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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賴秀蘭

  • 當事人
    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271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號1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6287號),本院受理後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簡字第169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96年度易字第1969號),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之皮包、皮夾、手錶共拾伍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並補充及更正如下:乙○○明知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向改制前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或改制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登記獲准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之專用商品,現仍於專用期間內,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明知其於民國94年2、3月間赴大陸北京地區旅遊時,因欲供己使用,以每件約新臺幣(下同)800至1,500元之價格,所購得使用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皮包、皮夾、手錶共16件,係未得上開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上開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嗣因急需用錢,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以營利之集合犯意,自民國95年10月間某日起,在臺北市中山區○○○路○段147 巷6弄30號 住處,利用電腦網路設備連線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使用其在該網站之「kyc5168 」帳號,在該網站上張貼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之廣告,以每件600元至3,000元不等之價格,向不特定人要約販售牟利,迨不特定人下標購買後,即以電子郵件聯絡下標者,以面交並同時收取價款或經其指示該下標者,將買賣價款匯入其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清水郵局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俟其確認收到匯款後,再郵寄不特定人購買仿冒商品給與該不特定人等方式,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先後二次賣出仿冒商品(其中95年12月24日部分係由查緝員警,以蘇毓敏之名義購買皮夾1 件)。嗣於96年01月23日,為警持搜索票在上址搜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皮包7件、手錶7只。 二、證據:㈠被告乙○○之自白。㈡證人張延光、丁○○、甲○○、丙○○等之證詞。㈢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乙○○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雅虎拍賣帳號kyc5168 號於網路上所販賣之仿冒商品電腦畫面印列、雅虎拍賣帳號kyc5168 登記及上線IP資料、決標紀錄、路易威登產品意見書、薈萃商標協會鑑定證明書、路易威登馬爾悌耶產品意見書、固喜歡固喜公司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彗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商標及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影本、電腦網路資料列印等在卷可稽,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按販賣行為構成要件本質上乃多數行為之集合或含有一定行為反覆實施之意涵,學理上稱為「集合犯」,故本件被告2 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應論以集合犯之包括的一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應分論併罰,容有未洽。爰審酌被告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對商標權人所造成之損害、查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頗具悔意,但迄今未賠償告訴人損害、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時間長短及所得之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又被告犯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之犯罪時間係於96年04月24日之前,且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爰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併依同條例第9 