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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1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1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與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計算。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曉青

  書記官 郭錦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11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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