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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9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雷淑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9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六六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六日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七五三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二七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茲因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取財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雷淑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官 胡詩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92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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