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9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31日所為96年度聲減字第1894號裁定原本因有錯誤,應更正如後: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第五行「附表編號四、五之罪」應更正為「附表編號五之罪」。
理由
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本件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參照前項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