑過。我在簽小公司發行公司債,我不知道要賣給誰、得到資金做何用我也不知道。起訴書九○一頁附表的部分,毅彥公司我不是負責人。起訴書第九十七頁的情形,在那次董事會事先由乙Q○○做口頭報告,有二個外 部董事有表示要保留意見,當時的常務董事甲○○有做裁示,說列為保留事項,這是我聽在我這邊的董事會的錄音帶的內容。我只是忠實紀錄當時會議的情況,至於他們會何沒有提出意見,我不瞭解。開會時有做決議。自89年間起擔任亞太固網的董事會會議記錄。我不是每一個案子都記得很清楚。比如說會議中如果有外部的董事發言,我都有把外部董事發言的內容記在我紀錄的草稿裡面,比如外部董事對於議案的內容持不同的意見或是反對的意見,我有記下來給甲○○看,他都說這些都不用記了。我有聽錄音帶,我儘量是逐字紀錄在草稿裡面,結果還是被刪掉一部分。甲○○沒有跟我講之前,我都是這樣做,因為開會時,外部的董事有說要列入紀錄,我是記錄人,我不得不寫,所以我每一次都有記,但是每一次都是甲○○要求那個部分要刪除。子○○也有擔任亞太固網的第1屆到第3屆的董事。(本院筆錄卷㈠第300 頁以下) 2.我有出席過甲○○所召集之亞太固網董事會議會前會。出席會前會,印象裡面,只要是甲○○董事長要我出席的,我都有出席,是否每次我不能確定。甲○○每次會前會要出席的人,他都叫未○○通知,是未○○用電話通知我。因為我跟未○○辦公室很近,有時候是王當面跟我講。是未○○通知各內部董事出席會前會。於會前會時無製作會議紀錄。甲○○無交待我要製作會前會之會議紀錄。會前會的時間不會很長,都是半個小時左右。我說這個話的意思是這幾位是甲○○董事長一定會指定他們出席並通知,但是有無出席我不能確定。我有去的時候,這幾位我是有看到他們出席會前會。(本院筆錄卷㈠第300 頁以下) 3.是根據亞太固網董事會議簽到簿的內容,才會在會議紀錄內的出席人欄記載何人出席或由他人代理出席。我們公司內部的董事沒有出席的話,指定的人大部分都是甲○○指定由某某人做其代理人,這是開會之前所決定的,因為都有請他們填委託書。指定由誰來代理沒有出席的人是甲○○指定的,再拿去請沒有參加會議的董事填寫委託書並請其簽名、蓋章。填委託書的事情,是甲○○董事長叫我去去辦的,我要跑流程讓沒有出席的人簽名、蓋章。有關於第二屆、第三屆的董事會,癸○○沒有出席的時候,跑委託的流程,受委託人也是甲○○指示的。因為癸○○有圖章在丁未○○主秘那邊, 所以有請丁未○○主秘蓋章。癸○○是他自己將圖章放在丁未○ ○那邊,還是別人未經他的允許刻他的印章放在譚主秘那邊,我不瞭解。子○○於歷次董事會議時對於亞太固網公司派的財務報告或提案,在我印象中,他都沒有發言。剛才說甲○○經常修改外部董事在董事會議的不同意的保留或是反對意見,之後再叫你回來重新修改之後才公布? 答,我覺得以我記錄人的立場來講是不對的,因為記錄人應該真實的紀錄。對甲○○質疑過,如此做不妥當,我有跟他表示過,如果他們外部董事收到紀錄時,外部董事會提出抗議,他說沒有關係,就這樣寫好了。就業務上所登載的事項有不實際的情形,可能會有犯罪的行為,因為他刪改的不是把他們的話改變掉,是沒有把他記進去,所以我認為不致於有偽造他們發言的情形。亞太固網從公司成立之後,就只有我擔任會議紀錄。這些會議紀錄的錄音帶應該是都在,可能有遺漏幾次,現在還在我那邊保管。(本院筆錄卷㈠第300頁以下) 4.參加會前會的名單是由甲○○指定的。會前會中,對於董事會的議案內容無進行實質討論,都是由甲○○決定的。董事會的議案或是議程內容有無發送要看情形,亞太固網那邊製作董事會議程的單位,有無把議程送上來,如果有的話,就有發放,沒有就沒有發放。印象中074被告丙黃○○沒有在董 事會發言過。說董事會開會時都沒有提供財報,筆錄的記載是我講的沒有錯。我的認知是財報要經過會計師簽證的才叫做財報。但是有提供兩張簡式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甲○○不要我們主動把董事會紀錄發送給董事。沒有任何監察人在董事會會後,來向我索取董事會議事錄,沒有任何監察人在董事會會後,要求提供正式的財。董事會出席欄的記載是依據簽到簿製作,簽到簿或是議事錄裡面,不會會註明遲到、早退或是中途離席。辛○○時常遲到或是早退。第一屆第四次第二屆第二次的董事會會紀錄裡面,雖記載辛○○有出席,無法確定這二次董事會辛○○有全程出席,並無遲到、早退。據我瞭解,董事會的會前會,從何時開始有會前會我不記得了。通知參加會前會不是我通知的。(提示四二二卷第七十六頁最後一個答)說所有的內部董監事都會被通知參與,而且大部分的董監事都會到場,屬實。依據為因為每次在會前會時,我看到參加的人都是我們集團內部的董監事,這是我的根據。沒有統計參加會前會的人員,因為不是我通知的。(提示四二二卷七十七頁第一個答)有說辛○○有來過會前會一、二次,屬實,會前會我很少看到辛○○,所以當時調查局人員問我時,我回答可能看過一、二次。問你說你看過的辛○○參加的一、二次會前會,辛○○有無全程參與會前會?答,辛○○每次開會大部分都是遲到,他沒有準時來過。問(提示四二二卷第七十七頁中間的答)回答說不管這些董監事有無參加會前會,他們在會議中還是會配合甲○○的意志行使董監事職權,確實。這樣回答的依據?答,因為我們亞太固網二十二席董事跟五席的監察人都是由甲○○指定擔任的,因此他們都會配合甲○○的意志行使董監事職權。因為在會議當中,至少沒有人提出反對的意見過。問甲○○是否曾經在會前會或在董事會開會前,指示辛○○發言或是表達意見?答,沒有。(本院筆錄卷㈠第300頁以下 ) 5.(每次出席會前會有無看過庚○○出席過?答,印象中沒有看過她。問(提示四○二卷第一○五頁、一○六頁亞太固網第一屆第四次的董事會會議紀錄)第五案是討論成立宏森、鼎森公司的議案,請回憶在這一次的董事會召開前,有無召開會前會?)我記不清楚,好像這個時候好像還沒有開始有會前會,我已記不清楚這一次會議之前有無召開會前會。問在這一次的董事會會議當中,就成立鼎森、宏森公司的議案,在記憶中有無任何人提出反對的意見?答,就我的記憶所及,無人反對。問(提示四○三卷第二十八頁至三十四頁,九二年十月十五日亞太固網第二屆第二次的會議紀錄)在該次的報告案七,後這個報告案被董事甲h○○提議改為追認案 ,是否記得?答,有印象。這一次的董事會召開前,有會前會。庚○○沒有出席會前會。問正式的董事會,將此報告案改為追認案,有無人附議?答,我記得當時代理主席會議的甲○○是這樣說,他說就把它改為承認事項,也沒有經過大家來表決的程序,他講完後大家就鼓掌通過。把「親自出席董事二十五人、代理出席董事七人,除董事甲h○○、甲地○○ 提出保留意見外,其餘均同意本案決議通過」這幾個字,是我堅持把它保留在會議紀錄裡面,本來甲○○也說這幾個字不要了,因此總算把這幾個字留下來。庚○○沒有發言反對把這個案子列為追認案。在這個議案當中,就卷內資料顯示,甲h○○、甲地○○是有提出保留意見,除這二位董事提出保 留意見,沒有任何董事提出反對或是保留意見。就我的瞭解,亞太固網有十一席是外部董事。問也就是說除了這二席外部董事,其它九席的外部董事也沒有發表意見?答,沒有。問(提示四二二卷第七十七頁第一個答)稱不管內部董監事有無參加會前會,都會配合甲○○的意志行使職權等語,有無見過甲○○當面指示庚○○要配合他的意志或是意圖行事?答,沒有親眼見過。問有無聽任何人對你提起甲○○指示庚○○配合行事?答,沒有聽過。(本院筆錄卷㈠第300頁 以下) 6.(在會前會的時候,甲○○是否曾經對內部董事說,如果外部董事於董事會時,對於公司派的提案有所質疑或是反對時,如果甲○○再補充說明並做成決定後,內部董事要以鼓掌的方式表示同意甲○○的提議?)甲○○有做過這樣的指示。問他曾經有幾次做過這樣的指示提醒大家注意?答,大部分會前會結束時,他都有做這樣的指示。問亞太固網開董事會時,未出席董事的委託書是否有歸檔存查?答,有歸檔存查,可是我現在不能確定是否完整,現在放在我那邊,是原本。可提供法院參考。(剛剛針對檢察官問在會前會,甲○○會要求內部董事用鼓掌通過的方式,在董事會召開時,最後在鼓掌通過前,甲○○是否會問各位董事有無其它意見或是其它給董監事表達意見的機會?)答,他是有說各位董事有無其它的意見,如果沒有其它意見,我們就通過這種話。(本院筆錄卷㈠第300頁以下) 四十六、被告乙P○○供述: 起訴事實之意見,我不知道展湖實業、佩嘉企業、佩亞、凱碩企業、世湘企業發行公司債向亞太固網借款,我也不知道力章公司有跟亞太固網借款七億多,我不記得有無簽名。為何小公司並沒有營業,而且財務狀況不好.不符合發行公司債的條件,仍然發行公司債出售亞太固網,而且在庭被告有一些是亞太固網的董事,竟不知道迴避,在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還在董事會乙Q○○在報告購買小公司時,竟完全沒有異 議而准予核備,其它的財會人員是否明知小公司沒發行公司債的條件,仍然發行公司債?答,我不知道。(本院筆錄卷㈠第5頁以下) 四十七、被告未○○供述: 1.對起訴犯罪事實之意見,908頁益金發行公司債,我當益金 公司的董事長是甲○○親自告訴我並指派我。董事會上面有我的簽字,當時簽名時後我還不瞭解什麼叫公司債,我唯一的就是信任董事長。我在力霸公司做了二十五年,因為有開會時甲○○就有說違法的事情不要做,所以我打從心裡就是相信他。我也沒有想到他的資金會用到不正當的地方。發行公司賣給誰我也不知道,資金的進出我也不知道,也是我無法掌控。(本院筆錄卷㈠第5頁以下) 2.(依九十五年四月七日第二屆第十次的董事會紀錄,決議以三十二億二千九百二十五萬六千零二元出售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給東禾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而且在九十五年六月三十一日收受買方東禾訂金六億五千萬,為何後來是以二十五億成交,為何會差了七億多元?)我是因為當益金一家的董監事,在九十一年到九十四年利息都是正常的付,為何會在董事會會議紀錄上簽,是因為公司業務的需要,我們為了要改善公司結構才會簽。我們不能顧慮到每個公司的環節,全盤是甲○○才瞭解,004被告丁○○003被告己○○他們都會去簽、去做了,我會簽,我只能承認我無知,我不瞭解法律的觀點。(本院筆錄卷㈠第54頁以下) 四十八、被告丙己○○供述: 對起訴之犯罪事實意見(告以要旨):董事會簽到簿我簽名時,我不記得會議紀錄的內容,我也不記得有檢附會議紀錄。我簽名的意思,是因為他們叫我簽,我就簽,我只是人頭。(本院筆錄卷㈠第144頁以下) 四十九、被告丙M○○供述: 1.對於起訴戊、亞太固網之犯罪事實意見(並告知在庭每位被告所涉犯之各該部分犯罪要旨):關於宏森、鼎森從亞太搬走106億餘元、賣九億黃豆給亞太及發行公司債、借款、鼎 森預付貨款的部分,我都不知道,我實實在在不知道。我雖然有簽名,但是他們拿來我就簽,我不知道我簽了什麼東西,簽什麼我也忘記。我人頭帳戶管了六、七、八個,都是甲○○個人在使用。為何簽字,是因為董事長弄好後,我不得不簽字。010被告I○○、046被告丁未○○004、被告丁○○ 003、被告己○○等人的個人帳戶都是由我保管,但是是甲 ○○個人在使用,這些帳戶的錢是丁丙○○將小公司的錢弄到 人頭帳戶裡面去,這個錢出去也是要經過丁丙○○的審核後, 才能夠動支。我是聽甲○○的指示去動支帳戶的錢。(本院筆錄卷㈠第5頁以下) 2.我於96年1月10日調查時稱:乙辰○○是「小嘉莘」等26家小 公司的財務主管,大約在1年多前離職,乙辰○○底下有丁丙○ ○負責財務,丁丙○○底下有5個財務協辦等語 (421卷第39頁 )確實。乙辰○○是小公司的財務主管,是指她對於小公司所 進行之款項收入及支出時,就會計傳票之審核,由她決行,才能收款或撥款(421卷第40頁)。我於調查時稱:私人帳 戶存摺原本是乙辰○○在保管,後來由我保管 (第410卷236頁 )這些私人存摺就是甲○○要運用私人資金的人頭帳戶,乙辰 ○○走了之後換我保管,時間我不知道。(本院筆錄卷㈡第24 頁以下) 3.(就你記憶所及乙辰○○的職務職稱有變動,工作內容有無變 動?)我不知道。(就你的職掌範圍內,乙辰○○有無曾經對 你做過任何指示?)小公司是他在管,我的部分是說錢進進出出,丁丙○○他們二人是在管理錢的事情。我管的是私人的 錢,乙辰○○管的是二十六家小公司,跟我沒有關係。(所以 乙辰○○不是你的主管?)假使說私人的錢的話,他是我的主 管。(關於私人的錢,乙辰○○是你哪一方面的主管?)比如 說私人帳戶的錢進進出出,要乙辰○○、丁丙○○二人核准後錢 才能出去。(核准的過程?)有一張小的單子經過他們看過後,簽一個核准的章,支票才能到丁未○○那邊用印。(提示 四○九卷第七十頁,你曾稱董事長會指示我當天要匯多少錢給什麼人,我把他彙整…我跟甲○○講說,甲○○會告訴會計…,這一整段話是否實在?)那一天多少錢要用,錢不夠,他們會送到私人帳戶來。錢要匯給何人,應該是說是中興銀行,就是他以前欠人家的錢,還有一個是用078被告丙庚○ ○的帳戶匯錢給其它人。(所以你的意思是說,你在四○九卷第七十頁筆錄裡面第十四行至第二十一行有講到至於帳戶的錢是有缺錢才講,整段陳述是否實在?)對。(本院筆錄卷㈡第24頁以下) 五十、被告丁未○○供述: 1.對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意見(告以要旨):關於起訴書九十三頁十六行,我應該是從九十二年才擔任亞太固網公司的董事。我當董事是被指定的,開會時我都沒有發言,開董事會不一定表決,有時候沒有表決。我也是小公司的負責人,發行公司債的事情我不清楚。如果董事會會議紀錄上面有我的簽名的話,我就有簽名。我是東展國際公司、瑞森國際公司、新鴻企業、德台國際公司的負責人,這幾家公司有無發行公司債我記不得,但是要我簽名時,我都有簽名。我認為我沒有犯意。當負責人時一個月領五千元、當董事、監察人一個月三千元,沒去瞭解的帳戶每月會多出這些錢出來。(明知小公司並沒有營業,而且財務狀況不好.不符合發行公司債的條件,仍然發行公司債出售亞太固網,而且在庭被告有一些是亞太固網的董事,竟不知道迴避,在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還在董事會乙Q○○報告購買小公司時,竟完全沒有異議而 准予核備,其它的財會人員是否明知小公司沒有發行公司債的條件,仍然發行公司債?)因董事會紀錄並沒有發給董事,開會時並沒有做決議。(本院筆錄卷(一)第5頁以下) 2.起訴書九十五頁括弧二,九十年三月我不是亞太固網的董事,所以我不會參加會前會及董事會,所以對於宏森、鼎森的事情我不知道。是亞太固網的董事(提示本院編號403卷第 22頁至24頁第二屆第一次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董事會決議)這個決議通過授權董事長、總經理辦理運用所有資金的調度,在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一點時,第二屆第一次董事會決議時,就先聘003被告己○○繼續擔任總經理,全體 董事一致通過,第二個議題是本公司的一切借款等事項,授權董事長、總經理辦理,亦為全體董事通過,子○○提的臨時議案為甲○○為本公司初始創辦人案,亦為全體董事一致通過,就是這一次會議後,第二屆第二次的董事會乙Q○○就 開始報告,買公司債、借款、預付款等節,接著所有的資金就陸續流出。(為何在董事會會平白無故的有此授權董事長、總經理可以資金調度的決議,子○○敦請常務董事長甲○○先生為公司之創辦人,這樣就可以名正言順的處理公司的大、小事情,對此有何意見?)當時在圓山飯店開完股東會後,就開這個董事會,一下子提出來我反應不過來就通過了。【(提示本院編號403卷第28頁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在 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又多了個亞太行動寬頻160億、亞太 線上服務12億3千萬,要成立這二個公司所有的董事會都沒 有看到,就先行成立,到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亞太行動還從亞太固網這邊為連帶保證,金額總計連帶保證一共89億多,包括美金9750萬、台幣53億多,為何會如此?】當時是有決定這個案子由乙Q○○報告事項改為討論決議事項,經 全體董事同意追認並准予核備。至於臺鐵這個案子,他們佔的股權很多,我們每年還要給他們幾億,臺鐵的作法不合理。(都是力霸關係企業小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你們既在亞太固網服務或當董事,又准自己的小公司發行公司債或是借款,如此有無利益迴避的問題?)發行公司債我好像都沒有簽過字。董事會簽字,是他提出報告,並不是討論某某發行公司債,所以已經發行了。(本院筆錄卷㈠第54頁以下) 3.從九十二年六月開始擔任亞太固網的董事,任董事期間的每一次董事會的會前會都會出席。【問:在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地檢署的筆錄中曾經有說,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的董事會之會前會,辛○○曾經出席,是否屬實?(提示四○九卷第一三九頁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筆錄倒數第三個問答)】我沒有講辛○○參加,有無這樣回答我現在實在記不清楚。當時好像有問過這樣,因為那麼久,他有沒有開,我記不清楚。(問:當初會這樣回答,是因為檢察官有提示當時的董事會議事錄,所以做照議事錄的出席人員唸出來,所以辛○○有出席會前會,是否如此?)那些人平常是有參加會前會,那一次有無參加,我記不清楚。所保管小公司的印章的部分有三十八個,上次已經有寫一張單子給法官了。我都有參加亞太固網的董事會,董事會是由主席主導會議之進行,議案的通過是由主席決定,會議通常沒有進行表決,通常都是主席詢問有無其它意見,沒有意見就通過。甲○○先生是常務董事,他有時候會在提案討論時協助解釋提案內容。很多事情,甲○○先生會向發言的董事來解釋,應該沒有實際的主席,主席就是主席。若在座董事有何疑問的話,應該是主席處理。甲○○會協助解釋。實際決議是主席決議,就是主席講的,不是甲○○。董事會很少表決,通常都是無異議就通過。(本院筆錄卷㈠第144頁以下) 4.我自92年6月26日 (即亞太固網第2屆第1次董事會)起,受甲○○指派代表東展公司擔任亞太固網董事迄95年12月29日(即第3屆第3次董事會)。我有擔任過蓉達、瑞森、新鴻、菁國、輝東、東展及德台等公司之董事長,是法人指派代表董事長,甲○○指派我擔任前開7家公司之董事長,事前通 常都沒有徵得我同意。我不知道如此甲○○是否算偽造我的名義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我為董事長而涉有偽造文書之犯罪嫌疑,最後承辦人員會拿來該要簽字的就給我們簽字,就是要給我當董事長的意思。通常他指示我們事情,我們都會去做。我並沒有表示辭任董事長之意。辭任,我都沒有想過這些問題,我想說他是幾千億資本的企業集團董事長,他不會來害我們,我們心裡從來沒有這個想法。擔任前開七家公司之董事長有每月津貼可領。根據卷附第2屆及第3屆各次亞太固網董事會會議紀錄,可能是我不在,我才請人家代理,(如戊403卷第60頁由寅○○代理)其它沒有代理的就表示我 有出席(提示403卷第28頁、第37頁、第44頁及第149頁)。就前開親自出席亞太固網董事會且由己○○代理亞太固網董事長丑○○○擔任董事會主席期間(如第3屆第3次及第2屆 第4次),主席當然是己○○,當時他是副董事長。當時這 二次會議是由主席己○○主持。議案有問題甲○○會協助來解釋,甲○○不會主導會議的程序進行,因為他不是主席。(問:可是根據卷證資料之其它同案被告多人都稱,亞太固網的董事會議事程序都是甲○○主導,對此有何意見?)主席主導。主席董事會會議紀錄是記己○○,己○○是主席。前開親自出席亞太固網董事會且在丑○○○擔任亞太固網董事長之期間(即92年1月23日起迄95年12月,提示參戊403卷第28頁、第37頁),丑○○○有親自出席董事會時,是丑○○○擔任主席,有問題他還是會協助解釋。最後決議還是主席丑○○○決議的。(問:所以甲○○並未主導議事程序及決議之進行?)應該是主席來做決議的。亞太固網92年6月 26日第2屆第1次董事會議的討論事項案由(二)之決議為:本公司業務需要、資金調度、與金融機構往來存款、借款或保證等所辦理之一切事項,請授權董事長、總經理全權辦理這件事情,這次董事會是在圓山飯店開的,很快他唸了以後,我們還沒有反應過來,案子就通過。亞太固網的總經理我不知道是否僅有己○○一人,應該只有他一個人。我不知道依前開決議,己○○是否受董事會授權得辦理所有資金調度、與金融機構往來存款、借款或保證等所辦理之一切事項,我也不瞭解。前開決議所指的董事長是丑○○○。我不知道丑○○○是否有指揮、監督、命令財務部的乙Q○○或是力霸 公司的甲o○○等人辦理亞太固網的資金調度與金融機構往來 存款、借款或是保證等事項。實際上在指揮運作亞太固網資金調度的人是誰我不知道。我不知道前開決議有無違反公司法第202條所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 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等強制規定。因為我沒有做過、學過財務,所以我不懂公司董事會可否就財務事項,全部授權給董事長及總經理辦理而無庸個案經過董事會審查這個規定,我是法人代表的董事,所以沒有深入研究這個問題。(本院筆錄卷㈠第144頁以下) 5.亞太固網每次召開董事會時,開會時董事會有議程。除會議議程外,平常都沒有發放資料供董事參考,就是假如說年度終了,財務報表出來,就會有財務報表給董事參考。(問:平常沒有,是否為了避免外部董事看出議案內容記載之瑕疵而在開會時異議?)不會,沒有要附資料就沒有。(問:內部董事有無向公司請求提供董事會議程或財務報表等書面資料?)董事會議程是有。半年報應該也會提供到董事會,季報好像沒有。半年報會附在議程上面。我都沒有覺得我沒有去做到這個義務,所以調查時稱身為亞太固網董事,應依公司法及章程之規定,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以維護公司之利益,卻又說我只是形式上的董事而己。形式上的董事也是法律上的董事,也應依法履行董事對公司的職務。現在一下子記不起來亞太固網每次召開董事會時,有無先宣讀上次董事會議紀錄決議事項供董事確認,開董事會應該是要宣讀上次的會議紀錄,有沒有現在記不清楚。我擔任董事時,我都會去參加會前會,地點都是在忠孝東路二段的大樓的十樓。都是在董事會召開的前一天下午大概二、三點時召開,時間不一定。我應該有出席92年10月15日亞太固網第2屆第2次董事會召開前之會前會。召開會前會之主席是集團董事長甲○○。甲○○召開會前會之目的應該是在指示力霸集團之內部董事支持通過公司派提出之議案,甲○○開會前會,應該就是要討論議案如何通過。甲○○在會前會時,他會解釋為何會有此議案,另外假如說其它外部董事有意見,應該如何解釋等事情。(本院筆錄卷㈠第144頁以下) 6.因為我沒有學過財務,所以我無法針對亞太固網的財務進行實質審核,不知道其他內部董事或監察人 (如辛○○)也是 如此無法進行實質審核。我不知道是不是有心要盡到董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如於會前會時對甲○○的提案提出質 疑,董事會前要求先取得議程內容,與外部董事合作共同監督董事會之運作及向會計師詢問並取得通常之財務報表)就可以進行實質審查。因為我是他們指派我的所以無法善盡董事之職責,仍不辭職。雖甲○○先生並非亞太固網公司的主席或是董事會主席,也非董事長,但因為他是我們集團董事長。亞太固網也是集團的公司,所以由他在董事會之前召開會前會。亞太固網公司董事會的決議事項,有時候會與會前會之結論有些不同,因為外面的董事有時會有異議。前述董事會中有董事提出異議,不是均由甲○○負責解釋,他是補充主席的解釋說明一下。(提示四○九卷第一二五頁背面)我有答稱這些掏空亞太固網的行徑應由甲○○負完全的責任,因為甲○○先生是集團董事長,我想他應該是由他負責。第四○九卷第一二五頁背面第二個回答有提到財務都是由甲○○先生指示乙Q○○先生等財務人員辦理…等內容應該是我 講的。應該是由他們辦。(本院筆錄卷㈠第144頁以下) 五十一、被告甲g○○供述: 我是勇禾公司的會計,勇禾公司在九十一年一至六月間發行壹億三千萬元的公司債,後來變更為編號65,當時負責人是丙M○○,九十一年的董事是甲甲○○、乙子○○,後來變成甲未○ ○、乙子○○,我僅僅兼任勇禾小公司的基層會計,在當時這 家公司也有合法登記,還有專業會計師查核簽證,以及依法申報相關稅捐的公司,每個月領的兼職金三千元,也都依法申報個人薪資所得一併繳稅,所以我絕對不會為了三千元而賠上自己一生的清白,九十一年發行公司債的目的是什麼對象是誰我真的不知情,所有的作業過程都是依上級主管丙q○ ○指示辦理,因此我絕無犯意,另外在起訴書中916頁編號 第65,勇禾公司九十三年五月七日發行的公司債,當時我在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因為右腳骨根骨折住院,一直到同年五月七日才出院,出院後又在家中療養一週,所以發行公司債的相關事宜我並沒有參與,也不知情,我住院那段期間,是誰代理我的業務我不知情,因為小公司外面兼職的人很多可能要問我的主管丙q○○。(見本院筆錄卷㈣第50頁以下) 五十二、被告甲甲○○供述: 1.對起訴事實之意見,九十三年時我不是昌嘉公司負責人。九十一年在開董事會時我有請假,所以我沒有出席,所以我不知情。實際上董事會有無開,我不知道。(本院筆錄卷㈠第5 頁以下) 2.說我是昌嘉的負責人,但是我不清楚。公司債我不清楚,我沒有印象。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凱碩以後,我就沒有簽名。(本院筆錄卷㈠第144頁以下) 五十三、被告丙庚○○供述: 1.對於起訴事實意見有意見,我從頭到尾都不太瞭解整個案情的狀況,我六十八十一月十五日進入嘉麵,公司,八十九年時我就離開了。我在嘉麵公司時,都是在中南部上班,不在台北上班,所以總公司在做何事我都不知道。八十九年以後我即到大陸去了,所以八十九年以後的事情我也搞不清楚。我離職後,我就要求004被告丁○○總經理說,我已經退休 了,我要求切斷我當小公司負責人的事情,但是切斷到何程度我不清楚。連帶保證人簽名簽到九十四、五年部分,九十四、五年簽的是我從大陸回來時,他們拿給我簽的,我大部分的時間都是在大陸。我一直要求儘量不要讓我做負責人。大概在九十四年以後我就切掉了,九十四年以後,可能還剩下一、二家吧。董事會我從來沒有參加過,但是在九十五年以前我有簽,但是簽什麼我都搞不清楚,是公司小姐拿給我的,畢竟大家都是老同事。(本院筆錄卷㈠第54頁以下) 2.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至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我是新頻道公司的負責人。我八十九年以後,東森這邊我就沒有管,如果說八十九年十月我離開,時間上應該是正確的。這一億八千萬到何處我不知道,至於買賣的事情我都搞不清楚。買賣的處理應該是總公司董事會處理,我不是總公司董事會的成員,我差不多六月左右就很少進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我是十一月十五日正式離職,但是六月以後我就很少到公司。當時總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癸○○先生。這些錢跑到哪裡去我完全不曉得。(問:撥到新頻道公司、新竹振道、豐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的帳戶,需要你們二人的印章才能領錢?)公司大、小章都是在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在保管,是何人保管的,我不知道。我不太瞭解新竹振道、豐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頻道公司等十一家公司,有無將光纖網路、管道賣給亞太固網。因為那個時候我已經離開公司,八十九年六月十一日我就到大陸去,所以對這一段事情不是很瞭解。我離開後,印章也是授權總公司處理。我八十九年十一月離開,十月就沒有做負責人。(本院筆錄卷㈡第216頁以下) 五十四、被告辰○○供述: 1.對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起訴書九十三頁十六行,我不是一開始就是當董事,我是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才開始擔任董事。起訴書九○一頁說我是益金公司發行公司債負責人,益金公司是九十二年十一月發行公司債,我是在九十二年十月才開始任益金公司負責人。長森公司,我是有在長森公司發行公司債的董事會會議紀錄上簽名,但是我不曉得公司債要出售給誰,我們是甲○○指定做負責人,財務我沒有經管。長森公司發行公司債,誰買我不曉得。董事會有報告買了公司債一百多億,但是沒有講哪一家。我們根本不知道有報告向長森公司買公司債,而且會議說通過,也沒有表決,我們也沒有同意,所以那次會議應該是無效的。(本院筆錄卷㈠第5頁以下) 2.是力霸關係企業小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既在亞太固網服務或當董事,又准自己的小公司發行公司債或是借款,如此有無利益迴避的問題部分,發行公司債我們是有在小公司的董事會議紀錄上簽名,但是不知道是哪一家買,我們都不清楚。亞太固網的董事會只是報告購買公司債的總額,我們也不曉得是跟哪一家買公司債,錢、帳戶都是甲○○保管,我們都沒有經手。(本院筆錄卷㈠第54頁以下) 3.我是有在長森公司發行公司債的董事會會議紀錄上簽名,但是不知道發行公司債是要賣給何人。董事會並沒有開會。(本院筆錄卷㈠第144頁以下) 五十五、被告乙子○○供述: 1.對起訴事實之意見,我是瑞高公司負責人,我只是力霸公司秘書處的秘書,當初知道要發行公司債,做什麼使用我不知道,我也不知道公司債這個東西,發生事情後,我才知道亞太固網買了這個公司債,我不知道公司債發行前、後的事情,我沒有共同的犯意。(本院筆錄卷㈠第5頁以下) 2.我是擔任力霸公司助理秘書,是從76年5月到95年12月。我 有擔任瑞高公司的董事長。(你是否有擔任鳴加、立億、欣華、益金、展宇、勇禾、東展、金東、冠東、東嘉等小公司之董事?)應該是有,因為很多家,名字我記不清楚。(你是否有擔任申利國際公司的監察人?)董監事跟監察人我不知道怎麼分。瑞高是甲○○親自告訴我的,其他我就不知道我為何會擔任,都是我事後才知道。(根據你在調查時說,甲○○指示你當瑞高的負責人時,寅○○也在場,當時他為何也在場?)我想應該是那些小公司是甲○○找他負責,他要叫我擔任瑞高公司時把我叫進去,同時也讓寅○○知道,是寅○○先在裡面。(本院筆錄卷㈡第170頁以下) 3.(何人指示你配合小公司會計發行公司債時在董事會紀錄內簽名之事?)因為我是被掛名董監事,我們就簽名了。(寅○○有無指示你於小公司發行公司債時,要在董事會議紀錄內簽名?)沒有。(小公司董事也要在董事會紀錄內簽名?)要。(寅○○就小公司公司債之發行事宜,參與何部分之作業程序?)這我不知道。會代表瑞高公司發行公司債是應為我是掛名負責人。(前開瑞高公司及鳴加、立億、欣華、益金、展宇、勇禾、東展、金東、冠東、東嘉等小公司之董事會紀錄內都是你的簽名?(提示本院函查資料卷一全部))如果是有簽名,是我親簽,只是紀錄的內容我是沒有看。(你在簽名時,他們沒有檢附紀錄內容給你看?)應該是有,但是我沒有看,因為我有沒有看都是要簽。(本院筆錄卷㈡第170頁以下) 五十六、被告巳○○供述: 1.我八十九年因病就離開力霸公司。樹嘉公司發行公司債的事情我根本不曉得,他們拿我做人頭,我根本不曉得。(本院筆錄卷㈠第23頁以下) 2.(問:有無在展湖、金東發行公司債的董事會上簽名?)可能有拿一張紙來,叫我簽名。我也沒有參與會議。我是軍人出身,我相信我的長官。我在服務軍職時,再危險的工作我都是照長官的指示照去。我只曉得領零用金,並讓我蓋章簽名,一個月約領一萬四千多元。(本院筆錄卷㈠第84頁以下) 證人部分 二、證人甲i○○證述: 1.(你是從何時開始負責章華、程星、佩亞、連恆、佩嘉及聯凱等公司的財務工作?)程星、佩亞、連恆是八十三年。章華是八十五年或是八十六年。聯凱是八十八年。佩嘉是九十四年。章華及佩亞公司的會計是丙D○○負責,連恆、佩嘉及 程星公司的會計是由乙己○○負責,聯凱公司是由b○○負責 。乙辰○○於91年07月之前在嘉莘公司擔任負責人,他是負責 人也是副總。丁丙○○是嘉莘公司及所屬26家小公司的財務經 理,乙a○○不是。(乙辰○○在91年7月之前是否為丁丙○○及 乙a○○的上司?)我知道我們的傳票是到副總乙辰○○那邊, 也有經過丁丙○○。(關於你負責前開小公司所辦理貸款還款 或繳息之工作,是否由你依會計所製作的傳票開立支票,丙M ○○蓋章覆核,再交給丁丙○○於「覆核欄」用印後,即呈給 公司副總經理乙辰○○(乙辰○○從84年到91年左右)核章,但 乙辰○○不蓋自己的章,而僅蓋「核准」字樣的章等語,是否 確實?)對,我們的流程是如此。(本院筆錄卷㈡第227頁 以下) 2.乙辰○○職稱是副總,他負責的工作內容是稽核,他是覆核我 們的傳票和支票。覆核後傳票上面就蓋核准章。在你的工作範圍內,乙辰○○除了這一部分外,沒有其它指示我或是要求 我的行為。我的工作內容是辦理銀行的貸款、處理文件、開支票。準備貸款資料,繳息、還款都是我在處理。聯凱公司負責人是乙A○○,聯凱發行公司債我沒有參與,辦理繳息是 我們財務。(你在○○四卷第五頁反面有提到聯凱公司的公司債有三億一千萬元,這部分是如何知道的?)在北機組時,他們有拿明細表,問我說我負責哪幾家公司發行公司債,我是照著唸。聯凱發行公司債取得的錢是由我掌管。(你不是財務,不負責資金流向?)我們只負責有傳票開支票,然後付款。(公司債何時開始沒有繳息?)93或94年,我忘記了。(小公司的展期是何人負責?)在亞太固網,我們財務沒有負責那個部分,應該是會計他們做的。(本院筆錄卷㈡第227頁以下) 三、證人丙i○○證述: 1.(你是否自89年3月起到嘉莘企業公司負責財務工作,並擔 任力長、台莘及棟信等3家小公司之財務工作?)棟信是九 十四年下半年才開始接的。其它都是來的時候就做了。(乙辰 ○○於91年7月之前在嘉莘公司擔任負責人?)他是我們嘉 莘企業的副總。(丁丙○○及乙a○○是否為嘉莘公司及所屬26 家小公司的財務經理?)我的經理只有丁丙○○,沒有別人。 負責力長、台莘及棟信這三家小公司會計業務的是丁壬○○。 這3家公司是由丁壬○○負責開立發票,我負責開立支票。我 不清楚這三家公司有無實際營業,我只負責開票而已。我來的時候是接饒欣曄的工作。他是力長跟台莘公司的財務。(乙辰○○是否曾經要求你,要將饒欣曄之前所製作的日報表及 後來你所製作之日報表,在月底時要按時銷燬?)饒欣曄的不是我弄的。就只有就我做的部分,乙辰○○說到月底的時候 銷燬。他說如果到月底的時候,就不用留,要銷燬。我不曉得他為何這樣要求。(本院筆錄卷㈡第227頁以下) 2.(所送上去的文件資料,需不需要蓋核准章或是稽核章?)送去的資料都要經過核准、稽核。核准、稽核章往上送經理丁丙○○、副總乙辰○○,剛開始是乙辰○○,後來是乙E○○再來 是V○○。(最近這三年來,011被告丙M○○每個月都叫你 撥幾千萬到他的私人帳戶?)沒有什麼撥幾千萬,他會給我一個日報表,是一個小手稿。(是否是私人帳戶需要的資金?)我沒有做什麼資金,011被告丙M○○是日報表他會寫一 張手稿,上面會記載一些個人及進出的金額。是私人帳戶。(你所送上的資料是否需要011被告丙M○○蓋章?)我們開 出去的支票,要經過他、丁丙○○及該任的稽核蓋章,其它的 資料不用。(本院筆錄卷㈡第227頁以下) 四、證人甲G○○證述: 1.我在嘉食化服務過,服務的時間好像是八十九年到九十五年七月,八十九年幾月我忘記了。在嘉食化公司的職務我是擔任會計。我兼任過昌嘉、蓉達、凱碩小公司的會計。(昌嘉、蓉達、凱碩三家小公司你擔任會計是何人指示、何時開始?)都會有一張職掌的分派表,我們是看那一張,是何人指示的我不清楚。正確接任這三家小公司會計的時間我不清楚。我只知道凱碩是九十五年初才接的,其它忘記了。乙卯○○ 、甲巳○○有跟我同事過。乙卯○○是我離職後才接凱碩的會計 ,他是我的後手。甲巳○○應該也是接我後手。(蓉達跟凱碩 ,你的前手各為何人?)蓉達是丙寅○○。凱碩是黃美月。( 本院筆錄卷㈡第205頁以下) 2.(你是否曾參與昌嘉公司公司債的發行作業?)如果我在九十年就開始領昌嘉的薪水的話,應該就是我有參與公司債的發行作業。(蓉達、凱碩有無參與公司債發行的作業?)凱碩沒有,蓉達印象中也沒有。因為我們是有接會計才會去發行公司債。凱碩我是九十五年初才接任會計的,當時記得凱碩沒有發行公司債。我九十五年七月底離開力霸集團所屬的公司。因為結婚而離開。對於丁戊○○說他沒有參與昌嘉公司 的發行公司債業務,當時是我負責的話沒有意見。(根據你的薪資所得資料,你從九十一年開始就有領取新鴻公司的薪資?)我是接新鴻的財務。印象中應該是到離職為止都是接財務。(蓉達公司的薪水總共領取二萬七千元,是否每個月三千,於九十三年間領取了共九個月的蓉達公司薪水?是否從九十三年四月才開始接蓉達公司的會計?)兼任小公司會計,是一個月三千元,有兼任這部分的工作,才會給我們這一部分的報酬。(是誰通知你要兼任蓉達公司的會計?)我們都有一個職掌工作表,我們有變動時,就會收到職掌工作表。(關於昌嘉公司發行公司債的部分,是誰要你去辦理的?)印象中應該是原來的主管,就是負責處理昌嘉的主管,我不記得是哪一位。(在你擔任新鴻公司財務人員的期間新鴻公司給付給亞太固網的公司債利息有無按時給付?)我們都是看會計傳票,會計傳票有來我們才會開支票支付。(本院筆錄卷㈡第205頁以下) 3.(在你擔任蓉達、昌嘉公司的會計期間,這二家公司對於亞太固網的公司債利息有無按期給付?)我不太記得,要看傳票的付息日,來看是否有按照期間。(昌嘉公司除了剛才二次公司債外,另外在九十一年二月五日也發行一次公司債二億元,是否也是你發行的?你是否一共辦理發行三次?(提示))如果是我擔任昌嘉公司的會計期間,就是我發行的。我不記得何時開始,要翻傳票。(昌嘉、蓉達、新鴻公司,你的會計及財務主管分別是誰?)會計主管有二位,不是丙寅 ○○就是y○○。財務主管是乙a○○。昌嘉的會計主管是丙寅 ○○,蓉達的會計主管是y○○。y○○、丙寅○○都有當我 的主管。(你在發行小公司債時,小公司的董事會紀錄是否你製作的?董事會簽到單也是你送給董事I○○、丙己○○等 人簽名?)是的。不太記得有無實際召開。應該沒有親眼見聞I○○、丙己○○等人決議要發行昌嘉公司的公司債。(本 院筆錄卷㈡第205頁以下) 五、證人王曉容證述: 1.我是擔任連恆、立億的董事。新達有沒有,我不確定。連恆、立億是有拿扣繳憑單我才知道。擔任連恆、立億董事每個月都有三千元。(提示九○五頁編號10新達公司資料予王曉容)上面所簽的甲丁○○、I○○、甲甲○○並沒有我的名字。 我不知道我是新達公司的董事,我也不曉得當時在他們三位並不是新達公司的董監事的情況下,為何由他們三位簽名就可以發行公司債,而且就可以賣給亞太固網。(本院筆錄卷㈡第278頁以下) 2.本院函查資料卷一九十六頁、三八一頁的簽到單均是我的簽名,但是我只有看到這一張簽到單,其它的我沒有看到。董事會簽到單是何人拿給我們簽的因時間太久了我不記得。我沒有在剛才所簽名的簽到單所示的董事會參加會議。我相信我們的公司不會做違法的事情,我們相信我們的老闆。我沒有開會就簽名,是我太無知了,因為老闆是我的叔叔,我相信不會害我。(問:擔任前開公司董事可否不參加董事會,而且不知道會議的內容、決議情形就在簽到單上簽名表示有開會及對於會議決議負責之意,可否如此?)對於很多事情不是很瞭解。我想是不可以的。當時我不曉得可不可以,但是檢察官這樣講,我認為是不可以。(本院筆錄卷㈡第278 頁以下) 六、證人D○○證述: 1.我擔任笙杰、輝東的董事,聯杰、朵拉公司的董事長。笙杰是一千元車馬費,輝東是三千元,朵拉、聯杰是五千元。(提示起訴書第九一五頁編號五十九輝東發行公司債資料及本院函查卷一第三九五頁輝東公司董事會簽到單)是我簽的,但是只有董事會簽到單給我,並沒有附其它內容。那時我在新竹種雞廠,是輝東公司附好回郵、信封,我簽完後再寄回去。我沒有參加董事會會議。(本院筆錄卷㈡第278頁以下 ) 2.(問:為什麼沒有參加董事會,而在董事會簽到單上簽名?)因為在公司二十幾年,老闆請我們幫忙,所以我們也沒有看到裡面有什麼內容。(問:擔任前開公司董事可否不參加董事會,而且不知道會議的內容、決議情形就在簽到單上簽名表示有開會及對於會議決議負責之意,可否如此?)我不瞭解。我不瞭解可不可以這樣做。(本院筆錄卷㈡第278頁 以下) 七、證人甲未○○證述: 1.民國六十八年五月份進嘉食化公司。七十三年調到台北公司來,本來是在台北關渡廠。民國八十二年到總務處,做總務的工作,是總務主管,職稱是協理。我是有擔任小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是擔任長森、冠國、菁達、程星、德台、世湘、欣湖、仁湖、彥輝、昌嘉、勇禾的董事。(有無在發行公司債的各次董事會議事錄上簽名?)董事會我們只是簽到而已,其它的沒有看過。公司做何事及有無營業我也不是很清楚。(是誰把董事會紀錄的簽到單給你們簽名?)是各小公司負責的會計小姐打電話叫我們去簽名的。(提示亞太固網部分本院函調資料一卷二六八、二六九頁程星公司的董事會紀錄甲未○○是紀錄,乙天○○是主席,後面的董事會出席簽到 單有乙天○○、丙U○○、I○○簽名,甲未○○是擔任紀錄?) 我不是擔任紀錄,小公司的董事會議我從來沒有參加過。紀錄的章是何人蓋的,我不知道。我應該是有章放在公司,但是我不是很清楚。(本院筆錄卷㈡第227頁以下) 2.(兩位為何會擔任這麼多家小公司的董事?)大概在民國九十二年還是九十三年時,我的窗口是乙己○○,他跟我們講說 小公司有缺董監事,要不要參加。是陸陸續續後來有人退出董監事,後來叫我們補上去。為何我要參加,是因為有車馬費。(兩位不會覺得沒有開董事會,卻一直在董事會簽到單上簽名是件奇怪的事情?)當時參加小公司的董監事是為了補貼一點車馬費,中間他們拿給我們簽名,我們以為是一般的會議紀錄,我們只是簽到而已,並不曉得是在搬錢。會計並沒有跟我們說是為了辦理公司債的董事會會議紀錄。兼任小公司董監事之前的年薪大概是六十萬左右。兼任後九十四年間,我個人大約是一百五十萬左右。三年間我們的職務除了擔任董監事外,工作、職務內容都沒有變動過。(為什麼願意擔任小公司的董監事?)我也是因為個人的經濟問題。(本院筆錄卷㈡第227頁以下) 3.(兩位今日庭訊時所稱關於擔任小公司董監事部分,並且發行公司債給亞太固網購買,涉嫌背信罪,對此有何意見?)對於小公司裡面的運作我不是很清楚。在小公司的董事會議簽到單上簽名時沒有看到會議紀錄。也沒有要求小公司會計提供該次會議記錄給我們參考。(為何不先看再簽名?)我們在公司上班也那麼久了,而且也是上市公司,想說老闆做事都是合法的,沒有想那麼多。(有何依據認為老闆做的事都合法?)據我所知,我在公司那麼多年,我沒有接觸到財務,但是一般都是很正常,所以我認為沒有問題。(擔任公司的董事,是否可以不參加董事會,並且不知道會議的內容及決議的情形就在簽到單上簽名表示有開會,及對會議決議負責之意?)但是我是在嘉食化上班,我們是老闆的員工,我們是信任老闆。應該不可以。(本院筆錄卷㈡第227頁以 下) 八、證人丙U○○證述: 1.(有無在發行公司債的各次董事會議事錄上簽名?)我只是在董事會的簽到簿簽名。擔任董事的公司有無營業我不清楚。(是誰把董事會紀錄的簽到單給你們簽名?)會叫我們到嘉食化公司去簽名。是各小公司負責的會計小姐叫我們去簽名的。(提示亞太固網部分本院函調資料一卷二六八、二六九頁程星公司的董事會紀錄甲未○○是紀錄,乙天○○是主席, 後面的董事會出席簽到單有乙天○○、丙U○○、I○○簽名, 甲未○○是擔任紀錄?)是我簽名的沒有錯。小公司的董事會 議我沒有參加。(兩位為何會擔任這麼多家小公司的董事?)我的情形都跟甲未○○的情形一樣。也是乙己○○小姐跟我接 洽的。(兩位不會覺得沒有開董事會,卻一直在董事會簽到單上簽名是件奇怪的事情?)會計並沒有跟我們說是為了辦理公司債的董事會會議紀錄。兼任小公司董監事之前的年薪差不多六十萬左右。兼任後每家陸陸續續的。差不多二百萬左右。三年間我們的職務除了擔任董監事外,工作、職務內容都沒有變動過。(為什麼願意擔任小公司的董監事?)個人家庭因素,我的小孩子有妥瑞氏症,所以比較需要錢。(本院筆錄卷㈡第227頁以下) 2.(兩位今日庭訊時所稱關於擔任小公司董監事部分,並且發行公司債給亞太固網購買,涉嫌背信罪,對此有何意見?)亞太固網購買裡面什麼公司債到底是什麼,我們也不是很清楚。在小公司的董事會議簽到單上簽名時沒有看到會議紀錄。也沒有要求小公司會計提供該次會議記錄給我們參考。(為何不先看再簽名?)我們在公司上班也那麼久了,而且也是上市公司,想說老闆做事都是合法的,沒有想那麼多。(有何依據認為老闆做的事都合法?)我擔任五股廠,是合法的運作,我想說應該不會做非法的事情。(擔任公司的董事,是否可以不參加董事會,並且不知道會議的內容及決議的情形就在簽到單上簽名表示有開會,及對會議決議負責之意?) 不可以。(本院筆錄卷㈡第227頁以下) 九、證人丙s○○證述: 1.我不記得我有無擔任小公司的董監事。我不知道自己有無擔任東展、東嘉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提示起訴書九○四頁、本院函查資料卷一第三三頁東展第一屆第四次董事會簽到單)是我簽的名字,因為太久我不記得了。所以我有擔任東展公司的董事沒有錯。我是後來看到扣繳憑單才知道擔任前開小公司的董監事有錢,我不知道每月多少錢。董事會簽到單是小公司的會計寄到台中給我,我簽完名再寄回去,我沒有參加董事會會議。(本院筆錄卷㈡第278頁以下) 2.因為當初丁○○他請幫忙,我想說他對我們很好,我就相信他,所以我沒有參加董事會,而在董事會簽到單上簽名。(問:擔任前開公司董事可否不參加董事會,而且不知道會議的內容、決議情形就在簽到單上簽名表示有開會及對於會議決議負責之意,可否如此?)因為這些事情我也不懂。我不知道後果這麼嚴重。(本院筆錄卷㈡第278頁以下) 十、證人乙K○○證述: 1.(原任職力霸集團何職務?起迄時間與工作內容?)我是從72年5月先在力霸的嘉新,當時是擔任課長,後來在80年5月時離開,那時是經理。之後到83年5月時,那時衣蝶百貨轉 型,87年5月又回到嘉食化擔任財務部的首席協理,到90 年年底時就離開嘉食化到大陸去,到94年的六月因為亞太行動財務主管出缺,又被招聘回來,我95年5月離開,95年5月到96年2月是董事長要我擔任顧問職。87年5月開始擔任財務部首席協理的工作主要是負責做嘉食化財務調度及帳務稽核。在我離開前已有成立九家小公司,我是有兼辦九家小公司的財務工作。 2.(嘉食化轉投資之新達、富嘉、立宏、凱碩、瑞森、展湖、新鴻、蓉達、昌嘉之九家小公司之財、會業務自89年成立起是你負責?你的上司?f○○是你下屬,與你共同指揮九家小公司?)我上司是丁○○總經理,實際的指揮是甲○○,我是首席協理時,f○○是協理,但f○○已在力霸集團任職三十餘年,我是從衣蝶百貨轉型完後,本想離職到大陸發展,但後來集團董事長甲○○極力要我轉到嘉食化,當時是87年5月的事,董事長習慣直線指揮,雖然我是f○○的長 官,但很多事情,董事長都是直接交待f○○,我在90年底時,因為沒有得到董事長的信任,所以我就離開了。(九家小公司之財務主管乙a○○、會計主管y○○是你指派的?均 應受你指揮監督?)人事權最後決定都是在丁○○,我雖是主管,但底下的事都是f○○、乙w○○兩位協理在管,由他 們報上來,我再報給丁○○,因為財會人員一定要經過上面最高主管的核定。(所以你對小公司以循環買賣、虛增營業額並無營業之事實,知之甚明?)在我87-90年間,我知道 這樣事實,幾次跟董事長講不可以,董事長跟我說不要操心,所以不信任我,我離職也是因害怕這事。實際上財會人員都知道小公司沒營業的事實。 3.(在你任職期間所負責小公司向力華、友聯、亞太固網申貸 、授信、借款、出售公司債之情形均是你依甲○○指示交辦乙a○○、y○○的?)在我任職期間亞太固網還沒有,力華 票券都是甲○○指派交辦的,友聯我沒印象。(接你職務的人是何人?何人指派?如何交接?連同九家小公司)f○○。當時她已升為首席協理,是甲○○指派的。我們有交接,因為公司有正常的離職程序,並有離職清單,公司的事情她比我清楚,因她任職時間更長。(以上均見96年7月10日審 判筆錄,609卷第75頁以下) 十一、證人丙w○○供述: 1.現在的回答,又跟在調查局的回答不一樣,當時調查局時說有關於國內買賣的事情不清楚,但是不可能有退貨、換貨的情形發生部分,當時調查局是有提示仁湖公司等退貨玉米款的資料給我看,因為退貨金額是七億三千六百八十二萬,我認為金額太大不可能。 2.在調查局時說嘉食化公司有收到冠國國際企業的玉米款新臺幣一億元,說因為依照從事大宗物資買賣的經驗,玉米的單價非常低,不可能會有一億元的買賣部分,對,因為九十五年時,玉米每公斤五元,一億元是二萬噸,不會一次買二萬噸。我沒有聽過冠國公司。在嘉食化七十七年剛開始時,一個月頂多也是買六萬噸而已,我沒有聽說有再多了,沒有一次交易就賣二萬噸。 3.你在檢事官訊問時說,嘉食化公司的貨一進口就送進工廠,而且每日都有加工日報表,所以賣給小公司的貨品都是紙上作業,是否屬實?答,應該是講說進來的東西如果是生產用的要送到工廠去,如果是銷售的話是要存到港口的穀倉,如果是當初調查局拿給我看的仁湖、冠國的發票,純粹是紙上作業。(以上均見本院筆錄㈠第300頁以下) 十二、證人乙S○○供述: 1.我是民國八十七年到東森媒體科技任副總,當時癸○○要做寬頻上網服務,所以請我去幫忙。八十八年離開東森媒體科技,當時我跟癸○○的理念不合,就離開,我就回到我自己的公司,當時己○○要投入亞太固網,就請我去幫忙,當時是東森寬頻電信,我是總管理室副總經理,總管理室下面有策略規劃處、法制處、法規處、稽核處,當時的工作是跟電信總局打交道及跟同業之間的事情及處理開台的事情。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亞太固網,我是在今年三月離開。我的上司是己○○先生。東森寬頻最早的董事長是甲○○,後來為丑○○○。總經理一直都是己○○,他是副董事長兼總經理。亞太固網之投資事業部及財務部之職掌範圍,財務部我不清楚。投資事業部我知道,當時要成立東森寬頻時,有成立,他們要我兼管,我是從八十九年七月到九十年一月,後來由寅○○接任。成立投資事業部的目的,是要跟外面的電信業者合作,第二個是想策略投資海外製造業,後來變更為什麼我就不清楚。八十九年公司成立,我記得我們是九十年開台,甲○○就有來參與營運,亞太固網會議主要的參加成員有甲○○、己○○、丙h○○、營運長楊矩熿,工 務早期是陳高泰副總,後來是遲煥國。行動開台之後,我們的執行長是安仲民,財務的乙Q○○副總。會議的性質是例會 ,執行長會報告客戶數、營收數、基地台的建置等。這個會議一直到去年還在開,每個星期三或是每個星期四固定開。甲○○是以電信創辦人的名義主持。電信創辦人並不是公司法上的名稱,但是就是稱呼他是創辦人。為何是他主持,我也不知道,沒有人質疑過,但是丑○○○都有在場。每個星期的會議是甲○○先生主持的。因為甲○○以前是董事長,而且力霸也是我們的大股東,所以讓他主持。擔任董事期間,有參加董事會之會前會,我從開台時就是八十九年五月三日到第二屆結束,就是九十五年。早期我有參加過幾次會前會,就是八十九年至九十一年之間,九十二年我記得我沒有去參加。當初我們投資得標後,己○○幫我、丙h○○、周肇 隆爭取我們的專業經營團隊,所以才是董事,純粹是犒賞的性質。會前會的目的,就是要開董事會的議程、內容唸一下給我們知道,我參加的時候因為跟營運無關,當時只有一點就是跟臺鐵光纖管溝的投資,我才有注意聽。 2.有參加每次召開之董事會,有參加92.06.26第二屆第一次 92.1 0.15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議(提示四一○卷第6之11頁、四○三卷第二二頁至二十五頁)答,每次我應該原則上都會在,但是參加董事會如果跟營運無關,我就不會注意,我都是看自己的資料,到九十三年下半年時,我就沒有參加了,當時我們公司組織重整。第二屆第一次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總經理全權辦理調度資金的一切事項,當時並沒有人有意見,大家都是一致通過,我參加時,跟財務有關的,我都不會注意,我想那麼多人參加開會,沒有意見,應該是沒有問題。又於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中關於所有購買公司債一百億八千萬,關於乙Q○○所報告的部分,當時是不是有甲h ○○、甲地○○有表示保留意見(提示)部分,我沒有印象, 因為有時候跟營運無關的事情,我會看自己的資料,所以我不會注意到董事會召開的狀況。(提示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議事錄),不知道為什麼會突然冒出乙Q○○做此報告。九十 二年九月十五日至九月二十一日今周刊有登出亞太固網被掏空的問題,裡面有報導小公司出售公司債給亞太固網等,我有看過此報導,但是乙Q○○報告的原因我不曉得。聯想是可 以,但是事實為何我不知道。參加之亞太固網董事會議中,如有提案或討論,一般我參加時,都是原則沒有異議的話,就鼓掌通過。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會議的乙Q○○的報告案改 為追認案,董事會的處理的部分,照剛才我的陳述,董事會的處理,應該就照會議紀錄。(以上均見本院筆錄(一)第243 頁以下) 十三、證人丙h○○供述: 1.我在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是執行副總兼董事。在八十八年籌備處時就開始組織技術團隊,寫標書。八十九年亞太固網時,就拿到執照,己○○就給我一個董事的職位。我的工作是工務關於網路的建置。上司是己○○副董事長兼總經理,當時的董事長是002被告丑○○○,我記得最早是甲○ ○,不知道何時變成002被告丑○○○。亞太固網之投資事 業部及財務部我都不知道職掌範圍。何人負責,投資事業部我沒有印象,財務部應該是乙Q○○副總。甲○○每星期均會 到亞太固網召開會議,二十一樓的會議,詳細日期我記不起來,但是每個星期三召開,已經維持好幾年了。每次參加的人有我、己○○副總、乙Q○○副總、乙S○○副總,早期還有 負責業務的楊据煌等人。會議的性質,大部分是要報告業績,就是上星期客戶數增加多少、網路建置的情況,都是本業的時候。這個會議是從亞太固網成立到事情爆發前都一直在開。甲○○是以何身份召開會議,我們是稱他為集團董事長,他要我來開會,我不會質疑他為何要叫我去,己○○先生是我的老闆,他叫我去,我就去,有時候是甲○○會問一些問題我就要在旁邊回答。 2.有參加92.06.26第二屆第一次、92.10.15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議。提示四○三卷第二十三頁)關於是否同意授權董事長、總經理就資金調度等事項全權辦理的決議,我有參加這個會議,但是我沒有什麼印象那一次會議有這個議題。每次董事會都是一個星期前會通知,但是議程沒有詳細寫。有印象,當前次是由我們董事長選舉常務董事。再聘請己○○先生當總經理,再授權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資金調度的事項我沒有印象。我只有印象有選常務董事、董事長,也有聘請己○○擔任總經理,但是授權董事長、總經理全權處理資金調度的事情,我沒有印象。(問:參加之亞太固網董事會議中,如有提案或討論,如何處理及甲h○○於會中表示應將乙Q○○ 之報告案改成追認案,董事會如何處理?(提示四○二卷第二十八頁至三十四頁))我的印象是開會之前的議程都沒有詳細寫,有的是臨時發,他報告就鼓掌通過,要不然就有法人代表有意見的話,通常都是甲○○先生說事後補資料給他們,然後就過了。我知道有要投資亞太行動、線上等,我印象中在會議中是有報告,但是在財務這一塊,因為日子有點久,所以沒有印象,其餘過程也沒有什麼印象。我的主力都是在業績報告上,其它的討論,我並沒有花很多時間去瞭解。通常外部董事持保留意見,我想有可能是事後收到會議紀錄後,表達要補充。會議紀錄是法人要求才會有,像我們就沒有拿到過會議紀錄。第一屆第四次董事會 (90.03.27) 決議成立宏森、鼎森公司,董事會有同意。但是成立的目的我不知道。但是我確定在會中沒有人報告說這二家公司要做何業務、業務屬性為何都完全沒有人報告。子○○、丙Y○○ 有無提出要成立這二家公司,我沒有印象是何人提出,有無人提出,我現在沒有印象,印象中董事會的程序是有人提出提案,如果主席是甲○○先生的話,就是由他報告,董事長是丑○○○的話,主席就是己○○先生,就是由他報告,己○○按照書面報告後,甲○○會起來補充說明,並問有無意見,如果沒有意見,董事就鼓掌,主席就通過,如果有意見的話,就說事後補充資料。. 對於亞太固網買力霸集團小公司發行公司債100.8億元,短期借款予小公司53億3500萬元 ,預付貨款42億4660萬元(尚欠27億6090萬元)偽買黃豆款9億8034萬8350元(尚欠8億783 4萬8350元)我完全不知道 。是後來事發後,從報紙上得知的。亞太固網買黃豆不合理,不是本業的事情。為何會買我也不清楚。 3.亞太固網於95年3月間出售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予東禾 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這個事情我知道,但是我不是負責價金、買賣的事,我是負責做點設備、有效客戶數、客戶的每月營收多少,我是屬於清點要買賣標的物是否存在、有效等。亞太固網出售纜線數據機之價格,對我們亞太固網是有後續的影響,纜線數據機是己○○叫我去評估,我是被告知要賣時,要去清點數量,我不是負責賣的事情。我被真正影響到這個案子時,是已經決定要買時,有一次檢察官問我賣掉纜線數據機後的影響,我說對業務的影響當然大,但是我並沒做事前的評估。我不負責評估是否要賣的事情。纜線數據機的產品佔我們EBITDA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三十,每個月可以替亞太固網賺進三千萬左右,我不知道為何要賣。纜線數據機賣後,亞太固網的利潤就縮水了。買賣雙方已談妥買賣價金32億2925萬6002元成交,並收受買方6.5億元定金,且 經亞太固網95.04.07第二屆第十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之事實,後來會變成僅以25億元出售,7億多元流向何處我不知道, 我沒有印象董事會有報告三十二億、二十五億的事情。(提示四○三卷第一二九頁至一三三頁)出售纜線數據機,我有印象,一二九頁的議題是有,但是後來成交價格是二十五億,我沒有印象。(為何出賣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所得25億元之中之15億元又流給宏森、鼎森?)財務面我完全不知道。 4.(問:纜線數據機業務在九十四年至九十五年間,是呈現成長還是負成長的狀態?)如果從用戶數,基本上是持平,微幅成長。獲利率是有提升,有效用戶數本身只有微幅成長,不多。(問:纜線數據機是附掛在東森有線電視網路上?)是的。是利用東森的有線電視網路,我們再加上一些設備就可以提供上網業務。如果東森出售有線電視業務,會影響纜線數據機業務,如果有線電視業務賣掉,我們會有影響,因為我們是架在他們的有線電視網路上做業務。(以上均見本院筆錄㈠243頁以下) 十四、證人乙Y○○供述: 1.我在力霸服務33年多,今年34年,我的職務是主管生產部門水泥部副總經理。在案發前己○○是我水泥部的督導主管,所以發生事情都要跟他報告。(何人指示你擔任力華國際董事長?)因為這件事情很久了,力華國際經過肆年評估才在高雄四十四號碼頭蓋了水泥儲存庫,我記得該廠時我當時不是副總經理,好像是首席,我是當建造人,因為那是和港務局合作的BOT案件,所有水泥廠在高雄港務局都有蓋水泥儲庫,包括台泥、亞泥、嘉新、幸福在高雄港四十四號碼頭都有蓋,我現在不記得是何人找我當董事長,當時己○○是我主管,我不知道當時是己○○或是甲○○找我當董事長。(力華國際是否力霸公司百分之百轉投資子公司?)我瞭解的部分應該是,我只負責建造、蓋庫及技術上的問題,財務調度我就不清楚,我想一般力華應該是力霸投資的子公司。(力華國際的業務是否只有處理前述高雄港水泥儲庫的事情?)因為南部現在沒有石灰石,所以都會到南部蓋水泥儲庫,當在北部地區包括桃園一帶如果水泥銷售不出去時,就想辦法要轉到高雄去賣,這時候就必須要有儲庫去儲存,再由高雄儲庫出貨到南部包括大高雄、屏東、台南一直到嘉義地區,我們高峰時應該是九十一年左右在那裡壹年曾經賣了十九萬噸,力華只是儲庫,是由力霸來賣。所以力華國際的業務就包括水泥儲庫,還有進庫出庫及管理,業務是由力霸來做,我高雄那裡有力霸公司的營業所,負責高屏地區的業務。 2.(你如何知道力華國際的財務會計人員是丙m○○及主管寅○ ○?)因為我知道財務那塊都在力霸公司靠甲○○那邊,所以我大概知道力華做這部分的事丙m○○及寅○○。因為力華 那邊和力霸的關係是力華有多少費用要向力霸請款,例如力華跟力霸的關係是由力華代支然後由力霸付款,我沒有和寅○○和丙m○○接觸過,我是從我下面的營管、會計那邊得知 力華國際的會計是力霸他們二人處理。(你是否於90年11月間到95年11月間代表力華國際與亞太固網簽訂高雄港四十四號碼頭散裝倉庫及附屬設施使用權的租賃契約?)這件事情我都不知道,因為章都是保管在財務I○○那邊,直到96年2月時,我才從I○○那裡拿回,從刻印章時起,我都不知 道有這顆印章,應該是財務那邊為了調度才刻的,我是事情發生後才知道有這顆印章我當初還寫了壹張取回印章的憑據。(高雄港第四十四號碼頭即高雄市前鎮區○○○路○○○號之散裝倉庫及其附屬設施是力霸公司還是力華國際向高雄港務局承租或者買入的土地?)代表跟港務局簽約是力華國際,但是合約放在力霸公司的財務處還是小公司,是用力華的名義和港務局簽了一個BOT合作免租合約,力華在民國89年底一直蓋到91年初蓋這個庫的費用總共花了三億伍仟萬元上下,最後還要做一些結帳,所以最後交給港務局的價格是肆億三千五百萬元左右,詳細金額我現在不記得,當初BOT案有一個計算方式,花了多少錢蓋庫,港務局就給一個免租年限,我記得免租年限是十五年四個月,即免付租金免費使用碼頭那塊地,所以資產、產權是屬於港務局,但是我們可以免費租用,十五年四月到了我們可以優先續租,我們水泥廠如果沒有這個庫就存活不下去,當初蓋庫就是因為南部沒有水泥廠,且到時候可以用這個庫來進口。(該水泥廠與高雄港務局簽約之後,你平均多久會去巡視一次?)在監造期間,我是日以繼夜,因為當時在趕工,希望可以趕快營運,後來正常營運之後,我一兩個月都會去看一次,如果高雄那邊營運不錯,我就不會去看,主要是去視察高雄那邊的營運狀況。(如你前述,力華國際與高雄港務局簽約之後,該儲庫是否一直都是力華國際使用?)都是力華國際在使用,因為力華國際主要都是力霸水泥運到那邊去,卸貨的工作由力華負責,歸到儲庫因為需要儲庫的功能,高雄營業所要發貨時也要從儲庫來發貨,所以從卸貨到發貨時間以及維修都是屬於力華的業務。 3.(96年1月案發前,有無人告訴你力華國際已經與東森寬頻 即亞太固網簽訂該儲庫的使用權租約?)因為每月從亞太固網那邊會開壹張發票204萬元給我蓋章,是會計拿給我蓋章 ,是會計交給水泥部的儲運主管,我們下面有儲運處,當時我有問為何要付這個錢,他們說是利息抵租金,我自己也不懂,我本身是學工程,所以有些財會部分我不了解。(你的意思是指這204萬元的發票會不會有錢入帳到力華國際公司 ?)是付給亞太固網的意思,不知道是向力華還是力霸請款,因為力霸的系統是交了錢後財務就不是我們管。這兩座儲庫亞太固網沒有使用。(既然亞太固網沒有使用,為何力華國際要將該四十四號碼頭出租給亞太固網讓他們使用?)這檔事我就不清楚,我只負責水泥業務,財務面的調度我不清楚。認識t○○,他是力霸資深副總經理,他管的單位很多,有總務、財務、人事還有其他很多事情,我們有很多事情都是找他諮詢、解決,像工會要求發獎金的事情要請李副總來做決定及溝通。 4.(你是否自92年間起受甲○○指派擔任亞太固網第2屆及第3屆的監察人?)這件事情是在92年股東大會時,我是被選上監察人,事後才告知我我是做亞太固網的監察人,事前沒有告知我。亞太監察人需列席董事會,我主管水泥部門,我一個禮拜有兩天必須宜蘭冬山住水泥廠,因為停窯一天會損失250萬元,所以開會前那天我在臺北大部分我都有參加,如 果碰到停窯或是地震即使半夜甲○○也會叫我趕快去,就不用開會前會。(誰通知你出席會前會?)應該是未○○秘書,(有沒有製作會議紀錄?)我不知道,好像沒有。t○○是不是力霸集團內部董事我不清楚,但是他是亞太固網的董事。(你所參加的這幾次會前會,t○○有無參加?)我看過t○○,應該他有參加,因為我坐的位置和他是斜對角,所以會看到他。(你於調查時稱:參加甲○○召開之會前會的主要目的就在於指示某些公司內部董事,針對特定的公司提案提出說明的方法與內容,通常都是指示比較會講話的t○○、寅○○及乙Q○○等人,於董事會中配合甲○○的意思 來發言等語,是否確實?)是,因為每次會前會都是甲○○一個人講話,被他點到配合發言的就會很無奈,我以前見到甲○○有點t○○配合發言,但是他們講話的詳細內容我聽不到,我是指甲○○在會前會的時候會點名這幾人,但是他們被點到後我覺得他們很無奈的表情,但是當場並沒有站起來講話。(亞太固網開董事會時有無行使表決方式?)我記得每次甲○○問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有異議就說通過的樣子。(在會前會的時候,甲○○是否會表示如果外部董事對公司派的議案有所質疑或是反對時,若甲○○再補充說明並且做出決定時,會要求內部董事要以鼓掌方式表示同意甲○○的決定?)應該是。 5.(你們有跟高雄港務局用力華公司名義簽合約,是否當時你親自去簽約?)我沒有印象,但是不可能是我親自簽約,因為力霸系統裡面我後來才曉得,印章通通保管在財務那邊,如果我要發函港務局必須要寫一個用印申請書,需要經過甲○○蓋章同意才能用印,所以我很早之前就知道有人保管我的印章,需要用我的名義發文的話也要寫用印申請書才能發文。(跟港務局的合約是民國幾年簽立?)應該是在九十一年初時,是否是建立時簽的我要回去找資料,當時我是起造人,小包會跟我請錢,可能會用印,我是用力霸官章,由己○○蓋了官章,後面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以上均見本院筆錄(二)第3頁以下) 6.(提示本院函查資料二卷高雄港務局九十六年十一月十 五日高港企劃字第○○○○○○○○○○號函及附件臺灣省交通處高雄港務局與力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訂定合作興建商港設施契約是否你代表力華國際跟高雄港務局簽訂的?是否是你的簽名?你的用印?)不是我簽的。印章的部分,我是案發後去找,才知道這個章一直都是在財務處。力華跟高港局簽約,是在八十七年要蓋時就有簽約,印章是我案發後我辭力華董事長後,才去找相關的資料,之前我並不曉得。因為我從八十七年我是在工廠,我八十七年以後調到水泥部任首席協理,力華儲庫的事情,之前已經有四年的規劃時間,在八十七年或是八十八年開始要蓋庫的時候。(簽上開提示的契約,當時你是力華國際的負責人,有無經過你的同意?)跟港務局接觸的事情我不知道,但是在蓋的過程我是主管工程、技術,簽約的文字我是不知道。(每年要繳四次的錢,都是通知你而且也是寄給你?)跟港務局簽的事,是根據建造多少錢,給我幾年的免租年限,是整個小組在進行,不是只有我一家。何人接洽我不知道,我一進力霸就是管工程,而且適才提示給我的契約上的字也不是我的字。後來在履約時,042被告乙天○○、010被告I○ ○並有簽名擔任履約保證人的事情我也不知道。(力華國際為何要與高雄港務局簽這個契約?)我是力霸公司水泥部的切貨主管,水泥廠需要維持其高運轉率,如果水泥沒有賣完可以外銷,所以我才會跟港務局訂定這個契約,本件蓋完應該是在九十年間。(力華國際在興建完成後,有無實際使用這個碼頭設施的必要?)有,水泥部在力霸是績效最好的部門。這個碼頭一直是力霸在用。力華國際也有需要使用這個碼頭,在我的觀念這個碼頭是力華國際跟力霸在使用,力華國際、力霸兩家公司是子母公司,所以在我的觀念是一樣的。(既然力華國際有實際使用的必要,為什麼違反適才提示之契約第三九條出租給亞太固網?)我不曉得出租給亞太固網的事情。而且水泥部即使在今年這麼差,還賺了一億六千多萬。財務的事情我不清楚,我只有管水泥的生產跟銷售。7.(依照契約第十九條力華國際預計投資的費用是四億一千三百六十八萬,力華國際從九十年十二月一日起,即蓋好不久,就出租給亞太固網取得押租金三億五千萬,而亞太固網是經營電信事業,根本沒有租用碼頭設施之必要,所以顯示力華國際、力霸是要掏空亞太固網,對此有何意見?)我只有管水泥部門,這一點我真得不知道。我的上司是己○○。(這件事情是己○○、甲○○主導,是否如此?)我不知道,己○○一直是我的督導主管,八十七年那段時間我是首席協理,還不會碰到甲○○,所以這件事情我不知道。(提示四一七卷第一二○頁亞太固網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簽呈力華國際與亞太固網第一次租約(九十年十二月一日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期滿,力華國際要求亞太固網續約,所以從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到一○○年十二月一日要再續約,但是同卷第一一○頁至一一四頁(提示)力華國際與亞太固網在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就已經續訂租約,所以從此看來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所訂的租約是倒填日期,對此有何意見?)我不知道,我統統不知道這個事情。像這個簽呈,是我上一次十一月七日還是六日時,檢察官給我看,我才知道有這個簽呈。(依照力霸集團的做法,是否是先有簽呈再訂契約?因為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至一○○年十二月一日的租約,在十一月二十七日就已經簽訂,是否是倒填日期?)約不是我簽的,我根本沒有看過。應該是簽呈核准後才去訂約。(提示四一七卷一一○頁至一一四頁冠東、展宇公司在九十二年一、二月間發行公司債一億及二億五千萬出售給亞太固網,到九十四年底就無法繳息,為什麼該兩家公司擔任水泥部力華國際此租約的連保人,亞太固網也會同意?)這個事情我不知道。 8.(有無見過散裝倉庫、力華國際出租給亞太固網的契約書?)案發後才見過,之前並沒有見過。我不知道租賃契約書的簽約過程。我不知道租賃契約書的保證人,上次看完才曉得。(一般來講,都是承租人找連保人,為何本件要出租人找連保人?)整個出租合約的事情我真得不知道。而且我水泥部績效很好,我何必出租這個。力華國際我沒有出錢。(沒出資為何任力華國際負責人?)我不知道,之前我不曉得我是力華國際的負責人,我只知道我是企業部的主管,所以蓋這個案子由我負責蓋。可能那時我認為我是企業部主管,到過渡時期,我要把這個案子做起來,我是在九十二年以後,有一個五千元的津貼我才知道我是力華國際的負責人,而且印章也不在我身邊,我也不曉得是怎麼刻的。(為什麼知道是力華國際的負責人,不去辭掉,是否表示你同意你以力華國際的負責人身份,由甲○○他們由你授權來做其它的事情?)不可能的事。(為什麼甲○○可以拿著力華國際以你為負責人的名義到處做法律行為?是否你也默許他們如此做法?)我絕對不同意也默許,所以我說簽這個約的事情我不知道,我也不知道他拿我的印章做這些違法的事情。(你的資料放在他們那邊,是否你有授權他們?)沒有。因為印章是他刻的,我不曉得他何時刻印章去做這種事情。甲○○是把我歸類在生產的部分,他並沒有告知我這個事情。(以上均見本院筆錄(三)第23頁以下) 十五、證人甲v○○供述: 1.是自89年間起受甲○○指派擔任亞太固網第1屆及第2屆的監察人。(410卷第154頁背面),但是有參加過好幾次參加過幾次甲○○所召開之會前會。通知我出席會前會是一個秘書未○○會通知。會前會時好像有人製作會議紀錄,別人大概有記,我沒有記。所參加的這幾次會前會,子○○有參加。於調查時稱:參加甲○○召開之會前會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沙盤推演,如果有外部董事對公司提案或報告內容有意見時,內部董事要護航等語,確實(410卷第154頁背面)甲○○是這個意思。 2.子○○於歷次董事會議時對於公司派的財務報告或提案,我記得好像沒有提出任何發言或反對意見,都是甲○○一個人在講。甲○○在所召開會前會的時候,曾經說過如果外部董事對於公司派的議案有所質疑或是反對時,如果甲○○再補充說明做出決定,內部董事就要以鼓掌的方式表示同意甲○○的決定,他有這樣講要我們用鼓掌通過。. 於調查時稱亞太固網董事會議時從未提供公司正式財務報告給你們,只有簡式的報表,而且會後都會收回等語確實 (410卷第155頁 背面),是這樣。(以上均見本院筆錄㈠第300頁以下) 十六、證人乙q○○供述: 1.90年以後在亞太固網擔任董事。(據資料顯示甲○○於亞太固網董事會召開前,會召開會前會,跟你認知是否相符?)是。(會前會大概是何時召開?是在民國89年亞太成立後有董事會就召開還是90、91年後才召開?)詳細時間我不記得,大概是在91、92年後,我記憶不是很清楚。(這些會前會你是否會出席?)我是營業副總,只要在臺北的話我就會出席。我不記得每次出席會前會是否會碰到庚○○。(你之前提出有在會前會看到丑○○○等23人,其中並沒有說到庚○○是否如此?)是。(你當時回答會前會時有提到己○○、庚○○等人都會去,你在此處有提到庚○○是否正確?)在調查局筆錄應該是漏了,我有看到庚○○。(依你現在的回憶,你有無在會前會看過庚○○女士出席?)應該是有,但是次數很少,她很少出席,因為出席會前會並沒有強制性,有時間的人去即可。就我印象,庚○○在會前會沒有發言。不確定她是否準時出席,因為進進出出,不能確定。 2.(亞太固網第一屆第四次90年3月27日會議紀錄在這次董事 會當中,有沒有人就第五案成立宏森、鼎森的案子提出反對之意見?)沒有。(這上面的議案有說明,鼎森、宏森成立的目的是為了要經營電腦電纜方面週邊業務,就你會議上瞭解是否有做說明?)沒有,在議案裡面就有講的很清楚。((提示第403卷第28至34頁亞太固網第二屆第二次會議紀錄 )報告事項七主要是由乙Q○○報告亞太固網資本結構及資金 運用情形,第30頁得倒數第四行底下有購買53家公司發行公司債金額100億8000萬元,這個案子後來由報告案改成承認 案是否有印象?)有印象。(這次董事會之前有無召開會前會?)我不記得。(這次報告案改成承認案當中有無人覆議?有無人反對?)有董事提出意見說這不應該在報告案裡面報告。(是何人說要改成承認案?)應該是主席說的,因為主席旁邊有站甲○○,甲○○打圓場說這個案子就改成承認案,有沒有人反對改成承認案,我印象很模糊,不知道怎麼樣改成承認案的過程。(提示上開第31頁決議註明只有董事甲h○○、甲地○○提出保留意見,這跟你記憶是否相符?)他 們二人有發言,記載和我記憶相符。(除了他們二人之外其他人有沒有反對意見?)也沒有人講話。(主席或是甲○○有無詢問在場董事對追認案的意見?)沒有。(據昨日乙天○ ○所言,甲○○在議案最後有問各董事有無意見,大家拍手通過,和你印象有無不符?)甲○○是說如果沒有意見,就鼓掌通過,結果議案就過了。本案裡面提出保留意見的甲h○ ○、甲地○○是外部董事。外部董事只有他們發言。 3.(你參加亞太固網董事會時,秘書單位是否會給每位出席及列席的董監事一個會議袋子,裡面有放資料?)選擇性的給,有的有給有的沒有拿到,開完會就收走。(選擇性的標準為何?)主要是讓他們瞭解,因為準備的數量有限。(你如果要索取資料,會不會因為任何原因拿不到會議資料袋?)不會。會議資料袋外沒有註明董事姓名,不一定是資料袋,有時是議程。(資料內容是否包括該次董事會議的議程或者財務報表,如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記憶中只有議程沒有財務報表。(可是有其他董事在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曾說開董事會時也拿到半年度或者是年度財務報表,對此有何意見?)應該是有些人有拿到,有些人沒有拿到,財務報表我有時候有拿到,有時候沒有拿到,開董事會時有拿到。(為何有些人會沒有拿到?)在董事會當中每人都會有拿到資產負債表簡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我剛才以為是問會前會。(何謂簡表?)就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因為會計師有整份簽證報告,有些摘要附錄都沒有,或者是會計師簽證都沒有,只有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臨時動議你起來報告,是代表你自己還是凱碩公司還是別人叫你起來發言?)甲○○在會前會裡面有希望我們支持公司,支持公司關於減資及補辦公開發行的案子,所以快要結束時請我起來發言支持這兩案。(所以你剛才回答的意思是說這次董事會之前有無會前會記憶不清是不正確的,是否如此?)這個是甲○○會前會跟我提的,所以這次有開會前會。(請求確認內容是否是甲○○寫好請證人唸的還是?)沒有稿子,大致內容是甲○○告訴我的,我講得沒有這麼透徹,是會議紀錄紀錄的,我只是陳述支持辦理公開發行及減資,我提到減資是因為當時外面說要減資,為了呼應才說的,但是我印象中沒有提到要與台鐵解約,我只有提一個概念,但是詳細減資內容我並沒有提出,因為我是公司員工,甲○○叫我提一下減資案,所以我就提了。(以上均見本院筆錄㈡第227頁以下) 十七、證人丙O○○供述: 1.(96年10月19日當日於本署所製作的訊問筆錄內容是否確實?)是。(王世鈞與力霸王家有何關係?為何是由王世鈞安排你去專訪己○○?)這我不清楚,當時他擔任的是民眾日報的執行長。(你於92年9月上旬是跟誰一起到東森寬頻總 經理辦公室去採訪己○○?)應該是跟我們今週刊的攝影記者聶世傑。(你們去採訪己○○之前有無對王世鈞說是要採訪哪些議題?)沒有,應該說我們要確認一些事情。(你們去採訪己○○之前有無將問題以傳真或其他方式先送交給己○○參考俾利回答?)印象所及沒有。當天訪問約一小時,不確定己○○是否有帶資料。(關於今週刊第351期第43頁 的「東森寬頻資金資助關係人企業一覽表」的「認購無擔保公司債單位」,其中仁湖企業、程星企業及匯聯國際等3家 公司之認購人是寫東森寬頻電信,是否是依據你於96年10月19日提供本檢察官之仁湖公司發行公司債資訊?(提示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四附件三))是。(為何僅有仁湖企業、程星企業及匯聯國際等3家公司之認購人是寫東森寬頻電信,其 餘約40家公司的認購對象你都寫未公開?)我是在證交所的網站上的資料查到最後只有今週刊43頁所列的那些公司,其中只有三家有明列認購對象東森寬頻電信公司,其他都是寫未公開。(既然己○○於當日專訪時回答亞太固網有投資力霸公司子公司之公司債約14億元,他有無告訴你是投資了哪些子公司?)沒有,他只說基金細目不便提供。(己○○回答你問題時,有無因為要去找書面資料或徵詢幕僚意見而離席,待回到座位後再回答你問題?)印象中沒有。 2.(關於今週刊第351期第48頁的「小股東要自救,大財團威 脅又利誘」文章,是否你所撰寫?(提示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四附件二)?)是。(你如何知道92年6月26日上午東森寬 頻股東會在台北市圓山飯店舉行之事?)當時我們有派攝影記者去現場拍照。(你如何知道當天有四十幾名小股東在圓山飯店組成「東森固網小股東自救會」,並由e○○擔任自救會召集人?)應該是攝影記者提供的資料,我們當時有拿到名單。(攝影記者何名,所拿到的名單如何取得,及何人提供的?)攝影記者是楊烟亭,小股東裡面的人提供名單,我們拿到其中的資料。(你如何知道癸○○在自救會召開隔天即與立法委員丙a○共同到e○○家中協調?)我們有專訪 到當事人e○○,他當時是小股東自救會的重要人士,知道相關的細節。(你是在何時地專訪e○○?)時間應該是出刊的前一週,是我去專訪,是在e○○木柵家裡採訪的。(你如何知道癸○○承諾讓出一席常務董事的職務給e○○擔任?)這點是e○○在專訪時說的。(你如何知道此時東森寬頻電信總部,則由己○○與律師甲d○○及甲○○之女婿成 立7人危機小組處理自救會的問題?)這點當時應該是有小 股東有提供這樣的訊息給我們。(你如何知道力霸王家對e○○表示願意把他投資的1億元全數買下,叫他不要籌組自 救會?)這點也是e○○在專訪時表示的。(你如何知道癸○○同意將他遠森科技公司投資亞太固網的常務董事代表改派e○○擔任,且e○○也接受癸○○的條件?)也是e○○在專訪時表示的。(你如何知道其他自救會成員推翻e○○和王家的協議?)當時我們有訪問其他的自救會的成員,有一位自救會成員我不記得他的名字,他說他們的意見跟e○○不同。(你如何知道甲○○阻止e○○接任常務董事?)這點也是e○○在專訪時表示或是採訪其他小股東所提供的。(你如何知道己○○表示對癸○○和e○○之間的協議不知情?)不知道。(可是你在前開文章內倒數第二段有寫己○○則表示對癸○○與e○○之協議不知情?)這是在專訪己○○時他表示的。(你是否知道專訪時己○○回答的依據為何?)我不清楚,這是他說的。我不知道他所回答得內容是否他經辦,或是聽聞轉述。(在專訪的過程中,己○○有無表示過他不管財務?)這點我記憶所及不知道。(在專訪過程中,你是否知道己○○是否有負責亞太固網財務事項?)他是擔任公司的總經理,我不知道他是否有負責亞太固網財務。(在專訪過程中,你是否知道己○○何時知悉購買小公司債的事項,及何時參與購買小公司債的事項?)在訪問過程中,他有明確表示公司有買14億的公司債,但不願意公開,我是採訪時知道的,其餘我不知道。 3.(剛剛你回答檢察官說對於e○○專訪內容,你有無去向癸○○求證過?)當時我們有約己○○、癸○○,但是後來只有己○○接受專訪,癸○○當時是拒絕接受訪問。(癸○○如何表示拒絕接受訪問?)當時是透過王世鈞去跟力霸王家接觸,後來只有安排己○○接受訪問。我本人沒有跟癸○○通話或見面。對於e○○專訪的內容,沒有去訪問過丙a○, 也沒有通話或見面。(你當時為何不跟丙a○確認e○○談話 內容?)因為出刊在即,所以無法做最後的確認。沒有嘗試過打電話。(你們沒有跟丙a○確認之前,就直接刊登出來? )我們是沒有跟丙a○確認過,應該是我們有聽到好幾個小股 東都有這麼說。(請看40頁下面第二段第四行三個集團每月會在中華銀召開集團跨售會議由癸○○主持,出點子,動員關係企業,進行交叉銷售,這件事情你是如何確知的?)當時我們有個採訪團隊包括總編輯楊寶華,社長梁永煌等人在各地採訪所得到的消息。 ((提示第42頁及47頁)己○○在何時、地向你證實東森寬頻電信投資哪幾家力霸小公司所發行的公司債共14億元?)這點是我在專訪時他表示的,但不知道裡面的內容。(他有無說為何不便提供短期投資的細目?)沒有。(所謂東森投資每年可賺1、2億元的力霸子公司,此子公司己○○有無說是哪幾家小公司?)沒有。改稱在我47頁裡面有說,兩家投資公司是我弟弟丁○○負責。(所以這個子公司是指鼎森及宏森?)是。(己○○有無跟你說鼎森、宏森每年二億元的獲利是什麼?)沒有,只有說獲利的比例是每年是百分之五到五點五。((提示45頁從上面東森寬頻電信以對外公布的91 年1月1日到91年12月31日財報(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資金流向表等)既已用己○○的印章,為何己○○會向你表示會瞭解一下會計師是否有簽證完整的長式財簽?)這點我不清楚。(你在專訪己○○時,他拒絕回答此問題,有無說明原因?)沒有,他只說明不一定要公開發行,這是他們公司的策略。 4.((提示第47頁)你在專訪己○○時,提到交通銀行的董事,在董事會要求東森寬頻電信股票公開發行的事,己○○好像沒有針對你的問題回答,顧左右而言他?)他只是表示交通銀行曾經有要求要公開發行,其餘詳如我47頁所述。(從你剛才說訪問e○○的陳述,似乎可以顯示癸○○對於亞太固網事實,有處理的權限,否則就無須要讓出常務董事,依照你採訪的經驗是否如此?)這點我不能判斷,只能說當時有這樣的情況,但是是否由癸○○主導我無法確知。(你當時在對己○○及e○○時做專訪時有無錄音?)己○○確實有錄音,但e○○我不確定,但我離職後,就不知道己○○的錄音帶放在何處。(第43頁認購公司債的名稱及金額,是在網路上哪個網站得到的?)是在OTC網站。(與力霸集團 的關係,你是如何得知的?)我有庭呈給檢察官壹份資料,當時應該有40幾張,這是我在OTC網站上查出,他有明列發 行的期限,及發行日期及到期日期,金額等,其中只有三張有列出,因為仁湖企業我們去查他的董監事,還有試圖去公司採訪,公司的註冊地址就在力霸的那棟大樓裡面,但並沒有招牌及顯示公司在何處,所以我們也曾打電話仁湖登記的電話去確認當時的董事長還是總經理,結果是力霸的相關工作人員,我們可以在力霸公司裡面找到他。(所以小公司負責人跟力霸集團的關係,這部分是你們自己去查訪出來的?)是,沒錯,我們把仁湖公司的I○○,他是力霸的財務經理,如第43頁所列的,有列出是東森寬頻電信認購的是程星企業,是由乙天○○擔任力霸的主任秘書,還有匯聯國際也是 乙天○○,其他在顯示未公開,但是亞太固網或力霸有密切關 係。(以上均見本院筆錄㈢第3頁反面以下) 十八、證人甲戌○○供述: 1.我是臺鐵局長指派我到亞太固網擔任董事的。我是在九十二年接任臺鐵局會計處長職務後,我才被派到亞太固網擔任董事。我一直到本案案發時都是擔任亞太固網的董事。是否有參加每次召開之董事會?有無參加92.06.26第二屆第一次、92.10.15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議?提示四○三卷第提示四○三卷第二十二頁至二十五頁、二十八頁至三十五頁)我幾乎每一次都有參加。第二屆第一次、第二屆第二次我都有參加。(你參加之亞太固網董事會議中,如有提案或討論,如何處理?有無表決?對第二屆第2次董事會議時外部董事甲地○ ○、甲h○○於會中表示應將乙Q○○之報告案改成追認案,董 事會如何處理?)我印象中有表決的案子是只有德意志銀行的案子,其它的我沒有印象。第二屆第二次我沒有印象,因為報告案很冗長,我也沒有印象有將報告案變為承認案的過程。(是否是乙Q○○報告完後,甲地○○、甲h○○提出保留意 見後,案子就過去了,有無任何的處理?)印象中是沒有其它處理的方式,是報告後,案子就過去了。 2.(為何董事會議紀錄會這樣記說決定本案改為承認事項,乙Q ○○副總經理之報告為本案之說明事項,決議同意承認、准予核備…,除了董事甲地○○、甲h○○提出保留意見,其餘均 同意本案決議通過?提示四○三卷第三十一頁)我沒有印象為何會做出此結論出來。(董事會議紀錄的記載跟董事會開會的事實經過是否相符?)因為時間比較長,我沒有記憶到是不是就是如董事會議紀錄記載的情況。就是說這個報告之後,後續的處理,我是沒有印象說是怎樣做這個處理。(這一份董事會議紀錄有無寄給外部董事嗎?)通常過去都是三催四請的才會寄給我們。(收到這份會議紀錄內容是除了甲地 ○○甲h○○外,其它董事均同意通過、准予核備,站在最大 股東的臺鐵立場,臺鐵有何處理、有何表示?)我們對於亞太固網的長期、短期投資、關係人交易,我們是要求他們要做好安全的控管。要回去再查證,會議紀錄有無收到,還是收到之後,我們的處理方式還是待查證。過去我們收到董事會議紀錄時,會報到相關的主管單位去。對於亞太固網買力霸集團小公司發行公司債100.8億元,短期借款予小公司53 億3500萬元,預付貨款42億4660萬元 (尚欠27億6090萬元) 偽買黃豆款9億8034萬8350元 (尚欠8億783 4萬8350元)身為董事是否已盡董事應盡監督責任?)我們是不斷的提案或是公文往返,我們一定要求公司要做好公司資產上安全的管控。我們知道我們在亞太固網是少數。(臺鐵是大股東,股份比力霸集團還多?每年虧損至少也要知道虧損的原因?)事實上我們手頭上也沒有發現他犯罪的證據。買黃豆的事情,我們是看不到資料。我們在歷次的會議當中,我們一直要求他們將資料提出來。他一直要我們退出,我們臺鐵是相當堅持,不可能按照他們的條件就退出。(亞太固網背書保證,虧損的公司竟能背書保證到一百多億,臺鐵的公股代表都沒有任何表示?)整個內部控制程序,是經過會計師簽證後,有經過董事會、股東會,背書應該要照內部控制的程序來做。對於該次會議乙Q○○報告事項,亞太固網有無提出相關資 料及明細供董事審核?)沒有。(依卷內資料,在該次董事會中,除甲地○○及甲h○○對於乙Q○○報告事項提出保留意見 外,其它董、監事均未表示保留或反對意見,以致己○○、甲○○據以宣示「1、同意承認、2、准予核備。」是否如此?)這個事情我沒有印象。我自己是沒有表示意見,因為其實整個程序很冗長,我們注意是他們講的重點,我們比較關心的是公司的獲利狀況、短期投資能否獲利及其安全性,我是比較在意這個。(二百多億沒有經過董事會,突然就冒出個報告案,之後就通過,如此臺鐵局的常務董事、五席董事為何沒有提出任何意見?)其實這個事情是已經做了,他們是報告他們的資金無法減資,我們只強調短期資金的運用會注意流動性、安全。. (亞太固網並沒有提供你們資料,你們如何行使董事職權?且董事會議紀錄都是損害公司的利益,為何臺鐵局的董事不提出反對意見?)我們是少數,所以一直反對也沒有辦法改變結果,我們是基於善意的要他們改善。 3.在你所參加之亞太固網董事會議之主席為何?甲○○之角色為何?會議時如甲○○發言或所做之意見,己○○及其它董事曾否表示反對之意見?)己○○是坐主席台,旁邊是坐甲○○,程序開始是己○○會先做主席報告,遇到要說明時,二個人都有做過說明或是答覆。董事會中主席檯前面那一排坐的好幾個人,我的感覺是常董,也有我們臺鐵的常董二席坐在前面。我個人在德意志銀行貸款案曾經反對過甲○○,我反對後,這個案子應該是有表決,表決後我們還是輸。我們認為該要求的時候,我們還是有要求。我們在同一個案子,或許我們的認知,以這個案子,他報告的那麼長,也沒有給我們書面資料,可能我們每個都有選擇性的聽我們喜歡的東西,對公司而言最重要的是獲利,我們注重的是資金的安全、流動性、獲利,我們不見得我們聽得到就會去質疑,而且我們也希望亞太固網能提供書面資料給我們。(是否知悉亞太固網出售「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予東禾媒體股份公司之事,情形如何?(提示四○三卷第一二五頁至一二九頁第四案)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的佔亞太固網每月收入的八、九千萬,獲利是亞太固網每月營業額的三分之一。)這個我有去開會。這個案子是有提出,但是決議的情形不清楚。這個案子也只有議案而已,並沒有鑑價報告也沒有評估結果的資料。我記得當時提出提案時價位是在行情之上。我不知道後來賣25億元。(既然經過董事會通過,後來實際上出售的二十五億多,這筆錢的運用都不用經過董事會?)我不知道。(提示四○九卷第八九頁至一○七頁這些資料是你所提出,情形如何?)這資料是我提的。(對於亞太固網長期虧損,且拒絕提供相關財務資料及藉詞拖延公開發行,身為外部董事有無向所屬機關提出應依法對該公司進行查帳或訴訟等事項之積極作為,而非所提要求經亞太固網不予理會或藉故拖延即不了了之?)這個案子我們沒有去訴訟,採用比較強力的動作。我們手頭上也沒有強有力的證據來說明他們做何事情。五年半的時間,要求亞太固網公開發行而不公開發行,案發後控空二百七十二億?)本來是九十四年要公開發行,九十四年財報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所以才沒有公開發行,是這樣子拖過來的。 4.你說九十五年四月七日第二屆第十次董事會的德意志銀行融資案有表決,該議案表決的方式為何?及何人提議要表決?)誰提議的,印象中不清楚。表決的方式應該是舉手。(為何亞太固網董事會之前,就其它的討論案件都沒有表決,到德意志銀行融資案要付諸表決,當時的情形為何?)我不清楚。我認為這個案子並沒有給我們任何的資料,我認為不適合當場討論所以我就反對討論。並不是我要求表決。所有的案件,己○○、甲○○所說明及答覆外部董事的說明結果,是否還是要護航他們公司派提案的政策?)有時候我們董事會質疑他的說明,比如說我們要求要公開發行,他們就會請相關人員說明進度,又比如說我們要求公開發行,他們就會說要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來做。(對於亞太固網的資金運用,你既然曾經發函質疑該公司董事會,你有無在董事會前或是會後與臺鐵在亞太固網的董事討論,要結合外部的董事,在融(四)字第004日台財於內部董事的提案覺得有疑義的地 方要聯合反對?)沒有這樣處理。(為何不這樣處理?)我們所發的函件,我們是希望他們給我們資料,也希望他們把事情做好,注意各種管控,在我們沒有證據之前,認為這樣去檢舉、去外面聯合,我認為是比較不適宜。案發之後,你是否認為之前亞太固網公司的董事做出如第二屆第一次董事會決定將公司資金調度的權限概括授權給董事長及總經理處理及第二屆第二次乙Q○○的資金運用的報告案等的決定是違 反刑法第三四二條背信的行為?)因為這個案子是一個部分相關人員的違法行為,我是認為是違法行為。(以上均見本院筆錄(二)第42頁以下) 十九、證人甲地○○供述: 1.我是擔任亞太固網的董事,但是擔任的時間忘記了。為何可以擔任亞太固網的董事,是股東會選任出來的,我是華榮電的法人代表。(是否有參加每次召開之董事會?有無參加9292.06.26第二屆第一次、92.10.15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議?)董事會有的有參加,有的沒有參加。這二次我都有參加。(你參加之亞太固網董事會議中,如有提案或討論,如何處理?有無表決?對十月十五日第二屆第2次董事會議時外部 董事甲地○○、甲h○○於會中表示應將乙Q○○之報告案改成追 認案,董事會如何處理?)因為時間已經過了很久,報告案應該只有報告而已,最後列為承認事項,我們都不曉得,但是裡面內容關於資金的動用我有發言表示異議。前因是因為我們記得有向公司提議說公司運用資金沒有那麼多,要把減資把錢還給股東,但是他們報告說現在沒有錢可以還給股東,用到一些不當比如發行公司債向私人借款等我有意見,因為要發行公司債,至少要就發行公司的財務狀況、發行條件、利率、期限、有無擔保,我們都不知道,就通過,所以我起來反對,我的意思是乙Q○○報告的內容從來沒有在董事會 討論過,而且也沒有給我們書面資料,只有用投影資料口頭唸一唸而已,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乙Q○○報告時,我記得 只有口頭報告,並沒有投影資料。除了我跟甲h○○外,我不 記得那一天有無其它人起來發表意見。(第二屆第一次董 事會議,案由是本公司…借款往來保證等一切事項…授權董事長、總經理…全體出席董事一致同意照案通過…,對此有無印象?提示四○三卷第二十四頁)沒有印象,因為時間很久了。(亞太固網由你們董事授權給董事長、總經理可以調度所有的資金是否合法、合理?)假如是業務需要的話就是合理,但是是否符合業務需要,董事會並不瞭解,因為沒有提出來談。(是否業務需要是否要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或是公司的內規或是依照主管機關的規定或提董事會才可以執行?是否通過這個提案董事長、總經理就可以為所欲為?)因為很多開會,假如要開會,開會通知應該要附議案資料,過去開會資料都從來沒有給我們。開完會也沒有發會議紀錄給董監事,所以對於這個決議是否是當時的議案我們也不記得。2.(對於亞太固網買力霸集團小公司發行公司債100.8億元, 短期借款予小公司53億3500萬元,預付貨款42億4660萬元 (尚欠27 億6090萬元)偽買黃豆款9億8034萬8350元 (尚 欠8億783 4萬8350元),身為董事是否已盡董事應盡監督責任?)開會本來只有一個資金運用的報告,後來會議紀錄改為承認事項,報告時並沒有決議要通過或是不通過,最後他改為承認事項,當時並沒有經過討論。資金運用的報告有報告買公司債、買黃豆的內容,但是並沒有討論。當時並沒有討論,假如有討論的話,應該要發書面資料,這麼龐大的金額沒有書面資料怎麼討論,不可能沒有經過決議討論就通過。(為何會對於乙Q○○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第二屆第二次 董事會議之報告事項,提出保留意見,致從報告案改為承認案?)沒有這個事實,我跟甲h○○是有起來議異,並提保留 意見,但是並沒有將報告案改為承認案的事情。(對於該次會議乙Q○○報告事項,亞太固網有無提出相關資料及明細供 董事審核?)沒有。(提示四○九卷第九頁至二十頁這些資料是否為你所提出供調查局參考的資料,情形如何?)對,是我提供的資料。資料的來源是去年九月底的財報,我們華榮電是上市公司,因為會計師需要,所以要求亞太固網提供會計師的查帳報告給我們,這是他們在九十五年十一月底才寄給我們。(開董事會只是背書並沒有實質的進行?)對,只有發言表示異議而已。(在你所參加之亞太固網董事會議之主席為何?甲○○之角色為何?會議時如甲○○發言或表示意見,己○○及其它董事曾否表示反對之意見?)我每次發言異議,有一次亞太固網董事會,我起來發言,有其它的董事起來發言叫我撤銷發言,是哪些董事我不知道, 我就當場表示異議為何叫我撤銷發言。起來叫我撤銷發言的董事之中並沒有外部董事。(扣除外部董事,其餘董事都是力霸集團派到亞太固網的董事?)應該是。 3.(你所參加之亞太固網董事會議之主席為何?甲○○之角色為何?會議時如甲○○發言或表示意見,己○○及其它董事曾否表示反對之意見?)主席是己○○,甲○○是坐在己○○的旁邊。整個董事會議程他們二人應該都有一起主導。(依照公司登記資料或是甲○○實際的職稱,為何會同意甲○○在那邊指揮會議的進行?)因為他們的董事多,三十三席,他們的關係企業佔了二十幾席。(是否知悉亞太固網出售「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予東禾媒體股份公司之事,情形如何?)記不起來。(提示四○三卷第一二五頁至一四三頁第二屆第十次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董事會會議紀錄、第一二九頁第四案之記載)這個案子我沒有印象。(沒有印象是指沒有這個提案,還是你忘記了?)我忘記了,因為議案太多了。(提示今周刊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至九月二十一日期之力霸集團掏空亞太固網之相關報導有無看過?)沒有,亞太固網案發前盈虧有口頭報告,都虧錢。我們有追究,有要求,也有叫他們提出報告,尤其我的議案很多都有這樣子提到。(他們沒有照你們的議案做,也不理不睬時,你們有何動作?)我最後一次是向經濟部反應請他們派員查帳,只有這樣子,其它沒有辦法。(亞太固網長期被掏空,外部董事也都提出希望他們改進,但是亞太固網都不予理會,有無依照公司法相關規定申請法院指派檢查人或依法對於亞太固網提起訴訟?)只有向經濟部,經濟部也有答覆(庭呈經濟部九十六年二月一日經商字第○○○○○○○○○○○號函覆華榮公司資料附卷)。我沒有參加過甲○○舉行之董事會之會前會。(你剛才說亞太固網董事會的議程是甲○○及己○○一起主導,依據為何?)是當場他們二個及其它三、四位坐在前面,其它的董事坐在另外二排。因為有一些疑問,有時候是主席己○○副董事長答覆,有一些問題是甲○○替主席答覆。(甲○○替己○○答覆時,及答覆完畢後,己○○的態度如何?)答覆完都沒有做怎麼樣的裁示。(可是議案有些還是要做決定,是誰在將議程做最後的裁示?)有時候是己○○,有時候是甲○○,我的印象是這樣。我沒有擔任亞太固網第一屆董事會的董事,因為我是法人代表,我是中間改派的,我的前任是王玉珍。 4.除了擔任亞太固網董事外,有擔任其它公司董事, 我還有擔任華榮電線電纜、中宇環保公司、第一伸銅公司的董事。(一般公司的董事會中,承認事項與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有何不同?)報告事項都是公司單位起來報告。像上市公司報告事項都是承認上一次會議的報告、財務、稽核報告承認事項如會計師查帳後的財報承認。討論事項是公司依據章程就必需要提出到董事會決議的事項做討論。(報告事項需不需要公司董事表示意見或是表示同意與否?)因為這不是決議事項,報告假如有意見是起來發言而已。(亞太固網公司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中,有無董事要求將乙Q○○的報告內容改為承認事項?)我的印象應該是沒有。 通常報告事項通常不會改為承認事項,上市公司是如此。(你剛剛說對乙Q○○的報告內容有表示異議,你異議的內容? )異議的內容就是他報告的沒有書面資料,這是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是這麼大的資金運用,應該要有書面說明,像發行公司債的部分,就發行公司的財務資料、條件、期限也要提出來說明,這些都沒有書面資料,所以我反對,請他們答覆,他們也沒有提資料給我們。我們有針對乙Q○○所報 告的內容是臨時在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董事會跑出來的報告案,在此之前並沒有經過提案到任何一次的董事會討論表決而提出異議。我記不起來除了我之外,有無其他人表示異議。(照紀錄是坐在你對面的甲h○○有表示異議?)有這個人 異議沒有錯。其它人有無異議,我不記得。異議內容記不得。(提示四○三卷第二十八頁至三十四頁亞太固網第二屆第二次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會議紀錄第二十九頁報告事項第七點,在這個報告案中,你提出意見之後,有無被所謂的內部董事圍剿或者請你撤回提案的情形?)我不記得,很久的事情了。(提示四○九卷第二頁背面第五行第一個答,你回答,你忘記該次會議是誰提出要將本案改為承認事項,這句話的意思為何?)我也不知道,因為誰提出來要改為承認事項我不知道,是不是會議紀錄後面才加上去的,我也不知道,會議上有無人提,我也不知道,因為時間這麼久了。(以上均見本院筆錄(二)第42頁以下) 二十、證人甲n○○供述: 1.(你擔任鐵路局指派的亞太固網的法人代表董事的起訖時間?)亞太固網成立時到目前為止都是亞太固網的董事。(提示四○九卷第一一○頁第二個答, 我知道鼎森、宏森公司是亞太固網的轉投資公司,但是持股多少我不確定,這部分亞太固網在開董事會時有報告過…印象中當時要成立這二家公司是要購買相關的電信設備等語,陳述是否實在?)實在。(提示四○二卷第七十頁至七十七頁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一屆第四次董事會議程在開會前有無拿到這一份議程?)只有在開會當時才有拿到。開會當時是可以看到這個議程。(四○二卷第七十四頁的第五案關於成立宏森、鼎森公司提案,在開會時,提案單位有無就這個議案做報告?)大概就是照案由來朗讀,因為案由已經相當長。(依案由的記載,宏森、鼎森成立的目的是在經營電信或是電腦相關的週邊設備的業務,在當時討論這個議案時,你或是現場的董事有無人反對這個議案?)我不記得。我個人應該沒有反對這個議案吧。後來這個議案的決議是照案通過,議事錄的記載跟我當時參加會議的理解相同。(以上均見本院筆錄(二)第42 頁以下) 二十一、證人乙N○○供述: 1.八十九年五月三日第一屆第一次至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調任以後的這一段時間都是擔任亞太固網的董事。(提示四一○卷第七十六頁背面第二個答據你陳述鼎森、宏森公司係亞太固網為購買電信…設備…,陳述是否實在?)當初是亞太固網要投資亞太行動,所以需要電信,所以才成立這兩家公司。 2.(提示四○二卷第七十頁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亞太固網第一屆第四次董事會議程這一次的董事會在開會時有無拿到該份議程?)一般議程都是到報到以後才發給我們,如果這個是議程的話,開會當天就有。(提示四○二卷第七十四頁、七十五頁第五案上面也說明成立宏森、鼎森公司是要做電信、電腦週邊事業,在當時討論這個議案時,有無任何人反對這個議案?)我認為沒有。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我有出席。(在四○三卷第二十九頁、三十頁有報告事項(七),報告公司資金運用、公司債等,這個案子由報告案後來改為承認案,就改為承認案的事情你有無記憶?)我們在會議通知裡面,事由並沒有報告案,開會時,議程也沒有,只不過是在報告案中間插進來報告這個案子,所以我們事先並沒有足夠的資料,中鋼公司曾經在十月十三日去函給亞太固網,請他就申報是否公開發行事項,在當次的董事會提案,我們曾經做過這個建議。因為這一次董事會的報告案裡面,前面已經有九十二年上半年的財務報表,雖然是簡要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且已經過核備,在乙Q○○副總他提出報告,報告整個資 金的結構,分成二個部分,分別是資本額、資金的運用情形。資本額的運用第一段最主要是說不可能再減資,第二段是說明資金運用情形,資金運用情形在九十二年上半年的第四案裡面已經說明資金運用情形,但是九十二年上半年時是列在短期投資裡面,是一、二年就可以變現的,裡面是報告資金運用情形,而且再三強調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而且在會議報告裡面有說運用的話,可以增加多少收益,所以我們認為在第四案裡面的財務報告已經做過說明。(就報告事項七,由報告案改為承認案,你個人有無此記憶?)當初我認為第四案已經討論過,也經過大家核備,當時我並沒有表示異議,我也沒有表示同意。這個案子時間久遠,我是看紀錄才回憶,我不曉得為何會從報告案變成承認案,我只以講說我印象糢糊。因為第四案已經報備過,為何報告案要改為承認,我不曉得。那一次會議我們關心的是要讓亞太固網可以及早公開發行,讓公司能夠獲得公司法及證券法規的規範,裡面有取得處分資產、資金貸與他人、內控制度的建立等。(四○三卷第三十一頁決議欄記載親自出席董事二十五人…除董事甲地○○甲h○○提保留意見外,其餘均同意本案通過 ,針對這個承認案,只有甲地○○甲h○○提出保留意見,跟你 的記憶是否相符?)如果會議紀錄是這樣記載的話,應該是這樣。我們開會老實講,大部分都是我們外部董事表明異議,交銀的董事經常是有一些異議,這我曉得,但是那一次的異議內容我不曉得。(以上均見本院筆錄(二)第42頁以下) 二十二、證人甲h○○供述: 1.大概是從九十二年的九月到九十三年五月擔任亞太固網法人董事。(提示第409卷第23、24頁這份筆錄第6頁、第7頁記 載,你當時有提到公司債報到亞太固網資金結構等資金運用情形,你認為這是董事會的職權,所以你才要董事會將該案從報告案改為承認案是否如此?)我有印象。(第29頁報告事項七你在調查局筆錄所講改為承認案是否就是報告事項七?)是。(在你建議董事會將這個報告案改列為承認案時,有沒有任何人反對改為承認案?)本案當初報告時就財務短期資金運用我們是有意見,認為本案用報告案是不妥,所以後來才用承認案,我有建議,因為已經做了所以不能改為討論案,所以才提出看大家有沒有共識。(有沒有人提出意見反對將報告案改為承認案?)時間太久我不記得。(提示上開卷第31頁親自出席董事25人,代理出席董事7人,除董事 甲h○○、甲地○○提出保留意見外,其餘均同意本案決議通過 ,上開這段記載即為你及甲地○○提出保留意見,和你印象所 及是否相符?)應該是。(除你及甲地○○提出保留意見外, 還有無其他人提出保留意見?)我不曉得,我只記得坐在我對面的人也有提出保留意見。(還有無其他人提出保留意見?)應該是沒有,紀錄上也是這樣記載。(開董事會時秘書單位是否會給資料袋,裡面會放議程表及筆?)我不記得,他們開會前會發一個通知,通知何時開會,至於開會內容就沒有交代。(開董事會時會給出席的董監事什麼樣的會議資料,是否包括議程及財務報表?)印象中大概當天開會會告知有什麼樣的議案,其他會有投影檔去解釋。(有沒有給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我記得是用投影片檔打出來,有沒有另外發我不記得,但是如果有發資料我會帶走。(乙Q○○報告那次有無發明細表給你?)明細表沒有, 但是有將報告內容投射出來讓我們看,因為我們有要發言人解釋這是什麼樣的議案、內容為何,當天內容主要是針對短期資金運用這塊,所以像宏森我有聽到買公司債、證券基金,我們對於買公司債有提出疑慮,因為一切要以安全為考量,可能要以定存比較妥適。 2.(你說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乙Q○○報告的第七案關於購買公 司債部分,乙Q○○報告時有無在投影片中或是發給你們的資 料裡面詳細記載這53家公司名稱?)沒有。(另外關於乙Q○ ○所報告所購買的債券型基金、平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委託代操短期股票,復賣回債券等標的有無詳細記載基金、股票及債券之名稱?)沒有,所有資料只有提到總額。(你在開會當時對於乙Q○○所報告的這些投資理財方法並未明示 ,標的、公司名稱有無對報告人提出疑問請求進一步說明?)這部分我不記得,因為我當時只記得要改為定存,乙Q○○ 有解釋上開這些投資理財方式收益比較高,但我認為風險比較高,所以才持保留意見。 3.(你在調查局時稱:有提出十二項臨時動議的提案,其中之一是每年提供經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表,並每季提供財務資料不可過於簡化,為何會有此提案?)因為在過往亞太固網提供的資料其實都不是很完整,只有提供資產負債損益表,對於擔任董事來講這些資料不夠,我們在公司經營上來判斷這樣對股東權益有無傷害,所以開會之前我們提出臨時動議,希望公司可以更透明、更公開,讓我們檢視細目,知道公司實地之運作,董事出席時也能提出具體意見。(所謂長式財務報表是否可看出乙Q○○所報告公司債金額、投資之對象 ?)以我的立場回答可能偏頗,我的印象裡面資產負債表裡面會有短期投資,長式報表至少會提到長期基金、短期基金、公司債的明細,我們希望可以提供至少讓我們可以有某程度去瞭解相關明細的資料。(你在調查局時有提供東森寬頻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給他們,這份資料來源及取得時間為何?)通常開完會後比較晚發會議紀錄,可能十月十五日開完會,我們會電話催促是否提供會議紀錄,因為當次開完會我們有表示保留意見,所以希望他們儘快提供。(當初你們拿到會議紀錄時是從27頁到37頁還是從27到33頁?(提示第409號卷)應該是到37頁,會議結束後我們收到的會 議紀錄,報表是當附件附在上面。(以上均見本院筆錄(二)第3頁以下) 二十三、證人甲u○○供述: 1.我是擔任亞太固網的董事,我是法人代表,是由法人指定,我代表的法人是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指派我的任期是從九十年的十二月二十五日至第二屆的九十五年一月九日。九十五年卸任是第二屆的董事。我在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我上任時,我是接替他原來的董事。有參加幾次召開之董事會,有無參加92.06.26第二屆第一次、92.10.15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議(提示四○三卷第二十二頁至三十四頁)。第二屆第一次董事會的最後一個決議,本公司業務需要資金調度、以金融機構往來存款、借款…授權董事長、總經理全權辦理,…全體出席董事一致同意,照案通過,我不確定有同意這個事情,但是我也不否認有這個事。我不確定的原因是開會時,都會發所謂的議程,這是會議紀錄,我不確定的是會議紀錄跟議程是不是吻合。我不記得有這個議程,因為這是在股東會完後的臨時議場上,我不記得有此議案。又這樣的董事會紀錄跟亞太固網的章程跟主管機關所核定的資金授與處理程序或是與公司法的規定符合,按照我們過去代表投資公司的情況,我們對於全權授權的事情是嚴謹的,不會這麼輕易的二行字就照案通過。(問:參加之亞太固網董事會議中,如有提案或討論,如何處理?有無表決?)對第二屆第2次董事會議時外部董事甲地○○、甲h○○於會中表示應將 乙Q○○之報告案改成追認案,董事會處理之處理(提示四○ 三卷),依照我的記憶,當時在董事會並沒有經過把本案改為承認案的程序的事情。我們在董事會時,是報告案,報告案只有二行寫到轉投資或是買公司債的事情,有董事提異議時,我們在旁邊的人,一定都是看主其事者的回答。己○○起來報告後,華隆電、兆豐金控的法人代表提出保留意見,應該將報告案變為承認案部分,因為亞太固網在開會時,都是有一位小姐在唸報告,然後在投影機把財務報告投影在螢幕上,之後甲h○○、甲地○○就提出異議,接下來就是公司管 理當局就提出資料解釋,我的記憶當中是管理當局有提出解釋,並不讓人滿意,印象中也沒有把報告案改為承認案的程序。臺鐵局跟我們為何沒有表達意見的原因,是因為有董事表達異議了,我記憶中是陳副總有解釋,但是董事不滿意,後來甲○○表示可以再討論。在我的印象中亞太固網的董事會從來沒做過表決的事情。 2.關於從參加第二屆第一次董事會的過程,是不是因為要報告第二屆第二次乙Q○○的報告事項,所以先在第二屆第一次通 過全權授權董事長、總經理全權調度資金的事情,如此才有三個月後關於購買小公司債、投資鼎森、宏森、借款等之報告部分,答,我無法回答他是否這樣佈局。在股東會完開的董事會,是倉促的,就算是我同意的話,我不相信有其它的代表會同意這個全權授權的議案。何時開始買公司債,我們不知道,當初有二個董事提反對意見,因為每一次開會都是業務報告、財務報告,財務報告都是小姐在唸簡式的財報,但是內容是籠統,才會有人有質疑,那個報告是一般性的報告,並不是專門在報告公司債的事情。我們開董事會,接到開會通知時,通知上面並沒有議案的說明,我對於實際的情況,跟會議紀錄是否符合,我是感到質疑。對於亞太固網買力霸集團小公司發行公司債100.8億元,短期借款予小公司 53億3500萬元,預付貨款42億4660萬元 (尚欠27 億6090萬元)偽買黃豆款9億8034萬8350元 (尚欠8億783 4 萬8350 元)身董事是否已盡董事應盡監督責任,答,因我完全不知道這個事情。我們公司關於治理的事情都有發文去提醒。我通常都不是一個人參加董事會,我通常都是會帶部下去。(提示410卷P.55-61)中央投資公司多次發出予亞太固網,依照我的記憶,我從來沒有接到他們文字性的回覆,但是有接到電話性的回覆。比如我們對於財務的經營結果有興趣,亞太固網的主管可能會以電話過來回覆,從來沒有書面資料。因為我是法人代表是受託人,我帶了經理事業的人員一起去,有問文出去,但是發文出去有無達到希望,我們委託人對於這個事情,也的確有不週到的地方,但是委託人並沒有要我們做什麼。我們當然希望亞太固網公開發行,並給會計師事務所簽證,但是公司方面不做這些事情,的確是有說辭,他們不做,我們要,可能在董事會上會爭議,可能有董事表達意見,但是他們就拖。亞太固網在成立時,那時候電信業是非常熱門,大家的期望都很高,所以亞太固網募集順利,沒有想到因為中華電信的競爭及臺鐵管溝的問題,問題比較多,所以經營的重點都是在垂詢客戶數、優惠方案的、ARPU等等提升業績的問題,這是當時董事會的氣氛。我根本不曉得亞太固網有成立投資小公司的事情。 3.此外,對於亞太固網不理會要求改善如410卷P.42第一個答 所指事項,外部董事及所代表公司之相關負責人是否有依法追究亞太固網相關人員之負責或任由亞太固網為所欲為,(提示四一○卷第四十二頁第一個問答)部分,可能是因為電信事業競爭激烈,每一家公司對於財務資料都比較保守,所以公司當局我猜測他們對於財務資料的發放,是為了怕被對手知道,所以在開會之前、之後都拿不到財務資料,之後我們就會發文要,他們就會打電話過來,請我們的人員到他們財務部門做細部的解釋。最根本的徵結,他們做買小公司債等的活動這麼深,但是我們都看不到這些事情。對於今周刊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至九月二十一日報導亞太固網被掏空的內容,(提示本院檢察官提出資料二卷),答我不記得我有看過。但是亞太固網從成立開始就有這種謠言。我們針對這個東西採取何行動,我也不記得有董事在董事會針對今周刊報導的事情為澄清的意見。關於在亞太固網董事會時,做業務報告的有己○○,丙h○○、乙Q○○等人,所報告之事,我 的記憶當中,報告是分成業務報告、財務報告,前面的業務報告是由丙h○○負責。之後就是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就是像 我剛剛講的,投影機打上去後,就有小姐在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有問題時,才是由乙Q○○先生回答,基本的報告如 果還有疑問,主管不能回答時,才由己○○先生起身回答。業務報告我如果沒有記錯的話,因為他們的業務種很多,好像有一部分是以丙h○○報告,丙h○○不負責的部分,好像是 亞太線上的部分是由己○○報告,但是數據機的無線通訊是由丙h○○報告。(董事會會議紀錄在開會完後,有無發放過 ?)按照我的記憶當中,從公司成立到第二屆,並不是一開始就很正常,包括會議紀錄、議案內容,都是經過一陣子我們反應意見、要求後,才調整過來,會議紀錄我的記憶當中,是在開會時,就把上次的會議紀錄放在桌上,有一陣子是用寄的,但是也有會議紀錄我們是不確定有無收到。但是如果像把報告案改成討論案,再決議,這個要在我們公司裡面,是絕對會引起動作的,我相信我們沒有收到第二屆第二次的董事會會議紀錄。(問:會議紀錄是去要才有,還是不用另外索取就會寄?)公司開始設立時,我不記得說會主動寄,有時我們會去要,有時我們還會要很多財務資料,最後他們有的有寄,有的是放在桌上,但是我確定的是經過一段時間的互動、調整後,才有這種型式,如果我們不要求,也有別的公司會有這樣的要求。交通銀行也是有要求要提財報,如果財報不提供給我們,我們也會派人到亞太固網去抄。當場我們參加會議時,當場是抄的,如果不足時,我們會再打電話去要。(董事會議程在開會當天或是之前有無先發給你們議程?)議程在開會通知會寫,但是並沒有包括議案的說明。如果議案是有附說明的話,我們會把議案的決定為何簽報上去,以讓受託人表達委託人的意見。所表示的意思是你所看到的議程內容與四○二卷、四○三卷所記載亞太固網董事會議程的內容完全不同,(提示四○二卷、四○三頁卷)答, 我在會前是看不到議案的內容,只有看到議題,我們在會場上是沒有書面的議程說明資料,事後是靠的是亞太固網的會議紀錄,亞太固網的作法是董事會通知時,是沒有議案說明,只有議題,而且都是一頁的通知。(前開會議紀錄及議案通知,和董事會發給的簡式財務報表,是否還有留在中央投資公司?)按照我的記憶,他們並不會把財報給你,我們都是去要的,或是當場抄,或是如果他們有發給我們,在中央投資公司都有一定有。而且不管人事變換都會列入交接。(以上均見本院筆錄㈠第243頁以下)第二十四、證人丙辰 ○○供述: 1.沒有參加每次召開之董事會,不記得有無參加92.06.26第二屆第一次、92.10.15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議(提示四○三卷第二十二頁至三十四頁),股東會以後,假如我有簽字就有參加,我記得我後來就很少參加。我兩次都有參加。(問:參加之亞太固網董事會議中,如有提案或討論,如何處理?有無表決?對第二屆第2次董事會議時外部董事甲地○○、甲h ○○於會中表示應將乙Q○○之報告案改成追認案,董事會如 何處理?(提示四○三卷第二十八頁至三十四頁董事會會議紀錄)我完全沒有這個印象。假如有的話,我們會表示意見。(提示本院函查資料二卷第三十一頁)我對於案由並沒有印象,當初在調查局問完後,我回去有查,但是並沒有查到議程,我沒有印象。第一屆第四次董事會 (90.03.27)決 議成立宏森、鼎森公司,(提示四○二卷第一○○頁至一○八頁),我有同意,我也沒有印象。我剛才有報告過,我去了幾次後,就沒有再去了,假如是我有簽名的話,是我本人到,假如筆跡不是我的話,就是我派代表去的。我的確對議程沒有印象,這個議案有的話,假如有的話,我們當然會表示意見。我們參加開會以前都是一個簡單的議程,並沒有議案詳細的內容。不是簽到至董事會開會,他人通過,你也是照他人的決議表示同意,剛剛我一再強調,對那個議案沒有印象。(提示四○二卷第七十頁以下第一屆第四次董事會議程)我回去有特別查過議程跟會議紀錄,但是的確沒有,就是開會我有看到所發的議程,但是我對於這個案子我沒有印象。因為時間很久,我們回去主管部門查時,他們告訴我已經查不到相關的議程跟會議紀錄。對於亞太固網買力霸集團小公司發行公司債100.8億元,短期借款給小公司53億3500 萬元,預付貨款42億4660萬元(尚欠27億6090萬元)偽買黃豆款9億8034萬8350元(尚欠8億7834萬8350元),我完全不曉得這些事。甲h○○、甲地○○提出保留意見,我們不在場。 假如是如此的話,我們一定會有意見,買黃豆的事情我不知道,財報也沒有給我們董事,我查過,會計師的簽證報告沒有給我們看過。股東會是有給我們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但是看不出來。沒看過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到九月二十一日今周刊的報導(提示檢察官提出資料卷二)。 2.調訊時說:「我們曾在董事會中當場向亞太固網要求提供正式財報資料。」 (409卷P.56反)我的印象中在一次的董事會當中,是有幾位董事提出,向主席甲○○要求交付財務報表資料,他同意要儘快的交給大家,我的印象中後來是沒有。我記得有幾位是法人代表,包括是公營機構代表、公股代表,也就力霸集團以外的董事。((409卷P.57正面第一個 問答)為何亞太固網一直不公開發行並上市、上櫃?)希望公開發行跟上櫃、上市是所有股東一開始就有的要求,因為我跟己○○有私下碰面的機會,所以我都有問他公司的實際經營的情況,他對於公司的經營很瞭解最初是競爭激烈,我們的瞭解是市場上可能容納不下這麼多家,加上他們並沒有的營業執照,而且跟中華電信的困難剛開始是虧損,後來公司營運是有成長,看來是如此。我也有向己○○先生瞭解公司的財務狀況,他說並不是歸他管,他說他只有負責經營。瞭解亞太固網的財務狀況的管道,財務報表即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從財報只能看出公司的資產負債應該是會計師簽證過的財報才可以交給我們,但是財簽我們並沒有看到,但是我們相信他們資產負債表跟損益表的內容,否則是嚴重的事情。資產負債表跟損益表只是簡式的二張紙而已,只可以看出公司的資本情況、收支的情況,一開始公司是虧錢。感覺上3G拿到以後,是有改善。所謂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就是包括剛才所講的發行買小的公司債、預付貨款給小公司、買黃豆等,都是算在亞太固網的資產,但這個我們從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看不出來。中森持有亞太固網股票並沒有由亞太固網贖回。我有聽到周遭的朋友有退股、賣股票的情形,包括我們一個月聚會一次的朋友就有贖回的。假如是小公司債的問題,這是很嚴重的事情,我知道的話,我一定會有意見的。己○○一再跟我們保證說,他們的資金都是有保障的,像定存或是買公債。(以上均見本院筆錄㈠第243頁以下) 二十五、證人甲t○○供述: 1.是甲○○請我擔任亞太固網的會計師。時間點是從九十三年二、三月經過甲卯○○○會計師介紹跟甲○○接觸談這個案子 。負責亞太固網的財務報表的查核簽證,一直到九十五年半年報。 2.在擔任亞太固網會計師期間,知道己○○先生,但是沒有接觸。每年只在股東會上見到這個人一次,而且也沒有機會打招呼,我坐在後面,己○○先生主持會議。我沒有針對財報的內容跟己○○先生做過任何的報告或是討論。 3.我辦理會計師簽證業務,不需要跟中國人造纖維公司、亞太固網總經理接洽。(註:每家公司情況不同,會計師遇有重大事項需詢問管理階層時,有可能詢問總經理;另視公司重視程度而定,亦有公司之總經理定期詢問會計師查核進度及參與close meeting,聽取會計師於該次查核之查核結果及 相關建議事項,惟〈商業會計法〉第66條規定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且決算報表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4.正常來講亞太固網財務報表都經過總經理己○○在上面蓋章,即財務報表要經過己○○核可後才蓋章,但是任何一家公司在報告完成後,有自己的用印程序,用印的程序我們不管,照道理講有蓋章就是有核准。報表的編製是公司管理階層的責任,己○○在我所簽證的亞太固網的財務報表上蓋總經理的章,代表他承認這個經營結果,就是財務結構或是損益情形,他承認這個狀況。如果亞太固網財報,沒有經過總經理己○○的蓋章,不能對外公佈,印象中每個該蓋的章都有,否則不能提出股東會。(以上均見本院筆錄㈡第278頁以 下) 二十六、證人k○○供述: 1.(你在東森集團擔任何職?)我自己是不知道,都是我先生丙a○在處理的。(依據公司登記資料,你是新台北有線電視 公司87年6月30日到90年6月27日董事長,是否如此?)我知道有擔任過新臺北有線電視公司的董事長,但是確切時間以登記資料為準,我不清楚我先生把我登記為董事長,我是有收到有線電視收費單,上面有寫董事長的名字,那時我才知道我是董事長,我沒有同意他還是做了,可是我也不會去告他。我不知道新台北有線電視與東森媒體科技關係,因為我沒有在裡面所以我不知道。我擔任期間沒有處理新台北有線電視財務、業務。(是否有將你的章交給何人使用?)我不知道。 2.(在你擔任新台北有線電視公司董事長期間,是否有將光纖網路管道與其他10家有線電視公司一起賣及出租給亞太固網,新台北公司得款2億9千萬,這些錢如何處理,你是否知情?)我不知道,也不知道何人知道。(上開光纖網路管道之出賣及出租給亞太固網,是否有經過新臺北有線電視董事會決議通過?)我真的不知道,我沒有去參加。我從未參加過新台北公司的董事會。(是否妳先生丙a○把你登記為新台北 公司的董事長?)我問他,他說就是借我的名義去當董事長。(你的身分證平常是否你先生丙a○在使用?)他有叫人回 來拿去使用,但我不知道他要拿去做何用途。我不知道丙a○ 接我自90年6月28日至90年11月13日擔任新台北有線電視公 司董事長。(你是否曾經在新台北電視公司董事會議簽到單上簽名,表示出席之意?)我不曉得,因為時間太久了,大部分是我先生在管理,我當時是家庭主婦,所以沒有概念,有時候我先生會請我出席的場合,我也不確定是何場合。(以上均見本院筆錄㈢第119頁以下) 二十七、證人丙丑○○供述: 1.在陽明山有線電視公司擔任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大約是在88年至90年3月25日。癸○○、童家慶、乙M○○三位我都認 識,是我在擔任陽明山公司董事長期間,癸○○是東森媒體科技的董事長。乙M○○當時應該是東森媒體科技的總經理。 我不清楚童家慶當時是東森媒體科技財務主管。因為東森媒體是陽明山的控股公司,所以陽明山公司是東森媒體的子公司。(東森集團之子公司負責人及財務主管是否均為母公司派任?子公司之財務是否由母公司調度運用?)也不是派任,我們陽明山的董事長是董事推舉的,經過陽明山董事會通過,財務主管是85、86申請有線電視公司的財務主管翁春敏,財務調度是東森媒體科技的財務部調度的。早期因為我有股份,陽明山公司有五位董事,其中三位是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派任的法人代表董事,我不是法人代表董事,我是經過董事會董事推舉擔任董事長,所以我也是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所支持擔任董事長。(你在陽明山公司擔任董事長對內綜理全公司的業務,對外代表公司對嗎?)財務及工程都是由東森媒體科技負責,當時的財務部份窗口是丙f○○,我主要是作 業務的配合,及網路配線時住戶抗爭鄰里關係,士林地區有線電視公司只有陽明山一家,會產生價格的問題,所以這些是我主要的工作。 2.(提示402卷18、19頁亞太固網即東森寬頻電信第一屆第二 次董事會議事錄第五案其中記載該新台北、陽明山等11家有線電視系統台建設之光纖網路5,136,204公尺,其中陽明山 公司擁有多少公尺?依據為何?如何與其他10家有線電視系統台共同作價40億1779萬2236元?如何委託眾信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評估價格共為37億1437萬元?又如何共同決定由陽明山、新台北、聯群、金頻道、新竹振道、豐盟、新頻道分別立據收取(依序13500萬元、29000萬元、17500萬 元、19500萬元、68000萬元、4500萬元、18000萬元)?) 當初因為實際的米數我不記得了,但是我知道有此事,關於陽明山公司如何與其他十家有線電視系統台作價40億1779萬2236元及如何共同委託眾信企業管理顧問公司評估為37億1437萬元的事都是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去處理的,我不知情。我也不知道十一家有線系統台如何共同決定由陽明山等七家分別立據領取上開金額之事,應該要問東森媒體科技財務部的人員。我不知道陽明山公司之13500萬元由何人領取及其用 途。上開光纖網路出售予亞太固網應該有經董事會通過,因為是重大資產處理事項,一定會經過董事會通過。(既然經過董事會通過,身為董事長對於處理資產資金如何運用,為何不加以過問?)陽明山的所有財務都是東森媒體科技在調度運用。(陽明山公司並非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百分之百投資之公司,由東森媒體科技財務部的人員直接支配陽明山公司,包括財務、資金的調度,這樣會不會損害到其他股東的權益?)如果當初提出這個會獲利的話,是否會損害股東的權利,這很難界定,因為財務我沒有管,錢是否有再回到陽明山公司。(就你所知,這錢如何運用有無經過陽明山董事會的通過?)如果是重大投資會經過董事會通過。這筆錢如何運用我不記得,是否經過董事會決議通過去買遠東倉儲公司債(二)我不清楚。(以上均見本院筆錄㈢第176頁以下) 二十八、證人練台生供述: 1.我曾經投資過屏南有線電視董事長,我那時本身也是股東。我認識癸○○、童家慶,癸○○是因為股東的關係,童家慶因為他是代表東森管理系統台財務。我算是屏南有線電視台實際負責人。對外代表屏南有線電視,但實際上對內財務我沒有在管,因為當時還有一位總經理江茂裕,東森是屏南的大股東,經營管理的部分是總經理在負責,財務也是東森在管理,總經理是我指派的。 2.(88年東森媒體科技就已經整合全省13家有線電視公司,包括屏南電視,東森媒體科技在當時就已可以掌控屏南有線電視,所以實際負責人應該是東森媒體科技,你只是被指派到屏南去擔任負責人的壹個股東而已,是否如此?)基本上在營運上,資金的調度,是東森媒體科技是有由他們在掌控財務,在地方上的經營,基本上還是獨立的。(你不能管財務,業務也是總經理在管,你不是人頭,是什麼?)基本上一些合不合理的事情,我是董事長我要蓋章,業務上是在地方上經營,沒有派人,因為資金的調度都是公司在處理。(除了你們參加投資屏南建設及東森媒體科技外,有無其他的股東,包括地方上的人士?)我是比東森媒體科技還早投資屏南的股東,在88年地方上的人士已經沒有,東森媒體科技是買地方上的股份。(以上均見本院筆錄㈢第115頁反面) 二十九、證人丙f○○供述: 1.我在88年調到東森集團總管理室的經管中心,擔任協理,主要是輔導對外投資的單位,包括12家的主場,涵蓋7、8家的副場,主場就是持股超過三分之二的有線電視系統台,副場就是持股不滿50%,我是管理這個單位,系統台這個部分,我是一直到95年才離職,89年時,我們這個單位,有跟另外一個財務中心合併,財務中心當時的主管是丁乙○○,合併前 我們是平行單位,到90年時,就合併到財務部,當時財務部分成三個區塊,有財務處,會計處,投資管理處,我就是負責投資管理處,當時的財務長是丁乙○○,我是95年10月就離 開財務處,到行政處,擔任行政管理處的副總,去年10月被凱雷集團派到東森電視公司擔任財務長迄今。(問:從90年5月2日到93年4月12日擔任屏南有線電視公司的負責人對嗎 ?)我有擔任屏南電視公司的董事長,沒有錯,但是時間不記得了。 2.(問:90年5月24日力華票券授審會核准屏南有線電視公司 ,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三千萬元的續約,是你申請的嗎?)當時的屏南公司財務鄭經理有向我報告,公司有財務需求,需要向銀行融資,他們會向銀行申請,我記不得是新貸還是續約,但是鄭經理確有向我報告。這筆錢的運用是系統台執行的,這些公司都是公開發行公司,都有自己的財務會計,都是系統台自己在運作,根據他們自己的需要作資金規劃使用。(問:如果你所言屬實,為何東森寬頻電信在89年7月5日交付11家系統台出售光纖網路及管道之17億元,7張支票由 你拿去買遠東倉儲公司債二的股票?)這17億元,我記憶中,不是我領的,誰領的我不知道,在調查局有問過我這個問題,我有打電話去查該筆17億元,應該是匯款進該11家系統台,錢下來之後,當時的董事長癸○○有指示,錢進來之後去購買遠東倉儲的公司債,但是東森系統台都是公開發行公司,有投資限額的規定,如果超過限額要召開董事會,由董事會通過購買公司債的案子,交割不是我交割的,也不是我下單的,我只是受董事長的指示轉達給這11家系統台以賣光纖管道的錢去買遠倉(遠森)的公司債。17億元既然是從陽明山等7家的有線電視公司的帳戶拿去交割遠東倉儲的股票 ,應經該7家的公司負責人的同意並用印以後才能夠領出。 (問:是否知道該7家公司負責人為何可以擅自將11家公司 應得的保證金17億元,交由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去購買遠倉公司債?)我不是這些公司的負責人,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我當時把這個訊息轉給系統台,他們會去召開董事會,至於如何下單、交割我不記得,我也不知道是誰做的。在系統台都有這些資訊。 3.我不知道90年5、6月間,屏南向力華票券申請發行商業本票三千萬元續約,提供什麼東西當擔保,我不記得什麼東西。(問:你今日就購買遠東倉儲公司債17億多元之事,與你在調查局之供述不同,有何意見?)我在調查局沒有講過這個話,交割、下單不是我,我只是轉達要去買這個指令,我是轉達給系統台,當時的聯絡的窗口是各系統台的財務經理,每個系統台的財務經理不同。我在調查局時說,當時癸○○指示我與丁乙○○、廖啟旭等財務人員,通知系統台購買遠東 倉儲的公司債二。這部分我可能要做更正,廖啟旭當時不到我這個部門,他是89年11月才到這個單位,後面他都跟我在一起,可能我記憶有點錯,當時廖啟旭不在我們這個單位,丁乙○○當時是我們公司的財務主管,我的答覆是基於這個想 法答出來,實際是我通知各系統台。購買公司債是癸○○指示,我就轉達給各系統台,廖啟旭在89年這個時間點還沒有到我這個部分,他到以後就和我一起處理這個事,我收到這個指示就轉達給各系統台的財務經理,可能和我在調查局的時間點有點落差。以我今日的陳述為準。 4.我們這個單位在89年叫經管中心,到90年才改名為投資管理處,經管中心在89年大約有7、8個人,他們的職務是經理、副理、襄理、各種職位都有,與有線電視系統台的聯繫方式,都是由我們經管中心分工合作去聯絡的,我接到癸○○的指示後就分別轉給我們經管中心成員5、6人說去跟各系統台聯繫辦理遠倉公司債二的下單及交易事宜,我記得的成員有趙秋美,林振富,我大概只記得這兩個人。趙秋美還在,現在還在凱擘公司任職,林振富已經離職。我們每一家有線電視都有專任的財務經理,因為是公開發行的公司,不允許兼任。你自己是跟哪幾家系統台財務經理聯絡,執行買公司債的事情?)以這個情況,要同時通知12家,我會交給下面各自負責系統台的人員去聯絡。(89年7月6日左右,下單及交割遠倉二公司債的動作是由東森媒體公司的財務部的經管中心去執行,還是由這11家系統台公司的財務經理在同一天之內同一時段去執行我不敢確定,我要回去查證一下,但是我經管中心沒有去作下單及交割,下單及交割的資料我回去以後再陳報。(問:根據起訴書的記載,應該是由7家有線電 視公司的17億元款項去購買公司債,而非11家有線電視公司拿17億元的款項去買公司債,有何意見?(提示402卷第19 頁))我不記得是7家還是11家,照這個資料來看,應該是7家。照常理及實務上的運作,應該是由陽明山等這7家公司 到銀行蓋用大小章才能夠將那17億元領出去購買遠倉公司債。(問:既然這17億元,是癸○○決定如何支配使用,則那7 家系統業者公司所召開的董事會要通過購買遠倉二公司債的決議也只是配合執行癸○○的意旨,是否如此?)我想我比較不贊同檢察官的意見只是配合執行癸○○的意思,基本上系統台還是有自己的董事會,是依照公開發行公司的規範在運作,我們也碰過有些案子到系統台人家不贊成,也不是照單全收,這是我表達我個人的意見。(你知否當時癸○○要拿17億元去買公司債的目的為何?)我不知道,我是在17億元已經入帳後,通知要去買,買的目的為何,我不清楚。(問:你剛才是否有說你有通知各系統台的承辦人員,請他們注意要召開系統台的董事會通過購買公司債的決議以後,會計師查帳及財務報表才能表現出來?)我想我講這段話的意思是,當時的經管中心負責協助輔導這些有線電視,這些有線電視都是公開發行公司,我們目的是要希望他們都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的規範,除了購買公司債,甚至出售光纖網路,都希望他們依照公開發行公司的規範去作業。我記得應該有見過這7家公司董事會關於通過該17億元公司債買賣決 議的會議記錄影本,正本是保存在自己公司。但當時該等提案要購買公司債的目的及原因為何我就不記得了,我看過,但是沒有記得這麼仔細,當時的提案目的為何,我回去查報。(以上均見本院筆錄(二)第294頁以下) 三十、證人乙M○○供述: 1.(提示402卷18、19頁東森寬頻電信89.07.04第1屆第2次董 事會議事錄所記載金頻道、聯群、新台北、陽明山、新唐城、振道、豐盟、新頻道、南天、廣立等11家有線電視系統台,建設之光纖網路5,136,204公尺,則該11家有線電視各擁 有之光纖網路及管道之公尺數為何?依據為何?)我是負責網路設計,類似都市計劃規劃,施工是另外一個工程部,詳細的情形我不清楚,當時開會時印象中有這個提議,當時有人有意見,說這個光纖網路的公尺數及價格如何計算的,應該要委請第三公正客觀的單位來做鑑定,那天有討論通過,內容是委請第三公正單位來做鑑定以後再討論,我不知道為何今日看到的董事會決議內容是如此記載。(該11家有線電視公司擬將上開光纖網路5136,204公尺及管道202, 744公尺作價35億1668萬1476元(管道)5億111萬760元(光纖網路 剩餘芯數)共40億1779萬2236 元,依據為何?又該11家有 線電視公司委託眾信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評估價格共為37億1437萬元,系統台提供何種資料予眾信,及眾信以何種方式評估,與上述11家系統台之作價金額差3億多元,原 因為何?)我想他們有他們的計價準則,電信這個行業是很特別的,買方希望買便宜一點,我們當然賣貴一點,但是電信光纖網路及管道的建設並不像一般的貨品買賣,因為它牽涉到路權、施工環境、法規、管道、規劃等限制問題,至於他們如何作價及如何評估我不清楚。(上開11家有線電視之光纖網路及管道既作價40億1779萬2236 元,亦委託眾信企 業管理顧問公司之評估為37億1437萬元,則該11家有線電視為何要求東森寬頻電信預付購買保證金17億元,並由陽明山、新台北、聯群、金頻道、新竹振道、豐盟、新頻道等7家 系統台分別立據收取(依序)13500萬元、29000萬、17500 萬、19500萬、68000萬、4500萬、18000萬?由何人立據領 取各該款項?)那天董事會僅就委請第三公正單位來鑑定光纖網路管道的價值再做討論,其他的我沒有印象,我不知道為何這樣記載。董事會會議紀錄為何是這樣記載我不清楚。(隨後東森寬頻電信與上開11家有線電視洽談上述光纖網路及管道之買賣及出租事宜,雙方之代表各為何人?最後雙方協議管道買賣價格為1, 728,058,785元,光纜芯線出租25年租金000000000元,11家有線電視方面由何人決定?)雙方 代表是誰我不知道。最後雙方協議價格由誰決定我也不知道。 2.(東森寬頻電信董事會有無推舉子○○、丙Y○○、丙黃○○等 七人為專案小組與東森媒體科技洽談上述光纖網路及管道之買賣及出租事宜?)印象中有推舉七人專案小組要評估買賣光纖網路價格是否合理之事宜。(既以管道及光纜芯線共22億5千萬之價格成交,顯見當初11家有線電視作價為40億 1779萬2236元及委託眾信企業管理顧問公司評估為37億1437萬元,均顯有高估之不實情事?)這個真正的成交價我不清楚,依據我專業判斷,可以根據東森寬頻電信的營運計劃書向電信總局申請固網的營運執照的營運計劃書,期間為九年,就是以這種方式來計算價格,實際情形如何我不清楚,要考慮time to market即提早提供市場服務的利潤。不能只有考慮管線長度的施工成本及光纖材料來計算價金。所以這個問題這是要看買賣雙方誰比較缺錢,誰比較能夠耐得住,依照買賣雙方的需求來調整買賣價格,因為我自己沒有實際參與價格評估,所以我不知道本件買賣價格是如何計算。(你及丁○○、癸○○於89年7月既均為東森媒體科技董事(王 為董事長)同時亦為東森寬頻電信之董事(二王均為常董)為何於參加東森寬頻89.07.04董事會決議上開光纖網路及管道買賣事項時未予迴避,丁○○、乙M○○於89.12.28-3 董 事第一屆第三次會議決議時亦未予迴避,均有利益衝突情事,有何意見?)這也就是為什麼要成立專案小組的原因,所以我沒有辦法參加談判。後來有委託第三公正客觀單位作鑑價,買賣雙方都有委託各自的鑑定單位鑑價,但他們委託誰我不知道。(該二次董事會出席董事如再加上甲○○、己○○、庚○○、丙黃○○、子○○、丑○○○、乙S○○、吉家儀 等癸○○的親人及力霸集團所屬員工乙L○、丙Y○○、丙h○○ 、寅○○、乙Q○○、t○○、甲o○○、于銘新、乙q○○、乙K ○○、周肇隆等,要通過上述提案有如探囊取物,為何東森寬頻電信未委請公正、客觀之鑑價單位鑑估後再雙方進行買賣?)站在我是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總經理的立場,17億元太少。這個問題我無法回答。 3.所謂的time to market就是指如何提早將產品推到市場去作服務,也就是說要趕快到市場去占有市場的百分比,在具體的說,就是像臺灣大哥大比別家遠傳電信、和信電信早提供無線行動通信服務,所以市場佔有率就會很高。(就你專業的瞭解,東森媒體科技,對於光纖網路管道的建置是否在 time to market在市場上有優勢?理由何在?)有絕對的優勢,理由是後來的固網電信營業者不容易在臺北市施工,而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在臺北市很早就已經佈好光纖網路及管道。在臺北市以外的地方東森媒體科技time to market也是有優勢。(以上均見本院筆錄(三)第166頁以下) 三十一、證人甲R○○供述: 1.曾經在東森媒體科技公司任職過, 八十五年至民國九十四年,我是擔任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工程部的副總經理。本件光纖跟管道的交易案子的事情我知道。(怎麼知道?)因為在八十五年到九十四年,我是負責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所有線電視的光纖、管道、網路設備建置單位的負責人。因為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是東森寬頻公司的股東,東森寬頻公司為了趕民國九十年初能率先在三家固網爭取第一家開台的固網公司,所以就與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洽談是否能利用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已經建置好的光纖、管道,大致是如此,所以我知道這個事情。((提示五三一卷第五十四頁背面)這是當時簽的光纖網路租賃契約的出租標的物,這個表有無見過?)是我負責做出來的。((提示五三一卷第六十一頁管道買賣契約書的統計表)有無見過?)有,也是我負責部門做出來的表。(剛剛五十四頁背面的光纖網路出租契約標的物,你說是你的部門做的,這個標的物上面所記載的例如金頻道有九六六七一八光纖芯數這些資料,是確實的嗎?)我們出租的光纖的部分,是我們在建設光纖網路時,在埋設一條光纖網路時,裡面所含的光纖芯數會在九十六芯以上,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是自用六十芯,就會把剩餘的三十六芯做為出租的標的,所以像金頻道這個例子,我們就把芯數乘上距離就變成光纜芯米數。(六十一頁的管道的統計,上面有已完工打勾跟施工、規劃中打勾的及備註已驗收的,代表何義?)已完工的部分,就是在當時我們已經建置完成的管道,所以我們就會同東森寬頻公司的工程部人員,就按照這個表單裡面路徑實際去測通、測量它的米數,這個是已完工。施工中的,我記得當時是台北市的人行道大量翻修,我們取得台北市政府的許可在人行道翻修的同時,順便埋管道下去。規劃中的是,因為人行道是一段一段的,要通過路口.路口就要重新開挖,所以要跟市政府重新申請開挖權,這就是規劃中。(所以你的意思是說已完工打勾的,在你製作這個表時,已經點交給對方?)沒錯。(施工中的是何時點交?)陸續依照完工的進度,我記得在一年到一年半內施工中的就點交完成。(規劃中?)因為規劃中在申請過馬路,不被允許,拖了四年才全部貫通,因為東森寬頻公司需要全部貫通的網路,所以之間我們就折衷把我們已經舖掛完成遶道的光纖提供給東森寬頻公司使用。 2.(剛才所講的管道的點交是用何方式完成?)管道的部分,因為開挖管道都會有某一段距做為手孔,我們會翻開這個手孔,真正用線來通管,通完管後,再用測米數距離,一段一段把手孔測通再累計起來就是管道米數。(剛才五三一卷的五十四頁的背面之光纖網路標的物.那些光纖是如何點交?)列表裡面所有光纖的芯米數都有逐一點交。點交的方式,假設我們從A 這一點一直拉到B這一點是三公里,我們是會 從A點用光測量儀器打出一個光,光跑了三公里後,因為沒 有連續,光會返射回來A點,我們算打及回射的時間,來算 距離,我們稱為光時域反射測試。(問所以照證人的說法,本件的光纖、管道都是建置時多弄出來的,就是不在使用中的?)我們在建設光纖時,都會預留裡面的芯數,有二種用途,當初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有規劃要跨入電信領域,所以若按照規劃,只要用到六十芯的話,通常都會在加大概百分之五十至九十芯以上,這是光纖的部分。管道的部分,挖埋的工程一般的慣例至少都埋下四管到六管,因為開挖一次不簡單,而且開挖的費用及弄廢土填土的成本比管還貴,所以東森媒體科技公司依照我們使用的需求,也許二管就夠了,但是我們埋到四管到六管,所以我們才會有多餘的二至四管,我記得那時候有租給一些第二類的電信公司,東森寬頻公司為了趕開播、開台,所以我們就把這些多餘的管道就出售給東森寬頻公司。(本件光纖、管道交易之前,有無經過專家的鑑價?)東森寬頻公司是委託德國電信,我記得我的部門大概連續二個星期由北到南陪同德國電信的專家逐一測試光纖及看管道的連通性,所以德國電信後來出了一份鑑價報告出來,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則委託眾信管理顧問公司,這一家也是專業的公司,眾信管理公司是就光纖管道搶先開通使用時來計算營業價值。 3.(就你的專業所知,本件光纖跟管道的造價成本?)我離開東森已經三年了,我有回去問現在任職的主管,調閱我們造價基礎資料的分析,光纖的部分,我們實際的造價,租給亞太固網的部分,大概是一億二千多萬,管道的部分大概六億多,確切的數字我記不出來。(剛剛你說到東森寬頻公司急於開台,這個開台的過程中,東森寬頻公司的人有無跟你談到他的事業計畫書如何撰寫的問題?)因為我是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的工程部的主管,所以對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所屬的網路狀態我非常清楚,另外當時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已經是東森寬頻公司的股東,所以在撰寫申請的事業計畫書時,東森寬頻公司委託澳洲一家OUTUS電信公司,這一家公司是利用有 線電視網路在澳洲經營電信成功的公司,委託這一家OUTUS 公司就派了一顧問群跟我負責的工程部門一起討論,所以事業計畫書的撰寫還有最後的定稿,我跟我的部門幾乎全程都有參與。(在這個事業計畫書裡面對於十一家系統台的光纖、管道,是要準備如何利用?)在東森寬頻公司要向電信總局申請營運的最低門檻我記得是五十萬至一百萬開通用戶的服務端子,東森寬頻公司為了搶先開通,剛好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當初就有超過一百萬個以上的客戶服務端,所以東森寬頻公司裡面的營業計畫書、申請計畫書裡面,所含的區域服務網路就選擇用東森媒體科技公司,骨幹選擇臺鐵。(當時就你的瞭解當時除了東森寬頻公司之外,其它有無同業的競爭的情形?)因為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是第一家在臺灣有整合系統台經營,整合是在民國八十六、八十七年間,陸續有擴充,八十八年全部整合完成。我們也是最早規劃完成雙向網路建設的公司,所以在當時只有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所屬的光纖管道是最完全的,我記得當初已經完成了大概百分之七十。(你剛剛所說的本件的造價成本及建置的情形等相關資料,東森多媒體公司的董事會有無跟你要過相關的資料?)這些相關的資料都有提報到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的董事會。(就你所知,臺鐵方面跟東森寬頻公司之間有無點交的工作?)也是有點交,點交的方法跟點交東森寬頻公司是一模一樣。(本件光纖跟管道的點交工作是從何時至何時?)應該分二部分,光纖的部分,應該是在合約簽訂以後一個月內就點交完成,因為都是現成的。管道的部分,大致有百分之七十至八十之間,也是在合約簽訂後就點交,後續的管道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是一直到剛剛有提到的那個時間點,前後大概四年左右。這些點交的過程有做成點交清冊,清冊應該留在東森寬頻公司。 4.(癸○○是否有指派你擔任大安文山有線電視公司的董事長?)有。擔任公司董事沒有報酬。(癸○○與甲○○是否於八十九年間有約定要拿全聯、金頻道等十一家系統業者的管道及光纖設備資產來做價投資亞太固網?)有這樣的提議。就是想比照臺鐵的案例,當初想用這些光纖管道時,我有參與這些案子。(何人說的?)當初是癸○○。(癸○○與甲○○所約定前開資產做價的金額為何?)我不是財務單位,我不曉得數字。我不清楚有無書面約定。(大安文山是何時向中華開發銀行辦理二億元的建設貸款?何時撥款?)辦理建設貸款是民國八十五年至八十六年間。撥款是建設到一個階段,按照他清點逐段撥款,不是一次撥足。那時候是專款專用。(二億元款項的用途?)用在整個興建網路的建設費用。這筆款項有用在大安文山之建設管道及光纖設備上。(既然大安文山於八十九年間尚在建設管道光纖網路設備,表示光纖、管道設備尚未完工,為何在八十九年七月四日你就與其它十家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所屬的系統業者與亞太固網簽訂資產買賣契約書?)它有完工的也有未完工的,未完工佔的比例是相當低的,未完工的也有在陸續的二至四年之內有在點交給東森寬頻公司,我要補充剛剛表中所列規畫中的,因為有聲請程序的關係,所以才拖延了三至四年。(你為何知道前開契約書簽立的時間是在八十九年七月十日而非七月四日?(五三一卷第二頁背面))七月四日那天我剛好出國,我記得七月十日我只有蓋章,沒有簽名。(你如何知道行政院新聞局在八十九年間有規定光纖網路設備是禁止出售的買賣標的(五三一卷第二頁)?)因為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要申請出售光纖網路,所以我們的法務單位還是有線電視協進會在八十九年有行文新聞局查問,結果新聞局起初回覆是不允許,理由是光纖網路沒有辦法為實體切割,我們就轉向現在的工研院請他們出具證明光纖的電線裡面所含的芯數是獨立的個體,所以我們把工研院的結果轉向新聞局再申請要切割出售,後來就頒布一個轉讓的要點出來。(亞太固網給付十七億元的管道買賣價金預付保證金的時間是否在八十九年七月四日?)應該是這個時間。(所以在你八十九年七月十日簽管道及光纖買賣契約之前,亞太固網就在七月四日先支付十七億元給七家系統業者的帳戶?)在帳戶金錢的往來我是沒有參與,所以我不很清楚這件事。(知否其中匯到大安文山帳戶的一億七千五百萬元,被丙f○○及廖啟旭拿去買遠 倉二公司債?)我不清楚。(你在簽前開買賣契約書時,其它有線系統台的負責人都已經簽名了嗎?)都有簽名。(為何只蓋章沒簽名?)時間點我有點弄錯,我是七月四日簽名當天才出國。七月十日我沒有蓋印也沒有簽名,都是別人幫我蓋印的。我記不清楚當初是誰幫我蓋印。不曾有授權他人幫我蓋印,我並沒有授權別人幫我蓋印。(可是你在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調查筆錄有講,孫正德有告訴你有該筆契約需要用印,表示他有通知你要蓋章,所以你有無告訴孫正德,授權他們幫你蓋印?)因為出國是七月四日還是十日我有點搞亂掉了,我沒有蓋章,因為章不在我身上。孫正德有打電話跟我講要敲定簽約,章是在法務單位集中保管。章從來沒有說要授權的證明,當初孫先生有跟我報告,他說敲定要簽約了,我不曉得當天就要蓋章了。(孫正德跟你報告,你有無對他做任何指示?)我記不清楚。(以上均見本院筆錄(三)第34頁以下) 三十二、證人丁乙○○供述: 1.曾經在八十八年在東森多媒體公司總管理處財務中心擔任協理。八十九年在東森媒體科技公司也是總管理處財務中心擔任副總經理。(本件民國八十九年七月間,全聯、金頻道等十一家系統台跟東森寬頻公司之間有關光纖及管道的交易的事情,是否知道?)有瞭解部分情況。(交易價格怎麼確定?)我的記憶在八十九年十二月中旬,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董事會就本案有成立由董事成立的專案小組,並授權該小組與東森寬頻公司進行洽商,這個小組裡面的成員包括代表國內外股東成員的相關董事,如中央投資公司、宏泰集團是代表國內的,代表國外的有新加坡匯亞集團跟資本國際集團,在該小組成立之後,小組成員就委託在這一方面比較熱心及比較有知識的新加坡匯亞集團的劉容西董事開始跟東森寬頻公司進行洽商,但經過幾次洽商雙方沒有共識,其中有一次是我陪同劉容西董事跟己○○先生在力霸飯店進行協商,但是在買方希望買便宜,賣方希望賣貴的前題下,還是沒有結論。因此小組就有一個共識,再請董事會授權小組的召集人癸○○先生出面進行最後的洽商。(就你所知劉容西洽商的對象是否就是己○○?)記憶中除了己○○之外還有丙h○○先 生,癸○○沒有介入。(為何如此確定說沒有?)這個事情是個大事情,也攸關國內外股東在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的權益,當時在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的董事會、中央投資、宏泰集團也恰巧在東森寬頻公司的董事會有席次,二方面在相關的交涉過程中,我也有聽到癸○○先生表達他與東森寬頻公司的甲○○或是己○○先生之直系親屬,他應該避免兩個公司的相關股東對這個事情交涉過程有任何的誤解。二方面這個事情如果不能處理的很妥善,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的相關外資有可能會行使要求癸○○先生買回他們所投資的股票的動作,即put option。(剛才你說最後由癸○○出面洽商,是否知道癸○○如何處理?)我不瞭解(你知不知道癸○○出面洽商之後,有無回過頭跟董事會報告處理的結果?)有,他處理後,有在董事會提出。他報告的內容就是經過非常激烈的殺價,有達成最後價格的共識。(癸○○在你剛才所說的董事會報告,董事會對於他的洽商結果是否表示同意?)當然多數的董事表示惋惜,但是他們也瞭解是必需接受的事實。(就你所知當時你剛才所說的外資比例佔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的多少?)約在百分之三十左右。(為何癸○○要遷就這少數的百分之三十?)因為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當時不管是外資及國內股東法人的比率都高達七成以上,大家也有共識,公司應該往公司治理的方向推動,況且外資投資的時候有約定公司相關重大的決議,應取得他們的同意,因為他們也都是法人基金,他們必需要向他們基金的股東負責,若癸○○先生與他們之間產生衝突時,他們會對癸○○行使要求贖回投資的動作,這不但對癸○○造成個人鉅大的負擔,對整個公司在資金市場及資本市場也會造成不可估計的損害。 2.(本件有系統台跟東森寬頻公司交易後,取得的保證金十七億元,去買遠倉公司的公司債的事情,是否知道?)在這個事情,各系統台執行後,我有透過報表瞭解這個事情。(買進來的公司債如何處理?)我查看了各公司當年度的財簽,各公司在買進這些公司債的同年度內,又再賣出去。賣出的總價金約高於買入的總價金新臺幣四千九百餘萬元。(就你所瞭解,當時系統台對於光纖的出售,新聞局是否有相關的規定規範?)在民國九十年五月新聞局有公布一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光纖網路轉讓審查作業要點,其中第五點特別規定系統經營者申請網路貸轉讓,應先向新聞局申請營運計畫變更經許可後,並應公告於報紙及網路,且以公開方式標售。(為何會帶這個規定來法院?是否律師有叫你準備這個資料?)原來這個案子都是在系統台來執行。因為這個案子,這個動作是很大的關鍵,當時我雖然沒有親自經手,我是設想他會問我什麼。(有無帶你所述的推估賺四千多萬的財報過來法院?)因為我有同事丙f○○在B○接受訊問 時,也是有問到,所以我統計這個事情,我並沒有帶財報,我是有帶我的統計表(庭呈附卷) 3.從九十二年起有擔任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的財務部副總經理,在九十年時,童家慶是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的財務部財務處協理,丙f○○先生是財務部投資管理處協理。(第五二八卷第 五頁之EMC公司投資境外EMC(BVI),在轉投資境內的東森 國際網路公司的圖是你畫的?)是我在B○畫的(所以東森國際網路公司是EMC公司百分之百轉投資的公司?)是的。 我也是癸○○所指派之東森租賃公司的授信委員。(東森國際網路公司於九十一年一月至十二月間,以該公司「網路機器設備等存貨一批」及「MDULIFT等存貨一批」向東森租賃 公司申請貸款,批覆書內所指之「網路機器設備等存貨一批」及「MDULIFT等存貨一批」究竟為何物?(提示五二八卷 第八頁至十五頁))「網路機器設備等存貨一批」我記得是當時東森網路公司營運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所購置之相關設備。「MDULIFT等存貨一批」應係供應集體住戶寬頻上 網業務之通訊設備。因為我不是技術人員,我約略知道是這個東西。(前開「網路機器設備等存貨一批」、「MDULIFT 等存貨一批」等物所有權人是何人?)應該是東森國際網路公司的。(可是今天上午證人乙e○○說網路數據機寬頻上網 業務之所有權人是ETWEBS公司,對此有何意見?)我認為他所指的ETWEBS公司就是境內的東森國際網路公司。(對於乙e ○○今天說在九十年間前開網路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已經由ETWEBS公司轉售給亞太固網,對此有何意見?)他的陳述是正確的。(既然前開物品的所有權人是亞太固網,為何東森國際網路公司可以拿來當做標的向東森國際租賃公司申辦貸款?)它確實的設備、客戶、移轉過戶的時間我必需確認,我相信當時拿上開設備向東森國際租賃公司申辦融資的時候,上開的設備的所有權仍應屬於東森國際網路公司名下。(前開「網路機器設備等存貨一批」「MDULIFT等存貨一批 」是否是東森媒體公司出租給亞太固網的光纖網路設備?)我必需進一步求證,因為第一它不應該是東森媒體公司的資產,應該是東森國際網路公司的資產。 4.(是否知悉行政院新聞局於八十九年間有規定光纖網路設備是禁止出售的買賣標的?)我是在八十九年下旬時,聽到工程部的同仁有碰到光纖網路在八十九年的時點是禁止出售,只能出租。(何時開放買賣?)九十年五月新聞局公布前開轉讓要點後,如果依照要點規定的內容申請並獲新聞局核可後,才能用公開標售的方式出售相關光纖。(亞太固網給付十七億元的管道買賣價金,預付保證金的時間是否在八十九年七月四日?)沒有辦法精準確認。(據各該有線電視公司登記負責人林登裕、丙庚○○等人,都證稱他們並不知道這些 錢拿去買東森國際債券,如果屬實,應該由何人負此責任?)當時應該是各有線電視公司的財務部或是其它的經手人執行這個事情。在當時控股公司跟被投資公司的管理關係還在型塑之中,不像現今的凱擘股份有限公司能做到每一筆每一天的基礎來全盤管控各系統台之資金、帳務。(八十九年七月間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所屬的十七家有線電視公司的財務是何人管的?)丙f○○協理。他的上級體制上是我,我沒有指 示他處理買東森國際的公司債。(為何丙f○○會去買?)我 想還有再我之上的決策者,我上面的是李友江副執行長、王令甫執行長,再上去就是癸○○董事長,但是我並不是指他們。 5.(乙M○○在東森集團做什麼?)當時他的職稱是東森媒體科 技公司總經理。因為那個時候有執行長跟總經理併存的制度。(亞太固網第一屆第二次的會議決議預付大安文山等十七家有線電視公司十七億保證金,當時有董事癸○○、乙M○○ 都有參加該次董事會,是否有違反利益迴避原則?)這要視癸○○先生、乙M○○先生有無就本案,在該次決議過程中有 偏頗任一方之表示。但原則上該兩位董事,能迴避時將較恰當。(沒有看到任何東西,也沒有簽約,沒有任何足以對亞太固網有何保證的資料,沒有任何保障買方的資料在手上,就預付十七億的保證金,這種行為是否合乎買賣常規?)我個人的認知,因東森寬頻公司之相關董事、幹部對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旗下各系統台之管道與光纖資產之興建過程與當時的現況,或有一定的瞭解,加上東森寬頻公司在募股期間就有計畫運用上列管道與光纖。應該是屬於東森寬頻公司自己董事會的決定跟判斷。(依照你在商場上處理財務這麼久的經驗,處理租賃契約時有無如上述問題所舉的情形?)我是一個專業經理人,我不是站在資本家的立場,我很難回答這個問題。在我自己從事業務這麼多年的時間裡,我是沒有先付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經驗。(以上均見本院筆錄(三)第27頁反面以下) 三十三、證人乙e○○供述: 1.(你於95年間在東禾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何職?)東禾媒體公司是東森多媒體百分之百的投資,所以在體制上東森多媒體和東禾的執行長是同一人擔任。(你是否於95年3月10 日代表東禾公司與亞太固網的丑○○○簽訂「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移轉及其相關設備買賣契約書?(參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六,附件七告證6))是。執行長是執行董事會的 決議,該公司的體制對外簽的合約,係由執行長代表。(誰指派你代表東禾與丑○○○簽約?)董事會,東禾媒體的董事會參加的人員,我記憶中有魏啟林,他當時是董事長,還有癸○○、丁○○,當時有確實開會,我事後再將當時簽名的董事簽到單送到法院來,各該簽名的董事都確實有參加董事會議。(你們在東禾公司的董事會議中是否有議案通過指派你要與亞太固網簽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的契約書?)是,董事會有通過。(95年3月10日簽約的時間地點為何? 丑○○○有出面嗎?)以東禾的作業流程是經過董事會決議後,蓋章用印的流程是分別用印,也就是說東禾的部分由東禾蓋印,至於賣方亞太固網的用印流程我個人沒有參與。我沒有與丑○○○見面,或洽談或簽訂95年3月10日的契約。 (契約的內容是何人所擬?)契約的內容是由何人執筆我個人並不清楚,但都是經過擬的契約草案後,雙方提交到董事會,內容接受後,才去做簽約的流程及用印。如果檢察官指明說是何人擬的我記不清楚,本合約在東禾多媒體部分由何人擬的我忘記了。(何人或何單位提議到董事會的?)東禾的體制是在開董事會之前,是由秘書組提案,提到董事會去討論。本案在東森多媒體董事會已經討論多時,至於是董事會哪些人或哪壹個人提議的我不清楚。(你的大小章如何用印?)東禾的大小章是交由秘書組專人保管,專人是誰因為事隔很久,我已經想不起來了,不是我自己蓋印的,當時秘書組負責人是丁乙○○,秘書組是根據董事會議紀錄去蓋的, 秘書組至少有五人,有江天池,其餘的名字我現在記不起來。(你為何不簽名在前開95年3月10日的契約上?)東禾的 對外合約的流程,用印時是沒有本人簽名的規定,但有經過我確認過。(如何確認契約有效?)在商業習慣裡面簽約時沒有說要雙方碰面才可簽約,如果內容經過董事會認定的話‧‧‧。(東禾公司是何人在簽約前與亞太固網的何人協調該契約的條件?)我沒有去協調,我記憶中買賣的事情是經過相當長的討論,是東禾業務上有這樣的需要,到最後是根據這樣的流程提到,何人去談的我真的記不起來,也不知道跟亞太固網的何人談的。(依你所述,你是執行長要執行東禾公司董事會的職務去簽約,但你自己既未用印簽名,而係由秘書組用印簽名,而且契約條件內容的形成你亦未參與,關於這次與亞太固網簽前開纜線數據機的契約,你只是掛名的人頭是否屬實?)是(後改稱不是),對契約的內容提交董事會開會的內容我是知道,剛才檢察官問說董事會何人提這個案子我真的記不起來,這個案子的內容條款我是執行長我是知道的,至於何人去參加我真的記不起來。起初點我沒有去談,但合約的內容我是知道。(合約內容你說知道,為何東禾要預付6.5億元的價金給亞太固網?)我是執行董事 會的決議,執行長是根據董事會的決議去執行這個條款,我不知道為何要預付這6.5億元。(你什麼都不知道,不是人 頭是什麼?)在買賣過程的第一份合約條款確實不是我談的,提到董事會來之後,執行長是根據董事會的決議去執行該條款,這6.5億元是何人談的,我不知道,但確實不是我去 談的,這個內容我是知道的,因為該條款是經過合約簽訂的。 2.(前開「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移轉及其相關設備買賣契約書之買賣標的是否就是該契約書的附件二所示之「CM資產設備清單」及「CM移轉資產設備清單之增補項目」?(提示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六,附件七告證6))是。(你知否亞 太固網為何要賣前開資產設備給東禾公司或東禾公司為何要向亞太固網購買前開設備、業務?)以該合約標的的寬頻數據機及設備係附掛在東禾所屬的系統網路上的一樣業務,其最後線路係屬東禾系統台所有,就好比汽車的輪子是附掛在汽車上,本項數據業務是90年間東森多媒體之子公司ETWEBS經營,轉售給亞太固網,從賣給他到買回的期間,因有線電視的客戶與寬頻上網的客戶是屬於同一個人,常常發生爭端,類似雙頭馬車,復加市場遭受中華電信積極發展寬頻服務之壓力,更使亞太寬頻之客戶抱怨甚多,費率亦逐步下降,東禾公司之業務策略既已決定應積極籌劃發展寬頻業務,以與盼中華電信抗衡,因此東禾不是買回亞太的數據機業務,就是自行籌建以達發展寬頻業務之目標,適逢東禾、亞太論及數據機買賣事宜,所以才形成這樣的契約。(為何前開「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移轉及其相關設備買賣契約書,要依第1條第7點、第8點、第9點及第10條第1點、第2點之約定,將癸○○與凱雷集團之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的股份買賣協議之簽訂與否及交割條件作為「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移轉及其相關設備買賣契約的解除條件?(提示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六,附件七告證6))因為數據機是附屬於有線電視 網路的線上業務,在談判數據機買賣的時間點,凱雷集團已經到東禾做查核的動作,所以才會提到第10條條款的問題。(癸○○有無授權你去簽訂該契約條件?)不是授權我個人,是董事會通過,根據我的瞭解當時凱雷已經做查核。(癸○○未授權給你,董事會怎麼可以代替癸○○授權給你談此事?)我個人只是執行董事會的決議,董事會有沒有這個權力代表癸○○授權,這段我不清楚。(既然你不清楚,為何會代表癸○○來談此事?)當時我擔任執行長我所想的是買回數據機業務,對東禾的業務發展有正面的功能,至於合約的條文,我個人是依照董事會的決議辦事。(所以依照你的陳述,是癸○○在主導整個董事會?)東禾公司的董事會及管理均相當透明與制度化,癸○○係董事之一,公司的董事會主持人係由董事長主持。 3.(為何董事會決議,會叫你跟亞太固網談到95年3月10日契 約,都是談癸○○個人的利益,你也是參與董事會的董事之一,你們董事會都同意做此決議,才會去談該契約,是否如此?)是。(你與丑○○○既然於95年3月10日已簽訂「纜 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之契約,且業經亞太固網於95年4 月7日通過以32億2925萬餘元出售給東禾公司,你為何嗣於 同年5月18日及6月28日再代表東禾公司與亞太固網的董事長丑○○○簽訂「修訂契約」及「第2次修訂契約」?(提示 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六,附件七告證7及告證8))本件買賣契約價格之基礎係協商以EBITDA之倍數為計價之總額,因為 EBITDA的查核變動及委託會計師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與亞太提供之資料發生爭執,因此跟合約的內容就會變動所以會做修正,我知道有修正二次,就是因為查核的結果這個條件有變動,比如戶數及保證收費標準有沒有達到與原來的不一樣,在第二次修正契約裡面第3條第2點的第2小點裡面的收 費標準,原來承諾的ARPU高於585元以上,但是亞太做不到 ,所以做修正成585元,我記得是因為亞太固網需款孔急, 所以要求付款條件不一樣,所以才去修正條款。(何人說亞太固網需款孔急?)是亞太的乙S○○副總告訴本公司財務長 的丁乙○○。(你說亞太固網乙S○○認為需款孔急才修正條文 ,是修改何契約的在第幾條?)我記得是二次都跟付款有關係,第二次修正的第4條第1點付款履約保證就與原來的不一樣,所以就做修正,第4條第1點有提到,付款的日期與金額及約定交割日不得遲於95年8月31日,所以因為條件不一樣 所以做修正。(「修訂契約」及「第2次修訂契約」是何時 地及如何簽訂用印?)東禾用印是在東禾的秘書組公司用印的,根據我的瞭解是在公司用印,是在董事會通過以後用印的,第幾次董事會我已經忘記了。(「修訂契約」及「第2 次修訂契約」與95年3月10日之原契約有何差異?)根據我 的記憶,修正契約與95年3月10日原契約差異的部分是付款 的日期及條件,及會計師查核的結果產生的爭議。第二次修訂契約也是一樣的情形。(修訂契約及第二次修訂契約,簽約用印之前,有無經過東禾公司董事會開會決議通過,指派你去執行的?)是。修訂契約之內容都是經過董事會通過。(二次是否都有參與?)我記得有。(你是否也同意?)我記得有一次我是利益迴避,因為我是執行長及董事,所以我有迴避一次。何人在東禾公司董事會提議要簽修訂契約及第二次修訂契約我記不得。董事會關於前二次修訂契約,沒有註明提案人係何人。(95年3月10日之原契約,其中第3條第1點約定:本契約合計總價金暫訂為32億5千萬元(含稅)。第3條第2點約定:前項約定總價金,雙方同意,依下列方式調整之:(2)甲方(指亞太固網)2005年標的服務EBITDA 金額若經乙方(指東禾媒體公司)指定會計師查核與甲方會計師查核有所出入時,雙方同意指定公正第3人作最後之查 核,並以查核簽證之結果為計算本契約總價金之標準,費用由雙方分攤之。表示如買方會計師查核結果對EBITDA數值有不同意見時,應指定公正第3人作最後之查核,並以查核簽 證之結果為計算本契約總價金之標準。為何「修訂契約」及「第2次修訂契約」竟修改原契約第3條(價金計算方式)內容為:「EBITDA之計算以乙方指定會計師及專業市場諮詢顧問,依本契約規定之原則查核後之金額為準。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指定會計師及專業市場諮詢顧問,依本契約規定之原則查核後認定之EBITDA金額,並不得就該金額有所異議。」致甲方即亞太固網對價格之計算方式無從置喙,請問第3條( 價金計算方式)是誰提議及同意如此修訂的?)我記憶沒錯的話,應該是凱雷集團的律師,律師名字我記不得,修正的條文是經過董事會通過。我沒有參與「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買賣價金之決定。最終價格的敲定是根據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的EBITDA乘以5.5倍計算出來的。(對於 癸○○於96年10月30日法院審理時稱:出售Cable Modem業 務時,雙方為價金爭吵得很厲害,我只有留下(凱雷集團的代表即)亞洲區基金會的執行長唐子明Gregory MichaelZeluck、丁○○(及我)共3人決定價金,最後確定等語(參當日審判筆錄第17頁),有何意見?)我沒有參與。 4.(東禾公司對於本件契約修改了三次,95年3月10日、5月18、6月28日,就你所知凱雷集團在何時開始介入?)根據我 的記憶應該是第二次。凱雷介入後,對於合約的內容,有提出他們認為要修改的意見。((請審判長提示539卷第22 頁第13行證人吳秀瀅之筆錄)證人所述是否實在?)我認為是實在。(所以依證人的說法,第二次合約後,在東禾公司的立場,對於契約的訂定是凱雷在主導的,是否如此?)凱雷有參與意見,是事實,但說是何人主導,我不知道如何回答,因為這是經過董事會同意通過的。(就你所知,凱雷集團何人在處理本件事情?)大部分是吳秀瀅,如果有意見的話,是透過他們凱雷的律師表達。(凱雷集團的唐子明有無參與過意見?)我沒有親自聽到他在董事會表示過意見。(前述三個合約,整個談判時間多久?)約四個月以上。對於契約內容我是知道的。((請審判長提示95年3月10日的合約 第3條1)該合約第3條第一點第4行提到本契約核定總價暫定32億5千萬元,為何要寫「暫定」及第二點為何要寫依下列 方式調整之?)本契約總價金決定之基礎建立在EBITDA的高低,在經過會計師查核之前,這個EBITDA是暫定的數字,既然是暫定,所以總價金是暫定,第二個是要瞭解EBITDA多寡,一定是經過會計師詳細查核之後,才會決定,查核過程中就會產生調整,只要成本分擔的歸屬不同,就會影響EBITDA的結果不一樣,寬頻數據機這個業務對亞太固網來說,是他許多業務中的一項,他的廣告費及人事分擔,維修成本攤提在何處,是否恰當均須由會計師實際查核訂定,因此會產生所謂的調整項目。會計師查核,就所知查核時間超過四個月。(雙方對於你剛才所講的查核過程是否常有爭執?)不是跟我有爭執,是東禾委託的會計師跟亞太固網相關人員會同的單位發生爭執,因為認定的標準不同,以亞太固網的立場,作壹個廣告效益包括電信、寬頻手機等等業務,切割分擔是否公平,會計師就會有意見,以人事費用來講,大部分的功能在電信,但他的人事分擔卻沒有把寬頻的這部分分擔進去,這樣會形成EBITDA比較高,這樣對買方比較不利,所以常因這點會計師與他們常發生爭執。(爭執最後如何解決?)二個方法,壹個就是由東禾會計師與亞太固網提供材料的人,大部分是會計及財務人員提出問題,請雙方比較高職位的人來說,應該怎樣比較公平,以東禾公司來講包括丁乙○○ 財務長及賴仁傑技術長,亞太固網我比較瞭解的是乙S○○, 由他們進行溝通。(所以他們是就計算方式在做溝通?)就是我前面報告的調整項,要經過查核,是經過這樣得計算方式在做溝通,因為賣方的心態會把EBITDA提高,乘以倍數以後總金額比較高,會計師會以會計法則去分擔看是否合理。(依照你們買方東禾的立場,對於賣方亞太固網95年3月10 日第一份契約報出的價格32億5千萬元計算,你們認為是否 合理?)32億5千萬元係來自於EBITDA5.9億乘以5.5倍,如 果以經營專業來判斷,這樣的業務,能夠做到EBITDA5.9 億,我們認為是做不到的。(剛才你所說的爭端就你所知,癸○○有無參與調解?)癸○○是公司的大股東,所以在發生爭執或公司開會時,癸○○確實有交代雙方要以確實的原則,雙方都能夠接受的EBITDA結果。(就你親身經驗,有無聽過,癸○○對於買賣價金對於數字做調解?)我沒有聽過,因為買賣價金是用公式算出來的。 5.(剛才你說東禾自己本身就要做網路數據機業務,你們自己有無評估不跟亞太固網簽本件合約,這樣的可行性如何,有無評估過?)東禾也就是東森的經營團隊,已經提出多次的報告,認為數據機的服務與有線電視的服務要一致,所以即便不買回亞太固網數據機,在東禾系統上服務的話,東禾及東森本身也會積極去籌劃,建設及發展數據機的服務,這是現在普遍所稱的3C產業所需發展的一項業務。(既然自己也要發展,為何要與亞太固網買本件數據機及設備業務?)亞太固網當時擁有14萬8千戶左右的客戶,這個業務在90年從 東森的子公司ETWEBS買過去得業務,因為服務做的不好,引起東禾系統客戶的抱怨很多,東禾衡量買回來寬頻數據機的業務是最快速達到業務合一的方法。(本件買賣最後成交的金額為何?)我記憶中會計師最後查出的EBITDA是5.03億乘以5.5倍,應該在27.7億左右,這個就是所謂的原始合約的 價值,最後有調整項,就是去查核後,認為有不對的,一個是網路的缺失,壹個是本身發生的與東禾之間的財務往來,例如欠稅或是欠東禾款項,我記憶中,最後扣完後,給付的金額是22億多元。(為何會有27.7億元及22億多這二個數字?)如上所述,查出來的BITDA是5.03億乘以5.5倍,成交價值就是27.7億元左右,會有22億多,是因為有扣項。(依你個人的經驗判斷,你認為27. 7 億元的成交價格是否合理?)如果以我執行長要來經營這項業務,我認為價格是偏高,因為有二個原因,壹個是寬頻市場收費標準,因為中華電信的競爭,所以價格有下降的趨勢,第二個原因數據機這個產業,如果東禾的資金是充裕的話,我們自己來籌建,雖然速度比較慢,但是重製成本要比買的成本要來得低。(站在東禾的立場,在簽訂本件合約之前,有無請專家鑑定過價值?)原95年3月10日合約簽約後我們就請SPECTRUM來做技術的 查訪,如果庭上願意,我可以陳報給法院。第一個重點認為以亞太固網服務14萬客戶,還要補足2億1千5百萬得金額才 夠平寬。(你剛才回答檢察官時有提到癸○○收購小股東,與本件買賣契約解除條件,契約裡面之所以加入這些約定,就你所知,是否凱雷集團要求的?)我真的不知道何人要求。(凱雷集團在第一次及第二次修訂契約之前,是憑什麼地位、資格參與東禾公司董事會關於纜線數據機的契約條件?)根據我的瞭解,是潛在可能是將來東禾大股東的立場。(為何凱雷集團會是潛在的東禾大股東?)因為凱雷集團已經到東禾公司做查核,跟大股東癸○○訂的可能買賣合約。(以上均見本院筆錄㈢第3頁反面以下) 三十四、證人唐子明供述: 1.(你與癸○○第一次碰面時,你們有無談到關於CableModem 業務是否出售之事?)有談到,因為他說別人對四個業績有興趣,有東森媒體、東森電視、寬頻、東森得易購,我們就說東森多媒體為主,其他寬頻也很重要,我說兩個併在一起也很好,我說可以去看,我說四個都可以看看,我說得易購的部分是我最不熟的行業,我說可以看看,以後再說。(當時Cable Modem業務是亞太固網所有,但癸○○只是東森集 團的總裁及東森媒體的董事,他是以何身分代表亞太固網與你談到關於出售Cable Modem之事?他怎麼說?)那個時候 ,癸○○不是跟我說他有權利可以談判決定亞太的事,我不知道是第一個還是第二個會議,他說別人對寬頻有興趣,有出了價錢,如果我們對於東森多媒體、東森電視,亞太寬頻有興趣要買的話,價錢一定要比別人好,他只是給我大概的答案,我不是很清楚他們的價錢多少,我只知道要高一點,他沒有說可以幫我取得寬頻的部分,我說這兩個業績要在一起才好管理,我們也有另一個有線電視,也是寬頻和有線電視在一起,所以我們認為價錢只要適合也可以。癸○○那時說,他哥哥的公司如果有人給他好的價錢,他應該願意賣,他問我有沒有興趣買或投資。(你後來是否有一次與癸○○碰面之時間地點就是95年3月3日在EBC東森電視公司總部即 崇聖大樓那次?當時在場人有哪些人?)日期我不確定,就是有一個蠻重要的開會,在東森電視,就是我要給他主要的條件,例如:價金等,在場有我、杜英宗、陳劍音、魏啟林、癸○○、邵正義、丁○○(這好像是我第一次見到丁○○),好像還有二、三個人,但不確定還有誰。(在東森電視開會這次吳秀瀅有無去?)她不在場。 2.(依95年3月3日的意向書初稿及附件「PROJECT UNICORN- TermSheet for Asset Purchase Agreement」 (提示附件 九證物一)內容,本件交易(Transaction)之標的是否包 括下列3項內容,(一)購買EMC股份(EMC Acquisition) 、(二)購買EBC股份(EBC Investment)、及(三)向亞 太固網購買CableModem(APTG Asset Purchase)?(提示 檢察官97年2月25日補充理由書附件九證物一))這三個案 子都包含在這個PROPOSAL裡面。(依「PROJECT UNICORN-Term Sheet for Asset Purchase Agreement」(提示附件九 證物一最後7頁)第1頁記載的"Closing Date",是否可看出關於Cable Modem之交割日(Closing Date),亦訂為EMC股權交易達75%(the "EMCTransaction")之日?)那個時候 ,3月2日的稿就是這樣寫的是對的,那時候我們比較單純,所有的投資買賣,就一次解決,沒有想的太清楚,可能賣方是不同的人。(這份意向書初稿的對象是否只有癸○○( Gary Wang,頭銜為「東森集團總裁」Chairman,Eastern Multimedia Group.及「EMC董事」Director,Eastern Multimedia Co., Ltd),而不包括丁○○?)不包含丁○○,不過,那時候,我們也沒有分的很清楚,我們的草案不知道要提供給誰,那時候,癸○○是當我們的窗口,我們與癸○○與魏啟林作初步談買賣的事情,所以這些文件、談判都是給他們,到時候細節,例如律師、會計師,都會想作最好的安排,簽名、條件就給我們及他們的律師處理。(當時或之前癸○○是否有表示其已獲授權代表亞太固網得決定處分 Cable Modem予凱雷集團?)他沒有這樣說,他一直與我說,有興趣應該自己與他們談,他給我得意思是說,電信公司應該有興趣要賣,別的投資者有興趣要買,如果我們有興趣,他們應該會賣給我們,要看價錢誰比較高,後來在某個開會,癸○○也給我們的感覺,其他的買方,願意出EBITDA的五倍的價錢,所以我們要出更多,至於要出多少,癸○○並沒有表示,只是要我們自己決定,但是一定要比較高。(當天丁○○既在場,有無說由誰代表亞太固網與凱雷集團洽談出售Ca ble Modem之事?)那個開會,我印象中我是第一次見到丁○○,丁○○給我的感覺是他代表亞太,我說五點五倍 EBITDA,是很公平的價錢,在世界上這個行業是不錯了,還有其他的條件,例如:EBITDA如何計算,因為是不動產的買賣,要看不動產好不好,要確認有無十五萬的客戶。(丁○○當時有無對於你們意向書初稿等對象只有癸○○而不包括他提出異議?)沒有,那個時候沒有人在意寫一封信去給誰,那時候大家都知道有兩個談判的,癸○○是代表東森多媒體及東森電視及得易購,另外一個是由丁○○代表亞太,大家都有默契,要走這個方向。因為那時候,東森多媒體的部分是由大股東癸○○與董事長魏啟林一起談的。 3.(關於交易條件 (Transaction Description)之標的是否包括3項內容,分別是:(一)購買EMC股份(EMC Acquisition)、(二)購買EBC股份(EBC Investment)、(三)向亞太固網購買Cable Modem(APBT Asset Purchase)?)這三個都有提到。(依前開交易條件(Transaction Description)第4點關於交易架構(Transaction Structure),凱 雷與癸○○是否要透過凱雷集團在台灣經EMC持股所能控制的子公司來購買Cable Modem(APBT Asset Purchase)?)這個是寫說,凱雷會在臺灣設專門作這個案子的公司去投資東森多媒體與東森電視,這個是寫說,東森多媒體收購之後,會透過他的子公司去買亞太的寬頻部分,我看這份文件之後,發現結構已經有變化,就是先投資東森媒體,後來透過東森多媒體的子公司去購買寬頻的部分,這個寫法就是一個先,一個後。(你何時知道東禾媒體公司(EMCS)與亞太固網在95年3月10日有簽訂Cable Modem 買賣契約書?(提 示539卷第10頁到12頁)我忘記什麼時候知道,是後來有人 告訴我,他們已經簽了一個Cable Modem 的買賣合約。(3 月10日這份契約書是否凱雷集團委託寶維斯事務所或理律法律事務所的律師所草擬?)這個東西是誰準備的,應該不是我們做的,應該東森自己找人跟亞太做的。(為何前開95年3月10日的Cable Modem買賣契約書第一條第7點、第8點及第9點會規定「癸○○與凱雷集團EMC股權買賣合約書之定義」、「EMC股權買賣合約書交割日之定義」及「Cable Modem之交易日與交割日相同」等內容?)這不是我做的,我沒有辦法對假設的問題回答。我不知道癸○○於95年間是亞太固網的常務董事。 4.(關於Cable Modem買賣價金調整,你於95年9月21日是與哪些人闢室密談最後敲定?)東森多媒體的案子投資完畢之後,我們在討論亞太固網寬頻的價錢,我們有請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及spectrum作調查,調查亞太的epitda客戶數,基地的品質,因為這些會影響最後價錢的條件,他們這些會計師、律師及spectrum、亞太討論很多次,吵來吵去,這是95年9月21日之前的事,是不是9月21日調整的最後日子我不知道。最後一次,我印象中有十幾個人癸○○、丁○○、律師、會計師、亞太寬頻下面的人,東森多媒體下面的人,好像價金距離也不是很大,所以要談,應該是多麼高,要我們做最後的調整,我們就慢慢的解決,訂了一個價錢。我們有找到3月17日的附加協議書第四點,他所說不能超過百分之二 十,包含技術股的百分之五,頂多百分之二十的股權是癸○○可以投資的。(癸○○當時是以何身份出面決定或協調 Cable Modem買賣價金的調整?)他沒有什麼正式的角色, 只是在我們兩邊吵架時,幫我們兩邊調適安撫彼此的情緒,最後一個談判,為了幾百萬元,兩邊都還在爭吵,亞太固網的案子,本來只是小案子,跟東森媒體來比,我們覺得亞太的人很固執,很難搞。 5.(剛剛你回答檢察官問題時,文件改了很多次,32.5元的價格是否始終沒有改變?)是,價格也有調整的條件,原價32.5元都沒有改變。癸○○之辯護人問執行的結果,這些文件裡面,32.5元有無改變?證人答後來最後我們有一個調整,變成32.4元,所有的股東都同意。癸○○之辯護人問剛才你也提到與丁○○談到Cable Modem之事,你說32.5元與CableModem的價格有無關係?證人答沒有關係。(為何沒有關係?)有線電視這個行業,線從你的總機房到客戶都是你的,所以這個客戶永遠都是你的,除非有競爭者,亞太固網的寬頻是用我們的東森媒體的線,它也有自己的設備及頭,在我們那邊,可以那種公司的的價值沒有那麼高,如果哪天違約,我可以請其他公司代替他,所以那種公司的價值沒有那麼多,反而有線電視可能是八倍至十二倍的EBITDA,如果那時候亞太不賣給我們,他還是要給我們客戶服務寬頻,我們自己請其他家或自己做,買亞太是看價錢合不合理,如果我覺得不錯,我就接受,做不做亞太,重要是重要,我們還是要看買受的價錢,之前,我們聽說亞太電信有一些財務的問題,所以我們評估認為亞太開給我們的價錢是合理的,據我們瞭解,他們也是很積極公司要賣的部分能賣就賣,所以我們要介入Cable Modem的時機應該是很好的時機。(所以亞太 固網的交易不成的話,還是要以32.5元買東森多媒體?)對,不會影響這個價格。 6.(剛剛你有提到,在談亞太固網時,癸○○有出來調適安撫彼此的情緒,就你當時所看到的,癸○○如何調適安撫彼此的情緒?)他就會聽取雙方得意見,然後提出中間的平衡點看雙方可否達成共識,提出計算的方式,就是費用如何分擔、人員分擔、客戶數有多少,員工有多少等方面,都有很大的爭議,會計師是當比較中間的人,癸○○幫忙兩邊折衷,要不然這個案子就做不成。(當時你們有無發現亞太固網對於客戶報給你們的數量有不實在?)對,我們有發現很多不是真正的客戶,真正我們買進來的只有14萬戶,甚至於只有13萬7、8千戶左右,但是亞太固網報給我們的戶數有超過15萬戶。(所以你說癸○○幫忙兩邊折衷,並不是針對特定價格的折衷,而是針對計算方法,還有爭議處理等等的折衷?)都有,癸○○與杜英宗的立場都是希望可以促成亞太固網與我們的交易。(以上均見本院筆錄㈢第222頁以下) 肆:經查:東森寬頻電信(亞太固網)成立之宗旨在於發展電信事業,其登記營業項目亦為經營第一類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等為主,該公司自89年5月5日設立登記起之三十三席董事及五席監察人,力霸、東森集團即占有二十二席董事及五席監察人,且均由甲○○指派其配偶、子女、女婿等親人及力霸東森集團所屬員工任第一屆董事二十二席及監察人五席即t○○等27人(董事:甲○○、丑○○○、己○○、徐步青、丙黃 ○○、子○○、癸○○、乙L○、丙Y○○、丁○○、乙M○○、 乙S○○、吉家儀、丙h○○、寅○○、乙Q○○、t○○、甲o○ ○、于銘新、乙q○○、乙K○○、周肇隆。監察人:丙Q○○、 辛○○、江志榮、甲v○○、游騰昌),從而甲○○家族得以 掌握亞太固網資金之運用及經營主導權,為被告等及證人乙S ○○、丙h○○、乙q○○、甲v○○等人所是認及供明,亦有該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而依東森寬頻電信公司實收資本額656億8000萬元除臺灣鐵路管理局以鐵路兩側992.9公里之36芯光纜芯線及光纖網路相關設備等之25年使用補償費作價89億7,409萬4,022元外,其餘股款均以現金繳納。主要股東包括力霸、東森集團關係企業、台灣鐵路管理局、交通銀行、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台灣中小企銀、中央投資、光華投資、中央電影、中廣公司、華榮電纜、明台產險、新光產險、大安銀行、新光人壽、中森投資、東元電機、台灣工銀、華夏投資、齊魯公司、啟聖實業、景德投資等;而由上開力霸、東森集團關係企業以外之其餘21家機構、公司之投資金額共為173億元,占東森寬頻電信資本額 26.34%(上述各公司之出資額及其所占東森寬頻電信資本 額比例,詳亞太固網附件一之一)與甲○○、癸○○主導之力霸東森集團關係企業(包括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友聯產險、中華商銀、遠東倉儲即東森國際公司及力霸集團旗下之人頭小公司並東森國際投資或再轉投資之公司,詳亞太固網附件一之二所示)以交叉持股方式投資共97億153萬元, 占東森寬頻電信資本額14.781%以觀,被告甲○○、丑○○○、己○○、癸○○、丁○○、庚○○、辛○○、子○○、丙黃○○等家族所占該公司出資額以外之外部股東出資額為559億7,847萬元,占該公司出資比例85.22%,即以上述臺 灣鐵路管理局,交通銀行等21家主要股東之出資額共173億 ,占總出資額比率26.34%而言,甲○○家族本應把握此大 好良機,落實公司治理法則,盡心盡力地經營商業,為股東大眾謀取最大利益,以不辜負偌多股東殷殷期望,達成利人利己之目標。惟甲○○家族竟自始即存心不良,利用各種名目,加上相關人員配合,以掏空亞固網龐大資產,殊非所宜。茲依上開事實所載被告等犯罪行為事實次序論述如下: 事實㈠關於以鉅額押租金向力霸集團所屬公司承租房地部分一、查亞太固網於亞太固網附件四所示各訂約日向該附件四所示出租人力霸公司、友台公司、申東公司、嘉食化公司、力華國際公司承租如該附件四所示建物,各該租賃起訖期間、押租金金額、簽約當事人(含公司負責人或代表人)及證據出處均詳如亞太固網附件四;而此部分事實,亦為被告己○○、丁○○、甲o○○、甲V○○供述明確[依序上述壹被告一己 ○○第二、四點、上述參被告一己○○第一點、上述壹被告二丁○○第一至四點、上述參被告二丁○○第一、五點、上述壹被告八甲o○○第二點、被告十甲V○○第一、三、五點] ,且經證人乙w○○、寅○○、乙Y○○證實在卷(依上述貳被 告十三乙w○○第七點、上述參被告七寅○○第九點、證人十 四乙Y○○第一至三、五至八點)堪以信實。 二、被告己○○、丁○○、甲o○○、乙Q○○(91年07月任財務副 總經理前之前手財務主管賴明輝於其在職期間)甲V○○分別 在簽呈上簽名核章(417卷第120至124頁)而渠等皆知悉力 霸、嘉食化及所屬小公司自88年間起之虧損累累,資金缺口逐年加大,為確保亞太固網及全體股東權益,縱使有承租房屋使用之必要,亦需先經評估比較擇其中最經濟、最有效益之建物承租,且亦應依社會慣行之按月支付租金及給付二至三月租金總額之押金之例為之,始為正辦,乃被告等人竟僅聽命甲○○夫婦指示,非僅未有任何評估比較之舉,復明知所承租建物如亞太固網附件四編號1至8所示房地皆係力霸、嘉食化興建而未能售出之力霸湖濱等,且亞太固網皆以離買受各該房地之市價不遠之鉅額作為押租金方式一次給付承租,出租人既未提出任何實質擔保亦與台灣地區近年來承租人站在較為有利地位(即承租人有利市場)之實情相悖離,可見上列被告所為殊難謂合。 三、如亞太固網附件四編號9所示亞太固網以支付3億5,000萬元 押租金予力霸公司轉投資足以控制其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之力華國際公司而承租其在高雄港44號碼頭即高雄市前鎮區○○○街00○0號散裝倉庫及其附屬設施及機具使用權,散 裝倉庫每座2萬噸共2座後,再由亞太固網將之以月租204萬 元代價出租予力霸公司交由力華國際公司用益之事實,亦為上列被告所供承無訛。查力華國際公司係力霸公司為經營銷售水泥產品而設立之子公司,係由被告負責經營,乙Y○○為 生產銷售主管,均聽命於被告己○○、甲○○等人指揮監督,為其所是認,上開倉庫係力華國際公司與高雄港務局訂約由該公司出資3億5,000多萬元興建用益相當年限後,無償轉移所有權為高雄港務局所有,已經證人乙Y○○供證屬實,亦 有雙方於87年09月30日訂立合作興建商港設施契約,88年10月14日契約修正協議書存卷可按(本院函查㈡卷第198以及 223頁以下)足見有使用該二座散裝倉庫者,厥為力華國際 公司甚明。再亞太固網係以經營第一類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等,既無承租該二座散裝倉庫之必要,自無以支付3億5,000萬元之押租金方式向力華國際公司承租該二座散裝倉庫之原因事實,尤無於承租後再將之以月租204萬元轉租予力霸公司 交付予力華國際公司用益之理由,復參以上述二之論述,以及如亞太固網附件四所示該公司支付共7億8,500萬元押租金承租各該房地,該7億8,500萬元鉅款之支出竟未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觀之歷次董事會議事錄亦明等情以觀,要已足證上列被告配合甲○○夫婦掏空亞太固網之此部分事實之事證至為明白。 