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7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59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 所載,與附表編號1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是就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