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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86號

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梁耀鑌余明賢吳冠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86號

原告
唐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銘
被告
甲○○
1樓

上列被告甲○○因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二一0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唐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梁耀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法 官 余明賢

                 法 官 吳冠霆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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