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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46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劉煌基葉力旗賴淑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74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

第11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偽造如附表一、四之㈠、四之㈡、六之㈠所示之「乙○○」署名共拾伍枚均沒收。

事實

一、甲○○與乙○○為朋友關係,甲○○於民國91年5 月間向乙○○表示因己身債信不良,無法申請信用卡使用,可否借用乙○○名義申辦信用卡1 張,乙○○同意並將國民身分證影本交付甲○○持有,甲○○因而申辦領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VISA卡1 張使用。詎甲○○竟利用持有乙○○國民身分證影本之機會,基於偽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概括犯意,先後為下列行為:

㈠於92年4 月、5 月間(92年5 月8 日之前某日),冒用乙○○名義填寫中國信託商業銀行MasterCard信用卡申請書,先由不知情之人員在該申請書申請人資料欄上填載乙○○個人基本資料後,另由甲○○在正卡簽名欄內偽簽「乙○○」署名1枚,用以表示乙○○本人向該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之意,而偽造該私文書(即信用卡申請書),再將之交付給不知情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人員申辦信用卡而行使之,致該銀行承辦人員誤以為係乙○○本人申辦信用卡,乃同意核發以「乙○○」為持卡人、卡號「000000000000 0000」號信用卡予甲○○,足以生損害於乙○○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信用卡客戶管理、核發之正確性。甲○○承前偽造、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於收受前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MasterCard信用卡後,旋在該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乙○○」署名1 枚,表示乙○○為信用卡之真正持卡人,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而偽造該私文書,並自92年5 月8 日起至94年8 月2 日止,連續多次持前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MasterCard信用卡至附表二之㈠、㈡所示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向不知情店員出示上開信用卡及其背面偽造之乙○○簽名而行使之,且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乙○○」署名(1式2 份),表示係乙○○本人在該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之事項及金額,特約商店並得據以向銀行請款,再由銀行轉向乙○○請款之意,而偽造該私文書後,將偽造之簽帳單交付各特約商店店員核對而行使之,致各該商店店員在核對簽帳單上之簽名與信用卡上之簽名相符,誤認其為合法之持卡人而陷於錯誤,交付其所消費購買之商品或服務予甲○○;甲○○復承前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於92年9 月9 日起至94年2 月28日止,上網至附表二之㈢所示之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網路特約商店網頁,先後多次在網頁線上刷卡消費訂單上,假冒「乙○○」名義,輸入前開信用卡卡號,而偽造附表二之㈢所示金額之不實線上刷卡消費訂單,並確認消費金額及同意對於所消費之金額遵守發卡銀行申請書所約定條款負繳清責任之意後,刷卡消費,且將前開訂單傳輸予附表二之㈢所示之特約商店,表示其以訂購商品或服務之意,而行使前開準私文書,並使各該網路特約商店相關人員陷於錯誤,如數交付所購買之物或提供數位服務,並使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誤信前開偽造之信用卡簽帳單為乙○○本人之消費,而如數給付如附表二之㈠、㈡、㈢所示之款項予特約商店,甲○○上開各舉均足以生損害於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於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以及各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對商品及線上信用卡交易管理之正確性(詳細消費日期、特約商店、詐得財物或利益之金額,詳如附表二之

㈠、㈡、㈢所示)。

㈡甲○○復承前偽造、行使偽造私文書以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92年7 月、8 月間(92年8 月2 日之前某日),冒用乙○○名義填寫中國信託商業銀行JCB 信用卡申請書,並在該申請書申請人資料欄上填載乙○○個人基本資料後,另於正卡簽名欄內偽簽「乙○○」署名1 枚,用以表示乙○○本人向該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之意,而偽造該私文書(即信用卡申請書),再將之交付給不知情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人員申辦信用卡而行使之,致該銀行承辦人員誤以為係乙○○本人申辦信用卡,乃同意核發以「乙○○」為持卡人、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予甲○○,足以生損害於乙○○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信用卡客戶管理、核發之正確性。甲○○承前偽造、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收受前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JCB 信用卡後,旋在該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乙○○」署名1 枚,表示乙○○為信用卡之真正持卡人,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而偽造該私文書,並自92年8 月2 日起至93年3 月17日止,連續多次持前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JCB 信用卡至附表三所示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向不知情店員出示上開信用卡及其背面偽造之乙○○簽名而行使之,且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乙○○」署名(1 式2 份),表示係乙○○本人在該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之事項及金額,特約商店並得據以向銀行請款,再由銀行轉向乙○○請款之意,而偽造該私文書後,將偽造之簽帳單交付各特約商店店員核對而行使之,致各該商店店員在核對簽帳單上之簽名與信用卡上之簽名相符,誤認其為合法之持卡人而陷於錯誤,交付其所消費購買之商品予甲○○。

㈢甲○○復承前偽造、行使偽造私文書以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92年12月間(92年12月15日之前某日)冒用乙○○名義填寫中國信託商業銀行MasterCard信用卡申請書,先在該申請書申請人資料欄上填載乙○○個人基本資料後,另於正卡簽名欄、本人願自付金卡年費欄內偽簽「乙○○」署名各1 枚,用以表示乙○○本人向該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之意,而偽造該私文書(即信用卡申請書),再將之交付給不知情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人員申辦信用卡而行使之,致該銀行承辦人員誤以為係乙○○本人申辦信用卡,乃同意核發以「乙○○」為持卡人、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予甲○○,足以生損害於乙○○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信用卡客戶管理、核發之正確性。甲○○承前偽造、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於收受前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MasterCard信用卡後,旋在該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乙○○」署名1 枚,表示乙○○為信用卡之真正持卡人,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而偽造該私文書,並自92年12月15日起至94年7 月27日止,連續多次持前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MasterCa rd 信用卡至附表四之㈠、㈡所示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向不知情店員出示上開信用卡及其背面偽造之乙○○簽名而行使之,且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乙○○」署名(1 式2 份),表示係乙○○本人在該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之事項及金額,特約商店並得據以向銀行請款,再由銀行轉向乙○○請款之意,而偽造該私文書後,將偽造之簽帳單交付各特約商店店員核對而行使之,致各該商店店員在核對簽帳單上之簽名與信用卡上之簽名相符,誤認其為合法之持卡人而陷於錯誤,交付其所消費購買之商品或服務予甲○○;甲○○復承前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於92年12月21日起至94年2 月14日止,上網至附表四之㈢所示之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網路特約商店網頁,先後多次在網頁線上刷卡消費訂單上,假冒「乙○○」名義,輸入前開信用卡卡號,而偽造附表四之㈢所示金額之不實線上刷卡消費訂單,並確認消費金額及同意對於所消費之金額遵守發卡銀行申請書所約定條款負繳清責任之意後,刷卡消費,且將前開訂單傳輸予附表四之㈢所示之特約商店,表示其以訂購商品或服務之意,而行使前開準私文書,並使各該網路特約商店相關人員陷於錯誤,如數交付所購買之物或提供數位服務,並使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誤信前開偽造之信用卡簽帳單為乙○○本人之消費,而如數給付如附表四之㈠、㈡、㈢之所示之款項予特約商店,甲○○上開各舉均足以生損害於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於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以及各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對商品及線上信用卡交易管理之正確性(詳細消費日期、特約商店、詐得財物或利益之金額,詳如附表四之㈠、㈡、㈢所示);甲○○又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之概括犯意,持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以電話撥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專線,輸入乙○○上開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限等資料後,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如附表四之㈣所示金額,使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誤信為真正持卡人之申請,而陷於錯誤,授權該筆預借現金交易,並將所借現金匯入甲○○所指定之帳戶內後,遭甲○○提領使用殆盡。

㈣甲○○復承前偽造、行使偽造私文書以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93年8 月間(93年8 月26日之前某日)冒用乙○○名義填寫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先在該申請書申請人資料欄上填載乙○○個人基本資料後,另於正卡簽名欄內偽簽「乙○○」署名2 枚,用以表示乙○○本人向該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之意,而偽造該私文書(即信用卡申請書),再將之交付給不知情之花旗銀行人員申辦信用卡而行使之,致該銀行承辦人員誤以為係乙○○本人申辦信用卡,乃同意核發以「乙○○」為持卡人、卡號「0000000000 000000」號信用卡予甲○○,足以生損害於乙○○及花旗銀行對信用卡客戶管理、核發之正確性。甲○○承前偽造、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收受前開花旗銀行信用卡後,旋在該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乙○○」署名1枚,表示乙○○為信用卡之真正持卡人,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而偽造該私文書,並自93年12月7 日起至94年5 月18日止,連續多次持前開花旗銀行信用卡至附表五之㈠所示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向不知情店員出示上開信用卡及其背面偽造之乙○○簽名而行使之,且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乙○○」署名(1 式2 份),表示係乙○○本人在該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之事項及金額,特約商店並得據以向銀行請款,再由銀行轉向乙○○請款之意,而偽造該私文書後,將偽造之簽帳單交付各特約商店店員核對而行使之,致各該商店店員在核對簽帳單上之簽名與信用卡上之簽名相符,誤認其為合法之持卡人而陷於錯誤,交付其所消費購買之商品予甲○○;甲○○復承前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93年8 月26日起至94年2 月5 日止,上網至附表五之㈡所示之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網路特約商店網頁,先後多次在網頁線上刷卡消費訂單上,假冒「乙○○」名義,輸入前開信用卡卡號,而偽造附表五之㈡所示金額之不實線上刷卡消費訂單,並確認消費金額及同意對於所消費之金額遵守發卡銀行申請書所約定條款負繳清責任之意後,刷卡消費,且將前開訂單傳輸予附表五之㈡所示之特約商店,表示其以訂購商品之意,而行使前開準私文書,並使各該網路特約商店相關人員陷於錯誤,如數交付所購買之物,並使花旗銀行誤信前開偽造之信用卡簽帳單為乙○○本人之消費,而如數給付如附表五之㈠、㈡之所示之款項予特約商店,甲○○上開各舉均足以生損害於乙○○、花旗銀行對於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以及各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對商品及線上信用卡交易管理之正確性(詳細消費日期、特約商店、詐得財物之金額,詳如附表五之㈠、㈡所示)。