四、復觀亞太固網附件四所示各不動產出租人之代表人與承租人之代表人間之關係及其後所顯示之意義,即編號1至4出租人力霸公司代表人丑○○○、編號8出租人嘉食化公司代表人 丑○○○,承租人亞太固網代表人除編號1及編號4(94年7 月1日簽約)部分空白,顯有未合外,其餘承租人代表人除 編號2(租期95年07月01日至97年06月30日)部分由該公司 業務副總代表簽約外,其餘均由被告己○○代表亞太固網簽約,然則,被告丑○○○係力霸公司董事長亦係亞太固網董事而常務董事、董事長,被告己○○係力霸公司副董事長亦係亞太固網副董事長兼總經理且為嘉食化公司之董事,則丑○○○與其僱用員工丙h○○簽訂租約,董事長丑○○○與副 董事長己○○簽訂租約,顯然違背利益迴避原則,要無可疑;究竟被告丑○○○,己○○在簽訂各該租約時係為亞太固網之利益抑或係為力霸公司或嘉食化公司之利益而為,誠令人難以懸揣,適足啟人疑竇,恰見渠等為掏空亞太固網資產已不擇手段及目無法治之一斑,同上情理編號6、7被告己○○與力霸公司控制之關係企業友台、申東公司代表人乙A○○ (嘉食化僱用員工)乙E○○(丁○○妻)簽約,編號9亞太 固網董事兼首席副總經理亦係力霸公司董事及嘉食化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理之被告丁○○與力霸公司控制之子公司力華國際公司代表人乙Y○○(力霸公司僱用員工)簽訂租約,其 餘如編號5代表力霸公司簽約之該公司員工乙o○○、于銘新 與代表亞太固網簽約之員工丙h○○、王念徵,編號6、7代表 友台、申東公司簽約之丙黃○○、乙E○○與代表亞太固網簽約 之員工丙h○○,倘非基於被告甲○○夫婦、己○○、丁○○ 之命令或授權,何能代表各該公司訂立租約,是雖上開乙o○ ○,于銘新、乙A○○、丙黃○○、乙E○○、乙Y○○均否認為簽 約代表之情,而係甲○○指示他人蓋用其印章,因甲○○夫婦業已逃亡海外,經本院發布通緝而無法查證渠等是否知情而為,但亞太固網員工丙h○○、王念徵則係經由被告丑○○ ○、甲○○、丁○○等人同意授權而為,則甚明確。何則良以各該租約之簽約之簽訂係經被告己○○、丁○○、甲o○○ 、乙Q○○、賴明輝、甲V○○於簽呈上簽核後准許為後,致亞 太固網,據以支付各該鉅額押租金之事實故也。 五、雖被告己○○一再辯稱其無論在力霸公司或亞太固網任職,皆是負責業務部門而未涉及財務方面事宜,故關掏空行為與其無關云云。惟查,觀諸下列事證足以證明被告己○○非僅知情且有參與本件犯行: ㈠被告己○○供述:「亞太公司每月自結報表有經其核閱(見上述貳被告一第6點)。」;被告丁○○供述:「亞太公司 財務報表簽章之印章應為己○○自己保管(見上述貳被告二第10點);己○○希望亞太公司的資金能夠用在亞太電信集團身上,不要轉移到中國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也不要去購買一些隸屬力霸集團的小公司所發行之私募公司債,因為己○○雖然沒有碰觸那些小公司的營運,但是知道這些小公司缺錢的狀況,可能知道這些錢外流就回不來了,也就是這樣才會與甲○○的指示有所衝突(見上述貳被告二第19點);己○○都會找乙Q○○去開財務會議,且應係經常找乙Q○○ 開財務會議。(見上述貳被告二第21點)」;被告甲o○○供 述:「亞太公司之重大決策,都是由甲○○、己○○及丁○○等人討論決議後,才做出的決定,除此之外,己○○也會主持財務會議與乙Q○○等人共同討論財務問題,之後乙Q○○ 再直接指示丙P○○透過公文方式簽呈上來,經由層層核章, 所以己○○不必核章,就可以掌握及決定亞太公司之決策(見上述貳被告八第12點);己○○曾經問乙Q○○,為何亞太 公司之資金又流到上開數十家小公司裡,所以,資金流向乙Q ○○會跟己○○報告(見上述貳被告八第19點);己○○明知力霸集團轉投資公司未實際營運,因甲○○、丁○○、己○○及乙Q○○等人都會在亞太固網公司大樓23樓召開有關財 務及資金調度會議,並且己○○也另外會在21樓辦公室內找乙Q○○等人召開財務會議,還有公司每星期也都會將整個亞 太固網公司與各借貸公司或購買公司債公司之資金往來最新狀況,製作報告交給己○○,所以己○○都會知道(見上述貳被告八第21點);己○○會要乙Q○○召開財務會議。(見 上述貳被告八第23點);甲○○到亞太公司時會召集己○○、乙Q○○、丁○○開財務會議,己○○一定會參加,丁○○ 不一定。(見上述貳被告八第24點)」;被告乙Q○○供述: 「其自接任後,每月會向己○○報告2至3次之財務狀況(見上述貳被告九第19點);自92年初開始,其每周都有向己○○報告財務狀況,投資情形及公司之可用資金餘額等(見上述貳被告九第26點)。」;被告甲V○○供述:「己○○、乙Q ○○均有看帳,知道亞太公司購買公司債情形(見上述貳被告十第9點)。」;證人丙h○○供述:「己○○每週一有開 財務會議之事,其知道是因為其跟己○○同一層樓,其在隔壁開另一個會。與己○○開會的多是財務部的人,其認識的有乙Q○○、亞太行動的劉幼慧。(見上述貳證人五十九第3 點)」;被告丁○○供述:「亞太固網的年度及半年度的財務報表上經理人欄好像是由己○○親自蓋章。總經理那一欄應該是己○○。財務好像是我(見上述參被告二第6點)。 甲○○指派我到亞太固網擔任副總經理,形式上成為他的代表人,因為他要直接管理亞太固網的財務,經常指示乙Q○○ 運用資金,但於公司體制,乙Q○○是副總經理,必須聽命於 己○○,因我與己○○有兄弟之情,己○○也瞭解狀況,就不會干預公司財務的運用(410卷第86頁背面),己○○所 瞭解的狀況為,關於資金的調度,整個企業的資金調度,十多年來,很清楚,資金要分二方面,如果是屬於公司業務、生產方面,資金一定是我們總經理、副總,就是我們兄弟掌管,我們會在自己的業務上面,如果有需要資金的話,我們會規劃資金需求,可是最後資金的付款我們都有權限,我們都要呈到董事究甲○○那邊核可,才有錢。另外一邊的資金,不屬於我們,在帳面上有多的現金的話,這個要做如何用途,要投資何東西、買賣股票等,都是由甲○○他直接指揮,所以己○○在亞太固網,他從頭到尾想要管資金,因為亞太固網是他籌劃的,但是他無權,所以家父是因為資金這麼大,他就要我去擔任那邊的財務首席副總,因為我跟我大哥之間是彼此尊重,十多年來,我們彼此不干預彼此的事業,所以家父甲○○才會派我去擔任財務副總,讓他跟管錢的事情分割。意思不是指己○○明知甲○○直接指揮你及乙Q○○ ,以發行公司債、預付貨款及虛偽買黃豆等交易方式從亞太固網搬錢,己○○明知此情,仍然默許甲○○及我與乙Q○○ 等人掏空亞太固網的資產,這是兩件事。己○○知情是時間點的問題,跟我被派去是無關的。我被派到亞太固網,跟亞太固網投資宏森、鼎森也沒有關係,剛才我有講,我大哥是希望亞太電信是獨立的,我父親是希望財務的部分歸他管,所以才派我過去。我在調查局說我大哥知道,但是他知道的時間點要問他,我在調查局講的是我的想法。資金的調度過去都是家父甲○○強行的掌控。就像我在嘉食化的立場一樣,也是很無奈,我個人認為只有二種結果,一個是像我三弟王令甫一樣離開公司,一個就像我今天的情況。或許是我的關係,我們兄弟之間彼此尊重,所以他尊重。另外屬於公司的資金的財務調度都是家父在強烈掌握。當時的時點是不是己○○他知道這種狀況,我無法理解。(問:己○○有阻擋過四、五年來,不管是從九十一年開始以後的公司債、借款、預貨款、買黃豆的批示或是錢要轉到宏森、鼎森等小公司去,己○○有無行使他總經理的職權擋過?)答:己○○好像九十四年底還是九十五年初有打電話來關心過,說錢你們用,但是要還,因為我記得乙Q○○有來找我二次,乙Q○○也 有跟我報告說他不想做了,中間他有提到說我大哥在做年度計畫時,他做資金的規劃發現我們只有借沒有還,他很擔心,會影響公司的業務計畫(見上述參被告二第8點)。己○ ○身為公司總經理,依公司法規定有權限阻止甲○○及我等人對亞太固網背信之行為,因為我是聽從董事長甲○○的指揮。在嘉食化當副董事長兼總經理,對於公司的事務,資金方面我沒有權,還是要請示甲○○。身為嘉食化副董事長兼總經理,如果是我的部屬,我有權,但是如果是董事長甲○○直接下的,我就無法阻止對於嘉食化有背信行為。身為總經理的也沒有權去阻止他。我阻止他我就是跟他翻臉的,如果他指示我的部屬。兩種情形,就是像我剛剛講的,像我弟弟離開公司,或許我們是順從到今天這樣子。於調查時稱:己○○雖沒有碰觸小公司的營運,但是他隱約知道這些小公司缺錢的狀況等語(410卷第87頁),依據,就像剛剛前面 所講的,乙Q○○副總來跟我報告時,說他不想做,想要辭職 ,那時候我大概就隱約知道我大哥知道我們這邊的情況。於調查時稱:成立宏森及鼎森公司後,這兩家公司的運作及財務就與亞太固網斷絕了,並都歸甲○○掌握,這也是當時兩家公司成立時,己○○全力阻擋的原因等語(410卷87頁背 面),應該是成立之後,成立這二家公司以後,到了我們力霸、嘉食化這邊來負責,就變成我們這邊在運作,不歸他那邊管。己○○知道成立宏森、鼎森公司後,由於資金運作的情形,他有發現這兩家公司的運作,財務就與亞太固網斷絕關係,應該是事後知道。(見上述參被告二第9點)」;被 告乙Q○○供述:「(問:董事會之會前會部分,甲○○是否 每次都會召開?有無沒有召開會前會就直接開董事會之情形?)最早的時候我沒有注意,是我到亞太固網時,都有開會前會。都是他的秘書未○○打電話通知我,地點都是在力霸公司開的,時間是在董事會前一天。這是甲○○的習慣作風,他的目的是宣示的作用,叫大家配合通過公司提出的案子,除非向台鐵的案子,他會特別去講內容,一般都是宣示性的,有時候不了解是什麼要到開會當天要看到議案才知道。(問:你於調查時稱:如果我們可以在董事會提出反對意見,我就會將甲○○掏空亞太固網資金的狀況提到董事會中討論,連己○○都完全瞭解狀況,也不可能在董事會中提出討論 (411卷第114頁),為何己○○既然瞭解狀況也不能在董 事會中討論?)因為這些都是甲○○在掌控的事情,我們都沒有權利。(問:己○○與甲○○及丁○○均有參與出售「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給東禾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之事?這張表怎麼做的?)這個事情我記得是有這樣講,這是我猜測的,但事實上怎麼樣做決策,我並不清楚,我當初會這樣回答是因為甲○○及己○○他們都是一家人,所以應該都知道。出售金額這個金額(22億5429萬4,000元)我現在記不 得,411卷第128頁這個表我沒有看過,我沒有看過這個表,我不記得有看過這張表。(問:這張表其中所得價金轉支付給宏森公司及鼎森公司的部分依前開411卷第128頁之書面資料是否為15億3,464萬3,000元?)這個表我看不懂為何有記載台鐵及年終獎金等科目。對於轉支付給宏森及鼎森公司共15億3,464萬餘元之事,錢是轉進來再出去,但金額是若干 不清楚,後來在錢轉出去的時間,就是在95年之後,我有跟己○○講過(見上述參被告九第12點)。」;證人甲u○○證 述:「我是擔任亞太固網的董事,我是法人代表,是由法人指定,我代表的法人是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指派我的任期是從九十年的十二月二十五日至第二屆的九十五年一月九日。九十五年卸任是第二屆的董事。我在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我上任時,我是接替他原來的董事。有參加幾次召開之董事會,有無參加92.06.26第二屆第一次、92.10.15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議(提示四○三卷第二十二頁至三十四頁)。第二屆第一次董事會的最後一個決議,本公司業務需要資金調度、以金融機構往來存款、借款…授權董事長、總經理全權辦理,…全體出席董事一致同意,照案通過,我不確定有同意這個事情,但是我也不否認有這個事。我不確定的原因是開會時,都會發所謂的議程,這是會議紀錄,我不確定的是會議紀錄跟議程是不是吻合。我不記的有這個議程,因為這是在股東會完後的臨時議場上,我不記得有此議案。又這樣的董事會紀錄跟亞太固網的章程跟主管機關所核定的資金授與處理程序或是與公司法的規定符合,按照我們過去代表投資公司的情況,我們對於全權授權的事情是嚴謹的,不會這麼輕易的二行字就照案通過。(問:參加之亞太固網董事會議中,如有提案或討論,如何處理?有無表決?)對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議時外部董事甲地○○、甲h○○於會中表 示應將乙Q○○之報告案改成追認案,董事會處理之處理(提 示四○三卷),依照我的記憶,當時在董事會並沒有經過把本案改為承認案的程序的事情。我們在董事會時,報告案,報告案只有二行寫到轉投資或是買公司債的事情,有董事提異議時,我們在旁邊的人,一定都是看主其事者的回答。己○○起來報告後,華隆電、兆豐金控的法人代表提出保留意見,應該將報告案變為承認案部分,因為亞太固網在開會時,都是有一位小姐在唸報告,然後在投影機把財務報告投影在螢幕上,之後甲h○○、甲地○○就提出異議,接下來就是公 司管理當局就提出資料解釋,我的記憶當中是管理當局有提出解釋,並不讓人滿意,印象中也沒有把報告案改為承認案的程序。臺鐵局跟我們為何沒有表達意見的原因,是因為有董事表達異議了,我記憶中是陳副總有解釋,但是董事不滿意,後來甲○○表示可以再討論。在我的印象中亞太固網的董事會從來沒做過表決的事情(見上述參證人二十三第1點 );此外,對於亞太固網不理會要求改善如410卷P.42第一 個答所指事項,外部董事及所代表公司之相關負責人是否有依法追究亞太固網相關人員之負責或任由亞太固網為所欲為,(提示四一○卷第四十二頁第一個問答)部分,可能是因為電信事業競爭激烈,每一家公司對於財務資料都比較保守,所以公司當局我猜測他們對於財務資料的發放,是為了怕被對手知道,所以在開會之前、之後都拿不到財務資料,之後我們就會發文要,他們就會打電話過來,請我們的人員到他們財務部門做細部的解釋。最根本的徵結,他們做買小公司債等的活動這麼深,但是我們都看不到這些事情。對於今周刊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至九月二十一日報導亞太固網被掏空的內容,(提示本院檢察官提出資料二卷),答:我不記得我有看過。但是亞太固網從成立開始就有這種謠言。我們針對這個東西採取何行動,我也不記得有董事在董事會針對今周刊報導的事情為澄清的意見。在亞太固網董事會時,做業務報告的有己○○,丙h○○、乙Q○○等人,所報告之事, 我的記憶當中,報告是分成業務報告、財務報告,前面的業務報告是由丙h○○負責。之後就是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就是 像我剛剛講的,投影機打上去後,就有小姐在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有問題時,才是由乙Q○○先生回答,基本的報告 如果還有疑問,主管不能回答時,才由己○○先生起身回答。業務報告我如果沒有記錯的話,因為他們的業務種很多,好像有一部分是以丙h○○報告,丙h○○不負責的部分,好像 是亞太線上的部分是由己○○報告,但是數據機的無線通訊是由丙h○○報告。(董事會會議紀錄在開會完後,有無發放 過?)按照我的記憶當中,從公司成立到第二屆,並不是一開始就很正常,包括會議紀錄、議案內容,都是經過一陣子我們反應意見、要求後,才調整過來,會議紀錄我的記憶當中,是在開會時,就把上次的會議紀錄放在桌上,有一陣子是用寄的,但是也有會議紀錄我們是不確定有無收到。但是如果像把報告案成討論案,再決議,這個要在我們公司裡面,是絕對會引起動作的,我相信我們沒有收到第二屆第二次的董事會會議紀錄。(問:會議紀錄是去要才有,還是不用另外索取就會寄?)公司開始設立時,我不記得說會主動寄,有時我們會去要,有時我們還會要很多財務資料,最後他們有的有寄,有的是放在桌上,但是我確定的是經過一段時間的互動、調整後,才有這種型式,如果我們不要求,也有別的公司會有這樣的要求。交通銀行也是有要求要提財報,如果財報不提供給我們,我們也會派人到亞太固網去抄。當場我們參加會議時,當場是抄的,如果不足時,我們會再打電話去要。(檢察官問:董事會議程在開會當天或是之前有無先發給你們議程?)議程在開會通知會寫,但是並沒有包括議案的說明。如果議案是有附說明的話,我們會把議案的決定為何簽報上去,以讓受託人表達委託人的意見。所表示的意思是你所看到的議程內容與四○二卷、四○三卷所記載亞太固網董事會議程的內容完全不同,(提示四○二卷、四○三頁卷)答,我在會前是看不到議案的內容,只有看到議題,我們在會場上是沒有書面的議程說明資料,事後是靠的是亞太固網的會議紀錄,亞太固網的作法是董事會通知時,是沒有議案說明,只有議題,而且都是一頁的通知。(檢察官問:前開會議紀錄及議案通知,和董事會發給的簡式財務報表,是否還有留在中央投資公司?)按照我的記憶,他們並不會把財報給你,我們都是去要的,或是當場抄,或是如果他們有發給我們,在中央投資公司都有一定有。而且不管人事變換都會列入交接(見上述參證人二十三第3點)。」 ;證人甲t○○供述:「正常來講亞太固網財務報表都經過總 經理己○○在上面蓋章,即財務報表要經過己○○核可後才蓋章,但是任何一家公司在報告完成後,有自己的用印程序,用印的程序我們不管,照道理講有蓋章就是有核准。報表的編製是公司管理階層的責任,己○○在我所簽證的亞太固網的財務報表上蓋總經理的章,代表他承認這個經營結果,就是財務結構或是損益情形,他承認這個狀況。如果亞太固網財報,沒有經過總經理己○○的蓋章,不能對外公佈,印象中每個該蓋的章都有,否則不能提出股東會。(見上述參證人二十五第4點)」 ㈡乙Q○○於偵調訊供述:「(甲○○掏空前述資金,亞太固網 相關董、監事是否知情?董監事會議有無實際召集研議?)知情,除了丑○○○是登記負責人之外,甲○○家族擔任亞太固網董事的丁○○、己○○、庚○○等人應該都知情,至於他們瞭不瞭解細節,我不清楚,亞太的董事會議確實都有實際召開,也有交銀等董監事曾再會中表示意見,不過甲○○只指示我們說明亞太購買關係企業公司債的過程,對於資金融通及其他預付款等挪用亞太資金的過程,他不做正面回應(見401卷第74頁以下);丑○○○只是掛名董事長,不 參與亞太公司實際經營,公司實際業務推展部分都是由副董事長己○○負責,而財務部分我們需聽命於力霸副總甲o○○ 、嘉食化總經理丁○○及力霸甲○○。(丑○○○、己○○雖為掛名,他們是否知悉花100億8,000萬購買公司債?)他們二位都知道,至於購買公司債的細節,我不知他們二人知道多少。(提示第2屆第2次董事會議記錄)92.10.15出席該次會議之人包括丑○○○、常務董事甲○○及己○○、丁○○等人,會議中追認購買力霸關係企業公司債的提案是我報告的,報告中提到截至92.06.30止,已購買53家公司發行的公司債,金額100億8,000萬元。己○○是副董事長,他應該知道公司花了很多錢購買公司債,還問我甲○○為何要亞太固網購買這麼多公司債,我回答他只能照辦。我不知道他是否知悉取得公司債的程序違反公司法202條,因為我自己也 不瞭解;亞太固網從92年或93年起,就以短期借款的方式將資金貸與力霸關係企業使用,到目前為止,尚有11家積欠高達53億的借款沒還,連恆公司是該11家欠款之1,該公司有 向亞太固網申請展延付息及還款,我也知道己○○是以連恆企業法人代表來擔任亞太固網的職務,己○○應該會知道借款的事,至詳細金額他知不知要問本人。己○○是從亞太固網89年成立時就在了,他應該知道宏森、鼎森成立的背景,以及亞太固網無法掌控這二家公司的營運狀況及資金使用,至於丁○○,我覺得他應該知道這件事,因為他是實際掌控亞太固網公司資金的人;亞太固網購買黃豆是甲○○的指示,他是要增加亞太固網的營業額,我沒有看到黃豆,亞太固網也沒有廠房放置這些黃豆,我是在力長、友台公司不付錢後,才知道甲○○有耍了花招,我當時不知道這種交易是不實在的,現在看起來應該是不實的。丁○○、甲o○○、己○ ○等經理人應該知道購買這些與電信業務無關的穀物,而己○○是在這項交易後,我才告訴他的(以上見408卷第130頁以下)。公司每月應該會做自結報表,管理性報表要送給總經理己○○,包含營業及業外收入(見408卷第227頁以下);公司債務甲○○指示我要購買的,買哪些公司的公司債也是甲○○指定的,他告訴我因為當時銀行的利率很低,公司債的利率比較高,如果亞太購買公司債的話,可以賺取公司債的利息,對公司的財務會有幫助,我剛到公司時,因為我長期所接觸的業務是股務,所以對於財務不是很清楚,但陸陸續續我發現這些公司都是力霸旗下的小公司,雖然我不清楚這些小公司營運的狀況,但隱約知道營運不是很好,所以我在92年年中時,因為購買公司債相當密集且金額過大,所以我開始有疑問,這部分我也有回報給己○○,... 每個月幾乎都會有二、三次向己○○回報財務狀況,我也向甲○○反映過,同一時期,我有詢問過公司會計師甲t○○,甲t○○ 也表示這部分有問題,且有擔保品不足的狀況,當然甲t○○ 講的不只這一項,但是我也搞不太清楚,所以我就向甲○○反映,對於亞太的財報,會計師有點意見,甲○○就指示我轉達他的意思,希望甲t○○能夠在財報上幫幫忙,意思就是 財報不要處理得太難看,而甲t○○也確實有在財報上幫忙, 稍微美化一下,擔保品不足部分就沒有在財報上揭露,這種狀況幾乎每半年就會出現一次,而甲○○也都要求我跟甲t○ ○拜託幫忙美化財報,後來雖然在92.10.15第2屆第2次董事會議有提出追認,但總金額已經超過100億元了,我當時也 有跟己○○回報,說明亞太購買這些小公司債已經100億元 了,都沒有回收,而且每次跟他回報財務狀況時,都會給他一張甲○○調度資金的明細表,所以己○○都知情,只是他不願意介入,所以一直到93年初,亞太固網購買力霸旗下小公司的公司債就停了,金額是100億8000萬元到目前都還沒 有還;公司債結束後,因為力霸還是需要錢,所以甲○○要求用短期融資的名義向亞太借錢,這部分我也有回報己○○,總金額約53億元,利息約3億餘元,這種短期借款到93年 年中的時候停了,而且停了一段時間,沒有向亞太借錢,原因不清楚,但這些錢到目前都還沒還,這部分甲t○○也有意 見,我反映後,甲○○還是要我拜託甲t○○幫忙美化帳面; 鼎森及宏森是我到亞太之前成立的,成立目的我不清楚,但我接任後發現這二家公司是亞太固網百分之百轉投資公司,財務也不歸亞太公司管理,我當時覺得很奇怪,當時因為業務不是很熟,所以不疑有他,實際上發現狀況不對的事,是在之後有以預付款名義借款的事實,而且都是由鼎森及宏森這二家公司的名義來借,實際錢都是由力霸集團來用,這樣是不對的,前述大賣穀物黃豆的部分,也是由鼎森、宏森賣給亞太公司,我當時也懷疑亞太買黃豆的用意,但是甲○○交代只能這樣處理,這部分我當時也向己○○反映過,己○○也是質疑我亞太為何要買黃豆,我只能告訴他這是甲○○決定的,己○○也沒有任何反應,後來才知道有將近9億元 也收不回來,只是給我們幾張發票平帳用的,這部分甲t○○ 也提出認為不妥,我當時有告訴甲t○○,這又是甲○○把錢 拿去了,甲○○用前述方式向亞太拿錢,我都明明白白告訴甲t○○,並表示甲○○要他幫忙美化財報,而甲t○○也都有 幫忙。;(亞太有以其他預付款名義,又將錢借予宏森及鼎森二家公司27億餘元,詳情為何?)就是前述因為借款的數目太大,所以甲○○要求亞太以預付款的名義,將錢支付給宏森及鼎森二家公司,這部分我有向己○○回報,並表明甲○○又以這種方式向亞太挖錢,己○○也沒有什麼反應,後來甲t○○查帳時也發現這個問題,我就直接告訴甲t○○,這 又是甲○○的借款,我為了反映實際狀況,沒有經甲○○許可,就直接要求甲t○○應以融資借款名義,將其揭露在財報 中;就職掌來說,己○○絕對有權指示我停止對甲○○的違反支出。(甲○○自92年起,僅為亞太董事,你亦為董事,如你要以前述違法方式將亞太資金挖空,己○○是否會阻止你,並將資金凍結?)絕對會。(所以上述的肇因是己○○能阻止而未阻止?)依公司體制上來說,的確是如此,除我之外,其他董事如果這樣掏空公司資金,己○○早就會實質阻止。亞太95年確有出售「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這是屬業務部分,所以由己○○主導、決定,但我知道這項業務是亞太主要收入來源之一,是賺錢的項目,這件事情就我所知,丁○○、己○○及甲○○都同意,實際主導應該是甲○○,但比較奇特的是,這些設備賣掉之後,錢都流入鼎森及宏森等公司,這都是甲○○交代的,但我在第一筆前轉入宏森、鼎森公司時,我就有告訴己○○,錢應該留在亞太,就是希望己○○將錢留在亞太,一方面也是怕沒先告訴他,會被己○○罵,我告訴己○○後,他要我跟甲○○表示,亞太也需要資金,不能通通拿走,所以最後只留下約三、四億元給亞太,這情形我也回報給己○○,己○○並沒有表示任何意見(以上見411卷第109頁以下)。我每月都會向己○○報告購買公司債、短期借款、預付貨款、購買黃豆的事情,會告訴他是因為他是公司總經理我應該要讓他知道。己○○應該有阻止甲○○,因為曾經我有這樣向甲○○講過說有些東西不對,我也向己○○講,但己○○要我向甲○○說他這邊也會需要資金不能這樣子,我告訴己○○說甲○○不一定會理我,要己○○有空向甲○○講,己○○說好,有機會他會去向甲○○講,至於有沒有去及講了什麼我不知道(見 411 卷第118頁以下)。」 ㈢參以被告己○○始終身為亞太固網副董事長兼總經理,綜理該公司業務經營及執行等事項,苟不知該公司之財務運作及實際狀況誠難以想像其如何經營亞太固網及執行董事會各項決議,而況其擔任亞太固網董事會議主席多年及主持董事會議多年,自公司成立至案發時均全力維護及支持甲○○之提案,觀之卷附董事會議即明等情以觀,被告己○○配合其父甲○○掏空亞太固網之事證極為明確,實毋庸疑。(此部分論證,於下列亞太固網其他部分涉及己○○部分均援引之)六、復參諸被告己○○、丁○○、甲o○○、乙Q○○、甲V○○均明 知力霸集團自88年起財狀況欠佳每況愈下,而小公司要係甲○○作為資金調度之工具而已並無任何實際營業,實質上為一空殼紙上公司,是渠等核准以出租人友台公司由金東、申利兩家小公司連帶保證人(117卷50-58頁)出租人申東公司由長森、德台兩家小公司為連帶保證人(117卷59-67頁),以出租人力霸公司由新鴻、蓉達兩家小公司為連帶保證人(117卷68-77頁),以出租人力霸公司由富嘉、昌嘉兩家小公司為連帶保證人(117卷94-97頁),以出租人力華國際公司由冠東、展宇兩家小公司為連帶保證人(117卷110-119頁)非僅毫無保證之實益,亦因與一般社會上出租建物予他人用益係由承租人提供連帶保證人之情形迥異,顯見渠等亦知所為背信之情而為欲蓋彌彰之舉,渠等之犯意及犯行殊已昭然若揭,是被告己○○、丁○○、甲o○○、乙Q○○(91年7月 前由賴明輝負責)甲V○○為配合甲○○夫婦挪用亞太固網鉅 額資金(共7億8,500萬元)而分別共同涉犯此部分事實之事證業臻明白,渠等犯有背信罪名,灼然甚明。 事實㈡亞太固網向有線電視系統台買、租其所有光纖網路、管道部分:觀之被告等及證人等於偵審中對於此部分事實之供述,即被告癸○○(上述參被告五十三第2點)證人己○ ○(上述參被告二第13點)k○○(證人二十六第1、2 點 )丙丑○○(證人二十七第1、2、3點)練台生(證人二十八 第1、2點)丙f○○(證人二十九第1至4點)乙M○○(證人三 十第1、2、3點)甲R○○(證人三十一第1至4點)丁乙○○( 證人三十二第1、2、4、5點)之供述互核可知:東森寬頻電信(亞太固網)與全聯、金頻道、大安文山、新台北、陽明山、新竹振道、豐盟、新頻道、觀昇、南天、新唐城等11 家系統台之交易,係由甲○○於89年07月04日東森寬頻公司第一屆第二次董事會議上,以東森寬頻公司開台營運急需既有之管道及光纖設備為由,提案購買向前述全聯等11家有線電視公司購買管道及光纖網路設備名義,然因雙方尚未洽定買賣條件、內容,無法先行取得款項,故癸○○及甲○○二人即以給付預付保證金17億元(交易價格係17億2,805萬 8,785元)予有線電視公司為由,圖自東森寬頻公司取得資 金使用。嗣經不知情之其他董事同意後,以預付買賣保證金名義支付17億元高額預付款(交易價格係17億2,805萬8,785元)予癸○○指定之金頻道、陽明山、大安文山、新台北、新竹振道、豐盟及新頻道等七家有線電視公司,而癸○○隨即安排前述金頻道等七家有線電視公司,於同日11時後陸續透過集中市場買入遠倉(二)公司債總計1,651萬6,000股、總金額18億4,199萬3,550元,翌日即由東森寬頻公司分別開立總計17億元之七張付款支票,交由負責前述金頻道等七家有線電視公司財務之東森媒體公司投資管理處副總經理丙f○ ○,指示財務經理廖啟旭於89年7月6日辦理前述遠倉(二)公司債交割付款事宜,而將該筆款項使用殆盡之事實,已經渠等確認無誤。且: 一、被告癸○○若非因恐未能於89年07月10日贖回東森國際公司於87年07月10日發行遠倉㈡可轉換公司債,將使已經下跌甚深之東森國際公司股價更加慘跌,復因當時無資力贖回,甲○○豈會於89年07月04日召集亞太固網第一屆第二次董事會議,在就亞太固網向有線電視系統台買、租其所有光纖網路、管道未洽定相關交易條件前,竟逕行利用不知情董事決議通過先行給付幾近全額之買賣價金17億元予癸○○指定之金頻道、陽明山、大安文山、新台北、新竹振道、豐盟、新頻道等七家有線電視公司之理。且綜觀亞太固網董事會議事錄(自89年05月03日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議起至95年12月29日第三屆第三次董事會議,402卷第1至159頁、403卷第3至155頁)除92年05月06日第一屆第十次董事會議通過召開股東會選舉第二屆董事、監察人及選任常務董事、正、副董事長,於92年06月26日完成各該事項並召開第二屆第一次董事會議,相距時間為01月20日外,僅有89年05月03日發起人會議(即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議)至89年07月04日第一屆第二次董事會議時間相隔二月,其餘前、後次董事會議相距均在三月以上,如第一屆第五次至第六次,第六次至第七次、第七次至第八次董事會議時間依序為90年06月28日至90年11月16日,90年11月16日至91年04月15日,91年04月15日至91年10月04日皆近或逾五月,何以甲○○急於89年07月04日召集第一屆第二次董事會決議通過預付上開17億元買賣價金予有線電視公司?何以次(5)日亞太固網即開立7張支票共17億元交付予該七家有線電視公司?何以被告癸○○於89年07月04日上午11時即透過集中市場下單買入遠倉(二)公司債1,651 萬6,000股,倘非亞太固網於當日稍早前由董事會決議預付 買賣價金17億元,被告癸○○何能若此?何以在雙方(東森寬頻電信與有線電視系統台)於89年12月30日簽訂買賣合約(531卷內)前之同年月5日東森寬頻電信即支付17億元予有線電視系統台?倘非甲○○、癸○○父子謀議及遂行提前召開董事會議,甲○○自無從為上述提案及利用不知情董事為上述決議,被告癸○○自無法下單買入遠倉(二)公司債,更遑論其指示丙f○○著廖啟旭於89年07月06日往辦交割付款 事宜,情至顯明。 二、證人即東森媒體科技工程部副總經理甲R○○到庭結證:曾經 在東森媒體科技公司任職過,八十五年至民國九十四年,我是擔任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工程部的副總經理。本件光纖跟管道的交易案子的事情我知道。(怎麼知道?)因為在八十五年到九十四年,我是負責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所有線電視的光纖、管道、網路設備建置單位的負責人。因為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是東森寬頻公司的股東,東森寬頻公司為了趕民國九十年初能率先在三家固網爭取第一家開台的固網公司,所以就與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洽談是否能利用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已經建置好的光纖、管道,大致是如此,所以我知道這個事情。(提示五三一卷第五十四頁背面)這是當時簽的光纖網路租賃契約的出租標的物,這個表有無見過?)是我負責做出來的。((提示五三一卷第六十一頁管道買賣契約書的統計表)有無見過?)有,也是我負責部門做出來的表。(剛剛五十四頁背面的光纖網路出租契約標的物,你說是你的部門做的,這個標的物上面所記載的例如金頻道有九六六七一八光纖芯數這些資料,是確實的嗎?)我們出租的光纖的部分,是我們在建設光纖網路時,在埋設一條光纖網路時,裡面所含的光纖芯數會在九十六芯以上,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是自用六十芯,就會把剩餘的三十六芯做為出租的標的,所以像金頻道這個例子,我們就把芯數乘上距離就變成光纜芯米數。(六十一頁的管道的統計,上面有已完工打勾跟施工、規劃中打勾的及備註已驗收的,代表何義?)已完工的部分,就是在當時我們已經建置完成的管道,所以我們就會同東森寬頻公司的工程部人員,就按照這個表單裡面路徑實際去測通、測量它的米數,這個是已完工。施工中的,我記得當時是台北市的人行道大量翻修,我們取得台北市政府的許可在人行道翻修的同時,順便埋管道下去。規劃中的是,因為人行道是一段一段的,要通過路口.路口就要重新開挖,所以要跟市政府重新申請開挖權,這就是規劃中。(所以你的意思是說已完工打勾的,在你製作這個表時,已經點交給對方?)沒錯。(施工中的是何時點交?)陸續依照完工的進度,我記得在一年到一年半內施工中的就點交完成。(規劃中?)因為規劃中在申請過馬路,不被允許,拖了四年才全部貫通,因為東森寬頻公司需要全部貫通的網路,所以之間我們就折衷把我們已經舖掛完成遶道的光纖提供給東森寬頻公司使用(見上述參證人三十一第1點)。(當時就你的瞭解當 時除了東森寬頻公司之外,其它有無同業的競爭的情形?)因為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是第一家在臺灣有整合系統台經營,整合是在民國八十六、八十七年間,陸續有擴充,八十八年全部整合完成。我們也是最早規劃完成雙向網路建設的公司,所以在當時只有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所屬的光纖管道是最完全的,我記得當初已經完成了大概百分之七十。(你剛剛所說的本件的造價成本及建置的情形等相關資料,東森多媒體公司的董事會有無跟你要過相關的資料?)這些相關的資料都有提報到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的董事會。(就你所知,臺鐵方面跟東森寬頻公司之間有無點交的工作?)也是有點交,點交的方法跟點交東森寬頻公司是一模一樣。(本件光纖跟管道的點交工作是從何時至何時?)應該分二部分,光纖的部分,應該是在合約簽訂以後一個月內就點交完成,因為都是現成的。管道的部分,大致有百分之七十至八十之間,也是在合約簽訂後就點交,後續的管道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是一直到剛剛有提到的那個時間點,前後大概四年左右。這些點交的過程有做成點交清冊,清冊應該留在東森寬頻公司(見上述參證人三十一第3點)。既然大安文山於八十九年間 尚在建設管道光纖網路設備,表示光纖、管道設備尚未完工,為何在八十九年七月四日你就與其它十家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所屬的系統業者與亞太固網簽訂資產買賣契約書?)它有完工的也有未完工的,未完工佔的比例是相當低的,未完工的也有在陸續的二至四年之內有在點交給東森寬頻公司,我要補充剛剛表中所列規畫中的,因為有聲請程序的關係,所以才拖延了三至四年。(你為何知道前開契約書簽立的時間是在八十九年七月十日而非七月四日?(五三一卷第二頁背面))七月四日那天我剛好出國,我記得七月十日我只有蓋章,沒有簽名。(你如何知道行政院新聞局在八十九年間有規定光纖網路設備是禁止出售的買賣標的(五三一卷第二頁)?)因為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要申請出售光纖網路,所以我們的法務單位還是有線電視協進會在八十九年有行文新聞局查問,結果新聞局起初回覆是不允許,理由是光纖網路沒有辦法為實體切割,我們就轉向現在的工研院請他們出具證明光纖的電線裡面所含的芯數是獨立的個體,所以我們把工研院的結果轉向新聞局再申請要切割出售,後來就頒布一個轉讓的要點出來。(亞太固網給付十七億元的管道買賣價金預付保證金的時間是否在八十九年七月四日?)應該是這個時間。(所以在你八十九年七月十日簽管道及光纖買賣契約之前,亞太固網就在七月四日先支付十七億元給七家系統業者的帳戶?)在帳戶金錢的往來我是沒有參與,所以我不很清楚這件事。(知否其中匯到大安文山帳戶的一億七千五百萬元,被丙f○○及廖啟旭拿去買遠倉二公司債?)我不清楚。 (你在簽前開買賣契約書時,其它有線系統台的負責人都已經簽名了嗎?)都有簽名。(為何只蓋章沒簽名?)時間點我有點弄錯,我是七月四日簽名當天才出國。七月十日我沒有蓋印也沒有簽名,都是別人幫我蓋印的。我記不清楚當初是誰幫我蓋印。不曾有授權他人幫我蓋印,我並沒有授權別人幫我蓋印。(可是你在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調查筆錄有講,孫正德有告訴你有該筆契約需要用印,表示他有通知你要蓋章,所以你有無告訴孫正德,授權他們幫你蓋印?)因為出國是七月四日還是十日我有點搞亂掉了,我沒有蓋章,因為章不在我身上。孫正德有打電話跟我講要敲定簽約,章是在法務單位集中保管。章從來沒有說要授權的證明,當初孫先生有跟我報告,他說敲定要簽約了,我不曉得當天就要蓋章了。(孫正德跟你報告,你有無對他做任何指示?)我記不清楚(見上述參證人三十一第4點)。證人丁乙○○(東 森媒體科技財務長)到庭結證:(本件有系統台跟東森寬頻公司交易後,取得的保證金十七億元,去買遠倉公司的公司債的事情,是否知道?)在這個事情,各系統台執行後,我有透過報表瞭解這個事情。(買進來的公司債如何處理?)我查看了各公司當年度的財簽,各公司在買進這些公司債的同年度內,又再賣出去。賣出的總價金約高於買入的總價金新臺幣四千九百餘萬元。(就你所瞭解,當時系統台對於光纖的出售,新聞局是否有相關的規定規範?)在民國九十年五月新聞局有公布一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光纖網路轉讓審查作業要點,其中第五點特別規定系統經營者申請網路貸轉讓,應先向新聞局申請營運計畫變更經許可後,並應公告於報紙及網路,且以公開方式標售。(為何會帶這個規定來法院?是否律師有叫你準備這個資料?)原來這個案子都是在系統台來執行。因為這個案子,這個動作是很大的關鍵,當時我雖然沒有親自經手,我是設想他會問我什麼。(有無帶你所述的推估賺四千多萬的財報過來法院?)因為我有同事丙f○○在B○接受訊問時,也是有問到,所以我統 計這個事情,我並沒有帶財報,我是有帶我的統計表(見上述參證人三十二第2點)。(是否知悉行政院新聞局於八十 九年間有規定光纖網路設備是禁止出售的買賣標的?)我是在八十九年下旬時,聽到工程部的同仁有碰到光纖網路在八十九年的時點是禁止出售,只能出租。(何時開放買賣?)九十年五月新聞局公布前開轉讓要點後,如果依照要點規定的內容申請並獲新聞局核可後,才能用公開標售的方式出售相關光纖。(亞太固網給付十七億元的管道買賣價金,預付保證金的時間是否在八十九年七月四日?)沒有辦法精準確認。(據各該有線電視公司登記負責人林登裕、丙庚○○等人 ,都證稱他們並不知道這些錢拿去買東森國際債券,如果屬實,應該由何人負此責任?)當時應該是各有線電視公司的財務部或是其它的經手人執行這個事情。在當時控股公司跟被投資公司的管理關係還在型塑之中,不像現今的凱擘股份有限公司能做到每一筆每一天的基礎來全盤管控各系統台之資金、帳務。(八十九年七月間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所屬的十七家有線電視公司的財務是何人管的?)丙f○○協理。他的 上級體制上是我,我沒有指示他處理買東森國際的公司債。(為何丙f○○會去買?)我想還有再我之上的決策者,我上 面的是李友江副執行長、王令甫執行長,再上去就是癸○○董事長,但是我並不是指他們(見上述參證人三十二第4點 )。(乙M○○在東森集團做什麼?)當時他的職稱是東森媒 體科技公司總經理。因為那個時候有執行長跟總經理併存的制度。(亞太固網第一屆第二次的會議決議預付大安文山等十七家有線電視公司十七億保證金,當時有董事癸○○、乙M ○○都有參加該次董事會,是否有違反利益迴避原則?)這要視癸○○先生、乙M○○先生有無就本案,在該次決議過程 中有偏頗任一方之表示。但原則上該兩位董事,能迴避時將較恰當。(沒有看到任何東西,也沒有簽約,沒有任何足以對亞太固網有何保證的資料,沒有任何保障買方的資料在手上,就預付十七億的保證金,這種行為是否合乎買賣常規?)我個人的認知,因東森寬頻公司之相關董事、幹部對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旗下各系統台之管道與光纖資產之興建過程與當時的現況,或有一定的瞭解,加上東森寬頻公司在募股期間就有計畫運用上列管道與光纖。應該是屬於東森寬頻公司自己董事會的決定跟判斷。(依照你在商場上處理財務這麼久的經驗,處理租賃契約時有無如上述問題所舉的情形?)我是一個專業經理人,我不是站在資本家的立場,我很難回答這個問題。在我自己從事業務這麼多年的時間裡,我是沒有先付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經驗(見上述參證人三十二第5 點);被告丙庚○○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 日至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我是新頻道公司的負責人。我八十九年以後,東森這邊我就沒有管,如果說八十九年十月我離開,時間上應該是正確的。這一億八千萬到何處我不知道,至於買賣的事情我都搞不清楚。買賣的處理應該是總公司董事會處理,我不是總公司董事會的成員,我差不多六月左右就很少進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我是十一月十五日正式離職,但是六月以後我就很少到公司。當時總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癸○○先生。這些錢跑到哪裡去我完全不曉得。(問:撥到新頻道公司、新竹振道、豐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的帳戶,需要你們二人的印章才能領錢?)公司大、小章都是在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在保管,是何人保管的,我不知道。我不太瞭解新竹振道、豐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頻道公司等十一家公司,有無將光纖網路、管道賣給亞太固網。因為那個時候我已經離開公司,八十九年六月十一日我就到大陸去,所以對這一段事情不是很瞭解。我離開後,印章也是授權總公司處理。我八十九年十一月離開,十月就沒有做負責人(見上述貳被告五十三第2點);證人胡念曾於96年07月31 日調查局供述「我擔任全聯、金頻道有線電視公司董事長純粹是癸○○派任,我個人未就此二公司出資或入股;89年間,金頻道、全聯有線電視公司資金並不充裕,並有向銀行借款數億元,詳細情形我不清楚;金頻道、全聯有線電視公司出售光纖管道之詳情為何,我不清楚,我未介入該業務,詳情要問癸○○,東森多媒體公司工程部副總經理甲R○○,及 財務部副總經理丙f○○;(提示東森寬頻電信公司89年07月 04日第1屆第2次董事會紀錄影本,顯示眾信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89年間評估金頻道等11家有線電公司之光纖網路及管道價格為37億元,是否無此?)我不知道,我不是東森寬頻電信公司的董事;(為何由金頻道、陽明山、大安文山、新台北、新竹振道、豐盟、新頻道等七家公司代表收款?何人決定?理由為何?)我不知道,財務要問負責財務的丙f○○。我只負責管理有線公司客戶收款;(依照行政院新 聞局相關規定,光纖網路在89年間係禁止出售,對此你有何說明?)我不清楚,還是要問甲R○○;(提示89年07月04日 東森寬頻電信公司與陽明山有線電視等11家業者,資產買賣契約書乙份)是甲R○○通知我到東森多媒體公司開會,當場 我與其他所有的有線電視公司董事長在會議室所簽,至於為何簽此契約,我不知道,我是依癸○○之要求而簽立;(既然光纖網路不能販賣,為何仍要將光纖網路訂入前示買賣契約書?)我不知道,工程是甲R○○管理,要問他;(係何人 要求東森寬頻公司支付總計17億元之預付款?)我不知道;(全聯、金頻道有線電視公司收完東森寬頻電信公司之預付款後,該等資金係作何用途?)我不清楚,我不管公司財務,要問丙f○○;(提示:89年12月30日東森寬頻與陽明山有 線電視等11家業者,光纖管道買賣契約書影本乙份)該份契約是由何人於何時簽立及用途為何,我不知道,我是依癸○○指示所簽;(為何金頻道等有線電視公司要以低於眾信公司評估價格賤賣予東森寬頻電信公司?何人決定?)我不知道;(全聯、金頻道有線電視公司收取前述東森寬頻電信公司在89年07月05日所支付光纖管道款項後,即在07月06日辦理交割付款,為何如此?)我不知道;(據本組調查瞭解,全聯、金頻道有線電視公司為快速取得東森寬頻電信公司資金,而以低於眾信公司評估價格出售光纖管道,係為大量購買遠倉 (二)公司,以幫遠東倉儲公司護盤,對此你有何意 見?)我不知道(以上見531卷第19頁以下)。證人林登裕 於同日調查局供述「各有線電視公司相關資金運用及貸款是由總公司的財務部負責,其實我們每一家第四台公司都有自己的財會人員,但是各第四台業者只負責跟收視客戶往來的一般業務,財會工作內容也是在這方面,至於對外的投資、資金運用、大型的工程建設都是由總公司的相關部門負責;主要的薪資、事務費及相關營業費用都是各有線電視公司自行運用,其他的資本支出都是由總公司決定,總公司知道各有線電視公司的財務情形,如果週轉困難,會由總公司支應,反過來也會由總公司挪支運用。(提示:89年07月04日東森寬頻公司與陽明山有線電視第11家業者,資產買賣契約書乙份)這是由我本人代表新竹振道公司、豐盟公司簽訂的,應該是就是契約上89.07.04簽的,我印象中是所有有線電視公司的負責人都被通知回總公司,就一起在契約上簽名蓋章,至於對方東森寬頻公司是不是有派人來簽約我不記得,因為這個契約是總公司決定好的內容,我們只是回去完成簽約的形式。(問:(提示:89年12月30日東森寬頻與陽明山有線電視等11家業者,「光纖管道買賣契約書」及「光纖網路租賃契約書」乙份)為何前述資產買賣,會改由以17億餘元出售「光纖管道」,以5億餘元出租「光纖網路」25年?) 我不知道,這是總公司決策階層決定的;我不知道陽明山有線電視等11家業者為何要求東森寬頻電個公司支付總計新台幣17 億元之預付款,也是總公司決策階層決定的,又既然 新竹振道公司等11家有線電視公司去簽約,依付款流程當然會由我們收到錢;我不清楚新竹振道公司及豐盟公司收取東森寬頻電信公司之預付款後之資金用途,因為所有資金是由總公司統一調度,最後的用途我不清楚;(問:眾信公司89年間,對新竹振道公司、豐盟公司、金頻道等11家有線電視公司的「光纖網路」及「光纖管道」評定價何為37億餘元,為何最後卻低於評估價格出售及出租予東森寬頻電信公司?)我不清楚評定價格究竟是多少,最後決定出售價何是總公司董事會及董事長癸○○決定的;我不清楚新竹振道公司、豐盟公司及其他公司,在收取前述東森寬頻電信公司於89. 07.05所支付的17億元預付款項,即用以支付購買東森國際 公司債之情形,這樣的事情都是由總公司決策;我不在決策階層,我不清楚為何新竹振道公司、豐盟公司及其他有線電視公司是否為快速取得東森寬頻電信公司資金,而以低於眾信公司評估價格出售光纖管道,並用以大量購買東森國際公司債,以協助公司債到期贖回的資金壓力等情。」(以上見531卷第75頁以下);被告癸○○於96年7月30日調查局時供述「東森國際公司有於87年發行公司債,但金額、到期日、何時可贖回等詳情,我不記得了;東森國際公司有無因為87年發行的公司債面臨贖回,而在89年07月間有大量資金需求的壓力,我不太記得,應該是89年09月底,台開案發生後,金融機構開始抽錢;買台鳳公司股票虧錢是事實,但是發生資金需求主要是在89年發生台開案,銀行抽銀根所造成的,並非因東森國際公司購買台鳳公司股票,於89年間股票跌價造成損失,而面臨大量資金需求;我有擔任東森寬頻公司(即亞太固網公司)董事,從89年07月起三年,只參加過四次董事會,基本上並沒有執行太多董事職權;(問:陽明山有線公司等11家業者有意出售「光纖網路」及「光纖管道」給東森寬頻公司的出售原因,在當時的環境,由第四台業者經營纜線數據業務(即上網業務)受限聯外頻寬的成本過高,競爭上比不過電信業者,而電信業者又需要經營纜線數據,所以在東森媒體公司董事會中,外資董事就提議要將「光網網路」及「光纖管道」出售,而恰好當時東森寬頻公司成立不久,也有意願購買,就由外資董事去跟東森寬頻公司協商,並完成後續的交易;陽明山有線公司等11家有線電視都是東森媒體公司的子公司,整個交易都是由東森媒體公司負責,而東森媒體公司是由外資董事匯亞公司的代表Frank Liu ,及外資美國資本主義公司代表Jesem賀2個人代表洽談,當時我雖然是東森媒體公司董事長,但是持股只有25%,因為 東森寬頻公司的董事長是我父親甲○○,總經理又是我大哥,其他董事怕我賤賣資產,要求我迴避,所以我沒有參與洽談過程;東森寬頻是由該公司營運長丙h○○負責洽談; Frank Liu 及Jesem賀是美籍華裔人士,原本都在新加坡上 班,現在我不知道如何聯繫他們;我不知道前述交易為何要在訂約時即要求東森寬頻公司預付17億元價金,這是他們二位外資董事談的,好像因為價格落差太大,所以我方談判要求付款加速;前述交易最後為何改由以17億2,805萬8,785元購買「光纖管道」,另以5億2,194萬1,215元承租「光纖網 路」25年,我不記得;我只瞭解董事會有授權Frank Liu及 Jesem賀在20 億到30億元之間可以出售,他們去洽談完成,就交由公司的法務、財務及工程人員去收款及辦理點交,我當然知道有這個交易,但不可能瞭解整個細節;眾信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曾就陽明山等11家有線電視上述光纖管道及光纖網路進行評估,眾信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就是眾信會計師事務所,他們確實有評估這樣的價格(37億1,437萬元 ),賣方的評估報告,通常會加成數的;評估價格為37億 1,437萬元,最後成交價何為17億2,805萬8,785元及5億 2,194萬1,215元,這是Frank Liu及Jesem賀他們二個去談的,大家能夠接受,董事會就通過了,幸好當時要求我避嫌,不是由我去洽談價格的;陽明山等11家者收到前述款項後,經東森媒體公司董事討論如何妥善運用這些資金,我建議三種方式,可以定存、買股票及買東森國際發行的公司債,大家認為如果購買東森國際公司的公司債,可以有比較好的利潤又沒有風險,最後就行開立帳邦商業銀行忠孝分同仁去執行購買的作業,但是是哪一個人操作的,我忘記了,這應該是一個小組。前述與董事討論購買東森國公司公司債是否是在正式的董事會議上,我不記得了,是主要外資董事交換意見,因為財務操作一般董事會都是授權的;陽明山等11家業者收取的資金,幾乎用於購買東森國際公司債,為何購買的數量要如此大,是因為利潤不差,而且穩定,比較了解狀況;為何陽明山等11 家業者購買東森國際公司債均集中於89 年07月04日,我印象中是負責包銷的統一證券,持有的公司債即將到期,所以必須有人接手買回;為何公司債即將到期,就必須接手買回,我不記得了,要看當時與統一證券的合約;陽明山等11家業者大量買下東森國際公司債,應該是以安全、穩定及變現為考量,不是為了協助東森國際的資金需求;(問:陽明山等11家業者,是否為取得資金協助東森國際才急於出售出租光纖管道及光纖網路,並在未經董事會同意下,迅速大量購買東森國際公司債?)這樣的說法只是時間上的巧合,第一,東森媒體公司在網路泡沫化後,就已經決定出售光纖網路這樣的政策,因為88年10月份網路泡沫最高峰的時候,東森媒體公司的股價是120元,但是短短6個月,在89年04月就跌到30元,董事們也不看好光纖業務,全球也不看好,而且股價還持續下跌,所以就決定出售光纖管道及網路,恰好東森寬頻要拿開播執照,所以雙方是一個有需求,一個是要出售,所以才進行協商,因為東森寬頻和東森媒體公司經營者有血親關係,雙方負責人是一等親的關係,所以東森媒體公司的董事會通過由外資董事進行價格談判,所以買賣和價格的決定不是我主導的;第二,賣完的價格雖然沒有達到原來眾信公司鑑定的價格,但在網路泡沫價格持續下跌的時間點,我們認為如果拖半年再賣,價格會只剩一半,所以董事們都認為這是賣到一個很好的價格,後來我們沒有發展網路業務,證明是對的,因為90、91兩年間,經營網路的公司很多都倒閉了,所以我們當時賣的價格是很滿意的,如果拖到91、92 年再賣,可能賣不到5億元;第三,當資金進來以後,當然要做有效的運用,我們只有三個選擇,一個買定存,一個買股票,一個就是我建議買東森國際公司債,董事們評估認為東森國際公司債也有利可圖,而且穩定,所以就決定買了;癸○○農民銀行新莊分行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帳戶是我本人在使用,但是我是交給黃鈺婷及李美燕保管,再由他們2人依我的指示辦理。這2個帳戶是我買賣股票及向別人借錢供公司使用、股東往來的帳戶。(以上見527卷第1頁以下)」證人丙G○○於本院審理時供 述「(問:(提示531卷第10頁到14頁、第15頁到18頁89年7月4日的資產買賣契約書、89年12月30日光纖網路買賣契約 書)這兩份契約書,觀昇及南天都有你簽名,是在何時、何地、由何人交給你簽名?))是我簽的,我當時是在89年07月份第一次簽字,詳細日期我不記得,好像是在忠孝東路力霸大樓六樓,由我們系統台的所有負責人去那邊簽名,好像是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的相關承辦人員交給我們的,他們那邊除了系統台的一些人我認識外,其他的人我都不認識。8未參公司告自白 日那份契約書,好像也是在同一個地點簽的,是我們 負責人陸陸續續簽的,也是12月30日前後簽的,詳細時間我不記得了,也是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的人拿給我們簽的。(問:(提示657卷第359頁到378頁、第401頁到第421頁觀昇、 南天與東森寬頻依序於90年12月29日及91 年12月01日簽立 的光纖網路買賣契約書)這個事情你知否?))我沒有到法院來認證,在我的記憶中,有兩次,一次是聯貸案,是公開的儀式,是在國際會議中心,這個我沒有簽字,所以時間我不記得,如果必須到法院公證的話,是不是我委託公司的財務經理,我不記得,因為我本人沒有去。如果我自己本身簽字,我比較有印象,因為案件太多了,且時隔太久了。(問:上開兩份光纖網路買賣契約書,分別在89 年12月30日及 90年12月29日,同樣的買賣為何定兩份契約?)我不知道。(問:後來在89年12月31日11家系統台與東森寬頻電信就光纖網路部分是採用租賃25年的方式成交,為何有兩份買賣合約書,又有一份成交的契約書?)詳細情形我真的不知道,一方面時間太久,我只記得要跟東森寬頻的買賣行為,與各系統台有關,要我們去簽字。(問:上開買賣契約書是系統台的主要資產,是否有依照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召開股東會,經3分之2股東出席,出席股東半數的通過後,才與東森寬頻電信買賣?)(答:這個程序一定會走完,到底是幾月份召開的臨時股東會,至少應該是在六月份就應該召開臨時股東會,股東會應該有紀錄,股東會紀錄也會給東森媒體公司的法務處保存,回去後再陳報各該股東會議記錄。(問:你有沒有代表南天、觀昇與其他九家系統台委託眾信管理顧問公司評估光纖網路及管道的價值?)這個一定要經過評估價值,才會產生交易行為,至於委託哪一家,我不記得,在當時我們的網路是比其他有線公司較先進。(問:你有無代表南天、觀昇同意由陽明山、新台北等七家有線電視公司代表11家有線電視公司收受東森寬頻電信交付的17 億元買賣保 證金(提示402卷第18、19頁)?)詳細情形我不太清楚, 我要回去問我們的財務經理,我再一併陳報。以上見本院筆錄(六)第91頁以下)」再與上述互核對照以論,要已可證被告癸○○,甲○○明知全聯、金頻道、大安文山、新台北、陽明山、新竹振道、豐盟、新頻道及觀昇等九家有線電視公司所有之管道設備部分尚未完工(至95年08月31日才全數完工並驗收完成),且明知全聯、金頻道、大安文山、新台北、陽明山、新竹振道、豐盟、新頻道、觀昇、新唐城及南天等11家有線電視公司所有之光纖係主管機關行政院新聞局禁止買賣之設備(至90年12月間始陸續准予買賣),且上開管道及光纖網路均為該等有線電視公司之主要營業財產,依公司法第185條規定其讓與應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 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特別決議通過始得為之,惟各該有線電視公司既未經其董事會決議通過,亦未依上述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竟因癸○○急需款項以供贖回上述遠倉(二)公司債,渠等即甲○○、癸○○及上開有線電視公司11家負責人竟共同基於意圖為第三人不法利益及損害東森寬頻公司利益之犯意聯絡【甲○○、癸○○、丙庚○○基於概括犯意(甲R○○、k○○、林登裕、丙G ○○、丙丑○○、乙e○○、胡念曾等人未據起訴)】,由甲○ ○於89年07月04日東森寬頻公司第一屆第二次董事會議上,以東森寬頻公司開台營運急需既有之管道及光纖設備為由,提案購買向前述全聯等11家有線電視公司購買管道及光纖網路設備名義,然因雙方尚未洽定買賣條件、內容,無法先行取得款項,故癸○○及甲○○二人即以給付預付保證金17億元(交易價格係17億2,805萬8,785元)予有線電視公司為由,圖自東森寬頻公司取得資金使用。嗣經不知情之其他董事同意後,以預付買賣保證金名義支付17億元高額預付款(交易價格係17億2,805萬8,785元)予癸○○指定之金頻道、陽明山、大安文山、新台北、新竹振道、豐盟及新頻道等七家有線電視公司,致使東森寬頻公司在89年12 月31日簽訂正 式合約前近半年即先行支付超過九成(98.376 %)之價金 與上揭有線電視公司,已足生損害於東森寬頻公司及股東權益;而癸○○隨即安排前述金頻道等七家有線電視公司,於同日11時後陸續透過集中市場買入遠倉(二)公司債總計 1,651萬6,000股、總金額18億4,199萬3,550元,翌日即由東森寬頻公司分別開立總計17億元之七張付款支票,交由負責前述金頻道等七家有線電視公司財務之東森媒體公司投資管理處副總經理丙f○○,指示財務經理廖啟旭於89年07月06日 辦理前述遠倉(二)公司債交割付款事宜,而將該筆款項使用殆盡,亦生損害於各該有線電視公司及股東權益,瞭然無疑。 三、微論被告癸○○、丙庚○○及共犯丙G○○、林登裕、胡念曾等 迄今仍無法提出任一有線電視公司業經依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召開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通過出售,出租所有光纖 網路、管道予亞太固網及同意將所得款項購買遠倉(二)公司債事實,而觀之上述被告及證人之供述足以證明上開11家有線電視公司既未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亦未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事至明顯,即以證人丙G○○、胡念曾、林登裕於本院 審理時翻供為所出售,出租之光纖網路管道是多建置之多餘物品云云,縱非子虛,渠等既均是認光纖芯數及網路為各該有線電視公司之主要財產,且揆諸實際,有線電視系統台所賴以營運發展之主要財產厥為上述之物,茲各該有線電視公司既未於89年、90年度股東大會依特別決議通過甚至連董事會亦未召開決議通過,且各該有線電視公司均屬公開發行公司,上列被告竟逕由被告癸○○以東森媒體科技任意將光纖網路,管道出售出租予亞太固網;矧各該有線電視公司之各該所得款嗣後之流向為何,是否均為各該有線電視公司運用,迄未得任何確切之證明,而以之買遠倉(二)公司債則如上述,足見渠等意圖為東森國際及被告癸○○之不法利益,而分別共同違背法令損害各該有線電視公司及全體股東之利益及財產之犯意及犯行,至為彰明;況依公司法第183條第3項、第207條第2項規定公司股東會及董事會議事錄應永久保決,共犯丙G○○、胡念曾、林登裕皆辯稱相關董事會議事錄 已逾保存年限5年,故5年以前之董事會議事錄均已找不到(均詳上述壹被告五七、五八、五九)云云,顯係推諉卸責之詞,益見渠等與被告癸○○共犯背信罪之事證極明,所辯委無足採。故上列被告涉犯此部分事實,已無疑義。 事實㈢甲○○設立宏森、鼎森公司及藉以淘空亞太固網資產部分: 一、被告等及證人等分別於調、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就此部分供述列之如次: 在調、偵訊時之供(證)述:被告丁○○供述:20、27(上述貳被告二);被告寅○○供述:3、7(上述貳被告七);被告甲o○○供述:16、28、30(上述貳被告八);被告乙Q○ ○供述:5(上述貳被告九);被告甲V○○供述:3、7(上 述貳被告十);被告乙w○○供述:8(上述貳被告十三); 被告乙a○○供述:1~7、11、13、19、20(上述貳被告十七 );被告甲巳○○供述:5(上述貳被告十八);被告丁戊○○ 供述:1、4、5(上述貳被告二十一);被告I○○供述:1、12(上述貳被告二十二);被告甲子○○供述:9(上述貳 被告二十五);被告庚○○供述:3(上述貳被告二十七) ;證人乙Y○○證述:3(上述貳證人六十六)。 在本院審理時之供(證)述:被告己○○供述:2、9(第18行以下)(上述參被告一);被告丁○○供述:1、5、9、 16、18(上述參被告二);被告癸○○供述:14(上述參被告三);被告子○○供述:1(上述參被告四);被告t○ ○供述:2(第6至10行)(上述參被告六);被告寅○○供述:8、10、11、14(第8行以下)(上述參被告七);被告甲o○○供述:1、10(上述參被告八);被告乙Q○○供述:2 、3、10(上述參被告九);被告玄○○供述:1(上述參被告十一);被告丙P○○供述:2(上述參被告十二);被告 乙w○○供述:1至4(上述參被告十三);被告f○○供述: 10 (上述參被告十四);被告乙a○○供述:1、3、6(上述 參被告十七);被告丁戊○○供述:1(上述參被告二十一) ;被告I○○供述:1、3(上述參被告二十二);被告甲子○ ○供述:1至4(上述參被告二十五);被告丙m○○供述:2 (上述參被告二十九);被告乙A○○供述:2、3(上述參被 告四十三);被告丙M○○供述:1(上述參被告四十九); 證人丙O○○證述:3(上述參證人十七);證人甲n○○證述 :全部(上述參證人二十);證人乙N○○證述:1、2(上述 參證人二十一) 互核及參酌亞太固網89年07月04日第一屆第二次董事會議事錄臨時動議由被告子○○及丙Y○○提案「為本公司運用現有 多餘資金發揮投資效用,以增加公司之營運及收益,建議應即由投資事業部作投資規劃及評估並將方案簽報總經理、董事長核定後,由該投資事業部辦理。」及90年03月27日第一屆第四次董事會議事錄第五案即被告寅○○所掌投資事業部提案「依本公司章程第三條有關對國內外各種事業投資之規定及去年七月四日第一屆第二次董事會對本公司運用現有多餘資金發揮投資效用,以增加公司之營運及收益之決議,茲為充分運用本公司多餘資金及企業資源、整合為有利之競爭條件,提升本公司獲利能力,並為擴大經營層面,整合企業優勢,增進經營績效,擬投資新台幣二十八億元成立宏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投資新台幣二十九億元成立鼎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對上述二家公司持股比例均為百分之九十九點六。上述二家公司之營業項目主要有電信器材批發業、電信器材零售業、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裝設工程業、電纜安裝工程業、電腦設備安裝業、通信工程業、配管工程業、電器安裝業、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軟體資訊服務業、國際貿易業、國內外各種事業之投資等及其他業務項目。有關上述轉投資及兩家公司設立等,一切事宜,授權投資事業部辦理。」均經董事決議通過,可知:甲○○因見亞太固網甫成立資金充裕即思欲挪用資為填補力霸、嘉食化及所屬轉投資小公司資金缺口,因指示被告子○○邀同不知情丙Y○○於89年07 月04日第一屆第二次董事會議之臨時動議提案如上述,經甲○○指示亞太固網董事即被告丑○○○、己○○、丁○○、癸○○、子○○、t○○、寅○○、丙黃○○、甲o○○、乙Q○ ○及不知情乙L○、丙Y○○、乙M○○、乙S○○、吉家儀、丙h○ ○、于銘新、乙q○○、乙K○○、周肇隆配合加上其餘不知情 外部董事而決議通過,換言之,甲○○等人先行放出投資規劃及評估以增加公司之營運及收益之訊息,俾作為指派寅○○主管投資事業部及規劃設立宏森、鼎森公司之依據;嗣即於90年03月27日第一屆第四次董事會議由被告寅○○主持之投資事業部提案成立宏森、鼎森公司,除增加知情之被告庚○○、辛○○配合同意外,其餘董事同上而決議通過,足證於89年間,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及前述無實際營運之小公司因週轉困難,不僅無資金可供運用,且信用狀開狀額度均已不敷使用,亟需由其他公司挹注資金並提供開立信用狀途徑,故甲○○乃與丑○○○、己○○、丁○○、癸○○、子○○、t○○、庚○○、辛○○、寅○○、丙黃○○、甲o○○ 、乙Q○○、甲V○○等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利益 而損害亞太固網利益之概括犯意,以提昇公司獲利及增進經營績效為由,於89年07月04日先行召開第1屆第2次董事會議,由子○○邀同不知情丙Y○○提案建議應即由投資事業部作 投資規劃及評估簽報總經理、董事長核定後,由該投資事業部辦理,旋甲○○即於90年02月01日指派寅○○接替乙S○○ 任投資事業部副總經理,著手規劃設立宏森、鼎森公司事宜,嗣甲○○要求上述人員於90年03月27日第1屆第4次董事會議中護航轉投資設立鼎森公司29億元及宏森公司28億元,內容為亞太固網公司對該二家公司持股比例均為百分之九十九點六,並將上述二家公司之營業項目訂為主要有電信器材批發業、電信器材零售業、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裝設工程業、電纜安裝工程業、電腦設備安裝業、通信工程業、配管工程業、電器安裝業、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軟體資訊服務業、國際貿易業、國內外各種事業之投資等及其他業務項目,然實際上該二家公司分別設置於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內,宏森設於力霸大樓八樓,主管為甲o○○、I○○,財務乙O○○、 會計甲子○○;鼎森設於六樓,主管為f○○,財務乙a○○、 會計丁戊○○,均無其他員工,如業務人員、倉管人員等,形 同紙上公司,迨第1屆第4次董事會議通過投資後,甲○○等旋即指示寅○○於90年08月間成立鼎森公司及宏森公司,並經由具有犯意聯絡之丙M○○、乙A○○同意後,由該二人分別 擔任鼎森公司、宏森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實際上公司仍由甲○○所掌控,且公司成立目的僅係便於甲○○任意挪用亞太固網資產供其及其家族使用無訛。 二、宏森公司僅有財會人員甲o○○、I○○、乙O○○、甲子○○在 力霸大樓八樓作業,鼎森公司僅有財會人員f○○、乙a○○ 、丁戊○○在同大樓六樓作業,並無其他員工如業務、銷售、 倉管等人員,均為渠等及上列被告所是認;而觀諸宏森、鼎森公司登記營業項目由亞太固網為之非僅毫無問題,且可收較宏森、鼎森公司為之為佳之營運績效,所不待言。準此,則亞太固網殊無投資28億元及29億元共57億元以設立宏森、鼎森之必要至明;甲○○夫婦及上開知情董、監事為何在亞太固網剛成立時即急於設立宏森、鼎森公司?該二公司成立後不但於亞太固網毫無貢獻,反而一再自亞太固網搬錢且有去無回,其理安在?宏森、鼎森公司既為亞太固網各投資 99.6%股權之公司,為何未設在亞太固網營業住址及由該公司員工運作,卻由甲○○擅自將之設在上址及由力霸、嘉食化財會人員操作?又被告王令稽徵所97年4月稅局信義為 力霸、嘉食化公司董事,被告己○○、庚○○依序併任力霸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被告丁○○併任嘉食化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理,被告子○○始終為力霸公司董事併為友聯產險總經理,被告t○○、乙Q○○均分別擔任力霸公司董事多年 併依序任財務部資深副總經理、股務處副總經理,均長年在力霸大樓上班及進出,被告癸○○長期擔任力霸公司董事,且其所屬東森集團亦曾多次向宏森、鼎森借款,為其所是認,亦有電腦資料及其提出已清償借款資料在卷可按,被告辛○○擔任力霸、嘉食化公司董事多年,被告丙黃○○始終擔任 嘉食化公司董事併任力華票券董事長,被告甲o○○、寅○○ 任力霸公司財務部財務處副總經理及會計處副總經理(寅○○嗣於92年間退休,但經聘為顧問,工作性質及範圍均與退休前相同),均長年在力霸大樓上班及進出,被告甲V○○始 終任職亞太固網主計處協理,渠等無論係自工作上之經驗(實際接觸及體驗多年)抑或實際之目睹與耳聞與夫對於力霸集團之財務狀況及對於甲○○夫婦一直以來之處事方法及心態並宏森、鼎森有上述足以啟人疑竇之處各情,均知之甚詳,竟於受亞太sysid='2法令及任務,配合甲○○夫 婦掏空亞太固網(含成立宏森、鼎森公司及自亞太固網搬錢等)資產,此部分事實,在本院審理時除被告丁○○、甲V○ ○供認無諱外,其餘被告皆推諉不知,然則難道沒有渠等配合及護航,甲○○夫婦如何得以利用亞太固網第一屆第二、四次董事會通過成立宏森、鼎森公司?該二公司復如何得以設在力霸大樓八樓及六樓作業?又如何得以不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即輕易自亞太固網搬錢以支付力霸集團資金缺口?在在具見上列被告配合甲○○夫婦掏空亞太固網資產之事實至明。 三、綜觀宏森、鼎森財會人員乙O○○、甲子○○、丙m○○、乙a○○ 、丁戊○○於偵、審中提出並敘明宏森、鼎森公司向亞太固網 取得之資金數額及其將資金流向力霸、嘉食化及所屬小公司等收支情形,有如亞太固網附件五之一、五之二、五之三、六之一、六之二、六之三所示,而各該投資明細表、進銷貨交易明細表、借款保金 管1金管會係上開財會人 員於本件案發後,自其所經管之電腦帳冊上統計列印呈送偵、審機關並到庭結證無訛,被告(兼證人)乙w○○到庭結證 證實在卷,且上列被告亦均不否認宏森、鼎森確有自亞太固網取得資金及將之流向力霸、嘉食化並各該小公司有如亞太固網附件五之一、五之二、五之三、六之一、六之二、六之三所示之事實,而觀諸鼎森公司於90年05月31日向嘉莘公司依序以2,340萬元、8,420萬元買受輝東、德台公司股票130 萬股及610萬股,於90年06月18日向申利公司以7,490萬元買受友台公司股票70萬股,90年08月02日及90年08月24日依序以5,120萬元、7,560萬元向嘉新食品(嘉食化)買入東華、欣華公司股票400萬股及630萬股,於90年09月21日向力霸公司以3,663萬元買受聯凱公司股票370萬股,於90年09月26日依序以62,327,692元、28,580,520元買入英湘、力章公司股票500萬股及650萬股,於90年10月03日、90年12月01日、91年11月15日、91年11月15日、91年11月21日、91年11月29日、91年11月29日依序向連南、欣湖、益金、申佳、日安、長森、申聯公司以168,185,275元、129,083,485元、2,000萬 元、1,500萬元、1億元、3,500萬元、4,000萬元買入各該公司股票1,700萬股、1,300萬股、200萬股、150萬股、1,000 萬股、350萬股、400萬股;於90年10月11日、90年11月02日、90年11月06日分別預付玉米款予力章公司,依序為6,640 萬元、3,527萬5仟元及8,009萬5仟元;於90年11月02日、90年11月12日及90年11月01日分別依序預付玉米款1,328萬元 、3,029萬5仟元、1,037萬5仟元予令宇、台莘、程星公司;於90年10月25日、90年10月30日、90年10月30日分別預付玉米款予英湘公司依序為4,150萬元、3,320萬元、4,150萬元 ;於90年08月20日、90年08月23日、90年08月27日、90年09月03日、90年09月26日、90年09月26日分別向程星公司進貨玉米、玉米、黃豆、黃豆、黃豆、黃豆,依序付款2仟萬元 、1,700萬元、8,028萬8仟元、4,014萬4仟元、15,163,200 元、5,096,694元;於90年09月24日、90年09月26日、90年 09月27日、90年09月28日、90年09月28日依序向力章、力章、棟信、棟信、長森公司進貨玉米、玉米、黃豆、玉米、玉米而支付10,028,200元、8, 143,118元、37,127,200元、 60,256,000元、20,056,400元;於90年11月及12月間借款予力長、仁湖、世湘、英湘、令宇、欣湖、長森、章華、棟信、程星、立宏、展湖、富嘉、菁達、育聯、佩嘉等小公司共8億3,245萬元,以上鼎森支出部分詳亞太固網附件五之一、五之二、五之三所示;而宏森公司之資金流向情形亦概與鼎森相類似,首先宏森股本28億元分別投資中華票券1億4,998萬1,832元、統一強棒2億元、新光台灣吉利基金2億元、倍 力寶元基金2億元、世湘5,001萬8,168元及存放中華商銀定 存20億元(亞太固網附件六之一)。其於91年11月13日、91年12月20日、93年03月29日依序向亞太固網借款1億5千萬元、2億元、5仟萬元,94年11月01日、94年11月15日、94年12月01日、94年12月01日、94年12月30日依序向亞太固網借款1億1千8百萬元、1億元、3仟萬元、5仟萬元、4仟萬元,於95年01月25日、95年03月01日、95年04月17日、95年04月28 日依序向亞太固網借款5,600萬元、1億1,600萬元、6仟萬元、2億5仟萬元,於95年05月16日、95年05月19日、95年05月22日、95年06月15日、95年06月30日、95年07月17日、95年09月28日依序向亞太固網借款2仟萬元、1千4百萬元、5仟萬元、1,300萬元、7,500萬元、9,500萬元、5,050萬元共15億3,750萬元〔亞太固網附件六之二(1)(2)〕,加上上開 股本及投資和存款利得計29億1,047萬9仟元,共計44億4, 797萬9仟元,迄95年12月31日止以其中18億6,068萬7,470元投資小公司世湘等23家公司股票及公司債〔詳亞太固網附件六之三(1)(2)〕。自91年12月31日至93年12月28日分別借款予申隆等14家小公司共4億9,791萬1,201元,以其他預 付款支付予瑞高等五家小公司共7,070萬310元,買力霸倫敦城77戶房共2,335萬3,243元〔詳亞太固網附件六之三(3) 〕,以暫付款支付予東長等42家小公司共14億788萬4,234元〔詳亞太固網附件六之三(4)〕,對嘉莘、連恆有應收帳 款2億5,730萬元及6,051萬1,024元,對嘉食化有應收帳款4 億560萬6,545元,買高雄五福大樓927萬元及短期墊款561萬元〔詳亞太固網附件六之三(5)〕。查上開小公司既未實 際營業(友台有營業但業績欠佳),其股價有何價值,且各該公司股票未上市(櫃)毫無公開透明,實為甲○○為調度資金之紙上公司,復有何貨物可資出售予宏森、鼎森,各該小公司之借款、預收貨款自屬一去無回而為甲○○夫婦自亞太固網搬錢以應付力霸集團資金缺口所作之名目而已甚明。(關於相關人員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部分,詳如後 述)綜上,上列被告確均涉犯上開事實,實至顯豁。 事實㈣亞太固網購買小公司發行公司債共100億8000萬元部 分:先就被告等及證人等在調、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對此部分事實之陳述臚列如次: 一、在調、偵訊時之供(證)述: 被告丁○○供述:5-9、13、19、29(上述貳被告二);被 告寅○○供述:1、2、4(上述貳被告七);被告甲o○○供 述:11、20、29(上述貳被告八);被告乙Q○○供述:1-3 、6、10-13、18(上述貳被告九);被告甲V○○供述:3、5 (上述貳被告十);被告玄○○供述:3、6-8、12、13、16、18(上述貳被告十一);被告丙P○○供述:1-3、5、6、 9-11(上述貳被告十二);被告乙w○○:1、3、4-6(上述 貳被告十三);被告y○○:3-6(上述貳被告十五);被 告丙寅○○:5、6(上述貳被告十六);被告乙a○○:11、12 (上述貳被告十七);被告A○○供述:4、7-11(上述貳 被告十九);被告丁戊○○:6、7(上述貳被告二十一);被 告I○○:6、7、9、10(上述貳被告二十二);被告丙q○ ○供述:2、6、8、9、12-16(上述貳被告二十三);被告 李浩英供述:4-7(上述貳被告二十四);被告甲子○○供述 :1、4-8(上述貳被告二十五);被告乙V○○供述:6、9- 11(上述貳被告二十六);被告乙d○○供述:1、4、5、7、8(上述貳被告二十七);被告丙Z○○供述:3-8(上述貳 被告二十八);被告丙m○○供述:3-6(上述貳被告二十九 );被告乙辛○○供述:1-4 (上述貳被告三十);被告乙己○ ○供述:6、8、9、12、13(上述貳被告三十三);被告丙D ○○供述:3-5(上述貳被告三十四);被告丁壬○○供述:8 、9(上述貳被告三十五);被告b○○供述:5、12、13(上述貳被告三十六);被告庚○○供述:2(上述貳被告三 十七);被告乙辰○○供述:1、2(上述貳被告三十八);被 告乙E○○供述:1、2(上述貳被告三十九);被告甲丁○○供 述:1、2(上述貳被告四十);被告乙A○○供述:1(上述 貳被告四十一);被告丙黃○○供述:3(上述貳被告四十二 );被告乙天○○供述:1、4(上述貳被告四十三);被告丙M ○○供述:2、12、13(上述貳被告四十六);被告丁未○○ 供述:3、6(上述貳被告四十七);被告甲g○○供述:3、4 、5(上述貳被告四十八);被告甲甲○○:全部(上述貳被 告四十九);被告乙子○○:1、3、4(上述貳被告五十一) ;被告巳○○供述:1-3(上述貳被告五十二);證人乙q○ ○供述:7(上述貳證人五十六);證人甲n○○供述:1(上 述貳證人六十一);證人甲戌○○供述:1(上述貳證人六十 二) 二、在本院審理時之供(證)述: 被告己○○供述:2、3、7(上述參被告一);被告丁○○ 供述:1、4(1-11行)5、6、8、16、21(上述參被告二) ;被告子○○供述:1、2(上述參被告四);被告寅○○供述:1、2、4-6(倒數7-1行)12-14(第8行)(上述參被告七);被告甲o○○供述:1、2、6、9(上述參被告八);被 告乙Q○○供述:1-5、7、9、10、13(上述參被告九);被 告玄○○供述:1-5(上述參被告十一);被告丙P○○供述 :1 、2(上述參被告十二);被告f○○供述:3、6、11 (上述參被告十四);被告y○○供述:1、4、6(上述參 被告十五);被告丙寅○○供述:1(上述參被告十六);被 告甲巳○○供述:1(上述參被告十八);被告A○○供述:1 、3 (上述參被告十九);被告I○○供述:1-5(上述參 被告二十二);被告丙q○○供述:1、3、5-7(上述參被告 二十三);被告李浩英供述:1(上述參被告二十四);被 告甲子○○供述:1、2、4、5(上述參被告二十五);被告乙V ○○供述:1、2(上述參被告二十六);被告丙Z○○供述: 1、2 (上述參被告二十八);被告丙m○○供述:1、3(上 述參被告二十九);被告乙辛○○供述:全部(上述參被告三 十);被告G○○供述:全部(上述參被告三十一);被告丁丙○○供述:1、2、4(上述參被告三十三);被告乙己○○ 供述:1、5、8(上述參被告三十四);被告丙D○○供述: 1-3(上述參被告三十五);被告丁壬○○供述:1、3(上述 參被告三十六);被告b○○供述:1-5(上述參被告三十 七);被告乙辰○○供述:2(上述參被告三十九);被告乙E ○○供述:全部(上述參被告四十);被告乙A○○供述:2 、3 (上述參被告四十三);被告丙黃○○:1-3(上述參被 告四十四);被告乙天○○供述:1(上述參被告四十五); 被告未○○供述:1(上述參被告四十七);被告丙己○○供 述:全部(上述參被告四十八);被告丁未○○供述:1(上 述參被告五十);被告辰○○供述:1-3(上述參被告五十 四);被告乙子○○供述:1-3(上述參被告五十五);被告 巳○○供述:1、2(上述參被告五十六);證人甲i○○供述 :(上述參證人二);證人甲G○○供述:1-3(上述參證人 四);證人宇○○供述:1、2(上述參證人五);證人D○○供述:1、2(上述參證人六);證人甲未○○供述:1-3( 上述參證人七);證人丙U○○供述:1、2(上述參證人八) ;證人丙s○○供述:1、2(上述參證人九);證人丙O○○供 述:1、2、4(上述參證人十七);證人甲地○○供述:1、4 (上述參證人十九) 三、核諸上述一、二被告及證人等之供述與被告丁○○、乙w○○ 、甲o○○、乙Q○○、甲V○○、玄○○、丙P○○、y○○、丙寅 ○○、甲巳○○、A○○、丙q○○、李浩英、甲子○○、乙V○○ 、乙d○○、丙Z○○、丙m○○、乙辛○○、G○○、乙己○○、丙D ○○、丁壬○○、b○○、I○○、丁丙○○、乙辰○○、乙E○○ 、甲丁○○、乙A○○、丙黃○○、乙天○○、乙P○○、未○○、丙己 ○○、丙M○○、丁未○○、甲g○○、甲甲○○、丙庚○○、辰○○ 、乙子○○、巳○○於本院最後審理庭(亞太固網部分)之供 述對照以論,足見渠等對於所任職務及被告丁○○、乙w○○ 對於所涉事實,被告甲o○○、乙Q○○、甲V○○、玄○○、丙P ○○對於亞太固網購買小公司債、短期借款及預付貨款予小公司、虛買黃豆等相關簽呈均有簽(核)章,被告y○○、丙寅○○、乙a○○、甲巳○○、A○○、丙q○○、李浩英、甲子○ ○、乙V○○、乙d○○、丙Z○○、丙m○○、乙辛○○、G○○、 乙己○○、丙D○○、丁壬○○、b○○等小公司會計,對於各任 職期間依示發行小公司債(包括偽造董事會議事錄)出售予亞太固網,被告I○○、丁丙○○、乙辰○○、乙E○○、V○○ 、甲丁○○、乙A○○、、丙黃○○、乙天○○、乙P○○、未○○、 丙己○○、丙M○○、丁未○○、甲g○○、甲甲○○、丙庚○○、辰○ ○、乙子○○、巳○○對於皆明知小公司未召開董事會,各自 在發行公司債之董事會簽到單上簽名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其他未據起訴之小公司董事王曉容、D○○、甲未○○、丙U○ ○、丙s○○(詳亞太固網附件七之二)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 證情節相符,是上開被告既明知亞太固網附件七之一、七之二所示小公司自87、88年間起即未實際營業,且財務狀況甚差,所發行之公司債並無價值亦欠缺流通性,竟明知故為,致使亞太固網資金流向各該小公司,渠等犯行至臻明確。 四、被告甲o○○於偵查中供述:「亞太公司有關經營階層所為之 大額支付預付款、大額借貸予他人及購買處分有價證券等重大決策,先由丙P○○負責簽呈,經過玄○○及副總乙Q○○之 後,會送交給其核章,其再交給首席副總丁○○批示,而總經理己○○則是故意不看文,所以就沒有蓋章。(見上述貳被告八第11點)」;被告乙Q○○供述:「其每月均有向己○ ○報告購買公司債、短期借款、預付貨款、購買黃豆等情(見上述貳被告九第6點);其在92年中時,因為購買公司債 相當密集且金額過大,有回報己○○(見上述貳被告八第18點)」;被告甲V○○供述:「亞太公司總經理己○○並未對 該公司對力霸集團轉投資小公司應收回之100億8,000萬元公司債做積極之法律處理(見上述貳被告十第5點)」;證人 丙O○○在本院審理時結證:「(96年10月19日當日於本署所 製作的訊問筆錄內容是否確實?)是。(王世鈞與力霸王家有何關係?為何是由王世鈞安排你去專訪己○○?)這我不清楚,當時他擔任的是民眾日報的執行長。(你於92年9月 上旬是跟誰一起到東森寬頻總經理辦公室去採訪己○○?)應該是跟我們今週刊的攝影記者聶世傑。(你們去採訪己○○之前有無對王世鈞說是要採訪哪些議題?)沒有,應該說我們要確認一些事情。(你們去採訪己○○之前有無將問題以傳真或其他方式先送交給己○○參考俾利回答?)印象所及沒有。當天訪問約一小時,不確定己○○是否有帶資料。(關於今週刊第351期第43頁的「東森寬頻資金資助關係人 企業一覽表」的「認購無擔保公司債單位」,其中仁湖企業、程星企業及匯聯國際等3家公司之認購人是寫東森寬頻電 信,是否是依據你於96年10月19日提供本檢察官之仁湖公司發行公司債資訊?(提示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四附件三))是。(為何僅有仁湖企業、程星企業及匯聯國際等3家公司之認 購人是寫東森寬頻電信,其餘約40家公司的認購對象你都寫未公開?)我是在證交所的網站上的資料查到最後只有今週刊43頁所列的那些公司,其中只有三家有明列認購對象東森寬頻電信公司,其他都是寫未公開。(既然己○○於當日專訪時回答亞太固網有投資力霸公司子公司之公司債約14億元,他有無告訴你是投資了哪些子公司?)沒有,他只說基金細目不便提供。(己○○回答你問題時,有無因為要去找書面資料或徵詢幕僚意見而離席,待回到座位後再回答你問題?)印象中沒有。(見上述參證人十七第1點);(剛剛你 回答檢察官說對於e○○專訪內容,你有無去向癸○○求證過?)當時我們有約己○○、癸○○,但是後來只有己○○接受專訪,癸○○當時是拒絕接受訪問。(癸○○如何表示拒絕接受訪問?)當時是透過王世鈞去跟力霸王家接觸,後來只有安排己○○接受訪問。我本人沒有跟癸○○通話或見面。對於e○○專訪的內容,沒有去訪問過丙a○,也沒有通 話或見面。(你當時為何不跟丙a○確認e○○談話內容?) 因為出刊在即,所以無法做最後的確認。沒有嘗試過打電話。(你們沒有跟丙a○確認之前,就直接刊登出來?)我們是 沒有跟丙a○確認過,應該是我們有聽到好幾個小股東都有這 麼說。(見上述參證人十七第3點)」復參酌上開事實(一 )五之論述,足證被告己○○確涉此部分事實無疑;而被告子○○、t○○、辛○○、庚○○、己○○於上開事實(三)二對於渠等長期擔任力霸集團相關董事、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職務,對於甲○○如何挪用亞太固網資金之作法包括小公司發行公司債出售予亞太固網之事知之甚稔及渠等均有參加92年10月15日亞太固網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皆明知亞太固網購買小公司債100億8000萬元之情,亦與其他知 情或不知情董事護航被告乙Q○○宣讀被告寅○○依甲○○指 示擬具報告案;被告寅○○於本院審理時供述:「甲○○要我轉告小公司的會計主管,再由會計主管轉告公司債的發行。我在亞太固網成立後,我有任職董事及投資部主管。是甲○○要我轉達會計主管,我也有跟會計主管們講要會計師的認證書。是甲○○指示要我轉達丙q○○等人,並沒有要我簽 核,甲○○都是直接交給會計師。發行公司債共六、七十次,我有發法規提醒相關人員注意,並指導他們怎麼做文件。私募公司債有三個階段就是發行、洽特定人、交割,我認為發行有風險,但是甲○○執意,洽購特定人不是我在處理,是甲○○自己處理。關於公司債的展延在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董事會上皆沒有利益迴避都准予核備,過去買賣公司債,亞太都沒有提到董事會來討論,資金借貸也是如此,但這都不符合公司內部規定。九十二年乙Q○○有提一個財務的報告 案,報告案以後我們並沒有表示意見也沒有表決。乙Q○○說 他在該次董事會的報告內容是我所擬部分,並沒有董事會的報告要我擬的事情。都是由乙天○○主任秘書那邊做紀錄,而 且每次開完會的會議紀錄也都沒有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呈給各董事看(見上述參被告七第1點);(90年11月立法院推動 修改公司法第248條,於同條第2項規定私募之發行公司不以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為限,你為何認為甲○○會利用該條之新規定,發行小公司的無擔保公司債,由亞太固網來購買?(422 卷第108頁背面)(411 卷第132頁背面)?)那時候我是一種自己揣測的想法,因為在集團裡面,力霸公司資金是比較缺乏。有資金的公司大概就是亞太固網跟友聯產險、中華商銀,以那個時候力霸公司的財務狀況時,對外舉債是有點困難,所以我認為有可能會有這樣的情形。(你既然因為力霸集團企業交易頻繁,深感不妥,先後於90年11月及91年底兩度請辭亞太固網投資部主管及主計處顧問與力霸公司會計處主管,且你終於92年4月底辭職 (422卷第104頁背面),為何你又依甲○○之意,繼續擔任力霸公司會計處顧問?)我在九十年十月、十一月立法院修訂公司法、證交法時,我覺得裡面的一些條文對集團內部的財務的運作會有負面的影響,我當時擔任亞太投資部的主管,事實上是有一些擔心這些新的條文會變成集團內部資金上面調度的管道,所以我那時壓力很大,要叫我做一個客觀、合理、正確的投資評估,我做出來的不會跟甲○○的意思一樣,所以我就在九十年的十月提辭呈,我辭的是力霸公司的職務,同時也辭亞太固網的職務。後來為何又任職顧問,後來甲○○有跟我私下跟我談過,說一下子不要把兩邊都辭掉,先辭亞太固網,過了二個星期後,他才給我一個答覆,他說先辭亞太固網,力霸公司再幫忙一年。我想我在力霸公司做了二十一年,放棄掉這二十一年的年資我想有點可惜,我答應他再做一年。財務報表在四月三十日以前要完成公告,公告後再正式離職,他說現在找不到適當的會計主管,就叫我當顧問協助會計方面的工作。辭職擔任顧問後,那時候我的工作,我平常的傳票、憑證我就不再審核,會計師的查帳報告我也不再蓋章了,工作都是甲○○交待我處理的。我工作上是有更換掉一些工作,像代理發言人的工作我也辭掉,薪水的部分,原來力霸公司的部分就沒有了,但是有轉到力通那邊支薪,前後薪水有差,但沒有差太多,是一個月差一、二萬元。很多主管的薪水都是分到其它企業去,我們在力霸公司在公司困難時,我們也有減薪。(你既然認為因為修正公司法、證交法讓你壓力大,致你辭掉亞太投資部的主管等,事實上你還是繼續擔任亞太固網的董事及適才你所講的顧問,你依舊是甲○○重要的幕僚,你的答辯跟你實際上的作法是有矛盾,是否說明?)這部分我是藕斷絲連,我是很想離開,但是甲○○要我留下來,我本來要到別的公司去,甲○○也叫我不要去,在公司做了二十幾年,跟同事也有一些感情,而且在年紀上要換工作也不容易。(你既然是少數對於違法性認識有先知先覺之人,為何還要藕斷絲連,繼續擔任力霸集團的會計顧問?)我以為是諮詢的工作,沒有行政權力,所以我的辦公室也換到顧問室去,這是我當時的想法,我有跟甲○○說我身體不太好,他也有說當顧問,上班也比較自由。(你擔任顧問後,每月的薪水?)顧問的車馬費是二萬五千元在力霸公司,在力通擔任會計副總那邊是領七萬元,有的是切到別的公司,總共月領十五、六萬(見上述參被告七第4點)」;被告 f○○供述:「對於A○○、y○○之辯護人依渠等所供稱係依你的指示發行小公司公司債售予亞太固網,對此有何意見?(本院卷P87反、88正)答,甲○○沒有直接跟我講說要 發公司債,可能是八樓的陳美虹拿一張發行公司債的表給我,上面記明哪一家小公司要發行公司債的金額、利率、發行條件,我一看,這不是我的工作範圍,所以我就轉交那一張表給020被告y○○了,所以公司債要問y○○比較清楚, 事實上y○○沒有這個權限。我也不曉得公司法有修改可以發公司債。為何030被告乙a○○、016被告A○○、020被告 y○○都說是你指示他們做上述的工作?答:李、冉是那一張表交給y○○,因為是我轉交給他的,所以他知道要做這些事情。是A○○去找丙q○○要一些發行小公司公司債的軟 體,去發行公司債。發行公司債後為何會知道賣給亞太固網,我不曉得。他們應該都知道是亞太固網買的,為什麼,我不曉得,會不會是從八樓那邊得到的訊息,亞太固網買這些都是甲○○安排的。為何他們都說你f○○指示他們的?而不說別人。答,我在那邊做比較久,我跟他們是同一個辦公室,他們會往上面講我我也能理解,但是這件事情,大家都沒有這個權限,人家拿給我,我看不是我的權限,我就轉交給y○○。我在想A○○跟y○○是同一個律師,所以他們才講的一樣吧。所以嘉食化轉投資新達等9家小公司之會計 業務之一直以來均是聽命於你的指示為之,該9家小公司之 財務於91年以前係依乙K○○指示為之,91年乙K○○離職后即 依你的指示為之,是否如此?答:不是這樣子。因為我沒有管小公司,也沒有看傳票,也沒有蓋章,資金流程、交易流程表我也沒有蓋章,明明是206被告乙K○○走後,就是丁○ ○接任,可能是他們跟丁○○有距離,所以事情發生後,就往我推,這也是人之常情。(見上述參被告十四第3點); 020 被告y○○辯護人(下同)問y○○到小公司支援是誰轉告或是決定?答,當時的我的主管206被告乙K○○跟我講 說陸梅蘭離職了,拜託y○○來接。當時我還沒有轉任顧問。y○○到所謂嘉食化的小公司,y○○是負責五家,他的工作是看傳票、做傳票、發公司債等。當時還沒有轉任顧問。y○○的事務是否需要向你報告?答,小公司那時候是 206被告乙K○○在,就直接跟206被告乙K○○報告,但206被 告乙K○○走後,他們要跟丁○○報告,但是他們不敢跟丁○ ○報告。有時候y○○會跟我說要我陪他去找丁○○,我才陪他去。關於發行公司債的事,你再轉交資料時有無做任何口頭表示?答,我有跟y○○說老闆甲○○要發公司債。依照你剛剛所說的y○○工作內容,不包括公司債,為何是轉給他?答,他們負責的公司,有的事情他們要包辦,也包括製作傳票、看傳票、發公司債。認知中,甲○○交待發行公司債,應該是交給寅○○吧。不是交還寅○○,而是交給y○○因,甲○○要發公司債是指示寅○○,是由這些小公司準備文件,所以這個東西是要給y○○,不是要給寅○○。甲○○沒有叫我交給y○○,是沒有這樣跟我講,但是這個工作是y○○的工作,所以我就交給y○○,因為他就是管小公司的帳務。對於y○○的小公司工作範圍我只知道他是負責五家小公司的會計主管。所以認知是會計主管是要負責發行公司債,拿給y○○後,y○○就會交待給他小公司的會計。確定他會交給他的會計,我就是交給y○○,他就會去交了,因為他從來沒有退過。第一次時,我知道他會交給他的會計,因為y○○是他們的會計主管。所以y○○都不需要經過任何人的指示或是表示就可以處理公司債的事宜,要問y○○,因為他們發公司債有一定的流程。(見上述參被告十四第11點)」再揆諸所屬小公司會計丙q○○、甲子○○ 、乙己○○、指證係被告寅○○指示其發行小公司債,A○○ 、y○○指被告f○○指示其發行小公司債,各情,均已足證被告己○○、子○○、t○○、寅○○、f○○、庚○○、辛○○涉犯此部分事實亦甚明白。 五、按公司法第249條第1款: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一、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已了結者。二、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者。查亞太固網附件七之一、七之二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即蓉達、勇禾、鳴加、毅彥、瑞高、樹嘉、昌嘉、玉章、彥輝、輝東、立億、富嘉、冠國、東力、東嘉、申利、東展、立宏、展湖、東華、匯聯、新達、瑞森、連南、欣華、新鴻、菁國、日安、金東、益金、申隆、長森、佩亞、佩嘉、連湘、力森、凱碩、冠東、展宇、菁達、立瑋、申聯、聯凱、程星、章華、德台、英湘、棟宏、世湘、嘉莘、欣湖、台莘、均係力霸集團小公司,自87、88年間(設立在後者自設立時起)即無實際營業,實為甲○○以之作為調度資金而利用紙上公司,為向銀行、票券商及友聯產險融資授信,而互以對開發票,虛增營業額,窗飾盈餘以製造虛偽業續,均有如前述,是依公司法第249 條第2款規定,上開小公司均屬禁止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之公司;復查德台、輝東、新達、蓉達、程星、東展、棟宏、連南、仁湖、英湘、申聯、申利、金東、日安、長森、益金、冠東等公司自87年間起分別向力華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每年屆期均無法清償而違法一延再延迄90、91年間因違約無法清償而在甲○○主導及力華票券董事、監察人及相關授信人員配合下而違法予以續約之利害關係人授信金額(含上開小公司)依序為31億5,010萬元、29億8,未參公司元, 且至案發時仍積欠力華票券25億1,600萬元債務等情,有如 前開力華票券部分所述,是顯見上開小公司於91年至案發時,依公司法第249條第1款規定均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甚明;又程星、仁湖、英湘、連湘、棟宏、匯聯、連南、長森於88 年間出售力霸倫敦城房地予友聯產險,該8家公司與連恆、棟信共售出218戶予友聯產險總價9億2,764萬元,於簽約 十日內即取得8成價金7億4,040萬元,嗣因違約未能辦竣所 有權移權登記及點交房屋,雙方解除買賣契約,依法上開10家小公司應即返還已收8成價金7億4,040萬元,乃竟違約及 在甲○○主導及友聯產險董事並相關經辦人員配合下一再展延,迄按發時仍欠友聯產險3億366萬元,在仁湖、英湘、連南、棟宏、匯聯、菁達、瑞高、輝東、德台、力森、勇禾、益金、樹嘉、日安、金東、冠東等公司,自88年至92年間一再地以早已無殘餘價值之不動產向友聯抵押借款計27億餘元,屆期亦均無償還違約及在甲○○主導及友聯產險董事並相關經辦人員配合下違法辦理展延等情,亦如前開友聯產險部分所述,亦見上開小公司於91年至案發時,依公司法第249 條第1款規定皆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至明。參以力霸、嘉 食化公司迄92年6月30日依序積欠國內金融機構交通銀行等 34 家貸款165億9,660萬8千元,190億3,202萬8千元共356億2,863萬6千元,(414卷第37頁);至93年6月30日止小公司積欠金融機構貸款由中國力霸公司背書保證金額有:嘉莘4 億36萬5千元,欣湖6,150萬元、世湘7,988萬1千元,力長3 億5,425萬1千元、友台4,494萬1千元、鑫營1億5,227萬元、仁湖9,203萬2千元、章華4億4,295萬2千元、力章2億790萬 元、玉章4億6,599萬5千元、申東2億8,894萬5千元、連恆3 億4,140萬元、程星8,905萬元、棟信1億8,829萬5千元、佩 亞1億1,205萬5千元、英湘1億6,170萬元、長森1億9,720萬 元、日安1億6,841萬元、益簽7,117萬元、東長8,587萬4千 元、申佳1,611萬4千元、金東8,394萬5千元、申隆2,580萬3千元、申聯2,592萬元、佩嘉4,700萬元、東展3,850萬元、 連湘4,949萬5千元、立瑋4千萬元、申利4千萬元(417卷第 185、186頁);至95年6月30日小公司積欠金融機構由嘉食 化公司背書保證金額有:嘉莘1億688萬5千元,力長5,776萬5千元、仁湖6,757萬元、程星6,670萬元、鑫營1億9,173萬 元、章華1億4,575萬元、棟信2億8,630萬5千元、連恆1,754萬元、玉章6,488萬5千元、世湘1億1,205萬5千元、佩亞 8,037萬元、連湘5,938萬元、英湘1億元、欣湖1億460萬元 、力章1億元、申聯5,793萬5千元、日安7,481萬元、益金 2,457萬元、連南1億920萬元、棟宏9,620萬元、金東1,394 萬元、長森1,537萬元、瑞森7,250萬元、東長1,960萬元、 輝東4千萬元、友台1,900萬5千元、申佳1,995萬5千元要申 隆2,215萬5千元、申東1,654萬5千元(417卷第319頁)再觀之上開附表肆之一、肆之2、肆之3、肆之4、力霸、嘉食化 、力華票券、友聯產險董事會議事錄記載可知,力霸集團至90年間已經債台高築,形同空殼集團等情以觀,在在足見甲○○夫婦以上述不得發公司債之小公司發行公司債出賣予亞太固網即係為掏空亞太固網以弭平力霸集團之資金缺口,上列被告皆全力配合以遂行其不法行徑,自均難辭其責,尤以上述力霸集團之領導階層及高階主管長年以來明知及配合甚至為甲○○家族等籌謀獻策或強力執行者,更應負較大之責任,被告己○○、丁○○、庚○○、辛○○、子○○均明知故為(詳上述及417卷第49、134頁丁○○、庚○○、甲o○○ 於與債權銀行開會簽名出席、益見渠等(丁○○、庚○○)知情且參與主導)尤不容渠等藉詞逃盾,規避其應負之刑責,所不待言。 六、被告丁○○、甲o○○、乙Q○○、甲V○○、玄○○、丙P○○、 及賴明輝、鄭淑溱均明知亞太固網買受小公司發行公司債事宜,應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再行買賣,竟在此程序未完成前,即依甲○○指示簽呈逐級核可交易付款;且被告甲o○○ 在核章之前,曾指示被告乙Q○○應行評估買受小公司債之利 弊得失及其可行性,惟被告乙Q○○未予評估,渠等亦均核章 同意購買等事實為渠等所是認亦見渠等共同配合甲○○掏空亞太固網而故意違背任務致損害亞太固網及股東權益之行為,殊無疑問。矧亞太固網所購買小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竟均依甲○○指示全部交由力霸公司職員丙己○○保管,被告丙P○ ○依被告乙Q○○指示僅拿回已買受小公司債券影本而已,殊 與交易法則相間,則亞太固網將如何對於各該發行公司債之小公司主張權利?當時已支付之款項有何保障?均值懷疑,併見上列被告涉犯背信罪之心態,甚為堅強。復觀之亞太固網附件七之二編號10新達實業於91年9月16日發行公司債時 之董事長乙A○○、董事乙P○○、王曉容、監察人丁未○○,惟 該次發行公司債之董事會議董事簽到單竟由甲丁○○,I○○ 、甲甲○○、簽名為出席董事(本院函查卷(一)第61、62頁),卻也可以完成公司債之發行,即實際董事王曉容於96年12月25日庭詢時,亦表示其不知何以致此?編號64蓉達企業於93年5月6日發行公司債時董事長丁未○○、董事I○○、 乙A○○、惟該次發行公司債之董事會議董事簽到單其中乙A○ ○部分竟由乙天○○簽名為出席董事(同卷第430頁),卻均 亦可以完成各該次公司債發行,又編號14、20、21、26、29、39、41、45、48、49、51、52、53、55所示各該公司董事中依序有董事,甲甲○○、丁丙○○、甲未○○、丙U○○、丙庚○○ 、丁丙○○、乙辰○○、丙庚○○,丁丙○○、蔡雪卿、丁丙○○、蔡 雪卿、丙庚○○、丁丙○○(同卷第89、130、138、174、195、 262 、276、304、324、331、343、348、356、368頁)未簽名,故渠等就各該部分公司債發行之董事會議事錄之偽造行為,毋庸負責;再編號65勇禾企業於93年5月7日發行公司債時,該公司會計甲g○○當時因病住院,經其主管即被告丙q○ ○及代理人乙V○○證實在案,是該次公司債係由乙V○○準備 資料而發行者,故被告甲g○○就此部分毋庸負責。編號3、6 、7 、9、16、19、46所示公司董事長、董事及會計均是認 有簽名及發行各該次公司債,亦有各該次發行公司債而偽造董事會議事錄附卷可證,各該次公司債亦已由亞太固網購買及支付價款予各該小公司,併有亞太固網附件七之二簽購買人員,亞太付款方式欄所載被告及支票號碼,兌現中華銀行光復分行帳號可憑,是該七次董事簽到單雖已散失而無法附卷,仍無解於各該被告所犯罪行而應負之刑責,尤無疑義。參以小公司會計A○○(立宏、蓉達、凱碩)、甲子○○(金 東、益金、日安、長森、立億、東力)、李浩英(冠東、欣華)、甲巳○○(瑞森、展湖)、乙辛○○(東華)、丙寅○○( 新達、富嘉)、乙d○○(毅彥、彥輝)、乙V○○(鳴加)、 丙D○○(仁湖、棟宏、章華、佩亞、連南)、丙m○○(申利 、東展)、丙Z○○(樹嘉)、丁壬○○(台莘、匯聯、欣湖) 、丙q○○(申聯、申隆)、乙卯○○(凱碩)、丁戊○○(昌嘉 )於偵、審中均供認各該小公司債之利息自95年1月起即未 繳納(413卷第5、9-14、15-19、22-25、26-30、34-38頁)及本院筆錄(一)卷第84-100頁)併為被告己○○、丁○○、甲o○○、乙Q○○、甲V○○、玄○○、丙P○○所明知,渠等 於嗣后竟仍准小公司展延等情觀之,在在具見之上列被告明知故犯之情夫復奚疑。 七、甲○○於92年10月14日召集被告己○○、丁○○、庚○○、辛○○、寅○○、丙黃○○、丁未○○、辰○○、甲o○○、乙Q○ ○等力霸集團所屬內部董事、監察人指示渠等於次(15)日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議對於乙Q○○依指示報告事項以護航; 92 年10月15日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議開會前,甲○○交付 被告乙Q○○,其指示與被告寅○○已書妥報告事項文,囑其 於會議時報告,旋被告乙Q○○於該次董事會上宣讀「本公司 自成立開業以來,除電信網路工程及必要設備建置之支出外,其他剩餘營運資金之運用及投資理財,均考量安全性、流動性及獲利性三者並重原則,截至今年六月三十日止剩餘資金運用包括銀行存款十七億六仟二佰萬元、短期票券七仟伍佰萬元、平衡型基金伍仟萬元、股票型基金三仟伍佰萬元、委託代操短期股票二億八佰萬元、附賣回債券一億七仟萬元、購買五十三家公司發行的公司債金額一00億八仟萬元,合計剩餘資金一佰三十六億七仟八佰萬元,目前銀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約1.2%左右,債券型基金利率約1.8%至2%之間, 利率非常低,在考量資金運用效益原則下,本公司購買的公司債平均利率約在5.4%左右,與銀行存款利率1.2%比較,獲利率高出約4.2%左右,每年可增加四億二仟多萬元利息 收入,平均每月增加三仟五佰多萬元之利息收入,上述剩餘資金係作本公司未來建置電信工程設備等項需要之用。」惟因交銀代表董事甲h○○及華榮電代表董事認為此項報告與法 不合,有損股東權益,遂當場就此提出保留意見,提議應由報告案改為討論承認案甲○○夫婦及己○○等人在會議中敷衍掩飾,而不了了之,旋甲○○卻於會後指示具有犯意聯絡之乙天○○擅自共同偽作該次董事會議事錄而記載「本公司財 務結構及資金運用情形在財務管理的規劃分配上甚為妥適,為增加本公司理財收益,財務部門隨時注意評估各項投資財金融商品之安全性、流動性、及獲利性三原則,以增加本公司最大利益。決定:本案改為承認事項,乙Q○○副總經理之 報告作為本承認案之說明事項。決議:一、同意承認。二、准予核備。親自出席董事二十五人、代理出席董事七人,除董事甲h○○、甲地○○提出保留意見外,其餘均同意本案決議 通過。一、同意承認;二、准予核備。」等事實,已經被告乙Q○○及證人甲戌○○、甲地○○、乙N○○、甲h○○、甲u○○、 丙辰○○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無訛,雖被告乙天○○指稱其係依開 會實情記錄者云云,惟依其於本院審理時之供證「(剛才說甲○○經常修改外部董事在董事會議的不同意的保留或是反對意見,之後再叫你回來重新修改之後才公布?)我覺得以 我記錄人的立場來講是不對的,因為記錄人應該真實的紀錄。對甲○○質疑過,如此做不妥當,我有跟他表示過,如果他們外部董事收到紀錄時,外部董事會提出抗議,他說沒有關係,就這樣寫好了。就業務上所登載的事項有不實際的情形,可能會有犯罪的行為,因為他刪改的不是把他們的話改變掉,是沒有把他記進去,所以我認為不致於有偽造他們發言的情形。亞太固網從公司成立之後,就只有我擔任會議紀錄。這些會議紀錄的錄音帶應該是都在,可能有遺漏幾次,現在還在我那邊保管。(見上述參被告四十五第3點)」及 提出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議錄音帶經本院勘驗結果上開部分之錄音已經被破壞消音,有勘驗筆錄在卷可證,參以證人乙q ○○於本院審理時結證:「(你參加亞太固網董事會時,秘書單位是否會給每位出席及列席的董監事一個會議袋子,裡面有放資料?)選擇性的給,有的有給有的沒有拿到,開完會就收走。(選擇性的標準為何?)主要是讓他們瞭解,因為準備的數量有限。(你如果要索取資料,會不會因為任何原因拿不到會議資料袋?)不會。會議資料袋外沒有註明董事姓名,不一定是資料袋,有時是議程。(資料內容是否包括該次董事會議的議程或者財務報表,如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記憶中只有議程沒有財務報表。(可是有其他董事在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曾說開董事會時也拿到半年度或者是年度財務報表,對此有何意見?)應該是有些人有拿到,有些人沒有拿到,財務報表我有時候有拿到,有時候沒有拿到,開董事會時有拿到。(為何有些人會沒有拿到?)在董事會當中每人都會有拿到資產負債表簡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我剛才以為是問會前會。(何謂簡表?)就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因為會計師有整份簽證報告,有些摘要附錄都沒有,或者是會計師簽證都沒有,只有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見上述參證人十六第3 點)」可見其於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議上之發言亦經甲○○指示乙天○○予以加工,與實情有間等情以觀,殊已足見被 告乙天○○確有偽造業務上作成文書之犯行至明。 事實㈤亞太固網借款予小公司53億3500萬元部分: 一、被告在調、偵訊之供(證)述:被告丁○○供述:24(上述貳被告二);被告甲o○○供述:11、15、17(上述貳被告八 );被告乙Q○○供述:6、13、14(上述貳被告九);被告 甲V○○供述:3(上述貳被告十);被告玄○○供述:5、9 (上述貳被告十一);被告丙P○○供述:1、4、7、8、12( 上述貳被告十二);被告乙a○○供述:14(上述貳被告十七 );被告I○○供述:13(上述貳被告二十二);被告丙D○ ○供述:3(上述貳被告三十四);被告b○○供述:14( 上述貳被告三十六)。 二、被告在本院審理時之供(證)述:被告丁○○供述:1、4(1至11行)、5、6、8、16、21(上述參被告二);被告寅○○供述:1(上述參被告七);被告甲o○○供述:1、2、6、 9(上述參被告八);被告乙Q○○供述:1、3、5~8、10、 11(上述參被告九);被告玄○○供述:1、2、3、5(上述參被告十一);被告丙P○○供述:1(上述參被告十二); 被告I○○供述:1、4(上述參被告二十二);被告丙q○○ 供述:3(上述參被告二十三);被告甲子○○供述:1、4( 上述參被告二十五);被告丙m○○供述:1、2(上述參被告 二十九);被告丁丙○○供述:1(上述參被告三十三);被 告丙D○○供述:4、5(上述參被告三十五);被告乙E○○供 述:全部(上述參被告四十);被告乙A○○供述:3(上述 參被告四十三)。 三、此部分事實,已據被告丁○○、甲o○○、乙Q○○、甲V○○、 玄○○、丙P○○於偵審時坦承無諱,核與證人I○○、丁丙○ ○(二人兼被告)、丙D○○、b○○、丙q○○、甲子○○、丙m ○○於偵、審中證述情節相符,雖被告陳佩芬、乙E○○、乙A ○○、丙庚○○、庚○○、辛○○、丙M○○、丙黃○○均辯稱其 不知此部分借款之事實,惟查:姑且不論渠等分別長期擔任如亞太固網附件八所示借款公司負責人皆係渠等各自同意擔任,且授權甲○○將各該公司大小章交付丁未○○等人保管、 使用,長期地由甲○○以各該印章作為向銀行、票券商、保險業申請授信貸款,渠等非僅予以同意而未曾表示異議,且於授信文件上對保簽名之情亦比比皆是,亦為其所是認,即以被告乙P○○、乙E○○、乙A○○、丙庚○○、庚○○、辛○○ 、丙黃○○均是被告甲○○、丁○○之至親,苟非彼此間有此 共識及得其同意,以渠等之精明及長期經營商業並任商業負責人之實驗,被告丁○○、甲○○即令可瞞得渠等一時,斷非得以瞞得多年,且被告丁○○於核章及撥付時,揆諸情理,亦不可能一而再、再而三地錯過告知(詢及)其母、其妻、其弟、其妹、其姊夫之機會,渠等既從未有何異議或不同意見,自係有意配合甲○○夫婦掏空亞太固網,已無可疑;再有關連恆公司之傳票、發票、支票及其他財會資料(含小嘉莘其餘25家小公司)均會呈送被告丙M○○、丁丙○○而總稽 核核章後,始得放行,已經小嘉莘財會人員供述甚明,又關於鼎森公司向亞太固網借款,取得預付款及黃豆款等事宜,被告丙M○○均知情而予以容任多年,亦經財會人員乙a○○、 丁戊○○及主管f○○證實無誤,且各該借款公司負責人均按 月領有報酬,加以各該被告涉及本件力霸案之犯罪行為態樣、次數、型態及種種配合甲○○以掏空公司資產之手段、方法亦多,已如上述,在在顯見上列被告確涉犯此部分事實之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事實㈥㈦虛偽買賣黃豆款9億8,034萬8,350元及亞太固網支 付宏森、鼎森公司其他預付款部分: 一、事實㈥被告及證人等之供(證)述: ㈠在調、偵訊時之供(證)述:被告丁○○供述:24、29(上述貳被告二);被告甲o○○供述:14(上述貳被告八); 被告乙Q○○供述:6、16(上述貳被告九);被告甲V○○供 述:3(上述貳被告十);被告玄○○供述:10、11(上述 貳被告十一);被告丙P○○供述:1(上述貳被告十二); 被告I○○供述:13(上述貳被告二十二);被告甲子○○供 述:10(上述貳被告二十五);證人乙X○○證述:全部(上 述貳證人七十八)。 ㈡在本院審理時之供(證)述:被告己○○供述:7(上述 參被告一);被告丁○○供述:1、5、8、21(上述參被告 二);被告甲o○○供述:1、6、9(上述參被告八);被告 乙Q○○供述:1、2、3、6、10、11、13(上述參被告九); 被告玄○○供述:1、2、3、5(上述參被告十一);被告丙P ○○供述:1(上述參被告十二);被告丁戊○○供述:1(上 述參被告二十一);被告I○○供述:1、4(上述參被告二十二);被告甲子○○供述:3、4(上述參被告二十五);被 告乙A○○供述:3(上述參被告四十三)。 二、事實㈦被告及證人等之供(證)述: ㈠在調、偵訊時之供(證)述:被告丁○○供述:14、24、29(上述貳被告二);被告甲o○○供述:11、13(上述貳被 告八);被告乙Q○○供述:4、6、13、15(上述貳被告九) ;被告甲V○○供述:3(上述貳被告十);被告玄○○供述 :14(上述貳被告十一);被告丙P○○供述:1(上述貳被 告十二);被告I○○供述:13(上述貳被告二十二);被告丙D○○供述:3(上述貳被告三十四)。 ㈡在本院審理時之供(證)述:被告己○○供述:7(上述 參被告一);被告丁○○供述:1、5、8、21(上述參被告 二);被告甲o○○供述:1、6(上述參被告八);被告乙Q○ ○供述:1、6、8、11(上述參被告九);被告玄○○供述 :5(上述參被告十一);被告丙P○○供述:1(上述參被告 十二);被告I○○供述:1、4(上述參被告二十二);被告乙A○○供述:3(上述參被告四十三)。 三、事實(六)部分,業據被告丁○○、甲o○○、乙Q○○、甲V○ ○、玄○○、丙P○○、甲子○○、I○○、丁戊○○分別於調、 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供在卷,核與證人乙X○○於偵查中證述 :94年06月30日乙Q○○以買黃豆之名義要求入存貨時,僅提 供一張書明對方公司、噸數及價格之便條紙。可見係屬虛偽買賣黃豆之情節相符,詳如亞太固網附件九所示。而被告甲o ○○、甲子○○均指明係被告寅○○負責作帳事宜,甲子○○亦 供明被告寅○○叫其開黃豆發票,且其製作之傳票、發票均要呈送被告丙q○○核章;被告丁戊○○亦供陳被告f○○有叫 其作賣黃豆之傳票;且其所製作之傳票、發票須呈送y○○、f○○審閱,乙a○○則據以開傳票併同支票兌現入帳;被 告寅○○、丙q○○、G○○、I○○、乙O○○、y○○、乙a ○○、丁壬○○、乙己○○、丙i○○、丁丙○○、f○○於偵審中 分別承認各自所擔任財務、會計主管或經辦人員,及所管之公司並負責之財務、會計工作內容在卷,而關於此部分虛偽買賣黃豆(宏森、鼎森→亞太固網→友台、力長)之事實,係在各該被告擔任各該公司財務、會計之時所為,上列被告就此部分事實所供與卷證資料互核亦相吻合。 四、事實(七)部分亦據被告丁○○、甲o○○、乙Q○○、甲V○○ 、玄○○、丙P○○、I○○、丙D○○分別於調、偵訊及本院 審理時供承在卷,被告丁○○、甲o○○、乙Q○○、甲V○○、 玄○○、丙P○○、乙A○○、丙M○○既均明知宏森、鼎森公司 係亞太固網99.6%投資之子公司,遭甲○○設在力霸大樓八樓、六樓作為向亞太固網調度資金以供力霸集團及甲○○家族使用之公司,自90年間成立起至94年7月底至少自亞太固 網掏走65億元以上而未償還分文,且明知宏森、鼎森並無任何請求亞太固網給付預付款之原因及理由,竟由被告乙Q○○ 依甲○○指示著被告丙P○○開立傳票逐級呈被告玄○○、甲V ○○、乙Q○○、甲o○○、丁○○核定後由乙Q○○指示甲V○○ 據以開支票付款予宏森、鼎森公司詳如亞太固網附件十編號1、3至19、26至36、39、40、43、46至50、54、55、57、61至64、67至71、73、75、81所示;被告I○○、乙O○○、甲子 ○○、丙q○○、寅○○、乙a○○、f○○、丁戊○○、y○○ 等財會人員於偵審中分別承認各自所擔任財務、會計主管或經辦人員,及所管之公司並負責之財務、會計工作內容在卷,而關於此部分預付款支付之事實,係在各該被告擔任各該公司財務、會計之時所為,上列被告就此部分事實所供與卷證資料互核亦相吻合。 五、被告乙Q○○於偵查中供明其每月均有向被告己○○報告亞太 固網上述購買公司債、短期借款、預付貨款、購買黃豆等事宜(上述貳被告九第6點)及供承其在接獲甲○○指示要將 27億餘元預付予宏森、鼎森公司時,曾報告總經理己○○經其默許(第4點)。被告甲o○○亦供陳:「亞太公司有關經 營階層所為之大額支付預付款、大額借貸予他人及購買處分有價證券等重大決策,先由丙P○○負責簽呈,經過玄○○及 副總乙Q○○之後,會送交給其核章,其再交給首席副總丁○ ○批示,而總經理己○○則是故意不看文,所以就沒有蓋章(見上述貳被告八第11點)。亞太公司之重大決策,都是由甲○○、己○○及丁○○等人討論決議後,才做出的決定,除此之外,己○○也會主持財務會議與乙Q○○等人共同討論 財務問題,之後乙Q○○再直接指示丙P○○透過公文方式簽呈 上來,經由層層核章,所以己○○不必核章,就可以掌握及決定亞太公司之決策。(見上述貳被告八第12點)」再參諸上開事實(一)五之論述,顯見被告己○○亦係配合甲○○掏空亞太固網之共同正犯,了無疑義。至被告乙A○○、丙M○ ○身為宏森、鼎森負責人,且係追隨甲○○、丁○○父子數十年之主管幹部,再參諸上述事實(五)三之論述,亦證渠等與上列被告分別共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至明白。事實㈧㈨丁丙○○、I○○、寅○○等資金調度部分及乙辰○○ 、乙E○○、V○○稽核小嘉莘部分 一、被告及證人等在調、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證)述: ㈠事實㈧部分 在調、偵訊時之供(證)述:被告丁○○供述:11、12、25、26(上述貳被告二);被告寅○○供述:5(上述貳被告 七);被告甲o○○供述:4、10、13~15、17(上述貳被告 八);被告乙a○○供述:8~10、22(上述貳被告十七); 被告I○○供述:1~4(上述貳被告二十二);被告丙q○○ 供述:7、10(上述貳被告二十三);被告丁丙○○供述:1~ 4、6、9(上述貳被告三十二);被告乙己○○供述:1~4、 10、11(上述貳被告三十三);被告丙D○○供述:3(上述 貳被告三十四);被告丁壬○○供述:5(上述貳被告三十五 );b○○供述:9~11(上述貳被告三十六);被告丙M○ ○供述:6(上述貳被告四十六);被告乙子○○供述:2(上 述貳被告五十一);證人丙i○○證述:3~6(上述貳證人六 十九);證人丙B○○證述:3(上述貳證人七十);證人丁癸 ○○證述:2~4(上述貳證人七十一);證人甲i○○證述: 2、5、6(上述貳證人七十二);證人s○○證述:1~4( 上述貳證人七十三);證人乙○○證述:1~3(上述貳證人七十四)。 在本院審理時之供(證)述:被告丁○○供述:2、7、14、15、17(上述參被告二);被告t○○供述:3(第1~8行 )(上述參被告六);被告寅○○供述:3、6(上述參被告七);被告甲o○○供述:3、5~7(上述參被告八);被告 乙w○○供述:1、3(上述參被告十三);被告乙a○○供述: 4、5(上述參被告十七);被告I○○供述:1、2、4、5(上述參被告二十二);被告丙q○○供述:4、6、7(上述參 被告二十三);被告甲子○○供述:2、5(上述參被告二十五 );被告丁丙○○供述:1、2、3、5、6(上述參被告三十三) ;被告乙己○○供述:2~7(上述參被告三十四);被告丙D○ ○供述:4、5(上述參被告三十五);被告丁壬○○供述:2 (上述參被告三十六);被告b○○供述:5(上述參被告 三十七)。 ㈡事實㈨部分 在調、偵訊時之供(證)述:被告丁丙○○供述:5、9(上述 貳被告三十二);被告乙己○○供述:5(上述貳被告三十三 );被告丙D○○供述:3(上述貳被告三十四);被告乙辰○ ○供述:1、2(上述貳被告三十八);被告乙E○○供述:1 、2(上述貳被告三十九);被告丙M○○供述:4~7(上述 貳被告四十六);證人丙i○○證述:3~6(上述貳證人六十 九);證人甲i○○證述:2、5、6(上述貳證人七十二); 證人s○○證述:1~4(上述貳證人七十三)。 在本院審理時之供(證)述:被告丁丙○○供述:1、2、3、5 、6(上述參被告三十三);被告乙己○○供述:2~7(上述 參被告三十四);被告乙辰○○供述:1(上述參被告三十九 );被告乙E○○供述:全部(上述參被告四十);被告丙M○ ○供述:2(上述參被告四十九);證人甲i○○證述:1、2 (上述參證人二);證人丙i○○證述:1、2(上述參證人三 )。 二、被告丁丙○○、I○○、寅○○、乙辰○○、乙E○○、V○○對 於其所任期期間及工作事項並明知小公司自87、88年間起未實際營業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上述其他共同被告及證人供述情節相符;被告t○○於本院審理時供證:「形式上沒有錯,我是總管理室的資深副總經理,百分之八十的時間都在這裡。兼任財務部主管的事情,關於財務處的指揮調度,是甲○○直接指揮甲o○○、I○○等人,會計的部分是由寅○ ○負責,寅○○九十二年以前是副總經理,九十二年以後是會計處的主管,有關資金調度、切傳票的事情,是甲○○直接指揮寅○○,並由寅○○跟甲○○報告。所以關於力霸公司大、小公司的資金調度、傳票的事情我都沒有參與。嘉莘公司的部分我也沒有參與。丙己○○是我們財務部的高級專員 兼我的財務秘書,財務部是在八樓、總管理室是在十樓。(見上述參被告六第3點)」;被告甲o○○供證:「(問:亞 太固網預付黃豆貨款的資金流程、借款給鼎森公司、借款給八樓的小公司之設立問題,說是寅○○比較清楚公司法、會計法,是確定這些事情是由寅○○負責,還是你認為是他來負責?)答:當時我做這些答覆時,因為檢察官、調查局有很多資料來證明,而且也有在公司聽人家講過他們在設立什麼公司等事情,但是我沒有時間瞭解,我們是各人做各人的事情,我是綜合我的經驗去判斷。(問:剛剛提到甲○○每天主持的資金調度會議,在丁丙○○、I○○報告六樓、八樓 小公司資金缺口總額後,甲○○有時候會當場打電話給寅○○說I○○、丁丙○○會去找。你知道I○○丁丙○○事後有無 去找寅○○,有去找的話,討論的內容為何?)答:不清楚。(問:你、乙w○○、丁丙○○、I○○依序報告完後,甲○ ○通常有何裁示?)答:我的部分,是利息、還款減少一點,儘量讓我們展期。乙w○○、丁丙○○、I○○方面,如果I ○○那邊有多的錢的話,就直接指示I○○說你那邊調給六樓多少錢,把整個問題解決就沒事了。如果不夠的部分,就如剛剛我所講的,就會通知寅○○處理。(問:通知寅○○處理,是如何處理?)答:內容不曉得。(問:如何知道是要寅○○處理?)答:這一部分,有時候甲○○會當場打電話通知寅○○,有時候事後他們也會講。(問:當場打電話給寅○○,就是說I○○、丁丙○○待會會去找寅○○?)答 :對,但是我認為要解決資金的缺口跟寅○○談,就是這一方面的事。(問:可是寅○○不是只負責會計的部分,資金的缺口應該是財務的問題,你是財務部的副總,為何資金缺口要寅○○管?而且他也沒有參加過財務調度會議?)答:我想我的財務副總是負責資金缺口的部分,我是跑銀行。所問關於寅○○的部分,因為是屬於集團的總資金缺口那一部分的資金如何來或怎樣,因為我們甲○○先生對於各個人的分工的非常仔細,他不會讓我們知道,包括剛剛所講的涉及到會計各方面的法律,所以這個部分由寅○○先生處理。(見上述參被告八第7點)」;被告I○○供證:「甲○○在 開完財務會議後,不是每一次,曾經發生過好幾次會當場去電寅○○指示資金調度之方式。甲○○會在電話中告訴寅○○說,I○○及丁丙○○等一下會去找我,我們就去找寅○○ (依甲o○○96年10月22日審理證稱)。找寅○○談要安排資 金的流程。(見上述參被告二十二第2點);(問:不是當 面的時候,去找寅○○時,談了些什麼?)答:我是有問題時才會去找他,就是安排資金流程時會請教他如何處理,比如說董事長要我付錢給六樓公司時,我不知道用何科目或是用何方式給他們,我會報告董事長,董事長會叫我找寅○○要他來處理。我去找寅○○,寅○○就會安排,他有時會說沒有辦法,可是董事長會要他想出辦法來,他最後都會想出辦法來,我會跟他講金額,他會告訴他的小姐用何方式、科目。有時候他當面告訴小姐丙q○○時,我有看到,或是有時 候要轉到六樓時,他會告訴乙己○○。(見上述參被告二十二 第5點)」;被告丙q○○供證:「〔問:你負責會計業務的 長森、日安、益金及金東等公司,除了寅○○交辦的發行公司債、債權轉增資及買賣股票外,還有何內容?(410卷第 215 頁)〕答:應該都是這樣,我現在也想不起來。〔問:小公司收到公司債款項後,流向為何?(410卷第215頁背面)〕答:我不清楚。(問:你剛才提到說是寅○○叫你們開發票,他是如何指示你?)答:開玉米買賣的發票,有寅○○劃的流程圖,他是給我一張流程圖。(問:能否確定流程圖是寅○○畫的?)答:他不是當我的面畫的,他只是交給我一張流程圖。(問:哪家賣給哪家的發票流程圖的內容為何?)答:他交給我,我就依照流程圖上面記載交給各該小公司我所屬的會計,依照流程圖去開發票。(問:寅○○他在給你流程圖之前,有無與你討論過流程圖如何?)答:沒有。我不知道流程圖如何形成。(見上述參被告二十三第6 點);(問:八樓小公司的資金流程圖何人製作的?)答:I○○。(問:六樓小嘉莘會計乙己○○、b○○、丙D○○、 丁壬○○說他們排好的發票流程圖及資金流程圖都會運送給各 該相關財會人員及其主管,八樓是否也是如此?)答:八樓是王副總交給我,如果有比較多的我就給他們相關財務會計人員,如果比較少的,我就用口頭交代他們。(問:寅○○、I○○、甲o○○、你及小公司財會人員,既然都知道小公 司並沒有實際營業,為何仍發行小公司債賣給亞太固網,向亞太固網借款,向力華票券、友聯產險貸款等方式取得資金,豈非明知故犯?)答:因為我在公司待那麼久,我是聽從主管的指示,我不知道那是違法的。(見上述參被告二十三第7點)」 ;被告甲子○○供證:「切傳票時,付款及收款都是我們經理 丙q○○是給我們口頭指示而已。I○○經理會寫資金流程圖 給我們經理丙q○○,我們經理叫我們做,我們就照做,如果 資金流程圖比較複雜的話,經理會將資金流程圖給我們看。我們會計部丙q○○經理及底下的經辦,不可以更動資金流程 圖或不照資金流程圖來切傳票。I○○所寫的資金流程圖或資金需求表有一部分是根據我們的會計餘額明細,因為我們會在某一天會寫一個表,就是欠款的餘額明細表,會由我們的小姐G○○彙整寫好後交給I○○經理,任經理有時會根據那個表沖帳、註記。像借給東森華榮、東森得易購,我就不知道是根據什麼來的。(見上述參被告二十五第5點)」 三、被告丁丙○○在本院審理時供證:「資金會議(我、乙w○○、 甲o○○、I○○每天中午左右跟甲○○在力霸八樓開會)我 是有參加,我只是負責整理每家公司的資金缺口陳報給甲○○,讓甲○○調度、處理。如果現場I○○有多出來的資金,甲○○就會請任那邊撥多少資金過來到被那邊,如果沒有的話,就明天解決。我是負責財務,不是會計,發行公司債都是會計在處理。發行公司債的董事會的會議紀錄我有簽名,但是我後來就沒有簽名。(關於第905、906、909、911 頁至943頁、916頁)丁壬○○她們是會計人員,發行公司債、 借款都是他們在辦理,我不是他們的主管,我們財務跟會計是分開的。借款的部分我是負責後續的動作。發行公司債全部都是甲○○在管,我們沒有置喙的餘地。我是財務,會計報表都是會計在編的,傳票的製作也不是在我那邊。會計開傳票、發票,我們開支票,錢借進來我知道,要發行私募公司債是上面在決定。(見上述參被告三十三第1點);乙己○ ○、丁壬○○、b○○、丙D○○是繪製資金流程圖的人,受丁 ○○的指示。是丁○○直接指示他們,我沒有辦法指示他們。流程圖做完後,要送給乙辰○○、V○○一份,因為張是副 總、吳是高級專員。乙己○○、丁壬○○、b○○、丙D○○四名 會計也有幫丙M○○安排資金調度入甲○○私人用的人頭帳戶 ,帳戶有丙M○○、I○○、丙黃○○等,差不多十個左右。我 沒有指示乙己○○、丁壬○○、b○○、丙D○○資金如何調度, 是丙M○○跟乙己○○講,再由乙己○○分配給四位會計去做。( 問:妳們都明知這二十六家公司沒有營業,淨值也是負數,為何發行公司債賣給亞太固網?)答:發行公司債是甲○○一個人在操作,至於我的簽字,是因為我不簽字的話,他會罵人,我真的沒有認識那是參與,後來換到丁○○總經理時,因為他比較好溝通。(見上述參被告三十三第2點);乙辰 ○○自承在91年07月前有負責嘉食化公司及26家小公司傳票的覆核工作,他所覆核傳票的工作與我的業務職掌關係,我蓋完章之後,就是轉給他,因為乙辰○○是最後一個章,他是 蓋覆核章的,我的章蓋完之後是給乙辰○○蓋的,然後支票才 能夠去蓋章,等於他是最後一關。乙辰○○蓋完以後,不管是 零星支出或是支票的章或是任何文件,他們才能夠去領錢,然後才能去蓋支票的章。(問:乙辰○○何時起到九十一年七 月間有覆核傳票之工作?)答:乙辰○○來的時候就有了,乙辰 ○○是什麼時候來的我忘記了。當時乙辰○○在嘉食化公司之 職務為副總,我們都叫他是副總,是財務副總還是什麼,這我們沒有分的那麼清楚。乙辰○○是否是副總經理兼稽核這個 我不確定,因為它是副總經理,不過他是蓋稽核的章,我們都叫他副總,因為上面沒有跟我這樣說,我不曉得。被告乙辰 ○○在九十一年七月之前是我或乙己○○的上司。被告乙辰○○ 應該算是乙T○○會計協理的主管。資金流程圖繪製,我知道 資金流程圖是乙己○○畫的,我給乙己○○資金缺口的名單,然 後他去畫這個圖,他的工作是負責畫這個圖。知道乙己○○做 完資金流程圖後都會給我及V○○及乙辰○○各一張,因為我 有時候看到乙己○○,乙己○○他發,我覺得都好像有發給上面 ,就是發給我的上面,乙己○○有發給稽核或者核准章的那位 主管一張,我印象中好像是這樣。與b○○、丁壬○○及丙D○ ○等三人就26家小公司無業務指揮隸屬關係。(問:就你記憶所及,乙辰○○在這個工作崗位上,不管他的職稱,不管是 副總經理或是稽核,他的工作內容有沒有改變?)答:他的工作內容沒有改變。一直都一樣。資金流程圖就記憶所及,那麼乙辰○○沒有參與任何的製作的行為。剛剛說他是要製作 好以後要一份給乙辰○○,那麼,我印象中只要有畫都會給。 (問:你印象中給了之後,乙辰○○沒有對於資金流程圖表示 任何意見或是參與製作?)答:以這種狀況,我覺得乙辰○○ 根據傳票有在對資金的流向。指乙辰○○來核對資金流程,就 是用資金流程圖,然後以傳票來核對。(見上述參被告三十三第3點);在偵查中所說公司近五、六年來,丁丙○○、I ○○、甲o○○、乙w○○等人每日中午開會討論資金的調度, 嘉食化公司的財務副總經理乙K○○在離職之前有參與這樣的 資金調度的開會情形。在偵查中,起訴書第一四四頁第十二點說我在偵查中有供稱:『公司債發行事宜係寅○○指示會計準備發行文件』,在偵查中我這樣說,寅○○有跟他們說,這個是實在的。說小公司的財務報表不好,有看到小公司的財務報表,財務報表沒有經過我這裡,因為他們財務報表跳過我這裡就上去了,跳過我之後,可能就到主管那邊去了。主管最早就是乙E○○、乙辰○○、V○○。乙K○○在財務會 議他如果沒有出去他都有參加,不過我沒有去算他參加幾次。財務會議開始的時點為何,乙K○○在九十年底就離職了, 對這個時間我並沒有非常特地去記,我只是大略的去記。乙K ○○在財務會議中報告,有時候是甲○○直接問他事情,因為他的事情跟我沒有什麼關係,所以我沒有特別去注意他、記得他講的是什麼事情。乙K○○在的時候,乙w○○有參加。 (見上述參被告三十三第5點)」;被告乙己○○供證:「九 十一年六月一日我是掛名會計經理,在小嘉莘我負責會計傳票而已,旗下小姐的工作分配都是乙T○○分配的,陳現在也 是我的主管。發票流程圖是我的長官乙T○○告知我是丁○○ 指示要配合財務主管丁丙○○的需要,資金缺口製作,是依照 進口貨物或是帳上的庫存配合製作,並告知我說如果不配合的話,就要回去,排資金流程圖時要排私人帳戶需要的資金。私人帳戶的存摺都是丙M○○保管的。丙M○○他不會打支票 ,都是請丙i○○幫他打支票及出、入帳。(見上述參被告三 十四第2點);有關於會計都是乙T○○負責,財務是丁丙○○ 負責,會計是負責會計的傳票,財務是負責財務的傳票。由會計列印出來的財務報表我們會逐層往上送,會送給丁丙○○ 、乙T○○,以及稽核,稽核有三個人,分別是乙辰○○、乙E○ ○、V○○。(見上述參被告三十四第3點);配合丁丙○○ 的資金缺口下去作,發票流程是配合丁丙○○每天的資金缺口 來做,因為發票流程圖要配合資金流程圖來製作,沒有丁丙○ ○的資金需求表,不需要製作發票流程圖及資金流程圖。(問:這批貨與發票流程圖上所記載,有關在小公司間流通的標的是否是相符之貨物?)答:我們就是有自己進口的,也有丁○○指示從宏森、鼎森轉賣來的,還有帳上庫存的,就是會計師要我們轉賣掉的部分,不然的話就是會變成呆帳,乙T○○指示說丁○○講的,就是我們要配合丁丙○○的資金需 求表及資金流程圖,排發票流程圖。因為如果沒有資金需求表不需要製作發票流程圖。我們只是要配合丁丙○○提供的資 金需求表就好了,資金流程圖要配合發票流程圖。(問:丁丙 ○○所給的指示,是否指的是資金需求?)答:譬如丁丙○○ 說要找I○○下來3,200萬,I○○就說沒路(就是沒有欠 錢的意思),就說去找寅○○,我去找寅○○的時候,丁丙○ ○已經跟寅○○講好了,寅○○就說照老辦法,就是說用預收貨款走發票流程圖下來拿錢,就是丁○○、乙T○○及丁丙○ ○三個人會指示我。我剛剛上面所答資金流程圖要照發票流程圖,是指向八樓拿錢I○○說沒路,後來用預收貨款的作法。(見上述參被告三十四第4點);丁丙○○所給我們會計 處的資金缺口表與我們四人(包括我及b○○、丙D○○與丁壬 ○○)所製作的資金流程圖是一樣的,我手上這邊就有(庭呈小公司資金缺口表,這是丁丙○○打字出來的內容共七張) ,這就是丁丙○○打表,他會提供,這個資料就是資金缺口表 ,上面有註明是公司債,是丁丙○○用電腦打的,有時候是用 手寫的。我今天所提供的資料,左邊是來源的資料、右邊是缺口的資料,再交給輪流排的五個人來製作。有時候丁丙○○ 也是會用口頭來講來源為何。丁丙○○製作資金需求表後,丁丙 ○○就會看今天輪到哪一位會計,就交給那一位會計,那個會計就會拿去製作資金流程圖。(見上述參被告三十四第5 點);我的印象中,乙辰○○自己說他是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 日離職的。乙辰○○也是我們的主管,她若是有指示我做事情 我就要做。乙辰○○有叫我作很多事情,譬如電腦壞掉,他叫 我去叫人家來修,她算是老闆娘,她叫我們做事情我們就要作,帳務及傳票她也會看,但是會計的部分是乙T○○負責的 ,乙辰○○他會覆核傳票,若是有錯的話,她會叫我們改。( 見上述參被告三十四第6點)」;被告丙D○○供證:「我是 在九十一年中間擔任鑫營公司會計,執掌製作傳票、整理傳票及開發票。(問:提示第413卷第28、29頁,你回答鑫營 公司有向亞太借4.8億元,陸續借的,期間不記得等語,你 是否是這些短期借款的承辦人?)答:傳票是我製作的。(問:提示起訴書第922、923附表戊四,序號33至39號總共有七筆鑫營公司向亞太固網短期借款,請確認鑫營公司向亞太固網借款的時間及金額,是否如附表所述?)答:我只記得總金額是四點八億元,詳細時間我不記得,都是我的主管乙己 ○○指示我,我就製作傳票。(問:就你的業務所知,為什麼鑫營公司要向亞太固網短期借款?)答:我不清楚,因為我的主管指示我,我就製作傳票。(問:請確認你是依何人指示來向亞太固網製作短期借款?)答:乙己○○指示。(問 :向亞太固網做短期借款是否需提出書面申請?)答:沒有,我的主管只有叫我製作傳票,製作傳票時沒有附任何憑證。(問:傳票是收入傳票還是何種傳票?)答:是轉帳傳票,借方科目是銀行存款,貸方科目應付票據,會再簽壹張手寫的小傳票,上面寫借應付票據貸銀行存款,然後就交給我的主管。(問:這邊所謂貸方科目是否是亞太固網?借方科目是否是鑫營公司存到銀行的存款?)答:貸方科目是我簽好之後我主管會拿給財務,是要還給亞太的意思,我的主管原本作法是要製作兩張傳票,壹張是要記載借銀行存款貸暫收款,另外壹張記載借暫收款貸應付票據,後來乙己○○說可 以合併成壹張,所以就沒有再記載暫收款部分。(問:做這個傳票是在錢進來之前做的還是進來之後才做的?)錢有沒有進來我不清楚,我的主管通知我之後我就製作傳票,我負責的部分只有這樣,並沒有管錢。(問:傳票主要講的是有一筆錢進來存到銀行去,還是有一筆錢要還給亞太固網?)借銀行存款貸暫收款的意思就是借錢進來,借暫收款貸應付票據就是還錢。(問:從哪邊借錢進來?傳票摘要欄是否會記載?)答:摘要上可以看出是從亞太固網借錢進來,我們會有一個會計科目上子目會記載。(問:還錢是要還給何人?)答:傳票上我也是寫亞太。(見上述參被告三十五第4 點);(問:乙己○○指示你製作傳票時的方法與資金流程圖 有何關係?)答:借款是口頭指示,資金流程圖是依據財務經理丁丙○○資金需求表來製作。(問:你知否這參份扣押物 的資金流程圖內容是何人寫的?提示力霸公司扣押物第44箱扣押物編號N-01及扣押物第63箱編號01及02之一)答:第63箱編號02之一是發票流程圖全部都是乙己○○製作,編號01我 不知道是何人製作,第44箱N-01第2、28、30、32頁是b○○製作,第3、4、12、14、17、18、23、25、31頁是乙己○○ 製作,第13、16頁是丁壬○○製作,第24、26、27、29頁是我 製作。第5至11頁由何人製作我不確定。第15頁及第19至22 頁我不確定是乙己○○還是b○○。(見上述參被告三十五第 5點)」;被告丙M○○供證:「我於96年01月10日調查時稱 :乙辰○○是「小嘉莘」等26家小公司的財務主管,大約在一 年多前離職,乙辰○○底下有丁丙○○負責財務,丁丙○○底下有 五個財務協辦等語(421卷第39頁)確實。乙辰○○是小公司 的財務主管,是指她對於小公司所進行之款項收入及支出時,就會計傳票之審核,由她決行,才能收款或撥款(421卷 第40頁)。我於調查時稱:私人帳戶存摺原本是乙辰○○在保 管,後來由我保管(第410卷236頁),這些私人存摺就是甲○○要運用私人資金的人頭帳戶,乙辰○○走了之後換我保管 ,時間我不知道。(上述參被告四十九第2點)」;證人甲i ○○供證:「(問:你是從何時開始負責章華、程星、佩亞、連恆、佩嘉及聯凱等公司的財務工作?)答:程星、佩亞、連恆是八十三年。章華是八十五年或是八十六年。聯凱是八十八年。佩嘉是九十四年。章華及佩亞公司的會計是丙D○ ○負責,連恆、佩嘉及程星公司的會計是由乙己○○負責,聯 凱公司是由b○○負責。乙辰○○於91年07月之前在嘉莘公司 擔任負責人,他是負責人也是副總。丁丙○○是嘉莘公司及所 屬26家小公司的財務經理,乙a○○不是。(問:乙辰○○在91 年7月之前是否為丁丙○○及乙a○○的上司?)答:我知道我 們的傳票是到副總乙辰○○那邊,也有經過丁丙○○。(問:關 於你負責前開小公司所辦理貸款還款或繳息之工作,是否由你依會計所製作的傳票開立支票,丙M○○蓋章覆核,再交給 丁丙○○於「覆核欄」用印後,即呈給公司副總經理乙辰○○( 乙辰○○從84年到91年左右)核章,但乙辰○○不蓋自己的章, 而僅蓋「核准」字樣的章等語,是否確實?)答:對,我們的流程是如此。(見上述參證人二第1點);乙辰○○職稱是 副總,他負責的工作內容是稽核,他是覆核我們的傳票和支票,覆核後傳票上面就蓋核准章。在我的工作範圍內,乙辰○ ○除了這一部分外,沒有其它指示我或是要求我的行為。我的工作內容是辦理銀行的貸款、處理文件、開支票。準備貸款資料、繳息、還款都是我在處理。聯凱公司負責人是乙A○ ○,聯凱發行公司債我沒有參與,辦理繳息是我們財務。(問:你在○○四卷第五頁反面有提到聯凱公司的公司債有三億一千萬元,這部分是如何知道的?)答:在北機組時,他們有拿明細表,問我說我負責哪幾家公司發行公司債,我是照著唸。聯凱發行公司債取得的錢是由我掌管。(問:你不是財務,不負責資金流向?)答:我們只負責有傳票開支票,然後付款。(問:公司債何時開始沒有繳息?)答:93或94 年,我忘記了。(問:小公司的展期是何人負責?)答 :在亞太固網,我們財務沒有負責那個部分,應該是會計他們做的。(見上述參證人二第2點)」;證人丙i○○供證: 「(問:你是否自89年03月起到嘉莘企業公司負責財務工作,並擔任力長、台莘及棟信等三家小公司之財務工作?)答:棟信是九十四年下半年才開始接的。其它都是來的時候就做了。(問:乙辰○○於91年07月之前在嘉莘公司擔任負責人 ?)答:他是我們嘉莘企業的副總。(問:丁丙○○及乙a○○ 是否為嘉莘公司及所屬26家小公司的財務經理?)答:我的經理只有丁丙○○,沒有別人。負責力長、台莘及棟信這三家 小公司會計業務的是丁壬○○。這三家公司是由丁壬○○負責開 立發票,我負責開立支票。我不清楚這三家公司有無實際營業,我只負責開票而已。我來的時候是接饒欣曄的工作,他是力長跟台莘公司的財務。(問:乙辰○○是否曾經要求你, 要將饒欣曄之前所製作的日報表及後來你所製作之日報表,在月底時要按時銷燬?)答:饒欣曄的不是我弄的,就只有就我做的部分,乙辰○○說到月底的時候銷燬。他說如果到月 底的時候,就不用留,要銷燬。我不曉得他為何這樣要求。(見上述參證人三第1點);(問:所送上去的文件資料, 需不需要蓋核准章或是稽核章?)答:送去的資料都要經過核准、稽核。核准、稽核章往上送經理丁丙○○、副總乙辰○○ ,剛開始是乙辰○○,後來是乙E○○再來是V○○。(問:最 近這三年來,011被告丙M○○每個月都叫你撥幾千萬到他的 私人帳戶?)答:沒有什麼撥幾千萬,他會給我一個日報表,是一個小手稿。(問:是否是私人帳戶需要的資金?)答:我沒有做什麼資金,011被告丙M○○是日報表他會寫一張 手稿,上面會記載一些個人及進出的金額。是私人帳戶。(問:你所送上的資料是否需要011被告丙M○○蓋章?)答: 我們開出去的支票,要經過他、丁丙○○及該任的稽核蓋章, 其它的資料不用。(見上述參證人三第2點)」 四、復參諸被告乙Q○○於96年01月25日調查時就甲○○與丁丙○○ 、I○○等人所開資金調度會議之所見所聞而為供述:「甲○○確實每天中午都會在力霸八樓他的辦公室開財務會議,但固定參加的只有I○○、丁丙○○、甲o○○及乙w○○,丁○ ○是偶爾參加或為特定事項報告,我和寅○○並無參加該財務會議,寅○○是甲○○財務徵詢的對象,通常是會議前後甲○○會徵詢他的意見,我則是因為兼任亞太固網的財務主管,所以有需要亞太公司配合調度資金時,例如買小公司的公司債,甲○○就會找我單獨去談去交代,亞太這一部份的財務操作並不會在每天的財務會報中去討論,至於子○○確實是不必去參與每天的財務會議。(問:沒參加你為何為知道相關開會情形?)答:因為我們要向甲○○請示或報告一些事情,常常都要在辦公室外等他們開完會,等的時候,我們就會問相關的情況,甲○○的秘書未○○、乙子○○、劭逸 君(音)等人就會告訴我們他們正在開財務會議的相關狀況。我沒有進去開會所以不知調度集團資金之分工為何,我只是大約知道I○○、甲o○○負責力霸的財務調度,乙w○○是 負責嘉食化的財務調度,丁丙○○則是負責六樓小公司的財務 調度工作。(詳423卷第二十三頁以下)」與上述事實(五 )部分之論述及事實(四)(五)部分之論述及卷存證據資料各情以觀,確已足證被告丁丙○○、I○○、寅○○、V○ ○、乙E○○、乙辰○○分別涉犯事實(八)(九)所示之事證 已明,自應予以論究。 事實㈩亞太固網出售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予東禾媒體部分: 一、被告及證人等在調、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證)述: ㈠在調、偵訊時之供(證)述:被告丁○○供述:27、28(上述貳被告二);被告癸○○供述:1-13(上述貳被告三);被告乙Q○○供述:7-9、22(上述貳被告九);證人丙h○○ 供述:5、6(上述貳證人五十九) ㈡本院審理時之供(證)述:被告己○○供述:4(上述參被 告一);被告丁○○供述:1、4(11行以下)、5、12(上 述參被告二);被告癸○○供述:15(上述參被告三);被告乙Q○○供述:12(上述參被告九);證人丙h○○供述:3 、4(上述參證人十三);證人甲戌○○供述:3(上述參證人 十八);證人丁乙○○供述:3(上述參證人三十二);證人 乙e○○供述:1-5(上述參證人三十三);證人唐子明供述 :1-6(上述參證人三十四) 二、亞太固網確於95年間將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出售予東禾媒體之事實,業據上述人證所供承一致,堪以信實。而證人即代表凱雷集團負責執行相關盡職調查及買賣合約談判之吳秀瀅於調偵訊時結證:「(凱雷集團投資東森媒體公司之緣起?係由何人主導負責?相關參與人員各為何?)我記得在95 年1月底,應該是過完中國農曆年後,我的老闆唐子明告訴我,凱雷集團打算投資東森集團的有線電視,也就是入主東森媒體公司(EMC),要我去做該公司的盡職調查,並要 我去找該公司的CEO(執行長)乙e○○,以瞭解EMC的公司營 運;本案由唐子明主導整個規劃方向,我則負責執行相關盡職調查及合約談判等細節部分,另外還有律師、會計師及相關投資公司人員參加本案;(凱雷集團投資東森媒體公司之相關評估作業之詳情為何?)唐子明在指示我去東森媒體公司做盡職調查後,我就帶著理律律師事務所律師葉雪暉、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賴冠仲等,取得該公司相關數據之後,並以前述數據跑財務模型來進行評估,評估後認為前述數據是符合本集團投資的標準,所以決定要參與東森媒體公司股權投標。前述評估作業有包括收購亞太固網公司所有2' and Ae Modem業務,因為當時花旗銀行的仲介人員Y.T.杜 (男性,詳細名字我記不清楚)告訴本集團有關東森媒體公司股權買賣投標案,尚有包括亞太固網公司所有的Cable Modem業務(含設備)及EBC(東森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電視公司)發行新股股權。(前述花旗銀行仲介人員告訴凱雷集團有關前述業務的販售方式,是否要求買方除購買東森媒體公司股權外,尚要購買亞太固網公司所有的Cable Modem業務(含設備),東森電視公司所發行新股股權?) 我是經由唐子明及Y.T.杜那邊得知,當時尚有美國新橋集團、自由媒體集團、富邦集團一起競標,若該等業務一起買的話,會比較容易成交,所以凱雷集團才決定要一起收購該等業務,另外除前述3種業務外,當時還要東森購物百貨公司 入主20%買權的部分,所以總共是4種業務。經我對東森媒體公司、亞太固網公司的Cable Modem業務(含設備)及東森 電視公司等做評估後,將相關評估報告送給唐子明,唐子明再與我方的仲介人員花旗銀行Y.T.杜(男性)協商相關買價,經他們考量尚有其他競爭者的情形下,列後與賣方癸○○等人洽談的協議結果為東森媒體公司股權買價是每股新臺幣(下同)32.5元,亞太固網公司Cable Modem業務(含設備 )是以94年(西元2005年)該公司之利息、稅、折舊及攤提前(EBITDA)的5.5倍價格計算,而EBC發行新股股權每股為17元,另外東森購物百貨公司的部分,則是入主20%買權, 以西元2008年的EBITDA的10倍計價,執行時間為2009年。我記得約在95年3月(詳細時間我記不太清楚),唐子明就與 癸○○在臺灣(詳細地點我忘記了)簽訂前述4個業務的邀 約書,並交由我與前述業務的賣家洽談買賣合約的細節。(凱雷集團所要買入的前述4個業務分屬不同的賣家,為何唐 子明僅與癸○○簽訂繳納書?詳情為何?)好像還有其他人代表簽名,但詳細情形要看邀約書或問唐子明才知道,我願意事後提供該邀約書影本供貴組人員參考。東森媒體公司、東森購物百貨公司部分的洽談對象是癸○○的委任律師 Kevin Wang、法務代表邵正義、j○○,亞太固網公司的部分則是與乙S○○洽談,東森電視公司則是由我的同事殷尚龍 (Alex Ying,美國人)負責洽談合約細節。(前述凱雷集 團打算以每股32.5元購買東森媒體公司股權之評估,有無包含亞太固網公司Cable Modem業務(含設備)的價值?)沒 有,我們是分別評估東森媒體公司每股價格及亞太固網公司Cable Modem業務(含設備)的價值。(96.05.09丁○○調 查筆錄告以要旨,約於94年11、12月間,東森集團和凱雷集團已達成初步入主的協議,凱雷集團有意要購買亞太固網公司Cable Modem業務(含設備),凱雷集團在與癸○○協商 時,就已經考量前述業務,顯示你等在評估東森媒體公司股權時,已經有將前述Cable Modem業務(含設備)價值評估 進去,才得出每股32.5元的股價,是否如此?)並非如此,如我前述,當時癸○○等賣方希望將前述東森媒體公司股權等4個業務一起賣,而我們為了能順利得標,所以也答應對 方的要求,但這4個業務,我們都是分開評估,在當時評估 東森媒體公司股價時,並沒將Cable Modem業務(含設備) 包含進來評估。(癸○○主導前述東森媒體公司、Cable Modem業務(含設備)、東森電視公司及東森購物百貨公司 等業務出售,凱雷集團除給予東森媒體公司2%股權外,尚有無給予癸○○其他佣金?)就我所知,只有前述東森媒體公司2%股權,另外本集團也答應癸○○不要改變該公司的名稱。(既然是凱雷集團要買入Cable modem業務,為何最後卻 由東禾公司與亞太固網公司簽訂買賣合約?)因為Cable modem業務是附屬於有線電視系統上,所以本集團當初就希 望Cable modem業務要回歸到有線電視系統業務上,至於是 由東森媒體公司買或東禾公司來買,並不是很重要,所以起初為何是由東禾公司與亞太固網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我不清楚,因為我們沒有參與。凱雷集團不直接與亞太固網公司簽約,而要透過東禾公司來處理,是因為東禾公司在95年3月 初就已經先與亞太固網公司簽訂合約,我們認為癸○○決定先以東禾公司的名義簽約,並不違反本集團的利益,所以我們事後就以東禾公司的名義與亞太固網公司洽談合約細節。據我所知,因為亞太固網公司急需現金使用,所以癸○○才會決定先以東禾公司名義與亞太固網公司簽約,並依照該合約規定預付6億5千萬元的定金,但因為我們事前並沒有參與這件事,且對於合約內容無法接受,所以事後才會要求簽訂第1次、第2次修訂合約。95年3月10日「纜線數據機寬頻上 網業務移轉及其相關設備買賣契約書」、95年5月18日「纜 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移轉及其相關設備買賣契約書修訂契約」、95年6月28日「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移轉及其相 關設備買賣契約書第2次修訂契約」等3份契約均是由東禾公司與亞太固網公司所簽訂Cable modem業務買賣合約。(95 年3月10日原契約原本關於亞太固網EBITDA金額,約定由雙 方指定公正第三人作最後的查核,何以95年5月18日修訂契 約後又改為EBITDA之計算金額改為東禾公司指定會計師查核為準,95年6月28日第2次修訂契約,亞太固網一定要接受由東禾公司指定的會計師查核,訂出之之EBITDA金額,何以如此?)前示第一份合約,凱雷集團並沒參與,我們是在事後看到第一份合約後,發現該份合約簽的不好,認為內容有需要修改的地方,才會有第一次修訂契約,另外在該份合約簽立時,東禾公司已經先預付6億5000萬元的預付款;後來亞 太固網公司又要求我們再預付6億5000萬元的定金,另外我 們認為亞太固網公司所提出的EBITDA的數額不客觀,所以我們也再次對該EBITDA的查核進行檢討,並委託spectrum公司協助查核,所以才又簽立第二次修訂契約。東禾公司只在95年3月間簽立前述第一份合約時,支付一筆6億5000萬元,我前述進行第二次修訂契約時,原本亞太固網公司要求再度支付同額款項,但因為亞太固網公司無法提供東森得易購、東森購物百貨公司的擔保,所以我們並沒有讓東禾公司支付這筆款項,所以在交割之前,東禾公司僅支付6億5000萬元給 亞太固網公司。(為何亞太固網公司一再要求東禾公司支付預付款?)據我們瞭解,亞太固網公司非常缺錢,有現金的需要吧。前述東禾公司支付給亞太固網公司有關Cable modem 業務的預付款交割款及尾款之資金都是由東禾公司所支應的,是以東禾公司的現金、銀行貸款及股東挹注款項。(前示第2次修訂契約中記載,有關於EBITDA之計算,係以東禾 公司指定之會計師及SPECTRUM之查核數額為準,亞太固網公司不得對此金額有所異議,在你等委任會計師將EBITDA數額計算出來後,亞太固網公司是否就只能完接受該EBITDA數額計算賣價?)雖然第2次修訂合約是如此約定,但在勤業眾 信會計師查核出來後,亞太固網公司對於該EBITDA值仍有異議,所以雙方在95年7月間又簽訂一個確認書及確認書-備忘錄,針對相關費用認列部分做調整,所以雖然雙方在95年7 月17日就已經完成交割,但到了9月底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 所賴冠仲出了查核報告後,才正式確認了成交金額。(據本組調查瞭解,Cable modem業務的成交價是26億3852萬6335 元,扣除後續調整減項後,合約價款淨額為22億5429萬4571元,凱雷集團實際支付給亞太固網公司的價款為何?)本集團實際也是通過東禾公司支付22億5429萬4271元給亞太固網公司,雖然在東森媒體公司股權交割日前,東禾公司就預付6億5000萬元,但因為本集團在評估東森媒體公司股權價值 時,現金也是評估項目之一;當時東禾公司在預付前述款項時,原本我們打算在買入東森媒體公司股權時,要扣除這個6億5000萬元的價款,後來與EMC財務長(丁乙○○)協調後, 在前述股份買賣合約書中訂定,不扣除前述6億5000萬元, 所以我們通過東禾公司支付給亞太固網公司的Cable modem 業務價款,所以本集團實際上還是有支付22億5429萬4571元。(以上均見539卷第17至35頁)。可見亞太固網出售纜線 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予凱雷集團(以東禾媒體名義為買受人)之成交價為26億3,852萬6,335元,扣除相關減項(如亞太固網預收客戶費用、應付之廣告費用及其他應付廠商款項等)後,凱雷集團實際付予亞太固網淨額為22億5,429萬4,571元;至凱雷集團唐子明與被告癸○○接洽併購東森媒體等股權時,東禾媒體與亞太固網於95年3月10日訂立買賣合約及 支付6億5,000萬元予亞太固網部分,該6億5,000萬元係原東禾媒體與亞太固網間之事情,與凱雷集團無關,但原東禾媒體之負責人癸○○、財務長丁乙○○均同意該6億5,000萬元併 為支付予亞太固網之價金;換言之,原東禾媒體與亞太固網於95年3月10日訂立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買賣合約書及 嗣於同年月14日支付6億5,000萬元價金予亞太固網之事,已因凱雷集團委託律師分別擬定95年5月18日及95年6月28日「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移轉及其相關設備買賣契約書修訂契約」、「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移轉及其相關設備買賣契約書第二次修訂契約」經雙方(亞太固網與代表凱雷集團之東禾媒體)簽訂完成而變更買賣條件,最後買賣雙方(亞太固網與代表凱雷集團之東禾媒體)議定成交價格為26億 3,852萬6,335元;而上開6億5,000萬元則因凱雷集團在評估東森媒體股權價值時,對於現金部分亦作評估即凱雷集團在評定東森媒體現金值時,已將該6億5,000萬元予以扣除而列為非東森媒體出售予凱雷之資產項目,此觀凱雷集團亞太地區負責人(除日本外)即證人唐子明於調、偵訊時結證:「(東禾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向亞太固網購買Cable Modem業務 ,是否係凱雷集團於收購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前的要求?)不是,這部分的交易是我在跟癸○○接觸時,他表示別的買家要一起買亞太固網公司的Cable Modem業務,如果我要 能成功買到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的股份,我所有的條件,包含對亞太固網公司的價格都必須比別人好。(購買Cable Modem業務的交易是癸○○主導決定的嗎?)不是,這部分 的交易是我們的團隊和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經營團隊,一起跟亞太固網的人商談;在我們三方會談的時候,我們常跟亞太固網的人在數額上起爭執,這時候癸○○就會出面去緩和彼此的歧見,因為我們是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未來的經營者,交易的數額最後是由我們跟對方決定的。(東禾公司於2006年3月14日曾先行預付6億5千萬元價款給亞太固網公司,此筆 款項凱雷集團是否知悉?)我們知道有這筆支出,這筆款項就是因為前面提示的2006年3月10日第1份契約書,所以我們對這筆支出很不滿意,但是我們當時還不是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的所有者,也沒辦法阻止,後來亞太固網公司又曾要求再先行支付部分款項,我們得知後就不准東禾公司再付款,直到雙方覆約後,才能依契約付款。(既然如此,前示你與癸○○正式簽訂的買賣協議書是在2006年4月24日,為何會晚 於東禾公司與亞太固網公司第一次簽約時間95年3月10日? )凱雷集團跟癸○○相關交易的約定,在正式簽約之前就已經大致講定所有條件,也包括我們對亞太固網公司同意以 5.5倍EBITDA的價格購買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只是正 式與癸○○簽約是在2006年4月24日,但是因為亞太固網公 司缺錢,急著要賣掉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才會在95年3月10日就趕緊跟東禾公司簽約,也就是因為這樣,第1次的契約內容我們覺得太寬鬆,才會陸續又簽訂後續的契約。(見539卷第1頁以下);同時購買亞太固網纜線數據機、東森電視股權是我們第一次和癸○○見面時候,他說和美國自由媒體及新橋集團已經談很久了,對方答應讓癸○○繼續投資東森多媒體公司20%,並購買東森電視40%的股權,對東森得易購有興趣有25%選擇權交易,及購買亞太固網寬頻業務, 他說如果我們要取得併購,我們就要提出比自由媒體及新橋集團好的條件。我們的目標是取得東森媒體公司,這是最重要的,經我們評估之後認定東森媒體價格應該是多少,至於其他部分我們經評估之後覺得可以做交易。我有看過丁○○,與癸○○開過第一次會議之後經過1、2星期就見到他。是有一個晚飯,是要討論東森多媒體併購案,我先和癸○○、魏啟林、杜英宗在癸○○忠孝東路的辦公室,丁○○是後來才來的,我們就談亞太固網的價格及買賣方式的條件,當時還沒有簽訂草約。凱雷沒有支付訂金給亞太固網,不過東森多媒體公司有給它訂金,這是在3月份時候,是由東森多媒 體公司去買亞太固網的寬頻業務。(為何不是凱雷去買?)因為亞太固網急著要賣,但是購買寬頻業務不是我們主要目的,我們不願意先買,另外寬頻業務應該是在東森多媒體底下,所以先由東森多媒體與亞太固網簽約,時間是在我們那次晚飯之前沒幾天。(契約主體不是你也不是凱雷,為何你會知道?)這和我們有關係,因為最後我們要購買東森媒體,到時東森媒體要購買固網業務,我們要確認價格是否合理。我記得總共是付給亞太固網25、26億元左右,都已經付清了。當時訂金是東森多媒體支付的,約也是它簽的,但是在凱雷立場我們主要目標是要購買東森多媒體公司,如果將來東森多媒體公司沒有併購成功,我們也不會購買亞太寬頻業務,至於到時候東森多媒體公司要如何處理與亞太固網的訂金及合約問題與凱雷無關(見539卷第35頁以下)。」甚明 ;亦即該6億5,000萬元應係原東禾媒體之款,其交付予亞太固網時因係因雙方有上開95年3月10日買賣合約之故,但嗣 後亞太固網與代表凱雷集團之東禾媒體議定成交價格為26億3,852萬6,335元及嗣於95年9月底完成交易後,該6億5,000 萬元究係甲○○、己○○、丁○○、癸○○、丁乙○○等人共 同業務侵占或共同背信或有其他原因,至該款項迄未返還原東禾媒體,則有待檢察官另案偵辦,以明責任。 三、被告己○○於本院審理時供述:「賣這個東西,是我們做評估,但是是投資部門提出來,是因為有一個卡萊爾公司買了這個數據機,我們亞太固網從數據機收到錢時,有一部分是要分給東森多媒體。當時我們得到的訊息,是他們會付價錢,但是不知道會付多少,我們的工作是評估,任何的交易只要是價格適當後,都多於正常的情形,當時我們業務單位就思考此事,從八十九年經營這個業務要賣掉時,我們的客戶是停滯沒有成長,在二個公司合作上面,如果有一方合作不好的話。(見上述參被告一第4點)」;被告丁○○供述: 「於95年3月間均有參與亞太固網出售「纜線數據機寬頻上 網業務」給東禾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共25億元之事?(416卷第282頁)己○○沒有參與,是我出面的。己○○知道出售「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給東禾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所得資金大部分流向宏森公司及鼎森公司之後再流入小公司 (416 卷281頁)是事後,就是整個完成後,對方付款以後,大概九十五年下半年。「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是己○○的業務,要賣時,證人也有講是己○○指示其下的副總評估要賣多少錢,說他沒有參與,因是家父指示我要出面跟卡來爾他們談,我就把這個訊息跟我大哥講說是董事長派我去,所以才派了乙S○○副總跟劉協理。確實我跟己○○報告後,己○○ 才會評估,評估結果後,是我帶了他們副總、協理、經理跟卡來爾談的。談的買賣價金三十二、三億元,也收了訂金七億多,詳細數目要查。都已談好是三十二、三億元,且董事會那邊也有決議通過,並收了訂金七億多,為何後來是賣了二十五億,且也沒有經過董事會的修正?答,有公式。應該是亞太固網的承辦人應該提出來。因為在賣這個東西時,我們在董事會是報告大概談的金額,細節還要詳細談。賣給東禾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知悉東禾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跟力霸有何關係,因為這個是亞太固網他們的分析,在「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的客戶數,過去這個業務是東森多媒體,後來賣給亞太固網,我只是起個頭。(問:亞太固網是力霸集團的機構,東禾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跟力霸集團也是有關係人的問題,為什麼亞太固網的「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要賣給東禾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且適才所問的,談好的價格是三十二、三億,後來變成二十五億,且下殺成二十五億,並沒有經過董事會的通過?)答:東森多媒體是我弟弟癸○○創立的,這幾年股權轉移,還有外資董事,並不是力霸集團可以去操作指揮。我之前是東禾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第二個是為什麼亞太固網要賣「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我評估的是乙S○○跟我報告他們接收東森多媒體的客 戶數時,客戶數一直沒有成長,有衰退的現象,且每個客戶的平均數目有往下跌,當時是六百多元,要談時跌成五百九十幾元,而且當時的中華電信是降價爭取客戶,所以價格是往下走,在此情況下早一點賣掉是對亞太固網有利的。東森多媒體他們一直強烈希望要買這個,如果不賣給他,他們自己要花四、五十億的資金建立設備,搶這個市場,當時我獲得指令是負責接洽。我不懂這個的業務,但是兩邊的人脈我很熟,所以我才出面協調二邊在東森多媒體的會議室談判,細節是他們去談的,談的結果乙S○○有跟我報告。我在調查 局跟檢察官有報告過,細節我不清楚,請檢察官傳乙S○○副 總來,並提供資料給法官看。(見上述參被告二第12點)」;被告乙Q○○供述:「(問:己○○與甲○○及丁○○均有 參與出售「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給東禾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之事?這張表怎麼做的?)這個事情我記得是有這樣講,這是我猜測的,但事實上怎麼樣做決策,我並不清楚,我當初會這樣回答是因為甲○○及己○○他們都是一家人,所以應該都知道。出售金額這個金額(22億5429萬4000元)我現在記不得,411卷第128頁這個表我沒有看過,我沒有看過這個表,我不記得有看過這張表。(問:這張表其中所得價金轉支付給宏森公司及鼎森公司的部分依前開411卷第128頁之書面資料是否為15億3464萬3000元?)這個表我看不懂為何有記載台鐵及年終獎金等科目。對於轉支付給宏森及鼎森公司共15億3464萬餘元之事,錢是轉進來再出去,但金額是若干不清楚,後來在錢轉出去的時間,就是在95年之後,我有跟己○○講過。(見上述參被告九第12點)」;證人丙h○ ○證述:「亞太固網於95年3月間出售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 業務予東禾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這個事情我知道,但是我不是負責價金、買賣的事,我是負責做點設備、有效客戶數、客戶的每月營收多少,我是屬於清點要買賣標的物是否存在、有效等。亞太固網出售纜線數據機之價格,對我們亞太固網是有後續的影響,纜線數據機是己○○叫我去評估,我是被告知要賣時,要去清點數量,我不是負責賣的事情。我被真正影響到這個案子時,是已經決定要買時,有一次檢察官問我賣掉纜線數據機後的影響,我說對業務的影響當然大,但是我並沒做事前的評估。我不負責評估是否要賣的事情。纜線數據機的產品佔我們EBITDA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三十,每個月可以替亞太固網賺進三千萬左右,我不知道為何要賣。纜線數據機賣後,亞太固網的利潤就縮水了。買賣雙方已談妥買賣價金32億2925萬6002元成交,並收受買方6.5億 元定金,且經亞太固網95.04.07第二屆第十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之事實,後來會變成僅以25億元出售,7億多元流向何處 我不知道,我沒有印象董事會有報告三十二億、二十五億的事情。(提示四○三卷第一二九頁至一三三頁)出售纜線數據機,我有印象,一二九頁的議題是有,但是後來成交價格是二十五億,我沒有印象。為何出賣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所得25億元之中之15億元又流給宏森、鼎森,答:財務面我完全不知道。(見上述參證人十三第3點);(問:纜線 數據機業務在九十四年至九十五年間,是呈現成長還是負成長的狀態?)如果從用戶數,基本上是持平,微幅成長。獲利率是有提升,有效用戶數本身只有微幅成長,不多。(問:纜線數據機是附掛在東森有線電視網路上?)是的。是利用東森的有線電視網路,我們再加上一些設備就可以提供上網業務。如果東森出售有線電視業務,會影響纜線數據機業務,如果有線電視業務賣掉,我們會有影響,因為我們是架在他們的有線電視網路上做業務。(見上述參證人十三第4 點)」;證人甲戌○○證述:「(是否知悉亞太固網出售「纜 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予東禾媒體股份公司之事,情形如何?(提示四○三卷第一二五頁至一二九頁第四案)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的佔亞太固網每月收入的八、九千萬,獲利是亞太固網每月營業額的三分之一。)這個我有去開會。這個案子是有提出,但是決議的情形不清楚。這個案子也只有議案而已,並沒有鑑價報告也沒有評估結果的資料。我記得當時提出提案時價位是在行情之上。我不知道後來賣25億元。(既然經過董事會通過,後來實際上出售的二十五億多,這筆錢的運用都不用經過董事會?)我不知道。(見上述參證人第十八第3點)」;證人乙e○○證述:「(前開「纜 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移轉及其相關設備買賣契約書之買賣標的是否就是該契約書的附件二所示之「CM資產設備清單」及「CM移轉資產設備清單之增補項目」?(提示檢察官補 充理由書六,附件七告證6))是。(你知否亞太固網為何要賣前開資產設備給東禾公司或東禾公司為何要向亞太固網購買前開設備、業務?)以該合約標的的寬頻數據機及設備係附掛在東禾所屬的系統網路上的一樣業務,其最後線路係屬東禾系統台所有,就好比汽車的輪子是附掛在汽車上,本項數據業務是90年間東森多媒體之子公司ETWEBS經營,轉售給亞太固網,從賣給他到買回的期間,因有線電視的客戶與寬頻上網的客戶是屬於同一個人,常常發生爭端,類似雙頭馬車,復加市場遭受中華電信積極發展寬頻服務之壓力,更使亞太寬頻之客戶抱怨甚多,費率亦逐步下降,東禾公司之業務策略既已決定應積極籌劃發展寬頻業務,以與盼中華電信抗衡,因此東禾不是買回亞太的數據機業務,就是自行籌建以達發展寬頻業務之目標,適逢東禾、亞太論及數據機買賣事宜,所以才形成這樣的契約。(為何前開「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移轉及其相關設備買賣契約書,要依第1條第7點、第8點、第9點及第10條第1點、第2點之約定,將癸○○與凱雷集團之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的股份買賣協議之簽訂與否及交割條件作為「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移轉及其相關設備買賣契約的解除條件?(提示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六,附 件七告證6))因為數據機是附屬於有線電視網路的線上業務,在談判數據機買賣的時間點,凱雷集團已經到東禾做查核的動作,所以才會提到第10條條款的問題。(癸○○有無授權你去簽訂該契約條件?)不是授權我個人,是董事會通過,根據我的瞭解當時凱雷已經做查核。(癸○○未授權給你,董事會怎麼可以代替癸○○授權給你談此事?)我個人只是執行董事會的決議,董事會有沒有這個權力代表癸○○授權,這段我不清楚。(既然你不清楚,為何會代表癸○○來談此事?)當時我擔任執行長我所想的是買回數據機業務,對東禾的業務發展有正面的功能,至於合約的條文,我個人是依照董事會的決議辦事。(所以依照你的陳述,是癸○○在主導整個董事會?)東禾公司的董事會及管理均相當透明與制度化,癸○○係董事之一,公司的董事會主持人係由董事長主持。(見上述參證人三十三第2點);(東禾公司對 於本件契約修改了三次,95年3月10日、5月18、6月28日, 就你所知凱雷集團在何時開始介入?)根據我的記憶應該是第二次。凱雷介入後,對於合約的內容,有提出他們認為要修改的意見。((請審判長提示539卷第22頁第13行證人吳 秀瀅之筆錄)證人所述是否實在?)我認為是實在。(所以依證人的說法,第二次合約後,在東禾公司的立場,對於契約的訂定是凱雷在主導的,是否如此?)凱雷有參與意見,是事實,但說是何人主導,我不知道如何回答,因為這是經過董事會同意通過的。(就你所知,凱雷集團何人在處理本件事情?)大部分是吳秀瀅,如果有意見的話,是透過他們凱雷的律師表達。(凱雷集團的唐子明有無參與過意見?)我沒有親自聽到他在董事會表示過意見。(前述三個合約,整個談判時間多久?)約四個月以上。對於契約內容我是知道的。((請審判長提示95年3月10日的合約第3條1)該合 約第3條第一點第4行提到本契約核定總價暫定32億5千萬元 ,為何要寫「暫定」及第二點為何要寫依下列方式調整之?)本契約總價金決定之基礎建立在EBITDA的高低,在經過會計師查核之前,這個EBITDA是暫定的數字,既然是暫定,所以總價金是暫定,第二個是要瞭解EBITDA多寡,一定是經過會計師詳細查核之後,才會決定,查核過程中就會產生調整,只要成本分擔的歸屬不同,就會影響EBITDA的結果不一樣,寬頻數據機這個業務對亞太固網來說,是他許多業務中的一項,他的廣告費及人事分擔,維修成本攤提在何處,是否恰當均須由會計師實際查核訂定,因此會產生所謂的調整項目。會計師查核,就所知查核時間超過四個月。(雙方對於你剛才所講的查核過程是否常有爭執?)不是跟我有爭執,是東禾委託的會計師跟亞太固網相關人員會同的單位發生爭執,因為認定的標準不同,以亞太固網的立場,作壹個廣告效益包括電信、寬頻手機等等業務,切割分擔是否公平,會計師就會有意見,以人事費用來講,大部分的功能在電信,但他的人事分擔卻沒有把寬頻的這部分分擔進去,這樣會形成EBITDA比較高,這樣對買方比較不利,所以常因這點會計師與他們常發生爭執。(爭執最後如何解決?)二個方法,壹個就是由東禾會計師與亞太固網提供材料的人,大部分是會計及財務人員提出問題,請雙方比較高職位的人來說,應該怎樣比較公平,以東禾公司來講包括丁乙○○財務長及賴仁 傑技術長,亞太固網我比較瞭解的是乙S○○,由他們進行溝 通。(所以他們是就計算方式在做溝通?)就是我前面報告的調整項,要經過查核,是經過這樣得計算方式在做溝通,因為賣方的心態會把EBITDA提高,乘以倍數以後總金額比較高,會計師會以會計法則去分擔看是否合理。(依照你們買方東禾的立場,對於賣方亞太固網95年3月10日第一份契約 報出的價格32億5千萬元計算,你們認為是否合理?)32 億5千萬元係來自於EBITDA5.9億乘以5.5倍,如果以經營專業 來判斷,這樣的業務,能夠做到EBITDA5.9億,我們認為是 做不到的。(剛才你所說的爭端就你所知,癸○○有無參與調解?)癸○○是公司的大股東,所以在發生爭執或公司開會時,癸○○確實有交代雙方要以確實的原則,雙方都能夠接受的EBITDA結果。(就你親身經驗,有無聽過,癸○○對於買賣價金對於數字做調解?)我沒有聽過,因為買賣價金是用公式算出來的。(見上述參證人三十三第4點)」;證 人唐子明證述:「(你與癸○○第一次碰面時,你們有無談到關於Cable Modem業務是否出售之事?)有談到,因為他 說別人對四個業績有興趣,有東森媒體、東森電視、寬頻、東森得易購,我們就說東森多媒體為主,其他寬頻也很重要,我說兩個併在一起也很好,我說可以去看,我說四個都可以看看,我說得易購的部分是我最不熟的行業,我說可以看看,以後再說。(當時Cable Modem業務是亞太固網所有, 但癸○○只是東森集團的總裁及東森媒體的董事,他是以何身分代表亞太固網與你談到關於出售Cable Modem之事?他 怎麼說?)那個時候,癸○○不是跟我說他有權利可以談判決定亞太的事,我不知道是第一個還是第二個會議,他說別人對寬頻有興趣,有出了價錢,如果我們對於東森多媒體、東森電視,亞太寬頻有興趣要買的話,價錢一定要比別人好,他只是給我大概的答案,我不是很清楚他們的價錢多少,我只知道要高一點,他沒有說可以幫我取得寬頻的部分,我說這兩個業績要在一起才好管理,我們也有另一個有線電視,也是寬頻和有線電視在一起,所以我們認為價錢只要適合也可以。癸○○那時說,他哥哥的公司如果有人給他好的價錢,他應該願意賣,他問我有沒有興趣買或投資。(你後來是否有一次與癸○○碰面之時間地點就是95年3月3日在EBC 東森電視公司總部即崇聖大樓那次?當時在場人有哪些人?)日期我不確定,就是有一個蠻重要的開會,在東森電視,就是我要給他主要的條件,例如:價金等,在場有我、杜英宗、陳劍音、魏啟林、癸○○、邵正義、丁○○(這好像是我第一次見到丁○○),好像還有二、三個人,但不確定還有誰。(在東森電視開會這次吳秀瀅有無去?)她不在場。(見上述參證人三十四第1點);(關於Cable Modem買賣價金調整,你於95年9月21日是與哪些人闢室密談最後敲定? )東森多媒體的案子投資完畢之後,我們在討論亞太固網寬頻的價錢,我們有請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及spectrum作調查,調查亞太的epitda客戶數,基地的品質,因為這些會影響最後價錢的條件,他們這些會計師、律師及spectrum、亞太討論很多次,吵來吵去,這是95年9月21日之前的事,是 不是9月21日調整的最後日子我不知道。最後一次,我印象 中有十幾個人癸○○、丁○○、律師、會計師、亞太寬頻下面的人,東森多媒體下面的人,好像價金距離也不是很大,所以要談,應該是多麼高,要我們做最後的調整,我們就慢慢的解決,訂了一個價錢。我們有找到3月17日的附加協議 書第四點,他所說不能超過百分之二十,包含技術股的百分之五,頂多百分之二十的股權是癸○○可以投資的。(癸○○當時是以何身份出面決定或協調Cable Modem買賣價金的 調整?)他沒有什麼正式的角色,只是在我們兩邊吵架時,幫我們兩邊調適安撫彼此的情緒,最後一個談判,為了幾百萬元,兩邊都還在爭吵,亞太固網的案子,本來只是小案子,跟東森媒體來比,我們覺得亞太的人很固執,很難搞。(見上述參證人三十四第4點);(剛剛你有提到,在談亞太 固網時,癸○○有出來調適安撫彼此的情緒,就你當時所看到的,癸○○如何調適安撫彼此的情緒?)他就會聽取雙方得意見,然後提出中間的平衡點看雙方可否達成共識,提出計算的方式,就是費用如何分擔、人員分擔、客戶數有多少,員工有多少等方面,都有很大的爭議,會計師是當比較中間的人,癸○○幫忙兩邊折衷,要不然這個案子就做不成。(當時你們有無發現亞太固網對於客戶報給你們的數量有不實在?)對,我們有發現很多不是真正的客戶,真正我們買進來的只有14萬戶,甚至於只有13萬7、8千戶左右,但是亞太固網報給我們的戶數有超過15萬戶。(所以你說癸○○幫忙兩邊折衷,並不是針對特定價格的折衷,而是針對計算方法,還有爭議處理等等的折衷?)都有,癸○○與杜英宗的立場都是希望可以促成亞太固網與我們的交易。(見上述參證人三十四第6點)」;參以被告癸○○於偵查中供稱:「 東禾媒體有於95.03.10與亞太固網簽訂購買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這東西原本就是東森媒體公司的業務,在91年間我們認為這樣的業務交由電信公司經營比較妥當,所以就把整個業務賣給亞太固網,但是到了95年凱雷集團入主東森媒體公司之後,凱雷集團就向亞太固網表示是否願意出售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如果亞太固網不出售,凱雷集團就要自行開發這項業務,因為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最重要的關鍵是在於聯絡用戶的最終線路鋪設,東森媒體原本就是以第四台為主,已經有既成鋪設線路,如果凱雷要重新開發這項業務,亞太固網將會大量流失這項業務(見上述貳被告三第10點)」。於本院審理時供明雙方談判之最後階段時爭執頗烈,最後由其留下丁○○及唐子明敲定成交價格屬實,意指大致之成交價格由被告癸○○及丁○○與唐子明談定後,交由雙方談判人員據以形諸文字及作加減完成實際淨交易額之交付,有如上述;證人丙h○○於偵查中證述:「己○○要 把纜線數據機的服務賣掉時,有要其評估對整體業務有多少影響,其評估會有很大影響,因此部分業務月獲利約有3,000萬,占公司總獲利三分之一強,是亞太公司的獲利最好的 主要業務收入,其有告知己○○賣掉這部分會對公司影響很大,且年業務達成率將無達成,須慎重評估。(見上述貳證人五十九第5點);纜線數據機業務最後是東森集團把這部 分綁在一起賣給卡萊爾公司(見上述貳證人五十九第6點) 」;證人即東森媒體委託處理本件與凱雷集團交易之律師王悅賢於偵查中結證:「此案最早是一位李友江執行副總,他應該是掛在東森電視下,本案最早對象不是凱雷集團,此類國際併購案件賣方有意出售,此時就會有好幾個團體,也就是國際投資顧問代表買方觀察市場併購的可行性,有意出售的一方也會去找財務顧問公司去接洽可能的買家,最早接觸是美國一個自由媒體集團,它是美國最大的有線電視集團,有意來台灣發展,當時是談策略聯盟,不是出售東森多媒體,後來陸續有其他國際知名基金也有介入,包含新橋等,因為自由媒體集團看中方法是在美國經營有線電視型態除線路外,尚可提供電話、寬頻網路(網路數據機)到家庭裡,但是東森多媒體只有經營有線電視,沒有電話、寬頻網路,自由媒體希望在台灣要依照在美國模式經營,要有寬頻數據機業務等,本來此業務是東森多媒體經營,但是之前已經賣給亞太固網,所以自由媒體集團希望東森把此部分買回,否則他無法進行完整業務商業模式。在此之前東森電視台要增資,東森也有另一財務顧問在國際市場上幫他找投資者,接觸的就是新橋,後來新橋與自由集團自行組成聯盟,共同向東森集團要求向東森媒體科技買部分股份且增資東森電視,以此做為基本談判結構,在95年1月簽訂意向書,意向書期限 是2個月,此期間雙方更進一步洽談條件,主要是價錢問題 。在95年3月7日意向書到期之前,凱雷集團就透過花旗銀行來接觸說有意願介入購買,我們提出說要等到3月6日以後才能洽談,凱雷就委託理律把合約內容都寫好,也打聽到我們和自由媒體及新橋的條件,凱雷比照我們和新橋、自由媒體的條件,只是在價錢上高出前者,他對東森媒體出價每股32.5元,東森電視是每股17元增資,纜線數據機則依照EBITDA的5.5 倍購入,所以要去看亞太固網的EBITDA如何算,但是都有附條件以做價格調整,也就是在購入之後凱雷要進行法律、財務查核來調整購買價格,合約中並有調整公式,因為凱雷提供的價錢比自由集團好很多,所以3月6日以後我們就開始一直與凱雷談合約的細節。和凱雷的合約分成好幾次,其中包含東森多媒體股權買賣、東森電視的增資、纜線數據機及東森購物的部分認購選擇權,但是凱雷是把這些合約綁在一起,如果要購買就一起購買,否則就無法成交,在3月9日就簽訂意向書,正式合約是在96年4月24日簽訂,東森媒 體的交割是在7月12日、東森電視是8、9月間,纜線數據機 是7月份。選擇權是3年,可以認購30%或40%,價格約是EBITDAD 10. 5倍。95年3月9日簽訂意向書合約主體為凱雷、癸 ○○、魏啟林、張樹森。魏啟林是以東森多媒體董事長身分簽約、張樹森是以東森電視董事長身分簽約、癸○○是以集團總裁名義簽約。此分意向書主要內容為凱雷說至少要買東森媒體67%以上的股權,最好是全部,每股32.5元,因為此 價錢是以94年度的財報計算,所以最近的財報數據如有變更就會再做確認及調整,但是這種幅度通常不會很大。東森電視部分因為東森媒體持有該公司股票,凱雷買東森媒體就會持有東森電視股票,他要持有東森電視總共40%股權,當時 換算增資需要買25.23%,以每股17元增資購買,最後成交增資部分為每股15元多。亞太固網的寬頻數據機EBITDA 的5.5倍,當時概算金額約33億元,是以亞太固網當時此部分收入的EBIT DA為基準計算的。這筆錢最後是要由凱雷來支付的 ,但是由已經由凱雷併購後的東森媒體科技支付,所以價格越低越好,會在這裡約定是因為這涉及到東森、力霸集團的利益,因為希望為了亞太固網股東賣到好價錢,和亞太固網的合約是東森媒體技的執行長乙e○○去簽的,而凱雷要購買 東森媒體股權的前提是東森媒體需要取得亞太固網的網路數據機資產及業務,是三方同時交割,先由併購前的東森媒體和亞太固網簽約,在簽約同時凱雷和東森媒體科技股東簽約買下東森媒體股權,至於網路數據機的價金凱雷會以增資東森媒體科技的錢來支付,就是由被併購後的東森媒體科技來支付。因為實際上要付錢的人是凱雷,合約形式上雖然由併購前的東森媒體代表和亞太固網簽約,但是實際上是由凱雷與亞太固網談判,最大爭執點在訂戶數,因為訂戶數越多計算EBITDA基準就會越高,此部分爭議很大,東森有幫亞太固網爭取好的條件,因為我在報紙上有看到亞太固網的賴春田董事長說亞太固網股東就是王家的人賤賣此部分資產,其實是因為凱雷一直在殺價,我們是要幫亞太爭取利益的。(見523卷第103頁以下)」互核可知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與東森媒體科技(含有線電視系統台)綁在一起出售,對於東森媒體科技之成交與售與凱雷之股價並對於凱雷買受後即可直接經營該項獲利頗豐之業務,不必再花費40至50 億元建 置而曠日廢時,及被告乙Q○○於偵查中供證:「甲○○、己 ○○、丁○○應該都知道出售纜線寬頻數據機業務之事,在與買方談判過程中買方有要求提供過去獲利資料。(見上述貳被告九第7點);纜線寬頻數據機業務為亞太固網公司重 要業務及主要收入源,該部分獲利約占亞太固網公司獲利三分之一。(見上述貳被告九第8點);出售纜線寬頻數據機 業務均由乙S○○出面與買方洽談,決策者丁○○、己○○及 甲○○都知道。(見上述貳被告九第9點)」再綜觀亞太固 網董事會紀錄,不論出賣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前之董事會抑或是以26億3,852萬6,335元成交價格出售予代表凱雷集團之東禾媒體之交易,均未經亞太固網董事會決議通過,更遑論有提經股東會決議之情,均為被告己○○、丁○○、癸○○及丙h○○、乙S○○並內、外部董事、監察人所供述無訛 ,及參諸亞太固網附件十所示資金流入宏森、鼎森依序5億 7,250萬元、12億8,610萬元【均自95年3月15日至95年12月 29日,此部分事實,觀之共同被告乙Q○○於偵查中所供「亞 太95年確有出售「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這是屬業務部分,所以由己○○主導、決定,但我知道這項業務是亞太主要收入來源之一,是賺錢的項目,這件事情就我所知,丁○○、己○○及甲○○都同意,實際主導應該是甲○○,但比較奇特的是,這些設備賣掉之後,錢都流入鼎森及宏森等公司,這都是甲○○交代的,但我在第一筆前轉入宏森、鼎森公司時,我就有告訴己○○,錢應該留在亞太,就是希望己○○將錢留在亞太,一方面也是怕沒先告訴他,會被己○○罵,我告訴己○○後,他要我跟甲○○表示,亞太也需要資金,不能通通拿走,所以最後只留下約三、四億元給亞太,這情形我也回報給己○○,己○○並沒有表示任何意見(以上見411卷第109頁以下)」尤明】等情以觀,顯已足證被告己○○、丁○○、癸○○及乙S○○、丙h○○涉犯此部分事 實之事證,彰彰明甚。 己、東森集團部分: 犯罪事實 一、假借大宗穀物交易虛增東森國際公司進銷貨金額: 癸○○係東森國際公司負責人,並擔任東森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凱租賃公司)之董事長,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 之商業負責人;廖尚文係東森國際公司總經理,並兼任東森國際公司董事;甲○○係嘉食化公司實質負責人;丁○○係嘉食化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理。緣自93年6月起,嘉食化公 司已無法按時支付以宏森公司、鼎森公司、合興公司名義進口之大宗穀物信用狀贖單費用,甲○○、丁○○為求有資金流入以供贖單提貨使嘉食化公司、旺群公司能如期使用以宏森公司、鼎森公司、合興公司名義進口之黃豆、小麥,由大宗穀物最終買受人嘉食化公司、旺群公司開立付款期限為2 個月以上之支票(含利息)給東森國際公司,再由東森國際公司付款給需款贖單之宏森公司、鼎森公司、合興公司,偽由宏森公司、鼎森公司、合興公司銷售進口大宗穀物銷貨給東森國際公司,東森國際公司再將大宗穀物銷售給實際上需貨之嘉食化公司、旺群公司,其間大宗穀物之倉租費用仍由宏森公司、鼎森公司、合興公司及嘉食化公司、旺群公司分別負擔,東森國際公司實際上並無附表陸㈡所示進銷貨之事實,甲○○、丁○○、癸○○及廖尚文共同基於虛偽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虛偽三角交易掩飾向東森國際公司借款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3年6月21日起至95年6月15日止,及於95年7 月17日、95年8月2日、95年8月10日及95年10月2日,宏森公司、鼎森公司、合興公司係由甲○○、丁○○指示不知情之各該公司會計甲子○○、丁戊○○、o○○虛偽填製銷貨統一 發票、傳票等相關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後,連續持統一發票向東森國際公司請款,東森國際公司則由癸○○指示廖尚文要求不知情之何景澤、楊靜嫻製作不實買賣合約書,偽由東森國際公司向宏森公司、鼎森公司、合興公司購買如附表陸㈡所示之黃豆、小麥,由東森國際公司不知情之財務人員將相當於貨款金額之借款匯款至嘉食化公司,由嘉食化公司人員為宏森公司、鼎森公司、合興公司贖單,並分別由嘉食化公司、旺群公司提貨,帳面上則係以東森國際公司將該等大宗穀物虛偽銷售予嘉食化公司、旺群公司方式處理,癸○○、廖尚文並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將此不實事項製作不實銷貨統一發票、傳票等相關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而虛增東森國際公司之進銷貨金額詳如附表陸㈡所示,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東森國際公司會計管理之正確性。(不成立背信罪) 二、癸○○違背董事忠實義務向少數股東以低價收購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票部分: ㈠緣東森媒體科技公司係於84年12月29日公開發行,股東會並曾作成於國內或國外上市之決議,且於94年4月22日第4屆第10次董事會議中,癸○○以名譽董事長身分提案「本公司除繼續努力與政府爭取同意本公司赴海外上市外,亦請經營團隊就本公司下列未來上市方案之時程及相關費用進行評估」,方案之一即為「本公司自行於國內上市(櫃)」,並經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同意通過,並於94年5月25日第4屆第11次董事會決議該公司應積極尋定與確認可速迅完成之國外或國內上市可行方案,顯見於國內上市(櫃)係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董事會決議之既定目標;復於94年10月18日第14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議中,由賽依法薩(Faizalali Nazir Syed)董事長(93年7月19日起至94年11月14日止,並於94 年11月14日第4屆第14次董事會中當選副董事長)提出臨時動議 ,並詢問董事會成員是否知悉全球金融服務公司正在市場上宣稱該公司或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獨家之財務顧問,向市場上之潛在買主兜售該公司51%股權之事,並提醒諸位董事就身 為董事對現有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東應負起之相關責任,並促進主要和少數股權之股東可依其自由意願參與股權出售,意即無論大小股東均有機會參加應賣,經在場之所有董事含癸○○在內及監察人均表示對此事並無所知且同意准予備查此案;於94年11月14日第4屆第14董事會議中,就討論事項 ⑶「本公司為改變股權結果擬進策略投資人相關協調事宜討論案」、討論事項⑷「有關策略聯盟投資人有興趣與本公司進行策略聯盟,擬至本公司作實地查訪案」等事項時,均決議「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通過授權陳代執行長清吉及謝財務長長仲與特定之有興趣對象簽署保密協定,並管控本公司機密性之資訊以提供予將至本公司進行實地查訪之策略投資人/投資對象,且該實地查訪作業須在本公司監督,並定期地 向董事會提出完整進度報告」等。而癸○○係東森集團總裁,於95年初,其透過實質掌控之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國際公司)、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得易購公司)、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購物百貨公司)及美瀚投資有限公司(下稱美瀚公司),分別持有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之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公開發行)已發行股份18.11%、5.17%、 3.09%及6.22%,而為東森媒體科技公司之大股東,且於95 年2月間癸○○可實質掌控之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計占 已發行股份總數53%,癸○○並係以法人股東東森國際公司 所派代表人身分當選東森媒體公司第14屆董事,並擔任名譽董事長,受全體股東所託,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忠實執行業務。 ㈡按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3項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數額達一定比例( 20%以上)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亦即任何人只要收購公開發行公司20%以上已發行股份 ,即應當採取公開收購方式,以同一價格向所有股東發出要約。又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3項所謂「符合一定條件」者可不採公開收購方式之範圍,係指關係人間股份轉讓、上市證券拍賣、標購、股份交換及其他符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暨期貨市場管理局(下稱證期局)特殊規定等情,亦即強制公開收購之例外情況,並不包括控制股東以自由協議方式出售股權給買方,將致公開發行公司出售公司控制權之控制股東因受限於上開規定而無法取得其出讓控制權溢價。㈢而於95年2月間,美商Carlyle Group(下稱凱雷集團)有意投資入主東森媒體科技公司,遂指派代表唐子明與癸○○及其他控制股東議定將以每股新台幣(下同)32.5元收購其等持有之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且凱雷集團為達實質控制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經營權之目的,提出東森媒體科技公司之股東可出售總股權達67%以上之條件若成就,凱雷集團即有完 成買賣交易之義務,且總購買股權比例越高,癸○○即可獲得凱雷集團更高比例回饋之瑞利有限合夥持股免費手續費紅利,惟因東森媒體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倘繼續公開發行,則凱雷集團必須採公開收購方式,如此一來,凱雷集團將無法要求癸○○承擔任聲明與保證的違約責任及在股權買賣後,依合約附件之價格調整公式,執行價格調整,癸○○等大股東亦將無法取得出讓控制權溢價,故癸○○及其他凱雷集團個別議約之控制股東為取得出讓控制權溢價,與凱雷集團約凝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將撤銷公開發行,並由凱雷集團給與癸○○12億元過渡性貸款作為癸○○收購股權之資金來源。嗣凱雷集團於同年3月9日提出PX Capital Partner B.V.意 向書給分別持有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53%、14.7%、4.73% 、4.64%之癸○○、新加坡匯亞集團、英屬維京群島亞洲基 建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IDEC)基金、宏泰集團等 控制股東簽署,嗣於95年4月24日凱雷集團與癸○○、宏泰 集團正式簽約,購買癸○○所實質掌控及宏泰集團所持有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詎癸○○明知其與宏泰集團、匯亞集團、AIDEC等控制股東可得出售股權總數已超過67%,業已足以順利出售其所實質掌控之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予凱雷集團,癸○○在交割當日能促成至少75%的東森媒體科技公司 股權賣凱雷集團,凱雷集團將贈與癸○○境外Unicorn公司 1.2%股權,若能促成至少77.5%股權在交割當日賣給凱雷集 團,將贈與癸○○境Unicorn公司1.6%股權,若能促成至少 80%,將贈與癸○○境外Unicorn公司2%股權,且其協助凱雷集團收購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票,凱雷集團已同意支付日後轉售東森媒體科技公司予他人時,獲利總額之2%至5%之利益作為癸○○協助完成收購股權之代價,癸○○並與凱雷集團達成協議,就出賣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所得部分價金,約7,500萬美元,得由被告癸○○以美瀚投資公司、東森得意 購公司及東森國際公司名義,再轉投資至境外之英屬開曼群島商Ripley CableHoldingsⅡ,L.P.( 下稱瑞利有限合夥),而瑞利有限合夥持有EMC公司約13.82%之股權。癸○○明知 上開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所為於國內上市(櫃)及董事應促進大小股東均有機會參加應賣等決議,暨董事執行業務如發生自己利益與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相衝突時,應以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為考量,竟基於意圖為自己、東森得易購公司、東森購物百貨公司、美瀚公司及東森國際公司之不法利益及損害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利用凱雷集團給與其出讓控制權溢價、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董事會決議撤銷公開發行及其蓄意隱瞞其已代表東森國際公司與凱雷集團議定東森國際公司出售所持有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18.11%,致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少數股東無從獲悉出售股權給凱雷集團相關資訊之機會,以低價向不知情及無機會參與出售股權之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少數股東收購股權後,進而以上開議定之交易價格轉售予凱雷集團並以美瀚公司、東森得易購公司、東森國際公司名義投資瑞利合夥有限,以牟取高額價差及轉投資瑞利合夥有限之背信概括犯意,而為下列犯行: ⒈於95年2月中旬至同年3、4月間,東森媒體科技公司仍公 開發行時,讓凱雷集團派員至東森媒體科技公司進行實地查訪(Due Diligence)作業,惟東森媒體科技公司95年2月以後之董事會議事錄中均無上開報告事項,使小股東無從自公開之董事會議事錄中獲悉關於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控制權轉讓之相關資訊。復利用新加坡匯亞集團、AIDEC、 宏泰集團等控制股東避免適用我國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 第3項強制公開收購規定,以享有出讓控制權溢價之利益 ,於95年3月7日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第4屆第15次臨時董事 會中,由董事楊建國以「為求簡化本公司作業程序,避免公司資訊提早揭露,影響公司營運之規劃,並參酌同業多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例如富洋媒體科技、中嘉網路以及台灣寬頻等MSO均未公開發行,本公司若持續公開發行, 將提早在同業間暴露本公司之競爭策略」為由,提議申請撤銷公開發行,癸○○趁機附議,而經出席董事除魏啟林董事長、乙e○○董事因身為經營團隊成員棄權不參與表決 、賽依副董事長未親自出席以電話方式發言外,其餘出席有利害關係之董事均未迴避,而無異議照案通過申請撤銷公開發行,嗣於同年月20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下稱金管會證期局)核准該公司不繼續公開發行,以免除證券交易法第章第2節公開收購需向主管機 關申報取得股份之目的、資金來源等相關規範,致少數股東無從獲得關於凱雷集團收購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控制股權相關資訊。 ⒉又癸○○明知東森國際公司持有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達18.11%,且其係以東森國際公司所派法人股東代表人身分而當選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董事,並為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名譽董事長,及凱雷集團已出價每股32.5元收購其所實質掌控東森媒體科技公司53%股權,即包含東森國際公司所持 有之18.11%,並為出售股權給凱雷集團,於95年3月間指 示不知情之東森國際公司財務人員呂正果及東森得易購公司、東森購物百貨公司財務主管童家慶以上開公司所持有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票,共同持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南分行辦理出售股權之過渡性貸款。而癸○○身為東森國際公司負責人身分,明知其與凱雷集團間既已就東森國際公司所持有18.11%東森媒體科技股權以每股32.5元出售給凱雷集團達成合意且已著手進行相關出售股權事宜,而東森國際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應即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發佈重大消息,然癸○○並未依法公開此一重大訊息,致東森國際公司及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少數股東無從獲悉上開收購訊息。繼於95年4月18日、95年6月24日證券交易所通知東森國際公司就報紙報導足以影響上市公司東森國際公司股價重大行情提出重大訊息說明時,任由不知情之東森國際公司發言人達嘉麟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說明表示:「關於媒體報導美商卡萊爾集團(即凱雷集團)收購本公司(指東森國際公司)轉投資之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多數股權一案,係屬媒體臆測,惟本公司截至目前為止,並未對外發表任何預測性訊息,亦未公開」、「媒體有關NCC審查卡萊爾集團投資東森媒體之相關報導,截至 目前為止,尚與本公司無關」等語,對社會投資大眾隱瞞東森國際公司將與東森得易購公司、東森購物百貨公司將所持有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票共同以每股32.5元出售予凱雷集團之事,仍佯稱凱雷集團收購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與東森國際公司無關云云,以避免東森媒體公司小股東知悉上開凱雷集團向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控制股東收購股權之計畫與內容,以利其向無機會參與收購之小股東遂行低價收購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票並達成其以東森國際公司、東森得易購公司及美瀚投資有限公司轉投資瑞利有限合夥之目標。 ⒊東森媒體科技公司之少數股東「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際創投公司)、「國僑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僑創投公司)、「開曼群島商特偉投資公司」(下稱特偉公司)、「開曼群島商日興太平洋華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登公司)及美商太平洋華登第三投資有限合夥」(下稱華登第三有限合夥)等(下稱國際創投等5家公司)共持有894萬3,249股之東森媒體科技公 司股票,占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01%,國 際創投等5家公司於95年3月間,間接獲悉上開凱雷集團收購股權消息後,委由共同代理人賴文蓉透過王寶龍向癸○○表示國際創投等5家公司有意願參與控制股東出售股權 給外資案,惟癸○○仍承前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意圖,利用其出售控制權取得出讓控制權溢價之機會,而悖於上開東森媒體科技公司94年10月18日第4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決 議並及違背董事、名譽董事長之忠實義務,拒絕國際創投公司等5家公司共同參與售股之請求,另指示由其實質掌 控之東森購物百貨公司,於95年5月8日以每股25元向國際創投等5家公司收購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再於95年7月12日以每股32.4元出售給凱雷集團。 ⒋復利用不知情之東森得易購公司、東森購物百貨公司之會計主管陳秋綿,透過陳秋綿指示不知情之東森得易購公司、東森購物百貨公司之財務、會計人員,於95年3月底按 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東名冊撥打電話給小股東及於95年4 月28日以印有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商標圖案之信箋發函給附表陸㈢(即96矚重訴3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東森媒體科 技公司小股東,表明東森得意購公司、東森購物百貨公司願以每股20元之價格收購小股東持有之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致張文龍等小股東因缺乏資訊,不知凱雷集團與控制股東間之收購股權協議而無法表示參與出售股權給凱雷集團案之意願,遂於接獲上開電話或信函後,做出願意以每股20元(零股以9折計算,每股18元)賣出給東森得易 購公司、東森購物百貨公司之決定,及依信函內所載之聯絡電話與自稱「東森集團」之服務人員接洽,並依該等服務人員指示辦理股權轉讓事宜,致生損害於東森媒體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 ⒌計癸○○利用凱雷集團向其收購控制權而給予出讓控制權溢價之機會,透過其實質掌控之東森得易購公司、東森購物百貨公司收購張文龍等小股東持有之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份80萬8,372股、1,816萬9,674股及國際創投等5家公司所持有894萬3,249股,嗣於同年7月12日再以每股32.4元 之價格,轉售予凱雷集團,其犯罪所得金額高達3億0,150萬7,813元【(32.4-20)*(808,372+18,169,674)+( 32.4-25)*8,943,249】,並於95年7月12日將出賣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所得部分價金7,500萬美元,以美瀚投資 公司、東森得意購公司及東森國際公司名義,再轉投資至境外之英屬開曼群島商Ripley Cable HoldingsⅡ,L.P.( 下稱瑞利有限合夥),而瑞利有限合夥持有新東森媒體科 技公司約13.82%之股權。 理 由 一、有關證據能力部分: ㈠被告爭執部分: ⒈被告癸○○及其辯護人主張: ⑴①被告邱珮琳、邵正義,在調查局所為陳述,未經具結,無證據能力。 ②證人林滄結、陳光耀、李友江、洪榮志於96年5月3日、黃美玲於96年5月21日在調查局所為陳述,未經具結,無證 據能力。證人宋湘嵐及邵正義97年05月05日檢事官詢問筆錄、證人阮呂倩、林登裕、蔡幸秀及魏文勇97年05月07日、證人蔡幸秀97年05月28日檢事官詢問筆錄、證人周繼鵬97年06月02日檢事官詢問筆錄、證人王辭涵、王辭茵及林欣欣97年06月09日檢事官詢問筆錄等,皆未經依法具結,亦無證據能力。 ⑵①證人蔡雪卿於97年4月3日檢察官前製作之詢問筆錄引用楊舒雯、王中亮等部分,未具結,無證據能力,且證人之陳述,未經被告依法詰問,亦無證據能力。證人吳志光、賴冠仲、葉雪暉、陳劍音等人於97年01月21日之詢問筆錄,及97年01月31日與97年02月19日之訪談筆錄俱未依法具結,且未經被告詰問,應認俱無證據能力。 ⑶①共同被告林登裕於偵查中所為陳述,未經具結,且未行詰問,無證據能力。 ②證人鄭超群、謝欽發、林舒涵、林輝煌、王峻峰、楊子江、陳淑娟、王淑娟、蔡玉珠、彭菁怡、郭曼瑾、翁建菖、吳 志文、林素秋、侯博文、陳天祐、鍾詩頻、蘇連發等,於偵查中所為供述,未經具結,具未行詰問,無證據能力。⑷證人李友江於偵查中所為供述及其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訊問筆錄因未經被告詰問,應無證據能力。 ⑸「嘉新-合興-旺群-力霸-嘉新循環交易圖」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無證據能力。 ⑹證人李友江所為供述,諸如,「…我個人認為,可能為規避相關規定才這樣做…」(528卷第118頁第26行,第30行等),充斥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無證據能力。 ⒉被告童家慶及其辯護人主張: ⑴①共同被告林登裕於調查局所為供述為審判外陳述,偵查中所為供述未經具結,未行詰問,無證據能力。被告陳鴻銘、乙f○○、連復彰於調查局之供述屬審判外之陳述,無證 據能力。 ②證人李友江於調查局所為供述為審判外陳述,偵查中之供述未經具結,亦未行詰問,無證據能力;證人洪榮志、黃美玲於調查局供述係個人意見且多屬傳聞,顯無證據能力。 ⑵東森得意購,東森購百公司於95年4月6日至同年7月3日向小股東收購東森媒體公司股權之交易資料及轉售凱雷集團所得利益一覽表,係檢調自行製作,屬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另金管會96年5月2日金管檢七字第0000000000號函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⒊被告張樹森及其辯護人主張: ⑴97年4月3日檢察官補充理由書(97年度蒞字第3103號)之附件二、附件三之證人楊舒雯、王中亮於「審判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並非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⑵①被告癸○○,被告陳鴻文96年於調查局之陳述,屬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 ②證人陳幸芸、證人林舜孝、證人劭正義於96年於調查局之陳述,屬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對於證人陳幸芸96年6月20日於調查局之供述證據能 力不爭執)。 ⑶證人林舜孝、證人劭正義、證人陳幸芸96年於檢察官前之 供述,未經對質及詰問,無證據能力。(對於證人陳幸芸96年8月9日於檢察官偵訊時之供述,被告就其證據能力不爭執)。 ⒋被告陳秋綿及其辯護人主張: ⑴①共同被告癸○○、林登裕、邵正義、童家慶、所為供述為審判外陳述,無證據能力。 ②證人唐子明、王悅賢、紀坤傑所為供述為審判外陳述,無證據能力。證人黃鈺婷得知每股32.5元是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 ⑵東森得意購、東森購百公司於95年4月6日至同年7月31日向 小股東收購東森媒體公司股權之交易資料及轉售凱雷集團所得利益一覽表為檢調人員自行製作,無證據能力。 本院之認定: ⒈按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其立法理由乃在擔保該證言或鑑定意見,係據實陳述或公正誠實之可信性,故未依法具結者,依證據絕對排除法則,當然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證據,自不得因當事人於審判程序之同意,或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逕認未經具結之證言或鑑定意見,亦得作為證據,亦即適用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之情形時,亦應受同法第158條之3規定之限制,最高法院著有94年台上字第4438號判決可資參照。亦即偵查中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並非違反傳聞證據禁止原則,而是違法蒐集證據排除法則的問題,故即令嗣後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亦不能使偵查中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之證言復活而取得證據能力。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 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再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亦據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 2.經查: ⑴關於證人向調查員、檢察事務官所為供述部分: 依上揭理由所示,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查本案共同被告邵正義、林登裕、癸○○、童家慶、陳光耀、陳緯浚及證人邱珮琳、李友江、陳鴻文、林滄結、宋湘嵐、阮呂倩、蔡幸秀、魏文勇、周繼鵬、王辭涵、王辭茵、林欣欣、陳幸芸、林舜孝、唐子明、王悅賢、紀坤傑、黃鈺婷、乙f○○、連復彰、鄭超群、謝欽發、蔡玉珠 等於調查局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陳述,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是就上開被告及其前辯護人等不同意引為證據方法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對各該被告認無證據能力。至辯護人主張上開共同被告及證人於調查局及受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供述,未經具結,無證據能力云云,容有誤會,蓋依刑事訴訟法第196條之1第2項規定 反面解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通知證人到場詢問時,並無準用同法第186條規定,是證人於受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 事務官詢問時,無需適用具結規定,是證人向司法警察、調查員、檢察事務官所為供述無證據能力,實係因上述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併此敘明。 ⑵關於共同被告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供述部分:本案被告癸○○、林登裕、童家慶、邵正義、蔡雪卿、林登裕及證人吳志光、賴冠仲、葉雪暉、陳劍音、李友江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具任意性及真實性之供述,僅得用於證明各該被告自己犯罪,但就其他共同被告而言,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是其等偵查中所為不利於其他共同被告供述之部分既未經具結,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當然無證據能力,惟就各該被告自己所涉犯罪事實部分於偵查中之供述,自仍有證據能力。 ⑶證人具結未經詰問部分:按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係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訴訟權基本內容之一,不容任意剝奪;其於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之設計,則以刑事訴訟法第166 條以降規定之交互詰問為實踐,藉此賦予當事人在公判庭當面輪流判問證人,以求發見真實之機會,而辨明供述證據之真偽。然此項詰問規定,屬於人證之調查,與刑事訴訟法第 164條規定證物應提示辨認或告以文書要旨,第165條所定筆錄文書應宣讀(交付閱覽)或告以要旨等物證之調查,同屬調查證據程序之一環。偵查中檢察官為蒐集被告犯罪證據,訊問證人旨在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期日透過當事人之攻防,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有別。偵查中訊問證人,法無明文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得以在場;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1項前段雖規定「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事實上亦難期被告有於偵查中行使詰問權之機會。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被告於審判中非不得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2項前對規定「審判長對於準備程序中當事人不爭執之被告以外人之陳述,得僅以宣讀或告以要旨代之」,即明斯旨。從而,該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係屬有證據能力, 但為未經完足調查之證據。當事人於詰問權既有處分之權能,則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此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70號判決可供參照。證人林登裕、林舒涵、林輝煌、王峻峰、楊子江、陳淑娟、彭菁怡、郭曼瑾、翁建菖、吳志文、林素秋、侯博文、陳天佑、鍾詩頻、蘇連發、李友江、唐子明、王悅賢、紀坤傑、黃鈺婷、林舜孝、邵正義、陳幸芸(96年8月9日檢察官偵訊筆錄除外)等於偵查中以證人身份具結所為之供述,雖被告等人未在場行使反對詰問,然該等偵查中之陳述,於本院審理時業經被告等人到場並賦予渠等行使反對詰問權之程序,自屬業經合法調查之證據,就此部分之供述具有證據能力。 ⑷關於非供述證據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規定「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對此具有高度特別可信之文書,在兼具公示性、例行性或機械性、良心性及制裁性等原則下,雖屬傳聞證據,例外容許作為證據使用。因此,採取容許特信性文書作為證據,應注意該文書之製作,是否係於例行性的公務或業務過程中,基於觀察或發現而當場或即時記載之特徵。又上開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需製作之文書,原則上得為證據,反對之一方必須證明該文書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能排除該文書作為證據;至於第三款之其他文書,係指必須具備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及業務文件具有同等程度可信性之文書,如官方公報、統計表、體育紀錄等,但此必須由提出之人證明該文書係在「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始得作為證據。(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584號、94年度台上字第1361號判決參照)是以,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得為證據,其前提要件定為「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尚加有「紀錄」、「證明」之條件限制,亦即須該公文書或業務文書係得作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涉犯罪事實嚴格證明之紀錄或證明者,始克當之,倘不具此條件,即無證據適格可言。又同條第3款所定之「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 ,則係指與上揭公文書及同條第2款之業務文書具有同類特 徵,且就該文書製作之原因、過程、內容、功能等加以判斷,在客觀上認為具有特別可信性,適於作為證明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涉犯罪事實存否及其內容之文書而言。如不具此特性,則無證據適格可言,合先敘明。 ①按被告癸○○所爭執之「嘉新-合興-旺群-力霸-嘉新循環交易圖」,為扣案物證,上開物證既屬公務員依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且經本院合法調查,自得為證據。 ②被告童家慶、陳秋綿所爭執之東森得意購、東森購百公司於95年4月6日至同年7月3日向小股東收購東森媒體公司股權之交易資料及轉售凱雷集團所得利益一覽表等相關文書無證據能力,惟該等文書表格係檢察官依據原始證據所彙整出之表格資料,其性質上非屬檢察官之個人陳述意見,且資料業經本院就該文書表格及原始證據提示與被告表示意見,此外,上述文書表格業經本院核與原始證據,其內容大致相符無訛,自屬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應有證據能力。 ③被告童家慶及其辯護人主張金管會96年5月2日金管檢七字 第0000000000號函,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無 證據能力。 ⑸個人推測或意見: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係因證人應以其親身經歷為證據之方法,故證人以聽自他人傳述之詞為證言,因非親身經歷,無法經由詰問及供述態度以驗證其觀察力、記憶力、表現力之真實性,易造成不正確傳達之危險,原則上無證據能力,至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係以其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亦不得作為證據(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705號判決、93年臺上字第4146號判決參照)。查本案被告癸○○爭執證人李友江所為供述,諸如,「…我個人認為,可能為規避相關規定才這樣做…」(528卷第118頁第26行,第30行等),充斥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惟本院審酌前開證人曾於偵查中結證在卷,又查無不具任意性等顯有不可信情況,且陳述內容就其職位承辦事項所提供之意見,係以其實際經驗為基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及第160條規定,肯認其證據能力。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㈠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廖尚文自承:這些交易跟平常的大宗穀物交易模式不同,差別在付款條件,有一些付款條件我們是有收期票,有收期票的話,我們內部也有做評估,我們一般的客戶是收現,而且付現後才可以提貨,跟嘉食化及其關係企業的交易,有一部分是開期票,但是有考慮風險,並有加計利息,我們一方面認為回收的可能性,所以有做內部貿易部門有上簽呈的評估,延票利息,我們是以年息百分之八加計利息,但是所有跟嘉食化的期票都有加計利息並回收;關於這些小麥、黃豆交易,有時是丁○○總經理會打電話給我,有時丁○○會直接找董事長,這些程序我都會先請示,同時也會請承辦單位上簽呈,剛才我有提到我們同時在買賣時會考量風險;實際上是我在由嘉食化公司總經理丁○○處獲知嘉食化公司有貨希望賣給我們的時候,我只是交代何景澤去瞭解情況,他們實際瞭解相關的交易條件跟評估以後,他們會上簽呈,由董事長來核定,一定係依據公司之規定考量風險,然後簽呈由癸○○做最後決定,事實也證實我們與嘉食化或他的關係企業之間之交易對公司並無任何損害,即使交易條件跟其他的交易對象有一點不同,但是我們在必要時也會徵提擔保品,所有付款若以期票支付,一定經過權責的同意加計利息;附表陸㈡(即96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起訴書附表十四)的倉租的費用, 如果不是我們的貨的話,跟我們都沒有關係等語。 ⒉證人楊靜嫻於本院97年2月29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因為我 們與其他公司的交易全部都是進口,進口都是開信用狀,在國內進貨的情形只有向嘉食化、宏森、鼎森、合興進貨;東森國際公司預付貨款後,又轉賣給嘉食化公司,而嘉食化公司卻延票遲延付款,是因為嘉食化公司有資金困難,要求我們延票;是有先收票,我當初賣貨給嘉食化公司時有先收票,後來因為票子到期,嘉食化公司無法付款,嘉食化公司要求延票我們才會跟嘉食化公司收利息,關於延票加收利息部分,我每次延票都有上簽呈,簽呈流程是我簽、然後經由何景澤、達嘉麟、廖尚文、癸○○簽核;基本上應該是說我們何景澤協理告訴我總經理廖尚文指示我們要辦採購,我們就上簽呈,然後就按照權責一直簽到董事長為止,那賣貨的話,是他們嘉食化拿錢來,我們就賣給他等語,堪認東森國際公司預付貨款均係於東森國際公司取得嘉食化公司所簽發支票後始為之。 ⒊證人何景澤於本院97年3月12日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從89 年起在東森國際公司貿易一處負責倉儲事業部,擔任協理,我們投入大宗穀物貿易,事先不瞭解這業務,這期間我是兼職學習大宗物資的買賣工作,我是從銷售端開始學起,期間有大約2、3年時間,因為我是兼職到基隆去做卸煤碼頭業務經理,所以這中間我經常沒有在台北,91年底才又回到臺北,繼續看相關的業務公文,剛開始接觸的公文有進口跟銷售兩部分;我的上司是董事長癸○○、總經理廖尚文、執行副總達嘉麟,我的下屬包括楊靜嫻經理、楊素秋襄理、蔡桂華,另外有一個調到別的單位去的是楊詩婕,蔡桂華是接楊詩婕的業務;東森國際開始經營大宗穀物貿易,有借重嘉食化公司的採購及銷售單位的人,採購方面是李嘉智協理、丙w○○經理,銷售方面是林滄結、黃 春娥;東森國際公司收回高雄地區的銷售業務,應該是在92年初,台中地區的銷售業務,我記得是93年初陸續有進一部的瞭解,完全接手是在93年10月份;有關我們跟嘉食化公司關係企業的買賣情形是,過去我們大部分的原料採購都是從國外來的,國內採購部分比較少,我們廖尚文總經理會告訴我說嘉食化公司他們家有一些貨想賣賣掉,想賣給我們,看我們有無需要,要我去評估一下,我會把訊息轉達給楊靜嫻經理,請她去查嘉食化公司那邊要賣出貨品的數量、品名、價格,我會根據楊靜嫻經理去接觸查的資料來分析,我到市場去問市場的行情,價格合理的話,通常我們就會買下,買下來的過程因為我們的權責有限,我們會請楊靜嫻經理上簽呈,經過各級長官權責到董事長來核定,核定後,我們才請楊靜嫻經理辦理後續的這些管控的動作,銷售對象當時不全然都知道,沒有預設是誰,如果後來嘉食化公司有買回去就買回去,如果沒有買回去,我們就會在市場賣掉,市場的銷售對象是我去找的;如果嘉食化公司他們的這些關係企業,我們會去問是誰的貨,因為國外的貨不全然都是嘉食化公司訂的,我們問清楚以後,我們才進行採購,後來他們是誰要來買,我們也是問清楚以後才會做交易,我會請楊靜嫻經理去跟相關貿易單位的人去問清楚;我知道嘉食化公司與宏森、鼎森、合興、旺群有相關,但他們之間的相關程度我不清楚;廖尚文總經理雖然告訴我嘉食化公司有一批貨要賣,但是並不清楚到底是有哪一家公司的貨或是哪一條船的貨,細節是由我交代楊靜嫻去瞭解;我不清楚東森國際跟嘉食化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宏森、鼎森、合興、旺群等的大宗穀物交易,為什麼是由廖尚文告訴我嘉食化公司那邊有貨,但是應該是嘉食化公司的總經理丁○○告訴我們總經理的,這是我猜測的,因為我們總經理廖尚文有時會告訴我說丁○○總經理告訴他有貨要賣,也有小部分是他們本身自己在市場裡面賣,但都是以很低的價格賣出去,所以我在市場上知道以後就買過來,但是這量很少;我所謂「東森國際公司協助嘉食化及其關係企業贖單」,係指嘉食化公司他們自己訂的貨沒錢贖單,這是我猜測的,他把貨賣給我們,如果他們進口的抬頭是宏森,我們就把貨款匯到宏森的戶頭,並不是我們代為贖單,因為我們沒有立場,銀行也不會接受,我們是把錢先給他預購;東森國際公司付的是預先採購的貨款,我們是百分之百國內採購,也就是貨款金額是百分之百的,別人家在做大宗物資買賣也都是這樣子,我們是按照國內市場的批發價向嘉食化公司買的,所以訂金一成的錢是嘉食化公司自己去處理的;因為上面交代的是嘉食化有貨品要賣,是廖尚文總經理告訴我嘉食化公司有這批貨要賣,他們可能急著要用錢,要我們去把貨買下來,我跟嘉食化公司買的話,我一定站在公司的立場,要用合理價格,而不是說多少錢就多少錢,我們副總經理達嘉麟交代我的就是我們貨買回來以後貨要風險管控,因為貨在我們穀倉裡面,我會交代穀倉經理,向嘉食化公司買來的貨一定要經過我們同意才能出倉,所以我們沒有被嘉食化公司倒帳過,但是外面大宗物資倒帳的很多;起訴書附表十四的交易內容是我在525號偵查卷第107頁1-3 個問答裡所提到的「東森國際協助嘉食化及其關係企業贖單」的交易,起訴書附表十四東森國際公司與宏森、鼎森公司交易概況表所示的交易,相關的簽呈、請款單、請購單、國內採購單、國內進貨單、訂單如647卷證據75所示; 東森國際公司與宏森及鼎森公司交易概況表付款時間為93年8月23日、94年3月15日、94年4月15日之交易,東森國 際公司係於進貨前預付貨款,因為他們採購來的東西,他們欠錢就要把東西賣出,我們就買下來,附表十四東森與宏森、鼎森交易概況表所列的內容應該是東森國際預付貨款給嘉食化的關係企業,由嘉食化關係企業去贖單後,東森國際又賣給嘉食化;蔡桂華於本院編號第第529條第326頁所答內容(我印象中楊經理會指示上開關係企業要借貨,我就寫申請書註明是何船期、數量,交由業務單位主管楊靜嫻、何景澤、達嘉麟等核准,再要求借貨公司開票擔保,我會從借貨公司實際提貨時,再從帳上扣減,還貨的時候直接從借貨公司的倉儲扣除)都是我們公司的作業程序;如起訴書附表十四所示東森國際公司的銷售對象,以下半部來講,黃豆小麥這部分,他們有說將來可能要買回去,應該是我們貿易處去問他們的貿易處,我們買的時候沒有預設立場,是嘉食化公司方面表示將來有需要的話他們會買回去等語。 ⒋證人達嘉麟於97年3月12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在89年 間,我是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的副總經理,管的業務包括倉儲事業部、綜合開發部、貿易部。在貿易一處的業務的上司是廖尚文總經理,下屬是何景澤協理,楊靜嫻經理;我認為東森國際公司與嘉食化、鼎森、宏森、合興、旺群買賣大宗物資交易不尋常,是因為我們公司按照正常買賣,大宗穀物買賣是要開信用狀到國外去進口,所以在國內就是所謂的不是一般正常進口的東西,就是不尋常,第二我有去問何景澤協理,總經理知道有一批貨,希望我們可以做一個評估,對這批貨是怎樣的情況,楊經理及何協理會去作評估,評估完後,才會送到我這邊來簽呈,我會問何協理及楊經理,這批貨是存放在哪裡,是在我們穀倉,還是在船運中,目前這批貨的市場價格多少,還有到了多久,如果已經在穀倉,是存放多久等,這就是我所謂細節的問題,我們必須瞭解這批貨的情況如何,我們開過會瞭解以後,我們才會蓋章簽上去,因為我們公司內部有內控的制度,我個人的額度只有20萬元,所以這部分我們只有轉呈而已,至於決定權還是在董事長或總經理;東森國際的大宗穀物出貨時,都是採現款交割,要確定客戶已經匯款才會放行;依據本院編號第647號偵查卷證據75、77 顯示,於起訴書附表十四東森國際公司與宏森及鼎森、合興公司交易概況表所示之各該交易簽呈、請款單、請購單等文件上用印,我在簽核以上文件時,沒有看到證據75、77所檢附的運輸報告表,我有簽核第647號偵查卷第13頁 簽呈,我是不知道貨款是以支票支付並有延票之情形,我們看這個簽呈,是嘉食化公司希望延票,我們無法決定可以或不可以,這是嘉食化公司提出來的申請,而且金額這麼大,我只能轉呈上去;何景澤提到嘉食化公司無力贖單,由東森國際公司代為墊款贖單等等,這件事情是事後他跟我提起,這件事情在我的瞭解是嘉食化公司賣一批貨給我們,我們把錢匯到他的戶頭等語。 ⒌證人乙戌○○於本院96年11月29日審理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 :丁○○指派我兼任合興公司、旺群公司的會計主管,我在合興公司及旺群公司的主管上司都是丁○○,合興公司在95年8月間應該是沒有能力可以進口3,500萬元小麥來賣給東森國際公司,因為合興的營業額沒有那麼大,合興公司詳細營業對象大概就是賣鴨或是賣雞及肉品的商販,而旺群公司每個月的營業額大約有6,000萬元,主要是從事 麵粉、沙拉油、雜糧為主,沙拉油的數量最多,大約有5-6 成,其餘都差不多,有麵粉、米、雜糧、調味料等加起來,大概佔了四、五成左右,麵粉都是國內生產的,有進口過小麥及黃豆,我知道最近幾年每年都有進口小麥及黃豆,數量不多,一年只有一、二次,麵粉的來源是向國內的廠商包括嘉食化的麵粉廠,麵粉銷售量每月大約有幾百萬元,我不曉得為什麼95年10月2日一次就像東森國際購 買3,500萬元的小麥,我拿到合約就必須要做相關的資料 ,合興公司及旺群公司的合約是否都是東森拿給我的,我只記得是楊靜嫻拿過來的,不是我們的業務人員拿給我的,我不知道為何不透過業務單位拿給我,因為我都是與楊靜嫻聯絡的,合約的內容是東森國際公司擬好之後,拿過來給我們用印的,是我授權小姐填用印申請書,並覆核用印申請書,最後送丁○○蓋章核准,該買賣合約書就是本院編號010號偵查卷第47頁流程圖所示合興、東森、旺群 買賣之合約書;合興公司及旺群公司與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算是轉投資關係,是由嘉食化公司轉投資的,旺群及合興公司的財務出納都是乙亥○○,旺群公司會計是林淑娟 ,合興公司會計是o○○,旺群公司、合興公司的辦公室都在○○○路0段000號6樓;如本院編號第010號偵查卷第47頁之流程圖手寫的部分,是我寫的,寫這個流程圖的用意是幫助記憶而已,是幫助我自己記憶,上開流程圖上方圖表記載「合興退東森」、「東森退旺群」的東森都是指東森國際公司,我手寫的東森也是指東森國際公司,這個應該是折讓的意思,就是數量的折讓,進口的東西,進來的數量與報單會有不一樣,上面這個圖表有提到數量的差異,就是退數量有多少公斤,所以會有這個折讓出來;本院編號第010號偵查卷第47頁之流程圖以及第48、49頁之 二份的合約書,標的物指的是小麥,指的是嘉食化從國外進口小麥,我於調查局確有答稱合興公司與東森間之買賣,也沒有真正貨物交付進出等語,我當時之所以會這樣的回答是從我的經驗去判斷的,從合興公司及旺群公司的部分,貨物沒有實際的流動,我也看不到,只能說資金有這樣子的運轉,當時合興公司及旺群公司都有開發票、支票及實際付款,合興公司及旺群公司開發票的順序先後,時間我不是很記得是否是同一天回程,雖然流程圖上寫說是同一天完成,但是實際上交易並非是同一天,我所製作的資金流程圖,上面記載合興公司給東森公司,是指折讓的部分,先製作010卷第47頁的流程圖或是先完成010卷宗第47、48頁的買賣合約書用印我不太記得了,不過應該是先有合約書,合約書用印,就是合興公司及「合興退東森」、「東森退旺群」的大小章,010卷第48頁合約書上手寫 的資料是是我寫的,010卷第48頁手寫的資料與第47頁流 程圖手寫資料相符,不是表示我是依據第47頁的流程圖資料,寫到第48頁的合約書上,手寫的資料應該是事後寫上去的,就是合約訂好進來之後,就是在上面註明一個備忘,我要用印不可能寫在上面,就是合約進來之後,我在上面註明一個紀錄,第48頁的手寫資料不是依據第47頁的流程圖而來,是合約訂好之後,合約完成交易之後,才會有折讓,因為實際進來有差異,合約訂好之後,交易完成後會有折讓,我只是把交易的金額寫在第48頁的合約上,這是事後才寫上去的;我知道癸○○是東森國際的老闆等語。 ⒍證人o○○於96年11月29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嘉食化兼合興公司的會計主管乙戌○○口頭指示我製作買賣玉米、 黃豆等大宗穀物交易傳票,從鼎森等公司買進大宗穀物,再賣給東森國際公司,東森國際將貨款匯入後,我再匯款,如果有合約的話並給我合約,因為我沒有看到貨,所以我猜是沒有實際交易;合興公司與東森國際公司的假交易主要是合興公司假賣小麥等大宗物資給東森國際公司,東森國際公司會將款項匯到合興公司中華商銀光復分行帳戶,這部分有簽立買賣契約,是由東森國際公司製作買賣契約給乙戌○○,乙戌○○交給我去秘書甲甲○○處蓋公司大章及 丙M○○處蓋負責人小章,我會寫用印申請送簽呈,主管批 了後,我去用印;乙戌○○經理告訴我東森國際公司匯款到 合興公司的中華商銀光復分行帳戶,事實上也有匯進去。我設的買賣契約,即如本院編號第010號偵查卷第48頁的 買賣契約書;因為我看到東森國際公司的錢進來後,馬上就在匯出去了,所以我猜是假的;合興公司主要的營業收入為冷凍食品,每月的營收額大概是3、400萬元,合興公司每年的營收大概3,000多萬元等語。 ⒎且依本院編號第525號偵查卷第54頁至61頁之買賣合約書 及本院編號第647號偵查卷內發票、請款單、買賣合約書 國內進貨單、訂單、簽呈所示,東森國際公司均係由楊靜嫻擔任採購人員,填製國內採購單、簽呈呈請協理何景澤、副總經理達嘉麟、總經理廖尚文及董事長癸○○核示,並未會辦稽核,買賣合約書為當東森國際公司為買方,鼎森公司、宏森公司、合興公司分別為賣方時,均約定倉租費用於交貨日起15日內由賣方負擔倉租,超過15日後之倉租概由買方負擔,但由賣方代墊應負擔之倉租,並於貨品全部提清後檢具發票向賣方請款,賣方應於審核無誤後7 日內一次付清該等代墊款項;當東森國際公司為買方、合興公司為賣方時,則約定倉租費用概由合興公司負擔;當東森國際公司賣方,旺群公司為買方時,則約定倉租費用由旺群公司負擔,且買賣契約上東森國際公司之負責人章均係蓋用被告廖尚文之企業專用章,嘉食化公司、旺群公司請求延票之簽呈均清楚記載延票利息之計算方式,而未見任何關於倉租費用向東森國際公司負擔之記載,並據證人楊靜嫻、何景澤證稱東森國際公司從未付過倉租費用等情,復依627號偵查卷內永源報關有限公司之運輸報告表 所示,由宏森、鼎森、合興公司進品之黃豆、小麥,客戶欄均係記載「宏森~嘉新(即嘉食化,下同)」、「鼎森~嘉新」、「~嘉新」,堪認進口之黃豆、小麥原即係由嘉食化公司訂購進口,且倉租費用全由鼎森公司、宏森公司、合興公司、旺群公司、嘉食化公司分別負擔,東森國際公司未曾支付過任何倉租費用,益徵東森國際公司僅係循環假交易之一環。佐以證人楊靜嫻證稱先取得嘉食化公司所開支票後,東森國際公司始代為預付貨款,及證人何景澤證稱嘉食化公司要求東森國際公司購買如附表陸㈡所示小麥、黃豆後,並有指定東森國際公司銷售對象等情,堪認東森國際公司僅係配合嘉食化公司完成循環進、銷貨假交易,而虛增東森國際公司進、銷貨金額。是被告癸○○、廖尚文辯稱如附表陸㈡(即起訴書附表十四)所示黃豆、小麥交易均有實際交易云云,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㈡犯罪事實二部分: ⒈經查: ⑴東森得易購公司、東森購物百貨公司、美瀚公司及東森國際公司均為被告癸○○實質掌控: ①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眾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係登記由癸○○(2,000萬元)、蔡雪卿(300萬元)、丁○○(50萬元)、丙庚○○(25萬元)、陳煌 英(25萬元)、林水金(25萬元)、丙M○○(25萬元 )、乙P○○(50萬元)等8人,於76年5月間發起設立 ,資本額2,500萬元。於83年11月間,資本額為1億 8,000萬元,股東共7人,包括癸○○、蔡雪卿、王令一、丙庚○○及癸○○三名女兒王辭涵、王辭茵、王辭 婷(嗣更名為王辭庭),出資額分別為1億6,815萬元、7,150萬元、5萬元、25萬元、1450萬元、150萬元 、145萬元,迄90年7月合併前,均由癸○○擔任董事長,丁○○、丙庚○○擔任董事,蔡雪卿擔任監察人; 於86年7月29日變更登記公司名稱為「眾庭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於88年4月間,癸○○將其持股340萬元,共3400萬元,轉訴於新股東「力霸東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東森華榮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承受,股東增為8人;於90 年4月間,眾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東森育樂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癸○○)、得易購電視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吳中立)合併,合併後眾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東森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得易購電視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公司,合併後公司名稱更改為「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得易購公司),資本額為3億5,018萬元,股東共25人,包括癸○○、蔡雪卿、丁○○、程鵬飛、蔡坤原(蔡雪卿之弟)、乙P○○(癸○○、王令 一之母)、吳俊彥、東森華榮傳播電視股份有份公司(即東森電視公司)、眾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遠森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東森國際公司)、甲I○○、達嘉麟、宋湘嵐 、丙X○○、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王辭涵、王辭庭、王 辭茵、普順有限公司、承明有限公司、傑詮有限公司、台磊有限公司、眾磊有限公司,於90年8月間修改 章程增加董事名額為5人,由癸○○、蔡雪卿、程鵬 飛、周繼鵬(眾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宋湘嵐等5人當選為董事,乙P○○當選為監察人,並由王 令麟擔任董事長;於90年10月間,癸○○轉讓原持有股份超過二分之一,致董事資格、董事長職務當然解任,由眾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方瑞生)指派癸○○為代表人當選董事、董事長,其股東亦變更21人,包括癸○○(出售其部分持股予蔡坤原)、蔡雪卿、丁○○、丙庚○○、蔡坤原、乙P○○、吳俊彥 、東森華榮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蔡幸秀(買受鍾瑩豐股份)、黃麗棠、眾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遠森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I○○、達嘉麟、宋湘嵐、 丙X○○、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辭涵、王辭 庭、王辭茵及眾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90年11月間,眾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出售予蔡幸秀,董事周繼鵬因其代表之法人股東眾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全部轉讓,其董事職務依法解任,改由眾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周繼鵬當選董事;於91年10月17日經股東會決議增資為5億元,股東變更為18人,包括 癸○○、蔡雪卿、丁○○、丙庚○○、蔡坤原、乙P○○ 、吳俊彥、東森華榮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蔡幸秀、黃麗棠、遠森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宋湘嵐、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辭涵、王辭庭、王辭茵、眾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7月1日癸○○辭去董事長職務,改由周繼鵬擔任董事長;於92 年8月間,股東共14人,包括癸○○、蔡雪卿、王令 一、丙庚○○、蔡坤原、乙P○○、吳俊彥、蔡幸秀、黃 麗棠、宋湘嵐、王辭涵、王辭派、王辭茵及眾泰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11月間,丙庚○○、乙P○○之持 股全部轉讓,惟仍分別續任董事及監察人至該屆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為止,股東變更為共12人,包括王令麟、蔡雪卿、蔡坤原、蔡幸秀、黃麗棠、宋湘嵐、東森購物百貨公司、王辭涵、王辭庭、王辭茵、眾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張福苓;93年10月6日改選 董監事,當時股東為癸○○、蔡雪卿、蔡坤原、蔡幸秀、黃麗棠、宋湘嵐、東森購物百貨公司、王辭涵、王辭庭、王辭茵、眾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遠森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2人,由周繼鵬、癸○○、蔡雪卿、林登裕、宋湘嵐均以眾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東所派代表人身分當選董事,乙P○○亦以 眾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監察人,並由周繼鵬擔任董事長;於94年5月間,眾泰管理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改邵正義接替乙P○○擔任監察人;於 94年7月6日,周繼鵬辭去董事長職務,由林登裕繼任董事長;迄95年間,癸○○、蔡雪卿、王辭涵、王辭茵、王辭庭共持有股權115萬7000股(2.31%),眾泰顧問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權1377萬股(佔27.54%)、蔡坤原持有股權1454萬1,900股(佔29.08%)、 蔡幸秀持有股權700萬股(佔14%)、黃麗棠持有股權220萬股(佔4.4%)、遠森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宋湘嵐各持有東森得易購公司股權1000 股(各佔 0.002%)、東森購物百貨公司持有股權1萬1,329,100股(佔22.66%),此有東森得易購公司登記案卷在卷可憑。眾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則係由東森購物百貨公司前身「眾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王令麟)於82年9月間轉投資而持股99.94%之子公司,設 立時資本額為1,000萬元,迄90年8月間,眾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仍為1,000萬元,惟主要股東 變更為東森華榮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持股40%、東森得易購公司持股 9.94%、眾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東森購物百貨公 司)持投50%,於91年1月15日主要股東變更為癸○○持股40%、東森得易購公司持有9.94%、眾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蔡幸秀持股40%,惟該公司董事均由東森得易購公司擔任,其人事、財務、業務均受東森得易購公司控制,於92年12月間,主要股東及持股變更為癸○○持股40%、蔡幸秀持股40.06%、東森得 易購公司持股9.94%、東森購物百貨公司10%。而蔡幸秀所持有東森得易購公司股權,係癸○○所有,此據被告癸○○供述在卷(見本院97年8月21日審判筆錄 ,96矚重訴3筆錄卷㈩第6頁以下),並據證人黃鈺婷於偵查中證述癸○○、蔡雪卿、丙庚○○、周繼鵬、林 登裕、王辭涵、王辭茵、王辭庭、蔡坤原、蔡幸秀、吳俊彥等私人帳戶,其中癸○○日盛銀行松山分行、第一銀行大同分行、大眾銀行台北分行、農民銀行仁愛分行、北商銀仁愛分行,丙庚○○大眾銀行台北分行 ,周繼鵬中華銀行光復分行、大眾銀行台北分行,是癸○○向這些銀行貸款的存摺,由我們財會人員保管,用來每月按月繳息,除其中癸○○的第一銀行大同分行未結清,周繼鵬的中華銀行光復分行我不清楚外,其餘都已還款結束,另外以癸○○特助吳俊彥開立的國泰世華、台新銀行忠孝分行、誠泰銀行帳戶,當初是癸○○要買賣股票使用,但一直沒有使用,此外,癸○○的中華銀行光復分行、營業部帳戶,是作為他個人向外借款或支付票款使用,這些個人帳戶資金是癸○○自己調度等語,顯見蔡坤原亦係被告癸○○所借用之人頭帳戶,堪認上開東森得易購公司名下蔡坤原名下持股,亦係被告癸○○借用蔡坤原名義而持有,是東森得易購公司持股實為被告癸○○所有,且癸○○對東森得易購公司具有實質控制權。 ②東森購物百貨公司原名眾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85年間更名為眾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6月25日 股東會決議更名為東森購物百貨公司,資本額1億元 ,嗣因該公司股東全數將其持有股份轉讓與美瀚公司,並改為一人股東,新法人股東美瀚公司指派林登裕、癸○○、周繼鵬擔任董事,乙P○○擔任監察人,並 由林登裕擔任董事長。復於93年10月20日改為2人股 東,美瀚公司持股99.99%,東森國際公司持股0.01% ,董事3人及監察人均係以由美瀚公司指派法人股東 代表人,分別為林登裕、邵正義、劉孟儒、郭澤承,並由林登裕擔任董事長,此有該公司登記案卷在卷可憑,而美瀚公司實為癸○○獨資設立(詳下述),故東森購物百貨公司應屬被告癸○○個人獨資公司。 ③而美瀚公司係於92年5月設立登記,資本額1,260萬元,股東僅有薩摩亞商Wealth Plus Investment Limited,嗣美瀚公司於92年7月增資1億零320萬元,增資後之資本額為1億1,580萬元,此有美瀚公司之薩摩亞商Wealth Plus Investment Limited之登記案卷資料在卷可憑,並據癸○○自承薩摩亞商Wealth Plus Investment Limiet係其與配偶蔡雪卿及3名女 兒共同投資等情無訛。 ④被告癸○○於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95年3 月9日我僅代表53%的部分簽訂意向書」、「東森國際的股份有算到53%裡面,但當事人不包含東森國際公 司」等語,並供稱其係代表東森媒體公司53%的股權 與凱雷集團簽訂意向書等情明確(見本院97年2月20 日上午審理筆錄第7、9、17、19頁),並經證人林登裕具結證稱:簽約時東森本身僅51%至53%等情(見本院97年2月20日下午審理筆錄第6、7頁);證人李友 江證稱當時癸○○所掌握之股權為53%等情(見本院 97年2月20日下午審理筆錄第16頁);證人王悅賢於 本院具結證稱癸○○與凱雷集團簽要約書及合約時,可控制之持股為53%,簽要約書時癸○○實所要出售 給凱雷集團之股票,含東森國際公司的持股,但95年4月24日癸○○與凱雷集團簽約時所代表的公司並沒 有包括東森國際公司,而東森國際公司在95年7月12 日交割之前,並沒有與凱雷集團簽訂合約,而是直接交割等情(見本院97年2月22日上午審理筆錄第5、16、20、22、33頁);證人唐子明亦證稱癸○○一直都說有53%等情明確(見本院97年2月27日下午審理筆錄第20、21頁及95年4月2日上午審理筆錄第20 頁)。 參以癸○○為將其所掌控之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出售予凱雷集團,於95年初以東森集團之東森國際公司、東森得易公司、東森購物百貨公司共同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南分行申貸68億元出讓股權過渡性貸款(非為營運週轉),且東森集團提出給中國信託商銀之資料即已載明東森集團目標持有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73.6%,持股比率為東森國際公司18.11%、遠東創 投公司0.38%、東森得易購公司5.17%、東森購物百貨公司3.09%、美瀚公司6.22%、東森得易購公司向興票等金融機構質押3.7%、已過戶未付款部分4.66%、關 係企業【東嘉、日安、申東、台北生活網】股權未付款0.54 %、確定收購股權-A【林董、楊董等】1.88% 、凱雷支付併購EMC定金12億元股權6.75%、預計收購股權-B23.11%(見本院96矚重訴3函查資料卷㈢第41 、42頁),足見東森國際公司、東森得易購公司、東森購物百貨公司均為被告癸○○所掌控,及被告王令麟於95年3月9日、同年4月24日與凱雷集團代表人唐 子明簽訂意向書、股份買賣合約之時,被告癸○○所代表出售之股權為53%,當然含有東森國際公司所持 有之東森媒體科技公司18.11%股權在內至明。 ⑵被告癸○○利用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控制股東決議撤銷公開發行及其因此享有出讓控制權溢價之機會,趁機向小股東低價收購股權: ①按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3項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數額達一定比例(20%以上)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 公開收購方式為之」,亦即任何人只要收購公開發行公司20%以上已發行股份,即應當採取公開收購方式 ,以同一價格向所有股東發出要約。又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3項所謂「符合一定條件」者可不採公開收購方式之範圍,係指關係人間股份轉讓、上市證券拍賣、標購、股份交換及其他符合證期局特殊規定等情,亦即強制公開收購之例外情況,並不包括控制股東以自由協議方式出售股權給買方,致公開發行公司出售控制權之控制股東將因受限於上開規定而無法取得其出讓控制權溢價。因此如為非公開發行公司,自不受限於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3項規定。 ②查東森媒體科技公司係於84年12月29日公開發行,股東會並曾作成於國內或國外上市之決議(見95年3月7日第4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中,賽依副董事長之發言 紀錄,詳該次董事會議事錄第4頁,本院96矚重訴3檢方補充理書類卷㈧第162頁),且於94年4月22日第4 屆第10次董事會議中,癸○○以名譽董事長身分提案「本公司除繼續努力與政府爭取同意本公司赴海外上市外,亦請經營團院就本公司下列未來上市方案之時程及相關費用進行評估」,方案之一即為「本公司自行於國內上市(櫃)」,並經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同意通過,並於94年5月25日第4屆第11次董事會決議該公司應積極尋定與確認可速迅完成之國外或國內上市可行方案,顯見於國內上市(櫃)係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決議之既定目標;復於94年10月18日第14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議中,由賽依董事長提出臨時動議,並詢問董事會成員是否知悉全球金融服務公司正在市場上宣稱該公司或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獨家之財務顧問,向市場上之潛在買主兜售該公司 51%股權之事,並提醒諸位董事就身為董事對現有東 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東應負起之相關責任,並促進主要和少數股權之股東可依其自由意願參與股權出售,意即無論大小股東均有機會參加應賣,經在場之所有董事含癸○○在內及監察人均表示對此事並無所知且同意准予備查此案;於94年11月14日第4屆第14董事會 議中,就討論事項⑶「本公司為改變股權結果擬進策略投資人相關協調事宜討論案」、討論事項⑷「有關策略聯盟投資人有興趣與本公司進行策略聯,擬至本公司作實地查訪案」等事項時,均決議「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通過授權陳代執行長清吉及謝財務長長仲與特定之有興趣對象簽署保密協定,並管控本公司機密性之資訊以提供予將至本公司進行實地查訪之策略投資人/投資對象,且該實地查訪作業須在本公司監督 ,並定期地向董事會提出完整進度報告」等事實,有東森媒體科技公司94年4月22日第4屆第10次董事會、94年5月25日第4屆第11次董事會及94年10月18日第4 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之議事錄及簽到簿在卷可憑(見本院96矚重訴3檢方補充理由書類卷㈧第41頁、第60 頁、第105頁)。而凱雷集團自95年2月中旬至3、4月間起,即至東森媒體科技公司進行實地查訪,此據證人唐子明、賴冠仲證述在卷,惟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自95年2月中旬起歷次董事會、臨時董事會中,均無任 何有關凱雷集團至該公司進行實地查訪進度之報告,亦有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第4屆第9次至第4屆第16次董 事會、第5屆第一次董事會、第4屆第11次至第18次臨時董事會及第5屆第1次第4次董事會議事錄在卷可憑 (同上卷第18頁至219頁)。 ③又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於95年3月7日第4屆第15次臨時 董事會議中,由楊建國以「為求簡化本公司作業程序,避免公司資訊提早揭露,影響公司營運之規劃,並參酌同業多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例如富洋媒體科技、中嘉網路以及台灣寬頻等MSO均未公開發行,本公 司若持續公開發行,將提早在同業間暴露本公司之競爭策略」為由,提議申請撤銷公開發行,癸○○趁機附議,而經出席董事除魏啟林董事長、乙e○○董事因 身為經營團隊成員棄權不參與表決、賽依副董事長未親自出席以電話方式發言外,其餘出席董事癸○○、tter/Ini並代理徐元春)、丁○○、王寶龍(並代理 雲惟生)、陳憲煒、張聖文(並代理逄紹峰)、陳光毅(並代理練台生)均無異議照案通過申請撤銷公開發行,此有該次臨時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在卷可按(見本院96矚重訴3檢方補充理由書類卷㈧第159至 169頁)。而查癸○○係以東森國際公司所派法人股 東代表人身分當選為董事,楊建國、乙M○○、丁○○ 係以東森公關股份有限公司所派法人股東代表人身分當選為董事,雲惟生、逄紹峰均係以新加坡商匯亞資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派法人股東代表人身分當選為董事,王寶龍係以新加坡商匯亞工業管理有限公司所派法人股東代表人身分當選為董事,張聖文係以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派法人股東代表人身分當選為董事,此有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登記案卷可查,而東森公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雖為吳中立,然該公司人事、財務均為癸○○所掌控,是出席董事楊建國、乙M○○、王 令一均聽命於癸○○,且查中央投資公司所持有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4.57%共40,611,997股,亦計入王 令麟實質掌控股權內,此有95年3月中國信託商銀之 東森國際公司、東森得易購公司、東森購物百貨公司合計新臺幣68億元短期放款提案報告記載「一、2005年9月起,EMC(即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大股東即就寰宇財顧擔任釋股計畫之財務顧問,包括癸○○其下控制約54%(包括中投【即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 持有),與外資股東約19%(匯亞14.7%、亞建【即 AIDEC】4.7%)及其他(宏泰4.6%、蔡明忠1.37%),擬出售之股份約佔EMC股權之80%左右。二、EMC大股 東已經於95年3月9日與Carlyle(即凱雷集團)簽署 買賣備忘錄」等語及寶維斯律師事務所提供之保管暨償付約定契約書(顯示中央投資公司係與東森國際公司、東森得易購公司、東森購物百貨公司、美瀚公司等共同以每股32.55元出售與凱雷集團)在卷可憑( 見本院96矚重訴3函查資料卷㈢第26頁、檢方補充理 由書類卷㈩第52至68頁),並據上開中國信託商會提案報告撰擬人吳傳源於本院具結證述上開資料係依據東森國際公司、東森得易購公司、東森購物百貨公司提供申貸資料所作成,再依癸○○於95年4月24日與 凱雷集團所簽股份買賣協議書癸○○所代表賣方名單中包括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見本院編號第539號 偵查卷第65頁),顯見中央投資公司股東亦計入王令麟實質控制股權53%中。又董事王寶龍及其所代理之 雲惟生暨中央投資公司法人股東代表人張聖文所代理之逄紹峰均屬新加坡匯亞集團,而凱雷集團於95年3 月3日即提出Binding Offer(下稱意向書)初稿及所有附件給癸○○,約定以每股32.5元出售其等持有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持股並約定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撤銷公開發行,於95年3月9日與癸○○、宏泰集團、新加坡匯亞集團、AIDEC基金簽訂意向書中亦約定東森媒體 科技公司撤銷公開發行,並據被告癸○○自承是律師事務所建議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為了這個併購案,要撤銷公開發行等語在卷(見本院97年8月21日審判筆錄 ),顯見上開95年3月7日第4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決 議申請撤銷公開發行,係由出售股權之控制股東為了凱雷集團併購案而提議並通過。而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原本為公開發行公司,除癸○○實質掌控53%(包含 即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與外資股東約19% (新加坡匯亞集團14.7%、即AIDEC基金4.7%)及其他(宏泰集團4.6%)等控制股東及主要股東所持有股份約佔EMC股權之80%左右,仍有許多公眾股東存在,控制股東在買回其他公眾股東股份時,即有擅意定價之空間,少數股東在面臨下市後股份可能缺乏流動性及資訊未公開之情況下,控制股東即可趁機以不公平價格向公眾股東買回股份,而被告癸○○即趁此為之。⑶癸○○故意隱匿東森國際公司出售所持有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予凱雷集團此一重大訊息: ①按「重要備忘錄或策略聯盟或與其他公司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簽訂或解除者、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或完成新產品開發。」、「其他對股東權或證人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上市公司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第2條第1項第6款、第25款、第5條、第6條規定,依本作業程序所敘事件內容輸入臺灣 證券交易所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或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公告說明。又「已依本行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於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公告並向主管 機關申報」,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 上開條項所定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指「…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或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訂有明文。另為健全公開發行公司取得 或處分資產的內部控制制度,遏阻部分公司利用資產高買低賣,輸送利益給關係人,導致公司承擔過高風險等行為,並透過資訊揭露方式,提供投資人投資決策判斷參考,依據91年6月12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增 訂第36條之1之授權,於91年12月10日訂定「公開發 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資產處理準則),明訂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性商品交易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其適用範圍、作業程序、應公告、申報及其他遵守事項。又所謂「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為準,資產處理準則第4條第6款定有明文。同準則第30條第1項第5款並規定「除前4款以外 之資產交易或金融機構處分債權,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3億元以上者」,應 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將相關 資訊公告申報。 ②而東森國際公司於95年3月間向中國信託商銀敦南分 行申請出讓股權過渡性貸款及至95年6月19日該公司 綜合開發部簽報出售該公司所持有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案時,東森國際公司共持有東森媒體科技公司 161,031,075股,持股比例18.11%,每股平均成本為 10.62元,且凱雷集團係擬透過其在國內轉投資之盛 澤股份有限公司以每股32.5元之價格購買東森國際公司所持有之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全部股份,總出售金額為52億3,350萬9,938元,股票出售淨利益(不含淨負債差額調對)約為34億2,900萬元,此有上開貸款提 案報告及東森國際公司95年6月19日簽呈附卷可稽( 見本院編號第529號偵查卷第221、222頁)。而如前 所述,於癸○○於95年3月9日與凱雷集團代表人唐子明簽訂意向書,即已就東森國際公司所持有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18.11%以每股32.5元出售與凱雷集團達成合意,且癸○○為東森國際公司董事長並為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名譽董事長,復基於持有東森媒體公司53% 股權者之代表人,該筆股權交易之對象及金額已足確定,契約即已成立,縱未簽訂書面契約,上市公司東森國際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2項、證券交易法 施行細則第7條、資產處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5款、 第4條第6款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第5條、第6條等相關規定,應自契約成立之日此一事實發生日起2日內公 告申報並發布重大訊息,惟被告癸○○卻不為之,蓄意隱匿凱雷集團以每股32.5元收購東森國際公司所持有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之訊息,使投資人、東森國際公司及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公眾股東對此重大訊息一無所知。 ③復於95年4月18日、95年6月24日證券交易所通知東森國際公司就報紙報導足以影響上市公司東森國際公司股價重大行情提出重大訊息說明時,由東森國際公司發言人達嘉麟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說明不實表示:「關於媒體報導美商卡萊爾集團(即凱雷集團)收購本公司(指東森國際公司)轉投資之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多數股權一案,係屬媒體臆測,惟本公司截至目前為止,並未對外發表任何預測性訊息,亦未公開」、「媒體有關NCC審查卡萊爾集團投 資東森媒體之相關報導,截至目前為止,尚與本公司無關」等語,對社會投資大眾隱瞞東森國際公司將與東森得易購公司、東森購物百貨公司將所持有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票共同以每股32.5元出售予凱雷集團之事,仍佯稱凱雷集團收購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與東森國際公司無關云云,而東森國際公司發言人達嘉麟至遲於95年6月19日已核閱東森國際公司綜合開發部 所擬出售該公司出售所持有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 18.11%予凱雷集團之簽呈(見本院編號第529號偵查 卷第221、222頁),竟仍於95年6月24日對外表示凱 雷集團收購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與東森國際公司無關,益徵其係受癸○○指示而刻意隱匿以避免東森媒體公司小股東知悉上開凱雷集團向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控制股東收購股權之計畫與內容。 ④雖被告癸○○辯稱95年3月9日所簽意向書屬暫時、未定性質,且股權買賣契約係以凱雷集團取得67%以上 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為停止條件,過早公開,將被認為炒作東森國際公司股票價格,誤導投資大眾,且其與凱雷集團簽有保密協定負有保密義務云云。經查凱雷集團向癸○○等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大股東蒐購其等所掌控之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固以凱雷集團取得67%以上之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為契約之停止條 件,惟癸○○於簽立意向書時,其所代表實質掌控之53%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即已包含東森國際公司所 持有之18.11%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而東森國際公司既已簽訂處分重大資產之契約,即應公開此一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縱該契約附停止條件,亦應予以揭露,蓋投資人自有能力理解與分析附停止條件契約之不確定性。又被告癸○○就其與凱雷集團所簽訂股權買賣契約固負保密義務,惟其所負保密義務應僅限於與凱雷集團所簽訂股權買賣契約中有關凱雷集團收購股權計畫、方法等契約條款負保密義務,與東森國際公司所負公開發行公司之揭露義務並不抵觸。縱認95年3月9日簽訂意向書時,尚屬暫時、未定性質,東森國際公司儘管得以「無可奉告」來回答相關之詢問,卻不得以不實之否認來作答,惟東森國際公司於95年4月18日、95年6月24日證券交易所通知東森國際公司就報紙報導足以影響上市公司東森國際公司股價重大行情提出重大訊息說明時,一再予以不實否認,益徵被告癸○○確係刻意隱匿凱雷集團收購東森國際公司所持有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以避免凱雷集團向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大股東蒐購股權訊息對外公開,以利其以低價向小股東收購股權賺取價差。 ⑷被告癸○○趁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撤銷公開發行,違背其先前對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董事會之承諾,意圖為自己及東森得易購公司、東森購物百貨公司、美瀚公司、東森國際公司之不法利益,利用其實質掌控之東森得易購公司、東森購物百貨公司以低價收購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後,再以每股32.4元出售予凱雷集團,並因促成股權交易股數越多而使美瀚公司、東森國際公司、東森得易購公司轉投資瑞利合夥有限越多: ①關於國際創投等5家公司共持有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 權1.01%,於凱雷集團向匯亞集團等大股東蒐購東森 媒體科技股權之初,國際創投等5家公司代理人賴文 蓉即知悉凱雷集團要收購67%股權,進而取得100%股 權,而新加坡匯亞集團持有東森媒體科技公司14%股 權,匯亞集團在與凱雷集團直接交易之範圍內,因此國際創投等5家公司希望能將所持有1.01%股權與匯亞集團同時出售予凱雷集團,所以賴文蓉才找凱雷集團臺灣代表王寶龍洽談,嗣王寶龍告知賴文蓉,國際創投等5家公司之1.01%股權遭癸○○剔除,因為癸○○表示凱雷只要67%股權,且已經足夠,凱雷不願付更 多的錢收購等語,致國際創投等5家公司無法與凱雷 集團直接交易,後來癸○○指派林登裕與國際創投等5家公司代理人賴文蓉洽談以每股20元價購東森媒體 科技公司股權,嗣於95年5月8日國際創投等5家公司 與東森購物百貨公司正式簽訂股份買賣合約書,以每股25元之價格,將國際創投等5家公司所持有東森媒 體科技公司股權共894萬3,249股出售予東森購物百貨公司等事實,業據證人賴文蓉、王寶龍於本院審理時結證明確,並有95年5月股份買賣合約書及95年4月24日股權買賣合約書在卷可憑(見本院編號第663號偵 查卷第4頁、第27頁),堪認被告癸○○於95年3月初即已明知凱雷集團向大股東收購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之交易價格原則上為每股32.5元,且癸○○所掌控及匯亞集團等大股東所共同出售總股權已逾67%,必 能完成交易,竟主導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董事會撤銷公開發行,以規避證券交易法所要求之資訊透明化,並蓄意隱瞞相關訊息,已如上述,並透過東森購物百貨公司以每股25元之價格,收購國際創投等5家公司之 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份共計894萬3,249股,並以計算調整後每股32.4元出售予凱雷集團,違背其於董事會所為給與所有股東共同出售機會之承諾及董事之義務,基於為自己及東森購物百貨公司利益為考量,拒絕將國際創投等5家公司列為直接與凱雷集團交易名單 ,而以自己實際掌控之東森購物百貨公司以每股25元向國際創投等5家公司收購,安排東森購物百貨公司 從中賺取每股7.4元價差。 ②被告林登裕供承其係於95年4月24日代理東森得易購 公司與凱雷集團簽約時,即知悉凱雷集團收購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價格為每股32.5元,凱雷集團購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之前提是要能收購超過67%以上股權, 該67%以上股權包含新加坡匯亞集團、新加坡AIDCE基金及宏泰集團等大股東股權,癸○○與凱雷集團正式簽約時,東森集團本身約持有51%至53%,包含匯亞、AIDEC基金、宏泰集團已超過67%,東森得易購公司、東森購物百貨公司以每股20元向附表陸㈢所示小股東收購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及東森購物百貨公司以每股25元向國際創投等5家公司收購東森媒體科技公司 股權,均是癸○○所決定等語,核與被告童家慶、陳秋綿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及證人紀坤傑、黃鈺婷具結證述以每股20元收購小股東股權,是癸○○召集會議,有林登裕、童家慶、邵正義、紀坤傑、黃鈺婷等人在場,會議規劃由紀坤傑與童家慶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南分行洽談融資、額度及負責調度收購股權資金,由陳秋綿為收購總規劃負責人,包括人員安排、帳務處理、會計傳票,指示東森得易購公司、東森購物百貨公司會計部、財務部人員,依股務處提供之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東名簿以電話及郵件通知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東,東森得易購公司、東森購物百貨公司願以每股20元購買股權,但未告知股東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將出售予外資,以及交易價格為每股32.5元等情相符,並據證人即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小股東王明慧於97年3月7日具結證稱印象中有收到一張東森媒體集團發出之通知,願意以每股20元收購東森媒體股票,通知內容如本院編號第524號偵查卷第203頁所示,其當時未予理會,且於收到該通知時,不知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已撤銷公開發行,亦不知凱雷集團將以每股32.5元收購東森媒體公司股票等情;證人林舒涵、王峻峰於97年3月5日本院審理時亦具結證稱:我於95年4月間 有收到1張東森媒體集團發出之通知,內容為願意以 每股20元收購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票,在這段時間沒有人與我聯絡,所以沒有賣出等語;證人謝欽發於本院97年3月5日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太太張綺芬持有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票,委託我代為處分,印象中95年間有收到2張東森集團發出之通知,一張通知是3月底4月初,該通知如同本院編號第524號偵查卷第203頁 所示函文,我於95年4月26日出售張綺芬持有東森媒 體科技公司股票,是我撥打第一張通知上面所載電話專線接觸,才會去賣給東森得易購公司,我還有問他們說你要如何付錢,還問是否為現金交易,我好像感覺跟卷附之函文相同,至少有給我們兩個禮拜期間,我在通知截止日期前決定賣出,對方好像說不行付現金,要先開票,然後我們再去領,因為我們股票送去後,還要先開票,要給他們上頭通過,才能拿到錢,我們曾經為了這個事情跟他講了一、兩天,然後他們說他們是大公司絕對不會污我們的錢,我想想就說我們去辦,後來是我弟弟去辦的,於95年4月26日出售 股票當時,我不知道凱雷集團將以每股32.5元收購東森媒體,如果知道的話我就不會賣了,因為每股32.5元與20元差太多了,到了95年6、7月時,我看報紙才知道凱雷要用每股32.5元購買的事情,我賣完才知道的等語;證人林輝煌於97年3月5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印象中有收到2張東森媒體集團發出之通知, 我當時有看到一張通知函,我照上面的電話(0000-0000、0000-0000)打過去,有位小姐姓林或是姓王跟我說希望以每股20元收購,然後我將自己的零股及朋友的持股共賣了36張給對方,我當時收了發票日為95年5月9日的支票,就是股票交給她,她交給我支票,我是第二天到館前路那邊公司去辦理交割,我收到前述蒐購通知並決定出售36張股票時,不知道凱雷集團將以每股32.5元收購東森媒體公司股票,我是收到簡易併購通知書之前,因為報紙有出來過,我才知道凱雷集團是以每股32.5元收購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票,如果在我決定出售前述35張股票當時已經知道凱雷集團將以每股32.5元收購東森媒體公司股票,不會以每股20元出售該36張股票,因為每股20元與32.5五元差太多等語;證人陳淑娟於本院97年3月5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印象中他們有電話主動跟我聯繫,說是東森,問我有無出售意願,覺得可以就跟他們辦,我於95 年4月27日,以單價每股20元出售東森媒體公司股票 20萬3千股給東森得易購公司,是因為他們主動跟我 聯繫,我取得成本與他們願意承購之價格我覺得我有獲利,所以我就跟他們辦理,就是我願意出售給他們,我持有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票共203張,我是全部 出售,當初市場未上市股票盤商他們也是會有一些購買的價格,都是比20元低,例如18元左右,所以公司願意以20元買,我就願意賣給他,公司方面都沒有告訴我為何要收購股票,他是問我願不願意以20元收購,我於95年4月27日出售股票當時,不知道凱雷集團 將以每股32.5元收購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票,於我出售之後,才陸續從報紙上看到這個消息等語;證人彭菁怡於97年3月6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於95年5 月4日,以單價每股20元出售東森媒體公司股票38萬 7,884股給東森得易購公司,以張數來說我認為獲利 可以,所以就先出售,一方面是屬於未上市,所以會有流通性的問題,所以我能賣掉就先賣掉,那時候有自稱東森得易購或東森集團所屬之公司有打電話給我要以20元來收購,就問我是否同意,我是想說我的張數幾百張不好賣,既然是公司派來買的會比較好處理,當時對方沒有說為什麼要買股票,價金部分是東森得易購公司寄支票給我,我於95年5月4日出售股票當時,不知道凱雷集團將以每股32.5元收購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票,我賣了以後,在報紙或電視上看到,才知道凱雷要用三十幾元收購東森媒體股份的這件事情等語;證人郭曼瑾於97年3月6日審理時具結證稱:於95年5月16日,我以每股20元出售東森媒體公司股票 31萬8,400股給東森得易購公司,是因為我已經持有 很久了,價格也沒有上來,覺得他們公司形象也不是很好,正好拿到東森得易購要收購的函文,所以乾脆就一次出清,原先買的時候是覺得有線電視不錯,應該很有前景,但是景氣不好,在未上市股交易不是很熱絡,所以剛好有機會就賣掉,我於95年5月16日出 售股票當時,報紙上有報導外資要收購,但是不知道價格,我賣出股票之後,在報紙上有看到凱雷集團係以32.5元收購等語;證人吳志文於97年3月6日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於95年5月2日,以單價每股20元出售東森媒體公司股票2萬3,936股給東森得易購公司,因為我接到東森媒體人員來電,她說現在公司願意用20元跟我買,這是第一次,我有賣她一些,她打給我兩次,間隔20天到1個月不等,後來第二次再打來說願意 用23元跟我買,我就把剩下的全部約10幾張賣給她,拿去忠孝西路火車站附近,她跟我說地址幾號我就過去,證交稅是從我的股款先扣掉,她拿給我的應該是現金,不過當時我有聽說有外資要吃下東森媒體,那時市場上有沸沸揚揚的傳聞說外資要併購東森媒體,但我於95年5月2日出售股票當時,不知道凱雷集團將以每股32.5元收購東森媒體公司股票等語;證人林素秋於97年3月6日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於95年4月26日 ,以每股20元出售東森媒體公司股票2萬9,985股給東森得易購公司,是黃鈺婷打電話給我,說東森得易購公司以20元收購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票,我就將股票交給黃鈺婷,黃鈺嬣直接將股款匯入我銀行帳戶,我賣掉很久很久才知道凱雷集團以大約30元左右價格收購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票等語;證人侯博文於97年3 月6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在95年4月25日我接到來電,說要以每股20元RRORPAGE公司股票,這 個電話之後有寄一張這個文件來,之後因為在電話中我沒有注意,之後有寄一張如524號偵查卷第203頁的這個函文來,表示要以20元收購我們的股票,電話來時我沒有急著要賣,以為是詐騙集團什麼的,後來接到單子才確定,我於95年5月4日,以單價每股20元出售東森媒體公司股票1萬3,877股給東森得易購公司,因為之前股票價格掉到很低,我記得大約10幾元,所以這個20元價格我可以接受,後來他們在臺北車站的一個大樓,樓下是中華銀行,我去那裡賣給他們,他們開一張現金支票我去樓下兌現,我賣出我所持有之13877股東森媒體公司股票,是同一天把所有買賣程 序辦理完畢的,我依通知單以電話聯絡,我才曉得去何處辦理,於95年5月4日出售股票當時,我不知道凱雷集團將以每股32.5元收購東森媒體公司股票等語;證人蘇連發於本院97年3月7日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於95年5月4日,以每股20元出售東森媒體公司股票2萬 3,936股給東森得易購公司,因為我接到東森得易購 的小姐電話,說要買這股票,我就選擇賣,她說有外資要入股,要買股票,她只問我願不願意把股票賣出去,所以我就賣了,是以每股20元的價格賣的,於95年5月4日出售股票當時,我不知道凱雷集團將以每股32.5元收購東森媒體公司股票,因為當時我已經把東森媒體股票當壁紙認賠,所以在聽到打電話的小姐要以每股20元買,有約時間去賣,時間我忘記了,我記得是在一週內,是拿去東森集團的樓上賣,地點她有說,我現在忘記了,樓下好像是銀行,當時我是直接在樓下的銀行拿支票領錢的,地址我忘記了,當時那一棟好像是東森的大樓,我有看到東森得易購的招牌,是在臺北火車站附近,我是當天之內完成交付股票收受股款的動作等語;復有東森媒體公司法務處經理張書明提供該公司95年4月6日至95年6月27日股東股 權異動過戶資料(交易人為東森得易購公司、東森購物百貨公司)之光碟片及如附表陸㈢(即起訴書附表十七)所示過戶資料在卷可憑。顯見被告癸○○並未將凱雷集團以每股32.5元收購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告知全體股東,並未給予全體大小股東參與出售股權機會,即趁小股東不知凱雷集團收購訊息,即以每股20元價格向附表陸㈢所示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東收購股權後,再以每股32.4元(依契約調整修正後之價格)出售予凱雷集團。 ③再美商凱雷集團為投資入主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於95年2月間,指派唐子明與被告癸○○及其他大股東議 定將以每股新臺幣(下同)32.5元收購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等事實,業據唐子明於本院審理時結證明確,且凱雷集團為達實質掌控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經營權,提出東森媒體科技公司之股東可出售總股權達67 %以上之條件若成就,凱雷集團即有完成買賣交易之義務,且總購買股權比例越高,被告癸○○即可獲取凱雷公司回饋之瑞利基金持股越多,被告癸○○並與凱雷集團達成協議,就出賣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所得部分價金,約7,500萬美元,得由被告癸○○以美瀚 投資公司、東森得意購公司及東森國際公司名義,再轉投資至境外之英屬開曼群島商Ripley Cable HoldingsⅡ,L.P.( 下稱瑞利有限合夥),而瑞利有限合夥則因此持有EMC公司約13.82%之股權。嗣凱雷集 團於同年3月9日提出意向書予分別持有53%、14%、5%之被告癸○○、新加坡匯亞集團與新加坡AIDEC基金 等大股東,嗣於同年4月24日、95年5月11日、95年6 月28日與上開股東分別正式簽約,全數購買該等股東所實質掌控的股權。而被告癸○○明知其與上開大股東之股權總數已超過67%,業已足以順利出售其所實 質掌控之股權予凱雷集團,且其協助凱雷集團蒐購股票,凱雷公司已同意支付日後轉售東森媒體科技公司予他人時,獲利總額之2%至5%之利益作為被告癸○○協助完成蒐購股票之代價,竟意圖為自己及東森得易購公司、東森購物百貨公司不法之利益,為求以低價向不知情之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小股東收購股權後,進而以上開議定之交易價格轉售予凱雷集團,以謀取高額價差,違背其擔任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董事之職務,利用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撤銷公開發行之機會,未使全體股東均有機會參與凱雷集團收購股權等事實,已如上述,計被告癸○○以上開違背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董事及東森國際公司董事長職務之行為,分別透過東森得易購公司、東森購物百貨公司以每股20元收購張文龍等小股東持有之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份共1,897萬 8,046股,並透過東森購物百貨公司以每股25元向國 際創投等5家公司收購該等公司持有之東森媒體科技 公司股份894萬3,249股,嗣於同年7月12日被告王令 麟以前開自己實質持有全部股權及以背信方式低價取得之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小股東股權,以每股32.4元價格,出售予凱雷集團在臺設立之「盛澤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盛澤公司,為凱雷集團在境外轉投資設立之荷蘭商PX Capital PartnersB.V.公司,透過在我國 設立登記之「盛庭股份有限公司」及「盛浩股份有限公司」間接投資持有之公司),計癸○○違背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董事及東森國際公司董事長職務,利用東森國際公司違背公開發行公司揭露義務未予公告處分重大資產訊息,並透過東森得易購公司、東森購物百貨公司向無機會參與凱雷集團收購股權案之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東低價收購股權,因此獲得不法利益達3 億0,150萬7,813元( (32.4-20)*1,897萬8,046股 +(32.4-25)*894萬3,249股),且被告癸○○於當日 即透過美瀚投資公司、東森得意購公司及東森國際公司於95年7月12日收到出售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票當 天,即分別匯款共計7,500萬美元到瑞利有限合夥設 於美國華盛頓特區之WACHOVIA BANK NA銀行, Carlyle Unicorn Holdings Ltd.公司之帳戶,此有 各該公司出售「前EMC公司」股票收款支用概況表及 賣出匯款賣匯水單及匯款單等附卷可憑(見本院編號第540號偵查卷第13頁、第14頁、第18頁、第40頁、 第41頁、第58頁及第105頁與第106頁),堪認美瀚公司、東森得易購公司及東森國際公司投資瑞利有限合夥,亦係因被告癸○○所為背信行為取得之犯罪所得利益;依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及現存相關卷證顯示,關於亞太固網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出售Cable Modem業 務金額與最後價金之決定,甲○○、丑○○○、王令台、丁○○及癸○○等人共同對亞太固網涉嫌背信(詳見亞太固網部分犯罪事實㈩部分),亞太固網出售Cable Modem業務造成之損失(即32億2,925萬6,002 元-22億5,429萬4,000元=9億7,496萬2,002元)係成 就被告癸○○與凱雷集團股權買賣合約完成履約及交割不可欠缺之充分且必要之條件,堪認亞太固網出售Cable Modem業務造成之損失9億7,496萬2,002元,屬被告癸○○對亞太固網背信獲取之利益,為犯罪所得之物,被告癸○○亦因此背信行為而獲有9億7,496萬2,002元之不法利益。而被告癸○○已將上開犯罪所 得不法利益共12億7,646萬9,815元(即3億0,150萬 7,813元+9億7,496萬2,002元)充作投資瑞利投資合 夥款項匯款至美國。嗣因凱雷集團決定退回被告王令麟之投資款,此部分業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於96年11月23日同意凱雷集團之荷蘭商PX Capital Partners B.V.公司所請因海外控股架構中之投資人 英屬蓋曼群島商Ripley Cable HoldingsⅡ,L.P. 內 部股東組成發生變動,修正海外投資結構乙節,准由Ripley Cable HoldingsⅡ,L.P. 退還美瀚公司、東 森得易購公司、東森國際公司各美金3,631萬7,544 元、73萬9,256元、1,852萬5,616元;而該等退回之 投資款既係被告癸○○因以前述背信手段取得,已如前述,且美瀚公司、東森得易購公司實為癸○○所投資,東森國際公司又係被告癸○○實質掌控,且美瀚公司、東森得易購公司及東森國際公司轉投資瑞利合夥有限係被告癸○○利用背信方式取得更多小股東股權出售予凱雷集團而取得,就上開退還投資股款美金5,558萬2,416元其中12億7,646萬9,815元,應堪認定係屬被告癸○○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綜上所述,凱雷集團即投資人荷蘭商PX Capital Partners B.V.公司向投審會聲請修正投資架構後,經投審會同意由Repley Cable HoldingsⅡ,L.P. 所退還予如附 表所示美瀚投資有限公司、東森得意購公司及東森國際公司金額共美金5,558萬2,416元投資款中,其中3 億0,150萬7,813元既屬本件被告癸○○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係屬得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 定沒收,至其餘關於亞太固網背信部分,被告癸○○所得利益,尚待另行偵結審理確認,且被告癸○○經本院諭知併科罰金7億元,是本院於96年11月28日所 為上開投資股款分別匯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南分行美瀚投資公司、東森得易購公司、東森國際公司時,在新臺幣12億1,229萬2,385元之範圍內實施扣押,並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南分行代為保管,另候法院之指示,再行處理之扣押裁定,雖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發回,惟經本院審酌後,基於上述理由,本院認應續為相同處理,以確保將來刑之執行。 三、蔡雪卿虛領薪資部分 犯罪事實 癸○○於90年間擔任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設立公開發行之東森電視公司法人董事長、張樹森自89年至90年5月底任執 行副總經理,自90年6月起(92年7月3日起擔任董事長兼總 經理,95年10月起專任總經理)則為該公司總經理,均為公司負責人,受公司委託處理事務之人。二人均明知癸○○之配偶蔡雪卿僅掛名擔任東森電視公司董事,且定居美國照顧子女,非屬該公司職員,並無實際負責東森電視公司任何職務,竟與蔡雪卿共同基於意圖為癸○○及蔡雪卿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均明知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詎癸○○於90年8月間告知張樹森,東森電視公司自 該月份起,每月給付蔡雪卿薪資10萬元,並直接指示不知情之薪資管理部人員陳幸芸,按月將前述薪資匯款至蔡雪卿開立於中華商銀新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嗣後癸○○、張樹森、蔡雪卿復承前犯意,均明知東森電視公司以子公司世華北美公司名義,於91年間轉投資東森美洲電視台之股權比例占東森美洲電視台出資總額19.49%,即該 電視台之盈虧,東森電視僅得依該出資比例分享盈餘、分擔虧損,故東森電視公司派駐人員為東森美洲電視台工作,本應由該電視台支付薪資等報酬,東森電視公司之負擔自應以上述出資比例為限(按:東森電視公司以世華北美公司於90年出資比例為1.95%,92年出資比例為49.49%,93年第2季占78.21%,至93年第4季始占100%),乃癸○○於91年11 月間再指示張樹森命不知情法務人員j○○製作91年11月20日以蔡雪卿名義與東森電視公司簽訂之「蔡雪卿為東森電視公司於美洲地區蒐集市場資訊及拓展業務名義,自91年12月起每月給付蔡雪卿40萬元,若蔡雪卿接受指派長駐美國,更可補助5萬元外派津貼」之服務合約書。自91年12月起,將 東森電視公司支付蔡雪卿之薪資提高至40萬元,復自92年7 月起,再提高至每月45萬元,並可領取年終獎金,張樹森均配合癸○○指示辦理而指示不知情陳幸芸,如數發給薪資及獎金,至生損害於東森電視公司。嗣於96年1月間,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人員至東森電視公司查核,發現蔡雪卿非屬東森電視公司員工,卻按月領取該公司45萬元薪資等情,因詢及該公司財務長林舜孝、財務經理顧志正,經渠等向癸○○反映查詢,據癸○○告以:因其長期擔任公司借款之擔保人,有保證人之風險溢酬,故將公司應支付予其之風險溢酬移轉予蔡雪卿領取,且蔡雪卿對東森美洲電視台之開台有所貢獻,故按月支付薪津45萬元予蔡雪卿等語;林舜孝、顧志正即據以答覆櫃買中心查核人員,謂係因癸○○移轉上述保證人風險溢酬予蔡雪卿而有上開按月給付45萬元薪資情形,該等查核人員因命該公司查明實情函復,以便處理。嗣顧志正於96年1月16日以上述癸 ○○告知之理由擬具回覆櫃買中心書面資料略以:蔡雪卿「1.支領薪資原因為其先生癸○○為東森媒體集團之創辦人,長期擔任本公司金融借款連帶保證人,因此本公司應支付董事保證酬勞予癸○○,有鑑於夫妻所得稅為共同申報,所以由蔡雪卿領取該筆保證報酬。而蔡雪卿本人則一直擔任本公司董事,且對美國媒體市場有深入的研究,使本公司在美洲地區的媒體業務拓展,具有卓越的貢獻。2.蔡雪卿自90年8 月1日開始支薪,截至95年底共支領薪資NT$23,300,000, 其支領明細、勞保卡及勞保申報表詳如附件所示。」簽呈董事長魏啟林,經林舜孝核章後,送會法務處時,法務協理j○○簽註「經查:蔡女士與本公司於91年11月20日與本公司簽有合約,如附件㈠故擬答如附件㈡函稿,呈請鑒核」,該附件㈡函稿即96年1月19日(96)東視字第087號函,略以:說明欄「1.緣蔡雪卿女士自90年8月份起擔任本公司公共事 務部門首席協理乙職,當時每月支領薪資NT$100,000,嗣 本公司於91年年底時決定將所營頻道事業拓展至美國,乃與其另訂服務合約,由其定期向本公司提供美國市場之資訊與調查報告,並得基於業務需要,長期派駐美國,開發當地市場。為此,本公司除每月調高支付蔡女士之報酬為NT$400,000外,並每月補助NT$50,000,以作為外派津貼。由於蔡 女士係為本公司提供服務,且其定期國內外兩地往返,停留國內期間仍繼續處理公司業務,因此,本公司仍為其投保勞工保險迄今。2.蔡女士自90年8月1日開始支薪,截至95 年 底共支領薪資NT$23,300,000,其支領明細、勞保卡、勞保申報表以及服務合約書影本詳如附件所示。」併同簽呈送總經理張樹森於96年1月19日蓋用職章認可而核轉董事長魏啟 林【張樹森於核轉時,發現應補齊發給蔡雪卿外派津貼5 萬元之文件依據,因指示顧志正轉告陳鴻文補辦簽呈,渠等三人明知東森電視公司自92年7月起按月加發5萬元外派津貼予蔡雪卿之依據為何並不確定,及張樹森為掩飾上開91年11 月20日服務合約書之違法及其作業上之疏失,竟共同基於偽造業務上作成文書之犯意聯絡,推由陳鴻文偽作92年6月25 日簽「主旨:配合美國市場之業務開發需要,請准予每月補助蔡董事雪卿外派津貼計新台幣五萬元,呈請核示。說明:由於台灣市場成長日趨飽和,全球化及海外市場之開拓將為公司未來發展之重要策略方向,美洲(含中南美洲)市場之業務發展尤為重要。配合美洲市場之業務開發需要,擬於今(92)年7月份起,指派蔡董事雪卿常駐美國,負責協 助提供美洲市場之資訊及調查報告,以開發當地市場,並每月補助外派津貼計新台幣五萬元整。」交由顧志正送會陳幸芸(薪管處經理)蓋章後,由顧志正送呈張樹森批准,足以生損害於東森電視公司,此部分行為未據起訴。】,因其認j○○所擬函稿說明與上述顧志正向櫃買中心查核人員答覆情形迥異,而退回顧志正往找法務副總經理邵正義,告知魏啟林之意思及上情,經邵正義與魏啟林電話洽談得知魏啟林仍堅持己見,認為函復意旨應與上述顧志正答覆櫃買中心查核人員之情節一致而後可,渠等三人明知東森電視公司迄96年2月間,仍無董監事保證風險溢酬制度及規定,竟為掩飾 癸○○、張樹森、蔡雪卿上開違法支付報酬之授受行為,共同基於偽造業務上作成文書之犯意聯絡,推由邵正義擬製96年2月2日(96)年東視字第087號函,略以:「1.緣蔡雪卿 女士自90年8月份起擔任本公司公共事務部門首席協理乙職 ,當時每月支領薪資NT$100,000,嗣本公司創辦人癸○○ 先生長期擔任本公司金融借款連帶保證人,是受有董監背書保證風險酬勞。茲以癸○○先生為體恤其夫人蔡雪卿女士長年旅居海外,照料子女之辛勞,乃將前述風險報酬指示贈與蔡女士,由其夫人蔡女士領取。2.爰檢呈蔡女士自90年8月1日開始支薪,截至95年底共支領薪資NT$23,300,000,其支領明細、勞保卡、勞保申報表如附件所示,敬請鑒核。」併同原簽呈交由顧志正送經魏啟林核可後,函送櫃買中心而予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東森電視公司及櫃買中心查核之正確性(魏啟林、邵正義、顧志正涉犯此部分行為,未據起訴)。計癸○○、張樹森自90年8月至96年6月非法支付蔡雪卿薪資2,933萬6,920元,至生損害於東森電視公司。 理 由 壹、上開事實,訊據被告癸○○、張樹森對於渠等分別於上揭時間擔任職務(癸○○實為東森集團包括東森電視公司實際負責人)及東森電視公司於90年8月至91年11月30日前按月給 付蔡雪卿10萬元,自91年12月起至96年6月底止,按月支付 蔡雪卿40萬元,自92年7月起至96年6月底止,按月給付45萬元薪資,並可領取年終獎金,並被告癸○○有指示被告張樹森命不知情法務協理j○○,擬製蔡雪卿與東森電視公司於91年11月20日簽訂服務合約書等情不諱惟均矢口否認有何犯行,被告癸○○辯稱:針對起訴書之內容,報告如下,被告與蔡雪卿絕無意圖詐領東森電視公司的薪水,第二,90年東森美洲電視公司成立,蔡雪卿即擔任執行董事之工作,被告擔任東森美洲之董事長,當時就與蔡雪卿簽訂工作委任契約,第三,96年櫃買中心來東森公司索取蔡雪卿工作契約,因為財務部相關同仁多數都是92、93年才進公司服務,所以對於契約的存放地點及資料沒有找到,臨時補做蔡雪卿工作契約書,因此而造成檢方認為這是虛偽捏造,造成這樣的困擾,被告也感到遺憾而無奈,希望院方審理後可以釐清案件云云;被告張樹森辯稱:被告是以專業經理人,相關工作均係依據公司相關規定據以執行,蔡雪卿在90年擔任東森執行的董事,開始就對於東森後續之開台事宜,參與部分工作,癸○○董事長也指示未來蔡執行董事執行相關工作,並擔任美洲電視台的董事長,所以我們才依據項目,根據癸○○指示,擬定相關服務契約,所以服務契約是在91年11月20日簽訂的,並無事後捏造之情事,被告主要是根據這份合約,作為日後與蔡雪卿相關工作的依據,這是第一點,另外有關櫃買中心來詢問有關蔡雪卿薪資問題,被告請相關同仁根據公司既有的文件做回覆,因此對於櫃買中心的回復也是依據原來的合約作回覆,云云。 貳、經查:上開事實,有東森華榮(即東森電視,法定代理人張樹森)與蔡雪卿於91年11月20日訂立服務合約書(見520卷 第5頁,以下均同卷)、陳鴻文補作92年6月25日簽呈(第6 頁)、顧志正96年1月16日簽呈(第7頁)、96年1月19日( 96)年東視字第087號函稿(第8頁)、顧志正擬東森電視「OTC查核說明回覆」致櫃買中心(第9頁)、96年2月2日(96)年東視字第087號函(即依邵正義修改上述第8頁函稿後製作之回覆櫃買中心函,第10頁)、蔡雪卿88年至95年薪資統計表(第56頁)、癸○○、蔡雪卿薪資明細表(第106、107頁)、東森電視承辦人員及用印等作業程序流程(第109至 111頁)、用印申請書、服務志願書、服務協議書、服務同 意書等案例(第127至131、159、163、168頁)、2003年1月5日東森美洲電視營運企畫書(第223至289頁)、2003年1月7日北美華人收視習慣調查分析(第290至301頁)、2003年4月17日東森美洲電視公司0000-0000年預算檢討(第302至 329頁)、2003年4月28日東森美洲電視公司駐點工作規劃報告(第330至346頁)、癸○○、蔡雪卿90年至95年薪資來源所得分析(617卷第254、255頁)、東森慈善基金會聲明稿 (530卷第188頁)、東森電視薪資管理處經理陳幸芸製作該公司自90年8月至96年6月發給蔡雪卿薪資統計(明細)表(644卷第342頁)在卷可稽,並經證人陳安祥、魏啟林、邵正義、陳鴻文、顧志正、j○○、林舜孝、陳幸芸、楊舒雯、王中亮分別於偵、審時結證在卷。按: 一、證人即東森電視公司薪資管理處經理陳幸芸到庭結證:我在東森電視公司沒有負責處理董事顧問報酬的發放,是財務部負責董事顧問報酬的發放。員工的薪資會有加退保,董事的報酬部分我不知道。(問:你如何知道蔡雪卿90年8月間, 每月10萬元薪水之事是癸○○直接交辦 (520卷第76頁;第 154頁),之後才會薪管單位?)是癸○○直接下條子交辦的。(問:是指交何人辦理?)如何辦理?)是交給我辦理,條子上面記載蔡雪卿自幾年幾月幾號每月支領多少薪水。(問:此件交辦的方式是否就如你96年8月9日所述,關於這10萬元薪資之書面資料,並無簽呈及合約書,因癸○○以前習慣以回收紙對摺使用,用手寫交待事情 (520卷第154頁)? )是的。(問:你說癸○○習慣以回收紙對摺使用並用手寫交待事情等語的意思是否指只要是癸○○直接交待的事情,往往不需要留存用印資料、簽呈?)是的。(問:你又說蔡雪卿部分的薪水沒有記載頭銜,除蔡雪保金 管沒 記載頭銜卻發薪水的等語 (520卷第76頁),是否確實?)是的。(問:既然你說董事部分不是由你這邊發錢的,你只負責發員工 (包括部門主管)薪水,至於董事薪水由何部門發 放你不清楚等語,可是蔡雪卿只是公司董事,而非東森電視公司員工或部門主管,為何由你發放薪水?)我那時候不曉得蔡雪卿是不是董事,那時候總裁交辦事項我就做了。(問:九十年八月開始每月發放十萬元薪水的事情,當時有沒有簽呈服務合約書為依據?)沒有。只有癸○○用紙條交辦薪資的事宜,而不用簽呈及合約書。(問:提示偵卷第520卷 第73頁第18-20行),的記載是否正確?)是的,就是十萬 變成肆拾萬,後來變成肆拾伍萬。(問:為什麼你會說張樹森有核准一份合約?)因為公文傳送有傳送一份合約給我調整薪水。我收到這份合約之後,這份合約一直放在我辦公室的檔案櫃裡面。我不記得第一次我收到這份合約的時間為何,可是我是根據合約才會去調整薪水。也不記得是誰將合約送給我,因為我們有專門在送公文的人。(問:接到這份合約的時候,如何確認這份合約是公司的真正合約?)上面有蓋公司的大章也有總經理的章。(問:(提示偵卷第520卷 第5頁),剛剛所說的合約書是否就是這份服務合約書?) 是的。東森電視公司是這幾年有建立公文建檔的機制,但91年的時候還沒有公文會建檔。剛剛第520卷的合約書一直都 在我的櫃子裡面。(問:當時是什麼原因要把服務合約書從檔案櫃中找出?)法務部的j○○有找過我,還有財務的顧志正也有找過我,以及癸○○也有找過我。j○○就是來跟我要那一份合約,顧志正是說j○○叫他來跟我要,癸○○的部分是秘書打電話叫我影印送過去。但我不知道上開這些人跟你要服務合約書的目的何在。服務合約書跟用印申請單與簽呈,如果是同一件事情,事後不會放在一起歸檔,而是上簽呈的單位核准後是那個單位去留存簽呈,用印單由蓋章的那個單位留存印單,服務合約書會放在人事單位。我有見過(提示偵卷第520卷第6頁的簽呈)我是在九十六年初的時候,會辦單位請我補蓋一個小章,我才看到的。我不記得在九十二年六月間,當時是否有什麼東西作為依據讓蔡雪卿可以領五萬元的外派津貼。我不記得當時是否有跟(偵卷第 520 卷第6頁的簽呈)一樣的簽呈作為你核發蔡雪卿五萬元 津貼的依據。(問:依照你的經驗,除了簽呈之外,還有什麼情形你會核發蔡雪卿從九十二年六月開始每月五萬元的津貼的依據?)因為我除了薪水,每的月還要處理五千多人的薪水,所以我不會特別記得這件事情。高階主管發放薪資的依據簽呈沒有都要經過我的會章,高階主管部分有時候都是癸○○下紙條交辦。(為何(提示偵卷520卷第6頁補簽呈)要經過你會章以後再送總經理批示?)陳鴻文他們說要拿來補蓋,我就蓋了。依照我發放薪資的經驗,董事的薪資,簽呈應該要由董事長批示。我不曉得為什麼上開偵卷第520卷 第6頁這份會由總經理批示。除了這份以外,沒有董事的薪 資簽呈經過我會章以後由總經理批示。(提示偵卷第644卷 第342 頁蔡雪卿薪資統計表)這張統計表是調查局傳真叫我做的,是根據每個月發放的薪資表而作成的。(問:從九十年八月開始算,之前都沒有資料嗎?)我有找過九十年一月到七月的資料,但沒有看到蔡雪卿的薪水。(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㈤第405頁以下);等語,被告癸○○、張樹森對上 開證言均表示無意見,足見證言為真實可採。則從證人陳幸芸之證詞可知: ㈠蔡雪卿自90年8月至91年11月底,每月領取10萬元薪資,係 被告癸○○下條子令陳幸芸依示給付者,當時沒有服務合約。 ㈡東森電視公司發給董事、顧問之報酬,均係由財務部負責,蔡雪卿董事(顧問)為何由陳幸芸發放,其不知原因,其僅係依總裁即被告癸○○之指示交辦而為。 ㈢陳幸芸係依據91年11月20日服務合約書去調整發放蔡雪卿之薪資(即自91年12月至92年6月底,每月40萬元,92年7月起至96年6月底,每月45萬元)。而該服務合約書一直都放在 其辦公室之檔案櫃內。 ㈣陳幸芸不記得發給蔡雪卿之外派津貼每月5萬元是否有其他 文件依據,一般關於高階主管(包括副總經理以上及董事)發放薪資之依據簽呈毋庸經其會章,且皆呈送董事長批示,其不解為何陳鴻文補作92年6月25日簽呈即520卷第6頁,為 何要其會章且只送至總經理張樹森批准。 ㈤644卷第342頁蔡雪卿自90年8月至96年6月底薪資統計(明細表)係陳幸芸依其每月發放予蔡雪卿薪資表作成後,呈送附卷,故蔡雪卿於該段期間共領取薪資為2,933萬6,920元無訛。 二、證人即東森電視公司財務經理顧志正到庭結證:(你於調查時稱92年6月25日簽呈是陳鴻文 (為總管理室副總經理)補作的,因OTC認為公司當初與蔡雪卿簽的服務合約書月薪只有 40 萬元,何以實際支付45萬元,故去找之前補助5萬元津貼的簽呈,但找不到,故補作簽呈。至於補簽呈的細節,是因為我在開會時轉達OTC查核項目,請各單位配合辦理,我去 問陳鴻文作業情形,他說有這份簽呈但是找不到,我請陳鴻文負責解決遺失的問題,他後來就補了這份簽呈再拿給我轉給OTC,但究竟是何人要求他補簽的我不清楚等語 (520卷第29頁),但陳鴻文的說法是你到他辦公室向他表示稱原來的 簽呈不見了,所以請他再補作一個簽呈,且是你指示他如何製作的,內容都是你告訴他的,沒有他自己想的等語 (520 卷第21頁背面及74頁到75頁),你二人所述不同,有何意見 ?)這部分不是我叫他作,當初我有跟張樹森總經理報告此事,他有指示要把這個簽呈補起來,所以我才去找陳鴻文,張樹森在96年初是總經理,董事長是魏啟林。(為何陳鴻文做出來的簽呈(提示520卷第6頁)的時間是92年6月25日, 依據為何?)因為當初是OTC說蔡雪卿從40萬元,變成45萬元,所以陳鴻文是去抓這個時間,是從發薪水金額從40萬元到45萬元改變的時間點去推時間。(你於調查時稱:96年2月2日 (96)年東視字第087 號函是你所製作,內容是你請 示癸○○後,由癸○○指示因為他長期擔任公司之借款保證人,有保證人的風險溢酬,故原先應支付的風險溢酬就由蔡雪卿來支領等語 (520卷第28 頁第2個回答),請問你是於何時地請示他?癸○○如何回答?)這是在會議要結束時,請我們的財務長林舜孝去問他的,時間大約在這個函之前的一、二個禮拜,林舜孝問癸○○時,我有在場,我有聽到他的回答。當時癸○○說他長期擔任公司保證人,有風險溢酬,因此將風險溢酬移轉給蔡雪卿。(你以及林舜孝問癸○○的原因是否因為OTC來查核才要問他?)是。(當時癸○○有無說還有一個理由是因為蔡雪卿在美國擔任美洲電視公司董事或董事長,所以有勞務及服務的支出,所以才會領這筆錢?)他是有說,她長期對美洲開台有貢獻,而且擔任董事,這也是一部分的原因。(對於邵正義調查時稱:顧志正於96年1月下旬到邵正義辦公室找他,表示魏啟林要卲正義協 助處理一件公文 (即96年1月19日東視第087號函),當時顧 志正就將公文拿給卲正義修改,顧志正有向邵正義說明蔡雪卿支領本公司薪資的情形,邵正義乃依顧志正的說明直接在公文上修改,顧志正表示:他曾向櫃買中心人員稱蔡雪卿支領45萬元薪水是因為癸○○將他的風險酬勞轉給蔡女支領,並未說是因為蔡女與本公司簽訂派駐美國服務合約的原因等語 (520卷第120頁背面),有何意見?)這不是我跟他講說 我告訴他怎麼做,那時他有與魏啟林通過電話,魏啟林有跟他說什麼情況,他才改成這樣,那時魏啟林董事長有跟他指示。(前開問題的重點是,邵正義說你向他表示蔡雪卿領45萬元的原因,是癸○○的風險酬勞移轉給蔡雪卿,你並沒有對邵正義說過領錢的原因是蔡雪卿與公司有簽服務合約,邵正義說的內容是否確實?)我記得我都有跟他報告完整的狀況。(你是否曾於96年2月2日以東視字第87號函發函之前,向櫃買中心查核的人員表示:蔡雪卿支領45萬元薪水是因為癸○○將他的風險酬勞轉給蔡女支領等語,且並未向櫃買中心人員說是因為蔡雪卿與本公司有簽訂派駐美國服務合約才支領薪資?)我就是那天直接跟癸○○報告之後,我就直接跟OTC講,第一個部分是風險董事溢酬,第二個是她在美國開台的貢獻,依照這個說法來寫。(你當時答覆查核人員的時間地點為何?)時間不是很確定,就是在回覆書二個禮拜前左右,地點是在忠孝西路一段六號十樓的會議室,查核人員有二到三位。(這一份「OTC查核說明回覆」 (提示520卷第9頁)是否你製作的?)對,這是我依照回覆所做的。(你寫這份「OTC查核說明回覆」的時間在96年1月19日 (96) 東視字第087號函 (520卷第8頁)之前或之後?)這是在之前寫的。(你寫這份「OTC查核說明回覆」的依據為何?)這 是依據當時我與癸○○的指示答案我把它寫上去。(為何你於96年6月20日偵查時又稱:96年2月2日 (96)年東視字第 087號函是癸○○、張樹森及林舜孝在96年1月15日左右交辦的 (520卷第86頁到87頁),而非僅你請示癸○○的結果?)這個我是做這個函的窗口,所以由我這邊寫這個,由我往上簽。(張樹森如何指示?)張樹森並沒有特別在這個函作指示,是張樹森有強調關於增加五萬元為四十五萬元的部分要把流程補起來。(林舜孝如何交辦?)林舜孝就是我剛才說,在一次會議中問癸○○的情形。(關於你依癸○○指示2 點原因簽擬公文,j○○有修改,她說蔡雪卿有擔任北美顧問,那時候跑出一個合約,之前我不知有合約之事;再給邵正義,邵正義認為之前我們已經跟OTC講上述癸○○所稱之2點理由,若改為j○○的說法就變成前後不一等語(520卷第86頁),你有請示過邵正義如何函覆OTC嗎?他怎麼說?)對,因為我們那時候的流程都要經過法務,j○○說那是有合約的,他說不能這樣寫,那他就把它修改成520卷第8頁這一份,這是j○○擬的,最後往上簽到董事長時,魏啟林有一點意見,他的意思是說當初已經跟OTC這樣回答了,但是現在又跑出來合約,我就拿回去給邵正義看,邵正義與魏啟林在電話中有溝通。(當時邵正義為確認如何函覆OTC較妥 當,他有無當場去電魏啟林,請教他回答內容應如何取捨?魏啟林如何回答?)有,他當場有跟魏啟林通過電話。裡面電話內容我不是很清楚,後來邵正義就把它修改。(但既然這2點理由中,其中有一點已經提到蔡雪卿對北美開台有貢 獻之事,為何後來還要再把這點理由刪除,只剩下一點理由函覆OTC?)這個我不是很清楚。(究竟事實重要還是說法 前後一致比較重要?)這個我倒是沒有特別的意見,因為當時上面決定怎麼做,我就依照我窗口的身分去辦理。(東森電視公司董事會是否於96年4月10日第7屆第5次董事會,討 論事項第1案有決議通過「董事及監察人背書保證辦法」? (提示j○○今日提供的資料))是。(這份資料要提董事會時,是財務部的誰決定要提出的?)這不是財務部提出的,這是癸○○說要提到董事會。(該保證辦法後來有無報請股東會承認?)我記得有。(癸○○究竟有無依該辦法領過「董事背書保證費」?)通過之後,沒有領過。(通過之前有無領過?)通過之前沒有領過。(董事要如何依該規定向公司申請領該筆酬勞?)因為之前我比較沒有接觸這個,所以我不知道酬勞如何申請。(有哪些人適用過該規定而支領過董事保證風險酬勞?)有,邵正義領過。(邵正義是董事嗎?)他現在是。(他保證過多少錢的債務,領過多少錢?)他保證過工業局的聯輔中心,我們作一個動畫的案子,他補助一筆款項,新臺幣一千五百多萬元,他們要求董事要擔任保證人,所以邵正義有擔任保證人,因為沒有人要擔任,他領了不到三十萬元。(支領的計算標準是否就是依借款實際動用的金額及期間,支付不超過0.2%的保證費?)我記得是依照這個辦法來付的。(癸○○有無與東森電視公司簽過董事保證風險酬勞之合約?)這個我不是很清楚,有無簽我們這邊看不到。(癸○○是否有以蔡雪卿的服務合約書作為蔡雪卿支領癸○○的「董事背書保證費」的錢?)如果是因為他之前這個服務合約的話,依照癸○○之前的說法,就是依照風險溢酬來領。(可是你剛才說癸○○並沒有依照該辦法申請過,怎麼會變成有領這筆錢再轉給蔡雪卿?)我沒有看過他有跟東森電視簽過任何文件,轉給蔡雪卿。((第 520卷第10頁)96年2月2日087號函,經過你與邵正義討論之後,要發函前是經由誰決定行文?)這個不是我與邵正義討論,是魏啟林與邵正義討論之後,我依照這個函發出去的,總經理張樹森有決定行文,我有拿給張樹森,我有看到他簽決行,魏啟林沒有簽決行,這個是2月2日那次的事情,不是1月19日那次函文的事情。(520卷第10頁96年2月2日函,正式出去之前你就已經知道有合約,為何還要讓這份函出去?)我只是聯絡窗口,我只是把這份函做好交給主管機關。(請問證人j○○跟你提到合約時,你聽到他跟你說何事?)他告訴我說這是有合約的,合約還是他去擬的,後來他有拿合約給我看,但沒有影本給我。((提示520卷第28頁背面 第13、14行)此段話這樣的記載是否實在?)沒錯。((提示同卷第87頁第7行)此段話這樣的記載是否實在?)沒錯 ,j○○跟我說,有這個合約,這個部分,他叫我去找薪管處去拿。(是否j○○告訴你有合約之後,你就去跟陳幸芸求證,結果你發現是正確的,而且看到合約?)是。(你當時向陳幸芸所看到的合約書,是否就是第5頁的這份合約書 ?)對,當時她是拿影本給我看。(你還記得陳幸芸是從何處拿此合約書給你看?)我不知道。(照這樣說,你看到該份合約之後,你當時有無想到第10頁96年2月2日的函的內容是不對的?)確實有想到,當初與癸○○的說法是衝突的,事後跑出來這份合約。(既然想到,為何讓該96年2月2日函文出去?)我剛剛有提到,我只是窗口,上面要我們怎麼做,我就怎麼做,最主要是函文曾經經過j○○改過,如520 卷第8頁未修改前之文,但送上去以後,經過魏啟林與邵正 義討論後,就改為叫我依照第10頁發文出去。((提示520 卷第86頁)你在偵查中說,魏啟林認為用海外合約來支付蔡雪卿月薪45萬元怪怪的,當時魏啟林有無說如何怪?)我們當初與主管機關說的是照癸○○說的,但是j○○又說有合約,所以魏啟林認為這兩個說法會不一致,所以怪怪的就是這意思。(就你當時與魏啟林的談話,魏啟林是否對於該服務合約書的真正與否有所質疑?)他沒有特別質疑,但是我不知道他的想法為何,但他沒有特別說明,他只說前後兩個說法不一致,當時據我所知,兩個有各自的堅持,但是魏啟林有他的想法,他們在電話中有溝通五、六分鐘左右,應該是魏啟林很堅持,所以邵正義才遵從魏啟林的指示修改。(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㈤第253頁以下);證人即東森電視公 司法務協理j○○到庭結證: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法務協理。(昨天下午6點40分左右,本檢察官去電給 你請你提供東森電視公司關於董事背書保證風險酬勞之規定及通過該規定之董事會議事錄,你今天有無帶來?)有,我收到檢察官的電話後,我請顧志正幫我找資料,顧志正提供給我第七屆第五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所召開的(庭呈四份),裡面有討論到,董監事保證辦法,在第五條有提到保證費用之問題,我不知道是否為風險酬勞金,且附件二有上市上櫃公司的參考資料,附件二有提到統一實業及遠東倉儲董監事保證辦法,統一實業裡面有提到是千分之二,遠東倉儲在第五條有提到是千分之三。(你於調查時稱蔡雪卿91年11月20日的服務合約書是你在91年底撰寫的 (520卷第1頁背面、第5頁),是誰指示你製作?)我印象不大記得,指示我做合約是業務單位,或總經理或董事長,因為這個案子時間已久,所以我不記得是誰指示我做的。(你說的總經理或董事長是誰?)是張樹森總經理,董事長是誰我不記得,九十一年董事長是誰我也不記得。(你撰寫的時間是在91年11月20日之前或之後?)應該就在那段時間,印象不是很清楚是在之前或之後。(關於該份服務合約書的契約條件是何人告訴你擬出?)如果當時是張樹森總經理的話,可能是張總跟我講,或請秘書或業務單位告訴我的,總之就是告訴我這種條件,我擬的稿。(癸○○有無與東森電視公司簽過董事保證風險酬勞之合約?)我印象中,在我經手範圍內,沒有。(癸○○是否有以蔡雪卿的服務合約書作為蔡雪卿支領癸○○的「董事背書保證費」的錢?)這我不清楚,我只知道這是服務合約。我不知道東森支付這筆費用的會計科目為何。(依邵正義96年6月21 日調查時稱,合約用印前需填具用印申請單,經單位主管及部門主管簽核後,再經法務、財務及總務等權責部門審核,最後由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核准等語,表示蔡雪卿91年11月20日服務合約書應該是雇用單位簽擬好之後,再會法務單位及其他權責單位,為何變成由法務單位的你幫她擬服務合約書?)這裡可能有點誤會,我們的邵正義副總,所說的是後面的階段,通常我們在作業時,因為業務單位並不是學法律的,除非對方先擬稿,不然會先請求法務單位協助擬稿,再交給對方確認,雙方確認後,再循用印流程,再送法務單位審核,然後再用印,所以這份服務合約應該是當時得業務單位來請求我先擬合約,業務單位是誰,我不記得了,本件服務合約書可能是海外事業單位或總經理交辦的。(你於偵查時稱:蔡雪卿的服務合約書應該是你於91年時所擬,要訂合約不一定會上簽呈,業務單位直接交辦就不需要等語(520卷第88頁),請問本件是否屬於不用上簽呈,以直接交辦的方 式即可簽訂服務合約書的例子?)不一定,本件我不記得了。(是否是因為由東森電視公司高層交辦,因為既然是由公司高層交辦,又何必由基層上簽呈?)應該不是,一般來說,我們有海外的顧問,有時候請總經理去談好,由各事業單位去上簽呈,不見得會不上簽呈的。(除蔡雪卿這件外,還有無其他服務合約書係因有人直接交辦而無簽呈之例?)我不太有印象,有的案子是交辦會再補簽呈,或補用印申請單,因為我處理的很多,所以我不記得有哪些。(第520卷第8頁的96年1月19日東視字第087號函稿是否是顧志正將內容傳給你後,由你在自己的電腦內修改寫成的?(520卷第2頁背 面))那時候,事實上顧志正拿第九頁OTC的查核說明回 覆,是財務部自己擬的函,顧志正拿這個函來跟我申請用印,我看了這個函,跟我印象有差,因為從我的內容看起來,講的是支付董監事酬勞給王先生,我印象中沒有這樣的案子,所以我當時我就直接問人事單位,我印象中有壹份合約在,請求人事單位與我確認一下,人事單位,我不記得是否跟陳幸芸聯絡,她就幫我找檔案資料,就找到這份91年11月20日合約,所以我根據服務合約,我在第七頁的簽呈附註,同時在第九頁的函文格式改成第八頁的格式及內容,改好後,我就交給顧志正,就往下走後面的用印流程。(你看到520 卷第9頁的說明回復內容,當時的時間為何?)應該是96年1月16日,應該是簽呈當天,我忘了簽日期。當時第九頁是併在第七頁的簽呈後面,送到我這裡,我印象中當時很趕,是顧志正拿過來的。(可是,96年1月間,東森電視公司還沒 有董事及監察人背書保證辦法通過,為何顧志正的簽呈及說明會提到保證酬勞之事?)這個我不清楚,我不知道會何這樣寫,我當時有問顧志正,為什麼寫成這個樣子,他說他們直接問癸○○先生,癸○○先生直覺跟他們這樣說,所以他才這樣寫,我跟他們說應該不是這樣,王先生可能記錯了,所以我就去與人事單位確認,正確的方式就我瞭解應該是這個樣子。(顧志正有無找你詢問為何要修改成服務合約報酬之原因?)沒有,因為我提出那個合約給他看,就是這樣。(你知否蔡雪卿90年8月起每月得支領10萬元工作報酬之第 一份服務合約書在哪裡?)我不曉得,有無這份合約,我沒有印象。(你還有幫誰擬過服務合約書?)很多人,因為服務合約有些主播或特殊的,我們有固定的服務同意書,是給一般員工的,比較特殊的主播或顧問,都是依照特別的條件重新擬約的。(你剛才說,顧志正拿著520卷第7、9 頁OTC查核說明回覆給你時,你當時是不是就想到第5頁的服務 合約書?)我當時看內容怪怪的,我就想到為什麼是支付董事報酬又因為基於夫妻關係要移轉給他,事實上,我們美洲台已經成立,那時候,蔡雪卿確實有在美洲台擔任董事長,我記得有一份的服務合約。(你當時有無想到你自己擬的?)我印象中當時有擬過壹份合約。(你平常的業務中,有無與蔡雪卿接觸過?)很少,幾乎沒有,因為夫人都在美國。(你與陳幸芸確認蔡雪卿的服務合約時,陳幸芸有無將該服務合約拿去給你看?)應該有,不知是正本還是影印本。(這個服務合約書,你有無交給顧志正一起連同簽呈送走?)我是給他影本,所以我才會在96年1月16日簽呈上簽註法務 意見。(你是否知道既然服務合約書跟著簽呈一起走,為什麼顧志正會再去找邵正義修改依你簽註法務意見所製作的函?(提示520卷第8頁))我真的不知道,我是調查局調查此案時我才知道,這份函文上已經用了大章,表示總經理已經核了,才會去用大章,至於為何回頭請邵正義再修改成2月2日函的內容(520卷第10頁),我是調查局偵訊以後,再問 顧志正為何跑出這個函文,而不是照我原來的函稿出去,我有請問邵正義要修改此文,沒有問我一聲,依照顧志正的意思,他拿了我用完大印的函文去給魏啟林看時,魏啟林的意思是說,當初OTC來時,已經口頭說明是董監事的風險酬勞,如果這個時候,改成說是因為有服務合約的關係,好像說有欺騙的,所以就寫回原來的風險酬勞,他有問過人家,這樣只是罰錢而已,如果照我的寫法,就會變成是偽造,或詐欺,所以顧志正事實上是這個函文回頭找我,我那天不在,所以他直接找邵正義,邵正義本來也是根據我寫的那樣,但邵正義與魏啟林當天有通過電話,魏啟林很堅持,所以就照魏啟林的意見修改。,這是我後來的理解情形。(後來依照邵正義所修改以後作成的函文(520卷第10頁)是否還要 申請用印?)這個應該是要有用印流程,不知是否依照原來簽呈,用印是要由張樹森決行,如果是魏啟林自己決行,就由魏啟林自己用印,因為是蓋大章,所以大章的部分是由管印鑑的單位人員用印,這部分可能要請教顧志正。(依照你在公司擔任法務協理的經驗,像520卷第10頁這種函文,是 否只是總經理或董事長才可以決行?)應該是。(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㈤第253頁以下);證人即東森電視公司法務副 總經理邵正義到庭結證:顧志正於96年1月下旬到我的辦公 室找我,表示魏啟林要我協助處理一件公文 (即96年1月19 日東視第087號函),當時顧志正就將公文拿給你修改,顧志正有向你說明蔡雪卿支領本公司薪資的情形,我乃依顧志正的說明直接在公文上修改,顧志正表示:他曾向櫃買中心人員稱蔡雪卿支領45萬元薪水是因為癸○○將他的風險酬勞轉給蔡女支領,並未說是因為蔡女與東森電視公司簽訂派駐美國服務合約的原因等語 (520卷第120頁背面及第121 頁), 確實。問顧志正認為原公文寫成蔡雪卿支領薪水的原因係「與本公司簽訂派駐美國服務合約」並不正確,所以才請我改成後來公文上的文字敘述等語 (520卷第121頁);但顧志正 於調查及偵查時係稱是你認為若變成j○○的說法會變成前後不一致,是你把j○○的意見改回來的等語 (520 卷第28頁最後1個回答及第86頁),你二人就此部分說法尚有不同,有何意見?答,顧志正講錯了,我記得96年1月時,顧志正 到我辦公室來,拿了一張520卷第8頁的函稿,他告訴我說,這個函是要用魏啟林董事長的名義發,顧志正說,魏啟林告訴他,該函稿說明的內容不對,OTC來查的時候,他們回答的是蔡雪卿領的是董監事的風險酬勞,本函的內容,是寫領薪資,所以不對,要回函的內容應該是要根據當初OTC來查帳時,財務部所回答的內容,這樣才符合原先OTC來查時所回答的內容,這是顧志正跟我說的。所以最後決定要改成董事保證風險酬勞的內容是你得意思,還是顧志正的意思?答,這不是我的意思,我為了慎重起見,我還有撥電話請教魏啟林董事長,我修改的內容是不是魏啟林所要的內容,魏啟林回答對,所以我就把這一張當場交給顧志正拿走。你剛才說打電話給魏啟林,魏啟林告訴我是董事風險酬勞,那個時候,就我所知,打電話當時董事會有無通過該等規定,我不清楚。既然不清楚,確認魏啟林告訴你的內容是正確的,第一,因為他是東森電視台董事長,第二,因為這個函是用魏啟林的名義發文,所以他如果不同意,根本無法發文。顧志正是在96年1月到你辦公室找我。當時我沒有聽到顧 志正跟我提到東森電視公司,已經制定有董事保證風險酬勞之規定。對於520卷第8頁原來的內容,為何這樣寫,因顧志正拿來時,就跟我說,這份內容與他當時回答OTC的內容不一樣,而且魏啟林也不同意把這文發出去,所以他要我改,我為了慎重,我還有跟魏啟林求證,魏啟林同意了,我就把改好的函,當場交給顧志正拿走。(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㈤第231頁以下);證人即東森電視公司財務長林舜孝到庭 證述:蔡雪卿未擔任東森電視公司正式部門的主管或員工 (520卷第78頁),且渠服務合約書第3點內是寫「報酬」而非「薪資」,我不知道為何是由薪資管理部發給蔡雪卿「薪資」而非由財務部發給她「董事報酬」。我於96年6月20日偵 查時稱:你原本不知道有蔡雪卿外派津貼簽呈之事,是OTC 到我們公司查蔡雪卿薪資之事時才知道。顧志正有告訴我 OTC在查當初有無合約或簽呈,我才知道有補簽這一份(指92年6月25日簽呈),就是OTC開始查之後才補簽該簽呈等語 (520卷第79頁)確實。即在那個時候我不知道蔡雪卿有外派 津貼及簽呈之事。顧志正說是我與癸○○及張樹森等3人指 示他製作96年2月2日的簽呈 (內容為癸○○擔任東森電視公司借款保證人之背書保證風險酬勞之事,乃將風險酬移轉贈與蔡雪卿),而非顧志正做好我才知道等情形,這是那天O TC來問,那天我們有開會,與癸○○報告,到底這是什麼樣子,癸○○有跟我們講一個理由,就是如上開簽呈的內容。(問:對於顧志正於3月4日法院作證時稱:在96年初OTC 來東森電視公司查核時,有一次會議中,他請你問癸○○有關於蔡雪卿每月向東森電視公司支領40萬元或45萬元報酬或薪資之事,要以何理由回覆OTC,是否有此事?當時癸○○ 如何回答?(當日審判筆錄第26頁))大概就是這樣,但是他很確切的回答內容我不是記得很清楚。(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㈤第379頁以下);證人即被告張樹森亦於本院證稱:( 問:為何邵正義於調查時稱:用印前需填具用印申請單,經單位主管及部門主管簽核後,再經法務、財務及總務等權責部門審核,最後由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核准,即可至法務部門蓋用公司大印,小印則去找董事長或總經理用印(520卷 第119頁背面)表示應該由你親自用印?)是這個流程,所以通常我的特助或秘書,會依據核准的用印單蓋我的私章,是有經過我的同意,用印簽呈一定要我批過。我於調查時稱:91年11月20日的服務合約書是j○○製作的。我指示j○○,但是以當時的狀況,有一種可能,是癸○○同時指示我和j○○來製作這份合約,即癸○○指示我轉達叫j○○製作該合約書之意,不過這份合約,是由我指示j○○製作的。我於調查時稱:我在96年1月16日顧志正的簽呈中,看到法 務j○○的簽註意見,故我交待顧志正把相關的資料及簽呈備齊後回覆OTC,但相關簽呈經查有部分遺失,我有交待顧 志正把遺失的部分補齊 (520卷第42頁),合約已經找到,所以我指示顧志正就這份合約去看一看相關的流程,是否完備,如果有不完備的地方,就依據這份合約去補齊;我所指示的補齊,是包括補做簽呈在內。(問:可是j○○在偵查及法院審理時證稱,關於服務合約書要定合約時,不一定會上簽呈,業務單位直接交辦就不需要給與,只有服務合約書不會有簽呈,她並沒有否認有這種情形存在,表示有些服務合約書是沒有辦理簽呈的,是否會有這種情形存在?)一般就算是業務單位交辦的服務合約書,在最後應該還是要有一個簽呈確認,對於合約書的製作,通常都是以電話或者是紙條就相關的權益、條件先做討論與溝通,製作一個合約書的初稿,然後在呈核,核定後,才會去用印。應該都要有簽呈核定。(問:你於偵查時稱96年初OTC來函後是由本公司財務 部的財務規劃處負責處理,當時主管是林舜孝財務長,另由經理顧志正負責。92年6月25日陳鴻文的簽呈是96年要函覆 OTC時補作的,係顧志正請陳鴻文補作等語 (520卷第218頁),請問是否你指示顧志正找人去辦理製作92年6月25 日簽呈之事?)因為有找到當時的服務合約,所以我指示顧志正去找陳鴻文,因為陳鴻文是當時的總經理室主管,去把依據這份服務合約相關的流程作一次檢視,如果有遺失的,就依據這份合約的內容補做相關的簽呈。(問:對於顧志正於97年3月4日法院詰問時稱:關於92年6月25日的簽呈是他跟你報 告此事,張樹森有指示要把這個簽呈補起來等語 (當日審判筆錄第25頁),表示是你指示顧志正轉達要求陳鴻文再製作 一份簽呈,有何意見?)因為他們告訴我找到了服務合約,所以我指示顧志正去找當時的總經理室主管陳鴻文去檢視相關的文件是否齊全,如有遺失,或不完整,就依據已經找出來的服務合約作相關的補充。我指示顧志正時我不確定蔡雪卿再增加5萬元的外派津貼的簽呈是否曾經存在,不過,薪 管單位在92年7月以後,有核發蔡雪卿五萬元的外派津貼, 應該是有核定的簽呈或其他的指示。這是我推測的,我的意思是說,我不確定是有簽呈,因為薪管單位多發了錢,應該是有依據的。我不記得有無見過蔡雪卿在92年中,那份五萬元外派的簽呈。(問:所以除了有可能有簽呈之外,還是有可能有其他的原因讓薪管單位核發五萬元外派津貼的資料或者其他事由?)除了簽呈,應該由我直接指示薪管單位,不會再有其他的原因或事由。我沒有習慣下紙條,如果有直接指示薪管單位的情形的話應該是口頭,如果是口頭的話,應該是在決議推派蔡雪卿常駐美國並擔任董事長的會議當中,我會以口頭指示薪管,依據合約給付派外的津貼。我現在回答的口頭指示內容,我不確定是否確實發生過,因為我不確定那時候是否有簽呈。我當初指示j○○製作第5頁的服務 合約書的內容應該是合約的時間、酬勞以及外派津貼這三點。我不記得當初是用何方式指示。j○○在接到我的指示後,沒有再跟我討論這份合約的內容,但她製作完之後,有拿給我核閱,我不記得合約當時有無指示要修改,應該是沒有。第5頁的合約書就是當時j○○呈給我核閱的合約書,應 該沒有改過,所以就是當時那一份合約。因為顧志正於96年間有將合約的影本給我看,我也請顧志正確定那份合約的紙張跟印刷是不是應該是那個時間點,他告訴我,這份合約,應該是91年間製作的。(提示同卷第7頁簽呈)這份簽呈總 經理「張樹森」的職章是我親自蓋的。顧志正告訴我服務合約應該是91年製作的,不是我剛才所說蓋第7頁簽呈時所說 的,應該是在1月17、18日,這份簽呈是1月16日顧志正簽報的,簽報會先會法務,法務j○○告訴顧志正,有這份服務合約,j○○也依據這份合約,草擬了一份在第8頁這份未 修改之前的說明,所以在同時,我指示顧志正要依據這份合約把相關的流程,或簽呈不完備的地方,據以補充。我看到的就是未修改前同卷第8頁給OTC回函的原件,因為當時 力霸事件發生之後,OTC幾乎每天都會要求財務部提供公司的一些相關資料,同時要求我們回復的時間也很倉促,所以顧志正在上這份簽呈的同時,幾乎是拿著不同的版本去詢問不同的主管,如何去回復,所以簽呈的次序跟目前證物所呈現的部分前後時間或許有一些不完全一致。第8頁回OT C這個函,經過邵正義的修改後,我沒有看過。91 年11月 20日,蔡雪卿合約書關於酬勞津貼和時間條件是由癸○○決定。(提示520卷第5頁)服務合約書是我跟蔡雪卿女士訂定的。(問:依照入出境資料,蔡雪卿是91年11月12日出境,91年12月7日入境,所以服務合約書的訂立以及合約的內容 ,蔡雪卿無從得知,無從訂立,有無意見?)這份合約的內容,我不清楚癸○○是否有告訴蔡雪卿,因為這份合約是癸○○指示我草擬的。(問:依照財務報表,東森電視(東森華榮)持有世華美洲股權比例在90年是1.95%,91年看不出來,92年是49.49%,93年2月是59.49%,93年8月是80.80 %,93年10月才成為百分之百,請問證人93年10月以前,東森電視公司是否可以擅自決定發給蔡雪卿如今日交互詰問所顯現出來之薪資,來為東森美洲台服勞務?)如果超過20%就是子公司,當初東森美洲台剛成立,相關的費用、成本會超出,所以由東森電視贊助費用。我所謂從股東的角度來看,站在董事會及經營團隊的立場是要幫公司及全體股東,不只賺現有的利益,也會有一些投資,希望在未來能爭取到更大的的利益。依照公司治理的原則,利益迴避一向是很重要的大原則,我認為這樣沒有利益迴避,不過我們當時沒有更合適的人選。(按:一般而言持股超過50%者才是子公司)(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㈤第379頁以下);被告癸○○亦於 本院證稱:(問:為何這份服務合約書內完全看不到顧問二字(偵卷520卷第5頁)?)我所謂的顧問,就是檢察官與審判長在問蔡雪卿或是其他董事們他們領薪水是擺在什麼單位,這些不是屬於職員幹部都是擺在董事長室,我們稱他們都叫顧問,這是我們的統稱,像朱宗軻他擔任當時的董事兼總經理,總經理卸任,我們繼續以十萬或是十五萬元請他作顧問,也是擺在董事長室,因為擺在總經理室或其他單位的話,沒有人要分擔這個成本,因為我們預算制度是成本愈低越好,所以對於德高望重例如朱宗軻這些人,就是擺在董事長室,蔡雪卿我們也是擺在董事長室當作顧問在領薪水,董事長室所聘請這些顧問人員,所領取的薪資我們都是以他們對公司有相當的貢獻或幫助而作考量,沒有任何對公司有傷害的事情,例如朱宗軻沒有作總經理之後也是有領十五萬元,因為他對公司有貢獻,我們也有給他壹個辦公室。(問:依照你的說法,蔡雪卿的身分之所以能夠領十萬元或四十萬元或四十五萬元的報酬,是兼有多種職務包括基金會董事長、東森電視公司董事、東森美洲電視公司董事長、東森電視公司顧問等等?)當時的契約是以東森美洲電視公司要她負責的主要薪資發放,當然也有考量當時她還是往返美台兩地對東森電視公司作公共事務的事情,是這樣的精神作薪資發放的簽立合約。(問:時間點如何,是否指蔡雪卿領力霸建設公司十萬元在某一個時間終結後,你另外從另壹個時間開始,在下紙條給陳幸芸去領另一筆十萬元的薪資或報酬?)時間點我不記得了,誠如我前面所述,因為蔡雪卿擔任基金董事長,基金會是沒有董事長在領薪水的,她為東森電視公司作公益形象的推廣,所以我們支付她十萬元。(問:既然你跟蔡雪卿二人有擔任借款的連帶保證人,所以她也是保證人之一,又何必有所謂你將你的董事保証責任風險移轉報酬之說?)前面我有提到是我情緒上講錯了,我應該是比喻說照我長期公司作這樣的背書保證,公司也通過背書保證我應該可以領壹仟萬元,這些我們都不計較,怎麼會去詐領公司的薪水,當時我的情緒不好,所以表達有錯誤,但事實上我根本沒有領,又何來移轉,我沒有任何要去傷害公司而做了可能錯的意思表達。(問:你是否有親自交代j○○擬作蔡雪卿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的服務合約書?)我是交代張樹森,在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之前當財務長建議完了,我才交代張樹森,但j○○好像也有在場,我記不太清楚。(問:我的問題是蔡雪卿有無參與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這份服務合約書的條件及內容?)是我在臺灣當面告訴她,至於是在公司或是家裡我忘記了,而在討論的過程我有告訴蔡雪卿,因為在討論的過程中蔡雪卿也有參與,所以我將結論告訴她的時候,蔡雪卿接受了。因為前後的會議我與張樹森及她在選定鄭吉崇派駐美國,我們對這方面都有交換意見,包括薪資的發放,以及生活津貼的補助,甚至獎金紅利或是薪水是要在美國領還是臺灣領,都要尊重當事人的意見,照美國的會計師建議應該要在美國領,但臺灣的幹部當事人沒有人願意在美國支領薪水,因為稅很高,所以才決定。(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㈤第405頁以下),互核對照以觀,足見上開事 實「於96年1月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下稱櫃買中心)人員至東森電視公司查核,發現蔡雪卿非屬東森電視公司員工,卻按月領取該公司45萬元薪資等情,因詢及該公司財務長林舜孝、財務經理顧志正,經渠等向癸○○反映查詢,據癸○○告以:因其長期擔任公司借款之擔保人,有保證人之風險溢酬,故將公司應支付予其之風險溢酬移轉予蔡雪卿領取,且蔡雪卿對東森美洲電視台之開台有所貢獻,故按月支付薪津45萬元予蔡雪卿等語;林舜孝、顧志正即據以答覆櫃買中心查核人員,謂係因癸○○移轉上述保證人風險溢酬予蔡雪卿而有上開按月給付45萬元薪資情形,該等查核人員因命該公司查明實情函復,以便處理。嗣顧志正於96年1月16日以上述癸○○告知之理由擬具回覆櫃買中 心書面資料略以:蔡雪卿「1.支領薪資原因為其先生癸○○為東森媒體集團之創辦人,長期擔任本公司金融借款連帶保證人,因此本公司應支付董事保證酬勞予癸○○,有鑑於夫妻所得稅為共同申報,所以由蔡雪卿領取該筆保證報酬。而蔡雪卿本人則一直擔任本公司董事,且對美國媒體市場有深入的研究,使本公司在美洲地區的媒體業務拓展,具有卓越的貢獻。2.蔡雪卿自90年8月1日開始支薪,截至95 年底共 支領薪資NT$23,300,000,其支領明細、勞保卡及勞保申報表詳如附件所示。」簽呈董事長魏啟林,經林舜孝核章後,送會法務處時,法務協理j○○簽註「經查:蔡女士與本公司於91年11月20日與本公司簽有合約,如附件㈠故擬答如附件㈡函稿,呈請鑒核」,該附件㈡函稿即96年1月19 日(96)東視字第087號函,略以:說明欄「1.緣蔡雪卿女士自90 年8月份起擔任本公司公共事務部門首席協理乙職,當時每 月支領薪資NT$100,000,嗣本公司於91年年底時決定將所 營頻道事業拓展至美國,乃與其另訂服務合約,由其定期向本公司提供美國市場之資訊與調查報告,並得基於業務需要,長期派駐美國,開發當地市場。為此,本公司除每月調高支付蔡女士之報酬為NT$400,00華、謝正 甲F○○、蔡明$ 50,000,以作為外派津貼。由於蔡女士係為本公司提供服務,且其定期國內外兩地往返,停留國內期間仍繼續處理公司業務,因此,本公司仍為其投保勞工保險迄今。2.蔡女士自90年8月1日開始支薪,截至95年底共支領薪資NT$23,300 ,000,其支領明細、勞保卡、勞保申報表以及服務合約書影本詳如附件所示。」併同簽呈送總經理張樹森於96年1月19 日蓋用職章認可而核轉董事長魏啟林【張樹森於核轉時,發現應補齊發給蔡雪卿外派津貼5萬元之文件依據,因指示顧 志正轉告陳鴻文補辦簽呈,渠等三人明知東森電視公司自92年7月起按月加發5萬元外派津貼予蔡雪卿之依據為何並不確定,及張樹森為掩飾上開91年11月20日服務合約書之違法及其作業上之疏失,竟共同基於偽造業務上作成文書之犯意聯絡,推由陳鴻文偽作92年6月25日簽「主旨:配合美國市場 之業務開發需要,請准予每月補助蔡董事雪卿外派津貼計新台幣五萬元,呈請核示。說明:由於台灣市場成長日趨飽和,全球化及海外市場之開拓將為公司未來發展之重要策略方向,美洲(含中南美洲)市場之業務發展尤為重要。配合美洲市場之業務開發需要,擬於今(92)年7月份起,指 派蔡董事雪卿常駐美國,負責協助提供美洲市場之資訊及調查報告,以開發當地市場,並每月補助外派津貼計新台幣五萬元整。」交由顧志正送會陳幸芸(薪管處經理)蓋章後,由顧志正送呈張樹森批准,足以生損害於東森電視公司,此部分行為未據起訴。】」之認定,要屬真實無疑。而證人魏啟林到庭結證:對於邵正義96年6月21日偵查時稱:關於96 年2月2日函覆櫃買中心的函文,魏啟林有要求顧志正拿來叫我 (指邵正義)修改,邵正義乃與魏啟林立即電話聯絡,是 魏啟林叫我修改的等語 (520卷第135頁),表示你有指示邵 正義幫顧志正看函稿,嗣並與卲正義電話聯絡告知邵正義函稿修改答覆的內容?(提示520卷第8、10頁)答,因為時間 已久,我依稀記得,顧志正打電話告訴我,跟我說現在有主管機關要求答覆此事。我那時候才知道此事,我問顧志正他們如何回答,顧志正應該是他,說主管機關來問為何支薪給蔡雪卿的理由,可能是顧志正打電話告訴我這件事情,他們知會我有這件事情,因為我當時才知道此事,所以他告訴我說,蔡女士在本公司擔任顧問性的工作,簽有契約,他們準備這樣回答,就是有服務契約,擔任顧問工作,這樣夠嗎,我就問說,蔡雪卿還在公司擔任何職務,他說因為還有擔任海外子公司的董事,她也承擔海外子公司的職責,我就說要據實反應,文字要請法務部門看一下,我在電話是這樣說的。因為時間太久了,印象中,邵正義有打電話給我,他告訴我,顧志正找他的事情,他要確認內容是否妥當,因為時間很久,大概回答就是這個內容。顧志正去找邵正義去討論函稿內容時,邵正義是否有跟電話聯絡作內容的確認?答,是內容確認,他沒有談到內容,因為內容如何,我不知道,他只有告訴我說,有無找顧志正來找我,我說有,我要顧志正把蔡雪卿是海外子公司董事的事情據實記載。這是我跟邵正義在電話中所指示的內容。邵正義在偵查及法院作證時說經由與你電話聯繫的確認,而將520卷第8頁函稿說明欄第一點的內容改成同卷第10頁說明欄第一點的內容,是經由他與你確認的結果才更改,有何意見?答,我沒有這種記憶,因為我甚至都不曉得蔡雪卿擔任何職務,也不知道蔡雪卿支薪多少,我後來媒體報導之後,即案發大概春天時,當時癸○○還沒有被羈押,我知道說蔡雪卿是我們公司的顧問,也在作顧問的工作,還擔任我們公司的董事,後來我知道她支薪好像每月40萬元左右。知否蔡雪卿受領薪資或者報酬的原因是癸○○移轉他的董事背書保證風險酬勞?答,這是我事後大概去年春天知道的,她支薪的事情我也是事後知道的。蔡雪卿每月領40萬元或45萬元的事情,並不是問題的重點,重點在於原因關係,我問的是你何時及如何知道她受領薪資或報酬的原因是癸○○移轉保證風險酬勞,而不是她擔任東森電視公司董事或者美洲台董事的原因?答,我是在報導之後才知道,我有問原因,財務部門的人員告訴我,我不知道財務部的人是誰,說除了擔任顧問工作以外,還有風險溢酬的問題。時間是在去年春天,是在函覆主管機關之後,我才知道有風險溢酬的問題。函覆主管機關是否為96年2月2日?答,用我的名字是因為我是公司負責人,函稿發文前我沒有批示,我只有在電話中被告知,這份文件我也沒看過,我的意思是,如果是很重要的東西,我會影印壹份。既然說該函稿是答覆OTC的內容很重要,且以你的名義發文,為何你沒有看過並且批示該函文,公司就可以以你的名義發文?答,我剛看的是,因為我是公司負責人,所以名字在該函文上面,我不知道誰代我決行。是在96年2月2日第087號函(提示520卷第10頁)發文之後多久,才知道癸○○移轉他的董事保證酬勞之事?答,就是主管機關問了之後一段時間,我知道四十萬元以後,我問財務部的同仁,當初會何會去設定四十萬元,他告訴我說除了擔任顧問工作、董事以外,還有風險溢酬。對於邵正義剛才說是他跟你電話聯絡後,經你指示要改成520卷第10頁函文說明第一點的內容,他才叫顧志正改成 第10頁的內容發文出去有何意見?答,第10頁說明第一點的內容,我今天第一次看到。你的意思是,邵正義在法院說前開經你指示才改成第10頁函文的內容是不實在的?答,這個內容我從來都不知道,我不可能去指示。(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㈤第231頁以下),顯與上述證人等之證述相異而有虛 偽陳述及推諉卸責之情,委無足採。且魏啟林所涉偽證罪部分,應予所涉偽造業務上作成文書行為併送偵辦,併此敘明。 三、按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之,公司法第196條定有明文。查蔡雪卿自90年起即為東森電視公司 董事,為被告癸○○、張樹森所是認,其自90年8月起至96 年6月底止,自東森電視公司領取報酬2,933萬6,920元,或 係由被告癸○○下條子與陳幸芸據以給付,或係癸○○指示被告張樹森命j○○擬作91年11月20日服務合約由渠等簽訂後交由陳幸芸據以調昇支付,有如前述,既未經股東會議定(章程亦未訂明),且未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併為被告癸○○、張樹森所是認,渠等迄今仍無法提出上開議事錄,以資證明給付報酬予蔡雪卿董事符合上開法條規定,可見給付蔡雪卿上開報酬,係渠等違背上開法律及利益迴避法則並公司治理原則而為之違法行為,至為明顯。況依東森電視財報資料顯示:該公司以轉投資設立世華北美公司,以投資東森美洲電視台股權之持股比例,自90年至92年依序為1.95%、 19.49%、49.49%,93年2月、8月及10月依序持股比例 59.49%、80.80%及100%;換言之,東森電視對於東森美 洲電視台自93年10月始100%持有股權,是無論從任何角度 來看,在93年10月以前即令蔡雪卿確有任職東森美洲電視台或為其為如何如何之努力而著有功績,斷無全由東森電視給付報酬之理,否則豈非損害東森電視之財產及利益,而圖利蔡雪卿及東森美洲台之其餘股東,自難謂合。故被告癸○○、張樹森共同自90年8月至96年6月發給蔡雪卿報酬共2,933 萬6,920元,自屬違法給付圖利蔡雪卿及損害東森電視公司 甚明。參以觀諸,業經被告癸○○簽名是認之卷附96年1月 18日發出之東森慈善基金會說明稿載明【東森慈善基金會18日表示,該會董事長蔡雪卿女士並未被限制出境,外界不宜做補風捉影式的揣測。東森慈善基金會指出,蔡董事長因為三個女兒還在美國唸書,必須就近照顧,近年來定居洛杉磯。2004年3月在洛杉磯成立美洲東森慈善基金會,大力推行 美華社區的公益活動,惟為了兼顧台灣地區的會務,經常兩地奔波,偶而也到其他名山勝地去朝拜禮佛。近年來,蔡董事長除致力於慈善志業和修習佛法外,並不過問任何集團事務。2006年,她為發起為海外華裔子弟募集中文書籍,曾引起各界熱烈迴響,嘉惠美國一千多所中文學校。最近發動華裔青年投入「森根之旅海華計劃-愛的ABC美國暨華裔青年冬令服務營」,也得到各界好評。】(見530卷第188頁)可知。:蔡雪卿近年來除致力於慈善志業和修習佛法外,並不過問「任何」集團事務,自應包括東森集團(含東森電視公司)在內;及被告張樹森於97年3月10日下午本院審理時亦供 證,渠等就給付蔡雪卿薪資報酬部分確未利益迴避(本院筆錄卷㈤第379頁以下)等情以論,被告癸○○、張樹森、蔡 雪卿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瞭然無疑。 四、依證人即94年6月起至96年7月止,擔任東森美洲電視台總經理之陳安祥到庭證稱:東森美洲電視公司,在臺灣,我們是世華北美公司,再轉投資東森美洲電視公司。我印象中東森美洲電視公司在臺灣沒有登記。蔡雪卿除擔任東森美洲電視公司董事外,無擔任該公司經理人。除蔡雪卿外,東森美洲電視公司其餘董事有無與東森電視公司簽服務合約書並支領報酬部分,因為東森美洲台大部分都在美國工作,所以其中幾位董事都是我們的部門主管,所以他們也一樣在東森美洲台支領酬勞,所以我們並沒有另外額外付給他們所謂董事的報酬。問其中幾位董事是東森美洲電視的部門主管,請問證人這些主管的職務為何?答,例如:業務部門的副總蔣雨僑,管理部門的蔡坤原副總,還有負責直播衛星的王令宣等。王令宣是擔任美洲電視公司特別助理,基本上他是對我負責,他是掛特別助理,相當於經理職。關於有為公司的支票擔任發票人、背書或擔任保證人,是否是蔡雪卿因此可以支領董事的報酬原因,我一直不知道蔡董事有額外支領報酬,因為在美洲台是沒有這樣的預算編列,蔡雪卿支領報酬的事我是案發後才知道。我及王令宣沒有因為擔任美洲電視公司的發票人、背書人、或債務保證人而支領該公司的董事報酬。於96年6月21日調查時稱:依據東森美洲電視公司之規定, 董事並沒有支領薪資,但在參與董事會期間可以支領車馬費新台幣2千元等情,確實。蔡雪卿是幫美洲台做事或幫東森 電視公司做事,就我的觀點是幫美洲台做事,包含參與重大決策,以及擔任支票的發票人,及公司保證等事宜。她每月向東森電視公司領45萬元的事 (520卷第101頁第4個回答)我是案發後才知道。她為何領東森電視的錢多於美洲台的錢甚多,我不知道。剛才提到,領東森電視給你的海外事業部副總薪水外,又同時領美洲電視台總經理的酬勞,只有我長期待在美國的期間才有領美洲電視台的酬勞,等到95年2月之 後,我返回臺灣,以2個月1次的出差性質,赴美督導,就沒有再支領美洲電視台的酬勞。她參加公益活動的次數有幾次,因為我們舉辦的活動或邀約參加公益活動是不定期的,大約二個月會有一次,她是以東森慈善基金會的董事長身分參加。這種情形與剛才說,蔡雪卿有為東森美洲電視公司之受邀人,是重疊的。所以在她受邀請時,也有以東森慈善基金會董事長的身分受邀請。東森美洲電視公司的營收及盈虧,在我94年到任之前,大概每年是虧損五百萬元美金上下,這種情形逐年減少,到96年時,已經接近打平。東森美洲電視公司董事的職權,基本上是審核公司的預算,每月檢討業務達成狀況以及重大決策或案件的討論。我們其實是一個月開一次董事會,但是偶有人數不足,或臨時狀況,所以平均算來是一點五個月開一次會議。是採多數決。上述所謂徵詢蔡雪卿的一些意見,是蔡雪卿基於其職務而向我表示意見,或者是基於何種原因何以指示我做決策或執行業務,以我的立場來看,她在美國認識美洲台同仁的時間比我長,實際業務的運作也比我多,所以我會參考她的一些意見,同時,我認為他是老闆娘,向她報告一些公司的業務狀況,應該是合理且有幫助的。東森電視公司有沒有指令給我,要我必須聽從蔡雪卿的命令或指揮或者是指示我,蔡雪卿不是我的上級。所以所謂聽從她的一些意見,並非基於職務上的上、下隸屬關係。(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㈤第231頁以下);證人即東 森電視公司副總經理陳鴻文到庭證稱:(蔡雪卿在美國是否有為東森美洲電視公司提供何種勞務或服務,才依91年11月20日的服務合約書及92年6月25日簽呈領取40萬元報酬及5萬元津貼?)詳細情形我不是很瞭解,我看合約才寫簽呈,合約裡面是說她是負責美洲市場資訊及服務調查,因為美洲台剛成立。(你進公司後有無見過蔡雪卿?在何場合見過她?)有,一般都在東森慈善基金會看到她,我不記得看過幾幾次但是我記得有幾次看到她。(你如何稱呼她?)我沒有跟她打什麼照呼過,不過我們都叫她董事長,因為她是東森慈善基金會的董事長。(蔡雪卿既然自91年底起,每月有自東森電視公司領取40萬元至45萬元的報酬,她應對誰負責?)我不是很瞭解。(蔡雪卿是否曾向東森電視公司的董事會報告她所提供之勞務或服務?)董事會我印象中有參加幾次,因為我是副總經理的身分參加,我去參加時,我印象中她在我們開董事會沒有親自或透過視訊會議向董事會報告,但是她有出席過董事會,因為她是董事,她出席董事會有好幾次,這是她回臺灣以後幾乎都會來參加董事會,這是大約95 年的事情。(她來參加董事會,是以何身分參加?)東森電視的董事。(她有無以東森美洲電視公司董事身分參加東森電視公司董事會?)她來時都是東森電視的董事,但她是不是代表東森美洲電視台的董事我不知道。(她出席東森電視公司董事會時,有無向董事會報告美洲台發展的近況或她所提供的勞務或服務為何?)美洲台都是鄭吉崇總經理報告或者是陳安祥總經理報告,所以我沒有看過蔡雪卿本人親自報告。(最後一個回答是否指鄭吉崇或陳安祥是透過視訊報告?)他們回臺灣時,會親自出席報告,如果沒有回臺灣時,會用電話或視訊報告,但視訊很少,一般電話會議比較多。(這個報告的內容是否為美洲台的得業務情形?)是,是業務經營情況與計畫。(你有無透過剛才所說的視訊在鄭吉崇或陳安祥報告時看到蔡雪卿?)因為視訊很少用,所以我沒有看過蔡雪卿。(你在520卷第22頁第三行,你說我是在92 年底,才開始負責人事業務,公司在92年之前就已經有蔡雪卿的人事資料‧‧,此記載是否實在?(提示並告以要旨))是。(蔡雪卿的人事資料,你是否看過?)我沒有看過,但是我們的電腦檔案有。(電腦檔案所看到的內容為何?)我所看的電腦檔案資料,她的職稱為顧問或董事,92年她已經調美洲。((提示520卷第6頁簽呈)簽呈是否你負責製作?)是。(這個簽呈做完之後,你交給誰?)我交給顧志正。(張樹森有親自指示你補充該份簽呈?)沒有。(簽呈說明二內容從何得知?)我是依照91年11月20日的合約得知,是顧志正拿給我參考,我才擬上去的。(所以你在擬簽呈時,就看過蔡雪卿的服務合約?)我是在寫簽呈才看到。((提示520卷第6頁)當時你在製作時,是95年底,96年初,當時公司名稱為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該簽呈是以東森華榮傳播公司製作,這個簽呈從何而來?)我的電腦有空白檔案。(92年6月25日是誰叫你填寫的?)是顧志正。(顧 志正如何得知是92年6月25日?)他說跟合約差不多時間。 (但是合約是91年11月20日簽訂,與92年6月25日差了7個月,顧志正如果決定是92年6月25日?)我不了解。(以上均 見本院筆錄卷㈤第253頁以下);證人楊舒雯到庭結證是認 其於97年4月3日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實在,即「答:曾在東森電視公司任職過,未在東森美洲電視公司任職。答:我在東森電視公司大約從91年11月至94年2月間,最後離職前是 擔任研發管理處襄理。問:92年1月你在何處任職?答:我 是在總經理室企劃中心擔任專員。問:92年1月當時,你的 直屬上司為何人?答:當時企劃中心最高主管為戴國良,他是副總,後來也是顧問,我的直屬上司是戴國良下面的一位經理,是男性,但姓名我忘記了。問:你是否認識癸○○、蔡雪卿及張樹森等3人?答:開會時都有見過,但大部分開 會時會看到癸○○、張樹森,蔡雪卿比較少見到。問:他們3人在東森電視公司或東森美洲電視公司任何職?答: 我知道癸○○是東森媒體集團總裁,張樹森是東森電視公司的董事長,蔡雪卿在東森集團是何職務我不知道。問:你的學歷?答:紐約理工學院大眾傳播研究所畢業。問:你是否於民國92年1月間有參與「北美華人收視習慣調查分析」( 提示520卷第290至301頁)之報告?答:這份資料是我幫戴 國良做的,裏面的數據及內容主要是戴國良製作,我是就他紙上寫的這些資料內容打成文字。問:當時你為何製作或協助戴國良製作此份報告?答:我是職員,所以被戴國良交代要協助他製作這份報告。當時我是聽說要開美洲電視台,戴國良說要提供這份報告給東森電視公司或東森集團高層參考,這些是我們企劃中心要做的事情。問:你協助製作此份報告的資要來源為何?答:我是從電腦網路查的,例如到 Google或雅虎網站資料上搜尋。是戴國良說要放哪些資料,我再到網站搜尋。問:張樹森有無及如何參與這份報告的指導?哪一個部分?答:沒有直接交代我以及指導我這份報告的製作,我只是一個小的受雇人,他沒有跟我說要怎麼製作這份報告。董事長不會注意這麼小的事情。問:馬詠仁有無對你參與這份報告的指導?答:也沒有。問:戴國良有無及如何參與這份報告的指導?哪一個部分?答:因為戴國良副總是企劃中心的最高主管,也是台灣某大學或學院專門教行銷企畫的教授,所以企劃中心要做的資料、文件都要經他看過。我當時該到企劃中心3個月,並不熟悉如何製作戴國良 想要的報告,一開始是我依照他的指示寫這份報告的內容,呈給他過目修改,並未經過企劃中心的經理,因為這件事是戴國良交代的,戴國良修改後再交給我繕打及進一步搜尋資料,寫好後再呈給他過目,再修改才做成的報告。問:蔡雪卿有無及如何參與這份報告的指導?答:沒有。答:該報告封面指導的張樹森總經理、蔡雪卿顧問等四人也是戴國良叫我寫在該報告的封面,我的名字也是戴國良叫我寫的。問:資料來源寫僑委會的原因為何?答:那是我從網站上搜尋資料的出處,也是戴國良叫我寫的。問:蔡雪卿及其他指導人馬詠仁、戴國良等人如何就彼等指導事項分工?答:就我而言,蔡雪卿及馬詠仁沒有就這份報告對我加以指導。問:他們4位指導人有無修改或變更你的前開報告內容?答:只有 戴國良有,其他三人沒有。」(本院筆錄卷㈧第588頁及檢 察官補充理由書二附件筆錄);證人王中亮亦是認其於97 年4月3日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實在,即「問:學歷?答:美國MERCER大學財務管理研究所畢業。問:期間及職務為何?答:我從91年9月至94年3月在東森電視公司任職,也曾經擔任東森電視節目部經營管理室擔任專員,也有升任襄理,離開前是在東森公關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副理。問:92年4月你 在總管理室時,你的直屬上司為何人?答:是陳鴻文協理。問:你是否認識癸○○、蔡雪卿及張樹森等3人?答:我在 開會時有遇到癸○○及張樹森,至於蔡雪卿是我到美國洛杉磯出差到東森美洲電視公司,為了建置經營管理的制度,有在東森美洲電視公司內看到她,但不是在開會場合,而是在公司同事在外面吃飯時她有到場,以及我們在美洲電視公司辦公室做事時,她有到辦公室來看看,不算是視察。她當時可能有跟其他人約見面或開會,而我們是台北過去美國出差的人,所以她進來跟我們打聲招呼,她當時是東森美洲台(電視公司)的董事長。問:蔡雪卿有無在美國東森美洲電視台,對你們出差的人加以指導或者是請你們向她報告業務的內容?答:沒有。問:癸○○、蔡雪卿及張樹森他們3人在 東森電視公司或東森美洲電視公司任何職?答:我進去公司時,癸○○是東森電視的董事長,後來變成東森集團的總裁。張樹森一開始是東森電視的總經理,後來變成董事長兼總經理。蔡雪卿我知道她是東森慈善基金會的董事長或者是執行長。蔡雪卿我知道她有掛東森美洲台的董事長,業務面是由東森美洲台的總經理負責。問:你是否於民國92年4月間 有參與「東森美洲電視公司駐點工作規劃報告」(提示520 卷第330至375頁)之報告?答:有的。這是我跟林仁彬一起做的。問:當時你為何製作此份報告(誰指示你製作)?答:是我的主管陳鴻文指示我製作的,林仁彬是何人指示他製作的我不清楚,這份報告就是我跟林仁彬到美國的工作規劃報告。我是負責表單以及SOP(Stander Operation Procedure)、制度的管理辦法等。當時林仁彬是負責報告財務面的規劃,包括財務的辦法。問:你製作此份報告的資料來源為何?答:我是以台灣東森電視公司的一些管理辦法及SOP當 做基礎,然後再參考美國東森美洲台的營運方式,再做一些調整。因為當時美洲台還沒有建置SOP,所以我們是去做建 置的規劃及調整。問:張樹森有無及如何參與這份報告的指導?哪一個部分?答:他在我跟林仁彬出國前,在公司裏面,我們針對我們行前的工作對他做報告,對內容方面他沒有太多意見,但是我們到美國出差後,我跟林仁彬每周都會將工作進度以電子郵件方式寄回東森電視公司給長管參考。張樹森對我們的工作進度並沒有指導。我跟林仁彬做的這份報告,他也沒有指導。問:洪金柔有無及如何參與這份報告的指導?哪一個部分?答:洪金柔是當時總管理處的副總經理,我們做好報告後有給他看過,但他沒有意見,我跟林仁彬做報告前他也沒有指導。問:林育德有無及如何參與這份報告的指導?哪一個部分?答:林育德當時是東森電視公司的財務長,財務部份他有無指導,我不清楚。就我的部分,他沒有指導。問:蔡雪卿有無及如何參與這份報告的指導?答:沒有。問:你們在美國出差期間,蔡雪卿有無就你們的工作加以指示要如何做比較好?答:沒有。問:這份報告封面為何列蔡雪卿等四人為指導人?答:因為我們知道在寫報告時要將有關係的事業單位主管列為指導人,才不會得罪長官或什麼的。問:蔡雪卿及其他列名指導人張樹森、鄭吉崇及林育德等人有無就彼等指導事項分工?答:蔡雪卿只是掛名,她對業務面並無太多了解。張樹森因為台灣的總主管,所以我們要跟他報告,鄭吉崇是美洲台的主管,所以我們也要跟他報告。林育德是財務部門的主管,也算是林仁彬的主管,所以也要跟他報告,但我們從來沒有跟蔡雪卿報告過,她也沒有指導過我們或者是這份報告的內容。問:他們4位列 名指導人有無修改或變更你跟林仁彬的前開報告內容?答:都沒有。」(見本院筆錄卷㈧第590頁及檢察官補充理由書 二附件筆錄)互核以觀,足見蔡雪卿對於東森美洲電視台之業務及營運並人事等事務,充其量僅係稍有瞭解而已,並無深度參與和瞭解,更遑論指揮及監督東森美洲電視台之業務及營運;矧東森美洲電視台之業務及營運並人事等,概由總經理負責執行,已據證人陳安祥等供明無誤,且證人陳安祥於本院結證:我知道她有參加過當地社區的公益活動或由東森慈善基金會舉辦的相關活動。她參加公益活動的次數有幾次,因為我們舉辦的活動或邀約參加公益活動是不定期的,大約二個月會有一次,她是以東森慈善基金會的董事長身分參加。這種情形與剛才說,蔡雪卿有為東森美洲電視公司之受邀人,是重疊的。所以在她受邀請時,也有以東森慈善基金會董事長的身分受邀請。我的意思是這兩者之間無法劃分,我認為是當地的社團或業者不易區分。他們不容易劃分。(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㈤第231頁以下)等情,亦與上述東 森慈善基金會96年1月18日說明稿記載若合符節,在在足證 被告癸○○、張樹森就此之辯解,顯係涉案後拼湊資為掩飾犯行之說詞,殊無足取。 五、又被告癸○○就此部分事實經詢問時之供述時機矛盾,如:(問:既然她是以自己的名義出席表示她有為公司或是基金會執行業務,為何你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調查時說,蔡雪卿薪水應該算是我擔任東森電視公司總裁及在東森美洲台的薪資,只是她幫我領而已(偵卷530卷第182頁第6-7行) ,為何出力的人是她,你這裡卻說她是領你應得的薪水,有無矛盾?)我前面有回答她是以東森慈善基金會及東森電視公司的名義對外,並不是代表我個人,因為剛剛檢察官問我,是不是代表你,我認為自然人與法人是不同的,所以她是代表基金會及東森電視公司。在調查局六月二十二日的筆錄,當時我有一點情緒化,因為我認為我的人格被認為詐領薪資,這比什麼都要痛苦,我要表達的意思是說在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簽立合約領取薪水以後,作她應有的工作,當時也是我拜託她,高速公路每天上班都要二個半個小時,上下班是非常辛苦的,我拜託她要長駐來協助公司,簽訂合約給她薪水,當下我也決定為了降低成本,我交代陳幸芸取消我的薪資,我在調查時的意思是這樣子,以當時的時刻癸○○領薪水,蔡雪卿也領薪水,應該不會有人反對,但是因為美洲台才剛創立很辛苦,所以我就決定我不要領薪水,我因為調查員說我們是詐領薪水,所以才有情緒性的發言。(問:你說你擔任美洲台董事長有領薪資四十萬元(偵卷530 卷第77頁),是指以你的名義或是她的名義領薪水?)我當時記錯了,我應該是領東森電視公司三十五萬元的薪水。(問:你為何回答:你是美洲台的董事長,薪資是四十萬元?)(偵卷530卷第77頁)那天很混亂,檢察官要押我,我回答 的不是很清楚,實際上我在東森電視公司是領薪水三十五萬元,或是四十萬元,以薪資核發的為準。(問:你在九十六年六月十七日法院羈押庭說:蔡雪卿於擔任東森電視公司董事期間,當時銀行團的借款背書保證,除了負責人之外,就是董事,我太太跟我擔任連帶保證人等語(偵卷530卷第130頁),到底有那些借款是你二人擔任連帶保證人?)這也是當時比較情緒上的發言,因為在九十五年九月外資入主以後,就有一直在討論董監事保證酬勞的事情,在九十六年的四月份正式通過,我的意思是說我跟蔡雪卿長期為公司作背書保證,我們並沒有太計較,而且詐領薪水,因為如果以四月份的通過的背書保證合理的錢的話,算起來應該要支領一千多萬元,我會請辯護人整理我與蔡雪卿擔任連帶保證人此部分的資料供法院參考,我記得沒錯,九十年到九十五年平均銀行借款大概是在三十伍億,都是我及蔡雪卿簽字。(問:根據財報的資料都是你與丁○○、庚○○當連帶保證人,並沒有蔡雪卿,有何意見?)應該也有蔡雪卿當連帶保證人,詳細我會請律師整理此部分的資料給法院參考,而且從九十年到九十五年我與蔡雪卿捐給基金會的錢每年大約五百到六百萬元甚至到壹仟萬元,這部分我也會律師整理。(問:既然你跟蔡雪卿二人有擔任借款的連帶保證人,所以她也是保證人之一,又何必有所謂你將你的董事保証責任風險移轉報酬之說?)前面我有提到是我情緒上講錯了,我應該是比喻說照我長期公司作這樣的背書保證,公司也通過背書保證我應該可以領壹仟萬元,這些我們都不計較,怎麼會去詐領公司的薪水,當時我的情緒不好,所已表達有錯誤,但事實上我根本沒有領,又何來移轉,我沒有任何要去傷害公司而做了可能錯的意思表達。(問:蔡雪卿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的服務合約書既已存在,且在蔡雪卿依照合約書的原因,每月支領報酬四十萬元,或是四十五萬元,也是你的意見,表示你明知此事,為何在九十六年一月東森電視公司函覆櫃檯買賣中心時,又更改原因為保證風險酬勞,表示你明知蔡雪卿並無於美洲台擴展業務其事,或者你忘記此事,於是編出保證風險酬勞的理由,有何意見?)我在三月四日及三月十日的補充已經有詳細說明。(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㈤第405 頁以下),益發顯見被告癸○○於偵、審時之供述常有欲蓋彌彰之情,再綜合上述,實已足證被告癸○○、張樹森涉犯此部分事實之事證極為明確,所辯要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洵堪認定。 四、謝寅龍等未收足公司股款部分: 犯罪事實 葛福鴻因欲參與台北市教育局體育處興建之「15,000席多功能體育館」(下稱台北小巨蛋)委外經營案,遂與謝寅龍共同協議出資成立都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都會娛樂公司)以參與台北小巨蛋委外經營之招標案,嗣經葛福鴻委請經首肯之謝寅龍代墊公司設立時所需資金及負責處理公司成立之相關事宜,然謝寅龍明知自己資金不足,仍與杜佳樺、謝淑珍及王瑞卿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由謝寅龍指示杜佳樺請記帳業者謝淑珍代為借款以供辦理驗資以成立都會娛樂公司憑以符合小巨蛋投標資格。嗣謝淑珍即向王瑞卿及不詳姓名之鄧太太借款共1億6,000萬元,於94年4月6日轉帳存入杜佳樺在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信義分行及華泰商業銀行復興分行所新開設之「都會娛樂公司籌備處」專戶,充作不實之資金證明,再由謝淑珍持該等存摺影本向臺北市政府商業管理處申辦公司登記,偽以都會娛樂公司1億6,000萬元之資本額係由娛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娛樂國際公司)、鼎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益鑫公司)公司及超級圓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級圓頂公司)3家法人投資匯入,並由謝 寅龍、杜佳樺、葛福鴻3人分別代表各該公司擔任都會娛樂 公司董事,杜佳樺則為董事長,而以不實文件表明股東已繳足股款,致使承辦公務員形式上審查而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簿記(公文書)上,而予核准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迨94年4月8日,王瑞卿、鄧太太即將該2帳戶資金全數提領出清,鼎益鑫公司則並分 別支付王瑞卿、海磊公司各21萬6,000元及45萬元之3日借款利息。又謝寅龍原先經營之鼎益鑫公司(下稱原鼎益鑫公司)雖提供音響、燈光及其他設備於小巨蛋內,然該等設備使用者均需支付費用予鼎益鑫公司,易言之,在小巨蛋內舉辦活動者,除非自備器材,否則均需支付設備費用予謝寅龍經營之鼎益鑫公司,然鼎益鑫公司卻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予東森巨蛋公司,獲利可期自不在話下。故於94年11月間,癸○○與謝寅龍協議,欲以3億元投資原鼎益鑫公司,然因擔心 該公司有債務問題,故要求謝寅龍另行成立公司,待原鼎益鑫公司清算後,以新鼎益鑫公司為共同投資之公司。謝寅龍遂欲先成立鑫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鑫磊公司)供癸○○投資後,再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將名稱更改為鼎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然謝寅龍並無多餘資金,無法投入大筆款項設立新公司,乃與杜佳樺另起犯意,於94年11月間,由謝寅龍指示杜佳樺,請同有犯意聯絡之謝淑珍代為借貸1億5,000 萬 元用以辦理公司登記驗資之用。謝淑珍隨即向不詳姓名之鄧太太借款1億5,000萬元,存入新開設之「鑫磊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專戶,充作不實之資金證明,再由杜佳樺持該等存摺影本向臺北市政府商業管理處申辦公司登記,偽以鑫磊公司1億5,000萬元之資本額業已向股東收足,待公司登記完成後,鄧太太即將款項取回,而以不實之驗資文件表明股東已繳足股款,致使承辦公務員形式上審查而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簿記(公文書)上,而予核准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王瑞卿、謝淑珍、杜佳樺、謝寅龍對於上開事實於調查局、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扣案之都會娛樂公司登記案卷影本(扣押物案號:97刑保32)、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信義分行杜佳樺(都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帳號:000000000000 0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及相關傳票影本(扣押物案號:97刑保32)、華泰商業銀行復興分行都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往來 明細及相關傳票影本(扣押物案號:97刑保32)、資金證明(扣押物編號貳-1)、借款契約書(扣押物編號:貳-2)、都會娛樂公司94年度總分類帳(扣押物編號:貳-3)、鼎益鑫公司94年度總分類帳(扣押物編號:4-2-5 )、鼎益鑫公司轉帳傳票編號00000000及台灣銀行匯款回條(扣押物編號:壹-3-1)、鼎益鑫公司轉帳傳票編號:000000000 及台灣銀行匯款回條(扣押物編號:壹-3-2)、鼎益鑫公司轉帳傳票編號:000000000及第一商業銀行匯款通知單(扣押物編 號:壹-3-3)等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等所為不利於己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王瑞卿、謝淑珍、杜佳樺、謝寅龍等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五、癸○○、林克謨違反商業會計法等部分: 犯罪事實 癸○○係東森休閒公司、東森巨蛋公司實際負責人;林克謨自93年10月起擔任東森休閒公司總經理,自94年5月起轉擔 任東森巨蛋公司總經理,與癸○○均為商業會計法上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而林克謨每月支領薪資20萬元,然因其繼承之房屋積欠銀行債務,唯恐以其名義支領之薪資將遭銀行強制執行,竟與癸○○基於共同偽造會計憑證、將不實事項記入帳冊及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經由癸○○同意後,自93年10月起迄94年5月止,將其每月薪資分別以其配偶莊立仁 名義支領7萬元,其餘13萬元薪資則以其投資之聯網媒體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網公司),由亦有犯意聯絡之該公司負責人即其母林秀琴(未據起訴)按月檢附林克謨與林秀琴偽造業務上作成之契約書影本及偽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向東森休閒公司請領。迨林克謨於94年5月轉任東森巨蛋公司總 經理後,仍援例簽報癸○○同意後,同由莊立仁支領7萬元 薪資,其餘薪資則藉由林克謨所投資之達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達泰公司,由廖芳琴擔任負責人)與東森巨蛋公司簽訂委託契約(即林克謨與廖芳琴(未據起訴)偽造業務上作成文書)之名義,復承前開方式支領服務費13萬元迄96年5 月(案發時),嗣由林克謨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製作相關憑證,而將此不實之事項記載於帳冊中,並據以虛偽製作莊立仁自93年10月迄今之個人薪資所得暨扣繳憑單、93年10月至94年5月聯網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憑單、94年5月迄今之達泰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均為偽造業上作成文書),藉以行使而逃漏所得稅(94年度:23萬2,932元、95年度:30萬 739元),而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稅務管理之正確性。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林克謨對於上開事實於本院審理時自白不諱,並有95年9月30日委託契約書(530卷第327頁)、東森巨蛋請款 單3紙(618卷第63、67、70頁)、達泰公司統一發票5紙( 618卷第64、65、68、71、73頁)、東森巨蛋公司轉帳傳票3紙(618卷第62、66、69頁)、東森巨蛋經營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95年6月職員薪資表(530卷第343頁)、財政部臺北市 國稅局大同稽徵所97年4月7日財北國稅大同綜所二字第0000000000號、7年4月15日財北國稅大同綜所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檢察官補充理由書類暨檢送資料卷㈧第276、277之1頁)、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稽徵所97年4月30日財北國稅信義綜所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檢察官補充理由書類暨檢送資料卷㈧第282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林克謨 所為不利於己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林克謨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訊據被告癸○○固不否認被告林克謨於事前即以便簽方式向其報告支領薪資之方式,係以其妻莊立仁之名義及透過聯網公司、達泰公司分別與東森休閒公司、東森巨蛋公司簽訂委託契約領取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共同犯行,並辯稱:在他領取東森休閒公司薪水時,就已經向我報告過,但是我要說的事,在94年5月及這之前,我既不是東森休閒公司的董 事長,也不是東森巨蛋公司的董事長,我沒有立場去同意或不同意這件事情,我批「悉」字,應該只是表示我知道而已,並不表示我在作指裁示這件事情,或是我同意配合,如果是我同意這樣做,我會批「可」的字或批如擬辦理云云。經查:同案被告林克謨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證稱:我利用聯網、達泰的顧問合約方式,領取我在東森育樂及東森巨蛋的薪資有上簽呈給癸○○,他有在公文上批「悉」。(你當時所述的上簽給癸○○批悉,是指東森休閒公司或是東森巨蛋公司,或二者都有?)因為最後新的東森巨蛋公司我有上一個便簽,癸○○是批「悉」字,之前在東森休閒公司是否有上簽或口頭我忘記。承上,癸○○批「悉」的便簽,詳細的字我不清楚,大概的內容是「我個人薪水擬以達泰環保科技公司來支領」。我在便簽裡面,我只有簽名。癸○○批「悉」之後,禮貌上批「悉」之後我就自己交代會計,依照總經理的權責簽訂合約,來辦理支領這13萬元的薪資,是用達泰科技環保公司的名義。