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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8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姚念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8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受刑人裁定減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應補附如本裁定附件所示之附表。

理由

一、按原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著有明文。次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所明定。而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準用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裁定更正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漏附如本裁定附件所示之附表,而有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事,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姚念慈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86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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