㈤甲○○復承前偽造、行使偽造私文書以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94年4 月、5 月間(94年5 月4 日之前某日)冒用乙○○名義填寫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先在該申請書申請人資料欄上填載乙○○個人基本資料後,另於正卡簽名欄內偽簽「乙○○」署名1 枚,用以表示乙○○本人向該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之意,而偽造該私文書(即信用卡申請書),再將之交付給不知情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人員申辦信用卡而行使之,致該銀行承辦人員誤以為係乙○○本人申辦信用卡,乃同意核發以「乙○○」為持卡人、卡號「0000 00000000 0000」號信用卡予甲○○,足以生損害於乙○○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信用卡客戶管理、核發之正確性。甲○○承前偽造、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收受前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後,旋在該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乙○○」署名1 枚,表示乙○○為信用卡之真正持卡人,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而偽造該私文書,並自94年5 月4 日起至94年5 月16日止,連續多次持前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至附表六之㈠所示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向不知情店員出示上開信用卡及其背面偽造之乙○○簽名而行使之,且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乙○○」署名(1 式2 份),表示係乙○○本人在該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之事項及金額,特約商店並得據以向銀行請款,再由銀行轉向乙○○請款之意,而偽造該私文書後,將偽造之簽帳單交付各特約商店店員核對而行使之,致各該商店店員在核對簽帳單上之簽名與信用卡上之簽名相符,誤認其為合法之持卡人而陷於錯誤,交付其所消費購買之商品予甲○○;甲○○又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之概括犯意,於94年4 月23日起至94年6 月14日止,持該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至附表六之

㈡所示預借現金地點之自動櫃員機,以插入該信用卡之私文書行使暨輸入該信用卡預借現金特定密碼之不正方法預借現金,致使該等自動櫃員機之所屬銀行誤認甲○○即係乙○○本人,而交付附表六之㈡所示之現金予甲○○,其因而詐取附表六之㈡所示之金錢,足以生損害於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及該自動櫃員提款機所屬銀行(詳細消費日期、特約商店、預借現金日期、借款金額,詳如附表六之㈠、㈡所示)。

二、案經乙○○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告訴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乙○○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固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惟公訴人、被告就前開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表示異議,而本院審酌其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認證人乙○○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言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時、地,以證人乙○○名義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花旗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並先後持用該等信用卡為如附表二至六所示之簽帳消費及預借現金等情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當初因為自己債信不佳,無法申請信用卡使用,是經證人乙○○同意,始以證人乙○○名義申請信用卡使用,伊並無偽造文書或是詐欺云云。

二、惟查:

㈠被告以證人乙○○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花旗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請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使用,並持該等信用卡連續於附表二、三、四㈠㈡㈢、五、六㈠所示之時間、地點,刷卡消費使用;又於附表四㈣、六㈡所示之時間、地點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預借現金等事實,業據被告供承屬實(見本院97年5 月8 日審判筆錄第8 頁、第9 頁),並經證人乙○○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見96年度偵緝字第110 號偵查卷第93頁至第96頁、本院97年5 月8 日審判筆錄第2 頁至第5 頁)、證人周宏玲於警詢中(見95年度發查字第1548號偵查卷第8 頁至第10頁)證述明確,復有卷附附表一所示信用卡申請書5 份、客戶消費明細表1 份、歷史帳單彙總查詢資料1 份、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帳單資料1 份、愛的世界等公司簽帳單1 份、切結書3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6年2 月26日國世業控字第096000010 號函暨所附申請書資料與歷史消費明細表、花旗銀行96年3 月5 日政查字第12071 號函暨所附申請書與消費明細資料、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1 份在卷可稽。

㈡雖被告辯稱:當初因為自己債信不佳,無法申請信用卡使用,是經證人乙○○同意,始以證人乙○○名義申請信用卡使用,伊並無偽造文書或是詐欺云云。惟查:

⑴依證人乙○○於偵查中證稱:與被告是國中同學,伊有同意被告以伊名義申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使用,其他伊都未同意,被告也沒有告訴伊。後來朋友要業績,請伊辦信用卡發現有問題,而在94年8 月間去聯徵中心查後,才發現被告以伊名義辦了很多家銀行的信用卡等語(見96年度偵緝字第110 號偵查卷第93頁至第95頁);於本院審理中再證稱:被告是伊國中同學,國中以後還有在聯絡。90年左右因伊不當消費,導致欠臺新銀行、還有萬泰等銀行新臺幣(下同)200,000 多元,當時伊收入不穩定,被告自願幫伊支付這筆款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是伊一開始同意被告使用的,後來隔1 年半時間,伊曾向被告表示要把卡拿回來,被告有拿了1 張中國信託發下來VISA卡,被告告訴伊她不會再使用這張信用卡,就把那張VISA卡還給伊,伊去調閱聯徵紀錄的時候,才知道被告有去申辦中國信託JCB 卡及MasterCard卡,花旗及國泰世華銀行的信用卡,這些伊完全不知情。附表二至六消費部分也都不是伊刷卡消費等語(見本院97年5 月8 日審判筆錄2 至3 頁),而證人乙○○與被告為朋友,並無恩怨關係,此為被告所不否認,證人乙○○應無故意為虛偽陳述之必要。

⑵抑且,證人乙○○自承有授權被告在91年5 月、93年6 月間以證人乙○○名義申請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 000000 號之中國信託商業信用卡使用,然該等申請書仍是由證人乙○○簽自簽署「乙○○」之名,有卷附申請書2份在卷可稽(見96年度偵緝字第110 號偵查卷第120 頁、第121 頁),已與被告所不否認本案附表一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上「乙○○」署名均是由被告簽署之情形不同,況以如附表一所示信用卡申請時間係在92年4 月間至94年4 、5 月間,若證人乙○○確有同意或授權被告以其名義申請如附表一所示信用卡使用,則前揭93年6 月間以證人乙○○名義申請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理應同由被告自行在申請書上簽署「乙○○」,又豈會獨由證人乙○○親自簽名之理。再觀諸卷附花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申請書上所留存電話為0000000000號、帳單寄送地均為臺北市大安區○○○路○ 段155 號10樓之2 ,皆非證人乙○○所使用之行動電話或居住地址,此亦經證人乙○○於偵查中陳述明確在卷(見96年度偵緝字第110 號偵查卷第94頁),顯見被告此舉亦有刻意隱瞞證人乙○○知悉被告有在使用該信用卡之情事,及參以證人乙○○與被告僅為朋友關係,證人乙○○實無理由同意或授權被告以自己名義申請信用卡數達5 張之多並均交由被告使用,而甘冒被告一旦無法負擔刷卡消費債務後,將導致證人乙○○需清償刷卡債務及債信不良之風險為是,依此,益徵證人乙○○並無同意或授權被告以其名義申請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使用之情,甚為明確。

⑶基此,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綜上所述,被告冒用證人乙○○之名義填寫申請書而分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花旗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致各該銀行承辦人員誤以為係證人乙○○本人提出申請,遂分別核發信用卡予被告,嗣被告又持前開銀行所核發信用卡,持以刷卡消費或至金融機構附設之自動櫃員機支借現金,自足以生損害於證人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花旗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於信用核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以及各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對商品及線上信用卡交易管理之正確性,及各該自動付款設備所屬銀行。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部分:

㈠按刑法於94年1 月7 日修正、94年2 月2 日公布,並於95年7 月1日 施行,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

刑法第33條第5 款關於罰金刑之計算單位及處罰部分: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1 元以上。」,與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不同;另95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現行刑法中,有關於罰金刑之計算單位及處罰之規定已有修正,自屬法律變更。

