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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7號

聲請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李明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7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另案於台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94年1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現於台灣花蓮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1月9日法矯字第0950904374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為96年9月5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條第2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3年11月5日以93年度訴緝字第16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及本院於94年1月24日以93年度訴緝字第150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分別於93年11月11日以93年度基簡字第71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於93年10月11日以93年度訴字第63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嗣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自93年12月2 日刑期起算,指揮書執畢日期為96年10月17日期滿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明益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7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