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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8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廖紋妤楊台清吳麗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8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首欄誤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首欄誤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吳麗英

書記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86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