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4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1 月12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37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137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7條第1 項之傷害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