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6年度交聲字第390號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異議人即 益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受處分人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表人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96年 3月21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三字第裁22-Z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益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汽車(六八五-AI營業貨運曳引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重量,科罰鍰新臺幣壹萬肆仟元,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壹次。 理 由 一、按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元罰鍰,超載十公噸以下,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一千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益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六八五-AI營業貨運曳引車於九十六年二月六日二十三時三十五分,在國道五號公路北向羅東地磅處,過磅總重達三十八點七八公噸,惟該車重六點三二公噸、DP-六六號拖車重五點九公噸,承載白米重二四點五公噸,合計總重三十六點七二公噸,而該車核重為三十五公噸,一般有所謂容許百分之十誤差值,應達三十八點五公噸以上才算超重,因總重尚在容計範圍內,提出異議,請求撤銷裁罰云云。 三、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益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六八五-AI營業貨運曳引車於九十六年二月六日二十三時三十五分,在國道五號公路北向羅東地磅處,因載運之白米經過磅總重達三十八點七八公噸,超過該車核重三十五公噸三點七八公噸,經警舉發,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北市裁三字第裁二二-Z00000000號裁處罰鍰 新臺幣一萬四千元,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送達證書、拖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每日過磅車數統計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度量衡器檢定合格證書(羅東收費站北上地磅)在卷。雖異議人提出之委託書及出貨單記載載運白米計二十四點五公噸,拖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記載扡車(DP-六六號)車重五點九公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記載六八五-AI營業貨運曳引車重六點三二公噸,其合計之重量小於舉發過磅之總重三十八點七八公噸,並不得據此否定經檢驗合格之地磅所顯示重量之正確性。按異議人所有之汽車載運超重比達百分之十一,不論是否有百分之十之容許誤差,均屬違規超載,故異議人之異議無理由。 四、查異議人之異議固無理由,惟因依前揭法條,本件除科處罰鍰新臺幣一萬四千元外,尚須紀錄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原處分僅科處罰鍰,漏未併處紀錄汽車違規一次,容有未洽,故原處分應撤銷而裁定如主文。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6 日交通法庭法 官 陳興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素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