刑法第55條後段之牽連犯及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均已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之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比較新、舊法結果,自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舊法論以牽連犯、連續犯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式上整體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210 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375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在信用卡簽帳單上之顧客簽名欄內偽造持卡人名義之簽名,表示持卡人與特約商店完成交易之意,而其已收受特約商店所提供之財物或服務,及確認消費金額之文義,供為特約商店經由收單銀行向發卡銀行請款之用,並表示持卡人同意依據信用卡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間所成立之合約條件,願依照按簽帳單金額付款與發卡銀行之意,而使該簽帳單含有契約文書、收據或請款單之性質,核屬私文書。又在紙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或電磁記錄藉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影像或符號,足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均以文書論,刑法第220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利用電腦設備連上附表二之㈢、四之㈢、五之

㈡所示之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網頁,冒用他人名義輸入電磁記錄購買數位服務或物品,上開電磁紀錄顯然具有訂購單之性質,自屬刑法第220 條第2 項所定以文書論之準私文書。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210 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第3 39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購買商品部分)、第339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詐取服務部分)、第339 條之2 第1 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罪。其偽造「乙○○」簽名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進而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如附表一、二之㈠、㈡、㈢、三、四之㈠、㈡、㈢、五之㈠、㈡、六之㈠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以及如附表四之㈣、六之㈡所示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犯行,均各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各論以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連續詐欺取財、連續詐欺得利、連續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連續詐欺取財、連續詐欺得利、連續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間,各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從一重論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公訴人起訴雖未引用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法條,惟於犯罪事實欄所列附表中已明確載明詐欺得利之事實,是該詐欺得利部分,業經起訴,本院自應加以裁判。另附表一所示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資料欄內填寫「乙○○」部分,係為客戶識別之用,尚不生偽造署押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2480號判例參照),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竟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錢財,竟冒用證人乙○○之名義申辦信用卡,再持以盜刷消費及預借現金,期間長達數年之久,盜刷金額甚鉅,其於犯罪後仍飾詞辯解、推卸罪責,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詐欺所得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得予減刑之規定,並依法予以減刑。

