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
    陳興邦蘇嘉豐劉素如
  • 法定代理人
    蕭靜禧、鄭貫地、蔡萬興、楊樹林、許文隆、羅文毓、黃福林、杜陳吉、詹天輝、湯朝根

  • 被告
    一亨營造有限公司法人惠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興成營造有限公司法人李勝華祥恩營造有限公司法人三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羅金泉金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冠得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振暉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上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簡松濤游振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6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一亨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蕭靜禧 被   告 惠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貫地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連耀霖律師 被   告 興成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萬興 選任辯護人 劉志鵬律師 羅凱正律師 葉光洲律師 被   告 李勝華 冠君營造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楊樹林 被   告 祥恩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文隆 被   告 三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文毓 代 理 人 羅金泉 被   告 金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國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福林 被   告 冠得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杜陳吉 被   告 振暉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建誠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詹天輝 被   告 上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湯朝根 上 四 人 共同代理人 湯憲金 被   告 簡松濤 選任辯護人 陳峰富律師 施汎泉律師 黃博駿律師 被   告 游振龍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6年度偵字第1323號、第17081號、第186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亨營造有限公司,其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共貳罪,各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均減為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被訴關於附表壹編號1至70所示工程圍標部分免訴。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祥恩營造有限公司,其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共伍拾參罪,各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均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佰萬元。其餘被訴部分免訴。三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其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其餘被訴部分免訴。 金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其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共伍拾伍罪,各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均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佰貳拾萬元。其餘被訴部分免訴。 冠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其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共伍拾參罪,各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均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佰萬元。其餘被訴部分免訴。 振暉瀝青股份有限公司,其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萬元。被訴借用他人名義投標部分無罪。其餘被訴部分免訴。 上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其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共伍拾參罪,各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均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佰萬元。其餘被訴部分免訴。 李勝華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游振龍連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惠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興成營造有限公司、冠君營造有限公司、簡松濤均無罪。 事 實 一、湯憲金係建誠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11月14日變更名稱為振暉瀝青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汐止市○○路0段 000○0號,下稱建誠瀝青)、昌隆瀝青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三峽鎮○○路00○0號,下稱昌隆瀝青)、國泰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於97年3月26日變更名稱為金和泰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設臺北縣汐止市○○路00號2樓之4,下稱國泰公司)、上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10樓之1,下稱上泰公司)、冠得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設基隆市○○區○○○路000巷000弄00○0號8樓,下稱冠得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羅金泉係祥恩營造有限公司(設臺北縣板橋市縣○○道0段000巷00號4樓,下稱祥恩公司)、三 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板橋市縣○○道0段000巷00號1樓,下稱三峽瀝青)之實際負責人,羅金都係一亨營造 有限公司(設臺北縣板橋市○○路000號5樓,下稱一亨公司)、惠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新竹縣竹東鎮燥樹排55之2 號,下稱惠邦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邱鳳亭係益聖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中壢市○○路0巷00號,下稱益聖 公司)、弼聖實業有限公司(設桃園縣龍潭鄉○○村○○○00號之2,下稱弼聖公司)、徠特營造有限公司(設桃園縣 中壢市○○里○○路0巷00號1樓,下稱徠特公司)實際負責人;張克承係承宗、惠祥營造有限公司(均設桃園縣桃園市○○路00號1樓,下稱承宗公司、惠祥公司)、盛功瀝青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龍潭鄉○○村○○○00○0號, 下稱盛功瀝青)實際負責人;邱萬成係金昌興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大溪鎮○○街00巷00號2樓,下稱金昌 興公司)、成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大溪鎮○○街00巷00號,下稱成昌公司)、偉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大溪鎮○○里○○路000號,下稱偉雍公司)實際負責 人;徐步盛係昱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中壢市○○路0段00巷0○0號11樓,下稱昱盛公司)、路盛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設桃園縣龍潭鄉○○村○○00○0號,下稱路盛公 司)之實際負責人;徐武雄係欣道營造有限公司(設桃園縣觀音鄉○○路0段000巷00弄0號,下稱欣道公司)、欣道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楊梅鎮○○路0段000巷0號,下 稱欣道實業)之實際負責人;潘隆雄係北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4樓,下稱北鉅公司)、巨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汐止市○○街 000 號1樓,下稱巨筑公司)、合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 臺北縣鶯歌鎮○○○路○○巷0○0號,下稱合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袁耕民於94年間起,加入上開公司之實際經營;林顯松係信程營造有限公司(設桃園縣桃園市○○○路0段0號7樓之2,下稱信程公司)、忠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鶯歌鎮○○路000號,下稱忠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張清逸係恆揚瀝青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大溪鎮○○路00號1樓,下稱恆揚瀝青)之實際負責人;王建興係上興營造 有限公司(設臺北縣中和市○○街00號5樓,下稱上興公司 )之實際負責人;董金海係大山瀝青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山瀝青)、大千瀝青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千瀝青)實際負責人;陳牧富係成功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成功瀝青)之實際負責人;廖學德自90、91年間開始,擔任臺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下稱瀝青公會)臺北辦事處之總幹事,協助辦事處主任處理相關公會業務;李勝華係大友瀝青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汐止市○○街000巷 00 號,下稱大友瀝青)之實際負責人;游振龍係和煌營造 工程有限公司(設臺北縣汐止市○○路00號2樓之4,下稱和煌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益勝公司、邱鳳亭、徠特公司、承宗公司、張克承、金昌興公司、成昌公司、邱萬成、昱盛公司、徐步盛、欣道公司、徐武雄、北鉅公司、巨筑公司、袁耕民、信程公司、忠建公司、林顯松、潘隆雄、張清逸、王建興、董金海、陳牧富、廖學德等人另由本院判決;羅金泉、湯憲金、羅金都另由檢察官移送本院95年度矚訴字第2號 案件併案審理)。又李勝華前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0年度板簡字第6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0年11月30日執行完畢。 二、緣於民國91年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公程會)為落實營建工程永續發展之目標,訂定「各機關辦理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作業要點」,要求辦理道路養護及新闢路段路面工程之公共工程主辦機關,自91年起應逐年按一定之比例採用熱拌再生混凝土(下稱再生瀝青),據此,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下稱公路總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現更名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下稱北市養工處)、臺北縣政府工務局(下稱北縣工務局)於各道路工程招標文件或投標須知,明定各投標廠商,所提供之再生瀝青,須檢附經公程會審查認可之再生瀝青廠證明文件始具得標資格或具施工能力,故同時具有施工能力之營造公司,並搭配能供給再生瀝青之瀝青公司且有再生瀝青廠證明文件,方具有競標之能力。再者,瀝青自出料到施工時間有一定之限制,以避免瀝青施工時溫度不足,影響施工品質等特質,故道路工程之施工區域,同時亦限縮可投標之廠商,是前開機關所招標之工程,即限縮桃園以北且具有再生瀝青廠證明文件之營造廠商,方具有競標之實力,故投標模式雖以營造廠具名投標,惟最後具有標價之決定者,均係供料之瀝青廠。初期各瀝青廠採公平競價方式,惟遭規模較大之瀝青廠殺價競爭,致決標價格無法提高,同業間均無利潤可言,故: (一)公路總局部分: ㈠瀝青公會臺北辦事處幹事廖學德於92年間,在桃園縣大溪交流道附近之櫻花日本料理店,邀集湯憲金(代表國泰公司、上泰公司、冠得公司、建誠瀝青、昌隆瀝青)、羅金泉(代表祥恩公司、三峽瀝青)、邱鳳亭(代表益聖公司、徠特公司、弼聖公司)、張克承(代表承宗公司、盛功瀝青)、邱萬成(金昌興公司、成昌公司、偉雍公司)、徐步盛(代表昱盛公司、路盛公司)、潘隆雄(代表北鉅公司、合豐瀝青)、徐武雄(代表欣道公司、欣道實業)、林顯松(代表信程公司、忠建公司)、張清逸(代表恆揚瀝青)、董金海(代表大山瀝青)、李勝華(代表大有瀝青)、羅金都(代表一亨公司、惠邦公司)等具競標實力之瀝青廠商(大部分兼營造廠代表)代表人研議,並由該公會北區辦事處主任徐步盛擔任主席,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提高決標價格,保障同業利潤,決議自92年起,所有投標之營造廠應將原擬競標之底價,依再生瀝青料之總噸數,每噸提高新臺幣(下同)50至200元不 等,作為最後競標之底價,而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得標之廠商,則於決標後,將上開提高之價金,交與廖學德,製作基金分配表,均分與其他未得標或未參標廠商,圍標之代價,則以該標案之再生瀝青合約噸數乘以50至200元不 等之金額為圍標金,偽以改善再生瀝青生產設備之「環保基金」名目,提撥作為其他未得標、未競標或未參與該標案投標之廠商,共同均分不法之利益,廖學德則於該標案廠商得標後約3個月內,向得標廠商實際負責人收取圍標金後,再 由廖學德製作圍標金分配表,然後按照各家廠商應得之金額由廖學德親自分送給湯憲金、羅金泉、邱鳳亭、張克承、邱萬成、徐步盛、潘隆雄、徐武雄、林顯松、張清逸、董金海、一亨公司、大友瀝青之代表人等人,經統計自92年至94年3 月間各廠商協議圍標之工程如附表壹所示(法人部分,一亨公司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僅有如附表壹編號71所示工程,有關附表壹編號1至70所示之工程之事實部分應為免訴之諭知 ;祥恩公司、國泰公司、冠得公司、上泰公司此部分犯罪事實係如附表壹編號40至71所示工程,有關附表壹編號1至39 所示工程之事實部分應為免訴之諭知;詳後述。又有關瀝青廠部分檢察官並未針對本部分事實就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提起公訴,併此敘明)。 ㈡惟自94年4月起,廖學德退出不再負責公路總局之圍標事宜 ,湯憲金、羅金泉、邱鳳亭、張克承、邱萬成、徐步盛、徐武雄、林顯松、潘隆雄、張清逸、董金海等人,仍共同基於前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共同決議如附表貳所載之公路總局發包之道路工程,以桃園為界,將附表貳中屬於公路總局第1、2工務段(現更名為景美、中和工務段)轄區工程,劃屬於「北區」,第3、4、5工務段(現更名為中壢、新竹、復興工務段)為南區; 另原由潘隆雄代表之北鉅公司、合豐瀝青部分,並再加入袁耕民代表,並自95年間起,再代表巨筑公司加入上開協議。原則上其中「北區」再劃分為屬於第1工務段轄區工程獨為 湯憲金所有之國泰公司、上泰公司承攬,而屬於第2工務段 則由羅金泉、潘隆雄所有之祥恩公司、北鉅公司輪流按照比例分配施作,其餘屬於南區各工務段之道路工程則歸張克承等人之公司施作,渠等合意可越區陪標,即故意提高底價,而不為價格之競爭者,但不可越區競標。(有關瀝青廠部分,檢察官並未針對本部分事實就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提起公訴,併此敘明)。 ㈢各廠商所應支付、收受之金額,經相互扣抵計算後,除羅金泉、潘隆雄、張克承、徐步盛外,湯憲金等人因前開協議,分別獲得12萬7,300元至33萬7,000元不等之金額(詳如附表陸所示)。 (二)北市養工處部分: ㈠羅金泉、湯憲金因所有之瀝青廠規模較大且具地利之便,而長期承攬北市養工處道路工程,為獲取更大之利益,除對該處辦理道路工程相關公務員行賄(經檢察官另行起訴)外,自92年間至94年間止,張清逸、邱鳳亭、張克承、邱萬成、徐步盛、徐武雄、林顯松、董金海(上開張清逸等人代表公司同公路總局)等人共同基於前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與亦有犯意聯絡之林義道(已歿,代表建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於前開桃園縣大溪交流道附近之櫻花日本料理店決議,該處發包之道路工程,以每噸再生瀝青50元為計算標準,得標之廠商支付再生瀝青合約數量乘以50元之價金,與其他廠商均分,各廠商則同意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然為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8條公開招標,應有三家廠商投標始能開標之限制,故陪標之廠商,另可分得3至5萬元不等之陪標金,致該處標案決標底價,由原訂預算之6至7折,大幅提高至8.5折以上;另 因93年度道路預約維護工程(第8標),遭北鉅公司以最低 價得標,北鉅公司則於上開標案開標後,應羅金泉等人之邀請,指派潘隆雄(93、94年代表)、袁耕民(94年代表)等人代表北鉅公司亦參與日後工程之圍標行為,而就如附表參編號1至7所示工程協議不為價格之競爭;羅金都則自94年開始代表一亨公司參與上開圍標協議,而就如附表參編號1、3至6所示之工程約定不為價格之競爭。經統計93年7月20日至94年圍標標案詳如附表參所示(上開祥恩公司、國泰公司、冠得公司、上泰公司部分之犯罪事實僅限如附表參編號1至7所示工程,有關附表參編號8至15所示工程之事實部分應為 免訴之諭知;詳後述。瀝青廠部分,檢察官僅針對附表參編號8至15所示工程所涉之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提起公訴, 未針對附表參編號1至7所示工程所涉之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提起公訴,併此敘明)。大部分之廠商,自92年至94年間,因上開不為價格競爭之協議,分得20萬元至90萬元不等之圍標金(詳如附表陸所載)。 ㈡另於95年間,湯憲金(代表建誠瀝青)、羅金泉(代表三峽瀝青)、潘隆雄(代表巨筑公司)、袁耕民(代表巨筑公司)、復基於前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於如附表肆之標案,由羅金泉支付昌隆瀝青70萬元、建誠瀝青70萬元、湯憲金個人150萬元(以上均由 湯憲金領取)、巨筑公司50萬元(由袁耕民代表領取),而約定不為價格之競爭,致該標案均由三峽瀝青得標。 (三)北縣工務局部分: ㈠94年3月14日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公告辦理臺北縣道路維修 工程(第一區)、(第二區)、(第三區)、(第四區)、(第五區)等5標案,因瀝青業者就前開「南區」、「北區 」為界之圍標範圍已定,湯憲金(代表國泰公司、建誠瀝青)、羅金泉(代表祥恩公司、三峽瀝青)與潘隆雄(北鉅公司、合豐瀝青)、董金海(代表大山瀝青)、李勝華(代表大友瀝青)等人,即承前犯意,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與亦有犯意聯絡之王建興(以借牌方式參與投標,詳後述),為下列行為:湯憲金、王建興為增加標得前開標案之機會,遂委請羅金泉出面,在前開海釣船餐廳,約定各廠商或不配合營造廠投標、或同意不為價格之競爭,湯憲金、王建興因而順利各標得其中一標,而分別於開標後3天內,各支付圍標價金250萬元與羅金泉,由羅金泉視各圍標者實際得競標之能力分配圍標金,其中潘隆雄獲得90萬元,董金海獲得20萬元,羅金泉獲得340萬元、李勝華獲得50萬元。 ㈡於94年10月11日,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公告辦理臺北縣道路維修工程(第A區、第B區、第C區),湯憲金(代表國泰公 司、建誠瀝青)、羅金泉(代表祥恩公司、三峽瀝青)、潘隆雄(代表北鉅公司、合豐瀝青)、董金海(代表大山瀝青)、張清逸(代表恆揚瀝青)、王建興等人,復共同基於前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與亦有犯意聯絡之陳牧富(代表成功瀝青),為下列行為:由湯憲金、王建興委請羅金泉出面,在前開海釣船餐廳,邀集前開瀝青業者,同意就前開標案不為競標,而湯憲金與王建興並順利各標得一標(湯憲金獲得第一區、王建興獲得第四區),而分別於開標後3天內,各支付圍標價金250萬元與羅金泉,由羅金泉視各圍標者實際得競標之能力分配圍標金,其中張清逸獲分配150萬元、潘隆雄獲90萬元、陳 牧富獲50萬元、董金海獲20萬元、羅金泉獲190萬元。(臺 北縣圍標部分,針對瀝青廠檢察官亦未就涉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提起公訴)。 三、湯憲金、游振龍二人,分別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之概括犯意,而為下列犯行: (一)湯憲金、游振龍二人均明知北縣工務局93年度臺北縣道路維修工程(第一至五區),於投標須知中載明單一廠商以得標三區為限,是湯憲金所經營之國泰公司最多僅能得標三區,湯憲金為求全部得標施作,即向游振龍商借和煌公司之證件,使用其名義投標,游振龍並容許湯憲金借用和煌公司之名義,參加93年度臺北縣道路維修工程(第一區)(第二區)上開標案之投標,和煌公司得標後,均由國泰公司實際施作工程。 (二)復於93年7月間,因前開湯憲金等人圍標北市養工處工程之 結果,約定北市養工處辦理之93年度道路預約維護工程(第10 標-以再生瀝青辦理道路銑舖)標案,由湯憲金得標,惟須3家合格廠商參與投標始得開標,湯憲金為確保招標機關 確能開標決標,即向游振龍借用和煌公司名義投標,游振龍並容許湯憲金借用和煌公司之名義,參加上開標案之投標。又於94年3月間,湯憲金為增加其得標北市養工處辦理之94 年度代辦管溝挖掘舖面修護工程(第2標)之機會,再承前 犯意,向游振龍借用和煌公司名義投標,游振龍並容許湯憲金借用和煌公司之名義,參加上開標案之投標,該標案由和煌公司得標後,實際上均係由國泰公司承作(以上詳如附表伍所示,另國泰公司此部分所涉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前段、第92條之罪,僅有附表伍編號3、4所示之工程,附表伍編號1、2工程部分應為免訴,詳後述)。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通訊監察譯文: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院所引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針對被告、相關證人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所作成之監聽譯文,係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核發通訊監察書而取得,此有通訊監察書等件在卷可證(見95年度偵字第6676號卷第1宗第134頁至第170頁),而被告、選任辯護人並未對於上開監聽譯文 之證據能力表示爭執,是該等通訊監察譯文自有證據能力。