(你上開陳述所提及的由癸○○批示「悉」的便簽,內容除了提到擬由達泰公司支薪外,有無提到要以你的配偶莊立仁支領你的薪水?)詳細內容我記不清楚,但是這是延續東森休閒公司的支薪方式,所以沒有特別去強調我太太要領7萬元,因為之前是用聯網公 司支領薪水,而這次是更換成達泰公司。癸○○批「悉」的便簽,為何要用便簽的方式,因為癸○○不是東森巨蛋公司的負責人,我個人是專業經理人,屬於東森集團,我只是禮貌上知會癸○○我的薪水是用公司來請領。除了這份便簽外,我有看過癸○○在任何文件上批「悉」的情況。在遇有緊急或跟集團形象有關,我們會用便簽的方式在第一時間來呈報。除了「悉」之外,癸○○在文件上有批過「可」或「不可」或「再議」「面談」,大概就這些。我不太清楚由我上簽,由癸○○在簽上批「悉」的便簽,東森巨蛋公司還有何人看過這個便簽,因為我們送上後,會由秘書轉呈(見97年4 月10日審判筆錄,本院筆錄卷㈦第4頁以下)等語。足見 ,被告癸○○雖辯稱其所為核簽「悉」僅表徵其知悉此事實而已,並不無為任何裁示,然被告林克謨93年10月起任職於東森休閒公司總經理時,即以上揭方式報領其薪資,迨於94年5月轉任東森巨蛋公司時,既承前犯意而續行之,則彼此 間已具有一定之默契存在,從而於續行前述犯行時,其手續及方式自當無須如此繁複,是被告癸○○此部分所辯不足採信至灼。被告癸○○復辯稱其於行為時並非東森休閒公司及東森巨蛋公司之負責人,惟東森巨蛋公司為東森休閒公司百分之百出資所成立,而東森休閒公司亦屬被告癸○○掌控之東森集團所出資而設立,且癸○○係東森集團之實際負責人,為其所是認,亦為東森集團相關高階經理人林登裕、童家慶、丙G○○、胡念曾、黃鈺婷等人於偵、審中所供明,是以 ,被告癸○○應屬該二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無訛,倘如被告癸○○所述,其並非上述二家公司之董事長,其無立場同意被告林克謨之犯行,則何以東森巨蛋公司於參與台北小巨蛋之委外競標案時,決定投標之金額及各項合作事宜皆係由被告癸○○一人獨自抉擇並命所屬執行,在在足以證明被告癸○○乃屬東森休閒公司及東森巨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至明,況被告癸○○亦自認公司所為之各項決定均須經其首肯方得以落實。參以若非被告癸○○批示「悉」表示同意林克謨所請,林克謨及所屬斷不敢據以執行。換言之,果被告癸○○不准所請,自得以「不可」、「緩議」、「再議」等批示,且依其從事商業多年,擔任公司負責人二、三十年,當知此舉顯與被告林克謨共犯上開各罪,竟仍故意為之等情以觀,顯見被告癸○○事前已就上揭犯行與被告林克謨有犯意聯絡,並於被告林克謨上呈之便簽上批示「悉」字,則相關承辦人員必當遵照辦理而無反對之可能,要無可疑。綜上所述,足見被告癸○○所辯顯係卸責之詞,委無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灼然至明。 【論罪科刑部分】 壹、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董事會、董事與經營判斷法則)及監察人概述 一、「股份有限公司」可謂係現代經濟社會中相當重要的「營利事業社團法人」,以其所謂「公開發行公司」即為股份有限公司中,向社會大眾發行股票募集資金者。具有國際性影響力的跨國公司,幾乎無一例外的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型態存在的。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藉著發行股票,向社會大眾募集資金;股份有限公司亦可以永續經營,不為股東或董事、經理人的壽命所限;且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可以分離,可以吸納各方面的人才為公司效力;這些都是股份有限公司能夠優於其他的商業組織型態而存在的重要特色。 二、由於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大眾募集資金,股東人數眾多,不可能人人參與及監督公司經營,因此就有董事會及監察人的設計。從公司設置董事會的規範設計來看,董事會由股東選任的董事組合而成,代表股東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董事會的功能應該是在制訂公司的發展政策及議決重大事項,交由經理人來執行,並對於經理人的績效加以考核,因此,董事會成員不宜兼任管理職,亦不宜與經理人有利益上的糾葛。但是從我國公開發行公司或未公開發行公司的實際現況來看,絕大部分的上市、櫃公司或未上市、櫃公司經營者與所有者並未分離,董事長自兼總經理者不但所在多有,董事們與總經理或其他重要經理人可能是配偶、兄弟、父子、叔侄等親屬,且大部分董事會的成員若非其大股東的家族成員,就是兼職的橡皮圖章,基本上是由同一群人及其關係人同時在扮演公司決策的做成、執行與績效考核,如此一來,公司董事會實際的運作與基本的規範設計就已不盡相同。至於監察人制度,在規範設計上是由股東選任不涉及公司經營的第三人,來對於公司的財務、業務進行監督。但是實務上每家公司的監察人人數少則一人,多則三人或五人,如果不是持有多數股權的股東支持,不太可能當選為公司的監察人。而這些大股東本身或其支持選任的董事,即為公司的經營者,監察人既然由這些經營者所選出,要期望他們能夠落實法律所賦予的職權,對於公司的董事會及經理人嚴格進行監督,實無異緣木求魚。 三、準據上述,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營和管理須在法之所許範圍運作,始能維護投資大眾之利益及公司永續發展,防止少數人之不法行為而危及公司及投資大眾之利益,故包括投資人是否能取得充分透明的資訊以利其做成投資決策?僅有少數股權的股東,無法參與公司決策亦不能參與經營,其權益如何保障?公司董事會如何正常合理地追求股東權益的極大化?監察人如何執行其法律賦予的監督義務?經理人應遵守什麼樣的內部控制制度等,厥為重要之課題。 四、公司治理乃係指企業透過法律的制衡管控與設計,在企業所有權與管理權分離的組織中,能有效監督其活動並健全組織運作,實現企業利潤極大,企業價值極大並履行企業經營目標。其內涵可從法律、經濟、會計、管理、財務,甚至政治與社會等多方角度去探討,包括公司組織運作,股權分配,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企業營運績效評估與盈餘分配等,及如何透過市場機制與法律規範,兼顧投資者、經營管理者、員工及社會公共利益,使公司運作能順暢,以促進經濟發展。公司治理結構涵蓋內部治理結構與外部治理結構,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乃在股東、董事會、監察人、經理人間如何透過最適權力配置以提高決策效率與效益及如何運用制衡(監督)與激勵機制,防止內部人控制,減少代理成本並激勵、誘發經理人及員工工作動力與積極性,進而創造公司利潤極大,企業價值極大之公司經營目標。公司外部治理結構係透過政府法規制度及市場價格機制調整各種與公司營運有關之市場關係,包括與產銷有關之產品市場及要素市場,與公司資本有關之金融市場及資本市場,與勞力有關之人力資源市場、經理人市場,通過法規及市場體系對經營者(或控制者)產生督促作用。 五、依公司法董事會本身被定位為業務執行機關,則法理上所有董事皆是此一業務執行機關之成員,無論其為具體執行業務之內部董事或常務董事,抑或是毫無業務執行權的陽春董事,二者都對公司業務執行負起相同的責任內容與範圍。在有設立外部董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促使外部董事得發揮其制衡、監督之效,理當要求其親自出席各次董事會議,參與討論,對公司業務執行提出針砭。而在未設立外部董事之股份有限公司,亦有必要要求董事親自出席董事會,蓋因董事會被定位為業務執行機關,其業務執行方向、內容攸關公司未來發展,被股東選出、委以經營大任的董事,就其與公司間之委任關係而言,亦有親自出席、參與董事會討論的必要。公司經營由小而大逐步成長,小公司尤其是家族公司,公司組織及職權並無明確劃分,股東分兼董事長、總經理、部門經理所有權與經營權未分離。隨著公司成長,經營權交由董事、董事會及經理階層人負責,公司所有權及經營權逐步分離。公司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組成董事會負責公司經營決策。董事一般有執行董事與非執行董事。執行董事是指那些受僱於公司之專職董事;非執行董事是指兼職董事。董事與公司之法律關係有⑴信託關係說:董事是公司財產之受託人,公司股東是公司財產之委託人,又是受益人,公司董事作為委託人對公司財產享有管理權,負有相對受託人義務。⑵代理關係說:採法人擬制說概念,認為公司是法律擬制之個體,必須通過自然人代理辦事,董事是公司的代理人。⑶委任關係說:按照委任關係,委託人是公司,受任人是董事,委任標的是公司財產管理與經營,委任關係依股東會選任決議和董事應允任職而成立。德國法律採代理關係說,我國及日本採委任關係說。英美法對董事與公司關係界定較靈活,核心觀點即董事對公司負忠誠責任(fidelity duty )原則,在此原則下董事義務為⑴適當注意和勤勉義務( duty of due care and diligence):董事注意義務即董事有義務對公司履行其作為董事之職責,履行義務必須是誠信的,必須合理的相信是為公司最佳利益,且應善盡合理注意。⑵ 忠實義務(duty of loyalty):即董事在經營業務時,其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有衝突時,必須以公司最佳利益為重。不得將自身利益置於公司利益之上。⑶不競業義務:即董事為自己或第三人從事屬於公司營業範圍之行為,必須公開並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內容,並取得其許可。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董事是公司負責人,董事長由董事推舉產生或由董事選舉常務董事再由常務董事選舉董事長。董事長為董事會主席,是公司對外代表人。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關。董事會決策權包括⑴制定公司經營目標、重大方針和管理原則;⑵選任並監督經理人,並決定經理人報酬與獎懲;⑶提出公司盈餘分配方案,供股東會審議;⑷通過修訂公司內部細則;⑸決定公司財務原則和資金週轉;⑹代表公司簽訂各種契約;⑺決定公司產品及服務訂價策略;⑻決定公司薪工、福利待遇水準;⑼召集股東大會。董事會開會必須達法定出席人數,會議才屬合法,決策程序只要出席董事會達法定出席人數的多數通過決議,就應視為整個董事會決議,採每人一票。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選任(公司法第192 條),股東會選任董事時,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公司法第198 條),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決議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公司法第202 條)董事會開會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在此限。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董事居住國外者,得以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其他股東代理出席董事會(公司法第205 條),董事會決議與股東大會決議發生衝突,應以股東大會決議為準,股東大會有權否決董事會決議。董事會可以定期召開,亦可視需要臨時召開(公司法第204 條)。六、在公司法於90年11月12日修正後,針對該次修法之解說書,於有關新增第23條第1 項之註解時,如此說明:「本次修法參考英美法之規定,增訂公司負責人之『忠實義務』及『注意義務』,明確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應踐行忠實義務和注意義務,以及違反義務時之損害賠償責任,以補充現行法之缺漏,具體規範公司負責人忠實義務及注意義務之要件和效果。」此處所參酌之英美法規定,當係英美判例法所形成之「受任義務」(fiduciary duty)中的「忠實義務」( duty of loyalty)及「注意義務」(duty of care)二者 。一般而言,注意義務通常係指董事等公司負責人應在善意(good faith)動機及相當注意(due care)的情況下,為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最大化,遂行其職務;相對於此,忠實義務則要求負責人不得違背公司和股東的信賴,在犧牲公司和股東利益的情況下,利用職位圖利自己或第三人,是一種具有高度倫理規範內涵的義務,其具體所牽涉者則係負責人之利益衝突問題。我國學界多認為,上開二義務中之注意義務,雖有些許差異,但性質及內容相當於我國法上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從而若該次法律修正係為「補充現行法之缺漏」,當係指忠實義務而言。源自於信託關係而生之「受任義務」,其最重要之體現,厥為忠實義務。忠實義務雖有各種不同具體型態呈現於外,但一般而言,大致可歸納為以下二種類型。首先,受股東付託之董事等公司負責人,不應將自己置於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相互衝突之地位,從而與公司競業、自己與公司交易或自行決定報酬等行為,原則上應予禁止,此即禁止利益衝突之規範理念。其次,董事等公司負責人因受託執行公司業務,基於職務上地位或職務遂行時所得知之資訊、機會,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利益利用該等資訊或交易機會等,例如因職務之便而知悉公司有某項有利交易機會時,卻為自己本身利益而不告知公司或逕行與相對人進行交易,致使公司喪失此一交易機會,此一規範實即禁止奪取公司利益之理念。如同前述,我國學說多認為英美法上之注意義務類似於我國法上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此或許是公司法第23條第1 項於引進該當注意義務時,直接明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理由所在。惟學說間亦多主張,英美法受任義務中之注意義務與我國法上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二者間,仍有不同,最重要者或在於「美國實務就董事之商業決定,在過失程度漸漸傾向『重大過失』(gross negli-gence )」,而與我國法對於善良管理人應負抽象輕過失責任,有重大差異。若此,則立法原意雖欲引進英美法制之注意義務,但卻可能因為使用我國傳統的善良管理人之法律用語,而導致二者不僅生有差異,且是重大差異。產生如此差異最重大之要素,當在於美國法院於有關經營者之注意義務違反的審查上,採用所謂的經營判斷法則。 七、所謂經營判斷法則,依美國法律協會(American Law Inst-itute, ALI)所編撰的「公司治理原則」(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Analysis and Recommendations) 第4.01 條c項規定,當董事等之行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而基於善意(in good faith )作出經營判斷時,即認其已滿足應負之注意義務:「⑴與該當經營判斷事項無利害關係;⑵在該當情況下,董事等有合理理由相信渠等已於適當程度上,取得為作出該當經營判斷事項所需之相關資訊;⑶(董事等)合理地相信其之經營判斷符合公司最佳利益。」亦即所謂「商業經營判斷原則」(Business Judgment Rule T- est)係指公司經營者對於經營決策,應基於商業上之專業 知識與經驗,為誠信之正確判斷,不論程序或實體,均應有正確與合理性質。換言之,商業經營判斷原則嚴格要求公司經營者必須有「合理之勤勉」(reasonable diligent), 否則仍屬違法行為。綜合而言,公司董事應避免利益衝突(Conflict of Interest)、應具有正義義務(Duty of Fai-rness)、應以公司之利益機會為優先考量(Corporate Op-portunity)、應嚴守公司秘密(Confidentiality),且符合公司全體股東之「合理期待」(Legitimate Expectation)。由此可知,在經營判斷法則下,董事等注意義務之滿足並不以其判斷結果或內容,實際上是否對公司帶來最佳利益為依據,只要⑴董事等在無利益衝突的情況下⑵取得為作出經營判斷事項所需之適切資訊⑶並於其所認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情況下,作出經營判斷即可。縱令其後,此一經營判斷結果對公司帶來虧損,亦不能謂相關董事違反其注意義務。職是,經營判斷法則所強調者,並不在於其判斷「內容」或「結果」如何,而在於判斷「過程」中,董事等是否滿足一定的程序要件,只要其已履踐上開三款合理的意思決定程序要件,縱令事後發現判斷內容或結果,並不符合公司利益,亦不得追究相關董事等之責任。上開法理之規範精神相當明確,在瞬息萬變的經濟、商業情勢下,若容許法院得以事後諸葛、基於各該經營判斷結果,論斷董事等之經營決策、追究其責任,則不僅會帶來法院事務的重大負擔,亦將使得不具經營專業的法院實際介入公司的經營業務內容,超越其專業領域。更何況,吾人所獎勵之企業家精神,於創新的同時,亦時而伴隨高度風險,若只因事後經營未如預期、甚或失敗,即以此結果論斷其經營判斷錯誤,則將抑制企業社會應有的技術革新和冒險犯難精神,導致社會停滯不前。於此觀點下,美國法院乃開發出上述經營判斷法則,針對董事等經營者的經營決策判斷,不以結果論英雄,而集中於其是否合理收集、分析為作出該當經營判斷所需資訊,只要其係於合理、適當的資訊情況下作出判斷,即認定其已履行有關於此之注意義務,縱使事後結果顯示該當判斷對公司造成相當程度的損害,亦毋庸就此負責。於此規範理念下,雖然上開ALI「公司治理原則」第4.01條a項要求,董事等負有「一般審慎之人於同樣地位及類似情況下所被合理期待行使之注意」義務(care that an ordinarily prudent person wouldreasonably be expected to exercise in a like positi-on and under similar circumstances),而類似於我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但於實際的司法審查過程中,法院卻又另外提出經營判斷法則,針對經營判斷事項之注意義務,減輕經營者的責任。由此可知,在美國法上,董事的行為基準與法院對於有關於此之注意義務的審查基準,並不一致。於行為基準的注意程度上,要求類似我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反地,於法院之司法審查時,僅於其未滿足相關的判斷過程或程序要件時,始認定其違反注意義務,而創造出司法審查基準的經營判斷法則。易言之,於美國法上,針對董事等之注意義務,其行為規範與裁判規範乃是分化,而非同一的,作為裁判規範的經營判斷法則,給予經營者更大的裁量及過失空間。 八、經營判斷法則之基礎原理,在於「司法認知其係基於公司董事會經營管理伴隨而來的特權」( judicial acknowledgem-ent of director's managerial prerogatives)。其背後之基礎原理,有下述五點: 第一,法院承認董事即使無個人利害關係,出自善意,並基於充分資訊所為之決策,縱事後觀察其決定為輕率、錯誤,並因此使公司蒙受重大金錢之損失,董事仍無須負賠償責任,藉此法則鼓勵適格之人勇於擔任董事,經營公司。否則個人可能因畏懼責任之重大而不願擔任董事。 第二,經營判斷法則承認商業決策經常伴隨風險與不確定性,並藉此鼓勵董事從事具重大潛在獲利,但可能伴隨風險之投資計畫。此外,基於效率的理由,公司決策者應被允許可以果斷決定並且享有免於法官或陪審團事後審究( second guessing)之相對自由,用以鼓勵董事或經理人進入新市場、開發新產品、創新及承擔其他商業的冒險。再者,常有人謂:若對董事課予較嚴格之責任,麥當勞公司之創辦人很有可能在當初會決定不冒險以美金參佰萬元申請新奇的漢堡製造技術專利,也因此就無今日此項獲利豐碩的投資決策。另外,經營判斷法則認為,股東是極大程度自願地承擔不佳經營判斷的風險,因為投資者大可選擇不買股票,而投資於較公司經營者決策錯誤所產生風險相對較小之其他市場。 第三,經營判斷法則避免法院陷入在錯綜複雜的公司決策之困境裡,因法院在公司經營決策方面自承難以勝任其職。董事在許多事例上,較法官更適合從事經營判斷的工作。在Inre J.P. Stevens & Co. Shareholders Litigation and Solash v. Telex Corp.一案,法院判決謂:「由於生意人 被認為擁有法院所欠缺之技巧、資訊與判斷力,而且因此鼓勵擁有此等技巧與資訊者從事資產分配、評估與承擔經濟的風險,具有重大的社會功能;法院就顯現出經過以誠信所為之決策,長久以來不願重加判斷」。再者,第二聯邦巡迴法院在Joy v. North一案判決更指出:「事後訴訟係評斷公司經營決策良窳,最不適當的方法、(After-the-fact liti-gation is a most imperfect device to evaluate corpo-rate business decisions)、「公司決策當時之時空背景 ,數年後在法庭中是不易重新建構,因為經營任務經常要求迅速決策,不可避免的,該決策有時係基於不充分的資訊。企業家的功能在於對抗風險與面對不確定,一項當時認為合理之決策,於數年後,基於完整資訊背景觀察,反而可能被認為荒誕不經」。因此之故,「董事會而非法院,係處於管理公司事務之最佳地位者。」(the board, not the Court, is the best position to manage the corporation's affai- rs)、「仔細推敲、探討純粹經營上問題的適當場 所,係董事辦公室,並非法庭」(the directors' room rather the courtroom is the appropriate forum for thrashing out purely business questions)。 第四,經營判斷法則確保由董事而非股東經營公司,因為若容許股東經常輕易請求法院審查董事會之經營管理決策,其結果,公司決策權最終可能由董事會移轉至願意提起訴訟之股東。如兩位論者在一篇評論中所言(其中一位為德拉瓦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Norman Veasey ):「要求說明、報告之權力係干涉之權力,最終演變成為決策之權力。若賦予股東過於容易進入法院之權利,其結果決策權將自董事會之手移轉至股東,或者,更實際地說,移轉至一位或數位股東而彼與其他多數股東全體利益並不相一致之股東身上。經營判斷法則因限制對董事會決策為司法審查,用以維護公司董事會之權限集中化的立法意旨(即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原則,如我國公司法第202 條之規定)。如此一來,同時維護決策集中化之價值,並排除其他股東在過程中之不當干預。雖然傳統上經營判斷法則係保護董事,排除股東之干涉,但最終而言,係發揮保護股東免受其他股東不當干涉之重要功能」。一言以蔽之,經營判斷法則乃在保護公司以及其股東,排除其他股東之不當干涉。 第五,經營判斷法則也認為不滿意董事決策之股東,若認為董事執行職務雖有不當,自得在股東會投票表決將其解職。因此,基本上,經營判斷法則尊重董事職權及其決定。 九、經營判斷法則之適用,其要件有五:⑴一項經營決策(a business decision);⑵ 不具個人利害關係及須獨立自主(disinterested and independence);⑶合理適當注意(due care);⑷誠信(或稱善意;good faith);⑸無濫用裁量權(no abuse of discretion)。經營判斷法則推定五項要件均具備,若此項推定未被推翻,董事及其決策即受保護,免受法院之事後評斷。 ⑴一項經營決策 董事之行為經證明屬於經營判斷範圍,便應受經營判斷法則保護。因此,只有董事之積極行為始得受保護,消極不作為則除非係有意決定(conscious decision)之消極不作為,否則不受保護。德拉瓦州最高法院在Aronson v. Lewis一案判決謂:「經營判斷法則僅適用於董事的行為。如董事怠忽其職務,或並無有意進行消極之不作為,則經營判斷法則無適用之可能。換言之,依據此一原則,董事有意之不為積極行為,仍屬經營判斷之有效行使,享有該法則之保護」。德拉瓦州最高法院在Rales v. Blasband 一案再次確認此原則,法院謂:「董事缺乏『有意』決定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經營判斷法則無適用可能」。另外,經營判斷法則要求判斷之客體,應屬經營事項。德拉瓦州Court of Chancery 依此原則,認定排除董事遵守制定法與受任人義務之契約是否違反德拉瓦州法之問題,「係屬法律問題,不屬經營判斷範疇,自不能由董事會主張其依充分之資訊及誠信判斷可決定之」。總之,經營判斷法則之適用,以有經營之決策為必要,如無經營決策,經營判斷法則即無適用之餘地。 ⑵不具個人利害關係及須獨立自主 主張受經營判斷法則之保護,董事必須「不能處於交易雙方之地位,亦不得期待在自己交易之情形下,自該交易取得任何個人經濟利益」。按經營判斷法則並不保護系爭交易有利益之董事,或無法獨立於對受挑戰交易有利益之董事。因為董事若有圖利自己或他人之傾向,其經營判斷法可能受到影響,至為顯然。惟有利害關係或缺乏獨立自主性,必須已影響過半數支持該行為或交易之董事,始不得援用經營判斷法則。在過半數之董事具個人利害關係或缺乏獨立自主情形,如系爭行為或交易已由不具利害關係之董事或不具利害關係董事所組之委員會決議通過,則經營判斷法則仍可適用。 ⑶合理適當注意 董事依據充分資訊基礎為決策之義務,係經營判斷法則之「合理適當注意」要素。董事為獲得經營判斷法則之保護,應依據合理充分之資訊為基礎而為經營決策。應注意者,此合理適當注意與具充分資訊基礎為判斷之要件,指涉及董事作成決策所遵循之程序,而與其決策之內容無關;從而,「就董事遵守合理適當注意義務而言,法院從未以董事會導致公司損害之決策內容為審認」。另外,原告主張董事未盡合理適當注意,負有證明作成系爭決策之過半數董事欠缺合理資訊之舉證責任。因此,就董事之行為,得以該董事「就其決策並無任何資訊,不閱讀開會前分送之資料、開會遲到、至表決前始到場,而且只因為其他董事贊成,該董事亦投贊成票作為理由質疑之」。就具體經營判斷是否具備充份資訊,「完全視董事於作成經營決策前,是否已知悉其合理可取得之所有重要資訊而定」。至於合理適當注意之審查,其重點固針對「董事會決策過程」並探求「有關董事會是曾以深思熟慮與見識豐富之方式確認與尋求其他決策選擇之證據」惟此並無「既定公式可供董事會依循,用以認定為具充分資訊」、「無既定程序」、「並無應遵循之特殊方法,以符合合理適當注意義務」。再者,合理適當之注意並非要求董事應從事「理想與完美的調查,並預設所有議案經得起任何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原告之批判與將來之法院審查」。相反的,前述要求與社會經驗不符,因為「在商場世界中,人們通常或經常需要根據較不完整之資訊從事其行為或決定」。合理適當注意所要求者,應僅係是否盡「合理努力(reasonable effort)以得到具充分資訊基礎之經營判斷而已」。至於此處所謂合理努力,法院就合理性之認定,「通常不事後評斷公司決策者之程序選擇,並且不以法院自己之合理標準取代一般合理生意人通常認可接受之標準」。 ⑷誠信(或稱善意) 董事之行為出自誠信,為董事之基本義務,此點應無疑義。「經營判斷法則並不保護出於惡意之行為」,而所謂「惡意」,其內涵「不是扭劣判斷或是過失所可比擬,其意含反而是因不誠實目的或違反道德之故意不正行為;其與過失之消極概念明顯不同,惡意係指企圖陰謀詭計或惡劣的意念運作之一種心態」。另外「『惡意』乃指一項交易之准許,係非出自為真正增進公司利益之其他目的或明知違反實體法的心態」。如上所述,經營判斷法則推定董事之行為出於誠實信念,以其從事之行為皆為公司之最佳利益。「與利害關係之審查相同,原告應主張董事之決策,其動機主要係為圖謀個人利益,並非公司之最佳利益」。至於惡意之舉證方式,得以「舉證董事為求誤導股東,故意或深思熟慮地隱匿其所知悉之重要資訊」證明之,亦得以「決策遠超乎合理判斷之範疇,致其似基於惡意理由外,無從解釋」而推論之。 ⑸無濫用裁量權 按裁量權之濫用,係指「其表面上為如此過份,致董事會之准許不符經營判斷標準」或「如此過份致等同於不贏(no-win)之決策」。當然,此概念必先肯認法律確有賦予董事廣泛裁量權空間。根據此項見解,經營判斷法則並未擴張致完全排除法院之審查董事會判斷實質內容的可能。惟法官之審查董事會決策之實質內容,並非以自己之觀點取代董事之觀點,而是認定董事之行為是否構成裁量權之濫用。「一項決策如此超出合理範圍或如此不合理,致逾越穩健判斷可接受之範疇,係為裁量權濫用」,經營判斷法則不予保護,聯邦第三巡迴法院描述此原則如下:「股東主張董事判斷如此不智或不合理,致逾越董事穩健裁量可接受之範疇,法院應自己從事該經營判斷之合理性分析」。德拉瓦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Norman Veasey 亦持相同見解:「縱若適用經營判斷法則,仍有某些狹小的、剩餘的司法審查空間,實際上,經營判斷法則隱含一項有時被以不文雅稱為"出牆"之基準( "off-the-wall")。若董事之決策係過份重大濫用裁量權或不能歸諸合理經營目的或其他類似情況,則不容許這樣決策存在」。 十、詐欺、不法行為與權限外行為(Fraud,Illegality and Ul-tra Vires Conduct) 美國為數不多的案例另指出,經營判斷法則不保護構成詐欺、不法行為或權限外行為之董事會決策。董事之決策如屬於違反法律、詐欺或權限外之行為,縱使係為公司之最佳利益,仍不受經營判斷法則保護。 十一、浪費行為(Waste) 按董事浪費公司資產,係屬違反受任人義務以外之獨立訴因,其也不受經營判斷法則保護。自Saxe v.Brady案以來,有一系列案例判決浪費之主張應證明公司從事交易而收取之對價「在價值上為如此不足,以致於無任何通常、穩健之經營判斷認為其值得公司所已支付者」(so inadequate in va-lue that no person of ordinary, sound business judg-ment would deem it worth what the corporation has p-aid )換言之,浪費之事實應是「無任何人可能同意此一交易,若他或她有意誠信遵守其義務」(no person could p-ossibly authorize such a transaction if he or she w-ere attempting in good faith to meet their duty), 「大概而言,浪費乃指公司資產交換之對價,如此不成比例致逾越任何人願意交易之界限。大多數案例涉及公司資產之移轉,無所增益於公司之目的,或根本無任何對價。故如此之移轉事實上為餽贈」。 十二、經營判斷法則適用於公司職員 就一般美國法院而言,經營判斷法則被認為兼為保護董事與職員之理論,無需區分其適用於董事與職員之情形。 十三、我國採「並列制」者如日本,董事及監察人立於平等地位,股東會分別選任董事與監察人,前者負責公司業務執行,後者負責公司業務與財務之監控,監察人及董事會之職權依各國立法採行制度不同而有別。監察人職權代表股東對公司業務及財務進行監督,包括①公司業務與財務狀況②查核公司會計表冊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③告知董事會停止其違法行為④代表公司與董事訴訟⑤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⑥應少數股東之請求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⑦董事會不能召集時,監察人得召集之。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公司法第216 條),為法定必備常設之監控機關,負責公司業務執行之監督與公司會計之審核(公司法第218條), 監察人人數法無規定,至少須一人在國內有住所,公開發行公司至少二人以上(公司法第216 條),任期不得逾三年,連選得連任(公司法第217 條),監察人之選舉採取「累積投票制」與「董監分別選舉制」,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公司法第221 條),監察人與公司關係,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監察人與公司間,屬於委任關係(公司法第216 條),故於執行監察職務時,應對公司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因怠忽監察職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對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法第224 條),對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損害時,應對他人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公司法第8 條)。 公司法上對於監察人職權的規範與相關的實務見解如下: ㈠代表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 由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係以合議方式決定公司業務之執行,如董事與公司間之訴訟,仍以董事為公司之代表起訴或應訴,則難免利害衝突(69台上846 判決),因此我國公司法第213 條遂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訴訟之人」。本條適用的範圍甚廣,實務見解認為,公司法第213 條所謂公司與董事間訴訟,無論由何人提起均有其適用,且亦不限於其訴之原因事實係基於董事資格而發生,即其事由基於個人資格所生之場合,亦包括在內(74台上1096判決);且除依同法第212條由股東會另選代表人或依同法第214條第2項由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5%以上之股東代表公司以外,均須由監察人代表公司,此項訴訟應包括所有民刑事訴訟在內(77台上1048判決),若未遵守此一規定,公司起訴或應訴之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然而較有爭議的是,監察人代表公司起訴,是否應經股東會決議或法定股東數的請求?對於此一問題,實務見解較有分歧。早期最高法院曾採取否定見解,認為公司法第213 條並未明定監察人代表公司對於董事提起訴訟,須經股東會議之決議始得為之(74台上1096判決)。但是後來多數見解已認為,參照公司法第212 條之意旨與公司法條文規定之體系,監察人代表公司為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時,應經股東會決議或已達法定門檻之股東依法請求(85台上2038判決),若未經此等程序,監察人即不得代表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 ㈡監察公司業務之執行並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 公司法第218 條規定:「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經理人提出報告(一項)。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二項)。違反第一項規定,妨礙、拒絕或規避監察人檢查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三項)。」本條係本法中監察人監察權的主要規定之一,而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與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等,更是監察人行使監察權之重要方法。至於本條所稱簿冊與文件,學說上以簿冊應指公司所有之各項會計表冊;至於文件則指公司與人簽訂之契約書或來往信件等各種文件而言,且公司法並授權監察人於辦理此項事務時,得代表公司體罰則,雖可認此時董事或有違反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之嫌,如因此致公司受有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參照公司法第23條第1 項)。但因監察人的功能主要是在監督而非參與公司業務的執行,董事即時向監察人報告,是否即能使公司不遭受此等損害有待觀察,惟可因而避免損害繼續擴大,實不待言。 ㈢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此條規定為90年公司法修正時對監察人職權的重大增訂之一。在公司法修正前,實務上有許多公司雖有所謂的董監事聯席會議,但此並無法源依據,且監察人列席董事會端視董事會認為有無必要而定。但制度設計上,監察人既為公司業務之監督機關,妥善行使職權之前提乃須明瞭公司之業務經營,若使監察人得出席董事會,則監察人往往能較早發覺董事等之瀆職行為(該條項增訂理由),此亦為本條增主因。為配合本項規定,公司法於90年修正時,亦同時修正第204 條規定董事會之召集亦應載明事由通知監察人。學說上更有意見認為,董事會召集若怠於或漏未通知監察人,參考漏未通知董事之情形,實務之見解認為其決議無效或不適法,鑑於監察人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所具有重要功能,解釋上未對監察人發出召集通知所為董事會之決議,亦應屬無效。且不論學說或實務見解,均參考公司法第208條第4項規定:「常務董事於董事會休會時…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而認為常務董事會開會時,自宜通知監察人,監察人亦得列席常務董事會陳述意見(經濟部經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但監察人雖有列席並陳述意見之權利,惟就董事會業務之執行的決議並無參與之權,董事會亦非必受其意見之拘束,是否直納監察人所表達之見解,由董事會依其注意與忠實義務判斷之,從而縱使採納監察人之看法,監察人亦不因此而與董事(會)負連帶責任。然本條另一個最值得釐清的爭議在於,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究竟使是監察人之權利或者亦為法定義務?目前學說對本條的理解,多傾向認為,雖然從字面上理解,本項規定似僅賦監察人參與董事會的權利,並未課予監察人必須出席董事會之義務,但由於監察人有監督公司業務執行之義務(參照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且對其業務執行亦負有忠實及注意義務(參照公司法第23條第1項),故監察人必須藉由董事會之出席,方能確切掌握 公司業務執行狀況,忠實且善良地履行義務。故本項在解釋上應認為出席董事會不僅是監察人之權利,亦為其義務,監察人非有疾病等合理正當事由,不應受通知而未出席,否則將可能構成職務之懈怠,而有違背忠實義務或注意義務之可能。 ㈣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公司法第218條之2第2 項規定:「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本項規定於公司法69年修正時即已增訂,其立法理由稱為加強監察人職責,故參照公司法第194條的規定增設監察人之停止請求權。而公司法90 年對於本項的主要修正亦僅是將監察人通知、制止的對象,除了董事會外,另納入董事本身。學說上以為,因監察人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並得列席董事會(參照公司法第218條之2第1 項),較易知悉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無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之故,故賦予監察人此一停止請求權較易奏效,並認為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若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時,監察人有權要求停止,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公司股份之股東,亦得請求停止,且兩者在行使權利並無先後次序之分。雖本法對於監察人應如何行使此一停止請求權並未明文規定,但解釋上應與股東所享有之停止請求權同,不必以訴訟方式為之。換言之,監察人得於訴訟外,對決議為違法行為之監察人或欲為違法行為之董事通知其停止該行為。若該董事(會)不理會監察人之通知而不停止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時,監察人自得以訴訟方式請求法院判決制止之,此為消極不作為給付之訴,並得先以假處分之方式制止之。參酌本項於公司法69年增訂時之立法理由,上述說法似非無據。然而,本項文字乃規定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並不似公司法第194條之係規定符合法定門檻要件的股東得「請 求」監察人停止其行為,純從文義觀之,本項是否係賦予監察人於董事會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時,得逕行以訴訟方式請求法院判決制止董事或董事會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的權限,實不無疑義。 ㈤查核董事會編造的表冊 公司法第219 條規定:「監察人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應予查核,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一項)。董事會辦理前項事務得委託會計師審核之(二項)。董事會違反第一項規定而為虛偽之報告,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三項)。」此亦為監察人主要監察權之一,且辦理此項事務時,尚得委託會計師審核董事會編造提出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於此範圍內所為之委任行為,亦應視為公司所委任,該委任關係直接存在於公司與律師或會計師間,無須得董事會之同意,律師、會計師之報酬係直接向公司請求(92年5月2日司法院第三期業務研討會結論)。至於監察人是否應於股東會親自報告審查意見,公司法則無明文規定(經濟部經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而本條第1項所稱之「各種表冊」,參照同法第228 條之規定,即指公司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由董事會編造的各項表冊(包括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而此一表冊依法應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以利監察人完成查核工作,即使於一人股東之公司,董事會仍應於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同部經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但主管機關認為,若 董事會未遵守此一期間而將有關表冊交給監察人查核者,僅生董事會得否異議或拒絕查核之問題而已,尚與股東會日後對於有關表冊所為決議之效力無涉(同部79年3月21日經商 字第20325號函);且年度會計表冊送交監察人查核亦非屬 同法第189條所稱之召集程序問題(同部87年10月15日經商 字第00000000號函)。 ㈥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公司法第220 條規定:「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本條於90年修正前原先僅規定:「監察人認為必要時,得召集股東會。」而最高法院對於修正前條文的解釋,係認為本條所謂「必要時」,應以不能召開董事會,或應召集而不召集股東會,基於公司利害關係有召集股東會必要之必要之情形,始為相當。倘並無不能召開董事會或應召集而不為召集股東會之情形,任由監察人憑一己之主觀意旨,隨時擅自行使此一補充召集之權,勢將影響公司之正常營運(77台上2160判例)。為積極發揮監察人功能,公司法於90年修正時,即配合最高法院判例意旨,將本條文字明確化,更進一步擴大監察人召開股東會對之權限範圍,而規定除董事會不為或不能召集情形外,監察人為公司利益而認為有必要之情形,亦得召集之。從上可知,本條修正後所謂的「必要時」,自屬除董事會不無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以外的情形,而應有更新的詮釋,但是其界線跟評斷標準為何,僅能委諸個案判斷,如有爭議時,即必須循司法途徑解決。學說上雖有認為,公司法於90 年修正時,既已於第23條第1項明定監察人之職務行使,負有忠實及注意義務,則其召集是否合理或合法,依此規定判斷即可。 十四、綜上,上列力霸、東森集團所屬公司之負責人(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與經理人職務相當之人)及員工即被告己○○等人既均違背上述法律規定(包括刑法、證券交易法、銀行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保險法、商業會計法等)自難遽以公司治理及經營判斷法則等資為脫免罪責之論據;矧揆諸上述,本件經認定犯罪之被告高達205人 (含未據起訴而應予移送偵辦之共犯76人)其中除甲○○家族外,不乏一般員工及經理人在內,吾人不禁要問,這個集團究竟發生了什麼問題,其犯罪構圖儼然是一幅組織整體總動員戰,集團各該公司都有員工長期涉及參與犯行,難道該等員工不知其所從事者乃是違法亂紀之行為嗎?難道員工們不知道,一旦犯行曝光,不僅本身將罹有刑責,公司亦將因此信譽受損、業績一蹶不振,深陷財務危機、甚而墮入破產邊緣,失業困境隨之而來嗎?縱令未來刑期屆滿或未受刑責處分,頂著力霸集團員工的黯淡光圈,至其他企業覓職時,難保不會被帶著有色眼光看待或蔑視,甚至人格或廉潔度遭受懷疑嗎?一般人不會願意主動加入犯罪行為,亦希望自己所就職之企業社會形象佳、可以託付終身,不致因不法行為而破產,連帶引致自己中途(年)失業而生計陷入困頓,並對家庭正常生活造成不當影響。在職場上工作之人都有如此願望與期待,力霸員工亦然。若此,則還是不得不再問一次,為何有如此為數眾多的力霸集團員工遭到起訴、審判,進而論罪科刑?為何沒有員工基於維護公司形象、甚而出自於維護自己工作的私心及早出面檢舉、防範未然,令事態不致惡化、潰爛,終至今日局面!是知上列被告蓄意犯罪之意、行極其明顯,渠等犯行殊至明確,依法自應就渠等各自行為分別共同負其刑責。 貳、新修正刑法施行後之法律比較適用: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於民國94年2月2日公布,訂於95年7月1日施行。新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將「從新從輕原則」變更為「從舊從輕原則」,新法施行後,犯罪行為跨越新、舊法之施行時間,或行為時法與裁判時法不同,而導致其可罰性範圍之變更時,即需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茲分述如次: 一、毋庸比較,逕依修正後刑法而予適用部分: ㈠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刑法,均無不同:刑法第28條、第30條、第47條(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5589號判決、95年台上字第5599號判決參照) ㈡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5年5月23日):刑法第55條前段、第74條 ㈢95年12月13日至95年12月15日高院暨所屬法院刑事法律座談會結論: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與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變更前後金額(數額)相同、刑法第59條 ┌─────┬────────────┬────────────┬───────────┐ │內 種類│ │ │ │ │ │ 修 正 後 刑 法 │ 修 正 前 刑 法 │應 適 用 之 法│ │刑法 │ │ │ │ │法條 容│ │ │ │ ├─────┼────────────┼────────────┼───────────┤ │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8條│ │ │為者,皆為正犯。 │為者,皆為正犯。 │⒈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 │ │ │ │刑法,均無不同。 │ │ │ │ │⒉適用修正後刑法於被告│ │ │ │ │ 並無不利。 │ ├─────┼────────────┼────────────┼───────────┤ │刑法第30條│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Ⅰ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0條│ │ │ ,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⒈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 │ │ 幫助之情者,亦同。 │ ,亦同。 │刑法,均無不同。 │ │ │Ⅱ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Ⅱ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⒉適用修正後刑法於被告│ │ │ 之刑減輕之。 │ 刑減輕之。 │ 並無不利。 │ ├─────┼────────────┼────────────┼───────────┤ │刑法第47條│Ⅰ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47條│ │ │ 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⒈故意犯無論依修正前或│ │ │ 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 修正後刑法,均無不同│ │ │ 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 │ │ │ 本刑至二分之一。 │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⒉故意犯適用修正後刑法│ │ │Ⅱ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一。 │ 於被告並無不利。 │ │ │ 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 │ │ │ │ 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 │ │ │ │ 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 │ │ │ │ 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 │ │ │ │ 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 │ │ │ 以累犯論。 │ │ │ ├─────┼────────────┼────────────┼───────────┤ │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5條│ │前段 │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一重處斷。 │前段 │ │ │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⒈依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 │ │。 │ │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但│ │ │ │ │ 書係科刑之限制,為法│ │ │ │ │ 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 │ │ │ │ 之變更。 │ │ │ │ │⒉適用修正後刑法於被 │ │ │ │ │ 告並無不利。 │ ├─────┼────────────┼────────────┼───────────┤ │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9條│ │ │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量減輕其刑。 │⒈依95年12月13日至95年│ │ │酌量減輕其刑。 │ │ 12月15日高院暨所屬法│ │ │ │ │ 院刑事法律座談會結論│ │ │ │ │ 。 │ │ │ │ │⒉適用修正後刑法於被告│ │ │ │ │ 並無不利。 │ ├─────┼────────────┼────────────┼───────────┤ │刑法第74條│Ⅰ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74條│ │ │ 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或罰金之宣告,而有左列情│⒈依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 │ │ 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形之一,認為以暫不執行為│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 │ │ 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⒉適用修正後刑法於被告│ │ │ 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 並無不利。 │ │ │ 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判確定之日起算: │ │ │ │ : │①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 │ │①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 宣告者。 │ │ │ │ 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②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 │ │②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 │ 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 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 │ │ │ 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 以上刑之宣告者。 │ │ │ │ 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 │ │ │ │ 上刑之宣告者。 │ │ │ │ │Ⅱ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 │ │ │ │ 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 │ │ │ │ 事項: │ │ │ │ │①向被害人道歉。 │ │ │ │ │②立悔過書。 │ │ │ │ │③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 │ │ │ │ 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 │ │ │ │ 償。 │ │ │ │ │④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 │ │ │⑤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 │ │ │ │ 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 │ │ │ │ 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 │ │ │ │ 下之義務勞務。 │ │ │ │ │⑥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 │ │ │ │ 、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 │ │ │ │ 處遇措施。 │ │ │ │ │⑦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 │ │ │ │ 令。 │ │ │ │ │⑧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 │ │ │ 。 │ │ │ │ │Ⅲ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 │ │ │ │ 書內。 │ │ │ │ │Ⅳ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 │ │ │ │ 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 │ │ │ │Ⅴ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 │ │ │ │ 保安處分之宣告。 │ │ │ ├─────┼────────────┼────────────┼───────────┤ │刑法施行法│Ⅰ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應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條 │ │第1條之1 │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條:「依法律應處罰金、罰│之1 │ │ │ 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⒈依95年12月13日至95年│ │ │ 位為新臺幣。 │為二至二十倍。但法律已依│ 12月15日高院暨所屬法│ │ │Ⅱ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一定比率規定罰金或罰鍰之│ 院刑事法律座談會結論│ │ │ 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數額或倍數者,依其規定。│ :變更前後金額(數額│ │ │ 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 │ )相同。 │ │ │ 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 │⒉適用修正後刑法於被告│ │ │ 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 │ 並無不利。 │ │ │ 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 │ │ │ │ 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 │ │ │ │ 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 │ │ │ │ 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 │ │ │ │ 三倍。 │ │ │ └─────┴────────────┴────────────┴───────────┘ 二、95年12月13日至95年12月15日高院暨所屬法院刑事法律座談會結論:同一案件數罪併罰,可分別適用修正前及修正後之規定。 三、修正前、後刑法之比較適用:刑法第31條第1項、第33條第5款、第41條、第42條、第51條第5款、第55條後段、第56 條、第67條及第68條。 ㈠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5年5月23日):刑法第33條第5款、第51條第5款、第55條後段、第56條。 ㈡適用結果於被告較為有利:刑法修正後第31條第1 項、修正前第33條第5款、修正前第41條、修正後第42 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55條後段、修正前第56 條、修正前第67條及第68條。 ┌─────┬────────────┬────────────┬──────────────┐ │內 種類│ │ │ │ │ │ 修 正 後 刑 法 │ 修 正 前 刑 法 │ 應 適 用 之 法 │ │刑法 │ │ │ │ │法條 容│ │ │ │ ├─────┼────────────┼────────────┼──────────────┤ │刑法第31條│Ⅰ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Ⅰ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 │ │第1項 │ 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 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⒈新法修正後增訂無特定關係之│ │ │ 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 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 正犯或共犯得減輕其刑,自較│ │ │ 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 ,仍以共犯論。 │ 有利於被告。 │ │ │ 但得減輕其刑。 │ │ │ ├─────┼────────────┼────────────┼──────────────┤ │刑法第33條│主刑之種類如下: │主刑之種類如左: │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 │ │第5款 │⑤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⑤罰金:一元以上。 │⒈修正前係以銀元一元為罰金之│ │ │ ,以百元計算之。 │ │ 單位,即便依照現行法規所定│ │ │ │ │ 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及罰│ │ │ │ │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折算,亦│ │ │ │ │ 較修正後之罰金數額有利於被│ │ │ │ │ 告。 │ ├─────┼────────────┼────────────┼──────────────┤ │刑法第41條│Ⅰ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Ⅰ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 │ │ │ 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 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⒈按修正前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 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係以銀元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 │ │ 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 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 算一日,雖依現行法規所定貨│ │ │ 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 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或│ 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及罰金│ │ │ 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折算,亦較│ │ │ 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 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 修正後之罰金數額有利。 │ │ │ ,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 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⒉有關數罪併罰之情形,於第2 │ │ │ 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 項修正應執行之刑宣告,已逾│ │ │ 。 │ 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 6個月者,所應執行之自由刑 │ │ │Ⅱ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 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 ,既非短期自由刑,自無採用│ │ │ 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 此限。 │ 易科罰金之轉向處分,顯較修│ │ │ 亦適用之。 │Ⅱ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 正前不利於被告。 │ │ │ │ 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 │ │ │ │ 六月者,亦同。 │ │ ├─────┼────────────┼────────────┼──────────────┤ │刑法第42條│Ⅰ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Ⅰ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兩個│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42條 │ │ │ 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 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⒈修正後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已│ │ │ 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 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 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 │ │ 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 納者,易服勞役。 │ 或三千元折算一日,顯較修正│ │ │ 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Ⅱ易服勞役以一元以上三元│ 前有利於被告。 │ │ │ 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 以下,折算一日。但勞役│⒉修正後對於無力完納者,依其│ │ │ 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 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 經濟或信用狀況得許分期繳納│ │ │ 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Ⅲ罰金總額折算逾六個月之│ ,亦較有利於被告。 │ │ │ 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 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六│⒊惟被告若入監易服勞役,其執│ │ │ 執行或易服勞役。 │ 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 行期間舊法明文不得逾6 個月│ │ │Ⅱ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Ⅳ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二│ 較新法所定不得逾1 年短,此│ │ │ ,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 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 部分自以修正前較有利於被告│ │ │ 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役│ 之額數。 │ 。 │ │ │ 。 │Ⅴ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 │ │ │Ⅲ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 ,不算。 │ │ │ │ 、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Ⅵ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 │ │ │ 日。但勞役期間不得逾一│ 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 │ │ │ 年。 │ 之標準折算,扣除勞役之│ │ │ │Ⅳ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 日期。 │ │ │ │ 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 │ │ │ │ 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 │ │ │ │ 限較長者定之。 │ │ │ │ │Ⅴ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 │ │ │ │ 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 │ │ │ │ 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 │ │ │ │ 所定之期限,亦同。 │ │ │ │ │Ⅵ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二│ │ │ │ │ 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 │ │ │ │ 之額數。 │ │ ty/RELOAD.js │Ⅶ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 │ │ │ │ ,不算。 │ │ │ │ │Ⅷ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 │ │ │ │ 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 │ │ │ │ 之標準折算,扣除勞役之│ │ │ │ │ 日數。 │ │ │ ├─────┼────────────┼────────────┼──────────────┤ │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 │ │第5款 │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⒈新法修正後將原合併執行期限│ │ │者: │者: │ 不得逾20年提高為30年,顯較│ │ │⑤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⑤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 修法前不利於被告。 │ │ │ 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 │ │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 │ │ 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 │ ├─────┼────────────┼────────────┼──────────────┤ │刑法第55條│刪除 │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 │ │後段 │ │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⒈按牽連犯其犯罪行為,須係複│ │ │ │。 │ 數,其法益侵害,亦屬複數,│ │ │ │ │ 新法修正後刪除牽連犯之規定│ │ │ │ │ ,自應視其具體情形論以想像│ │ │ │ │ 競合或數罪併罰。 │ │ │ │ │⒉相較於修正後適用數罪併罰之│ │ │ │ │ 情況,修正前牽連犯從一重處│ │ │ │ │ 斷自較有利於被告。 │ ├─────┼────────────┼────────────┼──────────────┤ │刑法第56條│刪除 │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6條 │ │ │ │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⒈按連續犯本質上為數罪,且實│ │ │ │刑至二分之一。 │ 務上之見解對於「同一罪名」│ │ │ │ │ 之認定過寬,不無鼓勵犯罪之│ │ │ │ │ 嫌,基於公平原則之考量予以│ │ │ │ │ 刪除。 │ │ │ │ │⒉新法修正後刪除連續犯之規定│ │ │ │ │ ,回歸刑罰之本質採一罪一罰│ │ │ │ │ 之原則,與修正前以一罪論但│ │ │ │ │ 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相較,│ │ │ │ │ 修正後之規定較不利於被告。│ ├─────┼────────────┼────────────┼──────────────┤ │刑法第67條│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有期徒刑加減者,其最高度│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67、68條 │ │ │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修正前刑法第68條有關罰金之規│ ├─────┼────────────┼────────────┤定於修正後移列為同法第67條,│ │刑法第68條│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拘役或罰金加減者,僅加減│並修正為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 │ │度。 │其最高度。 │之,且提高罰金之金額為1千元 │ │ │ │ │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相較於修│ │ │ │ │正前法定刑罰金並無就最低度加│ │ │ │ │減之規定,自以修正前較有利於│ │ │ │ │被告。 │ └─────┴────────────┴────────────┴──────────────┘ 四、再就下列法律之修正,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論述行為人(被告)於各該時段犯之者,應適用之法律: ㈠證券交易法於89年7月19日增修訂第171條第2 款:「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一... 二.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損害者。」,於93年4月28日增修訂第1項第2款、第3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一...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者。三.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增訂第2 項:「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增訂第6 項:「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是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於89年7月21日至93年4月29日止,如有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損害之行為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應論以證券交易法89年7月19日增修訂第171條第2 款之罪;惟倘上開人等於93年4月30日起為之者,及已依證券交易法發 行有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之行為者,分別依序依93年4月28日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罪;且其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者,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刑度處罰。又被告等人行為後,證券交易法部分條 文有所修正,行為時證券交易法(即93年4月28日修正之證 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規定:「發行人申報或公告之財務 報告及其他有關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嗣於95年1月11日證券交易法修正時,該條第2項規定:「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惟依修正理由認此僅係基於實務上對於「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定義有所疑義,為明確其範圍,爰就該條項文字酌作修正;又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第20條第2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嗣於95年5月30日證券交易法修正時,僅就 原條文第三項及第四項「共犯」修正為「正犯與共犯」,原條文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均未修正,是法院裁判時上開條文內容固有所修正,惟其修正係無關乎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非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者,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應逕適用裁判時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第171條之規定(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㈡89年11月1日增訂銀行法第125 條之2:「Ⅰ銀行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銀行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Ⅱ銀行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Ⅲ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Ⅳ前三項規定,於外國銀行或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機構之負責人或職員,適用之。」,同條93年2月4日修正為「Ⅰ銀行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銀行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Ⅱ銀行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Ⅲ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Ⅳ前三項規定,於外國銀行或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機構之負責人或職員,適用之。」,是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銀行或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機構之負責人或職員於89年11月3日至93年2月5 日止,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銀行、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機構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機構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之行為,依89年11月1日增訂銀行法第 125條之2第1項處罰;惟上開人等於93年2月6日起為之者, 應依93年2月4日修正同條項前段處罰,但如其犯罪所得達1 億元以上者,依同條項後段處罰;且上開人等有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上開犯罪之行為者,依89年11月1日增訂或93年2月4 日修正之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2項加重其刑。 ㈢90年7月9日公布施行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Ⅰ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Ⅱ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同條93年2月4日修正為「Ⅰ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Ⅱ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Ⅲ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是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或職員於90年7月11日至 93年2月5日止,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之行為,依90年7月9日公布施行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處罰;惟上開人等於93年2月6日起為之者,應 依93年2月4日修正同條項前段處罰,但如其犯罪所得達1億 元以上者,依同條項後段處罰;且上開人等有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上開之犯罪行為者,依90年7月9日公布施行或93年2月4日修正之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2項加重其刑。 ㈣90年7月9日公布施行保險法第168條之2:「Ⅰ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保險業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Ⅱ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Ⅲ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同條93年2月4日修正為「Ⅰ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保險業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Ⅱ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Ⅲ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是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於90年7月 11日至93年2月5日止,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保險業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或利益之行為,依90年7月9日公布施行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處罰;惟上開人等於93年2月6日起為之者 ,應依93年2月4日修正同條前段處罰,但如其犯罪所得達1 億元以上者,依同條項後段處罰;且上開人等有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上開犯罪之行為者,依90年7月9日公布施行或93年2 月4日修正之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2項加重其刑。 ㈤84年5月19日修正公布施行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 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同條95年5月24日修正為「商業負責人、主辦 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 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是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於84年5月21日至95年5月25日止,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列各款行為者,依84年5月 19日公布施行之該條款處罰;惟上開人等於95年5月26日起 為之者,應依95年5月24日修正同條款處罰。 ㈥85年10月23日公布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係 指下列行為:一. 掩飾或隱匿因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二.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第9條:「Ⅰ 洗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Ⅱ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Ⅲ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科以各該項所定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Ⅳ犯前三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六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依同法第15條規定:「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是該法應自86年4月23日施行;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同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係指下列行為:一. 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二. 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第9條:「Ⅰ犯第二條第一款之罪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Ⅱ犯第二條第二款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Ⅲ以犯前二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Ⅳ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三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科以各該項所定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監督或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Ⅴ犯前四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六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依同法第15條規定,該修正公布法條應自92年8月6日施行;95年5月30日修正公布同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係指下列行為:一. 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二. 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第9條:「Ⅰ犯第二條第一款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Ⅱ犯第二條第二款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Ⅲ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科以各該項所定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監督或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Ⅳ犯前三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六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依同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此 次修正公布法律自95年7月1日施行;故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條規定,被告(行為人)於86年4月23日至92年8月5日、 92年8月6日至95年6月30日、95年7月1日起犯洗錢防制法第9條之罪者,應分別依序依85年10月23日公布、92年8月6日修正公布及95年5月30日公布修正之法處罰。 ㈦86年6月25日修正公布公司法第9條第3項:「公司應收之股 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90年11月12日修正公布公司法第9條第1項:「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除該條項次由第3項移列至第1項外,並提高罰金處罰之金額,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適用舊法對於被告而言較為有利,故於86年6月25日起至90年11月11日止涉犯上開公 司法犯行者,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前即86年6月25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9條第3項規定論處。惟於 90年11月12日起為之者,應依修正後公司法第9條第1項規定論處。 五、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本院院字第1905號、第2030號之1、第2202 號前段等解釋,其旨趣尚屬一致」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09 號解釋在案;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為共同正犯構成要件之一,所謂共同實施,雖不以參與全部犯罪行為為限,要必分擔實施一部分始得為共同正犯。」、「刑法上之共同正犯,雖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但科刑時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情狀,為各被告量刑輕重之標準,並非必須科以同一之刑。」、「共同正犯,應對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原判決既認上訴人等為共同正犯,則就所得財物應合併計算,全部追繳沒收,方為適法(參照司法院2024號解釋)。乃竟分別就各人所得加以追繳沒收,自非合法。」、「意思之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分別有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1304號、47年台上字第1249號、64年台上字第2613號、73年台上字第2364號及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足資參照。次按「刑法第56條所謂「同一之罪名」,係指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數行為,觸犯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者而言。本院院字第2185號解釋,關於「同一罪名」之認定標準及成立連續犯之各例,來明細及相關傳票意旨不合部分,應予變更。」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152 號解釋在案;且按「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刑法第56條定有明文,則當連續犯罪,遇有減刑特典之頒行時,雖因一部分行為在減刑令之前,一部分行為在減刑令後,但既以一罪論,即應以最後行為時,作為減刑與否之標準,倘最後犯罪行為,已在減刑令之後,即均無罪犯減刑令之適用,有司法院民國36年院解字第3540號解釋,可資覆按。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詐欺犯行係自56年3月 間開始,至60年9月13日止,先後犯行係基於一個概括之犯 意,為連續犯,故以一罪論,而依中華民國60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上段規定,犯罪在中華民國60年8月16日以前者,始予減刑,則被告連續犯行之一部,既非在60年8月16日以前 ,依照上開說明,自無該減刑條例之適用。」、「連續犯之成立,除主觀上須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外,客觀上須先後數行為,逐次實施而具連續性,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益,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構成同一之罪名,始足當之;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亦有最高法院70年台非字第135號、86年台上字第3295號㈠判例足資參照。查: ㈠上述四㈠所謂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非常規交易 罪,本質上應屬特別背信罪之一種,該條款之犯罪主體係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與同條項第3款所定特別背信罪之犯罪主體係依證券 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僅多出「受僱人」而已,是參照上開關於連續犯之解釋、判例,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於95年6月30日以前基於概括犯意所犯刑法普通背信罪 與上述非常規交易成立連續犯;該等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在95年6月30日以前基於概括之犯意所犯刑法普通背信罪、 上述非常規交易罪與所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 特別背信罪,應成立連續犯。 ㈡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之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或職員在95年6月30日以前基於概括之犯意所犯刑法普通背信罪、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票券公司負責人如犯同條 項第3款亦應成立后列特別背信(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連續犯】、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第4項之罪及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之罪,參照上開關於連續犯之解釋 、判例及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狹義法優於廣義法而為適用法則,應成立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之連續犯(至倘無 連續犯關係,而有法規競合情形,自應擇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而予適用,要屬當然)。 ㈢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之保險公司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在95年6月30日以前,基於概括之犯意所犯 刑法普通背信罪、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保險公 司負責人如犯同條項第3款,亦應成立后列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特別背信罪之連續犯)及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之 罪,參照上開關於連續犯之解釋、判例及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狹義法優於廣義法而為適用法則,應成立保險法第168條 之2第1項之連續犯(至倘無連續犯關係而有法規競合情形,自應擇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而予適用要屬當然)。 ㈣又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 先適用。良以商業會計法第33條明定:「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倘明知尚未發生之事項,不實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即符合本法第71條第1款之犯罪構成要件,立法認上開行為當 然足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不待就具體個案審認其損害之有無,故毋庸明文規定,否則不足達成促使商業會計制度步入正軌,商業財務公開,以取信於大眾,促進企業資本形成之立法目的,反足以阻滯商業及社會經濟之發展。從而商業會計人員等主體,就明知尚未發生之事項,一有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犯罪即已成立,不因事後該事項之發生或成就,而得解免罪責,此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677號判例可資參照。 參、茲依事實所列依序論述被告等所犯罪名(含起訴書已記載但未引起訴法條之,及公訴人於審理中追加及論告之已起訴事實部分)如下: (壹)力霸及嘉食化部分 一、按稱經理人者,謂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民法第55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財務台財證三字第0000000000號期釋「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25條、第28條之2、第157條及第157條之1規定之經理人,其適用範圍如下:㈠ 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㈡副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㈢協理及相當等級者;㈣財務部門主管;㈤會計部門主管;㈥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查本件被告寅○○原為力霸公司財務部會計處協理、副總經理,嗣於92年4月改任 會計顧問,惟工作內容仍與其擔任力霸公司會計處副總經理時相同,被告I○○原為力霸公司財務部財務處經理,於92年間改任顧問,惟均係從事為力霸公司管理所屬小公司之財務主管工作;被告丙q○○則為力霸公司管理所屬小公司之會 計工作,為力霸33家小公司會計主管;被告乙辰○○實為嘉食 化公司副總經理;被告f○○退休前為嘉食化公司會計協理,退休後改任顧問,惟仍擔任嘉食化所屬小公司會計、財務主管工作,是其等於行為時,雖未經登記為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司之經理人,惟其等實係擔任相當於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副總經理、協理、財務部門主管或會計部門主管之工作,而力霸及嘉食化公司為公開發行之上市公司,依照上開說明,其等亦為公開發行公司之經理人。 二、核被告己○○、丁○○、庚○○、戊○○、辛○○、寅○○、I○○、丙M○○、丁丙○○、乙C○○、乙○○、A○○、G ○○、b○○、s○○、y○○、甲子○○、甲i○○、乙己○○ 、乙辛○○、乙寅○○、乙亥○○、乙O○○、乙V○○、乙a○○、乙d ○○、丙B○○、丙i○○、丁癸○○、丙D○○、丁壬○○、丙Z○○ 、丙m○○、丙q○○、丁戊○○、t○○、乙天○○、丙己○○、乙u ○○、乙黃○○、丁未○○、乙w○○、f○○、乙A○○、乙E○○ 、V○○、乙辰○○、乙戌○○、u○○、甲g○○、丙寅○○、丙w ○○、丙x○○、X○○、甲巳○○、o○○、乙B○○、c○○ 、甲C○○、甲F○○、玄○○、辰○○、乙P○○、丙黃○○、未 ○○、甲o○○、丙庚○○、子○○、乙Q○○、甲t○○、乙p○○ 、巳○○、甲甲○○、甲丁○○、乙子○○、癸○○所為,各係犯 如下列被告所犯該當罪名一覽表所示: ┌────┬─────┬─────┬─────┬─────┬─────┬─────┬─────┬───┬─────┬─────┬──────┬──────┬──────┐ │事 罪名│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法│95年5 月24│商業會計法│刑法第216 │刑法第│86年6 月25│92年2月6日│證券交易法第│85年12月23日│證券交易法第│ │ │第171條第1│第171條第1│第179條、 │第171條第1│日修正前商│第71條第1 │條、第215 │342條 │日修正公布│修正公布洗│20條第2項、 │公布之洗錢防│174條第2項第│ │ │項第3款之 │項第3款之 │第174條第1│項第2款 │業會計法第│款 │條 │第1項 │之公司法第│錢防制法第│第179條、第 │制法第9條第1│2款、第3項 │ │ │特別背信罪│特別業務侵│項第5款 │ │71條第1款 │ │ │ │9條第3項 │9條第1項 │171條第1項第│項 │ │ │姓名 實│ │占罪 │ │ │ │ │ │ │ │ │1款 │ │ │ ├────┼─────┼─────┼─────┼─────┼─────┼─────┼─────┼───┼─────┼─────┼──────┼──────┼──────┤ │003被告 │五【1+2次│ │ │七【0+2次│一㈠㈡ │ │二、三、四│一㈡、│ │ │ │ │ │ │己○○ │】、六【1 │ │ │】 │ │ │㈠、五、六│二 │ │ │ │ │ │ │ │+3次】 │ │ │ │ │ │ │ │ │ │ │ │ │ ├────┼─────┼─────┼─────┼─────┼─────┼─────┼─────┼───┼─────┼─────┼──────┼──────┼──────┤ │004被告 │一㈡、五【│ │ │七【0+2次│ │一㈠【1 +│二、三、四│二 │ │ │ │ │ │ │丁○○ │1+2次】、│ │ │】 │ │60次】、一│㈠、五、六│ │ │ │ │ │ │ │ │六【1+3次│ │ │ │ │㈡、十【1 │、十 │ │ │ │ │ │ │ │ │】 │ │ │ │ │+10次】、│ │ │ │ │ │ │ │ │ │ │ │ │ │ │十一【1 +│ │ │ │ │ │ │ │ │ │ │ │ │ │ │7次】 │ │ │ │ │ │ │ │ ├────┼─────┼─────┼─────┼─────┼─────┼─────┼─────┼───┼─────┼─────┼──────┼──────┼──────┤ │005被告 │五【1+2次│幫助犯八㈡│ │七【0+2次│一㈡ │一㈠【1 │二、三、四│一㈡、│ │ │ │ │ │ │庚○○ │】、六【1 │【1+6次】│ │】 │ │+2次】、 │㈠、五、六│二 │ │ │ │ │ │ │ │+1次】 │、九【1 +│ │ │ │九 │ │ │ │ │ │ │ │ │ │ │1次】 │ │ │ │ │ │ │ │ │ │ │ │ ├────┼─────┼─────┼─────┼─────┼─────┼─────┼─────┼───┼─────┼─────┼──────┼──────┼──────┤ │006被告 │六 │ │ │ │ │ │二、四㈠、│二 │ │ │ │ │ │ │戊○○ │ │ │ │ │ │ │六 │ │ │ │ │ │ │ ├────┼─────┼─────┼─────┼─────┼─────┼─────┼─────┼───┼─────┼─────┼──────┼──────┼──────┤ │007被告 │五、六 │ │ │ │ │ │二、四㈠、│二 │ │ │ │ │ │ │辛○○ │ │ │ │ │ │ │五、六 │ │ │ │ │ │ │ ├────┼─────┼─────┼─────┼─────┼─────┼─────┼─────┼───┼─────┼─────┼──────┼──────┼──────┤ │009被告 │一㈡【1 +│ │ │ │ │一㈠【1 +│ │二 │二 │ │一㈡、二、三│ │ │ │寅○○ │22次】、五│ │ │ │ │7次】、㈡ │ │ │ │ │、(一㈡與│ │ │ │ │【1+7次】 │ │ │ │ │、三 │ │ │ │ │、二、三就申│ │ │ │ │ 'CH0005' │ │ │ │ │ │ │ │ │報公告虛偽內│ │ │ │ │ │ │ │ │ │ │ │ │ │ │容財務報告為│ │ │ │ │ │ │ │ │ │ │ │ │ │ │同一事實,並│ │ │ │ │ │ │ │ │ │ │ │ │ │ │含甲1次) │ │ │ │ │ │ │ │ │ │ │ │ │ │ │ │ │ │ ├────┼─────┼─────┼─────┼─────┼─────┼─────┼─────┼───┼─────┼─────┼──────┼──────┼──────┤ │010被告 │一㈡【1 +│幫助犯八㈠│ │ │ │一㈠【1 +│ │ │ │八㈠ │ │ │ │ │I○○ │22次】、五│【1+50次】│ │ │ │60次】、㈡│ │ │ │ │ │ │ │ │ │ │、㈡【1 +│ │ │ │ │ │ │ │ │ │ │ │ │ │ │6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11被告 │ │幫助犯八㈠│ │ │ │一㈠【1 +│ │一㈡【│ │八㈠ │ │ │ │ │丙M○○ │ │【1+50次】│ │ │ │10次】、㈡│ │1+3次│ │ │ │ │ │ │ │ │ │ │ │ │【1+6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12被告 │ │幫助犯八㈠│ │ │ │一㈠【1 +│ │一㈡、│ │八㈠ │ │ │ │ │丁丙○○ │ │【1+50次】│ │ │ │60次】、㈡│ │五【 │ │ │ │ │ │ │ │ │ │ │ │ │【1+17 次│ │1+7次 │ │ │ │ │ │ │ │ │ │ │ │ │】 │ │】、六│ │ │ │ │ │ │ │ │ │ │ │ │ │ │【1+3 │ │ │ │ │ │ │ │ │ │ │ │ │ │ │次】 │ │ │ │ │ │ ├────┼─────┼─────┼─────┼─────┼─────┼─────┼─────┼───┼─────┼─────┼──────┼──────┼──────┤ │014被告 │ │ │ │ │一㈠㈡ │ │ │一㈡ │ │ │ │ │ │ │乙C○○ │ │ │ │ │ │ │ │ │ │ │ │ │ │ ├────┼─────┼─────┼─────┼─────┼─────┼─────┼─────┼───┼─────┼─────┼──────┼──────┼──────┤ │015被告 │ │ │ │ │一㈠㈡ │ │ │一㈡ │ │ │ │ │ │ │乙○○ │ │ │ │ │ │ │ │ │ │ │ │ │ │ ├────┼─────┼─────┼─────┼─────┼─────┼─────┼─────┼───┼─────┼─────┼──────┼──────┼──────┤ │016被告 │ │ │ │ │一㈠ │ │ │ │ │ │ │ │ │ │A○○ │ │ │ │ │ │ │ │ │ │ │ │ │ │ ├────┼─────┼─────┼─────┼─────┼─────┼─────┼─────┼───┼─────┼─────┼──────┼──────┼──────┤ │017被告 │ │ │ │ │一㈠㈡ │ │ │一㈡ │ │ │ │ │ │ │G○○ │ │ │ │ │ │ │ │ │ │ │ │ │ │ ├────┼─────┼─────┼─────┼─────┼─────┼─────┼─────┼───┼─────┼─────┼──────┼──────┼──────┤ │018被告 │ │ │ │ │ │一㈠【1 +│ │一㈡ │ │ │ │ │ │ │b○○ │ │ │ │ │ │19次】、㈡│ │ │ │ │ │ │ │ │ │ │ │ │ │ │【1+8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19被告 │ │ │ │ │ │一㈠【1 +│ │一㈡ │ │ │ │ │ │ │s○○ │ │ │ │ │ │12次】、㈡│ │ │ │ │ │ │ │ │ │ │ │ │ │ │【1+5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20被告 │一㈡ │ │ │ │一㈠㈡ │ │ │ │ │ │ │ │ │ │y○○ │ │ │ │ │ │ │ │ │ │ │ │ │ │ ├────┼─────┼─────┼─────┼─────┼─────┼─────┼─────┼───┼─────┼─────┼──────┼──────┼──────┤ │021被告 │ │ │ │ │ │一㈠【1 +│ │一㈡ │ │ │ │ │ │ │甲子○○ │ │ │ │ │ │7次】、㈡ │ │ │ │ │ │ │ │ │ │ │ │ │ │ │【1+6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22被告 │ │ │ │ │ │一㈠【1 +│ │一㈡ │ │ │ │ │ │ │甲i○○ │ │ │ │ │ │13次】、㈡│ │ │ │ │ │ │ │ │ │ │ │ │ │ │【1+2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23被告 │ │ │ │ │ │一㈠【1 +│ │一㈡ │ │ │ │ │ │ │乙己○○ │ │ │ │ │ │60次】、㈡│ │ │ │ │ │ │ │ │ │ │ │ │ │ │【1+17 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24被告 │ │ │ │ │ │一㈡【1 +│ │一㈡ │ │ │ │ │ │ │乙辛○○ │ │ │ │ │ │22次】 │ │ │ │ │ │ │ │ ├────┼─────┼─────┼─────┼─────┼─────┼─────┼─────┼───┼─────┼─────┼──────┼──────┼──────┤ │025被告 │ │ │ │ │一㈠㈡ │ │ │一㈡ │ │ │ │ │ │ │乙寅○○ │ │ │ │ │ │ │ │ │ │ │ │ │ │ ├────┼─────┼─────┼─────┼─────┼─────┼─────┼─────┼───┼─────┼─────┼──────┼──────┼──────┤ │027被告 │ │ │ │ │一㈠㈡ │ │ │一㈡ │ │ │ │ │ │ │乙亥○○ │ │ │ │ │ │ │ │ │ │ │ │ │ │ ├────┼─────┼─────┼─────┼─────┼─────┼─────┼─────┼───┼─────┼─────┼──────┼──────┼──────┤ │028被告 │ │ │ │ │ │一㈠【1 +│ │一㈡ │ │ │ │ │ │ │乙O○○ │ │ │ │ │ │1次】、㈡ │ │ │ │ │ │ │ │ │ │ │ │ │ │ │【1+6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29被告 │ │ │ │ │一㈠ │ │ │ │ │ │ │ │ │ │乙V○○ │ │ │ │ │ │ │ │ │ │ │ │ │ │ ├────┼─────┼─────┼─────┼─────┼─────┼─────┼─────┼───┼─────┼─────┼──────┼──────┼──────┤ │030被告 │一㈡ │ │ │ │ │一㈠【1 +│ │ │ │ │ │ │ │ │乙a○○ │ │ │ │ │ │1次】、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31被告 │ │ │ │ │一㈠㈡ │ │ │一㈡ │ │ │ │ │ │ │乙d○○ │ │ │ │ │ │ │ │ │ │ │ │ │ │ ├────┼─────┼─────┼─────┼─────┼─────┼─────┼─────┼───┼─────┼─────┼──────┼──────┼──────┤ │032被告 │ │ │ │ │ │一㈠【1 +│ │一㈡ │ │ │ │ │ │ │丙B○○ │ │ │ │ │ │15次】、㈡│ │ │ │ │ │ │ │ │ │ │ │ │ │ │【1+6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33被告 │ │ │ │ │ │一㈡【1 +│ │一㈡ │ │ │ │ │ │ │丙i○○ │ │ │ │ │ │8次】、㈡ │ │ │ │ │ │ │ │ │ │ │ │ │ │ │【1+4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34被告 │ │ │ │ │ │一㈠【1 +│ │一㈡ │ │ │ │ │ │ │丁癸○○ │ │ │ │ │ │12次】、㈡│ │ │ │ │ │ │ │ │ │ │ │ │ │ │【1+5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35被告 │ │ │ │ │ │一㈠【1 +│ │一㈡ │ │ │ │ │ │ │丙D○○ │ │ │ │ │ │13次】、㈡│ │ │ │ │ │ │ │ │ │ │ │ │ │ │【1+1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36被告 │ │ │ │ │ │一㈠【1 +│ │一㈡ │ │ │ │ │ │ │丁壬○○ │ │ │ │ │ │16次】、㈡│ │ │ │ │ │ │ │ │ │ │ │ │ │ │【1+6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37被告 │ │ │ │ │一㈠ │ │ │ │ │ │ │ │ │ │丙Z○○ │ │ │ │ │ │ │ │ │ │ │ │ │ │ ├────┼─────┼─────┼─────┼─────┼─────┼─────┼─────┼───┼─────┼─────┼──────┼──────┼──────┤ │038被告 │ │ │ │ │一㈠㈡ │ │ │一㈡ │ │ │ │ │ │ │丙m○○ │ │ │ │ │ │ │ │ │ │ │ │ │ │ ├────┼─────┼─────┼─────┼─────┼─────┼─────┼─────┼───┼─────┼─────┼──────┼──────┼──────┤ │039被告 │一㈡ │ │ │ │一㈠㈡ │ │ │ │ │ │ │ │ │ │丙q○○ │ │ │ │ │ │ │ │ │ │ │ │ │ │ ├────┼─────┼─────┼─────┼─────┼─────┼─────┼─────┼───┼─────┼─────┼──────┼──────┼──────┤ │040被告 │ │ │ │ │ │一㈠【1 +│ │一㈡ │ │ │ │ │ │ │丁戊○○ │ │ │ │ │ │1次】、一 │ │ │ │ │ │ │ │ │ │ │ │ │ │ │㈡ │ │ │ │ │ │ │ │ ├────┼─────┼─────┼─────┼─────┼─────┼─────┼─────┼───┼─────┼─────┼──────┼──────┼──────┤ │041被告 │一㈡【1 +│ │ │ │ │一㈡ │二、三、五│二 │ │ │ │ │ │ │t○○ │22次】、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42被告 │一㈡【1 +│ │ │ │ │一㈠【1 +│三、五、七│ │ │ │ │ │ │ │乙天○○ │22次】 │ │ │ │ │4次】、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43被告 │ │ │ │ │ │八㈡【1 +│ │ │ │ │ │ │ │ │丙己○○ │ │ │ │ │ │6次】 │ │ │ │ │ │ │ │ ├────┼─────┼─────┼─────┼─────┼─────┼─────┼─────┼───┼─────┼─────┼──────┼──────┼──────┤ │044被告 │五【1+7 次│ │ │ │ │ │ │ │ │ │ │ │ │ │乙u○○ │】 │ │ │ │ │ │ │ │ │ │ │ │ │ ├────┼─────┼─────┼─────┼─────┼─────┼─────┼─────┼───┼─────┼─────┼──────┼──────┼──────┤ │045被告 │一㈡【1 +│ │ │ │ │一㈡ │ │ │ │ │ │ │ │ │乙黃○○ │22次】 │ │ │ │ │ │ │ │ │ │ │ │ │ ├────┼─────┼─────┼─────┼─────┼─────┼─────┼─────┼───┼─────┼─────┼──────┼──────┼──────┤ │046被告 │ │ │ │ │一㈡ │一㈠【1 +│二、四㈠、│一㈡ │ │ │ │甲八㈠ │ │ │丁未○○ │ │ │ │ │ │4次】 │ 六 │ │ │ │ │ │ │ ├────┼─────┼─────┼─────┼─────┼─────┼─────┼─────┼───┼─────┼─────┼──────┼──────┼──────┤ │047被告 │ │ │ │ │ │一㈠【1 +│十 │ │ │ │ │ │ │ │乙w○○ │ │ │ │ │ │60次】、十│ │ │ │ │ │ │ │ │ │ │ │ │ │ │【1+10 次│ │ │ │ │ │ │ │ │ │ │ │ │ │ │】、十一【│ │ │ │ │ │ │ │ │ │ │ │ │ │ │1+7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48被告 │一㈡、六 │ │四㈡【0+1 │ │一㈠㈡ │四㈠㈡【1+│二、四㈠、│二 │二 │ │一㈡、二、四│ │ │ │f○○ │ │ │次】 │ │ │1次】 │七 │ │ │ │㈠、【一㈡│ │ │ │ │ │ │ │ │ │ │ │ │ │ │與二、四㈠就│ │ │ │ │ │ │ │ │ │ │ │ │ │ │95年6月30 日│ │ │ │ │ │ │ │ │ │ │ │ │ │ │以前申報公告│ │ │ │ │ │ │ │ │ │ │ │ │ │ │虛偽內容財務│ │ │ │ │ │ │ │ │ │ │ │ │ │ │報告為同一事│ │ │ │ │ │ │ │ │ │ │ │ │ │ │實,95年7 月│ │ │ │ │ │ │ │ │ │ │ │ │ │ │1日以後共2 │ │ │ │ │ │ │ │ │ │ │ │ │ │ │次,含1次 │ │ │ │ │ │ │ │ │ │ │ │ │ │ │】 │ │ │ ├────┼─────┼─────┼─────┼─────┼─────┼─────┼─────┼───┼─────┼─────┼──────┼──────┼──────┤ │049被告 │ │ │ │ │ │一㈠【1 +│二、十 │一㈡、│ │ │ │ │ │ │乙A○○ │ │ │ │ │ │14次】、㈡│ │二 │ │ │ │ │ │ │ │ │ │ │ │ │【1+7次】│ │ │ │ │ │ │ │ │ │ │ │ │ │ │、十【1 +│ │ │ │ │ │ │ │ │ │ │ │ │ │ │10次】、十│ │ │ │ │ │ │ │ │ │ │ │ │ │ │一【1+7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50被告 │ │ │ │ │ │一㈠【1 +│ │一㈡【│ │ │ │ │ │ │乙E○○ │ │ │ │ │ │4次】、㈡ │ │1+2次│ │ │ │ │ │ │ │ │ │ │ │ │【1+2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51被告 │ │ │ │ │ │一㈠【1 +│ │一㈡ │ │ │ │ │ │ │V○○ │ │ │ │ │ │60次】、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52被告 │ │ │ │ │一㈠㈡ │ │ │一㈡ │ │ │ │ │ │ │乙辰○○ │ │ │ │ │ │ │ │ │ │ │ │ │ │ ├────┼─────┼─────┼─────┼─────┼─────┼─────┼─────┼───┼─────┼─────┼──────┼──────┼──────┤ │053被告 │ │ │ │ │ │一㈠㈡、十│十 │一㈡ │ │ │ │ │ │ │乙戌○○ │ │ │ │ │ │【1+10次】│ │ │ │ │ │ │ │ │ │ │ │ │ │ │、十一【1+│ │ │ │ │ │ │ │ │ │ │ │ │ │ │7次】 │ │ │ │ │ │ │ │ ├────┼─────┼─────┼─────┼─────┼─────┼─────┼─────┼───┼─────┼─────┼──────┼──────┼──────┤ │054被告 │ │ │ │ │一㈠㈡ │ │ │一㈡ │ │ │ │ │ │ │u○○ │ │ │ │ │ │ │ │ │ │ │ │ │ │ ├────┼─────┼─────┼─────┼─────┼─────┼─────┼─────┼───┼─────┼─────┼──────┼──────┼──────┤ │055被告 │ │ │ │ │一㈠㈡ │ │ │一㈡ │ │ │ │ │ │ │甲g○○ │ │ │ │ │ │ │ │ │ │ │ │ │ │ ├────┼─────┼─────┼─────┼─────┼─────┼─────┼─────┼───┼─────┼─────┼──────┼──────┼──────┤ │056被告 │一㈡ │ │ │ │一㈠㈡ │ │ │ │ │ │ │ │ │ │丙寅○○ │ │ │ │ │ │ │ │ │ │ │ │ │ │ ├────┼─────┼─────┼─────┼─────┼─────┼─────┼─────┼───┼─────┼─────┼──────┼──────┼──────┤ │057被告 │ │ │ │ │ │十一【0+1 │ │ │ │ │ │ │ │ │丙w○○ │ │ │ │ │ │次】 │ │ │ │ │ │ │ │ ├────┼─────┼─────┼─────┼─────┼─────┼─────┼─────┼───┼─────┼─────┼──────┼──────┼──────┤ │058被告 │ │ │ │ │ │十【1+10 │十 │ │ │ │ │ │ │ │丙x○○ │ │ │ │ │ │次】、十一│ │ │ │ │ │ │ │ │ │ │ │ │ │ │【0+6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59被告 │ │ │ │ │ │十【1+10次│十 │ │ │ │ │ │ │ │X○○ │ │ │ │ │ │】 │ │ │ │ │ │ │ │ ├────┼─────┼─────┼─────┼─────┼─────┼─────┼─────┼───┼─────┼─────┼──────┼──────┼──────┤ │060被告 │ │ │ │ │一㈠㈡ │ │ │一㈡ │ │ │ │ │ │ │甲巳○○ │ │ │ │ │ │ │ │ │ │ │ │ │ │ ├────┼─────┼─────┼─────┼─────┼─────┼─────┼─────┼───┼─────┼─────┼──────┼──────┼──────┤ │061被告 │ │ │ │ │ │十【1+10次│十 │ │ │ │ │ │ │ │o○○ │ │ │ │ │ │】 │ │ │ │ │ │ │ │ ├────┼─────┼─────┼─────┼─────┼─────┼─────┼─────┼───┼─────┼─────┼──────┼──────┼──────┤ │062被告 │ │ │ │ │ │ │四㈠⒉{95 │ │ │ │ │ │ │ │乙B○○ │ │ │ │ │ │ │年6月27 日│ │ │ │ │ │ │ │ │ │ │ │ │ │ │1次}、六【│ │ │ │ │ │ │ │ │ │ │ │ │ │ │0+3次】、 │ │ │ │ │ │ │ │ │ │ │ │ │ │ │七【0+1 次│ │ │ │ │ │ │ │ │ │ │ │ │ │ │】 │ │ │ │ │ │ │ ├────┼─────┼─────┼─────┼─────┼─────┼─────┼─────┼───┼─────┼─────┼──────┼──────┼──────┤ │063被告 │ │ │ │ │ │十一【0+1 │ │ │ │ │ │ │ │ │c○○ │ │ │ │ │ │次】 │ │ │ │ │ │ │ │ ├────┼─────┼─────┼─────┼─────┼─────┼─────┼─────┼───┼─────┼─────┼──────┼──────┼──────┤ │064被告 │ │ │ │ │ │十一【0+3 │ │ │ │ │ │ │ │ │甲C○○ │ │ │ │ │ │次】 │ │ │ │ │ │ │ │ ├────┼─────┼─────┼─────┼─────┼─────┼─────┼─────┼───┼─────┼─────┼──────┼──────┼──────┤ │065被告 │ │ │ │ │ │十一【0+3 │ │ │ │ │ │ │ │ │甲F○○ │ │ │ │ │ │次】 │ │ │ │ │ │ │ │ ├────┼─────┼─────┼─────┼─────┼─────┼─────┼─────┼───┼─────┼─────┼──────┼──────┼──────┤ │068被告 │ │ │ │ │一㈠㈡ │ │ │一㈡ │ │ │ │ │ │ │玄○○ │ │ │ │ │ │ │ │ │ │ │ │ │ │ ├────┼─────┼─────┼─────┼─────┼─────┼─────┼─────┼───┼─────┼─────┼──────┼──────┼──────┤ │069被告 │ │ │ │ │一㈠㈡ │ │ │一㈡ │ │ │ │ │ │ │辰○○ │ │ │ │ │ │ │ │ │ │ │ │ │ │ ├────┼─────┼─────┼─────┼─────┼─────┼─────┼─────┼───┼─────┼─────┼──────┼──────┼──────┤ │072被告 │ │ │ │ │ │一㈠【1+14│ │一㈡【│ │ │ │八㈠ │ │ │乙P○○ │ │ │ │ │ │次】、㈡【│ │1+5 次│ │ │ │ │ │ │ │ │ │ │ │ │1+6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74被告 │六【1+3 次│ │ │七【0+1 次│ │一㈠【1+7 │二、四㈠、│一㈡、│ │ │ │八㈠ │ │ │丙黃○○ │】 │ │ │】 │ │次】、㈡【│六 │二 │ │ │ │ │ │ │ │ │ │ │ │ │1+1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76被告 │ │ │ │ │一㈠㈡ │ │二 │一㈡ │ │ │ │ │ 北市體育 │ │未○○ │ │ │ │ │ │ │ │ │ │ │ │ │ │ ├────┼─────┼─────┼─────┼─────┼─────┼─────┼─────┼───┼─────┼─────┼──────┼──────┼──────┤ │077被告 │ │ │ │ │ │一㈠【1+60│ │ │ │ │ │ │ │ │甲o○○ │ │ │ │ │ │次】 │ │ │ │ │ │ │ │ ├────┼─────┼─────┼─────┼─────┼─────┼─────┼─────┼───┼─────┼─────┼──────┼──────┼──────┤ │078被告 │ │ │ │ │ │一㈠【1+6 │ │一㈡ │ │ │ │八㈠ │ │ │丙庚○○ │ │ │ │ │ │次】、㈡【│ │ │ │ │ │ │ │ │ │ │ │ │ │ │1+4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82被告 │五 │ │ │七【0+1 次│ │ │二、三、五│二、六│ │ │ │ │ │ │子○○ │ │ │ │】 │ │ │、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98被告 │五【1+2次 │ │ │七【1次】 │ │ │三、五、│㈢ │ │ │ │ │ │ │乙Q○○ │】 │ │ │ │ │ │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99被告 │ │ │ │ │ │ │㈢ │㈢ │ │ │㈠【0+1次 │ │㈠【0+1次 │ │甲t○○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被告 │ │ │ │ │ │ │㈡ │ │ │ │㈠【0+1次 │ │㈠【0+1次 │ │乙p○○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被告 │ │ │ │ │一㈠㈡ │ │ │一㈡ │ │ │ │ │ │ │巳○○ │ │ │ │ │ │ │ │ │ │ │ │ │ │ ├────┼─────┼─────┼─────┼─────┼─────┼─────┼─────┼───┼─────┼─────┼──────┼──────┼──────┤ │104被告 │ │ │ │ │一㈠ │ │ │ │ │ │ │ │ │ │甲甲○○ │ │ │ │ │ │ │ │ │ │ │ │ │ │ ├────┼─────┼─────┼─────┼─────┼─────┼─────┼─────┼───┼─────┼─────┼──────┼──────┼──────┤ │105被告 │ │ │ │ │一㈠㈡ │ │ │一㈡ │ │ │ │ │ │ │甲丁○○ │ │ │ │ │ │ │ │ │ │ │ │ │ │ ├────┼─────┼─────┼─────┼─────┼─────┼─────┼─────┼───┼─────┼─────┼──────┼──────┼──────┤ │106被告 │ │ │ │ │一㈠ │ │ │ │ │ │ │ │ │ │乙子○○ │ │ │ │ │ │ │ │ │ │ │ │ │ │ ├────┼─────┼─────┼─────┼─────┼─────┼─────┼─────┼───┼─────┼─────┼──────┼──────┼──────┤ │201被告 │五 │ │ │ │ │ │二、五、六│二、六│ │ │ │ │ │ │癸○○ │ │ │ │ │ │ │ │ │ │ │ │ │ │ └────┴─────┴─────┴─────┴─────┴─────┴─────┴─────┴───┴─────┴─────┴──────┴──────┴──────┘ 「註:犯罪事實加列【】符號表示犯罪行為時間至95年12月底, +號左方數字表示被告於95年6月30日以前犯行次數,如為連續犯 該罪名,以一罪論,如+號左方數字為0則表示犯行均發生於95年 7月1日以後;+號右方數字,表示被告於95年6月30日以後犯行次 數。犯罪事實後方未加【】符號者,則表示犯行發生於95年6月 30日以前,連續犯該罪名,以一罪論。」 上列被告就表列事實之相同部分(含另行審結之乙T○○ 、陳美虹、甲G○○、黃美月、路梅蘭、蔣國杏、周麗清、甲癸 ○○,未經起訴涉犯事實一之劉美令、林秀玲、劉美惠、張瓊黎、丙卯○○【並另涉犯罪事實五】,涉犯犯罪事實二之游 騰昌、李娟、王業恢,涉犯犯罪事實六之乙q○○,涉犯犯罪 事實十之林德鴻,涉犯犯罪事實三、四、之甲卯○○○及已 起訴通緝中之被告甲○○、丑○○○,另徐步青、胡家蓁死亡前;至上開表列幫助特別業務侵占犯行之被告I○○、丙M ○○、丁丙○○,與幫助洗錢犯行之被告I○○、丙M○○、丁未 ○○、乙P○○、丙黃○○、丙庚○○因係幫助犯,其等並無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此部分不與焉),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皆為共同正犯;上列被告己○○、丁○○、庚○○、I○○、丙M○○、丙q○○、乙天○○、丁未○○、乙A○○、乙E ○○、乙辰○○、玄○○、辰○○、乙P○○、丙黃○○、未○○ 、丙庚○○、巳○○、甲甲○○、甲丁○○、乙子○○為小公司負責 人,c○○、甲C○○、甲F○○分別為總宜公司、松怡公司、 嘉福公司、禾合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寅○○、丙q○○、f○ ○、y○○、丙寅○○、乙己○○、乙戌○○分別為小公司之會計 主管,被告A○○、G○○、b○○、y○○、甲子○○、乙己 ○○、乙辛○○、乙V○○、乙d○○、丙D○○、丁壬○○、丙Z○○ 、丙m○○、丙q○○、丁戊○○、u○○、甲g○○、丙寅○○、甲巳 ○○、o○○、X○○為經辦會計人員(以上商業負責人、主辦會計及經辦會計人員共同修正前、後之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自應擇一重論以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下同),不具上開身分之被告乙a○○、乙C○○、乙○○、s○○、甲i○○、乙寅○○ 、乙亥○○、乙O○○、丙B○○、丙i○○、丁癸○○、V○○、甲o ○○、乙w○○、丙x○○與其等分別共犯附罪事實一㈠、㈡⒈ ⒉、十、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犯罪事實二不 具小公司負責人身分之寅○○、f○○,與具小公司實質負責人身分之甲○○及各小公司負責人共同犯犯罪事實二之違反86年6月25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9條第3項之罪;以上不 具負責人、會計人員身分之被告,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 ,均以共同正犯論,亦應成立上開犯罪之共同正犯。被告甲○○、丑○○○分別為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之實質負責人、登記負責人,寅○○、t○○、I○○、丙q○○、乙天○○ 各為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力霸公司之經理人(關於犯罪事實甲一㈡部分,被告巳○○、乙辰○○分別於89年12月 1 日、91年6月30日自力霸公司採購處協理、嘉食化公司副 總經理職位退休,故於其等為犯行時,因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尚未增訂施行,故被告巳○○、乙辰○○雖 分別為力霸公司、嘉食化分司經理人,但就犯罪事一㈡部分,僅該當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普通背信罪),不具上開身分之被告丙M○○、丁丙○○、乙C○○、乙○○、G○○、s○○ 、甲子○○、甲i○○、乙己○○、乙寅○○、乙辛○○、乙O○○、乙d ○○、丙B○○、丙i○○、丁癸○○、丙D○○、丁壬○○、丙m○○ 、f○○、乙A○○、乙E○○、u○○、甲g○○、玄○○、辰 ○○、乙P○○、未○○、丙庚○○、乙辰○○、丙黃○○,與其等 共同犯附罪事實一㈡⒈部分之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普通背信罪、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及被告 丁○ ○、f○○、y○○、丙寅○○、乙a○○為依證券交易法發行 有價證券之嘉食化公司之經理人,不具上開身分之被告寅○○、I○○、丁丙○○、丙q○○、己○○、乙辰○○、乙E○○、 甲丁○○、丙庚○○、乙P○○、庚○○、丙M○○、丙黃○○、乙A○ ○、乙天○○、丁未○○、辰○○、玄○○、巳○○、b○○、 丙D○○、丁壬○○、乙己○○、甲巳○○、甲子○○、u○○、G○ ○、乙d○○、甲g○○、丙B○○、s○○、丁癸○○、甲i○○、 乙亥○○、乙○○、乙寅○○、乙O○○、乙C○○,與其等共同犯 上開附罪事實一㈡⒉部分之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普通背信罪、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依刑法第 31 條第1項規定,亦均為共同正犯;惟依刑法第31條第2項 規定,具有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身分之被告,於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背信罪於93年4月30 日施行後,依其身分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論處,而不具該身分之被告,則仍依刑法第342條第1項普通背信罪之規定論處。被告寅○○(就力霸公司部分)、f○○(就嘉食化公司部分)、乙p○○(就力霸及嘉食化公司部 分)、甲t○○(就力霸及嘉食化公司)與同案被告甲○○、 丑○○○(以上二人均就力霸及嘉食化公司)間,就上開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71條第1項第1款(違反同法第20條第2項規定)罪間,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因上開罪名 亦係因身分關係而成立之罪,被告寅○○、f○○、甲t○○ 、乙p○○雖非上開罪名所定之發行人或負責人,惟其等與具 證券交易法負責人身分之共犯甲○○、丑○○○共同實施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被告寅○○、f○○、甲t ○○、乙p○○仍以共犯論,亦應成立上開犯罪之共犯。查證 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背信罪係刑法第342條第1 項普通背信罪之特別規定,基本構成要件相同,是倘行為人於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修正公布施行前已基於概 括之犯意連續犯多次普通背信罪行,於該法公布施行(93年4 月30日)後至95年6月30日止,仍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犯 多次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罪行,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第152號解釋意旨,自應成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連續犯,故被告己○○、丁○○、庚○○、戊○○、辛○○、寅○○、I○○、y○○、丙q○○、t○○、乙天○○ 、乙u○○、f○○各於95年6月30 日以前,所犯先後多次背 信(特別背信)犯行,各時間密接,均犯構成要件相同罪名,各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均為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 加重其刑。上開犯行,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員工開立不實會計憑證、記入帳冊部分,應論以共同正犯。上開涉犯附罪事實一㈡、二之被告,於95年6月30日以前各先後多次犯刑法第 342條第1項之普通背信罪;犯罪事實二之被告,於95年6月 30日以前各先後多次犯86年6月25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9條第3項犯行;涉犯犯罪事實一㈠、㈡、三、四㈠、㈡、八㈡ 、九、十、之被告,於95年6月30日以前各先後多次違反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含95年5月24日修正前)犯行;涉犯犯罪事八㈠之被告I○○、丁丙○○、丙M○○先後多次幫助 甲○○、丑○○○為特別業務侵占且甲○○之犯罪所得達1 億元以上及幫助掩飾自己重大犯罪所得之洗錢犯行;涉犯犯罪事實八㈡之被告,於95年6月30日以前幫助甲○○為特別 業務侵占力霸公司百貨部門現金收入犯行;涉犯犯罪事實二、三、四㈠、五、六、十、㈡、㈢之被告,於95年6月30 日以前各先後多次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登載業務不實文書之低度犯行應為高度之行使犯行吸收,不另論罪);涉犯犯罪事實二之被告,各先後多次違反86年6月25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9條第3項犯行; 涉犯犯罪事實一㈡、三、四之被告,於95年6月30日以前各 先後多次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第179條、第171條 第1項第1款犯行(所犯同法第179條、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低階行為應為同法第179條、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高階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涉犯犯罪事實㈢之被告,各先後3 次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普通背信犯行;各分別犯構成要件相同罪名,均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各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上列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所犯修正前、後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犯行,與表列分別併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普通背信 罪、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間,暨被 告寅○○、f○○多次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71條第1項第1款犯行,就95年6月30日以前犯行,分別有方法與結 果之牽連關係,各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規定,各自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罪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處斷(被告寅○○、f○○所犯連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犯行,核其犯罪情節 重於所犯連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71條第1項第1款犯行);犯罪事實三、四㈠、五、六之被告所犯連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己○○、丁○○、庚○○、戊○○、辛○○、癸○○、子○○、t○○、乙Q○○、丙黃○○、寅 ○○、f○○連續併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 別背信罪(含93年4月30日以前連續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普 通背信罪部分),暨被告寅○○、f○○併犯連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71條第1項第1款犯行及86年6月25日修 正公布之公司法第9條第3項犯行間,亦分別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各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規定,各自從一重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處斷(寅○ ○、f○○所犯連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犯 行,核其犯罪情節重於所犯連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9條、 第171條第1項第1款犯行);犯罪事實八㈠,被告I○○、 丙M○○、丁丙○○所犯連續幫助洗錢與連續幫助特別業務侵占 且其犯罪所得金額達1億元以上犯行,亦均有方法結果之牽 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幫助特別業務侵占且其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之罪處斷;犯 罪事實甲九之被告庚○○所犯連續特別業務侵占罪,併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亦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 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規定,從一重之特別業務侵占罪處斷;犯罪事實十被告丁○○、乙w○○、乙A○○、乙戌○○、 丙x○○、X○○所犯連續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連續併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實不實文書罪(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階行為為行使之高階行為所吸收),亦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規定,各自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處斷;犯罪事實被告乙Q○○、甲t○○所 犯連續普通背信罪連續併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階行為為行使之高階行為所吸收),亦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規定,各自從一重之連續普通背信罪處斷。犯罪事實五、六之被告己○○、丁○○、庚○○、戊○○、辛○○、癸○○、子○○、t○○、丙黃○○、乙Q○○分別在 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各次董事會一次核備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分別為多家小公司為背書保證及轉投資小公司,係各以一行為犯數相同罪名,各為想像競合犯,均依應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上列被告,就發生於95年6月30日以 前之犯行,除被告A○○、乙V○○、丙Z○○、甲甲○○、乙子○ ○僅涉犯附罪事實一㈠部分,應各論以95年5月24日修正前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連續犯一罪,被告乙u○○僅涉犯犯 罪事實甲五部分,應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連 續犯一罪外,被告乙B○○僅涉犯罪事實甲四㈠2一次行使業 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犯行,被告丙己○○僅涉犯罪事實甲八㈡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連續犯一罪;其餘被告依先連續後 牽連、想像競合法則,被告己○○應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連續犯、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連續犯;被告丁○○、f○○、丙黃 ○○應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連 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連續犯;被告戊○○、辛 ○○、t○○、癸○○、子○○、乙Q○○應論以證券交易法 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連續犯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連續犯;被告寅○○、乙a ○○、乙黃○○、y○○、丙q○○、丙寅○○應論以證券交易法 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連續犯;被告庚○○應論 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連續犯、同 款之特別業務侵占罪之連續犯(其幫助甲○○犯特別業務侵占罪之低階行為其所犯特別業務侵占罪之高階行為所吸收)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連續犯;被告I○○應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 背信罪連續犯、幫助特別業務侵占罪連續犯;被告丁丙○○應 論以幫助特別業務侵占罪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之連續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普通背信罪之連續犯;被告丙M ○○應論以幫助特別業務侵占罪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連續犯;被告乙C○○、乙○○、G○○、乙寅○○、 乙亥○○、乙d○○、丙q○○、乙辰○○、u○○、甲g○○、甲巳○ ○、玄○○、辰○○、甲丁○○應論以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之連續犯;被告b○○、s○○、甲子 ○○、甲i○○、乙己○○、乙辛○○、乙O○○、丙B○○、丙i○○ 、丁癸○○、丙D○○、丁壬○○、丁戊○○、乙w○○、乙A○○、乙E ○○、V○○、乙戌○○、X○○、o○○、乙P○○、未○○ 、甲o○○、丙庚○○、巳○○應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之連續犯;被告乙天○○應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 款特別背信罪之連續犯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連續犯;被告丁未○○應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連續犯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 不實文書罪之連續犯。被告I○○、丙M○○、丁丙○○幫助甲 ○○為業務侵占犯行,及被告I○○、丙M○○、丁丙○○、丁未 ○○、乙P○○、丙黃○○、丙庚○○幫助甲○○為洗錢犯行,均 為從犯,與正犯情節尚屬有間,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先加(連續犯)後減之。就95年7 月1日以後發生之犯行,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依附表肆之5「力霸集團小公司88年95年開立大宗物資免稅發票一覽表」所示,於95年10月間宏森公司共虛偽銷貨予力霸公司而填製不實發票、傳票及記入帳冊共7次,於95年8月間鼎森公司虛偽銷貨予合興公司1次而填製不實發票、傳票及記入帳冊1次,小嘉莘集團除力大公司以外之25家公司,於95年8月、10 月間,均有虛偽銷貨而填製不實發票、傳票等相關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犯行,力章公司、育聯公司各4次,力長公司、 英湘公司、世湘公司、玉章公司、佩亞公司、棟信公司各3 次,嘉莘公司、鑫營公司、台莘公司、仁湖公司、章華公司、連恒公司、程星公司、連湘公司、佩嘉公司、連南公司、棟宏公司、匯聯公司、德台公司、輝東公司、聯凱公司、立瑋公司各2次,每日中午參加甲○○所主持之力霸集團財務 調度會議之被告甲o○○、乙w○○、丁丙○○、I○○各另犯60 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犯行,宏森公司之會計主管、經 辦會計、經辦財務即被告寅○○、甲子○○、乙O○○各成立7 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犯行,鼎森公司之會計主管、經 辦會計、經辦財務即被告f○○、丁戊○○、乙a○○各成立1 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犯行,而被告丁○○、V○○、 乙己○○分別為小嘉莘集團之財務會計主管、總稽核、會計主 管,其等於95年7月1日以後,各另犯60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犯行,小嘉莘集團小公司之負責人即被告庚○○另犯2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犯行(鑫營公司2次)、被告乙天○ ○、丁未○○各另犯4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犯行(乙天○○ :程星公司、匯聯公司各2次。丁未○○:德台公司、輝東公 司各2次)、被告丙M○○另犯10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犯 行(英湘公司3次及連恒公司、連湘公司、連南公司各2次、鼎森公司1次)、被告乙A○○另犯14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犯行(玉章公司3次、聯凱公司及立瑋公司各2次、宏森公司7次)、被告乙E○○另犯4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犯行 (嘉莘2次、台莘2次)、被告乙P○○另犯14個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款犯行(力章4次、世湘公司及佩亞公司各3次、欣 湖公司及佩嘉公司各2次)、被告丙黃○○另犯7個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款犯行(章華公司、棟宏公司各2次及棟信公司3 次)、被告丙庚○○另犯6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犯行(力 長公司於95年8月間為2次、育聯公司4次),小嘉莘集團小 公司之經辦會計即被告b○○另犯19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犯行(力章公司4次,英湘公司、世湘公司、玉章公司各3次、輝東公司、聯凱公司、立瑋公司各2次)、被告丙D○○ 另犯13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犯行(鑫營公司、仁湖公 司、章華公司、連南公司、棟宏公司各2次及佩亞公司3次)、丁壬○○另犯16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犯行(力長公司 、棟信公司各3次,育聯公司4次,台莘公司、欣湖公司、匯聯公司各2次),小嘉莘集團小公司之經辦財務即被告s○ ○另犯12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犯行(鑫營公司、連南 公司、匯聯公司各2次及英湘公司、玉章公司各3次)、被告甲i○○另犯13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犯行(章華公司、 連恒公司、程星公司、佩嘉公司、聯凱公司各2次及佩亞公 司3次)、被告丙B○○另犯15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犯行 (嘉莘公司、欣湖公司、輝東公司、聯凱公司各2次、力章 公司4次及世湘公司3次)、被告丙i○○另犯8個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款犯行(力長公司、棟信公司各3次及台莘公司2 次)、被告丁癸○○另犯12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犯行( 育聯公司4次,仁湖公司、連湘公司、棟宏公司、德台公司 各2次);犯罪事實一㈡部分,該犯罪事實表列被告,於95 年7月1日以後,每日於該日內就力霸公司與1家或數家小公 司間接續所為1次或多次預付款交易,係基於同一犯意,實 行1個犯罪行為,即係以填製不實發票、傳票等相關會計憑 證並記入帳冊,作為掩飾其等與甲○○自力霸公司掏出資金之背信行為,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犯行,與表列分別併犯刑法第342條普通背信罪、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 各自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罪名、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處斷,就力霸公司於95年7 月6日與力長公司為1次、95年7月14日與棟信公司為1次、95年7月17日與力章公司為1次、95年9月6日與宏森公司為1次 、95 年9月12日與宏森公司為1次、95年9月20日與宏森公司為1次、95年10月2日與英湘公司為1次、95年10月3日與世湘公司、宏森公司為各1次、95年10月11日與育聯公司為2次、宏森公司為5次、95年10月13日與育聯公司為1次、95年10月16 日與宏森公司為1次、95年10月23日與玉章公司為1次、 95年10月27日與佩亞公司、力章公司各為2次及與連湘公司 為1次、95年11月6日與育聯公司為2次、95年11月7日與連湘公司為1次、95年11月13日與英湘公司為2次、95年11月29日與台莘公司為1次、95年12月6日與欣湖公司為1次、95年12 月11 日與英湘公司為1次、95年12月18日與英湘公司為1次 、95年12月20日與世湘公司為1次、95年12月29日與世湘公 司、程星公司、台莘公司各為1次之預付款交易,被告甲o○ ○、t○○、寅○○、I○○、t○○、乙黃○○、乙天○○等 力霸公司經理人,就上開力霸公司與小公司間於95年7月1日以後每日所為藉預付款交易掩飾自力霸公司掏出資金犯行,各共同另犯22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背信罪 ,被告寅○○併與甲○○、丑○○○就力霸公司95年上半年度及前3季財務報告內容為虛偽記載,係併犯2個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第1項第1款之發行人於申報暨公告財務報告之內容有虛偽記載罪(所犯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低階行為為同法第179條、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高階行為所吸收),其餘被告,如上所述,依刑法第31條第2項規 定,均論以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普通背信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處斷,是為小嘉莘集團財務主管、會計主管之被告丁丙○○、 乙己○○,各另成立17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除宏 森公司外之各次預付款交易),小公司負責人即被告丙庚○○ 成立4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95年7月6日力長公司1次、9 5年10月11日育聯公司接續2次、95年10月13日育聯 公司1次、95年11月6日育聯公司接續2次)、被告丙黃○○另 成立1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95年7月14日棟信公 司1 次)、被告乙P○○另成立6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 罪(95年7月17日力章公司1次、95年10月3日世湘公司1次、95 年10月27日佩亞公司及玉章公司接續各為2次、95年12月6 日欣湖公司1次、95年12月20日世湘公司1次、95年12月29日世湘公司1次)、被告乙A○○另成立7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款之罪(95年9月6日、95年9月12日、95年9月20日、95 年10月3日、95年10月16日宏森公司各1次、95年10月11日宏森公司接續5次、95年10月23日玉章公司1次)、被告丙M○○ 另成立6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95年10月2日英湘 公司1次、95年10月27日連湘公司1次、95年11月7日連湘公 司1次、95年11月13日英湘公司接續2次、95年12月11日英湘公司1次、95年12月18日英湘公司1次)、被告乙E○○另成立 2 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95年11月29日、95年12 月29日台莘公司各1次),力霸公司經辦會計即被告乙辛○○ 另成立22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宏森公司經辦會 計、經辦財務即被告甲子○○、乙O○○各另成立6個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小嘉莘集團小公司之經辦會計即被告 丁壬○○另成立6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力長公司、 棟信公司、欣湖公司各1次、育聯公司3次、力章公司及台莘公司各2次)、b○○另成立8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 罪(力章公司2次、世湘公司及玉章公司各1次、英湘公司4 次)、丙D○○另成立1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佩亞 公司1次),小嘉莘集團小公司之經辦財務即被告丙i○○另 成立4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力長公司、棟信公司各1次、台莘公司2次)、被告丙B○○另成立6個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款之罪(力章公司2次、世湘公司3次、欣湖公司1次)、被告s○○另成立5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英湘4次、玉章1次)、被告甲i○○另成立2個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款之罪(力章公司、程星公司各1次)、被告丁癸○○ 成立5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育聯公司3次、連湘 公司2次);犯罪事實甲三部分,被告寅○○與甲○○、丑 ○○○於95年7月1日以後就力霸公司95年上半年度、前3季 財務報告為虛偽記載所犯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71條第1 項第1款犯行,與附罪事實一㈡部分,為實質上一罪,不另 論罪;犯罪事實甲四㈠部分,被告f○○與甲○○、丑○○○於95年7月1日以後就嘉食化公司上半年度、前3季財務報 告為虛偽記載,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71條第1項第1款(同法第179條、第174條第1項第5款應為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高階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f○○應論以2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犯行,至甲四㈡部分,f ○○與甲○○、丑○○○係另共犯1個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犯罪事實甲五部分,表列被告己 ○○、丁○○、庚○○、乙Q○○及乙天○○就力霸公司95年7 月19日第18屆第4次、95年12月7日第18屆第13次董事會議事錄之偽造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為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及被告己○○、丁○○、庚○○、乙Q○○於同時日以同一行為併 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同時日准 予核備力霸公司為多家小公司背書保證,亦為一行為併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被告己○○、丁○○、庚○○、乙Q ○○從一重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 處斷,被告己○○、丁○○、庚○○、乙Q○○應各另論以2 個特別背信罪,被告乙天○○應論以2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 書罪,被告寅○○、乙u○○、丁丙○○於95年7月13日、95年7 月17日、95年10月23日、95年10月25日、95年10月27日、95年11月8日、95年11月10日共同違背其任務,明知章華等小 嘉莘集團小公司申請力霸公司為背書保證規定不符程序仍依甲○○指示准予力霸公司為背書保證,核被告寅○○、乙u○ ○另犯7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被告丁丙○○另犯7個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普通背信罪;涉犯犯 罪事實甲六之被告己○○、丁○○、丙黃○○及乙B○○就嘉食 化公司95年7月19日第14屆第5次、95年11月2日第14屆第10 次董事會議事錄,及於95年11月30日第14屆第11次董事會議事錄與被告庚○○共同所為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為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暨被告己○○、丁○○、庚○○、丙黃○○於同時日以同一行為併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為想像競合犯,被告己○○、丁○○、庚○○從一重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 特別背信罪處斷,被告己○○、丁○○、丙黃○○應各另論以 2個特別背信罪,被告庚○○另論以1個特別背信罪,被告乙B ○○另論以3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而被告丁丙○○明 知世湘等小嘉莘集團小公司於95年9月24日、同年10月7日、同年10月28日向嘉食化公司申請為背書保證係違反嘉食化公司背信保證作業程序仍與甲○○、丁○○共執意為之,核係另犯3個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普通背信罪;涉犯犯罪事實甲 七之被告己○○、丁○○、庚○○、子○○、乙Q○○、乙天○ ○就力霸公司95年9月11日第18屆第10次董事會議事錄及被 告己○○、丁○○、庚○○、丙黃○○就嘉食化公司95年9月8 日第14屆第8次董事會議事錄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業 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所吸收),暨被告己○○、丁○○、庚○○、='§i?D?Hidnm、丙黃○○於同時日以同一行為併犯證券交易法第 171條第1項第2款之非常規交易罪,為想像競合犯,被告己 ○○、丁○○、庚○○、子○○、乙Q○○、丙黃○○從一重之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非常規交易罪處斷,被告 己○○、丁○○、庚○○各另論以2個非常規交易罪,被告 子○○、乙Q○○、丙黃○○各另論以1個非常規交易罪,被告 乙天○○、乙B○○另各論以1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涉 犯犯罪事實甲八㈠之被告I○○、丙M○○、丁丙○○幫助甲○ ○、丑○○○於附表甲十四之二所示50個日期分別侵占如各該編號所示款項並幫助使用他人帳戶掩飾犯罪所得,被告I○○、丁丙○○、丙M○○於同時以同一行為犯幫助特別業務侵 占罪、幫助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各從一重之幫助業務侵占罪處斷,被告I○○、丙M○○、丁丙○○均各另論以50個 幫助業務侵占罪;犯罪事實甲八㈡就甲○○於95年8月21日 、95年8月23日、95年8月24日、95年9月29日、95年10月11 日、95年12月25日所為侵占力霸公司衣蝶百貨營業現金收入犯行,核被告庚○○、I○○、丙己○○係另犯6個刑法第30 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幫助特別業務侵占罪 ,被告丙己○○係另犯6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涉犯 犯罪事實甲九之被告庚○○於95年9月20日利用不知情之丙己 ○○填製暫借款申請書挪用力霸公司款項1次,係以同一行 為併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及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 第3款之特別業務侵占罪,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特別業 務侵占罪處斷;涉犯犯罪事實甲十之被告丁○○、乙w○○、 乙A○○、乙戌○○、丙x○○、X○○、o○○就95年7月26日 (含3 筆未開發票)、95年8月4日、95年8月24日、95年11 月28日、95年11月30日、95年12月12日(2筆)、95年12月 15日、95年12月22日嘉食化公司與合興公司間所為虛開發票、傳票犯行及95年8月10日、95年11月24日(3筆)嘉食化公司與合興公間所為虛開傳票犯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犯行,被告丁○○、乙w○○、乙戌○○、乙A○○、X○○ 、丙x○○於同時日以同一行為併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 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所吸收),為想像競合犯,被告丁○○、乙w○○、乙戌○○、乙A○○、X○○、丙x○○各從一重之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處斷,是被告丁○○、乙w○○、乙戌○○ 、乙A○○、X○○、丙x○○、o○○應各另論以10個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涉犯犯罪事實甲之被告,就嘉食 化公司與總宜公司、松怡公司、嘉福公司、禾合公司與總宜公司於95年8月1日、與松怡公司於95年8月2日、95年8月23 日、95年9月28日、與嘉福公司於95年7月28日、與禾合公司於95年8月24日、95年9月29日所為虛偽交易,被告丁○○、乙w○○、乙A○○、乙戌○○各另成立7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被告丙x○○另成立6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被告丙w○○、c○○各成立1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 罪,被告甲C○○、甲F○○各成立3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之罪;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自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之餘地(參照最高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94年度臺非字第98 號判決意旨),而進貨單亦為會計憑證,公訴意旨認被 告丁○○、乙w○○、乙戌○○、丙x○○、丙w○○就犯罪事實甲 部分填製不實進貨單,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容有誤會,併予指明;涉犯犯罪事實甲㈠之被告甲t○○、乙p○○係以同一行為併犯證券交易法第 174 條第2項第2款及同法第179條、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處斷。在95年7月1日以後犯罪之上開被告與其上述在95年6月30日以前之犯行,犯意各別,顯係另行起意 ,應予分論併罰。另公訴人以96年度偵字第8944號移送併辦被告巳○○部分,核與起訴之本案犯罪事實壹一㈡相同,併此敘明。 三、按犯刑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此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項亦有明文。查被告乙p○○將涉及出具不實查核報告及共同申報 公告不實財務報告之案情全部供出,並於96年2月3日於檢察官偵訊時,經檢察官同意其適用證人保護法第14條規定,並於偵查中,供出全部如何查核製作內容虛偽、隱匿之力霸及嘉食化公司95年半年度財務報告及力霸集團小公司發行公司債之不實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及發行公司債查核意見書之犯罪事證及相關共犯,此有該日偵查筆錄筆錄在卷可稽(詳本院編號411號偵查卷第106頁以下),而檢察官確依此得以追訴本案共犯之被告甲t○○、寅○○、f○○等人,是被告乙p○ ○符合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而應適用該規定減輕 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貳)中華商銀部分 一、核被告戊○○、辛○○、壬○○、丁丙○○、t○○、丁未○○ 、W○○、乙f○○、乙L○、丙午○○、乙H○○、甲y○○、丙j○ ○、甲庚○○、T○○、丙T○○、天○○、甲s○○、癸○○、 童家慶、廖啟旭、胡念曾、丙G○○、連復彰、劉洪福、簡錦 俊、陳圓圓、陳緯浚所為,各係犯如下列被告罪名一覽表所示: 中華商銀部分被告罪名一覽表 ┌────┬───┬─────┬──────┬──────┬──────┬─────┬─────┬─────┬──────┬────────┐ │事 罪名│刑法第│違反銀行法│銀行法第125 │銀行法第125 │銀行法第33條│證券交易法│95年5月24 │刑法第216 │違反銀行法第│93年2月4日修正前│ │ │342條 │第33條,依│條之2第1項前│條之2第1項後│之4第1項、第│第179條、 │日修正前商│條、第215 │33條之4、第 │銀行法第125條之2│ │ │第1項 │89年11月1 │段、第2項 │段、第2項 │32條,依同法│第174條第1│業會計法第│條 │32條,依同法│第1項、第2項 │ │ │ │日修正前銀│ │ │第127條之1處│項第4款 │71條第1款 │ │第127條之1第│ │ │姓名 實│ │行法第127 │ │ │罰 │ │ │ │1項處罰 │ │ │ │ │條之1處罰 │ │ │ │ │ │ │ │ │ ├────┼───┼─────┼──────┼──────┼──────┼─────┼─────┼─────┼──────┼────────┤ │006被告 │ │ │二 │ │二 │ │ │ │ │ │ │戊○○ │ │ │ │ │ │ │ │ │ │ │ ├────┼───┼─────┼──────┼──────┼──────┼─────┼─────┼─────┼──────┼────────┤ │007被告 │ │ │三㈠㈡ │ │ │三㈡ │ │ │ │ │ │辛○○ │ │ │ │ │ │ │ │ │ │ │ ├────┼───┼─────┼──────┼──────┼──────┼─────┼─────┼─────┼──────┼────────┤ │008被告 │三㈡ │ │ │ │ │ │ │ │ │ │ │壬○○ │ │ │ │ │ │ │ │ │ │ │ ├────┼───┼─────┼──────┼──────┼──────┼─────┼─────┼─────┼──────┼────────┤ │012被告 │一【德│一【德台公│ │ │ │ │ │ │ │ │ │丁丙○○ │台公司│司88年申貸│ │ │ │ │ │ │ │ │ │ │88年申│】 │ │ │ │ │ │ │ │ │ │ │貸】 │ │ │ │ │ │ │ │ │ │ ├────┼───┼─────┼──────┼──────┼──────┼─────┼─────┼─────┼──────┼────────┤ │041被告 │ │ │二㈡ │二㈤㈨㈩ │二㈡㈤㈨㈩ │ │ │ │ │ │ │t○○ │ │ │ │ │ │ │ │ │ │ │ ├────┼───┼─────┼──────┼──────┼──────┼─────┼─────┼─────┼──────┼────────┤ │046被告 │一【德│一【德台公│ │ │ │ │ │ │ │ │ │丁未○○ │台公司│司88年申貸│ │ │ │ │ │ │ │ │ │ │88年申│】 │ │ │ │ │ │ │ │ │ │ │貸】 │ │ │ │ │ │ │ │ │ │ ├────┼───┼─────┼──────┼──────┼──────┼─────┼─────┼─────┼──────┼────────┤ │066被告 │ │ │二 │ │ │ │ │ │ │ │ │W○○ │ │ │ │ │ │ │ │ │ │ │ ├────┼───┼─────┼──────┼──────┼──────┼─────┼─────┼─────┼──────┼────────┤ │067被告 │ │ │ │ │ │ │ │ │四 │ │ │乙f○○ │ │ │ │ │ │ │ │ │ │ │ ├────┼───┼─────┼──────┼──────┼──────┼─────┼─────┼─────┼──────┼────────┤ │070被告 │ │ │ │ │ │ │ │ │四 │ │ │乙L○ │ │ │ │ │ │ │ │ │ │ │ ├────┼───┼─────┼──────┼──────┼──────┼─────┼─────┼─────┼──────┼────────┤ │073被告 │二㈠、│ │ │ │二㈠、㈣ │ │ │ │ │ │ │丙午○○ │㈣ │ │ │ │ │ │ │ │ │ │ ├────┼───┼─────┼──────┼──────┼──────┼─────┼─────┼─────┼──────┼────────┤ │090被告 │一【德│一【德台公│二㈠至㈣、㈥│二㈤、㈨、㈩│二㈠至 │ │ │ │ │ │ │乙H○○ │台公司│司88年申貸│至㈧、 │ │ │ │ │ │ │ │ │ │88年申│】 │ │ │ │ │ │ │ │ │ │ │貸】 │ │ │ │ │ │ │ │ │ │ ├────┼───┼─────┼──────┼──────┼──────┼─────┼─────┼─────┼──────┼────────┤ │091被告 │ │ │二㈠至㈣、㈥│二㈤、㈨、㈩│二㈠至㈦、㈨│ │ │ │ │ │ │甲y○○ │ │ │㈦、至 │ │至 │ │ │ │ │ │ ├────┼───┼─────┼──────┼──────┼──────┼─────┼─────┼─────┼──────┼────────┤ │092被告 │ │ │二㈧、、│一【德台公司│二㈧、、│ │ │ │ │ │ │丙j○○ │ │ │ │94年展期】 │、 │ │ │ │ │ │ ├────┼───┼─────┼──────┼──────┼──────┼─────┼─────┼─────┼──────┼────────┤ │093被告 │三㈡ │ │ │ │ │ │ │ │ │ │ │甲庚○○ │ │ │ │ │ │ │ │ │ │ │ ├────┼───┼─────┼──────┼──────┼──────┼─────┼─────┼─────┼──────┼────────┤ │094被告 │ │ │二㈠至㈣、㈥│二㈤、㈨、㈩│二㈠至 │ │ │ │ │ │ │T○○ │ │ │至㈧、至│ │ │ │ │ │ │ │ ├────┼───┼─────┼──────┼──────┼──────┼─────┼─────┼─────┼──────┼────────┤ │095被告 │ │ │二㈠至㈣、㈥│二㈤、㈨、㈩│二㈠至 │ │ │ │ │ │ │丙T○○ │ │ │至㈧、至│ │ │ │ │ │ │ │ ├────┼───┼─────┼──────┼──────┼──────┼─────┼─────┼─────┼──────┼────────┤ │096被告 │一【德│一【德台公│ │ │ │ │ │ │ │貳一【德台公司91│ │天○○ │台公司│司88年申貸│ │ │ │ │ │ │ │年展期】 │ │ │88年申│、91年展期│ │ │ │ │ │ │ │ │ │ │貸】 │】 │ │ │ │ │ │ │ │ │ ├────┼───┼─────┼──────┼──────┼──────┼─────┼─────┼─────┼──────┼────────┤ │097被告 │二㈠ │ │ │ │二㈠ │ │ │ │ │ │ │甲s○○ │ │ │ │ │ │ │ │ │ │ │ ├────┼───┼─────┼──────┼──────┼──────┼─────┼─────┼─────┼──────┼────────┤ │201被告 │ │ │ │ │ │ │四 │四 │四 │ │ │癸○○ │ │ │ │ │ │ │ │ │ │ │ ├────┼───┼─────┼──────┼──────┼──────┼─────┼─────┼─────┼──────┼────────┤ │209被告 │ │ │ │ │ │ │四 │四 │四 │ │ │童家慶 │ │ │ │ │ │ │ │ │ │ │ ├────┼───┼─────┼──────┼──────┼──────┼─────┼─────┼─────┼──────┼────────┤ │210被告 │ │ │ │ │ │ │四 │四 │四 │ │ │廖啟旭 │ │ │ │ │ │ │ │ │ │ │ ├────┼───┼─────┼──────┼──────┼──────┼─────┼─────┼─────┼──────┼────────┤ │211被告 │ │ │ │ │ │ │四 │四 │四 │ │ │胡念曾 │ │ │ │ │ │ │ │ │ │ │ ├────┼───┼─────┼──────┼──────┼──────┼─────┼─────┼─────┼──────┼────────┤ │212被告 │ │ │ │ │ │ │四 │四 │四 │ │ │丙G○○ │ │ │ │ │ │ │ │ │ │ │ ├────┼───┼─────┼──────┼──────┼──────┼─────┼─────┼─────┼──────┼────────┤ │213被告 │ │ │ │ │ │ │四 │四 │四 │ │ │連復彰 │ │ │ │ │ │ │ │ │ │ │ ├────┼───┼─────┼──────┼──────┼──────┼─────┼─────┼─────┼──────┼────────┤ │214被告 │ │ │ │ │ │ │四 │四 │四 │ │ │劉洪福 │ │ │ │ │ │ │ │ │ │ │ ├────┼───┼─────┼──────┼──────┼──────┼─────┼─────┼─────┼──────┼────────┤ │215被告 │ │ │ │ │ │ │四 │四 │四 │ │ │簡錦俊 │ │ │ │ │ │ │ │ │ │ │ ├────┼───┼─────┼──────┼──────┼──────┼─────┼─────┼─────┼──────┼────────┤ │216被告 │ │ │ │ │ │ │四 │四 │四 │ │ │陳圓圓 │ │ │ │ │ │ │ │ │ │ │ ├────┼───┼─────┼──────┼──────┼──────┼─────┼─────┼─────┼──────┼────────┤ │220被告 │ │ │ │ │ │ │四 │四 │四 │ │ │陳緯浚 │ │ │ │ │ │ │ │ │ │ │ └────┴───┴─────┴──────┴──────┴──────┴─────┴─────┴─────┴──────┴────────┘ 二、按違法授信參與者通常係多數且各有所司,除了促使犯罪之進行順遂及掩飾犯行被發現外,另在於授信業務之複雜性,相關事務本即由不同層級、職位之人處理,即銀行的經營者,對授信案件的准駁,依金額大小,分別具有相當權力和影響力,而受僱於銀行之授信及徵信承辦人員對於處理授信業務,亦分別具有相當之權,任何一件銀行授信案件,均非任何一個行員可以獨立作業、單獨決定,均係銀行內部授信、徵信行員與主管間一致認可之集體作業,故違法授信要能達成,授信流程的每個環節幾乎都要有犯罪之參與者,每個人各有其違背之任務,故意不履行其應盡的職責和義務,而各自分擔違法授信之部分分擔行為,故在實際發生違法授信案件時,授信過程中故意怠其職責者都難逃干係,並非最後核駁之人。