四、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乙○○」署名共7 枚,以及附表四之

㈠編號115 、116 、117 、118 之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乙○○」署名共計4 枚、四之㈡編號15、19之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乙○○」署名共計2 枚、六之㈠編號2 、3 之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乙○○」署名共計2 枚,係屬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沒收之。至上開信用卡申請書因已交付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花旗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屬各該銀行所有;而被告於如附表四之㈠編號115 、116 、117 、118 、四之㈡編號15、19、六之㈠編號2 、3 所示之商店刷卡消費時偽造「乙○○」名義之特約商店存根聯,均已交付店員而屬該商店所有,均非屬被告所有,毋庸諭知沒收。至被告冒用證人乙○○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花旗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請核發之信用卡,所有權仍分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花旗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所有,僅授權持卡人本人使用,故不予沒收。另被告偽造之如附表二至六(除如附表四之㈠編號115 、116 、117 、118 、四之㈡編號15、19、六之㈠編號2 、3 外)所示之簽帳單,就特約商店存根聯部分,均非屬被告所有,且逾可調閱期限而已無保存,是無證據證明該等簽帳單商店存根聯簽名欄內偽造之「乙○○」署押現仍存在;至簽帳單之持卡人收執聯部分,因時間久遠,應認已無存在,其上因複寫而偽造之「乙○○」署押亦因收執聯已滅失而失其存在,故均不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項 、第2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第219 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雅婷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賴淑美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
┌─┬─────────────┬──────────────┬─────────┐
│編│      文 書 名 稱         │       欄        位         │    偽造之署押    │
│號│                          │                            │                  │
├─┼─────────────┼──────────────┼─────────┤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MasterCard│正卡簽名欄                  │「乙○○」署名1枚 │
│  │金卡(卡號:00000000000000│                            │                  │
│  │3)                       │                            │                  │
├─┼─────────────┼──────────────┼─────────┤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JCB金卡   │正卡簽名欄                  │「乙○○」署名1枚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MasterCard│正卡簽名欄                  │「乙○○」署名1枚 │
│  │金卡(卡號:00000000000000│                            │                  │
│  │38)                      ├──────────────┼─────────┤
│  │                          │本人願自付金卡年費欄        │「乙○○」署名1枚 │
├─┼─────────────┼──────────────┼─────────┤
│4 │花旗銀行VISA白金卡(卡號:│正卡簽名欄                  │「乙○○」署名2枚 │
│  │0000000000000000)        │                            │                  │
├─┼─────────────┼──────────────┼─────────┤
│5 │國泰世華銀行VISA白金卡(卡│正卡簽名欄                  │「乙○○」署名1枚 │
│  │號:0000000000000000)    │                            │                  │
└─┴─────────────┴──────────────┴─────────┘
附表二之㈠: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一般消費取得商品部分
┌──┬──────┬─────────────┬─────┬─────┬─────┐
│編號│消費時間    │         消費商店         │金額      │偽造之署押│備註(涉犯│
│    │            │                          │          │          │法條      │
├──┼──────┼─────────────┼─────┼─────┼─────┤
│ 1  │92年5月8日  │台灣阿迪達斯股份有限公司  │     765元│(簽帳單未│刑法第216 │
│    │            │                          │          │留存)    │條、第210 │
│    │            │                          │          │          │條、第339 │
│    │            │                          │          │          │條第1項   │
├──┼──────┼─────────────┼─────┼─────┼─────┤
│ 2  │92年5月16日 │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1,571元│同上      │同上      │
├──┼──────┼─────────────┼─────┼─────┼─────┤
│ 3  │92年7月20日 │大葉高島屋兒童服飾        │     990元│同上      │同上      │
├──┼──────┼─────────────┼─────┼─────┼─────┤
│ 4  │92年8月1日  │香港商克麗絲汀迪奧有限公司│   5,400元│同上      │同上      │
├──┼──────┼─────────────┼─────┼─────┼─────┤
│ 5  │92年8月8日  │百家班活蝦店              │   3,350元│同上      │同上      │
├──┼──────┼─────────────┼─────┼─────┼─────┤
│ 6  │92年8月13日 │台灣古馳股份有限公司      │  23,550元│同上      │同上      │
├──┼──────┼─────────────┼─────┼─────┼─────┤
│ 7  │92年8月13日 │金石堂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   1,562元│同上      │同上      │
├──┼──────┼─────────────┼─────┼─────┼─────┤
│ 8  │92年8月14日 │洛神坊                    │   4,020元│同上      │同上      │
├──┼──────┼─────────────┼─────┼─────┼─────┤
│ 9  │92年8月14日 │台灣古馳股份有限公司      │  13,795元│同上      │同上      │
├──┼──────┼─────────────┼─────┼─────┼─────┤
│ 10 │92年9月3日  │台灣大哥大-臺北八德       │   8,262元│同上      │同上      │
├──┼──────┼─────────────┼─────┼─────┼─────┤
│ 11 │92年9月9日  │台灣泰一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   9,830元│同上      │同上      │
├──┼──────┼─────────────┼─────┼─────┼─────┤
│ 12 │92年9月9日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  14,940元│同上      │同上      │
├──┼──────┼─────────────┼─────┼─────┼─────┤
│ 13 │92年9月13日 │台灣路威股份有公司        │  16,100元│同上      │同上      │
├──┼──────┼─────────────┼─────┼─────┼─────┤
│ 14 │92年9月13日 │多禮股份有限公司          │   2,160元│同上      │同上      │
├──┼──────┼─────────────┼─────┼─────┼─────┤
│ 15 │92年9月13日 │英屬開曼群島股份有限公司  │  15,300元│同上      │同上      │
├──┼──────┼─────────────┼─────┼─────┼─────┤
│ 16 │92年9月18日 │台灣泰一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   6,968元│同上      │同上      │
├──┼──────┼─────────────┼─────┼─────┼─────┤
│ 17 │92年9月21日 │二分之一童裝服飾股份有限公│   5,561元│同上      │同上      │
│    │            │司                        │          │          │          │
├──┼──────┼─────────────┼─────┼─────┼─────┤
│ 18 │92年9月21日 │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4,870元│同上      │同上      │
├──┼──────┼─────────────┼─────┼─────┼─────┤
│ 19 │92年9月21日 │奇哥股份有限公司          │   2,152元│同上      │同上      │
├──┼──────┼─────────────┼─────┼─────┼─────┤
│ 20 │92年9月21日 │旅行者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   1,580元│同上      │同上      │
├──┼──────┼─────────────┼─────┼─────┼─────┤
│ 21 │92年9月23日 │西堤牛排忠孝店            │   1,419元│同上      │同上      │
├──┼──────┼─────────────┼─────┼─────┼─────┤
│ 22 │92年9月26日 │尚智運動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   1,160元│同上      │同上      │
├──┼──────┼─────────────┼─────┼─────┼─────┤
│ 23 │92年9月27日 │多禮股份有限公司          │   1,280元│同上      │同上      │
├──┼──────┼─────────────┼─────┼─────┼─────┤
│ 24 │92年9月28日 │德巍股份有限公司          │   9,700元│同上      │同上      │
├──┼──────┼─────────────┼─────┼─────┼─────┤
│ 25 │92年10月11日│立榮航空電子機票          │   1,680元│同上      │同上      │
├──┼──────┼─────────────┼─────┼─────┼─────┤
│ 26 │92年10月11日│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4,700元│同上      │同上      │
├──┼──────┼─────────────┼─────┼─────┼─────┤
│ 27 │92年10月11日│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15,100元│同上      │同上      │
├──┼──────┼─────────────┼─────┼─────┼─────┤
│ 28 │92年10月11日│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16,300元│同上      │同上      │
├──┼──────┼─────────────┼─────┼─────┼─────┤
│ 29 │92年10月11日│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1,440元│同上      │同上      │
├──┼──────┼─────────────┼─────┼─────┼─────┤
│ 30 │92年12月4日 │中租安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399元│同上      │同上      │
├──┼──────┼─────────────┼─────┼─────┼─────┤
│ 31 │93年1月5日  │中租安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399元│同上      │同上      │
├──┼──────┼─────────────┼─────┼─────┼─────┤
│ 32 │93年2月5日  │中租安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399元│同上      │同上      │
├──┼──────┼─────────────┼─────┼─────┼─────┤
│ 33 │93年3月5日  │中租安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399元│同上      │同上      │
├──┼──────┼─────────────┼─────┼─────┼─────┤
│ 34 │93年3月6日  │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    │     864元│同上      │同上      │
├──┼──────┼─────────────┼─────┼─────┼─────┤
│ 35 │93年3月27日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16,300元│同上      │同上      │
├──┼──────┼─────────────┼─────┼─────┼─────┤
│ 36 │93年4月5日  │中租安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399元│同上      │同上      │
├──┼──────┼─────────────┼─────┼─────┼─────┤
│ 37 │93年4月7日  │天生盈家通訊有限公司      │  13,600元│同上      │同上      │
├──┼──────┼─────────────┼─────┼─────┼─────┤
│ 38 │93年4月8日  │NEW-YORK NE               │   1,452元│同上      │同上      │
├──┼──────┼─────────────┼─────┼─────┼─────┤
│ 39 │93年4月8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10,900元│同上      │同上      │
├──┼──────┼─────────────┼─────┼─────┼─────┤
│ 40 │93年5月5日  │中租安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399元│同上      │同上      │
├──┼──────┼─────────────┼─────┼─────┼─────┤
│ 41 │93年6月7日  │中租安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399元│同上      │同上      │
├──┼──────┼─────────────┼─────┼─────┼─────┤
│ 42 │93年7月5日  │中租安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399元│同上      │同上      │
├──┼──────┼─────────────┼─────┼─────┼─────┤
│ 43 │93年8月5日  │中租安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399元│同上      │同上      │
├──┼──────┼─────────────┼─────┼─────┼─────┤
│ 44 │93年9月6日  │中租安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399元│同上      │同上      │
├──┼──────┼─────────────┼─────┼─────┼─────┤
│ 45 │93年10月5日 │中租安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399元│同上      │同上      │
├──┼──────┼─────────────┼─────┼─────┼─────┤
│ 46 │93年11月1日 │中租安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399元│同上      │同上      │
├──┼──────┼─────────────┼─────┼─────┼─────┤
│ 47 │93年12月1日 │中租安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399元│同上      │同上      │
├──┼──────┼─────────────┼─────┼─────┼─────┤
│ 48 │94年1月3日  │中租安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399元│同上      │同上      │