二、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做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查,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其餘證據,部分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等人及其選任辯護人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並無非出於任意性或不正取供,或違法或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不可信之情況,堪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5第2項規定,均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A、有罪部分: 甲、認定事實及證據取捨部分: 一、訊據被告祥恩公司、三峽瀝青、冠得公司、上泰公司、國泰公司、建誠瀝青對於前揭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被告李勝華雖坦承有參與臺北縣工程部分之圍標,惟否認收受50萬元,至於公路總局部分則矢口否認犯行,被告一亨公司、游振龍則矢口否認犯行,分別辯稱如下: (一)一亨公司辯稱:一亨公司並沒有參加公路總局圍標,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羅金都只有參加例行性餐會,但沒有參與圍標,也沒有領到錢;況公開投標以有3家以上廠商參與競標即得 開標,一亨公司參與投標附表壹所示之工程,均有5家以上 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亨公司是否投標根本無關緊要,按投標須準備為數不少之押標金,一亨公司既無圍標金可圖,亦無關投標最少家數,實難想像有何義務陪標之必要。依證人羅金泉之證詞,羅金泉並無明白指示代表一亨公司之羅金都要圍標或陪標,僅係提醒羅金都因為路途較遠,競爭力較弱,故要把標金提高,惟此部分實無須羅金泉提醒,蓋羅金都在下標時本即會依其可能產生之成本決定投標金額。羅金泉雖曾證稱羅金都有陪標行為,惟該證述乃係其個人主觀上認定,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所規範之意義並不相同。再依 湯憲金之證詞,其從未拿錢給羅金都,且羅金都所經營之公司根本不在圍標名單內,競爭力亦無法與北部廠商抗衡。故羅金都確實非經羅金泉或湯憲金邀約前往圍標或陪標,純係為公司營運所需才會自行投標,羅金都實無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犯行,一亨公司自無科罰金之餘地。 (二)李勝華於本院審理時辯稱:大友瀝青並沒有投標公路總局和養工處的工程,也沒有參與施作,伊也沒有領到圍標的錢,臺北縣的工程,其他廠商叫伊不要去標,伊也沒有去,但是伊僅有收到20萬元,並非50萬元云云。 (三)游振龍辯稱:湯憲金經營國泰公司、上泰公司、冠得公司等營造廠,同時有建誠瀝青、昌隆瀝青等事業,根本無須借牌。94年度代辦管溝挖掘鋪面修復工程(第2標),國泰公司 亦有參與投標,足證湯憲金並未向游振龍借標,且該次投標廠商有10家,參標踴躍,游振龍經營之和煌公司得標價3,252萬元,為底價4,048萬元之8成,顯示其間並無圍標情事。 另上開標案押標金之資金來源,係於94年3月7日自和煌公司設於新竹國際商銀東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19萬元支應,另因為219萬元轉為履約保證金尚有不足,所 以於94年3月15日及17日分別再提領106萬2000元及114萬7935元補足,顯見游振龍確未借牌予他人,否則何須自行籌措 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另臺北市政府當時辦理相關道路工程,均要求廠商於投標時檢附「經審查核可之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證明文件」,是游振龍始以具有上開證明文件之建誠瀝青作為供應瀝青混凝土之配合廠商,另和煌公司係依營造業法第25條,將「銑刨瀝青混凝土面層」分包予建誠瀝青施作,完全不涉及借牌及圍標問題。又和煌公司投標臺北縣政府93年度臺北縣道路維修工程第一區、第二區,第一區國泰公司亦有投標,標價1,738萬元,僅些微次於和煌公司之最 低標1,706萬元,第二區競標情形亦非常激烈,足證游振龍 無借牌情事。另游振龍經營之和煌公司參與93年度臺北縣道路維修工程全部五區標案所需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退還之押標金,均由和煌公司新竹國際商銀東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進出,相關資金由游振龍自籌自收。另上開 標案規定瀝青混凝土拌合廠須為公程會審查認可公告之再生瀝青混凝土拌合廠,因昌隆瀝青有該項資格,故游振龍將上開二個工程之「銑刨瀝青混凝土面層」分包予建誠瀝青、昌隆瀝青施作,亦無借牌或圍標之違法關係存在云云。 二、本案共犯湯憲金等人,各為如犯罪事實一所示之營造廠、瀝青廠之實際負責人等情,為被告一亨公司等代表人所不爭執,復有各該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表在卷可證,自堪信為真實。 三、公路總局部分: (一)查瀝青工會臺北辦事處幹事廖學德於92年間,在桃園縣大溪交流道附近之櫻花日本料理店,邀集湯憲金(代表國泰公司、上泰公司、冠得公司、建誠瀝青、昌隆瀝青)、羅金泉(代表祥恩公司、三峽瀝青)、邱鳳亭(代表益聖公司、徠特公司、弼聖公司)、張克承(代表承宗公司、盛功瀝青)、邱萬成(金昌興公司、成昌公司、偉雍公司)、徐步盛(代表昱盛公司、路盛公司)、潘隆雄(代表北鉅公司、合豐瀝青)、徐武雄(代表欣道公司、欣道實業)、林顯松(代表信程公司、忠建公司)、張清逸(代表恆揚瀝青)、董金海(代表大山瀝青)、羅金都(代表一亨公司、惠邦公司)、李勝華(代表大有瀝青)等具競標實力之瀝青廠商代表人研議,並由該公會北區辦事處主任徐步盛擔任主席,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提高決標價格,保障同業利潤,決議自92年起,所有投標廠商應將原擬競標之底價,依再生瀝青料之總噸數,每噸提高50元至200元不等,作為最後競標之底價,以協議使 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得標之廠商,則於決標後,將上開提高之價金,交與廖學德,製作基金分配表,均分與其他未得標或未參標廠商,圍標之代價,則以該標案之再生瀝青合約噸數乘以50元至200元之金額為圍標金,偽以改善再生瀝青 生產設備之「環保基金」名目,提撥作為其他未得標、未競標或未參與該標案投標之廠商,共同均分不法之利益,廖學德則於該標案廠商得標後約3個月內,向得標廠商實際負責 人收取圍標金後,再由廖學德製作圍標金分配表,然後按照各家廠商應得之金額由廖學德親自分送給湯憲金、羅金泉、邱鳳亭、張克承、邱萬成、徐步盛、潘隆雄、徐武雄、林顯松、張清逸、董金海、一亨公司、大友瀝青之代表人等人,經統計各廠商於92年至94年3月間協議圍標之工程如附表壹 所示;另自94年4月起,湯憲金、羅金泉、邱鳳亭、張克承 、邱萬成、徐步盛、徐武雄、林顯松、張清逸、董金海等人,再共同基於前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共同決議如附表貳所載之公路總局發包之道路工程,以桃園為界,將附表貳中屬於公路總局第1、2工務段(現更名為景美、中和工務段)轄區工程,劃屬於「北區」,第3、4、5工務段(現更名為中壢、新竹、復興工務 段)為南區;另原由潘隆雄代表之北鉅公司、合豐瀝青部分,並再加入袁耕民為代表,並自95年間起,再代表巨筑公司加入上開協議;原則上其中「北區」再劃分為屬於第1工務 段轄區工程獨為湯憲金所有之國泰營造、上泰營造承攬,而屬於第2工務段則由羅金泉、潘隆雄所有之祥恩營造、北鉅 公司輪流按照比例分配施作,其餘屬於南區各工務段之道路工程則歸張克承等人之公司施作,渠等合意可越區陪標,即故意提高底價,而不為價格之競爭者,但不可越區競標;再各廠商支付、收受金額相互扣抵計算後,總計除羅金泉、潘隆雄、張克承、徐步盛外,湯憲金等人因前開協議,分別獲得12萬7,300元至33萬7,000元不等之金額(詳如附表陸所示)等情,業據證人廖學德、湯憲金、羅金泉、邱鳳亭、張克承、徐步盛、邱萬成等人於本院審理時理證述明確(見本院97年11月21日上午、下午審判筆錄),並有廖學德所製作之圍標工程統計分配表、基金分配辦法(見96度度偵字第1323號卷《下稱偵1323號卷》第68頁至第84頁)、如附表壹、貳「證據資料」所示之證據等件在卷可證。 (二)被告一亨公司、李勝華雖否認彼等有參與92年至94年3月間 止公路總局之前開圍標協議,惟查: ㈠有關92年至94年3月間公路總局工程之圍標事宜,各廠商應 支付、收取之款項,均係委由廖學德負責計算並向各廠商收取後再分配其他廠商,故詳細情形廖學德最能掌握等情,除為廖學德所不爭執外,並據證人羅金泉於本院97年11月21日審理時證稱:要出的錢和要收的錢每半年由廖學德計算一次;公路總局要問廖學德較清楚,公路總局伊只是配合而已等語(見本院卷第3宗第26頁反面、第27頁);證人湯憲金於 同一審理期日證稱:公路總局的工程標到之後,會累積2、3個月,再來總結算,都是請廖學德計算的,伊是以現金支付給廖學德,公司帳目上記載調料費等語(見本院卷第3宗第 18頁正反面);證人張克承、邱鳳亭、徐步盛、邱萬成於本院上開同一審理期日時證稱:公路總局部分應分配之金額之收取、付出都是廖學德處理,廖學德所記載之分配表上金額均無錯誤,係按照上開記載交付現金予廖學德等語(見本院卷第3宗第39頁反面、第41頁正反、第43頁正反、第45頁) 明確。是堪可認定有關公路總局92年至94年3月間止,實際 參與圍標之廠商,廖學德應為最清楚之人,且廖學德記載之分配表,有其正確性,各廠商亦係依據廖學德計算之金額給付款項。 ㈡復據廖學德於本院97年11月21日審理時證稱:伊在瀝青公會臺北辦事處擔任總幹事,有邀集湯憲金等人在桃園縣大溪交流道附近的櫻花料理店會商瀝青加價後再投標的事情,92年開始就有20幾家,後來因為有人把公司收起來才減少;計算是由伊幫忙計算,他們會告訴伊誰標到工程,經過一段時間就統計起來,誰該付該收,伊會將伊算出來的拿給該付錢的人看,付錢的人看看沒有錯,就會根據伊做的分配表付錢;分配表(偵1323卷第27頁、第28頁)是分配94年1至3月的金額,有比較搶手常接工程的人說要分多一點,10份的就是比較有競爭力的在分,18份就是所有的廠均分,17家是所有的再生瀝青廠都有資格分50元一噸的錢,小部分比較搶手的廠商,可以再分多一點,依照廠商的意見認為哪些不應該分到這次的,就把他們排除掉,分配表這是94年3月之後做的, 伊把資料登記起來,最後再做分配表,分配表上的錢是沒有問題的;每次要分50或100元,是看大家的意思,每次幾家 分也不同,都是看大家的意思等語(見本院卷第3宗第22頁 至第23頁)。另針對羅金都是否亦有參與此部分之圍標,廖學德更明確證稱:分配表上第一行、第二行都是一亨公司,一亨公司也是我們的會員,這兩個案一亨公司扣抵後可以拿錢回去,一亨公司是有拿到錢的,伊分配表不會亂計,伊會找羅金都和他太太蕭靜禧,但伊現在忘記拿給誰;在94年1 月以前,羅金都標到工程應該要拿錢出來卻沒拿,伊還有跟羅金都吵架;羅金都是中途參與,要收錢時就推托說不知道這件事,後來就不了了之;再依據偵1323卷第17頁之分配表,一亨公司有分到績效獎金,繳的錢愈多分到的錢愈多(本院卷第3宗第23頁、第24頁反面);我們聯誼時他有來參加 ,表上做出來應該分的,他都有拿到等語(本院卷第3宗第 47頁)。針對大友瀝青,廖學德則於同一審理期日證稱:大友瀝青也有一份,交給誰忘記了,有再生瀝青廠成立時大友瀝青就應該加入了,表上的都是瀝青廠的會員,是會員就有資格分錢等語(本院卷第3宗第23頁、第25頁)。復觀諸廖 學德記載之分配表上,亦確實有「一亨公司」、「大友瀝青」分配圍標金之記載,是由上開廖學德所為證述佐以其製作之分配表可知,羅金都確有代表一亨公司、李勝華則以大友瀝青代表之身分,與湯憲金等人為圍標協議,並總計收受10多萬元之圍標金。 ㈢雖湯憲金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公路總局加入圍標之廠商中,早期的7家和後來的9家都沒有一亨或惠邦云云(見本院卷第2宗第20頁);惟湯憲金亦曾證稱:不清楚一亨 公司有沒有分錢,錢交給廖學德後,伊不知道後來錢交給誰等語(見本院卷第3宗第20頁反面)。是湯憲金既亦係依廖 學德之計算支付、收受金錢,其對於實際參與、分配圍標金之人,自然不若廖學德清楚。廖學德亦證稱:公路總局部分伊最清楚,湯憲金沒有伊清楚等語(見本院卷第3宗第23頁 );是尚難以湯憲金上開證述即為有利於一亨公司之認定。另羅金泉以證人身分於本院97年11月21日審理時證稱:92年間,有去大溪的櫻花日本料理店討論圍標,印象中討論是每噸再生瀝青加100元去標,當時約有7家廠商去標,誰得標拿10 0元出來,後來陸續加入的有欣道瀝青、惠邦瀝青、忠建瀝青,惠邦是羅金都負責等語(見本院卷第3宗第26頁), 亦表示羅金都確有加入公路總局圍標,核與廖學德所述相符,而廖學德與羅金都並無怨隙,羅金泉更與羅金都有堂兄弟之親誼關係,且早已承認此部分圍標犯行,是若非羅金都確有代表一亨公司參與公路總局之圍標,廖學德、羅金泉當無設詞誣陷羅金都之可能。 ㈣從而,李勝華、一亨公司辯稱彼等無參與94年3月前公路總 局工程之圍標云云,純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又共同被告湯憲金雖於97年4月1日檢察事務官訊問時供稱:以公路總局1千萬元的預算來算,底價應該是9折即9百萬元 ,伊會以稍低的價如8百9十幾萬標到。假如低於86、85折以下,就是工程不好做,價格就會拉高,這就不是圍標,如果是85折以下,就是搶標,百分之90應該是正確的(見本院卷第2宗第59頁反面)。惟觀諸如附表壹、貳所示之工程,「 決標價/預算價」計算而得之標比,開標日在94年7月24日之前之工程,即如附表貳編號10以前所示之工程,其標比幾乎全部都在百分之80以下,且在百分之50至60之間者亦不在少數;開標日在94年7月29日之後者,即如附表貳編號11之後 所示之工程,標比始達86折以上。而如附表壹、貳所示之工程,確屬湯憲金等人圍標之標的,已為廖學德、湯憲金、羅金泉、邱鳳亭、張克承、徐步盛、邱萬成以證人身分證述屬實,業如前述,從而,湯憲金上開所稱85折以下即屬搶標之供詞,應係針對94年下半年之工程標案而言,而非公路總局圍標工程之全部情形,自不得以湯憲金上開所述,即認如附表編號壹、貳標比在百分之85以下者,即非圍標。 (四)又一亨公司之選任辯護人辯稱:一亨公司所涉及之如附表壹編號71之工程之圍標之犯罪事實,已逾追訴時效,應予免訴判決云云。經查: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調查員於94年5月間即對湯憲金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進行通訊監察 ,於94年5月16日湯憲金與楊樹林之對話中,湯憲金即告知 楊樹林:「對啦,不是!有兩種方法:一種是『討』的,就是標到9折,一種是『放基本』的,公路局玩的,一噸放2百或放3百,剩下的各自拼」(譯文見95年度偵字第6676號卷 第1宗第11頁);於94年5月30日16時32分許,湯憲金(即A )與李勝華(即B)之通話內容如下:「A:第二項要跟你偷 報告,我們可能會聯營,那天我經銷案提出來了,這幾天我們這幾家大間的會先拿出錢來『橋』,你聽懂吧?不是說不讓你去,你不要誤會,我們這6、7間如果沒講好,你們就多「輝」(台語),我們6、7間是拿錢出來維持大家的,我們一定是出超過的,出超過就是要讓別家出少點。B:合理啦。A:合理,一定要這樣做。B:….. A:我們這6、7間最近正在 開會,路盛(瀝青廠)當主任,路盛有意推動聯營,他是說大間的如果沒講好,小間進來是多亂的。他講很明,大間的拿錢出來,小間的必須要沒有意見。因為我們要拿大部分出來,尤其金泉、木盛兩人要拿更多出來給大家分。B:應該要如此。A:對啦,算做扶助弱小民族。大的要有量。B:不然小的一天到晚在那邊餓飽吵。A:這個案可能會成,我是拿比較少,他們比較多,因為我是兩間。拿出來大家分,我是講,分一些給小的,如果多討幾條,人家才不會吵。大家都有好處。如果說一間一年能分個1千萬,人家才不會計較東計較 西。」(譯文見95年偵字第6676號卷第1宗第15頁反面)。 是由上開2通通話內容中,偵查機關已可得知湯憲金等人有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之圍標行為。於95年3月21日法務部調查 局苗栗縣調查站搜索金和泰實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縣汐止市○○○路0段00號11樓之4、之5)時,偵查機關扣得「台 北縣市18家瀝青廠商計算分配公式及金額表」(編號5-34),此有本院於95年3月20日所核發之搜索票、95年3月21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封條、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95年10月2日所苗 肅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檢送之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證 (95年度聲搜字第382號卷第307頁至第314頁、偵1323卷第 175頁、95年度矚訴字第2號卷第5宗第21頁、36頁),而上 開由廖學德記載之「台北縣市18家瀝青廠商計算分配公式及金額表」,其上亦清楚載明一亨公司之名稱,前已敘及。從而,至遲於95年3月21日止,偵查機關已知悉一亨公司涉嫌 之圍標事宜,而繼續其偵查作為。一亨公司所犯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第92條之罪,係科以罰金刑,故追訴權時 效係1年,從而,一亨公司參與如附表壹編號71所示之工程 之圍標,並未罹於追訴權時效,辯護人容有誤會。 (五)一亨公司、一亨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羅金都雖均於99年2月3日提出刑事調查證據聲請狀,聲請傳訊營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忠鴻、營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田明和、建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陳吉貴等人,以證明一亨公司並無參與公路總局圍標之事實。惟查,本案關於羅金都代表一亨公司與湯憲金等人就如附表壹之工程為圍標協議之犯罪事實,係於97年8月4日下午行準備程序,而於該次準備程序中,一亨公司之辯護人請求傳訊羅金泉、廖學德,而本院復於97年11月21日就此部分犯罪事實進行證人交互詰問程序,而於該次期日就公路總局圍標部分之犯罪事實完成證人之交互詰問程序,事實已臻明確;而遲於1年2月後之99年2月3日,一亨公司始再行聲請傳訊黃忠鴻、田明和、陳吉貴,此有刑事調查證據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戳日期可明(見本院卷第5 宗第83頁、95年度矚訴字第2號卷第18宗第3頁),是一亨公司上開聲請,實有延滯訴訟程序之嫌,故就上開一亨公司所欲聲請傳喚之證人,本院爰不予傳喚,附此敘明。 四、北市養工處部分: (一)自92年起,羅金泉、湯憲金與張清逸、邱鳳亭、張克承、邱萬成、徐步盛、徐武雄、林顯松、董金海等人(代表之廠商同上開公路總局部分)詎共同基於前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與亦有犯意聯絡、代表建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林義道(已歿),共同於桃園縣大溪交流道附近之櫻花日本料理店決議,對於北市養工處發包之再生瀝青道路工程,以每噸再生瀝青50元為計算標準,得標之廠商支付再生瀝青合約數量乘以50元之價金,與其他廠商均分,各廠商則同意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然為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8條:公開招標,應有三家廠商投標始能開標之限制,故陪標之廠商,另可分得3至5萬元不等之陪標金,致該處標案決標金額,由原訂預算之6至7折,大幅提高至8.5折以上,另自93年間起,潘隆雄(93、94年代 表)、袁耕民(94年代表)並代表北鉅公司亦參與上開圍標行為,羅金都則自94年開始代表一亨公司參與上開圍標協議。經統計92至94年圍標標案詳如附表參所示。大部分之廠商,則分得20萬元至90萬元不等之圍標金等情,業據羅金泉、邱鳳亭、張克承、徐步盛、林顯松、邱萬成、徐武雄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97年11月28日上午、下午審判筆錄)。又羅金泉於本院97年11月28日上午審理時供稱:圍標金額好像有協調,如果伊要的話,湯憲金就要寫高一點,陪標的人開價會9成以上,得標的人約開8.7、8.8成 ,破標的話是6、7成,8成以上都是圍標,8成以下就是搶標的等語(見本院卷第3宗63頁反面、第69頁反面),觀諸如 附表參所示各工程,其標比均在8成以上,益徵羅金泉等人 確有對如附表參所示之各工程達成是否投標及投標價格之決議。 (二)共犯湯憲金雖辯稱93年度道路預約維護工程(第10標),並非圍標,而係搶標云云,惟查,93年度道路預約維護工程(第10標)亦係圍標一節,已據羅金泉、邱鳳亭、張克承、徐步盛、林顯松、邱萬成、徐武雄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97年11月28日上午、下午審判筆錄),前已敘及;羅金泉並供稱:93年度道路預約維護工程(第10標)確實是圍標,8成以上都是圍標,有時標少一點是因為怕有 人半路闖進來,國泰公司、和煌公司都是湯憲金的,若要搶標一家去就好等語(見本院卷第3宗第69頁反面)。另羅金 泉係以高於預算9折之2100萬元價格投標,此見卷附之工程 採購開(決)標紀錄表即明(見市調處北市卷第141頁), 參以湯憲金亦供稱:與羅金泉協議圍標的工程,若協議由伊得標,羅金泉會陪標等語(見本院卷第3宗第69頁),顯見 羅金泉並無欲承作工程之真意,而純係陪標。湯憲金所稱:羅金泉係因知道搶標也搶不過伊,所以才故意開高高的讓伊難看云云,僅係為了規避其自身借用和煌公司名義投標之責任(詳後述),實無可採。湯憲金另於本院97年12月28日上午審理時證稱:低於預算8.8折不可能圍標云云(見本院卷 第3宗第66頁反面),亦與前開事證不符,洵無足取。 (三)一亨公司雖否認於94年間參與如附表參編號1、3至6所示之 工程之圍標,惟查:證人羅金泉於本院97年11月28日上午審理時證稱:有關北市養工處的部分,94年吃飯的時候羅金都都有來,談圍標時他也在場,但不表示意見,伊有跟羅金都說他工廠在新竹,要標要標高一點,他也不吭聲也沒有回應伊,後來他也沒有得標,我們圍標有成功(見本院卷第3宗 第58反面、第59頁),伊會說要羅金都標高一點的原因是因為臺北市政府的工程不好做,他又那麼遠要標高一點才會有利潤,自己弟弟要說清楚一點(見本院卷第3宗60頁反面) ,伊有一次有跟羅金都說,底價差不多是預算的9成以下, 伊希望他標高一點,伊的意思他應該瞭解,我們在圍標他也知道,每次吃飯的時間係在投標前2、3天開始講,吃飯10次羅金都會來7次,吃飯時會講到那個工程湯憲金要,那個工 程是伊要,來吃飯前,羅金都心裡應該知道飯局的目的,大家心裡都有數(見本院卷第3宗第62頁),羅金都沒有明確 說他不願意參加圍標(見本院卷第3宗第62頁反面),伊覺 得羅金都有來吃飯也有來投標,就是陪標(見本院卷第3宗 第63頁反面)等語。另如附表參編號1、3至6所示工程,一 亨公司所投標金額,均較實際得標者高出甚多,其就如附表參編號1、3至6所示工程之投標金額依序為888萬元、718萬 元、2980萬元、3055萬元、3066萬元,均為各工程預算價之93%左右,於如附表參編號5、6所示之工程,一亨公司之投 標金額,甚至與無投標真意、僅係前往陪標之祥恩公司均屬相同,此亦有工程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表等件在卷可證。由上開羅金泉證詞可知,商談圍標之飯局,羅金都通常都有參加,也非常清楚羅金泉等人欲就北市養工處之工程圍標之事,於席間亦無表示反對之意,而於投標時,復以較高標金投標,是其顯無投標真意而僅係陪標而已,若非如此,其明知羅金泉等人已協議圍標,是投標金額已整體拉高,其若有承作工程之真意,僅須在合理範圍內降低些許標金即可得標,惟其竟均以高達預算93%之價格投標,顯見其確 無投標之真意,而係與羅金泉等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投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而故意不為價格之競爭。 (四)又一亨公司之選任辯護人辯稱:一亨公司自94年起加入上開北市養工處圍標之犯行,已逾追訴時效,應予免訴判決云云。經查: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調查員於94年5 月間即對蔡聰興(北市養工處公務員,與湯憲金熟識,並居中為許富男向湯憲金、羅金泉牽線收取權利金,詳本院95年度矚訴字第2號判決)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進行通訊監 察,於94年6月20日18時36分許,蔡聰興(A )與羅金都(B)之對話,內容略以:「B:幾點我去找你?A:就是要講你跟我講的那件?B:對。A:那件我有探過,你要做有相當困難。B:哪有困難?A:人家要的錢,不是你想像的那樣。你願出的1百、2百,人家想要嗎?人家如果只要1百、2百,當初直接跟你老大(應指羅金泉)拿就好,你隨便想也知道。... A:你這樣講我也有意見。你老大圓仔湯收一收,議員那邊都不處理,一毛錢也不給...A:大家講好就要照規矩走,以後路 才會長。像台北縣你也清楚,要繳嗎?是不是?是不是事後要繳『再生』的資格?有照約定給人家嗎?那差幾千萬呢!他有拿出一毛錢嗎?圓仔湯錢誰拿去?你們金泉啦!我都不敢把事實告訴議員,不然台北市會弄出一片天... A:出來講給人家聽,有人要『吐』(台語)就對,是不是?為何大小間分的差那麼多?講難聽的,為何有的分10萬,有的分50,有的分200?...」(譯文見95年度偵字第6676號卷第1宗第 20頁);是由上開譯文內容,至遲於94年6月20日,偵查機 關亦已得知羅金都涉嫌北市養工處圍標犯行,而繼續為偵查作為。從而,一亨公司自94年間起所涉及如附表貳編號1、3至6所示工程之圍標犯行,亦無罹於追訴權時效之問題。 (五)另於95年間,湯憲金、羅金泉、潘隆雄、袁耕民(代表巨筑公司)復基於前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於如附表肆之標案,由羅金泉支付昌隆瀝青70萬元、建誠瀝青70萬元、湯憲金個人150萬元(以上均 由湯憲金領取)、巨筑公司50萬元(由袁耕民代表領取),而約定不為價格之競爭,致該標案均由三峽瀝青得標等情,業據羅金泉於本院97年11月28日上午審理時(見本院卷第3 宗第59頁)、袁耕民於本院97年11月28日下午審理時(見本院卷第3宗第82頁)以證人身分證述明確;湯憲金並證稱: 羅金泉確係要伊把這3個工程讓給他等語(見本院卷第3宗67頁反面)。而「95年度再生熱拌瀝青混凝土、標線、瀝青黏層等三項採購案」、「95年度粗粒料、細粒料、熱拌瀝青混凝土、標線、瀝青黏層等五項(北區)」、「95年度粗粒料、細粒料、熱拌瀝青混凝土、標線、瀝青黏層等五項(南區)」等3個工程之預算依序為:26,774,200、24,951,600、25,020,600元,決標價依序為25,000,000、23,400,000、23,500,000元,此有上開工程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財物採購開(決)標紀錄表、決標公告等件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3宗第108頁至第112頁),計算標比(決標價/預算價)均高於93%以上,益徵上開3工程確係圍標之工程無疑。 (六)湯憲金雖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因如附表肆所示工程之圍標僅收受羅金泉交付之70萬元云云,惟其曾於96年8月17日檢察 官訊問時,供稱伊確實收受羅金泉交付之290萬元.此業經 本院勘驗上開檢察官之訊問筆錄確認無訛(見本院勘驗筆錄、本院卷第3宗第128頁至第130頁),湯憲金對上開勘驗筆 錄亦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3宗第160頁),是若非湯憲金確有收受290萬元,其必不會於檢察官與其確認所收受金額 時,坦承收受290萬元,是湯憲金事後辯稱僅收受70萬元, 檢察官訊問時伊係說錯了云云,自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五、臺北縣部分: (一)代表前開上泰等公司之湯憲金、王建興為順利標得94年3月 14 日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所公告辦理臺北縣道路維修工程 (第一區)、(第二區)、(第三區)、(第四區)、(第五區)等5標案,即與代表前開祥恩等公司之羅金泉與潘隆 雄、董金海、李勝華等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在前開海釣船餐廳,約定各廠商或不配合營造廠投標、或同意不為價格之競爭,湯憲金、王建興因而順利各標得其中一標,而分別於94年4月 12 日開標後3天內,各支付圍標價金250萬元與羅金泉,由 羅金泉視各圍標者實際競標之能力分配圍標金,其中潘隆雄獲得90萬元,董金海獲得20萬元,羅金泉獲得340萬元,李 勝華獲得50萬元。另於94年10月11日,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公告辦理臺北縣道路維修工程(第A區、第B區、第C區), 湯憲金、羅金泉、潘隆雄、董金海、張清逸等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與亦有犯意聯絡之陳牧富,而為下列行為:由湯憲金、王建興共同委請羅金泉出面,在前開海釣船餐廳,邀集前開瀝青業者,協議就前開標案不為競標,而後湯憲金與王建興並順利各標得一標,嗣分別於94年10月28日開標後3天內,各支 付圍標價金250萬元與羅金泉,由羅金泉視各圍標者實際得 競標之能力分配圍標金,其中張清逸獲分配150萬元、潘隆 雄獲90萬元、陳牧富獲50萬元、董金海獲20萬元、羅金泉獲190萬元等情,業據羅金泉、王建興、張清逸、董金海於本 院97年12月18日上午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3宗147頁至第160頁),並有台北縣政府採購中心開、流 、廢、決標紀錄、決標公告(見市調處北縣卷第87頁、第90頁、見偵1323卷第250頁至第253頁、第257頁至第259頁)。(二)被告李勝華雖於本院97年12月19日上午審理時辯稱:臺北縣的部分伊都沒有拿到錢,羅金泉說要拿到張清逸的錢才要分給伊,伊自己沒有參與圍標云云。惟羅金泉於本院審理時明確證稱:伊確實有給李勝華50萬元,是在伊之公司拿給他的,也沒有跟李勝華說要拿到張清逸的錢才要拿給他(見本院卷第3宗第152頁反面);惟李勝華復於同次審理期日供稱:伊自己是沒有投標,但對於他們圍標也是有默契地配合,否則人家抵制伊會受不了等語(見本院卷第3宗第155頁反面);另曾於本院97年6月16日準備程序時供稱:伊承認臺北縣 部分圍標,伊有拿到20萬元,他們叫伊不要去標,伊沒有去標,如果這樣是圍標,伊也同意等語(見本院卷第2宗第71 頁反面)。是李勝華事後翻異前詞表示並未拿到圍標的錢,並否認參與圍標之事,顯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而主要收取、交付金錢之人係羅金泉,故羅金泉所證述之交付李勝華50萬元,應堪以採信。是李勝華亦為與羅金泉、湯憲金等人一同協議就上開臺北縣工程不為投標之人。 六、借標部分: (一)如附表伍所示之各項工程,和煌公司均有參與投標,除養工處93年度道路預約維護工程(第10標-以再生瀝青辦理道路 銑舖)非由和煌公司得標外,餘均由和煌公司得標等情,為湯憲金、游振龍所不爭執,且有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開、流、廢、決標紀錄在卷可證(見市調處北縣卷第78頁、第79頁)、工程採購開(決)標紀錄表(見市調處北市卷第141頁 、第179頁)、94年代辦管溝挖掘鋪面修護工程第2標估驗計價單(市調處北市180頁)、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見市調 卷北縣卷第107頁、108頁)等件在卷可證,堪信為真實。 (二)游振龍雖矢口否認湯憲金有於如附表伍所示工程,向游振龍商借和煌公司之證件投標云云,另國泰公司亦辯稱:伊沒有向和煌借牌,是與和煌公司合作,瀝青部分由伊負責施工,土木部分則由和煌公司負責,和煌公司投標之押標金亦係由和煌公司自行支出,顯見並無借牌情事云云,惟查: ㈠關於93年度臺北縣道路維修工程(第一區)、(第二區)工程部分,游振龍於本院97年12月26日上午審理時證稱:上開二工程得標後承包商現場聯絡人留的是湯憲金公司的謝小姐,因為瀝青部分是他們做的;上開二工程無施作土木部分,因為土木有的話是級配,機具過去划不來,因為數量太少沒有進去施作,請瀝青廠自己施作;當初投標時就知道大部分是瀝青工程,報價時有報路基翻修部分,該二工程好像有路基翻修,但是就算有伊也沒有施作,93年間實際上和煌沒有施作臺北縣的工程,和煌公司只是賺差價,完全沒有人去施作,得到的利益是2至2.5%管理費的部分等語(見本院卷第3宗第173頁反面至第176頁)。是於上開臺北縣之工程,與前揭養工處情形亦同,和煌公司均無實際施作工程,亦均以湯憲金公司之員工為承包商聯絡人,得標工程之利益非在施作工程本身,而係賺取管理費,和煌公司實質上係出借其公司名義供湯憲金標得工程而已。又93年度臺北縣道路維修工程第一區至第五區工程,除上開第一區、第二區由和煌公司得標外,餘第三區至第五區均由湯憲金所經營之國泰公司得標,此有該五工程之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開、流、廢、決標紀錄五份在卷可證(見市調處北縣卷第78頁至第82頁),導致實質上93年度臺北縣道路維修工程均係由湯憲金經營之公司施作;而游振龍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93年度臺北縣道路維修工程第一至五區,國泰都有去標,一個廠商好像只能得三標等語(見本院卷第3宗第174頁反面);從而,此部分確係湯憲金受限於臺北縣政府之規定,無法以一家營造公司名義得標一至五區工程,始借用和煌公司之名義,得標剩餘二區工程,而達到實質上全由湯憲金所有公司施作之目的。另於本院審理時,於審判長當庭訊問游振龍是否承認於93 年度臺北縣道路維修工程中,和煌公司實際上有借牌行 為時,游振龍亦當庭以「點頭」之行為表示同意,此亦有本院審理筆錄可參(見本院97年12月26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第3宗第175頁反面)。 ㈡又北市養工處所主辦之93年度道路預約維護工程(第10標)、94年度代辦管溝挖掘舖面修護工程(第2標),和煌公司 均有投標,並得標94年度代辦管溝挖掘舖面修護工程(第2 標),上開二工程之再生瀝青許可證都是向湯憲金的建誠或昌隆瀝青取得的,投標、開標、之後簽約時湯憲金公司之謝小姐有和游振龍一起到現場,工地現場聯絡人留的是湯憲金的人,94年度代辦管線工程第2標工程都是瀝青工程,沒有 通知和煌公司做土木的部分,和煌公司只賺到管理費,獲利約百分之2幾多,包括百分之1.5之行政費用、押標金之利息等,游振龍與湯憲金一開始就有說好,如果有得標,瀝青工程都是給湯憲金做,那時候游振龍有投很多標,有在和煌公司也有在湯憲金之公司寫標單,所以游振龍亦無法確認上開二工程之標單是在何處書立等情,業據游振龍於本院97年12月26日上午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3宗第 171頁至第173頁)。是由游振龍之上開證述可知,伊代表和煌公司投標上開工程時,即與湯憲金約定若得標瀝青部分均交由湯憲金施工,相關投標、開標、簽約程序,湯憲金公司之員工於一開始即參與,而實際上和煌公司所得標94年度代辦管溝挖掘舖面修護工程(第2標)根本無施作土木部分, 和煌公司得標上開工程之利益,扣除必要成本,即所謂管理費,顯見和煌公司一開始即無施作上開工程之真意,其投標上開工程無非係在獲取管理費利益,而該管理費利益,即係湯憲金之公司實質上使用和煌公司之名義得標後,所給付予和煌公司之報酬;又和煌公司與湯憲金有長期合作,為游振龍所自陳在卷,另93年度道路預約維護工程(第10標)本即為湯憲金等人圍標之工程之一,業如前述,羅金泉於本院97年11月18日上午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93年道路預約維護工程第10標以再生瀝青辦理道路銑刨加鋪工程。當時是國泰營造湯憲金得標,當時投的(有)祥恩、興成、國泰、和煌是湯憲金」等語(見本院卷第3宗第61頁)。參以各投標 廠商投標上開93年度道路預約維護工程(第10標)之標價,國泰公司係1876萬元、和煌公司係2140萬元、祥恩公司係 2120萬元,此有工程採購開(決)標紀錄表1紙在卷可證, 且該工程之預算金額為22,907,933元,此見公開招標公告1 紙即明(見本院卷第4宗第161頁),是以底價通常係預算價之9折估算,和煌公司之標價顯高於以上開預算金額估計之9折數額即20,617,140元,更高於真意係在陪標之祥恩公司之標價,是可知和煌公司確係為陪標而參與該投標,而無實際欲得標施作之真意。綜合上開事證,顯見湯憲金係長期借用和煌公司之名義投標北市養工處之工程。 ㈢國泰公司、游振龍雖均辯稱:國泰公司與和煌公司係合作關係,即土木部分由和煌公司施作,瀝青部分由湯憲金之公司施作,押標金是和煌公司自己出的,非湯憲金之公司代出,故非借標云云。然查,如附表伍所示之工程,絕大部分係瀝青工程,名義上由和煌公司施作之部分本已少之又少,而能交由和煌公司施作之土木部分,和煌公司又因不敷成本,仍交由湯憲金之公司施作,是自始至終,和煌公司與湯憲金之公司,並無所謂「合作」之概念,彼等所達成之共識,係將工程全交由湯憲金之公司施作,是湯憲金辯稱之合作關係,僅係卸責之詞。再者,押標金雖由和煌公司所支出,然押標金並非不可取回,於工程完工驗收結算後,即可取回押標金,而和煌公司標得上開工程所獲取之管理費利益,其中即包含了押標金之利息、和煌公司之人事費用等,是該等成本實際上亦均由湯憲金之公司支付予和煌公司,故亦不得以押標金係由和煌公司先行支出,即否認湯憲金有向游振龍借用和煌公司名義參與標案之事實。故湯憲金、游振龍前揭辯稱,均不可採。 ㈣從而,湯憲金確有向游振龍借用和煌公司之名義投標如附表伍所示之工程,游振龍亦容許湯憲金借用和煌公司名義投標等犯行,均堪以認定。 七、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乙、論罪科刑與法律適用: 一、新舊法比較: ㈠查被告等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又以本次刑法修 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參看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 庭會議決議)。經查: ⒈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修正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應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李勝華前後數次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犯行,游振龍前後數次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之犯行,即須分論併罰,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連續犯。 ⒉關於政府採購法之法定罰金刑最低度部分,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為銀元1元(並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 前段規定提高10倍後,折算為新臺幣30元)以上,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則修正為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是比較修正前後罰金刑最低度部分,應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⒊關於累犯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47條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 之1」,而修正後之刑法第47條第1項則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被告李勝華於本案係故意犯罪,無論適用新法或舊法,均應論以累犯,是無有利不利之問題。 ⒋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自應整體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 二、核被告李勝華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被 告游振龍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意圖影 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罪。被告一亨公司、祥恩公司、三峽瀝青、國泰公司、冠得公司、建誠瀝青、上泰公司因其代表人均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應均依同法第92條規定,各科以第87條第4項之罰金。被告國泰公司另因其代表人湯憲金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 他人名義投標罪,應依同法第92條規定,各科以第87條第5 項之罰金。 三、被告李勝華前後數次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及 被告游振龍前後數次所犯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容 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罪,其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查被告李勝華前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0年度板簡字第6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0年11月30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證( 見本院卷第1宗第49頁),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規定遞加重其刑。被告一亨公司、祥恩公司、國泰公司、冠得公司、上泰公司分別所犯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第87條第5項前段、第92條之罪,各應予分論併罰(一亨公司:附表壹編號71 ─1罪,附表參─1罪,共2罪。祥恩公司、冠得公司:附表壹編號40至71─24罪,附表貳─24罪,附表參─3罪,臺 北縣─2罪,共53罪。國泰公司:附表壹編號40至71─24罪 ,附表貳─24罪,附表參─3罪,臺北縣─2罪,借標部分─2罪,共55罪)。 四、爰審酌:①被告游振龍未能坦白犯行,猶飾詞卸責,犯後態度不佳,被告李勝華雖坦承參與臺北縣部分圍標犯行,惟對於所收受之圍標款項有所保留,對於公路總局部分復未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非屬良好;②被告游振龍、李勝華之素行、本案犯罪情節、手段、目的、所得利益、所生損害;③ 本案之共犯益勝公司、邱鳳亭、徠特公司、承宗公司、張克承、金昌興公司、成昌公司、邱萬成、昱盛公司、徐步盛、欣道公司、徐武雄、北鉅公司、巨筑公司、袁耕民、信程公司、忠建公司、林顯松、潘隆雄、張清逸、王建興、董金海、陳牧富、廖學德等人,就本案所涉及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第5項之罪均予以認罪,而與檢察官達成合意,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而在上開自然人被告依彼等所收受之圍標款項金額,向檢察官所指定之公益團體捐款後(金額詳如附表陸所示),雙方合意就自然人被告所涉之政府採購法第87第4項之罪,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1日,自然 人被告所涉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罪,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1日,法人被告就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部 分,應執行罰金50萬元(各罪分別科以罰金4萬元至60萬元 不等),就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罪部分,應執行罰金 25萬元;而本案被告一亨公司、游振龍、李勝華未能坦承犯行,耗費司法資源,亦未將所取得之圍標金額全數捐出,是科以較上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之被告為低之刑度,即有失衡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等人犯本案之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之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 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均應減其宣告刑2分之1,故 減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關於定應執行刑之問題,修正前後有關刑法第51條第7款宣告多數罰金時定其應執行刑之規定 ,並無修正,是對被告無利與不利之分別,是爰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7款規定,就一亨公司、祥恩公司、國泰公司、 冠得公司、上泰公司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除刑法第41條第1項有所修正外,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先於95年4月28日修正,並自同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 ,復於98年4月29日廢止。94年1月7日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 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 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再依據廢止 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依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 或第42條第2項易服勞役者,均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百倍折算1日;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本條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 法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亦同。」之規定,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1百元以上、3百元以下折算1日 ,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3百元以上、9百元以下折算1日。惟現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 折算1日,易科罰金。」,另廢止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業已刪除第2條之規定。是以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舊法 所定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有利於被告,故應適用94年1月7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2條規定,就本案被告游振龍減刑後之刑,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B、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李勝華代表大友瀝青,與被告廖學德、湯憲金、羅金泉、邱鳳亭、張克承、邱萬成、徐步盛、潘隆雄、徐武雄、林顯松、張清逸、董金海等人,共同基於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針對如附表貳所示之工程,協議不為價格之競爭,即廠商共同提高競標價格,並約定使特定廠商得標,而得標之廠商則須提出圍標金供其他未得標、未競標、未參與標案之廠商均分不法利益(公路總局部分);因認李勝華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合意圍 標罪。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此有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63號 判決、76年台上字第49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等判例意旨 可資參照。 三、訊據被告李勝華堅詞否認有參與如附表貳工程之圍標,辯稱:伊未參與公路總局之工程,也沒有與其他廠商協商等語。經查,自94年4月間起,湯憲金、羅金泉、邱鳳亭、張克承 、邱萬成、徐步盛、徐武雄、林顯松、潘隆雄、張清逸、董金海等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共同決議如附表貳所載之公路總局發包之道路工程,以桃園為界,將附表貳中屬於公路總局第1、2工務段(現更名為景美、中和工務段)轄區工程,劃屬於「北區」,第3、4、5工務段(現更名為中壢、新竹、復興工 務段)為南區;另原由潘隆雄代表之北鉅公司、合豐瀝青部分,並再加入袁耕民代表,並自95年間起,再代表巨筑公司加入上開協議。原則上其中「北區」再劃分為屬於第1工務 段轄區工程獨為湯憲金所有之國泰營造、上泰營造承攬,而屬於第2工務段則由羅金泉、潘隆雄所有之祥恩營造、北鉅 公司輪流按照比例分配施作,其餘屬於南區各工務段之道路工程則歸張克承等人之公司施作,渠等合意可越區陪標,即故意提高底價,而不為價格之競爭者,但不可越區競標等情,業如前述。惟上開有共同影響決標價格之犯意聯絡之廠商,並無大友瀝青,李勝華並堅詞否認有為如附表貳所示工程之圍標決意,卷內亦無其他證據可證明李勝華確有就此部分之圍標有何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故尚難證明李勝華此部分之犯罪。 C、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湯憲金(代表國泰公司、上泰公司、冠得公司、建誠瀝青、昌隆瀝青《但瀝青廠非在本範圍檢察官認定之犯罪主體》)、羅金泉(代表祥恩公司、三峽瀝青《三峽瀝青非在本範圍檢察官認定之犯罪主體》)、與邱鳳亭(代表益聖公司、徠特公司、弼聖公司)、張克承(代表承宗公司、盛功瀝青)、邱萬成(金昌興公司、成昌公司、偉雍公司)、徐步盛(代表昱盛公司、路盛公司)、潘隆雄(代表北鉅公司、合豐瀝青)、徐武雄(代表欣道公司、欣道實業)、林顯松(代表信程公司、忠建公司)、張清逸(代表恆揚瀝青)、董金海(代表大山瀝青)、李勝華(代表大有瀝青)等具競標實力之瀝青廠商(大部分兼營造廠代表)等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提高決標價格,保障同業利潤,決議針對如附表壹編號1至39所示、公路總局發包之工程,所有投標之營 造廠應將原擬競標之底價,依再生瀝青料之總噸數,每噸提高50至100元不等,作為最後競標之底價,以協議使廠商不 為價格之競爭;羅金都(代表一亨公司、惠邦公司)並與上開湯憲金等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約定於如附表壹編號1至70所示之 工程,不為價格之競爭。另湯憲金、羅金泉、張清逸、邱鳳亭、張克承、邱萬成、徐步盛、徐武雄、林顯松、董金海等人復共同承前犯意,就如附表參編號8至15所示之工程,協 議不為價格之競爭。另湯憲金代表國泰公司,向代表和煌公司之游振龍,借用和煌公司之名義,於93年4月21日投標93 年度臺北縣道路預約維護工程(第一區)(第二區)。故一亨公司、祥恩公司、三峽瀝青、國泰公司、冠得公司、建誠瀝青、上泰公司各因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條、同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罪,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罰金云云。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定有明文。又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為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所明定。