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8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5、6、7所示之犯罪,均減刑,減得之刑及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均詳如附表編號1、5、6、7所載;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5、6、7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2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