是故低階人員為了保住飯碗常須聽命於高階之人員,若屈從上級之指示而未依規定審核貸款條件,尚不得以其係屈從高階人員指示執為無犯罪之故意或阻卻違法事由之依據,先此敘明。 上列被告就表列事實之相同部分(含與未經起訴涉犯犯罪事實三㈠之N○○、涉犯事實四之王智南,及已起訴經通緝中之被告甲○○、丑○○○,另高繁雄死亡前),分別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各皆為共同正犯;上列被告戊○○、辛○○、t○○、W○○、乙f○○、乙L○、乙H○○、甲y ○○、丙j○○、T○○、T○○、丙T○○、天○○各為中華 商銀之負責人或職員,有如上述,不具銀行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職員身分之被告壬○○、丁丙○○、丁未○○、丙午○○、 甲庚○○、甲s○○於上開時段與其等分別共同犯上列各罪,依 刑法第31條第1項均為共同正犯;依刑法第31條第2項,前者於銀行法在89年11月1日修正增訂第125條之2第1項、第2項 公布施行後,及於93年2月4日修正增訂同法第125條之2第1 項後段,依其身分應依該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論處,后者則依刑法第342條第1項論罪。被告癸○○、胡念曾、丙G ○○分別為新台北有線電視公司、金頻道有線電視有限公司、觀昇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南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劉洪福、簡錦俊分別為台力公司之實質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之被告童家慶、廖啟旭、連復彰、陳圓圓、陳緯浚,於上開時段與其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銀行法第33條之4、第33條、第127條之1第1等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亦均為共同正犯。被告辛○○就犯罪事實三 部分,於95年6月30日以前先後多次犯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前段之特別背信犯行;被告天○○、丁丙○○、丁未○○就犯 罪事實一部分,被告天○○於88年11月間及91年11月8日先 後2次與甲○○共同所為銀行負責人授信德台公司之背信犯 行,被告丁丙○○、丁未○○先後共同犯3次普通背信犯行;被 告t○○、乙H○○、甲y○○、丙j○○、T○○、丙T○○於95 年6月30日以前就犯罪事實二先後多次違反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前段及後段之特別背信犯行;被告丙午○○、壬○○、 甲庚○○於95年6月30日以前先後多次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 犯行;被告t○○、丙午○○、乙H○○、甲y○○、丙j○○、T ○○、丙T○○於95年6月30日以前先後多次共同違反銀行法 第33條之4第1項而對利害關係人為無擔保授信,應依銀行法第127之1處罰之犯行,被告乙f○○、乙L○所犯2次違反銀行 法第33條之4、第32條依同法第127條之1處罰之犯行,暨被 告癸○○、童家慶、胡念曾、丙G○○、連復彰、劉洪福、簡 錦俊、陳圓圓、陳緯浚於95年6月30日以前先後多次所犯刑 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階行為為行使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及違反銀行法第33條之4、第32條,應依銀行法第127條之1處罰等犯行,各時間緊接,均犯構成要件相同罪名,各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各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分別加重其刑(其中倘被告係連續犯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前段及後段,則論以同法第125條之2後段之連續犯;被告天○○論以情節較重之93年2月4 日修正前銀行法第125條第2項第1項前段、第2項之連續犯)。被告丁丙○○、丁未○○、乙H○○、天○○所犯刑法第342條 第1項普通背信、93年2月4日修正前銀行法特別背信犯行, 與其等所犯違反銀行法第33條,依89年11月1日修正前銀行 法第129條、第127條之1第1項處罰金犯行,均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各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被告丁丙○○、丁未○○、乙H○○從一重之刑法第342條第1項處罰, 被告天○○從93年2月4日修正前之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 、第2項處斷。被告戊○○、t○○、W○○、乙H○○、甲y ○○、丙j○○、T○○、丙T○○所為銀行法特別背信犯行, 被告丙午○○、甲s○○所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普通背信犯行, 與其等所犯銀行法第33條之4、第32條、第127條之1之銀行 利害關係人利用他人名義申請辦理授信而為無擔保授信罪間,各一行為犯數相同罪名,各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之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前段、後段處斷。被 告戊○○、W○○論以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前段之特別 背信罪,被告甲s○○論以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被告 壬○○、甲庚○○論以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普通背信罪連續犯 ;被告辛○○論以銀行法第125條之2條第1項前段之特別背 信罪連續犯,被告辛○○另犯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4 款之罪;被告乙f○○、乙L○應論以銀行法第127條之1第1項 之連續犯;被告t○○、乙H○○、甲y○○、T○○、丙T○○ 、丙j○○、丙午○○,依先連續後牽連、想像競合法則,被告 丙午○○論以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之連續犯,被告天○○ 論以93年2月4日修正前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之連續犯, 被告t○○、乙H○○、甲y○○、丙j○○、T○○、丙T○○均 論以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後段之連續犯;又上開犯93年4月2日修正前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現行銀行法第125條 第1項第1項前段、後段之罪者,皆係2人以上共同實施,應 依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2項規定,遞加重其刑。被告癸○○ 、童家慶、廖啟旭、胡念曾、丙G○○、連復彰、劉洪福、簡 錦俊、陳圓圓、陳緯浚,在95年6月30日以前所犯違反銀行 法第33條之4、第32條依同法第127條之1處罰之多次犯行, 與其在各該次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事實文書犯行間,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 關係,依先連續後牽連法則,各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處罰。被告辛○○上開所犯銀行法第125條之2特別背信罪連續犯與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4款連續犯等2罪,應予分論併罰。 (叁)力華票券部分 一、核被告己○○、乙L○、丙Y○○、甲s○○、Y○○、丙黃○○、 乙f○○、W○○、丙午○○、丙V○○、戊○○、甲I○○、甲o○ ○、丁丑○○、巫壽民、乙K○○、甲x○○、丙C○○、乙Q○○、 乙w○○、乙辰○○、乙E○○、V○○、丁丙○○、寅○○、I○ ○、丙q○○、丙庚○○、丙M○○、乙A○○、丁未○○、乙P○○、 甲丁○○、未○○、乙天○○、甲甲○○、玄○○、辰○○、t○ ○、丙y○○、癸○○、童家慶所為,各係犯如下列被告所犯 罪名一覽表所示: ┌─────┬─────────┬─────┬────────┬─────┬───┬──────┐ │事 罪名│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票券金融管│刑法第342條第1項│刑法第216 │刑法第│85.10.23公布│ │ │條第1、2項 │理法第60條│ │、215條 │336 條│(86.4.23施 │ │ │ │第1項 │ │ │第2項 │行)洗錢防制│ │姓名 實│ │ │ │ │ │法第9條第1項│ ├─────┼─────────┼─────┼────────┼─────┼───┼──────┤ │己 ○ ○│ ││ │ │ │ │ ├─────┼─────────┼─────┼────────┼─────┼───┼──────┤ │乙L ○│ ││ │ │ │ │ ├─────┼─────────┼─────┼────────┼─────┼───┼──────┤ │丙Y ○ ○│ │ │ │ │ │ │ ├─────┼─────────┼─────┼────────┼─────┼───┼──────┤ │甲s ○ ○│ ││ │ │ │ │ ├─────┼─────────┼─────┼────────┼─────┼───┼──────┤ │Y ○ ○│ │ │ │ │ │ │ ├─────┼─────────┼─────┼────────┼─────┼───┼──────┤ │丙黃 ○ ○│ ││ │ │ │ │ ├─────┼─────────┼─────┼────────┼─────┼───┼──────┤ │乙f ○ ○│ │ │ │ │ │ │ ├─────┼─────────┼─────┼────────┼─────┼───┼──────┤ │W ○ ○│ │ │ │ │ │ │ ├─────┼─────────┼─────┼────────┼─────┼───┼──────┤ │丙午 ○ ○│ │ │ │ │ │ │ ├─────┼─────────┼─────┼────────┼─────┼───┼──────┤ │丙V ○ ○│ │ │ │ │ │ │ ├─────┼─────────┼─────┼────────┼─────┼───┼──────┤ │戊 ○ ○│ ││ │ │ │ │ ├─────┼─────────┼─────┼────────┼─────┼───┼──────┤ │甲I ○ ○│ ││ │ │ │ │ ├─────┼─────────┼─────┼────────┼─────┼───┼──────┤ │甲o ○ ○│ ││ │ │ │ │ ├─────┼─────────┼─────┼────────┼─────┼───┼──────┤ │丁丑 ○ ○│ ││ │ │ │ │ ├─────┼─────────┼─────┼────────┼─────┼───┼──────┤ │巫 壽 民│ │ │ │ │ │ │ ├─────┼─────────┼─────┼────────┼─────┼───┼──────┤ │乙K ○ ○│ │ │ │ │ │ │ ├─────┼─────────┼─────┼────────┼─────┼───┼──────┤ │甲x ○ ○│ │ │ │ │ │ │ ├─────┼─────────┼─────┼────────┼─────┼───┼──────┤ │丙C ○ ○│ │ │ │ │ │ │ ├─────┼─────────┼─────┼────────┼─────┼───┼──────┤ │乙Q ○ ○│ │ │ │ │ │ │ ├─────┼─────────┼─────┼────────┼─────┼───┼──────┤ │乙w ○ ○│ │ │ │ │ │ │ ├─────┼─────────┼─────┼────────┼─────┼───┼──────┤ │乙辰 ○ ○│ │ ││ │ │ │ ├─────┼─────────┼─────┼────────┼─────┼───┼──────┤ │乙E ○ ○│ │ │ │ │ │ │ ├─────┼─────────┼─────┼────────┼─────┼───┼──────┤ │V ○ ○│ │ │ │ │ │ │ ├─────┼─────────┼─────┼────────┼─────┼───┼──────┤ │丁丙 ○ ○│ │ ││ │ │ │ ├─────┼─────────┼─────┼────────┼─────┼───┼──────┤ │寅 ○ ○│ │ ││ │ │ │ ├─────┼─────────┼─────┼────────┼─────┼───┼──────┤ │I ○ ○│ │ ││ │ │ │ ├─────┼─────────┼─────┼────────┼─────┼───┼──────┤ │丙q ○ ○│ │ │ │ │ │ │ ├─────┼─────────┼─────┼────────┼─────┼───┼──────┤ │丙庚 ○ ○│ │ ││ │ │ │ ├─────┼─────────┼─────┼────────┼─────┼───┼──────┤ │丙M ○ ○│ │ ││ │ │ │ ├─────┼─────────┼─────┼────────┼─────┼───┼──────┤ │乙A ○ ○│ │ ││ │ │ │ ├─────┼─────────┼─────┼────────┼─────┼───┼──────┤ │丁未 ○ ○│ │ │ │ │ │ │ ├─────┼─────────┼─────┼────────┼─────┼───┼──────┤ │乙P ○ ○│ │ ││ │ │ │ ├─────┼─────────┼─────┼────────┼─────┼───┼──────┤ │甲丁 ○ ○│ │ │ │ │ │ │ ├─────┼─────────┼─────┼────────┼─────┼───┼──────┤ │未 ○ ○│ │ │ │ │ │ │ ├─────┼─────────┼─────┼────────┼─────┼───┼──────┤ │乙天 ○ ○│ │ │ │ │ │ │ ├─────┼─────────┼─────┼────────┼─────┼───┼──────┤ │甲甲 ○ ○│ │ │ │ │ │ │ ├─────┼─────────┼─────┼────────┼─────┼───┼──────┤ │玄 ○ ○│ │ ││ │ │ │ ├─────┼─────────┼─────┼────────┼─────┼───┼──────┤ │辰 ○ ○│ │ ││ │ │ │ ├─────┼─────────┼─────┼────────┼─────┼───┼──────┤ │t ○ ○│ │ │ │ │ │ │ ├─────┼─────────┼─────┼────────┼─────┼───┼──────┤ │丙y ○ ○│ │ │ │ │ │ │ ├─────┼─────────┼─────┼────────┼─────┼───┼──────┤ │癸 ○ ○│ │ │ │ │ │ │ ├─────┼─────────┼─────┼────────┼─────┼───┼──────┤ │童 家 慶│ │ │ │ │ │ │ └─────┴─────────┴─────┴────────┴─────┴───┴──────┘ 上列被告就表列事實之相同部分(含與未經起訴涉犯事實二之乙t○○、賴劍南;事實三之乙t○○、練台生、丙f○○、李 娟;事實四、六之林登裕、丙G○○;事實五之丙G○○;事實 九之鍾瑩豐;事實十之乙t○○,及已起訴經通緝中之被告甲 ○○、丁庚○○(另徐步青、高繁雄死亡前),惟上開表列侵 占與洗錢防制法犯行之被告因係幫助犯,渠等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此部分不與焉),分別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各皆為共同正犯;上列被告自己○○至乙w○○等20人 各為力華票券公司之負責人或職員,有如上述,被告乙辰○○ 至童家慶等22人於上開各時段與渠等分別共同犯上列各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均為共同正犯;依同條第2項前者於票券金融管理法公布施行後,依其身分應依該法第58條第1項、 第2項、第60條第1項論處,後者則仍依刑法第342條第1項論處。查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特別背信罪係刑法第342條第1項普通背信罪之特別規定,基本構成要件相同,是倘 行為人於票券金融管理法公布施行前已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犯多次普通背信罪行,於該法公布施行(90年7月9日)後至95年6月30日止,仍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犯多次同法第58條 第1項罪行,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52號解釋意旨,自應成立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連續犯;故上列被告 自己○○至乙w○○等除被告丙午○○所犯特別背信與普通背信 犯行,相距約2年,應屬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但該二 犯行仍各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仍應各論以連續犯)外,其餘19人各於95年6月30日前先後多次背信(特別背信)犯行 ,各時間密接,均犯構成要件相同罪名,各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均為連續犯(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連續犯) ,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論以該罪並加重其刑。且渠等(加上甲○○)犯特別背信罪致使小公司等獲得不法利益如力華票券附件十三所示金額(逾1億元以上)。上列被告自乙辰○ ○至t○○及癸○○、童家慶等21人在95年6月30日前各先 後多次背信犯行及被告丙y○○、己○○、乙L○、丙Y○○、丙黃 ○○、乙f○○、丙午○○、戊○○、甲I○○、甲o○○、丁丑○○ 、巫壽民、乙K○○、甲x○○、丙C○○、乙Q○○、乙w○○在95 年6月30日前各先後多次行使偽造業務上作成文書(偽造業 務上作成文書低度犯行應為高度之行使犯行吸收,不另論罪)犯行及上列被告自己○○至乙w○○等20人在95年6月30日 前各先後多次違反票券金融管理法第60條第1項犯行,各時 間緊接,分別犯構成要件相同罪名,均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各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上列被告自己○○至乙w○○等20人所犯票券金融管理 法第58條第1項、第60條第1項犯行,該等20人除被告甲s○○ 、Y○○、W○○、丙V○○外之其餘16人併犯行使偽造業務 上作成文書犯行間,分別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關係,各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從一重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罪名處斷。該16名被告於力華票券附件十一所示在95年6月30日前准予多家利害關係人授信之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各一行為犯數相同罪名,各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上列被告自己○○至乙w○○等20人,依先連 續後牽連、想像競合法則,均應論以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連續犯;又渠等各該犯罪,皆係二人以上共同實施, 應依同條第2項遞加其刑。被告丙黃○○、乙f○○、巫壽民及 甲○○於95年7月11日及95年12月18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依 序)棟信、力長、申利、英湘、東展、金東、長森、連南、棟宏(95年7月11日部分)及棟信、力長、連恆(95年12月 18 日部分)授信案,於95年7月17日、95年11月25日及95年12 月10日常務董事會決議通過(依序)程星、德台(95年7月17日部分)、申利、英湘(95年11月25日部分)及程星、新達、蓉達、輝東、冠東、益金(95年12月10日部分)授信案(詳力華票券附件十一),與上開小公司各負責人(詳力華票券附件二十三)間各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皆為共同正犯;且渠等各該次特別背信犯行,各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又各該次特別背信犯行致使各該小公司得利逾1億元(詳力華票券附件十三所示),均 應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第2項加重其刑(小公司負責人除丙黃○○外,各係分別犯刑法背信罪,理由同前); 渠等四人及被告丙y○○訛以95年7月11日、95年8月17日、95 年9月26日、95年10月23日、95年11月間及95年12月18日董 事會議事錄(第三屆第25次至第30次,詳上述附表肆之4所 示)業由董事過半數出席,經多數決同意通過之旨(實際上僅該3名董事出席)持向主管機關行使即6次行使偽造業務上作成文書犯行,各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乙f○○、t○○及甲○○於95年7月17日、95年8月 3日、95年8月17日、95年9月11日、95年9月26日及95年10月23日以搭售力霸、嘉食化公司債以授信犯行(詳力華票券附件十五及十五之一所示)各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皆為共同正犯(其中95年9月11日常董會同意麗湖大飯店保證 發行商業本票6千萬元部分,渠等與乙H○○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渠等就95年8月3日及95年9月11日 依序准至昇、宏健公司及麗湖、宇權興業、齊裕營造、聖剛等公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部分,上開95年12月10日之丁未○○ (輝東、蓉達)、乙天○○(新達、程星、冠東、益金);95 年7月11日丙M○○(連南、英湘)部分,上述被告丙黃○○、 乙f○○、巫壽民就95年7月11日及95年12月18日各均犯票券 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特別背信犯行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偽造業務上作成文書犯行,被告乙f○○就95年8月17 日及95年10月23日各皆犯上述二犯行,就95年7月17日同時 犯二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特別背信犯行,各係一行 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處斷(除t○○、丁未○○、乙天○○、丙M○○從一重依刑法背信罪處斷外,其 餘均從一重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特別背信罪論處);被告t○○、乙H○○依刑法第31條第2項論以背信罪,被告乙f○○應 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論斷,因其與實際負責人甲 ○○共同犯罪,各應依同條第2項加重其刑。被告丙黃○○、 乙f○○、巫壽民、丙y○○、t○○及上開22家小公司負責人 I○○、丙庚○○、丙M○○、乙A○○、丁未○○、乙天○○、玄○ ○、辰○○(詳力華票券附件二十三所示)各於95年7 月1 日以後所犯上開各罪,與其等於95年6月30日以前所犯上述 罪名,犯意各別,顯係另行起意而為,各應予分論併罰。 (肆)友聯產險部分 一、核被告乙P○○、丁○○、子○○、乙E○○、辛○○、丙Q○○ 、E○○、乙D○○、V○○、乙W○○、丙A○○、g○○、己 ○○、乙辰○○、寅○○、t○○、甲o○○、丙己○○、丁丙○○ 、丙黃○○、乙天○○、未○○、丁未○○、丙庚○○、I○○、乙A ○○、甲丁○○、甲甲○○、丙M○○、丙q○○、玄○○、乙子○○ 、辰○○、癸○○、童家慶所為,各係犯下列被告所犯罪名一覽表所示: ┌─────┬───────┬──────┬────────┬────────┐ │事 罪名│保險法第168條 │證券交易法第│刑法第342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 │ │ │之2第1、2 項 │171條第1項第│ │215條 │ │姓名 實│ │2款、第2項 │ │ │ ├─────┼───────┼──────┼────────┼────────┤ │乙P ○ ○│三㈡、㈢⒋ │ │三㈡、㈢⒋、㈤ │三㈡、㈢⒋ │ ├─────┼───────┼──────┼────────┼────────┤ │丁 ○ ○│三㈠⒉⒊、㈡、│三㈠⒉⒊⒌ │三㈠⒈⒉⒊⒋⒌、│三㈠⒈⒉⒊⒋⒌、│ │ │㈢⒋ │ │㈡、㈢4.、㈤ │㈡、㈢4.、㈤ │ ├─────┼───────┼──────┼────────┼────────┤ │子 ○ ○│三㈠⒉⒊、㈡、│三㈠⒉⒊⒌ │三㈠⒈⒉⒊⒋⒌、│三㈠⒈⒉⒊⒋⒌、│ │ │㈢⒋、四 │ │㈡、㈢4.、㈤、四│㈡、㈢4.、㈤ │ ├─────┼───────┼──────┼────────┼────────┤ │乙E ○ ○│三㈠⒉⒊、㈡、│三㈠⒉⒊⒌ │三㈠⒈⒉⒊⒋⒌、│三㈠⒈⒉⒊⒋⒌、│ │ │㈢⒋ │ │㈡、㈢4.、㈤ │㈡、㈢4.、㈤ │ ├─────┼───────┼──────┼────────┼────────┤ │辛 ○ ○│三㈡、㈢⒋ │ │ │三㈡、㈢⒋ │ ├─────┼───────┼──────┼────────┼────────┤ │丙Q ○ ○│三㈠⒉⒊、㈡、│三㈠⒉⒊⒌ │三㈠⒈⒉⒊⒋⒌、│三㈠⒈⒉⒊⒋⒌、│ │ │㈢⒋、四 │ │㈡、㈢4.、㈤、四│㈡、㈢4.、㈤ │ ├─────┼───────┼──────┼────────┼────────┤ │E ○ ○│三㈡、㈢⒋ │ │三㈠⒊⒌ │ │ ├─────┼───────┼──────┼────────┼────────┤ │乙D ○ ○│三㈡、㈢⒋ │ │ │三㈡、㈢⒋ │ ├─────┼───────┼──────┼────────┼────────┤ │V ○ ○│三㈡、㈢⒋ │ │三㈠⒈⒉⒊⒋、㈡│ │ │ │ │ │、㈢4. │ │ ├─────┼───────┼──────┼────────┼────────┤ │乙W ○ ○│三㈡、㈢⒋ │ │三㈠⒈⒉⒊⒋⒌ │三㈠⒈⒉⒊⒋⒌ │ │ │ │ │㈡、㈢4.、㈤ │㈡、㈢4.、㈤ │ ├─────┼───────┼──────┼────────┼────────┤ │丙A ○ ○│三㈡、㈢⒋ │ │ │三㈡、㈢⒋ │ ├─────┼───────┼──────┼────────┼────────┤ │g ○ ○│三㈡、㈢⒋ │ │ │三㈡、㈢⒋ │ ├─────┼───────┼──────┼────────┼────────┤ │己 ○ ○│ │ │三㈡、㈢⒋ │ │ ├─────┼───────┼──────┼────────┼────────┤ │乙辰 ○ ○│ │ │三㈠⒈、㈡、㈢⒋│ │ │ │ │ │、㈤ │ │ ├─────┼───────┼──────┼────────┼────────┤ │寅 ○ ○│ │ │三㈡、㈢⒋ │ │ ├─────┼───────┼──────┼────────┼────────┤ │t ○ ○│ │ │三㈡、㈢⒋ │ │ ├─────┼───────┼──────┼────────┼────────┤ │甲o ○ ○│ │ │三㈢⒋ │ │ ├─────┼───────┼──────┼────────┼────────┤ │丙己 ○ ○│ │ │三㈢⒋ │ │ ├─────┼───────┼──────┼────────┼────────┤ │丁丙 ○ ○│ │ │三㈠⒈、㈡、㈢⒋│ │ ├─────┼───────┼──────┼────────┼────────┤ │丙黃 ○ ○│ │ │三㈡、㈢⒋ │ │ ├─────┼───────┼──────┼────────┼────────┤ │乙天 ○ ○│ │ │三㈡、㈢⒋ │三㈠⒈⒉⒊⒋⒌、│ │ │ │ │ │㈡、㈢⒋、㈤ │ ├─────┼───────┼──────┼────────┼────────┤ │未 ○ ○│ │ │三㈡、㈢⒋ │ │ ├─────┼───────┼──────┼────────┼────────┤ │丁未 ○ ○│ │ │三㈡、㈢⒋ │ │ ├─────┼───────┼──────┼────────┼────────┤ │丙庚 ○ ○│ │ │三㈡、㈢⒋、㈤ │ │ ├─────┼───────┼──────┼────────┼────────┤ │I ○ ○│ │ │三㈠⒈、㈡、㈢⒋│ │ ├─────┼───────┼──────┼────────┼────────┤ │乙A ○ ○│ │ │三㈡、㈢⒋ │ │ ├─────┼───────┼──────┼────────┼────────┤ │甲丁 ○ ○│ │ │三㈡ │ │ ├─────┼───────┼──────┼────────┼────────┤ │甲甲 ○ ○│ │ │三㈡、㈢⒋ │ │ ├─────┼───────┼──────┼────────┼────────┤ │丙M ○ ○│ │ │三㈡、㈢⒋、㈤ │ │ ├─────┼───────┼──────┼────────┼────────┤ │丙q ○ ○│ │ │三㈡ │ │ ├─────┼───────┼──────┼────────┼────────┤ │玄 ○ ○│ │ │三㈡、㈢⒋ │ │ ├─────┼───────┼──────┼────────┼────────┤ │乙子 ○ ○│ │ │三㈡ │ │ ├─────┼───────┼──────┼────────┼────────┤ │辰 ○ ○│ │ │三㈡、㈢⒋ │ │ ├─────┼───────┼──────┼────────┼────────┤ │癸 ○ ○│ │ │三㈠⒌ │ │ ├─────┼───────┼──────┼────────┼────────┤ │童 家 慶│ │ │三㈠⒌ │ │ └─────┴───────┴──────┴────────┴────────┘ 上列被告就表列事實相同部分【含未到案及未據起訴之事實三㈠⒈之甲○○、甲K○○、甲宇○○;三㈠⒉至⒋另加上丑○ ○○;三㈠⒌之甲○○;三㈡之甲○○、丑○○○、蔡雪卿、甲K○○、甲宇○○、丙K○○、乙q○○、甲未○○、甲午○○、甲B ○○、甲Q○○、地○○、沈維忠、劉高橋、甲寅○○;三㈢⒋ 之徐步青(已死亡)、鍾瑩豐、甲K○○、甲○○;三㈤之甲 ○○、丑○○○、甲K○○;四之甲○○、丑○○○】各分別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均為共同正犯;上列被告自乙P○ ○至g○○等12人各為友聯產險負責人及職員,有如前述,被告己○○至童家慶等23人,於上開各時段與渠等分別共同犯上列各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均為共同正犯;依同條第2項,前者於保險法第168條之2公布施行後,依其身分應依該條第1項、第2項論處,后者則依刑法第342條第1項論處。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非常規交易規定本質上係 背信罪之一種,而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特別背信罪係刑 法第342條第1項普通背信罪之特別規定,基本構成要件相同,是倘行為人於保險法第168條之2公布施行(90年7月9日)前,已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犯多次普通背信、非常規交易罪行,於該法條公布施行後,至95年6月30日止,仍基於概括 之犯意連續犯多次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犯行,參照司法 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52號解釋意旨,自應論以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連續犯;是被告乙P○○、丁○○、子○○、乙E○ ○、丙Q○○(4人各併犯非常規交易行為)、V○○、乙W○ ○各於95年6月30日前先後多次背信(特別背信)、被告辛 ○○、E○○、乙D○○、丙A○○、g○○各於95年6月30日 前先後多次特別背信犯行,各時間緊接,均犯構成要件相同罪名,各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均為連續犯(保險法第168 條之2第1項之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該罪並加重其刑。且渠等所犯特別背信行為致使小公司等獲得不法利益如友聯產險附件三之二至附件八所示金額(逾1億 元以上)。上列被告自己○○至童家慶等23人在95年6月30 日前各先後多次背信犯行及被告乙P○○、丁○○、乙E○○、 子○○、辛○○、丙Q○○、乙D○○、乙W○○、丙A○○、g○ ○、乙天○○在95年6月30日前各先後多次行使偽造業務上作 成文書犯行(偽造業務上作成文書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各時間緊接,分別犯構成要件相同罪名,均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各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上列被告乙P○○、丁○ ○、子○○、乙E○○、辛○○、丙Q○○、乙D○○、乙W○○、 丙A○○、g○○及乙天○○就其在95年6月30日以前所犯背信 (特別背信)行為,與其在各該次行使偽造業務上作成文書行為間,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犯關係,各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 條從一重依背信(乙天○○部分)、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 項特別背信(上述其餘被告)處斷;被告乙P○○、丁○ ○、子○○、乙E○○、辛○○、丙Q○○、乙D○○、乙W○○、 丙A○○、g○○於友聯產險附件四至附件七之二所示相同時 日准予支付力霸集團所屬多家公司非常規交易或抵(質)押貸款金額之行為,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背信、特別背信處斷;渠等及被告乙天○○部分, 依先連續後牽連、想像競合法理,前者各應論以保險法第 168條之2第1項特別背信之連續犯,且渠等及被告E○○、 V○○各該犯行,皆係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依同法條第2項 應遞加其刑;被告乙天○○應論以連續背信罪。被告乙P○○、 子○○、乙D○○、g○○、乙A○○、丙黃○○、甲○○及乙q○ ○(未據起訴)於95年7月1日就冠東公司之授信部分(友聯產險附件七之一編號41)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且依刑法第31條第2項規定被告乙A○○、丙黃○ ○均論以背信罪,其餘各該被告應論以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前段特別背信罪及依同條第2項加重其刑。被告乙P○○、 丁○○、子○○、乙E○○、辛○○、乙D○○、g○○及乙天○ ○就友聯產險95年7月5日第19屆第25次至95年12月28日第19屆第35次董事會議事錄(除第19屆第26次因未見存卷而不予論處外,其餘95年8月28日、95年9月1日、95年11月9日、95年11月28日、95年12月7日、95年12月8日、95年12月20日、95年10月26日,即第19屆第27次至第34次,併有扣案外放,詳上述附表肆之3)之偽造及行使(偽造業務上作成文書應 為行使吸收,不另論罪)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皆為共同正犯;被告乙天○○與具有友聯產險負責人及職員之其餘 被告共同實行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論以共同正犯;在 95年7月1日以後犯罪之上開被告與其上述在95年6月30日以 前之犯行,犯意各別,顯係另行起意,應予分論併罰。 (伍)亞太固網 一、核被告己○○、丁○○、癸○○、子○○、辛○○、t○○、寅○○、甲o○○、乙Q○○、甲V○○、玄○○、丙P○○、乙w ○○、f○○、y○○、丙寅○○、乙a○○、甲巳○○、A○○ 、丁戊○○、I○○、丙q○○、李浩英、甲子○○、乙V○○、乙d ○○、丙Z○○、丙m○○、乙辛○○、G○○、乙O○○、丁丙○○ 、乙己○○、丙D○○、丁壬○○、乙E○○、V○○、甲丁○○、乙A ○○、丙黃○○、乙天○○、乙P○○、未○○、丙己○○、丙M○○ 、丁未○○、甲g○○、甲甲○○、辰○○、乙子○○、b○○、庚 ○○、乙辰○○、巳○○、丙庚○○所為,各係犯下列被告所犯 罪名一覽表所示: ┌─────┬────┬───┬────┐ ┌─────┬────┬───┬────┐ │事 罪名│刑法第 │刑法第│商業會計│ │事 罪名│刑法第 │刑法第│商業會計│ │ │342條第1│216、 │法第71條│ │ │342條第1│216、 │法第71條│ │姓名 實│項 │215條 │第1款 │ │姓名 實│項 │215條 │第1款 │ ├─────┼────┼───┼────┤ ├─────┼────┼───┼────┤ │己 ○ ○│㈠㈢㈣㈤│ │㈥㈦ │ │G ○ ○│㈣㈥ │㈣ │㈥ │ │ │㈥㈦㈩ │ │ │ │ │ │ │ │ ├─────┼────┼───┼────┤ ├─────┼────┼───┼────┤ │丁 ○ ○│㈠㈢㈣㈤│ │㈥㈦ │ │乙O ○ ○│㈥㈦ │ │㈥㈦ │ │ │㈥㈦㈩ │ │ │ │ │ │ │ │ ├─────┼────┼───┼────┤ ├─────┼────┼───┼────┤ │癸 ○ ○│㈡㈢㈣㈩│ │ │ │丁丙 ○ ○│㈣㈤㈥ │㈣ │㈥ │ ├─────┼────┼───┼────┤ ├─────┼────┼───┼────┤ │子 ○ ○│㈢㈣ │ │ │ │乙己 ○ ○│㈣㈥ │㈣ │㈥ │ ├─────┼────┼───┼────┤ ├─────┼────┼───┼────┤ │辛 ○ ○│㈢㈤ │ │ │ │丙D ○ ○│㈣ │㈣ │ │ ├─────┼────┼───┼────┤ ├─────┼────┼───┼────┤ │t ○ ○│㈢㈣ │ │ │ │丁壬 ○ ○│㈣㈥ │㈣ │㈥ │ ├─────┼────┼───┼────┤ ├─────┼────┼───┼────┤ │寅 ○ ○│㈢㈣㈥㈦│㈣ │㈥㈦ │ │乙E ○ ○│㈣㈤ │㈣ │ │ ├─────┼────┼───┼────┤ ├─────┼────┼───┼────┤ │甲o ○ ○│㈠㈢㈣㈤│ │㈥㈦ │ │V ○ ○│㈣㈤㈥ │㈣ │㈥ │ │ │㈥㈦ │ │ │ │ │ │ │ │ ├─────┼────┼───┼────┤ ├─────┼────┼───┼────┤ │乙Q ○ ○│㈠㈢㈣㈤│㈣ │㈥㈦ │ │甲丁 ○ ○│㈣ │㈣ │ │ │ │㈥㈦㈩ │ │ │ │ │ │ │ │ ├─────┼────┼───┼────┤ ├─────┼────┼───┼────┤ │甲V ○ ○│㈠㈢㈣㈤│ │㈥㈦ │ │乙A ○ ○│㈢㈣㈤㈥│㈣ │㈥㈦ │ │ │㈥㈦ │ │ │ │ │㈦ │ │ │ ├─────┼────┼───┼────┤ ├─────┼────┼───┼────┤ │玄 ○ ○│㈣㈤㈥㈦│ │㈥㈦ │ │丙黃 ○ ○│㈢㈣㈤ │㈣ │ │ ├─────┼────┼───┼────┤ ├─────┼────┼───┼────┤ │丙P ○ ○│㈣㈤㈥㈦│ │㈥㈦ │ │乙天 ○ ○│㈣ │㈣ │ │ ├─────┼────┼───┼────┤ ├─────┼────┼───┼────┤ │乙w ○ ○│㈣ │㈣ │ │ │乙P ○ ○│㈣㈤ │㈣ │ │ ├─────┼────┼───┼────┤ ├─────┼────┼───┼────┤ │f ○ ○│㈣㈥㈦ │㈣ │㈥㈦ │ │未 ○ ○│㈣ │㈣ │ │ ├─────┼────┼───┼────┤ ├─────┼────┼───┼────┤ │y ○ ○│㈣㈥㈦ │㈣ │㈥㈦ │ │丙己 ○ ○│㈣ │㈣ │ │ ├─────┼────┼───┼────┤ ├─────┼────┼───┼────┤ │丙寅 ○ ○│㈣ │㈣ │ │ │丙M ○ ○│㈢㈣㈤㈥│㈣ │㈥㈦ │ │ │ │ │ │ │ │㈦ │ │ │ ├─────┼────┼───┼────┤ ├─────┼────┼───┼────┤ │乙a ○ ○│㈥㈦ │ │㈥㈦ │ │丁未 ○ ○│㈣ │㈣ │ │ ├─────┼────┼───┼────┤ ├─────┼────┼───┼────┤ │甲巳 ○ ○│㈣ │㈣ │ │ │甲g ○ ○│㈣ │㈣ │ │ ├─────┼────┼───┼────┤ ├─────┼────┼───┼────┤ │A ○ ○│㈣ │㈣ │ │ │甲甲 ○ ○│㈣ │㈣ │ │ ├─────┼────┼───┼────┤ ├─────┼────┼───┼────┤ │丁戊 ○ ○│㈥㈦ │ │㈥㈦ │ │辰 ○ ○│㈣ │㈣ │ │ ├─────┼────┼───┼────┤ ├─────┼────┼───┼────┤ │I ○ ○│㈣㈤㈥㈦│㈣ │㈥㈦ │ │乙子 ○ ○│㈣ │㈣ │ │ ├─────┼────┼───┼────┤ ├─────┼────┼───┼────┤ │丙q ○ ○│㈣㈥㈦ │㈣ │㈥㈦ │ │b ○ ○│㈣ │㈣ │ │ ├─────┼────┼───┼────┤ ├─────┼────┼───┼────┤ │李 浩 英│㈣ │㈣ │ │ │庚 ○ ○│㈢㈣㈤ │ │ │ ├─────┼────┼───┼────┤ ├─────┼────┼───┼────┤ │甲子 ○ ○│㈣㈦ │㈣ │㈦ │ │乙辰 ○ ○│㈣㈤ │㈣ │ │ ├─────┼────┼───┼────┤ ├─────┼────┼───┼────┤ │乙V ○ ○│㈣ │㈣ │ │ │巳 ○ ○│㈣ │㈣ │ │ ├─────┼────┼───┼────┤ ├─────┼────┼───┼────┤ │乙d ○ ○│㈣ │㈣ │ │ │乙辛 ○ ○│㈣ │㈣ │ │ ├─────┼────┼───┼────┤ ├─────┼────┼───┼────┤ │丙Z ○ ○│㈣ │㈣ │ │ │丙庚 ○ ○│㈡㈣㈤㈥│㈣ │㈥ │ ├─────┼────┼───┼────┤ ├─────┼────┼───┼────┤ │丙m ○ ○│㈣ │㈣ │ │ │ │ │ │ │ └─────┴────┴───┴────┘ └─────┴────┴───┴────┘ 上列被告就表列相同部分【含未到案及未據起訴之事實㈠之甲○○、丑○○○、賴明輝;事實㈡之甲○○、丙G○○、胡 念曾、林登裕、甲R○○、k○○、丙a○、丙丑○○、乙e○○; 事實㈢之甲○○、丑○○○;事實㈣之甲○○、丑○○○、甲G○○、王曉容、D○○、甲未○○、丙U○○、丙s○○、鄭淑 溱、黃美月、劉美令、陳美虹、徐步青(已死亡);事實㈥之乙T○○、丙i○○;事實㈩之乙S○○、丙h○○】各分別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皆為共同正犯;上列被告自己○○至丙P○○等12人各為亞太固網之負責人及職員,有如上述,上 a.recyc and上開各時段與渠等分別共同犯上 開各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各皆為共同正犯。上列被告除 甲丁○○、甲g○○外,其餘被告在95年6月30日前各先後多次 背信犯行;上列被告除己○○、丁○○、癸○○、子○○、辛○○、t○○、甲o○○、甲V○○、玄○○、丙P○○、乙a○ ○、丁戊○○、乙O○○、甲丁○○、甲g○○、庚○○外,其餘被 告在95年6月30日前各先後多次行使偽造業務上作成文書之 犯行(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己○○、丁○○、寅○○、甲o○○、乙Q○○、甲V ○○、玄○○、丙P○○、f○○、y○○、乙a○○、丁戊○○ 、I○○、丙q○○、甲子○○、G○○、乙O○○、丁丙○○、乙己 ○○、丁壬○○、V○○、乙A○○、丙M○○、丙庚○○在95年6 月30日以前先後多次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犯行;各 時間緊接,各犯構成要件相同罪名,均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各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上列被告除癸○○、子○○、辛○○、t○○、庚○○外,其餘被告各犯背信犯行與行使偽造業務上作成文書犯行或與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犯行間,分別在各該次、 各該時段所為,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分別從一重依背信、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罪處 斷(背信與行使偽造業務上作成文書、背信與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犯行,前者從一重依背信罪,后者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處斷)。被告甲○○、己○○及如亞太固網附 件七之二所示簽核購買人員就91年7月29日、91年8月21日、91 年10月31日、91年11月29日、91年12月19日、91年12月 23 日、91年12月27日、92年1月21日、92年4月9日、92年4 月16 日、92年4月28日、92年5月9日、92年6月6日、92年6 月12 日、93年4月29日、93年5月4日、93年5月6日、93年5 月7日核定購買各該公司之公司債,及被告甲○○、己○○ 及該附件所示簽核展延人員就95年1月26日、95年1月27日、95年2月21日、95年5月2日、95年6月1日、95年6月21日、95年6月22日、95年7月20日、95年9月18日、95年9月25日核定各該公司之公司債展延行為,被告甲○○、己○○及如附件八所示經辦人員就放款日93年3月3日(申東、東長)、93年3月5日(申佳、連恆)、93年3月8日(鑫營、東長)、93年3月9日(申東、棟信)、93年3月12日(申佳、東長)、93 年6月3日(申佳、東長、鑫營、連恆、棟信)、93年6月16 日(申佳、申東、育聯、東長、鑫營、連恆、棟信)、93年6月18日(力章、連恆、棟信)、93年6月23日(申佳、鑫營)、91年11月23日(宏森、鼎森)之准予借(放)款行為,被告甲○○、己○○及該附件所示展延經辦人員共同於95年12月29日准其上所載借款公司之積欠借款均展延至96年12月31日之行為,被告甲○○、己○○及如附件九所示經辦人員就94年6月28日及94年6月30日給付購買黃豆款予宏森、鼎森之行為,被告甲○○、己○○及如附件十所示經辦人員共同於94年8月1日、94年10月3日、94年11月1日、94年11月15日、95年1月25日、95年3月1日、95年3月15日、95年5月19日 、95年6月30日、95年7月17日、95年9月28日支付預付款予 宏森、鼎森之行為,各係共同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處斷。依先連續後牽連、想像競合(上述在95年7月1日以後所犯部分除外)法則,應分別論以連續背信罪、連續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被告甲○○ 、己○○及如附件七之二所示編號30至56之簽核展延人員及各該發行公司董事長、董事、會計及相關與其等分別共同為之之被告寅○○(併為亞太固網董事)、f○○、丙q○○、 y○○、V○○等人就各該次(均在95年7月1日以後)之展延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皆為共同正犯,各該發行公司之董事長、董事、會計及相關與其等分別共同為之之被告寅○○(併為亞太固網董事)、f○○、丙q○○、y○ ○、V○○等人與具有亞太固網負責人及職員之甲○○、己○○、上開簽核展延人員共同實行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丙庚○○、乙w○○、李浩英、G○○ 各一背信犯行,被告丙q○○、丙己○○、A○○、甲子○○、丁壬 ○○、f○○、y○○各2次背信犯行,被告乙P○○、乙子○ ○、未○○、乙E○○、丙m○○各3次背信犯行,被告丁未○○ 、玄○○(27次中之4次)、丙黃○○、乙己○○、丙D○○各4次 背信犯行,被告丙M○○、乙A○○各6次背信犯行,被告乙天○ ○、b○○各7次背信犯行,被告I○○11次背信犯行,被 告V○○18次背信犯行,各併犯與其所犯相同次數之行使業務上作成文書犯行,各為一行為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各從一重依背信罪處斷。被告甲○○、己○○及如附件八所示展延簽辦人員,各該借款公司負責人及相關與其等分別共同為之之被告丁丙○○、I○○、V○○等人就各該次簽准 展延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皆為共同正犯,各該借款公司負責人及相關與其等分別共同為之之被告丁丙○○、 I○○、V○○等人與具有亞太固網負責人及職員之甲○○、己○○、上開展延經辦人員共同實施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甲○○、己○○及如附件十編號 16 至19、26至28、75、81所示經辦人員及宏森、鼎森負責 人乙A○○、丙M○○、財、會主管及人員f○○、y○○、乙a ○○、丁戊○○、I○○、寅○○、丙q○○、甲子○○、乙O○○ 等人就各該次預付款,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均為共同正犯,宏森、鼎森負責人乙A○○、丙M○○、財、會主管及 人員f○○、y○○、乙a○○、丁戊○○、I○○、寅○○、 丙q○○、甲子○○、乙O○○等人與具有亞太固網負責人及職員 之甲○○、己○○、上開經辦人員共同實施犯罪,依刑法第31 條第1項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乙A○○、寅○○、I○○、 丙q○○、甲子○○、乙O○○各2次背信犯行,各併犯同次數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不實事項填入帳冊行為,被告丙M○ ○、f○○、y○○、乙a○○、丁戊○○各7次背信犯行,各 併犯同次數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不實事項填入帳冊行 為,各均係一行為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依以不實事項填入帳冊罪論處。上述95年7月1日以後犯罪之被告與其在95年6月30日以前犯罪,犯意各別,顯係另行起意 而為,應予分論併罰。 (陸)東森集團部分 一、就犯罪事實一部分,核被告丁○○、癸○○、廖尚文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載不實憑證及記入帳冊罪 被告丁○○、癸○○、廖尚文與已起訴通緝中之同案被告甲○○就上開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其等指示不知情之員工開立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部分,應論以間接正犯。其等於95年6月30日以前各先後 多次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犯行,係犯構成要件相同罪 名,均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各加重其刑。被告丁○○、癸○○及廖尚文於95年7月17日、95年8月2日、95年8月10日及95年10月2日所為虛偽交易而填製不實發票及記入帳冊共4次,被告丁○○、癸○○及廖尚文各另犯4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款之罪。 二、就犯罪事實二部分,核被告癸○○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特別背信罪且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公訴意旨認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處斷,尚有未合,蓋依證 人即出售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予東森得易購公司之謝欽發、林輝煌、陳淑娟、彭菁怡、郭曼瑾、吳志文、林素秋、侯博文於本院具結證述內容,其等與向其等自稱東森集團要收購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票之人均未談及凱雷集團收購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之事,係其等自行判斷後所為出售決定等語,顯見收購股票之人並未積極施用詐術或其他足致人誤信之行為,惟起訴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併予敘明。三、就犯罪事實三部分,核被告癸○○、張樹森所為,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渠等於93年4月29日以前之犯行,應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普通背信罪,93年4月30日以後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詳如上述)。被告癸○○、張樹森及蔡雪卿(通緝中,到案後另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渠等利用不知情j○○、陳幸芸犯罪,為間接正犯。渠等在95年6月30日以前,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構成 要件相同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95年7月1日起至96年6月30日止共十二次犯行與上開連續犯行,犯意各別,顯係 另行起意為之,應予分論併罰。 四、就犯罪事實四部分,核被告謝寅龍、謝淑珍、杜佳樺、王瑞卿等於94年4月間成立都會娛樂公司及94年11月間成立鑫磊 公司之行為,各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被告4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 為共同正犯。又公司負責人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所犯公司法第9 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214條兩罪,二者之犯罪構成要件並不相同,且有方法與目的之牽連犯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從較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處斷。另被告謝寅龍、杜佳樺、謝淑珍、王瑞卿等於94年4月間 成立都會娛樂公司之行為與同年11月間所成立之鑫磊公司之行為,顯係基於各別犯意為之,應予分論併罰。 五、就犯罪事實五部分,核被告林克謨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 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偽造業務上作成文 書低度行為,應為高度之行使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罪(關於被告併犯將不實事項填入帳冊犯行,與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應擇一適用后者);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被告癸○○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被告林克謨、癸○○與林秀琴及廖芳琴就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及逃漏稅捐犯行,被告林克謨與林秀琴、廖芳琴就行使 偽造業務上作成文書犯行,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皆為共同正犯;被告林克謨、癸○○就其所犯上開行為,先後多次犯行,各時間緊接,各犯構成要件相同罪名,均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各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所犯各罪,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關係,各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規定從一重依連續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罪(95年6月30日以前)。被告二人就明知不 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係與有開各該統一發票身分之林秀琴、廖芳琴共犯之,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亦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二人自95年7月1日起至96年5月 31日止所犯一行為,同時觸犯商業會計法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之逃漏稅捐,而觸犯二構成要件不同之罪名(被告林克謨同時犯行使偽造業務上作成文書罪),各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應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之罪論處。95年7月1日起至96年5月31 日止所為11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與95 年6月30日以前所犯上述罪名,犯意各別,顯係另行起意而為,各應予分論併罰。(至公訴人認被告癸○○係犯幫助逃漏稅捐行為,與事實不符,有如前述,起訴法條應予變更,併此敘明) (柒)綜上: 1.被告己○○係犯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後段、第2項特別背信罪之連續犯;2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非常規交易罪;5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背信罪。 2.被告丁○○係犯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後段、第2項之連續犯;2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非常規交易罪;5個證券交易法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79個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37個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普通背信罪;8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3.被告庚○○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 信罪之連續犯、同款之特別業務侵占罪之連續犯;3個證 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2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特別背信罪;2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 項第3款之特別業務侵占罪。 4.被告戊○○係犯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後段、第2項特別背信罪之連續犯。 5.被告辛○○係犯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後段、第2項之連續犯;8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 罪。 6.被告壬○○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普通背信罪之連續犯。7.被告寅○○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 信罪連續犯;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之幫助犯;34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27個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普通背信罪;2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2款之罪 。 8.被告I○○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背信 罪之連續犯、幫助特別業務侵占且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之罪之連續犯;34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56個幫助特別業務侵占罪;18個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13個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 罪。 9.被告丙M○○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業務 侵占罪之幫助犯且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連續 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50個幫助特別業 務侵占罪;9個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普通背信罪;23個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10.被告丁丙○○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業務 侵占罪之幫助犯且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連續 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50個幫助特別業 務侵占罪;77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10個刑法 第342條第1項之普通背信罪。 11.被告乙C○○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 12.被告乙○○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 13.被告A○○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刑法 第342條第1項普通背信罪之連續犯;2個刑法第342條第1 項之普通背信罪。 14.被告G○○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刑法 第342條第1項之普通背信罪。 15.被告b○○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27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及7個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普通背信罪。 16.被告s○○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17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17.被告y○○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連續犯 ;7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及2個刑法第342條第1 項之普通背信罪。 18.被告甲子○○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15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及2個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普通背信罪。 19.被告甲i○○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15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20.被告乙己○○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77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及4個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普通背信罪。 21.被告乙辛○○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22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22.被告乙寅○○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 23.被告乙亥○○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 24.被告乙O○○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9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25.被告乙V○○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 26.被告乙a○○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背信 罪之連續犯;8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27.被告乙d○○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之連續犯。 28.被告丙B○○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21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29.被告丙i○○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12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30.被告丁癸○○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17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31.被告丙D○○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14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及4個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普通背信罪。 32.被告丁壬○○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22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及2個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普通背信罪。 33.被告丙Z○○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及刑法 第342條第1項普通背信罪之連續犯。 34.被告丙m○○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3個刑法第342條第1項普通背信罪。 35.被告丙q○○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背信 罪之連續犯;2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及2個刑法 第342條第1項之普通背信罪。 36.被告丁戊○○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8個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37.被告t○○係犯銀行法第125條之1第1項後段、第2項之特別背信罪之連續犯;22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之特別背信罪及6個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普通背信罪。 38.被告乙天○○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背信 罪之連續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連續犯;22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 特別背信罪;9個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普通背信罪及8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39.被告丙己○○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刑法 第342條第1項普通背信罪之連續犯;2個刑法第342條第1 項之普通背信罪。 40.被告乙u○○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 信罪連續犯;7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 41.被告乙黃○○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背信 罪之連續犯;22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 背信罪。 42.被告丁未○○係犯商業會計法之連續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 普通背信罪之連續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連續犯;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之幫助犯;4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及6個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普通背信罪。 43.被告乙w○○係犯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前段、第2項 之連續犯;75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及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普通背信罪。 44.被告f○○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背信 罪之連續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連續犯;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8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及2個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普通背信罪。 45.被告乙A○○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40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及8個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普通背信罪。 46.被告乙E○○係犯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第2項之連續犯 ;6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3個刑法第342條第1 項之普通背信罪及8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 文書登載不實罪。 47.被告V○○係犯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第2項之連續犯;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第2項之特別背信罪;60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普通背信 罪之連續犯及18個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普通背信罪。 48.被告乙辰○○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 49.被告乙戌○○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17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50.被告u○○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及刑法 第342條第1項之普通背信罪。 51.被告甲g○○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 52.被告丙寅○○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背信 罪之連續犯。 53.被告丙w○○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54.被告丙x○○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16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55.被告吳彩鍛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10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56.被告甲巳○○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 57.被告o○○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10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58.被告乙B○○係犯5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文 書登載不實罪。 59.被告c○○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60.被告甲C○○係犯3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61.被告甲F○○係犯3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62.被告W○○係犯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後段、第2項特別背信罪之連續犯。 63.被告乙f○○係犯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後段、第2項 特別背信罪之連續犯;10個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 後段、第2項之罪;銀行法第127條之1第1項之連續犯及2 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64.被告玄○○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38個 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普通背信罪。 65.被告辰○○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及刑法 第342條第1項之普通背信罪。 66.被告乙L○係犯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後段、第2項特 別背信罪之連續犯;銀行法第127條之1第1項之連續犯。 67.被告Y○○係犯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前段、第2項之連續犯。 68.被告乙P○○係犯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後段、第2項之連 續犯;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之特別背信罪;3個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普通背信罪;8個刑法第216條 、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69.被告丙午○○係犯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前段、第2項 之連續犯及刑法第342條第1項普通背信罪之連續犯。 70.被告丙黃○○係犯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後段、第2項 特別背信罪之連續犯;5個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後段、第2項之罪;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特別背信罪及3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罪;8個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5個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普通背信罪;4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 不實罪。 71.被告丙V○○係犯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後段、第2項 特別背信罪之連續犯。 72.被告未○○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刑法 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連續犯;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之幫助犯;3個刑法第342條第1項 之普通背信罪。 73.被告甲o○○係犯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後段、第2項 特別背信罪之連續犯;60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及37個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普通背信罪。 74.被告丙庚○○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刑法 第336條第2項普通業務侵占罪之幫助犯;10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及3個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普通背信罪。75.被告丙Y○○係犯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前段、第2項 之連續犯。 76.被告丙y○○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文書登 載不實罪之連續犯及6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罪。 77.被告子○○係犯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後段、第2項之連續犯;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之特別背信罪;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非常規交易罪及8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78.被告g○○係犯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後段、第2項之連續犯;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特別背信罪及8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79.被告乙D○○係犯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後段、第2項之連 續犯;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特別背信罪及8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80.被告丙Q○○係犯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後段、第2項特別 背信罪之連續犯。 81.被告E○○係犯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特別背信罪之連續犯。 82.被告乙W○○係犯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特別 背信罪之連續犯。 83.被告丙A○○係犯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特別 背信罪之連續犯。 84.被告乙H○○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普通背信罪及銀行法 第125條之2第1項後段、第2項之特別背信罪連續犯。 85.被告甲y○○係犯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後段、第2項之共 同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特別背信罪之連續犯。 86.被告丙j○○係犯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後段、第2項之特 別背信罪連續犯。 87.被告甲庚○○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普通背信罪之連續犯。 88.被告T○○係犯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後段、第2項之共同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特別背信罪之連續犯。 89.被告丙T○○係犯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後段、第2項之共 同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特別背信罪之連續犯。 90.被告天○○係犯93年2月4日修正前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 項、第2項。 91.被告甲s○○係犯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後段、第2項 特別背信罪之連續犯。 92.被告乙Q○○係犯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後段、第2項 特別背信罪之連續犯。 93.被告甲t○○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普通背信罪之連續犯; 2個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應依同法第179條 、第171條第1項第1款處罰之罪。 94.被告甲V○○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普通背信罪之連續犯及 37個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罪。 95.被告丙P○○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普通背信罪之連續犯及 37個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罪。 96.被告乙p○○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文書登 載不實罪之連續犯;2個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依同法第179條、第171條第1項第1款處罰之罪。 97.被告巳○○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 98.被告甲甲○○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刑法 第342條第1項普通背信罪之連續犯及刑法第336條第2項普通業務侵占罪之幫助犯。 99.被告甲丁○○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 100.被告乙子○○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刑法 第342條第1項普通背信罪之連續犯及3個刑法第342條第1 項之普通背信罪。 101.被告癸○○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特別背信罪之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 ;12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及15 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102.被告甲I○○係犯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後段、第2項 特別背信罪之連續犯。 103.被告丁丑○○係犯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後段、第2項 特別背信罪之連續犯。 104.被告巫壽民係犯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後段、第2項特別背信罪之連續犯;5個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後段、第2項之罪及4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105.被告乙K○○係犯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前段、第2項 特別背信罪之連續犯。 106.被告甲x○○係犯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後段、第2項 特別背信罪之連續犯。 107.被告丙C○○係犯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後段、第2項 特別背信罪之連續犯。 108.被告童家慶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及刑法 第342條第1項普通背信罪之連續犯。 109.被告廖啟旭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 110.被告胡念曾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 111.被告丙G○○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 112.被告連復彰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 113.被告劉洪福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 114.被告簡錦俊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 115.被告陳圓圓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 116.被告廖尚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及4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117.被告陳緯浚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 118.被告張樹森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背信 罪之連續犯;12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罪。 119.被告謝寅龍係犯2個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罪。 120.被告謝淑珍係犯2個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罪。 121.被告杜佳樺係犯2個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罪。 122.被告王瑞卿係犯2個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罪。 123.被告林克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犯及11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捌)公訴人就被告己○○、丁○○、戊○○、辛○○、壬○○、丙己○○、乙w○○、乙E○○、V○○、辰○○、乙P○○、 丙午○○、甲o○○、子○○、g○○、乙D○○、丙Q○○、E ○○、乙W○○、丙A○○、甲庚○○、天○○、甲s○○、乙Q○ ○、甲t○○、乙p○○所犯事實與所引所犯法條(關於背信 、特別背信部分)似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又被告丙V○○、E○○、乙W○○、丙A○○、g○○均係受僱之基 層財、會人員,且渠等於偵、審時均坦承犯行,為了生計而罹上述特別法,且所犯罪名均屬情輕法重,即課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肆、裁判上一罪部分 一、力霸、嘉食化部分: 被告己○○、丁○○、庚○○、戊○○、辛○○、寅○○、t○○、丁未○○、f○○、丙黃○○、子○○、乙Q○○皆有部 分事實未據起訴,因此與已起訴部分事實(95年6月30日以 前之犯行)有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裁判上之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併予審判。 二、力華票券部分: 被告己○○、I○○、戊○○、乙P○○、丙庚○○、丙M○○、 丁未○○、丙黃○○、乙天○○、乙A○○、玄○○、辰○○、未○ ○、乙L○、丁丑○○、癸○○、甲甲○○、W○○、丙V○○、乙K ○○、丙C○○、t○○、丙Y○○、甲I○○、Y○○、丙q○○ 、乙f○○、丙午○○、巫壽民、甲x○○、甲丁○○、丙y○○皆有 部分事實未據起訴,惟因此與已起訴部分事實(95年6月30 日以前之犯行)有連續犯及牽連犯等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法則,本院自應併予審判;被告寅○○、甲s○○ 、甲o○○、乙Q○○、乙w○○、乙辰○○、乙E○○、V○○、丁丙 ○○、童家慶就所涉力華票券部分事實固未據起訴,惟因此與渠等所涉已起訴其餘部分事實(95年6月30日以前之犯行 )有連續犯、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法則,本院亦得予審判。 三、友聯產險部分: 被告丁○○、乙P○○、子○○、乙E○○、辛○○、丙Q○○、 E○○、乙D○○、V○○、乙W○○、丙A○○、g○○、癸○ ○、乙天○○、丙M○○、丁未○○、I○○、玄○○、辰○○、 丙黃○○、未○○、乙A○○、丙庚○○、甲丁○○、甲甲○○、丙q○ ○、乙子○○、童家慶皆有部分事實未據起訴,惟因此與已起 訴部分事實(95年6月30日以前之犯行)有連續犯及牽連犯 等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法則,本院自應併予審判;被告己○○、寅○○、乙辰○○、t○○、甲o○○、丙己○ ○、丁丙○○就所涉友聯產險部分事實固未據起訴,惟因此與 渠等所涉已起訴其餘部分事實(95年6月30日以前之犯行) 有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法則,本院亦得予審判。 四、亞太固網部分: 被告己○○、丁○○、癸○○、子○○、辛○○、t○○、寅○○、甲o○○、乙Q○○、甲V○○、玄○○、丙P○○、乙w○ ○、f○○、y○○、丙寅○○、乙a○○、甲巳○○、A○○、 丁戊○○、I○○、丙q○○、李浩英、甲子○○、乙V○○、乙d○ ○、丙Z○○、丙m○○、乙辛○○、丁丙○○、乙己○○、丙D○○、 丁壬○○、乙E○○、V○○、甲丁○○、乙A○○、丙黃○○、乙天○ ○、乙P○○、未○○、丙己○○、丙M○○、丁未○○、甲g○○、 甲甲○○、辰○○、乙子○○、b○○、庚○○、乙辰○○、巳○ ○、丙庚○○皆有部分事實未據起訴,惟因此與已起訴部分事 實(95年6月30日以前之犯行)有連續犯及牽連犯等之裁判 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法則,本院自應併予審判;被告G○○、乙O○○就所涉亞太固網部分事實固未據起訴,惟因 此與渠等所涉已起訴其餘部分事實(95年6月30日以前之犯 行)有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法則,本院亦得予審判。 伍、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一、力霸嘉食化部分: 關於犯罪事實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寅○○前開犯行尚有涉犯違反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罪嫌云云,惟按犯罪事實 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款非常規交易罪之成立,為背信罪之特別規定,係以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使公司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為要件。查本件力霸公司於95年3月及6月間處分長期股權投資,係因對小公司之長期股權投資實際價值甚微,如會計師依財務會計準則第34號公報規定提列投資減損損失,將致力霸公司每股淨值低於5元,且將力霸公司股票遭證券交易所轉列為全 額交割股,被告甲○○認為將不利於力霸集團資金調度及向銀行團申請展期降息,因而與寅○○、乙p○○、甲t○○共同 謀議以虛偽之股票交易方式,以掩飾力霸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價值甚微之情事,並因虛偽處分長期股權投資毋須認列長期股權投資減損損失,且得認列處分利益及應收票據,藉以虛增力霸公司資產價值,以此實難認被告寅○○等人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亦無意圖損害力霸公司之可言,且以本件既屬虛偽之股票交易,實際上力霸公司與各該公司間並無真正交易可言,力霸公司即無獲利或虧損可言。是被告寅○○所為,核與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非常 規交易罪之成立要件尚有未合,自不成立該罪,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上開經論罪部分,具有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想像競合犯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關於犯罪事實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f○○前開犯行尚有涉犯違反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罪嫌云云,惟查證券交易 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非常規交易罪之成立,為背信罪之特 別規定,係以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使公司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為要件。查本件嘉食化公司於95年3 月、6月及12月間處分長期股權投資,係因對小公司之長期 股權投資實際價值甚微,如會計師依財務會計準則第34號公報規定提列投資減損損失,將致嘉食化公司每股淨值低於5 元,且將嘉食化公司股票遭證券交易所轉列為全額交割股,被告甲○○認為將不利於力霸集團資金調度及向銀行團申請展期降息,因而與f○○、乙p○○、甲t○○共同謀議以虛偽 之股票交易方式,以掩飾嘉食化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價值甚微之情事,並因虛偽處分長期股權投資毋須認列長期股權投資減損損失,且得認列處分利益及應收票據,藉以虛增嘉食化公司資產價值,以此實難認被告f○○等人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亦無意圖損害嘉食化公司之可言,且以本件既屬虛偽之股票交易,實際上嘉食化司與各該公司間並無真正交易可言,嘉食化公司即無獲利或虧損可言。是被告f○○所為,核與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非常規 交易罪之成立要件尚有未合,自不成立該罪,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上開經論罪部分,具有刑法之牽連犯(修正前)、想像競合犯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犯罪事實六部分:公訴意旨認被告I○○為長森等力霸小公司之財務主管,指示財務人員函請嘉食化公司為背書保證,亦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嫌云云 。然為被告I○○堅決否認,且查力霸33家小公司中有向銀行貸款者,為友台公司、長森公司、東長公司、申東公司、益金公司、日安公司、金東公司、申佳公司、申隆公司、申聯公司、東展公司、申利公司等,而友台公司、東長公司、申東公司、申佳公司、申隆公司、申聯公司之貸款承辦人為乙C○○,長森公司、益金公司、日安公司、益金公司之貸款 承辦人為乙u○○,東展公司、申利公司之貸款承辦人為K○ ○,而其等行文嘉食化公司請定嘉食化公司為各該小公司貸款為背書保證係基於工作慣例,依銀行核貸通知書所載條件而行文,並非依被告I○○指示而行文請求嘉食化公司為背書保證等情,業據被告乙u○○、乙C○○、K○○供承在卷, 是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I○○犯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認被告I○○有此部分公訴人所指犯行,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之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犯罪事實八㈡、九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公訴人認被告丙己○○就犯罪事實八㈡、九部 分,與被告甲○○、庚○○共同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業務侵占罪嫌云云。 ㈡惟查: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業務侵占罪之 成立,為刑法第336條第2項普通業務侵占罪之特別規定,係以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業務上所持有他人之物為構成要件。而被告丙己○○並非力霸公司之董 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且其係依甲○○指示收下衣蝶百貨部門送來營收現金後,即全數轉交給甲○○,並未侵吞入己,而甲○○為力霸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依甲○○指示收受衣蝶百貨送來現金款項時,並不知衣蝶百貨現金營收依內規應係存入中華商銀力霸公司帳戶,直接將現金繳至總公司係異於常情,亦不知甲○○收取該等衣蝶百貨營收現金之真正目的為何,又其替庚○○填寫暫借款申請書時,係依庚○○指示填寫,收到暫借款支票後亦悉數交付予庚○○,而庚○○為力霸公司總經理,被告丙己○○主觀認為係庚○○執行總經 理業務所需,亦不知庚○○將該等款項究用於何處,其就甲○○、庚○○侵占力霸公司資產之事毫無所悉,況公訴人所舉證據亦不足認定被告丙己○○有分別與甲○○、庚○○共同 謀議侵占力霸公司財產,自難認被告丙己○○有為第三人之不 法利益,或分別與甲○○、庚○○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聯絡,是被告丙己○○此部分所為,核與刑法、 證券交易法之業務侵占罪、特別業務侵占罪成立要件尚有未合,自不成立業務侵占罪,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事實與上開經論罪部分,具有修正前之牽連犯及連續犯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犯罪事實十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即起訴書三㈣2部分):公訴人認被告丁○ ○、乙w○○、乙戌○○、X○○、丙x○○、乙A○○就犯罪事實 均另涉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嫌。 ㈡惟查:犯罪事實十所列嘉食化公司與合興公司間所為預付玉米款交易,既均屬虛偽交易,實際上嘉食化公司與合興公司間並無真正交易可言,嘉食化公司以虛偽交易取得合興公司預付貨款之支票,再由乙w○○代表嘉食化公司,持發票人為 合興公司之支票作為清償工具,向金融機構辦理墊內國內票款授信取得短期借款使用,向金融機構借得之資金流入嘉食化公司,供嘉食化公司使用,嗣嘉食化公司於合興公司所開支票屆期,辦理銷貨退回退還合興公司先前以支票預付之貨款,合興公司再持該等款項給付票款,代嘉食化公司清償金融機構借款債務,對嘉食化公司即無虧損可言,合興公司亦無獲利,另若依公訴人所舉證據,上開被告係為使嘉食化公司自金融機構獲取週轉資金,以此亦難認被告丁○○等6人 係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或意圖損害嘉食化公司之利益,是被告丁○○、乙w○○、乙戌○○、X○○、丙x○○、乙A ○○此部分所為,核與刑法、證券交易法之普通背信罪、特別背信罪成立要件尚有未合,自不成立背信罪,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事實與上開經論罪部分,具有修正前之牽連犯及想像競合犯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犯罪事實部分:公訴人認就此部分(即起訴書三㈣3犯罪 事實),嘉食化公司讓配合廠商賺取每公0.01元、0.05元不等之佣金,使嘉食化公司支出額外之佣金,致生損害於嘉食化公司,認被告丁○○、乙w○○、乙戌○○、丙x○○、丙w○○ 另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背信罪嫌。惟查本件 既屬虛偽之循環交易,實際上嘉食化公司與總宜公司、松怡公司、禾合公司、嘉福公司間並無真正交易可言,自嘉食化公流出之金額,扣出0.01%、0.05%佣金後,仍流回嘉食化公司,佣金金額極微,且因付出此等0.01%、0.05%費用後,嘉食化公司因而取得資金供公司營運週轉,縱回流資金有流入鼎森公司、I○○、丙庚○○等人帳戶,惟嗣後亦再依發票流 程圖將資金流經小嘉莘集團後,再流回嘉食化公司,嘉食化公司即無獲利或重大虧損可言,另若依檢察官所舉證據,上開被告係為使嘉食化公司自金融機構獲取週轉資金,以此亦難認被告丁○○、乙A○○、乙戌○○、丙w○○、丙x○○等5人 係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為意圖損害嘉食化公司之利益,是被告5人此部分所為,核與刑法普通背信罪、證券交 易法之特別背信罪成立要件均尚有未合,自不成立背信罪,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事實與上開經論罪部分,具有修正前之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起訴犯罪事實甲四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為籌措資金支應力霸嘉食化公司財務調度,指示被告甲o○○、丁丙○○、乙w○○等人,共同意 圖為力霸集團不法所有或利益,被告甲o○○指示知情之被告 乙u○○、K○○與乙C○○,商議運用力霸集團既有或另行成 立之關係企業即如附表甲一之1所示之嘉莘公司、力長公司 、力章公司、鑫營公司、英湘公司、世湘公司、仁湖公司、欣湖公司、章華公司、玉章公司、佩亞公司、棟信公司、連恒公司、程星公司、連湘公司、佩嘉公司、連南公司、棟宏公司、匯聯公司、輝東公司、立瑋公司、瑞森公司、蓉達公司、友台公司、長森公司、東長公司、申東公司、益金公司、日安公司、金東公司、申佳公司、申隆公司、申聯公司、東展公司、申利公司及笙杰公司等36家無實際營運小公司,依甲○○等人事先計畫之圖示表,按月使前揭關係企業間依固定序列或彼此交叉之方式,透過財務會計製作虛偽未實際交易之大宗穀物買賣資料,以美化各關係企業公司之財務報表,並委託不知情會計師辦理財務報表簽證。復由甲○○主導,以力霸公司與嘉食化公司為上開公司之債務為擔保,詳見犯罪事實力霸嘉食化部分五、六,嗣上開關係企業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即被告丙庚○○、乙P○○、I○○、乙A○○、丙q○ ○、乙E○○、丙黃○○、乙辰○○、辰○○、丙M○○、未○○、 丁未○○等,明知前情,亦於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承辦人員 持前揭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向慶豐商業銀行等24家金融機構申請授信額度時,配合辦理對保程序,自87年起至95年12月29日止以此提供不實財務資料方式向前開金融機構騙取得貸款(詳細行庫及自87年起至95年止歷次貸款授信情形參見附表甲九),或於貸款期限屆至時,繼續持前述不實財務資料,致上揭24家金融機構仍誤信上開36家關係企業公司財務資料為真實,以使上揭金融行庫產生錯誤,給予世湘公司等36家力霸集團關係企業取得貸款展期之期限利益,累計力霸集團因此詐貸獲取金額或展期利益為134億5,235萬 9,000元(詳細金額詳起訴書附表甲十),資金悉由甲○○ 統籌運用,認被告甲o○○、丁丙○○、乙u○○、乙C○○、丙庚○ ○、乙P○○、I○○、己○○、乙A○○、丙q○○、乙E○○、 丙黃○○、乙辰○○、玄○○、辰○○、丙M○○、未○○、甲丁○ ○、乙天○○、丁未○○、庚○○等人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 第2項之詐取財物罪嫌云云。 ㈡按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成立,係以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 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或取得利益為要件,而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之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 號亦著有判例可資參照)。至於民事債務當事人間,有未依債之本旨履行給付者,在一般社會經驗上原因非一,或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而不能給付,或因合法主張抗辯而拒絕給付,或因財產、信用狀況緊縮而無力給付,甚至債之關係成立後,始行惡意遲延給付,皆有可能,非必出於自始無意給付之財產犯罪一端;是若無足以證明其在債之關係發生時,自始即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之積極證據,亦僅能令負民事債務不履行之責任,要難以單純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即推定被告自始即有不法所有意圖之詐欺犯意。 ㈢公訴人認被告甲o○○、丁丙○○、乙u○○、乙C○○、丙庚○○、 乙P○○、I○○、己○○、乙A○○、丙q○○、乙E○○、丙黃○ ○、乙辰○○、玄○○、辰○○、丙M○○、未○○、甲丁○○、 乙天○○、丁未○○、庚○○涉有上開詐欺罪嫌,係以上開被告 自己供述及起訴書附表甲九、十所示慶豐商業銀行第24家金融機構對力霸集團所屬小公司歷年貸款授信卷宗為其主要論據。 ㈣被告甲o○○、丁丙○○、乙u○○、乙C○○、丙庚○○、乙P○○、 I○○、己○○、乙A○○、丙q○○、乙E○○、丙黃○○、乙辰○ ○、玄○○、辰○○、丙M○○、未○○、甲丁○○、乙天○○、 丁未○○、庚○○均堅決否認有何詐欺之犯行,辯稱:小公司 向銀行貸款,係經各銀行授信審查並要求各該申請貸款小公司提供擔保品或經力霸及嘉食化公司背書保證後,銀行才撥款或准予小公司展期,且小公司均有按期償還利息,係後來力霸集團財務狀況不佳,才無法還款等語。 ㈤經查: 嘉莘公司、力長公司、力章公司、鑫營公司、英湘公司、世湘公司、仁湖公司、欣湖公司、章華公司、玉章公司、佩亞公司、棟信公司、連恒公司、程星公司、連湘公司、佩嘉公司、連南公司、棟宏公司、匯聯公司、輝東公司、立瑋公司、瑞森公司、蓉達公司、友台公司、長森公司、東長公司、申東公司、益金公司、日安公司、金東公司、申佳公司、申隆公司、申聯公司、東展公司、申利公司及笙杰公司等36家小公司確實有於87年至95年間向起訴書附表甲九、十所示慶豐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原中興銀行)、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萬泰商業銀行、寶華商業銀行、安泰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興票券金融公司)、華僑商業銀行、合作金金庫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復華商業銀行、兆豐商業銀行、臺灣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等24家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授信及展期,而各金融機構於辦理新貸授信或展期授信時,分別評估認為: ⒈寶華商業銀行(含原泛亞商業銀行)於對英湘公司、日安公司、長森公司、玉章公司、章華公司、東長公司、鑫營公司、申東公司、瑞森公司為授信時,認上開借戶均屬力霸集團關係企業,政商關係良好,家族色彩濃厚,各分子公司彼此配合支援,往來密切,87、88年起即認日安公司、玉章公司、章華公司營收為購入大宗玉米轉售其關係企業,銷貨實績不多,主要營業活動為長、短期股權投資,長投股權投資標的主要為集團內之關係企業,投資績效欠佳,於90年並指出借戶資金出現以短支長現象及東長公司、申東公司登記營業項目為大宗物資買賣,卻無進出口實績,財報不佳,與關係人往來過於密切,財政部於86年金融檢查時亦列為缺失改善事項,並自91年起認該等借戶近來銷售實績不多或營收呈逐年衰退趨勢,其中東長公司、申東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同業間黃豆、玉米、小麥等大宗物資之轉手買賣,進銷貨均為關係人交易,近年營收有明顯減少之趨勢,而長森公司、玉章公司、章華公司營收近半為關係人交易,尚有長期投資跌價損失提列不足,整體財務結構較弱,且各借戶本業亦均出現虧損,於93年時認瑞森公司僅向國內供應商採購玉米、黃豆油等,再轉手給國內企業,獲利空間有限,近年來本業獲利情形不佳,而要求擔保條件需徵提以各該小公司負責人及己○○、丁○○為連帶保證人,並徵提動用餘額之1成本行定存單設質 ,或徵提借款人、保證人為共同發票人之總額本票,及由力霸公司或嘉食化公司開票經借戶背書並指定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暨按月分期還款票據備償,並徵提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中華商銀、友聯產險等上市公司股票或世湘公司、力長公司、佩亞公司等小公司股票為副擔保,以加強債權確保等情,此有寶華商業銀行徵信、授信資料附卷可參(見本院力霸部分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㈢第49至175頁反面),堪認寶華商業銀行於為授信時,明知該等 小公司借戶之財務狀況及營運情形,並未陷於錯誤。 ⒉慶豐商業銀行對棟信公司、連南公司、力章公司、日安公司、長哥公司、嘉莘公司、申東公司為授信時,認借戶為配合集團經營政策,投入大量資金於關係企業之長期股權投資及不動產買賣,且舉債經營程度甚深,自有資金比率偏低,財務結構欠佳,借戶主要從事大宗物資買賣,往來交易對象多為集團關係企業,交易性質屬多為轉手買賣,雖銷貨穩定,利潤卻極低,毛利連年為負,本業獲利不佳,均以業外投資收益挹注獲利,惟交易均係配合集團關係企業作帳,故其年底帳戶買賣股票與土地之應收應付關係人款項所佔比率偏高,並因投資大筆資金於長、短期投資項下以配合集團之控股操作,致負債比率偏高,自有資金偏低,分析借戶財報與進銷貨廠商組成,其營運係配合集團運作之控股公司,營收多為帳面交易,獲利賴關係企業間交叉買賣,致行庫借款或有流用集團使用之情形,財務負擔沈重,其在本業虧損,業外收入亦多無現金流入等情,此有慶豐商業銀行授信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力霸部分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㈤、㈥),堪認慶豐商業銀行於為授信時,即從小公司財務報表得知該等營運係配合集團運作之控股公司,營收多為帳面交易,獲利賴關係企業間交叉買賣,致行庫借款或有流用集團使用之情形,財務負擔沈重,其在本業虧損,業外收入亦多無現金流入,顯見慶豐商業銀行亦未陷於錯誤。 ⒊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對世湘公司、蓉達公司、東展公司、棟宏公司、連南公司、英湘公司、日安公司、長森公司、欣湖公司、連湘公司、鑫營公司、申東公司、瑞森公司、友台公司等14家小公司為授信時,認該14家小公司均為力霸集團之一員,以大宗物資買賣為主要業務範圍,主要盈利來源為出售所投資關係企業股票之利得,營收逐年衰退,又因該等借戶營業成本及費用過高導致本業呈虧損狀態,獲利能力不穩定,且該公司近年來進銷貨對象大多集中於集團中關係人,應請借戶加以改善,應收帳款有惡化之現象,且收款效率不佳,營運週轉及長期投資所需資金龐大,自有資金不足,多賴行庫借款挹注,負債壓力沈重等情形,此有中聯信託投資投份有限公司授信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力霸部分函查資料卷㈧、㈨),足認中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為授信時,明知該等小公司財務狀況及營運情形,並未陷於錯誤。 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於對連恒公司、棟信公司、程星公司、力章公司、玉章公司、章華公司、申隆公司、申佳公司、佩亞公司、笙杰公司為授信時,認該11戶與乙P○○個人戶 均屬力霸集團,該集團為一家族企業,近年營運不彰,經經團隊不佳,連恒等公司主要從事大宗物資買賣及對集團企業(力霸集團)交叉持股,營收逐年下降,且收款天期不正常,經營能力、獲利能力欠佳,主要現金流出為償還銀行借款,並於95年認該等授信戶營運狀況不佳仍為本案之主要風險,該集團內授信戶所提供之擔保品大部分均為力霸、嘉食化、中華商銀、友聯產險等集團股票,擔保性低,且保證人多為該集團中交叉持股之股東,較不具資歷,因而對該集團採取緊縮策略,僅對目前放款餘額逐漸減少其額度,考量該借戶集團企業經營困頓及還本付息能力,暫行勉予續約1年,此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授信資料在 卷可憑(見本院力霸部分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第135頁 以下),堪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於為授信時,明知連恒等小公司之財務狀況及營運情形,並未陷於錯誤。 ⒌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對連恒公司、棟信公司、欣湖公司、玉章公司及章華公司為授信時,係於84、85年時開始向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授信,嗣於86、87年時,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認上開公司均為力霸企業集團之一員,負債高築,且受公司虧損影響,侵蝕淨值,財務結構欠佳,本業為大宗物資之買賣,利潤微薄,未因業務量增長而受惠,財務費用吃重,應收、應付款同步增加(主要進、銷貨客戶多為力霸集團旗下企業),應注意資金控管情形,惟因該等公司有經力霸公司或嘉食化公司背書,並由各該公司負責人及己○○、丁○○擔任連帶保證人,而同意展期續約,且於90年間,該集團戶因超過銀行法之授信限額規定,經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鑑於該等公司於往來期間繳息正常,且衡量目前景氣狀況,傳統產業經營之艱困,該等公司仍能勉予籌款,頗具還款誠意,而同意以增補契約方式延緩清償期限5年等情,有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授信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力霸部分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堪認該公司於為授信時明知連恒等小公司財務狀況不佳,並未陷於錯誤。 ⒍中國信託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於對輝東公司、金東公司、玉章公司、章華公司及立瑋公司為授信時,認玉章公司為力霸企業集團控股公司,企業集團核心企業力霸公司經營效益不佳,關係企業交叉持股比例重,營收則以大宗穀物進口買賣為主,主要為關係人買賣轉售,本業虧損,長期投資標的均係關係企業股權,投資標的欠佳,與關係人彼此間資金往來密切,該等公司債信貶落,徵提力霸公司或嘉食化公司等上市公司為本票保證,並由力霸集團第二代核心人物己○○、丁○○擔任連帶保證人,中國信託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並認應盡洽加強擔保力或採分期回收以降低承作風險,另如在短期內無法改善時,亦應列入預警戶(問題授信戶)且每月覆審追蹤控管等情,此有中國信託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授信資料附卷可參(見本院力霸部分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足認中國信託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於為授信時,明知玉章等小公司所為大宗穀物交易係關係人買賣轉售,長期投資標的多為關係企業股權,並未陷於錯誤。 ⒎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世湘公司、仁湖公司、欣湖公司、玉章公司、章華公司為授信時,於87、88、89、90、91、92年,均認世湘公司、仁湖公司、欣湖公司、章華公司為力霸集團關係企業,玉章公司為力霸集團成員,亦擔任集團旗下控股公司,該等公司資產配置甚差,負債比率偏高,本業大宗物資之買賣由於交易對象多為關係企業,因銷貨價格與成本幾無差異,本業幾無毛利,本業處於虧損狀態,加上利息負擔不輕,獲利能力不佳,財務結構甚差,多數長期投資並未上市櫃,且交易價格不甚合理,現帳面累積之淨值恐有許多虛增部分,並於91年時認欣湖公司所提列未實現跌價損失不實,有報表失真之虞,於92年起即認欣湖公司帳上資產3億餘元,多為關係人交易之 預付房地款、預付股款及暫付同業及個人往來款,惟未採取保全措施,資金不當挪用情況嚴重;93、94、95年,認世湘公司、仁湖公司、欣湖公司、玉章公司、章華公司均為力霸集團關係企業,名義上以黃豆、玉米等穀物之買賣為主要業務,實質上擔任集團之控股公司,穀物交易對象多為集團關係企業,因只轉手創造營收,買賣利差近乎零,獲利受轉投資業務影響甚深,但所投資之集團關係企業多半虧損累累,致該公司營運甚差,長期股權投資多以成本法評價,故縱使被投資關係企業產生虧損,該等公司亦未認列投資損失,資產及淨值虛增情形嚴重,另轉投資關係企業,多為未上市櫃股票,且購入成本偏高,恐有集團作帳之嫌,因有提供中華銀行等股票為擔保品,並簽發本票經連帶保證人保證,及自92年9月起每月均召開展延還 款及降息之協商會,多數債權銀行同意依協商機制進行中,鑑於自協議以來尚能依約還本付息,而勉予為該等小公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等情,有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授信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力霸部分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堪認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於為授信時,明知小公司為玉米、黃豆買賣對象多為集團關係企業,只轉手創造營收,買賣利差近乎零,有報表失真之虞,並未陷於錯誤。 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棟信公司、英湘公司、申利公司、玉章公司、章華公司、笙杰公司所為授信於88年至95年均正常繳息還本,且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於為授信時,對章華公司、玉章公司係徵提嘉食化公司開具背書之小本票,對英湘公司係徵提力霸公司開具背書之小本票,對棟信公司係徵提中華銀行股票600萬股設質並徵嘉食化公司開具背 書之小本票,對申利公司係徵提中華商銀1,000萬股股票 設質及力霸公司、笙杰公司分別開具背書之小本票各4,000萬元,對笙杰公司係徵提中華商銀股票136萬股及東森華榮傳播股票170萬股,並徵申利公司開具背書之小本票, 於92年時認玉章公司、章華公司、棟信公司、英湘公司、申利公司、笙杰公司皆為力霸集團關係企業,本業營運主要為大宗物資買賣,由於其進銷貨皆由關係企業配合,獲利狀況不佳,應收、應付帳款無固定期間,另兼力霸集團投資公司角色,所投資標的以力霸集團關係企業為主,但持有集團上市公司成本普偏高於市價,主要資金來源為金融借款,加上累積虧損金額大,財務結構不佳,並因力霸公司已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列為預警戶,為反映力霸集團衍生之相關授信戶之風險現況及本行資產品質,將力霸及嘉食化公司轉投資並於本行往來之章華、玉章、英湘、申利、笙杰等6戶,調降風險評等為5等55分,並列為預警,並依92年8月29日所召開申請降息及協議清償之債權銀行 會議之決議,將授信期限一併展至93年11月30日,嗣依93年7月30日銀行團所召開調降利率暨展延還款期分紓困會 議之決議給予上開小公司降息展期等情,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授信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力霸部分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堪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明知該等小公司為力霸團關係企業,進銷貨皆由關係企業配合,該行於為授信時並未陷於錯誤。 ⒐萬泰商業銀行於對世湘公司、力長公司、棟宏公司、金東公司、益金公司、章華公司、匯聯公司、鑫營公司、佩嘉公司授信時,於87年時,認世湘公司、力長公司為力霸集團之一員,徵提己○○、丁○○為連帶保證人,並徵提 500萬股中華銀行股票為副擔保;於88年時,認匯聯公司 為力霸集團關係企業,交易對象集中於關係人,風險集中,應收帳款偏高,徵提股票為擔保品,且短放每月收回50萬元,而世湘公司另徵提嘉食化公司連帶保證,力長公司綜合授信額度科目調整為短期擔保放款額度,另徵提力霸公司連帶保證,以確保債權,並認鑫營公司主要股東為力霸集團關係企業,交易以關係人為主,風險較為集中;於89年時,認益金公司亦為力霸關係企業,對象主要為其關係企業,故毛利率甚低,且應付票據及應付帳款偏高,其長期投資亦佔總資產高達78%,投資標的以集團關係企業 為主,世湘公司、力長公司為力霸東森集團子公司,短放部分,徵提世湘公司發票經嘉食化公司背書保證之還款票,力長公司部分就已徵提之每3個月償還本金250萬元及餘額屆期清償之分期還款票據依序兌償,認金東公司、匯聯公司為力霸集團關係企業,借戶交易對象主要以集團關係企業為主,應付票據及應付帳款較高,且金東公司營業毛利亦不理想,截至88年底,長期投資佔總資產94%,主要 以該集團關係企業為主,短擔額度徵提上市公司股票擔保品,亦徵提玄○○、己○○、丁○○為連帶保證人,應可降低本行授信風險,並認鑫營公司主要股東為力霸集團關係企業,獲利情形不佳,本業虧損,靠業外出售股票利得,其長期股權投資集中關係企業,風險過於集中;90年時,認據世湘公司財務報表可得知,世湘公司本業營況不甚良好,雖營收增加,成本卻居高不下,導致毛利逐年降低,力長公司近年來本業營況較差,獲利來源主靠集團間股票買賣轉移,現階段本行對世湘公司、力長公司之授信政策採以保守原則,本金部分按季收回250萬元,於取得嘉 食化公司同意對該案背書保證之董事會會議紀錄後,始得撥貸,而匯聯公司為力霸集團之一員,主要從事大宗物資買賣,交易對象則以關係企業為主,應收帳款偏高,經營風險較集中,負債比例偏高,獲利能力、經營績效不彰,該公司設質於本行股票有擔保值不足之情形,故變更其授信條件,短期放款金額減縮,且無寬限期,匯聯公司每月應攤還本金100萬元,並徵提還款票據備償,並認鑫營公 司主要股東多為力霸集團關係企業,從事大宗物資買賣,交易對象以關係企業為主,應收帳款偏高,獲利及經營績效不佳,財務結構有待改善,長期投資占總資產77%,且 投資集中於關係企業,投資風較高,故將其短期放款取消寬限期,並自貸放後次月起按月清償本金100萬元,並徵 提還款票據備償;於91年時,認鑫營公司為力霸公司關係企業之一員,主要交易對象多為關係企業,長期股權投資佔總資產60%以上,而投資之對象多為力霸集團企業,可 算是該集團控股公司之一,存貨管理顯有問題,本業連續3 年呈虧損,佩嘉公司為力霸集團關係企業,益金公司本業經營艱辛,營收大減,獲利不易,目前最主要之資產項目為長期股權投資,90年底所持有關係企業股票帳面價值約達10億元,佔總資產之80%,已成為力霸集團主要控股 公司之一,金東公司91年1至6月營收為零,本業幾無獲利,每年均呈大幅虧損,世湘公司、力長公司為力霸集團旗下控股公司之一,棟宏公司、匯聯公司、章華公司為力霸公司關係企業,並認匯聯公司成立至今甫滿3年,營收逐 年大幅下滑,營運效欠佳,主要之交易對象亦多為關係企業,除要求世湘公司動撥時須取得嘉食化公司董事會同意擔任本案連帶保證人之董事會議紀錄存查外,要求洽客戶加強存款往來,並促上開小公司辦理增資以改善財務結構,並將棟宏公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額度改為綜合額度,設質股票為本案副擔保,股票及其孳息於債務未完全清償前,不得領回;93、94、95年係基於紓困會議決議而與上開小公司續約展期(見萬泰商業銀行授信資料,見本院力霸部分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足認萬泰商業銀行於為授信時,均明知上開小公司均為力霸集團關係企業,並於該等公司財務狀況不佳時,減縮放款額度及加強徵信條件,顯未陷於錯誤。 ⒑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於對力長公司為授信時,認力長公司為力霸集團成員之一,於88年時,認力長公司因本業持續虧損,全年獲利僅0.37億元,故總行指示授信期間核減為半年,並徵提經力霸公司背書之還款票;於89年,總行要求額度動用時加徵2成定存,並改徵提由力霸公司發票經力 長公司背書之還款票,於91年時,改以中放-純信撥貸, 期間5年,攤還方式為前3年,每年還10%,第4年還30%, 第5年還40%,原設質2成定存得沖抵本金,另應徵提票據 60張備償等情(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授信資料,見本院力霸部分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第235至252頁),足認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於授信時,明知力長公司財務狀況欠佳,並設有動撥條件,顯然並未陷於錯誤。 ⒒永豐商業銀行於對連湘公司、佩亞公司為授信時,認連湘公司、佩亞公司為力霸之關係企業及重要關係人,為集團內主要之營運調節及控股公司,於88年、89年、90年、91年、92年、95年授信時均認連湘、佩亞公司為力霸集團之關係企業,主要業務為配合集團內關係企業間之股權投資、大宗穀物之進出售買賣及大樓住宅相關興建租售買賣等業務,兩公司主要進銷貨對象以公司關係人之企業及力霸集團關係企業為主,且連湘公司為佩亞公司之主要供貨商之一,財務結構欠佳,公司財務受集團及關係企業之相互影響程度高,受集團本業營運不佳及嘉食化公司近年虧損之影響,兩家公司營收於93年、94年、95年6月逐年大幅 銳減,佩亞公司之長期投資約佔公司總資產之8成,連湘 公司約為3成,公司財務狀況欠佳,除徵提力霸公司、嘉 食化公司為背書人外,並已徵提集團主要經理人及第二代接班人丁○○、己○○為連帶保證人,惟集團整體營運績效短期內尚無回昇跡象,本案授信風險仍高,請受理單位於經常管理時掌握還款時程之執行,以合理控管本行授信風險等語(見永豐商業銀行授信資料,本院力霸部分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第164至198頁),堪認永豐商業銀行於為授信時,亦明知佩亞公司、連湘公司為力霸集團關係企業,主要進銷貨對象為力霸集團關係企業,財務狀況欠佳,為保證債權,徵提經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背書保證之票據供備償及徵提己○○、丁○○為連帶保證人,並未陷於錯誤。 ⒓安泰商業銀行於對力長公司、棟信公司、程星公司、仁湖公司、章華公司為授信時,於87、88年,即認仁湖公司、章華公司為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之關係企業,其銷售主要對象亦以集團之關係企業為主,財務結構欠佳;於88年時認力長公司本業營運連年虧損,僅靠業外收益挹注充實淨值,金融負債增加之幅度大於營收之增幅,且依查核會計師之保留意見,資產品質恐有虛增之虞,近3年應收款 項及其他應收款大幅增加,營收並無對等增加,86、87年營業淨利均為負數,且營業成本大於營收,探究其主要原因乃是該公司進貨之金額約3成購自於關係企業,銷貨金 額約7成是售予關係企業,且售予關係企業之平均售價低 於平均進貨成本,然由於業外收益大於業內收益,致使稅前淨利為正,其中營業外收益大多來自於出售關係企業之股款予其關係企業之利得,本案徵提該公司自有之不動產,位於南京東路5段地上15層地下1層之5星級力霸皇冠大 飯店,擬先行設定後順位抵押押權19億2,000萬元予本行 為擔保,於撥貸後清償前順位抵押權之借款餘額並辦理塗銷,由本行取得第1順位抵押權,經鑑估價約16.4億元, 放款為13.1億元,授信風險尚屬有限,徵提丙庚○○、己○ ○、丁○○、癸○○為連帶保證人;於89年認章華公司為力霸集團成員,透過股權買賣交易方式,業外收益高達1 億元,使得稅前淨利為898萬元,惟其投資標的多屬集團 關係企業股權,市場流動性與變現性不佳,徵提仁湖公司發票經力霸公司背書之票據供備償,並徵提負責人丙黃○○ 及集團關係人己○○、丁○○為連帶保證人,惟考量力霸團於本部授信金額頗高,擬減額改貸額度7,900萬元,並 於每3個月償還1,500萬元,以降低本部授信風險;於90年、91年時,分別認棟信公司、程星公司、章華公司、仁湖公司為力霸集團成員,本業表現並不理想,惟借戶與本行往來期間債務履行正常,並徵得該集團重要成員丁○○、己○○及各該小公司董事長為連帶保證人,資信尚可,另徵提由力長公司發票經借戶背書之同額票據存行備償,並酌降額度續展;於94、95年認棟信公司、程星公司、章華公司、仁湖公司營運狀況不佳,主要進銷貨對象多為力霸集團關係企業,近年營收逐步下滑,所投資之標的多為集團之股權或不動產,變現性及流動性不佳,在連年虧損情況下,該公司淨值遭到侵蝕,尚無力償還本行借款,考量借戶與本行授信往來多年,債務履行尚稱正常,依現欠餘額續展,期間1年等情(見安泰商業銀行授信資料,本院 力霸部分檢察官補充理由書第6至157頁),堪認安泰商業銀行亦明知力霸集團小公司實際運作情形為本業營運連年虧損,僅靠業外收益挹注充實淨值,資產品質恐有虛增之虞,應收款項及其他應收款大幅增加,營收並無對等增加,營業淨利多為負數,且營業成本大於營收,主要進銷貨對象多為力霸集團關係企業,且售予關係企業之平均售價低於平均進貨成本,營業外收益又大多來自於出售關係企業之股款予其關係企業之利得等情,並未陷於錯誤。 ⒔彰化商業銀行為授信時,於88年時即認嘉莘公司係力霸集團之關係企業,且現階段借戶所屬集團面臨資金週轉之窘境,如鑫營、欣湖公司等,於本行之股票質押借款因押值不足,仍續追補擔保品中;於89年、90年、91年時,認鑫營公司盈餘全靠營業外收入挹注,且負債淨值比率偏高,長期投資金額高達資產總額76.92%、61.26%、64.39% , 應留意其主要投資公司營運動態,於90年認嘉莘公司營收銳減且負債比率偏高,應密切留意其營運動態及獲利狀況,並追蹤其履約情形,於91年時認嘉莘公司營收減少及連年虧損,應留意其營運狀況及獲利情形,負債比率偏高,促請改善財務結構並促加強存款往來;於92年時,認鑫營公司淨值比率過低,負債比率偏高,利息支出餘額頗巨,且長期投資金額高達資產總額50.29%,宜促改善財務結構,並留意其營運動態,嘉莘公司向金融機構授信額頗鉅且呈現虧損,宜留意其營運財務週轉及獲利情形,應收款項金額偏高,應瞭解交易情形並具報總行,91年底存貨未經會計師盤點,國外遠期信用狀額度停用,現放屆期收回;於93年時認嘉莘公司續3年虧損,負債比率偏高,長期投 資金額頗鉅且多流向關係戶,亦須留意其短期週轉能力,鑫營公司負債比率偏,長期投資金額佔資產組成頗重,宜促改善財務結構,並留意其理財活動等語(見彰化商業銀行授信資料,本院力霸部分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堪認彰化商業銀行於為授信時,明知嘉莘公司、鑫營公司財務狀況不佳,並未陷於陷於錯誤。 ⒕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於對力長公司、力章公司、章華公司、鑫營公司、佩亞公司為授信案時,認為力長公司、力章公司、章公司、鑫營公司、佩亞公司均為力霸集團旗下一員,實為投資控股公司,於87年時,即發現力長公司、力章公司、章華公司、鑫營公司、佩亞公司負債比率偏高,於91年發現力長公司、力章公司、章華公司、鑫營公司、佩亞公司淨值低於資本額,應注意借戶之營業及財務情形;於95年准予變更授信條件,係基於往來期間履約繳息正常,本案徵有借款提供之友聯產險股票4,382仟股為擔保, 95年7月20日收盤價每股5.01元,經台北富邦商業銀鑑價 21,954仟元,擔保維持率137%,股票市值仍大於現放, 且每家公司各徵12張還款票,每家按月償還本金10萬元,共計600萬元,當質押股票之股價到達處分目標價每股8元時,在借款於股票放款值擔保範圍內之情形下,同意由本行權宜處分力章、力長、佩亞、鑫營及章華等5家質押股 票合計150萬股,約折1,200萬元,出售所得一半用以清償借款,其餘600萬元則用以清償關係戶力霸公司於該行之 借款,並徵丑○○○、癸○○、己○○、丁○○、庚○○、王令橋、丙庚○○為連帶保證人(見台北富邦銀行授信資 料,見本院力霸部分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是台北富邦銀行於授信時,亦明知力長公司、力章公司、鑫營公司、章華公司、佩亞公司為力霸集團之一員,財務狀況不佳,該行對上開公司為授信並有徵提相當之擔保以確保放款風險,堪認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於授信時並未陷於錯誤。 ⒖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興票券金融公司)於對申聯公司、益金公司、章華公司為授信時,認上開公司為力霸嘉食化集團之一,章華公司以大宗物資買賣並兼具關係企業控股公司角色為業,由於大宗物資交易對象侷限於關係企業,毛利微薄,並由上開公司開立等額本票經嘉食化公司或力霸公司及保證人背書後存執,於88年續約授信時,認申聯公司本業營運呈虧損,雖有出售證券利益挹注,仍不敷本業虧損,88年6月時淨值佔資產不到一成,財 務結構亟待改善,益金公司以大宗物資買賣為業,交易對象亦為關係企業,該二公司近況雖不理想,惟具備集團企業之背景,並分由其主要關係企業力霸及嘉食化提供背書保證,風險顧慮應可降低,擬同意按原條件與額度辦理續約,章華公司隸屬力霸集團,以大宗物資買賣並兼具關係企業控股公司角色為業,由於大宗物資交易對象侷限於關係企業,毛利微薄,而龐大之財務費用幸賴處分股權及不動產之利益挹注,方免於帳上虧損,原承作條件以嘉食化公司留有本票背書人之方式變更為嘉食化公司為留存本票發票人;於89年時,認申聯公司87年、88年度與關係企業之業務往來各占進、銷貨之100%、100%,由於該公司交對象皆為關係企業,毛利空間極微,其88年毛利率僅0.11% ,已不敷營業費用所需,本業虧損0.01億元,業外雖有出股票獲利0.3億元及認列投資收入挹注,惟扣除利息淨支 出0.88億元後,稅前仍虧損0.2億元,益金公司以大宗物 資(玉米)之買賣為業,88年度與關係企業之業務往來各占進、銷貨之57%、37%,交易對象皆為關係企業,毛利空間極微,投資未上市櫃之關係企業股票成本多在面額10元以上,其真實價格值得商榷,申聯公司、益金公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之擔保條件變更為由嘉食化公司或力霸公司開立等額本票經該公司背書保證後交中興票券金融公司存執,均另徵提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票150萬股設質加強 擔保,而章華公司則帳列資產主要包括應收款項(主要為關係企業應收款)、長期投資(主要為關係企業),在自有資金不足且獲利微薄情況下,負債比率為227%,財務負擔沈重,授信條件變更為由嘉食化公司開立等額本票經該公司背書後交中興票券金融公司存執,並徵提嘉食化公司股票150萬元及友聯產險股票61萬股設質作為加強擔保; 於90年時,除認申聯公司、益金公司仍有交易對象皆為關係企業,毛利空間極微之情形外,近況不理想,申聯公司、益金公司、章華公司負債比率各達873%、380%、241%,財務結構與營運狀況跟其它關係企業雷同,整體視之,資產品質及財務結構亟待改善,基於力霸嘉食化集團經營未明顯好轉,本公司自90年8月將暫以每月450萬元收回該集團之關聯企業動用額度,以減少授信風險;91年授信時,亦認申聯公司88至90年與關係企業之業務往來各佔進銷貨之100%、100%,本業幾無利益可言,益金公司、章華公司玉米交易主要對象皆為關係企業,獲利空間極微,近況不理想,申聯公司、益金公司、章華公司負債比率各達665%、523%、294%,財務結構與營運狀況跟其它關係企業雷同,基於力霸嘉食化集團經營未明顯好轉,申聯公司授信額度由5,000萬元降至4,900萬元,並暫以每月300萬元收回 該集團之關聯企業動用額度,以減少授信風險;於92年時將申聯公司授信額度降為4,200萬元,除認仍有上述情形 外,申聯公司、益金公司、章華公司並有買賣未上市櫃之關係企業股票成本最高已達65元、107元、44元,其真實 價格值得商榷,且信用介入力霸公司已發生經營困難與現金流量不足問題等情;於94年為授信時,認申聯公司、益金公司、章華公司均係力霸集團旗下企業,以承攬集團企業之玉米、黃豆等大宗物資買賣為主要業務,申聯公司長期投資淨值約佔其總資產之88%,實為力霸集團旗下之投 資控股公司,益金公司、申聯公司資金調度及償付債務仍賴集團企業予以支援,考量該公司及所屬集團企業於中興票券金融公司尚能依協議內容繳付利息及攤還本金,而同意依原額度、原條件辦理續約,且申聯公司、益金公司已於95年8月11日清償結案,章華公司已於95年6月23 日清 償結案,另一集團企業英湘公司4,200萬元額度已於93年 底全數攤還結案等語(見兆豐票券授信資料,本院力霸部分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堪認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興票券金融公司)於授信時,並未陷於錯誤,且該等授信貸款均已清償結案,益徵被告等就申聯公司、益金公司、章華公司授信案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 ⒗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孝分行於對佩亞公司為授信時,認該公司固定長期適合率偏高,短期資金有流供長期使用情形,短期償債能力及緊急變現能力似嫌不足,負債比率偏高,本業獲利能力亟待加強,且該公司為力霸集團之一,應密切注意該公司經營及財務狀況,並自91年起即指出該公司虧損已達實收資本額1/2等情(見合作金章商業銀行授 信資料,本院力霸部分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第228頁以 下),堪認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於歷次授信時,均明知佩亞公司財務狀況,並未因佩亞公司提供之財務資料而陷於錯誤。 ⒘華僑商業銀行中山分行於對嘉莘公司為授信時,徵提之擔保品有不動產1處,供該行設立第1順位抵押,並徵力霸公司股票及力霸公司發票、嘉莘公司背書保證之票據為擔保,且信用部分所列示科目仍須計入力霸集團戶最高信用額度,並認該公司隸屬力霸集團,與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為關係人,於87年徵信時即已發現嘉莘公司於82年6月改 以玉米、黃豆等大宗物資買賣為主要業務,近3年來本業 均呈虧損,皆仰賴處分養豬場部分土地予關係企業等業外收入,該公司自有資金不足,負債比率偏高,應收款項及存貨週轉率趨低,財務支出過鉅,在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經營效能、獲利能力方面,尚待提振,且該公司與關係企業進銷貨及財務交易往來密切;於88年徵信時認「觀其近年財務資料,自有資金匱乏,大多仰賴銀行短期融資,利息支出過鉅,資金有流於長期用途情形,長、短期資金配置亟待改善,與力霸集團在進銷貨及業外買賣股票、房地等資金交叉往來頻繁,產生鉅額應收(付)款項亟待積極釐清,債權能力、財務體質均欠佳」、「有些營收係透過關係企業銷售而得,惟營收均以應收帳款或應收票據列帳,收現期間極長,影響流動資金營運效率;部分赴海外投資之廠商常運用此一途律流用資金,據瞭解借戶可能有此情事」、「該公司88年7月底帳列銀行短期借款餘額 1,120,406仟元,佔預估營收之70.02%,比重偏高,還款 來源緊湊,該公司向銀行融資除了以房地為擔保外,大多提供自有及私人之力霸、友聯、中華及嘉食化上市股票為質押,惟股市低迷,近3個月股價多在9~15元票面上下徘 徊,屆期還款來源不足額,仍賴處分該項擔保品或另籌資金」、「該公司為力霸集團旗下同為經營大宗物資及控股業務之十餘家分子公司之一,其營運良窳與力霸集團企業表現息息相關,惟集團企業資金交叉往來密切,整體營收、資產恐有虛增重疊現象」;於90年時,除發現上開情形外,就債權保障並要定履約保證動用時,提供10%該行存 單設質作擔保;於91年徵信時,並認「該公司在集團運作下,往來對象以集團企業公司為多,在進銷貨及業外買賣股票、房地等資金交叉往來頻繁,以擴大營運規模,又產生鉅額應收(付)款項亟待釐清,並有虛增營收及獲利之嫌」、「…其淨值應已呈負數,顯見該公司有藉長短期投資之股票買賣以虛增獲利,窗飾報表之嫌」、「依其提供財務資料分析,…另因其資產類科目諸多不確定性,顯見其財務資料亦有存疑之處」,並認嘉莘公司可能有透過關係企業交易流用資金;於92年徵信時,除發現有上述情形外,並指出「觀其91年財務報表,該年雖辦理現增,仍不敷累積虧損的侵蝕,淨值低於資本額,…,整體財務體質、償債能力及獲利能力均顯不良」、「該公司實際上為力霸集團間調控各關係企業之存貨與營收之公司」,而縮減放款額度;於93年徵信時,亦認「借戶與力霸集團旗下子公司及關係人,在該集團股權調控下,資金、財產、進銷都互有交叉往來,產生多筆應收、預收(付)款項,經年無法釐清」,並將嘉莘公司已申期展期還款,屬非正常戶,信評調降為「A6」;於94年徵信時,更指出該公司因受長年虧損之影響,致使其目前之淨值仍低於資本額,…93年底長期投資佔總資產約62.42%,比重仍高,且其他資產(主要為其他應收票據、預付股款、預付房地款、其他預付款、其他應收款)金額高達752,859仟元,資金積壓嚴 重。加上借戶本業幾乎停擺,至94年6月底之資金流動比 率僅0.79%,財務資金運作困難,償債能力欠佳。…該公 司93年度之毛利率僅0.18%,營業利益-6,169仟元,本業 仍呈現虧損,加上財務費用率達25.43%,且有增加之勢,獲利能力欠佳。若未能有效改善其獲利狀況,其繼續經營風險將倍加增大」;於95年徵信時,復指出「依據95年10月5日信評24分,A6(由於該公司債務屆期,無法償還, 改以協議方償還,信用貶落,調降為A6)」、「本案為協議攤還案」、「由於營收逐漸下降,95年上半年營收僅 17,132仟元,營運資金缺口高達1,437,252仟元,銀行短 期借款高達101,334仟元,除部分用於一般營運週轉金及 購料外,固定長期適合率高達237.61%,短期資金推估亦 有流於長期資產,以短支長之嫌」、「總體而言,該公司連年虧損,淨值低於資本額,負債比率偏高,流動比率偏低,短期償債能力偏弱,固定長期適合率>100%,以短支 長,資金固定化程度頗高,各項財務指標不理想,財務欠佳」等語(見華僑商業銀行授信資料,本院力霸部分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第6至222頁),堪認華僑商業銀行於歷次授信時,均明知嘉莘公司財務狀況,並未因嘉莘公司提供之財務資料而陷於錯誤。 ⒙第一商業銀行延吉分行對於嘉莘公司為授信案時,認「借戶營收驟減,且經營連續虧損,應注意其獲利及履約攤還情形」、「借戶進銷貨與其關係企業依存度大,應注意其營運狀況,並追蹤預估營業額度達成情形」、「經營連續駐損,行庫授信鉅,應注意供戶集團企業營運、財務及協議條件覆行情形」、「長期股權投資金額鉅,累積虧損侵蝕股本逾半,與關係企業互動頻繁,應注意借戶及關係企業營運獲利、財務情形」等語(見第一商業銀行授信批覆書,本院力霸部分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第5頁以下), 堪認第一商業銀行明知嘉莘公司進銷貨均與關係人交易,授信風險高,並未陷於錯誤。 ⒚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原交通銀行)忠孝分行與棟信公司間之授信往來情形:棟信公司係自84年6月起與該行建立授 信往來,案下為短期循環動用,逐年辦理轉期並僅得供其申請開發信用狀採購原物料之用(即為有追隨交易行為之授信,帳掛外幣購料放款),另於動用時尚需提供相當成數之本行定存設質擔保;該行逐年增加擔保條件以減少其可用之授信額度,至95年4月25日辦理年度續約轉期時, 本行已將授信案下動用條件,變更為需提供本行定存單設質十成擔保後,始得動用,以致該戶於95年4月19日將掛 帳結欠全數清償後,即未再申請動用本行額度,目前亦未有任何積欠而結案,此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忠孝分行96年7月5日()兆銀忠孝業字第225號函附卷可憑(見本院 力霸部分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第266頁),足徵棟信公 司所獲得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之授信貸款,並未施用任何詐術,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亦未陷於錯誤。 ⒛復華商業銀行台北分行(前為亞太商業銀行,嗣改為復華商業銀行,現已改制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連恒公司、佩亞公司為授信案時,認連恒公司「該公司董事長丙M○○先生(亦為本案之連帶保證人),跟隨力霸集 總裁甲○○先生已多年,負責掌理集團財務,屬元老級人物。股權皆集中力霸集團家族及其關係企業。」、「該公司為中國力霸集團之關係企業」、「本案除徵提友聯產物、中華銀行之股票作為本案之擔保品外,另徵提該公司董事長丙M○○先生、及力霸集團總裁甲○○先生之公子己○ ○先生、丁○○先生為連帶保證人,對本案債權應屬正面」、「借戶一年來均能依約攤繳利息及部分本金,惟屆期全部本金之清償仍有困難」、「考量借戶整體財務狀況不佳,惟仍能依約繳付利息及部分本金,且所提股票鑑定總額29,959仟元,對於本案債權可大部分確保,爰申請准予展期」、「副擔保品股價跌幅達一成時,應依市價與鑑定價格之差額補足擔保品或縮減額度」;認佩亞公司「該公司為中國力霸集團之關係企業」、「股票跌幅超過一成時,應補足擔保品或調整貸放額」、「截至94年10月借戶長期投資淨額佔總資產高達56%,自有資金僅佔總資產6%, 營運所需資金則傾賴銀行借款支應」、「本案除徵提友聯產險、中華商銀之股票作為本案之擔保品外,另徵提該公司董事長乙P○○及力霸集團總裁甲○○先生之公子己○○ 先生、丁○○先生為連帶保證人,對本案債權應屬正面」等語(見本院力霸部分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第120至262頁),足認復華商業銀行明知連恒公司、佩亞公司為力霸集團關係企業,財務狀況不佳,且有徵提足額擔保品及連帶保證人保障債權,該銀行並未陷於錯誤。 華南商業銀行忠孝東路分行於辦理嘉莘公司授信案時,認「鑑於借戶往來多年,…,關係企業嘉食化公司…等同期對本行貢獻額合計為3,773.63萬元,借戶與其關係企業於本分行存款實續…,為維持與嘉食化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良好往來,並應借戶營運週轉所需,本件敬請准予辦理」、「借戶銀行借款對營收比率偏高應注意其經營情形、財務結構及資金用途」、「無擔保,另徵由借戶發票經嘉食化公司背書之同額備償本票」、「該公司成立於66年2月, 係力霸集團之關係企業」、「該公司與關係人及上下游廠商等資金往來複雜」、「其他資產(共約7.5億)中多筆 應收款收回債權尚有疑慮,預付股款而被投資公司尚未辦理增資,85年預付房地款至今尚未過戶」、「該公司為本行財務預警戶,依93年10月12日授信小組會議決議列入『授信覆審應改善事項追蹤備查簿繼續追蹤」、「⒈該公司係本行財務注意戶,注意內容⒈連續3年虧損(91、92、 93 年)⒉最近3年營收減少1/3以上,且本期營收較去年 同期減少1/3以上。⒊該公司與關係人及上下游廠商等資 金往來複雜,其他資產(共約7.1億)中多筆應收款收回 債權尚有疑慮,預付股款而被投資公司尚未辦理增資」等語(見本院力霸部分檢察官補充理由卷第1至72頁,惟 華南商業銀行中崙分行對友台公司授信部分,公訴人並未提出87至95年之授信調查表),足認華南商業銀行忠孝東路分行亦明知嘉莘公司為力霸集團關係企業,且連年虧損,與關係人及上下游廠商往來關係人複雜。 臺灣銀行信義分行於77年4月即與嘉莘公司有授信往來, 訂借進口資金、週轉金貸款共2筆,歷經多次續約及展期 分期攤還,87年至89年間,均係訂定該2筆舊案續約並縮 減額度之授信,自90年起均係訂定該2筆貸款展期分期攤 還契約,並認為「該公司資金之運用均係用於關係人及關係企業間之轉投資及土地房屋之買賣,因未辦理過戶,致均列其他應收、應付款項下」、「該公司90、91、92、93、94年底,95年6月暫結長期投資金額分別為1,510,879仟元、1,510,379仟元、1,531,573仟元、1,364,256仟元、 1,360,888仟元及1,442,665仟元,分別占淨值比率444.2%、182.0%、192.3%207.8%、267.2%、300.4%及339.7%,以該公司非以投資事業為本業,有浮濫投資之情形,致影響公司本身之經營及公司體質」、「該公司91年度銷貨,關係人交易鑫營公司364,177仟元,欣湖公司45,194仟元, 共409,371仟元,占本年度銷貨84.48%,應收關係人帳款 324,336仟元佔應收款項100%,關係人交易比重高,易造 成窗飾財務報表等創造營收及隱藏損失之風險」、「該公司因財務困難,經力霸集團最大債權銀行交通銀行於93年7月30日召集『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及嘉莘企業等44家 關聯公司申請調降利率暨展延還款期限』協商會議」、「該公司連續多年虧損,已侵蝕股本,截至95年6月暫結, 淨值僅占股本之47.6%」等語(見臺灣銀行授信資料,本 院力霸部分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第1至250頁),顯見臺灣銀行亦明知嘉莘公司為力霸及嘉食化公司關聯企業,且嘉莘公司關係人交易比重高,易造成窗飾財務報表等創造營收及隱藏損失之風險,連續多年虧損,已侵蝕股本,臺灣銀行並未陷於錯誤。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忠孝分行則於辦理欣湖公司授信案時,認「該公司為力霸集團之關係企業,主要為大宗物資玉米之買賣,亦為控股公司型態,原料的進貨與銷貨對象大都為力霸集團旗下公司」、「該公司為力霸集團控股公司,投資力霸集團關係企業之股票及從事大宗物資買賣業務」、「該公司銷售及投資對象多為力霸集團內之企業」、「該公司連續3年(88至90年)保留盈餘均為負數」(臺灣 中小企業銀行忠孝分行授信資料,見本院力霸部分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第255頁以下),堪認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忠孝分行對欣湖公司授信時,亦明知該公司為力霸集團關係企業,其銷售及投資對象多為力霸集團內之企業等情。聯邦銀行於93年、94年、95年辦理展延時認為嘉莘公司、力長公司、力章公司、英湘公司、世湘公司、仁湖公司、章華公司、玉章公司、佩亞公司、程星公司、申佳公司、申隆公司、申東公司、友台公司為力霸集團關係企業,依各該小公司提供之財務報表可得知借戶投資標的幾乎均為集團關係戶,交叉持股情形嚴重,另進、銷貨對象皆為關係企業,內部作帳情形嚴重,未來經營方針及獲利來源主要視集團整體作業考量,且力霸集團關係人於83年1月開 始與該行授信往來,力霸集團旗下事業多達20多家真正賺錢的卻不多,其中東森媒體集團、東森寬頻(即亞太固網)及中華商銀等公司財務狀況不透明備受質疑,故該集團之前景及未來展望,尚待觀察及評估,聯邦商業銀行承作該等小公司授信案理由,主要係考量該行承受中興銀行對力霸集團關係戶之授信金額甚多,且該集團財務狀況不佳且無明顯改善跡象,無法於短期間償還大部分借款,該行承受相當高之授信風險及擔保品跌價損失,故於力霸集團按月攤還部分集團總借款前提下,同意逐步解質部分設質股票,以利該集團逐步償還於本行之現欠,降低本行風險(見聯邦商業銀行授信批覆書,本院力霸部分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①、②),顯見聯邦商業銀行均明知小公司間係虛偽交易,力霸集團財務狀況不佳,聯邦商業銀行並未陷於錯誤。 顯見各銀行係評估過履行風險,且認力霸集團關係企業小公司提供之上開抵押物及連帶保證人,於斯時價值已足擔保借款債權後,始為同意借貸小公司款項之決定,自難認被告等有何施用詐術致銀行陷於錯誤之行為。 ㈤綜上所述,依現存卷內證據,並不足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己○○、庚○○、I○○、丙M○○、丁丙○○、乙C○○、丙q○○、乙天○○、乙u○○ 、丁未○○、乙A○○、乙E○○、乙辰○○、玄○○、辰○○、乙P ○○、丙黃○○、未○○、甲o○○、丙庚○○、甲丁○○有如公訴 人所指之詐欺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說明,被告之詐欺犯行洵難認定,自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原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事實與上開經論罪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具有修正前之牽連犯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犯罪事實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就犯罪事實㈠被告乙p○○另涉犯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4款、第5款罪嫌,就犯罪事實㈡被告乙p○○另涉 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罪及幫助背信罪嫌,就犯罪事 實㈢被告甲t○○、己○○另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 罪嫌云云。 ㈡經查: ⒈犯罪事實㈠、㈢被告乙p○○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4款、第5款及被告甲t○○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5款部分: 按商業會計事務,謂依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從事商業會計事務之及據以編製財務報表,商業會計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審計準則公報第33號「財務報表查核報告」第10條規定:「查核報告應敘明財務報表之編製係受查者管理階層之責任,而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查核該等財務報表並根據查核結果對財務報表表示意見」;又審計準則公報第35號「財務資訊之代編」第2條規定:「本公報訂定之目的 ,在規範會計師受託代編財務資訊時,應負之責任及所出具報告之格式與內容。」、第3條規定:「…。客戶編製 財務報表時,會計師若使提供有限度之協助,如適當會計政策之選擇,則非本公報所稱財務資訊之代編」、第4條 規定:「會計師受託代編財務資訊之目的,在利用其會計專業知識蒐集、分類及彙總財務資訊。此項工作通常須將繁雜之資料歸納整理為較易掌握或了解之格式,但無須對資訊加以查核或核閱。財務資訊使用者可因會計師之參與而受益,惟會計師對代編之財務資訊不提供任何程度之確信」,顯見代編財務資訊之會計師不能兼任查核財務會報表之會計師。是負責查核力霸及嘉食化公司95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之被告乙p○○,及負責查核亞太固網92至94年度 財務報表之甲t○○,均非受託代編財務報表之會計師。且 查力霸及嘉食化公司之95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及亞太固網92至94年度財務報表固均由會計師代為印製,惟該等財務報表分別係由力霸、嘉食化及亞太固網管理階層提供電腦列印之表冊及相關憑證文件等會計資料提供予會計師團隊查核人員進行查核,查核人員提出當期財務報表調整分錄之建議,力霸及嘉食化公司部分由乙p○○與寅○○、f○ ○溝通,亞太固網部分由乙Q○○與甲t○○溝通後,報由甲 ○○決定當期財務報表揭露內容,並由查核人員按前期財務報告內容予以更新,協助力霸、嘉食化公司及亞太固網代為更新並繕打當期財務報告及配合當期編製財務報表相關法規之修訂,由會計師代為撰擬及印製,且於財務報告印製前仍會請力霸、嘉食化公司及亞太固網管理階層就會計師所撰擬之草擬內容確認無誤後才將之送印,縱力霸、嘉食化公司及亞太固網管理階層未實際核閱,亦非屬審計準則公報第35號所稱之代編,此據被告乙p○○、甲t○○分 別供述在卷,並據證人甲q○○、甲X○○、乙s○○到庭證述 明確,是上開財務報表,被告乙p○○、甲t○○並非受託代 編財務報表,亦非商業會計法所稱為他人處理商業會計事務之人員,核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第5款之構成要件不符,自難以該等罪名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第5款之犯行,自不能證明被告乙p○○、甲t○○犯罪,依法原應為無 罪判決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事實與上開經論罪部分,分別具有想像競合(被告乙p○○部分)、修正前之牽 連犯、連續犯(被告甲t○○部分)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 不另為無罪諭知。 ⒉犯罪事實㈡被告乙p○○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及犯幫助背信罪部分: ⑴如附件亞太固網購買公司債明細表㈠、㈡所示,瑞高公司於91年1月間、91年11月4日、93年5月10日分別發行 5,000萬元91年第1期公司債、8,000萬元91年第2期公司債、2億元93年第1期公司債所依據之90年度、91年上半年度及92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及91年1月20日、91年 10月28日、93年4月29日發行公司債會計師查核意見書 ,昌嘉公司於91年2月5日發行2億元91年第1期公司債、91年12月2日發行8,000萬元91年第2期公司債及93年5月4日發行2億元公司債所依據之90年度、91年上半年度及92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及91年1月21日、91年11月28 日、93年4月29日發行公司債會計師查核意見書,鳴加 公司於91年3月15日發行2億5,000萬元公司債、93年5月7日發行2億7,000萬元公司債所依據之90、92年度財務 報表查核報告及91年2月28日、93年4月29日發行公司債會計師查核意見書,富嘉公司於91年6月4日發行2億6,000萬元公司債所依據之90年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及91年5月29日發行公司債會計師查核意見書,新達公司於 91年9月16日發行2億5,000萬元公司債所依據之90年度 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及91年9月5日發行公司會計師查核意見書,立億公司於91年11月4日發行8,000萬元91年第3 期公司債、93年5月3日發行2億元公司債所依據之91年 上半年、92年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及91年10月28日、93年4月29日發行公司債查核意見書,均係由信業會計 師事務所陳清土會計師查核簽證所出具(見本院亞太固網部分本院函查資料卷㈠第64頁、第98頁、第124頁、 第383頁、第404頁、第446頁、第460頁及卷㈡第255頁 、第263頁、第270頁、第278頁);又冠國公司於91年7月1日發行1億5,000萬元91年第2期公司債、92年1月24 日發行3,000萬元、93年5月5日發行9,000萬元公司債所依據之90年度、91年上半年度及92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及91年6月24日、92年1月20日、93年4月28日發行公 司債會計師查核意見書,立宏公司91年8月23日發行2億5,000萬元公司債、92年1月24日發行3,000萬元公司債 所依據之90年度、91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及91年8月16日、92年1月20日發行公司債會計師查核意見書,新鴻公司於91年11月4日發行8,000萬元91年第2期公 司債所依據之91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及91年10月30日發行公司債會計師查核意見書,力森公司於92年1月10日發行2億5,000萬元公司債所依據之91年上半年 度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及92年1月3日發行公司債查核意見書、凱碩公司於92年1月24日發行3,000萬元公司債所依據之91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及92年1月20日發 行公司債查核意見書,均係由皓德會計師事務所黃光明會計師查核簽證所出具(見本院亞太固網部分本院函查資料卷㈠第10頁、第41頁、第104頁、第204頁、第211 頁、第218頁、第411頁);而東力公司於91年7月31日 發行1億5,000萬元91年第1期公司債所依據之90年度年 度財務報表及91年7月29日發行公司債會計師查核意見 書係由信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蔡瑞川會計師查核簽證(見本院亞太固網部分本院函查資料卷㈠第15頁);再展湖公司於91年8月23日發行2億5,000萬元91年第1期公司債所依據之90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及91年8月15日發 行公司債會計師查核意見書、瑞森公司91年10月2日發 行2億6,000萬元公司債所依據之90年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及91年9月25日發行公司債會計師查核意見書,均 係由勳業會計師事務所蔡景勳會計師查核簽證(見本院亞太固網部分本院函查資料卷㈠第48頁、第72頁);另連南公司於91年10月7日發行1億元公司債、92年5月15 日發行1億3,000萬元所依據之90年度、91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及91年10月2日、92年5月8日發行公司債會計 師查核意見書,係由永晟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張福源會計師查核簽證(見本院亞太固網部分函查資料卷㈠第78頁),均非由被告乙p○○所查核簽證,至蓉達公司91年 1月發行第1期公司債2億5,000萬元、立億公司於91年5 月10日、同年月24日所發行91年第1期、第2期公司債,冠國公司91年6月10日所發行9,000萬元91年第1期公司 債,所依據之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及發行公司債會計師查核意見書,則查無該等資料,無從認定蓉達公司、立億公司、冠國公司上開發行公司所依據財務報表及會計師查核意見書是否確由被告乙p○○所出具,自不得為不利 於被告乙p○○之認定,堪認上開公司發行公司債應與被 告乙p○○無關,被告乙p○○就冠國公司、東力公司、立 宏公司、展湖公司、新達公司、瑞森公司、連南公司、立億公司、新鴻公司、瑞高公司、昌嘉公司、力森公司、凱碩公司、鳴加公司發行公司債部分,自不成立犯罪。 ⑵且查日安公司、金東公司、益金公司、長森公司、佩亞公司、程星公司、章華公司、英湘公司、富嘉公司、蓉達公司之財務報表,固係依循會計實務慣例由會計師即被告乙p○○代為撰擬、印製,惟財務報表係由上開小公 司會計人員提供電腦會計資料,文字敘述部分,則由小公司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供被告乙p○○會計師參考,由會 計師代為撰擬及印製,且於財務報告印製前仍會請小公司會計管理階層就會計師所撰擬之草擬內容確認無誤後才將之送印,縱小公司管理階層未實際核閱,亦非會計師代編,是就該財務報表之編製應負責任者為上開小公司管理階層,被告乙p○○既非代編財務報表,自非受託 代他人處理商業會計事務,況被告乙p○○此部分係未善 盡財務報表查核責任而出具不實查核報告,並非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核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構成要件不符,自不成立該部分犯罪。 ⑶再營運資金係指公司為維持日常營運所需之資金,實務上多有公司於剛成立時,其業務未上軌道,營業收入很少或沒有營業收入,惟仍須使公司正常營運而有營運資金需求,故並非沒有營業收入即代表無營運資金需求。況依公司法第248條第5項規定,公司發行公司債時,應由會計師查核簽證之事項為該條第1項第7款、第9款至 11 款、第17款,即「前已募集公司債者,其未償還之 數額」、「公司股份總數與已發行股份總數及其金額」、「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證券管理機關規定之財務報表」、「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或現況」等,並不包括同條項第6款「公司債募 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本件被告乙p○○辯稱其不 知程星公司、章華公司、金東公司、英湘公司、富嘉公司、蓉達公司所發行公司債之買受人乙節,經查公司法第248條所規定公司發行公司債應記載事項不包括公司 債之買受人,且公司債買受人亦非會計師查核報告意見書查核內容,況公訴人亦未提出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乙p○ ○明知該等公司債之買受人為亞太固網,是其所辯,應堪採信,堪認小公司募集公司債發行辦法之資金用途、買受人不在被告乙p○○查核簽證範圍,自難認被告乙p○ ○就此與甲○○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或有何幫助背信犯行,與檢察官所起訴上開犯罪構成要件不符,不成立犯罪,惟公訴人認此部分犯罪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⒊被告己○○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 部分: ⑴公訴意旨認被告己○○為亞太固網總經理,竟以前開犯罪事實㈢所述虛飾財報方式,以掩飾其等共同與甲○○、丑○○○等人以共同購買力霸集團小公司所發行之無擔保公與債、短期放款予小公司、虛偽黃豆交易等方式掏空亞太固網之背信犯行,認被告己○○虛飾財務報告之犯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罪嫌云云。 ⑵訊據被告己○○堅決否認犯行,辯稱亞太固網的財務、會計事項均由甲○○委由專業經理人進行,其不知財務報表內容有何虛偽情事,其未看過財務報表等語。經查:關於亞太固網財務報表,係由被告乙Q○○負責依甲○ ○指示與會計師甲t○○聯繫,被告己○○並未參與等情 ,業據被告甲t○○、乙Q○○具結證述在卷,顯見被告己 ○○並未參與亞太固網財務報表之編製、會計政策之決定,亦未與會計師聯繫,況公訴人所舉證據亦不足認定被告己○○明知財務報表內容有不實,自難認被告己○○與甲○○、乙Q○○、甲t○○有共同利用不正當方法, 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被告己○○此部分所為,核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成立要件尚有未合,自不成立犯罪,惟 公訴意旨認此部分事實與上開經論罪部分,具有修正前刑法之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⑶至被告丁○○、庚○○就犯罪事實㈠蒞庭檢察官認其等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71條第1項第1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第5款罪嫌部分,因起訴書並未敘及被告丁○○、庚○○此部分犯行,且起訴書所載之力霸、嘉食化公司95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係於95年8 月間完成,而蒞庭檢察官係以補充理由書加列庚○○、丁○○為被告,並非以追加起訴方式為之,補充理由書所列犯罪事實核與本件論罪科刑部分,並無裁判上一罪關係,自非本院審理範圍,非本院所能審究,附此敘明。 二、中華商銀部分: 被告戊○○被訴以搭售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所發行公司債作為寶德公司、茂德公司、中華公明公司貸款撥款條件部分: ㈠公訴人係以被告戊○○稱94年農曆年前,我父親甲○○告訴我茂德公司聯貸案差2億元,我們如果增貸,他們願意購買 公司債等語為其主要論據。 ㈡訊據被告戊○○堅決否認犯罪,辯稱中華公明、總格等公司的負責人我都不認識,也沒有見過面,中華公明公司案件,我沒有聯絡,總格公司的案子是我父親要我把案子交給丙j○ ○,但是我並沒有跟丙j○○講說承做公司債的事情而且我也 沒有跟他說這個案子一定要做或是不做,我在中華商銀主要的工作是資金調度,總格公司當時為了籌措週轉金而曾經被二家行庫拒絕的事情,我不會知道等語。 ㈢經查,被告戊○○於90年間升任中華商銀副總經理兼財務部協理,主要工作為處理中華商銀財務部事務,即負責中華商銀與銀行同業間資金調度及督導企業金融部,包括企業金融產品研發、企業金融業務人員之訓練等,其雖以副總經理身分負責督導松江分行、太原路分行及南京東路分行,但所謂督導係指分行經理請假核准等人事事項及存放款業績要求(企業部分營業單位業務量分配)等,至於各該分行之業務(如貸款之接洽及實質審核)部分,係由總行財務部以外之其他專業部門,如審查部、徵信室、法務室等各司其職,並各有其他副總經理負責督導,不在被告督導範圍,此由卷附各該貸款之洽談及評估報告上及授信審核表核轉、批示欄等,均無被告戊○○之簽名或蓋章之事實,可以證明被告戊○○不負責具體個案貸款之實質審查,且被告戊○○並未負責寶德公司、茂德公司及中華公明公司貸款之接洽處理,亦未負責貸款之實質審核工作,至於以副總經理身分任授審會委員部分,亦係本於財務部之專長,主要就中華商銀資金調度部分著眼參與,非以貸款案實質審核觀點處理,且茂德公司係向新竹分行申辦貸款,而新竹分行並不在被告戊○○督導範圍內,且其亦未出席該案之授審會,有該次授審會議簽到簿在卷可憑,並據被告乙H○○於96年9月4日以證人身分具結證 稱:93年8月寶德公司來太原路分行申請2億元的額度,因為寶德公司的母公司原本就跟太原路分行有往來,寶德公司就提供茂德公司的股票打五折跟中華商銀申請2億元的額度, 在9月初就核准下來,因為當時中華商銀在推展中華商銀的 金融債,每個分行都有業績,在開常董會時,有聽到新竹分行的經理的業績有達成,我會後請教他,他說茂德公司有買中華商銀的金融債,新竹分行的經理說這是一個很好的商業行為,因為茂德公司有多餘的資金,因為寶德是茂德的子公司,所以我在簽約還沒有下來之前,有跟寶德公司的經理葉慧珍,葉經理就跟我說他們回去跟集團考量,也有跟我提到上次的2億元是否可以增加貸款,還是一樣提供茂德公司的 股票打5折,後來他們同意買中華商銀2億元的金融債,他跟我講這個事情後,我就跟戊○○副總報告這個事情,因為當時中華商銀的金融債是他在處理的,後來甲○○就直接打電話給我,跟我說中華商銀的金融債額度已經滿了,要我跟客戶談說,他們的集團是否可以買力霸、嘉食化公司的公司債,也有講說利率也比中華商銀的金融債高,請對方考慮,我把這個話轉告給寶德公司的葉慧珍,對方說他們可以支持,但是金額不會買到2億元,只買到1億6,000萬元,所以我就 把這個事情回報給甲○○,甲○○就把買公司債所需要的聯絡窗口就是跟t○○聯絡就對了,我就把相關的資料告訴寶德公司就對了,當時寶德公司購買公司債之金額及利率,是甲○○透過我轉告予寶德公司,戊○○對於分行的督導,就我個人而言督導分成二個區塊,一個是人事及對總行的建言及對相關行政的督導都要透過戊○○向總行反應,另外戊○○是負責中華商銀的資金調度,所以要算全行的存放款的部分,在月底時她可能因為存款有流失要我們拉存款,也有大額的放款部分,她也會要我們跟她說,並促請客戶動用,如果我有客戶在受理的過程中,我會跟她說有何客戶,如新林的案件,如果她遇到我時,我會跟她講說有新林的案子在總行處理,當時的狀況我們有在分行裡面受理一些案件,可能同事在寫並搜集資料,案子還沒有送到總行,戊○○會問有那些大筆的案子,我會跟她講說現在承辦的案子,但後來這些部分客戶我發覺有購買力霸、嘉食化的公司債,所以我才在調查局回答戊○○曾經問過購買力霸、嘉食化公司債的貸款案件等語,堪認茂德、寶德公司購買力霸及嘉食化公司發行之公司債與被告戊○○無關,被告戊○○並未參與,其僅知寶德公司有意購買中華商銀金融債之事,並不知寶德公司後來係以購買力霸、嘉食化之公司債為授信條件;再被告丙j ○○亦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中華公明公司是戊○○以電話交待我評估看看,她沒有提到買公司債之事等語,被告t○○亦證稱:茂德、寶德公司是甲○○介紹的,秋雨印刷、中華公明是丙午○○介紹的等語,顯見就上開公司,被告戊○○ 並未如交辦總格公司案時,堅持由松江分行承做,並表明如果將來有逾放的話,不算松江分行等情事,是被告戊○○所辯,尚非虛妄,應堪採信。