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陳興邦、林婷立、唐于智
- 當事人董永莉、劉緯湘原名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11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永莉 選任辯護人 舒正本律師 王俊權律師 被 告 劉緯湘原名吳. 選任辯護人 鍾志宏律師 上開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九二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董永莉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本人之財物交付,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肆年,如附表B所示之偽造有價證券均沒收。 劉緯湘無罪。 事 實 一、董永莉係昶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昶定公司,址設臺北縣新店市○○路二三五巷一弄一號七樓,負責人為黃偉書)會計主任,負責主管昶定公司之會計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並同時擔任鴻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侑公司)之負責人,其配偶劉緯湘則為美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逸公司)之董事及實際負責人及鴻侑公司之股東,且由董永莉負責鴻侑公司及美逸公司之財務資金調度及會計事務,董永莉趁其擔任昶定公司會計主任職務、保管昶定公司銀行存摺、支票簿及輕易接近使用昶定公司、黃偉書印章之便,竟為挪用昶定公司款項出借他人以賺取利息、美逸公司、鴻侑公司營運周轉及償還向他人借得款項之目的,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供行使之用、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自行於下列㈠至㈣時間、地點為下列㈠至㈣之行為,其中下列㈠、㈡、㈢部分,合計以詐術使上海商銀、中國國際商銀、合作金庫、萬泰商銀陷於錯誤交付銀行財物,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下同)二億五千二百四十萬六千四百零一元;其中下列㈠、㈣部分,合計挪用昶定公司二億九千六百四十一萬四千六百一十三元(計算詳如總表所示),董永莉於詐領昶定公司款項及盜用昶定公司支票期間,陸續以手邊之現款存入昶定公司各銀行帳戶中,以彌補挪用資金缺口及應付盜開支票之提示,合計回補金額共計二億八千零三萬一千零五十元(詳如總表編號九至一七號所示),尚餘一千六百三十八萬三千五百六十三元未償還昶定公司(計算方式詳如總表所示);董永莉就附表F編號一四至一九號所示部分,除自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外,復另行與劉緯湘(劉緯湘此部分犯罪未據起訴)共同基於未收足公司設立應收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製作內容不實資產負債表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共同於下列㈤時間、地點,為下列㈤之行為,其犯罪行為詳述如下: ㈠董永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九十四年二月一日止(詳細行為時間各如附表C至H、附表九所示),未經授權盜用昶定公司及黃偉書印章在取款條上,並填具如附表C至H、附表九所示之金額,再持匯款單及前開偽造之取款條向如附表C至H、附表九所示之銀行承辦人員行使,使相關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昶定公司確有請求提領現金及匯款之意,乃將如附表C至H、附表九所示款項匯款與董永莉指定之帳戶,合計二億二千八百四十四萬九千八百七十二元,足以生損害於昶定公司、黃偉書及如附表C至H、附表九所示之銀行。 ㈡董永莉因挪用前開款項,造成昶定公司之現金不足以支付往來廠商錄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錄森公司)貨款,董永莉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向錄森公司誆稱昶定公司一時資金不足,須以信用狀付款,隨即盜用昶定公司大、小章以偽造國內信用狀申請書,再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及同年月十六日,分別持前開偽造國內信用狀申請書向上海商銀、萬泰商銀承辦人員申請開立金額各四百三十五萬六千五百二十九元、五百萬元之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使前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開立信用狀,錄森公司並持前開信用狀兌領款項,足以生損害於昶定公司、黃偉書及上海商銀、萬泰商銀。 ㈢董永莉復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昶定公司代表人黃偉書出國接洽業務之機會,向黃偉書偽稱為恐黃偉書出國期間公司突有資金需求,使黃偉書陷於錯誤,在昶定公司上海商銀短期抵押擔保、短期信用擔保、中期信用擔保等授信貸款額度之動用申請書上蓋印及簽名,董永莉明知昶定公司於斯時並無實際貸款需求,竟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先後持前開動用申請書向上海商銀申請動支貸款四百六十萬元、五百萬元、五百萬元,致上海商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核撥上開款項匯入昶定公司帳戶,並以此方法暫時遮掩昶定公司資金缺口且利繼續挪用。㈣董永莉又承前為自己不法所有、供行使之用之概括意圖,於九十年三月間起至九十四年一月間,將其因業務所持有昶定公司上海商銀支存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 00號)空白支票共六十八張侵占入己,並連續以在前開空 白支票發票人欄盜蓋昶定公司大、小章、自行填寫發票日、金額、受款人等之方式,偽造如附表B所示之支票共六十八張,再連續將前開支票持向不知情之他人供作調借不詳款項之擔保之用,待發票日屆期,持票人再分持前開支票向上海商銀請求兌付附表B所示之款項,使上海商銀因而為昶定公司支付合計六千七百九十六萬四千七百四十一元之款項。 ㈤董永莉、劉緯湘均明知鴻侑公司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股款,竟共同基於未收足公司設立應收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於九十三年十月間,由董永莉以鴻侑公司股東名義、挪用昶定公司款項(即如附表F編號一四至一九號所示部分,劉緯湘就款項來源為挪用昶定公司款項一節並不知情)之方式,將股東應繳股款合計五百萬元匯入日盛銀行信義分行鴻侑公司籌備處帳戶(帳號為0 0000000000000號,事後復於九十三年十月十 八日將前開股款匯還昶定公司,即如附表一三編號一八號所),並製作填載業已收取股款五百萬元不實內容之鴻侑公司資產負債表,再檢具前開資料委請不知情之蔡啟德會計師辦理相關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蔡啟德會計師即依據上開帳戶存摺存款之內容,在其業務上所查核製作之公司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載明上開股東業已繳足,復檢具相關資料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辦理公司設立登記事宜,因而使承辦之公務員將鴻侑公司業已收足公司股款之不實事項登載在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卷宗公文書內,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昶定公司訴請記臺北縣警察局新店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被告董永莉對於以下本院作為判斷依據之各項證據資料,均同意或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言詞供述及書面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均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均得作為證據。 二、事實認定部分: ㈠被告董永莉坦承部分: 前開除犯罪事實欄㈣關於附表B編號二七、五三、六一號部分外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董永莉分別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白承認,核與告訴人指訴及被告劉緯湘陳述大致相符,並有美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董事、監察人資料表、鴻侑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董事、監察人資料表、股東名冊,昶定公司股東名冊,昶定公司上海商銀00000000000 000號活存帳戶存摺影本,昶定公司中國商銀00000 000000號活存帳戶存摺影本、昶定公司合作金庫00 000000000號活存帳戶存摺影本、昶定公司萬泰商 銀0000000000000號活存帳戶存摺影本,昶定 公司支票影本三十張、被告董永莉所登載之支票帳簿影本,上海商銀取款憑條影本二張、存款憑條影本四張、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六十八張,中國商銀國內取款憑條影本二十張、匯款申請書影本七十張,昶定公司上海商銀0000000 0000000號支存帳戶對帳單影本,上海商銀放款動用 申請書影本三張,萬泰商銀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影本一張,上海商銀信用狀通知書影本一張,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二十四張、萬泰商銀匯款回條十一張、中國商銀國內匯款申請書一張、上海商銀存款憑條一張、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匯款回條二張、誠泰銀行匯款申請書八張、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一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一張、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一張、臺北國際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一張、臺灣銀行匯出匯款回條聯四張、第一商業銀行匯款通知書一張、中國農民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張、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三張,被告董永莉簽發交付告訴人並由被告劉緯湘背書之本票影本一張、九七蒞字第一六一六一號補充理由書檢附被告董永莉侵占金額對帳報告、九八蒞字第一四三三六號補充理由書檢附告訴人黃偉書陳報之對帳結果、相關事證資料、附件一至附件七、附表C增列部分相關取款憑條、匯款單、被告二人自八十九年起至九十四年之稅務申報紀錄及美逸公司相關資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函覆資料、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永和分行九十八年九月十日函覆資料、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店分行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函覆資料、鴻侑公司登記案卷、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九十八年十月五日函覆資料、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永和分行九十八年十月一日函覆資料、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店分行九十九年四月七日函覆資料,汎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汎盟公司)九十九年四月十二日函覆資料,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九十九年四月十二日函覆資料,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店分行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函覆資料,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永和分行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函覆資料、昶定公司登記案卷、世峰公司登記案卷,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永和分行九十九年五月十日函覆資料、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永和分行九十九年五月十三日函覆資料、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九十九年五月十三日函覆資料、本院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勘驗筆錄、汶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汶太公司)陳報狀、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永和分行九十九年六月一日函覆資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寶橋分行九十九年六月十一日函覆資料、彰化商業銀行木柵分行九十九年六月十日函覆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函覆資料、第一商業銀行中崙分行九十九年六月十日函覆資料、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店分行九十九年六月十一日函覆資料、志皓公司登記卷,第一商業銀行新店分行九十九年六月十一日函覆資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六合分行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函覆資料、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函覆資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正分局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函覆資料、永豐商業銀行北新分行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函覆資料、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函覆資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店分行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函覆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函覆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函覆資料、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行金融服務處九十九年七月六日函覆資料、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就0000000000 號門號於九十年間申辦人年籍地址等回復資料、花旗(臺灣)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函覆資料、勞工保險局九十九年八月二日函覆資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景美分行九十九年七月三十日函覆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八月五日函覆資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寶橋分行九十九年八月六日函覆資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生分行九十九年八月四日函覆資料、證人黃淑鑾九十九年九月七日庭提資料、告訴人提出九十三年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影本、相關付款資料影本、八十八年、八十九年、九十二年、九十三年昶定公司相關傳票及帳目資料影本、昶定公司上海支存、乙存、中國國際商銀乙存九十四年一月起至同年三月往來明細資料、被告提出被證一至被證一一等證據資料在卷可資佐證,被告前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堪信前開事實為真實。 ㈡被告董永莉辯稱: ⑴附表B編號二七號部分:因當時黃偉書與勤鑫公司老闆彭淑暉熟識,所以昶定、勤鑫才有相關之循環交易,伊係依據黃偉書之指示開立本張支票用以支付昶定公司積欠勤鑫公司之貨款。 ⑵附表B編號五三、六一號部分:當時係因黃偉書之指示乃開立此二張支票以支付貨款。 ⑶被告業已將下列款項回補與昶定公司部分: ①附表I之1一編號六、七、附表I之1二編號四、五、六、八、一一、二○、二七、三四號部分,均為伊自行或請人補回,應認為伊就前開部分業已返還昶定公司。②附表I之2編號一至五號部分,此部分為假交易之金流,貨物、金流與世峰公司有關,世峰公司之老闆黃峰山是昶定公司股東,兩家關係密切,而汎盟、潤得、世峰公司之財務長均為黃淑鑾,黃偉書與黃淑鑾、黃峰山關係密切,伊不可能作假帳,是經黃偉書同意,才以汎盟公司名義匯款給潤得公司;當時這些錢是黃淑鑾以潤得公司名義匯給昶定公司,伊即按黃淑鑾指示經過哪些廠商,把錢轉還黃淑鑾,但當時黃淑鑾匯進來的錢已經被伊挪用,昶定公司的錢不夠,伊才想盡辦法湊錢使用美逸公司及劉威志之帳戶匯還。 ㈢經查: ⑴附表B編號二七號部分: 告訴代理人黃偉書於本院審理中陳稱:伊認識勤鑫的老闆,沒有很熟,也沒什麼聯絡,這筆是董永莉私下跟勤鑫公司間之交易,沒有實際貨品,只有金流,昶定出貨也沒有這筆交易,這個交易是勤鑫公司賣貨給昶定公司,昶定公司再賣給志聰公司,志聰應該開給昶定公司的貨款支票,拿到的是勤鑫的票,票被退了,董永莉都沒有拿出來,而昶定公司開出去的票若不兌現,昶定公司會有問題,所以才讓票兌現。伊原本僅負責產品研發,是九十三年底才介入管帳等語(分見本院卷三第五七頁背面、本院卷六第一八五頁背面);證人即勤鑫公司會計人員郭樺蓁於本院審理中到庭結證稱:伊曾與董永莉見過一次,但不認識黃偉書,印象中勤鑫公司與昶定公司間有交易往來,勤鑫、昶定有互相開發票、支票給對方。就與附表B編號二七號所示支票有關之發票、進貨單、採購單、出貨單,發票是伊的筆跡,相關採購資料是傳過來後,伊會交給老闆,老闆再決定如何處理,伊即按老闆指示辦理,並不清楚該筆交易是否為實際交易。而與昶定公司聯繫開發票、支票等動作之是彭淑暉,伊並不清楚彭淑暉與昶定公司的何人聯繫,伊曾受彭淑暉指示去昶定公司找董永莉,是去拿支票或拿發票,伊則完全未與黃偉書見過面,也不曾聯繫過,伊也沒看過黃偉書到勤鑫公司等語(見本院卷六第一八四頁至第一八五頁);而觀諸卷附與附表B編號二七號支票有關之發票(見本院卷五第一三六頁)、進貨單(見本院卷五第一三七頁)、採購單(見本院卷三第一○一頁)、出貨單(見本院卷三第一○二頁),其上記載昶定公司負責為此筆採購及與勤鑫公司聯繫之人均為被告董永莉,並無任何證據資料顯示此筆交易係經告訴代理人黃偉書授意被告董永莉進行,且被告董永莉就如附表B編號二七號所示支票為其所開立一節亦不否認,是應認附表B編號二七號所示之支票係被告董永莉未經告訴代理人同意而擅自盜用昶定公司大、小章而偽造,被告董永莉前開辯解,並無依據,尚難憑採。 ⑵附表B編號五三、六一號部分: 告訴代理人黃偉書於本院審理中陳稱:於九十四年三、四月間開除被告,但九十四年要報九十三年的帳,董永莉沒完成,所以由董永莉請會計師來處理,與附表B編號五三、六一號這二筆有關記載品項很奇怪,不知道要作何用,且如果是昶定公司自己要用的消耗品,不可能買單價這麼高的IC這麼多,這比昶定公司出的成品單價還要高。伊知道志聰公司已經倒了,聽說負責人在國外,但當初志聰公司會計與董永莉很熟等語(分見本院卷五第一二七頁、本院卷六第三一頁),而經本院當庭勘驗昶定公司之銀行存款明細帳及進貨明細帳,均無與附表B編號五三、六一號所示支票有關之記錄,僅在資料中有消耗費之記載,亦有相關勘驗筆錄及相關轉帳傳票及發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五第一三九頁至第一四二頁),本案並無任何跡證顯示此二筆交易係經告訴代理人黃偉書授意被告董永莉進行,且被告董永莉就如附表B編號五三、六一號所示支票為其所開立一節亦不否認,是應認附表B編號五三、六一號所示之支票係被告董永莉未經告訴代理人同意而擅自盜用昶定公司大、小章而偽造,被告董永莉前開辯解,缺乏實據,難以採信。 ⑶附表I之1一編號六、七、附表I之1二編號四、五、六、八、一一、二○、二七、三四號部分: ①附表I之1一編號六部分,係由上海商銀城中分行存入,送款人填昶定公司,經核對相關存款憑條(見本院卷五第一七○頁)與被告董永莉、告訴代理人黃偉書均陳稱為被告董永莉撰寫之存款憑條(見本院卷五第五○頁至第五二頁),字跡並不相同,尚難認為被告董永莉所撰寫,亦難認定係被告董永莉指示委託何人匯回,是此部分實難認為被告董永莉償還昶定公司之款項。 ②附表I之1一編號七號、附表I之1二編號三四號部分,款項係由郵局匯入,但相關匯款資料業已銷燬,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九十九年八月五日所發板營字第○九九一八○二六七八號函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亦難認為被告董永莉償還昶定公司之款項。 ③附表I之1二編號四、五、六號部分: 此部分經本院調取相關匯款資料,顯示係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自第一銀行新店分行楊士曄帳戶取款,分別以匯款人馬如慧、吳素英、董永莉名義,將五百萬元、五百萬元、四百萬元匯入昶定公司帳戶,有相關取款憑條及匯款申請書在卷(見本院卷六第二頁至第七頁)可參,而就告訴人所稱遭被告董永莉挪用之附表C之1編號新增○之一、新增○之二、新增○之三號部分,經本院調取相關匯款資料,亦顯示係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自昶定公司上海商銀乙存帳戶取款,分別以匯款人吳素英、馬如慧、董永莉名義,將五百萬元、五百萬元、四百萬元匯入世峰公司帳戶,有相關匯款單在卷(見本院卷三第一八七頁至第一九二頁)可佐,以上述自昶定公司帳戶匯出款項及匯入款項至昶定公司帳戶之匯款人名義相同、金額相同,可合理判斷上述匯入款項至昶定公司帳戶之部分(即附表I之1二編號四、五、六號)係用以償還上述自昶定公司帳戶匯出之款項(即附表C之1編號新增○之一、新增○之二、新增○之三號);另證人楊士曄於本院審理中到庭結證稱:黃峰山為伊前夫,世峰公司為黃峰山所開設之公司,伊所開立第一銀行新店分行帳戶資料係交由黃峰山保管,這三筆(指附表附表I之1二編號四、五、六號)匯入款項與昶定公司之匯款申請書、取款憑條字跡並非伊的字跡等語(見本院卷六第一八三頁);證人黃淑鑾於本院審理中到庭結證稱:伊與世峰公司負責人黃峰山為姊弟,因九十四年世峰公司發生財務危機搬來搬去,已找不到這三筆(指附表C之1編號新增○之一、新增○之二、新增○之三號)款項之相關記錄,伊猜有可能是向世峰公司買投資股票,也可能是認世峰公司現金增資股份,是否與個人投資有關,伊不記得了,不過這三筆款項不可能是貨款。伊與董永莉業務上並無接觸,但財務上有時會私人調款,伊與黃偉書有共同資金投資,有時會與董永莉聯絡等語(見本院卷六第一七九頁背面、第一八頁),而證人黃峰山為昶定公司股東,現因另案經檢察官通緝在案,且業已離境等情,有昶定公司登記卷宗、相關前科記錄及入出境資料在卷可參,告訴代理人黃偉書復自承:昶定公司之廠房係向證人黃峰山承租等語(見本院卷五第一二五頁背面),是被告董永莉辯稱附表C之1編號新增○之一、新增○之二、新增○之三號部分款項非其挪用,並非無據,且既無法認定附表C之1編號新增○之一、新增○之二、新增○之三號部分款項為被告董永莉挪用,則為償還附表C之1編號新增○之一、新增○之二、新增○之三號部分款項而匯入款項至昶定公司帳戶之部分(即附表I之1二編號四、五、六號),亦難認屬被告董永莉償還昶定公司之款項。 ④附表I之1二編號八部分,係由上海商銀永和分行現金存入,送款人填昶定公司,經核對相關存款憑條(見本院卷五第一七一頁)與被告董永莉、告訴代理人黃偉書均陳稱為被告董永莉撰寫之存款憑條(見本院卷五第五○頁至第五二頁),字跡甚為相近,堪認被告董永莉所稱為其匯回一節為真,是此部分應算入被告董永莉償還昶定公司之款項。 ⑤附表I之1二編號一一部分,係由上海商銀東臺北分行現金存入,並未填載送款人,經核對相關存款憑條(見本院卷五第一七二頁)與被告董永莉、告訴代理人黃偉書均陳稱為被告董永莉撰寫之存款憑條(見本院卷五第五○頁至第五二頁),字跡並不相同,尚難認為被告董永莉所撰寫,亦難認定係被告董永莉指示委託何人匯回,是此部分實難認為被告董永莉償還昶定公司之款項。⑥附表I之1二編號二○、二七號部分,係由上海商銀新店分行存入,送款人填昶定公司,經核對相關存款憑條(見本院卷五第一七三頁、第一七五頁)與被告董永莉、告訴代理人黃偉書均陳稱為被告董永莉撰寫之存款憑條(見本院卷五第五○頁至第五二頁),字跡甚為相近,堪認被告董永莉所稱為其匯回一節為真,是此部分應算入被告董永莉償還昶定公司之款項。 ⑷附表I之2編號一至五號部分: 證人黃淑鑾於本院審理中到庭結證稱:汎盟公司是伊大哥黃洋一的公司,潤得公司亦為世峰公司之廠商,伊較為不熟悉,伊在汎盟公司、潤得公司都會實際負責一點業務。就附表I之2編號一號部分,當時汎盟公司有些帳還沒轉,董永莉說昶定公司帳上還有潤得公司之應付帳款還沒有轉,汎盟公司又剛好收到添馨公司的票,伊即拿添馨公司的票去票貼後,將錢匯到昶定公司帳戶,由董永莉去轉,打銷大家的帳;至於附表I之2編號二至五號部分,當時汎盟公司有些定存及收到明倉公司之貨款,將定存質借的錢及明倉公司貨款匯給昶定公司,就是要沖帳,請董永莉去做,前開拿添馨公司的票票貼款項、定存質借的錢、明倉公司貨款匯給昶定公司部分,均係伊處理,以潤得公司名義匯到昶定公司上海商銀永和分行、中國國際商銀新店分行帳戶等語(見本院卷六第一八○頁背面至第一八二頁);證人黃淑鑾於本院審理中到庭結證稱:當時係因董永莉說昶定公司還有潤得公司的貨款沒有收到,而汎盟公司還有一些款項要給潤得公司,伊即把汎盟公司收到的錢以潤得名義轉給昶定公司,昶定公司再用汎盟公司名義把錢還給伊,作一次循環交易,要作這樣交易,是董永莉打電話跟伊說的等語(見本院卷六第第二三六頁),惟潤得公司自九十二年十二月起至九十三年八月間,銷貨與汎盟公司之金額合計二千六百八十七萬五千九百一十八元(不含營業稅);汎盟公司自九十二年九月起至同年十二月間,銷貨與昶定公司之金額合計一百一十八萬一千二百一十二元(不含營業稅);昶定公司自九十三年八月起至同年九月間,銷貨與潤得公司之金額合計二千五百零二萬八千元(不含營業稅),此有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九十九年四月十二日函覆光碟資料在卷(見本院卷五第五六頁、第五七頁)可參,以前開潤得公司銷貨與汎盟公司、汎盟公司再銷貨與昶定公司、昶定公司再銷貨與潤得公司之交易鍊而言,交易時間並不相近、汎盟公司銷貨與昶定公司之金額僅一百餘萬元,亦顯低於潤得公司銷貨與汎盟公司、昶定公司銷貨與潤得公司之金額,則前開交易鍊核與一般循環交易之特性並不相合,證人黃淑鑾前開證述是否無誤,實屬可疑,況以前開汎盟公司銷貨與昶定公司之狀況觀之,昶定公司僅需支付汎盟公司一百一十八萬一千二百一十二元,被告董永莉又如何為昶定公司清償積欠汎盟公司貨款之利益計算而以汎盟公司名義匯款與潤得公司合計九百五十六萬九千九百元(即附表I之2編號一至五號部分),且汎盟公司銷貨與昶定公司之交易時間為九十二年九月至同年十二月間,亦難想像汎盟公司與昶定公司之交易條件係允許昶定公司延後至九十四年一、二月間始支付貨款,是本案被告董永莉辯稱附表I之2編號一至五號係為昶定公司利益而以汎盟公司名義匯款與潤得公司而辯稱應算入償還昶定公司款項等語,難認有據,不足採信。 ㈣就被告董永莉所犯罪事實欄㈡、㈢部分行為,分為詐欺銀行而開立信用狀支付貨款與昶定公司之債權人錄森公司、詐欺銀行而撥付貸款至昶定公司帳戶,就上開行為本身均難認有挪用昶定公司之款項,是於計算被告董永莉挪用昶定公司款項時,爰不將犯罪事實欄㈡、㈢部分計入;又被告董永莉犯罪事實欄㈣部分行為,因被告董永莉經由不知情他人對銀行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取得票面價值之對價,不另論詐欺罪,詳如後述,是此部分亦不計入詐欺銀行之犯罪所得範圍內,附此敘明。 ㈤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業已明確,被告董永莉所犯如犯罪事實欄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銀行、業務侵占、偽造有價證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違反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行均堪以認定。 ㈥就蒞庭檢察官擴張事實併此敘明部分: ⑴附表C之1部分: ①編號新增○之一、新增○之二、新增○之三部分,係經蒞庭檢察官提出補充理由書予以擴張,然此部分無從認定為被告董永莉所挪用,業如前述,是此部分難認被告董永莉犯罪。 ②編號新增一之一、新增一之二、新增一之三、新增一之四、新增一之五、新增一之六、新增一之七、新增一之一○號部分,係經蒞庭檢察官提出補充理由書予以擴張,然經告訴代理人黃偉書當庭確認並非被告董永莉挪用(分見本院卷六第二九頁背面至第三○頁),是此部分難認被告董永莉犯罪。 ③編號新增一之九號部分,此筆自昶定公司帳戶取款七百五十萬元匯款至汶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汶太公司),係用以支付證人黃峰山投資汶太公司之認股款,固經蒞庭檢察官提出補充理由書予以擴張,並有相關匯款單(見本院卷三第二○一頁)及汶太公司陳報狀(見本院卷五第一八六頁)附卷,然由相關證據資料,尚無從認定前開款項與被告董永莉有關,亦無從認定被告董永莉因前開匯款而獲取任何利益,而證人黃峰山為昶定公司股東,現因另案經檢察官通緝在案,且業已離境等情,有昶定公司登記卷宗、相關前科記錄及入出境資料在卷可參,告訴代理人黃偉書復自承:昶定公司之廠房係向證人黃峰山承租等語(見本院卷五第一二五頁背面),顯見證人黃峰山與告訴代理人黃偉書之交情非淺,被告董永莉辯稱前開款項係因黃峰山與黃偉書聯繫而匯款等語,並非毫無可信,是基於罪疑唯輕原則,此部分款項實難認為被告董永莉挪用。 ⑵附表D之1部分:此部分係經蒞庭檢察官提出補充理由書予以擴張,惟經告訴代理人黃偉書當庭確認並非被告董永莉挪用(見本院卷六第三○頁背面),是此部分亦難認被告董永莉犯罪。 ⑶綜上所述,前開部分因蒞庭檢察官擴張部分不成立犯罪,難認與前開本院認定有罪部分由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不得併與審究,併此敘明。 二、比較新舊法: ㈠刑法部分: 查被告董永莉行為後,刑法業經立法院通過修正,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就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十四條、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罰金刑部分,因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之修正,上開規定法定刑之最低法定刑度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牽連犯部分,新法刪除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關於牽連犯之規定,而將原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應從一重論斷之情修正為原犯一罪與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間應分論併罰;連續犯部分,新法刪除第五十六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將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之情修正為連續數行為應分論併罰,經綜合比較上開法律變更之情形,以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前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依據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即應適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前之上開刑法規定,合先敘明。 ㈡商業會計法部分: 查被告董永莉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業經修正,並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經總統公布修正,自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施行生效,其中就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犯行,將法定刑度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依據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對於被告董永莉較為有利。 ㈢銀行法部分: 按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刑法第五十六條定有明文,則當連續犯罪之際,遇刑法有變更時,其一部涉及舊法,一部涉及新法者,即應依最後行為時之法律處斷,最高法院著有二十九年上字第三八六六號判例要旨可參。本案被告董永莉所為犯罪事實欄㈠至㈢連續詐欺銀行犯罪所得達一億元之行為時間係自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而就詐欺銀行之行為,原係以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論處,係於九十三年二月四日始經總統公布增訂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加重詐欺銀行犯罪所得達一億元以上罪名之法定刑,是依據前開說明,本案被告董永莉詐欺銀行部分行為,應直接適用九十三年二月四日增訂之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之規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詐欺犯罪依現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或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等規定已有相關規範,另使用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其犯罪亦有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一之規範。惟對銀行詐欺犯罪所得愈高,對金融秩序及社會大眾通常危害愈大,為防範對銀行之詐欺行為,維持金融秩序,針對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增訂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之規定,為增訂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之立法理由,分析前開立法理由,可知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立法加重相關詐欺犯罪及詐術使用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法定刑之原因,係著眼於詐欺犯罪之被害人為銀行而行為人犯罪所得金額達一億元時,對於金融秩序及對社會大眾將造成較大之危害,是於解釋適用前開規定時,自應以銀行遭詐騙之一罪範圍內之行為人犯罪所得來判斷是否符合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所定犯罪所得達一億元以上之構成要件,始較與立法目的相合,至於身為被害人之銀行是否為同一或一罪範圍內之單次詐騙金額是否達一億元則非所問,故核本案被告董永莉所犯犯罪事實欄㈠至㈢、㈤部分犯行,係涉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詐欺銀行犯罪所得達一億元以上之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就取款條、國內信用狀申請書部分)、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設立公司未收足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就犯罪事實欄㈤部分)、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就犯罪事實欄㈤部分)、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就犯罪事實欄㈤部分)。㈡另按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取得票面價值之對價,固不另論詐欺罪(本院二十五年上字第一八一四號,三十一年上字第四○九號判例),但如以偽造之有價證券供作擔保或作為新債清償而借款,則其借款之行為,為行使有價證券以外之另一行為,其間有方法結果關係,應論以詐欺罪之牽連犯,有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度第一次刑庭庭長會議決定意旨可參(此則決議固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經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十六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因法律已修正,本則決定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考,惟本案犯罪時間為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前,且經比較新舊法,仍有牽連犯相關規定之適用,業如前述,是本案自仍有參考此則決議之必要),故核被告董永莉所犯犯罪事實欄㈣部分犯行,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偽造有價證券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就持如附表B所示偽造支票向不知情他人供作調借不詳款項之擔保之部分),而被告董永莉經由不知情他人對銀行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取得票面價值之對價部分,則不另論詐欺罪。 ㈢公訴人認本案被告董永莉犯罪事實欄㈠至㈢部分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而提起公訴,然本案被告董永莉犯罪事實欄㈠至㈢部分行為犯罪所得達一億元以上,業如前述,公訴人據以起訴之法條尚有未洽,容或有所誤會,惟公訴人據以起訴之犯罪事實與本院認定之上開事實,基本社會事實核屬同一,且經本院當庭諭知被告董永莉可能觸犯上開罪嫌,起訴法條應予變更。 ㈣按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本案附表C編號新增一之八號經蒞庭檢察官提出補充理由書予以擴張及犯罪事實欄㈤部分行為另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五款部分,因與本案檢察官起訴之部分有連續犯、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董永莉,依據前開規定,本院自應併與審理。 ㈤被告董永莉於取款條、國內信用狀申請書上盜用昶定公司大、小章及偽造取款條、國內信用狀申請書之行為,分屬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又被告董永莉盜用昶定公司大、小章以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後復持以行使,其行使及盜用昶定公司大、小章之行為均為偽造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㈥被告董永莉與劉緯湘就犯罪事實欄㈤部分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董永莉就犯罪事實欄㈤利用不知情之會計師使公務員載不實部分,為間接正犯。 ㈦被告董永莉犯罪事實欄㈠至㈢部分所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詐欺銀行之犯罪所得達一億元以上之罪及犯罪事實欄㈣部分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時間緊接,犯罪方法相同,且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本質仍為詐欺,僅因被害人為銀行且行為人犯罪所得達一億元以上而異其處罰,應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仍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被告董永莉基於概括犯意所為前開犯行,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連續詐欺銀行達一億元以上之罪,並加重其刑;另被告董永莉犯罪事實欄㈠至㈢部分所犯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犯罪事實欄㈣部分所犯多次偽造有價證券、業務侵占犯行,時間均緊接,犯罪方法均相同,且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而為,均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論以一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偽造有價證券罪、連續業務侵占罪,並均加重其刑。 ㈧被告董永莉前開所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五款、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規定從重論以一連續詐欺銀行之犯罪所得達一億元以上之罪。 ㈨爰審酌被告董永莉於偵查、審理中坦白承認大部分犯行,且於犯行遭發覺前償還部分款項,尚餘一千六百三十八萬三千五百六十三元未償還,惟於本院審理中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罪態度,另審酌被告董永莉利用擔任昶定公司會計主任之職務之便,竟為一己之私,即長期、大量及以各種方式挪用昶定公司款項合計二億九千六百四十一萬四千六百一十三元並詐欺銀行達二億五千二百四十萬六千四百零一元,對昶定公司所生損害程度及對金融秩序及社會大眾所可能造成危害程度均非小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偽造如附表B所示有價證券,應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併與宣告沒收;至於被告董永莉詐欺銀行之犯罪所得財物,應發還被害人,爰不併與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董永莉就附表B之1、附表G之1之部分亦構成犯罪而與前開本院認定有罪部分有連續犯、牽連犯之一罪關係,然附表B之1部分,業經蒞庭檢察官提出補充理由書說明無證據可證為被告董永莉偽造,告訴代理人對此亦無意見,且經核亦無相關證據資料,是自難認被告董永莉就該部分有何犯罪;另附表G之1編號四、五、七、八部分,經核對分與附表G編號一、三、二、六為同一款項、是亦難認被告董永莉就前開部分構成犯罪,上開二部分既不能證明被告董永莉犯罪,然因公訴人認被告董永莉所涉前開罪嫌倘成立犯罪,與本院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是爰就上開二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貳、無罪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劉緯湘為被告董永莉之配偶,為昶定公司股東,亦係美逸公司之董事兼實際負責人,並為鴻侑公司大股東,其與被告董永莉因經營美逸公司及鴻侑公司亟需款項週轉,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而與被告董永莉共犯上開犯罪事實欄㈠至㈣部分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偽造有價證券罪之犯行(犯罪事實欄㈠、㈣部分,起訴書認定被告劉緯湘犯罪部分不包含附表C編號新增一之八,但包含附表B之1、附表G之1)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則著有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要旨可參。 ㈢公訴人認被告劉緯湘涉犯上開罪嫌,係以告訴人昶定公司及告訴代理人黃偉書指訴、被告劉緯湘陳述及美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董事、監察人資料表、鴻侑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董事、監察人資料表、股東名冊,昶定公司股東名冊,昶定公司上海商銀00000000000000號活存帳戶 存摺影本,昶定公司中國商銀00000000000號活 存帳戶存摺影本、昶定公司合作金庫0000000000 0號活存帳戶存摺影本、昶定公司萬泰商銀0000000 000000號活存帳戶存摺影本,昶定公司支票影本三十 張、被告董永莉所登載之支票帳簿影本,上海商銀取款憑條影本二張、存款憑條影本四張、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六十八張,中國商銀國內取款憑條影本二十張、匯款申請書影本七十張,昶定公司上海商銀00000000000000號 支存帳戶對帳單影本,上海商銀放款動用申請書影本三張,萬泰商銀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影本一張,上海商銀信用狀通知書影本一張,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二十四張、萬泰商銀匯款回條十一張、中國商銀國內匯款申請書一張、上海商銀存款憑條一張、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匯款回條二張、誠泰銀行匯款申請書八張、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一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一張、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一張、臺北國際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一張、臺灣銀行匯出匯款回條聯四張、第一商業銀行匯款通知書一張、中國農民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張、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三張,被告董永莉簽發交付告訴人並由被告劉緯湘背書之本票影本一張為其論據。然被告劉緯湘堅決否認有上開犯行,並辯稱:伊係負責美逸公司及鴻侑公司之業務處理,係由董永莉負責美逸公司及鴻侑公司之財務,伊對於董永莉挪用昶定公司之款項均不知情等語。 ㈣經查: ⑴證據能力部分: 被告劉緯湘、公訴人對於以下本院作為判斷依據之各項證據資料,均同意或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言詞供述及書面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均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是均得作為證據。⑵實體認定部分: 被告劉緯湘前開辯詞,核與被告董永莉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供述情節均相符,而觀諸告訴人及告訴代理人之指訴內容,僅空泛指摘被告劉緯湘與被告董永莉為共犯,但對於被告劉緯湘有如何之行為分擔及與被告董永莉有何犯意聯絡等節,則付之闕如,再參以檢察官據以提起公訴及本院調查之相關物證資料,均無法積極證明被告劉緯湘知悉本案被告董永莉挪用昶定公司款項等節並有與被告董永莉共犯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被告劉緯湘前開所辯,顯非無據,本院實難逕以被告劉緯湘為被告董永莉之配偶、被告劉緯湘為昶定公司股東、美逸公司董事兼實際負責人、鴻侑公司大股東、被告董永莉挪用昶定公司款項主要目的係供美逸公司、鴻侑公司使用及事後被告劉緯湘於被告董永莉簽發償還昶定公司款項之本票上背書等情即認被告劉緯湘就檢察官起訴之前開部分與被告董永莉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⑶綜上各節,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並無法證明被告劉緯湘有前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劉緯湘確有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案既不能證明被告劉緯湘犯罪,即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以免冤抑。 ㈤另被告劉緯湘就鴻侑公司於設立時未收足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部分涉嫌與被告董永莉共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刑法第二百十四條罪名部分,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此觀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及理由欄甚明,而前開被告劉緯湘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部分均經本院為無罪之判決,亦如前述,本院自無從就被告劉緯湘前開涉嫌部分併與審究,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五款、修正後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零五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後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沈志成、周慶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唐于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家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01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6條第1、2項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或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銀行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 萬元以下罰金。 950524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附表之說明(後附數字為本判決頁數): 總表:被告董永莉挪用、償還昶定公司款項結算表------28 附表B---------------------------------------------29 (與原起訴書附表2 有關,為本院認定有罪部分) (偽造昶定公司上海商銀永和分行甲存帳戶(00000000000000)支票) 附表C---------------------------------------------33 (與原起訴書附表3 有關,為本院認定有罪部分) (自昶定公司上海商銀永和分行乙存帳戶(00000000000000)取款再轉匯出) 附表D---------------------------------------------37 (與原起訴書附表4 有關,為本院認定有罪部分) (自昶定公司上海商銀永和分行乙存帳戶(00000000000000)領取現金) 附表E---------------------------------------------39 (與原起訴書附表5 有關,為本院認定有罪部分) (自昶定公司上海商銀永和分行乙存帳戶(00000000000000)取款再轉匯出至董永莉帳戶(00000000000000)) 附表F---------------------------------------------42 (與原起訴書附表6 有關,為本院認定有罪部分) (自昶定公司中國國際商銀新店分行帳戶(00000000000)取 款再轉匯) 附表G---------------------------------------------47 (與原起訴書附表7 有關,為本院認定有罪部分) (自昶定公司中國國際商銀新店分行帳戶(00000000000 )領取現金) 附表H---------------------------------------------49 (與原起訴書附表8 有關,為本院認定有罪部分) (自昶定公司合作金庫景美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 )取款 再轉匯) 附表9---------------------------------------------50 (即原起訴書附表9,為本院認定有罪部分) (自昶定公司萬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取款再轉匯) │ 附表I(本案審理中新增之內容)---------------------51 附表10~14:分為以被告董永莉個人名義、美逸公司、使用支票或他人匯款補回昶定公司款項--------53、59、62、63、65 附表B-1-------------------------------------------66 (與原起訴書附表2 有關,為本院認定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起訴書認偽造昶定公司上海商銀永和分行甲存帳戶(00000000000000)支票) 附表C-1-------------------------------------------67 (與原起訴書附表3 有關,檢察官981127、981223出具之98蒞字第14336 號補充理由書之檢察官擴張範圍,為本院認為不構成犯罪部分) (檢察官擴張認自昶定公司上海商銀永和分行乙存帳戶(00000000000000)取款再轉匯出) 附表D-1-------------------------------------------68 (與原起訴書附表4 有關,檢察官981127出具之98蒞字第14336 號補充理由書之檢察官擴張範圍,為本院認為不構成犯罪部分) (檢察官擴張認自昶定公司上海商銀永和分行乙存帳戶(00000000000000)領取現金) 附表G-1-------------------------------------------69 (即與原起訴書附表7 有關,為本院認定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起訴書認自昶定公司中國國際商銀新店分行帳戶(00000000000 )領取現金) 附表I-1-------------------------------------------70 (本案審理中新增之內容,被告董永莉辯稱為其償還昶定公司款項之部分,為本院認定並非被告董永莉補回之部分) 附表I-2-------------------------------------------74 (本案審理中新增之內容,被告董永莉辯稱:伊依告訴代理人黃偉書指示,而取劉威志、美逸公司帳戶款項以汎盟公司名義匯款與潤得公司部分,故應算入償還昶定公司款項範圍部分,為本院認定並非被告董永莉補回之部分) 總表(被告董永莉挪用、償還昶定公司款項結算表) ┌──┬─────────────┬────────┬────────┬──────────┐ │編號│項目名稱 │挪用金額 │償還金額 │備註 │ ├──┼─────────────┼────────┼────────┼──────────┤ │1 │盜開昶定支票(附表B) │00000000 │ │ │ ├──┼─────────────┼────────┼────────┼──────────┤ │2 │挪用昶定帳戶款項(附表C) │00000000 │ │ │ ├──┼─────────────┼────────┼────────┼──────────┤ │3 │挪用昶定帳戶款項(附表D) │0000000 │ │ │ ├──┼─────────────┼────────┼────────┼──────────┤ │4 │挪用昶定帳戶款項(附表E) │00000000 │ │ │ ├──┼─────────────┼────────┼────────┼──────────┤ │5 │挪用昶定帳戶款項(附表F) │00000000 │ │ │ ├──┼─────────────┼────────┼────────┼──────────┤ │6 │挪用昶定帳戶款項(附表G) │0000000 │ │ │ ├──┼─────────────┼────────┼────────┼──────────┤ │7 │挪用昶定帳戶款項(附表H) │00000000 │ │ │ ├──┼─────────────┼────────┼────────┼──────────┤ │8 │挪用昶定帳戶款項(附表9) │0000000 │ │ │ ├──┼─────────────┼────────┼────────┼──────────┤ │9 │償還昶定款項(附表10) │ │000000000 │ │ ├──┼─────────────┼────────┼────────┼──────────┤ │10 │償還昶定款項(附表11) │ │00000000 │ │ ├──┼─────────────┼────────┼────────┼──────────┤ │11 │償還昶定款項(附表12) │ │58000000 │ │ ├──┼─────────────┼────────┼────────┼──────────┤ │12 │償還昶定款項(附表13) │ │00000000 │ │ ├──┼─────────────┼────────┼────────┼──────────┤ │13 │償還昶定款項(附表14) │ │00000000 │ │ ├──┼─────────────┼────────┼────────┼──────────┤ │14 │償還昶定款項(附表I) │ │0000000 │本案審理中新增部分 │ ├──┼─────────────┼────────┼────────┼──────────┤ │15 │董永莉以昶定公司名義匯款與│ │5000000 │本案審理中新增部分 │ │ │昶定公司客戶世峰公司 │ │ │ │ ├──┼─────────────┼────────┼────────┼──────────┤ │16 │董永莉以楊從蘭帳戶還款 │ │316970 │本案審理中新增部分 │ ├──┼─────────────┼────────┼────────┼──────────┤ │17 │董永莉以董永銘帳戶還款 │ │959800 │本案審理中新增部分 │ ├──┴─────────────┼────────┼────────┼──────────┤ │ 合計:│000000000 │000000000 │ │ ├────────────────┼────────┴────────┴──────────┤ │ 結算:│被告董永莉尚餘00000000元未償還昶定公司 │ │ │(000000000-000000050=00000000) │ └────────────────┴────────────────────────────┘ 附表B (與原起訴書附表2 有關,為本院認定有罪部分) (偽造昶定公司上海商銀永和分行甲存帳戶(00000000000000)支票) ┌──┬────┬──────┬──────┬────┬──────┐ │編號│支票號碼│兌現日 │金額 │受款人 │備註 │ ├──┼────┼──────┼──────┼────┼──────┤ │1 │0000000 │900305 │2000,000 │朱莉莉 │ │ ├──┼────┼──────┼──────┼────┼──────┤ │2 │0000000 │900615 │1,000,000 │謝依玲 │ │ ├──┼────┼──────┼──────┼────┼──────┤ │4 │0000000 │900815 │400,000 │林時忠 │起訴書誤繕金│ │ │ │ │ │ │額為10萬元 │ ├──┼────┼──────┼──────┼────┼──────┤ │6 │0000000 │900611 │500,000 │洪碩聰 │ │ ├──┼────┼──────┼──────┼────┼──────┤ │7 │0000000 │910401 │16,000 │朱莉莉 │ │ ├──┼────┼──────┼──────┼────┼──────┤ │8 │0000000 │910502 │16,000 │朱莉莉 │ │ ├──┼────┼──────┼──────┼────┼──────┤ │9 │0000000 │910603 │16,000 │朱莉莉 │ │ ├──┼────┼──────┼──────┼────┼──────┤ │10 │0000000 │910701 │16,000 │朱莉莉 │ │ ├──┼────┼──────┼──────┼────┼──────┤ │11 │0000000 │910801 │16,000 │朱莉莉 │ │ ├──┼────┼──────┼──────┼────┼──────┤ │12 │0000000 │910902 │16,000 │朱莉莉 │ │ ├──┼────┼──────┼──────┼────┼──────┤ │13 │0000000 │911002 │16,000 │朱莉莉 │ │ ├──┼────┼──────┼──────┼────┼──────┤ │14 │0000000 │911101 │16,000 │朱莉莉 │ │ ├──┼────┼──────┼──────┼────┼──────┤ │15 │0000000 │911202 │16,000 │朱莉莉 │ │ ├──┼────┼──────┼──────┼────┼──────┤ │17 │0000000 │920206 │12,000 │朱莉莉 │ │ ├──┼────┼──────┼──────┼────┼──────┤ │18 │0000000 │920303 │12,000 │朱莉莉 │ │ ├──┼────┼──────┼──────┼────┼──────┤ │19 │0000000 │920501 │13,000 │朱莉莉 │ │ ├──┼────┼──────┼──────┼────┼──────┤ │20 │0000000 │920607 │13,000 │朱莉莉 │ │ ├──┼────┼──────┼──────┼────┼──────┤ │21 │0000000 │920707 │13,000 │朱莉莉 │ │ ├──┼────┼──────┼──────┼────┼──────┤ │24 │0000000 │920901 │15,000 │朱莉莉 │ │ ├──┼────┼──────┼──────┼────┼──────┤ │26 │0000000 │921103 │15,000 │朱莉莉 │ │ ├──┼────┼──────┼──────┼────┼──────┤ │27 │0000000 │921127 │7,828,800 │勤鑫 │ │ ├──┼────┼──────┼──────┼────┼──────┤ │28 │0000000 │921205 │5,000,000 │黃種坤 │ │ ├──┼────┼──────┼──────┼────┼──────┤ │33 │0000000 │930628 │502,000 │朱莉莉 │ │ ├──┼────┼──────┼──────┼────┼──────┤ │34 │0000000 │930630 │5,000,000 │德晟租賃│ │ ├──┼────┼──────┼──────┼────┼──────┤ │35 │0000000 │930701 │3,000,000 │黃種坤 │ │ ├──┼────┼──────┼──────┼────┼──────┤ │36 │0000000 │930702 │2,000,000 │黃種坤 │ │ ├──┼────┼──────┼──────┼────┼──────┤ │37 │0000000 │930628 │502,000 │朱莉莉 │ │ ├──┼────┼──────┼──────┼────┼──────┤ │38 │0000000 │930716 │770,000 │劉威志 │ │ ├──┼────┼──────┼──────┼────┼──────┤ │39 │0000000 │930818 │700,000 │劉威志 │ │ ├──┼────┼──────┼──────┼────┼──────┤ │40 │0000000 │930807 │1,000,000 │黃嘉莉 │ │ ├──┼────┼──────┼──────┼────┼──────┤ │41 │0000000 │930807 │500,000 │黃嘉莉 │ │ ├──┼────┼──────┼──────┼────┼──────┤ │42 │0000000 │930801 │800,000 │黃嘉莉 │ │ ├──┼────┼──────┼──────┼────┼──────┤ │43 │0000000 │930712 │140,000 │黃種坤 │ │ ├──┼────┼──────┼──────┼────┼──────┤ │44 │0000000 │930802 │1,000,000 │黃種坤 │ │ ├──┼────┼──────┼──────┼────┼──────┤ │45 │0000000 │930803 │1,000,000 │黃種坤 │ │ ├──┼────┼──────┼──────┼────┼──────┤ │46 │0000000 │930802 │185,043 │黃種坤 │ │ ├──┼────┼──────┼──────┼────┼──────┤ │47 │0000000 │930906 │500,000 │劉威志 │ │ ├──┼────┼──────┼──────┼────┼──────┤ │48 │0000000 │930906 │500,000 │劉威志 │ │ ├──┼────┼──────┼──────┼────┼──────┤ │49 │0000000 │930906 │1,000,000 │劉威志 │ │ ├──┼────┼──────┼──────┼────┼──────┤ │50 │0000000 │930902 │500,000 │劉威志 │ │ ├──┼────┼──────┼──────┼────┼──────┤ │51 │0000000 │930930 │1,670,000 │劉威志 │ │ ├──┼────┼──────┼──────┼────┼──────┤ │52 │0000000 │931101 │1,070,000 │劉威志 │ │ ├──┼────┼──────┼──────┼────┼──────┤ │53 │0000000 │931018 │709,170 │志聰電子│ │ ├──┼────┼──────┼──────┼────┼──────┤ │54 │0000000 │931018 │3,500,000 │黃種坤 │ │ ├──┼────┼──────┼──────┼────┼──────┤ │55 │0000000 │931026 │4,150,000 │黃種坤 │ │ ├──┼────┼──────┼──────┼────┼──────┤ │56 │0000000 │930910 │5,000,000 │黃種坤 │ │ ├──┼────┼──────┼──────┼────┼──────┤ │57 │0000000 │930901 │37,370 │朱莉莉 │ │ ├──┼────┼──────┼──────┼────┼──────┤ │58 │0000000 │931001 │26,000 │朱莉莉 │ │ ├──┼────┼──────┼──────┼────┼──────┤ │59 │0000000 │931101 │26,000 │朱莉莉 │ │ ├──┼────┼──────┼──────┼────┼──────┤ │60 │0000000 │931217 │2,237 │朱莉莉 │ │ ├──┼────┼──────┼──────┼────┼──────┤ │61 │0000000 │931018 │709,170 │志聰電子│ │ ├──┼────┼──────┼──────┼────┼──────┤ │62 │0000000 │940103 │1,000,000 │劉威志 │ │ ├──┼────┼──────┼──────┼────┼──────┤ │63 │0000000 │940103 │80,000 │劉威志 │ │ ├──┼────┼──────┼──────┼────┼──────┤ │64 │0000000 │940117 │1,000,000 │劉威志 │ │ ├──┼────┼──────┼──────┼────┼──────┤ │65 │0000000 │940117 │1,000,000 │劉威志 │ │ ├──┼────┼──────┼──────┼────┼──────┤ │66 │0000000 │940117 │1,000,000 │劉威志 │ │ ├──┼────┼──────┼──────┼────┼──────┤ │67 │0000000 │940117 │27,951 │朱莉莉 │ │ ├──┼────┼──────┼──────┼────┼──────┤ │68 │0000000 │940201 │26,000 │朱莉莉 │經核對昶定公│ │ │ │ │ │ │司存款明細單│ │ │ │ │ │ │(見本院卷二│ │ │ │ │ │ │第62 頁 ),│ │ │ │ │ │ │起訴書誤繕金│ │ │ │ │ │ │額為27951 元│ ├──┼────┼──────┼──────┼────┼──────┤ │69 │0000000 │940301 │26,000 │朱莉莉 │ │ ├──┼────┼──────┼──────┼────┼──────┤ │70 │0000000 │940201 │1,000,000 │劉威志 │ │ ├──┼────┼──────┼──────┼────┼──────┤ │71 │0000000 │940201 │90,000 │劉威志 │ │ ├──┼────┼──────┼──────┼────┼──────┤ │72 │0000000 │940121 │2,000,000 │黃種坤 │ │ ├──┼────┼──────┼──────┼────┼──────┤ │73 │0000000 │940128 │2,000,000 │黃種坤 │ │ ├──┼────┼──────┼──────┼────┼──────┤ │74 │0000000 │940202 │1,000,000 │黃種坤 │ │ ├──┼────┼──────┼──────┼────┼──────┤ │75 │0000000 │940203 │1,000,000 │國家企業│ │ │ │ │ │ │中心公寓│ │ │ │ │ │ │大樓管理│ │ │ │ │ │ │委員會 │ │ ├──┼────┼──────┼──────┼────┼──────┤ │76 │0000000 │940125 │1,000,000 │董永莉 │ │ ├──┼────┼──────┼──────┼────┼──────┤ │77 │0000000 │940125 │1,000,000 │董永莉 │ │ ├──┼────┼──────┼──────┼────┼──────┤ │78 │0000000 │940125 │1,250,000 │董永莉 │ │ ├──┴────┴──────┴──────┴────┴──────┤ │ 合計:67,964,741 │ └─────────────────────────────────┘ 附表C (與原起訴書附表3 有關,為本院認定有罪部分) (自昶定公司上海商銀永和分行乙存帳戶(00000000000000)取款再轉匯出) ┌──┬───┬───────┬───────┬──────┬──────┐ │編號│日期 │匯款人 │收款人 │金額 │備註 │ ├──┼───┼───────┼───────┼──────┼──────┤ │ 1 │881210│昶定公司 │董永莉 │1,000,000 │ │ │ │ │ │ │ │ │ ├──┼───┼───────┼───────┼──────┼──────┤ │新增│890515│昶定公司 │董永莉 │110,030 │原起訴書漏未│ │1-8 │ │ │ │ │記載,檢察官│ │ │ │ │ │ │981127、9812│ │ │ │ │ │ │23出具98蒞字│ │ │ │ │ │ │第14336號補 │ │ │ │ │ │ │充理由書擴張│ ├──┼───┼───────┼───────┼──────┼──────┤ │ 2 │890901│昶定公司 │三興建設公司 │5,000,060 │ │ ├──┼───┼───────┼───────┼──────┼──────┤ │ 3 │900305│董永莉 │潘國聲 │5,000,060 │ │ ├──┼───┼───────┼───────┼──────┼──────┤ │ 4 │900315│昶定公司 │潘國聲 │3,000,040 │ │ ├──┼───┼───────┼───────┼──────┼──────┤ │ 5 │900404│董永莉 │萬利營造公司 │2,000,030 │ │ ├──┼───┼───────┼───────┼──────┼──────┤ │ 6 │900417│董永莉 │潘國聲 │2,000,030 │ │ ├──┼───┼───────┼───────┼──────┼──────┤ │ 7 │900426│董永莉 │萬利營造公司 │700,030 │ │ ├──┼───┼───────┼───────┼──────┼──────┤ │ 8 │900509│董永莉 │三興建設公司 │2,800,040 │ │ ├──┼───┼───────┼───────┼──────┼──────┤ │ 9 │900509│董永莉 │三興建設公司 │200,030 │ │ ├──┼───┼───────┼───────┼──────┼──────┤ │ 10 │900522│昶定公司 │彭賢斌 │170,060 │ │ ├──┼───┼───────┼───────┼──────┼──────┤ │ 11 │900524│董永莉 │吳緯湘 │150,030 │ │ ├──┼───┼───────┼───────┼──────┼──────┤ │ 12 │900803│吳緯湘 │許清恭土地登記│147,030 │ │ │ │ │ │事業所 │ │ │ ├──┼───┼───────┼───────┼──────┼──────┤ │ 13 │901026│劉錦緞 │美逸實業公司籌│5,050,070 │ │ │ │ │ │備處 │ │ │ ├──┼───┼───────┼───────┼──────┼──────┤ │ 14 │910307│董永莉 │美逸公司 │2,000,030 │ │ ├──┼───┼───────┼───────┼──────┼──────┤ │ 15 │910409│董永莉 │美逸公司 │500,030 │ │ ├──┼───┼───────┼───────┼──────┼──────┤ │ 16 │910813│董永莉 │美逸公司 │200,030 │ │ ├──┼───┼───────┼───────┼──────┼──────┤ │ 17 │910820│董永莉 │美逸公司 │150,030 │ │ ├──┼───┼───────┼───────┼──────┼──────┤ │ 18 │910826│董永莉 │美逸公司 │2,000,030 │ │ ├──┼───┼───────┼───────┼──────┼──────┤ │ 19 │910930│董永莉 │美逸公司 │300,030 │ │ ├──┼───┼───────┼───────┼──────┼──────┤ │ 20 │911008│昶定公司 │美逸公司 │2,100,040 │ │ ├──┼───┼───────┼───────┼──────┼──────┤ │ 21 │920103│昶定公司 │美逸公司 │600,030 │ │ ├──┼───┼───────┼───────┼──────┼──────┤ │ 22 │920103│昶定公司 │美逸公司 │300,030 │ │ ├──┼───┼───────┼───────┼──────┼──────┤ │ 23 │920108│昶定公司 │美逸公司 │500,030 │ │ ├──┼───┼───────┼───────┼──────┼──────┤ │ 24 │920110│董永莉 │周王碧 │100,030 │ │ ├──┼───┼───────┼───────┼──────┼──────┤ │ 25 │920310│董永莉 │美逸公司 │500,030 │ │ ├──┼───┼───────┼───────┼──────┼──────┤ │ 26 │920310│董永莉 │鄒美富 │300,030 │ │ ├──┼───┼───────┼───────┼──────┼──────┤ │ 27 │920708│董永莉 │美逸公司 │200,030 │ │ ├──┼───┼───────┼───────┼──────┼──────┤ │ 28 │920710│董永莉 │美逸公司 │390,030 │ │ ├──┼───┼───────┼───────┼──────┼──────┤ │ 29 │921013│昶定公司 │美逸公司 │600,030 │ │ ├──┼───┼───────┼───────┼──────┼──────┤ │ 30 │921110│昶定公司 │美逸公司 │1,740,030 │ │ ├──┼───┼───────┼───────┼──────┼──────┤ │ 31 │921110│昶定公司 │美逸公司 │260,030 │ │ ├──┼───┼───────┼───────┼──────┼──────┤ │ 32 │921208│昶定公司 │美逸公司 │2,600,040 │ │ ├──┼───┼───────┼───────┼──────┼──────┤ │ 33 │930106│昶定公司 │董永生 │800,030 │ │ ├──┼───┼───────┼───────┼──────┼──────┤ │ 34 │930109│昶定公司 │美逸公司 │650,030 │ │ ├──┼───┼───────┼───────┼──────┼──────┤ │ 35 │930116│吳緯湘 │美逸公司 │4,950,000 │起訴書誤繕匯│ │ │ │ │ │ │款人為昶定公│ │ │ │ │ │ │司 │ ├──┼───┼───────┼───────┼──────┼──────┤ │ 36 │930209│昶定公司 │吳緯湘 │500,000 │ │ ├──┼───┼───────┼───────┼──────┼──────┤ │ 37 │930210│昶定公司 │美逸公司 │1,000,030 │ │ ├──┼───┼───────┼───────┼──────┼──────┤ │ 38 │930210│昶定公司 │美逸公司 │1,000,030 │ │ ├──┼───┼───────┼───────┼──────┼──────┤ │ 39 │930212│昶定公司 │美逸公司 │3,900,050 │ │ ├──┼───┼───────┼───────┼──────┼──────┤ │ 40 │930223│昶定公司 │美逸公司 │700,060 │ │ ├──┼───┼───────┼───────┼──────┼──────┤ │ 41 │930226│昶定公司 │董永生 │1,503,030 │ │ ├──┼───┼───────┼───────┼──────┼──────┤ │ 42 │930308│昶定公司 │美逸公司 │2,000,030 │ │ ├──┼───┼───────┼───────┼──────┼──────┤ │ 43 │930310│昶定公司 │美逸公司 │1,200,030 │起訴書誤繕為│ │ │ │ │ │ │1,200,000 │ ├──┼───┼───────┼───────┼──────┼──────┤ │ 44 │930310│昶定公司 │美逸公司 │386,030 │起訴書誤繕為│ │ │ │ │ │ │386,030 │ ├──┼───┼───────┼───────┼──────┼──────┤ │ 45 │930315│美逸公司 │和泰聯合會計師│333,035 │ │ │ │ │ │事務所 │ │ │ ├──┼───┼───────┼───────┼──────┼──────┤ │ 46 │930315│昶定公司 │美逸公司 │2,500,040 │ │ ├──┼───┼───────┼───────┼──────┼──────┤ │ 47 │930408│昶定公司 │美逸公司 │600,030 │ │ ├──┼───┼───────┼───────┼──────┼──────┤ │ 48 │930510│昶定公司 │美逸公司 │400,030 │ │ ├──┼───┼───────┼───────┼──────┼──────┤ │ 49 │930608│昶定公司 │董永生 │1,004,030 │ │ ├──┼───┼───────┼───────┼──────┼──────┤ │ 50 │930611│昶定公司 │美逸公司 │3,200,050 │ │ ├──┼───┼───────┼───────┼──────┼──────┤ │ 51 │930615│昶定公司 │美逸公司 │200,030 │ │ ├──┼───┼───────┼───────┼──────┼──────┤ │ 52 │930715│昶定公司 │美逸公司 │500,030 │ │ ├──┼───┼───────┼───────┼──────┼──────┤ │ 53 │930720│昶定公司 │董永莉 │100,000 │起訴書誤繕收│ │ │ │ │ │ │款人為美逸公│ │ │ │ │ │ │司 │ ├──┼───┼───────┼───────┼──────┼──────┤ │ 54 │930810│昶定公司 │美逸公司 │300,030 │ │ ├──┼───┼───────┼───────┼──────┼──────┤ │ 55 │930818│昶定公司 │黃種坤 │9,500,110 │ │ ├──┼───┼───────┼───────┼──────┼──────┤ │ 56 │931001│昶定公司 │美逸公司 │145,630 │起訴書誤繕為│ │ │ │ │ │ │145,030 │ ├──┼───┼───────┼───────┼──────┼──────┤ │ 57 │940110│昶定公司 │美逸公司 │1,600,060 │ │ ├──┼───┼───────┼───────┼──────┼──────┤ │ 58 │931115│美逸公司 │和泰聯合會計師│464,921 │ │ │ │ │ │事務所 │ │ │ ├──┼───┼───────┼───────┼──────┼──────┤ │ 59 │931119│昶定公司 │美逸限公司 │400,030 │ │ ├──┼───┼───────┼───────┼──────┼──────┤ │ 60 │931123│昶定公司 │董永莉 │400,030 │ │ ├──┼───┼───────┼───────┼──────┼──────┤ │ 61 │931230│昶定公司 │董永莉 │200,000 │ │ ├──┼───┼───────┼───────┼──────┼──────┤ │ 62 │931203│昶定公司 │董永莉 │120,000 │ │ ├──┼───┼───────┼───────┼──────┼──────┤ │ 63 │940103│遠企公寓大廈 │美逸公司 │961,801 │ │ ├──┼───┼───────┼───────┼──────┼──────┤ │ 64 │940103│萬泰商業銀行 │美逸公司 │671,222 │ │ ├──┼───┼───────┼───────┼──────┼──────┤ │ 65 │940113│美逸公司 │和泰聯合會計師│539,983 │ │ │ │ │ │事務所 │ │ │ ├──┼───┼───────┼───────┼──────┼──────┤ │ 66 │940201│昶定公司 │黃種坤 │530,030 │ │ ├──┴───┴───────┴───────┴──────┴──────┤ │ 合計:85,928,602 │ └────────────────────────────────────┘ 附表D (與原起訴書附表4 有關,為本院認定有罪部分) (自昶定公司上海商銀永和分行乙存帳戶(00000000000000)領取現金) ┌──┬──────┬─────┬─────┐ │編號│日期 │金額 │備註 │ ├──┼──────┼─────┼─────┤ │1 │890308 │300,000 │ │ ├──┼──────┼─────┼─────┤ │2 │890426 │200,000 │ │ ├──┼──────┼─────┼─────┤ │3 │890830 │300,000 │ │ ├──┼──────┼─────┼─────┤ │4 │891003 │250,000 │ │ ├──┼──────┼─────┼─────┤ │5 │891108 │100,000 │ │ ├──┼──────┼─────┼─────┤ │6 │900119 │300,040 │ │ ├──┼──────┼─────┼─────┤ │7 │900119 │640,060 │ │ ├──┼──────┼─────┼─────┤ │8 │900119 │100,000 │ │ ├──┼──────┼─────┼─────┤ │9 │900130 │121,750 │ │ ├──┼──────┼─────┼─────┤ │10 │910114 │87,000 │ │ ├──┼──────┼─────┼─────┤ │11 │910701 │500,060 │ │ ├──┼──────┼─────┼─────┤ │12 │920401 │200,000 │ │ ├──┼──────┼─────┼─────┤ │13 │920408 │1,800,000 │ │ ├──┼──────┼─────┼─────┤ │14 │930116 │263,000 │ │ ├──┼──────┼─────┼─────┤ │15 │930720 │136,000 │ │ ├──┼──────┼─────┼─────┤ │16 │930818 │180,000 │ │ ├──┼──────┼─────┼─────┤ │17 │930827 │100,000 │ │ ├──┼──────┼─────┼─────┤ │18 │931217 │600,000 │ │ ├──┴──────┴─────┴─────┤ │ 合計:6,177,910 │ └─────────────────────┘ 附表E (與原起訴書附表5 有關,為本院認定有罪部分) (自昶定公司上海商銀永和分行乙存帳戶(00000000000000)取款再轉匯出至董永莉帳戶(00000000000000)) ┌──┬───────┬─────┐ │編號│ 轉帳日期 │轉帳金額 │ ├──┼───────┼─────┤ │ 1 │871216 │3,000,000 │ ├──┼───────┼─────┤ │ 2 │871218 │9,000,000 │ ├──┼───────┼─────┤ │ 3 │880108 │5,000,000 │ ├──┼───────┼─────┤ │ 4 │881004 │5,000,000 │ ├──┼───────┼─────┤ │ 5 │890107 │1,000,000 │ ├──┼───────┼─────┤ │ 6 │890331 │100,000 │ ├──┼───────┼─────┤ │ 7 │890407 │20,000 │ ├──┼───────┼─────┤ │ 8 │890419 │200,000 │ ├──┼───────┼─────┤ │ 9 │890727 │400,000 │ ├──┼───────┼─────┤ │ 10 │890828 │50,000 │ ├──┼───────┼─────┤ │ 11 │900305 │300,000 │ ├──┼───────┼─────┤ │ 12 │900314 │24,650 │ ├──┼───────┼─────┤ │ 13 │900803 │50,000 │ ├──┼───────┼─────┤ │ 14 │900807 │100,000 │ ├──┼───────┼─────┤ │ 15 │900905 │200,000 │ ├──┼───────┼─────┤ │ 16 │900927 │120,000 │ ├──┼───────┼─────┤ │ 17 │901003 │100,000 │ ├──┼───────┼─────┤ │ 18 │901012 │100,000 │ ├──┼───────┼─────┤ │ 19 │901102 │100,000 │ ├──┼───────┼─────┤ │ 20 │901116 │200,000 │ ├──┼───────┼─────┤ │ 21 │901214 │230,000 │ ├──┼───────┼─────┤ │ 22 │910111 │157,829 │ ├──┼───────┼─────┤ │ 23 │910307 │125,093 │ ├──┼───────┼─────┤ │ 24 │910429 │500,000 │ ├──┼───────┼─────┤ │ 25 │910704 │52,000 │ ├──┼───────┼─────┤ │ 26 │910705 │1,000,000 │ ├──┼───────┼─────┤ │ 27 │920324 │100,000 │ ├──┼───────┼─────┤ │ 28 │920416 │40,000 │ ├──┼───────┼─────┤ │ 29 │920417 │100,000 │ ├──┼───────┼─────┤ │ 30 │920421 │200,000 │ ├──┼───────┼─────┤ │ 31 │920430 │250,000 │ ├──┼───────┼─────┤ │ 32 │920513 │300,000 │ ├──┼───────┼─────┤ │ 33 │920613 │100,000 │ ├──┼───────┼─────┤ │ 34 │920716 │200,000 │ ├──┼───────┼─────┤ │ 35 │920813 │200,000 │ ├──┼───────┼─────┤ │ 36 │921103 │150,000 │ ├──┼───────┼─────┤ │ 37 │930322 │100,000 │ ├──┼───────┼─────┤ │ 38 │930419 │18,000 │ ├──┼───────┼─────┤ │ 39 │930514 │100,000 │ ├──┼───────┼─────┤ │ 40 │930527 │200,000 │ ├──┼───────┼─────┤ │ 41 │930727 │100,000 │ ├──┼───────┼─────┤ │ 42 │930813 │200,000 │ ├──┼───────┼─────┤ │ 43 │931129 │100,000 │ ├──┼───────┼─────┤ │ 44 │940114 │150,000 │ ├──┴───────┴─────┤ │ 合計:29,737,572│ └────────────────┘ 附表F (與原起訴書附表6 有關,為本院認定有罪部分) (自昶定公司中國國際商銀新店分行帳戶(00000000000)取 款再轉匯) ┌──┬──────┬──────┬───────┬─────┬─────┐ │編號│日期 │匯款人 │收款人 │金額 │備註 │ ├──┼──────┼──────┼───────┼─────┼─────┤ │1 │940202 │美逸公司 │美逸公司股份有│1,800,000 │ │ ├──┼──────┼──────┼───────┼─────┼─────┤ │2 │940201 │昶定公司 │美逸公司 │72,030 │ │ ├──┼──────┼──────┼───────┼─────┼─────┤ │3 │931216 │昶定公司 │黃種坤 │4,000,000 │ │ ├──┼──────┼──────┼───────┼─────┼─────┤ │4 │931216 │昶定公司 │董永莉取現金 │50,000 │ │ ├──┼──────┼──────┼───────┼─────┼─────┤ │5 │931206 │昶定公司 │董永莉取現金 │310,000 │ │ ├──┼──────┼──────┼───────┼─────┼─────┤ │6 │931202 │昶定公司 │董永莉 │180,030 │ │ ├──┼──────┼──────┼───────┼─────┼─────┤ │7 │931118 │董永莉 │美逸公司 │350,000 │ │ ├──┼──────┼──────┼───────┼─────┼─────┤ │8 │931112 │昶定公司 │美逸公司 │630,030 │ │ ├──┼──────┼──────┼───────┼─────┼─────┤ │9 │931110 │昶定公司 │美逸公司 │2,000,030 │ │ ├──┼──────┼──────┼───────┼─────┼─────┤ │10 │931026 │昶定公司 │美逸公司 │4,000,050 │ │ ├──┼──────┼──────┼───────┼─────┼─────┤ │11 │931022 │董永莉 │董永生 │505,000 │ │ ├──┼──────┼──────┼───────┼─────┼─────┤ │12 │931022 │董永莉 │美逸公司 │83,888 │ │ ├──┼──────┼──────┼───────┼─────┼─────┤ │13 │931012 │董永莉 │美逸公司 │220,030 │ │ ├──┼──────┼──────┼───────┼─────┼─────┤ │14 │931012 │楊廣發 │鴻侑公司籌備處│201,030 │ │ ├──┼──────┼──────┼───────┼─────┼─────┤ │15 │931012 │董永莉 │鴻侑公司籌備處│2,100,040 │ │ ├──┼──────┼──────┼───────┼─────┼─────┤ │16 │931012 │吳緯湘 │鴻侑公司籌備處│2,100,040 │ │ ├──┼──────┼──────┼───────┼─────┼─────┤ │17 │931012 │李德高 │鴻侑公司籌備處│200,030 │ │ ├──┼──────┼──────┼───────┼─────┼─────┤ │18 │931012 │李金聲 │鴻侑公司籌備處│200,030 │ │ ├──┼──────┼──────┼───────┼─────┼─────┤ │19 │931012 │吳緯邦 │鴻侑公司籌備處│200,030 │ │ ├──┼──────┼──────┼───────┼─────┼─────┤ │20 │931012 │董永莉 │美逸公司 │540,030 │ │ ├──┼──────┼──────┼───────┼─────┼─────┤ │21 │930913 │昶定公司 │美逸公司 │500,030 │ │ ├──┼──────┼──────┼───────┼─────┼─────┤ │22 │930909 │董永莉 │美逸公司 │5,800,070 │ │ ├──┼──────┼──────┼───────┼─────┼─────┤ │23 │930903 │昶定公司 │美逸公司 │2,000,030 │ │ ├──┼──────┼──────┼───────┼─────┼─────┤ │24 │930812 │昶定公司 │美逸公司 │655,030 │ │ ├──┼──────┼──────┼───────┼─────┼─────┤ │25 │930806 │昶定公司 │董永莉 │100,030 │ │ ├──┼──────┼──────┼───────┼─────┼─────┤ │26 │930609 │昶定公司 │董永莉 │100,030 │ │ ├──┼──────┼──────┼───────┼─────┼─────┤ │27 │930430 │昶定公司 │美逸公司 │250,030 │ │ ├──┼──────┼──────┼───────┼─────┼─────┤ │28 │930316 │昶定公司 │董永莉 │1,000,030 │ │ ├──┼──────┼──────┼───────┼─────┼─────┤ │29 │930224 │昶定公司 │美逸公司 │304,746 │ │ ├──┼──────┼──────┼───────┼─────┼─────┤ │30 │930112 │昶定公司 │美逸公司 │1,000,030 │ │ ├──┼──────┼──────┼───────┼─────┼─────┤ │31 │930112 │昶定公司 │美逸公司 │1,260,030 │ │ ├──┼──────┼──────┼───────┼─────┼─────┤ │32 │930112 │昶定公司 │美逸公司 │160,000 │ │ ├──┼──────┼──────┼───────┼─────┼─────┤ │33 │921117 │昶定公司 │董永莉 │300,000 │ │ ├──┼──────┼──────┼───────┼─────┼─────┤ │34 │921117 │昶定公司 │董永莉 │400,000 │ │ ├──┼──────┼──────┼───────┼─────┼─────┤ │35 │921104 │董永莉 │董永生 │790,030 │ │ ├──┼──────┼──────┼───────┼─────┼─────┤ │36 │921016 │昶定公司 │董永莉 │350,000 │ │ ├──┼──────┼──────┼───────┼─────┼─────┤ │37 │920923 │昶定公司 │董永莉 │300,000 │ │ ├──┼──────┼──────┼───────┼─────┼─────┤ │38 │920916 │昶定公司 │董永莉 │150,000 │ │ ├──┼──────┼──────┼───────┼─────┼─────┤ │39 │920915 │昶定公司 │董永莉 │270,000 │ │ ├──┼──────┼──────┼───────┼─────┼─────┤ │40 │920905 │昶定公司 │美逸公司 │2,000,030 │ │ ├──┼──────┼──────┼───────┼─────┼─────┤ │41 │920902 │昶定公司 │董永莉 │150,000 │ │ ├──┼──────┼──────┼───────┼─────┼─────┤ │42 │920822 │昶定公司 │董永莉 │150,000 │ │ ├──┼──────┼──────┼───────┼─────┼─────┤ │43 │920508 │昶定公司 │董永莉 │1,000,000 │ │ ├──┼──────┼──────┼───────┼─────┼─────┤ │44 │920320 │董永莉 │董永生 │200,030 │ │ ├──┼──────┼──────┼───────┼─────┼─────┤ │45 │920127 │昶定公司 │美逸公司 │1,700,030 │ │ ├──┼──────┼──────┼───────┼─────┼─────┤ │46 │920127 │昶定公司 │董永莉 │350,030 │ │ ├──┼──────┼──────┼───────┼─────┼─────┤ │47 │920116 │昶定公司 │董永莉 │259,678 │ │ ├──┼──────┼──────┼───────┼─────┼─────┤ │48 │920115 │昶定公司 │美逸公司 │570,000 │ │ ├──┼──────┼──────┼───────┼─────┼─────┤ │49 │920114 │董永莉 │美逸公司 │150,030 │ │ ├──┼──────┼──────┼───────┼─────┼─────┤ │50 │920114 │董永莉 │羅喆不動產經記│160,030 │起訴書誤繕│ │ │ │ │ │ │收款人為美│ │ │ │ │ │ │逸公司 │ ├──┼──────┼──────┼───────┼─────┼─────┤ │51 │911218 │昶定公司 │董永莉 │100,000 │ │ ├──┼──────┼──────┼───────┼─────┼─────┤ │52 │911218 │昶定公司 │董永莉 │336,780 │ │ ├──┼──────┼──────┼───────┼─────┼─────┤ │53 │911212 │昶定公司 │董永莉 │200,030 │ │ ├──┼──────┼──────┼───────┼─────┼─────┤ │54 │911212 │昶定公司 │吳緯湘 │200,030 │ │ ├──┼──────┼──────┼───────┼─────┼─────┤ │55 │911202 │昶定公司 │董永生 │200,030 │ │ ├──┼──────┼──────┼───────┼─────┼─────┤ │56 │911202 │昶定公司 │美逸公司 │1,000,030 │ │ ├──┼──────┼──────┼───────┼─────┼─────┤ │57 │911108 │昶定公司 │美逸公司 │2,000,030 │起訴書誤繕│ │ │ │ │ │ │日期為9111│ │ │ │ │ │ │18 │ ├──┼──────┼──────┼───────┼─────┼─────┤ │58 │911114 │昶定公司 │美逸公司 │500,030 │ │ ├──┼──────┼──────┼───────┼─────┼─────┤ │59 │911030 │昶定公司 │吳緯湘 │35,030 │ │ ├──┼──────┼──────┼───────┼─────┼─────┤ │60 │911030 │昶定公司 │美逸公司 │1,500,030 │ │ ├──┼──────┼──────┼───────┼─────┼─────┤ │61 │911002 │昶定公司 │美逸公司 │150,030 │ │ ├──┼──────┼──────┼───────┼─────┼─────┤ │62 │910909 │昶定公司 │美逸公司 │2,300,040 │ │ ├──┼──────┼──────┼───────┼─────┼─────┤ │63 │910829 │董永莉 │董永莉 │220,030 │ │ ├──┼──────┼──────┼───────┼─────┼─────┤ │64 │910827 │董永莉 │董永莉 │500,030 │ │ ├──┼──────┼──────┼───────┼─────┼─────┤ │65 │910808 │董永莉 │美逸公司 │1,100,030 │ │ ├──┼──────┼──────┼───────┼─────┼─────┤ │66 │910715 │董永莉 │美逸公司 │180,000 │ │ ├──┼──────┼──────┼───────┼─────┼─────┤ │67 │910610 │董永莉 │美逸公司 │1,000,030 │ │ ├──┼──────┼──────┼───────┼─────┼─────┤ │68 │910531 │董永莉 │美逸公司 │150,030 │ │ ├──┼──────┼──────┼───────┼─────┼─────┤ │69 │910507 │董永莉 │美逸公司 │900,000 │ │ ├──┼──────┼──────┼───────┼─────┼─────┤ │70 │910204 │昶定公司 │董永莉 │500,030 │ │ ├──┼──────┼──────┼───────┼─────┼─────┤ │71 │900426 │董永莉 │萬利營造股份有│1,200,030 │ │ │ │ │ │限公司 │ │ │ ├──┼──────┼──────┼───────┼─────┼─────┤ │72 │900417 │董永莉 │潘國聲 │8,000,090 │ │ ├──┼──────┼──────┼───────┼─────┼─────┤ │73 │900320 │董永莉 │羅喆不動產顧問│330,030 │起訴書誤繕│ │ │ │ │ │ │為邏吉吉公│ │ │ │ │ │ │司 │ ├──┼──────┼──────┼───────┼─────┼─────┤ │74 │900108 │董永莉 │潘國聲 │5,000,060 │ │ ├──┼──────┼──────┼───────┼─────┼─────┤ │75 │900108 │陳月雲 │李清楓 │28,830 │ │ ├──┼──────┼──────┼───────┼─────┼─────┤ │76 │900102 │董永莉 │潘國聲 │5,000,060 │ │ ├──┼──────┼──────┼───────┼─────┼─────┤ │77 │891214 │董永莉 │潘國聲 │5,000,060 │ │ ├──┼──────┼──────┼───────┼─────┼─────┤ │78 │891201 │昶定公司 │萬利營造股份有│5,000,070 │ │ │ │ │ │限公司 │ │ │ ├──┼──────┼──────┼───────┼─────┼─────┤ │79 │891114 │昶定公司 │三裕建設股份有│5,000,000 │ │ │ │ │ │限公司 │ │ │ ├──┼──────┼──────┼───────┼─────┼─────┤ │80 │881118 │昶定公司 │何峻慶 │18,000 │起訴書誤繕│ │ │ │ │ │ │日期為8911│ │ │ │ │ │ │18 │ ├──┼──────┼──────┼───────┼─────┼─────┤ │81 │880601 │董永莉 │董永莉 │600,000 │ │ ├──┴──────┴──────┴───────┴─────┴─────┤ │ 合計:90,371,792 │ └────────────────────────────────────┘ 附表G (與原起訴書附表7 有關,為本院認定有罪部分) (自昶定公司中國國際商銀新店分行帳戶(00000000000 )領取現金) ┌──┬──────┬─────┬─────┐ │編號│日 期│金額 │備註 │ ├──┼──────┼─────┼─────┤ │1 │880430 │100,000 │ │ ├──┼──────┼─────┼─────┤ │2 │881118 │38,000 │ │ ├──┼──────┼─────┼─────┤ │3 │890407 │50,000 │ │ ├──┼──────┼─────┼─────┤ │6 │891201 │100,000 │ │ ├──┼──────┼─────┼─────┤ │9 │900305 │5,000 │ │ ├──┼──────┼─────┼─────┤ │10 │900314 │55,000 │ │ ├──┼──────┼─────┼─────┤ │11 │900410 │54,610 │ │ ├──┼──────┼─────┼─────┤ │12 │901018 │200,000 │ │ ├──┼──────┼─────┼─────┤ │13 │901102 │250,000 │ │ ├──┼──────┼─────┼─────┤ │14 │910204 │15,019 │ │ ├──┼──────┼─────┼─────┤ │15 │910322 │100,000 │ │ ├──┼──────┼─────┼─────┤ │16 │910322 │20,875 │ │ ├──┼──────┼─────┼─────┤ │17 │910410 │150,000 │ │ ├──┼──────┼─────┼─────┤ │18 │910422 │300,000 │ │ ├──┼──────┼─────┼─────┤ │19 │910507 │900,000 │ │ ├──┼──────┼─────┼─────┤ │20 │910507 │200,000 │ │ ├──┼──────┼─────┼─────┤ │21 │910517 │13,300 │ │ ├──┼──────┼─────┼─────┤ │22 │910517 │283,620 │ │ ├──┼──────┼─────┼─────┤ │23 │910531 │100,000 │ │ ├──┼──────┼─────┼─────┤ │24 │910531 │16,875 │ │ ├──┼──────┼─────┼─────┤ │25 │910610 │100,000 │ │ ├──┼──────┼─────┼─────┤ │26 │911007 │350,000 │ │ ├──┼──────┼─────┼─────┤ │27 │911025 │200,000 │ │ ├──┼──────┼─────┼─────┤ │28 │911030 │100,000 │ │ ├──┼──────┼─────┼─────┤ │29 │911127 │100,000 │ │ ├──┼──────┼─────┼─────┤ │30 │920114 │50,000 │ │ ├──┼──────┼─────┼─────┤ │31 │920306 │250,000 │ │ ├──┼──────┼─────┼─────┤ │32 │920428 │50,000 │ │ ├──┼──────┼─────┼─────┤ │33 │920602 │50,000 │ │ ├──┼──────┼─────┼─────┤ │34 │930102 │36,000 │ │ ├──┼──────┼─────┼─────┤ │35 │930225 │100,000 │ │ ├──┼──────┼─────┼─────┤ │36 │930924 │100,000 │ │ ├──┴──────┴─────┴─────┤ │ 合計:4,438,299 │ └─────────────────────┘ 附表H (與原起訴書附表8 有關,為本院認定有罪部分) (自昶定公司合作金庫景美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 )取款 再轉匯) ┌──┬──────┬──────┬──────┬─────┐ │編號│日期 │匯款人 │收款人 │金額 │ │ │ │ │ │ │ ├──┼──────┼──────┼──────┼─────┤ │ 1 │900221 │董永莉 │董永莉 │300,030 │ ├──┼──────┼──────┼──────┼─────┤ │ 2 │910116 │董永莉 │董永莉 │198,030 │ ├──┼──────┼──────┼──────┼─────┤ │ 3 │910201 │董永莉 │董永莉 │500,030 │ ├──┼──────┼──────┼──────┼─────┤ │ 4 │910902 │董永莉 │董永莉 │250,030 │ ├──┼──────┼──────┼──────┼─────┤ │ 5 │910902 │董永莉 │美逸公司 │250,030 │ ├──┼──────┼──────┼──────┼─────┤ │ 6 │930702 │陳淑惠 │劉威志 │1,982,480 │ ├──┼──────┼──────┼──────┼─────┤ │ 7 │930804 │昶定公司 │三捷大廈管理│2,814,997 │ │ │ │ │維護有限公司│ │ ├──┼──────┼──────┼──────┼─────┤ │ 8 │930804 │昶定公司 │德晟租賃股份│1,000,030 │ │ │ │ │有限公司 │ │ ├──┼──────┼──────┼──────┼─────┤ │ 9 │931001 │昶定公司 │德晟租賃股份│3,000,040 │ │ │ │ │有限公司 │ │ ├──┴──────┴──────┴──────┴─────┤ │ 總計 10,295,697│ └─────────────────────────────┘ 附表9 (即原起訴書附表9,為本院認定有罪部分) (自昶定公司萬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取款再轉匯) ┌──┬─────┬────────┬────────┐│編號│日期 │金額 │備註 │├──┼─────┼────────┼────────┤│ 1 │93/12/16 │1,500,000 │ │├──┴─────┴────────┴────────┤│ 合計:1,500,000 │└──────────────────────────┘│ 附表I(本案審理中新增之內容) ┌─────────────────────────────────────────┐ │一、董永莉匯入昶定公司上海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 ├──┬───────────┬──────┬───┬───────────────┤ │編號│項目說明 │金額 │證據出│函查結果 │ │ │ │ │處 │ │ ├──┼───────────┼──────┼───┼───────────────┤ │4 │92年1月20日以昶定名義 │2,586,226 │ │本院卷五163:一銀中崙匯入 │ │ │匯入 │ │ │本院卷0000-000 :黃種坤帳號匯│ │ │匯款人:昶定(股) │ │ │ 出 │ │ ├───────────┴──────┴───┴───────────────┤ │ │990628準備程序 │ │ │①被告董永莉:這是我朋友,這是我補回的。(本院卷六32) │ │ │②告訴人:我不認識黃種坤,對董永莉說是他朋友補回我不爭執。(本院卷六32) │ ├──┴──────────────────────────────────────┤ │二、董永莉匯入昶定公司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 ├──┬───────────┬──────┬───┬───────────────┤ │8 │89年5月11日現金存入 │80,000 │ │院五-164、171(存款單) │ │ │匯款人:昶定(股) │ │ │由上海永和存入,送款人填昶定 │ │ ├───────────┴──────┴───┴───────────────┤ │ │990628準備程序 │ │ │①被告董永莉:這是我匯的。(院六-32-) │ │ │②告訴人:這個我還是有爭執,如果是他匯的,應該有保留匯款單。(院六-32-) │ ├──┼───────────┬──────┬───┬───────────────┤ │14 │90年2月14日ATM轉入 │100,000 │ │①②本院卷五228-2 :開戶人董永│ │ │①轉出單位彰化銀行,帳│ │ │ 莉 │ │ │ 號0000000000000000 │ │ │③本院卷六45、46:開戶人邱敏忠│ │ │②轉出單位彰化銀行,帳│ │ │ │ │ │ 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③轉出單位第七商銀,帳│ │ │ │ │ │ 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 │ │990726準備程序 │ │ │①被告董永莉:邱敏忠是我朋友,這筆是我匯回的款項。(本院卷六59) │ │ │②告訴人:沒有意見,我們不爭執。(本院卷六59) │ ├──┼───────────┬──────┬───┬───────────────┤ │20 │90年5月21日現金存入 │120,000 │偵卷㈠│院五-165、173(存款單) │ │ │存款人:昶定(股) │ │P131 │由新店分行存入,送款人填昶定 │ │ ├───────────┴──────┴───┴───────────────┤ │ │990628準備程序 │ │ │①被告董永莉:這是我補回的。(院六-32-) │ │ │②告訴人:如果是他匯款,應該有匯款單。(院六-32-) │ ├──┼───────────┬──────┬───┬───────────────┤ │21 │90年5月29日跨行匯入 │1,800,000 │偵卷㈠│本院卷五166:一銀中崙匯入 │ │ │匯款人:昶定(股) │ │P134 │本院卷五231:現金匯款,留手機 │ │ │ │ │ │ 0000000000 │ │ │ │ │ │本院卷六52、53:手機用戶人黃寶│ │ │ │ │ │ 珠 │ │ ├───────────┴──────┴───┴───────────────┤ │ │990628準備程序 │ │ │①被告董永莉:手機號碼是黃種坤的,這是我補回的(本院卷六33) │ │ │②告訴人:我不認識這個手機號碼,如果確認手機是黃種坤使用的,我就承認是董永莉│ │ │補回。(本院卷六33) │ │ │990726準備程序 │ │ │①被告董永莉:黃寶珠是我大嫂,吳緯邦是我先生的哥哥,這筆是我匯回的。(本院卷│ │ │ 六59) │ │ │②告訴人:沒有意見,我們不爭執。(本院卷六59) │ ├──┼───────────┼──────┼───┼───────────────┤ │27 │90年8月1日現金存入 │350,000 │偵卷㈠│院五-166、175(存款單) │ │ │存款人:昶定(股) │ │P136 │由新店分行存入,送款人填昶定 │ │ ├───────────┴──────┴───┴───────────────┤ │ │990628準備程序 │ │ │①被告董永莉:這是我匯的。(院六-33) │ │ │②告訴人:如果是他匯的,應該有要匯款單。(院六-33) │ ├──┼───────────┬──────┬───┬───────────────┤ │31 │91年12月31日跨行匯入 │350,000 │ │本院卷五167:永豐北新匯入 │ │ │匯款人:昶定(股) │ │ │本院卷六26、27:現金匯款,匯款│ │ │ │ │ │ 人填董永莉 │ │ ├───────────┴──────┴───┴───────────────┤ │ │990726準備程序 │ │ │①被告董永莉:這是我匯回的。(本院卷六59) │ │ │②告訴人:沒有意見,我們不爭執。(本院卷六59) │ ├──┼───────────┬──────┬───┬───────────────┤ │33 │93年2月16日現金存入 │350,000 │偵卷㈠│本院卷五167、176:由南松山分行│ │ │存款人:無註明 │ │P179 │ 存入,沒填送│ │ │ │ │ │ 款人、留電09│ │ │ │ │ │ 00000000 │ │ │ │ │ │本院卷六25:用戶名稱:楊從蘭 │ │ ├───────────┴──────┴───┴───────────────┤ │ │990628準備程序 │ │ │①被告董永莉:楊從蘭是我朋友。(本院卷六33背) │ │ │②告訴人:這個部分是被告補回,我沒有意見。(本院卷六33背) │ ├──┼───────────┬──────┬───┬───────────────┤ │37 │94年2月4日現金存入 │32,000 │ │本院卷五167、177:存款單 │ │ │匯款人:無 │ │ │由永和分行存入,沒填送款人 │ │ ├───────────┴──────┴───┴───────────────┤ │ │990628準備程序 │ │ │①被告董永莉:這是我的字,是我存入的。(本院卷六33背) │ │ │②告訴人:沒有意見,這是董永莉的字,他補回我沒有意見。(本院卷六33背) │ ├──┴──────────────────────────────────────┤ │三、董永莉匯入昶定公司中國國際商銀乙存(帳號00000000000 )帳戶 │ ├──┬───────────┬──────┬───┬───────────────┤ │編號│項目 │金額 │證據出│函查結果 │ │ │ │ │處 │ │ ├──┼───────────┼──────┼───┼───────────────┤ │1 │90年6月12日現金存入 │990,000 │ │本院卷五50:無存款人紀錄 │ ├──┼───────────┼──────┼───┼───────────────┤ │2 │92年1月6日現金存入 │400,000 │偵卷㈠│本院卷五51:無存款人紀錄 │ │ │ │ │P268 │ │ ├──┼───────────┼──────┼───┼───────────────┤ │4 │93年10月12日現金存入 │100,000 │ │本院卷五52:無存款人紀錄 │ ├──┼───────────┴──────┴───┴───────────────┤ │ │990628準備程序 │ │ │①被告董永莉:編號1、2、4這是我的字,是我補回的。編號3應該要刪除。(本院卷六│ │ │ 33背) │ │ │②告訴人:編號1 、2 、4 是董永莉的字,算是他補回我沒有意見。(本院卷六33背)│ ├──┴──────────────────────────────────────┤ │ 合計:7,258,226 │ ├─────────────────────────────────────────┤ │備註:⑴附表I出處:980702之97年度蒞字第16161號理由補充書(本院卷二28-29) │ └─────────────────────────────────────────┘ 附表10 董永莉個人轉入昶定公司款項 ┌──┬────┬──────────┬─────────┬────────┐ │編號│日期 │入帳戶 │金額 │方式 │ ├──┼────┼──────────┼─────────┼────────┤ │ 1 │87/12/30│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12,005,944 │語音轉 │ ├──┼────┼──────────┼─────────┼────────┤ │ 2 │88/04/07│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2,000,000 │語音轉 │ ├──┼────┼──────────┼─────────┼────────┤ │ 3 │88/04/29│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2,000,000 │語音轉 │ ├──┼────┼──────────┼─────────┼────────┤ │ 4 │88/04/30│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2,000,000 │語音轉 │ ├──┼────┼──────────┼─────────┼────────┤ │ 5 │88/05/14│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1,000,000 │語音轉 │ ├──┼────┼──────────┼─────────┼────────┤ │ 6 │88/09/16│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2,000,000 │語音轉 │ ├──┼────┼──────────┼─────────┼────────┤ │ 7 │88/10/15│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2,000,000 │語音轉 │ ├──┼────┼──────────┼─────────┼────────┤ │ 8 │88/10/15│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1,000,000 │語音轉 │ ├──┼────┼──────────┼─────────┼────────┤ │ 9 │88/11/30│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1,000,000 │語音轉 │ ├──┼────┼──────────┼─────────┼────────┤ │ 10 │88/11/30│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500,000 │語音轉 │ ├──┼────┼──────────┼─────────┼────────┤ │ 11 │88/12/15│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1,000,000 │語音轉 │ ├──┼────┼──────────┼─────────┼────────┤ │ 12 │88/12/30│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56,000 │轉帳附存摺影本 │ ├──┼────┼──────────┼─────────┼────────┤ │ 13 │90/02/15│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100,000 │語音轉 │ ├──┼────┼──────────┼─────────┼────────┤ │ 14 │90/02/15│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100,000 │語音轉 │ ├──┼────┼──────────┼─────────┼────────┤ │ 15 │90/02/2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100,000 │語音轉 │ ├──┼────┼──────────┼─────────┼────────┤ │ 16 │90/05/21│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169,000 │語音轉 │ ├──┼────┼──────────┼─────────┼────────┤ │ 17 │90/05/21│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10,000 │語音轉 │ ├──┼────┼──────────┼─────────┼────────┤ │ 18 │90/05/21│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20,000 │語音轉 │ ├──┼────┼──────────┼─────────┼────────┤ │ 19 │90/05/31│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1,870,000 │語音轉 │ ├──┼────┼──────────┼─────────┼────────┤ │ 20 │90/06/01│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10,000 │語音轉 │ ├──┼────┼──────────┼─────────┼────────┤ │ 21 │90/06/15│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200,000 │語音轉 │ ├──┼────┼──────────┼─────────┼────────┤ │ 22 │90/06/19│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100,000 │語音轉 │ ├──┼────┼──────────┼─────────┼────────┤ │ 23 │90/12/31│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1,000,000 │語音轉 │ ├──┼────┼──────────┼─────────┼────────┤ │ 24 │91/04/17│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10,000 │轉帳附存摺影本 │ ├──┼────┼──────────┼─────────┼────────┤ │ 25 │91/04/19│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30,000 │轉帳附存著影本 │ ├──┼────┼──────────┼─────────┼────────┤ │ 26 │91/06/17│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160,000 │語音轉 │ ├──┼────┼──────────┼─────────┼────────┤ │ 27 │91/06/1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1,000,000 │ │ ├──┼────┼──────────┼─────────┼────────┤ │ 28 │91/12/31│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228,000 │語音轉 │ ├──┼────┼──────────┼─────────┼────────┤ │ 29 │92/01/23│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200,000 │語音轉 │ ├──┼────┼──────────┼─────────┼────────┤ │ 30 │92/01/28│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170000 │語音轉 │ ├──┼────┼──────────┼─────────┼────────┤ │ 31 │92/02/2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1,820,000 │語音轉 │ ├──┼────┼──────────┼─────────┼────────┤ │ 32 │92/03/1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320,000 │語音轉 │ ├──┼────┼──────────┼─────────┼────────┤ │ 33 │92/03/1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90,000 │語音轉 │ ├──┼────┼──────────┼─────────┼────────┤ │ 34 │92/03/1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1,200,000 │語音轉 │ ├──┼────┼──────────┼─────────┼────────┤ │ 35 │92/03/18│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517,000 │語音轉 │ ├──┼────┼──────────┼─────────┼────────┤ │ 36 │92/07/25│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1,000,000 │語音轉 │ ├──┼────┼──────────┼─────────┼────────┤ │ 37 │92/07/30│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200,000 │語音轉 │ ├──┼────┼──────────┼─────────┼────────┤ │ 38 │92/10/31│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1,400,000 │語音轉 │ ├──┼────┼──────────┼─────────┼────────┤ │ 39 │92/11/03│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100,000 │網路轉帳 │ ├──┼────┼──────────┼─────────┼────────┤ │ 40 │92/11/12│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15,000 │網路轉帳 │ ├──┼────┼──────────┼─────────┼────────┤ │ 41 │92/11/20│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140,000 │網路轉帳 │ ├──┼────┼──────────┼─────────┼────────┤ │ 42 │92/11/14│昶定中國國際商銀乙存│$25,000 │附存摺影本 │ ├──┼────┼──────────┼─────────┼────────┤ │ 43 │92/11/27│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4,000,000 │網路轉帳 │ ├──┼────┼──────────┼─────────┼────────┤ │ 44 │92/12/19│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750,000 │網路轉帳 │ ├──┼────┼──────────┼─────────┼────────┤ │ 45 │92/12/31│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160,000 │網路轉帳 │ ├──┼────┼──────────┼─────────┼────────┤ │ 46 │92/12/31│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800,000 │網路轉帳 │ ├──┼────┼──────────┼─────────┼────────┤ │ 47 │92/12/31│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500,000 │網路轉帳 │ ├──┼────┼──────────┼─────────┼────────┤ │ 48 │93/01/12│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100,000 │網路轉帳 │ ├──┼────┼──────────┼─────────┼────────┤ │ 49 │93/01/15│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1,000,000 │網路轉帳 │ ├──┼────┼──────────┼─────────┼────────┤ │ 50 │93/01/16│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500,000 │網路轉帳 │ ├──┼────┼──────────┼─────────┼────────┤ │ 51 │93/02/1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1,000,000 │網路轉帳 │ ├──┼────┼──────────┼─────────┼────────┤ │ 52 │93/02/20│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780,000 │網路轉帳 │ ├──┼────┼──────────┼─────────┼────────┤ │ 53 │93/03/05│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1,000,000 │網路轉帳 │ ├──┼────┼──────────┼─────────┼────────┤ │ 54 │93/03/05│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1,000,000 │網路轉帳 │ ├──┼────┼──────────┼─────────┼────────┤ │ 55 │93/03/05│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1,000,000 │網路轉帳 │ ├──┼────┼──────────┼─────────┼────────┤ │ 56 │93/03/08│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1,500,000 │網路轉帳 │ ├──┼────┼──────────┼─────────┼────────┤ │ 57 │93/03/08│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1,000,000 │網路轉帳 │ ├──┼────┼──────────┼─────────┼────────┤ │ 58 │93/03/08│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1,000,000 │網路轉帳 │ ├──┼────┼──────────┼─────────┼────────┤ │ 59 │93/03/08│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1,000,000 │網路轉帳 │ ├──┼────┼──────────┼─────────┼────────┤ │ 60 │93/03/08│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900,000 │網路轉帳 │ ├──┼────┼──────────┼─────────┼────────┤ │ 61 │93/04/09│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1,000,000 │網路轉帳 │ ├──┼────┼──────────┼─────────┼────────┤ │ 62 │93/04/13│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1,600,000 │網路轉帳 │ ├──┼────┼──────────┼─────────┼────────┤ │ 63 │93/04/19│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600,000 │網路轉帳 │ ├──┼────┼──────────┼─────────┼────────┤ │ 64 │93/04/26│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56,000 │網路轉帳 │ ├──┼────┼──────────┼─────────┼────────┤ │ 65 │93/04/26│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1,000,000 │網路轉帳 │ ├──┼────┼──────────┼─────────┼────────┤ │ 66 │93/04/2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300,000 │網路轉帳 │ ├──┼────┼──────────┼─────────┼────────┤ │ 67 │93/06/08│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1,599,000 │網路轉帳 │ ├──┼────┼──────────┼─────────┼────────┤ │ 68 │93/06/14│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2,000,000 │網路轉帳 │ ├──┼────┼──────────┼─────────┼────────┤ │ 69 │93/06/14│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2,000,000 │網路轉帳 │ ├──┼────┼──────────┼─────────┼────────┤ │ 70 │93/06/14│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1,000,000 │網路轉帳 │ ├──┼────┼──────────┼─────────┼────────┤ │ 71 │93/06/14│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2,800,000 │網路轉帳 │ ├──┼────┼──────────┼─────────┼────────┤ │ 72 │93/06/16│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1,000,000 │網路轉帳 │ ├──┼────┼──────────┼─────────┼────────┤ │ 73 │93/06/28│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450,000 │網路轉帳 │ ├──┼────┼──────────┼─────────┼────────┤ │ 74 │93/06/30│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1,922,480 │附水單 │ ├──┼────┼──────────┼─────────┼────────┤ │ 75 │93/07/01│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750,000 │附水單 │ ├──┼────┼──────────┼─────────┼────────┤ │ 76 │93/07/01│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110,000 │網路轉帳 │ ├──┼────┼──────────┼─────────┼────────┤ │ 77 │93/07/05│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170,000 │網路轉帳 │ ├──┼────┼──────────┼─────────┼────────┤ │ 78 │93/07/06│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1,400,000 │網路轉帳 │ ├──┼────┼──────────┼─────────┼────────┤ │ 79 │93/07/0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2,000,000 │網路轉帳 │ ├──┼────┼──────────┼─────────┼────────┤ │ 80 │93/07/0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700,000 │網路轉帳 │ ├──┼────┼──────────┼─────────┼────────┤ │ 81 │93/07/08│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1,420,000 │網路轉帳 │ ├──┼────┼──────────┼─────────┼────────┤ │ 82 │93/08/02│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670,000 │附水單 │ ├──┼────┼──────────┼─────────┼────────┤ │ 83 │93/08/03│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1,000,000 │附水單 │ ├──┼────┼──────────┼─────────┼────────┤ │ 84 │93/08/05│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500,000 │附水單 │ ├──┼────┼──────────┼─────────┼────────┤ │ 85 │93/08/13│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1,043,169 │附水單 │ ├──┼────┼──────────┼─────────┼────────┤ │ 86 │93/08/27│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5,000,000 │附水單 │ ├──┼────┼──────────┼─────────┼────────┤ │ 87 │93/09/0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63,200 │附ATM轉帳單 │ ├──┼────┼──────────┼─────────┼────────┤ │ 88 │93/09/08│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27,000 │附ATM轉帳單 │ ├──┼────┼──────────┼─────────┼────────┤ │ 89 │93/09/21│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2,600,000 │附水單 │ ├──┼────┼──────────┼─────────┼────────┤ │ 90 │93/09/30│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25,000 │附ATM轉帳單 │ ├──┼────┼──────────┼─────────┼────────┤ │ 91 │93/09/30│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25,000 │附ATM轉帳單 │ ├──┼────┼──────────┼─────────┼────────┤ │ 92 │93/09/30│昶定合庫乙存 │$3,000,000 │附水單 │ ├──┼────┼──────────┼─────────┼────────┤ │ 93 │93/10/04│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1,600,000 │網路轉帳 │ ├──┼────┼──────────┼─────────┼────────┤ │ 94 │93/10/05│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85,000 │網路轉帳 │ ├──┼────┼──────────┼─────────┼────────┤ │ 95 │93/10/05│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320,000 │網路轉帳 │ ├──┼────┼──────────┼─────────┼────────┤ │ 96 │93/10/08│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1,800,000 │網路轉帳 │ ├──┼────┼──────────┼─────────┼────────┤ │ 97 │93/11/10│昶定中國國際商銀乙存│$3,000,000 │附水單 │ ├──┼────┼──────────┼─────────┼────────┤ │ 98 │93/11/29│世峰公司帳戶 │$2,664,000 │附水單 │ ├──┼────┼──────────┼─────────┼────────┤ │ 99 │93/12/0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110,000 │網路轉帳 │ ├──┼────┼──────────┼─────────┼────────┤ │100 │93/12/0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729,000 │網路轉帳 │ ├──┼────┼──────────┼─────────┼────────┤ │101 │94/01/0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500,000 │附水單 │ ├──┼────┼──────────┼─────────┼────────┤ │102 │91/01/0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500,000 │欠水單 │ ├──┼────┼──────────┼─────────┼────────┤ │103 │94/01/18│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1,000,000 │欠水單 │ ├──┼────┼──────────┼─────────┼────────┤ │104 │94/01/19│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70,000 │網路轉帳 │ ├──┼────┼──────────┼─────────┼────────┤ │105 │94/01/19│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100,000 │網路轉帳 │ ├──┼────┼──────────┼─────────┼────────┤ │106 │94/01/21│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32,000 │網路轉帳 │ ├──┼────┼──────────┼─────────┼────────┤ │107 │94/01/25│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200,000 │網路轉帳 │ ├──┼────┼──────────┼─────────┼────────┤ │108 │94/01/25│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640,000 │網路轉帳 │ ├──┼────┼──────────┼─────────┼────────┤ │109 │94/02/03│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1,000,000 │網路轉帳 │ ├──┼────┼──────────┼─────────┼────────┤ │110 │94/02/04│錄森公司帳戶 │$476,000 │附水單 │ ├──┼────┼──────────┼─────────┼────────┤ │111 │94/02/04│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520,000 │網路轉帳 │ ├──┼────┼──────────┼─────────┼────────┤ │112 │94/02/04│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1,500,000 │附水單 │ ├──┼────┼──────────┼─────────┼────────┤ │113 │94/02/04│錄森公司帳戶 │$476,000 │附水單 │ ├──┼────┼──────────┼─────────┼────────┤ │114 │94/02/05│世峰帳戶 │$666,870 │附水單 │ ├──┼────┼──────────┼─────────┼────────┤ │115 │94/02/15│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13,341 │附水單 │ ├──┼────┼──────────┼─────────┼────────┤ │116 │94/02/15│世峰帳戶 │$586,659 │附水單 │ ├──┼────┼──────────┼─────────┼────────┤ │117 │94/02/21│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10,000 │網路轉帳 │ ├──┼────┼──────────┼─────────┼────────┤ │118 │94/02/22│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5,000 │語音轉 │ ├──┼────┼──────────┼─────────┼────────┤ │119 │ 92/ │92年吳緯湘股利 │$60,000 │應扣除項列補回 │ ├──┼────┼──────────┼─────────┼────────┤ │120 │ 93/5 │93年5月董永莉薪水 │$15,000 │應扣除項列補回 │ ├──┼────┼──────────┼─────────┼────────┤ │ │ │ 總計 │$113,380,663 │ │ ├──┴────┴──────────┴─────────┴────────┤ │備註:起訴書附表10記載金額合計為11,365,663元,經檢察官980702補充理由書更正│ │ 金額合計為113,380,663元(見本院卷二27) │ └─────────────────────────────────────┘ 附表11 自美逸公司轉入昶定公司款項 ┌──┬────┬──────────┬─────────┬────────┐ │編號│日期 │入帳戶 │金額 │方式 │ ├──┼────┼──────────┼─────────┼────────┤ │ 1 │90/10/30│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5,050,000 │匯款單 │ ├──┼────┼──────────┼─────────┼────────┤ │ 2 │90/12/31│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900,000 │匯款單 │ ├──┼────┼──────────┼─────────┼────────┤ │ 3 │91/04/15│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160,000 │匯款單 │ ├──┼────┼──────────┼─────────┼────────┤ │ 4 │91/06/17│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250,000 │匯款單 │ ├──┼────┼──────────┼─────────┼────────┤ │ 5 │91/07/05│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500,000 │匯款單 │ ├──┼────┼──────────┼─────────┼────────┤ │ 6 │91/08/15│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2,000,000 │匯款單 │ ├──┼────┼──────────┼─────────┼────────┤ │ 7 │91/12/31│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800,000 │匯款單 │ ├──┼────┼──────────┼─────────┼────────┤ │ 8 │91/12/31│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100,000 │匯款單 │ ├──┼────┼──────────┼─────────┼────────┤ │ 9 │92/01/30│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864,402 │匯款單 │ ├──┼────┼──────────┼─────────┼────────┤ │ 10 │92/11/20│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120,000 │匯款單 │ ├──┼────┼──────────┼─────────┼────────┤ │ 11 │93/01/20│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4,950,000 │欠水單 │ ├──┼────┼──────────┼─────────┼────────┤ │ 12 │93/01/2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720,000 │匯款單 │ ├──┼────┼──────────┼─────────┼────────┤ │ 13 │93/01/2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170,000 │欠水單 │ ├──┼────┼──────────┼─────────┼────────┤ │ 14 │93/06/0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1,500,000 │匯款單 │ ├──┼────┼──────────┼─────────┼────────┤ │ 15 │93/06/0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1,600,000 │存款單 │ ├──┼────┼──────────┼─────────┼────────┤ │ 16 │93/06/30│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1,100,000 │匯款單 │ ├──┼────┼──────────┼─────────┼────────┤ │ 17 │93/06/30│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227,970 │欠水單 │ ├──┼────┼──────────┼─────────┼────────┤ │ 18 │93/08/02│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1,700,000 │匯款單 │ ├──┼────┼──────────┼─────────┼────────┤ │ 19 │93/08/09│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1,700,000 │匯款單 │ ├──┼────┼──────────┼─────────┼────────┤ │ 20 │93/08/16│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3,200,000 │匯款單 │ ├──┼────┼──────────┼─────────┼────────┤ │ 21 │93/09/06│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800,000 │語音轉 │ ├──┼────┼──────────┼─────────┼────────┤ │ 22 │93/09/0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800,000 │匯款單 │ ├──┼────┼──────────┼─────────┼────────┤ │ 23 │93/09/0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1,400,000 │匯款單 │ ├──┼────┼──────────┼─────────┼────────┤ │ 24 │93/09/0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1,200,000 │匯款單 │ ├──┼────┼──────────┼─────────┼────────┤ │ 25 │93/09/0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140,000 │匯款單 │ ├──┼────┼──────────┼─────────┼────────┤ │ 26 │93/09/21│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70,000 │匯款單 │ ├──┼────┼──────────┼─────────┼────────┤ │ 27 │93/09/21│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180,000 │語音轉 │ ├──┼────┼──────────┼─────────┼────────┤ │ 28 │93/09/30│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610,000 │匯款單 │ ├──┼────┼──────────┼─────────┼────────┤ │ 29 │93/09/30│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590,000 │匯款單 │ ├──┼────┼──────────┼─────────┼────────┤ │ 30 │93/10/01│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402,000 │語音轉 │ ├──┼────┼──────────┼─────────┼────────┤ │ 31 │93/10/01│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1,428,000 │語音轉 │ ├──┼────┼──────────┼─────────┼────────┤ │ 32 │93/10/0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1,581,000 │語音轉 │ ├──┼────┼──────────┼─────────┼────────┤ │ 33 │93/10/0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2,769,000 │語音轉 │ ├──┼────┼──────────┼─────────┼────────┤ │ 34 │93/11/01│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2,000,000 │語音轉 │ ├──┼────┼──────────┼─────────┼────────┤ │ 35 │93/11/01│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500,000 │匯款單 │ ├──┼────┼──────────┼─────────┼────────┤ │ 36 │93/11/01│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500,000 │語音轉 │ ├──┼────┼──────────┼─────────┼────────┤ │ 37 │93/11/08│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1,000,000 │匯款單 │ ├──┼────┼──────────┼─────────┼────────┤ │ 39 │92/11/03│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725,000 │語音轉 │ ├──┼────┼──────────┼─────────┼────────┤ │ 40 │93/12/14│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850000 │語音轉 │ ├──┼────┼──────────┼─────────┼────────┤ │ 41 │93/12/16│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551,000 │欠水單 │ ├──┼────┼──────────┼─────────┼────────┤ │ 42 │93/12/16│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9,000 │欠水單 │ ├──┼────┼──────────┼─────────┼────────┤ │ 43 │93/12/21│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740,000 │語音轉 │ ├──┼────┼──────────┼─────────┼────────┤ │ 44 │93/12/31│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3,129,744 │匯款單 │ ├──┼────┼──────────┼─────────┼────────┤ │ 45 │94/01/04│入林銜錄戶 │$1,260,000 │匯款單 │ ├──┼────┼──────────┼─────────┼────────┤ │ 46 │94/01/05│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400,000 │匯款單 │ ├──┼────┼──────────┼─────────┼────────┤ │ 47 │94/01/0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40,000 │匯款單 │ ├──┼────┼──────────┼─────────┼────────┤ │ 48 │94/01/0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1,780,000 │語音轉 │ ├──┼────┼──────────┼─────────┼────────┤ │ 49 │94/01/18│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300,000 │匯款單 │ ├──┼────┼──────────┼─────────┼────────┤ │ 50 │94/01/19│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55,000 │語音轉 │ ├──┼────┼──────────┼─────────┼────────┤ │ 51 │94/02/14│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2,480,000 │匯款單 │ ├──┼────┼──────────┼─────────┼────────┤ │ 52 │94/02/22│昶定上海商銀甲存 │$40,000 │語音轉 │ ├──┼────┼──────────┼─────────┼────────┤ │ 53 │94/02/25│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280,000 │匯款單 │ ├──┼────┼──────────┼─────────┼────────┤ │ 54 │94/03/04│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120,000 │匯款單 │ ├──┼────┼──────────┼─────────┼────────┤ │ 55 │94/03/08│昶定上海商銀乙存 │$70,000 │匯款單 │ ├──┼────┼──────────┼─────────┼────────┤ │ │ │ 總計 │$56,412,116 │ │ └──┴────┴──────────┴─────────┴────────┘ 附表12 董永莉以支票或他人匯款存入昶定中國商銀乙存帳戶 ┌──┬──────────┬─────────┬─────────────┐ │編號│日 期│金 額│方 式│ ├──┼──────────┼─────────┼─────────────┤ │ 1 │ 89/10/12 │$5,000,000 │ 支票託收 │ ├──┼──────────┼─────────┼─────────────┤ │ 2 │ 89/11/15 │$5,000,000 │ 支票託收 │ ├──┼──────────┼─────────┼─────────────┤ │ 3 │ 89/11/29 │$5,000,000 │ 支票託收 │ ├──┼──────────┼─────────┼─────────────┤ │ 4 │ 89/12/23 │$5,000,000 │ 支票託收 │ ├──┼──────────┼─────────┼─────────────┤ │ 5 │ 89/12/22 │$5,000,000 │ 支票託收 │ ├──┼──────────┼─────────┼─────────────┤ │ 6 │ 89/12/27 │$5,000,000 │ 支票託收 │ ├──┼──────────┼─────────┼─────────────┤ │ 7 │ 89/01/11 │$5,000,000 │ 支票託收 │ ├──┼──────────┼─────────┼─────────────┤ │ 8 │ 90/04/12 │$8,000,000 │ 支票託收 │ ├──┼──────────┼─────────┼─────────────┤ │ 9 │ 90/04/13 │$7,000,000 │ 支票託收 │ ├──┼──────────┼─────────┼─────────────┤ │ 10 │ 90/04/26 │$2,000,000 │ 支票託收 │ ├──┼──────────┼─────────┼─────────────┤ │ 11 │ 90/10/05 │$1,800,000 │ 支票託收 │ ├──┼──────────┼─────────┼─────────────┤ │ 12 │ 90/10/19 │$1,000,000 │ 支票託收 │ ├──┼──────────┼─────────┼─────────────┤ │ 13 │ 91/05/17 │$200,000 │支票託收(宋進中/馬金娥) │ ├──┼──────────┼─────────┼─────────────┤ │ 14 │ 93/11/10 │$3,000,000 │ 匯款(黃種坤) │ ├──┼──────────┼─────────┼─────────────┤ │ │ 總計 │$58,000,000 │ │ └──┴──────────┴─────────┴─────────────┘ 附表13 轉入昶定公司上海商銀甲存帳戶 ┌──┬──────────┬─────────┬─────────────┐ │編號│日 期│金 額│方 式│ ├──┼──────────┼─────────┼─────────────┤ │ 1 │ 91/04/15 │$50,000 │ATM入帳 │ ├──┼──────────┼─────────┼─────────────┤ │ 2 │ │$35,000 │ATM入帳 │ ├──┼──────────┼─────────┼─────────────┤ │ 3 │ │$350,000 │現金存款 │ ├──┼──────────┼─────────┼─────────────┤ │ 4 │ │$1,000 │現金存款 │ ├──┼──────────┼─────────┼─────────────┤ │ 5 │ │$20,000 │林時忠 │ ├──┼──────────┼─────────┼─────────────┤ │ 6 │ │$160,000 │味根 │ ├──┼──────────┼─────────┼─────────────┤ │ 7 │ 92/10/31 │$100,000 │ATM入帳 │ ├──┼──────────┼─────────┼─────────────┤ │ 8 │ 93/06/07 │$220,000 │董永莉 │ ├──┼──────────┼─────────┼─────────────┤ │ 9 │ 93/06/30 │$90,000 │ATM入帳 │ ├──┼──────────┼─────────┼─────────────┤ │ 10 │ 93/06/30 │$180,000 │馬茹慧 │ ├──┼──────────┼─────────┼─────────────┤ │ 11 │ 93/06/30 │$200,000 │黃寶珠 │ ├──┼──────────┼─────────┼─────────────┤ │ 12 │ │$2,058,500 │黃奕華 │ ├──┼──────────┼─────────┼─────────────┤ │ 13 │ 93/07/02 │$2,000,000 │德晟 │ ├──┼──────────┼─────────┼─────────────┤ │ 14 │ 93/07/12 │$100,000 │ATM入帳 │ ├──┼──────────┼─────────┼─────────────┤ │ 15 │ 93/07/20 │$36,000 │現金存款 │ ├──┼──────────┼─────────┼─────────────┤ │ 16 │ 93/08/05 │$1,757,000 │徐建華 │ ├──┼──────────┼─────────┼─────────────┤ │ 17 │ 93/08/13 │$2,000,000 │黃種坤 │ ├──┼──────────┼─────────┼─────────────┤ │ 18 │ 93/10/18 │$5,000,000 │鴻侑 │ ├──┼──────────┼─────────┼─────────────┤ │ 19 │ 93/12/14 │$1,000,000 │鄭毓明 │ ├──┼──────────┼─────────┼─────────────┤ │ 20 │ 93/12/15 │$300,000 │董永生 │ ├──┼──────────┼─────────┼─────────────┤ │ 21 │ 93/12/22 │$100,000 │ATM入帳 │ ├──┼──────────┼─────────┼─────────────┤ │ 22 │ 94/01/25 │$100,000 │ATM入帳-董永莉 │ ├──┼──────────┼─────────┼─────────────┤ │ 23 │ 94/03/07 │$330,000 │跨行轉入 │ ├──┼──────────┼─────────┼─────────────┤ │ │ 總計 │$16,187,500 │ │ └──┴──────────┴─────────┴─────────────┘ 附表14 轉入昶定公司上海商銀乙存帳戶 ┌──┬──────────┬─────────┬─────────────┐ │編號│日 期│金 額│方 式│ ├──┼──────────┼─────────┼─────────────┤ │ 1 │ 86/12/12 │$120,000 │支票(琬美公司票貼) │ ├──┼──────────┼─────────┼─────────────┤ │ 2 │ 89/08/21 │$50,000 │ATM入帳 │ ├──┼──────────┼─────────┼─────────────┤ │ 3 │ 89/10/06 │$5,000,000 │支票託收(安泰松山) │ ├──┼──────────┼─────────┼─────────────┤ │ 4 │ 89/11/09 │$5,000,000 │支票託收(安泰松山) │ ├──┼──────────┼─────────┼─────────────┤ │ 5 │ 90/02/14 │$100,000 │ATM入帳 │ ├──┼──────────┼─────────┼─────────────┤ │ 6 │ 90/03/02 │$5,000,000 │支票託收(安泰松山) │ ├──┼──────────┼─────────┼─────────────┤ │ 7 │ 90/04/26 │$500,000 │朱莉莉 │ ├──┼──────────┼─────────┼─────────────┤ │ 8 │ 90/04/27 │$5,000,000 │支票託收(安泰松山) │ ├──┼──────────┼─────────┼─────────────┤ │ 9 │ 90/05/17 │$100,000 │ATM入帳 │ ├──┼──────────┼─────────┼─────────────┤ │ 10 │ │$100,000 │ATM入帳 │ ├──┼──────────┼─────────┼─────────────┤ │ 11 │ │$10,000 │ATM入帳 │ ├──┼──────────┼─────────┼─────────────┤ │ 12 │ │$60,000 │ATM入帳 │ ├──┼──────────┼─────────┼─────────────┤ │ 13 │ │$550,000 │黎美蘭 │ ├──┼──────────┼─────────┼─────────────┤ │ 14 │ 90/05/30 │$100,000 │ATM入帳 │ ├──┼──────────┼─────────┼─────────────┤ │ 15 │ │$200,000 │黃寶珠 │ ├──┼──────────┼─────────┼─────────────┤ │ 16 │ 90/05/31 │$5,775 │董永生 │ ├──┼──────────┼─────────┼─────────────┤ │ 17 │ 90/12/14 │$300,000 │朱莉莉 │ ├──┼──────────┼─────────┼─────────────┤ │ 18 │ 91/02/26 │$100,000 │朱莉莉 │ ├──┼──────────┼─────────┼─────────────┤ │ 19 │ 91/04/18 │$40,000 │ATM入帳 │ ├──┼──────────┼─────────┼─────────────┤ │ 20 │ 91/12/31 │$100,000 │ATM入帳 │ ├──┼──────────┼─────────┼─────────────┤ │ 21 │ 92/11/21 │$80,000 │ATM入帳 │ ├──┼──────────┼─────────┼─────────────┤ │ │ 總計 │$22,515,775 │ │ └──┴──────────┴─────────┴─────────────┘ 附表B-1 (與原起訴書附表2 有關,為本院認定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起訴書認偽造昶定公司上海商銀永和分行甲存帳戶(00000000000000)支票) ┌─┬────┬──────┬─────┬────┐ │編│支票號碼│兌現日期 │起訴書 │受款人 │ │號│ │ │所載金額 │ │ ├─┼────┼──────┼─────┼────┤ │3 │0000000 │90年7月2日 │$11,250 │朱莉莉 │ ├─┼────┼──────┼─────┼────┤ │5 │0000000 │91年5月15日 │$4,668 │謝依玲 │ ├─┼────┼──────┼─────┼────┤ │16│0000000 │92年1月9日 │$16,000 │朱莉莉 │ ├─┼────┼──────┼─────┼────┤ │22│0000000 │92年7月31日 │$140,426 │朱莉莉 │ ├─┼────┼──────┼─────┼────┤ │23│0000000 │92年7月31日 │$13,977 │朱莉莉 │ ├─┼────┼──────┼─────┼────┤ │25│0000000 │92年10月1日 │$15,000 │朱莉莉 │ ├─┼────┼──────┼─────┼────┤ │29│0000000 │93年1月5日 │$21,000 │朱莉莉 │ ├─┼────┼──────┼─────┼────┤ │30│0000000 │93年2月4日 │$21,000 │朱莉莉 │ ├─┼────┼──────┼─────┼────┤ │31│0000000 │93年3月1日 │$21,000 │朱莉莉 │ ├─┼────┼──────┼─────┼────┤ │32│0000000 │93年5月11日 │$21,000 │朱莉莉 │ └─┴────┴──────┴─────┴────┘ 附表C-1 (與原起訴書附表3 有關,檢察官981127、981223出具之98蒞字第14336 號補充理由書之檢察官擴張範圍,為本院認為不構成犯罪部分) (檢察官擴張認自昶定公司上海商銀永和分行乙存帳戶(00000000000000)取款再轉匯出) ┌──┬───┬───────┬───────┬──────┬──────┐ │編號│日期 │匯款人 │收款人 │金額 │備註 │ ├──┼───┼───────┼───────┼──────┼──────┤ │新增│881130│吳素英 │世峰公司 │5,000,060 │ │ │0-1 │ │ │ │ │ │ ├──┼───┼───────┼───────┼──────┼──────┤ │新增│881130│馬茹慧 │世峰公司 │5,000,060 │ │ │0-2 │ │ │ │ │ │ ├──┼───┼───────┼───────┼──────┼──────┤ │新增│881130│董永莉 │世峰公司 │4,000,050 │ │ │0-3 │ │ │ │ │ │ ├──┼───┼───────┼───────┼──────┼──────┤ │新增│890105│昶定公司 │黃偉書 │1,400,030 │ │ │1-1 │ │ │(農銀寶橋) │ │ │ ├──┼───┼───────┼───────┼──────┼──────┤ │新增│890118│昶定公司 │黃偉書 │1,200,030 │ │ │1-2 │ │ │(農銀寶橋) │ │ │ ├──┼───┼───────┼───────┼──────┼──────┤ │新增│890120│昶定公司 │此支出轉入下五│1,800,060 │ │ │1-3 │ │ │筆帳戶 │ │ │ │ │ │ ├───────┼──────┼──────┤ │ │ │ │余淑華 │120,000 │ │ │ │ │ │(農銀寶橋) │ │ │ │ │ │ ├───────┼──────┼──────┤ │ │ │ │楊士瞱 │840,000 │ │ │ │ │ │(一銀新店) │ │ │ │ │ │ ├───────┼──────┼──────┤ │ │ │ │董永莉 │120,000 │ │ │ │ │ │(上海永和) │ │ │ │ │ │ ├───────┼──────┼──────┤ │ │ │ │徐惠香 │120,000 │ │ │ │ │ │(上海永和) │ │ │ │ │ │ ├───────┼──────┼──────┤ │ │ │ │翁蓮英 │600,000 │ │ │ │ │ │(上海永和) │ │ │ ├──┼───┼───────┼───────┼──────┼──────┤ │新增│890315│昶定公司 │世峰公司 │30,000,320 │ │ │1-4 │ │ │ │ │ │ ├──┼───┼───────┼───────┼──────┼──────┤ │新增│890320│昶定公司 │世峰公司 │6,524,833 │ │ │1-5 │ │ │ │ │ │ ├──┼───┼───────┼───────┼──────┼──────┤ │新增│890327│昶定公司 │黃偉書 │1,650,030 │ │ │1-6 │ │ │ │ │ │ ├──┼───┼───────┼───────┼──────┼──────┤ │新增│890510│昶定公司 │喜樂國際旅行社│224,030 │ │ │1-7 │ │ │(有)公司 │ │ │ │ │ │ │(玉山中山) │ │ │ ├──┼───┼───────┼───────┼──────┼──────┤ │新增│890712│昶定公司 │汶太公司黃峯山│7,500,100 │ │ │1-9 │ │ │(特定人認股50│ │ │ │ │ │ │0000股) │ │ │ ├──┼───┼───────┼───────┼──────┼──────┤ │新增│890721│昶定公司 │劉繼禹 │3,200,050 │ │ │1-10│ │ │ │ │ │ └──┴───┴───────┴───────┴──────┴──────┘ 附表D-1 (與原起訴書附表4 有關,檢察官981127出具之98蒞字第14336 號補充理由書之檢察官擴張範圍,為本院認為不構成犯罪部分) (檢察官擴張認自昶定公司上海商銀永和分行乙存帳戶(00000000000000)領取現金) ┌──┬──────┬─────┬─────┐ │編號│日期 │金額 │備註 │ ├──┼──────┼─────┼─────┤ │新增│881221 │4,200,050 │ │ │0 │ │ │ │ └──┴──────┴─────┴─────┘ 附表G-1 (即與原起訴書附表7 有關,為本院認定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起訴書認自昶定公司中國國際商銀新店分行帳戶(00000000000 )領取現金) ┌──┬──────┬─────┬───────────┐ │編號│日期 │金額 │備註 │ ├──┼──────┼─────┼───────────┤ │4 │880430 │$100,000 │與附表G編號1為同一筆款│ │ │ │ │項,起訴書重複計算 │ ├──┼──────┼─────┼───────────┤ │5 │890407 │$50,000 │與附表G編號3為同一筆款│ │ │ │ │項,起訴書重複計算 │ ├──┼──────┼─────┼───────────┤ │7 │881118 │$38,000 │起訴書誤繕日期為881101│ │ │ │ │,與附表G編號2為同一筆│ │ │ │ │款項,起訴書重複計算 │ ├──┼──────┼─────┼───────────┤ │8 │891212月1日 │$100,000 │與附表G編號6為同一筆款│ │ │ │ │項,起訴書重複計算 │ └──┴──────┴─────┴───────────┘ 附表I-1 (本案審理中新增之內容,被告董永莉辯稱為其償還昶定公司款項之部分,為本院認定並非被告董永莉補回之部分) ┌─────────────────────────────────────────┐ │一、董永莉匯入昶定公司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 ├──┬───────────┬──────┬───┬───────────────┤ │編號│項目說明 │金額 │證據出│函查結果 │ │ │ │ │處 │ │ ├──┼───────────┼──────┼───┼───────────────┤ │1 │90年2月15日自匯 │1,500,000元 │ │●本院卷五162:農銀寶橋匯入 │ │ │匯款人:昶定(股) │ │ │●本院卷五225 、226 :黃淑鑾帳│ │ │ │ │ │ 號匯出 │ ├──┼───────────┼──────┼───┼───────────────┤ │2 │91年4月15日轉帳 │4,860,000元 │ │●本院卷五162 、168 、169 :由│ │ │匯款人:昶定 (股) │ │ │ 昶定乙存匯入 │ ├──┼───────────┼──────┼───┼───────────────┤ │3 │91年9月2日跨行匯入 │1,000,000元 │ │●本院卷五162:合庫六合匯入 │ │ │匯款人:昶定(股) │ │ │●本院卷六14:昶定公司帳號匯出│ │ │ │ │ │ ) │ ├──┼───────────┼──────┼───┼───────────────┤ │5 │93年3月31日跨行匯入 │1,000,000元 │ │●本院卷五163:富邦城中匯入 │ │ │匯款人:昶定 (股) │ │ │●本院卷六50:彭叔暉帳號匯出 │ ├──┼───────────┼──────┼───┼───────────────┤ │6 │93年8月13日現金存款 │250,000元 │ │●本院卷五163 、170 :存款單,│ │ │存款人:昶定(股) │ │ │ 由上海城中存入,送款人填昶定│ │ ├───────────┴──────┴───┴───────────────┤ │ │990628準備程序 │ │ │①告訴人:我認為如果要主張是他補回,應該還要有其他紀錄。(本院卷六32) │ │ │②被告董永莉:這是我補回的,所以我才會在送款人寫昶定。(本院卷六32) │ ├──┼───────────┬──────┬───┬───────────────┤ │7 │93年11月8日跨行匯入 │600,000元 │ │●本院卷五163:郵局匯入 │ │ │匯款人:昶定 (股) │ │ │●本院卷六130:資料已銷毀 │ ├──┼───────────┴──────┴───┴───────────────┤ │ │ │ │ │ │ ├──┴──────────────────────────────────────┤ │二、董永莉匯入昶定公司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 ├──┬───────────┬──────┬───┬───────────────┤ │編號│項目 │金額 │證據出│函查結果 │ │ │ │ │處 │ │ ├──┼───────────┼──────┼───┼───────────────┤ │1 │88年2月12日跨行匯入 │1,000,000 │ │●本院卷五163:中信新店匯入 │ │ │匯款人:旭定(股) │ │ │●本院卷六47、48:昶定帳戶匯出│ ├──┼───────────┼──────┼───┼───────────────┤ │2 │88年2月22日跨行匯入 │300,000 │ │●本院卷五163:兆豐新店匯入 │ │ │匯款人:昶定(股) │ │ │●本院卷五237:昶定帳戶匯出 │ ├──┼───────────┼──────┼───┼───────────────┤ │3 │88年12月14日跨行匯入 │1,200,000 │偵卷㈠│●本院卷五163:兆豐新店匯入 │ │ │匯款人:昶定(股) │ │P113 │●本院卷五236:昶定帳戶匯出 │ ├──┼───────────┼──────┼───┼───────────────┼ │4 │88年12月23日跨行匯入 │5,000,000 │ │●本院卷五164:一銀新店匯入 │ │ │匯款人:馬如慧 │ │ │●本院卷六6 、7 :楊士曄帳戶匯│ │ │ │ │ │ 出 │ ├──┼───────────┼──────┼───┼───────────────┤ │5 │88年12月23日跨行匯入 │5,000,000 │ │●本院卷五164:一銀新店匯入 │ │ │匯款人:吳素英 │ │ │●本院卷六4 、5 :楊士曄帳戶匯│ │ │ │ │ │ 出 │ ├──┼───────────┼──────┼───┼───────────────┤ │6 │88年12月23日董永莉 │4,000,000 │ │●本院卷五164:一銀新店匯入 │ │ │匯款人:董永莉 │ │ │●本院卷六2 、3 :楊士曄帳戶匯│ │ │ │ │ │ 出 │ ├──┼───────────┴──────┴───┴───────────────┤ │ │990628準備程序 │ │ │①告訴人:如果董永莉承認附表C新增0-1至0-3為他挪用,我也承認附表I二編號4、5 │ │ │ 、6也是他補回。(本院卷六30背) │ │ │②被告董永莉:這兩筆確實是互沖,但是不是我挪用,當時是黃淑鑾說要用三個人名義│ │ │ 匯出,之後會用這三個人名義匯回,黃淑鑾是跟黃偉書講說要這些錢,原因應該是借│ │ │ 款。(本院卷六30背) │ │ │③被告董永莉:這不是我補回,就是剛剛跟附表C 新增0-1 至0-3 有關的那三筆。(本│ │ │ 院卷六32) │ ├──┼───────────┬──────┬───┬───────────────┤ │7 │89年3月14日現金存入 │9,600,000 │ │●本院卷五164:花旗營業部匯入 │ │ │匯款人:昶定(股) │ │ │●本院卷六62、75:昶定帳戶匯出│ ├──┼───────────┼──────┼───┼───────────────┤ │8 │89年5月11日現金存入 │80,000 │ │●本院卷五164 、171 :存款單,│ │ │匯款人:昶定(股) │ │ │ 由上海永和存入,送款人填昶定│ │ ├───────────┴──────┴───┴───────────────┤ │ │990628準備程序 │ │ │①被告董永莉:這是我匯的。(本院卷六32背) │ │ │②告訴人:這個我還是有爭執,如果是他匯的,應該有保留匯款單。(本院卷六32背)│ ├──┼───────────┬──────┬───┬───────────────┤ │9 │89年8月30日跨行匯入 │4,400,000 │偵卷㈠│●本院卷五164:花旗營業部匯入 │ │ │匯款人:昶定(股) │ │P82 │●本院卷六63:昶定帳戶匯出 │ ├──┼───────────┼──────┼───┼───────────────┤ │10 │89年11月30日跨行匯入 │2,400,000 │ │●本院卷五164:花旗營業部匯入 │ │ │匯款人:昶定(股) │ │ │●本院卷六64:昶定帳戶匯出 │ ├──┼───────────┼──────┼───┼───────────────┤ │11 │89年12月5日現金存入 │1,000,000 │ │●本院卷五164 、172 :存款單,│ │ │存款人:無註明 │ │ │ 由東臺北分行存入,未填送款人│ │ ├───────────┴──────┴───┴───────────────┤ │ │990628準備程序 │ │ │①被告董永莉:這是現金存入,不一定要寫送款人,我是請我朋友去寫。(本院卷六32│ │ │ 背) │ │ │②告訴人:我認為如果是他匯的,應該要有匯款資料。(本院卷六32背) │ ├──┼───────────┬──────┬───┬───────────────┤ │12 │90年1月15日跨行匯入 │200,000 │ │●本院卷五164:花旗營業部匯入 │ │ │匯款人:昶定(股) │ │ │●本院卷六65:昶定帳戶匯出 │ ├──┼───────────┼──────┼───┼───────────────┤ │13 │89年1月19日跨行匯入 │1,440,000 │ │ │ │ │匯款人:無此筆 │ │ │ │ ├──┼───────────┼──────┼───┼───────────────┤ │15 │90年2月21日跨行匯入 │1,050,000 │ │●本院卷五165:合庫六合匯入 │ │ │匯款人:昶定(股) │ │ │●本院卷六15:昶定公司帳戶匯出│ ├──┼───────────┼──────┼───┼───────────────┤ │16 │90年3月15日跨行匯入 │1,600,000 │偵卷㈠│●本院卷五165:花旗營業部匯入 │ │ │匯款人:昶定(股) │ │P83 │●本院卷六66:昶定公司帳戶匯出│ ├──┼───────────┼──────┼───┼───────────────┤ │17 │90年4月17日跨行匯入 │1,000,000 │ │●本院卷五165:花旗營業部匯入 │ │ │匯款人:昶定(股) │ │ │●本院卷六67:昶定公司帳戶匯出│ ├──┼───────────┼──────┼───┼───────────────┤ │18 │90年5月9日跨行匯入 │1,000,000 │偵卷㈠│●本院卷五165:花旗營業部匯入 │ │ │匯款人:昶定(股) │ │P128 │●本院卷六68:昶定公司帳戶匯出│ ├──┼───────────┼──────┼───┼───────────────┤ │19 │90年5月15日跨行匯入 │240,000 │偵卷㈠│●本院卷五165:花旗營業部匯入 │ │ │匯款人:昶定(股) │ │P128 │●本院卷六69:昶定公司帳戶匯出│ ├──┼───────────┼──────┼───┼───────────────┤ │20 │90年5月21日現金存入 │120,000 │偵卷㈠│●本院卷五165 、173 :存款單,│ │ │存款人:昶定(股) │ │P131 │ 由新店分行存入,送款人填昶定│ │ ├───────────┴──────┴───┴───────────────┤ │ │990628準備程序 │ │ │①被告董永莉:這是我補回的。(本院卷六32背) │ │ │②告訴人:如果是他匯款,應該有匯款單。(本院卷六32背) │ ├──┼───────────┬──────┬───┬───────────────┤ │22 │90年5月31日跨行匯入 │210,000 │偵卷㈠│●本院卷五166:花旗營業部匯入 │ │ │匯款人:昶定(股) │ │P134 │●本院卷六70:昶定公司帳戶匯出│ ├──┼───────────┼──────┼───┼───────────────┤ │23 │90年7月11日跨行匯入 │400,000 │ │●本院卷五166:花旗營業部匯入 │ │ │匯款人:昶定(股) │ │ │●本院卷六71:昶定公司帳戶匯出│ ├──┼───────────┼──────┼───┼───────────────┤ │24 │90年7月12日跨行匯入 │1,000,000 │ │●本院卷五166 、174 :存款單、│ │ │匯款人:勤鑫實業(有) │ │ │ 取款單,由上海東臺北存入,取│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款單戶名勤鑫實業 │ ├──┼───────────┼──────┼───┼───────────────┤ │25 │90年7月16日跨行匯入 │500,000 │ │●本院卷五166:花旗營業部匯入 │ │ │匯款人:昶定(股) │ │ │●本院卷六72:昶定公司帳戶匯出│ ├──┼───────────┼──────┼───┼───────────────┤ │26 │90年8月1日跨行匯入 │580,000 │偵卷㈠│●本院卷五166:花旗營業部匯入 │ │ │匯款人:昶定(股) │ │P136 │●本院卷六73:昶定公司帳戶匯出│ ├──┼───────────┼──────┼───┼───────────────┤ │27 │90年8月1日現金存入 │350,000 │偵卷㈠│●本院卷五166 、175 :存款單,│ │ │存款人:昶定(股) │ │P136 │ 由新店分行存入,送款人填昶定│ │ ├───────────┴──────┴───┴───────────────┤ │ │990628準備程序 │ │ │①被告董永莉:這是我匯的。(本院卷六33) │ │ │②告訴人:如果是他匯的,應該有要匯款單。(本院卷六33) │ ├──┼───────────┬──────┬───┬───────────────┤ │28 │90年8月15日跨行匯入 │1,330,000 │ │●本院卷五166:花旗營業部匯入 │ │ │匯款人:昶定(股) │ │ │●本院卷六74:昶定公司帳戶匯出│ ├──┼───────────┼──────┼───┼───────────────┤ │29 │91年2月1日跨行匯入 │3,800,000 │ │●本院卷五167:合庫六合匯入 │ │ │匯款人:昶定(股) │ │ │●本院卷六16:昶定公司帳戶匯出│ ├──┼───────────┼──────┼───┼───────────────┤ │30 │91年9月4日跨行匯入 │1,898,000 │ │●本院卷五167:合庫新店匯入 │ │ │匯款人:昶定(股) │ │ │●本院卷六42-44:匯款人同收款 │ │ │ │ │ │ 人 │ │ │ │ │ │●本院卷六127 、128 :由昶定帳│ │ │ │ │ │ 戶匯出 │ ├──┼───────────┼──────┼───┼───────────────┤ │32 │92年7月4日跨行匯入 │1,092,000 │ │●本院卷五167:合庫新店匯入 │ │ │匯款人:昶定(股) │ │ │●本院卷六42-44:匯款人同收款 │ │ │ │ │ │ 人 │ │ │ │ │ │●本院卷六127 、128 :由昶定帳│ │ │ │ │ │ 戶匯出 │ ├──┼───────────┼──────┼───┼───────────────┤ │34 │93年11月1日跨行匯入 │250,000 │ │●本院卷五167:郵局匯入 │ │ │匯款人:昶定(股) │ │ │●本院卷六130:資料已銷毀 │ │ ├───────────┴──────┴───┴───────────────┤ │ │ │ │ │ │ ├──┼───────────┬──────┬───┬───────────────┤ │35 │93年12月31日跨行匯入 │1,500,000 │ │●本院卷五167:萬泰建成匯入 │ │ │匯款人:昶定(股) │ │ │●本院卷六38:昶定公司帳戶匯出│ ├──┼───────────┼──────┼───┼───────────────┤ │36 │94年1月4日跨行匯入 │1,754,000 │ │●本院卷五167:萬泰建成匯入 │ │ │匯款人:昶定(股) │ │ │●本院卷六40:昶定公司帳戶匯出│ ├──┴───────────┴──────┴───┴───────────────┤ │三、董永莉匯入昶定公司中國國際商銀乙存(帳號00000000000 )帳戶 │ ├──┬───────────┬──────┬───┬───────────────┤ │編號│項目 │金額 │證據出│函查結果 │ │ │ │ │處 │ │ ├──┼───────────┼──────┼───┼───────────────┤ │3 │92年6月7日現金存入 │150,000 │ │●本院卷五48:銀行回覆無此筆紀│ │ │ │ │ │ 錄 │ ├──┴───────────┴──────┴───┴───────────────┤ │備註:⑴附表出處:980702之97年度蒞字第16161號理由補充書 │ └─────────────────────────────────────────┘ 附表I-2 (本案審理中新增之內容,被告董永莉辯稱:伊依告訴代理人黃偉書指示,而取劉威志、美逸公司帳戶款項以汎盟公司名義匯款與潤得公司部分,故應算入償還昶定公司款項範圍部分,為本院認定並非被告董永莉補回之部分) ┌──┬─────────────┬────────┬──────────┐ │編號│內容 │金額 │備註 │ ├──┼─────────────┼────────┼──────────┤ │1 │董永莉自劉威志帳戶取款,於│3,000,000 │ │ │ │940118以汎盟公司名義匯款與│ │ │ │ │潤得公司 │ │ │ ├──┼─────────────┼────────┼──────────┤ │2 │董永莉自美逸帳戶取款,於94│1,900,000 │ │ │ │0114以汎盟公司名義匯款與潤│ │ │ │ │得公司 │ │ │ ├──┼─────────────┼────────┼──────────┤ │3 │董永莉自劉威志帳戶取款,於│1,669,900 │ │ │ │940127以汎盟公司名義匯款與│ │ │ │ │潤得公司 │ │ │ ├──┼─────────────┼────────┼──────────┤ │4 │董永莉自美逸公司帳戶取款,│1,700,000 │ │ │ │於940202以汎盟公司名義匯款│ │ │ │ │與潤得公司 │ │ │ ├──┼─────────────┼────────┼──────────┤ │5 │董永莉自美逸公司萬泰中和帳│1,300,000 │ │ │ │戶取款,於940204以汎盟公司│ │ │ │ │名義匯款與潤得公司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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