├──┼──────┼─────────────┼─────┼─────┼─────┤
│ 49 │94年2月1日  │中租安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399元│同上      │同上      │
├──┼──────┼─────────────┼─────┼─────┼─────┤
│ 50 │94年3月1日  │中租安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399元│同上      │同上      │
├──┼──────┼─────────────┼─────┼─────┼─────┤
│ 51 │94年5月5日  │中租安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399元│同上      │同上      │
├──┼──────┼─────────────┼─────┼─────┼─────┤
│ 52 │94年6月1日  │中租安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399元│同上      │同上      │
├──┼──────┼─────────────┼─────┼─────┼─────┤
│ 53 │94年7月1日  │中租安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399元│同上      │同上      │
├──┼──────┼─────────────┼─────┼─────┼─────┤
│ 54 │94年8月2日  │中租安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399元│同上      │同上      │
├──┴──────┴─────────────┴─────┴─────┴─────┤
│總計金額:243,721元                                                               │
└─────────────────────────────────────────┘
 附表二之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一般消費取得利益部分
┌──┬──────┬─────────────┬─────┬─────┬─────┐
│編號│消費時間    │         消費商店         │金額      │偽造之署押│備註(涉犯│
│    │            │                          │          │          │法條      │
├──┼──────┼─────────────┼─────┼─────┼─────┤
│ 1  │92年8月10日 │誠信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1,980元│(簽帳單未│刑法第216 │
│    │            │                          │          │留存)    │條、第210 │
│    │            │                          │          │          │條、第339 │
│    │            │                          │          │          │條第2項   │
├──┼──────┼─────────────┼─────┼─────┼─────┤
│ 2  │92年9月16日 │亞太行動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  52,312元│同上      │同上      │
│    │            │司                        │          │          │          │
├──┼──────┼─────────────┼─────┼─────┼─────┤
│ 3  │92年10月11日│誠信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3,700元│同上      │同上      │
├──┼──────┼─────────────┼─────┼─────┼─────┤
│ 4  │93年1月8日  │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3,440元│同上      │同上      │
├──┼──────┼─────────────┼─────┼─────┼─────┤
│ 5  │93年3月2日  │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3,264元│同上      │同上      │
├──┼──────┼─────────────┼─────┼─────┼─────┤
│ 6  │93年4月9日  │亞太行動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  10,959元│同上      │同上      │
│    │            │司                        │          │          │          │
├──┴──────┴─────────────┴─────┴─────┴─────┤
│總計金額:75,655元                                                                │
└─────────────────────────────────────────┘
 附表二之㈢: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網路消費部分
┌──┬──────┬───────┬─────┬─────┐
│編號│消費時間    │消  費 商 店│ 消費金額 │備註(涉犯│
│    │            │              │(新臺幣)│法條)    │
├──┼──────┼───────┼─────┼─────┤
│ 1 │92年9月9日  │雅虎國際資訊股│1,000元   │刑法第220 │
│    │            │份有限公司    │          │條第2 項、│
│    │            │              │          │第216 條,│
│    │            │              │          │第339 條第│
│    │            │              │          │2項       │
├──┼──────┼───────┼─────┼─────┤
│ 2  │94年2月15日 │鈊象電子股份有│1,000元   │刑法第220 │
│    │            │限公司        │          │條第2 項、│
│    │            │              │          │第216 條,│
│    │            │              │          │第339 條第│
│    │            │              │          │1項       │
├──┼──────┼───────┼─────┼─────┤
│ 3  │94年2月28日 │第三波資訊股份│720元     │刑法第220 │
│    │            │有限公司      │          │條第2 項、│
│    │            │              │          │第216 條,│
│    │            │              │          │第339 條第│
│    │            │              │          │2項       │
├──┴──────┴───────┴─────┴─────┤
│總計金額:2,720元                                         │
└─────────────────────────────┘
附表三: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一般消費取得商品部分
┌──┬──────┬─────────────┬─────┬─────┬─────┐
│編號│消費金額    │ 消費商店                 │金額      │偽造之署押│備註(涉犯│
│    │            │                          │          │          │法條)    │
├──┼──────┼─────────────┼─────┼─────┼─────┤
│ 1  │92年8月2日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4,980元│(簽帳單未│刑法第216 │
│    │            │-分期                    │          │留存)    │條、第210 │
│    │            │                          │          │          │條、第339 │
│    │            │                          │          │          │條第1項   │
├──┼──────┼─────────────┼─────┼─────┼─────┤
│ 2  │92年8月2日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800元│同上      │同上      │
├──┼──────┼─────────────┼─────┼─────┼─────┤
│ 3  │92年8月2日  │大葉高島屋婦女內睡衣      │     108元│同上      │同上      │
├──┼──────┼─────────────┼─────┼─────┼─────┤
│ 4  │92年9月7日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170元│同上      │同上      │
├──┼──────┼─────────────┼─────┼─────┼─────┤
│ 5  │92年9月7日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4,350元│同上      │同上      │
├──┼──────┼─────────────┼─────┼─────┼─────┤
│ 6  │92年9月7日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6,240元│同上      │同上      │
├──┼──────┼─────────────┼─────┼─────┼─────┤
│ 7  │92年9月7日  │大葉高島屋紳士配件雜貨    │   1,000元│同上      │同上      │
├──┼──────┼─────────────┼─────┼─────┼─────┤
│ 8  │92年10月7日 │台灣泰一電氣忠孝分公司    │  13,015元│同上      │同上      │
├──┼──────┼─────────────┼─────┼─────┼─────┤
│ 9  │92年10月12日│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7,860元│同上      │同上      │
│    │            │-分期                    │          │          │          │
├──┼──────┼─────────────┼─────┼─────┼─────┤
│ 10 │92年10月12日│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9,936元│同上      │同上      │
│    │            │-分期                    │          │          │          │
├──┼──────┼─────────────┼─────┼─────┼─────┤
│ 11 │92年10月12日│大葉高島屋兒童服飾        │   1,512元│同上      │同上      │
├──┼──────┼─────────────┼─────┼─────┼─────┤
│ 12 │92年10月12日│大葉高島屋臨時特賣        │   1,000元│同上      │同上      │
├──┼──────┼─────────────┼─────┼─────┼─────┤
│ 13 │92年10月18日│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1,244元│同上      │同上      │
│    │            │-分期                    │          │          │          │
├──┼──────┼─────────────┼─────┼─────┼─────┤
│ 14 │92年10月18日│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030元│同上      │同上      │
├──┼──────┼─────────────┼─────┼─────┼─────┤
│ 15 │92年10月18日│大葉高島屋兒童服飾        │   6,000元│同上      │同上      │
├──┼──────┼─────────────┼─────┼─────┼─────┤
│ 16 │92年10月18日│大葉高島屋進口淑女裝      │   2,100元│同上      │同上      │
├──┼──────┼─────────────┼─────┼─────┼─────┤
│ 17 │92年10月26日│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760元│同上      │同上      │
├──┼──────┼─────────────┼─────┼─────┼─────┤
│ 18 │92年11月2日 │大葉高島屋兒童服飾        │   2,595元│同上      │同上      │
├──┼──────┼─────────────┼─────┼─────┼─────┤
│ 19 │93年3月17日 │大葉高島屋寢具分期-分期  │   8,256元│同上      │同上      │
├──┼──────┼─────────────┼─────┼─────┼─────┤
│ 20 │93年3月17日 │大葉高島屋各樓咖啡廳      │   1,178元│同上      │同上      │
├──┼──────┼─────────────┼─────┼─────┼─────┤
│ 21 │93年3月17日 │大葉高島屋婦女內睡衣      │   1,482元│同上      │同上      │
├──┼──────┼─────────────┼─────┼─────┼─────┤
│ 22 │93年3月17日 │大葉高島屋寢具衛浴用品    │   2,000元│同上      │同上      │
├──┴──────┴─────────────┴─────┴─────┴─────┤
│總計金額:112,616元                                                               │
└─────────────────────────────────────────┘
附表四之㈠: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一般消費取得商品部分
┌──┬──────┬─────────────┬─────┬─────┬─────┐
│編號│消費時間    │消費商店                  │ 金額     │偽造之署押│備註(涉犯│
│    │            │                          │          │          │法條)    │
├──┼──────┼─────────────┼─────┼─────┼─────┤
│ 1  │92年12月15日│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   2,156元│(簽帳單未│刑法第216 │
│    │            │                          │          │留存)    │條、第210 │
│    │            │                          │          │          │條、第339 │
│    │            │                          │          │          │條第1項   │
├──┼──────┼─────────────┼─────┼─────┼─────┤
│ 2  │92年12月15日│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   6,693元│同上      │同上      │
├──┼──────┼─────────────┼─────┼─────┼─────┤
│ 3  │93年5月5日  │金石堂書店-忠孝           │   1,685元│同上      │同上      │
├──┼──────┼─────────────┼─────┼─────┼─────┤
│ 4  │93年5月8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6,160元│同上      │同上      │
│    │            │-分期                    │          │          │          │
├──┼──────┼─────────────┼─────┼─────┼─────┤
│ 5  │93年5月17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台北       │     808元│同上      │同上      │
├──┼──────┼─────────────┼─────┼─────┼─────┤
│ 6  │93年5月17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台北       │     921元│同上      │同上      │
├──┼──────┼─────────────┼─────┼─────┼─────┤
│ 7  │93年5月17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台北       │   2,104元│同上      │同上      │
├──┼──────┼─────────────┼─────┼─────┼─────┤
│ 8  │93年5月19日 │金石堂書店-忠孝           │     888元│同上      │同上      │
├──┼──────┼─────────────┼─────┼─────┼─────┤
│ 9  │93年6月8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台北       │   3,510元│同上      │同上      │
├──┼──────┼─────────────┼─────┼─────┼─────┤
│ 10 │93年6月10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台北       │   4,000元│同上      │同上      │