條,依上述宣告刑所適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諭知減刑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扣案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之皮包、皮夾、手錶共15件,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前段、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商 標 圖 樣 │商標註冊號│商標專用權│專用商品 │查扣仿冒商品│ │ │ │ │人 │ │與數量 │ ├──┼────────┼─────┼─────┼───────┼──────┤ │ 1 │ │00000000 │法商路易威│行李箱,手提箱│皮包4件 │ │ │ │ │登馬爾悌耶│,手提袋,手提│皮夾1件 │ │ │ │ │公司 │包,書包,旅行│ │ │ │ │ │ │袋,旅行包,旅│ │ │ │ │ │ │行用衣物收藏袋│ │ │ │ │ │ │,化粧箱,化粧│ │ │ │ │ │ │袋,化粧包,背│ │ │ │ │ │ │包,背囊,購物│ │ │ │ │ │ │袋,大型手提袋│ │ │ │ │ │ │,肩背袋,公事│ │ │ │ │ │ │包,附有記事本│ │ │ │ │ │ │之公事包,錢囊│ │ │ │ │ │ │,錢夾,皮或仿│ │ │ │ │ │ │製皮製成之封袋│ │ │ │ │ │ │,皮夾,小錢包│ │ │ │ │ │ │,鑰匙包,零錢│ │ │ │ │ │ │及鑰匙包,名片│ │ │ │ │ │ │皮夾,支票簿皮│ │ │ │ │ │ │夾,裝支票及信│ │ │ │ │ │ │用卡皮夾,運動│ │ │ │ │ │ │用手提袋,鞋袋│ │ │ │ │ │ │。 │ │ ├──┼────────┼─────┼─────┼───────┤ │ │ 2 │ │00000000 │法商路易威│書包,公事包,│ │ │ │ │ │登馬爾悌耶│旅行箱,手提箱│ │ │ │ │ │公司 │袋,旅行箱袋,│ │ │ │ │ │ │皮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00000000 │法商路易威│行李箱、手提箱│ │ │ │ │ │登馬爾悌耶│、旅行袋、保護│ │ │ │ │ │公司 │一服用之攜帶提│ │ │ │ │ │ │袋、化妝袋、背│ │ │ │ │ │ │囊、手提袋、購│ │ │ │ │ │ │物袋、附有肩袋│ │ │ │ │ │ │之女用手提包、│ │ │ │ │ │ │公事包、皮囊、│ │ │ │ │ │ │置錢物之皮夾、│ │ │ │ │ │ │錢袋、皮包、鑰│ │ │ │ │ │ │匙包、置信用與│ │ │ │ │ │ │名片之皮夾置支│ │ │ │ │ │ │票簿之皮、公事│ │ │ │ │ │ │箱、雨、包裝用│ │ │ │ │ │ │皮袋人造皮袋。│ │ ├──┼────────┼─────┼─────┼───────┼──────┤ │ │ │ │義大利商固│化粧袋,名片皮│皮包3件 │ │ 4 │ │00000000 │喜歡固喜公│夾,非貴重金屬│ │ │ │ │ │司 │錢包,海灘袋,│ │ │ │ │ │ │公事包,手提箱│ │ │ │ │ │ │,車票皮夾,信│ │ │ │ │ │ │用卡皮夾,旅行│ │ │ │ │ │ │袋,旅行箱,護│ │ │ │ │ │ │照皮夾,皮製包│ │ │ │ │ │ │裝袋,手提袋,│ │ │ │ │ │ │皮革製箱(盒)│ │ │ │ │ │ │,皮革製家具套│ │ │ │ │ │ │,傘,洋傘,手│ │ │ │ │ │ │杖,馬用鞍褥,│ │ │ │ │ │ │馬鞍,皮製繩,│ │ │ │ │ │ │皮條,皮革製成│ │ │ │ │ │ │之帶(不含服飾│ │ │ │ │ │ │用之皮帶)。 │ │ ├──┼────────┼─────┼─────┼───────┼──────┤ │ 5 │ │00000000 │瑞士商勞力│鐘錶計時器及其│手錶1只 │ │ │ │ │士公司 │組件、鐲錶、裝│ │ │ │ │ │ │飾珠寶鑽石之手│ │ │ │ │ │ │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 CARTIER │00000000 │荷屬安地 │各種錶。 │手錶2只 │ │ │ │ │列斯群島商│ │ │ │ │ │ │卡地亞國際│ │ │ │ │ │ │有限公司 │ │ │ ├──┼────────┼─────┼─────┼───────┼──────┤ │ 7 │ BVLGARI │00000000 │義大利商普│鐘錶、天文航海│手錶3只 │ │ │ │ │魯嘉里公司│用精密時計、計│ │ │ │ │ │ │時器、男女用錶│ │ │ │ │ │ │、手鐲錶、小型│ │ │ │ │ │ │鐘、鬧鐘、按鈕│ │ │ │ │ │ │錶、裝飾錶。 │ │ ├──┼────────┼─────┼─────┼───────┼──────┤ │ 8 │ PATEK │00000000 │瑞士商派特│鐘錶及其組件。│手錶1只 │ │ │ PHILIPPE │ │飛力浦公司│ │ │ └──┴────────┴─────┴─────┴───────┴──────┘ 附表二: ┌──┬──────────┬────────────┐│項次│決標時間及拍賣商品 │交易方式 │├──┼──────────┼────────────┤│ 1│95年12月24日晚間11時│由查緝人員以蘇毓敏名義匯││ │09分,由奇摩網站「 │款600元至被告在中華郵政 ││ │v_120120」帳號即蘇毓│股份有限公司清水郵局所開││ │敏,以600元之代價, │立帳號000-0000000-00 00 ││ │決標購買仿冒之LV皮夾│071號帳戶,再由被告郵件 ││ │1件。 │該仿冒LV皮夾給與蘇毓敏。│├──┼──────────┼────────────┤│ 2│95年12月28日12時41分│面交。 ││ │,由使用奇摩網站「is│ ││ │olock168」帳號之真實│ ││ │姓名年籍不詳買主,以│ ││ │3,000元之代價,決標 │ ││ │購買仿冒之CARTIER 手│ ││ │錶1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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