既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戊○○此部分以搭買公司債做為寶德公司、茂德公司、中華公明公司授信條件,足認被告有銀行法特別背信罪犯行,自屬不能證明其犯罪,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上開經論罪部分,具有刑法之連續犯(修正前)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中華商銀對台力公司授信案,被告乙L○、乙f○○、癸○○、 童家慶、廖啟旭、陳緯浚、劉洪福、連復彰、簡錦俊被訴共同違反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第2項部分: ㈠公訴意旨認就犯罪事實四,被告乙L○、乙f○○、癸○○、童 家慶、廖啟旭、陳緯浚、劉洪福、連復彰、簡錦俊另涉犯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第2項罪嫌云云。 ㈡按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特別背信罪之成立,係以銀行之 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或損害銀行之利益,而為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要件。查本案關於中華商銀對台力公司之貸款,雖實為對利害關係人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為無擔保放款,雖可認定,惟銀行利害關係人利用他人名義向銀行申貸,係規避授信限額相關規定,且人頭借戶非貸款之實際使用人,對貸款事項多漠不關心時,雖為名義上之債務人,但多無履行債務之意願,影響債權之實現,而真正貸款使用人因非名義上之債務人,又可規避契約上之責任,徒生權利義務之爭議。同時分散貸款集中使用,使金融行庫資金貸放予少數集團或關聯戶,風險過度集中,故屢為主管機關於金融檢查時列為不合貸款業務規定項目。因此,金融機構需調查有無借用人頭戶「分散貸款,集中使用」,其最主要目的乃在於借款戶有足夠之資金及信用以保障債權,然此僅係保障債權手段之一。換言之,債權若有其他足額擔保,就本件而言,有徵提3年內分期付款應收客票金額110%為副擔保,作為備償票據 ,且查該等客票為陽明山、新台北、金頻道、觀昇、南天等5家有線電視公司所簽發,而上開5家有線電視公司均為公開發行公司,該5家公司債信、票信良好,復且該等有線電視 公司所簽發之備償支票均如期兌現,並提前於93年1月間由 東森媒體科技公司代為清償完畢等事實,有被告廖啟旭庭呈且為檢察官所不爭執之台力公司同意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於93年1月16日代為清償未兌現款83,353,600元同意書、清償證 明書在卷可憑,顯見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及其旗下有線電視公司均有還款意願及還款能力,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亦無損害中華商銀之財產或利益可言,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及旗下所屬有線電視公司亦因此負擔債務,亦無獲利或虧損可言,則不能以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借用台力公司名義借款之情形,即貿然認定被告乙L○、乙f○○、癸○○、童家慶、廖啟旭、陳 緯浚、連復彰、劉洪福、簡錦俊等人主觀上即存有圖取不法利益或圖加不法損害於中華商銀之犯意。且該客票融資放款本質上仍屬於中華商銀信用放款業務之一,相當程度上仍具有營利之性質與色彩,即其辦理業務主要目的之一,亦期冀藉由放款賺取利息,是就營利(事業)之觀點而言,乃著重於營業之收益與債權之擔保,因此在核貸過程中,即使有違背貸款業務規定,但未必與營利之目的相違或導致實質上之損失,中華商銀既已放貸,而因銀行放款業務本即具有營利之性質,縱台力公司事後將放貸款項作違反當初申辦貸款目的不符項目時,只要台力公司提供之備償客票實際上均按時還款,且無不利於銀行貸款債權之擔保或獲償之情事,尚難以台力公司事後資金之運用不符申貸之初之目的,即推論被告乙L○、乙f○○辦理核貸時即知悉癸○○、廖啟旭、陳緯浚 、連復彰、劉洪福、簡錦俊等人以台力公司與有線電視公司間所為虛偽融資租賃交易有違客票融資係以實際交易所取得客票、發票為擔保之內容,且因而構成背信之不法犯行,亦即縱有不符申貸目的之規定,要僅屬金融查核管理之範圍,與刑法背信罪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是被告乙L○、乙f○○、 癸○○、童家慶、廖啟旭、陳緯浚、劉洪福、連復彰、簡錦俊所為,核與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第2項之特別背信罪之成立要件尚有未合,自不成立該罪,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上開經論罪部分,具有刑法之牽連犯(修正前)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力華票券部分: 起訴書第699頁項次12所載董事長己○○批示(實係董事長 丙黃○○批示,起訴書第758頁所載蓉達實業90年8月6日授信 部分亦同),第702頁項次14所載保證人董事長甲丁○○(實 係董事長乙A○○),第705頁項次8所載保證人董事長李娟( 實係董事長乙A○○),起訴書第779頁至783頁關於新達實業 部分,其負責人在91年11月25日以前係乙A○○,91年11月26 日至92年12月7日為甲丁○○,92年12月8日以後為乙天○○;第 783頁至786頁關於蓉達實業,其負責人在91年11月19日以前係丙q○○,91年11月20日至92年4月2日為玄○○,92年4月3 日以後為丁未○○;第787頁至790頁關於程星企業部分,其負 責人在91年1月30日以前係丙庚○○,91年1月31日以後為乙天○ ○;第790頁至792頁關於東展國際部分,其負責人在87年11月23日至89年7月20日為徐步青(已歿),89年7月20日至89年8月30日為李娟,89年8月30日至95年6月30日為乙A○○( 至95年12月7日);第804頁至805頁關於申聯企業部分,其 負責人在89年7月25日以前係徐步青,89年7月26日至89年9 月1日為李娟,89年9月1日以後為乙A○○;第806頁至808頁 關於申利國際部分,其負責人在91年2月5日以前係丙q○○, 在91年2月6日以後為I○○;第815頁至820頁關於益金企業部分,其負責人在92年7月27日以前係未○○,92年7月28日至92年10月19日為辰○○,92年10月20日以後為乙天○○;是 除上開被告就各自擔任負責人期間(在95年6月30日以前) 發行保證商業本票部分負其責任外,其餘部分自無庸負責,惟因各該無庸負責部分,起訴書泛指渠等此部分與本件其各該負責部分,有連續犯、牽連犯或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友聯產險部分: 起訴書第861頁編號7、8展期㈠所載「保證人甲丁○○(新達 )」(新達在91年11月25日前負責人為乙A○○,91年11月26 日以後為甲丁○○,故該二次保證人新達之負責人實係乙A○○ ),第862頁編號11借款保證人所載「甲丁○○(新達)」( 該次保證人新達之負責人實係乙A○○);第863頁編號19、 20借款保證人所載「丁未○○(蓉達)」(蓉達在91年11月19 日前之負責人為丙q○○,91年11月20日至92年4月2日為玄○ ○,92年4月3日以後為丁未○○,故該二次借款保證人蓉達之 負責人實係丙q○○),故上開保證人新達甲丁○○、蓉達丁未○ ○本非各該次借款保證人而無庸負責,惟起訴書指渠等此部分與本件其各該應負責部分,有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亞太固網部分: 亞太固網附件七之二編號14、19、20、21、26、29、39、41、45、48、51、53、55之未簽名於偽造小公司董事會議事錄董事(分別依序)甲甲○○、甲甲○○、丁丙○○、甲未○○、丙U○ ○、丙庚○○、丁丙○○、乙辰○○、丙庚○○、丁丙○○、丁丙○○、 丙庚○○、丁丙○○,因渠等既未於發行小公司債應具備之(偽 造)小公司董事會議事錄之簽到單上簽名,自無庸對各該次小公司債之發行及出售予亞太固網之掏空行為負責,惟起訴書認渠等此部分與本件其各該應負責部分,有連續犯 5頁所示保 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 知。 六、東森集團部分: 假借大宗物資交易掏空部分(即96矚重訴3起訴犯罪事實貳 二㈠⒈): ㈠公訴意略另以:東森國際公司主要經營業務為倉儲業務,自89年起,嘉食化公司實際負責人即被告甲○○、總經理即被告丁○○與被告癸○○共謀將嘉食化公司大宗穀物包括玉米、黃互、小麥等進口買賣業務撥由東森國際公司經營,惟東森國際公司並無相關部門可處理此部分業務,乃由被告癸○○、丁○○指示嘉食化公司貿易處協理丙w○○代辦進口,由 食品部協理林滄結、副理黃春代辦銷售,至於銷售款項則由客戶逕匯東森國際公司帳戶。而被告癸○○與被告廖尚文均明知依東森國際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肆、審查程序『貸與資金對象之徵信,由業務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資料予以評估,並得送請專業機構辦理徵信。』;『貸與資金之保全;借款人需提供等值之不動產或有價證券設質予本公司或簽具保證票據並以還款日期為票據到期日,交本公司收執,以為保全。必要時得請本公司法律顧問協助辦理之。』;『本公司資金貸與非股東之其他法人或團體,均應呈經董事會決議辦理。』」,及「大宗物資作業管理辦法:「肆、『「收款及繳款作業理貨及發貨作業:客戶均應直接電匯至公司指定帳戶,總公司承辦人員依據財務部貨款入帳通知…』;『理貨及發貨作業:為免呆帳發生,銷售作業採先收款才可提貨原則,…』」等規定,然因嘉食化公司資金短絀,被告癸○○視東森國際公司為其個人所有,無視於前述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徵信、設質債權保全、召開董事會之限制,與被告甲○○、丁○○基於共同意圖為嘉食化公司及個人不法利益,將東森國際公司進口之玉米,以銷售退回之不實交易,無償供嘉食化公司出售以取得資金融通。自89 年起,於附表陸㈠(即96矚重訴3附表十三)所示時間,由被告丁○○通知被告癸○○後,再由被告癸○○指示同有犯意聯絡之東森國際公司總經理即被告廖尚文,由被告廖尚文指示所屬以嘉食化公司借(換)貨為由,逐層簽請總經理即被告廖尚文核章,董事長即被告癸○○批可同意後,嘉食化公司即將東森國際公司如附表陸㈠所示之玉米,運至嘉食化公司台中、屏東玉米廠加工製成飼料出售。而嘉食化公司先行挪用玉米時,東森國際公司先以銷貨名義記帳,迨嘉食化公司於半個至2個月後再以進回玉米歸墊時,東森國際公 司再以銷貨退回名義銷帳,而以不實事項,填載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其等自89年至93年8月13日止,以此手法挪用東 森國際公司玉米6,429萬3,172公斤,共計3億餘元,因認被 告癸○○、丁○○、廖尚文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等罪嫌;就犯罪事實陸一部分,認被告癸○○、丁○○、廖尚文另涉犯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嫌。 ㈡訊據被告癸○○、丁○○、廖尚文堅決否認犯行,被告癸○○辯稱:當時因為東森國際公司沒有熟悉的買賣操作業務人員,所以我才商請嘉食化公司派人協助,並指導東森國際公司同仁學習大宗物資市場買賣的運作,等東森國際公司同仁熟悉運作後,再接回來自己操作,嘉食化公司在協助辦理期間,開狀、收款都是由東森國際公司自行處理,嘉食化公司只是協助採購、銷售的作業,東森國際公司辦理大宗物資買賣期間,是有賺錢的,嘉食化公司協助辦理期間,總結下來,也賺了不少錢,並沒有損害東森國際公司的利益,在大宗物資買賣市場的操作上,借貨還貨是常有的,退還貨時,要開立銷貨發票及折讓單,也是依據國稅局的函示辦理的,東森國際公司因與嘉食化公司間為借貨換貨而節省不少倉租,而東森國際公司在開始經營大宗物資買賣時,有許多不了解的地方,同仁也因此有些誤解,在開會討論、充分說明後,也都瞭解大宗物資的產業特性,我也指示要訂定相關辦法,以保障東森國際公司的利益,如果這是假交易,根本不用討論,也不用訂定相關管理辦法來執行,東森國際公司沒有幫嘉食化贖單,是嘉食化沒有錢贖單,就把即將到貨的原料,預售給東森國際公司,東森國際公司則預支貨款給嘉食化公司,由嘉食化公司贖單後,再把提單交給東森國際公司,因為貨品是進在東森國際公司經營的倉庫中,所以東森國際公司不必擔心嘉食化公司不交付提單等語;被告廖尚文辯稱:借換貨是業界的慣例,從東森國際公司內部的簽呈、管理辦法及換貨申請單,可知當時之借換貨係存在的事實,而且財政部對於借換貨之稅賦處理也有明文規範,東森國際公司皆根據該規範辦理,借換貨有借有還,總共有87次的借換貨,平均每次的借換貨換算金額僅400餘萬元,而且對東森國際 公司而言,借換貨還產生了節省1,000多萬元的倉租,以及 減少穀物變質的效益,且借換貨申請的核准權限是副總經理,東森國際公司在為黃豆、小麥買賣時,一定會考量風險,以確保公司的利益,該等買賣,使東森國際公司獲利600多 萬元,若加計利息,則獲利超過1,300多萬元等語;被告丁 ○○則以退換貨是東森國際公司因品質諸多的問題,而由嘉食化公司協助退換貨等語置辯。 ㈢經查: ⒈嘉食化公司於附表陸㈠(即96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起訴書 附表十三)所示時間與東森國公司所為借換貨,係因東森國際公司自89年間委託嘉食化公司業務部門代辦銷售玉米,因為嘉食化公司自己設有飼料廠,有能力將品質較差或滯銷之玉米加工製成飼料,以節省倉租,故由代辦東森國際公司銷售玉米業務之林滄結決定將東森國際公司所進口而滯銷、或品質較差、或屬倉溢品之玉米拉回嘉食化公司所屬飼料廠加工,嘉食化公司再以下一船期訂購之新鮮玉米歸還,且經東森國際公司會計處、稽核室與業務單位開會研商後認為借換貨之價差問題,因業界就借換貨並未相互找補,且嘉食化公司係替東森國際公司處理品質較差、或滯銷、或屬倉溢回之玉米,替東森國際公司節省倉租,並換新貨給東森公司銷售,東森國際公司實際上並未受有損害等情,業據被告癸○○、丁○○、廖尚文供承不諱,並據下列證人具結證述明確: ⑴證人林滄結於本院97年3月13日審理時具結證稱:自89 年間起,我在嘉食化公司是擔任營業總處業務部的協理,我不是代辦東森國際公司大宗物資之採購及銷售,我是負責協助東森國際大宗物資銷售之訂單取得,其餘業務的發貨控管及發票、應收帳款皆為東森國際貿易處來負責,我的協辦業務上司是丁○○,我的下屬是黃春娥,就嘉食化公司代辦大宗物資採購及銷售業務中,就銷售面發貨的這一項由黃春娥負責,訂單我取得後,我就把訂單的明細表交給黃春娥,客戶就會跟黃春娥聯絡,ecyc and a.r貨,基本上,我只負責國內的銷售,屬於 國外的部分我沒有參與,國外貿易是丙w○○管的,我幫 東森、嘉食化賣的都是賣現貨,沒有期貨,貿易處會在嘉食化公司會議裡面,把有多少貨可以賣的訊息告訴我,會有報表出來,我就知道東森國際公司有多少貨,以後會到,嘉食化公司的部分也一樣,貿易處及業務部門有採購會議,貿易處會在採購會議上,把採購的訊息告訴業務部,因為貿易處會照我們以往慣例的銷售數量為採購數量的基準,而我們在採購會議或在公司的主管會議裡面,就會將銷售資料呈現給貿易處人員;東森國際公司營銷管理業務,係依照發貨資料,進行發貨控管,如客戶提貨之前,無將現金匯入公司,則無法在東森國際公司之倉庫提貨,我拒絕支領東森國際公司津貼,最主要我跟東森國際公司貿易處的人員相處的並不是很融洽,因為大宗物資價格如股票市場,有時起伏很大,如銷售價格不理想,當然東森國際公司辦理督導單位就會對我提出為何價格銷售不佳,讓我心理非常不舒服,因為我是協助你,況且我在嘉食化公司本身就有薪資可以領取;在嘉食化公司負責大宗穀物銷售買賣,又協助東森國際公司銷售大宗穀物訂單的取得,有義務衝突時,我銷售的準則是依碼頭到貨為何家公司的碼頭來進行銷售,如果同時到貨,我會將訂單均分兩家;借換貨最主要的原因是銷售產生困難,流程由嘉食化業務部的黃春娥負責寫簽呈,經過我之後,我再呈丁○○總經理核准後,才實施借換貨,以東森國際公司聯繫的窗口以黃春娥為聯繫,至於黃春娥的聯繫方式我不清楚,但是我知道她是跟東森國際公司的楊靜嫻聯絡;我們與東森國際公司的借換貨是需要跟東森國際公司來協商,換言之,東森國際公司都瞭解借換貨的需求,跟東森國際公司協商借換貨是我跟東森國際公司的何景澤協理,因為我的窗口是他,因為都是產生銷售非常困難時,倉租到達5 期以上,大約碼頭通知我們貨卸下來可以提領放行之後25 天左右才會借換貨,或者該船玉米的品質較不理想 ,也會借換貨,因為嘉食化公司有飼料廠,可先使用該批玉米;我是在92年9月30日退休,在我在職的時間, 對於還貨,皆以下梯次的船來歸還,所謂下梯次的船有時候是3日,有時候可能是1個禮拜,但不會超過一個月,我在職期間,還貨沒有先還再借出;因為我在91年7 月心臟瓣膜受感染,所以從91年到93年11月在台大開第二次的心臟手術,等於從91年到93年,前後共7次住院 ,每次住院時間都是30天以上,我都是在生病期間,所以退休以後,就無參與東森國際公司的業務,我退休後就把業務脫手,91年到92年9月30日退休期間,我若有 生病住院,因為客戶皆為固定客戶,會跟黃春娥聯繫,黃春娥會將聯繫的結果來跟我報告,91年7月以後我住 院期間,黃春娥也有打電話到醫院來跟我報告;在我在職期間,跟東森國際公司的借換貨只有玉米;我有告訴黃春娥,大宗物資界有借換貨之慣例,因為大宗物資皆為合船採購,有時因為海上氣候因素,簡單說就是氣候不佳,讓到貨時間延誤,同業皆會互相來支援,也就是說在碼頭倉庫裡面有貨的人,會將貨先借給因為船期耽誤而未到貨的人,讓未到貨的人為避免工廠停工,先將貨借回工廠使用,等船到來,再把貨還給出借貨的人。一般來講,延誤7天以上,部分同業就會因庫存不足, 而產生借換貨的需求,除了船期延誤這種例子外,還有其他原因的借換貨,如飼料銷售因單價須調高,皆會有優待數量,相對於玉米的使用量會增加,部分同業也會借換貨,另外玉米到貨的品質不佳,銷售困難也會產生借換貨,換而言之,該批玉米,由飼料廠先使用,下批的玉米再歸還;剛剛我回答所提到的借換貨,會產生價差,因為價格是浮動的,同業對借換貨有一種是將價格固定,就無價差的產生,另外一種,借貨時的價格與還貨時的價格,就有價差的產生,因它不是把價格固定,都沒有找補的問題,這是心甘情願的事情;借換貨有兩種計價方式,一種是以成本價計價,一種是以市價,我所謂的成本價就是大家約定的價格,所以就沒有價差的問題,第二種情形,現在的市場銷售困難,價格比較差,到貨量過多,我把貨借給人家使用,相對的貨是到貨的價格更高或更低都有可能,大部分的借換貨都是前述固定價格來處理,第二種的借換貨產生的價差,絕對是借貨出去的人會比較吃虧,因為有求於人家,所以我先把貨借給你使用,借進來的人一定有利可圖,不然不會借給你,沒有找補的問題,我所瞭解的借換貨都沒有找補的問題;我所處理的本件嘉食化公司跟東森國際公司的借換貨沒有找補的問題,我經手處理的本件嘉食化公司跟東森國際公司的借換貨都有如數歸還,我在處理本件嘉食化公司與東森國際公司的借換貨,一開始時,就有預期到會如數歸還,我所經手的借換貨,對東森國際公司沒有造成損害,我處理本件的借換貨,動機在我有業務需求,我的業務需求又不違背二家公司利益;嘉食化公司與東森國際公司的借換貨沒有價差問題,因為借換貨時間都很短;換貨是為了業務需求,嘉食化公司與東森國際公司就換貨是我來主張,並由嘉食化公司總經理丁○○來核准;我沒有因為嘉食化公司與東森國際公司換貨業務與東森國際公司總經理廖尚文有任何接觸,因為窗口不是廖尚文,而是何景澤協理;因為要借換貨的需求,是經過評估,在評估之過程中,就會與東森國際公司的窗口來協調,這個需求就是因為銷售困難或品質不佳有借換貨的需求,所以沒有先與後之問題,我要借換貨時,會跟何景澤協理談東森國際公司的玉米產生何問題,要如何來處理,所以這個沒有先後問題,都是同時處理,在借換貨時同時就會來商討何條船會來歸還,就如嘉食化公司的簽呈所寫,哪條船就會來處理,因為我是協助銷貨之人,所以東森國際公司的事情也是我要解決的事情,所以在東森國際公司發生銷售困難或玉米品質不佳之情形,我為了要解決這個問題,就由嘉食化公司先寫簽呈表示要換貨;這是借換貨事宜,不是挪用的問題,我在協辦這個業務產生之借換貨都是很單純,品質、銷售困難或因為倉溢品這種事情,並非嘉食化公司去挪用東森國際公司玉米的問題,立借據之日期在借貨之後,因為我們公司有一個流程,要蓋章,但是我們先跟東森國際公司方面有聯繫,所以這個借據要等公司核完章之後,所以時間比較晚,會有時間差;而倉溢品,例如提單數為1000噸,碼頭放行數量會先放行990 噸,因為怕產生短少,所以不敢1000噸都放行,會先打折再放行,所以最後都會有倉溢品產生,碼頭出貨每台車至少25噸,所以不夠25噸的就須合船或合梯次來回廠,因為倉溢品品質比較差,所以須回廠,倉溢品客戶接受度比較差,這些倉溢品回廠到嘉食化公司的飼料廠,這是互相需求,因為東森國際也須要嘉食化公司替他處理倉溢品,嘉食化公司剛好有飼料廠,我扮演協辦角色,才會幫忙處理倉溢品對換貨,若照90年10月7日往年 我們從九月至十月份品質是最差,因為那時美國新穀未上市,到貨都是舊穀;因為我都會跟黃春娥說是何原因換貨,且我的老闆也要知道為何要換貨,所以嘉食化公司內部都要先寫換貨原因之簽呈等語。 ⑵證人黃春娥於本院97年3月13日審理時亦具結證稱:自 89年間起,我在嘉食化公司業務部門擔任業務助理,負責開立訂單及安排發貨,我的職稱是副理,我負責的是接受訂單的開立而已,沒有銷售,上司是林滄結,客戶不是我去找的,是林滄結告訴我某個客戶要定多少數量,我就製作這個客戶的訂單,採購是貿易處在做的,銷貨是我接受主管林滄結的指示開立訂單,安排出貨,我只是負責請款,貨款直接轉到公司帳戶;89年間起嘉食化公司代辦東森國際公司大宗物資之採購及銷售業務,代辦是代理協助他們銷售,情形與嘉食化公司一樣,他們進貨多少通知我們以後,貨款進入東森國際公司帳戶;為東森國際公司代辦大宗物資買賣業務期間,就銷售面而言,主管林滄結找好客戶之後,要我開立訂單,訂單寫完後,我會傳真給楊靜嫻,楊靜嫻會控管我們的發貨,安排理貨行發貨,我會傳一張發貨通知單給理貨行,楊靜嫻這邊並不需要直接通知理貨行,接下來就是等客戶去提貨,隔天理貨行通知我他們的發貨數量,我會統計客戶的數量不能超過東森國際公司該次船的進貨量,我就會跟客戶請款,貨款匯到東森國際公司,發票是東森國際公司開立的,我們這邊不開立發票;我們會以還貨優先,不可能先賣給客戶,還貨給東森國際公司時,林滄結取得訂單,我再開立訂單,在訂單上會加註嘉新還貨,客戶會付款給東森國際公司;因為換貨的事情大部分他們都有銷售困難,所以主管林滄結都會要我電話通知楊靜嫻,事後再補簽呈,東森國際公司銷售困難係因為有時候市場會有滯銷,而跟嘉食化公司進行換貨,林滄結在上述代辦期間,東森國際滯銷時的換貨的考量點是節省倉租,所以寫節省倉租的原因是因為有滯銷的原因存在,我只告訴楊靜嫻換貨的原因有兩種,一種是銷售困難,一種是節省倉租,我指的是同一件事情,嘉食化換貨進來是回飼料廠使用;借換貨的程序是由我電話先通知東森國際公司的楊靜嫻,主管林滄結會再跟他們聯繫,我們才會把貨先換回來;剛才回答問題所提到的借換貨都是指玉米,我沒有處理過玉米以外其他的借換貨,我所處理過的借換貨都是嘉食化公司向東森國際公司換貨進來,做飼料廠使用,嘉食化公司有飼料廠,在台中梧棲,嘉食化有還貨;依我的處理經驗,嘉食化沒有無還貨的例子;在東森國際的簽呈或換貨申請單上,說明欄有註明倉溢品,例如本院編號第645號偵查 卷第12、14、22、36、40、45、46、51、56到59、65、77頁換貨的原因「嘉新即嘉食化公司取回倉溢品」,我們每一條船都會有尾數,我們沒有辦法賣給客戶,所以會先拉回工廠自用;嘉食化公司跟東森國際公司換貨都是回工廠,不是拿去賣給客戶;嘉食化公司幫東森國際公司訂的貨,如果因為品質不好,嘉食化公司就要吃下來,所以要跟東森國際公司換貨,貨是回到工廠使用,同時幫東森國際公司節省倉租等語明確。 ⑶證人楊靜嫻於本院97年2月29日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是 東森國際公司貿易一處的經理,原本是倉儲部經理,後來因為要做穀物貿易,所以公司派我兼貿易一處經理,我主要工作是在做營管方面,因為前期的採購與銷售都是委託嘉食化公司辦理的,我的上司是何景澤協理、達嘉麟副總經理,我下面當時是只有楊詩婕小姐;在前期,買貨與賣貨全部都是嘉食化的人在負責,用我們東森名義來買,因為開信用狀什麼都是我們自己來,林滄結負責替我們找銷售的對象,買貨是嘉食化公司的貿易處的丙w○○、李嘉智在負責,買和賣都是以東森國際名義 在做,只是請嘉食化公司的林滄結、丙w○○、李嘉智代 為處理;我於89年間發覺林滄結及黃春娥等人在未告知東森國際公司情形下,擅自將貨物運回嘉食化公司所屬之台中、屏東飼料廠,經我詢問黃春娥,黃春娥告知先行使用貨物的情形,而嘉食化公司是代東森國際銷售穀物,黃春娥告知這是調派穀物的一種方式,經東森國際公司開會協議結果,要求嘉食化公司如要玉米回廠,應先告知東森國際公司,經我們上簽呈經董事長癸○○同意後,才可借換貨,是因為貨到後每天客戶出貨我們都會收到理貨報告,我們根據理貨報告做帳,因為理貨報告我看到嘉食化把我們貨拿回去,我才會去追問這個狀況,我們大宗穀物的出貨都委託理貨行做,倉庫是穀倉的,若要出貨,客戶要出貨,會去找理貨行來講,由理貨行來通知我們穀倉來出貨,倉租都是進口商在付,就是船艙單上的貨主,進口不需要理貨只要報關,因為進口的話是船公司也會有報關作業,船公司把提單換成小提單讓我們做這些動作,船是靠在穀倉碼頭邊做卸貨動作,因為會經過我們吸穀機輸送機進到我們的穀倉去,我們進倉會先經過我們的磅秤,這部分每天都要跟海關報,我們也要跟港務局報這些數字,我們的碼頭的穀倉進口是有跟海關連線,那些資料海關都會知道,貨出穀倉是我們賣的中盤要出貨,會跟理貨單位講,倉租是穀倉與我們進口商來結,東森國際公司要求嘉食化公司以後要做借換貨動作時要通知我們公司,要我們公司上簽呈核准或填換貨申請書經核准之後才可以出貨,由黃春娥傳訂單給我們通知他要做借換貨,開會人員我不太記得,我只知道我有參加,我們把這件事情報告董事長癸○○,董事長要我們自己開會召集,嘉食化公司應該有林滄結參加這個會議,還有李嘉智也有來,他們是在臺北的人;依據本院編號第525號偵查卷第201-202頁東森國際公司2份簽呈所示,楊詩婕於90年1月17日上呈2份 簽呈,內容表示嘉食化公司黃襄理通知(其中1月15日 借貨是當日通知),分別借用東森國際公司90年1月2日、1月15日到貨之玉米,將分別於90年1月31日、2月4日以到貨玉米歸還,惟尚有之前借出的玉米未歸還,而稽核室與會計室對該簽呈所述嘉食化公司借換貨有不同意見,經層層簽核由董事長癸○○分別於90年1月18及2月7日以後才批示,這是嘉食化沒有經過我們同意就把貨 拿走,我們針對這部分有跟他們抗議過,希望他們能讓我們知道後才出貨,這樣管控才合理,我們出貨1月18 日及1月19日,就是嘉食化借1月2日、1月15日到貨的玉米,我現在手上有一份借換貨對照表,這是新整理出來的資料,這是我們最近這一、二個禮拜整理出來的,因為我們有在管控這些量的進出,我們是根據這些電腦紀錄整理出來;該簽呈所寫的黃襄理是黃春娥,應該是說這個貨他們先處理,我們公司有要求他們尊重,要讓我們先知道,同時我們上簽呈跟上面說這件事情,所以後來才由董事長癸○○指示要開會協調,當初前面銷貨是我們公司委託嘉食化公司的林滄結處理,所以那個換貨他告訴我們這是他們操盤的一種手法,是要幫我們公司節省倉租,並由東森國際的會計登載,因為借貨出去要做銷貨收入,還貨要做銷貨退回,這是稅法之規定,這是根據我們的出貨報表登載,報表上面若有出貨我們都會註明,這種出貨因為不用付錢,因為是借換貨,所以我們是在出貨的時候開,就是開出貨那天的日期,指的是貨離開穀倉的日期;東森國際公司稽核部門原來不太贊同借換貨,因為我們都不懂,不知道如何介入,我只能根據事實向上面反應,我們公司開始不贊成是因為我們不懂,貨被人拿走很緊張,大家都會表示意見;起訴書附表十三(即附表陸㈠)是依據東森國際公司所提供與嘉食化公司89年12月至93年8月之簽呈及退換貨申請 單所製作,並經我於調查局應訊時檢視確認內容無誤;嘉食化公司的借換貨,我根據他們告訴我的資料,他說他是為了替我們節省倉租,他把比較舊的貨回廠,拿新到的貨給我們公司來出貨,然後另外就是倉溢品(指的是整條船出完之後,我們穀倉會把盤點出來有剩下來的貨,再按比例分給各貨主。也就是整條船進來之後,我們穀倉會經過磅秤,有穀倉的量,這個量與船的艙單基本上是不一樣的,我們會有公證報告,證明我們實際拿到的貨是多少,例如一條船進來是6萬噸,然後經過磅 秤可能只有5萬9,000噸,最後若貨整個出完之後穀倉若有盤存,就會按照比例分配給所有的進口商),有時進口的穀物品質不好,有時是粉塵較多,或是有酸味,有味道,我們客戶不願意接受,所以有時嘉食化公司就會幫我們回廠一部分,拿新貨給我們,另外還有一種就是嘉食化公司的船遲延,他們沒有貨,就會跟我們公司借貨,等他們船到再還我們,這就是我們借換貨的狀況;一般大家都是借美國玉米還美國玉米,願意借就借,沒有人在算價格波動或價差什麼的;就我的工作經驗,沒有聽過因為借換貨而產生價格波動的糾紛,東森國際公司借貨給嘉食化公司時是用舊貨借,嘉食化公司以新到的船貨來還,進口品質不好的貨是穀物有味道或粉塵較高,我們中盤不肯接受,嘉食化公司會幫我們吸收一部分回去,倉溢品部分就是放很久的貨,最後剩下來的,而且這些貨一般在出的時候就累積到一個卡車量時人家才會拿走,嘉食化公司才會把他拿走(換貨),嘉食化公司還的時候是用他們新到的船貨給我們,在我們查這批借換貨中,大部分是換貨,借貨只有在嘉食化的船遲到時才向東森借貨,我們會在換貨申請書上註明,大部分都有寫,東森國際公司是用品質比較差換新到船的貨,東森國際應該是得到好處,借換貨在業界,雙方都不會去計較誰得到好處誰吃虧,關於90年間發現林滄結未先報經東森國際公司所為借換貨,是我看到出貨單而知道的,當時借貨之後有還貨,是以後到的船貨來還,就林滄結未先告知情形下所為之借貨行為,東森國際公司沒有損失,因為都有還;因為嘉食化公司拿回我們的貨是做飼料,我知道他們台中與屏東各有一個廠,我們跟嘉食化公司的借換貨只有玉米,借換貨在林滄結退休之後就沒有再出現;雖然第一年賠錢,但第二年開始就獲利,我認為這種交易模式是公平,我應該是指嘉食化公司林滄結幫我們操盤的部分,包括借換貨,因為損益是在一起的,東森國際公司至少有賺錢;新船到的話,一般人會喜歡拿新船的貨而不喜歡拿舊船的貨,舊船的貨就會出的比較慢,因為倉租那是累進的,我們公司費用會愈來愈高,我們就不容易賺錢;借換貨流程中,不用廖尚文指示,這些都是授權林滄結在操盤等語。 ⑷證人鄭應娜於本院97年3月13日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在 東森國際公司89年時是管理部會計處經理,後來升協理,目前為副總,去年會計部自管理部獨立出來,我不隸屬管理部下面,我在本院編號第525號偵查卷第273頁反面所示之東森國際公司90年1月17日簽呈註記「希望連 同前次預借數一併歸還」,因為這個借貨在我們認知是有借有還,站在會計單位保守的立場,我們希望有借有還,當時簽的意思是這樣,實質如何希望業務單位進一步討論,因為簽上面有些沒有還,我當然表達我的立場,希望他們統統還了再借;我在本院編號第525號偵查 卷第273頁所示之東森國際公司90年1月17日簽呈註記「有關借貨歸還時點,似有影響本公司損益,是否應進一步討論」之意見,不是並無準則,還是有訂一個辦法出來,因為當時我們是剛開始碰到這個問題所以我們會提出意見請他們檢討,最後業務單位也有修正流程,也有訂一個辦法,所謂訂一個辦法是指大宗物資作業管理辦法;東森國際公司90年1月17日2份簽呈,內容表示嘉食化公司黃春娥襄理通知,分別借用東森國際公司90年1 月2日、1月15日到貨之玉米,將分別於90年2月4日、1 月31 日以到貨玉米歸還,惟尚有之前借出的玉米未歸 還,而稽核室與會計室對該簽呈所述嘉食化公司借換貨有不同意見,經層層簽核由董事長癸○○分別於90年1 月18及2月7日以後才批示,而楊靜嫻於97年2月29日到 庭證述該兩筆借換貨分別於90年1月18日及90年1月19日出貨,顯見嘉食化公司是事先借出玉米,東森國際公司於事後才完成簽核程序,這些應該是業務面的事情,不會到我會計這裡,管控也是業務的事情,會把換貨申請單及發票拿給會計部門來做帳,借換貨數量是由業務單位管控;我們是有告訴業務單位,業務單位答覆是說因為業界都沒有在討論價差問題,我們翻法條,大宗物資採購行情若還的時候剛好價格下跌,感覺上會有損失發生,若還時點價格上漲,也會相對產生利益,所以大宗物資業界沒有在看這些,我們是參考法條,沒有再提到價差問題,還有一些無形的例如節省倉租,或新貨換舊貨讓穀物不會變質比較好賣,所以這段我認為沒有什麼問題,所以就沒有再追究;借貨的話是財政部80年5月 13日台財稅字第000000000號函,還貨是在83年2月17日台財稅字第000000000號函,對此有做規範,依上開函 釋內容提及,換貨要開發票,還貨要做銷貨退回,意思是說做發票處理,發票開出去的是金額,因為有單價,所以我們會做借應收帳款,貸銷貨收入;玉米換貨申請單是權責主管核准即可,只是把這個換貨申請單、發票交給我們來做帳而已,是第一次剛開始才有會我們,因為大家都是第一次碰到可能不知如何處理,但後來形成制式之後就不必會我們,表單有固定格式,這個採購是業務單位的事情,跟會計沒有關係。還貨也是一樣,也是要業務單位將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交給我們,我們就會做帳,嘉食化在歸還借貨時,是開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不用開銷貨發票給東森國際公司;財政部80年台財稅字第0000 00000號函釋內容是借貨時要開發票,也就是東森國際公司借貨給嘉食化公司的話,東森國際公司要開發票給嘉食化公司,若還貨的時候,是由嘉食化公司開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給東森國際公司,財政部80年台財稅字第000000000號函,上面有寫同業間借用原料 行為視為銷貨,退是在83年的函,還的話按銷貨退回方式處理,借貨的時候東森國際公司的帳是要做借應收帳款,貸銷貨收入,還的時候,因為拿的是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所以我們是借銷貨退回貸應收帳款;所有的買賣,穀物採購權責單位都是業務單位,由業務單位負責,後來形成換貨的作業程序後,有了換貨申請單,才不用會簽會計、稽核,也不用呈到董事長,由業務單位權責主管就可以作決定;東森國際公司的工作事項權限劃分辦法是85年訂定,這時還沒有作大宗物資的買賣,開始做大宗物資後再研訂大宗物資作業管理辦法也對工作事項權限劃分辦法也做修正,這是稽核與業務單位在修法時有把它修正;90年間,我會質疑借換貨產生價差問題,是因為我簽時因為是第一次做,業務單位答覆業界沒有討論價差問題,後來我們瞭解以後我們認為沒有什麼問題就沒有再表示意見,就我事後瞭解,沒有人針對這個價差處理,所以前開簽呈,我所簽具這三行文字是在我對於借換貨不完全瞭解情形下所簽的,穀價不是我們能掌控的,我們還有考慮無形效益,所以我們才沒有再針對這個表示意見等語。 ⑸證人唐淑珍於97年3月13日審理時具結證稱:自89年間 起,我在東森國際公司負責稽核室業務,我是稽核室經理,我於本院編號第525號偵查卷第257頁反面第1個問 答所述嘉食化公司向東森國際公司借換貨之流程,這是在90年中之前,就是剛開始,因為沒有書面作業流程,一開始都用簽呈,後來90年間,我們瞭解這是行業特性,就制訂作業流程,就是有借換貨申請單,核准權限是到副總經理,換貨申請單核准權限是到副總經理,這是到91年才有訂定大宗物資作業管理辦法;我於本院編號第525號偵查卷第257頁反面最後10、000000部 函示,嘉食化公司向東森國際公司借貨,是同業間借用原料之行為,視為銷售貨物,嘉食化公司還貨時,按銷貨退回處理登帳,是因為我們業務單位告訴我們是這種情形,我們也瞭解我們自己沒有工廠可以調節,嘉食化公司可以協助我們做這樣的調節,因為大宗物資會有一些倉溢品,或存倉較久品質不佳的,他們就可以回廠去製作飼料。大宗物資因為是含水份,每批進來品質不一樣,所以保存期限我們無法判斷,嘉食化公司借換貨造成東森國際公司帳務、結帳、倉儲及貨運方面,帳務方面,因為我們需要做銷貨,然後再做銷貨退回,增加東森國際帳務處理,倉儲部分是我們必須要去統計借換貨的量與還貨的量是否相符,當時我們沒有貨運問題,都是向我們買的人自己去倉庫提貨,我們沒有運送問題;沒有價差找補問題,因為我們借貨與還貨沒有在計算價差;實際上借貨與還貨依據財政部80及83年的解釋令,還貨時就是以借貨時出去的發票所記載的單價開立折讓單,就是借貨開立的單價與還貨的折讓單的單價是一樣的,所以沒有價差問題,還貨又賣出,實際上新貨(指嘉食化公司還的貨品)我賣給誰還不知道,不一定賣給嘉食化,賣出時所開的發票,是以當時賣出的價格開發票,所以也沒有盈虧的問題;我於本院編號第525號偵 查卷第201頁所示東森國際公司90年1月17日簽呈,該簽註意見所述之價差利益,因為這是我們剛開始從事大宗物資業務買賣,我們不了解,我當時簽註該意見的想法是,我的存貨被借走,那我覺得不合理,因為當時我並不了解是什麼原因被借走,若原因合理我可以接受,後來我瞭解,他的借換貨原因可能是因為商品品質不佳,可能是倉溢品,若嘉食化沒有回廠的話東森國際公司必須降價求售,借換貨原因是業務單位嘉食化公司的林滄結告訴我的;東森國際公司內部對我上開簽呈所簽註之意見有討論,因為當時稽核單位我有意見,我的意見就是簽註上的意見,後來有請嘉食化公司之林滄結與我們這裡的業務單位的何景澤、楊靜嫻開會討論,這是剛開始的時候,因為我們的銷售都是委託嘉食化公司全權辦理,我們也是到這二筆才知道說他所謂借換貨沒經過我們事先核准,所以我們才表示反對意見,後來我們就訂定作業程序,及借(換)貨申請單,必須要經過我們核准,我們穀倉才會同意讓他們把貨領走,那時是指90年1 月17日簽呈之後,我們有開會討論,然後有制訂一個作業流程,對於穀倉放行,基本上一定是我們這裡貿易一處楊靜嫻的同意才可以把貨領出去,他們可能是以電話聯絡,不一定有書面同意;在我們訂定作業流程之前,因為沒有書面管理辦法可以依循,業務單位會簽會計處及稽核室,然後訂定作業流程之後,因為我們認為借換貨是屬於業界常態,所以我們借換貨申請單就設計只需要業務單位副總經理核可即可,這些換貨申請單在貿易部副總經理蓋章核准之後,不會送到董事長處,董事長不會事後來抽查看這些換貨申請單;就我工作上經驗,東森國際公司根據前面所提財政部那二個函文來處理大宗物資借換貨的作業之後,沒有遭受到任何政府機關來質疑這個地方,東森國際公司對於借貨出去之後,一定歸還回來,沒有無例外,就東森國際公司來說,歷來的借換貨並無對於東森國際造成任何損害等語。 ⑹並有與上開證人證述內容相符之遠森網路科技公司(即東森國際公司)89年12月21日、90年1月6日、90年1月 17 日、90年4月26日、90年7月26日、90年8月1日、90 年8 月10日、90年8月16日、90年8月29日、90年8月30 日、90年9月10日、90年9月11日、90年9月17日、90年9月18日、90年9月19日、90年10月9日、90年10月11日內部簽呈、借據、借換貨申請書及楊靜嫻製作之嘉食化公司借貨一覽表(見本院編號第525號偵查卷第214至248 頁、第252至255頁及第645號偵查卷)在卷可憑。 ⒉且查同業間借用原料之行為,自80年5月13日財政部台財 稅字第000000000號函發布日起,應依營業利法第3條第3 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課徵 營業稅,且兼營營業人借出原料時已按視為銷售處理時可按銷貨退回處理,亦有財政部83年2月17日台財稅字第00000000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編號第525號偵查卷第263 頁)。是本件嘉食化公司與東森國際公司間確有借換貨事實,已如前述,則東森國際公司於借貨給嘉食化公司時開立發票,於嘉食化公司還貨時按銷貨退回方式處理,均係按法律及財政部函釋處理,並無虛妄,是東森國際公司就該等借換貨行為所填製之會計憑證既無不實,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係以商業負責人以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為構成要件,核被告等依實際之借換貨行為而依財政部規定填製銷貨發票及辦理銷貨退回,自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之構成要件 不符,自難以該罪相繩。 ⒊再就附表陸㈠(即起訴書附表十三)所示玉米借換貨行為,既均係為東森國際公司代辦銷售玉米之嘉食化公司協理林滄結所為將東森國際公司滯銷或品質較差之玉米或倉溢品拉回嘉食化公司飼料廠加工製作成飼料,嘉食化公司再以新到貨玉米歸還東森國際公司之調度行為,實際上東森國際公司因此節省倉租並取得較易出售之玉米新貨,對東森國際公司即無虧損可言,嘉食化公司亦無獲利,另若依公訴人所舉證據,被告癸○○、丁○○、廖尚文係授權代辦東森國際公司銷售玉米業務之林滄結代為調節東森國際公司之玉米倉儲、銷售以節省東森國際公司之玉米倉租,且嘉食化公司於借換貨後均有還貨,以此亦難認被告癸○○等3人係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或意圖損害東森 國際公司之利益;而就犯罪事實陸一所示黃豆、小麥交易,既均屬虛偽交易,實際上東森國際公司與合興公司、鼎森公司、宏森公司、嘉食化公司、旺群公司間並無真正買賣交易可言,黃豆、小麥交易之賣方仍為合興公司、鼎森公司、宏森公司,買方仍為嘉食化公司、旺群公司,東森國際公司僅介入擔任接受嘉食化公司、旺群公司票貼借予現金之角色,由嘉食化公司、旺群公司簽發支票交付東森國際公司收執後,東森國際公司始將相當於黃豆貨款、小麥貨款之款項借給進口黃豆、小麥之鼎森公司、宏森公司及合興公司贖單,該等黃豆、小麥實際上仍係由進口商鼎森公司、宏森公司、旺群公司交付與嘉食化公司、旺群公司使用,顯見東森國際公司係於取得嘉食化公司、旺群公司所簽發清償借款用之支票後,始將款項以虛偽給付價金方式,借給鼎森公司、宏森公司及合興公司,又查嘉食化公司、旺群公司延票均有按延票期間加計年息5%之利息給東森國際公司,其間倉租費用仍由嘉食化公司、旺群公司、合興公司、鼎森公司、宏森公司分別負擔,東森國際公司並未負擔任何倉租費用,且嘉食化公司、旺群公司所簽發之支票均有兌現,此據證人何景澤、楊靜嫻結證明確,並有買賣合約書、永源報關有限公司運輸報告表在卷可憑(見本院編號第525號偵查卷第54至65頁背面及本院編號 第647號偵查卷),堪認對東森國際公司即無虧損可言, 對嘉食化公司、旺群公司、鼎森公司、宏森公司及合興公司亦均無獲利可言,另若依檢察官所舉證據,上開被告係為使資金短缺之嘉食化公司、旺群公司自東森國際公司借得週轉資金以提貨使用,而東森國際公司以此虛偽交易方式提供借款項給嘉食化公司、旺群公司使用亦有取得清償票據及利息等對價,且該等票據均已兌現,東森國際公司並因此獲利600餘萬元,實際上並未受有損害,以此亦難 認被告癸○○、丁○○、廖尚文3人係為自己或第三人之 不法利益,為意圖損害東森國際公司之利益,被告等所為與特別背信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自難以該罪相繩。 ⒋綜上,被告癸○○、丁○○、廖尚文3人此部分所為,核 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特別背信罪之成立要件均尚有未合,自不成立 犯罪,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事實與上開經論罪部分,具有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假借增資名義掏空部分(即96矚重訴3犯罪事實貳二㈡): ㈠公訴意旨另以:於93年7月間,被告癸○○所掌控之美瀚公 司有3億4,000萬元資金缺口,亟需資金挹注,然其可動用之資金尚不足2億元,被告癸○○遂於6月底在每週召開之財務會議上,指示由東森國際公司對東森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凱租賃公司)各增資1億元,再將此2億元資金向由美瀚公司轉投資之東森購物百貨公司高價購買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時名東森華榮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電視公司),再由東森購物百貨公司借款予美瀚公司,而圖以東森國際公司資金供其個人使用。會議結束後,被告癸○○、廖尚文、林登裕、甲I○○等人均明知當時東森租賃公司、 東凱租賃公司在銀行額度充裕,並無增資需求,竟共同意圖為被告癸○○私人不法之利益,先由被告癸○○分別於93年6 月28日、93年7月6日召開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股東常會及董事會,並經出席董事即被告廖尚文、林登裕及監察人即被告甲I○○等人同意;被告癸○○復於93年7月16日 召開東森國際公司(時名為遠森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1 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而出席董事即被告癸○○、廖尚文及甲I○○均明知東森租賃公司及東凱租賃公司增資目的在於 使被告癸○○個人取得資金使用,竟仍以上開2家公司需要 資金擴展業務為由,提案對該2家公司各增資1億元,致使不知情之董事許忠明、鄭江河、蕭俊郎通過該認購增資案。嗣被告癸○○再於93年7月19日召開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 公司第5屆第5次董事會,以出席董事即被告廖尚文、林登裕及監察人甲I○○等人同意,由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 以遠高於當時興櫃價格(當時交易價格約每股9元)之每股 16 元價格,分別向東森購物百貨公司購買東森電視公司股 票6,250仟股後,93年7月20日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即分別與東森購物百貨公司簽立前述購股之股份買賣合約書。俟東森國際公司2億元增資款於93年7月20日匯入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後,於同年月23日,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隨即轉匯至東森購物百貨公司,於93年7月26日 東森購物百貨公司將前述2億元匯至美瀚公司帳戶,致生損 害於東森國際、東森租賃公司及東凱租賃公司。因認被告癸○○、廖尚文、甲I○○共同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 3 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等罪嫌。 ㈡經查: ⒈按證券交易法第174條之2規定:「第171條第1項第2款、 第3款及第174條第1項第8款之罪,為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 1項所定之重大犯罪,適用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是 倘成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背信罪,即為證 券交易法第174條之2所定之重大犯罪。又洗錢行為係指行為人為掩飾或隱匿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或行為人掩飾、收受、 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 (同法第2條第2款)。除利用不知情之合法 管道 (如金融機關)為之外,其他使所得財物或利益之來 源合法化,或改變該財物或利益之本質,以避免追訴處罰之掩飾、藏匿犯特定重大犯罪所得財產或利益之行為均屬之。若非先有犯罪所得或利益,再加以掩飾或隱匿,而係取得犯罪所得或利益之犯罪手段,或未合法化犯罪所得或利益之來源,而能一目了然來源之不法性,即非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對象;如非「重大犯罪」,亦不適用洗錢防制法之規定。 ⒉依公訴意旨所載,本案是否適用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其前提乃被告癸○○等4人之行為是否該當證券交易法第 171條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特別侵占罪構成要件,分敘如下: ⑴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明定:「已依本法發 行有價證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依第171條論處,其構成要件包括:⒈為公開發行公 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的行為;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為侵占公司資產之行為。又本款為刑法背信罪(第342條)、侵占罪( 第335條、第336 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則就背信部分之構成要件應與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相同,亦應以損害 本人之財產或其利益為構成要件之一。查東森國際公司董事會決議增資東森租賃公司及東凱租賃公司各1億元 案,係該公司於93年7月16日召開第11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時,經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通過(見該次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本院編號529號偵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0 頁反面),且該次董事會應出席董事為13位,實際出席董事共10位(9位實際出席,董事蔡阿田委由被告廖尚 文代理),而當時親自出席之董事除被告癸○○、廖尚文、甲I○○外,尚包括蕭俊郎、鄭江河、李友江、許忠 明、達嘉麟、丁○○等6位董事。公訴人係以被告癸○ ○(東森國際公司、東森租賃公司及東凱租賃公司之董事長)、廖尚文(東森國際公司、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之董事)、甲I○○(東森國際公司董事及東森 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之監察人)共同參與作成該次董事會決議,而認被告癸○○、廖尚文、甲I○○共同涉 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罪(至被告林登裕部分,公訴人認被告林登裕亦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特別背信罪,惟查被告林登裕於93年7月間,係代表東森得易購公司擔任東凱租賃 公司董事,而東森得易購公司、東凱租賃公司均非公開發行公司,即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又被告林登裕並非東森國際公司之董事,亦未參與東森國際公司該次董事會決議,且公訴人亦未舉證證明其就東森國際公司作成增資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各1億元 決議部分,與其他共犯間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於此應審酌者,乃被告癸○○、廖尚文、甲I○○於東 森國際公司董事會中贊成該增資決議是否屬違背職務之行為。 ⑵經查,東森國際公司就上開增資案,有先作成投資評估報告再送董事會核決,其目的就是為了符合公司內部取得處分資產相關規則的要求,此據證人黃立文於本院97年3月20日審理時具結證述:我是在89年底進入東森國 際公司任職,93年7月間我在東森國際公司企劃處擔任 襄理,我的上司是廖尚文總經理,我的工作主要負責新聞稿的發布,重大訊息公告,還有海外子公司及公司的管理還有專案規劃的事項,當時中央租賃公司經營有不實的成份,後來被調查,真實的情況事隔很久,我只知道當時中央租賃這個案子使得很多銀行對於租賃的放款業務做出比較保守的態度。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家公司在我進入這個公司之前東森國際公司就已經有投資這二家公司了,他們依據以往經營的績效認為他們都是有賺錢的,所以他們現在有了這個增資的計畫,依照營運的計畫,也是認為增資將來會賺錢,公司可以取得投資的利益,如本院編號第528號偵查卷第51至56頁 所示遠森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東森國際公司)取得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是我製作的,因為管理子公司也是我的工作之一,有增資的計畫,我們長官就是總經理交代我作這個案子的評估報告。做完這二份報告之後,我有交給廖尚文總經理及董事長癸○○,我撰擬這2份報告主要是參考這2家公司經過會計師財務簽證之後的過往歷史的財務報告,還有依據當時產業狀況及報章雜誌的報導來做綜合的判斷,我在寫這2份報告的 過程中沒有受到任何人的干涉,結論就是依照當時是以面額10元來投資這樣的價格來投資這個公司可以替公司創造利益,這是可行的,廖尚文交代我進行評估該增資案時,有表示是這2家租賃公司要拓展業務,東森國際 公司本來就是這二家租賃公司的母公司,我只是以投資的角度,依據廖尚文總經理指示我的部份去做評估的,蒐集資料的時間要更長,我可能一個禮拜還有別的業務在,我可能花了一個禮拜的時間做的,有無取得增資計劃書其實我不是很有印象,製作該評估報告之用途就是為了符合我們內部取得處分規則的要求,在做任何的短投或是長投之前我們都是要做這樣的評估報告,然後呈上去做核決,會看投資金額的大小如果超過3,000萬元 會送董事會來核決,因本案金額已超過3,000萬元,所 以我知道該增資案要提送董事會討論我在本院編號第 644 號偵查卷287頁所示之遠森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東森國際公司)董事會提案上用印,這是因為內部簽核程序,就是以提案代簽呈,請廖尚文去核可這個提案是可以提董事會的,該提案說明二記載:「…故該二子公司決議辦理現金增資以爭取擴展業務」等語,是因為我們要對他增資,一定是該子公司會通過增資計畫,我們才可以增資,我被告知的時候,也是我們想要繼續投資這家公司拓展業務,所以我才會這樣簽,我應該是有去確認其他的股東並沒有參與這一次的增資認股,我當時應該是有去跟二家租賃公司來確認,時間是在完成評估報告之前做的,我應該也會跟我的上司去報告這件事情,這些事情都是我親身經歷的,我在評估報告有寫資金來源是公司的原有資金,評估報告的部分我寫的內容就是事實的部份,我有去問的,我的責任就是在提董事會之前我會完成評估報告交給上級核可,我製作評估報告的時候,我後來會知道董事會開會的日期,我製作評估報告及提案的時候,是否知道董事會的日期,我現在沒有印象,因為這個議案就是要提下次董事會,至於董事會何時開我不會去問,我做子公司的評估報告或是處分或取得股票做評估報告的時候,都沒有上級長官或是外力的干涉等語在卷(見本院96矚重訴3本院筆錄卷 ㈥第131頁以下),是就該增資決議程序及決議內容, 並無違背法令或公司章程等情形存在,況上開增資決議係經東森國際公司董事會全體出席董事除被告癸○○、廖尚文、甲I○○外,尚有董事許忠明、達嘉麟、李友江 、鄭江和、丁○○及蕭俊等6人無異議通過,並據證人 即東森國際公司董事許忠明於調查局供稱:「所以對於東森國際轉投資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各1億元 之議案,我當時應該是看了書面資料後認為對公司有利,所以就沒有表示意見」等語(見本院編號第528號偵 查卷第87頁)、東森國際公司董事李友江調查局供稱:在我的認知裡,這次增資很合理,沒有不同意的理由。」,益徵東森國際公司對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增資確為合理之投資,而非被告癸○○、廖尚文、甲I○ ○等人為一己之私而強行通過,被告自無違背董事之職務行為,堪認該東森國際公司董事會決議當屬合於商業判斷原則,而非背信、侵占行為。 ⑶又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3款為刑法背信罪、侵占罪之特別規定,則就背信部分之構成要件應與刑法第342條相 同,亦應以損害本人之財產或其利益為構成要件之一。然查,東森租賃公司自88年起至95年止,每年皆有盈餘轉增資(見東森租賃公司88年至95年各年全年度之股東權益變動表),東凱租賃公司自88年起至95年止,除93年度外(當年度仍有盈餘),亦每年有盈餘增資(見東凱租賃公司88年至95年各年全年度之股東權益變動表),東森國際公司並因此領得該二公司之轉增資股票,此有各該年度股票領取條及股票影本在卷可憑,顯然東森國際公司對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之投資係屬獲利,再予增資亦屬合理,是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並非為掏空而設立之空殼公司,東森國際公司以2億 元之對價取得該2公司股份及股東權益,該等股票自始 至終皆由東森國際公司持有,顯非掏空,被告癸○○、廖尚文、甲I○○、林登裕等亦未將之易持有為所有,與 刑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特別侵占構成 要件均屬有間。 ⑷檢察官無非以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以遠高於當時興櫃價格之每股16元(時價為每股9元),向東森購 物百貨公司購買東森電視公司股票,致生損害於東森國際公司、東森租賃公司及東凱租賃公司云云,惟查: ①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並非公開發行公司,自不適用證券交易法規定,則被告癸○○等4人分別於 東森租賃公司董事會(出席董事:被告癸○○、廖尚文及案外人李友江、監察人被告甲I○○)、東凱租賃 公司董事會(出席董事:被告癸○○、林登裕及監察人被告甲I○○)決議,以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 司名義,以每股16元價格,向「東森購百公司」購買東森電視公司股票各625萬股,則該買入東森電視公 司股票行為,自不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 款之犯罪。 ②又檢察官所謂時價每股9元,經查東森電視公司股票 於93年間屬興櫃股票,而「㈠興櫃股票買賣皆以議價交易方式為之,且無價格漲跌幅限制,投資之買賣委託可自在推薦證券商之營業處所與該證券商議價成交(俗稱『系統外議價交易』),或經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提供之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成交系統遞送予推薦證券商,由其在電腦畫面上點選成交(俗稱『電腦議價系統點選成交』),因此興櫃股票之成交與成交價格皆由推薦證券商決定,櫃買中心僅提供上述電腦系統平台供推薦證券商進行報價、執行點選成交,並揭示成交資訊予市場,本中心並不介入撮合成交,此種由買賣雙方一對一之議價成交方式,完全不同於上市(櫃)股票,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介入撮合成交,藉由電腦自動化競價系統,集中撮合該『盤』(約25秒)所有市場買賣委託單,並由電腦依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等原則決定出成交價格之方式。…㈡興櫃股票在當時市場交易時,所有股票成交分由買賣雙方(其中一方一定為推薦證券商)一對一議價敲定。由於興櫃公司並非採分時段集中競價撮合,因此自無上市(櫃)股票市場所謂『盤」的概念。推薦證券商之報價、點選成交,以及經紀商客戶委託單之進入,在市場交易時間內是一直動態進行中。因此在興櫃股票市場裡,同一時間,不同推薦證券商對同一股票即可有不同之報價,自然會出現不同推薦證券商對同一股票成交出不同之價格。…㈢有關本中心揭示之興櫃股票最新行情表,係整合所有推薦證券證對所有興櫃股票之最新最佳買賣報價,並即時擷取推薦證券商在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成交系統上最新點選成交之個股成交價量而產製,並揭露於本中心網站,同時每1分鐘更新資料乙次。至 於個股歷史行情,則係就個股在興櫃市場之歷史成交紀錄依每日最高成交價格、最低成交價格、平均成交價格,以及成交股數與筆數等彙整製作披露。但因興櫃市場無『盤』之概念股票『收盤價格』(市場最後一『盤』經電腦集中撮合出之成交價格)之揭示。㈣承前述,由於興櫃市場並無『盤』之概念,故『興櫃股票最新行情表』中揭示之『成交』為『最近成交價』,即最近一筆成交價,係由客戶與推薦證券商議價成交而電腦集中撮合成交,故該價格並非『收盤價格』。㈤另『興櫃股票個股歷史行情』中揭示成交最高價、成交最低價與成交均價,與集中市場之『收盤價格』不同,有97年4月30日櫃買中心證櫃交字第000000000 0號函在卷可稽,換言之,興櫃股票之價格並非如上市股票一般,取決於市場之供需,而係買賣雙方依照各自條件所個別議價出之結果。雖公訴人於97年4月21日補充理由書提出東森電視公司93年1月至7月 之價量分析表,以證人東森電視公司於93年7月之股 價為9元,惟如上所述,興櫃股票之價格完全以議價 得出,甚至同一股票在同一時間有不同成交價格,而該價量分析表所示於93年7月間成交張數1日不過數張至十幾張,甚至多日掛零,此與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一次各向東森購物百公司購買6,250張之數 ,顯難一概而論。且依東森電視公司92年度股東會年報記載,其股價在93年3月前就到達每股16元之價位 ,復依該公司93年度股東會年報之記載,其93年之股價最高價曾到達行股18元,全年平均則為15.72 元,是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之買入價格僅略高於東森電視公司93年平均值0.28元,並無相差甚遠之情形。 ③再公訴人認有無損害東森國際公司之利益,當以行為時間點判斷,始為公允,東森國際公司於交易時間點得以較低之成本購入東森電視公司股票,卻以顯高於客觀交易價格買入,實為使東森國際公司現存財產減少(積極損害),事後即便東森電視公司股價上漲,東森國際公司未來可期待利益之喪失(消極損害)均屬對東森國際公司財產或利益之損害。惟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為刑法背信罪(第342條)的特別規定,學界認為「在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之間的交易,本款的適用,應有特別的考量。例如甲控制公司與乙從屬公司之間,基於關係企業整體營運的需要,為不合營業常規的交易,致使乙公司受重大損害。從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的文字觀察,乙公 司的負責人及受僱人似有違反該條規定,惟如此解釋,尚有應斟酌之處。第一,依公司法第六章之一(第369條之1至第369條之12)的規定,控制公司應負責 補償從屬公司的交易損失,否則控制公司負責人應與控制公司連帶負責賠償(公司法第369條之4)。因此公司法係以民事責任處理相關問題(公司法第六章之一並未有刑事責任的規定)。第二,基於整體營運的需要,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間,或從屬公司相互間,其交易常有異於非關係企業者;所謂『受有損害』,應以年度中的各筆交易為整體考量,而非僅以個別的買賣做為認定基礎(公司司法第369條之4第1項及第 369條之12第1項參照)。德國股份公司法(Aktiengesetz)明定控制契約及盈餘輸送契約的機制(第291 條),亦係承認關係企業營運的特性。因此如有非常規交易,即認為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的刑事犯罪 ,將使關係企業的營運遭遇困難。此一問題,尚待修法釐清;而執法機關,亦應衡酌實際情形妥為解釋,以免矯枉過正」(見賴英照著,股市遊戲規則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2006年3月初版2刷,第487 至488頁 )。而本件東森國際公司為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之控制公司,被告癸○○等4人明知遠森公司增 資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之目的在增加該2公 司之營運成本以擴大營業,惟被告癸○○等4人卻分 別於東森租賃公司董事會(出席董事:被告癸○○、廖尚文及案外人李友江、監察人被告甲I○○)、東凱 租賃公司董事會(出席董事:被告癸○○、林登裕及監察人被告甲I○○)決議,以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 賃公司名義,以每股16元價格,向「東森購百公司」購買東森電視公司股票各625萬股,則該買入東森電 視公司股票行為,究竟有無損害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之利益,參照上揭說明,應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整體計算其損益,縱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受有損害,亦屬公司法所規定民事補償或賠償之問題,況本件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於同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已將持有之東森電視公司股票以每股20元出售,此有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股票股東讓過戶申請書在卷可憑,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顯然獲有利益而未受有損害,亦與背信罪之構成要件不符,且控制公司即東森國際公司顯然不須補償或賠償從屬公司即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之損害,遑論刑事責任問題。則公訴人以被告癸○○等4人決議以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名義向東森 購物百貨公司購買東森華榮公司股票,已生損害於東森國際公司,與事實不符。 ⑸至東森購物百貨公司雖於93年7月26日取得售股所得2億元,於同日匯款3億元予美瀚公司,惟查美瀚公司係東 森購物百貨公司之母公司,兩者間持續不斷有資金往來貸放關係,而美瀚公司皆有定期償還對東森購物百貨公司之貸款並給付利息,此據證人黃鈺婷證述明確,是東森購物百貨公司亦未因此受有損害,縱美瀚公司為被告癸○○所有,亦難認被告癸○○因此有何不法所得。 ⑹此外,縱認公訴人所主張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將增資款共2億元,以高於興櫃股票交易均價之不合理 價格,向東森購物百貨公司購買東森電視公司股票為由,再將該2億元不法所得轉至東森購物百貨公司帳戶, 係成立犯罪乙節為可採,因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將2億元匯至東森購物百貨公司,係依據該2公司93年7月19日之董事會決議,縱認上開董事會決議違法,致 生損害於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因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均非公開發行公司,自不成立證券交易法、洗錢防制法所稱「重大犯罪」,則其款項之流動,亦不構成掩飾或隱匿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之洗錢行為。況關於洗錢行為之要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56號判決明揭:「惟按為犯強盜罪之人處分其強盜所得之財物,是否成立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1項之洗錢罪,應以行為人是否有為該犯強盜罪之 人逃避或妨礙其所犯強盜罪之追查或處罰,而有掩飾或隱匿該強盜罪所得財物之洗錢犯意或洗錢行為為必要。亦即行為人須有為該犯強盜罪之人逃避或妨礙該所犯強盜犯罪之追查或處罰,而掩飾或隱匿其犯罪所得財物之犯意,並無為逃避或妨礙該強盜罪之追查或處罰而有掩飾或隱匿之行為,始克相當。」。然查本件東森國際公司認繳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各1億增資股款、 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董事會決議向東森購物百貨公司購買東森電視公司股票、東森購物百貨公司借款3億元給美瀚公司等,均經各該公司董事會決議,且其 款項出入均經記明於各該公司帳冊,更有銀行帳戶往來紀錄,且東森國際公司為上市公司,其所為任何取得或處分資產行為應予公告申報,為眾所週知,被告等既無為逃避或妨礙該所犯重大犯罪罪之追查或處罰而掩飾或隱匿其犯罪所得財物之犯意,亦無為逃避或妨礙該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而有掩飾或隱匿之行為,且如上所述,被告等所為行為並不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犯罪,是被告癸○○、廖尚文、甲I○○,等所為 ,顯與洗錢防制法構成要件不符,自難以該罪相繩。 ⒊綜上,核被告癸○○、廖尚文、甲I○○所為,與證券交易 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之 構成要件均不符,自難以該等罪名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癸○○、廖尚文、甲I○○有有上開 公訴人所指犯行,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詐貸部分(即96矚重訴3起訴 事實貳二㈢):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癸○○係東森集團總裁,於87年6、7月間,東森集團旗下東森國際公司(時名為遠東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遠森公司、遠富公司、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時名為東森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資,成立東森租賃公司及東凱租賃公司。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設立資本額各為新台幣(下同)5,000萬元,88年3月間各增資至1億 元,93年7月各再增資1億元,至95年底,東森租賃公司資本額為2億7,580萬2,960元,東森國際公司持有東森租賃公司 92.38%股權,東凱租賃公司資本額為2億8,662萬2,360元, 東森國際公司持股比例91.64%;東森租賃公司成立時,由被告癸○○以法人股東遠森公司名義指派丙庚○○擔任董事,並 為董事長,93年3月18日起至95年11月14日止,由被告癸○ ○自任董事長;東凱租賃公司於成立時至95年11月14日止,均由癸○○擔任董事長,被告癸○○並為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被告陳光耀自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設立時起,擔任該兩家租賃公司之副總經理。被告陳緯浚(原名陳鴻銘)自89年5月間起,擔任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業務部 經理。被告陳光耀(另為無罪諭知)、陳緯浚並為主辦該兩家租賃公司融資性租賃業務之人。該兩家租賃公司所營事業為應收帳款受讓及分期付款、售後買(租)回業務,後者係廠商以所有之機器設備或原物料為標的物,與租賃公司簽立買賣契約書,將標的物售予租賃公司,租賃公司則以自有資金,或以庫存或該次廠商付款支票,連同原始交易債權文件,向銀行辦理票貼借款,用以支付貨款,租賃公司加計利息後,雙方同時簽訂買賣合約書或租賃契約書,廠商再以分期付款買回標的物並取得使用權,藉此取得營運資金。而被告癸○○、陳光耀、陳緯浚均明知租賃公司受理廠商申請分期付款、售後買(租)回業務,為確保廠商提供之發票、合約書等債權文件之真實性及付款支票之票源票信,依同業商業常規及該公司「租賃分期融資作業程書」作業規定,被告陳緯浚應對承作標的物實地勘驗,若係新購進口或國產機器設備,應徵提進口報單及原始銷貨發票等文件,若係中古機器設備,倘前述文件遺失,應補提財產目錄,以證明所有權歸屬並照表折舊估價,俾利資金預計作業,之後被告陳緯浚須製作徵信報告及分期付款案件核准批覆書或簽呈,呈送被告陳光耀、癸○○簽核,再與申請借款廠商辦理簽約及對保手續,事後再將相關債權文件及付款支票轉交財務楊純賢進行撥款,並由會計李淑娜製作轉帳傳票、記入帳冊並開立銷貨發票,以完成借款程序。詎被告癸○○、陳光耀、陳緯浚明知如附件1所示「MUDLIFT等存貨乙批」、「網路機器設修等存貨乙批」、「存貨乙批」、「購物台等存貨乙批」、「 ACD交換機等設備乙批」、「客服中心軟硬體設備乙批」、 「權利金」、「機器設備乙批」、「金郵票乙批」及「PHS 手機乙批」等標的物,本即屬如附表陸㈣(即公訴人97年8 月20日論告書所附東森、東凱租賃公司以虛偽售後買(租)回交易之分期票據詐貸明細表)所示簽發支票公司所有,由該等公司實際使用中,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並無銷售如附表陸㈣所示「MUDLIFT存貨乙批」等標的物予如上開 公司,為向與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往來之銀行詐取資金供如上開附表所示簽發支票公司等有短期資金缺口且癸○○個人實際持股比例較高或實質控制之東森集團旗下關係企業週轉運用,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行使不實業務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被告癸○○指示被告陳光耀以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與如附表陸㈣所示有資金缺口之各該公司進行不實交易,被告陳光耀並即指示被告陳緯浚與附表陸㈣所示有資金缺口之各該公司簽訂以「MUDLIFT等存貨乙批」等為標的物之分期付款、 售後買(租)回買賣合約書、契約書,被告陳緯浚再指示不知情之經辦會計李淑娜製作如附表陸㈣所示之不實買賣合約書、契約書及銷貨統一發票,不實填製如附表陸㈣所示買受人、品名、數量、銷售額等均不實之會計憑證,作為如附表陸㈣所示各該公司向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買受如附表陸㈣所示「MUDLIFT等存貨乙批」等標的物之進項憑證, 被告陳緯浚再指示李淑娜將如附表陸㈣所示各該公司簽發之分期票據黏貼在票據明細表(即票貼融資申請書)上,自87年11月18日起至95年11月21日止),連同上開買賣合約書、契約書、銷貨統一發票持向如附表陸㈣所示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彰化商業銀行忠孝東路分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埔墘分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仁愛分行、陽信商業銀行泰山分行、合作金庫迴龍分行、臺灣土地銀行華江分行、復華商業銀行營業部等銀行及金復華租賃公司辦理票貼借款行使,訛證交易存在以申辦票貼融資,致使該等銀行誤認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確有銷貨收入,而貸以如附表陸㈣所示票據明細表所列票據金額八成以內之款項予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致生損害於各銀行及金復華租賃公司。因認被告癸○○、陳緯浚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 嫌。 ㈡公訴人認被告癸○○、陳緯浚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癸○○、陳光耀、陳緯浚之陳述、證人丁乙○○、杜旭坪、陳正 恩、林藝蓁、王美玲、林松竹之證述、分期付款授信案件審核批覆書及附表陸㈣所示買賣合約書、買賣契約書、統一發票、授信批覆書等為其論據。 ㈢訊據被告癸○○、陳光耀、陳緯浚3人堅決否認犯行,均辯 稱:陳光耀、陳緯浚之前均曾在租賃業龍頭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服務,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從事售後買(租)交易均係依照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模式處理,開立發票是依照財政部規定,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向銀行及金復華租賃公司所借款項均已清償,並無不法所有意圖,亦亦無施用詐術等語。 ㈣經查: ⒈按財政部73年12月20日 (73)台財稅字第38970號函訂定發布「融資租賃稅務處理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融資租賃有 關營業稅部分:「㈠出租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資產,於簽約交付使用時,應按出租資產成本開立統一發票,依買賣業稅率報繳營業稅。㈡每期收取之租賃款,免予開立統一發票,惟其中屬於利息及手續費收入部分,應按銀行業稅率自動報繳營業稅。㈢出租人於租賃開始時,向承租人收取之保證(押)金,如係備供抵各期應收租賃款時,該項保證(押)金,可免於出租存續期間按月依照銀行業相當期間之存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報繳營業稅。」,由此可見租賃公司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資產時,開立統一發票依買賣業稅率報繳營業稅,係依財政部之規定。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將財產出售再租回者,出售時實際出售價格與財產未折減餘額之差額,應列為未實現出售損益,予以遞延以後年度,分別以租回之條件為融資租賃或營業租賃而調整折舊或租金支出」,是營利事業從事售後租回交易,亦為財政部所允許。 ⒉依我國法令,融資業務並非銀行之專屬業務,銀行法並未明文禁止銀行以外之公司承作融資業務。然而,基於公司管理之需要,公司法第15條明定公司之資金,除公司間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或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因此目前公司僅得因業務交易行為提供資金融通。而租賃公司所營融資租賃業務係經濟部允許之業務範圍,財政部並就租賃業以融資租賃方式之營業稅,其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並就售後租回交易作成函釋,顯見租賃公司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因囿於公司法第15條規定,僅能透過名義上之買賣方式(分期付款交易、售後租回、售後買回等)建立「公司間或行號間有業務往來或短期資金融通之必要」之關係,來達成經濟實質之融資交易。且查行政院97年2月4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之「資融公司法草案」,其立法總說明載有:「…依據公司法第15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之規定,公司之資金原則上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亦不得為保證人,故目前除銀行、保險公司及當舖業外,一般公司均不得以放款、保證及票據貼現為業。公司法第15條規定雖係謂維持公司正常經營,惟國內從事租賃、應收帳款收買等業務之民間融資業者,如對客戶提供融資時,需開立發票之方式,使融資行為具備交易外觀,此等另為迂迴之安排,除徒增業者交易成本及困擾外,亦難滿足一般社會大及企業之資需求」等語(見本院96矚重訴3被告及辯護人答辯狀卷㈦第30頁),益徵現 行法令雖未就租賃業者從事融資放款業務乙事設有規範,但實務上業已行之有年,而國內從事融資租賃及應收帳款收買業務之民間融資業者,為符合公司法第15條有關公司款項除有業務往來或短期融通必要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之規定,皆於從事融資租賃交易時,於出租資產時,依上開融資租賃業務處理注意事項,開立統一發票,依買賣業稅率報繳營業稅。租賃公司更進而衍生從事售後買回之分期付款交易,由有資金需求之公司或行號,將自有資產出售予租賃公司,再由租賃公司將買入之資產出售予該有資金需求之公司或行號,使該等公司或行號得繼續使用自用資產,並獲得資金融通,而租賃公司於從事售後買回交易之融資租賃方式交易時,亦依上開融資租賃業稅務處理注意事項規定,於出賣資產時開立統一發票依買賣業稅率報繳營業稅。而本件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對外以「售後買回」、「售後租回」等方式從事融資放款交易,與上開情形並無二致,自難僅因部分契約未記載標的明細,縱無買賣、租賃之真意,惟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與其交易廠商間係基於從事融資租賃真意而為交易,且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登記所營事業項目即包括租賃業(並非如上述中華商銀部分台力公司因所營事業項目不包括租賃業,則台力公司所為該等售後買回交易顯屬虛偽不同),有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之設立登記事項卡在卷可憑,是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所為融資租賃行為,當屬真實交易,則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與附表陸㈣所示客戶間從事售後租回、售後買回交易,於出租、出賣資產時,依照財政部之行政命令按買賣業稅率開立統一發票,自難認癸○○、陳光耀、陳緯浚就會計憑證之登載有何不實,上開被告自無從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犯行。。 ⒊再依照附表陸㈣所示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與各客戶間往來相關憑證,不論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與客戶日往來交易方式為「售後買回」、「售後租回」或「應收帳款讓與」,其實質均屬於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對各該客戶之信用放款,亦即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所從事售後租回、售後買回及應收帳款讓與等交易,實際上僅係囿於公司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用於製造屬 公司間因業務往來而借貸之現象,作融資之媒介,以符合公司法第15條規定,而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對客戶准予放款,主要係基於客戶所開立用以還款之分期付款支票之票信良好,是此等融資租賃放款所著重者為客戶之短期償債能力,而非售後買(租)回標得物本身之擔保價值,尚難僅因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及客戶均不著重於契約標的物所有權之移轉及標的物本身價值,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均未實地勘估買賣標的物價值,即認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所為交易均屬虛偽。 ⒋按銀行法第125條之3「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之財物交付罪」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普通詐欺取財罪之特別規定,則其構成要件應與刑法第 339條第1項相同,亦應以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而施用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其構成要件之一。所謂詐術,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欺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著有46年台上字第260號判例可資參照 。但查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以附表陸㈣所示契約、發票、支票向各該編號所示銀行及金復華租賃公司為應收款項融資,除將客戶所開支票作為副擔保送交銀行、金復華租賃公司作為還款來源外,就各該客票之交易憑證(即相關買賣合約書、統一發票等),亦於申請撥款之際,一併送交各銀行及金復華租賃公司審核,而租賃公司於我國已行之多年,各銀行均有承做租賃公司應收款項融資業務,而金復華公司本身即為租賃公司,是各銀行及金復華租賃公司應當知悉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因融資租賃交易所簽發統一發票及相關買賣契約書,係囿於公司法規定而為,其實質為放款行為,且查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與各銀行間實為信用貸款,各銀行決定是否授信及核撥貸款,主要係考量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本身信用及還款能力,以及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所交付副擔保客票之票信是否良好,並未深究買賣契約所載標的物之內容,此據證人杜旭坪證述東凱租賃公司向第一銀行申請的額度屬於信用貸款,第一銀行在決定7,000萬 元授信額度時,我們會是看東凱租賃公司營收及信用狀況,東凱租賃公司如果欠錢不還的話,第一銀行會透過催收人員對東凱租賃公司做催收並對東凱租賃公司財產追償,東凱公司申請撥款要提供發票影本、契約影本、票據及借款申請書,第一銀行會將發票影本留下,正本蓋章,章的內容是在第一銀行有辦理融資,契約留影本,票據的部分,我們會到付款銀行查詢信用,除了照會結果票信不佳,我們會不同意外,也有因為關係人的客票導致我們不接受副擔保票據,但東凱租賃公司向第一銀行借款沒有逾期清償或至今未能償還之情形,就我所知,東凱租賃公司的債信還好等語;證人陳正恩亦證稱陽信銀行對東森租賃公司的貸款性質是信用貸,東森租賃公司依照核貸通知向陽信銀行申請撥款時,要提供客票、發票、交易明細及動撥申請書,交易明細所指為提供客票的明細及關於客票的內容,針對撥款時,東森租賃公司所提供的資料,陽信銀行要審核一些票據的基本要件要符合,客票發票人的票信是否正常,票據金額與發票金額是否符合,就我所瞭解,東森租賃公司向陽信銀行貸款所提供的客票沒有跳票,東森租賃公司向陽信銀行借貸沒有逾期未還或至今未還清之情形,授信批覆書會有針對關係企業的客票是不能徵提,陽信銀行在審核撥款時,東森租賃公司有出具發票,我們會核對發票的買受人與票據發票人是否同一人,依照我的工作經驗,租賃公司申請撥貸所提供的合約內容,一般碰到的是沒有貼明細的,我們不會要求他們補貼上去,客戶自己會貼上去,一般我們徵票時,依我們的內規,徵取票據時,會徵取發票,票據會去作查詢,我們的查詢僅限於如此等語(以上見本院97年4月16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96矚 重訴3筆錄卷㈦第50頁反面以下);證人白明勝證述東森 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向萬泰銀行申請之融資額度,其性質是屬於「信用貸款」,但是有提出票據來作為副擔保,擔保條件是百分之百的客票,動撥前會把客票、交易客票的發票以及契約書會拿來給銀行來審核,我們審核是通常根據契約書的付款條件以及拿來的票據來核對,以及核對與發票的金額是否一致,在我的印象中,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向萬泰銀行申請融資過程中,所提出之客票,沒有發生過跳票情形,且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向萬泰銀行貸得之款項,沒有逾期清償或迄今尚未還清等情形,履約情形都良好,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之債信在我的承作期間一直都很好,在我承辦東森租賃公司以及東凱租賃公司融資的期間,並沒有萬泰銀行認為這二家公司所拿出的客票並非是真實交易而拒絕撥款的情形等語,證人林藝蓁亦證述東森租賃公司向土地銀行申請之融資額度,其性質是屬於「信用貸款」,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公司賃向土地銀行申請撥款之際,應提出請領貸款書、發票、契約書以及票據明細以及支票,除了契約書是影本是我們來核對用的,其餘都是正本,就我所知,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向土地銀行申請融資過程中,所提出之客票,沒有跳票情形,貸得之款項,亦未逾期清償或迄今未能清償情形,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之債信良好,依照我的工作經驗申請人所提出來的買賣合約書,關於標的物的記載應該附有標的物的明細表以確認標的物,因為標的物在契約書裡面就有載明,在我承辦的過程當中,土地銀行沒有因為認定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所拿出的客票不是真實交易就拒絕撥款的情形等語;證人王美玲亦證稱東凱租賃公司向合作金庫申請之融資額度,其性質是屬於「信用貸款」,東凱租賃公司向合作金庫申請撥款之際,就是要拿支票出來,我們會要求要拿出發票或是買賣的合約書以及應收帳款的受讓管理通知書,基本上我們是會作書面上的審核,就我所知,東凱租賃公司向合作金庫申請融資過程中,所提出之客票,沒有跳票情形,東凱租賃公司向合作金庫貸得之款項全部都已經還掉了,東凱租賃公司之債信良好,就我所知東凱租賃公司的營業項目,好像以買賣業為主或是租賃融資業都可以。銀行對於客票融資就買賣業或是租賃融資業動撥文件的審核標準,一般要提出交易憑證、發票、合約書,我們只是審核發票、支票以及契約書的金額是否相符而已等語(以上見本院97年4月17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96矚重訴3筆錄卷㈦第61反面以下);證人林竹松證稱:東凱租賃公司與中小企銀簽訂之「週轉金貸款契約」,性質屬於「信用貸款」,東凱租賃公司向中小企銀申請撥款時,我們會徵提交易發票,並且徵提撥款金額125%之客票,而且客票不能 是東凱租賃公司關係戶所簽發的支票,我們都是依照銀行的規定,我們分行只有跟東凱租賃公司有往來,94年東凱租賃公司申請展期時,我是擔任徵信部的徵信人員,該展期案件分由我承辦,我只辦理徵信部分,在我承辦中,是沒有退票紀錄,因為這個案子是送董事會,如果有的話,董事會會另外作處理,就我所知,東凱租賃公司向中小企銀貸得之款項都還清了,也沒有逾期還款情形,東凱租賃公司之債信算是正常的等語(見本院97年4月17日下午審 判筆錄,本院96矚重訴3筆錄卷㈦第70頁反面以下),足 認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向銀行申請信用貸款授信,銀行係就客票、發票、買賣契給書登載內容為形式審查,僅核對金額、日期是否相符,而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於動撥借款後,均有清償債務,並無跳票情形,益徵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於借款時並無不法所有意圖。且查,上開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與客戶間之買賣標的物並未充作向各銀行借款之擔保品,亦未充作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取得客戶支票債權之擔保品,因此銀行對買賣標的物並不重視。是被告癸○○、陳光耀、陳緯浚等持附表陸㈣所示客戶支票向各銀行及金復華租賃公司申請動撥信用貸款,並未施用任何詐術,各銀行及金復華租賃公司亦未陷於錯誤,況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與各銀行、金復華租賃公司間所為附表陸㈣借款均已全數清償,益徵被告癸○○、陳緯浚與陳光耀均無不法所有意圖,與銀行法第125條之3、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要件均不符,自難以該等罪名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被告癸○○、陳緯浚有上開公訴人所指犯行,自不能證明其犯罪,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台北小巨蛋部分: 被告謝寅龍、杜佳華及謝淑珍雖係以借款供設立都會娛樂公司、鑫磊公司資為主管機關驗資用途而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1項、刑法第214條犯行,然渠等以「業務往來」名義填製會 計憑證並記入帳冊行為,就各該公司之籌設而言,要難謂該項「業務往來」之記載有何不符之處,是起訴書認渠等此部分行為,併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犯行,自難謂合;惟 因起訴書認此部分犯行與上開有罪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陸、爰審酌被告己○○、丁○○、辛○○、戊○○、乙P○○、子 ○○、乙E○○、庚○○、壬○○、癸○○、乙辰○○、丙黃○○ 為甲○○之前妻、其弟、子媳、姻親等至親關係,被告寅○○、甲o○○、乙Q○○、t○○、I○○、丁丙○○、V○○、 乙w○○、f○○、乙f○○、W○○、乙L○、Y○○、丙午○○ 、丙M○○、乙天○○、丁未○○、乙A○○、玄○○、辰○○、丙Y ○○、乙D○○、丙Q○○、乙H○○、甲y○○、丙j○○、T○○ 、未○○、丙庚○○、巳○○、甲甲○○、甲丁○○、乙子○○、丙T ○○、天○○、甲s○○、童家慶、甲I○○、丁丑○○、巫壽民 、乙K○○、甲x○○、丙C○○、張樹森係長期跟隨甲○○父子 之高階幹部,併多為甲○○父子之心腹或向其獻策之人,渠等間之關係密切且均為力霸、東森集團之經營高層,對於企業之經營,本應以所負責各該公司股東及廣大投資大眾之利益為念,尤應懍於其所負擔之基本社會責任,依法令勠力經營企業,使企業從而蓬勃發展、永續經營,乃竟不此之為,非僅與甲○○夫婦沆瀣一氣,共同主導謀議策劃,且渠等均明知力霸集團長期違法掏空之事實,卻均積極參與,不但唯甲○○夫婦之亂命是從,亦指示所屬被告乙C○○、乙○○、 A○○、G○○、s○○、y○○、甲子○○、甲i○○、乙辛○ ○、乙寅○○、乙亥○○、乙O○○、乙V○○、乙a○○、丙寅○○、 b○○、丙D○○、丁壬○○、乙己○○、乙d○○、丙B○○、丙i○ ○、丁癸○○、丙Z○○、丙m○○、丙q○○、丁戊○○、丙己○○、 乙u○○、乙黃○○、乙戌○○、李浩英、甲g○○、丙w○○、丙x○ ○、吳彩鍛、甲巳○○、o○○、乙B○○、c○○、甲C○○、 甲F○○、丙V○○、丙y○○、g○○、E○○、乙W○○、丙A○ ○、甲庚○○、甲t○○、甲V○○、丙P○○、乙p○○配合違法掏 空公司資產,經年累月為甲○○家族違法聚斂,形同一個犯罪之企業集團,悍然攫奪、掏空公司資產高達數佰億元,嚴重破壞金融紀律,影響經濟秩序重大;在長達八年以上之犯罪時間,掏空各該公司資產高達數佰億元之犯罪行為人,依其擔任職務之重要性,涉案程度(包括犯罪時間之長短,各涉掏空金額等涉案情節)及其惡性之重大與否,說明如下:被告己○○、丁○○、辛○○、戊○○、乙P○○、子○○、 乙E○○、庚○○、壬○○、癸○○、乙辰○○、丙黃○○屬犯罪 層級最高及涉案程度最深,幾與甲○○夫婦形成無法分割之犯罪體,惡性最為重大,尤以被告己○○、庚○○、癸○○始終否認犯行,且一再地推諉卸責,毫無悔意,態度欠佳;被告寅○○、甲o○○、乙Q○○、t○○、I○○、丁丙○○、 V○○、乙w○○、f○○、乙f○○、W○○、乙L○、Y○○ 、丙午○○、丙M○○、乙天○○、丁未○○、乙A○○、玄○○、辰 ○○、丙Y○○、乙D○○、丙Q○○、乙H○○、甲y○○、丙j○○ 、T○○、未○○、丙庚○○、巳○○、甲甲○○、甲丁○○、乙子 ○○、丙T○○、天○○、甲s○○、童家慶、甲I○○、丁丑○○ 、巫壽民、乙K○○、甲x○○、丙C○○、張樹森皆屬力霸、東 森集團高階重要幹部,犯罪情節亦重,如非渠等聽命甲○○家族共同犯罪,甲○○家族要難肆無忌憚若此,衍生之惡劣後果亦當較輕,尤以被告寅○○、甲o○○、乙Q○○、t○○ 、I○○、丁丙○○、乙w○○、f○○、丙Q○○等人以其專業 財、會智識,全力配合甲○○家族之指示,並策謀獻計使犯行愈易遂行且易於掩飾犯行,情節益重;被告乙C○○、乙○ ○、A○○、G○○、s○○、y○○、甲子○○、甲i○○、 乙辛○○、乙寅○○、乙亥○○、乙O○○、乙V○○、乙a○○、丙寅○ ○、b○○、丙D○○、丁壬○○、乙己○○、乙d○○、丙B○○、 丙i○○、丁癸○○、丙Z○○、丙m○○、丙q○○、丁戊○○、丙己○ ○、乙u○○、乙黃○○、乙戌○○、李浩英、甲g○○、丙w○○、 丙x○○、吳彩鍛、甲巳○○、o○○、乙B○○、c○○、甲C○ ○、甲F○○、丙V○○、丙y○○、g○○、E○○、乙W○○、明海有來找我二次、甲庚○○、甲t○○、甲V○○、丙P○○、乙p○○除被告 甲t○○、乙p○○係會計師外,其餘率皆為力霸集團之財務、 會計人員,渠等固有囿於生計而為之人,惟渠等皆明知違法而為,且各人犯罪時間久暫所涉情節輕重不一,自應依其涉案程度及情節等分別衡酌,非可一概而論;又被告甲子○○、 甲V○○、丙P○○、乙V○○均係聽命行事,並無從中獲取利益 ,且被告甲子○○、甲V○○、丙P○○、乙V○○犯後均坦承犯行 ,配合調查偵辦,而能迅速釐清案情,避免浪費司法資源,且上開被告4人深具悔意等一切情狀,從輕量刑;次酌被告 廖尚文身為上市公司之東森國際公司總經理,明知東森國際公司與嘉食化公司、宏森公司、鼎森公司、合興公司、旺群公司所為各次黃豆、小麥交易之進貨、銷貨交易對象全由嘉食化公司安排指定,且倉租費用全由嘉食化公司、鼎森公司、宏森公司、合興公司及旺群公司負擔,東森國際公司不論進貨、銷貨均不需負擔任何倉租費用,犯後仍否認犯行,其與丁○○、癸○○以虛偽交易掩飾東森國際公司短期資金融通予嘉食化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款,虛增東森國際公司進銷貨金額,致罹刑典,惟被告廖尚文並無從中獲取利益,而東森國際公司亦未受何重大損失等情;復酌被告廖啟旭、胡念曾、丙G○○、連復彰、劉洪福 、簡錦俊、陳圓圓、陳緯浚明知台力公司營業範圍不包括融資性租賃,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所屬有線電視公司與台力公司間所為售後買回交易均屬虛偽,被告廖啟旭、胡念曾、丙G○ ○、陳緯浚東森集團所屬公司負責人均是聽命行事,其等犯罪動機係為協助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免提供擔保品而自中華商銀取得資金調度使用,而被告連復彰、劉洪福、簡錦俊、陳圓圓則係藉虛偽融資性租賃交易從中賺取佣金,及其等各自行為次數、犯罪所得利益,暨利害關係人東森媒體公司利用台力公司名義自中華商銀取得貸款已清償完畢,並未生損害於中華商銀等情;另酌被告謝寅龍、謝淑珍、杜佳樺、王瑞卿、林克謨所犯尚屬輕微,且犯後均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等一切情狀。是審酌被告等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並上述等一切情狀,再參酌公訴人具體求刑,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犯數罪之被告定其應執行刑,及就符合易科罰金之被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併科罰金之被告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符合減刑規定者,均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者,於減刑後宣告之)均如主文所示。 柒、減刑部分: 被告謝寅龍、杜佳樺、謝淑珍、王瑞卿、林克謨、A○○、甲子○○、乙辛○○、乙V○○、乙d○○、丙Z○○、丙m○○、丙w○ ○、丙x○○、吳彩鍛、o○○、乙B○○、c○○、甲C○○、 甲F○○、乙p○○、乙子○○、廖啟旭、胡念曾、丙G○○、連復 彰、劉洪福、簡錦俊、陳圓圓、廖尚文、陳緯浚皆係犯罪於96年4月24日以前,被告丙黃○○、乙f○○、甲o○○、巫壽民 、乙w○○、丙y○○、丁○○、乙P○○、子○○、乙E○○、辛 ○○、乙D○○、V○○、g○○、甲V○○、丙P○○、庚○○ 、寅○○、I○○、丙M○○、丁丙○○、G○○、b○○、s ○○、y○○、甲i○○、乙己○○、乙O○○、乙a○○、丙B○○ 、丙i○○、丁癸○○、丙D○○、丁壬○○、丙q○○、丁戊○○、t ○○、乙天○○、丙己○○、丁未○○、f○○、乙A○○、乙戌○○ 、u○○、玄○○、辰○○、未○○、丙庚○○、甲甲○○、癸 ○○所犯刑法背信罪、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第2項(判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以下者);行使偽造業務上作成文書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等各罪,其中犯罪在96年4月24日以前部分,且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減刑規定,自應依該條款減刑二分之一;又被告謝寅龍、杜佳樺、謝淑珍、王瑞卿、林克謨、丙w○○、乙B○○、c ○○、甲C○○、甲F○○減刑後定其應執行刑之刑度合於易科 罰金之規定,爰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餘被告減刑後與不得減刑部分,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均如主文所示。又裁判上一罪,如其中一部分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訂不予減刑之罪,則其據以處罰之他罪雖非同條 列舉之罪名,亦應不予減刑(參考司法院院解字第3454號、第3661號解釋)。查本件被告丙M○○、丁丙○○、乙C○○、乙 ○○、G○○、b○○、s○○、甲i○○、乙己○○、乙寅○○ 、乙亥○○、乙O○○、乙V○○、乙d○○、丙B○○、丙i○○、丁癸 ○○、丙D○○、丁壬○○、丁戊○○、丁未○○、乙A○○、乙辰○○ 、乙戌○○、u○○、甲g○○、甲巳○○、玄○○、辰○○、未 ○○、丙庚○○、巳○○、甲甲○○、甲丁○○、乙子○○於95年6 月30日以前所犯95年5月24日修正前、後之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罪因與刑法第342條之普通背信罪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及被告癸○○於95年6月30日以前所犯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因與犯銀行法第127條之1第1項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均從較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處斷,經本院諭知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因其中一部分各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銀行法,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訂不予減刑之罪,則其等 據以論斷處罰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1款之罪,雖非同條所 列舉之罪名,亦應不予減刑,併此敘明。 捌、緩刑部分: 被告丙A○○、乙C○○、乙○○、A○○、G○○、甲子○○、 乙辛○○、乙寅○○、乙亥○○、乙V○○、乙d○○、丙Z○○、丙m○ ○、李浩英、甲g○○、丙w○○、丙x○○、吳彩鍛、o○○、 乙B○○、c○○、甲C○○、甲F○○、乙p○○、甲甲○○、甲丁○ ○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按,其因短於思慮致罹刑章,且涉案程度尚輕,犯後態度尚佳,信渠等經此偵審教訓,應知警惕,當無須遽予執行刑罰,本院認尚無逕對被告施以自由刑之必要,自可先賦予被告非在監之適當社會處遇,以期其能有效回歸社會。故上開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期間,以勵自新。 玖、因美瀚公司、東森得易購公司及東森國際公司轉投資瑞利合夥有限係被告癸○○以背信方式取得更多小股東股權出售予凱雷集團而取得,且美瀚公司、東森得易購公司實為癸○○所投資,東森國際公司為癸○○所實質掌控,是被告癸○○就犯罪事實陸二之犯罪所得財物3億0,150萬7,813元應予沒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以昭炯戒。 【無罪判決部分】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 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可資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 年2月8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 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意 旨足參。 甲、有關力霸嘉食化部分: 一、犯罪事實甲二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就犯罪事實二部分,公訴人認被告I○○為展宇公司之設立登記負責人,被告丙M○○為菁達、勇禾、連 南、富嘉公司之設立登記負責人,被告丙q○○為申利、蓉達 公司之設立登記負責人,被告乙天○○為匯聯公司之設立登記 負責人(起訴書誤為欣華公司,欣華公司之設立登記負責人為乙A○○,被告乙天○○為欣華公司之監察人),被告丙己○○ 為欣歆公司之設立登記負責人,被告丁未○○為瑞森、新鴻公 司之設立登記負責人,被告乙A○○為毅彥、欣華、新達公司 之設立登記負責人(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誤載聯凱公司,查聯凱公司之設立登記負責人為徐步青),被告玄○○為冠國公司之設立登記負責人,被告乙P○○為凱碩、展湖公司之設 立登記負責人,被告丙黃○○為東華、東力、棟宏、立宏公司 之設立登記負責人,被告丙庚○○為力森、菁國公司之設立登 記負責人,被告巳○○為樹嘉公司之設立登記負責人,被告甲甲○○為昌嘉公司之設立登記負責人,被告乙子○○為瑞高公 司之設立登記負責人,均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因認上開被告涉嫌違反86年6 月25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9條第3項規定云云。 ㈡公訴人認被告I○○、丙M○○、丙q○○、乙天○○、丙己○○、 丁未○○、乙A○○、玄○○、乙P○○、丙黃○○、丙庚○○、巳○ ○、甲甲○○、乙子○○有上開違反86年6月25日修正公布之公 司法第9條第3項罪嫌,無非係以上開事實業據該等被告自白未參公司設立,擔任負責人係甲○○指派,並有展宇等小公司登記案卷及設立登記驗資銀行帳戶明細、力霸及嘉食化公司長期投資之公司設立股款存入及嗣後資金流向表附卷可稽,為其論據。 ㈢訊據被告I○○、丙M○○、丙q○○、乙天○○、丙己○○、丁未○ ○、乙A○○、玄○○、乙P○○、丙黃○○、丙庚○○、巳○○、 甲甲○○、乙子○○對於上揭事實均堅決否認犯罪,辯稱:其等 均係甲○○指派,其等於事先不知情,未參與公司設立,不知有哪些股東,更不知公司股款未實際繳足等語。經查:上開被告均由甲○○指示由被告寅○○、f○○及乙T○○分別 規劃設立小公司,及由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會計處人員依各該董事會議事錄內容辦理小公司設立登記程序,展宇等小公司之股東、董事、監察人及董事長人選均係甲○○指定,且寅○○、f○○均係聽命於甲○○而非小公司負責人,此據寅○○、f○○證述在卷。且查被告I○○係由力霸公司指派為法人股東代表人而擔任展宇公司之設立登記負責人,被告丙M○○分別係由連恒公司、聯凱公司、嘉食化公司、申 佳公司指派為法人股東代表人而擔任連南公司、菁達公司、富嘉公司、勇禾公司之設立登記負責人,被告丙q○○分別係 由益金公司、台莘公司指派為法人股東代表人而擔任申利公司、蓉達公司之設立登記負責人,被告乙天○○係由連南公司 指派為法人股東代表人而擔任匯聯公司之設立登記負責人,被告丙己○○係由力霸公司指派為法人股東代表人而擔任欣歆 公司之設立登記負責人,被告丁未○○係由申隆公司、力長公 司指派為法人股東代表人而擔任瑞森公司、新鴻公司之設立登記負責人,被告乙A○○係由嘉食化公司指派為法人股東代 表人而分別擔任欣華公司、新達公司之設立登記負責人、由台莘公司、長森公司指派為法人股東代表人而擔任立瑋公司、毅彥公司之設立登記負責人,被告玄○○係由力霸公司指派為法人股東代表人而擔任冠國公司之設立登記負責人,被告乙P○○分別係由新達公司、力章指派為法人股東代表人而 擔任凱碩公司、展湖公司之設立登記負責人,被告丙黃○○分 別係由力霸公司指派為法人股東代表人而擔任東力公司、東華公司之設立登記負責人,由棟信公司、嘉食化公司、申東公司指派為法人股東代表人而擔任棟宏公司、立宏公司、鳴加之設立登記負責人,被告丙庚○○分別係由展宇公司、程星 公司指派為法人股東代表人而擔任力森公司、菁國公司之設立登記負責人,被告巳○○係由益金公司指派為法人股東代表人而擔任樹嘉公司之設立登記負責人,被告甲甲○○係由嘉 食化公司指派為法人股東代表人而擔任昌嘉公司之設立登記負責人,被告乙子○○係由瑞森公司指派為法人股東代表人而 擔任瑞森公司之設立登記負責人,其等均非以自然人身分而擔任上開小公司之董事長,亦即其等亦非親自出資投資設立該等小公司,且關於股東出資情形,負責辦理公司設立登記之被告寅○○、f○○均未向被告I○○、丙M○○、丙q○○ 、乙天○○、丙己○○、丁未○○、乙A○○、玄○○、乙P○○、丙黃 ○○、丙庚○○、巳○○、甲甲○○、乙子○○報告,其等僅係被 指定擔任負責人之人頭。再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應同時檢附「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正本憑核,且檢附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作業之配合,自90年1月1日起施行,並以送件日為基準(郵寄者以寄送郵戳為憑,此有經濟部於90年1月8日經 (90)經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釋可憑,而查展宇等小公司均係於90年1月1日以前完成設立登記,是被告I○○等於公司完成設立登記前,並未簽署董事願任同意書,是其等辯稱事先不知擔任展宇等小公司之設立登記負責人乙節,應堪採信。既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I○○、丙M○○、丙q○○、乙天○○、丙己○○、丁未○○、乙A○○、玄○ ○、乙P○○、丙黃○○、丙庚○○、巳○○、甲甲○○、乙子○○有 共同違反86年6月25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9條第3項犯行, 自屬不能證明其等犯罪,此部分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二、犯罪事實甲六(即起訴書三㈢部分)乙卯○○被訴違反證券交 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背信罪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卯○○為嘉食化公司之經辦會計,明知 小公司無還款能力,由嘉食化公司為小公司授信案件背書保證,有損嘉食化公司利益,仍配合嘉食化公司實際負責人甲○○之意思,由丁丙○○告知小公司行文函請嘉食化公司背書 保證,再由被告乙卯○○、f○○、丁○○逐級簽核背書保證 評估表,末由甲○○蓋用「董事長丑○○○」職章核定為小公司背書保證事項,以此方式完成嘉食化公司為小公司背書保證之簽核程序,為此違背保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嘉食化公司,因認被告乙卯○○犯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 款之特別背信罪犯行。 ㈡訊據被告乙卯○○堅決否認犯行,辯稱:我沒有參與小公司的 業務跟財務工作,不知小公司是否是虛偽交易,小公司的財報是否虛飾及其償債能力,我都不知道,當時背書保證都是依照背書保證作業規定辦理,沒有不實,我收到小公司請求嘉食化公為背書保證,會先從嘉食化公司ERP系統查詢請求 背書保證的公司與嘉食化公司的進銷項發票,所謂業務往來包括買、賣,我去查交易金額與請求背書保證金額是否相當,如果不相當,我就註記,並無背信等語。 ㈢經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3款特別背信罪之成立,為刑法普通背信罪之特別規定,係以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或損害公司之利益,違背其職務,而為違背之行為,致公司受有損害為要件。本件被告乙卯○○為嘉食化公司會計 ,擔任背書保證評估表之經辦人至95年10月31日止,並自95年8月起始兼任嘉食化小公司凱碩公司經辦會計工作,而凱 碩公司與附表甲一之1所示小公司間虛偽交易往來時間為88 年12月至91年4月,有附表肆之5所示資料在卷可憑,顯示被告乙卯○○確實未參與小公司間所為虛偽大宗物資交易,是其 辯稱不知小公司未為實際交易等情,尚非虛妄,應堪採信,與被告f○○、丁○○等人明知小公司無實際交易,顯然不同;且查被告乙卯○○於背書保證評估表綜合意見欄記載意見 時,如果為舊案展期,而最近一年度業務交易總額低於本次背書保證金額,其均有記載「依93年9月24日嘉食化公司第 13 屆第25次董事會決議,分5年遞減背書保證金額,逐漸改為背書保證情形。呈核」或「最近一年度業務往來金額與背書保證金額不相當是否准予背書保證,呈核示」等語,如為新案,則記載「本次背書保證為新案」,該請求背書保證公司「與本公司無業務往來,不符合背書保證規定,是否准予背書保證呈核」,如未超過背書保證規定之額度,則記載「未超過背書保證額度,是否准予背書保證,呈核示」等語,並有其於96年9月27日庭呈資料及本院編號第005號偵查卷第286頁至327頁背本)在卷可證,顯見被告乙卯○○係依各請求 背書保證之小公司與嘉食化公司之業務往來情形而於綜合意見欄內評估記載是否符合背書保證規定,呈請上級主管逐級核示及決定,以此實難認被告乙卯○○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利益,亦無意圖損害嘉食化公司之可言,且無任何違背職務之行為,是被告乙卯○○所為,核與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及刑法第342條第1項普通背信罪之成立要件尚有未合,自不成立該等犯罪,自難以該等罪名相繩,此又查無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乙卯○○涉有特別背信或 普通背信犯行,爰應為被告乙卯○○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犯罪事實八㈡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丙己○○於95年8月21日、95年8月23日、 95年8月24日、95年9月29日、95年10月11日、95年12月25日為甲○○收受衣蝶百貨部門送至總公司之現金營收,認被告丙己○○與甲○○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 業務侵占罪云云。 ㈡惟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業務侵占罪之成立 ,為刑法第336條第2項普通業務侵占罪之特別規定,係以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業務上所持有他人之物為構成要件。而被告丙己○○並非力霸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或經理人,且其係依甲○○指示收下衣蝶百貨部門送來營收現金後,即全數轉交給甲○○,並未侵吞入己,而甲○○為力霸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依甲○○指示收受衣蝶百貨送來現金款項時,並不知衣蝶百貨現金營收依內規應係存入中華商銀力霸公司帳戶,直接將現金繳至總公司係異於常情,亦不知甲○○收取該等衣蝶百貨營收現金之真正目的為何,其就甲○○侵占力霸公司資產之事毫無所悉,況公訴人所舉證據亦不足認定被告丙己○○有與甲○○共同謀議侵占力 霸公司財產,自難認被告丙己○○有為第三人之不法利益,或 與甲○○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聯絡,是被告丙己○○此部分所為,核與刑法、證券交易法之業務侵占罪 、特別業務侵占罪成立要件尚有未合,自不成立業務侵占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被告丙己○○有特別業務侵 占罪犯行,自屬不能證明其犯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四、犯罪事實九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庚○○於95年10月23日、95年11月13日、95年11月15日、95年11月17日、95年11月20日、95年12月12日,指示丙己○○填製週轉金申請書,而取得未開立抬頭或或以抬 頭為擁宇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擁宇公司)、尚品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尚品公司)、鑫林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鑫林公司)及軒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軒藝公司)等之力霸公司支票或本票,惟庚○○取得前述力霸公司支票及本票並未實際用於支付尚品公司、尚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尚品裝修公司)、鑫林公司、擁宇公司或軒藝公司等,竟將前開力霸公司票據抬頭為鑫林公司、尚品公司、擁宇公司及軒藝公司部分塗,直接存入由其指示力霸公司百貨事業部總部採購處處長兼設計企畫處處長C○○、衣蝶百貨副總經理甲T○○2人在 聯邦商業銀行忠孝分行開立帳號為000000000000號之「C○○及柯素吟」聯名帳戶內,並由庚○○實際上掌控上開帳戶資金進出調度,該以業務週轉金名義取得之上開支票或本票,從未用以支付尚品裝修公司或其他與衣蝶百貨有關之裝潢款項,亦未作為力霸公司百貨部門員工年終獎金之用。總計庚○○以前開方式,94年10月14日起,侵占如起訴書附表甲六暫借款沖銷彙總表㈠編號8至15所示金額,認被告庚○○ 、丙己○○(尚包括編號7所示95年9月20日17萬元部分)共同 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罪嫌云云。 ㈡訊據被告庚○○、丙己○○均堅決否認犯行,被告庚○○辯稱 :我並未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亦無侵占犯意,從94年下半年開始,經常突然被我父親或被告I○○告知,董事長要對衣蝶百貨的廠商延期付款,因為我知悉部分廠商本身資金週轉有困難,也擔心會對衣蝶百貨的營運會發生信心危機,且當時年關將近,為支付員工年終獎金,只有開設員工聯名戶,借用C○○柯素吟的聯名戶,以業務週轉金暫借款的名義,存入預備支應廠商的貨款及年終獎金,用聯名戶是為了可以彼此監督,而聯名戶所有款項的支出,最後都回到力霸公司的帳戶,沒有經過第三者,作法是當我接獲被告I○○通知沒有足夠的資金時,我就將聯名戶的現金匯回公司支付廠商貨款,業務週轉金不直接支付廠商,是因為怕廠商會擔心力霸公司的支付能力,請領附表甲六起訴書附表暫借款沖銷彙總表㈠編號11至14的款項,是要付給這四家公司,但他們沒有催促請款,所以就沒有付,與這四家公司間並非無業務往來,當時是想若他們有催促請款,就將錢支付貨款,若無,我就把這個錢支付給其它廠商,若未付給廠商的話,這些錢都是匯回力霸公司的帳戶,但我確定錢是一定有支付給廠商,一個月有定期三次付款日,並有公告給廠商等語。被告丙己○○則以被告庚○○以電話通知我填寫業務週轉金暫借款 申請書,她會告訴我金額、付款條件(例如支票是否填寫受款人、劃線)、需款日期,我依照她的交代填寫後,送給庚○○簽,再給會計法蓋章後交給財務處打支票,支票出來後,就我幫忙領支票再交給庚○○,起訴書附表甲六暫借款沖銷彙總表㈠編號11至14所示暫借款,於暫借款申請書上記載客戶名稱為尚品公司、鑫林公司、擁宇公司、軒藝公司,是庚○○交代暫後抬頭要這樣寫,暫借款支票我交給庚○○後,庚○○跟我說受款人不要,我就再交給財務處說庚○○要取消抬頭,財務處的人就取消抬頭,庚○○沒有告訴我為什麼要取消抬頭,我也不會問她,她以支付衣蝶百貨廠商貨款理由要我填寫暫借款申請書,申請業務週轉金,我認為光是經營衣蝶百貨的必要支出,是非常正常的事,庚○○沒有告訴我她申請業務週轉金的實際用途等語置辯。 ㈢經查:被告庚○○確有將附表甲六暫借款沖銷彙總表㈠編號8至23(含起訴書附表甲六所載編號11至14)所示暫借款金 額存入C○○、甲T○○所開立之聯邦銀行忠孝分行聯名帳戶 再繳回力霸公司,此據證人C○○於本院96年11月8日審理 時具結證稱:我與甲T○○聯名開立帳戶,存摺內所有支票存 入金額合計1億4,950萬元,轉帳支出部分除95年3月23日錯 誤沖正部分2千萬及240元,及5月30日之150元外,合計轉帳支出也是1億4,950萬元,而存入支票都是庚○○給我的中國力霸支票,存入聯名帳戶,需要轉帳時再轉出至中國力霸帳戶,存摺內這些款項,都是庚○○交代我或甲T○○以暫借款 名義向力霸公司暫借週轉金,等完成借款手續,支票下來就由我存入帳,這本存摺大部分時間由我保管,有時總經理會拿去,庚○○不可以不經我和甲T○○簽名直接拿這本存摺去 領錢,且帳戶內的錢沒有任何錢是交給庚○○個人,庚○○在要求我跟甲T○○開立聯名戶時,她說要帳戶是要作為發給 廠商的貨款及年終獎金,我們是把錢存到聯名戶,要用錢時再轉出去,所以轉出去的金額是視需要而定,96年4月12日 辯護人所提之答辯狀被證三之一至三之七所示6張匯款單, 第1、2、5、6張是甲T○○填的,第3、4張是我填的,這些錢 都是匯到力霸公司,這是公司的錢,是聯名帳戶裡面的錢,95 年11月20日兆豐銀行對帳單上面有C○○名字,應該就 是我存入的,上面金額為1000萬元,被證三之五所示最右邊有C○○三個字的是11月14日2,000萬元,11月29日有兩筆 ,一筆是1,000萬元,一筆是2,000萬元,上述所說這些存入的錢,是原本在聯名戶裡面等語;證人甲T○○亦於同日具結 證稱:聯名帳戶是我和C○○一起去,二個人都是用簽名方式的方式開戶,沒有其他提款印鑑,聯名帳戶存入部分有些我不清楚,我經手部分所有都是力霸公司所開的票,全部轉帳出去的錢都是轉到力霸公司去,聯名帳戶存摺內的錢領出之後,所有的錢都是用轉帳或購買台支方式存入力霸公司銀行帳戶,沒有交給庚○○個人,也沒有領過現金,最後有利息部分結清時,領現金由C○○交給I○○,我與C○○開立的聯名帳戶是庚○○要求,於94年6、7月時,陸續有些廠商反應,付款好像不是很正常,因為業務上往來廠商有反應,年終獎金我記得前一年已經不太發得出來,所以陸續有些基層員工跟我反應,有一次我跟庚○○報告時,她突然情緒崩潰,叫我不要再講,她覺得很丟臉,她覺得身為總經理竟然沒有辦法去發放年終獎金,所以我想她叫我去開這個聯名戶,基本上是因為我對於公司狀況有些瞭解,且我在公司服務那麼久了,她相信我,所以才叫我去開這個聯名帳戶保管這些錢,依本院編號第006號偵查卷第3頁至第5頁聯名帳戶 存摺明細,於95年10月16日、95年10月19日、95年10月24日、95 年12月22日、95年12月25日、95年12月27日存入我與 C○○的聯名帳戶的次交票票款於兌現後,我都是轉到中國力霸的帳戶,錢最後用到哪裡去我不清楚;96年4月12日庚 ○○之答辯狀被證三之一聯邦銀行匯款通知單是我所寫,匯款日期是95年6月30日,金額是1,400萬元,存摺上有一筆 1,400萬元的轉帳支出是在95年5月30日,日期不相吻合,可能是銀行蓋錯,該1400萬元匯款是從聯邦銀行聯名戶的帳戶提出,從存摺看不到6月30日之紀錄,但5月30日有一筆 1,400萬元支出之紀錄等語,並有暫借款申請書、內部繳款 單、兆豐銀行力霸公司帳戶對帳單、銀行無摺存款存根、銀行匯款通知單、華南銀行力霸公司帳戶對帳單等在卷可憑。堪認存入柯素吟、C○○聯名之聯邦銀行忠孝分行帳戶內金額係來自庚○○以95年10月14日至95年12月28日指示丙己○○ 填寫起訴書附表甲六暫借款沖銷彙總表㈠編號8至23所示暫 借款申請書而取得之力霸公司支票,而自上開聯名帳戶流出之資金,亦均存入力霸公司設於兆豐銀行、華南銀行帳戶內,而上開力霸公司銀行帳戶係由力霸公司財務處保管,並非被告庚○○所能支配使用,縱該等週轉金未依暫借款申請書所載內容用於給付尚品、鑫林、擁宇及軒藝等公司之裝潢款、貨款,惟因該等週轉金支票於丙己○○取得轉交庚○○後, 庚○○均已將之存入C○○、甲T○○聯名帳戶內,嗣於衣蝶 百貨需要付款給廠商時,由C○○、甲T○○自該帳戶匯回力 霸公司帳戶供財務處使用,以此實難認被告庚○○、丙己○○ 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更無侵占力霸公司財產據為己有之情形。而附表甲六暫借款沖銷彙總表㈠編號7 所示庚○○指示丙己○○於95年9月20日申請業務週轉金17 萬元惟庚○○實際並未用於業務週轉部分,因庚○○事先並未告知丙己○○業務週轉金之用途,丙己○○主觀上並無為第三 人不法所有之意圖,亦與侵占罪構成要件不合,是被告庚○○、丙己○○此部分所為,核均與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 3 款特別業務侵占罪之成立要件尚有未合,自不成立該罪,此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庚○○、丙己○○涉有特別業 務侵占犯行,此部分應為被告庚○○、丙己○○無罪判決之諭 知。 五、起訴犯罪事實甲四被告K○○被訴犯詐欺罪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為籌措資金支應力霸嘉食化公司財務調度,指示被告甲o○○、丁丙○○、乙w○○等人,共同意 圖為力霸集團不法所有或利益,被告甲o○○指示知情之被告 乙u○○、K○○與乙C○○,商議運用力霸集團既有或另行成 立之關係企業即如附表甲一之1所示之嘉莘公司、力長公司 、力章公司、鑫營公司、英湘公司、世湘公司、仁湖公司、欣湖公司、章華公司、玉章公司、佩亞公司、棟信公司、連恒公司、程星公司、連湘公司、佩嘉公司、連南公司、棟宏公司、匯聯公司、輝東公司、立瑋公司、瑞森公司、蓉達公司、友台公司、長森公司、東長公司、申東公司、益金公司、日安公司、金東公司、申佳公司、申隆公司、申聯公司、東展公司、申利公司及笙杰公司等36家無實際營運小公司,依甲○○等人事先計畫之圖示表,按月使前揭關係企業間依固定序列或彼此交叉之方式,透過財務會計製作虛偽未實際交易之大宗穀物買賣資料,以美化各關係企業公司之財務報表,並委託不知情會計師辦理財務報表簽證。復由甲○○主導,以力霸公司與嘉食化公司為上開公司之債務為擔保,詳見犯罪事實五、六,嗣上開關係企業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即被告丙庚○○、乙P○○、I○○、乙A○○、丙q○○、乙E○○、丙黃 ○○、乙辰○○、辰○○、丙M○○、未○○、丁未○○等,明知 前情,亦於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承辦人員持前揭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向慶豐商業銀行等24家金融機構申請授信額度時,配合辦理對保程序,自87年起至95年12月29日止以此提供不實財務資料方式向前開金融機構騙取得貸款(詳細行庫及自87年起至95年止歷次貸款授信情形參見附表甲九),或於貸款期限屆至時,繼續持前述不實財務資料,致上揭24家金融機構仍誤信上開36家關係企業公司財務資料為真實,以使上揭金融行庫產生錯誤,給予世湘公司等36家力霸集團關係企業取得貸款展期之期限利益,累計力霸集團因此詐貸獲取金額或展期利益為134億5,235萬9,000元(詳細金額 詳起訴書附表甲十),資金悉由甲○○統籌運用,認被告甲o ○○、丁丙○○、乙u○○、乙C○○、丙庚○○、乙P○○、I○○ 、己○○、乙A○○、丙q○○、乙E○○、丙黃○○、乙辰○○、玄 ○○、辰○○、丙M○○、未○○、甲丁○○、乙天○○、丁未○○ 、庚○○等人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之詐取財物罪 嫌頁云云。 ㈡按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成立,係以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 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或取得利益為要件,而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之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 號亦著有判例可資參照)。至於民事債務當事人間,有未依債之本旨履行給付者,在一般社會經驗上原因非一,或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而不能給付,或因合法主張抗辯而拒絕給付,或因財產、信用狀況緊縮而無力給付,甚至債之關係成立後,始行惡意遲延給付,皆有可能,非必出於自始無意給付之財產犯罪一端;是若無足以證明其在債之關係發生時,自始即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之積極證據,亦僅能令負民事債務不履行之責任,要難以單純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即推定被告自始即有不法所有意圖之詐欺犯意。 ㈢公訴人認被告K○○涉有上開詐欺罪嫌,係以上開被告自己供述及起訴書附表甲九所示慶豐商業銀行第24家金融機構對力霸集團所屬小公司歷年貸款授信卷宗為其主要論據。 ㈣被告K○○固坦承其負責經辦東展公司、申利公司之貸款業,惟堅決否認有何詐欺之犯行,辯稱:小公司向銀行貸款,係經各銀行授信審查並要求各該申請貸款小公司提供擔保品或經力霸及嘉食化公司背書保證後,銀行才撥款或准予小公司展期,且小公司均有按期償還利息,係後來力霸集團財務狀況不佳,才無法還款等語。 ㈤經查: 東展公司有於88年2月9日向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萬元授信並於88、90、91、92年辦理展期,申利公司有於87年5月7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請8,000萬元授信並於88 、89、90、91、92年辦理展期,而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於辦理新貸授信或展期授信時,分別評估認為: ⒈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對東展公司為授信時,認該借戶均為力霸集團之一員,以大宗物資買賣為主要業務範圍,主要盈利來源為出售所投資關係企業股票之利得,營收逐年衰退,又因該等借戶營業成本及費用過高導致本業呈虧損狀態,獲利能力不穩定,且該公司近年來進銷貨對象大多集中於集團中關係人,應請借戶加以改善,應收帳款有惡化之現象,且收款效率不佳,營運週轉及長期投資所需資金龐大,自有資金不足,多賴行庫借款挹注,負債壓力沈重等情形,此有中聯信託投資投份有限司授信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力霸部分函查資料卷㈧、㈨),足認中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為授信時,明知東展公司財務狀況及營運情形,並未陷於錯誤。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申利公司所為授信,申利公司於88年至95年均正常繳息還本,且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於為授信時,對申利公司有徵提中華商銀1,000萬股股票設質及力 霸公司、笙杰公司分別開具背書之小本票各4,000萬元, 於92年時即認申利公司為力霸集團關係企業,本業營運主要為大宗物資買賣,由於其進銷貨皆由關係企業配合,獲利狀況不佳,應收、應付帳款無固定期間,另兼力霸集團投資公司角色,所投資標的以力霸集團關係企業為主,但持有集團上市公司成本普偏高於市價,主要資金來源為金融借款,加上累積虧損金額大,財務結構不佳,並因力霸公司已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列為預警戶,為反映力霸集團衍生之相關授信戶之風險現況及本行資產品質,將力霸及嘉食化公司轉投資並於本行往來之章華、玉章、英湘、申利、笙杰等6戶,調降風險評等為5等55分,並列為預警,並依92年8月29日所召開申請降息及協議清償之債權銀行 會議之決議,將授信期限一併展至93年11月30日,嗣依93年7月30日銀行團所召開調降利率暨展延還款期分紓困會 議之決議給予上開小公司降息展期等情,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授信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力霸部分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堪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明知申利小公司為力霸團關係企業,進銷貨皆由關係企業配合,該行於為授信時並未陷於錯誤。 ⒊綜上顯見,各銀行係評估過履行風險,且認東展公司、申利公司提供之上開抵押物及連帶保證人,於斯時價值已足擔保借款債權後,始為同意借貸款項之決定,自難認被告K○○有何施用詐術致銀行陷於錯誤之行為。 ㈤綜上所述,依現存卷內證據,並不足為被告K○○有罪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K○○有如公訴人所指之詐欺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說明,被告之詐欺犯行洵難認定,自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六、就犯罪事實一被告乙K○○被訴違反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款部分: ㈠公訴意旨認被告乙K○○於87年5月至90年12月止,擔任嘉食 化公司首席協理及財務副總經理,並於88年至90年間負責附表甲一之2所示嘉食化部分9家小公司(包括新達、富嘉、立宏、凱碩、瑞森、展湖、新鴻、蓉達、昌嘉等9家小公司) 大宗物資虛偽買賣之安排並指派人事,由被告路梅蘭(另行審結)依據力霸集團每日中午財務會議提出之資金需求所製作之大宗物資買賣流程圖由被告乙K○○簽名核示後,交由各 該小公司會計依據流程圖開立發票及傳票,再由各該小公司財務開立貨款支票或收受貨款支票,以完成大宗物資虛偽交易,因認被告乙K○○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嫌。 ㈡訊據被告乙K○○堅決否認犯行,辯稱其於87年底即遭甲○○ 調派至高雄地區處理百貨事務,甲○○任何與財務相關事務皆跳過被告,直接與f○○、乙w○○溝通、聯繫與處理,於 90年底因不願配合甲○○,與甲○○發生激烈衝突而離職,每週待在嘉食化公司約3、4天,但下午就必須處理百貨協會及衣蝶百貨相關事宜,傳票都是經覆核並經財務處處理錢出去後才拿來給我蓋,我是事後補蓋,事先並不知情,乙a○○ 的人事簽呈也是事後才看到,且我在簽呈上也註明要呈請上級核示,大宗物資流程圖是路梅蘭與f○○製作的,我事先沒有看過等語,核與證人A○○於本院97年8月26日審理時 具結證述乙K○○進嘉食化公司時,先是擔任首席協理,再升 任副總經理,並有處理中華民國百貨協會之工作,我有協助乙K○○處理中華民國百貨協會的會計工作,他時常出差,我 擔任立宏、凱碩公司會計及蓉達公司財務時,會計主管最早是路梅蘭,路梅蘭離職以後就是由y○○接任,財務主管是乙a○○,力霸集團小公司於88年至95年間虛開發票交易大宗 穀物,是主管乙a○○、路梅蘭、y○○會交給我資金流程圖 、發票流程圖,該等流程圖上並無乙K○○簽名,傳票不需經 乙K○○蓋章等情相符,並據證人乙a○○於本院97年8月26日 審理時具結證稱乙K○○在的時候,我印象中,乙K○○沒有叫 我做過流程圖,流程圖是f○○叫我做的,我作的流程圖要給f○○看,9家小公司傳票不用經乙K○○蓋章,鼎森公司 則是收完款後再將傳票給乙K○○看,大宗穀物交易乙K○○沒 有指示我等情明確。雖證人路梅蘭於97年8月26日審理時具 結證稱嘉食化部分9家小公司成立時,是f○○找我來做這 幾家小公司的會計主管,我擔任會計主管時,有製作流程圖,f○○有給我一個流程圖的原始資料,例如A公司有貨多 少、金額多少,f○○也會告訴我要分別轉賣給哪些家,我當時也不會作,因為我沒有做過,她會罵我,最後只好硬著頭皮作,我只作嘉食化9家小公司的部分;銷售給力霸所屬 小公司,是f○○通知的,我依照她的通知,交給會計去執行,我做了以後,會先給f○○看,f○○不肯簽名,我第一次有拿給乙K○○看,乙K○○沒有講什麼,我記得他好像有 簽名,後來我們很少轉,後來沒有給乙K○○看,是因為實際 負責是f○○在負責,因為每次做什麼都是f○○交代我做,傳票看完之後,我就還給經辦會計,我記得第一次有給乙K ○○看,後來就沒有,他說他不管這些事情,會計傳票沒有給乙K○○看,我第一次製作流程圖有交給乙K○○看是因為我 認為主管應該要知道這件事等語,惟查公訴人並未提出經被告乙K○○簽名或蓋章之流程圖,以佐路梅蘭證述之可信性, 尚僅憑路梅蘭證述曾呈送一次流程圖給被告乙K○○,即為不 利於被告乙K○○之認定。堪認被告乙K○○所辯,尚非虛妄, 應堪採信。既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乙K○○有為虛偽大宗穀物 交易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記入帳冊犯行,自屬不能證明其犯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944併辦意旨書第8至10頁認被告乙K○○亦涉嘉 食化公司與關係企業間虛偽交易美化財報部分,業經蒞庭檢察官於97年7月8日以96年度蒞字第4683號補充理由書認經比對本院編號第021號偵查卷嘉食化公司88年度至94年度預付 內購原料款總分類帳及嘉食化公司89年度至95年度第3季財 務報表附註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所載銷貨收入詳情,於被告乙K○○於87年5月至90年12月擔任嘉食化公司財務主 管期間,嘉食化部分9家小公司並無與嘉食化公司為大宗物 資虛偽買賣之交易紀錄,難認被告乙K○○涉及該部分犯行, 該部分併辦犯罪事實應予減縮,是該部分事實,本院自不予審究,併此敘明。 乙、有關中華商銀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本案通緝中)為中華商銀實際負責人,並為中華商銀常務董事會(下稱常董會)之常務董事,實際掌控常董會;被告t○○為中華商銀常駐監察人,同時亦為力霸公司副總經理;被告乙H○○為中華商銀太原路 分行經理,同時身兼中華商銀企金北四區區經理,均屬為該行辦理授信案件之人員,並均為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且均為受中華商銀全體 股東之委託,對外代表中華商銀,有為中華商銀處理事務權責之人。其均明知嘉食化公司、力霸公司為中華商銀之主要股東,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3%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惟該2公司因營運 不佳,連年虧損已無資產可供擔保,無法於中華商銀以授信方式取得資金,且因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於92年8月29日 債權銀行團會議中向債權銀行團提出紓困請求,雖經債權銀行團會議同意調降利息及展延還款,但因債信不良仍難以在公開市場順利募集資金;亦明知辦理企業授信,宜注意評估企業與其聯屬企業暨相關自然人等資產、負債與營運狀況;竟罔顧中華商銀股東及存款人之權益,違背上述規定,基於犯意之聯絡,意圖為甲○○家族暨力霸集團之不法利益,以購買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發行之公司債為授信撥款條件之方式,不法挪移中華商銀之資金至上述2公司;渠等以甲○ ○為首,推由被告t○○負責力霸、嘉食化公司公司債之發行,再由被告t○○、太原路分行經理乙H○○尋覓及出面與 相關申請貸款企業主聯繫,洽談以搭售公司債為條件而違背職務核准貸款撥款之方式,遂行其不法挪移資金之目的。於95 年下半年間,被告t○○、乙H○○等人透過丙午○○之介 紹,得知於94年間甫設立之華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聯資產管理公司)向招商物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招商公司)購入坐落基隆市中正區之「皇冠之星大樓」,從事商場大樓開發案而有資金需求,遂由被告乙H○○先與招商 公司之財務人員S○○及實際負責人丙壬○○聯繫、洽談華聯 資產等公司貸款事宜。嗣由華聯資產管理公司於95年12月7 日向太原路分行以「房屋購置、房屋裝潢」之目的,申請中長期借款新臺幣8億6,000萬元。依受理單位太原路分行製作之「洽談及評估報告」及中華商銀總行製作之「徵信報告」(含所附中長期償債能力預估表)及中華商銀審查部經理丙j ○○所簽核之授信審核表等資料所示,該貸款申請案「…因目前基隆市至大台北地區如內湖信義商圈交通便利,且該地區大型百貨、大賣場林立,本案因基地面積不大規劃受限之不利因素,未來運轉能否如預期,尚有賴良好之整體規劃管理」、「華聯資產管理公司迄95年10月止,向各銀行借款總餘額有1億9,500萬元」、「公司經營效能略遜於同業」,且有中長期償債能力(還款財源)於屆期時偶需另籌渠等中長期償債能力不足等因,以故,該貸款案件於同年12月14日由中華商銀審查部經理丙j○○、中華商銀副總經理甲y○○等召 開中華商銀第762次第2次授信審查委員會(下稱授審會)會議及翌日由甲○○、中華商銀總經理丙T○○、中華商銀副董 事長T○○等人召開之中華商銀第5屆第93次常董會會議審 查時,決議以附條件方式,准予太原路分行先動撥核貸6億 3,000萬元。詎被告甲○○、乙H○○、t○○等3人明知上情 ,竟於95年12月下旬,即該貸款案以附條件審查通過後,推由被告t○○、乙H○○2人於95年12月25日(起訴書誤為95 年12月22日)及同年26日先後在台北市六福皇宮飯店咖啡廳及在臺北市信義路華聯資產管理公司負責人詹尚閔之辦公室內,向丙壬○○、S○○及詹尚閔等人提出須由華聯資產管理 公司以前述核貸金額6億3,000萬元中之8,000萬元購買力霸 公司公司債始准予動撥貸款之要求,丙壬○○及詹尚閔因慮及 華聯資產管理公司於當時亟需資金週轉始能順利進行商場大樓開發案件,遂同意被告t○○及乙H○○之要求,由華聯資 產管理公司以景淵觀光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景淵公司)名義購買,並於95年12月26日簽下承諾書。被告甲○○、t○○、乙H○○3人,在明知華聯資產管理公司申貸之借 款金額中,有屬與借款目的不符之用途,勢必影響華聯資產管理公司之營運效能及還款能力,竟共同違背其職務,由被告乙H○○於95年12月27日先准予動撥貸款金額中之4億餘元 清償上揭「皇冠之星大樓」第一順位抵押權,於翌日(28日)再由丙壬○○前往太原路分行,依乙H○○之指示,代詹尚閔 填寫取款條後,將貸款金額中之8,000萬元,由華聯資產管 理公司在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之帳戶領取後,隨即匯至景淵公司在永豐商業銀行信義分行之帳戶內,再由丙壬○○至永豐 商業銀行信義分行以景淵公司名義匯款8,000萬元至力霸公 司在中華商銀00000000000000之存款帳戶內。合計中華商銀對華聯資產管理公司違法放貸金額8億6,000萬元,力霸公司則因而取得中華商銀不法資金8,000萬元,致生損害於中華 商銀之財務及該行股東之利益,因認被告t○○、乙H○○共 同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2第1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 項第3款等罪嫌云云。 ㈡公訴人認被告t○○、乙H○○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 乙H○○、t○○之供述,證人丙午○○、S○○、丙壬○○之證 述及華聯資產管理公司之借款申請書、中華商銀95年11月27日洽談及評估報告、95年12月14日授信審核表、95年12月14日第762前授審會會議紀錄、95年12月15日第5屆第93次董事會議事錄、華聯資產公司之中華商銀95年12月8日徵信報告 及所附中長期償債能力預估表、力霸公司95年8月1日第18屆第5次董事會議事錄、95年12月27日第7次發行無擔保公司債J券(編號95-01J-0001至95-01J-0016)金額8,000萬元之買受紀錄表、景淵公司95年12月28日之永豐商業銀行信義分行匯款單影本4張為其主要論據。 ㈢訊據被告t○○、乙H○○堅決否認犯行,被告t○○辯稱: 是丙壬○○於95年11月間主動表示其要處理出售房地產,如果 有多餘的資金,準備向力霸購買公司債,而購買8,000萬元 力霸公司債是95年12月25日其與丙午○○、丙壬○○在六福皇宮 決定的,至於公司債利率、年息則是95年12月26日在詹尚閔辦公室談妥的,95年12月26日寫承諾書是丙壬○○提出的,承 諾內容是丙壬○○口述給S○○寫出來的,其是受到丙壬○○的 壓力與壓迫及徵得甲○○授意才簽名,其沒有參與貸款等語;被告乙H○○則以其係經t○○告知,才知悉丙壬○○已與t ○○達成購買公司債協議,其於95年12月26日承諾書上簽名,係因中華商銀最高負責人甲○○已透過t○○丙壬○○達成 簽署承諾書之協議後,而命令被告乙H○○簽署,其僅是依據 甲○○命令執行簽署行為之工具,實質上並無承諾或拒絕簽署承諾書之自由意志等語置辯。 ㈣經查: ⒈按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銀行負責人或職 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或損害銀行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而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項第3款則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倘銀行職員為背信行為,因銀行均為公開發行公司,且銀行法特別背信罪規範之行為主體較證券交易法為廣,是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前段為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律競合關係,應依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前段論處,先予敘明 。 ⒉公訴人認被告乙H○○、t○○成立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 項前段之特別背信罪,無非係以被告乙H○○、t○○簽署 95 年12月26日承諾書作為華聯資產管理公司貸款案之動 撥條件為其主要論據,惟查: ⑴華聯資產管理公司向中華商銀申貸中期授信額度8.6億 元,包括中期擔保放款(房屋購置)6.3億元,及中期 放款(房屋修繕)2.3億元,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帳戶 管理員丙N○○於95年11月23日填製洽談及評估報告,經 被告乙H○○於95年11月24日簽核後,於95年11月27日呈 由中華商銀總行審查部審查,95年11月28日經甲○○指示秘書以副董事長T○○之名,在該洽談及評估報告批示「原則同意,本案該公司必須增加資本到肆億元並由僑馥建經公司辦理信託,方可撥貸放款」等語,太原路分行帳戶管理員丙N○○於95年12月11日填製授信審核表 ,經被告乙H○○覆核後,於95年12月14日呈由中華商銀 總行審查部審查後,於95年12月14日第762次授審會第2次會議決議修正授信條件之放款利率及動撥條件,將該授信案之中期擔保放款(房屋購置)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275%(目 前為3.5%)機動計息修正為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 年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575%(目前為3.8%)機動計息,中期放款(房屋裝潢)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機動利率加1.575%(目前為 3.8%)機動計息修正為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司2年定期 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775%(目前為4%)機動計息,並增列該授信案須分別完成下列事項,始得動撥:「本案中期擔保放款須完成下列事項始得動撥:⒈借戶取得增資至新臺幣4億元後之變更登記事項卡。⒉委託僑馥 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就本開發案辦理財產信託、工程進度查核、回租戶租賃權利之接管、信託專戶管理等事宜且本信託非經本行同意不得取消(信託合約需經本行法務處核可),並完成簽約手續。⒊本案擔保品完成過戶予借戶且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新台幣10億4,000萬元 予本行,並取得前順位抵押權人同意塗銷抵押權之承諾後按本行規定撥貸。⒋本案擔保品B1及1樓至6樓係借戶持有部分建號(詳如附表),應取得借戶與建物所有權人之回租租賃契約(詳如回租戶明細表,其中5、6樓如為商場美食街則無需回租),且契約正本提供本行查證並影印留底,該租賃契約應揭露若借戶違反本開發案信託事宜時,租賃契約之權利義務將由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接管。本案中期放款須完成下列事項始得動撥:⒈本案擔保品完成法定信託登記。⒉房屋裝潢工程經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完工查核報告書,依工程進度撥款(工程撥付表如附件一)。本案未來商場開業後之租金收入應存入於本行開立之信託專戶,且自首次撥貸日起2年內,專戶內至少維持存款餘額新台 幣600萬元,第三年起至少維持存款餘額達台幣1,200萬元,以保障本行債權。」,於95年12月15日經中華商銀第5屆第93次常董會決議照授審會意見通過,此有中華 商銀95原洽字第83號洽談及評估報告表、授信審核表、中華商銀第762次授審會第2次會議紀錄、中華商銀第5 屆第93次常董會簽到簿及議事錄在卷可憑(見本院中華商銀函查資料卷㈦),堪認華聯資產公司申貸案之動撥條件係於95年12月14日中華商銀第762次授審會第2次會議審查時即予以增列,並於95年12月15日經常董會決議通過。 ⑵次查95年12月26日之承諾書內容係記載:「⒈中華銀行同意華聯公司基隆案6.3億於95年12月27日撥貸,其中 0.8億向力霸公司購買公司債。⒉景淵公司花蓮飯店: 力華票券或中華商銀同意核貸3億,且同意於96年1月19日前撥貸完畢,景淵公司同意於96年2月5日前增資至1.5億元。⒊原中華銀行華聯公司基隆案2.3億裝修額度,中華銀行同意以購料或工程發票或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認可之發票予以撥款並於96年1月8日撥貸完畢。」等語,且該承諾書係由丙壬○○口述,S○○書立等情 ,業據被告乙H○○、t○○供承在卷,並經證人S○○ 具結證述明確,堪認該承諾書確係由丙壬○○方面提出要 約,而要求被告乙H○○、t○○簽署。而該承諾書係於 95年12月26日始書立,顯係丙壬○○於中華商銀常董會決 議通過華聯資產管理公司授信案之後,始另行提出之條件,堪認與中華商銀通過授信案之授信、動撥條件無關。又華聯公司向中華商銀申貸中期擔保放款(購置房產)6.3億元,係為給付向丙壬○○擔任負責人之招商公司 購買基隆「皇家之星大樓」之買賣價款,且中華商銀貸款撥給華聯資產管理公司後,華聯資資產管理公司將款項用作清償第一順位抵押權人中聯信託公司貸款剩餘的尾款,在塗銷中聯信託抵押權之後,華聯資產管理公司才能將剩餘的尾款給招商公司,因為招商公司是賣方,丙壬○○為了順利取得買賣價款,所以協助華聯資產公司 向中華商銀貸款等情,此據證人S○○於本院審理時結證明確,堪認該筆貸款係華聯資產管理公司用以給付向招商公司購買皇冠之星大樓之價款,並由丙壬○○出面要 約以該貸款所得款項購買力霸公司債0.8億元,且被告 乙H○○、t○○於該承諾書上簽名前,業已撥打電話徵 得甲○○同意,此據證人S○○具結證述因為承諾書的內容最後一條有牽涉到一些銀行的授信條件的內容,所以那時候t○○、丙午○○並不曉得這是不是可以這樣去 處理,所以那時候t○○才請乙H○○過來,乙H○○過來 之後看而覺得置礙難行,所以t○○就覺得是否打電話給甲○○,t○○說甲○○也同意,所以那天在場的人就簽了承諾書等情明確,並據證人丙午○○於偵查中具結 證述被告乙H○○當場表示增貸3億元金額並無權限同意 ,並要求丙壬○○應提出擔保品供評估等語(見97年度他 字第1193號偵查卷第96頁),堪認被告t○○、乙H○○ 於承諾書上簽名係奉甲○○之命,且查事後被告乙H○○ 並未依據該承諾書變更房屋裝潢款之動撥條件及增貸3 億元,尚難認其等於撥款時,主觀上有圖取不法利益或圖加不法損害於中華商銀之犯意。 ⑶再者,華聯資產管理公司就本案中期擔保放款條件,已於95年12月22日之前將公司資本額增資至4億元(見本 院中華商銀部分函查資料卷㈦第95頁),委託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財產信託,提供建物所有人回租之租賃契約正本予中華商銀查證並影印留底,及於95年12月25日辦理「皇冠之星大樓」之所有權自招商公司移轉登記給華聯資產管理公司,並於95年12月26日辦理設定登記第二順位抵押權10億4,000萬元給中華商銀後, 經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承辦員葉信隆於95年12月26日17時10分以電話與中聯信託公司聯繫,將於95年12月27日中午前匯款代償前順位招商公司之貸款,以取得中聯信託公司之清償證明,此有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立契約書、中華商銀電話連繫紀錄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3至103頁)。堪認被告乙H○○於95年12月27日匯款4 億8,094萬4,000元至中聯信託公司,以取得中聯信託公司塗銷第一順位抵押權之行為,顯係依據中華商銀常董會決議之條件,並非依據承諾書撥款,尚難認被告乙H○ ○、t○○有何違背職務之行為。 ⒊綜上,公訴人所舉證據尚難據以認定本案被告t○○、乙H ○○主觀上有圖取不法利益或圖加不法損害於中華商銀之犯意,亦不足以認定被告客觀上有何違背職務之行為,核與銀行法特別背信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自難以該罪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t○○、乙H○○有 背信之犯行,自不能證明其等犯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該署96年度偵字第15953號)意旨略以:被告寅○○於86年8月間,與甲○○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為甲○○調度新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興紡織公司)向中華商銀標購桃園縣中壢市○○段 000○地號土地之預付款1億9,867萬5,000元,而餘款11億 2,850萬元則由新興紡織公司依中華商銀標售土地之備註公 告第7點向中華商銀申請融資貸款,因中華商銀高雄分行之 授信、徵信人員配合甲○○為違法放貸新興紡織公司,被告寅○○並負責上開貸款之繳息,因認被告寅○○涉犯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嫌,並與本件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而移送併辦審理等語。惟查本件犯罪時間係自88年起,而移送併辦部分發生於86年8月間,兩 者時間相距2年,被告寅○○顯非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故非 連續犯,本院自無從併與審理,應退回該署檢察官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該署96年度他字第1948號、第3052號)意旨略以:被告T○○、丙T○○、t ○○、戊○○、乙H○○、辛○○、壬○○明知中華商銀為依 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之上市公司,竟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罔顧廣大投資人之權益,涉嫌掏空中華商銀資產,塑造該銀行仍有新臺幣100億元之假象,致吉成 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台益紡織企業有限公司陷於錯誤,於94年間,分別購買中華商銀發行之第一次私募甲種特別股股票各1,500萬元,另林朝督自公開市場購買普通股股票2萬股,中華商銀於96年1月初發生嚴重擠兌事件,中華商銀遭中央 存款保險公司接管,始悉上情,因認被告T○○、丙T○○、 t○○、戊○○、乙H○○、辛○○、壬○○所為涉犯刑法第 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並與本件起訴部分有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而移送併辦審理等語。惟查公訴人僅提出告訴人兼代表人林朝督刑事告訴狀、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私募有價證券之執行情形1紙及中華商銀普通股股票影本10紙及中 華商銀94年年報1份為其論據,並未具體指明上開各該被告 之犯罪行為手法,且該等證據亦不足以證明該等被告有何詐欺、背信犯行,而檢察官對此部分亦未起訴,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該署檢察官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丙、有關力華票券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丙庚○○係力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於95年11月16日以力長公司名義簽發,96年2月14日到期 ,面額1億2,020萬元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予以行使,致使力華票券受有上開金額之損害,因認被告丙庚○○併與甲○○共犯 此部分背信罪(起訴書第770頁)云云。 貳、訊據被告丙庚○○堅詞否認此部分犯行,經查:觀之卷附力長 公司登記資料及本院據以整理該公司登記事項可知,力長公司負責人已於95年9月28日由被告丙庚○○變更為丁○○,有 附表貳之2可憑,亦為丁○○所是認,是95年11月16日力長 公司之負責人既已非被告丙庚○○而係丁○○,足證該日簽發 之上述保證發行商業本票,要與被告丙庚○○無涉,故被告丙庚 ○○自無庸就此部分負責;此外,公訴人亦無法就此部分提出被告丙庚○○犯罪之證明,自應為其此部分無罪之諭知。丁、有關亞太固網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卯○○係凱碩公司會計,於92年1月20 日依指示備齊發行公司債所需之文件資料(含偽造董事會紀錄),送請會計師、律師完成簽證發行2億5,000萬私募公司債,出售予亞太固網公司,95年7月18日併辦理續發事宜, 致使亞太固網公司受有上述金額之損害,因認被告乙卯○○共 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第216、215條行使偽造業務上作成文書罪云云。 貳、訊據被告乙卯○○堅詞否認有何犯行,辯稱:其係自95年8月 始接凱碩公司會計,接任前係A○○擔任該公司會計等語。經查:凱碩公司至95年7月底之會計皆為A○○,上述凱碩 公司之發行公司債及續發公司債均係時任會計之A○○所為,為A○○於偵、審中所供明(見413卷第4頁及本院亞太固網準備及審理筆錄),亦為會計主管y○○、f○○所證實,足見被告乙卯○○所辯殊堪採信,其既未於92年1月20日及 95年7月18日擔任凱碩公司會計以發行及續發公司債,自無 犯上開罪名之可言;此外,公訴人亦無法就此部分提出被告乙卯○○犯罪之證明,自應為其此部分無罪之諭知。 戊、關於東森集團部分: 一、被告陳光耀被訴違反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款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 被告陳光耀、陳緯浚並為主辦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融資性租賃業務之人。該兩家租賃公司所營事業為應收帳款受讓及分期付款、售後買(租)回業務,後者係廠商以所有之機器設備或原物料為標的物,與租賃公司簽立買賣契約書,將標的物售予租賃公司,租賃公司則以自有資金,或以庫存或該次廠商付款支票,連同原始交易債權文件,向銀行辦理票貼借款,用以支付貨款,租賃公司加計利息後,雙方同時簽訂買賣合約書或租賃契約書,廠商再以分期付款買回標的物並取得使用權,藉此取得營運資金。而被告癸○○、陳光耀、陳緯浚均明知租賃公司受理廠商申請分期付款、售後買(租)回業務,為確保廠商提供之發票、合約書等債權文件之真實性及付款支票之票源票信,依同業商業常規及該公司「租賃分期融資作業程書」作業規定,被告陳緯浚應對承作標的物實地勘驗,若係新購進口或國產機器設備,應徵提進口報單及原始銷貨發票等文件,若係中古機器設備,倘前述文件遺失,應補提財產目錄,以證明所有權歸屬並照表折舊估價,俾利資金預計作業,之後被告陳緯浚須製作徵信報告及分期付款案件核准批覆書或簽呈,呈送被告陳光耀、癸○○簽核,再與申請借款廠商辦理簽約及對保手續,事後再將相關債權文件及付款支票轉交財務楊純賢進行撥款,並由會計李淑娜製作轉帳傳票、記入帳冊並開立銷貨發票,以完成借款程序。詎被告癸○○、陳光耀、陳緯浚明知如附件1 所示「MUDLIFT等存貨乙批」、「網路機器設修等存貨乙批 」、「存貨乙批」、「購物台等存貨乙批」、「ACD交換機 等設備乙批」、「客服中心軟硬體設備乙批」、「權利金」、「機器設備乙批」、「金郵票乙批」及「PHS手機乙批」 等標的物,本即屬如附表陸㈣(即公訴人97年8月20日論告 書所附東森、東凱租賃公司以虛偽售後買(租)回交易之分期票據詐貸明細表)所示簽發支票公司所有,由該等公司實際使用中,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並無銷售如附表陸㈣所示「MUDLIFT存貨乙批」等標的物予如上開公司,為向 與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往來之銀行詐取資金供如上開附表所示簽發支票公司等有短期資金缺口且癸○○個人實際持股比例較高為其實質控制之東森集團旗下關係企業週轉運用,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行使不實業務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被告癸○○指示被告陳光耀以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與如附件1所示 有資金缺口之各該公司進行不實交易,被告陳光耀並即指示被告陳緯浚與附表陸㈣所示有資金缺口之各該公司簽訂以「MUDLIFT等存貨乙批」等為標的物之分期付款、售後買(租 )回買賣合約書、契約書,被告陳緯浚再指示不知情之經辦會計李淑娜製作如附件1所示之不實買賣合約書、契約書及 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之銷貨統一發票,以此方式填製如附表陸㈣所示統一發票等不實會計憑證,作為如附件1 所示各該公司向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買受如附件1 所示「MUDLIFT等存貨乙批」等標的物之進項憑證,陳緯浚 再指示李淑娜將如附件1所示各該公司簽發之分期票據黏貼 在票據明細表(即票貼融資申請書)上,自87年11月18日起至95年11月21日止),連同上開買賣合約書、契約書、銷貨統一發票持向如附表陸㈣所示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彰化商業銀行忠孝東路分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埔墘分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仁愛分行、陽信商業銀行泰山分行、合作金庫迴龍分行、臺灣土地銀行華江分行、復華商業銀行營業部等銀行及金復華租賃公司辦理票貼借款行使,訛證交易存在以申辦票貼融資,致使該等銀行誤認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確有銷貨收入,而貸以如附件1所示票據明細表所 列票據金額八成以內之款項予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致生損害於各銀行及金復華租賃公司。因認被告陳光耀犯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 ㈡公訴人認被告陳光耀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癸○○、陳光耀、陳緯浚之陳述、證人丁乙○○、杜旭坪、陳正恩、林藝 蓁、王美玲、林松竹之證述、分期付款授信案件審核批覆書及附表陸㈣所示買賣合約書、買賣契約書、統一發票、授信批覆書等為其論據。 ㈢訊據被告陳光耀堅決否認犯行,辯稱:其之前曾在租賃業龍頭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服務,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從事售後買(租)交易均係依照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模式處理,開立發票是依照財政部規定,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向銀行及金復華租賃公司所借款項均已清償,並無不法所有意圖,亦無施用詐術等語。 ㈣經查: ⒈按財政部73年12月20日 (73)台財稅字第38970號函訂定發布「融資租賃稅務處理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融資租賃有 關營業稅部分:「㈠出租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資產,於簽約交付使用時,應按出租資產成本開立統一發票,依買賣業稅率報繳營業稅。㈡每期收取之租賃款,免予開立統一發票,惟其中屬於利息及手續費收入部分,應按銀行業稅率自動報繳營業稅。㈢出租人於租賃開始時,向承租人收取之保證(押)金,如係備供抵各期應收租賃款時,該項保證(押)金,可免於出租存續期間按月依照銀行業相當期間之存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報繳營業稅。」,由此可見租賃公司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資產時,開立統一發票依買賣業稅率報繳營業稅,係依財政部之規定。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將財產出售再租回者,出售時實際出售價格與財產未折減餘額之差額,應列為未實現出售損益,予以遞延以後年度,分別以租回之條件為融資租賃或營業租賃而調整折舊或租金支出」,是營利事業從事售後租回交易,亦為財政部所允許。 ⒉依我國法令,融資業務並非銀行之專屬業務,銀行法並未明文禁止銀行以外之公司承作融資業務。然而,基於公司管理之需要,公司法第15條明定公司之資金,除公司間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或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因此目前公司僅得因業務交易行為提供資金融通。而租賃公司所營融資租賃業務係經濟部允許之業務範圍,財政部並就租賃業以融資租賃方式之營業稅,其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並就售後租回交易作成函釋,顯見租賃公司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因囿於公司法第15條規定,僅能透過名義上之買賣方式(分期付款交易、售後租回、售後買回等)建立「公司間或行號間有業務往來或短期資金融通之必要」之關係,來達成經濟實質之融資交易。且查行政院97年2月4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之「資融公司法草案」,其立法總說明載有:「…依據公司法第15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之規定,公司之資金原則上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亦不得為保證人,故目前除銀行、保險公司及當舖業外,一般公司均不得以放款、保證及票據貼現為業。公司法第15條規定雖係謂維持公司正常經營,惟國內從事租賃、應收帳款收買等業務之民間融資業者,如對客戶提供融資時,需開立發票之方式,使融資行為具備交易外觀,此等另為迂迴之安排,除徒增業者交易成本及困擾外,亦難滿足一般社會大及企業之資需求」等語(見本院96矚重訴3被告及辯護人答辯狀卷㈦第30頁),益徵現 行法令雖未就租賃業者從事融資放款業務乙事設有規範,但實務上業已行之有年,而國內從事融資租賃及應收帳款收買業務之民間融資業者,為符合公司法第15條有關公司款項除有業務往來或短期融通必要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之規定,皆於從事融資租賃交易時,於出租資產時,依上開融資租賃業務處理注意事項,開立統一發票,依買賣業稅率報繳營業稅。租賃公司更進而衍生從事售後買回之分期付款交易,由有資金需求之公司或行號,將自有資產出售予租賃公司,再由租賃公司將買入之資產出售予該有資金需求之公司或行號,使該等公司或行號得繼續使用自用資產,並獲得資金融通,而租賃公司於從事售後買回交易之融資租賃方式交易時,亦依上開融資租賃業稅務處理注意事項規定,於出賣資產時開立統一發票依買賣業稅率報繳營業稅。而本件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對外以「售後買回」、「售後租回」等方式從事融資放款交易,與上開情形並無二致,自難僅因部分契約未記載標的明細,縱無買賣、租賃之真意,惟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與其交易廠商間係基於從事融資租賃真意而為交易,且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登記所營事業項目即包括租賃業(並非如上述中華商銀部分台力公司因所營事業項目不包括租賃業,則台力公司所為該等售後買回交易顯屬虛偽不同),有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之設立登記事項卡在卷可憑,是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所為融資租賃行為,當屬真實交易,則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與附表陸㈣所示客戶間從事售後租回、售後買回交易,於出租、出賣資產時,依照財政部之行政命令按買賣業稅率開立統一發票,自難認癸○○、陳光耀、陳緯浚就會計憑證之登載有何不實,上開被告自無從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犯行。。 ⒊再依照附表陸㈣所示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與各客戶間往來相關憑證,不論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與客戶日往來交易方式為「售後買回」、「售後租回」或「應收帳款讓與」,其實質均屬於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對各該客戶之信用放款,亦即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所從事售後租回、售後買回及應收帳款讓與等交易,實際上僅係囿於公司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用於製造屬 公司間因業務往來而借貸之現象,作融資之媒介,以符合公司法第15條規定,而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對客戶准予放款,主要係基於客戶所開立用以還款之分期付款支票之票信良好,是此等融資租賃放款所著重者為客戶之短期償債能力,而非售後買(租)回標得物本身之擔保價值,尚難僅因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及客戶均不著重於契約標的物所有權之移轉及標的物本身價值,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均實地勘估買賣標的物價值,即認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所為交易均屬虛偽。 ⒋按銀行法第125條之3「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之財物交付罪」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普通詐欺取財罪之特別規定,則其構成要件應與刑法第 339條第1項相同,亦應以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而施用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其構成要件之一。所謂詐術,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欺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著有46年台上字第260號判例可資參照 。但查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以附表陸㈣所示契約、發票、支票向各該編號所示銀行及金復華租賃公司為應收款項融資,除將客戶所開支票作為副擔保送交銀行、金復華租賃公司作為還款來源外,就各該客票之交易憑證(即相關買賣合約書、統一發票等),亦於申請撥款之際,一併送交各銀行及金復華租賃公司審核,而租賃公司於我國已行之多年,各銀行均有承做租賃公司應收款項融資業務,而金復華公司本身即為租賃公司,是各銀行及金復華租賃公司應當知悉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因融資租賃交易所簽發統一發票及相關買賣契約書,係囿於公司法規定而為,其實質為放款行為,且查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與各銀行間實為信用貸款,各銀行決定是否授信及核撥貸款,主要係考量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本身信用及還款能力,以及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所交付副擔保客票之票信是否良好,並未深究買賣契約所載標的物之內容,此據證人杜旭坪證述東凱租賃公司向第一銀行申請的額度屬於信用貸款,第一銀行在決定7,000萬 元授信額度時,我們會是看東凱租賃公司營收及信用狀況,東凱租賃公司如果欠錢不還的話,第一銀行會透過催收人員對東凱租賃公司做催收並對東凱公司財產追償,東凱公司申請撥款要提供發票影本、契約影本、票據及借款申請書,第一銀行會將發票影本留下,正本蓋章,章的內容是在第一銀行有辦理融資,契約留影本,票據的部分,我們會到付款銀行查詢信用,除了照會結果票信不佳,我們會不同意外,也有因為關係人的客票導致我們不接受副擔保票據,但東凱租賃公司向第一銀行借款沒有逾期清償或至今未能償還之情形,就我所知,東凱租賃公司的債信還好等語;證人陳正恩亦證稱陽信銀行對東森租賃公司的貸款性質是信用貸,東森租賃公司依照核貸通知向陽信銀行申請撥款時,要提供客票、發票、交易明細及動撥申請書,交易明細所指為提供客票的明細及關於客票的內容,針對撥款時,東森租賃公司所提供的資料,陽信銀行要審核一些票據的基本要件要符合,客票發票人的票信是否正常,票據金額與發票金額是否符合,就我所瞭解,東森租賃公司向陽信銀行貸款所提供的客票沒有跳票,東森租賃公司向陽信銀行借貸沒有逾期未還或至今未還清之情形,授信批覆書會有針對關係企業的客票是不能徵提,陽信銀行在審核撥款時,東森租賃公司有出具發票,我們會核對發票的買受人與票據發票人是否同一人,依照我的工作經驗,租賃公司申請撥貸所提供的合約內容,一般碰到的是沒有貼明細的,我們不會要求他們補貼上去,客戶自己會貼上去,一般我們徵票時,依我們的內規,徵取票據時,會徵取發票,票據會去作查詢,我們的查詢僅限於如此等語(以上見本院97年4月16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96矚重訴3筆錄卷㈦第50頁反面以下);證人白明勝證述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向萬泰銀行申請之融資額度,其性質是屬於「信用貸款」,但是有提出票據來作為副擔保,擔保條件是百分之百的客票,動撥前會把客票、交易客票的發票以及契約書會拿來給銀行來審核,我們審核是通常根據契約書的付款條件以及拿來的票據來核對,以及核對與發票的金額是否一致,在我的印象中,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向萬泰銀行申請融資過程中,所提出之客票,沒有發生過跳票情形,且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向萬泰銀行貸得之款項,沒有逾期清償或迄今尚未還清等情形,履約情形都良好,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之債信在我的承作期間一直都很好,在我承辦東森租賃以及東凱租賃租賃融資的期間,並沒有萬泰銀行認為這二家公司所拿出的客票並非是真實交易而拒絕撥款的情形等語,證人林藝蓁亦證述東森租賃公司向土地銀行申請之融資額度,其性質是屬於「信用貸款」,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公司賃向土地銀行申請撥款之際,應提出請領貸款書、發票、契約書以及票據明細以及支票,除了契約書是影本是我們來核對用的,其餘都是正本,就我所知,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向土地銀行申請融資過程中,所提出之客票,沒有跳票情形,貸得之款項,亦未逾期清償或迄今未能清償情形,東森租賃、東凱租賃之債信良好,依照我的工作經驗申請人所提出來的買賣合約書,關於標的物的記載應該附有標的物的明細表以確認標的物,因為標的物在契約書裡面就有載明,在我承辦的過程當中,土地銀行沒有因為認定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所拿出的客票不是真實交易就拒絕撥款的情形等語;證人王美玲亦證稱東凱租賃公司向合作金庫申請之融資額度,其性質是屬於「信用貸款」,東凱租賃公司向合作金庫申請撥款之際,就是要拿支票出來,我們會要求要拿出發票或是買賣的合約書以及應收帳款的受讓管理通知書,基本上我們是會作書面上的審核,就我所知,東凱租賃向合作金庫申請融資過程中,所提出之客票,沒有跳票情形,東凱租賃公司向合作金庫貸得之款項全部都已經還掉了,東凱租賃之債信良好,就我所知東凱租賃的營業項目,好像以買賣業為主或是租賃融資業都可以。銀行對於客票融資就買賣業或是租賃融資業動撥文件的審核標準,一般要提出交易憑證、發票、合約書,我們只是審核發票、支票以及契約書的金額是否相符而已等語(以上見本院97年4月17日上午審判筆錄 ,本院96矚重訴3筆錄卷㈦第61反面以下);證人林竹松 證稱:東凱租賃公司與中小企銀簽訂之「週轉金貸款契約」,性質屬於「信用貸款」,東凱租賃公司向中小企銀申請撥款時,我們會徵提交易發票,並且徵提撥款金額125 %之客票,而且客票不能是東凱租賃公司關係戶所簽發的支票,我們都是依照銀行的規定,我們分行只有跟東凱租賃公司有往來,94年東凱租賃公司申請展期時,我是擔任徵信部的徵信人員,該展期案件分由我承辦,我只辦理徵信部分,在我承辦中,是沒有退票紀錄,因為這個案子是送董事會,如果有的話,董事會會另外作處理,就我所知,東凱租賃向中小企銀貸得之款項都還清了,也沒有逾期還款情形,東凱租賃公司之債信算是正常的等語(見本院97 年4月17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96矚重訴3筆錄卷㈦第 70頁反面以下),足認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向銀行申請信用貸款授信,銀行係就客票、發票、買賣契給書登載內容為形式審查,僅核對金額、日期是否相符,而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於動撥借款後,均有清償債務,並無跳票情形,益徵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於借款時並無不法所有意圖。且查,上開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與客戶間之買賣標的物並未充作向各銀行借款之擔保品,亦未充作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取得客戶支票債權之擔保品,因此銀行對買賣標的物並不重視。是被告癸○○、陳光耀、陳緯浚等持附表陸㈣所示客戶支票向各銀行及金復華租賃公司申請動撥信用貸款,並未施用任何詐術,各銀行及金復華租賃公司亦未陷於錯誤,況東森租賃公司、東凱租賃公司與各銀行、金復華租賃公司間所為附表陸㈣借款均已全數清償,益徵被告癸○○、陳緯浚與陳光耀均無不法所有意圖,與銀行法第125條之3、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要件均不符,自難以該等罪名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被告陳光耀有上開公訴人所指犯行,自不能證明其犯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二、關於被告童家慶、林登裕、邵正義、陳秋綿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依同法第171條第1款處罰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認就犯罪事實陸二部分,被告癸○○召集明知凱雷集團以每股32.5元向癸○○等大股東收購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之東森得易購公司、東森購物百貨公司董事長即被告林登裕、財務副總經理即被告童家慶、會計副總經理即被告陳秋綿及東森集團法務長邵正義等人開會,指示童家慶負責調度資金,陳秋綿負責統籌執行收購股權事宜,法部務邵正義則負責辦理股務事宜,嗣由被告童家慶以東森得易購及東森購物百貨公司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南分行共申貸58億元,作為收購小股東股權之資金;復由東森得易購公司、東森購物百貨公司聯合具名分別於95年3月底及同年4月28日2 次發函,以印有東森媒體公司商標圖案之信箋,蓄意隱匿上開凱雷集團業將以每股32.5元收購之訊息,先後向附表陸㈢所示張文龍等小股東發出收購股權要約,宣稱願以每股20元之價格收購其等持有之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以此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進行大量收購股權,致張文龍等小股東陷於錯誤,又缺乏其他相關資訊足資佐證,並遇於接獲上開信函後做出願意以每股20元賣出之決定,復依信函內所載之電話與自稱東森集團之服務人接洽,並依該等服務人員之指示,逕至臺北市○○○路0段0號9樓邵正義所屬東森集團法務部辦 理股權轉讓等股務事宜。