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012被告
- 謝秋華
- 選任辯護人
- 陳志揚律師
張弘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謝秋華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甲○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6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提起上訴,甲○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謝秋華應於本裁定合法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已於民國98年3月5日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謝秋華,有甲○98年4月16日下午3時之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而上訴人即被告謝秋華已於98年3月11日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謝秋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提出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