查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項,及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關於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規定不同,修正後刑法所定時效期間較長,表示行為人被追訴之期限較久,自屬對行為人不利,比較結果自以修正前刑法第80條較有利於行為人,本件關於追效權時效,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則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 三、經查: (一)祥恩公司、三峽瀝青、國泰公司、冠得公司、建誠瀝青、上泰公司所涉之上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第87條第5項前段、第92條之罪,其法定刑為罰金,追訴權時效為1年,而 上開公訴意旨所指訴祥恩公司、三峽瀝青、國泰公司、冠得公司、建誠瀝青、上泰公司之最後犯罪日為93年5月26日, 是追訴權時效至遲應於94年5月26日全部屆滿;另一亨公司 所涉之上開公訴意旨所述之罪,追訴權時效亦為1年,而上 開公訴意旨所指訴一亨公司之最後犯罪日為94年2月4日。 (二)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調查員於94年5月間即對湯憲金 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進行通訊監察,於94年5月16日 湯憲金與楊樹林之對話中,湯憲金即告知楊樹林:「對啦,不是!有兩種方法:一種是『討』的,就是標到9折,一種 是『放基本』的,公路局玩的,一噸放2百或放3百,剩下的各自拼」(譯文見95年度偵字第6676號卷第1宗第11頁); 於94年5月30日16時32分許,湯憲金(即A)與李勝華(即B )之通話內容如下:「A:第2項要跟你偷報告,我們可能會 聯營,那天我經銷案提出來了,這幾天我們這幾家大間的會先拿出錢來『橋』,你聽懂吧?不是說不讓你去,你不要誤會,我們這6、7間如果沒講好,你們就多『輝』(台語),我們6、7間是拿錢出來維持大家的,我們一定是出超過的,出超過就是要讓別家出少點。B:合理啦。A:合理,一定要這樣做。B:….. A:我們這6、7間最近正在開會,路盛當主任 ,路盛有意推動聯營,他是說大間的如果沒講好,小間進來是多亂的。他講很明,大間的拿錢出來,小間的必須要沒有意見。因為我們要拿大部分出來,尤其金泉、木盛兩人要拿更多出來給大家分。B:應該要如此。A:對啦,算做扶助弱小民族。大的要有量。B:不然小的一天到晚在那邊餓飽吵。A:這個案可能會成,我是拿比較少,他們比較多,因為我是兩間。拿出來大家分,我是講,分一些給小的,如果多討幾條,人家才不會吵。大家都有好處。如果說一間一年能分個1 千萬,人家才不會計較東計較西。」(譯文見95年度偵字第6676號卷第1宗第15頁反面)。是由上開通話內容中,僅可 認定在94年5月30日,偵查機關可得知湯憲金等人有代表祥 恩公司、三峽瀝青、國泰公司、冠得公司、建誠瀝青、上泰公司共同為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之圍標行為。惟在此之前,尚難認偵查機關已對祥恩公司、三峽瀝青、國泰公司、冠得公司、建誠瀝青、上泰公司有上開犯罪之懷疑,是上開公訴意旨所認之祥恩公司、三峽瀝青、國泰公司、冠得公司、建誠瀝青、上泰公司所為之犯罪,縱認成立犯罪,其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 (三)另就一亨公司部分,係於95年3月21日,偵查機關始知悉一 亨公司涉嫌之圍標事宜,而繼續其偵查作為,前已敘及, 而上開公訴意旨所指訴一亨公司之最後犯罪日為94年2月4日,是一亨公司縱認成立犯罪,其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 (四)綜上,上開公訴意旨所認一亨公司、祥恩公司、三峽瀝青、國泰公司、冠得公司、建誠瀝青、上泰公司所涉犯行之追訴權時效迄今已完成,依照前開之說明,本院爰均諭知免訴之判決。 D、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一)被告一亨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羅金都代表一亨公司,與被告廖學德、湯憲金、羅金泉、邱鳳亭、張克承、邱萬成、徐步盛、潘隆雄、徐武雄、林顯松、張清逸、董金海等人,共同基於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針對如附表貳所示之工程,協議不為價格之競爭,即廠商共同提高競標價格,並約定使特定廠商得標,而得標之廠商則須提出圍標金供其他未得標、未競標、未參與標案之廠商均分不法利益;一亨公司因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罰金云云。 (二)被告楊樹林係冠君營造有限公司(設臺北縣永和市○○路000巷00弄00號5樓,下稱冠君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代表冠君公司,與羅金泉、湯憲金、羅金都、張清逸、袁耕民等「北區」瀝青業者,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在如附表參所示之標案內,約定不為價格之競爭。另蔡萬興係興成營造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5,下稱興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代表興成公司,與湯憲金(代表國泰公司)、羅金泉(代表祥恩公司)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於93年7月30日養工處辦理之93年度 道路預約維護工程(第10標)中,共同協議提高底價,而不為價格之競爭,使國泰公司以1876萬元,即近於低價1947萬1千元得標。於95年間,惠邦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羅金都代表 惠邦公司,與湯憲金、羅金泉、潘隆雄、袁耕民等人,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於如附表肆之標案,約定不為價格之競爭,致該標案均由三峽瀝青得標。興成公司、惠邦公司、冠君公司因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罰金云云。 (三)湯憲金為建誠瀝青之實際負責人,明知參與臺北縣政府工務局辦理之94年臺北縣道路維修工程(第五區)工程之廠商,限定需有乙級以上營造廠資格,且單一廠商以得標1區為限 ,故湯憲金即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於94年4月間 ,向松青營造有限公司(設臺北縣板橋市○○路000號12樓 ,下稱松青公司)之負責人簡松濤借用松青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而松青公司得標後,實際上均由湯憲金所經營之建誠瀝青施作工程;因認簡松濤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 段之罪、建誠瀝青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第92 條之罪。。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此有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63號 判決、76年台上字第49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等判例意旨 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一)部分: (一)公訴人認被告一亨公司涉犯上開罪嫌,係以一亨公司確有參與如附表貳編號2、3、5、6、7、9至14、16、17、19至26所示工程之投標,並得標編號23所示工程,另證人羅金泉證稱:伊有跟羅金都說從新竹來很遠,要標的話要標高一點等語,為其論據。訊據一亨公司堅詞否認有何公訴意旨(一) 所 指述之犯行,辯稱:羅金都代表一亨公司前往投標,實非經羅金泉或湯憲金邀約前往圍標或陪標,而純係為公司營運所需才會自行投標,一亨公司並無參與針對公路總局工程之圍標犯行,羅金都實無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犯行,一亨 公司自無科罰金之餘地。 (二)經查: ㈠自94年4月起,湯憲金、羅金泉、邱鳳亭、張克承、邱萬成 、徐步盛、徐武雄、林顯松、潘隆雄、張清逸、董金海等人,共同基於前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共同決議如附表貳所載之公路總局發包之道路工程,以桃園為界,將附表貳中屬於公路總局第1、2工務段(現更名為景美、中和工務段)轄區工程,劃屬於「北區」,第3、4、5工務段(現更名為中壢、新竹、復興工務段 )為南區;另原由潘隆雄代表之北鉅公司、合豐瀝青部分,並再加入袁耕民代表,並自95年間起,再代表巨筑公司加入上開協議;原則上「北區」再劃分為屬於第1工務段轄區工 程獨為湯憲金所有之國泰公司、上泰公司承攬,而屬於第2 工務段則由羅金泉、潘隆雄所有之祥恩公司、北鉅公司輪流按照比例分配施作,其餘屬於南區各工務段之道路工程則歸張克承等人之公司施作,渠等合意可越區陪標,即故意提高底價,而不為價格之競爭者,但不可越區競標等情,業經本院論述如前。另一亨公司確有參與如附表貳編號2、3、5、6、7、9至14、16、17、19至26所示工程之投標,並得標編號23所示工程等情,復有如附表貳編號2、3、5、6、7、9至14、16、17、19至26「證據資料」欄所示證據可證,復為一亨公司所不爭執,是上開事實均堪信為真實。 ㈡惟上開北區、南區參與圍標之廠商,並無一亨公司或惠邦公司,依證人羅金泉所述,南區的瀝青廠有欣道、忠建、路盛、弼盛、盛功、偉雍,北區的瀝青商不包括惠邦公司(見本院97年11月21日上午審判筆錄第26頁、第28頁),是一亨公司是否有參與94年之後公路總局南北分區之圍標模式,已有可疑。再者,一亨公司雖有投標絕大部分如附表貳所示之工程,而羅金泉曾於南北分區後,告知一亨公司、惠邦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羅金都:因羅金都從新竹到北區來投標很遠,如果要標的話要標高一點等情,業據羅金泉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97年11月21日上午審判筆錄第27頁反面);惟一亨公司於投標之前,羅金泉均不知情,為羅金泉證述屬實(同上頁筆錄),是在劃歸羅金泉所經營之祥恩公司所應得標之工程中,一亨公司非羅金泉要求前來陪標。另如附表貳編號23所示之工程,雖為一亨公司得標,惟證人湯憲金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該工程原本伊以為伊會得標,後來一亨公司半路殺出,伊就當被一亨公司搶標等語(見本院97年11月21日上午審判筆錄第21頁反面、第28頁反面),是若一亨公司確有參與公路總局94年以後南北分區之圍標,其當無至北區搶標之可能。再觀諸一亨公司投標如附表貳所示各工程之標價,亦無刻意偏高而故意陪標之情形,甚或如附表貳編號20所示之工程,於94年8月16日第一次開標時,投標廠商共有3家,即為一亨公司、北鉅公司、祥恩公司,而標價依序為300萬元、332萬元、320萬元,一亨公司之標價為當次最低, 此有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1紙在卷可證(見96年 度偵字1223號證物卷第1宗第184頁),雖該次開標前因有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情形,而不予開標,惟若開標順利,一亨公司即為當次得標廠商,又屬違反南北分區圍標之情形,且意義上等同搶了原屬於祥恩公司之工程。從而,依上開事證觀之,無論係一亨公司或係惠邦公司,均無參與94年4月開始湯憲金、羅金泉等人針對公路總局工程圍 標之協議,本院亦查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一亨公司、惠邦公司有公訴意旨(一)所示之犯行,此部分自應為無罪之諭知。四、公訴意旨(二)部分: (一)公訴意旨認冠君公司、興成公司、惠邦公司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冠君公司有參與如附表參編號1至6所示之工程投標,而興成公司確有參與北市養工處93年度道路預約維護工程(第10標)之投標,惠邦公司有參與如附表肆所示之工程投標,證人羅金泉所為確有與蔡萬興就圍標之事為協議之證詞,為其論據。訊據冠君公司、興成公司、惠邦公司均堅詞否認有何圍標犯行,分別辯稱如下: ㈠冠君公司辯稱:冠君公司並非附屬在恆揚瀝青之下,與其也沒有任何協議,冠君公司是根據瀝青廠的報價去投標,瀝青廠間之協議冠君公司並不清楚,張清逸、施英雄也沒有資格代表冠君公司做任何協商等語。 ㈡興成公司辯稱: ⒈蔡萬興並未參加桃園縣大溪交流道附近櫻花日本料理店之聚餐,自無可能參與其他廠商事前圍標之協議。同案被告湯憲金於本院95年度矚訴字第2號案件95年9月11日準備程序時,供稱:蔡萬興是營造廠,彼等圍標的案子沒有蔡萬興,他也不夠格;同案被告羅金泉於本院95年度矚訴字第2號案件95 年9月18日準備程序時供稱:「(問:錢有沒有給蔡萬興? )沒有,他跟我們扯不上關係,他根本沒有工廠」;參以卷內之帳冊資料,亦無蔡萬興繳納圍標金或收受圍標金、陪標金之紀錄,益徵蔡萬興並未參與圍標。 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只要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參與投標,即 得依法進行開標、決標之程序,而參與養工處93年度道路預約維護工程(第10標)之工程投標廠商計有祥恩、國泰、和煌、興成四家公司,若欲圍標實須如此大費周章。又追加起訴書以「決標金額/底價」之標比作為認定有無圍標之標準,惟何以採此標準起訴書並未敘明,又養工處「93年道路預約維護工程第2標」標比為97.73%,「93年代辦管溝挖掘鋪 面修護工程第1標」標比為99.58%(開標工程文件,本院卷 第1宗第231.232頁),均較93年度道路預約工程第10標為高,何以又不認定為圍標?羅金泉所自白標比超過85%都是圍 標,並非事實。另興成公司於上開標所提出之標價為1900萬元,與國泰公司之標價1876萬元,只差24萬元,相關於其他可能涉及圍標廠商之標價(和煌公司2140萬元、祥恩公司2120萬元),興成公司所提之標價極具競爭力,是蔡萬興擔任負責人之興成營造,雖參與養工處93年度道路預約工程(第10標)之工程投標,但係積極為價格之競標,無實施圍標之行為。 ⒊養工處於93年7月15日將93年度道路預約維護工程(第10標 )之招標資料上網公告,該公告資料上就投標廠商之資格列明「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即可(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本院卷第1宗第248、249頁),至蔡萬興備標時始發現,招 標文件之工程契約詳細表內,竟有「投標廠商須於投標文件檢附經審查核可之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證明文件」之資格限制,蔡萬興始開始尋求再生瀝青混凝土廠開立證明文件。公訴人以蔡萬興臨時向相關廠商索取再生瀝青證明文件始得參標,認蔡萬興無再生瀝青供料能力仍參與標案,應係收受圍標金虛偽投標,實無可採等語。 ㈢惠邦公司辯稱:惠邦公司並沒有參與羅金泉等人之圍標,如附表肆所示之工程,惠邦公司是本於公司經營之考量所以前往投標,惠邦公司既不圖圍標金,亦無關投標最少家數,應無甘冒刑責,義務陪標之必要等語。 (二)冠君公司部分,經查: ㈠公訴意旨雖認冠君公司亦係北市養工處如附表參所示工程之圍標廠商之一,惟公訴意旨所認參與圍標協商之行為人,係廖學德、湯憲金、羅金泉、張清逸、邱鳳亭、張克承、邱萬成、徐步盛、徐武雄、林顯松、董金海、林義道;而上開參與聚會圍標之人,張清逸代表恆陽瀝青、邱鳳亭代表益聖公司、徠特公司、弼聖公司、張克承代表盛功瀝青、承宗公司、邱萬成代表偉雍公司、金昌興公司、成昌公司、徐步盛代表路盛公司、昱盛公司、徐武雄代表欣道實業、欣道公司、林顯松代表忠建公司、信程公司、董金海代表大山瀝青,林義道代表建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並無一人代表冠君公司參與圍標協議,而除張清逸、董金海、廖學德外,其餘上開參與圍標協議之人,均係身兼瀝青廠與營造廠之實際負責人,廖學德係負責計算各個廠商應收付金額之人等情,為張清逸、邱鳳亭、張克承、邱萬成、徐步盛、徐武雄、林顯松、董金海等人所不爭執;再據湯憲金於本院97年11月21日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92年間參加桃園大溪交流道附近櫻花日本料理店聚會協商的人,均係代表瀝青廠,但投標的都是營造廠等語(見本院卷第3宗第17頁反面);廖學德於本院97年1月2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決議圍標是以瀝青廠代表決議圍標 ,但瀝青廠代表大部分身兼營造廠代表(見本院卷第1宗第106頁反面)等語;佐以參與公路總局使用再生瀝青之工程,須檢附經公程會審查認可之再生瀝青廠證明文件始具得標資格或具施工能力,故同時具有施工能力之營造公司,須搭配能供給再生瀝青之瀝青公司且有再生瀝青廠證明文件,方具有競標之能力,故除張清逸、董金海外,其餘廠商代表人只需係依協議不以營造廠投標即可,至於張清逸、董金海,依協議結果係不提供其瀝青廠之證明文件予其他營造廠配合其投標即可。此參張清逸於本院97年11月28日下午審理時證稱:92至94年伊因為北市養工處的工程圍標取得羅金泉給付之200萬元,給錢的目的是要伊配合不要人家投標(見本院卷 第3宗75頁),亦可見一般。 ㈡再據羅金泉以證人身分於本院97年11月28日上午審理時證稱:伊沒有給施英雄錢,是給張清逸,是施英雄和張清逸到伊公司談圍標的事,施英雄沒有開口說話,與我談的是恆揚瀝青,不是冠君公司,冠君公司楊樹林沒有參與我們的圍標(見本院卷第3宗第70頁);另湯憲金以證人身分於本院上開 同一審理期日證稱:伊不認識楊樹林,也沒有拿錢給楊樹林,此部分羅金泉說的較正確等語(見本院卷第3宗第70頁) 。證人施英雄於本院97年11月28日下午審理時證稱:伊以前在有建興業工作,是向恆揚瀝青進料,冠君公司是伊之客戶;伊有和張清逸去羅金泉的辦公室幾次,但伊沒有說話,伊有聽到羅金泉說哪一標要怎麼標,伊沒有告訴楊樹林大廠有協議,伊只有告訴楊樹林這次的成本多少,冠君公司與其他瀝青廠並沒有圍標的動作,伊沒有跟楊樹林說有圍標的事情,只有說這個有內幕要標高一點,伊知道不能讓冠君公司標到,所以報價高一點(見本院卷第3宗76頁反面至第79頁反 面)。另冠君公司負責人楊樹林供稱:伊沒有拿羅金泉的錢,也沒有圍標,伊係根據瀝青廠報價去投標,施英雄是伊之協力廠商,但不能代表冠君公司,也沒有代表伊去談,施英雄有無與別人談伊不清楚,一個標案除了瀝青,還有級配、安全措施等其他項目,加計會出現總標價,伊是依據市場決定投標價的高低等語(見本院卷第3宗第65頁、第70頁、第80頁)。由上可知冠君公司之負責人楊樹林從未與羅金泉等 人有何圍標協議、亦未拿取參與圍標應得之款項,而參與、知悉圍標協議之張清逸、施英雄,係代表瀝青廠,另根據有無圍標協議就瀝青部分報價給冠君公司,冠君公司則依瀝青廠之報價加計其他單項之價目確定總標價據以投標,是以即便冠君公司投標之價格,就各該工程中,有與其他投標廠商一同偏高或偏低之情形,其亦係受恆揚瀝青、有建瀝青因配合圍標之報價所致,是尚難認冠君公司有何與其他廠商約定不為價格競爭之圍標協議。 (三)興成公司部分,經查: ㈠興成公司確有投標養工處主辦之93年度道路預約維護工程(第10標),該次工程由國泰公司得標等情,為興成公司代表人蔡萬興所不爭執,復有如附表參編號7「證據資料」欄所 示之證據附卷可證,自堪信為真實;又上開93年度道路預約維護工程(第10標),確為湯憲金、羅金泉等人協議不為價格競爭之工程之一,業如前述。 ㈡證人羅金泉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興成公司有參加93年度道路預約維護工程(第10標)之圍標,該次是伊和湯憲金、羅金都、張清逸、袁耕民、蔡萬興一起至位於臺北市○○○路0段000號之一郎日本料理店吃飯,商談93年度道路預約維護工程(第10標)圍標事宜,蔡萬興是湯憲金叫來吃飯的,該次是湯憲金得標,湯憲金有把要分給其他人的錢交給伊來分,但蔡萬興的部分湯憲金說他自己來給等情(見本院97年11月28日上午審判筆錄第7頁、第11頁)。惟蔡萬興否認有參 與上開飯局,而共同被告袁耕民表示無印象有參加上開飯局,湯憲金則表示未曾帶蔡萬興參與上開飯局,伊亦未曾給蔡萬興錢等語(見本院97年11月28日上午審判筆錄第64頁反面)。從而,羅金泉上開所稱蔡萬興亦有參與協議93年度道路預約維護工程圍標事宜飯局之事,與其他人記憶不符,故尚難排除係羅金泉誤記之可能。況湯憲金於本院95年度矚訴字第2號案件95年9月20日行準備程序時供稱:蔡萬興是營造廠的,不是我們同業,圍標的案子沒有蔡萬興,他也不夠格等語(見95年度矚訴字第2號第3宗第156頁),是實難認蔡萬 興確有代表興成公司加入圍標協議。 ㈢再觀諸93年度道路預約維護工程(第10標)之投標廠商,共有4家,即祥恩公司、國泰公司、興成公司、和煌公司,標 價分別為2120萬元、1876萬元、1900萬元、2140萬元,此有工程採購開(決)標紀錄表1紙在卷可證(見市調處北市卷 第141頁),而和煌公司係湯憲金借用其名義投標之公司, 前已敘及;因該次圍標協議係約定由湯憲金得標,故可見祥恩公司、和煌公司參標之目的僅在陪標,故均係以高於預算(即22,907,933元)9折之數額20,617,140元(通常預估之 底價)參與投標。惟觀諸興成公司之投標金額,係1900萬元,與國泰公司僅差距24萬元,是興成公司之投標金額相對而言實具備競爭力,可知興成公司應係本於欲承作工程之真意而參與投標,而非陪標。 ㈣另羅金泉雖於本院另案95年度矚訴字第2號貪污案件95年9月18日行準備程序供稱:「(問:錢有無給蔡萬興?)沒有。他跟我們扯不上關係,他根本沒有工廠。95年標是我跟湯憲金要的,因這標沒有人要標,這標是沒有人要做的。」等語(見該日筆錄),惟經細繹該段問答之前後文,尚無法確知羅金泉上開問答係針對養工處92至94年之圍標工程,而羅金泉復於本案本院97年11月18日上午審理時,證稱:伊上開答話指的是養工處95年3月7日之標案,即以瀝青廠投標之案子,非指93年度道路預約維護工程(第10標)等語(見本院卷第3宗61頁),是尚難以羅金泉前於95年9月18日之供述,而為有利於蔡萬興之認定,惟究不能以此即反認蔡萬興確有代表興成公司參與圍標事宜,自屬當然。 ㈤徵諸上開事證,既無法認定蔡萬興有參與93年度道路預約維護工程(第10標)協議圍標之餐會,依興成公司投標之價格觀之,亦有其競爭力,難認純係陪標,從而,尚難認定興成公司有與湯憲金、羅金泉等人就93年度道路預約維護工程(第10標)有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不為價格之競爭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而共同為圍標之犯行。 (四)惠邦公司部分,經查:於95年間,針對養工處所發包之95年度再生熱拌瀝青混凝土、標線、瀝青黏層等三項採購案、95年度粗粒料、細粒料、熱拌瀝青混凝土、標線、瀝青黏層等五項(北區)、95年度粗粒料、細粒料、熱拌瀝青混凝土、標線、瀝青黏層等五項(南區)等三項工程,羅金泉有與湯憲金等人合意不為價格競爭,業如前述。惟羅金泉於本院97年11月28日上午審理時證稱:此部分伊並沒有叫羅金都不要來標,因為羅金都的廠在新竹,95年3月7日伊也沒有叫羅金都來標,開標那天公司小姐才跟伊說惠邦公司有來投標,開標之前伊都不知情等語(見本院卷第3宗59頁反面、第60 頁反面)。是顯見惠邦公司於95年3月7日該次之投標,係自發性之行為,與羅金泉等人針對上開3工程進行之圍標行為無 涉。 (五)綜上,公訴人所舉之事證,尚難認定冠君公司、興成公司、惠邦公司有如公訴意旨(二)所指訴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冠君公司、興成公司、惠邦公司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案既不能證明冠君公司、興成公司、惠邦公司犯罪,即應就此部分為其無罪判決之諭知。 五、公訴意旨(三)部分: (一)公訴人認被告簡松濤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罪 ,被告建誠瀝青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第92條 之罪,係以簡松濤所為94年度臺北縣道路維修工程(第五區)係由建誠瀝青出料,瀝青部分是交由建誠瀝青施作,松青公司僅有施作少部分之土木工程之供述、94年3月14日臺北 縣政府採購中心臺北縣道路維修工程第五區開、流、廢、決標紀錄等,為其論據。訊據簡松濤、建誠瀝青堅詞否認有何借標犯行,辯稱:簡松濤所經營之松青公司,參與94年度臺北縣道路維修工程第五區競標,是在9家投標、7家符合資格之情況下,以2160萬元之低價搶標而得標,國泰公司亦有參與競標且為次低標,是湯憲金非向簡松濤借標參與。而上開標案之區域係在汐止、瑞芳、雙溪、貢寮、平溪、坪林,距該標案最近的瀝青廠為建誠瀝青,故簡松濤始依該標案工程契約第21條第7項規定提報建誠瀝青為供應瀝青混凝土之廠 商,並與建誠瀝青簽立「銑刨瀝青混凝土面層」分包之合約,簡松濤自無違法可言;且該工程押標金,因松青公司對94年度臺北縣道路維修工程之標案均投標,故於94年4月11日 ,填寫75萬元取款單共5張,向松青公司設於中央信託局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金錢,並請求開立5張銀行 本行支票,用以繳付押標金;押標金亦由簡松濤親自填寫,是簡松濤確係以自己經營之松青公司承攬為目的,絕非借牌他人等語。 (二)經查: ㈠94年臺北縣道路維修工程第五區工程,本屬湯憲金、羅金泉等人圍標之工程之一,惟該次圍標結果不如預期,而由松青公司得標等情,業據羅金泉以證人身分於本院97年12月19日上午審理時證稱:94年度臺北縣道路維修工程五區五標中,湯憲金原本要坪林(第一區)和汐止(第五區)的標,但只有標到一標而已,一標沒有圍到,被別人跑進來(見本院卷第3宗148頁反面),松青公司沒有參加圍標,是他自己跑來得標,松青公司沒有瀝青廠,我們是瀝青廠在圍標等語(見本院卷第3宗第149頁反面);核與湯憲金於本院97年12月26日供稱:圍標時沒有通知到松青公司,松青公司標到我們也認了等語(見本院卷第3宗第179頁反面)相符。是可認定松青公司原本並不在羅金泉、湯憲金等人預想中會參與投標之人,故本難認湯憲金有商借松青公司之名義參與94年臺北縣道路維修工程(第五區)工程之投標。 ㈡雖然94年臺北縣道路維修工程(第五區)瀝青部分之施作者為建誠瀝青,土木部分始由松青公司承作,此為簡松濤、湯憲金所不爭執;惟94年度臺北縣道路維修工程(第五區)有關廠商投標資格之限制,雖於94年3月14日第一次公告投標 須知中規定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經公程會審查認可之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證明文件,惟於94年4月4日辦理第三次更正公告時,修正為廠商應於開工前3日提送公程會審查認可之 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證明文件,故上開94年度臺北縣道路維修工程(第五區)並未限制廠商於投標時即須檢附合格之再生瀝青廠證明等情,有臺北縣政府99年1月4日北府工採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函附之附件1至附件3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5宗第1頁至第5頁)。