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何俏美

原告
約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龍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被告
名美針織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丙○○
被告
崙堡有限公司
被告
甲○○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96年度附民字406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
    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
    觀諸前開法條即明,如本案刑事訴訟部分經諭知無罪,則原
    告對於刑事訴訟之被告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應以判決駁
    回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六
    年度易字第一四八七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
    原告對於本案刑事訴訟被告所提起之前開附帶民事訴訟,自
    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俏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曉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易字第一四…」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