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1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聲請減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3項、第10條第2項、第12 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