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95號
97年度訴字第55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珮芸
- 選任辯護人
- 林士祺律師
楊華興律師
吳玲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一00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邱珮芸部分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邱珮芸部分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顯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