另簡松濤於本院97年12月26日上 午審理時以證人身分結證稱:94年臺北縣道路維修工程是得標後幾天內再拿出再生瀝青,伊在得標後約2、3天去找建誠瀝青請其提供再生瀝青證明,並與建誠瀝青協議瀝青部分由建誠瀝青施作,土木部分由松青公司施作,松青公司在這個工程裡只做了一點級配,金額幾萬元,給建誠做的部分賺到管理費等語(見本院卷第3宗第176頁反面至第178頁);湯 憲金復於本院97年12月19日上午審理時亦供稱:「汐止的標被松青公司進來得標,我就去做松青公司的下包,因松青本身沒有瀝青廠,松青那標沒有得標就沒有給錢」(見本院卷第3宗第109頁);參以在94年度臺北縣道路維修工程中,湯憲金確實只給了一個工程之圍標金250萬元,前已敘及。從 而,建誠瀝青之所以仍為94年臺北縣道路維修工程(第五區)瀝青工程之實際施作承包商,係因在松青公司出乎湯憲金等人之預期得標該工程後,需尋找持有再生瀝青許可證之瀝青廠配合施作,湯憲金之公司因掌有再生瀝青許可證之優勢,因而向松青公司承包該工程施作,尚難以此即認松青公司於投標之初,即無投標之真意,僅係出借其名義供湯憲金投標,自屬當然。 ㈢綜上,尚難認簡松濤有出借松青公司之名義供湯憲金投標之用,松青公司投標94年度臺北縣道路維修工程(第五區),係本於自己投標之意思而為之,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並無法證明湯憲金有代表建誠瀝青向簡松濤借用松青公司名義投標或簡松濤有何容許他人借用松青公司投標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簡松濤、建誠瀝青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案此部分既不能證明簡松濤、建誠瀝青犯罪,即均應為其無罪判決之諭知,以免冤抑。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第5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第2條 第1項前段、94年1月7日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5條、第56條、 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7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劉素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 項、第3 項及第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表壹 (公路總局92-94年3月前) ┌─┬────────┬────┬──────┬──┬──────────┐ │編│ 工程名稱 │決標日期│決標價 │得標│ 證據資料 │ │號│ │ │(新臺幣) │廠商│ │ │ │ │ │預算價 │ │ │ │ │ │ │(新臺幣) │ │ │ │ │ │ │標比(決標價│ │ │ │ │ │ │/預算價) │ │ │ ├─┼────────┼────┼──────┼──┼──────────┤ │ 1│台二丁線 │92.7.15 │0000000 │國泰│①開標/議標/決標/流 │ │ │3K+345~5K+000及 │ │ │ │ 標/廢標紀錄(96年 │ │ │10K_690~11K+000 │ │0000000 │ │ 偵字第1323號證物 │ │ │段路面整修工程 │ │ │ │ 卷宗1《下稱證物卷 │ │ │ │ │63.4% │ │ 1》第1頁) │ │ │ │ │ │ │②工程驗收紀錄(證物│ │ │ │ │ │ │ 卷1第2頁) │ │ │ │ │ │ │③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本院卷第4宗第18│ │ │ │ │ │ │ 1頁) │ ├─┼────────┼────┼──────┼──┼──────────┤ │ 2│台九線 │92.7.15 │0000000 │冠得│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19K+000~20K+400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 │ │ 卷1第3頁) │ │ │程 │ │ │ │②工程驗收報告表(證│ │ │ │ │62.17% │ │ 物卷1第4頁) │ │ │ │ │ │ │③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182頁) │ ├─┼────────┼────┼──────┼──┼──────────┤ │ 3│台九線 │92.7.15 │0000000 │宜大│決標公告(偵1323卷第│ │ │39K+290~45K+000 │ │ │ │182頁) │ │ │段路面整修工程 │ │00000000 │ │ │ │ │ │ │ │ │ │ │ │ │ │60.48% │ │ │ ├─┼────────┼────┼──────┼──┼──────────┤ │ 4│台七線 │92.7.17 │0000000 │昱盛│①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4K+785~6K+000 及│ │ │ │ 料(本院卷第4宗第18│ │ │7K+500~7K+620段 │ │0000000 │ │ 3頁) │ │ │挖掘路面修復工程│ │ │ │②決標公告(本院卷第5│ │ │ │ │62.17% │ │ 宗第92頁) │ ├─┼────────┼────┼──────┼──┼──────────┤ │ 5│台二線 │92.7.18 │00000000 │國泰│①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27K+000~29K+600 │ │ │ │ 料(本院卷第4宗第18│ │ │段右側及 │ │00000000 │ │ 4頁) │ │ │31K+322~38K+862 │ │ │ │②決標公告(本院卷第 │ │ │左側路面整修工程│ │67.17% │ │ 5宗第93頁) │ ├─┼────────┼────┼──────┼──┼──────────┤ │ 6│台七乙線 │92.7.18 │0000000 │徠特│①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1K+700~7K+400段 │ │ │ │ 料(本院卷第4宗第18│ │ │路面整修工程 │ │0000000 │ │ 5頁) │ │ │ │ │ │ │②決標公告(本院卷第5│ │ │ │ │61.22% │ │ 宗第94頁) │ ├─┼────────┼────┼──────┼──┼──────────┤ │ 7│101線 │92.7.23 │0000000 │成昌│①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16K+430~17K+170 │ │ │ │ 料(本院卷第4宗第18│ │ │ │ │0000000 │ │ 6頁) │ │ │ │ │ │ │②決標公告本院卷第5 │ │ │ │ │70.43% │ │ 宗第95頁) │ ├─┼────────┼────┼──────┼──┼──────────┤ │ 8│106甲線 │92.7.29 │0000000 │上泰│決標公告(96偵字1323│ │ │3K+000~4K+850段 │ │ │ │號卷第181頁) │ │ │兩側慢車道路面整│ │0000000 │ │ │ │ │修工程 │ │ │ │ │ │ │ │ │57.73% │ │ │ ├─┼────────┼────┼──────┼──┼──────────┤ │ 9│104線 │92.7.29 │0000000 │上泰│①決標公告(96偵字 │ │ │2K+000~3K+100 段│ │ │ │ 1323號卷第180頁) │ │ │路面整修工程 │ │0000000 │ │②開標/議價/決標/流 │ │ │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 │ │56.79% │ │ 卷1第5頁) │ │ │ │ │ │ │③工程驗收紀錄(證物│ │ │ │ │ │ │ 卷1第6頁) │ ├─┼────────┼────┼──────┼──┼──────────┤ │10│110線 │92.9.19 │0000000 │祥恩│決標公告(96偵字1323│ │ │29K+500~31K+500 │ │ │ │號卷第179頁) │ │ │段挖掘路面修復及│ │0000000 │ │ │ │ │32K+730~33K+500 │ │ │ │ │ │ │段路面整修工程 │ │64.54% │ │ │ ├─┼────────┼────┼──────┼──┼──────────┤ │11│106線 │92.10.1 │0000000 │上泰│①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14K+560~16K+610 │ │ │ │ 料(本院卷第4宗第18│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 │ │ 7頁) │ │ │程 │ │ │ │②決標公告(本院卷第5│ │ │ │ │64.29% │ │ 宗第96頁) │ ├─┼────────┼────┼──────┼──┼──────────┤ │12│台九甲線 │92.11.11│0000000 │祥恩│決標公告(96偵字1323│ │ │9K+580~10K+680挖│ │ │ │號卷第183頁、第184頁│ │ │掘段挖掘路面整修│ │0000000 │ │) │ │ │工程 │ │ │ │ │ │ │ │ │56.91% │ │ │ ├─┼────────┼────┼──────┼──┼──────────┤ │13│114線 │92.11.13│0000000 │祥恩│①決標公告(96偵字 │ │ │38K+520~39K+210 │ │ │ │ 1323號卷第185頁)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 │ │②開標/議價/決標/流 │ │ │程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 │ │56.56% │ │ 卷1第7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 │ │ │ │ │ │ │ 書(證物卷1第8頁)│ ├─┼────────┼────┼──────┼──┼──────────┤ │14│110線 │92.12.11│0000000 │祥恩│①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44K+150~45K+800 │ │ │ │ 料(本院卷第4宗第18│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 │ │ 8頁) │ │ │程 │ │ │ │②決標公告(本院卷第5│ │ │ │ │75.39% │ │ 宗第97頁) │ ├─┼────────┼────┼──────┼──┼──────────┤ │15│114線 │92.12.11│0000000 │祥恩│①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51K+400~52K+300 │ │ │ │ 料(本院卷第4宗第18│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 │ │ 9頁) │ │ │程 │ │ │ │②決標公告 (96訴1624│ │ │ │ │75.17% │ │ 卷5第98頁) │ ├─┼────────┼────┼──────┼──┼──────────┤ │16│103線 │92.12.11│0000000 │祥恩│①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0K+000~2K+750段(│ │ │ │ 料(本院卷第4宗第19│ │ │右側)挖掘路面整 │ │0000000 │ │ 0頁) │ │ │修工程 │ │ │ │②決標公告(本院卷第5│ │ │ │ │74.57% │ │ 宗第99頁) │ ├─┼────────┼────┼──────┼──┼──────────┤ │17│108線 │92.12.11│0000000 │祥恩│①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29K+300~30K+450 │ │ │ │ 料(本院卷第4宗第19│ │ │段及 │ │0000000 │ │ 1頁) │ │ │33K+588~34K+488 │ │ │ │②決標公告(本院卷第5│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75.37% │ │ 宗第100頁) │ │ │程 │ │ │ │ │ ├─┼────────┼────┼──────┼──┼──────────┤ │18│111線 │92.12.11│0000000 │祥恩│①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6K+500~7K+350 段│ │ │ │ 料(本院卷第4宗第19│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 │ │ 2頁) │ │ │ │ │ │ │②決標公告(本院卷第 │ │ │ │ │73.6% │ │ 5宗第101頁) │ ├─┼────────┼────┼──────┼──┼──────────┤ │19│110線 │92.12.11│0000000 │祥恩│①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23K+000~25K+000 │ │ │ │ 料(本院卷第4宗第19│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 │ │ 3頁) │ │ │程 │ │ │ │②決標公告(本院卷第5│ │ │ │ │75.39% │ │ 宗第102頁) │ ├─┼────────┼────┼──────┼──┼──────────┤ │20│台二乙線 │93.1.5 │0000000 │祥恩│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16K+624~17K+550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 │ │ 卷1第16頁) │ │ │程 │ │ │ │②工程結算書(證物卷│ │ │ │ │76.27% │ │ 1第17頁) │ │ │ │ │ │ │③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本院卷第4宗第19│ │ │ │ │ │ │ 4頁) │ ├─┼────────┼────┼──────┼──┼──────────┤ │21│台二線 │93.1.19 │0000000 │上泰│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0K+800~3K+200段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 │ │ 卷1第18頁) │ │ │ │ │ │ │②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75.94% │ │ (證物卷1第19頁) │ │ │ │ │ │ │③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本院卷第4宗第19│ │ │ │ │ │ │ 5頁) │ ├─┼────────┼────┼──────┼──┼──────────┤ │22│115線 │93.2.27 │0000000 │益聖│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6K+349~8K+176 段│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 │ │ 卷1第20頁) │ │ │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70.06%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21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22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本院卷第4宗第1│ │ │ │ │ │ │ 96頁) │ ├─┼────────┼────┼──────┼──┼──────────┤ │23│台三乙線 │93.3.15 │0000000 │益聖│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5K+550~7K+130段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 │ │ 卷1第23頁) │ │ │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66.93%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24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書(證物卷│ │ │ │ │ │ │ 1第25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本院卷第4宗第19│ │ │ │ │ │ │ 7頁) │ ├─┼────────┼────┼──────┼──┼──────────┤ │24│台三乙線 │93.3.15 │0000000 │昱盛│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7K+130~7K+350段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及台四線 │ │0000000 │ │ 卷1第26頁) │ │ │39K+575~40K+115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65.67%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27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28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本院卷第4宗第19│ │ │ │ │ │ │ 8頁) │ ├─┼────────┼────┼──────┼──┼──────────┤ │25│110線 │93.3.19 │0000000 │上泰│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25K+000~26K+000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 │ │ 卷1第29頁) │ │ │程 │ │ │ │②工程驗收紀錄(證物│ │ │ │ │69.56% │ │ 卷1第30頁) │ │ │ │ │ │ │③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本院卷第4宗第19│ │ │ │ │ │ │ 9頁) │ ├─┼────────┼────┼──────┼──┼──────────┤ │26│110線 │93.3.22 │0000000 │上泰│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33K+500~35K+400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及 │ │0000000 │ │ 卷1第31頁) │ │ │36K+500~37K+000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70.95%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程 │ │ │ │ 第32頁) │ │ │ │ │ │ │③工程驗收紀錄(證物│ │ │ │ │ │ │ 卷1第33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本院卷第4宗第20│ │ │ │ │ │ │ 0頁) │ ├─┼────────┼────┼──────┼──┼──────────┤ │27│114線 │93.3.23 │0000000 │徠特│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2K+000~4K+000 及│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 │ │ 卷1第34頁) │ │ │程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76.35%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35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36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本院卷第4宗第20│ │ │ │ │ │ │ 1頁) │ ├─┼────────┼────┼──────┼──┼──────────┤ │28│114線 │93.3.23 │0000000 │昱盛│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11K+500~13K+000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及 │ │0000000 │ │ 卷1第37頁) │ │ │17K+000~18K+700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78.46%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程 │ │ │ │ 第38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39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本院卷第4宗第20│ │ │ │ │ │ │ 2頁) │ ├─┼────────┼────┼──────┼──┼──────────┤ │29│台一線 │93.3.23 │0000000 │昱盛│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61K+350~63K+200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 │ │ 卷1第40頁、第41頁)│ │ │程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57.90%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42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書(證物卷│ │ │ │ │ │ │ 1第43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本院卷第4宗第20│ │ │ │ │ │ │ 3頁) │ ├─┼────────┼────┼──────┼──┼──────────┤ │30│113線 │93.3.30 │0000000 │徠特│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16K+580~17K+440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段及 │ │0000000 │ │ 卷1第44頁) │ │ │36K+500~37K+000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70.49%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45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46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本院卷第4宗第20│ │ │ │ │ │ │ 4頁) │ ├─┼────────┼────┼──────┼──┼──────────┤ │31│113甲線 │93.3.30 │0000000 │徠特│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1K+500~5K+140段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及8K+500~9K+390 │ │00000000 │ │ 卷1第47頁) │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70.13%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48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49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本院卷第4宗第20│ │ │ │ │ │ │ 5頁) │ ├─┼────────┼────┼──────┼──┼──────────┤ │32│台十五線 │93.4.1 │0000000 │祥恩│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10k+000~13K+100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段右側挖掘路面整│ │0000000 │ │ 卷1第50頁) │ │ │修工程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67.73%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51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52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本院卷第4宗第20│ │ │ │ │ │ │ 6頁) │ ├─┼────────┼────┼──────┼──┼──────────┤ │33│116線 │93.4.6 │0000000 │祥恩│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1K+290~2K+630 段│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 │ │ 卷1第53頁) │ │ │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54.84%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54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55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本院卷第4宗第20│ │ │ │ │ │ │ 7頁) │ ├─┼────────┼────┼──────┼──┼──────────┤ │34│台九甲線 │93.4.14 │0000000 │昱盛│①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9K+580~10K+680段│ │ │ │ 料(本院卷第4宗第20│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 │ │ 8頁) │ │ │ │ │ │ │②決標公告(本院卷第5│ │ │ │ │56.91% │ │ 宗第103頁) │ ├─┼────────┼────┼──────┼──┼──────────┤ │35│113線 │93.5.4 │0000000 │益聖│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0K+000~2K+080 段│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 │ │ 卷1第68頁) │ │ │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50.62%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69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70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本院卷第4宗第20│ │ │ │ │ │ │ 9頁) │ ├─┼────────┼────┼──────┼──┼──────────┤ │36│台一甲線 │93.5.11 │0000000 │祥恩│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7K+500~8K+000段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 │ │ 卷1第71頁) │ │ │ │ │ │ │②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60.45% │ │ (證物卷1第72頁) │ │ │ │ │ │ │③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本院卷第4宗第21│ │ │ │ │ │ │ 0頁) │ ├─┼────────┼────┼──────┼──┼──────────┤ │37│105線 │93.5.18 │0000000 │徠特│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16K+900~22K+600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0 │ │ 卷1第73頁、第74頁 │ │ │程 │ │ │ │ ) │ │ │ │ │53.2%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75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76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本院卷第4宗第21│ │ │ │ │ │ │ 1頁) │ ├─┼────────┼────┼──────┼──┼──────────┤ │38│台二丁線 │93.5.19 │0000000 │祥恩│①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6K+090~16K+900段│ │ │ │ 料(本院卷第4宗第21│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 │ │ 2頁) │ │ │ │ │ │ │②決標公告(本院卷第5│ │ │ │ │64.04% │ │ 宗第104頁) │ ├─┼────────┼────┼──────┼──┼──────────┤ │39│舊台二線 │93.5.26 │0000000 │上泰│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16K+090~16K+900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 │ │ 卷1第81頁) │ │ │程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57.97%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82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書(證物卷│ │ │ │ │ │ │ 1第83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本院卷第4宗第21│ │ │ │ │ │ │ 3頁) │ ├─┼────────┼────┼──────┼──┼──────────┤ │40│台五甲線 │93.6.18 │0000000 │國泰│決標公告(96偵字1323│ │ │0K+500~6K+570段 │ │ │ │號卷第186頁) │ │ │左側及台五乙線 │ │0000000 │ │ │ │ │0K+000~0K+285挖 │ │ │ │ │ │ │掘路面整修工程 │ │61.58% │ │ │ ├─┼────────┼────┼──────┼──┼──────────┤ │41│114線 │93.6.23 │0000000 │上泰│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35K+113~36K+900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 │ │ 卷1第84頁) │ │ │程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59.17%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85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86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本院卷第4宗第21│ │ │ │ │ │ │ 4頁) │ ├─┼────────┼────┼──────┼──┼──────────┤ │42│107甲線 │93.6.23 │0000000 │欣道│①決標公告(96偵字 │ │ │3K+000~3K+550段 │ │ │ │ 1323號卷第187頁) │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 │ │②開標/議價/決標/流 │ │ │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 │ │58.90% │ │ 卷1第87頁) │ │ │ │ │ │ │③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88頁) │ │ │ │ │ │ │④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89頁) │ ├─┼────────┼────┼──────┼──┼──────────┤ │43│106線 │93.6.24 │00000000 │成昌│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25K+350~30K+300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0 │ │ 卷1第92頁) │ │ │程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68.35%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93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94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本院卷第4宗第21│ │ │ │ │ │ │ 5頁) │ ├─┼────────┼────┼──────┼──┼──────────┤ │44│108線 │93.6.24 │0000000 │祥恩│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11K+154~33K+443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 │ │ 卷1第90頁) │ │ │程 │ │ │ │②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59.05% │ │ (證物卷1第91頁) │ │ │ │ │ │ │③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本院卷第4宗第21│ │ │ │ │ │ │ 6頁) │ ├─┼────────┼────┼──────┼──┼──────────┤ │45│106線 │93.6.25 │0000000 │上泰│①決標公告(96偵字 │ │ │18K+250~10K+770 │ │ │ │ 1323號卷第188頁) │ │ │段挖掘路面修復工│ │0000000 │ │②開標/議價/決標/流 │ │ │程及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20K+770~21K+577 │ │53.15% │ │ 卷1第95頁) │ │ │段路面整修工程 │ │ │ │③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96頁) │ │ │ │ │ │ │④工程驗收紀錄(證物│ │ │ │ │ │ │ 卷1第97頁) │ ├─┼────────┼────┼──────┼──┼──────────┤ │46│116線 │93.7.2 │0000000 │祥恩│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0K+000~1K+290 段│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 │ │ 卷1第98頁) │ │ │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55.35%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99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100頁)│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本院卷第4宗第21│ │ │ │ │ │ │ 7頁) │ ├─┼────────┼────┼──────┼──┼──────────┤ │47│105線 │93.7.27 │0000000 │祥恩│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8K+670~10K+700段│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 │ │ 卷1第103頁) │ │ │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54.72%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104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105頁)│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本院卷第4宗第21│ │ │ │ │ │ │ 8頁) │ ├─┼────────┼────┼──────┼──┼──────────┤ │48│101甲線 │93.7.28 │0000000 │國泰│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4K+550~5K+650段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 │ │ 卷1第106頁) │ │ │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58.69%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107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109頁)│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本院卷第4宗第21│ │ │ │ │ │ │ 9頁) │ ├─┼────────┼────┼──────┼──┼──────────┤ │49│106線 │93.8.4 │0000000 │昱盛│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7K+000~1K+300 段│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左側挖掘路面整修│ │0000000 │ │ 卷1第116頁) │ │ │工程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55.06%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117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119頁)│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220頁) │ ├─┼────────┼────┼──────┼──┼──────────┤ │50│103線 │93.8.4 │0000000 │祥恩│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0K+000~1K+300 段│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 │ │ 卷1第110頁) │ │ │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54.41%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111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112頁)│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221頁) │ ├─┼────────┼────┼──────┼──┼──────────┤ │51│114線 │93.8.4 │0000000 │上泰│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44K+500~45K+500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 │ │ 卷1第113頁) │ │ │程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61.05%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114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115頁)│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222頁) │ ├─┼────────┼────┼──────┼──┼──────────┤ │52│台二線 │93.8.5 │0000000 │昱盛│決標公告(96偵字1323│ │ │3K+200~4K+000段 │ │ │ │號卷第189頁) │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 │ │ │ │ │ │ │ │ │ │ │ │ │ │57.2% │ │ │ ├─┼────────┼────┼──────┼──┼──────────┤ │53│106線 │93.8.20 │0000000 │上泰│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32K+550~33K+450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 │ │ 卷1第122頁) │ │ │程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59.92%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123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124頁)│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223頁) │ ├─┼────────┼────┼──────┼──┼──────────┤ │54│台三線 │93.8.20 │0000000 │祥恩│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10K+130~11K+393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段及 │ │00000000 │ │ 卷1第125頁) │ │ │15K+666~19K+200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57.13%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126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127頁)│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224頁) │ ├─┼────────┼────┼──────┼──┼──────────┤ │55│107線 │93.8.27 │0000000 │祥恩│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4K+900~9K+520 段│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0 │ │ 卷1第128頁、第129 │ │ │ │ │ │ │ 頁) │ │ │ │ │57.17% │ │②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130頁)│ │ │ │ │ │ │③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225頁) │ ├─┼────────┼────┼──────┼──┼──────────┤ │56│111線 │93.8.27 │0000000 │上泰│①決標公告(96偵字 │ │ │7K+350~8K+050 段│ │ │ │ 1323號卷第190頁) │ │ │及9K+600~9K+798 │ │0000000 │ │②開標/議價/決標/流 │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 │ │62.17% │ │ 卷1第131頁) │ │ │ │ │ │ │③工程驗收紀錄(複驗│ │ │ │ │ │ │ )(證物卷1第132頁│ │ │ │ │ │ │ ) │ ├─┼────────┼────┼──────┼──┼──────────┤ │57│115線12K+100~14K│93.8.31 │0000000 │昱盛│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600及15K+600~16│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K+500及18K+450~1│ │0000000 │ │ 卷1第140頁、第141 │ │ │9K+500段挖掘路面│ │ │ │ 頁) │ │ │整修工程 │ │59.13%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142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143頁)│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226頁) │ ├─┼────────┼────┼──────┼──┼──────────┤ │58│102線 │93.9.7 │0000000 │國泰│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7K+763~12K+500段│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 │ │ 卷1第144頁) │ │ │ │ │ │ │②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60.23% │ │ (證物卷1第147頁)│ │ │ │ │ │ │③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227頁) │ ├─┼────────┼────┼──────┼──┼──────────┤ │59│台二線 │93.9.8 │0000000 │祥恩│①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15K+500~17K+600 │ │ │ │ 料 (本院卷第4宗第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0 │ │ 228頁) │ │ │程 │ │ │ │②決標公告(本院卷第5│ │ │ │ │65.09% │ │ 宗第105頁) │ ├─┼────────┼────┼──────┼──┼──────────┤ │60│台三線 │93.9.16 │0000000 │祥恩│①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12K+500~15K+175 │ │ │ │ 料 (本院卷第4宗第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 │ │ 229頁) │ │ │程 │ │ │ │②決標公告(本院卷第 │ │ │ │ │57.16% │ │ 5宗第106頁) │ ├─┼────────┼────┼──────┼──┼──────────┤ │61│台一甲線 │93.10.29│0000000 │上泰│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26K+000~28K+000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 │ │ 卷1第148頁) │ │ │程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56.18%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149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150頁)│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230頁) │ ├─┼────────┼────┼──────┼──┼──────────┤ │62│113線26K+310~27 │93.11.8 │0000000 │欣道│①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K+140段挖掘路面 │ │ │ │ 料 (本院卷第4宗第 │ │ │整修工程 │ │0000000 │ │ 231頁) │ │ │ │ │ │ │②決標公告(本院卷第 │ │ │ │ │57.23% │ │ 5宗第107頁) │ ├─┼────────┼────┼──────┼──┼──────────┤ │63│114線 │93.11.8 │0000000 │北鉅│①決標公告(96偵字 │ │ │20K+350~22K+000 │ │ │ │ 1323號卷第193頁) │ │ │及 │ │0000000 │ │②決標更正公告(96偵│ │ │29K+610~31K+080 │ │ │ │ 字1323號卷第192頁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57.67% │ │ ) │ │ │程 │ │ │ │ │ ├─┼────────┼────┼──────┼──┼──────────┤ │64│台一甲線13K+165~│93.11.11│0000000 │祥恩│決標公告(96偵字1323│ │ │13K+800段挖掘路 │ │ │ │號卷第194頁) │ │ │面整修工程 │ │0000000 │ │ │ │ │ │ │ │ │ │ │ │ │ │52.6% │ │ │ ├─┼────────┼────┼──────┼──┼──────────┤ │65│台一甲線台北橋路│93.11.10│0000000 │上泰│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面整修工程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 │ │0000000 │ │ 卷1第151頁) │ │ │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64.54%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152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書(證物卷│ │ │ │ │ │ │ 1第153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232頁) │ ├─┼────────┼────┼──────┼──┼──────────┤ │66│台15線13+165~13K│93.11.11│◎無決標公告│昱盛│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 │ │+800段挖掘路面 │ │ │ │(本院卷第4宗第233頁)│ │ │整修工程 │ │00000000 │ │ │ │ │ │ │ │ │ │ │ │ │ │◎無決標公告│ │ │ ├─┼────────┼────┼──────┼──┼──────────┤ │67│台66線20K+000~21│93.11.22│0000000 │欣道│①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K+400平面道路26K│ │ │ │ 料 (本院卷第4宗第 │ │ │+200~27K+190段平│ │00000000 │ │ 234頁) │ │ │面及高架道路挖掘│ │ │ │②決標公告(本院卷第5│ │ │路面整修工程 │ │61.42% │ │ 宗第108頁) │ ├─┼────────┼────┼──────┼──┼──────────┤ │68│112線20K+000~25K│93.12.21│0000000 │上泰│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500段挖掘路面整│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修工程 │ │00000000 │ │ 卷1第154頁) │ │ │ │ │ │ │②工程驗收紀錄(證物│ │ │ │ │63.99% │ │ 卷1第155頁) │ │ │ │ │ │ │③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235頁) │ ├─┼────────┼────┼──────┼──┼──────────┤ │69│台十五線1K+600~2│94.1.25 │00000000 │祥恩│決標公告(96偵字1323│ │ │K+500段挖掘整修 │ │ │ │號卷第196頁) │ │ │及2K+500~6k+660 │ │00000000 │ │ │ │ │段挖掘路面修復工│ │ │ │ │ │ │程 │ │88.64% │ │ │ ├─┼────────┼────┼──────┼──┼──────────┤ │70│舊台二線47K+200~│94.2.4 │0000000 │上泰│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48K+000段挖掘路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面整修工程 │ │0000000 │ │ 卷1第156頁) │ │ │ │ │ │ │②工程驗收紀錄(證物│ │ │ │ │82.70% │ │ 卷1第157頁) │ │ │ │ │ │ │③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236頁) │ │ │ │ │ │ │④決標公告(本院卷第5│ │ │ │ │ │ │ 宗第43頁) │ ├─┼────────┼────┼──────┼──┼──────────┤ │71│106線44K+300~46K│94.3.22 │0000000 │祥恩│①決標公告(本院卷第 │ │ │+160段挖掘路面整│ │ │ │ 4宗第123頁) │ │ │修工程 │ │0000000 │ │②開標/議價/決標/流 │ │ │ │ │ │ │ 標/廢標紀錄(本院卷│ │ │ │ │70.32% │ │ 第4宗第124頁) │ │ │ │ │ │ │③工程驗收紀錄(本院 │ │ │ │ │ │ │ 卷第4宗第125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237頁) │ └─┴────────┴────┴──────┴──┴──────────┘ 附表貳(公路總局94年4月後) ┌─┬────────┬────┬──────┬──┬──────────┐ │編│ 工程名稱 │決標日期│決標價 │得標│ 證據資料 │ │號│ │ │(新臺幣) │廠商│ │ │ │ │ │預算價 │ │ │ │ │ │ │(新臺幣) │ │ │ │ │ │ │標比(決標價│ │ │ │ │ │ │ /預算價) │ │ │ ├─┼────────┼────┼──────┼──┼──────────┤ │ 1│台三線 │94.4.11 │0000000 │祥恩│①決標公告(本院卷第4│ │ │9K+582~10K+112段│ │ │ │ 宗第126頁) │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 │ │②開標/議價/決標/流 │ │ │ │ │ │ │ 標/廢標紀錄(本院卷│ │ │ │ │71.43% │ │ 第4宗第127頁) │ │ │ │ │ │ │③工程驗收紀錄(本院 │ │ │ │ │ │ │ 卷第4宗第128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238頁) │ ├─┼────────┼────┼──────┼──┼──────────┤ │ 2│105線 │94.4.19 │0000000 │昱盛│①決標公告(本院卷第 │ │ │0K+000~3K+268段 │ │ │ │ 4宗第129頁) │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 │ │②開標/議價/決標/流 │ │ │ │ │ │ │ 標/廢標紀錄(本院卷│ │ │ │ │69.65% │ │ 第4宗第130至131頁 │ │ │ │ │ │ │ ) │ │ │ │ │ │ │③工程驗收紀錄(本院 │ │ │ │ │ │ │ 卷第4宗第132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239 頁) │ ├─┼────────┼────┼──────┼──┼──────────┤ │ 3│台九甲線 │94.6.15 │0000000 │昱盛│①決標公告(本院卷第 │ │ │0K+000~6K+000段 │ │ │ │ 4宗第133頁) │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0 │ │②開標/議價/決標/流 │ │ │ │ │ │ │ 標/廢標紀錄(本院卷│ │ │ │ │73.64% │ │ 第4宗第134頁) │ │ │ │ │ │ │③工程驗收紀錄(本院 │ │ │ │ │ │ │ 卷第4宗第135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240頁) │ ├─┼────────┼────┼──────┼──┼──────────┤ │ 4│111線 │94.6.15 │0000000 │冠得│①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8K+000~9K+600段 │ │ │ │ 料 (本院卷第4宗第 │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 │ │ 241頁至第242頁) │ │ │ │ │ │ │②決標公告(本院卷第5│ │ │ │ │71.86% │ │ 宗第109頁) │ ├─┼────────┼────┼──────┼──┼──────────┤ │ 5│106線 │94.6.27 │0000000 │欣道│①決標公告(本院卷第 │ │ │13K+000~14K+550 │ │ │ │ 4宗第136頁)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 │ │②開標/議價/決標/流 │ │ │程 │ │ │ │ 標/廢標紀錄(本院卷│ │ │ │ │71.09% │ │ 第4宗第137頁) │ │ │ │ │ │ │③工程驗收紀錄(本院 │ │ │ │ │ │ │ 卷第4宗第138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243 頁) │ ├─┼────────┼────┼──────┼──┼──────────┤ │ 6│台三線 │94.6.29 │0000000 │冠得│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6K+000~8k+540段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0 │ │ 卷1第162頁) │ │ │ │ │ │ │②工程驗收紀錄(證物│ │ │ │ │75.48% │ │ 卷1第163頁) │ │ │ │ │ │ │③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244頁) │ ├─┼────────┼────┼──────┼──┼──────────┤ │ 7│103線 │94.7.12 │0000000 │冠得│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1K+300~2K+700段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 │ │ 卷1第164頁) │ │ │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73.92%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165頁) │ │ │ │ │ │ │③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245頁) │ ├─┼────────┼────┼──────┼──┼──────────┤ │ 8│台15線 │94.7.12 │0000000 │北鉅│決標公告(96偵字1323│ │ │6K+600~9K+800段 │ │ │ │號卷第197頁) │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0 │ │ │ │ │及6K+739~10K+041│ │ │ │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69.90% │ │ │ │ │程 │ │ │ │ │ ├─┼────────┼────┼──────┼──┼──────────┤ │ 9│105線 │94.7.22 │0000000 │冠得│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6K+000~8K+100段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 │ │ 卷1第166頁) │ │ │ │ │ │ │②工程結算書(證物卷│ │ │ │ │75.44% │ │ 1第167頁) │ │ │ │ │ │ │③工程驗收紀錄(證物│ │ │ │ │ │ │ 卷1第168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246頁) │ │ │ │ │ │ │⑤公開招標公告(本院 │ │ │ │ │ │ │ 卷第5宗第45頁) │ ├─┼────────┼────┼──────┼──┼──────────┤ │10│106線 │94.7.27 │0000000 │祥恩│①決標公告(本院卷第 │ │ │22K+080~22K+340 │ │ │ │ 4宗第139頁) │ │ │及 │ │0000000 │ │②開標/議價/決標/流 │ │ │22K+960~25K+000 │ │ │ │ 標/廢標紀錄(本院卷│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73.15% │ │ 第4宗第140頁) │ │ │程 │ │ │ │③工程驗收紀錄(本院 │ │ │ │ │ │ │ 卷第4宗第141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247頁) │ ├─┼────────┼────┼──────┼──┼──────────┤ │11│台二線 │94.7.29 │0000000 │國泰│①決標公告(本院卷第 │ │ │8K+695~10K+755段│ │ │ │ 4宗第142頁) │ │ │左側挖掘路面整修│ │0000000 │ │②開標/議價/決標/流 │ │ │工程 │ │ │ │ 標/廢標紀錄(本院卷│ │ │ │ │88.9% │ │ 第4宗第143至144頁 │ │ │ │ │ │ │ ) │ │ │ │ │ │ │③工程驗收紀錄(本院 │ │ │ │ │ │ │ 卷第4宗第145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248頁) │ ├─┼────────┼────┼──────┼──┼──────────┤ │12│台九線 │94.8.2 │0000000 │祥恩│①決標公告(本院卷第 │ │ │15K+000~19K+000 │ │ │ │ 4宗第146頁)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 │ │②開標/議價/決標/流 │ │ │程 │ │ │ │ 標/廢標紀錄(本院卷│ │ │ │ │86.85% │ │ 第4宗第147頁) │ │ │ │ │ │ │③工程驗收紀錄(本院 │ │ │ │ │ │ │ 卷第4宗第148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249頁) │ │ │ │ │ │ │⑤公開招標公告(本院 │ │ │ │ │ │ │ 卷第5宗第47頁) │ ├─┼────────┼────┼──────┼──┼──────────┤ │13│101線 │94.8.9 │0000000 │上泰│①開標/議價/決價/流 │ │ │15K+480~17K+173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 │ │ 卷1第169頁) │ │ │程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87.84%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170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171頁)│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250頁) │ │ │ │ │ │ │⑤決標公告(本院卷第 │ │ │ │ │ │ │ 4宗第48頁) │ ├─┼────────┼────┼──────┼──┼──────────┤ │14│舊台二線 │94.8.12 │0000000 │上泰│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51K+800~52K+380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 │ │ 卷1第172頁) │ │ │程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88.89%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173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174頁)│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251頁) │ │ │ │ │ │ │⑤公開招標公告(本院 │ │ │ │ │ │ │ 卷第5宗第53頁) │ ├─┼────────┼────┼──────┼──┼──────────┤ │15│116線樹林陸橋 │94.8.16 │0000000 │祥恩│①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2K+667~3K+490及 │ │ │ │ 料 (本院卷第4宗第 │ │ │3K+349~535等段路│ │0000000 │ │ 252頁) │ │ │面整修工程 │ │ │ │②決標公告(本院卷第5│ │ │ │ │87.45% │ │ 宗第52頁) │ ├─┼────────┼────┼──────┼──┼──────────┤ │16│台二線 │94.8.17 │0000000 │國泰│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20K+770~23K+400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 │ │ 卷1第175頁) │ │ │程 │ │ │ │②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92.91% │ │ 料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253頁) │ │ │ │ │ │ │③公開招標公告(本院 │ │ │ │ │ │ │ 卷第5宗第51頁) │ ├─┼────────┼────┼──────┼──┼──────────┤ │17│台三線 │94.8.23 │0000000 │祥恩│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22K+072~24K+815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0 │ │ 卷1第178頁) │ │ │程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89.05%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179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書(證物卷│ │ │ │ │ │ │ 1第180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254頁) │ │ │ │ │ │ │⑤決標公告(本院卷第5│ │ │ │ │ │ │ 宗第50頁) │ ├─┼────────┼────┼──────┼──┼──────────┤ │18│102線 │94.8.23 │0000000 │上泰│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14K+270~15K+340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 │ │ 卷1第176頁) │ │ │程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89%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177頁) │ │ │ │ │ │ │③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255頁) │ │ │ │ │ │ │④決標公告(本院卷第5│ │ │ │ │ │ │ 宗第56頁) │ ├─┼────────┼────┼──────┼──┼──────────┤ │19│107線 │94.8.31 │0000000 │上泰│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11K+800~16K+500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0 │ │ 卷1第181頁) │ │ │程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89.73%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182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183頁)│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256頁) │ │ │ │ │ │ │⑤決標公告(本院卷第 │ │ │ │ │ │ │ 5宗第49頁) │ ├─┼────────┼────┼──────┼──┼──────────┤ │20│116線樹林陸橋 │94.8.31 │0000000 │祥恩│①決標公告(96偵字13│ │ │2K+667~3K+490等 │ │ │ │ 23號卷第198頁) │ │ │段路面整修工程 │ │0000000 │ │②開標/議價/決標/流 │ │ │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 │ │87.45% │ │ 卷1第184頁、第185 │ │ │ │ │ │ │ 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187頁)│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257頁) │ ├─┼────────┼────┼──────┼──┼──────────┤ │21│台二線 │94.9.9 │0000000 │國泰│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8K+650~12K+500段│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 │ │ 卷1第188頁) │ │ │ │ │ │ │②第一次變更預算書(│ │ │ │ │89.8% │ │ 證物卷1第191頁) │ │ │ │ │ │ │③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258頁) │ │ │ │ │ │ │④決標公告(本院卷第5│ │ │ │ │ │ │ 宗第54頁) │ ├─┼────────┼────┼──────┼──┼──────────┤ │22│104線 │94.9.30 │0000000 │祥恩│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0K+000~0K+514及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0K+000~0K+800段 │ │0000000 │ │ 卷1第192頁) │ │ │路面整修工程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86.73%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193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194頁)│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259頁) │ │ │ │ │ │ │⑤決標公告(本院卷第5│ │ │ │ │ │ │ 宗第58頁) │ ├─┼────────┼────┼──────┼──┼──────────┤ │23│台九線 │94.11.4 │0000000 │一亨│①決標公告(本院卷第 │ │ │10K+798~11K+768 │ │ │ │ 4宗第149頁)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 │ │②開標/議價/決標/流 │ │ │程 │ │ │ │ 標/廢標紀錄(本院卷│ │ │ │ │93.05% │ │ 第4宗第150頁) │ │ │ │ │ │ │③工程驗收紀錄(本院 │ │ │ │ │ │ │ 卷第4宗第151至153 │ │ │ │ │ │ │ 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260 頁) │ │ │ │ │ │ │⑤決標公告(本院卷第5│ │ │ │ │ │ │ 宗第59頁) │ ├─┼────────┼────┼──────┼──┼──────────┤ │24│台二乙線 │94.11.11│00000000 │國泰│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17K+550~21K+000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0 │ │ 卷1第195頁) │ │ │程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94.5%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196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書(修正後│ │ │ │ │ │ │ )(證物卷1第197頁│ │ │ │ │ │ │ )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261頁) │ │ │ │ │ │ │⑤決標公告(本院卷第5│ │ │ │ │ │ │ 宗第60頁) │ ├─┼────────┼────┼──────┼──┼──────────┤ │25│台二甲線 │94.11.15│0000000 │上泰│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0K+496~1K+316段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挖掘路面修復工程│ │0000000 │ │ 卷1第198頁) │ │ │ │ │ │ │②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89.21% │ │ (證物卷1第200頁)│ │ │ │ │ │ │③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262頁) │ │ │ │ │ │ │④決標公告(本院卷第5│ │ │ │ │ │ │ 宗第61頁) │ ├─┼────────┼────┼──────┼──┼──────────┤ │26│台九甲線 │94.12.16│0000000 │祥恩│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6K+000~9K+000段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路面整修工程 │ │0000000 │ │ 卷1第203頁) │ │ │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89.96%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204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書(證物卷│ │ │ │ │ │ │ 1第205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263頁) │ │ │ │ │ │ │⑤決標公告(本院卷第5│ │ │ │ │ │ │ 宗第62頁) │ ├─┼────────┼────┼──────┼──┼──────────┤ │27│舊台二線 │95.1.2 │0000000 │上泰│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51K+060~51K+633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及52K+440~52K+93│ │0000000 │ │ 卷1第206頁) │ │ │1段路面整修工程 │ │ │ │②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90.15% │ │ 料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264頁) │ │ │ │ │ │ │③公開招標公告(本院 │ │ │ │ │ │ │ 卷第5宗第63頁) │ ├─┼────────┼────┼──────┼──┼──────────┤ │28│102甲線 │94.11.23│0000000 │上泰│①無法決標公告(96偵│ │ │0K+037~0K+797段 │ │ │ │ 字1323號卷第199頁 │ │ │挖掘路面修復工程│ │0000000 │ │ ) │ │ │ │ │ │ │②開標/議價/決標/流 │ │ │ │ │94.77%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 │ │ │ │ 卷1第207頁) │ │ │ │ │ │ │③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265頁) │ │ │ │ │ │ │④決標公告(本院卷第5│ │ │ │ │ │ │ 宗第64頁) │ └─┴────────┴────┴──────┴──┴──────────┘ 附表參 湯憲金及等圍標臺北市養工處標案一覽表 ┌─┬───────┬─────┬──┬─────┬────┬────────┐ │編│ 工程名稱 │ │得標│ 投標廠商 │決標日期│ 證據資料 │ │號│ │決標價 │廠商│ │ │ │ │ │ │ │ │ │ │ │ │ │ │預算價 │ │ │ │ │ │ │ │ │ │ │ │ │ │ │ │標比(決標│ │ │ │ │ │ │ │價/預算價 │ │ │ │ │ │ │ │) │ │ │ │ │ ├─┼───────┼─────┼──┼─────┼────┼────────┤ │1 │94年道路預約維│0000000 │上泰│祥恩、一亨│94.3.3 │①工程開標/議價/│ │ │護工程(第7標 │ │ │、冠君、欣│ │ 決標/流標/廢 │ │ │辦理路基改善)│0000000 │ │道、上泰 │ │ 標紀錄表(市調│ │ │ │ │ │ │ │ 處北市卷第166 │ │ │ │89.91% │ │ │ │ 頁) │ │ │ │ │ │ │ │②發包工程竣工計│ │ │ │ │ │ │ │ 價單(同上卷第│ │ │ │ │ │ │ │ 167 ) │ │ │ │ │ │ │ │③公開招標公告 │ │ │ │ │ │ │ │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155頁至第155頁│ │ │ │ │ │ │ │ 反面) │ │ │ │ │ │ │ │④公開招標更正公│ │ │ │ │ │ │ │ 告(本院卷第5宗│ │ │ │ │ │ │ │ 第65頁) │ ├─┼───────┼─────┼──┼─────┼────┼────────┤ │2 │94年道路預約維│0000000 │上泰│成昌、冠君│94.2.25 │①工程開標/議價/│ │ │護工程(第5標 │ │ │、欣道、上│ │ 決標/流標/廢 │ │ │外購合材銑刨費│0000000 │ │泰 │ │ 標紀錄表(市調│ │ │) │ │ │ │ │ 處北市卷第163 │ │ │ │89.88% │ │ │ │ 頁) │ │ │ │ │ │ │ │②工程結算驗收證│ │ │ │ │ │ │ │ 明書(同上卷第│ │ │ │ │ │ │ │ 164 ) │ │ │ │ │ │ │ │③發包工程竣工計│ │ │ │ │ │ │ │ 價單(同上卷第│ │ │ │ │ │ │ │ 165 ) │ │ │ │ │ │ │ │④公開招標公告 │ │ │ │ │ │ │ │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156頁至第156頁│ │ │ │ │ │ │ │ 反面) │ │ │ │ │ │ │ │⑤決標公告(本院 │ │ │ │ │ │ │ │ 卷第5宗第66頁)│ ├─┼───────┼─────┼──┼─────┼────┼────────┤ │3 │94年道路預約維│0000000 │祥恩│祥恩、一亨│94.3.3 │①工程開標/議價/│ │ │護工程(第4標 │ │ │、冠君、欣│ │ 決標/流標/廢 │ │ │外購合材銑刨費│0000000 │ │道、上泰 │ │ 標紀錄表(市調│ │ │) │ │ │ │ │ 處北市卷第161 │ │ │ │88.96% │ │ │ │ 頁) │ │ │ │ │ │ │ │②估驗計價單(同│ │ │ │ │ │ │ │ 上卷第162頁) │ │ │ │ │ │ │ │③公開招標公告 │ │ │ │ │ │ │ │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157頁至第157頁│ │ │ │ │ │ │ │ 反面) │ ├─┼───────┼─────┼──┼─────┼────┼────────┤ │4 │94年道路預約維│00000000 │祥恩│祥恩、一亨│94.3.3 │①工程開標/議價/│ │ │護工程(第3標 │ │ │、冠君、欣│ │ 決標/流標/廢標│ │ │以再生瀝青辦理│00000000 │ │道、國泰 │ │ 紀錄表(市調處│ │ │銑鋪) │ │ │ │ │ 北市卷第159頁 │ │ │ │88.95% │ │ │ │ ) │ │ │ │ │ │ │ │②估驗計價單(同│ │ │ │ │ │ │ │ 上卷第160頁) │ │ │ │ │ │ │ │③公開招標公告 │ │ │ │ │ │ │ │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158頁至第158頁│ │ │ │ │ │ │ │ 反面) │ ├─┼───────┼─────┼──┼─────┼────┼────────┤ │5 │94年道路預約維│00000000 │國泰│祥恩、一亨│94.3.3 │①工程開標/議價/│ │ │護工程(第2標 │ │ │、冠君、欣│ │ 決標/流標/廢標│ │ │以再生瀝青辦理│00000000 │ │道、國泰 │ │ 紀錄表(市調處│ │ │銑鋪) │ │ │ │ │ 北市卷第157頁 │ │ │ │89.98% │ │ │ │ ) │ │ │ │ │ │ │ │②第13次估驗詳細│ │ │ │ │ │ │ │ 總表(同上卷第│ │ │ │ │ │ │ │ 158 ) │ │ │ │ │ │ │ │③公開招標公告 │ │ │ │ │ │ │ │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159頁至第159頁│ │ │ │ │ │ │ │ 反面) │ │ │ │ │ │ │ │④決標公告(本院 │ │ │ │ │ │ │ │ 卷第5宗第69頁)│ ├─┼───────┼─────┼──┼─────┼────┼────────┤ │6 │94年道路預約維│00000000 │國泰│祥恩、一亨│94.3.3 │①工程開標/議價/│ │ │護工程(第1標 │ │ │、冠君、欣│ │ 決標/流標/廢標│ │ │以再生瀝青辦理│00000000 │ │道、國泰 │ │ 紀錄表(市調處│ │ │銑鋪) │ │ │ │ │ 北市卷第155頁 │ │ │ │89.99% │ │ │ │ ) │ │ │ │ │ │ │ │②估驗計價單(同│ │ │ │ │ │ │ │ 上卷第156頁) │ │ │ │ │ │ │ │③公開招標公告 │ │ │ │ │ │ │ │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160頁至第160頁│ │ │ │ │ │ │ │ 反面) │ │ │ │ │ │ │ │④決標公告(本院 │ │ │ │ │ │ │ │ 卷第5宗第70頁)│ ├─┼───────┼─────┼──┼─────┼────┼────────┤ │7 │93年道路預約維│00000000 │國泰│祥恩、國泰│93.7.30 │①工程採購開( │ │ │護工程(第10標│ │ │、興成、和│ │ 決)標紀錄表(│ │ │以再生瀝青辦理│00000000 │ │煌 │ │ 市調處北市卷第│ │ │道路銑鋪) │ │ │ │ │ 141頁) │ │ │ │81.89% │ │ │ │②發包工程竣工計│ │ │ │ │ │ │ │ 價單(同上卷第│ │ │ │ │ │ │ │ 142 ) │ │ │ │ │ │ │ │③公開招標公告 │ │ │ │ │ │ │ │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161頁至第161頁│ │ │ │ │ │ │ │ 反面) │ │ │ │ │ │ │ │④決標公告(本院 │ │ │ │ │ │ │ │ 卷第5宗第71頁)│ ├─┼───────┼─────┼──┼─────┼────┼────────┤ │8 │93年道路預約維│00000000 │北鉅│祥恩、冠得│93.4.13 │①工程採購開( │ │ │護工程(第8標 │ │ │、金昌興、│ │ 決)標紀錄表(│ │ │外購合材銑刨費│00000000 │ │北鉅 │ │ 市調處北市卷第│ │ │)93年度熱拌瀝│ │ │ │ │ 139頁) │ │ │青混凝土、再生│85.32% │ │ │ │②發包工程竣工 │ │ │密級配瀝青混凝│ │ │ │ │ 計價單(第8標 │ │ │土、標線、粗粒│ │ │ │ │ )(同卷第140 │ │ │料、細粒科五項│ │ │ │ │ 頁) │ │ │(第2標) │ │ │ │ │③公開招標公告 │ │ │ │ │ │ │ │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162頁至第162頁│ │ │ │ │ │ │ │ 反面) │ │ │ │ │ │ │ │④公開招標更正公│ │ │ │ │ │ │ │ 告(本院卷第5宗│ │ │ │ │ │ │ │ 第72頁) │ ├─┼───────┼─────┼──┼─────┼────┼────────┤ │9 │92年道路預約維│00000000 │祥恩│祥恩、建誠│92.3.14 │①工程採購開( │ │ │護工程(第11標│ │ │、建道 │ │ 決)標紀錄表(│ │ │)、第七分隊熱│00000000 │ │ │ │ 市調處北市卷第│ │ │拌瀝青混凝土、│ │ │ │ │ 79頁) │ │ │標線、乳化瀝青│91.68% │ │ │ │②發包工程竣工 │ │ │等三項 │ │ │ │ │ 計價單(第11頁│ │ │ │ │ │ │ │ )(同上卷第 │ │ │ │ │ │ │ │ 80頁) │ │ │ │ │ │ │ │③公開招標公告 │ │ │ │ │ │ │ │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163頁至第163頁│ │ │ │ │ │ │ │ 反面) │ │ │ │ │ │ │ │④決標公告(本院 │ │ │ │ │ │ │ │ 卷第5宗第73頁)│ ├─┼───────┼─────┼──┼─────┼────┼────────┤ │10│92年道路預約維│00000000 │建誠│祥恩、建誠│92.3.13 │①工程採購開( │ │ │護工程(第9標 │ │ │、建道 │ │ 決)標紀錄表(│ │ │)、第五分隊熱│00000000 │ │ │ │ 市調處北市卷第│ │ │拌瀝青混凝土、│ │ │ │ │ 71頁)工程結算│ │ │標線、乳化瀝青│91.74% │ │ │ │ 驗收證明書(第│ │ │等三項 │ │ │ │ │ 9標)(同上卷 │ │ │ │ │ │ │ │ 第72頁) │ │ │ │ │ │ │ │②竣工計價單(第│ │ │ │ │ │ │ │ 9)(同上卷第 │ │ │ │ │ │ │ │ 73頁) │ │ │ │ │ │ │ │③工程費決算書(│ │ │ │ │ │ │ │ 第9標)(同上 │ │ │ │ │ │ │ │ 卷第74頁) │ │ │ │ │ │ │ │④公開招標公告 │ │ │ │ │ │ │ │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164頁至第164頁│ │ │ │ │ │ │ │ 反面) │ │ │ │ │ │ │ │⑤決標公告(本院 │ │ │ │ │ │ │ │ 卷第5宗第75頁)│ ├─┼───────┼─────┼──┼─────┼────┼────────┤ │11│92年道路預約維│00000000 │建誠│祥恩、建誠│92.3.13 │①工程採購開( │ │ │護工程(第10標│ │ │、建道 │ │ 決)標紀錄表(│ │ │)、第六分隊熱│00000000 │ │ │ │ 市調處北市卷第│ │ │拌瀝青混凝土、│ │ │ │ │ 75頁) │ │ │標線、乳化瀝青│91.75% │ │ │ │②工程結算驗收 │ │ │等三項 │ │ │ │ │ 證明書(第10標│ │ │ │ │ │ │ │ )(同上卷第 │ │ │ │ │ │ │ │ 76頁) │ │ │ │ │ │ │ │③工程費決算書(│ │ │ │ │ │ │ │ 第10標)(同上│ │ │ │ │ │ │ │ 卷第77頁) │ │ │ │ │ │ │ │④竣工計價單( │ │ │ │ │ │ │ │ 第10 標)(同 │ │ │ │ │ │ │ │ 上卷第78 頁) │ │ │ │ │ │ │ │⑤公開招標公告 │ │ │ │ │ │ │ │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165頁至第165頁│ │ │ │ │ │ │ │ 反面) │ │ │ │ │ │ │ │⑥決標公告(本院 │ │ │ │ │ │ │ │ 卷第5宗第74頁)│ ├─┼───────┼─────┼──┼─────┼────┼────────┤ │12│92年道路預約維│00000000 │上泰│祥恩、建道│92.3.12 │①工程採購開(決│ │ │護工程(第8標 │ │ │、上泰 │ │ )標紀錄表(市│ │ │)、第四分隊熱│00000000 │ │ │ │ 調處北市卷第70│ │ │拌瀝青混凝土、│ │ │ │ │ 頁) │ │ │標線、乳化瀝青│91.89% │ │ │ │②公開招標公告 │ │ │等三項 │ │ │ │ │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166頁至第166頁│ │ │ │ │ │ │ │ 反面) │ │ │ │ │ │ │ │③決標公告(本院 │ │ │ │ │ │ │ │ 卷第5宗第76頁)│ ├─┼───────┼─────┼──┼─────┼────┼────────┤ │13│92年道路預約維│00000000 │祥恩│祥恩、建誠│92.3.12 │①工程採購開( │ │ │護工程(第7標 │ │ │、建道 │ │ 決)標紀錄表(│ │ │)、第三分隊熱│00000000 │ │ │ │ 市調處北市卷第│ │ │拌瀝青混凝土、│ │ │ │ │ 68頁) │ │ │標線、乳化瀝青│91.94% │ │ │ │②發包工程竣工計│ │ │等三項 │ │ │ │ │ 價單(第7標) │ │ │ │ │ │ │ │(同上卷第69頁)│ │ │ │ │ │ │ │③公開招標公告 │ │ │ │ │ │ │ │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167頁至第167頁│ │ │ │ │ │ │ │ 反面) │ │ │ │ │ │ │ │④決標公告(本院 │ │ │ │ │ │ │ │ 卷第5宗第77頁)│ ├─┼───────┼─────┼──┼─────┼────┼────────┤ │14│92年道路預約維│00000000 │上泰│祥恩、建道│92.3.11 │①工程採購開(決│ │ │護工程(第6標 │ │ │、忠建、上│ │ )標紀錄表(市│ │ │)、第二分隊熱│00000000 │ │泰 │ │ 調處北市卷第64│ │ │拌瀝青混凝土、│ │ │ │ │ 頁) │ │ │標線、乳化瀝青│87.88% │ │ │ │②工程結算驗收證│ │ │等三項 │ │ │ │ │ 明書(第6標) │ │ │ │ │ │ │ │(同上卷第65頁)│ │ │ │ │ │ │ │③工程費決算書 │ │ │ │ │ │ │ │ (第6標)(同 │ │ │ │ │ │ │ │ 上卷第66頁) │ │ │ │ │ │ │ │④竣工計價單(第│ │ │ │ │ │ │ │ 6)(同上卷第 │ │ │ │ │ │ │ │ 67頁) │ │ │ │ │ │ │ │⑤公開招標公告 │ │ │ │ │ │ │ │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168頁至第168頁│ │ │ │ │ │ │ │ 反面) │ │ │ │ │ │ │ │⑥決標公告(本院 │ │ │ │ │ │ │ │ 卷第5宗第78頁)│ ├─┼───────┼─────┼──┼─────┼────┼────────┤ │15│92年道路預約維│00000000 │祥恩│祥恩、建誠│92.3.11 │①工程採購開( │ │ │護工程(第3標 │ │ │、建道 │ │ 決)標紀錄表(│ │ │)、第一分隊熱│00000000 │ │ │ │ 市調處北市卷第│ │ │拌瀝青混凝土、│ │ │ │ │ 62頁) │ │ │標線、乳化瀝青│89.47% │ │ │ │②竣工計價單(第│ │ │等三項 │ │ │ │ │ 3)(同上卷第 │ │ │ │ │ │ │ │ 63頁) │ │ │ │ │ │ │ │③公開招標公告 │ │ │ │ │ │ │ │ (本院卷第4宗第│ │ │ │ │ │ │ │ 169頁至第169頁│ │ │ │ │ │ │ │ 反面) │ └─┴───────┴─────┴──┴─────┴────┴────────┘ 附表肆 (養工處95年) ┌─┬──┬─────────┬────┬──┬──────┬─────┬───────┐ │編│主辦│ 工程名稱 │開標時間│得標│決標金額(新│圍標廠商 │證據資料 │ │號│機關│ │ │廠商│臺幣) │ │ │ │ │ │ │ │ │ │ │ │ │ │ │ │ │ │預算(新臺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標比 │ │ │ ├─┼──┼─────────┼────┼──┼──────┼─────┼───────┤ │1 │臺北│95年度再生熱拌瀝青│95.3.7 │三峽│00000000 │建誠瀝青、│①財物採購開(│ │ │市養│混凝土、標線、瀝青│ │瀝青│ │巨筑公司 │ 決)標紀錄表│ │ │工處│黏層等三項採購案 │ │ │00000000 │ │ (本院卷第3 │ │ │ │ │ │ │ │ │ 宗第107頁) │ │ │ │ │ │ │93.37% │ │②決標公告(本│ │ │ │ │ │ │ │ │ 院卷第3宗第 │ │ │ │ │ │ │ │ │ 110頁) │ │ │ │ │ │ │ │ │ │ ├─┼──┼─────────┼────┼──┼──────┼─────┼───────┤ │2 │臺北│95年度粗粒料、細粒│95.3.7 │三峽│00000000 │建誠瀝青、│①財物採購開(│ │ │市養│料、熱拌瀝青混凝土│ │瀝青│ │巨筑公司 │ 決)標紀錄表│ │ │工處│、標線、瀝青黏層等│ │ │00000000 │ │ (本院卷第3 │ │ │ │五項(北區) │ │ │ │ │ 宗第108頁) │ │ │ │ │ │ │93.78% │ │②決標公告(本│ │ │ │ │ │ │ │ │ 院卷第3宗第 │ │ │ │ │ │ │ │ │ 111頁) │ ├─┼──┼─────────┼────┼──┼──────┼─────┼───────┤ │3 │臺北│95年度粗粒料、細粒│95.3.7 │三峽│00000000 │建誠瀝青、│①財物採購開(│ │ │市養│料、熱拌瀝青混凝土│ │瀝青│ │巨筑公司 │ 決)標紀錄表│ │ │工處│、標線、瀝青黏層等│ │ │00000000 │ │ (本院卷第3 │ │ │ │五項(南區) │ │ │ │ │ 宗第109頁) │ │ │ │ │ │ │93.92% │ │②決標公告(本│ │ │ │ │ │ │ │ │ 院卷第3宗第 │ │ │ │ │ │ │ │ │ 112頁) │ └─┴──┴─────────┴────┴──┴──────┴─────┴───────┘ 附表伍 ┌─┬───────┬──────┬────┬───┬────┐ │編│參與之標案 │決標金額及日│借牌行為│出借證│出借公司│ │號│ │期 │人 │件行為│證件 │ │ │ │ │ │人 │ │ ├─┼───────┼──────┼────┼───┼────┤ │1 │93年度臺北縣道│93年4月21日 │湯憲金 │游振龍│和煌公司│ │ │路維修工程(第│,1706萬元 │ │ │ │ │ │一區) │ │ │ │ │ ├─┼───────┼──────┼────┼───┼────┤ │2 │93年度臺北縣道│93年4月21日 │湯憲金 │游振龍│和煌公司│ │ │路維修工程(第│,1706萬元 │ │ │ │ │ │二區) │ │ │ │ │ ├─┼───────┼──────┼────┼───┼────┤ │3 │93年度道路預約│93年7月30日 │湯憲金 │游振龍│和煌公司│ │ │維護工程(第10│,1876萬元 │ │ │ │ │ │標-以再生瀝青 │ │ │ │ │ │ │辦理道路銑舖)│ │ │ │ │ ├─┼───────┼──────┼────┼───┼────┤ │4 │94年度代辦管溝│94年3月8日,│湯憲金 │游振龍│和煌公司│ │ │挖掘舖設修護工│3252萬元 │ │ │ │ │ │程(第2標) │ │ │ │ │ └─┴───────┴──────┴────┴───┴────┘ 附表陸 ┌──┬─────┬────┬─────┬─────┬─────┬───────┐ │編號│犯罪行為人│公路總局│北市養工處│北市養工處│北縣工務局│合計 │ │ │ │部份 │部份(92至│部份(95年│部份 │ │ │ │ │ │94年) │) │ │ │ ├──┼─────┼────┼─────┼─────┼─────┼───────┤ │一 │湯憲金 │收受33萬│支付1,390 │收受290萬 │支付500萬 │支付1,890萬 │ │ │ │7,000元 │萬8,000元 │元 │元 │8,000元,收受 │ │ │ │ │ │ │ │323萬7,000 元 │ ├──┼─────┼────┼─────┼─────┼─────┼───────┤ │二 │羅金泉 │支付2萬 │收受40萬至│支付340萬 │收受280萬 │支付342萬5,100│ │ │ │5100 元 │60 萬元不 │元 │元 │元、收受約320 │ │ │ │ │等 │ │ │萬至340萬元不 │ │ │ │ │ │ │ │等 │ ├──┼─────┼────┼─────┼─────┼─────┼───────┤ │三 │邱鳳亭 │收受30萬│收受20萬至│無 │無 │收受約50萬至90│ │ │ │9,500元 │60 萬元不 │ │ │萬元不等 │ │ │ │ │等 │ │ │ │ ├──┼─────┼────┼─────┼─────┼─────┼───────┤ │四 │張克承 │支付81萬│收受20萬至│無 │無 │支付81萬7,200 │ │ │ │7,200元 │60 萬元不 │ │ │元,收受約20萬│ │ │ │ │等 │ │ │至60萬元不等 │ ├──┼─────┼────┼─────┼─────┼─────┼───────┤ │五 │邱萬成 │收受30萬│收受20萬至│無 │無 │收受約50萬至90│ │ │ │9,000元 │60 萬元不 │ │ │萬元不等 │ │ │ │ │等 │ │ │ │ ├──┼─────┼────┼─────┼─────┼─────┼───────┤ │六 │徐步盛 │支付243 │收受20萬至│無 │無 │支付243萬6,500│ │ │ │萬6,500 │60 萬元不 │ │ │元,收受約20萬│ │ │ │元 │等 │ │ │至60萬元不等 │ ├──┼─────┼────┼─────┼─────┼─────┼───────┤ │七 │袁耕民 │收受15萬│收受50萬至│收受50萬元│無 │收受約115萬至 │ │ │ │2,300元 │90 萬元不 │ │ │155萬元不等 │ │ │ │ │等 │ │ │ │ ├──┼─────┼────┼─────┼─────┼─────┼───────┤ │八 │潘隆雄 │無 │無 │無 │收受180萬 │收受180萬元 │ │ │ │ │ │ │元 │ │ ├──┼─────┼────┼─────┼─────┼─────┼───────┤ │九 │羅金都 │收受12萬│無 │無 │無 │收受12萬 │ │ │ │7,300元 │ │ │ │7,300元 │ ├──┼─────┼────┼─────┼─────┼─────┼───────┤ │十 │徐武雄 │收受25萬│收受約20萬│無 │無 │收受約45萬 │ │ │ │6,600元 │元 │ │ │6,600元 │ ├──┼─────┼────┼─────┼─────┼─────┼───────┤ │十一│林顯松 │收受16萬│收受20萬至│無 │無 │收受約36萬至76│ │ │ │600 元 │60 萬元不 │ │ │萬元不等 │ │ │ │ │等 │ │ │ │ ├──┼─────┼────┼─────┼─────┼─────┼───────┤ │十二│張清逸 │收受17萬│收受約60萬│無 │收受150萬 │收受約227萬 │ │ │ │6,600元 │元 │ │元 │6,600 元 │ ├──┼─────┼────┼─────┼─────┼─────┼───────┤ │十三│李勝華 │收受17萬│無 │無 │收受50萬元│收受67萬6,600 │ │ │ │6,600元 │ │ │ │元 │ ├──┼─────┼────┼─────┼─────┼─────┼───────┤ │十四│董金海 │收受17萬│收受約20萬│無 │收受40萬元│收受約77萬 │ │ │ │6,600元 │元 │ │ │6,600 元 │ ├──┼─────┼────┼─────┼─────┼─────┼───────┤ │十五│陳牧富 │無 │無 │無 │收受50萬元│收受50萬元 │ ├──┼─────┼────┼─────┼─────┼─────┼───────┤ │十六│廖學德 │收受30萬│無 │無 │無 │收受30萬 │ │ │ │9,500元 │ │ │ │9,500元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