├──┼──────┼─────────────┼─────┼─────┼─────┤
│ 11 │93年6月24日 │頂好-Wellcome             │     777元│同上      │同上      │
├──┼──────┼─────────────┼─────┼─────┼─────┤
│ 12 │93年7月3日  │屈臣氏-總公司             │   1,433元│同上      │同上      │
├──┼──────┼─────────────┼─────┼─────┼─────┤
│ 13 │93年7月6日  │台灣路威股份有限公司      │   5,000元│同上      │同上      │
├──┼──────┼─────────────┼─────┼─────┼─────┤
│ 14 │93年7月9日  │康盟國際有限公司          │  13,383元│同上      │同上      │
├──┼──────┼─────────────┼─────┼─────┼─────┤
│ 15 │93年7月14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台北       │   6,512元│同上      │同上      │
├──┼──────┼─────────────┼─────┼─────┼─────┤
│ 16 │93年7月17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台北       │   3,312元│同上      │同上      │
├──┼──────┼─────────────┼─────┼─────┼─────┤
│ 17 │93年7月18日 │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3,028元│同上      │同上      │
├──┼──────┼─────────────┼─────┼─────┼─────┤
│ 18 │93年7月26日 │勝尼企業有限公司          │   4,614元│同上      │同上      │
├──┼──────┼─────────────┼─────┼─────┼─────┤
│ 19 │93年8月2日  │怡和拓展股份有限公司      │   1,346元│同上      │同上      │
├──┼──────┼─────────────┼─────┼─────┼─────┤
│ 20 │93年8月7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台北       │   4,700元│同上      │同上      │
├──┼──────┼─────────────┼─────┼─────┼─────┤
│ 21 │93年8月8日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   2,668元│同上      │同上      │
├──┼──────┼─────────────┼─────┼─────┼─────┤
│ 22 │93年8月14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台北       │     234元│同上      │同上      │
├──┼──────┼─────────────┼─────┼─────┼─────┤
│ 23 │93年8月14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19元│同上      │同上      │
├──┼──────┼─────────────┼─────┼─────┼─────┤
│ 24 │93年8月14日 │百視達-台北忠孝店         │   1,700元│同上      │同上      │
├──┼──────┼─────────────┼─────┼─────┼─────┤
│ 25 │93年8月16日 │頂好-Wellcome             │   1,073元│同上      │同上      │
├──┼──────┼─────────────┼─────┼─────┼─────┤
│ 26 │93年8月21日 │DIAMOND TON               │   2,288元│同上      │同上      │
├──┼──────┼─────────────┼─────┼─────┼─────┤
│ 27 │93年9月8日  │浪漫一生                  │   1,659元│同上      │同上      │
├──┼──────┼─────────────┼─────┼─────┼─────┤
│ 28 │93年9月13日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2,040元│同上      │同上      │
├──┼──────┼─────────────┼─────┼─────┼─────┤
│ 29 │93年9月13日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6,950元│同上      │同上      │
├──┼──────┼─────────────┼─────┼─────┼─────┤
│ 30 │93年9月13日 │台灣路威股份有限公司      │   7,500元│同上      │同上      │
├──┼──────┼─────────────┼─────┼─────┼─────┤
│ 31 │93年9月16日 │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2,252元│同上      │同上      │
├──┼──────┼─────────────┼─────┼─────┼─────┤
│ 32 │93年9月17日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長春門市  │   2,900元│同上      │同上      │
├──┼──────┼─────────────┼─────┼─────┼─────┤
│ 33 │93年9月17日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長春門市  │   2,900元│同上      │同上      │
├──┼──────┼─────────────┼─────┼─────┼─────┤
│ 34 │93年9月19日 │頂好-Wellcome             │   1,236元│同上      │同上      │
├──┼──────┼─────────────┼─────┼─────┼─────┤
│ 35 │93年9月28日 │JASONS MARK               │   1,080元│同上      │同上      │
├──┼──────┼─────────────┼─────┼─────┼─────┤
│ 36 │93年10月2日 │京華城(餐廳)              │   1,835元│同上      │同上      │
├──┼──────┼─────────────┼─────┼─────┼─────┤
│ 37 │93年10月3日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   1,334元│同上      │同上      │
├──┼──────┼─────────────┼─────┼─────┼─────┤
│ 38 │93年10月3日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   1,560元│同上      │同上      │
├──┼──────┼─────────────┼─────┼─────┼─────┤
│ 39 │93年10月3日 │屈臣氏-總公司             │     396元│同上      │同上      │
├──┼──────┼─────────────┼─────┼─────┼─────┤
│ 40 │93年10月4日 │家樂福-東興店             │   2,074元│同上      │同上      │
├──┼──────┼─────────────┼─────┼─────┼─────┤
│ 41 │93年10月5日 │ATT-分期                 │   3,983元│同上      │同上      │
├──┼──────┼─────────────┼─────┼─────┼─────┤
│ 42 │93年10月10日│家樂福-東興店             │   4,045元│同上      │同上      │
├──┼──────┼─────────────┼─────┼─────┼─────┤
│ 43 │93年10月15日│中國石油忠孝東路站        │   1,000元│同上      │同上      │
├──┼──────┼─────────────┼─────┼─────┼─────┤
│ 44 │93年10月24日│中國石油忠孝東路站        │   1,000元│同上      │同上      │
├──┼──────┼─────────────┼─────┼─────┼─────┤
│ 45 │93年11月6日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   2,610元│同上      │同上      │
├──┼──────┼─────────────┼─────┼─────┼─────┤
│ 46 │93年11月6日 │屈臣氏-總公司             │     539元│同上      │同上      │
├──┼──────┼─────────────┼─────┼─────┼─────┤
│ 47 │93年11月7日 │家樂福-東興店             │   3,501元│同上      │同上      │
├──┼──────┼─────────────┼─────┼─────┼─────┤
│ 48 │93年11月13日│三四味屋和風餐廳有限公司  │   4,068元│同上      │同上      │
├──┼──────┼─────────────┼─────┼─────┼─────┤
│ 49 │93年11月14日│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4,210元│同上      │同上      │
├──┼──────┼─────────────┼─────┼─────┼─────┤
│ 50 │93年11月10日│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元│同上      │同上      │
├──┼──────┼─────────────┼─────┼─────┼─────┤
│ 51 │93年11月27日│百視達-台北忠孝店         │   1,700元│同上      │同上      │
├──┼──────┼─────────────┼─────┼─────┼─────┤
│ 52 │93年12月2日 │台灣路威股份有限公司      │   1,450元│同上      │同上      │
├──┼──────┼─────────────┼─────┼─────┼─────┤
│ 53 │93年12月4日 │JASONS MARK               │     788元│同上      │同上      │
├──┼──────┼─────────────┼─────┼─────┼─────┤
│ 54 │93年12月4日 │南海岸活蝦店              │   2,640元│同上      │同上      │
├──┼──────┼─────────────┼─────┼─────┼─────┤
│ 55 │93年12月5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1,280元│同上      │同上      │
├──┼──────┼─────────────┼─────┼─────┼─────┤
│ 56 │93年12月7日 │品蓁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元│同上      │同上      │
├──┼──────┼─────────────┼─────┼─────┼─────┤
│ 57 │93年12月7日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   │   1,598元│同上      │同上      │
├──┼──────┼─────────────┼─────┼─────┼─────┤
│ 58 │93年12月8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7,952元│同上      │同上      │
├──┼──────┼─────────────┼─────┼─────┼─────┤
│ 59 │93年12月8日 │品蓁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元│同上      │同上      │
├──┼──────┼─────────────┼─────┼─────┼─────┤
│ 60 │93年12月11日│永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3,705元│同上      │同上      │
├──┼──────┼─────────────┼─────┼─────┼─────┤
│ 61 │93年12月13日│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6,059元│同上      │同上      │
├──┼──────┼─────────────┼─────┼─────┼─────┤
│ 62 │93年12月14日│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5,071元│同上      │同上      │
├──┼──────┼─────────────┼─────┼─────┼─────┤
│ 63 │93年12月14日│喜宗富有限公司            │   1,250元│同上      │同上      │
├──┼──────┼─────────────┼─────┼─────┼─────┤
│ 64 │93年12月14日│喜宗富有限公司            │   1,770元│同上      │同上      │
├──┼──────┼─────────────┼─────┼─────┼─────┤
│ 65 │93年9月28日 │101-分期                 │   7,500元│同上      │同上      │
├──┼──────┼─────────────┼─────┼─────┼─────┤
│ 66 │93年12月11日│美麗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1,878元│同上      │同上      │
├──┼──────┼─────────────┼─────┼─────┼─────┤
│ 67 │93年12月11日│豐年俐企業有限公司        │   1,782元│同上      │同上      │
├──┼──────┼─────────────┼─────┼─────┼─────┤
│ 68 │93年12月17日│家樂福-東興店             │     982元│同上      │同上      │
├──┼──────┼─────────────┼─────┼─────┼─────┤
│ 69 │93年12月21日│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4,540元│同上      │同上      │
├──┼──────┼─────────────┼─────┼─────┼─────┤
│ 70 │93年12月24日│台北遠東國際大飯店        │   6,018元│同上      │同上      │
├──┼──────┼─────────────┼─────┼─────┼─────┤
│ 71 │93年12月27日│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   │   1,830元│同上      │同上      │
├──┼──────┼─────────────┼─────┼─────┼─────┤
│ 72 │93年12月29日│微風廣場                  │   4,978元│同上      │同上      │
├──┼──────┼─────────────┼─────┼─────┼─────┤
│ 73 │94年1月10日 │台北遠東國際大飯店        │  17,500元│同上      │同上      │
├──┼──────┼─────────────┼─────┼─────┼─────┤
│ 74 │94年1月10日 │遠東航空-台北營業處       │   4,604元│同上      │同上      │
├──┼──────┼─────────────┼─────┼─────┼─────┤
│ 75 │94年1月11日 │台北遠東國際大飯店        │  17,500元│同上      │同上      │
├──┼──────┼─────────────┼─────┼─────┼─────┤
│ 76 │94年1月12日 │靈活金手續費-分期        │   8,000元│同上      │同上      │
├──┼──────┼─────────────┼─────┼─────┼─────┤
│ 77 │94年1月12日 │台灣大哥大-台北八德       │   7,809元│同上      │同上      │
├──┼──────┼─────────────┼─────┼─────┼─────┤
│ 78 │94年1月12日 │震旦行-分期              │  32,592元│同上      │同上      │
├──┼──────┼─────────────┼─────┼─────┼─────┤
│ 79 │94年1月14日 │屈臣氏-忠孝分公司         │     359元│同上      │同上      │
├──┼──────┼─────────────┼─────┼─────┼─────┤
│ 80 │94年1月14日 │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     990元│同上      │同上      │
├──┼──────┼─────────────┼─────┼─────┼─────┤
│ 81 │94年1月15日 │京星餐廳有限公司          │   1,188元│同上      │同上      │
├──┼──────┼─────────────┼─────┼─────┼─────┤
│ 82 │94年1月15日 │遠東航空-台北營業處       │   1,829元│同上      │同上      │
├──┼──────┼─────────────┼─────┼─────┼─────┤
│ 83 │94年1月15日 │遠東航空-台北營業處       │   4,604元│同上      │同上      │
├──┼──────┼─────────────┼─────┼─────┼─────┤
│ 84 │94年1月21日 │大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7,415元│同上      │同上      │
├──┼──────┼─────────────┼─────┼─────┼─────┤
│ 85 │94年1月21日 │誼麗股份有限公司          │   1,940元│同上      │同上      │
├──┼──────┼─────────────┼─────┼─────┼─────┤
│ 86 │94年1月22日 │香港商克麗絲汀迪奧有限公司│   8,810元│同上      │同上      │
├──┼──────┼─────────────┼─────┼─────┼─────┤
