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8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首欄誤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首欄誤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