計被告癸○○以上開虛偽、詐欺等足致他人誤信行為,分別透過東森得易購公司、東森購物百貨公司收購張文龍等小股東持有之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份 808,372股、18,169,674股,嗣於同年7月12日再以每股32.5元(最後調整修正為32.4元),轉售予凱雷集團,因認被告林登裕、童家慶、陳秋綿、邵正義與癸○○共同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云云。 ㈡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因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成立之罪,須有價證券之募集,行為人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人誤信之行為。所謂虛偽係指陳述之內容與客觀之事實不符;所謂詐欺,係指以欺罔之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所謂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係指陳述內容有缺漏,或其他原因,產生誤導相對人對事實之瞭解發生偏差之效果。無論虛偽、詐欺或其他使人誤信等行為,均須出於行為人之故意,否則尚不為罪,此有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第4931號判決可資參照。 ㈢經查:證人即出售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予東森得易購公司之謝欽發、林輝煌、陳淑娟、彭菁怡、郭曼瑾、吳志文、林素秋、侯博文於本院具結證述時均稱:向其等自稱東森集團要收購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票之人,並未提及凱雷集團收購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之事,當時其等均不知凱雷集團向大股東以每股32.5元收購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之事,其等亦未詢問該自稱東森媒體集團之人有關上開問題,係其等自行判斷後所為出售決定等情明確,顯見向小股東收購股票之人並未主動對小股東為任何與客觀事實不符之陳述,亦未以欺罔方法騙取小股東出售股票,亦未故意誤導小股東使小股東對事實之瞭解產生偏差之效果,堪認東森得易購公司於向小股東收購股權時並無虛偽、詐欺或足致人誤信之行為,且如理由欄犯罪事實陸二部分所述,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小股東不知凱雷集團向大股東收購東森媒體集團股權之事,主要係因被告癸○○利用東森媒體科技公司控制股東共同決議撤銷公開發行決議及被告癸○○故意違背東森國際公司處分重大資產之揭露義務所致,而被告林登裕、童家慶、陳秋綿、邵正義及東森得易購公司、東森購物百貨公司均非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董事會成員,並未如被告癸○○有於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承諾給予全體大小股東參與股權出售之機會,是其等對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小股東並未負有說明凱雷集團向大股東收購股權之事及徵詢小股東參與出售意願之義務,縱其等明知凱雷集團以每股32.5元向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大股東收購股權,因其等不負說明及徵詢意願之義務,自難認其等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之犯行。又被告林登裕 雖為東森得易購公司、東森購物百貨公司董事長,被告童家慶為財務副總經理,被告陳秋綿為會計副總經理,被告邵正義為東森集團法務長,惟查東森得易購公司、東森購物百貨公司實際均為癸○○所投資,該2家公司之人事、財務、業 務實均由癸○○所實質掌控,已如前述,且東森得易購公司、東森購物百貨公司以每股20元向附表陸㈢所示小股東購買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係被告癸○○所為決定,被告癸○○並指示童家慶負責調度資金,陳秋綿負責統籌執行收購股權事宜,法部務邵正義則負責辦理股務事宜,此據被告林登裕、童家慶、陳秋綿供述在卷,並據證人紀坤傑、黃鈺婷結證屬實,堪認被告林登裕、陳秋綿、童家慶、邵正義等人均係奉命行事,而分工負責執行,係被動依被告癸○○指示辦理,而其等分工執行之內容,並未涉及以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人誤信之行為收購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票及違背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董事忠實義務之範疇,自難據為被告林登裕、童家慶、陳秋綿、邵正義不利之認定。又查被告林登裕、童家慶、邵正義均有將自己持有之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份以每股20 元出售給東森得易購公司,且公訴人所舉證據亦不足以 證明被告林登裕、童家慶、陳秋綿、邵正義有自東森集團與凱雷集團之交易或自東森集團向小股東收購股權當中,獲取任何利益,自難認被告林登裕、童家慶、陳秋綿、邵正義有何共同隱匿小股東之動機,亦不足以認定被告林登裕、童家慶、陳秋綿、邵正義有何共同不法行為之犯意。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林登裕、童家慶、陳秋綿、邵正義有何公訴人所指訴之犯行,自不能證明其等犯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關於被告癸○○、林登裕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規定依第171條第1項第1款處罰部分: ㈠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癸○○係東森集團總裁,該集團包括東森國際公司、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及未公開發行之東森得易購公司、東森購物百貨公司、森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暉旅行社)及美瀚公司等公司;林登裕係森暉旅行社、東森得易購公司董事長。被告癸○○、林登裕均參與犯罪事陸二所述與凱雷集團之協議或簽約,知悉東森國際公司將出售持有東森媒體公司股份予凱雷集團之重大訊息,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款、第3款所規範之「內線交易 」禁止對象,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買入或賣出,竟為圖私人不法利益,由被告癸○○指示不知情之東森得易購公司財務部經理黃鈺婷,於95年3月13日至同 年7 月6日間,以森暉旅行社、東森購物百貨公司設於永豐 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金證券公司)365366帳戶、365379帳戶,及東森得易購公司設於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平洋證券公司)430249帳戶,分別買進東森國際公司股份1萬9,674仟股、2萬0,632仟股、1,741股;被告林 登裕亦於95年4月27日至同年5月5日間,以其設於復華綜合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後改制為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華證券公司)桃園分公司257760帳戶,買進東森國際公司股份650仟股,俟東森國際公司於95年7月7日上午8時34分公布出售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份,交易總金額52億3,350萬 9,938元之重大訊息後,被告癸○○、林登裕分別於自95年 11月15日、95年8月2日起陸續出脫持股,總計癸○○因預先知悉重大消息,獲利達2,020萬9,177元(參照本院95年12月27日95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判決以擬制性交易所得計算), 被告癸○○、林登裕等人所為,已損害投資大眾於證券交易市場公平交易及資訊取得平等之權益,因認被告癸○○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被告林登裕涉嫌違反同法第157條第1項第1項第3款規定,均觸犯同法第 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嫌云云。 ㈡經查: ⒈查被告癸○○指示黃鈺婷以森暉旅行社、東森購物百貨公司及東森得易購公司於95年3月13日至同年7月6日分別下 單買進東森國際公司股份2萬0,632仟股、1萬9,674仟股及1,741仟等事實,業據被告癸○○坦承在卷,並據證人黃 鈺婷證述在卷,並有森暉旅行社、東森購物百貨公司設於永豐金證券公司開戶資料暨買賣對帳單影本各1份、東森 得易購公司設於太平洋券公司開戶資料暨對帳單影本各1 份在卷可憑。而被告林登裕於95年4月25日於復華證券公 司桃園分公司開立證券帳戶後,於同年4月27日至同年5月5日間,以其自己名義買入東森國際公司股份650仟股等事實,亦為被告林登裕所是認,並有林登裕設於復華證券公司開戶資料暨買賣對帳單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 ⒉又如上開犯罪事實陸部分理由二㈡所述,被告癸○○於95年3月9日與凱雷集團代表人唐子明簽訂意向書,即已就東森國際公司所持有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18.11%以每股32.5元出售與凱雷集團達成合意,且被告癸○○為東森國際公司董事長並為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名譽董事長,復基於持有東森媒體科技公司53%股權者之代表人,該筆股權交易之 對象及金額已足確定,契約即已成立,縱未簽訂書面契約,上市公司東森國際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2項、證 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資產處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5 款、第4條第6款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第5條、第6條等相關規定,應自契約成立之日此一事實發生日起2日內公告申報並 發布重大訊息,是本件東森國際公司處分重大資產而發生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消息之成立日應為95年3月9日,惟東森國際公司於95年7月7日始揭露,堪認自95年3月9日起至95年7月7日東森國際公司公告上開重大消息之前,任何東森國際內部人或消息受領人均不得買賣東森國際公司股票。 ⒊惟按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範內線交易,其主體須為內部人或準內部人或訊息接受者,而構成要件除對於重大訊息未公開前買賣股票或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外,尚須行為人買賣屬於自己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始足當之。且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項規定: 第22條之2第3項之規定,於第1項第1款、第2款準用之。 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3項規定第1項之人持有之股票, 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法第22條之2第3項所定利用 他人名義持有股權,指具備左列3款要件:「直接或間 接提供股票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票。對該他人所持有之股票,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之權益。該他人所持有股權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一部歸屬於本人。」。公訴人雖認為東森得易購公司、東森購物百貨公司、森暉旅行社所為上開股票交易,係由被告癸○○指示不知情之東森得易購公司財務部經理黃鈺婷下單,再由黃鈺婷執行下單、交割,雖堪認被告癸○○就東森得易購公司、東森購物百貨公司、森暉旅行社所持有之股票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之權益,而得直接命令黃鈺婷購買,惟本案東森得易購公司、東森購物百貨公司、森暉旅行社公司購買東森國際公司股票係以上開公司自有資金購買,此據證人黃鈺婷供述在卷(見96年度他字第8461號偵查卷第177頁), 並非由被告癸○○直接或間接提供資金所購買,且公訴人所舉證據亦不足以認東森得易購公司、東森購物百貨公司及森暉旅行社持有東森國際公司股權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部歸屬於被告癸○○,此即與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2條 所定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權要件不符,尚難遽認東森得易購公司、東森購物百貨公司及森暉旅行社之帳戶係被告癸○○買賣股票所使用之他人名義之帳戶,核與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要件已不符。再我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僅規定「『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 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而於立法理由敘明「『利用』公司未予公開之重要消息買賣公司股票圖利」,恰與美國訴訟法上「獲悉原則」(The Knowing Possession Test )與「使用原則」(The "Use" Requirement)之對立相 仿,可以參照。衡諸內線交易之所以禁止,向有「資訊平等理論」(equal ecess to information)、「信賴關係理論」(fiduciary relationship)、「私取理論」( misappropriation theory),分別從資訊對等、信賴義 務、圖謀私利之理論基礎,論述內部人獲悉未經公開且影響股票價格之重大消息時,於消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股票。基於「公開否則不得買賣」(Disclose or Abstain Rule)原則及行為人主觀意念證明之困難性,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簡稱SEC)向來堅持獲悉原則,認為僅須行為 人知悉(in posession of)未公開重大消息而為買賣股 票之行為,即構成內線交易。然而,不論基於資訊平等、信賴關係或私取利益之角度,均不能忽略行為人「利用」消息與買賣股票間之關聯性。申言之,「公開否則不得買賣」之義務,係因獲悉未公開消息之人「利用」(take advantage of )此消息而侵害市場投資之公平性,亦即 獲悉內線消息之人,較諸其他投資人,具有私取之利益(personal vantage),或「利用」(on the basis of) 此消息,進而為買賣股票之行為,始有違反信賴義務,造成兩方地位不平等可言。倘若行為人並未「利用」此消息,亦即,行為人不論是否獲悉此消息,一概按事先擬定之投資計畫、或按既定之投資習慣,規律進行買賣股票之行為,非因獲悉消息始為股票之買賣,此時,獲悉消息之人與其他投資人,自無何基於資訊不平等之地位可言( United Statesv. Smith, 155 F.3d 1051, 1068, 9th Cir., 1998)。從而,獲悉未公開重大消息之人,至少須以此消息作為驅使其決定購買股票之重要因素之一,始該當內線交易罪之處罰目的。一旦獲悉重大未公開消息之人「利用」消息而買賣股票,此未公開消息與股票買賣行為之間,始產生足以認定違法之邏輯推論,故行為人得舉證證明買賣股票非因獲悉消息而致之偶然關聯性,而解免刑責(參SEC v.Adler, 137 F.3d 1325, 1337, 11th Cir.,1998)。被告癸○○辯稱其係為因應東森國際公司於96年5月之第12 屆董監事改選,為鞏固經營權,乃早自94年5 月起即指示黃鈺婷,於東森購物百貨公司及森暉旅行社有多餘資金時,隨時在市場上買進東森國際公司之股票,並提出東森購物百貨公司、森暉旅行社股權買賣明細表為據(見97年度金訴字第1號本院卷㈢第94至98頁),經查依 該等股權買賣明細表所示,東森購物百貨公司及森暉旅行社自94年5 月起即陸續買入東森國際公司股票,縱於東森國際公司在95年7月7日公布將所持有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以每股32.5元出售予凱雷集團之盛澤股份有限公司此一重大消息後,森暉旅行社仍陸續買入東森國際公司股票,是被告癸○○所辯,應非虛妄,應堪採信,堪認與東森國際公司是否出售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無因果關聯,是被告癸○○指示黃鈺婷以該等公司資金購買東森國際公司股票,顯非「利用」消息而買入股票,益徵被告癸○○所為與內線交易之構成要件不符,自難以該罪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癸○○有內線交易之犯行,自不能證明其犯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⒋就被告林登裕部分而言,被告林登裕係因身為東森得易購公司董事長,而於95年4月24日與凱雷集團簽訂股份買賣 契約書,而於簽約日前1、2日經癸○○知悉與凱雷集團間交易之每股售價、成交時間及67%成交下限等交易架構, 此據被告林登裕供承在卷,且被告林登裕並供承其知悉癸○○代表53%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包含東森國際公司所 持有之18%,而查癸○○為東森國際公司董事長,當時東 森得易購公司持有東森國際公司股權並未逾10%,堪認被 告林登裕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之基於職業關係(因擔任東森得易購公司董事長)獲悉消息之內部人。雖被告林登裕辯稱東森國際公司出售持股予凱雷集團仍有3前提,即凱雷集團收購之東森媒體公司股票達67%以上、凱雷集團之投資須先通過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審核、須經東森國際公司董事會通過等,而具有或許會或許不會發生之性質,然依當時凱雷集團已於95年3月9日與癸○○、宏泰集團、匯亞集團及AIDEC基金等大股東(持股合 計已逾67%)簽署意向書,並於95年4月24日與東森得易購公司、東森購物百貨公司、宏泰集團簽立股份買賣協議書,該事件發生之可能性極高,堪認被告林登裕已於95年4 月24日前1、2日獲悉影響股價之重大消息。而該重大消息東森國際公司於95年7月7日始公布,被告林登裕係於95年4 月26日在復華證券桃園分公司開戶,並於同年月27日至同年5月5日間,以其自己名義買入東森國際公司股票650 仟股,其為內線交易之犯行已堪認定。惟查證券交易法關於內線交線交易民事賠償責任及刑罰責任之構成要件均相同,均係以具有內部人或消息受領人的身分,獲悉影響股價的重大消息,於消息未公開前買賣上市、上櫃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行為人具有故意為其構成要件,且民事責任規定於同條第2項:「違反前項規定者, 應就消息未公開前其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限度內,對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責任限額提高至3倍」 。而查本件被告林登裕買入股票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為「-440,086元」,此有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之內線交易所得估算表在卷可憑,堪認被告林登裕因其購入股票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為負值,無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且其實際出脫後亦有4萬餘元之損失,顯見其上 開犯行,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予刑罰之必要,且此項犯行不予追訴處罰,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自得視為無實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四、關於被告林登裕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修 正前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部分: ㈠公訴旨略詳如不另為無罪諭知陸二所載。 ㈡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明定:「已依本法發行有 價證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依第171條 論處,其構成要件包括:⒈為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的行為;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為侵占公司資產之行為。又本款為刑法背信罪(第342條)、侵占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則就背信部分之構成要件應與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相 同,亦應以損害本人之財產或其利益為構成要件之一。 ㈢查東森國際公司董事會決議增資東森租賃公司及東凱租賃公司各1億元案,係該公司於93年7月16日召開第11屆第2次臨 時董事會時,經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通過(見該次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529卷第39頁反面至第40頁反面),且該次 董事會應出席董事為13位,實際出席董事共10位(9位實際 出席,董事蔡阿田委由被告廖尚文代理),而當時親自出席之董事除被告癸○○、廖尚文、甲I○○外,尚包括蕭俊郎、 鄭江河、李友江、許忠明、達嘉麟、丁○○等6位董事,並 無被告林登裕,顯見被告林登裕並未參與該次東森國際公司董事會,而公訴人所舉證據又不足證明被告林登裕與被告癸○○、廖尚文、甲I○○間有何不法犯意聯絡,自難以證券交 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罪名相繩。 ㈣又被告林登裕於93年7月間,雖係代表東森得易購公司擔任 東凱租賃公司董事,惟查東森得易購公司、東凱租賃公司均非公開發行公司,亦難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規 定相繩。再被告林登裕既未成立重大犯罪,且被告癸○○、廖尚文及甲I○○所為既不成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 款之罪,與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構成要件不符,亦難以該罪相繩。此外復查無他積極證據足認證明被告林登裕有特別背信罪、特別侵占罪及洗錢之犯行,自不能證明其犯罪,此部分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該署97年度偵字第5346號)意旨略以:被告林登裕為東森購物百貨公司董事長,明知凱雷集團以每股32.5元向癸○○等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大股東蒐購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癸○○為求以低價向不知情之國際創投等5家公司收購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後 ,進而以上開議定價格轉售予凱雷集團,仍與癸○○以牟取高額價差之共同犯意聯絡,代表東森購物百貨公司與國際創投等5家公司洽談,宣稱願以每股20元之價格收購其等持有 之東森媒體公司股權,以此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進行收購股權,致國際創投公司等5家公司陷於錯誤,又缺代其他相關 資訊足資佐證,嗣經協商遂願意以每股25元賣出與東森購物百貨公司,嗣於95年7月12日再以每股32.4元之價格轉售予 凱雷集團,使癸○○因此獲致不法利益,因認被告林登裕所為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嫌,並與本件起 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而移送併辦審理等語。惟查本件既為被告林登裕無罪之諭知,則上開併辦部分與本案即無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該署檢察官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六、有關參標「15,000席多功能體育館」不法部分:(被告癸○○、謝寅龍被訴協議不為競標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93年3月間,臺北市教育局體育處(下稱台 北市體育處)擬將興建中之「15,000席多功能體育館」(下稱小巨蛋)委外經營,94年3月中旬,臺北市體育處正式公 告將小巨蛋以9年新臺幣(下同)15億4,530萬元權利金為底價委外經營管理,復於投標須知中明訂廠商資格包括:「具有相當財力者:廠商實收資本額不低於1億5,453萬元」、「組織型態任職員工未達20人以上…,視為履約能力不足,審查為不合格。」,並於契約草案中要求得標廠商「主要股東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未經同意,不得移轉其所持有之公司股份」等條件。而被告癸○○認為小巨蛋商機可期,自93年3 月起,即指示東森休閒公司董事兼總經理林克謨組成投標規劃小組,前往各國參觀相關場地、活動,派任國外顧問公司,積極蒐集資料以進行備標事宜。於小巨蛋招標公告後,被告癸○○隨即於同年4月12日指示由東森休閒公司百分之百 出資1億6,000萬元新成立東森巨蛋經營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巨蛋公司)。因其對於小巨蛋經營權志在必得,故除了上述請林克謨組成投標規劃小組,動用東森集團資源,進行長達1年之規劃、備標作業,耗資數千萬元,並自臺北 市體育處公告招標後,即派員每日至該處守候,以掌握其他廠商領標、投標實情。嗣被告謝寅龍及葛福鴻雖明知都會娛樂公司並無實際資本,且未聘僱任何經理人及員工,而以委外製作經營管理計劃書,於94年5月10日參與小巨蛋案第1次投標,嗣因參標者僅東森巨蛋公司及都會娛樂兩家公司投標,廠商家數不足3家,而宣布流標。而林克謨於第1次投標現場方知悉尚有他人競標,大為驚訝,然因雙方不認識,且因家數不足未開標無法知悉對方資料,東森巨蛋公司顧問蔡進福即尾隨都會娛樂公司人員返回該公司,再由東森巨蛋公司員工查明都會娛樂公司之公司組織結構後,旋由林克謨回報予被告癸○○。而被告癸○○對於小巨蛋標案投入大筆款項及心力已如前述,深恐都會娛樂公司得標,乃於第二次投標前某日,與被告謝寅龍協議:由東森巨蛋公司取得標案,東森巨蛋公司則支付都會娛樂公司2,478萬元作為該公司投標 準備之損失,事後再出資購買娛樂國際公司位於南港101之 地上物,以供被告謝寅龍轉投資東森巨蛋公司股份,而達成不為競標之協議。迨同年月25日,小巨蛋標案第2次開標時 ,為了不啟人疑竇,都會娛樂公司仍參與投標,再由東森巨蛋公司以高於底價之15億8,00 0萬元順利得標。嗣後被告癸○○、謝寅龍即積極實現先前協議,被告癸○○為表示合作誠意,除了請被告謝寅龍擔任東森巨蛋公司副總經理外,為彌補被告謝寅龍備標期間相關開銷損失,特別比照東森集團備標費用之2,500萬元,直接交待法務協理j○○,撰擬顧 問合約,於94年7月1日與被告謝寅龍簽立乙紙「舞台燈光設備規劃諮詢顧問合約」,支付鼎益鑫科技公司2,478萬元( 扣除稅金);復於同日簽訂買賣合約書,以8,400萬元向娛 樂國際公司購買南港101設備及地上物;而被告謝寅龍則以 東森巨蛋公司支付之上揭款項,成立歐萬歐股份有限公司,並以該公司名義投資東森巨蛋公司5,500萬元,藉以取得東 森巨蛋公司百分之25之股份,被告謝寅龍因而成為小巨蛋經營團隊之一。而被告謝寅龍原先經營之鼎益鑫公司(下稱原鼎益鑫公司)雖提供音響、燈光及其他設備於小巨蛋內,然該等設備使用者均需支付費用予鼎益鑫公司,易言之,在小巨蛋內舉辦活動者,除非自備器材,否則均需支付設備費用予被告謝寅龍經營之鼎益鑫公司,然鼎益鑫公司卻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予東森巨蛋公司,獲利可期自不在話下。故於94年11月間,被告癸○○與謝寅龍協議,欲以3億元投資原鼎 益鑫公司,然因擔心該公司有債務問題,故要求被告謝寅龍另行成立公司,待原鼎益鑫公司清算後,以新鼎益鑫公司為共同投資之公司。被告謝寅龍遂欲先成立鑫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鑫磊公司)供被告癸○○投資後,再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將名稱更改為鼎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認被告等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罪嫌云云。 貳、訊據被告癸○○、謝寅龍等均堅詞否認有何犯行。 一、被告癸○○辯稱:圍標的目的是為了低價得標,如果我有和謝寅龍協議圍標,只要都會娛樂公司在第二次投標時不要參加,東森巨蛋可以以政府的規定按底價得標,何必多花四千萬元去投標,在邏輯上是不通的,就是因為我們沒有圍標才會在知道有第二家公司投標時,提高投標金額,況且小巨蛋標案的底標價格是公開的,何來圍標之說,這與商場運作方式是完全不通的等語;復於偵查時供稱:按一般商界參與標案慣例,若競標廠商眾多,投標價格自然須較高才有競爭力,所以我才要求林克謨派員至臺北市體育處掌握其他廠商動向,原則上,若領標投標廠商超過3家以上,我預定投標價 格會抬高至18億元左右,結果第1次開標僅另1家廠商投標,所以如前述,我才將投標價格訂為略高於底價之15億元餘元。後來,我查知另1家投標廠商係都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而非媒體先前報導之富邦集團、三立電視、聯合報、中國時報、年代電視等大企業,所以94年5月25日第2次開標時,我再將投標價格訂為15億8,000萬元,並順利得標。我原本不 認識謝寅龍,是在第1次開標後知悉謝寅龍與葛福鴻合資成 立都會娛樂公司參與小巨蛋案投標,我才積極打聽這個人,得知他是長期從事舞台燈光設備音響之業者,市場佔有率超過5成以上,並與葛福鴻合夥經營南港101場館,而原本我們評估若要自行購置小巨蛋舞台燈光音響設備,將耗資2至3億元,所以我才聯絡謝寅龍洽談雙方合作事宜,同意讓謝寅龍投資東森巨蛋公司25%、東森集團則買下南港101,並投資都會娛樂公司及鼎益鑫科技公司,事後,謝寅龍與葛福鴻即共同以萬歐萬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名義投資東森巨蛋公司 5,500萬元。我們則以東森巨蛋公司名義,以8,400萬元向娛樂國際公司購買南港101設備及經營權,投資3億元購買鼎益鑫科投公司50%股份;另以東森休閒娛樂公司名義出資1億元購買娛樂國際公司及鼎益鑫科技公司持有之都會娛樂公司股份。我記得在94年5月底我即透過助理打電話找謝寅龍談合 作事宜,原本僅打算將舞台燈光音響部分交謝寅龍承作,但他表示,如此會與他所經營之南港101有業務衝突關係,所 以經長談後,才達成如前述雙方互相投資之合作協議。(提示搜索扣押物編號貳-21,問依在鼎益鑫科技公司所查扣之 東森巨蛋公司與鼎益鑫科技公司簽立之總價2,478萬元之多 功能體育館演出活動舞台燈光設備諮詢顧問服務合約,目的為何?)如前述,謝寅龍原本係投標小巨蛋案之競爭廠商,事後雙方既然合作,為了表示誠意,我才同意比照東森休閒娛樂公司備標開銷2,500萬元支付謝寅龍,以彌補他在備標 期間相關開銷。(問:經查都會娛樂公司登記設立時,資本額1億6千萬元,係向他人借貸虛偽登記結果,實收資本額為零,何以如前述你仍由東森休閒娛樂公司出資1億元購買該 公司股份?該筆交易究有無經過東森休閒娛樂公司評估及董事會決議通過?)我當時投資都會娛樂公司主要著眼係基於謝寅龍及葛福鴻結盟,希望以葛福鴻辦理表演活動之經驗及業務能力,能透過都會娛樂公司在小巨蛋場館經常性辦理活動,基於客觀需要及審慎評估做出判斷後,才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後,交法務及相關業務人員辦理簽約購買股繫等作業。(問:經查都會娛樂公司自94年4月13日獲准登記設立以 來,從無購置任何資產,聘雇員工及從事實際業務,而葛福鴻係援用超級圓頂公司在小巨蛋舉辦雪狼湖等多場演唱會活動,因此,你耗資1億元購置都會娛樂公司完全無任何實際 效益,顯然你對於東森休閒娛樂公司股東權益造成極大損害,對此你有何解釋?)葛福鴻經紀之藝人包括張學友、蔡依林、張惠妹、陶喆等,過去國內演唱會大多數亦皆由葛福鴻所主辦,若葛福鴻抵制小巨蛋不帶來業務,對將來營運會有很大的影響,因此,我才積極透過謝寅龍想辦法把葛福鴻拉進小巨蛋辦活動,雖然投資1億元所購買之都會娛樂公司股 份並無實際收益,但確讓葛福鴻負責辦理小巨蛋7成以上演 唱會等活動,這些場租收入對小巨蛋營收有很大的助益。否則小巨蛋可能會經營不下去,對所有股東來講,損失更大(見517卷第289頁以下)。我們得標之後,我們更積極成立專案小組籌備來符合市政府的要求,但當時情況我們集團沒有燈光音響的團隊,也沒有經紀藝人的團隊,根據新加坡巨蛋說要成功一定要有懂燈光音響的科技團隊及經紀藝人,且我們研判將來的競爭者有國家劇院、國父紀念館、國際會議中心,因他們都可提供歌唱表演性質,還有第四即南港101 ,南港101是一個很小的巨蛋,每個週末假日都舉辦年輕人的 派對、演唱會,我們認為台北國際會議中心、國家劇院、國父紀念館無法說服合作,只有南港101,後來才知道都會娛 樂是南港101的大股東,在投標之前沒有跟都會娛樂有接觸 說要圍標,我們得標之後覺得有需要這些團隊,所以才去找他們合夥,合作就是要大家很誠懇的提出來說東森休閒為了這個巨蛋所以花了二千五百萬,為了籌措費用,都會娛樂業說他們請了顧問,他也把花費給我看,所以把這些費用擺在巨蛋裡,我們要求他們加入巨蛋,所以用八千萬元買了他們公司,甚至把南港101的經營權買過來,以減少競爭者。另 鼎益鑫公司是全台灣知名的音響公司,台灣百分之五十都是他們承建的,我們巨蛋到現在賠了兩億多,但鼎益鑫是賺錢的,所以我們才要求謝董事長說可否讓我們參加,他去年同意我們用三億來投資他,這家公司毛利高達百分之五十幾,沒想到我投資以後,今年一月份發生力霸的問題,我們被銀行抽銀根,我才請鼎益鑫說可否把錢借給我們,他才借我一億八千多萬元,我還付10%利息(見530卷第117頁以下)。 我們詢問音響、燈光廠商採購需要3、4個月,而且還要人員操作。後來發現謝寅龍做燈光音響佔市場一半,且常辦活動,對藝人表演、場次掌控很強,所以就找他合作,如果沒找他11月1日絕對開不了。我們在投標前就詢問過燈光音響, 當時想自己做,但愈到尾聲(即投標時),到新加坡、日本考察時發現不是很容易。(問:誰建議與謝寅龍合作?)是我們約5月底開會決定,因為發現他在此領域很棒。我5月底6 月初就叫我助理與謝寅龍聯繫,我約他來談的,地點我忘記了。我與謝寅龍談好後才約葛福鴻來談,因為11月1日要 開場,但到12月都沒有活動。謝寅龍的設備不是供巨蛋使用,而是給辦活動的承租人使用,所以承租人要付費,也有不使用他設備的要自己準備,像張學友等。投標前我們還不知道謝寅龍是競爭對手,是第一次開標才知道。第二次投標時有因為謝寅龍而提高參標價格,但我忘記二次投標金額差異是多少(見530卷第309頁以下)。復於本院審理時辯稱:東森標到小巨蛋之後,很迅速找到謝寅龍、葛福鴻合作,是因為他們二位的專業,鼎益鑫公司是國內首屈一指的燈光設備公司,承辦過許多大型演唱會,經驗豐富,葛福鴻是在臺灣藝人經紀的第一名,許多大牌藝人都在他的手上,我們當然希望藉由投資合作方式,把這二位業界頂尖的專家綁在一起,因為市政府要求東森巨蛋公司要在短短三個月內完成試營運正式開幕,我們在市場上詢問得到的答案都是不可能在期限內完成燈的安裝,不包括人員的訓練,所以我們才轉而找現成有經驗的廠商合作,若不是鼎益鑫的合作,小巨蛋不可能如期試營運及開幕,雖然東森巨蛋公司支付二千多萬的顧問費,但也相對的節省二億多元燈光設備成本支出,與人員的負擔成本,這對東森巨蛋公司來說是划算是有效益的。和葛福鴻合作,因為葛福鴻在國內藝人經紀方面,是第一名的,手上有許多大牌藝人,這些藝人都可以在小巨蛋開演唱會,我們希望藝人表演可以帶進小巨蛋吸引人潮,提昇小巨蛋的人氣,提供台北市民娛樂的享受,事實上開幕以來,葛福鴻帶進許多活動,所繳付的場租約佔小巨蛋場租收入的百分之七十,確實達到我們和他合作的目的。後來我們會投資鼎益鑫,是因為鼎益鑫營收獲利不錯,又是市場佔有率高,市場專業團隊強,另一方面則是希望藉此加深雙方合作,未來進軍大陸娛樂媒體市場,況且謝寅龍也有保證獲利百分之十,對東森來說是好的投資。小巨蛋買南港101,是為了政策 經營的考量,希望將以往過去在南港101舉辦的表演引導移 至小巨蛋表演,畢竟以當時的環境而言,大型演唱會和表演的場次並不多,如果在小巨蛋表演的場次不夠多,東森巨蛋根本不可能賺到每年需支付給市政府的權利金,會導致公司虧損,所以我們希望大小場次的表演都可以來到小巨蛋,另一方面我們希望藉由小巨蛋的場地,把以往二三千的小型表演轉變為上萬人的大型表演,吸引更多的人來小巨蛋欣賞表演,同時可以增加週邊附屬商業設施的營收,至於合約書為何事先寫在一起,後來又拆成二份,這是法務依其專業的規劃去處理的,我並不清楚。剛才檢察官所說邱佩玲的證詞是事後根據現實的情況所編的故事,因為投標前她並不是團隊的成員,她無從瞭解整個來龍去脈,而是投標後東森得標後,根據投標後所發展的情況包括承租101、投資鼎益鑫公司 、投資都會娛樂,因為這樣的數字,他反推自己非常清楚實情,但事實不然,從錄音帶又提到說我們有去搓圓仔湯聯合報及太電集團,但試問檢察官跟調查局為何不去瞭解聯合報跟太電有被搓圓仔湯,事實上是沒有,我在偵查中也提起派人守候投標現場,就是擔心聯合報、太電及富邦有心人要去投標,足證明我們也沒有去搓圓仔湯聯合報、太電集團,剛才錄音帶又提到我在投標前,就聘請謝寅龍擔任顧問一事,從偵查開始到現在,東森集團的人沒有一個人在投標前接觸過謝寅龍或聽過看過謝寅龍,包括我在投標前,知道有這麼一個人,但從來沒有接觸過,所以從邱佩玲這幾點的電話說詞,可以證明她是編造故事的八卦。第二、所有證人有提到合約談了二、三個月,檢方將此推論為六月二十一日往前推定,我們有協議圍標,如果是協議圍標,我就付給對方肆仟萬,依底價投標就好(見97年8月27日審判筆錄,本院筆錄 卷㈩第168頁以下)。第二次只要一家合乎標價而且價金是 公告的就可以得標。如果我有跟謝寅龍協議圍標的話,我們不需要多付四千萬元去投標,因為當第一次投標之前,媒體外界的訊息有多家財團要競標,包括三立、富邦、中國時報、聯合報,但真正投標時只剩下二家,我們也很確實知道這些財團沒有人要來投標,所以協議的事情是與市場法則不通,也沒有這樣的事情。(問:為何要跟謝寅龍簽立舞台燈光設備規畫諮詢顧問合約?)在巨蛋的營運規劃裡面,舞台燈光設備的營運,是很重要的一環,我們當時的規劃裡面,預估要投資二億至三億元來添置這些設備才能營運,但是當我們得標後我們才發現買這些設備從國外進口到貨要三至六個月,再加上安裝、處理,大概要花八個月,這個距離市政府要求十一月一日來開幕,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而且北市府強烈的要求是馬市長的政績,要我們如期十一月一日開幕,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問題,買設備外,還要有營運的團隊,這是我們當時在規劃時所疏忽的一個要素,因為這些舞台燈光音響都是掛在二、三十米的高空,需要沒有懼高症的工程人員才能從事作業,所以當我們得標後我們認為這是個大問題,所以在我們跟謝寅龍的合作這是一個重要的考量。因為謝寅龍在臺灣已經經營了二十幾年,市場佔有率有百分之三、四十,這幾年來全臺灣的總統府、行政院等的跨年晚會都是他籌做,所以我們跟他合作。而且投標的標單的價金一般都是最後才會填上去,這也是市場的運作,所以當林克謨告訴我說沒有三立、富邦,只有都會娛樂公司,我還有問我們員工謝寅龍是何人物,才知道他是臺灣做舞台燈光等設備的老闆,其實當時我知道是謝寅龍時,我就沒有把他當成是對手。我們是在得標以後,在五月底、六月初時,我找謝寅龍來協商有無合作的可能,我的出發點其實只想要求他說你在燈光音響是否可以合作,謝寅龍也表達他們當時投標對這個產業的願景、積極的態度及意願,而且我也瞭解他的合作伙伴是葛福鴻女士,葛福鴻是臺灣最具權威娛樂圈的經紀人公司,知名的藝人包括張惠妹等人都是在他手上,我們巨蛋的規劃裡面,就是要靠這些經紀公司知名的藝人來巨蛋表演帶來人潮及收入,我們當時規劃裡面這一部分是我們最弱的,我們當時就有想到標到以後我們還要拜訪這些經紀公司來協助我們經營小巨蛋,而且舞台燈光音響是我們最頭痛的事情,我們既沒有工作團隊也沒有經驗,要買設備安裝也來不及,所以我們就決定跟謝寅龍先生,邀請他來投資巨蛋,而且我還強烈要求他葛福鴻一定要在裡面扮演重要的角色,小巨蛋才能為台北爭光發展,所以起訴書說給他的二千五百萬元是他的補償,我認為法務人員有誤會,而且這是不對的事情。我記得沒錯的話,我們六月份談完後,謝寅龍就帶著他的團隊五、六十個人進入小巨蛋現場,日以繼夜完成十一月一日的舞台燈光音響的開幕,短短三個月能夠做起來是一件不簡單的事情,這完全是來自於他們的專業能力、執行力、規劃力,而且在十一月一日開幕之前馬英九市長還弄了個二次大型的開幕儀式,舞台、燈光音響都是謝寅龍負責的,我們付的二千五百多萬元是從開幕前到開幕後能夠正常營運的價金,而不是補償,我們可以提供工作日誌表來證明我所說的。(問:照你的說法是防止競爭,為何不直接買鼎益鑫公司,而是只買101的設備跟地上權?)我們擔心買公司的股權它 的財務報表或有負債等等是我們無法掌控的,正如連我們真正投資鼎益鑫時我們都要求他們公司要釐清楚後,確保公司的帳務是完整、資產是清楚的,我們才投資,為什麼買南港101的地上權,因為那個土地也不是謝寅龍跟鼎益鑫的,是 他們跟人承租後,他們蓋了一個可容量三、四千人的小巨蛋,鼎益鑫等於是有地上權,所以我們買地上權。(問:照你的說法,南港101容納的人數是三、四千人,小巨蛋容納是 一萬五千人,那麼是否具有爭競力的問題?)國父紀念館也是跟我們競爭,我們的策略考量是國父紀念館、台北國家劇院是政府貼補的,我們無法控制它,但是國際會議中心及南港101它們的演唱會的票價就會跟我們有影響,國際會議中 心在我們的評估是二十五歲以上的人,但是南港101都是二 十歲以下的年輕人,小巨蛋的經營百分之四、五十都是要靠年輕人,所以把它併購掉後,就少了個競爭對手,這是我們當初的考量。(問:你要謝寅龍投資東森巨蛋,但是他只有投資五千五百萬,你付給他二千五百萬的顧問費,八千四百萬的南港101地上權及設備並投資他們三億元,為何如此? )二千五百萬的燈光音響費用,沒有花我們連開幕都有問題。顧問費是付從市政府六月中旬把小巨蛋交給我們時,十一月一日他們就要開幕了,而且期間馬英九也有要求辦活動,為因為小巨蛋是空的,所以我們就請謝寅龍負責整個小巨蛋的營運、啟動包括後續,之後就是鼎益鑫做下去。小巨蛋的燈光、音響、舞台設備全部都是鼎益鑫負責,所有的活動,都是主辦單位直接跟鼎益鑫簽。字第004日台財融(四)判筆錄 ,本院筆錄卷㈢第149頁以下)。(依你所述,東森巨蛋公 司得標後,隔二、三天你就找競爭對手謝寅龍合作,等於二、三天內,你與謝寅龍就有競爭對手的關係改變成合作的夥伴關係,雙方的互信基礎何在?)這個產業的特性就是如此。政府每年公開招標所謂金鐘獎、金曲獎、金馬獎等大型活動,各媒體公司都會去比稿競標,但是無論任何人得標,隔天幾乎就是同業大家全體總動員的合作,就如同過去東森競標過二次金曲、金鐘獎,我的競爭對手就是葛福鴻,葛福鴻長期是跟謝寅龍合作的,結果我得標以後,葛福鴻很生氣我,但是我當下的燈光音響也是交給謝寅龍去辦理,現在的產業叫產業分工,分工很細,所以此行業的特性就是如此。(承上,94年6月21日讓與合約書,邵正義於606卷4頁第1個答稱該合約前後花了一、兩個月作業時間才正式簽約,謝寅龍於516卷211頁第1個問答亦稱該讓與合約書成交總價金額是 謝寅龍與你多次直接喊價洽定,前後約談了一、二個月,依邵正義及謝寅龍所述,該合約於94.5.21之前即開始作業洽 談,是否如此?)94年5月25日得標之前,我與謝寅龍沒有 見過面,如何能會談,而且這中間,我自己親自去南港101 二次,我帶了三、四十個人,包括節目部、工程部及多數主管親自在現場商討規劃,是做攝影棚還是作戲劇的攝影棚,還是作幼幼兒童台的表演展覽館,我們做了很多的討論。(東森休閒公司為何以總價1億元購買鼎益鑫公司及娛樂國際 公司持有各500萬股之都會娛樂公司股票,並簽訂如606卷第23頁所示股份買賣合約書?(提示並告以要旨))這個一開始的精神是我們本來想投資葛福鴻的經紀代理公司,因為這個表演巨蛋館最重要的就是所有的經紀代理公司,把國內外的知名表演團隊,引進巨蛋來,這個我在考察國內外的巨蛋管理公司表達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事情,但是東森沒有這樣的經驗,葛福鴻掌握了港台知名的藝人,包括張學友、張惠妹等知名表演者,但是葛福鴻拒絕我投資他的經紀代理公司,但經過謝寅龍也表示用娛樂國際公司的投資,由三方面合作,循序漸進一樣可以綁住葛福鴻,所以當時的決定是這樣的過程。也證明了巨蛋一年葛福鴻壹個人貢獻給巨蛋的收入佔了一億八千多萬元,約百分之七十,我們自己做不到百分之二、三十,所以專業性是很重要的。(依你上開陳述,該股份買賣合約書與臺北小巨蛋的經營管理有關,何以不是由東森巨蛋公司為簽約的一方,而由東森休閒公司為簽約的一方?)東森休閒投資了東森巨蛋百分之七十五,東森巨蛋有百分之二十五是葛福鴻、謝寅龍投資的,所以不會用東森巨蛋再去投資葛福鴻自己。(你決定該二次投標標價的依據?)依據原來我們企劃單位有三個版本,樂觀版、挑戰版、保守版,三個版本的預算,裡面都很明確的記載,各總收入的預算,我記得沒錯,當時估算標十八億元還有利潤,但是那是在招商良好的情況之下,但94年5月初投標前二個禮拜, 我們的招商計畫幾乎是失敗的,只有一個停車場簽約,麥當勞、其他的預估餐飲一年有三千萬元的收入,來看的有五、六家全部都打退堂鼓,商標命名權有可口可樂、百事可樂,說一年會有一、二千萬元,二家都放棄不來,包廂說有六千四百萬元的收入,我的印象中,業務單位只簽了一家二百萬元,所以招商情況非常不好的情況下,說實在我內心曾經想要放棄招標,但是後來用最保守的數據來參與投標。(為何第二次的投標金額要提高?)因為我們知道對手也不是那麼強,十五億八千萬元,當時是我個人覺得可以忍受的底線。(你說對手不會那麼強,為何還要提高標價?)原先也有想對手可能不會來,但是因為他們還是來了,我怕消息會有外洩,如果沒有對手,我就寫底價,但是後來發現都會娛樂還是來投標了,所以我想加一千多萬元,如果能標到算是我們的福氣。(到底有無跟謝寅龍達成圍標小巨蛋的協議?)沒有。有的話不用送市政府四千萬元。底價十五億四千萬元,是經過市政府調漲過三次,如果是圍標,我會跟謝寅龍合作不要投標,之後就會流標,市政府就會降價。(東森巨蛋公司就投標小巨蛋的經營管理計劃書的內容中,對於燈光設備本來是如何規劃的?)就是要二億三千萬元購買設備,這還不包括人的部分。(見97年3月26日審判筆錄,本院筆錄卷 ㈥第209頁以下)。剛才所提之計劃書有所謂挑戰版積極版 務實版,就其背景我詳細報告,因為這個計劃書我們要作三個用途,一是要說服我們集團董事會通過我們要投資小巨蛋,所以一般在寫要投資營運計劃書要董事會通過的話,會比較朝有願景方式,就是劃大餅方式展現,這是一個作法。二,就是要給市政府看,因為在93年底之前,市政府是要先評審你的計劃書資格審查才准予投標,所以檢察官與審判長可以看董事陣容及顧問非常龐大,網羅所有體育界及文藝界知名的人我們都網羅進來,讓他們認為我們有這個能力去經營。三,務實版其實是接近我們真正經營的版本。第二,請看計劃書174頁,我一直在思考為何會造成此錯誤,我記得沒 錯,我們投標保守版是18億元,挑戰版是36億元,但保守版18億之9年營運支出只有58億6700萬元,但是若是挑戰版36 億的話,營收是124億元,但我們成本需要支出114億,集團內部報酬率也是10%,但淨利率只有3%,若我們以18億保 守版投標的話,我們的營收是以67億元來估算,但我們成本支出只有58億元,資本報酬率也是10%,但淨利率有4%, 所以何謂36億元積極版,就是所有的管理面經紀藝人代理我們自己做,表演團體我們自己要去接單,我們自己要售票,所有裡面餐飲主題餐廳也是我們自己經營,也就是我們大約要養4、5百人,所以成本會到110幾億,保守版的18億,這 裡面計畫舞台燈光音響還是要自己做,是指還是要自己購買,所以會有2億4千多萬資本支出,然後要把包廂賣出去,一年要有6000萬收入,這部分9年就有將近7億多,主題餐廳在營業計劃書中一年大約淨收入2500萬,9年要將近2億多的收入,我記得沒錯,美食街大約也有6千萬收入,9年也要有5 億多元,是因為這樣架構才有那18億所謂務實版,我要報告就是,在開館前三、四個月,這些招商就應該要明確,正如證人剛才所述單單舞台燈光音響部分,就讓我做決策很頭痛,廠商說要四到六個月才能交貨,還要六十幾個人的團隊,第二,包廂只賣了一個兩百萬,原來承諾中華、長榮航空,中信、富邦銀行沒有一個人簽約。也就是叫好不叫座。在投標當下,我僅就包廂部分減半,算3億元,這部分減下來, 如葛福鴻所言,他從來沒有算包廂收入,他認為這是不太可能的事情,他說你們不夠專業,所以檢察官看到有30幾億元,你們為何標這麼低,但這個錢是要付出去的,要拿100億 的成本去坳,我知道我們自己的人專業不夠,保守一點(見97年3月28日審判筆錄,本院筆錄卷㈥第287頁以下)。因為我們付了鼎益鑫公司24 78萬元的技術指導顧問費,所以我 們省了2億3000萬元的支出,證人(葛福鴻)說,如果得標 ,她有朋友參與投資,我們當時的營業計畫裡面,也有6家 餐飲要進來,結果可能我們的專業不夠,沒有人來,東森休閒自己投資1億4000萬元作餐飲都賠光了,本來是要用巨蛋 投資的,但是證人(葛福鴻)與謝寅龍反對,就由東森休閒公司來投資承作,所以賠錢,這就是我們要找他們兩位專業來合作的目的(見97年3月27日審判筆錄,本院筆錄卷㈥第 279頁以下)等語。 二、被告謝寅龍辯稱:關於都會娛樂公司投標小巨蛋的部分,起訴書所寫的可以證明我沒有參加圍標,實際上從起訴書所寫的這二個事情來看,王先生請我的公司作為東森巨蛋公司專業設備及營運初期的協助,這一個合約是為期一年的約,而且錢也不是付給我,我簽約的對象是鼎益鑫公司,而且我們花了一年時間每天都有工作人員在參與工作,這二千多萬也沒有一塊錢被我花掉,我也沒有從中領取任何工作費等語;復於偵查時供稱:鼎益鑫公司與東森集團中的東森電視、巨蛋公司、東森得易購、東森休閒娛樂均有業務往來,東森得易購95年底有投資鼎益鑫,投資占鼎益鑫公司股份50%共3 億元,我與癸○○在東森集團取得台北小巨蛋經營權後才認識,癸○○希望我們協助他規劃接管台北市小巨蛋之後燈光音響工程。前述3億元資金他是以現金方式增資,但細節要 問杜佳樺,約隔半個月左右,因力霸掏空案爆發,癸○○急需資金,向我借款3億元,但我已經與他人談妥借款事宜, 所以僅同意借款1億8千萬予癸○○,並且有向他收取利息。我記得是在癸○○得標小巨蛋之後,大概是94年7、8月間,癸○○僱請我擔任東森休閒公司及巨蛋公司的顧問職務。我沒有接受東森休閒育樂公司委託,提供準備小巨蛋標案招標文件及諮詢顧問等服務。(你於94年4月成立都會娛樂準備 投標,卻於5月間以2500萬價金,接受東森巨蛋母公司東森 休閒育樂公司委託,提供準備標案招標文件及諮詢顧問等服務,有無將備標資料洩漏?)不可能。(前述2500萬服務費,係你委託記帳業者謝淑珍開立娛樂國際公司發票以向東森集團請款,有何解釋?)我記得東森巨蛋得標後,委託鼎益鑫公司進行前述舞台、燈光、音響等工程,所以娛樂國際才會開立2500萬的發票給東森集團請款。東森巨蛋於94.07.01與鼎益鑫簽訂小巨蛋演出活動舞台燈光設備規劃諮詢顧問合約,總價為2478萬元,是東森巨蛋總經理林克謨與我接洽的,內容包括鼎益鑫公司提供舞台、燈光、設備等。東森巨蛋於94.07.07與娛樂國際公司簽約,受讓娛樂國際設置於南港101內所有設備及經營權,合約分別為6300萬及2100萬,是 我直接與癸○○接洽的,因為我們鼎益鑫在南港101展場經 營約10年,雖然都會娛樂競標小巨蛋失利,但癸○○有鑑於我們是台灣當時唯一具有實際經營場館及娛樂事業的公司,希望爭取我們團隊協助巨蛋擴展業績及業務,以及把南港 101原訂的活動也移轉至巨蛋,所以跟我們接洽希望把南港 101作為東森電視台的攝影棚,後來評估,改為攝影棚划不 來,所以最後作為東森巨蛋有活動時的排練場及置物場所。因為東森集團有許多活動,有很多生意給鼎益鑫承包,所以投資鼎益鑫對他來說是有利的策略結盟,我記得東森集團有周繼鵬、邵正義等3人擔任鼎益鑫公司董事。因為癸○○想 跟我們談異業結盟並希望鼎益鑫公司能投資東森巨蛋,另外癸○○擔心只與我們公司有合作關係,未來鼎益鑫可能會有與其他廠商合作風險,所以邀請我跟葛福鴻入主東森巨蛋擔任董事,我與葛福鴻才會成立萬歐萬公司,該公司也是請杜佳樺去辦理登記的。我於94年7、8月間東森休閒娛樂公司還在規劃小巨蛋場館事宜時就委請鼎益鑫公司擔任顧問,彼此有簽約,後又於94年12月底東森巨蛋先找我擔任東森巨蛋公司顧問,後來發現我一個人沒辦法做那麼多事,其實是整個鼎益鑫公司在提供服務,在五個月後,就把合約改為鼎益鑫公司的顧問,這五個月期間,我每月領取顧問費20萬,並且東森巨蛋於94年12月中有給我場館副總的職務,以便對外公務接洽。小巨蛋前後共開標二次,第一次因為只有都會娛樂及東森巨蛋參與投標,未達開標家數所以流標,第二次開標也是只有我們這兩家公司投標,最後由價高者得。投標金額是我與葛福鴻討論後決定的,(小巨蛋營運企劃書等相關資料是由何人撰寫?)是我花費數十萬元請人代寫,經過討論後才定案。(癸○○稱與你認識是在開標前,彼此交往三年,與你所述開標後才認識不符?)我確實是在小巨蛋標案結束後才認識癸○○,我不知道他說的認識我是什麼意思。(你何時知道東森巨蛋有意投標?)我很早就知道了,(既然得知為何沒有提高投標金額?)我與葛福鴻原有意以最低標價格出價(15億4千多萬),就是因為知道東森巨蛋有意投 標,才提高至15億6千萬元,而且我認為就算以最低標得標 也不會賺錢(見515卷第227頁以下)。(投標前東森巨蛋有無找過你們要棄標?)他不認識我如何叫我棄標。東森得標後一、二個月就找我們說要合作,我們公司的營業額市佔率很高,為了要賺錢所以就投資鼎益鑫3億元。是癸○○找我 談的,買南港101也是癸○○找我談的,(投資3億款項如何運用?)沒有什麼用到,因為去年底他們才給錢,結果沒幾天力霸就爆發,他們就緊急說是否可以把錢借回去。(誰要借錢?)癸○○請財務邵正義與我談的。我不知道借錢對像是誰,我只知道是王總裁,至於是個人或公司我不知道,杜佳樺應該知道。辦理增資是因為鼎益鑫是老公司,登記資本額較少,資產及公司品牌較賺錢,癸○○就派人來評估公司資產,他說要我成立新公司然後我認3億股份,他也認3億股份,把原公司的營運設備集團對價值估為6億元,還把所有 設備拿去法院做動產登記,我就不能出售給別人。增資我個人沒有拿到好處,但是公司清算後錢就可以退回來了(見 515 卷第244頁以下)。都會娛樂於94.04.20召開第一次董 事會決議投標小巨蛋,那只是形式,因為我們本來就是為了要投標才成立都會娛樂公司,(投標時,有順利開標嗎?)我沒有親自去現場,可是因為第一次家數只有二家,所以流標,流標後有再參加後面投標,第二次投標就我們跟東森兩家,因為第一次流標後,第二次就用比價的,只要有一家就可以開標。第二次投標前癸○○沒有找過我,我那時不認識他。我本來經營的是大型活動的舞台、燈光、音響、視訊設計的工程,就是搭舞台的。我原來經營的舞台燈光公司是鼎益鑫,(既然有鼎益鑫為何還成立都會娛樂?)因為不是我自己要去投標,是葛福鴻來找我,要我跟他一起去投標。葛福鴻與杜佳樺沒有關係,葛福鴻和我原來是南港101的股東 ,葛福鴻是因為我的關係才認識杜佳樺。(東森購物百貨投資鼎益鑫科技三億元,事後癸○○借走一億八千萬,是否從東森購物百貨交給鼎益鑫科技的三億元中取走的?)不是這樣的,其實東森自從我前年與他們一起合作後,癸○○一直想要投資鼎益鑫科技公司,去年大陸來台灣辦活動也指定鼎益鑫科技公司,所以他一直想投資,條件就一直談,但有一個問題,原來鼎益鑫科技公司經營很久,他們怕會有在外借款或債務不清的情形,所以希望另外成立一家新公司,也就是用鼎益鑫科技公司的名字,所以我將原來的鼎益鑫科技公司更名,一億八千萬是從三億元中拿出的沒錯,但是已經還給我了,後來還有欠我不止一億八千萬,那是因為向我買公司股票的(見515卷第276頁以下)。小巨蛋標案94年3月間 公告招標後,葛福鴻曾主動找我,以我們在南港101合作的 方式,說服我一起成立公司投標小巨蛋,當時葛福鴻的主要著眼點在於國內欠缺大型體育表演展館,若遭他人得標,無論她的製作公司或我的燈光設備公司,將遭排擠,所以約定我們共同成立,先取得標案,將來再設法招募資金共同經營。(東森休閒育樂公司於94年11月以1億元分別向鼎益鑫及 娛樂國際購買該公司持有之都會娛樂各500萬股,相關交易 何人洽談?原因為何?)我當時業已以「萬歐萬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身分,擔任東森巨蛋經營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94年5月東森巨蛋公司得標小巨蛋後,即陸續 與我、葛福鴻等洽談合作事宜,開始時我們開出要投資東森巨蛋50%股份的要求,癸○○則提出購買南港101展場、鼎 益鑫及都會娛樂股份等,但是癸○○不答應我們購買東森巨蛋50%股份的要求,最後僅同意讓我與葛福鴻以萬歐萬公司名義共同持股25%東森巨蛋公司,癸○○亦陸續以8400萬購買南港101展場設備及經營權,另以3億元鼎益鑫公司股票、1 億元購買都會娛樂公司股票。基本上小巨蛋係客觀經營之多功能運動及表演場館,不論東森集團旗下各公司亦或是葛福鴻之超級圓頂公司及我結盟之藝馥公司等,都要按照既定的規則來租用小巨蛋辦活動,但是癸○○一直希望能與葛福鴻及我合組公司自辦表演活動,打算以都會娛樂為名,接洽國外如大衛魔術等知名表演來小巨蛋演出,因此癸○○才會以一億元購買都會娛樂股票入股,而我為了避免公司經營權旁落,所以於94年11月間,以鼎益鑫名義增資5千萬,因此 都會娛樂目前登記之資本額為2億1千萬元,癸○○以東森休閒育樂公司持股1億元,我與葛福鴻共同股1億1千萬元。東 森巨蛋公司94.06.21與鼎益鑫及都會娛樂簽約,以總價1億 878 萬承租南港101土地及相關設備經營權合約,即前述與 癸○○洽談確定的,內容是我們配合東森巨蛋人員製作,成交總價金額是我與癸○○多次直接喊價洽定,前後約談了1 、2個月,另我要求貴處人員能實際前往南港101場館鑑價。前述合約因牽涉南港101土地所有人東光鋼鐵機械股份有限 公司,因此最後改由東森巨蛋分別向鼎益鑫簽訂土地租賃契約(約租110萬至130萬,七年總價1億560萬)另向娛樂國際直接以8400萬購買101展館設備及經營權。東森巨蛋與鼎益 鑫94.07.01簽訂之「多功能體育館演出活動舞台燈光設備規劃諮詢顧問服務」合約,總價2478萬,這內容是法務人員所定,當時東森集團人員進入接管小巨蛋2個月後遇到瓶頸, 所以央求鼎益鑫協助東森人員與市政府人員接管、驗收點交小巨蛋及相關設備、人員訓練等,並負責規劃小巨蛋內所有專業設備,包括燈光、音響、視訊、懸吊、電力等,規劃完後並提供相關基礎設備,共計2400萬,但合約價格應該遭東森集團砍價40萬,加上5%營業稅後,總價才會2478萬(含 稅)。不管是鼎益鑫或我個人,在參與東森巨蛋營運及與東森集團合作這兩件事上,都是純粹提供專業技術與設備,是純粹真實的商業合作行為(見516卷第209頁以下)。我們都會娛樂公司備標等行政事宜皆係我及杜佳樺等辦理,但投標價格是我與葛福鴻開會研商,基本上,台北市體育處原本規劃小巨蛋案每年租金僅5千至7千萬元,我們評估尚可承作,但等到正式招標時,底價竟為9年15億餘元,無論標價多低 ,應該都會賠本,但當時考量小巨蛋對南港101之排擠效應 ,所以我們決定以略高於底價之15億6千萬投標,不過第一 次標單係由葛福鴻填寫,他實際填寫數字是否即15億6千萬 我不確定,第二次則係杜佳樺依我們指示以15億6千萬填入 標單。(東森集團於第一次開標當天即知除了東森集團與你的都會娛樂參與競標,事後是否有與你聯絡?)在第二次開標前,東森集團並沒有任何人與我聯繫,至於葛福鴻部分我不清楚(見517卷第179頁以下)。都會娛樂是我與葛福鴻合作的,是我決定東森巨蛋合作的條件,我有與葛福鴻提過,原先合作條件是希望投資東森巨蛋50%,當時東森巨蛋的50%是7500萬,我只要拿出3千多萬就可以。其他的錢就由葛 福鴻出。是我提議要投資東森巨蛋50%,葛福鴻有同意。提出的時間大約是東森得標之後第一次找我時就提出,當時他們就知道都會娛樂是我和葛福鴻合作的,我是先與癸○○談過後再向葛福鴻講的,他當時是要爭取與葛福鴻合作,但我告訴他我們本來就準備要自己去經營巨蛋,但是他們已經得標了,如果要與我們合作要自己去拜託葛福鴻(見517卷第 183 頁以下)。成立都會娛樂是因為要投標巨蛋,1.6億元 資本額是我決定的,後來會成立鑫磊公司是因為東森要投資鼎益鑫公司,東森是95年表示要投資鼎益鑫的。是癸○○決定要投資鼎益鑫50%,(為何癸○○要投資就要成立新公司?)他擔心原先的鼎益鑫有負債,所以要成立一家新公司,要把舊公司消滅,原來的鼎益鑫占鑫磊的50%也就是占存續的鼎益鑫50%,但是原鼎益鑫現在未消滅,所以有二家鼎益鑫。得標之後癸○○找我,是一星期內的事情,一開始癸○○先瞭解我為何要標及我公司情況,後來才慢慢講起來大家可否合作,因為他得標後也要花幾億去買設備,因為巨蛋要正常營運一定要買設備,所以我知道,這是我專業。一開始沒有特定條件,就是鼎益鑫進駐巨蛋,讓巨蛋可以順利營運。(提示癸○○筆錄,其說該筆錢是要支付你們投標前所支付的費用?)我不知他為何這樣講。第一次投標後至第二次投標前癸○○沒有找過我。投資萬歐萬公司是因為癸○○找我們投資東森巨蛋,(為何不用原來的都會娛樂或其他公司?)因為國際娛樂有投資都會娛樂,股東結構不一樣。萬歐萬葛福鴻有投資。都會娛樂也是我與葛福鴻合作的。(股東結構有何不一樣?)都會娛樂多一家娛樂國際,娛樂國際有其他股東。葛福鴻或娛樂國際沒有實際出資給都會娛樂,我們投資東森巨蛋25%是以歐萬歐的名義,資金款項應該不是由東森巨蛋支付南港101的設備款。(律師:我們在被證37 有提出,這是出售南港101給東森後分配給股東的盈餘,另 外一部份是東森給的技術費,這些資金流向是我們主動提出的。)(見530卷第315頁以下);復於本院審理時辦稱:癸○○投資都會娛樂公司,已經在過去歷次庭訊中充分說明是為了葛福鴻,而不是為了公司的空殼,就像葛福鴻剛才所說,在演藝娛樂事業裡面,最重要的是所有人的信用及名譽,而不是手上的資金,癸○○投資都會娛樂,是希望我透過我已經跟葛福鴻成立的平台,讓大家能夠一起共事,再說到癸○○投資鼎益鑫公司,對鼎益鑫公司來說,是因為在華人地區的媒體產業,畢竟只有癸○○有這樣的能力,能讓鼎益鑫公司更上一層樓,鼎益鑫公司過去不是沒有機會與國外媒體平台合作,對方所提供的投資金額與條件,甚至大過癸○○,只是在華人華文社會不跟癸○○合作,在當時是沒有其他選擇。這案子底標是公開的,15億4仟萬,第一次投標到第 二次投標中間,如果我有可能跟癸○○見面談成圍標,我們不可能傻到還要自己去投標,這是基本的常識(見97年8月 27日審判筆錄,本院筆錄卷㈩第168頁以下)。東森巨蛋跟 鼎益鑫談簽立合約,是在他們得標以後,是癸○○先生在6 月份時,而且合約其實談的時間很長,談的地點包括有癸○○先生的辦公室、癸○○先生的會議室,因為對鼎益鑫這一家公司來說,2,400多萬並不是很大的工程金額,一般我們 甚至連一天都必需要有這麼高的營業收入,比如說像跨年,跨年一天曾經六個晚會要收五、六千萬工程費,2000、20 04年總統選舉的每個週未,我們一天的單日營業額都是超過三千萬,花二千多萬參與一整年的工作,只是表示我們為了參與協助,如果用這一點來看,反而可以證明我並不是因為要跟癸○○圍標,不然我不需要做事情,他也不應該給我這麼多錢。我們沒有得標,我們投標時因為價錢出得低,但是我還是希望參與。我們投標前的招商,對我們來說,專業的經營管理場館本來就是我們的工作,所以我不必到外面找任何工作人員,因為我們本來就有十年的經營在經營南港101 。(問:第二次投標為何出價十五億六千萬?)我們計算起來一定會賠錢,而且小巨蛋委外經營的這一個案子,在公告招標的三年前,我們就已經有開始參與,因為市政府計劃要將台北小巨蛋委託給民間經營的初期,曾經必需先預估一個將來可能的營收,然後才能制訂底標,所以編列了八百萬的預算委託宗邁建築師事務所做臺灣地區場館經營的市場分析及委託民間經營的法律與財務關係的報告。這個報告分三期,期中、期初、期未,總共前後一年,陸續招開數十次的聽證會。因為底標是十五億四千多,我一定要超過底標,為何我出價十五億六千萬,因為再多我也不能做,因為事實上在我們受邀參與聽證會的期間,市政府原始的規劃都是在一年的權利金在五千萬至七千萬左右,沒有想到送到市政會議及議會審議之後,權利金提高到每一年一億七千多萬,事實上已經超過任何有能力經營的人的負擔。(問:既然如此為何還去投標?)我會參與投標,完全是因為我的長期客戶與夥伴葛福鴻小姐前來找我,希望與我合作,在過去共同經營南港101的基礎下一起參與後續台北小巨蛋的發展,他說了一 些他對事業上的看法,也讓我覺得認同,他覺得長期來看,如果他跟我沒有機會參與小巨蛋的經營的話,我們目前所擁有的市場長期投入的資源及能力早晚會被迫放棄或是壓縮排擠,如果我們能用現有的資源與能力再加上經營台北小巨蛋的話,即使收入不夠繳付必需給市政府的權利金,我們也可以用各自的本業來支持,所以即使賠錢只要在能力範圍內,應該是對事業的發展是有幫助的。(問:對於起訴書記載你們已經跟癸○○協議好不去競標,並故意投一個比東森巨蛋低的價格,之後東森巨蛋為了履行協議就付了二千五百萬的顧問費並向你購買南港101,對此有何見?)他花了二千多 萬邀請鼎益鑫公司做顧問是事實,他花了八千萬向娛樂國際公司購買南港101是事實,可是都不是因為要跟我圍標要我 不去參與競標,完全是沒有關連的事情。為何娛樂國際公司要出售南港101給東森巨蛋,是因為出於癸○○的要求,在 台北小巨蛋蓋好之前,有超過十年的時間台北唯一市內的大型演出場地只有南港101,而癸○○先生得標之後,有鑑於 如果南港101不能轉型而仍然持續原來的業務的話,台北小 巨蛋的經營將更為艱難,所以癸○○先生主動提議希望購入南港101提供東森電視台做為攝影棚,雖然經過評估必需投 資更多的錢才能合乎攝影的需求,但是癸○○先生仍然建議買入南港101之後由東森巨蛋公司聯營以便做出市場區隔, 而且南港101也可以提供做為台北小巨蛋相關活動的排練用 場地,如果我需要參與圍標的話,其實第二次投標只需要一家廠商我根本不需要去投標。(問:要求投資百分之五十,而癸○○也同意你與葛福鴻投資比例為百分之二十五,最後你也同意這與癸○○以東森巨蛋名義購買娛樂國際公司的南港101設備及地上權是否有關連?)沒有關連,因為投資跟 合作是一件事情,買南港101是他個人在經營上的考慮,對 我來說是無關的兩件事,對癸○○的判斷來說,我無法判斷。(問:你投資東森巨蛋的五千五百萬的錢的來源?)一半是葛福鴻的錢,一半是我個人原來公司的資金。(問:為何要成立萬歐萬公司再轉投資東森巨蛋,而不是用你們自己的名義投資?)因為我跟葛福鴻小姐過去沒有直接對等合作的投資的公司,所以我們也藉這個機會把我們二個綁在一起,變成長期的投資人,再一起投資癸○○的公司。這樣也可以避免將來葛福鴻小姐或是我本人如果有不同意見時的初步整合。癸○○先生購買南港101的錢,全部都由娛樂國際公司 收取,並退還娛樂國際的原始股東,鼎益鑫公司所收的顧問費,也陸續都花在所有的人事及投入的專業規劃的報告書撰寫裡及付給相關投入的外部顧問,而投資東森巨蛋與原來這二筆錢的來源及所有人都無關,是沒有關係的事情(見本院筆錄卷㈢第149頁以下)。第一次是葛福鴻寫的,寫的時候 沒有給我看,寫完後給我瞄一點,應該是十五億六千六百多,第二次他沒有寫,是杜佳樺寫的,討論是廣泛討論,指的是我們如何賺到,實際上是九年十五億六,一年如何能夠營運出壹億七千萬元繳給市政府,實際寫這個資金是愈少人知道愈好,杜佳樺寫的金額是我與葛福鴻討論後由杜佳樺寫的。(承上,前後兩次投標金額如何計算?有何計算依據?)我們在投資時所附的委託經營企劃書就有收入的推估及計算,在我們的規劃中計畫是無論如何都繳不出一年壹億七千萬元的權利金,實際上我們都知道一定會導致虧損,但是一定要得標,所以我們都在算要比底標高多少可以達到,但是即使是底標我們也會賠,第二次投標時,外面有傳說,我們也有聽到有東森,是在第二次投標前確定對手有東森。(你於515卷232頁第3個答稱你很早就知道東森巨蛋公司有意參標 臺北小巨蛋經營權,請說明你何時如何知悉此事?)在政府公告投標之前一年,市政府有陸續邀請比較大的媒體公司參與聽證會與說明會,辦完聽證會與說明會之後,有意思參與投標的公司就會四處打聽可以參與的人才,我們在業界有聽到類似的消息,且過程中東森集團層級比較低的電視台或其他企劃人員也有找我們公司或同行打聽情報,所以我多少有聽到一些。(516卷283頁第2個問答,東森巨蛋協理李柏熹 證稱東森巨蛋公司於備標期間有人提議於小巨蛋規劃舞廳,而謝寅龍是內湖MOS舞廳的股東並且負責相關燈光音響設備 ,林克謨曾就MOS合作事宜,約謝寅龍來公司談判,依據李 柏熹所述,你於東森巨蛋公司備標期間就曾與東森巨蛋公司總經理林克謨洽談合作事宜,顯然於備標期間你就知道東森巨蛋公司有意參標臺北小巨蛋經營權,何以你剛才會說第二次投標前才知道東森巨蛋公司參標?)林克謨當時我與他不熟,他找我討論MOS舞廳的相關合作是早在九十三年暑假期 間,因為MOS在九十三年底就歇業,且他當時跟我討論並沒 有特定指要跟東森合作,要經營小巨蛋,當時他給我的名片也不是東森巨蛋公司,且是很廣泛談了半個小時就結束,我每天這樣的業務接觸很多,所以我也沒有留下特定印象,到了九十四年八、九月,我跟他比較熟,他主動提這個事情,我才回憶原來我們以前見過,我沒有特定印象,他們找我合作舞廳並沒有說要為了巨蛋,他們沒有告訴我。(林克謨與你討論舞廳合作事宜當時,有引薦你去見過東森集團的總裁癸○○嗎?)沒有。(你於515卷232頁第4個答稱你與葛福 鴻原有意以最低標15億4千多萬元出價,就是因為知道東森 巨蛋公司有意投標,才將投標金提高至15億6千萬元,而且 你認為就算以最低標得標也不會賺錢,所以依你所述,你是在第一次投標時就知道有競標的對手東森巨蛋公司,是否如此?)第一次我們知道會參與投標的人外界傳聞很多,不只東森,第一次我們投標時也不知道會發生什麼事情,不會特定想說東森是特定對手,在我們心裡認為東森並不專業,我們比較擔心是同業比較專業的人,因為東森並沒有做過娛樂活動或事業。(你說就算有最低標也不會賺錢,為何將標金提高為15億6千萬元,並參與前後兩次投標?)因為這個標 案的規則是公告底價,以高於底價者得標,照一般去投標的規則沒有人會寫底價,大家猜數字,所以提高標金是為了拆數字遊戲,即使照底標得標會賠錢,我們還願意做的原因,因為這是我與葛福鴻的本業,長遠來看,小巨蛋的委外經營是提供平台,有人掌握了這個平台,對我們經營本業的人來說會產生比較大的經營壓力,葛福鴻比我有更深的感受,因為他是最早經營有線電視台,後來系統台勢力變大後,有線電視台就受制於系統業者,過去幾年葛福鴻都有陸續跟我談到,所以小巨蛋如果是其他業者拿到經營權,也許活動檔期,他跟我的本業就容易受到不公平的對待,這是最主要我們參與的原因,換另一個角度看,因為15億4千萬元的底標, 一年1億7千萬元,因為是9年都一樣多,所以隨著物價成長 、收入成長,也許過4、5年有機會賺得回來,所以我們當然會有比較大的信心合作。(何以鼎益鑫參標臺北小巨蛋相關費用,由你向癸○○表示應由東森巨蛋公司支付,並簽訂如606卷25頁所示之94. 7.1合約書,由東森巨蛋公司支付鼎益鑫公司2478萬元?)這筆費用是用來支付後來長達一年期間鼎益鑫公司所派駐協助東森巨蛋公司接管經營的人力規劃諮詢的費用,可是談判這個工作內容與費用過程中,實際上癸○○會同意就交由鼎益鑫來做是他看了我帶去給他看的委託經營計劃書及我在工程方面委託國外專業顧問的整本計劃案之後,他發現他的委託經營企劃書全部是財務分析,沒有實際我規劃的執行細節,他大為吃驚,所以他一直覺得我後來的那部分規劃有一些是我拿換成為了備標的規劃拿來給巨蛋公司用,他陸陸續續有這個認知,他認為有部分可能是我賺來的錢,我之前做的,我有跟他說我音響是委託德國人做的,花了十萬元美金,後來我代表鼎益鑫把這份規劃設計交給巨蛋公司,巨蛋公司也用這份來通過臺北市政府的審核,巨蛋公司或者癸○○都有一個認知,認為這個錢如果他們沒有邀請我,我也沒有參與,這個錢就損失了,我現在還可以拿這些,還可以賺這個收入,這是東森巨蛋的認知,東森巨蛋認為他們用了我的計畫,所以他們付錢給我,實情不是補貼備標,我是拿邊際效益賣給他,我第二次與癸○○碰面時,我拿企劃經營書給他,第一次見面時沒有準備,第一次見面與第二次見面只相隔一天。(依據該金額為2478萬元的顧問服務合約書,鼎益鑫拿了東森巨蛋2478萬元,提供哪些服務?)我們過去的案卷有提出包括實際派遣人力數字、工作內容,現在仍然掌控在鼎益鑫公司的接管、試營運、正式營運過程中的所有包括照片、錄影帶資料,詳細資料都已經提出過(見97年3月27日審判筆錄,本院筆錄卷㈥第251頁以下)等語。 參、公訴人認被告癸○○、謝寅龍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 之罪嫌係以被告謝寅龍、癸○○與邱佩琳、趙怡、李柏熹、邵正義之供述及邱佩琳所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96年5月5日10時18分)、臺北市體育處「臺北市15,000席多功能體育館委託經營管理案」簽稿、廠商投標資料及開決標紀錄、臺北市體育處與東森巨蛋公司簽定之多功能體育館委託經營管理案契約書副本、東森巨蛋公司財務報表影本、台灣0000分行都會娛樂公司帳戶(帳號:00 0000000000)、鼎益鑫製作公司(原鼎益鑫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謝寅龍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及台灣銀行敦化分行鼎益鑫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合作金庫銀行光復南路分行(原農民銀行光復分行)娛樂國際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葛福鴻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交易往來明細及相 關傳票影本、中華商業銀行光復分行東森休閒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及票號:AB0000000、AB9249179、AB0000000支票正反面影本各乙份、超級圓頂公司迄 95年12月31日止支付東森巨蛋公司場租及鼎益鑫公司燈光音響舞台費用明細一覽表各乙份、股票轉讓資料、顧問委任合約書、服務合約書、讓與合約書、轉帳傳票(編號:000000000)、鼎益鑫科技公司轉帳傳票(編號:000000000)、鼎益鑫科技公司轉帳傳票(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鑫磊娛樂公司轉帳傳票(編號:000000000)、都會娛樂公司「臺北市15,000席多功能體育館 委託經營管理計劃書」乙份、臺北市商業管理處都會娛樂公司登記案卷影本乙份、都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94年4月至96 年2月之統一發票查核清單乙份、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信義 分行杜佳樺(都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及相關傳票影本乙份、華泰商業 銀行復興分行都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及相關傳票影本乙份、大眾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0000000000(鄧太太)查詢資料影本乙份等,資為論定被告等犯上開罪名之證據。 肆、經查: 一、證人葛福鴻於偵查時供稱:(都會娛樂投標的價格如何來?)依我經營南港101及舉辦演唱會等活動之經驗,我認為表 演場館最主要獲利來源還是舉辦演唱會,因此我係依據經驗並參考謝寅龍有關舞台燈光等硬體設備估價及行政、電費、警衛、清潔等費用,評估小巨蛋標價以9年15億5000萬算是 極限,再上去只是白做,因此當時考慮15億5800萬或15億 6000 萬,最後才將投標價格訂為15億6000萬,第一次投標 時標價係我個人填寫入標單,事後才告知小謝,另由於15億60 00 萬應該是我評估之上限,所以第二次投標時,我們還是決定以15億6000萬投標,並由小謝公司人員負責填寫標單。(第一次開標後是否知道競爭對手?為何價格未調整?)我印象中當時確曾聽說另一家投標廠商是東森集團,但15億6000 萬已經是我們評估的極限,再上去就白做了,所以未 提高標價。第一次投標後東森集團沒有與我或小謝聯絡過。(東森集團評估以9年18億仍有獲利空間,何以第二次開標 時僅以15億8000萬得標,你有無洩漏底標?)東森集團過去並無經營表演場館之經驗,所以評估之數據可能會背離事實,才造成過度樂觀,但我並不瞭解東森集團實際作業情形,亦未聽過該公司之評估價格為多少,我完全根據我個人經驗評估,我是量力而為不會為了搶標而任意提高標價。(第一次開標後,癸○○有無透過練台生與你或謝寅龍協商圍標?)我個人完全沒有,另年代公司小謝間有帳務糾紛,小謝與練台生一直避不見面,不可能透過練台生安排與癸○○協議。(見517卷第282頁以下)。要投資東森巨蛋25%應該是謝寅龍告訴我的,不是我建議投資的。我不知道為何要投資25%。(你有要求要投資50%?)是小謝向我講合作好不好,我直覺說一人一半好不好,但是小謝後來說不行。謝寅龍何時說要與癸○○合作確切日期忘了,好像是得標後一個月左右的事情。我們是在投標前半年就開始準備投標事情,沒有標到後沒想過後續問題,之後陸續小謝在一段時間後告訴我說可以把我們的器材和東森巨蛋公司合作,當時我還不知癸○○是以東森巨蛋公司名義得標(見530卷第391頁以下)。復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你於517卷283頁反面最後1個答稱你評估臺北小巨蛋標價以9年15億5千萬元算是極限 ,再加上去只是白做,請說明你評估該標價之依據?)我們算的方法都比較不是做財????,我們都長期的算法是自 己可以賺多少錢,來做多少投資,我們評估方法是我們一年大的場地應該是會有收入1億5000萬元,我們估小的冰宮是 4000萬元到5000萬元,其他停車場及其他出租給其他人,大約算是5000萬元,這是用壹個可能的數據算出來的,但是冰宮因為有冷氣,員工清潔、保全等費用,一年的支出大約是1億元,因為大的場館,一年收到1億5000萬元的場租是我自己有把握的東西。我自己算出一年的數字是1億5000萬元是 還有機會去付錢的最安全的數字,我記得我們兩人為了這個數字,就把自己的本業掏出去一些錢來,我們認為三年後可以打平或賺錢。(你剛才說,我們沒有拿到小巨蛋經營權之後...,謝寅龍跟我說東森找他與他談合作...,你說沒有拿到小巨蛋經營權是否指94年5月25日小巨蛋開標之後?)是 。(在94年5月25日之前,你有沒有聽過謝寅龍跟你提到, 東森找他談合作之事情?)沒有,如果有人找他談,他一定很興奮到處講。(剛才你又說,謝寅龍很積極,最後說服我這件事情...,就你當時的感覺,謝寅龍沒有得到你的認同 ,就不會跟東森談合作?)我只能從我個人的想法,我如果跟謝寅龍說,你如果去,我會非常沒有面子,我想他不敢去做。(你們決定以15億6000萬元投第二次標,這個數據如何算出?)其實我們兩次的數據都沒有改變過,我們兩次都是一樣的數字,這個數字都是經過評估,就如同我剛才回答檢察官的,我估算的數字不到15億6000萬元,我是選比較吉祥的數字。(你剛才回答檢察官說,評估15億6000萬元的過程,你當時在做評估時,有無作成書面的文件?)沒有,我不是財務出身的,我算東西不是想像去算,是以我的能力去算。(所以你所說的評估就是你腦子的想法?)我當時有用計算機算過,我跟謝寅龍有沙盤推演過。(你與謝寅龍一起投標小巨蛋案時,你是否知道癸○○或其他公司要投這個標?)報紙常常刊登,但是不只他一個人。(你兩次投標,標單是何人填寫?)第一次是我寫的,第二次是謝寅龍問我這次要怎麼寫,我說照第一次,反正可以做就做,第二次的標單不是我寫的,是謝寅龍處理的,誰填寫的我不清楚(見97年3 月27日審判筆錄,本院筆錄卷㈥第277頁以下)等語。證 人邵正義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關於東森巨蛋公司的業務,你與癸○○、謝寅龍有何工作上的接觸?)癸○○是我老闆,我與謝寅龍沒有什麼接觸,我以前根本不認識他,我在東森得標巨蛋之後某一日,癸○○跟我說他有意思要去買南港101,有天他找我去臺北市政府的巨蛋,他也有找 謝寅龍,我才與謝認識。(你如何認定是在東森得標巨蛋之後某日癸○○找你去巨蛋認識謝寅龍?)因為當時東森巨蛋辦公室就設立在臺北巨蛋,若沒得標不可能辦公室設立在那裡。(你於606卷4頁第1個答稱前述94.6.21讓與合約書你以法務的立場,主要是負責合約條文的擬定,但對於價格及相對權利義務關係等商業條件,你無權決定,都是由癸○○與謝寅龍商議決定後交辦,一般合約通常都會經過一、兩個月作業時間才會正式簽約,... 本案前前後後花了一、兩個月才完成,你的意思是說該讓與合約書花了一、兩個月作業時間才正式簽約?(提示並告以要旨))我當時回答是指7月7日及9月1日的合約前後花1、2個月的時間,不是指6月21日 的合約。((提示606卷第3頁第2組問答至第4頁第1個答) 依據該筆錄之記載,你當時說合約前後花1、2個月才完成,當時筆錄所指的合約是指同卷第30頁到32頁,也就是94年6 月21日的合約,你今日為何會變更說詞,說是7月7日及9月1日的合約?)我沒有變更,因為在我認知,6月21日合約根 本無效,因為雙方沒有合意,我是看了之後親自下去談才會有之後7月7日及9月1日的合約。(依據606卷第1頁到第32頁(提示並告以要旨)你於96年6月22日應訊時,並沒有提示 你7 月7日及9月1日之合約,是否如此?)有提示,在第3頁倒數第2個答就有寫,那時調查員有把7月7日及9月1日的合 約給我看,且1億560萬元的數字是調查員所算出來。(你於606 卷第4頁第1個答第4行所稱之「本案... 前後大概花了1、2 個月才完成」你該陳述所謂之本案是指哪一個案件或合約?(提示並告以要旨))就是南港101的案子。(你所謂 南港101的案子的相關契約是否包括前述94年6月21日、94年7月7日及94年9月1日之合約?)我的認知只有7月7日及9月1日的合約,因為我從來沒有認為6月21日的合約有合意。( 就你印象所及,你看到94年6月21日的那份讓與合約書時, 東森巨蛋公司要買南港101之案子已經談了多久?)差不多 有一個月。(你於616卷第273頁第4行至第6行,你說因此前後大約花1、2個月才完成,是否指這份契約完成包括去看現場所以前後才花1、2個月才完成?(提示並告以要旨))我有說過我不認為6月21日的合約是有效的,我的看法是整個 交易完成應該在9月1日租賃合約簽完之後才算整個交易完成,所以1、2個月是從9月1日往前推算。(你剛才提到購買南港101設備及經營權,6月21日這份合約草擬你並無參與,你為何回答檢察官說購買南港101設備及經營權至94年6月21日進行差不多有1個月?)我剛才回答癸○○之辯護人,我的 認知都是從9月1日往前算1個月。(在東森巨蛋公司投標過 程你有無見過謝寅龍或葛福鴻?)沒有。(你剛才回答東森巨蛋要買南港101設備及經營權你有到現場評估,這個時間 點是否在東森巨蛋得標之後?)是。(所以你所謂的購買南港101設備及經營權進行之時間是否從你至南港101現場評估往後算?)買南港101是在東森得標臺北巨蛋之後才有的交 易,而且那時我才知道有謝寅龍這個人,所以整個南港101 之購買本來就是應該從東森巨蛋得標後哪一天我忘了之後才有進行的(見97年3月26日審判筆錄,本院筆錄卷(六)第 228 頁以下)等語。證人趙怡於偵查中供稱:東森巨蛋公司於94 年5月間取得台北小巨蛋的經營權以後,至94年底,我參加東森集團每週一例行之週會時,經總裁癸○○介紹,係首次見到謝寅龍,才知道癸○○說他是擔任東森巨蛋公司執行董事兼副總經理(見515卷第209頁以下)。證人李柏熹於偵查中供稱:(問:林克摸與蔡進福分別於96.06.28及 96.07. 02在本處證稱,94.05.10前述小巨蛋案第1次開標後,蔡進福曾尾隨另一家競標廠商人員返回台北市林口街某公司,事後你等係採取何因應對策?)當時係林克謨告知,已掌握到另外1家投標廠商名稱為都會娛樂公司,要我查明該 公司背景,我才上經濟部網站調閱該公司資料,瞭解該公司亦係新成立之公司,負責人為杜佳樺,董事則有謝寅龍、葛福鴻2 人,我旋將前情回報林克謨,但並未直接採取其他因應措施(見516卷第282頁以下)。復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在94年5月25日,第二次投標前,你有無就小巨蛋 之標案與謝寅龍接觸過?)就是之前所提跟林克謨在洽談時有認識,就小巨蛋部分沒有接觸。(在94年5月25日之前, 謝寅龍有無在東森集團擔任任何職務?)沒有(見97年3月 28日審判筆錄,本院筆錄卷㈥第289頁以下)等語。足見, 台北小巨蛋委外經營招標案於94年5月10日第一次招標案流 標後,被告癸○○雖經由林克謨轉述知悉招標案中另有都會娛樂公司參與競標,然被告謝寅龍、癸○○及上述證人等自調查、偵查乃至本院審理時均供述係於東森巨蛋公司得標後,被告癸○○方與謝寅龍所有接觸,並進而洽談合作事宜,在得標前雙方從未有任何接觸。此外,都會娛樂公司針對台北小巨蛋委外經營之投標金額,先後二次競標之價格均為15億6,000萬元,而此金額之形成與確認均係基於葛福鴻專業 判斷後所做出之決定,即便於94年5月25日第二次競標時, 被告謝寅龍亦尊從葛福鴻專業之判斷,而依循原定第一次投標價格之15億6,000萬元而為競標,並無居中協調或勸誘葛 福鴻不為價格競爭之行為,是以被告謝寅龍於無法逕自決定競標價格之前提下,其如何能單獨與癸○○達成不為競標之協議,且又不為葛福鴻所知悉,仍有疑義。另被告癸○○於投標前指派林克謨等人於投標現場窺視各家參與競標廠商之情資,此亦屬商業上競標手法之一,藉此得以知悉競標廠商之家數,並適時做出調整投標金額之決策,尚難據此即謂被告癸○○、謝寅龍於第二次投標前已就台北小巨蛋委外經營投標案有所接觸,並逕而達成不為競標之協議。 二、次查,證人葛福鴻於偵查中供稱:(娛樂國際公司你佔75%,娛樂國際將經營之南港101設備及經營權讓與東森集團, 何以謝寅龍未事先告知你?)94年初,年代公司掏空案之前好幾年,我將事業重心移轉海外,因此娛樂國際實際經營權我都轉給小謝,當小謝告知東森集團邀他談合作事宜,我係完全信任他自行處理,並未參與任何意a.sys=b.400 萬購買南港101設備款項,小謝事後皆依照我們當時持股比 例處理,在扣除年代公司遭掏空時我向他借2000萬後,其餘皆匯入我帳戶。(94.07.15設立萬歐萬資本額2000萬,旋於94.07.20以萬歐萬名義投資東森巨蛋5500萬,資金來源?)當時小謝已參與東森集團接館運作,他向我表示,癸○○有意與我合作,問是否有投資超級圓頂公司可能,當時我拒絕,之前小謝告訴我組公司投資東森巨蛋,我表示可否雙方各持50%, 但癸○○只同意以增資方式讓我與小謝投資5500萬,取得25%股份,但我有實際出資部分,但相關資金調度及設立公司等事宜,皆係小謝居間處理,我不清楚過程。(東森集團於94年11月間與謝寅龍簽約,以1億元購買娛樂國際 及鼎益鑫所持有之都會娛樂公司股票各500萬股,你知情否 ?)我事後才知全貌,據我所知,當時癸○○無法投資超級圓頂後,即有意投資我與小謝共同持股之都會娛樂,希望三方合作共同經營大型表演活動之演出製作,經理代理方面業務,但詳細洽談及簽約過程我未參與。(如前述,都會娛樂實收資本為零,娛樂國際、鼎益鑫及超級圓頂等三家公司,皆未實際出資,何以得各以5000萬出售都會娛樂、鼎益鑫予東森休閒娛樂公司?)我想在癸○○的計畫構想中,他投資1億元可以取得都會娛樂過半數股份,馬上可以包下所有大 型活動演出製作及經紀業務,並可透過與合作關係爭取相關業務,而且可以保障他的場租費用有競爭力,之後他也曾跟小謝考慮包下中山足球場全年場地,只是中山足球場約尚未結束,我認為他構想沒錯,至於相關資金流向我不清楚。(東森集團於投標小巨蛋期間除投資1.6億巨蛋公司,並至少 支出2500萬以上之籌備費用,而你從未實際出資卻在東森得標後,除取得東森巨蛋25%股份,並獲取前述6300萬,顯不相當?)國內流行歌演唱會幾乎都是我在負責舉辦,當時雖然沒有得標小巨蛋,假設堅守南港101場館,我仍可維持正 常營運,並可以便宜租金租用中山足球場,搭景一天5萬元 ,表演一天50萬,所以我過去以95年這一年來計算,總共21項共36場,只需花費2100萬,只是小謝努力邀我與東森集團合作,目的是希望大家不要惡性競爭,在當時也是不得已選擇,而東森巨蛋正式開館營運後,我之超級圓頂單在95年,即租用小巨蛋辦雪狼湖等21項36場演唱會等活動,支付東森巨蛋場租即超過1億800萬,其他時段東森巨蛋只能舉辦少數舞台劇等活動,以我對東森巨蛋的貢獻,除前述場租外,尚有其他無形收益,絕非6300萬所能替換,癸○○透過小謝將我拉進東森巨蛋公司,其實是占很大便宜,我不認為這有何不合理之處(見530卷第391頁以下)。復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依據612卷第26頁東森巨蛋公司95年財務報表 第7頁之記載,及517卷第37、38頁讓與合約書,東森巨蛋公司於94年7月7日,與娛樂國際公司簽訂受讓南港101設備及 經營權,合約價款分別為設備6300萬元及經營權2100萬元,請說明何以有該筆交易?(提示612卷第26頁及517卷第37、38讓與合約書))這份合約不是我簽的,但是我聽過這件事情,這件事情我是陸續都有聽到,我們沒有拿到小巨蛋經營權之後,我的認知以為這件事情就結束了,謝寅龍就跟我講,說東森有在找他談合作的事情,我就勸他不要,我也跟他講了很多跟東森過往不愉快的事情,我也勸他不要那麼天真,後來,他就非常熱心的告訴我說,人家很欣賞你,人家都沒有講你的壞話,都講你的好話,天底下那有不能合作的事情,超級圓頂公司有沒有興趣賣給東森一些股份,我一口就拒絕了,後來又講到說,其實我們也可以一同共同經營巨蛋,對你以後要辦演唱會也是好事,我在這件事情上並沒有很積極,我說東森是否願意各百分之五十對等投資嗎,那時候,謝寅龍也很積極,最後就說服我這件事情,我想到我們一起合作南港101十年,他也這麼辛苦,希望向上,然後我相 信癸○○也給了他很多尊重及禮遇,謝寅龍一直告訴我說,癸○○當著別人面前一直說,他多麼的棒,我也希望幫助他及支持他,我說就合作吧,但是跟超級圓頂公司沒有關係,用別的形式合作,就是我們也要投資他,他也要投資我們,其實是我與癸○○及謝寅龍一起買南港101的,我與謝寅龍 占百分之二十五,癸○○占百分之七十五,但是有個附帶的條件,就是未來大的演唱會要放在都會娛樂公司來做,這是大家的默契,所以我相信謝寅龍也在進行這件事情。(可否請證人說明為何你認為癸○○透過謝寅龍將你拉進東森巨蛋占很大的便宜?)我想東森在做藝人經紀及演唱會,是從來沒有下過功夫,我們十年來,做演唱會也賠過很多錢,其實一邊賠錢,一邊繳學費,也建立讓你賠錢的人下次會讓你做的關係。例如,我就5566最紅的時候,我作一場下來賠了5 、6 百萬元,他們跟我的感情,我要他們隨時來做,我自己的經紀公司超不多有20幾個藝人,我講張惠妹好了,她的第一次演唱會就是我做的,她是別人要再多錢要他去做也不可能改變的關係,我跟癸○○合作,這些藝人與我所建立的關係也變成他的關係,癸○○也在外面說,葛福鴻不錯,我就變成他的關係了,所以我會有比較情緒的話,當然我也不覺得我有占他的便宜,我覺得癸○○占的便宜比較大,他想要作成這樣的場面,學費1億元都不夠,他做事情比較貴,我 做事情比較便宜(見97年3月27日審判筆錄,本院筆錄卷( 六)第277頁以下)等語。證人邵正義於偵查時供稱:(東 森巨蛋合約是否是癸○○指示支付給東森休閒公司、鼎益鑫公司各2500萬顧問費作為補貼?何謂補貼?)當初東森集團想要以東森休閒公司參與投標巨蛋,但是台北市政府規定主要股東不能移轉,癸○○要我們去請教律師,我們找國際通商事務所王悅賢律師,王律師表示就建議我們再開一家公司,這樣主要股東就不會變動,最後就以東森巨蛋公司去標,投標之前我們找了一家新加坡的公司Singapore Sport Council 請他們擔任顧問。(為何也要支付給鼎益鑫2500萬?)癸○○向我講謝寅龍說鼎益鑫也有花錢,既然都有支付顧問費給東森休閒公司,那鼎益鑫也要有,所以癸○○就同意支付給鼎益鑫2478萬顧問費用。投標前鼎益鑫不是東森巨蛋顧問,投標前我們都不認識該公司,至於鼎益鑫何時投資東森巨蛋我要查(見523卷第237頁以下)。我原本並不認識謝寅龍,係在94年5月間,東森集團癸○○為了要洽購南港101相關設備及經營權,指派我與謝寅龍洽談相關事宜,我記得好像是在小巨蛋臨時辦公室經癸○○引見才第一次見到謝寅龍,後來陸續並與謝寅龍洽辦簽立南港101土地租用及設備經 營權轉讓合約、顧問約、投資鼎益鑫增資案等合約。(扣押物編號貳-24;查扣東森巨蛋與鼎益鑫及娛樂國際有限公司 謝寅龍簽約,以總價1億878萬元承租南港101攝影棚,並購 買相關設備及經營權利之合約,其內容與東森巨蛋95年財報揭露內容之金額不符?)我記得當初謝寅龍係將南港101土 地租賃及購買設備、經營權等合併在一個合約中完成,但我考慮南港101土地所有權人係東光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而 非謝寅龍,且權利分屬2不同公司,因此要求換約分別辦理 ,這份合約並未正式簽訂及執行。後來東森巨蛋係以總價1 億560 萬元向鼎益鑫轉承租南港101體育館土地共7年之使用權,並以每月110萬元(94.09.01至96.02.28)及130萬元(96.03.01至101.08.31)方式支付月租,並以6300萬元及 2100萬元向娛樂國際公司購買設備及經營權無誤。(合約洽談過程?金額決定?)以我法務立場,主要係負責合約條文擬定,但對於價格及相關權利義務等商業條件我無權決定,都是由癸○○與謝寅龍商議決定後交辦,一般合約通常都會要經過一、二個月作業時間才會正式簽約,本案我記得曾陪同財務部門、工程部門赴南港101察看,癸○○亦另指派電 視台節目部、購物台節目部等相關單位人員至現場瞭解現場實況,因此前前後後大概也花了一、二個月才完成。這份合約因為並未實際執行,所載日期是否正確無法肯定,但我想當時癸○○交辦日期應該係在94年5月底到6月初左右。當時老闆通知我去小巨蛋,我就依指示前往,嗣後除了帶商品行政部副總林淑華、工程部副總周嶸輝及其他相關工程人員去南港101現場,就只有奉癸○○指示及交辦,製作相關合約 ,並未留存任何出勤或工作紀錄。當初癸○○告知,鼎益鑫公司佔有國內舞台燈光設備市場七成以上,有投資價值,因此與謝寅龍談妥投資鼎益鑫公司相關細節後,指示我辦理合約撰擬等相關法務事宜,嗣後東森集團係以東森購物百貨名義投資3億元,取得鼎益鑫增資為6億元後之50%股份。( 95.12.21匯款3億至鼎益鑫辦理增資,為何迄今仍未取得該 公司股票?)原本東森集團投資鼎益鑫公司,該公司係在96年3月間完成公司變更登記,將公司資本額增資為6億元,並將50%登記在東森購物百貨名下,並無意印製股票,我認為此舉違反規定,要求該公司一定要印股票,因此該公司才在96 年5月間正式印製發行股票,只是後來一直無法聯絡上杜佳樺,致尚未完成領回程序(見603卷第42頁以下)等語。 復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依據你於606卷第5頁第1 個答之內容,你如何得知係謝寅龍向癸○○表示鼎益鑫參標臺北小巨蛋標前業務支出相關費用應由得標之東森巨蛋公司支付,經總裁同意後才由東森巨蛋支付鼎益鑫公司2478萬元等情節?)2478萬的數字,因為巨蛋也是付給休閒差不多這個數字,我真的搞錯,我記得東森休閒向巨蛋要備標費時,東森巨蛋有要開一個董事會,他們在董事會中有提為何要支付東森休閒這個費用,所以當時癸○○有告訴我因為東森休閒替巨蛋付這些費用,二個費用差不多,我搞混了。(就你所知,東森購百為何要投資鼎益鑫公司3億元?)第一,癸 ○○認為鼎益鑫公司燈光音響在臺灣市佔率百分之70以上,且每年都有獲利,而東森購百公司有虧損,所以癸○○認為應該是值得投資的。第二,當初投資之條件,謝寅龍有答應每年的獲利最少有百分之十以上,若沒有,他要負責補足。我想應該是基於該二原因癸○○才會投資。(你於616卷第 274 頁第6行至第11行,根據筆錄記載,據我所知,當時是 謝寅龍向癸○○表示... 請問你有親眼看到謝寅龍向癸○○做這樣之表示嗎?(提示並告以要旨))剛才我已經回答,因為休閒與鼎益鑫這二個數字差不多都是2500萬,我搞錯了。我沒有親眼看到謝寅龍向癸○○這樣表示(見97年3月26 日審判筆錄,本院筆錄卷㈥第228頁以下)等語。證人林克 謨於偵查中供稱:據前述提示之東森巨蛋公司95年財報查知,其第7頁揭露「東森巨蛋」94年7月7日與育樂國際 (實際 負責人謝寅龍;杜佳樺登記為負責人之都會育樂公司的法人董事)簽定受讓南港101攝影棚設備及經營權合約,其價款分別為63,000,000及建物經營權21,000,000元,計84,000,000元,又第16頁揭露「東森巨蛋公司94年7月1日與鼎益鑫公司( 負責人謝寅龍)簽定【舞台燈光設備規劃諮詢顧問】合約 期間94年7月1日至96年6月30日,金額00000000元」部分, 東森集團的法務組長邵正義,受癸○○指派,與謝寅龍洽談前述受讓南港101攝影棚及經營權、舞台燈光音響設備規劃 諮詢顧問等情事後,邵正義轉知我,總裁癸○○及集團認為本集團需要攝影棚,且需要舞台燈光音響的設備及技術,因為謝寅龍有這方面的專業,所以希望跟他合作,便指示我代表東森巨蛋公司跟他簽定受讓南港101攝影棚設備及經營權 、舞台燈光設備規劃諮詢顧問等合約。東森巨蛋公司、東森休閒公司及癸○○等沒有委聘謝寅龍為顧問,處理前述投標台北小巨蛋採購案之相關事宜(見515卷第102頁以下)等語。證人張秀蒼於偵查中供稱:(提示東森 (巨蛋)休閒公司96年6月14日扣押物編號R-6-2「傳票」貳拾頁)該資料末二頁 系東森巨蛋公司與謝寅龍所有的娛樂國際有限公司95年9月 20日簽定顧問委任合約書,(經檢視後)有提供服務,台北巨蛋凡是要舉辦大型活動,育樂國際公司必須要介入規劃電力、器材、舞台等介面整合,而且有相關會議紀錄為憑等語(見515卷第138頁以下)。證人邱佩琳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就你後來擔任東森巨蛋董事長之後,你認為被告謝寅龍在小巨蛋的經營及業務方面,是否有專業能力?)謝寅龍的能力在業界是完全被肯定的,他的專業能力我個人予以百分之百的肯定(見97年3月26日審判筆錄,本院筆錄卷 (六)第209頁以下)等語。證人李柏熹於偵查中證稱:標 單價都是癸○○在他房間裡面寫完後馬上彌封。所以我在開標前都不知道投標價格,當時我們內部沒有建議以多少價格投標,完全是用底價為成本再計算每年可以賺取的利潤。我們計算的建議有三種,是務實、積極、挑戰三種版本,以營運狀況好壞來計算。最好的是挑戰版,預估一年可以賺一億元左右,至於其他二版本我忘記了。換句話說差不多以挑戰版我們標價最高可以到25.3億元(見516卷第73頁以下)。 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你提到你有負責撰寫營運計劃書,營運計畫書撰寫內容有無包括臺北小巨蛋館場內舞台、燈光、音響設備之設計規劃?)當時我撰寫部分沒有。我最主要撰寫場管業務部分。就我所知應該是沒有包括舞台、燈光、音響設備之設計規劃。(你於516卷283頁第2個問答 稱據你所知,謝寅龍是內湖MOS舞廳股東並負責相關燈光音 響設備,在東森集團參標小巨蛋備標期間,有人提議於小巨蛋規劃舞廳,林克謨曾就MOS合作事實約謝寅龍來公司洽談 ,請說明你該陳述所謂「備標期間」係指何時?)大概是93年年底左右,確實時間我不記得。大概就是巨蛋投標前半年到一年。(剛才那份營運計劃書(提示516卷第90頁背面第 26、27行表三資本支出概要)裡面3-3舞台燈光音響設備9年總支出1億4400萬元,3-4吊具系統9年總支出7800萬,這是 否是你剛才所述對於成本瞭解之概算?)對,當時我們找福茂公司所提供之資料。意思是說將來需要採購這些東西的話所需要的費用。(採購這些東西你在撰寫這份計劃書中有無考慮到他要從哪裡買,買進時間是否趕上實際上的需要?)有。在原來福茂公司所提之內容中並無詳細規格,但在洽談過程中,知道整個建置時程需要比較長時間,應該是四至六個月,因為還包括規格確定及可能船運。(剛才你說94年底接管小巨蛋之後之會議中提到,東森要接管南港101之事等 等,請問在這之前,你有無聽聞東森要接管南港101之事? )沒有。(所以就你個人親身經驗,在第二次投標之前,東森巨蛋公司內沒有人提到鼎益鑫是否正確?)對。(你是否知道鼎益鑫公司有無提供燈光音響設備舞台這些設備及操作人員給東森巨蛋公司進入小巨蛋來使用?)有。(就你所瞭解,鼎益鑫提供之這些設備及人員,對於東森巨蛋公司接管小巨蛋及實際營運有無幫助?)有相當大的幫助。(你們在撰寫營運企劃書時已經有規劃舞台燈光音響設備等器材之維護拆搭管理,馬瑞力再以你所撰寫之組織形態去編列成本預算,成本預算已經將舞台燈光設備之維護管理列入成本內,是否如此?)第一,這個組織圖是由新加坡室內體育館他們所提供實務上建議修改而來,因為當時我們並無場館營運經驗,國內也沒有其他任何人有,所以新加坡室內體育館他們建議要有這樣的人力,我們就把這個參酌進去。第二,實際上營運時,也確實沒有把相關人力規劃進去,所以在我們的組織圖中並無看到這樣的人力在,第三,馬瑞力在依據該組織圖所編列出來之人事成本,是以人數總量來計算,也就是我上面所述總共60幾位人力,他就以60幾位人力的平均薪資來做相關人力成本估算,所以在這邊我們比較無法去跟實際上的營運組織來做契合。(你剛才說確實沒有把相關人力規劃進去,你所說的相關人力,是否就是我剛才在做反詰問時問你舞台燈光設備操作之專業人員?)對。(問:東森巨蛋公司在得知唯一競標廠商係都會娛樂公司後,於94年5月25 日第2次投標前述小巨蛋案之投標價格是否另作調整?)投 標價格標單係癸○○召集林克謨等少數高階主管研商後自行填寫標單,密封後才交給我們持之辦理投標,因此我不清楚兩次投標價格有無修正調整(見516卷第282頁以下)。復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你剛才有提到東森巨蛋公司提供參標臺北小巨蛋所提出之計劃書是務實版之計劃書,你如何知道是提出務實版?)我有說我不是那麼確定。因為要去投標的話,我們一定要採取風險最高可能性去估量,所以在財務上會傾向以保守版本,所以我才說應該是採用務實版(見97年3月28日審判筆錄,本院筆錄卷㈥第289頁以下)等語。益見,東森巨蛋公司於標得台北小巨蛋委外經營案後,為能如期符合與台北市政府所簽訂之委外經營合約,並於限期內完成各項營運作業,東森巨蛋公司自須藉助具有此方面專長之被告謝寅龍及葛福鴻,雖東森巨蛋公司於備標期間已就各項營運所需設備予以研議,然各項營運設施於整備過程中亦不如當初所期,各項設備均需自國外引進,不僅耗時費力,且將可能無法如期完成契約所既定之營運期限,此時另行研議取代方案,由被告謝寅龍及葛福鴻既有之團隊予以接替進駐,亦與常情無悖。再者,東森巨蛋公司與鼎益鑫科技公司於94年7月1日簽立總價2,500萬元(扣稅後淨付2,478萬元)之「舞台燈光設備規劃諮詢顧問服務合約書」,並非僅為名義上之諮詢顧問合約,被告謝寅龍於事後亦將鼎益鑫科技公司之各項舞台燈光設備搭置於台北小巨蛋館內以作為各項表演活動之用,顯見此合約之簽訂亦非如公訴人所指稱係為履行圍標之協議所簽立。又東森巨蛋公司以8,400萬元之價 格於94年7月7日向娛樂國際公司購買南港101體育館之設備 及經營權,其中設備價金6,300萬元及經營權價金2,100萬元,復於同年9月1日向鼎益鑫科技公司承租南港101體育館座 落之土地,租賃期間自94年9月1日起至101年8月31日止,共計7年;自94年9月1日起至96年2月28日止,每月租金110萬 元,自96年3月1日起至101年8月31日止,每月租金130萬元 ,公訴人雖指出南港101所座落之土地及建物均為東光鋼鐵 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光公司)所有,東光公司與鼎益鑫科技公司所簽訂之租賃契約乃僅以南港101體育館一至三 樓及地下室之房屋為標的且租賃期間自93年3月4日起至100 年2 月28日止,然東森巨蛋公司與鼎益鑫科技公司卻針對土地租賃簽訂契約,並約定期限至101年8月31日止,且鼎益鑫科技公司與東光公司間所簽訂之租賃契約各期租金亦僅約50至70 萬元,由此可知東森巨蛋公司與鼎益鑫科技公司所簽 訂之租賃契約顯不合理云云(見本院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暨函送本院資料卷第136頁以下)。惟東森巨蛋公司與鼎益鑫 科技公司所簽訂之土地租賃契約書第1條「租賃標的物」中 已明文記載鼎益鑫科技公司應保證東森巨蛋公司確有南港101體育館座落範圍,地址為台北市○○區○○街00號(含附 屬相關設施)土地之使用權(包括但不限於租賃標的物之土地),是以解釋上此土地之租賃契約當然包含其上建築物之使用權,若不為此解釋,則此租賃契約訂立之目的何在?若將其認定為圍標協議之一,則手法上似嫌粗糙且毫無掩飾,要與情理相悖。又系爭南港101體育館前已由東光公司出租 予鼎益鑫科技公司,東森巨蛋若欲藉由收購南港101體育館 以區分出各消費層次,並避免客源上與台北小巨蛋之消費群重疊,或藉此以壟斷該市場之競爭,則僅能藉由與鼎益鑫科技公司以轉租之方式,由鼎益鑫科技公司處承租南港101體 育館,或直接與東光公司協議要求東光公司與鼎益鑫科技公司解除租賃契約,並將南港101體育館轉而出租予東森巨蛋 公司等方法。是以於無法直接與東光公司洽談承租南港101 體育館之前提下,及於租賃期間鼎益鑫科技公司不得任意調高租金(契約書第3條第3項)等情觀之,東森巨蛋公司與鼎益鑫科技公司所簽訂之租賃契約,縱租金略高於原先東光公司與鼎益鑫科技公司所簽訂之租賃契約,衡與常情亦無不符,否則鼎益鑫科技公司豈非放棄多年以來經營有道之事業,平白無故轉手讓與東森巨蛋公司?至於系爭租賃契約雖逾越原契約到期之100年2月28日,然以此即否定該契約簽訂之目的尚嫌速斷,蓋自100年2月28日至101年8月31日,共計18 個月,按每月以租金130萬元計算,合計共2,340萬元,若將其加計算入94年7月7日所簽訂讓與合約書中之經營權價金(2,10 0萬元),其總價金亦僅4,440萬元,且此經營權價金 之評估多僅憑經營者獨自判斷得出,尚難有何合理價格標準,若以此方式掩飾該2,340萬元,亦毫無矛盾之處豈非更佳 完美,又何須捨近而求遠,另行簽訂逾越原租賃期間之租賃契約?況基於契約自由之私法自治原則,兩造既已訂定該租賃契約,自當依約履行,則鼎益鑫科技公司若無法於租賃期限(100年2月28日)屆至時,另行與東光公司簽訂租賃契約以延長租賃期間,則其自須負擔與東森巨蛋公司間之債務不履行責任,倘若其於投標前已與被告癸○○為事前協議,又何需協議出對己不利之合約?又何需以如此繁複之手續履行該協議?此外,公訴人復於論告書中將東森休閒公司與鼎益鑫科技公司、娛樂國際公司間所簽訂之購買該等公司所持有之都會娛樂公司股份各500萬股,每股面額10元,合計總價 金1億元;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購百公司 )與被告謝寅龍於95年12月20日簽訂投資契約書,約定東森購百公司以每股10元價格,投資鼎益鑫公司3,000萬股,投 資金額共3億元,認定為被告謝寅龍與癸○○事前協議之履 行,惟參諸上述證人證述,被告癸○○之所以積極與被告謝寅龍及葛福鴻洽談合作事宜,無非係看重渠等於經營各項大型展覽表演方面具有專業團隊能力,燈光舞台之市場占有率亦具有舉足輕重之地位,並於業界具有一定份量、人脈,若能使渠等一同加入其經營團隊,勢必有助於台北小巨蛋之營運,復由自己或指派邵正義等與其洽談定案,且從時序上亦可認定此等投資行為乃得標后之作為,尚難據此認定渠等所為之投資行為係為達成不為競標之協議。況依據公訴人所指出之各項協議金額,其總合約計6億1,438萬元【2478萬元(顧問契約)+8400萬元(南港101設備及經營權)+1億560 萬元(承租南港101土地)+3億元(投資鼎益鑫公司)+1 億元(購買都會娛樂公司股份)】,約占台北小巨蛋委外經營投標案得標金額(15億8,000萬元)之38%,倘若將此認 定為被告癸○○、謝寅龍投標前之協議不為競標之金額,則於台北小巨蛋招標案備標階段所為之評估及招商情況已不如預期之情況下,尚須事先支付如此龐大之金額予被告謝寅龍,即表示被告癸○○於得標後必須有把握於台北小巨蛋營運期限之9年內營利逾22億元(6.1億+15.8億)以上方有獲利之空間,更須營利逾28億元以上其獲利方等同於支付予被告謝寅龍之6億餘元,於此情形下若獲利無法達到22億元,則 不為競標協議之結果反蒙受損失;若獲利無法達到28億元,則於獲利少於不為競標協議所支付之金額時,不為競標之意義及目的何在?是以於獲利前景未臻明確或獲利少於履行協議所支出金額之情況下,又須承擔事先支付如此龐大金額損失之風險,衡與常情亦有所悖。 三、復查,證人邱佩琳於偵查中供稱:購買鼎益鑫公司的南港 101這案是財務張秀蒼向我說有買南港101,價格是8千萬, 鼎益鑫部分的投資是我聽說老闆投資3億元,但我忘記聽誰 說的。譯文中老闆還很高興省了7億元,這是我個人以為猜 測的。(譯文中提及搓圓仔湯之情形?)我們在董事會時候財務告訴過我說巨蛋為何沒有錢虧光了是因為買了南港101 的8千萬,另外支付東森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2500萬,以 何名義支付我不知道,至於謝寅龍擔任我們公司的顧問,這是我聽人家說,因為我當時還沒有到公司上班。(如何知道搓圓仔湯等訊息?)這是我個人自己的猜測,是與東森集團內部的人閒聊聽到的。我在這裡面講說老闆付他2500萬元是指東休的顧問費,而裡面提及他知道底價可以到達17億元是我自己亂說的,因為我認為談的人也不知道內容,我就亂講一個數字。(提示監聽譯文)內容確實是我講的,而譯文提及老問就去查去跟蹤,是一個姓葛的,這是我聽說的,但聽誰說的,我記不得了,又譯文提及老闆說標23億元後來就說不要標了,這是我純粹個人加上去的,因為我想自我膨脹,表示我在東森很重要。又譯文提及老闆還很高興標巨蛋了7 億元等情,也是我自己猜的,完全沒有事實(見516卷第59 頁以下)。我的認知一直以為東森去投標小巨蛋,只有東森一家公司獨家投標及得標,是後來我看了報紙才知道還有一家都會娛樂公司去參與投標。(問:前述譯文,你所說「我舉的例子,像我們的巨蛋的標案,... 他(指謝寅龍)當時是我們的顧問... 幫總裁去標巨蛋的喔.. 老闆就去「搓原 仔湯」,去搓掉了什麼,聯合報,搓掉了太電... 葛姐,他(謝寅龍)用葛姐名義去標的,他是我的顧問,老闆(指癸○○)付他2500萬,當顧問喔... 」、「譬如買了他的南港101,花了1億,買了南港101,花了3億投資燈光舞台」、「老闆還很高興,說我標巨蛋省了7億」等語,是否即指東森巨 蛋及都會娛樂共同圍標?)這個話完全是片段的話,第一個,我知道謝寅龍是我們的顧問,第二個我們東森的確付了 2500萬顧問費給謝寅龍執董,「搓圓仔湯」的意義我真的不知道它的意思,我是隨口講的,至於葛福鴻那段,是我聽到我們東森巨蛋公司的員工離職時傳言,當天我們投標後,到了晚上,發現又有一台車也去送件,我們的人去查才發現車主是一個姓葛的,我知道的僅此而已;至於「譬如買了他的南港101,花了1億,買了南港101花了3億投資燈光舞台」這 段話,是我們東森巨蛋公司財務告訴我的,我們有去投資南港101,老闆還很高興說省了7億,這句話也是我自己隨便說 的數字,我覺得對我個人來說,我是後來才加入東森巨蛋,95年11月間我才正式接任董事長職務,才看到一些公文,真正的原因是我覺得我永遠不在東森巨蛋的決策權力裡面,我對於這樣的團隊是不滿意的,所以只要聽到任何小道消息,我就會把它加起來,覺得這些人一定做了一些不讓我知道的事情,所以我才會把他想成是我想像的,整件事情最大的錯誤應該是我不應該去猜測我沒有眼見為憑的事情(見517 卷第287頁以下)等語。復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你 是否知道東森巨蛋公司在標得臺北小巨蛋經營權後,有支付被告謝寅龍2,478萬元顧問費這件事?)知道,董事會有紀 錄。(承上,你是否記得該董事會議決的經過及決議內容?)當時我只是以董事列席,我只是記得有這個事,並沒有詳細去追問。(你是否知道東森巨蛋公司在標得臺北小巨蛋經營權後,有向鼎益鑫公司及娛樂國際公司受讓南港101展場 的設備及經營權?)如果我沒記錯,這董事會也有紀錄。董事會決議的經過跟內容與剛才相同,我只知道有列出來討論,我並沒有細追。(依據卷證,東森巨蛋公司以15億8千萬 元標得臺北小巨蛋經營權,你是否知悉該15億8千萬元得標 價?)是的,我知道。(何時知道該十五億八千萬元的得標價?)我當巨蛋的董事的時候,就知道。94年7月擔任執行 董事的時候就知道,之前並不知道。(承上,如何知悉此情?)我負責對外招商,我需要知道我們得標多少錢,成本多少錢,我要去作廣告時才有說詞,知道價格定多少是合理的。(承上,是由何人提供哪些資料,讓你知道15億8千萬元 的得標價?)我記不得了,我一進來的時候就有人告訴我得標價,我每個月要做多少錢。(是否知道小巨蛋經營權標案,第一次開標因廠商不足流標,東森巨蛋公司及都會娛樂公司有參加第一次開標?)94年7月被告癸○○請我回東森我 才知道,這之前我並沒有在東森上班,我只有兼任公關公司董事,所以這些情形我不清楚。我也是現在看了報紙才知道原來以前是二家參與投標。(依據譯文的內容,你是說巨蛋的圍標一樣,是肯定的語氣,如何知道臺北小巨蛋的招標案,有圍標的情事?)這跟剛才所說是相同的意思,我真的從頭到尾都不知道是二家參與投標,也不知道底價,直到我就任了董事後,才知道東森巨蛋是多少錢標到的,我真的只是隨意講出來的,我不曉得圍標真正的意思,我只是隨便用了一個字眼來用,我以前的工作到現在我都沒有接觸過這二個字。(承上譯文,你又說老闆(指癸○○)付他(指謝寅龍)2500萬當顧問,你如何知悉此情?)這是董事會內的議案。(承上譯文,你又說「後來就說標23億」,你該陳述之依據?)這個數字只是為了有一個結尾,且為了讓我朋友知道我在東森是有權力的,數字只是湊出來的結語。(你當時在說這個數字的時候,是為了要有一個怎麼樣的結尾?)就是今天的過程要告一個段落了,就是隨便一個數字。(承上譯文,你又說「他(指謝寅龍)知道底價可以到17億,所以老闆(指癸○○)就把多的幾億付給他(指謝寅龍)了」,你如何得知此情?)這些事情是因為巨蛋同仁有時候聚餐的時候,我聽到同仁的聊天後,把片段的話接在一起,想可能是這個樣子。(你的意思是說,底價17億這個金額,是你聽東森巨蛋的同仁說的?)當時我在講的時候,數字是不是我聽到的數字,是否正確,我都不敢確定,整段話只是我跟朋友聊天的時候說的。(承上譯文,你又說「譬如買了他(指謝寅龍)的南港101,花了1億,買了南港101,花了3億投資舞台燈光」,你如何得知此情?)這個是因我們巨蛋需要增資,我問了我們的財務,財務告訴我,因為公司沒有錢了,錢用到哪裡去了,所以就是「南港101,花了1億,買了南港 101,花了3億投資舞台燈光」。(是哪一位財務告訴你這些錢的用途?)張秀蒼經理。(承上譯文,你又說「老闆(指癸○○)還很高興,說我標巨蛋省了7億」,你如何得知此 情?)也是完全的隨便數字,所以從剛才所說的數字加起來也不對。(承上,依據卷證,東森巨蛋公司以15億8千萬元 標得臺北小巨蛋,此得標價與你前述23億之差價約為7億, 可見你所述符合事實,你如此陳述之依據?)我想可能在說的當時,我自己算算得出來的。(承上譯文,你又說「就其實早就有人給他(指癸○○)一個錯誤的價格」,依據該監聽譯文的前後文,通話當時你的意思是說謝寅龍給癸○○錯誤的價格嗎?)我記不得我當時所講的真正是指誰。(承上譯文,你又說「他(指謝寅龍)現在馬上身價就幾億,老闆(指癸○○)投資3億鼎益鑫,南港101賣現賺1億」,你如 何得知此情?)投資鼎益鑫公司3億元,及南港101賣現賺1 億,都是我參加東森巨蛋的董事會得知的(見97年3月26日 審判筆錄,本院筆錄卷㈥第209頁以下)等語。據此,證人 邱佩琳於系爭監聽過程中所為之陳述是否即足以證明被告癸○○、謝寅龍於第二次投標前已就不為競標達成協議並逕而為之,仍有待商榷。蓋監聽譯文中有關各項金額之陳述,除有上述肆二、不合常情之處外,系爭監聽譯文係依據96年5 月5日10時18分許之通話內容得知,與台北小巨蛋得標後約 略已相距2年之久,復觀諸證人邱佩琳自94年7月起擔任東森巨蛋公司執行董事職務;95年11月擔任東森巨蛋公司董事長,其於任職期間所接觸之各種訊息拼湊下,亦不難得出此譯文內容,況以邱佩琳於東森巨蛋公司得標後甫接任東森巨蛋公司之掛名董事,亦非被告癸○○團隊之核心人員,被告癸○○亦不可能主動告知之情況下,其焉能得知協議內容之過程及金額?反觀其餘與被告謝寅龍有所接觸之林克謨、邵正義等人尚無法鉅細靡遺地描述,且渠等皆證稱並無任何不為競標之協議等情觀之,邱佩琳所為之通話內容應僅屬個人吹噓、臆測及誇大之詞,尚難逕認有何不為競標之協議。 四、末查,台北小巨蛋招標案於95年5月10日第一次公開招標, 因投標廠商未達招標公告所定須達3家以上之要求而流標, 並將該日參與投標之東森巨蛋公司與都會娛樂公司所投標之標單原封(密封)退還,旋於當日將招標流標之情況公告於主管機關資訊網頁上,嗣於同年月13日於網路上釋疑更正第二次招標內容,明定放寬投標廠商之限制不以達3家以上為 限,此有扣案之94年5月10日台北體育處流標紀錄、投標資 料(未開封之標封、委託經營管理計畫書)領回收據、95年5 月25日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台北市體育處)簽呈、94年5 月13日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見扣押物案號:97刑保32(2-2)台北市15,000席多功能體育館委託經營管理檔案)可 資參照。從而,於第一次招標流標後將各廠商投標標單密封退還,並且於第二次投標並無廠商家數限制等情觀之,被告癸○○、謝寅龍間若苟有不為競標之協議,其逕可勸退被告謝寅龍,並以略高於底標(15億4,530萬元)之價格得標, 並將一定協議金額給付予被告謝寅龍即可,又何需大費周章簽訂各種合作契約?縱考量葛福鴻確有意願參與第二次競標之情狀,被告謝寅龍若私底下與被告癸○○達成協議,並將葛福鴻所決定之底價洩漏予被告癸○○,藉此達到不為競標之犯行,則於外人無法知悉東森巨蛋公司第一次投標金額之情況下(事前由癸○○自行決定、撰寫投標金額並立即密封,且於第一次投標流標後亦未開封即退還之),復已知悉都會娛樂公司投標之底價為15億6,000萬元時,僅以略高於都 會娛樂公司之底價即可得標,被告癸○○又何需以逾2,000 萬元之金額予以競標,此亦有違常理。綜上觀之,被告癸○○與謝寅龍於事後所簽定之各項投資合作事宜,確屬基於商業經營判斷後而做出有利於雙方之決策,且依卷內證據亦無法證明系爭投資合作事宜乃屬履行得標前之協議,足證被告癸○○、謝寅龍所辯,尚非無據,應堪採信。此外遍查本件全部卷證亦無其他可資證明被告癸○○、謝寅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之不為競標犯行之事證,是公訴人所指被告癸○○、謝寅龍之犯罪,自屬不能證明,應就被告癸○○、謝寅龍為無罪之諭知。 七、有關參標「15,000席多功能體育館」不法部分:(葛福鴻被訴違反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葛福鴻及謝寅龍雖明知自己資金不足,仍與杜佳樺、謝淑珍及王瑞卿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由謝寅龍指示杜佳樺請記帳業者謝淑珍代為借款以供辦理驗資以成立都會娛樂公司憑以符合小巨蛋投標資格。嗣謝淑珍即向王瑞卿及不詳姓名之鄧太太借款共1億6,000萬元,於94年4 月6日轉帳存入杜佳樺在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信義分行及華泰 商業銀行復興分行所新開設之「都會娛樂公司籌備處」專戶,充作不實之資金證明,再由謝淑珍持該等存摺影本向臺北市商業管理處申辦公司登記,偽以都會娛樂公司1億6,000 萬元之資本額係由超級圓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級圓頂公司)、娛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娛樂國際公司)及鼎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益鑫公司)公司3家法人投資 匯入,並由被告葛福鴻及謝寅龍、杜佳樺3人分別代表各該 公司擔任都會娛樂公司董事,杜佳樺則為董事長,而以不實文件表明股東已繳足股款,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迨94年4月8日,王瑞卿、鄧太太即將該2帳戶 資金全數提領出清,鼎益鑫公司則並分別支付王瑞卿、海磊公司各21萬6,000元及45萬元之3日借款利息,因認被告葛福鴻涉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刑法第214條罪嫌云云。 貳、訊據被告葛福鴻堅詞矢口否認有何犯行,辯稱:有關驗資的部分,因為這件事情我與被告謝寅龍一樣,這些事一向都沒有處理過,所以公司設立的時候,我就請被告謝寅龍幫忙處理,所以沒有自己去過問這些事,設立公司的時候我確實是委託被告謝寅龍幫我處理,我當初是因為不知道才會這樣等語;其復於偵查時就此部分辯述:相關備標作業原則上是全權委託小謝處理,我雖有表示,將以超級圓頂名義投資,但所有資金調度都是小謝負責,我並不清楚該1億6000萬資本 額係如何籌措。(你既然係超級圓頂投資都會娛樂公司,並以法人代表擔任公司董事,你或超級圓頂有無實際出資?)我印象中,超級圓頂係有提撥部分款項予謝寅龍周轉,但不足登記資本額之5千萬,因此我拜託小謝補足差額,只是相 關財務調度我並未實際經手,對於實際情況並不瞭解(見 517 卷第282頁以下)。都會娛樂有實際出資,但我不夠錢 ,我請謝寅龍幫我墊,我記得好像拿2千多萬給他,餘款我 是請謝寅龍幫我墊,後來錢應該有給,2千多萬是成立前給 的,我的會計給他的,應該不是給現金,我不清楚。成立都會娛樂是因為要標小巨蛋,不記得股東有誰,有謝寅龍,有沒有其他股東我不清楚。我應該要出資一半,但我沒有那麼多錢,我要謝寅龍幫我先墊。(謝寅龍有錢嗎?)我覺得他是滿有錢的,我沒有想過他有沒有錢辦理公司登記的問題。我不知道這件是由會計杜佳樺向人借錢驗資的。(都會娛樂資本額1.6億有無問題?)沒有,但我有沒有給一半的錢, 我要回去查,我不知道都會娛樂設址於何,都是謝寅龍在處理,我沒有去過這家公司(530卷第391頁以下)等語。被告葛福鴻於本院審理時亦供述:(你說娛樂國際公司你占有約百分之七十五,而都會娛樂公司依據登記卷顯示你所代表的超級圓頂公司也佔了資本額1億6000萬元,其中的5000萬元 ,你沒有管理過這兩家公司,你是交給誰管理?)謝寅龍管理。(你於517卷283頁第1答稱94年初,你受年代公司遭掏 空案影響,財務狀況不佳,拜託謝寅龍全權處理投標臺北小巨蛋之備標事宜,而依據臺北小巨蛋投標須知,投標廠商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1億5453萬元,請說明你與謝寅龍如何籌 措資金成立資本額不低於1億5453萬元之公司以參標臺北小 巨蛋經營權?(提示第517卷第283頁並告以要旨))早上,他也講了這件事情,我們並不是財務狀況有問題的公司,因為年代公司的財務長林睿宏在94年初農曆被發現掏空了我們公司10億元,這件事情也在打官司,財務長已經被通緝,我個人也被林睿宏盜開2億元的支票。我們也準備了很久,這 種事情也沒有談那麼細節,我跟謝寅龍說這個事情一定要做,我現在沒有時間及心情來做,我請他全權處理,他也一口答應,我從來沒有想到他會沒有1億6000萬元這件事情。( 照你剛才所述,是你主動邀請謝寅龍先生合組都會娛樂公司參與小巨蛋投標案,是否如此?)是。(你剛才有提到,你全權交由謝寅龍籌組都會娛樂公司,為何你相信謝寅龍有能力籌措1億6000萬元設立公司?)我跟謝寅龍每年我給他做 的生意是非常大的數字,謝寅龍這幾年,我沒有問過細節,但是我知道他的狀況非常好,我無法回答,大家作朋友,其實互相不會問這麼多細節,但是你想他可以大手筆2億元去 買了10幾家的房子送給他的員工,他作我的生意,價錢也蠻高的,利潤也很高,他常常不自覺在我面前說,他的生意營業額3億元可以賺2億元,我們並不是自己多有錢,但是要拿1 億6000萬元去籌措公司,並不是拿去送人,或去買汽車,這只是大家拿這1億6000萬元放在一個地方,我認定這不是 問題,只是借給我先去存(見本院筆錄卷㈥第277頁以下) 。我出資八千萬元,就都會娛樂方面大概在94年3月期間, 我與謝寅龍有其他公司之合夥關係,我工作很多,我請謝寅龍先生幫我全權處理公司的設立,他也答應了,我在94年6 月以後,我的會計葉慧玲與他的會計就開始確認,會互相對帳,我們公司跟他公司互相結清後,我欠他的錢與他欠我的錢互相沖抵後,還付給他六千多萬元,這是他替我們公司搭佈景,我的會計與他的會計開始對帳,我該給他的錢包括他認為我應該給他的工資,明細我有,但我不記得了,這是會計在處理的,我投資在都會娛樂的八千萬元分別以哪些股東名義登記我不清楚,我認識謝寅龍有十年,他來找我投資,我那時不認識他,這麼多年來,我有投資娛樂國際公司五千萬元,娛樂公司的資本額有多大我不記得,公司的事情都是會計處理的,謝寅龍這段期間,我瞭解他的財務狀況很好,這1億6千萬元,對他不是問題。我會認為投資都會娛樂公司不用實際匯款至公司籌備處帳戶內,是因為我跟謝寅龍打電話,我說我現在事情非常多,這個公司你全權處理,你有無能力,他說沒有問題。(問:對於起訴書記載以你明知,謝寅龍資金不足,謝寅龍是透過謝淑珍向王瑞卿、不詳真實姓名之鄧太太借款1億6千萬元充作股本辦理都會娛樂公司的設立?)我不知道此事,而且完全不知,他也沒有跟我表達過(見本院筆錄卷㈣第291頁以下)等語。 參、公訴人認被告葛福鴻涉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及刑法第214條 罪嫌,無非係以被告被告葛福鴻及杜佳樺、謝寅龍、王瑞卿、謝淑珍等供述及都會娛樂公司登記案卷影本、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信義分行杜佳樺(都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及相關傳票影本、 華泰商業銀行復興分行都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帳號:0000 000000000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及相關傳票影本、資金證明、、鼎益鑫公司轉帳傳票編號00000000及台灣銀行匯款回條、鼎益鑫公司轉帳傳票編號:000000000及台灣銀行匯款 回條、鼎益鑫公司轉帳傳票編號:000000000及第一商業銀 行匯款通知單等資為論定被告犯上開罪名之證據。 肆、經查:同案被告謝寅龍於偵查時供稱:葛福鴻當時並未實際出資,他當時財務比較緊,要我先借錢出資,曾與我共赴香港參訪相關展場,並提供企劃案意見,但他主要提供之協助是在於公司得標後如何招攬廣告及經營管理方面。(見516 卷第209頁以下)我與葛福鴻、張小燕等,合資開設娛樂國 際公司並經營南港101已有7、8年,過去該公司都由葛福鴻 擔任實際負責人,但是93年下半年,葛福鴻與邱復生因遭詐騙數億元,資金周轉不靈,才要求我先接手該公司經營權,嗣後並將負責人變更為我,94年3月間,葛福鴻提議合組公 司參與小巨蛋投標,他資金仍有問題,所以才由我先出面借錢成立都會娛樂,並辦理備標等行政業務,約定若得標後在募集資金共同經營,因此,當時設立都會娛樂時,才會由娛樂國際公司、鼎益鑫及葛福鴻之超級圓頂公司3家法人名義 出資,並由我、負責聯繫行政業務之杜佳樺及葛福鴻分別各代表三家公司出任都會娛樂董事。(見517卷第179頁以下)等語;復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證稱:(你於 515 卷228頁倒數第2個答稱葛福鴻找你參標臺北小巨蛋經營權,所以超級圓頂公司、娛樂國際公司、鼎益鑫公司合資設立都會娛樂公司,以便向臺北市政府投標取得臺北小巨蛋經營權,所以依你所述,是葛福鴻主動找你成立都會娛樂公司參標臺北小巨蛋經營權?)是的。(你於516卷209頁最後1 個問答稱臺北小巨蛋94年3月間公告招標後,葛福鴻主動找 你,以你們在南港101合作的方式,說服你成立公司投標小 巨蛋,當時葛福鴻著眼點在於國內欠缺大型體育表演展館,若臺北小巨蛋遭他人得標,葛福鴻的製作公司與你的燈光設備公司將遭排擠,所以你們約定共同成立公司,先取得標案,將來再設法招募資金共同經營,你說將來再設法招募資金,是否表示你當時並沒有足夠的資本壹億陸仟萬元成立都會娛樂公司?)我沒有足夠的壹億六千萬元資金去辦理設立登記,實際上經營我與葛福鴻的流動資金是夠的。(當時葛福鴻知道你沒有足夠資金設立都會娛樂公司去參標臺北小巨蛋嗎?)不知道。(依據卷證資料顯示參標臺北小巨蛋經營權廠商資格資本額為一億五千多萬元以上,當時你與葛福鴻有這樣的資力嗎?)招標規格是一億五千萬元整,我與葛福鴻當然有。(你說你與葛福鴻當時當然有這樣的資力,但依據卷證資料顯示都會娛樂公司的資本是向王瑞卿等人借資來完成設立登記,是否如此?)是的。(既然你說當時有這樣的資力,為何還要向王瑞卿等人借資來完成設立登記,並且依據卷證資料顯示,鼎益鑫公司還負擔了借款的利息,為何如此?)我只是依據以前做生意的經驗,把設立公司的事情委託給我公司的會計及外部的會計師辦理,到檢調我知道是違法我全部都承認。(依據你於516卷209頁最後一個問答所稱,你所謂「以你們在南港101合作的方式」是如何合作?) 我們共同合資經營。(你於515卷228頁最後1個問至同卷頁 反面第2個答稱94年4月鼎益鑫公司出資6000萬元,超級圓頂公司、娛樂國際公司各出資5000萬元,合計1億6000萬元設 立都會娛樂公司,並由杜佳樺、葛福鴻及你3人分別以法人 代表身分擔任董事,葛福鴻投資都會娛樂公司的資金來源你不清楚等語,又於516卷210頁第1個問答稱葛福鴻當時並未 實際出資,她當時財務比較緊,要你先幫她借錢出資,再於530 卷319頁第2個問答稱葛福鴻或娛樂國際公司沒有實際出資給都會娛樂公司,依據上開筆錄,關於葛福鴻投資都會娛樂公司的資金來源你先是說不清楚,後又說是你幫她借錢出資,實情究竟如何?)以上的回答在不同的片段攫取下來的,第一段是調查員問我公司登記的資金從何而來,我說這件事我是交代公司小姐,所以他跟誰調度我不清楚,後來問我是說葛福鴻到底有無出資,我當時的確有回答葛福鴻當時財務比較緊,要我幫他借錢出資,葛福鴻當時沒有說錢要如何還,也沒有問過我錢是跟誰借,要如何還,葛福鴻沒有過問這些事,實際上我們有認資完畢。(你說葛福鴻當時沒有說錢要如何還,也沒有問過你錢是跟誰借,要如何還這些事,依據你及杜佳樺、謝淑珍所述,設立都會娛樂公司的資本壹億六千萬元是向王瑞卿等金主借得,並由鼎益鑫支付利息,而葛福鴻以超級圓頂法人代表擔任都會娛樂公司的董事,超級圓頂登記於都會娛樂公司的出資額是五千萬元,依照以上的事實,你才會說葛福鴻沒有實際出資,是否如此?)是的。(承上,你於516卷210頁第1個問答稱葛福鴻當時並未實 際出資,她當時財務比較緊,要你先幫她借錢出資,請說明你如何知知悉葛福鴻當時財務比較緊?)葛福鴻邀我成立都會娛樂時,並沒有說她財務比較緊,是因為九十三年底,壹週刊有報導年代發生林睿德詐騙公司資金的事情,我與葛福鴻與年代都有生意往來,他們公司曾經緊急向我調度現金,為期壹個半月左右,我差不多調度三、四千萬元給葛福鴻的公司及年代,也是那段期間前後葛福鴻邀我共同投資臺北小巨蛋,因為我有借錢給她,所以我才會說她財務比較緊。(每年跟葛福鴻生意的營業額?)少則六、七千萬元,多則上億。(你在九十二年實際負責的公司全年度營收多少?)我不是很記得,大概都是兩億五至三億五。(九十二年當年你手上可供你自己使用調度的資金大約多少?)我有最低的年度營業額兩億五千萬元來看,平均一個月是兩千萬元,裡面會牽涉到客戶的配合程度與我做生意的習慣,當我與客戶請款、付下游廠商的落差,可以三個月至六個月不等,所以我手上可支配現金至少有六千萬至一億,裡面不包括過去曆年公司多餘的現金,我們做的轉投資,可以短期變現部分。(九十四年葛福鴻請你幫他墊五千萬元部分,有無簽訂合約?)沒有。(這麼大的資金借貸,為何沒有簽合約?)我之前也借過他錢,也沒有簽約,他是鼎益鑫佔百分之三十的單一客戶,我賺他的錢,過去十年沒有十億,也有七、八億,所以他跟我調這樣的錢,我還要求簽約也不合常理。(你請杜佳樺及透過謝淑珍來跟王瑞卿借錢做都會娛樂公司驗資手續,這些事情你是否會跟葛福鴻說?)不可能。(你幫葛福鴻墊得錢如何處理?)我的會計小姐會跟葛福鴻的會計小姐會把這些帳列入雙方平常的收入往來,我不會去管,你如果問我至今為止我與葛福鴻的往來帳我也不會知道(見本院筆錄卷㈥第251頁以下)等語。足見,被告葛福鴻於設立都會娛 樂公司時,有關資金之籌措及辦理設立登記所需之相關手續,均委由謝寅龍全權處理,其自己並未參與都會娛樂公司之成立事宜,據此,被告葛福鴻主觀上既認知謝寅龍應有足夠資金以支應其所認股份之款項,且於被告葛福鴻向謝寅龍提出此暫墊股款之要求時,謝寅龍亦當場允諾之,自難謂被告葛福鴻主觀上有何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犯意。甚且,被告葛福鴻於都會娛樂公司設立完成後,將其原先所積欠之股款,透過其與謝寅龍間之交易往來予以互抵償還,衡與常情,亦足認被告葛福鴻並不知悉都會娛樂公司之設立過程係謝寅龍透過資金借貸之方式完成驗資,並於驗資手續完成後,旋即將資金返還與各金主等情,否則其又何需於事後以互抵方式支付謝寅龍前已幫其暫墊之股款,參以觀諸被告葛福鴻與謝寅龍就設立都會娛樂公司及驗資等事實之供述相符,且被告葛福鴻就上開事宜從未與杜佳樺、王瑞卿、謝淑珍有所接觸,可見被告葛福鴻確屬不知驗資資金之來源等情以觀,在在足證被告葛福鴻上開所辯,並非虛妄,應堪採信。此外,遍查本件全部卷證亦無其他可資證明被告葛福鴻有何違反公司法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之事證,是公訴人所指被告葛福鴻之犯罪,自屬不能證明,應就被告葛福鴻部分為無罪之諭知。 八、有關公務員瀆職部分:(被告劉家增被訴涉嫌圖利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家增為台北市體育處處長。緣「臺北小巨蛋」係臺北市體育處委託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新建工程處辦理公開招標委外興建,造價約37億元。嗣自行依「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辦法」(已更名為臺北市政府共用財產管理注意事項)辦理公開招標出租予民間使用。因該案係屬勞務採購,預算(底價公開)金額計15億4,530萬元 ,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12條規定,其開標、比價、議價、決標、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間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94年5月15日,東森巨蛋公 司以標價15億8,000萬元標得該案。依據前述94年6月16日「臺北市15,000席多功能體育館委託經營管理案」採購契約第3 條第1款及第9條第8款之規定,該場館須於94年12月1日正式營運,另依據第10條「乙方權利義務」規定,東森巨蛋公司於正式營運前,必須依前述契約檢附圖說設置完成該主館大型、副館、戶外大小型共4面顯示看板(LED)工程,惟迄至96年1月5日,臺北市體育處始完成前述主館大型顯示看板之會勘,嗣於96年1月12日,完成副館冰宮內顯示看板之會 勘,至於2具戶外大小型顯示看板,臺北市政府係於96年1月3 日召開「應設LED設備東森巨蛋公司申請變更設計會議」 ,其結論原則通過該公司以北側外牆LED取代之。期間臺北 市體育處運動設施科前承辦人林慶泓曾於95年1月2日及2月 23 日發文,要求東森巨蛋公司限期於95年3月1日完成LED設置,並敘明將援引合約規定處罰違約金,逐級簽請同意發函。然因台北市體育處本身對於小巨蛋硬體設施亦有多項缺失,唯恐遭東森巨蛋公司揭發,而招致市議員及市民非議,被告劉家增不思積極改善缺失,意圖為東森巨蛋公司不法之利益,竟以恐遭東森集團利用媒體報復為由,指示林慶泓以勸導代替罰款,甚至拒批及退回林慶泓所擬計罰違約金之函(稿)。嗣被告劉家增仍繼續以俟LED設備裝置完成後再檢討 履約之罰則等為由,力阻林慶泓依法發函處罰東森巨蛋管理公司違約金。迨95年7月28日林慶泓離職,由尹介華擔任承 辦人。尹介華隨即於同年月28日簽擬發函東森巨蛋公司,除了要求東森巨蛋公司應於95年8月15日完成前述LED顯示看板設備工程發包作業外,並限期95年10月15日前完工啟用,否則將依前述委託管理契約第12條規定進行違約罰款,該函稿經會簽該處會計室主任許素媛時,許素媛曾於95年8月1日加註「本案依約計罰係以書面通知為要件,擬請業管科說明延期要求改善之原因,再會核本室」等意見。惟被告劉家增卻仍要求尹介華,勿以前揭內容要求東森巨蛋公司限期完成及進行違約罰款,尹介華遂於同年月10日,將函稿修改為「請該公司儘速辦理前述LED顯示看板設備工程發包施工作業外 ,以期早日完工啟用」之內容,仍不對東森巨蛋公司裁罰。迄至95年9月12日,民眾以電子郵件向臺北市教育局及體育 處投書檢舉前述LED設備未依規定及時完成,疑涉不法,臺 北市體育處方於同年月25日發文東森巨蛋公司限期2個月內 完工。95年10月11日,復有民眾以電子郵件投書檢舉前述 LED設備違約未設置及未罰款,體育處方發文與東森巨蛋公 司,裁處違約金20萬元,東森巨蛋公司隨即繳納。迨95年10月19日,前臺北市議員呂瀅瀅於市議會中質詢前述LED設備 未罰款,體育處方於95年10月27日再次發文東森巨蛋公司,限期95年11月3日前依契約規定完成新工處審查,否則將依 契約規定處以最高額度之罰款。同年11月6日,尹介華在劉 家增指示下簽辦擬罰款30萬元文稿,然經許素媛會簽加註「本案依合約第12條第4款規定,係按日計罰,請業管科再檢 視審酌」,惟被告劉家增仍批「發」決行,並於11月8日正 式行文東森巨蛋公司,惟東森巨蛋公司藉詞拒繳。迄同年月29 日,臺北市體育處發文,敘明自95年11月27日起按日連 續處罰,每日處違約金40萬元,如逾期1個月以上仍未完成 ,再連續處每日違約金50萬元。嗣台北市體育處於96年1月5日完成前述主館大型顯示看板之會勘,並於96年1月12日, 完成副館冰宮內顯示看板之會勘,依據政府採購法第71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前述已設置之LED設備應限期辦理驗收, 及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4條規定「採購之驗收,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規定,台北市體育處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驗收,並應於規定期間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惟被告劉家增於上述期間屆滿ㄧ個月,仍未辦理驗收,且未依約罰款,而圖利東森巨蛋公司。俟96年2月12日,被告劉 家增改調臺北市教育局專門委員,96年4月25日,臺北市政 府政風處將「劉家增圖利東森巨蛋公司計1億1,940萬元」乙案函移司法單位。96年6月14日,經司法單位展開偵辦作為 。翌(15)日,臺北市體育處方以北市體處運字第0000000 0000號函,敘明自95年6月9日起計罰,迄至96年1月11日止 ,共計處罰東森巨蛋公司違約金計2億712萬3,438元,惟被 告劉家增卻以上述理由及手段,不對廠商裁罰,而圖利東森巨蛋公司云云。 貳、訊據被告劉家增堅詞否認有何犯行,辯稱:由於當時台北市15,000席多功能體育館開放之初,除了有1000多項瑕疵尚待改善之外,也碰到租用管理要點及合約上的協議問題,及顯示器看板規格仍在溝通協調、送審當中,為免東森巨蛋公司造成台北市政府及市民更大的不利益,所以體育處當時的主要策為積極督促東森巨蛋公司趕快送審並裝設顯示看板設備,待營運上軌道之後,再來算最後的總帳,故當時並未簽辦對該公司處罰以任何違約金的公文,其未犯罪等語。被告劉家增於調、偵訊時供述:(問:林慶泓於96.03. 06談稱: 大約在95年3月間,渠曾以稿代簽,其內容大致為「…因本 工程已逾多時,本處將依契約第12條第4款之規定予以處罰 ,每日罰金為20萬元…」,預計發文予東森巨蛋公司敘明要依契約規定後以處罰,經當時科長張又仁批核,並會簽政風、會計室等,呈給核稿秘書李朝盛後,惟當時處長劉家增並未核批,並將該文稿退回,並要求改以催辦方式辦理即可,其原因、經過及詳情?)因時間過久,再加上當時我每天批閱的公文相當多,所以我對這份文並沒有印象,我有無批示或有無退回該文我沒有印象,不過如前述,我認為當時最妥當的處理方式,就是積極催辦東森巨蛋公司早日完成LED的 裝設,裝設完畢後再來探討罰金、違約金的問題。(問:依據前述契約第12條「違約處理」第4款規定,「經甲方(即 台北市體育處)或營運督導委員會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不改善,或經改善仍不符甲方要求者,自第二次通知期限屆至起計,逾期一個月內仍不改善或經改善仍不符甲方要求者,視其情節輕重每日應給付甲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20萬元至50萬元」,依上述契約規定,懲罰性違約金的起計日應為95.04.01,契約既已明訂,何以你前述還要請台北市政府法規會、寰瀛律師事務所及本處相關科室共同來確認懲罰性違約金的起計日期?)依照契約規定,理論上對東森巨蛋公司的懲罰性違約金起計日為95.04.01開始,但如前述,基於室內顯示看板使用率過低、顯示板的裝設費用及後來的使用收入均屬東森巨蛋公司,在此種種考量之下,決定先督促他裝上去,將來再處理罰款金額及天數等問題。(問:據前述「台北市15,000席多功能體育館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查知,其雙方訂約代表人係台北市體育處你、東森巨蛋公司董事長趙怡,依本案權責劃分,你可否依職權批核決行處罰該公司違約金?)因為台北市15,000席多功能體育館屬於台北市政府財產,體育處係該體育館之管理人,且我是簽約人,所以我有職權批核處罰該公司違約金,但是台北市政府設有督導委員會,所以在最後重大決定之前,必須知會該督導委員會及陳報市政府。(問:林慶泓或科長張又仁、秘書李朝盛、副處長房振昆、你等5人,有無依契約規定之罰則,從95年4月1日 開始,對東森巨蛋公司計罰違約金,其原因、經過及詳情?)沒有,我認為現階段督促巨蛋公司裝設相關設備比處罰更具實益,也才有辦法檢討研議究竟延遲多久,以及如何罰的問題。(問:提示台北市體育處運動設施科承辦人尹介華於95.07.28簽擬之北市○○○○○00000000000號函及函【稿 】影本,據此資料查知,接任承辦人尹介華曾於95.07.28簽擬要求東森巨蛋公司於95.08.15前完成發包作業,並於95. 10.15前完工啟用,逾期台北市體育處將依委託經營管理契 約第12條進行違約罰款,逐級經科長張又仁、專員袁安平核印、並簽會秘書室、政風室、會計室等3個單位,惟經會計 室主任許素媛於同年8月1日會簽並加註「本案依約計罰係以書面通知為要件,擬請業管科說明延期要求改善之原因,再會核本室」其原因、經過及詳情為何?)我希望不停的要求,積極催辦、發文,希望儘速完成。(提示台北市體育處運動設施科承辦人尹介華於95.08.10簽擬之北市○○○○○ 00000000000號函【稿】及函文影本,據尹介華95.08.10簽 辦函【稿】查知,經前述會計室於95.08.01會簽後,承辦人尹介華復於同年8月10日重新簽辦,惟其內容卻刪除「95.08.15 前完成發包作業,並於95.10.15前完工啟用,逾期本處將依委託經營管理契約第12條進行違約罰款」字樣,並改為「台北小巨蛋LED顯示看板設備工程,請貴公司(東森巨蛋 公司)儘速發包施工作業,以期早日完工使用」,其主旨原要求限期發包及完工並敘明若違約將罰款,卻改為僅要求儘速辦理,逐級經張又仁核印,再簽會秘書室、政風室及會計室,逐級上陳核稿秘書李朝盛、副處長房振昆,最後經你於同年8月14日批「發」決行,其原因、經過及詳情?)我在 上一份文有批示要求尹介華去向會計室說明,並且批「發」,惟我不清楚何以尹介華在8月10日所簽辦之公文中將違約 罰款字樣均刪除,改為「儘速發包施工作業,以期早日完使用」等語。(提示台北市體育處運動設施科承辦人尹介華於95.07.28簽擬之北市○○○○○00000000000號函【稿】「 你於8月14日批【發】並加註規格疑義請說明會會計室聽」 影本,前述尹介華95.07.28簽辦函【稿】,要求東森巨蛋公司於95.08.15前完成發包作業,並於95.10.15前完工啟用,逾期貴處將依委託經營管理契約第12條進行違約罰款,惟經會計室主任許素媛於同年8月1日會簽並加註「本案依約計罰係以書面通知為要件,擬請業管科說明延期要求改善之原因,再會核本室」後,直接上陳並由你於8月14日批「【發】 並加註規格疑義請說明給會計室聽」,其原因、經過及詳情為何?)我認為既然會計室有疑義,承辦人就必須向會計室說明,原則上就是不斷督促、催辦。(為何你對前述屬同一文號「北市體處運字第0000000000號」之「限期完成發包及完工,逾期將依約進行違約罰款」、「儘速辦理發包施工作業,以期早日完工啟用」二種不同性質的函【稿】,同時批「發」,其原因、經過及詳情為何?)我不清楚為何會這樣,不過如前述我的原則就是積極催辦,東森巨蛋公司尚未裝設LED看板之前,要計算違約金也很難計算,就像工程沒有 完工之前確實很難計算逾期罰款一樣。(提示台北市體育處95.09.25北市體處運字第00000000000號函【稿】及函影本 ,據查,接任承辦人尹介華曾於95.09.25以北市體處運字第00000000000號函,發文限期東森巨蛋公司於本文發文日起 二個月內(即11月26日前)完工啟用前述看板(LED)設備 工程,並援引該標案契約之「違約處理」的違約金罰則,經科長張又仁核印後,並會簽會計室等單位,再經秘書李朝盛、副處長房振昆、最後經你批「發」,其原因、經過、詳情?)我就是不斷的告知及督促早日完成設置。但我不清楚為何該函稿原簽辦內容係,「於本文發文日起一個月內完工啟用,」被改為「二」個月,係由何人更改。(提示台北市體育處95.10.11北市體處運字第00000000000號函【稿】影本 ,據查,接任承辦人尹介華曾於95.10.11以北市體處運字第00000000000號函,發文處罰東森巨蛋公司違約金20萬元, 其原因係該公司未依合約規定於時限內設置主副館顯示看板,並會簽會計室等單位,再經秘書李朝盛、股份有限公司、最後經你批「發」,其原因、經過及詳情?)發此文的目的也是為了督促東森巨蛋公司,要求儘早履約,文內也提到將解約、沒收履約保證金及20萬元違約金等問題,也是催促東森巨蛋公司的手段之一,又該函內容有提到將罰款20 萬元 ,主要目的就是要提醒東森巨蛋公司早日完成LED設備的裝 設,由於未到最後完工階段,無法計算違約金的總額,所以20萬元係屬於提醒的性質,至於規定的時限,依合約的規定,應為94.12.01。(提示2006年10月11日向體育處檢舉「第二次問台北小巨蛋的設備何時完成」之電子郵件影本,經查,該民眾曾於95.09.12檢舉前述看板(LED)設備工程未依 時完成後,復於同年10月11日再度檢舉並質疑體育處未嚴格監督,你等才於同年10月11日處罰東森巨蛋公司違約20 萬 元,你作何解釋?)提到違約金只是手段之一,所以跟民眾質疑沒有關係,主要目的就是不斷督促東森巨蛋公司趕快裝設相關設備才是目標,而這20萬元是屬於督促性的處罰,所以由我決行就可以了,至於最後處罰性違約金總額,必須經過陳報市府討論後才可以決定。(提示:台北市體育處 95.10.27北市體處運字第00000000000號函【稿】影本,據 查,承辦人尹介華曾於95.10.27發文,說明前述罰款20萬元,已獲東森巨蛋公司於同年10月17日繳交,惟因前述看板(LED)設備工程拖延甚久,故限期在95.11.03前,完成新工 處審查,否則將處予最高額度罰款、連續罰款及檢討解約事宜,其詳情?)我的目的還是要積極督促東森巨蛋公司儘速裝設前述設備。(提示:台北市體育處95.11.08北市體處運字第00000000000號函【稿】影本,據查,承辦人尹介華又 以該函,發文處罰東森巨蛋公司違約金30萬元,其原因係該公司未依契約規定期限完成裝設主副館顯示看板,逐級經科長張又仁核印、經會計室會簽時加註「本案依合約第12條第4款規定,係按日計罰,請業管科再檢視酌」,再經秘書陳 美玲、副處長房振昆、最後經你仍批「發」決行,僅處罰該公司30萬元,其詳情?)我認為按日累罰到最後完工時才可以做一次檢討逾期天數,所以這次罰款30萬元仍屬於督促性懲罰而已。該30萬元是我即可決行,且依契約規定,20萬元至50萬元間的罰款都在契約規定範圍內,承辦人簽出來後我認為可以即批「發」,規定期限如前述,一樣是94.12.01 。(提示:台北市體育處95.11.29北市體處運字第00000000000號函【稿】影本,據查,承辦人尹介華又於95.11.29以 該函,發文表示95.11.27起按日計罰,每日(含星期六日及假日)違約金40萬元整,引用前函中曾限期東森巨蛋公司必須於95.11.26完工啟用前述LED,否則將處予連續處罰,並 要求儘速繳納前述違約金30萬元,逐級經助理研究員陳嘉駿、研究員李朝盛、副處長房振昆、最後經你批「發」決行,其詳情?)因為從94.12.01到95.11.29將屆一年,東森巨蛋公司仍無法依約完成前述LED裝設,雙方已快撕破臉且雙方 律師對租用管理要點及租用合約書之協議即將告一段落,所以體育處才會出重懲,發函表示將按日記罰,每日罰款40萬元的違約金,目的也是要督促東森巨蛋公司完成相關設備的裝設,又40萬元違約金係屬20萬元至50萬元之契約合理範圍內,20萬元、30萬元都已罰過了,所以提高罰款,從40萬元開始罰,但最後罰金總額還是要經台北市政府法規會等單位共同商討,這也是督促的手段之一。(提示:台北市體育處96.02.02簽文影本,據此簽文查知,前述主、副館內看板(LED)設備工程,經96.01.12會勘結果,已裝設完成,另戶 外二座LED變更設計部分,刻正審查中,故尹介華簽辦擬處 罰東森巨蛋公司計2030萬元(包括11月間未繳納罰款30萬元及95.11.27至96.01.11連續處罰違約金),副處長房振昆、你曾核印,最後上呈教育局吳清基批示「審計處關注本案之處理依法該裁罰,惟此刻罰款作為是否是該公司未來萬一停止營運之可能籍口?宜再審酌?」其原因、經過及詳情?)東森巨蛋公司拖延甚久,我們已經忍無可忍,所以才簽這份文擬先處罰自95.11.27至室內大型LDE竣工之96.01.11止的 2030萬元罰款,其他仍待戶外大型LED變更設計驗收完成後 再來研議後續檢討及處罰總額。又因為金額過大,所以才要簽報市長核可,而且可謂雙方撕破臉的前奏,所以必須經過多方研商,另戶外大型LED設備已進入實質審查,近乎完工 階段,所以市府已準備對東森巨蛋公司開罰。(問:為何你等在前述96.02.02簽文中,僅提及95.02.23北市體處運字第00000000000號函,卻不具體敘明及援引該函內容「…看板 設備工程,於正式營運前必須依所附圖說設置完成等語,惟已延宕多時,請於95.03.01前將上述資料提報憑辦,並敘明若違反上述事項規定,貴處將依契約第12條4款各目規定, 處以懲罰性違約金…」,據此追溯違約金處罰應從95.04. 01起計,並應採每日連續處罰,而你等卻遲至同年11月27日起,才處予連續性處罰,你做何解釋?)95.11.27起計之連續處罰係督促東森巨蛋公司完成整個LED設備工程的手段, 由於室外大型LED尚未完工,所以還不到總檢討罰金總額的 時候,所以體育處擬在東森巨蛋公司於室外大型LED完工後 再行研議檢討違約金總額。(提示: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製作之違約金計5億4825萬元統計表,經查,本案原承 辦人林慶泓陸續於95.01.02(限期2月底)、2月23日(限期3月1日)行文東森巨蛋公司,二次書面要求限期完成設置前述主、副館及戶外全彩顯示看板(LED)設備工程,惟該公 司仍未完成依前述該契約第12條第4款規定,其處罰違約金 起計日應從95年4月起,採每日連續處罰,若以最低罰金20 萬元起計,迄至96年1月11日止,應處違約金計5億4825萬元,惟你等卻決定僅處罰2千餘萬元,涉嫌圖利,你做何解釋 ?)上述2千餘萬元僅為督促手段,因尚未全部裝設完成並 非最後處罰總金額,最後處罰總金額及起計日期正由市政府法規會及律師事務所研議當中,我離開體育處的時候,因戶外大型LED看板尚未完成,因此無法計算違約總金額,另貴 處所計算之違約金計5億4千825萬元應係認知上有差異,因 為契約權利金每年才1億7千萬元,罰款東森巨蛋公司5億 4825萬元實與事實狀況不相當。(見515卷第1頁以下)(問:台北市體育處係於96.01.05完成台北小巨蛋主館大型顯示看板之會勘,復於同年1月12日,又完成副館冰宮內顯示看 板之會勘,均在你任內完成,你和房振昆如何決定違約金的起算日?)我在96.01.19有下一張條子給承辦科長曾慶勇,要他們邀律師事務所法規會、相關科室單位、秘書、副處長等研商怎麼開罰,這是由律勞事務所提出就室內部分先罰 2100多萬元,其他的等到全部完成驗收後,再行研議處罰總金額多少錢,而且也簽報市府並會相關單位決定。(問:你和房振昆2人調離台北市體育處後,針對東森巨蛋公司未依 期限完成設置LED乙案,台北市體育處於後,針對東森巨蛋 公司未依期限完成設置LED乙案,台北市體育處於96.06.15 以北市體處運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敘明自95.06.09起計罰,迄至96.01.11日止,共計處罰東森巨蛋公司違約金計2 億712萬3438元,與你和房振昆離職前,僅擬簽辦處罰該公 司2030萬元違約金,其相差1億8千餘萬元,你作何解釋?)我們是根據寰瀛律師事務所研議過來的,這是先罰,其他還要相關單位進行研議後再算總帳。(問:前承辦人林慶泓早於95年3、4月間即擬稿簽辦處罰扇蛋管理公司前述LED的違 約金,後任承辦人尹介華亦曾於同年7月間要求該公司必須 於同年8月完成發包作業,並於同年10月間完工啟用,否則 將援引契約規定處以罰款,為何均遭你退回或修改,並指示改以催辦方式辦理即可?)我並沒有退回,修改也不是我的指示,我只是請他們去跟會計室解釋,因為會計室有意見。(問:依據台北小巨蛋契約對違約金裁罰的要件規定,必須經過兩次通知並限期改善後,逾一個月仍不改善或經改善仍不符要求者,即採日處罰違約金,之後便採加重比例處罰,經查依據前承辦人林慶泓的公文,應於95.04.01起罰,為何你和房振昆遲至同年9月間因民眾檢舉才處罰該公司違約金 ?與你前述說可先罰,其餘等驗收後再罰不符,你做何解釋?)第一,這跟民眾檢舉無關,第二,前述LED的規格是在 95年6月間才審查通過,我們才通知東森巨蛋公司裝,我們 是根據公文來處理,第三,因為同年6月間承辦人異動,新 的承辦人尹介華不是很進入狀況,公文也有相當時間的耽誤,第四,我們也應該給廠商定貨、製造、測試、安裝的合理時間,第五,廠商也一直提出主張規格有爭議體育處非專業人員,需送給新工處轉建築師審查,第六,因為按照工程慣例,我們通常都會積極督促先完成工程,再來研議罰款算總帳。(見515卷第383頁以下)東森巨蛋公司對體育處不斷提出LED規格的爭議,因東森巨蛋公司送新工處及羅興華事務 所審查沒通過,就LED非屬體育處專業,所以訂約時已委新 工處及該事務所協助提出來規格,所以東森巨蛋公司提出 LED後要轉交這二單位審查,因為這二單位對於東森巨蛋公 司所提出規格不符合原契約的約定,未審查通而不能安裝。94.12.01屆至,我仍未對東森巨蛋公司為限期改善、懲罰性裁罰,是因為12月1日要營運,事情很多,雙方對規格有意 見,包括解析度及解析能力,因本件東森巨蛋公司是採用比利時巴可公司的產品,連比利時代表處也來函表示連我巴可公司的產品都無法通過,是否契約規格有問題。我認為完工以後才回頭來處理懲罰性裁罰,是因東森對規格有疑義,且又無法經新工處審核通過,且體育處本身沒有LED的專業能 力,無法弄清楚狀況,按工程慣例我們是積極督促,所以在還沒有弄清楚以前,我如何去處理裁罰的事情,我們不是不裁罰,而是無法弄清楚該部分專業。(見515卷第570頁以下)等語。被告劉家增於本院審理時亦供述:沒有按照契約的懲罰性違約金規定向東森巨蛋公司裁罰是因為它從九十四年六月份簽約後,有陸續送來給我們轉給新工處給羅興華建築師審核,因為它送來我們沒有專業的能力去做審查,他們所發生的一些規格的疑義我們沒有辦法處理,而且LED不是市 政府花錢採購的,是由東森巨蛋公司投資建置,而且這個將來的所得就是LED的廣告、租金收入是做為東森巨蛋公司經 營小集團的收入,市政府不能跟東森巨蛋公司拆分。因為第一個是規格疑義我們沒有能力審查。94年10月7日第三次送 審時,羅興華曾經審查OK,但是新工處在94年10月19日對其審查也有意見,提出三個意見要羅興華這邊釐清。(問:何時確定顯示看板的規格?)初步是在95年6月6日羅興華那邊審查確定。光是文來文往就是幾十個文,審查的權責不是我們,我們也弄不清楚。(問:95年6月6日確認規格後,你們限定東森巨蛋公司在何時完工?)按照以往的例子,LED如 果要完工從訂貨到製作、運送、安裝、測試需時五個月。(問:有發函東森巨蛋公司完工期限?)我們是在8月時通知 他,第一個公文是8月15日的文,我們原來的文是二個月, 但是沒有發出去,9月我們正試發通知二個月內一定要完成 。結果東森巨蛋公司在12月就載來安裝,1月就裝好會勘了 ,我們就開罰了。(問:何時通知每日要罰40萬?)有何公文依據?)在11月27日就連續罰了,有11月29日北市體處運字第00000000000號函為依據。戶外的LED也已經安裝測試,我下了個便簽在元月19日,有關小巨蛋LED延遲安裝應行罰 款乙事,請設施科速邀集相關單位(律師事務所、法規會)及本處相關科室研商擬定後(依據、天數、金額…等)速函發東森巨蛋管理公司繳交。所以我們底下的承辦人就請律師事務所代擬要罰款的簽稿的公文。(問:為何在95年10月及11 月間各發二次文,裁罰20萬及30萬元,亦與契約的規定 不符?)我們在8月時就開發文罰它,後來8月的文,我們底下的承辦人是剛來的,我不曉得為何沒有發出去。從8月至 10月我們都有要罰它,主要是督促它的動作,主要是11月罰30萬元的是說還有一部分的戶外送審查,還沒有審查通過,我們要它趕快送審,我們這是督促他的動作。(問:為何10月、11月要罰20萬、30萬的動作,代表何意?)主要的用意是要督促他,已經核准的趕快做,沒有核准的趕快審查。它是有違約沒有錯。(問:為何沒有按照契約內容按日計算違約金?)按照處理工程的慣例,在工程沒有完工以前我們是督促它。(問:起訴書記載95年1月、2月兩次發文東森巨蛋公司限期在95年3月1日完成LED的設置,在95年3、4月間林 慶泓曾經擬妥函稿要按日計算東森巨蛋公司的懲罰性違約金,被你批退回,你要求林慶泓要以勸導代替罰款,並且以裝置完成後再檢討查履約之罰則為由,阻止林慶泓發函處罰東森巨蛋公司違約金,對此有何意見?)第一個我沒有說指示林慶泓以勸導代替罰款,也沒有拒批公文,要還原到當時的事實狀況,在95年1至3月間,小巨蛋的高壓變電機四台炸了三台,人家提抗議,如此如何經營,因為瑕疪如此多,而且在使用上,市民、租用的單位就使用租用的方式也表示很多意見,我們初期都是在解決營運的困難,所以我印象中我沒有退回林慶泓的公文。95年1月的公文我們是有在積極的催 促東森巨蛋公司趕快完成設置,2月23日的公文主旨是台北 小巨蛋委託貴公司經營管理有關場地設置標準、檢示看板設置等內容,在說明的第2條依契約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貴 公司的權利義務,乙方應自行設置應經營管理的項目如下…。(問:何謂「上述資料」?)就是要審查規格的資料。我們是跟它簽約的,所以我們請它送來,送來後我們轉到新工處再轉去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去審。(問:95年3月1日東森巨蛋公司有送出顯示看板的設置圖說?)3月17日東森巨蛋 公司才提出來一個LED規格送審。(問:為何契約要求正式 營運前,要求設置看板完成?)有規定圖說沒有錯,就要照圖說做,他們對圖說有疑慮,他們會提出他們的看法,新工處跟羅興華建築師也有不同的意見,我們體育處沒有光電的專業,我們沒有審查的能力。前面我們是在規格有疑義的部分釐清,到12月東西也載來,元月份我們也有檢討研究看怎麼罰,而且一路簽報到市政府去,我並沒有說不罰。(問:95年3月1日後為何沒有要求東森巨蛋公司付違約金?)小巨蛋剛剛在營運時狀況很多,我們要維護市民、市政府的權利,我們是先要他們先完成安裝,回過頭來我們再檢討,這也是一般工程的慣例。(問:為何認為有規格疑義,但卻在95年1 月2日發函要求設置完成?)底下簽上來,我們認為是 督促他們趕快做,所以我批發。(問:認為1月2日的函代表何義?)督促他們趕快做。(問:LED規格疑義是否是在94 年6月16日簽約後就已發生?為何95年1月間發函要求設置完成卻在95年3月1日應按日處罰東森巨蛋公司懲罰性違約金時,認為因為規格疑義無法要求違約金出改以勸導方式要求他們儘速完成規格圖說?)95年1月2日的公文,它是答覆東森巨蛋公司94年11月29日巨蛋業字第000000 -00號函,最主要是說我們這個函是依據新工處答覆的,送給羅興華送審,羅興華答覆回來有一大疊附件,所以我們的主旨是請有關貴公司經營管理小巨蛋提送…戶外看板送審資料,請依說明段辦理修正,請查照惠覆,我們也是要他們送審過來。(問:95年3 月17日收到東森巨蛋公司提報的LED規格資料設置圖說 後,你們何時函轉新工處,新工處何時函覆你們?為何在95年3 月1日至95年7月31日前就LED的設置沒有任何的公文往 返?)3月17日東森巨蛋公司提報後,我們就馬上轉給羅興 華建築師事務所,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在3月27日就發函說 佐證發函的計算資料不足,我們在4月3日就以北市體處院字第00000000000號函請它趕快辦理修正提送。(問:4月3日 北市體處院第00000000000號函有無提出限期?)沒有講到 期限的問題。接下來5月1日北市體處院字第00000000000號 函我們又再發函催請它們在七日內完成修正送審。(問:發函後七日內有無收到東森巨蛋公司提出的送審資料?)在95年5月15日東森巨蛋公司管字第000000-00號函提出第六次送審。我們的處理方法,我們5月19日北市體處院字第00000000000號函轉到新工處去,5月23日北市工新機字00000000000號函新工處函轉給羅興華建築師協助審查,95年6月(問:6月20日至8月間,台北市體育處就LED的看板還發函給東森巨蛋公司?)東森巨蛋公司在6月29日有函給我們說戶外小型 看板的高低差很大,所以在7月5日北市體處運字第00000000000號函東森巨蛋公司有關戶外顯示看板規劃於二樓產生極 大的高差,視覺欠佳等節,我們就函請它有關戶外顯示看板上項情節請儘速提出改善計劃,並提送羅興華建築師並提送營運督導會報審查。六日羅興華函新工處審查結果,除了戶外全彩顯示看板採四面式不符合外…,6月13日新工處就把 這個函轉給體育處,體育處以95年6月20日北市體處運字第 00000000000號函通知東森巨蛋公司除了戶外小型全彩小型 看板應採四面式,而採單面式不符外,符合的部分請儘速安裝施做,不符合的部分請它辦理補送審,並沒有規定期限。(問:6月20日至8月間,台北市體育處就LED的看板還發函 給東森巨蛋公司?)東森巨蛋公司在6月29日有函給我們說 戶外小型看板的高低差很大,所以在7月5日北市體處運字第00000000000號函東森巨蛋公司有關戶外顯示看板規劃於二 樓產生極大的高差,視覺欠佳等節,我們就函請它有關戶外顯示看板上項情節請儘速提出改善計劃,並提送羅興華建築師並提送營運督導會報審查。(問:既然你認為要求限期10月15日前完工的函已經發出,為什麼會在95年10月11日發函裁罰20萬元?)因為8月15日這個文我們的承辦人因為是7月份才新報到,為何他沒有批發我不曉得。在9月13日東森巨 蛋公司也曾經拜會市長談到小巨蛋的營運困境,在9月25 日北市體處運字第00000000000號函也正式發文要求他們在2個月內完工啟用。我們也把9月25日的函再次跟他說明,同時 為了督促他提醒他就先裁罰他20萬。裁處違約金就是為了要不停提醒東森巨蛋公司。(問:戶外小型看板變更設計後來如何解決?)在12月19日就簽呈簽給市長有關東森巨蛋公司申請變更乙案請他核示,市長批由副秘書長邀相關局處研議。然後在1月3日下午四點開會,邀集了都市發展局、環保局、財政局、交通局、法規會、新聞處、新工處、建管處、教育局、體育處等單位開會,會議的結論㈠本案原則同意東森巨蛋公司計劃辦理,請東森巨蛋公司備齊相關資料向本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處申請後續廣告物審查及都市發展物後續審議,上開廣告物審查及都市發展物審議可以同步進行;㈦本案在奉核可後有關涉及台北市15000席多功能體育館委 託經營管理契約合約變更部分,先請顧問律師寰瀛法律事務所提供意見。㈧本案在未違背法令之前提下,以有條件之核可原則辦理,希望能創造市府及東森巨蛋公司、市民三贏之局面。(問:變更設計後完工不用驗收?)不是,因為合約是驗收時是要經過新工處檢示合格。外側的LED據我瞭解在 元月、2月時在那邊測試,但是何時完工我不清楚。要不要 驗收的問題,我們的合約規定是要送給新工處檢測,我們在元月8日已經發文請新工處處理。(問:對於台北市體育處 96年6月15北市體處運字第00000 00000號函要求東森巨蛋公司繳交自95年6月9日起至96年1月11日止於一個月內是每日 20萬元違約金,每逾一個月依前次應繳納懲罰性違約金加重百分之50計算,扣除95年10月17日已繳之20萬元,應繳交共2億712萬3,438元之違約金給台北市體育處,對此有何意見 ?)罰款的事情是從我下了便箋開始啟動裁罰的行為,我在96年1月19日下了便箋,上面寫有關小巨蛋LED延遲安裝應行罰款乙事,請設施科速邀集相關單位(律師事務所、法規會)及本處相關科室研商擬定後(依據、天數、金額…等)速函發東森巨蛋管理公司繳交,這個便箋也給了設施科、秘書室、會計室、政風室、主秘、房副處長,從這個時候開始啟動罰款。罰款的過程相當冗長,因為各個單位的意見不一致,所以反覆的修正綜簽,才在6月15日確定下來,中間經過 96年元月31日依據是律師事務所代擬的簽呈來簽辦,然後會計室認為金額有誤,就退回去了,這是第一次。然後2月2日又重新上簽呈,簽到教育局長吳局長,吳局長在2月7日有批示審計部關注本案的處理,依法該裁罰,為此刻罰款做為是否是該公司未來停止營運之可能藉口,宜再慎酌,這個公文退回到體育處。(問:後來台北市政府認為應該從95年6 月9日開始算違約金?)律師事務所三次文件來,第一次96 年1月31日的律師事務所電傳文件是認為從11月27日開始罰, 這個案子到第二次吳局長批完退回來後,第二次在2月15 日上簽呈時,我們的政風室就在2月16日簽註意見,本案是否 從3月1日開始罰請釐清。承辦人又把這個案子函請律師事務所表示意見,4月25日律師事務所第二次表示意見,一體育 處95年1月2日函要求東森巨蛋公司…。第一點我對於計算罰金我沒有預設立場,因為罰的過程大家的見解不一致,罰多、罰少我個人沒有預設立場。小巨蛋硬體設備,據調查有一千多項的瑕疪,既然這個瑕疪不是台北市體育處的過錯,而是施工的新工處,如果台北市體育處一開始12月1日就開始 處罰,東森巨蛋公司就會要求台北市體育處賠償,因為瑕疪太多,如此東森巨蛋公司可能會解約,所以教育局長吳局長有要求被告處理要慎重,所以才用公函要請趕快裝,6月20 日規格完成後,才可以從國外訂約、製作至安裝,所以給五個月的時候,所以才從95年12月27日開始裁罰,被告確實是尊照市長、局長的意思達到三贏的政策,台北市體育處最大的希望就是有完整的租金收入不會造成解約、違約,因為小巨蛋硬體的部分,新工處有相當大的缺失。(問:在你任內是有那些工程是要對廠商處罰違約金?)有一、二件。一般的工程合約採購法有範例,有規定逾期的罰則,以往經驗是工程驗收結算時再一併計算違約金。(見96年12月27日審判筆錄,本院筆錄卷㈢第168頁以下);還原到當時事實的真 相,LED顯示看板設備的規格有疑義,責任歸屬未釐清,最 後規格亦有變動,所以96年12月1日到規格釐清前,亦無法 對於東森巨蛋公司處罰,請參閱被證十一號至十四號。我們從三件事情來看,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曾經在10月7日審查 符合,但新工處在10月19日表明三點疑義要釐清:⑴點間距和解析度是否一致⑵通過審查的是視頻處理系統,而不是顯示板⑶結構重量是否符合。比利時代表處在94年12月14 日 發函給臺北市政府表達三點意見:⑴電腦和液晶顯示幕的解析能力與二極發光體(LED)的解析度是不同的東西,這個 要釐清⑵我們的規格640*480與長寬的比例16比9是互相衝突⑶按照戶外的小型顯示看板規格,也是640*480,長寬比例 也是16比9,面積是12平方公尺,他的點間距必須要小到6.25mm,這是目前全世界LED頂尖的廠商都製造不出來的,所以他們建議我們尋求公正的第三者來解釋,因為LED顯示看板 設備的審查是新工處負責的,所以我們就轉給新工處去處理。我們要考量到臺北市政府的權利,從94年12月1日到96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的權利金收入,有2億7796萬元,請參 閱被證十八號,所以臺北市政府的權利金收入也是我們要保障很重要的考量重要因素。當時小巨蛋營運之初,狀況很多,我經常召集這些臨時性的會議來探討解決的方案,在考量種種因素之下,對於臺北市政府最有利的方案,就是依照工程慣例來處理,也就是在規格疑義沒有釐清之前,我們也沒有辦法裁罰,我們要保持市府的收入及市民的權益,所以我們積極督促發函催辦,建立裁罰的起點,把行政上的手續做好,請參考被證四十二號至五十五號,我們也依據法官的指示,送了六件工程案例給庭上參考,這六件裡面,都是工程完工後,才作結算,來計罰。其次,我們也可以依照臺北市政府97年5月18日府授工採字第00000000000號函略以... 實務上,工程應至完工或完成分段履約進度時,方能明確計算出逾期日數及其逾期違約金...,並至完工結算時,始對廠 商一併檢討計罰或依契約分段計罰逾期違約金...,證明實 務上,工程逾期違約金是於工程完工結算時,才一併檢討逾期日數及違約金金額。鈞院97年5月19日也曾經函詢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6月10日工程企字第000000000 00號 函,函覆說明二略以:「依照工程慣例或實務,工程遲延完工之違約金,於工程完工驗收結算時,核算可歸責於廠商之遲延日數,計算逾期違約金尚無不可」,足證明於完工後才一併裁罰違約金是符合工程實務及工程慣例。我並未指示尹介華修改罰款公文之函稿為請該公司儘速處理LED顯示看板 設備發包及施工作業以期早日完工,95年8月15日,北市體 處院字第000000000 00號函稿,雖然前後有內容不同之函稿(519卷第52頁及53頁),惟兩份函稿,皆係被告於95 年8 月14日19時同一時間批發,可見得被告對這個函,都同意要發出,並沒有指示要修改。且依證人許素媛於鈞院97年4月 30日審理程序庭證稱,我在該函稿,就是53頁之原稿,註上意見後,我覺得不是很有把握,所以我才去問尹介華,跟他溝通以後,跟他討論合約計罰的問題,我想罰款涉及法律問題,所以溝通完之後,我就把函稿擺在他那邊,所以我沒有在上面核章,這個文後來也沒有回到我手上,甚至文還被研考說為什麼擺這麼久。可以證明這個文並不是被告退回並裁示修改的。尹介華在95年11月8日裁罰三十萬元的文稿,許 素媛加批係按日計罰,請業管科再檢視之意見,被告仍批發決行,未違反契約及約定,上述這個函,目的是積極督促尚有未依限完成審查事宜,以及95年9月25日函要求在兩個月 完成的時間未到,所以這個也是積極性的督促處罰,並沒有違法契約的約定。我想有兩點,二月要完工,規格有疑義,根本不可能,文就是繼續督促他,那時候我們沒有能力判斷,審查是新工處的工作,我們只是督促他,實務上沒有一碰到困難就裁罰他。我們在六月二十日確定規格以前,我們沒有辦法罰,八月的兩個文,我都有批示,我都有同意讓他完工,因為我不知道尹介華為何沒有將在發文後兩個月完工的那個文發出去,我不曉得,所以在九月份又發文積極督促他,我不曉得為什麼八月已經決定給兩個月期限,為何九月又給兩個月期限,文來了我就批了。本項LED顯示看板設備裝 設,並非政府出資之工程採購,原契約僅規定新工處檢測符合規格後,由乙方經營管理,而無驗收之問題,何況體育處,於收到東森巨蛋公司95年12月20日東森巨蛋業字第0000000-00號函,被證六十三號,稱各項LED顯示看板設備已安置 在B1碼頭區,隨時可以進場進行安裝設備,隨時啟用,立 即於95年12月25日,以北市體處運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被證六十四號,通知東森巨蛋公司,並在96年1月5日,參被證六十五號,及96年1月12日被證六十六號分別完成主館副 館顯示看板之會勘,並於96.1.8以北市體處運字第0000000 0000號函請新工處協助檢測,期間95.12.28我曾當面與新工處處長協調,獲得他的允諾協助,所以實際進行LED顯示看 板設備之檢測,是新工處的權責,可知我已經依照契約條款,在東森巨蛋公司完成LED顯示看板設備裝設後,立即啟動 後續之LED顯示看板設備設備檢測之相關程序,並無不法。 依照契約規定,這是不用驗收的,只要新工處檢測合格,就可以完工,這不是政府採購,新工處還沒有檢測,檢測是要工業研究院才可以,因為他們才有設備。(完工期限不確定,如何計算違約金?)一般都會提出理由,例如不可抗力,兩方會協調,如果協調不成,就會進入法院,我認為完工期限是94年12月1日,東森巨蛋公司如果不同意,我就會主張 95年1月2日及2月13日的文,認為完工期限是95 年3月1日。室內LED顯示看板設備規格疑義在95年6月解決,他的完工期限,因為我們當時的承辦人員積極督促他,是因為我曾經在市長的早餐會報中,聽到新工處的人員表示,LED顯示看板 設備從發包、運送到設置完成需要四到五個月個月的時間。(庭呈94年3月16日早餐會報資料影印附卷)戶外看板規格 疑義,大概是在96年1月3日同意東森巨蛋公司的變更方案,據我所知,戶外看板詳細完工日期我不是很清楚。所謂的完工定義為通過新工處檢測。因為我們體育處從頭到尾的工程,包括小巨蛋等,都是委託新工處代辦(見97 年8月28日審判筆錄,本院筆錄卷㈩第208頁以下)等語。 參、公訴人認被告劉家增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罪 嫌係以被告劉家增之供述、證人房振昆、張又仁、林慶泓、許素媛、李朝聖、尹介華、黃耀堂之證述,及臺北市體育處前處長劉家增等人圖利東森巨蛋公司未依約期限建置LED而 應受罰違約金計5億4,000餘萬元之大事紀、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製作之臺北市體育處前處長劉家增等人圖利東森巨蛋公司LED違約金計5億4,000餘萬元之計算式明細表、臺 北市體育處運動設施科94年2月1日簽文、臺北市體育處秘書室94年2月2日簽文、臺北市體育處秘書室94年3月21日簽文 、臺北市體育處秘書室94年5月10日簽文及開標紀錄、都會 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杜佳樺、東森巨蛋經營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朱家賢領回投標資料之95年5月10日收據、臺北市體育處秘 書室94年5月25日簽文及開決標紀錄、94年4月25日決標公告、都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資料:都會娛樂公司工商登記94年4月20日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94年6月16日「臺北市15,000席多功能體育館委託經營管理案」(即「臺北市小巨蛋」)採購契約、臺北市體育處94年8月8日北市體處運字第00000000000號函、94年10月21日臺北市體育處運動設施科 便簽、94年12月29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北市工新工字第00000000000號函、95年1月2日北市體育處運字第00000000000號函、95年2月23日北市體處運字第00000000000號函、臺北市體育處95年8月15日北市體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函稿)、95年9月12日市長信箱電子郵件、95年9月25 日臺北市體育處之北市體字第00000000000號函、95年10月 11日市長信箱電子郵件、95年10月11日臺北市體育處之北市體字第00000000000號函、95年10月19日北市議員呂瀅瀅質 詢前述LED設備未罰款等情、95年10月27日臺北市體育處之 北市體字第00000000000號函、95年10月31日審計部臺北市 審計處審北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95年11月8日臺北市體 育處之北市體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函稿、95 年11月15日教育局(體育處)簽、95年11月22日臺北市體育處之北市體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函稿、95年11月29日臺北市體育處 之北市體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函稿、95年12 月14日臺北市體育處之北市體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函稿、96年1月16日臺北市體育處之北市體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96年1月5 日會勘紀錄、96年1月16日臺北市體育處之北市體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96年1月3日會勘紀錄、96年1月17日臺北市體 育處之北市體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96年1月12日會勘紀錄、96年2月2日教育局(體育處)簽、96年2月15日教育局( 體育處)簽、96年4月2日教育局(體育處)簽、96 年4月25日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北市政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北市政府政風處製作之違約金1億1,940萬元統計表及說明書、臺北市體育處政風處95年3月24日體政室字第00000000000號書函影本、臺北市政府政風處95年12月1日「有關臺北市體育 處近期遭外界質疑案件報告書」影本、臺北市體育處96年6 月15日北市體處運字第00000000000號函影本、工作會報、 東森巨蛋公司LED函文、東森巨蛋公司函文等資為論定被告 犯上開罪名之證據。復於論告書中指稱:「本件依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應於正式營運前設置完成主館大型顯示看板、副館顯示看板、戶外大型顯示看板、戶外小型顯示看板等設備工程,上開看板規格於契約所附圖說記載明確,工程延宕係可歸責於東森巨蛋公司:⒈上述看板設備工程之規格為顯示幕長寬比例16:9、解析能力達640X480畫素以上,此與證人黃耀堂證述內容相符,堪認顯示看板規格於契約內已記載明確,實無疑義。⒉又新工處94.12.29函暨所附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對於東森巨蛋審顯示看板之審查意見表,以明確記載各項待審細目,因該公司未提供原廠型錄及相關佐證資料供審核,以致無法研判等情,並經證人即審查意見表製作人黃耀堂證結在卷,顯見該函(94.12.29)發文時,已逾原定設置完成期限(94.12.1),足徵逾期未設置完成顯示看板之原 因與顯示看板規格無涉。故被告辯稱於責任未釐清是否為東森巨蛋前,無法開罰云云,要屬卸責之詞。」、「本件經第二次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不改善,應依契約違約處理之約定給付懲罰性違約金:⒈本件委託經營管理契約第12條第4項 第7款規定違約之處罰期限及懲罰性違約金額,足認該懲罰 性違約金係採按日連續處罰。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臺北市政府函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 6.10工程企字第00000000 000號函、臺北市政府97.5.28府授工採字第00000000000號函)工程遲延完工之違約金計罰時點,應優先依據契約規定核處,本件係可歸責於東森巨蛋公司,且經二次書面通知期限改善,仍未於第二次通知期限屆至起計一個月內改善,依委託經營管理契約第12條第4項第7規定,應按日連續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是被告辯稱依據工程慣例於完工驗收結算始一併計罰違約金云云,與契約內容不符,顯屬無據。」、「被告屢次以處長權勢阻撓承辦員發函簽辦東森巨蛋公司計罰懲罰性違約金,且未依政府採購法第71條及施行細則第94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驗收,規避驗收核算逾期違約金:⒈被告簽核決行之94.3.21陳請核准台北小巨蛋委託經營 管理案招標公告資料之簽呈,簽呈明確記載本件為勞務採購案,被告顯知悉有政府採購法之適用。⒉臺北市新工處94. 12.29函暨所附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對於東森巨蛋送審顯示 看板設備之審查意見表受文者為臺北市體育處,被告收受該函文當知顯示看板裝設期程之延宕可歸責於東森巨蛋公司,逾期未完成之原因與顯示看板規格無涉,依契約規定,限期改善仍不改善,應計罰懲罰性違約金。⒊體育處分別於95. 1.2、95.2.2 3發函通知東森巨蛋限期完成,詎被告竟於95 年3月間,退回承辦員林慶泓簽辦計罰懲罰性違約金之文稿 ,並指示林慶泓改以催辦方式辦理。嗣於95.7.28後任承辦 員尹介華簽辦發函東森巨蛋限期完工,逾期依約進行違約罰款,經被告指示將函稿刪除限期完工,逾期違約罰款等字樣,改為儘速發包以期早日完工之內容始發文。⒋直至95年9 月、10月間,歷經民眾檢舉及議員質詢LED設備未罰款等情 事,被告方分別於95.10.11及95.11.8處懲罰性違約金各20 萬及30萬元,惟仍未依契約按日連續處罰。⒌臺北市政府於96.1.3召開「應設LED設備東森巨蛋公司申請變更設計會議 」,其結論原則通過該公司以北側外牆LED取代戶外顯示看 板,臺北市體育處於96.1.5完成主館大型顯示看板之會勘,並於96.1.12完成副館顯示看板之會勘,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71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前述已設置之LED設備應限期辦理 驗收,及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4條規定「採購之驗收,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臺北市體育處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驗收,並應於規定期間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堅辦,惟劉家增於上述期間屆滿一個月,仍未辦理驗收。」云云。(詳見本院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暨檢送資料卷第152至 166頁) 肆、經查: 一、按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為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所明定。是以,當事人間若無特別之約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欲解除契約者,必他方當事人有履行遲延之情形,且經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而不履行時,始得解除其契約;如他方當事人無履行遲延情形,縱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亦不生催告履行之效力,當無解除其契約之餘地。又債務人在履行期屆至前,尚無給付之義務,因此,在債務人遲延給付以前,債權人所為請求給付之催告,並不生催告之效力,必俟債務人遲延給付,債權人再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而債務人於期限內猶不履行時,債權人始得解除契約。(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5號、90年度台上字第1352號民事判決參照)系爭臺北市體育處與東森巨蛋經營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巨蛋公司)所簽訂之「臺北市 15,000席多功能體育館委託經營管理契約」第12條第4項第7款規定:「違反委託經營管理契約之約定者,經甲方(臺北市體育處)或營運督導委員會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不改善,或經改善仍不符甲方要求者,自第二次通知期限屆至起計,逾期一個月內仍不改善或經改善仍不符甲方要求者,視其情節輕重每日應給付甲方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20萬元至50萬元,超過一個月以上,每逾一個月依前次應繳納懲罰性違約金加重百分之五十計付... 」,是以依該契約條款約定觀之,因違約而須支付懲罰性違約金其要件上須以甲方或營運督導委員會於第二次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不改善或經改善仍不符甲方要求時,於期限屆至起逾一個月內仍不為改善或經改善仍不符甲方要求時,方得視情節輕重請求懲罰性違約金。故臺北市體育處於95年1月2日以北市體處運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要求東森巨蛋公司於95年2月底前裝妥完成主、副館及 戶外全彩顯示看板設備,此乃屬第一次限期改善之通知,要無疑義。惟臺北市體育處於上述第一次通知改善期限尚未屆至前,復以臺北市體育處95年2月23日北市體處運字第00000000000號函要求東森巨蛋公司於95年3月1日前將主館大型顯示看板(LED)等設備工程資料提報憑辦,若有違反將依契 約第12條第4款各目相關規定,處以懲罰性違約金。此函於 說明中雖有載明違反要求規定事項時將依契約處以懲罰性違約金,似屬契約條款約定中之第二次書面限期改善通知,然而,此次通知與前述95年1月2日之通知函中明確要求東森巨蛋公司於95年2月底前裝妥完工之字句有所不同,其僅要 求東森巨蛋公司將主館大型顯示看板(LED)等設備工程資 料提報憑辦,是否即等同限期改善之通知尚有疑義,甚且臺北市體育處000000 00000號函於第一次通知期限屆至(95年2月28日)前之95年2月23日發函,並將履行之期限定為同年3月1日(與第一次通知函所定屆至期限僅差距1日),扣除 在途期間之計算,東森巨蛋公司所能履行改善之期限甚短,相較於第一次通知函中尚保留1個月以上之改善期限觀之, 臺北市體育處95年2月23日所為函文不僅履行期限顯不相當 ,且於第一次通知改善期限屆至前尚不發生是否逾期改善或不符要求之問題,參諸上揭裁判要旨要難逕此認定該函發生第二次通知之效果。又按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本應通觀契約之全文,依誠實信用原則,從契約之主要目的及經濟價值等作全盤之觀察,則縱使台北市體育處於第一次通知期限屆至前已有相當理由確信東森巨蛋公司屆期仍將無法改善各項缺失,仍應當於期限屆至後方依契約之約定定期通知,否則即與契約明文須經「二次」通知之本旨有違,並將使該約定形同具文,且契約中約定裁罰之計算係按日計罰,其事涉金額龐大,自應謹慎為之。此外,證人林慶泓供稱:「為何又再簽辦公文催告而不直接裁罰,因為依契約第12條第4款規定,經甲方 (我體育處)或營運督導委員會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不改善,或經改善仍不符合甲方要求,自第二次通知期限屆至起計,逾期一星期內仍不改善或經改善仍不符甲方要求者,視情節輕重每日應給付甲方懲罰性違約金金台幣20萬至50萬元。我在94年12月1日以前就多次發 文通知改善,所以95年1月2日那個公文應該就是要求限期善,而期限在95年2月底,而2月15日所發之公文是屬於催告公文,2月23日所發公文是要告知於3月1日前未完成契約應辦 事項,將依合約第12條第4款規定為懲罰性裁罰,此公文有 發出去,發文日期是95年2月23日。(見530卷第385頁以下 )」、「LED看板工程之設置未依契約完成部分,體育處與 東森巨蛋公司於94年6月16日訂約後,體育處於94年7月26日、8月8日、9月22日、10月27日曾函請東森巨蛋公司應依契 約規定如期完成LED看板之設置工程,按契約規定,LED看板之設置規格等,須送新工處審核通過後始能進行施作,惟因該工程規格一直無法符合契約要求通過送審,故LED看板工 程直至94年12月1日仍無法完成。經律師意見後,我乃於95 年1月2日正式行文函請東森巨蛋公司於2月底前完成該工程 設置,3月簽間曾以簽代稿內容大致為「... 因本工程已逾 期多時,本處將依契約第12條第4款之規定予以裁罰... 」 預計發文東森巨蛋公司表示要依規定予以裁罰,但是因為該文稿長官並沒有批核,故未正式發函。在此之後,我仍陸續於95年2月15日、4月3日、5月1日、6月20日函請東森巨蛋公司依契約辦理,不過這都是依長官指示辦理稽催。(見604 卷第275頁以下)」、「我於95年2月15日以北市體處運字第0000000 0000號函,並援引95年1月2日台北市體處運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95年1月18日北市體運字第00000000000號函,要求東森巨蛋管理公司提送主副館及戶外全彩顯示看板設備工程及明訂合約標準作業流程等資料。該函文之主要意義為要求東森巨蛋管理公司於95年2月底前完成該等LED 設 備之設置。台北市體育處曾於95年2月23日以台北市體育處 運字第0000000 0000號函,說明前述契約第10條第1款第1目規定,該主、副館及戶外全顯示看板設備工程,於正式營運前必須依所附圖說設置完成等語,惟已延宕多時,請於95年3月1日前將上述資料提報辦等,因為我前述95年2月15日之 函文並未清楚表達限期改善意旨,所以我再發文東森巨蛋管理公司補充第二次改善之屆期日為95年3月1日。