│ 87 │94年1月23日 │大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2,710元│同上      │同上      │
├──┼──────┼─────────────┼─────┼─────┼─────┤
│ 88 │94年1月23日 │多禮股份有限公司          │   3,240元│同上      │同上      │
├──┼──────┼─────────────┼─────┼─────┼─────┤
│ 89 │94年1月23日 │多禮股份有限公司          │   6,885元│同上      │同上      │
├──┼──────┼─────────────┼─────┼─────┼─────┤
│ 90 │94年1月24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台北       │   1,280元│同上      │同上      │
├──┼──────┼─────────────┼─────┼─────┼─────┤
│ 91 │94年1月24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台北       │   4,304元│同上      │同上      │
├──┼──────┼─────────────┼─────┼─────┼─────┤
│ 92 │94年1月24日 │台北遠東國際大飯店        │  13,824元│同上      │同上      │
├──┼──────┼─────────────┼─────┼─────┼─────┤
│ 93 │94年1月24日 │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6,791元│同上      │同上      │
├──┼──────┼─────────────┼─────┼─────┼─────┤
│ 94 │94年1月25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台北       │   1,636元│同上      │同上      │
├──┼──────┼─────────────┼─────┼─────┼─────┤
│ 95 │94年1月25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台北       │   2,890元│同上      │同上      │
├──┼──────┼─────────────┼─────┼─────┼─────┤
│ 96 │94年1月29日 │台北遠東國際大飯店        │   1,528元│ 同上     │同上      │
├──┼──────┼─────────────┼─────┼─────┼─────┤
│ 97 │94年1月29日 │遠企購物中心              │   2,664元│同上      │同上      │
├──┼──────┼─────────────┼─────┼─────┼─────┤
│ 98 │94年1月30日 │ATT-POLP JE               │   4,994元│同上      │同上      │
├──┼──────┼─────────────┼─────┼─────┼─────┤
│ 99 │94年1月30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台北       │   2,796元│同上      │同上      │
├──┼──────┼─────────────┼─────┼─────┼─────┤
│ 100│94年1月30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台北       │   3,680元│同上      │同上      │
├──┼──────┼─────────────┼─────┼─────┼─────┤
│ 101│94年1月30日 │遠東大飯店                │   7,530元│同上      │同上      │
├──┼──────┼─────────────┼─────┼─────┼─────┤
│ 102│94年1月31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3,591元│同上      │同上      │
├──┼──────┼─────────────┼─────┼─────┼─────┤
│ 103│94年1月31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5,350元│同上      │同上      │
├──┼──────┼─────────────┼─────┼─────┼─────┤
│ 104│94年2月7日  │ATT-POLP JE               │   2,920元│同上      │同上      │
├──┼──────┼─────────────┼─────┼─────┼─────┤
│ 105│94年2月7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4,992元│同上      │同上      │
├──┼──────┼─────────────┼─────┼─────┼─────┤
│ 106│94年2月7日  │新加坡商永欣開發有限公司  │  10,000元│同上      │同上      │
├──┼──────┼─────────────┼─────┼─────┼─────┤
│ 107│94年2月9日  │台北101購物中心           │     990元│同上      │同上      │
├──┼──────┼─────────────┼─────┼─────┼─────┤
│ 108│94年2月9日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   3,598元│同上      │同上      │
├──┼──────┼─────────────┼─────┼─────┼─────┤
│ 109│94年2月9日  │台北遠東國際大飯店        │     685元│同上      │同上      │
├──┼──────┼─────────────┼─────┼─────┼─────┤
│ 110│94年2月9日  │遠企購物中心              │   4,648元│同上      │同上      │
├──┼──────┼─────────────┼─────┼─────┼─────┤
│ 111│94年2月9日  │遠東大飯店                │   3,630元│同上      │同上      │
├──┼──────┼─────────────┼─────┼─────┼─────┤
│ 112│94年2月15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425元│同上      │同上      │
├──┼──────┼─────────────┼─────┼─────┼─────┤
│ 113│94年2月15日 │台北遠東國際大飯店        │     280元│同上      │同上      │
├──┼──────┼─────────────┼─────┼─────┼─────┤
│ 114│94年1月12日 │分期靈活金-分期          │ 100,000元│同上      │同上      │
├──┼──────┼─────────────┼─────┼─────┼─────┤
│ 115│94年4月5日  │愛的世界-總管理處         │   5,568元│特約商店存│同上      │
│    │            │                          │          │根聯上偽造│          │
│    │            │                          │          │之「乙○○│          │
│    │            │                          │          │」署名1枚 │          │
├──┼──────┼─────────────┼─────┼─────┼─────┤
│ 116│94年5月4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550元│特約商店存│同上      │
│    │            │                          │          │根聯上偽造│          │
│    │            │                          │          │之「乙○○│          │
│    │            │                          │          │」署名1枚 │          │
├──┼──────┼─────────────┼─────┼─────┼─────┤
│ 117│94年5月8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550元│特約商店存│同上      │
│    │            │                          │          │根聯上偽造│          │
│    │            │                          │          │之「乙○○│          │
│    │            │                          │          │」署名1枚 │          │
├──┼──────┼─────────────┼─────┼─────┼─────┤
│ 118│94年5月18日 │漢巍電腦廣場-光華店       │   5,000元│特約商店存│同上      │
│    │            │                          │          │根聯上偽造│          │
│    │            │                          │          │之「乙○○│          │
│    │            │                          │          │」署名1枚 │          │
├──┴──────┴─────────────┴─────┴─────┴─────┤
│總計金額:802,724元                                                               │
└─────────────────────────────────────────┘
 附表四之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一般消費取得利益部份
┌──┬──────┬─────────────┬─────┬─────┬─────┐
│編號│消費時間    │         消費商店         │金額      │偽造之署押│備註(涉犯│
│    │            │                          │          │          │法條      │
├──┼──────┼─────────────┼─────┼─────┼─────┤
│ 1  │93年3月1日  │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9,034元│(簽帳單未│刑法第216 │
│    │            │                          │          │留存)    │條、第210 │
│    │            │                          │          │          │條、第339 │
│    │            │                          │          │          │條第2項   │
├──┼──────┼─────────────┼─────┼─────┼─────┤
│ 2  │93年9月13日 │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7,000元│同上      │同上      │
├──┼──────┼─────────────┼─────┼─────┼─────┤
│ 3  │93年10月13日│亞太行動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  66,705元│同上      │同上      │
│    │            │司                        │          │          │          │
├──┼──────┼─────────────┼─────┼─────┼─────┤
│ 4  │93年11月12日│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元│同上      │同上      │
├──┼──────┼─────────────┼─────┼─────┼─────┤
│ 5  │93年11月30日│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63,660元│同上      │同上      │
├──┼──────┼─────────────┼─────┼─────┼─────┤
│ 6  │93年11月30日│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1,740元│同上      │同上      │
├──┼──────┼─────────────┼─────┼─────┼─────┤
│ 7  │93年11月30日│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12,880元│同上      │同上      │
├──┼──────┼─────────────┼─────┼─────┼─────┤
│ 8  │93年12月22日│亞太行動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  49,822元│同上      │同上      │
│    │            │司                        │          │          │          │
├──┼──────┼─────────────┼─────┼─────┼─────┤
│ 9  │94年1月5日  │家迪福保險                │     528元│同上      │同上      │
├──┼──────┼─────────────┼─────┼─────┼─────┤
│ 10 │94年1月12日 │豪鵬旅行社有限公司        │ 100,000元│同上      │同上      │
├──┼──────┼─────────────┼─────┼─────┼─────┤
│ 11 │94年1月17日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1,744元│同上      │同上      │
├──┼──────┼─────────────┼─────┼─────┼─────┤
│ 12 │94年1月17日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1,401元│同上      │同上      │
├──┼──────┼─────────────┼─────┼─────┼─────┤
│ 13 │94年3月2日  │家迪福保險                │     264元│同上      │同上      │
├──┼──────┼─────────────┼─────┼─────┼─────┤
│ 14 │94年3月23日 │家迪福保險                │     264元│同上      │同上      │
├──┼──────┼─────────────┼─────┼─────┼─────┤
│ 15 │94年4月18日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4,397元│特約商店存│同上      │
│    │            │                          │          │根聯上偽造│          │
│    │            │                          │          │之「乙○○│          │
│    │            │                          │          │」署名1枚 │          │
├──┼──────┼─────────────┼─────┼─────┼─────┤
│ 16 │94年4月27日 │家迪福保險                │   2,080元│(簽帳單未│同上      │
│    │            │                          │          │留存)    │          │
├──┼──────┼─────────────┼─────┼─────┼─────┤
│ 17 │94年4月27日 │家迪福保險                │     264元│同上      │同上      │
├──┼──────┼─────────────┼─────┼─────┼─────┤
│ 18 │94年5月26日 │家迪福保險                │     264元│同上      │同上      │
├──┼──────┼─────────────┼─────┼─────┼─────┤
│ 19 │94年5月30日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4,124元│特約商店存│同上      │
│    │            │                          │          │根聯上偽造│          │
│    │            │                          │          │之「乙○○│          │
│    │            │                          │          │」署名1枚 │          │
├──┼──────┼─────────────┼─────┼─────┼─────┤
│ 20 │94年6月22日 │家迪福保險                │   1,040元│(簽帳單未│同上      │
│    │            │                          │          │留存)    │          │
├──┼──────┼─────────────┼─────┼─────┼─────┤
│ 21 │94年6月28日 │家迪福保險                │     264元│同上      │同上      │
├──┼──────┼─────────────┼─────┼─────┼─────┤
│ 22 │94年7月27日 │家迪福保險                │   1,040元│同上      │同上      │
├──┼──────┼─────────────┼─────┼─────┼─────┤
│ 23 │94年7月27日 │家迪福保險                │     264元│同上      │同上      │
├──┴──────┴─────────────┴─────┴─────┴─────┤
│總計金額:287,379元                                                               │
└─────────────────────────────────────────┘
 附表四之㈢: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網路消費部分
