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更緝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附民更緝字第1號
- 自訴人
- 運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林瑞富律師
- 被告
- 亨利禧斯國際私人有限公司
- 被告
- HENRY HE
- 兼代表人
- 亨利‧禧斯(HENRY TMONAS HESS)
- 被告
- 康本‧大衛‧西里斯
上列被告等因九十六年度自更緝㈠字第一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