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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黃紹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行「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

後應補載「,如附表編號十一至十五號所示之罪減得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行「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後漏載「,如附表編號十一至十五號所示之罪減得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補載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紹紘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3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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