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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李英豪曾正龍陳慧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012被告
謝秋華
選任辯護人
陳志揚律師

      張弘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謝秋華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甲○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6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提起上訴,甲○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謝秋華應於本裁定合法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已於民國98年3月5日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謝秋華,有甲○98年4月16日下午3時之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而上訴人即被告謝秋華已於98年3月11日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謝秋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提出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陳慧萍

                 書記官 黃慧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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