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8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6年度交聲字第863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 異議人
- 即受處分人
- 管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於聲明異議狀上補正受處分人代表人之記載,及其印章或簽名。
理由
一、按法人聲明異議時,應以法人之代表人代為行使意思表示,故聲明異議狀上應有代表人之記載,且因法人無法親自具狀,從而異議狀上應有法人之代表人蓋章或簽名,以示法人有提起聲明異議之意,否則本院無從判斷此聲明異議是否為法人所提起,合先敘明。
二、因本件聲明異議狀,欠缺前述記載及意思表示,其聲明異議之程式顯有未備,而其情形可補正,爰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之規定,命受處分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各項,以資憑辦,特此裁定。