(見621 卷第18頁以下)」;復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違約金的計罰在通常情況之下,是在何時開罰的?是在進行中就計罰扣款,還是在驗收的時候才計算扣罰的金額?)通常我們是在工程驗收以後,我們才會跟乙方做個違約釐清的動作,實際上臺北市政府也不是公共工程的主管機關。違約金的計算因為必須要有計算的起算時間,所以我是為了要確定起算的時間,所以我才打算在95年2月23日及3月間發文告知東森巨蛋公司,因為未在期限前完成,所以要計算違約金。慣例雖然是在驗收時才計算扣罰金額,但是我為了要讓違約金有起算的時間,所以才在95年1月、2月、3月間陸續發文。 承上,如果照這種流程的話,1月2月的發文也可以當作一個裁罰的依據,因為我們有第一次發文的限期改善,2月23 日又發文。因為當時我們是覺得1月2日的發文要件可能還不足夠,所以我在95年2月23日再發一個文,是為了補強1月的文,因為1月那個文的內容沒有講清楚違約金的金額,所以2月23日才又發文去補強1月的文。(見97年4月23日審判筆錄,本院筆錄卷㈦第98頁以下)」;證人尹介華於偵查中證稱:「(問:為何你等在前述96.02.02簽文中,僅提及95.02. 23北市體處運字第00000000000號函,卻不具體敘明及援引 該函內容「…看板設備工程,於正式營運前必須依所附圖說設置完成等語,惟已延宕多時,請於95.03.01前將上述資料提報憑辦,並敘明若違反上述事項規定,貴處將依契約第12條4款各目規定,處以懲罰性違約金…」,據此追溯違約金 處罰應從95.04. 01起計,並應採每日連續處罰,而你等卻 遲至同年11月27日起,才處予連續性處罰,你做何解釋?)首先95.02.23之函文,係要求95.03.01前將資料提報憑辦,這與設置完成意義不同。(問:(提示:台北市體育處96. 04.02簽文影本)據此簽文查知,承辦人你簽辦修正為擬處 罰東森巨蛋公司計2,190萬元,研究員李朝盛等人曾核印, 惟該內容仍僅提及95.02.23北市體處運字第00000000000號 函,卻不具體敘明及援引該函內容「…看板(LED)設備工 程,於正式營運前必須依所附圖說設置完成等語,惟已延宕多時,請於95.03. 01前將上述資料提報憑辦,並敘明若違 反上述事項規定,貴處將依契約第12條第4款各目規定,處 以懲罰性違約金…」,據此追溯違約金處罰應從95.04.01起計,並應採每日連續處罰,卻仍以同年11月27日起計連續性處罰,使新任市長郝龍斌批「如擬」,你做何解釋?)95. 02.23之函文,係要求95.03.01前將資料「提報憑辦」這與 設置完成意義不同,我認為這並沒有達到「限期設置完成」的效力。(問:(提示: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製作之違約金計5億4825萬元統計表)經查,本案原承辦人林慶泓 陸續於95.01.02(限期2月底)、2月23日(限期3月1日)行文東森巨蛋公司,二次書面要求限期完成設置前述主、副館及戶外全彩顯示看板(LED)設備工程,惟該公司仍未完成 依前述該契約第12條第4款規定,其處罰違約金起計日應從 95年4月起,採每日連續處罰,若以最低罰金20萬元起計, 迄至96年1月11日止,應處違約一計5億4825萬元,惟你等卻決定僅處罰2千餘萬元,涉嫌圖利,你做何解釋?)95.02. 23之函文,係要求95.03. 01前將資料「提報憑辦」,這與 設置完成意義不同,我認為這並沒有達到「限期設置完成」的效力,應該要以95.09.25北市體處運字第00000000000號 函,發文限期東森巨蛋公司於本文發行日起二個月內(即11月26日前)完工啟用前述「LED設備工程」,及95.11.29北 市體處運字第00000 000000號函為準,從95.11.27起算,所以金額才會有這麼大的差異。(見515卷第50、67頁以下) 」等語。綜觀上述論述及契約之意旨,足見臺北市體育處95年2月23日北市體處運字第000000000 00 號函文,性質上應僅屬95年1月2日北市體處運字第0000000 0000號函文(第一次通知)內容之催促稽核及補充,尚難謂該函文已發生通知之效果,而依契約違約處理之約定裁處懲罰性違約金。 二、次查,臺北市體育處與東森巨蛋公司所簽訂之委託經營管理契約中針對乙方(東森巨蛋公司)之權利義務之規範,第1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主、副館顯示看板(LED)、戶外大小型顯示看板(LED)等設備工程之規範及圖說,於乙方正 式營運前必須依所附圖說設置完成,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檢測符合規定後,由乙方經營管理,經營期滿後連同其他委託經營項目一併移交甲方... 」,依該契約規定各該設備工程檢測之權責乃屬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新工處),亦即針對主、副館及戶外大小顯示看板(含其他各項設備工程)之尺寸規格及廠牌等是否符合契約所定之要求,應責由新工處予以檢測,尚非被告劉家增(臺北市體育處)職責範圍,且亦非本其專業智識所能勝任。再者,關於主、副館及戶外大小顯示看板之審查,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於94年10月7日函復臺北市體育處及新工處,其審 查之結果認定東森巨蛋公司所提送之審核資料,符合營運廠商應自行設置並經營管理項目功能設計規範之需求,惟新工處於94年10月19日復回函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表明針對其所為審核意見提出三點疑義(㈠所提供資料之點間距與解析度是否一致。㈡提供1600*1200之解析度為D320視頻處理器 之規格,並非顯示器之規格。㈢顯示器之結構重量是否符合規範。),並要求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於澄清後再行函覆,此有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94年10月7日0000-00-000號函、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94年10月19日北市工新工字第 0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按(見本院辯護人律師暨被告等答 辯書狀卷㈢第343、344頁)。又東森巨蛋公司與新工處及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針對契約所約訂顯示看板之規格及解析能力存有爭議,嗣經LED顯示器供應商比利時巴可公司透過比 利時台北辦事處回覆台北市政府,其函覆中說明原台北市政府全彩LED顯示看板設置規格為「每面大型電子顯示器解析 能力答640*480畫素以上」、「顯示幕長寬比例為16:9」,而貴府主管機關對於上述規格要求於簽約後提出新的解釋為「每面大型電子顯示幕之解析度達640*480畫素以上」、「 顯示幕長寬比例為16:9」,惟貴府主管機關所要求之顯示 幕解析度達640*480畫素,則其顯示幕長寬比例為4:3,與 第二項要求之長寬比例16:9二者間已嚴重互相矛盾,故 640*480畫素應為簽約當時所認定之LED處理器之解析能力,而非解析度,另戶外小型12平方公尺LED顯示看板,若依主 管機關要求為640*480解析度,則其LED燈點間距須小至 6.25mm,就光電技術發展而言,目前全世界承製12平方公尺LED顯示器之廠商均無法達此水準,此有比利時台北辦事處 94年12月14日比(05)領字第1208號函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辯護人律師暨被告等答辯書狀卷㈢第345頁)。此外,證 人林慶泓供稱:「LED燈部分東森巨蛋公司無法依約於94年 12月1日完成,因為簽約完成之後,他們從94年6月27日就有送審的動作,但本件審核單位是新工處及羅興華建築師,而羅興華認為東森巨蛋所提出規格與原契約有部分不符合,所以未通過,期間就一直送審,但是一直沒有通過。東森巨蛋遲遲無法審核通過主因是因為LED規格畫數。這是東森巨蛋 無法履約的問題還是契約不明確的問題,因這非我專長我不了解,我是學土木工程的。(見530卷第385頁以下)」、「在我們討論有關東森小巨蛋經營委託的事項上,劉前處長時常表示,基於因東森巨蛋公司並未不履行契約,而是因規格送審不過才無法施作完成該項工程,且東森巨蛋公司與其下游廠商針對LED工程亦有糾紛,導致比利時駐台辦事處亦來 關切此項工程之處理。(見604卷第275頁以下)」、「前述㈠主館大型顯示看板 (LED)設備工程。㈡副館大型顯示看板(LED)設備工程。㈢戶外大型顯示看板 (LED)設備工程。㈣ 戶外小型顯示看板 (LED)設備工程等,東森巨蛋管理公司並未依規定在94年12月1日正式營運日前完成前述LED設備工程之設置,因為該公司自94年6月27日起即數次將該LED設備工程之相關資料送體育處審核,經本處轉送新工處代為審核,迄至95年6月30日,其中關於主、副館內之LED設備圖說方獲得審查通過,至於館外LED設備圖說迄未獲得通過,所以不 是該公司不裝設LED燈,是因為他們送審之圖說不符合契約 規定,導致無法裝設。且因為該LED燈設備在我於95年7月調離體育處時,根本尚未裝設,所以我無從驗收。至於該LED 燈設備何時設置完成我不知道。(見621卷第18頁以下)」 ,復經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臺北市體育處94.8.8的函文,這個文最主要的用意,因為東森巨蛋公司跟我們在六月十六日就已經簽約,簽約後我記得是在六月二十七日他們就開始就LED規格部分提出疑義,因為契約上的圖說規格, 在國內外找不到廠商可以製作,當時提出的理由是說我們的規格是640乘480,比例是要16比9,面積要24平方米,當時 東森巨蛋公司一直對這種規格提出疑義,他們認為要照這個規格的話,沒有辦法裝置,他們行文過來,我們就把文轉給新工處,因為是新工處提出的規格,可是新工處的意思很堅持他們開的規格是對的,所以從六月二十七日開始東森巨蛋公司一直針對這個事情提出他們的質疑。所以我們處長有召集我們相關人員開會說趕快行文給東森巨蛋公司,請他們依據圖說趕快完成,才有八月八日這個發文的動作。(519卷 33頁你所擬具之94.10.21便箋記載「係東森公司內部各方勢力競逐所造成紛爭及延宕裝設期程」之依據?)我記得因為東森巨蛋公司在六月二十七日就提出疑義,然後在這段時間,東森巨蛋公司也想把這個規格完成,所以他們有找相關廠商來送規格,但是每個廠商送的規格都沒有辦法符合契約的規定,所以當時我們的認知是不是廠商下包規格不符合,要把責任推給市政府,所以向議員陳情,當時我感覺上是這樣子。承上,我於便箋記載「延宕裝設期程」係因為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我寫該便箋期間,規格還沒有送審完成,雖然契約的設置期限是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如果東森巨蛋公司再繼續提出規格方面的質疑的話,送的規格又沒有通過新工處委託的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的審核,依照這個流程可能沒有辦法在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以前完成,所以我們才會寫這句話。(臺北市體育處有收受519卷36-43頁,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94.12.29函文及所附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對於東森巨蛋公司送審顯示看板設備之審查意見,當時已逾本件委託經營管理契約第10條規定東森巨蛋公司應於正式營運前(即94.12.1前)設置完成LED顯示看板,臺北市體育處如何處置東森巨蛋公司逾期未完成設置LED顯示看板這件事? )從東森巨蛋公司在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提出規格疑義,一直到十二月一日以前還在提送審規格的資料,當時我們覺得其實東森巨蛋公司並不是說他們不裝置LED,他們一直覺 得這個規格確實是有問題的,他們一直覺得如果裝上去的話可能會影響到他們整個的營運,而且我們小巨蛋工程是委託新工處蓋的,好像是在九月一日東森巨蛋公司、體育處、羅興華我們有做工程點交的動作,十月一日開始正式的試營運,在十二月一日之前東森巨蛋公司也有針對小巨蛋新工處應該完成的項目及設施,他們提出有漏水、電壓不穩等。依照契約規定的話,東森巨蛋公司要在十二月一日完成,誠如剛才上述的事實,結果就是我們有把十二月二十九日的文轉給東森巨蛋公司,另在一月二日發文定期限,請東森巨蛋公司在二月底之前要裝設完成。(請說明市府零星標工程影響東森巨蛋公司營運與東森巨蛋公司逾時未設置LED工程應依委 託管理契約裁罰懲罰性違約金兩件事有何關聯,何以你說因為影響營運所以考慮不裁罰?)其實不只零星標在做,還有一些新工處的保固工程也都在維修,我承辦員當然是依照契約去做,可是照處長是綜合性、全盤姓的考量這個問題,我應該尊重。(見97年4月23日審判筆錄,本院筆錄卷㈦第98 頁以下)」;證人尹介華於偵查中證稱:「前述㈠主館大型顯示看板(LED)設備工程。㈡副館顯示看板(LED)設備工程。㈢戶外大型顯示看板(LED)設備工程。㈣戶外小型顯 示看板(LED)設備工程等,尚未辦理驗收,係因契約規定 驗收須新工處配合辦理,但新工處表示當初訂約並未知會新工處,故不願配合驗收,而我們因為工程專業上能力不足,所以到目前新工處只有進行會勘,尚未辦理驗收。(見515 卷第50、67頁以下)」,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處長劉家增於519卷53頁之函稿批示「規格疑義請說給會計室 聽」,我當時就我所瞭解的LED顯示看板規格,跟會計室主 任說明,說明我所瞭解LED顯示看板的情形,我當時對於LED顯示看板的確定規格我不是很清楚,就是就我所瞭解的跟會計室主任說明,就我現在的瞭解,LED顯示看板規格的審查 到現在都有爭議,到現在我也不知道LED顯示看板的規格過 了沒有,就我當時對LED顯示看板及契約的瞭解,我只能隨 隨便便的解釋,沒有辦法很清楚的解釋。就我所知,從當時到目前,我都一直沒有辦法確定LED顯示看板的規格是否有 確定。(為什麼95年10月27日體育處又發文給東森巨蛋公司,限期95年11月3日前,將LED顯示看板依契約規定完成送新工處審查?)LED顯示看板的規格確定與否,我到現在都不 清楚,就我現在的印象推測,是當時的科長張又仁要我加註這一項,這當中有一些程序,我都沒有參與,所以我到現在LED顯示看板的規格有沒有確定,或如何確定,我都不清楚 。95年11月22日我們又發了一個函,要求東森巨蛋公司就戶外大型看板及小型看板變更為帷幕設備,要求他們在文到三日內送給新工處,就我所知,東森巨蛋公司不願意設置戶外大、小型顯示看板,因為效益低,為了這件事情,東森巨蛋公司的長官謝寅龍及林克謨有到我們體育處進行討論,拿一些外型看板的資料討論,可能是因為這樣,所以我們才會有這麼一段說明三的事項。(見97年4月23日審判筆錄,本院 筆錄卷㈦第106頁反面以下)」;證人張又仁於偵查中供稱 :「(94.10.21運動設施科便簽,林慶泓,經科長逄子俊、副處長房振昆、處長劉家增核閱,其內容係前述顯示看板未裝設,體育處與新工處、羅興華建築師均依規定辦理均無延宕,係東森巨蛋公司內部各方勢力所造成紛爭及延宕裝設期程,及該公司與下包的糾紛,體育處並要求東森巨蛋公司儘速安置LED設備,其原因經過?)當時我雖未參與該文簽辦 ,但從旁得知,東森巨蛋公司將前述顯示看板工程委由其下包商承作,但下包商提出施作之規格不符合原合約規範,致不為羅興華建築師所同意,因此延宕,體育處才會簽文要求東森巨蛋儘速完成。前述顯示看板規格的審查、裝設及驗收,依合約第九條、第十條等規定,應由新工處負責審核及檢測,惟據了解,新工處依其權責,將前述規格的審核委由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辦理。94.12.29新工處函體育處,說明經羅興華建築師審查結果,東森巨蛋提供ABCD牌顯示看板均未提供原廠型錄及相關佐證資料供審核無法判定,我們將文轉請東森巨蛋立即改善,儘速完工。(見515卷第74頁以下) 」、「本案處理過程中,劉家增有要求我暫時不要對東森巨蛋公司開罰。據我所知,當時劉家增的想法是因為東森巨蛋公司據稱掌握台北巨蛋1千多項的工程瑕疵,若體育處因此 事件擅自對東森巨蛋開罰,可能會造成與東森巨蛋公司對立,加以東森巨蛋公司有掌握媒體,萬一他們對外揭露,將會損及市府的形象。(確實有一千多項瑕疵嗎?)應該沒有那麼多,但確實有不少瑕疵,因為小巨蛋後來施工時有點趕工,且冰宮的地方也有漏水,廁所貼壁紙的錯誤工法等,因為小巨蛋驗收時我有參與。(見515卷第192頁以下)」;證人黃耀堂於偵查中供稱:「東森巨蛋公司多次送審LED(電子 顯示看板)規格資料給台北市體育處,台北市體育處轉送給台北市新工程處,再由台北市新建工程處轉送給本事務所,由我負責審查後,94.10. 07,我曾以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 0000-00-000號函,行給台北市新建工程處(正本)及台北 市體育處(副本)等,說明「有關本工程後續營運廠商東森巨蛋經營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送之主、副館及戶外全彩顯示看板設備工程等四項送審資料,經本所就書面審查結果,尚符營運營運廠商應自行設置並經營館理項目功能設計需求,相關部分,建請台北市體育處依合約規定自行核處」,因當時,東森巨蛋公司送不知名且僅標示A、B、C、D等牌之LED (電子顯示看板)規格資料,轉來本所審查,經我審查後,該等A、B、C、D等牌,均因部分條件不符,或其證明文件不足而遭本所退回,後來該公司就再補送正式的證明文件資料,轉來本所審查,其中有一家廠商BARCO經補件後,審查符 合台北市體育處所訂之LED規格條件,故本事務所發文。之 後,因東森巨蛋公司堅稱,前述台北市體育處所訂之LED( 電子顯示看板)的解析度,應該是電腦的解析度,而不是顯示幕的解析度,但本事務所及台北市體育處都認為LED(電 子顯示看板)的解析度,應該是顯示幕的解析度,因為顯示幕解析度規定640×480以上,其品質及價格較高,東森巨蛋 公司想用電腦的解析度640×480資料送審,但均遭本事務所 退回。後來,東森巨蛋公司的解析度,檢送LED(電子顯示 看板)規定資料,轉來本所審查。經我審查後,95.06.06,我以本事務所0000-00-00號函,行文給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說明「二、有關各全彩顯示看板之尺寸及解析度本所係以顯示器之長寬比例16:9而解析度之總點數為680×480( 307200畫數)之條件下作為審查標準,合先敘明。三、有關本工程後續營運廠商東森巨蛋公司書面審查結果,尚符營運營運廠商應自行設置並經營管理項目功能設計需求。四、另戶外小型全彩看板設備四面式顯示看板採用單面式顯示看板不符合外,其餘尚符」。根據「台北小巨蛋」經營管理契約的附件LED(電子顯示看板)的規格,係明訂顯示器之長寬 比例16:9,而顯示器的解析度之總點數為680×480( 307200畫數)以上,因為16:9畫素,會高於4:3的畫素解 析度之總點數為680×480(307200畫數),所以並無衝突。 對此,東森巨蛋公司通過第一次審查的廠商BARCO及第二次 通過審查之廠商光磊公司,都有來本事務所討論此事,最後,渠等均同意及接受,並檢送符合台北市體育處所訂之顯示器規格,其長寬比例16:9,而解析度之總點數為680×48 0 (307200畫數)以上的資料,轉來本所審查,並通過審查。(問:(提示:東森巨蛋公司新聞稿影本)據此,東森巨蛋公司對外發布新聞,稱「…代理比利時BARCO LED全球知名 顯示器之廠商亦曾表示,全世界各廠牌均無法達到市府體育處所提貨之契約圖說規格…,本公司認為台北小巨蛋室內設備工程係原始設計圖說不當且規不清」,你是否知悉?請說明?)我有看到報紙,BARCO確曾提出質疑,但經本事務所 解釋後,BARCO同意及接受,並提貨符合招標規範所訂之LED(電子顯示看板)規格資料送審,亦通過本所審查。(見 515卷第429頁以下)」,復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對於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何時審核通過東森巨蛋公司提送之台北小巨蛋主、副館及戶外LED顯示看板設備規格,該正式 日期我忘記了好像是95年的5、6月,第一次審查只有二面審查合格,就是主、副館的LED,我記得是比利時的廠牌BAR CO。(請說明你審查東森巨蛋公司提送之台北小巨蛋主、副館及戶外LED顯示看板設備規格時,有發生劉家增於97年4 月23日上午審理筆錄第13-14頁稱所述之規格疑義嗎?)當 初送審時,廠商有提出這個疑義,文大部分是東森給體育處,體育處再給新工處,新工處再轉給我們,我們對新工處是義務幫忙,640乘480確實是4比3,不是16比9,但以專業考 量不應該爭執640乘480,而應該堅持16比9,因為規範裡面 關於16比9是沒有變動,關於640乘480是說以上,我們審查 的依據有發文說我們是以16比9這個規格來審查,只要符合 16比9,畫質在640乘480以上就可以。在原先契約規定的規 格內容,戶外顯示看板的審查標準是16比9,640乘480以上 ,是12平方米以上,並沒有規定點間距,東森巨蛋公司曾經表示如果是16比9又要符合640乘480以上,面積會很大,會 裝不下,建議要裝到別的地方,後來我們就沒有介入。當初審核通過只有主、副館,其他二面沒有送來審查。主、副館審查規格內容是16比9,畫素的審核是多少我忘記了,就是 已經超過原先的640乘480。(見97年4月30日審判筆錄,本 院筆錄卷㈦第119頁反面以下)」等語,足徵,系爭契約內 所約定主、副館顯示看板(LED)規格及解析能力之檢測, 於東森巨蛋公司與新工處、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三方面間存在爭議之前提下,契約文義內容產生解釋上之疑義時,本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於責任尚未釐清前是否即足以認定被告劉家增明知可歸責於東森巨蛋公司,卻基於圖利東森巨蛋公司之意圖而漠視違約之情況不予裁罰,仍有待商榷。且此爭議尚涉光電機學之知識,殊難苛責被告劉家增及其所領導之體育處人員本其智能予以理解及解決,故於審核檢測單位間尚未有所定論前,逕自予以裁罰是否果真全無疑義?又於契約所約定LED規格及解析能力之文義解釋未能協議並達 成共識前,僅單方面的要求東森巨蛋公司履行目前科技尚無法達成之LED規格及解析能力,亦與契約本旨及情事變更原 則有違,縱使予以裁罰亦無法解決現存爭議之問題,且台北小巨蛋本身即有多項工程瑕疵尚待解決,復因台北市政府各項零星工程之施工,亦將影響東森巨蛋公司之營運及工程設備完工之時間,若逕予裁罰恐徒增紛爭,日後必藉由訴訟途徑之方式解決,反將延宕工程進度甚遭求償之不利情事。 三、末查,證人林慶泓於偵查中證稱:「 (提示96年3月6日調查局筆錄),其中第9頁第5行有關東森LED設備沒有完成部分,依採購法規定及契約規定,要等到完成以後才視情節裁罰,筆錄裡面沒有寫的完整,其他都實在。因為處長說議會要開議,很多議員在關心此事,整個體育館設施有待改善,處長說剛開館不要把關係弄僵,免得影響後續經營管理。房振昆他是副處長,開會時也會提意見。他觀念上也市說場館剛接管,我們與東森也不能弄得太僵,盡量協調。沒有人說不裁罰,要等到完成以後視契約規定才要裁罰。(見515卷第591頁以下)」、「公文當時呈核到處長劉家增那裡,劉家增找我到他辦公室,當時只有我與劉家增,他告訴我簽呈上的文字不要那麼銳利,就是我公文上有記載的每日20萬元部分,他說金額是視情節輕重而定,法務單位討論要裁罰金額為何,這樣才能保障我們權利。因為小巨蛋是全國第一座巨蛋體育館,怕會有負面消息出現影響市府形象,也不希望與東森把關係弄僵,而影響後續經營管理。他向我講這些內容其實就是類似以溝通協調及輔導來處理。(見530卷第385頁以下)」、「再者,此為馬市長重要政績,需要小心處理,不要造成媒體關注、出現負面消息,故在處理有關體育處與東森巨蛋公司間履約事項,處長一直是秉持小心謹慎的態度面對。而針對LED設置工程未依契約期限完成部分,處長因怕引 起誤會並兼顧市府權益,故有關裁罰部分指示俟該工程完成再檢討釐清裁罰事宜,暫以催辦方式進行即可。(見604卷 第275頁以下)」、「前述陸續於95年1月2日、2月15日、2 月23日行文東森巨蛋管理公司,二次限期改善,要求設置前述主、副館及戶外全彩顯示看板設備工程等,為該公司仍未完成,印象中我大約在95年3月間,曾以稿代簽,其內容大 致「... 因本工程已逾多時,本處將依契約第12條第4款之 規定予以罰金,每日罰金為20萬元... 」,預計發文予東森巨蛋管理公司,敘明要依契約規定予以處罰,但該文稿逐級經科長張又仁批核、並會簽政風、會計等單位後,呈給核稿秘書李朝盛後,處長劉家增尚未批核該公文,我記得當時市議會即將開議,因為該案有李新、王正德等議員關心LED設 備問題,東森巨蛋管理公司與其下游廠商針對LED工程採購 亦有糾紛,導致比利時駐台辦事處亦來函關切該項工程之處理,且新象公司許博允等與東森巨蛋管理公司間亦有節目上之糾紛,所以處長劉家增找我到處長辦公室,向我表示,因為小巨蛋有很多負面消息,為避免影響市政府形象及馬市長重要政績,所以要求我不要在文中以太激烈的言詞辦理,改以催辦方式辦理即可,因為東森公司有媒體所以謹慎處理此事,所以當時處長劉家增並未批核該公文,故該裁罰的函文並未正式發文,但我也不知到該文稿現在在何處。在前述裁罰之文稿簽辦前後,處長劉家增、副處長房振昆常和我討論,因為小巨蛋是國內第一座室內體育館,也是首創之委外經營方式,委託及主辦單位都在摸索中,所以處長劉家增、副處長房振昆主張盡量以溝通協調方式解決問題,裁罰只是手段,其目的只是讓東森巨蛋管理公司可以順利經營管理,且為顧及市政府權益,應該要等到LED設備裝妥後,再來檢討 履約罰責。(見621卷第18頁以下)」,復於本院審理時到 庭具結證稱:「(你於604卷72頁第1個答稱95年3月間,因 台北小巨蛋LED工程已逾多時,你擬稿簽辦要依契約處罰東 森巨蛋公司懲罰性違約金,經科長張又仁批核、會簽政風會計等單位,給核稿秘書李朝盛後,處長劉家增要求改以催辦方式辦理,故裁罰函文未正式發文等情,請說明當時劉家增如何要求?)我印象中,因為我二月二十三日就已經發文了,在三月初,我覺得期限已經到了,所以才會想說再發一個懲罰性違約金,我忘了我當時是寫從何時開始計罰違約金,詳細金額忘了,我印象中我們為了這個事情,處長不定時找我或科長、會計、副處長等去開會討論,針對小巨蛋的事情,LED未裝設及裡面場館的管理問題,當時我們處長針對整 個利弊得失一直提示我們,他是要求我們要顧到市府及市民的權益,規格疑義未釐清,當時很多工程保固的缺失改善都還沒有完成,而且當時新工處又發一個零星標工程也在裡面施工到四月才完工,對於他們營運是有影響的。所以當時我們一直想用這種行政的裁罰方式去裁罰東森巨蛋公司,所以當時我們處長一直覺得對市政府最大的保障就是裝設好,然後把行政上該做的事做好,裁罰的起點在哪裡,我們應該積極督導東森巨蛋公司完成,工程完成以後,驗收好,再來釐清到底延宕幾天,責任的歸屬是誰,因為一般的工程慣例上如果有逾期多少天的話,有些是歸責於甲方或乙方,要釐清才能算出違約金,當時處長給我們的觀念是這樣。因為小巨蛋是國內首座,東森巨蛋公司沒有經驗,市政府這邊也沒有經驗,我們都是在摸索,處長希望不要雙方關係破裂,導致東森巨蛋公司不來營運,對於市政府形象也不好。我在檢察官面前說,沒有人說不裁罰,是要等到完成以後才要視契約規定才要裁罰。我有說過處長劉家增、副處長房振昆主張...應該等到LED設備裝妥後再來檢討履約罰則。我印象中我們常常為了這事情在討論,所以說當時我們相關長官也是覺得小巨蛋是一個國內首座封閉型體育館,東森巨蛋公司及我們都沒有經驗,所以說我們儘量是以積極督導溝通方式讓場館營運正常。(見本院筆錄卷㈦第98頁以下)」;證人房振昆於偵查中供稱:「處罰違約金是首長的行政裁量權,基於市府及市民的權益考量,若採每日連續處罰,恐將造成小巨蛋無法順利經營,市民未蒙其利反而受其害,無法享受市政的成果,另計罰的時間點是有爭議的,因東森巨蛋公司在資料送審及安裝處理上有依程序進行,所以計罰時間點應從95年11月25日起計日罰,何況在95年11月25日前,亦曾與東森巨蛋公司不斷協商,並要求改善,亦曾開罰,也請寰瀛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諮詢,亦有請法規會協助處理,並無圖利情形。(見515卷第33、41頁以下)」、「合約內容中有關東森 巨蛋公司應自行設置的項目,就是室內外的LED設施疑似未 履行。依合約應於94年12月1日營運前完成,(問:為何未 履行完畢?)因LED的資料與規格依合約規定須先送請台北 市新建工程處及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審查通過後才能安裝,規範於合約內應行設置的範圍內,因LED的規格送審無法通 過,所以遲遲未安裝。原訂規格有附於契約當附件,送審時新工處與羅興華事務所對LED的畫素認為不符合契約所訂的 規格,而未審查通過。裁罰步驟第一步驟應該通知改善,第二步驟限期改善,若仍不限期改善則開始懲罰性裁罰。(通知改善、限期改善、裁罰性裁罰分別應由何單位發文?)都是體育處,只是就重大事項如涉及可能解約則要簽報市政府核定,若是懲罰性裁罰的計算起始點,我體育處不知如何計算,也會簽報法規會協助。(見515卷第576頁以下)」;證人尹介華於偵查中亦供稱:「(問:依據前述契約第6條「 履約保證金」規定,其履約保證金係若干?)係權利金1,580,000,000元的十分之一,即1億5800萬元。(問:(提示:2006年10月11日向體育處檢舉「第二次問台北小巨蛋的設備何時完成」之電子郵件影本)經查,該民眾曾於95.09.12檢舉前述看板(LED)設備工程未依時完成後,復於同年10月 11日再度檢舉並質疑體育處未嚴格督,你等才於同年1月11 日處罰東森巨蛋公司違約20萬元,你作何解釋?)亦係科長或處長要我辦文處罰東森巨蛋公司違約金20萬元的,該20萬元,是以台北市體育處發函,處長即可決行。(問:(提示:台北市體育處95.11.08北市體處運字第0000000000 0號函【稿】影本)據查,承辦人你又以該函,發文處罰東森巨蛋公司違約金30萬元,其原因係該公司未依契約規定期限完成裝設主副館顯示看板,逐級經科長張又仁核印、經會計室會簽時加註「本案依合約第12條第4款規定,係按日計罰,請 業管科再檢視酌」,再經秘書陳美玲、副處長房振昆、最後經處長劉家增仍批「發」決行,僅處罰該公司30萬元,其詳情?)我只看如果處長批發,我就發文,以處長的意見為主,罰款30萬元,也是科長及處長指示如此裁罰,後來我弄清楚契約規定後,也知道這樣處罰不符契約規定,該30 萬元 罰款,由處長劉家增即可決行。(問:(提示:台北市體育處95.11.22北市體處運字第00000000000號函【稿】影本) 據查承辦人你又於95.11.22以該函,發文限期東森巨蛋公司必須於95.11.26完工啟用前述LED,否則將處予連續處罰, 並要求儘速繳納前述違約金30萬元,逐級經科長張又仁、秘書陳美玲、副處長房振昆、最後經處長劉家增批「發」決行,其詳情?)是科長及處長指示如此文,當時2個戶外型看 板(LED),要變成外牆看板(LED),東森的人有來處做簡報,但當時我認為不夠,所以另外以文續明要求他們行文。我記得當時我曾幾次跟著處長到東森巨蛋公司,找執行董事謝寅龍等人溝通有關小巨蛋經營管理事項,有時科長也會參與,不過大部分都是處長和對方談。(問:(提示:台北市體育處96.02.02簽文影本)據此簽文查知,前述主、副館內看板(LED)設備工程,經96.01.12會勘結果,已裝設完成 ,另戶外二座LED變更設計部分,刻正審查中,故你簽辦擬 處罰東森巨蛋公司計2030萬元(包括11月間未繳納罰款30萬元及95.11.27至96.01.11連續處罰違約金),副處長房振昆、處長劉家增曾核印,最後上呈教育局吳清基批示「審計處關注本案之處理依法該裁罰,惟此刻罰款作為是否是該公司未來萬一停止營運之可能籍口?宜再審酌?」其原因、經過及詳情?)2030萬是當時初步計算的結果,和我最後簽訂的2190萬元不同。我個人推測當時局長吳清基基於整體考量,因主要目的是使小巨蛋經營管理順暢,罰款只是手段之一,若因罰款導致東森巨蛋公司停止營運,市府可能損失更大,局長才會如此批示。又因為此次裁罰金額較為巨大,所以原本預定要簽給市長批示,但到了局長吳清基,函稿就被退回重辦。決行層級為何並無相關內規規定,大部分都是簽處長或市長兩種層級。95.02.23之函文,係要求95.03.01前將資料「提報憑辦」,這與設置完成意義不同,我認為這並沒有達到「限期設置完成」的效力,應該要以95.09.25北市體處運字第00000000000號函,發文限期東森巨蛋公司於本文發 行日起二個月內(即11月26日前)完工啟用前述「LED 設備工程」,及95.11.29北市體處運字第00000000000號函為準 ,從95.11.27起算,所以金額才會有這麼大的差異。另外這2千多萬元部分,係單指室內的2部LED部分裁罰,至於戶外2部LED變更設計逾期違約部分,我們會另行裁罰,所以整個 金額尚未確定。另本函稿由本人撰稿呈核,文中意旨是否恰當,個人學識有限經各級長官批示決行後才定案發文,故發文係處之決定,擬稿係本人學識所及意思。(見515卷第50 頁以下)」,復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95.9. 20擬具臺北市體育處函稿,這個應該是依據契約的規定,東森巨蛋公司遲遲未設LED顯示看板,所以我們體育處就再發一個 函來催辦東森巨蛋公司要依照契約的規定,儘速完成契約的約定。臺北市體育處95.10.11函及函稿處罰東森巨蛋公司20萬元違約金之依據,係長官口頭指示,我在六十四頁的函稿左下方特別寫了一段話,「本文於奉長官指示,逕行發文」,就是這個函是創稿,也就是沒有對方來文,我們主動發文的意義,本文奉長官指示逕行發文,應該是奉處長的指示,因為要發文都要經過處長批示才能夠出的去。(519卷90-98頁臺北市體育處95.11.29函及函稿自95.11.27起按日計罰東森巨蛋公司每日40萬元違約金之依據)依據契約第十二條第四款的第四行,新台幣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這中間就是我們甲方的裁量權,至於用四十萬元,而沒有用二十萬、三十萬、五十萬元,可能是我們去東森公司,我們認為他們態度不好,所以我們就不願意用最低的,也不想用最高的,所以就用四十萬元,至於為何從95年11月27日起算,從提示的第96頁第1行有提到,我的函文裡面,第一次限期改善是95年1月2日,第二次發文限期改善是95年9月25日,當時還沒有驗收,東森巨蛋公司到95年11月27日都還沒有裝置LED顯示看 板,這個日期我可能覺得差一、二天沒有差異很大,而且我覺得差一、二天比較沒有爭議。(既然95年11 月間,你們 同意東森巨蛋公司變更為北側顯示照明帷幕,為何還在95年11月29日發文要求他們繳納違約金?)同意變更及未依合約規定期限是兩回事,所以我認為合約期限到了,就應該罰違約金。(見97年4月23日審判筆錄,本院筆錄卷㈦第106頁反面以下)」;證人張又仁於偵查時供稱:「(尹介華於95. 07.28簽擬要求東森巨蛋於95.08.15前完成發包,併於95.10.15 前完工啟用,逾期將進行違約罰鍰,經你核印、並簽會秘書室專員袁安平、政風室、會計室等三個單位,惟經會計室許素媛於同年8月1日加註「本案依約計罰係以書面通知為要件,擬請業管科說明延期要求改善之原因,再會核本室」其原因?)我確實在該公文上核章,但會計室許素媛之意見我並未看到,該公文後來由處長直接批「發」並要求承辦人直接向會計室做規格疑義之口頭說明,而該公文並未再經過我,所以我當時並不清楚前述狀況。(民眾於95.09.12 檢 舉前述LED設備工程,復於95.10.11再度檢舉,你等於同年 10月11日才處罰20萬違約金,作何解釋?)不是,本處處罰東森巨蛋20萬並非僅針對提示之檢舉函作交待,且本處簽文處罰之日期係於95.10.09,而該檢舉函係95.10. 11始發出 。前述處罰20萬由劉家增即可決行。據我瞭解,體育處正式發文處罰東森巨蛋之LED違約金僅有1筆20萬已繳納,其他部分,東森巨蛋提出異議,拒絕繳納,目前仍在處理。(見515卷第74頁以下)」、「(為何不知道95.07.28尹介華簽辦 之公文未發?)因為公文退稿後直接到承辦人處,沒有經過我這邊。(尹介華沒有跟你報告嗎?)我記得二個文劉家增好像是同時間批的,文號是同一個文號,但是尹介華是發後面的文。本案處理過程中,劉家增有要求我暫時不要對東森巨蛋公司開罰。據我所知,當時劉家增的想法是因為東森巨蛋公司據稱掌握台北巨蛋1千多項的工程瑕疵,若體育處因 此事件擅自對東森巨蛋開罰,可能會造成與東森巨蛋公司對立,加以東森巨蛋公司有掌握媒體,萬一他們對外揭露,將會損及市府的形象。(確實有一千多項瑕疵嗎?)應該沒有那麼多,但確實有不少瑕疵,因為小巨蛋後來施工時有點趕工,且冰宮的地方也有漏水,廁所貼壁紙的錯誤工法等,因為小巨蛋驗收時我有參與。(見515卷第192頁以下)」,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林慶泓表示若不依約罰款相關承辦人員要負很大的責任,但基本上,這只是林慶泓個人的看法,這個文發出去到底有多大的效力,我也不清楚,就這個合約來說,有很多疑義的地方,是否發出去之後就解決問題,我個人也不敢確定。(該95年3月間,要對東森巨蛋公 司作懲罰性違約金罰款的公文,未發出去的理由為何?)臺北市政府新工處在小巨蛋有很多工程缺失,這只是其中一點考量,如果我們一直再刺激東森,東森也會有很多動作,另外,在LED顯示看板規格,東森也有找議員協商,因為規格 有疑義,如果要罰它違約金的話,也有疑義在,另外,合約也有寫,94年12月要完工,之前也有陸續發文,3月時如果 再發這個文,效力如何不清楚,既然林慶泓指的長官有意見,我就不堅持。臺北市政府新工處在小巨蛋的工程缺失,與台北市體育處跟東森巨蛋公司簽署的委託管理契約,我個人認為,這是兩件事,這也牽涉到東森,舉個例子來說,變壓器炸掉壹台,這個會影響到東森巨蛋與體育處的合約,他也會跟我們求償,這是處長提出來的意見。(你有會簽519 卷52、53頁臺北市體育處北市○○○○○00000000000號函稿 ,該2份函稿顯示同一字號函稿95.7.28函稿主旨欄限期東森巨蛋公司發包完工啟用LED顯示看板設備工程,逾期則進行 違約罰款,而95.8.10函稿則未要求限期完工亦未提及違約 罰款,該2份函稿均經處長劉家增於0814/1900(即95年8 月14日19時)批示「發」,請說明何以519卷50頁臺北市體育 處95.8. 15北市○○○○○00000000000號正式函文係依據 95.8.10函稿內容發文而非依據95.7.28函稿內容發文?)這個部分,就我個人來判斷,如果長官批示發,這兩個公文就都要發,我們去看文的時候,不會去看他的文號,只會看內容,我是覺得兩個文都沒有問題。我在批核52頁的函稿時,有看到53頁的函稿,一併附在公文裡面。後來想是有,我在調查局沒有注意到,因為後來尹介華有跟我講過,他在呈核95年8月10日的函稿時,有附95年7月28日的函稿。我在調查局時,有跟調查員說,我沒有注意到這個情形,基本上,應該以後面尹介華發的那個文比較好,因為我們之前已經發很多次文給東森,我們給他期限,如果要罰款的話,條件已經成就,53頁的函稿要求他10月15日之前完工,又再給一次期限,如果東森在10月15日之前完工,可能就表示我們不能依照之前催辦期限去罰款,我是認為後面的文比較好,因為前面已經給他很多次期限,再給他一個10月15日完工期限,好像如果它在10月15日完工,他就沒有逾期,好像我們給他放水。基本上,就我個人來說,我認為這個罰款是有問題的,因為我們罰它這個二十萬元的罰款,是沒有任何根據,照契約來說,是要連續處罰,這個文上面,只是一個警告東森的性質,因為各方面有壓力進來,按照工程慣例,一般要等到工程完工,我們一起算逾期多少,用這樣的方式去記算,要這種方式去罰它,是沒有依據的。依據519卷第27頁委託管 理契約第12條,關於違約處理的規定,並沒有約定完工後再計算違約金,我剛才說,應該完工後再計算違約金的依據是依照我自己的工作經驗的工程慣例。(見97年4月30日審判 筆錄,本院筆錄卷㈦第130頁反面以下)」;證人許素媛於 偵查時供稱:「(提示尹介華於95.07.28簽擬之北市體育運字第00000000000號函,渠曾簽辦要求東森巨蛋於95.08 .15前完成發包作業,併於95.10.15前完工啟用,逾期貴處將依委託經營管理契約第十二條進行違約罰鍰,,並簽會秘書室、政風室、會計室等三個單位,惟經貴會計室於同年8 月1 日會簽並加註「本案依約計罰係以書面通知為要件,擬請業管科說明延期要求改善之原因,再會核本室」其原因、經過及詳情?)前述8月1日會簽是我本人筆跡並親自加註後核印,因為我認為依據合約規定,必須經二次書面通知並要求限期改善,對方若不改善,才能依約處罰違約金,我的用意是質疑為何業務科遲滯95年7月間,才提出第二次書面通知及 限期改善。(提示95.08.10尹介華簽呈北市○○○○○00000000000號函,其乃於前述會計室於95.08.01會簽後,於95.08.10重新簽辦,惟內容刪除「95.08.15前完成發包作業, 併於95.10.15前完工啟用,逾期本處將依委託經營管理契約第十二條進行違約罰鍰」字樣,改為「台北小巨蛋LED 顯示看板設備工程,請貴公司(東森巨蛋)儘速發包施工作業,以期早日完工使用」其主旨原要求限期發包及完工並敘明若違約將罰鍰,卻改為僅要求儘速辦理,經簽會秘書室、政風室及會計室,其中你係於同年8月11日核印,逐級上陳核稿 秘書李朝盛、副處長房振昆、最後經處長劉家增於同年8 月14日批發決行,原因詳情?)我記得處長劉家增曾找我及業務科人員去他的辦公室針對該公文進行溝通,處長劉家增說因LED規格正在審查,且涉及契約變更,要盡快通知該公司 儘速完工,我記得大概那期間,本處政風室曾將LED未裝置 等問題,曾向教育局政風室口頭及書面報告,此外,運動設施科亦曾請教顧問律師寰瀛律師事務所的意見,所以我認為該LED設備未裝設的問題,已有政風系統及律師關切其適法 性,所以我便核章。(提示95.07.28尹介華簽擬之北市○○○○○00000000000號函,處長劉家增於8月14日批「發」並加註規格疑義請說明給會計室聽,該簽辦函,要求東森巨蛋於95.08.15前完成發包作業,併於95.10.15前完工啟用,逾期貴處將進行罰鍰,惟經會計室於8月1日會簽加註「本案依約計罰係以書面通知為要件,擬請業管科說明延期要求改善之原因,再會核本室」後,直接上陳並由處長劉家增於8月 14日批「發」並加註規格疑義請說明給會計室聽,其原因詳情?)如前所述,我記得處長找我及業務科人員去他辦公室,處長說因LED規格正在審查,且涉及契約變更,要盡快通 知該公司儘速完工,我記得大概那期間,本處政風室曾將LED未裝置等問題,曾向教育局政風室口頭及書面報告,此外 ,運動設施科亦曾請教律師的意見,所以我認為LED設備未 裝設的問題,已有政風系統及律師關切其適法性,所以便核章。(提示體育處96.02.02簽呈,此簽呈說明主副館LED設 備工程,經96.01.12會勘結果,已裝設完成,令戶外二座 LED變更設計部分,刻正審查中,故體育處簽辦擬處罰東森 巨蛋計2030萬元(包括11月間未繳納罰款30萬元及95.11.27至96.01.11連續處罰違約金),你曾核印,經處長劉家增批示後,經教育局長吳清基批「審計處關注本案之處理依法該裁罰,惟此刻罰款作為是否是該公司未來萬一停止營業之可能藉口?宜在審酌?」其原因詳情?)該罰鍰2030萬,已超過履約保證金1億8千萬的十分之一,依契約規定,本處可解約,故局長吳清基做該批示。前述大型顯示看板設備工程、副館顯示看板設備工程、戶外大型顯示看板設備工程、戶外小型顯示看板設備工程等,截至本日為止,為尚未辦理驗收(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見604卷第76頁以下)」,復 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因為接觸這個案子有去接觸這個流程,我記得他們一再提到95年1、2月有發二個函稿,但這二個函稿我印象中都沒有會會計室,這個流程對我來說是隔很久才接觸這個文,我會有疑問,這個合約應該是按日計罰。我印象中53頁函稿之前有催辦趕快設置LED顯示看板 ,所以我才會簽這個意見。我在604卷80頁最後一個答所述 實在。劉家增的作法,就是各科室面臨問題會請相關科室到處長室溝通,規格問題已經很久了,政風室主任有在會議中提到很多次,每次碰到罰款的問題,我都會問政風室主任,因為政風室主任都是在我之前核章,主任給我的回答是說他已經跟教育局政風室討論過LED顯示看板未設置的問題,95 年3月間我們有動支第一預備金請寰瀛律師事務所提供履約 管理的法律顧問的服務,我當時就覺得這個問題比較複雜,才會在95年8月11日的函稿核章。(上開519卷52、53頁的函稿文號一樣,53頁的函稿有要求東森巨蛋公司限期完工,逾期則依契約進行違約罰款,519卷52頁的函稿則改為僅通知 東森巨蛋公司儘速辦理,你說劉家增有找你及業務科人員去辦公室溝通,劉家增說要通知該公司儘速完工,但53頁的函稿要求東森巨蛋公司限期完工逾期則罰款,比52頁的函稿僅通知儘速辦理更能有效督促東森巨蛋公司儘速完工,當時劉家增如何要求將53頁函稿內容改為52頁函稿內容?)我們處長碰到問題會請相關人員去做溝通,當時規格有部分是審核過,有部分是沒有審核過,用意是請他把審核過得LED趕快 設置,因為已經有請律師,政風室也跟教育局溝通過,所以文再另外改過之後,我也核章了。對於規格部分有審核過,有些沒有審核過,對於規格部分我們會計室比較不清楚,我知道得應該是LED有四面,其中不知道是哪個規格沒有過, 已經審核過我們請他們趕快設置,另外東森有要求規格要去作變動,計罰的問題又牽涉規格審核公文往返,我們處裡也沒有法律人員可以處理,所以改成第二份文我也沒有意見。該1月2日、2月23日的文,我是沒有核過章,因為我會這樣 回答,是因為調查局拿這二個文給我看,問我說依照合約應是何時計罰,所以我才回答4月1日。我們有為了罰款的問題,請教寰瀛律師事務所,他認為1月2日的文是要求二月底完成,2月23日的文又要求3月1日送LED審查資料,律師是認為這樣差一天,是否可以認為2月23日的文是第二次通知,這 是有問題的。(你有會簽519卷64-65頁臺北市體育處處罰東森巨蛋公司20萬元違約金之函稿,但依據委託管理契約第12條違約處理之規定,應按日連續處罰,請說明該函稿何以僅處罰20萬元違約金?)罰款的問題涉及法律的問題,當時無法確定罰款如何計算。這個10月11日的文是重申95年9月25 日的文,因為9月25日的文有給二個月的期限,因為期限還 沒有到,所以沒有按日計罰的問題,所以罰20萬我也沒有特別意見,我想已經請律師了,有什麼問題可以問律師。我會知道寰瀛律師事務所針對95年1月2日、2月23日函文的法律 意見,是因為我們算罰款時,設施科有請教律師,我有帶95年6月13日寰瀛事務所電傳文件,這是當時律師提供的法律 意見,我會有印象95年1月、2月的函所定期限相差一日有問題,主要是根據這個法律意見,而且這個意見也有請法規會研究過後簽准這個函,最後我們簽准的計罰方式是依照96年6月15日的文(即519卷175到179頁)。(見97年4月30日審 判筆錄,本院筆錄卷㈦第119頁以下)」等語。從而,有關 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書中約定東森巨蛋公司應於94年12月1日 台北小巨蛋正式營運前完成所附圖說應自行設置並經營管理項目之各項工程設備,否則經二次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後,逾一個月仍未改善或不符合改善要求時,依約應裁處懲罰性違約金,惟被告劉家增於東森巨蛋公司未能如期完竣各項工程設備,以致各相關工程之驗收無法完成時,仍遲遲未准予裁處等情,除考量上述爭議問題外,尚以解決台北小巨蛋各項設備工程完工之可行性為優先考量,以維護台北市政府及市民之利益。蓋依照委託經營管理契約第10條第1項第10款規 定,系爭主、副館顯示看板(LED)及各項工程設備於東森 巨蛋公司經營期滿後,應連同其他委託經營項目一併移交台北市體育處,東森巨蛋公司不得向台北市體育處要求任何補償。據此,被告劉家增以催促取代裁罰之方式,使得各項工程設備能夠儘速完工,於日後移交與台北市體育處時亦能保有一定品質之保證,其目的上亦無損及台北市政府及市民之利益,且台北市體育處於95年1月2日為第一次通知後,復於同年2月3日、5月1日、6月20日、8月15日發函催促東森巨蛋公司儘速完成各項設備要求,嗣於95年9月25日以北市體處 運字第00000000000號函為第二次通知,限期東森巨蛋公司 於同年11月25日安裝完成,並於同年10月11日、10月27日、11月8日裁處東森巨蛋公司各20、30萬元不等之懲罰性違約 金,並於11月27日發函通知自95年11月27日起按日連續處罰每日違約金40萬元,如逾期一個月以上仍未完成,再連續處每日違約金50萬元,此有台北市體育處北體處運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可見被告劉家增自始至終未曾表示不 予裁罰之意思,僅優先考量之點所有不同,此外,針對裁罰之具體情況台北市體育處於96年2月2日尚簽報於台北市市長,後經教育局長吳清基於同年月27日簽註意見「審計處關注本案之處理,依法該裁罰,惟此刻罰款作為是否是該公司未來萬一停止營運之可能藉口,宜再審慎?」(見本院辯護人律師暨被告等答辯書狀卷㈢第364頁)。亦見,台北市教育 局長嗣後針對東森巨蛋公司應予裁罰之時點問題亦有所顧慮,與被告劉家增考量之點尚無不同,另台北市體育處依據寰瀛法律事務所提供之法律意見,擬具簽呈於台北市市長之過程中,針對懲罰性違約金計算之起始點業經會計室及政風室等單位提出疑義,嗣經市長批示如擬辦說明:若律師回函對裁罰金額有不同法律見解再依其意見簽報卓處,此有寰瀛法律事務所96年1月31日、96年4月25日、96年6月13日電傳文 件、台北市體育處96年1月31日、96年2月2日、96年2月15日、96年4月2日、96年6月14日簽呈附卷可稽。足見,於嗣後 計算懲罰性違約金之數額及起迄時點時,各單位間尚存有歧異,更遑論於違約當時及責任未明之情況下即要求台北市體育處予以判斷裁處,日後所可能產生之紛爭將不可言喻。況且各項工程遲延之懲罰性違約金計算慣例,經本院向台北市政府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查結果,其等各於函覆說明二㈡謂「... 實務上工程應至完工或完成分段履約進度時方能明確計算出逾期日數及其逾期違約金,惟機關在履約過程中,如已預期或確定廠商有遲延完工之情形,為避免未來向廠商追繳逾期違約金不易,並為促其積極趲趕,得依契約規定於進度落後5%時暫停核發估驗計價款或提高估驗計價保 留款,並至完工驗收結算時,始對廠商一併檢討計罰或依契約分段計罰逾期違約金。」;函覆說明二謂「依據工程慣例或實務,工程遲延完工之違約金,於工程完工驗收結算時核算可歸責於廠商之遲延日數,計算逾期違約金,尚無不可。個案處理方式,應由機關就個案情形及契約規定核處。」此各有台北市政府97年5月28日府授工採字第00000000000號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6月10日工程企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按(見本院函查卷㈦第302、308頁),可見懲罰性違約金計算之慣例並不以違約當下即時裁處為必要,尚須待工程完工後方能得知違約之期限為何,並據此計算實際之懲罰性違約金額。再者,台北市體育處與東森巨蛋公司所簽訂之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書中第6條第1項約定:乙方於簽約前應繳交契約權利金(總價)之百分之10,即新臺幣1億5, 800萬元整,做為履約保證金,若嗣後東森巨蛋公司未依約 繳納裁罰之懲罰性違約金,亦得就已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予以扣除,即令事後基於法定原因而不得不解約致東森巨蛋公司應支付逾越上開履約保證金金額,臺北市政府亦得自上述得標金額或進行強制執行等程序求得賠償,此並無損及台北市政府之利益。縱如公訴人所認將95年2月23日之函文視為契 約所約定之第二次通知,併自95年4月1日起即應按日計罰,則被告劉家增亦已批示該函文而完成契約裁罰所須之必備要件(經二次通知),僅計算裁罰起迄之時間點有所違誤,何況系爭裁罰起迄之基準係被告劉家增參酌寰瀛法律事務所所提供之法律意見後做出之結論,自難以此逕認被告劉家增有何圖利東森巨蛋公司之意圖。倘若肯認被告劉家增對於東森巨蛋公司違約之情事,卻遲遲未予裁罰之行為有欠妥適或公允,亦僅涉相關行政疏失,併予追究其行政上懲處、懲戒之責已足,尚難遽以刑罰相繩。此外,遍查本件全部卷證亦無其他可資證明被告涉犯公務員圖利罪之事證,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九、有關東森巨蛋管理公司總經理林克謨涉嫌侵占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東森巨蛋管理公司於94年12月1日正式接手 經營「台北小巨蛋」後,即對該場館2至4樓計48間貴賓包廂之使用進行規劃,包廂出租以整年為單位,以提供各企業廣告及觀賞節目使用。而依據前述「臺北市15,000席多功能體育館委託經營管理契約」第10條「乙方之權利義務」第18項第6款規定「甲方有權免費使用二間包廂及四樓之臺北市體 育處辦公區場所,乙方如需使用該辦公場所需經甲方同意後為之。」,據此,東森巨蛋管理公司於95年1月26日舉辦「 Andy w.演唱會」時,即明定「台北小巨蛋」場館之西301(15人席)及302包廂(15人席)等2間包廂係「市府保留」包廂,其餘42間包廂,該公司係以A、B、C、D等級距區分,每間包廂依級距不同,以每年租金100萬元至500餘萬元不等之價格,對外公開銷售,但並未對外零售包廂票券,並早於94年12月26日即訂有「東森巨蛋貴賓包廂銷售管理程序書」等使用規定及包廂權益表,並不定期製作各場演出之包廂分配ㄧ覽表,以掌控各包廂之調度及使用情形,並召開各年度包廂銷售狀況及方案報告,以達包廂產值之最大化。而被告林克謨明知前述西301及302包廂係歸屬於臺北市政府專用,並應在表演活動前提供前揭全數2間包廂票計30張予臺北市體 育處,然因台北市政府未使用該包廂,其竟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之所有,將該等包廂票應屬台北市政府公用之包廂票據為己有,用以作為私人公關之用,提供予其友人或民意代表使用,自95年8月至96年2月間,共計侵占643張包廂票, 獲取以平均票價計算約114萬4,528元之不法利益云云。 貳、訊據被告林克謨堅詞否認有何犯行,辯稱:工作保留席辦法,其用途系給主辦或協辦單位觀摩、業務上提供給可能租用單位觀摩、提供給本公司內部員工觀摩學習、為安全維安作用及市政府督導觀摩之用;不論本公司自辦或由他單位主辦的活動,都要保留136席給本公司使用,若實際使用時,136席不會完全用完,本公司會提供給弱勢團體、單親家庭或老人安養中心使用。等語;其復於偵查時就此部分辯述:(提 示台北市體育處96年4月20日「研商台北小巨蛋體育處免費 使用二間包廂之使用細節」會議紀錄影本)東森巨蛋公司提 供該場館,東「401」包廂 (看台座位計14席)及「東402」 包廂 (看台座位計15席),共計29席,由台北市政府專用, 若逢表演活動期間,由東森巨蛋公司於表演活動前提供29張免費包廂票,(經檢視後)是的,這是本公司朱家賢經理與體育處協議的結論,但是後來體育處梁處長並未同意遵照此協議配合。96年4月20日前台北市政府使用之包廂,剛開始東 森巨蛋公司接管經營小巨蛋時,因為小巨蛋合約並未明文規定固定包廂,故本公司並未提供定包廂供市府使用,在95年4、5 月間,本公司為配合包廂專案銷售,才會自訂西301、西302 包廂暫為台北市政府使用之包廂。(提示96年6月14日本處搜索東森巨蛋公司扣押物編號壹-2:包廂銷售方案)據 此「95年包廂銷售狀況暨96年度貴賓包廂銷售方案報告」資料第2頁查知「空間妥善運用:(1)2間體育處包廂:三樓西 側包廂為最具價值性之空間,故擬將原體育處西301、西302包廂將調整到東401、402包廂」,這是由業務行銷部經理王家心於96年4、5月間所製作的。(提示96 年6月14日本處搜 索東森巨蛋公司扣押物編號壹-13:包廂配置圖)據此扣押物中,查有「東森巨蛋公司、柏泓媒體股份有限公司96年1月 18日之台北巨蛋包廂租用契約書 (西302及東405包廂)」及 「東森巨蛋公司、柏泓媒體股份有限公司96 年4月9日之台 北巨蛋包廂租用契約書 (西301包廂)」,其一年的租金分別為500萬及300萬,惟經查96年4月20前西301及西302包廂都 是自定台北市政府專用,因為業者喜歡那兩間包廂,所以我們基於業務營收之考量,便將包廂租給業者,因為我們總計才出租7間包廂,還有39間包廂可以給市政府挑選二間包廂 適用。(提示96年6月14日本處搜索東森巨蛋扣押物編號壹-9:百老匯經典巨獻)據查,從96年1月12日起至1月14日,曾 將西301包廂票60餘張及302包廂50餘張,給黃珊珊議員等30餘人,應為市政府專用包廂部分,前述西301及302包廂給市政府使用系本公司自定的,合約並無規定固定二間包廂,但為考量貴賓需要,我們可以挪出來給客戶用,但本公司都有保留剩餘包廂,隨時供市政府適用。劉家增處長曾親口向我說,公關票他們不碰,若台北市議會他們索取包廂票,就由本公司直接給,不需要經過台北市體育處及劉家增同意。前述扣押物之96年2月20日,迪士尼冰上世界海底總動員票券 明細查知,又將是政府專用西301包廂等30餘張給建研會謝 條欽等使用,因為我是工商建研會13期會長,因為當天銷售情形不佳,所以我招待建研會員,便統一安排至西側包廂,因為便於動線管理,只開放西側包廂,減少保全人力,關閉東側24間包廂,故當時是有空置包廂可以給市政府使用。補充,包廂使用權除了兩間是屬於市政府使用外,其餘46間是歸東森巨蛋公司自行營運管理。最近半年來,我們希望將包廂全數歸還台北市體育處,也與法規會多次開會,提出歸還46 間包廂的使用權,依照合約精神降低每年6仟9百萬權利 金,以彌補東森巨蛋公司近2年來約2億元經營虧損(見515 卷第102頁以下)。他們沒有直接跟我索票,他們是跟本集 團跑台北市議會的記者吳建良索票,只要他們有來申請登記要票,在控管的票權內,我們都會給他們。市議員黃珊珊及陳玉梅,他們沒有直接跟我索票,他們是跟本集團跑台北市議會的記者吳建良索票,只要他們有來申請登記要票,在控管的票權內,我們都會給他們。張曉鳳、吳錚媛,稱由劉家增的女性秘書向劉家增轉達後取得「台北小巨蛋」包廂票部分,一般都是由處長劉家增辦公室的男或女秘書約2、3位,打電話給江恆倫或我,轉達某某議員要票,請我們妥善處理。張淑美、王莉萍2人亦致電後順利取得票,我會依照體育 處的來電指示,登記申請之後再由記者吳建良將包廂票送交議員辦公室。羅興華建築師曾打電話給我向我索取包廂票,我向他表示,你是負責監造小巨蛋的負責人,理應可以正常使用台北市政府的公益包廂,以瞭解巨蛋的缺失,故我請他打電話給劉處長打聲招呼。我記得有一次劉家增曾經親自打電話給我,表示因為是政府的兩間公益包廂尚未訂定申請及使用管理辦法,所以公關的部分請我們全權妥善處理。劉家增的秘書許美玲稱「從台北小巨蛋開幕後,我記得葛福鴻本人曾經親自打電話劉家增處長,或請其助理綽號小傑 (印象中稱簡偉傑)打我手機0000000000,我記得葛福鴻向我表示 ,他曾和林克謨聯絡過,因為蔡依林演唱會,要借用包廂,請我代為向劉家增轉達可否向林克謨溝通,我向劉家增報告,劉家增直接請我和林克謨的經理江恒倫說「如果你們認為可以就讓他使用」部分,因為該演唱會的主辦單位是葛福鴻,他有特別需求,因為蔡依琳的家人要觀看,所以他要申請市政府的公益包廂,處長的秘書那邊也交代過來,由我們這邊協調處理。96年3月22日送台北小巨蛋401、402包廂票之 三張票券計90張,給台北市新任處長梁永斐,因為梁永斐上任,說要跟巨蛋建立新的互動關係,我就把過去市政府的兩間公益包廂的使用方式向他報告,我就說要回歸原點,只要有演出,我們就把兩間包廂的公益票交給體育處。96年7月2日,東森巨蛋復以東森巨蛋業字第00000 0000號函檢送檢送東森巨蛋七月份五場活動之東401及402包廂計145張與台北 市政府新任處長,同我前述,這就是一我跟梁永斐所定的遊戲規則辦理,也因此96年4月經由體育處要求會勘巨蛋後, 雙方才確定固定包廂東401及402。從「台北小巨蛋」94年12月1日正式營運迄劉家增於96年2月12日調離台北市體育處為期1年3個月,東森巨蛋管公司所提供之包廂及相關票券,全部都空著,因為我們每場演出都至少保留4至8間包廂,甚至演出不好都會空出20幾間包廂,因為是政府只要有需要,都可以使用兩間包廂。前稱合約無固定包廂,但葛福鴻、羅興華等人使用卻要商請處長同意,羅興華我認為他是巨蛋之母,因為他是巨蛋的監造人,所有他有權利申請使用。葛福鴻是巨蛋活動的最主要廠商,他多次反應包廂的使用不合理,甚至在他主辦的活動中,他還派人一一檢查包廂,所以他要求市政府對包廂的使用,除兩間公益包廂外,其餘40多間包廂,東森巨蛋公司應支付相對等的票價給活動主辦單位,所以葛福鴻對包廂的使用相當的有意見,我就請他向處長劉家增打個招呼,是政府也為了包廂的使用及收費方式,由法規會召集巨蛋和市府相關單位討論4次至今無結論。(提示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處96年6月15日搜尋東森管理公司扣押物 編號壹-2:「包廂鑰匙點交明細」及96年6月14日扣押物編 號壹-2「包廂銷售情況方案」),據契約北市府可免費使用2包廂,東森巨蛋管理公司於95年1月26日舉辦「Andy w.演唱會」時,即明定「東森小巨蛋」場館之西301(15人席)及302包廂 (15人席)為「市府保留」,迄至96年3月22日該公司將東401及402包廂之三場表演票券計90張送交台北市體育處新任處長梁永斐,才變更原是政府專用301及302包廂,(經檢 視後)市政府無固定包廂,你們所看到的文件是我們內部銷 售及管理上,要預留兩間給市政府的包廂,所以我的認知是只要每次表演時有預留兩間包廂給市政府使用,故無侵占之事實,而且直到今年四月才由體育處會勘,確認固定包廂東301、302。(見515卷第294頁以下)等語,被告林克謨於本院審理時亦供述:依照合約,市政府確實擁有二間包廂使用,但合約沒有規定使用指定哪二間包廂。當初市政府體育處劉處長告訴我他們內部還沒有完成公有包廂使用申請辦法,所以他們暫不使用,因為只有二間包廂、三十個座位,體育處無法應付所有與市政府有關的公關票務,他明確說你們公司和主辦單位要自行去處理。在94年12月26日東森巨蛋公司訂有東森巨蛋貴賓包廂銷售管理程序書,掌控各包廂及使用情形,每場演出的舞台位置都不同,包廂位置可以看到舞台的角度也不同,所以我們要去做包廂分配的調度,事實上,第一年我們包廂賣不到十間,而且都是關係企業來購買。包廂使用方式是只要你是購買主,每場表演都可以來領取15張包廂觀賞券,包廂費用公司依照市政府投標標準48間扣掉2 間市政府使用之外,46間我們可以自行銷售。銷售時會提供位置圖來讓購買者選位置,銷售時我沒有對購買主表示我們已經有內定二間包廂給臺北市政府體育處使用,該二間包廂不能出售等語,因為在跟購買主介紹位置圖時,當時還沒有確定要給臺北市政府的包廂的固定位置,直到96年4月20日 ,市政府才正式與我們開會決定固定包廂,好像是東401、 402,所以在此之前,每場演出我們至少保留市政府要使用 的包廂,因為銷售不好,隨時有30幾間包廂可以供調度使用,我們第一年即95年出售不到10間,所以以我總經理來言,剩餘包廂我們可以招待貴賓使用,市政府保留的包廂我們每場都會保留二間以上,因為業務需要,我們要讓很多貴賓體驗,他要現場來看何包廂何角度可以現場來體驗。證據上可以去查我從來沒有賣出任何一張貴賓的票。合約是每場市政府有二間的使用權,但沒有指定是哪二間包廂。在第一、第二年事實上我們包廂賣不到10間,剩餘還有36間,我何必去侵占市政府的2間,只要市政府要求,我們隨時都可以調度 使用。(問:為何在96年初王家心要提報將市政府體育處之西301、302包廂調換位置到東401、402包廂?)因為有廠商希望選到西301、302,內部控管時,我們要先寫要預留給市政府,但沒有固定是哪二間,所以在控管報表上我們會先預留最邊邊我們覺得最不好賣的先預留下來,直到96年4月20 日才與市政府開會正式確定下來是哪二間包廂。(問:為何起訴書所列之證據清單之證人,要向你借用301、302包廂時,你都向這些證人表示要先問過劉家增,要先得到劉家增同意?)沒有固定301、302,因為協調過程中,羅興華是巨蛋設計師,他希望有機會能夠來看看巨蛋使用的效果。我認為他是因為公務上需求,他可以跟體育處劉處長要求使用,所以我才建議他可以跟劉處長要求來使用。我們是在與市政府有關的公關票給予才會請他與處長口頭請示。(問:對於起訴書第56頁第7行至第11行之記載內容你有何意見?)這不 是事實,我是負責整個巨蛋營運虧損最大責任的人,我是希望讓各界來體驗來體會包廂的使用情形,我想這是我業務上的權限。而且我從來沒有賣過一張票(見本院筆錄卷㈢第 190頁以下)。針對癸○○陳述沒有意見,這是我個人總經 理職掌範圍,總共48間扣掉市政府兩間預留包廂,每場我們會預留兩間以上,因為我手上有36間,包廂的行銷第一年賣出去8間,我手上還有36間,我們只是要提供做體驗行銷, 只要關係企業提出申請就由我們這邊列管印製包廂門票讓他們進來體驗,第二年我只賣出十間,而市政府那邊我們每個禮拜都會協調,但是市政府都沒有使用,因為市政府定不出包廂的內部的管理使用辦法,所以不要使用,自始至終市政府都沒有使用包廂。直到去年新的梁處長到任後才正式跟我們開會訂出固定兩間包廂,在那之前市政府完全沒有指定包廂,就檢察官所提我們為何變更包廂,說實在我們是做生意,只要客人希望購買哪間包廂,我們會優先調整給客人,剩下的包廂才會保留給市政府,而且48間包廂都是我們是用每年六千九百萬元,取得可以使用的包廂的權利。直到96年4 月20日,由新的梁處長下午兩點半在體育處召開小巨蛋使用兩間包廂的使用細節,直到這天臺北市政府才確定固定包廂,這個公文是在96年5月14日正式函送給我們東森巨蛋公司 。(見本院筆錄卷㈥第431頁以下)等語。 參、公訴人認被告林克謨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係以被告林克謨供述、證人劉家增、葛福鴻、尹介華、江恒倫、張昱勝、吳建良、陳慶安、蔡俊章、陳建銘、林瑞圖、羅興華、王家心、癸○○、謝寅龍之證述及96年1月18日、4月18日台北巨蛋包廂租用契約2份、臺北市體育處政風處95年3月24日體政室字第00000000000號書函影本、臺北市體育處 96年4月20日「研商台北小巨蛋體育處免費使用二間包廂之 使用細節」會議紀錄影本、臺北市政府政風處95年12月1日 「有關臺北市體育處近期遭外界質疑案件報告書」影本、96年3月22日臺北市體育處贈受財物事件紀錄表影本、東森巨 蛋管理公司96年7月2日東森巨蛋業字第000000000號函(檢 送「台北小巨蛋」七月份五場活動之東401及402包廂票計 145張)影本、包廂銷售狀況方案、票房分析、包廂配置表 :96年1月18日「東森巨蛋經營管理公司、柏泓媒體股份有 限公司之台北巨蛋包廂租用契約書」、鼎森工作會報、票根、東森巨蛋包廂便箋、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製作之臺北市政府在台北小巨蛋之專用包廂西301及302遭侵占明細表等資為論定被告犯上開罪名之證據。 肆、經查: 一、按刑法上之侵占罪,係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所謂他人之物,乃指有形之動產、不動產而言,並不包括無形之權利在內,單純之權利不得為侵占之客體(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2304號判決參照)。臺北市體育處與東森東森巨蛋經營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巨蛋公司)簽訂之「臺北市15,000席多功能體育館委託經營管理契約」第10條第18 項約定乙方回饋措施相關內容中第6款約定:「甲方(台北 市體育處)有權免費使用二間包廂及四樓之臺北市體育處辦公區場所,乙方(東森巨蛋公司)如需使用該辦公場所需經甲方同意後始得為之。」,據此,被告林克謨是否涉嫌侵占東森巨蛋公司應免費提供予臺北市政府使用之二間包廂,自須先行釐清系爭二間專用包廂是否業經特定而具有物之性質,或僅止於臺北市體育處得向東森巨蛋公司請求依照合約內容履行專用包廂提供之階段。台北小巨蛋於94年12月1日正 式營運,並於95年1月26日舉辦「Andy w.演唱會」時,於「包廂分配一覽表」中將「台北小巨蛋」場館之西301(15人 席)及302包廂(15人席)保留由臺北市體育處使用,惟此 「包廂分配一覽表」是否即足以表徵東森巨蛋公司已將上述契約所約定應提供予臺北市體育處使用之包廂固定為台北小巨蛋場館西301及302號包廂,或僅屬東森巨蛋公司內部作業上所為暫時性預定,尚有疑義。查:證人江恒倫於偵訊時陳稱:「(問:臺北市體育處或東森巨蛋公司及其彼此間,有無制定前述台北小巨蛋二間包廂及四樓辦公區使用辦法及規定?何時制定及適用?)就我所知,目前四樓並沒有在使用,至於臺北市體育處兩間包廂,因為雙方沒有訂定使用辦法及規定,所以雖然有保留包廂給體育處,但是包廂會依活動視野角度有所更動,包廂號碼就不固定。我們沒有特別去做設立放一個牌子說這是臺北市政府專用,我們從營運開始迄今,就有保留兩間包廂專供臺北市政府使用,至於四樓部分我不清楚。(見515卷第63、67頁)」、證人劉家增於調查 局詢問時供稱:「(問:據張曉鳳、吳錚媛2人對本處談稱 :曾致電你辦公室,由你的女性秘書代為向你轉達後,順利取得「台北市15,000席多功能體育館委託經營理案」的包廂票,你做何解釋?)我們市府的兩間包廂因協議未達成共識,從未使用過,因為我們已經委外經營,每年都已收取租金,我們不需要再做公關,東森公司自己在議會有去做公關。(問:據張淑美、王莉萍2人對本處談稱:曾親自致電你後 ,順利取得台北小巨蛋的包廂票,你做何解釋?)我們會請他們去找東森巨蛋公司,因他們有專門的公關在處理這些問題。(問:經查,據台北小巨蛋契約規定,東森巨蛋公司於95.01.26舉辦「Andy w演唱會」時,即明定台北小巨蛋場館之西301(15人席)及302包廂(15人席)係為「市府保留」,迄至96.03.22,該公司將東401及402包廂票之三場表演票券計90張送交台北市體育處新任處長梁永斐時,才變更及取代原市府專用西301及302包廂,你是否知悉?)因市府和東森對包廂的使用方式協調並未達成共識,故從頭到尾都沒有使用301和302的事情,且若體育處真的要用包廂,一定是使用中間的包廂,不可能用旁邊偏遠的包廂。(問:從台北小巨蛋於94.12.01正式營運,迄你於96.02.12調離台北市體育處時,為期1年3個月,東森巨蛋公司依台北小巨蛋契約,提供給台北市體育處之專用包廂及其相關票券何在?又你和林克謨做何處理?)我從來沒有用過,我怎麼會知道。(問:據林克謨談稱,葛福鴻及羅興華等人使用市政府的兩間包廂,都是由渠等先向你打招呼後,由該公司配合提供,你作何解釋?)市府的兩間包廂從頭到尾都沒有用,那兩個人是他們認識的,為什麼還要找我。(問:另據林克謨談稱,你曾親自打電話給他表示,因為市府的兩間公益包廂尚未訂定申請及管理辦法,所以公關的部分請他們東森全權妥善處理,你做何解釋?)市政府和東森對於所有包廂的使用之方式還有歧見,尚未達成共識,怎麼可以去使用包廂。(見515卷 第383頁以下)」、證人王家心於本院審理時亦到庭具結證 稱:「(你是否知道515卷419頁東森巨蛋公司「貴賓包廂使用狀況及銷售規劃報告」是何人何時因何原因製作後交給哪些人作何用途?)這張是包廂彙總報告表,我們可以清楚知道哪些包廂已經銷售出去,哪些還沒有銷售,針對沒有銷售的包廂,再進行後續的作業,這是我們訂的,我們都會製作一個公板,針對不同的對象去做調整。(針對這個規劃報告,可否確認是何時的彙總表?)這是96年年初的彙總表,因為這上面有我們96年度銷售包廂的購買主,例如:東森國際等等,從這裡可以看出年度的,包廂的銷售是採年度銷售。(承上,何以上開「貴賓包廂使用狀況及銷售規劃報告」西301、302包廂使用人欄記載為「體育處」?)我們只是依巨蛋的管理合約,保留兩間給體育處,因為我們當時是做銷售推廣,所以就把靠近舞台比較近地方去做銷售,所以我們是先將動線好的區域的部分優先銷售,保留比較邊間給臺北市政府。(2006.1.26 Andy W.演唱會包廂分配一覽表記載西 301、302包廂為「市府保留」何意?)就像我剛剛所提到,我們會依照合約規定,保留兩間包廂給臺北市政府。(包廂銷售狀況方案記載你為報告人之一,請說明你於何時因何原因製作該報告交給何人作何使用?)應該是在96年初,如果我們印象沒有記錯的話,我們幾乎平均每個月都會跟總裁癸○○做例行的工作會報彙總,提到我們每個年度可以開發的對象。(該方案也會跟總經理林克謨報告嗎?)會。(承上,該報告「擬將原體育處西301、302包廂,調整至東401、 402包廂」記載是否表示在製作報告之前,體育處的專用包 廂是西301、302包廂,該報告建議要調整至東401、402?)對。我強調不是專用,是保留兩間給體育處,包廂的銷售是採年度,每一層樓的包廂是12間,依據客戶的要求做調整,只要我們沒有賣出去的,我們就會作調整,我們要滿足我們的業主,我們這個調整是基於我們業務上的需要及考慮。(你稱你在東森巨蛋公司任職期間,每週四至臺北市體育處參加例會,報告臺北小巨蛋場館營運及活動狀況,請說明該例會中不會提及體育處有權免費使用臺北小巨蛋2間包廂之相 關事宜嗎?)這個不會,我們會針對巨蛋實際營運狀況根體育處作陳報。(見本院筆錄卷㈥第431頁以下)」在卷。足 見,臺北市體育處與東森巨蛋公司間所簽訂之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書中雖有約定東森巨蛋公司應免費提供二間專屬包廂供臺北市體育處使用,然契約書中並無明文規定應提供之包廂位置為何,況且臺北市體育處與東森巨蛋公司間就包廂之使用方式尚有歧見致使未能達成共識,彼此間亦未見就專屬包廂事宜為積極主動之協調,並進而達成確認包廂位置之所屬,從而,系爭台北小巨蛋場館西301及302號包廂劃歸由臺北市體育處專用,應僅係東森巨蛋公司內部作業上預定性之規劃,尚得因各項活動舉辦之情況作適度性的調整,自難以此即認西301及302號包廂已固定由臺北市體育處專用。 二、次查,被告林克謨於96年3月22日依循契約約定,將台北小 巨蛋表演之濱崎步表演包廂票30張、肯尼吉表演包廂票30張及張韶涵表演票30張,共計90張之東401及402包廂票贈送與臺北市體育處,惟遭該處處長梁永斐拒絕,並報經該處政風單位後返還予東森巨蛋公司,並由該公司業務行銷部協理王家心署名領回,嗣臺北市體育處與東森巨蛋公司於96年4月 20 日下午2時許召開「研商台北小巨蛋體育處免費使用二間包廂之使用細節」會議,會議中作成決定:㈠確認體育處免費使用二間包廂之位置為東401(看台座位計14席)及東402(看台座位計15席)二間,且由臺北市政府專用,東森巨蛋公司不得移作他用。㈡上開二間包廂之使用方式...。此有 臺北市體育處贈受財物事件紀錄表、簽收單、領回收據及研商使用細節會議紀錄(含簽到單)在卷可稽,可見東森巨蛋公司與臺北市政府體育處迨96年4月20日始確定依契約應提 供予臺北市政府專用之二間包廂為東401、402室甚明;且證人尹介華於本院審理時亦到庭具結證稱:「(你於515卷60 頁反面第3個答稱依臺北小巨蛋委託經營管理合約規定,體 育處有權免費使用2間臺北小巨蛋包廂,但你從來沒有拿過 該2間包廂票,請說明體育處有無規劃該2間包廂的用途?)沒有。(承上,依據你的工作經驗,東森巨蛋公司有無將體育處有權使用的2間包廂票送至體育處?)後來小巨蛋這事 情爆發後,曾經有把票送來我們體育處,直接由梁永斐處長的秘書收到,處長說要退回,那時政風室主任及科長,我們一堆人到小巨蛋,把票退給他們,還有寫簽收條,表示我們有退還,他們已經有收到。((提示台北市體育處贈授財務事件紀錄表及王家心所出具之領據)你前述所講的退票事情,是不是就是該紀錄表及領據所記載的內容?)應該是,因為紀錄表上有我的簽名,而且只有那一次退票的經驗。((提示515卷第419頁貴賓包廂使用現況及銷售規劃報告)你是否知道東森巨蛋公司曾經規劃將西301、302登記使用人為體育處之事情?)知道,何時知道,我不太確定,是小巨蛋這件事情鬧大後,上級要我們會勘,有一些人一起到小巨蛋去會勘,有說明有哪兩個包廂要給我們用的,詳細情形,請庭上調閱我們體育處的檔案,上面的記載是最清楚的。我們契約裡面有提到,東森巨蛋要提供兩間包廂給臺北市政府使用,使用細節及方法都沒有規定及指示,後來這件事情爆發後,就請我去會勘,我就寫個簽呈,就會有會勘紀錄及簽呈,但專用包廂是否西301、302,我不太清楚,要把資料調出來就知道。(你是否知道東森巨蛋公司有將95年1月26日的演 唱會包廂一覽表記載西301、302為市府保留包廂?)他們如何記載我不清楚,我們於95年7月到96年3、4月間曾經發文 請東森公司提供包廂資料,但東森巨蛋曾經回函表示,依據委託管理契約,他們不必提供。目前這些資料仍在臺北市政府體育處。(依據該會議記錄記載,你有出席該會議,此會議是在前述會勘之前或之後?)我說的會勘就是這一份會議記錄。(請證人說明當天會勘的經過?)就我記憶所及,就是有上面這些人,政風室主任,我們科長曾慶勇及我,我們是先跟東森巨蛋先電話聯絡好,我們就到台北小巨蛋的北側大門,我們就到東401、402,這兩個包廂也是東森巨蛋定的,我們就到這兩個房間看看,我印象中只有一個長條桌,如果沒有表演時,如何使用,至於這個會議紀錄是這樣發出來的。(在此會議前,臺北市政府有無指定要使用哪個特定包廂?)沒有。(臺北市政府有無委託東森巨蛋公司去印製包廂票?)我所知道是沒有。(剛剛檢察官有說,東森巨蛋有規劃西301、302包廂給臺北市政府使用,臺北市政府有無同意?)這個事情我不知道,但是我們去會勘時,我才知道東森巨蛋有規劃東401、402要給臺北市政府使用,至於東森巨蛋之前規劃哪個包廂我不清楚。(見本院筆錄卷㈥第431頁 以下)」、證人王家心於調查局供述:「(問:(提示: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於96.06.15搜索東森巨蛋公司之扣押物編號壹-2「包廂鑰匙點交明細」)據此扣押物查知,東森巨蛋公司於95.01.26舉辦「Andy w.演唱會時,即明定「 台北小巨蛋」場館之西301(15人席)及302包廂(15人席)係為「市府保留」,是係由何人決定)依台北小巨蛋的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東森巨蛋公司都一直是保留西301及302包廂給體育處,迄至96年1月至2月間,為達成客戶需求及最大銷售值,我曾上陳報告,其內容曾提及擬將體育處之西301及 302包廂,調整至東401及402包廂。迄至96.03.22,東森巨 蛋公司將體育處的包廂票計3場,90張送至台北市體育處給 新任體育處處梁永斐後,當天晚上,台北市體育處將前述90張票,如數退還給東森巨蛋公司,並由我簽收後,我將該票券交還給江恒倫或林克謨。我沒有注意該90張票之包廂號碼為何,應該已改成東401及402包廂,東森巨蛋公司是依據合約規定,體育處有權免費使用二間包廂,故將該二間包廂票送給台北市體育處。(提示: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於96.6.14搜索東森巨蛋公司之扣押物編號壹-2「包廂銷售狀 況方案」)經查,96年1至2月間,你曾上陳報告「95年包廂銷售狀況暨96年度貴包廂銷售方案報告」時,曾提及擬將原體育處西301及302包廂,整至東401及東402包廂,該公司董事長邱佩琳、執行董事謝寅龍、總經理林克謨,是否知悉?)這是開會時,由本部門提報的報告,由我修改,並親自口頭報告,當時董事長邱佩琳、執行董事謝寅龍,總經理林克謨都有出席,其手上都有此份報告。(見515卷第414頁以下)」、復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你於515卷416頁反面最後1個答所述東森巨蛋公司對體育處專用之西301、 302包廂使用規定及流程是否正確?)是。(請說明你何以 簽署515卷428頁所示之東森巨蛋公司領回包廂票領具?)因為我們依規定,都會保留兩間的包廂給體育處,所以我們會把票給體育處,但那次體育處原封不動的把票退給我們,所以我做簽收。(是否知道95年8月至96年2月間,東森巨蛋公司如何交付臺北市體育處專用包廂票給體育處?)包廂的票都是由總經理室作統一保管,因為我是窗口,所以他們那一次退票交給我做簽收,之前如何送票,我不知道。(左下角有寫體育處,這是東森自己預留,還是臺北市政府自己指定?)是我們自己預留,無指定。(你在任職東森巨蛋期間,你所製作的任何報告、報表,你有無看過任何臺北市政府的公文指定西301、302包廂為專用包廂?)沒有。(見本院筆錄卷㈥第431頁以下)」等語。堪認臺北市體育處針對包廂 之使用權限尚存有疑義,致使臺北市體育處處長梁永斐拒絕東森巨蛋公司所贈與之包廂使用票,倘若臺北市體育處已與東森巨蛋公司談妥相關包廂位置及使用情形,則臺北市體育處處長梁永斐又何需有所顧忌,甚而退還東森巨蛋公司依循契約履行義務所贈送之包廂使用票?又何需再次研商台北小巨蛋體育處免費使用二間包廂之使用細節,乃至於在96年4 月20日始由雙方會勘確定包廂使用位置為東401及402?況且臺北市體育處與東森巨蛋公司事先亦未曾就包廂位置是否特定為西301及302予以研議,直至台北小巨蛋相關案件遭檢舉後,始由臺北市體育處人員與東森巨蛋公司進行現場會勘並確認包廂專用位置,惟迄96年6月14日案發時仍未進行點交 作業。從而,於包廂位置尚未確認前,亦僅可謂臺北市體育處有權要求東森巨蛋公司依循契約約定,免費提供二間包廂予其使用,衡與侵占罪須以「他人之物」為構成要件不符,且依據卷附東森巨蛋96年包廂銷售明細表及95年包廂銷售狀況暨96年度貴賓包廂銷售方案報告可知,台北小巨蛋全館共有48間包廂,扣除部分已出租之包廂,尚有36間包廂未予出租使用(即便再扣除協議將分配予各股東之25間包廂,仍有剩餘),東森巨蛋公司仍有履行契約義務之可能。故基於營運及合約規範,在確定及點交包廂予臺北市體育處前,東森巨蛋公司將原先內部預定之西301及302號包廂予以出租或作為東森巨蛋公司公關之使用,甚至更改原預定包廂位置為東401及402號,尚難謂東森巨蛋公司無權為之,被告林克謨自難謂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足見其所為,要無侵占問題至明。此外,遍查本件全部卷證亦無其他可資證明被告涉犯業務上侵占罪之事證,是被告此部分之犯罪,自屬不能證明,而依前述公訴意旨所載,與被告林克謨另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非屬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此部分與前揭論罪間為數罪關係,自應另為無罪諭知。 十、有關湮滅證據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f○○係東森集團總裁癸○○特別助理 ,負責被告癸○○之會議行程及聯絡事宜;被告賴冠如係被告癸○○隨行秘書。而被告癸○○於96年6月初,透過不詳 管道,知悉檢調機關將對東森集團相關人員、住家及辦公處所執行搜索,竟與被告賴冠如、甲f○○共同基於妨害司法機 關之調查,先由被告甲f○○通知集團內相關人員,務必清除 辦公室內涉及力霸集團及東森集團不法事證等相關資料,並於同年月8日晚間,於臺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辦 公室內,先由被告甲f○○將被告癸○○持有之上揭癸○○及 他人不法犯行之事證資料整理打包,交予癸○○後,準備帶回臺北市○○區○○路00號10樓住所內過濾後予以銷毀,然因癸○○當晚另有宴客行程,交由明知上情之甲f○○暫時保 管。而被告甲f○○、賴冠如竟基於藏匿他人刑事證據資料之 犯意聯絡,明知被告癸○○所託交資料係上開刑事證據資料,為配合被告癸○○妨害司法機關調查而予以隱匿,並於96年6月10日14時40分許,由被告賴冠如將該刑事證物交還被 告癸○○予以過濾後銷毀之。又被告賴冠如於同年6月14日 上午,本署執行搜索前,在被告癸○○指示下,將館前路被告癸○○住所9樓秘書組辦公室內之不法事證,以碎紙機予 以銷毀。嗣於同日上午10時許,明知本署對東森集團相關處所已同步執行搜索,竟仍於10時30分35秒以其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與甲f○○,企圖與之再次確認 上開處所有關東森集團之不法事證資料,是否皆已湮滅或隱匿,因本署依法執行監聽,而查知上情。因認被告癸○○、甲f○○、賴冠如涉犯刑法第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云云。 貳、訊據被告癸○○、甲f○○、賴冠如咸矢口否認有何犯行,均 辯稱:並未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被告癸○○併辯稱:對於起訴的內容與事實不符,被告從來沒有指示任何人湮滅不法的事證,以及指示任何人移動不法的事證,本案所起訴的十二個案件,起訴內容的事證,一是合約,二是董事會紀錄,三是帳冊,這三項的資料是這次起訴十二個案件主要的證據,這些資料從過去到現在,被告從無保存也從沒有保管過,這個從十四日檢方搜索被告集團的辦公處所達七、八的個地點,所取的資料都是由各自公司財務單位以及法務單位所保管擁有,足證明被告個人及辦公室從來不會保存這些相關的資料。第二說明的是,被告長期擔任商業團體的領導人,經常受命工商團體與政府立法就經濟產業政策,有多方的協商,包括九十年的經發會、九十五年的經續會,被告對相關的人、事、物有做個人的摘要記載,這些資料都沒有假手他人處理,這些資料均存在被告十樓的住家,及一部分在十五樓的辦公室抽屜裡面。第三點要報告的是,九十六年一月力霸案發生至五月份,有多次訊息要約談被告及搜索東森,直到四月下旬,被告接到北機組許組長親自電話給我,表達要我們提供下列資料給他們偵辦,第一是東森國際與嘉食化往來的帳冊,第二是兩家租賃公司的帳冊,第三是蔡雪卿在東森電視領薪水的相關資料,第四是得易購的相關帳冊,我記憶中,在兩個禮拜之內,我們有多次的帳次送到北機組,我們的人員也做了說明,五月初,我又接到俞檢察官的事務官的電話,他也表達要上列這些資料,我也請周律師與他聯繫,在四月份,被告也聽到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展開巨蛋官商勾結的調查,在這段期間,被告都是靜靜的等待被約談,從來這段時間沒有指示集團內作相關湮滅證據的事情,在起訴書裡面所寫的6月8日,被告只是將當天未看完公文及我將我6、7頁的記載事項一併放到紙袋裡面,交給甲f○ ○,請他帶回家裡,因為那天是星期五,我個人的習慣是公文不過夜,禮拜五的公文,禮拜一一定交到各主管手上,所以當時我是把它交給他,請他帶回去,因為當天晚上,我在公司宴請20幾位資深的會計部門的幹部,其實這些下班叫秘書帶資料回家,是經常有的事情,我在6月12日上午,我的 新聞部的副總經理林健煉向我告知全新聞界都知道檢方會在這幾天來約談癸○○及搜索東森,從那個時刻,我只做了三件事情,第一,我把公司的趙怡副總裁,新聞部的李惠惠總編輯及林健煉先生,還有東森的發言人陳政義先生,找來開會,我指示他們研擬對外的說詞,12、13我們大約開了2次 會,由趙怡來起草對外的聲明稿,這是我們一般的危機處理,第二,我親自拜訪有線電視台公會理事長練台生先生,告知他,東森有可能我被約談或搜索類似的案件,請他以理事長的身分,告訴同業,要平衡報導,我不知道14號要來搜索,所以12、13日這兩天,我只做了這兩件事情,當然還有我在12日的晚上,我回家,我就自己把我平常記載的這些所謂私人與外面往來的府會高層的信函及摘要我就把他撕掉,所以在這3天之內,我沒有跟任何人有過接觸,檢方的監聽, 那時候我記得沒有錯是全面展開,沒有一個可以證明我們集團有任何的動員或癸○○有任何指示湮滅證據,最後要說明的是,我的秘書,他們的工作就是電話打進打出的接聽,我個人一天7、8個會議,及出席人員的跟催,第三,就是我的行程的聯繫,第四,是被告個人生活起居的安排,他們從來不負責公文的歸檔,也從來不負責公事上的事務,審判長辛苦審理這個案件已經有這麼長的時日,可以發現我們公司的部門是分的很細的,各有所職,秘書們,是無從參與的,本次事件,被告因為有感於政治的亂象,多數來自於新聞的 callin節目的爆料,爆料的資料又都是去檢調單位偵查過的資料而報出去的,因為被告也做新聞,知道怎麼去弄,知道他們怎麼去取得這些資料,所以被告是基於保護第三者,不希望因為被告自己的一些記載事項,假設流落出去,造成不必要的困擾,所以我自己決定把它處理掉,因此而造成司法審理的負擔,我感到遺憾及慚愧,同時也因此牽連兩位秘書,我對他們感到抱歉,感謝審判長。被告賴冠如併辯稱:我要補充的是,館前路九樓我所處理掉的資料,是開會多餘的資料,我所處理的資料,我的認知這些都是公司例行的會議資料,公司的制度是,各事業部門都會保管這些資料,這些就好像就是垃圾一樣,這些東西隨時要調閱隨時各部門可以提供給我,所以我把他處理掉等語。 參、公訴人認被告癸○○、甲f○○、賴冠如涉犯刑法第165條湮 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罪,無非係以被告等之供述,證人張芸、林雅雅、黃鈺婷、吳俊彥、林躍翰、徐偉庭之證述及賴冠如於96年6月10日晚間以0000000000傳簡訊予張 芸之內容(538卷第33頁)、96年B○盛出監續字第203號通訊監察紀錄(96年6月10日下午13時47分24秒至32秒)、徐 偉庭於96年6月10日下午13時40分39秒至13時42分5秒至崇聖大樓地下室車后廂拿手提袋之錄影翻拍(538卷第173至179 頁),資為論定被告等犯上開罪名之證據。惟按刑法第165 條所定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罪,必以行為人所湮滅之證據,為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為限,是倘無法證明行為人所湮滅者為與「他人」、「刑事被告案件」有關係之證據者,即與該條之犯罪構成要件不符,自難以該條相繩;故本件之關鍵,厥為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包括在公判庭所顯示之人證、書證等)是否符合上述構成要件是已,要不待言。 肆、經查,觀諸被告及證人等於偵、審中之供述: 一、證人黃鈺婷於本院審理時結證:我在調查時稱:我負責東森電視公司資金調度,紀坤傑負責東森媒體公司的資金調度,我們每週二會在○○○路0段0號崇聖大樓15樓召開財務會議,由癸○○主持,林登裕 (東森得易購董事長)及蔡高明 ( 東森購百董事長)也會參加,會中主要討論東森集團資金缺 口及調度事宜,由癸○○等3人決定後,即由各公司財務人 員做資金調度等語,除了地點應該是忠孝西路1段4號崇聖大樓15樓外,其餘陳述內容正確。我90年只有負責東森電視之資金調度,我91年調到東森得易購之後,負責東森購百、東森得易購及東森得易購子公司的財務調度。東森媒體公司在90年到92年間是由童家慶負責資金調度。賴冠如6月29日偵 查時稱癸○○需要錢的時候會向黃鈺婷講,要他換多少現金,拿給他,他要帶回家等語是正確的。對賴冠如6月29日偵 查時稱現金流量表是黃鈺婷製作的,作完後交給副總陳秋綿覆核,之後交給癸○○等語 (538卷第102頁)之意見:我只 製作東森得易購及東森購百及其子公司的現金流量表,其餘公司的現金流量表不是我製作的。我製作現金流量表的內容:大約就是東森得易購根據預算及它的預算收入及支出編製,那收入部分會計算打9、8、7折,試算每天的現金流量, 另外會將子公司開出及收到的支票,按照日期編入現金流量表內。我所製作的現金流量表是依癸○○的指示製作的。對於賴冠如稱:「這些現金流量表等資料是老闆癸○○開財務會議時要看的資料,會議地點在崇聖大樓15樓B區會議室, 參與會議的有蔡高明、林登裕、童家慶、陳秋綿及黃鈺婷等人,我們2個隨行秘書就坐在會議角落,黃鈺婷看到總裁坐 下後會拿一份給總裁,但黃鈺婷及陳秋綿手上都有一份,會議中他們3人會討論現金流量表的內容,總裁會問其他人所 管理公司的財務狀況。」等語之意見:現金流量表是每個參與會議的人都有,不是只有我、總裁、陳秋綿有,總裁那份是他就座之後,我親自交給他,其他的人是會議開始之前就已經擺放在桌上。會議中,總裁是與大家一起討論各個公司的現金流量表,並不是只有與我及陳秋綿討論。在每星期二所召開之財務會議,有見到賴冠如等隨行秘書在場。每次開會完,總裁的那一份現金流量表等資金調度之資料他會帶走,其餘的人就會各自帶走,不會交一份現金流量表給癸○○的隨行秘書。我不知道隨行秘書會不會在會議後取得現金流量表等資金調度的資料。我也不清楚開完財務會議後癸○○會如何處理這些現金流量表等資金調度之資料。我不記得有見過癸○○曾要求其隨行秘書如賴冠如等人幫癸○○將這些現金流量表的資料送回癸○○家中。(問:對於賴冠如於96年6月29日偵查時說:總裁 (癸○○)開完會後,他會要我們幫他將這些現金流量表的資料送回他家,我們就會把它放在公文袋內,麻煩文書組晚上送回家等語有何意見?)我不清楚。我不記得96年6月中旬東森集團各公司遭搜索前,有聽 過傳聞檢調機關可能會來搜索東森集團各公司。癸○○、甲f ○○或其他人沒有於96年6月初在東森電視或東森得易購公 司內指示我們檢調機關將到東森集團各公司執行搜索,要將座位清乾淨。(問:對於賴冠如稱:甲f○○在96年6月初於 15樓A區有告訴辦公室內當時在場的秘書,有空的時候要把 座位清乾淨,因為檢調可能隨時會來搜索等語有何意見?)我不知道。(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㈥第172頁以下);證人 林雅雅到庭結證:甲f○○的辦公室在崇聖15樓A區。(你是 否於96年6月13日晚上11點左右打電話給賴冠如,轉達癸○ ○當時有交待你最近檢調單位會來搜索,要求館前路42號9 樓辦公室要儘快清理乾淨?(參賴冠如6月26日羈押庭筆錄,538卷第85頁))我的印象中,當天晚上有打電話給賴冠如作工作交接,電話中,因我人站在座位上,我簡單看了一下四週,我請賴冠如如果可以的話,桌面稍微整理,我沒有印象有跟賴冠如提到這樣的內容,詳細狀況離現在有點久,我沒有辦法解釋的很清楚。(甲f○○在星期五 (6月8日)下班前 的晚上時間,她有無叫你們進去 (包含你和賴冠如),她比 垃圾桶旁邊那一袋,說這一袋是老闆叫她送回去的?)我沒有印象有這段過程。(甲f○○有無說這一袋是機密文件,老 闆看完後再處理?)我也沒有印象有聽到這句話。(為何賴冠如於6月25日檢察官偵訊時說當時你和她都有在場見聞? )但是我真的沒有印象,甲f○○有特別指示這件事情。(當 時吳俊彥或張芸6月8日晚間是否也在場見聞甲f○○交待的事 項?)這個我不清楚。(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㈥第179頁以 下);證人張芸到庭結證:我是於96年6月10日與賴冠如共 同擔任癸○○的隨行秘書 (提示538卷第188頁);(問:為 何賴冠如於偵查時稱:張芸在6月10日來電 (渠私人電話 0000000000)問:總裁在問星期五晚上要送回來的資料放在 哪裡,而非如你7月5日於本署所稱:6月10日中午過後,我 人在館前路9樓,癸○○下樓問我說「我的公文呢?」剛好 賴冠如從我身旁走過去,我就問賴冠如老闆的公文是什麼等語不符,表示你並未打電話問賴冠如而是當面問她,情形究竟如何?)實際日期我已經不記得了,那天我記得下午的行程是打網球,我被要求當天跟老闆一起去,我是第一次跟老闆,老闆在9樓要搭電梯時,在等電梯的地方好像有轉過來 問我說,公文呢?我不知道他指的是什麼東西,當時剛好賴冠如從我身旁走過,我小聲的問她,是什麼東西,我忘了她當時有無回復我,之後,我就跟著坐上癸○○的車了。(問:你於96年6月10日詢問賴冠如的內容為何?)「老闆在說 什麼」,我不知道賴冠如當時有無聽到癸○○問我的話。(問:賴冠如是否於6月10日下午1點47分以簡訊方式回覆你 (內容如起訴書湮滅證據部分證據編號11部分第1點所示,提 示起訴書第192頁編號11)?)沒錯。(問:對於賴冠如6月 29日偵查時稱,你當時是問她:總裁在問星期五要甲f○○帶 回來的公文箱在哪裡等語,是否如此?)不是,他沒有問我問題。(問:總裁要找的究竟是甲f○○保管的紙袋還是公文 箱?)不記得了,太久了。賴冠如傳簡訊給我後,我沒有告訴癸○○已找到他要的文件資料,又我沒有主動告訴癸○○,是因為他沒有問。(問:可是,癸○○一開始在9樓樓梯 間就問你這個問題,是他關心的重點,你後來知道之後,應該要告訴他,不是嗎?)我印象我們在車上是閒聊。這是假設問題,我覺得是他如果有問我,我再回答。(問:你剛才說,沒有告訴癸○○,癸○○也沒有問,所以,癸○○並不知道你收到賴冠如的這封簡訊,是否如此?)我印象中,他應該是不知道,這封簡訊所提到的機密文件,我沒有看過。(問:就你接到這封簡訊之後,簡訊裡面所稱的機密文件,依照你們隨行秘書的工作經驗,應該是指什麼,你知道嗎?)我不知道。我沒有印象96年5月、6月間,甲f○○有無要求 我們清理桌面上的文件。公司裡面沒有任何人通知我要將東森集團或力霸集團的文件銷燬。我不記得甲f○○在96年5月6 月間,有無告訴我檢調要來搜索東森公司。96年6月8日的晚上,甲f○○沒有告訴我,癸○○要她帶紙袋回去,然後癸○ ○看完後,會自己銷燬等語。(證人當庭繪九樓平面圖)我剛剛所畫的桌球桌部分,沒有隔間,而會議室有門,平常不會上鎖,又我畫的兩張辦公桌,有抽屜抽屜不會上鎖;又館前路9樓通常會秘書、隨護、管理部人員、文書組人員進出 ,任何人都可以進去,只要是一樓管理員讓他們過,都可以進出。又一樓管理員,我印象中是沒有作身分管制。(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㈥第299頁以下),均不足以證明被告癸○ ○、甲f○○、賴冠如有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之 事實。 二、證人吳俊彥到庭結證:(問:6月10日你接到賴冠如的電話 詢問要癸○○的一袋文件時,你如何知道要去哪裡找這一袋資料?)癸○○的公文只有在家裡、辦公室、車上,所以6 月10日我在接到賴冠如的電話時,我就請隨護林躍翰到崇聖15 樓辦公室去找一袋公文,如果找不到,就到車上找找看 。(問:你為何會跟林躍翰講請他到崇聖十五樓去找,而且請問你是叫林躍翰到哪裡找?)我剛才說過,癸○○的公文只會出現在家裡、辦公室、車上,因為癸○○是在家裡,所以我就請林躍翰到車上或辦公室去找。(問:賴冠如6月10 日打電話給你時,如何跟你說該文件的特徵,有無叫你去哪裡找這袋資料?)賴冠如打電話給我時,沒有跟我說該文件的特徵,也沒有告訴我去哪裡找這袋資料。(問:你如何對林躍翰說明該文件資料的特徵,讓他辨識,不至於發生錯誤,拿錯袋子?我沒有對林躍翰說該文件資料袋的特徵,我就是要他去崇聖十五樓或地下室的車上找一袋資料,通常要帶回去的公文都是用紙袋裝的。林躍翰依據我的指示,是要去崇聖大樓15樓的秘書室,去找這一袋資料。我當時沒有特別跟他講,要去哪位秘書的位置找才不會找錯。(問:甲f○○ 6月25日及7月28日偵訊時稱:6月8日當時我很累,就喊吳俊彥說老闆的東西在這裡,我懶得送回去,當時吳俊彥站在我的辦公室門口說「喔」等語 (538卷第65頁及第193頁第1個 回答)。表示6月8日當時甲f○○有叫你去看那個紙袋,且你 也有看到該紙袋在甲f○○座位旁邊,是否如此?)6月8日晚 上7點多左右,因為癸○○在崇聖14樓要宴請財會人員,我 就在15樓的秘書辦公室外等癸○○出來,癸○○出來之後,我就隨他到14樓的宴會場所,所以甲f○○所說的我沒有印象 ,那個時候,我是在秘書室外面,所以我也沒有進去秘書室,我並沒有看到什麼紙袋在甲f○○座位旁邊。(問:可是, 甲f○○堅稱當時你有倚靠在他們四個人辦公室門口,聽到她 說該紙袋的事情,有何意見?)我當時在秘書室辦公室外,等候癸○○先生,她所說紙袋的事情,我真的沒有印象。(問:甲f○○於96年8月6日偵訊及今日審理時稱你有看到她6 月8日下午在她辦公室指著該公文袋對大家說:這是一袋東 西,老闆要我送回他家等語,為何你在偵訊時均稱你當時沒有看到公文袋?)我在6月8日下午等候癸○○時,確實沒有印象有看到一袋公文袋,因為我的工作是保護癸○○的隨身安全,所以我的重心都在癸○○的身上,所以我真的沒有印象。(問:既然,你對於該紙公文袋完全沒有印象,為何賴冠如要通知你去找該公文袋,表示她認為你會知道該公文袋的特徵及位置?)我在癸○○身邊工作十八年,公司的公文大部分都是用一個袋子裝的,所以賴冠如說要找公文袋,我就認為公司平常用的公文袋,也沒有特別印象,公文袋的位置如前所述,就是在家裡、辦公室、車上,辦公室是指癸○○的辦公室及秘書室的辦公室。(問:該文件資料袋的外觀為何?)我是在6月10日,我到了癸○○家裡面,那時候, 他已經出去打網球,我在館前路的一樓看到徐偉庭從對面馬路拿了一袋公文過來,然後我就拿上去九樓交給賴冠如,資料袋的外觀類似百貨公司紙袋的大小,不是很重,大概兩、三本書的重量,感覺不是很重。(問:你6月10日有無告訴 林躍翰,該紙袋的外觀是什麼顏色及材質?)沒有。(問:對於林躍翰7月5日偵訊 (538卷第124至125頁)時稱:是吳俊彥打電話告訴我是白色塑膠袋等語有何意見?)我沒有告訴他是白色塑膠袋,我只有請他到十五樓或地下室車上去找一袋公文。(問:為何你於6月25日偵訊時稱:你有叫徐偉廷 去崇聖大樓15樓秘書組辦公室去找該紙袋且徐偉庭是在15樓秘書組辦公室拿到該紙袋,因為是你叫他到那裡找,所以應該是在那裡找到等語 (538卷第61頁最後1個答),與事實 ( 資料是放在癸○○後車廂內)不符,有何意見?)我當時跟 林躍翰說,要他到崇聖十五樓找,如果找不到就到地下室車上找找看,林躍翰怎麼跟徐偉庭說,我並不清楚,6月10日 當天,我看到徐偉庭拿一袋公文交給我,我並沒有問他在哪裡找到的。(問:可是,你在偵查時,未曾提過6月10日當 天你有叫林躍翰到地下室癸○○的車上找該紙袋,有何意見(提示538卷第30到32頁、第34頁到36頁、第60到62頁、第 230 頁到232頁、第233頁到235頁)?)所以我可能是漏掉 了。(問:根據你在偵查時筆錄,是直到96年8月6日本署檢察事務官問你,並且告以要旨就之前庭訊時,你有稱是要林躍翰到崇聖大樓15樓秘書組拿公文袋,經提示監視錄影帶,看到徐偉庭到地下室打開lexus後車廂拿公文袋之後,你才 說可能是你記錯了拿取公文袋的位置,表示你之前從6月25 日調查局詢問時當天,檢察官偵查時,當天檢察官第二次偵查時以及8月6日本署檢察官詢問時,你都沒有提到地下室車子的事情,有何意見?)6月10日賴冠如打電話給我說要找 癸○○的公文袋,我直覺的反應是公文不是在家裡就是在崇聖十五樓辦公室,或是地下室的車上,所以我跟林躍翰說要他崇聖十五樓辦公室找,如果找不到就到地下室車上找,之前沒有提到,當時在偵訊當中,倉促之間沒有想到漏掉。(問:你為何在6月25日調查及偵訊時均稱:徐偉廷是自崇聖 大樓15樓拿公文袋到館前路42號1樓給你,後來徐偉廷看過 監視錄影畫面後你們才說徐偉廷是去地下室癸○○車上拿紙袋?)6月10日當天我在館前路癸○○的家中,看到徐偉庭 從對面的馬路拿著一個公文袋過來,因為我告訴林躍翰,先到崇聖十五樓辦公室找,如果找不到就到地下室車上找,徐偉庭交給我時,並沒有告訴我他在哪裡找到的,我得直覺就是在十五樓辦公室找到的。(問:既然,你認為該紙袋的出處可能會有兩個來源,為何你的直覺是從崇聖大樓十五樓拿公文袋,而沒有進一步的確認從哪裡找到?)6月8日晚上,我陪癸○○在林森北路宏城酒店應酬,應酬完送癸○○回家,我那時候不知道車上有公文袋,如果我那時候知道車上有公文袋的話,我就會交給癸○○先生帶回家,所以我的直覺先是崇聖十五樓的秘書辦公室,徐偉庭交給我一袋公文,我拿到館前路九樓交給賴冠如,因為大家都沒有意見,我並沒有刻意去問徐偉庭在哪裡拿到的。(問:該公文袋如何從崇聖大樓15樓被拿到癸○○lexus的後車廂?)我不清楚該公 文袋為何會從15樓拿到地下室一樓的lexus的後車廂上,當 天我在崇聖14樓,宴請財會人員的外面的座位上坐,沒有人拿公文袋給我,也沒有人告知我有送公文袋到地下室一樓 lexus 的車上。(問:對於你是在今日審理時才說,6月10 日有告訴林躍翰該紙袋也有可能放在lexus車上,是否如此 ?)我不確定我之前的筆錄是否有提到,告訴林躍翰去崇聖十五樓或地下室車上拿公文袋,如果之前筆錄沒有提到,真的是我漏掉忘掉。(問:癸○○於96年6月8日晚上有無在新生南路招待所請某一位重要人士吃飯?)癸○○96年6月8日晚上沒有在新生南路招待所宴請人員吃飯,他是在崇聖14樓宴請財會人員吃飯,九點以後,癸○○告訴我要請幾位同仁去林森北路宏城酒店喝酒。(問:對於癸○○於調查時及偵查時稱96年6月8日當天晚上,癸○○有將關於「政治獻金及立委認購亞太固網股條」等資料帶到他新生南路招待所,並在晚上7點左右將該資料袋先交給吳俊彥保管等語 (538卷第226頁背面第3個答及第286頁最後1個答)有何意見?如前所 述,6 月8日是在崇聖大樓14樓宴請財會人員,癸○○上開 所述並不正確。(問:剛剛你說,直覺是在崇聖十五樓找到,請問證人你是否到偵查中看到監視錄影帶及翻拍照片才知道,徐偉庭是在地下室lexus車上找到資料袋,是否如此? )是。徐偉庭6月10日在館前路42號1樓前,交給我那份資料袋之前,我沒有看到這份資料袋。我接到這份資料袋之後,到交給賴冠如之前,沒有打開看過裡面的東西,癸○○的東西、公文我從未打開過,我也不知道裡面是什麼東西。賴冠如從我手上接到這個資料袋的時候,我沒有問他資料袋內是什麼東西。就我的工作經驗,癸○○經常要我到車上、辦公室、家裡這三個地方拿他的公文,也有要我們到這三個地方拿公文以外的東西,例如:眼鏡、餅乾、水、衣服、網球拍。又癸○○要我到這三個地方拿公文及以外的東西,就我記憶所及,可否告訴一天平均約兩次。我會確認有兩次,是因為從家裡早上出門要拿到車上,到辦公室後,從車上拿到辦公室,至少就這兩次,如果在別的地方開會就更多次,譬如說會去中和開會,去巨蛋開會,去東森國際開會,去所有的關係企業開會。又我大部分會交代徐偉庭或林躍翰等安全人員去拿,又這些安全人員拿到所要的東西之後,沒有再跟我回報這些東西在何處拿到。剛剛我回答檢察官說,我6月8日宴客前在崇聖十五樓外面等癸○○等語,當時你我有看到甲f ○○,但我不記得我等候當時應該是沒有跟甲f○○說過話。 (問:96年6月8日晚上宴客前,在崇聖十五樓等候癸○○的地方看得到甲f○○辦公室裡面嗎?)我看的到人,但是我看 不到她的辦公桌,因為有隔間圍起來。(問:你剛才回答稱,癸○○常常會叫你們去車上拿公文,可是你在96年8月6日偵查時說,你們隨護到癸○○車上,拿公文很少,拿其他東西,例如眼鏡等比較多,情形如何?(提示538卷第234頁並告以要旨))剛才所稱,車上拿公文,我的意會就是公文袋、公事包,我在偵查中所說,是我當時以為是指在車上拿公文是指一份一份的,就是壹張壹張的,這種情形很少,但我剛才說的是,到車廂拿公文袋、公事包。(問:請證人清楚回答,你在偵查中說去車上拿公文很少,在今日審理時回答,常常去車上拿公文袋,剛剛回答檢察官說,不常到車上找公文,你界定公文及公文袋是用何標準?)我的想法就是類似透明公文夾的卷宗到車上找這種東西很少,經常性的就是,從家裡拿到車上,從車上拿到另一辦公室,例如:公文箱、公文袋。(問:徐偉庭在偵查中說,96年6月10日中午過 後,你打電話給林躍翰後,林躍翰馬上拿著癸○○的lexus 的座車鑰匙,叫他到崇聖地下室lexus座車的後車廂去拿538卷第177至179頁所示的公文袋,可見,是你交代林躍翰直接到lexus的座車拿公文袋,為何在偵查中,你一再的誤導說 是到十五樓的秘書辦公室去拿?)我是打電話給林躍翰跟他說請他到崇聖十五樓的辦公室找,如果找不到就到地下室找,林躍翰如何交代徐偉庭,我那時候不在現場,所以我並不清楚,徐偉庭從對面馬路交到我手上,我再交到賴冠如手上的公文袋,我並沒有問徐偉庭在哪裡拿到的。(問:為何林躍翰在96年7月5日檢察官偵訊中說你打電話給他,要他到崇聖大樓十五樓的秘書座位去拿公文袋,而根本不供述他叫徐偉庭去地下室lexus座車去拿公文袋的這一段,上開供述, 與你在96年8月6日在檢調的訊問中所為的供述均為一致,你們是否已經串證好了以後,再接受偵訊?)林躍翰打電話給我,我交代林躍翰去崇聖十五樓秘書室找公文袋,如果找不到就到地下室車上找找看,他的供述我不清楚。我們沒有串證,因為我在6月8日時,癸○○回去,我就不知道公文袋在車上,如果我知道公文袋在車上,我就交給癸○○,所以我就要林躍翰先去崇聖十五樓找,如果找不到再到地下室找。在我的認知裡面,找公文就是要把可能性找出來,我並沒有跟徐偉庭、林躍翰串證,我是因為覺得崇聖大樓十五樓的可能性比較大,至於林躍翰如何交代徐偉庭我不清楚,徐偉庭直接到地下室拿,為何說到崇聖大樓十五樓拿,我也不清楚。(問:(提示538卷第173頁至179頁翻拍照片)從照片看 手提袋,已經遮住徐偉庭的整枝腳,可見該手提袋是大的手提袋,並不是A4大小的手提袋,而且內裝的物品,充滿該 手提袋,可見徐偉庭所講的,約有一公斤以上的重量,而非只有兩、三本時尚雜誌的重量,有何意見?)在我的供詞當中,我有提到是百貨公司大的紙袋,大概是兩、三本書的重量,我不是說雜誌的重量,我拿起來不是很重,我覺得一公斤多不是很重,我拿起來不是很吃力,不確定有無超過一公斤。(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㈥第299頁以下);證人林躍翰 到庭結證:96年7月5日於本署檢察事務官及檢察官處之訊問內容確實 (提示538卷第115頁到116頁;第124頁到125頁)。吳俊彥於96年6月10日 (星期日)大概是我們要出門的前幾分鐘,大約是中午前後的時間來電要我去找癸○○要的文件資料。當時我人在在館前路42號一樓。當時徐偉庭人在我旁邊。吳俊彥跟我說要去,我的印象他有跟我說回公司崇聖大樓15 樓找資料。吳俊彥跟我說該文件資料袋的特徵,他跟我 說是一個大型塑膠袋,其他特徵不太記得。吳俊彥應該有跟我說是一個白色的塑膠袋。關於吳俊彥在法院97年3月31日 作證時說,他並沒有跟我說該文件資料袋的特徵,與我所說的不同部分(提示當日審判筆錄第19頁),他應該有跟我說塑膠袋的特徵,否則我不知道去那裡找東西,詳細的內容,我不記得了。吳俊彥有沒有跟我說去車上,我不太確定,但是檢察官有提示給我看,東西是在車上拿。後來在在館前路42 號1樓交待徐偉廷去取回該文件資料袋。跟徐偉庭說要去哪裡找該文件資料,正常的作業程序是我直接轉述,我應該有告訴徐偉庭到正確的地方去拿那個特徵的塑膠袋。跟徐偉庭說該文件資料袋的特徵,是我直接跟他說,大型的塑膠袋,裡面是文件,我的印象是跟他說到十五樓去拿。交待徐偉庭時,應該有同時將癸○○的Lexus汽車鑰匙交給徐偉庭。 會將癸○○的汽車鑰匙交給徐偉庭,可能是跟他說,如果十五樓找不到,到車上去找。到底吳俊彥當時有沒有叫我交代徐偉庭去癸○○車上找文件資料袋,這個我印象不是很深。印象不清楚,為何一方面叫徐偉庭先到十五樓去找文件資料,同時又會將汽車鑰匙交給他,因為當時檢察官有跟我說資料是在車上找到的,鑰匙是我白天保管的,晚上是吳俊彥保管的。於96年7月5日事務官詢問時稱:當時吳俊彥打我的私人電話給我,要我去崇聖大樓秘書組的15樓拿東西,為何當時會將癸○○的Lexus汽車鑰匙交給徐偉庭,我當時並不記 得有拿鑰匙給徐偉庭,檢察官有告訴我文件在車上找到的,既然是事實,所以鑰匙是我交給他的。知道吳俊彥要的東西放在癸○○座車的後車箱因我們車子當時有三部,兩部出門,只剩下地下室一部。依照答覆問題的內容發現,是先叫徐偉庭先到十五樓去找文件資料袋,為何徐偉庭會先到地下室的車上找文件資料袋,因我當時有跟他說十五樓,有沒有跟他說地下室,我不確定,但是他先到地下室找,找到東西,就沒有必要到十五樓。只有我們隨扈可以將癸○○之文件資料或公文箱拿到癸○○的車上,要做這些事情之前都要經過吳俊彥的同意。癸○○自己將他的公文箱或者文件資料拿到lexus車上過,如果是癸○○隨身攜帶的文件資料要出門有 ,但是要刻意的沒有,刻意的事我們會幫他拿。關於96年6 月10日這次的事情,是誰將文件資料拿到癸○○的這部車上,我不確定車上這些東西是什麼。因為該部車子鑰匙白天是我保管,晚上是吳俊彥保管,因為我並沒有將文件拿到車上去。吳俊彥在法院審理時,沒有提到他自己或者他有交代別的隨扈,把文件資料袋拿到癸○○這部lexus的車上,我不 清楚他在法院上怎麼說的。從剛才作證陳述,幾乎可以確定96年6月10日中午前後,叫徐偉庭到崇聖大樓去拿文件,而 徐偉庭在崇聖大樓地下室癸○○座車的後車廂拿到的塑膠袋文件應該是吳俊彥拿去放的,如果不是他,就是他請晚班的隨扈拿去放的。吳俊彥會拿文件到車上去,據工作經驗,是誰叫他拿過去的,其實吳俊彥有很多事情,都是他自發性的幫老闆做的。(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㈦第86頁反面以下);證人徐偉庭到庭結證:林躍翰96年6月10日叫我去崇聖大樓 拿癸○○要的文件資料是在中午過後在館前路一樓林躍翰叫我到崇聖大樓地下室lexus去拿文件。林躍翰當時對我說, lexus鑰匙給我,要我到lexus的車上拿東西,拿回館前路。林躍翰沒有叫我去崇聖大樓十五樓拿他說的文件資料。為何剛才林躍翰他是叫你去崇聖大樓十五樓辦公室找文件資料?答,我的印象中是在地下室拿的,他沒有叫我去十五樓拿。沒有先到崇聖大樓15樓秘書組辦公室去拿林躍翰所說的文件資料,再去崇聖大樓地下室癸○○的座車內去找文件資料。林躍翰交待我的時候,有同時將癸○○的Lexus汽車鑰匙交 給我。林躍翰在6月10日當天會有癸○○的Lexus汽車鑰匙因車子的鑰匙都由林躍翰保管。96年6月10日拿到的文件資料 袋外包裝已忘記什麼顏色,只記得是一個塑膠提袋。拿到這袋塑膠提袋之後,拿回館前路,遇到吳俊彥直接交給他。吳俊彥沒有跟我講,我的袋子拿錯了。為何96年7月5日本署訊問時明確證稱:6月10日到崇聖15樓秘書處是拿一袋白色塑 膠袋的東西,就是一般賣場提供的塑膠袋,是在崇聖大樓15樓秘書位置拿的,該處有8、9個秘書,在總裁出來左手邊秘書位置拿的。因為林躍翰告訴我是白色塑膠袋。甲f○○的辦 公室是在秘書區的一個小房間,我是在秘書區而不是在甲f○ ○的小房間裡面拿到該白色塑膠袋等語 (538卷第124頁), 與我96年7月25日調查及偵查時所證述之內容不符 (538卷第170頁及第183頁到第184頁),(提示538卷第124頁及183到 184頁),當時詢問時,直覺是覺得文件都是在十五樓,但 是事後看到錄影帶時,才知道在地下室,之前的事情很多都忘記了。為何明明是在地下室的車上拿到東西,而且未曾到十五樓辦公室找到資料袋,卻在初次訊問時,指證明確說是在十五樓拿到白色塑膠袋,而不說在地下室車上拿到的,因當時詢問時,那之前已經忘記這件事情,後來傳林躍翰我才想起這件事情,但是詳細的位置我已經模糊,之前有一次在樓上拿東西,但是我忘記拿什麼東西。(提示538卷第173 頁到179頁)翻拍照片是我到崇聖大樓拿資料的照片。大型 的手提袋有一點重量,大約有三、四公斤。(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㈦第86頁反面以下),皆亦不足以證明被告三人有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證據之事實。 三、被告(兼證人)賴冠如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現在在東森購物百貨公司董事長室,擔任秘書。(你是否自90年1月間起擔 任癸○○的隨行秘書?)是。(你是否於96年6月25日調查 時稱:甲f○○在星期五 (6月8日)下班前,有口頭告訴我們 秘書組人員前述紙袋是癸○○要她送回去的文件,癸○○看完後自己會銷毀,所以我才會這樣聯想回覆給張芸讓她了解等語 (提示530卷第40頁背面)?)印象中是這樣聽到。(你於96年6月25日偵訊時稱:甲f○○在星期五 (6月8日)下班前 是晚上時間,她喊我們進去 (包含林雅雅和我),她比垃圾 桶旁邊那一袋,在甲f○○座位左邊的垃圾桶旁邊,說這一袋 是老闆叫我 (即甲f○○)送回去的,她讓我們知道這件事怕 老闆問起我們都不知道,她還說是機密文件,老闆看完後再處理等語 (提示538卷第56頁及第58頁第4個回答)是否確實 ?)是。(當時吳俊彥是否也在旁邊?)我不清楚。(你於96年6月29日偵訊時稱:6月8日下午總裁叫甲f○○進他辦公 室,甲f○○出來就拿一個東西,她放在座位旁邊地上,當時 大約5、6點的時候。甲f○○說這是機密資料,老闆要我晚上 帶回去等語 (提示538卷第104頁第6個答),是否確實?)印象是這樣的。(檢察官於96年7月5日偵查時問你「你如何知道星期天 (6月10日)看到的紙袋是癸○○看完後要銷毀的東西」?你回答「我自己聯想的」等語之依據為何?)我的直 覺判斷。(你於6月25日及6月29日偵訊時又說:6月8日好像是在午休或午休完癸○○找甲f○○進去將那袋文件交給甲f○ ○等語 (提示538卷第58頁最後第2個回答);6月8日下午總 裁叫甲f○○進他辦公室,甲f○○出來就拿一個東西,她放在 座位旁邊地上,當時大約5、6點的時候等語 (同卷第104 頁第5個回答),表示你有看到甲f○○在6月8日下午進入癸○○ 辦公室,後來拿一袋文件出來,該文件就是甲f○○所說癸○ ○交待的機密文件?)是。(甲f○○的辦公室在哪裡?是在 崇聖大樓15樓A區?)崇聖15樓的A區。(甲f○○有自己獨 立的辦公室隔間嗎?)是一個房間,房間有門,裡面做了四個桌子,有林怡君、曾惠如、另外一個之前是沒有人坐的。(你於96年7月20日調查時稱:6月8日週五晚上於崇聖大樓 15 樓辦公室,甲f○○從癸○○辦公室出來後,指她座位旁 邊垃圾桶的牛皮紙袋,並向每一位隨行秘書表示這是總裁要帶回去看完銷毀的機密資料,讓大家知道一下等語 (538卷 第159 頁背面第1個答)?)是。(你於96年7月28日偵訊時稱:6月8日癸○○是在崇聖大樓貴賓室請客,是請資深財會人員,正常餐敘從晚上7點開始到9點半左右結束,甲f○○是在 當天晚上餐敘前告訴我們老闆要他帶機密公文回去等語(538卷第189頁第8個到第10個回答)?)是。(後來到6月10日下午吳俊彥將公文袋拿到館前路交給你,你就拿到總裁在10樓的房間放在書桌上?)是。(後來癸○○有無跟你說你放在他書桌上的公文袋或紙袋拿錯了,他要銷毀的不是這一袋東西?)沒有。(你於7月5日偵訊時稱:癸○○在95年或96 年初有說過他批示的手稿要銷毀,這些手稿有一些是公文批示,有一些是他隨手寫下的交辦事項和指示 (538卷第136頁)等語,是否確實?)是。(癸○○是在何時地有此指示? 對誰說的?)他在會議中會宣達,是在何時我不記得。(甲f ○○在96年6月初於何處,對哪些人說檢調單位最近可能就 會到公司來搜索,她希望我們將沒有必要留的東西儘速清理乾淨?(538卷第41頁背面第1個回答))我記得是在崇聖15樓的秘書組辦公室,他是在座位上對大家說的。(何謂沒有必要留的東西?)我不清楚。(你說你有依甲f○○的要求,銷 毀一些集團由癸○○主持開會的資料等語 (538卷第41頁背 面第4個回答),請問你銷毀這些文書的時間、地點及方法為何?)我自己清理我自己桌面的東西,大部分是過期的公文,是報告類的這些文件。(這些文件資料內容究竟為何 ( 請舉例說明)?)例如,總裁要定期主管閱讀報告的心得, 還有一些過期的公文。(是否包括陳秋綿及黃鈺婷整理與癸○○開財務會議時使用的現金流量表?)沒有。(對你於96年6月29日偵查時稱:甲f○○於6月初在秘書處講檢調會來搜 索,有空的時候要把座位清理乾淨,我認為是要清理與力霸案相關的東西 (如現金流量表),現金流量表是黃鈺婷製作 的,等語是否確實?)是。(你為何認為甲f○○表示要清理 的東西包括現金流量表?)我自己的認知。(現金流量表這些資料的保管單位或保管人是誰?)應該是財務部。(你認為這些東西涉及商業機密,沒有留存的必要的標準究竟為何?)我不知道。(你在銷毀前有無再向你的上級確認哪些東西要銷毀,哪些東西要保留?)沒有,因為我自己的東西我有看過,確實如上面所述,這些東西隨時要調閱都可以拿到的。(這些文書資料是否有涉及犯罪的證據?)沒有。(你怎麼確定沒有涉嫌?)因為就是公司的公文和一些雜誌心得報告,我很確定。(既然沒有涉及犯罪的證據,又與檢調單位來搜索致東森集團不利益有何因果關係?)我不清楚。(林雅雅是否於96年6月13日晚上11點打電話給你,轉達癸○ ○當時有交待她最近檢調單位會來搜索,要求館前路9樓辦 公室要儘快清理乾淨?(538卷第87頁))印象中有。(她是 以電話或簡訊通知你?)電話。(後來你確於6月14日上午 到館前路9樓清理辦公桌抽屜內的一些資料?)是。(你為 何在6月14日上午10點35分35秒要傳簡訊給甲f○○ (使用 0000000000號電話)稱:「館前9樓不知有無清乾淨,早上中間抽屜已經都碎完了」等語?(538卷第41頁))因為當天早上那個時候,我們在中和開會,突然北機組來,要把總裁帶回館前路,我當時嚇到了,我才突然想到這樣的事情,跟昨天晚上林雅雅交代我隔天一早要清理會不會有關係,我也不知道,但是我很害怕,所以就像平常,我會寫簡訊給甲f○○ 讓他知道。(為何北機組來執行搜索,你會很害怕,與館前路九樓有沒有清乾淨,和中間抽屜是否已經碎完有何關係?)我不知道有何關係,我就是很害怕。(你之所以在6月14 日上午,到館前路九樓清理辦公桌抽屜內的資料,將這些文件碎掉,是因為林雅雅前一天晚上轉達,癸○○交代檢調單位會來搜索,才去做的?)印象是。(所以,你傳簡訊給甲f ○○也是因為癸○○交代林雅雅轉達給你要處理九樓辦公室辦公桌的文件資料,將再將此訊息轉達給甲f○○知道,是否 如此?)是。(為何你於偵查時稱,張芸在6月10日來電(渠私人電話0000000000)問:總裁在問星期五晚上要送回來的 資料放在哪裡,而非如張芸在96年7月5日於本署所稱:6月8日中午過後,我人在館前路9樓,癸○○下樓問我說「我的 公文呢?」剛好賴冠如從我身旁走過去,我就問賴冠如老闆的公文是什麼等語不符,表示張芸並未打電話問你而是當面問你,情形究竟如何?)詳細的時間我不是很記得,我不是很確定他是否在館前路問我,還是外出在車上打電話回來問我。(林雅雅轉達癸○○96年6月13日晚上來電的內容是為 了檢調單位會來搜索所致,所要清乾淨的東西到底為何?)館前路九樓是一個開放的空間,沒有門,座位也沒有鑰匙,這個地方所放的東西大多是零碎多餘的、過期的會議資料,或是開會通知單或是宴客名單等。(剛剛你提到,甲f○○從 癸○○的辦公室拿出一個牛皮紙袋等等,你有無打開牛皮紙袋看裡面的內容?)沒有。((提示538卷第102頁第10 、 11行)這樣的記載是否實在?)是。(你在回答當時,有無看過力霸案的起訴書?)沒有。(你在回答當時,知不知道力霸案起訴書的內容為何?)不清楚。(為什麼你的認知與力霸案相關?依據為何?)這是我的感覺,也是我的直覺。((提示538卷43頁第1行到第3行開始)這通簡訊是你當時 發給張芸的是否如此?)是。(簡訊指的機密文件是否剛才牛皮紙袋所指的東西?)是。(剛才你已經說了,你沒有看到牛皮紙袋的東西,你如何確定是機密文件?)我的印象,6月8日星期五晚上,是這樣聽到的。((提示538卷第58 頁最後1行)當時檢察官問你,你有無補充,你回答我只是壹 個小秘書,我不知道壹個簡訊會害老闆被收押,你為何如此說?)因為我覺得,從頭到尾都是冤枉的,我也沒有幫忙作銷燬的動作,我也沒有隱匿任何東西。(你們幫癸○○送公文時,可否看文書的內容?)送公文是文書組的工作,老闆叫我們送東西,我們不會去翻閱。(你的意思是不能翻閱的文件都是機密?)基本上是。(你在96年6月8日時,你有無看到牛皮紙袋的外包裝如何?)就是普通的牛皮紙袋。(牛皮紙袋有無封起來?)印象有訂起來。(訂起來可否翻閱?)不可以。(為何不可以?)這是工作守則,要給總裁的東西我不可以打開。(你的意思是要給總裁的東西都是機密文件?)並不是這樣的,公文卷宗都是公開的。(你剛才不是說,公文卷宗不能看嗎?)你剛才是問卷宗,我以為你指的是牛皮紙袋。(你知道在96年5月底,或96年6月8日之前, 癸○○有無在新生南路招待所的行程?)我不清楚。(崇聖大樓15樓的秘書組辦公室有哪些同仁?)外面的區塊坐有林雅雅、柯瑞菁、張芸、林佳薇,還有我,後面的房間坐有甲f ○○、林怡君、曾惠如。(依照你剛剛說96年6月初,甲f○ ○在崇聖大樓15樓A區辦公室對秘書組辦公室說最近檢調會來搜索,自己桌面不必要的東西整理一下,而秘書組辦公室的林雅雅稱,甲f○○在96年5月、6月時,並無告訴他們檢調 要來搜索的消息,為何兩者有出入?)我不清楚為何他沒有聽到,我自己的印象是有聽到。(這個印象很清楚嗎?)我印象是的。(96年6月8日下午,甲f○○從總裁辦公室拿了一 個牛皮紙袋出來,有對你說牛皮紙袋是甲f○○她自己要拿回 總裁家?)是的,但是是對大家說的。(你又看到牛皮紙袋是擺在甲f○○座位的垃圾桶旁邊的地上?)是。(你跟甲f○ ○有無上、下屬之關係?)她是我的小主管。(甲f○○有義 務將從總裁所收到的命令轉知你給你嗎?)這不能說是義務,因為秘書組之間的工作,都是互相支援的。(既然該機密文件的牛皮紙袋是總裁交代甲f○○自己拿回總裁家裡,何來 互相支援?)因為總裁的習慣會隨時問身邊的人一些事情,因為我們的工作是有輪調的,所以都會讓其他人也知道。(你與甲f○○的工作是否屬於互相輪調?)不是,可是一直以 來,秘書組的互動都是這樣的。(你剛才說96年6月8日你的下班時間是九點多?)是。(在你下班前,有無看到甲f○○ 將該牛皮紙袋帶走?)沒有。(在你下班前,有沒有看到該紙牛皮紙袋仍然放在甲f○○的座位旁的垃圾桶地上?)有。 (根據你剛剛說相互支援的說法,你就任意將該牛皮紙袋放在地上而不去管?)因為總裁交代她拿,我沒有特別的想法去幫忙作這件事。(你與甲f○○共事多久?)大概七年多。 (在你與她的共事經驗中,有無看過她隨意將機密文件放在地上的印象?)沒有印象。(你也沒有想起要打給電話通知她,她有個機密文件放在地上?)沒有這個想法。(你在96年6月14日在館前路九樓辦公室清理自己桌上文件時,你是 不是將所有經手的資料銷毀?)館前路九樓辦公室不是我自己的專屬座位,他是一個共用的區塊的臨時座位,如我前面所言,當天早上,我所清理的都是一些過期的零碎的沒有用的資料。(有沒有是你沒有銷燬掉的文件,現在還留在該座位上?)我不清楚。(有沒有沒有銷燬的文件?)我不清楚。(你決定是否要銷燬的判斷標準為何?)我的認知,那些東西都是過期的,沒有用的,即使以後要調閱,都可以向各事業部門拿取,也因為前一晚的林雅雅交代,所以我就清理。(你所銷燬的文件,有沒有特別考慮某個對象作處理?)沒有。(你96年6月10日中午過後打電話給甲f○○的目的為 何?)是張芸問我,她不知道總裁問她的事情,所以我打電話去問甲f○○。(所以你打電話問甲f○○的東西在你主觀上 的認知,是否就是96年6月8日晚上的牛皮紙袋?)我個人的認知就是這樣。(甲f○○當時在電話中的回答為何?)她叫 我打電話問小吳即吳俊彥。(你在電話中是如何問甲f○○的 ?)我跟甲f○○說,總裁在問星期五晚上要你送回來的東西 在哪裡。(既然你96年6月8日晚上,就已經知道牛皮紙袋放在甲f○○座位旁的垃圾桶地上,你為何還要問甲f○○?)因 為當時甲f○○要我問小吳,我沒有多想就直接問小吳。(自 從你擔任癸○○隨行秘書這六年期間,甲f○○有幾次跟你或 你們秘書組的人員講過某一個他持有的文件資料(或袋),是癸○○交代給他的機密文件,讓你們大家知道?)這個不是很清楚,之前甲f○○沒有這樣說過。(在你擔任癸○○隨 行秘書的這六年期間,甲f○○有幾次跟你或你們秘書組人員 講過,某一個她持有的文件資料,是癸○○交代給他的機密文件,癸○○看完之後,他自己銷毀掉,讓你們大家知道?)除了這件以外,好像沒有。(96年6月10日下午,吳俊彥 拿到館前路九樓辦公室交給你的那一袋文件,有多大袋?有多重?)大概是可以放雜誌的大小,重量很輕。(你在96年6 月10日下午,打電話要吳俊彥去哪裡拿那一袋文件?)我只有問他老闆要的文件在哪裡,他說等一下會拿過來。(從你打電話給吳俊彥,到吳俊彥拿那一袋文件交付給你,有多少時間?)大約10到20分鐘。(為何徐偉庭在檢調時供稱,他去崇聖大樓拿的那一袋文件是一個大袋子,重量他拿起來有點吃力,可見那是像癸○○昨天所講的大的布袋所裝的文件,與你所述不同,為何如此?)我確定,小吳拿給我的只是一個像百貨公司的手提袋。(96年6月8日你下班時,甲f○ ○下班了嗎?)我下班時,她不在座位上,我不清楚她走了沒。(既然你說在你下班時,那個公文袋仍然在甲f○○座位 旁的垃圾桶旁的地上,你為何還會打電話去問小吳文件在哪裡?)因為我先打電話給甲f○○,是甲f○○要我打電話問小 吳。因為總裁是這樣問張芸的,我不敢自己亂猜測總裁星期天在問張芸的東西是不是就是星期五晚上放在甲f○○座位旁 的東西,所以我當然要再問甲f○○。(如果誠如徐偉庭所言 ,他是依照吳俊彥指示林躍翰轉達要徐偉庭到崇聖大樓地下室癸○○的lexus座車的後車廂去拿一袋他自己搬動都很吃 力的文件,是否表示這一袋文件一定比你所指放在甲f○○座 位旁垃圾邊的地上公文袋要多的多?)我不清楚。(是否表示你下班以後,連同甲f○○的那一袋公文一併放在lexus座 車的那一袋,而由吳俊彥拿到該車後車廂放置,而甲f○○也 知情,所以甲f○○才要你去問吳俊彥?)不清楚。(到底吳 俊彥拿給你的公文袋有多大袋?)就是一個百貨公司提袋,蠻輕的,我經手的東西印象就是這樣。(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㈥第179頁以下),亦難以證明被告三人有湮滅關係他人 刑事被告案件證據之事實。 四、被告(兼證人)甲f○○於本院審理時結證:賴冠如為何知道 要問我是因為6月8日晚上,我有站在我的位置,告訴大家有這件事。當時在場的有誰我記不太清楚,但是我印象中,吳俊彥倚在我辦公室的門邊,其他人我不記得。(問:你96年8 月6日於偵查時說,吳俊彥靠在你辦公室的門邊,有聽到 且看到你在你辦公室指著該公文袋說:這是老闆有一袋東西要我送回他家 (538卷第227頁第6個回答)等語,是否確實?)是。(問:對於賴冠如於6月25日偵查時稱:6月8日好像 是在午休或午休完癸○○找甲f○○進去將那袋文件交給甲f○ ○,晚上7點半許我在吃飯時甲f○○喊我們進去等語有何意 見?)不對。我印象中,應該是宴會要開始前,老闆才找我進去,說這一袋送回去。(問:對於賴冠如於偵查中及法院審理時證述,你在6月8日下班前有說該紙袋是癸○○要你送回去的文件,癸○○看完後自己會銷毀,表示該紙袋的內容癸○○認為有銷毀之必要,有何意見?)不對,我只有說,老闆有一袋東西要我送回去,在我這裡。(問:若非如此,賴冠如為何要如此說,且在她96年6月10日下午1點47分傳送給張芸的簡訊內容也表示週五晚上癸○○交給你要你送回他家的文件是機密文件,老闆自己看完後要銷毀等特徵?)我不曉得,因為老闆沒有告訴我裡面是什麼,只有說這一袋送回去。(問:你於6月25日調查時稱:最近一次是在96年6月13 日在電梯中,聽到新聞部同仁聊天提到,好像有風聲說 要來搜索東森集團等語 (538卷第49頁背面),當時你聽到的是檢調機關何日會來搜索?是誰說的?)電梯裡面有很多人,我不認識他們,但是應該都是記者,他們說,新聞圈都在傳,檢調要來搜索東森電視台,沒有說什麼時候會。(問:你於6月25日偵訊時稱:癸○○在6月13日有講東森集團將被搜索之事,當時有幾個人在會談,包括趙怡、陳正毅等人 (538卷第66頁),當時會談的時間、地點為何?舉行此會談 的目的為何?誰是召集人?)地點是在崇聖十五樓,應該是由趙怡召集的吧,其實這個危機處理的會議,在力霸事件過後,有謠傳要來搜索東森集團時候,我們就會召開這種危機處理的會議,我記不清楚何時開。因為我們自己是媒體,所以很清楚,一旦遇到這種事情,所有的媒體會大肆報導,所以我們討論應該提出怎麼樣的說明,來跟所有的媒體說明這整件事情。就我印象所及,癸○○沒有曾經叫我幫他銷毀什麼文件。(問:剛剛你回答檢察官說,你向外面喊說有一袋東西等語,請問證人當時有多少人在場,你記得嗎?)我只記得有吳俊彥,其他我記不起來,大約有3、4個人。(問:當時你這樣喊說,可見你當時認為,癸○○交給你這袋東西這件事情可以讓別人知道,沒有關係,是否如此?)是。(問:剛剛你在回答檢察官說,在電梯裡面聽到記者說,檢調要來搜索等,到底是搜索什麼對象?)我的印象,他說的是電視台,但是這個耳語,從力霸事件後,我至少聽過不下十次。我所講的不下十次所指就是搜索東森。(問:你在電梯裡面碰到新聞部的記者,是否在跟你們辦公室同一棟大樓?)同一棟大樓,不同樓層,我的辦公室是在15樓,是集團總部,新聞部在11、12、13、19樓,是指東森電視台。我經常在電梯裡面聽到新聞部的記者說起,各式各樣的消息,就像最近他們去採訪馬英九的新聞,就會說,聽說閣揆是某某某等,因為他們都是扛著攝影機回來的,所以我常常聽到他們說不同的八卦。(問:吳俊彥在偵查中,多次指明6月8日晚上7、8點時,他看到你在你的辦公室內,整理癸○○交給你的要你帶回他家的公文,可見你知道那些公文到底是什麼,為何你一再說明你不知道?)我確實不知道,因為癸○○先生交給我的時候,是訂起來的,我在整理是我桌上的文件。(問:從你的證述中,你的意思是說,你在6月10日下午要 賴冠如去問吳俊彥的公文是指6月8日癸○○交代你帶回去的公文,而你放在你的辦公桌旁邊的地上,沒有帶到癸○○家的那一袋,對嗎?)是,因為6月8日到10日之間,癸○○先生只有叫我送這一袋。(問:為何吳俊彥會叫徐偉庭於6月 10日下午1點42分左右,到崇聖大樓地下室癸○○的座車 lexus後車廂拿了一袋約一公斤的公文拿到館前路一樓,交 由吳俊彥送到九樓交給賴冠如拿到十樓癸○○的辦公桌上,與你所言的那一袋公文袋不同,有何意見?)那一天,一公斤到底有多重,我搞不清楚,我確實一直放在我辦公室旁邊,一公斤有多重,我真的不清楚,事實就是這樣,我拿出來,放在我的旁邊,我就是從老闆手上拿出來放在我的旁邊,我8日到10日之間,我沒有到15樓,也沒有進去辦公室。11 日我上班時,那一袋公文已經沒有在我辦公室那裡。(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㈥第299頁以下),亦無法證明被告三人有 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證據之事實。 五、被告(兼證人)癸○○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問:(提示 530 卷第286到289頁及226頁到227頁)為何你在96年6月27 日調查詢問以及96年7月27日偵訊時稱,96年6月8日7到9點 晚上,你是在新生南路招待所宴請一位重要人士吃飯,而未曾說在崇聖大樓宴請公司20幾位會計部門的幹部吃飯?在偵查時,也明確的說,你是在新生南路的招待所,將所謂的牛皮紙袋交給甲f○○及吳俊彥,並未說在崇聖大樓14樓將牛皮 紙袋給他們兩位之事?)我當時的回答是記憶中搞錯了,我把前些日子在新生南路請客的事情,跟這兩件事情串在一起。前些日子在新生南路請客不是6月8日,大概前一個禮拜或10幾天,我忘記了,我請的客人是吳乃仁,及他的一、二位朋友,一位叫華衛電視的王志榮董事長,我們這邊是我及蔡高明董事長。當天吃飯的目的就是同業大家吃個飯。(問:你於調查時及偵查時稱96年6月8日當天晚上,你將關於「政治獻金及立委認購亞太固網股條」等資料帶到你新生南路招待所,在晚上7點左右將該資料袋先交給吳俊彥保管等語(530卷第226頁背面第3個答及第286頁最後1個答)是否確實?)這個就是我講的我記錯了,6月8日當天我整理辦公桌的牛皮紙袋我就將它交給甲f○○,我每天下班的資料的公文,不是 文書組來拿走,這是一個方式,就是我交給甲f○○或是我的 安全人員拿走,就是這兩個方式。當天是我親自將資料放在紙袋中。(問:你所稱關於「政治獻金及立委認購亞太固網股條」等資料的內容為何?)這個部分,我保持緘默,拒絕證言。這個我在檢察官有說,亞太固網的股條,主管機關及檢方都有資料,也從來沒有公布過,我的記載是某某委員認多少,只有單純認股的資料,就是有哪些立法委員要求來認購股票的資料。政治獻金的內容,我當時在檢方的供述裡面有提到,這是都是有合法的收據的,這些資料不包括政治獻金的收據,只是我自己的紀錄。認購亞太固網股條之立委對象我的記憶中,是很模糊的,當然,我印象比較深的是周伯倫立法委員,其他記不太清楚。這是立法委員主動會來告訴我,他們認來多少亞太固網的股票。此部分資料亞太固網股條內容無違法,需要銷毀的原因是很多都是在位上的人,流出去不好,有很多當首長的。(問:既然這些資料你認為是合法的,亞太固網股條(認股憑證)是合法的買賣,為何會有流出去不好的考慮?)這個問題與我上面的回答一樣,這牽涉到個人的隱私,我想檢座或審判長要這些資料,從亞太的股東名冊就可以拿到了。我個人沒有使用政治獻金之收據申報扣抵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我是媒體的負責人,我不能用個人的名義去做政治獻金,但是公司有,公司都依照法令的規定。(問:關於政治獻金部分資料,你說有自己用筆寫下相關的資料,內容亦無違法,為何需要銷毀?)我只是登記誰來請求協助贊助,這款項交給誰,因為往往政治人物自己不會出面,會找第三者,但是我們的收據都是依照政治獻金法依法開立。我知道依所得稅法第36條 (自由捐贈)第2項、第11條第4項及第1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個人或營利事 業對於國內政黨贈,在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的範圍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扣除,也知道依政治獻金法第17條之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於國內政黨或擬參選人捐贈,在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的範圍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扣除。(問:你既然已列收據為報稅時之扣抵資料,稅務機關已有該等資料,則你欲將其他相關政治獻金資料銷毀的目的為何?)我們捐錢都是捐給黨部,若是張三(代表候選人)來要,我們是捐給黨部,再跟黨部說要給張三,再由黨部交給張三,因為捐給政黨金額比較大,所以我們捐給政黨,再由政黨轉交給候選人,但我的記載會有候選人的名字。6月8日我在我的辦公室將該機密文件的牛皮紙袋交給甲f○○,詳細時間我不記得了,大概是6、7點, 我要去吃飯時,下午要下班的時候。之前都說是在新生南路宴會現場將該機密的牛皮紙袋交給甲f○○ (530卷第226頁背 面;第287頁第1行)雖是我講的,但是我記錯了。(問:雖 然在新生南路宴會時間,你說記錯了,但關於是否在新生南路有交機密的牛皮紙袋文件給甲f○○或吳俊彥是在特定的地 點所為的行為動作,如果未曾在新生南路交東西給他們二人,依照經驗法則,也不會誤認曾經在該處交東西給他二人,有何意見?)我前面有提到,我每天下班的公文,要帶回家,只有兩個模式,一個是很多,堆積如山,由文書帶回去,一個如果只有7、8件公文,我都是順手交給秘書或吳俊彥帶回去我家。我在6月8日崇聖大樓15樓的辦公室內沒有將欲銷毀的文件交給甲f○○,我剛剛有說,當天是未看完的公文, 我把他整理以後,及我自己有記載的6、7頁的事項一併放到紙袋裡面交給他,是在15樓我的辦公室內,這些東西不是我欲銷燬的文件。我是在6月12日晚上,在我自家十樓辦公室 ,整理自己記載的私人的書信往來及前面檢座所詢問的政治獻金相關資料,我將他撕掉。我6月8日交給他的是當日未看完的公文,在6月10日星期天晚上看完,6月11日星期一,文書組就帶回去了,所以我並沒有交給甲f○○我欲銷毀的政治 獻金等資料。我6月8日下午在我辦公室內,交文件資料給甲f ○○時,我沒有跟他說是機密文件,但是我記得沒錯,那幾件公文,好像與薪資有關係,我有用釘書機把它訂起來,我沒有跟甲f○○這些文件我打算銷毀。我沒有交代甲f○○文件 裡面資料的特徵,我就將資料袋請她拿回我家,我也沒有告訴甲f○○我要看完後銷毀。6月8日交給甲f○○文件資料該手 提紙袋的外包裝我現在印象很模糊,我們的文書組及我的辦公室,拿回家的公文,大概有三種方式,一個是拿環保的布袋,一個是各種百貨公司的紙袋,一個是牛皮紙袋,所以我記得當天就是7、8公文,我用牛皮紙袋拿給他,至於是什麼樣的牛皮紙袋或哪個百貨公司的紙袋我記不得了,且每天都有。我記憶裡面,當天的有幾份公文好像有關薪資方面的資料,有用牛皮紙袋把它裝訂起來,因為我們的薪資獎金辦法這些都是比較保密性的方式再處理。我沒有告訴甲f○○該文 件資料是機密文件等語,我們在文書處理上,只要是裝訂起來,大概就是不是薪資就是重要的機密文件,一般公文都是紅的、黃的、藍的卷宗,它是不需要裝訂的。我於96年7 月27日偵查時稱:我與黨政要員談話紀錄是自已寫的,有時候甲f○○會幫我打字,賴冠如幫我影印等語 (530卷第288頁最 後1個答)。打字與影印是統計表,金額會請他們影印一下,談話紀錄是沒有請他們打字,可能是統計數字影印留底。96年7月27日影印是府院高層會有私函給我,我會請他們幫忙 影印。7月27日說前開談話紀錄,我寫了之後,甲f○○會幫 我打字,這可能是我表達錯誤。我8日交給甲f○○,9日星期 六我就應該看到公文在10樓的家裡,但我沒有看到,我才會在10日中午左右,張芸來上班時,不知道是在車上還是在家裡,我就問她說,8日的公文為何到現在沒有看到。向張芸 詢問時我沒有說明該物之特徵,我就問她說,8日的公文怎 麼沒有看到。張芸在車上收到賴冠如簡訊後,也沒告訴我賴冠如已經拿到紙袋或公文箱之事。我後來於6月10日下午回 到家裡時,他們就把公文擺在我桌上,沒有被他人打開過。我當天就把公文處理,星期一文書組的人員就把公文帶走了,我的公文都是每天早上8點鍾,到10樓家裡,把所有的公 文帶到9樓去,他們要做分案,把東森媒體的、東森國際的 等分到各公司去,看完的公文通通都是文書組要去處理,秘書只是幫忙拿下來,至於秘書與文書組如何分工,我不是很清楚,公文大部分都是秘書去我家裡拿,文書人員也有。紙袋裡面就是公文,內容是我記得一部分是薪資的一些簽呈,其他實在是記不得了。6月10日甲f○○沒有來,10日當天我 公文處理完,星期一文書組就把公文拿走了,6月10日當天 賴冠如值班。所以我銷燬的不是6月10日由賴冠如或其他人 放在我10樓住處的這袋文件資料,我是6月12日星期二才銷 燬的,與這個沒有關係。(問:(提示530卷第287頁)為何你在96年7月27日偵訊時稱:「後來這袋資料,由甲f○○帶 回我家,牛皮紙袋一直放在我10樓的桌上,到6月12日或13 日才由我銷毀。」?)所以我說我記錯了,我一直以為是甲f ○○拿回去的,結果不是她拿回去的,是10日拿回去的。我的辦公地點一個是崇聖大樓15樓,一個是館前路10樓,資料每天來來去去,搬來搬去的公文很多,所以記憶沒有辦法很明確,我的辦公室從來不存任何檔案資料,只有一些私人的資料。(問:問題是,在6月10日當天,賴冠如將該袋文件 資料拿回去你10樓住處屋內之事,你不會知道,因為你剛才已經說,當時張芸並沒有回報你,賴冠如已將該袋文件放回你的桌上,你所知道只是你在6月8日下午,在你的辦公室有將該文件資料交給甲f○○,所以你在偵查時回答,該袋資料 在6月8日由甲f○○帶回你家,後來由你銷毀,並沒有矛盾, 應該以偵查中你說的邏輯是合理的,有何意見?)因為9、 10 日沒有看到資料,我才會問張芸,公文我沒有看到,如 果8 日我看到公文,我就不用問張芸了,我就覺得奇怪,公文應該9日或10日早上應該看到,為何沒有送到。我所銷燬 的文件資料袋,我這些資料一部分是存在我的館前路10樓家裡面辦公室,少部份是在崇聖大樓15樓,我記憶中沒有錯的話,我在12日早上得知,近期會有搜索及約談,我應該是12日當天回去的時候,從15樓也帶了5、6張紙回到館前路晚上一併處理,在12、13日將它銷毀。甲f○○6月25日偵訊時稱 :癸○○在6月13日有講東森集團將被搜索之事,當時有幾 個人在會談,包括趙怡、陳正毅等人,他說要搜索,不要緊張等語 (538卷第66頁),這個就是我前面所述,我在12、13日早上有找相關人員來開會,整理對外發布的新聞稿。(問:你是何時及如何知道東森集團將被搜索之事?)12日早上,以前是自由時報總編輯林健煉先生他在我15樓辦公室或作電梯出來時他告訴我,新聞界都在準備要報導東森要被搜索的大新聞,,我還問他,講那麼多次了,你確定嗎,他說新聞界都知道了,後來我找趙怡來,趙怡也向我說,林健煉先生已經向他報告,我們就開始整理對外發布的新聞資料,但不知道是14日。林健煉可能這幾天,沒有說哪一天,所以他12日跟我講,如果我知道哪一天,我怎麼會去打球,我14日早上還去中和開例行會議,我固定每個星期三晚上會去運動,如果我真要隱匿或湮滅證據,我應該把幹部叫來,嚴正以待準備該事情。我在12日晚上把我認為有必要的文件資料在我10樓的住處銷燬,詳細時間不記得了,大概是10、12點左右。(問:林健煉有沒有說,他取得消息的來源為何,你有無問他?)他說全新聞界都知道,只有你自己不知道。(問:你是否於6月13日晚間或白天有叫林雅雅轉告賴冠如,要 儘快將館前路9樓秘書組的辦公室內的文件 (包括會議資料 或你的手稿)清理銷毀完畢?)我是13日晚上10點11 點打完球,林雅雅跟者我回去館前路9樓,我是順口跟他說,你們 那個辦公區塊很髒亂,要清理清理,就如此而已,所以我前面有請求檢察官去看現場。6月8日左右,沒有人告訴我檢調單位即將要來搜索東森集團。我的私人帳冊包括內容:我的薪水的領取,銀行轉帳,大概就是這樣子。我要拿現金的部分是找黃鈺婷,或我有多的現金部分我都交給黃鈺婷,現金的進出都是找黃鈺婷,我的個人及太太所得稅的申報都是由陳秋綿來辦理的,以及如果有關我個人的稅務方面也是有陳秋綿來處理的,他是處理稅務方面。原則上陳秋綿及黃鈺婷會出席我在每星期二所召開的東森集團財務會議。我個人的財務狀況陳秋綿及黃鈺婷兩人都會分別報告,公司的部分是得易購這個部分,我們有四大區塊,東森電視、東森國際、東森有線電視,黃鈺婷是不負責的。崇聖是4號,6號是中保大樓,所以是兩棟大樓。我的辦公室在4號15樓A區。陳秋 綿及黃鈺婷的辦公室是在6號中保大樓,幾樓我不記得了。 甲f○○及賴冠如的辦公室在在崇聖15樓A區,我的辦公室出 來的地方。我所指示送交文件是秘書的工作之一,但是我前面提到,他們只是15樓送回家,各單位不是他們送的,是文書組在送的。送交文件,基本上,他們不能看。(以上均見本院筆錄卷㈥第159頁以下),尤無法證明被告三人有湮滅 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證據之事實。 伍、綜觀上開人證之供述予以比對勾稽可知:被告癸○○於96年6月8日(周五)下午5至6時在臺北市忠孝西路一段崇聖大樓15樓A區辦公室,交付一紙袋內裝不詳意旨或用意之公文予 被告甲f○○,要其送至被告癸○○在臺北市館前路住宅,旋 被告甲f○○告知被告賴冠如,癸○○交待其送回上述一紙袋 機密文件至癸○○住處。被告癸○○於96年6月10日下午13 時30分許,在臺北市館前路住處詢問張芸該公文袋在何處,張芸即問時在旁邊之被告賴冠如,賴冠如即電詢被告甲f○○ 該紙袋公文之去處,經甲f○○回以問小吳(吳俊彥)即明, 賴冠如即電詢吳俊彥,由吳俊彥電請當時值班保全人員林躍翰至崇聖大樓地下停車場癸○○之lexus座車後車廂取該袋 公文,林躍翰即著另一保全人員徐偉庭持該lexus汽車鑰匙 往取一袋塑膠袋裝,約3至4公斤重之紙袋裝文件資料,至館前路癸○○住處樓下,適吳俊彥亦至該處而交由吳俊彥持上樓,交由賴冠如拿至癸○○住處辦公桌上,並以簡訊告知張芸已取回公文袋,置放癸○○之辦公桌上之旨,為自調、偵訊至本院審理後得知之事實,應無疑義。然而上述所謂之「機密」究何所指,是否為刑法第165條所謂之關係他人刑事 被告案件之證據,抑或被告癸○○所謂係當天(96年6月8日)未看完之公文資料,或者是與他人無關而其不欲為人知之文件資料,迄本院審理終結時,檢察官均未能提出確切之證明,即無法使本院確信上述文件資料係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則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法則,應認被告癸○○、甲f○○、賴冠如未涉犯刑法第165條罪行。此外,復 查無被告三人犯有上開罪名之任何其他積極證據,既無法證明渠等犯該罪名,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己、關於與力霸、嘉食化之業務狀況有關之內線交易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 ⒈被告甲○○係財團法人甲○○基金會負責人,並以甲○○基金會代表身分,出任力霸公司董事及中華商銀常務董事,並透過力霸公司或嘉食化公司投資設立附表甲一所示之連南等68家公司或力霸、嘉食化公司與附表甲一小公司間交叉持股之方式,實際控制力霸、嘉食化、中華商銀、友聯產公、亞太固網、力華票券及附表甲一所示之台莘、日安、佩亞、世湘、鑫營、金東等68家公司全盤業務。其中友聯產險部分,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分持有友聯產險 21.5%及20.09%之股權,均為友聯產險之主要股東。另自 董監事結構分析,友聯產險董事除甲○○基金會外,如東長、力長、申隆、程星、申東等公司,均屬附表甲一所示由甲○○實際掌控之公司,並未實際營運,故友聯產險董監事與經營權實由甲○○所全盤掌握。另中華商銀董監事除甲○○基金會、友聯產險、嘉食化公司及嘉通公司外,如長湖公司、東嘉公司、英湘公司、申聯公司、聯森公司及東友公司等,均屬附表甲一所示力霸或嘉食化公司轉投資設立、並無實際營運、且由甲○○實質掌控,故中華商銀亦係甲○○所全盤掌控,故甲○○實為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友聯產險、中華商銀及附表甲一所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而以前開力霸、嘉食化、中華商銀、友聯產險之股權結構,及東森國際公司董事長癸○○個人為力霸公司向交通銀行(現併入兆豐銀行)貸款案件擔任保證人金額達25億3,243萬5,000元,另為力霸、嘉食化及附表甲一所示鑫營等公司授信案件負擔主從債權金額則為38億0,865 萬8,000元;況中華商銀對嘉食化公司債權為16億5,000萬元,對力霸公司之債權為13億7,300萬元,故力霸公司及 嘉食化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倘有重大變化,對友聯產險、中華商銀及東森國際股票價格當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被告丁○○為甲○○之子,係力霸公司董事及友聯產險之法人代表,且擔任嘉食化公司之副董事長兼總經理、友聯產險副董事長等職務;被告乙w ○○則為嘉食化公司財務顧問,為實際主管嘉食化公司財務之高階經理人。以上二人均為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第1項第1款所列禁止內線交易規範之內部人。其等明知股票市場買賣,須依投資標的公司之基本面及技術面等資,為買進或賣出行為,亦明知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及同法第171條,禁止投資者基於擔任公司董監事經理人或基於 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為買入或賣出之行為之禁止規定。 ⒉被告丁○○、乙w○○均明知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及嘉莘 等39家關係企業,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自律性債權債務協商及製約機制」辦法,於93年7月30日與債權銀 行交通銀行(併入兆豐銀行)等達成協商,協商內容為力霸集團積欠債權銀行中長期貸款分期還款,本金准予換票,且自93年9月1日起至96年8月31日止3年度分期繳納一定比率之借款餘額。然因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等經營不善、財務窘迫,已無法覆行93年7月30日所協商之還款條件 ,遂於95年8月4日,甲○○委由被告丁○○、乙w○○、力 霸公司財務部財務處資深副總甲o○○、力霸公司財務顧問 I○○、小嘉莘集團財務經理丁丙○○等人,與兆豐銀行等 23家銀行協商(下稱95年度債權銀行會議),並提出力霸公司及嘉莘公司等39家關聯公司申請調降利率暨展延還款期限方案。自95年度債權銀行會議後,被告甲○○、丁○○、乙w○○與甲o○○、丁丙○○等即不斷與各債權銀行磋商 ,甲o○○、乙w○○均曾多次與最大債權銀行兆豐銀行等金 融行庫協商上開95年度之展期降息方案,然迄95年11月15日,最大債權銀行兆豐銀行仍要求力霸公司將所屬冬山水泥廠辦信託予兆豐銀行,方同意95年度債權銀行會議降息展期方案,惟甲○○認為此舉將導致其他債權銀行比照處理,兩方協商破裂,兆豐銀行於95年11月15日確定拒絕力霸公司於95年度債權銀行會議所提之展期降息方案。另中華開發工業銀行及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則於95年10月上旬間某日,即告知力霸公司與嘉食化公司拒絕95年度債權銀行會議所提展期降息要求,合作金庫銀行自強分行則95年11月28日止,多次口頭告以需依約繳息還本方可能展期降息,從未同意嘉食化公司95年度債權銀行會議所提展期降息要求。而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從未表示同意95年度債權銀行會議中之力霸公司等所提出之展期降息方案。總計,兆豐銀行對力霸公司等債權金額達65億 9,456萬元、中華開發工業銀行對力霸與嘉食化公司債權 總金額則院14億7,137萬4,000元、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對力霸及嘉食化等債權總金額為7億6,548萬元、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力霸及嘉食化公司債權總金額則為5億5,700萬元。兆豐銀行等債權銀行既分別拒絕力霸公司等於95年度債權銀行會議中所提出之展期降息要求,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確定非但無法按照93年間債權銀行協商結果繳納本息,隨時有可能因貸款利息逾期,遭往來銀行將前開訊息登錄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庫內,進而導致遭其他債權銀行對力霸或嘉食化公司之財產聲請假處分、假扣押之風險,故兆豐銀行等拒絕力霸公司等在95年度債權銀行會議中提出之展期降息還款方案,勢必影響力霸、嘉食化公司資金調度,依據95年5月30日修正 通過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4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公 開方式管理辦法」第2條第15款之規定,當屬其他涉及力 霸、嘉食化公司財務,對公司股票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重大訊息。指力霸公司與嘉食化公司,從未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3條第1項之規定,於事實發生日起2日內公告並向主管 機關申報。 ⒊甲○○見主要債權銀行等均無法同意力霸集團等所提出之展期降息還款方案,遂於95年11月23日決意就力霸及嘉食化公司向法院聲請重整,95年11月23日透過被告丁○○委任葉大慧律師協助辦理重整程序並指示寅○○、f○○分別負責力霸公司與嘉食化公司重整文件之準備。f○○旋即於隔日即95年11月24日起蒐集重整相關法規與個案資料並繕打聲請重整相關文件;寅○○則委由力霸公司會計部協理黃宇、會計乙辛○○協助整理繕打聲請重整相關文件資 料。寅○○、f○○完成力霸與嘉食化公司重整資料後,即分送甲○○及被告丁○○審閱,經甲○○核定後,再由寅○○及f○○轉予律師葉大慧修正,俟相關資料備妥後,甲○○即於95年12月28日告知被告丁○○及寅○○、f○○等於翌日即95年12月29日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力霸與嘉食化2公司重整及緊急處分。而力霸公司與嘉 食化公司向法院聲請重整,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4 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之規定,屬於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4項所稱涉及公司財務 業務,及對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而依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3條第1項之規定,當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即96年1月2日前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甲○○與被告丁○○卻刻意隱瞞力霸及嘉食化公司聲請重整之重大訊息,遲至96年1月4日始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 ⒋被告丁○○明知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及二公司轉投資成立之關係企業嘉莘公司39家等於95年度債權銀行會議向債權銀行申請調降利率暨展延還款計畫,已遭主要債權銀行兆豐銀行及其他往來行庫如中華開發工業銀行等於95年11月15日前清楚拒絕,且甲○○早於95年11月23日決意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向法院聲請重整並開始進行準備工作,進而於95年12月29日16時30分,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重整,力霸與嘉食化公司向法院聲請重整及遭債權銀行拒絕降息展期還款要求等二事項,依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3條第1項之規定,為重大影響股價之重大消息,應於事實發生日2日內在公開資 訊觀測站公告重整之重大訊息,上開消息均屬力霸、嘉食化公司之負面消息,消息一旦公布,勢必直接影響股權結構關係密切且互有債務保證關係之中華商銀、友聯產險及東森國際等公司之股價。詎被告丁○○自主債權銀行拒絕展期降息之隔日即95年11月16日起至96年1月4日力霸與嘉食化公司召開記者會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重整之重大訊息公告前及從未公告主要債權銀行拒絕力霸公司等展期降息要求之重大訊息狀況下,陸續以電話指示不知情之力霸公司投資部經理朱文祥,自其掌控之笙杰公司、令宇公司等法人設於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平洋證券)、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和分公司(下稱國票證券)證券帳戶,指示不知情之證券公司營業員下單買賣嘉食化公司、中華商銀、友聯產險及東森國際公司等股票,藉此以獲不公平規避上開股東跌價損失之不法利益。買賣股票詳如下述: ⑴95年12月13日至95年12月26日自笙杰公司帳戶以每股 4.31元均價賣出嘉食化公司股票865仟股。 ⑵95年12月19日至95年12月26日自笙杰公司帳戶以每股 6.43 元均價賣出友聯產險公司股票314仟股。 ⑶95年11月29日至95年12月1日自笙杰公司帳戶以每股 11.86元均價賣出東森國際公司股票1,757仟股。 ⑷95年12月27日至95年12月28日自令宇公司帳戶以每股 4.42元均價賣出嘉食化公司股票204仟股。 ⑸95年11月28日至95年12月1日自令宇公司帳戶以每股 6.24元均價賣出友聯產險公司股票218仟股。 ⑹95年12月29日自令宇公司帳戶以每股3.77元均價賣出中華商銀股票6仟股。 ⑺95年11月24日至95年11月29日自令宇公司帳戶以每股 11.63元均價賣出東森國際公司股票1,210仟股。 ⒌被告乙w○○為嘉食化公司實際掌管財務之經理人,因負責 95年度債權銀行會議後與各債權銀行洽商力霸公司等提出之展期降息還款方案,至遲於95年11月初,即知悉主要債權銀行兆豐銀行、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與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忠孝分行(現併入兆豐銀行)等均拒絕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在95年度債權銀行會議提出之展期降息要求,且深知以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財力實無法支付95年度當支付之債務本息,且力霸與嘉食化公司一旦無法如期支付本息,將導致對友聯產險及中華商銀之財務均有重大響影,竟仍於95年12月20日,指示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來證券)營業員李雲芳,以每股4.86元均價賣出力霸公司股票4仟股,及以每股4.14元均價賣出嘉食化公司股票1仟股,以獲不公平規避上開股票跌價損失之不法利益(交易明細詳如附表甲十一)。 ⒍被告乙A○○係嘉食化公司食品部副總經理,其於95年11月 27日至12月5日間某日,自被告丁○○處獲悉力霸及嘉食 化公司進行聲請重整之準備,已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所稱從前4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仍於95 年12月13日同年月20日即重整消息未公開前,利用其在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證券)臺中分公司所開立之帳戶,分別以每股4.33元均價賣出嘉食化公司股票14.358仟股、以每股6.22元均價賣出友聯產險3.681仟股 、以每股12.18元均價賣出東森國際公司股票1.591仟元,以獲不公平規避上開股票跌價損失之不法利益(交易明細詳如附表甲十一)。 ⒎被告t○○係力霸公司財務部資深副總經理,至遲於95年11月15日前,已自甲o○○處得知,力霸公司之主要債權銀 行兆豐銀行,拒絕接受力霸公司等於95年度債權銀行會議中提出之降息展期還款要求,且甲o○○自95年度債權銀行 會議後與各債權銀行磋商並不順利,另甲○○亦無法同意兆豐銀行提出之將冬山水泥廠設定信託之要求,已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所稱從前4款所列之人獲悉 消息之人,知悉前開重大訊息後,先後於95年12月11日、同年月21日,以均價每股5.09元,賣出力霸公司股票共14仟股,以獲不公平規避上開股票跌價損失之不法利益(交易明細詳如附表甲十一)。 ⒏被告未○○係甲○○之秘書,於95年12月26日前一週內,自寅○○處獲悉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正進行重整準備,已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所稱從前4款所示 之人獲悉消息之人,先後於95年12月26日及96年1月4日即於重整消息未公開前,利用其在元大證券及太平洋證券之帳戶及不知情之其母王吳玉蘭在太平洋證券之帳戶,分別以每股5.08元均價賣出力霸公司股票5.09仟股、每股4.14元均價賣出嘉食化公司股票43.555仟元、每股6.86元均價賣出友聯產險公司股票63仟股、每股11.55元均價賣出東 森國際公司股票58仟股及每股3.77元均價賣出中華商銀股票14仟股,以獲不公平規避上開5檔股票跌價損失之不法 利益(交易明細詳見附表甲十一)。合計被告丁○○藉此獲以不公平規避上開5檔股票跌價損失之不法益為1,020萬9,927元,未○○等人則獲不公平規避上開5檔股票跌價損失之不法利益為34萬元不等。因認被告丁○○、乙w○○、 乙A○○、t○○、未○○分別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之1 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處罰云云。 ㈡按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範內線交易,其主體須為內部人或準內部人或訊息接受者,而構成要件除對於重大訊息未公開前買賣股票或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外,尚須行為人買賣屬於自己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始足當之。且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項規定:第22條之2第3 項之規定,於第1項第1款、第2款準用之。證券交易法第22 條之2第3項規定第1項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 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2條 規定:本法第22條之2第3項所定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權,指具備左列3款要件:「直接或間接提供股票與他人或提供 資金與他人購買股票。對該他人所持有之股票,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之權益。該他人所持有股權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一部歸屬於本人。」。公訴人雖認為笙杰公司、令宇公司所為上開股票交易,係由被告丁○○指示不知情之力霸公司投資部經理朱文祥,自其掌控之笙杰公司、令宇公司等法人設於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平洋證券)、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和分公司(下稱國票證券)證券帳戶,指示不知情之證券公司營業員下單買賣嘉食化公司、中華商銀、友聯產險及東森國際公司等股票,雖堪認被告丁○○就笙杰公司、令宇公司所持有之股票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之權益,而得直接命令朱文祥購買,惟本案笙杰公司、令宇公司購買嘉食化公司、中華商銀、友聯產險及東森國際公司股票係以上開公司自有資金購買,並非由被告丁○○直接或間接提供資金所購買,且公訴人所舉證據亦不足以認笙杰公司、令宇公司購買嘉食化公司、中華商銀、友聯產險及東森國際公司股權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部歸屬於被告丁○○,此即與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2條所定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 權要件不符,尚難遽認笙杰公司、令宇公司之帳戶係被告丁○○買賣股票所使用之他人名義之帳戶,核與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要件已不符。 ㈢次按下列各款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12小時內,不得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買入或賣出: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 然人。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喪失前三款身分,未滿六個月者。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是自前述法條文義之論理解釋以觀,此一法律規範之適用,必以發行股票公司發生有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存在為前提,果無該等消息存在,則在論理上則當無內部人知悉之可能,自亦不生該法規適用之問題。本件公訴人指被告乙w○○、t○○因知悉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 司與債權銀行請求降息展期進行不順利而利用該消息買賣力霸、嘉食化公司股票,查力霸及嘉食化公司及所屬關聯企業於95年7月31日向債權銀行提出降息展期請求,經銀行團於 95 年8月4日作成決議,須經債權銀行債權總額1/2同意始生效力,然迄95年11月15日,最大債權銀行兆豐銀行仍要求力霸公司將所屬冬山水泥廠辦信託予兆豐銀行,方同意95年度債權銀行會議降息展期方案,惟甲○○認為此舉將導致其他債權銀行比照處理,兩方協商破裂,兆豐銀行於95年11月15日確定拒絕力霸公司於95年度債權銀行會議所提之展期降息方案,另中華開發工業銀行及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則於95年10月上旬間某日,即告知力霸公司與嘉食化公司拒絕95 年度債權銀行會議所提展期降息要求,合作金庫銀行自 強分行則95年11月28日止,多次口頭告以需依約繳息還本方可能展期降息,總計兆豐銀行對力霸公司等債權金額達65億9,456萬元、中華開發工業銀行對力霸與嘉食化公司債權總 金額則為14億7,137萬4,000元、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對力霸及嘉食化等債權總金額為7億6,548萬元,已逾債權總額1/2等情,有金融機構對力霸與嘉食化公司授信一覽表、 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與交通銀行、中華開發工業銀行之信函、兆豐銀行96年1月31日 (96)兆銀營字第0157園函附93及95年度力霸公司申請紓困相關計畫說明與會議紀錄、力霸公司寄予兆豐銀行之信函及兆豐銀行董事長蔡有才批示內容影本、中華開發工業銀行、亞洲信託投資公司96年2月16日函 、合作金庫自強分行96年2月14日函影本在卷可稽,固堪認 定,惟查債權銀行雖拒絕中華商銀降息展期請求,力霸及嘉食化公司所簽發之票據於95年11月間尚未發生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及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且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於95年度第3季財務報告附註之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事 項中亦已揭露上開95年8月4日降息展期決議迄95年10月27日會計師外勤截止日,各金融機構尚未完成簽報,已向投資大眾公開該債權銀行決議經過2個半月以上期間,各銀行尚未 完成簽報之訊息,投資大眾已可得知在該決議經各金融機構完成簽報前,力霸及嘉食化公司仍需按93年之債權銀行會議決議履行債務,是縱於95年11月間兆豐銀行、中華開發工業銀行、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拒絕接受力霸及嘉食化公司所提出降息展期請求,亦與力霸、嘉食化公司第3季財務 報告所揭露財務、經營狀況無重大差異,倘降息展期決議為重大影響股價消息,亦已於95年度第3季財務報告申報公告 時為投資大眾所週知,且當時力霸及嘉食化公司並未因兆豐銀行等拒絕降息展期決議而立即發生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等情事,縱被告丁○○、t○○、乙w○ ○知悉債權銀行會議決議進行情形,惟本件於甲○○決定在95年12月28日提出力霸、嘉食化公司重整聲請前並無重大訊息之成立,自難認被告t○○、於95年12月11日、12月21日出賣力霸公司股票共14張及被告乙w○○於12月20日出售力霸 股票4張及嘉食化公司股票1張有不法,核與證券交易法第 157條之1第1項規定亦有未合。 ㈣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4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 管理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公司重整係屬重大消息;復按同辦法第4條規定:前二條所定消息之成立時點,為事實發生 日、協議日、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日、成交日、過戶日、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之日,以日期在前者為準;末按公司法第282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或公 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 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向法院聲請重整。公司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為」。是公司重整此一重大消息之成立時點,應為董事會決議日,故重整之重大消息之認定,係以重整經董事會決議為前提,如有關上市公司之重整未經董事會決議,則無重整之可言,亦不構成證券交易法規範上所稱之上市公司之重大消息(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1927號判決參照)。經查本案力霸及嘉食化公司聲請重整之董事會決議日董事會議事錄記載為95年12月29日,是依規定原應以95年12月29日為重大消息成立之日,惟因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95年12月29日並未實際召開董事會,此據寅○○、f○○、乙天○○證述在卷,故本件力霸、嘉食化公司聲請重整重大 消息成立之日,依證人丁○○、甲o○○所為證述,應為甲○ ○決定作成聲請重整決定時,即95年12月28日。而公訴人認被告未○○、乙A○○分別於95年12月26日、95年11月27日至 95年12月間某日自寅○○、丁○○處得知力霸、嘉食化公司將進行重整,而於重整消息公開前分別賣出力霸、嘉食化、友聯產險、中華商銀及東森國際公司股票。訊據被告未○○、乙A○○均堅決否認犯行,辯稱力霸公司於93、94、95年3 次減資及嘉食化公司於93年、95年2度減資,其等係依據減 資後股價通常會上漲之經驗法則及自身財務需要出售持股,與力霸、嘉食化公司可能要進行重整無關等語,且查被告未○○固於96年12月26日從寅○○處得知重整訊息,然其並不知是何家公司要聲請重整及何時要提出重整聲請,此據證人寅○○於97年7月30日審理時具結證稱:於95年12月29日要 送重整案之前,大概在26日中午左右,我把甲○○指示的重整修改資料送去給甲○○,f○○也是跟我一起進去的,出來時,因為那天資料很多又很忙,未○○無意間問我,你們在忙什麼,我就順口回答他,在忙重整的資料整理,也沒有多停留,就回到辦公室,在96年12月29日以後,未○○也沒有向我追問力霸、嘉食化公司的重整進度,在甲○○於95年12月29日中午指定確定重整案送件時間前,我與f○○一直都在懷疑不會送重整案件,我們2人私下有討論如果要送重 整,也要等農曆年後,因為年關將到,且12月是水泥部發貨最好的月份,也是衣蝶百貨業績最好的時候,而甲○○決定95年12月29日送件,出乎我意料之外等語明確,是被告未○○顯非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款第5款所稱從前4款所列 之人獲悉消息之人,並不符合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構成要件,所為自無違反證券交易法。另被告乙A○○對於嘉食化公 司重整此一重大消息,亦僅係自丁○○處獲悉嘉食化公司可能要重整,丁○○並未告知聲請重整之時間,此亦據丁○○於本院97年7月30日審理時證述是乙A○○來公司報告事情, 我順口跟他提一下可能會重整,希望他把公司經營下去,95年11月23日我引薦甲○○與葉大慧律師見面,甲○○並未告訴葉大慧律師要重整,甲○○是問葉大慧律師有沒有承辦重整案件的經驗並徵詢關於重整的法律要件,當時我以為甲○○只想瞭解重整的事情,並未談及重整的具體時程,且我與甲o○○到95年12月27日、28日都還在與銀行接洽,希望銀行 能同意紓困方案,且當時甲○○還計畫出售力霸店及桃園大湳土地以解決財務困境,甲○○是在95年12月28日下午告訴我確定嘉食化公司進行重整等語,顯見甲○○並未於95年11月23日決意就力霸及嘉食化公司向法院聲請重整,而係於95年12月28日下午始作出聲請重整之決定,而被告乙A○○係於 95年12月26日始臨時被指派擔任嘉食化公司董事,且嘉食化司95年12月29日董事會並未實際召開,堪認被告乙A○○於該 重整重大消息成立時,並不知嘉食化公司確定要聲請重整之相關訊息,是被告乙A○○亦顯非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 款第5款所稱從前4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並不符合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構成要件,所為自無違反證券交易法。 ㈤綜上,被告丁○○、t○○、乙w○○、乙A○○、未○○被訴 犯內線交易罪部分,核與構成要件不符,自難以該罪相繩,應諭知被告丁○○、t○○、乙w○○、乙A○○、未○○此部 分均無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1項,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2 項、第20條第2項、第179條、第174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第2 項第2款、第3項、第180條之1,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前 段、後段、第2項、第127條之1、第33條、第33條之4、第136條之2、89年11月1日修正公布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第2項,90年7月9日公布施行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第2項,93年2月4 日修正公布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60條第1項、第71條之2,90年7月9日公布施行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第2項,93年2月4日修正公布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 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68條之5,84年5月19日修正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85 年10 月23日公布(86年4月23日)施行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95年5 月30日公布修正(95年7月1日)施行前之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2項,86年6月25日修正公布公司法第9條第3項,90年11月12日修正公布公司法第9條第1項,證人保護法第14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30條、第3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3款、第42 條第5項、第55條、第59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42條第1 項、第336條第2項、第216條、第215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55條後段、第56 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第1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許鈺茹、黃士元、黃惠敏、鄧巧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陳慧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慧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者。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者。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 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證券交易法第20條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委託證券經紀商以行紀名義買入或賣出之人,視為前項之取得人或出賣人。 證券交易法第179條 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證券交易法第174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依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第九十三條規定之申請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者。 二、對有價證券之行情或認募核准之重要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而散布於眾者。 三、發行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有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情事,而無同條第二項免責事由者。 四、發行人、公開收購人或其關係人、證券商或其委託人、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對於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五、發行人、公開收購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六、於前款之財務報告上簽章之經理人或主辦會計人員,為財務報告內容虛偽之記載者。但經他人檢舉、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進行調查前,已提出更正意見並提供證據向主管機關報告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七、就發行人或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依據不實之資料,作投資上之判斷,而以報刊、文書、廣播、電影或其他方法表示之者。 八、發行人之董事、經理人或受僱人違反法令、章程或逾越董事會授權之範圍,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或為他人以公司資產提供擔保、保證或為票據之背書,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者。九、意圖妨礙主管機關檢查或司法機關調查,偽造、變造、湮滅、隱匿、掩飾工作底稿或有關紀錄、文件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律師對公司有關證券募集、發行或買賣之契約、報告書或文件,出具虛偽或不實意見書者。 二、會計師對公司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文件或資料有重大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未善盡查核責任而出具虛偽不實報告或意見;或會計師對於內容存有重大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之公司財務報告,未依有關法規規定、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致未予敘明者。 犯前項之罪,如有嚴重影響股東權益或損及證券交易市場穩定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發行人之職員、受僱人犯第一項第六款之罪,其犯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主管機關對於有第二項第二款情事之會計師,應予以停止執行簽證工作之處分。 銀行法第125條之2 銀行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銀行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 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銀行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三項規定,於外國銀行或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機構之負責人或職員,適用之。 中華民國89年11月1日修正公布銀行法第125條之2 銀行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銀行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銀行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三項規定,於外國銀行或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機構之負責人或職員,適用之。 銀行法第127條之1 銀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二或適用第三十三條之四第一項而有違反前三條規定或違反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依第三十三條辦理授信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或依第九十一條之一辦理生產事業直接投資,未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者或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關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之規定或違反第九十一條之一有關投資總餘額不得超過銀行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百分之五者,其行為負責人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不適用前項規定。 經營貨幣市場業務之機構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二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二或第三十三條之四規定者或外國銀行違反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二或第三十三條之四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依前二項規定處罰。 前三項規定於行為負責人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者,適用之。 銀行法第33條 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如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前項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銀行法第33條之4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三條之二所列舉之授信對象,利用他人名義向銀行申請辦理之授信,亦有上述規定之適用。 向銀行申請辦理之授信,其款項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使用;或其款項移轉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有時,視為前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之人向銀行申請辦理之授信。 中華民國90年7月9日公布施行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 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93年2月4日修正公布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 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93年2月4日修正公布票券金融管理法第60條 票券金融公司違反第四十九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二或第三十三條之四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票券金融公司依第四十九條準用銀行法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授信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未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者,或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有關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之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不適用前項規定。 中華民國90年7月9日公布施行保險法第168條之2 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保險業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93年2月4日修正公布保險法第168條之2 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保險業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84年5月19日修正公布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中華民國85年10月23日公布洗錢防制法 洗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科以各該項所定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犯前三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六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公布修正洗錢防制法第9條 犯第二條第一款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二條第二款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科以各該項所定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監督或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犯前三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六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中華民國86年6月25日修正公布公司法第9條 公司設立登記後,如發現其設立登記或其他登記事項,有違法情事時,公司負責人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公司負責人對於前項登記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裁判確定後,由法院檢察處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中華民國90年11月12日修正公布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一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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