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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黃雅芬胡宗淦游士珺

原告
甲○○
原告
之9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被告
義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九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游士珺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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