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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4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李明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4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1 月12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37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137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7條第1 項之傷害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明益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41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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