┌──┬──────┬───────┬─────┬─────┐
│編號│消費時間    │消  費 商 店│ 消費金額 │備註(涉犯│
│    │            │              │(新臺幣)│法條)    │
├──┼──────┼───────┼─────┼─────┤
│ 1 │92年12月21日│紅陽科技股份有│  5,000 元│刑法第220 │
│    │            │限公司        │          │條第2 項、│
│    │            │              │          │第216 條,│
│    │            │              │          │第339 條第│
│    │            │              │          │1項       │
├──┼──────┼───────┼─────┼─────┤
│ 2  │93年6月28日 │達康網科技股份│     249元│刑法第220 │
│    │            │有限公司      │          │條第2 項、│
│    │            │              │          │第216 條,│
│    │            │              │          │第339 條第│
│    │            │              │          │2項       │
├──┼──────┼───────┼─────┼─────┤
│ 3  │93年12月13日│文魁數位時尚館│     624元│同上      │
│    │            │              │          │          │
├──┼──────┼───────┼─────┼─────┤
│ 4  │94年1月27日 │鈊象電子股份有│     200元│刑法第220 │
│    │            │限公司        │          │條第2 項、│
│    │            │              │          │第216 條,│
│    │            │              │          │第339 條第│
│    │            │              │          │1項       │
├──┼──────┼───────┼─────┼─────┤
│ 5  │94年2月9日  │鈊象電子股份有│   1,000元│同上      │
│    │            │限公司        │          │          │
├──┼──────┼───────┼─────┼─────┤
│ 6  │94年2月13日 │鈊象電子股份有│   1,000元│同上      │
│    │            │限公司        │          │          │
├──┼──────┼───────┼─────┼─────┤
│ 7  │94年2月14日 │鈊象電子股份有│   1,000元│同上      │
│    │            │限公司        │          │          │
├──┴──────┴───────┴─────┴─────┤
│總計金額:9,073元                                         │
└─────────────────────────────┘
 附表四之㈣: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預借現金部分
┌─┬──────┬────────┬─────┬─────┐
│編│預借現金時間│  預借現金商店  │預借現金金│備註(涉犯│
│號│            │                │額(新臺幣│法條)    │
│  │            │                │)        │          │
├─┼──────┼────────┼─────┼─────┤
│1 │94年1月21日 │語音預借現金    │  50,000元│刑法216 條│
│  │            │                │          │、第210 條│
│  │            │                │          │;第339 條│
│  │            │                │          │之2第1項  │
├─┼──────┼────────┼─────┼─────┤
│2 │94年1月25日 │預借現金手續費  │   1,400元│同上      │
├─┴──────┴────────┴─────┴─────┤
│總計金額:51,400元                                        │
└─────────────────────────────┘
 附表五之㈠: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一般消費取得商品部分
┌──┬──────┬─────────────┬─────┬─────┬─────┐
│編號│消費時間    │消費商店                  │金額      │偽造之署押│備註(涉犯│
│    │            │                          │          │          │法條)    │
├──┼──────┼─────────────┼─────┼─────┼─────┤
│ 1  │93年12月7日 │品蓁國際有限公司          │  20,000元│(簽帳單未│刑法第216 │
│    │            │                          │          │留存)    │條、第210 │
│    │            │                          │          │          │條、第339 │
│    │            │                          │          │          │條第1項   │
├──┼──────┼─────────────┼─────┼─────┼─────┤
│ 2  │93年12月13日│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3,960元│同上      │同上      │
│    │            │分期                      │          │          │          │
├──┼──────┼─────────────┼─────┼─────┼─────┤
│ 3  │93年12月16日│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580元│同上      │同上      │
│    │            │分期                      │          │          │          │
├──┼──────┼─────────────┼─────┼─────┼─────┤
│ 4  │94年1月6日  │欣欣大眾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     446元│同上      │同上      │
├──┼──────┼─────────────┼─────┼─────┼─────┤
│ 5  │94年1月21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1,780元│同上      │同上      │
├──┼──────┼─────────────┼─────┼─────┼─────┤
│ 6  │94年1月31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000元│同上      │同上      │
├──┼──────┼─────────────┼─────┼─────┼─────┤
│ 7  │94年2月7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990元│同上      │同上      │
├──┼──────┼─────────────┼─────┼─────┼─────┤
│ 8  │94年2月7日  │黑貓兒童館                │   1,680元│同上      │同上      │
├──┼──────┼─────────────┼─────┼─────┼─────┤
│ 9  │94年2月12日 │三商行-澎湖分公司         │     399元│同上      │同上      │
├──┼──────┼─────────────┼─────┼─────┼─────┤
│ 10 │94年2月12日 │松鶴日式料理有限公司      │   1,369元│同上      │同上      │
├──┼──────┼─────────────┼─────┼─────┼─────┤
│ 11 │94年3月1日  │KG TELECOMMUNICATIONS CO  │   2,693元│同上      │同上      │
├──┼──────┼─────────────┼─────┼─────┼─────┤
│ 12 │94年2月27日 │喜宗富有限公司            │   1,692元│同上      │同上      │
├──┼──────┼─────────────┼─────┼─────┼─────┤
│ 13 │94年2月22日 │Fitting Roo               │   1,300元│同上      │同上      │
├──┼──────┼─────────────┼─────┼─────┼─────┤
│ 14 │94年2月27日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   1,485元│同上      │同上      │
├──┼──────┼─────────────┼─────┼─────┼─────┤
│ 15 │94年3月2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782元│同上      │同上      │
│    │            │分期                      │          │          │          │
├──┼──────┼─────────────┼─────┼─────┼─────┤
│ 16 │94年3月4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462元│同上      │同上      │
│    │            │分期                      │          │          │          │
├──┼──────┼─────────────┼─────┼─────┼─────┤
│ 17 │94年4月10日 │喜滿客京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290元│同上      │同上      │
├──┼──────┼─────────────┼─────┼─────┼─────┤
│ 18 │94年4月18日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   │     429元│同上      │同上      │
├──┼──────┼─────────────┼─────┼─────┼─────┤
│ 19 │94年5月18日 │漢巍電腦廣場-光華店       │   5,000元│同上      │同上      │
├──┴──────┴─────────────┴─────┴─────┴─────┤
│總計金額:51,337元                                                                │
└─────────────────────────────────────────┘
 附表五之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網路消費部分
┌──┬──────┬───────┬─────┬─────┐
│編號│消費時間    │消  費 商 店│ 消費金額 │備註(涉犯│
│    │            │              │(新臺幣)│法條)    │
├──┼──────┼───────┼─────┼─────┤
│ 1 │93年8月26日 │紅陽科技股份有│ 30,000元 │刑法第220 │
│    │            │限公司        │          │條第2 項、│
│    │            │              │          │第216 條,│
│    │            │              │          │第339 條第│
│    │            │              │          │1項       │
├──┼──────┼───────┼─────┼─────┤
│ 2  │93年8月26日 │紅陽科技股份有│50,000元  │同上      │
│    │            │限公司        │          │          │
├──┼──────┼───────┼─────┼─────┤
│ 3  │93年8月26日 │紅陽科技股份有│ 50,000元 │同上      │
│    │            │限公司        │          │          │
├──┼──────┼───────┼─────┼─────┤
│ 4  │94年1月28日 │鈊象電子股份有│   400元  │同上      │
│    │            │限公司        │          │          │
├──┼──────┼───────┼─────┼─────┤
│ 5  │94年2月1日  │鈊象電子股份有│  1,000元 │同上      │
│    │            │限公司        │          │          │
├──┼──────┼───────┼─────┼─────┤
│ 6  │94年2月6日  │鈊象電子股份有│ 1,000元  │同上      │
│    │            │限公司        │          │          │
├──┼──────┼───────┼─────┼─────┤
│ 7  │94年2月5日  │鈊象電子股份有│ 1,000元  │同上      │
│    │            │限公司        │          │          │
├──┴──────┴───────┴─────┴─────┤
│ 總計金額:133,400元                                      │
└─────────────────────────────┘
 附表六之㈠: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一般消費取得商品部分
┌──┬──────┬────────────┬─────┬─────┬─────┐
│編號│消費時間    │消費商店                │金額      │偽造之署押│備註(涉犯│
│    │            │                        │          │          │法條)    │
├──┼──────┼────────────┼─────┼─────┼─────┤
│ 1  │94年5月4日  │品蓁國際有限公司        │     100元│(簽帳單未│刑法第216 │
│    │            │                        │          │留存)    │條、第210 │
│    │            │                        │          │          │條、第339 │
│    │            │                        │          │          │條第1項   │
├──┼──────┼────────────┼─────┼─────┼─────┤
│ 2  │94年5月16日 │崇光台北店西服(中島)    │   7,800元│特約商店存│同上      │
│    │            │                        │          │根聯上偽造│          │
│    │            │                        │          │之「乙○○│          │
│    │            │                        │          │」署名1枚 │          │
├──┼──────┼────────────┼─────┼─────┼─────┤
│ 3  │94年5月16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5,480元│特約商店存│同上      │
│    │            │                        │          │根聯上偽造│          │
│    │            │                        │          │之「乙○○│          │
│    │            │  7                     │          │」署名1枚 │          │
├──┴──────┴────────────┴─────┴─────┴─────┤
│總計金額:13,380元                                                              │
└────────────────────────────────────────┘
 附表六之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預借現金部分
┌─┬──────┬────────┬─────┬─────┐
│編│預借現金時間│  預借現金商店  │預借現金金│備註(涉犯│
│號│            │                │額(新臺幣│法條)    │
│  │            │                │)        │          │
├─┼──────┼────────┼─────┼─────┤
│1 │94年4月23日 │彰化銀行-CD/ATM│  10,000元│刑法216 條│
│  │            │                │          │、第210 條│
│  │            │                │          │;第339 條│
│  │            │                │          │之2第1項  │
├─┼──────┼────────┼─────┼─────┤
│2 │94年4月23日 │彰化銀行-CD/ATM│  10,000元│同上      │
├─┼──────┼────────┼─────┼─────┤
│3 │94年5月4日  │日盛銀行松江分行│   6,000元│同上      │
├─┼──────┼────────┼─────┼─────┤
│4 │94年6月14日 │彰化銀行-CD/ATM│   3,000元│同上      │
├─┴──────┴────────┴─────┴─────┤
│總計金額:2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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